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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基本制度
一、公开制度
刑诉
民诉
行政诉讼
绝对不公开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审判
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案件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
律另有规定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
相对不公开
(经申请不公开)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离婚案件
商业秘密【需要当事人申请】
【对比】
1. 政府信息公开中,相对不公开的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除同意或影响公共利益】
2.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行政处罚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
个人隐私的除外
注意
无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宣判一律公开
二、陪审员
【刑诉常考】
1. 一审可以有陪审员,包括重审、再审按照一审【对比:简易程序只有一审可以适用,发回重审和再审按照一审程序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2. 二审、最高院一审不可以有陪审员
【刑诉常考】
1. 陪审员可以参加3 人庭(比例不限制),对事实认定+ 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 行使表决权
2. 陪审员可以参加7 人庭(3 个审判员4 个陪审员),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 行使表决权;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3. 陪审员不可以参加5 人庭
刑诉
民诉
简易程序可能是合议庭,可能有陪审员
非讼、简易程序不适用陪审员
①可能判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②拆迁、环保、食品药品,
且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应当适用陪审员7 人庭
公益诉讼,应当适用陪审员7 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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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觉晓法考三诉对比
三、独任庭(只能是审判员独任)
刑诉
民诉
行政诉讼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
程序进行第一审的刑事案件,可以
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判【发回重审、
再审不可以】
【注意】
三年以下可以独任庭,可以合议庭
三年以上必须合议庭
1.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适用独任庭
2. 基层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3. 中级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用独任庭
4. 在特别程序中,原则上用独任庭【例外:选民资格、重大疑难、担保财产超基层管辖范围必须是审判员组成
的合议庭】
5. 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阶段适用独任庭,除权判决阶段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6. 督促程序适用独任
1. 简易程序由审
判员一人独任审
理
2. 简易程序限于
一审,但不限于
基层法院
四、回避
刑诉
民诉
法定事由
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不限于近亲属)
适用对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以及其
他参与刑事诉讼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
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
注意:刑诉有专门知识的人适用回避,民诉不适用
回避的决定
1. 法 院:(1)院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2)其他人员——由院长决定
2. 检察院:(1)检察长——由检察委员会决定
(2)其他人——由检察长决定
3. 公 安:(1)公安机关负责人——由同级检察委员会决定
(2)其他人员——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总结:长(老大)由委员会决定,其他一般人由长(老大)决定
1. 院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2. 审判人员、执行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由院长决定
3. 其他人员——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决定
回避的效果
1. 审查期间原则上被申请人暂停参加本案诉讼活动;但侦查人员例外
2. 复议期间不停止
3. 回避申请不属于法定事由,可以当庭口头驳回,没有救济
1. 当事人申请后,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要暂停本案工作,但需
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2. 复议期间不停止
回避的效力
1. 回避后,被申请人先前行为效力如何——效力待定
2. 谁决定回避,谁决定效力
被决定回避的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根据其对案件产生的影
响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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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管辖
一、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刑诉
民诉
行政诉讼
中级人民法
院管辖
1.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死刑缓刑
期间故意犯罪)
3.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4. 贪污贿赂/ 经最高检核准的需要及时审判的严重危
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的缺席审判案件
【没有未成年人、没有黑社会】
1. 重大涉外案件
2. 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 最高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
(1)海事、海商案件
(2)专利纠纷(知识产权法院+ 最高院确定
的中院+ 最高院确定的基层法院都能管)
(3)公益诉讼
(4)仲裁相关(国内仲裁保全在基层,其他
仲裁全中院)
1.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国务院部门为被告
2. 海关处理的案件;证交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证
券行政案件
3.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1)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
(2)涉外或涉港澳台案件
(3)国际贸易案件、部分反倾销案件、部分反补
贴案件
(复议维持→共同被告→级别管辖就低原则)
地域管辖
1. 一般原则: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
地法院管辖为辅(信息网络犯罪,犯罪地沾边就管)
2. 特殊地域管辖(在域内中国列车内的犯罪)
(1)被告人在车上被抓获:由前方停靠站法院管辖;
必要时,可由始发站或终点站法院管辖。
(2)被告人下车后被抓获:离开车站才被抓获,由
乘警地法院管辖;在车站内被抓获,由乘警地或车
站所在地法院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规则:
原则:原告就被告(经常居住地优先)
例外:被告就原告(双方情况一样回到原则)
【地域管辖是民诉管辖规则中的重点,此处不
做重点对比内容,具体规则适用可参考民诉
讲义】
原则: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特殊:
1. 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行为【不动产所在地法
院】
2. 行政相对人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原
告所在地和被告所在地法院皆可】
3. 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和原机关所在地法
院皆可】
注:“经过复议”必须是经过实质性审查(复议维
持、复议改变等),复议不作为不属于“经过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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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觉晓法考三诉对比
二、管辖的特殊情况
刑诉
民诉
行政诉讼
共同管辖
几个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必要
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
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由最
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上下级法院
的管辖转移
只能上,不能下
原则:级别管辖不可违背,只要有可能归上级法院管辖,就应当全
案移送到上级法院
例外: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中,如果被告人中有未成年人被
分案起诉,审判时,有可能未成年人不会和其他被告人一并移送上
级法院管辖,由基层少年法庭继续审理【涉及的真题:11402066】
能上能下(管辖权的转移)
“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
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
只能上,不能下
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
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
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受理后没有
管辖权:移
送管辖
1. 公诉案件:法院受理后发现没有管辖权的,退回检察院,不直接
移送(但要书面通知当事人)
2. 自诉案件:可以直接由原受理案件的法院移送,不退回当事人(但
要书面通知当事人)
1.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法院在一
审开庭前,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到有管
辖权的法院
2. 受移送法院不能再移送,认为自己不能管的,只
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注意: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得移送
此部分无考点
(具体内容参照民诉)
指定管辖
1. 地域管辖不明或管辖权发生争议,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分别层
报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
2. 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管辖;
上一级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提出请求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管
辖(指定时:不能违背级别管辖+ 不能超出辖区)
3. 立案管辖中信息网络犯罪指定管辖:
(1)一人多地多案的,公安先协商并案,协商不成,报上级指定管
辖。
(2)特殊:跨省指定异地公安机关侦查更有利以及在境外实施的,
公安部可以商最高检和最高法指定侦查 。
1. 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
2. 有管辖权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3. 两个法院管辖权有争议,协商不能解决,报共同
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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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第三人
民诉
行政诉讼
1. 有独三:
原告地位,主动起诉方式参加(法院不得主动追加),独立的有独三之诉,权利约
等于原告
1. 原告型第三人:
(1)类型:①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②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
害关系
(2)追加:①与原告利益相反的利害关系人,直接追加为第三人;②与原告利益
一致的利害关系人,首先考虑追加为共同原告,当事人不同意的,才能追加为第
三人
2. 被告型第三人:①应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因原告未将其列为共同被告,而被
法院作为第三人通知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②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
的非行政组织;③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非被告的行
政机关可以是第三人; ④复议改变后再起诉,被告为复议机关,原机关可作第三
人
2. 无独三(原告或被告辅助人地位、申请/ 依职权):
(1)附条件行使的诉讼权利:是否可以行使上诉权、对调解的同意权以及对调解
书的签收权,取决于是否由其直接承担义务
(2)无权行使的诉讼权利: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
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3. 有独三和无独三都不可以提管辖异议
第三人有独立诉讼地位,被判决承担义务或减损权益时可以上诉、申请再审等
第三人参诉途径:
(1)申请参加
(2)通知参加:同一个行政行为影响若干人→应当通知;同一类行政行为影响若
干人→可以通知
(3)法院已经通知、第三人不参加,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4)法院应当通知而没有依法通知的,属于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二审法
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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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觉晓法考三诉对比
第四部分:辩护人/ 代理人范围
刑诉辩护人
民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特殊)
可以担任: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可以担任: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
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1. 行政机关负责人(正职+ 副职+ 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
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还可以另行委托1-2 名诉讼代理人
注:被委托的下级行政机关、组织的负责人不在此列
2.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
事件等案件以及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
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1. 绝对禁止(自身难保):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3.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不得仅委托律师)
2. 相对禁止:
(4)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
(5)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
的现职人员
(6)人民陪审员
(7)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8)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第(4)—(8)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
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法院可以准许其担任辩护人
禁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4. 违反出庭要求的结果:
(1)法院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
(2)向有关机关(监察机关、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
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3)采取适当的方式将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向社会公开
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范围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姐妹。
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范围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范围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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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证据
一、证人
刑诉
民诉
行政诉讼
证人资格
自然人【刑诉中单位不能作为证人】
自然人、单位(不是单位负责人)
证人出庭
1.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
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
响,法院认为有必要,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2. 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法院
可以准许其不出庭:
(1)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2)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
(3)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4)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具有上述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1. 经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2. 下列情形之一,经法院许可,可以通过提交书
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视听传输技术作
证: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3. 双方当事人同意且经法院允许的,可以不出庭
作证(通过其他方式作证)
1. 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2. 下列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
提交书面证言:
(1)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
人证言无异议的
(2)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3)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4)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
件无法出庭的
(5)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证人作证
费用补助
1. 经济补偿。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
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
2. 补偿不含误工费。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
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
利待遇。
1. 最终败诉一方承担。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
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
2. 申请方垫付,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
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
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3. 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
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
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
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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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觉晓法考三诉对比
二、有专门知识的人
刑诉
民诉
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视为当事人的质证意见
对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
要适用回避
不适用回避
1. 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2.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3.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二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
加人数)
4.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其出庭,适用鉴定人出庭的有关规定
1. 只能依申请,不能依职权
2. 举证期限届满前
3. 申请1-2 名
4. 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注意:不是败诉方】
5. 法院、当事人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
6.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其他庭审活动
三、免证
刑诉
民诉
(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但无异议的实体事实不免证】
(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6)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不可推翻)
(2)众所周知的事实(可反驳)
(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可反驳)
(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可反驳)
(5)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可反驳)
(6)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可推翻)
(7)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可推翻)
(8)自认的事实(可撤销)【包括实体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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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证明
一、证明标准
刑诉
民诉
1. 立案: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 逮捕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部分查证属实)
3. 侦查终结、审查起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罪判决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用来定案的证据全部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1. 较大可能性——程序性事实
2. 高度可能性——一般事实
3. 排除合理怀疑——欺诈、胁迫、恶意串
通、口头遗嘱、赠与
1. 疑罪从无原则的体现
(1)审查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
(2)一审程序: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2. 没有体现疑罪从无:二审、死缓复核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改可发回;死立执复核中,不予核准,发回重审。
二、举证责任/ 证明责任
刑诉
民诉
行政诉讼
1. 专属于控方(公诉人/ 自诉人)
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持有类型犯罪,被告
人有提出证据的责任(不是证明责任;不承担
说服责任;也不承担败诉后果,更不承担证明
自己无罪的责任)
证明责任的内涵:
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只要在诉讼中主张了于己有利
的事实,就应当提供证据;
结果意义上证明责任:只有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
时,才讨论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由对该事实负有结果
1. 一般案件: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
性;原告证明符合起诉条件即可(可行使举证权利,但不
免除被告举证责任)
2. 复议维持案件:原机关+ 复议机关→原行为合法性;复
议机关→复议决定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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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觉晓法考三诉对比
刑诉
民诉
行政诉讼
涉及的真题题号:10502097、10902070、1160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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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意义上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注意:
结果意义上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
某一事实,若属于是“产生某法律关系”的要件事实——
应由主张该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
若属于是“使某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
的要件事实——应当由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
受到妨害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
【在侵权案件证明责任分配中,注意结合实体法知识:①确
定本案是过错归责还是无过错归责②判断是否存在倒置】
3. 行政赔偿案件:谁主张谁举证,由原告对行政行为造成
的损害提供证据;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
告举证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刑诉
民诉
行政诉讼
非法证据 ≠ 需要排除的非法证据
《民诉法解释》第106 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
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
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
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
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注意:偷拍、偷录并不是
法律禁止的方法,故偷拍、
偷录形成的证据一般不是
非法证据,是可以作为定
案根据的
行政证据有问题,具体行
政行为都不合法,但可以
重新取证,重新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
(在法定期限内)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辩解不排除)
(1)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殴打、违法使用戒具、变相肉刑+ 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应当排
(2)暴力或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 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应当排
(3)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应当排
(4)规定办案场所以外讯问(紧急情况必须现场讯问除外)——应当排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刑讯逼供影响的相同的重复性供述
(1)原则上应当排除
(2)例外:①【换人】侦查期间,更换人员+ 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 犯罪嫌疑人自愿
供述的;②【换阶段】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法、检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
规定+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3.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收集的应当排除
4. 物证、书证
(1)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不能补正/ 作出合理解释,真实性无法确认的应当排除
(2)能够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可以不予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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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调解和和解
一、调解
刑诉
民诉
行政诉讼
范围
仅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和自诉案件中可以
调解
【注意】公诉案件不能调解,公诉转自
诉案件不能调解(可以和解)
【注意】附带民诉在侦查阶段、审查起
诉阶段可能出现调解,调解具有法律终
结力
【注意】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赔偿部分
的调解、和解协议可以分期履行。
民事诉讼中的一审、二审、再审都可以调解;
不可以调解的:
1. 非讼程序(特别程序案件、督促程序案件、公示催告案件)
2. 破产还债程序(可破产和解)
3. 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注意不是离婚)
4. 执行阶段(可和解)
5. 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
1. 离婚案件
2.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6 类案件: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
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
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其他案件能够调解也应当先调解】
行政案件原则上不适用调解
例外:
1. 行使自由裁量权案件
2. 行政赔偿和补偿案件
3. 行政协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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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觉晓法考三诉对比
刑诉
民诉
行政诉讼
结案
文书
原则上需要制作调解书结案,调解书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根据(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附带民诉中
能够即时履行完毕的案件(但应当制作
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
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注意】二审、再审调解结案的一律要制作调解书
调解达成协议,法院应当制
作调解书
调解后不能制作判决书
例外: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
书的;②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
【对比】仲裁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也可以根据协议的
结果制作裁决书
和解或调解后,请求法院按
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
内容制作判决书的,法院不
予准许
调解书
的签收
附民案件中,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
有法律效力
1. 调解书签收后生效,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可上诉,但可再审;签收前可反悔【不
适用留置送达】(一般题目说送达就意味着有效送达,即已经签收。题号:11603085)
2. 调解书需要由无独三承担义务的,无独三不签,调解书【不生效】,法院应当及时
判决(不承担义务的无独三,不签,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3. 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调解书应当送达担保人,担保人拒不签收调解书不影响
调解书【生效】;担保在符合实体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和解
刑诉
民诉
范围
1. 自诉案件可和解(包括公诉转自诉)
2. 附带民诉可和解
3. 公诉案件和解的范围: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
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3)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和解
贯穿于诉讼全过程,甚至包括执行阶段(执行可以和解,不能调解)
【注意】刑事公诉和解是刑诉法专门规定的一个特别程序,不同于普通和解合同,具有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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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
民诉
和解
的法律
效果
刑事和解的效果:
1. 侦查阶段,公安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建议;可以不批准逮捕或者
不予逮捕【不能直接处理】
2.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酌定】不起诉
3. 审判阶段:法院可以从宽处理【不是应当】
4. 刑事和解达成的民事赔偿协议不可以分期履行(详见真题:11502075),
除非: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 被害人同意+ 有效担保。
5. 和解协议可以就赔偿、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对 定罪、量刑、
证据等无权和解
6. 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
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1. 可以请求依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2. 申请撤诉(撤回起诉),一审撤诉后可再次起诉;二审、再审中撤回起诉后再
次起诉的,不予受理
3. 二审和解后:
(1)可申请撤回起诉,后果:撤回起诉后不得再次起诉;
(2)可申请撤回上诉,后果:一审判决生效;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另
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执行一审裁判【不能就和解协议起诉】
4. 执行和解后:
(1)可撤回执行申请,可请求中止执行
(2)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既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
文书,也可以就和解协议起诉
(3)如果选择就和解协议起诉: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
的执行,执行中已采取的保全,【自动】转为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4)如果选择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对于就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法院【不予
受理】
(5)如果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但有迟延/ 瑕疵,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
讼
附带民事诉讼和解后,可以分期履行,如果被告人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
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
《高检规则》第499 条:“和解协议书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应当在双方签署协议后立即履行,至迟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从宽处理决定前履行。确实难以一次性履行的,在提供有效
担保并且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分期履行。”按照高检规则是有分期履行的情况,但只约束检察院,即限于在检察院阶段。高法解释认为不可以分期履行。
而且高检规则的分期履行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 被害人同意+ 有效担保;如果不满足,依然不可以分期履行。所以2015 年卷二75 题,D 选项说“刑事和解约
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可分期履行”是错误的,因为没说被害人同意和担保,而且是在法院的审判阶段。
做题总结:1. 要注意题目说的是附带民诉(可分期),还是刑事和解(不可分期);2.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分期履行,前提是:被害人同意+ 有效担保;否则不可以。3. 法院审理
阶段不可以分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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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觉晓法考三诉对比
第八部分:一审
一、一审普通程序
刑诉
民诉
行政诉讼
起诉方式
公诉:书面
自诉:应当提交自诉状,书写困难的
可以口头,由工作人员代写
书面为原则,书写困难才口头
【民诉起诉可以口头,上诉必须书面】
书面为原则,书写困难才口头
【注意】除了起诉、复议、信息公开和国家赔偿的申请可以
口头外,行政法其他活动都需要书面
法院对起
诉的处理
公诉案件:
对公诉案件审查后,发现不符合起诉
条件的,退回检察院;审查通过的则
予以受理。
审查+ 立案登记制,但和行政诉讼不一样:
经审查,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则应当
予以立案登记。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
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1. 起诉符合条件的,7 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2. 起诉不符合条件的,7 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3. 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例外】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裁定移送管
辖,而不能裁定驳回起诉
【注意】
1. 超过诉讼时效要受理,不得主动提示
2. 下落不明要受理,适用公告送达(包括离婚)
3. 撤回起诉以后再次起诉要受理(但二审、再审撤回
起诉除外)
立案登记制:
1. 符合条件:登记立案
2. 不符合条件: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3. 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条件: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
到日期的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
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4. 形式内容欠缺:给予指导和释明,一次性全面告知需要
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
由不接收起诉状
自诉案件:
(1)立案前:自诉人的起诉如果不符
合起诉条件,说服撤诉,不撤诉的裁
定不予受理。
(2)立案后,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
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说
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财产保全
的解除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
15 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
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诉前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
30 日内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应及时解除
【注意】被告人上诉可口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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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
民诉
行政诉讼
救济
二审上诉、检抗诉
上诉
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
上诉、可以申请再审(管辖异议不
可以再审、但可以上诉)
1. 裁定不予立案:上诉
2. 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上级
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
级法院立案、审理
3. 不接收起诉状、不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内容、接收起诉状后不出
具书面凭证的:向上级法院投诉
撤回起诉
公诉:检察院,法院审查后,无罪无责才准许撤
诉。
自诉:自诉人,经法院审查属于自愿则可以撤诉。
经2 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
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按自诉人撤诉处理。
【注意】刑诉中,撤诉后有新的事实、证据可以再
起诉。
原告只要自愿就可以撤诉,经传票
传唤(1 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不预交案
件受理费的,按撤诉处理
【注意】民诉中一审撤诉视为未起
诉,随时可以再起诉。但在二审、
再审撤诉的,同一事实不能再起诉
【视为撤诉】经法院传票传唤(1 次),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未交诉讼费、又不提缓交免交申
请或申请未获批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
【申请撤诉】被告改变行政行为+ 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法院裁定
准许撤诉
【注意】行政诉讼中,原告撤诉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
诉;因未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再起诉解决诉讼费问题的除外
缺席判决
1.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在境外,需要及时进
行审判+ 经最高检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恐
怖活动犯罪案件+ 在境外,可以缺席审判
2. 重病+ 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 申请或同意恢复
审理的,可以缺席审判
3. 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
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
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4. 再审+ 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可以缺席审判
5. 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
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
非必须到庭的被告拒不到庭,可以
缺席判决
原告不被允许撤诉的,拒不到庭也
可以缺席判决
【注意】必须到庭的被告/ 原告,经
过2 次传票传唤,无理由拒不到庭
的,方可拘传
【同民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
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予准许,原告或者上诉人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
缺席判决
判决书
1. 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
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2.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 日以内将判决书送
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1.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2.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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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觉晓法考三诉对比
二、简易程序
刑诉
民诉
行政诉讼
简易程序的
适用情形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
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1.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
没有异议的;
3. 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包括法代
和辩护人,其他共犯等要都同意才可以适用)。
依职权: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
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简单民事案件
依申请: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前款规
定以外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约
定适用(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注意】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没有法院的级别要求,中院、高院
的第一审案件也可以适用
依职权: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 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 案件涉及款额2000 元以下的
3.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依申请:
其他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
以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
禁用范围
1.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 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
能力的精神病人;
3.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
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6. 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1.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 发回重审的
3.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
5.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 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
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二审、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
程序(其他两个诉讼法也是一样的)
审理
3 年以下可独任可合议;3 年以上必须合议
一律采用审判员一人独任
审判员一人独任
简转普的审
限计算
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重新计算】
审理期限自法院立案之日计算,不是
从程序改变之日起算【不重新计算】
审理期限自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不重新计算】
三、审限对比
刑诉
民诉
行政诉讼
一审审理期限
一审:2+1+3+X(公诉)
一审:6+6(院长批)+X(上级批)
6 个月;需延长由高院批,高院审理的由最高院批
简易审理期限
3 年以下:20 天
3 年以上:一个半月
3+1(院长批)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 日内审结( 无延长规定)
二审审理期限
二审:2+2+X
二审:判决:3+X(院长批),裁定:30+X(院长批)
3 个月;需延长由高院批,高院审理的由最高院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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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二审
一、上诉
刑诉
民诉
行政诉讼
上诉主体
独立上诉主体:
1.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 附带民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法院判决、裁定中的附
带民事部分享有独立上诉权)
非独立上诉主体: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方可上诉)
【注意】缺席审判、没收程序中赋予了近亲属独立的上诉权
【注意】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上诉权,只有请求检察院抗诉
的权利
一审的原告和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判决承担民
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注意】
1.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有被判令承担民事责任时才有
权上诉
2. 诉讼代理人需要特别授权才能代为提起上诉
1. 原告和被告及其法定
代理人、经授权的委托
代理人
2.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
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
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
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的对象
判决、裁定都可以上诉
【例外】最高院的一审裁判不能上诉,调解书不能上诉
1. 判决:原则上都能上诉
2.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一审终审】非讼程序、最高法院的一审裁判、调解书、
小额诉讼程序、一般的裁定书
判决、裁定都可以上诉
上诉期限
判决10 天;裁定5 天(附带民事部分也是10/5 天)
判决15 天;裁定10 天
判决15 天;裁定10 天
上诉的形式
书面或者口头(抗诉要求书面)
上诉状原则上向原审法院提交,也允许向二审法院提交
【抗诉书只能向原审法院提交】
书面上诉状(口头无效)
原则上向原审法院提交
同民诉
上诉的撤回
(区别撤回
起诉)
1. 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2. 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注意】死立执案件,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
当不予准许
二审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
许,由二审法院裁定
【注意】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
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不予考查
撤回上诉能
否反悔
可以反悔,权利人最终是否提出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
的意思表示为准
撤回上诉不能再次上诉(不需要区分是否在上诉期内撤回)
二审法院作出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时,如无其他当事人在
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不予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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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觉晓法考三诉对比
二、二审的范围和程序
刑诉
民诉
行政诉讼
二审的审查
范围
全面审查原则,没有例外
有限审查原则:对当事人上诉请求涉及的事实认定和法律
适用问题进行审理
【例外】若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
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应当予以纠正
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合
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限制
二审新增加
请求/ 附民
反诉的处理
附民案件:二审期间,附民原告人增加
独立的诉讼请求/ 附民被告人提出反诉
的,二审法院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
知另行起诉
1. 二审中提出反诉或者增加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可以调
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但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
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对比:再审提新诉求,符合条件告知另诉】
2. 遗漏当事人或者遗漏请求: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1. 二审新增行政赔偿请求:先调解;调解不成,
告知另行起诉
2. 一审遗漏行政赔偿请求
(1)二审认为不应当赔: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2)二审认为应当赔: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
同时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仅就赔偿部分)
二审的裁判
结果
1. 维持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
确、量刑适当;一审量刑过轻,但受上
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2. 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认定没有错
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
3. 可以改判,可以发回:事实不清楚或
者证据不足的(只能发回一次)
4. 应当发回: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1. 维持原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2. 改判、撤销或变更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
误
3. 可改判可发回:基本事实不清
4. 应当发回: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
定程序
1. 维持原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
法律、法规正确
2. 改判、撤销或者变更: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
法规错误【事实已经查清,但认定错误】
3. 可改可发回: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4. 应当发回:遗漏当事人/ 诉讼请求或者违法缺
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0 >>>
第十部分:再审
刑诉
民诉
再审的范围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法院应当重点针对申诉、抗诉和决定
再审的理由进行审理。必要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
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再审请求(再审辩论终结前可增加,但不得超出原判请求;超出不予审理,
符合条件告知另诉)+ 原判中损害三益的内容
法院启动再
审和审理
1. 本院:院长+ 审委会,决定再审
2. 上级、最高法院:提审或者指令下级再审(原则应指令原审以外的法院,
原审法院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
1. 原审法院:院长+ 审委会,启动法院自己审理,原来几审就按照几审程
序
2. 上级法院:上级法院自己审理,应当提审,按照二审程序审理
检察院抗诉
再审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
2.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向其同级法院提出抗诉(上级抗)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
2.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3. 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已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同级法
院提出检察建议(检委会、机关名义)
检察院抗诉
再审的法院
1. 原则:接受抗诉的法院审理
2. 例外: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这
里也不能违背级别管辖)
1. 原则: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审理
2. 例外:证据原因(《民事诉讼法》第211 条中1-5 项)可以交下一级法院
再审,但经该下一级法院再审的除外
当事人向法
院的申诉和
申请
再审的申诉由终审法院处理
【例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
【注意】死刑案件的申诉:可直接由原核准的法院(高院)审查处理;也可
交由原审法院(中院)审查
1. 原则: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
2. 例外: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
审法院申请再审,都申请,无法协商一致的,原审优先
当事人申请
的再审法院
1. 向终审法院申诉,接受申诉的法院自己审理
2. 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上一级法院①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法院提出申诉,
或②直接交终审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③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3. 向上上级法院申诉(越两级):应当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1.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由接受申请的法院自己审理;如果该法院是高院/ 最
高院,符合条件的,可以自己审,也可以交原审法院或其他法院
2. 向原审法院申请:只能接受申请的法院自己审理
【注意:一定要看清楚是向原审法院申请,还是向上一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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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觉晓法考三诉对比
再审申请和
申诉的时间
1.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2 年内提出的申诉,应
当受理;
2. 超过2 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受理:
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②原审被告人在申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1. 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生效后6 个月内
2. 如果发现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
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被变更;发
现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 个月内提出
再审对执行
的影响
1. 原则: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 例外:被告人可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
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
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1. 原则: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后,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2. 例外: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
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注意:1. 民诉的再审比较复杂,大家务必好好学习和梳理,不同主体启动的,审理法院是不同的!做题务必看清楚谁启动。民诉中还有当事人向检察院申
诉的情况,需要再去复习掌握。
2. 行政诉讼中,再审程序基本不考查,如果考到,同民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