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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李劲松
民法目光所及,人人皆为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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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赠诸君:
猪肉颂
苏轼
净洗铛,少著水,柴头罨烟焰不起。
待他自熟莫催他,火候足时他自美。
黄州好猪肉,价贱如泥土。
贵者不肯吃,贫者不解煮,早晨起来打两碗,饱得自家君莫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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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新收录:
《执行异议之诉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交通事故责任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今年还需持续关注:
《担保制度解释》
《合同编通则解释》
《侵权责任编解释》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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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民法总则编.......................................................................................................................... 6
第一章民法的基本理论.......................................................................................................... 7
第二章自然人........................................................................................................................ 21
第三章法人............................................................................................................................ 34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 44
第五章代理............................................................................................................................ 69
第六章诉讼时效.................................................................................................................... 82
第二编
物权编.............................................................................................................................. 88
第一分编通则............................................................................................................................ 89
第一章基础概念:物与物权................................................................................................89
第二章静态规则:物权的保护............................................................................................94
第三章动态规则:物权变动................................................................................................96
第二分编物权编分则.............................................................................................................. 112
第一章所有权...................................................................................................................... 112
第二章用益物权.................................................................................................................. 119
第三章担保制度.................................................................................................................. 123
第四章占有.......................................................................................................................... 169
第三编合同编.............................................................................................................................. 173
第一分编合同编通则.............................................................................................................. 174
第一章基本概念:债与合同概述......................................................................................174
第二章合同产生阶段:合同的订立..................................................................................182
第三章合同履行阶段之履行规则......................................................................................191
第四章合同履行阶段之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195
第五章合同履行阶段之合同的保全..................................................................................200
第六章合同履行阶段之合同的转让..................................................................................212
第七章合同消亡阶段之合同的终止..................................................................................222
第八章合同消亡阶段之违约责任......................................................................................241
第二分编合同编分则.............................................................................................................. 249
第一章买卖合同.................................................................................................................. 249
第二章赠与合同.................................................................................................................. 258
第三章借款合同.................................................................................................................. 261
第四章租赁合同.................................................................................................................. 265
第五章融资租赁合同.......................................................................................................... 272
第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279
第七章保理合同.................................................................................................................. 288
第三分编准合同...................................................................................................................... 294
第一章无因管理.................................................................................................................. 294
第二章不当得利.................................................................................................................. 298
第四编人格权编.......................................................................................................................... 301
第一章人格权总论.............................................................................................................. 302
第二章人格权分论.............................................................................................................. 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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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婚姻家庭编...................................................................................................................... 312
第一章婚姻关系的起点:结婚..........................................................................................313
第二章婚姻的存续:家庭关系..........................................................................................318
第三章婚姻关系的消亡:离婚..........................................................................................326
第四章父母子女关系的特殊起点:收养..........................................................................333
第六编继承编.............................................................................................................................. 337
第一章继承概述.................................................................................................................. 338
第二章法定继承.................................................................................................................. 341
第三章遗嘱继承与遗赠、遗赠扶养协议..........................................................................345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350
第七编侵权责任编...................................................................................................................... 352
第一章侵权责任编总则......................................................................................................353
第二章侵权责任编分则......................................................................................................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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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体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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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民法总则编
法书万卷,法典千条,头绪纷繁,莫可究诘,然一言以蔽之,其所研究或所规定之对
象,要不外法律关系而已。
——郑玉波
【本编体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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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内容(2024、2019、2017)
1.考法:给出一个案情,判断该案情违反了哪一基本原则。
2.具体标准:
【命题判断】
1.甲威胁乙,如不签订劳动合同则砍死你的孩子,乙无奈签订。这一行为违反?
2.甲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和乙提出要求涨价否则拒绝履行合同。这一行为违反?
3.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如甲未能返还借款,愿意给乙当一年奴隶。这一行为违反?
4.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为乙出售野生候鸟(二级保护动物)作为食材。这一行
为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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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权利滥用(2017、2013)
正面要求
行使民事权利须符合诚信原则。
反面认定
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
事权利。
【损人不利己】
违反后果
1.权利的行使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行权不成功】
2.滥用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依照侵权责任编等有关规定处理。【损
害须赔偿】
【命题判断】
甲、乙二人同村,宅基地毗邻。甲的宅基地倚山、地势较低,乙的宅基地在上将其环绕。
乙因琐事与甲多次争吵而郁闷难解,便沿二人宅基地的边界线靠己方一侧,建起高5 米围墙,
使甲在自家院内却有身处监牢之感,且遮挡了甲家的采光。
1.乙是否有权修建围墙?
2.乙是否能够取得围墙的所有权?
3.甲是否有权对乙主张损害赔偿?
三、民法的渊源
在成文法渊源之外,民法的渊源还包括民事习惯,即一定行业、地域普遍遵
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民事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须符合以下条件:
1.补缺:法律对此问题不存在特别规定。
2.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事习惯和交易习惯不一样,民事习惯是普遍遵守的,而交易习惯则只是当
事人之间自己遵守的。
交易习惯只能成为填补合同漏洞的一种方法。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民法规范调整,在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以权利和义
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一、本体理论: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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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正面判断(2016)
1.主体地位平等。排除主体地位不平等的法律关系。
2.受到民法调整。排除民法规范没有规定的法律关系。
3.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反面排除:好意施惠(情谊行为)(2018、2016、2013、
2012、2010、2006、2005、2002)
含义
基于道义而实施某项惠及他人的行为。
效果
1.不构成合同:好意施惠的行为人不具有受法律约束的意图,因此排
除合同关系的成立,即便违反该约定也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2.不排除侵权:好意施惠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可以成立侵权
责任。
【例】杨超超因毕业在即而“挑灯”赶论文,无暇与女友张妙妙约会,张妙
妙为表示体贴主动提出帮助杨超超修改论文格式。由此,杨超超空出许多时间,
而利用空闲时间与学妹不清不楚,张妙妙十分生气将杨超超论文中的大量未发表
的内容予以公布。
1.杨超超可否请求张妙妙承担违约责任?
2.杨超超可否请求张妙妙承担侵权责任?
(三)典型模型分析
1.相约喝酒
违约
相约聚会、喝酒属于好意施惠,爽约时不构成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侵权
1.作为侵权:相约喝酒时,极力劝酒造成他人损害,属于作为侵权,须
承担侵权责任。
2.不作为侵权:相约喝酒后,对于醉酒之人,其他人负有照顾义务,未
尽照顾义务造成损害属于不作为侵权,须承担侵权责任。
2.好意同乘(无偿搭乘)
含义
无偿搭乘他人非营运车辆造成损害。
违约
构成好意施惠,不产生合同关系,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侵权
构成侵权,但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除非机动车一方具有故
意或重大过失。
3.自甘风险
含义
自愿参与具有一定危险的文体活动,遭受其他参加者的损害。
违约
相约参与文体活动,属于好意施惠,不产生合同关系,无需承担违约责
任。
侵权
其他参加者不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其他参加者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二、静态角度: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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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关系:一定的主体针对一定的客体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1.除三大民事主体外,国家在极为个别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主体,例如国家
专有所有权。
2.债权的客体或者说合同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给付(履行义务的行为)而不
是一个具体的物。
3.客体与标的是同义词,但是标的不等于标的物,标的物在法律关系中并非
必须的要素。
三、动态角度:民事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也称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
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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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为的划分:
1.法律行为:需要意思表示+按照意思表示发生效力。(种瓜得瓜,种豆得豆)
2.准法律行为:需要意思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发生效力。(有心栽花花不开)
3.法律行为:无需意思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发生效力。(无心插柳柳成荫)
第三节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与义务
一、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
的自由。此处主要介绍民事权利的分类,包括法定分类与理论分类。
【附图:民事权利的法定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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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权利内容划分:人身权、财产权、综合性权利
1.人身权:以实现人身利益的自由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民事
权利,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
2.财产权:以实现财产利益的自由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
3.综合性权利:同时包含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的权利,如知识产权、社员权、
继承权。
(二)依据权利作用划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1.支配权:自助餐(2008、2004)
含义
对权利客体直接进行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核心特定
直接支配+排他干涉。
基本类型
1.对物的支配:物权。
2.对人格利益的支配:人格权。
3.对身份利益的支配:身份权。
4.对智力成果的支配:知识产权。
2.请求权:要饭吃(2009、2008、2004)
含义
特定的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为特定行为(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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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利。
核心特点
请求他人+义务人特定。
基本类型
1.债权请求权
2.支配权请求权
3.占有保护请求权
4.继承回复请求权
【请求权的基本体系】
【特别提示:支配权请求权VS 损害赔偿请求权】
产生
不要求实际损害
需要财产损失
过错
不要求加害人具有过错
原则上要求加害人具有过错
时效
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
适用诉讼时效
【例1】杨超超时常将垃圾丢在李长寿的门口,李淳风对此深感厌恶。李淳
风预备要求杨超超排除妨害。
(1)李淳风并未遭受经济损失,其能否要求排除?
(2)杨超超丢垃圾均在梦游中,李淳风可以请求排除?
(3)李淳风容忍杨超超达4 年后,可否请求排除?
【例2】杨超超时常将垃圾丢在李淳风门口,某日,杨超超丢弃的垃圾中的
玻璃碎片将李淳风的大门划伤。李淳风准备对杨超超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1)李淳风若无损失,可否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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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超超丢垃圾在梦游中,李淳风可以请求赔偿?
(3)李淳风容忍杨超超达4 年后,可否请求赔偿?
3.抗辩权:请求权的绊脚石(2009、2008)
含义
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类型
1.一时性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
2.永久性抗辩权: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王者秘籍】抗辩与抗辩权
1.抗辩是大概念,抗辩权是小概念,抗辩中包括了抗辩权。
2.对抗对方请求权的,属于抗辩中的抗辩权,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
3.否认对方请求权的,属于抗辩中的狭义的抗辩,法院需要依职权主动适用。
4.形成权:单方说了算(2005、2004、2003)
含义
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类型
1.单纯形成权:可以通过通知的方式行使的形成权。
2.形成诉权:必须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的形成权。
时间限制
形成权须受到【除斥期间】限制,期间经过,形成权消灭。
行使限制
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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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者秘籍】法考中形成权的汇总
1.总则编:可撤销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享有的
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
2.物权编: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3.合同编:选择之债的选择权、抵销权、解除权、试用买卖中买受人的认可
权、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间接代理中相对人的选择权。
4.婚姻家庭编: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离婚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
5.继承编:遗嘱撤回权、遗嘱变更权、遗产分割请求权。
【特别提示】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
根据民法通说及法考真题中的观点,债权人撤销权并非形成权。其虽然具有
形成权的属性,但是其同时还具有请求权的功能,属于混合性权利,并不单纯属
于形成权或请求权。
(三)依据义务主体是否特定划分(2009)
1.绝对权:义务主体为除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的权利。(义务人不特定)如
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
2.相对权:义务人特定的权利。如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四)依据权利之间的主从关系划分
1.主权利: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就可以独立存
在的权利。如债权、所有权等。
2.从权利: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如担保物权。
(五)依据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实现划分
1.既得权: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
2.期待权: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实现可能的权利。我国民法中期
待权主要表现为下列三类:
(1)保留所有权买卖中,买受人对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期待。
(2)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中,一方对条件成就、期限到来后取得权利的
期待。
(3)物权期待权: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在办理过户登记前,基于符合
特定条件对能够取得所有权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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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
一定行为的拘束。此处主要对民事义务的分类进行介绍。
(一)主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是指债之关系(尤其是合同)上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之
关系(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义务人不履行主给付义务或履行主给付义务不适
当将产生下列效力:
1.权利人可以诉请义务人履行主给付义务。
2.权利人可以据此行使抗辩权或解除权。
3.造成损害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二)从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是指本身不能决定合同关系的类型,仅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
功能,以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
义务人不履行从给付义务或者履行从给付义务不适当的,将产生如下效力:
1.权利人可以诉请义务人履行从给付义务并赔偿因怠于履行该义务所造成
的损失。
2.造成损害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3.一方不履行从给付义务或履行不适当,原则上不产生解除权与合同履行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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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权。但是,如果不履行从给付义务或履行不适当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当事
人另有约定时,可产生解除权与履行抗辩权。
【例
[1]】2011 年8 月,东方公司与大丰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大
丰公司向东方公司购买33 套FD82B 低温型风力发电机组,总价款17322 万元,
包括风电机组设备、监控系统、备品备件和易耗品、专用工具及与设备有关的一
切税、费和运杂费、保险费、技术资料费等费用。此后,东方公司交付设备后,
大丰公司将上述发电机组投入使用,但是东方公司未交付对应的设备技术资料。
(1)东方公司交付技术资料属于什么义务?
(2)东方公司未交付技术资料,大丰公司可否请求其继续履行(交付资料)、
赔偿损失?
(3)大丰公司可否主张解除合同?
(4)若上述发电机组操作极为复杂,没有技术资料的指引根本无法正常使
用,大丰公司可否主张解除合同?
(三)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在合同关系的发展过程中,依据诚信原则而产生的义务,贯
穿于合同从发生前到终止后的整个过程,目的在于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辅助合
同利益实现的最大化。
不履行附随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将产生如下效力:
1.不履行附随义务的,不得诉请履行。
2.不履行附随义务,不发生解除权与履行抗辩权,除非严重影响对方合同利
益。
3.不履行附随义务造成损害的,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不真正义务
不真正义务,是指相对人不得诉请履行,违反该义务并不发生赔偿责任,而
仅使义务人承担某种不利后果的行为要求。
不履行不真正义务只导致一项法律效果:义务人自己将承受法律上的某些不
利后果。我国民法中的不真正义务主要有以下类型:
1.减损义务: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
就损失扩大的部分,违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 改编自“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与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大庆大
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 年第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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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瑕疵检验通知义务:买受人应当在合理期间内检验标的物并通知出卖人,
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的,视为标的物没有瑕疵。
3.寄存人对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告知义务。
4.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
三、民事责任(2018)
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法上的后果。此处也主
要对民事责任的分类进行介绍:
共同责任根据多数人之间关系的不同,可以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
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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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份责任:
(1)对外按份:各责任人对外按照确定的份额承担责任,超出份额的部分,
不承担责任。
(2)对内无关:各责任人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彼此不得请求追偿。
【例】单鸿与金斓二人共同自李淳风处购买手机一部,约定价格为4000 元,
且明确约定二人各自承担50%的价款。
(1)李淳风找单鸿最多要多少?
(2)李淳风找金斓最多要多少?
(3)李淳风找单鸿要钱后,单鸿可否向金斓追偿?
2.连带责任
(1)对外连带: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或数个连带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部
分责任。
(2)对内按份:
①可追偿: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
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双向追偿)
②可分担: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
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③可代位:连带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时可以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担保
物权、保证债权)
④可抗辩: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例】杨某、张某、单某、金某四人共同购买李某的陶瓷花瓶一个,约定价
款为10 万元,先交货后付款,4 人就该买卖合同向李某承担连带责任,单某为
该笔债务以自有汽车提供了抵押担保。后李某交付了该陶瓷花瓶,杨某向李某支
付了10 万元。本案中,(1)杨某超出份额承担责任,其可以向张某、单某、金
某各追偿2.5 万元;②杨某在追偿时,其享有的追偿权也受到单某的汽车抵押权
担保,可以要求实现该抵押权;③若张某不能偿还2.5 万元,杨某可请求单某、
金某共同分担这2.5 万元,即杨某可再向单某、金某追偿0.834 万元;④若李某
交付的花瓶存在瑕疵,则原本张某、单某、金某享有的先履行抗辩权,可以向追
偿的杨某主张。
3.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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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连带: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或数个连带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部
分责任。
(2)对内无关:对内存在最终责任承担人,其他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可
全额向最终责任承担者进行追偿。(单向追偿)
【例】假设韩小宝与刘小豆对李小松负担不真正连带责任100 万元,最终责
任人为刘小豆。本案中,(1)对外,韩小宝与刘小豆承担连带责任。李淳风可以
随意要求韩小宝或者刘小豆承担任意比例的责任,如李淳风可以要求韩小宝承担
全部责任100 万元。(2)对内,若韩小宝担了责任,则无论其承担了多大份额的
责任,其均可以全额向刘小豆进行追偿;但是若刘小豆承担了责任,则其无权向
韩小宝进行追偿。
【公报案例:伟富国际有限公司与黄建荣、上海海成资源(集团)有限公司等服
务合同纠纷案】
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产生。由于连带责任对责
任人苛以较为严格的共同责任,使得责任人处于较为不利地位。因此,对连带责
任的适用应当遵循严格的法定原则,即不能通过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方式任意将多
人责任关系认定为连带责任,而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才能适用
连带责任。
4.补充责任
(1)顺位利益:只有当第一顺位的责任人无力承担责任时,补充责任人才
承担责任。
(2)过错相应:补充责任人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并非缺多少补多
少。
(3)可以追偿: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一顺位的责任人进行追
偿。
【例】假设杨超超对李淳风负担责任100 万元,张妙妙对此承担补充责任。
本案中,(1)首先,李淳风不能一上来就直接请求张妙妙承担责任,其需先请求
杨超超承担责任,在杨超超无力清偿时,方可请求张妙妙承担责任。(2)若杨超
超承担责任50 万元,也并非杨超超剩50 万元,张妙妙就必须承担50 万元,若
张妙妙的过错仅有10 万元,则张妙妙只对剩余50 万元中10 万元进行补充。(3)
张妙妙在承担完毕10 万元的责任后,可以向杨超超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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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能力制度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主体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一)一般规定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出生时间
出生证明
户籍身份登记
其他证据足以推翻。
死亡时间
1.生理死亡:死亡证明
户籍身份登记
其他证据足
以推翻。
2.宣告死亡:
(1)原则:宣告死亡判决生效之日作为死亡时间。
(2)例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作为死亡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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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儿利益保护(2022、2020、2019、2016、2015)
原则
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主体资格)。
例外
【涉及胎儿利益保护,视为具有权利能力】
1.单向度:胎儿只能享有权利,不能承担义务。
2.附条件: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权利能力视为自始不存在。
典型情形
1.继承:分配死者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其应当继承的份额。
2.赠与:胎儿可以作为受赠人接受赠与。
3.侵权:侵犯胎儿权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权利主张
由胎儿的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主张权利。
【王者秘籍】
娩出时为死体后,先前由其监护人所代为受领的遗产或赠与财产,因自始不
存在继承人或受赠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命题判断】
1
2.孙某怀孕后至泰州市某医院处生产,生产过程中娩出女婴,但由于医院
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导致女婴因窒息娩出时即无生命。
问:医院是否需要对女婴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甲与乙结婚后,乙怀孕。孕期内,乙一直在康康医院检查,每次检查康康
医院均称该胎儿十分健康。十月怀胎,一朝分娩,乙产下孩子丁,但丁先天畸形。
问:丁可否请求康康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3.张某与韩某登记结婚后,经医院采取生殖技术形成胚胎2 枚。2020 年7
月,张某工作期间发生事故,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此时,胚胎尚未移植
到韩某体内。此后,医院为韩某实施胚胎移植手术,韩某于2021 年11 月产下新
生儿,取名为小壮壮。
2 改编自“孙某某、樊某春与泰州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3 改编自“国内首例”父亲工亡后试管婴儿索赔抚养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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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小壮壮能否要求导致父亲工亡的公司向其支付抚养费?
(三)死者利益保护(2020、2015、2014)
规则
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的,死者的近亲属可以主张侵权责任。
近亲属
【无第一顺序的近亲属,方可由第二顺序的近亲属主张权利】
1.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
2.第二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
权利主张
1.原则:近亲属起诉时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死者的名义。
2.例外:侵害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损及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以
提起公益诉讼。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
系,取得、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
完全
1.范围
(1)年龄大:年满18 周岁且精神正常。
(2)本领强:年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
生活来源。
2.效力:可独立实施法律行为,其行为不受行为能力的影响。
限制
1.范围:
(1)年龄8:年满8 周岁的未成年人。
(2)半疯傻: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2.效力:
(1)有效:纯获法律利益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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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 页
(2)无效: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单方行为(遗嘱)、多方行
为(设立公司)。
(3)效力待定: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合同行为。
无
1.范围:
(1)年龄小:未满8 周岁的人。
(2)全疯傻:完全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2.效力:其单独实施的一切行为一律无效。
【王者秘籍】
1.认定是否相适应时,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
精神健康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以及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
酬等方面认定。
2.无行为能力人单独实施的任何行为均为无效,即便是纯获法律利益的行为,
也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
【命题判断】
1.甲(20 岁)与乙(21 岁)签订毒品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
2.甲(15 岁)与乙(21 岁)签订文身服务合同,甲花费2000 元,乙为其文
身。该文身服务合同效力如何?
3.甲(15 岁)与乙(21 岁)签订赠与合同,乙赠与甲汽车一辆,但是约定
该汽车仅能在本市辖区驾驶。该赠与合同效力如何?
4.甲(5 岁)与乙(21 岁)签订赠与合同,乙赠与甲2000 元。该赠与合同
效力如何?
第二节监护
监护是对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实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产生:监护人的设立(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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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010、2002)
(一)法定监护:家庭监护——社会监护——国家监护(2023、2020、2017、
2013、2010、2002)
【王者秘籍】
1.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
2.当然监护人意味着:父母离婚不影响其监护资格;父母监护资格未丧失时,
不得启动指定监护程序。
3.民法中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4.婚生子女的拟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
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
5.当然监护是监护中的底线,其他监护方式不能与当然监护相矛盾。
(二)意定监护(2021、2020、2019、2017)
意定监护,又称“成年监护”,是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与他人签订书
面协议进而确定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自己的监护人。
要件
1.主体资格: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委托对象: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组织。(不受限)
3.形式要求:书面方式。
4.生效时间:委托人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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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
【意定监护协议能否解除?】
1.任意解除:成年人丧失行为能力前,任何一方可以随时解除。
2.限制解除:成年人丧失行为能力后,被确定的监护人只有具有正
当理由方可解除。
效力
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解除,直接根据监护协议确定监护人即可。
(三)遗嘱监护(2018、2017)
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时,通过遗嘱指定自己死亡后,由
他人担任自己子女的监护人的制度。
要件
1.设置主体:担任监护人的父母。
2.适用范围:既适用于未成年人监护,也适用于成年人监护。
3.适用限制:不受法定监护人范围以及顺序的限制。(不受限)
4.被指定人同意:遗嘱监护的生效需要被指定的人同意担任监护人。
生效时间
立遗嘱人死亡,遗嘱生效。
效力
遗嘱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直接根据遗嘱确定监护人。
争议
1.被指定的人不同意担任监护人
适用法定监护。
2.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通过遗嘱指定,另一方具有监护能力,发生
争议时
按照当然监护处理。
【命题判断】
1.甲的父亲乙被撤销监护资格,乙临死前立下遗嘱载明死后由好友丁担任甲
的监护人。问:丁能否成为甲的监护人?
2.甲与乙系夫妻,育有一子丙,乙早年去世。甲临死前立下遗嘱载明自己死
后,由好友丁担任丙的监护人。甲去世后,丁拒绝担任监护人。问:丙的监护人
如何确定?
3.甲与乙系夫妻,育有一子丙。丙5 岁时,甲立下遗嘱载明自己死后由自己
的母亲丁担任丙的监护人。甲去世后,乙与丙发生争议。问:丙的监护人如何确
定?
(四)协议监护与指定监护(2024、2013、2010)
在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关于何人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解决的方案两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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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监护
1.指定规则: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主体之间进行协议。
2.禁止协议:未成年人的父母与他人协议,免除具有监护能力的父
母的监护职责,该协议无效。
指定监护
1.指定路径:
(1)间接找法院:由两委一局指定,当事人不服,可以起诉至法院。
(2)直接找法院:直接申请由法院指定。
2.指定人数:一般一人,特殊情况可以数人。
3.变更监护:
(1)原来指定的存在应当终止监护关系的情形。
(2)当事人协议变更。
4.擅自变更:变更必须找法院,擅自变更不免除被指定监护人的责
任。
【命题判断】
1.甲与乙婚后育有一子丙,甲、乙想继续过二人世界,遂与甲的父亲丁商议,
由丁担任丙的监护人。问:丙的监护人如何确定?
2.甲父母去世后,法院指定甲的爷爷乙担任监护人。此后,乙与甲的外公丙
商议,由丙担任监护人。甲外出将丁的汽车刮花。问:乙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五)临时监护措施(2024、2013)
临时监护
1.法定情形:
(1)指定监护人之前,被监护人处于无人保护的状态。
(2)突发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处于
无人照料的状态。
(3)撤销监护人资格程序中,中止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2.法律效力:由两委一局担任临时监护人。
委托监护
1.前提:监护人因患病、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
行监护职责,将全部或者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
2.法律效力:委托监护不改变监护关系,被委托人不成为监护人。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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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续:监护人的职责(2021、2018、2016)
(一)监护人职责的内容
1.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3.教育被监护人。
4.监督和管教被监护人。
监护人不得擅自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形外,监
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否则,该处分无效,造成损害时,监护人须承担
赔偿责任。
【王者秘籍】父母双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
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后,又以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向相对人主张该民事法
律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命题判断】
1.甲乙是夫妻育有一子丙,二人将亲戚赠与丙的一块和田玉石出售给丁,所
得钱财用于自己挥霍。问:该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2.甲乙婚后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女儿丙的名下。某日,二人以丙的名义将该
房屋出售给丁,所得钱财用于还债。问:该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二)监护人职责的履行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
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帮他做)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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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
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协助他)
三、终止:监护人的消亡
(一)监护的终止原因
1.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被监护人或监护人死亡。
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如监护资格被撤销)
(二)监护的撤销(2024、2023、2019、2018)
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基于特定事由,撤销某个人或组织
监护人资格并为被监护人另行指定监护人的司法行为。
法定理由
【监护人不好好干】
1.积极: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消极:监护人怠于履行,或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又拒绝将监护职责
委托他人,致使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兜底:监护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申请人
【是个人都可以】
有关组织和个人可以申请撤销,具体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
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
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
门等。
撤销程序
1.撤销机关:法院。(民政局不可以)
2.审理中:应暂停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并对被监护人采取临时监护
措施。
3.撤销后:
(1)原监护人丧失监护资格,法院须重新指定监护人。
(2)被撤销监护资格不免除其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义务。
【王者秘籍】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支付与监护关系无关,即便不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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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但是身份关系存在(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仍需支付上述费用。
(三)监护的恢复(2018)
恢复条件
1.正面要件:只有父母、子女的监护资格才有可能被被恢复。
2.反面要件:被撤销监护资格的人对被监护人实施过故意犯罪的,
一律不能恢复。
法律效力
监护人资格恢复
先前指定的监护人终止。
四、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损害赔偿【新增】
【命题判断】
1.甲为乙的父亲,乙在小区被丙拐卖,甲支出20 万元差旅费方才将乙寻回。
问:甲能否请求丙赔偿20 万元?
2.甲为乙的叔父,担任乙的监护人,乙在小区被拐卖,甲痛苦不堪。问:甲
能否请求丙赔偿精神损害?
第三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2022、2011)
(一)构成要件
1.被宣告人失踪达到法定期限:2 年。自音讯消失之日起计算。因战争失踪
的,自战争结束或有关机关确定之日起计算。
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由法院宣告。由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受理公告3 个月
后,法院宣告失踪。
【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1.被申请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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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被继承人享有代位继承权的代位继承人。
3.享有继承权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4.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但是
不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其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除外。
(二)法律效果——财产代管制度
法院宣告失踪后将指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可以由失踪人的配偶、父母、
成年子女或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上述人员可以协商确定担任,协
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负有以下职责:
1.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害需
承担赔偿责任。
2.清偿失踪人的债务,并追索其债权。代管人有权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税
款、债务和其他应当支付的费用。代管人应当尽力追索失踪人的债权,代理失踪
人偿还债务。
【诉讼担当】
1.做原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请求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
当将财产代管人列为原告。
2.做被告:债权人提起诉讼,请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支付失踪人所欠的债务和
其他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代管人列为被告。经审理认为债权人的诉讼请
求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的债
务和其他费用。
【王者秘籍】
1.被宣告失踪后,配偶提出离婚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2.宣告失踪本身并不改变失踪人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三)宣告失踪的撤销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可以撤销宣告失踪的判
决。一经撤销,财产代管关系终止,财产代管人负有移交财产和报告义务。失踪
人有义务偿付代管人代管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宣告死亡(2022、2019、2017、2016、2009、2006、2003)
宣告失踪不是申请宣告死亡的前置条件,可以任意选择。同时申请宣告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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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宣告死亡,符合宣告死亡要件的,应当宣告死亡。(依申请,非必经,死亡先)
(一)构成要件
1.受宣告人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失踪原则上应当满4 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
明的,须达到2 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不受时
间限制。
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由法院宣告。经公告后,判决宣告死亡。公告期原则上为1 年。但是,意
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公告3 个月。
【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1.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享有继承权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2.对被申请人享有代位继承权的代位继承人。(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均
已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
3.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民事主体不能认定为利害关系人,但是
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除外。
(二)法律效果——【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1.妻离:夫妻关系自动消灭,配偶可以再婚。
2.子散:孩子可以被他人收养。
3.家破:其财产成为遗产,发生继承。
4.人亡:
(1)时间:
①原则:宣告死亡判决生效之日作为死亡时间。
②例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作为死亡时间。
(2)抵触:若失踪人未死亡的,宣告死亡判决不影响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
为的效力。
(三)宣告死亡的撤销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可以撤销宣告死
亡的判决。
婚姻关系
1.一个原则:自行恢复。
2.两个例外:
(1)再婚例外:配偶再婚过。(不管现在的状态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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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声明例外: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恢复。
子女收养
可以协商解除,不可单方面主张无效。
继承关系
1.因继承取得财产的人,应当返还;无法返还的,应当补偿。
2.因其他途径取得财产的人,无须返还。
侵权责任
恶意隐瞒他人信息,宣告他人死亡的,需承担侵权责任。
【命题判断】
甲与乙婚后育有一子丙,甲因外出务工而下落不明,经乙申请,法院宣告甲
死亡。甲有个人财产汽车一辆及房屋一套,汽车被乙继承,房屋被丙继承。此后,
乙死亡,该汽车被乙母继承,而丙将该房屋出售给丁。若干年后,甲重新出现,
申请撤销该宣告死亡的判决。
1.甲能否请求乙母返还汽车?
2.甲能否请求丁返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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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法人概述
根据《民法典》第57 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一、法人的法定分类(2021、2015、2012、201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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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划分标准并非是否经营,而是是否向成员分配利润。
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
用于公益目的;否则,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
公告。
法人的设立时间须注意:
1.营利法人:一律登记设立。
2.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有的登记,有的不登记。
3.特别法人:一律不登记。
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2006、2002)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但是,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到以下几
方面的限制:
1.自然限制:法人不享有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2.法律限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法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如原则上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
3.目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其章程和目的的限制。如果法人的行为
超出其经营范围,效力如何?
(1)原则:超出经营范围之行为,并不因此而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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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例外:如超出经营范围导致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
将导致其无效。
第二节法人的责任能力
一、设立阶段的责任承担(2017、2011)
设立失败
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设立成功
1.一个原则:由法人承担责任。
2.两个例外:
(1)发起人以自己名义实施的行为,相对人享有选择权,可选择发
起人或法人承担责任。(二选一)
(2)发起人为自己利益且合同相对人知情,发起人承担责任。
【命题判断】杨超超与张妙妙二人筹备设立“张扬公司”,为设立公司二人
分别实施下列行为:(1)杨超超以自己的名义自李淳风处购买家具一批,须支付
价款6 万元;(2)张妙妙以“张扬公司”名义自戴眉眉处承租房屋一套,双方将
价格需要为年租金10 万元(市场租金5 万元),所得收益在二人之间平分。
问:戴眉眉是否有权要求张扬公司支付租金?
二、运营阶段中的责任承担
(一)法定代表人(2024、2020、2014、2013、2011、2006)
行为类型一:法定代表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原则上,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由法人担责;以个人名义实施的行为,个
人担责。
1.特殊问题一:法定代表人的职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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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范围可能存在来自约定或者法定的限制。
(1)约定限制:
认定标准
法人、非法人组织章程对代表权事先所作的一般性限制以及股东会
等公司机构的决议对代表权所作的个别限制。
效力规则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1.相对人善意: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限制时,法律行为对
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2.相对人恶意: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限制时,法律行为效力
待定,须经追认方可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举证责任
由法人、非法人组织举证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限制。(推
定善意规则)
责任追偿
法人、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追偿因越权代表行为造成的损失。
【例】心安公司召开股东会任命李淳风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股东会
同时决议李淳风对外代表心安公司签订合同的标的额不得超过500 万元,超出
500 万元须报请董事会批准。2026 年3 月1 日,李淳风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以
心安公司名义与不知情劲松公司签订《木材采购合同》,标的额为600 万元。
问:劲松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心安公司付款?
(2)法定限制:
认定标准
法律、行政法规对代表权所作的限制。
越权表现
1.有决议但不是适格决议。
2.形式上有决议,但该决议是伪造的。
效力
【不得对抗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相对人】
1.相对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该行为效力待定,须经法人、非法人
组织追认方可对其发生效力。
2.相对人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构成表见代表,该行为约束法人、非
法人组织。
责任
1.相对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有过错的,相
对人有权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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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人、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追偿因越权代表行为造成的损失。
2.特殊问题二:异常人章关系的处理(看人不看章)
真人假章
1.行为表现:有代表权、代理权之人签订合同,但在合同上加盖的
公章为假章。
2.行为效力:使用假章的事实,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假人真章
1.行为表现:尽管公章为真,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者代表权。
2.行为效力:
(1)原则: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发生效力。
(2)例外:法人、非法人组织追认或构成表见代表(代理),对其
发生效力。
有章无人
1.行为表现:合同书上仅有盖章而没有行为人签字。
2.行为效力:
(1)经证明行为人为有权之人,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2)经证明行为人为无权之人,合同原则上对法人、非法人组织不
发生效力,除法人、非法人组织追认或构成表见代表(代理)除外。
有人无章
1.行为表现:合同书上有行为人签字,但无盖章。
2.行为效力:
(1)经证明行为人为有权之人,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2)经证明行为人为无权之人,合同原则上对法人、非法人组织不
发生效力,除法人、非法人组织追认或构成表见代表(代理)除外。
【王者秘籍】盖章行为的意义
1.行为是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作出,行为当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
2.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自盖章时生效。
3.采用书面方式订立的合同,合同原则上自最后一方盖章时成立。
【主观题拓展】先盖章后签约
公司将加盖了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行为人,由行为人与相对人磋商确定合
同内容。此时该合同是否可以约束公司,须根据行为人是否具有代理权进行确定。
【命题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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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劲松公司任命李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李某签订合同前遗失了公司公章,遂
私刻印章,与心安公司签订合同。问:该合同效力如何?
2.劲松公司公章遗失被韩某拾得,韩某以劲松公司名义,与心安公司签订合
同并加盖劲松公司印章。问:该合同效力如何?
行为类型二:法定代表人侵权行为
法定代表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否由法人承担责任,主要取决于该侵权行为是
否构成职务行为。如构成职务行为,则由法人承担责任。关于此点,见本书侵权
责任编部分。
(二)普通工作人员(2013)
行为类型一:普通工作人员的法律行为
普通工作人员并不天然享有帮助法人实施法律行为的权限,因此需要考察其
是否享有代理权。
1.有代理权:工作人员如基于委托授权、职务授权而具有代理权,在代理权
范围内实施的法律行为直接归属于法人。
2.无代理权:工作人员如不享有代理权,其行为属于无权代理,除非构成表
见代理或法人追认,否则法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工作人员超越职务范围、职权限制实施法律行为,法人、非法人组织承担责
任后,可以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行为类型二:普通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
普通工作人员实施的侵权行为是否由法人承担责任,主要取决于该侵权行为
是否构成职务行为。如构成职务行为,则由法人承担责任。关于此点,见本书侵
权责任编部分。
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2016)
(一)一般类型:纵向否认(正向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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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
1.滥用行为:营利法人的出资人滥用了法人人格。
2.滥用目的:滥用法人人格逃避债务。
3.滥用结果: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法人债权人的债权因法
人人格的滥用而无法得到清偿。
责任承担
1.连带责任:滥用的股东须与法人承担连带责任。未滥用的股东无
需连带。
2.个人否认:每个案件单独认定,不能直接一体否认。
【滥用行为的表现】
1.人格混同:(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产,不作财务记载的。(2)股东用公司资
金偿还个人债务或将公司资金交由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公款私
用)。(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导致二者财产无法区分(账簿不分)。(4)
公司收益与股东收益不分,导致二者利益不清(收益不分)。(5)公司财产登记
在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公物私有)。
2.过度支配与控制:(1)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存在利益输送。(2)母子公司或
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3)从原公司抽走资
金,再设立类似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4)先解散原公司,再以原公司的场所、
设备、资金设立相似公司。
3.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
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
(二)法人人格否认特殊类型:横向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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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导致各关联企
业间出现财产混同、人格混同现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效果
1.连带责任:各子公司、关联企业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2.合并重整:债权人可以将关联企业申请合并进行重整。
(1)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2)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
(3)各成员的债权人统一进行债权申报,按照法定顺序公平受偿。
【王者秘籍】法答网:是否承认反向人格否认?
应否承认“逆向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由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们认为,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以矫正有限责任制度在
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对债权人保护失衡的现象。在审判实践中,要准确把握公司
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精神,按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
称《九民会议纪要》)要求,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既审慎适用,
又当用则用。公司与股东不能清偿其自身债务的,原则上均应以各自财产独立承
担责任。对于股东自身债务,债权人除可执行其货币等财产外,也可以通过执行
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实现债权。在股东与公司交易关系清晰、财产可以区分的情
形下,若股东存在向公司无偿转让财产或怠于行使对公司的债权等行为导致债
权人债权难以实现的,债权人也可以通过民法典规定的撤销权、代位权等制度
寻求救济。因此,一般情况下没有“逆向否认法人人格”的必要。
但是,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由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边界不清、无法区
分,此时的人格否认将产生母子公司对债务互负连带责任的情况。比如,实质
合并破产程序中以母子公司的财产统一向所有债权人承担责任,由此可能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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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上产生以子公司财产为母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效果,可以认为属于“逆向
否认法人人格”的情况。因此,所谓“逆向法人人格否认”应仅限于法人人格
混同这一特定情形。
第三节法人的组织机构与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
权的负责人。
对于公司而言,法定代表人依照章程规定,由执行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
法人章程或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
二、法人的组织机构(2021、2005)
法人的组织机构是对内管理法人的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机构
总称。法人的组织机构一般包括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
(一)权力机构
法人的权力机构又称为决策机构、意思机构,即形成法人的意志、决定法人
的重大事务的机构。其职权包括:(1)修改法人章程;(2)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
构、监督机构成员;(3)行使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在设置上,营利法人必设意思机构,而财团法人及公法人不设意思机构。
(二)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执行权力机构的决定,从事日常管理
的机构。其职权包括:(1)召集权力机构会议;(2)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3)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4)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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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设置上,任何法人均必设执行机构。
(三)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是指对法人的执行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如监事会等。其
职权包括:(1)依法检查法人财务;(2)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法人职务的行为;(3)行使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在设置上,捐助法人必设监督机构,其他法人非必设。
三、法人的分支机构(2008、2003)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指法人为了实现其目的事业,在其住所外一定区域设立
的业务拓展机构。
依法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干两件事:
1.可以实施法律行为。
2.可以作为诉讼上的当事人。
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其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在责任承担上,可
以先以法人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清偿的,再由法人承担,也可直接由
法人承担。
【王者秘籍】区分分公司与子公司
1.分公司: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
2.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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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所产生法律效果的不同,可以将行为分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1.身份行为:产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婚姻法上的结婚、
收养法上的收养、继承法上的继承人指定等。
2.财产行为:产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财产行为又可以分为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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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担行为:产生某种请求权与法律上的负担(即债权债务关系)的行
为,故也称债权行为。
(2)处分行为:以变更或消灭既存权利为目的的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
物权行为。物权行为,是指变动物权关系的行为,如所有物的抛弃、动产抵押权
的设定。准物权行为,是指变动物权之外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行为,如债权让与、
债务承担、知识产权转让等。
二、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所建立的给付关系有无对价,行为可以分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
为。
1.有偿行为:一方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同时须向对方支付一定代价的行为,
亦即双方互为给付、各因对方给付而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如买卖、租赁、居间
等。
2.无偿行为:一方获得利益而无须支付代价的行为。如赠与、借用、无偿保
管、无偿委托等。
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
(1)确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民事法律行为中,有的只能是有偿行为,
如买卖、租赁、仓储、行纪等;有的只能是无偿行为,如赠与、借用等;有的行
为则既可以是有偿行为也可以是无偿行为,如保管、委托、民间借贷等。
(2)无偿行为中,给付利益一方承担的注意义务较轻。如无偿的保管合同
中,保管人仅在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方就标的物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3)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要求不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接
受利益的无偿行为。
(4)法律制度的适用不同。有些法律制度仅适用于有偿行为,如显失公平
制度、善意取得制度。
三、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依其生效要件的不同)
根据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不同,行为可以分为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1.诺成行为: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及生效要件的行为。如买卖、
租赁、承揽、委托等。【合意=合同成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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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践行为: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一方交付标的物方可生效的行
为。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意+交付=合同成立/
生效】
四、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依其是否必须采取一定的方式)(2018)
根据法律行为是否采用特定的形式,行为被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1.不要式行为: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要求采取特定方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其
形式的行为。【合意=合同成立/生效】
2.要式行为: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采取一定的方式才能生效的行
为。【合意+形式=合同成立/生效】
【王者秘籍】治愈规则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
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
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命题判断】
2026 年3 月10 日,李淳风与单鸿协商自单鸿处购买“南疆石”文玩核桃一
对,价款为3000 元。二人为郑重其事,约定自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时,该合同成
立。此后,二人未就此签订书面合同。2026 年5 月1 日,李淳风忽然想起此事,
遂向单鸿转账3000 元,单鸿表示接受。
1.3 月10 日,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2.5 月1 日,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法律规定的书面合同】
1.不动产交易的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地产抵押权合
同、房屋租赁合同。
2.特殊动产交易的合同。船舶所有权转让合同、船舶抵押合同、民用航空器转让
合同。
3.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
4.以审批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合同。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
5.涉及行政监管的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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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劳动合同。
第二节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构成
意思表示由“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共同构成。
(一)内心意思
行为人内心具有追求某种法律效果的想法。
1.行为意思:行为人自觉地从事某项行为的意思。欠缺内心意思的行为不构
成意思表示。
2.表示意思: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上的意义的意思。欠缺表示
意思,原则上不成立意思表示。但是,如果表意人具有“可归责性”,其仍可构
成意思表示,只是表意人可以类推适用重大误解进而主张撤销。
3.效果意思: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将产生某种法律后果的意思。缺乏效
果意思,可成立意思表示,但可以适用重大误解制度。
【命题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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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迪库斯首次到特里尔市游玩时,夜晚因无聊而前往酒吧消遣。当地习惯于
在酒吧拍卖葡萄酒,以举手作为出价的表示。当时,该酒吧正在拍卖一桶葡萄酒,
而梅迪库斯并未注意。此时,梅迪库斯发现隔壁桌坐着自己认识的拉伦茨,于是
便向拉伦茨招手示意。拍卖师抬头一看梅迪库斯举手,直接落槌,将拍卖的葡萄
酒拍给了拉伦茨。
问:在酒吧与梅迪库斯之间能成立买卖合同吗?
(二)外在表示
1.明示:以明确的方式表示自己的内心意思,可口头、可书面、可公告。
2.推定:行为人用语言以外的可推知的含义作为表示行为。例如:
(1)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
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追认。
(2)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
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3.沉默:既没有明确地表示也没有积极地行为,仅仅只是单纯的沉默。需注
意,单纯的沉默只有在具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或交易习惯时,才能认定为意
思表示。
【单纯沉默的意思表示】
1.效力待定的合同,经催告后30 日内,未追认的,视为拒绝。
2.试用买卖中,试用期届满,买受人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3.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在6 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转租。
4.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
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二、意思表示的效果
(一)生效时间(202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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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了解主义:相对人知道该意思表示的内容。
2.到达主义:意思表示已进入相对人的支配范围,置于相对人可以了解的状
态。(具有知悉可能性)
3.数据电文的到达主义:指定了特定系统的,进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
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二)意思表示的撤回
含义
在意思表示发出后,尚未到达意思表示的受领人之前,表意人将其
意思表示撤回
条件
1.仅适用于非对话方式的意思表示。
2.发出撤回的通知。
3.撤回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
相对人(先到或同时到)。
效力
意思表示不发生效力。
【命题判断】2026 年5 月1 日,杨超超向东方杂志社发出订购某杂志一个
季度的订购单并将订购单投递。回家后,杨超超发现其妻子张妙妙已订阅过本季
杂志。此时,杨超超立即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另行向东方杂志社发出取消订单的通
知。订购单和取消订单的通知均于2026 年5 月5 日到达东方杂志社的信箱。
问:杨超超购买的意思表示能否生效?
三、意思表示的解释(2022、2020)
意思表示的解释,就是指在意思表示不清楚、不明确而发生争议的情况下,
法院或仲裁机构对意思表示进行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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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释原则
在理论上,意思表示的解释具有如下两种不同的立场:
1.意思主义的解释方法:按照表意人的内心想法发生效力。
2.表示主义的解释方法:按照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发生效力,以一个理性人处
于当前环境中对表示行为的理解为准。(理性旁观者的立场)
(二)解释方法
【命题判断】
1.李长寿乘坐秋冬航空公司(廉价航空)的飞机,由武汉飞往杭州。在登机
后,航空公司广播,该航班不提供免费的水与食品,须单独付费购买。但是,李
长寿由于带着耳机一直没有听到。待空乘人员推着装满水的货架过来时,李长寿
误认为是免费提供,遂向空乘人员要了一瓶,且立即饮用。空乘人员要求李长寿
付费时,李长寿方才知晓该饮用水标价为6 元一瓶(市价约2 元)。问:买卖合
同能否成立?
2.李淳风十分喜好收藏图书,且经常将自己的图书称之为藏酒,将图书馆称
之为酒窖。此后,李淳风立下遗嘱称“本人酒窖中的所有藏酒均赠与好友杨超超。”
李淳风死后,杨超超遂要求李淳风的家属交付藏酒。问:李淳风的家属是否需要
交付藏酒?
3.李淳风祖传鸡血石印章一方,多次向亲朋好友表示低于500 万元绝不对外
出售,对此好友单鸿也知情。此后,李淳风因经济困难,遂向单鸿发短信表示“本
人愿意以500000 元的价格将鸡血石印章出售给你,愿意购买的请及时回复”。单
鸿收到短信后,一眼就看出李淳风因疏忽而少打了一个“0”,价款仅为50 万元,
但单鸿仍然愿意购买该印章,遂回复“愿意”。问:该买卖合同的价款为多少呢?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事实判断)
一手更新vx:haoyunjiaoyis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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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客观状态,即某一行为因具
备特定要件而成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事实。
1.有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对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并无要求,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有标的。所谓标的,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内容,即行为人所追求的法
律效果。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须有明确的标的。
3.有表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成立的核心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
行为。
【注:诉讼处分权的限制】
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或者请求撤销、解除合同等,人民法院认为合同不成立的,
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将合
同是否成立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
限。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价值判断)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或法律约束力(实质上的约束
力)的实际发生,即民事法律关系因民事法律行为而设立、变更或终止。
1.主体好: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标的好: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表示好: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王者秘籍】当事人可能采用的合同类型是未被民法典明文规定的,但合同
是自由的,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合同均可被认定为有效。
【命题判断】
1.甲路过公园见5 个月大的乙熟睡,遂拿起乙的手指,在一份买卖合同上按
下指印。问:该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2.甲路过公园见5 岁的乙正在玩耍,甲向乙告知自己出售的玩具后,乙愿意
花费200 元进行购买,乙在该合同上按下指印。问:该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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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无效的法律行为
一、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与后果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有效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即
不能按照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1.自始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即不具有法律效力。
2.当然无效:不需要通过当事人主张,也不需要经过特定程序的确认。
3.确定无效:不存在经过补正而生效的问题。
后果
1.返还财产: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经审查财产能够返还的,人民
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单独或者合并适用返还占有的标的物、
更正登记簿册记载等方式。
2.折价补偿:经审查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人民法院
应当以认定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之日该
财产的市场价值或者以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的价值为基准判决折价补
偿。
3.损害赔偿: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财产返还
或者折价补偿的情况,综合考虑财产增值收益和贬值损失、交易成
本的支出等事实,按照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根据
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损失赔偿额。
【无效后果的两个细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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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
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LPR)计算。但是,占用资金的当事人对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
确定不发生效力没有过错的,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
计算。
2.双方互负返还义务,当事人主张同时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占有标的物
的一方对标的物存在使用或者依法可以使用的情形,对方请求将其应支付的资金
占用费与应收取的标的物使用费相互抵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命题判断】
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甲将A 汽车以30 万元的价格出售给7 岁的乙。甲交
付了汽车,乙支付了30 万元。
1.甲乙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2.甲是否仅需向乙返还30 万元的本金?
3.乙是否仅须向甲返还汽车本身?
二、法律行为的部分无效
判断要件
1.民事法律行为的部分内容存在无效事由。
2.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具有可分性。
效果
除具有无效原因的部分外,剩余部分有效。
【王者秘籍】可分性:将无效部分分离出来,还能够使一项可以有效的行为
继续存在,而且这项行为不得与当事人的愿望相违背。
三、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2025、2024、2021、2020、2019、2018、
2017、2016、2015、2014、2013、2002)
(一)类型一:主体不合格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单方行为、多方行为无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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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型二:意思表示不合格
1.意思表示的双方虚假——阴阳合同(黑白合同、抽屉协议)
(1)一般规则
虚假行为
1.认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通谋的方式实施的虚伪行为。
2.效力:双方虚假行为无效。
隐藏行为
1.认定:被虚假行为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
2.效力:不应被隐藏而无效。
3.责任:法院应当将被隐藏合同作为事实基础,确定合同的责任承
担。
(2)具体应用:当事人就同一交易订立多份合同
有真有假
1.构成要件:有的交易系真实意思表示,有的交易系虚假意思表示。
2.行为效力:
(1)虚假意思表示:属于双方虚假行为,无效。
(2)真实意思表示:属于隐藏行为,根据其自身的规则判断效力。
全真
1.构成要件:当事人就同一交易订立的多份合同均系真实意思表示,
且不存在其他影响合同效力情形。
2.行为效力:
(1)原则:根据各合同成立先后顺序和实际履行情况,认定为合同
内容的变更。(后合同优先于先合同)
(2)例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当认定合同的
相应变更无效。
全假
1.构成要件:当事人就同一交易订立的多份合同均系虚假意思表示。
2.行为效力:均属双方虚假行为,均为无效。
【王者秘籍】
1.名不副实的合同认定
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当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称,
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根据合同内容认定的
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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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标的等事实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民事法
律关系。
2.虚假意思表示在婚姻中的例外: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
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支持假离婚)
2.意思表示的单方虚假:真意保留+戏谑行为
(1)真意保留行为(恶意的玩笑)
当事人故意作出与内心真意不相符合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
1.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
2.行为人的外在表示与内心意思不一致。
3.行为人明知其外在表示与内心真意不符。
法律效力
1.原则:行为有效。
2.例外:相对人明知真意保留的,该行为无效。
(2)戏谑行为(善意的玩笑)
表意人作出真意保留行为,但其能够期待相对人不至于产生误认。
构成要件
1.行为满足真意保留的要件。
2.行为人可以合理期待相对人不会对该行为产生信赖。
法律效力
1.戏谑行为一律无效。
2.若相对人发生误认,行为人应当及时澄清,否则须承担赔偿责任。
【命题判断】
2025 年10 月,木匠“胜哥”在网络平台发布视频,称自己经过三年的苦心
专研,终于可以利用数字机床制作出整块的“木制水瓶”,号称这是“人类历史
上第一个整体木瓶”。为了证明自己的技术独一无二,其发起挑战,承诺“两周
内谁能利用德玛吉等顶级机床作出整体木瓶,就奖励100 万元”。随后,一名网
友“时光”在四小时内就直播制作成功。
问:时光是否有权要求胜哥给予100 万元?
(三)类型三:内容不合格
1.内容违法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
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原则
1.级别:法律、行政法规。
2.性质: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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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效力:无效。
例外
【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1.强制性规定虽然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但是合同的实际履行对社会
公共秩序造成的影响显著轻微,认定合同无效将导致案件处理结果有失
公平公正。
2.强制性规定旨在维护政府的税收、土地出让金等国家利益或者其他民
事主体的合法利益而非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认定合同有效不会影响
该规范目的的实现。
3.强制性规定旨在要求当事人一方加强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对方无
能力或者无义务审查合同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将使其承
担不利后果。
4.当事人一方虽然在订立合同时违反强制性规定,但是在合同订立后其
已经具备补正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条件却违背诚信原则不予补正。
5.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旨在规制合同订立后的履行行为,当事
人以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为由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合同履行必然导致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
的除外。
6.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2.内容悖俗
(1)违反公序良俗(2024、2020、2002)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公共秩序
1.含义:国家和社会的存在及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
2.类型:
(1)合同影响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等国家安全。
(2)合同影响社会稳定、公平竞争秩序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
背社会公共秩序。
善良风俗
1.含义:国家和社会的存在及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2.类型:
①涉及社会公德的善良风俗。如不被法律允许的射幸行为。
②涉及家庭伦理的善良风俗。如包养情妇的行为。
③涉及性道德的善良风俗。如开设妓院的行为。
④涉及人格尊严的善良风俗。如约定“工伤概不负责”。
⑤侵害消费者或者劳动者等弱势群体合法利益的行为。如用人单位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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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约定“996 工作制”。
【王者秘籍】
1.违反规章的合同效力。【指导案例170 号】:违反行政规章一般不影响合同
效力,但违反行政规章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经鉴定机构鉴定存在严重结构隐患,
或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尽快拆除的危房出租用于经营酒店,危及不特定公
众人身及财产安全,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依法认
定租赁合同无效,按照合同双方的过错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
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主张
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2024)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构成
要件如下:
1.双方存在事先的通谋。
2.法律行为在表面上成立。
3.双方存在损害他人的恶意。
需注意,此处的恶意不等于知情。仅单纯的知情还不足以构成此处的恶意,
还需要积极追求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之结果,方可构成此处的恶意。
【王者秘籍】虚假法律行为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该法律行为不发生表面上
的效力;恶意串通行为中,当事人就是希望让该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从而达
到损害第三人利益的目的。
第五节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一、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法
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撤销权,于其行使撤销权后溯及地产生无效的法律效果的民
事法律行为。
撤销前
【有效】
1.不履行的,可诉请强制履行;存在违约的,可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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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发生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撤销后
【自始无效】
1.自始不发生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2.财产返还,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有过错方进行赔偿,双方均有
过错的,各自分担。
二、可撤销类型之一:重大误解(2023、2022、2019、2017、2016、2015、
2010)
一方当事人对影响民事法律行为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错误认识,并基于这一
错误认识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正面认定
构成要件
1.表意人发生认识错误。
(1)对法律行为的性质发生认识错误。
(2)对对方当事人的性质发生认识错误。
(3)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和数量发生认识错误。
2.表意人因过错不知其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3.错误具有重大性:依照社会共同经验,从一般人处于行为人的地位,
如无该错误则不会实施该行为。
传达错误
表意人通过使者传达意思表示,使者传达错误的,表意人可主张构成
重大误解。
【例】2026 年4 月10 日,李小松得知刘小豆家中有二手“兰博基尼”汽车
一辆预备销售,遂委托二人共同的好友韩小宝前往撮合。李小松请求韩小宝帮忙
转达,其愿意以30 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兰博基尼”汽车。次日,韩小宝前往刘
小豆家中,恰逢刘小豆在清洗其另一汽车“长安金牛星”,该汽车的车标与“兰
博基尼”很像,韩小宝误认为就是该汽车。韩小宝遂向刘小豆表示,李小松愿意
花30 万元购买该汽车,刘小豆当即同意。
1.李小松与刘小豆间是否成立买卖合同?
2.李小松是否有权撤销该买卖合同?
(二)排除事由
1.误载无害真意:在表达过程中误说、误写不影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即使
表示存在错误,但是相对人已经知道对方真实意思,就应该按照真实意思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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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的内容。
2.狭义的动机错误:对实施法律行为的原因发生了认识错误。
3.典型风险排除重大误解:合同中的典型风险发生,任何一方不得主张构成
重大误解。
三、可撤销类型之二:欺诈(2025、2024、2023、2022、2021、2019、2017、
2016、2015、2014、2013)
欺诈,是指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
(一)构成要件
1.欺诈人存在欺诈的故意。明知自己所表述的情势不真实,并且明知相对人
应该行为有陷入错误的可能,而仍然实施行为的心理状态。
2.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1)积极欺诈: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说假话)。
(2)消极欺诈: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说真话)。
【注】构成消极欺诈的前提是:欺诈人基于法律规定、约定或习惯负有如实
告知义务。
3.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
(1)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
(2)陷入错误认识与欺诈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
(1)被欺诈人作出意思表示。
(2)被欺诈人作出意思表示与陷入错误认识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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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欺诈行为具有不正当性
所谓不正当性,是指欺诈超出了法律、道德或交易习惯所允许的限度。下列
两类行为具有正当性,不构成民法上的欺诈:
(1)个人意见的表达。
(2)正常的商业宣传。
(二)第三人欺诈
1.第三人的认定
此处的第三人是指,独立于法律行为当事人以外之人。若是一方当事人的代
理人、传达人、辅助人实施欺诈行为的,直接认定为当事人欺诈,该行为可撤销。
2.撤销权的限制
一般合同
1.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的,受欺诈人可撤销。
2.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的,受欺诈人不可撤销。
利益第三人
合同
1.相对人或利益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受欺诈人可撤销。
2.相对人和利益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的,受欺诈人不可撤
销。
3.第三人责任
前提条件
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法律效果
1.原则: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亦
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确定相应的
责任。
2.例外:法律、司法解释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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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可撤销类型之三:胁迫(2023、2022、2019、2013)
胁迫,是指以给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
益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权益等造成损害为要
挟,迫使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
(一)构成要件
1.胁迫人具备胁迫的故意。
2.胁迫人实施了胁迫行为。
3.须受胁迫人因胁迫而产生恐惧。
4.须受胁迫人因恐惧作出意思表示。
5.胁迫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不正当性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手段不正当。A 对B 说,如不以市价出售汽车,则公布你的裸照。
(2)目的不正当。A 对B 说,如不贩卖毒品,则举报你制造毒品。
(3)手段与目的均不正当。A 对B 说,如不贩卖毒品,则砍掉其一只手。
(4)手段与目的结合不正当。A 对B 说,如不以市价订立房屋买卖合同,
则举报其贪污受贿。
(二)排除情形
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手段与目的的结合正当)
(三)第三人胁迫
第三人实施胁迫行为的,无论相对人是否知情,受胁迫人均可撤销该法律行
为。因第三人胁迫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实施胁迫行为的第三人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可撤销类型之四:显失公平(2023、2022、2021、2019、2017、2016、
2010)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
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权利义务显著失衡的行为。
客观要件
【双务合同在成立之时权利义务明显不公平】
1.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双务合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
2.发生时间:于合同成立时便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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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要件
有利方有意地利用了受害方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力等不利情形。
【王者秘籍】
1.乘人之危作为独立的可撤销事由已经消失,乘人之危目前已经被并入显失
公平之中。
2.缺乏判断力的认定:当事人一方是自然人,根据该当事人的年龄、智力、
知识、经验并结合交易的复杂程度,能够认定其对合同的性质、合同订立的法律
后果或者交易中存在的特定风险缺乏应有的认知能力的,可以认定该情形构成
“缺乏判断能力”。
3.显失公平与胁迫中一方均处于不利,区分该不利的标准在于不利情形的原
因是否为对方造成,如果对方积极造成当事人的不利情形,则属于胁迫;如果对
方只是单纯地利用了当事人的不利情形,则属于显失公平。
六、可撤销的法律效果:撤销权(2017、2015、2013)
权利性质
撤销权属于形成诉权,权利人须以诉讼、仲裁方式行使撤销权。
权利主体
【意思表示有瑕疵的一方】
1.重大误解:误解方。
2.欺诈:被欺诈人。
3.胁迫:被胁迫人。
4.显失公平:受损害人。
除斥期间
【双重除斥期间:知1 行5】
1.长期: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 年。
2.短期: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 年。
(1)起算点例外:受胁迫的,自胁迫行为终了之日起1 年。
(2)长度例外:重大误解中,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
之日起90 日。
【图1:B—C 之间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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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B—D 之间撤销】
【王者秘籍】通过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时
(1)行为: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瑕疵应以代理人的主观状态为标准。
(2)结果:行为产生的撤销权归属于被代理人。
【命题判断】
李淳风委托刘小豆采购印度小叶紫檀木料,刘小豆遂前往销售商韩小宝处采
购木料。订立合同时,韩小宝以非洲小叶紫檀冒充印度小叶紫檀出售给刘小豆,
刘小豆信以为真,遂签订合同。李淳风对于韩小宝以次充好之事了然于胸,但并
未制止韩小宝签订合同。
1.本案是否构成欺诈?
2.刘小豆是否享有撤销权?
3.刘小豆是否能够撤销该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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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一、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概述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也称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或未决的无效法律
行为,是指虽已成立,但其有效或者无效尚未确定,需要由特定利害关系人意思
表示(追认)的辅助才能确定其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状态
1.追认之前:既非有效,也非无效。
2.经过追认:自始有效。
3.拒绝追认:自始无效。
行为类型
1.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年龄、智力状况的法律行为。
2.代理人无权代理实施的且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法律行为(狭义的无权
代理)。
二、效力待定中的三大权利(2019、2015、2013)
(一)追认权
追认权系单纯形成权,以通知的方式行使。通知到达时,发生追认的效力。
若追认权人追认,该法律行为转化为自始有效;若追认权人拒绝追认,该法律行
为转化为自始无效。
权利主体
1.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2.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
行使方式
1.明示:通知方式。
2.默示:
(1)相对人催告后,追认权人30 日内未追认的,视为拒绝。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
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追认。
(二)催告权
相对人告知事实并催促追认权人在给定期间内实施追认的权利。催告权以通
知的方式行使,通知到达时发生效力。
权利主体
相对人(无论善意或恶意)。
效力
催告后,追认权人须在30 日内作出是否追认的意思表示,30 日内未
作出的,视为拒绝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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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撤销权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中的相对人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撤销权以通知的方
式行使,通知到达时发生效力。
权利主体
善意的相对人。
行使期间
追认权人追认之前。追认权人一经追认,撤销权消灭。
法律效力
一经撤销,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例】杨超超(16 周岁)自小长得比较老成,一般人均误认为杨超超有30
多岁。某日,杨超超自李淳风处花3 万元购买了手机一部。签订合同时,李淳风
并不知晓杨超超仅16 周岁,后来杨超超父母电话询问此事时李淳风方才知晓。
1.该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2.李淳风是否有权撤销该买卖合同?
【思维导图】
【附表】可撤销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VS 效力待定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
项目
可撤销
效力待定
法律效力
撤销后,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主体
意思表示有瑕疵的一方
善意相对人
权利性质
形成诉权
单纯形成权
行使方式
诉讼、仲裁
通知
除斥期间
双重除斥期间
追认之前
三、无权处分与无权出租(2024、2015、2014、2013)
(一)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是指在订立合同时,行为人对标的物无所有权或处分权,而约定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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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的物权转移给相对人或为相对人设定新的物权的合同。
典型情形
1.出卖他人之物。
2.出卖共有物。
3.将他人之物设定抵押、质押等。
债权效力
1.原则:无权处分的事实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
2.例外:无权处分而形成的遗嘱无效。
物权效力
1.发生物权变动: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2.不发生物权变动: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救济途径
1.不发生物权变动:相对人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违约责任及解除合同。
2.发生物权变动:原物权人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
【王者秘籍】
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如果存在别的因素影响合同的效力的,按照
别的效力瑕疵进行认定。
【命题判断】
2026 年5 月10 日,李长寿将自云霄处借用的羊脂白玉瓶一个,谎称己有以
市场价格30 万元出售给蓝灵娥,且依约交付给蓝灵娥。
1.李长寿与蓝灵娥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2.蓝灵娥能否取得该白玉瓶的所有权?
3.若蓝灵娥无法取得所有权,其如何救济?
4.若蓝灵娥可以取得所有权,云霄如何救济?
(二)无权出租
无权出租,是指不享有出租标的物的权利,而对标的物实施出租行为。
债权效力
无权出租的行为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救济途径
因无权出租导致承租人无法使用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主张
违约责任及解除合同。
第七节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2025、2023、2022、2014)
当事人以特定条件即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作为附款决
定其效力的发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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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并非所有的法律行为均可附条件,下列行为不得附条件。
1.票据行为不得附条件。
2.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的行使不得附加条件。
3.附加条件违背公序良俗的,不得附条件。如婚姻、收养等身份行为。
(二)条件的特征
并非所有的事实均可被认定为附条件,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中的条件须满足以
下特征:
1.效力性:条件决定民事法律行为固有效力的发生、存续或者消灭。
2.意定性:只能是当事人的约定,不能是法律的规定。
3.未来性:须为尚未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4.或然性:作为条件的事实须客观上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5.合法性:条件必须是合法事实。
【附不能条件】
1.含义: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不可能发生。
2.效力:
(1)当事人将不能条件约定为生效条件:法院应当认定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
(2)当事人将不能条件约定为失效要件:法院应当认定未附条件,法律行为是
否失效,依照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
【王者秘籍】背对背条款不属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1.背对背条款:约定以上游企业付款作为向下游企业付款的条件。
2.效力: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
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
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
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三)条件的成就
条件的成就是指,作为条件内容的事实已经实现,积极条件以条件事实的发
生为条件成就,消极条件以条件事实的未发生为条件成就。
法律效力
1.生效条件:条件成就之时,法律行为生效。
2.解除条件:条件成就之时,法律行为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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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拟制
1.当事人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视为条件不成就。
2.当事人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成就。
(四)期待权的保护
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保护规则如下:
1.责任产生:附条件之法律行为当事人,于条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损害相对
人因条件成就所应得利益的行为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2.责任主张:相对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须以权利实现之条件满足为前提。
【王者秘籍】离婚协议的附条件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及债务处
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应当认定该协议没有生
效。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2014)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附款决定其效力
的发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即未来的某一特定时点,可以表现为一
定期间的届满,如“三个月后”;也可以表现为特定的期日,如“2 月15 日”。
(一)期限的特征
1.约定性。期限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附款。期限原则上应当由民事法律行
为的当事人自由约定。
2.效力性。期限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3.期限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因为期限是必然到来的,所
以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必然生效或终止。
【注】期限与条件的核心区分即在于期限是必定发生的,而条件却是未必发
生的。
(二)期限的分类
1.生效期间:期限到来前,法律行为成立但未生效;期限到来后,法律行为
生效。
2.终止期限:期限到来前,法律行为成立并生效;期限到来后,法律行为自
行解除。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中对于期待权的保护,适用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有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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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代理
第一节代理的基础理论
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代理是指民事主体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
接归属于名义人的法律制度。
(一)代理的基本结构(2015)
代理将形成三方结构,产生三重关系:
1.代理权关系:产生代理权的法律关系。
2.代理行为关系:代理人向相对人作出法律行为。
3.代理效果关系: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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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1.代理与使者(传达人)
意思表示
独立做出VS 完全转达。
行为能力
排除无行为能力人VS 包括无行为能力人。
适用范围
部分法律行为VS 不适用代理的法律行为可以适用传达。
2.代理与冒名行为
冒名行为,是指假冒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冒名行为形成双方结构,代理
则形成三方结构。冒名行为的效力如下:
(1)法律行为相对人不在意被冒名者的身份:法律行为直接约束冒名者与
相对人。
(2)法律行为相对人在意被冒名者的身份:类推适用无权代理。
3.代理与委托合同
(1)代理不一定是委托:代理权除来源于委托之外,还可以来源于法律规
定,即法定代理。
(2)委托不一定是代理:委托适用于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而代理仅适
用于法律行为,因此当委托事项非法律行为时,其并非代理。
(三)代理的适用范围
从正面来看,代理主要适用于法律行为。从反面来看,下列行为不适用代理:
1.事实行为、不法行为。
2.法律规定应由本人亲自实施,如具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进
行表决。
3.当事人约定应由本人亲自实施。
4.依法律行为的性质应由本人亲自实施,如身份行为——结婚、收养等。
【王者秘籍】离婚不得代理
1.原则:离婚不得代理。离婚诉讼即便委托律师,当事人也应出庭,但不能
正确表达的当事人,可以出具书面意见,由律师宣读(使者)。
2.例外:无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行为的,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可变更监护关系后代理提起离婚诉讼。
【命题判断】
1.李小松让刘小豆去韩小宝处告诉韩小宝,自己愿意购买韩小宝的A 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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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为30 万元。问:刘小豆属于什么人?
2.李小松冒充刘小豆的名义,自韩小宝处购买桶装水5 桶。问:该买卖合同
效力如何?
3.李小松冒充刘小豆的名义,与韩小宝签订一疑难案件的委托代理合同。问:
该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二、代理的类型
(一)是否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以本人名义为标准划分)
1.直接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
代理。此时,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间接代理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行为的后果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1)显名的间接代理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但相对人知道被代理人的存在。
①原则:法律行为直接约束相对人和被代理人。
②例外:合同明确约定只约束代理人与相对人的,则不能约束被代理人。
【例】甲委托乙买车,乙以自己的名义与丙签订买卖合同,丙知晓甲的存在。
(1)原则:买卖合同直接在甲与丙之间生效。
(2)例外:乙与丙明确约定该合同只约束乙和丙的,则无法约束甲。
(2)隐名的间接代理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且相对人不知道被代理人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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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
合同约束代理人与相对人。
介入权
1.可以介入:相对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被代理人可以介入法律关系,
直接向相对人主张权利。
2.不得介入:相对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被代理人就不会订
立合同的,被代理人不得介入。
选择权
被代理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代理人要向相对人披露被代理人的信息,
此时相对人可以选择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作为合同相对人继续履行合
同义务。(只能选择一次)
【例】甲委托乙帮忙买车,乙以自己的名义与丙签订买卖合同,丙不知晓甲
的存在。
(1)原则:买卖合同在乙与丙之间生效,甲不受拘束。
(2)例外1:丙未交车,甲可以介入,直接要求丙交车。
(3)例外2:甲未付款导致乙未付款,丙可在甲与乙之间选择其一付款。
(二)意定代理与法定代理(以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划分)
1.意定代理: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即委托代理的代理权
产生自本人的授权行为。
2.法定代理:以法律的直接规定为根据而产生的代理。其类型包括:
(1)监护人的法定代理权。
(2)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法定代理权。
(3)清算组的法定代理权。
(三)本代理与复代理(由谁选任代理人来区分)
1.本代理,是指由被代理人本人选择的代理人。
2.复代理又称转代理、再代理,是指由代理人选任的复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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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为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
(1)复代理的成立须满足以下要件:
①有本代理存在。
②代理人享有复任权。代理人的复任权可以来源于:
A.被代理人的事前授权。
B.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
C.紧急复任权:情况紧急,不及时委托将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注】紧急情况的认定: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
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
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
(2)复代理的效力与责任如下:
效力
1.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对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
为,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复代理人要接受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双重指示。
3.复代理人的代理权受到代理人的代理权的限制。
责任承担
【过错责任】
1.复代理人的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2.代理人对复代理人的选任或者指示具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
的责任。
3.代理人转委托不明时应承担责任,复代理人也有过错的,承担连带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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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判断】戴眉眉委托李淳风为自己购买唐伯虎的“葫芦图”一幅,经戴
眉眉同意,李淳风委托书画专家杨超超前往购买。由于李淳风为四川人具有口音,
在委托时未能清楚表达须购买的是“葫芦图”还是“福禄图”,杨超超也未进行
核实。此后,杨超超购买“福禄图”,但价值远远低于“葫芦图”,给戴眉眉造成
损失。
问:本案中戴眉眉的损失由何人赔偿?
(四)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按代理人是一人还是数人)(2022)
1.单独代理:代理权由一人单独行使的代理。
2.共同代理:代理权由数人共同行使的代理。其本质是一个代理权由多人共
享。在共同代理中,代理权的行使规则如下:
(1)有约定的,从约定。
(2)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
理人协商,擅自行使代理权的,按照无权代理处理。
第二节代理权
代理权是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代
理权并不属于民事权利,而是一种权限、资格或法律地位。
一、产生:代理权的取得
代理权的取得或是基于法律规定,或是基于委托授权,此处仅对委托授权进
行介绍。
(一)委托代理(2015)
1.委托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其授权方式包括两类:
(1)内部授权:被代理人向代理人发出授权的意思表示。
(2)外部授权:被代理人向代理行为的相对人(第三人)发出授予代理人
代理权的意思表示。
2.授权行为具有独立性、单方性、无因性三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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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授权行为的独立性。授权行为并不来源于基础关系,授权行为与基础
关系相互独立。
(2)授权行为的单方性。授权行为是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被代理人
单方即可为之,不需要代理人的同意。
(3)授权行为的无因性。授权行为的效力并不受基础关系效力的影响,基
础关系无效的,委托代理权仍然可发生。
(二)职务代理(2022)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
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1.违反意定限制
行为效力
1.相对人善意:该行为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2.相对人恶意:该行为不能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举证责任
1.推定相对人为善意(不知情)。
2.由法人、非法人组织承担证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举证责任。
责任承担
法人、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
工作人员追偿。
2.违反法定限制(非日常的重大交易)
具体事项
1.依法应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权力机构或决策机构决议的事项。
2.依法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执行机构决定的事项。
3.依法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施的事项
4.不属于通常情形下依其职权可以处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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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效力
1.原则:该行为无法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2.例外:构成表见代理的,该行为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责任承担
1.行为对法人、非法人组织不生效时,法人、非法人组织有过错的,
法院可以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2.法人、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
作人员追偿。
【命题判断】
1.甲公司任命员工乙为销售经理,但对外仅能打8 折。乙擅自给不知情的丙
打7 折。问:该合同可否约束甲公司?
2.甲公司任命员工乙为销售经理,且出具授权证书。乙以甲公司名义与丙签
订买卖合同。但事后发现,甲公司与乙的劳动合同无效。问:该买卖合同能否约
束甲公司?
3.甲公司任命员工乙为销售经理,乙擅自与丙公司签订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
的《并购协议》。问:该《并购协议》能否约束甲公司?
【王者秘籍】委托代理VS 职务代理
1.适用领域不同。委托代理适用于民商事代理;职务代理仅限于商事代理。
2.代理权来源不同。委托代理为一事一授权;职务代理一经授权可以多次适
用。
3.代理权限不同。委托代理的代理权范围来自授权行为;职务代理的范围来
自于职务范围。
4.无权代理的效果不同。委托代理中无权代理的,被代理人一般不担责;职
务代理中即便是无权代理,被代理人可能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
二、存续:代理权的滥用(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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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代理
1.认定:自己作为一方当事人,同时又代理对方当事人。
2.效力:效力待定,须经被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
双方代理
1.认定:同时代理对立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法律行为。
2.效力:效力待定,须经双方追认方才有效。
恶意串通
1.认定: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效力:行为效力待定,须经被代理人追认方可有效。
3.责任: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代理人与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
【命题判断】
1.甲委托乙帮忙购买房屋一套,乙遂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甲,直接签订了买
卖合同。问:该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2.甲委托乙帮忙购买房屋一套,丙委托乙帮忙销售房屋,乙遂将丙的房屋出
售给甲,直接签订了买卖合同。问:该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3.甲委托乙帮忙购买房屋一套,乙找到丙出售的市价300 万元的房屋,表示
愿意出价400 万元,但丙须给自己50 万元的好处费,丙同意,二人遂签订房屋
买卖合同。问:该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王者秘籍】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图1)VS 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
益(图2)
【图1: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
【图2: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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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亡:代理权的终止(2024)
(一)法定代理权的终止(同监护)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委托代理权的终止
1.代理事务完成;
2.代理附有期限,期限到来;
3.本人撤回代理权;
4.代理人辞去代理;
5.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6.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下列情形下代理权不终止:
(1)代理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一手更新vx:haoyunjiaoyis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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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2024、2021、2014、2013)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
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
理行为。
构成要件
【无权代理有外观,对方善意可归责】
1.代理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
(1)代理: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2)无权:自始没有代理权;超出授权范围;代理权已到期;职务
授权已经解除。
2.代理人存在拥有代理权的权利外观。常见的权利外观如下:
(1)无权代理人持有空白合同书、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公司
公章。
(2)无权代理人的职务被解除,但是被代理人未通知相对人。
3.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
(1)不知情:相对人不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2)无过错:相对人对于不知情没有过失,其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
务。
4.代理权外观的形成可归责于被代理人,即被代理人存在过错。下列
情形不可归责于被代理人:
(1)行为人伪造公章、盗窃公章。
(2)被代理人公章遗失后已经公告。
(3)解除劳动关系后,被代理人已经通知相对人。
法律效果
1.直接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行为直接约束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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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代理人遭受损失的,可以请求无权代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王者秘籍】
表见代理、有权代理只是将代理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至于该效果未必是有效的,归属过来的法律行为是一个无效的法律行为、是一个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皆有可能,需要按照其他法律规则处理该效果。
【命题判断】劲松公司业务经理李淳风长期对外代理劲松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其价款均由劲松公司支付。2026 年4 月8 日,李淳风自劲松公司处离职。4 月
20 日,李淳风以劲松公司的名义自不知情的心安公司处采购电脑一批,因遭受
心安公司的欺骗,购得伪劣电脑。
问:该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整合(2024、2023、2021)
(一)无权代理的效力走向
(二)相对人的救济
狭义的无权代理中,若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被代理人对此不承担责任。此
时,需要对相对人进行救济。根据相对人是否知晓代理人不享有代理权,相对人
可以分为恶意(知情)与善意(不知情)。
恶意
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按过错分担损失。
善意
【选择权】
1.请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合同债务。
2.请求无权代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
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认定
推定相对人为善意,由无权代理人证明相对人为恶意。
【命题判断】2026 年4 月1 日,杨超超擅自以李淳风的名义在不知情戴眉
眉处订购联想小新电脑一台,价款为4000 元。李淳风得知此事后,通知戴眉眉
拒绝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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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戴眉眉的损失如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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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诉讼时效
第一节时效基础理论
一、民法对权利的时间限制
1.诉讼时效: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法律事实经过一定期间后,产生权利消灭
或权利效力减损的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
2.除斥期间: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于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
3.存续期间:某些权利无论行使或不行使,经过一定期间,都将归于消灭。
【诉讼时效VS 除斥期间】
项目
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客体
债权请求权
形成权
效果
义务人取得抗辩权
实体权利消灭
弹性不同
可中断、中止、延长
不可中断、中止、延长
始期
知道或应知权利受害且义务人
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产生
法院适用
不得主动释明、适用
应当依职权适用
【王者秘籍】时效制度是强制性规定,下列约定均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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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时效规范的适用。
2.禁止当事人违反时效的规定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
3.禁止当事人就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作出约定。
4.禁止当事人就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作出约定。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2024、2022、2020、2019、2014)
正面界定
【只有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1.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担保物权可能会和诉讼时效挂钩)
2.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适用除斥期间。
3.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也不适用除斥期间。
4.请求权:原则上适用诉讼时效。
反面排除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1.支配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1)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
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2)人格权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恢复名誉请求权;消除影响
请求权;赔礼道歉请求权。
2.占有返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适用1 年的存续期间。
3.部分的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1)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之请求权。
(2)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3)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
求权。
(4)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王者秘籍】
1.未经登记的动产之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2.业主拒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并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指导案例65 号)
三、诉讼时效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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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期诉讼时效
起点
权利受到损害之日。
长度
20 年。
弹性
不适用中止、中断,只能延长。
【王者秘籍】指导性案例249 号:长春某泽投资有限公司诉德惠市某原种场
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在债权人持续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普通诉讼时效因多次中断而期间未届满的
情形下,债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自权利受
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短期诉讼时效
短期诉讼时效的长度原则上为3 年。但法律有如下例外规定: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4 年。
2.人寿保险金请求权:5 年。
3.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1 年。
第二节短期时效的计算
一、起点:短期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2023、2019、2018、2016)
原则上,短期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
日起计算。但是,法律设置了以下例外:
1.约定有清偿期的债权: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未约定清偿期的债权:权利人主张义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
算诉讼时效期间。但是,权利人主张权利遭到义务人明确拒绝的,自拒绝之日起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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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确定的:自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4.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5.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诉讼时效计算:
性侵害
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其他侵害
1.遭受法定代理人侵害:
(1)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2)在法定代理终止后,相应民事主体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
到损害的,诉讼时效自相应主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
之日起开始计算。
2.遭受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其他人侵害:自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考点拓展】持续侵权的时效计算
《著作权法解释》第27 条规定:“侵害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著作权
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三年起诉
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
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
推算三年计算。”
二、计算:短期时效的中止与中断(2024、2023、2017)
(一)短期诉讼时效的中止(暂停键)
适用要件
1.时间限制: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2.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
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法律效力
1.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
2.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一律再计算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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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短期诉讼时效的中断(重播键)
适用要件
1.时间限制:短期时效期间内。
2.法定事由: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效力
1.已经经过的时效统归于无效。
2.中断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在时效中断之后,可能会再次发生时效中断的后果。
特殊规定
1.部分及于其他:对部分债权主张权利,时效中断及于剩余债权。
2.连带及于其他:
(1)连带债权:部分连带债权人主张权利,时效中断及于其他债权
人。
(2)连带债务:对部分连带债务人主张权利,时效中断基于其他债
务人。
【王者秘籍】
1.义务人同意履行债务的行为包括: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
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
2.与诉讼、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行为包括: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
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
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
讼中主张抵销;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3.权利人向义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等提出履行请求的,
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
三、终点:诉讼时效的效力
(一)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抗辩权发生主义
债务人
1.可抗辩:义务人可主张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拒绝履行义务。
2.可放弃:义务人自愿履行的部分不得主张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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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1.诉权不消灭: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法院不得拒绝受理。
2.债权不消灭:债权人可以接受债务人的清偿。
法院
法院不得主动释明、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王者秘籍】抗辩的主张时间
1.一审中,债务人一定可以主张时效抗辩。
2.二审中,原则上不得主张时效抗辩。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
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可以在二审中主张。
3.再审中,债务人一定不能主张时效抗辩。
(二)时效利益的抛弃(2017、2015)
1.预先抛弃:时效利益不得预先抛弃,预先抛弃的,抛弃无效。
2.事后抛弃:义务人在时效届满后,可以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放弃其时效利
益。
认定
1.债务人可以明示抛弃时效利益。
2.债务人可以默示抛弃时效利益:义务人实际履行或同意履行债务。
(1)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
(2)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
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
效力
1.债务人一经抛弃,不得反悔。
2.自抛弃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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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物权编
“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由名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
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而逐之,名
分已定,贪盗不取。”
——《商君书》
【本编体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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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基础概念:物与物权
第一节物
一、物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是对“物”的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是指除人之身体外,能为人力
所支配、满足人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其具有如下特征:
1.客观性:人体之外的客观存在。人的身体及其组成部分在与人身相分离之
前不是物。
2.可控性:能被人支配与控制。不能为人力所支配与控制的如太阳、月球不
是物。
3.有用性:具有效用。一粒米、一滴水没有通常意义上的效用,不成为法律
上的物。
二、物的分类
(一)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根据某一物的组成部分与物相分离是否会对该成分造成破坏,物的组成部分
可以分为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有利分离原则)
1.重要成分:非经毁损或改变性质,不能与物分离。如涂在汽车上的油漆。
2.非重要成分:与物分离不会改变其性质。如挂在窗户上的窗帘。
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重要成分与物的归属同一,非重要成分可以和物分属
不同之人。
【王者秘籍】当A 物成为B 物的重要成分后,B 物的所有权人即可取得A 物
的所有权,实现归属同一,其法律上的原因在于“添附”制度。
【命题判断】
杨超超与李淳风系邻居,某日,李淳风在盖房时误取杨超超放置在外的水泥
一包用于修建房屋。同时,李淳风还将杨超超院子里放着的两个大红灯笼挂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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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门口。
1.杨超超可否请求李淳风返还水泥?
2.杨超超可否请求李淳风返还灯笼?
(二)特定物与种类物
1.特定物:独具特征或被特定化并且无从替代的物,如李劲松盘了5 年的核
桃。(不可替代性)
2.种类物: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确认的具有共同特征的物,如5 只
乐山甜皮鸭(可替代性)
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特定物灭失,义务人陷入履行不能,免除给付义务;
种类物灭失,义务人仍须给付种类物。
(三)主物与从物(2025)
根据两物之间的关系,物可以分为主物与从物。
1.主物:主物是占主导地位并可独立发挥功能的物。
2.从物:在经济或功能上协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从物不仅可以是动产,也
可以是不动产。
从物的认定及意义如下:
认定
1.从物必须是独立的物,而并非主物的成分。
2.从物与主物必须同归一人所有。
意义
1.所有权:主物所有权转移的,从物所有权随同转移。
2.抵押权:主物设定抵押的,若设定抵押时,抵押人已取得从物所有权
的,抵押及于从物。(看时间)
3.质权:主物设定质权的,若设定质权时,从物一并交付的,质权及于
从物。(看交付)
4.留置权:主物成立留置权的,若成立留置权时,从物一并被留置的,
留置权及于从物。(看留置)
5.解除权:买卖合同中,就主物解除的,效力及于从物;就从物解除的,
效力不及于主物。
【王者秘籍】抵押权设立后产生的从物,虽然不属于抵押权的客体,但是抵
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可以主张将该从物一并处分,但是对从物变价款不享有优
先受偿权。
(四)原物与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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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两物之间的派生关系,物可以被分为原物与孳息。
1.原物: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
2.孳息:原物产生的物,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1)天然孳息
依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与原物相分离的收获物、出产物。
认定
1.独立性:须与原物相分离。
2.出产物:分离不会对原物造成根本性破坏。
归属
1.物权编归属:约定——用益物权人——所有权人。
2.买卖合同中归属:交付前归出卖人,交付后归买受人。
(2)法定孳息
原物依一定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不使用原本的对价)
认定
1.一般类型:不使用原本的对价——不会丧失原本、原本不存在风险。
2.特殊类型:购买彩票所获得的奖金属于法定孳息,射幸孳息。
排除
股息、分红等需要丧失原本而获取的对价不属于法定孳息。
第二节物权
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包括所
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类型和内容以及物权的变动方式由法律规定,而
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创设的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1.“类型强制”: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
2.“内容强制”: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的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内容。
(二)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效果
物权效力
1.违反“类型法定”:不发生物权创设的效力。
2.违反“内容法定”:不发生物权上的效力。
债权效力
1.法律存在明确效力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时,该约定有效,可产生债权效力。
【命题判断】
民法李劲松
民法目光所及,人人皆为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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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淳风家境贫寒,买不起智能手机。于是,李淳风与杨超超约定,杨超超以
其手机为李淳风设立一个使用手机的“用益物权”,可以对抗天下一切人,李淳
风则每月向杨超超支付100 元。
1.李淳风是否取得用益物权?
2.李淳风是否有权使用该手机?
【我国民法中的物权类型】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
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一)物权与债权冲突
原则
物权优先于债权。
例外
1.买卖不破租赁。
2.物权不能优先于法律赋予了优先效力的某些债权。
3.物权不能优先于办理了预告登记的债权。
【命题判断】
A 将房屋出售给B、C,其中A 与B 先签订合同,但未办理所有权的移转登记。
A 与C 后签订合同,但是已经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问:B 能否请求C 移交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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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与物权冲突
1.自物权与他物权冲突时,他物权优先于自物权。
2.他物权之间发生冲突时:
(1)原则:按照成立的时间确定优先顺序。
(2)例外:多个担保物权发生竞合时,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别规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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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静态规则:物权的保护
一、物权保护路径的梳理
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法律为物权人提供两条救济的途径:
1.债权的保护,即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2.物权的保护,即物权请求权。
【债权保护VS 物权保护】
项目
债权保护
物权保护
过错
原则上需要过错
无需考虑过错
损失
需要遭受经济损失
无需考虑经济损失
时效
适用诉讼时效
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
二、物权请求权(2024、2022、2021、2020、2016、2013)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
构成要件
1.请求权人:物权人。(包含占有权能)
2.被请求人:现实的无权占有人。
(1)一定要是现在还是占有人,包括直接占有人与间接占有人。
(2)一定要是无权占有人,对有权占有人不成立占有返还。
(3)一定要物还现实存在。
法律效力
无权占有人须返还原物及孳息。
(二)排除妨害请求权
他人的行为妨害物权,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妨害是指以占有以外的方
式影响物权的圆满状态。
构成要件
1.请求权人为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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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妨害人以无权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物权的行使。
3.妨害具有不法性或者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
4.提出请求之时,妨害仍在持续中。
5.被请求人为对妨害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行为妨害人与状态妨
害人)
法律效力
妨害人须消除妨害行为或状态。
【命题判断】
李淳风购买新房一套,雇佣杨超超进行装修。杨超超为图迅速完工,遂昼夜
不停地进行施工,导致邻居张妙妙半夜无法入睡。
1.张妙妙可否要求李淳风排除妨害?
2.张妙妙可否要求杨超超排除妨害?
(三)消除危险请求权
他人的行为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危险是指尚未实际
发生但有可能出现的妨害。
(四)停止侵害请求权
行为人正在实施侵害他人物权的行为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其停止侵害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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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动态规则:物权变动
第一节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要件(2020、2015、2014、2013)
(一)一般要件:【法律行为+处分权+公示=物权变动】
1.法律行为有效。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未被追认,不能发生基于法律行为
的物权变动。
2.处分人拥有处分权。
3.完成公示。不动产完成登记,动产完成交付。
【命题判断】
1.甲受乙欺诈将A 房屋出售给乙且办理过户登记,此后甲撤销了该买卖合同。
问:乙是否获得房屋所有权?
2.甲将A 房屋出售给乙,将房屋交付给乙居住,但未办理过户登记。问:乙
是否获得房屋所有权?
(二)公示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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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消灭,一定要办理对应的登记,未办理登记,不
发生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登记生效的例外】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未经登记,可以生效且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流转期限5 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土地经营权抵押、质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地役权的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动产:交付(2023、2017)
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以交付作为生效要件,未进行交付不发生动产物权
的变动。存在下列例外情形:
(1)无凭证的权利设立权利质权的,自登记时生效。
(2)动产抵押权、动产浮动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汽车、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其物权变动仍然以交付作为生效要
件,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得对抗
未经登记的特殊动产所有权不得对抗另外的交易相对人,即其他人可
以发生善意取得。(见例1)
可以对抗
特殊动产转让的,受让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
转让人的债权人不属于“善意第三人”。(见例2)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物权人”】
【未经登记可以对抗“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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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拓展】借名购房协议的效力及房屋归属
1.冒名买房:出名人提供身份证件不参与购房行为。
原则
适用无权代理进行处理。
规则
1.合同:出名人不承担合同债务,也不享有合同债权。
2.物权:房屋登记在出名人名下,其也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2.隐名买房:出名人不仅提供证件,还受出资人委托签订合同与办理不动产
登记手续。
观点一:登记名义说。
观点二:实际出资人说。
二、区分原则(2015、2014、2013)
【物权变动因欠缺其他要件没有发生的,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
1.原因影响结果:法律行为的效力直接影响物权变动,没有一个有效的法律
行为存在,就不能发生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2.结果不影响原因:物权变动因欠缺其他因素而没有发生的,不会影响法律
行为的效力。
【命题判断】
2026 年1 月,李淳风将一套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的房屋以市价100 万元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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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杨超超。因李淳风购房时间较短,此时过户将支付较高的增值税,因此二人约
定待6 月再办理过户登记。合同签订后,李淳风将房屋交付给杨超超,杨超超也
搬入房中居住。2026 年5 月,武汉市房价上涨,李淳风向杨超超提出增加价款,
遭到杨超超拒绝。
1.李淳风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
2.李淳风与杨超超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3.李淳风应如何救济自身权利?
三、不动产登记(2021)
(一)更正登记(2023、2015、2014)
含义
不动产登记簿存在错误时,登记机构依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消
除该错误而进行的登记。
条件
1.不动产登记簿存在错误。
2.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3.登记名义人书面同意或确有证据证明错误。
(二)异议登记(2014)
含义
登记机构将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登记事项的异议记载于登记簿
上的行为。
启动
依申请启动,无需严格条件,不以更正登记被驳回为前提。
效力
1.影响无权处分:如登记名义人不享有物权,其无权处分不动产,第
三人无法善意取得。
2.不影响有权处分:如登记名义人享有物权,其有权处分不动产,可
以发生物权变动。
存续
15 日内未起诉亦未仲裁的,自动失效。
责任
异议登记不当,给他人造成损失,申请人应当赔偿。
【命题判断】
1.甲与乙就登记在乙名下的A 房屋存在争议,甲申请办理异议登记。诉讼期
间,乙将房屋出售给丙,且办理过户登记。事后查明,A 房屋归属于甲。问:丙
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
2.甲与乙就登记在乙名下的A 房屋存在争议,甲申请办理异议登记。诉讼期
间,乙将房屋出售给丙,且办理过户登记。事后查明,A 房屋归属于乙。问:丙
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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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告登记
类型一:移转物权的预告登记(所有权)
1.此类登记将发生【限制处分】效力。
2.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
效力。此处的处分包括: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
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
【命题判断】
2025 年4 月19 日,心安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将其开发小区中的
180 号房屋以200 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刘小豆,且为刘小豆办理了预告登记。2026
年2 月19 日,心安公司将房屋建成且办理了房屋的登记,但由于房屋价格上涨,
心安公司将180 号房屋再次出售给不知情的李小松,且为李小松办理了180 号房
屋的过户登记。
1.李小松是否取得180 号房屋的所有权?
2.李小松与心安公司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类型二:抵押权的预告登记(抵押权)
1.抵押权的预告登记将产生顺位保证效力与优先受偿效力。
(1)顺位保证效力:抵押权的顺位按照办理预告登记的时间进行确定。
(2)优先受偿效力:预告登记能否直接产生优先受偿权?规则如下:
普通案件
1.具备办理抵押权本登记的要件:享有优先受偿权。
2.不具备办理抵押权本登记的要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3.办理抵押权本登记的要件:【一有一无】
(1)不动产所有权已经办理首次登记。
(2)不存在预告登记的失效事由。
破产案件
1.原则:在受理破产申请时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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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例外: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
债务设立抵押预告登记的,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破产撤销权)
2.预告登记在下列情形下归于消灭:
(1)债权消灭。(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
(2)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 日内未申请登记。
(3)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
【王者秘籍】预告登记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
条件
1.查封前已与被执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3.已办理了合法有效的不动产预告登记。
效力
1.法院停止处分
2.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四、交付(2022、2020)
(一)类型一:现实交付
现实交付,是指出让人将物实际移转占有。在现实交付中,出让人向受让人
移转的是标的物的直接占有,其占有是否发生移转须根据社会观念进行判断。
交付地点
1.约定了交付地点:约定的哪里就运到哪里。
2.未约定交付地点:
(1)标的物不需要运输: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哪里的,就去哪
里取;不知道的,去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上门提货)
(2)标的物需要运输,并约定出卖人代办托运的:货交第一承运人
时,视为交付。(第一承运人规则)
(二)类型二:简易交付
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转让前,受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
人达成的物权转让合同生效时即为交付。完成简易交付须满足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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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交付自变动物权的法律行为生效时完成,物权变动发生。
(三)类型三: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是指出让人的出让动产被第三人占有的,出让人将返还请求权让
与受让人,并告知占有人向受让人交付该动产。(返还请求权的让与)
指示交付的完成须两个合意:
1.发生物权变动的合意(法律行为)。(合意1)
2.让与返还请求权的合意(法律行为)。(合意2)
在两个合意生效时,交付完成,物权变动发生。但是,未通知直接占有人的,
对直接占有人不发生效力。
(四)类型四: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使受让人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
替动产现实移转的交付。
完成占有改定需满足以下两个合意:
(1)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物权的合意。(合意1)
(2)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使得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的具体法律关系的
合意。(合意2)
两个合意生效时,交付完成,物权变动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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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改定公示效力较弱,其受到两个限制:
(1)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时,不发生动产质权设立的效果。
(2)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时,不发生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效果。
【王者秘籍】
1.占有改定的形成必须存在产生间接占有的约定,仅约定未来完成交付而没
有形成间接占有法律关系的仅为现实交付时间的约定,不属于占有改定。
2.预定的占有改定:让与人与受让人也可以对将来取的物进行占有改定。
【例】甲向乙购买一台尚未制造出来的机器,预先达成所有权让与合意,同
时双方约定该机器生产出来后由乙暂时进行保管。一旦该机器生产出来,甲取得
间接占有以代现实交付,甲取得机器的所有权。
五、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模式总结
模式一:法律行为+公示生效
1.不动产所有权变动:法律行为+处分权+登记生效。
2.不动产抵押权变动:抵押合同+处分权+登记生效。
3.房屋居住权设立:居住权合同+处分权+登记生效。
4.普通动产所有权变动:法律行为+处分权+交付生效。
5.动产质权设立:质押合同+处分权+交付生效。
模式二:法律行为+公示对抗
1.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法律行为+处分权+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2.动产抵押权设立:抵押合同+处分权+登记对抗。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流转合同+登记对抗。
4.土地经营权变动:流转合同+登记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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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役权变动:地役权合同+登记对抗。
模式三:法律行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合同生效。
第二节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一、基本规则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导致物权的产生、变更
和消灭。其具有以下两项特征:
1.不要求存在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
2.不以公示作为生效要件。
需注意,虽然发生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但是,不动产权利人未办理“宣示登记”即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一般类型(2020、2019、2016、2014、2013)
(一)法律文书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
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需注意,并非人民法院的文书均可直接发生物权变动。
1.只有形成型文书才能直接发生物权变动。形成性文书指的是行使形成诉权
所获得的胜诉判决,主要涉及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离婚请求权、
可撤销婚姻撤销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王者秘籍】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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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以物抵债裁定书,也可直接发生物权变动。
2.给付型文书、确认型文书不能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仍需完成公示后方可发
生物权变动。
(二)继承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1.一位继承人:遗产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归该继承人单独所有。
2.多位继承人:遗产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归多位继承人共同共有。
(三)事实行为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
发生效力。
三、特殊类型之添附(2020、2019)
(一)一般规则
1.有约从约:对于添附后物权的归属,当事人存在约定的,从其约定。
2.债法效果:丧失物权的一方可以向获得物权的一方主张不当得利、侵权责
任等,另一方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二)具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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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殊类型之先占(2019、2018)
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适用要件
1.客体仅限于无主动产。
(1)动产:不动产不适用先占。
(2)无主:天生无主物;抛弃物。
2.先占人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自主占有)
3.先占不违反法律,与他人的权利不冲突。
法律效果
先占者取得无主物的所有权。
【王者秘籍】抛弃物的形成——抛弃动产所有权
1.行为人具有抛弃的意思表示。
2.行为人具有抛弃的行为能力。
3.行为人具有抛弃的处分权。
4.行为人具有放弃占有的行为。
五、特殊类型之拾得遗失物(2024、2022、2021、201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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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发现漂流物、
埋藏物、隐藏物,适用拾得遗失物的规则。
【王者秘籍】
1.拾得人侵占遗失物,将变为恶意占有人,此时对遗失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无
过错责任。
2.拾得人若积极准备归还,则其构成无因管理,可根据无因管理确定权利义
务。
3.拾得人不享有法定的报酬请求权,必须遗失人发布悬赏广告。
【命题判断】
李淳风丢失好友赠与的手表,格外伤心,遂发布悬赏广告称“凡送还该手表
者,本人愿赠与1 万元。”杨超超拾得该手表后,发现该手表因受雨淋而遭损,
遂将手表送至修理厂维修,支付维修费500 元。手表修好后,杨超超谎称已有将
该手表出租给戴眉眉。
1.杨超超可否要求李淳风返还500 元维修费?
2.若手表在戴眉眉占有时,被闪电劈坏,杨超超是否需要赔偿?
3.戴眉眉与杨超超间的租赁合同效力如何?
4.若李淳风要求杨超超返还手表,杨超超是否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第三节善意取得
(2024、2023、2022、2021、2020、2019、2016、2015)
无处分权人将他人动产或者不动产让与第三人或者为第三人设定他物权时,
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物权时系出于善意且符合其他条件,即取
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他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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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成要件
(一)处分人没有处分权——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
1.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如以他人的名义属于无权代理。
(1)缺乏处分权:无权处分——善意取得。
(2)缺乏代理权: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2.有权处分不适用善意取得:
(1)多重买卖中,出卖人的处分。
(2)房屋出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而处分房屋。
(3)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处分抵押物。
(4)试用买卖中买受人处分标的物。
典型情形
1.不享有所有权的人实施的处分行为。
2.共有人未满足处分共有物的条件而对共有物的处分行为。
【命题判断】
1.甲将手机借给乙,乙以自己的名义将手机出卖给丙。问:这是什么?
2.甲将手机借给乙,乙擅自以甲的名义将手机出卖给丙。问:这是什么?
3.甲将偷来的手机借给乙,乙擅自以甲的名义将手机出卖给丙。问:这是什
么?
【王者秘籍】谎称自己是所有权人进行处分,还可能构成欺诈,受欺诈人可
以撤销该法律行为。
(二)处分人存在权利外观——权利外观
不动产
不动产登记簿存在权属登记错误。
动产
【占有委托物的占有人】
1.标的物:占有委托物,是指出于权利人的意愿而交由他人占有的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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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占有人:包括任何的占有人,类型不限。
【王者秘籍】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占有脱离物,是指非基
于权利人的意愿而交由他人占有的物。
(三)受让人善意
受让人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道处分人没有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在举证责
任上推定受让人为善意,由主张受让人为恶意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重大过失的
认定如下:
不动产
1.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2.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3.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
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4.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5.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动产
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
发生善意取得并不需要受让人一直保持善意,只需要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
者动产时为善意即可。具体如下:
(1)不动产: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时为善意。
(2)动产:动产交付时为善意。
(四)以合理的价格进行转让
1.转让:有偿行为方可发生善意取得,无偿行为不可发生善意取得。有偿行
为的形式并不限于买卖。
2.合理价格:结合市场价格进行判断。此处,仅要求约定合理价格,不要求
已经实际支付合理价格。
【王者秘籍】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抵押权、质权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但由于抵押权、质权的设立属于无偿行
为,因此无须满足“以合理的价格进行转让”这一要件。
(五)完成公示
1.不动产:完成登记。
2.动产:完成交付。
(1)特殊动产的善意取得,也是以交付作为生效要件。
(2)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时,不能发生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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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判断】2026 年1 月18 日,李长寿将自蓝灵娥处所借羊脂白玉瓶谎称
己有以市场价格出售给不知情的云霄。在签订合同时,李长寿与云霄约定,该羊
脂白玉瓶再由李长寿借用把玩1 个月。1 月25 日,蓝灵娥发现此事。
问:云霄可否取得白玉瓶所有权?
二、排除事由
(一)交易不合法
转让合同无效、被撤销的,不能发生善意取得。
(二)占有脱离物——盗赃物、遗失物
【王者秘籍】未经登记的动产的回复权、返还原物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1.原则:未经登记的动产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3 年的诉讼时效。但是,
3 年的诉讼时效届满,占有人只是获得了时效抗辩权,不能获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2.例外:如果占有脱离物的占有人符合了善意取得的要件,权利人的返还请
求权的期限缩短为2 年,且法律效果增强。即如果没有在2 年内请求返还的,占
有人将善意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三)货币、无记名有价证券
货币、无记名有权证券,实行“占有即所有”的规则,占有人的处分不会构
成无权处分,因此也就没有适用善意取得的空间。
三、法律效果
(一)不构成善意取得
1.受让人不能取得物权。
2.受让人可以依据合同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违约责任、解除合同。
(二)构成善意取得
受让人
1.受让人取得相应的物权(所有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2.标的物上权利负担的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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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善意取得:受让人需要承受该不动产上的权利负担。
(2)动产善意取得: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原物权人
1.原物权人丧失所有权或承受权利负担。
2.原物权人可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命题判断】
2026 年1 月4 日,李淳风自戴眉眉处借款30 万元,以自有汽车设立抵押担
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 月3 日,李淳风将上述汽车出售给杨超超,但约定李
淳风再借用1 个月,双方未办理汽车过户登记。借用期间,李淳风谎称己有将该
汽车以市场价格出售给不知情的张妙妙,且完成交付,但未告知张妙妙该车已抵
押之事。
1.杨超超是否取得汽车所有权?
2.张妙妙是否能够取得汽车所有权?
3.戴眉眉能否对张妙妙行使抵押权?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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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分编物权编分则
第一章所有权
第一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在对建筑物进行纵向和横向区分的基础上,由业主所
享有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共有权和管理权三项权利相结合而组成的一种
“复合物权”。
一、专有权(2025、2024、2017)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可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专
有权属于单独所有权,其不属于共有。因此,当业主转让专有部分的,其他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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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专有权要受到两个限制:
1.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住改商规则:
原则
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必须征得全体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范围
1.天然的利害关系: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
2.证明的利害关系: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
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违反后果
未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擅自“住改商”的,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恢复
原状、赔偿损失。
二、共有权(2025、2024、2022、2018、2017)
(一)共有部分
1.业主共同使用部分: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
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
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建筑区划内的非公共道路。
3.建筑区划内非个人所有、非公共的绿地。
4.建筑区划内非属业主所有的停车位。
(1)建筑区划内的车位,明确归业主所有的,不属于共有部分。
(2)占有共同部分的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3)建筑区划内的停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5.物业等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归业主共有。
(二)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制度
业主基于专有部分的合理需要,可以无偿利用屋顶及其专有部分对应的外墙
等共有部分。
1.使用范围:屋顶及其专有部分对应的外墙。
2.使用规则:无须经过其他业主同意,无须付费。
三、管理权(2022)
(一)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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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
1.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主体。(现在的所有权人)
2.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主体。
(将来的所有权人)
计算
1.原则: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一房一人)
2.例外: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
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一人多房一人)
(二)权利内容
1.业主可以组成管理组织
业主有权设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对
业主具有拘束力。业主认为决议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委员会的诉权受到限制:
(1)有诉权:业主委员会依照业主共同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在授权范围内
对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项,有权以物业公司为被告起
诉。
(2)无诉权:与物业管理无关个别或部分业主的事宜,业主委员会无权起
诉。
2.业主的表决权
表决事项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9.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表决规则
1.参会规则:全部面积2/3+全部业主人数2/3。
2.通过规则:
(1)一般事项:参会面积过半+参会业主人数过半。
(2)特殊事项:参会面积3/4+参会业主人数3/4。
特殊事项
【筹钱动土,经营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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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2.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节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两种类型,对于共有的类型约定不明确的,除
当事人具有家庭关系之外,应当推定为按份共有。
一、按份共有
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
种共有关系。
共有人的份额:约定
出资比例
均等。
需注意,共有份额是对所有权的份额,不是对物的份额。
(一)内外关系(2020、2016)
1.处分共有物,若未达到三分之二共有人同意,属于无权处分,可能适用善
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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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分共有份额无须经过其他共有人同意。
(二)优先购买权(2020、2018、2017、2016)
1.构成要件
对外转让
1.原则: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
2.排除:(1)对内转让。(2)继承、遗赠等非转让行为。
同等条件
其他按份共有人以同等条件主张购买。“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
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除斥期间
1.原则:其他按份共有人在除斥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权。
2.除斥期间的认定:
(1)转让通知中载明的时间。
(2)通知中未载明时间或者载明的时间少于15 日的,按通知送达
后15 日。
(3)未通知,但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同等条件的,自确
定同等条件之日起15 日。
(4)未通知也不知道同等条件的,在共有份额移转之日起6 个月。
2.权利冲突
多个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协商
按比例。
3.权利效果
一旦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转让人别无选择,必须将份额出售给行使优先购买
权的主体。(形成权)
4.侵权救济
前提条件
按份共有人转让共有份额时未通知其他共有人。
法律效果
1.若还在除斥期间:共有人可以继续主张优先购买权
2.若超出除斥期间: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但可以要求转让
人承担侵犯优先购买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可赔偿)
3.共有人不得以侵害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撤销或确认转让合同无
效。(不无效)
(三)共有物分割
分割事由
1.约定一定期间不得分割:
(1)原则:不得分割。
(2)例外:存在重大理由的可以分割。
2.未约定不得分割: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要求分割。
分割方式
实物分割、变价分割和作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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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担保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部分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二、共同共有
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依据共有关系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关系。
目前,我国民法中的共同共有主要包括:夫妻共同共有、家庭共同共有、遗
产共同共有、合伙共同共有。
(一)内外关系
(二)共有物分割(2014)
分割事由
1.约定在一定期间内不得分割:不得分割。
2.没有约定的:
(1)共有的基础丧失时,可要求分割。
(2)夫妻不离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分割:
①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
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②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
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分割方式
、效力
同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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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相邻关系
相互毗邻或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
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具有如下特征:
处理原则
1.有利生产和方便生活原则。
2.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原则。
3.尊重历史和习惯的原则。
内容
1.相邻土地的通行关系。
2.建造、修缮建筑物及管线铺设关系。
3.相邻用水和排水关系。
4.相邻的损害防免关系。
法律效力
1.利用:基于相邻关系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采取对相邻不动产损
害最小的方式。(无须支付费用)
2.损害:给相邻方造成妨害或损失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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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用益物权
第一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2024、2022、2021、2017、2016、2014)
【命题判断】
1.2021 年5 月18 日,甲村与乙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A 地发包给乙。乙
于6 月20 日办理登记。问:乙何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2025 年9 月10 日,甲将对A 地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但未办
理登记。问:乙是否取得A 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2025 年9 月10 日,甲将对A 地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但未办
理登记。10 月10 日,甲又将A 地转让给不知情的丙。问:丙能否取得该土地承
包经营权。
二、土地经营权(2024、2021)
土地类型
1.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
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
包期的剩余期限。
2.四荒地: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
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方取得土地经
营权。
设立要件
期限5 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流转
1.承包地:承包方同意+村集体备案。
2.四荒地:取得证书的可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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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
1.抵押方式: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抵押: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
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
(2)土地经营权人抵押: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
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2.设立要件: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节地役权
(2022、2013)
设立要件
1.需要签订书面合同。
2.有处分权。
3.对抗要件: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权利转让
1.供役地转让:受让人原则上承受地役权的义务。
2.需役地转让:受让人可以取得地役权的权利。
相互关系
1.先用后地:土地上已设立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
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见例1)
2.先地后用: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
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
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见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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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消灭
【解除地役权合同】
1.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2.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
未支付费用。
【例1】白鹿原村将A 地发包给了白嘉轩,此后,白鹿原村委准备在A 地上
为龙首原村设立取水地役权,此时必须取得白嘉轩的同意,否则该取水地役权无
法设立。
【例2】白鹿原村为龙首原村设立了取水地役权,此后,白鹿原村将该土地
发包给了白嘉轩。此时,白嘉轩法定承受该地役权的义务,须容忍龙首原村在土
地上取水。
1.甲将需役地转让给丙,丙能否取得地役权?
2.乙将供役地转让给丁,地役权已登记,丁是否承受地役权的义务?
3.乙将供役地转让给丁,地役权未登记,丁不知情,丁是否承受地役权的义
务?
第三节居住权
(2024)
基本特征
1.人身性:不可继承性和不可让与。
2.无偿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物权性:所有权人处分房屋不影响居住权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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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方式
1.合同设立:
(1)法律行为有效:需签订书面的居住权合同。
(2)处分人有处分权:若处分人没有处分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3)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生效要件。
2.遗嘱设立:所有权人可以通过遗嘱为他人设立居住权。
3.裁判设立: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法院可以判决在一方的房屋
上为另一方设立居住权。(离婚帮助请求权)、
权利限制
1.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2.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权利消灭
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
【王者秘籍】
1.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存在巨大争议。
2.以裁判设立居住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命题判断】
李长寿在自有A 房屋上为云霄设立了居住权,且办理完毕登记。此后,李长
寿预备将房屋出售给蓝灵娥。
1.李长寿出售房屋是否需要取得云霄同意?
2.蓝灵娥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是否有权要求云霄返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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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担保制度
债的担保,是指以债务人的特定财产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优先权利,
或者以第三人的责任财产(信用)设定债务负担,以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
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本章体系图】
【附图1:我国民法中的担保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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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2】担保法律关系的基本结构
【王者秘籍】
1.债权人与担保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保证债权人等)一定
是同一个人。
2.物保人与债务人可能是同一个人,也可能是不同的人。
3.保证人与债务人一定不是同一个人。
4.如果担保人与债务人为同一人,则不产生追偿关系。
第一节担保制度概述
一、担保基础理论:担保物权的特征
(一)从属性(保证亦适用)(2022)
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受偿而设定的,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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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上的从属性:主债权债务合同不成立,担保合同亦不成立。
2.效力上的从属性: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此处主要说明
【独立担保】的问题。
含义
债权人与担保人约定排除担保合同所具有的从属性。
表现形式
1.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2.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
效力
1.无效: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2.不影响: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合同的效力仍取决于主合同
的效力。
例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约定有效。
3.移转上的从属性:债权转让的,担保物权随同转让。
债权转让
1.原则:
(1)担保随之移转(即便没有办理公示手续,也发生转移)。
(2)未通知担保人的,债权转移对担保人不生效力。
2.例外:
(1)商事留置权。
(2)最高额抵押权中债权确定之前,个别债权移转的,最高额抵押
权不移转。
(3)保证人约定禁止债权人转让债权或约定仅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
证责任,非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转让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
任。
债务承担
1.债务转移(免责的债务承担):未经其他担保人书面同意,其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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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2.债务加入(并存的债务承担):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受影响。
【王者秘籍】若债务人本人自行提供担保的,则在债务转移时,除非另有约
定,其需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1.甲将债权转让给丁,丙是否还要担责?
2.乙将债务交给戊承担,丙是否还要担责?
3.戊加入债务与乙共同担责,丙是否还要担责?
4.范围上的从属性:担保责任的范围小于或者等于主债务
(1)担保范围界定:有约定的,有限担保;无约定的,无限担保。
(2)超范围担保
如债权人与担保人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大于主债务则属于【超范围担保】。
具体表现
1.对担保责任约定专门的违约金。
2.担保责任的数额高于主债务。
3.担保责任约定的利息高于主债务利息。
4.担保责任的履行期限先于主债务履行期限。
法律效力
1.可拒绝: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超出主债务部分的担保责任。
2.不支持超范围追偿:担保人自愿承担超出部分的,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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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部分时,债务人可以拒绝。
3.不当得利返还:担保人可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
【命题判断】
韩小宝自刘小豆处借款100 万元,约定无需支付利息。为担保韩小宝依约还
款,李小松将自己的180 号房屋抵押给刘小豆,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另约定如韩
小宝未还款,李小松还额外支付利息10 万元。此后,韩小宝未能依约还款。
1.刘小豆能否请求李小松承担利息?
2.若李小松自愿承担利息可否向韩小宝追偿?
3.若李小松自愿承担利息可否向刘小豆要求返还?
5.消灭的从属性: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
在消灭上的从属性中,比较复杂的认定是“借新还旧”,又称为“新贷偿还
旧贷”。其具体规则如下:
旧贷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新贷
1.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新贷担保人需承担担保责任。
2.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
(1)原则:新贷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2)例外:新贷担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新贷偿还旧贷的,新贷担
保人需承担责任。债权人负有告知义务,其应当告知担保人借新还旧
的事实,否则担保人无须承担担保责任。
顺位延续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
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其担保物权的顺序按照原登记
时间认定。
1.A 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2.B 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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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可分性
不可分性,是指被担保的债权在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财
产的全部行使权利。
(三)物上代位性(2024)
前提
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存在赔偿金、补偿金或保险金。
实现方式
1.优先受偿: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优先受偿。
2.提存: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
偿或者补偿金等。
顺序
多个担保物权人就代位物主张权利时,按照原权利顺位优先受偿。
通知
1.担保物权人未通知给付义务人:给付义务人可向担保人给付。
2.担保物权人通知给付义务人:给付义务人须向担保物权人或提存,
若给付义务人向担保人给付的,其给付义务不消灭。
诉讼
担保物权人起诉给付义务人的,法院可通知担保人作为第三人。
丙应当向何人支付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1.若乙通知了丙,丙必须向乙支付。否则,即便丙向甲支付了,也不发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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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
2.若乙未通知丙,丙可以向甲支付,支付了的,义务就消灭了。
二、担保产生的特殊问题
(一)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格限制(适用于所有担保合同)(2021)
1.机关法人:机关法人不得担任担保人,否则担保合同无效。
2.村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居委会不得担任担保人,否则担保合同无效。
3.公益法人: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等非营利法人不得担任担保人。
原则
担保合同无效。
例外
1.保留所有权买卖或融资租赁交易: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
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
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
权。
2.非公益设施: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
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设立担保物权。
(二)担保合同的特殊条款:流担保条款(流押条款、流质条款)(2023、
2020)
流押(流质)条款是指在抵押权(质权)设立时至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抵押
权人(质权人)和抵押人(出质人)关于在主债权已届清偿期未受清偿时,抵押
(质押)财产的所有权即移转为债权人所有的约定。
构成
1.时间要件:债务到期前达成。
2.内容要件:债权人直接取得担保物所有权,无需清算。
效力
1.流担保条款无效,债权人不能主张直接取得所有权。
2.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效力,债权人可以主张优先受偿。
【王者秘籍】如到期后,担保人与债权人达成以担保物直接抵债的约定,不
属于流担保条款。但是,如果抵债价格不合理,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的,其
他债权人可以启动债权人撤销权,撤销该抵债行为。
【命题判断】
杨超超自戴眉眉处借款300 万元,杨超超以其价值400 万元的房屋一套设立
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此外,双方在抵押合同中还约定,若杨超超不能按
期还款,则该房屋直接归戴眉眉所有,戴眉眉无须退还多余价值部分。此后,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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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超未能还款。
1.戴眉眉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
2.戴眉眉能否就房屋优先受偿?
(三)担保合同的特殊类型:反担保(2013)
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
担保。反担保可能由债务人提供,亦可能由第三人提供,可以是物保也可以是人
保。其基本结构如下:
1.在存在反担保的情况下,各方权利实现的路径如下:
(1)主合同的债权人A——主合同的债务人B(主合同关系)。
(2)担保合同中的债权人A——担保合同中的债务人(担保人)C(担保关
系)。
(3)反担保合同中的债权人C——反担保合同中的债务人(反担保人)D(反
担保关系)。
(4)反担保人D——债务人B(反担保的追偿关系)
2.各方的履行和追偿环节为:A—C—D—B。
3.担保人C 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可以主张实现反担保,即要求反担保人承担责
任:
(1)反担保有效时,担保人可主张担保责任。
①担保人C 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反担保人D 追偿。
②担保人C 在担保合同无效的场合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反担保人D 追偿。
(2)反担保无效时,反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无效的规则承担责任。
【王者秘籍】反担保合同并不从属于担保合同,而从属于债务人与担保人之
间的追偿关系,因此担保合同无效并不导致反担保合同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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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拓展】再担保
对担保的担保,即以债权人对本担保人的担保权为对象而又设定的担保。
再担保中的担保权人与本担保中的担保权人为同一人时,再担保人须是本担
保人之外的人,本担保人是再担保的被担保人。
(四)产生不成功: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承担(过错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虽然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人对于担保合同
的无效有过错的,需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担保合同的无效包括:
1.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独立无效)
2.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从属无效)
【王者秘籍】
1.担保人承担过错责任以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为前提,其责任性质属于补充
责任。
2.担保人承担完毕该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三、担保物权与诉讼时效的关系(2022、2021、2016)
担保物权根据是否移转担保物占有可以分为两类,各自适用不同的规则:
1.不移转占有型担保物权适用诉讼时效:抵押权、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的权
利质权受到主债务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经过后,担保人取得抗辩权。
2.移转占有型担保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动产质权、以交付作为生效要件的
权利质权、留置权,不受到主债务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二节典型担保之抵押权
【抵押法律关系的基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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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
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时,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基础理论之抵押财产
抵押权的客体包括动产、不动产以及不动产上的财产性权利(比如土地经营
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禁止抵押的财产
1.身份限制: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
权。
2.目的限制: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
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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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程序限制: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
监管的财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提示1:以权属不明、有争议的财产抵押】
债权效力
抵押合同有效。
物权效力
1.若抵押人构成有权处分:可发生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2.若抵押人构成无权处分: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符合善意取得
要件的,根据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命题判断】A 房屋登记在李淳风名下,但是单鸿认为该房屋归自己所有,
双方就此产生争议。2026 年1 月8 日,李淳风将A 房屋抵押给金斓,且为金斓
办理抵押登记。
1.李淳风与金斓的抵押合同效力如何?
2.金斓能否取得抵押权?
【提示2:以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抵押】
债权效力
抵押合同有效。
物权效力
实现抵押权时限制措施被解除的,可以主张优先受偿。
【命题判断】李淳风因资金周转需要自甲银行处借款5000 万元,以自有A
房屋(价值2 亿元)为甲银行设立抵押权用以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此后,李
淳风未能依约偿还借款,甲银行申请法院对A 房屋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间,李淳
风自乙公司处借款2500 万元,以A 房屋为乙公司设立抵押权,二者签订了抵押
合同。
1.乙公司能否取得抵押权?
2.抵押合同效力如何?
(二)抵押财产的范围(2025)
从物
1.有约定:从约定。
2.无约定:看时间。
(1)从物产生于抵押权设立前:抵押权的效力及于从物。
(2)从物产生于抵押权设立后: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抵押权人可
申请就从物一并处分,但对从物的价款无优先受偿权。
添附
1.抵押人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
(1)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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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抵押财产的价值因添附而增加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增加部分。
2.第三人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3.第三人与抵押权共有添附物: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共有份额。
孳息
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孳息用以优先受偿,孳息应当先充抵收
取孳息的费用。
【王者秘籍】所有的担保物权人均有权收取孳息,但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收取孳息的目的只是为了做担保。
二、基础理论之抵押权人的权利
(一)优先受偿权
债权人实现抵押权有三种方式:(1)拍卖。(2)变卖。(3)折价:抵押人可
以与债权人折价由债权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权,但该行为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
益。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
保护。
(二)保全请求权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享有保全请求权,其内
容如下:
防止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恢复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
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提前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
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三、一般类型之不动产抵押权
(一)设立要件(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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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人无过错(不可归责):获得了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才赔,没
获得就不赔;获得了多少赔多少,超出部分不赔。
2.抵押人有过错(可归责):无论获得没获得,也无论获得了多少,一律按
照约定范围赔偿。
【命题判断】
1.甲将房屋抵押给乙,办理抵押登记前,房屋被不明人员烧毁。问:甲对乙
是否赔偿?
2.甲将房屋抵押给乙,担保债权100 万元,办理抵押登记前,房屋被丙烧毁,
丙赔偿甲20 万元。问:甲赔偿乙最多赔多少?
3.甲将房屋(价值200 万元)抵押给乙,担保债权100 万元,办理登记前,
甲将房屋出售给丙,获得价款50 万元。问:甲赔偿乙最多赔多少?
(二)房地产抵押:房地一体主义(2025、2024、2022、2017)
1.地随房走: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
抵押。
2.房随地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须注意,抵押人未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新增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可以一并处分,但对新增建筑没有优先受偿权(分
别受偿)。
新增认定:从无到有算新增,从少到多也算新增。
四、一般类型之动产抵押权
(一)成立要件(2019、2013)
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两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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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权合同有效。
2.抵押人有处分权。(无权处分时,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
抗要件)
(二)登记对抗规则(2021、2020、2017、2014)
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处的善意第三人包括下列四类:
善意买受人、善意承租人、查封(扣押)债权人、破产债权人。以下逐一讲解:
1.善意买受人:动产抵押权设立后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不得向取得抵押
物所有权的善意买受人主张抵押权。
原则
抵押物转让,抵押权具有追及力,可以对买受人继续主张。
例外
动产抵押权未登记+买受人善意(不知情)=切断抵押权的追及力。
【王者秘籍】
(1)动产抵押权经登记可以对抗买受人(无论善意、恶意)
(2)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买受人。
(3)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可以对抗恶意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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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权登记的,乙可以向丙主张抵押权。
(2)抵押权未登记,丙知情的,乙可以向丙主张抵押权。
(3)抵押权未登记,丙不知情的,乙不可向丙主张抵押权。
2.善意承租人: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实现时不影响在抵押权设立后承租该
物且占有租赁物的善意承租人的租赁关系(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可出租
抵押之后,抵押人无须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即可将抵押物出租给第
三人。抵押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
规则竞合
1.先租后抵: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2.先抵后租:
(1)原则: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2)例外:动产抵押权未登记+承租人善意=仍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王者秘籍】
(1)不动产抵押中,无论是否适用“抵押不破租赁”均不影响承租人享有
优先购买权。
(2)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前提是承租人已经占有租赁物,若尚未占有,
则无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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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封、扣押债权人: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执行抵
押财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施的,未经登记的动产
抵押权人不得再主张优先受偿。
原则
法院对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执行措施,不影响担保物权人的优
先受偿权。
例外
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法院采取保全、执行措施后,丧失优先受
偿权。
4.破产债权人:抵押人破产,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人不得主张对抵押财产
优先受偿。
原则
抵押权在破产程序中将转化为别除权,债权人可以继续优先受偿。
例外
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在破产程序中不能转化为别除权。
(三)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规则
构成要件
1.满足三个要件:
(1)正常经营活动。
(2)已经支付合理价款。
(3)取得抵押财产:完成交付。
2.不看两个限制:
(1)无论是否登记。
(2)无论是否善意。
3.发生一个后果:切断抵押权的追及力,不得对买受人主张抵押权。
正常经营
活动范围
1.正面认定:出卖人的经营活动属于其营业执照明确记载的经营范
围,且出卖人持续销售同类商品。
2.反面排除:
(1)数量: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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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的: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
(3)目的: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第三人履行债务。
(4)关系: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5)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
扩张适用
1.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出卖人。
2.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
五、抵押权的顺位(2022)
(一)顺位排序(看登记)
1.不动产抵押权发生竞合时:先登记优先于后登记。
2.动产抵押权发生竞合时,遵循如下规则:
(1)已登记优先于未登记。
(2)先登记优先于后登记。
(3)均未登记的,作为最后顺位,按比例受偿。
(二)顺位的变更
顺位的变更,是指同一物上数个抵押权人将其抵押权顺位互相交换的情形。
构成要件
1.前后顺位的抵押权人就顺位变更事宜达成合意。
2.抵押权顺位变更事宜办理了变更登记。
3.需经其他利害关系人同意,如果未经其他利害关系人同意,则不得
对其产生不利益。
法律后果
按照变更后的顺位确定优先顺序,未经其他利害关系人同意,则不得
对其产生不利益。
【例】甲的房屋上先后设立登记了三个抵押权,分别担保:乙的50 万债权、
丙的200 万债权、丁的100 万债权。乙与丁达成顺位变更协议,但未取得丙的同
意。
(1)若此时甲的房屋卖得300 万元
此时,丙原来可拿走200 万,丁和乙变更后,丙仍然能拿着200 万,所以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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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利影响,直接按照变更后的顺位发生效力即可。
(2)若此时甲的房屋卖得250 万
此时,丙原来可以拿走200 万,乙和丁变更后,要实现不损害丙,丁只能拿
走50 万。
六、特殊类型之动产浮动抵押权(2022、2017)
动产浮动抵押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动产作为一财产整体设立的动产抵押。
设立要件
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休眠期
【抵押物浮动】
1.买入:抵押人买入动产的,该动产自动负担抵押。
2.卖出:抵押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将动产出售给支付合理价格的第三
人的,该动产自动脱离抵押。
结晶事由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结晶之后
结晶后动产浮动抵押权转化为一个普通的动产抵押权。
七、特殊类型之超级动产抵押权——价款优先权(2021)
构成要件
1.只适用于动产抵押权,不适用于不动产抵押权。
2.担保的债权是该抵押物的价款。
3.标的物交付后10 日内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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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1.直接优先于买受人其他的抵押权人、质权人。
2.不能优先于留置权人。
范围扩张
1.担保方式的扩张:
(1)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
(2)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该动产的出租人。
2.价款范围的扩张:为价款支付提供融资的借款。
权利竞合
同时存在多个价款优先权的,应当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
序。
【命题判断】
心安养殖场系主要从事小龙虾、田螺、牛蛙等水产养殖的企业,2026 年1
月18 日,为扩大经营规模,自沙湖银行处价款200 万元,为担保上述债务,以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立抵押,且办理了抵押登
记。4 月10 日,心安养殖场自劲松公司处购买A 汽车一辆用于运输,价款50 万
元,约定心安养殖场分5 次支付完毕价款。为担保心安养殖场依约支付价款,心
安养殖场与劲松公司约定,将A 汽车抵押给劲松公司担保剩余的价款。劲松公司
于2026 年4 月12 日将A 汽车交付给心安养殖场,心安养殖场于4 月15 日为劲
松公司办理抵押登记。
问:请将本案中的担保物权排序?
【王者秘籍】价款优先权只能优先于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不能直接优
先于出卖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
八、特殊类型之最高额抵押权(2023、2022、2017、2016、2015)
最高额抵押是指在预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担保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
生的债权的清偿而设立的抵押。
担保范围
1.设立前的债权:通过约定纳入最高额担保。
2.设立后的债权:产生自动纳入最高额担保。
从属性
1.在债权确定前:不从属于个别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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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别交易变化(债权转让),最高额抵押不随之变化。
(2)系列交易变化,最高额抵押随之变化。
2.在债权确定后:恢复正常从属性。
债权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
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债权清偿
1.结算的债权低于最高额的,以债权为准确定优先受偿的范围。
2.结算的债权高于最高额的,以最高额为准确定优先受偿的范围。
九、抵押物转让(2025、2019)
(一)法定规则:对双方的保障
对抵押人
【自由转让】
1.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无须抵押权人同意。
2.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对抵押权人
【双重保障】
1.追及力保障:
(1)原则:抵押权具有追及力。
(2)例外:
①登记对抗规则。
②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规则。
2.价款保障:转让损害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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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
存。(多退少补)
(二)约定规则:禁转特约(禁止转让的特别约定)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可以约定禁止或限制抵押物的转让,该约定根据是否办理
登记而产生不同的效力。
约定未登记
1.合同不无效:转让合同不因此而无效。
2.物权可变动:买受人可以取得所有权,除非受让人知道禁转特
约的除外。(善意可变,恶意不变)。
3.违约责任: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
约定已登记
1.合同不无效:转让合同不因此而无效。
2.物权不变动:买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3.涤除权: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物权
可发生变动。
【命题判断】
刘小豆将自有A 汽车抵押给韩小宝,双方约定在抵押期间禁止刘小豆转让A
汽车,且就此约定办理登记。此后,刘小豆因急于用钱,遂将A 汽车出售且交付
给李小松。
1.刘小豆与李小松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2.李小松能否获得A 汽车所有权?
3.李小松如何才能获得A 汽车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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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典型担保之质押
一、一般类型之动产质权(2022、2017、2015、2013)
动产质权的设立要件有三:
1.质押合同有效。
2.出质人具有处分权。无处分权时,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出质人向质权人完成了交付。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不能设立质权。
动产质权设立后,质权人将产生以下权利义务:
此处特别提示【质物保全】
前提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
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
权利
1.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2.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将拍卖、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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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一般类型之权利质权(2024)
(一)一般规则
权利范围
【可以卖钱的权利】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
额、股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生效要件
1.存在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1)汇票质权:以汇票出质,当事人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在
汇票上签章,汇票已经交付质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自汇票
交付质权人时设立(背书+交付)。
(2)仓单质权: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以背书记载“质押”
字样,并经保管人签章,仓单已经交付质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
质权自仓单交付质权人时设立(背书+签章+交付)。
2.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不得变现
1.质押期间,不得将质押的权利随意变现:
(1)基金份额、股权:不得转让。
(2)知识产权:不得许可或转让。
(3)应收账款:不得转让。
2.经过质权人的同意可以变现,质权人可以要求提前清偿或者提存价
款。
(二)应收账款质押(债权质押)(2023、2022、2019、2013)
1.现有的应收账款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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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要件
办理出质登记。
债务人
确认债权
【举证责任】
1.已确认:债务人不得主张不承担责任,哪怕债权虚假亦须偿还。
2.未确认:质权人承担证明债务真实有效的证明责任,不得仅以办
理出质登记为由进行证明。
通知
债务人
【冻结履行】
1.通知前:债务人可向债权人清偿。
2.通知后: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清偿,其仍向债权人清偿的,不发
生清偿的效力。
实现方式
质权人可以直接请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向自己履行。
【命题判断】
2026 年1 月,李小松自刘小豆处借款100 万元,约定于当年10 月3 日偿还。
同年5 月4 日,刘小豆自韩小宝处借款90 万元,为担保该笔债务,刘小豆将对
李小松享有的债权出质给韩小宝,双方办理出质登记,且通知了李小松。此后,
李小松的债务到期,其预备偿还债务。
(1)李小松应向何人偿还债务?
(2)若李小松向刘小豆偿还债务,其债务是否消灭?
2.将有的应收账款质押:收费权质押
生效要件
办理出质登记。
实现规则
1.存在特定账户:当事人为应收账款设立特定账户,发生法定或者
约定的质权实现事由时,质权人请求就该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
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未设立特定账户或账户余额不足: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不足以清偿
债务或者未设立特定账户,质权人请求折价或者拍卖、变卖项目收
益权等将有的应收账款,并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
法予以支持。
三、特殊类型之转质(2019)
质权人以质权人的身份为他人设定质权,他人取得的属于转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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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者秘籍】此处需要表明自己是质权人,若假称自己为所有权人,则其属
于无权处分,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一)承诺转质
经过出质人同意而以质权人身份设立质权。
顺位规则
转质权优先于质权。
转质权
【独立性】
1.转质权的担保范围与质权无关。
2.转质权的实现条件与质权无关。
3.质权消灭的,转质权不随之消灭。
损害赔偿
质权人对于质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过错责任。
(二)责任转质
未经出质人同意而以质权人身份设立质权。
顺位规则
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
转质权
【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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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质权的担保范围受制于质权。
2.转质权的实现条件受制于质权。
3.质权消灭的,转质权随之消灭。
损害赔偿
质权人对于质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无过错责任。
【王者秘籍】
1.无论是承诺转质还是责任转质,转质权总是优先于质权。
2.承诺转质具有独立性,可以突破质权;责任转质具有从属性,不能突破质
权。
3.承诺转质中转质人承担过错责任;责任转质中转质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四、特殊类型之流动质权(2022)
交付的认定
1.完成交付:监管人受债权人委托并实际履行监管职责。
2.未完成交付:
(1)监管人受出质人委托。
(2)监管人虽受质权人委托,但并未实际履行监管职责。
效力
1.买入:流动质权的效力自动及于质押人新取得的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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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卖出:流动质权的效力不及于已经出卖的动产。
监管人责任
1.前提:监管人受债权人委托。
2.行为:
(1)违反监管协议约定,违规向出质人放货、因保管不善导致质
物毁损灭失。
(2)监管人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质权未设立。
出质人责任
1.原因:
(1)出质人未交付质物致使流动质权未设立。
(2)出质人擅自处分已经出质的动产。
2.限制:不得超过质权有效设立时出质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五、特殊类型之保证金账户质权
设立要件
1.保证金的特定化。
(1)账户的特定化:该账户应专为担保而设立。
(2)资金的特定化:账户内资金仅可用于担保且应与质押人的其他
财产相区分。
【注】特定化不等于固定化:不要求账户资金固定不变。
2.债权人对保证金账户的实际控制。
(1)未经债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动用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2)在被担保的债权届期未获清偿时,债权人有权直接扣划该保证
金账户内的资金。
效力
1.构成保证金质押:债权人可就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优先受偿。
2.不构成保证金质押: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是不影响当事人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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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典型担保之留置权(客+主)
一、留置权的产生
(一)民事留置权(2022、2021、2019、2018、2016、2015、2013)
债权到期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
合法占有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
1.适用范围:动产,不适用于不动产。
2.占有:合法占有,非法占有不成立留置权。
3.财产归属:债务人或第三人。
同一
法律关系
债权人占有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王者秘籍】对于第三人的动产,债权人可以直接主张留置,无须适用善意
取得制度。
【命题判断】
1.甲将手机送到乙处维修,约定修好后10 日内付款。修好手机后,乙要求
甲立即付款,否则留置。问:乙是否有权留置?
2.甲到乙处按摩,甲未支付服务费,乙抢过甲的手机。问:乙是否有权留置?
3.甲将捡来的手机送交乙处进行维修,甲未支付维修费。问:乙是否有权留
置?
4.甲将手机送到乙处进行维修,支付维修费,但欠付购买耳机的费用。问:
乙是否有权留置?
(二)商事留置权(2015)
1.主体要件:债权人与债务人均为企业。
2.一个放开,两个限制
一个放开
占有动产与债权之间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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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限制
1.债权的限制:债权必须是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
2.动产的限制:动产必须归债务人本人,而不能是第三人的动产。
【王者秘籍】
1.企业之间产生的不一定是商事留置权,若企业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进行留置,
则不受到“两个限制”。
2.商事留置权具有专属性,不随债权转让而转让。
二、留置权的存续:权利与义务(2021)
权利
1.留置标的物:
(1)标的物为可分物时,只能留置与债权数额相当的部分。
(2)标的物为不可分物时,可以将整个标的物留置。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3.请求债务人偿还保管留置物支付的必要费用。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留置后不得立刻拍卖变卖,应给予债务人宽限期:
(1)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的,应当给予不少于60 日的宽限期。
(3)标的物为鲜活易腐的动产时,无须宽限期。
义务
1.妥善保管留置物。
2.未经债务人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处分留置物。
3.返还留置物。
三、留置权的消灭(2022、2015)
一般原因
1.主债权消灭。
2.留置权实现。
3.留置物消灭。
特殊原因
1.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2.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
【王者秘籍】若留置权人非依自己的意愿暂时丧失对留置财产占有的,留置
权消灭,但这种消灭并不是终局性的消灭,留置权人可以依占有的返还占有之诉
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留置物而重新获得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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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典型担保之保证
保证合同是指,为保证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
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其基本结构如下:
一、保证的产生:订立方式(2015)
【主观题拓展】
个人资产抵押的约定虽不能有效设立抵押权,但其实质是当事人以个人资产
信用为债权提供担保,符合保证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4]
二、保证的存续:主债变化对保证的影响(2019、2014)
[4] 董学立:《以个人资产做抵押为债权提供担保属于保证》,载周江洪、陆青、章程主编:《民法判例百选》,
法律出版社2020 年版,第2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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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的存续:保证方式(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2024)
(一)分类与认定(2014)
(二)一般保证(2019)
1.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
主体
一般保证人。
效力
在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
责任。
意义
1.起诉阶段:不得单独起诉一般保证人,否则驳回起诉。
2.诉讼阶段: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或保全的债务人财产足
以清偿债务,不得申请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3.执行阶段:尚未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完毕之前,不得执行一般保证人。
丧失
【四没钱一放弃】
1.经依法强制执行主债务人仍不能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3.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4.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
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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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证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
【主观题拓展】指导案例120 号:青海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金桥
工程建设
裁判要点:在案件审理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承诺在被执行人无
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执行法院对保证人应当
适用一般保证的执行规则。在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严重不方便执行时,可以执行
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2.特别保障——【小报告制度】
(1)适用要件:一般保证人提供债务人财产线索,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
导致财产不能执行。
(2)法律效果:保证人在该财产价值内免责。
【命题判断】
杨超超自张妙妙处借款200 万元,李淳风为此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
式。此后,杨超超未能依约还款,李淳风遂告知张妙妙“杨超超于武汉市洪山区
A 小区停放汽车一辆(价值50 万元)”且能够提供该汽车的车牌号等信息,张妙
妙未予理会导致杨超超将汽车转移。此后,因杨超超,名下无有价值的财产,张
妙妙请求李淳风承担保证责任。
(1)李淳风的保证方式是什么?
(2)李淳风最多承担多少责任?
3.诉讼地位
(1)债权人可以单独以债务人为被告。
(2)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与一般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但法院应当在判决
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
证责任。(明确执行顺序)
(3)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
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四)连带责任保证
效力
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抗辩
连带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直接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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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地位
债权人可以随意起诉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人。
四、保证的存续:保证的时间限制
(一)保证期间(2014)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从性质上看,
保证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其意义在于限制保证人的责任,
督促住债权人行使权利。
5
1.保证期间的长度与起算
长度
1.有约定的,从约定。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届满后6 个月:
(1)没有约定:约定的保证期间先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
(2)约定不明:约定其保证到主债务本息偿还为止。
起算
1.约定了主债务履行期: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2.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王者秘籍】
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的债权提前至破产申请受理时到期,故保证期间也提
前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开始计算。
【主观题拓展】
从保证期间制度的目的出发,扩张解释的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
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规定,约定的保证期间仅一天的情形下,也应该被认定为没
有约定。
[6]
5 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解读:合同编》(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 年版,第763 页。
[6] 参见翁某某诉钱某某等民间借贷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2)杭萧商初字第3138 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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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判断】2020 年1 月2 日,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200 万元,约定甲公
司于2025 年1 月1 日偿还债务。丙公司为此提供保证,约定其保证期间为2020
年1 月2 日至2025 年1 月1 日。
问:本案中的保证期间是多久?
2.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
【命题判断】
1.杨超超自戴眉眉处借款10 万元,约定于2025 年5 月1 日偿还。李淳风为
此提供了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也未约定保证期间。2025 年9 月25 日,
戴眉眉向法院起诉杨超超,但9 月30 日戴眉眉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1)李淳风的保证方式是什么?
(2)李淳风的保证期间是什么?
(3)2025 年11 月1 日后,李淳风还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单鸿自金澜处借款50 万元,约定于2025 年4 月1 日偿还。李淳风为此提
供保证担保,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2025 年7 月
13 日,金澜以李淳风为被告提起诉讼,7 月29 日,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李淳
风,但是金澜于8 月5 日撤回起诉。
(1)李淳风的保证期间是多久?
(2)李淳风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3.共同保证中保证期间的计算
(1)分别计算: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仅向一
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而未向另一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则另一部分保证人的
保证责任消灭。
(2)责任免除: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
证人行使权利,导致其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追偿权,其他保证人在其
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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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证期间的经过
审查
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
依法行使权利等事实。
效力
1.按期主张权利:不再计算保证期间,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2.未按期主张权利:保证责任消灭。
3.扩张适用: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债权人也需
要在保证期间内主张,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过错责任。
(二)诉讼时效
1.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起算规则
1.一般保证:自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之日起计算。
2.连带责任保证: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
效力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经过,则保证人取得时效抗辩权,可以拒绝承
担保证责任。
2.主债务的诉讼时效
此处仅对“过时效担保”这一特殊问题进行说明。
前提
保证人知或应知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而提供保证或承担保证责任。
效力
1.对债权人: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且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
2.对债务人:
(1)原则:保证人不得对债务人追偿。
(2)例外: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命题判断】
杨超超自戴眉眉处借款30 万元,李淳风为此提供保证担保,约定保证方式
为连带责任保证。此后,债务到期,戴眉眉一直未对杨超超主张权利。3 年后,
戴眉眉要求杨超超还款,遭到拒绝,杨超超还将此时电话告知李淳风
1.杨超超是否有权拒绝担责?
2.李淳风是否有权拒绝担责?
3.李淳风主动担责后,是否有权向杨超超追偿?
4.李淳风主动担责后,是否有权要求戴眉眉返还?
【王者秘籍】保证期间VS 诉讼时效
1.能否由当事人约定不同。诉讼时效的长度是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约
定。保证期间的长度则允许当事人约定。
2.期间弹性不同。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中断、延长属于可变期间;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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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发生变化。
3.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害及义务人
之日起算;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4.届满效果不同。诉讼时效经过只是发生抗辩权,并不消灭权利本身;保证
提前经过保证责任消灭。
五、保证的消灭:保证责任(2019)
抗辩权
1.保证人可以主张自己的抗辩权。
2.保证人可以援用主债务人的抗辩。
(1)专属于主债务人的抗辩,保证人无权援用。(专属抗辩)
(2)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3.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
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追偿权
1.原则: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后,可向主债务人请求返还的权利。
2.例外:若主债务人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
保证人可以就将来的追偿权预先进行申报。(追偿权的预先行使)
相互关系
1.原则:只要保证人担责了,就有追偿权。
2.例外:
(1)债务人已经行使抗辩权,则保证人必须援用该抗辩权,否则不
得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2)保证人知或应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不得承担保证责
任,否则不能向债务人进行追偿,除非债务人明确放弃时效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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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除外。
【命题判断】
1.甲对乙欠付20 万元的债务,丙提供保证。此后,乙因3 年未主张权利,
诉讼时效经过,但是甲放弃时效抗辩。问:丙能否拒绝担责?
2.甲因受乙欺诈而与乙订立买卖合同,进而欠付乙30 万元,丙为此提供保
证。问:丙能否拒绝担责?
3.甲对乙欠付20 万元的债务,丙提供一般保证。此后,甲到期未还款,丙
主动向乙偿还20 万元。问:丙能否对甲追偿?
4.甲对乙欠付20 万元的债务,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此后,乙对甲主张债
权,甲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但是,丙主动向乙偿还20 万元。问:丙能否向甲追
偿?
第六节非典型担保
一、概念和基本效力
当事人以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可以担保的财产权利设立担保。其效力如
下:
债权效力
该担保合同不因违反物权法定而无效,具备合同效力。
物权效力
1.已经依法公示,具备物权效力,可以产生优先受偿权。
2.未依法公示,不具备物权效力,不能产生优先受偿权。
二、让与担保(2023、2020、2015)
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担保物的所有权移转于担保权人,债
务清偿后,担保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获清偿时,担保权人得就该
担保物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形式。
(一)一般规则
债权效力
1.让与担保合同有效。
2.让与担保合同中的流担保条款无效。
物权效力
1.担保期间,债权人不成为标的物的所有权人。
2.债务人到期未能偿还债务,债权人不能直接依据流担保条款取得担
保物的所有权。
3.已经登记、交付(公示)的,可产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债权人可以
取得优先受偿权。清算方式有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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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归属型清算:对标的物进行评估,超出债务价值的部分由债权
人返还给担保人,债权人取得所有权。
(2)处分型清算:对标的物进行拍卖、变卖,由债权人对价款优先
受偿,多余部分返还给担保人。
【王者秘籍】
1.流担保条款仅为担保合同中的一个条款,让与担保合同中可能有此类条款,
也可能没有此类条款。
2.让与担保期间,担保人对标的物实施处分的,属于无权处分,可能适用善
意取得制度。
【命题判断】
李淳风自杨超超处借款100 万元,为担保该笔债务的履行,戴眉眉将自有房
屋登记到杨超超名下用以担保。戴眉眉与杨超超约定,若李淳风按期还本付息,
则杨超超需将房屋返还并登记回戴眉眉名下;若李淳风未能依约还本付息,则杨
超超可以直接获得该房屋。此后,李淳风未能归还欠款。
1.办理过户登记后,杨超超是否获得房屋所有权?
2.李淳风未还款,杨超超是否获得房屋所有权?
3.杨超超能对房屋行使何种权利?
(二)特殊类型
1.股权让与担保
通过让与股权的方式担保债权。
债权效力
股权让与担保合同有效,但其中的流担保条款的部分无效。
物权效力
1.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担保权人未取得股权,其不享有股东权利亦不
承担股东责任。
2.经登记产生担保物权效力,担保权人可主张对股权优先受偿。
2.回购条款(2023)
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在一定期间后再由债务人或
者其指定的第三人以交易本金加上溢价款回购,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回购义务,财
产归债权人所有。其效力如下:
(1)存在标的物的:按让与担保处理。
(2)不存在标的物的:按实际交易关系处理。
一手更新vx:haoyunjiaoyis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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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买卖型担保(2025)
以买卖合同担保借款合同,将借款合同掩饰为买卖合同的价款,若债务人不
能按期还款,则债权人要求履行买卖合同交付标的物。
1.不发生买卖的效力:担保合同本身有效,但不得以买卖合同进行起诉,而
应按照借款关系进行起诉。
2.可发生担保的效力:可以申请拍卖、变卖标的物,以所得价款偿还借款,
但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王者秘籍】债权人起诉要求履行买卖合同的,法院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
请求,当事人不变更为借款合同的,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命题判断】
李小松自刘小豆处借款200 万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韩小宝与刘小豆签订
《买卖合同》。二人约定,若李小松未如期还款,则刘小豆有权要求韩小宝交付
A 汽车并移转汽车的所有权。此后,李小松未能还款。
1.《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2.刘小豆能否要求韩小宝交付汽车移转所有权?
3.刘小豆可以对汽车行使何种权利?
第七节担保制度的特殊问题
一、担保物权:一个物负担多个担保(2024、2022、2013)
民法李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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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判断】
2026 年2 月1 日,李淳风自杨超超处购买汽车一辆,为担保李淳风依约支
付价款,双方约定以该汽车为杨超超设立抵押权,双方于2 月9 日办理抵押登记。
2 月6 日,李淳风为购买科研设备,自戴眉眉处借款10 万元,以上述汽车提供
抵押担保,但未办理登记。2 月10 日,为缴纳学费,李淳风又自张妙妙处借款5
万元,以上述汽车提供质押,并于同日交付汽车。张妙妙占有汽车期间,该汽车
出现故障,张妙妙将其送往东风修理厂进行维修,因未支付维修费,汽车被东风
修理厂扣留。
将本案的担保物权排序。
二、共同担保:一个债权享有多个担保(2022、2016、2014、2013)
针对一笔债权存在多个担保,存在多个保证的叫共同保证,存在多个物保的
叫共同物保,既有物保又有人保的叫做混合担保。在处理共同担保的纠纷时,遵
循如下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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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步骤一:先判断类型
【命题判断】
1.甲自乙处借款300 万元,A 以自身房屋提供抵押,B 以自身汽车提供质押,
C 为此提供保证。此外,各方约定,A 承担主债务中的30%,B 承担主债务中的
20%,C 承担主债务中的50%。问:这是什么共同担保?
2.甲自乙处借款300 万元,A 以自身房屋提供抵押,B 以自身汽车提供质押,
C 为此提供保证。ABC 均未约定各自承担担保责任的份额,也相互并不知情。问:
这是什么共同担保?
3.甲自乙处借款300 万元,A 以自身房屋提供抵押,B 以自身汽车提供质押,
C 为此提供保证。ABC 均未约定各自承担担保责任的份额,但是三人均在甲与乙
的借款合同中签字。问:这是什么共同担保?
(二)步骤二:后适用规则
1.按份共同担保
对外按份
各担保人对外按照确定的责任份额承担担保责任,对于超出责任份
额的部分,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对内无关
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仅能向债务人进行追偿,不能向其他担保
人进行追偿。
【命题判断】
甲自乙处借款300 万元,A 以自身房屋提供抵押,B 以自身汽车提供质押,C
为此提供保证。此外,各方约定,A 承担主债务中的30%,B 承担主债务中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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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承担主债务中的50%。
(1)甲对ABC 如何主张权利?
(2)ABC 能否相互追偿?
2.不真正连带共同担保
对外连带
各担保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担保人承担
任意份额的责任。
对内无关
各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进行追偿,而不能向其他担保人
要求分担。
【命题判断】
甲自乙处借款300 万元,A 以自身房屋提供抵押,B 以自身汽车提供质押,C
为此提供保证。ABC 均未约定各自承担担保责任的份额,也相互并不知情。
(1)甲对ABC 如何主张权利?
(2)ABC 能否相互追偿?
3.连带共同担保
对外连带
各担保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担保人承担
任意份额的责任。
对内按份
各个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不仅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还可按
照约定或者法定规则向其他担保人请求分担。
追偿规则
1.有份额,按份额,直接追:明确约定了追偿份额的,直接按照该
份额追偿。(不要求先向债务人追偿)
2.无份额,按比例,间接追:未明确约定追偿份额的,可向其他担
保人按比例分担向债务人追偿不能的部分。(要求先向债务人追偿)
【命题判断】
甲自乙处借款300 万元,A 以自身房屋提供抵押,B 以自身汽车提供质押,C
为此提供保证。ABC 均未约定各自承担担保责任的份额,但是三人均在甲与乙的
借款合同中签字。
(1)甲对ABC 如何主张权利?
(2)ABC 能否相互追偿?
(3)ABC 能否直接向彼此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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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混合共同担保(2017、2016、2014)
混合共同担保,是指同一笔债权既存在人保,又存在物保。其属于共同担保
的特殊类型,法律关于债权人行使权利的顺序存在特别规则。具体顺序如下:
【王者秘籍】
1.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
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2.如果混合担保中的保证人为一般保证人的,其仍然享有先诉抗辩权。
【命题判断】
杨超超自戴眉眉处借款60 万元,以自有汽车(价值30 万元)提供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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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办理抵押登记。此外,张妙妙为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各方未约定承担担保责
任的顺序。
1.戴眉眉可否直接请求张妙妙担责?
2.若戴眉眉选择放弃了该汽车抵押权,张妙妙最多承担多大责任?
(三)担保人的追偿权与清偿承受权
追偿事由
1.直接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对债务人享有
追偿权。
2.间接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受让债权,应当视为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
清偿承受权
1.对债务人:
(1)可以甩锅: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代位主张债务人提供的物保。
(2)顺位劣后:担保人仅承担部分担保责任的,其享有的权利劣
后于原债权人。
2.对其他担保人:
(1)不可甩锅:主张追偿的担保人不能代位主张其他担保人提供
的物保。
(2)可以分担:担保人可按照连带共同担保的规定向其他担保人
请求分担。
保证人B 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代位主张债务人甲所提供的房屋抵押。
保证人B 承担担保责任后,不能代位主张抵押人A 所提供的汽车抵押。
三、公司担保:特殊的担保主体(2022、2021、2019)
此部分所介绍的公司担保,指的是公司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于公
司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
(一)公司担保的正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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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处理规则
标准
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内容
1.主债务人是否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2.决策机构是否符合法律或者章程的规定。
3.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4.决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定
1.关联担保:审查是否召开股东会决议、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是否回避、
通过决议的表决权是否过半。
2.非关联担保:审查是否存在符合章程的决议、通过决议的表决权是否
过半。
恶意
1.未审查:相对人未审查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2.明知: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
(三)决议豁免——无决议担保
在下列情形下,即便相对人知道无决议,该担保也有效。
1.业务: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2.母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3.签字: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
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王者秘籍】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适用“母子”、“签字”的规定。
(四)特殊公司的担保责任
1.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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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公开的事项中有担保的决议。
(2)无效:公开的事项中无担保的决议。
上市公司担保无效时,上市公司不仅不承担担保责任,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一人公司
(1)担保有效: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后,不得以违反法律关于公司
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
(2)人格否认: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时
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该股东承担连
带责任。
(五)债务加入规则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加入债务的,参照担保规则处理。
1.经公司作出决议的,该加入直接对公司产生效力。
2.未经公司作出决议的,该加入是否直接对公司产生效力,取决于相对人是
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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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占有
第一节占有的判断和类型
一、占有的判断
第一层次
【物理控制】
1.原则:如果行为人身体直接控制着某物,则认定存在占有的成立。
2.例外: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指示而对标的物进行事实上的
管领。对于辅助他人进行占有的,哪怕此时直接用身体控制着物,也
不成立占有。(占有辅助人)
第二层次
【法律关系】
存在足以认定的法律关系时,按照法律关系进行认定。
第三层次
【社会观念】
当不存在明显的法律关系时,按照社会观念来进行认定。
二、占有的类型
(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2025、2020、2015)
含义
1.有权占有:基于本权的占有。
2.无权占有:欠缺本权的占有。
本权类型
1.基于绝对权成立的占有,可以对一切人主张。
2.基于相对权成立的占有,只能对特定的义务人主张。
区分意义
1.有权占有人可以拒绝他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2.无权占有中的占有人不享有留置权。
【王者秘籍】占有连续
当符合占有连续时,基于相对权取得的占有可以突破相对性,向处于连续关
系中的第三人主张有权占有。构成占有连续需具备两个要件:
1.各个占有的成立均为合法。
2.中间占有人有权利向他人移转自己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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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判断】
1.甲将自己的房屋为乙办理了居住权登记,并交付给乙居住。此后,甲将房
屋出售给丙。问:丙能否请求乙返还房屋?
2.甲将房屋出借给乙使用。此后,甲将房屋出售给丙。问:丙可否请求乙返
还房屋?
3.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乙经过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丙。问:甲可否请求丙返还
房屋?
(二)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2020、2015)
含义
1.善意占有: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无占有之权利而占有。
2.恶意占有:知道或应当知道无占有之权利而仍占有。
相同点
都负有【返还义务】,返还原物或不当得利。
不同点
1.标的物毁损灭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1)恶意占有人:绝对无过错责任,一定赔偿。
(2)善意的他主占有人:超出假象权利范围的行为,才需赔偿。
(3)善意的自主占有人:绝对不赔偿。
2.支出的必要费用是否有权要求权利人返还:
(1)善意占有人:有权要求返还。
(2)恶意占有人:无权要求返还。
(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2025、2015)
1.自主占有:以物属于自己所有(所有的意思)的占有。
2.他主占有:无所有的意思,仅于某种特定关系支配物的意思的占有。
(四)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2025、2024、2018、2015)
含义
1.直接占有:占有人在事实上直接管领占有物。
2.间接占有:自己不直接占有其物,而对于占有其物之人,本于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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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法律关系有返还请求权,因而对其物有间接管领力之占有。
间接占有
1.直接占有人与间接占有人之间存在法定的或意定的占有媒介关系。
2.直接占有人以他主占有的心态占有。
3.间接占有人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
第二节占有的效力及保护
一、占有的效力
(一)事实推定
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之间,推定为自主占有。
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之间,推定为善意占有。
3.在两个时间点占有的,推定中间持续占有。
(二)权利推定
推定效力
1.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负举证责任。
2.权利推定,不仅占有人可以主张,第三人也可以援用。
推定顺序
1.第一顺序:做有利于现占有人的抗辩,推定现占有人享有权利。
2.第二顺序:对方证明自己的原占有,现占有人不能证明自己占有的
合法来源的,推定对方享有权利。
推定限制
1.不得基于占有的推定作为行使权利的积极证明。
2.不适用于不动产。
二、占有的保护:占有返还请求权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夺的,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侵夺人及其继受人返
还占有的权利。其构成要件如下:
1.权利人:占有人。(无论是何种占有)
2.前提:占有物为他人侵夺。侵夺是指完全违背他人的意愿而剥夺他人的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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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见例1)
3.相对人:侵夺占有之人、概括继受人、恶意的特定继受人。
4.时间:侵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VS 占有返还请求权】
区别
返还原物请求权
占有返还请求权
权利人
物权人
占有人
义务人
无权占有人
侵夺人、概括继受人、
恶意的特定继受人
产生基础
无权占有
占有被侵夺
行使期限
除未登记的动产适用诉讼时效外,
原则上无期限限制
自侵夺之日起1 年
【王者秘籍】
1.返还原物请求权人侵害无权占有的,虽属侵害占有,但不产生占有返还请
求权。
2.两个以上的人均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的,无权占有人应向“终局权利人”
进行返还。
【命题判断】
1.甲的手机出借给乙,在乙占有期间,该手机被丙偷走。
(1)乙对丙是否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2)乙对丙是否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3)甲对丙是否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4)甲对丙是否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2.甲的手机遗失,被乙捡到。
(1)甲对乙是否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2)甲对乙是否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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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合同编
民有私约如律令。
——《杨绍买地券》
【本编体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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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编合同编通则
第一章基本概念:债与合同概述
第一节债的概述
债是特定民事主体之间请求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财产法律关系。
一、债的基本范畴
合同
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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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的平等性的例外(2016、2014、2013)
多重买卖
1.前提:出卖人将标的物出售给多人,且均为有权处分。
2.履行顺序:
(1)普通动产多重买卖:交付——付款——合同成立在先。
(2)特殊动产多重买卖:交付——登记——合同成立在先。
3.救济:不能取得动产所有权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违约责任。
一房数租
1.前提: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多个承租人。
2.履行顺序:合法占有——备案登记——合同成立在先。
3.救济: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违约责任。
三、债的分类
(一)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根据给付义务的内容不同,债可以分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1.劳务之债:债的标的为提供劳务。
2.财物之债:债的标的为给付财物。
其区分意义在于,财物债务可强制履行,而劳务债务则不得强制履行。
(二)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不同,债可以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1.简单之债:成立时债的标的已经确定,仅为一种给付,债务人只能按照该
种标的履行,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按该种标的履行的债。
2.选择之债:成立时债的标的尚未确定,存在数种给付,债务人可从中选择
其一履行或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
选择权的归属与行使规则如下:
归属
1.第一步:依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2.第二步:法律无规定且当事人无约定时,归债务人享有。
3.第三步:【选择权移属规则】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
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选择权移转归
对方。
行使
1.行使方式: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债务标的确定。
2.不得变更:一经选择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3.选择限制:可选择债务标的中发生不能履行情形。
(1)原则: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
(2)例外: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命题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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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妙妙收藏田黄石、寿山石、和田玉印章各一枚,杨超超十分喜爱,但囊中
羞涩仅足以购买其中一枚。双方遂签订买卖合同约定:
“杨超超以10 万元的价格,
购买张妙妙的田黄石或寿山石、和田玉印章一枚,具体交付哪一枚印章,由杨超
超进行选择”。杨超超选择前,和田玉印章被不明人员所盗走,下落不明。
问:杨超超可否要求交付和田玉印章?
第二节合同的概述
一、合同的相对性
(一)合同相对性的原则(2024、2022、2021、2020、2018、2014、2013)
履行相对性
【履行合同的权利人与义务人均为合同当事人】
1.只能由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债务。
2.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债务。
违约相对性
【违约责任的权利人与义务人均为合同当事人】
1.只能由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2.因第三人导致的违约,违约方仍需对合同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解除相对性
只有合同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
(二)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1.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单突破)
含义
当事人约定合同中的义务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履行。
规则
1.突破履行主体的相对性: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2.遵循违约责任的相对性:第三人违约时,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命题判断】
李某与杨某签订了乌木买卖合同,约定由杨某向李某出售乌木一根,价款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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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万元由第三人戴某支付。此后,戴某并未支付价款。
问:杨某是否有权请求戴某承担违约责任?
2.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利益第三人合同)
类型一: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单突破)
认定
约定向第三人履行
未赋予第三人直接的请求权。
规则
1.突破了履行主体的相对性:债务人需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债务。
2.未突破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债务人违约时,由债权人主张违约责任。
【王者秘籍】
1.债务人有向第三人履行的义务,但是第三人却没有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
2.第三人无权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命题判断】
杨超超自心安公司为女友张妙妙订购高跟鞋一双,尺码为35 码,且约定心
安公司直接将该高跟鞋交付给张妙妙。此后,心安公司向张妙妙交付的高跟鞋尺
码过小,不合脚。
1.张妙妙是否有权请求心安公司交付高跟鞋?
2.若心安公司未交付,张妙妙是否有权请求心安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类型二: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双突破)(2024、2022、2020)
认定
约定或法定第三人有直接请求权
第三人未拒绝。
效力
1.突破履行主体的相对性:利益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
2.突破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利益第三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限制
第三人无权主张行使撤销权、解除权等民事权利。
返还
合同依法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由债权人负责返还,第三人不负责。
抗辩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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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
1.第三人拒绝接受,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给自己。
2.第三人拒绝受领给债务人造成损失,债权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命题判断】
单鸿自劲松公司处为金斓订购婚纱一套,预备作为婚礼使用,双方约定单鸿
先付全款,劲松公司收款后4 个月内交付婚纱。此外,双方约定由金斓直接向劲
松公司提供尺码,且直接请求劲松公司交付婚纱。合同签订后,单鸿将此事告知
金斓,金斓未置可否。
1.金斓是否有权要求劲松公司交付婚纱?
2.若劲松公司不交付,金斓可否请求劲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若劲松公司不交付,金斓可否主张解除合同?
二、合同的分类
(一)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含义
1.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2.单务合同:仅有当事人一方负给付义务的合同。
意义
是否适用有关抗辩权不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
抗辩权等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含义
1.有偿合同: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
2.无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必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
意义
1.当事人注意义务程度不同。有偿合同的债务人所负的注意义务程度较
高,无偿合同的债务人所负的注意义务程度较低。
2.能否适用有关制度不同。有些法律制度以有偿合同为适用要件或者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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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是否有偿而适用不同的条件。
【王者秘籍】仅故意或重大过失才担责的合同
1.不得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赠与标的物毁损灭
失。
2.无偿保管合同,保管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
3.无偿委托合同,受托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害。
(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2022)
含义
1.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2.实践合同:以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成立或生效要件的合同。
意义
在诺成合同中,债务人交付标的物是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此义务
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是合同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
当事人不交付的,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王者秘籍】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
实践合同。(保定借贷)
(四)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含义
1.有名合同:法律已经赋予特定名称并设有专门规范的合同。
2.无名合同:法律没有赋予特定名称且未设专门规范的合同。
意义
1.无名合同可以直接适用“合同编总则”的规定。
2.如果没有规定的,可以类推适用“合同编典型合同”或其他法律最相
类似有名合同的规定。
(五)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1.一时的合同:一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得以实现的合同。
2.继续性合同:合同内容不是通过一次给付实现,而是通过持续的履行才得
以实现的合同。
(六)预约与本约(2022、2021、2019、2017)
根据两合同之间的特别关系,合同可以分为预约与本约。
1.预约合同: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2.本约合同:依据预约合同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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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要件
1.法律拘束力:当事人以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形式约定在将来
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为担保在将来订立合同交付了定金。
2.内容确定:能够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
转化本约
1.转化情形:(具备成立要件+放弃最终决策权)
(1)未保留最终决策权: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另行
订立合同。
(2)已放弃最终决策权:虽然约定将来一定期间内另行订立合同但
是当事人一方已实施履行行为且对方接受。
2.效力: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本约合同成立。
违反预约
1.预约合同的义务:诚信磋商义务。
2.违约行为:
(1)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订立本约。(明示或行为)
(2)当事人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本约。
4.违约责任:
(1)支持:对方有权请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不支持:对方无权请求违约方实际缔结本约合同。
【命题判断】
1.李小松与刘小豆约定,3 日内到办公室洽谈A 汽车买卖事宜。这是否为预
约?
2.李小松与刘小豆约定,10 日内必须签订买卖合同。这是否为预约?
3.李小松与刘小豆约定,10 日内必须就A 汽车签订买卖合同。这是否为预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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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小松与刘小豆约定,以10 万元的价格购买A 汽车买卖合同。这是否为
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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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合同产生阶段:合同的订立
【本章逻辑图】
第一节合同订立的程序(方式)
一、一般订立方式:要约+承诺
第一个意思表示:要约(2024、2023、2022、2018、2014)
(一)要约的认定
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主体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3.要约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具备法律拘束力。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要约邀请
1.含义: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2.典型类型: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寄送价目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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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
【合同成立的决定权在手中】
1.合同成立决定权给了对方
要约。
2.合同成立决定权在自己
要约邀请。
【命题判断1】
2026 年5 月7 日,李长寿手书预备将自有A 汽车出售给同事韩立的信件,
放置于自己的办公桌尚未投递。当日下午,韩立前往办公室寻找李长寿时意外看
到该封信件,并拆开阅读。得知此事后,韩立主动向李长寿表达其愿意购买A
汽车。
问:合同是否可以成立?
【命题判断2】
(1)李小松对韩小宝说:我的A 汽车10 万元卖给你,如果同意可以马上开
走。问:这属于什么?
(2)李小松对韩小宝说:我的A 汽车开价10 万元,如果你愿意,我可以考
虑卖给你。问:这属于什么?
(二)要约的效力
生效时间
同意思表示。
失效事由
1.要约被拒绝。(仅适用于对特定人做出的要约)
2.要约依法被撤销。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视为新要约)
撤回
针对【未生效的要约】,同意思表示的撤回。
撤销
针对【已生效的要约】,导致要约失效。
1.构成要件:发出通知
作出承诺前生效
不属于不可撤销。
2.不可撤销:【合理信赖】
(1)要约明示其为不可撤销的。
(2)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的。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
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二个意思表示:承诺(2024、2023、2018)
(一)承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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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由受要约人作出。
2.通知:原则上需要向要约人作出通知,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做出
行为的除外。
3.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须在承诺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5.承诺具有受拘束的意思。
(二)承诺的内容(缓和的镜像规则7)
1.受要约人对要约进行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如合同标的、数量、质
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等属于
实质性变更。
2.受要约人对要约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
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
容为准。
(三)承诺的期限
承诺期限
1.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的:
(1)对话方式的要约:即时承诺。
(2)非对话方式的要约:合理期间内承诺。
超出期限
1.通常迟延: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
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
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2.特殊迟延: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
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
有效。
二、广告的法律属性
(一)商业广告
原则
商业广告应当被认定为要约邀请,无法律拘束力。
例外
1.符合条件的商业广告应当认定为要约。(商业广告包含在一定的范
7 “镜像规则”,也成“完全一致规则”,要求承诺必须是要约的镜中之象,不能进行改变。参见[美]E·艾
伦·范斯沃思:《美国合同法(原书第三版)》,葛云松、丁春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16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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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内,其具有受到拘束的意图)
2.符合条件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可以被认定为要约。
(1)内容涉及房屋及其相关设施。
(2)内容具体确定。
(3)该内容对买卖合同的订立及价格有重大影响。
【命题判断】
喜好网球和游泳的赵某从宏大公司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交房时发现购房
时宏大公司售楼部所展示的该小区模型中的网球场和游泳池并不存在。经查该小
区设计中并无网球场和游泳池。
1.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宏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赵某是否有权撤销该买卖合同。
(二)悬赏广告
性质
悬赏广告是向不特定对象所发出的要约。
效力
1.相对人完成悬赏广告中的行为,视为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
2.行为人对于悬赏广告是否知情不影响报酬请求权的享有。
三、特殊订立方式(2024、2022、2013)
(一)招、投标
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发生效力,合同成立生效。中标后,招标人改变中
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拍卖
拍卖师落槌、电子交易系统确认成交时合同成立。拍卖师落槌或者网络拍卖
电子系统确认成交后,买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一、成立时间
1.书面形式合同,自当事人均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当事人未
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
书时合同成立。
3.电子商务合同: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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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
通过个别磋商订立的合同,可约定合同的成立时间。
【王者秘籍】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约定,消费者付款成功后,合同
仍不成立,该条款无效。
(二)成立地点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
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
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
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殊约定的,依其规定或约定。
第二节合同中的特殊条款
一、格式条款(2025、2024、2019、2017、2014)
(一)格式条款的认定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
条款。
(二)格式条款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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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入规制
【提示说明义务】
1.规则内容:格式条款提供方对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
负有提示说明义务。
2.义务内容:
(1)提示义务:采用通常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明显标识,提示对方
注意。
(2)说明义务: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方作出通常能够理解的解释说
明。
3.违反后果: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效力规制
【无效的格式条款】
1.具有《民法典》总则编第六章第三节(无效法律行为)的情形的。
2.提供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
要权利。
3.提供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解释规制
【三重解释规则】
1.通常解释规则:依据社会普通成员的理解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
2.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
非格式条款。
3.不利解释规则: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通常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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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民诉结合点——举证责任】
1.证明主体: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其尽到提示义务或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2.证明标准:对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
不能仅以采取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为由主张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或说明义务。
二、报批条款
(一)合同的效力状况
报批前
1.整个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
2.报批条款:独立生效。
报批后
1.得到批准:合同生效,依约履行合同。
2.未得到批准:合同确定不发生效力。
(二)义务人不报批的救济
可以支持
1.要矿模式:请求义务人继续履行。法院判决后仍不履行,要求解除
合同并赔偿违反整个合同的责任。
2.要钱模式:直接解除合同,并请求承担违反报批条款的责任。
不支持
请求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释明变更请求
驳回诉讼请求。
【王者秘籍】不履行报批义务的责任性质
1.若当事人明确约定了违反报批义务的违约责任:依该约定主张违约责任。
2.若当事人未约定违反报批义务的违约责任:相对人只能请求义务人承担缔
约过失责任。
(三)报批遭遇障碍
批准机关决定不予批准时,相对方的救济如下:
1.原则:报批义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
2.例外:因迟延履行报批义务等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未获批准,
报批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有过错)
【王者秘籍】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当事人以该合同已在有关行
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已经批准机关批准或者已依据该合同办理财产权利的变更
登记、移转登记等为由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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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批准生效合同】
1.金融企业超过法定比例的股权转让合同。商业银行总股份5%(《商业银行
法》第28 条)、保险公司股份5%(《保险法》第84 条)、证券公司主要股东变更
(《证券法》第122 条)。
2.国有资产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23-24 条)
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3 条)
4.须经许可的进、出口合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16 条、第35 条。)
三、免责条款(2025)
当事人预先约定在发生一定事由时免除一方当事人责任的条款。下列免责条
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需注意,此处的免责都是在责任产生之前的免除。若在赔偿责任产生之后,
当事人选择免除的,则不受到这一限制。
第三节缔约过失责任
(2023、2020、2017、2016、2015、2005)
构成要件
1.时间:缔约阶段。
2.行为: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担的先合同义务
3.损害:相对人因此遭受信赖利益损害。
4.因果:行为与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
典型表现
【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
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赔偿范围
1.订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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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
3.丧失其他缔约机会而造成的损失(机会损失)。
【命题判断】
1.甲与乙相约在武汉签订合同,乙到达目的地后,甲临时通知签约地点改到
北京,乙火速赶往北京,浪费差旅费。问:乙是否有权要求甲赔偿?
2.甲多次前往查看乙的房屋,表示十分心仪准备购买,乙也招待甲多次看房,
浪费诸多费用。此后,甲因政策调整丧失购房资格,甲通知乙,自己无法签订买
卖合同。问:乙是否有权请求甲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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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合同履行阶段之履行规则
第一节一般的合同履行规则
一、履行的概念及规则(2024)
1.全面履行规则,又称正确履行规则或适当履行规则,该规则要求当事人按
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
同义务。
2.诚实信用规则要求当事人应本着诚实、守信、善意的态度履行合同义务,
不得滥用权利或故意规避义务。
3.保护生态环境规则,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避免浪费资源、
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二、合同漏洞的填补规则(2024、2019)
(一)填补顺序
所谓合同漏洞,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某些事项未作约定。此时,需要
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填补。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当事人协议补充。
第二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合同性质、合同目的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三步:如果合同编分则对该合同有特殊规定的,适用合同编分则的特殊规
定。
第四步:适用《民法典》第511 条的一般规定。
(二)《民法典》第511 条所设置的填补规则
1.质量要求
①
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
②
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
③
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
④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
原则上,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但是,依法应当执行政府
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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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在履行过程中,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发生了变化如何处理呢?
遵循以下规则:
期内变化
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卖方违约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
按照新价格执行。(不利于卖方,从低价)
买方违约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不利于买方,从高价)
3.履行地点
①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②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③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其他内容
(1)履行期限: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是
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2)履行方式: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3)履行费用: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但是,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
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二节特殊的合同履行规则
一、电子合同的履行(2022、2021)
电子合同的履行中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
约定规则
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
1.快递交付: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2.提供服务:凭证载明时间
无凭证或实际不一致
按实际。
3.线上交付:进入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二、履行困难规则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
债务人有以下两项选择:
1.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在导致履行困难的原因消除时,债务人应当恢复履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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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债权债务关系因提存而归于消灭。
三、情势变更规则
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了不可预见的重大
情势变化,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履行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
许当事人通过协商或司法程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制度。8
(一)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
1.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即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变化。
2.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履行阶段)
3.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且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4.情势变更不包括商业风险。
5.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
法律后果
当事人协商
司法解除。
1.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与对方重新协商。
2.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尽可能变更)
(1)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合同。
(2)当事人一方请求变更合同,对方请求解除合同的,或者当事人
一方请求解除合同,对方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
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规定性质
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排除情势变更。
【王者秘籍】
1.法院应当在判项中明确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时间。
2.因情势变更解除或变更合同的,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只存在损失的分
担问题,法院根据公平原则进行确定。
3.异常情势变动:合同成立后,因政策调整或者市场供求关系异常变动等原
因导致价格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涨跌,继续
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法院应当认定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
8 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 年版,第39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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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变化”。但是,合同涉及市场属性活跃、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
品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的除外。
【命题判断1
9】
2025 年10 月17 日,李小松将其持有的劲松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一家叫做
心安公司的矿产企业,价款为2 亿元。劲松公司是一家采矿企业,有一矿区位于
乌鲁木齐南山风景名胜区内,因监管不严仍在采矿。2026 年1 月开始,当地下
发矿区政策收紧的相关文件,要求停止在南山风景名胜区内采矿。由此,导致劲
松公司的股权市值大跌,此时,心安公司尚欠付1 亿元价款未付。
问:本案是否构成情势变更?
【命题判断2
10】
2017 年4 月13 日,劲松公司与甲市人民医院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劲
松公司出资与甲市人民医院共同组建妇产医院,劲松公司投入自己3800 万元整
修妇产医院,并引入高端人才,承担医疗设备投入、市场营销推广、企划宣传费
用及装修经费等。双方合作期限15 年,劲松公司须承担妇产医院经营中的亏损,
也根据妇产医院所经营利润进行效益分配。2020 年6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颁布,其中规定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
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由此造成妇产医院无法再向劲松公司分红。
问:本案是否构成情势变更?
9 改编自新疆龙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郑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见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827
号判决书。
10 改编自入库案例:某医疗管理公司诉某市人民医院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08-2-483-008),见宁
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宁民终73 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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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履行阶段之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2019)
(一)一般规则
构成要件
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须双方所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双方所负债务均已届履行期限。
4.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5.须双方所负债务是可能履行的。
法律效果
1.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相对人的履行请求。
(1)对方未履行,己方有权拒绝履行全部债务。
(2)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己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当事人不构成迟延履行。
3.如果对方履行了债务,该权利即消灭,当事人应当恢复履行。
【违反从给付义务的效力】
1.前提条件:当事人互负债务,一方没有履行非主要债务(从给付义务)。
2.法律效力:
(1)原则:对方当事人不能据此主张抗辩权或解除权。
(2)例外:不履行非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
【王者秘籍】违反从给付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典型场景
1.出租人不履行修缮义务,致使承租人不能享有租赁物的使用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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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包人因承包人不提交竣工报告和验收报告而遭受重大损失
3.在公司作为长期买卖合同的买受人的情况下,出卖人拒开发票,后果严重。
4.在股权转让关系中,转让人拒不移交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建设用地使用
权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测绘文件、会计资料等文件资料,致使受让人
的合同目的落空。
【命题判断】
2026 年1 月10 日,袁某自“心安花店”订购999 朵玫瑰花,合计价款为9990
元,双方未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此后,“心安花店”仅向袁某交付500 朵玫瑰
花。
(1)若“心安花店”一朵玫瑰花都未交付,袁某可拒绝支付多少价款?
(2)若“心安花店”交付了500 朵玫瑰花,袁某可拒绝支付多少价款?
(3)若袁某购买玫瑰花的目的是为了求婚,且向花店特别说明。袁某可拒
绝支付多少价款?
(二)对待给付判决与同时履行判决:刘安琪跳楼考点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债务,被告主张双方同时履行的抗辩且抗辩成
立。此时,法院应如何对案件进行处理呢?
1.对待给付判决:被告未提起反诉,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原告履行债务
的同时履行自己的债务,并在判项中明确原告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
原告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被告采取执行行为。
2.同时履行判决:被告提起反诉,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双方同时履行自己的债
务,并在判项中明确任何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该当事人履行自
己的债务后对对方采取执行行为。
【王者秘籍】对待给付判决与同时履行判决的区别
1.同时履行判决的既判力及于双方当事人,判决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再行
提起诉讼。而对待给付判决的既判力,并不及于原告的对待给付义务。原告未履
行其义务的,被告应另行提起诉讼。
2.同时履行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均可请求法院执行,但对待给付判决仅原告可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无申请的权利。
【主观拓展】原告未履行对待给付调解书时,被告能否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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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在对待给付判决中,被告不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告的对待给付义务。
但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即使被告未提起反诉,但因含有对待给付内容
的调解书,系经双方博弈后达成合意的结果,应认为双方互为债权人。在任何一
方不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均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先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2015、2014)
构成要件
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须双方所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双方所负债务均已届履行期限。
4.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5.须双方所负债务是可能履行的。
法律效果
1.拒绝履行: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
(1)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全部债务。
(2)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
履行请求。
2.违约责任:若先履行一方已经构成违约,后履行一方不仅可以主
张先履行抗辩权,还可以主张违约责任。
3.恢复履行:先履行一方采取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后
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
【王者秘籍】
1.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债务,被告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且该抗辩成立
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不影响原告履行债务后另行提起诉
讼。
2.在分段履行的债务中,应根据具体的义务先后确定履行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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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安抗辩权(2018)
构成要件
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须双方所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须先履行一方履行期限已届至,后履行一方履行期限尚未届至。
4.须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
债务能力的情形(不安事由):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效果
第一步: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
第二步:对方在合理期间内提供担保或者恢复履约能力的,中止履
行方应当恢复履行。
第三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提供担保也未恢复履约能力的,中止
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预期违
约)
【王者秘籍】先履行一方没有确切证据即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快速识别抗辩权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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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合同履行阶段之合同的保全
第一节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而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
对人的权利的权利。
一、代位权构成要件(2022、2020)
(一)主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原则上,债权人的债权到期方可主张代位权。但是,存在例外【保存行为之
代位】
前提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权利可能出现难以实现的情形。
具体表现
1.债务人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
2.相对人破产,债务人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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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导致债务人的权利难以实现的情形。
法律效力
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
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特殊效力
1.不以提起代位权诉讼为必要。
2.不能要求相对人直接向自己履行债务。
【命题判断】
2026 年1 月8 日,李淳风自杨超超处借款10 万元,借期1 年。2026 年10
月1 日,杨超超发现李淳风经济状况急剧恶化,遂对李淳风展开调查。经调查发
现,李淳风名下已无其他财产,唯享有对戴眉眉的到期债权尚未主张。该笔债权
于2023 年10 月10 日到期,但李淳风一直未对戴眉眉采取法律手段。
1.杨超超可否行使代位权?
2.杨超超是否必须提起代位权诉讼?
3.杨超超可否请求戴眉眉直接向自己履行?
(二)次债权: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债权或从权利合法、有效、到期
次债权须适宜代位,并非所有债权均适宜代位。
【王者秘籍】关于代位权行使范围的限制,仅对债务人的次债权进行了限定,
至于债权人的主债权的种类则在所不问。
【主观题拓展】
在相对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履行期限虽未届满,但债务人已经享有解除权
及相应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时如果符合代位权行使的其他条件,则债权人可以
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或申请仲裁。
(三)债务人对相对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未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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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能够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相对人主张权利却未主张的,认定为债务人
怠于行使权利。
【王者秘籍】
1.起诉后又撤诉,实质上并未开启诉讼,相当于未起诉。
2.这里的诉讼是广义的诉讼,还包括启动非诉程序。
【命题判断】
李淳风自杨超超处借款100 万元,经杨超超多次催收李淳风均无力归还。此
后,杨超超经调查发现,李淳风对戴眉眉享有到期债权50 万元,李淳风每日均
电话催促要求戴眉眉及时归还债务。
问:杨超超可否代位?
(四)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债务人怠于主张权利,导致其无力对债权人履行债务。
【主观题拓展】担保权与代位权起诉次序
1.对于债权人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应当优先提起担保
诉讼,行使担保权利。
2.担保权无法实现,或者属于一般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方可提起代位权诉讼。
【命题判断】
李小松对刘小豆享有100 万元的债权,韩小宝以其房屋(市价150 万元)提
供了抵押。此后,刘小豆未能偿还欠付李小松的100 万元,李小松发现刘小豆名
下已无有价值的财产,但刘小豆对徐小毛享有到期债权200 万元。
问:李小松可否代位?
二、代位权的行使程序:代位权诉讼(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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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权诉讼的启动
1.诉讼地位
地位
1.原告:债权人。
2.被告:相对人。
3.第三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合并审理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同一相对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
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2.诉讼管辖
原则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外
债务人与相对人的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除外。
不受限
1.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不受债务人与相对人管辖协议的限制。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不受债务人与相对人仲裁协议的限制。
【王者秘籍】债务人或者相对人在首次开庭前就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
债务关系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代位权诉讼。
(二)代位权诉讼的审理
一起吃
1.前提: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债务
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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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辖:
(1)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
(2)不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另行起诉。
3.程序:在起诉债务人的诉讼终结前,代位权诉讼应当中止。
先后吃
1.前提: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
部分起诉相对人。
2.管辖:
(1)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
(2)不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另行起诉。
3.程序:在代位权诉讼终结前,债务人对相对人的诉讼应当中止。
【主观题拓展】
当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不可分割时,如给付不可分的特定物之债,因其客
观上无法分割,应当允许债权人就整个债权行使代位权。而不设数额限制。在此
种情况下,债务人应当以第三人身份参加代位权诉讼,而不能另行提起诉讼。
(三)代位权诉讼的判决
费用负担
1.诉讼费用:相对人败诉的,须承担诉讼费用。
2.必要费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行使障碍
1.诉讼失败:不符合条件败诉,可以基于新的事实再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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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行失败:执行相对人无财产的,可以回过头去找债务人。
三、代位权的法律效果(2022、2020)
(一)对债务人的效力:处分权受限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不得无正当理由减免相对人的债务或者延
长相对人的履行期限。
【命题判断】
李淳风自杨超超处借款100 万元,经杨超超多次催收李淳风均无力归还。此
后,杨超超经调查发现,李淳风对戴眉眉享有到期债权50 万元。杨超超遂以戴
眉眉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李淳风则对戴眉眉表示放弃其50 万元的债权。
问:杨超超还能否代位?
(二)对相对人的效力:抗辩权的行使
相对人不愿意清偿债务时,可以主张下列三方面的抗辩:
1.找次债权的事:相对人可以主张自己对债务人的抗辩。
2.找主债权的事:相对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找代位权的事:相对人可以主张债权人代位权不成立的抗辩。
这里的抗辩,既包括程序法上的抗辩,如管辖异议、主体资格异议、证据异
议等,也包括实体法上权利不发生或消灭、债权未到期或抵销、权利存在瑕疵等
抗辩。
(三)对债权人的效力:直接清偿主义
1.直接清偿:代位权成立的,相对人直接向债权人进行清偿。但是,债务人
破产或财产被保全的,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理。
2.比例分享: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清偿其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债权人负担的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比例确定相对人的履
行份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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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6 页
3.双重消灭:相对人向债权人完成清偿后,主债权与次债权均在相应的范围
内归于消灭。
4.双重中断:此外,行使代位权将导致主债权与次债权的诉讼时效均发生中
断。
第二节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在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
权人享有的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行为的权利。其属于一项混合
性权利,兼具请求权与形成权的特征。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2019、2017、2016、2014)
(一)身份要件: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合法有效
不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二)对象要件:债务人负担债务之后实施了诈害行为(财产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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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负担债务之后。(债权在前,行为在后)
可撤销
1.无偿行为:
(1)放弃债权。
(2)放弃债权担保。
(3)无偿转让财产。
(4)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2.有偿行为:
(1)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低于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
70%)。
(2)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高于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
价30%)。
(3)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不可撤销
1.身份行为:结婚、离婚、收养等行为。
2.拒绝接受赠与、拒绝接受继承、遗赠、拒绝他人提供担保、拒绝工
作机会以获得报酬的行为。
【王者秘籍】
1.不合理价格的认定: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的,不受前
款规定的70%、30%的限制。
2.其他不正当处分的认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实施互易财产、以
物抵债、出租或者承租财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等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与身份行为有关的财产行为可撤销: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
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对应的分割部分。
【新增】
【命题判断】
1.2026 年1 月9 日,李小松将自有电脑一台赠与好友韩小宝。1 月20 日,
李小松自刘小豆处借款2 万元,借期1 个月。借款到期后,李小松无力清偿欠付
刘小豆的2 万元。问:刘小豆能否撤销?
2.2024 年6 月1 日,李小松自心安公司处借款300 万元,到期无力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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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安公司逼迫甚急,韩小宝向李小松表示愿意赠与其房屋一套用以还债,李小松
表示拒绝。问:心安公司能否撤销?
(三)必要要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实施的无偿行为或有偿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致使债权人的债权
不能获得完全清偿。(债务超过说)
(四)主观要件:有偿行为的相对人有恶意
1.无偿行为:相对人无须具有恶意。
2.有偿行为:相对人须具有恶意,明知或应知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影响
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命题判断】
2025 年11 月9 日,单鸿自李淳风处借款30 万元,约定借期1 年。2026 年
1 月4 日,单鸿将其价值20 万元的十只黄缘闭壳龟以10 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金澜。
由此,导致单鸿再无财产向李淳风偿还债务。
问:李淳风能否撤销?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诉讼(2022、2017)
(一)撤销权诉讼的启动
当事人
1.原告:债权人。
2.被告:债务人与相对人为共同被告。
多人
1.存在多个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
2.两个以上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同一行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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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合并审理。
管辖
1.原则:由债务人或者相对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例外: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王者秘籍】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相对人
之间的协议管辖、仲裁管辖。
(二)撤销权诉讼的审理
举证责任
1.债权人须证明债务人存在不当财产处分行为及损害债权。
2.有偿行为中,债权人还需举证证明受让人存在恶意。
时间限制
【双重除斥期间:知1 行5】
1.短期: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长期: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行使。
(三)撤销权诉讼的判决
行为范围
1.可分的分开撤:所撤销的行为可分,仅在债权额范围内撤销。
2.不可分的整体撤:所撤销的行为不可分,对行为整体撤销。
费用负担
1.诉讼费用:债权人撤销权成立时,败诉的债务人、相对人负担诉讼
费用。
2.必要费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
评估费用、调查取证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等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受
益人或受让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打跑恶龙+接回公主(2022、2017)
(一)责任承担的原则——入库规则——打跑恶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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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此时,相对人须返还
财产、承担责任。
相对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债务人,不能返还的,折价赔偿(入库规则)。
(二)债权人债权的特别保护:接回公主
1.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时:债权的未来保护路径
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申请对相对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依
法予以准许。
2.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时:债权的实现路径
诉讼阶段
1.前提:债权人请求受理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一并审理其与债务人
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2.处理;
(1)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可以合并审理。
(2)不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告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执行阶段
1.前提:
(1)债权人取得对债务人的胜诉判决。
(2)债权人取得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胜诉判决。
(3)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
2.处理:法院可以就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
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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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拓展】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118 号
在债权人以债务以债务人受让人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后,受让人未通知
债权人自行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债务人将返还的财产立即转移,致使债权人丧失
申请,法院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的机会。撤销权诉讼目的无法实现的,不能认定
生效,裁判已经得到有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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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同履行阶段之合同的转让
第一节债权转让
(2024、2023、2013)
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
债权移转给第三人享有。其中债权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一、构成要件
满足上述三个要件,原则上,债权转让在协议生效时发生效力,受让人取得
债权。此处重点对第一个要件说明:【所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原则上,债权均具有可让与性,但是下列三种情况下,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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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分善恶)
2.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不分善恶)
【命题判断】
李淳风与杨超超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李淳风将其收藏的祭红达摩造像一尊出
售给杨超超,价款为30 万元。此外,双方约定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该合同项下
的权利。此后,(1)李淳风将其杨超超享有的请求其支付30 万元价款的债权转
让给张妙妙(2)杨超超将其享有的请求李淳风交付达摩造像的债权转让给戴眉
眉。
1.张妙妙要求杨超超付款,杨超超能否拒绝?
2.戴眉眉要求李淳风交付达摩造像,李淳风能否拒绝?
二、法律效力:对内效力+对外效力
(一)对内效力(让与人与受让人)——对受让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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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
担保权、利息债权、射幸孳息债权;违约金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等权利随同转让。
担保权
1.担保物权发生法定转让,不因没有办理登记、交付等手续而受影响。
2.未通知担保人,对担保人不发生效力。
例外
专属于让与人的从权利不发生转移,如商事留置权、解除权、撤销权。
(二)对外效力:受让人与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保护
1.保护规则一:通知债务人
应通知
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
法律意义
1.通知不是债权转让生效的要件,是否通知不影响受让人取得债权。
2.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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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主体
1.原则:由让与人通知债务人。
2.例外:受让人有权以诉讼方式通知。
(1)前提:让与人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直接起诉债务人请求履行
债务,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债权转让事实。
(2)效力:债权转让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时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3)费用:债务人主张因未通知而给其增加的费用或者造成的损失
从认定的债权数额中扣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通知效力
1.通知前:
(1)债务人可以拒绝向受让人履行。
(2)债务人向让与人履行债务的,债权消灭。
2.通知后:
(1)债务人不得拒绝向受让人履行。
(2)债务人向让与人履行债务的,债权不消灭。
通知撤销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保护规则二:抗辩的继续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向受让人主张其对让与人的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让与
人为第三人。
3.保护规则三:抵销的继续
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1)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
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2)债务人的债权与被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命题判断】
1.李淳风自杨超超处借款100 万元,约定李淳风于2026 年4 月2 日偿还。
此后,杨超超自李淳风处购买二手汽车一辆,约定杨超超应于2026 年3 月28
日前支付价款20 万元。2026 年2 月8 日,杨超超将其对李淳风享有的100 万元
的债权转让给戴眉眉,并于当日通知了李淳风。
问:李淳风能否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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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6 年4 月12 日,李淳风与袁昊签订青铜器工艺品买卖合同,自袁昊处
订购青铜器2 尊,须支付价款4 万元。双方约定,袁昊须于2026 年5 月1 日前
交付青铜器,否则须支付违约金5000 元。合同签订后,袁昊将其对李淳风享有
的请求支付价款的债权转让给了吴丹,并于当日通知李淳风。5 月1 日之前,袁
昊未能交付青铜器,而是于5 月10 日进行交付。
问:吴丹能否主张抵销?
三、特殊的让与规则
(一)债权的表见让与
前提条件
1.让与人与受让人签订债权让与协议。
2.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
3.债权让与协议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
法律效力
1.原则: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2.例外:债权转让通知被依法撤销的,债务人应向让与人履行。
(二)债务人确认债权真实存在
前提条件
1.作为转让标的的债权不存在。
2.债务人向受让人确认债权真实存在。
法律效果
1.原则: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2.例外: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债权不存在的,债务人可以拒绝。
(三)债权的多重转让
债权人将同一债权转让给两个以上受让人,且债务人均未履行。
1.债务人应向何人履行
债务人以已经向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履行为由主张其不再履行债务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最先通知的受让人,是指最先到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受让
人。
2.债务人故意履行错误
前提条件
债务人明知接受履行的受让人不是最先通知的受让人。
救济措施
【继续履行或违约责任】
1.最先通知的受让人有权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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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先通知的受让人有权依据债权转让协议请求让与人承担违约责
任。
3.最先通知的受让人请求接受履行的受让人返还其接受的财产:
(1)原则:不予支持。
(2)例外:接受履行的受让人明知该债权在其受让前已经转让给其
他受让人的除外。
3.通知时间的确定:客观标准
人民法院应当以邮戳时间或者通讯电子系统记载的时间等作为认定通知到
达时间的依据。
【例】甲对乙享有200 万元的到期债权,甲于3 月1 日与丙签订债权转让协
议,甲于3 月10 日与丁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甲于3 月20 日与戊签订债权转让协
议。现乙未向任何一个受让人履行债务。
【假设1】甲以信件方式向乙发出2 份通知,《通知1》于3 月11 日发出要
求乙向丁履行,《通知2》于3 月21 日发出要求乙向戊履行,但《通知2》于3
月22 日达到乙,而《通知1》于3 月25 日到达乙。
问:此时,乙应当向谁履行?
答:乙应当向最先到达的通知中载明的受让人戊履行,当乙向戊履行后,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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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债务归于消灭。
【假设2】甲以信件方式向乙发出2 份通知,《通知1》于3 月11 日发出要
求乙向丙履行,《通知2》于3 月21 日发出要求乙向丁履行。《通知1》于3 月
22 日到达乙,而《通知2》于3 月25 日到达乙。
根据刚刚的分析,此时乙本应该向最先到达通知中的受让人丙履行,但是乙
因其他原因得知了甲还将债权转让给丁,于是乙就向丁进行了履行。
问1:此时,对最先通知的受让人丙如何救济?
答1:丙有权要求债务人乙再次清偿200 万元的债务,也有权选择请求让与
人甲承担违约责任。
问2:最先通知的受让人丙能否要求实际受让人丁返还所获的200 万元?
答2:取决于丁是善意或恶意。若丁不知债权在先已被转让给丙,则丁不需
要向丙进行返还;反之,若丁知道债权已被在先转让给丙的事实,则丁需要向丙
进行返还。
第二节债务承担
一、债务转移(免责的债务承担):更换债务人(2022)
(一)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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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效果
1.债务(主债务与从债务)由原债务人移转给承担人。
(1)原债务人:不再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对承担人的清偿能力也不负担保
义务。(免责)
(2)承担人:承担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并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2.抗辩的援用与禁止
(1)抗辩援用: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转移后,
新债务人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乙对甲的抗辩,丙可以继续主张】
(2)抵销禁止: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
张抵销。【乙对甲的抵销权,丙不得主张】
(3)内部抗辩禁止:新债务人不得以其对抗原债务人的事项对抗债权人。
【丙对乙的抗辩,不得对甲主张】
3.时效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
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王者秘籍】债务转移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1.原债务人提供的担保:除另有约定外,担保责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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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未经第三人书面同意,第三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二、债务加入(并存的债务承担):增加债务人(2019、2017、2014)
(一)构成要件
相比于债务转移,债务加入不要求债权人同意,只需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
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
(二)法律效力
1.承担人取得债务人地位,原债务人也不丧失债务人地位,二者共同对债权
人负清偿责任。(连带责任)
2.抗辩的援用: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第三人也可主张。
(三)承担人的追偿权
1.有约定按约定追偿:加入债务的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有权请求按
照其与债务人的约定向债务人追偿。
2.无约定按法定追偿:第三人依照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等的规定,有权在其
已经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范围内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
权利基础
1.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2.构成无因管理时的请求权。
3.构成有合法利益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请求权。
4.其他基础关系,如委托合同等。
例外
第三人知或应知加入债务会损害债务人利益的,不享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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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债务人的抗辩权
债务人有权就其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向加入债务的第三人主张。
【增信措施的认定】
1.保证: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
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
2.债务加入: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
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
【推定规则】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
3.其他增信措施:不属于保证、债务加入的其他增信措施,债权人可依据承诺文
件请求第三人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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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合同消亡阶段之合同的终止
第一节清偿
清偿,是指债务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完成义务的行为。清偿与履行同义,
只是清偿是从债的消灭的角度而言,而履行是从债的效力出发强调债权的实现过
程。
一、第三人代为清偿(2023、2022、2017)
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有意识地清偿他人的债务。
[11]
(一)第三人的类型
1.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债权人不得拒绝,否则第三人可以提存而消灭债务。
2.无合法利益的第三人:债权人可以拒绝。
[11]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8 年版,第20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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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效力:屠龙者成为恶龙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人的债权归于消灭。
2.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
(1)原则:第三人在其已代为履行的范围内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及从权利,
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法定转移)
(2)例外: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取得债权后,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担保权利
的,根据共同担保规则处理。
【王者秘籍】
1.代为履行存在瑕疵时的责任:
(1)经债务人同意的代为履行,债务人须承担违约责任。
(2)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代为履行,债务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第三人的代为履行不完整、不全面,债权人仍可向债务人请求完全履
行。
3.第三人代为清偿的,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导致债务人二次履行产
生损失的,应当赔偿。
【重要思考】
1.代为清偿与债务人加入怎么区分?
2.代为清偿、债务加入与连带责任保证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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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为清偿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如何区分?
二、以物抵债(2023、2022、2016、2014)
须注意,新债的债务人既可以是原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清偿型以物抵债
1.以新债清偿为原则(并列跑)
债务人为清偿原债与债权人约定新给付的合同。只有新债被履行的,旧债消
灭;新债未履行的,旧债则不消灭。
合同类型
该协议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诺成合同)
法律效力
【新债履行,旧债消灭】
1.新债是履行旧债的途径,新债履行完毕前,旧债仍然存续。
2.旧债消灭的时点,应与新债履行完毕相一致,二者同时发生。
3.在新债履行前,新债与旧债并存,附随于旧债的担保等依然有效。
违约责任
【违反以物抵债协议时债权人享有选择权】
1.前提条件:债务人或第三人不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经催告在合理期
间内仍不履行。
2.违约责任:债权人有权选择履行原债务或以物抵债协议。
【王者秘籍】债权人仅在债务人或第三人违约时才享有选择权,否则其只能
请求履行新债。
【主观题拓展】
在债务人或第三人已经部分履行新债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继续
履行并承担新债之下的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返还已经部分受领的新债,恢复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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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履行。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且该请求权的行使不以以物抵债
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为前提。
【命题判断】
2025 年3 月19 日,单鸿自金澜处借款30 万元,约定借期1 年,单鸿以自
己的房屋设立抵押权且办理登记。借款到期后,单鸿无力偿还该笔债务。2026
年4 月1 日,单鸿与金澜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约定将单鸿名下的A 车一辆交
给金澜,以抵偿债务。但协议签订后,单鸿并未交付汽车。
1.《以物抵债协议》效力如何?
2.金斓可否请求偿还偿还30 万元?
2.以债务更新为例外(接力跑)
债务更新又称为“债务更改”“债务更替”,因当事人合意约定以新债代替旧
债、债权人变更、债务人变更,以达到发生消灭原债产生新债的法律后果。
认定标准
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
合同类型
该协议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诺成合同)
法律效力
【新债达成,旧债消灭】
1.新债达成时,旧债立刻归于消灭。
2.新债达成时,旧债消灭,其担保也相应归于消灭。
违约责任
【违反以物抵债协议时债权人不享有选择权】
1.前提条件:债务人或第三人不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经催告在合理期
间内仍不履行。
2.违约责任:债权人只能请求履行新债,并承担违反新债的违约责任。
【命题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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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2 月16 日,杨超超自张妙妙处借款100 万元,杨超超以自己的A 汽
车为张妙妙设立抵押权,且办理登记。此后,债务到期,杨超超无力偿还。杨超
超遂与张妙妙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约定将自己的B 车抵偿给张妙妙,并约定
自当天开始二人之间100 万元的债务一笔勾销。此后,杨超超未将汽车交付给张
妙妙。
(1)《以物抵债协议》效力如何?
(2)张妙妙可否请求杨超超返还100 万元?
3.以物抵债协议的物权效力
基于以物抵债协议所发生物权变动的,其仍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须满足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基本要件。
【无权处分】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财产权
利订立以物抵债协议时,其处理如下:
合同效力
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不因无权处分而受影响。
物权效力
1.符合善意取得:债权人可以善意取得财产权利。
2.不符合善意取得:债权人可要求履行原债务或追究违约责任。
(二)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的以物抵债:担保型以物抵债
1.合同效力(就低不就高)
合同类型
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成立生效。(诺成合同)
有效约定
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抵债财产拍卖、
变卖、折价以实现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无效约定
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抵债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
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债权人请
求对抵债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以实现债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物权效力(就低不就高)
所有权
债权人无法根据该以物抵债协议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担保物权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将财产权利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权人无权主
张优先受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已将财产权利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按照让与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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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处理,债权人有权主张优先受偿权。
【王者秘籍】
1.如果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中有明确的抛弃期
限利益的意思表示,则应当将其认定为履行期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
2.即使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订立义务抵债协议,并约定债务人在一定
期限内未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就恢复旧债务履行的在解释上相当于延长了债务履
行期,以物抵债协议仍然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所订立的。
三、清偿的抵充(2018、2017)
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时,决定以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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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图中,乙于2026 年6 月1 日还款16 万元,这还的是哪一笔?
(一)抵充规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指定,无指定从法定
约定抵充
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约定。
指定抵充
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法定抵充
1.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已到期)
2.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
债务。(缺担保)
3.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
担重)
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先到期)
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按比例)
【妻宝重顺利】
(二)抵充的限制
1.适用指定、法定抵充前,应先偿还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
2.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之外,还应当支付
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按照如下顺序进行抵充:
(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2)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
(3)利息。
(4)主债务。
【费金息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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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尚未开始履行或者尚未全部履行之前,
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
【解除的基本类型】
【解除权的基本逻辑】
一、解除权的产生
(一)约定解除权
当事人约定符合一定条件时,一方享有解除权。
【王者秘籍】当事人一方以对方的违约行为符合约定的解除事由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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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非违约方合同目的的实
现,解除合同对违约方显失公平的除外。
(二)法定解除权:一般法定解除权(2024、2023、2021、2017、2015、
2014)
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在一切合同中当事人都可以享有的解除权。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解除方:双方当事人均享有解除权。
2.损失分担: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
预期违约
【履行期届满前
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行为表示不履行】
1.认定要件:
(1)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2)当事人明示毁约或默示毁约。
2.法律效力:
(1)可以不等:依据预期违约主张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
(2)可以等:等待履行期到来后,当事人实际违约的,解除合同。
迟延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1.原则:需要催告,催告后对方仍不履行,方可解除。
2.例外:无需催告,对方迟延立刻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直接解除。
根本违约
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王者秘籍1】客观事件在合同中扮演的角色
1.客观事件对合同无任何影响的,不具有法律意义。
2.客观事件导致合同客观上无法履行的,构成不可抗力。
3.客观事件导致合同虽然可以履行,但是履行将造成不公正的结果的,构成
情势变更。
【王者秘籍2】从给付义务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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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未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开具发票、提供证明文件等非
主要债务,对方请求继续履行该债务并赔偿因怠于履行该债务造成的损失的,人
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履行该
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命题判断1】
双河村位于四川山区,村民多以药材种植为业,该村仅一条公路与外界相连。
2026 年1 月10 日,该村村民李淳风与药材收购商杨超超签订重楼买卖合同,约
定李淳风向杨超超出售新鲜重楼1000 斤,由李淳风将重楼运至四川省乐山市市
中区交付。合同签订后,双河村所在山区发生特大泥石流,导致该村与外界联系
中断,所有人员无法进出,交通恢复之日遥遥无期。
问:这是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
【命题判断2】
劲松公司是一家药品制造企业。为了制造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的特效药,劲松
公司与心安公司签订协议自心安公司处采购药材重楼3 吨,每公斤价格为150
元,约定合同签订后3 个月交货。合同签订后,因重楼主要产地发生严重自然灾
害,当年重楼价格急剧减少,市场上重楼的收购价上涨至每公斤500 元。
问:这是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
(三)法定解除权之特别法定解除权(2013)
适用于特殊类型的合同解除权,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具体的特别法定解
除权,放在具体合同的种类中再进行学习。
在特别法定解除权中还有一类【任意解除权】非常特殊。
1.任意解除权的效力
(1)解除合同不需要任何理由,想解除就解除。
(2)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无偿合同
中,仅需赔偿造成的直接损失。在有偿合同中,须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2.任意解除权的种类
双方享有
【1 个委托+四个不定期】
1.不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
应当提前合理期间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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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均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给对方造成
损失的,解除方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行纪合同相同)
3.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当事人享有任意解
除权,但应当提前合理期间通知对方。
4.不定期合伙合同:不定期合伙合同中,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
应当提前合理期间通知对方
5.不定期肖像(姓名)许可使用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许可使用期限
的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
需要提前合理期限通知。
单方享有
【甲方解除权】
1.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任意变更权。
2.货运合同中,托运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3.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未定期保管合同中,保管人
享有任意解除权。
4.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5.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方享有任意解除权。
6.旅游合同中,旅行结束前,旅游者享有任意解除权。
二、解除权的行使(2024、2014)
(一)解除方式
当事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行使解除权。(单纯形成权)
(二)解除的生效时间
原则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例外
1.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
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2.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
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
除。
3.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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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诉后通知对方当事人: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
(2)撤诉后未通知当事人又起诉:合同自再次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
当事人时解除。
【命题判断1】
2026 年3 月1 日,李淳风与杨超超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杨超超将其收藏的
金丝楠水波纹佛珠一串出售给李淳风。合同签订后,经李淳风多次催告,杨超超
均未交付佛珠。2025 年4 月20 日,李淳风向杨超超发出短信“请于4 月30 日
之前交付佛珠,否则解除本合同”。此后,杨超超未履行合同。问:合同何时被
解除?
【命题判断2】
2025 年10 月8 日,金澜自单鸿处采购3000 斤和田大枣。合同签订后,经
金澜多次催告,单鸿仍未交付和田大枣。2025 年11 月11 日,金澜以单鸿为被
告诉至法院,法院于2025 年12 月15 日将起诉状副本送达金澜。此后,经审理,
法院于2026 年2 月20 日作出判决。问:合同何时被解除?
(三)相对人的异议权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
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法院应当对其是否享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权
进行审查:
1.通知方享有解除权: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2.通知方不享有解除权: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王者秘籍】通知解除合同的一方仅以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为由主
张合同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约定
法律特别规定
法律一般规定
1.原则: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 年内行使。
2.例外: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行使。
三、解除的效力
一般效力
1.尚未履行: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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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一时性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
(2)继续性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
特别效力
【三个不影响】
1.解除与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2.解除与特别条款:
(1)合同解除不影响原合同中结算、清理条款的效力。
(2)合同解除不影响原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3.解除与担保责任:主合同解除后,不影响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
担的民事责任承担担保责任。
【王者秘籍】主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原则上无需承
担担保责任。
解除
无效
【命题判断】
李小松自刘小豆处购买汽车一辆,约定任何一方违约的须支付违约金3 万元。
为担保李小松依约支付租金,韩小宝为此提供保证担保。此后,李小松经刘小豆
多次催告仍未支付价款,刘小豆通知李小松要求解除合同。
1.刘小豆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2.解除合同后,刘小豆是否有权要求李小松承担违约责任?
3.解除合同后,刘小豆是否有权要求李小松支付违约金?
4.李小松付不起违约金,刘小豆是否有权要求韩小宝支付?
第三节债务抵销
抵销,是指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以使双方债务在对
等数额内消灭的行为。
一、约定抵销
约定抵销,是指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订立抵销合同,使双方所负债务全部
或部分归于消灭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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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抵销须满足以下要件:
1.当事人互负债权债务。
2.当事人达成有效的抵销的合意。(想怎么约定,就怎么约定)
【命题判断】
杨超超收藏明代青花瓷盘一个,李淳风收藏唐三彩骆驼一尊,二人互相喜爱
对方的藏品。二人协议,以唐三彩骆驼交换明代青花瓷盘,3 日后交货。协议签
订的次日,双方又不舍不得自身藏品,遂约定以杨超超请求李淳风交付唐三彩骆
驼的债权抵销李淳风请求杨超超交付青花瓷盘的债权。
问:双方的债务能否被抵销?
二、法定抵销(2022、2014)
法定抵销,是指依法律规定以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作的抵销。用作抵销
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或自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
(一)法定抵销的要件(抵销适状)
【互负品种已到期,不得抵销无异议】
互负债务
【双方当事人互负有效存在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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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到期
【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1.主动债权未届清偿期的,不得主张抵销。
2.被动债权未届清偿期的,不影响抵销。
品种相同
【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1.可用于抵销的仅为种类物之债。
2.负有抗辩权的债权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时,不能自动产生抵销
的效力,仅在义务人不提出抗辩时方才可以产生抵销的效力。
适宜抵销
【须债务适宜抵销】
1.法律规定不得抵销
2.依照性质的不得抵销。
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
【依照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
1.提供劳务的债务。
2.依法应当支付的抚恤金债务。
3.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保障债权人基本生活的
债务。
4.因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或者故意、重大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产生的损害赔
偿债务,侵权人不得主张抵销。
5.不作为债务。
6.其他根据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
【命题判断】
1.甲欠付乙10 万元,应于10 月18 日到期。乙欠付甲的20 万元,应于12
月9 日到期。问:甲何时可以抵销?乙何时可以抵销?
2.甲欠付乙10 万元,已过诉讼时效。乙欠付甲20 万元。问:甲能否主张抵
销?乙能否主张抵销?
3.甲欠付乙20 万元,乙上门催讨,将甲打伤,甲支付医疗费10 万元。问:
甲能否主张抵销?乙能否主张抵销?
(二)法定抵销的方式
享有抵销权的一方须以通知的方式行使抵销权,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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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抵销的效力
效力
1.原则: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依抵销数额消灭。
2.例外:行使抵销权的一方负担数项种类相同的债务,但享有的债
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当事人因抵销的顺序发生争议的,按照清
偿的抵充规则进行处理。
时间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通知到达对方时双方互负的主债务、利息、违约
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等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
第四节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履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
的物交付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一、提存的要件(2024)
1.因债权人原因而无法履行债务。主要情形包括: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
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标的物适宜提存。若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债务人依法可
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3.须经法定程序进行。
二、提存的效力(2024、2022)
1.债务消灭: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债务
相应的归于消灭。
2.债权人的提存物领取请求权。
证明文件
债权人出示身份证明、债权证明,支付提存费用后,可以领取提存物。
债务清偿
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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孳息归属
债权人有权领取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产生的孳息。
费用负担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时间限制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 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
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3.风险负担。在提存后,标的物因为不可归责于提存部门的事由而毁损灭失
的,由债权人负担该损失。
4.取回权。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
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第五节免除与混同
一、债务免除(2020)
债权人放弃其债权,使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的现象。其须满足以下要件:
1.免除行为人须对债权享有处分权。
2.免除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免除行为人须向债务人作出免除其债务的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真实。
4.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5.债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拒绝。
【命题判断】
1.李淳风自王建华处借款30 万元,借款到期后,李淳风未能还款,王建华
也未进行催收。此后,在多个场合王建华均表示,其与李淳风之间关系很好,该
笔债务自己已经免除了。但是,王建华一直未当面向李淳风表示免除债务。不久,
二人关系交恶,王建华遂起诉要求李淳风偿还债务。问:李淳风是否应当偿还债
务?
2.李淳风自杨超超处借款50 万元,借款到期后,未能归还。杨超超自戴眉
眉处购买汽车一辆,但不能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为担保杨超超依约支付价款,
杨超超以其对李淳风的债权为戴眉眉设立质权。问:杨超超能否免除李淳风的债
务?
免除具有无因性。只要免除行为符合以上条件,即可生效,至于免除的原因
是否存在,不影响免除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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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免除部分连带债务人债务的,其他债务人在该
被免除的债务人内部应分担的份额范围内亦免责。
【例】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对戊负担100 万元的连带债务,根据约定四
人内部的份额各自为25%。此后,因甲与戊关系较好,戊遂对甲表示免除甲的债
务。本案中,(1)戊免除甲的债务后,甲不再是债务人,不再对该笔债务负责;
(2)甲内部的份额为25%,其须内部分担25 万元,此时其他三名连带债务人在
甲内部应分担的范围内也免除责任,则乙、丙、丁三人仅对75 万元承担连带责
任。
二、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债权债务消灭的现象。其典型情形
包括:(1)法人合并。(2)继承。(3)担保人受让债权。
发生混同后,原则上,债权债务消灭。但是,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债权债务
不因混同而消灭。
【命题判断】
李淳风自其子李承一处借款30 万元,到期未能归还。此后,李承一以该笔
债权为标的为单鸿设立质权。不久,李淳风羽化而去,李承一继承了李淳风的所
有遗产。问:债务是否消灭?
连带之债的混同较为特殊,此处特作说明:
1.连带债务:连带债务中,部分债务人与债权人混同时,扣除该债务人内部
应分担的份额后,债务对其他债务人继续存在。(见例1)
2.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中,部分债权人与债务人混同时,扣除该债权人内部
应享有的份额后,债权对其他债权人继续存在。(见例2)
【例1】甲、乙、丙三人为做生意共同从甲父处借款90 万元(连带债务),
三人约定的内部份额为各自三分之一。此后,甲父死亡,甲为其父亲的唯一继承
人。本案中,(1)甲父去世后其财产由甲继承,其中包括甲父对甲、乙、丙三人
享有的90 万元的债权也由甲继承。(2)甲作为债务人,同时基于继承取得债权
人的身份,发生混同。(3)但是,不能认定该90 万元的债权债务均因混同而消
灭。(4)甲内部仅承担30 万元的份额,故仅30 万元的债务因混同而归于消灭,
甲仍对乙、丙享有60 万元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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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A 公司、B 公司、C 公司因开展经营,共同对D 公司享有90 万元的
债权(连带债权),三公司约定内部份额各自为三分之一。此后,A 公司将D 公
司吸收合并。本案中,(1)基于合并,A 公司概括承受D 公司的权利义务,其中
包括D 公司所负担的90 万元的债务。(2)A 公司作为债权人,其承受该90 万元
的债务后,发生混同。(3)但是,不能认为90 万元的债权债务均归于消灭。(4)
A 公司的债权数额内部仅30 万元,故仅30 万元的债权因混同归于消灭,B 公司、
C 公司仍对A 公司享有60 万元的连带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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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合同消亡阶段之违约责任
第一节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1.合同成立且有效(生效)。
2.存在违约行为,包括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
3.不存在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
(二)归责原则(2014)
1.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要求违约方具有过错。
2.例外: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违约方存在主观过错。如(1)赠与合同。(2)
委托合同。(3)保管合同(4)仓储合同。(5)客运合同承运人对自带物品。
【王者秘籍】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
1.违约方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方与第三人的关系另行解决。(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命题判断】
李小松将自己祖传的羊脂白玉瓶出售给韩小宝,约定3 日后交付。次日,刘
小豆前往李小松家中做客,将该羊脂白玉瓶摔碎。
1.韩小宝能否请求李小松承担违约责任?
2.韩小宝能否请求刘小豆承担违约责任?
(三)免责事由之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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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
国家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
效力
1.减免责: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
者全部免除责任。
2.通知义务:主张免责的当事人负有及时通知义务、提供证明义务。
限制
1.金钱债务不因不可抗力免责。
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命题判断】
2026 年5 月15 日,杨超超与张妙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杨超超向张妙妙出
售家中存有的阴沉金丝楠木若干,杨超超于合同签订后5 日内交付。合同签订后,
杨超超因忙于家中事务一直未交付木料。2026 年6 月2 日,杨超超所在地发生
特大洪水,其住宅及木料具被洪水冲毁、冲走,下落不明。
问:张妙妙能否请求杨超超承担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违约行为如果造成相对人固有财产权或人身权的损害,属于加害给付,同时
构成违约与侵权,权利人可在二者之间择一主张。
【命题判断】
杨超超自红旗商场购买电饭锅一个,在使用过程中,该电饭锅由于不符合国
家安全质量标准,发生爆炸,将杨超超炸伤。
1.杨超超能否请求红旗商场承担违约责任?
2.杨超超能否请求红旗商场承担侵权责任?
违约
侵权
第二节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继续履行(2022、2020、201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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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钱债务的合同僵局】(2022)
前提:不适用继续履行
非违约方不解除合同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效力:
1.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仲裁委终止合同(司法解除)
2.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王者秘籍】
1.违约方也可请求法院终止合同。
2.违约方没有合同解除权,只能向法院、仲裁委提出申请。
3.合同的解除时间:副本送达
法院单独确定时间。
二、损害赔偿(2024、2020)
(一)约定损害赔偿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损害赔偿金额或计算方法。有约定的,从约定。
(二)法定损害赔偿
当事人对损害的赔偿没有约定,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赔偿。
1. 赔偿的原则:完全赔偿原则
赔偿全部损失
实际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
2. 可得利益的计算
(1)一般合同中可得利益的计算
替代交易法
1.适格的替代交易:按照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可
得利益。
2.不适格的替代交易:替代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替代交易发生时当
地的市场价格,违约方可主张按照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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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可得利益。
市场价格法
按照违约行为发生后合理期间内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
格的差额确定可得利益。
关系
守约方进行选择。
【命题判断】
2026 年3 月17 日,李小松自心安公司处购买A 型号笔记本电脑一台,约定
价格为9000 元。此后,心安公司因缺货无法向李小松提供该电脑,李小松无奈
遂自穹峰公司购买A 型号电脑花费10000 元。此时,该电脑的市场价格约为11000
元。问:本案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多少?
(2)长期性合同中可得利益的计算:空窗期的费用
前提
在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定期合同中,一方不履行支付价款、
租金等金钱债务,对方请求解除合同,法院认为应当解除合同。
计算
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价款、租金等扣除履约成本。
(3)无法确定可得利益时的计算方法
非违约方的可得利益无法计算时,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
益、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其他违约情节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及诚信原则确定。
3. 赔偿范围的限制
可预见性规则
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
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减轻损失规则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
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过失相抵规则
在非违约方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时,可以减轻或免除违
约方的赔偿责任。
损益相抵规则
非违约方基于导致损失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得利益
从损害赔偿额中予以扣除。
【王者秘籍】
1.可得利益的损害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总额-不可预见的损失-扩大的损失-
受害方自己过错造成的损失-受害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必要的成本
2.非违约方因违约而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当支出的额外费用等其他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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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也有权请求违约方赔偿,除非该损失是违约方订立合同时无
法预见到的。
(三)惩罚性赔偿
违约责任
无惩罚性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
1.明知产品缺陷。
2.故意侵害知识产权。
3.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其他法律
1.经营者欺诈消费者:退一赔三。
2.明知缺陷向消费者提供,二倍以下
3.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价款十、损失三,不足1000 按1000。
4.旅行社具备条件而拒不履行旅游服务合同:履行费用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赔偿金。
三、违约金(2024、2021、2019、2018、2013)
(一)违约金调整规则
1. 违约金过高的调整
认定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
启动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限制
1.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当事人仅以合同约定不得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为由主张不予调整违
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效果
人民法院应当以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
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
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
【指导案例166 号】
当事人双方就债务清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及违约责任。一方
当事人依约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了保全措施后,另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
履行和解协议,并在和解协议违约金诉讼中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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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违约金过低的调整
认定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
启动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效果
1.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2.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不得再请求对方赔偿损失。
3. 违约金调整的诉讼程序
启动
当事人一方可以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申请调整违约金。
举证责任
1.司法酌减: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
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2.司法酌增:非违约方对违约金低于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释明
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
销、确定不发生效力、不构成违约或者非违约方不存在损失等为由
抗辩,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若不支持该抗
辩,当事人是否请求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改判
1.未释明: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第二审人民
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根据当事人的
请求,在当事人就是否应当调整违约金充分举证、质证、辩论后,
依法判决适当减少违约金。
2.未到庭:被告因客观原因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是
在第二审程序中到庭参加诉讼并请求减少违约金的,第二审人民法
院可以在当事人就是否应当调整违约金充分举证、质证、辩论后,
依法判决适当减少违约金。
(二)违约金与其他违约责任的适用关系
不得并用
1.损害赔偿:违约金不能和损害赔偿并用。
2.定金:违约金不得和定金并用。
可以并用
1.违约金可以和解除合同并用。
2.违约金可以和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并用。
四、定金(2024、202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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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金的特征
实践性
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定金合同成立。交多交少,视为变更。
限额性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数额的20%,超过部分不发生定金的效力。
从属性
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定金不发生效力。
文义性
必须写明“定金”二字,方可发生定金的效力。
(二)定金的类型
1.违约定金:以适用定金罚则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的定金。
2.立约定金:
含义
为订立主合同而交付的定金。
效力
1.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2.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成约定金
含义
以交付定金作为合同成立或者生效条件。
效力
1.原则:未交付定金的,合同不成立、不生效。
2.例外:合同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为对方所接受的,人民法院应
当认定合同已经成立或者生效。
4.解约定金
含义
以丧失定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作为解除合同的代价。
效力
1.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主张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
2.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主张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
5.证约定金:为了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而交付的定金。
(三)违约定金的效力——定金罚则
适用要件
1.主合同、定金合同有效。
2.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
3.不存在免责事由。
部分违约
1.前提:当事人一方已经部分履行合同,对方同意接受。
2.适用:
(1)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2)部分未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全部合同目的的,按照合同整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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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罚则。
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2.双方违约:双方均根本违约的情形,不适用定金罚则。
【注】一方根本违约,一方轻微违约,仍应适用定金罚则。
法律效力
1.支付定金一方违约:不得要求返还定金。
2.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适用关系
1.择一适用:定金与违约金之间只能选择其一。
2.损害赔偿:定金无法填补全部损失的,可以额外主张损害赔偿。
【命题判断】
1.劲松公司自建华公司处采购机器4 台,为担保双方合同的履行,劲松公司
向建华公司支付定金10 万元。此后,建华公司仅交付2 台机器,剩余2 台经催
告仍未交付。问:本案如何适用定金罚则?
2.单鸿自金斓处购买A 汽车一辆,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单鸿向金斓支付了10
万元的定金。此后,金斓违约给单鸿造成了30 万元的损失。问:定金外,单鸿
还有权请求金斓赔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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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分编合同编分则
第一章买卖合同
第一节买卖合同的基本规则
一、风险负担(2024、2022、2018、2016、2013)
标的物的风险分担规则属于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对此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风险的认定及后果
认定标准
1.时间因素:发生在买卖合同生效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2.原因因素: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
3.标的物因素:只有特定物的风险可能转移,种类物未特定化之前
风险恒定的由出卖人承担。
4.结果因素:标的物毁损、灭失。
负担后果
1.出卖人承担:出卖人丧失标的物,但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价款。
2.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无法取得标的物,但是仍然应当向出卖人支
付价款。
3.代偿请求权:如有对风险应负责者,承担风险的当事人可以向其
主张赔偿责任。
【命题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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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3 月2 日,李淳风与单鸿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李淳风向单鸿出售郫
县豆瓣酱10 箱,单鸿于3 月15 日前往李淳风的仓库取货。合同签订后,单鸿未
依约前往仓库取货。2026 年3 月20 日,因雷击失火,李淳风仓库中的大部分郫
县豆瓣酱均被焚毁。
问:李淳风是否有权要求单鸿支付价款?
(二)风险负担的原则——交付主义(险随占有)
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交付方式
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与占有改定皆可。
交付时间
1.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
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
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
人承担。
3.电子商务买卖合同:未约定交付地点与时间的,买受人签收货物时,
风险发生转移。
与所有权
风险的负担与所有权的转移并无关系。
与违约
当出卖人的交付构成违约时,风险是否发生转移呢?
1.原则:构成违约,风险依然转移,但是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
违约责任。
2.例外:出卖人的交付构成根本违约,买受人有权通过拒绝接受标的
物或者解除合同,使风险“回跳”到出卖人。
【命题判断】
1.2026 年3 月10 日,杨超超自张妙妙处购买其别墅一栋。合同签订次日,
张妙妙为杨超超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但尚未交付别墅。3 月15 日,张妙妙的
仇人李小婷纵火将该别墅焚毁。问:张妙妙是否有权要求杨超超付款?
2.戴眉眉自李淳风处购买中华田园犬一只,约定价款为1000 元,戴眉眉分
十期支付价款。双方还约定,在戴眉眉支付完毕全部价款前,李淳风保留该犬的
所有权。合同签订当日,李淳风将该犬交付给戴眉眉。不久,该犬被不明人员毒
死。问:李淳风是否有权要求戴眉眉付款?
3.戴眉眉自李淳风处购买澳洲进口狗粮10 包,签订合同时,戴眉眉表示自
己只需要进口狗粮,因为自家狗狗只吃进口狗粮。此后,李淳风向戴眉眉交付狗
粮,经戴眉眉检验该狗粮为国产狗粮。本案中,李淳风交付国产狗粮的行为影响
合同目的实现,其构成根本违约,戴眉眉享有一般法定解除权。问:风险由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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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
(三)风险负担的例外
在途货物
买卖
1.前提:当事人就运输途中的货物签订买卖合同。【路货买卖】
2.规则:
(1)原则:合同成立时风险发生转移。
(2)例外:若合同订立前,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出卖人知情且没
有告知的,风险不发生转移。
买受人
违约
自违约之日,风险转移归买受人负担。
1.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
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
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王者秘籍】出卖人知情而未告知的,出卖人不仅不能要求买受人承担风险,
还可能构成欺诈进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命题判断】
1.家住四川省乐山市的李淳风自家住湖北省武汉市的单鸿处购得小龙虾
1000 斤,双方约定由单鸿代办托运。2026 年3 月4 日,单鸿将小龙虾交南方货
运公司进行运输。3 月5 日,李淳风将该批小龙虾转售给其邻居陈刚,双方签订
了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运输小龙虾的货车在山区遭遇山洪,大部分小龙虾均
被洪水冲走。问:陈刚是否需要向李淳风付款?
2.2026 年3 月18 日,杨超超与张妙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杨超超向张妙妙
出售十斤钵钵鸡。双方还约定,张妙妙须于3 月20 日杨超超收摊之前前往杨超
超摊位处领取钵钵鸡。3 月20 日当日,张妙妙一直未到,杨超超收摊时将钵钵
鸡放在摊位内部,并短信告知张妙妙自行领取。次日凌晨,摊位内的钵钵鸡被盗。
问:张妙妙是否需要向杨超超付款?
【主观题拓展
[12]】
风险移转后,风险规则排除不可抗力解除权,买受人仍有支付价款的义务。
原因在于,若风险移转后买受人仍享有解除权,就可以借此逃避价款义务,规避
风险负担。
[12] 吴香香:《合同法第142 条评注》,载《法学家》2019 年第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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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验通知与瑕疵担保
(一)检验通知期间
(二)法律效果
1.当事人未在检验期限内检验并通知的。
(1)原则:视为标的物没有瑕疵。
(2)例外: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不受检
验期间的限制。
2.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反悔。
【王者秘籍】除受检验通知期间限制,当事人还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
利,超出时效,债务人取得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三)第三人标准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
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
标准为准。
第二节特殊买卖合同
一、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2021、2018、2016)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
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一)基础理论
适用范围
保留所有权买卖只适用于动产买卖,不适用于不动产买卖。
权利状态
1.出卖人:
(1)买受人完成约定条件前,标的物所有权归出卖人。
(2)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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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买受人:
(1)买受人完成约定的条件前,买受人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2)买受人处分标的物,属于无权处分。
(二)担保功能的体现
1.第一步:取回权
取回事由
1.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2.买受人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3.买受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阻却事由
1.买受人已支付总价款75%以上。
2.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
3.买受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
合理价款并取得该财产。
取回方式
协商取回、诉讼取回、特别程序(参照担保物权实现程序)
取回效力
1.取回不等于解除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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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回后买受人享有回赎权。
【命题判断】
劲松公司系汽车销售公司,劲松公司自建华汽车厂购买20 辆A 型汽车,约
定在劲松公司支付完毕全部价款前,建华汽车厂保留汽车的所有权。汽车交付后
的第三天,劲松公司将其中的一辆汽车出售给消费者李淳风,李淳风支付合理价
款后将汽车开走。此后,劲松公司未依约支付价款,建华汽车厂预备取回汽车。
问:建华汽车长能否取回?
2.第二步:回赎权
回赎方式
消除产生取回权的事由。
回赎期限
1.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的,由出卖人指定。
回赎效力
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
3.第三步:再次出卖权
产生事由
买受人未于回赎期内回赎标的物。
权利效力
1.出卖人有权另行出卖标的物。
2.出卖人另行出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
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多退少补】
(1)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
(2)如有不足,出卖人有权要求原买受人清偿。
【王者秘籍】所有权保留与动产抵押的区别
保留所有权买卖可以通过行使取回权自行出卖标的物以实现所担保的价款
债权,而抵押权的实现则需借助协商或担保物权实现程序。
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2022、2021、2018、2016)
(一)类型界定
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指导案例67 号】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期支付转让款中发生股权受让人延迟或者拒付等违约情
形,股权转让人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不适用分期付款买卖中出
卖人在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合同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即可解除
合同的规定。
(二)选择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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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前提: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五分之一),
经催告仍不支付。
2.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1)加速到期: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价款。
(2)解除合同:出卖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标的物,要求买受人支付
使用费。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
标准确定。
【王者秘籍】20%属于法定最低比例,当事人另行约定的比例低于20%的,
该约定无效。
(三)分期付款买卖与保留所有权买卖
保留所有权买卖与分期付款买卖相结合时,当事人已支付的价款达到75%,
但未支付的价款达到20%,此时虽然不能主张取回权,但可以主张解除权。
【命题判断】
李小松自韩小宝处购买自行车一辆,约定总价款2000 元,李小松分10 期支
付价款,每期支付200 元,支付完毕价款前,韩小宝保留自行车的所有权。合同
签订后,李小松依约支付了前八期价款,但是剩余两期经催告一直未付。
1.韩小宝能否取回?
2.韩小宝能否解除合同?
【王者秘籍】解除权与取回权的差异
1.标的物的归属。解除后,出卖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取回后,出卖人须对
标的物进行再次处分,而不能仅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2.合同的走向。解除后,合同关系归于终止;取回后,合同关系并不当然归
于消灭。
三、样品买卖
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如果对于交
付的产品质量存在争议的,按照如下规则处理:
质量认定
1.样品靠谱: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应当以
样品为准。
2.样品不靠谱: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
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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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瑕疵
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
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
标准。
四、试用买卖
(一)试用期限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
卖人确定。
(二)认可权
认可方式
1.明示:明确地表示认可或者不认可。
2.默示:视为认可。
(1)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
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非试用)
(2)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
买。(未返还)
认可效力
1.买受人认可:买卖合同生效。
2.买受人不认可:买卖合同不生效。
(三)使用费的支付
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
支付。
(四)风险负担
1.试用期间: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买受人认可后:风险自买受人认可时移转归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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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品房买卖(2019)
定金罚则
1.原则: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买卖合同,适用定金罚则。
2.例外: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
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预售许可证
1.原则: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2.例外: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备案登记
1.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不因
此确认合同无效。
2.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
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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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赠与合同
一、瑕疵担保责任
赠与的财产存在瑕疵,导致受赠人遭受损害。赠与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呢?
原则
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例外
1.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
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的财产存在瑕疵。
3.赠与人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
二、附义务的赠与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仍属于无偿合同、单务合同。
(一)附义务的赠与与附条件的赠与
附义务
在赠与合同中约定受赠人须履行一定的义务。
附条件
1.附生效条件的赠与:以条件的成就作为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
2.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以条件的成就作为赠与合同的失效条件。
区分
附义务的赠与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影响赠与合
同的效力。
(二)附义务的赠与的特殊效力
1.赠与人须在所附义务限度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赠与人享有法定撤销权。
三、赠与合同的特殊终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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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意撤销权:给了就给了,没给就算了(2022、2015、2014)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指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可基于自己的意思任
意撤销赠与的权利。
撤销条件
1.财产权利移转之前。(动产交付前、不动产登记前)
2.不属于不得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
不得撤销
1.不得任意撤销的情形:【德公公】
(1)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2)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2.不得任意撤销的效果:
(1)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2)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
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撤销效力
1.尚未履行:无须履行。
2.已经履行:不得要求返还。
(二)法定撤销权:吃了我的给我吐出来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是指在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撤销原因时,赠与人依法撤
销赠与的权利。
撤销事由
【忘恩负义】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撤销权人
1.原则:赠与人。
2.例外: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
撤销时间
1.赠与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撤销赠与。
2.继承人、法定代理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
内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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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效力
1.尚未履行:无须履行。
2.已经履行:赠与人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王者秘籍】
1.不得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不能对抗法定撤销权。
2.不得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不能对抗债权人撤销权。
【命题判断】
1.2026 年4 月18 日,刘小豆表示赠与韩小宝爱马仕喜马拉雅包包一个,为
防止刘小豆反悔,双方于当日办理合同公证。5 月17 日,因刘小豆未能依约交
付包包,韩小宝上门讨要,将刘小豆推倒导致刘小豆高位截瘫。问:刘小豆能否
撤销?
2.2025 年8 月10 日,李淳风自杨超超处借款30 万元,约定借期1 年。2026
年3 月19 日,李淳风将自有财产全部捐赠给北京尚善公益基金会,由此导致李
淳风再无财产偿还杨超超。问:杨超超能否撤销?
(三)穷困抗辩权(2022)
抗辩条件
1.财产权利移转之前。
2.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
抗辩效果
1.尚未履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但经济好转后,对方依然能请求履
行。(一时性抗辩)
2.已经履行:不得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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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借款合同
一、一般规则(2017)
(一)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1.贷款人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
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强制性规范)此处的利息扣除,可能表现为以服
务费等名义进行扣除。
13
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
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1.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2.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利息支付的时间如下:
有约定
从约定。
没约定
1.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
3.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二、民间借贷的裁判规则(2020)
(一)界定与生效规则
民间借贷是指金融机构借贷以外的借贷关系。
诺成合同
一方非自然人的民间借贷合同,合同成立时即生效。
实践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1.以现金支付的,借款人收到借款。
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
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
3.以票据交付的,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
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借款人取得对该账
户实际支配权。
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
【王者秘籍】民间借贷关系的界定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
13 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08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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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效力规则
1.一般无效事由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
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
借款的。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
借款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违背公序良俗的。
2.单位集资与企业拆借
(1)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
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的,该合同有效。
(2)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
的民间借贷合同,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的,该合同有效。
3.刑事犯罪与民间借贷的效力
(1)实体: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
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2)程序: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
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三)偿债规则(公私不分,责任一体)
1.公债私用
(1)前提条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
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
用。
(2)法律效力:出借人有权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
者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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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私债公用
(1)前提条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
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
(2)法律效力:出借人有权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四)平台借贷(看意思)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
介服务,当事人无权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
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有权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五)利息规则
1.利息与利率
利息有无
1.未约定利息: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视为没有利息。
2.约定利息不明:
(1)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视为没有利息。
(2)一方非自然人的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参照交易习惯予以确
定。(有利息)
利率限制
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超
过部分无效。
提前还款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
2.违约责任
逾期利息
1.有约定的:从约定,但约定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四倍。
2.没有约定:
(1)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
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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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参照当时一年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违约金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
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
张,但是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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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租赁合同
第一节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则
一、租赁合同的类型
(一)定期租赁
明确约定固定的租赁期限,当事人应当按照该期限履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二)不定期租赁
认定
1.当事人未约定租赁期限。
2.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
限。
3.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
效力
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依自己的意愿随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之
前,应预先通知对方。【任意解除权】
二、租赁合同的效力
(一)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义务。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
2.保持租赁物适租义务。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
3.瑕疵担保义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
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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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维修义务。
承租人无过错
非因承租人过错造成的损坏
1.有约定:从约定。
2.无约定:出租人需承担租赁期间的维修义务。
(1)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
用由出租人负担。
(2)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
延长租期。
承租人有过错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维修义
务。
【租赁合同中的风险】
1.租赁物的风险:租赁物所有权人负担。
2.租金的风险: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
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出租人负担)
(二)承租人的义务
1.妥当使用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按照约定
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保管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
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不得擅自改善、增设他物的义务。
(1)经过同意: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2)未经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4.返还义务。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5.支付租金。支付租金的时间如下:
有约定
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
1.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2.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
3.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三、转租
(一)合法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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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经过出租人的同意而将租赁物转租他人。
1.转租期限: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
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上图中,甲只需过3 年即可收回租赁物,乙无法让丙使
用剩余的2 年,乙需对丙承担违约责任)
2.次承租人的代为清偿请求权(上图中,乙不付租金时,丙可代替乙向甲支
付租金)
前提
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欲解除合同。
内容
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
效果
1.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
人支付的租金。
2.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3.次承租人毁损租赁物
(1)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主张违约责任。(甲可对乙主张违约责任)
(2)出租人可以向次承租人主张侵权责任,但不得主张违约责任。(甲只能
对丙主张侵权责任,不能对乙主张违约责任)
(二)非法转租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的同意而将租赁物转租他人。
解除权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时间限制
出租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之日起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
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转租收益
1.原则:租赁期间,因租赁物产生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
2.转租收益:
(1)出租人解除合同前:承租人收取的租金不属于不当得利。
(2)出租人解除合同后:承租人收取的租金属于不当得利。
四、买卖不破租赁(含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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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
生任何影响,承受人不能以其已经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
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一)一般规则
适用范围
所有类型的租赁合同。(动产租赁+不动产租赁)
适用条件
1.租赁合同有效。
2.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租赁物。
3.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
4.承租人未欠付租金。
法律效果
新的所有权人法定承受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例外
1.租赁物因没收、征收发生所有权变动。
2.先抵后租。(例外是动产抵押权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承租人)
3.房屋出租前已经被查封。
(二)执行规则:是否实行带租拍卖
一般债权人
1.前提:一般债权人申请对租赁物进行强制执行。
2.要件:
(1)在查封前已与被执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
(2)合法占有使用执行标的。
(3)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为由。
3.效力:承租人>一般债权
须实行带租拍卖,否则承租人有权提出执行异议。
抵押权人
1.前提:抵押权人申请对租赁物进行强制执行。
2.要件:
(1)在查封前已与被执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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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法占有使用执行标的。
(3)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为由。
(4)签订租赁合同及合法占有使用执行标的均在抵押权设立之前。
3.效力:承租人>抵押权人
须实行带租拍卖,否则承租人有权提出执行异议。
第二节房屋租赁合同的特殊规则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一)无效事由
违章建筑
1.原则: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2.例外: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
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临时建筑
1.未批准:
(1)原则: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
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2)例外: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
院应当认定有效。
2.已超期:
(1)原则: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2)例外: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二)无效的后果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
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
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优先承租权
(一)优先购买权
适用条件
1.房屋租赁合同有效。
2.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处分房屋或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
3.以同等条件行使。
4.在一定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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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情形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权利消灭
1.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 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
2.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
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权利救济
1.前提: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的情形。
2.法律效果:
(1)不无效: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2)可赔偿: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优先承租权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三、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法定承受
适用范围
房屋租赁合同。
适用前提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
承受人
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共居共营)
四、房屋装饰装修费用负担
(一)扩建房屋
适用前提
承租人经同意而扩建承租房屋的扩建费用,当事人没有约定。
费用负担
1.合法扩建:出租人负担扩建费用。
2.非法扩建:双方按照过错分担扩建费用。
(二)装修装饰的处理
租赁房屋的装修、装饰的处理,要根据是否经过出租人的同意进行处理。
未经同意
1.有约定的,按约定。
2.无约定的,承租人可以取回,出租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经同意
1.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的:
(1)未构成附合的部分:承租人可取回,造成损害的应当恢复原状。
(2)构成附合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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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租期届满:承租人无权要求补偿。
②合同无效:按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③合同解除:按原因分担残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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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五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节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与效力
一、融资租赁合同概念与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
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就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关系而言,融资租赁合同既有融资的特点,又有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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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属性;[14]是以融资为目的,以融物为手段的合同。[15]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2017)
(一)认定因素
对于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
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进行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
租赁法律关系的,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1.融资租赁标的物价值:如果严重高估租赁物价值或者租金过高的情形,很
可能被认定为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合同。(见例1)
2.“融物”要素:若仅具有融资属性,但欠缺融物属性时并不构成融资租赁
合同。(见例2)
【例】王建华因为谈恋爱而花费巨大,预备将自己的A 汽车(价值20 万元)出售,但
是又担心由此造成出行不便。于是,王建华与劲松公司约定,劲松公司花费50 万元购买A
汽车,然后将A 汽车出租给王建华,租期5 年,年租金15 万元。本案中,王建华与劲松公
司所约定的交易,在形式上是融资租赁。但是,就购买的价款而言,其明显不合理。因此,
应当将王建华与劲松公司之间的交易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
【例2】2011 年12 月26 日,甲融资租赁公司与乙置业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和《购
房协议》,约定甲融资租赁公司以协议价款5.50 亿元购买乙置业公司在上海市闵行区A 地块
上开发建设的动迁安置房,并将该房产作为租赁物出租给乙置业公司。合同履行过程中,因
乙置业公司未能按约支付土地出让金,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向乙置业公司送达了
《解除合同通知书》,收回了上海市闵行区某地块。因乙置业公司未能按约交付租赁物,甲
融资租赁公司与乙置业公司之间发生纠纷。本案中,(1)甲融资租赁公司与乙置业公司之间
采用的是房地产售后回租的交易模式。(2)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租赁物(动迁安置
房)尚未建成,在合同履行期间,涉案地块又被相关部门收回。甲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名义上
的商品房买受人和出租人,并不实际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3)因此,本案这一融资租赁交
易,只有融资,没有融物,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款法律关系。
[16]
【王者秘籍】融资租赁是融资与融物的结合,如果缺失融物要素则不成其为
融资租赁。如租赁物所有权未从出卖人处移转至出租人,应认定该类融资租赁合
[14] 王利明:《合同法》(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 年版,第143 页。
[15] 崔建远:《合同法》(第4 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 年版,第527 页。
[16] 参见2020 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之八:甲融资租赁公司与乙置业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359 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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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没有融物属性,系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贷之实,应按照借款合同的性质判断合
同效力,进而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特殊类型:售后回租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
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
律关系。
【主观题拓展】购置款优先权规则不适用于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
售后回租情形的融资并不具有为承租人新购资产的效果。出租人的债权不应
享有新购资产价款债权的超级优先权。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1.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2.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
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二节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规则
一、出租人的权利义务(2016)
(一)瑕疵担保免责
原则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例外
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
出租人需要承担责任。
例外认定
1.出租人在选择出卖人、租赁物时,对租赁物的选择起决定作用。
2.出租人干预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意愿选择出卖人或租赁物。
3.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经选定的出卖人或租赁物。
(二)致人损害免责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
人不承担责任。
(三)维修义务免责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四)风险负担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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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毁损、灭失的,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继续支付租金。
(五)不得更改义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
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2016)
(一)交付请求权
原则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
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拒绝受领
1.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2.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
仍未交付。
赔偿责任
1.承租人拒绝受领,未及时通知出租人。
2.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
(二)索赔权
原则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
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协助义务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租金
1.原则:承租人对出卖人索赔,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2.例外: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
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
索赔失败
1.原则:不得要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2.例外:有权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1)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2)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
(3)出租人怠于行使只能由其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利。
(三)支付租金
租金确定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
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物的瑕疵
1.原则:标的物瑕疵,不影响租金的支付。
2.例外: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
赁物。
民法李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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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6 页
未支付
1.前提:未按期支付租金的效果: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
支付租金。
2.法律效果:
(1)支付剩余全部租金: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受偿(可通过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
(2)解除权:承租人可要求返还租赁物价值超过欠付租金及其他费
用的部分。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
(一)双方解除权
1.买卖合同不存在
前提
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
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法律后果
出卖人、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相应
损失。
责任限制
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
偿的,承租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出卖人原因: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如因出
卖人陷入履行不能,根本无法提供租赁物的。
3.意外风险
前提
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
替代物。
选择权
出租人此时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也可以选择风险负担规则。
选择内容
1.风险负担规则: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
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
2.合同解除时的责任承担: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
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
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
【王者秘籍】解除与风险的竞合
[17]
当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融资租赁合同可以解除时,法律赋予当事人可以自由
选择的两种处理方式:
[17] 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解读:合同编》(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 年版,第894 页。
民法李劲松
民法目光所及,人人皆为天下。
第277 页
(1)如果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则按风险分担规则处理,承租人应当继续
支付租金,实际上是承担了租金的风险。但却可以避免合同解除后一次性补偿出
租人的资金压力,从而获得分期支付的期限利益。
(2)如果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则风险负担规则不再适用,而代之以合同解
除制度的登场,承租人应当承担返还租赁物义务。并承担返还不能时的代物清偿
义务。即按照租赁物的价值对出租人予以补偿。
(二)单方解除权
1.出租人解除权
(1)无权处分: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
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2)逾期支付: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
约定的解除条件(无约定时,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
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3)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2.承租人解除权:因出租人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
第三节融资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
(2017)
一、租赁期间
租赁期间,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有权的效力】
1.在承租人破产之时,出租人不得依其所有权主张破产取回权,而仅得在其所有
权已经登记的情形之下向破产管理人主张优先受偿权。
2.如其所有权未登记,则不得对抗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其仅得主张平等受偿。
二、租赁合同无效的租赁物归属
有约定
从约定。
没有约定
1.原则: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
2.例外: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者返还后
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由承租人给予
民法李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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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8 页
出租人合理补偿。
三、租赁期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
1.没有约定: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2.有约从约:
(1)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
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2)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
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
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见
例1)
(3)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失
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给予合理
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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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9 页
第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招投标项目
1.需要招投标的工程【涉公项目】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及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黑白合同的效力
(1)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
工期、工程质量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应依照中标合同确定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以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
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
工程价款的,另行订立的合同无效。
非需要招标工程项目,发包人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外订立的建设工程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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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0 页
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事由(2017、2015)
(一)转包合同
承包人以营利为目的,将建设工程的全部交由第三人完成。其法律效力如下:
(1)无效:转包合同无效。
(2)解除:发包人有权解除承包合同。
(二)分包合同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的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分包合同被分为合法分包与违法
分包。以下介绍违法分包:
违法事由
1.肢解分包。
2.分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
3.主体分包。
4.分包人再分包。
法律效果
1.无效:违法分包合同无效。
2.解除:发包人有权解除承包合同。
【王者秘籍】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
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三)借用资质
合同无效
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合同无效。
连带责任
发包人有权请求出借人与借用人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者秘籍】借用人与被借用人之间的借用协议、挂靠协议也属无效。(无
权要求支付约定的转让、出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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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1 页
(四)其他无效事由
1.承包人未取得相应的资质。(竣工前取得资质的,合同有效)
2.应当招标而没有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3.违章建筑。
原则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的,合同无效。
例外
1.起诉前取得手续的,合同有效。
2.发包人能办理手续而不办理手续并以此为由主张无效的,不予支
持。
第二节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
一、工程质量问题
1.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
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
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
【王者秘籍】未取得资质不影响合同效力的例外
1.已依法登记为企业的承包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2.不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住宅室内装修工程。
3.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可以不申领施工许可证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借用资质与合同的相对性】
1.借用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
(1)发包人不知道出借资质:合同约束发包人与出借人。出借人不得直接要求发
包人付款,除非符合代位权的条件。
(2)发包人知道出借资质:施工合同无效+借用无效+追加出借人为第三人+判决发
包人直接向借用人补偿。
2.借用人以出借人名义与材料商等订立合同:根据无权代理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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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 页
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二、实际施工人的权利(2023、2017、201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
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适用要件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
(1)修复合格: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但修复费用由实际施工人承担。
(2)修复不合格:不得主张工程价款。
责任主体
1.承包人为实际施工人: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
2.接受转包、分包的人为实际施工人:
(1)原则:可以向承包人主张补偿。
(2)例外:符合代位权条件的,可以向发包人主张补偿。
工程价款
确定
1.实际履行: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工程施工合同均无
效,但经竣工验收质量合格的,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2.最后一份:实际履行合同无法确定的,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工
程价款。
被告确定
1.实际施工人在起诉时,可以仅以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
2.实际施工人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起诉时,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违
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
【王者秘籍】
1.参照价款的范围: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总金额、计价方式、
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工程价款调整。
2.允许对补偿进行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就承包
人应得折价补偿款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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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3 页
三、工期的顺延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
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四、保证金的返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
1.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2.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
起满二年。
3.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
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
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
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
行工程保修义务。
第三节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2017)
一、构成要件
1.主体:与发包人直接订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1)修房子的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2)装修房子的承包人:与建筑物的所有权人订立装修装饰合同的承包人。
装修房子的承包人仅在装修增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2.发包人不支付到期工程款,经催告仍不支付。
3.建设工程质量合格。
4.建设工程适宜折价、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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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4 页
二、时间限制
1.存续期间: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
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2.起算点:【约定交付,提交起诉】
约定
交付工程之日
提交结算文件之日
起诉之日。
【指导案例171 号】
执行法院依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对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强制执行,承包人向执行法
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除斥期间的,视为承包人依法行
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以承包人起诉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
偿权超过除斥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优先受偿的效力
范围
1.包括: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
2.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顺序
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发包人的普通债权人。
2.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建设工程的抵押权人。
3.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劣后于房屋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
【王者秘籍】
1.承包人请求确认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享有优先
受偿权的工程价款数额及范围。
2.承包人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权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停工、窝工损失中的农民工工资部分除外。
【王者秘籍】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可以通过折价实现
1.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
2.建设工程依法可以转让。
3.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4.折价金额与建设工程的实际价值基本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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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5 页
四、物权期待权
(一)商品房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
条件
1.查封前,案外人已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查封前,案外人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
款且查封后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执行。
3.所购商品房系用于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
效力
消费者物权期待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一般金钱债权人。
1.房屋可以过户:消费者有权要求过户,后顺位主体不得对该房屋进
行执行。
2.房屋不能过户: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价款,拍卖房屋的价款须先退
还消费者。
(1)戊买到的房屋,乙、丙、丁都不能主张拍卖,必须被交付给戊。
(2)其他的房屋可以拍卖,卖得的价款,乙优先于丙,丙优先于丁。
(二)一般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2025)
条件
1.查封前,案外人已与被执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查封前,案外人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
款且查封后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执行。
【主观题拓展】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否随债权转让而转让
观点一: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依法转让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
观点二: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依法转让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随之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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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6 页
3.查封前,案外人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4.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
效力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一般买受人>一般金钱债权人
非因
自己
原因
1.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已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所有权转移登
记申请。
2.案外人已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
或者因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与被执行人发生纠纷并已起诉或者申请仲
裁等。
3.新建商品房尚不符合首次登记条件。
4.已办理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5.被执行人等通知案外人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而其未怠于办
理。
6.其他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的情形。
【口诀】首次网签交申请,请求诉裁未怠于。
(1)戊买到的房屋,乙、丙可以申请拍卖,可以优先受偿,但是丁不能申
请拍卖。
(2)其他的房屋,乙、丙、丁都可以申请拍卖,拍卖所得价款,乙优先于
丙、丙优先于丁。
(三)“工抵房”期待权
条件
1.承包人在查封前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被执行的发包人
签订合法有效的以不动产折价协议。
2.有证据证明抵债金额与抵债时执行标的的实际价值基本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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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7 页
效力
“工抵房”期待权>抵押权>一般金钱债权
必须为承包人办理过后登记,不得被后顺位主体申请执行。
(四)“一般抵债房”期待权
条件
1.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债务履行期限已届
满。
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在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以不动产抵债协议。
3.有证据证明抵债金额与抵债时执行标的的实际价值基本相当。
4.案外人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5.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
效力
一般抵债房期待权>一般债权人
必须为该案外人办理过户登记,一般债权人不得申请执行。
五、承包人协议的限制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
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院不予支
持。
【指导性案例250 号】利辛县某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安徽某安建设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某腾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在建工程的承包人向该工程的抵押权人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放弃行为是否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
放弃行为无效;不损害工人利益的,放弃行为有效,但仅对该抵押权人产生建设
工程价款债权的清偿顺位劣后于抵押权的效果,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据此主张承
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王者秘籍】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建设工程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后,承包人就相应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
偿款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李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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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8 页
第七章保理合同
【债权转让的特殊形态——保理】
一、保理合同的类型
(一)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
基本规则
【多退少补】
1.选择回购债权:要求债权人退还保理融资本息或回购债权。
2.选择行使债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扣除保理融资本息,多余
部分需退还债务人。
行权方式
1.单独起诉:
(1)可以单独告债务人。
(2)可以单独告应收账款债权人。
2.一并起诉:可以将应收账款债务人与债权人列为共同被告。
【王者秘籍】
(1)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中,保理人不承担风险,因为找债务人要不回来的,
可以回过头去找债权人。
(2)有追索权的保理,其本质就是保理人向债权人提供了借款,而债权人
为了担保将自己的债权让与给了保理人。因此,有追索权的保理其实是一种担保
方式,被称之为“债权让与担保”。
民法李劲松
民法目光所及,人人皆为天下。
第289 页
(3)有追索权的保理中,保理人的最终权利其实就是获得借款本金加利息,
只是向谁主张而已。
(4)应收账款债权人向保理人承担回购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二)无追索权(买断型保理)
具体规则
【买断债权】
1.保理人只能选择向债务人请求偿还债务。
2.债务人还多还少,均与原债权人无关。
(1)债务人还多:保理人无须向原债权人退还。
(2)债务人还少:保理人无权要求原债权人补充。
行权方式
只能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王者秘籍】
(1)无追索权的保理中,保理人需要承受债务人偿还不能的风险。如遇债
务人偿还不能,保理人不能去找债权人。
(2)无追索权的保理本质上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债权转让,债权被完全转
让给保理人,与原债权人再无瓜葛。
(3)如果债务人因不可抗力而无法支付,或者债务人依法主张基础交易合
同所产生的抗辩、抵销权,或者依法解除基础交易合同而拒绝付款,则保理人仍
有权对债权人追索,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融资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
18
二、保理合同的履行规则
(一)虚构债权保理(2022)
前提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
理合同。
效果
1.原则: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
2.例外:保理人明知债权为虚构的,则不得主张权利。
【命题判断】
李淳风因手中缺钱,遂伙同杨超超伪造《借款合同》一份,其中载明“杨超
超自李淳风处借款500 万元”。此后,李淳风出示该《借款合同》后,与农商银
行签订《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将该债权转让给农商银行,价款为400 万元。
签订合同过程中,农商银行向杨超超核实债权时,杨超超表示该笔债权为真。此
后,杨超超未按照该《借款合同》还款。
18 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解读:合同编》(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 年版,第926 页。
民法李劲松
民法目光所及,人人皆为天下。
第290 页
问:农商银行是否有权要求杨超超返还500 万?
【王者秘籍】
1.保理人的证明责任被减轻,即使在虚构债权之情形下,保理人无需证明该
债务债权真实存在。
2.虚构债权时,若构成欺诈或第三人欺诈,保理人可以请求撤销保理合同。
【主观题思路拓展】
若保理人明知虚构,只是不能构成保理合同上的保理人保护,但仍然得以按
照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予以处理。如果保理人明知不存在真实应收账款而签订保
理合同,多数情况下是与原债务人债权人为了融资而假签保理合同,因而保理合
同应构成双方虚假行为而无效。如果存在隐藏的法律行为,则通过双方当事人的
意思表示予以解释,通常表现为民间借贷或者金融借款法律关系。
(二)通知规则
应通知
债权保理事项应当通知债务人。
通知者
1.债权人可以通知债务人。
2.保理人可以通知债务人,但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
通知效力
1.未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不生效力。
2.通知债务人后,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
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
效力。
【命题判断】
2025 年10 月5 日,刘小豆自韩小宝处借款50 万元,约定借期1 年。2026
年4 月10 日,韩小宝因急需用钱,遂与农商银行签订保理合同,将该笔债权转
让给农商银行,保理方式为无追索权的保理。当日,双方就此事通知了刘小豆。
2026 年5 月10 日,韩小宝前往刘小豆家做客时,见刘小豆生活困难,遂与刘小
豆约定仅需偿还40 万元即可。此后,债务到期。
问:农商银行有权要求刘小豆偿还多少?
(三)多重保理
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
利。按照如下顺序取得应收账款:
1.已登记
未登记。
2.先登记
后登记。
3.先通知达到
后通知。
民法李劲松
民法目光所及,人人皆为天下。
第291 页
4.按比例。
民法李劲松
民法目光所及,人人皆为天下。
第292 页
第八章物业服务合同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2021)
(一)订立方式
前期合同
1.订立: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效力: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3.终止:
(1)约定期限届满。
(2)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
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后期合同
1.订立: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
务合同。
2.效力: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订立内容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
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2021)
(一)物业服务人的义务
1.亲自提供物业服务:
(1)转包禁止: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
全部物业服务肢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2)专项服务:对于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物业服务人可
以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但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
负责。
2.按约定妥善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
3.报告义务。
4.合同终止时的退出义务。
5.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的义务。
(二)业主的义务
1.依约支付物业费。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
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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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3 页
业费。
2.告知义务。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
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业主转让、出租物业
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
物业服务人。
三、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与续订
(一)解除
1.业主的任意解除权: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
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但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
2.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
(1)认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
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
(2)效力: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
日书面通知对方。
(二)续订
1.续订: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
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2.不续订: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
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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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编准合同
第一章无因管理
第一节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2023、2022、2021、2014、2013)
一、管理他人事务
(一)管理
管理行为包括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对于事实行为的管理不要求行为能力,
因此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亦可管理。
(二)事务
原则上,一切可以满足人们生活需要并适合于为债的客体的事项。
但下列事务,不得进行无因管理:(1)违法事务;(2)单纯的不作为;(3)
本人专属的事务;(4)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务。
(三)他人
1.客观的他人事务:事务在性质上与他人具有当然的结合关系,事务的内容
属于他人利益的范畴。如将昏迷的路人送往医院。
2.主观的他人事务:事务在外表上属于中性,依其内容或性质不当然与何人
有结合关系,但可以依管理人的意思而成为他人事务。此时,应由管理人举证证
明为“他人事务”。
二、管理意思(雷锋精神)
管理意思,是指管理人知道他所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并欲使管理事务所生
利益归于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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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5 页
(一)正面认定
1.可以兼顾:管理人在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的同时,兼具为自己利益而管
理他人事务,仍成立无因管理。
2.不问结果:管理行为的后果并未实现保护或增进本人利益的目的,也不影
响无因管理的成立。
3.不问本人:对本人有误认,不妨碍就真实的本人成立无因管理。
(二)反面排除
1.误信管理:管理人误将他人事务作为自己事务为自己利益予以管理。
2.不法管理:明知是他人事务,而出于为自己利益管理。
三、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管理人实施管理行为没有法律规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四、符合本人利益
1.原则:管理行为符合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
2.例外:本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时,无须符合本人的意
思。
第二节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2020、2014)
一、管理人的义务
(一)适当管理义务
管理人就应依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采取有利于本人的方法管理。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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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管理义务的处理如下:
1.原则:管理人因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违反了适当管理义务,造成
了本人的损害,管理人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
2.例外:管理人所管理事务处于紧迫状态,不迅速处理就会使本人遭受损失
时,管理人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外,对不适当管理,不应承担责任。
(二)通知义务
管理人在管理开始时,应将开始管理的事实通知本人。原则上,通知后应等
待指示。但是,管理的事务需要紧急处理的,应继续进行。
(三)继续管理义务
管理人于本人、本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得以进行管理前,应继续管理。
(四)报告移交义务
1.报告义务:管理人在开始管理后应及时地将管理的有关情况报告给本人,
管理事务结束后,应明确地向本人报告管理事务的始末。
2.移交义务: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及其孳息应交付本人,
以自己名义取得的权利应移转于本人。
二、本人的义务
(一)偿还必要费用
管理人为管理本人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应当予以偿还,并应同时偿
还自支出时起的利息。
(二)清偿必要债务
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以自己名义向第三人负担的必要债务,管理人有权请
求本人清偿。在认定债务清偿时,须注意两点:
1.相对性:若管理人以自己名义负债,则就相对人第三人而言,管理人是债
务人。
2.无权代理:管理人以本人名义向第三人负债,则发生无权代理。
(三)损失补偿义务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得向本人请求适当补偿。
【王者秘籍】管理人对本人不享有报酬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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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因管理的特殊情形认定
(一)拾得遗失物与无因管理
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若没有侵占的想法而准备返还,则构成特殊的无因管
理。
法律对拾得遗失物进行了一个特别规定:拾得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标的
物毁损灭失的,须进行赔偿。
(二)无权代理与无因管理
无权代理人的行为违反了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无法构成无因管理。
(三)代为清偿与无因管理
为了他人利益而代为清偿的,如果与债务人之间没有约定,符合无因管理的
要件。但是,法律对代为清偿有特别规定,根据其特别规定。
(四)债务加入与无因管理
第三人如果没有义务而加入债务,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可以根据无因管理
向债务人追偿。
民法李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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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不当得利
第一节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与类型
一、构成要件(2024、2022、2020)
(一)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获得利益
1.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增加。
2.财产或利益的消极增加。
财产利益
非财产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
强迫得利
违背一方的经济计划而使对方获得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
(二)一方受有损失
受有损失
1.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
2.财产或利益的消极减少。
排除
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
不当得利。
【王者秘籍】消极减少指的是,财产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应增加”的判
定不必以其“必然增加”为必要,只要在通常情况下受损人的利益能增加即为“应
增加”。
(三)得利与损失直接存在因果关系
取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不必基于同一事实,只要两者之间具有可依社会观念认
可的牵连关系,即如果没有受益的事实,他方即不致受有损失时,则二者之间便
具有了因果关系(非直接因果关系说)。
(四)得利没有法律原因
关于没有法律上的原因,理论上存在两种观点。
1.统一说:“无法律上的原因”应当具有统一的意义,对各种不当得利情形
下的“无法律上的原因”应以统一标准厘定。
2.非统一说:各种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有其存在的不同基础,应区别不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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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的不当得利分别说明“无法律上的原因”。
目前,非统一说为通说观点。
二、类型
(一)给付型不当得利(2013)
基于一方的给付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1.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典型情形:
(1)自始欠缺给付目的。
(2)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
(3)给付目的不达。
2.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排除事由:
(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4)因不法原因而为的给付。
(5)义务人自愿清偿经过诉讼时效的债务。
【王者秘籍】不法原因仅存在于受领人一方时,不阻却不当得利的发生。
(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非因当事人的给付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以下类型。
1.基于受益人的行为。包括:(1)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并获取收益。(2)无权
使用或消费他人之物并获取收益。(3)擅自出租或转租他人之物并获取收益。(4)
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人格权并获取收益。
2.基于受损者的行为。如误将他人的家畜当作自己的家畜饲养,误以他人事
务为自己的事务而管理。
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如第三人将甲的肥料施于乙的田地。
4.基于法律规定的情形。如在因附合、混合、加工而获取被添附物所有权时,
允许被添附物原所有人向受益者依据不当得利请求权主张以被添附物价值相当
的利益返还。
5.基于自然事件。如甲饲养的家禽吃掉乙的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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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
(2015)
一、善意得利人
于受益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受益无法律根据的受益人。
返还内容
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的确定时
期为受益人受利益返还请求之时,所获利益于此时已不存在的,善
意受益人免负返还义务。
费用扣除
善意受益人为取得利益或维持利益所支出的费用,可在返还现存利
益时,要求权利人偿还有关费用或从现存利益中扣除。
二、恶意得利人
明知或应知无法律根据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
返还范围
应当返还其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即便该利
益已不存在)。
状态转化
善意得利人转化为恶意得利人的,返还的利益以其转化时的现存利
益为限。
三、第三人得利
不当得利受领人将其所受领的标的物无偿让与第三人时,受损失者可以请求
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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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人格权编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上的人格。
——《世界人权宣言》
【人格权编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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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人格权总论
一、人格权的种类
二、人格要素的使用
许可使用
【基于合同而使用】
1.许可范围:姓名、名称、肖像等
2.解释规则:对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
当作出有利于人格权人的解释。
3.解除规则:
(1)定期许可合同: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合同,但应
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2)不定期许可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但是应当在
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任意解除权】
合理使用
【法定理由——无需许可、无需付费】
1.行为表现: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
2.使用范围: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标表型人格权)
3.使用限制:合理使用,遵循比例原则,不得超出目的范围。
三、人格权的保护
(一)人格权的延伸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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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胎儿:胎儿视为具有权利能力,其人格权受到法律保护。
2.死者: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
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
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人格权请求权(2024、2020)
特点
1.不要求加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2.不要求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害。
3.不适用诉讼时效。
类型
1.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求权、赔礼道歉请求权。
(1)考量因素: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
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2)履行方式: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
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
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三)人格权禁令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
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四)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2024、2022、2021、2020、2015、2014)
成立要件
1.主体:被侵权人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不享有此权利)。
2.适用范围:
(1)人身权益: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个人信息、死者人格利
益、身份权。
(2)人格象征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
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坟
墓、骨灰、婚纱照、婚礼录像、唯一一张父母生前的照片等。
3.造成严重的精神痛苦。
权利人
1.被侵权人。
2.被侵权人的近亲属: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死亡的,其近亲属享有精
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违约责任
1.原则:在违约之诉中,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例外:侵害人格权的,即便选择违约之诉,亦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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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人格权分论
一、一般人格权(2022)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利益。
侵权要件
1.受害人为自然人。
2.不构成对其他具体人格权的侵害。
3.加害行为侵害了人格平等、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利益。
典型表现
1.就业歧视。
2.侮辱他人人格却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3.侵害性的自主决定权。
侵权后果
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指导案例185 号】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基于地域、性别等与“工作内在要求”无必然联系的因
素,对劳动者进行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的,构成就业歧视,劳动者以平等就业
权受到侵害,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一)生命权(2016)
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1.侵权行为
侵害他人的生命安全或者给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把人弄死)
2.侵权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
侵害他人生命造成他人死亡者,需支付死亡赔偿金。
权利人
死者的近亲属及死者负有扶养义务者。
赔偿标准
1.原则: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
准,按二十年计算。
2.限制: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
上的,按五年计算。
性质
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适用遗产的法律规则。
(二)身体权(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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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权,是指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的权利。
侵犯身体权的行为包括:
1.导致身体不再完整的行为。
2.导致行为不自由的行为。
【王者秘籍】假肢的属性认定
1.可以自由拆卸:不属于身体的部分,属于物权的客体,受物权保护。
2.不可自由拆卸:属于身体的部分,属于身体权的客体,受人格权保护。
(三)健康权(2025)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维护其身体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和正常心理状态的权利。
侵犯健康权的行为包括:导致生理或者心理机能不能正常运转的行为。
【王者秘籍】健康权与身体权的关系
1.侵犯健康权而不侵犯身体权:故意传染新冠病毒给他人。
2.侵犯身体权而不侵犯健康权:强行剪掉他人的头发。
3.侵犯身体权与健康权:强行摘掉他人健康的肾脏。
(四)人体器官捐献(2022)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该买卖行为无
效。但是,我国民法容许捐献人体器官,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1.活体器官捐献
(1)捐献者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须出于捐献者自由、真实的意思表示。
(3)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捐献者与接受者之间存在特定关系(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
系血亲、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
2.尸体器官捐献
自主决定
1.捐献者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须出于捐献者自由、真实的意思表示。
3.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有效的遗嘱形式。
亲属决定
1.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
2.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
3.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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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姓名权与名称权
(一)姓名权(2025、2024、2023、2022、2020、2013)
1.自然人姓氏的选取
姓氏选取
1.原则: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原则
2.例外:
(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3)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4)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侵权行为
1.干涉:干涉他人姓名权的行使。
2.盗用: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用于一定的商品、服务或设施。
3.假冒:以他人姓名冒称自己,造成同一性之混淆。
同等保护
1.保护前提:
(1)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在相关公众的认识里,该笔名、艺名、
网名等已经与特定自然人建立起了同一性的关联。
(2)使用行为足以导致公众混淆:所谓混淆,是指使相关公众产生
错误认识,将使用人误认为该笔名、艺名、网名等的原初使用者。
2.法律效力: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二)名称权
名称权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
人使用其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干涉、盗用、假冒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的,构成对名称权的侵害。
四、肖像权
(一)肖像权的概念
以自然人肖像上的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排他性权利。
肖像权以肖像为客体。肖像,是指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
上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肖像的认定,须把握以下两点:
1.只要求可识别性,不要求面部性:即使未展示出全部面部要素或者展示的
是面部之外的体貌特征(如姿态、发型等),只要足以使得公众能识别出特定的
权利人,也构成肖像权中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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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定的角色形象:一定的影视角色与某个特定的人之间关系紧密的,该角
色形象也属于自然人的肖像。
【王者秘籍】肖像不是长相,自然人之间无论是长得相像还是经过整容相像,
均不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笔者就长得很像胡歌,我自认的!)
(二)侵权行为(2024、2023、2020、2017)
1.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他人肖像。
2.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擅自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
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王者秘籍】侵犯肖像权不必以营利为目的,只要客观实施上述行为即可。
(三)合理使用
在若干情形下,虽未经权利人同意,但对其肖像的使用并不构成侵权。包括
如下情形: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
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
像。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
像的其他行为。
(四)声音权
1.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2.对声音进行保护的前提是声音具有可识别性,可以识别出特定的自然人。
3.侵犯声音权的行为主要包括:
(1)不当录音或保存;(2)不当模仿他人声音;(3)歪曲或不当剪接;(4)
公开不当;(5)失真处理不当;(6)对“虚拟形象”声音使用不当。
五、名誉权与荣誉权
(一)名誉权(2024、202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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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维持其名誉而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名誉权以名誉为客体。
名誉,是指对特定主体的人格价值的一种客观社会评价,这些人格价值包括
道德品质、素养、才能、资质、信用、情操、声望等等。
【王者秘籍】名誉不等于名誉感
名誉感,是指自然人自己对自己人格价值所持有的个人的、主观的评价,是
自然人内心的自我感受。侵犯名誉感的行为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但是可能涉
嫌对一般人格权的侵犯。
1.名誉权的侵权认定
受害人特定
1.主体:被侵权人可以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2.特定:特定的人不限于某个人,若某一范围人数确定,也符合
人数特定。
3.认定:侵权人并未指名道姓,而是采取影射的方式暗指某人,根
据其描述的情节、时间及空间等足得认定为某人时,也符合被侵害
人为特定人的要件。
侵权行为
【行为人以侮辱、诽谤或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名誉】
1.侮辱: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低他人人格。
2.诽谤:以书面、口头等方式捏造事实并予以传播、贬损。
主观过错
行为人对侵权行为存在故意或过失。
侵权结果
侵权行为向社会公开,造成被害人客观社会评价降低。
【指导案例143 号】
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
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文学作品与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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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型特定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
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
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原型不特定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
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3.公正评论抗辩
基本规则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
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除外情形
【真实恶意】
1.捏造、歪曲事实。
2.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3.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二)荣誉权
享有前提
获得国家或有关组织授予的光荣称号或嘉奖。
侵权行为
1.对他人的荣誉有非法剥夺行为的。
2.对他人荣誉有非法侵占行为的。
3.就他人获得的荣誉严重诋毁。
4.侵害荣誉权人应得的物质利益。
六、隐私权(2024、2022、2021、2015)
隐私权以隐私为客体。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
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私人生活安宁与私生活秘密)
侵权行为
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
私人生活安宁。
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抗辩事由
1.权利人明确同意。
民法李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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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存在特别授权。
【王者秘籍】隐私权属于一次性权利,经权利人自行公开后,就该事项不再
成立隐私权的侵犯。
七、个人信息保护(2023、2022、2018、2017)
(一)个人信息的认定(关联性)
1.正面认定: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
各种信息。
2.反面排除:匿名化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信息。
【王者秘籍】《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由“可识别性”扩
张为“关联性”。
(二)个人信息的处理
1.处理前提
原则
取得本人或其监护人的同意。
例外
1.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
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2.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3.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
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4.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
个人信息。
5.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
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告知同意规则
告知内容
1.应当告知:
(1)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2)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
期限。
(3)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注】前款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部分告知个人。
2.无须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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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不需要告知的情形的,可
以不告知。
(2)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无法及时向个
人告知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及时告知。
同意规则
1.同意前提: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
2.同意方式:不限方式,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3.重新同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
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4.撤回同意: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
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3.自动化决策规则
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分析、评估个人的行为习惯、兴趣爱好或者经济、健康、
信用状况等,并进行决策的活动。
防杀熟
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
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可选择
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
方式。
可拒绝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
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
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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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婚姻家庭编
婚姻非因同居而成立,乃因合意而成立。
——法谚
【婚姻家庭编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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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婚姻关系的起点:结婚
一、结婚的法定要件
实质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反对包办婚姻。
2.达到法定婚龄。男22 周岁,女20 周岁。
3.男女双方均无配偶,实行一夫一妻制。
4.不存在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形式要件
男女双方应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二、婚约与彩礼
(一)婚约(2022)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达成的以将来缔结婚姻为内容的约定。婚约并非婚姻有效
的必备要件。违反婚约的效力如下:
1.原则:不成立合同关系。当事人不得要求另一方履行结婚行为,一方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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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的也不承担违约责任。
2.例外:利用婚约恶意实施欺诈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彩礼19(2025、2022、2017)
不属彩礼
1.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财物。
2.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3.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未办登记
1.原则:应当返还彩礼。
2.例外:虽未登记,但已共同生活。此时,需结合各种因素酌情判决。
已办登记
1.原则:无权要求返还彩礼。
2.例外:
(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就离婚的。
(2)双方虽共同生活但是时间短暂且彩礼数额过高,可酌情返还。
(3)婚前给付但当事人离婚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诉讼地位
1.婚约纠纷:
(1)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
(2)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2.离婚纠纷: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王者秘籍】父母只能与男女双方一起作为共同原告(被告),而不能单独
作为原告、被告。
三、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是指不满足结婚的要件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形成的社会关系。其处
理规则如下:
1.仅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没有受理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2.子女、财产问题:应当受理。
子女关系
子女与父母间的关系不受影响。
财产关系
1.财产: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按照按份共有处理,一方取
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
19 据统计,全国各级法院一审审结的涉及彩礼纠纷案件平均标的额为12 万元左右,且呈现
逐渐升高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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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取得: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
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
各自所有。
(2)共同取得: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
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
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2.债务:因共同生活、生产所产生的债务,按共同债务处理。(连带
责任)
四、无效的婚姻(2025、2024、2023、2022、2017、2015)
(一)无效的认定
【王者秘籍】
1.婚姻的无效事由属于封闭式规定,其他事由不会导致婚姻的无效。
2.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婚姻或者认定婚姻无效的,
法院不予支持,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无效的诉讼程序
原告
1.重婚: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基层组织。
2.婚龄:当事人及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近亲属关系:当事人及当事人的近亲属。
被告
1.当事人起诉时:以对方为被告。
2.利害关系人起诉时:婚姻关系双方为被告。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
方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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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
只有人民法院可以宣告婚姻无效。
程序
1.调解限制:
(1)婚姻关系的效力部分不适用调解程序。
(2)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部分可以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另行制作
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2.无效先于离婚:
(1)在离婚诉讼中发现存在婚姻无效事由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并
依法确认婚姻无效。
(2)就同一婚姻提起离婚诉讼与无效诉讼的,法院应当中止离婚诉讼
的审理,先行审理无效之诉。
3.撤诉限制: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不予准许,也不得按撤诉处理。
补正
如果在申请宣告无效时,无效事由已经消失,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自无效
事由消失时转化为有效。
【王者秘籍】
1.无效、可撤销婚姻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两审终审,当事人可以就此提起上
诉。
2.我国无效的婚姻中,仅有年龄上的瑕疵是可以被治愈的,其他瑕疵不能被
治愈。
3.重婚不能被补正: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
重婚不能因此被补正,其依然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4.虽然重婚不能被补正,但是对善意相对人提供了其他保护,比如损害赔偿。
(三)无效的法律后果
人身关系
1.婚姻关系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在被确认无效或被撤
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父母子女关系不受影响:所生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不受影响。
财产关系
1.财产归属:同居期间取得财产除能证明属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
共有处理。
2.财产分割:
(1)原则:由当事人协议进行分割,在协议不成时才由法院根据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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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分割。
(2)例外: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情形下的财产分割不得损害合法
配偶的利益。
3.损害赔偿:在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
请求损害赔偿。
五、可撤销婚姻(2025、2024、2022、2022、2017、2015)
撤销事由
1.胁迫。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重大疾病未告知。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
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除斥期间
1.胁迫:
(1)原则: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2)例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
2.重大疾病未告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撤销程序
1.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
2.效力:
(1)撤销前:婚姻有效。
(2)撤销后: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王者秘籍】
1.婚姻的可撤销属于封闭式列举,除上述两种情形外,其他情形不会导致婚
姻的可撤销。
2.原来法律规定民政部门也可以撤销婚姻,但《民法典》修改了这一规定,
现在只有人民法院有权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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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婚姻的存续:家庭关系
第一节夫妻关系
一、夫妻财产关系——法定财产制
(一)法定共同财产(2024、2023、2022、2015、2013)
1.法定共有财产的意义
遗产分割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
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离婚分割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
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
则判决(均分为原则)。
债权债务
因共有财产所生债权债务,夫妻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2.法定共有财产的范围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
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明确归一方的除外。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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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
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王者秘籍】
1.知识产权的收益包括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所谓
明确可以取得是指已经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
2.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可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放弃继承侵害夫妻共同
财产利益为由主张另一方放弃继承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放
弃继承导致放弃一方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除外。【新增】
(二)法定个人财产(2023、2019、2016、2015、2013)
1.一般认定规则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军人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
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2.婚前财产的不转化规则
(1)婚前财产不会因为结婚或者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及自然增值仍属于个人财产。
(3)婚前财产在婚后的生产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王者秘籍】
1.婚前财产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将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用婚前积蓄在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仍然应该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转
换规则)
3.关于孳息是否一定认定为个人财产,目前有观点提出需考虑该孳息的获取
是否需要投入一定的物资、劳动,如果孳息的获取需要投入物资、劳动,则仍将
其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三)特殊房屋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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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
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新增】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购置房屋出资。【新增】
单方全资
1.情形: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2.处理:
(1)有约定: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
约定处理。
(2)无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
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
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
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出资方子女+补偿)
双方或
部分出资
1.情形: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
2.处理:
(1)有约定: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
的,按照约定处理。
(2)无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
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
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
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归一方+合理补偿)
提示
不再单纯看房屋上写的是谁的名字,就认为归属于何人。
3.婚前婚后交织的房屋(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
房屋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在离婚时,当事人有
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如下规则处理:
产权
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债务
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共同财产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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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王者秘籍】应补偿数额=(共同还贷数额÷总购房款)×房产的现值×50%。
4.一方向另一方赠与房屋【新增】(2025、2024)
约定内容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
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
行为性质
【不宜直接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则】
1.无任意撤销权:一方在房屋登记前主张撤销的,不予支持。
2.参照法定撤销权: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严重侵害给予方或
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
3.适用可撤销法律行为: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
房屋归属
【参照适用情势变更规则:根据公平确定房屋归属及补偿】
1.尚未办理过户登记:
(1)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接受方无明显过错,接受方可以取得房
屋所有权,酌情补偿给予方。
(2)双方生活时间较短,给予方无明显过错,房屋归给予方,酌情
补偿接受方。
2.已经办理过户登记:存续时间较短给予无重大过错,判决归给予方,
酌情补偿接受方。
【总之根据双方生活情况、是否存在过错,综合考虑哪一方获得所有
权,以及获得所有权的一方是否给与另一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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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共同债务(2024、2023、2015)
认定意义
1.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共同还,夫妻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1)婚内: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2)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也可以由法院判决,但对债权人没有拘
束力,仅具有内部效力。
2.夫妻个人债务:个人债务个人还,夫妻一方个人承担责任。
共同债务
1.【共债共签】: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
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家事代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
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共同目的】: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
产经营。
4.【婚后目的】: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
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
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个人债务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约定财产分别所有,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债权人知道其夫
妻财产分别所有的。
3.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
4.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
二、夫妻财产关系——约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确定夫妻财产关系的制度,在适用上具有优先
于法定财产制的效力。
有效条件
1.约定的主体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双方。
2.约定的意思表示必须自愿、真实。
3.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
4.约定的形式必须合法。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效力
1.对内效力: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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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外效力: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
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三、夫妻财产关系——家事代理权(2016)
规则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
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范围
【家庭日常生活】
1.正面:
(1)购置共同生活用品。
(2)履行法定赡养义务。
(3)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
(4)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
2.排除:
(1)一方擅自处分不动产的行为。
(2)处分具有重大价值的财产行为。
(3)处理与婚姻当事人一方人身有紧密关联的事务,如领取劳动报酬、
放弃继承权等。
效果
1.一方实施法律行为的,另一方需就此承担连带责任。
2.一方实施处分行为的,其行为属于有权处分。
限制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对人。
第二节其他亲属关系
一、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为亲子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身份的界定
1.父母: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2.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二)父母子女关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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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4 页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2.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4.子女有不得干涉父母婚姻的义务。
5.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均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6.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王者秘籍】
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
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
女”。
2.亲子关系被否认后可能出现“欺诈性抚养”的抚养费返还纠纷,此时须根
据不当得利进行处理。
二、祖孙关系(2022)
赡养
义务
【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条件】
1.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有负担能力的成年人。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
3.祖父母、外祖父母必须是需要赡养的人。
抚养
义务
【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条件】
1.孙子女、外孙子女须为未成年人。
2.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
3.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
三、兄弟姐妹关系
扶养
义务
1.兄、姐对弟、妹负担扶养义务的条件:
(1)兄、姐有负担能力。
(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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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弟、妹必须是未成年人。
2.弟、妹对兄、姐负担扶养义务的条件:
(1)兄、姐必须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人。
(2)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
(3)弟、妹有负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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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婚姻关系的消亡:离婚
一、离婚方式之协议离婚——【申请、审查、登记】(2022)
1.申请。双方当事人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冷静期制度)
(1)第一次冷静: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
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第二次冷静:上述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
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审查、登记。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王者秘籍】假离婚问题
1.协议离婚后,当事人不能以意思表示虚假为由主张离婚无效,即不存在“假
离婚”。身份行为具有不可逆性。
2.当事人基于“假离婚”起诉请求确认离婚无效,要求恢复婚姻关系的,法
院直接裁定“驳回起诉”。
20
二、离婚方式之诉讼离婚(2022、2017、2015)
20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涉彩礼纠纷解释
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5 年版,第6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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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特定过错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关系破裂
1.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2.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另外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
3.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一年的,一方再次提起离
婚诉讼的。
4.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
支持。但是经查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王者秘籍】
1.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
同居住。如果是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
2.如果是在婚外与同性同居,可以被纳入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3.虐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比一般的家庭暴力更为严重。家庭暴力通常是偶发
性和间断性的,只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才构成虐待。
(二)诉讼离婚的限制
保护军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
过错的除外。
保护女方
1.原则: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例外: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
时间间隔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
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王者秘籍】在女方怀孕时,法院仍然可以受理男方有关同居期间财产纠纷
的起诉。原因在于当事人选择了同居,而并非登记结婚,也就意味着放弃了法律
对婚姻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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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离婚的法律后果
(一)一般效力(2016、2014)
1.扶养终止:夫妻间扶养义务的终止。
2.继承丧失:夫妻间继承权的丧失。
3.财产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
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婚内借款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
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
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王者秘籍1】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
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
(1)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2)离婚后发现的,另一方可以在发现之日起3 年内,请求再次分割。
【王者秘籍2】“挥霍”的认定——打赏直播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
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挥霍”。
另一方有权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
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新增】
(三)离婚协议约定将财产给予子女【新增】
协议性质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
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
另一方同意的除外。(不是赠与,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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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
1.原则: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
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
予以支持。(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
2.例外: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相关财产直接主张
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该方承担继续履
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
持。(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可撤销
1.前提: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
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
求撤销该约定。
2.处理:
(1)支持撤销。
(2)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根据法定分割规
则处理。
(四)离婚在父母子女关系上的效力(2021、2016)
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2.子女抚养
抚养义务
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抚养标准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
法院判决。
抚养约定
1.原则: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
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
力。
2.例外: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
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
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
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
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
养费的数额。
民法李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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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付抚养费
1.子女主张: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或
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给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
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其支付欠付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另一方主张: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
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新
增】
标准变更
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
额的合理要求。
姓氏变更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
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王者秘籍】变更子女姓氏原则上应经父母一致同意。但在变更子女姓氏更
有利于子女利益的情况下,父母一方有权单方变更子女姓氏。
3.探望权
权利人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
方式、时间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止探望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
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恢复探望
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
其恢复探望。
义务违反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配合探望的,法院可以对其进行罚款、拘留,
但不得对孩子进行强制执行。
4.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新增】
(1)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处理原则
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申请人格
权侵害禁令。
合理理由
1.前提: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
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
为有合理事由。
2.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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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则: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
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构成自助,不追求其责任)
(2)例外: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
提出相关请求的,按照“处理原则”处理。
(2)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关于离婚后子女
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
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四、离婚救济
(一)离婚时的经济补偿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
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条件
1.须一方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义务。
2.必须于离婚之时提出请求。
效力
1.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2.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
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二)离婚时的经济帮助
离婚时,生活确有困难的一方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
条件
1.要求帮助的一方确实有生活困难。困难的表现包括:
(1)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2)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
(3)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情形。
2.要求帮助一方的生活困难存在于离婚时。对离婚时不困难,离婚以后
发生困难的,不予帮助。
3.另一方有经济负担能力。经济帮助以帮助方有负担能力为前提。
效果
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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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离婚损害赔偿(2016、2015)
适用要件
1.须以离婚为前提。不离婚不享有该权利。
2.存在法定事由: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当事人
1.权利人:无过错方。若双方均存在过错的,则双方均不享有离婚损
害赔偿请求权。
2.义务人:有过错方。当事人不能向第三人(例如,与配偶重婚的第
三人,与配偶同居的第三人)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赔偿内容
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
主张时间
1.诉讼离婚: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
①原则: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②例外: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2.协议离婚:当事人未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权的,可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单独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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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父母子女关系的特殊起点:收养
一、收养关系的成立(2024、2022)
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符合法定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其中形式要件要求必
须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时成立。此处重点对实质要件进行
介绍。
(一)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
1.三合格: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合格
被收养人
(孤难)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
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另行
确定监护人。(你不愿意养,我可以养)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
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收养人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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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收养人年满三十周岁。
6.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
周岁以上。
7.无子女的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2.各方达成合意
(1)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并达成收养协议合意。
(2)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3)生父母送养子女,原则上应当双方共同送养,只有生父母一方不明或
者查找不到的,才可以单方送养。
(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二)放宽收养条件的法定情形
亲属关系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条件限制。
1.被收养人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
周岁以上。
4.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
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总结】亲戚过继不要求生活困难,基于道德不会发生性侵,鼓励
华侨多收养。
继父母
继父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收养的,并可以不受下列条件的限制。
1.被收养人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4.收养人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5 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6.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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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收养人年满三十周岁。
8.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
子女。
【总结】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只受年龄相差40 岁的限制,原因在于继
父母性侵继子女的现象较多。
残、孤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
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下列条件限制。
1.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
子女。
【总结】孤儿无人养,鼓励多收养,不受人数限制。
二、收养的效力
拟制效力
1.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2.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之间也形成相应的拟制血亲关系。
解消效力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
成立而消除。
姓氏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母姓,经协商,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无效收养
1.无效事由:
(1)具有《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
(2)收养行为违反收养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2.法律后果: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收养关系的解除
(一)解除事由
法定解除
1.事由: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
女合法权益行为。
2.权利人: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协议解除
1.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协议。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养父母
民法李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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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2.收养人与送养人协议。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
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
以上的,还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二)解除程序
1.登记解除:当事人达成解除的协议,申请收养登记机关解除收养关系。
2.诉讼解除:无法达成解除协议的,一方依法诉请人民法院请求解除收养关
系。
(三)解除的效力
身份效力
1.拟制血亲关系消除: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
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2.自然血亲关系恢复:
(1)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2)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
复,可以协商确定。
财产效力
1.成年养子女给付生活费的义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
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
付生活费。
2.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
(1)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
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2)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
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
系的除外。
民法李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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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编继承编
最近者排斥近者;近者排斥远者;远者排斥更远者。
——法谚
【继承编导图】
民法李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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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继承概述
一、我国的继承方式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遗产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遗赠扶养协议、遗
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等类型。在处理继承纠纷时,应按照如下顺序分配遗产:
1.第一顺序: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
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2.第二顺序:遗嘱继承、遗赠。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
方式。遗赠是指,按照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
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的遗产取得方式。
3.第三顺序:法定继承。
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遗产分配规则的继承方式。
4.第四顺序:绝产绝户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绝产财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二、继承的开始与接受
【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死亡时间
1.生理死亡:死亡证明
户籍身份登记
其他证据。
2.宣告死亡:判决生效之日
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死亡推定
1.前提: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定死亡时间。
2.规则:无继承人的人
按辈分。
(1)第一步: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2)第二步:都有其他继承人时,死者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
亡;死者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继承接受
继承开始后,只要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即视为接受继承。
【王者秘籍】死亡推定制度在于解决生理死亡时间不确定的案件,如果采用
民法李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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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的方式,则根据宣告死亡制度确定死亡时间。
三、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
(一)继承权的放弃(2024、2023、2022)
时间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方式
1.原则:继承人放弃继承应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其他继承人表示。
2.例外: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
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限制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新增】
反悔
1.分割前: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2.分割后: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效力
1.溯及力: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2.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
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继承权的丧失(2023)
1.法定情形
绝对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无论出于何种动机,无论采取何种手段,无论
既遂或未遂,无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都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继承人杀害行为的动机应为争夺遗
产,无论既遂或未遂,无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也无论是否对其处
以刑罚,都丧失继承权。
相对丧失
1.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2.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3.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
情节严重。
【王者秘籍】继承人的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的行为若侵害了缺乏劳
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2.丧失后的宽恕
(1)绝对丧失事由:继承人终局丧失继承权,没有恢复的可能。
(2)相对丧失事由: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
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民法李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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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存在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继承人就当然丧失继承权,无须被继承人
再作出剥夺其继承权的意思表示,也无须经过其他法定程序。
四、遗产的范围(2022)
(一)积极范围
除专属于被继承人的权利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占有以及
撤销权等形成权,均可成为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
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商业秘密等。
(二)消极范围
1.专属于被继承人的权利:与被继承人人身或身份不可分离的人身权或财产
权利,如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抚养费请求权等。
2.被继承人享有的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
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
继续承包。
3.特许物权:依矿产资源法、渔业法、水法等规定的采矿权、渔业权、狩猎
权和水权等自然资源用益物权。
(三)遗产的特殊认定规则(2022)
1.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分割遗产的,应当先将共同所有
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
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被继承人因致害产生抢救、治疗等费用时,对加害人的债权应为遗产。
3.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不属于遗产。
4.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亲属应得的抚恤金不属于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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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适用范围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王者秘籍】
1.不存在有效的遗嘱时,方才适用法定继承。
2.遗嘱继承人根据遗嘱继承遗产后,对于遗嘱未处分的财产,其仍可根据法
定继承的规则参与分配。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2024、2023、2022、2020、2018、2016、2015、
2013)
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或丧失继承
权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方能继承。
(一)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配偶
配偶相互之间的继承权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为条件。
子女
1.婚生子女。
2.非婚生子女。
3.养子女:必须办理收养登记。
4.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
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儿媳、女婿
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的丧偶女婿,无论其是否再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且不影响
其子女代位继承。(无因赡养姻父母的寡媳鳏婿)
【王者秘籍】
1.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生父母死
亡时,养子女虽不享有继承权,但可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
2.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继父母放弃对继子女扶养的,也就丧失相互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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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
(二)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1.兄弟姐妹: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
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祖父母、外祖父母:具有自然血缘关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收养关系
而形成的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以及因事实上的扶养关系而形成的继祖父母、
继外祖父母。
三、代位继承(2022、2016、2013)
代位继承,指具有法定继承权的人因客观原因不能继承时,由其直系晚辈血
亲按照该继承人的继承地位和顺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21
(一)典型表现
1.孙子女、外孙子女代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
2.侄子女、外甥代位继承叔伯姑妈、舅舅姨妈的遗产。
(二)构成要件
1.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代位继承人并未丧失继承权。
3.被代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
(1)子女:亲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只有在其不死亡即可实际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时,
才发生代位继承。
4.代位继承人为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1)被代位继承人为继承人的子女时:直系晚辈血亲。但是,被代位继承
21 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 年版,第50 页。
民法李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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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得代位继承。
(2)在被代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时: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
继承人的子女,并非所有的晚辈直系血亲。
【代位继承关系图1】
【代位继承关系图2】
(三)法律效果
1.原则: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例外: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
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四)适用范围
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不能适用于遗嘱继承。
【王者秘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作为被代位继承人的
晚辈直系血亲进行代位继承。
四、转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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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本该由该继承人继承的
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承受。
构成要件
1.被转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被转继承人生前没有丧失或放弃继承权。
法律效果
被转继承人有权分得的遗产由其继承人承受。
适用范围
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遗赠。
【王者秘籍】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1.性质不同。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是直接参加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
且是基于其代位继承权而取得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而转继承是一种连续发
生的二次继承,是在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2.发生的时间和条件不同。代位继承人只能在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之
前死亡的情形下发生。而在转继承中,被转继承人则是晚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3.主体的不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接晚辈血
亲或子女,而不能是被代位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而在转继承中,享有转继承权
的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
4.适用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转
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又适用于遗嘱继承、遗赠。
【法定继承逻辑图】
民法李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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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遗嘱继承与遗赠、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节遗嘱继承与遗赠
一、遗嘱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
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一)遗嘱自由的限制(2022、2020、2013)
原则上,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自由处分个人生前的合法财产。
但是,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
额。若遗嘱没有为“双缺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其效力如下:
判断
是否为“双缺继承人”以遗嘱生效时为准。
效力
1.遗嘱部分无效。
2 执行遗嘱前,为“双缺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后,再按照遗嘱执行。
【王者秘籍】遗赠扶养协议中也应该为“双缺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否则
该遗赠扶养协议也将部分无效。
(二)遗嘱的形式(2018、2017、2014)
1.自书遗嘱
含义
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
要件
1.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
2.须是遗嘱人关于其死亡后财产处分的意思表示。
3.遗嘱人亲笔签名。
4.注明年月日。
【王者秘籍】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
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
待。
2.代书遗嘱
含义
由遗嘱人口述,由他人代为书写、记录的遗嘱。
要件
1.遗嘱人口授遗嘱内容
2.代书人书写遗嘱内容。
民法李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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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嘱人与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
含义
使用电脑、打印机等设备打印出的遗嘱。
要件
1.遗嘱为电脑制作、打印机打印出来的文本形式。
2.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遗嘱人与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
4.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遗嘱
含义
用录音录像设备录下遗嘱人的口述遗嘱或带有肖像的口述遗嘱。
要件
1.遗嘱人通过录音、录像方式表述遗嘱内容。
2.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遗嘱人与见证人应当在遗嘱中记录其姓名和肖像,及年月日。
5.口头遗嘱
含义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头方式设立的遗嘱。
要件
1.情况紧急,不能通过其他方式订立遗嘱。
2.遗嘱人口授遗嘱的内容。
3.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王者秘籍】危急情况消除后,口头遗嘱无效。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
①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②
继承人、受遗赠人。
③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如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
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
6.公证遗嘱: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
二、数份遗嘱的内容认定(2022、2018、2017、2014)
1.遗嘱内容不冲突:各自执行不抵触的内容。
2.遗嘱内容冲突:按照最后一份有效的遗嘱进行执行。
【王者秘籍】
1.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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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7 页
2.最后一份遗嘱不等于最后一份有效的遗嘱。
三、遗嘱的效力(2022、2016)
有效要件
1.遗嘱人立遗嘱时须具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无效事由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1)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导致遗嘱无效,无法发生效力转化。
(2)立遗嘱后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5.遗嘱中处分了不属于自己个人合法财产的部分无效。
6.违背公序良俗的遗嘱无效。
7.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的遗嘱无效。
8.将具有绝对丧失事由的继承人列为遗嘱继承人的遗嘱无效。
不生效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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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遗嘱的变更和撤回(2015)
方式
1.遗嘱人另立遗嘱。
2.遗嘱人故意破毁或涂销遗嘱。
3.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行为
效力
1.变更、撤回后还存在有效遗嘱的,按照最后一份有效的遗嘱执行。
2.变更、撤回后不存在有效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执行。
五、遗赠
1.接受: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
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丧失:受遗赠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受遗赠权。
【遗赠与遗嘱继承】
类别
遗赠
遗嘱继承人
法律地位
受遗赠人不是继承人
遗嘱继承人是继承人
范围
受遗赠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
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国
家或者集体
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
人以内的人,并且只能是自然
人
接受、放弃
没有表示,视为放弃
没有表示,视为接受
第二节遗赠扶养协议
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
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限制
扶养人必须为继承人以外的人。
效力
1.扶养人的权利义务:
(1)义务:生养死葬。
(2)权利:在被扶养人死亡后取得受赠遗产的权利。
2.被扶养人的权利义务:
(1)义务:不得另行处置自己的财产。
(2)权利:接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
解除
1.协议解除。
2.一方不履行而解除:
(1)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不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供养费用不退还。
(2)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返还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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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9 页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
类别
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
行为性质
双方、双务、有偿行为
单方、单务、无偿行为
行为的形式
合同形式
遗嘱形式
主体的范围
扶养人限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
个人或者组织,不包括国家
受遗赠人除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
人或者组织外,还包括国家
主体资格
遗赠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时须
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遗赠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不要求受遗赠人为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人
法律效力
优先于遗嘱继承和遗赠
与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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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一、遗产管理人
(一)遗产管理人的确定:遗执——推选——共任——局委。
1.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2.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
产管理人;3.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4.没有继承人或
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
遗产管理人。
【王者秘籍】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
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3.采取必要措施防
止遗产毁损、灭失。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
分割遗产。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王者秘籍】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
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遗产管理人的权利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二、遗产的分割(先析产,后分割)(2023)
遗产的分割是指按照遗嘱指定或法律规定在共同继承人之间对遗产进行分
配的行为。遗产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先遗嘱后法定继承原则。(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
3.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弱者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
好人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坏人
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协议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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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酌分遗产制度
主体
继承人以外的人。
事由
1.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2.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效果
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王者秘籍】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
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三、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2024)
(一)清偿的规则
1.概括继承原则:继承人同时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的权利与义务,其须偿还被
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
2.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
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3.保留必留份原则:清偿债务前,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
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4.连带责任原则:各共同继承人对遗产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共同继
承人内部,则应当按照各自继承遗产份额的比例分担遗产债务。
(二)清偿的顺序
1.第一顺序:由法定继承人清偿。
2.第二顺序: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
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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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编侵权责任编
使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
化学上之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一般的浅显明白。
——耶林
【侵权责任编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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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侵权责任编总则
第一节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一)一般过错责任原则
1.适用规则:受害者需证明行为人具有过错,方才成立侵权责任。
2.适用范围:凡法律无特别规定,均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
(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1.适用规则:过错推定责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由行为人证明自
己没有过错。
2.适用范围:须存在法律的明文规定,方可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的适用范围】
1.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损害责任(第1199 条)
2.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第1242 条)
3.高度危险区域致害责任(第1243 条)
4.动物园饲养动物的损害责任(第1248 条)
5.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损害责任(第1255 条)
6.公共道路物品堆放、倾倒、遗撒损害责任(第1256 条)
7.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第1257 条)
8.公共场所施工未设标志损害责任(第1258 条第1 款)
9.窨井等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第1258 条第2 款)
【王者秘籍】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并非独立的归责原则,其仍然以过错作为承
担侵权责任的依据,其仍属于过错归责原则的类型。只不过,在举证责任上实行
倒置而已。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损害,就应承担民
事责任。
1.适用规则:
(1)举证责任:由于过错并非责任承担的依据,因此当事人无需对过错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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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举证责任。
(2)免责事由:无过错责任并非绝对,法律亦设置了若干免责事由。
2.适用范围:仅限于法律有明文规定时方可适用。
【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
1.监护人替代责任(第1188、1189 条)
2.用人单位替代责任(第1191 条)
3.个人提供劳务致人损害责任(第1192 条第1 款)
4.产品责任(第1202 条)
5.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1229 条)
6.高度危险损害责任(第1236~1242 条)
7.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1245 条)
8.交通事故责任。(第1208 条)
9.建筑物倒塌责任。(第1252 条)
【王者秘籍】无过错责任是不问过错的责任,不要理解为行为人没过错才需
要承担赔偿责任。须理解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均须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平责任——法定的损失分担(2022)
(一)适用要件
1.行为人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
2.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
3.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无过错侵权案件。
【王者秘籍】
1.公平责任的适用仅限于存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
下,不能适用公平责任。
2.公平责任并非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其本质上并非侵权责任,而是特定情
形下的损失分担,不具有法律上的谴责性。
3.公平责任中为“补偿”,区别于赔偿。赔偿原则上须“填平”损失,而补
偿则是根据双方的经济情况进行分担,并不必须“填平”损失。
(二)适用范围
1.紧急避险(2022、2018)
含义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益免受
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一方的合法权益,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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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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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舍小保大)
责任
第一层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层次: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层次:避险过当的,避险人承担侵权责任。
2.见义勇为(2020、2018)
含义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
责任
第一层次:侵权人须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层次: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1.原则: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2.例外: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
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王者秘籍】
1.见义勇为中,受害人请求补偿的权利不以见义勇为成功为前提。见义勇为
失败,不影响请求补偿的权利。
2.行为人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实施阻止不法侵害者逃逸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认
定为见义勇为。该行为属于合法行为,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指导案例98 号)
3.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
含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造成损害。
责任
1.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自发陷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
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
2.无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4.高空抛物【新修】(2016)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1)第一层次——能够确定侵权人
第一顺序
侵权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第二顺序
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补充责任。
诉讼结构
具体侵权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作为共同被告的,法院应
一手更新vx:haoyunjiaoyis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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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判决中明确,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
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就具体侵权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
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2)第二层次——无法确定侵权人
前提条件
经公安等机关调查,在民事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难以确定具体
侵权人。
责任承担
1.第一顺序: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
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2.第二顺序: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给予适当补偿。
(3)第三层次——事后发现侵权人
具体侵权人确定后,已经承担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可能加
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可向具体侵权人追偿。
【王者秘籍】
1.可以查清侵权人时,物业公司的责任是第二顺序(补充责任)
2.无法查清侵权人时,物业公司的责任是第一顺序(直接责任)
3.补偿义务可以通过举证证明自己不是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而免责。
5.帮工致人损害与遭受损害
(1)帮工致人损害
前提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
对外
1.原则: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例外: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内
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
(2)帮工遭受损害
帮工受损
1.前提:因帮工本身遭受损害。
2 责任:
(1)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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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
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第三人
致损
1.前提: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
2.责任:
(1)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2)帮工人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3)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二节侵权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
一、加害行为
(一)要素
1.行为:需要外在的行为方可构成侵权,单纯的想法不属于加害行为。
2.违法:违法的行为方可构成侵权,具有合法性的行为不属于加害行为。
【指导案例142 号】
行为人为了维护因碰撞而受伤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劝阻另一方不要离开碰撞现场
且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属于合法行为。被劝阻人因自身疾病发生猝死,其近亲
属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加害行为的分类(2013、2006)
1.作为:行为人表现于外的积极身体动作。
2.不作为:行为人没有任何积极作为,即行为人有作为义务而消极地不实施
某种行为。
二、损害事实
(一)损害的类型
1.财产损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或人身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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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身损害:被侵权人的人格权、身份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后果。
3.精神损害:被侵权人在精神方面出现痛苦或严重精神反常等现象。
(二)纯粹经济损失(2016、2010)
纯粹经济损失,是指非因人身权或所有权等绝对权受侵害而产生的经济或财
产损失。
针对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如下:
1.合同救济: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中包含纯粹经济损失。
2.侵权救济:
(1)原则:侵权责任不救济纯粹经济损失。
(2)例外:行为人故意造成纯粹经济损失或法律明确规定的除外。
三、因果关系
(一)判断原则——相当因果关系理论
所谓相当因果关系,是指按照社会一般观念,若行为通常会导致损害发生,
就认为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若通常不会导致损害发生,则认为行为和
损害之间缺乏相当性,不具有因果关系。
1.先判断条件性: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条件关系,“若无,则不”。
2.再判断相当性:依照社会观念此类行为往往将造成侵权结果。
(二)特殊因素的认定
1.假设的因果关系:加害人的行为已经导致损害,但是即便没有该行为,该
损害也会因为之后的原因而发生。
2.被害人的特殊体质:不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
【指导案例24 号】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
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四、主观过错(2025、2022、2020、2017、2013)
(一)故意
1.直接故意: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结果,
仍然积极追求该结果的产生。(赞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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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间接故意: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
结果,放任该结果的产生。(弃权票)
(二)过失
1.疏忽的过失:行为人对其行为所导致的损害事实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2.轻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其行为将导致损害事实,但轻信可以避免。
【王者秘籍】过失的判断标准
过失的判断采“客观标准”,以行为人所属类型的人所应达到的一般标准作
为衡量的尺度,若行为人没有达到该一般标准的,则认定其存在过失;相反,如
行为人已经达到该标准,则不应认定其存在过失。
第三节数人侵权的侵权责任
一、共同加害行为
基于【意思联络】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1.对外连带:共同加害行为的加害人对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对内按份:依照其过错以及原因力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任何一个赔偿
义务人在承担责任后,可就超过其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赔偿义务人追偿。
二、共同危险行为(2022)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
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但不能确定谁是实际侵权人的情形。
构成要件
1.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了危险行为。
2.部分不法危险行为导致他人损害。
3.不能确定是谁的行为造成了损害。
责任承担
1.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2.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王者秘籍】因果关系的推定
1.共同危险行为中,行为人想要免责必须证明出具体的侵权人,仅证明自己
不是侵权人,不能免责。
2.行为人也可以证明损害与整个共同危险行为没关系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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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唆、帮助侵权(2020)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教唆行为是指对他人进行劝导、说服,或者
通过刺激、利诱、怂恿等方法使被教唆者实施某种侵权行为的行为。
原则
教唆人、帮助人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例外
1.前提:教唆、帮助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
2.责任承担:
(1)教唆人、帮助人须承担全部责任。
(2)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部分连带责任【新
增】
3.追偿:监护人先行赔偿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可向教唆人、
帮助人追偿。
【王者秘籍】教唆人、帮助人不能以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行为人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主张不承担侵权责任。【新增】
【例】李淳风携5 岁的幼子李承一在小区内玩耍,因与熟人戴眉眉攀谈,李
淳风遂让李承一自己在旁边的沙堆玩耍。社会青年杨超超见状,教唆李承一将其
情敌的汽车刮花,造成损失3000 元。本案中,(1)杨超超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李承一实施侵权行为,杨超超须就此承担赔偿责任。(2)被教唆人李承一的监
护人李淳风没有照管好李承一,其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存在过错。因此,李淳风
须对此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假设是1000 元)。(3)具体的责任承担为:杨
超超对3000 元负责,李淳风对1000 元负责,在1000 元的范围内杨超超与李淳
风承担连带责任,但对超出的2000 元仅杨超超个人负责。
【部分连带责任示意图】
四、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2025、201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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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以上没有进行意思联络,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行为。
1.聚合因果关系: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
带责任。
2.共同因果关系:每个人的行为单独均不足造成全部损害的,能够确定责任
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按份责
任)
第四节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
一、正当理由抗辩
(一)自甘风险(2022、2021、2020、2013)
受害人自愿参与具有人身危险的活动,并因此遭受损害的情形。
构成
1.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危险的文体活动。
2.因其他参与者的行为而遭受损害。
3.加害者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加害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责任承担
1.原则:加害人不承担责任。
2.例外:加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加害人需承担侵权责任。
【王者秘籍】不适用自甘风险抗辩的主体
1.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须承担侵权责任。
2.教育机构组织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文体活动的,其对损害的发生
具有过错时,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自助行为(2023)
特殊情况下,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财物采取扣留等措施的
行为。
构成
1.合法请求权受到现实的威胁。
2.情况紧急且不能寻求公力救济。
3.不超过必要限度。
4.及时向国家机关报告。
责任承担
1.原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2.例外:受害人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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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来原因抗辩(2022)
1.不可抗力。
2.意外事件。
3.受害人故意。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如机动车
交通事故纠纷中的“碰瓷儿”行为,就属于受害人故意。
4.被侵权人过错。《民法典》第1173 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
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5.第三人原因。第三人原因,是指损害完全是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的。《民
法典》第1175 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
体情形,需根据具体侵权的规则进行确定。
第五节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责任承担的方式
1.停止侵害:侵权人要求侵权人停止正在实施过程中的侵害行为。
2.排除妨碍:侵权人的侵害行为已经使得被侵权人无法行使或者难以正常行
使其权利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将妨碍权利实施的有关障碍予以排除。
3.消除危险:侵权行为虽然尚未对他人的权利造成实际损害,也没有产生现
实的持续侵害或妨碍,但是却存在着造成他人权利受损害或受妨害的现实危险,
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消除这一危险。
4.返还财产:权利人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5.恢复原状:要求不法行为人采取措施使受到其不法行为损害的有关事物恢
复到该不法行为实施以前的状态的责任形式。
6.赔偿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向被侵权人支付一定数
额的金钱或给付同样的物来弥补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害。
7.赔礼道歉:侵权人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向被侵权人公开认错、表达歉意。
8.消除影响:侵权人在其给被侵权人的人格权利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之内,
消除此不利后果。
9.恢复名誉:侵权人使被侵权人的名誉权恢复到未曾遭受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侵害时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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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者秘籍】
(1)上述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有些责任方式只适用于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等。
(3)有些责任方式只适用于侵权责任,如赔礼道歉。
(4)有些责任方式只适用于对人身权的侵害,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
礼道歉等。
二、损害赔偿(2013)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并造成财产损害时,侵权行为人应该向被侵权人承担的赔
偿义务。
(一)财产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
算。
(二)人身损害赔偿
一般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
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致人伤残
1.辅助器具费。
2.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
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
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致人死亡
1.丧葬费。
2.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
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
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王者秘籍】
1.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2.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3.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
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
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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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
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
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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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侵权责任编分则
第一节特殊的侵权主体
一、监护人责任(2025、2024、2022、2020、2015)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其责任承担如下:
(一)一般规则
程序规则
1.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应当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列为共同被告。
2.被侵权人只起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院
要释明追加监护人为共同被告。【新增】
实体责任
1.原则: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
支付。(监护人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2.例外:监护人能证明其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责任。
【王者秘籍】
1.替代责任不同于补充责任
(1)被侵权人可以直接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但法院
应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
付。
(2)监护人抗辩主张承担补充责任,或者被侵权人、监护人主张人民法院
判令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
2.继父母是否属于监护人: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未与该子女形成抚
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者继母不承担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由该子女的生父母承担侵
权责任。【新增】
(二)委托监护时的责任承担
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时,责任承担如下:
实体责任
1.原则:监护人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2.例外: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受托人在过错范围内与监护人
民法李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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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6 页
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
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部分连带责任)【新增】
程序规则
被侵权人合并请求监护人和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承担侵权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当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列为共同被
告。
责任追偿
1.监护人向受托人追偿:
(1)有偿委托:可向有过错的受托人追偿。
(2)无偿委托: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受托人追偿。
2.受托人向监护人追偿:仅有一般过失的无偿受托人承担责任后可向
监护人追偿。【新增】
【王者秘籍】委托监护不改变监护关系,受托人并未成为监护人。
(三)其他特殊情形
年满十八
【新增】
1.前提:行为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满十八岁,被诉时已满十八岁。
2.责任承担:被侵权人请求原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
由监护人支付。
3.诉讼程序:被侵权人仅起诉行为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申
请追加原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离异夫妻
【新增】
1.前提: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
2.责任承担:
(1)离异夫妻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连带赔偿责任)。
(2)一方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
法院不予支持。
3.责任份额:
(1)有约定:离异夫妻之间的责任份额,可以由双方协议确定。
(2)无约定: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履行监护职责的
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等确定。
(3)可追偿: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
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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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雇主责任(劳动关系、劳务派遣、个人劳务关系、承揽关系)
(一)用人单位责任(2025、2015、2014、2013)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
的替代责任。
职务行为
1.本职工作标准:单位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活动。
2.内在联系标准: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
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活动。
责任承担
1.对外: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2.对内: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
员追偿。
【王者秘籍】
1.认定为职务行为时,劳动者绝不是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
2.在判断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拿捏不准时,均认定为职务行为。
3.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不影响用人单位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二)劳务派遣责任
1.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在不当选派工作人
员、未依法履行培训义务等过错范围内,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共同承担责
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部分连带责任)【新增】
劳务派遣单位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可向接受劳
务派遣的用工单位追偿。
(三)个人劳务责任:形成个人劳务关系——个人对个人。
1.提供劳务致人损害
前提
劳务提供者因提供劳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责任承担
1.对外: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2.对内: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劳务提供者追偿。
2.提供劳务遭受损害
劳务提供者因提供劳务遭受损害,接受劳务一方有过错的,需要承担责任。
3.提供劳务遭受第三人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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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
劳务提供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第三人的损害。
责任承担
1.赔偿: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2.补偿:可以请求接受劳务一方予以补偿,接受劳务一方可以向第
三人追偿。
(四)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承揽合同)(2022)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其责任承担规则如
下:
1.原则: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2.例外: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定
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错范围内与承揽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
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部分连带责任)
定作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可向承揽人追偿。
三、网络平台责任(2023、2016)
(一)通知移除规则(避风港原则)
第一步
权利人通知
提供初步证据
身份信息。
第二步
网络平台采取措施
向网络用户转送通知。
第三步
采取了措施,无责任;未采取措施,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
(二)反向通知规则
网络用户可能认为自己发布的信息并未侵犯他人的权利,可以进行反向通知。
反通知权
网络用户反向通知
提供初步证据
身份信息。
转送通知
网络平台转送通知
告知起诉、投诉。
终止措施
合理期限内,未起诉、投诉,平台终止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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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同侵权规则(红旗规则)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
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四、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2024、2023、2022、2020、2015)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合理限度范
围内应尽的使他人免受损害的义务。
义务主体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仅当安保义务人未尽安保义务。
责任类型
1.直接责任: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直接造成他人损害,安保义务人
须直接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2.补充责任: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损害。
(1)原则: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2)例外:安保义务人未尽到安保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安保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指导案例140 号】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
能力相适应。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私自攀爬景区内果树采摘果实而不慎跌落致
其自身损害,主张经营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教育机构责任(2022)
(一)自己原因——自己责任
无、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
原因
教育机构的原因。(人员、器械、管理)
归责原则
1.无行为能力人遭受损害:过错推定责任。
2.限制行为能力人遭受损害:过错责任。
责任承担
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二)他人原因——补充责任
认定
教育机构的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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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承担
1.第三人确定:
(1)第一顺序: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2)第二顺序: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第三人不确定: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
应的责任;教育机构承担责任后可向已经确定的第三人追偿。
【新增】
被告选择
1.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时:
(1)可单独起诉第三人。
(2)可将第三人与教育机构列为共同被告。
(3)单独起诉教育机构的,法院向原告释明追加第三人为共同被告。
【新增】
2.教育机构承担直接责任时:可以直接起诉教育机构。
【王者秘籍】教育机构的责任顺序
1.第三人确定时,教育机构的责任是补充责任(第二顺序)
2.第三人不确定时,教育机构的责任是直接责任(第一顺序)
第二节特殊侵权行为
一、产品责任(2024、2022、2015、2013)
(一)产品缺陷责任: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
责任承担
1.对外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无过错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2.对内责任: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按过错进行追偿。
免责事由
【生产者免责】
1.未投流抗辩: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使用不当抗辩:产品无瑕疵,是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损害。
3.现有技术抗辩: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术不能发现缺陷存在。、
【王者秘籍】第三人原因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先
由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向缺陷产品的受害人赔偿,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实际赔偿
之后方有权向缺陷产品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追偿。
(二)产品跟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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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
跟踪义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费用负担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责任承担
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
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惩罚性赔偿
适用要件
1.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2.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
责任承担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2025、2024、2023、2022、2021、2020、2018、
2013)
(一)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
无过错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1.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
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3.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
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责任顺序:交强险
商业险
事故责任人
【交强险】
承保范围
交强险仅赔偿车下人员,对于车上人员,交强险不保护。
特殊情形
【下列事项,交强险承担责任后可向侵权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
2.醉酒或服用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
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未投保
1.原则: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王者秘籍】电动自行车造成机动车损害
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机动车一方有证
据证明电动自行车一方存在过错,法院综合考虑行为人过错程度、损害后果、
事故各方交通工具危险程度等因素判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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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例外【新增】:
(1)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被侵权人合并请求
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承
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
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
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部分连带责
任)
(2)投保义务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可以就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
责任限额范围部分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赔偿范围
受害人有权要求以交强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
【王者秘籍】机动车驾驶人离开本车后,因未采取制动措施等自身过错受到
本车碰撞、碾压造成损害,驾驶者不属于第三人,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险中的
第三者险都不进行赔偿。
(三)事故责任人的认定(运营利益享有者)
1.出租、出借机动车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
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
原则
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例外
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过错表现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
之一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
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
的。
【王者秘籍】开门中的损害怎么认定
1.乘车人开门造成他人损害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应当赔偿。
2.保险赔偿不够的,由驾驶人、乘车人根据多数人侵权的规则赔偿。
3.交强险担责后不得向乘车人追偿,除非乘车人有故意。
4.第三者商业险担责后可以向有重大过失的乘车人追偿,除非受损害的人与乘车
人之间存在家庭成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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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让机动车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
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
(1)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2)多次转让均未办理登记的,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
责任。
3.挂靠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
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4.擅自驾驶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
的。
(1)原则: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2)例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5.拼装、报废机动车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
故造成损害的。
(1)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2)多次转让的,所有的转让人与买受人承担连带责任。
【王者秘籍】所有人管理人的部分连带责任
1.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在其过错范围内与使用人承担部
分连带责任。
2.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有权
向机动车使用人追偿。
【王者秘籍】区分主体
1.挂靠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挂靠方与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
2.挂靠中,造成挂靠人聘用的机动车使用人损害,不承担连带责任,由挂靠人
自己负责。
民法李劲松
民法目光所及,人人皆为天下。
第374 页
【王者秘籍】转让人、受让人不得以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该机动车系拼装
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侵权责任。
6.盗抢机动车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1)原则: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2)例外: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由盗
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王者秘籍】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
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交强险免责)。
7.好意同乘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
(1)原则: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2)例外: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减轻其责任。
8.肇事逃逸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
(1)侵权人须承担责任。
(2)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
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
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
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9.套牌机动车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
(1)原则: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例外: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
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10.驾校责任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
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驾驶培训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11.试乘机动车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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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则:提供试乘服务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2.例外: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王者秘籍】试乘不等于试驾,试驾造成损害的,应当由驾驶人承担责任。
三、医疗损害责任(2016)
(一)一般规则
1.归责原则
原则
过错原则,患者需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推定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2.责任主体: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王者秘籍】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
任。
(二)特殊医疗侵权类型
类型一:违反告知义务的侵权责任
1.一般告知义务
义务内容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义务违反
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者秘籍】违反告知义务本身即构成侵权,存在损害的,医疗机构就需要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便诊疗行为本身并不存在过失。
2.特殊告知义务
前提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告知
1.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2.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
明确同意。
未告知
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需承担侵权责任。
类型二:医疗产品责任
1.前提条件: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
造成患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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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责任承担:
归责原则
无过错归责原则。
责任主体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与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承
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追偿
承担责任后,可向有过错一方进行追偿。
(三)紧急处置权
前提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
处置
经负责人或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责任
在医疗机构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后,无须承担责任。
(四)免责事由
1.经医疗机构告知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
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四、环境侵权责任(2024、2015)
(一)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王者秘籍】
1.污染环境行为不以违反或超出排污标准为必要,排污标准只是环保行政部
门的执法依据,并不影响侵权责任的成立。
2.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被侵权人无须证明侵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
关系,行为人应当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二)责任主体
【谁污染谁负责】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承
担侵权责任。以下就特殊的侵权主体进行说明:
1.多数人侵权的认定
(1)共同侵权:两个以上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行为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
承担连带责任。
(2)聚合因果关系: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
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承
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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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共同的因果关系: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
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能够确定侵权行为人责任大小
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侵权行为人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按份责任)
(4)累积的因果关系: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
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只造成部分损
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污染者与其他污染者就共同造成的
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同时请求前者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部分连带责任)
(5)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排放的物质相互作用产生污染物造成他人损害,
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帮助侵权的责任承担
(1)故意或重大过失为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提供场地或者储存、运
输等帮助,被侵权人有权请求行为人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2)过失为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提供场地或者储存、运输等便利条
件,被侵权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与过错相适应责任。
3.第三方机构的责任
代为运营
1.前提:排污单位将所属的环保设施委托第三方治理机构运营。
2.责任承担:
(1)对外:排污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2)对内:排污单位承担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第三方治理机构追偿。
代为处置
1.前提:排污单位将污染物交由第三方治理机构集中处置。
2.责任承担原则:
(1)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第三方治理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2)排污单位在选任、指示第三方治理机构中有过错,被侵权人请
求排污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3.责任承担例外:连带责任
(1)第三方治理机构按照排污单位的指示,违反污染防治相关规定
排放污染物的;
(2)排污单位将明显存在缺陷的环保设施交由第三方治理机构运营,
第三方治理机构利用该设施违反污染防治相关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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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排污单位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将污染物交由第三方治理机构处
置,第三方治理机构违反污染防治相关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4)其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4.第三人过错
前提条件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
责任承担
1.对侵权人而言:对损害的全部一定都担责。(无过错责任)
(1)侵权人无过错:侵权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侵权人有过错:侵权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就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责
任份额向其追偿
2.对第三人而言:
(1)侵权人无过错: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第三人就全部损害承担
责任。(全部连带)
(2)侵权人有过错: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就全部损害承担责任,第
三人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部分连带)
诉讼程序
1.被侵权人起诉第三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被侵权人释明是
否同时起诉侵权人。
2.被侵权人不起诉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侵权人作为无独三参
加诉讼。
3.被侵权人仅请求第三人承担责任,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
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第三人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三)责任承担形式
1.赔偿范围: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以及为防止损
害发生和扩大而采取必要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2.惩罚性赔偿
适用要件
1.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
2.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3.造成严重后果。
法律效果
行为人需承担惩罚性赔偿。
3.环境修复责任
前提条件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
责任承担
1.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
内承担修复责任。
2.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
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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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动物致害责任(2024、2020、2017、2015)
(一)一般类型
前提条件
1.饲养的动物:排除野生动物。
2.动物致人损害:
(1)自发性:须为动物自发的行为,而非动物受他人控制的行为。
(2)固有性:该饲养动物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是因为动物固有的危险
所致。
责任主体
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当动物的所有人和
管理人不一致时,应当由动物的管理人承担责任。
22
免责事由
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
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
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
任。
3.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即便被侵权人对于损失
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能免除或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
人责任。(无免责事由)
【王者秘籍】此处故意与重大过失是指引发动物固有危险的故意与重大过失。
(二)特殊类型
第三人过错
1.前提: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动物致人损害。
2.责任:
(1)对外:动物饲养人、管理人与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2)对内: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遗弃逃逸动物
1.前提: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
2.责任:
(1)原则: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2)例外:若建立了新的饲养关系的,则由新的饲养人、管理
人承担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
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动物园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
承担侵权责任。
22 郭明瑞:《侵权责任法通义》,商务印书馆2022 年版,第301~30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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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者秘籍】《民法典》中动物损害责任的类型
责任类型
适用类型
减责事由
免责事由
一般的
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245 条:没有例外
的规定,则普遍适用
被侵权人重大
过失
被侵权人故意
严格的
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246 条:违反管理
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
成他人损害。
被侵权人故意
无
《民法典》1247 条:禁止饲养的
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
害。
无
无
过错
推定责任
《民法典》第1248 条:动物园的
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被侵权人重大
过失
被侵权人故
意、动物园证
明尽到管理职
责
六、物件致害责任(2021、2020)
(一)建筑物倒塌(2024)
1.因质量问题而倒塌
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
可追偿
因设计单位等原因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
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
免责事由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
2.其他原因而倒塌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
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
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
(二)物件致人损害(2025、2024、2022、2021、2020、2018、2016)
1.建筑物、构筑物、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
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的脱落或者坠落,导致
受害人遭受了人身或者财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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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
责任主体
1.原则: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2.例外:因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王者秘籍】物业公司负有防范的安全保障义务,若未尽到义务,可能承担
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新修】
2.堆放物致人损害
前提条件
因堆放物的倒塌、滚落或滑落而造成他人损害。
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
责任主体
堆放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妨碍通行物致人损害
前提条件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责任承担
1.堆放、倾倒、遗撒的行为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2.公共道路管理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
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按份责任。
4.林木折断、果实坠落致人损害
前提
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而造成他人损害。
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
责任主体
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
前提条件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地下施工或放置窨
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
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
责任主体
1.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
2.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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