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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肖沛权刑诉主观题黄金10点(1)_2026法考主观_JX_1426JX主观黄金10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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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年名师黄金10点
——[刑诉]肖沛权
(觉晓法考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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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肖沛权刑诉主观题黄金10 点——名师直播讲义
一、证据制度
黄金考点1:根据本案证据,能否认定被告人有罪?【必考】
(一)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又称“证据的适格性”、“证据资格”,是指某一材料能够被允许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
的能力或者资格。判断某一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即能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时)应当考虑以下三个方
面:(1)合法性;(2)客观性;(3)关联性。
1.合法性的判断:非法取得证据的排除范围(《刑诉法》第56 条、《刑诉解释》第82 条-139 条)
A.物证、书证:只有在以下3 种情形下取得的物证书证,才直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通过其他
非法手段取得的物证、书证,补正或解释后可以继续作为证据使用。
(1)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
(2)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的;
(3)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
来源的。
B.证人证言:只有在以下8 种情形下取得的证人证言,才直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通过其他
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补正或解释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
为证据使用;
(2)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
的除外;
(3)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4)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5)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
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6)采用暴力的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
(7)采用威胁的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
(8)采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
【记忆技巧】麻醉猜测未个别;核对翻译由暴胁
C.供述:只有在以下10 种情形下取得的供述,才直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通过其他非法手段
取得的供述,补正或解释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刑讯逼供取得的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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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用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3)在规定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指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在看守所而被提到看守所外讯问取得的
供述);
(4)应当全程录音录像而没有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的案件:无期徒刑、
死刑案件以及职务犯罪案件);
(5)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
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6)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7)重复性的供述,但换人换阶段的例外;
(8)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9)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
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10)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
D.辨认笔录:只有在以下5 种情形下取得的辨认笔录,才直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通过其他
非法手段取得的辨认笔录,补正或解释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辨认不是在调查人员、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2.关联性判断: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主要从以下2 点进行判断:
(1)看所用证据是证明什么事实的。
(2)所证明的事实是不是犯罪构成的事实。
3.客观性判断:是指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注意】以下四种情形虽然具有主观性,但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鉴定意见;
(2)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
的除外;
(3)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报告;
(4)有关部门就事故进行调查形成的报告。
(二)证明力
1.证明力,是指已经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如何等,也就是证据
对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
2.《刑事诉讼法》第200 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
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3.《刑事诉讼法》第55 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
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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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4.《刑诉解释》第140 条: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1)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2)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3)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4)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5)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5.《刑诉解释》第141 条: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
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注意】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
直接证据(肯定和否定):仅凭一个证据就能反映案件主要事实的。
【注意】只有三个是直接证据:
(1)仅凭这一个证据就能指出谁实施犯罪的——肯定性直接证据;
(2)仅凭这一个证据就能否定谁实施犯罪的——否定性直接证据;
(3)仅凭这一个证据就能否定犯罪事实存在的——否定性直接证据。
如果不是以上三种情形,用排除法,都是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仅凭一个证据不能反映案件主要事实,它必须结合其他证据才能反映案件主要事实的。
******判断是否结论唯一
(1)肯定性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结论唯一,因此认定有罪。
(2)否定性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结论不唯一,因此疑罪从无,不能认定有罪。
(3)肯定性直接证据+否定性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结论不唯一,因此疑罪从无,不能认定有罪。
(4)间接证据+间接证据=95%的机会是结论不唯一,因此疑罪从无,不能认定有罪。
5%的机会是结论唯一,因此认定有罪。
二、审前阶段联动考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庭前审查-庭前准备-法庭审判)】
黄金考点2: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必考】
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
(一)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①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②认可人民检察
院的量刑建议;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注意】无需签署:盲聋哑、半疯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
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注意】这些人不签署具结书,但认罪认罚制度仍然
适用。
【注意】1.【表里不一不认罚】: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
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程序选择不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
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二)应当听取相关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应当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三)认罪认罚+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检可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四)自愿如实供述+重大立功或案涉国家重大利益+最高检核准,检可不起诉。
(五)酌定不起诉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反悔的处理
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法定不起诉情形的:应当撤销原(酌定)不起诉决定,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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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不起诉决定。
2.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原(酌定)不起诉
决定。
3.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原(酌定)不起诉决定,依
法提起公诉。
黄金考点3:值班律师制度
(一)【所有案件中】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等法律帮助。【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还要】向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
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二)值班律师可以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见进行会见,也可以经办案机关允许主动会见。
(三)被追诉人有权拒绝值班律师帮助,但其拒绝效力只及于所在的阶段,不影响后续阶段获得值
班律师帮助。
(四)最好保证不同阶段由同一名值班律师为同一名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
三、审判程序联动考查【一审(庭前审查-庭前准备-法庭审判)——二审——死刑复核程序】
黄金考点4:第一审程序(庭前准备)【必考】
(一)庭前准备:1.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3 人或7 人(审判员+陪审员)。【应当组成7 人
合议庭的情形】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
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可能判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且社会影响重大的;涉及征
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且社会影响重大的。
2.【完整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参加3 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
表决权。(注:不得担任审判长)【法律适用无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参加7 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
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3.可以召开庭前会议(若开庭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非,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应当召开
庭前会议。)
(1)参会人员:
①庭前会议,由审判长或承办案件的审判员或合议庭其他审判员主持。(人民陪审员、法官助理不能
主持庭前会议);
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参加庭前会议,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可以协助。
③被告人不是必须参会,但以下情形应通知被告人参加:申请参加/申请排非/了解排非情况、听取意
见/询问双方对证据材料的意见。
④庭前会议中开展附民调解的,法院应当通知附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到场。
(2)召开地点:应当在法庭或者其他办案场所召开。被羁押的被告人参加的,可以在看守所内设置的
法庭或者其他合适场所召开;且应当有法警在场。
(3)处理事项:刑事实体问题与刑事程序问题,庭前会议中主持人可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4)庭前会议中,法院可以开展附带民事调解。
(5)审理程序:
①庭前会议中,可以对控辩双方的证据进行出示、简要说明、梳理争议,但控辩双方不质证、不辩
论。
②庭前会议中,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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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黄金考点5:二审程序【必考】
(一)“二审法院如何处理本案”、“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本案”、“二审法院处理本案的程序步
骤是什么”等问题的答题模板
1.二审法院应当由审判员组成3 人或5 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2.二审法院应当在2 个月内审结。
3.①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本案二审程序是检察院抗诉引起的/针对事实、证据有异议上诉引起的/
有死刑(视案情而定),符合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故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②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根据《刑诉法》规定,检察院抗诉引起的/针对事实、证据有异议上诉引
起的/有死刑的二审程序应当开庭审理,但本案不属于应当开庭审理的三种情形之一,可以不开庭,但应当
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注意:究竟答①还是②得视案情而定。
4.二审法院审理时,应当遵循上诉不加刑原则和全面审查原则进行审理。
5.二审法院应当根据审理的情况作出判决: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维持原判;如果事实不
清、证据不足可在查清基础上改判,也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如果已经以此理由发回过一次的,就
不能再以此为理由再发回);程序错误的,应当发回重审;适用法律错误、量刑错误,应当改判。但受制
上诉不加刑的,又想加重刑罚的,只能维持原判。
(二)如何处理【二审审理结果】
1.没错——维持。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查清的基础上改判(只能发回一次)。
3.程序错误——应当发回重审。
4.量刑错误——应当改判。如果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即受制于上诉不加刑原则,而又想加重刑罚
的,只能维持原判。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
1.《刑诉解释》第401 条: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对被
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1)原判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2)原判认定的罪数不当的,可以改变罪数,并调整刑罚,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对刑罚执
行产生不利影响;
【注意】《刑法》第81 条第2 款规定: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
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刑诉解释》第403 条: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出
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且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
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对前款规定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改判为重于原审人民法院第一次判处的刑罚。
(四)特殊案件的二审程序【共同犯罪案件】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诉,且有关
犯罪与其他同案被告人没有关联的,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分案处理,将该
部分被告人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
诉,其他被告人的案件尚未作出第二审判决、裁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并案审理。(《刑诉解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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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条)
黄金考点6:死刑复核程序
(一)如何报请
【出题思路1】某个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某某高级法院应当如何审理?
【出题思路2】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最高法院复核死刑判决之前,是否应当先经过高级法院
的复核?
【答题模板】
解题的思路是:首先定位清楚这个高级法院是二审法院还是复核法院。
1.如果高级法院是二审法院,则答题模板如下:
(1)高级法院应当按二审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高级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本案二审程序是有死刑立即执行情形,符合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故二
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3)高级法院审理时,应当遵循上诉不加刑原则和全面审查原则进行审理。
(4)高级法院应当在2 个月内审结。
(5)高级法院应当根据审理的情况作出判决: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维持原判;如果事实不
清证据不足可查清基础上改判,也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如果已经以此理由发回过一次的,就不能
再以此为理由再发回);程序错误的,应当发回重审;适用法律错误、量刑错误,应当改判。但受制上诉
不加刑,又想加重的,只能维持原判。法条依据为《刑诉法》第234 条、237 条、第233 条、243 条、236
条。
2.如果高级法院是复核法院,则答题模板如下:
高级法院应当按复核程序审理。高级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 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
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照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二)如何复核
(1)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
见。
(3)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
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应当作出相应处理:原判事实、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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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核准死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
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
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发现原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
确判决的,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429 条。
(三)如何处理
没错就核准,有错就发回(如果是量刑错误,原则是发回,但必要时也可以依法改判)。
(四)发回重审(发回某某高级法院,该高级法院应当如何审理?)
(1)如果高级法院是二审法院的答题模板:
高级人民法院一般不能再发回第一审的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
庭审理。可以直接改判,但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2)如果高级法院是复核法院的答题模板:
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注意】如果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的,要看事实不清对定罪量刑的影响程度,如果影响重大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为
宜。
黄金考点7:附带民事诉讼
1.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3.【总结】以下情形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使提起,法院亦不予受理:①伤残赔偿金不能提(交
通肇事犯罪案件除外);②死亡赔偿金不能提(交通肇事犯罪案件除外);③可期待收益损失不能提;④
赃物、赃款不能提;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包括职务犯罪)导致的物质损失不能提;⑥物质损
失不是犯罪行为造成的不能提。
4.【总结】对于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审法院可否进行调解?——答:法院可以根据自愿、
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
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
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5.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
的,可以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也可以告知附带民事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6.(1)【附民已生效】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民已经发生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民事部分确
有错误,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2)【刑事已生效】对附民提出上诉、抗诉,
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第一审判决的刑
事部分并无不当的,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②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
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刑诉解释》第407、409 条)
四、审判监督程序(联动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考查)
黄金考点8:针对“此生效判决,当事人如何申诉”、“此案生效后,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的程序要
求是什么”等问题。即如何申诉(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认为生效裁判有错,应当如何救济)
【出题思路1】当事人认为生效裁判有错,向法院申诉的程序要求是什么?
【出题思路2】案件生效后XXX 的父亲向检察院申诉,程序要求是什么?
(一)向法院申诉的程序要求
1.没有指出向哪个法院申诉的
答:(1)申诉人首先应当向终审法院(此处应当根据本案具体化为XXX 法院)申诉。终审法院应当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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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终审法院驳回申诉的,当事人可以继续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上一级法院应当审查处理。上一级人民法
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
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2)如果当事人未经终审法院处理而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的,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法院提出申
诉,或者直接交终审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3)如果申诉人直接向上上级法院申诉的,该上上级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向下级法院提出申诉。
2.如果指出向具体哪个法院申诉,则先定位清楚终审法院在哪里,然后根据终审法院看其是向终审法
院申诉还是越一级申诉还是越两级申诉,对应答上述(1)或(2)或(3)的内容。
【例】陈某涉嫌盗窃被甲省乙市A 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 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认为量刑过重提
起上诉,检察院未提起抗诉。乙市中级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问:陈某若认为生效判决有错,向法院申诉的程序要求是什么?
答:(1)陈某首先应当向乙市中级法院申诉。乙市中级法院应当受理。乙市中级法院驳回申诉的,陈
某可以继续向甲省高级法院申诉。甲省高级法院应当审查处理。甲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
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的,应当说服陈某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2)如果陈某未经乙市中级法院处理而直接向甲省高级法院申诉的,可以告知陈某向乙市中级法院提
出申诉,或者直接交乙市中级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陈某;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
理。
(3)如果申诉人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告知陈某向下级法院提出申诉。
(二)向检察院申诉的程序要求
1.没有指出向哪个检察院申诉的
答:(1)申诉人首先应当向终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提出,该同级检察院应当受理。该同级检察院认为
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抗诉的,应当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该同级检察院决定不予抗诉的,申诉人可以
向该同级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受理。该上一级检察院认为裁判确有错误的,可
以直接向其同级法院抗诉。如果该上一级检察院决定不予抗诉的,经省市两级检察院办理后,没有新的事
实和证据不再立案复查。
(2)如果申诉人直接向上级检察院申诉,上级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的同级检察
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2.如果指出向具体哪个检察院申诉,则先定位清楚终审法院在哪里,然后根据终审法院看其是向终审
法院的同级检察院申诉还是越级申诉,对应答上述(1)或(2)的内容。
【例】陈某涉嫌盗窃被甲省乙市A 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 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认为量刑过重提
起上诉,检察院未提起抗诉。乙市中级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问:陈某若认为生效判决有错,向检察院申诉的程序要求是什么?
答:(1)陈某首先应当向乙市检察院申诉。乙市检察院应当受理。乙市检察院认为判决确有错误需要
抗诉的,应当提请甲省检察院抗诉。乙市检察院决定不予抗诉的,陈某可以向甲省检察院申诉。甲省检察
院应当受理。甲省检察院认为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直接向甲省高级人民法院抗诉。如果甲省检察院决定
不予抗诉的,经省市两级检察院办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不再立案复查。
(2)如果陈某直接向甲省检察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甲省检察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乙市
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甲省检察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黄金考点9:如何启动再审程序
(一)法院如何启动(法院认为生效裁判有错,应当如何纠正)
1.启动主体:终审法院以及终审法院的所有上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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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启动方式:决定
3.程序要求(答题模板)
(1)终审法院启动的:针对本院的生效裁判,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从而制作再审决定书
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启动后,终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按XX 审程序(取决于终审时是几审)进行再
审。
(2)上级法院启动的:某某法院可以直接制作再审决定书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某某法院决定再审
的,可以提审也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如果提审,某某法院应当按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所作
裁判即为终审裁判,不得上诉、抗诉。如果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一般应当指令原审法院(把原审法院指出
来)以外的下级法院(指与原审法院同级的其他下级法院)按XX 审程序(取决于原审法院终审时是几审程
序)再审;如果指令原审法院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纠正错误的,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二)检察院如何启动(检察院认为生效裁判有错,应当如何纠正)
1.启动主体:终审法院的所有上级检察院或者最高检察院
2.启动方式:抗诉
3.程序要求(答题模板)
某某检察院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进行纠正。提起抗诉后,接受其抗诉的
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如果对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包括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可能有错误,需要
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也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总结】再审抗诉与二审抗诉的区别
不同点
二审抗诉
再审抗诉
1.对象不同
地方各级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
审裁判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2.有权抗诉机关不同
原审法院同级人民检察院
生效裁判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最高检
3.接受抗诉机关不同
接受二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人民检察
院的上一级法院
接受再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
同级人民法院
4.提起期限不同
二审抗诉有法定的期限
法律没有对再审抗诉的期限作规定
5.效力不同
必然导致第一审裁判不发生法律效力
再审抗诉不会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黄金考点10:缺席审判程序
1.强制法律援助辩护
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
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文书的送达:
(1)《刑诉解释》第600 条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91 条第1 款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
法院立案后,应当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传票应当载明被告人到案期限以及不按要求到案的法
律后果等事项;应当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近亲属,告知其有权代为委托辩护人,并通知其敦促被告人
归案。
(2)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
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3)【2026 年新增】所谓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是指被告人所在地的法律、判例、惯
例、司法实践等所规定、承认、认可、接受的各种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寄、公告、公示、电子等送
达方式。
3.近亲属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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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第一审开庭前提出,并提供与被告
人关系的证明材料。有多名近亲属的,应当推选1 至2 人参加诉讼。对被告人的近亲属提出申请的,人民
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决定。
(2)参照适用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参加诉讼的,可以发表意见,出
示证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等出庭,进行辩论。
4.到案重新审理:
(1)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2)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
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
新审理。
5.上诉权
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
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