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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清版电子书26法考主观题考点清单-民法-张翔_022026厚大法考主观专题精讲汇总(考点清单)_00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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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文本内容

法考
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黄金考点·迷你案例·思维推演
民 法
考
张翔/编著
点
厚大1
清
/出品
单
主观题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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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PREFACE
代总序
做法治之光
——致亲爱的考生朋友
如果问哪个群体会真正认真地学习法律,我想答案可能是备战法考的考生。
当厚大的老总力邀我们全力投入法考的培训事业,他最打动我们的一句话就是:
这是一个远比象牙塔更大的舞台,我们可以向那些真正愿意去学习法律的同学普及法
治的观念。
应试化的法律教育当然要帮助同学们以最便捷的方式通过法考,但它同时也可以
承载法治信念的传承。
一直以来,人们习惯将应试化教育和大学教育对立开来,认为前者不登大雅之堂,
充满填鸭与铜臭。然而,没有应试的导向,很少有人能够真正自律到系统地学习法律。
在许多大学校园,田园牧歌式的自由放任也许能够培养出少数的精英,但不少学生却
是在游戏、逃课、昏睡中浪费生命。人类所有的成就靠的其实都是艰辛的训练;法治
建设所需的人才必须接受应试的锤炼。
应试化教育并不希望培养出类拔萃的精英,我们只希望为法治建设输送合格的人
才,提升所有愿意学习法律的同学整体性的法律知识水平,培育真正的法治情怀。
厚大教育在全行业中率先推出了免费视频的教育模式,让优质的教育从此可以遍
及每一个有网络的地方,经济问题不会再成为学生享受这些教育资源的壁垒。
最好的东西其实都是免费的,阳光、空气、无私的爱,越是弥足珍贵,越是免费
的。我们希望厚大的免费课堂能够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教育,一如阳光遍洒四方,带给
每一位同学以法律的温暖。
001
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没有哪一种职业资格考试像法考一样,科目之多、强度之大令人咂舌,这也是为
什么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每一个法律人的梦想。
法考之路,并不好走。有沮丧、有压力、有疲倦,但愿你能坚持。
坚持就是胜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如此,法治道路更是如此。
当你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你一定会面对更多的挑战、
更多的压力,但是我们请你持守当初的梦想,永远不要放弃。
人生短暂,不过区区三万多天。我们每天都在走向人生的终点,对于每个人而言,
我们最宝贵的财富就是时间。
感谢所有参加法考的朋友,感谢你愿意用你宝贵的时间去助力中国的法治建设。
我们都在借来的时间中生活。无论你是基于何种目的参加法考,你都被一只无形
的大手抛进了法治的熔炉,要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血液,要让这个国家在法治中走向
复兴。
数以万计的法条,盈千累万的试题,反反复复的训练。我们相信,这种貌似枯燥
机械的复习正是对你性格的锤炼,让你迎接法治使命中更大的挑战。
亲爱的朋友,愿你在考试的复习中能够加倍地细心。因为将来的法律生涯,
需要你心思格外的缜密,你要在纷繁芜杂的证据中不断搜索,发现疑点,去制止
冤案。
亲爱的朋友,愿你在考试的复习中懂得放弃。你不可能学会所有的知识,抓
住大头即可。将来的法律生涯,同样需要你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有所为、有所
不为。
亲爱的朋友,愿你在考试的复习中沉着冷静。不要为难题乱了阵脚,实在不
会,那就绕道而行。法律生涯,道阻且长,唯有怀抱从容淡定的心才能笑到最后。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仅仅是一次考试,它更是你法律生涯的一次预表。
我们祝你顺利地通过考试。
不仅仅在考试中,也在今后的法治使命中—一
不悲伤、不犹豫、不彷徨。
但求理解。
002
厚大全体老师 谨识
前 言
FOREWORD
主观题民法学科考情概览
考查特点
在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主观题中,民法为必考科目,且其占据主观题总分值
的比例较大。相较而言,以前的司法考试主观题中民法部分的考查方式较为单一,只
考查民法的内容;自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以来,民法部分的主观题考查呈现出显著
的综合性特征,即在案情描述、问题设计中嵌入了商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内容。
从历年真题的案情描述来看,在司法考试时代,除个别年份外,民法部分主观题
的案情基本上是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为主干,由此延伸出合同关系以外的其他法
律关系。但是,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民法主观题考查的内容超出合同部分,呈扩
散趋势,即司法考试时代从未考过的非合同部分的知识点,如监护,也被纳入考查范
畴。这一特征导致民法主观题与客观题考点的“范围边界”趋于模糊。
从考查方式来看,尽管民法部分主观题的题干较长、问题较多,但其本质依然是
司法考试时代“一问一答”的考查方式。即针对某一具体问题而言,其所对应的案情
不过是题干叙述的全部案情中的一部分;该部分之外的其他案情,则与该问题的作答
无关。这一特征使得考生能够从案情中找到问题所对应的部分,成为应对民法部分主
观题考试的重要技巧。
从考查深度来看,如果将民法部分的考点分为“框架”与“细节”两部分,那么
主观题的考查重点在于前者。换言之,民法部分主观题考试主要是对考生运用法律思
维解读案情的能力的考查,而非对案情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细节的进一步考查。从这个
意义上讲,较之于客观题,主观题考试对于民法部分的考查较为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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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命题特点
民法部分主观题考试的考点分布密度,可按照如下递减的顺序进行总结:①合同;
②民法总则;③物权、担保;④侵权责任;⑤继承、婚姻。司法考试及法律职业资格
考试主观题部分所考查过的民法考点统计如下:
(一)民法总则
考 点
具体内容
年 份
(1)典当的性质为动产质押贷款。
2002
(2)合伙与雇佣的区别在于是否承担经营风险。
2006
(3)无偿维修并非承揽。
2009
(4)银行与信用卡持有人之间为无名合同+追偿关系。
2012
(5)银行与信用卡持有人消费之商场之间为委托合同+债权关系。
2012
1.民事法律关系分析
(6)信用卡持有人与其消费之商场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
2012
(7)没有合同关系,没有违约责任。
2013
(8)没有侵权构成,没有侵权责任。
2013
(9)秘密将商家收款码更换为自己收款码的,构成侵权、缔约
2021
过失责任、不当得利。
(10)债券法律关系。
2022
2.权利的私力救济
情况紧急,方可自助。
2025
(1)没有监护能力的人,不能担任监护人。
2021
(2)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个人、组织担任监护人,需以其同意为
3.监护
2021
条件。
(3)丧失监护能力的人,未经撤销,监护人资格依然存在。
2021
4.表见代表
相对人基于对法人公示的信赖,相信非法定代表人为法定代表
2018
人的,代表行为有效。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构
成越权代表,相对人不能证明自己系善意的,担保合同无效。
2021/2022
5.越权代表
但是:①非上市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所负债务提
2024
供担保的除外;②担保合同经2/3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
股东签字同意的除外。
6.无限责任
非法人组织不能偿还债务的,其出资人需承担继续偿还的无限
2017
责任。
7.有限责任的例外
法人人格否认。
2023
8.戏谑
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戏谑意思的,方构成戏谑行为。
2008
004
前 言主观题民法学科考情概览
续表
考 点
具体内容
年 份
9.实践行为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达成合意后,尚未交付的,合同不成立。
2012
10.虚假意思表示
虚假意思表示无效。
2024
(1)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事由的,即
11.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2011/2014
为有效。
瑕疵
(2)一物二卖,第二买受人知情的,二卖并不当然构成恶意串通。
2014/2017
12.狭义无权代理
被代理人追认的,代理行为自始有效,被代理人自始承受行为
的法律后果。
2010/2018
具有可使相对人产生有权代理信赖的表见事由,无权代理方构
13.表见代理
成表见代理。
2018
14.诉讼时效
请求权未成立,诉讼时效不起算。
2015
15.不当得利
用他人财产获得收益,无法律依据的,构成不当得利。
2016
(1)无法律义务,为他人利益管理他人事务的,构成无因管理。
2002/2003
(2)因无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被管理人应当偿付。
2003/2008
(3)因无因管理负担的债务,被管理人应当偿付。
2003
16.无因管理
(4)因无因管理遭受的损失,被管理人应当适当补偿。
2003
(5)管理人不得主张报酬。
2003
(6)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被管理人损害的,应予赔偿。
2003/2008
(二)物权
考 点
具体内容
年 份
(1)不动产买卖,过户登记的,所有权转移。
2014/2016
1.物权变动
(2)以动产标的物的象征物交付的,为拟制交付,视为动产标
2002
的物交付。
2.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又向第三人
2015
处分标的物的,物权不发生变动,但合同的债权效力不受影响。
(1)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的,等价有偿的善意受让人可以善意取得。
2002/2010
(2)夫妻共有不动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登记人将其抵押,受让
2006
人善意且办理抵押登记的,可以善意取得抵押权。
3.善意取得
(3)遗失物被无权处分的,失主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
之日起2年内,请求受让人返还。
2008
(4)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所有权人可择一请求无权处分人承担
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及不当得利返还。
2002
4.添附之混合
不同人的所有物发生混合的,混合物归价值较大的一方。
2004
5.无权占有
无权占有人应当返还无权占有物。
2007/2009
005
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三)合同
考 点
具体内容
年 份
(1)债务人不得以第三人未向其履行债务为由,向债权人提出
1.合同的相对性
抗辩。
2006/2010
(2)只有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才存在违约责任的追究与承担。
2012/2020
2.无名合同
无名合同适用与其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定。
2009
3.劳务之债与财物
之债
劳务之债不可强制执行。
2015
4.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并通知债务人后,受让人可向债务人主张受让的债权。
2024
5.债务加入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2011
6.债务转让
债务转让具有无因性。
2012
7.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可向次债务人主张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2024
(1)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诉
请法院撤销。
2004
(2)撤销权的对象为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行为,等价有偿的处分
2020
不可撤销。
8.债权人的撤销权
(3)不当处分财产的债务人仍有财产履行债务的,不构成“有
2019/2020
损于债权”要件,债权人不得撤销不当处分行为。
(4)撤销权之诉的当事人排列: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债务人;
2019
第三人为受让人,原告未列出的,法院可依职权追加。
9.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人身专属性债权,债权人不得代位。
2004
10.债务抵充
①有约,从约;②已到期的;③无担保或者担保少的;④债额
2021/2023
重的;⑤先到期的;⑥按比例履行。
2025
(1)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抵债协议为实践合同,债权人不得
11.以物抵债
请求债务人履行。
2019
(2)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抵债协议,债权有效。
2024
债权人、债务人约定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三人未代为履行的,
12.代为履行
2002
债务人承担履行责任。
13.先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方可以先履行方未履行为由,拒绝履行。
2002/2007
14.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方可以后履行方可能到期不履行为由,拒绝履行。
2002/2011
(1)债务人根本违约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2008
(2)债务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合理期间内仍不履行
2009
15.合同的解除
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3)债务人构成履行不能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2011/2014
(4)解除权异议。
2025
006
前 言 主观题民法学科考情概览
续表
考 点
具体内容
年 份
16.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中,一方不诚信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021
(1)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构成违约。
2002
(2)基于抗辩权而未如约履行债务的,不构成违约。
2018
(3)违约金与定金并存的,择一主张。
2010
17.违约责任
2008/2011
(4)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债务人可申请适当减少。
2022
(5)债务人违约致债权人直接利益损失的,应予赔偿。
2013
(6)债务人构成法律不能的,债权人不得主张继续履行。
2004/2008
2002/2004
(1)无权处分合同的债权效力不受影响。
2010/2011
18.无权处分
2015/2016
(2)无权处分的交付、登记行为效力待定。
2015
19.多重买卖合同的
效力
多重买卖合同的债权效力不受影响。
2004/2010
20.买卖孳息收取
标的物占有转移的,孳息收取权随之转移,约定除外。
2017
(1)直接易手,买卖合同订立并且交货时,风险转移。
2004/2017
21.买卖风险转移
(2)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时,风险转移。
2007/2010
(3)在途货物,买卖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
2007/2010
22.分期付款买卖
剥夺买受人期限利益的条件。
2023
23.保留所有权买卖
出卖人取回权的条件。
2025
24.商品房买卖
商品房买卖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20
25.品质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在异议期间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履行合格。
2007
26.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受让人不知道受让标的存在权利瑕疵的,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
2015
27.赠与人的撤销权
公益赠与不得任意撤销。
2020
28.民间借贷合同的
无效
职业放贷人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024
29.不定期租赁
6个月以上租赁,未采取书面形式,不能确定租期的,为不定期
租赁。
2009
(1)接受合法转租的次承租人,可代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30.转租
以消除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解除权。
2013
(2)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
2021
31.承租人滥建
出租人有权主张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2009
007
民法网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续表
考 点
具体内容
年 份
32.买卖不破租赁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后,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的,承租人的租赁权
不受影响。
2015/2021
33.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部分楼宇的承租人,对整楼的转让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2021
34.继续承租权
承租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与之共同居住、共同经营的人有
权继续承租。
2009
(1)发包人未如约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就建设工程变价优
先受偿。
2008
35.建设工程优先权
(2)建设工程优先权的优先受偿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
2018
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36.承运人对旅客人身
旅客遭受人身损害,除非旅客为故意或具有重大过失、损害由
2006
损害的违约责任
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所致,承运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委托人、受托人均有权解除委托合同。
2018
37.委托合同中的任意
解除权
(2)委托人、受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致对方损害的,需赔偿
2018
对方的直接利益损失;有偿委托还需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38.隐名委托
委托人违约,受托人披露的,相对人可以选择委托人或受托人
2004
作为合同的相对人。
(四)担保
考 点
具体内容
年 份
1.担保合同无效的法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不超过
2024
律后果
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1/3的赔偿责任。
担保物毁损、灭失的,担保物权人可就保险金、赔偿金、补偿
2.物上代位效力
2012
金优先受偿;债权未到期的,可主张提前清偿或提存。
3.流质约款
担保合同约定到期不履行,由担保物权人取得担保物所有权,
2002
债权随之消灭的,约定无效。
4.法院强制措施的民
法效力
法院对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相当于登记的抵押权。
2012
5.抵押地上新建房
土地被抵押后,抵押地上的新增物并非抵押物。抵押权人可将
抵押物及新增物变价,但不得主张对新增物的变价优先受偿。
2008
(1)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具有对抗效力,正常经营买受人除外。
2020
6.动产抵押
(2)浮动抵押权的成立要件。
2025
7.浮动抵押
浮动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成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
2011
三人。
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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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主观题民法学科考情概览
续表
考 点
具体内容
年 份
8.质权
丧失直接占有的质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17
原则上,留置权的成立需法律关系具有同一性,即一方标的物
9.留置权
的返还与另一方价金的支付为交换关系。
2016
10.价款优先权
交付后10日内登记的价款优先权可优先于买受人其他担保物权
2025
人受偿。
(1)未以特定财产担保的,为保证。
11.保证
(2)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2008/2017
2022/2023
(3)保证合同表明连带责任保证意思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12.定金
定金数额超过主债务标的额20??,超出部分不具有定金性质。
2004
债务到期不履行,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变价并优先受偿。
2016/2020
13.让与担保
债务到期不履行,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变价并受偿,但不得优
先受偿。
2017/2018
(1)共同物保,担保人未与债权人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份额、
2021
顺序的,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各第三共同担保人未与债权人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份额、
2015
顺序的,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14.共同担保
(3)各第三共同担保人彼此约定可分担或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或在同一合同上签字的,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请求其他担
2015/2020
保人分担。
(4)混合担保中,各担保人未与债权人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份
2020
额、顺序,且存在债务人物保的,应先执行债务人的物保。
(五)侵权责任
考 点
具体内容
年 份
1.侵权归责原则
公共场所施工致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2008
2.过错的认定
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损害的,具有过错。
2021
3.财产损害赔偿
侵权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2021
4.共同危险责任
多人实施危险行为,部分行为致人损害,因果关系不明的,承
2021
担连带责任。
(1)具有职务行为外观的,构成职务行为。
2014
5.职务侵权
(2)雇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2008/2013
2014/2016
009
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续表
考 点
具体内容
年 份
6.监护人责任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赔偿的,监护人承担
2021
赔偿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减轻责任。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致人损害或遭受损害,定作人有选任、
7.定作人责任
指示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2014
8.产品侵权
产品瑕疵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可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
责任。
2007/2013
9.物件致损
林木折断致害的,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021
10.交通事故责任
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承担侵权责任。
2016
(六)婚姻
考 点
具体内容
年 份
婚内负债
婚内一方为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无外部约定的,2008/2019
为夫妻共同债务。
2023
(七)继承
考 点
具体内容
年 份
1.继承为法律关系的
继承人继承后,与被继承人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2006
继承
2.“好媳妇”或“好
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
2004
女婿”
顺序继承人。
3.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
2004
有权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010
目 录
CONTENTS
第1讲合同的订立
001
考点1>法定要约邀请/001
考点2>未来订立合同的约定/002
考点3>要式合同/004
考点4>无名合同/006
第2讲
订立合同的人
009
考点5>“设立中的法人”的设立人订立的合同/009
考点6>法定代表人订立的合同/010
考点7>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013
考点8>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订立担保合同/016
第3讲合同的效力
019
考点9>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则/019
考点10>买卖合同中的无效/024
考点11>民间借贷合同中的无效/025
考点12>租赁合同中的无效/025
考点13>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无效/026
考点14>担保合同的无效/027
考点15>无权处分的效力与善意取得/029
001
民法◎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4讲
合同的转让
考点16》债权转让/035
考点17>债务转让与债务加入/038
考点18>主债权、主债务转让对担保责任的影响/040
第5讲
合同的保全
考点19>债权人的代位权/045
考点20>债权人的撤销权/049
第6讲合同的解除
考点21>一般法定解除权/055
考点22》特别法定解除权/058
考点23>解除权的行使/061
考点24>合同解除的时间和后果/061
第7讲抵押人处分抵押物
考点25>抵押人转让抵押物/065
考点26>保留所有权买卖、融资租赁中的正常经营买受人/067
考点27>抵押人将抵押物再行抵押、质押/069
考点28>保留所有权买卖、融资租赁中出卖人、出租人的价款优先权/072
考点29>抵押人出租抵押物/073
第8讲 合同的其他担保
考点30>让与担保/077
考点31>留置权/078
考点32>保证/080
考点33>共同担保/086
考点34>定 金/087
035
045
055
065
077
002
目 录
第9讲合同的履行
考点35>婚后负债/091
考点36》债务抵充/092
考点37>以物抵债/094
考点38>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096
考点39>第三人履行债务/099
考点40》买卖标的物的风险承担/104
第10讲 履行顺序与优先权
考点41》同一标的多重交易的履行顺序/109
考点42>优先权/112
第11讲
抗辩权与抵销权
考点43>双务合同抗辩权/118
考点44>担保人的抗辩权/120
考点45>债权转让、债务转让中的抗辩权延续/124
考点46>抵销权的构成要件/125
考点47>债权转让、债务转让中的抵销权延续/127
第12讲
物权变动
考点48》公示成立原则与公示对抗原则/131
考点49》公示成立原则的扩展/132
考点50>公示对抗原则的扩展/137
第13讲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考点51>缔约过失责任/143
考点52>继续履行/144
考点53>赔偿损失/145
考点54》违约金/147
091
109
118
131
143
003
民法(
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考点55>剥夺期限利益、取回标的物/149
考点56》具体合同中的违约责任/151
第14讲
侵权责任
考点57>民事权利的私力保护/158
考点58》过错责任/160
考点59>无过错责任/162
考点60>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164
考点61>共同侵权与行为结合/166
考点62>劳务关系侵权/168
考点63》物品掉落致损责任/172
考点64>基于监护职责的责任/173
考点65>交通事故责任/175
考点66>医疗损害责任/176
158
2026法考课程更新进度查询·查询
怕扫d识面动内画
004
第1讲
LECTURE
01
合同的订立
01
法定要约邀请
1.要约邀请的意义
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意义。一方根据该要约邀请所作出的允诺,仅为要约,还需对方
的承诺,合同才能成立。
2.法定要约邀请的类型
02
拍卖公告
寄送的价目表
01
03
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
基金招募说明书
04
迷你案例
案情:甲公司对外发布《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言明本公司将于2025年4月1日至6月
1日,对外发行公司债券5000万元,债期1年,年利率8??2025年4月10日,
甲、乙公司订立《公司债券认购书》,约定乙公司认购甲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3000
万元,债期1年,年利率为10??2025年4月15日,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3000万
元,甲公司将相应公司债券向乙公司交付。及至2026年4月15日,债券兑付日届
001
考点⑩
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生观(
至,甲公司向乙公司返还本金3000万元,并按照利率8??付了利息。乙公司提出
异议,甲公司称《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记载的利率就是8??
问题:甲公司应按照什么利率支付利息?为什么?
答案:《公司债券认购书》中年利率10??约定。
(1)《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性质,为要约邀请,不构成甲、乙公司债权债务关
系的依据;
(2)甲、乙公司订立《公司债券认购书》的过程,才是要约与承诺的过程,故双
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公司债券认购书》的约定为准。
02
未来订立合同的约定
当事人在A合同中约定未来订立B合同的,A合同与B合同的关系,在当事人没有约
定的情况下,有如下两种可能:
一、预约与本约
(一)条件
1.A合同中不具有B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主体、标的、数量。
点 拨
“A合同不具有B合同的基本要素”=“B合同具有实质性”(具有新的交易内容)
2.A合同采取的是书面形式或支付了定金。
(二)后果
1.B合同订立,意味着A合同的履行。
2.因可归责于一方的原因导致B合同未订立的,该当事人应承担A合同上的违约责
任。“可归责于一方”的判断标准:
(1)当事人在磋商B合同时提出的条件明显背离A合同约定的内容;
(2)当事人未尽合理努力进行协商;
(3)其他可归责于一方的原因。
迷你案例
案情:甲、乙公司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乙公司在甲公司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承
建10层商城,建成后乙公司负责出租招商,以租金抵偿工程款。5年后,甲公司以
002
第1讲 合同的订立
1000万元的价格回购该商城40??面积,具体部分在《回购协议》中确定。乙公
司建设完成后,通过了竣工验收,并招商出租。现回赎期至,甲公司以各种理由推
脱,未如约回购。
问题:乙公司能否请求甲公司支付回购金1000万元?为什么?
答案:不可以。
(1)甲、乙公司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回购商城的约定,因不能明确40??
面积具体包括商城的哪些部分,不具备回购合同基本要素,不能构成回购合
同,而只能构成回购合同的预约。
(2)回购金债务以回购合同生效为条件,因回购合同并不成立,无生效可言,故
乙公司不得请求甲公司支付1000万元回购金。但是,因可归责于甲公司的事
由,导致回购合同未能订立,甲公司构成回购合同预约上的违约,应承担违
约责任。
二、要式合同与形式要件
(一)条件
A合同中具有B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主体、标的、数量。
点拨
“A合同具有B合同的基本要素”=“B合同具有形式性”(没有新的交易内容)
(二)后果
1.B合同未订立,意味着A合同形式要件不具备。此时:
(1)原则上,A合同不成立;
(2)因可归责于一方的原因导致B合同未订立的,该当事人应承担A合同上的缔约
过失责任。
2.A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一方已履行且对方接受的,A合同成立。
迷你案例
案情:甲、乙公司订立书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乙公司在甲公司享有使用权的土地
上承建10层商城,建成后乙公司负责出租招商,以租金抵偿工程款,且5年后,
甲公司以3000万元的价格回购该商城,届时双方需另行订立书面《回购协议》。合
同订立后,乙公司建设完成竣工验收,并招商出租。及至回赎期,乙公司已经将商
城向甲公司返还,但甲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与乙公司订立《回购协议》。
问题:乙公司能否请求甲公司支付回购金?为什么?
答案:可以。
(1)甲、乙公司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回购商城的约定,包含了回购合同的
基本要素,其本身构成回购合同。
003
考点⑩
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主观
(2)因当事人约定需订立书面的《回购协议》,故该回购合同为要式合同,其形式
要件即为书面回购协议的订立。
(3)原则上,要式合同需具备形式要件,才能成立。但是,要式合同的主要义务,
一方履行且对方接受的,要式合同成立。本题中,因乙公司将商城向甲公司
返还,甲公司予以接受,回购合同成立,且生效。
(4)既然回购合同生效,甲公司应当履行回购金债务。
总结梳理
A合同
B合同性 质
B合同未订立
不具备B合同基本要素实质性预约-本约
可归责于一方,A合同违约责任
具备B合同基本要素
形式性
要式合同-
①可归责于一方,缔约过失责任
形式要件
②A合同不成立,主要义务一方履行、对方接受除外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
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8条。
03
要式合同
一、要式合同的一般原理
要式行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取“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
为。要式合同的形式要件,不以书面为限,也包括完成特定手续,如办理公证、办理有关
登记手续。
1.要式行为达成合意后,一方反悔,拒绝形成法定或约定形式的,另一方不得追究
其违约责任。
2.如果拒绝形成形式要件的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
过失责任。
3.在要式合同中,形式要件未能具备,但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民事
法律行为成立。
二、代表人签字与法人盖章
1.原则上,代表人有代表权并签字,但法人未盖章或所盖印章虚假的,合同成立。
004
第1讲 合同的订直
2.合同约定应当法人盖章的,为要式合同。这意味着:
(1)法人未盖章的,合同不成立;
(2)合同主要义务一方履行、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3.合同没有代表人签字,但有法人盖章的,合同成立。
00
总结梳理
代表人签字
法人盖章
后
果
有
无
原则上,合同成立。但合同约定需要法人盖章的,为要式合同。
无
有
合同成立。
①注意:上述规则,也适用于代理关系。
[法条链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2条。
三、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订立合同
1.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招标),或落槌(拍卖)时成立。
2.当事人拒绝订立合同书的,原则上不影响合同成立的后果,但是,拍卖、招标规
则事先明确“订立合同书,合同成立”的除外。
此时,适用要式合同的原理:
(1)原则上,未订立合同书,招投标合同不成立;
(2)合同的主要义务,一方履行、另一方接受的除外。
招标方式订立合同
拍卖方式订立合同
要约邀请
招标公告
拍卖公告
要 约
递交投标书
举 牌
承诺(合同成立)
中标通知送达
落槌,或电子交易系统确认成交
原则上,是否订立合同书,不影响合同成立;但规则事先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473条第1款;《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条。
四、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
1.原则上,当事人是否办理预售备案登记,不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2.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
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6条。
005
考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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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丰观题
五、租赁备案登记
1.原则上,当事人是否办理租赁备案登记,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2.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租赁备案登记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
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706条。
六、成约定金
1.成约定金,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以定金的交付作为主合同成立条件的定金。此
时,主合同为要式合同,形式要件为定金的交付。
2.定金不交付,主合同不成立。但主合同主要义务一方履行、对方接受的除外。
[法条链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7条第3款。
04
无名合同
一、无名合同的效力
无名合同,是指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四不像”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无名
合同并不因法律未作出规定而无效。
二、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1.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关于合同的一般性规定。
2.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定。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467条第1款。
迷你案例
案情;甲公司正在研发新型电机,急需资金。乙公司又急需该种电机。于是,乙公司与甲
公司协商,达成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研发资金100万元,甲公司电机研
发成功后,需交由乙公司无偿使用3年。
问题:甲、乙公司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效力如何?法律如何调整?为什么?
答案:无名合同关系。该合同不具有合同无效的事由,依法有效。法律对该合同的调整,
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关于合同的一般性规定。
006
第1讲 合同的订立
第一讲
小综案例
案情
2025年4月15日,甲机关发布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称,本市核心地段的A地使用
权将于2025年5月20日挂牌拍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底价为7000万元,欢迎符合条件
的企业竞价购买,但参加竞拍企业需事先支付保证金500万元。乙公司看到该拍卖公告
后,向甲机关支付500万元保证金,报名参加竞买。2025年5月15日,因甲机关土地
使用权拍卖手续问题,本次招标被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取消。有鉴于此,2025年5月18
日,甲机关向乙公司表示,退还500万元保证金。此时,因只有乙公司一家提交投标
书,故乙公司提出,甲机关与乙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经成立,价格即为拍卖公
告中的底价7000万元。因此,甲机关应将A地使用权移转给乙公司,该500万元保证
金无需退还,而应冲抵出让金。
2025年8月5日,乙公司与丙公司订立《商铺租赁备忘录》,约定乙公司将其开发
的“博赛商城”20??营业面积出租给丙公司,租金50万元/年,租期10年,双方应
于2025年9月1日前,订立《商铺租赁合同》,具体确定租赁范围,《商铺租赁合同》
订立10日内,乙公司需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商铺租赁备忘录》订立后,丙公司提
出租金需下调至45万元/年,乙公司表示同意。2025年9月1日,乙、丙公司订立了
《商铺租赁合同》,确定了租赁范围。在租赁的营业面积交付后,丙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
当年租金45万元。2025年10月20日,丙公司以其多次催促乙公司办理租赁备案登记
手续,而乙公司百般拖延为由,主张《商铺租赁合同》不成立,主张退还租赁面积,并
要求乙公司返还所支付的45万元租金。
2025年10月20日,乙公司与丁公司订立《股权转让合作协议》,约定乙公司将其
所持有的戊公司20??股权转让给丁公司,并于2025年10月30日前完成股权过户,
作为对价,丁公司需自合同订立后3年内,向乙公司无偿提供软件技术支持。《股权转
让合作协议》订立后,乙公司未如约向丁公司过户股权,且多次要求丁公司为其提供技
术支持,丁公司均表示拒绝。有鉴于此,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丁公司承担《股
权转让合作协议》上的违约责任。
向题
1.乙公司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经成立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2.如果《商铺租赁备忘录》订立后,乙公司不同意丙公司下调租金的要求,最终导致《商铺租赁合
同》未能订立,后果如何?为什么?
007
民法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3.丙公司关于《商铺租赁合同》并未成立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4.乙、丁公司订立的《股权转让合作协议》性质如何?效力如何?为什么?
5. 乙公司诉请丁公司承担《股权转让合作协议》上的违约责任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
1.不成立。甲机关所发布的拍卖公告,性质为要约邀请,乙公司表示以底价成交,性质为要
约。因甲机关并未承诺,故A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未成立。
2.乙公司有权追究丙公司《商铺租赁备忘录》上的违约责任。
(1)《商铺租赁备忘录》中未确定具体租赁标的,构成预约,《商铺租赁合同》则为本约;
(2)因丙公司过错,导致本约未能订立的,丙公司应承担预约上的违约责任。
3.不成立。
(1)乙、丙公司关于《商铺租赁合同》应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的约定,意味着《商铺租赁合
同》构成要式合同,其形式要件为租赁备案登记的办理。
(2)原则上,形式要件不具备,要式合同不成立,但主要义务一方履行、对方接受的除外。
本题中,因《商铺租赁合同》主要义务均已履行、接受,故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不
影响该合同的成立。
4.无名合同,该合同有效。
(1)《股权转让合作协议》并非《股权转让协议》,后者受让人是以金钱作为受让股权的对
价。《股权转让合作协议》也不属于任何有名合同类型,故属于无名合同。
(2)《股权转让合作协议》并无法定的无效事由,故依法有效。
5.不成立。
(1)无名合同可适用关于合同的一般性规定。
(2)法律关于合同的一般性规定,包括先履行抗辩权。乙公司未履行其先到期的义务,丁
公司则可基于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其后到期的义务。
(3)丁公司拒绝履行债务,既然是基于抗辩权,则不构成违约。
致奋进中的你
没人可以回到过去,
但谁都可以从现在开始。
008
第2讲
LECTURE
02
订立合同的人
05
“设立中的法人”的设立人订立的合同
考点?
设立中的法人,是指处于设立阶段,尚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体。在学理上,设立中
的法人的性质为以设立人为成员的非法人组织。设立人为设立法人而订立的合同的法律后
果承担规则是:
1.法人成立前,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2人以上的,承担连带责任。
2.法人成立后
设立人以“设立中法人的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设立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
设立人承担责任。
点 拨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而订立的合同的法律后果承担规则:
先看承担法律后果时法人是否成立;法人成立的,再看订立合同时的名义。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75条。
009
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00
总结梳理
张翔
法人成立
法人未成立
以设立中法人的名义
法人责任
设立人责任
以自己的名义
相对人选择
06
法定代表人订立的合同
一、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
1.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代表行为,由法人承担后果。
2.法定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具有使法人承担民事法律行为
后果目的的,是个人行为,由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后果。
二、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
法人的实际法定代表人与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里的
“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且相信法人登记的人。
点拨
法人登记的公信力与表见代表:
◎一般规则:法人的实际情况与法人登记的事项不相符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上述一般规则在法定代表人上的具体表现,就是表见代表。
迷你案例
案情: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与乙公司业务经理王某订立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从乙公司
借款100万元,1年后偿还本息110万元,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承担连带还
款责任。该借款合同经双方公司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合同订立后,乙公司加盖印
章,而甲公司并未盖章,仅有张某的签字。乙公司向张某转账100万元。现借款到
期,乙公司遂请求甲公司、张某连带偿还借款本息。
甲公司提出抗辩理由:①张某在与乙公司订立借款合同时,已经卸任甲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现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柳某。经查,甲公司法人登记并未变更,乙公
010
第2讲 订立合同的人
司的王某查阅甲公司登记后,才与张某订立的借款合同。②该合同约定,经甲公司
盖章方发生法律效力,但甲公司并未盖章。③甲公司并未收到该笔借款。
张某提出的抗辩理由是,合同约定“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承担连带
还款责任,而自己在合同订立时,已经不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该笔借款与自
己无关。
问1: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为什么?
答案:是。
(1)甲公司的抗辩理由①不能成立。因为甲公司的登记并未变更,故张某卸任法
定代表人的事实,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张某构成表见代表,其行为与真正
的法定代表人无异。
(2)甲公司的抗辩理由②不能成立。因为借款合同对于“盖章生效”的约定,表
明该合同构成要式合同。由于乙公司已经支付借款,构成主要义务一方履行、
对方接受,纵然形式要件未具备,要式合同依然成立。
(3)甲公司的抗辩理由③不能成立。因为张某构成表见代表,乙公司可以相信张
某为法定代表人,故将借款交付给张某,与交付给甲公司无异。
问2: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为什么?
答案:应当。因为张某构成表见代表,乙公司可以相信张某为法定代表人,故借款合同中
所约定的法定代表人,指的是张某。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65条。
三、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
(一)原则
1.相对人是善意的,该代表行为有效,法人应承担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法律后果。
2.相对人恶意的,代表行为无效。此时:
(1)法人不承担合同的约束力;
(2)法人对合同无效有过错的,承担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性质为缔约过失责任。
3.因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法人承担合同责任或赔偿责任的,有权请求法定代表人
承担赔偿责任。
(二)类型
1.违反内部规定的越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违反法人内部规定的越权代表,推定相对人为善意。
2.违反法律规定的越权代表
(1)原则
法定代表人所越之权源于《公司法》的规定,即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决议,擅自为他
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推定相对人为恶意。
011
考点⑩
民法网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主观题
担保合同
公司甲
相对人乙
丙
(担保人)
(债权人)
(债务人)
(需决议)
(2)例外
以下情况下,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无需公司决议,担保即有效:
①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但是,金融机构或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未
经授权提供担保的除外。
②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但是,上市公司除外。
③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④担保合同经由公司2/3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但是,上市公司
除外。
oo3
总结梳理
情形
相对人
后 果
违反规章制度的越权代表
推定善意
①法人承担合同责任;
(有效)
②可向代表人追偿。
擅自为他人债务担保(违反法律规定的越权代表)
推定恶意
①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无效)
②公司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
责任,并可向代表人追偿。
无需决议的为他人债务担保(非越权代表)
有效
法人承担担保责任。
迷你案例
案情:甲公司分立出A、B两家公司。其中,A公司为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为甲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A、B公司分别与乙公司订立了房屋租赁合同,各自承租乙公
司办公楼的第18、19层。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与乙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
愿为A、B公司的租金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A、B公司未如约交付租金。经
查,张某与乙公司订立合同之前,曾在甲公司股东微信群中说明此事,各股东均在
群中答复“无异议”,且答复均为各位股东亲自操作。
问1:甲公司是否应当对A公司的租金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答案:是。A公司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经营活动提供担保的,
无需内部表决程序,故担保有效。甲公司应当对A公司的租金债务承担保证
责任。
012
第2讲 订立合同的人
问2:甲公司是否应当对B公司的租金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答案:是。B公司是甲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甲公司为B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需甲公司内
部决议。本题中,甲公司股东在微信群中的表态,构成担保合同经由公司2/3以上
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书面同意,故张某构成有权代表,担保有效,甲公
司也应当对B公司的租金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61条第3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第7、8、10条,第11条第2、
3款。
o03
S
总结梳理
推 定
合同有效
合同无效
追偿权
违反内部规定
相对人为善意
合同责任
法人有过错的,
可以向法定
违反法律规定
相对人为恶意,但有例外
担保责任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代表人追偿
07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的情况下,以被代理
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代理行为的代理。
一、狭义无权代理
(一)概念与效力
1.概念:狭义无权代理,是指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无权代理。
2.效力:狭义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效力待定。
(追认权、拒绝权)
被代理人
行为人
相对人
(催告权、撤销权)
考点7
013
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二)狭义无权代理的权利配置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拒绝权:
(1)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的,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自始有效,即被代理人自
始承受该行为的法律后果;
(2)被代理人行使拒绝权的,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自始无效,即被代理人自
始不承受该行为的法律后果。
迷你案例
案情:甲商场委托乙前往丙厂购买空调,乙看丙厂生产的浴室暖风机质优价廉,考虑到甲
商场地处西南,不通暖气,且冬日将近,暖风机市场销路必定广阔,遂以甲商场名
义与丙厂订立暖风机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后半年付款。丙厂交货后,因逢暖冬,甲
商场销售惨淡,想起该批暖风机是乙擅自做主购买,且乙已经离职,遂向丙厂表示
拒绝付款。
问题:甲商场能否拒绝付款?为什么?
答案:不能。甲商场对暖风机的销售行为,表明对乙的狭义无权代理行为予以追认,买卖
合同有效,对甲商场产生约束力,甲商场应向丙厂依约支付价款。
2.相对人的催告权、撤销权
(1)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的催告权,是指相对人告知被代理人情况,催告被代理人30日内予以追认的
权利。被代理人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拒绝。
(2)相对人的撤销权
相对人的撤销权,是指相对人撤销其与行为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的权利。相对
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有二:
①被代理人未表示追认;
②相对人系善意,即相对人与行为人从事交易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行为人系无权
代理。
相对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为单方通知,无需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相对人的撤销权一
经行使,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在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的约束力立即消灭,行为自始无效。
迷你案例
案情:甲商场委托乙前往丙厂购买空调,乙看丙厂生产的浴室暖风机质优价廉,考虑到甲
商场地处西南,不通暖气,且冬日将近,暖风机市场销路必定广阔,遂以甲商场名
义与丙厂订立1000台暖风机买卖合同,单价200元。丙厂未询问乙的委托权限。
合同订立后,丙厂得知乙为无权代理,忙向甲商场发送催告函。此时,丁公司向丙
厂提出,愿以220元的单价购买1000台暖风机。经查,丙厂仅有该1000台暖风机
库存。
014
第2讲 订立合同的人
问题:丙厂如欲将该批暖风机出卖给丁公司,法律上如何操作?为什么?
答案:通知甲公司行使撤销权。狭义无权代理,在被代理人未追认,且相对人为善意的情
况下,相对人享有撤销权。
二、表见代理
(一)含义
表见代理,是指基于表见事由,不知情的相对人相信行为人享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二)表见事由
1.常见类型
(1)公章、证书、文件;
(2)交易习惯;
(3)与行为相适应的职务。
2.表见事由的要求
(1)表见事由必须是真实的事实。
(2)表见事由是针对不知情的相对人而言的。对于知道行为人是无权代理的相对人,
表见事由没有意义,该无权代理将构成狭义无权代理。
(三)表见代理的效力
1.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有效,即被代理人必须承受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2.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所遭受的损失可以向行为人追偿。
迷你案例
案情:甲、乙公司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房屋A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
乙公司。合同订立后,为防止甲公司再将房屋A出卖或抵押给他人,乙公司要求甲
公司将合同专用章交予乙公司保管,为表示诚意,甲公司同意。乙公司拿到甲公司
的合同专用章后,重新起草《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A的价格改为200万元,并
在该合同上加盖了甲、乙公司的印章。
问题:乙公司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为什么?
答案:否。
(1)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依然构成代理。本案中,代理人与
相对人均为乙公司。
(2)甲公司并未授予乙公司代理权,乙公司却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
构成无权代理。
(3)乙公司知道甲公司并未授予自己代理权,即知道自己是无权代理,故不构成
表见代理。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71条第1、2款,第172条。
考点⑩
015
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o0
总结梳理
张翔
构 成
效 力
狭义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
对被代理人效力待定
表见代理
①表见事由;②相对人不知情
对被代理人有效
08
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订立担保合同
登记为非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
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
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
2.以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设立担保物权。
点 拨
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一律无效。
[法条链接]《担保制度解释》第6条。
第二讲
>>> 小综案例
《《名
案情
甲公司为独资设立南星公司,委托张三寻租写字楼,并委托李四购买A型复印机,
为未来南星公司办公之用。
张三发现时代广场条件理想,因时代广场是由飞达公司所开发,张三通过查阅法人
登记得知,飞达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飞,遂与刘飞订立《写字楼租赁合同》,约定“甲
公司承租飞达公司开发的时代广场第10层写字楼,年租金9万元”。刘飞在该租赁合同
016
第2讲 订立合同的人
中签字,但该合同并未加盖飞达公司的印章。及至租金交付日,南星公司已经成立。此
时,飞达公司致函南星公司称:“刘飞并非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且本公司并未在《写字
楼租赁合同》中盖章,故本公司不接受刘飞以本公司名义与贵公司所订立的租赁合同。”
经查,1年前,飞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确实由刘飞变更为郭达,但法人登记未作相应
变更。
南星公司成立后,李四与阿姆斯壮公司代理人汤姆订立《办公设备买卖合同》,约
定“南星公司购买阿姆斯壮公司A型复印机,阿姆斯壮公司向李四交付复印机一周后,
南星公司支付价款,本合同以阿姆斯壮公司加盖公章为成立条件”。合同订立后,阿姆
斯壮公司未在合同上盖章。经查,阿姆斯壮公司原本委托汤姆销售健身器材,但得知此
事后,按期向李四交付了A型复印机。及至付款日,南星公司未如约付款,且致函阿姆
斯壮公司,提出其拒绝付款的理由:①汤姆是无权代理;②阿姆斯壮公司未在《办公设
备买卖合同》上盖章;③南星公司从未委托李四购买任何办公设备。
后经协商,甲公司同意付款,且南星公司与阿姆斯壮公司订立保证合同,为甲公司
的付款义务提供担保。此外,东湖大学也向阿姆斯壮公司书面表示,为甲公司的付款义
务提供保证。经查,东湖大学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
向题
1.飞达公司关于不接受租赁合同约束力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2.飞达公司可以请求谁支付租金?为什么?
3.阿姆斯壮公司是否有权请求南星公司支付复印机价款?为什么?
4.南星公司为甲公司价金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5.东湖大学为甲公司价金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
1.不成立。
(1)尽管飞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法人登记并未变更,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故刘飞构成表见代表,其以飞达公司名义与善意相对人订立合同的行为,与飞达公司
真正的法定代表人郭达实施该行为具有相同效力。
(2)既然刘飞构成表见代表,那么飞达公司就应接受其表见代表行为的法律后果,与飞达
公司是否在合同上盖章无关。
2.飞达公司可以在甲公司与南星公司之间进行选择。
(1)本题中,南星公司的设立人是甲公司,张三以甲公司名义与飞达公司订立租赁合同,
构成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
(2)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的,在法人成立后,相对人可以在设立人与
法人之间选择一人作为合同的相对人。
3.是。
(1)汤姆对阿姆斯壮公司构成狭义无权代理,但阿姆斯壮公司交付复印机的行为,构成追
017
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认,故承受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具有出卖人的资格;
(2)《办公设备买卖合同》约定以阿姆斯壮公司加盖公章为成立条件,构成要式合同,但
因阿姆斯壮公司已经将A型复印机交付,即履行了主要义务,故合同成立;
(3)李四虽然是受甲公司委托,但甲公司是为设立南星公司而购买复印机,故李四以南星
公司名义与阿姆斯壮公司订立合同,构成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法人名义订立合同,
在法人成立后,法人承担该合同的法律后果。
4.有效。一人公司为其股东债务担保的,无需股东会决议,担保有效。
5.无效。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提供担保的,原则上无效,但为购买公益设施订立保留所有
权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或以非公益财产担保的除外。本题中,东湖大学所提供的担
保,不存在例外事由,故担保无效。
致奋进中的你
自已满溢,自己降露,
自己做焦枯荒野上的雨。
018
第3讲
LECTURE
03
合同的效力
09
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则
一、虚假意思表示、隐藏意思表示
(一)虚假意思表示
1.含义:双方当事人,均无法效意思,却作出意思表示,如订立假合同。
2.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隐藏意思表示
1.含义:被虚假意思表示所掩盖另一真实的意思表示。
2.效力: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点 拨
虚假意思表示与隐藏意思表示的关系:虚假意思表示掩盖着隐藏意思表示。
迷你案例
案情:甲公司欲从马小芸处借款100万元,马小芸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法定代表
人张三找到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四,表示希望乙公司提供担保。李四表示,这个担
保需要乙公司股东会决议,但股东们不可能同意此事。有鉴于此,甲公司、乙公
司、马小芸经协商后,订立三方合同,约定马小芸借给甲公司、乙公司100万元,
019
考点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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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主观题
借期1年。李四代表乙公司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了乙公司的印章。合同订立后,
马小芸向甲公司支付了借款。
问题:三方协议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案:马小芸与甲公司的借款合同有效,马小芸与乙公司的担保合同无效。
(1)三方协议中,马小芸与甲公司之间,为借款合同。该合同并无无效事由,故依
法有效。
(2)三方协议中,马小芸与乙公司之间的交易,实际目的在于提供担保,故借款
合同构成虚假意思表示,依法无效。
(3)乙公司与马小芸订立的合同,实质上是担保合同,其构成隐藏意思表示。因
担保合同未经乙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且马小芸知道此事,担保合同无效。
◎0
总结梳理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46条。
二、恶意串通
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
有二:
1.主观要件:恶意串通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且
双方当事人的行为目的正是以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为代价,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获得其本不
应当获得的利益。
2.客观要件:恶意串通的行为具有不正常性,如弄虚作假、行贿受贿等,这是恶意
串通与正常交易的分水岭。
迷你案例
案情:甲委托乙出卖房屋A,价格不低于200万元。乙将房屋A以24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
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后,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现丁得知此事,也想购买该房屋。
问1:丁向乙表示愿出260万元,乙遂将房屋A出卖给丁。该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
什么?
答案:有效。尽管乙、丁都知道该合同会损害丙的利益,但该合同并无任何不正常性,仍
属于正常交易,故不构成恶意串通。
问2:丁向乙表示愿出220万元,但可给乙10万元回扣。乙遂将房屋A出卖给丁。该买
双方通谋
以A交易之名
行B交易之实
性 质
虚假意思表示
隐藏意思表示
效 力
无 效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020
第3讲 合同的效力
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案:无效。首先,乙、丁都知道该合同会损害丙的利益;其次,该合同具有不正常性,
不属于正常交易,构成恶意串通。
三、格式条款的效力
一方单方拟制,并以重复使用为目的的合同条款,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需受到法
律的特别规制。
点拨
格式条款的要素:单方拟制+以重复使用为目的。
(一)不当免责的格式条款
1.类型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
权利;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2.效力
(1)不当免责的格式条款,对相对人无效;
(2)该条款也约束提供方的,对提供方有效。
(二)正当免责的格式条款
1.含义
正当免责的格式条款,是指格式条款的内容全部或部分免除提供一方的责任,限制了
相对人的权利,但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条款。
2.效力
(1)原则上,正当免责的格式条款有效;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如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提示注意、说明义务,则该条款不构成
合同内容;
(3)对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仅以设置“勾
选”或“弹窗”方式提示对方注意的,不构成尽到“提示注意、说明义务”。
迷你案例
案情:柳某与A直播平台订立书面合同,内容是“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如下:A平
类 型
内
容
效 力
不当免责条款
①排除对方主要权利;②不合理地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对相对人无效
正当免责条款
合理地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有效;未提示、说明的除外
021
考点⑩
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主贾
台为柳某包装、宣传,柳某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在其他平台从事直播。否则,向
A平台支付违约金10万元。”在合同期限内,柳某在B平台做直播。A平台遂诉诸
法院,请求判令柳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柳某则主张合同中的“不得在其他平台
直播”“违约金”的约定,为格式条款,应属无效。针对柳某的主张,A平台以合
同中“经双方自愿协商”之约定予以反驳,且证明A平台存在与主播以协商方式
订立合同的做法。针对A平台的反驳,柳某则证明A平台与自己的这份合同的所
有内容,均由A平台提供,并未与自己协商。A平台进而举证证明,该合同是主管
机关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
问题:合同中的“不得在其他平台直播”“违约金”的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案:A平台未尽到提示注意、说明义务的,该条款不构成合同内容,即无效。
(1)合同中“经双方自愿协商”之内容,不足以否定该合同是格式条款合同的性
质。当事人约定排除格式条款性质的,该约定无效。
(2)该合同是主管机关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也不足以否定该合同是格式条款合
同的性质。
(3)该合同作为格式条款合同,其中“不得在其他平台直播”“违约金”的约定,
具有一定合理性,构成正当免责条款。正当免责条款,提供方举证证明尽到
提示注意、说明义务的,有效;否则无效。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54条,第496条第1款,第497、506条;《合同编通则解
释》第10条第3款。
四、第三人欺诈、胁迫
甲
乙
欺诈、胁迫
丙
(一)第三人欺诈
只有在被欺诈方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第三人欺诈行为时,被欺诈方才享有撤
销权。
(二)第三人胁迫
无论被胁迫方的相对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第三人胁迫行为,被胁迫方均享有撤
销权。
(三)第三人欺诈、胁迫的侵权责任
第三人欺诈、胁迫,致被欺诈、胁迫人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欺诈、胁迫
人也有过错的,过失相抵。
022
题
第3讲 合同的效力
0
总结梳理
撤销权条件
第三人责任
第三人欺诈
需问相对人是否知道
可请求第三人赔偿,但受欺诈、胁迫方也有过错的,过
第三人胁迫
不问相对人是否知道
失相抵
五、合同无效、被撤销的一般后果
(一)合同的效力与登记无关
有无效或可撤销事由的合同,尽管办理了相关的登记手续(备案登记、过户登记等),
或经主管部门审批,依然是无效或可撤销合同。
(二)返还财产
1.含义
(1)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方当事人因该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或获得的利益,
应当返还给对方当事人。
(2)标的物与价金的相互返还,为对待给付,同时返还。故可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2.金钱返还时的利息确定
(1)返还义务人有过错的,按“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2)返还义务人没有过错的,按“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3.双务法律行为无效后的标的物与价金的相互返还
(1)返还标的物一方,如“使用”或“依法可以使用”标的物的,应支付使用费。
迷你案例
案情:甲将汽车A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钱车两清。现汽车买卖合同因甲欺诈乙而
被撤销。经查,乙并未使用该车。
问1:甲如何返还价金?
答案:甲返还价金100万元,并按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
问2:乙如何返还汽车A?
答案:乙返还汽车A,并支付使用费。
问3:如果甲将汽车A出质给乙,并交付。现质押合同无效。乙如何返还汽车A?
答案:乙返还汽车A,且无需支付使用费。
(2)标的物与价金相互返还时,一方主张标的物的使用费与金钱的利息相互抵销的,
可以抵销。
023
考点⑩
民法(
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o0
总结梳理
利息与使用费
抗辩与抵销
返还金钱
①有过错: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②无过错: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
①金钱与标的物的返还,同时履行抗辩
②利息与使用费的返还,可以主张抵销
返还标的物使用、可以使用的,支付使用费
(三)赔偿损失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造成财产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都
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项责任的性质为“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当事人的责任
合同有效
合同责任
合同无效
过错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张翔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57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3、25条。
10
买卖合同中的无效
1.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买卖合同中关于“出卖
人免于或减轻承担品质瑕疵担保责任”的约定无效。
2.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合同解除后,买受人已付价款不予退还”的,该约定无效。
3.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
无效。例外情况是:
出卖人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
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
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
1
2
出卖人能够办理预售许可证而
不办,又以自己没有预售许可
证为由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
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6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第27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
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024
主
第3讲 合同的效力
11
民间借贷合同中的无效
一、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事由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转贷,或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的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2)向本单位职工集资转贷,或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借 款
转 贷
企业、公众
甲
乙
(有效)
(无效)
2.职业放贷人与他人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职业放贷人,是指未依法取得放贷
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组织或个人。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是,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
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的民间放贷行为。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借
款合同无效。
4.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的部分,性
质为高利贷,该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二、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后果
1.借款合同中关于利息、借期的约定,无效。
2.借款已经交付的,借款人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借款人就借款获得孳息的,
孳息也应予返还。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98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25条第1款。
12
租赁合同中的无效
一、租赁合同的无效事由
1.原则上,未办理建设手续的违法建筑或违法临时建筑出租,租赁合同无效。
考点
025
?
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原则上,经批准的临时建筑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超过批准的使用期限的部分无效。
3.租期超过20年的租赁合同,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
二、租赁合同无效的后果
租赁合同无效的,出租人不得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但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
标准,请求承租人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70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4条。
13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无效
张翔
一、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无效事由
发 包
(部分)分包
甲
乙
丙
(全部)转包
1.发包无效事由
(1)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例外有二:
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
批手续的除外。
2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
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
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2)支解发包,即发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
数个承包人。
(3)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但是,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
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4)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合同。
(5)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
2.分包无效事由
(1)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而分包。
(2)支解分包,即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
第三人。
(3)主体工程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承包人将主体
026
第3讲 合同的效力
工程分包的,分包无效。
(4)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但是,分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
质等级的,分包合同有效。
(5)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3.转包无效事由:转包合同一律无效。
4.实质性变更备案的中标合同的约定无效。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
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
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该合同无效。
5.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的,该约定无效。
点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工程款约定因合同无效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主张参照合同
折价补偿工程款。
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后果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
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
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工程价款,但是修复费用自理;修
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对工程价款折价补偿。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791、79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4、
42条。
14
担保合同的无效
一、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一)无效事由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即债权人与债务人所订立的主合同有效,而债权人与担
保人所订立的担保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027
考点切
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二)无效后果
(甲)
(乙)
债权人
主合同
债务人
担保
合同
担保人
(丙)
1.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
分的1/2。
3.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二、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一)无效事由
担保合同为从合同,以担保主合同的实现为目的。作为“目的”的主合同无效、被撤
销,作为“手段”的担保合同即归于无效。
(二)无效后果
(甲)
(乙)
债权人
债务人
主合同
担保
合同
担保人
(丙)
1.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682条;《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
迷你案例
案情:甲公司急需资金,法定代表人张某遂找到专门从事贷款业务的王某。王某同意贷
款,但需要担保。甲公司遂找到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蔡某以乙公司名义,与王
某订立了保证合同,担保甲公司贷款的偿还。于是,王某向甲公司发放了100万元
贷款。经查,蔡某以乙公司名义提供担保,未经乙公司决议,但因乙公司公章管理
制度废弛,蔡某仍然在保证合同中加盖了乙公司的印章。后来,甲公司到期未能向
028
题
第3讲 合同的效力
王某偿还100万元借款。
问1:甲公司和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王某与乙公司的保证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案:均无效。
(1)王某是长期从事贷款业务的职业放贷人,其与甲公司订立的借款合同无效;
(2)蔡某未经乙公司决议,擅自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推定王某为恶意,担保合
同无效。
问2:王某能否请求乙公司对不能偿还的借款,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王某可请求乙公司对不能偿还的借款,承担不超过1/3的赔偿责任。
(1)王某与甲公司的借款合同无效,王某可基于不当得利债权,请求甲公司返还
借款。甲公司不能返还的借款,仍然构成王某的损失。
(2)甲公司、王某、乙公司对担保合同的无效均有过错,故乙公司应承担不超过
王某损失1/3的赔偿责任。
三、流质约款无效
1.流质约款,是指当事人所达成的“债务到期不履行,担保物所有权归债权人”的
约定。
2.流质约款的无效后果
(1)担保物权人只能就担保物的价值变价受偿,多退少补;
(2)流质约款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401、428条。
四、定金约定无效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或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债务的20??,超出部分不具
有定金效力。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586条。
15
无权处分的效力与善意取得
一、无权处分的效力
(无权处分)
所有权人
无权处分人
受让人
考点⑤
029
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一)债权合同有效
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合同的债权效力不受无权处分的影响。只要符合有效要件,合
同即有效。
(二)无权处分受让人的取得途径
1.所有权人追认的,受让人可以继受取得。
2.符合善意取得法定要件的,受让人可以善意取得。
二、善意取得的一般要件
处 分
甲
乙
丙
(权利)
(外观)
1.乙为无权处分,但具有权利外观。
(1)乙无权处分,是丙构成善意取得的前提。有权处分的后果为继受取得,不涉及善
意取得问题。
(2)乙具有权利的外观:
①甲的不动产,在乙的登记之下;
②甲的动产,在乙的占有之下;
③甲的交通运输工具,在乙的登记之下。
2.乙、丙之间存在无权处分的合同
(1)该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若该合同无效,丙不能善意取得。
(2)该合同等价有偿。乙向丙无偿转让,丙不能善意取得。
3.丙为善意
丙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乙为无权处分。
点 拨
善意取得中的“善意”:乙具有权利外观+丙不知情=丙相信乙有处分权。
4.乙向丙交付动产或办理不动产登记。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311条。
总结梳理
030
无权处分人:权利外观
受让人;善意
合 同
交付或登记
不动产
登 记
登 记
普通动产
占 有
①不知情
①有约束力
②相信权利外观
②等价有偿
交 付
交通工具
登 记
第3讲 合同的效力
迷你案例
案情:甲购买房屋A,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乙捡到甲遗失的身份证,冒充甲将房屋A以市
价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冒充甲为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问题:丙能否取得房屋A的所有权?为什么?
答案:不能。乙卖房屋A给丙,构成无权处分,在甲未同意的情况下,丙需符合善意取得要
件,才能取得房屋A的所有权。在善意取得要件中,无权处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将
所有权人之物处分给第三人,第三人之所以受让,是因为相信与真实权利不符的公
示外观。然而,本案无权处分人乙是冒充所有权人甲,将房屋A出卖给第三人丙,
丙之所以受让,是因为相信乙是甲,故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丙不能善意取得。
三、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处 分
甲
乙
丙
(失主)
(拾得人)
(一)失主对受让人的返还请求权
1.遗失物被处分的,失主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遗失物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
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2.遗失物的留置权人,不对失主承担返还义务。
(二)失主对受让人返还请求权的行使方式
1.原则上,失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遗失物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请求返还原物,
无需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受让人所遭受的损失,向其前手追偿。
2.在如下两种情况例外:
(1)受让人通过拍卖购得该遗失物;
(2)受让人从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购得该遗失物。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312条。
迷你案例
案情:2024年1月10日,甲的电脑遗失,被乙拾得后,当日以合理对价出卖给知情的丙
电脑销售商。2024年3月15日,丙电脑销售商又将该电脑以合理的价格出卖给不
知情的丁,并向丁交付。2024年4月15日,甲得知此事后,立即请求丁返还,丁
表示返还电脑可以,甲需支付自己购买该电脑的对价,甲拒绝。2024年5月15日,
因该电脑发生故障,丁将该电脑交予丙电脑销售商维修,因丁未支付维修费,丙电
脑销售商扣留该电脑。2024年5月25日,甲知道此事后,遂请求丙电脑销售商返
还电脑,遭丙电脑销售商拒绝。2024年8月15日,因丁仍未支付维修费,丙电脑销
售商又将该电脑出卖给戊。2024年9月15日,甲得知此事后,又请求戊返还电脑。
031
考点?
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问1:2024年4月15日,甲是否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丁是否有权请求甲支付价金?为
什么?
答案:甲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丁也有权请求甲支付价金。
(1)失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遗失物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有权请求受让人返还遗失
物,故甲在知道丁之日起2年内,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2)受让人通过拍卖或从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受让遗失物的,有权请求失主支
付对价,丁从丙电脑销售商处购买电脑,构成从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受让
电脑,故有权请求甲支付对价。
问2:2024年5月25日,甲是否有权请求丙电脑销售商返还电脑?为什么?
答案:否。
(1)丙电脑销售商为丁维修电脑,丁支付维修费,与丙电脑销售商占有电脑之间,存
在同一性,故在丁不支付维修费的情况下,丙电脑销售商可对电脑行使留置权;
(2)失主不得请求遗失物的留置权人返还遗失物。
问3:2024年9月15日,甲是否有权请求戊返还电脑?为什么?
答案:否。丙电脑销售商出卖电脑给戊,是行使留置权,构成有权处分,戊可继受取得该
电脑的所有权,甲的所有权归于消灭。
第三讲
少2
小综案例
案情2》>⋯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在手机上下载乙公司开发的A音乐软件。在软件安装时,手
机弹出“如果因本社交软件的使用,导致客户个人信息泄露,软件开发方不承担任何责
任。如果客户不认可上述约定,可退出安装”的对话框。张某点击“同意并继续”,完
成了安装。一个月后,甲公司因经营需要,急需资金。此时,恰巧黄某与张某取得联
系,称自己因房屋拆迁获得大笔资金,并有意出借。于是,张某与黄某订立了《借款与
股权转让合同》,约定黄某借给甲公司资金100万元,借期1年,年利率10???某将
所持有的丙公司5??股权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应于借款到期时,向黄某支付受让金
20万元。此外,张某的朋友蔡某担任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借款与股权转让合同》订
立当日,蔡某与黄某订立《担保合同》,约定“蔡某与丁公司愿为甲公司全部债务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蔡某签字后丁公司加盖印章。随后,黄某向甲公司转账100万元。经
查,①黄某专门从事贷款业务,但张某、蔡某并不知情;②黄某确实持有丙公司5??
032
第3讲 合同的效力
股权,但丙公司现已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且重整无望,张某与黄某均对此知情,
但蔡某对此不知情;③蔡某在《担保合同》上加盖丁公司印章,是利用丁公司印章管理
制度的疏漏,未经丁公司股东会决议,黄某对此知情。
1年后,翁某找到张某,称自己有一个祖传元青花瓷瓶,市值500万元,因急需资
金,愿以300万元转让给张某。张某表示,先找专家鉴定,如果瓷瓶为真品,且市值属
实,就考虑购买。一周后,张某与翁某带着瓷瓶找到权威专家鉴定,结论为真品,且市
值为500万元。由于甲公司经营情况不佳,张某经济日益拮据,遂向翁某表示放弃购
买。次日,翁某的朋友柳某找到张某,称既然鉴定为真,张某必须购买该青花瓷瓶,否
则就在网上公开张某与婚外情人杨某的私密照片。有鉴于此,张某与翁某订立合同,约
定张某以300万元购买该青花瓷瓶。合同订立后,双方钱货两清。1个月后,周某找到
张某,声称该青花瓷瓶是自己不慎遗失,被翁某拾得的,要求张某返还瓷瓶。经查,周
某所言属实。
问题
1.张某可否因个人信息泄露,请求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为什么?
2.借款到期后,黄某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支付股权受让金20万元?为什么?
3.黄某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为什么?
4.如果黄某并非专门从事贷款业务,且甲公司到期不能向黄某返还本息。蔡某与丁公司是否应承担
民事责任?性质及数额如何界定?为什么?
5.张某是否应当向周某返还该青花瓷瓶?如果是,可采取何种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什么?
答案
1.可以。
(1)乙公司不法窃取张某的个人信息,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A软件对话框内容构成格式条款,其剥夺了张某的主要权利,依法无效,故不可作为
乙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
(3)退一步讲,该对话框的内容,构成正当免责条款,因A软件通过对话框对免责条款进
行提示,不构成尽到提示注意与说明义务,故也不构成乙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
2.不可以。
(1)丙公司现已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且重整无望之事实,表明丙公司的股权价值
为零。
(2)张某、黄某均知情的事实,表明黄某与甲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交易,构成虚假意思表
示,依法无效。黄某不能根据该交易,请求甲公司支付股权受让金。
3.可以请求返还本金,只能主张按照同期同类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1)黄某专门从事贷款业务的事实,表明黄某长期以放贷牟利,构成职业放贷人,故其与
甲公司订立的借款合同无效;
(2)借款合同无效,甲公司获得的100万元本金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033
民法(8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3)借款合同无效,黄某与甲公司约定的利息随之无效,故黄某不能请求甲公司支付约定
的利息;
(4)因张某不知黄某为职业放贷人,故甲公司对借款合同无效没有过错,应按照同期同类
存款利率,向黄某支付利息。
4.蔡某与丁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蔡某应就100万元借款本金及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4倍范围内的借款利息,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应就100万元借款本金及1年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范围内的借款利息,承担不超过1/2的赔偿责任。
(1)排除黄某是职业放贷人之事实,则黄某与甲公司的借款合同有效。
(2)黄某与甲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构成虚假意思表示的同时,“甲公司需额外支付20万元
借款利息”构成隐藏意思表示。因该隐藏意思表示中的利息约定与借款合同中约定的
10万元利息之和,超过了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超过部分构成高
利贷,依法无效。因此,借款合同中有效的利息额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的4倍。
(3)蔡某与黄某订立的保证合同有效,故蔡某应就甲公司的全部债务数额,包括100万元
借款本金及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范围内的借款利息,承担保证责任。
(4)因蔡某以丁公司名义为甲公司债务提供担保,未经丁公司决议,且黄某知情,故黄某
与丁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无效。在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下,丁公司与黄
某对担保合同的无效均有过错,故丁公司应就黄某的损失,即甲公司不能偿还的债务
数额,包括100万元借款本金及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范围内的借款利
息,承担不超过1/2的赔偿责任。
5.张某应当返还瓷瓶,瓷瓶返还后,可请求翁某、柳某承担赔偿责任。
(1)该青花瓷瓶是遗失物,失主周某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张某之日起2年内,请求
张某返还;
(2)尽管翁某构成无权处分,但其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依然有效,故张某不能获得瓷瓶,
可基于违约责任,请求翁某赔偿损失;
(3)柳某对张某构成第三人胁迫,张某有权请求柳某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致奋进中的你
现实是此岸,理想是彼岸,
中间隔着湍息的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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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讲
LECTURE
04
合同的转让
16
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与受让人订立债权转让合同,约定债权人将其
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并通知债务人的债的移转形式。
债权人
债务人
债权转让
合同
通知
受让人
一、债权转让的要件
1.债权人与受让人订立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合同一经生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
债权即转移至受让人。
2.通知债务人
(1)通知债务人,是债权转让合同对债务人生效的条件,即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债务
人即应当向受让人(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通知到达债务人后,债务人仍向债权人履行
的,履行对象不正确,债务不能消灭。
035
考点6
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债权人
债务人
债权发生转让一债权转让合同
通知一债务人以受让人为履行对象
受让人
(2)诉讼、仲裁中的“起诉状副本、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债务人”,也构成“通知债
务人”。
(3)因未及时通知,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债务人有权请求从债权数额中扣除。
3.通知的撤销
(1)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债务人后,经受让人同意的,可以撤销通知;
(2)债权人未撤销通知,仅以债权转让合同不成立、无效为由,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
行,债务人仍向受让人履行的,履行对象亦正确,债务归于消灭。
二、虚构债权的转让
1.虚构的债权转让,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债权不存在的,债务人不负责。
2.债务人向受让人确认债权存在后,不得以该债权实际上不存在或已消灭为由,拒
绝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迷你案例
案情:甲、乙公司订立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借给乙公司100万元,借期1年,没有约定
利息。次日,甲、乙、丙公司订立三方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其对丙公司的货款债权
50万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应支付受让金30万元,于借款期满时支付。经查,
甲公司对丙公司并无货款债权。
问1:设:乙公司对债权实际上不存在之事并不知情。
问0:乙公司请求丙公司履行债务,丙公司能否以债权实际上不存在为由,拒绝对乙公司
履行债务?
答案:不能。丙公司已经向乙公司确认该债权的存在。
问②:乙公司是否应当向甲公司支付受让金30万元?
答案:是。虚构债权转让,债务人确认的,按照真实的债权转让处理。
问2:设:乙公司也知道该债权实际上并不存在。
问①:乙公司请求丙公司履行债务,丙公司能否以债权实际上不存在为由,拒绝对乙公司
履行债务?
答案:可以。虚构债权转让,受让人乙公司知道该债权不存在的,债务人可以以该债权不
存在为由,拒绝履行债务。
问②:乙公司是否应当向甲公司支付受让金30万元?
答案:乙公司应当支付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以下的部分。①甲、乙公司
036
第4讲 合同的转让
的债权转让合同,构成虚假意思表示,无效。故乙公司无需根据债权转让合同,支
付30万元受让金。②甲、乙公司债权转让合同所掩盖的隐藏意思表示,是100万
元借款的30万元利息。故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以上的部分,构成
高利贷,依法无效;但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以下的部分的利息约
定,有效。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546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8、49条。
三、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债权人
债权禁转约定
债务人
债权
转让、通知
受让人
当事人约定债权不得转让的,应当从其约定。债权人违反约定,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
的后果是:
1.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545条。
迷你案例
案情:甲、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机器设备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公
司,且双方的债权均不得转让。合同订立后,甲公司向丙公司出示机器设备买卖合
同,并将对乙公司的价金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丙公司向甲公司支
付债权受让金100万元。及至乙公司债务到期,丙公司未收到价金,遂向法院起诉
乙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价金,诉状副本已经送达乙公司。在庭审中,乙公司遂提
出三项抗辩事由:①买卖合同已经约定双方的债权均不得转让,故自己对丙公司不
负付款义务;②甲、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也未通知自己,故自己对丙公司不负付
款义务;③自甲、丙公司订立债权转让合同至今已逾半年,半年来,自己为准备向
甲公司履行债务,花费巨大,如允许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自己将会遭受巨
大损失,故该债权不得转让。经法院调解,甲、乙、丙公司愿意再行协商,丙公司
遂撤诉。一周后,甲、丙公司达成协议,解除债权转让合同,甲公司将此事通知了
乙公司,要求乙公司向自己支付价款。但因甲公司未向丙公司返还100万元债权受
让金,丙公司遂持与甲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向乙公司通
知后,乙公司未予理会,并于3天后向丙公司支付了价款100万元。甲、丁公司得
知此事后,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请求乙公司向自己履行价款义务。
问1:乙公司所提出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考点⑩
037
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答案:否。
(1)关于抗辩理由①,甲公司对丙公司转让的价款债权,是金钱债权。债权人、债
务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该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故乙公司不得以债
权不得转让之约定为由,拒绝向丙公司履行债务。
(2)关于抗辩理由②,诉状副本送达债务人,构成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债务人。
故乙公司不得以未通知为由,拒绝向丙公司履行债务。
(3)关于抗辩理由③,债权转让因未及时通知,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后果并非
债权不得转让,而是债务人有权请求从债权数额中扣除。故乙公司不得以遭
受损失为由,拒绝向丙公司履行债务。
问2:乙公司向丙公司支付价款后,甲公司是否有权请求乙公司再次履行?为什么?
答案:否。
(1)债权转让的通知撤销,需要受让人同意。故甲公司将解除债权转让合同之事
通知乙公司,不构成通知的撤销。
(2)债权人未撤销通知,仅以债权转让合同不成立、无效为由,请求债务人向自
己履行,债务人仍向受让人履行的,履行对象正确,债务归于消灭。
问3:乙公司向丙公司支付价款后,丁公司是否有权请求乙公司再次履行?为什么?
答案:否。
(1)甲、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解除后,丙公司向丁公司转让该债权,构成虚构
债权转让;
(2)虚构债权转让,债务人向受让人确认债权存在的,应承担履行责任,但本案
中,乙公司并未向丁公司确认。
17
债务转让与债务加入
债务转让,又称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与受让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约定债务
人将其对债权人的债务转让给受让人,且在债务承担的范围内,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的
债务承担形式。
债权人
债务人
债务承担
征得同意
合同
受让人
038
第4讲 合同的转让
一、债务转让
1.债务人与受让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该合同一经成立,效力待定。其最终效力如
何,取决于债权人追认还是拒绝。
2.征得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对债务承担合同表示同意的,合同自始有效,从债务承
担合同成立时,受让人就承担了债务;债权人表示反对的,合同自始无效,债务从未发生
转让。债务人或者受让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追认。催告后,债权人未作表
示的,视为拒绝。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551条。
二、债务加入
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在受让人承担债务的同时,债务人的债务并不
因此消灭的债务承担形式。
(一)债务加入的生效时间
债务加入的通知到达债权人时,该债务承担生效。但是,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受
让人加入债务的除外。
(二)债务加入的法律后果
1.受让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连带债务清偿责任。
2.加入债务的受让人与债务人约定了追偿权的,在其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加入债务的受让人向债务人追偿的,债务人可对该受让人主张其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552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1条。
迷你案例
案情:乙公司急需机器设备从事加工贸易。于是,乙公司与甲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
公司将机器设备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公司。合同订立后,甲公司将机器设备
向乙公司交付。随后,乙公司与丙公司订立加工合同,约定乙公司为丙公司加工产
品10万件,丙公司应支付加工费100万元,货到付款。随后,乙公司向丙公司交
付了加工产品,丙公司未如约支付加工费。现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机器设备价款债务
也已到期。
问1:甲公司可否诉请法院,直接要求丙公司向自己支付加工费100万元?为什么?
答案:可以。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价款债权已经到期,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加工费债权也已到
期。甲公司诉请法院要求丙公司支付加工费100万元,性质是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
问2:如果甲、乙、丙公司订立三方协议,约定由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加工费100万元。
该三方协议性质如何界定?为什么?
答案:债权转让。因为三方协议中约定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的是加工费,故该协议的性
质是,乙公司将对丙公司的加工费债权转让给甲公司。
039
考点①
民法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问3:如果甲、乙、丙公司订立三方协议,约定由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机器设备价款100
万元。该三方协议性质如何界定?为什么?
答案:债务转让。因为三方协议中约定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的是机器设备价款,故该协
议的性质是,乙公司将对甲公司的价款债务转让给丙公司。
问4: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确认书》,表明自己与乙公司共同向甲公司偿还机器设备价
款100万元。随后,丙公司向甲公司偿还了机器设备价款80万元,丙公司可主张
何种民事权利?为什么?
答案:向乙公司追偿80万元,并可通过抵销权实现之。
(1)因为《确认书》表明了丙公司也向甲公司承担机器设备价款的债务,故构成
债务加入。
(2)债务加入人偿还债务的,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追偿80
万元。
(3)由于乙公司同时对丙公司享有加工费债权100万元,故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主
张抵销权。抵销后,丙公司的追偿权实现,并需向乙公司支付加工费20万元。
18
主债权、主债务转让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一、主债权转让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一)一般规则
1.原则上,在主债关系中,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的,基于担保权的从属性,
原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应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因此,债务人未向债权受让人履行债务
的,受让人有权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2.例外情况有二:
(1)债权转让未通知第三担保人的,第三担保人不向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而只向原
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2)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担
保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040
债权不得转让的约定
对外效力
金钱债权
不得对抗任何受让人
债权人——债务人
非金钱债权
不得对抗善意受让人
债权人——担保人
受担保债权
可以对抗任何受让人
主
第4讲 合同的转让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696条;《担保制度解释》第20条。
(二)最高额担保的主债权转让
1.最高额担保的债权范围
金额
(一系列)—→A
债权人———债务人
担保范围
最高额担保人
时间
0
B
(1)最高额担保设立后,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前,债权人对债务人所发生的债权,在最
高限额内,受到最高额担保框架的担保;
(2)最高额担保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担保的债权
范围。
2.最高额担保的部分主债权转让
债权人将最高额担保框架范围内的部分债权对外转让,该债权是否继续受到担保,当
事人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未作约定的:
转让的债权受到担保
最高额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
最高额担保的债权确定后,部分债权转让的
转让的债权不受担保
点 拨
最高额担保的部分债权转让:
根据转让行为的时间在“债权确定日”(B点)之前还是之后,确定该债权转让后是否
继续受到担保。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420、421条,第439条第2款,第690条第2款。
二、主债务转让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1.原则上,主债务转让,未经第三担保人的书面同意的,担保责任消灭。
2.主债务转让,债务人提供担保的,需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考点0
041
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生观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697条第1款;《担保制度解释》第20条。
迷你案例
案情:2025年2月15日,甲、乙、丙订立三方协议,约定自2025年3月1日至2026年2月
28日,甲向乙连续供货,丙以土地使用权向甲提供抵押,担保这1年内乙对甲的货
款,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且自2025年3月1日后,甲对乙所发生的货款债权
(B债权),甲不得转让予他人。此外,2025年2月5日甲对乙的供货价款债权(A
债权),也可受到丙所提供的抵押担保。丙办理抵押登记后,2025年2月20日,丁
与甲订立保证合同,约定丁愿意为甲在2025年3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因对乙
连续供货所享有的价款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及至
2026年2月28日,甲对乙享有A、B、C三笔货款债权,总金额累计90万元。
2026年3月15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甲将A、B两项债权转让给戊,通知了
乙、丙、丁。2026年3月20日,因乙对已享有的装修款债权到期,乙、己双方约
定,已为乙向甲偿还C债务。乙将此事告知甲后,甲表示同意。
问1:乙是否应当向戊履行A、B两笔货款?为什么?
答案:是。
(1)甲、乙未约定A债权不得转让,故甲转让A债权给戊,通知乙后,乙应向戊
履行A债务;
(2)甲、乙虽约定B债权不得转让,但B债权为金钱债权,甲、乙关于B债权不
得转让的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戊,故乙也需向戊履行B债务。
问2:丙是否应当对戊承担A、B两笔债权的担保责任?为什么?
答案:丙应对A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对B债权不承担担保责任。
(1)甲、丙约定将最高额抵押设立前,甲对乙的A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
围,该约定有效,在A债权转让前,丙应对A债权承担担保责任。三方协议
中,甲、丙并未约定A债权不得转让,因A债权转让时间为债权确定期间届
满之后,故丙仍应对A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2)甲、丙约定B债权不得对外转让,构成债权人与担保人约定债权不得转让,
故甲转让B债权给戊,丙对B债权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问3:丁是否应当对戊承担A、B两笔债权的担保责任?为什么?
答案:丁对A债权不承担担保责任,对B债权应承担担保责任。
(1)甲、丁并未约定将A债权纳入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丁对A债权本来就不
承担担保责任,故甲转让A债权给戊,丁仍对A债权不承担担保责任;
(2)B债权转让时间为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后,故丁应对B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问4:如果己到期不向甲偿还C货款,丙、丁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
答案:否。债权人甲同意债务人乙转让C债务给第三人己,未经第三担保人丙、丁书面同
意,丙、丁对C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042
第4讲 合同的转让
第四讲
小综案例
案情>》》
2025年7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机器设备以100
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公司,甲公司应于2025年7月20日交付机器设备,乙公司应于
2025年10月15日一次性支付价款,且双方的债权均不得转让。同日,为担保甲公司价
款债权的实现,乙公司以房屋A向甲公司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熊大以房屋B向甲
公司抵押,也办理了抵押登记,且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的价款债权不得转
让;熊二以汽车C向甲公司出质,并交付了质物。
2025年8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熊大、熊二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书》,称甲
公司已将其对乙公司的10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公司。
2025年9月20日,乙公司与丁公司订立债务转让合同,约定乙公司将其价款债务
100万元中的40万元,转让给丁公司。合同订立后,乙、丁公司共同就此事征询丙公司
意见,丙公司表示同意。
2025年9月25日,戊公司向甲、丙公司发送《承诺函》,称戊公司愿与丁公司对
40万元价金债务共同负责。
2025年10月5日,甲公司向乙、丁、戊公司发送《告知函》,称甲公司于2025年
8月10日发送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废止,故待价金债务到期后,乙、丁、戊公司需
向甲公司支付价款。2025年10月15日,价款债务到期后,乙公司向甲公司偿还价款
60万元,戊公司向丙公司偿还价款40万元。
2026年1月5日,戊公司与宋大江订立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戊公司将其对丁公司的
40万元债权转让给宋大江,并于当日向丁公司通知此事。2026年1月10日,戊公司又
与秦光明订立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戊公司将其对丁公司的40万元债权转让给秦光明,
并于当日向丁公司通知此事。2026年1月15日,丁公司向秦光明支付了40万元。
问题
1.2025年8月10日后,乙公司可否拒绝对丙公司履行债务?乙公司、熊大、熊二是否对该笔债务承
担担保责任?为什么?
2. 2025年9月20日后,熊二是否对该笔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
3. 2025年10月15日后,丙公司能否请求乙公司向自己偿还60万元价款?为什么?
4.2026年1月5日,戊公司将其对丁公司的40万元债权转让给宋大江,是否构成虚构债权转让?为
什么?
5.2026年1月15日,针对丁公司向秦光明偿还40万元的事实,宋大江可采取何种措施,保护自己
的合法权益?为什么?
043
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答案
1.乙公司不能拒绝对丙公司履行债务,熊二应当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1)因甲公司向丙公司转让的价金债权,为金钱债权,故乙公司不得以甲、乙公司关于债
权均不得转让的约定,拒绝向丙公司履行债务。
(2)原则上,债权转让,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故熊二需继续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3)熊大与甲公司的抵押合同约定了受担保债权不得转让,故甲公司转让债权给丙公司,
熊大不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4)因乙公司以房屋A向甲公司提供抵押,故甲、乙公司关于双方债权均不得转让的约定
中,所蕴含的“甲公司债权不得转让”的内容,同时构成担保人与债权人关于受担保
债权不得转让的约定。因此,甲公司转让债权给丙公司,乙公司虽应对丙公司履行债
务,但对丙公司不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2.熊二需就乙公司的60万元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乙公司经丙公司同意,将40万元债务转让
给丁公司,未经熊二书面同意,故熊二对转让的40万元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3.可以。
(1)甲公司向乙公司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构成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故乙公司
即应向丙公司履行债务;
(2)甲公司向乙公司送达《告知函》,意味着甲公司欲撤销债权转让的通知,因未经丙公
司同意,故该通知不能撤销,乙公司仍应向丙公司履行债务;
(3)乙公司向甲公司履行价款债务,对象不正确,债务不消灭,故丙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
向自己偿还60万元价款。
4.否。
(1)2025年9月25日,戊公司向丙公司发送的《承诺函》,性质是债务加入,故戊公司与
丁公司就40万元债务,对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戊公司向丙公司偿还40万元,履行对象正确,丁公司对丙公司的40万元债务消灭;
(3)戊公司作为债务加入人,偿还债务人丁公司的债务后,对丁公司享有追偿权。
5.请求丁公司向自己支付40万元。
(1)戊公司分别向宋大江、秦光明转让债权(追偿权),构成同一债权多次转让,因宋大
江的通知先到达丁公司,故丁公司应向宋大江履行债务;
(2)丁公司向秦光明履行债务,对象不正确,债务不消灭;
(3)因案情中并无秦光明知道自己通知到达在后的事实,故宋大江不得请求秦光明返还40
万元。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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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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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讲
LECTURE
05
合同的保全
19
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
权人直接对次债务人主张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
债务人
怠 于
次债务人
代 位
一、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1.两个债权均到期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应当到期,否则债权人主张代位权没有必要;债务人对次
债务人的债权也应当到期,否则债权人主张代位权没有可能。
(2)两个特殊问题
①债务人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
向债务人履行;
②次债务人破产,债务人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的,债权人可以代债务人向破产管理人
申报破产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1)债务人未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即构成“怠于”;
045
考点①
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至于债务人是否以其他方式主张债权,则在所不问。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之诉后,首次开庭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申请仲裁的,代位权
之诉可以中止审理。
3.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有损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二、代位权的行使规则
(一)代位权的行使,以诉讼方式为之
1.代位权之诉的诉讼当事人
(1)原告:债权人。债权人提起代位权之诉,以自己的名义。
(2)被告:次债务人。
(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出的,法院应当依照职权追加。
2.代位权之诉的管辖法院,为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
定的除外。
(二)债权人主张代位的范围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即在债权人的“债权额”与债务人
的“债权额”之间,行使代位权的数额,“就低不就高”。
三、代位权之诉中的合并审理与中止审理
(一)多个债权人均提起代位权之诉的
代位权之诉
甲
债权人
债务人
次债务人
乙
代位权之诉
1.债务人的多个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2.次债务人按照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向各债权人履行债务。
(二)债权人提起原债之诉与代位权之诉
债权人先对债务人提起原债之诉,后在受理该原债之诉的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
权之诉的:
①原债之诉
债权人
债务人
次债务人
②代位权之诉
1.受理原债之诉的法院,对代位权之诉也有管辖权的,两诉可以合并审理。
046
第5讲 合同的保全
2.受理原债之诉的法院,对代位权之诉没有管辖权的:
(1)告知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代位权之诉;
(2)原债之诉终结前,代位权之诉中止审理。
(三)债权人提起代位权之诉、债务人提起原债之诉
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之诉后,债务人在受理该代位权之诉的法院,向次债务
人提起原债之诉的:
①代位权之诉
债权人
债务人
次债务人
②原债之诉
1.受理代位权之诉的法院,对该原债之诉也有管辖权的,两诉可以合并审理。
2.受理代位权之诉的法院,对该原债之诉没有管辖权的:
(1)告知债务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原债之诉;
(2)代位权之诉终结前,该原债之诉中止审理。
(四)债权人提起代位权之诉、债务人或次债务人提起原债之仲裁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之诉后,债务人或者相对人在首次开庭前就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
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代位权诉讼。
①代位权之诉,首次开庭前
债权人
债务人
次债务人
②原债之仲裁
◎◎
总结梳理
2个或2个以上债权人均提起代位权之诉
可以合并审理
有权管辖
可以合并审理
当事人向同一法院提起原债之诉与代位权之诉
无权管辖
中止后提起的诉讼
代位权之诉提起后、首次开庭前,原债之仲裁被提起
中止代位权之诉
四、行使代位权的法律后果
(一)对次债务人履行的受领
1.代位权之诉中,债权人胜诉的,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考点⑩
047
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2.在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范围内,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
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二)行使代位权费用的承担
1.诉讼费,由次债务人承担,并可向债权人追偿。
2.除此之外的其他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三)代位权之诉中的抗辩权延续
1.债务人对债权人有抗辩事由的,次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2.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有抗辩事由的,次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535~537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5条第1款、第36~
39条。
迷你案例
案情:绿地公司是蓝天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25年1月5日,蓝天公司与北海公司订立买
卖合同,约定蓝天公司向北海公司交付机器设备后,北海公司应于2025年7月5日
前,向蓝天公司付款80万元。2025年4月10日,江夏银行向绿地公司发放贷款
100万元,借期1年,年利率5??2025年10月20日,蓝天公司因对北海公司80
万元货款债权到期未获受偿,便将该债权转让给绿地公司。及至2026年4月20
日,绿地公司到期未向江夏银行返还借款本息,江夏银行遂在北海公司所在地北海
区法院起诉北海公司,请求北海公司向自己偿还机器设备价款80万元。2026年4月
30日,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被告人北海公司提出三个抗辩理由:
①绿地公司的另一债权人南山公司已经于2026年4月10日,在北海区法院对自己
提起诉讼,请求北海公司向南山公司偿还机器设备价款80万元,江夏银行不得重
复起诉;②绿地公司已经于2026年4月25日,对自己提起诉讼,请求偿还机器设
备价款80万元,江夏银行不得重复起诉;③蓝天公司向自己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
合约定,无法使用。
问1:北海公司所提出的抗辩理由①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否。债务人(绿地公司)有多个债权人(南山公司、江夏银行)的,各债权人均
有权提起代位权之诉,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故南山公司对北海公司提起代位权之
诉,并不妨碍江夏银行也对北海公司提起代位权之诉。
问2:北海公司所提出的抗辩理由②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否。债权人(江夏银行)提起代位权之诉后,债务人(绿地公司)提起原债之诉,
且受理代位权的法院有权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故绿地公司对北海公司提起原债
之诉,并不妨碍法院对代位权之诉的审理。
问3:针对北海公司所提出的抗辩理由②,法院查明,绿地公司对北海公司提起诉讼后,
法院以绿地公司与北海公司之间约定仲裁条款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绿地公司在
2026年4月28日,向仲裁庭申请仲裁,仲裁庭已于当日立案。后果如何?为什么?
048
第5讲 合同的保全
答案:法院可以中止审理江夏银行所提起的代位权之诉。代位权之诉提起后、首次开庭
前,债务人申请仲裁次债务人的,代位权之诉可以中止审理。
问4:北海公司所提出的抗辩理由③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能。首先,在蓝天公司与北海公司的买卖关系中,因蓝天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
合约定,北海公司可基于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向蓝天公司支付价款;其次,在债权转
让关系中,蓝天公司将债权转让给绿地公司,并通知北海公司后,北海公司的先履
行抗辩权可以对绿地公司主张;最后,在代位权关系中,北海公司对绿地公司的先
履行抗辩权可以对江夏银行主张。
20
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向第三人不当处分财产,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有损于
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不当处分行为的权利。
不当处分
债权人
债务人
第三人
撤 销
一、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1.债务人向第三人实施不当处分行为
不当处分行为,是指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的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未增加的行为,不
属于不当处分行为,债权人不得撤销。不当处分行为包括:
(1)无偿处分行为
①无偿转让财产;
②放弃债权担保;
③债务人放弃债权;
④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⑤其他无偿的处分行为。
其中,在“债务人放弃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恶意延长次债务人到期债务的履
行期”两种情况下:
①上述行为发生在代位权之诉提起之前的,债权人应当“先撤销、后代位”;
②上述行为发生在代位权之诉提起之后的,次债务人不得以此对债权人提出抗辩,即
不再需要“先撤销、后代位”。
049
考点
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迷你案例
案情:2024年7月5日,工商银行向甲公司发放贷款100万元,借期1年。2025年5月10
日,甲、乙公司订立机器设备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机器设备A出卖给乙公司,
乙公司应当于2025年7月1日前支付价款100万元。丙公司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
司。2025年6月10日,丙公司将闲置厂房出租给丁公司,约定租期10年,年租金
100万元,丁公司应于2025年7月10日前支付第一年租金。租赁合同订立后,丙
公司将其对丁公司的租金债权,转让给了甲公司,并通知了丁公司。及至2025年
7月5日,甲公司未向工商银行偿还借款本息,工商银行遂于2025年8月20日,
分别在乙公司所在地法院和丁公司所在地法院,对乙、丁公司提起诉讼,分别请求
乙、丁公司向自己支付价款和租金。在工商银行对乙公司的诉讼中,乙公司出示了
甲、乙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订立的《还款计划备忘录》,其约定甲公司将乙公
司的价金债务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工商银行对丁公司的诉讼中,甲公司
作为第三人,当庭表示,免除丁公司的租金债务,丁公司遂以此对工商银行的诉讼
请求提出抗辩。
问1:工商银行对乙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是否应予支持?为什么?
答案:否。在工商银行对乙公司提起代位权之诉前,甲公司已经延长了乙公司的债务到期
日,乙公司的债务尚未到期,工商银行不具备对乙公司提起代位权之诉的条件。故
工商银行应当对甲、乙公司提起撤销权之诉。
问2:工商银行对丁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是否应予支持?为什么?
答案:是。在工商银行对丁公司提起代位权之诉后,甲公司免除了丁公司的债务,丁公司
不得以此为由对工商银行主张抗辩。
问3:法院判决丁公司向工商银行支付租金100万元后,丁公司是否对甲公司享有追偿
权?为什么?
答案:是。因甲公司已经免除了丁公司的租金债务,故丁公司向工商银行支付的100万元
租金,甲公司构成不当得利,丁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返还之。
(2)不等价处分
①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即转让价格未达到正常价格的70%;
②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财产,即受让价格超过正常价格的30%;
③债务人与第三人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财产处分行为构成不等价处分。
(3)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为他人债务担保行为,是指债务人为担保第三人对他人的债权,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的
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在不等价处分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撤销权的
成立,以第三人“恶意”为条件,即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处分行为会损及债权人的
债权。
050
第5讲 合同的保全
0
SI
总结梳理
不当处分形态
特殊规则
无偿转让
(无)
放弃担保权
无偿处分
放弃债权
①代位权之诉提起前:“先撤销,后代位”
延长债期
②代位权之诉提起后:无需“先撤销,后代位”
显著低价转让(70%)
不等价处分
显著高价受让(30%)
第三人恶意
近亲属、关联交易
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2.债务人对第三人的不当处分行为,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存续期间。
3.债务人对第三人的不当处分行为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二、撤销权的行使规则
1.撤销权的行使,以诉讼方式为之。
(1)撤销权之诉的诉讼当事人
①原告:债权人;
②共同被告:债务人、第三人。
(2)撤销权之诉的管辖法院,为债务人或第三人住所地法院。
2.撤销权之诉的诉讼请求
(1)债务人对第三人的不当处分行为可分的,处分额与债权额,就低不就高;
(2)债务人对第三人的不当处分行为不可分的,可以全部撤销。
3.撤销权之诉的提起时间
(1)主观标准1年,即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
销权;
(2)客观标准5年,即债权人自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
权的,其撤销权消灭。
4.撤销权之诉的合并审理
(1)债务人的多个债权人,均对债务人、第三人提起撤销权之诉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撤销权之诉
甲┐
债权人-
债务人-— 第三人
7
考点⑩
051
民法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生观
(2)债权人先对债务人、第三人提起撤销权之诉,又在受理撤销权之诉的法院,对债
务人提起原债之诉的:
①撤销权之诉
(对债务人、第三人)
债权人-
债务人——第三人
②原债之诉(对债务人)
①受理撤销权之诉的法院,对该原债之诉有管辖权的,两诉可以合并审理;
②受理撤销权之诉的法院,对该原债之诉没有管辖权的,告知其在有管辖权的法院
起诉。
三、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1.一经撤销,债务人对第三人的不当处分行为自始无效。这意味着:
(1)处分的标的物尚未交付的,债务人不得向第三人交付。
(2)处分的标的物已经交付的,第三人应予返还。此时,第三人向债务人返还标的
物,充实债务人责任财产后,债权人再依据其债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点 拨
代位权之诉、撤销权之诉债权人胜诉后的履行:
◎ 代位权之诉,债权人胜诉后,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
◎ 撤销权之诉,债权人胜诉后,第三人需要返还不当处分财产的,向债务人返还。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费用承担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538~542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2条第2、3款,第44、
45条,第46条第2款。
第五讲
>>
小综案例
案情
2025年2月20日,南山区的甲公司与北山区的乙公司订立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
向乙公司提供借款资金100万元,借期1年,双方签字
052
第5讲 合同的保全
效,甲公司交付资金。双方签字盖章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找到东湖区的马小芸,
询问能否为乙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马小芸表示可以,但乙公司需先解除马小芸已经向
乙公司所提供的抵押,张某表示同意。经查,2025年1月5日,乙公司与西湖区的丙公
司订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将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以6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丙公
司,马小芸将房屋A向乙公司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2025年2月25日,马小芸与甲
公司订立保证合同,约定马小芸为甲公司的借款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25年2月
26日,甲公司将100万元借款打到乙公司账户。2025年2月27日,乙公司向马小芸出
具《承诺函》,表明解除马小芸为担保乙公司对丙公司机器设备价款所提供的抵押。及
至2026年3月1日,乙公司未向甲公司返还借款。此时,甲公司经了解,得知乙、丙
公司机器设备买卖合同及解除马小芸抵押之事,也得知丙公司未如约偿还机器设备价
款。2026年3月10日,甲公司在乙公司住所地北山区法院,提起四项诉讼:①请求撤
销乙、丙公司的买卖合同;②请求撤销乙公司向马小芸所出具的《承诺函》;③请求乙
公司向自己偿还借款,并请求马小芸承担保证责任;④请求丙公司向自己偿还60万元
机器设备价款,并请求马小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向题
1.甲公司提起诉讼①,当事人如何排列?法院是否应当支持甲公司在诉讼①中的主张?为什么?
2.甲公司提起诉讼②,当事人如何排列?法院是否应当支持甲公司在诉讼②中的主张?为什么?
3.甲公司提起诉讼③,当事人如何排列?法院是否应当支持甲公司在诉讼③中的主张?为什么?
4.甲公司提起诉讼④,当事人如何排列?法院是否应当支持甲公司在诉讼④中的主张?为什么?
答案
1.甲公司应当以乙公司、丙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但法院不应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1)甲公司所提出的诉讼①,是撤销权之诉,即诉请撤销乙、丙公司的机器设备买卖合同。
撤销权之诉,债权人(甲公司)应当以债务人(乙公司)、第三人(丙公司)为共同
被告提起诉讼。
(2)尽管乙公司将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以6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丙公司,构成显著低价
转让财产,但是因该买卖合同发生于甲公司对乙公司借款债权成立之前,故甲公司不
得撤销。
2.甲公司应当以乙公司、马小芸作为共同被告,法院应当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1)甲公司所提出的诉讼②,是撤销权之诉,即诉请撤销乙公司对马小芸放弃抵押权的行
为。撤销权之诉,债权人(甲公司)应当以债务人(乙公司)、第三人(马小芸)为
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2)在甲公司债权存续期间,乙公司放弃马小芸所提供的抵押权,构成不当处分,且马小
芸知情,故甲公司有权撤销。
3.甲公司应当以乙公司、马小芸为共同被告,法院应当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1)甲公司所提出的诉讼③,是原债之诉,即甲公司诉请乙公司偿还借款,并请求马小芸
053
民法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对该借款承担担保责任,故甲公司应以乙公司、马小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2)乙公司对甲公司借款未还,且马小芸为甲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甲公司有权在乙
公司所在地北山区法院起诉,请求乙公司偿还借款,并请求马小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甲公司应以丙公司为被告,法院应追加乙公司为第三人,法院不应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1)甲公司所提出的诉讼④,是代位权之诉,即基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借款债权,对丙公
司主张乙公司的机器设备价款债权。代位权之诉,以次债务人(丙公司)为被告,法
院应追加债务人(乙公司)为第三人。
(2)因代位权之诉的管辖法院,为次债务人(丙公司)所在地法院,即西湖区法院,故北
山区法院无权管辖,但可向甲公司释明管辖法院。如果甲公司向西湖区法院对丙公司
提起代位权之诉,则在北山区法院对甲公司向乙公司的原债之诉审理完毕前,西湖区
法院受理的代位权之诉可以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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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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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法考课程更新进度查询·查询
第6讲
LECTURE
06
合同的解除
6普纳
21
一般法定解除权
考点2
一般法定解除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可以适用于一切合同的解除权。
一、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一)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当事人无法预见的、并导致合同履行
不能的客观事实。
2.发生不可抗力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情势变更
1.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当事人无法预见的、并导致合同履行
不公平、当事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的客观事实。
2.发生情势变更的,当事人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
o03
总结梳理
相同点
不同点
不可抗力
导致合同履行不能
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
情势变更
导致合同履行不公平
055
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生观题
3.情势变更与正常风险
(1)与情势变更相同,正常风险也可导致合同履行的不公平,但与情势变更不同,正
常风险为当事人缔约时可以预见。
(2)该事实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合同涉及市场属性活跃、长期以来价格波
动较大的大宗商品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的市场变化的,属于商业风险。
发生正常风险的,当事人无权变更、解除合同。
00
总结梳理
相同点
不同点
情势变更
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
导致合同履行不公平
正常风险
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533条、第563条第1款第1项;《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2
条第1、2款。
迷你案例
案情:上海市的甲、乙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所生产的A型汽车1台,以100万元
的价格出卖给乙公司,甲公司应于合同订立后一个月内交付该台A型汽车,乙公司
应于交货后一周内支付价款。合同订立后,甲公司以原材料价格上涨为由,要求增
加价格至120万元,乙公司拒绝。甲公司遂向法院起诉,并举证证明,甲、乙公司
合同订立后,国际海运航线爆发军事冲突,导致甲公司生产A型汽车所需某项原材
料价格上涨100??乙公司提起反诉,主张解除与甲公司的买卖合同,理由是该合
同订立后,缅甸国某地区爆发强烈地震,破坏性严重。
问1:甲公司主张涨价,是否于法有据?为什么?
答案:是。本案中的原材料价格上涨,构成情势变更,甲公司有权主张变更合同。
问2:乙公司主张解除合同,是否于法有据?为什么?
答案:否。缅甸国某地区地震,对买卖合同并无影响,不构成不可抗力。
二、债务人违约
(一)期前拒绝履行
1.期前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到期之前,所作出的拒绝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
2.期前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既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如通过书面、口头方式作出;
也可以默示的方式作出,如转移财产、处分机器设备等。
3.债务人期前拒绝履行的,债权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追究债务人的预期违约
责任。
056
第6讲 合同的解除
(二)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超越债务履行期限而未履行债务。迟延履行要成为合同的法定
解除事由,构成要件是:
1.债务人所迟延履行的债务为主要债务。
2.经债权人催告后,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
(三)根本违约
1.根本违约,是指因债务人的违约导致债权人的缔约目的落空,即订立合同所欲获
得的利益不能实现。
2.债务人构成根本违约时,债权人无需催告即可解除合同,并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点拨
迟延履行与根本违约的区别:
◎对于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后再履行,债权人依然可实现合同目的。
◎ 对于根本违约,债务人违约后,或无法再履行,或纵然再履行,债权人的合同目的也无法
实现。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2~4项。
总结梳理
期间拒绝履行
债务人违约
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
债权人享有解除权
根本违约
迷你案例
案情:2025年7月10日,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乙为参加将于2025年11月1日举
行的汽车拉力赛,购买甲的汽车,价格为90万元,甲应于本月15日交付汽车,乙
应于8月15日、9月15日、10月15日,分别付款30万元。及至2025年7月15
日,甲未如约交付汽车,乙遂未于8月15日支付价款。甲反复催要无果。直至
2025年10月15日,因甲仍未交付汽车,乙也未支付二期、三期价款。
问1:乙未支付首期款,甲多次催要无果,是否有权解除与乙的买卖合同?为什么?
答案:否。甲未如约交付汽车,乙可基于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首期款。因乙未支付首
期款系基于抗辩权,不构成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甲无权解除合同。
问2:甲至2025年10月15日,未交付汽车,乙是否有权解除与甲公司的买卖合同?为什么?
答案:否。甲未如约交付汽车,构成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但乙始终未曾催告,故不可解除
合同。
057
考点④
民法网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问3:如果至2025年11月1日,甲还未交付汽车,乙是否有权解除与甲的买卖合同?为
什么?
答案:是。乙购买该汽车的目的,在于参加汽车拉力赛,故甲于2025年11月1日未交付
汽车,构成根本违约,乙有权解除合同。
三、无需继续履行的非金钱之债
债务人承担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在如下情况下,债务人有权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债务: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
未请求履行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
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不能履行
3
在上述情况下,合同无法得以履行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580条。
22
特别法定解除权
一、转租中的出租人解除权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租赁物另行出租给次承租人的:
(1)出租人有权解除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
(2)出租人因承租人擅自转租所享有的解除权,应当自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
人擅自转租事实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出租人逾期未行使解除权的,视为同意转租。
(3)出租人解除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后,有权请求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2.次承租人对出租人的租赁物返还义务
(1)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的,出租人有权请
求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2)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逾期腾房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
有使用费。
3.转租关系中,出租人因承租人不履行债务而主张合同解除权的,合法转租的次承
租人有权代承租人履行租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从而消灭出租人的解除权。
058
第6讲 合同的解除
迷你案例
案情:2023年7月15日,甲、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房屋A出租给乙,租金月付,
月租金3000元,租期3年,乙不得转租房屋A予他人。合同订立当日,甲将房屋
A交予乙。乙承租了1年,从未向甲支付租金,甲反复催要无果。2024年7月18
日,甲得知,乙拿到房屋A的当日,立即出租给丙,租期2年,月租金3500元,
且丙已经将2年租金全部支付给乙。因甲正忙于与配偶离婚,无暇再顾及此事,直
至2025年3月15日,甲通知乙解除租赁合同,并请求丙返还房屋A,丙拒绝,仍
认为自己已经向乙支付了2年租金,故要住够2年。2025年7月15日,丙将房屋
A向甲返还,甲要求丙按照每月3500元,支付4个月的费用,丙拒绝,认为自己
与甲并无租赁关系,且2年的租金已经向乙支付,自己并未白住。
问1:2025年3月15日,甲是否有权请求丙返还房屋A?为什么?
答案:是。
(1)乙擅自向丙转租,甲本来有权据此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但是,由于甲自知
道乙擅自转租之日起6个月内,未行使解除权,视为甲同意转租,转租的解除
权归于消灭。
(2)乙欠付租金,甲催告无果,乙构成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仍不履行,甲有
权据此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
(3)甲、乙的租赁合同解除后,甲有权请求丙返还租赁物。
问2:2025年3月15日,甲主张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时,丙可如何维护自己对房屋A的
占有使用?为什么?
答案:丙可代乙向甲支付租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以消灭甲的合同解除权。
(1)由于甲自知道乙擅自转租之日起6个月内,未行使解除权,视为甲同意转租,
丙构成合法转租的次承租人;
(2)出租人因承租人不履行债务而主张合同解除权的,合法转租的次承租人有权
代承租人履行租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从而消灭出租人的解除权。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716条第2款,第718、719条;《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
第13条。
二、不定期合同中的解除权
1.在不定期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承租人均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间
提前通知对方当事人。
2.在不定期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当事人均有权解除物业管理合同,但应提前60日通
知对方,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在不定期的肖像、姓名使用许可合同中,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
间提前通知对方当事人。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730、948、1022条。
考点2
059
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主观)
三、任意解除权
(一)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的任意解除权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
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三)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受托人的任意解除权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
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在这里,损失范围的确定规则是:
1.在无偿委托合同中,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
2.在有偿委托合同中,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可得利益仍需以“债务人缔约时的合理预见”为前提。
O0
总结梳理
权利及权利人
解除后果
承揽合同
定作人:解除权、变更权
造成对方损失的,赔偿损失
货运合同
托运人:解除权、变更权
委托合同
委托人、受托人:解除权
◎无偿委托:赔偿直接利益损失
◎有偿委托:赔偿直接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失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787、829、933条。
迷你案例
案情:A地的甲公司与B地的乙公司协商约定,甲公司派人到乙公司办理手续后,即可获得乙
公司的订单。甲公司测算,此订单完成,可以获得利润20万元。甲公司委托张三前往
乙公司办理手续,约定事成后支付报酬2万元,并为张三购买赴乙公司的机票。张三
与甲公司订立委托合同时,知道20万元可得利益之事。因自己与甲公司财务总监吴
某素有嫌隙,张三到B地后,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委托合同,导致甲公司丧失订单。
问1:张三能否解除委托合同?为什么?
答案:可以。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问2:张三是否应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范围如何?为什么?
答案:应当。当事人主张任意解除权的,应赔偿对方损失。张三应向甲公司赔偿机票损失
和20万元可得利益。因为在有偿委托中,当事人主张任意解除权的,应赔偿对方
直接利益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060
题
第6讲 合同的解除
23
解除权的行使
解除权的性质为形成权,权利人必须行使该权利,才能够引起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一、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原则上,解除权的行使方式为单方通知。但是,如下两种解除权的行使,需以诉讼或
仲裁的方式为之:①情势变更解除权;②无需继续履行的非金钱之债的解除权。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533条第1款、第580条第2款。
二、相对人异议
1.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相对人有权对解除权的行使提出异议。
2.异议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的,为相对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
3.解除权的异议期限的法律意义仅仅在于相对人能否提出异议,而与合同能否解除
无关。换言之,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
提出异议,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565条第1款;《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6点。
24
合同解除的时间和后果
一、合同解除的时间
(一)以通知方式解除
1.解除权人对相对人解除合同的单方通知到达相对人时,合同解除。
2.行使解除权的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的,合同
解除的时间从其通知。
(二)以诉讼、仲裁方式解除
当事人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
061
考点2
民法(◎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主观题
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三)起诉解除后撤诉,又二次起诉解除
1.一方起诉主张解除合同后又撤诉的,合同不解除。
2.一方撤诉后第二次起诉主张解除合同,法院经审理支持该主张的,合同解除的时
间是:
(1)第二次起诉之前,已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2)第二次起诉之前,未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第二次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
时,合同解除。
⑨
Ild
总结梳理
解除条件
解除时间
通知解除
通知到达
通知到达时
诉请解除
诉请解除+判决可以解除
起诉状副本送达时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565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4条。
二、合同解除的后果
1.合同解除后到期的债务,终止履行。
2.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有可能恢复原状的,当事人可以主张恢复原状;不可能恢
复原状的,当事人不得主张恢复原状。可见,合同的解除有无溯及力,应视该合同事实上
是否存在恢复原状之可能而区别对待。
点 拨
合同解除与恢复原状:
合同解除前已经履行的部分,当事人能否主张恢复原状,需视客观上有无恢复原状之可
能来决定。
3.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
(1)合同解除前,债务人已经违约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承担赔偿损失、违约金的违
约责任请求权不受影响,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在此基础上,债权人享有担保权的,合同解除后,担保人需继续担保债权人的赔
偿损失、违约金的违约责任请求权,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解除权人通过诉讼主张解除合同,但未主张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法院
应予释明。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566条;《买卖合同解释》第20条。
062
第6讲 合同的解除
第六讲
小综案例
案情>>》
2024年1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A出租给马冬梅,租期3年,月租金3000元,租
金每租赁1年后支付。当日,为担保马冬梅的租金债务,刘芬芳将汽车B向甲公司提供
抵押。2024年1月10日,甲公司将房屋A交付予马冬梅。2025年1月10日,马冬梅
未支付第1年租金,且向甲公司表示,自己被公司派驻外地,房屋不再使用,并将钥匙
寄还给甲公司,甲公司未予理会,且反复催要租金无果。2025年3月15日,甲公司向
马冬梅送达《通知函》,称若马冬梅5月15日前再不交租金,甲公司将解除租赁合同。
因马冬梅仍未交付租金,2025年4月20日,甲公司以马冬梅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主
张解除租赁合同。甲公司的诉状副本于2025年4月25日送达了马冬梅。在案件审理
中,经马冬梅与甲公司协商,甲公司于2025年6月10日撤诉。后因甲公司与马冬梅协
商不成,甲公司于2025年7月10日,向马冬梅送达《通告函》,称双方租赁合同解除。
马冬梅提出异议,认为甲公司无权解除合同。于是,甲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再次
以马冬梅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主张租赁合同解除。甲公司的诉状副本于2025年7月
20日送达了马冬梅。2026年2月15日,法院作出甲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的生效判
决。甲公司据此请求马冬梅补交合同解除前的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请求刘芬芳
承担担保责任。刘芬芳以租赁合同解除为由,主张自己的担保责任已经消灭。
2025年8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口头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闲置办公楼
层出租给乙公司,租期3年。乙公司承租1年后,以双方未订立书面协议为由,主张解
除租赁合同,甲公司拒绝。于是,乙公司便将所承租的办公楼层转租给丙公司,丙公司
入驻后,甲公司才得知转租之事。于是,甲公司咨询天平律师事务所,询问如何才能从
丙公司手中要回办公楼层。
1周后,甲公司与丁公司订立了该楼层租赁合同,约定租期3年,租金月付,并约
定了迟延交租违约金。因急于收回出租楼层,甲公司遂委托天平律师事务所为其解决收
回楼层之事,约定了律师费5万元。在案件办理期间,天平所无故通知甲公司解除合
同,此时,甲公司已经支付费用1万元,且因天平所解除合同,甲公司丧失了本可从丁
公司获得的部分租金。经查,天平所与甲公司订立合同时,知道甲、丁公司租赁合同
之事。
1个月后,甲公司最终从丙公司收回办公楼层,并向丁公司交付。丁公司正常交租
1年后,从第二年开始欠付租金。甲公司遂向丁公司发送《告知函》,称若丁公司下个
月再不交租金,合同解除。丁公司在下个月仍然未付租金。
063
民法( 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向题
1.甲公司有权请求马冬梅补交何时之前的租金?为什么?
2.刘芬芳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3.针对甲公司要回办公楼层的咨询,天平律师事务所应如何答复?为什么?
4.天平律师事务所能否解除与甲公司的合同?后果如何?为什么?
5.如果经查,丁公司拒绝交付租金的原因,是该层漏雨,无法使用。甲公司是否享有解除权?为什
么?
答案
1.2025年7月10日之前。甲公司有权请求马冬梅补交合同解除之前欠付的租金,而合同的解
除时间是2025年7月10日。
(1)马冬梅迟延支付租金,构成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仍不履行,甲公司享有解除权;
(2)2025年3月15日,甲公司向马冬梅送达《通知函》后,在《通知函》指定的解除时
间之前将马冬梅起诉至法院,故《通知函》未导致租赁合同解除;
(3)2025年4月20日,甲公司第一次起诉,因甲公司撤诉,故该次起诉并未解除租赁合同;
(4)2025年7月10日,甲公司向马冬梅送达《通告函》,以通知方式行使了解除权,合同
解除;
(5)2025年7月20日,甲公司第二次起诉的诉状副本送达马冬梅,且法院确认甲公司享有
解除权的判决生效,不会再次引起合同的解除。
2.否。
(1)主合同被解除,并不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2)本题中,租赁合同解除后,甲公司仍有权请求马冬梅补交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刘
芬芳需对甲公司的上述债权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3.甲公司可解除与乙公司的租赁合同,并请求丙公司返还办公楼层。
(1)乙公司向丙公司的转租,未经甲公司的同意,构成非法转租。承租人非法转租,出租
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可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
(2)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解除、期满、无效后,出租人有权请求次承租人返还租
赁物。
4.可以。天平所解除合同后,应当向甲公司赔偿直接利益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
(1)委托合同的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故天平所有权解除与甲公司的委托合同。
(2)在有偿委托中,一方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委托合同的,应赔偿对方的直接利益损失
与可得利益损失。故甲公司可请求天平所赔偿1万元的直接利益损失,与部分租金的
可得利益损失。
(3)天平所知道甲、丁公司租赁之事,意味着天平所可以预见甲公司租金可得利益,符合
可得利益赔偿的条件。
5.否。此时,丁公司享有双务合同抗辩权,因行使抗辩权而未履行债务的,不构成违约,不
符合“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之解除权成立条件。
064
第7讲
LECTURE
07
抵押人处分抵押物
25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
①抵押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物A)
②转让
受让人
一、受让人可否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1.抵押人对抵押物的转让,为有权处分,受让人可继受取得所有权。
2.抵押人、抵押权人约定抵押物不得转让,且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此约定的除外。
点 拨
抵押物转让时,受让人不能继受取得所有权的条件:是“知道约定”,而非“知道抵押权”。
二、动产抵押物上的正常经营买受人
(一)正常经营买受人的条件
1.受让人在抵押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中购买抵押物,即抵押人的经营活动属于其
营业执照明确记载的经营范围,且抵押人持续销售同类商品。
065
考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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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主观题
点 拨
正常经营活动的理解:
抵押人将“产品”抵押后销售的,“抵押产品”的销售行为构成正常经营活动。
2.买受人已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3.买受人已经取得了抵押物的所有权。
总结梳理
产品抵押
抵押人
抵押权人
产品转让
(抵押权消灭,价金代位)
合理对价支付
产品交付
受让人
(正常经营买受人)
(二)正常经营买受人的后果
1.受让人取得所有权时,抵押权无论登记与否,一律归于消灭。
2.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金,主张提前清偿或提存。
三、受让人不构成“正常经营买受人”
1.受让人“知道买到抵押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2.受让人“不知道买到抵押物”的,抵押权消灭。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人转让抵押
物所得的价金,主张提前清偿或提存。
◎0
总结梳理
抵押权登记
抵押权未登记
构成正常经营买受人
抵押权消灭,价金提前清偿或提存(情况1)
不构成正常经营买受人
抵押权不受影响(情况2)
◎受让人知道抵押权的→情况2
◎受让人不知道抵押权的→情况1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404、406条;《担保制度解释》第56条。
迷你案例
案情:2024年2月5日,甲银行向乙造船厂发放1年期贷款300万元,乙造船厂于同日将
066
第7讲 抵押人处分抵押物
船A、车B向甲银行设立抵押,船A办理了抵押登记,车B未办理抵押登记。2024
年7月15日,乙造船厂将船A、车B出租给丙公司,约定租期1年。2025年2月5
日,甲银行贷款债权到期后,因乙造船厂未如约偿还,甲银行多次催要无果,遂于
2025年2月8日行使船A、车B抵押权。
问1:甲银行行使船A、车B的抵押权,丙公司能否主张买卖不破租赁之保护?为什么?
答案:丙公司不得对船A主张买卖不破租赁之保护,但是可以对车B主张该保护。
(1)甲银行船A的抵押权成立于丙公司的租赁权之前,且已经登记,可对抗承租
人丙公司,故甲银行行使船A上的抵押权,丙公司不得对船A主张买卖不破
租赁之保护;
(2)甲银行车B的抵押权虽成立于丙公司的租赁权之前,但未登记,不可对抗善
意承租人丙公司,故甲银行行使车B上的抵押权,丙公司可以对车B主张买
卖不破租赁之保护。
问2:如果2025年1月10日,乙造船厂将船A、车B出卖给丁公司,约定待丙公司租期
届满后,向丁公司返还。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市价支付了价金。甲银行可否行使
船A、车B上的抵押权?为什么?
答案:否。
(1)尽管甲银行船A上的抵押权已经登记,但乙造船厂出卖船A予丁公司,构成
正常经营活动,并已向丁公司交付(指示交付),丁公司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构成正常经营买受人,达成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买受人,故甲银行在船A
上的抵押权消灭;
(2)尽管乙造船厂出卖车B予丁公司,不构成正常经营活动,丁公司并非正常经
营买受人,但由于甲银行车B上的抵押权并未登记,丁公司可构成善意受让
人,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受让人,故甲银行在车B上的抵押权
也归于消灭。
26
保留所有权买卖、融资租赁中的正常经营买受人
一、保留所有权买卖中的正常经营买受人
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买受人以“产品”向出卖人设立保留所有权担保后,又将该
“产品”出卖给支付了合理价款的买受人,并交付的,出卖人的保留所有权消灭,只能就
价金主张提前清偿或提存。
067
考点2
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O0
总结梳理
张翔
买受人
产品保留所有权
出卖人
产品转让
(保留所有权消灭,价金代位)
合理对价支付
产品交付
受让人
(正常经营买受人)
[法条链接]《担保制度解释》第56条。
迷你案例
案情:甲公司是冰箱销售商。甲公司从乙冰箱制造厂购买10台冰箱,约定在甲公司付清
全款前,乙厂保留所有权。在保留所有权期间,甲公司将其中一台冰箱出卖给丙,
丙支付了合理价款后,甲公司向丙交付了该冰箱。
问题:乙厂保留的所有权会受到何种影响?
答案:乙厂的保留所有权消灭。乙厂只能就价金主张提前清偿或提存。
(1)甲公司是冰箱销售商,冰箱是甲公司的产品。甲公司使乙厂保留冰箱的所有
权,是以产品向乙厂提供担保。
(2)甲公司出卖冰箱给丙,是产品担保后的销售,属于正常经营活动。丙支付了
合理对价,并完成交付,构成正常经营买受人。
(3)乙厂的保留所有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买受人,故归于消灭,只能就丙所支付
的价金,主张提前清偿或提存。
二、融资租赁中的正常经营买受人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以“产品”所有权向出租人设立所有权担保后,又将该
“产品”出卖给支付了合理价款的买受人,并交付的,承租人的所有权消灭,只能就价金
主张提前清偿或提存。
总结梳理
产品融资租赁
承租人
出租人
产品转让
(融资租赁所有权消灭,价金代位)
合理对价支付
产品交付
受让人
(正常经营买受人)
068
主
第7讲 抵押人处分抵押物
[法条链接]《担保制度解释》第57条。
迷你案例
案情:甲公司是冰箱销售商。甲公司通过乙融资租赁公司购买10台冰箱。租金付清前,
甲公司将其中一台冰箱出卖给丙,丙支付了合理价款后,甲公司向丙交付了该冰箱。
问题:乙公司的融资租赁所有权会受到何种影响?
答案;乙公司的融资租赁所有权消灭。乙公司只能就价金主张提前清偿或提存。
(1)甲公司是冰箱销售商,冰箱是甲公司的产品。甲公司使乙公司取得冰箱所有
权,是以产品向乙公司提供担保。
(2)甲公司出卖冰箱给丙,是产品担保后的销售,属于正常经营活动。丙支付了
合理对价,并完成交付,构成正常经营买受人。
(3)乙公司的融资租赁所有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买受人,故归于消灭,只能就丙
所支付的价金,主张提前清偿或提存。
27
抵押人将抵押物再行抵押、质押
①抵押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物A)
②担保
其他抵押权人、质权人
一、抵押权、质权竞存时的一般受偿顺位
1.存于一物之上的各抵押权、质权,已公示的先于未公示的清偿。
2.存于一物之上的各抵押权、质权,均已公示的,按照公示的时间先后顺序清偿。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414条。
二、部分抵押权变更
一物多押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以及抵押权人之间,可以通过协议约定,变更
部分抵押权的内容,如变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其限制在于:未经其
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069
考点7
民法)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迷你案例
案情:甲先后将房A抵押给乙、丙,依次登记,分别担保乙50万元、丙70万元的债权。
在抵押期间,甲与乙协商,将乙受担保的债权额,由50万元增加至70万元,并办
理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一周后,甲与丙协商,将丙受担保的债权额,由70万元
增加到100万元,也办理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现乙、丙行使抵押权,房 A变价
若干。
问题:乙、丙如何受偿?
答案:乙先受偿50万元,丙后受偿70万元,乙再受偿20万元,丙最后受偿30万元。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409条。
点 拨
部分抵押权变更后果的理解:
◎部分抵押权可以变更。
◎损害其他抵押权人利益的,变更的部分顺位后移。
三、动产的价款抵押权
(一)价款抵押权人
价款抵押权人,是为买受人购买动产提供价金融资,从而对买受人享有“价金融资债
权”的“价款融资人”。其包括:
1.赊账销售的出卖人。
2.向买受人提供价金借款的出借人。
pg
点拨
价款抵押权的理解:你为我融资买“它”,我用“它”向你抵押。
(二)价款抵押权的效力
1.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动产之日起10日内,买受人向“价款融资人”办理抵押登记
的,“价款融资人”的抵押权,可优先于“买受人以该动产为其他人设立的抵押权、质
权”受偿。
抵押+10日内登记
买受人
价款融资债权人
抵押、出质
赊账销售出卖人、价金借款出借人
其他担保物权人
070
第7讲 抵押人处分抵押物
2.同一动产上存在多个价款抵押权的,应当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416条;《担保制度解释》第57条。
迷你案例
案情:1月2日,甲公司将机器设备A抵押给建设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1月5日,
乙公司将其现有及将有的所有动产为工商银行设立浮动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1月8日,甲公司将机器设备A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公司,约定乙公司向甲
公司支付首期款40万元后,即可取走该设备,余款1年内付清。马小芸向乙公司
提供借款40万元,使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首期款。1月10日,甲公司将机器设
备A交付予乙公司。1月12日,乙公司将机器设备A抵押给丙公司,办理了抵押
登记。1月15日,乙公司将机器设备A出质给丁公司,并且交付。1月17日,乙
公司将机器设备A抵押给马小芸,担保马小芸的40万元借款债权,办理了抵押登
记。1月19日,乙公司将机器设备A抵押给甲公司,担保乙公司欠付的60万元价
金债权,办理了抵押登记。1月25日,因丁公司对机器设备A保管不善,发生毁
损,丁公司遂将其交予戊公司维修,因丁公司未支付维修费,机器设备A被戊公司
留置。
①建设银行
甲公司
乙公司
②工商银行
③丙公司
甲公司、马小芸价款融资
④丁公司—→⑦戊公司
⑤马小芸
⑥甲公司
问题:机器设备A上的各担保物权受偿顺位如何?为什么?
答案:戊公司的留置权——建设银行的抵押权——马小芸的抵押权——甲公司的抵押
权——工商银行的浮动抵押权——丙公司的抵押权——丁公司的质权。
(1)戊公司的留置权最先受偿。同一动产上,既成立留置权,又成立抵押权的,留
置权最先受偿。
(2)建设银行的抵押权其次受偿。建设银行并非“买受人(乙公司)的其他担保
物权人”,马小芸与甲公司不能凭价款抵押权,优先于建设银行受偿。因建设
银行抵押权登记在先,故在戊公司留置权之后受偿。
(3)马小芸与甲公司的抵押权。因马小芸与甲公司的抵押权担保的是机器设备A
的价款融资债权,且在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故可优先于“买受人
(乙公司)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工商银行、丙公司、丁公司)”受偿。在马小
芸与甲公司两个价款抵押权之间,因马小芸登记在先,故还可优先于甲公司
的抵押权受偿。
071
考点立
民法网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丰观的
(4)工商银行、丙公司、丁公司按照登记、交付的顺位受偿。一个动产之上,既有
抵押权,又有质权的,按照公示的先后受偿。
28
保留所有权买卖、融资租赁中出卖人、出租人的价款优先权
一、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出卖人的价款优先权
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因出卖人向买受人赊账销售,构成价款融资,故出卖人的保留
所有权,在买卖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登记的,可以优先于买受人为他人设立的抵押权、
质权受偿。
保留所有权+10日内登记
买受人
出卖人
抵押、出质
赊账销售出卖人
其他担保物权人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416条;《担保制度解释》第57条。
迷你案例
案情:2025年6月15日,甲制造商与乙电器销售商订立10台电脑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
定1年后支付价款,且在价款付清前,甲制造商保留该10台电脑的所有权。2025
年6月20日,甲制造商向乙电器销售商交付电脑。2025年6月25日,乙电器销售
商将其中的电脑A抵押给丙,并办理抵押登记。2025年6月28日,甲制造商办理
了保留所有权登记。2025年7月5日,乙电器销售商又将其中的电脑B以市价出卖
给支付了全部价款的丁,且向丁交付。
问1:2025年6月28日后,在电脑A的价值上,甲制造商的保留所有权与丙的抵押权受
偿顺位如何?为什么?
答案:甲制造商的保留所有权可优先于丙的抵押权受偿。甲制造商的保留所有权,是为了
担保甲制造商在电脑A上的价款债权,且已于交付后10日内办理登记,故可以优
先于买受人乙电器销售商的其他担保物权人丙受偿。
问2:2025年7月5日后,甲制造商在电脑B上是否依然享有保留所有权?为什么?
答案:否。乙电器销售商出卖电脑 B给丁,是正常经营活动,丁支付了合理价款并获交
付,构成正常经营买受人。保留所有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买受人,故归于消灭。
072
第7讲 抵押人处分抵押物
二、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价款优先权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因出租人向承租人垫款购买,构成价款融资,故出租人的融资租
赁所有权,在融资租赁物交付后10日内登记的,可以优先于承租人为他人设立的抵押权、
质权受偿。
保留所有权+10日内登记
承租人
出租人
抵押、出质
价金垫款的第三人
其他担保物权人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416条;《担保制度解释》第57条。
29
抵押人出租抵押物
①抵押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物A)
②出租
承租人
1.承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租赁物为抵押物的,抵押权行使过程中,承租人不能主张
买卖不破租赁之保护。“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表现:
(1)抵押权已经登记;
(2)基于其他事由,承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2.承租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租赁物为抵押物的,抵押权行使过程中,承租人可以
主张买卖不破租赁之保护。“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的表现:
(1)动产抵押权未登记;
(2)租赁时,租赁物未抵押。
点拨
承租人知道自己租到了抵押物的,抵押权行使过程中,不得主张买卖不破租赁之保护。
3.占有租赁物的承租人,才能受到“买卖不破租赁”的保护。
考点2
073
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主观题
[法条链接]《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4条;《担保制度解释》第54条。
迷你案例
案情1:甲将汽车A出租给乙,现已交付。汽车A上存在建设银行的抵押权,且办理了抵
押登记。
问 题:经查,建设银行的抵押权设立于乙租赁之后。现建设银行行使抵押权,欲出卖汽
车A给丙。乙能否主张买卖不破租赁之保护?
答 案:可以。乙的租赁权成立在先,乙的买卖不破租赁之保护,不受抵押权行使的影响。
案情2:经查,建设银行的抵押权设立于乙租赁之前。
问题1:现建设银行行使抵押权,欲出卖汽车A给丙。乙能否主张买卖不破租赁之保护?
答 案:不可以。乙知道自己租到了抵押物。
问题2:现甲欲出卖汽车A给丙。乙能否主张买卖不破租赁之保护?
答 案:可以。乙知道自己租到了抵押物,仅在抵押权行使过程中,不得主张买卖不破租
赁之保护。
抵押权人
抵押
转 让
抵押、出质
买受人
抵押人
其他担保权人
(正常经营买受人)
出租
(价款优先权)
承租人
(买卖不破租赁)
第七讲
>>> 小综案例
案情
2025年2月5日,甲造船厂(以下简称“甲厂”)为从建设银行贷款,将现有及
将有的全部动产,向建设银行设立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25年3月10日,甲厂
与乙渔业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厂将所生产的船A、船B出卖给乙渔业公司,甲厂
于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向乙公司交付两艘船舶,乙公司在接收两艘船舶的同时,
支付船A的全部价款100万元;船B的价款100万元,在2025年9月10日前付清,在
074
第7讲 抵押人处分抵押物
乙公司付清船B价款前,甲厂保留船B的所有权。合同订立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
找到马小芸,表明乙公司无力支付船A的价款,希望马小芸提供价金借款。于是,2025
年2月8日,马小芸与乙公司订立借款合同,约定马小芸借给乙公司100万元,用以支
付乙公司购买船A的价款,乙公司购得船A后,应以船A向马小芸抵押,担保乙公司
的50万元借款偿还债务,另外50万元借款债务,乙公司以汽车C为马小芸设立抵押担
保。次日,马小芸向乙公司交付借款100万元。
2025年3月20日,甲厂将船A、船B向乙公司交付,乙公司支付了船A的价款。
2025年3月25日,乙公司为从工商银行贷款,将船A、船B抵押给工商银行,并办理
了抵押登记。乙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为马小芸办理了船A、车C抵押登记,并于次
日为甲厂办理了船B保留所有权登记。
2025年4月5日,乙公司抵押给马小芸的车C,因市场原因大幅贬值,马小芸遂向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表示,将车C的抵押解除,原车C所担保的50万元借款债务,
也由船A抵押担保。乙公司表示同意,于2025年4月15日注销了车C抵押登记,并办
理了船A抵押变更登记。
2025年7月5日,乙公司将车C出租给宋大江,约定租期1年,年租金10万元。
经查,车C已于2025年6月10日,被东湖区法院另案查封,且乙公司已于2025年6月
20日,将车C抵押给城市银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乙公司将车C交付予宋大江
租赁使用后,车C又被西山区法院另案查封。
向题
1.2025年3月28日后,船A上存在哪些担保权?受偿顺位如何?为什么?
2.2025年3月28日后,船B上存在哪些担保权?受偿顺位如何?为什么?
3. 2025年4月15日后,船A上的各担保权受偿顺位如何?为什么?
4.请分析在东湖区法院对车C强制拍卖、城市银行就车C行使抵押权、西山区法院对车C强制拍卖
三种情况下,宋大江能否主张买卖不破租赁之保护?为什么?
5.如果乙公司将车C交予宋大江租赁使用后,又出卖车C给秦光明,秦光明可否取得所有权?如果
秦光明取得所有权,对城市银行的抵押权产生何种影响?宋大江可否主张买卖不破租赁之保护?
为什么?
答案
1.船A上存在工商银行的抵押权与马小芸的抵押权。马小芸的抵押权优先于工商银行的抵
押权。
(1)甲厂将船A出卖给乙公司,构成正常经营活动,乙公司支付了船A的全部价款,并完
成了交付,乙公司对船A构成正常经营买受人,建设银行在船A上的抵押权消灭;
(2)乙公司将船A抵押给工商银行与马小芸,马小芸在船A上的抵押权,用以担保马小芸
船A的价金借款债权,为价款抵押权,且在甲厂向乙公司交付船A之日起10日内办理
了抵押登记,故可优先于乙公司为工商银行所设立的抵押权。
075
民法(网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船B上存在建设银行的抵押权、甲厂的保留所有权与工商银行的抵押权。建设银行的抵押
权最先受偿,甲厂的保留所有权优先于工商银行的抵押权受偿。
(1)甲厂将船B出卖给乙公司,虽构成正常经营活动,但乙公司未支付船B的价款,对船
B不构成正常经营买受人;建设银行在船B上的抵押权已经登记,故并不消灭。
(2)甲厂保留的船B所有权,用以担保甲厂对乙公司的价款赊账融资债权,为价款优先权,
且在甲厂向乙公司交付船B之日起10日内办理了保留所有权登记,故可优先于乙公司
为工商银行所设立的抵押权。
(3)建设银行对船B的抵押权,并非乙公司所设立,故甲厂在船B上的保留所有权,不能
优先于建设银行的抵押权。
3.马小芸(50万元)—工商银行——马小芸(50万元)。马小芸与乙公司约定,增加船A
担保的债权范围,构成部分抵押权变更,未经工商银行同意的,该变更不得对工商银行产
生不利影响,故船A增加的担保范围,受偿顺位在工商银行抵押权之后。
4.东湖区法院对车C强制拍卖时,宋大江不可主张买卖不破租赁之保护;城市银行就车C行
使抵押权、西山区法院对车C强制拍卖时,宋大江可以主张买卖不破租赁之保护。
(1)在宋大江租赁车C之前,车C已被东湖区法院查封。故东湖区法院对车C强制执行时,
宋大江不得主张买卖不破租赁之保护。
(2)在宋大江租赁车C之前,车C已被抵押给城市银行,但因未办理抵押登记,故城市银
行就车C行使抵押权时,宋大江可以主张买卖不破租赁之保护。
(3)在宋大江租赁车C之后,车C被西山区法院查封。故西山区法院对车C强制执行时,
宋大江可以主张买卖不破租赁之保护。
5.秦光明可以取得所有权,城市银行的抵押权消灭,宋大江可以主张买卖不破租赁之保护。
(1)秦光明可以取得车C的所有权。因为乙公司与城市银行之间,并无“抵押物不得转让”
的约定,故乙公司可通过指示交付,将已经出租给宋大江的车C所有权转移给秦光明。
(2)城市银行在车C上的抵押权并未登记,推定秦光明为善意受让人。未登记的抵押权不
得对抗善意受让人,故秦光明取得所有权后,城市银行在车C上的抵押权消灭。
(3)宋大江已经占有车C,故在出租人乙公司转让租赁物时,宋大江主张买卖不破租赁之
保护,并无限制,故可以主张买卖不破租赁之保护。
致奋进中的你
知人者智,自知者明。
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
076
第8讲
LECTURE
08
合同的其他担保
30
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是指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为名,行担保债务人义务之实的交易。
一、辨别
买卖合同中约定“回转条款”的,为让与担保。
点拨
让与担保与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回转条款=让与担保。
二、效力
1.债务人如约履行债务,受担保的债权实现。买卖合同按照“回转条款”的约定,
恢复原状。
2.债务人未如约履行债务:
(1)债权人有权对让与担保物,变价受偿;
(2)债权人能否优先受偿,视让与担保物是否(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
3.让与担保合同约定“债务不履行,让与担保物的所有权归债权人,债权债务两清”
的,此约定为流质约款,依法无效。
077
考点3
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0
总结梳理
张翔主
钱还上
钱没还
可否优先受偿
流质约款无效
让与担保
东西还你
变价受偿
是否交付、登记
“钱没还,东西继续归我,咱俩两清”
[法条链接]《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
31
留 置 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扣留债务人的财产,并以其
价值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即留置权依照法定要件即可成立,而
无需以当事人对留置达成合意为条件。
一、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一)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1.“合法占有”,是指债权人对于动产的占有源于债务人的自愿交付。债权人对拾得、
盗抢的债务人动产,不得留置。
2.留置权的客体以动产为限。
(二)同一性
1.“同一性”的含义
(1)留置权的同一性,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原因与债务人承担债务的原因相
同,即基于同一个法律关系。换言之,债权人所承担的“返还标的物”的义务与债务人所
承担的“支付价款”的义务之间是一组交换。
总结梳理
甲
乙
(同一法律关系)
应向乙支付金钱
应向甲返还动产
交换
(2)在具有“同一性”的情况下,纵然留置物的所有权并非归属于债务人,债权人
也可享有留置权。
078
第8讲 合同的其他担保
2.无“同一性”的留置条件
(1)成立商事留置权。
①主体要件:债权人、债务人均需为企业,即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
②债权要件:企业债权人对企业债务人的债权需为“商事营业债权”,即企业在其经
营范围内因实施商事经营行为所享有的债权。
(2)动产归属于债务人。
点 拨
“同一性”与留置物的归属:
◎ 具有“同一性”的,不问留置物归属于谁,债权人均可留置。
◎ 不具有“同一性”的,债权人可基于商事留置权留置,但需以留置物归属于债务人为条件。
o03
总结梳理
条件一(商事留置权)
条件二(推定成立)
无“同一性”
双方是企业
留置权成立
归属于债务人
商事营业债权
(三)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抵押权、质权而言,“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是其实现条件;
但对于留置权而言,“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则是其成立条件,而非实现条件。
迷你案例
案情:甲、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货物A出卖给乙公司,乙公司自行提货。
买卖合同订立后,乙公司与丙运输公司订立货运合同,约定丙公司从甲公司所在地
提货后,运至乙公司营业地,乙公司支付运费后,丙公司卸货。丙公司提货后,向
乙公司运输途中,乙公司与丁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将货物A出卖给丁公
司,合同订立时,货物A的所有权转移至丁公司,待丙公司将货物A送抵乙公司
营业地并卸货后,乙公司向丁公司交货,丁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现丙公司将货
物A运抵乙公司营业地后,乙公司未支付运费,称丙公司先卸货,乙公司将货物A
交付给丁公司,丁公司支付了货款,乙公司即可向丙公司支付运费。丙公司拒绝卸
货,称丁公司在1个月前,欠付丙公司货物B的运费也未结清。
问1:丙公司是否有权以乙公司不支付货物A的运费为由拒绝卸货?为什么?
答案:是。
(1)乙公司支付运费与丙公司运输并交货,均是基于货运合同关系,法律关系具
有同一性,丙公司对货物A享有留置权;
079
考点红
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丰观
(2)乙公司已经将货物A的所有权转移给丁公司的事实,并不影响丙公司留置权
的成立,因为法律关系具有同一性的,债权人有权留置非归属于债务人的动产。
问2:如果乙公司已经向丙公司支付了货物A的运费,并指示丙公司向丁公司交付货物
A,丙公司是否有权以丁公司未支付货物B的运费为由继续拒绝卸货?为什么?
答案:是。
(1)丙公司交付货物A给丁公司,与丁公司应支付货物B的运费,是基于两个运
输关系,即法律关系不具有同一性;
(2)因为丙、丁公司均为企业,丙公司的货物B运费债权属于商事营业债权,且
货物A所有权归属于丁公司,故丙公司可基于商事留置权,继续拒绝卸货。
二、留置权的实现与消灭
(一)留置权的实现条件
留置权的实现条件是“债务宽限期满仍不履行”。留置权的宽限期的长度规则为:
1.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宽限期由留置权人指定,但是不得
少于60日。
2.对于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宽限期可以少于60日,但是仍需具有合理性。
点 拨
◎“债务到期不履行”为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宽限期满仍不履行”为留置权的实现条件。
(二)留置权的消灭
1.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的,留置权消灭。占有不仅是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也是留置权的维持条件。
2.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447~450条、第453条第1款、第457条;《担保制度解释》
第62条。
32
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
保证,又称人保,是指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履行主债务的担保形式。
080
题
第8讲 合同的其他担保
1.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必须是主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2.在保证关系中,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保证权,性质为债权,即承担保证责任请求权。
总结梳理
(甲)
(乙)
债权人
主债关系
债务人
保证(从债)关系
保证人
(丙)
二、保证的辨析
(一)保证与物保
1.保证与物保的相同之处在于,担保人均作出了“担保意思表示”。
2.保证与物保的不同之处在于,物保是以“特定物的价值”作为担保的基础;保证
是以“保证人的行为”作为担保的基础,并无特定物的存在。
◎O
总结梳理
担保意思表示
有特定担保财产
物 保
(“我担保”“他不还,我还”)
无特定担保财产
保 证
(二)保证与债务加入(并存的债务承担)
1.保证与债务加入的相同之处在于,第三人均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
2.保证与债务加入的不同之处在于,保证意思表示以“他不还我还”为内容,而债
务加入以“他的债务我和他一起还”为内容。
3.无法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推定为保证。
三、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
(一)概念
1.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由保
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的履行与保证责任的承担不
存在顺序性。
2.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在债权人对债
081
考点议
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生观题
务人“穷尽一切法律手段”后,保证人对债务人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在
一般保证中,债务的履行与保证责任的承担存在顺序性。
点 拨
“穷尽一切法律手段”与“先诉抗辩权”的关系:穷尽一切法律手段=先诉抗辩权消除。
(二)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区分
1.保证合同中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之意思表示的,为一般保证。
2.保证合同中有“无需债务人先承担责任”之意思表示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责任承担方式或约定不明确的,为一般保证。
迷你案例
案情:2025年8月15日,甲公司、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车A以100万元
的价格出卖给乙公司,合同订立1个月后,双方履行。同日,马小芸与甲公司订立
《整体财产担保合同》,约定马小芸以房屋、汽车、字画、古玩、有价证券等整体
财产,为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价款债权提供担保。2025年9月10日,丙公司从乙公
司处借款80万元,3个月后到期。当日,甲公司、丙公司订立《债务担保合同》
约定,丙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80万元借款债务,向甲公司提供担保,若乙公司对
甲公司的车A价款债务到期不履行,丙公司借款债务到期后,即将应向乙公司偿还
的80万元借款,向甲公司偿还。2025年9月20日,甲公司、乙公司订立《价款担
保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的100万元车A价款已经到期,乙公司先行
支付50万元,剩余50万元暂停支付,作为乙公司对丙公司借款债权的担保。2025
年9月25日,因甲公司对丁公司的货款债权70万元到期,丁公司未如约偿还,故
甲公司、乙公司又订立《汽车担保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向乙公司交付的车A暂停
交付,作为乙公司对甲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甲公司对丁公司的货款债权。
问1:在《整体财产担保合同》中,马小芸向甲公司提供的担保,性质如何?为什么?
答案:一般保证。
(1)马小芸以“整体财产”向甲公司提供担保,包括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该担
保并非浮动抵押。
(2)“整体财产”并非特定物,故马小芸所提供的担保,为人保,即保证。最后,
该保证的约定中,并未明确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故为一般保证。
问2:在《债务担保合同》中,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的担保,性质如何?为什么?
答案:限额连带保证。
(1)丙公司以“应还之钱”向甲公司提供担保,因“应还之钱”并非特定物,故
丙公司提供的担保,性质为人保,即保证;
(2)丙公司仅为甲公司100万元中的80万元提供担保,故为限额保证;
(3)该合同中“若乙公司不履行,丙公司即向甲公司履行”的约定,表明了连带
082
第8讲 合同的其他担保
责任保证的意思,故为连带责任保证。
问3:在《价款担保合同》中,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的担保,性质如何?为什么?
答案:限额一般保证。
(1)甲公司以“应还之钱”向乙公司提供担保,因“应还之钱”并非特定物,故
甲公司提供的担保,性质为人保,即保证;
(2)甲公司仅为乙公司80万元中的50万元提供担保,故为限额保证;
(3)该合同中未约定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故为一般保证。
问4:在《汽车担保合同》中,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的担保,性质如何?为什么?
答案:动产质押。
(1)乙公司以“应交付之特定物”向甲公司提供担保,故为物保。
(2)甲公司、乙公司达成“乙公司用甲公司应交付的车A向甲公司担保”的约定
中,蕴含着两层意思:①“车A归甲公司”,即占有改定;②“乙公司向甲公
司交付车A”,即简易交付。因该项物保移转动产的占有,故为动产质押。
oG
总结梳理
买卖转担保
性 质
我用你该向我交付的特定物,向你提供担保
物 保
我用你该向我交付的价款,向你提供担保
保 证
四、保证期间
(一)保证期间的含义
保证期间,是指债权人行使保证权的期间。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行使保证权的,保证
o0
总结梳理
期间“功成身退”,不会届满,并将会起算保证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
保证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内行使保证权
“功成身退”,不会届满
起 算
保证期间内未行使保证权
保证期间届满,保证权消灭
不会起算
(二)保证期间的计算
1.起算点: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长度: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的长度为6个月。
考点③
083
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总结梳理
张翔
主债到期
A
B
无约定的,6个月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692条第2款;《担保制度解释》第32条。
(三)主债期变动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主债权人、债务人约定延长或者缩短主债务的到期日,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
期间按照原债期起算。
案情:甲对乙有债权,A时点到期。丙向甲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后甲、乙将债期变更为B时点。
新旧债期
保证期间
A(原债期)
A+6个月
丙书面同意
B+6个月
B(新债期)
丙未书面同意
A+6个月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695条第2款。
五、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行使保证权的方式
(一)连带责任保证
1.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行使保证权的方式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且
不以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为必要。
2.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诉或者撤回仲裁申请,起诉状副
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的,应当认定债权人已经行使了保证权。
(二)一般保证
1.一般保证中,债权人行使保证权的方式是“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2.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诉或者撤回仲裁申请的,应当认
定为债权人未行使保证权。
总结梳理
保证权的行使方式
起诉又撤诉
连带责任保证
请求保证人
对保证人起诉又撤诉,起诉状副本送达的,保证权行使
一般保证
对债务人起诉、申请仲裁
对债务人起诉又撤诉的,保证权未行使
084
主
题
第8讲 合同的其他担保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694条;《担保制度解释》第31条。
迷你案例
案情:2024年1月10日,甲银行向乙公司发放贷款100万元,借期1年。丙向甲银行提
交《担保函》,称丙愿就甲银行向乙公司的贷款承担担保责任。丁与甲银行订立
《担保协议》,约定丁愿就甲银行向乙公司的贷款承担最充分、最全面的担保责任。
2025年1月5日,戊向甲银行提交《承诺函》,称乙公司的贷款债务到期后,戊愿
与乙公司向甲银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25年1月10日,乙公司贷款债务到期,
未向甲银行履行。甲银行对乙公司反复催要无果,遂于2025年9月15日,请求
丙、丁、戊承担还款责任。
问1:甲银行能否请求丙承担还款责任?为什么?
答案:否。
(1)丙向甲银行所提供的担保,因未以特定财产作为担保标的,故性质为保证。
又因该保证允诺中,未明确连带责任保证的意思,故为一般保证。
(2)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起诉或仲裁,否则保证
权消灭。本案中,因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故为主债到期之日起6个月。
甲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内对乙公司起诉或仲裁,故甲银行对丙的保证权归于
消灭。
问2:甲银行能否请求丁承担还款责任?为什么?
答案:否。
(1)丁向甲银行所提供的担保,因未以特定财产作为担保标的,故性质为保证。
又因当事人之间“最充分、最全面的担保”的约定,表明了连带责任保证的
意思,故为连带责任保证。
(2)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
则保证权消灭。本案中,因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故为主债到期之日起6个
月。甲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丁承担保证责任,故甲银行对丁的保证权归
于消灭。
问3:甲银行能否请求戊承担还款责任?为什么?
答案:可以。
(1)戊并非担保人,而是债务加入人;
(2)债务加入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且不受保证期间的约束,故戊应承担还
款责任。
085
考点
③
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主观题
33
共同担保
一、共同担保的含义和分类
共同担保,是指2个或2个以上的担保人为一项债权提供的担保。在共同担保中,主
债权人一方面享有主债权,另一方面享有2项或2项以上的担保权。
共同担保有三种形态:①共同人保,即共同保证;②共同物保;③共同人保和物保,
即混合担保。
债权人
债务人
债权人
债务人
债权人
债务人
保证人甲
保证人乙
担保物A
担保物B
保证人甲
担保物A
共同保证法律关系
共同物保法律关系
混合担保法律关系
二、共同担保人的外部责任
(一)概念
共同担保人的外部责任,是指在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各共同担保人向债
权人所应承担的担保责任。
(二)界定方法
1.各担保人与主债权人约定各自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份额的,从其约定。
2.各担保人与主债权人没有约定各自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份额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1)在共同保证、共同物保中,各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在混合担保中,存在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的,主债权人应当先对债务人提供的担保
物行使担保物权。
0①
总结梳理
有外部约定
无外部约定
共同保证
人人连带
共同物保
按外部约定
物物连带
混合担保
先行使债务人的物保
086
第8讲 合同的其他担保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392条。
三、弃权与免责
在既有债务人提供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主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
担保物上的担保物权或者担保利益时,第三人在主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
担保责任,但是第三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⑨◎
总结梳理
债务人的物保
第三担保人
债权人放弃
放弃范围内免责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409条第2款、第435条。
34
定金
一、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
1.定金交付的,定金合同成立。
2.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总债额的20超出部分不具有定金罚则的效力。
二、定金的分类
1.违约定金,即以一方违约作为适用定金罚则条件的定金。
2.解约定金,即以一方行使解除权作为适用定金罚则条件的定金。
点 拨
解约定金的理解:
当事人约定“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需承受定金罚则”,意味着:
◎任何一方均有权任意解除合同;
◎ 但要承受定金罚则。
3.成约定金,即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以定金的交付作为主合同成立条件的定金。当
事人约定成约定金的,从其约定,定金不交付,主合同不成立,但主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
履行且对方接受的除外。
087
考点
34
民法(
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丰观题
当事人对定金的性质约定不明的,推定为违约定金。
三、违约定金罚则
1.守约方有权请求违约方承担定金罚则。
2.双方均违约的,任何一方不得主张定金罚则。
3.一方轻微违约,另一方严重违约的,轻微违约方有权主张定金罚则。
4.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构成违约,任何一方不得主张定金罚则。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586、587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7、68条。
第八讲
小综案例
案情》》》
2023年3月20日,甲运输公司与乙地产开发公司订立《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甲
公司以1000万元受让乙公司所拥有的丙公司10??股权,在乙公司向甲公司过户股权3
日内,甲公司应向乙公司一次性支付1000万元受让金,乙公司应以该1000万元受让丙公
司的A地使用权,并于2025年3月20日完成A地建设开发。2025年12月31日前,乙公
司应向甲公司支付开发收益2000万元。甲公司应于2026年1月31日前,将所受让的乙公
司对丙公司10??股权,向乙公司退还。《合作开发协议》订立后,乙公司向甲公司完成
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甲公司也将1000万元向乙公司转账。2025年3月20日,乙公司
完成了A地的建设开发,并获得开发收益5000万元,但未如约向甲公司支付开发收益。
2024年7月30日,乙、丁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约定丁公司将100件A型货物,以
5000万元出卖给乙公司,该批货物由丁公司代办托运,运至乙公司所在地,乙公司应于
收货后一周内支付全部价款,该100件货物在代办托运装车后,所有权转移给乙公司。
买卖合同订立后,乙公司将汽车B向丁公司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宋大江向丁公司书
面表示,其对马小芸的借款债务40万元已经到期,愿以该笔债务为丁公司的货款债权
提供无条件的担保。
2024年8月15日,丁公司与甲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约定丁公司将100件A型
货物交予甲公司运输,目的地为乙公司所在地,在甲公司运抵目的地后,丁公司向甲公
司支付本次运费50万元,同时支付以往所欠的运费50万元。2024年8月25日,甲公
司将货物运抵目的地后,丁公司未支付任何运费,且乙公司欠付的2000万元开发收益
款也未向甲公司支付,甲公司遂对承运货物主张留置权。
088
第8讲 合同的其他担保
向题
1.乙公司完成了A地的建设开发,并获得开发收益5000万元,但未如约向甲公司支付开发收益,甲
公司可采取何种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什么?
2.如果乙公司未如约向丁公司支付货款,丁公司如何行使担保权?为什么?
3.甲公司可否因丁公司欠付本次运费,对承运的货物主张留置权?为什么?
4.甲公司可否因丁公司欠付以往运费,对承运的货物主张留置权?为什么?
5.甲公司可否因乙公司欠付开发收益款,对承运的货物主张留置权?为什么?
答案
1.甲公司可就所受让的股权变价优先受偿。
(1)甲、乙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约定,性质是让与担保,即乙公司以股权担保自己向甲公
司支付开发收益的债务。因此,若乙公司违反债务,甲公司可对该笔股权变价受偿。
(2)因乙公司已经向甲公司办理了股权过户登记,故甲公司对该笔股权的变价,享有优先
受偿权。
2.丁公司应先就乙公司所提供的汽车B行使抵押权,不足部分,可请求宋大江在40万元的范
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1)宋大江以其对马小芸的40万元债务,向丁公司提供担保,因担保财产并不特定,故宋
大江所提供的担保性质是限额保证。因宋大江表明“无条件”承担担保责任,故宋大
江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2)为丁公司货款债权担保的,既有乙公司的抵押,又有宋大江的保证,构成混合担保,
因乙公司、宋大江均未与丁公司约定各自承担担保责任的份额、顺序,故丁公司应先
行使债务人乙公司所提供的抵押。
3.甲公司可在本次运费的范围内,对承运货物享有留置权。
(1)本次运费与甲公司承运货物,在法律关系上具有同一性;
(2)甲公司所运输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已经转移给乙公司,但因法律关系具有同一性,故丁
公司不享有所有权的事实,对甲公司留置权的成立,没有影响;
(3)甲公司运输的货物为可分物,故甲公司留置承运货物的范围,应与丁公司欠付本次运
费的价值相当。
4.不可以。
(1)以往运费与甲公司承运货物,在法律关系上不具有同一性。故甲公司对承运货物主张
留置权,只能以商事留置权为依据。
(2)尽管甲、丁公司均为企业,且甲公司作为运输公司,其运费债权为商事营业债权,但
因承运货物并非丁公司所有,故甲公司不得基于商事留置权,留置承运货物。
5.不可以。
(1)留置权的客体,只能是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本题中,甲公司对承运货物的占有,并非
乙公司所交付。
(2)开发收益款与甲公司承运货物,在法律关系上不具有同一性。因此,纵然甲公司对承
运货物的占有,是乙公司所交付,甲公司主张留置权,也只能以商事留置权为依据。
089
民法◎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3)尽管甲、乙公司均为企业,承运货物也属于乙公司所有,但甲公司作为运输公司,其
开发收益债权并非商事营业债权,故甲公司不得基于商事留置权,留置承运货物。
致奋进中的你
一切都很好,
我听到自已向上的声音。
090
第9讲
LECTURE
09
合同的履行
35
婚后负债
考点3
一、债务的归属
1.夫妻一方或双方与债权人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共同债务的,从其约定。具体来讲: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
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
——共同债务
三
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或夫妻双方内部约定为个人债务,且“债
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
——个人债务
2.没有上述约定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共同经营
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1.在外部关系中,夫妻对其共同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且不以婚姻关系的存续为
条件。
2.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法律文书,
向另一方主张追偿。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060、1064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3、35、36条。
091
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o0
总结梳理
张翔
迷你案例
案情:甲公司为一人公司,股东张某兼任法定代表人。张某与李某婚后,任命李某为甲公
司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因业务需要,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借款合同,约定乙公司向
甲公司提供借款100万元,张某对甲公司的本息偿还负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提供
借款后,甲公司到期未如约偿还。1周后,张某、李某诉讼离婚,法院判决婚内的
所有负债,均由张某承担。
问1:乙公司能否请求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什么?
答案:可以。
(1)张某所承担的保证责任,构成张某、李某婚后的负债。
(2)在乙公司与张某并未明确约定该保证债务归张某个人的情况下,该保证债务构
成为夫妻共同经营所负债务,即共同债务。因此,李某也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张某、李某离婚的事实,以及法院判决婚内债务均由张某承担的事实,对李
某的连带责任承担没有影响。
问2:李某向乙公司偿还全部债务后,可否向张某追偿?为什么?
答案:可以。
(1)法院关于婚内债务均由张某承担的判决,具有内部效力。即在张某和李某之
间,张某承担全部的债务份额。
(2)李某对外偿还债务后,可向张某追偿超过其份额的债务。
①外部约定为个人债务;②内部约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知情
个人债务
外部约定
②外部约定为共同债务;②一方举债,另一方事后追认
●共同债务,连带责任
为日常生活,或为共同经营
●内部份额,内部效力
举债用途
非为日常生活,且非为共同经营
个人债务
36
债务抵充
一、界定的问题
债务人对债权人负债数笔,且标的相同,债务人履行了一部分,但是履行数额并不能
092
第9讲 合同的履行
导致其全部负债的清偿。在此种情况下,需要界定的是,债务人所履行的债务,是其所负
担的“数笔”债务中的“哪一笔”?
二、规则
1.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没有约定的,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3.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4.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5.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6.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00
总结梳理
(1)有约定,按约定
(2)无约定且债务人未作指定,第一次看时间(到
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期、未到期)
(3)均到期,看担保
优先抵充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4)均无担保或者担保数额相同,看主债
优先抵充负担较重的债务
(5)债额相同,第二次看时间(先到期、后到期)
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6)到期时间相同,按比例抵充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560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6条。
迷你案例
案情: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约定租期1年,租金月付,月租金1万元,若乙迟延支付租
金,甲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请求乙返还房屋。及至第3个月租金交付日,乙向甲
转账1万元,备注为“合同履行款”。3天后,乙收到甲的《通知函》,称因乙未如
约交付第3个月租金,甲先解除租赁合同,乙尽快向甲腾房。乙当即提出异议,称
本月租金已经交付。甲则主张,乙所支付的1万元是偿还购货款。经查,1个月前,
乙购买甲一批货物,价款3万元,价款支付日与第3个月租金支付日为同一天。
问题:甲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为什么?
答案:是。
(1)乙支付的1万元,并未明确履行的是哪一笔债务;
(2)甲对乙的租金债权与价款债权同时到期;
(3)甲对乙的租金债权与价款债权均无担保;
(4)甲对乙的价款债权数额较大,故乙所支付的1万元是偿还货款,其第3个月租
金债务构成迟延履行,甲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解除租赁合同。
093
考点弱
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主观
37
以物抵债
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其所负担的给付,从而使债消灭的情形。以物
抵债的本质,是一种债务履行标的的变通,即债务人以B给付代替本来所应履行的A给
付,而非债之双方废止旧债、缔结新债。
一、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1.合意达成即可成立。
2.债权人应当先请求债务人履行抵债协议
(1)抵债协议履行的,相应范围内债权消灭;
(2)债务人未履行抵债协议,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择一选择:既可以选择
让债务人履行抵债协议,也可以选择让债务人履行原来的债务。
二、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1.协议有效。债权人可以在就原来的债权关系起诉的基础上,同时请求法院确认抵
债协议的效力。
2.债权人可以依据抵债协议,请求法院就抵债物变价受偿。
(1)抵债物所有权未转移的,债权人不得优先受偿。
(2)抵债物所有权已转移的,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3)抵债协议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取得抵债物所有权的,该约定违
反流质约款禁止规则,无效。但不影响协议其他部分的效力。
[法条链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28条。
o03
总结梳理
094
情 形
法律规则
期后以物抵债协议
(1)先履行以物抵债协议;
(2)以物抵债协议到期不履行,债权人二选一。
期前以物抵债协议
(1)债务到期不履行,变价受偿;
(2)能否优先受偿,看是否交付、登记;
让与担保
(3)流质约款无效。
第9讲 合同的履行
三、以物抵债法律文书
1.民事执行中的以物抵债裁定书:一经送达债权人,物权变动。
2.民事审判中的以物抵债确认书、调解书:不引起物权变动,也不能对抗第三人。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229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
迷你案例
案情:2023年8月5日,甲、乙订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1年,总租
金12万元,且若乙欠付租金,则以机器设备A抵偿租金。及至租期届满,乙未向
甲支付租金。甲遂于2024年8月15日,以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在诉讼中,甲、
乙达成协议,约定乙以机器设备B抵偿租金,法院遂出具调解书。结案后,甲于
2024年10月15日,请求乙支付12万元租金,遭乙拒绝。1周后,丙得知此事,向
乙提出,既然甲不想要机器设备B,就卖给我吧。于是,乙将机器设备B以市价的
一半出卖给丙,并且交付。甲得知此事后,于2024年10月30日,以乙、丙为共同
被告,提起诉讼,主张丙不能善意取得机器设备B的所有权。同时,甲凭调解书向
法院对乙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甲、乙又约定,乙以机器设备C向甲抵偿租金,法
院遂于2024年12月1日向甲送达了以物抵债裁定书。2024年12月15日,乙又将
机器设备C以市价的一半出卖给丁,并交付。甲得知此事后,遂提出异议。
问1:2024年8月15日,甲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应当是什么?为什么?
答案:请求就机器设备A变价受偿。甲、乙达成的机器设备A以物抵债协议,是履行期
届满前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为担保合同,故机器设备A为担保物,在乙到期不履
行债务时,甲有权就机器设备A变价受偿。同时,因乙并未将机器设备A交付予
甲,甲不得就其变价优先受偿。
问2:2024年10月15日,甲是否有权请求乙支付12万元租金?为什么?
答案:否。甲、乙达成的机器设备A以物抵债协议,是履行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该
协议达成后,甲需先请求乙履行该抵债协议。
问3:2024年10月30日,甲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诉讼请求是否正确?甲应提出何种诉讼
请求?为什么?
答案:诉讼请求不正确,甲应提起撤销权之诉。
(1)法院根据甲、乙所达成的机器设备B抵债协议,所出具的调解书,不能引起
物权变动,故机器设备B仍归乙所有。进而,乙出卖该设备给丙,为有权处
分,不涉及善意取得问题。
(2)乙对甲债务未履行,却将机器设备B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卖给丙,构成不当处
分,且丙知情,构成恶意,符合债权人的撤销权条件。
问4:2024年12月15日,丁能否取得机器设备C的所有权?为什么?
答案:否。
考点
095
③
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1)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就机器设备C出具的以物抵债裁定书,已经送达甲,发
生物权变动,甲取得所有权。
(2)乙将机器设备C出卖给丁,构成无权处分。因乙并非以合理的对价出卖给丁,
丁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不能善意取得。
38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合同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法律上具有“代为受领”与“利他
合同”两种可能性。
一、代为受领
(一)概念
代为受领,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但未约定第三人对债务
人享有请求权的情形。
债权人
债务人
履行
第三人
(二)法律关系
1.在代为受领的情形下,第三人不享有任何的合同权利、义务。
2.合同的权利、义务,仍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展开。
迷你案例
案情:甲在外地出差,恰逢女友乙过生日,遂在丙网店订购白金手链,支付价款后,将收
货人确定为乙,送货时间确定为乙生日当天,甲也将此事告知乙。由于乙生日当天
手链未能送到,乙伤心欲绝,提出与甲分手,并迅速与丁确立恋爱关系。甲遂向丙
网店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丙网店承担违约责任。
问1:甲是否有权追究丙网店的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案:是。
(1)甲与丙网店的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甲将请求权设定给乙,甲与丙网店关于
履行方式的约定,构成第三人代为受领;
096
第9讲 合同的履行
(2)在第三人代为受领中,第三人对债务人不享有请求权,不得追究第三人的违
约责任。
问2:甲是否有权解除买卖合同?为什么?
答案:是。
(1)丙网店未在乙生日当天交付手链,构成根本违约,解除权成立;
(2)甲与丙网店买卖合同中关于履行方式的约定,构成第三人代为受领,甲对该
买卖合同享有解除权。
二、利他合同
(一)概念
利他合同,是指根据合同约定,订立合同的人承担合同的债务,而该方的债权则由第
三人享有的合同。
债权人
债务人
履行
第三人
(请求权)
(二)利他合同法律关系
01
在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
(1)第三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
(2)债务人未如约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有权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3)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02
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
(1)由第三人享有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债权,无需征得该第三人的同意。
(2)第三人表示拒绝享有债权,或拒绝受领债务人履行的,该合同转变为束
己合同。此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
03
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
(1)利他合同的解除权、撤销权,仍然归“债权人”(而非“第三人”);
(2)合同被撤销或者被解除,债务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而非“第三人”)
返还财产;
(3)因第三人拒绝受领或迟延受领,给债务人造成损失的,债务人可请求“债
权人”(而非“第三人”)赔偿损失。
097
考点6
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主观题
点 拨
利他合同的理解:
除了“请求履行”“追究不履行的违约责任”在债务人、第三人之间展开外,其他关系
仍在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展开。
◎0
总结梳理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522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9条。
迷你案例
案情: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汽车A以1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甲将请求乙交
付10万元价金的权利设定给丙。甲向乙交付汽车A后,乙发现甲所交付的汽车A
曾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市值仅3万元,故拒绝向丙支付价款。丙反复催告无果
后,向乙送交《通知函》,主张解除汽车买卖合同,并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后经
甲、乙、丙三方协商,甲同意重新交付汽车。乙将10万元价款交付给丙之后,甲
一再拖延。乙反复催要无果,遂向甲、丙送交《告知函》,提出解除汽车买卖合
同,并要求丙返还10万元购车款。
问1:丙在《通知函》中的主张,是否于法有据?为什么?
答案:丙不得主张解除甲、乙的买卖合同,但有权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丙违约责任
的主张,乙可主张先履行抗辩权。
(1)甲、乙的买卖合同中约定,甲将请求权设定给丙,该买卖合同构成利他合同。
在利他合同中,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请求权,并可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2)在利他合同中,债务人乙对债权人甲的抗辩权,优先向第三人丙主张。由于
甲交付的汽车存在瑕疵,乙可对丙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即拒绝对迟延交付的7
万元价金承担违约责任。
(3)在利他合同中,尽管第三人享有请求权,但不享有解除权、撤销权等其他合
同权利,上述权利由债权人享有,故丙不得对乙主张解除合同。
问2:乙在《告知函》中的主张,是否于法有据?为什么?
答案:乙可以主张解除买卖合同,但不得请求丙返还价款。
(1)甲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仍不履行,乙有权解除买卖合同;
(2)利他合同解除后,债务人已经履行的,有权请求债权人返还财产,故乙有权
请求甲(而非丙)返还所支付的价金。
履行请求权
违约请求权
撤销权、解除权
代为受领
债权人
债权人
债权人
利他合同
第三人(抗辩权延续)
第三人(抗辩权延续)
098
第9讲 合同的履行
39
第三人履行债务
债权人
债务人
履行
第三人
一、代为履行
(一)合法利益第三人的代为履行
1.对债务的履行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债权人不得拒绝受领。
2.合法利益第三人的范围
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会遭受不利的第三人,即为合法利益第三人。包括:
(1)在债务人、担保人财产上享有民事权利,但不能对抗强制执行的人;
(2)债务人的近亲属、出资人;
(3)担保人。
0
总结梳理
债务人财产上
担保人财产上
财产权利人
他物权人、债权人
其 他
近亲属、出资人
担保人自己
迷你案例
案情:甲银行借给乙公司100万元,丙向甲银行提供保证。在借款期间,乙公司将机器设
备A抵押给张三,未办理抵押登记;与李四订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将房屋B出
卖给李四,未交付房屋B,也未办理过户登记。此外,丙以土地C为王五设立地役
权,但未经登记,且将房屋D出租给赵六,尚未交付。
问1:如果乙公司到期不向甲银行偿还借款,导致机器设备A被执行,对张三的影响是
什么?
答案:张三的抵押权只能在甲银行对机器设备A的价值受偿后,就剩余部分受偿。因为张
三的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执行申请人。
099
考点的
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主观
问2:如果乙公司到期不向甲银行偿还借款,导致房屋B被执行,对李四的影响是什么?
答案:李四的买受人债权不能实现。因为李四的债权不得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
问3:如果乙公司到期不向甲银行偿还借款,导致土地C被执行,对王五的影响是什么?
答案:王五的地役权消灭。因为王五的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
问4:如果乙公司到期不向甲银行偿还借款,导致房屋D被执行,对赵六的影响是什么?
答案:赵六的租赁权不能实现。因为赵六未占有租赁物,不得主张买卖不破租赁之保护。
问5:张三、李四、王五、赵六对乙公司债务的履行,是否具有合法利益?
答案:是。其均为合法利益的第三人。
(二)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后果
代为履行的第三人可享有“债权人的权利”。
1.第三人可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
2.第三人的追偿权,可受到债权人原本享有的担保权的担保。
3.债权人的担保权优先于追偿权上的担保权受偿。
①注意:担保人代为履行的,适用“第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律后果。
O0
总结梳理
案情:甲对乙有债权100万元,乙、李四提供房屋作为抵押。
甲(债权人)的权利
①甲对乙:债权100万元
②甲对乙:抵押权
③甲对李四:抵押权
(1)马小芸代为履行100万元。
甲(债权人)的权利
马小芸的权利
①甲对乙:债权消灭
①马小芸对乙:债权(追偿权)100万元
②甲对乙:抵押权消灭
②马小芸对乙:抵押权
③甲对李四:抵押权消灭
③马小芸对李四:抵押权
(2)马小芸代为履行80万元。
甲(债权人)的权利
马小芸的权利
①甲对乙:债权20万元
①马小芸对乙:债权(追偿权)80万元
②甲对乙:抵押权
②马小芸对乙:抵押权
先受偿
后受偿
③甲对李四:抵押权
③马小芸对李四:抵押权
第三担保人代为履行的,适用“第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律后果。
100
题
第9讲 合同的履行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524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0条。
二、连带债务人超额履行
超额履行的连带债务人,在其超额履行的部分,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
人的利益。
1.超额履行的连带债务人,在其超额履行的部分,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享有追偿权。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追偿权人主张。
2.债权人享有担保权的,追偿权受此担保权的担保。
3.追偿权上的担保权,不得优先于债权人的担保权受偿。
o0
总结梳理
案情:甲、乙按照4:6的比例,对张三负100万元的连带债务。乙、李四均提供房屋作为抵押,
并登记。
张三(债权人)的权利
①张三对甲、乙:债权100万元
②张三对乙:抵押权
③张三对李四:抵押权
(1)甲向张三偿还100万元。
张三(债权人)的权利
甲的权利
①张三对甲、乙:债权消灭
①甲对乙:追偿权60万元
②张三对乙:抵押权消灭
②甲对乙:抵押权
③张三对李四:抵押权消灭
③甲对李四:抵押权
(2)甲向张三偿还80万元。
张三(债权人)的权利
甲的权利
①张三对甲、乙:债权20万元
①甲对乙:追偿权40万元
②张三对乙:抵押权
②甲对乙:抵押权
先受偿
后受偿
③张三对李四:抵押权
③甲对李四:抵押权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519、521条。
三、第三担保人偿还主债务
(一)情形
1.第三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
2.第三担保人受让债权,视为承担了担保责任。
考点3
101
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主观
3.第三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
4.担保合同无效时,有过错的第三担保人承担了过错赔偿责任。
点 拨
上述情形,均属于“第三担保人替债务人履行债务”,故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
(二)后果
第三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过错赔偿责任的,可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1.第三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的部分,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
2.第三担保人的追偿权,可以受到债务人向债权人所提供的担保权的担保。
3.债权人的担保权与追偿权上的担保权竞存时,债权人的担保权优先受偿。
4.承担担保责任的第三担保人,可依法请求其他第三担保人分担。
案情:甲对乙有债权100万元。乙、张三提供房屋抵押,李四提供保证。
甲(债权人)的权利
①甲对乙:债权100万元
②甲对乙:抵押权
③甲对张三:抵押权
④甲对李四:保证权
(1)李四向甲偿还100万元。
甲(债权人)的权利
李四的权利
①甲对乙:债权消灭
①李四对乙:债权(追偿权)100万元
②甲对乙:抵押权消灭
②李四对乙:抵押权
③甲对张三:抵押权消灭
③李四对张三:依法享有的分担请求权
④甲对李四:保证权消灭
④李四对李四:(无)
(2)李四向甲偿还80万元。
甲(债权人)的权利
李四的权利
①甲对乙:债权20万元
①李四对乙:债权(追偿权)80万元
②甲对乙:抵押权
先受偿
②李四对乙:抵押权
后受偿
③甲对张三:抵押权
③李四对张三:依法享有的分担请求权
④甲对李四:抵押权
④李四对李四:(无)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700条;《担保制度解释》第18条。
(三)第三担保人之间的分担请求权条件
具备如下条件之一的,承担担保责任的第三担保人,有权请求其他第三担保人分担:
102
题
第9讲 合同的履行
1.各第三担保人之间约定可以相互分担,或承担连带共同担保责任。
2.各共同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
点 拨
共同第三担保人之间的关系:
1.不存在追偿权担保关系。
2.可依法存在分担关系。
[法条链接]《担保制度解释》第13、14条。
迷你案例
案情:2024年2月15日,甲、乙公司订立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库房出租给乙公司,
租期1年,总租金100万元。为担保甲公司的租金债权,乙公司将汽车A向甲公司
出质,并完成交付;丙以设备B向甲公司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丁向甲公司出
具《承诺函》,表示愿意为乙公司的租金债务提供担保。及至2025年2月15日,
乙公司欠付租金80万元。2025年2月20日,甲公司请求丁偿还欠付租金,丁表示
拒绝。此时,甲公司向丁表示,如果丁承担了担保责任,甲公司可以让丁取得本地
的销售代理权。同日,丙向丁表示,愿意与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于是,丁于2025
年3月1日向甲公司偿还了80万元租金。
问1:2025年2月20日,丁能否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
答案:可以。
(1)乙公司、丙、丁所共同提供的担保,为存在债务人物保的混合担保,丁有权请
求甲公司先执行债务人乙公司所出质的汽车A;
(2)丁所提供的担保,为一般保证,丁还可基于先诉抗辨权,请求甲公司先对乙
公司穷尽一切法律手段。
问2:2025年3月1日,丁向甲公司偿还了80万元租金后,可以享有哪些民事权利?为
什么?
答案:丁对乙公司享有追偿权,对乙公司出质的汽车A享有质权,且对丙享有分担请
求权。
(1)丁向甲公司偿还80万元,为承担担保责任。第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
以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故丁可以享有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即对
乙公司享有追偿权,并享有甲公司对乙公司汽车A上的质权,作为追偿权的
担保。
(2)因丙、丁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符合第三担保人内部分担条件,故丁还有
权请求丙分担自己所承担的担保责任。
103
考点3
民法
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40
买卖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一、买卖标的物风险的法律问题
买卖关系中的风险,是指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买卖标的物毁
损、灭失的事实。
1.出卖人承担风险,意味着出卖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损失,即买受人无需支
付价金。
2.买受人承担风险,意味着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损失,即买受人仍需支
付价金。
二、买卖标的物的风险承担规则之一:直接易手
(一)直接易手的一般原理
直接易手,是指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不经过第三承运人运输,而直接完成标的物的
交割。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当事人无约定的,具备如下两个要件,发生风险转移:
(1)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2)标的物直接占有转移,即交货。
3.在当事人买卖合同生效后,因买受人受领迟延,导致出卖人未能按时交货的,风
险转移予买受人。
◎◎
总结梳理
要
件
后
果
交 货
买卖合同
● 风险转移
受领迟延
·以后买卖物毁损,买受人仍应支付价款
(二)直接易手规则的扩展
出卖人向买受人委托的第三人(如承运人、受托人)交付货物的,适用上述直接易手的
风险转移规则,即出卖人向第三人交付货物的,风险转移;第三人受领迟延的,风险转移。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604、605、607、608条。
104
第9讲 合同的履行
三、买卖标的物的风险承担规则之二:间接易手
(一)“代办托运”:出卖人将货物交予承运人时风险的承担
1.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承运人的交付地点的,出卖人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
时,风险不发生转移。待承运人将标的物运抵该地点,交付给买受人时,风险由出卖人转
移给买受人。
2.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未明确约定承运人的交付地点的,出卖人将货物交付给承运
人时,风险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在实践中,买卖合同当事人不明确约定承运人的交付
地点的原因,在于买受人打算将承运人承运的在途货物出卖予第三人。
点拨
代办托运中的所有权转移: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予承运人时,无论风险是否发生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均发生转移。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607条。
(二)在途货物买卖的风险承担
1.在途货物,是指由承运人正在运输的途中货物。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的在途货物
2.在途货物买卖合同成立时,标的物已经发生风险的,买受人不承担该风险。
点拨
在途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
在途货物买卖合同成立时,在途货物的所有权也发生转移。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606条。
总结梳理
间接易手
买卖合同一经生效,在途货物的风险即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
风 险
所有权
目的地明确
不转移
卖方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
目的地不明确
转 移
转 移
在途货物买卖合同成立
转 移
转 移
迷你案例
案情:2025年5月5日,甲公司将200吨大豆出卖给乙公司,双方约定甲公司将该批大豆
交付给丙运输公司,丙公司将于同月10日,到甲公司营业部提货,货款于半年后
支付。2025年5月7日,乙公司与丙公司订立运输合同,约定丙公司去甲公司提取
105
考点⑩
民法(
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主观
大豆200吨,运至乙公司营业部。2025年5月10日,甲公司将该批大豆交付给丙
公司后,丁公司得知河西省大豆价格飙升,遂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乙
公司从甲公司提取的200吨大豆,乙公司通过第三方将大豆运往河西省,价款半年
后支付。买卖合同订立后,乙公司立即通知丙公司将该批大豆运往河西省,具体交
货地点由丁公司指示。2025年5月20日,丁公司将该批大豆高价出卖给河西省的
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豆运至戊公司的营业地。但是,丙公司运输的该批大豆
已经于2025年5月18日遇泥石流毁损。
问1:乙公司是否应向甲公司支付大豆价款?为什么?
答案;是。甲公司将该批大豆交付给乙公司指定的承运人丙公司,风险转移给乙公司,故
乙公司应当支付价款。
问2:丁公司是否应向乙公司支付大豆价款?为什么?
答案:是。乙公司代办托运,而乙公司与丁公司未明确约定交付地点,风险转移给丁公
司,故丁公司应当支付价款。
问3:戊公司是否应向丁公司支付大豆价款?为什么?
答案:否。丁公司、戊公司的买卖合同,为在途货物买卖合同,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因
在合同成立前,大豆已经毁损,故风险尚未转移,戊公司无需支付价款。
第九讲
》》
小综案例
案情>>》----
2025年3月1日,甲、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A型机器设备以100万
元的价格出卖给乙公司,因乙公司手头现金短缺,甲公司借给乙公司100万元,用于乙
公司支付机器设备A的货款,乙公司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向甲公司偿还该笔借
款。甲公司应向乙公司代办托运,并在2025年3月10日前,将货物起运,目的地由乙
公司向承运人通知。乙公司应于2025年3月20日前,向甲公司支付100万元价款,如
果乙公司到期未能支付价款,则以房屋B抵偿债务。合同订立后次日,甲公司向乙公司
交付借款100万元,乙公司则将房屋B向甲公司办理过户登记。
2025年3月5日,甲公司将该批货物交予丙运输公司。2025年3月8日,乙公司与
丁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将该批货物以11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丁公司,并指示
丙公司将货物运至丁公司所在地。丙公司运输途中,该批货物因泥石流毁损。有鉴于
此,乙公司拒绝于2025年3月20日向甲公司支付价款。及至2025年12月31日,乙公
106
第9讲 合同的履行
司也未向甲公司偿还借款。
2026年1月5日,经甲、乙公司咨询律师后,甲、乙公司订立《抵债协议》,约定
乙公司愿以房屋C向甲公司抵债,抵偿所欠付的甲公司的债务。经评估,房屋C的市价
为100万元。该协议订立后,甲公司因手头现金短缺,遂向乙公司主张偿还金钱,乙公
司未予理会。2026年1月10日,乙公司将房屋C向甲公司办理了过户登记。
2026年1月15日,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愿以价值100万元的房屋D,再次向甲
公司抵债,抵偿欠付的债务,甲公司拒绝,要求乙公司还钱。有鉴于此,2026年1月
20日,乙、戊公司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将房屋D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
戊公司,戊公司应于2026年2月1日前,向甲公司支付房款100万元,甲公司对戊公司
享有请求权。为担保戊公司价金债务的履行,乙公司、戊公司、宋大江、秦光明订立四
方协议,约定戊公司以汽车E向乙公司设立抵押,宋大江、秦光明均向乙公司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次日,乙公司将房屋D向戊公司办理了过户登记,但戊公司未于2026年2
月1日向甲公司支付100万元房款。乙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打算追究戊公司的违约责
任、行使担保权,解除与戊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并就此打算咨询律师。
2026年2月15日,戊公司将其对己公司的10??股权转让给马小芸,约定该笔股
权于半年后完成过户登记,届时马小芸支付受让金100万元。有鉴于此,2026年2月
20日,马小芸向甲公司表示,愿代戊公司偿还房屋D的价款,甲公司表示拒绝。2026
年2月20日,马小芸向甲公司转款50万元,宋大江向甲公司转款50万元,转账留言均
为“房屋D的价款”。
向题
1.乙公司是否有权因货物毁损,拒绝向甲公司支付价款?为什么?
2.针对乙公司拒绝支付货款的事实,甲公司可对房屋B采取何种措施,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
什么?
3.甲公司请求乙公司偿还金钱的主张,能否成立?乙公司向甲公司办理了房屋C过户登记后,甲、
乙公司的法律关系如何?为什么?
4.律师针对乙公司的法律咨询,应如何回答?为什么?
5.甲公司能否拒绝马小芸的还款要求?马小芸向甲公司转账50万元后,可享有何种民事权利?为
什么?
6.宋大江向甲公司转账50万元后,可享有何种民事权利?为什么?
答案]
1.不可以。甲、乙公司的买卖合同并未约定甲公司代办托运的目的地,故甲公司将货物交付
给承运人丙公司后,风险转移,乙公司需承担货物毁损的风险。
2.甲公司可对房屋B变价并优先受偿。
(1)甲、乙公司关于房屋B的抵债约定,为履行期届满前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是乙公司
将房屋B向甲公司设立担保。故乙公司不履行债务,甲公司可基于担保权,就房屋B变
107
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价受偿。
(2)因房屋B已经向甲公司过户登记,故甲公司可对房屋B的变价,主张优先受偿。
3.甲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乙公司办理房屋C过户登记后,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价款债权100
万元。
(1)甲、乙公司关于房屋C的抵债协议,性质是履行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该协议达
成后,债权人甲公司只能先请求乙公司履行抵债协议。
(2)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价款债权和借款债权。双方未约定房屋C冲抵哪一笔债权,因两
笔债权均已到期,但价款债权存在担保(房屋B的履行期届满前的以物抵债约定),
故房屋C抵偿的是借款债权。
4.乙公司无权追究戊公司的违约责任,也无权主张担保权,但有权依法解除买卖合同。
(1)乙、戊公司的买卖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享有请求权,故构成利他合同。甲公司有权请
求戊公司支付价款,并有权追究戊公司的违约责任。
(2)乙公司将请求权设置给甲公司,作为从权利的担保权,也应由甲公司行使。
(3)乙、戊公司的买卖合同中,甲虽享有请求权,但解除权仍由乙公司享有。戊公司迟延
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不履行,乙公司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
5.甲公司不能拒绝马小芸的还款主张。马小芸还款50万元后,可向戊公司追偿,且追偿权受
到戊公司汽车E上的抵押权、宋大江与秦光明提供的保证权的担保。
(1)马小芸购买戊公司对己公司的股权,其债权会因戊公司不履行债务,引起强制执行而
遭受不利,故马小芸对戊公司债务的履行具有利害关系,其主张代为履行的,债权人
不得拒绝;
(2)马小芸代为履行50万元后,享有债权人甲公司的权利,故有权向债务人戊公司追偿,
且其追偿权可受到甲公司所享有的各担保权的担保。
6.宋大江可向戊公司追偿,其追偿权受到戊公司汽车E上的抵押权担保,且可请求秦光明分担。
(1)宋大江向甲公司转账50万元,构成第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可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
的权利。因此,宋大江有权向债务人戊公司追偿,且其追偿权可受到甲公司所享有的、
对戊公司担保权的担保。
(2)因宋大江与秦光明均为第三担保人,且在同一合同上签字,故宋大江还可请求秦光明
分担其所承担的担保责任。
既然今天没人识得里星一颗,
那么明日何妨做皓月一轮。
108
致奋进中的你
2026法考课程更新进度查询-查询
第10讲
LECTURE
10
高描d识别查动纳
履行顺序与优先权
41
考点①
同一标的多重交易的履行顺序
一、普通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
不属于交通运输工具的动产,即为“普通动产”。普通动产多重买卖,每一个买卖合
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出卖人的履行顺序规则是:
1.合法占有者优先,即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
2.先支付价款者优先,即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的,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有权请
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3.合同成立在先者优先,即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的,依法成立在
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法条链接]《买卖合同解释》第6条。
二、交通运输工具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
车辆、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多重买卖,每一个买卖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
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出卖人的履行顺序规则是:
1.合法占有者优先,即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
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
2.过户登记者优先,即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的,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
109
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3.合同成立在先者优先,即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的,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
续等合同义务。
4.占有优先于登记,即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了所
有权转移登记的,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法条链接]《买卖合同解释》第7条。
三、一房数租的履行顺序
一房数租,每个租赁合同均有效,且各承租人均请求出租人向自己履行租赁合同的,
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01
02
03
04
已经合法
已经办理
合同成立
占有优先
占有租赁
登记备案
在先的
于登记
房屋的
手续的
[法条链接]《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5条第1款。
00
总结梳理
普通动产多重买卖
交通运输工具多重买卖
一房数租
①
占有者优先
②
先支付价款者优先
过户(租赁备案)登记者优先
③
合同成立在先者优先
四、同一债权多次转让
受让人
转让
(通知到达在先)
债权人
债务人
转让(通知到达在后)
受让人
110
ま
后
第10讲 履行顺序与优先权
1.债权多次转让的,债务人应当向通知最先到达的受让人履行。
2.债务人向通知后到达的受让人履行的:
(1)履行对象不正确,债务不消灭。
(2)“通知最先到达的受让人”请求“通知后到达的受让人”返还财产的:
①原则上,不可以;
②但是,“通知后到达的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通知最先到达的受让人”之存在
的除外。
3.债权多次转让的,不能获得履行的受让人有权请求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迷你案例
案情:2024年8月10日,甲、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机器设备A以100万
元的价格出卖给乙公司,乙公司在3个月内支付价款。次日,甲公司又与丙公司订
立买卖合同,将机器设备A以11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丙公司,丙公司应当在3个月
内支付价款。2024年8月20日,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价款20万元。次日,乙公司
得知甲、丙公司交易的事实,遂向甲公司支付了110万元价款。2024年9月15日,
经戊公司介绍,甲公司与丁公司订立债权转让合同,将其对丙公司的80万元债权
转让给丁公司,通知了丙公司。2024年9月25日,甲公司又与戊公司订立债权转
让合同,将其对丙公司的80万元债权转让给戊公司,也通知了丙公司。丙公司付
款期限届至,向戊公司支付了80万元。丁公司得知此事后,以丙、戊公司为共同
被告提起诉讼,请求丙公司向自己支付80万元,或戊公司向自己返还80万元。
问1:甲公司应当向乙、丙公司中的谁交付机器设备A?为什么?
答案:丙公司。甲公司以同一普通动产,向乙、丙公司多重让与,在均未交付的情况下,
应向先支付价款的丙公司履行。
问2:丁公司是否有权请求丙公司向自己支付80万元?为什么?
答案:是。甲公司就同一债权向丁、戊公司多重转让,债务人丙公司应当向通知先到达的
丁公司履行债务。本题中,丙公司向通知后到达的戊公司履行,对象不正确,债务
不消灭,丁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向自己再次履行。
问3:丁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戊公司向自己返还80万元?为什么?
答案:是。甲公司就同一债权向丁、戊公司多重转让,债务人向通知后到达的戊公司履
行,在戊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通知到达在后的情况下,需向通知先到达的丁公
司返还所受领的履行。在本题中,因戊公司是甲、丁公司债权转让的中介人,知道
或应当知道自己通知在后的事实。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768条;《担保制度解释》第66条第1款;《合同编通则解
释》第50条第1款。
111
母
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主观题
42
优 先 权
一、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由于共有份额系按份共有人自己的财产,故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无需其他共有人
同意。但是,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甲30%
乙30%
房屋A
丙40%
J
共有份额
共有物
点 拨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对象: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对其他共有人“共有份额”的优先购买权,而非对“共有
物”的优先购买权。
(一)条件
1.共有份额、对外转让
(1)按份共有人对内转让共有份额的,其他按份共有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按份共
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其他按份共有人不享有优
先购买权,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同等条件。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是否行使其享有的优
先购买权,需要以知道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的条件为前提。
(二)多个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2个以上按份共有人均主张优先购买权且协商不成时,按照转让时各自在共有财产中
占有的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侵害优先购买权的后果
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共有份额,侵害其他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如未通知其他按
份共有人,导致其他按份共有人未能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按份共有人有权主张损害赔
112
第10讲 履行顺序与优先权
偿,但不得主张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305、306条;《物权编解释(一)》第9、12、13条。
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
承租人
出卖
买受人
(一)优先购买权人
只有房屋承租人才享有优先购买权。动产承租人并不享有此项权利。
(二)出租人的事先通知义务
出租人合理期间内事先通知的意义在于,为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提供条件。
1.“合理期间”的界定
(1)原则上,出租人应当在出卖前15日通知承租人;
(2)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
2.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后果
(1)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2)承租人无权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三)优先购买权的限制
具备如下情况之一的,房屋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4.出租人拍卖租赁房屋,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
5.买受人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003I
总结梳理
适 用
限制(受让人太厉害或承租人弃权)
其 他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1)提前通知时间:一般提
受让人太厉害(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
前15日;拍卖提前5日。
房屋租赁
(3)第三人购买并登记;
(2)出租人侵害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弃权
(4)承租人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
①可以向出租人索赔;
(5)承租人未参加拍卖。
②但不得主张买卖无效。
113
考点②
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主观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726~728条。
点 拨
租赁部分不动产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承租部分不动产的,不动产整体转让,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迷你案例
案情:2025年8月1日,花小容与宋大江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花小容将一套住宅出租
给宋大江,租期3年,租金2000元/月,2025年8月10日交付房屋。租赁合同订
立后,花小容如约交房。宋大江于2025年9月5日,收到马小芸的书面通知,称
花小容已经将该房屋出卖给了自己,并于2025年8月5日完成了过户登记,要求
宋大江搬离房屋。经查,马小芸所言属实。2025年10月20日,马小芸将该房屋出
租给秦光明,约定租期3年,租金2200元/月,2025年10月25日交付房屋。房屋
交付后,秦光明于2025年12月10日,收到马晓芬的通知,称马小芸已经将该房
屋出卖给了自己,并于2025年11月5日完成了过户登记,要求秦光明搬离房屋。
经查,马晓芬是马小芸的姐姐,且所言属实。2026年2月5日,秦光明又收到建设
银行的书面通知,称马小芸为从建设银行贷款,已于2025年9月30日,将房屋抵
押给了建设银行,并于当日办理了抵押登记。现马小芸到期未偿还贷款,故建设银
行即将对该房屋变价受偿。经查,建设银行所言属实。
问1:针对马小芸的主张,宋大江可采取何种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什么?
答案:可追究花小容的违约责任。
(1)因马小芸办理过户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宋大江并未占有房屋,故不能
主张买卖不破租赁之保护;
(2)因马小芸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宋大江也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3)因宋大江需向马小芸返还房屋,无法再继续租赁,故可追究花小容租赁合同
上的违约责任。
问2:针对马晓芬的主张,秦光明可采取何种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什么?
答案:可主张买卖不破租赁之保护。
(1)房屋所有权转移给马晓芬时,秦光明已经占有房屋,故可主张买卖不破租赁
之保护;
(2)马小芸向近亲属转让房屋,秦光明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3)因秦光明可基于买卖不破租赁之保护继续承租房屋,故不得追究马小芸的违
约责任。
问3:针对建设银行的主张,秦光明可采取何种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什么?
答案: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1)因建设银行的抵押权成立于秦光明租赁房屋之前,且该抵押权已经登记,故秦
114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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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讲 履行顺序与优先权
光明应当知道自己租到了抵押物,秦光明不得主张买卖不破租赁之保护;
(2)建设银行行使抵押权,将房屋变价过程中,因不存在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
制事由,秦光明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三、建设工程优先权
建设工程优先权,是指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对所建工程变价优先受偿的
权利。
1.主体
(1)承包人,即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人;
(2)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参照合同支付工程款”的债
权,依然可受到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担保。
2.行使期限
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使期限为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
3.优先受偿的范围
(1)承包人基于建设工程优先权,可以优先受偿的工程款债权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
所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费用;
(2)承包人不得基于建设工程优先权,优先受偿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807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35、40、41条。
点 拨
建设工程优先权的优先受偿范围:
承包人工程款债权的全部,均可从建设工程变价中受偿。但承包人基于建设工程优先权
可从建设工程变价中优先受偿的,仅为工程款债权的一部分。
4.优先受偿的顺位
承包人基于建设工程优先权,在“实际支出的工程款”范围内,可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法条链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36条。
四、商品房消费者的优先权
(一)商品房消费者的界定
商品房消费者,是指以自住为目的,与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
(二)商品房消费者的优先权
1.商品房消费者已支付全部价款的,有权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
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
2.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有权主张价款返还请
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
[法条链接]《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第2、3条。
考点4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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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讲
小综案例
案情>>-
甲地产公司与乙建筑公司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建“幸福公社”住宅
小区A栋、B栋30层住宅楼,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甲公司支付8000万元工程款。后
因甲公司资金链断裂,A栋住宅楼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B栋住宅楼只建至20层,
被迫停工。因乙公司未收到工程款,遂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经查:①甲公司已经将A
栋楼整体、B栋楼已经建成的20层,分别向建设银行设立了抵押,并均办理了抵押登
记。②甲公司已经将A栋楼1801号房屋出卖给宋大江、花小容,两人欲购房自住,且
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甲公司还将B栋楼2502号房屋出卖给秦光明,秦光明也欲购房
自住,且已经支付了首期款。③乙公司为实施工程建设,对A、B楼花费的人工、材料
费用分别为3000万元、2000万元。
原来,宋大江与花小容是五环公司的同事,两人约定共同出资200万元购买“幸福
公社”A栋住宅楼1801号房屋,宋大江出资80万元,花小容出资120万元。两人购得
A栋1801号房屋2年后,花小容被五环公司派至外地长期驻守,宋大江遂将A栋1801
号房屋出租给了卢智慧,约定租期3年,月租金3000元,租金月付,双方订立了房屋
租赁合同。次日,安居房屋中介公司找到宋大江,称安居公司受刘芬芳的委托,寻找出
租房源,刘芬芳愿以月租金3500元承租A栋1801号房屋,租期5年,并可预付一年租
金。有鉴于此,宋大江又与刘芬芳订立了房屋租赁合同。次日,卢智慧得知宋大江与刘芬
芳订立租赁合同之事后,将宋大江诉至法院,请求宋大江向自己交付A栋1801号房屋。
在卢智慧租赁房屋半年后,宋大江将自己在A栋1801号房屋上的共有份额,以15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二逵,并通知了花小容和卢智慧。花小容称自己是共有人,主张以
同等条件优先购买,卢智慧则称自己是承租人,也主张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在卢智慧
租赁房屋1年后,花小容办理该房屋变更登记。半年后,花小容与刘芬芳相恋,为表达
爱慕,花小容同意将A栋1801号房屋过户给刘芬芳。卢智慧得知此事,再次以自己是
承租人为由,主张优先购买,并愿意以市价购买该房屋。
问题
1.关于A栋住宅楼,乙公司、建设银行、宋大江与花小容的利益如何处理?为什么?
2.关于B栋住宅楼,乙公司、建设银行、秦光明的利益如何处理?为什么?
3.卢智慧诉请宋大江交付A栋1801号房屋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4.针对宋大江转让A栋1801号房屋共有份额之事,卢智慧与花小容何者可以受让该份额?为什么?
5.针对花小容向刘芬芳办理过户登记之事,卢智慧能否主张优先购买权?为什么?
116
第10讲 履行顺序与优先权
答案
1.(1)宋大江、花小容的请求交付A栋楼1801号房屋的权利,可优先于乙公司的建设工程
优先权、建设银行的抵押权。这意味着,乙公司、建设银行不得就宋大江、花小容全
款购买的A栋楼1801号房屋,主张变价受偿。
(2)A栋楼其他部分的变价,乙公司基于建设工程优先权,可在实际支出的3000万元工程
款债权范围内,优先于建设银行的抵押权受偿。
2.(1)就B栋楼的变价,秦光明的退款请求权可优先于乙公司的建设工程优先权、建设银行
的抵押权受偿;
(2)就B栋楼的变价,乙公司基于建设工程优先权,可在实际支出的2000万元工程款债
权范围内,优先于建设银行的抵押权受偿。
3.可以。宋大江一房二租,对卢智慧和刘芬芳均未交付,也均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因宋大
江与卢智慧订立租赁合同在先,故应向卢智慧交付房屋。
4.花小容。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得主张。
5.不可以。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本题中,花小容将房屋赠与
刘芬芳,不存在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条件。
致奋进中的你
经验是位严格的老师,
因为她先考试,后上课。
117
张翔
主观国
第11讲
LECTURE
11
抗辩权与抵销权
43
双务合同抗辩权
一、双务合同的认定
双务合同是“一个”合同。当事人双方在一个合同法律关系中互负的债务,才是双务
合同中的“双务”,才具有互为对待性的关系,才有履行抗辩权。
点拨
“互负债务”的两种情形:
◎当事人双方在一个法律关系中互负债务,为双务合同关系。
◎当事人双方在两个法律关系中互负债务,为抵销关系。
二、双务合同的三种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应同时履行互负的债务为前提。
2.同时履行抗辩权为当事人双方所享有。
3.同时履行抗辩权在诉讼、执行中的适用
(1)原告诉请被告履行合同,被告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未提起反诉的,法院应当
118
第11讲 抗辩权与抵销权
判决在原告履行债务的“同时”,被告履行债务;
(2)原告只有在履行债务“之后”,法院才对被告强制执行。
4.在当事人双方均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没有违约责任
可言。
(二)先履行抗辩权
1.先履行抗辩权,又称顺序履行抗辩权,以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债务的履行存在
先后顺序为前提。
2.先履行抗辩权,为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一方所享有。
3.先履行抗辩权场合,因先履行一方已经构成现实违约,故后履行一方在享有先履
行抗辩权的同时,还有权请求先履行一方承担现实违约责任。
(三)不安抗辩权
1.不安抗辩权,以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债务的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
2.不安抗辩权,为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所享有。
3.先履行一方根据不安事由,有权中止履行债务,并及时通知对方。
如后履行一方恢复履行
能力,或者提供适当担
保的,先履行一方应恢
复履行。
后履行一方在合理期间内,未恢复履行
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一
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对方的预期违
约责任。
考点③
◎0
总结梳理
抗辩权人
抗辩内容
对方的违约责任
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 方
“你不给、故我不给”
无违约责任
先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方
“你原到期没给、故我现到期不给”
现实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方
“我担心你未来不给、故我现在不给”
预期违约责任
三、等价抗辩原则
1.含义。双务合同抗辩权的主张,即抗辩权人拒绝履行的范围,应当与对方不履行
的范围相适应。
2.前提。抗辩权人的债务,为可分债务。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525~528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1条。
119
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44
担保人的抗辩权
一、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债权人
债务人
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
(一)概念
在一般保证中,基于债务的履行与保证责任的承担的顺序性,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穷
尽一切法律手段”之前,请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予以拒绝。此即先
诉抗辩权。
(二)例外
以下情况,一般保证人不得主张其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住所变更、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债权人要求其
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
4.保证人向债权人或其代理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三)债权人怠于执行一般保证人提供的财产线索
基于一般保证人的“后顺位”特征,一般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
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
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686、687、698条;《担保制度解释》第25条。
Oo
总结梳理
债务人、保证人责任关系
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
连 带
(无)
一般保证
对债务人穷尽一切法律手段后,保证人承担责任
有,但存在四项例外
120
第11讲 抗辩权与抵销权
二、第三担保人的债务人抗辩权
债权人
债务人
(抗辩权)
债务人抗辩权
第三担保人
1.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抗辩权的,担保人有权以之抗辩债权人,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纵然债务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担保人的债务人抗辩权不受影响。
2.担保人明知债务人有抗辩权,仍然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不得享有债务人的抗
辩权。
3.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抗辩权的,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的,债务人
可对第三担保人继续主张抗辩权,但债务人放弃其抗辩权的情形除外。
◎0
总结梳理
情形
担保人可否抗辩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债务人有抗辩权,且未放弃
可以抗辩
不能追偿
债务人有抗辩权,但放弃
可以抗辩
可以追偿
担保人明知债务人有抗辩权,仍作担保
不能抗辩
◎有抗辩权未放弃,不能追偿
◎有抗辩权但放弃,可以追偿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7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
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担保制度解释》第20条。
迷你案例
案情:2025年8月1日,甲、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以100万元的价格将一台
机器设备出卖给乙公司,乙公司应于2025年8月5日,向甲公司交付首期款40万
元,甲公司应于2025年8月15日向乙公司交货,甲公司交货一周后,乙公司支付
余款60万元。买卖合同订立后,秦光明向甲公司书面表示,愿意为乙公司的价款
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2025年8月2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机器设备后,乙
公司发现其质量不符合约定,无法使用,遂拒绝向甲公司支付价款。甲公司遂于
2025年8月25日,请求秦光明承担担保责任,秦光明表示拒绝。此时,宋大江与
甲公司订立抵押合同,约定宋大江将房屋向甲公司设立抵押,担保乙公司的价金债
务,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经查,宋大江知道甲公司交付的机器设备不符合约定之
事。2025年9月1日,甲、乙公司约定,甲公司于2025年9月底之前,给乙公司
更换机器设备,乙公司应于2025年9月5日之前,向甲公司支付60万元价款。后
121
考点4
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因乙公司仍未支付60万元价款,甲公司遂又于2025年9月10日,请求秦光明、宋
大江承担担保责任。
问1:如果2025年8月3日,乙公司得知甲公司准备交付的机器设备并不符合合同约定,
是否有权拒绝交付40万元首期款?为什么?
答案:可以。乙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乙公司需先支付首期款,甲公司后交付机器设备。
乙公司知道甲公司将来所欲交付的机器设备质量不符合约定,具有不安事由,故可
主张不安抗辩权。
问2:2025年8月25日,秦光明是否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
答案:是。秦光明享有先诉抗辩权和乙公司的先履行抗辩权。
(1)因秦光明向甲公司作出担保意思表示,但未以特定财产提供担保,构成保证。
又因秦光明未表明承担何种保证责任,故为一般保证,秦光明可基于一般保
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2)甲公司需先交付机器设备,乙公司后支付余款60万元。甲公司交付的机器设
备质量不符合约定,乙公司可基于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余款。秦光明作
为第三担保人,可享有乙公司的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问3:2025年9月10日,秦光明是否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
答案:可以。秦光明享有先诉抗辩权和乙公司的先履行抗辩权。
(1)甲、乙公司于2025年9月1日所达成的约定,表明乙公司已经放弃了自己的
先履行抗辩权;
(2)乙公司放弃了自己的先履行抗辩权,对秦光明所享有的先诉抗辩权没有影响;
(3)乙公司放弃了自己的先履行抗辩权,对秦光明原本享有的、乙公司的先履行
抗辩权,也没有影响。
问4:2025年9月10日,宋大江是否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
答案:不可以。
(1)宋大江作为抵押人(而非一般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宋大江在提供担保时,知道乙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故宋大江不得享有乙
公司的先履行抗辩权。
问5:如果秦光明、宋大江向甲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可否向乙公司主张追偿权?为什么?
答案:可以。因为乙公司已经放弃了自己的先履行抗辩权,故不得对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
保人主张抗辩权。
三、第三人担保中债务人享有撤销权、抵销权
债权人
债务人
(抵销权、撤销权)
担保人
122
第11讲 抗辩权与抵销权
1.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的,第三担保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迷你案例
案情:甲对乙享有借款债权10万元,丙将汽车A向甲设立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此外,乙对甲享有货款债权8万元已经到期。
问1:如果乙对甲行使了抵销权:
问:甲、乙的主债关系如何?
答案:乙对甲行使了抵销权,乙对甲的债务被冲抵8万元,故乙对甲负债务2万元。
问②:丙的抵押担保责任数额是多少?
答案:2万元。
问2:如果乙未对甲行使抵销权:
问①:甲、乙的主债关系如何?
答案:乙仍对甲负债10万元。
问②:丙的抵押担保责任数额是多少?
答案:对于丙来讲,其责任的承担与乙行使抵销权相同,故丙的担保责任数额为2万元。
2.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撤销权的,第三担保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迷你案例
案情: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一批货物以1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丙为甲的价
金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乙发现,甲出卖的该批货物系以次充好。经查,丙对
此事并不知情。
问1:如果乙行使撤销权:
问①:甲、乙的主债关系如何?
答案:甲、乙的买卖合同无效。
问②:甲、丙的保证合同效力如何?
答案:甲、乙的买卖合同无效,甲、丙的保证合同随之无效。
问⑧:丙的缔约过失责任数额是多少?
答案:丙对保证合同的无效没有过错,故不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问2:如果乙未行使撤销权:
问①:甲、乙的主债关系如何?
答案:甲、乙的买卖合同有效。
问②:甲、丙的保证合同效力如何?
答案:甲、丙的保证合同有效。
问③:丙的保证责任数额是多少?
答案:对于丙来讲,其责任的承担与乙行使撤销权相同,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考点
(123
44
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主观题
45
债权转让、债务转让中的抗辩权延续
一、债权转让中的抗辩权延续
1.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抗辩权,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并通知债务人的,债务
人可继续对受让人主张抗辩权。
2.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对受让人主张其对债权人的抗辩权的,法院可以
将原债权人列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债权人
债务人
(抗辩权)
债权转让合同
通知债务人
受让人
二、债务转让中的抗辩权延续
1.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抗辩权,债务人将债务转让给受让人且经债权人同意的,受
让人可继续对债权人主张抗辩权。
2.债权人同意债务转让后,受让人对债权人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的,法
院可以将原债务人列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债权人
债务人
(抗辩权)
债权转让合同
债权人同意
受让人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548、553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7条。
迷你案例
案情:2025年8月1日,甲、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以100万元的价格将一台
机器设备出卖给乙公司,甲公司应于2025年8月15日向乙公司交货,甲公司交货
1周后,乙公司支付货款。买卖合同订立后,秦光明向甲公司书面表示,愿意为乙
公司的价款债务的履行,提供无条件的担保。2025年8月2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
交付机器设备后,乙公司发现其质量不符合约定,无法使用,遂拒绝向甲公司支付
124
第11讲 抗辩权与抵销权
价款。2025年8月25日,甲公司请求秦光明承担保证责任,秦光明表示拒绝。
2025年9月1日,甲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货款债权转让给马小芸,并通知了乙公司
和秦光明。2025年9月5日,马小芸请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秦光明承担保证
责任,乙公司与秦光明均表示拒绝。2025年9月10日,乙公司经马小芸同意,将
其货款债务转让给宋大江,通知了秦光明。2025年9月20日,马小芸请求宋大江
支付价款,并二次请求秦光明承担保证责任,宋大江与秦光明仍表示拒绝。
问1:2025年8月25日,秦光明能否拒绝向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答案:可以。
(1)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机器设备不符合约定,乙公司可基于先履行抗辩权,
拒绝向甲公司支付货款;
(2)秦光明有权行使乙公司的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向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问2:2025年9月5日,乙公司、秦光明能否拒绝向马小芸履行债务、拒绝承担担保责
任?为什么?
答案:可以。
(1)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甲公司转让债权给马小芸,并通知乙公
司后,因债权转让,抗辩权延续,故乙公司有权对马小芸主张先履行抗辩权。
(2)秦光明有权行使乙公司的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向马小芸承担保证责任。
问3:2025年9月20日,宋大江、秦光明能否拒绝向马小芸履行债务、拒绝承担担保责
任?为什么?
答案:可以。
(1)乙公司对马小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马小芸同意乙公司转让债务给宋大江后,
因债务转让,抗辩权延续,宋大江有权拒绝对马小芸履行债务。
(2)乙公司转让债务给宋大江,未经第三担保人秦光明的书面同意,秦光明不再
承担保证责任。
46
抵销权的构成要件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基于两个法律关系互负债务时,互负的债务相互充抵而归于消
灭的法律事实。
一、抵销权的积极条件
1.一组当事人,在两个法律关系中,互享债权、互负债务。
考点4
125
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S)
点拨
两种“互负债务”:
民法中,双务合同制度与抵销制度均涉及“互负债务”的问题,但是其各自的含义不同:
◎一组当事人在“一个法律关系”中互负债务,为双务合同。
◎一组当事人在“两个法律关系”中互负债务,为抵销结构。
2.当事人所互负债务的标的,种类相同。
3.债权到期。在一组当事人基于两个法律关系互享同种类标的债权、互负同种类标
的债务的格局之下,“债权”到期的一方享有抵销权,有权主动与对方抵销。
◎0
总结梳理
债务②
法律关系②
债权②:今到期:
乙有抵销权
甲有抵销权←到期
债权①
甲
乙
法律关系①
债务①
二、抵销权的消极条件
(一)债务人有抗辩权
(抗辩权)债务②
②
债权②→到期
到期
债权①
甲
乙
①
债务①
1.债权人可以主张抵销,但债务人主张抗辩权的除外。
2.有抗辩权的债务人主张抵销的,不受限制。
(二)人身侵权、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财产侵权之债
债务②
侵权之债②
债权②→到期
到期债权①
甲
乙
①
债务①
1.故意、重大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侵权人不得主张抵销。
2.被侵权人主张抵销的,不受限制。
迷你案例
案情:甲分别借给乙、丙10万元,乙、丙到期均未偿还。甲向乙催告多次无果后,愤然
将乙的汽车砸毁,造成损失10万元,甲遂告知乙双方债务两清。一周后,丁将对
甲的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甲。经查,该笔债权于3年前到期,因
丁与甲是朋友,不好意思找甲要钱,长期犹豫之后,便决定将该债权转让给丙。丙
受让该债权后,遂告知甲双方债务两清。
126
丰
第
第11讲 抗辩权与抵销权
问1:甲将乙的汽车砸毁后,能否主张与乙的债务两清?为什么?
答案:否。故意、重大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侵权人不得主张
抵销。
问2:丙受让丁对甲的债权后,能否主张与甲的债务两清?为什么?
答案:甲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丙不得主张抵销。
(1)在丁与甲的货款关系中,因诉讼时效届满,甲对丁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
(2)丁将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甲后,甲可对丙继续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
(3)债务人享有抗辩权的,若其行使抗辩权,则债权人不得主张抵销权。
3.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不得抵销。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568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6条。
47
债权转让、债务转让中的抵销权延续
一、债权转让中的抵销权延续
债务②
②
债权②→到期一→抵销权
甲
乙
债权①
①
债务①
转让、通知
丙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可
继续对受让人主张抵销权。
二、债务转让中抵销权不延续
债务②
②
债权②一到期一→抵销权
甲
乙
债权①
①
债务①
转让、同意
丙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债务人征得债权人同意,将债务转让给受让人的,受让
人不得对债权人主张抵销权。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549、553条。
考点少
127
民法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讲
小综案例
案情>⋯⋯
2025年4月5日,甲、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机器设备以100万元的
价格出卖给乙公司。甲公司应于2025年4月10日交付机器设备,乙公司应于2025年4
月20日支付100万元价款。同日,秦光明向甲公司出具《承诺函》,称愿意为甲公司的
价金债权提供担保。2025年4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机器设备后,乙公司发现
该机器设备质量不符合约定,无法使用,遂向甲公司提出异议,并于2025年4月20日
拒绝支付价款。此时,乙公司为甲公司装修办公楼的装修款债权180万元也已到期,甲
公司未如约支付。
2025年5月1日,甲、丙公司订立债权转让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机器
设备价款债权100万元,转让给丙公司。同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秦光明通知了此事。
2025年5月5日,丙公司以乙公司到期未履行机器设备价款债务为由,请求乙公司支付
价款,并请求秦光明承担保证责任。
2025年6月1日,乙、丁公司订立债务转让合同,约定乙公司将其对丙公司的机器
设备价款债务,转让给丁公司。同日,丙公司、秦光明书面表示同意。2025年6月5
日,丙公司以丁公司到期未履行机器设备价款债务为由,请求丁公司支付价款,并请求
秦光明承担保证责任。
问题
1.2025年5月5日,针对丙公司所提出的要求乙公司支付价款的请求,乙公司可采取何种法律措施
加以应对?为什么?
2.2025年5月5日,针对丙公司所提出的要求秦光明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秦光明可采取何种法律
措施加以应对?为什么?
3.如果经查,乙公司为甲公司装修的办公楼,风格样式与甲公司的要求不符,甲公司已就此提出异
议,并拒绝支付装修款。直至转让债务给丁公司时,乙公司才将甲公司的装修瑕疵予以修复,但
甲公司仍未支付装修款。
(1)2025年6月5日,针对丙公司所提出的要求丁公司支付价款的请求,丁公司可采取何种法律
措施加以应对?为什么?
(2)2025年6月5日,针对丙公司所提出的要求秦光明支付价款的请求,秦光明可采取何种法律
措施加以应对?为什么?
答案
1.乙公司既可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也可主张抵销权。
(1)乙公司可对丙公司主张抗辩权。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抗辩权的,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
128
第11讲 抗辩权与抵销权
后,债务人可对受让人主张抗辩权。本题中,甲公司交付的机器设备质量不符合约定,
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甲公司将价款债权转让给丙公司,通知乙公司后,
乙公司可对丙公司继续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2)乙公司可对丙公司主张抵销权。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的,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
后,债务人可对受让人主张抵销权。本题中,乙公司在装修关系中,还对甲公司享有
装修款债权180万元,且已到期,故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抵销权。甲公司将价款债权
转让给丙公司,通知乙公司后,乙公司可对丙公司继续行使抵销权。
2.秦光明可主张先诉抗辩权、乙公司的先履行抗辩权、乙公司行使抵销权的法律后果。
(1)秦光明可对丙公司主张先诉抗辩权。秦光明为甲公司提供担保,因未约定特定担保财
产,故构成保证。又因未约定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故构成一般保证。因此,秦光明
可对丙公司主张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即在丙公司对乙公司穷尽一切法律手段之前,
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秦光明可对丙公司主张乙公司的先履行抗辩权。甲公司交付的机器设备质量不符合约
定,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甲公司将价款债权转让给丙公司,通知乙公
司后,乙公司可对丙公司继续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进而,秦光明作为担保人,也可主
张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先履行抗辩权。
(3)秦光明可对丙公司主张乙公司行使抵销权的法律后果。乙公司在装修关系中,还对甲
公司享有装修款债权180万元,且已到期,故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抵销权。甲公司将
价款债权转让给丙公司,通知乙公司后,乙公司可对丙公司继续行使抵销权。进而,
秦光明作为担保人,可主张抵销范围内,担保责任消灭。
3.(1)丁公司可主张先履行抗辩权。
①丁公司可主张先履行抗辩权。甲公司交付的机器设备质量不符合约定,乙公司对甲
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甲公司将价款债权转让给丙公司,通知乙公司,且乙公司
经丙公司同意,将价款债务转让给丁公司后,丁公司可对丙公司继续行使先履行抗
辩权。
②丁公司不得主张抵销权。乙公司在修复装修瑕疵后,因对甲公司享有装修款债权
180万元,且已到期,故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抵销权。甲公司将价款债权转让给丙
公司,通知乙公司后,乙公司可对丙公司继续行使抵销权。但乙公司经丙公司同
意,将价款债务转让给丁公司后,因债务转让,抵销权并不延续,故丁公司不得对
丙公司主张抵销权。
(2)秦光明可主张先诉抗辩权、丙公司的先履行抗辩权。
①秦光明可对丙公司主张先诉抗辩权。秦光明为甲公司提供担保,因未约定特定担保
财产,故构成保证。又因未约定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故构成一般保证。因此,秦
光明在书面同意乙公司转让价款债务给丁公司后,依然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故秦光
明仍可对丙公司主张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即在丙公司对丁公司穷尽一切法律
手段之前,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②秦光明可对丙公司主张丁公司的先履行抗辩权。甲公司交付的机器设备质量不符合
约定,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甲公司将价款债权转让给丙公司,通知
129
民法(
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乙公司,且乙公司经丙公司同意,转让价款债务给丁公司后,因丁公司仍可对丙公
司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故秦光明作为担保人,也可享有丁公司对丙公司的先履行抗
辩权。
③秦光明不可对丙公司主张行使抵销权的法律后果。乙公司在修复装修瑕疵后,对甲
公司享有装修款债权180万元,且已到期,故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抵销权。但在乙
公司转让价款债务给丁公司后,因丁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抵销权,故秦光明也不
得主张抵销的后果。
致奋进中的你
去成为你本应该成为的人,
任何时候都不会太晚。
130
第12讲
LECTURE
12
物 权 变 动
48
公示成立原则与公示对抗原则
基于合同引起标的物的物权变动,需要以交付、登记等公示的方式来完成。根据合同
及公示的效力不同,基于合同引起标的物的物权变动,可分为公示成立与公示对抗两种
模式。
一、公示成立原则
在公示成立原则下,合同生效,可以引起债权关系的产生。完成交付或登记的,合同
履行,物权变动;反之,未交付、登记的,合同未履行,物权未变动。
二、公示对抗原则
在公示对抗原则下,合同生效,可以引起物权的变动。完成登记的,因合同变动的物
权可以对抗第三人;反之,未登记的,因合同变动的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生效
公示(交付、登记)完成
公示成立
债权关系产生
合同履行+物权变动
公示对抗
物权变动
对抗第三人
三、公示成立原则与公示对抗原则的适用
1.以公示成立为原则,以公示对抗为例外。
考点4
131
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2.作为例外,公示对抗的情形包括三类:
(1)动产抵押;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即从农村集体处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将其土地承
包经营权与第三人所为之交易;
(3)地役权的设立。
49
公示成立原则的扩展
一、动产买卖与动产质押:观念交付
在动产买卖与动产质押中,动产所有权转移、动产质权设立,采用公示成立的物权变
动模式。因此,动产买卖合同、质押合同仅具有债权效力,动产标的物的交付才能引起物
权变动。
在此基础上,动产担保物的交付,可以观念交付的方式完成。观念交付,是指在动产
标的物的占有外观不发生任何改变的情况下,仅凭当事人的意思引起的动产物权变动。观
念交付分为三种类型:
(一)简易交付
1.简易交付,是指在动产标的物的先行转移于对方占有的情况下,通过与对方达成
合意,引起物权变动的交付。
2.简易交付引起物权变动的时间点,为处分标的物的合意达成之时。
(二)占有改定
1.占有改定,是指在一方保留动产直接占有的情况下,向对方转移动产所有权的
交付。
2.占有改定引起物权变动的时间点,为“物权性合意”达成之时。
点 拨
点有改定中“物权变动意思”的表达方式:
◎—“它是你的了。”—“好!”
◎—“借我用几天。”—“好!”
◎—“替你保管几天。”—“好!”
◎—“过几天给你。”—“好!”
⊙—“你用它给我担保。”—“好!”
132
第12讲 物权变动
3.当事人可依占有改定转移动产的所有权,但不得依占有改定设立动产质权。否则,
视为质物未交付,物权不变动。
(三)指示交付
1.指示交付,是指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通过转让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
权的方式,引起物权变动的交付。
2.指示交付引起物权变动的时间是处分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返还请求权让与合意”
之时。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226~228条。
迷你案例
案情:2025年7月10日,甲公司借给乙公司100万元,借期1年。2025年8月20日,甲
公司与丙公司的汽车买卖合同履行日届至,甲公司应当向丙公司交付汽车A。丙公
司是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25年8月25日,甲、丙公司协商交付事宜时,丙公
司提出,汽车A用于甲公司对乙公司借款债权的担保,甲公司表示同意。
问1:2025年8月25日后,汽车A的所有权归属于谁?为什么?
答案:丙公司。甲、丙公司约定,丙公司用汽车A向甲公司提供担保,表明了“汽车A
归属于丙公司”的意思,构成占有改定,丙公司取得汽车A的所有权。
问2:2025年8月25日后,甲公司在汽车A上享有何种民事权利?为什么?
答案:动产质权。甲、丙公司约定,丙公司用汽车A向甲公司提供担保,在表明“汽车A
归属于丙公司”的意思的同时,还表明了丙公司以甲公司直接占有的汽车A,为甲
公司设立担保的意思,构成简易交付,甲公司取得汽车A上的质权。
二、不动产买卖预告登记、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不动产异议登记
在不动产买卖与不动产抵押中,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不动产抵押权设立,也采用公示
成立的物权变动模式。因此,不动产买卖合同、抵押合同仅具有债权效力,不动产标的物
的过户登记、抵押登记才能引起物权变动。
在此基础上,在不动产买卖合同、抵押合同订立后,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抵押登记的
情况下,为了使目前尚处于债权人地位的买受人、接受抵押的人未来能够取得所有权、抵
押权,法律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
(一)不动产买卖预告登记
出卖人
(买卖预告登记)
买受人
再处分
受让人
考点4
133
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1.买卖预告登记的效力
不动产买卖合同订立后,过户登记之前,出卖人又出卖或抵押标的物予第三人的:
(1)债权合同有效;
(2)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受让人不可以取得物权。
点 拨
买卖预告登记后再处分的“受让人不能取得”:
性质为无权处分。
◎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受让人不能继受取得。
◎ 预告登记的存在,导致受让人也不能善意取得。
2.买卖预告登记的失效
(1)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买受人的债权消灭,预告登记失效。如预告登记的债权实现、
不动产买卖合同解除等。
(2)自能够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登记,预告登记失效。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221条。
(二)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
抵押预告登记通常发生于商品房预售交易的情形,即出卖人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
记,便与买受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而买受人又将房屋向债权人抵押贷款。此时,因买受
人并未取得办理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无法向债权人办理抵押登记,故可向债权人办理
抵押预告登记。
出卖人
房屋预售合同
买受人
房屋抵押合同
债权人
(未首次登记)
(未过户登记)
(无法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预告登记
1.抵押预告登记后,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
(1)原则上,抵押预告登记的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2)例外情况是,抵押预告登记后,抵押人破产,抵押预告登记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间隔时间1年以上的,预告登记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oo
总结梳理
抵押人破产
抵押预告登记后,1年后破产
债权人凭抵押预告登记优先受偿
2.抵押预告登记后,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
134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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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讲 物权变动
(1)办理首次登记时,抵押预告登记未失效的,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
(2)办理首次登记时,抵押预告登记已失效的,抵押权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
[法条链接]《担保制度解释》第52条。
迷你案例
案情:甲公司正在建设商务中心写字楼。2025年4月1日,乙公司与甲公司订立买卖合
同,约定甲公司将商务中心第10层出卖给乙公司,乙公司应支付价款800万元。
合同订立的次日,乙公司办理了买卖预告登记。2025年4月15日,乙公司与丙银
行订立合同,约定丙银行向乙公司发放贷款800万元,乙公司分8年偿还,并将从
甲公司购买的商务中心第10层向丙银行抵押。由于甲公司建设的商务中心尚未办
理首次登记,故乙公司于2025年4月20日为丙银行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次日,
丙银行向乙公司发放了贷款。至2025年10月20日,乙公司未如约向丙银行偿还
借款,丙银行遂主张就商务中心第10层优先受偿。2025年11月15日,甲公司办
理了商务中心的首次登记后,将第10层抵押给丁公司,并为丁公司办理抵押登记。
2025年11月20日,甲公司将第10层向乙公司过户登记。2025年12月20日,乙
公司将商务中心第10层写字楼抵押给戊公司,用以担保对戊公司欠付的货物价款。
2025年12月25日,乙公司为丙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
问题:在商务中心第10层的价值上,丙银行、丁公司、戊公司受偿顺位如何?为什么?
答案:丁公司不得享有受偿权,丙银行的受偿权优先于戊公司。
(1)因乙公司办理了买卖预告登记手续,故甲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抵押房屋给
丁公司,丁公司不能取得抵押权,故不得对房屋价值享有受偿权;
(2)甲公司办理首次登记时,丙银行的抵押预告登记并未失效,故丙银行的抵押
权自2025年4月20日抵押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而戊公司的抵押权登记时间
则为2025年12月20日,即丙银行的抵押权可优先于戊公司的抵押权受偿。
(三)不动产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
登记人
异议人
再处分
受让人
在异议人对登记人的不动产权属有异议的情况下,为了防止登记人将异议不动产出卖
或抵押予受让人,从而导致受让人善意取得的后果,法律规定了异议登记制度。
1.异议登记后再处分的法律后果
(1)债权合同有效。无论异议人的异议可否成立,登记人出卖或抵押不动产予受让人
的,买卖合同、抵押合同有效。
(2)异议不成立时,不动产登记人处分该不动产的行为,性质是有权处分,受让人可
135
考点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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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⑩考点清单?1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以继受取得物权。
(3)异议成立时,不动产登记人处分该不动产的行为,性质是无权处分,受让人不能
取得物权。
点拨
异议登记后的再处分:
异议成立,再处分行为的性质为无权处分。
◎未经权利人同意,受让人不能继受取得。
◎异议登记本身的存在,导致受让人也不能善意取得。
2.异议登记的失效
(1)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异议登记人不起诉请求法院审理异议、确认
物权的,异议登记失效;
(2)异议登记失效的,不影响异议人确权之诉的提起。
迷你案例
案情:2024年5月15日,甲银行对乙贷款100万元,借期1年。乙将其所持有的对高新
公司的20??股权,向甲银行设立质押,并办理质押登记。此外,丙将房屋A向甲
银行设立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上述交易完成后,甲银行遂委托海信律师事务所
对交易所涉及的担保事项进行法律审查。经海信所尽职调查,发现如下事实:第
一,2024年1月5日,丁对房屋A办理了异议登记,并于2024年2月15日,向法
院提起确权之诉。法院经审理,作出了房屋A归属于丁的生效判决。第二,2024
年3月1日,丙还将房屋A出卖给戊,并办理了买卖预告登记,合同约定的过户登
记日尚未届至。第三,2024年5月20日,乙将出质给甲银行的高新公司20??权,
转让给己,并向己办理股权过户。基于上述事实,海信所向甲银行提交法律意见书。
问1:甲银行是否享有对高新公司20??权上的质权?为什么?
答案:是。乙将股权出质给甲银行后,未经甲银行的同意,转让股权给己,构成无权处
分。己未代为履行乙公司的贷款债务,不能取得该股权。故甲银行对该股权上的质
权,不受影响。
问2:甲银行是否享有房屋A上的抵押权?为什么?
答案:否。
(1)丁对房屋A办理了异议登记,但未于15日内起诉,异议登记失效,故丁的异
议登记对甲银行享有房屋A上的抵押权,不产生影响。
(2)戊对房屋A办理了买卖预告登记,尚未失效,丙未经戊同意,将房屋A抵押
给甲银行,虽然抵押合同有效,但物权不变动,甲银行不能取得抵押权。甲银
行只可基于有效的抵押合同,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220条。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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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讲 物权变动
50
公示对抗原则的扩展
一、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
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采取“公示对抗”模式。抵押人与债权人订立书面抵押合同,抵押
合同成立时即产生抵押权设立的效力。但是,在办理抵押登记之前,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
(未登记)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招来
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包括:
1.动产抵押物的善意受让人。抵押人转让动产抵押物,善意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后,
动产抵押权消灭。原抵押权人只能就受让人支付的价金,主张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2.动产抵押物的善意承租人。抵押人将抵押物出租给承租人并交付,抵押权人行使
抵押权的,善意承租人可对抵押物受让人主张买卖不破租赁。
3.对抵押物申请保全或者执行抵押财产的抵押人的债权人。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
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施,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人需就法院执行后的剩余部分价值受偿。
4.抵押人的破产债权人。抵押人破产,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与破产债权人平等受偿。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403条;《担保制度解释》第54条。
⑨0
总结梳理
抵押人为抵押权人设立动产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人
第三人
抵押权人(未登记)
转 让
善意受让人
抵押权消灭,价金代位
出 租
善意承租人
承租人受买卖不破租赁保护
担保物被强制
执行申请人
就法院执行后的价值受偿
破 产
破产债权人
与破产债权人平等受偿
考点⑩
137
民法网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生观题
二、未经登记的保留所有权、融资租赁所有权
(一)未经登记的保留所有权
在动产保留所有权买卖中,买受人使出卖人保留所有权,本质是买受人以所有权向出
卖人提供担保。在民法上,动产保留所有权,为动产抵押权的变形,故也采取“公示对
抗”模式。买卖合同中保留所有权的约定达成,出卖人即可保留所有权。但是,在办理保
留所有权登记之前,出卖人的保留所有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未登记)
买受人
出卖人
招来
第三人
未登记的保留所有权,所不能对抗的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及后果,与动产抵押权相同。
总结梳理
买受人为出卖人保留所有权,未办理保留所有权登记
买受人
第三人
出卖人(所有权未登记)
转 让
善意受让人
保留所有权消灭,价金代位
出 租
善意承租人
承租人受买卖不破租赁保护
担保物被强制
执行申请人
就法院执行后的价值受偿
破 产
破产债权人
与破产债权人平等受偿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641条;《担保制度解释》第54条。
(二)未经登记的融资租赁所有权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使出租人保留所有权,本质是承租人以所有权向出租人提
供担保。在民法上,出租人的融资租赁所有权,也为动产抵押权的变形,故也采取“公示
对抗”模式。基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出租人即可享有所有权。但是,在办理所有权登
记之前,出租人的融资租赁所有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未登记)
承租人
出租人
招来
第三人
138
第12讲 物权变动
未登记的融资租赁所有权,所不能对抗的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及后果,也与动产抵押权
相同。
00
总结梳理
承租人让出租人享有融资租赁物所有权,未办理融资租赁所有权登记
承租人
第三人
出租人(所有权未登记)
转 让
善意受让人
所有权消灭,价金代位
出 租
善意承租人
承租人受买卖不破租赁保护
担保物被强制
执行申请人
就法院执行后的价值受偿
破 产
破产债权人
与破产债权人平等受偿
[法条链接]《担保制度解释》第67条。
三、浮动抵押
(一)概述
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将其“全部动产”作为一个物,抵押给抵押权人,用以担保抵
押权人的特定债权的担保方式。浮动抵押具有如下特征:
1.动产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的所有动产,均为浮动抵押权的客体。
2.浮动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购入并取得所有权的动产,构成浮动抵押权的客体。
3.浮动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将浮动抵押物对外转让的,适用前述“抵押物转让”
的法律规则。
(二)浮动抵押权的设立
浮动抵押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抵押,依然采取动产抵押“公示对抗”的物权变动模式。
1.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订立书面的浮动抵押合同,浮动抵押权即可成立。
2.办理抵押登记的,浮动抵押权可以对抗第三人。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396条。
迷你案例
案情:2025年2月15日,甲造船厂将其现有和将有的动产向乙银行设立抵押,担保甲造
船厂从乙银行的3年贷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25年2月20日,丙旅游公司将
其现有和将有的所有动产向丁银行设立抵押,担保丙公司从丁银行的3年贷款,并
办理了抵押登记。2025年12月1日,甲造船厂将新生产的船A出卖给丙公司,丙
公司1年内支付价款,船A向丙公司交付并登记。2026年3月5日,丙公司将船A
出卖给戊公司,戊公司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船A向戊公司交付并登记。现乙、丁银
行贷款到期均未受偿,欲行使船A上的抵押权。
139
考点⑩
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问1:乙银行在船A上有无抵押权?为什么?
答案:有。
(1)甲造船厂向乙银行设立浮动抵押后,生产船A,乙银行在船A上享有抵押权;
(2)甲造船厂出卖船A给丙公司,因丙公司未支付合理对价,不构成正常买受人,
乙银行登记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故丙公司取得船A所有权后,乙银行对船A
仍享有抵押权;
(3)丙公司出卖船A给戊公司,不构成正常经营活动,戊公司不构成正常买受人,
乙银行登记的抵押权仍不受影响,故戊公司取得船A所有权后,乙银行对船A
仍享有抵押权。
问2:丁银行在船A上有无抵押权?为什么?
答案:有。
(1)丙公司向丁银行设立浮动抵押后,从甲造船厂购买船A,丁银行对船A享有抵
押权;
(2)丙公司出卖船A给戊公司,不构成正常经营活动,戊公司不构成正常买受人,
丁银行登记的抵押权仍不受影响,故戊公司取得船A所有权后,丁银行对船A
仍享有抵押权。
第十二讲
小综案例
案情》>>
2025年3月1日,秦光明与万新地产公司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秦光明以200万
元购买万新公司开发的“金鼎花园小区”1号楼1801号房屋。2025年3月5日,秦光
明与建设银行订立《放贷按揭担保合同》,约定秦光明从建设银行借款150万元,用以
支付“金鼎花园小区”1号楼1801号房屋的价款,并以该1801号房屋为建设银行设立抵
押。由于万新公司尚未办理该1801号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故《放贷按揭担保合同》订立
后,秦光明与建设银行于2025年3月10日,办理了该1801号房屋抵押预告登记手续。
2025年4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机器设备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以800万元
的价格,将机器设备A出卖给乙公司,乙公司应当在2025年5月15日支付机器设备A
的价款。因机器设备A已经由甲公司出租给丙公司,半年后租赁到期,故甲、乙公司于
2025年4月10日订立《补充协议》,约定待丙公司租期届满后,乙公司可请求丙公司
返还机器设备A。该项约定达成后,甲公司向丙公司通知了此事。
140
第12讲 物权变动
2025年4月20日,为担保甲公司两台机器设备的价款债权,宋大江将其汽车C向
甲公司设立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日,因秦光明所购买的“金鼎花园小区”1号
楼1801号房屋已经过户登记,故秦光明将该1801号房屋向甲公司设立抵押,也未办理
抵押登记。
2025年5月15日,因乙公司未如约向甲公司支付机器设备A的价款,甲公司欲对
宋大江所抵押的汽车C变价受偿。此时,甲公司才知道如下两个事实:①宋大江将汽车
C抵押给甲公司后,又于2025年4月25日出租给安小红,并已交付;②因宋大江欠马
小芸的借款50万元到期未付,马小芸对宋大江提起诉讼,并于2025年4月30日,申请
法院对宋大江的汽车C采取了保全措施。
2025年5月20日,甲公司要求秦光明办理“金鼎花园小区”1号楼1801号房屋抵
押登记。此时,甲公司才知道秦光明已经于2025年5月1日,将该1801号房屋出卖给
卢智慧,且办理了买卖预告登记。有鉴于此,甲公司欲强制秦光明办理抵押登记,并追
究秦光明抵押合同上的违约责任。2025年5月25日,甲公司就上述想法之可行性咨询
律师。
经查,秦光明与万新地产公司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购买“金鼎花园小区”1号楼
1801号房屋,是受朋友刘芬芳所托,购买该房屋的预付款是刘芬芳交予秦光明的,且所
欠建设银行的房贷,也是刘芬芳所还。该1801号房屋登记在秦光明名下后,刘芬芳请
求秦光明向自己过户,被秦光明拒绝。于是,刘芬芳于2025年4月10日,依法办理了
该1801号房屋上的异议登记,并于2025年4月20日向东海区法院提起确权之诉。秦光
明于2025年5月1日,将该1801号房屋出卖给卢智慧后,于2025年6月1日向卢智慧
办理了过户登记。2025年12月15日,东海区法院确认该1801号房屋归属于刘芬芳的
判决生效。
向题
1.机器设备A的所有权归属于谁?为什么?
2.如果秦光明于2025年4月20日,向甲公司办理了1801号房屋的抵押登记,建设银行与甲公司在
该房屋上的受偿顺位如何?为什么?
3.宋大江将汽车C出租给安小红,并被马小芸申请法院保全之事实,对甲公司行使汽车C上的抵押
权,产生什么影响?为什么?
4.针对甲公司于2025年5月25日所提出的咨询,律师应如何答复?为什么?
5.2025年12月15日,东海区法院确认该1801号房屋归属于刘芬芳的判决生效后,该1801号房屋
归属于谁?为什么?
答案
1.归属于乙公司。因为甲公司将对丙公司租期届满后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乙公司,构成指示
交付。指示交付,自返还请求权转让约定生效时,物权变动。
2.建设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甲公司的抵押权受偿。因为万新公司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首次登
141
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记时,建设银行的抵押预告登记尚未失效,建设银行的抵押权自抵押预告登记时成立,故
可优先于甲公司的抵押权受偿。
3.安小红可主张买卖不破租赁之保护,甲公司的受偿权顺位在法院强制执行之后。
(1)动产抵押,采取公示对抗的物权变动模式,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成立。故宋大江将
汽车C抵押给甲公司,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甲公司对汽车C享有抵押权。
(2)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承租人。在宋大江将汽车C抵押给甲公司,未
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又将汽车C出租给安小红,并完成交付后,推定安小红为善
意承租人,故甲公司行使抵押权时,安小红可主张买卖不破租赁之保护。
(3)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执行申请人。在宋大江将汽车C抵押给甲公司,未
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该车被马小芸申请法院保全,甲公司的抵押权只能在法院执
行后受偿。
4.甲公司请求秦光明承担违约责任,具有可行性;请求秦光明办理抵押登记,不具有可行性。
(1)买卖预告登记后,所有权人再次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本案中,卢智慧已
经就该1801号房屋办理了买卖预告登记,故纵然秦光明向甲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甲
公司也不能取得抵押权。
(2)不动产抵押,采取公示成立的物权变动模式,故甲公司与秦光明订立不动产抵押合同
后,甲公司不享有该1801号房屋的抵押权,但抵押合同具有债权效力。现因可归责于
抵押人秦光明的事由,导致无法办理抵押登记,秦光明应承担不动产抵押合同上的违
约责任。
5.该房归属于刘芬芳。刘芬芳的异议成立,意味着秦光明处分该房屋给卢智慧,构成无权处
分。因刘芬芳已经办理了异议登记,故卢智慧不能善意取得该1801号房屋的所有权。
致奋进中的你
人一能之,已百之;
人十能之,已千之。
142
第13讲
LECTURE
13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51
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
(一)时间要件
1.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不诚信)的行为,需发生于缔约阶段。
2.缔约阶段,是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
点 拨
缔约过失责任的结构:缔约中+不诚信=违反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
(二)主体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的追究与承担,必须发生在缔约双方之间。
二、违反先合同义务行为的法定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
2.欺诈。
3.泄露、不正当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即一方在磋商过程中,获悉对方的商业秘密
后,该方自行利用该商业秘密,或者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
143
考点印
民法C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4.合同无效后的过错赔偿责任。
5.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03
lA
总结梳理
不诚信(违反先合同义务)
缔约中
缔约过失责任
①恶意磋商;②欺诈;③商业秘密侵权;④无效过错赔偿责任;⑤其他
缔约双方之间,方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追究与承担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500、501条。
迷你案例
案情:张某向甲公司提交简历参与招聘。经过多轮面试后,甲公司人力总监王某在微信中
向张某表示,甲公司已同意录用,且录用函已经写好。张某遂辞去目前在乙公司的
工作。后甲公司以张某的学历不符合公司录用标准为由,拒绝了张某的求职。张某
遂请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甲公司则认为,本公司是按照规定条件进行招
聘,且录用函并未交予张某,不录用张某,是正常的招聘后果,并不违反先合同
义务。
问题:张某能否请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为什么?
答案:可以。基于甲公司人力总监王某的表示,张某可以相信自己已被甲公司录用,甲公
司后来拒绝录用张某,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对于张某辞去乙公司工作所造成的损
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继续履行
一、继续履行的含义
继续履行,是指在债务人构成违约的情况下,根据债权人的请求,债务人应当按照合
同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形态。
二、无需继续履行的非金钱之债
在以下情况下,非金钱之债的债务人有权拒绝债权人继续履行的请求:
1.履行不能。包括法律不能与事实不能,前者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债务已经不
可能继续履行;后者是指基于事实上的原因,债务已经不可能继续履行。
144
生
题
第13讲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如劳务之债。但是,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负担由
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3.债务履行费用过高。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在上述无需继续履行的非金钱之债中,当事人有权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终止合同
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580条。
迷你案例
案情:甲公司欲建设A、B两座写字楼,与乙建筑公司订立施工合同,由乙公司负责施工
建设,竣工验收后,甲公司支付工程款4000万元。合同订立后,乙公司未经甲公
司同意,将两座写字楼的地基工程分包给丙公司,约定工程款1000万元。两座写
字楼建设完工后,因A座写字楼地基施工不合格,无法通过验收。经鉴定,因A
座写字楼已经封顶,如要修复地基质量瑕疵,需拆除已建成的大楼,将耗资5000
万元;如不修复,不会影响使用安全,但无法达到预期的使用年限,甲公司将损失
1000万元。有鉴于此,甲公司遂对乙公司拒付两座写字楼的工程款,乙公司也未
向丙公司支付工程款。丙公司遂以甲公司为被告、乙公司为第三人提起工程款诉
讼,要求甲公司向自己支付B座写字楼地基工程的工程款。在案件审理中,甲公司
要求乙、丙公司修复A座写字楼的地基工程,并赔偿损失。
问1:甲公司要求乙、丙公司修复A座写字楼的地基工程,并赔偿损失,法院应如何
处理?
答案:法院应告知甲公司提起反诉,甲公司提起反诉后,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问2:甲公司可否请求乙、丙公司修复地基工程瑕疵?为什么?
答案:否。修复地基工程瑕疵,属于继续履行。因地基工程瑕疵修复费用过高,甲公司不
得主张继续履行。
问3:如果不拆除大楼也可修复地基工程瑕疵,但需耗资2000万元,乙、丙公司拒绝修
复,甲公司可否请求乙、丙公司修复地基工程瑕疵?为什么?
答案:否。修复地基工程瑕疵,属于履行劳务,性质上不可强制。故在乙、丙公司拒绝的
情况下,甲公司不得请求乙、丙公司履行该项劳务。
53
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中的赔偿损失,是指债务人应当赔偿因其违约给债权人所造成的损失。
考点5
145
民法(
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直接利益损失
直接利益损失,是指因债务人违约给债权人已经造成的实际损失。直接利益损失的赔
偿旨在恢复原状,即把债权人的财产利益恢复到合同履行之前的状态。
二、可得利益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如果债务人正确履行债务,债权人由此本可得到却未得到的利益
损失。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需符合“预见性规则”:
1.一般规则
债务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的债权人可得利益的损失,才属于赔偿范围。
2.“差价”损失
张翔
交易差价
债务人违约,债权人解除合同,
并实施“替代交易”的,有权
按照“替代交易”与“原交易”
的差价主张可得利益赔偿。
市场差价
债务人违约,债权人解除合同,但没有实施
“替代交易”的,债权人有权按照“合同价格”
与“违约行为发生后合理期间内合同履行地
的市场价格”的差价,主张可得利益赔偿。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584条;《买卖合同解释》第22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60条第2、3款。
迷你案例
案情: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10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A出卖给乙。随后,乙又
与丙订立租赁合同,约定乙将房屋A出租给丙,租期3年,租金共计36万元。因
房屋价格不断上涨,甲又将房屋A以12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因此,乙解除了与甲的买卖合同,丙也解除了与乙的租赁合同,并依据租赁合同的
约定,向乙索要了3万元违约金。一个月后,乙与丁订立买卖合同,以130万元的
价格购买了丁的房屋B,房屋B与房屋A户型、面积、位置相同。
问1:乙是否有权请求甲履行买卖合同,就房屋A交付并登记?为什么?
答案:否。乙请求甲交付房屋A并登记,是主张继续履行。因房屋A已经过户给丙,甲
对乙构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乙不得请求甲继续履行。
问2:乙是否有权解除买卖合同?为什么?
答案:是。甲构成履行不能,乙有权解除与甲的买卖合同,但应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
主张。
146
ま
第13讲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问3:乙是否有权请求甲赔偿自己向丙支付的3万元违约金?为什么?
答案:是。乙向丙支付的违约金,性质是甲违约给乙造成的直接利益损失,乙有权请求甲
赔偿。
问4:乙是否有权请求甲赔偿36万元租金?为什么?
答案:否。在甲、乙的买卖合同中,乙的36万元租金属于可得利益损失。只有在甲、乙
订立合同时,甲可以预见该笔利益,甲才负赔偿责任。本案中,并无甲可以预见的
事实。
问5:乙是否有权请求甲赔偿房屋A与房屋B之间30万元的差价?为什么?
答案:是。在甲、乙的买卖合同中,因甲违约,乙解除合同并实施替代交易,由此遭受不
利的差价,有权请求甲予以赔偿。
54
违 约 金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一、违约金的适当减少
1.适当减少违约金的条件,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违约金“过高”的判断标
准是:
(1)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的30%;
(2)或,违约金相对于“债权数额”明显过高。
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得主张减少违约金的,该约定无效。
3.例外:债务人“恶意违约”的,不得主张适当减少违约金。“恶意违约”的界定:
(1)有履约能力而违约;
(2)债务人违约后,与债权人订立和解协议,在和解协议中又违约。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买卖合同解释》第21条;《合同编通则解释》
第64~66条。
二、违约金与定金并存
在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又订立定金合同且交付定金的情况下,债务人违
约时,债权人既享有违约金请求权,又享有定金罚则请求权。此时,债权人可以选择适用
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588条第1款。
考点4
147
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滥深
迷你案例
案情:2025年5月10日,甲、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在乙公司支付定金10万
元后,向乙公司交付机器设备,乙公司应在收货一周内一次性支付100万元价款,
且任何一方违约,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合同订立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
定金10万元,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了机器设备。一周后,乙公司称,本公司无力
一次性支付100万元价款,只能先行支付部分价款,同时向甲公司支付价款70万
元。2025年6月20日,甲公司扣留10万元定金,并要求乙公司依约支付违约金20
万元。2025年7月5日,甲、乙公司达成补充协议,约定乙公司应在一个月内付清
欠款30万元,否则支付违约金20万元。及至2025年8月10日,乙公司到期仍未
支付欠款,甲公司遂再次请求乙公司支付20万元违约金。
问1:2025年6月20日,甲公司能否既扣留定金,又请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为什么?
答案:否。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交付了定金的,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只能择一主张。
问2:2025年6月20日,乙公司能否主张适当减少违约金?为什么?
答案:能。因乙公司违约的债务额为30万元,且甲公司手里还有乙公司交付的10万元定
金,故较之于违约金20万元,后者明显过高,乙公司有权主张适当减少违约金。
问3:2025年8月10日,乙公司能否主张适当减少违约金?为什么?
答案:否。乙公司在买卖合同中违约,又在补充协议中违约,构成恶意违约,恶意违约的
债务人不得主张适当减少过高的违约金。
三、扩展:定金与赔偿损失的关系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在主合同之外又订立定金合同,且交付了定金时,债务人违反主合
同债务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债权人既享有定金罚则请求权,又享有赔偿损失请求权。此
时,债权人主张定金罚则,其损害未能获得弥补的,债权人有权就未弥补的损害部分请求
债务人赔偿损失。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588条第2款。
迷你案例
案情: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后,甲向乙交付定金1000元。现甲违约,给乙造成损失3000元。
问题:乙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案:乙可以拒不返还定金,以之充抵赔偿金后,还可请求甲再赔偿2000元。
点 拨
金钱性违约责任与继续履行:继续履行责任,不因违约金、赔偿损失、定金责任的承担
而免除。
148
第13讲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55
剥夺期限利益、取回标的物
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迟延支付价款达合同总价款的1/5,经催告仍不履行的,
出卖人可以选择如下两种途径之一,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
1.请求买受人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价款,即剥夺买受人分期付款的期限利益。
2.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1)出卖人有权从买受人处取回标的物。
(2)出卖人有权请求买受人支付使用费、赔偿金。
(3)出卖人应当返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价款。上述使用费、赔偿金,可以从价款中扣
除。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可以扣留价款不予返还的,
其约定无效。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634条;《买卖合同解释》第28条第1款。
迷你案例
案情:甲、乙公司订立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所持有的丙公司20??权,转让给乙
公司,乙公司应支付受让金100万元,分10个月付清,每月支付10万元。合同订
立后,甲公司将股权依约向乙公司过户,乙公司从第一个月开始,连续3个月未支
付受让金。甲公司反复催要无果,遂诉请法院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要求乙公司返还
过户的股权。在案件的审理中,法院内部对于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属于分期付款买卖
合同意见不一,对于如何判决犹豫不决。
问题: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并要求乙公司返还过户的股权?为什么?
答案:是。无论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可认定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甲公司均可以乙公司迟延
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不履行为由,基于一般法定解除权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合
同解除后,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返还所过户的股权。
二、融资租赁合同
1.承租人欠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
租人一次性支付全部的未付租金,即剥夺承租人分期支付租金的期限利益。
2.承租人欠付租金2期以上或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
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并以其价值冲抵承租人
的债务。
149
考点5
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生观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7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5条。
o0
总结梳理
一次付全款条件
取回条件
取回后果
分期付款
退货还钱,扣除
价金违约1/5+催告
价金违约1/5+催告+解约
使用费、赔偿金
融资租赁
租金违约+催告
租金违约2期或15???告+解约
租赁物变价受偿
三、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
1.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迟延支付价金,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出卖人有权
2.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逾期不回赎的,出卖人可将标的物再卖,以价金抵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642、643条;《买卖合同解释》第26条第1款。
总结梳理
违约条件
取回标的物;但买受人已经支付价金达总价金75??上的除外。
偿买受人的债务。
解除合同
取回后果
分期付款买卖
价金违约1/5+催告
需 要
退货还钱,扣除
使用费、赔偿金
融资租赁
租金违约2期或15???告
需 要
租赁物变价受偿
保留所有权买卖
价金违约+已付价金未达到75???告
不需要
不赎再卖,变价受偿
迷你案例
案情:2025年8月15日,甲、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机器设备A出卖给乙
公司,乙公司支付价款100万元,分10个月付清,每月支付10万元,在乙公司付
清价款之前,甲公司保留机器设备A的所有权。合同订立后,甲公司于2025年8
月20日向乙公司交付机器设备A,并于2025年8月25日办理了保留所有权登记。
乙公司连续付款5个月后,从第6个月开始停止付款,甲公司反复催要无果,现第
7个月付款日即将届至。经甲公司了解,乙公司停止付款的原因是,乙公司于2025
年8月21日将机器设备A抵押给丙银行,用于担保其向丙银行的短期贷款,并办
理了抵押登记。现因乙公司未如约向丙银行偿还贷款本息,丙银行欲行使抵押权,
乙公司认为再向甲公司支付价款已无意义。
150
第13讲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问1:甲公司能否取回机器设备A?是否需要先行解除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为什么?
答案:能。首先,甲、乙公司的买卖合同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乙公司迟延支付价款10
万元,未达到总价款的1/5,甲公司不得依据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取回机器设备A。
其次,甲、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是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乙公司迟延支付价款,经催
告仍不履行,且已付款额为50万元,未达到总价款的75故甲公司可依据保留
所有权买卖合同,取回机器设备A。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行使取回权,无
需以解除买卖合同为条件。
问2:甲公司取回机器设备A,后果如何?为什么?
答案:乙公司可以回赎机器设备A,若乙公司到期不赎,甲公司可再卖机器设备A,并以
价款受偿乙公司欠付的价金。因为甲公司是凭保留所有权取回标的物,故适用保留
所有权取回的后果,即买受人到期不赎的,出卖人有权再卖,并变价受偿。
问3:对于机器设备A的再卖变价,甲公司、丙银行的受偿顺位如何?为什么?
答案:甲公司优先于丙银行受偿。因为甲公司的保留所有权所担保的是机器设备A的价金
债权,为价款优先权,且已在交付后10日内登记,故可优先于乙公司为丙银行设
立的抵押权受偿。
56
具体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一、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人身损害的违约赔偿责任
(一)旅客的界定
旅客,为与承运人存在客运合同关系的人。旅客身份是追究承运人违约责任的逻辑前
提。其范围包括:
1.持票旅客。
2.免票旅客。
3.持优待票旅客。
4.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二)违约赔偿责任
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人身损害的违约赔偿责任的承担,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其
免责事由有二:
1.旅客人身损害,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
2.旅客人身损害,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823条。
考点5
151
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主观题
迷你案例
案情:王某随身携带打工赚取的5万元,逃票坐火车回家过年,被盗窃团伙头领葛某盯
上。在火车上,葛某趁人多拥挤之际,将5万元从王某身上偷去。张某是地方公安
机关刑警,为追踪葛某盗窃团伙,一同购票乘车,在葛某实施盗窃行为时,张某冷
眼旁观,未予制止。葛某走入卧铺车厢时,被张某截住实施抓捕,葛某用刀将张某
刺伤后携款跳车逃跑。
问1:张某是否有权就自己遭受的人身损害,请求火车经营者赔偿损失?为什么?
答案:可以。首先,张某购票乘车,是旅客,与火车经营者存在客运合同关系,火车经营
者应对旅客的人身损害承担无过错违约责任。其次,张某遭受人身损害,并非出于
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重大过失,火车经营者不存在免责事由。
问2:王某能否就自己遭受的财产损害,请求火车经营者赔偿损失?为什么?
答案:不可以。首先,从违约责任来看,王某逃票乘车,与火车经营者之间不存在客运合同
关系,不得追究火车经营者的违约责任。其次,从侵权责任来看,火车经营者对车厢
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未尽安全保障职责,即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本案中,并无火车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事实。需要指出的是,张某并
非火车经营者,其坐视王某的现金被偷,不构成火车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二、不动产抵押合同的违约责任
基于不动产抵押合同的债权效力,若抵押人未如约向债权人办理抵押登记,则抵押人
未履行自己在抵押合同中所负的债务。在此基础上:
1.因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抵押
人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应超过抵押物价值及主债额。
2.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不得请求抵押
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抵押人已经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的,债权人有权请
求抵押人在其所获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具有优先效力。
[法条链接]《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
三、融资租赁物品质瑕疵担保责任
(一)承租人追究出卖人的品质瑕疵违约责任
1.前提:在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三方约定的情况下,由承租人追究出卖人的违
约责任。
2.出租人导致承租人索赔失败的赔偿责任
(1)出租人未履行协助义务,导致索赔失败的,出租人向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2)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导致索赔失败的,出租人向承租
人承担赔偿责任。
152
第13讲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点 拨
出租人未协助、明知缺陷未告知的赔偿责任性质:
出租人因此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因其过错对承租人向出卖人索赔失败所承担的赔偿责
任,而非因租赁物瑕疵而承担的品质瑕疵违约责任。
(二)承租人追究出租人的品质瑕疵违约责任
1.前提:出租人干预承租人的选择。
2.后果:承租人不仅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且有权请求减免租金。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741~743条;《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
题的解释》第8条。
⑨0
总结梳理
找出卖人{条件:三方协议
承租人
两种情况,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①出租人未协助;②出租人明知有瑕疵而未告知
找出租人{条件:出租人干预
与能否主张减免租金同步
迷你案例
案情:乙厂为经营需要,欲购买A型机器设备,但缺乏资金。2025年5月10日,乙厂找
到甲融资租赁公司,双方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购买符合乙厂质量要求的A型机器
设备,交乙厂使用后,乙厂每月支付租金10万元,10个月内租金付清。双方对A
型机器设备的质量标准作出了明确约定,且约定了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
10万元。合同订立后,乙厂向甲公司指示,从丙公司处购买。一周后,甲公司、
丙公司、马小芸订立三方协议,约定甲公司以90万元的价格购买丙公司生产的A
型机器设备,丙公司在本合同订立后一周内,向乙厂交付该设备,且乙厂有权请求
丙公司交付该设备。甲公司在丙公司向乙厂交付该设备一个月后,向丙公司一次性
支付90万元货款,马小芸以房屋Y向丙公司抵押,担保甲公司货款的履行。此外,
三方制作标的物质量标准清单,作为三方协议的附件,由甲公司保管。三方协议订
立后,房屋Y因火灾毁损,导致马小芸无法向丙公司办理抵押登记。一周后,丙公
司将一台A型机器设备交付予乙厂,但未收到甲公司所应支付的90万元货款。乙
厂收到A型机器设备后,发现其质量不符合与甲公司合同的约定,故以丙公司为被
告、甲公司为第三人提起诉讼。在庭审中,丙公司提出两点抗辩理由:①自己与乙
厂并无买卖关系;②自己交付的A型机器设备的质量完全符合三方协议附件之标
准。对于丙公司所提出的第二项抗辩理由,甲公司认为丙公司交付的机器设备与三
方协议附件的要求不符,但拒绝提供自己所保管的附件。
153
考点5
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问1:丙公司是否有权追究马小芸的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案:否。三方协议中关于马小芸以房屋Y设立抵押的约定,构成马小芸与丙公司之间的
房屋抵押合同,具有债权效力。马小芸未向丙公司办理抵押登记,构成未履行不动
产抵押合同。因不动产抵押合同上的违约责任,以可归责于抵押人一方的事由未办
理抵押登记为条件,该条件在本案中并不具备,故马小芸不构成违约,丙公司不得
追究马小芸的违约责任。
问2:丙公司所提的第一个抗辩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否。三方协议中“乙厂有权请求丙公司交付设备”的约定,性质是甲公司将买卖合
同中对丙公司的债权设定给乙厂,由此导致甲、丙公司的机器设备买卖合同为利他合
同。在利他合同中,接受履行的第三人享有请求权,有权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问3:丙公司所提的第二个抗辩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能。丙公司交付标的物的质量,以甲、丙间买卖合同的约定为准。该约定作为三方
协议的附件,由甲公司保管,但甲公司拒绝出示,故视为丙公司交付标的物的质量
符合三方协议附件的约定。
问4:乙厂能否请求甲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答案:能。首先,甲公司对于出卖人和标的物的选择,并未干预,故对乙厂不承担违约责
任;其次,甲公司拒不提供相关协助,导致乙厂无法追究丙公司的违约责任,应对
此承担赔偿责任。
四、建设工程合同的诉讼
(一)工程质量诉讼
诉 讼
发包人
承包人
分包人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诉讼,不考虑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对性限制。具体而言:
1.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建筑质量瑕疵的,发包人可以承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2.因分包人的原因导致建筑质量瑕疵的:
(1)发包人可以承包人、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承包人、分包人应对发包人承
担连带责任;
(2)承包人承担责任的,有权对分包人追偿。
3.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发包人请求双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工程款诉讼
因工程款引发的诉讼,适用债权人的代位权规则。如前所述,债权人的代位权,涉及
154
第13讲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三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其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对应如下:
甲
乙
丙
(次债务人)
(债务人)
(债权人)
1.实际施工人可以分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即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提起原债之诉。
2.分包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即债务人也有权对次债务人提起原债之诉。
3.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即债权人还有权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
之诉。
(三)工程质量诉讼与工程款诉讼的合并审理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工程款诉讼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就承包人提出反
诉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法条链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7、15、16、43、44条。
第十三讲
小综案例
案情>>--
2025年4月1日,天成公司与洪兴公司订立加工合同,约定天成公司为洪兴公司加
工一批产品。经测算,此项交易完成,天成公司可获利润 40万元。由于此项加工需要
A型设备,而天成公司手头并无现金购买,故天成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与南山融
资租赁公司、黄河机械制造公司、马小芸订立四方合同约定:①南山公司为天成公司购
买黄河公司生产的加工设备,租赁给天成公司使用,天成公司应支付租金100万元,分
10个月付清,每月付10万元;②若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天成公司直接与黄河公司协
商解决,南山公司不对标的物质量负责;③马小芸以其别墅向南山公司抵押,以担保南
山公司的租金债权。
四方合同订立后,马小芸用以抵押的别墅于2025年4月20日因火灾意外焚毁,无
法办理抵押登记,但马小芸获得保险金300万元。
2025年5月10日,南山公司按照天成公司指示,购买了黄河公司生产的A型设备,
并向天成公司交付。天成公司发现该设备存在隐蔽瑕疵,无法使用,遂反复向南山公
司、黄河公司提出品质瑕疵异议,但两家公司一直不予理会。因该加工设备的品质瑕疵
问题迟迟不能解决,天成公司无法完成对洪兴公司的产品加工工作,导致洪兴公司解除
155
考点
56
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了加工合同,天成公司向洪兴公司支付了违约金10万元。随后,天成公司解除了与南
山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并委托蓝田融资租赁公司为自己重新购买该类设备。此时,因
市场变化,天成公司与蓝田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为120万元。有鉴于此,天
成公司向黄河公司提起诉讼,请求黄河公司赔偿:①天成公司向洪兴公司支付的违约金
10万元;②天成公司本可获得的加工利润40万元;③天成公司与蓝田公司订立融资租
赁合同的租金差价20万元。
2025年8月10日,天成公司与华强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将工程车辆出卖给华强公
司,双方约定华强公司应支付价款100万元,分20个月付清,每月付5万元。在华强
公司付清全款之前,天成公司保留该车辆的所有权。任何一方违约,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40万元。合同订立后,天成公司向华强公司交付了车辆,华强公司正常付款50万元后,
连续3个月未支付价金,迟延履行数额15万元。天成公司反复催告无果。
向题
1.针对马小芸无法办理抵押登记的事实,南山公司可采取何种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什么?
2.天成公司因该加工设备存在质量瑕疵,可追究谁的违约责任?为什么?
3.天成公司诉请黄河公司赔偿的三项损失,法院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4.如果天成公司连续3期未向南山公司支付租金,南山公司反复催要无果,可采取何种措施保护自
己的合法权益?为什么?
5.天成公司因华强公司迟延支付价款,可采取何种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什么?
答案
1.可请求马小芸返还保险金100万元。因为,不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
的事由,无法办理抵押登记的,原则上债权人不得追究抵押人的违约责任。但是,抵押人
获得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的,债权人可在此范围内,请求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2.天成公司可追究黄河公司的违约责任。
(1)出租人南山公司、承租人天成公司、出卖人黄河公司三方约定,可由承租人追究出卖
人品质瑕疵的违约责任,从其约定。
(2)承租人天成公司追究出租人南山公司违约责任,应当以出租人干预承租人选择为条件。
案情中并无南山公司干预天成公司选择的事实。
3.违约金损失10万元、差价损失20万元,法院应当支持;加工利润损失40万元,法院不应
支持。
(1)天成公司向洪兴公司支付的10万元违约金,性质为黄河公司因违约给天成公司造成的
直接利益损失,黄河公司应予赔偿。
(2)天成公司与蓝田公司订立合同所多支出的20万元,性质是因黄河公司违约,天成公司
实施替代交易遭受的差价损失。债务人违约,债权人解除合同,并实施替代交易的,
原交易与替代交易间的差价,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赔偿。
(3)天成公司本可获得的40万元加工利润,性质是黄河公司因违约给天成公司造成的可得
156
第13讲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利益损失,黄河公司对该笔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应以其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为条件。
本案中并无黄河公司可以预见的事实。
4.南山公司可请求天成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或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取回机器设备,并
以其价值冲抵天成公司所欠债务;或按照一般的违约责任规则,追究天成公司的违约责任。
(1)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
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
(2)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天成公司迟延支付租金2期或15??上,经催告仍不履行的,
出租人南山公司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取回融资租赁物,并以其价值冲抵天成公司
所欠债务;
(3)融资租赁合同同样适用一般违约责任规则,故南山公司可依据一般违约责任的规定,
请求天成公司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天成公司可依据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取回车辆,若华强公司逾期不赎,再卖该车辆并以
价金冲抵华强公司的债务;天成公司还可请求华强公司支付违约金,但华强公司可以申请
适当减少违约金。
(1)华强公司违约数额未超过1/5,天成公司不得基于分期付款买卖,请求华强公司一次
性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取回该车辆。
(2)华强公司价款违约,且已付价款未超过75故天成公司有权基于保留所有权买卖合
同,直接取回该车辆,在华强公司逾期不赎的情况下,再卖之并以价金受偿。
(3)因天成公司与华强公司的买卖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故天成公司可依约定请求华强公司
支付违约金。同时,因天成公司与华强公司的主债额为100万元,约定40万元的违约
金明显过高,故华强公司可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
致奋进中的你
松弛的琴弦,
永远奏不出美妙的乐曲。
157
张翔主观题
第14讲
LECTURE
14
侵 权 责 任
57
民事权利的私力保护
一、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构成
紧急避险,是指为避免较大的民事权益遭受损害,不得不对较小的民事权益所作的牺
牲。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是:
1.在危险环境下,情况紧急,别无选择。
2.所保全的权益与所牺牲的权益之间有明显的差异,如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较大
的财产损失与较小的财产损失。
(二)紧急避险的后果
1.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由引起危险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2.在非可归责于特定人的原因引起危险时,受益人向受损人适当补偿。
3.紧急避险不当所造成的损害,由紧急避险人根据其过错,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二、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含义
正当防卫,是指为避免自己或他人正在遭受的人身或财产不法损害,对致害人造成损
(158
第14讲 侵权责任
害的一种权利性私力保护手段。正当防卫不应超过必要限度,否则即构成防卫过当。
(二)防卫过当的界定
1.防卫过当,是指防卫人对侵害人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
2.正当防卫未造成对方“不应有的损失”,仅正当防卫人采取的反击方式和强度与不
法侵害不相当的,不构成防卫过当。
(三)防卫过当的后果
防卫人防卫过当的,仅对造成对方“不应有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自助保护
(一)自助保护的含义
自助保护,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他人侵犯,权利人来不及寻求国家机关的公力保护时,
法律允许其通过个人的力量,对权利侵害人的人身或财产予以强制,从而达到保护自己权
利的目的。
(二)自助保护的意义
判断是否构成自助的意义,在于区分自助与侵权:如果构成自助,该行为不构成侵
权;反之,如果不构成自助,则该行为构成侵权。
(三)自助保护的构成要件
1.权利受到侵害。
2.情况紧急,权利人来不及寻求国家机关的公力保护。
3.对侵害人的人身、财产所采取的强制,以保留保护权利的机会为限,不应超过限度。
需要注意的是,自助行为完成后,权利人应尽快起诉或报警,将纠纷纳入公力救济途
径加以解决。但是,“尽快纳入公力救济”本质是自助行为完成后的法律要求,而非自助
行为本身的构成要件。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81、182条;《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31条。
迷你案例
案情:甲开车正常行驶。乙送快餐,骑电动车逆行突然窜出,甲紧急避让,撞到了丙停
在路边车位上的汽车,甲、丙的汽车均撞坏。乙欲骑车逃逸,甲将乙拦住,抢下
其电动车钥匙,导致乙送快餐时间延误。乙大怒,对甲实施了殴打行为。丁抓起
路边的铁棍,向乙的头部猛烈打去,乙躲闪摔倒,手臂轻微擦伤。丁因此腰部
扭伤。
问1:甲、丙可请求谁承担汽车损坏的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乙。
(1)甲为避免乙遭受损害,撞坏了丙和自己的汽车,构成紧急避险;
(2)因乙造成险情的发生,故乙应对甲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①
159
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生观题
问2:甲是否应向乙赔偿送快餐延误所遭受的损失?为什么?
答案:否。
(1)乙若骑车逃逸,将给甲向乙索赔造成极大困难,故甲拦住乙,构成自助;
(2)因自助造成的损失,自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问3:丁是否应向乙赔偿手臂擦伤的损失?为什么?
答案:否。
(1)丁为了阻止乙正对甲实施的殴打,构成正当防卫;
(2)尽管丁的防卫手段与乙的侵害行为并不适应,但并未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故
不构成防卫过当。
58
过错责任
一、含义
致害人有过错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为过错责任。
二、过错与意外
1.当事人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会致人损害或遭受损害的,为过错。
2.当事人不能预见自己的行为会致人损害或遭受损害的,为意外。
(1)构成意外的,没有过错赔偿责任;
(2)构成意外,但有因果关系的,致害人应承担“酌情适当分担”的公平责任。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186条。
O0
总结梳理
案 情
定 性
后果
能够预见
过 错
过错赔偿责任
不能预见
意 外
无过错赔偿责任;有因果关系的,承担公平责任
迷你案例
案情:甲在小区公共道路上违章占道停车,堵住了乙回家的通道。乙无奈绕道回家,途中
因丙骑电动车突然犯病摔倒,将乙撞伤,乙花去医疗费1000元。
160
第14讲 侵权责任
问题:乙所支出的医疗费,可找谁赔偿?为什么?
答案:乙可请求丙酌情适当分担。
(1)因甲不能预见自己违章占道停车行为会致乙损害,故甲没有过错,无需承担
过错赔偿责任。又因甲的违章占道停车行为与乙所遭受的损害之间不存在因
果关系,故甲也无需承担公平责任。
(2)乙与丙均无法预见损害的发生,故均无过错,丙撞伤乙构成意外。但是,因丙
的犯病摔倒与乙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丙应承担公平责任,即酌情适
当分担乙的医疗费。
三、过错认定与过错推定
1.受害人需举证证明致害人有过错的,为过错认定。
2.致害人需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为过错推定。法律特别规定为过错推定的,
方才适用过错推定。
《民法典》中的过错推定主要包括:
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
脱落、坠落致人损害,建筑
物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
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考点
01
承担侵权责任
堆放物倒塌、林木折断、公共
场所施工、地下设施致人损害,
堆放人、所有人、管理人、施
工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02
承担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
构、精神病医院遭受损害,
教育机构、精神病医院不能
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03
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165条第2款,第1199、1253、1255、1257、1258条。
总结梳理
过错推定的情形
致害人证明
脱落、坠落致人损害
堆放物倒塌、林木折断、公共场所施工、地下设施致人损害
自己无过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精神病医院遭受损害
迷你案例
案情:甲非A小区业主,进入A小区闲逛,物业未按照规定要求甲进门登记。因业主乙
空调漏水、业主丙在道路上晾晒陈皮,甲遂换道继续闲逛,二楼阳台上业主丁的晾
衣竿因大风掉落,砸伤甲的脚面。
161
民法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问1:谁应当对甲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丁。
(1)脱落、坠落责任,为过错推定责任,没有证据证明丁没有过错的,推定其有过
错,故丁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2)A小区物业、业主乙、丙,无法预见到未让甲进门登记、空调漏水、晾晒陈皮
会导致甲的损害,故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问2:甲对于自己的损害,是否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为什么?
答案:否。甲无法预见到自己未登记进小区、绕道闲逛会使自己遭受损害,故没有过错,
无需自行承担责任。
四、自甘冒险
1.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
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除外。
2.文体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违反安保义务的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176条。
总结梳理
59
无过错责任
一、环境污染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是指致害人因污染环境,致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所应承担的侵权
责任。
(一)法定免责事由
环境污染责任的免责事由是“不存在因果关系”。
组织者责任条件
参加者责任条件
自愿参加有风险的文体活动遭受损害
未尽安保义务
故意、重大过失
162
第14讲 侵权责任
003
总结梳理
通常的无过错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
侵害行为
受害人证明
损害后果
因果关系
受害人证明
致害人证明
过 错
无需证明
免责事由
致害人证明
(二)第三人原因致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第三人与污染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具体来讲:
1.受害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2.污染者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229~1231、1233条。
迷你案例
案情:甲造纸厂在河流上游从事生产经营,乙在河流下游养殖鱼类。一日,甲厂隔壁的丙
厂修建厂房,因在建的厂房意外垮塌,导致甲厂的排污管道被砸漏,进而导致甲厂
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河流。3天后,乙发现自己所养的鱼类全部死亡。现乙对
甲厂起诉索赔。在诉讼中,甲厂提出如下抗辩事由:①纵然是甲厂未经处理的污
水,也符合环保法的标准,故污水直接排入河流的事实,并不具有违法性,甲厂不
应承担侵权责任;②污水排入河流是丙厂施工导致,甲厂完全无法预见,故甲厂不
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③乙至今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养殖鱼类死亡
是甲厂污染所致。综上,甲厂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甲厂的上述抗辩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均不能成立。
(1)甲厂排放污水符合环保法的标准,并不意味着在民法上致损行为也具有合法
性,不能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的免责事由。
(2)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甲厂没有过错,并不意味着甲厂无
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至于丙厂施工行为致甲厂排污管道破损,从而造成环
境污染损害,受害人乙既有权请求甲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丙厂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甲厂若承担了赔偿责任,有权向丙厂追偿。
(3)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由甲厂负担,故
甲厂应举证证明乙养殖的鱼类死亡并非甲厂污染所致,否则法律将推定存在
因果关系。
163
考点5
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二、饲养动物责任
(一)饲养、管理人的界定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第一责任人为该动物的饲养、管理人。
1.饲养、管理人需具有稳定性的特征。临时借用动物的人,并非饲养、管理人。
2.遗弃、逃逸动物的原饲养、管理人,也需对该动物致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二)减责、免责事由
1.一般减责、免责事由
减免事由
饲养、管理人
饲养、管理人未拴绳
饲养、管理人养藏獒
受害人故意
免 责
减 责
全 责
受害人重大过失
减 责
全 责
2.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时的免责事由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园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三)第三人过错致使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1.受害人可以向动物饲养、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2.动物饲养、管理人对受害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60
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
一、财产损害赔偿
1.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2.侵权财产损害赔偿,不包括可得利益赔偿。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184条。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一)主体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主张精神损害
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1.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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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讲 侵权责任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如重大纪念意义物品,
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死者的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1)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等遭受侵害的,死者
的近亲属有权请求侵害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在上述情况下,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诉请精神损害赔偿;没有配偶、父
母和子女的,其他近亲属有权诉请精神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18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
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0
总结梳理
权利人(自然人)
要 件
人身侵权受害人
过 错
具有人身意义特定物侵权受害人
故意、重大过失
死者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
过错/侵害致死或死后侵害
迷你案例
案情:甲带狗逛街,未拴绳。乙见该狗乖巧可爱,遂用石块击打之。该狗凶性大发,将乙
咬伤,乙花去医疗费5000元。此外,路人丙也被该狗撞倒,手腕上佩戴的定情玉
镯摔碎。经查,该玉镯价值3万元。于是,乙请求甲赔偿医疗费5000元和精神抚
慰金,丙则请求甲赔偿玉镯损失3万元和精神抚慰金。
问1:乙的主张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可部分成立。
(1)甲饲养的动物致损,造成乙财产损失的同时,构成人格侵权,故甲的赔偿范
围既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2)乙因故意导致自身损害,但甲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故应在赔偿范围内减
轻甲的责任。
问2:丙的主张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可以。
(1)甲饲养的动物致丙财产损害,丙有权请求甲赔偿玉镯损失3万元。
(2)甲遛狗未拴绳,构成重大过失,而定情玉镯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故丙
有权请求甲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3)因乙的过错致甲饲养的动物给丙造成损害,丙既可以请求甲赔偿损失,也可以请
求乙赔偿损失。甲向丙赔偿后,可向乙追偿。故丙请求甲赔偿损失,对象正确。
(4)丙对自己遭受的损害,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甲不存在免责、减责事由。
考点⑩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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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网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61
共同侵权与行为结合
一、共同加害侵权
(一)概念
共同加害侵权,是指具有意思联络的2个或2个以上致害人基于共同的过错,共同实
施加害行为,导致一个损害后果的共同侵权行为。
(二)责任
共同加害侵权的各侵权人对被侵权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教唆、帮助侵权
1.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帮助者与行为人承担连
带责任。
2.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
(1)教唆、帮助者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2)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在相应范围内,与教唆、帮助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共同危险侵权
(一)概念
共同危险侵权,是指2个或2个以上致害人基于意思联络,共同实施有可能致人损害
的危险行为,其中部分行为致人损害,但是具体哪一行为致人损害不能查明(即因果关系
不明)的共同侵权行为。
点 拨
共同危险侵权=多个危险行为人+一个不确定的因果关系。
(二)责任
1.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人不能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无意思联络的行为结合
无意思联络的行为结合,是指2个或2个以上致害人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各自
实施侵害行为,且导致一个损害后果的侵权情形。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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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讲 侵权责任
o03
SI
总结梳理
(一)直接结合
1.概念
(1)直接结合,是指各个行为人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分别实施侵害行为,导致
一个损害后果的发生,且在原因力上,每一侵害行为均可单独导致该损害后果发生的情
形。直接结合下的因果关系模式可通过下图表示:
行为A
(无意思联络)
行为B
相同点
不同点
行为结合
多个侵权行为
无意思联络
共同加害
一个损害后果
有意思联络
损害
(2)在直接结合的情况下,假设部分行为未曾实施,该损害后果依然无法避免。
2.责任
在直接结合的情况下,各行为人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间接结合
1.概念
(1)间接结合,是指各个行为人,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分别实施侵害行为,导
致一个损害后果的发生,且在原因力上,每一侵害行为均不可能单独导致该损害后果发
生,而必须配合起来才能引起损害的情形。间接结合下的因果关系模式可通过下图表示:
行为A
行为B
(无意思联络)
损害
(2)在间接结合的情况下,假设部分行为未曾实施,损害后果即可避免。
2.责任
在间接结合的情况下,各行为人对所造成的损害,根据其过错的大小,承担按份赔偿
责任。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168~117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12条第1款。
167
考点司
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生观(
迷你案例
案情:甲带着儿子小甲(12岁)、乙带着儿子小乙(10岁)在小区花园玩耍。丙分别递
给小甲、小乙一把小弹弓,让两个孩子比赛,看谁能打中小区花园中心的雕塑,结
果一枚弹弓子击碎李四家阳台上的木制花架,导致一盆花掉落,将楼下张三停放的
汽车砸坏,造成张三损失1万元。经查,无法确定是小甲还是小乙打中的花架,且
当时甲、乙在旁微笑观看,未予制止。另查,李四阳台上的花架远高出阳台围栏,
且木质已经腐朽,物业多次提醒李四不要在阳台上搁置该花架,更不要在花架上摆
放花盆,但李四置若罔闻。
问题:张三如何索赔?为什么?
答案:张三可请求丙和李四按照各自过错的范围承担按份责任,且在丙应承担的范围内,
张三还可以请求甲、乙在各自的过错范围承担赔偿责任。
(1)丙对小甲、小乙的教唆,与李四在阳台上搁置不安全的花架,共同导致张三的
损害,因不存在意思联络,且两方面的事实递进导致损害,故构成无意思联
络的间接行为结合,丙与李四在各自过错范围内,对张三的损害承担按份责任;
(2)在丙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两个孩子的监护人甲、乙具有过错,两人应在过
错范围内,与丙承担连带责任;
(3)因为小甲、小乙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且因果关系不明,构成共同危险责任,
故甲、乙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2
劳务关系侵权
一、雇佣责任
(一)雇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
1.雇主承担替代责任。
2.雇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主承担替代责任后,有权向
雇员追偿。
3.劳务派遣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
1
接受劳务派遣方承担侵权责任。
2
劳务派遣方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接受劳务派遣方承担连带责任。
168
第14讲 侵权责任
00
总结梳理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191条;《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16条第1款。
行为人
替代责任人
其他责任人
基本结构
雇 员
雇 主
(无)
劳务派遣
被劳务派遣人
接受劳务派遣方
劳务派遣方:过错部分连带
(二)个人用工的雇员工伤责任
1.个人雇主与个人雇员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雇员损害的,雇员有权请求第三人赔偿,也有权请求雇主补
总结梳理
偿。雇主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个人用工
工伤责任
自行受损
雇主、雇员过错分担
第三人致损
可请求第三人赔偿,也可请求雇主补偿。雇主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192条。
迷你案例
案情:刘达雇用保姆安红照看3岁的孩子刘小宝,月费用5000元。一日,安红带刘小宝
下楼玩耍时,刘小宝与4岁的孩子马小壮发生冲突,进而厮打,安红遂冲上去,将
马小壮推倒在地,马小壮头部碰伤。马小壮之父马壮遂将安红推倒在地,安红头部
碰伤。
问1:谁应对马小壮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刘达。
(1)安红致马小壮损害,是为了完成工作,为职务行为,故雇主刘达应承担替代
责任;
(2)安红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刘达赔偿后,可向安红追偿。
问2:谁应对安红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马壮。
(1)安红遭受损害,是为了完成工作,构成工伤。因其为第三人马壮所致,故安红
有权请求马壮赔偿。
(2)安红也可请求雇主刘达补偿。刘达补偿后,有权向马壮追偿。
考点②
169
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二、无偿帮工责任
无偿帮工,是指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基于帮工协议而形成的,帮工人向被帮工人无
偿提供劳务、被帮工人接受此项劳务的关系。
张翔
2
1
(1)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被帮工人赔偿后,可向帮工人追偿;
(3)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人因帮工行为致人人身损害
帮工人因帮工行为遭受人身损害
(1)帮工人与被帮工人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2)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3)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请求被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00
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4、5条。
总结梳理
职务侵权
无偿帮工侵权
拒绝帮工
致人损害
接受劳务方责任;行为人有故意、重大过失的,受追偿
不 赔
自行受到损害
过错分担
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
受到第三人损害
第三人赔偿,用工人适当补偿,并可向第三人追偿
(无)
三、定作人责任
定作人责任,是指在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因承揽行为致人人身损害或遭受人身损
害时,定作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1.承揽与雇佣的区分
能否随意改变工作内容
劳动工具
合同履行方式
承 揽
不 能
干活的自备
一次性
雇 佣
能
出钱的提供
连续性
170
里
题
第14讲 侵权责任
2.定作人责任
(1)定作人对定作、指示、选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定作人对定作、指示、选任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承揽人承担连带
责任。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193条;《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18条第2款。
迷你案例
案情:甲欲在自家的宅基地上盖房,遂与乙建筑公司约定,甲购买砖瓦、水泥,乙公司负
责组织人员施工,工程款10万元。开工之日,甲的表弟丙前来帮忙,甲当即拒绝,
但丙未予理会。施工至第三天,因水泥不够,甲的邻居丁自告奋勇,前去购买水
泥,结果被王五驾驶的农用车撞伤。经有关机关鉴定,丁与王五应负同等责任。施
工至第四天,丙操作不慎,运送水泥时将腰严重扭伤。施工至第七天,建筑工人李
四突然将砖块掉落,把赵六砸伤。经查,李四是戊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其掉落砖
块,是因为患有恐高症,不适合在高处作业。对此,戊公司知情。
问1:丁的损失如何救济?为什么?
答案:丁在王五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有权请求王五赔偿,也有权请求甲适当补偿。
(1)丁与王五是同等责任,故王五只应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赔偿丁的部分损失;
(2)甲与丁构成无偿帮工关系,丁因王五的行为遭受损害,在王五应承担的责任
范围内,既有权请求王五赔偿,也有权请求甲适当补偿;
(3)甲补偿后,有权向王五追偿。
问2:丙的损失如何救济?为什么?
答案:甲可在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
(1)甲拒绝丙的无偿帮工,但丙依然实施帮工行为,遭受损害,甲可在受益范围
内适当补偿;
(2)乙公司对丙的损害不存在侵权责任,因为丙并非乙公司的员工,不存在劳务
关系。
问3:赵六的损失如何救济?为什么?
答案: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戊公司在过错范围内,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李四是劳务派遣人员,乙公司是接受派遣方,李四因执行乙公司职务对赵六
造成的损害,应当由乙公司承担替代责任。
(2)戊公司作为派遣方,具有过错,应在过错范围内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甲对赵六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虽然甲与乙公司存在承揽关系,但甲作为定
作人,没有选任或指示过错,故对赵六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171
考点2
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63
物品掉落致损责任
一、高空坠物责任
1.概念。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
具体侵权人。
2.责任承担
(1)物业管理人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就剩余部分承担按份补偿责任;
(3)物业管理人、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责任人(抛物者)追偿。
二、共同危险责任
1.概念。2个或2个以上行为人实施危险行为,部分行为导致物品掉落致损,但具体
行为人不能确定。
2.责任承担。各危险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脱落、坠落责任
1.概念。脱落、坠落责任,是指因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
所引起的侵权责任。脱落、坠落责任不存在任何的“不确定性”。
2.责任承担
(1)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3)物业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
◎O
总结梳理
不确定性
责
任
高空坠物
窗 口
①物业过错责任;②可能加害业主剩余责任(按份补偿)
共同危险
因果关系
连带赔偿责任
脱落、坠落
(无)
①所有使用管理人过错推定责任;②其他责任人追偿责任;③物业过
错补充责任
172
第14讲 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170、1253、1254条;《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25条。
迷你案例
案情:甲经过幸福小区1号楼西北角时,有花盆落下,将甲砸伤,造成甲损失10万元。
因无人对此事负责,公安机关已经介入调查。经初步查明,该小区1号楼西北角曾
多次发生物品掉落事件,该小区物业从未理会。
问1:如果公安部门不能查明肇事者,甲的损失如何救济?为什么?
答案:可能加害业主与物业公司承担按份责任。在可能加害业主所应承担的范围内,各业
主承担按份补偿责任。
(1)在不能查明肇事者的情况下,本案构成高空坠物。各可能加害业主不能证明
未实施抛物行为的,承担按份补偿责任。
(2)物业有过错的,与可能加害业主整体,承担按份责任。
问2:如果公安部门查明是10楼乙家阳台花盆掉落,该花盆被放置于一个花盆架之上,
而该花盆架是永固公司设计并安装,因设计与安装均有瑕疵,该花盆架被大风吹
散,引起花盆掉落,致甲损害。甲的损失如何救济?为什么?
答案:乙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承担补充责任。
(1)本案中花盆掉落致损,构成建筑物上的搁置、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
(2)乙是建筑物的使用人,对甲的损害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本案中并无乙没有过
错的事实,推定乙具有过错。
(3)物业具有过错,应对甲的损害承担补充责任。
(4)乙、物业对甲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永固公司追偿。
64
基于监护职责的责任
一、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责任
(一)责任结构
1.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适
当减轻其责任。
2.被监护人有财产的,可以先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点 拨
“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性质是“用被监护人的财产承担监护人的责任”,而不是
“被监护人先行承担责任”。
考点
173
民法⑩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3.父母间的责任关系
(1)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的,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一方承担责任超过自己份额的部分,可向对方追偿;
(3)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的,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监护人致人损害之诉讼的审理
1.诉讼当事人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法院应当将被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
2.法院的判决方式
(1)法院应当判决“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且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
监护人财产中支付”;
(2)法院不应判决“监护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或“被监护人先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188条;《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4、5、7、9条。
迷你案例
案情1:甲生子小甲。小甲17周岁时,将乙的汽车划伤,致乙损失1000元。
问 题: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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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经查,小甲有个人财产600元,且乙向法院起诉时,小甲已经年满18周岁。
问题1:甲是否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 案:是。小甲在实施侵害时,监护关系是存在的。
问题2:诉讼当事人如何排列?
答 案:乙为原告,甲与小甲为共同被告。
问题3:甲以小甲有个人财产600元为由,主张自己只承担400元补充责任的,法院是否
应当支持?
答 案:否。法院应直接判决甲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在判决书中明确先从小甲的财产中
支付。
二、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监护受托人责任
监护受托人,是指受监护人的委托,暂时代行监护职责的单位或个人,如幼儿园、学
校、亲朋好友等。被监护人在监护受托人的看管下致人损害的:
1.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
2.监护受托人有过错的,在过错范围内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189条;《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10条第1款。
迷你案例
案情:甲生子小甲。小甲5周岁时,在幼儿园将乙的汽车划伤,致乙损失1000元。经查,
174
第14讲 侵权责任
幼儿园老师疏于监管,应承担600元的赔偿责任。
问题:乙的损失如何赔偿?
答案:甲就1000元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在600元的范围内与甲承担连带责任。
65
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因交通事故产生财
产、人身损害时,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一、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
1.保险优先偿付
(1)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首先由机动车强制保险、商业保险
赔付;不足部分,适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机动车驾驶人停车时未采取制动措施,在车外被本车损害的:
①机动车驾驶人不得请求机动车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
②机动车驾驶人可以请求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赔偿。
2.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
任人不是同一人的:
(1)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
(2)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
二、“驾驶人责任”原则
1.机动车租赁、借用
(1)机动车租赁、借用后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买卖
(1)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
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2)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
损害的:
①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多次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
责任。
175
考点的
民法(网: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张翔
主观题
3.盗窃、抢劫、抢夺的机动车
(1)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
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2)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并非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3)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
任人追偿。
4.机动车肇事逃逸
(1)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
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
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垫付;
(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总结梳理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209、1210、1213~1216条;《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
21条第1款、第22条。
责任人
其 他
租 借
使用人
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过错相应责任
买卖交付未登记
受让人
买卖拼装、应报废车:连带责任
盗 抢
盗抢者
①盗抢后出借,致损:连带责任;②保险垫付可追偿
肇事逃逸
紧急费用,基金垫付
基金垫付可追偿
66
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因致患者损害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一、医疗机构的过错认定责任
1.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为过错认定责任。故患者需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具有
过错负证明责任。患者不能证明的,可依法申请医疗损害鉴定。
176
第14讲 侵权责任
2.认定医疗机构过错的事由
患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具有如下行为的,可认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1)违法诊疗。即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诊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
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违法保管病历。即医疗机构隐匿、遗失、伪造、篡改、违法销毁或者拒绝提供与
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但是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除外。
(3)未尽必要的诊疗义务。即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
诊疗义务。
二、医疗机构的“说明、征得同意”义务及其责任
1.原则上,医务人员未尽“说明、征得同意”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构
成违法诊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例外是,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
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在这里,“不
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包括:
(1)近亲属不明或者无法联系;
(2)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或者达不成一致意见。
三、医疗机构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1.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
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
求赔偿。
2.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
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218~1223条。
第十四讲
小综案例
案情》》》
宋大江与马冬梅婚后,生子宋小宝,后二人离婚,宋小宝与马冬梅共同生活。为了
接送宋小宝上花朵幼儿园更为便利,马冬梅与楚香香订立租赁合同,约定楚香香将幼儿
177
考点6
民法网考点清单?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园附近的一套两居室房屋出租给马冬梅,租期2年,月租金4000元,租金月付。马冬
梅在承租该房屋期间,连续2个月未交付租金。楚香香催告无果后,书面通知马冬梅解
除租赁合同,并将出租房屋内马冬梅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一部手机及3000元现金拿走,
声称以之抵偿欠付的租金。
宋小宝5岁时,在花朵幼儿园将小朋友刘贝贝打伤住院,造成损失2000元。当时
幼儿园老师在场,并未制止。又查明,宋小宝自己拥有财产400元。马冬梅驾驶汽车去
医院探望刘贝贝途中,不慎将郭达撞伤,马冬梅负全责。该汽车是马冬梅向朋友刀美凤
所借,刀美凤没有购买交强险。
宋大江与马冬梅离婚后,因每月都与宋小宝相聚几天,故购买了长湖公司的空调,
长湖公司派李某到宋大江家中安装。安装室外机过程中,室外机脱落,将停在楼下的秦
光明的汽车砸坏,室外机也被摔坏。经查:①宋大江要求李某安装室外机的位置,是当
地政府为市容美观之需要,禁止安装空调室外机的建筑立面。②李某虽在长湖公司长期
工作,但仍是长湖公司的临时工,而非正式员工。其主要负责空调的售后安装,有时也
按照公司安排负责接送客户。③室外机脱落,是李某一边安装一边刷抖音、微信聊天所
致。④室外机脱落的同时,安全绳索将宋大江面部严重划伤,致其住院。⑤秦光明已经
将车里的一对市价50万元的玉佩以6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马小芸,买卖合同已经签订,
但该玉佩也一同被砸毁。
宋大江在安心医院住院治疗期间,面部伤口严重感染,导致出院后留下明显疤痕,
其心灵受到创伤。此外,安心医院隐匿宋大江的病历,宋大江多次找安心医院理论无
果,气愤难解。花小容对宋大江说:“不如自己动手解决问题!”并告知宋大江主治医生
刘小娥的上下班行程轨迹。于是,宋大江伙同李二逵,在刘小娥下班途中对刘小娥实施
殴打,不知是谁一脚将刘小娥踢成重伤。
向题
1.楚香香能否拿走马冬梅的电脑、手机、现金,并以之抵偿租金?为什么?
2.刘贝贝、郭达的损害,应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为什么?
3.秦光明可请求谁赔偿汽车的损失?
4.因玉佩砸毁,秦光明无法将其出卖给马小芸进而获利10万元。秦光明可否请求长湖公司赔偿该
10万元利益?为什么?
5.宋大江面部划伤的医疗费、术后留疤的精神损害,如何救济?为什么?
6.刘小娥可以请求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
1.不能。
(1)马冬梅虽欠付租金,但楚香香权利之保护,并不存在紧急情况,楚香香不能依据自助
拿走马冬梅的财产;
(2)楚香香拿走上述财产,构成非法占有,故楚香香也不能依据留置权拿走马冬梅的财产。
178
第14讲 侵权责任
2.刘贝贝的损害,应由宋大江、马冬梅、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郭达的损害,应由马冬梅、
刀美凤承担赔偿责任。
(1)刘贝贝的损害,构成被监护人致人损害,作为监护人的宋大江、马冬梅承担全部责任,
但可从宋小宝的财产中先行支付;因幼儿园作为监护受托人,具有过错,故其应在过
错范围内,与宋大江、马冬梅承担连带责任。
(2)郭达的损害,为交通事故致人损害。马冬梅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因刀美凤未依法购买交强险,故应在交强险本可赔付范围内,与马冬梅承担连带责任。
3.长湖公司。
(1)因为李某在长湖公司长期工作,且按照公司安排进行工作,故长湖公司与李某之间为
雇佣关系。李某执行职务过错致秦光明损害,长湖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李某执行
职务致人损害具有重大过失,故长湖公司向秦光明赔偿后,有权向李某追偿。
(2)长湖公司与宋大江的空调安装关系为承揽合同关系。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致人损害或遭
受损害,定作人有选任、指示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宋大江无法预见到违
反当地规定安装空调室外机会导致室外机脱落致损,故宋大江对秦光明的损害并无过
错,不对秦光明承担赔偿责任。
(3)从建筑物上的搁置、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来看,建筑物的所有、使用、管理
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本题中,宋大江并无过错,故也无需承担脱落、坠落的赔偿责任。
4.不可以。
(1)该10万元利益为可得利益损失;
(2)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5.医疗费应由长湖公司赔偿,面部留疤的精神损害,长湖公司与安心医院承担按份责任。
(1)因长湖公司与李某之间为雇佣关系,故李某执行职务过错致宋大江面部划伤,长湖公
司应承担医疗费的赔偿责任。因李某执行职务致人损害具有重大过失,故长湖公司向
宋大江赔偿后,有权向李某追偿。
(2)宋大江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产生了严重精神痛苦,故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安心医
院隐匿病历,可认定其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长湖公司与安心医院对宋大江的损
害,构成无意思联络的间接行为结合,故应承担按份责任。
6.可以请求花小容、宋大江、李二逵承担连带责任。
(1)花小容对宋大江进行教唆、帮助,应与宋大江承担连带责任;
(2)宋大江与李二逵构成共同危险,应承担连带责任。
A
致奋进中的你
总之岁月漫长,
然而值得等待。
179
声 明 1.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2.如有缺页、倒装问题,由出版社负责退换。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主观题考点清单.民法/张翔编著.-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6.4.-- ISBN
978-7-5764-2552-9
I. D920.4
中国国家版本馆CIP数据核字第2026J98D36号
出版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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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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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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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开课
课堂内部讲义
首战告捷班
(视频+面授)
9.15-10.10
12800
8800
9100
9400
9700
10000
首战告捷VIP班
(视频+面授)
9.15~10.10
12800
①一对一批阅;②协议班次无优惠,订立合同;
③2026年主观题考试若未通过,退6000元。
冲刺
系列
主观接力班
本班配课堂
(视频+面授)
9.21~10.10
11800
6800
7100
7400
7700
8000
内部讲义
主观接力VIP班
(视频+面授)
9.21~10.10
11800
①一对一精批讲解,班班督学,班级群打卡,魔鬼
训练;②2026年主观题考试若未通过,退6000元。
点睛冲刺班(面授)
10.1~10.10
6800
4080
4380
4680
4980
5280
各阶段优惠政策;
1.多人报名可在优惠价格基础上再享团报优惠(协议班次除外):3人(含)
以上报名,每人优惠200元;5人(含)以上报名,每人优惠300元;8
人(含)以上报名,每人优惠500元。
2.厚大面授老学员报名再享9折优惠(协议班次除外)。
备注:课程时间根据2026年司法部公布的主观题考试时间相应调整。
【广州分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088号中洲交易中心六
元素体验天地1207室 020-87595663 020-8558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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