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文本内容
26年名师黄金10点
——[民法]夏昊晗
(觉晓法考整理)
扫码领取 <几页纸合集>
合集内还会陆续更新
蒋四金考前几页纸
法治思想几页纸
名师考前串讲直播课
重点法条押题
⋯⋯
关注公众号【蒋四金法考and 司考411】,回复:【必考点】,免费下载26 法考主观题必考点表pdf
— 1 —
2026 年夏昊晗民法主观题黄金10 点——名师直播讲义
一、合同是否有效?【必考】
1.虚构租赁物的,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款,融资租赁合同因通谋虚伪表示而无效。
2.基于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未办理登记/完成交付,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3.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4.非法转租不影响承租人与第三人之间转租合同的效力。
5.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售房屋未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
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6.后手买受人尽管知道一物数卖,但是单纯的知情不等于恶意串通,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7.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即使受让人知情,也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8.合同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注意】遇到没见过的合同,重点判断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如果不是十分确
定,回答有效,理由则写:当事人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背俗。(如果认
定合同无效,后面的题目将无从作答,说明合同有效)。
二、能否拒绝履行合同?【必考】
1.基于合同相对性,当事人一方不能因第三人原因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
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无
权行使债权人享有的解除权、撤销权等。
2.合同没有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一方起诉履行:①对方提出同时履行抗辩但未反诉的,法院应判决
被告在原告履行债务时同时履行,并明确原告在履行完自己债务后才能对被告申请强制执行;②对方提出
同时履行抗辩并反诉的,法院应判决双方同时履行,并明确任何一方只有在自己履行完后才可以对对方申
请强制执行。
3.合同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却起诉请求履行,后履行一方提出先履行抗
辩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4.合同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
移、抽逃财产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先履行一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履行。
5.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
三人。
6.债权转让: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7.免责的债务承担: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8.签订买卖合同是为了担保借款,债权人不能请求履行买卖合同,只能按借款合同起诉。(后让与担
保)
9.以物抵债协议签订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的,债权人不得请求交付抵债物,只能按照借款合同起
诉。
10.以物抵债协议签订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交付抵债物。债务人经催告后在合
理期限内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履行旧债或者请求交付抵债物。
11.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属于个人债务。
三、能否请求公司履行合同/承担责任?【必考】
1.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签合同属于代表行为,其他人以公司名义签合同属于代理行为。
关注公众号【蒋四金法考and 司考411】,回复:【必考点】,免费下载26 法考主观题必考点表pdf
— 2 —
2.法定代表人/代理人在权限范围内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即使未加盖公章或者加盖的系假章,合同均
对公司发生效力。(认人不认章)
3.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属于无权代表,但是法人章程或者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
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成立表见代表。
①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②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外的人提供担保,经过了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规定应经股东会决
议,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③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不需要作出决议。
④被撤换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属于无权代表,但是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成立表见代表。
4.甲以A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属于无权代理,但是B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甲有代理权,成立表见代理。
5.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无论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无
过错责任。
四、能否取得所有权?【必考】
1.所有权变动=合同有效+有权处分+已完成登记/交付。
2.特殊动产的所有权自交付时发生变动,未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让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
且占有动产的,可以对抗转让人的债权人)。
3.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物权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排除强制执行: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新增】
4.善意取得=无权处分+受让人善意+约定了合理的价格+完成登记/交付(占有改定除外)。
5.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善意的受让人可以取得所有权。
6.抵押合同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则抵押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该约定属于流押条款,无效。
债权人不能主张抵押财产归其所有。
7.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融资租赁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8.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①即使经法院确认或者法院制作成调解书,只要抵债物未
交付/登记,所有权就不发生变动。②以不动产抵债协议排除一般金钱债权强制执行的条件=债权债务关系
真实且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以不动产抵债协议+有证据证明抵债金额与抵债时不
动产的实际价值基本相当+查封前已合法占有不动产+非因债权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新增】
五、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能否行使担保物权?【必考】
(一)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1.虽然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独
立性约定无效,但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2.主合同解除,不影响担保人对合同解除后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
3.债权转让,担保随之转让,不以办理变更登记或者转移占有为前提。(未通知担保人的,债权转让
对担保人不发生效力)
4.第三人加入债务的,担保责任不受影响。(公司加入债务和公司提供担保一样,需要决议程序)
5.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未获全部清偿的,可以请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在破产程
序中申报债权后可以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基于
担保的从属性,担保人可以主张担保债务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停止计息)
关注公众号【蒋四金法考and 司考411】,回复:【必考点】,免费下载26 法考主观题必考点表pdf
— 3 —
(二)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有过错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担保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担保人可以在相
应范围内拒绝承担责任。
3.借新还旧中,不知情的新债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4.免责的债务承担,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责任。
5.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物保的,其他担保人在相应的范围内免责。
6.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担保人对受让人不再
承担担保责任。
7.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一般保证人享
有先诉抗辩权,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注意】债权人需要先找债务人的,是一般保证,不需要的是连带责任保证:约定债务人不能/无力履
行时,保证人才承担,是一般保证;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是连
带责任保证。没约定或约定不明,推定为一般保证。
8.甲提供的是一般保证,债权人乙未在保证期间起诉债务人丙,甲可以主张免责。(起诉后又撤诉,
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前未再次起诉的,保证人免责。)
9.甲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乙未在保证期间请求甲承担保证责任,甲可以主张免责。(起诉
后又撤诉,起诉状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的,保证人不得主张免责。)
【注意】保证期间:未约定/约定直至还清本息时为止,一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注意】一般保证:①可以告保证人+债务人:在判决书中需明确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
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不得申请对一般保证人的财
产进行保全。②可以只告债务人;不能单独告保证人,否则释明后驳回起诉。连带责任保证:可以单独告
债务人或保证人。
(三)能行使担保物权
1.建筑物所有权已经办理首次登记,且抵押预告登记并未失效,抵押权自抵押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
2.以房屋抵押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权设立时已经存在的建筑物。
4.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动产质权自交付时设立。(占有改定除外)
6.虽然债权的发生与动产的占有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双方都是企业,符合商事留置权的成立
条件。(限制:债权必须属于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只能留置债务人的动产)
7.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不属于其正常经营活动/抵押财产买卖是为了提供担保,不符合正常经营买受人
规则的要求。
【注意】转让抵押财产的,抵押权原则上可以继续行使。两个例外:正常经营买受人(正常经营活动+
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完成交付)、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已经占有动产的善意受让人。
8.甲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至乙的名下用于担保债务履行,成立让与担保,且已经办理过户登记,乙对
房屋享有担保物权。
【注意】①让与担保合同有效。其中,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则担保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无
效。②债权人不能主张担保财产的所有权归其所有。③已经完成登记/交付:取得担保物权,可以主张优先
受偿;未完成登记/交付:只能按借款合同起诉,就担保财产的拍卖所得价款无优先受偿权。
【注意】如果某个合同具有担保功能,但是不属于抵押、质押、保证、让与担保等,就将担保的性质
界定为非典型担保。如果问担保性质/类型,觉得没见过,就答非典型担保。
关注公众号【蒋四金法考and 司考411】,回复:【必考点】,免费下载26 法考主观题必考点表pdf
— 4 —
(四)不能行使担保物权
1.未办理登记,不动产抵押权未设立。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抵押人仅需在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②可归责于抵押
人:债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的责任
范围。
2.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权设立后新增的建筑物。(实现抵押权时一并
处分,但是对新增部分无优先受偿权)
3.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已经占有动产的善意受让人/抵押人的保全、执行债权人/破产抵押
人的其他债权人。
4.约定以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可以担保的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例如出租车经
营权、商铺经营权质押),但是未在法定的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登记的,不具有物权效力。
5.未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的,抵押权、登记设立的权利质权消灭。
【注意】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
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仅连带责任保证),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
约定了仲裁条款的,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
【注意】针对担保责任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该约定无效。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
责任范围的,就超出部分,担保人不能向债务人追偿,只能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不当得利)。
六、共同担保中债权人应当如何实现债权?担保人能否追偿?【必考】
1.债权人实现债权
①债务人提供物保:应先就债务人的物保实现债权,不足以清偿债权的,才能请求第三人承担担保责
任。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物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②债务人未提供物保:债权人可以任意行使担保权,没有顺序限制。
2.担保人的追偿
①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可以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
②担保人之间原则上禁止互相追偿。例外: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
保/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
原则上必须先向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再按比例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可以直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唯
一例外: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且约定了分担份额。
③担保人受让债权的,该行为应被认为系承担担保责任。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不得作为债权人请求其他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七、是否有权撤销合同?【必考】
1.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给受赠人,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两个例外:①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②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2.债权人撤销权
(1)构成要件:债权成立之后,债务人实施了不当减少其责任财产的行为,影响债权的实现。
①放弃债权或债权担保、无偿处分财产、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②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低于市场价的70%或高于市场价的30%)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且相对人
恶意。具有亲属或关联关系则不受30%或70%限制。
(2)必须以诉讼方式行使: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与相对人为共同被告。
(3)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可以请求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也可以
关注公众号【蒋四金法考and 司考411】,回复:【必考点】,免费下载26 法考主观题必考点表pdf
— 5 —
对相对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4)被撤销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相对人应当将获得的利益返还给债务人。
(5)债权人请求受理撤销权诉讼的法院一并审理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该法院管辖的,
可以合并审理。债权人依据和债务人的诉讼、撤销权诉讼的生效判决,可以就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采取
强制执行措施。
【注意】债务人与其相对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不影响债权人对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代位权诉讼
首次开庭前申请仲裁的,可以中止代位权诉讼。
八、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必考】
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但是未对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结算和清理等问题作出处理,一方
可以主张合同已经解除,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双方任意解除权:委托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
因任意解除委托合同造成对方损失:不可归责于解除方,无责;可归责于解除方:有偿的委托合同赔
偿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无偿的委托合同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
3.违约方解除权:守约方不能请求继续履行(履行不能/债务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
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
4.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
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法院
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事先排除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约定无效。
5.根本违约: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者以自己的
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迟延履行或者
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签合同时主要希望得到的已经无
法得到)
6.合同自解除通知或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起诉后撤诉:再次起诉的,合同自再次起诉的起诉
状副本送达时解除;未再次起诉或通知的,则合同未解除。
九、权利冲突如何解决?【必考】
(一)买卖是否破租赁?
1.原则上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占有期间内租赁物发生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承租人排除出租人的债权人不带租强制执行的条件=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查封前已
合法占有使用房屋+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新增】
2.抵押权实现时买卖破租赁=抵押在前且办理了登记。
3.抵押权实现时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可以请求带租拍卖):
(1)抵押先于租赁,但是动产抵押权未登记。
(2)租赁先于抵押:抵押权设立之前已签订租赁合同及合法占有使用租赁物+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
金。【新增】
(二)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主体: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包括实际施工人。
2.前提: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
3.优先受偿范围:工程价款,不包括: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4.行使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18个月内。
5.优先顺位: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上的抵押权>一般金钱
关注公众号【蒋四金法考and 司考411】,回复:【必考点】,免费下载26 法考主观题必考点表pdf
— 6 —
债权
①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不动产折抵工程款协议,可以排除抵押权人强制执行的条件=查封前已签订合法
有效的以不动产折抵工程款协议+有证据证明抵债金额与抵债时不动产的实际价值基本相当。【新增】
②商品房消费者的房屋交付请求权>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条件=查封前已订立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
合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查封前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
款且查封后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执行。【新增】
6.转包或违法分包、挂靠:只要工程验收合格,就可以找合同相对人要钱,但是不能直接找发包人要
钱。挂靠:发包人明知的,挂靠方可以直接找发包人要钱。【新修】
(三)担保物权何者优先?
1.留置权>价款优先权(内部看登记时间先后)>公示的抵押权/质权(内部看登记/交付的时间先
后)>未登记的抵押权(内部顺位相同,按债权比例)
2.价款优先权=通过融资购买动产(向出卖人赊购/以所有权保留买卖方式购入/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新
的动产/通过借款购入动产)+以购买的动产为融资方提供担保+动产交付后10内办理担保登记。
十、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必考】
(一)缔约过失责任
1.前提: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被撤销+一方有过错,违背诚信原则。
2.赔偿范围:信赖利益损失,包括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而支出的各种必要费用,丧失与第三人订立
合同的机会所遭受的损失。
(二)违约责任
1.前提:合同成立并生效+违约行为。
2.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可得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
可能造成的损失。因违约导致守约方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只要符合可预见性规则,违约方也要赔。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约定由第
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均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和谁签合同,找谁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解除、违约方行使解除权、风险负担转移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5.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另一方只能请求赔偿,不得强制订立本约。
6.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超过损失的30%),可以请求适当减少,但是恶意违约方不得请求
减少违约金。事先排除违约金调整权利的约定无效。
(1)违约方只进行免责抗辩而未申请调整违约金的,法院应当释明是否主张调整。
(2)定金与违约金、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不能并用,定金与赔偿损失可以并用。
7.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的,根据风险负担规则处理,不需
要承担违约责任。
(1)原则:交付时风险转移。需要运输:约定了交货地点的,指定地点交付转移;没有约定地点的,
货交第一承运人转移。(风险转移和所有权转移无关)
(2)例外:①在途货物买卖: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除非成立时出卖人已经知道标的物毁损灭失。②
出卖人根本违约且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风险不转移;买受人迟延提货或收货,自违反约定时起风
险转移。
(三)侵权责任
1.第三人侵害债权原则上不成立侵权,因为债权不具有公开性,认定构成侵权会严重妨害行为自由。
2.并非因侵害人身、财产权益造成的金钱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侵权法不赔,除非故意造成。
3.相当因果关系=条件(没有加害行为就不会发生该损害)+相当性(依照生活经验,此种行为通常会
关注公众号【蒋四金法考and 司考411】,回复:【必考点】,免费下载26 法考主观题必考点表pdf
— 7 —
导致该损害)。
4.受害人特殊体质,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也非免责、减责事由。
5.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产品本身损害的,需要承担产品责任。例如,电动车因电池缺陷自燃。(产品
责任包括产品自损)
6.高空抛物或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物业公司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①具体侵权人与物业公司作
为共同被告的,判决中应明确,物业公司在法院就具体侵权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
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②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物业公司先行承担
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