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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逻辑体系图
民法逻辑体系图用于一轮学完后搭体系和框架。因此合同分则,
侵权等相对独立的部分不纳入体系图,这些部分独立掌握即可,不
需要串体系。
要约(意思表示)
承诺(意思表示)
成立合同(法律行为)
未成立
无效
效力待定
可撤销
缔约过失责任
追认后
拒绝
追认
撤销后
自始无效
撤销前/
超期
有效
格式条款
主体的变更
(债权转让、
债务承担)
担保
担保物权(抵
押权、质权、
留置权)
人保(连带保
证、一般保证)
非典型担保
(让与、后让与、
届满前抵债)
无权处分
有权处分
不动产
交付
登记
动产
基于法律行
为物权变动
善意取得
合同成立阶段
合同效力评价
主体(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年龄、精神)
作出
考点
1.自然人(监护)
2.无、限行为能力人对应法律行为的效力
考点
1.自然人(胎儿权利能力)
2.法人(分类、法定代表人)
考点
1.要约和承诺(判断、生效等)
2.让别人帮忙作意思表示(代理)、
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等
合同内容
考点
内容没问题
成立未生效
合同内容
的变更
主体确定
合同相对人需
要履行合同
适当履行
未履行或
不适当履行
以物权变动为例
共同担保
(债权人找
哪个担保
人受偿)
担保物权顺位
(哪个债权
人优先受偿)
补救措施(维
修、更换、减
少价款等)
不存在履行不能
的情况下,可以
主张继续履行
有损失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之前有约定违约金/成立定金,
可以主张违约金/定金
违约责任
解除合同
合法的不履行且
不用承担责任
抗辩权(先履行、
不安、同时履行)
占有(状态)
占有返还请求权
(占有被侵夺)
物权
(法定原则)
用益物权
物权请求权
按份共有
地役权、土地
承包经营权、
居住权
物
共同共有
(共同关系)
处分份额,
优先购买权
处分共有物(份额2/ 3以上按份共
有,或全部共同共有人同意,否则是
无权处分,对接善意取得)
哪些部分是业主单独所有
或共有?住改商、业主表
决规则、物业服务合同
被侵犯
物权变动
(公示原则)
非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
(继承、法律文书、先占等)
对比
占有的分类
无权占有
善意占有VS
恶意占有
有权占有
自主/ 他主(想不想还)
直接/间接(占有媒介关系,
如租赁、保管等)
遗失物规则
(原主才有所有权,
拾得人、受让人对原主
而言都是无权占有)
拾得人:要还原主,但可
主张必要费用、悬赏报酬
(除非据为己有)
保全
债权人
代位权
债权人
撤销权
合同相对人存在不当行为,
影响合同债权实现
善意+合理
价格+登记/
交付
为主合同能够
顺利履行,设立
担保(从属性)
1.担保物权
(1)设立:不动产抵押登记设立;
动产抵押(包括浮动抵押)登记对
抗;动产质权交付设立;权利质权
交付/登记设立
(2)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转让与正
常经营买受人规则
2.人保(保证):保证方式与保证
人的抗辩权
区分原则,
后面物权
是否发生
变动,是
否完成登
记./交付,
不影响前
面合同效
力,合同
效力是之
前就已经
确定了的
1.无效的合同(无行为能力、通谋虚伪表
示、恶意串通、违法背俗)
2.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可诉
讼/仲裁撤销
3.无权代理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订
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4.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缔约费用+
准备履约费用+机会损失
受让人:要还原主(除非过了2年),但可
主张拍卖/有经营资格处购买的价款
返还原物请求权
(被无权占有)
共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
共有物之债
所有权
基于合同的
有权占有
具有相对性
根本违约,
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
确定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