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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主观题民法考点带背
同学们,结合应试目的以及学习阶段特征考虑,该讲义不再按照《民法典》的传统顺序排列,我们按照考试
重要程度重新进行排列。
专题一债与合同(总论)
考点1 债的移转
(1) 转让协议成立,即发生转让的效果;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生效;
(2) 通知非经受让人同意不得撤销。
(3) 约定禁转
非金钱之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金钱之债,不得对抗第三人。
(4) 抗辩权延续: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可以继续对受让人主张;【可追加原债权人为第三人】
(5) 抵销权延续:债务人对原债权人有抵销权的,可以向受让人继续主张。
债权让与
(6) 一债数转:债务人应该向最先通知中载明的受让人履行;未向最先通知中载明的受让人履行,则
履行对象不正确,债务不消灭,此时最先通知中载明的受让人可以①向债务人请求履行或者②向原债权
人主张违约责任,原则上不能③请求接受履行的受让人返还,除非其恶意。【保底2条路,例外情形有
3条路】
(7) 主债权转让,担保权原则上随之转让,但是:
①应通知保证人,否则不对保证人生效;
②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债权禁转,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不对受让人承担责任;
③最高额担保:看转让时间【债权确定前转出的,原则上担保不随之转让】
(1) 并存的债务承担:无需债权人同意,但可在合理期间拒绝。
①加入后,加入人和债务人在加入范围内连带;
②加入人履行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不管是否约定追偿】
③第三担保人责任不变。
债务承担
(2) 免责的债务承担:需要债权人同意。
①原债务人不再承担责任,而由债务受让人承担责任;
②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继续;
③未经第三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责任消灭;
④抗辩权延续:债务受让人可对债权人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可追加原债务人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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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民法考点带计//FoUDNMO一
四厚太业
考点2 债的保全
(1) 成立条件
①两个债权均到期【债权1未到期,债权2很危险,债权人可保全】
②债务人“怠于” 【未诉讼/仲裁】
③债权2非专属【高工资可代位】
④有损债权【推定有损】
(2) 行使方式:诉讼
(3) 代位权诉讼的民诉问题
代位权
①当事人排列: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次债务人,债务人为第三人;【应追加】
②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被告(次债务人) 住所地(专属管辖例外) , 不受仲裁协议约束,但是代
位权诉讼开庭审理前,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发生仲裁的,代位权诉讼中止审理;
③多个债权人均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可合并审理,比例清偿;
④债权人先提起原债之诉,后提起代位权之诉:有管辖权则合并审理,无管辖权告知另诉,后提起的诉中
止审理;
⑤债权人先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后就超出部分起诉次债务人:有管辖权则合并审理,无管辖权告知另诉,
后提起的诉中止审理。
【思考】代位权诉讼胜诉,债权人申请执行次债务人财产后,仍未获清偿部分能否再起诉债务人? !
(1) 成立条件
①债务人不当处分【无偿处分不要求相对人知情,不等价处分要求相对人知情】
【应试提醒】“不等价处分” 的认定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债务
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实施互易财产、以物抵债、出租或者承租财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等行为。
“明显不合理” 的认定:上下浮动30%,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的不受此限。
②不当处分行为发生在债权存续期间
③有损债权【推定有损】
(2) 行使方式:诉讼
撤销权
权利行使期间:主观标准1 年,客观标准5年
(3) 撤销权诉讼的民诉问题
①当事人排列: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和相对人;
②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被告(债务人、相对人) 住所地(专属管辖例外) , 不受仲裁协议约束;
③多个债权人均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可合并审理;
④等价撤销原则;【标的可分】
⑤债权人先提起撤销权诉讼,后在同一法院起诉一并审理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管辖权则合
并审理,无管辖权则告知另诉;
⑥费用问题: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1 可以。代位权诉讼属于债的保全制度,设立目的是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实现债权造成障碍,并非要求
债权人在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择一选择作为履行义务的主体。若要求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前就对次债务人偿债能力充分调
查,否则自行承担债务不得清偿风险,会加大债权人诉讼成本,挫伤其积极性,与制度设立初衷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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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民法考点带背
@厚大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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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3 债的消灭
(1) 债务人负担数笔同种类债务的抵充规则:【抵销亦同】
约定-债务人指定-推定:到期>担保(少) >主债(多) >先到期>比例
履行
(2) 债务人负担—笔复合内容的债务:【抵销亦同】
约定-推定:费用>利息>本金
(1) 履行期限届满煎
①性质:认定为让与担保
②效力:流担保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整体效力
③到期债务未履行,债权人怎么办?
不能主张取得“抵债物”所有权;可以主张变价受偿,是否有优先性取决于是否完成财产权利的公示。
(2) 履行期限届满后
以物抵债
①性质:债的履行方式的变通。【若约定“原合同不再履行”, 则属于合同的变更】
②效力:尊重意思自治,自愿即公平,不考虑是否等价。履行前债务不消灭,履行后债务消灭。
例:甲有两个债权人乙和丙,乙对其有20万元债权,丙对其有30万元债权,两个债权都到期无法清偿的
情况下,甲把50万元的车抵债给了乙(对丙债权知情) 。
抵债协议效力如何? 丙怎么救济? ?
③抵债人不履行,债权人怎么办?
催告履行抵债协议,还不履行,则债权人有选择权
(1) 一组当事人在两个法律关系中,互享债权、互负债务;
(2) 互负债务的标的、种类相同;
抵销
(3) 债权到期;
【消极条件】债权时效经过,债务人抗辩的,不发生抵销的效果,但是债务人可以抵销;人身侵权、故意
/重大过失财产侵权,侵权人不得抵销,但是被侵权人可以抵销。
考点4 合同的订立
(1) 合同的必备要素:当事人、标的、数量【价格不是必备要素,若合同未写,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但若就价格未谈妥,则合同不成立】
(2) 预约和本约:预约的内容就是订立本约
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的性质如何认定? 【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当拘泥于合同使
用的名称,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
①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为担保将来订立合同交了定金+ 能够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
体、标的等内容=预约合同
一般订立方式
②仅表达交易的意向,未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虽然有约定但不能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
的主体、标的等内容≠预约合同
③已就合同主要内容达成合意+未约定将来另行订立合同=本约成立;
④已就合同主要内容达成合意+约定将来另行订立合同=要式合同【一方履行+对方接受=本约合同
成立】
【应试提醒】预约上的违约,守约方怎么救济?
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赔偿责任(定金、违约金) , 但不能要求继续履行。
2
(1) 有效。①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自愿达成,即便“不等价”仍有效;②知情不等
于恶意串通,故该抵债协议也不能认定为甲乙恶意串通而无效。
(2) 丙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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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厚太业生
(3) 格式条款
①格式条款的解释:通常解释不能,作不利于提供者的解释
一般订立方式
②不当限制对方权利、免除己方义务——无效;加重己方义务——有效;合理限制对方权利,需要尽
到提示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举证责任在提供者一方】
(1) 招标: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
(2) 拍卖:
①现场拍卖一自拍卖师落槌时成立;网络拍卖一自电子交易系统确认成交时成立
特殊订立方式
②产权交易所等机构主持拍卖、挂牌交易一其公布的拍卖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
需要具备的条件,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
考点5 涉他合同
(1) 由第三人履行的的合同,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向第三人履
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不承担】
(2) 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
行的合同【不突破合同相对性】
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不向第三人承担】
(1)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
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2) 第三人无权行使撤销权、解除权
(3) 合同依法被撤销或者被解除,债务人应请求债权人返还财产【而非第三人】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利他合同)
(4) 债务人按照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拒绝受领,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
人向自己履行,但是债务人已经采取提存等方式消灭债务的除外
(5) 第三人拒绝受领或者受领迟延,债务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而非第三人】
区分的关键:合同是否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
考点6 合同的解除
(1) 不可抗力【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前+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合同履行不能】
(2) 情势变更【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前+不能预见+重大+合同履行明显不公】
【应试提醒】
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的区分:
情势变更是作为合同成立的基础环境发生了异常变动(属于缔约时不能预见、无法避免的) , 造成意外风险;
法定解
商业风险是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的变化没有达到异常的程度,如市场供求变化,
除事由
价格涨落等。情势变更的发生使合同的履行出现了不可逾越的客观情况,在客观上使合同的基础和预期的目
的发生根本性的动摇,如继续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而在商业风险中,合同的基础没有发生根本
变化,继续履行合同不会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只是造成一定条件下的履行困难
及履行合同费用的增加、利润的减少或者造成一般性亏损。
(3) 债务人违约【预期违约、迟延履行、根本违约】
(4) 无需继续履行的非金钱之债
(1) 方式
单方通知为原则;情势变更、无需继续履行的非金钱之债、合同僵局之下违约方的解除权必须诉讼/仲裁
解除权
(2) 解除权行使期间
的行使
主观标准1年;经催告合理期间
(3) 相对人的异议权【是否提出了异议与合同是否被解除之间无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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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民法考点带背
@厚太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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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知到达对方
(2) 行使解除权的通知载明的条件达成时
(3) 诉讼/仲裁、通知自由选择的,解除权人直接诉讼/仲裁+法院支持:诉状/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时
解除时
(4) 起诉又撤诉的,合同不解除
间
(5) 起诉后撤诉、又起诉:
①二次起诉前通知了,通知时;
②二次起诉前未通知,第二次诉状副本送达时
考点7 合同责任
产生时间
赔偿范围
归责原则
合同成立前、不诚信
缔约过失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
信赖利益(成本)
违约责任
合同成立在后、履行中
无过错责任原则(有例外)
直接利益、可得利益
【应试提醒】
1.违约责任的形态
(1) 继续履行
无需继续履行的非金钱之债:
①履行不能
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
③履行费用过高
④债权人合理期限内未请求
(2) 补救措施: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
(3) 赔偿损失
(4) 定金
(5) 违约金
2. 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吸收+调整
(1) 当事人一方可以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调整违约金。
(2) 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可以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非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合理的,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但举证责任在主张调整违约金的一方。
(3) 过高的认定: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 。
(4) 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5)违约金调整规则是法定的,不可事先约定排除。【但可以事后放弃,且事后约定的违约金不适用调整规则】
(6) 法院的释明义务:
①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确定不发生效力、不构成违约或者非违约
方不存在损失等为由抗辩,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若不支持该抗辩,当事人是否请求调整
违约金进行释明。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
直接释明,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当事人就是否应当调整违约金充分举证、质证、辩论后,依法判决适当减少
违约金。
②被告因客观原因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是在第二审程序中到庭参加诉讼并请求减少违约金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就是否应当调整违约金充分举证、质证、辩论后,依法判决适当减少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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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民法考点带背
四厚太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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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约金和定金:择———择优主张
4. 定金和赔偿损失:补充并用【定金没有调整规则】
专题二合同分论:典型合同
考点1 买卖合同
(1) 合同无其他瑕疵事由即均为有效
(2) 向谁履行
多重买卖
①普通动产:占有>先付钱>合同成立在先
②特殊动产:占有>登记>合同成立在先
有约从约,无约定:
(1) 看交付: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交付风险转移】
(2) 买受人迟延受领风险转移
(3) 在途货物买卖:合同成立风险转移
(4) 出卖人依约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风险转移【买受人的“他” 】
风险承担
(5) 需要运输+未约定目的地:货交第一承运人,风险转移
(6) 出卖人根本违约:买受人不承担风险
(7) 风险承担和违约责任是两码事
(8) 未交付单证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风险的转移
(1) 分期付款买卖出卖人的价金债权如何保护?
买受人迟延支付价款,达到合同总价款的1/5时,出卖人可以选择如下两种途径之一,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
【该比例不可任意约定,约定对买受人更不利的无效】
①请求买受人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价款;
②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A.取回标的物。
B.请求买受人支付使用费。当事人对使用费的数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当地同类标的
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C.标的物发生毁损的,出卖人有权请求买受人支付赔偿金。
D.出卖人应当返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价款。上述使用费、赔偿金,可以从价款中扣除。
特种买卖
(2) 保留所有权买卖出卖人的价金债权如何保护?
①出卖人的取回权: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
不当处分的。
②取回权的限制:
买受人已支付价款达总价款的75%以上的,出卖人不得取回;受让人已经善意取得的,出卖人不得取回。
③买受人的回赎权:买受人应当在回赎期限内消除导致出卖人取回的事由后取回。回赎期限的确定方式为:
有约从约,无约定,由出卖人指定。
④出卖人的再卖权: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未在回赎期限内回赎的,出卖人有权再卖,以所得价金
受偿其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未获清偿的债权,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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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民法考点带背
@厚大丝生
HOUDAFAKAO
考点2 租赁合同
(1) 承租人擅自转租
①出租人有权解除其与承租人之间的合同,进而请求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②出租人的异议期间,为主观标准6个月。
(2) 次承租人对承租人租金债务的代为履行:“合法” 的次承租人。
转租
(3) 转租中租赁物损坏的责任
①出租人可以基于租赁合同,请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相对性】
②出租人也可以基于租赁物的所有权,请求次承租人承担侵权责任;
③承租人还可以基于租赁合同,请求次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相对性】
(1) 只有房屋承租人才享有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
(2) 出租人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
(3) 侵害优先购买权的后果:赔偿,但承租人无权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权
无效。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1) 不以房屋租赁为限,凡承租人均受到“买卖不破租赁” 的保护;
“买卖不破租赁”
(2) 限制:租赁之前,租赁物上已经成立登记的抵押权(或抵押权虽未登记,但承租人恶意) ;
租赁之前,租赁物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的。
(1)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
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①因出租人违约解除,出租人赔偿剩余租期内装饰装修残值;
②因承租人违约解除,出租人不赔偿剩余租期内装饰装修残值,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
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房屋租赁中涉及装
③因双方违约解除,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分担;
修的问题
④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2)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①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②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考点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 发包无效事由
①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例外有二:
第一,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
第二,违背诚信,恶意不办理
②肢解发包
③承包人未取得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但是,承包人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除外
④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合同
合同无效事由
【应试提醒】“挂靠” 问题:《建设工程合同解释(二) 》新增
A. 挂靠协议本身无效,不支持“借用费、管理费” ; 【第3条】
B.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与不知情的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人不能直接请求发包人支
付工程款;知情则可以,此时法院应当通知被挂靠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4条】
C.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购买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租赁设备等,符合表见代理的,支持
相对人请求权。【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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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厚太些生
⑤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
【应试提醒】招投标问题:《建设工程合同解释(二) 》新增
A. 起诉时标准:起诉时该工程项目不再属于必须招标的,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第1条】
B.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与投标人就实质性内密进行谈判,中标无效。【第2条】
(2) 分包无效事由
合同无效事由
①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而分包
②肢解分包
③主体工程分包
④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⑤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
价款。
【应试提醒】
①合同无效,但不影响折价补偿协议效力;【争议解决条款具有独立性,第12条】
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实际施工人可以参照合同请求承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但不能请求发包人
支付折价补偿款或者赔偿损失;【遵守合同相对性,第6条】可以在符合债权人代位权一般构成要
件的情况下,向发包人行使代位权。【第7条】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合同无效的后果
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是修复费用自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仍
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应试提醒】应先通知修复: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修复而请求判令承包人先行支付修复费用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第16条】
(3)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
人有权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有权请求参
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
(1) 建设工程优先权的主体,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
【应试提醒】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受让人是否有优先权?
法院综合建设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工程价款是否结算、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受让人是否已
经支付了合理转让款等因素作出裁判。【第19条】
(2) 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有权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
先受偿。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3) 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使期限为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应试提醒】
当事人因工期顺延等客观原因协商变更给付日期,根据变更后日期起算;
建设工程优先权
若合同对于“应当给付工程价款日期”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但是当事人在结算协议中明确约定了
应当给付工程价款日期,则自该日起算行使期限。【第21 条】
(4) “以房抵偿工程款” 的协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行使了工程价款优先权:【第18条】
①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
②建设工程可以折价;
③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④折价金额与折价时建设工程的实际价值基本相当。
例:发包人欠付承包人500万工程款给不起,于是用一套价值500万左右的房子抵债。发包人的其
他债权人申请执行该房屋,承包人申请中止执行,法院是否支持? 3
3 符合上述条件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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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民法考点带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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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优先受偿的范围
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
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应试提醒】承包人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7条】
建设工程优先权
(6) 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受偿地位
第一顺位:在商品房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的价款返还请求权,最先
受偿;
第二顺位:建设工程优先权;
第三顺位:抵押权。
专题三担保法
考点1 共同担保
(1) 有约从约,无约定:
湿合担保中,债务人物保先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第三保证人、第三物保人之间没有先后顺序。
共同担保中,债权
(2) 弃权与免责
人如何实现担保权
在既有主债务人提供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主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上
的担保物权,或者担保利益时,第三担保人在主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1) 原则上,第三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可以向其他第三担保人请求分担;
(2) 例外:
①第三担保人之间约定了可分担、承担连带共同担保责任或者在同一份担保合同书上签字,但没
共同担保人之间的
有约定分担份额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应先向债务人追偿,仍得不到清偿的部分可以向其
分担请求权
他第三担保人请求分担;【有约定、无份额一间接分担请求权】
②第三担保人之间有约定,且约定了分担份额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直接向其他第三
担保人请求分担,无需先向债务人追偿。【有约定且有份额一直接分担请求权】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受让债权的,该行为系承担担保责任。这意味着:
(1) 受让债权的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 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不得作为债权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但可依法对其他担保人主
张分担请求权。
担保人受让债权的
例: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丙做连带保证人,丁提供车辆抵押。后乙将债权100万全部转让给了丙。
法律后果
①丙有哪些权利? 4
②若就上述案情,只加一句话:丙允诺只承担30万的保证责任,其他的条件都不变,丙又享有什
么权利呢?5
4 丙可以向债务人甲追偿,但不能请求丁分担。
5 丙在30万元范围内,系承担担保责任,只能向债务人甲追偿,但不能请求丁分担;在超出的70万元范围内,相当
于第三人代为履行,可以向债务人甲追偿,且可以向丁行使担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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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民法考点带计//FoUDNMO一
四厚太业
考点2 抵押权
动产:登记对抗,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 善意受让人一抵押权消灭,价金代位
(2) 善意承租人一买卖不破租赁
(3) 执行申请人一劣后受偿
(4) 破产债权人一平等受偿
抵押权的设立
不动产:登记成立
【应试提醒】抵押预告登记
(1) 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预告登记未失效=有优先受偿权,并应当认定抵押权自预告
登记之日起设立。
(2)抵押人破产:受理破产申请时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但是,在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
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设立抵押预告登记的除外。
(1)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受让人一定能够取得抵押物所有权吗?
一般都可以继受取得,唯一例外是“禁转约定”。【禁转约定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受让人,受让人是“合
法利益第三人” , 可以涤除抵押权】
抵押物的转让
(2) 受让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后,抵押权是否会受到影响?
①不动产抵押权继续存续,不受影响
②动产抵押权一不得对抗正常买受人(不问登记) ,二不得对抗善意受让人
【应试提醒】正常买受人
(1) 积极要件:在抵押人正常经营活动中支付合理对价取得抵押物的买受人。
(2) 消极要件:
①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
②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
③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
④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考点3 非典型担保
1.让与担保的效力如何? 债权人享有何种权利? 债权人能否主张东西归其所有?
全部都用《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的内容回答: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
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
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
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
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
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请求返还财产,或者请求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
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在一定期间后再由债务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以交易本金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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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民法考点带背
@厚大丝生
HOUDAFAKAO
上溢价款回购,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回购义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第二款规定处理。回购对
象自始不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妍” 简意赅】
当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买卖合同的方式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合同中若存在“到期不履行,由债权人直接
取得所有权” 的类似表述,属于流担保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整体效力。债务到期未履行,债权人
可以就“买卖物” 变价受偿,若已经完成公示,则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若未完成公示,则不具有优先受偿
效力。
2. 关于股权让与担保的几个问法:谁是股东? 其他股东有无优先购权? 是否应承担出资瑕疵责任? 能否要求
将自己记载在股东名册?
用《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69条内容回答:
第69条 股东以将其股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方式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公司或者公司的债权人以股东未
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为由,请求作为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万能回答:不能(否定性结论) 。在股权让与担保关系中,“受让人” 享有的是担保权,并不享有股东权利,
亦不承担股东义务...
3.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
的,法院如何处理?
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准许。按照民间借贷
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
以偿还债务,多退少补。
4.保留所有权买卖的出卖人(融资租赁出租人) 的优先顺位如何?
出卖人的所有权(出租人的所有权) 在动产交付后10 日内登记的,可优先于买受人的其他抵押权人、质权
人受偿。
例:2021 年5 月30 日,甲造船厂向乙农商银行借款500 万元,并以本厂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
半成品、产品为债务提供浮动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2021 年6月6 日,洪某与甲造船厂约定,以80万元
的价格购买甲造船厂生产的一条渔船,同时以该渔船作为其支付购船款的抵押物。洪某先支付了购船款20万元。
同年6月15 日,甲造船厂向洪某交付了渔船。6月20 日,甲造船厂为该渔船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洪某一直未支
付剩余款项。
该渔船上有哪些担保权? 优先顺位如何? 6
同一动产上存在多个价款优先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应试提醒】“四不像” 的担保
《担保制度解释》第63条 债权人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约定以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可以担保的财
6
(1)乙农商银行,甲。①甲造船厂出卖渔船给洪某属于正常经营活动,且渔船也已交付。但是,因洪某并未支付合理对价,
故洪某不构成正常买受人;又因乙农商银行的浮动抵押权已经登记,因此可对抗抵押物受让人洪某,乙农商银行抵押权不消灭;
②此外还存在洪某给甲造船厂设立的抵押权。
(2) 乙农商银行银行优先于甲。甲造船厂将渔船出卖给洪某,为担保渔船的价金债权,接受渔船抵押,并在交付后10
日内办理了登记,甲造船厂在渔船上的抵押权为价金抵押权。因此,倘若洪某又将该渔船向他人抵押或出质,则甲造船厂的
价金抵押权可优先受偿。然而,乙农商银行的浮动抵押权却并非洪某所设立,而是甲造船厂所设立,故不属于价金抵押权“超
级优先” 的范围,而只能适用“登记在先,受偿在先” 的一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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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民法考点带背//HoUDAFAKAO
四厚太业
产权利设立担保,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未在法定的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登记,主张
该担保具有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点4保证合同
(1) 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则按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
增信措施类文件
(2) 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按照债务加入处理
的性质
(3) 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认定为保证。
(1) 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
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认定为一般保证。
连带保证与一般
保证的定性
(2) 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
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认定为连带保证。
保证权的行使方
(1) 连带保证:通知、诉讼/仲裁保证人,撤诉的,诉状副本送达过保证人,视为成功行使了保证权;
(2) 一般保证:对债务人诉讼/仲裁,撤诉的,视为未行使保证权,保证期间经过,保证责任消灭。
式
(1) 连带保证:可单独起诉保证人
(2) 一般保证:不能单独起诉保证人,否则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应试提醒】
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的,法院如何保护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的诉讼地
位
①作出判决时,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
承担保证责任;
②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或者保全的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申请对一般保
证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法院不予准许。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人之间相互有追偿权,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
共同保证中债权
使权利,导致其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追偿权,其他保证人可以主张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
人怠于行权的后
果
免除保证责任。【不问债权人是否对分担请求权知情】
例:甲向乙借款50万元,2月1 日到期。丙是一般保证人、丁是连带保证人,对于保证期间未作约定。债
务到期后,甲未履行。3 月1 日,乙分别向丙、丁发出通知:由于甲到期未偿还,现要求你承担保证责任,向
我还款。丙、丁收到后未置可否,乙也未再主张。10月1 日,甲、丙、丁均未还款,乙无奈将三人作为共同被
告起诉到法院。
丙、丁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7 丙不需要再承担,丁仍需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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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民法考点带背
◎厚大丝
HOUDAFAKAO
专题四侵权责任法
考点1 侵权责任法的逻辑
行为
结果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因果关系
过错
过错认定
过错推定
过错责任原则
侵
权
责
任
法
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
连带责任VS不真正连带责任VS部分连带
按份责任
补充责任
1. 侵权人是谁——谁的锅
2. 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谁——谁背锅(替代责任、不真正连带)
3. 能否追偿——替人背锅能讨回来不
多个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
分摊(区分一组概念)
具体责任如
何承担的做
题步骤
考点2 特别侵权
1. 职务侵权
(1) 由雇主承担替代责任,雇主替代责任的承担,不问过错;
(2) 雇主替代责任的承担,以雇员的过错为条件;
(3) 雇员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主承担替代责任后,有权向雇员追偿。
【应试提醒】
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如何区分?
①人身依附关系不同;②工作性质不同;③是否独立完成工作不同;④报酬确定与给付不同。
2.环境污染责任
①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②第三人原因致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责任:受害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
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不真正连带责任】
3.安全保障责任
①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群众性活动
的组织者;因先行行为引起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
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③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
补充责任,并可向第三人追偿。
4.产品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①外部: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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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民法考点带背
HOUDAFAKAO
四厚大选些
②内部:因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没有过错的生产者、
销售者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过错方追偿。
5.物件致损责任:过错推定。
考点3 司法解释新增
1.与监护相关的制度安排
(1) 打拐: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监护人可以请求赔偿为恢复监护状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财产损失。
导致父母子女关系或者其他近亲属关系受到严重损害的,属于“严重精神损害”。被监护人在脱离监护期间死亡,
监护人既可以请求赔偿人身损害,又可以请求赔偿监护关系受侵害产生的损失。
(2) 小孩侵权
①监护人全部替代,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这不
是补充责任! 】
②侵权时不满18,起诉时已满18: 仍是监护人+被监护人为共同被告。【“行为时”标准】
③留守儿童:委托监护问题
A.可告监护人+被监护人,也可以告监护人+被监护人+受托人。
B.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受托人在过错范围内与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监护人承担责任后向受托人追偿的,
按照委托合同规则来处理。仅有一般过失的无偿受托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监护人追偿。【监护人跑不了】
④父母离异
A.共同责任,内部份额,可以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履行监护职责的约定和实际
履行情况等确定。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B.父母再婚
未与该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不承担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由生父母承担。
⑤教唆帮助无、限人侵权
A. 由教唆帮助者承担责任,不能以不知情为由免责。
B.可以合并请求教唆帮助者与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教唆帮助者应承担全部责任,监护人在未尽到监护职责
的范围内与教唆帮助者共同承担责任。监护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有权向教唆帮助
者追偿。【教唆帮助者跑不了】
(3) 小孩被侵权
无、限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第三人、教育机构作为共同被
告且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教育机构在人民法院就第三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
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被侵权人仅起诉教育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申
请追加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为共同被告【不能只告补充责任人】。第三人不确定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
构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教育机构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已经确定的第三人追偿。
2.用人者责任
(1) 劳务派遣
工作人员因职务侵权,被侵权人合并请求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接受劳
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在过错范围内,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共同
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有权向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追偿,
另有约定的除外。【接受派遣方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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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民法考点带背
@厚大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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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承揽人责任
承揽人职务侵权,承揽人自己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合并请求定作人和承揽人承担侵权责任的,造成损害的承
揽人承担全部责任,定作人在过错范围内与承揽人共同承担责任。定作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
责任的部分有权向承揽人追偿,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跑不了】
3.建筑物内掉落物品致人损害时,物业的责任
(1) 没防止高空抛物、坠物,能确定具体侵权人
具体侵权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作为共同被告的,法院在判决中明确,建筑物管理人在人民法院
就具体侵权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诉讼中,物业的过
错由原告举证;具体侵权人的过错原告不需要举证】
(2) 没防止高空抛物、坠物,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其余部分
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具体侵权人确定后,已经承担责任的建筑物管理人、可能加
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有权向具体侵权人追偿。【物业先行承担责任】
4.交通事故责任
(1) 机动车驾驶人离开本车后,因未采取制动措施等自身过错受到本车碰撞、碾压造成损害,交强险、商
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赔,但可以依据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有关约定支持相应的赔偿请求。
(2) 租赁、借用
可一并起诉使用人与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承担全部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
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可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
部分向使用人追偿。【使用人跑不了,《交通事故解释(二) 》第1条】
(3) “开门杀” 问题
可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以及保险人,保险人不得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
不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原则上不得向乘车人追偿,除非乘车人故意。【《交通事故解
释(二) 》第2条】
(4) 好意同乘
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机动车使用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可主张减轻责任,除非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被
侵权人不得仅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为由,
主张机动车使用人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交通事故解释(二) 》第3条】
专题五民法总则
考点1 自然人
1.两种能力
(1) “无” : X<8——须代理,否则均无效
民事行为能力
(2) “限” : 8≤X<18——纯获利+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有效;否则效力待定
(年龄、智力水平)
(3) “完” : X≥18 (含16-18间的“劳动成年人” ) ——可独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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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民法考点带计//FoUMMO
四厚太业
是一种“资格” ,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两类特殊主体的保护:
(1) 胎儿
①原则上,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涉及胎儿利益保护时,视为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
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事权利能力
②胎儿娩出前,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可代为主张权利。
(2) 死者
①死者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其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
②死者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的,近亲属享有诉权。
注意:①近亲属自己的名义;②英烈:近亲属→检察机关
2.两种制度
监护人的确立:
(1) 法定当然监护:未成年人的父母
(2) 协商监护:①为自己;②为子女
(3) 遗嘱监护:父母+有监护资格
监护制度
(4) 顺序监护
(5) 指定监护
(6) 机关监护
宣告失踪:
(1) 申请人:财产利害关系人原则上有权
(2) 宣告的后果:指定财产代管人,代管人履行代管职责涉诉时,具备当事人资格。
宣告制度
宣告死亡:
(1) 申请人:财产利害关系人原则上无权
(2) 宣告的后果:继承开始、婚姻终止。此外被宣告人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不受影响。
考点2 法人
1. 代表VS代理
代表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对外所做的民事法律行为,称为“代表”
代表/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
人、被代表人承受
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以法人名义对外所做的民事法律行为,称为“代理”
代理
【应试提醒】
(1) 隐名代理:乙代理甲,以自己名义与丙签合同,丙不知甲
合同成立约束乙丙,履行中丙违约,乙向甲披露丙,甲因此可以行使乙对丙的权利(丙与乙订立合同时如果
知道甲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 丙可向甲主张其对乙的抗辩。
履行中甲违约,乙可向丙披露甲,丙因此可以选择甲或者乙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丙不得变更选定的
相对人) , 丙若选定甲,甲可以向丙主张其对乙的抗辩以及乙对丙的抗辩。
(2) 表见代表/表见代理
效力:有效。即被代表人/被代理人必须承担代表/代理行为的效力,可以向无权代表人/无权代理人进行
追偿。
例:甲曾在A公司(主营医疗器械) 销售部工作,后因拿回扣被解雇,3个月后的一天,甲收拾房间发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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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民法考点带背
@厚大丝生
HOUDAFAKAO
份在A公司工作期间保留的合同,于是伪造合同专用章和曾经与之洽谈过生意的B 医疗机构签订了一份无益于A
公司的合同。
A公司是否必须承担该合同义务? 8
(3) 越权代表/越权代理
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推定相对人善意) ;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则由相对人对自己善意加以举证(推定相对人恶意) 。
(4) 恶意串通的代表/代理
效力待定;代表人/代理人与相对人连带赔偿责任;被代表人/被代理人证明恶意串通的高度可能性后【不
是完全的证明责任】,代表人/代理人与相对人不能作出合理性陈述的,法院会认定恶意串通事实成立。
(5) “人章之争” 的处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
①未超越权限,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仅以合同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者系伪造的印章为由主张该合同
对其不发生效力;
②仅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而未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相对人能够证
明未超越权限,有效;当事人约定以加盖印章作为合同成立条件的除外。
③区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而无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相对人能够证明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者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的,有效。
【“妍”简意赅】只要代表/代理权为真,是否加盖公章、是否签名、是否真章均不影响代表/代理行为的效力(担
保除外) ,举证责任在相对人。
(6) 民间借贷中的特殊规定
①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借款归个人使用,出借人可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
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可请求单位与个
人共同承担责任。
2.法人责任
(1) 性质属于“非法人组织” ,属于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签订担保合同必
须经过决议;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在其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内开立保函有效,超出需要授权;
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需要经过授权】
分支机构
(2) 但是不具有独立担责的能力,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先以其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部分
法人承担。
(1) 法人未成功设立:不看名义,设立人连带
(2) 成功设立的,看名义:
设立中法人
设立中法人名义—法人承担
设立人名义——相对人行使选择权
(1) 合并: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概括承受;
法人分立/合并
(2) 分立:分立后的法人连带【内部约定内部效力】
8 不是必须。①伪造公章不构成表见事由;②“曾经洽谈过” 不等于长期业务伙伴,不能构成交易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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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民法考点带背/oUDAFAKAO=
四厚太业
诉讼地位:
(1) 债权已经由生效裁判确认,债权人另行提起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的,列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2) 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公司的同时,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的,列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
法人人格否认
(3) 债权尚未经生效裁判确认,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的,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告知其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债权人拒绝追加的,法院应当裁
定驳回起诉。
举证责任:原则上由债权人举证,一人公司举证责任倒置
考点3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成立、有效和生效三者的逻辑关系是什么?
成立是前提,已成立才谈效力问题,未成立不谈效力;原则上成立即生效,成立未生效的情形有:
(1) 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2) 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
(3) 依法需要审批的民事法律行为;
(4) 遗嘱行为
【应试提醒】依法需要审批的民事法律行为
①其效力如何评价?
成立未生效,报批义务条款独立生效。
②报批义务人不履行报批义务或者履行报批义务不符合约定或法定,对方可请求其继续履行报批义务,或者
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其承担违反报批义务的赔偿责任;
③法院判决报批义务人履行报批义务后,其仍不履行,对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参照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请
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④合同获得批准前,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经释明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法
院会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是不影响其另行提起诉讼;
⑤报批义务人已经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或者已经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报批义务,批准机关决定不予批准,原
则上不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未获批准,对方请求赔偿因此受到的损
失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事由有哪些?
(1) 无行为能力人未经代理; (2) 虚假意思表示; (3)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 (4) 恶意
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
【应试提醒】
①同一交易多份合同均系真实意思,效力如何认定?
法院应当在查明各合同成立先后顺序和实际履行情况的基础上,认定合同内容是否发生变更。法律、行政法
规禁止变更合同内容的,法院应当认定合同的相应变更无效。【建工合同,以中标备案合同为准】
②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否必然无效?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6条】
由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能够实现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的,法院可认定该合同不因违反强制性
规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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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民法考点带背
◎厚大丝生
HOUDAFAKAO
②合同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但是有影响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等国家安全的;
影响社会稳定、公平竞争秩序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背社会公共秩序的;背离社会公德、家庭伦理或者
有损人格尊严等违背善良风俗的,亦无效。
专题六物权
考点1 物权变动
1.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公示原则:“强制公示” 为原则,“任意公示” 为例外
(1) “任意公示” 的例外:
①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②地役权的设立;
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2) “两特殊”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一要件”
②交通运输工具的所有权变动:“三步走”
2.非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1) 继承
①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取得遗产所有权;
②继承人未登记,便处分不动产遗产的,物权不变动,债权不影响。
【应试提醒】
继承纠纷的民诉考查角度有:
①专属管辖:只能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
利的,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继承人已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放弃受遗赠或
者到期没有表示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2) 基于法律文书引起物权变动
①法律文书生效时,权利人取得所有权;
②权利人未登记,便处分不动产的,物权不变动,债权不影响。
③可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物权形成之诉” 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
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
【应试提醒】
民事诉讼的类型包括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和给付之诉,其中只有变更之诉的裁判文书能够引起
物权变动,另外两类都不行。
确认之诉:确认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
变更之诉:变更或消灭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
给付之诉:给付财物、给付行为、给付消极的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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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厚大选些
3.不动产登记
(1) 预告登记
①不动产买卖预告登记的对象,为“不动产买受人的债权” 。
②办理预告登记后,出卖人处分该不动产,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是,此
时合同的债权效力不受影响。
③自能够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之日起90 日内未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2) 异议登记
①办理异议登记后,现登记的权利人处分该不动产的,如果异议成立,则构成无权处分,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现登记人损害的,现登记人可以向异议人请求损害赔偿。
②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异议登记人不起诉请求法院审理异议、确认物权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失效,
不影响确权诉讼的提起。
考点2 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的一般要件
(1) 无权处分;
(2) 合同等价有偿、有约束力;
(3) 受让人善意;【受让人不需要证明自己善意,真实权利人证明其恶意;“善意” 的时间看物权变动时】
(4) 动产交付(占有改定不认可) 、不动产登记
【应试提醒】
①善意取得规则的参照适用
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经审查构成无权处分的,参照善意取得规则处理。
②房屋代持
房屋所有权属于实际出资购房人,对于实际购房人来说,存在以下风险:
A. 名义购房人擅自处分房产(出售、出租、抵押、以房抵债等) 的风险;
B. 因名义购房人负担债务导致房产被法院查封、冻结或强制执行的风险;
C. 名义购房人离婚、身故导致房产卷入离婚财产纠纷或遗产继承纠纷的风险等。
例:阿远欲出资购买房屋一套,但因各种顾虑不想登记自己的名字,于是和阿白签订《房屋代持协议》: 阿
远出资购房,由阿白分别与房产开发商、银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借款担保合同。房屋买到后成功登记在阿白名下,
由阿远实际使用,阿远按期将贷款打入阿白账户,阿白再向银行偿还。过了一段时间,阿远对阿白说:现在时机
已经成熟,请你协助我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吧。阿白说:什么? 房子是我的,我只是欠你借款而已啊。
阿远如何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权利? 9
2.遗失物善意取得的特殊规则
(1) 遗失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
(2) 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未请求返还的,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的,则
可以善意取得。如果不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则不能善意取得,但是3年后可以主张时效抗辩权。
9 先办理异议登记,再提起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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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3 共有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有共同关系——共同共有,无共同关系——按份共有
只有一种财产,即“共有物”
共同共有
处分: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家事代理有效。
存在两种财产,即“共有物” 、“共有份额”
对外:共有人连带
处分:
按份共有
(1) 共有物:2/3以上份额共有人同意;
(2) 共有份额:有权处分,对内自由转,对外转让时,其他共有人享
有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例:阿远与阿白结婚,婚后不久就将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登记于阿远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赠与其母,在阿白
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对于阿远赠与房屋的行为,有人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中既包含丈夫的份额也包含妻子的份额,阿远之母所获赠
财产中有一半为阿远的份额,阿远处分自身份额的意思表示应为真实,其母可取得一半的财产权利。有人认为全
部无效,你认为呢?1
0
专题七婚姻家庭(司法解释新增)
1.重婚绝对无效,不能补正
2.夫妻登记离婚后,不能再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没有“假离婚” 】
3.同居析产纠纷,财产怎么分配?
不同于婚姻,以“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 为基本原则。
4.父母为子女买房怎么分割?
(1)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一般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综合考虑对家庭贡献情况情况,确定是
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2)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以出资来源和各方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对家庭的实际贡
献情况,判定房屋归属和补偿数额。
5.夫妻间给予房产的处理规则
(1) 尚未转移登记的,给予方不能任意撤销,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判决房屋归属和补偿情况。
(2) 已经转移登记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的,判决房屋归给予方,但要综合考
虑婚姻家庭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6.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出资处理
(1) 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登记一方为股东,该股东转让股权,另一方不能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
10 全部无效。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大额财产处分应该经过共同一致同意。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
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不存在“个人份额” 的概念。
(主要是需要答出“共同共有” , 非“按份共有”) 原则上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
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 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在共同
共有关系之下,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应属无效,即: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
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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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厚太达些
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除非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
(2) 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相应股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离婚时,不能按照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仍应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
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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