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雨聆风学习资料网 资料列表 开通 VIP 用登录 / 注册 ⌄
PDF

2026法考民法私塾真题李劲松_2026法考客观_名师私塾_民法李劲松私塾视频+讲义

查看资料信息、公开预览和下载状态。

共 455 页PDF · 26.8MB
下载

文档在线预览

公开展示前 10 页
100%
1
《2026法考民法私塾真题李劲松_2026法考客观_名师私塾_民法李劲松私塾视频+讲义》第1页预览
2
《2026法考民法私塾真题李劲松_2026法考客观_名师私塾_民法李劲松私塾视频+讲义》第2页预览
3
《2026法考民法私塾真题李劲松_2026法考客观_名师私塾_民法李劲松私塾视频+讲义》第3页预览
4
《2026法考民法私塾真题李劲松_2026法考客观_名师私塾_民法李劲松私塾视频+讲义》第4页预览
5
《2026法考民法私塾真题李劲松_2026法考客观_名师私塾_民法李劲松私塾视频+讲义》第5页预览
6
《2026法考民法私塾真题李劲松_2026法考客观_名师私塾_民法李劲松私塾视频+讲义》第6页预览
7
《2026法考民法私塾真题李劲松_2026法考客观_名师私塾_民法李劲松私塾视频+讲义》第7页预览
8
《2026法考民法私塾真题李劲松_2026法考客观_名师私塾_民法李劲松私塾视频+讲义》第8页预览
9
《2026法考民法私塾真题李劲松_2026法考客观_名师私塾_民法李劲松私塾视频+讲义》第9页预览
10
《2026法考民法私塾真题李劲松_2026法考客观_名师私塾_民法李劲松私塾视频+讲义》第10页预览

本文档共 455 页 剩余 445 页未展示,请下载后查阅

下载

文档文本内容

1.(2019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洪某个人组建施工队,其借用有甲级资质的
昊天公司的名义与恒发公司经招投标程序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一
处住宅楼,该合同中约定工程款为5000 万元。此后,双方经协商签订《补充协
议》,将工程款变更为6000 万元。工程建设过程中,洪某以项目部名义与具备劳
务资质长海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但恒发公司未
支付工程价款。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B.双方工程款结算须以《补充协议》为依据
C.《劳务分包合同》无效
D.如因工程质量造成损失,恒发公司仅能要求昊天公司赔偿
【答案】AB
【难度】高
【考点】借用资质;中标合同;实际施工人的权利
【破题点】“其借用有甲级资质的昊天公司的名义”表明该合同因借用资质
而无效。
【解析】
①《建设工程合同解释(一)》第1 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二)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据此,本题中洪
某作为没有资质的施工人,其借用昊天公司的资质,所签订的合同,应被认定为
无效。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②《建设工程合同解释(一)》第7 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
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
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据此,由于洪某借用昊天公司的资质,如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
失,发包人恒发公司有权请求洪某与昊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D 选项错误,
不当选。
③《建设工程合同解释(一)》第5 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
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
依法不予支持。”本题中,尽管《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但是长海公司
是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因此,该《劳务分包合同》应被认定为有效。
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民法典》第793 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
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本题中,由于
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但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洪某有权请求参
照无效的合同所约定的价款进行补偿。但是,问题在于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还是参照《补充协议》进行补偿呢?
⑤《建设工程合同解释(一)》第24 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
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
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
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
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洪某与恒发公司之间的两份协议均
被认定为无效,由于无法确定实际履行的合同,应参照最后一份即《补充协议》
进行补偿。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⑥题外话:有同学可能会想到,《建设工程合同解释(一)》第2 条第1 款规
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
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
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这一规定,有同学会认为既
然本题存在中标合同,就应该根据中标合同进行结算。但是,需要注意,根据中
标合同进行结算的前提是中标合同有效,如果中标合同本身是无效的,那么自然
也无法根据中标合同进行结算,此时须按照实际出资人权利保护的规则进行确定。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 选项。
2.(2010 年司考真题·单选·改编)甲公司将一工程发包给乙建筑公司,经
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丙建筑公司,丙公司又将其中一部
分分包给丁建筑公司。后丁公司因工作失误致使工程经修复仍不合格,甲公司欲
索赔。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上述工程承包合同均无效
B.甲公司有权解除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
C.甲公司有权要求丁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D.丁公司有权要求支付部分工程款
【答案】C
【难度】高
【考点】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实际施工人的权利
【破题点】“丙公司又将其中一部分分包给丁建筑公司”表明构成了再分包。
【解析】
①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效
力瑕疵,应当被认定为有效。
②承包人乙公司经过发包人甲公司的同意,将工程的非主体部分分包给丙公
司,该分包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属于合法分包,应当被认定为有效。
③次承包人丙公司又将工程一部分分包给丁公司的行为,属于分包人再分包。
《民法典》第791 条第3 款规定:“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
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
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据此,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再分包,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民法典》第806 条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
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乙公司作为承包人,并未实施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发包人甲公司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⑤《民法典》第793 条第2 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
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
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
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本题中,由于丙公司
与丁公司之间的再分包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丁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其所修建
的建设工程经修复仍不合格,其无权要求进行补偿。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⑥《建设工程合同解释(一)》第15 条规定:“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
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据此,在
建设工程质量出现争议,造成损失时,发包人可以将总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
人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甲公司有
权就工程的质量问题要求实际施工人丁公司承担责任。故C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3.(2017 年司考真题·多选)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个较大的花园公寓项
目,作为发包人,甲公司将该项目的主体工程发包给了乙企业,签署了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乙企业一直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现该项目主体工程已封顶完工。
就相关合同效力及工程价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B.因该项目主体工程已封顶完工,故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应认定为无效
C.该项目主体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则乙企业可参照合同约定请求甲公司支
付工程价款
D.该项目主体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仍不合格的,乙企业不能主
张工程价款
【答案】ACD
【难度】中
【考点】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实际施工人的权利
【破题点】“乙企业一直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表明该建设工程合同无
效,乙企业属于实际施工人。
【解析】
①《建设工程合同解释(一)》第1 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
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本题中,承包人乙企业并
不享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因此该建设工程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故A 选项正
确,当选;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民法典》第793 条第1 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
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本题中,
由于甲公司与乙企业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乙企业作为实际施工人,
其所修建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其有权请求参照无效的合同进行补偿。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③《民法典》第793 条第2 款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
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
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
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据此,若乙企业所修
建的建设工程经修复仍不合格,则其无权要求进行补偿。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D 选项。
4.(2015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公司与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某施工队签订合
作施工协议,由甲公司投标乙公司的办公楼建筑工程,施工队承建并向甲公司交
纳管理费。中标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工程由施工队负责施工。
办公楼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尚有部分剩余工程款未支付。下列哪
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合作施工协议有效
B.建筑施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
C.施工队有权向甲公司主张工程款
D.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实际施工人的权利
【破题点】“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某施工队”表明该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解析】
①建设工程合同解释(一)》第1 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
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据此,本题中该施工队没有
建筑施工资质,甲公司与施工队的合作施工协议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故A 选项错
误,不当选。
②施工队无资质而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其属于借用资
质。《建设工程合同解释(一)》第1 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
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据此,该建设施工
协议,因借用资质而无效。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793 条第1 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
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据此,
因建设施工协议被认定为无效,施工队属于实际施工人,其所修建的建设工程经
验收合格。因此,施工队有权请求参照无效的合同进行补偿。故C 选项正确,当
选。
④在法律关系的主体上,合作施工协议的主体是甲公司与施工队,建设施工
协议的主体是甲公司与乙公司,基于合同所具有的相对性,原则上施工队应向甲
公司主张权利。乙公司是否向甲公司支付完毕价款,是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内
部关系,不影响甲公司对施工队所负有的义务。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5.(2006 年司考真题·多选)甲大学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乙
为甲承建新教学楼。经甲同意,乙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公司。后整个教学
楼工程验收合格,甲向乙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乙未向丙支付工程款。下列哪些表
述是错误的?
A.乙、丙之间分包合同有效
B.甲可以撤销与乙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C.丙可以乙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
D.丙可以甲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但法院应当追加乙为第三人
【答案】AB(原答案为ABD)
【难度】中
【考点】违法分包;实际施工人的权利
【破题点】“乙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公司”表明主体分包应被认定为
无效。
【解析】
①乙公司作为承包人将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分包给丙公司,属于主体分包。
《民法典》第791 条第3 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
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
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据此,该主体分包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故A 选项错误,
当选。
②《民法典》第806 条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
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承包人乙公司实施了违法分包行为,发包人甲公司
享有法定解除权,有权解除与乙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但并非是撤销该建设
工程合同。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由于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分包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丙公司属于实际施工
人。《民法典》第793 条第1 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
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本题中,由
于丙公司所修建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其有权请求参照无效的合同进行补偿。
④《建设工程合同解释(一)》第43 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
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
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
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
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据此,实际施工人丙公司可以单独起诉违
法分包人乙公司。实际施工人丙公司也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甲公司,但是法院应
当追加违法分包人乙公司作为第三人。故C 选项正确,不当选;D 选项正确,不
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 选项。
6.(2004 年司考真题·不定项)2000 年2 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
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建房一栋。乙与丙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丙承包
建设该楼房并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收取丙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5%的管
理费。丙实际施工至主体封顶。2004 年1 月,乙向法院起诉请求甲支付拖欠工
程款并解除施工合同。甲辩称乙起诉时已超过2 年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乙的
诉讼请求。请回答以下(1)-(3)题。
(1)下列关于乙与丙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的说法,何者正确?
A.该《协议》为转包合同,有效
B.该《协议》为转包合同,无效
C.该《协议》为分包合同,有效
D.该《协议》为违法分包合同,无效
【答案】B
【难度】低
【考点】转包;分包
【破题点】“由丙承包建设该楼房并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表明其属于
整体转包。
【解析】
①转包是指,承包人将工程整体交由第三人施工。分包则是指,承包人将工
程一部分交由第三人施工。本题中,乙公司作为承包人,将工程的全部交由丙公
司施工,该《协议》属于转包,而非分包。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D 选项错误,
不当选。
②《民法典》第791 条第2 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
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
给第三人。”据此,乙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丙公司的,该转包合同应当被认定为违
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进而被认定为无效。故B 选项正确,当选;A 选项错误,
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
(2)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说法,何者正确?
A.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时已超过诉讼时效
B.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时未超过诉讼时效
C.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D.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适用特殊诉讼时效规定
【答案】C
【难度】低
【考点】诉讼时效;解除权;除斥期间
【解析】解除权是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享有的,能够单方使得合同
归于终止的权利。解除权根据其功能应被认定为形成权,形成权受到除斥期间的
限制,而不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3)下列说法何者正确?
A.乙有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B.乙无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C.丙有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D.丙无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答案】AD
【难度】中
【考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解析】
①《民法典》第807 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
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
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
偿。”
②本题中,承包人乙将建设工程完成,发包人甲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因
此,乙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有权对该建设工程进行拍卖、变卖,并就其价
款优先受偿。故A 选项正确,当选;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建设工程合同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
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仅直接与发包人甲
公司订立合同的承包人乙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丙公司并未甲公司直接订立
合同,其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D 选项正确,当
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D 选项。
7.(2017 年司考真题
·多选)甲公司以一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
向乙银行借款3000 万元,办理了抵押登记。其后,甲公司在该地块上开发建设
住宅楼,由丙公司承建。甲公司在取得预售许可后与丁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丁交付了80%的购房款。现住宅楼已竣工验收,但甲公司未能按期偿还乙银行借
款,并欠付丙公司工程款1500 万元,乙银行和丙公司同时主张权利,法院拍卖
了该住宅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银行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B.乙银行对该住宅楼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C.丙公司对该住宅楼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乙银行的抵
押权
D.丙公司对该住宅楼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丁对其所
购商品房的权利
【答案】AC(原答案ACD)
【难度】高
【考点】房地一体主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
【破题点】“丁交付了80%的购房款”表明未支付全部购房款。
【解析】
①甲公司将建设用地抵押给乙银行,且办理抵押登记,乙银行对建设用地使
用权享有抵押权,在其债权未得以实现时,有权对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行使抵押权,
优先受偿。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②《民法典》第417 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
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
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
权优先受偿。”本题中,甲公司将建设用地抵押给乙银行之后才修建该住宅楼,
因此,该住宅楼属于新增建筑,不属于乙银行抵押权的客体,乙银行对住宅楼不
享有优先受偿权。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807 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
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
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
偿。”本题中,甲公司将住宅楼的修建发包给丙公司,丙公司修建该住宅楼竣工
合格后,甲公司未依约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丙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④《建设工程合同解释(一)》第36 条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
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据此,丙公
司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优先于乙银行的抵押权。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⑤《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规定:“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
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
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只支付了部分价
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
款规定。”据此,消费者对商品房享有物权期待权须满足三个要件:(1)在房屋
被查封前已经订立书面买卖合同;(2)购买房屋的目的是为了居住;(3)已经支
付完毕全部价款。本题中,丁购买房屋并非一定为了居住(题目未交代),且其
没有支付完毕全部价款,其不享有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因此,丁的权利无法优
先于丙公司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在此批复出台前,
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仅需支付过半价款即可,批复出台后D 选项就不再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 选项。
1.(2015 年司考真题·单选)方某、李某、刘某和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
“方某向李某借款100 万元,刘某提供房屋抵押,张某提供保证。”除李某外其
他人都签了字。刘某先把房本交给了李某,承诺过几天再作抵押登记。李某交付
100 万元后,方某到期未还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借款合同不成立
B.方某应返还不当得利
C.张某应承担保证责任
D.刘某无义务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民间借贷合同;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区分原则
【破题点】“刘某先把房本交给了李某,承诺过几天再作抵押登记”表明没
有办理抵押登记。
【解析】
①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自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时,该
合同成立生效。本题中,方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
合同,贷款人李某已经实际交付了借款本金100 万元。因此,该借款合同已经成
立生效。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由于借款合同已经成立生效,方某基于有效的借款合同而获得借款100
万元,其获利具有法律上的正当原因,不构成不当得利。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685 条第1 款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
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本题中,在主合同(借款合同)中约
定了保证条款,且保证人张某已经在该借款合同中签字,保证合同成立。由于借
款合同已经成立生效,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也成立生效。因此,在债务人方某未
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张某需承担保证责任。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借款合同中,刘某承诺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以此成立《抵押合同》。
李某基于抵押合同取得房屋抵押权,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需满
足以下要件:(1)抵押合同有效;(2)抵押人刘某享有处分权;(3)办理完毕抵
押登记。本题中,刘某仅将房本交付给李某,并未给李某办理抵押登记,李某并
未取得房屋抵押权。
⑤《民法典》第215 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
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
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基于区分原则,虽然李某并未取得
房屋抵押权,但并不影响李某与刘某之间抵押合同的效力。该抵押合同没有其他
的效力瑕疵,应该被认定为有效。因此,刘某负有办理抵押登记的合同义务。故
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⑥题外话:不要认为在一份纸质的合同文件中只能存在一个合同法律关系。
有的时候一份纸质文件可以承载多个合同法律关系,例如本题中的《借款合同》
这一文本中承载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保证合同法律关系、抵押合同法律关系。
考生要特别注意,应当以内容对法律关系进行界定,而不仅仅是以名称进行定性。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2.(2010 年司考真题·多选)某房屋登记簿上所有权人为甲,但乙认为该房
屋应当归己所有,遂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争议房屋归乙所有,但裁决书生效后甲、
乙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月后,乙将该房屋抵押给丙银行,签订了书面合同,
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房屋应归甲所有
B.房屋应归乙所有
C.抵押合同有效
D.抵押权未成立
【答案】BCD
【难度】低
【考点】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区分原则
【破题点】“仲裁裁决争议房屋归乙所有”表明乙才是房屋真实的所有权人。
【解析】
①《民法典》第234 条规定:“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
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本题中,甲与乙就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乙可以请求有
关机关确认物权。经仲裁裁决争议房屋归乙所有,表明原不动产登记簿登记错误,
即乙才是房屋真实的所有权人。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B 选项正确,当选。
②乙与丙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使丙银行取得房屋抵押权,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
不动产物权变动,需满足以下要件:(1)乙与丙银行的抵押合同有效;(2)乙享
有处分权;(3)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本题中,抵押合同签订后并未办理抵押登记。
因此,抵押权并未设立。故D 选项正确,当选。
③《民法典》第215 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
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
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基于区分原则,丙银行虽未取得抵
押权,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该抵押合同不具有其他效力瑕疵,应当被认定
为有效。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题外话:不动产登记仅具有权利推定的外观,即推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
权利人为真正的物权人。但是,该权利推定是可以被推翻的,即如果存在其他证
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时,应当按照真实的权属进行认定。本题中,虽然
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为甲,但是已有确切证据(仲裁裁决)证明该登记
错误,则应按照真实的权属状况进行认定,即确认乙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 选项。
3.(2007 年司考真题·单选)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 价款,双方
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
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
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
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
【答案】C
【难度】低
【考点】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法定解除权
【破题点】“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表明甲构成违约。
【解析】
①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使乙取得房屋所有权,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
变动,需满足以下条件:(1)甲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甲享有处分权;
(3)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本题中,甲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乙并未取得房屋所有
权。
②《民法典》第215 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
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
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基于区分原则,乙虽然没有取得房
屋的所有权,但并不影响甲、乙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该房屋买卖合同不具
有其他的效力,瑕疵应当被认定为有效。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B 选项错误,
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580 条第1 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
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
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本题中,甲反悔拒绝办理过
户登记的行为属于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乙有权请求甲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
任,为自己办理过户登记。(本题不存在不能适用继续履行的法定情形)故C 选
项正确,当选。
④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必须享有法定或是约定的解除权。本题中,甲
并不享有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权,当事人也未协商解除合同,因此法院不能判决解
除合同。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4.(2009 年司考真题·改编·单选)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18 年5
月5 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18 年5 月6 日申
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18 年6 月2 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
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
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不设立
C.银行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2018 年5 月6 日,乙公司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预告登记;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破题点】“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
表明未取得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
【解析】
①预告登记是指在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的条件缺乏或者尚
未成就时,即权利取得人对未来取得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这一债权请
求权而进行的登记。预告登记本身并不导致物权的变动。本题中,2018 年5 月6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仅办理了预告登记,乙公司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故
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民法典》第221 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
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甲公司在为乙公司办理预告登记后,其对该房屋的处分权受限,未经乙公司同意
处分该房屋为银行设立抵押权,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即银行无法取得抵押权
(即便办理了抵押登记,也无法取得抵押权)。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215 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
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
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基于区分原则,银行未取得抵押权
不影响该抵押合同的效力。该抵押合同不具有其他的效力瑕疵,应当被认定为有
效。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由于抵押合同有效,甲公司应当履行抵押合同中的义务。现抵押人甲公司
未能让银行取得抵押权,其行为构成对抵押合同的违反,因此需要承担违约赔偿
责任。故C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5.(2020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古某与5 岁的幼子古晓到公园散步,古晓对
摊贩李某所饲养的鸽子十分感兴趣,古某遂向摊贩张某购买了一只。在付款完毕
后,古某指示李某将鸽子直接交给古晓。不料,在李某递送鸽子时,古晓因为害
怕,手一缩,鸽子飞上天空,一去不回。关于飞走的鸽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鸽子的所有权归属于古某
B.鸽子的所有权归属于古晓
C.鸽子的所有权归属于李某
D.应以买卖合同的风险对本案进行调整
【答案】B
【难度】高
【考点】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现实交付;占有的认定;利益第三人合
同;买卖合同的风险
【破题点】“在李某递送鸽子时,古晓因为害怕,手一缩,鸽子飞上天空”
表明鸽子的控制力已经移转给了古晓,现实交付已经完成。
【解析】
①古某与李某签订鸽子买卖合同,但是鸽子并非交给古某,而是交给合同以
外的第三人古晓,此属于利益第三人合同,基于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归属于第三人
古晓。
②在古晓与李某之间基于买卖合同而发生鸽子所有权的变动,此属于基于法
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需满足以下要件:(1)鸽子买卖合同有效;(2)处分人李某
享有处分权;(3)完成鸽子的交付。本题中,前两个要件均已具备,有难度的是
关于是否完成交付的判断。
③李某直接将鸽子交给古晓,其意图是想将鸽子的直接占有移转给古晓,若
古晓将鸽子实实在在地接住,则直接占有肯定移转成功,现实交付完成,古晓取
得鸽子的所有权。但是,本案中,鸽子没有被古晓抓住,现实交付还能完成吗?
答案是:已经完成。直接占有是否移转不仅仅是从物理控制是否变动进行判断,
还需从社会观念出发进行判断。依照一般社会观念,在古某付完价款后,李某将
鸽子递给从笼子里取出递给古晓这个过程中,李某就已经将鸽子的控制、支配交
给了古晓,其直接占有已经发生移转,现实交付已经完成,古晓已经取得该鸽子
的所有权。故B 选项正确,当选;A 选项错误,不当选;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有同学可能会疑惑,为什么递交的过程中,直接占有就已经移转?这是按
照社会观念进行的判断,假设在递交过程中古晓等不及直接上手抢走这只鸽子,
李某会觉得自己被抢了吗?肯定不会。为什么?不就是按照社会观念,此时的李
某心中已经将鸽子的支配与控制给了古晓了吗?
⑤买卖合同中的风险,其发生原因必须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本题中,古
某指示将鸽子交给古晓,古晓因害怕手缩导致鸽子飞走,其对鸽子的飞走具有过
错,标的物的毁损灭失可归责于当事人,因此,不属于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⑥题外话1:有同学可能会疑惑,古晓作为无名氏行为能力人,能接受交付
吗?本题中,现实交付并非法律行为,不需要考虑行为能力的问题。但若采用指
示交付、占有改定那就是法律行为了,就需要考虑行为能力。
⑦题外话2:有同学可能会认为,李某将鸽子交给一个小孩,其本身就应该
具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否则就是有过错的。需要注意,李某根据古某的指示将鸽
子交付给古晓,要论过错,那也应该是古某的过错。你自己的孩子害不害怕鸽子,
难道古某不是更清楚吗?
⑧题外话3:换一种情形可能社会观念就变了。【假设】古某带着古晓到饭
店吃饭,点了一只烤乳鸽。为了证明采用的食材新鲜,饭店的厨师将鸽子拿到谷
某面前,让谷某进行查看。古晓对此十分好奇,厨师遂将鸽子递给古晓,让古晓
近距离观看。不料,古晓害怕手一缩,鸽子飞走。请问,此时鸽子的所有权发生
移转了吗?此时的答案就是没有转移。因为在这一背景之下,厨师将鸽子递给古
晓,并不是想让鸽子的支配与控制移转给古晓,而只是暂时性的让他看一看。因
此也就没有完成现实交付,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
6.(2004 年司考真题·单选)某宾馆为了8 月8 日的开业庆典,于8 月7
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
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 月9 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
意,对方表示同意。8 月15 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
权何时转移?
A.8 月7 日
B.8 月8 日
C.8 月9 日
D.8 月15 日
【答案】C
【难度】低
【考点】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简易交付
【破题点】“于8 月7 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表明在达成买卖合同前,
买受人宾馆就已经占有动产摄像机。
【解析】
①宾馆与电视台签订摄像机买卖合同,发生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须满足以下要件:(1)摄像机买卖合同有效;(2)电视台享有处分权;(3)完成
摄像机的交付。
②《民法典》第226 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
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本条是关于简易交付的规定,
简易交付需满足两个要件:(1)当事人之间存在物权变动的合意;(2)受让人因
在先的法律事实而占有动产。
③本题中,在电视台与宾馆签订摄像机买卖合同之前,宾馆就已经因为在先
的租借而占有了动产(摄像机)。因此,在买卖合同成立时简易交付完成,物权
变动发生,摄像机的所有权移转归宾馆所有。
④合同自要约与承诺达成一致时成立。宾馆于8 月9 日发出缔结买卖合同的
要约,电视台与当日表示同意。因此,在8 月9 日,买卖合同成立,简易交付完
成,物权变动发生。故C 选项正确,当选;AB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7.(2017 年司考真题·单选)庞某有1 辆名牌自行车,在借给黄某使用期间,
达成转让协议,黄某以8000 元的价格购买该自行车。次日,黄某又将该自行车
以9000 元的价格转卖给了洪某,但约定由黄某继续使用1 个月。关于该自行车
的归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庞某未完成交付,该自行车仍归庞某所有
B.黄某构成无权处分,洪某不能取得自行车所有权
C.洪某在黄某继续使用1 个月后,取得该自行车所有权
D.庞某既不能向黄某,也不能向洪某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简易交付;指示交付
【破题点】“约定由黄某继续使用1 个月”表明完成间接占有的设立,完成
了占有改定。
【解析】
①庞某将自行车出售给黄某,黄某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属于基于法律行为
的动产物权变动,须满足以下要件:(1)自行车买卖合同有效;(2)庞某享有处
分权;(3)完成自行车的交付。本题中,前两个要件均已具备,主要对交付进行
分析。
②《民法典》第226 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
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本条是关于简易交付的规定,
简易交付需满足两个要件:(1)当事人之间存在物权变动的合意;(2)受让人因
在先的法律事实而占有动产。本题中,在签订自行车买卖合同之前,黄某就已经
基于借用合同而占有了该自行车。因此,在自行车买卖合同生效时,视为完成简
易交付,黄某已经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黄某将自行车出售给洪某,洪某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
动产物权变动,须满足以下要件:(1)自行车买卖合同有效;(2)黄某享有处分
权;(3)完成自行车的交付。本题中,由于黄某已经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其处
分给洪某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有权处分。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民法典》第228 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
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本条规定了占有改定,其认
定须满足两个要件:(1)当事人之间达成物权变动的合意;(2)当事人之间达成
使得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的合意。本题中,在自行车买卖合同之外,黄某与洪某
又约定由黄某在借用一个月。基于该借用合同,黄某取得对自行车的间接占有,
洪某成功地向黄某完成了占有改定的交付。此时,在借用合同生效时,洪某就取
得自行车的所有权,而无需等到借用期限届满。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⑤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为物权人。本题中,庞某早已将自行车所有权移
转给黄某,其对自行车不再享有物权,也就不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故D 选
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8.(2009 年司考真题·不定项)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
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 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
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
几天,乙表示同意。关于乙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和交付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
的是?
A.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直接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乙的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由于甲未将玉石交付给乙,所以乙一直未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交付给了乙
【答案】BD
【难度】中
【考点】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占有改定
【破题点】“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表明已完成占有改定。
【解析】
①甲与乙签订玉石买卖合同使乙取得玉石的所有权,此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
物权变动,须满足以下要件:(1)玉石买卖合同有效;(2)甲享有处分权;(3)
甲向乙完成玉石的交付。本题中,前两个要件均已具备,须注意交付的认定。
②《民法典》第228 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
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本条规定了占有改定,其认
定须满足两个要件:(1)当事人之间达成物权变动的合意;(2)当事人之间达成
使得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的合意。本题中,在玉石买卖合同之外,甲与乙又达成
玉石借用合同,使乙取得了对玉石的间接占有。此时,甲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向乙
完成了玉石的交付,乙取得了玉石的所有权。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D 选项正
确,当选。
③占有改定自间接占有的合意生效时完成。本题中,占有改定在借用合同生
效时完成,乙取得玉石的所有权。故B 选项正确,当选;A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D 选项。
9.(2020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甲去世后留有A 房屋一套,为其唯一的继
承人乙所继承,但乙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乙因急需用钱,遂将该房屋出售给丙,
且在买卖合同中第三条约定“乙应于合同签订5 日内交付房屋,房屋所有权自交
付时移转归丙所有”。合同签订次日,乙即将该房屋交付给丙居住。对此,下列
说法正确的是?
A.该买卖合同无效
B.合同第三条无效
C.因未办理登记,乙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D.丙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ABCD
【难度】中
【考点】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区分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破题点】“房屋所有权自交付时移转归丙所有”违反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
规则。
【解析】
①《民法典》第230 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本题中,乙基于继承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自继承开始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即自甲死亡时物权变动发生。该物权变动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以
登记作为生效要件。因此,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乙已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故C 选项错误,当选。
②乙将房屋出售给丙,发生物权变动,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应当
满足以下要件:(1)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处分人乙拥有处分权;(3)办理完
毕过户登记。本题中,乙、丙之间并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丙没有取得该房屋
的所有权。故D 选项错误,当选。
③虽然合同第三条约定“乙应于合同签订5 日内交付房屋,房屋所有权自交
付时移转归丙所有”,但是这一约定改变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该约定违反
了物权法定原则不能发生物权效力,即房屋所有权仍然因在登记后发生变动。不
过需要注意的是,违反物权法定的约定,虽然不能发生物权效力,但如无其他无
效事由可以发生合同(债权)的效力。本题中的这一约定不具有其他的无效事由,
可以发生债权的效力。故B 选项错误,当选。
④《民法典》第215 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
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
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基于区分原则,丙虽然没有取得房
屋的所有权,但并不影响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本题中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具有
其他效力瑕疵,应当被认定为有效。故A 选项错误,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 选项。
10.(2019 法考回忆版·单选)甲法院依法拍卖房屋一套,乙于6 月1 日通
过竞拍购得该房屋。7 月1 日,乙付清价款后,甲法院制作了拍卖成交裁定书。
7 月3 日,甲法院将拍卖成交裁定书送达乙。8 月1 日,乙根据该拍卖成交裁定
书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关于乙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时间,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
的?
A.6 月1 日
B.7 月1 日
C.7 月3 日
D.8 月1 日
【答案】C
【难度】低
【考点】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破题点】“甲法院制作了拍卖成交裁定书”
【解析】
①《民法典》第229 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
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
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基于法律文书发生物权变动,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
的物权变动,自文书生效时物权变动发生,不以办理登记为生效要件。
②《物权编解释(一)》第7 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分割共有不动
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
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以
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
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本题中,乙基于法院的“拍卖
成交裁定书”而取得物权,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自该拍卖成交裁定
书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不以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为生效要件。
③人民法院裁定的生效时间根据该裁定是否允许上诉进行区分,允许上诉的
裁定自上诉期届满生效,不允许上诉的裁定则于送达时生效。本题中,拍卖成交
的裁定书不可以上诉,因此,于送达时生效,即7 月3 日生效,乙取得房屋所有
权。故C 选项正确,当选;AB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题外话:允许上诉的裁定包括:(1)不予受理;(2)驳回起诉;(3)管辖
权异议。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11.(2014 司考真题·多选)某小区业主徐某未获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
证便在自住房前扩建一个门面房,挤占小区人行通道。小区其他业主多次要求徐
某拆除未果后,将该门面房强行拆除,毁坏了徐某自住房屋的墙砖。关于拆除行
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侵犯了徐某门面房的所有权
B.侵犯了徐某的占有
C.其他业主应恢复原状
D.其他业主应赔偿徐某自住房屋墙砖毁坏的损失
【答案】BD
【难度】中
【考点】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占有
【破题点】“获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表明属于违法建造。
【解析】
①《民法典》第231 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
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本题中,徐某未取得相关手续即建
造房屋,其建造属于违法建造,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其他业主的行为
也就没有侵犯该门面房的所有权。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虽然徐某未取得门面房的所有权,但其对门面房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构成
占有。徐某没有占有该门面房的本权,其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但是,无权占有亦
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其他业主擅自拆除门面房的行为侵犯了徐某对该门面房
的无权占有。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民法典》第237 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
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据此可知,仅物权人有权要求侵害人
恢复原状。本题中,徐某并非该门面房的物权人(权利人),其无权要求其他业
主恢复原状。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徐某对自住房屋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其他业主拆除门面房时“毁坏了徐某
自住房屋的墙砖”,构成对徐某房屋所有权的侵害。因此,就该墙砖的损失,其
他业主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D 选项。
12.(2013 司考真题·单选)甲、乙和丙于2012 年3 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
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 月,法院判
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 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
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2012 年3 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B.2012 年8 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C.2012 年9 月,丁为房屋所有人
D.2012 年12 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答案】C
【难度】高
【考点】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善意取得
【解析】
①根据民法理论通说,合伙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有。本题中,虽然合伙房
屋仅登记在丙名下,但应当认定该合伙房屋属于甲、乙、丙三人共有。
②甲、乙、丙三人签订散伙协议,将三人共有的房屋变更为仅归甲、乙共有,
此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应当满足以下要件:(1)散伙协议有效;(2)
处分人甲、乙、丙享有处分权;(3)办理完毕房屋变更登记。3 月,在签订协议
后,三人未办理变更登记,因此房屋所有权为发生变动,房屋仍归三人共有。故
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229 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
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
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需注意,并非法院的所有文书均可直接导致
物权变动,只有形成型文书(行使形成诉权所获得的文书)才能直接发生物权变
动。本题中,因丙不履行散伙协议,甲、乙起诉要求其履行义务,此属于给付之
诉,该判决属于给付型文书,不能发生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此时,仍然
要办理不动产登记后,物权方可变动,而丙仍未办理登记,物权没有变动。8 月,
该房屋仍归三人共有。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民法典》第230 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本题中,9 月丙死亡,丁作为其唯一的继承人,继承了丙对该房屋的共有份额。
由于继承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丁自动
成为房屋的共有人之一。共有人也属于所有权人的一种。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⑤丁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之一,其处分房屋需要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题
目中,丁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将房屋赠予给戊属于无权处分,不能发生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由于,赠予属于无偿行为,也无法发生善意取得。因
此,12 月,戊无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13.(2011 年司考真题·多选)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
某名下。2010 年2 月1 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
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 月1 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
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 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 月1 日,吴
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吴
某所有后,支付了50 万元价款,并于5 月10 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下
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5 月10 日前,吴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B.2 月1 日至5 月10 日,李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C.3 月1 日至5 月10 日,张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D.5 月10 日后,王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答案】BD
【难度】高
【考点】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宣示登记
【破题点】“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表明未办理宣示登记。
【解析】
①《民法典》第229 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
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
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本题中,离婚判决将夫妻共有的房屋判决归李某单
独所有,此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以办理登记作为生效要件,在文
书生效时该物权变动即发生。因此,2 月1 日,虽然李某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
但其已经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吴某已经不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故A 选项错误,
不当选。
②《民法典》第232 条规定:“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
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李某虽然取得房屋所
有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其未办理宣示登记即将该房屋出售给张某居住,此
时不发生物权效力,张某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吴某早已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于4 月1 日将房屋出售给王某的行为属
于物权处分,不能发生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但是,房屋登记在吴某名下存
在处分权利外观,且相对人王某支付合理对价,主观上善意,也办理了房屋的过
户登记,完全满足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5 月10 日,办理登记后,王某
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李某对房屋的所有权消灭。故D 选项正确,当选。
④李某自2 月1 日判决取得房屋所有权,5 月10 日王某善意取得房屋所有
权后,李某的所有权消灭,即2 月1 日至5 月10 日之间,李某是房屋的所有权
人。故B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D 选项。
14.(2021 法考回忆版·单选)甲建造房屋时剩余10 块预制板,遂堆砌在自
家院内。此后,邻居乙建造房屋时,误取了甲家堆砌的预制板用于自己的房屋建
设。房屋建成后,甲发现此事后,遂与乙进行交涉,双方发生争议。对此,下列
说法正确的是?
A.甲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B.乙善意取得预制板的所有权
C.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D.甲有权要求乙返还不当得利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附合;返还原物请求权;善意取得;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破题点】“误取了甲家堆砌的预制板用于自己的房屋建设”表明动产与不
动产发生附合。
【解析】
①善意取得的前提为无权处分,该处分行为属于法律行为。误取他人的预制
板用于自身房屋建设,属于事实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也就无法发生善意取得。
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附合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
该物或者花费较大,在社会交易上被认为是一个物的情形。本题中,甲的预制板
与乙的房屋结合在一起,分离将对房屋造成毁损,因此,甲的预制板与乙的房屋
发生了附合。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一律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该动产上的其他权利归于消灭。本题中,甲的预制板(动产)与乙的房屋(不动
产)发生附合,应由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乙取得该动产(预制板)的所有权,即甲
对预制板的所有权归于消灭。
③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为物权人。由于甲已经丧失对预制板的所有权,
其不再是物权人,也就不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无因管理的构成须满足以下要件:(1)管理他人事物;(2)具有管理意思;
(3)没有管理义务;(4)管理行为有利于本人。管理意思,是指管理人知道他
所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并欲使管理事务所生利益归于本人。本题中,乙误取甲
的预制板,其没有认识到该事务属于甲,也并非希望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甲。因
此,乙不具有管理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⑤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一方获得利益;(2)一方遭受损害;(3)得利
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4)得利没有法律上的正当原因。本题中,乙因使用甲的
预制板而节约了购买预制板的费用(得利),甲丧失预制板(损失),二者具有因
果关系,且乙的得利不具有正当原因。因此,乙就因此节约的费用构成不当得利,
其需要向甲返还该不当得利。故D 选项正确,不当选。
⑥题外话:需注意,乙获得预制板的所有权不构成不当得利,乙节约购买预
制板的费用构成不当得利。乙获得预制板的所有权具有正当原因,其基于附合而
获得所有权,所以不构成不当得利。但是,乙因此节约购买预制板的费用不具有
正当原因,这一节约的费用构成不当得利。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15.(2020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书法家甲高价购得一批名贵宣纸(市价约
5 万元),要求好友乙前往评鉴。乙在鉴赏该批宣纸时一时技痒,遂擅自利用甲
的笔墨在该宣纸上写下书法《滕王阁序》。经当地书法专家鉴定,该幅书法的市
场价值约10 万元,但是甲对此仍十分生气。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幅书法的所有权归属于乙
B.该幅书法的著作权归属于乙
C.甲、乙可协商确定该幅书法所有权的归属
D.乙的行为侵犯了甲对宣纸的权利
【答案】BCD
【难度】中
【考点】加工;著作权的归属;添附
【破题点】“遂擅自利用甲的笔墨在该宣纸上写下书法《滕王阁序》”表明对
宣纸进行了加工。
【解析】
①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的财产的法
律事实。本题中,乙在甲的宣纸(原材料)上附加的自己创作行为使之形成了书
法作品这一新物,此属于加工。由于乙明知原材料不属于自己而加工,其行为属
于恶意加工。恶意加工中,无论加工物价值几何,加工人均不能取得加工物的所
有权。因此,乙无法取得该幅书法的所有权。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该书法属于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属于作品的范围。著作权原则上归属于作
者,乙作为该书法作品的作者,对其享有著作权。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在发生添附后,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添附物的归属。因此,若甲、乙能协
商确定该书法的归属的,从其约定。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甲对宣纸享有所有权,乙擅自使用甲的选择撰写书法,其行为构成对甲所
有权的侵害。故D 选项正确,当选。
⑤题外话:不同的权利可能同时作用到同一对象之上,例如本题中所有权与
著作权就作用于了这一幅书法。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把握区分的思维,问什么
权利,就用这一权利的规则,彼此互不干扰。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D 选项。
16.(2019 法考回忆版·多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承租
乙公司的临街商铺一间,租期3 年。租期届满后,甲公司继续使用该商铺,乙公
司未表示反对。此后,经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将该商铺临街的墙面改造为落地玻
璃墙。某日,丙醉酒驾车将该玻璃墙撞坏。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租赁合同已经失效
B.玻璃墙的所有权归属于乙公司
C.甲公司有权要求丙赔偿损失
D.甲公司应自行维修该玻璃墙
【答案】BC
【难度】中
【考点】附合;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的维修义务
【解析】
①附合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
该物或者花费较大,在社会交易上被认为是一个物的情形。本题中,甲公司将玻
璃安装在乙公司的房屋之上,分离将对该房屋造成损害,此时发生了附合。动产
与不动产的附合,一律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该动产上的其他权
利归于消灭。本题中,玻璃与房屋发生附合属于动产与不动产发生附合,因此由
不动产房屋的所有权人乙公司取得该玻璃墙的所有权。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②《民法典》第462 条第1 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
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
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甲公司虽
然不是玻璃墙的所有权人,但其合法占有玻璃墙,丙撞坏玻璃墙的行为侵害了甲
公司对玻璃墙的占有。因此,甲公司有权基于占有被侵害主张损害赔偿。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③《民法典》第734 条第1 款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
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本题中,虽然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3 年租期届满,但是甲公司继续适用租赁房
屋,而出租人乙公司没有反对,因此该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只是转化为不定期租
赁。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民法典》第713 条规定:“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
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
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
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本题中,租赁房屋的维修并非是因承租人甲公司的过错造成,因此,该维修义务
不由甲公司承担,而由出租人乙公司承担。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 选项。
17.(2019 法考回忆版·多选)某日,著名雕刻家王某在好友吕某家中看到
一块和田玉(市价约1 万元)和一块蓝田玉(市价约2 万元),十分喜爱。双方
协议,由王某借用两块玉石进行欣赏。此后,王某将和田玉雕刻为一玉佛(市价
约10 万元)并将蓝田玉嵌入自家书房的墙壁中(可自由拆卸)。不久,王某将该
玉佛以市价出售给不知情的肖某,丙将玉佛交付给肖某。对此,下来说法正确的
是?
A.吕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玉佛
B.吕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蓝田玉
C.吕某有权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D.肖某已取得玉佛的所有权
【答案】BCD
【难度】中
【考点】添附;附合;加工;善意取得
【解析】
①附合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
该物或者花费较大,在社会交易上被认为是一个物的情形。本题中,蓝田玉虽嵌
入王某家中的书房墙壁,但是可以自由拆卸,即分离该蓝田玉不会对房屋造成损
害,蓝田与房屋并未发生附合,王某不能取得蓝田玉的所有权。因此,蓝田玉的
所有权人吕某有权请求王某返还该蓝田玉。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②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的财产的法
律事实。本题中,王某对吕某的和田玉进行雕刻,使之形成新物(玉佛),属于
加工。但是,王某明知该原料不属于自己而进行加工,其属于恶意加工。恶意加
工中,无论加工物价值几何,加工人均不能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因此,王某不
能取得玉佛的所有权,玉佛归属于吕某所有。
③王某未取得玉佛的所有权,而将玉佛出售给肖某,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不能发生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但由于肖某主观上并不知情,且以市场价格
进行购买,并已完成玉佛的交付,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肖某善意取
得该玉佛的所有权。故D 选项正确,当选。
④肖某善意取得玉佛的所有权,而吕某对该玉佛的所有权归于消灭。吕某不
再是玉佛的物权人,其不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且王某也不再占有该玉佛。因
此,吕某无权请求王某返还玉佛。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⑤王某的无权处分行为导致吕某对该玉佛的所有权消灭,其行为构成对吕某
玉佛所有权的侵害。因此,吕某对王某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故C 选项正确,当
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 选项。
18.(2019 法考回忆版·单选)某日,大学生王某在室外篮球场打篮球时,
将书包以及购买的可乐放置在篮球架下。打完篮球后,王某拿走自己的书包,而
将喝了一半的可乐遗留在篮球架下。拾荒者崔某见状将该可乐拾走。对此,下列
表述正确的是?
A.王某抛弃可乐瓶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B.王某抛弃可乐瓶需要有特定的相对人受领
C.崔某取得该可乐的所有权
D.王某拿走书包前,崔某也可捡走该可乐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抛弃动产所有权;意思表示的分类;先占
【解析】
①王某抛弃可乐瓶的行为属于“抛弃动产所有权”,其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必须要求王某主观上有放弃动产所有权的想法,并且最终也按照这一想法发生了
法律效力,即王某丧失可乐瓶的所有权。因此,该抛弃行为属于法律行为,而非
事实行为。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抛弃动产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属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其无须相对人接受,
在作成时该意思表示即可生效。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在王某拿走书包之前,其并未作出抛弃可乐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此时可乐
的所有权归属于王某,崔某自然无权捡走该可乐。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在王某拿走书包之后,依照社会观念其作出抛弃可乐瓶的行为,此时王某
丧失该可乐的所有权,该可乐瓶成为无主动产。崔某先于他人占有该无主动产,
基于先占,崔某取得该可乐瓶的所有权。故C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19.(2018 法考回忆版·单选)背峰山周围经常天降陨石,当地村民拾得后
多予以出售,获利颇丰。某日,村民潘某在散步经过温某的菜地时使得一块陨石,
放置在家。温某得知后,潜入潘某家盗走该陨石,并将其以市价出售给不知情的
王某,并将陨石交付给王某。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潘某拾得陨石后即可取得陨石的所有权
B.潘某拾得陨石后,陨石所有权归温某所有
C.王某已取得陨石的所有权
D.潘某遂有权要求王某返还陨石,但须向王某支付费用
【答案】A
【难度】高
【考点】先占;占有的认定;善意取得
【解析】
①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
法律事实。先占的构成要件如下:(1)客体仅限于无主动产;(2)先占人以据为
己有的意思(自主占有);(3)先占不违反法律,与他人的权利不冲突。本题中,
陨石从天而降属于无主动产,潘某拾得该陨石,先于他人而占有该陨石,符合先
占的构成要件,其基于先占取得该陨石的所有权。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②需注意,虽然陨石掉入温某的菜地,但是根据社会观念,温某并未对陨石
形成支配与控制,即其未占有该陨石。因此,温某不能基于先占取得陨石的所有
权。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温某盗走潘某家中的陨石,其并未取得该陨石的所有权。温某将该陨石出
售给王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不能发生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民法典》
第321 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
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
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
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本题中,
该陨石属于盗赃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因此,王某也无法善意取得该陨石
的所有权。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王某未取得陨石的所有权,其对陨石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陨石的所有权
人潘某对无权占有人王某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有权请求王某返还该陨石。但是,
王某并非通过拍卖或者向有经营资质的经营者购得该陨石。因此,物权人潘某在
请求王某返还原物时,并不需要向其支付费用。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 选项。
20.(2011 年司考真题`·单选)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
块奇石,爱不释手,拟带回家。刘某说,《民法典》规定河流属于国家所有,这
一行为可能属于侵占国家财产。关于潘某能否取得奇石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
是正确的?
A.不能,因为石头是河流的成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从河流中分离后
仍然属于国家财产
B.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经有关部门许可即
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C.不能,因为即使石头是独立物,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也属于国家财
产
D.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无主物,依先占的
习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先占
【解析】
①《民法典》第247 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长江作为
水流虽然归国家所有,但是长江中的一个石头并不是属于水流,其属于天然的无
主物。须注意,石头并非长江的组成部分,其属于独立的物。故A 选项错误,不
当选;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
法律事实。先占的构成要件如下:(1)客体仅限于无主动产;(2)先占人以据为
己有的意思(自主占有);(3)先占不违反法律,与他人的权利不冲突。本题中,
潘某先于他人而占有石头这一无主物,其可以基于先占取得该石头的所有权。先
占并不需要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21.(2017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遗失手链1 条,被乙拾得。为找回手链,
甲张贴了悬赏500 元的寻物告示。后经人指证手链为乙拾得,甲要求乙返还,乙
索要500 元报酬,甲不同意,双方数次交涉无果。后乙在桥边玩耍时手链掉入河
中被冲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有权要求甲支付500 元
B.乙应承担赔偿责任,无权要求甲支付500 元
C.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也无权要求甲支付500 元
D.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有权要求甲支付500 元
【答案】B
【难度】中
【考点】拾得遗失物
【破题点】“甲要求乙返还,乙索要500 元报酬,甲不同意,双方数次交涉
无果”表明乙存在侵占遗失物的现象。
【解析】
①《民法典》第316 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
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
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乙拾得甲遗失的手链后负有妥善保管该
手链的义务,乙在玩耍时将手链掉入河中,表明其对手链的毁损、灭失至少具有
重大过失。因此,乙需要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D 选
项错误,不当选。
②《民法典》第317 条第2 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
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甲在遗失手链后发布了悬赏广告,该悬赏广告对
甲具有约束力。因此,乙在向甲返还手链是本来可以要求甲支付500 元的报酬。
③但是,《民法典》第317 条第3 款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
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本案中,乙
拒绝返还手链且将手链自己玩耍的行为表明乙存在侵占遗失物的现象,因此,乙
不享有请求甲支付报酬的权利。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B 选项正确,当选。
④题外话1:有同学会认为,是甲不支付报酬,乙才拒绝返还的,难道乙主
张的不是留置权吗?答案:不是。原因在于,成立留置权必须占有动产与债权之
间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题中,乙占有动产是基于拾得遗失物,但其债权是基于
悬赏合同,二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主张留置权。
⑤题外话2:有同学会认为,甲都不支付报酬,乙拒绝返还不是行使履行抗
辩权吗?答案:不是。原因在于,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
权、不安抗辩权)都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本题中,甲支付报酬的义务是基
于悬赏合同产生,乙返还项链的义务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产生,二者并非基于同一
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因此,乙无法行使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⑥题外话3:拾得遗失物的拾得人并不享有法定的报酬请求权,只有在遗失
人发布悬赏广告的情况下,拾得人才有权请求支付报酬。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
22.(2023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甲将自己的A 货车出租给乙,在租赁合同
中约定,租期届满后,甲将货车出卖给乙,乙分三期支付价款。此后,甲与乙的
租期届满,丙(不知汽车出售给乙)得知该车是乙从甲处承租,遂向甲提出购买
货车,甲表示同意,丙遂支付全部价款。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已取得货车所有权
B.甲、丙的买卖合同无效
C.丙善意取得返还货车的所有权
D.丙有权要求乙返还货车
【答案】A
【难度】中
【考点】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善意取得
【解析】
①甲与乙之间约定将货车出卖给乙,发生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须满足三
个要件:(1)甲与乙的买卖合同有效;(2)甲享有处分权;(3)完成货车的交付。
本案中,在签订买卖合同前,乙已经基于租赁在先占有了货车。因此,在买卖合
同生效时,简易交付完成,乙取得货车的所有权。故A 选项正确,当选。(注意,
货车作为特殊动产,其物权变动仍然以交付作为生效要件)
②甲不再是货车的所有权人,其与丙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
是,无权处分的事实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甲与丙的买卖合同没有其他效力瑕疵,
应被认定为有效。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甲将货车出卖给丙属于无权处分,丙能否获得汽车的所有权取决于其是否
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须满足以下要件:(1)处分人实
施无权处分;(2)处分人存在处分的权利外观;(3)相对人善意;(4)以合理的
价格进行转让;(5)完成交付。本案中,甲不占有货车,其不享有处分的权利外
观,也没有将货车交付给丙。因此,丙无法善意取得货车的所有权,也就无权请
求乙返还货车。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 选项。
23.(2022 法考回忆版·单选)王某家中装修,其妻子吕某将家中一旧屏风
出售给邻居李某。李某在修理该屏风时,发现屏风内层藏有1000 元钱,但未将
此事告知吕某。数日后,王某方才得知屏风已被出售之事,但想起自己此前从工
资中每月积攒部分共计1000 元藏进屏风之事,而吕某则对此毫不知情。对此,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善意取得屏风的所有权
B.李某发现1000 元前,该1000 元归属于王某个人所有
C.李某发现1000 元后,其善意取得1000 元的所有权
D.王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1000 元
【答案】D
【难度】高
【考点】夫妻共同财产;家事代理权;善意取得;不当得利
【破题点】
【解析】
①根据《民法典》第1062 条的规定,王某、吕某婚后,王某所获工资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归属于王某、吕某共同共有。因此,王某从工资中积攒的1000 元
私房钱,归属于二人共有。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旧屏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王某、吕某共同共有。原则上,共同共有人
处分共有财产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但是,
《民法典》第1060 条第1 款规定: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
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吕某出售旧屏风属于家庭日
常生活需要,基于家事代理权,其处分即便未经共有人王某同意也属于有权处分,
可以发生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适用善意取得的余地。故A 选项错误,不
当选。
③流通中的金钱货币以及无记名有价证券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当对流
通中的金钱货币以及无记名有价证券形成占有时,占有人即基于其直接占有取得
所有权。本题中,当李某直接占有1000 元货币时,就基于其占有直接取得该货
币的所有权。吕某仅出售屏风,没有出售货币,所有存在针对货币的处分行为,
李某也就不可能善意取得该1000 元。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李某获得1000 元所有权,而王某、吕某遭受损失,且李某获得该利益不
具有法律上的正当原因。因此,李某构成不当得利,王某对李某享有不当得利返
还请求权,有权请求其返还1000 元的不当得利。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24.(2021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甲将自己的名表一块出借给乙使用,借期
3 个月。借用期间,乙谎称己有又将该名表借给丙使用,约定借期半个月。几日
后,丙佩戴该名表时被丁看到,丁询问,丙告知该表属于乙。在丙的介绍下,乙
将该表出售给丁,双方约定:“丁以10 万元的市价购买该表,在丙的借期届满后,
丁直接请求丙返还该表。”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B.甲有权要求丁返还名表
C.甲有权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D.丙向丁返还手表后,丁方可取得名表的所有权
【答案】ABCD
【难度】高
【考点】善意取得;指示交付
【破题点】“丁直接请求丙返还该表”表明完成了指示交付。
【解析】
①无权处分是指不享有处分权而对某物进行处分的行为。本题中,名表买卖
合同是由乙与丁签订的,丙只是起到居间作用,其并未直接对名表实施处分行为,
也就谈不上无权处分。故A 选项错误,当选。
②乙自甲处借用名表,其不享有处分该表的权利,乙将该表出售给丁的行为
属于无权处分,不发生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但是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善意
取得名表(动产)须满足以下要件:(1)处分人实施无权处分行为;(2)处分人
存在处分的权利外观;(3)相对人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4)以市场价格进行转
让;(5)完成动产的交付。本题中,前四个要件均已具备,主要注意第五个要件。
③《民法典》第227 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
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本
题中,乙与丁约定“丁直接请求丙返还该表”,由此乙将其对丙基于借用合同享
有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丙,其向丙完成了指示交付。此时,即满足善意取得的构
成要件,丙善意取得该名表的所有权,甲对该名表的所有权归于消灭,甲无权请
求丁返还名表。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须注意,指示交付是在让与返还请求权的约定达成时即发生效力,无需等
到直接占有人实际返还。因此,丁在该约定生效时即善意取得名表的所有权,而
无需等到丙实际返还。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⑤由于乙谎称该名表归自己所有,丙对此并不知情,因此丙对侵害甲的所有
权并无过错,其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 选项。
25.(2021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甲盗得乙的自行车(市价约2 万元,未办
理所有权登记)后委托知情的丙代为出售,二人合计对外谎称该自行车属于甲。
此后,丙以甲的名义将该自行车以1.8 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不知情的丁,且将该自
行车交付给丁。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丙属于无权代理
B.乙有权要求丁返还自行车
C.乙有权请求甲、丙承担连带责任
D 乙请求丁返还自行车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
【答案】BC
【难度】高
【考点】无权代理;善意取得;共同侵权;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解析】
①甲委托丙代为出售该自行车,丙基于委托授权取得代理权,其以甲的名义
与丁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属于有权代理,该买卖合同的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甲承
担,即买卖合同在甲与丁之间成立。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甲自乙处盗得自行车,其不享有处分权,其与丁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
处分,不能发生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只能适用善意取得。但是,由于自行
车是甲盗窃所得属于盗赃物(占有脱离物),无法适用善意取得,丁并未取得自
行车的所有权。因此,乙作为自行车的所有权人对无权占有人丁享有返还原物请
求权,有权要求丁返还自行车。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根据《民法典》196 条规定,乙对丁享有的返还请求权系针对未经登记的
动产享有的返还请求权,其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甲、丙协商对乙的自行车进行出卖的行为构成对乙所有权的侵害,由于二
人存在意思联络构成共同侵权。因此,乙有权请求甲、丙承担连带责任。故C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 选项。
26.(2020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李某在路旁拾得翡翠挂件一个,预备上交
公安机关,在途中碰见王某。碍于面子,李某谎称该挂件为自己所有,王某遂提
出借用该挂件把玩几天,李某同意。王某借用期间,挂件被崔某盗走并在二手市
场出售给张某,张某在二手市场再次出售该挂件时被挂件失主陈某发现。关于本
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对挂件形成无权占有
B.王某对挂件形成恶意占有
C.陈某对崔某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D.陈某对张某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答案】AD
【难度】高
【考点】占有的分类;返还原物请求权;善意取得
【破题点】
“拾得翡翠挂件一个”表明该翡翠挂件属于遗失物(占有脱离物)。
【解析】
①李某拾得遗失物(翡翠挂件),作为拾得人其负有返还该挂件的义务。但
是,李某却谎称己有将该挂件出借给王某,其行为构成对挂件的侵占。李某不享
有任何占有挂件的权利,其对挂件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②需注意,李某将挂件出借给王某后,王某成为挂件的直接占有人。但是,
李某基于借用合同,在借期届满后享有对王某的返还请求权,其属于该挂件的间
接占有人,但属于无权的间接占有人。同时,李某还明知自己没有占有的本权,
其占有属于无权的恶意的间接占有人。
③李某不享有对挂件的权利而将挂件出借给王某,其行为属于无权出借。法
律虽然没有规定无权出借的行为效力,但是无权处分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依当
然解释中“举重以明轻”,无权出借作为更轻微的行为,其更不应影响合同的效
力。因此,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借用合同有效。王某基于有效的借用合同而占有挂
件,其占有属于有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是对无权占有的划分。(这是第
一个角度)
④王某基于借用合同形成的债权而占有挂件,此属于基于相对权而形成的有
权占有,其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只能对自己的相对人李某主张,而不能对挂件
的所有权人陈某主张。因此,相对于陈某而言,王某没有占有的本权,其属于无
权占有。但是,李某谎称该挂件属于自己,王某对于自己缺乏占有的本权并不知
情,其属于善意的无权占有人,而非恶意占有。(这是第二个角度)可见,无论
从哪个角度,王某均非恶意占有人。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⑤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为:(1)权利人为物权人;(2)被请求人为现
实的无权占有人。本题中,陈某作为挂件的所有权人,崔某盗走玉佩其不享有占
有的权利,其曾经属于无权占有人。但是,崔某已经将挂件出售给张某,崔某已
经不再占有该挂件。因此,陈某对崔某不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故C 选项错误,
不当选。
⑥崔某盗走挂件后将该挂件出售给张某,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不发生基于
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只可能适用善意取得。但是,由于挂件属于盗赃物,原则
上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张某未取得该挂件的所有权,其对挂件的占有属于无权占
有。因此,挂件的所有权人陈某对无权占有人张某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D 选项。
27.(2019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王某与吕某在婚后以王某的工资购买房屋
一套,仅登记在王某个人名下。此后,二人因感情不和分居,吕某打算与王某离
婚。王某得知后,伙同自己的婚外情对象肖某共同伪造了王某与肖某的结婚证。
随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将该房屋以市价出售给不知情的崔某,并为崔某办理完毕
过户登记。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房屋出卖前为王某的个人财产
B.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C.崔某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D.吕某有权要求肖某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CD
【难度】高
【考点】夫妻共同财产;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共同侵权
【解析】
①根据《民法典》1062 条的规定,王某与吕某婚后,王某的工资属于夫妻
共同财产,以该共同财产所购买的房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夫妻共同财
产仅登记在王某名下,其属于登记错误。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由于房屋属于二人共同共有,依照《民法典》301 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
处分该房屋时须征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本题中,王某未经吕某同意擅
自出售该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是,无权处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该买
卖合同不因无权处分而无效。合同没有其他效力瑕疵,应当被认定为有效。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由于王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因此不能发生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只能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不动产所有权须满足以下要件:(1)处分人没有处
分权;(2)存在处分的权利外观:(3)相对人善意:(4)以合理的价格转让;(5)
完成不动产的登记。本题中,上述五个要件完全,崔某可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肖某与王某共同实施无权处分行为,将共有房屋进行处分,导致吕某对该
房屋的所有权消灭。肖某与王某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须对受害人吕某承担
连带责任。故D 选项正确,当选。
⑤题外话:有同学会被“王某与肖某伪造结婚证”这一事实欺骗。须注意,
房屋仅登记在王某名下,就算王某个人处分,这就已经具备了处分的权利外观了。
而本题中伪造结婚证是为了加强这个处分的权利外观,但事实上有他、没他都一
样。原因在于,在交易中,当事人并无调查对方婚姻状况的义务。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D 选项。
28.(2019 法考回忆版·多选)甲的祖宅被征收用于建造博物馆,在挖掘地
基时,工人乙发现埋有古币一枚(新疆造光绪银元七钱二分)。经查,该枚古币
系甲的祖父埋藏(甲系其祖父唯一的继承人),该古币属于可交易类。乙未经许
可,擅自将该古币以300 万元的市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且完成交付。对此,下
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基于先占取得该古币的所有权
B.甲可继承该古币的所有权
C.丙善意取得该古币的所有权
D.甲有权要求丙返还古币,且无须支付费用
【答案】BD
【难度】中
【考点】先占;善意取得;法定继承
【解析】
①《民法典》第319 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
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题中,铜币
被埋藏在地下属于埋藏物,适用遗失物的基本规则,即甲的祖父在埋藏该古币后
并未丧失该古币的所有权,其仍为古币的所有权人。在甲的祖父死亡后,甲作为
其祖父唯一的继承人,可继承该古币的所有权。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②先占适用的对象仅限于无主动产。本题中,该古币的所有权归属于甲,其
属于埋藏物(遗失物),不属于无主动产,不能适用先占。故A 选项错误,不当
选。
③乙未取得古币的所有权即将该古币出售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不发生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并且,由于古币属于埋藏物(遗失物)即占有脱离物,
原则上不能适用善意取得。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丙未善意取得该古币的所有权,其对古币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甲作为古
币的所有权人对无权占有人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有权要求其返还古币。并且,
丙并非通过拍卖或从有经营资质的人处购买古币,甲要求丙返还时无需向丙支付
费用。故D 选项正确,当选。
⑤题外话:本题基本上属于2015 年司考真题的原样重现,可见真题的重要
性。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D 选项。
29.(2010 年司考真题·改编·单选)甲将一辆汽车以15 万元卖给乙,乙付
清全款,甲将汽车交付给乙但并未办理过户登记。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
以18 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并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
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关于该汽车的归属,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归乙所有,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B.归乙所有,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C.归丙所有,但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D.归丙所有,但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答案】A
【难度】中
【考点】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善意取得;共同侵权
【破题点】“丙知道此交易后”表明丙知情,不属于善意第三人。
【解析】
①甲将汽车出售给乙,发生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须满足以下要件:(1)
甲、乙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有效;(2)甲享有处分权;(3)完成汽车的交付。本
题中,甲已将汽车交付给乙,乙已经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须注意,汽车作为特
殊动产,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仅以登记为对抗要件。未为乙办理汽车过户登记,
不影响乙取得汽车所有权,只是其取得的所有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已。
②甲已经不再享有汽车的所有权,甲将汽车出售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不能发生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只可能适用善意取得。但是,由于丙明知甲
与乙之间的交易,其不属于善意相对人,不能善意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因此,
该汽车的所有权仍属于乙所有。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甲与知情的丙共同处分了属于乙的汽车,其行为构成对乙的所有权的侵犯,
甲与丙存在意思联络,二人构成共同加害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168 条规定,
二人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故A 选项正确,当选;B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 选项。
30.(2010 年司考真题·改编·单选)甲将一辆汽车以15 万元卖给乙,乙付
清全款,甲将汽车交付给乙但并未办理过户登记。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
以18 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并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
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关于该汽车的归属,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归乙所有,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B.归乙所有,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C.归丙所有,但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D.归丙所有,但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答案】A
【难度】中
【考点】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善意取得;共同侵权
【破题点】“丙知道此交易后”表明丙知情,不属于善意第三人。
【解析】
①甲将汽车出售给乙,发生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须满足以下要件:(1)
甲、乙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有效;(2)甲享有处分权;(3)完成汽车的交付。本
题中,甲已将汽车交付给乙,乙已经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须注意,汽车作为特
殊动产,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仅以登记为对抗要件。未为乙办理汽车过户登记,
不影响乙取得汽车所有权,只是其取得的所有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已。
②甲已经不再享有汽车的所有权,甲将汽车出售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不能发生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只可能适用善意取得。但是,由于丙明知甲
与乙之间的交易,其不属于善意相对人,不能善意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因此,
该汽车的所有权仍属于乙所有。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甲与知情的丙共同处分了属于乙的汽车,其行为构成对乙的所有权的侵犯,
甲与丙存在意思联络,二人构成共同加害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168 条规定,
二人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故A 选项正确,当选;B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 选项。
31.(2018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某小区业主李某预备在自家窗外外墙上安
装一空调外机,但在安装时才发现,该外墙部分已经被邻居王某占用。李某遂联
系王某,要求王某将该区域腾出,遭到王某拒绝。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窗下外墙部分为全体业主共有
B.小区业主可以决议对小区外墙进行分割
C.王某有权在李某房屋窗下部分安装空调
D.王某有权要求李某支付费用
【答案】A
【难度】中
【考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权;合理使用规则
【破题点】“该外墙部分已经被邻居王某占用”表明王某使用了并非自己专
有部分对应的外墙,不构成合理使用。
【解析】
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2 条第1 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
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
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
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
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据此,外墙作为共有部分,属
于业主共有。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②根据民法理论通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属于互有,共有人不得对
共有部分进行分割。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4 条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
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
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
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据此,王某按照空调只能使用自己的专有部分所对应的外
墙,而不能使用李某的专有部分所对应的外墙。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李某为了安装空调这一合理需求,而对自己的专有部分所对应的外墙进行
使用,其行为属于合理使用,无需其他业主同意,也无需向其他业主付费。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 选项。
32.(2017 年司考真题·单选)蒋某是C 市某住宅小区6 栋3 单元502 号房
业主,入住后,小区地下停车场设有车位500 个,开发商销售了300 个,另200
个用于出租。蒋某购房时未买车位,现因购车需使用车位。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蒋某等业主对地下停车场享有业主共有权
B.如小区其他业主出售车位,蒋某等无车位业主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
权
C.开发商出租车位,应优先满足蒋某等无车位业主的需要
D.小区业主如出售房屋,其所购车位应一同转让
【答案】C
【难度】低
【考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解析】
①《民法典》第275 条第1 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
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据此,小区
的地下停车位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通过协议出售、赠与给业主的部分,则归业
主所有。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优先购买权须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目前在《民法典》中仅规定了两处优
先购买权:(1)按份共有人处分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2)
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的,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本题中,不属于上述两种
情形,因此不产生优先购买权。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276 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
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据此,C 选项正确,当选。
④《民法典》第273 条第2 款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
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据此,转让专有部
分,共有部分将一并转移。但是,车位并非共有部分,其并不一并发生转移。故
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33.(2022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盘龙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根据小区业主大会
作出的有效决议与家和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在服务期内,家和公司以
自己的名义擅自将小区中的物业服务用房一套及绿化用地一块出租给李某,收取
租金。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家和公司的出租行为侵犯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B.家和公司与李某间的租赁合同效力待定
C.扣除合理成本后,该租金归小区业主共有
D.盘龙小区可解除与家和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
【答案】ACD
【难度】中
【考点】建筑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合同;无权出租
【解析】
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14 条第1 款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
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
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小区的物业服务用房及绿化用地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家和
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人没有处分、收益的权限,其擅自将物业服务用房及绿化用地
出租给李某的行为构成对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侵犯。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14 条第2 款规定:“属于前款所称擅自进行
经营性活动的情形,权利人请求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将扣
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行为人对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家和公司
不享有出租的权限,而将物业服务用房及绿化用地出租给李某,该行为属于无权
出租。但无权出租的事实对合同的效力并不产生影响,该租赁合同没有其他效力
瑕疵,应当被认定为有效。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家和公司收取租金获得了利益,由此给小区业主造成的损失,而家和公司
获得利益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原因,其得利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该租
金是基于“业主共有部分”所产生的收益,也应当被认定为小区业主共有。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民法典》第946 条第1 款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
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本题中,盘龙小区的业主如果做出合法有
效的决议,可以解除与家和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故D 选项正确,当选。
⑤题外话: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享有任意解除权,只要做出合法决议均
可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但是,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
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 选项。
34.(2017 年司考真题·单选)蒋某是C 市某住宅小区6 栋3 单元502 号房
业主,入住后面临下列法律问题,请根据相关事实予以解答。对小区其他业主的
下列行为,蒋某有权提起诉讼的是?
A.5 栋某业主任意弃置垃圾
B.7 栋某业主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C.8 栋顶楼某业主违章搭建楼顶花房
D.楼上邻居因不当装修损坏蒋某家天花板
【答案】D
【难度】低
【考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解析】
①《民法典》第286 条第2 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
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
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
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②据此,ABC 选项中的行为均涉及全小区业主的整体利益,应由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一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故AB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D 选线中的行为,仅涉及蒋某的个人利益,由蒋某个人提起诉讼。故D 选
项正确,当选。
④题外话:集体利益集体诉,个人利益个人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35.(2020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2020 年5 月1 日,刘某与韩某、李某好友
三人各自出资20 万元购买卡车一辆用于开展经营,但未约定各自的权利份额。6
月10 日,由于经营理念不合,韩某未通知刘某、李某即直接将其份额转让给好
友杨某。刘某、李某直至12 月20 日方才得知此事。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刘某、李某、韩某三人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B.三人的份额为各自三分之一
C.刘某可主张该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D.李某可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答案】B
【难度】低
【考点】按份共有;优先购买权
【破题点】“韩某未通知刘某、李某”表明侵犯的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解析】
①《民法典》第308 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
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
按份共有。”本题中,三人对于共有的类型没有约定,并且三者之间不具有家庭
关系。因此,应当认定三人对汽车形成按份共有。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民法典》第309 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
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
等额享有。”本题中,三人对于对于共有份额没有约定,可以按照出资份额进行
确定。由于由于三人各自出资20 万元,因此,三人各自的份额为三分之一。故
B 选项正确,当选。
③根据《民法典》第305 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
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本题中,韩某将共有份额转让给第三人
杨某,其他共有人刘某、李某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韩某未通知刘某、
李某就直接转让共有份额的行为,侵犯了刘某、李某的优先购买权。
④根据《物权编解释(一)》第12 条的规定,在侵犯优先购买权的场合,其
他共有人“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
定该合同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刘某主张转让合同无效,无法得到
法院的支持。(侵犯优先购买权并非合同的效力瑕疵)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⑤根据《物权编解释(一)》第12 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
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优
先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但是,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存在时间
限制。
⑥《物权编解释(一)》第11 条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
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
的,以该期间为准;(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
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
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
移之日起六个月。”本题中,韩某未通知刘某、李某,也难以确定刘某、李某知
道同等条件的时间。因此,刘某、李某应当在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 个月内
主张优先购买权。转让行为发生在6 月10 日,而刘某、李某得知此事的时间为
12 月20 日,已过6 个月,其无法再行使优先购买权。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
36.(2017 年司考真题·多选)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
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 万元转让给丙,通
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 万元转让给戊,未通知甲、丙、
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B.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C.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D.丙、丁可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答案】BC
【难度】中
【考点】按份共有;优先购买权
【解析】
①《民法典》第305 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
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只有在共有人
将其份额转让给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才享有优先购买权。本题中,甲将份额出
售给其他共有人丙,属于对内转让,其他共有人不想有优先购买权。故A 选项错
误,不当选。
②乙将份额转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戊,属于对外转让,其他共有人在同
等条件下可以产生优先购买权。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民法典》第306 条第2 款规定:“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
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
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本题中,若甲、丙均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以协商,协
商不成时,按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乙未通知甲、丙、丁即将共有份额转让给戊,该行为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
优先购买权。但是,侵犯优先购买权并非合同的效力瑕疵,该份额转让合同不因
此而被认定为无效。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 选项。
37.(2016 年司考真题·多选)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艘货船,份额分
别为10%、20%、30%、40%。甲欲将其共有份额转让,戊愿意以50 万元的价格
购买,价款一次付清。关于甲的共有份额转让,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向戊转让其共有份额,须经乙、丙、丁同意
B.如乙、丙、丁均以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则丁的主张应得到支持
C.如丙在法定期限内以50 万元分期付款的方式要求购买该共有份额,应予
支持
D.如甲改由向乙转让其共有份额,丙、丁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ABCD
【难度】中
【考点】按份共有;优先购买权
【解析】
①《民法典》第305 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
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按份共
有人转让份额不需要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只是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
优先购买权而已。故A 选项错误,当选。
②《民法典》第306 条第2 款规定:“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
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
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本题中,如乙、丙、丁均主张优先购买,在协商不成时,
应当按照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故B 选项错误,当选。
③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必须在同等条件下主张。本题中,戊愿意一次性
付清价款,而丙主张分期付款,二者不属于同等条件,丙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
故C 选项错误,当选。
④只有在共有人将其份额转让给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才享有优先购买权。
若甲将其份额转让给乙,属于对内转让,其他共有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D
选项错误,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 选项。
38.(2012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乙、丙、丁共有1 套房屋,各占1/4,
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
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
是正确的?
A.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 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
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C.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
份额2/3 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答案】B
【难度】高
【考点】按份共有;民法的解释
【破题点】“甲、乙、丙未经丁同意”表明得到了四分之三的共有人同意。
【解析】
①我国《民法典》中并未对共有人出租共有物的规则进行设置,存在法律漏
洞,需要通过解释学对该漏洞予以填补。
②《民法典》第301 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
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
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
按份共有人处分,共有物需要征得占份额2/3 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出租行为相较
于处分行为属于性质更轻的行为。可采用当然解释中“举重以明轻”的解释方式,
即征得2/3 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连处分这一重的行为都可以实施,更遑论出租这
一轻微的行为。本题中,已经取得共有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对该共有房屋
进行出租。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出租行为属于对标的物进行的收益,属于用益行为,不属于管理、处分及
改良行为。故AC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
39.(2021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清江小区一层的商业用房中新开川菜馆一
家,在炒菜过程中不断向外排放烟气。韩某系该楼三楼租户,由于对辣椒严重过
敏,时常因川菜馆排放的烟气而过敏,支付医疗费若干。经查,该川菜馆所排放
的烟气符合国家及当地的排放标准。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因韩某并非房屋所有权人,其无权基于相邻关系提出请求
B.韩某有权要求川菜馆赔偿医疗费
C.韩某有权要求川菜馆安装过滤装置
D.韩某有权要求川菜馆不再使用辣椒
【答案】C
【难度】高
【考点】相邻关系
【破题点】“该川菜馆所排放的烟气符合国家及当地的排放标准”表明其没
有过错。
【解析】
①《民法典》第288 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
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根据民法理论通说,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不仅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人,还包括不动产的使用权人。
而使用权人也包括物权性的使用权人(用益物权人)与债权性的使用权人。本题
中,韩某作为承租人,其属于债权性的使用权人,也受到相邻关系的保护。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民法典》第289 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一楼川菜馆排放烟气,
给租户韩某的基本生活造成影响,此时韩某对房屋的正常使用受到干扰,韩某可
以根据相邻关系提出主张。由于此时采取很多方式都可以使韩某的正常使用受到
保障,但是采取安装过滤装置这一方式符合社会习惯,而直接让川菜馆不得使用
辣椒则违反社会习惯。故C 选项正确,当选;D 选项错误,不当选。(注意,此
时韩某对不动产的权利(房屋租赁权)得以扩张,而川菜馆对不动产的权利(所
有权或是其他权利)则受到限制。)
③根据《民法典》第1165 条第1 款的规定,侵权责任的成立原则上须满足
四个要件: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本题中,川菜馆排放的
烟气符合法定标准,其难以预料将对韩某造成损害,即川菜馆没有过错,无需对
韩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40.(2005 年司考真题)甲、乙、丙依次比邻而居。甲为修房向乙提出在其
院内堆放建材,乙不允。甲遂向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丙要求甲付费200 元,并
提出不得超过20 天,甲同意。修房过程中,甲搬运建材须从乙家门前经过,乙
予以阻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A.乙无权拒绝甲在其院内堆放建材
B.乙无权阻拦甲经其门前搬运建材
C.甲应依约定向丙支付占地费
D.若建材堆放时间超过20 天,丙有权要求甲清理现场
【答案】A
【难度】中
【考点】相邻关系
【破题点】“甲搬运建材须从乙家门前经过”表明此时的利用是“不得不”。
【解析】
①《民法典》第292 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
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
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条规定的利用类的相邻关系强调此时
对相邻不动产的利用应达到“必须”的程度,此时相邻关系才对此进行调整。本
题中,甲堆放建材并非必须利用乙的院子,因此不属于相邻关系调整的范围,应
交由甲、乙自行约定,乙有权拒绝。故A 选项错误,当选。
②《民法典》第291 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
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条系通行的相邻关系。本题中,甲搬运
建材必须从乙家的门口路过,此时这一利用成为了必须。因此,按照相邻关系之
规定,乙必须给予便利,不得拒绝。故B 选项正确,不当选。
③正如A 选项所述,甲对丙院子的利用也并未达到“必须”的程度,相邻关
系对此不做调整,而应交由甲与丙自行约定。本题中,甲、丙已达成甲支付使用
费使用20 天的约定,即应该按照该约定予以调整。甲应当依约支付使用费,其
使用期限为20 天,20 天期间届满,丙有权要求甲清空场地。故C 选项正确,不
当选;D 选项正确,不当选。
④题外话:有同学可能会有疑惑,甲与丙之间的约定是否构成地役权?仅就
本题而言,无法确定甲与丙之间的约定究竟系债权类的使用,还是设立了一项地
役权,根据甲、丙之间的约定内容,债权或地役权均有可能。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 选项。
【案例1】
风驰公司因欠付泉城修配厂借款未付,遂将自己的一辆宾利轿车抵偿给泉城
修配厂,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由于风驰公司欠付德盛公司价款未付,德盛公司获
得胜诉判决后申请法院对该宾利轿车进行了保全,法院采取了扣押措施。泉城修
配厂的得知后对此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解除该保全措施。
依照现行法的规定,该执行异议是否成立?为什么?(5 分)
【采分点答案】
答:成立。(2 分)本题中,泉诚修配厂在支付合理价款完成交付后取得了
对宾利轿车的所有权,其虽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 分)但是,转
让方风驰公司的债权人德盛公司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的范畴,其可以被对抗。(1
分)因此,宾利轿车属于泉诚修配厂的财产而不属于债务人风驰公司的财产,泉
诚修配厂的执行异议成立,法院应当解除对宾利轿车的保全措施。
【考点】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执行异议
【题目解析】
①《民法典》第225 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
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泉诚修配厂虽然
取得宾利轿车的所有权,但其未办理过户登记。因此,泉诚修配厂的所有权不得
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物权编解释(一)》第6 条规定:“转让人转让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
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
主张其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本题中,一方面泉诚修配厂支付了合理价款且取得了对宾利轿车的占
有;另一方面,德盛公司仅仅只是转让方风驰公司的债权人。因此,德盛公司不
属于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即泉诚修配厂取得的所有权可以对抗德盛公司。
③相对于德盛公司而言,汽车所有权归属于泉诚修配厂,其不属于债务人风
驰公司的财产。因此,法院不应对该财产进行执行。故泉诚修配厂的执行异议成
立,法院应当解除对宾利轿车的保全措施。
【案例2】
王某于2021 年以600 万元的价格自房地产开发商丁公司处购买A 房屋,房
屋总面积150 平方米,王某支付首付款400 万元,剩余200 万元则以从丙银行处
办理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为担保丙银行的债权,王某以A 房屋为丙银行办理了
房屋抵押权的预告登记。房屋建成后,2023 年1 月间丁公司办理了房屋首次登
记,但由于王某故意拖延,丁公司尚未给王某办理过户登记,而王某也未给丙银
行办理抵押登记。2023 年3 月间,王某未依约偿还欠付银行的按揭贷款。
银行可否对房屋行使优先受偿权?为什么?(4 分)
【采分点答案】
答:有权。(2 分)丙银行就A 房屋办理了抵押权的预告登记,房屋已经办
理了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的失效事由,因此丙银行可以直接根据预告登
记取得优先受偿权。(2 分)
【考点】抵押权的预告登记
【题目解析】
《担保制度解释》第52 条第1 款规定:“当事人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后,预
告登记权利人请求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经审查存在尚未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
登记、预告登记的财产与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的财产不一致、抵押预告
登记已经失效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经
审查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并应当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本题中,虽然仅给丙
银行办理了抵押权的预告登记,但是房屋所有权已办理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
登记的失效事由。因此,已经具备了办理抵押权本登记的要件,丙银行可以据此
产生优先受偿权。
1.(2017 年司考真题·单选)村民胡某承包了一块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订
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未办理确权登记。胡某因常年在外,便与同村村民周
某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将地交周某耕种,未办理变更登记。关于该土
地承包经营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未经登记不得处分
B.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C.其转让合同自完成变更登记时起生效
D.其转让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答案】B
【难度】中
【考点】土地承包经营权
【解析】
①《民法典》第333 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
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
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本题中,胡某与村集体签订的土地承
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成功。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土地承包
经营权的设立,也不影响该权利的处分。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B 选项正确,
当选。
②《民法典》第335 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
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胡某将其土
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周某,在转让合同生效时,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变动。
未经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已。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胡某与周某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在双方当事人
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便成立生效,无需以办理变更登记作为其生效要件。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
2.(2014 年司考真题·多选)季大与季小兄弟二人,成年后各自立户,季大
一直未婚。季大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耕地若干。关于季大的土地承包经营
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B.如季大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未经变更登记不发生转让的效力
C.如季大死亡,则季小可以继承该土地承包经营权
D.如季大死亡,则季小可以继承该耕地上未收割的农作物
【答案】AD
【难度】中
【考点】土地承包经营权
【解析】
①《民法典》第333 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
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
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据此,季大自村集体处取得土地承包
经营权,自该合同生效时,物权就发生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故A 选项正
确,当选。
②《民法典》第335 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
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季大若转让土
地承包经营权,物权自合同生效时变动,未经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
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继承编解释》第2 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
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
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据此,土地承包经营
权不得继承,但其收益可以继承,未收割的农作物作为收益可以发生继承。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D 选项正确,当选。
④题外话: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上不能继承,但是林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例
外地可以继承。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D 选项。
3.(2010 年司考真题·多选)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下列哪些表述是
正确的?
A.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成立时设立
B.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C.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时应当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D.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造册,未经登记造册的,不
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答案】BC
【难度】低
【考点】土地承包经营权
【解析】
①《民法典》第333 条第1 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
同生效时设立。”须注意,合同的成立不等于生效,成立的合同可能尚未生效、
还可能存在效力瑕疵。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B 选项正确,当选。
②《民法典》第333 条第2 款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
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须
注意,在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时,登记并非生效要件,亦非对抗要件,仅系行政
管理的需要。故C 选项正确,当选;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 选项。
4.(2021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李某系双水村村民,承包本村土地50 亩,
但未办理登记。2020 年,经双水村村委同意,李某将其20 亩土地与同村村民王
某的15 亩土地进行互换,但未办理变更登记。2021 年,李某以自己的30 亩土
地为仁和公司设立土地经营权,为期5 年,但未办理权利登记。对此,下列说法
正确的是?
A.办理登记前,李某不享有50 亩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B.办理登记前,李某未取得王某的15 亩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C.办理登记前,仁和公司已取得30 亩地的土地经营权
D.仁和公司可转让该土地经营权,但须取得双水村同意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
【解析】
①《民法典》第333 条第1 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
同生效时设立。”据此,李某与双水村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李某
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以登记生效要件。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民法典》第335 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
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李某与王某之
间的互换合同生效时,李某即取得15 亩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以登记为生效
要件。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341 条规定:“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
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
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李某与仁和公司之间的流转合同生效时,仁和公司即
取得土地经营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土地承包法》第46 条规定:“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
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据此,仁和公司要流转其土地经营权,
只需报双水村备案,而无需取得双水村同意,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5.(2010 年司考真题·单选)某郊区小学校为方便乘坐地铁,与相邻研究院
约定,学校人员有权借研究院道路通行,每年支付一万元。据此,学校享有的是
下列哪一项权利?
A.相邻权
B.地役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宅基地使用权
【答案】B
【难度】低
【考点】相邻关系;地役权
【破题点】“某郊区小学校为方便乘坐地铁”表明这一利用并非必须。
【解析】
①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建造自有房屋而依法对集体
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
权的内容在于建造房屋。本题中,学校并非利用相邻研究院的土地建造房屋,其
享有的权利不属于宅基地使用权。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社会组织对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
有的利用该土地建造及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
权的内容也在于建造及保有建筑物等。本题中,学校并非利用相邻研究院的土地
建造建筑物,其享有的权利也不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均表现为对他人不动产的利用,二者的核心差别在于相
邻关系所解决的是“必须”的利用,而地役权解决的是“约定”的利用。本题中,
学校对相邻研究院土地的利用并非是必须,而只是为了方便,其基于约定而形成
的使用权应当被认定为地役权。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B 选项正确,当选。
④题外话:地役权的内容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其并不存在固定的利用方式,
不仅可以是积极的利用,还可以是消极的利用。(例如,禁止他人修建一定高度
的建筑物。)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
【地役权VS 相邻关系】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分】
性质
独立的用益物权
所有权的延伸与限制
产生依据
合同
法律规定
内容
自由约定
必须的利用、限制
代价
自由约定
无偿
前提条件
无须相邻
必须相邻
6.(2025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杨某与田某签订《用地协议》,约定杨某将
其屋后宅基地交由田某通行,但是田某不得在地上搭建建筑物,田某每年向杨某
支付1000 元的使用费。此后,田某擅自在该土地上搭建了石棉瓦简易棚。关于
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杨某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
B.杨某有权要求拆除简易棚
C.杨某有权禁止田某通行
D.因未登记田某未取得地役权
【答案】ABC
【难度】中
【考点】地役权
【解析】
①《民法典》第374 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
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杨某在自家宅基地上为田某设定通行地役权,在该合同生效时,地役权
即设立成功,不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双方约定的地役权内容仅为通行,并明令禁止搭建建筑物,田某擅自搭建
建筑物的行为构成对杨某宅基地使用权的侵犯。因此,杨某有权要求田某停止侵
害,返还原物,即拆除简易棚。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民法典》第384 条规定:“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
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
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
告未支付费用。”本案中,田某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搭建简易棚的行为属于对地役
权的滥用,杨某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④杨某解除地役权合同后,田某的地役权归于消灭,其不再享有通行的权利,
杨某有权禁止田某通行。故C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 选项。
7.(2022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2008 年4 月,双河村村委会与该村村民李
某签订地役权合同,双方约定:李某在自家承包地内开辟一条道路供该村村民通
行,村委会每年向李某支付1000 元的补偿费用。但双方并未约定该协议的存续
期限,也未就此办理登记。自2015 年开始,双河村村委会因资金紧张,遂未依
约向李某支付补偿费。2017 年,李某去世,其妻子王某多次向村委会催讨补偿
费未果后,王某遂将道路挖毁复耕,并通知了村委会。由此,造成村民赵某等通
行不便。赵某遂以相邻权受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排除妨害。对此,下列说
法正确的是?
A.因未办理登记,村委会对李某的承包地不享有地役权
B.李某死亡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
C.马某复耕的行为,侵犯了村委会的地役权
D.法院应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破题点】“其妻子王某多次向村委会催讨补偿费未果后”表明至少已经催
告两次以上了。
【解析】
①《民法典》第374 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
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题中,虽然村委会享有的地权未办理登记,但并不影响地役权的设立,只是只
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已。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土地承包法》第16 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
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据此,该土地承包经
营权由农户享有,而不单独有李某享有。在李某死后,该农户依然存在,王某依
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384 条规定:“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
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
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
告未支付费用。”本题中,村委会有偿使用李某与王某的承包地,其未依约支付
使用费,经王某多次催告仍未支付,王某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村委会享有的地
役权消灭。因此,王某的行为不可能侵犯村委会的地役权。故C 选项错误,不当
选。
④不从王某的土地上通行,仅仅只是造成赵某等人通行不便,并未造成赵某
等人不能通行。由此可见,对王某土地的利用并非赵某等人必须的需求。因此,
此类利用并不由相邻关系进行调整,法院法院不应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8.(2013 年司考真题·多选·改编)2013 年2 月,A 地块使用权人甲公司
与B 地块使用权人乙公司约定,由乙公司在B 地块上修路,但未就此办理登记。
同年4 月,甲公司将A 地块过户给丙公司,6 月,乙公司将B 地块过户给不知上
述情形的丁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2013 年2 月,甲公司对乙公司的B 地块享有地役权
B.2013 年4 月,丙公司对乙公司的B 地块享有地役权
C.2013 年6 月,甲公司对丁公司的B 地块享有地役权
D.2013 年6 月,丙公司对丁公司的B 地块享有地役权
【答案】AB
【难度】中
【考点】地役权
【破题点】“不知上述情形的丁公司”表明丁公司属于善意第三人。
【解析】
①《民法典》第374 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
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地役权合同,该合同生效时,甲公司便取得对乙公
司B 地块的地役权,虽未经登记,但不影响地役权的设立。故A 选项正确,当
选。
②《民法典》第382 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
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本题中,基于地役权在移转上的从属性,甲公司将其对A 土地享有的使用权转让
给丙公司时,丙公司一并取得该地役权。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甲公司将对A 地块享有的权利已转给丙公司后,甲公司不再享有对需役地
的权利,其享有的地役权全部移转给丙公司。因此,甲公司不再拥有地役权。故
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由于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地役权并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乙公司将对供役地B 地块享有的权利转让给丁公司时,丁公司不知上述情形,其
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该地役权不得对抗丁公司,即丙公司无权对丁公司主张
地役权。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⑤题外话1:《民法典》第383 条规定:“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
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
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则上,供役地的受让人是需要承受地役权的。但是,若地
役权未办理登记,且受让人为善意的情形下,善意受让人无需承受该地役权的权
利负担。据此,(1)若本题中,地役权已办理登记,其可以对抗第三人,则丁公
司须承受地役权;(2)若本题中,地役权虽未办理登记,但丁公司知晓地役权的
存在的,其属于恶意第三人,也须承受该地役权。
⑥题外话2: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处的善意第三人特指
供役地的受让人,而不包括需役地的受让人。也就是说,在本题中,无论丙公司
在受让需役地A 地块是是否知道地役权的存在,均不影响其在取得对A 地块的
权利时一并取得地役权。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 选项。
9.(2007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宅
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 万元,乙公司在20 年内不在自己厂
区建造6 米以上的建筑。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建
造了一栋8 米高的厂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 米的建筑
B.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 米的建筑
C.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 米的建筑
D.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 米的建筑
【答案】A
【难度】中
【考点】地役权
【破题点】“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表明甲公司不再享有需役地的
权利。
【解析】
①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乙公司在20 年内不得在自己的厂区内建造6 米以
上的建筑物,其属于甲公司对乙公司厂房土地的消极利用,这一利用的权利应当
被认定为地役权。甲公司作为地役权的权利人,其享有的小区房屋所有权属于需
役地;乙公司作为地役权的义务人,其享有的厂区属于供役地。
②《民法典》第382 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
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据此,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出售给业主,业主取得需役地,也就取得了地役权。因
此,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 米的建筑。故A 选项正确,当选;D 选项错
误,不当选。
③甲公司已将全部需役地(全部房屋)出售给业主,其不再享有需役地的权
利,也就不再享有地役权。因此,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 米的建筑物。
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C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 选项。
10.(2022 法考回忆版·多选)2021 年1 月16 日,韩某与刘某签订《居住
权合同》,双方约定:
“韩某在其房屋上刘某设定居住权,直至刘某购买房屋为止。”
但是,对于刘某是否支付费用,双方则未做约定。当日,韩某即将房屋交由刘某
居住,但一直未办理设立登记。2021 年10 月,韩某去世,其唯一的继承人韩小
小继承了该房屋。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2021 年1 月16 日,刘某取得居住权
B.韩某无权要求刘某支付房屋的使用费
C.刘某有权要求韩小小为自己办理登记
D.韩小小有权要求刘某搬出房屋
【答案】BC
【难度】中
【考点】居住权;区分原则;概括继承规则
【解析】
①《民法典》第368 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本题中,1 月16 日,韩某并未为刘某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刘某不能取得居住
权。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设立居住权原则上为无偿,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本题中,韩某与刘某不
存在其他约定,因此属于无偿,韩某无权要求刘某支付使用费。故B 选项正确,
的当选。
③《民法典》第215 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
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
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题中,虽然因未办理设立登记,
刘某未取得居住权,但并不影响居住权合同的效力。该居住权合同没有其他效力
瑕疵,应当被认定为有效。
④根据概括继承规则,韩小小不仅要继承韩某的积极遗产(房屋所有权),
还需继承韩某的消极遗产(居住权合同中的义务)。刘某基于居住权合同对韩某
享有的债权,在韩某死亡后,债务人成为韩小小。因此,韩小小基于有效的居住
权合同负有为刘某办理登记的义务。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⑤刘某虽未取得居住权,但其基于有效的居住权合同产生的债权而占有,其
占有属于有权占有。因此,韩小小无权要求刘某搬离房屋。故D 选项错误,不
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 选项。
11.(2022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2022 年2 月19 日,李某为开设工厂生产
假酒,向好友戴某借款100 万元。2 月23 日,戴某当面向李某交付现金50 万元。
2 月24 日,戴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李某支付50 万元。为担保李某依约还款,
杨某以其持有的云超公司的股权为戴某设立质权用以担保,且双方办理出质登记。
此后,李某未能依约偿还借款。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2 月19 日,李某与戴某间的借款合同成立
B.2 月23 日,李某与戴某间的借款合同尚未成立
C.如戴某知晓李某的借款用途,则该借款合同无效
D.因已办理出质登记,无论戴某是否知晓李某的借款用途,戴某均有权请求
杨某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答案】ABD
【难度】高
【考点】民间借贷合同;担保的从属性
【破题点】“李某为开设工厂生产假酒”表明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解析】
①《民法典》第679 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
时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成立生效。
本题中,李某与戴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2 月19 日,
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该借款合同上不能成立生效。故A 选项错误,当选。
②《民间借贷规定》第9 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
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
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
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
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本题中,2 月23 日,戴某向李某现金
交付50 万元,此时已成立50 万元的借款合同,待24 日转账支付剩余50 万元后,
100 万元的借款合同全部成立。故B 选项错误,当选。
③《民间借贷规定》第13 条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
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借款合同无效。本题中,借款人甲借款
用于生产假酒属于违法犯罪活动,如出借人戴某对此知情,则该借款合同应当被
认定为无效。故C 选项正确,不当选。
④《民法典》第388 条规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
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若戴某知情则借款合同无效,基于担保具有
的效力上的从属性,戴某与杨某之间的质押合同亦无效。质押合同无效,即便办
理出质登记,质权也无法设立,戴某无权要去杨某承担担保责任。故D 选项错
误,当选。
⑤题外话1:成立与生效并非同义词。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满足客观要件而
被认定为存在。合同成立后并不一定会生效,可能是具有效力瑕疵的。因此,在
B 选项中,只能说交付现金后导致了借款合同中的50 万元部分成立,而不能说
生效。因为本题中的借款合同可能存在无效事由,在成立之后是无效的,而不能
生效。
⑥题外话2:办理登记不代表合同一定有效,也不代表物权一定可以发生变
动。合同是否有效、物权是否变动应当以民法自身的规则进行判断,而不能仅以
办理了登记、审批作为标准。对此,《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3 条规定:“合同存
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当事人以该合同已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已
经批准机关批准或者已依据该合同办理财产权利的变更登记、移转登记等为由主
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D 选项。
12.(2020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李某借给杨某100 万元,约定戴某以自己
的汽车一辆为此提供抵押担保,但双方未就此办理登记。此外,在抵押合同中还
特别约定:“若李某到期未还本付息,则该抵押汽车直接归杨某所有。”借款期限
届满后,李某未能依约还款,戴某则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
是?
A.杨某与戴某间的抵押合同无效
B.杨某可就汽车变价款优先受偿
C.杨某可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D.杨某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实现抵押权
【答案】B
【难度】中
【考点】流担保条款;动产抵押权;实现担保物权程序
【破题点】“若李某到期未还本付息,则该抵押汽车直接归杨某所有。”属于
流担保条款。
【解析】
①《民法典》第403 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
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杨某与戴某之间的抵押合同生
效时,汽车(动产)抵押权设立,虽未办理登记,不影响抵押权的成立。
②《民法典》第401 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
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
先受偿。”本案中,债权人杨某与抵押人戴某在债务到期前约定,债务人不依约
履行债务,由债权人直接取得抵押物(汽车)的所有权,其属于流担保条款。该
流担保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债权人杨某无法基于该无效的条款取得汽车的所
有权。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流担保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该抵押合同其他部
分仍然有效。因此,其属于部分无效,而非全部无效。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抵押合同其他部分有效,杨某已经取得汽车抵押权,在债务人李某不能依
约还款时,其有权实现抵押权,对汽车变价款优先受偿。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⑤《民事诉讼法》第203 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
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
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据此,债权人实现担保物权不仅可以通过诉讼
程序,还可以通过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
1.(2005 年司考真题·改编)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投资股市所获得的股息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答案】AD
【难度】低
【考点】孳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
【解析】
①天然孳息的认定须符合两个要求:(1)独立性,须与原物相分离;(2)出
产物,须分离不会对原物造成根本性的破坏。B 选项中,果实尚在果树之“上”,
与原物(果树)尚未分离,不能被认定为天然孳息。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法定孳息的认定须满足“不使用原本的代价”这一标准,其要求“原本”
并未丧失,不存在风险。A 选项中,出租柜台则所有权人暂时不再使用原本(柜
台)而获得的对价就属于租金,原本(柜台)并未丧失,因此其属于法定孳息。
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③C 选项中,投资股市则将丧失投入的原本(资金),进而获得对价(股权),
基于该股权而产生了股息。因此,股息并非不使用原本的对价,而是丧失原本的
对价,其不属于法定孳息。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D 选项中,不需要掌握具体的原理,简单的记住奖金属于彩票的孳息即可,
并且由于这类孳息获取是不确定的,其又被称之为“射幸孳息”。故D 选项正确,
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D 选项。
2.(2009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将300 册藏书送给乙,并约定乙不得转让给
第三人,否则甲有权收回藏书。其后甲向乙交付了300 册藏书。下列哪一说法是
正确的?
A.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B.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C.甲与乙的赠与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D.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物权法定原则;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破题点】“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剥夺了乙的处分权能。
【解析】
①《民法典》第116 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此所谓“物
权法定原则”,具体又包括:(1)物权类型法定;(2)物权内容法定。
②甲与乙签订赠与合同,将300 册藏书赠予乙,但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
人”这一约定剥夺了乙对图书的处分权,而一旦赠与成功,乙即成为该图书的所
有权人,作为所有权人乙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换言之,甲
与乙的约定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中的“物权内容法定”。
③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约定,不能发生物权效力,但是该约定不因违反物权
法定而无效,只要没有其他的效力瑕疵,其可以产生债权的效力。本题中,甲与
乙之间限制乙转让的约定虽违反物权法定不能发生物权效力(乙的所有权中依然
包含处分权能),但是作为一份合同,其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应该被认定为有
效。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以未来可能发生的某一事实对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
约束。本题中,约定“约定乙转让给第三人”则“甲有权收回藏书”。这一约定
并未对该赠与合同的效力进行限定,并不因此导致该赠与合同生效或失效,而是
约定在某一条件满足时,赠与人甲享有“解除权”可以解除该赠与合同、收回藏
书。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⑤在甲与乙之间基于赠与合同发生物权变动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
动”,须满足三个要件:(1)法律行为有效,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有效;(2)处分
人甲有处分权;(3)甲向乙完成动产图书的交付。因此,乙已经取得藏书的所有
权。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3.(2007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
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接
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B.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C.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D.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物权法定原则
【破题点】“不得转让”剥夺了处分权。
【解析】
①《民法典》第116 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次所谓“物
权法定原则”,具体又包括:(1)物权类型法定;(2)物权内容法定。
②甲将纪念册赠与大学,但约定大学“不得转让”,该约定剥夺了大学作为
所有权人享有的处分权能,改变了所有权的内容,其违反了“物权法定”。违反
物权法定的约定不能发生物权效力,即大学作为纪念册的所有权人依然享有处分
权,其处分给乙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因此,乙可以取得该纪念册的所有权。故
D 选项正确,当选;AB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题外话:甲与乙的赠予合同中附了“不得转让”这一义务,属于附义务的
赠与合同。乙违反该义务转让纪念册,赠与人甲享有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有权
撤销该赠与合同。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4.(2021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赵某的老屋因年久失修而部分倒塌,砸坏了
领居李某停放在自家院中的汽车一辆,且赵某的房屋剩余部分仍摇摇欲坠,存在
倾倒的危险。李某为清理倒入院中的砖瓦花费300 元,修理被砸坏的汽车支出
500 元。关于李某的下列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有?
A.请求赵某偿还清理费300 元
B.请求赵某赔偿修理费500 元
C.请求赵某清理自己院内还残存的砖瓦
D.请求赵某拆除或加固尚未倒塌的部分房屋
【答案】ABCD
【难度】中
【考点】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
【破题点】“房屋剩余部分仍摇摇欲坠,存在倾倒的危险”表明存在现实危
险。
【解析】
①《民法典》第236 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
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题中,赵某的房屋倒塌,部分砖瓦落入李某院
内,属于对李某房屋所有权的妨害,李某对妨害人赵某享有排除妨害请求权,其
有权要求赵某将尚未清除的砖瓦进行清理。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②关于排除妨害的费用,现行法未做规定,根据民法通说:(1)妨害人对妨
害发生有过错的,排除费用由妨害人承担;(2)妨害人对妨害发生无过错的,排
除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本题中,对于房屋年久失修导致的房屋倒塌,赵某存
在过错,因此该排除费用(清理费300 元)应由妨害人赵某承担,即李某有权请
求赵某偿还300 元。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③除已经发生的妨害外,房屋摇摇欲坠还存在现实危险,李某对危险控制者
赵某还享有消除危险请求权,有权请求赵某消除这一危险,即“拆除或加固尚未
倒塌的部分房屋”。故D 选项正确,当选。
④《民法典》第1252 条第2 款规定:“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
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
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由于房屋所有权人赵某的
过错(年久失修)导致房屋倒塌造成李某的汽车损害,赵某对李某构成过错侵权,
须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李某就支出的500 元修理费对赵某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
求权。故B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 选项。
5.(2020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甲未取得乙的同意,擅自将自己日常作业的
装满汽油的油罐车停放在乙的院中,且将乙未上锁的自行车一辆私自骑走(该自
行车未办理所有权登记)。乙得知事实后,一直未对甲主张权利。对此,下列说
法正确的是?
A.乙对甲享有停止侵害请求权
B.乙对甲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C.乙若连续3 年未对甲主张权利,则要求甲返还原物时,甲可拒绝
D.乙若连续3 年未对甲主张权利,则要求甲消除危险时,甲可拒绝
【答案】ABC
【难度】中
【考点】停止侵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过错侵
权
【破题点】“该自行车未办理所有权登记”表明其属于未经登记的动产。
【解析】
①甲擅自将车停放在乙的院中,该行为属于对乙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
的不法侵害,因此,权利人乙有权要求不法侵害人甲停止侵害。故A 选项正确,
当选。
②甲擅自占用乙的院子,且骑走乙的自行车,侵害了乙的房屋所有权、自行
车所有权,造成了实际损害(乙的车无法停放,额外支付了停车费等)。甲的行
为构成过错侵权,乙对甲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民法典》第235 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
求返还原物。”本题中,甲擅自骑走乙的自行车,其属于无权占有人,所有权人
乙对甲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虽然返还原物请求权也属于支配权请求权,原则上
不适用诉讼时效,但是本题中的标的物为“未经登记的动产”,其返还请求权例
外地适用诉讼时效。因此,乙连续3 年未对甲主张权利,诉讼时效经过,甲享有
时效抗辩权,有权拒绝返还。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民法典》第236 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
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甲擅自将装满汽车的油罐车停放在乙的院子里,
其制造了不法的现实危险,因此,乙对甲享有消除危险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作为支配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因此,即便过了3 年,甲也不得据此拒绝。
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 选项。
6.(2020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李某与王某系邻居,某日李某擅自将自己的
汽车停放在王某家中的停车位上,当日晚王某回来时无法停车也无法联系到李某。
王某遂致电拖车公司将李某的汽车拖走,并为此支付拖车费用500 元。关于本案,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的行为侵害了王某对停车位享有的物权
B.王某有权请求李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王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不当得利
D.王某有权请求李某赔偿拖车费300 元
【答案】ACD
【难度】低
【考点】缔约过失责任;不当得利;损害赔偿
【解析】
①李某擅自将自己的汽车停放在王某的停车位上,导致王某的停车位所有权
无法正常行使,该行为侵害了王某对停车位享有的物权,由此造成了王某支持拖
车费500 元的经济损失。因此,王某对李某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有权请求李某
赔偿500 元。故A 选项正确,当选;D 选项正确,当选。
②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违反了先合同义
务,进而需要对另一方当事人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仅能发生在
合同订立过程中,本题中,李某与王某并未进入合同缔结的过程,不可能产生缔
约过失责任。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不当得利的构成须符合四个要件:(1)一方当事人获得利益;(2)另一方
当事人遭受损失;(3)得利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得利没有法律上的正
当原因。本题中,(1)李某将汽车停放在王某的停车位,其获得了利益(节约了
停车费用);(2)王某遭受了损失,支付了拖车费;(3)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李某获得利益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原因。因此,李某构成不当得利,王某
有权请求李某返还不当得利。故C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D 选项。
7.(2013 年司考真题·多选)叶某将自有房屋卖给沈某,在交房和过户之前,
沈某擅自撬门装修,施工导致邻居赵某经常失眠。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赵某有权要求叶某排除妨碍
B.赵某有权要求沈某排除妨碍
C.赵某请求排除妨碍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D.赵某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ABC
【难度】中
【考点】排除妨害请求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破题点】“沈某擅自撬门装修”表明没有完成房屋的交付
【解析】
①《民法典》第236 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
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据此,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为:(1)请求
权人为物权人;(2)妨害人以无权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物权的行使;(3)妨害具
有不法性或者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4)提出请求之时,妨害仍在持续中;(5)
被请求人为对妨害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行为妨害人与状态妨害人)
②本题中,沈某擅自撬门装修导致赵某经常失眠,其行为构成对赵某房屋所
有权的不法妨害。因此,赵某对实施妨害行为的沈某(行为妨害人)享有排除妨
害请求权。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虽然,叶某将房屋出售给沈某,但既未办理过户登记也未完成房屋的交付,
沈某擅自撬门装修,其对房屋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房屋所有权人叶某对沈某享
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一旦叶某主张返还原物,则沈某将无法继续进行装修,该妨
害的状态就被除去。因此,叶某对妨害的除去具有控制力,其属于状态妨害人,
赵某对叶某(状态妨害人)享有排除妨害请求权。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④排除妨害请求权作为支配权请求权不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故C 选项正确,
当选。
⑤《民法典》第1183 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产生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遭受严
重的精神损害。命题人认为,仅仅只是造成经常失眠尚且不属于严重的精神损害,
因此,不能产生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故D 选项正确,当选。
⑥题外话:不必过于纠结D 选项。经常失眠能否算得上严重的精神痛苦,
这不具有一个客观的判断标准。司法实践中,可能不同的法院也会做出不同的判
决。本题只是命题人的个人观点,仅供大家参考而已。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 选项。
8.(2007 年司考真题·多选)甲向乙借款5000 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
电脑出质给乙。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
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B.乙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C.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电脑
D.丁有权主张以电脑抵偿丙对自己的债务
【答案】ABC
【难度】中
【考点】返还原物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以物抵债
【破题点】“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表明当事人之
间并没有抵债的合意。
【解析】
①债务到期后的以物抵债行为,可能构成债务更新,可能构成新债清偿,但
无论如何均属于当事人之间合意的行为。本题中,丁单方面主张拿走该电脑进行
抵债,不存在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该抵债行为不成立,丁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因此,丁对电脑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民法典》第235 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
求返还原物。”甲作为电脑的所有权人(属于物权人),有权对无权占有人丁主张
返还原物请求权。乙作为电脑的质权人(属于物权人),有权对无权占有人丁主
张返还原物请求权。故A 选项正确,当选;B 选项正确,当选。
③《民法典》第462 条第1 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
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
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丙自乙处
借用该电脑,其虽非该电脑的物权人,但却是电脑的占有人。丁私自拿走电脑,
其行为侵夺了丙对电脑的占有。因此,丙对丁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故C 选项正
确,当选。
④题外话:若本题中以物抵债是基于丙和丁之间的协议达成,则本题的处理
方式就将转换方式:丙并非该电脑的所有权人,其擅自抵债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不能发生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但是,抵债行为同样属于有偿行为,具有适
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空间。如果丁在主观上不知电脑的归属且抵债的价格合理,则
丁可以善意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一旦丁善意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丁将成为有
权占有人,则无人可要求其返还原物。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 选项。
9.(2018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孙飞在图书馆自习室备战法考,吃午饭时,
孙飞将其民法教材放在自习室桌面。同自习室复习的学生齐壮,见孙飞离开教室
后,前往翻孙飞放置的民法教材,被该教材内容深深吸引,遂将该教材带走。关
于孙飞对民法教材的占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孙飞离开自习室后即丧失对民法教材的占有
B.齐壮翻阅时,孙飞丧失对民法教材的占有
C.齐壮将民法教材带离自习室时,孙飞丧失对民法教材的占有
D.孙飞对齐壮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答案】CD
【难度】中
【考点】占有的判断;占有的分类;占有返还请求权
【破题点】“遂将该教材带走”表明齐壮取得了对教材的控制。
【解析】
①根据民法基础理论,是否成立占有,须依据社会观念进行判断。本题中,
孙飞离开自习室后,虽然其不再物理上支配、控制民法教材,但是依照一般社会
观念,其依然在观念上控制民法教材,其依然占有着该教材。故A 选项错误,不
当选。
②齐壮翻阅民法教材时,齐壮仅仅只是暂时性的翻阅,并不具有实际支配、
控制该教材的意图,此时该教材依照社会观念,依然是由孙飞控制的,依然是由
孙飞占有的。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齐壮擅自拿走孙飞放在自习室的教材,齐壮违反了孙飞的意愿而剥夺了孙
飞的占有、侵夺了孙飞的占有。因此,孙飞对齐壮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有权要
求齐壮将民法教材的占有进行返还。故D 选项正确,当选。
④齐壮将民法教材带离自习室时,齐壮具有了实际支配、控制民法教材的意
图,此时齐壮获得了对民法教材的占有,而孙飞对该教材的占有就丧失了。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⑤题外话:有同学可能会想,为什么孙飞不构成对民法教材的间接占有呢?
间接占有的成立需要满足三个要件:(1)直接占有人与间接占有人之间存在占有
媒介关系;(2)间接占有人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3)间接占有人是以
他主占有的心态而占有。本题中,虽然孙飞对齐壮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但是齐
壮拿走教材后将其当做自己的东西据为己有,其属于自主占有。因此,孙飞不构
成间接占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D 选项。
10.(2012 年司考真题·多选)丙找甲借自行车,甲的自行车与乙的很相像,
均放于楼下车棚。丙错认乙车为甲车,遂把乙车骑走。甲告知丙骑错车,丙未理
睬。某日,丙骑车购物,将车放在商店楼下,因墙体倒塌将车砸坏。下列哪些表
述是正确的?
A.丙错认乙车为甲车而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人
B.甲告知丙骑错车前,丙修车的必要费用,乙应当偿还
C.无论丙是否知道骑错车,乙均有权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D.对于乙车的毁损,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BCD
【难度】高
【考点】占有的分类;善意占有;恶意占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破题点】“甲告知丙骑错车”表面丙明知自己不享有占有的权利,其属于
恶意占有。
【解析】
①甲与丙之间存在借用合同关系,丙基于借用合同产生的债权占有甲的自行
车,其占有属于有权占有。但是,丙与乙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丙不享有占有乙
自行车的权限。因此,丙占有乙的自行车应被认定为无权占有。故A 选项正确,
当选。
②根据无权占有人在占有时是否明知自己不享有占有的权限,可以将无权占
有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丙虽无占有乙自行车的权限,但其误认为乙的自行
车是甲所有的,在甲告知丙骑错车之前,丙误认为自己享有占有的权限,其属于
善意的无权占有人。善意占有人为维持标的物的存续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
求权利人予以返还。因此,丙支付的维修费用有权要求乙偿还。故B 选项正确,
当选。(需要注意,B 选项在重新假设,题目中由于甲已经告知丙,丙知道自己
骑错车属于恶意占有人,但是在B 选项中单独假设了丙不知情的情节,应该以丙
为善意占有人来考虑。)
③《民法典》第462 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
权请求返还原物。”本题中,丙骑错乙的自行车,其侵夺了乙对该自行车的占有,
无论丙主观上为善意或者恶意,乙均对乙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有权要求丙返还
自行车。故C 选项正确,当选。(无论是善意占有人抑或恶意占有人,其本质均
为无权占有人,均负有返还原物之义务。)
④在题干信息中,由于甲已经告知丙骑错自行车,丙明知自己不享有占有的
权限,其占有属于恶意占有。恶意占有人针对占有物的毁损灭失须承担绝对的无
过错责任。本题中,虽然丙对自行车的毁损并无过错,但其仍需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 选项。
11.(2016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乙就乙手中的一枚宝石戒指的归属发生
争议。甲称该戒指是其在2015 年10 月1 日外出旅游时让乙保管,属甲所有,现
要求乙返还。乙称该戒指为自己所有,拒绝返还。甲无法证明对该戒指拥有所有
权,但能够证明在2015 年10 月1 日前一直合法占有该戒指,乙则拒绝提供自
2015 年10 月1 日后从甲处合法取得戒指的任何证据。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
确的?
A.应推定乙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因占有具有权利公示性
B.应当认定甲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因其证明了自己的先前占有
C.应当由甲、乙证明自己拥有所有权,否则应判决归国家所有
D.应当认定由甲、乙共同共有
【答案】B
【难度】高
【考点】占有的推定
【破题点】“乙则拒绝提供自2015 年10 月1 日后从甲处合法取得戒指的任
何证据”表面先占有人不能证明自己取得占有的合法根据。
【解析】
①占有的推定是指,当占有人主张自己对占有的标的物享有某种权利时,在
法律上应推定其主张成立使其免负举证责任。本题中,戒指在乙手中,乙占有该
戒指且主张自己为戒指的所有权人,正常情况下就应该推定占有人乙的主张是成
立的。
②但是,占有的推定存在限制规则。当现占有人与前占有人之间发生争议时,
如果现占有人不能证明自己从前占有人处取得占有的合法根据,则应作出有利于
前占有人的推定。本题中,甲为戒指的前占有人,其能够证明自己的前占有,而
乙作为戒指的现占有人却不能证明自己从前占有人甲处获得占有的合法根据。因
此,应当作出有利于前占有人甲的推定,即推定甲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故B
选项正确,当选;AC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
12.(2014 年司考真题·单选)张某拾得王某的一只小羊拒不归还,李某将
小羊从张某羊圈中抱走交给王某。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张某拾得小羊后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权
B.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占有
C.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占有
D.李某侵犯了张某的占有
【答案】D
【难度】高
【考点】占有返还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先占
【解析】
①基于占有取得所有权的制度,在民法中仅限于“先占”。但是,先占适用
的对象为“无主动产”,遗失物不属于无主动产,不能适用先占制度。本题中,
王某的小羊遗失,该小羊为遗失物仍属于王某所有,张某不能基于其占有而获得
所有权。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张某在拾得小羊后成为小羊的占有人,但因其不享有占有的本权,其占有
属于无权占有。《民法典》第462 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
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本题中,虽然李某擅自抱走小羊的行为侵夺了张某的
占有,但是,由于李某已将小羊交给王某,李某已经不再占有小羊也就无法再向
张某返还小羊。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D 选项正确,当选。
③根据民法理论,返还原物请求权人侵害无权占有的,虽属侵害占有,但不
产生占有返还请求权。本题中,张某系小羊的无权占有人,王某作为小羊的所有
权人对张某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此时即便王某侵害了无权占有人张某的占有,
也不再产生占有返还请求权。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13.(2012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乙是邻居。乙出国2 年,甲将乙的停车
位占为己用。期间,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租期1 年。期满后丙表示不再续租,
但仍继续使用该停车位。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甲属于恶意、无权占有人
B.丙的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C.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在甲为间接占有人时,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
的占有返还请求权
D.无论丙是善意或恶意的占有人,乙都可以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占有的分类;占有返还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
【解析】
①甲没有任何本权而占有乙的停车位,其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且甲明知自己
不享有占有的本权而仍然占有,其属于恶意占有。故A 选项正确,不当选。
②《民法典》第462 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
权请求返还原物。”本题中,甲与丙之间存在租赁合同,甲基于租赁合同而将对
停车位的占有移交给丙,丙并未侵夺甲对停车位的占有,因此,甲对丙不享有占
有返还请求权。故B 选项正确,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235 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
求返还原物。”本题中,乙作为停车位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甲作为停车位的
无权占有人,乙对甲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乙有权要求甲返还对停车位的占有。
④甲将停车位出租给丙,停车位由丙直接控制,丙为直接占有人。甲享有在
租赁合同结束时请求丙返还占有的权利,甲为停车位的间接占有人。当乙对甲行
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时,甲无法返还对停车位的直接占有(因为甲没有直接占有),
甲只好返还对停车位的间接占有,即甲把自己对直接占有人丙享有的返还请求权
让与给乙。故C 选项正确,不当选。(甲返还停车位实际上不就是把停车位交付
给乙吗,这里无外乎是采用了指示交付的方式)
⑤甲完全违背了乙(原停车位的占有人)的意愿而剥夺了乙对停车位的占有,
甲侵夺了乙的占有,乙对甲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甲将自己占有的地位基于租赁
合同移转给了丙,丙为占有的特定继受人,那乙能对丙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吗?
根据民法理论,仅针对恶意的特定继受人可以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针对善意的
特定继受人不产生占有返还请求权。因此,本题中,仅在丙为恶意(丙知晓该
停车位系甲侵夺而来)时,乙才能对丙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故D 选项错误,当
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2007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 万元,约定2005 年
12 月2 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
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 年3
月6 日。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A.2007 年12 月2 日
B.2009 年12 月2 日
C.2009 年3 月6 日
D.2011 年3 月6 日
【答案】C
【难度】低
【考点】抵押权;诉讼时效
【破题点】“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 年3 月6 日”表明此时最后一次起
算诉讼时效。
【解析】
①《民法典》第419 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
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与此同时,《担保制度解释》第44 条第
1 款规定:“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
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后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
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
抵押权人须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否则时效期间经过,抵押人可
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②本题中,甲公司与乙银行的债务约定了履行期限,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其开始起算,即自2005 年12 月3 日起算。但是,由于乙银行每个月均在
催收,根据《民法典》第195 条都规定,诉讼时效不断发生中断。最后一次催告
时间为2007 年3 月6 日,这也是最后一次时效中断的时间。在中断事由消除后,
继续重新起算诉讼时效,即自2007 年3 月6 日重新起算诉讼时效。
③目前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短期时效为3 年,但是在2017 年之前,短期
时效仅为2 年。根据当年的规定,2007 年3 月6 日起算2 年,即诉讼时效应在
2009 年3 月6 日届满。因此,乙银行应在2009 年3 月6 日前行使抵押权。故C
选项正确,当选;AB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担保物权与诉讼时效】
适用时效
抵押权
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权利质权
不适用时效
动产质权
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的权利质权
留置权
(2022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李某系养猪场经营者,为扩大经营规模,2021
年10 月18 日,李某自农商银行处借款500 万元,为担保李某依约还款,双方约
定以养猪场区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该场区现有的职工宿舍和猪圈10 个为农
商银行设立抵押权用以担保。但是,双方仅就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了抵押登记。
李某获得融资后,在该场区又新建猪圈5 个。此后,李某未能依约还款,农商银
行行使抵押权,但职工宿舍在拍卖中流拍。在法院协调下,农商银行将该职工宿
舍出租并收取租金。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农商银行仅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B.农商银行对新建的5 个猪圈也享有优先受偿权
C.农商银行对职工宿舍的租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D.农商银行须于借款到期后1 年内行使抵押权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房地一体主义;不动产抵押;抵押权的范围;抵押权与诉讼时效
【破题点】“在该场区又新建猪圈5 个”表明其属于新增建筑。
【解析】
①《民法典》第397 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
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本题中,李
某将场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宿舍、猪圈等建筑物一并进行抵押的,虽仅就建设
用地使用权办理抵押登记,但宿舍与猪圈应视为一并抵押。故A 选项错误,不当
选。
②《民法典》第417 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
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
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
权优先受偿。”本题中,在抵押之后李某新建的五个猪圈,不属于农商银行抵押
权的客体,其虽然可以将其一并拍卖,但就五个猪圈的变价款,农商银行不享有
优先受偿权。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412 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
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
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
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本题中,宿舍属于抵押物,租金属于抵押物的孳
息,抵押权人农商银行有权收取,并对该孳息享有优先受偿权。故C 选项正确,
当选。
④《民法典》第419 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
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与此同时,《担保制度解释》第44 条第
1 款规定:“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
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后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
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
农商银行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2013 年司考真题·多选·改编)甲向乙借款,丙与乙约定以自有房屋担
保该笔借款。丙仅将房本交给乙,未按约定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无力清
偿,丙的房屋因丙的其他债权人的申请而被法院查封。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有权要求丙继续履行担保合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B.乙有权要求丙以自身全部财产承担担保义务
C.乙有权要求丙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D.乙有权要求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案】CD
【难度】中
【考点】不动产抵押;区分原则;继续履行
【破题点】“未按约定办理抵押登记”表明不动产抵押权未设立。
【解析】
①丙与乙签订抵押合同为乙设定抵押权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
动,需满足以下要件:(1)抵押合同有效;(2)抵押人享有处分权;(3)办理完
毕抵押登记。本题中,丙并未为乙办理抵押登记,该不动产抵押权没有设立成功。
②但是,根据区分原则,物权变动没有发生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虽然乙
没有取得房屋抵押权,但并不因此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该抵押合同不具有其他
的效力瑕疵,应当被认定为有效。丙无法为乙办理抵押登记,其行为构成对抵押
合同的违反,须承担违约责任。
③《民法典》第580 条第1 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
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
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本题中,虽然乙有权请求丙
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由于房屋已经被查封,丙为乙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义务已经
陷入履行不能。因此,乙无权请求丙继续履行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但其有
权请求丙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担保制度解释》第46 条第3 款规定:“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其他
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
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
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本题中,房屋因丙其他债权人申请而被查封,
此属于“可归责于”抵押人丙自身的原因。因此,债权人乙有权请求丙在约定的
担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C 选项正确,当选。
⑤题外话:《担保制度解释》第46 条第2 款规定:“抵押财产因不可归责于
抵押人自身的原因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
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人已经获得保险
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其所获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如不能办理登记并非丙的过错造成,则丙
仅需在所获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D 选项。
(2021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2021 年3 月3 日,甲造船厂自乙银行处借款
5000 万元,为担保甲造船厂依约履行债务,双方约定以甲造船厂以其现有以及
将有的动产等为乙银行设立抵押权。3 月10 日,双方就此办理抵押登记。6 月
10 日,丙公司自甲造船厂处以100 万元的市价采购A 船一辆,且约定丙公司分
5 期支付价款,支付完毕前甲造船厂保留A 船的所有权。6 月15 日,甲造船厂将
A 船交付给丙公司,且办理了保留所有权的登记。丙公司在支付80 万元的购船
款后,剩余20 万元经多次催告仍无力支付。此时,甲造船厂欠付的乙银行的借
款也到期未还。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银行于3 月10 日取得抵押权
B.乙银行可对A 船行使抵押权
C.甲造船厂可对A 船行使取回权
D.甲造船厂可解除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
【答案】D
【难度】高
【考点】动产浮动抵押权;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保留所有权买卖;分期付
款买卖
【解析】
①《民法典》第403 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
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甲造船厂为乙银行设立动产浮
动抵押权,该抵押权于3 月3 日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故
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民法典》第404 条:“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
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本题中,甲造船厂将A 船出售给丙公司
符合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规则的三个要件:(1)出售船舶属于甲造船厂的正常经
营活动;(2)该交易的价格属于合理价格;(3)甲造船厂已向丙公司完成船舶的
交付。因此,乙银行享有的动产浮动抵押权不得对抗丙公司,其不得对A 船舶行
使抵押权。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买卖合同解释》第26 条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
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甲造船
厂与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保留所有权买卖,虽然丙公司欠付价款经催告仍
未支付,但是其已经支付80 万元(达到了总价款的75%以上)。因此,甲造船厂
的取回权被组却,其无权主张取回A 船。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民法典》第634 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
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
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本题中,甲造船厂与丙公司约定分
5 期支付价款,其属于分期付款买卖。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丙公司欠付20 万元
价款已经达到总价款的五分之一,且经催告仍未支付。因此,出卖人甲造船厂享
有解除权,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故D 选项正确,当选。
⑤题外话:虽然《民法典》第404 条中的用于是“已经支付合理价款”的买
受人,但根据民法理论通说,支付合理价款并不需要实际支付,约定合理价款也
可以被认定为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2013 年司考真题·多选)甲向乙借款,欲以轿车作担保。关于担保,下
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可就该轿车设立质权
B.甲可就该轿车设立抵押权
C.就该轿车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D.就该轿车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答案】AB
【难度】低
【考点】抵押财产的范围;质押财产的范围;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动产质权
的设立。
【解析】
①抵押权的客体包含:不动产、动产、不动产上的某些财产性权利。汽车作
为动产,可以成为抵押权的客体,可以设立抵押权。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②质权的客体包括:动产、某些财产性权利。汽车作为动产,可以成为质权
的客体,可以设立质权。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③《民法典》第429 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题中,
甲以动产汽车为以设立质权的,该质权自交付时设立成功。故C 选项错误,不当
选。
④《民法典》第403 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
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甲以汽车设立抵押权,自抵押合
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成功,登记并非其生效要件。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 选项。
(2008 年司考真题·单选)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
100 万元,乙银行借款300 万元,丙银行借款500 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
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
600 万元。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银行100 万元、乙银行300 万元、丙银行200 万元
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 万元、丙银行500 万元
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 万元、丙银行300 万元
D.甲银行100 万元、乙银行200 万元、丙银行300 万元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顺位的交换
【解析】
①《民法典》第414 条第1 款规定:“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
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
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本题中,房屋上先后登记甲、乙、
丙三者的抵押权,其顺位为:甲为第一顺位,乙为第二顺位,丙为第三人顺位。
②如果甲与丙为交换各自的顺位,就房屋拍卖所得600 万元的价款的受偿规
则为:甲作为第一顺位优先受偿100 万元,乙作为第二顺位优先受偿300 万元,
丙作为第三顺位优先受偿200 万元。
③《民法典》第409 条第1 款规定:“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
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
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
产生不利影响。”本题中,甲与丙变更抵押权顺位没有取得其他抵押权人乙的同
意,不得对乙产生不利影响,即乙原来可优先受偿300 万元,不受影响。因此,
更换后的丙作为第一顺位优先受偿300 万元不会对乙产生不利影响,此时乙作为
第二顺位仍可优先受偿300 万元,而甲做为第三顺位则无法得到清偿。故C 选项
正确,当选;AB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题外话1:如果这一更换得到了其他抵押权人的同意,则无需考虑其他抵
押权人的利益,就可以对其造成不利影响了。比如,本题中如果得到了乙的同意,
丙作为第一顺位就可以优先受偿500 万元。
⑤题外话2:有同学可能想不通,为什么甲会愿意跟丙交换顺序呢?这不纯
纯的傻缺(傻帽+缺心眼儿)吗?商事交往,一切皆有可能,甲和丙之间可能存
在各种正当或者不正当的交易,均可能导致甲放弃眼前的一时之利而与丙交换顺
位。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案例1】
为向丁公司借款2 亿元,乙公司将其现有以及将有的全部动产(包括2 辆铲
车)为丁公司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在经营过程之中,乙
公司将2 辆铲车出卖给自然人E,获得1950 万元。
丁公司已登记的动产浮动抵押权能否对抗E?为什么?(4 分)
【采分点答案】
答:可以对抗。(2 分)丁的动产浮动抵押权已经登记,(1 分)并且抵押人
乙公司出售铲车属于出售生产设备,不能被认定为正常经营活动。(1 分)因此,
丁公司的抵押权可以对抗买受人E。
【考点】
动产抵押权的效力
【题目解析】
(1)《民法典》第403 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
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丁公司享有的动产浮动抵押
权已经办理抵押登记,其可以对抗第三人。
(2)《民法典》第404 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
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6 条
第1 款规定:“买受人在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中通过支付合理对价取得已被设立
担保物权的动产,担保物权人请求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二)购
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三)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
行债务;(四)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五)买受人应当
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本题中,乙公司转让铲车,属于转让生产
设备,其不能被认定为正常经营活动。因此,不能适用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规则。
(3)《民法典》第406 条第1 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
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据
此,动产浮动抵押期间,乙公司将抵押财产(2 辆铲车)转让给E,E自受让交
付时取得所有权,但基于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丁公司对2 辆铲车享有的已经登记
的动产浮动抵押权“不受影响”,对E取得所有权的2 辆铲车,丁公司继续享有
动产浮动抵押权。
(2007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 万元,约定2005 年
12 月2 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
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 年3
月6 日。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A.2007 年12 月2 日
B.2009 年12 月2 日
C.2009 年3 月6 日
D.2011 年3 月6 日
【答案】C
【难度】低
【考点】抵押权;诉讼时效
【破题点】“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 年3 月6 日”表明此时最后一次起
算诉讼时效。
【解析】
①《民法典》第419 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
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与此同时,《担保制度解释》第44 条第
1 款规定:“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
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后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
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
抵押权人须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否则时效期间经过,抵押人可
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②本题中,甲公司与乙银行的债务约定了履行期限,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其开始起算,即自2005 年12 月3 日起算。但是,由于乙银行每个月均在
催收,根据《民法典》第195 条都规定,诉讼时效不断发生中断。最后一次催告
时间为2007 年3 月6 日,这也是最后一次时效中断的时间。在中断事由消除后,
继续重新起算诉讼时效,即自2007 年3 月6 日重新起算诉讼时效。
③目前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短期时效为3 年,但是在2017 年之前,短期
时效仅为2 年。根据当年的规定,2007 年3 月6 日起算2 年,即诉讼时效应在
2009 年3 月6 日届满。因此,乙银行应在2009 年3 月6 日前行使抵押权。故C
选项正确,当选;AB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担保物权与诉讼时效】
适用时效
抵押权
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权利质权
不适用时效
动产质权
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的权利质权
留置权
(2022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李某系养猪场经营者,为扩大经营规模,2021
年10 月18 日,李某自农商银行处借款500 万元,为担保李某依约还款,双方约
定以养猪场区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该场区现有的职工宿舍和猪圈10 个为农
商银行设立抵押权用以担保。但是,双方仅就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了抵押登记。
李某获得融资后,在该场区又新建猪圈5 个。此后,李某未能依约还款,农商银
行行使抵押权,但职工宿舍在拍卖中流拍。在法院协调下,农商银行将该职工宿
舍出租并收取租金。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农商银行仅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B.农商银行对新建的5 个猪圈也享有优先受偿权
C.农商银行对职工宿舍的租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D.农商银行须于借款到期后1 年内行使抵押权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房地一体主义;不动产抵押;抵押权的范围;抵押权与诉讼时效
【破题点】“在该场区又新建猪圈5 个”表明其属于新增建筑。
【解析】
①《民法典》第397 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
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本题中,李
某将场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宿舍、猪圈等建筑物一并进行抵押的,虽仅就建设
用地使用权办理抵押登记,但宿舍与猪圈应视为一并抵押。故A 选项错误,不当
选。
②《民法典》第417 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
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
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
权优先受偿。”本题中,在抵押之后李某新建的五个猪圈,不属于农商银行抵押
权的客体,其虽然可以将其一并拍卖,但就五个猪圈的变价款,农商银行不享有
优先受偿权。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412 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
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
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
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本题中,宿舍属于抵押物,租金属于抵押物的孳
息,抵押权人农商银行有权收取,并对该孳息享有优先受偿权。故C 选项正确,
当选。
④《民法典》第419 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
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与此同时,《担保制度解释》第44 条第
1 款规定:“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
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后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
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
农商银行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2013 年司考真题·多选·改编)甲向乙借款,丙与乙约定以自有房屋担
保该笔借款。丙仅将房本交给乙,未按约定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无力清
偿,丙的房屋因丙的其他债权人的申请而被法院查封。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有权要求丙继续履行担保合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B.乙有权要求丙以自身全部财产承担担保义务
C.乙有权要求丙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D.乙有权要求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案】CD
【难度】中
【考点】不动产抵押;区分原则;继续履行
【破题点】“未按约定办理抵押登记”表明不动产抵押权未设立。
【解析】
①丙与乙签订抵押合同为乙设定抵押权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
动,需满足以下要件:(1)抵押合同有效;(2)抵押人享有处分权;(3)办理完
毕抵押登记。本题中,丙并未为乙办理抵押登记,该不动产抵押权没有设立成功。
②但是,根据区分原则,物权变动没有发生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虽然乙
没有取得房屋抵押权,但并不因此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该抵押合同不具有其他
的效力瑕疵,应当被认定为有效。丙无法为乙办理抵押登记,其行为构成对抵押
合同的违反,须承担违约责任。
③《民法典》第580 条第1 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
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
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本题中,虽然乙有权请求丙
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由于房屋已经被查封,丙为乙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义务已经
陷入履行不能。因此,乙无权请求丙继续履行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但其有
权请求丙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担保制度解释》第46 条第3 款规定:“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其他
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
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
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本题中,房屋因丙其他债权人申请而被查封,
此属于“可归责于”抵押人丙自身的原因。因此,债权人乙有权请求丙在约定的
担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C 选项正确,当选。
⑤题外话:《担保制度解释》第46 条第2 款规定:“抵押财产因不可归责于
抵押人自身的原因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
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人已经获得保险
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其所获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如不能办理登记并非丙的过错造成,则丙
仅需在所获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D 选项。
(2021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2021 年3 月3 日,甲造船厂自乙银行处借款
5000 万元,为担保甲造船厂依约履行债务,双方约定以甲造船厂以其现有以及
将有的动产等为乙银行设立抵押权。3 月10 日,双方就此办理抵押登记。6 月
10 日,丙公司自甲造船厂处以100 万元的市价采购A 船一辆,且约定丙公司分
5 期支付价款,支付完毕前甲造船厂保留A 船的所有权。6 月15 日,甲造船厂将
A 船交付给丙公司,且办理了保留所有权的登记。丙公司在支付80 万元的购船
款后,剩余20 万元经多次催告仍无力支付。此时,甲造船厂欠付的乙银行的借
款也到期未还。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银行于3 月10 日取得抵押权
B.乙银行可对A 船行使抵押权
C.甲造船厂可对A 船行使取回权
D.甲造船厂可解除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
【答案】D
【难度】高
【考点】动产浮动抵押权;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保留所有权买卖;分期付
款买卖
【解析】
①《民法典》第403 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
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甲造船厂为乙银行设立动产浮
动抵押权,该抵押权于3 月3 日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故
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民法典》第404 条:“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
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本题中,甲造船厂将A 船出售给丙公司
符合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规则的三个要件:(1)出售船舶属于甲造船厂的正常经
营活动;(2)该交易的价格属于合理价格;(3)甲造船厂已向丙公司完成船舶的
交付。因此,乙银行享有的动产浮动抵押权不得对抗丙公司,其不得对A 船舶行
使抵押权。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买卖合同解释》第26 条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
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甲造船
厂与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保留所有权买卖,虽然丙公司欠付价款经催告仍
未支付,但是其已经支付80 万元(达到了总价款的75%以上)。因此,甲造船厂
的取回权被组却,其无权主张取回A 船。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民法典》第634 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
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
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本题中,甲造船厂与丙公司约定分
5 期支付价款,其属于分期付款买卖。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丙公司欠付20 万元
价款已经达到总价款的五分之一,且经催告仍未支付。因此,出卖人甲造船厂享
有解除权,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故D 选项正确,当选。
⑤题外话:虽然《民法典》第404 条中的用于是“已经支付合理价款”的买
受人,但根据民法理论通说,支付合理价款并不需要实际支付,约定合理价款也
可以被认定为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2013 年司考真题·多选)甲向乙借款,欲以轿车作担保。关于担保,下
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可就该轿车设立质权
B.甲可就该轿车设立抵押权
C.就该轿车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D.就该轿车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答案】AB
【难度】低
【考点】抵押财产的范围;质押财产的范围;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动产质权
的设立。
【解析】
①抵押权的客体包含:不动产、动产、不动产上的某些财产性权利。汽车作
为动产,可以成为抵押权的客体,可以设立抵押权。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②质权的客体包括:动产、某些财产性权利。汽车作为动产,可以成为质权
的客体,可以设立质权。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③《民法典》第429 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题中,
甲以动产汽车为以设立质权的,该质权自交付时设立成功。故C 选项错误,不当
选。
④《民法典》第403 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
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甲以汽车设立抵押权,自抵押合
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成功,登记并非其生效要件。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 选项。
(2008 年司考真题·单选)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
100 万元,乙银行借款300 万元,丙银行借款500 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
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
600 万元。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银行100 万元、乙银行300 万元、丙银行200 万元
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 万元、丙银行500 万元
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 万元、丙银行300 万元
D.甲银行100 万元、乙银行200 万元、丙银行300 万元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顺位的交换
【解析】
①《民法典》第414 条第1 款规定:“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
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
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本题中,房屋上先后登记甲、乙、
丙三者的抵押权,其顺位为:甲为第一顺位,乙为第二顺位,丙为第三人顺位。
②如果甲与丙为交换各自的顺位,就房屋拍卖所得600 万元的价款的受偿规
则为:甲作为第一顺位优先受偿100 万元,乙作为第二顺位优先受偿300 万元,
丙作为第三顺位优先受偿200 万元。
③《民法典》第409 条第1 款规定:“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
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
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
产生不利影响。”本题中,甲与丙变更抵押权顺位没有取得其他抵押权人乙的同
意,不得对乙产生不利影响,即乙原来可优先受偿300 万元,不受影响。因此,
更换后的丙作为第一顺位优先受偿300 万元不会对乙产生不利影响,此时乙作为
第二顺位仍可优先受偿300 万元,而甲做为第三顺位则无法得到清偿。故C 选项
正确,当选;AB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题外话1:如果这一更换得到了其他抵押权人的同意,则无需考虑其他抵
押权人的利益,就可以对其造成不利影响了。比如,本题中如果得到了乙的同意,
丙作为第一顺位就可以优先受偿500 万元。
⑤题外话2:有同学可能想不通,为什么甲会愿意跟丙交换顺序呢?这不纯
纯的傻缺(傻帽+缺心眼儿)吗?商事交往,一切皆有可能,甲和丙之间可能存
在各种正当或者不正当的交易,均可能导致甲放弃眼前的一时之利而与丙交换顺
位。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案例1】
为向丁公司借款2 亿元,乙公司将其现有以及将有的全部动产(包括2 辆铲
车)为丁公司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在经营过程之中,乙
公司将2 辆铲车出卖给自然人E,获得1950 万元。
丁公司已登记的动产浮动抵押权能否对抗E?为什么?(4 分)
【采分点答案】
答:可以对抗。(2 分)丁的动产浮动抵押权已经登记,(1 分)并且抵押人
乙公司出售铲车属于出售生产设备,不能被认定为正常经营活动。(1 分)因此,
丁公司的抵押权可以对抗买受人E。
【考点】
动产抵押权的效力
【题目解析】
(1)《民法典》第403 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
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丁公司享有的动产浮动抵押
权已经办理抵押登记,其可以对抗第三人。
(2)《民法典》第404 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
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6 条
第1 款规定:“买受人在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中通过支付合理对价取得已被设立
担保物权的动产,担保物权人请求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二)购
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三)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
行债务;(四)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五)买受人应当
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本题中,乙公司转让铲车,属于转让生产
设备,其不能被认定为正常经营活动。因此,不能适用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规则。
(3)《民法典》第406 条第1 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
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据
此,动产浮动抵押期间,乙公司将抵押财产(2 辆铲车)转让给E,E自受让交
付时取得所有权,但基于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丁公司对2 辆铲车享有的已经登记
的动产浮动抵押权“不受影响”,对E取得所有权的2 辆铲车,丁公司继续享有
动产浮动抵押权。
1.(2019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李某自杨某处借款100 万元,以自有A 房
屋设立抵押担保,且办理抵押登记。此后,李某又自戴某处借款100 万元,又以
A 房屋设立抵押担保,且办理抵押登记。两笔借款存续期间,李某未取得戴某同
意,将房屋出售给杨某,且办理过户登记。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与杨某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B.杨某同意前,杨某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
C.戴某的抵押权归于消灭
D.杨某的抵押权归于消灭
【答案】B
【难度】高
【考点】抵押物转让;混同
【解析】
①《民法典》第406 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本题中,抵
押期间,李某有权处分抵押房屋,将房屋出售给杨某,该买卖合同没有其他效力
瑕疵,应当被认定为有效。在为杨某办理完毕房屋过户登记后,杨某即可取得房
屋的所有权。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B 选项正确,当选。
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并不影响抵押权的存在。因此,在李某将房
屋出售给杨某后,戴某的抵押权不受影响、继续存在。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根据民法理论,当他物权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后,发生广义上的混同,
此时他物权消灭。本题中,当杨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其既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又是房屋的抵押权人,自己对自己的房屋享有抵押权。这原则上没什么意义,此
时杨某的抵押权应该归于消灭。
④但是,他物权与所有权混同,如果他物权的存在对于权利人具有特殊意义,
则他物权不因此而消灭。本题中,房屋上存在杨某与戴某的抵押权,且杨某的抵
押权先登记,其顺位优先于戴某。如果认为杨某的抵押权消灭,则戴某的抵押权
将成为第一顺位,在李某不能还本付息时,戴某将直接自房屋价款中优先受偿,
这对杨某不公平。因此,此时抵押权的存在对杨某具有特殊价值,其抵押权例外
地不因混同而消灭。用大白话说,此后李某不能还本付息,就算卖了房也应该杨
某先受偿,才轮得到戴某。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
2.(2009 年司考真题·多选)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100 万元,乙公司以其所
有的一栋房屋作抵押担保,并完成了抵押登记。现乙公司拟将房屋出售给丙公司,
通知了银行并向丙公司告知了该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乙、丙订立书面买卖合同
后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准予过户,但银行仍然对该房
屋享有抵押权
B.如丙公司代为清偿了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
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
C.如丙公司向银行承诺代为清偿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
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
D.如甲公司清偿了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
予过户
【答案】ABCD(原答案为BD)
【难度】中
【考点】抵押物转让规则
【解析】
①《民法典》第406 条第1 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据此,
抵押人乙公司在抵押期间可以自由转让抵押房屋,无需取得抵押权人银行的同意,
也不附带其他任何条件,且在办理过户登记后,买受人丙公司即可取得房屋的所
有权。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②由于不附带任何条件,乙公司即可转让房屋,那再加上“丙公司代为清偿”、
“丙公司承诺代为清偿”、“甲公司清偿”这些条件,岂不是就更可以了。因此,
基于《民法典》对抵押物转让规则的调整,本题的答案也就相应的进行调整了。
故BCD 选项正确,当选。
③题外话1:虽然乙公司可以转让抵押房屋,丙公司也可以取得该房屋的所
有权。但是,银行的抵押权具有追及力,对于丙公司购得的房屋,银行仍可行使
抵押权。
④题外话2:丙公司若不想自己的房屋被银行行使抵押权,丙公司可以代债
务人甲公司清偿债务。此时,丙公司作为担保财产的受让人,对于该债务的履行
享有合法利益,可以进行第三人代为清偿,并构成“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清
偿”。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D 选项。
3.(2008 年司考真题·多选·改编)陈某向贺某借款20 万元,借期2 年。
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
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
登记。抵押期间,谢某向陈某表示愿意以50 万元购买陈某的房屋。下列选项正
确的是?
A.陈某将该房屋卖给谢某应得到贺某的同意
B.如转让房屋将损害贺某的抵押权,则可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
提存
C.如陈某另行提供担保,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
D.陈某将房屋转让给谢某后,贺某可向谢某行使房屋抵押权
【答案】BD
【难度】中
【考点】抵押物转让规则
【解析】
①《民法典》第406 条第1 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据此,
在抵押期间,抵押人陈某可以自由转让抵押的房屋,无需取得抵押权人贺某的同
意,也无须附带任何条件。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陈某虽将房屋转让给谢某,但贺某的房屋抵押权办理了登记,其具有追及
效力,可以追及至新的所有权人陈某处继续行使。故D 选项正确,当选。
③《民法典》第406 条第2 款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
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
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
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据此,若转让房屋损害了贺
某的抵押权,则贺某有权请求将转让抵押房屋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
存。故B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D 选项。
4.(2022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为担保甲公司在2021 年度自乙公司采购原
材料所负担的价款债务,丙公司经合法决议为乙公司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最高保证额为2000 万元。2021 年10 月20 日,乙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债权中
的200 万元转让给丁公司。截至2021 年12 月31 日,经清算,甲公司对乙公司
欠付价款总计2200 万元无力支付。2022 年1 月20 日,甲公司将自己债务中的
300 万元交由戊公司承担,且将此事通知丙公司,丙公司未置可否。对此,下列
说法正确的是?
A.丁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承担200 万元的担保责任
B.丙公司总计须承担1900 万元的担保责任
C.丙公司总计须承担2200 万元的担保责任
D.丙公司总计须承担1800 万元的担保责任
【答案】D
【难度】高
【考点】最高额保证;担保移转上的从属性;免责的债务承担
【破题点】“丙公司未置可否”表明未取得丙公司的书面同意。
【解析】
①《民法典》第690 条第2 款规定:“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
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本题中,丙公司提供的是最高额连
带责任保证,因参照适用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②《民法典》第421 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
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在债权
确定之前,乙公司将200 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丁公司,最高额保证债权并不随之转
让,丁公司无权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391 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
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本题
中,甲公司将自己的债务300 万元免责的交由戊公司承担,因未取得丙公司的书
面同意,丙公司对这300 万元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此时,2200-300=1900 万元。
④最高额保证中的保证人仅在约定的最高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但债权额
大于最高额时,应根据最高额确定担保责任的范围。本题中,剩余债权1900 万
元,而最高额仅为1800 万元,据此,丙公司总计仅承担1800 万元的担保责任。
故D 选项正确,当选;BC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5.(2016 年司考真题·不定项)甲、乙双方于2013 年5 月6 日签订水泥供
应合同,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其价款支付提供了最高额抵押,约定2014 年
5 月5 日为债权确定日,并办理了登记。丙为担保乙的债务,也于2013 年5 月6
日与甲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一年,自债权确定日开始计算。请回答
第(1)—(3)题。
(1)水泥供应合同约定,将2013 年5 月6 日前乙欠甲的货款纳入了最高额
抵押的担保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约定无效
B.该约定合法有效
C.如最高额保证合同未约定将2013 年5 月6 日前乙欠甲的货款纳入最高额
保证的担保范围,则丙对此不承担责任
D.丙有权主张减轻其保证责任
【答案】BC
【难度】中
【考点】最高额抵押权;最高额保证
【解析】
①《民法典》第420 条第2 款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
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本题中,在乙为甲设立
最高额抵押权之前,甲、乙可以约定将5 月6 日之前的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
的范围,该约定有效。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B 选项正确,当选。
②《民法典》第690 条第2 款规定:“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
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据此,在丙提供的最高额保证中也
参照适用最高额抵押的规定,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是最高额保证成立后发生的债权,
设立前发生的债权未经约定不属于最高额保证的范围。因此,若最高额保证未做
约定,5 月6 日之前的债权不会纳入最高额保证之中,但丙本来的责任不因此而
减少。故C 选项正确,当选;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 选项。
(2)甲在2013 年11 月将自己对乙已取得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丁。下列说法
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将导致其最高额抵押权消灭
B.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丁后,丁取得最高额抵押权
C.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丁后,最高额抵押权不随之转让
D.2014 年5 月5 日前,甲对乙的任何债权均不得转让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最高额抵押权;最高额保证;债权转让
【破题点】“2013 年11 月将自己对乙已取得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丁”只是11
月的全部债权。
【解析】
①《民法典》第421 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
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本题中,乙为甲设立最高额抵押,丙为甲设立最高额保证。2013 年11 月,
在最高额抵押、保证的债权结算期到来前,可以转让债权,但是最高额抵押权、
最高额保证不随之而转让,债权受让人丁不能随之获得最高额抵押权、保证。故
C 选项正确,当选,AB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需要注意,最高额抵押权在债权确定之前,不从属于个别债权。虽然11
月甲将自己已经取得的全部债权转让,但这一全部债权也就是在11 月这一时点
的全部债权,相较于整个1 年的担保期间而已,其仍属于个别债权。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3)乙于2014 年1 月被法院宣告破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债权确定期届至
B.甲应先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不足部分再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C.甲可先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D.如甲未申报债权,丙可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答案】ABD
【难度】高
【考点】最高额抵押权;混合担保
【解析】
①《民法典》第423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
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三)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
形。”本题中,乙作为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人,在其破产时即符合了上述第(五)
项法定事由,抵押权人甲的债权到期、确定。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②甲的债权即存在乙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物保),也存在丙的最高额保证担
保(人保)属于混合担保。《民法典》第392 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
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
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
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
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
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题中,甲、乙、丙没有约定甲
实现债权的顺序,且债务人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设立了物保。因此,债权人甲
实现债权具有顺序限制,应当先就债务人乙的物保(抵押)实现债权,然后才能
要求其他担保人丙承担保证责任。故B 选项正确,当选;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债务人乙破产,原则上应有债权人甲申报破产债权。但是,债权人甲未申
报债权,此时,担保人丙可就自己将来的求偿权进行预先申报。故D 选项正确,
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D 选项。
6.(2015 年司考真题·多选)2014 年7 月1 日,甲公司、乙公司和张某签
订了《个人最高额抵押协议》,张某将其房屋抵押给乙公司,担保甲公司在一周
前所欠乙公司货款300 万元,最高债权额400 万元,并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
债权确定期间为2014 年7 月2 日到2015 年7 月1 日。债权确定期间内,甲公司
因从乙公司分批次进货,又欠乙公司100 万元。甲公司未还款。关于有抵押担保
的债权额和抵押权期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债权额为100 万元
B.债权额为400 万元
C.抵押权期间为1 年
D.抵押权期间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
【答案】BD
【难度】中
【考点】最高额抵押权;抵押权与诉讼时效
【破题点】“担保甲公司在一周前所欠乙公司货款300 万元”表明将此前的
债务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
【解析】
①最高额抵押是指在预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担保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
发生的债权的清偿而设立的抵押。本题中,张某为乙公司设立最高额抵押权,在
抵押期间所产生的债权,自动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中。张某设立最高额抵
押后,新产生的100 万元债权,属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对象。
②《民法典》《民法典》第420 条第2 款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
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本题中,张
某与乙公司商议将此前的300 万元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该约定有效。
因此,最高额抵押权合计担保的债权额为400 万元。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B
选项正确,当选。
③抵押权不存在如保证期间一般约定的抵押期间。债权人必须在主债权诉讼
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否则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抵押权不再受到法律保护。故
C 选项错误,不当选;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D 选项。
7.(2006 年司考真题·单选·改编)方某向孙某借款1 万元,孙某要求其提
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
金不作质押。”孙同意,遂付款。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
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
C.质押合同已生效,孙某以取得质权
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
【答案】C
【难度】高
【考点】动产质权;指示交付
【解析】
①孙某与方某通过签订质押合同为孙某设立质权,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
物权变动,须满足以下三个要件:(1)质押合同有效;(2)出质人享有处分权;
(3)完成质物(手提电脑)的交付。
②须注意,质押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在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即成立生
效,不以交付为成立要件。本题中,孙某与方某达成该质押的约定时,质押合同
就已经成立生效。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227 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
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本
题中,出质人方某基于租赁合同对刘某享有返还请求权,其将该返还请求权让与
给孙某以代现实交付,此属于指示交付。在该约定达成时,孙某即取得质权,通
知第三人刘某并非指示交付的生效要件,只是该指示交付对刘某生效的要件。故
C 选项正确,当选。
④《民法典》第430 条第1 款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
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由于出质人方某与质权人孙某已明确约定孳
息(租金)不由质权人孙某收取,应从其约定。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8.(2017 年司考真题·多选)2016 年3 月3 日,甲向乙借款10 万元,约定
还款日期为2017 年3 月3 日。借款当日,甲将自己饲养的市值5 万元的名贵宠
物鹦鹉质押交付给乙,作为债务到期不履行的担保;另外,第三人丙提供了连带
责任保证。关于乙的质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2016 年5 月5 日,鹦鹉产蛋一枚,市值2000 元,应交由甲处置
B.因乙照管不善,2016 年10 月1 日鹦鹉死亡,乙需承担赔偿责任
C.2017 年4 月4 日,甲未偿还借款,乙未实现质权,则甲可请求乙及时行使
质权
D.乙可放弃该质权,丙可在乙丧失质权的范围内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答案】BCD
【难度】中
【考点】动产质权;混合担保
【解析】
①《民法典》第430 条第1 款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
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出质人甲与质权人乙未对孳息另作约定,因
此,就鹦鹉蛋(天然孳息),质权人乙有权收取,而无需交出质人甲处置。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民法典》第432 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
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若乙照管不
善,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导致质物鹦鹉毁损灭失,质权人乙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民法典》第437 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
产。”本题中,质权人乙负有及时行使质权的义务,若其未及时行使,则出质人
甲可以请求其及时行使。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民法典》第435 条规定:“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
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
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本题中,乙的债权既
存在债务人甲的质押担保,还存在第三人丙的保证担保,构成连带共同担保。由
于债务人提供了物保,债权人甲主张债权具有顺序限制,若其放弃对债务人甲的
鹦鹉享有的质权,则其他担保人丙在其放弃的价值范围内免责。故D 选项正确,
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 选项。
9.(2019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杨某对戴某享有100 万元的债权,杨某因向
李某借款,遂将该债权出资给李某。杨某与李某订立质押合同后,办理了质押登
记。质押期间,杨某未经李某同意,将该债权转让给不知情的丁。对此,下列说
法错误的是?
A.质押合同生效时,李某即取得质权
B.办理质押登记后,质押合同生效
C.李某可以主张该债权转让行为无效
D.若李某同意转让,则李某可主张就转让价款提前清偿或提存
【答案】AB
【难度】中
【考点】权利质权;应收账款质押
【破题点】“杨某未经李某同意”表明未经质权人同意。
【解析】
①《民法典》第445 条第1 款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
登记时设立。”本题中,杨某将其债权出质给李某的,该质权自办理登记时方才
设立。故A 选项错误,当选。
②质押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在杨某与李某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成立生效,
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故B 选项错误,当选。
③《民法典》第445 条第2 款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
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
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本题中,质押期间,杨某未经质权人李某同意,不得
转让该已出质的股权,李某可以主张该转让行为无效。故C 选项正确,不当选。
④若李某同意出质人杨某转让该债权,则出质人杨某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
款,应当向质权人李某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故D 选项正确,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 选项。
10.(2013 年司考真题·多选·改编)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 万元
提供保证,乙公司将其基于与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而对丙公司享有的100 万元
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如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消灭
B.如甲公司、乙公司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则丁公司向
丙公司主张该债权时,丙公司可以拒绝
C.甲公司在设立债权质权时可与乙公司约定,如乙公司届期不清偿银行贷款,
则出质债权归甲公司所有
D.如乙公司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丙公司,则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其基
于供货合同而对乙公司享有的抗辩
【答案】BD
【难度】高
【考点】应收账款质押;债权转让;流担保条款
【解析】
①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
反担保。本题中,乙公司将质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的目的是为了担保“甲公
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对乙公司的追偿权”。若乙公司清偿对银行的贷款,则甲公司
不享有对乙公司的追偿权,反担保没有存在的必须,其归于消灭。故A 选项错误,
不当选。
②《民法典》第546 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
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题中,若债权被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债务人丙公司,
则该债权转让对丙公司不发生效力,丙公司可以拒绝向丁公司履行债务。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民法典》第428 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
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
受偿。”本题中,甲公司在设立质权时,与乙公司约定,如乙公司届期不清偿银
行贷款,则出质债权归甲公司所有。这一约定属于流担保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无
效。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应收账款质押可以参照适用债权转让的规则。《民法典》第548 条规定: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本题中,在应收账款质押通知债务人丙公司后,其对债权人甲公司享有的抗辩,
可以向质权人乙公司主张。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D 选项。
11.(2012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对乙享有10 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
出质,借款5 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
债已消灭
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 万元,因还有7 万元的债权额作
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答案】D
【难度】高
【考点】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不可分性
【解析】
①《民法典》第445 条第1 款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
登记时设立。”本题中,甲以其债权为丙设立权利质权的,该质权于办理质押登
记时生效。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61 条第3 款的规定,通知应收账款的债务
并非应收账款出质的生效要件,只是“冻结债务人向出质人履行”的要件,在通
知债务人后,其不得向出质人履行债务。故A 选项正确,不当选。
②应收账款质押可以参照适用债权转让的规则。《民法典》第546 条第1 款
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
若应收账款出质未通知债务人乙,则其暂时不能对债务人乙生效,质权人丙无法
对乙主张权利。故B 选项正确,不当选。
③《担保制度解释》第61 条第3 款规定:“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
款债务人已经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履行了债务,质权人请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履行债
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质权人要求向其履行的通知
后,仍然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履行的除外。”据此,若出质事项已经告知乙,则债
务人乙对出质人甲履行被冻结,其执意向甲履行的,不发生清偿的效力。故C
选项正确,不当选。
④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10 万元的债权整体作为质押财产用于担保丙5
万元的债权,该10 万元债权作为质押财产是不可分的,不能以剩余7 万元足以
担保为由肯定乙清偿的效力。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61 条第3 款,乙已经收
到出质通知,仍向债务人甲履行的,不发生清偿的效力。故D 选项错误,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12.(2019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甲为担保对乙所负1 万元债务,将自有相
机一部(价值5 万元)出质给乙。此后,乙自丙处借款2 万元,在表明自己的质
权人身份后,乙以自己的名义将该相机出质给丙。在丙占有相机期间,相机因意
外失火而被焚毁。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相机焚毁前,丙的质权优先于乙
B.若经过甲的同意,丙对相机可优先受偿2 万元
C.若未经甲的同意,乙对相机的焚毁须承担赔偿责任
D.丙对相机的焚毁须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BC
【难度】高
【考点】转质
【破题点】“表明自己的质权人身份后”表明其行为属于转质。
【解析】
①质权人以质权人的身份为他人设立质权的行为为转质,所设立的质权为转
质权。本题中,乙以质权人的身份为丙设立质权,丙取得的质权属于转质权。
②在转质中,无论是承诺转质(取得出质人同意)还是责任转质(未取得出
质人同意),转质权总是优先于质权得以实现。本题中,无论转质是否取得出质
人甲的同意,丙享有的转质权均优先于乙的质权。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③若转质经过了出质人甲的同意,其属于承诺转质,此时转质权具有独立性,
其担保范围不受质权的限制。因此,虽然质权仅担保1 万元,但转质权可以担保
2 万元。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④若转质未取得出质人甲的同意,其属于责任转质。在责任转质中,转质人
乙对质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即便相机因意外失火而焚毁,乙
仍需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⑤丙作为普通的质权人,其对质物(相机)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否则须承担
赔偿责任。本题中,相机因意外失火而焚毁,丙不具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 选项。
13.(2008 年司考真题·改编)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
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以自己的名义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
乙所有,乙将电动车交付给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均可向丙索赔
【答案】AC
【难度】中
【考点】善意取得;动产质权
【破题点】“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以自己的名义出质于丙”表明属于无权处
分。
【解析】
①质押期间,质权人甲不享有处分质物(电动车)的权限,其擅自将电动车
出质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不发生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但是,其满足
以下要件:(1)乙的出质行为属于无权处分;(2)乙占有电动车,存在处分的权
利外观;(3)相对人丙善意且无重大过失;(4)完成了动产(电动车)的交付。
因此,丙可以善意取得质权。故A 选项正确,当选;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丙善意取得质权,作为质权人其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只有当其未尽
妥善保管义务时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反之,若其尽到了妥善保管义务,则无需
承担赔偿责任。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甲作为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不得擅自处分的义务,甲实施无权处分
行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题外话:本题的特别意义在于与转质相区分,甲在出质时未表明质权人的
身份,只能被认定为无权处分,不能被认定为转质。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 选项。
14.(2022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2021 年3 月12 日,甲、乙、丙三家公司
签订《借款及质押三方协议》,三方约定:甲公司自乙公司处借款1000 万元,借
期1 年。甲公司以存放在A 地价值1500 万元的货物一批为乙公司设立质权,乙
公司则委托丙公司监管该批货物。未经乙公司同意,丙公司不得擅自将监管的货
物交付给甲公司。3 月13 日,乙公司将借款汇入甲公司账户。3 月15 日,丙公
司正式履行监管职责。4 月10 日,甲公司私自到货物存放处取走价值600 万元
的货物。4 月20 日,因丙公司工作人员疏忽,监管的货物被部分烧毁。对此,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借款合同于3 月13 日成立生效
B.乙公司于3 月12 日取得质权
C.4 月10 日后,乙公司有权要去甲公司补充600 万元的货物
D.若因货物被焚毁导致乙公司的债权不能获得足额清偿,乙公司有权请求丙
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案】CD
【难度】高
【考点】流动质押;民间借贷
【解析】
①《民法典》第679 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
时成立。”据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
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一方非自然人的借口合同,系诺成合同,在当事人意思表
示达成一致时成立生效,即于3 月12 日成立生效。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本题中,甲公司以存在的货物为乙公司设立质权,并由监管人丙公司对该
批货物进行监管,其设立的质权属于流动质权。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55 条
第1 款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监管人系受债权人的委托监管并实际控制该货
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于监管人实际控制货物之日起设立。本题中,监管
人丙公司系受债权人乙公司委托,其于3 月15 日履行监管职责实际控制货物。
因此,该质权于3 月15 日设立。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55 条第1 款的规定,监管人违反约定向出质人
或者其他人放货、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毁损灭失,债权人请求监管人承担违约责
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题中,丙公司未妥善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货物
被烧毁,其需要对债权人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D 选项正确,当选。
④《民法典》第433 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
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
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
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本题中,因出质人甲公司私
自取走价值600 万元的货物,危及质权人乙公司的利益,乙公司有权行使质权保
全请求权,要去甲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包括要求甲公司补充取走部分的价值)。
故C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D 选项。
15.(2021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杨某、戴某、李某系好友。某日,杨某将
其宠物猫“来福”交戴某照料几日,期间“来福”患病,戴某遂将“来福”送至
李某开设的宠物医院治疗(李某知晓“来福”归杨某所有)。2021 年3 月17 日,
戴某未依约支付医疗费,李某遂扣留了“来福”。此后,李某一直饲养“来福”,
也一直未对戴某主张医疗费。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2021 年3 月17 日,杨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来福”
B.杨某主张支付医疗费的,李某不得拒绝
C.2021 年3 月17 日,李某可对“来福”进行拍卖、变卖
D.2024 年3 月18 日后,杨某有权要去李某返还“来福”
【答案】B
【难度】中
【考点】留置权;留置权与诉讼时效;第三人代为清偿
【解析】
①根据《民法典》第447 条的规定,成立留置权须满足以下要件:(1)债权
人的债权已到期;(2)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3)债权人占有
动产与债权之间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题中,债权人李某的医疗费债权已到期,
其合法占有第三人杨某的动产(猫咪“来福”),且占有“来福”与医疗费债权均
基于医疗服务合同这一法律关系。因此,李某取得了对“来福”的留置权,其基
于留置权占有“来福”属于有权占有,杨某无权要求李某返还。故A 选项错误,
不当选。
②根据《民法典》第453 条的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
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
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本题中,“来福”
并不属于“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因此李某须给予戴某不少于60 日的宽
限期,而不能了立刻对“来福”进行处置。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自2021 年3 月17 日,戴某未履行到期债务之日起开始计算医疗费债权的
短期诉讼时效,到2024 年3 月18 日后,三年的短期诉讼时效已经经过。但是,
《担保制度解释》第44 条第2 款规定:“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财产被留
置的债务人或者对留置财产享有所有权的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请求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并以所得价款清偿
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留置权不受到主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因
此,杨某无权要求李某返还“来福”。
④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0 条的规定,杨某作为担保财产(留置物“来
福”的所有权人)是“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合法权益且该权益将因财产被强制执
行而丧失的第三人”,其属于对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因此,杨某主
张代为清偿的,债权人李某无权拒绝。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⑤题外话:普通留置权不仅可以留置属于债务人的动产,还可以留置属于第
三人的动产。因此,在本题中即便被留置的“来福”不属于债务人戴某,债权人
李某依然可以对其进行留置。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
16.(2018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李某系心安公司的业务员,为表彰李某工
作认真,心安公司特意将登记在公司名下的A 汽车无偿交由李某使用。2018 年6
月2 日,李某代理心安公司与韩某串通高价买入一批老旧的机器,所得款项由李
某与韩某均分。心安公司得知此事后以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将李某开除,因欠
付李某业务提成奖金20 万元,李某拒绝向心安公司返还轿车。对此,下列说法
正确的是?
A.李某离职后,心安公司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B.心安公司有权拒绝向韩某支付价款
C.就心安公司遭受的损失,李某与韩某均需承担赔偿责任
D.李某有权拒绝返还该轿车
【答案】BC
【难度】高
【考点】留置权;恶意串通;经济补偿金
【解析】
①李某因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属于用人单位的
过错性解除。因此,用人单位心安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故A 选项错误,不
当选。
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3 条第1 款规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
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损害法人、非法人
组织的合法权益,法人、非法人组织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题中,李某与韩某恶意串通高价购买老旧设备,损害心安公司的合法权益,心
安公司有权主张该合同对自己已不发生效力,其无需支付价款。故B 选项正确,
当选。
③《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3 条第2 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请求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对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心安公司遭受的损失有权要求代理人李某与相对人韩某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根据《民法典》第447 条的规定,成立留置权须满足以下要件:(1)债权
人的债权已到期;(2)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3)债权人占有
动产与债权之间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题中,李某对心安公司享有的债权是基于
劳动合同关系而产生,但李某占有轿车却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借用合同或保管
合同),二者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李某不得对轿车行使留置权,其无
权拒绝返还轿车。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 选项。
17.(2016 年司考真题)甲借用乙的山地自行车,刚出门就因莽撞骑行造成
自行车链条断裂,甲将自行车交给丙修理,约定修理费100 元。乙得知后立刻通
知甲解除借用关系并告知丙,同时要求丙不得将自行车交给甲。丙向甲核实,甲
承认。自行车修好后,甲、乙均请求丙返还。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请求丙返还自行车
B.丙如将自行车返还给乙,必须经过甲当场同意
C.乙有权要求丙返还自行车,但在修理费未支付前,丙就自行车享有留置权
D.如乙要求丙返还自行车,即使修理费未付,丙也不得对乙主张留置权
【答案】C
【难度】高
【考点】留置权;返还原物请求权
【解析】
①根据《民法典》第447 条的规定,成立留置权须满足以下要件:(1)债权
人的债权已到期;(2)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3)债权人占有
动产与债权之间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题中,丙对甲享有的修理费债权已到期,
丙合法占有第三人乙的自行车,且丙的修理费债权与占有自行车都是基于维修合
同这一法律关系。因此,丙对自行车享有留置权,其对留置权的占有属于有权占
有。
②由于丙基于留置权而占有,因此甲在未履行支付修理费的义务前,无权要
求丙返还山地自行车。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乙虽然作为山地自行车的所有权人,但丙基于留置权而占有自行车,属于
有权占有人。若乙对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则在修理费支付前,丙可以基于自
己有权占有的地位而拒绝返还。故C 选项正确,当选;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在修理费支付完毕后,丙负有两项返还义:(1)基于维修合同,丙需要向
甲返还自行车;
(2)基于所有权人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丙需要向乙返还自行车。
根据通说,这两项债务由丙选择其一进行履行,丙若选择向乙返还,无需经过甲
的同意。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18.(2015 年司考真题·多选)下列哪些情形下权利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A.张某为王某送货,约定货物送到后一周内支付运费。张某在货物运到后
立刻要求王某支付运费被拒绝,张某可留置部分货物
B.刘某把房屋租给方某,方某退租搬离时尚有部分租金未付,刘某可留置
方某部分家具
C.何某将丁某的行李存放在火车站小件寄存处,后丁某取行李时认为寄存
费过高而拒绝支付,寄存处可留置该行李
D.甲公司加工乙公司的机器零件,约定先付费后加工。付费和加工均已完
成,但乙公司尚欠甲公司借款,甲公司可留置机器零件
【答案】CD
【难度】中
【考点】留置权的成立
【解析】
①根据《民法典》第447 条的规定,成立留置权须满足以下要件:(1)债权
人的债权已到期;(2)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3)债权人占有
动产与债权之间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②张某与王某约定,在货物送到后一周内支付运费。在货物运到当时支付运
费的债权并未到期,因此,债权人张某无权主张留置权。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刘某对方某享有的租金债权系基于房屋租赁合同而产生,但是方某遗留在
房屋中的家具被刘某占有则并非基于房屋租赁合同(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是
出租人将房屋及设施交由承租人占有,而非承租人将自己的家具交给出租人占
有。)因此,刘某的债权与占有家具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其不得主张留置权。
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寄存处的债权已到期,其合法占有行李,且债权与行李均基于保管合同这
一法律关系,因此,寄存处可以主张留置权。须注意,虽然行李不属于债务人何
某,而是属于第三人丁某,但是寄存处依然可以进行留置。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⑤《民法典》第448 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
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甲公司的加工费已到期,其合法占有乙公
司的机器零件,虽然占有机器零件是基于承揽合同,而债权却是基于借款合同,
二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债权人甲公司与债务人乙公司均为企业,可以
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成立商事留置权。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D 选项。
19.(2025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甲公司以运输为主营业务,名下有许多货
车。甲公司遂与乙公司签订《汽车保养服务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的汽车
提供维护保养服务,保养费用按季度进行结算,但是清洗费用每次即时结清。某
日,甲公司的50 辆货车(各自价值30 万元)在乙公司处进行清洗,甲公司当场
支付完毕清洗费用。但是,乙公司认为甲公司上个季度所欠付的20 万元保养费
用未付,要求留置货车。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享有留置权
B.乙公司可以留置50 辆货车
C.乙公司留置货车后可立即进行拍卖
D.若甲公司提出以其他物品进行担保,乙公司应当接受
【答案】A
【难度】中
【考点】商事留置权;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
【解析】
①《民法典》第448 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
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本案中,乙公司占有甲公司的汽车是基于
保养服务合同关系,而享有的债权却是基于清洗服务合同关系,虽然不是同一法
律关系,但是债权人乙公司与债务人甲公司均为企业,可以产生商事留置权。故
A 选项正确,当选。
②《民法典》第450 条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
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本案中,乙公司的债权仅20 万元,50 辆货车为可分物,
留置一辆货车即足以担保乙公司的债权。因此,乙公司仅能留置一辆货车。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453 条第1 款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
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
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
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留置权人留置后原则上不得立刻拍卖,应当给予
宽限期。因此,乙公司不能立刻拍卖,而需要给予甲公司宽限期。故C 选项错误,
不当选。
④《民法典》第457 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
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本案中,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另行
提供担保,但是是否接受是乙公司的权利,而非乙公司的义务。故D 选项错误,
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 选项。
20.(2022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甲驾驶A 车发生车祸死亡,A 车也多有损
坏。甲唯一的继承人乙将A 车送至丙处维修,约定维修费为3 万元。数日后修理
完成,但由于乙忙于操持甲的丧事,为依约付费取车。丙遂将A 车扣留,并停放
在公路旁,但忘记锁门。次日,A 车被丁盗走,以合理价格出售给不知情的戊,
且完成交付。对此,下列说法正确是?
A.乙可请求戊返还A 车
B.丙仍可对A 车行使留置权
C.丙可请求丁返还占有
D.丙须对乙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D
【难度】高
【考点】善意取得;留置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
【解析】
①《民法典》第230 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本题中,甲死亡时,其唯一的继承人乙基于继承,已经取得A 车的所有权。
②根据《民法典》第447 条的规定,成立留置权须满足以下要件:(1)债权
人的债权已到期;(2)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3)债权人占有
动产与债权之间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题中,丙对乙享有到期的修理费债权,其
合法占有债务人乙的A 车,且占有A 车与修理费债权均基于修理合同这一法律
关系。因此,丙可对A 车行使留置权。
③《民法典》第457 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
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本题中,丙所占有的A 车被丁盗走,
其丧失对A 车的占有。因此,丙对A 车享有的留置权消灭。故B 选项错误,不
当选。
④丁盗走A 车,其未取得A 车的所有权而将A 车出售给戊的行为属于无权
处分,不能发生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且A 车属于盗赃物,根据《民法典》
第312 条第规定无法适用善意取得,戊不能取得A 车的所有权,其对A 车的占
有属于无权占有。乙作为A 车的所有权人对无权占有人戊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有权请求戊返还A 车。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⑤丙作为A 车的占有人,丁盗走A 车,确实侵夺了丙对A 车的占有。但是,
丁已将A 车出售给戊,其不再是A 车的占有人。因此,丙无法再请求丁返还占
有。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⑥《民法典》第451 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
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留置权人
丙未对A 车关门上锁,其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D 选项
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D 选项。
【案例1】
风驰公司雇佣熊云担任宾利轿车的司机,熊云在驾驶过程中将汽车损坏。熊
云将宾利轿车送至泉诚修配厂修理。维修完成后,泉诚修配厂计算的维修费用为
90 万元。熊云将此事告知楚风,楚风则表示风池公司暂时无力支付维修费。据
此,泉诚修配厂将宾利轿车予以扣留,拒绝向风驰公司交付。
泉诚修配厂扣留宾利轿车,拒绝交付给风驰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5 分)
【采分点答案】
答:合法。(2 分)泉诚修配厂对风驰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其合法占有了风
驰公司的轿车,且占有轿车与债权之间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2 分)此外,不
存在成立留置权的消极事由。(1 分)因此,泉诚修配厂对该轿车享有留置权,
有权拒绝返还轿车。
【考点】留置权
【题目解析】
①《民法典》第447 条第1 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
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②本题中,泉诚修配厂对占有的动产宾利轿车,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泉
诚修配厂享有的维修费债权已到期。(2)泉诚修配厂合法占有了债务人风驰公司
的动产宾利轿车。(3)泉诚修配厂的债权与占有均基于汽车维修合同而产生,即
基于同一法律关系。(4)不存在不得留置的法定、约定事由。因此,泉诚修配厂
对宾利轿车享有留置权。
③泉诚修配厂基于留置权而占有轿车属于有权占有,自然无须返还轿车。
【案例2】
2021 年1 月,风驰公司自韩江处借款100 万元。为了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
2 月10 日,风驰公司与韩江签订《最高额抵押借款协议》,约定:“在2021 年
度,风驰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向韩江借款,风驰公司以宾利轿车为韩江设立最高
额抵押权用以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200 万元。”《最高额抵押借款协议》
中未作其他约定。合同签订后,风驰公司依约为韩江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经
结算,在该年度韩江又向风驰公司提供了100 万元的借款。
假设韩江有权对宾利轿车行使最高抵押权,韩江有权对宾利轿车优先受偿的
数额为100 万元还是200 万元,为什么?(4 分)
【采分点答案】
答:100 万元。(2 分)虽然楚风以个人名义自韩江处的借款100 万元须由风
驰公司共同承担责任,但是,该笔借款发生在最高额抵押权设定之前。对于最高
额抵押权设定之前的债权只有经过当事人的约定,方可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
范围。(2 分)本题中,当事人并无约定,因此该100 万元不能纳入最高额抵押
权。
【考点】最高额抵押权
【题目解析】
①如前所述,楚风作为风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楚风以其个人名义向韩江所
借100 万元,用于风驰公司的生产经营,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22 条第2 款
的规定,出借人韩江有权请求风驰公司与楚风共同承担返还责任。
②但是,《民法典》第420 条第2 款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
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本题中,上述
的100 万元发生在最高额抵押权设定之前,且不存在当事人的约定,因此无法被
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范围内。
(2015 年司考真题·多选·改编)根据甲公司的下列哪些《承诺(保证)
函》,如乙公司未履行义务,甲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
A.承诺:“积极督促乙公司还款,努力将丙公司的损失降到最低”
B.承诺:“乙公司向丙公司还款,如乙公司无力还款,甲公司愿代为清偿”
C.保证:“将本公司车辆交付给丙公司,若乙公司为偿还债务,则该车辆
归丙公司所有。”
D.承诺:“指定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但
拒不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BC
【难度】中
【考点】保证;合同的相对性
【解析】
①保证合同是指,为保证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
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A 选项中,甲公司并未表示自己愿意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其只是在行为上督促,
不具有法律上的担保意义,其不属于保证。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B 选项,甲公司表示“愿意代为清偿”,表明其愿意为乙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可以被认定为保证。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保证是以担保人的一切责任财产担保债务,而非以某一特定财产。在C
选项中,甲公司仅以自己的汽车提供担保,此属于特定财产担保,属于质押(且
存在流担保条款),不属于保证。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D 选项中,甲公司指定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
为乙公司,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丙公司只能请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而不能请
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 选项。
(2011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乙双方拟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
11 万元,借款期限为1 年。乙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丙应
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期间为1 年。甲将有担保
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乙要求从11 万元中预先扣除1 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
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 年。甲应允,双方签字,乙依约将10 万元交付给甲。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的保证期间为1 年
B.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C.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D.丙应对10 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B
【难度】难
【考点】合同的订立
【破题点】“乙在签字之前”表明此时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尚未成立。
【解析】
①保证合同属于独立的有名合同,其订立也需要经历合同订立所需的一般程
序,即要约与承诺达成一致。
②本题中,乙签字之前要求甲为此提供担保,表明此时无论是借款合同还是
保证合同均尚未成立。“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
丙的签字应当被认定为丙发出了订立保证合同的意思表示,其属于要约。此时,
保证合同能否成立,取决于相对人乙是否对这一要约作出承诺。
③“乙要求从11 万元中预先扣除1 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
均延长为2 年。”,乙对丙的要约进行了回应,但是其对要约的内容进行了实质性
的变更。根据《民法典》第488 条的规定,其实质性变更应当被认定为新的要约,
而非承诺。
④因此,本题中,丙与乙之间并未达成要约与承诺的一致,该保证合同没有
成立,丙自然无需承担保证责任。故B 选项正确,当选;AC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
(2008 年司考真题·多选)甲向乙借款5 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分
别找到友人丙、丁、戊、己,他们各自作出以下表示,其中哪些构成保证?
A.丙在甲向乙出具的借据上签署“保证人丙”
B.丁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本人愿代还3 万元”
C.戊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负责”
D.己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
【答案】ABC
【难度】低
【考点】保证
【解析】
①《民法典》第685 条第1 款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
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A 选项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可
以被认定为保证条款,其成立保证。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②《民法典》第685 条第2 款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
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BC 选项中,丁、戊单方面
出具保证,丁承担有限的保证责任(3 万),戊承担无限的保证责任,其均可被
认定为保证。故BC 选项正确,当选。
③保证一定是担保人以自己不特定的责任财产承担担保责任,D 选项中,己
表示以“私房”,其属于以特定的财产提供担保,应被认定为物保(抵押或是让
与担保)而非保证。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选项。
(2014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还款计划书,约定在2012
年7 月30 日归还100 万元,8 月30 日归还200 万元,9 月30 日归还300 万元。
丙公司对三笔还款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后甲公司同意乙公司
将三笔还款均顺延3 个月,丙公司对此不知情。乙公司一直未还款,甲公司仅于
2013 年3 月15 日起诉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丙公司保证责任,下列哪
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300 万元
B.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500 万元
C.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600 万元
D.因延长还款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A
【难度】中
【考点】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保证责任;保证方式
【破题点】“丙公司对此不知情”表明未经债务人书面同意。
【解析】
①《民法典》第692 条第2 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
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
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六个月。”本题中,保证人丙公司与债权人甲公司之间并未约定保证期间,因
此,三笔债务的保证期间均为到期之日起6 个月。第一笔债务(100 万元)的保
证期间为2012 年7 月30 日—2013 年1 月30 日,第二笔债务(200 万元)的保
证期间为2012 年8 月30 日—2013 年2 月28 日,第三笔债务的保证,期间为2012
年9 月30 日至2013 年3 月31 日。
②《民法典》第695 条第2 款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
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本题中,债权人甲
公司与债务人乙公司协商变更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未取得保证人丙公司的书面同
意。因此,丙公司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仍然按照原保证期间计算。
③《民法典》第686 条第2 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保证人丙公司
与债权人甲公司之间未约定保证方式,丙公司的保证方式应被认定为一般保证。
④《民法典》第693 条第1 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
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甲公司于
2013 年3 月15 日方才起诉保证人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此时仅第三笔债务还在
保证期间内。因此,丙公司仅需对第三笔债务(300 万元)承担保证责任。故A
选项正确,当选;BC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 选项。
(2002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
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 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 个月后,
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 万元,
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该案中
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
A.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与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
B.丙企业对10 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 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C.丙企业应承担15 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于甲和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
视为默认
D.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
而致保证合同无效
【答案】B
【难度】低
【考点】保证合同;保证责任
【破题点】“丙企业未予答复”表明未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解析】
①《民法典》第695 条第1 款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
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债权人乙
银行与债务人甲企业协商将主债务由10 万元增加为15 万元,属于加重主债务,
但未取得保证人丙企业的书面同意。因此,丙企业对加重的5 万元不承担责任。
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②须注意,丙企业只是对新增的5 万元不承担责任,但原来的10 万元责任
是不能因此而免除的,也不会影响保证合同本身的效力。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丙企业未予答复属于单纯的沉默。沉默原则上不能被认定为意思表示,除
非法律有规定、当事人有约定或存在交易习惯。本题中,不存在法律规定、当事
人约定或交易习惯,因此不能将该沉默认定为意思表示。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
(2019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李某自山海银行处借款30 万元,刘某为此提
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亦未约定保证期间。此后,李某与山海银行协商再
增加借款20 万元,并书面通知了刘某,刘某未置可否。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
是?
A.刘某对山海银行享有先诉抗辩权
B.山海银行可将李某与刘某作为共同被告
C.刘某就银行对李某的50 万元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D.李某对银行的抗辩权,刘某对银行也享有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保证方式;保证责任
【破题点】“刘某未置可否”表明未取得刘某的书面同意。
【解析】
①《民法典》第686 条第2 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保证人刘某与
山海银行之间并未约定保证方式,因此,刘某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
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且本题中不存在先诉抗辩权丧失的法定事由。因此,刘某可
以向山海银行主张先诉抗辩权。故A 选项正确,不当选。
②《担保制度解释》第26 条第2 款规定:“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
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第六百八
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
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债权人山海银行
将债务人李某与保证人刘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故B 选项
正确,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701 条规定:“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
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据此,债务人李某对山海
银行享有的抗辩,保证人刘某可以援用。故D 选项正确,不当选。
④《民法典》第695 条第1 款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
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债权人山
海银行与债务人李某之间协商将主债务加重20 万,未取得保证人刘某的书面同
意,保证人刘某对新增的20 万不承担担保责任。故C 选项错误,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2003 年司考真题·多选)出现下列何种情形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
行使先诉抗辩权?
A.债务人被宣告失踪,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B.债务人移居国外,但国内有其购买现由亲属居住的住宅
C.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中止执行程序的
D.保证人曾以书面方式向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答案】AC
【难度】易
【考点】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
【解析】
①《民法典》第687 条第2 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
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
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
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
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
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②A 选项中,被宣告失踪表明债务人已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保
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③B 选项中,债务人移居国外,其并未下落不明,且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保证人不能丧失先诉抗辩权。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C 选项中,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故C 选项正确,
当选。
⑤D 选项中,保证人虽然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但放弃先诉抗辩权系有相对
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向合同当事人作出。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 选项。
(2008 年司考真题·不定项)陈某向贺某借款20 万元,借期2 年。张某为
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
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
关于贺某的抵押权存续期间及张某的保证期间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贺某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B.贺某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仍可行使抵押权
C.张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D.张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答案】AC
【难度】低
【考点】抵押权与诉讼时效;保证期间
【破题点】“未约定保证期间”表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到期之日起6 个月。
【解析】
①《民法典》第419 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
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据此,抵押权人贺某应当在主债权的诉
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否则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抵押权不再受到法律
的保障。故A 选项正确,当选;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民法典》第692 条第2 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
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
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六个月。”本题中,保证人张某与债权人贺某之间未约定保证期间,因此保证
期间应认定为主债务到期之日起6 个月。故C 选项正确,当选;D 选项错误,不
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 选项。
(2006 年司考真题·多选·改编)下列关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哪些表述
是正确的?
A.保证期间届满后,不必再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B.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后,不必再计算保证期间
C.对于保证期间是否经过,法院应主动进行审查
D.对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否经过,法院应主动进行审查
【答案】ABC
【难度】中
【考点】保证期间;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解析】
①保证期间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照法
律规定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则保证期间经过保证责任直接归于消灭。此时,
无需再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的时效。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②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后,不再计算
保证期间,而是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因此,若已经起算保证债务的诉
讼时效,则保证期间已停止计算。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担保制度解释》第34 条第1 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合同纠纷案
件时,应当将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等事实
作为案件基本事实予以查明。”据此,C 选项正确,当选。
④《民法典》第193 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据
此,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 选项。
(2014 年司考真题·单选)张某从甲银行分支机构乙支行借款20 万元,
李某提供保证担保。李某和甲银行又特别约定,如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债权
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甲银行及其支行处开立的任何账户内扣收。届期,张某、
李某均未还款,甲银行直接从李某在甲银行下属的丙支行账户内扣划了18 万元
存款用于偿还张某的借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李某与甲银行关于直接在账户内扣划款项的约定无效
B.李某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C.乙支行收回20 万元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之前,李某不得向张某追偿
D.乙支行应以自己的名义向张某行使追索权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保证合同;分支机构
【解析】
①李某与甲银行关于直接在账户内扣划款项的约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
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当被认定为有效。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李某与甲银行之间的保证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
示真实自愿,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应当被认定为有效。因此,李某应依约承担保证责任。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700 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
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据此,保证人无论是全部或是部分承担了保证责
任,均可向债务人进行追偿。本题中,虽然李某仅承担18 万元的保证责任,但
其仍然可以向债务人张某进行追偿。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民法典》第74 条第2 款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
担的,由法人承担。”本题中,乙支行作为甲银行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
事民事活动。借款合同系张某与乙支行签订,因此,乙支行应以自己的名义对张
某主张权利。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2011 年司考真题·多选)甲公司从乙公司采购10 袋菊花茶,约定:“在
乙公司交付菊花茶后,甲公司应付货款10 万元。”丙公司提供担保函:“若甲公
司不依约付款,则由丙公司代为支付。”乙公司交付的菊花茶中有2 袋经过硫磺
熏蒸,无法饮用,价值2 万元。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未果,便要求丙公司付款
10 万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如丙公司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 万元,则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追偿8 万
元
B.如丙公司不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 万元,则乙公司会构成不当得利
C.如甲公司付款债务诉讼时效已过,丙公司仍向乙公司付款8 万元,则丙公
司不得向甲公司追偿
D.如丙公司放弃对乙公司享有的先诉抗辩权,仍向乙公司付款8 万元,则丙
公司不得向甲公司追偿
【答案】ABC
【难度】高
【考点】保证责任;先履行抗辩权
【破题点】“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未果”表明甲公司已经拒绝、已经抗辩。
【解析】
①甲公司与乙公司基于双务合同(菊花茶买卖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约
定的履行的先后顺序(先交货后付款)。现应当先履行的乙公司履行不适当(2
袋经过硫磺熏蒸,无法饮用),作为应当后履行一方的甲公司根据《民法典》第
526 条的规定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其有权拒绝支付2 万元的价款。本题中,“乙
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未果”就表明甲公司已主张先履行抗辩权。
②债务人已经主张抗辩权的,保证人必须援用该抗辩权。若保证人未援用该
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其无权向债务人追偿。本题中,甲公司已经主张先履
行抗辩权,如丙公司知情,则其必须原用该抗辩权,拒绝向乙公司承担2 万元的
保证责任。如丙公司未主张抗辩权而承担10 万,就可抗辩的2 万元,其无权向
甲公司进行追偿。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③如丙公司对此不知情,由于甲公司已经主张抗辩权,乙公司只能获得8
万元的价款。乙公司自丙公司处获得10 万元的价款,就超出的2 万元,其没有
法律上的正当原因,构成不当得利。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④《担保制度解释》第35 条规定:“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权诉讼时
效期间届满仍然提供保证或者承担保证责任,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承
担保证责任或者请求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
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除外。”据
此,若丙公司明知诉讼时效已过,而仍向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其无权向债务
人甲公司进行追偿。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⑤保证人是否主张抗辩权,与其承担保证责任之后享有的追偿权原则上并无
关系。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保证人必须抗辩,否则其无权向债务人追偿:(1)
主债务人已经主张抗辩的,保证人必须援用;(2)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
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其必须援用时效抗辩。
⑥D 选项中,保证人仅仅是放弃了自己享有的先诉抗辩权,这不影响其承担
保证责任之后所享有的追偿权。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 选项。
(2020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甲自乙处借款300 万元,为担保该笔债务的
履行,丙将自己的房屋登记于乙的名下,并约定若甲到期未能偿债,则该房屋直
接归乙所有。此后,双方办理了房屋的过户登记。后甲未能依约清偿债务,甲的
弟弟丁主张代为偿还。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办理过户登记后,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B.甲未偿还债务时,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C.乙可拒绝丁的代为清偿
D.丁代为清偿后,有权主张对丙的房屋优先受偿
【答案】D
【难度】高
【考点】让与担保;第三人代为清偿
【破题点】“丙将自己的房屋登记于乙的名下”表明构成让与担保。
【解析】
①丙通过移转房屋的所有权为乙的债权提供担保,这一担保方式属于《担保
制度解释》第68 条所规定的“让与担保”。
②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68 条第2 款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
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财产归债权人
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
表示的效力。本题中,担保人丙与债权人乙在债务到期前约定由债权人乙直接取
得担保房屋的所有权,该约定属于流担保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即便债
务人未履行债务,乙也无法根据该约定取得房屋所有权。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让与担保不发生让与的效力,即便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已经完成登记,
债权人也不能取得让与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据此,虽然房屋已经登记在债权人
乙名下,乙无法取得让与担保房屋的所有权。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丁作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张清偿债务,构成第三人代为清偿。根据《合
同编通则解释》第30 条的规定,丁作为甲的弟弟系甲的近亲属,属于有合法利
益的第三人。因此,丁主张代为清偿的,债权人乙无权拒绝。故C 选项错误,不
当选。
⑤《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0 条第2 款规定:“第三人在其已经代为履行的范
围内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本题中,丁在代为清
偿后,即取得乙对甲享有的300 万元的债权以及该债权的从权利(对丙的房屋享
有的让与担保)。
⑥让与担保虽不能发生让与的效力,但可以发生担保的效力,在已经完成公
示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就让与担保的标的物拍卖、变卖,并就拍卖、变卖所的
价款优先受偿。本题中,丁在取得该让与担保权后,即可对该房屋行使优先受偿
权。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2015 年司考真题·多选)自然人甲与乙签订了年利率为30%、为期1 年
的1000 万元借款合同。后双方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把房屋卖给乙,
房款为甲的借款本息之和。甲须在一年内以该房款分6 期回购房屋。如甲不回购,
乙有权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乙交付借款时,甲出具收到全部房款的收据。后
甲未按约定回购房屋,也未把房屋过户给乙。因房屋价格上涨至3000 万元,甲
主张偿还借款本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是借贷合同关系,不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B.应在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内承认借款利息
C.乙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
D.因甲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CD(原答案ABCD)
【难度】高
【考点】买卖型担保
【解析】
①甲与乙之前存在两份合同:(1)1000 万元的借款合同;(2)房屋买卖合
同。但是,两份合同并非完全独立,买卖合同存在的价值在于担保借款合同的履
行。此类以买卖合同来担保借款合同的方式,属于《民间借贷规定》第23 条所
规定的“买卖型担保”,又称为“以买卖合同担保借款合同”。
②《民间借贷规定》第23 条第1 款规定:“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
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
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
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在买卖型担保中,当事人的关系是借款关系与担保关
系,其中的买卖合同并不发生买卖的效力,而是发生担保的效力。因此,法院应
按照借款合同审理甲、乙之间的关系。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③《民间借贷规定》第25 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
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本题中,甲、乙之间约定的利率(30%)超出了一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出四倍的应被认定为无效。(注意,当年的法
条表述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但是现在的表述是“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这里发生了变化,所以答案作出调整。)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由于买卖型担保不发生买卖的效力,而是发生担保的效力。因此,即便债
务人未依约偿还债务,债权人也无权主张履行买卖合同进而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
但是,债权人可以申请就买卖合同项下的标的物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清
偿债务,不过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⑤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甲应当依照合同还本付息。甲未能依约
还款的行为属于违约,因此须承担违约责任。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D 选项。
【案例1】
甲公司作为建筑企业,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筹措资金。在借款时,甲公司一
方面与各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另一方面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借款合同中
约定,如甲公司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则须按照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屋。
若甲公司不能偿还民间借贷,出借人能否要求甲公司交付房屋?为什么?(4
分)
【采分点答案】
答:不能。(2 分)出借人与甲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担保借款合同的履行,其
属于买卖型担保。(1 分)该买卖合同发挥担保的功能而非买卖的功能,因此出
借人不能要求履行买卖合同交付房屋,只能要求还本付息。(1 分)
【考点】
买卖型担保
【题目解析】
①《民间借贷规定》第23 条第1 款规定:“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
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
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
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②本题中,出借人与甲公司在借款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买卖合同,从而对借款
合同进行担保,其属于买卖型担保。在买卖型担保中,买卖合同虽然有效但是并
不发挥买卖的效力,而是发挥担保的效力。因此,在债务人甲公司不能履行到期
债务时,出借人只能要求还本付息,而不能要求履行买卖合同。
【案例2】
甲公司作为建筑企业,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筹措资金。在借款时,甲公司一
方面与各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另一方面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借款合同中
约定,如甲公司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则须按照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屋。
能否将甲公司与民间借贷出借人的房屋买卖合同看成是物权担保?为什
么?(3 分)
【采分点答案】
答:不能。(2 分)在买卖型担保中,出借人在债务人不能还本付息时,虽
然有权主张将买卖合同项下的标的物进行拍卖、变卖,但是对拍卖、变卖所得价
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1 分)因此,不能将其视为物保。
【考点】
买卖型担保
【题目解析】
①所谓“物保”指的就是拥有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所谓的“债权型担保”指
的就是没有优先受偿权的担保。因此,本题实质上就是在问对于房屋,出借人是
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②《民间借贷规定》第23 条第2 款规定:“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
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
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③本题中,该买卖合同属于买卖型担保。在债务人甲公司不能还本付息时,
债权人有权申请就该买卖合同项下的房屋进行拍卖、变卖,但是对价款不享有优
先受偿权。因此,其无法被认定为物保,只具有债权的担保效力。
④题外话:本题中如果在买卖合同签订后,为出借人办理了过户登记,则该
担保将被认定为让与担保。此时,就可以产生优先受偿的效力。因此,让与担保
可以被认定为物保。
【案例3】
A、B 与乙公司签订《房地产合作协议》,约定A、B 以一地块的建设用地使
用权出资,乙公司在工程建设完成后需分给A、B 各20%的房产。为担保该义务
的履行,乙公司给予A、B 的股权各20%,但A 和B 不参与乙公司的经营管理;
若到期乙公司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则A、B 将股权无偿转回乙公司名下。协
议签订后,对乙公司的股权进行了变更,并根据股权的调整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乙公司按照协议办理完毕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后,A 和B 是否各自取得乙公
司20%的股权?为什么?(4 分)
【采分点答案】
答:未取得。(2 分)乙公司通过让与股权进行担保的,构成股权让与担保,
即便股权登记到A、B 名下,其也不能取得股权。(2 分)
【考点】
让与担保
【题目解析】
①《担保制度解释》第69 条规定:“股东以将其股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方
式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公司或者公司的债权人以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
资义务、抽逃出资等为由,请求作为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乙公司将股权登记到A、B 名下用以担保债务的履行,构成股权让与担保。
在股权让与担保中,其发生担保的效力而非让与的效力,因此即便股权已经登记
到A、B 名下,其也不能取得该股权。
(2022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甲有一辆价值300 万元的汽车。4 月1 日,甲
将该汽车抵押给乙银行,借款100 万元,但未办理抵押登记。5 月1 日,甲将该
汽车抵押给丙银行,借款100 万元,并于当日办理抵押登记。6 月1 日,甲将该
汽车抵押给丁银行,借款100 万元,并于当日办理抵押登记,且丁银行知晓乙银
行、丙银行的存在。7 月1 日,甲将该汽车质押给戊公司,借款100 万元,并约
定由甲替戊公司保管该汽车。此后,甲未归还上述各项借款。对此,下列说法正
确的是?
A.丙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乙银行的抵押权
B.丙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丁银行的抵押权
C.乙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乙银行的抵押权
D.戊公司的质权优先于乙银行的抵押权
【答案】ABC
【难度】高
【考点】抵押权的顺位;动产质权的设立
【破题点】“并约定由甲替戊公司保管该汽车”表明是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
成交付。
【解析】
①《民法典》第414 条第1 款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
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
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丙银行的抵押权已登记,乙银行的抵押权未登记。因此,丙银行的抵押权
优先于乙银行的抵押权。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③丙银行与丁银行的抵押权均已登记,但丙银行先登记,丁银行后登记。因
此,丙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丁银行的抵押权。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④丁银行的抵押权已登记,乙银行的抵押权未登记。因此,丁银行的抵押权
优先于乙银行的抵押权。故C 选项正确,当选。(需注意,抵押权在排序时,只
看是否登记以及登记的先后,无需考虑抵押人的主观状态。)
⑤甲以汽车(动产)为戊公司设立质权,须完成汽车的交付。本题中,甲与
戊公司约定由甲保管该汽车,系采用了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但是,以占有
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的,不能发生质权设立的效果。因此,戊公司没有取得质权,
也就无法优先于抵押权人乙银行。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 选项。
(2011 年司考真题·单选)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 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
向甲借款10 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 万元,以该套
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 万元,将该套设
备出质给丙。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 万元修理费,该套设
备被丁留置。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
哪一排列是正确的?
A.甲乙丙丁
B.乙丙丁甲
C.丙丁甲乙
D.丁乙丙甲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担保物权竞合
【解析】
①同升公司的设备上先后存在四项担保物权:甲的抵押权(未登记),乙的
抵押权(已登记)、丙的质权(已交付),丁的留置权。
②《民法典》第456 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
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据此,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即丙
的留置权排在第一顺序。
③抵押权与质权之间按照公示的先后顺序确定优先受偿的顺序。甲的抵押权
未登记,乙的抵押权登记了、丙的质权交付了。已公示的抵押权、质权优先于未
公示的抵押权。因此,乙、丙优先于甲。
④均进行了公示的,先公示的抵押权、质权优先于后公示的抵押权、质权。
乙的抵押权先登记,丙的质权后交付。因此,乙优先于丙。本题的优先受偿顺序
为:丁—乙—丙—甲。故D 选项正确,当选;ABC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2003 年司考真题·多选)甲向乙借款5 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抵押,办
理了抵押登记。随后,甲又将该机器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
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优先于丙受偿
B.丙优先于丁受偿
C.丁优先于乙受偿
D.丙优先于乙受偿
【答案】AC
【难度】中
【考点】担保物权竞合
【解析】
①甲的机器设备上共有三项担保物权:乙的抵押权(已登记)、丙的质权(已
交付)、丁的留置权。
②《民法典》第456 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
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据此,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即丁
的留置权优先于乙、丙。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C 选项正确,当选。
③抵押权与质权之间按照公示的先后进行排序。乙的抵押权先登记,丙的质
权后交付。因此,乙优先于丙。故A 选项正确,当选;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 选项。
(2017 年司考真题·不定项)甲服装公司与乙银行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
向乙银行借款300 万元,用于购买进口面料。同时,双方订立抵押合同,约定甲
公司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为前述借款设立抵押。借款
合同和抵押合同订立后,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之后,
根据乙银行要求,丙为此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丁以一台大型挖掘机作质押
并交付。如甲公司未按期还款,乙银行欲行使担保权利,当事人未约定行使担保
权利顺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乙银行应先就甲公司的抵押实现债权
B.乙银行应先就丁的质押实现债权
C.乙银行可选择就甲公司的抵押或丙的保证实现债权
D.乙银行可选择就甲公司的抵押或丁的质押实现债权
【答案】A
【难度】中
【考点】混合担保
【解析】
①本题中,就乙银行的的债权,共存在三项担保:(1)甲提供的动产浮动抵
押;(2)丙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3)丁提供的质押。既存在甲、丁提供的物保,
又存在丙的人保,构成混合担保。
②根据《民法典》第392 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
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
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
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
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
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题中,乙银行与甲、丙、丁未约定实现债
权的顺序,且债务人甲以自己的物提供了动产浮动抵押(物保)。因此,债权人
乙银行实现债权存在顺序限定,其必须先就债务人甲提供的动产浮动抵押实现权
利,其后方可要求其他担保人丙、丁承担担保责任。故A 选项正确,当选;BC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 选项。
(2016 年司考真题·多选)甲对乙享有债权500 万元,先后在丙和丁的房
屋上设定了抵押权,均办理了登记,且均未限定抵押物的担保金额。其后,甲将
其中200 万元债权转让给戊,并通知了乙。乙到期清偿了对甲的300 万元债务,
但未能清偿对戊的200 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但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
额不得超过100 万元
B.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
依房屋价值的比例确定
C.戊必须先后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
额由戊自主决定
D.戊只能在丙的房屋价款不足以使其债权得到全部清偿时就丁的房屋行使
抵押权
【答案】ABCD
【难度】中
【考点】共同担保;不真正连带共同担保
【解析】
①甲的债权存在丙的房屋抵押与丁的房屋抵押,即一笔债权存在多个担保,
本案构成共同担保。此后,甲将债权转让给戊,基于担保在移转上的从属性,戊
一并取得了对丙、丁的房屋抵押权。
②本案中,担保人丙与丁未约定各自承担担保责任的份额,且不存在法定的
三种情形:(1)丙、丁未约定可以相互分担;(2)丙、丁未约定构成连带共同担
保;(3)丙、丁未在同一份合同上签字、盖章。因此,丙、丁之间构成不真正连
带共同担保。
③在构成不真正连带共同担保的情况下,丙、丁对外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即债权人可以不分比例、顺序地要求丙、丁承担担保责任。故ABCD 选项错误,
当选。
④题外话:在构成不真正连带共同担保的情况下,无论丙、丁对外承担多少
担保责任,其对内都只能选择向债务人甲进行追偿,而无权在担保人内部进行分
担,即担保人不能相互追偿。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 选项。
(2014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 万元,先由甲公司提
供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权、丙公司担任保证人,后由丁公司提供房屋设定抵押权并
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届期不支付货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乙公司应先行使机器设备抵押权
B.乙公司应先行使房屋抵押权
C.乙公司应先行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D.丙公司和丁公司可相互追偿
【答案】A
【难度】高
【考点】共同担保;混合担保
【解析】
①乙公司的债权共存在三项担保:(1)甲公司的抵押;(2)丙公司的保证;
(3)丁公司的抵押。构成共同担保,且既存在物保又存在人保,构成混合担保。
②根据《民法典》第392 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
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
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
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
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
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题中,债权人乙公司与各担保人未约定行
使权利的顺序,且债务人甲公司自己提供了物保(抵押)。因此,债权人乙公司
行使权利具有顺序限制,其应当先实现债务人甲公司提供的物保后,方可要求公
司、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故A 选项正确,当选;B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本案中,担保人丙与丁未约定各自承担担保责任的份额,且不存在法定的
三种情形:(1)丙、丁未约定可以相互分担;(2)丙、丁未约定构成连带共同担
保;(3)丙、丁未在同一份合同上签字、盖章。因此,丙、丁之间构成不真正连
带共同担保。
④在不真正连带共同担保中,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只能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请求分担。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 选项。
(2013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10
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 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
40 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
其余60 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20 日后,甲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
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届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先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
B.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可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
C.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
D.丁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的质权
【答案】C
【难度】高
【考点】共同担保;担保物权竞合
【解析】
①银行的债权存在以下担保:(1)甲公司的抵押;(2)丙公司的抵押。一笔
债权存在两个以上的担保,属于共同担保。
②由于甲公司与丙公司明确约定了各自承担担保责任的数额,甲公司(40
万元),丙公司(60 万元),其共同担保的类型属于按份共同担保。在按份共同
担保中,担保人对外只在约定的份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因此,银行对甲公司
只能主张40 万元的担保责任,对丙公司只能主张60 万元的担保责任。即银行如
欲实现全部债权,必须同时主张实现甲公司的机器设备抵押与丙公司的房产抵押,
单独主张其中的任何一个都无法实现全部债权。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B 选项
错误,不当选。
③甲的机器设备上存在:(1)乙公司的质权;(2)银行的抵押权;(3)定公
司的抵押权。此时发生了担保物权的竞合。抵押权与质权发生竞合时,根据公示
的先后顺序确立优先顺位。乙公司的质权已交付(公示),银行的抵押权未登记
(公示),因此,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乙公司的质权先交付(公示),丁公司的抵押权后登记(公示)。因此,先
公示的质权优先于后公示的抵押权。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2012 年司考真题·多选)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 万元,丙、丁以各自
房产分别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戊、己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担保函,
承担保证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银行可以就丙或者丁的房产行使抵押权
B.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丁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C.乙银行可以要求戊或者己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D.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己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答案】AC(原答案ABC)
【难度】中
【考点】共同担保;混合担保
【解析】
①乙银行的债权共有:(1)丙的抵押担保;(2)丁的抵押担保;(3)戊的保
证担保;(4)己的保证担保。既有人保,又有物保,其属于混合共同担保。
②但是,债权人乙银行并未与担保人约定实现债权的顺序,债务人甲公司也
没有以自己的物提供担保。因此,债权人行使权利没有顺序上的限制,其可以任
意顺序的要求各个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③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丙、丁、戊、己没有约定各自承担担保责任的份额,
也不具有法定的构成连带共同担保的三种情形之一。因此,其共同担保的类型属
于不真正连带共同担保。在不真正连带共同担保中,担保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债权人可以任意顺序、任意比例的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故A 选项正
确,当选;C 选项正确,当选。
④在不真正连带共同担保中,担保人对外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选择向债务
人追偿,而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请求分担。因此,丙、丁、戊、己在对外承担担保
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甲公司追偿,而不能彼此分担。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 选项。
(2008 年司考真题·不定项)陈某向贺某借款20 万元,借期2 年。张某为
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
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
如果贺某打算放弃对陈某的抵押权,并将这一情况通知了张某,张某表示反对,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贺某不得放弃抵押权,因为张某不同意
B.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张某仍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C.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对全部债务免除保证责任
D.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在贺某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答案】D
【难度】低
【考点】共同担保;混合担保
【解析】
①贺某的债权存在两项担保:(1)张某的保证担保;(2)陈某的抵押担保。
一笔债权,既有人保,又有物保,其构成混合共同担保。
②根据《民法典》第392 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
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
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
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
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
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题中,债权人贺某与担保人之间未约定主
张权利的顺序,但债务人陈某以自己的房屋提供的抵押(物保)。因此,债权人
实现权利具有顺序上的限制。贺某应当先就陈某的房屋抵押实现权利,而后方可
要求其他担保人张某承担担保责任。
③债权人可以放弃债务人的物保,但是其他担保人在该物保的价值范围内免
责。因此,若贺某放弃对债务人陈某的房屋享有的抵押权,则其他担保人张某在
该放弃的范围内免责。故ABC 选项错误,不当选;D 选项正确,当选。
④题外话:其他担保人的同意有没有意义呢?也是有一定的意义的。虽然债
务权人放弃对债务人享有的物保,但如果其他担保人同意继续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的,则按照该统一的内容发生效力。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2003 年司考真题·多选)甲向乙借款20 万元,甲的朋友丙、丁二人先后
以自己的轿车为乙的债权设定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但都未与乙约定
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及顺序,两辆轿车价值均为15 万元。若甲到期未履行债务,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应先就丙的轿车行使抵押权,再就丁的轿车行使抵押权弥补不足
B.乙应同时就两辆轿车行使抵押权,各实现50%债权
C.乙可以就任一轿车行使抵押权,再就另一轿车行使抵押权弥补不足
D.乙可同时就两辆轿车行使抵押权,各实现任意比例债权
【答案】CD
【难度】中
【考点】共同担保
【破题点】“未与乙约定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及顺序”表明不属于按份共同担
保。
【解析】
①债权人乙的债权共有以下两项担保:(1)丙的轿车抵押;(2)丁的轿车抵
押。同一笔债权存在两个以上的担保,应当被认定为共同担保。
②本题中,担保人丙、丁并未约定各自承担担保责任的份额,也不具有构成
连带共同担保的三种法定情形之一:(1)担保人明确约定可以相互追偿;(2)担
保人明确约定构成连带共同担保;(3)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上签字、盖章。因此,
丙和丁的共同担保的类型属于不真正连带共同担保。
③在对外关系上,丙和丁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此,债权人乙可以任意顺
序、比例地向担保人丙、丁主张担保责任,而不受限制。故AB 选项错误,不当
选;CD 选项正确,当选。
④在对内关系上,担保人丙丁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选择向债务人甲进行追
偿,其彼此之间不能相互分担。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D 选项。
(2021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2019 年9 月,建华公司于武汉市设立A 分公
司,且办理了营业执照,王某为该分公司的负责人。同年12 月,王某以A 分公
司名义自劲松公司处购买大型设备一套,未支付价款,劲松公司预备起诉维权。
2020 年1 月,王某在为自己的朋友李某的债务提供担保时,以A 分公司名义向
债权人心安公司出具承诺函,表示愿意承担担保责任。出具承诺函时,心安公司
虽知晓王某未取得公司决议,但仍然接受。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劲松公司不能以A 分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B.A 分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设备价款
C.心安公司有权要求建华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D.建华公司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答案】ABCD
【难度】高
【考点】诉讼权利能力;公司担保
【解析】
①《民事诉讼法》第51 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
的当事人。”本题中,A 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其依法设立且领
取营业执照,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2 条的规定,属于“其他组织”,能够成为
诉讼当事人,可以当被告。因此,劲松公司可以以A 分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故
A 选项错误,当选。
②《民法典》第74 条第2 款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
担的,由法人承担。”本题中,A 分公司作为分支机构,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
王某作为A 分公司的负责享有代理A 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权限,其权限不存
在意定限制或法定限制。因此,王某以A 分公司名义与劲松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
属于有权代理,该法律后果归属于A 公司承担,其不得拒绝支付价款。(若A 公
司无力承担的,建华公司须承担)故B 选项错误,当选。
③根据《公司法》第15 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须取
得相应的决议,那么分公司的负责人对外提供担保更需要提供相应的决议。本题
中,王某未取得决议即以A 分公司名义向债权人李某提供担保,但李某明知王某
无决议,其不属于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相对人,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11 条
的规定,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故C 选项错误,当选。
④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7 条的规定,在相对人非善意的情况,其虽然不
能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但可以要求公司对此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建华公司虽然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其需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
任。故D 选项错误,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 选项。
(2019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韩某系甲股份公司的法定负责人。某日,韩
某以个人名义自乙公司处借款500 万元。乙公司要求韩某提供担保,韩某遂表示
以甲公司名义提供担保,乙公司虽知晓甲公司未就此作出决议,但依然决定接受。
此后,韩某未依约偿还债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韩某应具有董事长身份
B.乙公司有权要去甲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C.甲公司对乙公司担责
D.如韩某将该笔借款用于甲公司生产经营,则乙公司有权向甲公司主张还款
【答案】CD
【难度】高
【考点】法定代表人;公司担保;民间借贷
【破题点】“乙公司虽知晓甲公司未就此作出决议”表明其未尽合理审查义
务。
【解析】
①《公司法》第10 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
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本题中,韩某虽为甲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但并不是只有董事长方可担任法定代表人,其作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即
可担任。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根据《公司法》第15 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
取得相应的决议。韩某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取得甲公司决议即对外代表
甲公司提供担保,其行为属于越权担保。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7 条的规定,
乙公司明知未取得决议而仍然接受该担保,其不属于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的相对
人。因此,该担保合同的效力不能约束甲公司,甲公司无需对此承担担保责任。
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但是,《担保制度解释》第7 条规定规定“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
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十七条的
有关规定。”本题中,虽然乙公司非善意,不能请求甲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但有
权请求甲公司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民间借贷规定》第22 条第2 款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
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
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若韩某
将所街款项用于甲公司的生产经营,则出借人乙公司有权请求韩某与甲公司共承
担还款责任。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D 选项。
(2021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李某将其自有A 房屋先后出租给刘某、韩某、
杨某、王某,均约定租期为2021 年1 月1 日至2022 年12 月31 日。四人都已经
支付第一期租金,其中韩某最先支付租金,但仅王某的租赁合同办理备案登记。
为获得房屋的使用,杨某擅自撬开房门已入住该房屋。现刘某、韩某、王某均要
求李某交付房屋、履行合同。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杨某无需搬离该房屋
B.韩某的请求应得到支持
C.王某的请求应得到支持
D.刘某有权解除与李某的租赁合同
【答案】CD
【难度】中
【考点】一房数租;债权的平等性
【破题点】“杨某擅自撬开房门已入住该房屋”表明其对房屋的占有并非合
法占有。
【解析】
①李某就同一套房屋先后签订多份租赁合同的行为属于“一房数租”,但“一
房数租”的事实并不影响该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本题中,各房屋租赁合同不具
有其他效力瑕疵,应被认定为有效,即刘某、韩某、杨某、王某均享有请求李某
履行租赁合同的债权。
②《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5 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
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
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
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这一规则确立了在“一房数租”的场合,各
承租人请求出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的顺序。
③本题中,虽杨某已经占有房屋但其擅自撬门并非合法占有,而王某的租赁
合同已经办理备案登记。因此,王某请求履行租赁合同的债权应排在第一顺序,
其请求应当得到支持,而杨某无权使用房屋应当搬离。故AB 选项错误,不当选;
C 选项正确,当选。
④承租人刘某无法获得房屋的使用利益,出租人李某的行为构成违约,且导
致刘某签订租赁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其属于根本违约。因此,刘某享有一般法
定解除权,有权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D 选项。
(2016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为出售一台挖掘机分别与乙、丙、丁、戊签
订买卖合同,具体情形如下:2016 年3 月1 日,甲胁迫乙订立合同,约定货到
付款;4 月1 日,甲与丙签订合同,丙支付20%的货款;5 月1 日,甲与丁签订
合同,丁支付全部货款;6 月1 日,甲与戊签订合同,甲将挖掘机交付给戊。上
述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就履行顺序产生争议。关于履行顺序,下列哪一
选项是正确的?
A.戊、丙、丁、乙
B.戊、丁、丙、乙
C.乙、丁、丙、戊
D.丁、戊、乙、丙
【答案】A
【难度】中
【考点】普通多重买卖;债权的平等性
【破题点】“甲将挖掘机交付给戊”表明戊已经取得所有权。
【解析】
①甲就同一动产“挖掘机”先后与乙、丙、丁、戊签订买卖合同,且在签订
买卖合同时,甲均为挖掘机的所有权人,其处分均属于有权处分,因此构成多重
买卖。多重买卖的事实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上述四份买卖合同不具有其他效力
瑕疵,应当被认定为有效,乙、丙、丁、戊四人均享有请求甲交付挖掘机并移转
所有权的债权。
②《买卖合同解释》第6 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
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
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
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
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这一规则确立了在普通动产多重买卖时所遵循的履行顺序:交付—
—付款——合同成立。
③本题中,甲已经将挖掘机交付给戊,戊排在第一顺序。丙最先向甲支付价
款,其排在第二顺序;丁第二个支付价款,其排在第三顺序;乙的合同最先成立,
其排在第四顺序。故A 选项正确,当选;BC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题外话1:挖掘机不属于机动车,其无法在道路上行驶,只能在施工区域
作业,因此不适用特殊动产多重买卖的规则。
⑤题外话2:在确定付款的顺序时,只要求支付一部分价款即可,无需支付
完毕全部价款。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 选项。
(2013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有件玉器,欲转让,与乙签订合同,约好10
日后交货付款;第二天,丙见该玉器,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遂与丙签订合同,
丙当即支付了80%的价款,约好3 天后交货;第三天,甲又与丁订立合同,将该
玉器卖给丁,并当场交付,但丁仅支付了30%的价款。后乙、丙均要求甲履行合
同,诉至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应认定丁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
B.应支持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C.应支持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D.第一份合同有效,第二、三份合同均无效
【答案】A
【难度】中
【考点】普通多重买卖;债权的平等性
【破题点】“将该玉器卖给丁,并当场交付”表明丁已取得所有权。
【解析】
①甲将同一动产“玉器”先后出售给乙、丙、丁,且在签订三份买卖合同时,
甲均为玉器的所有权人,其处分均属于有权处分,构成多重买卖。多重买卖并非
合同的效力瑕疵,上述三份买卖合同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应被认定为有效。故
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三份买卖合同均为有效,乙、丙、丁均享有请求甲交付玉器并移转所有权
的债权。《买卖合同解释》第6 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
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
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
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
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这一规则确立了在普通动产多重买卖时所遵循的履行顺序:交付—
—付款——合同成立。
③本题中,甲已经将玉器交付给丁,应认定丁已经取得玉器的所有权,乙、
丙的请求无法得到支持。故A 选项正确,当选;B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甲无法向乙、丙交付玉器,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乙、丙可以解除买卖合
同并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 选项。
(2022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李某开设的五金店经营不善,遂将其全部转
让给刘某。某日,老客户韩某致电向李某订购“混水阀”100 个,李某未告知五
金店已转让之事,而是同意出售,且告知韩某由刘某向其交货并收取价款5000
元。挂断电话后,李某致电刘某告知其向韩某发送100 个“混水阀”。刘某交付
“混水阀”后要求付款,被韩某告知其已经支付货款。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韩某构成不当得利
B.李某构成不当得利
C.刘某有权要求韩某支付价款
D.若刘某未交付混水阀,则韩某可请求刘某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BCD
【难度】高
【考点】合同的相对性;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解析】
①韩某向李某发出订立买卖合同的要约,李某对此作出承诺,在韩某与李某
之前成立买卖合同。此时,韩某获得100 个混水阀是基于李某的买卖合同,其具
有法律上的正当原因,不构成不当得利。李某获得价款也是基于与韩某的买卖合
同,其具有法律上的正当原因,不构成不当得利。故A 选项错误,当选;B 选项
错误,当选。
②李某向刘某发出订立买卖合同的要约,刘某对此作出承诺,在李某与刘某
之间成立了买卖合同。刘某仅与李某存在合同关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其只能
向李某主张价款,而不能向刘某主张价款。故C 选项错误,当选。
③李某与刘某的买卖合同中约定刘某须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韩某交付混水
阀,其属于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但是由于并未明确约定第三人韩某享有直接的
请求权,因此属于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根据《民法典》522 条的规定,韩某
无权直接对刘某主张违约责任,只能由刘某的债权人李某对其主张违约责任。故
D 选项错误,当选。
④李某与韩某的买卖合同中约定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刘某交付,其属于由第
三人履行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521 条的规定,当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时,债
权人韩某只能请求其债务人李某承担违约责任,而无权请求第三人刘某承担违约
责任。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 选项。
(2018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李某经营一化妆品店,因销量不好,李某遂
将全部存货转让给崔某。某日,老主顾陈某致电李某,表示须购买A 型号口红
10 支,总价800 元,李某表示同意。为节约成本,李某告知崔某向陈某交付同
色号的B 型号口红(价格更低)。崔某向陈某交付口红后,陈某直接将价款支付
给了李某。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陈某可基于欺诈撤销与李某的买卖合同
B.崔某有权请求陈某支付价款
C.陈某有权请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D.李某承担违约责任后,可向崔某主张损害赔偿
【答案】C
【难度】高
【考点】合同的相对性;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欺诈
【解析】
①陈某向李某发出购买口红的要约,李某对此作出承诺,在陈某与李某之间
成立口红买卖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李某并未对陈某实施积极的或消极的欺诈行
为,而是在合同履行中改变了标的物,其行为属于违约行为而非欺诈行为。因此,
陈某不享有基于欺诈产生的撤销权。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李某向崔某发出购买口红的要约,崔某对此作出承诺,在崔某与李某之前
成立口红买卖合同。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崔某仅能要求其合同相对人李某支付价
款。崔某与陈某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其无权要去陈某支付价款。故B 选项错误,
不当选。
③陈某与李某的买卖合同约定由第三人崔某履行,属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当第三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应由债务
人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崔某交付B 型号口红,不符合李某与崔某之间的约定,
崔某有权请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李某与崔某之前所约定的标的物为B 型号口红,崔某交付B 型号口红,不
属于违约行为。因此,李某无权对崔某主张违约责任。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2014 年司考真题·单选)方某为送汤某生日礼物,特向余某定做一件玉
器。订货单上,方某指示余某将玉器交给汤某,并将订货情况告知汤某。玉器制
好后,余某委托朱某将玉器交给汤某,朱某不慎将玉器碰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
确的?
A.汤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B.汤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C.方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D.方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合同的相对性;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解析】
①方某与余某签订承揽合同,约定余某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汤某交付玉器,
此属于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但是,双方并未在合同中赋予第三人汤某直接的请
求权,根据《民法典》第522 条的规定,其属于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
②在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中,利益第三人无权直接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
因此,尽管玉器被碰坏,汤某也无权直接请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故A 选项错误,
不当选。
③虽然玉器时由于朱某碰坏,但是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债权人方某只能向债
务人余某主张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朱某主张违约责任。故D
选项正确,当选。
④玉器作为动产,其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本题中,玉器并未完成交
付,方某、汤某均未取得玉器的所有权,因此朱某碰坏玉器的行为未侵犯方某、
朱某的权利,其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C 选项错误,不当
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2010 年司考真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手机买卖合同,约定:甲
公司供给乙公司某型号手机1000 部,每部单价1000 元,乙公司支付定金30 万
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乙公司
向甲公司支付了30 万元定金,并将该批手机转售给丙公司,每部单价1100 元,
指明由甲公司直接交付给丙公司。但甲公司未按约定期间交货。关于甲、乙、丙
公司间违约责任的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如乙公司未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则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向自己承担
违约责任
B.如乙公司未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则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向自己承担
违约责任
C.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
约责任
D.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无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
约责任
【答案】BC
【难度】低
【考点】合同的相对性;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解析】
①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该合同仅在二人
之间产生约束力。
②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订立买卖合同,约定有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甲公司履行,
其属于《民法典》521 条规定的“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第三人不履行合同
时,应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③甲公司未按约定交付,其行为构成对甲公司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的违反,甲
公司须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④甲公司未按照约定交付,还导致乙公司对丙公司构成违约,但是基于合同
的相对性,丙公司只能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甲公
司主张违约责任。故BC 选项正确,当选;A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 选项。
(2008 年司考回忆版·单选)神牛公司在H 省电视台主办的赈灾义演募捐
现场举牌表示向S 省红十字会捐款100 万元,并指明此款专用于S 省B 中学的校
舍重建。事后,神牛公司仅支付50 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H 省电视台、S 省红十字会、B 中学均无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 万元
B.S 省红十字会、B 中学均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 万元
C.S 省红十字会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 万元
D.B 中学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 万元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合同的相对性;任意撤销权
【解析】
①神牛公司向S 省红十字会表示捐赠100 万元,这一赠与合同是在神牛公司
与S 省红十字会之间订立的,基于合同的相对性,第三人H 省电视台、S 省B 中
学均无权请求神牛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D 选项错误,不
当选。
②《民法典》第660 条第1 款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
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
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本题中,神牛公司与S 省红十字会之间的赠
与合同具有公益属性,神牛公司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因此,神牛公司不履行的,
受赠人S 省红十字会有权要求其履行。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C 选项正确,当
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案例1】
为向丁公司借款2 亿元,乙公司将其现有以及将有的全部动产(包括2 辆铲
车)为丁公司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为担保乙公司对丁公
司的借款债务,自然人C 和D 对丁公司提供连带共同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
若债务履行期届满乙公司未履行债务,丁公司应如何行使担保权利?(4 分)
【采分点答案】
答:丁公司应当先实现乙公司提供的动产浮动抵押,而后方可要求C、D 承
担保证责任。(2 分)乙公司以其动产为丁公司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并且自然人C
和D 对丁公司提供连带共同保证,属于混合担保(1 分)。当事人没有约定债权
人主张权利的顺序,且债务人乙公司以自己的物提供了物保。(1 分)因此,债
权人丁公司应当先就债务人乙公司提供的物保实现权利,而后方可要求其他担保
人C、D 承担担保责任。
【考点】
混合担保
【题目解析】
(1)乙公司对丁公司的借款债务,乙公司提供物保,以其动产为丁公司设
立动产浮动抵押,自然人C和D提供人保,对丁公司提供连带共同保证,成立《民
法典》第392 条规定的混合担保。
(2)同时,由于未约定乙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时,丁公司行使担保权利的
顺序,因此,丁公司行使担保权利有顺序上的限制。丁公司应当先对乙公司的动
产行使动产浮动抵押权;对乙公司动产行使动产浮动抵押权仍不能清偿的部分,
丁公司才能请求C和D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b)由于C和D约定对丁公司
承担连带共同保证,因此,丁公司请求C和D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时,无顺序
与份额上的限制,丁公司有权选择请求C或D中的任何一人对剩余的全部债务承
担保证责任,丁公司也有权选择请求C和D一起共同对剩余的全部债务各自承担
一定份额的保证责任。
【案例2】
为向丁公司借款2 亿元,乙公司将其现有以及将有的全部动产(包括2 辆铲
车)为丁公司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为担保乙公司对丁公
司的借款债务,自然人C 和D 对丁公司提供连带共同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
若丁公司起诉,以不同的人为被告起诉,法院应该如何安排当事人?(3 分)
【采分点答案】
答:保证人C、D 未约定保证方式,其保证方式应认定为一般保证。(2 分)
若丁公司仅以乙公司为被告起诉,法院可以只列乙公司为被告;若丁公司仅以C
或(和)D 为被告起诉,法院应当驳回起诉;若丁公司以乙公司与C 或(和)D
为被告起诉,法院应当列乙公司与C 或(和)D 为被告(1 分)。
【考点】
一般保证人的诉讼地位
【题目解析】
(1)《民法典》第686 条第2 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因未约定保证
方式,C和D的保证方式均为一般保证,均享有先诉抗辩权。
(2)《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6 条第1 款规定:“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以
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
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民法典担保制
度解释》第26 条第2 款规定:“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
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
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
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因此,第一,若丁公司仅以债务人乙公司
为被告起诉,法院可以只列乙公司为被告;第二,若丁公司仅以C或(和)D为
被告起诉,经释明后丁公司未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法院未依职权追加的,法院应当
驳回起诉;第三,若丁公司以乙公司与C或(和)D为被告起诉,法院应当列乙
公司与C或(和)D为被告。
【案例3】
为获取融资款,乙公司与戊信托商签订融资协议。为担保乙公司对戊信托商
的债务,自然人子提供保证担保,自然人丑以其价值1500 万元的房屋提供抵押
担保(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但子、丑彼此不知情。
若乙公司未对戊信托商偿还到期债务,丑为了自己的房屋不被执行,替乙公
司偿还了1500 万元的债务,丑能否向子主张权利?为什么?(5 分)
【采分点答案】
答:不能。(2 分)乙公司对戊负担的债务,子提供保证担保,丑提供抵押
担保,成立共同担保。(1 分)若乙公司未对戊偿还到期债务,抵押人丑对戊承
担抵押担保责任或者代为清偿责任,由于“子与丑彼此不知情”,根据《民法典
担保制度解释》第13 条的规定,由于子、丑未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子、
丑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子、丑亦未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
印。因此,丑只享有对乙公司的追偿权,不享有对保证人子的追偿权(分摊请求
权)。(2 分)
【考点】
混合担保
【题目解析】
①乙公司对戊负担的债务,子提供人保,对戊承担保证责任;丑提供物保,
以其房屋为戊设立抵押权,根据《民法典》第392 条的规定,成立混合担保。
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 条第1 款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
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
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
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
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 条第2 款规定:“同一
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
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
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 条第3 款规定:“除前两款规定
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虽然子、丑对戊成立共同担保,但根据题干交代的信息,“子与丑彼此不
知情”,因此,双方既未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亦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保证,
又未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因此,丑对戊承担责任后,丑只
能向债务人乙公司全额追偿,无权向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子追偿,无权请求子分摊。
1.(2023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韩小宝与李小松是大学同学,某日二人在
食堂吃饭时,韩小宝对李小松说“我准备把我的油车以8 万元的价格卖掉”。在
隔壁桌吃饭的刘小豆听见后,对韩小宝表示自己愿意出8 万元购买。韩小宝表示
需要考虑考虑,刘小豆多翻催促,韩小宝最终表示拒绝。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
确的是?
A.“我准备把我的油车以8 万元的价格卖掉”是韩小宝的要约
B.刘小豆表示愿意出8 万购买属于承诺
C.刘小豆表示愿意出8 万购买属于要约
D.韩小宝与刘小豆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答案】C
【难度】低
【考点】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
【解析】
①《民法典》第472 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
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案中,韩小宝向李小松表示自己准备出卖汽车,
所谓“准备”就表明这只是一个打算,发出该意思的韩小宝并不收到该意思的拘
束。因此,这一表示不能被认定为要约。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民法典》第479 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本案
中,韩小宝并未向刘小豆发出要约,刘小豆没有作出承诺的资格。因此,刘小豆
的表示不能被认定为承诺。但是,刘小豆向韩小宝表示其愿意花8 万元购买汽车,
其内容具体确定,刘小豆也具有受到拘束的意图,该表示可以被认定为刘小豆向
韩小宝发出了订立买卖合同的要约。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C 选项正确,当选。
③刘小豆发出要约后,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韩小宝对此是否作出承诺。但是,
韩小宝最终表示拒绝,该合同并未成立。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2.(2022 法考回忆版·单选)甲公司长期在乙快餐店为员工订购午餐,采用
的交易模式为:甲公司通过短信方式向乙快餐店发送当日需要的菜品,如乙快餐
店无异议则直接送餐、无需回复,若对菜品有异议,则须及时回复。某日,甲公
司发送当日菜品后,乙快餐店未回复,但亦未送餐。经查,是乙快餐店更换了工
作人员,新员工并不知晓上述交易流程。无奈,甲公司遂临时自其他餐厅订购了
相同的午餐,但因此多支付1500 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发送的短信属于要约邀请
B.甲、乙的合同尚未成立
C.甲可要求乙赔偿1500 元
D.甲可要求乙的新员工赔偿1500 元
【答案】C
【难度】高
【考点】要约;要约邀请;承诺;违约损害赔偿
【破题点】“采用的交易模式”表明当事人已经对这一交易模式形成了习惯。
【解析】
①《民法典》第472 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
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题中,甲所发出的邮件内容确定,且表明乙一
旦承诺合同即可成立,甲受到该意思表示的拘束,其属于要约,而非要约邀请。
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甲向乙发出要约,此时餐饮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乙是否对此作出承诺。
《民
法典》第484 条第2 款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
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本题中,由于甲、乙的交易习惯表明,乙作出承诺
无需发出通知。因此,虽然乙没有发出通知,但是在甲、乙之间已经成立餐饮合
同。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甲,乙之间已经成立餐饮合同,乙没有按时提供餐饮服务,其行为构成违
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乙的违约行为导致甲多支出费用1500 元,此属于甲的
损失,乙需要对此进行损害赔偿。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基于合同的相对性,甲和乙之间存在餐饮服务,而与乙的员工之间没有合
同关系,甲无权请求乙的新员工给予赔偿。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⑤题外话:本题似乎是由于新员工的问题导致的合同订立障碍,但是仅仅是
以内部的管理问题,不能对外影响合同的成立。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3.(2018 法考回忆版·单选)韩某在某大学教学楼放置自动售货机一个。某
日,大学生李某向自动售货机投入3 枚硬币购买可乐一瓶,在可乐传递出来后,
因机器故障,硬币掉出一枚。李某见四下无人,遂将该枚硬币拿走。对此,下列
说法正确的是?
A.韩某放置自动售货机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B.李某投币的行为属于承诺
C.韩某可对李某主张硬币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D.李某未完全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
【答案】B
【难度】中
【考点】要约;要约邀请;承诺;返还原物请求权
【解析】
①《民法典》第472 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
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韩某放置自动售货机,其以行为的方式做出了与
他人订立买卖合同的要约。由于韩某的行为表明,只要他人愿意则合同就能成立,
其受到该意思表示的拘束,故而不属于要约邀请。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民法典》第484 条第2 款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
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根据交易习惯,李某投币的行为可以推
定出李某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投币行为属于承诺,在李某与韩某之间成
立可乐买卖合同。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可乐买卖合同成立后,李某已经将三枚硬币投入自动售货机之中,其买卖
合同项下所负的支付价款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此时,一枚硬币弹出,只是在合
同已经履行完毕之后所出现的其他情况,应当用其他的法律关系来解决,而不再
属于合同的履行问题。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货币实行占有即所有规则。李某占有了该枚硬币就已经基于其占有而获得
了该枚硬币的所有权,韩某不再是该枚硬币的所有权人,不能对李某主张返还原
物请求权。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⑤题外话:虽然韩某不能对李某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但存在其他请求权产
生的基础。例如,李某获得该利益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原因,而韩某因此遭受损
害,构成不当得利,韩某对李某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
4.(2014 年司考真题·多选)甲房产开发公司在交给购房人张某的某小区平
面图和项目说明书中都标明有一个健身馆。张某看中小区健身方便,决定购买一
套商品房并与甲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张某收房时发现小区没有健身馆。下列哪
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不守诚信,构成根本违约,张某有权退房
B.甲公司构成欺诈,张某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甲公司恶意误导,张某有权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
D.张某不能滥用权利,在退房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之间只能选择一种
【答案】AB
【难度】中
【考点】要约;要约邀请;惩罚性赔偿
【破题点】“平面图和项目说明书中都标明”表明宣传的内容具体而明确。
【解析】
①《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3 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
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
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
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
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②本题中甲公司关于健身房的宣传符合下列三个条件:(1)涉及房屋及其相
关设施;(2)内容具体明确;(3)对张某订立买卖合同具有重大影响。因此,该
宣传的内容应当被视为要约,其自动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
③现甲公司交付的房屋当中不包含健身房,其行为构成对买卖合同的违反,
构成根本违约,张某享有一般法定解除权,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即要求退房)
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④在设计中并无健身房,甲公司在宣传中谎称存在健身房,其行为构成欺诈,
进而导致张某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因此,张某基于欺
诈享有撤销权,有权撤销该买卖合同,并请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B
选项当选。
⑤双倍退还购房款是除造成的实际损失之外,还要额外给予赔偿,此类赔偿
方式属于惩罚性赔偿。但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法律存在明文规定的情形之下,法
律并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惩罚性赔偿的规则,因此,本案中不适用双倍返
还。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⑥《民法典》第566 条第2 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
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若张某选择解
除合同,不影响其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⑦题外话1:张某的救济途径有二:(1)选择解除合同,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2)选择撤销合同,要求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同一行为产生两项请求权,此构
成请求权竞合,张某有权择一主张。
⑧题外话2:有同学怀疑本题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退一赔
三”呢?这一问题目前存在很大争议。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务中均有不
同的观点,有的观点认为适用,有的认为不适用。2020 年法考主观题民商大案
例第7 问就对此进行考查,当年是作为开放型设问进行设计,无论答适用或是不
适用均可得分。因此,在客观题阶段无需纠结此问题。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 选项。
5.(2008 年司考真题·多选)喜好网球和游泳的赵某从宏大公司购买某小区
商品房一套,交房时发现购房时宏大公司售楼部所展示的该小区模型中的网球场
和游泳池并不存在。经查,该小区设计中并无网球场和游泳池。下列哪些选项是
正确的?
A.赵某有权要求退房
B.赵某如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承担缔约过错责任
C.赵某如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
D.赵某如不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BD
【难度】中
【考点】要约邀请;要约;欺诈;缔约过失责任
【破题点】“该小区模型中的网球场和游泳池”这一宣传具体而确定。
【解析】
①《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3 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
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
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
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
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②本题中,宏大公司对网球场和游泳池的宣传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宣传
的内容涉及房屋及其相关设施;(2)宣传的内容具体确定;(3)宣传的内容对于
赵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具有重大影响。因此,该宣传的内容自动成为房屋买卖合
同的内容,宏大公司需交付包含游泳池和网球场的小区房屋。
③现宏大公司交付的房屋中,不包含网球场和游泳池,其行为构成对房屋买
卖合同的违反,需承担违约责任。故D 选项正确,当选。
④宏大公司从未设计网球场和游泳池,却虚假宣传存在网球场和游泳池,其
行为构成欺诈,导致赵某陷入错误认识进而订立买卖合同。因此,该房屋买卖合
同属于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受欺诈人赵某享有撤销权,有权撤销该买卖合同(退
房),并要求宏大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A 选项正确,当选;B 选项正确,
当选。
⑤双倍退还购房款是除造成的实际损失之外,还要额外给予赔偿,此类赔偿
方式属于惩罚性赔偿。但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法律存在明文规定的情形之下,法
律并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惩罚性赔偿的规则,因此,本案中不适用双倍返
还。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D 选项。
6.(2007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 辆某型
号汽车,每辆价格15 万元,广告有效期10 天。乙公司于该则广告发布后第5
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此时车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
确的?
A.甲构成违约
B.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甲应承担侵权责任
D.甲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A
【难度】低
【考点】要约邀请;商业广告
【破题点】“广告有效期10 天”表明在10 日内甲公司受到该广告的约束。
【解析】
①商业广告原则上应当被认定为要约邀请。但是,《民法典》第473 条第2
款规定:“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所谓符合要约的
条件,是指商业广告表明发布者在一定的范围内受到限制、受到拘束,该商业广
告便可被认定为要约。
②本题中甲公司发布的广告称:“有效期10 天”,就表明在10 日内甲公司愿
意受到该广告的拘束。因此,在10 日内,该广告应当被认定为甲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所发出的要约。
③乙公司现在携带汇票前来购买汽车,其作出了订立汽车买卖合同的承诺。
在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要约与承诺达成一致,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甲公司无法提
供汽车的行为构成对买卖合同的违反,需承担违约责任。故A 选项正确,当选;
BC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 选项。
7.(2013 年司考真题·单选)方某将一行李遗忘在出租车上,立即发布寻物
启事,言明愿以2000 元现金酬谢返还行李者。出租车司机李某发现该行李及获
悉寻物启事后即与方某联系。现方某拒绝支付2000 元给李某。下列哪一表述是
正确的?
A.方某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李某有义务返还该行李,故方某可不支付
2000 元酬金
B.如果方某不支付2000 元酬金,李某可行使留置权拒绝返还该行李
C.如果方某未曾发布寻物启事,则其可不支付任何报酬或费用
D.既然方某发布了寻物启事,则其必须支付酬金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悬赏广告;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解析】
①《民法典》第499 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
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本题中,方某发布悬赏广告,
其属于对不特定人所发出的要约。李某完成悬赏广告中所载明的行为,属于以行
为的方式作出了承诺。在方某与李某之间成立悬赏合同,方某负有支付悬赏合同
中载明的酬金的义务。故D 选项正确,当选。
②方某作为行李的所有权人,李某拾得行李后,属于行李的无权占有人,方
某确实对李某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但是,由于悬赏广告的存在方某也有义务向
李某支付对应的报酬。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在我国民法中,遗失物的拾得人不享有法定的报酬请求权。因此,若方某
未发布悬赏广告,则李某无权请求方某支付报酬。但是,《民法典》第317 条第
1 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
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李某至少有权请求遗失人方某支付保管遗失物的必
要费用。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留置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件:(1)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2)债权人
合法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3)占有动产与债权之间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本题中,李某对方某享有的债权是基于悬赏合同而产生,但李某对行李的占有是
基于拾得遗失物而产生,二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李某不得对行李行使
留置权。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8.(2021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李小松在南湖银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并与
自身电话号码绑定,办卡时,银行提供的业务清单中载明“凭密码发生的交易,
均视为储户自身行为,银行对此不负责任”。某日,李小松接到短信,显示自己
的储蓄卡在2000 公里外的某商场刷卡消费1 万元。李小松数分钟内在南湖银行
的ATM 机上使用银行卡存入1 万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小松有权请求盗刷者承担赔偿责任
B.李小松有权请求商场返还1 万元
C.李小松有权请求南湖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D.李小松分担部分损失
【答案】AC
【难度】高
【考点】格式条款;违约责任
【破题点】
“李小松数分钟内在南湖银行的ATM 机上使用银行卡存入1 万元”
可表明银行卡在李小松手中。
【解析】
①盗刷者的行为侵犯了李小松的合法权益,构成过错侵权,李小松有权请求
盗刷者承担侵权责任。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②商场并不知晓盗刷行为,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且商场基于与盗刷者之间的
合同而获得价款,其得利具有正当原因,不构成不当得利。因此,李小松无权要
求商场返还。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497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
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
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本题中,银行提供的业务清单中
载明的“凭密码发生的交易,均视为储户自身行为,银行对此不负责任”就属于
不合理的免除银行的责任,该格式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李小松的银行卡被盗
刷,表明银行未尽到储蓄合同中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构成违约须承担违约
损害赔偿责任。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李小松可以证明银行卡在自己手中,其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无需分担
损失。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⑤题外话:本题改编至“宋鹏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门口支行
借记卡纠纷案”(公报案例2017 年第12 期),其裁判摘要如下:“银行负有保障
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应努力提高并改进银行卡防伪技术,最大限度防止储户银
行卡被盗刷。借记卡章程关于“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
本人所为”的规定,仅适用于真实的借记卡交易,并不适用于伪卡交易,银行不
能据此免责。在无任何证据证明持卡人自行泄露银行卡密码的情况下,不应判令
持卡人承担部分损失,从而减轻银行的赔偿责任。”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 选项。
9.(2019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李某在心怡健身房办了1 张会员卡,有效期
为1 年(自2019 年1 月1 日至2019 年12 月31 日)李某交费时,心怡健身房出
具了其提前印刷的制式的《入会协议》,其中载明:“年卡有效期连续计算,不因
任何事由顺延。”此外,在协议的最终一条标注“本协议不属于格式条款”。2019
年4 月,心怡健身房因装修而停业1 个月,健身房通知李某将服务期顺延1 个月。
2019 年6 月,李某放暑假前夕,要求将期限顺序2 个月,遭到心怡健身房拒绝。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协议属于格式条款
B.该条款无效
C.就健身房停业,李某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D.就健身房拒绝顺延2 个月,李某有权要求健身房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BC
【难度】中
【考点】格式条款;违约责任
【破题点】“本协议不属于格式条款”的约定无效,该条款仍属于格式条款。
【解析】
①《合同编通则解释》第9 条第1 款:“合同条款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仅以合同系依据合同示范文本制作或者双方已经明
确约定合同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本题中,李某与心怡健身房通过约定排除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这一约
定无效。《入会协议》系心怡健身房单方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李某协商,该
条款符合格式条款的特征。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②《民法典》第497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
权利;…”本题中,格式条款约定“年卡有效期连续计算,不因任何事由顺延。”,
该条款不合理的排除了李某的主要权利而免除了健身房的责任,应当被认定为无
效。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心怡健身房与李某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健身房现在不能依约为李某提供服
务,其行为构成违约,且不具有法定的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因此,李某有权就
此要求健身房承担违约责任。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李某要求顺延服务期限,属于主张变更合同。变更合同要么基于当事人的
约定,要么基于法律的规定,本题中,既无约定,又无法定事由,李某单方主张
变更合同无法得到支持。因此,李某无权要求健身房承担违约责任。故D 选项
错误,不当选。
⑤题外话:有同学可能会认为自己在生活中都可以要求健身房延期,怎么到
了合同中就不能了呢?原因在于,生活中一般都会在办卡的时候约定,消费者有
几次延期的权利。这是通过约定赋予了消费者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如无此约定,
则不能单方主张变更。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 选项。
10.(2017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与乙公司订立美容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
为半年,服务费预收后逐次计扣,乙公司提供的协议格式条款中载明“如甲单方
放弃服务,余款不退”(并注明该条款不得更改)。协议订立后,甲依约支付5
万元服务费。在接受服务1 个月并发生费用8000 元后,甲感觉美容效果不明显,
单方放弃服务并要求退款,乙公司不同意。甲起诉乙公司要求返还余款。下列哪
一选项是正确的?
A.美容服务协议无效
B.“如甲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的条款无效
C.甲单方放弃服务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D.甲单方放弃服务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答案】B
【难度】中
【考点】格式条款;违约责任
【解析】
①《民法典》第497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
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
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本题中,乙公司通过格式条款约
定“如甲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并注明该条款不得更改),该条款不合理的
加重了甲的责任、限制了甲的主要权利,因此该格式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故
B 选项正确,当选。
②需注意,格式条款仅为服务合同中的一个条款,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导致整
个美容服务协议的无效。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该格式条款无效,因此甲有权要求放弃服务并要求退款,但是其单方放弃
服务的行为属于对服务合同的违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甲单方放弃服务的行为构成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美容服务合同中
的义务不适宜强制履行(不能强迫甲接受该美容服务),根据《民法典》第580
条的规定,不适用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
11.(2016 年司考真题·单选)清风艺术馆将其收藏的一批古代名家绘画扫
描成高仿品,举办了“古代名画精品展”,并在入场券上以醒目方式提示“不得
拍照、摄影”。唐某购票观展时趁人不备拍摄了展品,郑某则购买了该批绘画的
纸质高仿版,扫描后将其中“清风艺术馆珍藏、复制必究”的标记清除。事后,
唐某、郑某均在某电商网站出售各自制作的该批绘画的高仿品,也均未注明来源
于艺术馆。艺术馆发现后,向电商发出通知,要求立即将两人销售的高仿品下架。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唐某、郑某侵犯了艺术馆的署名权
B.郑某实施了删除权利管理信息的违法行为
C.唐某未经许可拍摄的行为构成违约
D.电商网站收到通知后如不采取措施阻止唐某、郑某销售该高仿品,应向艺
术馆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
【难度】高
【考点】著作权;格式条款
【解析】
①署名权系著作人身权的一种,仅著作权人享有署名权。清风艺术馆并非该
批名画的著作权人,不享有署名权,也就谈不上侵害了艺术馆的署名权。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著作权法》第51 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进行下列行为:(一)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
利管理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的除外;”但是,本案中,艺术馆对
该美术作品不享有著作权,自然也就不属于权利人,删除管理信息,也就不属于
违法行为。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入场券上记载的内容,可以被认定为合同的内容,单其属于格式条款。入
场券以醒目方式提示“不得拍照、摄影”,已经以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该条
款成为合同的内容。唐某、郑某擅自拍照的行为违反了该合同的约定,须承担违
约责任。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民法典》第1195 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
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
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据此,电商网站收到通知
后有“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但无阻止唐某、郑某销售该高
仿品的义务。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12.(2008 年司考真题·单选)刘某提早两周以600 元订购了海鸥航空公司
全价1000 元的六折机票,后因临时改变行程,刘某于航班起飞前一小时前去售
票处办理退票手续,海鸥航空公司规定起飞前两小时内退票按机票价钱收取30%
手续费。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退票手续费的规定是无效格式条款
B.刘某应当支付300 元的退票手续费
C.刘某应当支付180 元的退票手续费
D.航空公司只能收取退票的本钱费而不能收取手续费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格式条款
【解析】
①“海鸥航空公司规定起飞前两小时内退票按机票价钱收取30%手续费”的
约定属于海鸥航空公司提前拟定,未与刘某进行协商的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格式
条款。但是,题目中并没有交代海鸥航空公司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因此,该
条款可以成为合同的内容。
②《民法典》第497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
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
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
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本题中,收取手续费的格式条
款虽然加重了对方刘某的责任,但尚未达到不合理的程度。因此,该格式条款应
当被认定为有效,海鸥航空公司有权收取手续费。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D 选
项错误,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498 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
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
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本题中
约定收取30%的手续费,其计算的基准既可以解释为按照全票价格收取,也可以
解释为按照打折过后的价格收取。此时,应当采用不利于海鸥航空公司(格式条
款提供者)的解释方式,即按照打折过后的价格收取。因此,手续费为
600×30%=180 元。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C 选项正确,当选。
④题外话:与D 选项关联的确实有一个知识点需要注意。《民法典》第815
条第2 款规定:“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
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但是,其适用的范围仅限于“丢
失客票”,对于退票、改签,仍可收取手续费。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13.(2017 年司考真题·单选)德凯公司拟为新三板上市造势,在无真实交
易意图的情况下,短期内以业务合作为由邀请多家公司来其主要办公地点洽谈。
其中,真诚公司安排授权代表往返十余次,每次都准备了详尽可操作的合作方案,
德凯公司佯装感兴趣并屡次表达将签署合同的意愿,但均在最后一刻推脱拒签。
期间,德凯公司还将知悉的真诚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不当泄露。对此,下列哪一
说法是正确的?
A.未缔结合同,则德凯公司就磋商事宜无需承担责任
B.虽未缔结合同,但德凯公司构成恶意磋商,应赔偿损失
C.未缔结合同,则商业秘密属于真诚公司自愿披露,不应禁止外泄
D.德凯公司也付出了大量的工作成本,如被对方主张赔偿,则据此可主张抵
销
【答案】B
【难度】低
【考点】缔约过失责任
【破题点】“在无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表明德凯公司属于“假借订立合
同,恶意进行磋商”。
【解析】
①《民法典》第500 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
原则的行为。”本题中,德凯公司并无交易意图而与真诚公司进行磋商,其行为
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由此给真诚公司造成损害。因此,德凯公司需据此承担缔约
过失责任。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B 选项正确,当选。
②《民法典》第501 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
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
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
题中,德凯公司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真诚公司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订
立成功,德凯公司均负有保密义务,其违反该保密义务,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真诚公司在与德凯公司订立合同过程中,并不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
为,其不需对德凯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
14.(2016 年司考真题·多选)甲隐瞒了其所购别墅内曾发生恶性刑事案件
的事实,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其转卖给乙;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放弃他
人以市场价出售的别墅,购买了甲的别墅。几个月后乙获悉实情,向法院申请撤
销合同。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须在得知实情后一年内申请法院撤销合同
B.如合同被撤销,甲须赔偿乙在订立及履行合同过程当中支付的各种必要费
用
C.如合同被撤销,乙有权要求甲赔偿主张撤销时别墅价格与此前订立合同时
别墅价格的差价损失
D.合同撤销后乙须向甲支付合同撤销前别墅的使用费
【答案】ABCD
【难度】中
【考点】欺诈;缔约过失责任;不当得利
【破题点】“甲隐瞒了其所购别墅内曾发生恶性刑事案件的事实”表明甲构
成消极欺诈。
【解析】
①甲隐瞒了其所购别墅内曾发生恶性刑事案件的事实,依照交易习惯,甲负
有如实告知义务而没有如实告知,其行为构成欺诈。基于受欺诈,受欺诈人乙有
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欺诈之日起1 年内撤销该合同。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②《民法典》第500 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
原则的行为。”本题中,甲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乙造成的损害,需对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③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三笔费用:(1)缔约费用;(2)准备履行的
费用;(3)丧失缔约机会所遭受的机会损失。乙在订立及履行合同过程当中支付
的各种必要费用作为缔约费用,甲应当赔偿。故B 选项正确,当选。“撤销时别
墅价格与此前订立合同时别墅价格的差价损失”属于机会损失,也在缔约过失责
任赔偿的范围之内。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5 条:“双方互负返还义务,当事人主张同时履行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占有标的物的一方对标的物存在使用或者依法可以使用
的情形,对方请求将其应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与应收取的标的物使用费相互抵销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在合同不成立、无效、
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占有标的物的一方需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标的物的
使用费。本题中,乙在买卖合同签订后已经对案涉房屋进行使用,其须支付使用
费。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 选项。
15.(2010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乙同为儿童玩具生产商。六一节前夕,
丙与甲商谈进货事宜。乙知道后向丙提出更优惠条件,并指使丁假借订货与甲接
洽,报价高于丙以阻止甲与丙签约。丙经比较与乙签约,丁随即终止与甲的谈判,
甲因此遭受损失。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丁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乙、丙、丁无须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缔约过失责任
【破题点】“丁假借订货与甲接洽”表明丁属于“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
磋商”。
【解析】
①《民法典》第500 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
原则的行为。”本题中,丁并无签订合同的意图而与甲进行接洽,其属于“假借
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具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因此,丁须对给甲
造成的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C 选项正确,当选;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须注意,虽然是乙指使丁实施的该行为,但乙并未直接参与与甲订立合同
的过程中,基于合同所具有的相对性原理,甲只能要求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
不能要求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丙虽终止与甲的谈判,但是其是经过比价而选择价低者,其并不存在违
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就无需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B 选项错误,不当
选。
④题外话1:判断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核心的标准不在于合同是否成功
订立,而在于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是否存在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⑤题外话2:缔约过失责任原则上也遵循相对性原理,只能要求另一方承担。
但是,《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 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使当事人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到损失的当事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亦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
根据各自的过错确定相应的责任。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民
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处实施欺诈、胁迫行为的第三人承担的也
是缔约过失责任,就突破了相对性原理。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1.(2020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2020 年1 月3 日,李淳风自杨超超处借款
100 万元,约定借期1 年。当年6 月4 日,杨超超得知李淳风生活困难,唯一的
财产为对戴眉眉享有的40 万元的到期债权。但是,由于李淳风一直未对戴眉眉
行使权利,该债权即将于8 月7 日经过诉讼时效。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因债权未到期,杨超超不得行使代位权
B.杨超超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
C.杨超超有权要求戴眉眉向自己清偿债务
D.戴眉眉对李淳风享有的抗辩可以向杨超超主张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债权人代位权
【解析】
①《民法典》第536 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
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
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
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原则上,债权人行使代
位权确实需要其债权已经到期。但是,杨超超的债权虽未到期,可李淳风的债权
即将经过诉讼时效,此时为了保存次债权,例外地允许债权人杨超超提前行使代
位权。这一代位权的行使被称之为“保存行为之代位”。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保存行为之代位有两大特点:(1)不以提起诉讼为必要;(2)债权人不能
要求相对人直接向自己清偿债务。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相对人可以主张以下抗辩权:(1)相对人对债务人
的抗辩;(2)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3)代位权不成立的抗辩。本题中,相对
人戴眉眉可以向债权人杨超超主张自己对债务人李淳风享有的抗辩。故D 选项
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2.(2012 年司考真题·多选)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 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
公司享有10 万元债权。如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则针对甲公司,丙
公司的下列哪些主张具有法律依据?
A.有权主张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
B.有权主张丙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
C.有权主张代位权行使中对甲公司的抗辩
D.有权要求法院追加乙公司为共同被告
【答案】ABC
【难度】低
【考点】债权人代位权
【解析】
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相对人可以主张以下抗辩权:(1)相对人对债务人
的抗辩;(2)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3)代位权不成立的抗辩。据此,相对人
丙公司可以主张自己对债务人乙公司的抗辩,也可以主张债务人乙公司对债权人
甲公司的抗辩,还可以主张代位权不成立的抗辩。故A 选项正确,当选;B 选项
正确,当选;C 选项正确,当选。
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7 条第1 款:“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相对人为被告向
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
为第三人。”据此,甲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以相对人丙公司为被告,债务
人乙公司为第三人。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 选项。
3.(2011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 万元债权,乙公司对
丙公司享有20 万元债权。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公
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如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
戊公司下列哪一抗辩理由能够成立?
A.甲公司转让债权未获乙公司同意
B.丙公司转移债务未经乙公司同意
C.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
D.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有仲裁条款约束
【答案】B
【难度】高
【考点】债权人代位权;债权转让;债务承担
【解析】
①首先,必须明确本题的法律关系。甲对乙享有10 万元的债权(甲为债权
人,乙为债务);乙对丙享有20 万元的债权(乙为债权人,丙为债务人)。
②甲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则丁公司成为乙公司的债权人。须注意,甲公
司转让债权并不需要取得债务人乙公司的同意。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丙公司将对乙公司负担的债务转移给戊公司承担,此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551 条第1 款的规定,必须得到其债权人乙公司的同意。本题
中,丙公司并未得到乙公司同意,不发生免责的债务承担,戊公司并未成为乙公
司的债务人。丁公司作为乙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对乙公司的债务人丙公司提起代
位权诉讼,而无法对非债务人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④若乙公司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可以认定乙公司同意丙公司转移债务的行
为,戊公司成为乙公司的债务人。但须注意,只要债务人乙公司未向其债务人戊
公司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3 条的规定均属于怠
于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人丁公司可以向债务人乙公司的债务人戊公司提起代位
权诉讼。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⑤《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6 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或
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主管提出异议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或者相对人在首次开庭前就债务人与相对人之
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代位权诉讼。”据此,债
权人丁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不受到债务人乙公司及相对人戊公司之间仲裁协议
的限制。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
4.(2011 年司考真题·多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10 万元建材买卖合同后,
乙交付建材,甲公司未付建材款。甲公司将该建材用于丙公司办公楼装修,丙公
司需向甲公司支付15 万元装修款,其中5 万元已经支付完毕。丙公司给乙公司
出具《担保函》:“本公司同意以欠甲公司的10 万元装修款担保甲公司欠乙公司
的10 万元建材款。”乙公司对此并无异议。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丙公司
对甲公司的债务均届期未偿,且甲公司怠于向丙公司主张债权。下列哪些表述是
正确的?
A.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应收账款质权
B.丙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C.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
D.乙公司可以要求并存债务承担人丙公司清偿债务
【答案】BC
【难度】高
【考点】应收账款质押;保证;并存的债务承担;债权人代位权
【解析】
①《民法典》第445 条第1 款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
登记时设立。”本题中,乙公司对丙公司不享有应收账款质权,原因有二:(1)
设立应收账款质权的应该是债权人,丙公司作为债务人,其无权设立该应收账款
质权;(2)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此处也并未办理出质登记。
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丙公司关于“同意以欠甲公司的10 万元装修款担保甲公司欠乙公司的10
万元建材款”的表示,可以解释为其愿意在10 万元的范围内为甲公司所欠债务
承担担保责任。由于丙公司并未以某一特定财产设立担保,因此,其担保的方式
应被认定为保证。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丙公司的担保函中仅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而无加入债务成为债务人的
有意思表示,因此不能认定为债务加入(并存的债务承担)。故D 选项错误,不
当选。
④本题中,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债权,甲公司对丙公司享有债权,且甲公司
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因此,乙公司享有债权人代位权,可以代位行使对丙
公司的债权。故C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 选项。
5.(2007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 万元已有10 个月,其
资产已不足偿债。乙公司在追债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一年半之前作为保证人向
某银行清偿了丙公司的贷款后一直没有向其追偿,同时还将自己对丁公司享有的
3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了丙公司。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
B.若乙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
C.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无效
D.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
【答案】ABCD
【难度】低
【考点】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
【解析】
①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甲公司对丙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且甲公司
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因此,乙公司享有债权人代位权,可以代位行使
甲公司对丙公司到权利。故A 选项正确,不当选。
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7 条第1 款:“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相对人为被告向
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
为第三人。”据此,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以相对人丙公司为被告,以债
务人甲公司为第三人。故B 选项正确,不当选。
③甲公司欠付乙公司的债权无力清偿,还无偿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丙公司,
该财产处分行为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因此,乙公司享有债权人撤销权,有权请
求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故D 选项正确,不当选。
④甲公司无偿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丙公司,但是本题并未提及该转让合同存
在效力瑕疵。因此,该转让合同并不具有无效事由。故C 选项错误,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 选项。
6.(2006 年司考真题)甲企业借给乙企业20 万元,期满未还。丙欠乙20
万元货款也已到期,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乙、丙之间的供货合同约定,若
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Y 仲裁委员会仲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对乙的20 万元债权不合法,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B.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C.甲应以乙为被告、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D.乙、丙约定的仲裁条款不影响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
【答案】ABC
【难度】高
【考点】债权人代位权
【解析】
①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并不具有无效事由,因此,甲公司对乙公
司享有的债权合法有效,甲公司有权行使代位权。故A 选项错误,当选。
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3 条规定:
“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
又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相对人主张其享有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
利,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
五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
到期债权实现”。”本题中,虽然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但其并未诉讼或仲裁,
应当被认定为怠于行使权利。因此,甲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故B 选项错误,当
选。
③《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7 条第1 款规定:“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相对人为被
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债
务人为第三人。”据此,甲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以相对人丙公司为被告,
债务人乙公司为第三人。故C 选项错误,当选。
④《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6 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或
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主管提出异议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或者相对人在首次开庭前就债务人与相对人之
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代位权诉讼。”据此,甲
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不受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仲裁协议的影响。故D 选项正确,
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 选项。
7.(2019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甲公司欠付A 公司、B 公司各数百万元的债
务,到期无力偿还,但甲公司名下仅有房屋一套及汽车一辆,再无其他财产。为
实现自己的债权,A 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与甲公司协商:“你公司的财产仅够清
偿我公司的债务,若将财产抵押给我公司,则免除你公司的部分利息。”于是,A
公司与甲公司就房屋与汽车订立抵押合同,但双方并未就此办理抵押登记。此后,
B 公司申请法院就甲公司进行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就上述房屋及汽车进行了查封。
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因未办理登记,A 公司不享有抵押权
B.A 公司可对汽车主张优先受偿
C.该抵押合同有效
D.B 公司可诉请撤销该抵押合同
【答案】CD
【难度】中
【考点】债权人撤销权;抵押权的设立
【解析】
①A 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约定抵押的财产包括“房屋”与“汽车”。以房屋(不
动产)设立抵押权,该抵押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由于未办理登记,A 公司对房
屋不享有抵押权。但是,就汽车(动产)设立抵押权,登记为对抗要件,虽未登
记,该抵押权也设立成功,A 公司对汽车享有抵押权。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A 公司对汽车享有的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其中就包括
不得对抗“查封扣押债权人”。在法院对该汽车采取保全、执行措施之后,A 公
司就不再能对该汽车主张优先受偿权。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A 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抵押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具有其他的无
效事由,应当被认定为有效。(须注意,虽然A 公司知道签订该协议将损害另一
债权人B 公司的利益,但是其签订抵押合同的目的并非是为了损害B 公司,而是
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因此,该抵押合同不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行为。)
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债权人撤销权的产生须满足以下要件:(1)债权人的债权合法、有效;(2)
债务人在负担债务后实施了不当的财产处分行为;(3)该财产处分行为损害了债
权人的利益。本题中,甲公司在对B 公司负担债务人之后,将自己的财产抵押给
A 公司(无偿行为),损害了债权人B 公司的利益。因此,B 公司享有债权人撤
销权,有权撤销该抵押合同。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D 选项。
8.(2017 年司考真题·多选)甲欠乙30 万元到期后,乙多次催要未果。甲
与丙结婚数日后即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甲婚前的一处住房
赠与知悉甲欠乙债务的丙,并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乙认为甲侵害了自己的权
益,聘请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甲的赠与行为,为此向律师支付代理费2
万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离婚协议书》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B.如甲证明自己有稳定工资收入及汽车等财产可供还债,法院应驳回乙的诉
讼请求
C.如乙仅以甲为被告,法院应追加丙为被告
D.如法院认定乙的撤销权成立,应一并支持乙提出的由甲承担律师代理费的
请求
【答案】BCD(原答案为BD)
【难度】中
【考点】恶意串通;债权人撤销权
【解析】
①恶意串通的构成要求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在实施法律行为时是以损害他人
为目的。本题中,虽然丙知悉甲欠付乙的债权,但未交代甲、乙订立该《离婚协
议书》的目的就是为了损害乙的利益。因此,该协议不能被认定为恶意串通。故
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求处分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本题中,若
甲能证明自己有稳定工资收入及汽车等财产可供还债,则表明甲的处分行为未损
害乙的债权。因此,乙不享有债权人撤销权。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4 条第1 款规定:“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
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应当以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
人为共同被告,由债务人或者相对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
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本题中,若乙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应以债务人甲与
相对人丙为共同被告。故C 选项正确,当选。(此前的司法解释规定相对人为第
三人,但本次制定的司法解释修改了这一规定,因此答案也随之变化。)
④《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5 条第2 款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合
理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的“必要
费用”。”本题中,债权人乙行使撤销权支出的律师费,作为必要费用,由债务人
甲承担。故D 选项正确,当选。
⑤题外话:有人认为《离婚协议》属于身份行为,不能被撤销。须注意,离
婚确实属于身份行为,无法撤销。但是,离婚中分割财产的行为属于财产行为,
是可以被撤销的。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 选项。
9.(2014 年司考真题·多选)杜某拖欠谢某100 万元。谢某请求杜某以登记
在其名下的房屋抵债时,杜某称其已把房屋作价90 万元卖给赖某,房屋钥匙已
交,但产权尚未过户。该房屋市值为120 万元。关于谢某权利的保护,下列哪些
表述是错误的?
A.谢某可请求法院撤销杜某、赖某的买卖合同
B.因房屋尚未过户,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C.如谢某能举证杜某、赖某构成恶意串通,则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D.因房屋尚未过户,房屋仍属杜某所有,谢某有权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以
实现其债权
【答案】ABD
【难度】中
【考点】债权人撤销权;区分原则;恶意串通;以物抵债
【破题点】“产权尚未过户”表面房屋所有权尚未变动。
【解析】
①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其不合理的低价一般须低于市场
价格的70%。本题中,房屋的市值为120 万元,须低于84 万元才能被认定为低
于70%,该处分行为不属于不合理的低价。因此,谢某不享有债权人撤销权。故
A 选项错误,当选。
②基于区分原则,物权变动没有发生并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本题中,虽
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赖某确实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这并不影响该买
卖合同的效力,只要没有别的效力瑕疵,即应当属于有效。故B 选项错误,当选。
③《民法典》第154 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
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若能证明杜某与赖某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谢某的合
法权益,该法律行为(买卖合同)自然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故C 选项正确,不当
选。
④杜某欠付谢某的债务系100 万元,而非是该房屋。如果要用房屋进行抵债,
此所谓以物抵债,必须双方达成协议方可,债权人单方面不得主张以物抵债。故
D 选项错误,当选。
⑤题外话:那么谢某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由于本案中,房屋尚未办理
过户登记,其仍属于债务人杜某的财产,谢某可以申请对该房屋进行执行,以实
现自己的债权。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D 选项。
10.(2012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公司在2011 年6 月1 日欠乙公司货款500
万元,届期无力清偿。2010 年12 月1 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 万
元的机器设备。2011 年3 月1 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 万元现金。2011
年12 月1 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 万元的电脑。甲公司的3 项赠
与行为均尚未履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
B.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
C.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
D.甲公司有权撤销对戊学校的捐赠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债权人撤销权;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破题点】“戊希望学校”表明该赠与具有公益属性。
【解析】
①债权人撤销权的产生须满足以下要件:(1)债权人的债权合法、有效;(2)
债务人在负担债务后实施了不当的财产处分行为;(3)该财产处分行为损害了债
权人的利益。在有偿行为中,还需要相对人具有恶意。
②只有在负担债务之后实施的处分行为方可撤销,相反,在负担债务之前实
施的行为是不能撤销的。本题中,甲负担债务的时间是2011 年6 月1 日,甲向
丙的赠予、想丁的捐赠都发生在此之前。因此,这两个行为均不能撤销。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甲公司与戊学校的赠与合同中,甲公司作为赠与人:(1)由于向希望学校
的捐赠具有公益性质,甲不享有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2)由于受赠人希望小学
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忘恩负义”的法定情形,甲不享有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综
上,甲无权撤销该赠与合同。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甲公司在负担了对乙公司的债务之后,赠与戊学校100 万元的电脑系无偿
处分财产的行为,由此造成了甲公司无法偿还对乙公司的债权,损害了乙公司的
债权。因此,乙公司享有债权人撤销权,有权撤销该赠与合同。故C 选项正确,
当选。
⑤题外话:德公公(道德、公证、公益)这三类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享有任
意撤销权。但是,这三类赠与也只能对抗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无法对抗赠与人
的法定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等其他撤销权。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11.(2010 年司考真题·多选)甲对乙享有2006 年8 月10 日到期的六万元
债权,到期后乙无力清偿。乙对丙享有五万元债权,清偿期已届满七个月,但乙
未对丙采取法律措施。乙对丁还享有五万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后乙去世,无
其它遗产,遗嘱中将上述十万元的债权赠与戊。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可向法院请求撤销乙的遗赠
B.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请求丙向自己清偿
C.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请求丁向自己清偿
D.如甲行使代位权胜诉,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都应该从乙财产
中支付
【答案】AB
【难度】中
【考点】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代位权
【破题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表明该债权不适宜代位。
【解析】
①《民法典》第538 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
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
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乙对甲负
担6 万元的债权后,将自己享有的10 万元的债权遗赠给戊,其无偿处分财产的
行为,给甲的债权造成损害。因此,债权人甲享有债权人撤销权,其有权撤销乙
的遗赠行为。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②《民法典》第535 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
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
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本题中,甲对乙享有6 万元的到期债权,乙对丙享有5 万元的到期债权,乙怠于
行使对丙的到期债权导致无力偿还对甲欠付的债权,损害了甲的债权。因此,债
权人甲可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要求相对人丙直接向自己清偿债务。故B 选项正确,
当选。
③并非所有的债权都适宜代位。《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4 条规定:“下列权
利,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的权利:(一)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请求权;(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劳动报酬请求权,但是超过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部分
除外;(四)请求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保障当
事人基本生活的权利;(五)其他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本题中,乙对丁享
有的5 万元债权在性质上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不适宜被代位。因此,
甲不得行使债权人代位权。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民法典》第540 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
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据此,债权人甲行使代位权的必
要费用确实由债务人乙承担。但是,《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7 条第1 款规定:“债
权人以债务人的相对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
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本题中,甲行使代位权成功,所支
出的诉讼费用应该由败诉的被告相对人丙承担,而非由乙承担。故D 选项错误,
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 选项。
12.(2004 年司考真题·多选)甲欠乙5000 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
后乙告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
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150 元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下列说法哪些是正
确的?
A.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B.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 年5 月1 日,则自2001 年5 月2 日起,乙不再享有
撤销权
C.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
D.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
【答案】BD(原答案BCD)
【难度】低
【考点】债权人撤销权
【解析】
①债务人甲在对债权人乙负担债务后,将自己的财产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
知情的丙,其行为损害了债权人乙的利益,因此,乙享有债权人撤销权。
②债权人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方式主张,而不能通过通知的方式主张,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债权人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撤销事由之日起1 年内行使,超
出1 年的,债权人撤销权将归于消灭。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④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将债务人甲与相对人丙列为共同被告。故C 选项
错误,不当选。
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如差旅费、必要的律师费等,均由债务人
甲负担,相对人丙有过错,应当分担。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D 选项。
13.(2003 年司考真题·单选·改编)周某与林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
女方林某抚养,周某每月给付1000 元抚养费。离婚后,因林某将孩子由姓周改
姓林,周某就停止给付抚养费。因这一年年景不好,周某就将卖粮仅得的20000
元捐献给了希望工程,周某别无其他财产只好外出打工。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
是?
A.林某将孩子改姓林的行为违法
B.周某有权拒付抚养费
C.周某有权请求撤销对希望工程的赠与
D.林某有权请求撤销周某对希望工程的赠与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债权人撤销权;抚养费;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破题点】“周某就停止给付抚养费”表明周某欠付抚养费
【解析】
①《民法典》第1015 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据此,孩子
既可以随周某姓,也可以随林某姓。由于孩子尚属于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林某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可以代理孩子行使姓名权,决定随林某姓。故A 选项错误,
不当选。
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9 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
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
当责令恢复原姓氏。”据此,虽然孩子变更姓氏,但周某不得据此拒绝支付抚养
费。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658 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
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
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题中,周某对希望工程的捐赠
具有公益属性,周某不享有任意撤销权,且不存在法定事由,周某也不享有法定
撤销权。因此,周某无权撤销该赠与合同。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民法典》第538 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
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
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周某欠付
孩子的抚养费未付,债务人周某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处分给他人(希望工程),损
害了债权人(孩子)的利益。因此,债权人(孩子)享有债权人撤销权,林某作
为孩子的代理人,有权代理孩子形成债权人撤销权,撤销该赠与行为。故D 选
项正确,当选。
⑤题外话1:本题中的债权并非是基于合同而产生,而是基于身份关系所产
生,但其在性质不矛盾的情况下,仍然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合同
保全”的规定。
⑥题外话2:公证、公益、道德这三类赠与合同只能对抗赠与人的任意撤销
权,不能对抗其他的撤销权。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案例1】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8000 万元,借款期限未到时,双方签订“以物抵债”
协议,约定将甲公司的办公楼过户给乙公司,以抵偿8000 万元债务,但尚未办
理过户登记。甲公司的债权人丙公司认为,该办公楼的市场价值为1.2 亿元,抵
债价格过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协议。
在丙公司提起的撤销“以物抵债”协议的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
定?(3 分)
【采分点答案】
答:丙公司为原告,甲公司为被告,乙公司为共同被告。(2 分)丙提起债
权人撤销权诉讼,(1 分)债权人丙公司为原告,债务人甲公司为被告,受让人
乙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考点】
债权人撤销权
【题目解析】
①《民法典》第539 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
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
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债务人的行为。”本题中,债务人甲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抵偿债务,其行为
属于不当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因此债权人丙公司享有债权人撤销权,有权撤销该
以物抵债协议。
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4 条第1 款规定:“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
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应当以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
人为共同被告,由债务人或者相对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
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③据此,甲公司的债权人丙公司,以甲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向乙公司
转让财产损害自己的债权”为由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诉请法院撤销甲公司的该处
分行为时,债权人丙公司为原告,债务人甲公司为被告,受让人乙公司应当作为
共同被告。
【案例2】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8000 万元,借款期限未到时,双方签订“以物抵债”
协议,约定将甲公司的办公楼过户给乙公司,以抵偿8000 万元债务,但尚未办
理过户登记。甲公司的债权人丙公司认为,该办公楼的市场价值为1.2 亿元,抵
债价格过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协议。
甲公司有大量财产可以清偿债务是否构成对撤销权行使的障碍?为什么?
(5 分)
【采分点答案】
答:构成。(2分)债权人撤销权的产生要件之一是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
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2 分)本题中,债务人尚有其他财产表明债务人的处
分行为并未对债权人造成损害。(1 分)因此,本案乙公司的抗辩理由成立。
【考点】
债权人撤销权
【题目解析】
①根据《民法典》第538 条和第539 条的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产生需满足
以下四个要件:(1)债权人的债权合法、有效;(2)债务人在负担债务之后实施
了不当的财产处分行为;
(3)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4)有偿行为中,还要求受让人具有主观恶意。
②本题中,债务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表明债务人甲公司的财产处分
行为并未影响债权人丙公司到期债权的实现。因此,丙公司并不享有债权人撤销
权,即乙公司的抗辩成立。
1.(2015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乙两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
采购面包券。双方交割完毕,面包券上载明“不记名、不挂失,凭券提货”。甲
公司将面包券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因未付款等原因被判处合同诈骗罪。面包券全
部流入市场。关于协议和面包券的法律性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面包券是一种物权凭证
B.甲公司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协议
C.如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停止兑付面包券,乙公司应停止兑付
D.如某顾客以合理价格从张某处受让面包券,该顾客有权请求乙公司兑付
【答案】D
【难度】难
【考点】债权转让;表见让与
【解析】
①物权凭证,是指代表所有权的凭证。本题中,甲、乙两公司协议,甲付款
获得面包券,并不意味着甲就直接取得了乙的某一批面包的所有权,而是意味着
甲享有凭借该批面包券请求乙交付对应面包的债权。因此,面包券是一种债权凭
证,而非物权凭证。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甲与乙的协议在双方交割完毕后就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法定的解除权产
生的事由,甲不享有法定解除权,无权解除与乙之间的协议。故B 选项错误,不
当选。
③甲公司将面包券转让给张某,实际上是将对乙公司享有的请求交付面包的
债权转让给张某,虽然“张某因未付款等原因被判处合同诈骗罪”可能导致甲公
司与张某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但是基于《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9 条第1
款所规定的“债权表见让与规则”:第四十九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
让与人以债权转让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为由请求债务
人向其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债权转让通知被依法撤销的除外。
此时,张某已经基于面包券取得对乙公司的债权。因此,甲公司通知止付的,法
院不予支持。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张某取得债权后,将其转让给其他人,其他主体即可取得对乙公司享有的
交付面包的债权。因此,持有面包券的主体有权请求乙公司交付面包。故D 选
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2.(2012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 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
丙再转让给丁,乙均不知情。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丁要求乙履
行债务,乙以其不知情为由抗辩。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将债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
B.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
C.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无效
D.如乙清偿10 万元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债权转让;债务承担;第三人代为清偿
【破题点】“乙均不知情”表明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
【解析】
①债权转让须满足以下要件:(1)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2)
债权适合转让;(3)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须注意,根据《民
法典》第546 条第1 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
务人不发生效力。”
②本题中,甲将债权转让给丙,丙将债权转让给丁,在债权转让协议生效时
就已经发生债权移转的效力,丁已经取得了债权,但是未通知债务人乙,对债务
人乙暂时不发生效力,即相对于债务人乙而言债权人仍为甲。故A 选项错误;不
当选;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乙将债务交由戊承担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转移),须满足以下条件:
(1)债务适合承担;(2)达成承担协议;(3)取得债权人的同意;(4)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由于相对于乙而言债权人仍为甲,因此,该
债务承担已经得到了债权人甲的同意,其可以发生效力,即债务人已经由乙变更
为戊。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发生免责的债务承担后,戊成为债务人,乙已经不再是债务人,不再负担
债务。若乙清偿10 万元,即属于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代为清偿。《民法典》524
条第2 款规定:“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乙在代为清偿后,取得债权人的
债权,其有权向债务人戊进行追偿。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3.(2010 年司考真题·多选)甲向乙借款300 万元于2008 年12 月30 日到
期,丁提供保证担保,丁仅对乙承担保证责任。后乙从甲处购买价值50 万元的
货物,双方约定2009 年1 月1 日付款。2008 年10 月1 日,乙将债权让与丙,
并于同月15 日通知甲,但未告知丁。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2008 年10 月1 日债权让与在乙丙之间生效
B.2008 年10 月15 日债权让与对甲生效
C.2008 年10 月15 日甲可向丙主张抵销50 万元
D.2008 年10 月15 日后丁的保证债务继续有效
【答案】AB
【难度】高
【考点】债权转让;保证
【破题点】“丁仅对乙承担保证责任”表明保证人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
证责任。
【解析】
①债权转让须满足以下要件:(1)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2)
债权适合转让;(3)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满足以上要件时,
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债权转让即发生。本题中,乙与丙于10 月1 日达成债权转
让协议,此时债权转让即发生,丙已经取得对甲的债权。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②《民法典》第546 条第1 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
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为对债务人生效的
要件。本题中,乙与丙的债权转让于10 月15 日通知债务人甲,此时方才对甲发
生效力。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民法典》第549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
张抵销:(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
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
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本题中,债务人甲享有的债权于2009 年1 月1 日到期,
被转让的债权于2008 年12 月30 日到期,不符合债务人的债权先到期或同时到
期,不能基于(一)主张抵销。此外,债务人甲的债权是基于买卖合同产生,被
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借款合同而产生,二者并非基于同一合同,也不能基于(二)
主张抵销。因此,债务人甲不能向受让人丙主张抵销。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民法典》第696 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
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据此,
原则上债权人转让债权,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但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
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保证人丁与债权人乙约定
其仅对乙承担保证责任,可以视为约定禁止债权人转让债权。因此,乙转让债权
未经保证人丁书面同意,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 选项。
4.(2004 年司考真题·多选)乙公司欠甲公司30 万元,同时甲公司须在2000
年9 月20 日清偿对乙公司的20 万元货款。甲公司在同年9 月18 日与丙公司签
订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 万元债权。同年9 月24 日,乙公司接到甲公
司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便主张20 万元的抵销权。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9 月24 日生效
B.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30 万元的义务
C.乙公司于9 月24 日取得20 万元的抵销权
D.丙公司可以就30 万元债务的清偿,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C
【难度】中
【考点】债权转让;抵销
【解析】
①《民法典》第546 条第1 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
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通知债务人并非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只
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条件。原则上,债权转让在协议达成时便发生效力。
本题中,债权人甲于9 月18 日与丙达成让与协议,此时该让与协议就已经生效,
无需等待通知债务人。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9 月24 日,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债务乙,此时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乙生
效。因此,乙负有向受让人丙清偿的义务。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本题中,甲对乙享有30 万元的债权,乙也对甲享有20 万元的货款债权(9
月20 日到期),如乙想主张抵销其必须等到自己的债权到期方可进行。也就是说,
于9 月20 日之后乙就取得了抵销权。乙已经取得的抵销权,作为有利的地位不
因债权转让而消失,因此在9 月24 日债权转让到达乙时,乙仍可行使抵销权。
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甲将债权转让给丙,甲并未承担该债务,也没有为该债务提供连带担保。
因此,丙只能对债务人乙行使债权,而无法要求甲为此承担连带责任。故D 选
项错误,不当选。
⑤《民法典》第549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
张抵销:(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
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
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需注意,本条规定的抵销都是不需要符合法定抵销要件,
但在债权转让中例外地允许抵销的情形。但是,如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前已经没满
足法定抵销的要件,则在债权转让后,其仍享有抵销权。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 选项。
5.(2011 年司考真题·单选)2011 年5 月6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
定甲公司于6 月1 日付款,乙公司6 月15 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
订后10 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
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 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
务。丙公司6 月1 日未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B.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C.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债务承担;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破题点】“质监局介入调查”表明存在可能无法履行合同的事由。
【解析】
①“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表明,甲公司将其
基于自动扶梯买卖合同项下对乙公司负担的付款义务交由丙公司承担,但其并未
将基于该买卖合同享有的请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的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因此,
丙公司并不享有请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的债权。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由丙承担付款义务”表明甲、乙、丙的三方合意的内容是丙公司替代甲
公司承担债务,且得到了债权人乙公司的同意,因此发生免责的债务承担。此时,
甲公司不再负担债务,而是由丙公司独自承担债务,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丙
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先付款而乙公司后交付自动扶梯,
但丙公司未于约定时间付款。作为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乙公司作为应当后
履行的一方依据《民法典》第526 条的规定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向甲公
司交付扶梯。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乙公司作为应当后履行的一方,被质监局介入调查,其存在丧失或者可能
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作为应当先履行的甲公司依据《民法典》第527 条的规定
享有不安抗辩权。
⑤《民法典》第553 条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
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
张抵销。”据此,承担债务的丙公司可以主张原债务人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的不
安抗辩权。故C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6.(2017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经乙公司股东丙介绍购买乙公司矿粉,甲依
约预付了100 万元货款,乙公司仅交付部分矿粉,经结算欠甲50 万元货款。乙
公司与丙商议,由乙公司和丙以欠款人的身份向甲出具欠条。其后,乙公司未按
期支付。关于丙在欠条上签名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第三人代为清偿
B.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
C.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D.构成无因管理
【答案】C
【难度】低
【考点】第三人代为清偿;免责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无因管理
【破题点】“乙公司和丙以欠款人的身份向甲出具欠条”表明乙公司与丙均
具有履行债务的意思。
【解析】
①第三人代为清偿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清偿为目的履行债务的行为。
本题中,丙以欠款人的身份签字,其已经成为了债务人之一,不属于第三人,也
就不是第三人代为清偿。故A 选项错误。
②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区别在于,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债务。
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脱离债务,仅由承担人负担债务;而在并存的债务
承担中,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而是由原债务人与承担人共同履行债务。本题
中,原债务人乙公司与承担人丙共同以“欠款人”的身份出具欠条,表明乙公司
并未脱离债务,其不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而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故B 选项错
误,不当选;C 选项正确,当选。
③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
失而管理他人事务。本题中,“乙公司与丙商议”就表明在乙公司与丙之间存在
合同关系,此时丙基于该约定负担了承担债务的义务,因此不属于无因管理。故
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7.(2025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韩小宝欠付李小松借款20 万元未还,李小
松诉至A 区法院获得胜诉判决后,向韩小宝住所地的B 区法院申请执行。执行
中,韩小宝提出愿意以一块古玉抵债,双方遂签订《以物抵债和解协议》。协议
签订后,韩小宝将古玉交付给李小松,但是李小松在把玩古玉后身体每况愈下。
经检验得知,该古玉系一块放射性石块(韩小宝知情)。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
确的是?
A.执行中,B 区法院可组织韩小宝与李小松进行调解
B.李小松可向B 区法院申请撤销《以物抵债和解协议》
C.《以物抵债和解协议》达成时,韩小宝欠付李小松的20 万元债务消灭
D.李小松可就身体损害请求韩小宝赔偿
【答案】BD
【难度】高
【考点】执行和解;以物抵债;过错侵权
【解析】
①执行程序中,仅允许当事人进行和解,人民法院不允许调解。故A 选项错
误,不当选。
②韩小宝与李小松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在签订和解协议时,韩小宝
对李小松实施了欺诈行为,将放射性石块当做古玉抵偿给李小松。基于受欺诈,
李小松享有撤销权,有权撤销该和解协议。《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6 条第1 款规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
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
以据此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李小松可向执行法院B 区法院申请撤销。故B 选
项正确,当选。
③该和解协议的内容是以物抵债,且在债务到期后达成,属于典型的“清偿
型以物抵债”。由于双方在协议中未明确约定旧债(借款20 万元)立刻消灭,其
属于新债清偿。《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 条第2 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履
行以物抵债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相应的原债务同时消灭;债务人或者第三
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债权人选择
请求履行原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
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在该抵债协议达成时,韩小宝欠付的旧债(20
万元)尚未消灭,需要等到实际履行新债(交付玉石)后,新债与旧债方可一并
消灭。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韩小宝明知石头具有放射性,仍将其抵偿给李小松,进而给李小松造成人
身伤害。韩小宝构成过错侵权,需要对给李小松造成的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D 选项。
8.(2016 年司考真题·多选)王某向丁某借款100 万元,后无力清偿,遂提
出以自己所有的一幅古画抵债,双方约定第二天交付。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
确的?
A.双方约定以古画抵债,等同于签订了另一份买卖合同,原借款合同失效,
王某只能以交付古画履行债务
B.双方交付古画的行为属于履行借款合同义务
C.王某有权在交付古画前反悔,提出继续以现金偿付借款本息方式履行债务
D.古画交付后,如果被鉴定为赝品,则王某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答案】BD(原答案BCD)
【难度】高
【考点】以物抵债
【破题点】“后无力清偿”表明是在债务到期后达成。
【解析】
①王某与丁某在债务到期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此属于清偿型以物抵债,且
双方未明确约定旧债(100 万元)立刻归于消灭,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
条的规定属于新债清偿。
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 条第2 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履行以物抵
债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相应的原债务同时消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照
约定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债权人选择请求履行
原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新债清偿是原债务的替代履行方式,在新债(古画)
被履行完毕之前,旧债(100 万元)并不会归于消灭。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B 选项正确,当选。
③在新债清偿协议中,债务人并无选择权,其只能根据以物抵债的约定向债
权人履行新债,即王某只能履行古画。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在新债清偿协议中,若债务人不履行新债或履行新债不符合约定,债权人
可以请求其履行旧债或承担履行新债的违约责任。本题中,王某交付的古画属于
赝品,其构成对新债的违反,须承担违反新债的违约责任。故D 选项正确,当
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D 选项。
9.(2018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甲自乙处借款,第一次借款30 万元,约定
于2018 年4 月1 日偿还,年利率10%,以自有房屋设立抵押担保;第二次借款
30 万元,约定于2018 年5 月1 日偿还,年利率5%,未约定担保。此后,甲一
直未还款。2018 年5 月6 日,甲委托丙替自己还款,并要求丙偿还第一笔,丙
遂向乙转账30 万元,并备注偿还的是第一笔借款。乙收到后表示反对,要求先
偿还第二笔借款,双方发生争执。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可协商确定所偿还的款项
B.应认定第一笔借款本金被清偿
C.应认定第二笔借款本金被清偿
D.应认定第一笔与第二笔借款的本金按比例清偿
【答案】A
【难度】中
【考点】清偿的抵充
【解析】
①同一债务人甲对同一债权人乙负担种类相同的数笔债务,债务人甲的履行
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此时需要适用清偿的抵充。清偿抵充适用:“约定抵充—
—指定抵充——法定抵充”的基本顺序。
②本题中,若债务人甲与债权人乙能协商确定履行的是那一笔债务,此属于
约定抵充,有约定则从其约定。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③若甲与乙之间不存在约定,由于债务人甲所委托的主体丙在清偿时已经指
定了履行是第一笔债务,此属于指定抵充,应根据指定抵充确定履行的是第一笔
债务。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但是,在适用指定抵充、法定抵充时,须先偿还现有债务已经产生的利益、
实现费用等,然后才能按照抵充的规则偿还本金。本题中,第一笔债务与第二笔
债务已经产生了利息,因此在将利息偿还后,第一笔债务的本金很显然无法被全
清偿。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 选项。
10.(2014 年司考真题·单选)胡某于2006 年3 月10 日向李某借款100 万
元,期限3 年。2009 年3 月30 日,双方商议再借100 万元,期限3 年。两笔借
款均先后由王某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李某未向胡某和王某催讨。
胡某仅于2010 年2 月归还借款100 万元。关于胡某归还的100 万元,下列哪一
表述是正确的?
A.因2006 年的借款已到期,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B.因2006 年的借款无担保,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C.因2006 年和2009 年的借款数额相同,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
D.因2006 年和2009 年的借款均有担保,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
【答案】A
【难度】低
【考点】清偿的抵充
【解析】
①同一债务人胡某欠付同一债权人李某两笔债务,但胡某仅归还100 万元,
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此时需要适用清偿的抵充规则以确定胡某所清偿的债务。
清偿抵充适用:“约定抵充——指定抵充——法定抵充”的基本顺序。本题中,
债务人胡某与债权人李某未约定抵充的债务,债务人胡某在履行时也没有指定所
履行的债务。因此,应当适用法定抵充规则。
②《民法典》第560 条第2 款:“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
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
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
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本题中,2006
年3 月10 日所借款项于2009 年3 月10 日到期,2009 年3 月30 日所借款项于
2012 年3 月30 到期。胡某于2010 年2 月还款时,第一笔债务已到期。因此,
应清偿2006 年所借已到期的债务。故A 选项正确,当选;BCD 选项错误,不当
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 选项。
11.(2021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2020 年7 月8 日,李某将其A 房屋以300
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杨某,双方约定若李某未按期办理过户登记,则须按房价5%
向杨某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杨某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李某将房屋交付
给杨某。2020 年10 月19 日,办理过户登记前夕,房屋被当地政府征收,李某
获得补偿款500 万元。杨某遂诉至法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其中能得到法院支
持的有?
A.请求解除与李某的买卖合同
B.请求李某依约支付违约金
C.请求李某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300 万元
D.请求判决500 万元的补偿款归自己所有
【答案】AC
【难度】中
【考点】合同的解除;不可抗力;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破题点】“办理过户登记前夕”表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没有
发生变动。
【解析】
①《民法典》第563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题中,政府征收就属于“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当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李某因不
可抗力而不能履行与杨某的买卖合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杨某、李某均享
有一般法定解除权,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②《民法典》第590 条第1 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本题中,李某未能依约为杨某办理房屋的过户
登记,其行为客观上构成违约。但是,李某是因“政府征收”这一不可抗力而不
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属于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自然也就无
需支付违约金。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566 条第1 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
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题中,杨某解除与李某的买卖合同后,由
于买卖合同属于一时性合同,合同的解除具有溯及力。因此,杨某已经支付的价
款,需要恢复原状,即李某应当返还该价款。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民法典》第243 条第2 款规定:“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
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
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本题中,李某与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尚未
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杨某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杨某不是房屋的权利人,不
能要求获得补偿金。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 选项。
12.(2017 年司考真题·多选)2016 年8 月8 日,玄武公司向朱雀公司订购
了一辆小型客用汽车。2016 年8 月28 日,玄武公司按照当地政策取得本市小客
车更新指标,有效期至2017 年2 月28 日。2016 年底,朱雀公司依约向玄武公
司交付了该小客车,但未同时交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合格证等有关单证资料,
致使玄武公司无法办理车辆所有权登记和牌照。关于上述购车行为,下列哪些说
法是正确的?
A.玄武公司已取得该小客车的所有权
B.玄武公司有权要求朱雀公司交付有关单证资料
C.如朱雀公司一直拒绝交付有关单证资料,玄武公司可主张购车合同解除
D.朱雀公司未交付有关单证资料,属于从给付义务的违反,玄武公司可主张
违约责任,但不得主张合同解除
【答案】ABC
【难度】中
【考点】从给付义务;一般法定解除权;特殊动产物权变动
【破题点】“无法办理车辆所有权登记和牌照”表明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解析】
①《民法典》第225 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
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玄武公司与朱雀
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后,朱雀公司已经向玄武公司交付了小客车,玄武公司已
经取得小客车的所有权,未经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A 选项正确,当
选。
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6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
约定履行开具发票、提供证明文件等非主要债务,对方请求继续履行该债务并赔
偿因怠于履行该债务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方请求解除合同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履行该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交付相关单证就属于非主要债务(从给付义务),朱雀
公司没有履行的,玄武公司可以诉请履行。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原则上,不履行非主要债务(从给付义务)不产生解除权。但是,在本题
中朱雀公司不交付单证资料,造成玄武公司无法办理牌照,其订立合同的目的不
能得以实现,玄武公司可以选择解除该买卖合同。故C 选项正确,当选;D 选项
错误,不当选。
④题外话:原则上不履行从给付义务不会产生解除权、抗辩权,但存在两个
例外:(1)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2)当事人另有约定。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 选项。
13.(2012 年司考真题·多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
甲公司将其开发的10 套房屋交由乙公司包销。甲公司将其中1 套房屋卖给丙,
丙向甲公司支付了首付款20 万元。后因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丙不具备购
房资格,甲公司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
的?
A.甲公司将房屋出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B.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丙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D.甲公司只需将20 万元本金返还给丙
【答案】BC
【难度】中
【考点】一般法定解除权;违约责任
【破题点】“因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表明属于不可抗力。
【解析】
①甲公司虽然与乙公司约定将房屋交由乙公司“包销”,但是甲公司仍为房
屋的所有权人,甲公司出售房屋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甲公司将房屋交由乙公司“包销”,也就意味着房屋只能由乙公司对外进
行销售,甲公司自己销售的行为就违反了该“包销”的约定,自然需要承担违约
责任。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民法典》第563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题中,因国家出台房地产调
控政策,丙不具备购房资格。国家政策的调整就属于“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
能避免”的客观情况,其属于不可抗力。据此,丙享有一般法定解除权,有权通
知甲公司解除买卖合同。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9 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
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
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
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
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本题中,丙与甲公司的不能履行是由于不可抗力
这一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因此,丙请求解除合同后,出卖人甲公司不仅需
要返还本金20 万元,还需要返还利息。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 选项。
14.(2011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并购协议:“甲公司以1
亿元收购乙公司在丙公司中51%的股权。若股权过户后,甲公司未支付收购款,
则乙公司有权解除并购协议。”后乙公司依约履行,甲公司却分文未付。乙公司
向甲公司发送一份经过公证的《通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建议双方终止协
议,贵方向我方支付违约金;或者由贵方提出解决方案。”3 日后,乙公司又向
甲公司发送《通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我方现终止协议,要求你方依约支
付违约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通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
B.《通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
C.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并购协议的权利不得提出异议
D.乙公司不能既要求终止协议,又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答案】B
【难度】中
【考点】一般法定解除权;解除权的行使;解除的效力
【破题点】“建议双方终止协议”表明没有最终解除的效力。
【解析】
①《通知》送达时合同并未被解除,原因有二:(1)虽然甲公司迟延履行,
没有依约支付收购款,但是乙公司并未就此进行催告,此时乙公司尚且不享有解
除权,合同自然无法解除。(2)《通知》中只是建议终止合同,而没有行使解除
权,现在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无法被解除。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民法典》第563 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本题中,《通知》虽然不能被认定为解除的意思表示,但可以被认定为催告。甲
公司在收到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债务,乙公司享有一般法定解除权。
③《民法典》第565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
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题中,乙公司发出《通报》作为解
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该解除通知到达甲公司时,合同被解除。故B 选项正确,当
选。
④《民法典》第565 条规定:“……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
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据此,若甲公司
收到解除通知有异议,可以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解除的效力。故C 选项错误,不
当选。
⑤《民法典》第567 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
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其中,违约金条款即属于结算、清理条款。因此,合同
解除后,乙公司依然有权要求违约方甲公司依据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
15.(2012 年司考真题·单选)乙在甲提存机构办好提存手续并通知债权人
丙后,将2 台专业相机、2 台天文望远镜交甲提存。后乙另行向丙履行了提存之
债,要求取回提存物。但甲机构工作人员在检修自来水管道时因操作不当引起大
水,致乙交存的物品严重毁损。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机构构成违约行为
B.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C.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
D.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
【答案】D
【难度】低
【考点】提存;保管合同
【破题点】“后乙另行向丙履行了提存之债”表明丙的债权已经得以实现。
【解析】
①乙将物品交由甲进行提存后,其实质是将物品交由甲进行保管,此时在甲、
乙之间成立保管合同,且为有偿保管(提存须支付提存费)。《民法典》第897
条规定:“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
偿责任。”据此,甲作为保管人其对物品的毁损、灭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违反
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进行违约损害赔偿。故A 选项正确,不当选;B 选项正确,
不当选。
②在提存之外,债务人乙另行向债权人丙履行了债务,此时丙的债权得以实
现,该债权债务归于消灭。乙有权自提存部门甲处领回提存物品,但由于甲造成
物品毁损,因此乙有权请求甲赔偿损失。故C 选项正确,不当选。
③丙的债权已经在提存之外得以实现,丙不存在损失,其无权请求甲赔偿。
故D 选项错误,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16.(2022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2021 年10 月3 日,楚河受韩江之邀前往
明珠大酒店参加韩江的婚礼。在婚宴中,楚河不胜酒力而大醉,在离席过程中失
手打碎酒店的一个花瓶,价值2000 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酒店无权请求楚河承担赔偿责任
B.酒店有权请求楚河进行适当补偿
C.酒店有权请求韩江赔偿2000 元
D.酒店有权请求韩江进行补偿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违约责任;公平责任
【破题点】“楚河不胜酒力而大醉”表明因醉酒陷入无意识状态。
【解析】
①《民法典》第1190 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
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本题中,楚河因醉酒而陷入无意识状态,其存在过错,打碎花瓶
的行为构成过错侵权,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B 选
项错误,不当选。(仅在无过错陷入无意识状态的案件中,才适用公平责任进行
补偿)
②韩江与明珠大酒店之间存在餐饮服务合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接受服
务的韩江负有妥善保管酒店财物的附随义务,韩江未尽到该义务,须对明珠大酒
店承担违约责任。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③须注意,本题中打碎花瓶的是楚河这一第三人,但是因第三人原因导致违
约的,基于合同的相对人,仍然应当由合同债务人韩江承担违约责任。韩江在对
外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向楚河进行追偿。
④适用公平责任进行补偿须存在法律的明文规定,本题并非法律的明文规定,
因此韩江没有补偿义务。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⑤题外话:明珠大酒店现在存在两个选择:
(1)选择请求韩江承担违约责任;
(2)选择请求楚河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17.(2009 年司考真题·多选)孙女士于2004 年5 月1 日从某商场购买一套
化妆品,使用后皮肤红肿出疹,就医不愈花费巨大。2005 年4 月,孙女士多次
交涉无果将商场诉至法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
B.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侵权责任
C.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孙女士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答案】AB
【难度】低
【考点】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加害给付;缔约过失责任
【破题点】“使用后皮肤红肿出疹”表明,除违约之外还构成侵权。
【解析】
①孙女士与商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依据合同,商场需要交付符合质量
标准的化妆品,现商场交付的化妆品不符合约定或法定的质量标准,构成违约,
须承担违约责任。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②商场交付的化妆品作为产品,其导致孙女士皮肤红肿,侵害了孙女士的身
体健康权,构成产品侵权。《民法典》第1203 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
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
赔偿。”据此,本题中,商场作为销售者需要针对产品侵权承担责任。故B 选项
正确,当选。
③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另一
方造成损害时所需要承担的责任。本题中,损害并非发生在合同缔结过程中,而
是在合同成立后履行过程中,不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仅在订立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
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才能享有撤销权,才能够撤销所实施的法律行为。本题
中并不存在上述可撤销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因此,孙女士不享有撤销权,无权撤
销该买卖合同。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 选项。
18.(2022 法考回忆版·单选)新余公司将其开发的“新天地商场”的一楼
与二楼分割为数百个非独立性的商铺,将其中的150 个出售给不同的消费者,自
己保留了大部分的商铺。因经济形势发生变化,新余公司取消了过去分散经营模
式,预备对商场进行统一规划、装修。新余公司遂与购买商铺的业主进行协商,
退还业主价款并赔偿损失后,解除与业主间的商铺买卖合同。其他业主均已同意
解除合同,但业主冯某要求新余公司额外支付高额赔偿金,否则拒绝解除合同。
由此,双方陷入僵持,导致新余公司剩余6 万余平米的商铺闲置,无法正常经营。
双方遂诉至法院,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冯某有权要求新余公司继续履行买卖合同
B.新余公司与冯某间的纠纷只能由商铺所在地法院管辖
C.新余公司有权通知冯某解除商铺买卖合同
D.新余公司诉请法院解除合同,法院可支持该请求
【答案】D
【难度】高
【考点】继续履行;合同僵局;专属管辖
【破题点】“导致新余公司剩余6 万余平米的商铺限制”表明履行费用过高。
【解析】
①新余公司不履行与冯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其行为构成违约,冯某有权要求
新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本题中冯某无权请求新余公司承担继续履行的违
约责任。《民法典》第580 条第1 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
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
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本题中,若继续履行该商铺
买卖合同,将造成新余公司6 万余平米的商铺闲置,其履行费用过高。因此,不
能适用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新余公司与冯某之间的商铺买卖合同,虽然属于房屋买卖合同,但不属于
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适用合同案件的一般管辖,即由合同履行地
与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仅四类合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新余公司违反商铺买卖合同的约定,其属于违约方,不享有法律规定的解
除权,无权通知冯某解除买卖合同。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民法典》第580 条第2 款规定:“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
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
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本题中,由于不能适用继续履行导致
新余公司与冯某之间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构成合同僵局。因此,新余
市公司有权诉请法院解除该买卖合同。故D 选项正确,当选。
⑤题外话:虽然新余公司有权诉请法院解除该买卖合同,但不影响新余公司
违约责任的承担。冯某可以要求新宇公司承担除继续履行以外的其他违约责任,
比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害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19.(2020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张妙(居住于A 区)将自己的房屋(位于
B 区)交由甲音乐学院的在读研究生李松(居住于C 区)居住,但同时约定:“李
松须每天晚上辅导张妙的孩子吹唢呐一小时(该教学费用约3000 元)。”在履行
了数月后,李松因出国演出之需将房门上锁,2 月未归。张妙遂以市场价格4000
元每月聘请另一研究生杨超每日教孩子唢呐一小时。此后,张妙欲向李松主张违
约责任,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妙有权要求李松赔偿6000 元
B.张妙有权要求李松赔偿8000 元
C.张妙有权要求李松继续履行教学义务
D.张妙可以向C 区法院起诉李松
【答案】B
【难度】高
【考点】继续履行;违约损害赔偿;专属管辖
【破题点】“市场价格4000 元每月聘请”表明采取了替代履行的方式。
【解析】
①李松未依约履行教授唢呐的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需要向张妙承担违约
责任。但是,张妙无权请求李松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80 条
第1 款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
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
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本题中,李松所负担的教授唢呐的义务不适于强制履行。
因此,张妙无权要求李松继续履行。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李松与张妙的合同约定,张妙将房屋提供给李松居住,李松支付报酬(报
酬为提供劳务),其不符合租赁合同的典型属性,但其符合租赁合同的本质。房
屋租赁合同作为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即由B 区法院管
辖。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581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
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
的费用。”本题中,李松违反与张妙之间的约定构成违约,虽然该义务不适宜强
制履行,但是张妙找杨超替代履行的费用8000 元(4000×2),可以请求违约方
李松承担。故B 选项正确,当选;A 选项不正确,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
20.(2012 年司考真题·单选)张某从银行贷得80 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并以
该房屋设定了抵押。在借款期间房屋被洪水冲毁。张某尽管生活艰难,仍想方设
法还清了银行贷款。对此,周围多有议论。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
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
A.甲认为,房屋被洪水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张某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
贷是多此一举
B.乙认为,张某已不具备还贷能力,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为难自
己
C.丙认为,张某对房屋的毁损没有过错,且此情况不止一家,银行应将贷款
作坏账处理。坚持还贷是一厢情愿
D.丁认为,张某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并未因房屋被冲毁而消灭。坚持还贷是严
守合约、诚实信用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违约责任;继续履行;不可抗力。
【解析】
①张某与银行间存在着借款合同关系,与抵押合同关系,此后房屋被洪水冲
毁,如果不存在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代位物则该抵押权归于消灭。但是,
张某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并不会因为抵押权的消灭而消灭,该债权债务依然存
在,张某依然负有义务偿还借款本息。故D 选项正确,当选。
②《民法典》第590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
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
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
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但是,根据民法理论通说,金钱债务不能适用不可
抗力免责。本案中,张某对银行所负担的债务属于金钱债务,不因发生不可抗力
而免除,其依然应当还本付息。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579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
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题中,张某对银行所负
的还本付息的义务属于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并不因没有履行能力而
免除。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违约方对违约行为的发生
是否具有过错,原则上均须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虽然张某对地震的发生并无
过错,但仍无法免除其基于借款合同所产生的还款义务及违约责任。故C 选项错
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21.(2025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2025 年4 月,劲松电力公司与心安能源集
团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约定劲松公司以10 万元的价格自心安集团处购买风力
发电设备1 台,心安集团应于5 月前交付设备。合同签订后,心安集团未能依约
交付设备,经劲松公司多次催告仍未交付。无奈,劲松公司通知心安集团解除合
同。此后,劲松公司自茂森公司除购买同型号的设备花费20 万元。经调查,该
设备在该时间段内的价格约为14 万元。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劲松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B.劲松公司解除合同后无权请求心安公司赔偿
C.劲松公司有权请求心安公司赔偿10 万元
D.劲松公司有权请求心安公司赔偿4 万元
【答案】AD
【难度】中
【考点】一般法定解除权;违约责任;可得利益损失
【解析】
①心安公司未能交付设备,经劲松公司多次催告仍未履行主要义务,劲松公
司基于《民法典》第563 条享有一般法定解除权,有权通知心安公司解除该买卖
合同。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②《民法典》第566 条第2 款规定好:“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
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尽管劲松公司
解除合同,但是心安公司不交付设备的行为构成违约,劲松公司有权请求心安公
司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 条第2 款规定:“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
并实施了替代交易,主张按照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
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替代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替代交易发生
时当地的市场价格,违约方主张按照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
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劲松公司请求心安集团承担违约损害
赔偿包括对可得利益损失进行赔偿。本案中,劲松公司实施了替代交易(20 万
元),本应该根据替代交易与原交易的差价认定可得利益损失为10 万元。但是,
由于替代交易的价格过度偏离市场价格(14 万元)。因此,应当根据市场价格(14
万元)与原交易的价格(10 万元)认定劲松公司的可得利益损失为4 万元,即
劲松公司有权要求心安集团赔偿4 万元。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D 选项正确,
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D 选项。
22.(2022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心安公司出售给李小松一台由建华公司生
产的钻机,约定价款为500 万元。钱货两清后,李小松发现交付的钻机质量与说
明书记载的不符,无法按照约定的用途进行使用。由此,造成李小松多次停止生
产,造成利润损失数十万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小松有权请求建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李小松有权请求心安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C.李小松有权要求心安公司对钻机进行修理、更换
D.李小松有权请求心安公司赔偿损失的利润
【答案】CD
【难度】中
【考点】违约责任;产品侵权;采取补救措施;违约损害赔偿
【破题点】“无法按照约定的用途进行使用”表明其仅仅只是瑕疵,尚未构
成缺陷,不属于侵权责任。
【解析】
①心安公司与李小松之间签订买卖合同,二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李小松与
建华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李小松无权请求建华公司承
担违约责任。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心安公司交付的钻机存在质量瑕疵,不能按照约定的用途进行使用,但是
题目中并未交代其存在“致人损害的不合理危险”,不构成产品“缺陷”。因此,
心安公司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心安公司交付的钻机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构成瑕疵履行,须承担违约
责任。《民法典》第582 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
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
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
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据此,李
小松可以请求心安公司采取补救措施,包括修理、更换等。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民法典》第584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
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
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题中,心安公司的违约行为给李小
松造成了损失,其中停产导致的利润损失属于“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也在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之中,李小松有权请求心安公司予以赔偿。故D 选项
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D 选项。
23.(2019 法考回忆版·单选)农民牛某与红旗超市签订《土鸡供应合同》,
约定:“牛某按月向红旗超市供应土鸡20 只,供货期1 年,每只土鸡单价为200
元。”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了数月,红旗超市以每只300 元的价格对外出
售,供不应求。第五个月,牛某未能向红旗超市依约交付土鸡,因时间仓促红旗
超市也未能从其他渠道采购土鸡。经查,当时其他渠道每只土鸡的进货价约为
230 元。若红旗超市欲对牛某主张损害赔偿,赔偿的金额约为?
A.4000 元
B.6000 元
C.2000 元
D.600 元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违约损害赔偿
【破题点】“当时其他渠道每只土鸡的进货价约为230 元”表明市场价格与
原交易价格的差异为“30 元”。
【解析】
①《民法典》第584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
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
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题中,牛某未按照约定向红旗超市
交付土鸡,其行为构成违约,红旗超市有权请求牛某承担违约损害赔偿,包括红
旗超市的可得利益。
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 条第3 款规定:“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
但是未实施替代交易,主张按照违约行为发生后合理期间内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
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题中,由于红旗超市为实施替代交易,而当时土鸡的市场价格为230 元,即市
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为30 元,此为红旗超市的可得利益,共计30 元×20 只
为600 元。因此,红旗超市有权请求牛某赔偿600 元。故D 选项正确,当选;
ABC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24.(2019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
定甲公司须支付100 万元的价款,同时双方还约定如乙公司迟延交付一日,则须
支付总价款1%的违约金。此后,乙公司迟延10 日向甲公司交付钢材,导致甲公
司遭受损失20 万元,乙公司遂依约向甲公司支付10 万元的违约金。对此,下列
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再赔偿20 万元
B.即便钢材未交付完全,甲公司在收到违约金后即不得再要求乙公司交付钢
材
C.甲公司可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
D.法院应当将违约金增加至20 万元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违约金
【破题点】
“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20 万元”表明约定的违约金无法填平损失。
【解析】
①《民法典》第585 条第2 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
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
题中,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计算为10 万元,但由此给甲公司带来的损害为20
万元,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增加该违约金。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②法院、仲裁委在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时,是以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
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
衡量,并不必须将违约金调整到实际损失。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不能并用,本题中,乙公司已经支付违约金,甲公司不
得再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损害赔偿。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民法典》第585 条第3 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
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据此,违约金可以与损害赔偿并用。在
支付完毕违约金后,甲公司依然可以请求乙公司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25.(2013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对
方支付18 万元违约金。后甲违约,给乙造成损失15 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
的?
A.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18 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B.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 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C.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 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8 万元,共计33 万元
D.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 万元及其利息
【答案】A
【难度】低
【考点】违约金;违约损害赔偿
【破题点】“给乙造成损失15 万元”表明违约金高于损失。
【解析】
①《民法典》第585 条第2 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
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
题中,约定的违约金为18 万元,甲违约给乙造成的损失为15 万元,约定的违约
金高于损失。
②但是,《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5 条第2 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
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虽然,
约定的违约金18 万元高处损失15 万元,但并未超出损失的30%,因此不能被评
价为违约金过高,无需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甲需要依约向乙支付18 万元的违约
金。
③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不能并用,因此,甲依约向乙支付违约金后,乙无权再
要求甲支付损害赔偿。故A 选项正确,当选;BC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 选项。
(2022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甲在古玩市场出售A 鼻烟壶,标价为1 万元,
乙经过认真观察后发现,该鼻烟壶与丙所收藏的鼻烟壶系一对,而丙正以10 万
元的价格收购该鼻烟壶。乙遂自甲处购买A 鼻烟壶,约定价款1 万元,甲于3
天后交货。为担保合同的履行,乙向甲支付了5000 元的定金。当日,乙与丙签
订买卖合同,将A 鼻烟壶出售给丙,也约定3 天后交付。丙为此向乙支付了2
万元的定金。不料,在交付鼻烟壶之前,甲不慎将鼻烟壶摔碎。对此,下列表述
正确的是?
A.丙有权要求乙返还4 万元
B.乙有权要求甲返还1 万元
C.乙有权要求甲赔偿18000 元
D.乙有权要求甲赔偿转售利润9 万元
【答案】AC
【难度】高
【考点】定金;违约损害赔偿
【破题点】“甲不慎将鼻烟壶摔碎”表明甲构成了违约。
【解析】
①《民法典》第587 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
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
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
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题中,乙与丙的买卖合
同中,乙未按照约定向丙交付A 鼻烟壶,乙的行为构成违约,乙作为收受定金的
一方需要双倍返还定金,即返还4 万元。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②《民法典》第586 条第2 款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
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本题中,甲
与乙的合同标的总额为1 万元,乙给付了5000 元的定金,超出了合同标的额的
20%,仅其中的2000 元能够发生定金的效力。甲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无法交
付A 鼻烟壶构成违约,需要双倍返还定金4000 元。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因为甲的违约,导致乙对丙构成违约进而双倍返还定金4 万元,即乙赔偿
了2 万元。此时,单纯甲双倍返还定金4000 元,不足以填平由此给乙造成的损
失。《民法典》第588 条第2 款规定:“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
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据此,乙可就未填平的损失要求甲进
行赔偿。(甲双倍返还乙4000 元,其实仅赔偿了乙2000 元,因此乙还有18000
元的损失未被填平)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民法典》第584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
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
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题中,就乙未能依约向丙履行合同
给乙带来的转售利润损失,这是甲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要能预见,甲干嘛
不自己卖给丙),此时受到“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该损失不在甲的赔偿范围
之内。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 选项。
(2018 年法考回忆版·不定项)2016 年初,甲公司自乙公司处订购冬运会
纪念帽6000 顶,两公司约定:“在合同签订后1 周内,甲公司须向乙公司支付定
金2 万元,且任何一方违约的,须支付违约金3 万元。”此后,甲公司依约支付
了2 万元的定金,但是未能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价款。由此,给乙公司造成
10 万元的损失。关于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中的定金和违约金,下列说法正确的
是?
A.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且无须返还定金
B.乙公司无须返还定金且有权在要求甲公司赔偿8 万元
C.乙公司可申请法院增加违约金
D.若法院根据乙公司的申请将违约增加为9 万,则乙公司还可以再要求甲公
司赔偿1 万元
【答案】BC
【难度】中
【考点】定金;违约金;违约损害赔偿
【破题点】“甲公司须向乙公司支付定金2 万元,且任何一方违约的,须支
付违约金3 万元”表明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
【解析】
①《民法典》第588 条第1 款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
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本题中,甲与乙的合同
中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乙只能在二者之间择一主张,而不能要求同时
适用违约金与定金。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民法典》第588 条第2 款规定:“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
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本题中,甲作为支付定金的一
方违约,乙无须向甲退还定金2 万元,但是由此给乙造成的损失为10 万元,还
有8 万元的损失没有得到填补。因此,乙还有权要求甲赔偿8 万元。故B 选项正
确,当选。
③《民法典》第585 条第2 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
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
题中,约定的违约金3 万元,但造成的损失为10 万元,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填
补全部损失,乙可以请求法院将违约金调高。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不能并用,调整违约金后,即不得在适用损害赔偿。故
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
(2010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乙约定:甲将100 吨汽油卖给乙,合同签
订后三天交货,交货后十天内付货款。还约定,合同签订后乙应向甲支付十万元
定金,合同在支付定金时生效。合同订立后,乙未交付定金,甲按期向乙交付了
货物,乙到期未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可请求乙支付定金
B.乙未支付定金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C.甲交付汽油使得定金合同生效
D.甲无权请求乙支付价款
【答案】B
【难度】中
【考点】定金
【破题点】“合同在支付定金时生效”表明定金的属性属于成约定金。
【解析】
①《民法典》第586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
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据此,定金合同系实践合同,乙
未交付定金,该定金合同尚未生效,甲无权基于定金合同请求乙支付定金。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7 条第3 款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合
同成立或者生效条件,应当交付定金的一方未交付定金,但是合同主要义务已经
履行完毕并为对方所接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在对方接受履行时已经成立
或者生效。”本题中,甲与乙约定以定金的支付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该定金属
于“成约定金”。虽然乙并未支付定金,但是甲已经交付了货物,履行了主要义
务且乙接受,该买卖合同已经生效,甲有权基于生效的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价款。
故B 选项正确,当选;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题外话:本题中,定金合同并未生效,但买卖合同已经生效。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
(2010 年司考真题·不定项)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手机买卖合同,
约定:甲公司供给乙公司某型号手机1000 部,每部单价1000 元,乙公司支付定
金30 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
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30 万元定金,并将该批手机转售给丙公司,每部单价1100
元,指明由甲公司直接交付给丙公司。但甲公司未按约定期间交货。关于返还定
金和支付违约金,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请求,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 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 万元
B.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 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 万元
C.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 万元或者支付违约金30 万元
D.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 万元或者支付违约金30 万元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违约金;定金
【破题点】“乙公司支付定金30 万元”表明约定的定金超出合同标的额的
20%。
【解析】
①《民法典》第588 条第1 款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
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据此,违约金与定金只
能择一适用,不能同时适用。本题中,甲公司违约,乙公司仅能在定金与违约金
之间选择其一。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民法典》第586 条第2 款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
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本题中,甲
与乙之间的合同总额为100 万元(1000 元×1000 台),但双方却约定30 万元的
定金,超出部分不发生定金的效力。因此,仅20 万元能够发生定金的效力。乙
作为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甲应当双倍返还定金40 万元。故C 选项错误,不当
选。
③由此,乙可以选择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40 万元,或者支付违约金30 万元。
关于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2004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向乙订购15 万元货物,双方约定:“乙收到
甲的5 万元定金后,即应交付全部货物。”合同订立后,乙在约定时间内只收到
甲的2 万元定金。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成立
B.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生效
C.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的变更
D.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额20%,定金合同无效
【答案】C
【难度】低
【考点】定金
【破题点】“乙在约定时间内只收到甲的2 万元定金”未按照约定支付定金。
【解析】
①《民法典》第586 条第2 款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
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本题中,合
同总标的额为15 万元,但约定定金5 万元,超出了合同标的额的20%,但并不
由此导致定金合同无效,仅仅只是超出的部分不发生定金的效力而已。故D 选
项错误,不当选。
②《民法典》第586 条第2 款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
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本题中,约定了5 万元的定金,但是实
际最终甲仅交付了2 万元的定金,视为对定金合同的变更。故C 选项正确,当选;
AB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2003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欲购买乙的汽车。经协商,甲同意3 天后签
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先交1000 元给乙,乙出具的收条上写明为“收到甲订金
1000 元。”3 天后,甲了解到乙故意隐瞒了该车证照不齐的情况,故拒绝签订合
同。下列哪一个说法是正确的?
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2000 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1000 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C.甲只能要求乙赔偿在磋商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D.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BD(原答案未B)
【难度】中
【考点】预约;定金;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
【破题点】“甲同意3 天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表明二者之间形成预约合
同关系。
【解析】
①甲与乙约定3 天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表明甲、乙之间并未形成正式的
买卖合同关系,但是该约定可以被评价为预约。现由于乙隐瞒的原因导致本约合
同未能订立,乙的行为构成对预约合同的违反,须承担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故
D 选项正确,当选。
②乙在订立本约合同过程中,存在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进而导致本约合同
未能成功订立,其行为相较于本约合同而言还构成缔约过失,甲有权要求乙承担
缔约过失责任。因此,甲可以在预约的违约责任或本约的缔约过失责任之间择一
主张,而非仅能主张缔约过失。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7 条第1 款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
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是没有约定定金性质,一方主张适用民法
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甲与乙约
定“订金”未明确其性质与规则,该“订金”不能按照定金发生效力。因此,尽
管收受该订金的乙违约,甲无权要求乙双倍返还,甲只能基于不当得利要求乙原
样返还该1000 元。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B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D 选项。
(2022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孟某自心安公司处购买桌椅100 套,双方未
约定交付地点,但约定由心安公司代办托运。心安公司遂委托个体工商户“乘风
运输”(登记的业主为“张某”)将该桌椅运送给孟某,在交付桌椅时,心安公司
的司库赵某自作主张将100 套劣质桌椅(无法正常使用)交给“乘风运输”。运
输途中,承运的货车遭遇山洪,全部桌椅均被冲毁。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桌椅被冲毁后,心安公司有权请求孟某支付价款
B.桌椅被冲毁时,其所有权归属于心安公司
C.孟某可以“乘风运输”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D.孟某可解除与心安公司的买卖合同,进而拒绝支付价款
【答案】AD
【难度】中
【考点】交付;买卖合同的风险;合同的相对性;诉讼当事人
【破题点】“但约定由心安公司代办托运”表明由出卖人代办托运,须适用
第一承运人规则。
【解析】
①孟某与心安公司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移转桌椅的所有权,此属于基于法律行
为的物权变动,须满足三个要件:(1)孟某与心安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2)
出卖人心安公司享有处分权;(3)完成动产(桌椅)的交付。《民法典》第603
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
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本题中,由于桌椅需要运输且约定由出卖人心安公司代办托运,因此适用第一承
运人规则。心安公司将桌椅交给承运人“乘风运输”时即向孟某完成交付,孟某
已经取得桌椅的所有权。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在心安公司与孟某的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标的物(桌椅)因为不可归责
于当事人的原因(泥石流)而毁损灭失,出现了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民法典》第
604 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
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
心安公司将桌椅交给承运人“乘风运输”时即完成交付,标的物的风险已经移转
给买受人孟某承担。因此,心安公司有权要求孟某支付价款。故A 选项正确,当
选。
③《民法典》第610 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
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
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本题中,心安公司交
付的桌椅存在严重质量瑕疵,属于根本违约行为,孟某享有一般法定解除权,如
孟某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则该买卖合同的风险将由出卖人心安公司承担。此时,
心安公司无权要求孟某支付价款。故D 选项正确,当选。
④孟某与乘风运输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孟某无
权要求乘风运输承担违约责任。此外,乘风运输系个体工商户,题目中并未交代
其具有登记的字号,因此应当以其业主“张某”为诉讼当事人。故C 选项错误,
不当选。
⑤题外话:当出卖人的交付构成根本违约时,风险依然在交付时移转给买受
人承担,只不过买受人可以通过拒绝受领或解除合同的方式使得风险“回跳”到
出卖人身上。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D 选项。
(2018 年法考回忆版·)李小松有一台A 型号的电脑,由于使用不太习惯,
遂将该电脑出售给韩小宝。韩小宝依约支付了价款,但是李小松在交付电脑时将
一款配置更低的B 型号电脑交付给韩小宝。在使用电脑中,韩小宝发现该电脑运
行速度过慢,许多软件均无法正常使用。电脑交付后的第四天,因意外电脑被焚
毁。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电脑被焚毁的风险,须由李小松承担
B.韩小宝有权通知李小松解除买卖合同
C.如韩小宝通知李小松解除合同,则韩小宝有权要求李小松退还已支付的价
款
D.如韩小宝通知李小松解除合同,则李小松有权要求韩小宝对B 电脑折价补
偿
【答案】BCD
【难度】中
【考点】买卖合同的风险;一般法定解除权;合同解除的后果
【破题点】“电脑交付后的第四天”表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再存在买卖
合同中的风险问题。
【解析】
①买卖合同的风险是指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因素,
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这一毁损灭失只有发生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方可被认
定为风险。本题中,卖方李小松已经交付电脑,买方韩小宝也已经支付价款,合
同已经履行完毕,该电脑毁损不能被评价为买卖合同的风险,不能以风险的规则
处理。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李小松交付的电脑不符合约定的品质,导致韩小宝签订买卖合同的目的无
法实现,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韩小宝享有一般法定解除权,有权通知李小松解
除买卖合同。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民法典》第566 条第1 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
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题中,李小松与韩小宝之间的合同系一时
性合同,解除具有溯及效力,已经履行的应该返还,无法返还的应该折价补偿。
因此,韩小宝已支付的价款有权要求李小松返还,李小松交付的电脑有权要求韩
小宝返还,但韩小宝已无法返还只能折价补偿。故CD 选项正确,当选。
④需注意,虽然李小松的交付构成根本违约,但不要认为此时电脑毁损灭失
的风险由出卖人李小松承担。原因在于,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风险负
担的问题了。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 选项。
(2016 年司考真题·多选)甲公司借用乙公司的一套设备,在使用过程中
不慎损坏一关键部件,于是甲公司提出买下该套设备,乙公司同意出售。双方还
口头约定在甲公司支付价款前,乙公司保留该套设备的所有权。不料在支付价款
前,甲公司生产车间意外失火,造成包括该套设备在内的车间所有财物被烧毁。
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风险责任应由甲公司负担
B.在设备被烧毁时,所有权属于乙公司,风险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
C.设备虽然已经被烧毁,但甲公司仍然需要支付原定价款
D.双方关于该套设备所有权保留的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
【答案】AC
【难度】中
【考点】买卖合同的风险;简易交付;保留所有权买卖
【破题点】“甲公司借用乙公司的一套设备”表明在买卖合同达成之前,甲
就已经占有设备。
【解析】
①在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标的物(设备)由于不可归责
于当事人的原因(意外失火)而毁损、灭失,发生了买卖合同中的风险,须根据
风险分配的规则分配该损失。《民法典》第604 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
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本题中,在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买卖合同之前,甲公司已经基于在先的借
用合同而占有了该设备,因此,在双方的买卖合同生效时即完成交付,此所谓“简
易交付”。由于交付已完成,标的物的风险由买受人甲公司承担,即乙公司有权
要求甲公司按照约定继续支付价。故A 选项正确,当选;C 选项正确,当选。
③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的负担与所有权的归属没有关系,本题中,乙公司
已经向甲公司完成交付,即便标的物的所有权尚由乙公司保留,但不影响风险已
经基于交付转移给甲公司承担。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法律并未规定保留所有权买卖须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口头、书面之约定,
皆无不可。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 选项。
(2013 年司考真题·多选)甲、乙约定卖方甲负责将所卖货物运送至买方
乙指定的仓库。甲如约交货,乙验收收货,但甲未将产品合格证和原产地证明文
件交给乙。乙已经支付80%的货款。交货当晚,因山洪暴发,乙仓库内的货物全
部毁损。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应当支付剩余20%的货款
B.甲未交付产品合格证与原产地证明,构成违约,但货物损失由乙承担
C.乙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返还已支付的80%货款
D.甲有权要求乙支付剩余的20%货款,但应补交已经毁损的货物
【答案】AB
【难度】中
【考点】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破题点】“甲如约交货”表明甲已经完成交付。
【解析】
①甲、乙订立买卖合同后,尚未履行完毕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山
洪暴发),导致标的物(货物)全部毁损,发生了买卖合同中的风险,须根据分
配的规则在当事人之间划分损失。
②《民法典》第604 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
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除外。”本题中,“甲如约交货”表明甲已经向乙完成交付,因此该标的物的风险
移转给买受人乙承担,乙应该按照约定继续支付价款,已经支付的价款也无权要
求返还。由于甲已经履行完毕交付的义务,无需在补交货物。故A 选项正确,当
选;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609 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
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本题中,虽然甲在交付货物时,
没有一并交付“产品合格证和原产地证明文件”,但这一违约仅属于一般违约,
不影响风险的转移,只不过乙可以基于甲的违约,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故BB
选项正确,当选。
④甲未交付“产品合格证和原产地证明文件”不影响乙订立合同的目的实现,
仅属于一般违约,不产生法定解除权,乙无权主张解除该买卖合同。故C 选项错
误,不当选。
⑤题外话:有同学可能会有疑问,即本题乙能否基于发生了“山洪暴发”这
一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呢?答案是不能。根据民法理论,风险负担的规则排除合
同解除权,当发生买卖合同的风险时,应根据风险负担的规则分配损失,而不能
允许当事人通过解除合同逃避风险。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 选项。
(2021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甲市第一中学自乙公司处购买教学设备一批,
双方约定,中学分期支付价款,在其支付完毕价款前,乙公司保留该批教学设备
的所有权。双方未就此办理了保留所有权的登记。此外,中学还将自己的办公用
车一辆抵押给乙公司,担保价款的支付。此后,中学将该教学设备中的一批谎称
己有,以市场价格转卖给隔壁不知情的小学。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中学与乙公司之间保留所有权的约定无效
B.中学与乙公司之间的抵押合同无效
C.乙公司有权取回中学未出售的教学设备
D.乙公司有权取回中学已出售的教学设备
【答案】BC
【难度】高
【考点】担保人的资格;保留所有权买卖
【破题点】“以市场价格转卖给隔壁不知情的小学”表明第三人已经善意取
得保留所有权的标的物。
【解析】
①《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三)学校、
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
其他公益设施;…”本题中,甲市第一中学系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
其以自身的办公用车(公益设施)提供抵押的,该抵押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②《担保制度解释》第6 条规定:“第六条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
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
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
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本题中,中学在买入教学设施这
一新的公益设施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的,虽然也属于担保的方式,但该
担保的约定里外地有效。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642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
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
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
其他不当处分。”本题中,中学对于保留所有权的教学设施进行处分的,出卖人
乙公司享有取回权,有权取回中学尚未出售的教学设施。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买卖合同解释》第26 条第2 款规定:“在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
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
中学谎称己有将教学设施卖给小学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小学并不知情且以市
价出售,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小学善意取得该批教学设施的所有权。由于
已经发生善意取得,出卖人乙公司无权取回已经出售的教学设施。故D 选项错
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 选项。
(2018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2018 年9 月10 日,任某将自己的房屋一套以
200 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葛某,双方同时约定:“葛某分十期支付价款,每期支付
20 万元,自2018 年10 月1 日开始支付第一期,每期均于当月1 日支付。在葛
某支付完毕全部价款前,任某保留该房屋的所有权。”合同签订后,葛某依约支
付了前四期价款后,任某于2019 年1 月10 日为葛某办理过户登记。但此后,葛
某一直为支付第5 期与第6 期价款。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葛某于2018 年9 月10 日取得房屋所有权
B.葛某于2019 年1 月10 日取得房屋所有权
C.任某有权要求葛某支付剩余全部价款
D.任某请求葛某支付第5 期价款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2019 年2 月2 日起
计算
【答案】BC
【难度】高
【考点】保留所有权买卖;分期付款买卖;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诉讼
时效的起算
【破题点】“任某于2019 年1 月10 日为葛某办理过户登记”表明已经符合
基于法律行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解析】
①《买卖合同解释》第25 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民法典第六百四十
一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
保留所有权买卖不适用于不动产。本题中,任某与葛某约定保留所有权不产生法
律效力,葛某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须根据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进行判断。
②任某与葛某之间基于买卖合同发生物权变动,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
物权变动,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价:(1)任某与葛某的买卖合同有效;(2)处分人
任某享有处分权:(3)办理完毕房屋的过户登记。本题中,任某于2019 年1 月
10 日为葛某办理过户登记。因此,葛某于1 月10 日取得房屋所有权。故A 选项
错误,不当选;B 选项正确,当选。
③不动产买卖虽然不能约定保留所有权,但是可以约定分期付款。本题中,
任某与葛某约定葛某分十期支付价款,其属于分期付款买卖。《民法典》第634
条第1 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
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
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据此,葛某欠付第5、6 期价款已经达到总价款的五分
之一,经催告仍未支付,因此,任某有权要求葛某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任某与葛某之间约定价款分期支付,其属于同一债务约定分期履行。《民
法典》第189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
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据此,任某请求葛某支付第5 期价款的诉讼时
效,应当自第十期价款到期时开始计算。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 选项。
(2016 年司考真题·多选)周某以6000 元的价格向吴某出售一台电脑,双
方约定五个月内付清货款,每月支付1200 元,在全部价款付清前电脑所有权不
转移。合同生效后,周某将电脑交给吴某使用。期间,电脑出现故障,吴某将电
脑交周某修理,但周某修好后以6200 元的价格将该电脑出售并交付给不知情的
王某。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可以取得该电脑所有权
B.在吴某无力支付最后一个月的价款时,周某可行使取回权
C.如吴某未支付到期货款达1800 元,周某可要求其一次性支付剩余货款
D.如吴某未支付到期货款达1800 元,周某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吴某支
付一定的电脑使用费
【答案】ACD
【难度】中
【考点】保留所有权买卖;分期付款买卖;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解析】
①周某与吴某约定将电脑出售给吴某,但在吴某支付完毕价款前,周某保留
电脑的所有权,因此,电脑的所有权仍属于周某。周某又将电脑出售给王某的行
为属于有权处分,且已经完成交付,可以发生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王某已
经取得电脑的所有权。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②《买卖合同解释》第26 条第1 款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
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
若吴某仅欠付最后一个月的价款,则表明其已经支付4800 元,达到了总价款的
80%,超出了75%,出卖人周某的取回权被阻却,其无法行使取回权。故B 选项
错误,不当选。
③周某与吴某约定分五期支付价款,其买卖属于分期付款买卖。《民法典》
第634 条第1 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
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
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如吴某欠付的价款达到1800 元,超出总价款的
20%,经催告仍未支付,周某可以要求吴某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也可以选择要
求解除合同。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民法典》第634 条第2 款规定:“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
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据此,若周某选择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买受人吴
某支付电脑的使用费。该使用费的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时参照当
地的租金标准进行确定。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D 选项。
(2012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将其1 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价款30 万元。
乙先付了20 万元,余款在6 个月内分期支付。在分期付款期间,甲先将汽车交
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嗣后,甲又将该
汽车以20 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下列哪
一表述是正确的?
A.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B.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
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C.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
D.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
【答案】B
【难度】高
【考点】保留所有权买卖;善意取得;指示交付
【解析】
①甲与乙约定在乙支付完毕全部价款后,该汽车所有权方才发生转移,此为
保留所有权买卖。《民法典》第641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
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据此,由于
已经约定保留所有权,在乙支付完毕价款前,其无法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B 选项正确,当选。
②由于汽车所有权尚未转移给乙,甲仍为汽车的所有权人,甲将汽车出售给
丙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不发生善意取得。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丙与甲之间发生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须满足三个要件:(1)甲与丙
的买卖合同有效;(2)出卖人甲享有处分权;(3)完成动产汽车的交付。本题中,
甲通过指示交付向丙交付汽车。《民法典》第227 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
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
的权利代替交付。”据此,指示交付成立的前提是享有“返还请求权”。本题中,
甲对乙不享有任何的返还请求权,甲根本不可能向丙完成指示交付,丙也就无法
取得汽车的所有权。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
(2025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甲公司与乙公司在丙平台就当年碳排放额度
达成了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将其碳排放额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分12 期
支付价款,每期支付50 万元。如果乙公司欠付2 期价款以上,则甲公司有权要
求乙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此后,乙公司欠付甲公司第8 期、第9 期价款经
催告未付。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逾期的100 万元
B.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的250 万元
C.甲公司有权要求解除与乙公司的合同
D.甲公司有权要求C 平台就此承担担保责任
【答案】A
【难度】中
【考点】分期付款买卖;担保责任
【题目解析】
①《买卖合同解释》第27 条第1 款规定:“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
人支付。”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的碳排放权转让合同中约定乙公司分12 期支
付价款,其属于分期付款买卖。
②《民法典》第634 条第1 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
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
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买卖合同解释》第27 条第
2 款规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甲
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未支付到期两期,甲公司即可要求支付全部价款,这一
约定比例,低于法定的五分之一,该约定无效,仍然应当根据法定比例进行确定。
③本案中,乙公司欠付第8 期、第9 期,并未达到总价款的20%(五分之一),
出卖人甲公司无权要求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也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故B 选项错
误,不当选;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但是,乙公司欠付2 期到期价款的行为毕竟构成了违约,甲公司有权请求
乙公司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支付已经到期的这2 期价款100 万元。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⑤甲公司与乙公司虽然在丙平台上进行交易,但是题目中并未交代丙平台具
有为该笔债务担保的意思表示。因此,不能认定丙平台提供了担保,丙平台无需
为此承担担保责任。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 选项。
(2009 年司考真题·多选)曾某购买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轿车一辆,总价款
20 万元,约定分10 次付清,每次两万元,每月的第一天支付。曾某按期支付六
次共计12 万元后,因该款汽车大幅降价,曾某遂停止付款。下列哪些表述是正
确的?
A.汽车销售公司有权要求曾某一次性付清余下的八万元价款
B.汽车销售公司有权通知曾某解除合同
C.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并且收取曾某汽车使用费
D.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但不退还曾某已经支付的12 万元价款
【答案】ABC
【难度】中
【考点】分期付款买卖
【破题点】“约定分10 次付清”表明其属于分期付款买卖。
【解析】
①曾某与销售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约定曾某分十期支付价款,其构成《民法
典》第634 条所规定的分期付款买卖。
②《民法典》第634 条第1 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
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
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本题中,曾某欠付剩余4 期
价款未付,已到达总价款的20%,因此,汽车销售公司有权要求曾某一次性支付
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故A 选项正确,当选;B 选项正确,当选。
③《民法典》第634 条第2 款规定:“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
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本题中,若汽车销售公司选择解除合同,则曾某应
将汽车返还给汽车销售公司,但是曾某需要支付使用费。关于该使用费的标准,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时根据当地租金标准进行确定。故C 选项正确,当
选。
④《买卖合同解释》第28 条第1 款规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
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
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若
汽车销售公司解除合同,其可以从曾某支付的价款中扣除标的物的使用费以及标
的物受损赔偿额,但就超出部分,仍然应当退还给买受人曾某。故D 选项错误,
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 选项。
(2007 年司考真题·多选)2000 年1 月甲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乙公司购买
潜水设备一套,价值10 万元。约定首付2 万,余款分三期付清,分别为2 万、3
万、3 万,全部付清前乙公司保留所有权。甲收货后付了首付和第一期款,第二
期款迟迟未付。2000 年8 月甲以2 万元将该设备卖给职业潜水员丙。下列哪些
选项是正确的?
A.乙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乙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甲支付设备的使用费
C.乙可以请求丙返还原物,但须支付丙2 万元购买费用
D.丙返还潜水设备后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BD
【难度】中
【考点】分期付款买卖;保留所有权买卖;善意取得;无权处分
【破题点】“余款分三期付清”表明其属于分期付款买卖。
【解析】
①甲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约定,甲分四期支付价款,该买卖合同属于分
期付款买卖。《民法典》第634 条第1 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
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
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本题中,甲欠付第二期价
款3 万元已经达到总价款的20%,出卖人乙公司可以要求甲一次性支付剩余价款
或者解除该买卖合同。由于甲迟延付款属于违约,乙公司亦可请求甲承担违约责
任。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②《民法典》第634 条第2 款规定:“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
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本题中,若乙公司选择解除合同,则甲应将潜水设
备返还给乙公司,但是甲需要支付使用费。关于该使用费的标准,有约定的从其
约定,没有约定时根据当地租金标准进行确定。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由于甲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保留所有权的约定,因此,甲并未取得潜水设备
的所有权,甲将潜水设备出售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丙是否能够取得潜水设
备的所有权,需要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由于甲出售给丙的价格2 万元不符
合“合理价格”这一要件,不发生善意取得,丙不能取得潜水设备的所有权。因
此,乙公司作为潜水设备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丙返还设备。但是,乙公司与丙之
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乙公司无需向丙支付购买费用。故C 选项错误,不当
选。
④虽然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因无权处分而订立,但无权处分的事实不影
响该合同的效力,该买卖合同没有其他效力瑕疵应被认定为有效。出卖人甲未能
让买受人丙取得所有权,其构成违约,丙有权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去追究甲的违
约责任。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D 选项。
(2021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2020 年2 月10 日,李小松与刘小豆就A 房
屋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屋售价500 万元,由刘小豆试用1 个月;合
同生效后,刘小豆须于1 个月内付清价款;价款支付完毕一个月内李小松须为刘
小豆办理过户登记。”合同签订当日,李小松将房屋交付给刘小豆。当年2 月20
日,刘小豆将A 房屋出租给韩小宝,租期1 年。同年3 月5 日,A 房屋因质量问
题出现漏水,导致刘小豆购置的家具损坏。3 月10 日,刘小豆通知李小松,拒
绝认可该房屋买卖合同。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买卖合同于2 月10 日成立生效
B.买卖合同从未生效
C.刘小豆与韩小宝的租赁合同效力待定
D.如该买卖合同未生效,刘小豆须向李小松支付使用费
【答案】ABCD
【难度】中
【考点】试用买卖;无权出租
【破题点】“刘小豆将A 房屋出租给韩小宝”表明刘小豆实施了非试用行为。
【解析】
①李小松与刘小豆的买卖合同,约定由刘小豆试用该房屋1 个月,其属于试
用买卖,该买卖合同以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作为生效要件。因此,2 月10 日,
双方达成一致时,该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须待刘小豆认可房屋后方
才生效。故A 选项错误,当选。
②《民法典》第638 条第2 款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
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
买。”本题中,刘小豆于试用期内将房屋出租给韩小宝的行为属于非试用行为,
视为其认可了该房屋。因此,该买卖合同于2 月20 日生效。故B 选项错误,当
选。
③虽然刘小豆与李小松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生效,但是李小松尚未为刘小豆
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刘小豆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刘小豆将房屋出租给韩小宝
的行为属于无权出租,但是,无权出租并非合同的效力瑕疵,该房屋租赁合同没
有其他效力瑕疵,应当被认定为有效。故C 选项错误,当选。
④《民法典》第639 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本题中,如该买卖合同因未
得到刘小豆的认可而未生效,由于刘小豆与李小松针对使用费没有特别约定。因
此,李小松无权要求刘小豆支付使用费。故D 选项错误,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 选项。
(2019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甲房地产公司伪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不
知情的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时约定:“该买卖合同自双方办理预售登记时
生效。”由于事务繁忙,双方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不久,乙向甲房地产公
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由于甲房地产公司未交付房屋,乙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调
查,甲房地产公司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你作为承办法官,会如何认定合同的效
力?
A.无效
B.未成立
C.已成立未生效
D.已成立且生效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的效力
【破题点】“乙向甲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表明一方当事人已经履
行完毕主要义务。
【解析】
①《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2 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
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本题中,甲房地产公司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
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乙签订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本应被认定为无效。但是,结
合题意,在起诉前,甲房地产公司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因此,该买卖合同不因
此无效。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件:(1)当事人;(2)意思表示;
(3)标的。本题中,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三个要件,双方的意思表示已经达
成一致,该合同已经成立。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6 条第2 款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
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
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本题中,甲房地产公司与乙明确约定以办理备案登记作
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应从其约定,当事人未办理登记,该合同本应不生效。但是,
乙支付全部购房款,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甲房地产公司接受,该合同已经生效。
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2012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公司未取得商铺预售许可证,便与李某签订
了《商铺认购书》,约定李某支付认购金即可取得商铺优先认购权,商铺正式认
购时甲公司应优先通知李某选购。双方还约定了认购面积和房价,但对楼号、房
型未作约定。李某依约支付了认购金。甲公司取得预售许可后,未通知李某前来
认购,将商铺售罄。关于《商铺认购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无效,因甲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即对外销售
B.不成立,因合同内容不完整
C.甲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D.甲公司须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商品房买卖合同;预约
【破题点】“约定李某支付认购金即可取得商铺优先认购权”表明其并非正
式的买卖合同。
【解析】
①《民法典》第2 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
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的,可以认定有效。”本题中,甲公司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李某签订
《商铺认购书》,但是该《商铺认购书》并非“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商铺认购
书》约定将来须签订商铺买卖合同,其属于预约,不受到预售许可证的限定。故
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商铺认购书》并非正式的买卖合同,仅仅是预约,能够确定未来订立合
同的当事人、标的等内容即可,无需全面具备本约合同的内容。故B 选项错误,
不当选。
③基于《商铺认购书》这一预约,甲公司负有诚信磋商义务,需要依约通知
李某选购房屋,甲公司未通知的行为违反了预约合同的内容,需要承担违反预约
合同的违约责任。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违反预约所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中,不包含实际缔约(继续履行)的违约
责任。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1.(2022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劲松公司为彰显企业法人的社会责任,与
心安慈善基金会(以艾滋病的防治为宗旨)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劲松公司
于2020 年至2025 年间,每年向心安慈善基金会捐赠500 万元,在每年10 月1
日前汇款至心安慈善基金会的账户。”合同签订后,劲松公司于2020 年、2021
年均履行了该捐赠义务,但是在2022 年间,劲松公司生产经营出现巨大困难,
濒临破产,无力再履行捐赠的义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劲松公司有权撤销该赠与合同,要求心安慈善基金会返还1000 万元
B.劲松公司有权撤销该赠与合同,拒绝履行剩余3 年的赠与义务
C.劲松公司有权拒绝履行第三年的赠与义务
D.若1 年后劲松公司经营状况好转,心安慈善基金会有权请求劲松公司履行
赠与合同
【答案】CD
【难度】中
【考点】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
【破题点】“劲松公司生产经营出现巨大困难,濒临破产”表明赠与人很穷
困。
【解析】
①《民法典》第658 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
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
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条规定的为赠与人的任意撤销
权。但是,由于在本题中,劲松公司向心安慈善基金会的捐赠具有公益属性,劲
松公司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②《民法典》第663 条第1 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
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
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题中,不存在上
述的三种法定情形之一,劲松公司不享有法定撤销权。因此,劲松公司不享有任
何一种撤销权,其无权撤销该赠与合同。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B 选项错误,
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666 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
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本题中,劲松公司的经济状
况严重恶化,其享有穷困抗辩权,有权拒绝履行尚未履行的赠与义务。故C 选项
正确,当选。
④根据民法理论,穷困抗辩权属于一时性抗辩权,若赠与人劲松公司的经济状
况好转,其抗辩消灭,应当恢复履行。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2.(2003 年司考真题·多选)甲曾表示将赠与乙5000 元,且已实际交付乙
2000元,后乙在与甲之子丙的一次纠纷中,将丙殴成重伤。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
的?
A.甲可以撤销对乙的赠与
B.丙可以要求撤销其父对乙的赠与
C.丙应在被殴伤6 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D.甲有权要求乙返还已赠与的2000 元
【答案】AD
【难度】低
【考点】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破题点】“后乙在与甲之子丙的一次纠纷中”表明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
的近亲属。
【解析】
①《民法典》第663 条第1 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
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题中,乙
将甲的儿子丙殴打成重伤,属于严重侵害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赠与人甲享
有法定撤销权,有权要求撤销与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②《民法典》第664 条第1 款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
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仅
在赠与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时,才能有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撤销权,本题中,
甲并未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应由甲本人撤销,丙不享有撤销的权利。故B 选项
错误,不当选;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665 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
还赠与的财产。”本题中,若甲行使法定撤销权,不仅未履行的3000 元可以不载
履行,已经支付的2000 元也可以要求乙返还。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D 选项。
3.(2017 年司考真题·多选)甲服装公司与乙银行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
向乙银行借款300 万元,用于购买进口面料。同时,双方订立抵押合同,约定甲
公司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为前述借款设立抵押。借款
合同和抵押合同订立后,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之后
,根据乙银行要求,丙为此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丁以一台大型挖掘机作质
押并交付。如甲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将借款用于购买办公用房,则乙银行享有的权
利有?
A.提前收回借款
B.解除借款合同
C.请求甲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D.对甲公司所购办公用房享有优先受偿权
【答案】ABC
【难度】低
【考点】借款合同
【破题点】“如甲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将借款用于购买办公用房”表明甲公司
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解析】
①《民法典》第673 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
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本题中,甲公司与乙
银行约定的借款用途为“购买进口面料”,而在获得借款后,甲公司将其用于“购
买办公用房”,其改变了借款用途。因此,乙银行有权要求提前收回借款、解除
借款合同。故A 选项正确,当选;B 选项正确,当选。
②甲公司擅自改变约定的借款用途,其行为构成违约,因此,乙银行有权要
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③优先受偿权是一项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其必须
由法律明文加以规定。但是,《民法典》中并未规定此类优先受偿权。因此,乙
银行对办公用房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 选项。
4.(2003 年司考真题·多选)公民甲与乙书面约定甲向乙借款5 万元,未
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借款合同自乙向甲提供借款时生效
B.乙有权随时要求甲返还借款
C.乙可以要求甲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D.经乙催告,甲仍不还款,乙有权主张逾期利息
【答案】ABD
【难度】中
【考点】借款合同;民间借贷
【破题点】“未约定利息”视为没有利息。
【解析】
①《民法典》第679 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
时成立。”本题中,甲与乙均为自然人,二者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于
乙实际提供借款时生效。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②《民法典》第675 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
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题中,借
款人甲与贷款人乙之间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因此,乙有权随时要求甲返还借款,
只是要给予合理期限。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民间借贷规定》第24 条第1 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
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甲与乙之间没有约定利息,应
视为没有利息,因此,乙无权请求甲支付利息。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须注
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只有明确约定了利息及利率的才有利息,没有约定
或约定不明的,均无利息)
④《民间借贷规定》第28 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
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
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
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
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无
论当事人有没有约定借期内的利息,只要期限届满,贷款人均有权要求借款人支
付逾期利息,只不过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存在差别。本题中,由于贷款人乙与借
款人甲之间没有约定借期内的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因此,乙有权根据“一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要求甲支付逾期利息。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D 选项。
5.(2021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甲将自有房屋出租给乙,约定租期为3 年
,乙一次性付清全部租金。合同签订后,甲将房屋交付给乙居住。1 年后,甲因
欠付丙的价款,遂将该房屋未经乙同意而抵押给丙,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数月后
,甲未能依约向丙支付价款,丙申请法院将该房屋进行拍卖。对此,下列说法正
确的是?
A. 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
B. 乙可参加拍卖并行使优先购买权
C.乙可不参加拍卖,但拍得房屋者无权要求乙搬离房屋
D.丙只能起诉甲获得胜诉判决后方可申请拍卖该房屋
【答案】ABC
【难度】中
【考点】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实现担保物权
【破题点】“未经乙同意而抵押给丙”表明属于“先租后抵”。
【解析】
①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之后,甲依然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依然有权对房屋
进行处分。因此,甲将房屋抵押给丙,无需取得承租人乙的同意,该抵押合同不
具有效力瑕疵,应当被认定为有效。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②《民法典》第726 条第1 款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
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
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本题
中,丙申请法院拍卖房屋,也是对承租房屋的出卖,承租人乙在同等条件下享有
优先购买权。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4 条规定:“租赁房屋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
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
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
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本题中,该房屋是先出租给乙,然后才
抵押给丙,属于“先抵后租”,因此在实现抵押权时仍然应该适用“买卖不破租
赁”。拍得房屋的买受人应该承受甲与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在剩余租期内与乙继
续履行合同,无权要求乙返还。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抵押权人丙除了通过获得胜诉判决申请执行房屋以外,还可以通过《民诉
法》中所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在获得准予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后,
申请法院拍卖房屋。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 选项。
6.(2018 年法考回忆版)2016 年3 月1 日,李某在自己依法取得的建设用
地上经合法程序建造房屋两层,但一直未办理房屋的初始登记。2018 年1 月,
李某办理登记后,将该房屋全部出资给安心美容医院,约定租期15 年,年租金
60万元,每5 年支付一次租金。合同签订后,安心美容医院依约支付了5 年的租
金。2018 年9 月,李某将该房屋第二层出租给胞弟,在办理完毕过户登记后
,安心美容医院方才得知此事。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李某于2018 年1 月取得房屋所有权
B.安心美容医院可主张优先购买该房屋
C.胞弟有权要求安心医院办理房屋二层
D.胞弟有权要求安心医院支付前5 年租金
【答案】ABCD
【难度】高
【考点】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买卖不破租赁
【破题点】“胞弟”表明是近亲属,不产生优先购买权。
【解析】
①《民法典》第231 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
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本题中,李某基于合法建造而获得
房屋的所有权,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于建造完成时(2016 年3 月1
日)就取得房屋所有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故A 选项错误,当选。
②《民法典》第726 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
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
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本题中,出
租人李某将其房屋卖给胞弟,属于出售给近亲属,承租人安心美容医院不享有优
先购买权。故B 选项错误,当选。
③《民法典》第725 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
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本题中,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李某
将房屋二层卖给其胞弟,基于“买卖不破租赁”,胞弟将法定承受该租赁合同,
其应当继续履行与安心美容医院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权要求安心美容医院搬离房
屋。故C 选项错误,当选。
④由于胞弟法定承受了李某与安心美容医院的租赁合同,而在这一租赁合同
中,安心美容医院已经履行了前五年租金的义务,其无需再次向胞弟履行。此时,
胞弟只能根据约定向李某主张权利。故D 选项错误,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 选项。
7.(2017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以某商铺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抵押权已
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未偿还。甲提前得知乙银行将起诉自己,在乙银行起诉前将
该商铺出租给不知情的丙,预收了1 年租金。半年后经乙银行请求,该商铺被法
院委托拍卖,由丁竞买取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
B.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丙有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
C.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丙无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
D.丙有权要求丁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先抵后租;买卖不破租赁;合同的相对性
【破题点】“在乙银行起诉前将该商铺出租给不知情的丙”表明其属于先抵
后租。
【解析】
①甲将商铺抵押给乙银行后,甲仍为该商铺的所有权人,依然享有处分该商
铺的权限。因此,甲有权将商铺再出租给丙,该租赁合同没有其他效力瑕疵(由
于承租人丙不知情,该租赁合同也不可能构成恶意串通),应当被认定为有效。
(抵押过后,都可以卖抵押物,更别提出租了)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4 条规定:“租赁房屋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
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
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
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本题中,案涉房屋是先抵押给乙银行,
且抵押权已经登记,而后才出租给丙,此属于“先抵后租”。因此,在实现抵押
权的时候,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买受人丁无需承受该租赁合同,有权要求
丙搬离商铺。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由于丁无需承受租赁合同,丁并非丙的合同相对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
丙只能要求其相对人甲退还剩余租金,而无权请求丁退还租金。故C 选项正确,
当选;B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8.(2014 年司考真题·多选)2013 年2 月1 日,王某以一套房屋为张某设
定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3 月1 日,王某将该房屋无偿租给李某1 年,
以此抵王某欠李某的借款。房屋交付后,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款还清的收据。同
年4 月1 日,李某得知房屋上设有抵押后,与王某修订租赁合同,把起租日改为
2013年1 月1 日。张某实现抵押权时,要求李某搬离房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
的?
A.王某、李某的借款之债消灭
B.李某的租赁权可对抗张某的抵押权
C.王某、李某修订租赁合同行为无效
D.李某可向王某主张违约责任
【答案】ACD
【难度】高
【考点】先抵后租;买卖不破租赁;以物抵债;新债清偿
【破题点】“王某将该房屋无偿租给李某1 年”表明双方放弃旧债的履行。
【解析】
①王某与李某之间的约定具有双重效力:(1)王某将房屋暂时交给李某使用,
作为对价折抵王某所欠付的借款,这属于有偿使用房屋,具有“租赁合同”的属
性;(2)王某欠付李某借款,但是约定以房屋“2 年的使用权”代替原定借款的
给付,具有“以物抵债”的属性。因此,在处理该纠纷时,应分别适用法律规则,
分别进行观察。
②从租赁合同的角度来看,该房屋是先抵押给张某,且抵押权办理了登记,
而后才出租给李某,构成“先抵后租”。因此,在实现抵押权的时候,不适用“买
卖不破租赁”,即李某的租赁权不得对抗张某的抵押权。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李某与王某协商修改起租日期为“2013 年1 月1 日”,目的在于使得租赁
先于抵押产生,进而实现“先租后抵”,从而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这一行为的
目的在损害抵押权人张某的利益,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因此,
该修改应被认定为无效。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根据题意,王某所欠李某的债务已到期,二人之间以物抵债的目的在于清
偿该笔债务,此属于“清偿型以物抵债”。由于“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款还清的
收据”,表明双方约定在该以物抵债协议生效时旧债立刻消灭,此属于“债务更
新”。构成债务更新的,在新债达成时,旧债就已经消灭。因此,在王某与李某
之间的协议达成时,借款债务作为旧债就已经归于消灭。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⑤虽然旧债已经归于消灭,但是新债依然存在。本题中,李某的租赁权不得
对抗张某的抵押权,在张某实现抵押权后,李某就无权再使用该房屋。王某作为
出租人不能保障李某对房屋的使用,其行为构成违约,因此,李某可以追究王某
违反新债的违约责任。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D 选项。
9.(2017 年司考真题·多选)居民甲经主管部门批准修建了一排临时门面房
,核准使用期限为2 年,甲将其中一间租给乙开餐馆,租期2 年。期满后未办理
延长使用期限手续,甲又将该房出租给了丙,并签订了1 年的租赁合同。因租金
问题,发生争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与乙的租赁合同无效
B. 甲与丙的租赁合同无效
C. 甲无权将该房继续出租给丙
D.甲无权向丙收取该年租金
【答案】BCD
【难度】低
【考点】租赁合同
【破题点】“期满后未办理延长使用期限手续”表明其转化为违章建筑。
【解析】
①经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在批准期限内属于合法建筑,甲在批准期限内将房
屋出租给乙的行为合法有效,该租赁合同不具有其他效力瑕疵,该租赁合同有效。
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租赁合同解释》第3 条第2 款规定:“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
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本题中,在超出批准期限
且没有办理延期手续时,甲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甲无权进行出租,其出租给丙
的,该租赁合同无效。故B 选项正确,当选;C 选项正确,当选。
③由于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自始不产生法律拘束力,甲无权基于该
租赁合同要求丙支付租金。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 选项。
10.(2016 年司考真题·多选)居民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乙经甲同意对承
租房进行了装修并转租给丙。丙擅自更改房屋承重结构,导致房屋受损。对此,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无论有无约定,乙均有权于租赁期满时请求甲补偿装修费用
B. 甲可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C. 甲可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D.甲可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CD
【难度】中
【考点】租赁合同;装修装饰的补偿;合同的相对性;过错侵权
【破题点】“丙擅自更改房屋承重结构”表明属于根本违约行为。
【解析】
①《租赁合同解释》第6 条规定:“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
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
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本题中,
丙擅自更该房屋的承重结构,其行为属于根本违约,但是甲与丙之间不存在直接
的合同关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甲无权对丙主张违约责任。故B 选项错误,不
当选。
②丙擅自更改承重结构的行为,给甲的房屋造成损害,侵犯了甲对房屋享有
的所有权。甲有权基于自身所有权受害,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故C 选项正确,
当选。
③甲与乙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乙负有妥善保管租赁物的合同义务。
因丙的原因导致乙未能履行妥善保管义务,此属于“因第三人原因导致的违约”,
但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依然应当由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甲有权要求
其合同相对人乙承担违约责任,至于乙和丙之间的关系则另行解决。故D 选项
正确,当选。
④《租赁合同解释》第9 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
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
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
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
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
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
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本题中,乙是经过
出租人甲同意进行装修的,因此,乙是否有权请求甲对装修进行补偿须根据租赁
合同终止的原因进行判断,并非一律无权。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D 选项。
11.(2015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将房屋租给乙,在租赁期内未通知乙就
把房屋出卖并过户给不知情的丙。乙得知后劝丙退出该交易,丙拒绝。关于乙可
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因甲出卖房屋未通知乙,构成重大违约
B.请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C.主张由丙承担侵权责任,因丙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
D.主张由甲承担赔偿责任,因甲出卖房屋未通知乙而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
【答案】D
【难度】高
【考点】优先购买权;买卖不破租赁;一般法定解除权
【破题点】“在租赁期内未通知乙”表明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
【解析】
①《民法典》第728 条规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
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
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本题中,出租人甲在出售房屋时,
承租人乙享有优先购买权,甲未通知乙即出售房屋的行为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
但是,侵犯优先购买权并不影响甲与相对人丙之间的买卖合同的效力,该买卖合
同没有其他效力瑕疵,应被认定为有效。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由于甲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乙可以根据《民法典》第728 条的规定请
求甲承担赔偿责任。故D 选项正确,当选。
③但是,丙对此并不知情,其没有过错,不构成对乙优先购买权的侵权,无
需承担侵权责任。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本题最难理解的选项是A 选项,很多同学会误选。在这一题目中,虽然房
屋已经过户给丙了,乙无法再主张优先购买权了,但是本题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例
外情形,仍然可以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即虽然丙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但是
其仍然需要与乙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乙订立租赁合同的目的仍然可以实现(乙订
立租赁合同的目的是在于获得使用权,不是获得所有权)。因此,甲未通知乙就
出售的行为,没有导致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其不属于根本违约,乙不能据
此解除租赁合同。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12.(2015 年司考真题·多选)甲将其临街房屋和院子出租给乙作为汽车
修理场所。经甲同意,乙先后两次自费扩建多间房屋作为烤漆车间。乙在又一次
扩建报批过程中发现,甲出租的全部房屋均未经过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属于违章
建筑。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租赁合同无效
B.因甲、乙对于扩建房屋都有过错,应分担扩建房屋的费用
C.因甲未告知乙租赁物为违章建筑,乙可解除租赁合同
D.乙可继续履行合同,待违章建筑被有关部门确认并影响租赁物使用时,再
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答案】AB
【难度】中
【考点】房屋租赁合同;扩建房屋
【破题点】
【解析】
①《租赁合同解释》第3 条第1 款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
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
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本题中,甲出租给乙的房
屋属于违章建筑,因此该租赁合同因被认定为无效。故A 选项错误,当选。
②合同的解除以存在有效的合同为前提,甲与乙之间的合同由于无效,不存
在解除的对象,乙无从解除合同。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法律行为的无效系当然无效、自始无效,无需任何机关予以确认,从法律
行为成立之日起就是无效的。所以,无需被有关部门确认,该租赁合同无效,乙
无法继续履行。此外,违约责任产生前提是存在有效的合同,甲、乙的合同无效,
不可能产生违约责任。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租赁合同解释》第12 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
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
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
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本题中,乙经过甲的同意进行扩建,由于该房屋
属于未办理合法手续的违章建筑,因此,扩建费用由甲、乙之间根据过错进行分
担。故B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 选项。
13.(2017 年司考真题·多选)甲融资租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
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转让一套生产设备,转让价为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
价200万元,再租给乙公司使用2 年,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租金300 万元。合同
履行过程中,因乙公司拖欠租金,甲公司诉至法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为资金拆借关系
B.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C.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年利率超过LPR4 倍的部分无效
D.甲公司已取得生产设备的所有权
【答案】BD
【难度】高
【考点】融资租赁合同;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占有改定
【破题点】“再租给乙公司使用2 年”表明属于售后回租。
【解析】
①《民法典》第735 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
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
同。”据此,可以明确原则上融资租赁合同的交易结构中包含三方当事人:出租
人、承租人、出卖人。但是,承租人与出卖人并非必须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
②《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2 条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
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
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据此,出卖人与承租人可以
是同一个人,这属于“售后回租”,也可以成立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本题中,乙
公司先将生产设备出售给甲公司,而后再进行回租,约定的租金并非过度偏离标
的物的价格,因此可以成立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B 选
项正确,当选。
③《民法典》第746 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据此,
融资租赁的租金须根据成本及合理利润进行确定,而不是按照借款合同的利润进
行限定,其无需受到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乙公司将设备出售给甲公司,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须满足以下
三个要件:(1)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2)乙作为设备的所有权人享有处分
权:(3)已经完成生产设备这一动产的交付。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先签
订买卖合同,而后又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甲公司基于融资租赁合同而获得对生产
设备的间接占有,此属于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了交付。因此,甲公司已经取得
生产设备的所有权。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D 选项。
1.(2021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清江小区开发商甲公司在建设小区过程中,
与乙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小区业主韩小宝入住该小区后,因自有车
位时常被其他业主占用,不满乙物业公司的服务,遂拒绝支付物业费。对此,下
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公司无权与乙物业公司订立合同
B.韩小宝可基于未参与合同订立,而拒付物业费
C.韩小宝可基于不接受物业服务,而拒付物业费
D.乙物业公司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停水、电,督促韩小宝支付物业费
【答案】ABCD
【难度】中
【考点】物业服务合同
【解析】
①《民法典》第939 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
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
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甲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有权与乙物业服务
公司订立前期合同。且该合同对小区业主韩小宝具有法律拘束力,韩小宝应当依
约支付物业费。故A 选项错误,当选;B 选项错误,当选。
②《民法典》第944 条第1 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
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
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据此,韩小宝以自己不享受物
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不成立。故C 选项错误,当选。
③《民法典》第944 条第3 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
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据此,即便韩小宝不支付物业费,乙物业公
司也不得对其进行停水、停电。故D 选项错误,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 选项。
2.(2010 年司考真题·单选)北林公司是某小区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
关于业主与北林公司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北林公司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组
成部分
B.业主甲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北林公司有权请
求业主甲对该物业费的交纳承担连带责任
C.业主乙拖欠半年物业服务费,北林公司要求业主委员会支付欠款,业主委
员会无权拒绝
D.业主丙出国进修两年返家,北林公司要求其补交两年的物业管理费,丙有
权以两年未接受物业服务为由予以拒绝
【答案】B
【难度】中
【考点】物业服务合同
【解析】
①《民法典》第938 条第2 款规定:“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
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据此,若北林公司公开作出的服务承
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更有利于业主的,则应当被视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物业管理条例》第41 条第1 款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
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
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据此,甲将房屋出租给他人,承租人未物业
使用人,约定由承租人支付物业费的,二人须承担连带责任。故B 选项正确,当
选。(特别提示:《物业管理条件》并非法律、司法解释,系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
规,不在考试大纲之中,不需要掌握,这里用排除法做即可)
③《民法典》第944 条第2 款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
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
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据此,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是物业公司与业主,
物业公司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只能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而无权要求业主委员会支
付物业费。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民法典》第944 条第1 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
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
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据此,只要北林公司依约提供
了物业服务,哪怕业主丙没有享受的,也需要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故D 选项
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
3.(2022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2 岁的李小松在自己阳台上攀爬,不慎从防
护窗踩空,导致头卡在防护窗中,身体悬空,十分危急。邻居韩小宝(13 周岁)
见状后,爬上其他业主的空调外机上托举李小松,防止其窒息,直至消防员前来。
在此期间,韩小宝的手臂被防护窗尖锐部分划伤,二楼业主的空调外机也被踩坏。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韩小宝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B.李小松的父母需对韩小宝手臂的损害进行补偿
C.李小松的父母需对空调外机的损坏进行赔偿
D.韩小宝有权请求李小松的父母支付报酬
【答案】BC
【难度】中
【考点】租赁合同
【解析】①韩小宝没有管理的义务(没有救助李小松的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
务,该义务是由李小松的父母承担的)而为了李小松的父母的利益而管理,且该
管理行为有利于被管理人李小松的父母。因此,韩小宝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需
注意,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的,对管理人韩小宝的行为能力没有影响,虽然韩
小宝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仍然可以实施管理行为)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民法典》第979 条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
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
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本
题中,韩小宝实施无因管理行为导致自己遭受了损害(手臂受伤),其有权要求
受益人(李小松的父母)给予适当补偿。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无因管理不享有法定的报酬请求权,其无权基于无因管理请求被管理的本
人给与报酬。因此,韩小宝无权请求李小松的父母给予报酬。故D 选项错误,
不当选。
④韩小宝为了避免李小松遭受危险,而对其他业主的空调外机这一利益造成
了损害,此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舍小保大)。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有引起险
情的人,则由引起该险情的人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该险情是因李小松的父母
未尽到妥善照管李小松的义务所导致,因由李小松的父母对空调外机的损害承担
赔偿责任。
4.(2021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李长寿在红星超市购买生活用品时,见另一
顾客蓝灵娥将手机遗忘在货架之上。由于嫌弃;蓝灵娥挑选货物时举止不雅,李
长寿遂未告知蓝灵娥。待蓝灵娥走后,李长寿将该手机送至红星超市的失物招领
处。超市工作人员齐源在登记手机信息时,不慎将同事酒乌摆放在桌上的保温杯
打翻,导致手机进水。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长寿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李长寿需对手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C.齐源无需对手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D.酒乌需对手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无因管理;用人者责任
【解析】①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
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本案中,李长寿明明看到蓝灵娥遗失手机却
没有提醒,其此后将手机送到失物招领处的行为并不是为了维护蓝灵娥的利益
(可能只是担心以后找自己的麻烦),其行为不能被认定为无因管理。故A 选项
错误,不当选。
②李长寿将手机送至失物招领处的行为本身并未对蓝灵娥的手机所有权构
成侵害,其行为不属于侵权,李长寿无需对此承担侵权责任。故B 选项错误,不
当选。
③齐源因过失打翻保温杯,给蓝灵娥的手机造成了侵害,其行为确实构成了
侵权。但是,由于齐源是红星超市的工作人员,其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由红星超
市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因此,齐源不是对外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故C 选项
正确,当选。
④酒乌将保温杯摆放在桌上,其难以预见到会有人将该保温杯打翻进而导致
手机进水。酒乌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5.(2014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的房屋与乙的房屋相邻。乙把房屋出租给丙
居住,并为该房屋在A 公司买了火灾保险。某日甲见乙的房屋起火,唯恐大火蔓
延自家受损,遂率家人救火,火势得到及时控制,但甲被烧伤住院治疗。下列哪
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主观上为避免自家房屋受损,不构成无因管理,应自行承担医疗费用
B.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乙是房屋所有人
C.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丙是房屋实际使用人
D.甲依据无因管理不能向A 公司主张医疗费赔偿,因甲欠缺为A 公司的利益
实施管理的主观意思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无因管理
【解析】①无因管理的成立要求管理人需有为了保护被管理人利益的主观状
态,但是管理人兼顾自己的利益的,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本案中,虽然甲在
救火时有兼顾自己的房屋的目的,但是其主要还是为了防止乙的房屋被烧毁,这
依然被可以成立无因管理。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可能在实施管理行为时,考虑了多人的利益,进而可
以成立多个无因管理。本案中,甲在救火时,基于社会观念,其一方面具有维护
房屋所有权人(乙)利益的目的,另一方面也具有维护房屋实际使用人(丙)利
益的目的。因此,甲与乙、丙间均成立无因管理,就其遭到的损害,既可以要求
甲补偿,也可以要求乙补偿。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甲在实施管理行为的时候,按照社会观念其基本不可能想得到保险公司的
利益(甲大概率都不知道房屋有保险的存在),因而甲没有为保险公司利益的目
的,与保险公司之间不成立无因管理。故D 选项正确,当选。
6.(2020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2020 年底,心安公司致电李某,表示为了
回馈老客户将于近日赠送礼品一份,李某称放在自己门口即可。李某的邻居韩某
在网上购买白酒两瓶,约定由卖方负责办理快递运输,且约定由韩某直接请求快
递公司交付白酒。快递小哥送货时看错了门牌号码,遂将白酒放在李某家门口。
李某误认为该白酒系心安公司赠送,遂收回家中。当晚,白酒被意外倾倒的家具
砸碎。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快递小哥需赔偿韩某白酒两瓶
B.快递公司需赔偿韩某白酒两瓶
C.李某需赔偿韩某白酒两瓶
D.李某须基于公平原则对韩某进行补偿
【答案】B
【难度】中
【考点】不当得利;用人者责任;公平责任
【解析】①快递小哥看错门牌号(过失)将白酒放置错误,作为承运人未能
履行货运合同同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快递公司须承担违
约责任,须赔偿韩某白酒两瓶。快递小哥是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履行行为由
快递公司负责,快递小哥不是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B
选项正确,当选。
②快递小哥送错白酒,李某拿走白酒,其获得了利益,但是李某并不具有获
得该白酒的正当原因,其获得白酒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向韩某返还不当得利。但
是,由于李某误认为该白酒是心安公司赠送的礼品,其不知道自己没有获得利益
的原因,其属于善意得利人。善意得利人李某仅需返还“现存”利益即可,而白
酒已经毁损灭失,现存利益为零,李某无需返还。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基于公平原则进行补偿必须存在法律的明文规定,法律并未规定在本题的
情形下存在公平责任适用的余地,不能基于公平原则直接进行补偿。故D 选项
错误,不当选。
7.(2022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甲的父亲去世后,甲与乙公司签订了《殡葬
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公司为此提供殡葬服务,费用为2 万元”。合同签订
后,甲依约支付了2 万元的费用。乙公司在运输骨灰过程中,其工作人员不慎将
骨灰盒碰碎导致部分骨灰遗撒。对此,甲的下列哪些请求能够得到支持?
A.解除《殡葬服务合同》
B.要求退还2 万元的服务费用
C.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D.要求返还遗撒的骨灰
【答案】ABC
【难度】高
【考点】一般法定解除权;解除的后果;返还原物请求权;精神损害赔偿
【解析】①甲与乙公司之间存在《殡葬服务合同》关系,乙公司在履行合同
过程中遗撒甲父亲的骨灰,其服务不符合通常标准构成违约,且该违约行为直接
导致甲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因此,甲享有一般法定解除权,
有权解除该《殡葬服务合同》。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②解除合同后,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根据合同性质恢复原状。《殡葬服务合
同》属于一时性合同,解除合同后,甲有权要求乙公司将已经支付的服务费用予
以返还(恢复原状)。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乙公司不慎遗撒甲父的骨灰,其至少属于“重大过失”侵害了“骨灰”这
一人格象征物。因此,甲可以对乙公司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义务以可能为前提。乙公司已经将甲父的部分骨灰遗撒,乙公司向甲返还
该部分骨灰已经不可能,此时,无法再要求乙公司返还。故D 选项错误,不当
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 选项。
8.(2021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单某为筹备与金某的婚事,与心安婚庆公司
签订《婚庆服务合同》,约定由心安公司派员为单某与金某的婚礼进行拍摄,费
用为2 万元。单某为此向心安公司支付5000 元的定金,且约定任何一方违约的
需支付违约金6000 元。由于心安公司的人手不够,其遂与个体摄影师李某协议
由李某负责跟拍迎亲的场面。李某拍摄后因保管不善将该部分录像带遗失,无法
寻回,导致单某精神严重痛苦。关于本案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单某仅有权要求心安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 元
B.单某有权要求心安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 万元
C.单某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D.单某有权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害
【答案】D
【难度】高
【考点】违约金;定金;合同相对性;精神损害赔偿
【解析】①单某与心安公司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心安公司因第三人李某
的原因对单某构成违约,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心安公司依然需要向单某承担违约
责任。由于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当心安公司违约时,单某可以
选择适用定金或违约金,而不是只能主张违约金。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单某与心安公司的合同标的额为2 万元,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出合同标
的额的20%。因此,单某支付的定金中仅4000 元能够发挥定金的效力,心安公
司作为收受定金一方违约的,其双倍返还定金8000 元。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单某与心安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但与李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基于
合同的相对性,单某无权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婚礼录像带”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属于“人格象征物”。李某因其重大过
失造成该“录像带”毁损灭失,单某可对李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9.(2016 年司考真题·单选)下列哪一情形构成对生命权的侵犯?
A.甲女视其长发如生命,被情敌乙尽数剪去
B.丙应丁要求,协助丁完成自杀行为
C.戊为报复欲致己于死地,结果将己打成重伤
D.庚医师因误诊致辛出生即残疾,辛认为庚应对自己的错误出生负责
【答案】B
【难度】低
【考点】生命权
【解析】①侵犯生命权的行为表现只有一个,那便是“把人弄死”。只要没
有把人弄死,都不会侵犯生命权。剪去别人的头发,没有把人弄死,不侵犯生命
权。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将人打成重伤,并未把人弄死,不侵犯生命权。故
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自杀本身不违法,但是协助他人自杀属于违法行为,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
属于对生命权的侵犯。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庚医生误诊导致婴儿出生残疾,这属于典型的“错误出生案”。注意,婴
儿的残疾并非医生造成而是天生如此,医生误诊的行为既不侵犯婴儿的生命权,
也未侵犯婴儿的健康权、身体权。(要是医生没误诊,这个婴儿可能就没了。对
婴儿来说,一个残缺点的生命总好过于没有吧)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题外话:在“错误出生案”中虽然医生对婴儿不构成侵权,但是对婴儿的
父母而言构成违约或侵权,由此可能造成父母抚养残疾的孩子支出更多的抚养费,
且存在精神上的痛苦。因此,医生(医院)需对父母的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承担
赔偿责任。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
10.(2019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赵某因遭遇车祸导致右腿被截肢,安装了
只能由专业人员拆卸的高科技假肢。某日,赵某与张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盛
怒之下将赵某的假肢打坏,赵某痛苦不堪。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侵害了赵某的身体权
B.张某侵害了赵某的健康权
C.张某侵害了赵某的所有权
D.赵某可对张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AD
【难度】低
【考点】健康权;身体权;精神损害赔偿
【解析】
①不能自由拆卸的假肢属于身体的组成部分。张某打坏赵某的假肢,破坏了
赵某身体的完整性,其行为构成对赵某身体权的侵害。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②导致别人生理机能或心理机能不能正常运转的行为属于侵犯健康权。本案
中,赵某本身右腿截肢其生理机能已经不健全,张某打坏其假肢并未对其原本残
缺的生理机能造成重新的破坏,不构成对赵某健康权的侵害。故B 选项错误,不
当选。
③假肢已被评价为赵某身体的组成部分,人体的组成部分不能被认定为物。
因此,打碎假肢的行为不能被评价为对所有权(物权)的侵害。故C 选项错误,
不当选。
④侵犯他人的人格权、身份权造成严重精神痛苦的,需赔偿精神损害。张某
侵犯了赵某的身体权这一人格权,给赵某造成严重的精神痛苦。因此,张某需承
担精神损害赔偿。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D 选项。
11.(2011 年司考真题·单选)乙因病需要换肾,其兄甲的肾脏刚好配型成
功,甲乙父母和甲均同意由甲捐肾。因甲是精神病人,医院拒绝办理。后甲意外
死亡,甲乙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B.甲生前,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C.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D.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
【答案】C
【难度】高
【考点】人体器官捐献;监护人的职责
【解析】
①《民法典》第1006 条第1 款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
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
迫、欺骗、利诱其捐献。”据此,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决定捐献器官。甲
为精神病人,其属于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无权决定捐献器官,其捐献
决定无效。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甲的父母能否代理甲决定捐献器官,对此不存在直接规定。《民法典》第
35 条规定:“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依
照当然解释的路径,监护人只有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才能处分其财产,而比财产
更重要的人身“器官”,那就更得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了。本题中,甲的父母并
非为了甲的利益而决定捐献甲的器官,因此该捐献无效。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1006 条第3 款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
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本案中,甲在生前没有表示不同意捐献,甲死后其配偶、成年子女、
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由于题目中并未交代甲存在配偶、成年子女,因此,默
认没有,故甲的父母共同决定捐献的,该行为有效。故C 选项正确,当选;D 选
项错误,不当选。
④题外话:本题答案可能与其他老师不相同,解析的知识点本身没有差异。
不过,其他老师认为本题需考虑甲的配偶、成年子女是否对此表示同意。笔者认
为,题目中没有交代的信息即默认不存在,否则题目将无法完成。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12.(2020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董某与李某长相十分相似,且日常素有往
来。某日,李某得知董某被当地工会评为年度劳动模范且有奖金奖励,遂伪造董
某的身份证,冒领了董某的奖状及奖金。关于本案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侵害了董某的名誉权
B.李某侵害了董某的荣誉权
C.李某侵害了董某的姓名权
D.董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奖金
【答案】BCD
【难度】中
【考点】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不当得利
【解析】
①《民法典》第1024 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
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题中,李某并未以侮辱、诽谤的
手段导致董某的社会客观评价降低,其行为并不侵犯名誉权。故A 选项错误,不
当选。
②《民法典》第1031 条第1 款规定:“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
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依照民法通
说,侵害荣誉权的行为表现为:(1)对他人的荣誉有非法剥夺行为的。(2)对他
人荣誉有非法侵占行为的。(3)就他人获得的荣誉严重诋毁。(4)侵害荣誉权人
应得的物质利益。本题中,李某冒领走董某本应获得的奖金,就属于侵害了董某
基于劳模这一荣誉本应获得的物质奖励。因此,李某的行为侵犯荣誉权。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民法典》第1014 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
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据此,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包括干涉、盗
用、假冒。本案中,李某假冒董某的姓名领取奖金的行为属于“假冒”,其构成
对董某姓名权的侵犯。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李某冒领走奖金获得利益,而董某因此遭受损害,李某获得该奖金(利益)
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原因。因此,李某构成不当得利,董某有权对李某主张返还
奖金。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 选项。
13.(2017 年司考真题·单选)摄影爱好者李某为好友丁某拍摄了一组生活
照,并经丁某同意上传于某社交媒体群中。蔡某在社交媒体群中看到后,擅自将
该组照片上传于某营利性摄影网站,获得报酬若干。对蔡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
法是正确的?
A.侵害了丁某的肖像权和身体权
B.侵害了丁某的肖像权和李某的著作权
C.侵害了丁某的身体权和李某的著作权
D.不构成侵权
【答案】B
【难度】中
【考点】身体权;肖像权;著作权
【解析】
①侵犯身体权的行为需破坏身体的完整或自由。本题中,蔡某上传照片的行
为并不会造成丁某的身体不完整或者不自由,并不侵犯丁某的身体权。故A 选项
错误,不当选;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民法典》第1019 条第1 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
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
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丁某的生活照
承载着丁某可被识别的形象,属于丁某的肖像。蔡某擅自将该照片上传到网站,
即属于擅自公开、使用丁某的肖像,这一行为构成对丁某肖像权的侵害。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李某为丁某创作的生活照,凝结着李某独创性的表达属于摄影作品,李某
作为拍摄者享有著作权。蔡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将其作品上传于网站,侵犯了
李某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故B 选项正确,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
14.(2009 年司考真题·单选)朴某系知名美容专家。某医院未经朴某同意,
将其作为医院美容专家在医院网站上使用了朴某照片和简介,且将朴某名字和简
介错误地安在了其他专家的照片旁。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医院未侵犯朴某的姓名权
B.医院未侵犯朴某的肖像权
C.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肖像权和姓名权
D.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荣誉权
【答案】C
【难度】低
【考点】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
【解析】
①《民法典》第1014 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
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据此,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包括干涉、盗
用、假冒。本题中,医院擅自将朴某的姓名适用在自己的商品、服务之上,构成
了对朴某姓名的“盗用”,侵犯了姓名权。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民法典》第1019 条第1 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
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
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医院
擅自在网站上使用了朴某的照片,属于擅自公开、使用朴某的肖像,侵犯了其肖
像权。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C 选项正确,当选。
③本题中并未提及朴某获得某种荣誉称号、荣誉奖章,不存在荣誉权的产生。
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15.(2010 年司考真题·多选)女青年牛某因在一档电视相亲节目中言词犀
利而受到观众关注,一时应者如云。有网民对其发动“人肉搜索”,在相关网站
首次披露牛某的曾用名、儿时相片、家庭背景、恋爱史等信息,并有人在网站上
捏造牛某曾与某明星有染的情节。关于网民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侵害牛某的姓名权
B.侵害牛某的肖像权
C.侵害牛某的隐私权
D.侵害牛某的名誉权
【答案】CD
【难度】中
【考点】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
【解析】
①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仅限于干涉、盗用、假冒。本案中,网友虽然披露了牛
某的曾用名,但是并未实施上述三种行为之一,单纯使用他人的行为,并不构成
对姓名权的侵犯。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牛某的儿时照片可以识别牛某的身份,其属于牛某的肖像。《民法典》第
1019 条第1 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
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
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网友披露牛某的儿时照
片即属于擅自公开牛某的肖像,构成对牛某肖像权的侵犯。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牛某的家庭背景、恋爱史等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属于牛某的隐私,网友
擅自空开牛某的隐私,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包括以侮辱、诽谤等方式造成他人客观社会评价降低。
本案中,网友捏在牛某与某明星“有染”,即属于诽谤,将造成牛某客观评价降
低,侵害了牛某的名誉权。故D 选项正确,当选。
⑤题外话1:本题的B 选项当年是不选的,但是现在应当选择。当年对于侵
犯肖像权,要求侵权人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此后,在制定《民法典》中将这
一要求删除,现在侵犯肖像权对于目的并未特别要求了。
⑥题外话2:有同学是否会认为与明星有染不是个挺光荣,可以吹牛B 的事
儿吗?为什么会侵犯名誉权。名誉权保护的是“社会客观评价”,这个客观评价
需根据一个正常的社会价值观加以判断。在正常的社会价值观之下,一个人与别
人“有染”(注意不是正常恋爱)这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当然会降低对此人的
客观评价。因此,如果有这一疑问的同学,请好好反思自己,认真学习“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
16.(2008 年司考真题·)张某旅游时抱着当地一小女孩拍摄了一张照片,并
将照片放在自己的博客中,后来发现该照片被用在某杂志的封面,并配以“母女
情深”的文字说明。张某并未结婚,朋友看到杂志后纷纷询问张某,熟人对此也
议论纷纷,张某深受困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肖像权
B.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
C.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隐私权
D.张某有权向杂志社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ABD
【难度】低
【考点】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精神损害赔偿
【解析】
①《民法典》第1019 条第1 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
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
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杂志
社擅自将张某的照片作为自己杂志的封面,其擅自公开、使用了张某的肖像,构
成对张某肖像权的侵犯。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②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包括以侮辱、诽谤等方式造成他人客观社会评价降低。
本案中,杂志社将张某的照片配文“母女情深”,属于捏造张某未婚已育的虚假
事实,构成对张某的诽谤,将造成张某社会客观评价降低,构成对张某名誉权的
侵犯。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张某与小女孩本非母女,这一虚假的母女关系也就谈不上是隐私。因此,
杂志社发布这一虚假信息,就不会侵犯张某的隐私权。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谁要是选这侵犯了隐私权,就意味着你认为张某和小女孩有母女关系,那张某
第一个不同意)
④杂志社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给张某造成严重的
精神痛苦,张某有权对杂志社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D 选项。
17.(2021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杨超超与戴眉眉是邻居,住在门对门。杨
超超在自家门上安装了可视门铃,其摄像头可以拍摄到戴眉眉家人员的进出状况。
戴眉眉遂向杨超超主张拆除门铃,杨超超提出将门铃摄像头调整到无法拍摄到戴
眉眉家门口的角度,但戴眉眉仍坚持要求拆除。双方就此发生争议,戴眉眉诉至
法院。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杨超超安装门铃系行使其房屋所有权,戴眉眉无权干涉
B.杨超超安装门铃的行为侵犯了戴眉眉的隐私权
C.该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D.法院可判决对门铃的角度进行调整
【答案】BD
【难度】高
【考点】隐私权;物权的行使;受案范围
【解析】
①杨超超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其可以自由行使房屋所有权,安装可视门铃即
属于其行使所有权的方式之一。但是,所有权人在行使所有权时,不得损害他人
的利益,而本案中杨超超行使所有权的方式即损害了戴眉眉的隐私权。故A 选项
错误,不当选。
②戴眉眉家中人员出入的信息,属于戴眉眉的隐私。杨超超的可视门铃拍摄
到该进出情况,即属于拍摄了戴眉眉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侵犯了戴眉眉的隐
私权。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包括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本
案中,戴眉眉与杨超超之间基于侵犯隐私权产生的侵权法律关系即属于民事法律
关系,这一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法院应当受理。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戴眉眉的隐私权遭受侵犯其可以对杨超超主张排除妨害、停止侵害。但是,
排除妨害仅需将对戴眉眉隐私权侵犯的状态予以排除即可,调整门铃摄像头的角
度即可实现排除对戴眉眉隐私权妨害的状态。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D 选项。
18.(2015 年司考真题·多选)张某毕业要去外地工作,将自己贴身生活用
品、私密照片及平板电脑等装箱交给甲快递公司运送。张某在箱外贴了“私人物
品,严禁打开”的字条。张某到外地收到快递后察觉有异,经查实,甲公司工作
人员李某曾翻看箱内物品,并损坏了平板电脑。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
B.张某可请求甲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C.张某可请求甲公司赔偿平板电脑的损失
D.张某可请求甲公司和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AC
【难度】中
【考点】隐私权;过错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用人者责任
【解析】
①张某的快递箱中包含了其“私密照片”此属于张某的隐私,甲公司的工作
人员李某擅自翻看箱内物品包括该照片的,构成对张某隐私权的侵害。故A 选项
正确,当选。
②侵犯人格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须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甲公
司的行为虽然侵害了张某的隐私权,但结合题意尚未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
张某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张某与甲公司之间存在货运合同,甲公司负有安全运输义务,甲公司工作
人员导致平板电脑损害,其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工作人
员引起过错导致平板电脑损坏,还侵犯了张某的所有权,构成侵权,需要承担侵
权责任。因此,张某有权要求甲公司进行赔偿。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民法典》第1191 条第1 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
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
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题中,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平板电
脑损害,由用人单位甲公司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工作人员不是对外承担责任
的主体。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 选项。
19.(2022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杨超超曾因酒驾被判刑,出狱后搬入蟠龙
小区居住,与该小区业主李淳风发生纠纷。李淳风遂将杨超超曾被判刑的事实以
及杨超超的门牌号发布于小区的业主群。李淳风的行为侵犯了杨超超的?
A.个人信息权
B.隐私权
C.名誉权
D.人格尊严
【答案】AB
【难度】中
【考点】个人信息;隐私权;名誉权;一般人格权
【解析】
①《民法典》第1034 条第2 款规定:“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
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
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
康信息、行踪信息等。”本题中,杨超超的门牌号码属于其个人信息,李淳风擅
自公布的行为侵犯了杨超超的个人信息权。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②杨超超曾因酒驾入狱的事实是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私密信息,属于杨超
超的隐私。李淳风擅自公开该信息,侵犯了杨超超的隐私权。故B 选项当选。
③侵犯名誉权,需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导致他人社会客观评价降低。本题中,
李淳风公开的行为,并不属于侮辱、诽谤,不构成为杨超超名誉权的侵犯。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民法典》第990 条第2 款规定:“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
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此属于一般人格权的规定。仅
在不构成对具体人格权的侵犯的情形下方才考虑对一般人格权的侵害。本案中,
李淳风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杨超超的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具体人格权,此时不评
价对一般人格权的侵害。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 选项。
20.(2017 年司考真题·单选)张某因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刑,孙某的姓
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也在其中,买方是某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
确的?
A.张某侵害了孙某的身份权
B.张某侵害了孙某的名誉权
C.张某侵害了孙某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民事权益
D.某公司无须对孙某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D
【难度】低
【考点】身份权;名誉权;个人信息权
【解析】
①身份权是自然人基于特定的身份所享有的权利。本题中,孙某的姓名、身
份证号码等信息不属于孙某在特定的身份关系中享有的权利。该行为不侵犯身份
权。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侵犯名誉权,需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导致他人社会客观评价降低。本案中,
张某倒卖孙某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不属于侮辱、诽谤,也不会造成孙某社会评
价降低,不侵犯名誉权。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1034 条第2 款规定:“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
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
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
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孙某的身份号码等信息属于其个人信息,张某倒卖的行
为属于未经许可处理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的侵害。故C 选项
正确,当选。
④公司明知或应知(至少是有过失的)张某出售个人信息系侵权行为,而仍
然购买,其与张某之间构成共同侵权,需对孙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21.(2022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双河村的李某与任某依照当地习俗举办了
订婚典礼,在订婚典礼上李某的父母向任某支付了5 万元的彩礼。此后,双方因
感情出现矛盾,李某提出分手,遂产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任某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违反婚约的违约责任
B.李某有权要求任某返还彩礼
C.若提起返还彩礼的诉讼,李某的父母可与李某作为共同原告
D.李某的父母可单独作为原告起诉要求返还彩礼
【答案】BC
【难度】高
【考点】婚约;彩礼
【解析】
①婚约并非结婚的必要条件,其也无法在当事人之间形成合同,无法律拘束
力。因此,李某违反婚约的,任某无权请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故A 选项错误,
不当选。
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 条第1 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
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
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本案中,李某父母支付彩礼后,李某与任某并未
办理结婚登记,因此,李某有权请求任某返还彩礼。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
条第1 款规定:“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
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本案中,
李某要求返还彩礼的,实际支付彩礼的李某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故C 选项
正确,当选。
④根据民法通说观点,在婚约纠纷中,父母只能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
其无权单独成为诉讼当事人。因此,李某的父母没有单独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资
格。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 选项。
22.(2017 年司考真题·单选)刘男按当地习俗向戴女支付了结婚彩礼现金
10 万元及金银首饰数件,婚后不久刘男即主张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关于该彩
礼的返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故不能主张返还
B.刘男主张彩礼返还,不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C.已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可主张返还
D.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已共同生活的,仍可主张返还
【答案】C
【难度】低
【考点】彩礼
【解析】
①《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 条第1 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
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
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②本案中,双方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如果存在未共同生活就离婚或者离
婚导致支付方生活困难的,仍可主张返还。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C 选项正确,
当选;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但基于为共同生活或导致一方生活困难要求返还彩礼的,必须以双方离婚
作为前提条件。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23.(2022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2019 年,甲男(25 周岁)与乙女(17 周
岁)托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2022 年,甲男起诉要求与乙女离婚,乙女则向法
院主张双方的婚姻无效。关于本案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应认定双方婚姻无效
B.法院应中止对离婚的审理
C.甲男委托律师后即可不出庭
D.如法院认定婚姻无效,甲男无权上诉
【答案】B
【难度】中
【考点】婚姻无效;离婚诉讼
【解析】
①甲男与乙女结婚时,乙女未满18 周岁,其婚姻关系应被认定为无效。但
是,在提起诉讼的时候已经过去3 年,乙女已经达到法定婚龄,无效的情形已经
消失。因此,法院不应认定该婚姻无效。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3 条规定:“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
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
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本案中,甲男向法院起诉离婚,乙女向法院起
诉主张婚姻无效,法院应先中止离婚诉讼,先行审理婚姻无效。故B 选项正确,
当选。
③普通的诉讼案件,当事人委托律师后可以不出庭。但是,离婚案件当事人
即便委托了律师也得出庭,除非当事人不能正常表达意志。因此,本案中,即便
甲委托了律师,其也应该出庭。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所作出的判决,均属于普通程序的判决,当事人不
服的,均可上诉。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
24.(2021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2021 年3 月,18 岁的金某(刚上大一)隐
瞒其实际年龄,与正在读研究生的男友单某(23 周岁)办理了结婚登记。不久,
此事被金某的母亲所知,金母坚决表示反对,不顾金某的反对预备起诉请求确认
该婚姻关系无效。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金母不具有起诉资格
B.金母应当以金某及单某为共同被告
C.诉讼中,金母申请撤诉,法院可以准许
D.对婚姻关系的效力,法院可根据双方意愿组织调解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无效的婚姻
【解析】
①《民法典》第1051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本案中,金某(女)未到
达法定婚龄(20 岁)即与单某结婚,双方的婚姻关系应被认定为无效。
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9 条:“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
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
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
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本案中,金母以未达法定婚龄请
求法院认定婚姻无效。金某的母亲作为其近亲属具有起诉的资格。故A 选项错误,
不当选。
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1 条第1 款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
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据此,本案中金某母亲提起无效婚
姻之诉后,又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1 条第2 款规定:“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
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据此,在审理这一无效婚姻之诉当中,针对婚姻关
系无效的部分是不适用调解程序的。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⑤《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5 条第1 款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
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本案中,金某的母亲作为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应
当以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即金某与单某为共同被告。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⑥题外话:虽然无效婚姻中有关婚姻关系的部分不适用调解程序,但是子女
和财产的部分是可以适用调解程序的。此外,在离婚诉讼中,婚姻关系、财产关
系、父母子女关系均可适用调解程序。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
25.(2017 年司考真题·单选)高甲患有精神病,其父高乙为监护人。2009
年高甲与陈小美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 月陈小美以其双胞胎妹妹陈小丽的名义
与高甲登记结婚,2011 年生育一子高小甲。2012 年高乙得知儿媳的真实姓名为
陈小美,遂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陈小美将一直由其抚养的高小甲户口迁往自
己原籍,并将高小甲改名为陈龙,高乙对此提出异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无效婚姻
B.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可撤销婚姻
C.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侵害了高小甲的合法权益
D.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未侵害高甲的合法权益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无效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姓名权
【解析】
①根据《民法典》第1051 条的规定,无效的婚姻仅包括:(1)重婚;(2)
一方没有达到法定婚龄;(3)双方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除上述三种情形之
外,其他的事由不会导致婚姻关系的无效,即婚姻关系的无效事由是一个封闭式
规定。
②根据《民法典》第1052-1053 条规定,可撤销的婚姻仅包括:(1)因胁迫
而结婚;(2)重大疾病未告知。除上述两种情形以外,其他的事由也不会导致婚
姻关系的可撤销,即婚姻关系的可撤销事由也是一个封闭式规定。
③本案中,高甲与陈小美之间不存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形,不会导致婚姻关系
的无效,也不会导致婚姻关系的可撤销。故A 选项、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高小甲享有姓名权,可以决定自己的姓名。但是,由于高小甲属于未成年
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不能自己行使姓名权,需要由其父母作为法定
代理人代为行使姓名权。由于本案中,高小甲的父亲高甲是(无)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其没有监护能力不是高小甲的监护人。高小甲的监护人仅为其母亲陈小
美,因此,陈小美可以独立代理高小甲行使姓名权,即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
为,不构成对高小甲或高甲权利的侵犯。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D 选项正确,
当选。
⑤题外话1: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关系效力如何呢?当事人之间成立有效的
婚姻关系,必须双方亲自办理结婚登记。本案中,陈小美以其双胞胎妹妹陈小丽
的名义与高甲办理结婚登记,也就意味着陈小美并未与高甲办理结婚登记,二者
之间不成立婚姻关系。
⑥题外话2:高甲与陈小丽之间办理的结婚登记,二人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
系呢?结婚必须双方亲自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行为是不允许被代理的。本案中虽
然在高甲与陈小丽之间办理了结婚登记,但陈小丽并未实施该行为。因此,在高
甲与陈小丽之间也不存在婚姻关系。
⑦题外话3:虽然在高甲与陈小美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但是这并不影响父
母子女关系的存在。高甲、陈小美与高小甲之间依然存在合法的父母子女关系,
陈小美作为高小甲的母亲,依然是他的当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26.(2022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甲男胁迫乙女与其结婚,双方办理结婚登
记。在办理完毕登记后,甲男对乙女实施了拘禁行为,直至2 年后乙女方才逃脱。
乙女现欲请求撤销与甲男的婚姻关系。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女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
B.乙女可向民政部门请求撤销
C.由于结婚已经超过1 年,法院不应判决撤销
D.乙女起诉请求撤销,法院应当支持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可撤销的婚姻
【解析】
①《民法典》1052 条第1 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据此,乙女遭受胁迫,仅乙女有权请求撤销,乙女的近
亲属不具有起诉撤销的主体资格。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可撤销的婚姻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民政部门不具有撤销婚姻的
权利。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1052 条第3 款规定:“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
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乙女被甲男限
制人身自由,在其恢复人身自由后一年内起诉请求撤销,人民法院都应当予以支
持。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27.(2015 年司考真题·单选)胡某与黄某长期保持同性恋关系,胡某创作
同性恋题材的小说发表。后胡某迫于父母压力娶陈某为妻,结婚时陈某父母赠与
一套房屋,登记在陈某和胡某名下。婚后,胡某收到出版社支付的小说版税10
万元。此后,陈某得知胡某在婚前和婚后一直与黄某保持同性恋关系,非常痛苦。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胡某隐瞒同性恋重大事实,导致陈某结婚的意思表示不真实,陈某可请求
撤销该婚姻
B.陈某受欺诈而登记结婚,导致陈某父母赠与房屋意思表示不真实,陈某父
母可撤销赠与
C.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10 万元版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可撤销的婚姻;夫妻财产关系;夫妻共有财产
【解析】
①根据《民法典》第1052-1053 条规定,可撤销的婚姻仅包括:(1)因胁迫
而结婚;(2)重大疾病未告知。可撤销婚姻的事由属于封闭式规定,本案中并不
存在上述两类事实,胡某与陈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并非可撤销的婚姻。故A 选项
错误,不当选。
②陈某虽受欺诈,但是陈某与胡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属于有效。胡某并未在订
立赠与合同一事上对陈某父母事实欺诈行为,因此,陈某的父母无权撤销赠与合
同。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 条第1 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
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
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
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
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
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本案中,在结婚时,
陈某的父母出全资购买房屋,并未明确约定仅赠与陈某。该房屋在离婚时,可以
可以判决归陈某所有,但是根据各种因素,可能由陈某对胡某进行一定的补偿。
因此,该房屋的部分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获得的财产,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胡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收到的版税,其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个人财产,应当被认
定为胡某与陈某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28.(2025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2025 年3 月4 日,王某与吕某在结婚前夕
约定,婚后王某将登记于其名下的个人房屋一套赠与吕某。5 月20 日,双方办
理结婚登记。6 月1 日,双方在度蜜月期间因琐事发生激烈争吵,王某表示不再
赠与房屋。此后,为了挽回婚姻,王某于6 月19 日将房屋过户登记至吕某名下。
7 月12 日,吕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办理过户登记前,王某可随时撤销该赠与
B.若吕某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王某受重伤,王某可撤销该赠与
C.该房屋应判决归吕某所有
D.该房屋可判决归王某所有,由王某给与吕某适当补偿
【答案】BD
【难度】高
【考点】夫妻财产关系;离婚
【解析】
①《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5 条第2 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
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
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
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
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
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本案中,王某遂将房屋已过户到吕某名下,但是双方
婚姻关系存续较短且王某作为给予方无重大过错,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给予方王
某所有,再酌情由王某对吕某进行适当补偿。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D 选项正
确,当选。
②《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5 条第3 款规定:“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
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
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
持。”据此,吕某严重侵害给予方王某的,王某可类推适用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的规定,撤销上述给予行为。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夫妻一方在婚前婚后约定给予另一方房屋,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所达成的
约定,并非纯粹的无偿行为,不适用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故A 选项错误,
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D 选项。
29.(2025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2025 年6 月,甲与乙经人介绍登记结婚。
结婚前,甲承诺在办理登记后将归属于自己的A 房屋变更为归双方共有。办理登
记后,甲履行承诺办理完毕房屋变更登记。但是,结婚仅3 个月,甲发现乙是职
业骗婚人,在过去3 年内已经结过6 次婚。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以起诉撤销婚姻
B.甲可以起诉撤销房屋给予行为
C.甲可请求法院认定婚姻无效
D.若甲、乙离婚,法院可判决房屋归甲所有
【答案】BD
【难度】高
【考点】无效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法定共同财产
【解析】
①《民法典》第1052 条第1 款“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
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和第1053 条第1 款“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
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据此,仅两种情形会导致婚姻关系的可撤销,其一为胁迫而结婚,其二为重大疾
病未告知。本案中,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形,甲无权撤销该婚姻关系。故A 选项正
确,不当选。
②《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5 条第3 款规定:“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
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
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
持。”本案中,乙系职业骗婚人,其并无与甲结婚的真实意图,只是为了获取房
屋才假意与甲结婚。该房屋给付协议是建立在乙的欺诈之上实施的,甲作为受欺
诈一方享有撤销权,有权撤销该协议。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民法典》第1051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据此,仅三种情形将导致
婚姻关系无效。本案中,并不存在上述三种情形,不应认定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无
效。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5 条第2 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
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
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
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
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
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本案中,尽管甲已经对房屋进行了变更登记,但是双
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很短,且给付方甲不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在双方离婚时,
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甲所有。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D 选项。
30.(2022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甲起诉与乙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双方存在一定争议,下列那些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A.甲婚前投稿的小说,婚后出版社支付的稿酬
B.婚后乙工厂破产向乙支付的安置费
C.婚前甲父母向乙支付的彩礼
D.结婚当日朋友向二人支付的礼金
【答案】ABD
【难度】中
【考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
【解析】
①《民法典》第1062 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
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
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据此,原则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
法律对此存在特别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稿酬获得的安置费均属于夫妻
共同财产。故A 选项正确,当选;B 选项正确,当选。
②《民法典》第1063 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
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
一方的财产。”本案中,甲父母在婚前向乙支付的彩礼,属于乙的婚前财产,系
个人财产。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在二人结婚当日,朋友所支付的礼金在性质上属于赠与,但由于没有明确
只赠与一方。因此,应当被认定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D 选项。
31.(2008 年司考真题·单选)王某以个人名义向张某独资设立的飞跃百货
有限公司借款10 万元,借期1 年。不久,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将上述借款全
部用于婚房的装修。婚后半年,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未对债务的偿还作出约定。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张某向王某请求偿还
B.由张某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
C.飞跃公司只能向王某请求偿还
D.由飞跃公司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夫妻共同债务;法人的主体资格
【解析】
①张某独资设立飞跃百货有限公司,飞跃公司系一人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
格,系独立的民事主体。王某以个人名义自飞跃公司处借款,基于合同的相对性,
借款合同的债权人是飞跃公司,而非张某。因此,应当由飞跃公司行使债权,张
某作为股东不能直接主张债权。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王某在婚前所借款项原则上应当被认定为其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但
是,《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3 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
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
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本案中,王某将所借款项用于婚房的装修(家庭
共同生活)。因此,该借款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某与李某需对此承担连
带责任。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32.(2007 司考真题·多选)张某和柳某婚后开了一家美发店,由柳某经营。
二人自2005 年6 月起分居,张某于2005 年12 月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审理中
查明,柳某曾于2005 年9 月向他人借款2 万元用于美发店的经营。下列哪些选
项是正确的?
A.该美发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共同财产清偿
C.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张某应承担一半的清偿责任
D.该债务系二人分居之后所负,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由柳某独自承担
清偿责任
【答案】AB
【难度】中
【考点】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财产
【解析】
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原则上所获得的财产均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
所获得的财产,均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存在法律的例外规定。本案
中,美发店是张某与刘某在婚后共同开设,应当被认定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担的债务,只有符合以下四个标准之一方,
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共债共签:夫妻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担的债
务;(2)家事代理:一方在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内所负担的债务;(3)共同目的:
一方所负担的债务用于夫妻的共同生产生活;(4)婚后目的:一方婚前所负的债
务用于了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本案中,由于美发店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为美发
店而借款的行为属于为了共同生产,其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张某与刘
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故B 选项正确,当选;C 选项、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 选项。
1.(2022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2022 年3 月10 日,甲男与乙女签订《离婚
协议》,预备离婚。双方于3 月17 日共同到民政部门提交离婚协议并申请离婚。
关于本案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当日二人即可拿到离婚证
B.4 月17 日前,甲可单独撤回离婚申请
C.4 月17 日,民政部门应主动发给离婚证
D.5 月17 前,甲、乙未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其撤回离婚申请
【答案】BD
【难度】中
【考点】登记离婚;离婚冷静期
【解析】
①《民法典》第1077 条第1 款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
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据此,甲男与乙女申请离婚的,登记机关不会当日发给离婚证,需经过离婚冷静
期。在3 月17 日申请后,30 日内(即4 月17 日前),任何一方可以单方面撤回
离婚登记申请。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B 选项正确,当选。
②《民法典》第1077 条第2 款规定:“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
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据此,30 日冷静期间过后,民政部门不会主动发给离婚证。甲男与乙女须在4
月17 日后的30 日内(即5 月17 日)前请求发给离婚证,否则视为其撤回离婚
登记申请。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D 选项。
2.(2023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甲与乙婚后感情长期不和,2023 年1 月,
二人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同意离婚但须将夫妻共有房屋分割归乙单独所有。
此后,双方未就此办理离婚登记。甲遂以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乙则向法院
表示应根据离婚协议的内容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
是?
A.若甲乙依据离婚协议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当日即可获得离婚证
B.法院应根据《离婚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C.若甲、乙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法院将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D.甲即便委托律师,其仍然应当出庭
【答案】D
【难度】难
【考点】登记离婚;诉讼离婚;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诉讼代理人
【解析】
①《民法典》第1077 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
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据
此,甲乙申请办理离婚登记,须存在30 日的冷静期,登记机关不会马上发给离
婚证。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民法典》第158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
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
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根据民法通说,离婚协议属于附条件
的法律行为,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为生效条件。本案中,在《离婚协议》签订后,
甲、乙并未据此办理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未生效,
法院不能据此作出判决。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1087 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
权益的原则判决。”由此可见,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并非法院判决离婚的必要条
件,在当事人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合意时,由法院进行判决。故C 选项错误,不
当选。
④《民事诉讼法》第65 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
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
意见。”原则上,当事人委托了律师的,即可不出庭。但是,离婚诉讼即便委托
了律师,当事人也应当出庭。因此,甲虽然委托律师,但其不存在不能表达意思
等特殊情况,仍然应当出庭。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3.(2021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袁某与吴某于2017 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
一子小袁。2021 年初,袁某因逃债而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不久,李某上门讨
债时,吴某方知袁某沉迷赌博,欠付巨额赌债且在婚后一直为未戒赌。吴某遂向
法院起诉离婚。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进行调解
B.调解不成时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C.吴某需对袁某欠付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D.在确定子女抚养时应尊重小袁的意愿
【答案】B
【难度】高
【考点】诉讼离婚;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
【解析】
①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是,调解需要取得双方当事人的
同意,本题中袁某已经下落不明,无法进行调解。因此,法院无需对这一案件进
行调解。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这一答案在各老师之间可能存在争议,此处
是根据与韩心怡老师讨论所形成的共识作出的解析)
②《民法典》第1079 条第3 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
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题中,袁某存在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此
属于法定的离婚理由,法院应当据此判决离婚。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4 条第2 款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
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本案中,袁某基于赌博所负担的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吴某对此不
负偿还责任。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民法典》第1084 条第3 款规定:“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
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
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
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题中,在诉讼离婚时,小袁并未满8 周岁,
法院在确定抚养问题时无需尊重小袁的意愿。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
4.(2017 年司考真题·多选)乙女与甲男婚后多年未生育,后甲男发现乙女
因不愿生育曾数次擅自中止妊娠,为此甲男多次殴打乙女。乙女在被打住院后诉
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甲男以生育权被侵害为由提起反诉,请求乙女
赔偿其精神损害。法院经调解无效,拟判决双方离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应支持乙女的赔偿请求
B.乙女侵害了甲男的生育权
C.乙女侵害了甲男的人格尊严
D.法院不应支持甲男的赔偿请求
【答案】AD
【难度】中
【考点】诉讼离婚;离婚损害赔偿
【解析】
①《民法典》第1091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
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本题中,甲男多次殴打乙女属于
家庭暴力,系典型的重大过错行为,由此造成了双方离婚的,乙女有权请求甲男
承担离婚损害赔偿。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3 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
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
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
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尽管公民均享有生育权,但由于女性在生
育上承担的风险和负担更大,法律偏向于对女性的生育权进行保护。
③本案中,乙女享有生育权,其有权决定生育,也有权决定不生育。乙女终
止妊娠的行为属于行使自身生育权的行为,不构成对甲男生育权的侵犯,也不构
成对甲男人格尊严的侵犯。因此,甲男无权请求乙女对其进行赔偿。故BC 选项
错误,不当选;D 选项正确,当选。
④题外话:尽管妻子一方擅自终止妊娠,不构成对男方权利的侵犯,男方不
得以此为由主张损害赔偿。但是,如果双方因为生育问题感情破裂的,可以作为
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D 选项。
5.(2015 年司考真题·多选)董楠(男)和申蓓(女)是美术学院同学,共
同创作一幅油画作品《爱你一千年》。毕业后二人结婚育有一女。董楠染上吸毒
恶习,未经申蓓同意变卖了《爱你一千年》,所得款项用于吸毒。因董楠恶习不
改,申蓓在女儿不满1 周岁时提起离婚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申蓓虽在分娩后1 年内提出离婚,法院应予受理
B.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C.董楠出售《爱你一千年》侵犯了申蓓的物权和著作权
D.对董楠吸毒恶习,申蓓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答案】ABC
【难度】中
【考点】诉讼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损害赔偿
【解析】
①《民法典》第1082 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
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
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本案中,申蓓虽然在分娩后一年内,但其作为
女方是可以提出离婚的。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②《民法典》第1079 条第3 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
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题中,董楠存在吸毒恶习屡教不改,属于法
定的离婚理由。因此,法院调解不成应当判决离婚。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爱你一千年》是申蓓与董楠共同创造,二人共有其所有权及著作权。董
楠未经申蓓同意就转让《爱你一千年》的行为,侵犯了申蓓的所有权及著作权。
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民法典》第1091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
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本案中,董楠虽有吸毒恶习屡教
不改,但这并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因此,申蓓不能基于此主张离婚
损害赔偿。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 选项。
6.(2025 年法考回忆版·)2025 年1 月18 日,刘某与李某双方协议离婚,
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其中约定归属于双方共有的A 房屋归儿子小刘所有,且
小刘可以直接请求双方为其办理过户登记。此后,甲反悔,不准备将房屋过户给
小刘。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办理过户登记前,甲可随时撤销该给付行为
B.若得到乙的同意,甲可以撤销给给付行为
C.小刘有权起诉刘某要求为自己办理过户登记
D.若签订《离婚协议》时乙存在欺诈行为,则甲可以撤销该协议
【答案】BCD
【难度】高
【考点】夫妻将财产给予子女;利益第三人合同
【解析】
①《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20 条第1 款:“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
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据此,夫妻协议将财产给予子女,
不属于赠与合同,而属于利益第三人合同。由于不属于赠与合同,一方不享有任
意撤销权,刘某无权随时撤回给付行为。但是,如果得到了李某的同意,刘某可
以主张撤销该约定。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B 选项正确,当选。
②《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20 条第3 款:“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
子女可以就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
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
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
刘某与李某的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小刘可以直接请求办理过户登记,其赋予了小刘
直接的请求权,属于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因此,利益第三人小刘有权请求刘
某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为其办理过户登记。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③《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20 条第4 款:“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
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
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
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据
此,尽管刘某与李某间的协议不能被认定为赠与,不能适用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
但是,其毕竟是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李某存在欺诈的行为,刘某享有可撤销法律
行为的撤销权,有权撤销该协议。故D 选项正确,当选。
④题外话:若刘某撤销了该房屋给付行为,则针对共有房屋的分割双方未达
成协议,此时,应根据法定分割规则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 选项。
7.(2023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王某在婚前购买A 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
此后,王某与吕某登记结婚。婚后,王某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年租金为10 万元,
但是,王某将所获得的租金均转给其父亲(未与吕某协商)。此后,吕某诉至法
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吕某有权要求分割A 房屋
B.吕某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租金
C.分割财产时,应对王某不分或者少分
D.若吕某发现王某隐藏财产,其请求再次分割不受时间限制
【答案】ABCD
【难度】中
【考点】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效力
【解析】
①《民法典》第1063 条规定:“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本案中,A 房屋属于王某的婚前财产,属于王某的个人
财产,在离婚时,吕某无权请求分割。故A 选项错误,当选。
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6 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
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房租属于王某
的婚前房屋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进行分割。故
B 选项错误,当选。
③《民法典》第1092 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
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
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王某将房屋租金
转给其父亲,处分的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并非转移夫妻共有财产。因此,不适用《民
法典》第1092 条的规定,不应对王某不分或者少分。故C 选项错误,当选。
④《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4 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
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
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据此,若王某真的隐藏了夫妻共同财产,但
是吕某请求再次分割应当在诉讼时效内主张,而非不受时间限制。故D 选项错误,
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 选项。
8.(2016 年司考真题·单选)乙起诉离婚时,才得知丈夫甲此前已着手隐匿
并转移财产。关于甲、乙离婚的财产分割,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隐匿转移财产,分割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
B.就履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事宜发生纠纷,乙可再起诉
C.离婚后发现甲还隐匿其他共同财产,乙可另诉再次分割财产
D.离婚后因发现甲还隐匿其他共同财产,乙再行起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离婚的法律效果;夫妻财产的分割
【解析】
①《民法典》第1092 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
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
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甲在离婚时存在
隐匿财产的行为,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对甲不分或者少分财产。如果在离婚后才
发现甲有隐匿财产的,说明有一部分财产没有分割。因此,乙可以起诉要求再次
分割。故A 选项正确,不当选;C 选项正确,不当选。
②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也属于协议的一种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该协议的,另一方
可以起诉要求履行。故B 选项正确,不当选。
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4 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
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
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据此,乙起诉甲要求再次分割被隐匿的夫妻
共同财产的,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故D 选项错误,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9.(2014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男)、乙(女)结婚后,甲承诺,在子女
出生后,将其婚前所有的一间门面房,变更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女儿丙出生,
但甲不愿兑现承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女儿丙随乙一起生活。后甲又与丁
(女)结婚。未成年的丙因生重病住院急需医疗费20 万元,甲与丁签订借款协
议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取该20 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甲与乙离婚时,乙无权请求将门面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B.甲与丁的协议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共同财产
C.如甲、丁离婚,有关医疗费按借款协议约定处理
D.如丁不同意甲支付医疗费,甲无权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解析】
①门面房作为甲的婚前财产属于甲的个人财产,由于甲没有办理变更登记,
该房屋没有成为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的时候乙无权请求对其进行
分割。故A 选项正确,不当选。
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2 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
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
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本案中,支
付丙的医疗费属于甲的个人事务,甲与丁协商出借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该医疗费,
属于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如甲、丁离婚,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故
B 选项正确,不当选;C 选项正确,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1066 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
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
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
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
相关医疗费用。”本案中,甲对丙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如果丁不同意支付医疗费,
甲可以不起诉离婚而直接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故D 选项错误,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10.(2021 年法考回忆版·)陈某与向某离婚时,法院将10 岁的孩子陈刚判
决归向某直接抚养,向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 元。由于陈某与向某矛盾较大,
陈某阻止向某探望向刚。向某遂将私自去学校带走向刚,在辅导作业时,发现陈
某将向刚已改来和继父姓。次日,陈某通知向某,因向刚需要上许多的辅导班,
生活费用提升,要求向某增加抚养费为每月3000 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因陈某不配合探望,向某可申请法院将向刚强制接到法院进行探望
B.向某可要求恢复向刚的姓氏
C.因向刚改姓,向某可以拒绝支付抚养费
D.陈某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该诉讼属于给付之诉
【答案】B
【难度】高
【考点】探望权;抚养权;诉的分类
【解析】
①《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8 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
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
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据此,陈某不配合探望可以对其拘
留罚款,但是不能对子女向刚本身进行强制执行。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9 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
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
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据此,向某不得因向刚改姓而拒付抚养费。但是,陈某
擅自将向某该为跟继父姓,向某可要求其恢复原姓氏。故B 选项正确,当选;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陈某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标准,不是单纯要求给付财物,而是要对原定
抚养法律关系的内容进行变更,将原来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由每个月2000 元变
更为每个月3000 元。这一诉讼属于形成之诉(变更之诉)。故D 选项错误,不
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
11.(2016 年司考真题·多选)屈赞与曲玲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子屈曲由屈
赞抚养,另口头约定曲玲按其能力给付抚养费并可随时探望屈曲。对此,下列哪
些选项是正确的?
A.曲玲有探望权,屈赞应履行必要的协助义务
B.曲玲连续几年对屈曲不闻不问,违背了法定的探望义务
C.屈赞拒不履行协助曲玲探望的义务,经由裁判可依法对屈赞采取拘留、罚
款等强制措施
D.屈赞拒不履行协助曲玲探望的义务,经由裁判可依法强制从屈赞处接领屈
曲与曲玲会面
【答案】AC
【难度】低
【考点】探望权
【解析】
①《民法典》第1086 条第1 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
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屈曲由屈赞直接抚养,屈
赞负有协助曲铃探望的义务。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对子女享有探望的权利。探望是一种权利,而并非
是一种义务。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8 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
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
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本案中,若屈赞拒不履行协助曲玲
探望的义务,只能对屈赞进行罚款拘留,而不能直接对孩子进行强制执行。故C
选项正确,当选;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 选项。
12.(2016 年司考真题·单选)钟某性情暴躁,常殴打妻子柳某,柳某经常
找同村未婚男青年杜某诉苦排遣,日久生情。现柳某起诉离婚,关于钟、柳二人
的离婚财产处理事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针对钟某家庭暴力,柳某不能向其主张损害赔偿
B.针对钟某家庭暴力,柳某不能向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C.如柳某婚内与杜某同居,则柳某不能向钟某主张损害赔偿
D.如柳某婚内与杜某同居,则钟某可以向柳某主张损害赔偿
【答案】C
【难度】低
【考点】离婚损害赔偿
【解析】
①《民法典》第1091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
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②本案中,钟某存在家庭暴力的行为,若因钟某的严重过错导致离婚,则无
过错的柳某有权对钟某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内容当中,包括对精
神损害的赔偿。故A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仅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有过错方进行离婚损害赔偿。若柳某存在与杜某同
居的行为,则柳某、钟某均为有过错的一方,互不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故
C 选项正确,当选;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13.(2008 年司考真题·多选·改编)王某与李某系夫妻,二人带独生女儿
外出旅游,发生车祸全部遇难,但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经查,王某尚有哥
哥,李某尚有姐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推定王某和李某先于女儿死亡
B.推定王某和李某同时死亡
C.王某和李某互不继承
D.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
【答案】BC
【难度】中
【考点】死亡推定;法定继承
【解析】
①《民法典》第1121 条第2 款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
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
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②本案中,王某、李某是夫妻,与其女儿之间属于父母子女关系,三人之间
相互存在继承关系,在同一事件当中死亡无法确定死亡时间,需要进行死亡时间
的推定。
③第一步: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本案中,王某尚有其他的继承人
(哥哥,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李某尚有其他的继承人(姐姐,第二顺位的继承
人)。但是,二人的女儿除了王某和李某之外,不存在其他的继承人。因此,应
当推定女儿先于王某李某死亡,即女儿的遗产被王某、李某继承。故A 选项错误,
不当选;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第二步:按辈分推定。由于王某、李某都存在其他的继承人,二人系夫妻
关系,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王某与李某之间互不继承。故B 选项正确,当选;
C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 选项。
14.(2023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段某与黄某结婚后育有三子段甲、段乙、
段丙。段某老年同段甲生活,段甲时常对段某拳脚相向,多次造成段某严重伤害。
段乙则为了争夺遗产,雇用社会青年杀害段甲,所幸段甲逃脱。段某在临死前对
段甲、段乙都表示了谅解。此后,段某去世,段丙口头向段甲、段乙表示放弃对
段某遗产的继承。本案中,能够继承段某遗产的是?
A.段甲
B.段乙
C.段丙
D.无人继承
【答案】AC
【难度】中
【考点】丧失继承权;放弃继承权
【解析】
①《民法典》第1125 条第1 款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
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
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
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
遗嘱,情节严重。”据此,段甲对段某时常拳脚相向,其属于虐待被继承人段某
情节严重,本应丧失继承权。但是,《民法典》第1125 条第2 款规定:“继承人
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
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由于,被继承人在生前对段甲
表示了宽恕,段甲不丧失继承权,其有权继承段某的遗产。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②段乙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段甲,其属于绝对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具
有绝对丧失继承权的情形的,即便被继承人宽恕也不能恢复继承权。因此,段乙
没有继承权,其无权继承段某的遗产。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1124 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
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本
案中,段丙虽然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其并未书面表示而是口头表示,不发生放弃
继承的效力。因此,段丙依然可以继承段某的遗产。故C 选项正确,当选;D 选
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 选项。
15.(2020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甲与乙离婚后,由甲抚养二人的子女丙。
乙虽然与丁结婚,但是一直利用工资向丙支付抚养费。丁为了维持与乙之间的感
情,一直未提出反对意见。此后,丁因病去世,留有女儿戊,其遗产包括婚前房
屋一套,与婚后经商所得存款300 万元。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戊可独自继承丁的房屋
B.300 万元的存款由乙与戊各自继承一半
C.丙无权继承丁的遗产
D.丙请求乙支付抚养费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
【答案】CD
【难度】中
【考点】法定继承;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
【解析】
①丁生前为留下遗嘱,其遗产应根据法定继承进行分配。自然人第一顺位的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本案中,乙作为丁的配偶,戊作为丁的子
女,均可继承丁的遗产。因此,戊不能单独继承房屋,乙亦可继承。故A 选项错
误,不当选。
②300 万元系丁婚后经商所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均应
被认定为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300 万元的存款属于丁与乙的夫妻共同财产,
不能直接作为丁的遗产进行继承。此时,应先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将300 万元
分出150 万元归乙,剩余150 万元方才作为丁的遗产,由乙与戊继承。故B 选项
错误,不当选。
③子女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1127 条第3 款规定:“本
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
案中,丙与丁即属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但是丁并无扶养丙的意思和行为,二
者之间未形成扶养关系。因此,丙对丁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故C 选项正确,当
选。
④《民法典》第196 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
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
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
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据此,丙对乙享有的请求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
诉讼时效。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D 选项。
16.(2016 年司考真题·多选)熊某与杨某结婚后,杨某与前夫所生之子小
强由二人一直抚养,熊某死亡,未立遗嘱。熊某去世前杨某孕有一对龙凤胎,于
熊某死后生产,产出时男婴为死体,女婴为活体但旋即死亡。关于对熊某遗产的
继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杨某、小强均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
B.女婴死亡后,应当发生法定的代位继承
C.为男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小强继承
D.为女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继承
【答案】AD
【难度】高
【考点】法定继承;胎儿利益保护;代位继承
【解析】
①熊某去世未留下遗嘱,此时应适用法定继承。《民法典》第1127 条第1
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案中,杨某作为熊某的配偶,有
权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熊某的遗产。
②子女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1127 条第3 款规定:“本
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
案中,小强与熊某之间即属于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其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的继
承人继承熊某的遗产。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③熊某去世时,女婴尚未出生属于胎儿,但在涉及继承等胎儿利益保护时,
应视为女婴具权利能力,其作为熊某的子女可以继承熊某的遗产。《民法典》第
1128 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
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
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本案中,女婴出生后旋即死亡,表明女婴死亡的时间
晚于熊某而非早于熊某,因此,不发生代位继承。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女婴是于出生后旋即死亡,表明其已经顺利出生,其已经取得了为其分配
的熊某遗产的所有权。现女婴死亡,该部分财产即成为女婴的遗产,尤其法定继
承人继承。本案中,女婴的继承人只有其母亲杨某,故该部分遗产仅由杨某继承。
故D 选项正确,当选。
⑤熊某去世时,男婴尚未出生属于胎儿,但在涉及继承等胎儿利益保护时,
应视为男婴具权利能力,其作为熊某的子女可以继承熊某的遗产,应为其保留必
要的份额。但是,《民法典》第16 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
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
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本案中,男婴娩出时即为死体,其主体资格从不存在,不
应为其保留遗产份额。因此,为男婴保留的遗产,应当返还回去作为熊某的遗产
重新由熊某的继承人继承。熊某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包括配偶杨某、继子女小强、
婚生子女女婴,因此为男婴保留的遗产应由杨某、小强、女婴继承。故C 选项错
误,不当选。
⑥题外话:本题当年选了C 选项。其实,从事实上来说,女婴的遗产也是由
杨某继承的,所以即便认为为男婴保留的遗产女婴可以继承一部分,最终还是落
入了杨某手中,实际取得遗产的还是只有杨某和小强。但是,李长寿认为结构是
不一样的。为男婴保留的遗产,杨某继承了两次,一次是作为熊某的遗产而继承,
一次是作为女婴的遗产而继承。故此处未选择C 选项,特此说明。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D 选项。
17.(2014 年司考真题·多选)甲(男)与乙(女)结婚,其子小明20 周
岁时,甲与乙离婚。后甲与丙(女)再婚,丙子小亮8 周岁,随甲、丙共同生活。
小亮成年成家后,甲与丙甚感孤寂,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己出,未办理收
养手续。丙去世,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
A.小明
B.小亮
C.甲
D.小光
【答案】BC
【难度】低
【考点】法定继承
【解析】
①丙去世未留下遗嘱,此时应适用法定继承。《民法典》第1127 条第1 款规
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
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案中,甲作为丙的配偶有权继承丙的
遗产。故C 选项当选。
②子女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1127 条第3 款规定:“本
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
案中,小亮作为丙的婚生子女,有权继承丙的遗产。但是,小明是丙的继子女,
未与丙形成扶养关系,无权继承并的遗产。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B 选项正确,
当选。
③在我国建立收养关系必须办理收养登记。本案中,虽然丙与甲收养了小光,
但是未办理收养登记,小光不属于丙的养子女,其无权继承丙的遗产。故D 选
项错误,不当选。
④题外话:小光虽然不属于丙的继承人,但是其属于依靠被继承人丙扶养的
人,其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131 条的规定酌情分得丙的遗产。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 选项。
18.(2022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甲与其弟弟乙及乙之子丙共同出游,在参
与潜水活动时遭遇海啸,三人均受伤。乙伤情最严重,当场死亡,甲于当日晚死
亡,丙于次日死亡。经查,甲未婚未婚,父母也早已离世。乙除丙之外,另有一
子丁。丙与戊结婚后育有一子戌。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遗产应收归国有
B.丁可继承甲的遗产
C.戊可转继承甲的遗产
D.戌可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答案】BC
【难度】高
【考点】绝产财产;法定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
【解析】
①甲去世未留下遗嘱,应适用法定继承,但是甲没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配偶、父母、子女),本应轮到兄弟姐妹乙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甲的遗
产,但是乙先于甲去世。《民法典》第1128 条第2 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
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据此,乙的
子女(丙、丁)可以代位继承甲的遗产。因此,甲还有继承人并未绝产,其财产
不应收归国家。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B 选项正确,当选。
②丙作为乙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甲的遗产,但丙在甲死亡后尚未分割遗产前
也去世。《民法典》第1152 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
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
的除外。”据此,此时应由丙继承的遗产,应转给丙的继承人。丙的继承人包括
其配偶戊、子女戌。因此,戊、戌可以转继承甲的遗产,而非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故C 选项正确,当选;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 选项。
19.(2021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袁某与吴某婚后育有一子袁山、一女袁水,
袁某夫妇遂袁山共同生活。袁水与其前夫育有一子张月,袁水与黄斌再婚后共同
抚养黄斌与其前期生育的孩子黄云。2021 年2 月初,袁水去世。2021 年6 月,
袁某去世,未留下遗嘱。能够继承袁某遗产的包括?
A.吴某
B.袁山
C.张月
D.黄云
【答案】ABC
【难度】中
【考点】法定继承;代位继承
【解析】
①袁某去世未留下遗嘱,此时应适用法定继承。《民法典》第1127 条第1
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吴某作为袁某的配偶,系袁某第一
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袁某的遗产。袁山作为袁某的子女,也有权继承袁
某的遗产。故A 选项正确,当选;B 选项正确,当选。
②袁水作为袁某的子女,本可作为袁某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袁某的遗产。
但是,袁水先于袁某去世。《民法典》第1128 条第1 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据此,张
月作为袁水的子女,可以代袁水之位继承袁某的遗产。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③《继承编解释(一)》第15 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
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
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据此,与被代位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能代
位继承。本案中,黄云即属于与袁水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不具有代位继承
的主体资格。因此,黄云无权代位继承袁某的遗产。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 选项。
20.(2019 年法考回忆版·)甲的独生子已经去世多年,甲一直由其儿媳乙照
顾。此后,乙与丙再婚,二人继续照顾甲,且生育一子丁。2018 年6 月,乙去
世。2019 年3 月,甲去世。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丙可继承甲的遗产
B.丙可适当分得甲的遗产
C.丁可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D.丁可适当分得甲的遗产
【答案】B
【难度】中
【考点】法定继承;代位继承;酌分遗产
【解析】
①《民法典》第1129 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
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题中,乙在丧偶后依然对甲尽到了
主要赡养义务,若其未先于甲死亡,其有权继承甲的遗产。但是,丙与甲之间不
存在法律关系,丙不属于甲的继承人,无权继承甲的遗产。故A 选项错误。
②乙虽然先于甲死亡,但乙并非甲的子女,也非甲的兄弟姐妹,不启动代位
继承制度。因此,乙的子女丁无权代位继承甲的遗产。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1131 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
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本题中,丙
虽然不是甲的继承人,但是丙对甲扶养较多,因此,丙可以适当分得甲的遗产。
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④丁既不属于依靠甲生活的人,也没有对甲扶养较多,其不具有酌分遗产的
法定事由,其无权分得甲的遗产。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
1.(2018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王某在马路上被恶犬撕咬,李某路过时出手
拯救,在情急之下一把夺过路人吕某手中拿着的拐杖。经激烈搏斗,将恶犬赶跑,
但是李某的手臂被恶犬咬伤(支出医疗费若干),拐棍在驱赶恶犬中被折断。经
查,该恶犬为张某饲养,但张某并无赔偿能力。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有权请求王某赔偿
B.李某有权请求张某赔偿
C.吕某有权请求李某补偿
D.吕某有权请求张某赔偿
【答案】BD
【难度】中
【考点】见义勇为;紧急避险;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解析】
①《民法典》第183 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
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
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
李某为保护王某而遭受恶犬的损害,属于见义勇为。恶犬是张某饲养,张某需对
此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此外,李某有权要求受益人王某进行补偿,而非赔偿。
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B 选项正确,当选。
②《民法典》第182 条第1 款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
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李某为了保护王某的人身安全而牺牲了吕某
的拐杖,其行为构成紧急避险。由于危险是因张某的原因引起(恶犬是张某饲养),
因此,吕某有权请求张某承担侵权责任。故D 选项正确,当选。
③《民法典》第182 条第2 款规定:“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
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险情并不是因为自然原因而引
起,因此,吕某无权请求避险人李某进行补偿。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D 选项。
2.(2020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大学生韩小宝在校门口等车时,被刘小豆电
动自行车抢走手提包。路过的同学李小松见状骑电动车追赶刘小豆,刘小豆在疯
狂逃窜中横穿马路,被王小华驾驶的小汽车撞伤,李小松也因为快速驾驶翻车而
摔伤小腿。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刘小豆有权要求李小松给予赔偿
B.刘小豆有权要求王小华给予赔偿
C.李小松有权要求韩小宝给予补偿
D.李小松有权要求刘小豆给予赔偿
【答案】BC
【难度】高
【考点】见义勇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
【解析】
①李小松在刘小豆抢夺韩小宝的手提包后对其进行追赶的行为,属于见义勇
为的行为,系合法行为,不属于侵权,无需对刘小豆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本题考查最高院指导案例98 号:“行为人非因法定职责、法
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实
施阻止不法侵害者逃逸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该行为属于合法
行为,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 条规定:“……(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
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
任。……”据此,王小华驾驶机动车与骑行电动车的刘小豆发生交通事故,实行
无过错责任原则。尽管刘小豆横穿马路存在过错,也只是可以减轻王小华的责任,
因此,刘小豆有权请求王小华进行赔偿。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民法典》第183 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
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
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
李小松是因为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害,其有权请求受益人韩小宝对其损害进行补偿。
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李小松摔倒是因为自己骑行速度过快造成,刘小豆并未针对李小松实施侵
权行为,其无需对李小松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 选项。
3.(2003 年司考真题·多选)李某患有癫痫病。一日李某骑车行走时突然犯
病,将一在路边玩耍的6 岁儿童撞伤,用去医疗费200 元。该案责任应如何承担?
A.李某致害,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B.双方都无过错,应分担责任
C.儿童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应由其承担损失
D.应根据双方经济情况分担损失
【答案】BD
【难度】低
【考点】公平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丧失意识致人损害
【解析】
《民法典》第1190 条第1 款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
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
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本案中,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人,其因疾病忽然陷入无意识状态导致儿童受伤,其对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
因此,应当由李某进行适当补偿,即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分担损失。故AC 选
项错误,不当选;B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D 选项。
4.(2016 年司考真题·单选)张小飞邀请关小羽来家中做客,关小羽进入张
小飞所住小区后,突然从小区的高楼内抛出一块砚台,将关小羽砸伤。关于砸伤
关小羽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小飞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B.顶层业主通过证明当日家中无人,可以免责
C.小区物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D.如查明砚台系从10 层抛出,10 层以上业主仍应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B
【难度】中
【考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安全保障义务
【解析】
①《民法典》第1198 条第1 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
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
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仅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张小飞
既非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也非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因此,张小飞没有安全保障
义务,损害的发生也与张小飞无关,其不负赔偿责任。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民法典》第1254 条第1 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
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
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
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
追偿。”本案中,高空抛掷物品给关小羽造成损害,无法查清侵权人时,由可能
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进行补偿。顶楼的业主证明家中无人,其不是可能加害的建
筑物使用人,其无需进行补偿。故B 选项正确,当选。如如查明砚台系从10 层
抛出,则10 层以上的业主也不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其也无需进行补偿。
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1254 条第2 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
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
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据此,物业公司负有防范高空
抛物的安全保障义务,若其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本题
中并未交代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事实,因此,物业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题外话:本题C 选项属于极少数本身说法正确,但是却因为不符合题意而
不能当选的选项,还好这是一个单选题,在考场上还是能够选择出B 选项的。2016
年正是李某参加司法考试的时候,本人就是在考场上见到的这个题,当年还真把
小小的老子整纠结了。现在看来,命题人是真坏呀!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
5.(2021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海天火锅店通过在桌面设置二维码的方式进
行下单与结账。程序员单某在海天火锅店吃饭时,将海天火锅店贴在180 号桌上
的付款二维码更换为自己的,导致诸多顾客均将餐费支付到了单某的账户中。对
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单某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B.海天火锅店有权要求单某进行赔偿
C.海天火锅店有权要求单某返还不当得利
D.其他顾客有权要求单某返还不当得利
【答案】BC
【难度】高
【考点】无权代理;不当得利;侵权责任;纯粹经济损失
【解析】
①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却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本案中,
单某并未以海天火锅店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也并不想将自己实施的行为后果归
属于海天火锅店,其不构成无权代理。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单某更换二维码的行为,并未对海天火锅店的绝对权(物权、人格权、知
识产权等)造成侵害,而仅仅只是导致海天火锅店遭受金钱上的损失(少收了款
项),这一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原则上,侵权责任中不赔偿纯粹经济损失。
但是,如果行为人故意造成纯粹经济损失的,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
单某即属于故意给海天火锅店造成纯粹经济损失,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不当得利的构成需要满足4 个要件:(1)一方获得利益;(2)另一方遭受
损失;(3)获得利益与遭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得利方获得利益,没有
正当原因。本案中,单某收到款项获得利益,由此给海天火锅店造成损失,但单
某获得该利益不具有正当原因,构成不当得利。因此,海天火锅店有权请求单某
返还。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单某获得利益并未给顾客造成损失,顾客无权要求单某返还不当得利。故
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 选项。
6.(2017 年司考真题·单选)刘婆婆回家途中,看见邻居肖婆婆带着外孙小
勇和另一家邻居的孩子小囡(均为4 岁多)在小区花园中玩耍,便上前拿出几根
香蕉递给小勇,随后离去。小勇接过香蕉后,递给小囡一根,小囡吞食时误入气
管导致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刘婆婆应对小囡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
B.肖婆婆应对小囡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
C.小勇的父母应对小囡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
D.属意外事件,不产生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过错侵权;过错;意外事件
【解析】
①小囡因误食香蕉导致死亡,这一损害不属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明文
规定的无过错侵权案件,其应当被认定为过错侵权,需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
过错,方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刘婆婆将香蕉递给小勇时,无法预见小勇会将香蕉给小囡,更无法预见小
囡会因此而死亡。刘婆婆对小囡的死亡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其无需对此负责。故
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肖婆婆、小勇也难以预见,将香蕉递给4 岁的小囡会导致其误入气管而窒
息,毕竟4 岁的孩子具有正常独立进食的能力,吃根香蕉有什么大不了的。因此,
肖婆婆、小勇既无故意也无过失,肖婆婆及小勇的监护人均无需对此承担侵权责
任。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意外事件,是由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非其过错引发的偶然事故。本案
中,小囡的死亡结果是各方当事人在当时的环境下难以预见的,属于意外事件,
各方均无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7.(2018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某夜凌晨,甲驾驶超高的挂车将某路段的一
根电缆挂断,十分钟后,乙驾驶货车路过时未开车灯将挂断的电缆卷起,导致路
边的行人丙受伤。经查,乙是丁公司雇佣的司机。关于丙的损害,下列说法正确
的是?
A.丙有权请求甲承担全部责任
B.丙有权请求乙承担部分责任
C.丙有权请求丁公司承担部分责任
D.道路管理部门须承担部分责任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用人者责任;过错责任
【解析】
①《民法典》第1172 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
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
任。”本案中,甲与乙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甲单独实施了挂断电缆的行为,乙
单独实施的未开灯驾驶的行为,两个行为结合在一起,造成了丙的人身损害。但
是,单独甲的行为或是单独乙的行为均不足以造成丙的损害,因此二者应承担按
份责任,丙无权要求甲承担全部责任。故A 选线错误,不当选。
②《民法典》第1191 条第1 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
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
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案中,乙为丁公司雇佣的司机,其
实施的行为应由用人单位丁公司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乙不是对外承担责任的
主体。故C 选项正确,当选;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甲将电缆挂断仅10 分钟,即发生损害,道路管理部门尚且无法发现该问
题并及时处理,道路管理部门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本案也不属于法律明确规
定的无过错侵权案件。因此,道路管理部门不构成侵权,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8.(2022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Z 政法大学(位于A 区)举办校园篮球比赛,
在篮球场外未设立围栏。赵某(居住于B 区)在篮球场附近捡拾矿泉水瓶,为了
抄近道,赵某从篮球场中穿行而过。正在比赛的李某在奔跑过程中,未注意到赵
某将其撞到,导致赵某小腿骨折。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基于自甘风险,李某无需承担责任
B.Z 政法大学需承担部分责任
C.赵某需自行承担损害
D.若赵某起诉Z 政法大学,B 区法院享有管辖权
【答案】C
【难度】高
【考点】自甘风险;安全保障义务;过错侵权;管辖
【解析】
①《民法典》第1176 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
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
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赵某并非自愿参与到
文体活动(篮球比赛)之中,不属于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故A 选项错误,不当
选。(尽管本案不适用自甘风险,但是,李某正常参加篮球比赛,其对撞到赵某
不存在过错,不构成过错侵权,李某无需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②《民法典》第1198 条第1 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
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
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学
校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保义务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安保义务
人的义务范围应当与其能力相适应。在正常的篮球比赛中,Z 政法大学难以组织
赵某非要穿行而过,这不在Z 政法大学安保义务的范围中。因此,Z 政法大学没
有过错,不构成过错侵权,无需承担责任。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赵某自行穿越正在进行的篮球比赛,无人对赵某的损害存在无过错,因此,
赵某的损害只能由其自己承担。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
发生地与结果发生地。本案中,赵某诉Z 政法大学的纠纷属于侵权纠纷,而无论
侵权行为地还是被告住所地都是Z 政法大学所在地A 区,因此,赵某自己的住所
地B 区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9.(2021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Z 大学组织校内篮球比赛,“蓝天队”队员
李小松在投篮时与“白云队”的队员刘小豆相撞,导致刘小豆面部受伤。刘小豆
非常愤怒,与李小松发生口角争吵不休,Z 大学的体育老师韩小宝见状并未上前
制止。刘小豆遂捡起篮球使劲抛向李小松,将李小松的鼻梁砸骨折。关于本案,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刘小豆的损害,李小松需承担部分损失
B.李小松有权请求刘小豆赔偿部分损失
C.李小松有权请求韩小宝赔偿部分损失
D.李小松有权直接请求Z 大学赔偿损失
【答案】B
【难度】高
【考点】自甘风险;用人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
【解析】
①《民法典》第1176 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
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
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刘小豆自愿参与具有
一定危险的体育活动(篮球比赛),因为其他参加者李小松的行为遭受损害,李
小松对损害的发生并无故意、重大过失,适用自甘风险。因此,刘小豆无权请求
李小松赔偿。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刘小豆捡起篮球故意砸向李小松,其故意对李小松造成伤害,已经不再属
于自甘风险的范畴。因此,就李小松的损害,刘小豆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民法典》第1198 条第2 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
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
偿。”本案中,Z 大学作为篮球比赛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李小松与
刘小豆争执时,体育老师韩小宝未上前制止,表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
Z 大学需要对李小松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损害是因第三人刘小豆造成,Z 大
学承担的是补充责任,李小松无权直接请求Z 大学承担责任。故D 选项错误,不
当选。
④《民法典》第1191 条第1 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
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
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案中,虽然韩小宝未制止争执,但是
韩小宝是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其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行为由用人单位Z 大学承
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韩小宝不是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
10.(2017 年司考真题·单选)姚某旅游途中,前往某玉石市场参观,在唐
某经营的摊位上拿起一只翡翠手镯,经唐某同意后试戴,并问价。唐某报价18
万元(实际进货价8 万元,市价9 万元),姚某感觉价格太高,急忙取下,不慎
将手镯摔断。关于姚某的赔偿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承担违约责任
B.应赔偿唐某8 万元损失
C.应赔偿唐某9 万元损失
D.应赔偿唐某18 万元损失
【答案】C
【难度】低
【考点】过错侵权;财产损害赔偿;违约责任
【解析】
①唐某与姚某还在商谈买卖合同的签订事宜,二者之间上未订立买卖合同。
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本案中,尚未存在合
同关系,不可能产生违约责任。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姚某摔碎该手镯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过错侵权案件,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姚某急忙取下,不慎将手镯摔断表明其存在过错,构成过错侵权,需承担侵权损
害赔偿责任。
③《民法典》第1184 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
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本案中,姚某摔断手镯侵害了唐某的财产
权,需根据市场价格赔偿唐某9 万元。故C 选项正确,当选;BD 选项错误,不
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11.(2025 年法考回忆版·不定项)甲与乙离婚时,约定独生子丙由甲负责
扶养,乙不负责。2025 年6 月,15 岁的丙与同班同学丁相约去小河中游泳,丁
在游泳过程中溺水,丙奋力搭救但是丁仍然溺水而亡。丁的父母预备起诉主张赔
偿。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丙已经奋力搭救,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B.乙不负抚养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C.丁的父母应当将甲、乙、丙列为共同被告
D.丁的父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CD
【难度】中
【考点】监护人责任;过错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解析】
①丙邀请丁到小河边游泳,这一行为本身就没有尽到一个15 岁的人应尽的
注意义务(15 岁的孩子应当知道不能到野河里去游泳),即便此后尽力搭救,但
丙的行为仍构成过错侵权,须对丁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民法典》第1188 条第1 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
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甲、乙虽然离婚,但其作为未成年人丙的父母,是丙
的当然监护人,即便离婚双方也依然是监护人,须要为丙的侵权行为承担无过错
的替代责任。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直接的法律依据为《侵权责任编解释(一)》
第8 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
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四
条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支持。一方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
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4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合并请求监护
人和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列为共同被告。”据此,丁的父母主张损害赔偿的,应当将
丙及其监护人甲、乙列为共同被告。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丙的过错侵权导致丁死亡,侵害了丁的生命权,由此给丁的近亲属(父母)
造成严重的精神痛苦。因此,丁的父母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故D 选项正
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D 选项。
12.(2021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6 岁的李小松在自家阳台挥舞金箍棒玩耍
时,不慎将摆放在阳台的花盆打落,将楼下路过的快递员韩小宝砸伤。经调查,
韩小宝系心安公司的工作人员,被派遣到劲松公司从事快递配送业务。此外,李
小松名下虽有财产,但不足以赔偿韩小宝因此遭受的损失。关于韩小宝的损失,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韩小宝只能主张工伤保险,而无权要求李小松赔偿
B.应由劲松公司负责为韩小宝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C.韩小宝可单独起诉李小松主张赔偿
D.李小松的父母需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D
【难度】高
【考点】工伤;劳务派遣;监护人责任
【解析】
①韩小宝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属于工伤,其有权要求工伤保险待遇。此
外,韩小宝因第三人李小松的原因遭受工伤,其既有权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还有
权要求第三人(李小松及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韩小宝是心安公司雇佣,再派遣到劲松公司工作的,心安公司属于派遣单
位,劲松公司属于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遭受伤害的,由
派遣单位心安公司负责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4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合并请求监护
人和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列为共同被告。”本案中,李小松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给韩小宝造成损害的,韩小宝主张损害赔偿应当将李小松与其监护人列为共同被
告。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5 条第1 款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
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
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本案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小松造成韩小
宝损害,由李小松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但是,在执行中可以先执行
李小松的财产。由于本案中,李小松的财产不足,因此,李小松的监护人是肯定
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13.(2014 年司考真题·多选)甲参加乙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未经甲和
其他旅游者同意,乙旅行社将本次业务转让给当地的丙旅行社。丙旅行社聘请丁
公司提供大巴运输服务。途中,由于丁公司司机黄某酒后驾驶与迎面违章变道的
个体运输户刘某货车相撞,造成甲受伤。甲的下列哪些请求能够获得法院的支
持?
A.请求丁公司和黄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请求黄某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请求乙旅行社和丙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请求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D
【难度】高
【考点】用人者责任;旅游合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解析】
①《民法典》第1191 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案中,司机黄某系丁公司的工作人员,其执
行职务的行为应当由丁公司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黄某不是对外承担责任的主
体。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旅游纠纷规定》第10 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
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
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
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乙旅行社未
经甲同意擅自将旅游服务转让给丙旅行社,旅客甲在此过程中遭受损害,与甲签
订旅游合同的乙旅行社以及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丙旅行社需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③《民法典》第1172 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
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
任。”本案中,司机黄某实施了酒后驾驶的侵权行为,刘某实施了违章变道的侵
权行为,两个行为结合在一起给甲造成损害。单独其中任何一个行为均不足以造
成全部损害,二者需承担按份责任,因此,刘某需承担赔偿责任。故D 选项正
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D 选项。
14.(2014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电器销售公司的安装工人李某在为消费者
黄某安装空调的过程中,不慎从高处掉落安装工具,将路人王某砸成重伤。李某
是乙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此前曾多次发生类似小事故,甲公司曾要求乙公司另
派他人,但乙公司未予换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应由李某承担,黄某承担补充责任
B.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应由甲公司承担,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C.甲公司与乙公司应对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对王某的赔偿责任承担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答案】无(原答案为B)
【难度】中
【考点】用人者责任;劳务派遣
【解析】
①乙公司与李某之间订立劳动合同,乙公司属于派遣单位,甲电器销售公司
属于接受派遣的单位。《民法典》第1191 条第2 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
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
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王某作为工作
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应由接受派遣的甲电器销售公司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派遣单位乙公司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部分连带责任,李某不是对外承
担责任的主体。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需注意,派遣单位乙公司有过错的,承担的是与其过错相应的部分连带责
任,而不是补充责任。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在《侵权责任法》时代,派遣
单位的责任是补充责任,但是《民法典》以及《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对
其进行了修改,B 选项就不再正确了。)
③本案中,甲公司曾多次要求乙公司另派他人,但乙公司没有更换,表明派
遣单位乙公司存在过错。因此,乙公司需对此承担部分连带责任,而非全部连带
责任。故C 选项错误,当选。
④劳务派遣中接受派遣的甲公司,对李某的行为承担的是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而非过错责任。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
15.(2010 年司考真题·多选)甲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向乙
公司派遣搬运工。搬运工丙脾气暴躁常与人争吵,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更换丙或对
其教育管理,甲公司不予理会。一天,乙公司安排丙为顾客丁免费搬运电视机,
丙与丁发生激烈争吵故意摔坏电视机。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C.甲公司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丙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ABCD
【难度】中
【考点】用人者责任;劳务派遣
【解析】
①《民法典》第1191 条第2 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
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
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甲公司为派遣单位,乙公司为
接受派遣的单位。工作人员丙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给丁造成的损害,由接受派遣的
乙公司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乙公司经常要求甲公司更换丙或者对其教育管理,
甲公司不予理会,表明派遣单位甲公司存在过错。因此甲公司需在其过错范围内
承担部分连带责任,而非全部连带责任,也不是补充责任。故A 选项错误,不当
选;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丙作为工作人员不是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D 选
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 选项。
16.(2014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电器销售公司的安装工人李某在为消费者
黄某安装空调的过程中,不慎从高处掉落安装工具,将路人王某砸成重伤。李某
是乙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此前曾多次发生类似小事故,甲公司曾要求乙公司另
派他人,但乙公司未予换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应由李某承担,黄某承担补充责任
B.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应由甲公司承担,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C.甲公司与乙公司应对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对王某的赔偿责任承担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答案】无(原答案为B)
【难度】中
【考点】用人者责任;劳务派遣
【解析】
①乙公司与李某之间订立劳动合同,乙公司属于派遣单位,甲电器销售公司
属于接受派遣的单位。《民法典》第1191 条第2 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
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
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王某作为工作
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应由接受派遣的甲电器销售公司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派遣单位乙公司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部分连带责任,李某不是对外承
担责任的主体。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需注意,派遣单位乙公司有过错的,承担的是与其过错相应的部分连带责
任,而不是补充责任。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在《侵权责任法》时代,派遣
单位的责任是补充责任,但是《民法典》以及《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对
其进行了修改,B 选项就不再正确了。)
③本案中,甲公司曾多次要求乙公司另派他人,但乙公司没有更换,表明派
遣单位乙公司存在过错。因此,乙公司需对此承担部分连带责任,而非全部连带
责任。故C 选项错误,当选。
④劳务派遣中接受派遣的甲公司,对李某的行为承担的是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而非过错责任。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
17.(2010 年司考真题·多选)甲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向乙
公司派遣搬运工。搬运工丙脾气暴躁常与人争吵,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更换丙或对
其教育管理,甲公司不予理会。一天,乙公司安排丙为顾客丁免费搬运电视机,
丙与丁发生激烈争吵故意摔坏电视机。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C.甲公司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丙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ABCD
【难度】中
【考点】用人者责任;劳务派遣
【解析】
①《民法典》第1191 条第2 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
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
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甲公司为派遣单位,乙公司为
接受派遣的单位。工作人员丙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给丁造成的损害,由接受派遣的
乙公司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乙公司经常要求甲公司更换丙或者对其教育管理,
甲公司不予理会,表明派遣单位甲公司存在过错。因此甲公司需在其过错范围内
承担部分连带责任,而非全部连带责任,也不是补充责任。故A 选项错误,不当
选;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丙作为工作人员不是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D 选
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 选项。
18.(2022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Z 政法大学给学生宿舍配置了新床(上床
下桌),床边的护栏高度为25 厘米(一般的行业标准为35 厘米),正常睡觉翻身
都不存在危险,此前学校也未发生事故。王某入学后,由于其翻身幅度较大,从
床上摔下,导致小臂骨折。关于王某的损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学校需对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B.王某自甘风险,应自负损失
C.学校需对王某进行适当补偿
D.王某自身存在过错,可减轻学校的赔偿责任
【答案】AD
【难度】中
【考点】安全保障义务;被侵权人过错;自甘风险
【解析】
①《民法典》第1198 条第1 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
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
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
学校所采购安装的床护栏仅25 厘米,未达到行业标准,表明学校存在过错,构
成过错侵权。因此,学校需对王某的损害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非进行补偿。
故A 选项正确,当选;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民法典》第1173 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
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王某作为被侵权人,其应当知道自己翻
身幅度较大,自身也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表明王某的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
错,因此,可以减轻学校的赔偿责任。故D 学校正确,当选。
③《民法典》第1176 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
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
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王某的损害并未发生
在文体活动中,不适用自甘风险制度。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D 选项。
19.(2021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双河村位于风景区内,该村也主要经营旅
游服务,其村民多栽种杨梅树,但是并未向游客开放杨梅采摘服务,也未在杨梅
树旁安装防护措施。某日,游客李某到双河村旅游,见葛某家门口栽种的杨梅树
硕果累累,遂攀爬该杨梅树采摘,不料树枝折断,李某摔倒在地导致小腿骨折。
关于本案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双河村须对李某的损害承担部分责任
B.葛某须对李某的损害承担部分责任
C.葛某须对李某的损害进行适当补偿
D.李某应自行承担损失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安全保障义务;过错侵权;公平责任
【解析】
①《民法典》第1198 条第1 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
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
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
双河村存在度假区的管理者,对度假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安全保障义务
人的保障范围与其能力相适应。李某自己偷摘他人的杨梅树,这一行为不在双河
村安全保障的范围内,双河村对此不承担责任。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葛某栽种杨梅树,其不属于侵权行为,与李某的摔伤之间也不存在因果关
系。葛某对李某的摔伤不构成侵权,无需对李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基
于公平原则进行适当补偿,必须存在法律明确规定。本案并不存在法律明文规定
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因此,葛某无需对李某进行补偿。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李某的损失完全是因其自己的原因造成,其应当自己承担全部损失。故D
选项正确,当选。
④题外话:本题是根据最高院指导案例第140 号: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
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人因私自攀爬景区内果树采摘果实而不慎跌落致其自身损害,主张经营管
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20.(2015 年司考真题·单选)某洗浴中心大堂处有醒目提示语:“到店洗浴
客人的贵重物品,请放前台保管”。甲在更衣时因地滑摔成重伤,并摔碎了手上
价值20 万元的定情信物玉镯。经查明:因该中心雇用的清洁工乙清洁不彻底,
地面湿滑导致甲摔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应自行承担玉镯损失
B.洗浴中心应承担玉镯的全部损失
C.甲有权请求洗浴中心赔偿精神损害
D.洗浴中心和乙对甲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安全保障义务;与有过失;精神损害赔偿
【解析】
①《民法典》第1198 条第1 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
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
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
洗浴中心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清洁工没有地面打扫干
净导致甲摔倒,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表现,洗浴中心须对甲的损害承担赔
偿责任。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民法典》第1191 条第1 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
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
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案中,虽然是乙未将地面打扫干净导
致的损害,但是乙是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其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由洗浴中心承
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乙不是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1173 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
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洗浴中心已经提示“到店洗浴客人的贵
重物品,请放前台保管”,但是甲并未按照该提示将手镯存放,表明甲对损害的
发生也有过错,因此可以减轻洗浴中心的赔偿责任,即洗浴中心无需赔偿全部损
失。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洗浴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甲的手镯被摔碎,其侵犯了甲对手镯享
有的所有权。原则上,侵犯物权并不会产生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民法典》第
1183 条第2 款规定:“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甲的手镯系定
情信物属于人格象征物,因此,侵犯该人格象征物的可以产生精神损害赔偿。故
C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21.(2022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心安公司自行研发一款新型配方乳粉,送
交甲市食品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由于心安公司向贫困地区捐赠了该款乳粉一批,
甲市奶粉行业协会免费向消费者推荐了该款乳粉。消费者张某在乙公司经营的展
销会上购买了丙公司销售的该款配方乳粉。展销会结束后,张某家孩子在饮用后
不久即发生疾病,经查是因为改款乳粉中某种添加剂超标,但是甲市检测机构未
能成功检测。关于张某孩子的损害,可以向谁主张赔偿?
A.甲市检测机构
B.甲市奶粉行业协会
C.乙公司
D.丙公司
【答案】ABCD
【难度】高
【考点】产品责任;食品安全责任
【解析】
①《民法典》第1203 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
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本案中,因
为心安公司生产的乳粉存在缺陷给张某的孩子造成伤害,产品的生产者心安公司,
产品的销售者丙公司须对这一损害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故D 选项正确,当选。
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 条第3 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
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
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配方乳粉作为食品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而甲市
奶粉行业协会对此进行了推荐,其需要与乳粉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故B 选项
正确,当选。
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 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
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
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
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本案中,张某在乙公司组织的展销会上购买奶粉,展销会结束后,张某也可以要
求举办者乙公司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甲检测机构未能检测出食品添加剂过量,未尽到一个专业机构应尽的注意
义务,构成过错侵权,也需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故A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 选项。
22.(2019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心安商场促销活动期间,韩立前往心安商
场购买了一台破壁机,心安商场附赠了豆浆粉一袋。韩立用该豆浆粉冲水引用后,
发生急性肠炎,前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若干。经调查,该豆浆粉系劲松公司生
产。韩立现准备提起诉讼主张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因豆浆粉系免费赠送,故心安商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B.韩立可请求劲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韩立需举证证明劲松公司生产不合格的豆浆粉存在过错
D.若豆浆粉包装上明显标准不能以冷水冲泡否则容易腹泻,韩立仍以冷水冲
服,则劲松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答案】D
【难度】高
【考点】产品责任;违约责任;合同的相对性
【解析】
①《民法典》第1203 条第1 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
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根本
理论及实践通常观点,赠品造成损害的仍可适用产品侵权的一般规则,即销售者
心安商场与生产者劲松公司需对此承担无过错的连带责任。故A 选项错误,不当
选。(赠品的成本已经被分摊到产品本身当中,心安商场的身份仍可被认定为销
售者)
②韩立与心安商场存在合同关系,但是与劲松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
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韩立无权请求劲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故B 选项错误,
不当选。
③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由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无过错的连带责任。由于实行
无过错责任原则,韩立在诉讼中无需对劲松公司具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产品质量法》第41 条第2 款规定: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
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
存在的。”据此,如劲松公司证明其提示了不能以冷水冲服,韩立仍然以冷水冲
泡,表明产品投入流通时不存在缺陷,是因消费者韩立使用不当而造成。因此,
劲松公司无需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23.(2022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李小松的A 汽车被韩小宝所盗。韩小宝将
其出借给刘小豆进行使用。刘小豆在驾驶过程中遇行人王小华闯红灯,将王小华
撞伤。若王小华就此提起诉讼,属于本案的适格被告的有是?
A.李小松
B.韩小宝
C.韩小宝与李小松
D.韩小宝与刘小豆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解析】
①《民法典》第1215 条规定:“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
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
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
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本案中,韩小宝盗窃机动车交给刘小豆使用,进而发生损害,因此,刘小
豆与韩小宝须对王小华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韩小宝与刘小豆属于本案的适
格被告。故D 选项正确,当选。
③李小松作为机动车所有权人,但其机动车已被盗窃,其并非机动车的控制
者,且其对损害的发生也没有过错。因此,李小松对王小华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
任。故AB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题外话:近年来经常出现此类问法,问“适格被告”是谁。很多同学误认
为这是考民诉法的知识点,其实不然,民诉法在起诉条件上只要求“明确的被告”
而不要求“正确的被告”。所以当题目问“适格被告”时,其实是在拐弯问你本
案中谁承担责任,谁承担责任谁就是本案中的“适格被告”。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24.(2021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心安公交公司的司机韩小宝在驾驶公交车
行进过程中,因为操作失误,导致公交车撞向路边的护栏,乘客刘小豆等人因此
遭受人身损害。由此,刘小豆未能前往与客户订立合同,造成未能获取100 万元
的利润。经查,公交车投保了交强险。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刘小豆就其人身伤害有权请求公交公司赔偿
B.刘小豆就其人身伤害有权请求韩小宝赔偿
C.刘小豆就其人身伤害有权请求交强险赔偿
D.刘小豆就其未签订合同的损失有权请求公交公司赔偿
【答案】A
【难度】中
【考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因果关系
【解析】
①《民法典》第1191 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案中,韩小宝是心安公交公司的工作人员,
其执行职务的行为导致刘小豆遭受损害,由用人单位心安公交公司承担无过错的
替代责任,韩小宝不是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故A 选项正确,当选;B 选项错误,
不当选。
②交强险系第三者责任险,其承包范围仅限于本车辆以外的人员遭受损害。
刘小豆是在公交车上乘坐时遭受损害的,刘小豆不属于本车之外的第三人,其不
再交强险承保的范围内,交强险对刘小豆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故C 选项错误,
不当选。
③侵权责任的产生要求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民法通说观
点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要求根据社会观念该行为通常会造成结果的产生。但
是,按照社会观点,出现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往往并不会造成他人不能
签订合同的损失。因此,刘小豆未能签订合同的损失与公交公司的侵权行为之间
没有因果关系,心安公交公司无需对该损失进行赔偿。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 选项。
25.(2022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李小松的A 汽车被韩小宝所盗。韩小宝将
其出借给刘小豆进行使用。刘小豆在驾驶过程中遇行人王小华闯红灯,将王小华
撞伤。若王小华就此提起诉讼,属于本案的适格被告的有是?
A.李小松
B.韩小宝
C.韩小宝与李小松
D.韩小宝与刘小豆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解析】
①《民法典》第1215 条规定:“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
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
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
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本案中,韩小宝盗窃机动车交给刘小豆使用,进而发生损害,因此,刘小
豆与韩小宝须对王小华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韩小宝与刘小豆属于本案的适
格被告。故D 选项正确,当选。
③李小松作为机动车所有权人,但其机动车已被盗窃,其并非机动车的控制
者,且其对损害的发生也没有过错。因此,李小松对王小华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
任。故AB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题外话:近年来经常出现此类问法,问“适格被告”是谁。很多同学误认
为这是考民诉法的知识点,其实不然,民诉法在起诉条件上只要求“明确的被告”
而不要求“正确的被告”。所以当题目问“适格被告”时,其实是在拐弯问你本
案中谁承担责任,谁承担责任谁就是本案中的“适格被告”。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26.(2021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心安公交公司的司机韩小宝在驾驶公交车
行进过程中,因为操作失误,导致公交车撞向路边的护栏,乘客刘小豆等人因此
遭受人身损害。由此,刘小豆未能前往与客户订立合同,造成未能获取100 万元
的利润。经查,公交车投保了交强险。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刘小豆就其人身伤害有权请求公交公司赔偿
B.刘小豆就其人身伤害有权请求韩小宝赔偿
C.刘小豆就其人身伤害有权请求交强险赔偿
D.刘小豆就其未签订合同的损失有权请求公交公司赔偿
【答案】A
【难度】中
【考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因果关系
【解析】
①《民法典》第1191 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案中,韩小宝是心安公交公司的工作人员,
其执行职务的行为导致刘小豆遭受损害,由用人单位心安公交公司承担无过错的
替代责任,韩小宝不是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故A 选项正确,当选;B 选项错误,
不当选。
②交强险系第三者责任险,其承包范围仅限于本车辆以外的人员遭受损害。
刘小豆是在公交车上乘坐时遭受损害的,刘小豆不属于本车之外的第三人,其不
再交强险承保的范围内,交强险对刘小豆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故C 选项错误,
不当选。
③侵权责任的产生要求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民法通说观
点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要求根据社会观念该行为通常会造成结果的产生。但
是,按照社会观点,出现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往往并不会造成他人不能
签订合同的损失。因此,刘小豆未能签订合同的损失与公交公司的侵权行为之间
没有因果关系,心安公交公司无需对该损失进行赔偿。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 选项。
27.(2016 年司考真题·单选)田某突发重病神志不清,田父将其送至医院,
医院使用进口医疗器械实施手术,手术失败,田某死亡。田父认为医院在诊疗过
程中存在一系列违规操作,应对田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
选项是正确的?
A.医疗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患方承担举证责任
B.医院实施该手术,无法取得田某的同意,可自主决定
C.如因医疗器械缺陷致损,患方只能向生产者主张赔偿
D.医院有权拒绝提供相关病历,且不会因此承担不利后果
【答案】A
【难度】中
【考点】医疗损害责任
【解析】
①《民法典》第1218 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
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医疗侵权原则上实行
普通过错责任,需要由患者(被侵权人)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医疗机构方才
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②《民法典》第1219 条第1 款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
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
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
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本案中,
医院实施手术虽然不能取得患者田某本人的同意,但是可以取得田某父亲这一近
亲属的同意。因此,医院无权直接采取治疗措施。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1223 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
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
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
供机构追偿。”据此,医疗产品致人损害的,患者除了可以向生产者主张赔偿责
任之外,还可以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即医疗机构与生产者承担无过错的
不真正连带责任。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医疗侵权原则上实行普通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存在例外情形时,将推定医
疗机构存在过错进而将对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给医疗机构。《民法典》第1222
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
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
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
历资料。”据此,若医疗机构拒绝提供病例,将承担推定其存在过错的不利后果。
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 选项。
28.(2015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乙、丙三家公司生产三种不同的化工产
品,生产场地的排污口相邻。某年,当地大旱导致河水水位大幅下降,三家公司
排放的污水混合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物质致使河流下游丁养殖场的鱼类大量
死亡。经查明,三家公司排放的污水均分别经过处理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后丁
养殖场向三家公司索赔。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三家公司均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B.三家公司对丁养殖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C.本案的诉讼时效是2 年
D.三家公司应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承担责任
【答案】B(原答案D)
【难度】高
【考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诉讼时效
【解析】
①《民法典》第1229 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
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环境侵权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污染者、
破坏者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均须对污染行为、破坏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中,即便三家公司没有过错(排污符合国家标准),但是只要造成损
害,都需要进行赔偿。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环境侵权解释》第9 条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排放的物质相互作
用产生污染物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本案中,甲、乙、丙三家公司排放的污水因“混合发生化学反应”即
相互作用产生污染物导致损害,甲、乙、丙三家公司须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故B
选项正确,当选;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原则上均为3 年,除非法律对某类纠纷的诉讼
时效存在特别规定。目前法律并未对环境侵权的诉讼时效作出特别规定,因此,
应当适用《民法典》规定的原则,即3 年的诉讼时效。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本题当年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但是最高院于2023 年8 月15 日颁布了
《环境侵权解释》,这一答案也就变化为了B 选项。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
29.(2006 年司考真题·多选)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入某湖后,发生大量
鱼类死亡事件。在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上,该化工厂的哪些抗辩理由即使有证
据支持也不能成立?
A.其排放的废水完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B.另一工厂排放的废水足以导致湖中鱼类死亡
C.该化工厂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
D.原告的赔偿请求已经超过2 年的诉讼时效
【答案】ABCD
【难度】中
【考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诉讼时效
【解析】
①《民法典》第1229 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
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环境侵权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污染者、
破坏者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均须对污染行为、破坏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即便化工厂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标准,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但是只要其
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A 选项正确,当选;C 选项正确,
当选。
②《民法典》第1229 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
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环境侵权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污染者、
破坏者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均须对污染行为、破坏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故D 选项正确,当选。
③《环境侵权解释》第5 条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污染环境、破坏生
态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侵权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
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若有另一家工厂在与化工厂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也排放了污水,且单独
也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则化工厂应当与该工厂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化工厂也无
法免责。故B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
30.(2025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题)韩小宝饲养柯基犬一只,该犬经常跟随
邻居外出。某日,邻居李小松出门散步,柯基犬紧随其后。刘小豆骑自行车路过
该小区门口,柯基犬突然窜出,刘小豆受惊摔倒。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韩小宝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李小松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C.刘小豆须证明韩小宝存在过错
D.刘小豆须证明自己的损害数额
【答案】AD
【难度】中
【考点】动物致人损害;举证责任
【解析】
①《民法典》第1245 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
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柯基犬是自己跟随李小松外出,
李小松对柯基犬不负管理职责,其管理职责仍在饲养者韩小宝身上,因此,应当
由韩小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李小松无需赔偿。故A 选项正确,当选;B 选项错
误,不当选。
②动物致人损害,由其饲养人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因此,过错不是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刘小豆无需对韩小宝是否具有过错承担证
明责任。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刘小豆主张韩小宝承担侵权责任,须证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其中,损
害后果即属于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因此,由刘小豆对侵权行为给自己的造成的
损失数额承担举证责任。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D 选项。
31.(2021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韩小宝带着自家小狗出门遛弯时,遇见李
小松也牵着自家大狗在散步。大狗见小狗,遂朝着小狗扑过来,韩小宝见状后退,
不料摔倒在地将脚扭伤。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大狗并未接触韩小宝,李小松无需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B.韩小宝请求李小松担责,须举证证明李小松存在过错
C.李小松虽无过错,但须对韩小宝进行补偿
D.韩小宝因治疗造成的误工费损失,李小松须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
【难度】高
【考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侵权损害赔偿
【解析】
①本案改编自最高院公报案例“欧丽珍诉高燕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其裁判要旨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饲养动物虽未直接接触受害人,
但因其追赶、逼近等危险动作导致受害人摔倒受伤的,应认定其与损害与受害人
发生结果身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能举证证明受害人对损
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据此,动物致
人损害并不需要动物直接接触人体。本案中,大狗朝韩小宝扑来,韩小宝向后退,
这属于一般人的正常反应,由此造成的损害应当归因于大狗逼近的动作。
②《民法典》第1245 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
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据此,动物致人损害实行无过错责任原
则,无论饲养者是否具有过错均须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韩小宝的损害是
因大狗造成,李小松作为饲养者须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而非补偿。由于是无
过错责任,韩小宝也就无需证明李小松是否存在过错。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B 选项错误,不当选;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1179 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
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
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大狗逼近的动作造成韩小
宝摔伤这一人身损害,李小松承担的无过错责任中赔偿的范围包括了对韩小宝因
此遭受的“误工减少的收入”。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32.(2021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双河村风景优美有许多人慕名前来旅游,
该村有一空地供村民无偿使用,单某与金某均在该空地上出租马匹给游客体验。
某日,李某租用了单某的一匹马,因李某不会骑马,单某遂牵着马带着李某前行。
在绕行一圈后,李某说自己学会了,单某遂让李某独自骑行,不料,因李某技术
不佳导致马受惊奔跑,将另一正在金某处挑选马匹的游客郭某撞伤。关于郭某的
损害需要负责的有?
A.双河村
B.单某
C.金某
D.李某
【答案】BD
【难度】高
【考点】动物致人损害;安全保障义务
【解析】
①单某饲养的马匹因李某的驾驶技术不佳而导致郭某遭受损害,此属于因第
三人原因导致动物致人损害。《民法典》第1250 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
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
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据此,
饲养者单某与第三人李某须针对郭某的损害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单某对外承担
完毕责任后对内可以向李某进行追偿。故BD 选项正确,当选。
②双河村、金某均非造成损害的马匹的饲养人、管理人,其不适用无过错责
任原则。由于法律对二者的责任没有特别规定,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双河
村与金某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因此,二者无需对郭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D 选项。
33.(2022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刘小豆去韩小宝家中做客,在此期间,刘
小豆来到韩小宝家的阳台上看风景,不慎将阳台上的花盆一个碰掉,导致楼下的
路人李小松被砸伤,李小松预备起诉维权。本案的适格被告为何人?
A.应以刘小豆为单独被告
B.应以韩小宝为单独被告
C.应以刘小豆与韩小宝为共同被告,构成普通共同诉讼
D.应以刘小豆与韩小宝为共同被告,构成必要共同诉讼
【答案】B
【难度】难
【考点】物件致人损害
【解析】
①《民法典》第1253 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
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
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据此,花盆属于搁置物其掉落导致李小松受
伤,应由管理人韩小宝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因此,李小松应当以韩小宝为被告提
起诉讼。
②需注意,尽管花盆掉落是因刘小豆的行为导致,但是刘小豆不是对外承担
责任的主体,而是由管理人韩小宝对外承担责任,韩小宝承担责任后对内向刘小
豆追偿。因此,刘小豆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故AC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题外话:本案问的是“适格被告”不是“明确的被告”,是从正确性的角
度进行询问,而不是从民诉法中的起诉条件进行询问。“适格被告”其实就是在
民法层面询问责任的承担主体。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
34.(2021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杨某驾车回家进入小区后,主要通道被张
某停放的汽车堵住,杨某多次向物业公司反应均未收到反馈。无奈,杨某只得从
隔壁单元楼绕路回家,在路过李某楼下时,李某家挂在窗台上的衣架被大风刮落
将杨某砸伤。关于杨某遭受的损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须承担部分责任
B.物业公司须承担补充责任
C.李某须承担全部责任
D.其他业主须基于公平进行补偿
【答案】C
【难度】高
【考点】物件致人损害;高空抛物;安全保障义务;因果关系
【解析】
①张某将汽车违规停放,张某确实存在过错,但是,张某违规停放汽车的行
为按照社会观念并不会造成杨某绕路后被砸伤的结果。因此,张某的行为与杨某
的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张某无需对该损害负责。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物业公司在杨某反映后未采取措施,确实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
但是,物业公司未尽到安保义务的行为,按照社会观念,也往往不会造成杨某绕
路被砸伤的结果。因此,物业公司的行为与杨某的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物业
公司无需对该损害负责。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1253 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
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
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据此,李某家的一家属于搁置物、悬挂物,
其坠落导致杨某遭受损害,作为管理人的李某须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李某家的衣
架未及时收回、固定表明李某存在过错)。因此,李某须对杨某的损害承担全部
赔偿责任。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高空抛物、坠物只有在无法查清侵权人时,方才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
人承担公平责任进行补偿。本案中,侵权人为李某,直接由李某承担全部责任即
可,其他业务无需进行补偿。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35.(2020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单某将其A 房屋出租给金某,租赁合同中
明确约定“租赁期间因该房屋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均由金某自己负责”。单某将房
屋交付给金某后,金某在防护窗上摆放了几盆花,单某提醒称“存在安全隐患”,
金某未予理会。某日,一个花盆从防护窗缝隙中掉落,将路人李某砸伤。关于李
某的损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单某须承担全部责任
B.金某须承担全部责任
C.小区物业公司须承担部分责任
D.其他业主须进行适当补偿
【答案】B
【难度】中
【考点】物件致人损害;安全保障义务;高空抛物
【解析】
①《民法典》第1253 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
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
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据此,当发生“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
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是由负管理职责的人承担
责任,原则上所有人负管理职责由所有人担责,但是如果管理职责移转给他人的
则由具体的使用人、管理人担责。
②本案中,房屋的所有权人虽然为单某,但是单某已经将其出租并交付给了
金某。该房屋的管理职责已经由单某移转给了金某,因此当花瓶坠落致人损害时,
应由管理人金某担责,单某不是承担责任的主体。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B 选
项正确,当选。
③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安全保障义务人,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侵
权责任。但是,本案中并未提及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物业公司不
承担责任。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高空抛物、坠物只有在无法查清侵权人时,方才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
人承担公平责任进行补偿。本案中,侵权人为金某,直接金某承担全部责任即可,
其他业务无需进行补偿。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
36.(2019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甲将自己的废旧衣柜放在楼道中,邻居乙
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均未处理。某日,乙回家通过楼道时,衣柜忽然倾倒将乙砸
伤。乙预备起诉主张损害赔偿。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B.乙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承担部分责任
C.乙须证明甲存在过错
D.乙须证明物业公司存在过错
【答案】ABD
【难度】中
【考点】物件致人损害
【解析】
①《民法典》第1255 条规定:“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
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堆放物倒塌致人
损害,堆放人须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本案中,甲在楼道对方废弃衣柜给乙造成损
害,甲须对此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由于是推定甲存过错,诉讼中,乙无需对甲的
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故A 选项正确,当选;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民法典》第1198 条第2 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
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
偿。”本案中,因甲的原因导致损害,但是物业公司在收到乙的反映后没有采取
措施,表面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物业公司须承担补充责任。
但是,物业公司的责任是普通过错责任,乙主张物业公司担责须承担证明物业公
司有过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举证责任。故B 选项正确,当选;D 选项正
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D 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