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文本内容
刑法法条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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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法
晓
觉
【
开
打
听老师带你串讲重点法条定位
刑法⸺法条定位方法
主观题中刑法主要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的条文,以及一些最高法、最高
检颁布的关于分则罪名认定的司法解释。《刑法》是对犯罪与否的基本、宏观要件的介绍,两高的
司法解释,是对《刑法》条文中的概念进行的具体解释、随时更新,是对实践的具体指导。法考刑
法对于司法解释内容的考查仅占5%,因此,我们的重点任务还是要熟悉《刑法》条文。主要核心
掌握好重要性为3颗星和2颗星的法条,以及【热点】内容即可。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
范围
第二章 犯罪
章
重要性
第三章 刑罚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考频低)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考频低)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考频低)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序号
涉及内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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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刑法原则+效力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一
编
总
则
第
二
编
分
则
编
法律法规名称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热点
主观+主体+阻却事由+
共同犯罪
刑罚的种类
刑罚的裁量、执行、消灭
国家工作人员+
以上以下等概念
间谍+叛变等犯罪
几乎不考
几乎不考
几乎不考
放火爆炸+交通肇事+
责任事故等犯罪
生产+金融+市场秩序等犯罪
人身犯罪
财产犯罪
公共秩序+司法秩序+
边境+文物+卫生+环境
+毒品+淫秽等犯罪
侵犯军人、军队的犯罪
滥用行政、司法、执法权
的犯罪
军人实施的犯罪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
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醉驾行为入罪标准
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
8
9
10
11
1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冒用他人信用卡+
恶意透支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抢劫罪加重构成要件
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机车抢夺+抢夺致人重伤、
自杀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
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数额认定+财物范围+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种挪用公款情形的
认定和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明确具体行为方式和从重处罚
情节
受贿的特殊形式
二、刑法法条定位方法
掌握重点知识点的法条快速定位技巧【学了相关搜索词和法条体系图后,要自己动手去法条
系统操作一下,熟悉通过考点找到法条对应位置的方法】
第一步:确定法律文件范围
分析题目给出的案情和问题,确定考点,并确定题目是需要宏观的解答(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
有 哪些?),还是微观、具体的解答(这个罪名的某个构成要件怎么认定?)。微观、具体的
找司法解释,宏观、基本的找《刑法》。
第二步:确定检索词
(1)《刑法》检索词
刑法只能定位到章,因此熟悉每章的名称及大致内容,直接搜索章名称即可,可以直接背诵我
们整理的每章通用检索词,考场上直接运用。同时,由于刑法是按照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分
分则章节,也可以根据该行为主要侵犯的法益,确定检索词。
例如:信用卡诈骗罪是侵犯的是社会经济秩序法益,搜索“经济秩序”一词,即可定位到《刑
法》“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2)司法解释检索词
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为例,司法解释的命名规则通常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XX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见,在需要搜索司法解释的场景中,最为关键的是“XX”
一词的确定,这个词往往跟一类罪名或犯罪的典型行为方式有关(根据罪名搜索时,不加“
罪”字,如抢劫罪,搜索“抢劫”),所以大家据此确认检索词,即可搜索到相应的法条。
例如:想要搜索盗窃罪数额巨大的具体标准,肯定罪名范围是“盗窃罪”、典型行为是
“盗窃”,直接确定“盗窃”二字进行搜索即可。
三、实战演练(此部分需先学完法条体系图后再来做练习!)
搜索法条思路:
第一步:考点识别。问题是如何认定“主动交代”的行为,指明考点为“自首”,再看一下,本题中有两个犯罪行
为,被告人供述了没被公安机关发现的另一个犯罪事实,考虑考点为“特别自首”。
第三步:定位具体法条。找到《刑法》“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往下翻找到“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第67条第
2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4条。
第二步:确定检索词。“自首”是一种刑罚量刑的规定,在《刑法》中属于“刑罚的具体运用”一章的内容,可以
搜索“刑罚的具体运用”查看《刑法》中的原则性规定。同时,本题考查的是自首中的“特别自首”,属于细节规
定,需要翻司法解释,即搜索“自首”。
第四步:得出答案。根据上述法条规定,本案不符合特别自首的情形,仅能认定为坦白。(分析案情)
搜索法条思路:
第一步:考点识别。本题问“拳打脚踢的行为”首先可以确定是人身犯罪,其次,问题中的“妻儿”说明行为人与
被害人之间存在“家庭成员”、“监护”关系,可以确定知识点范围应该在故意伤害罪,虐待罪,虐待被监护、看
护人罪中。
第三步:定位具体法条。以上三个罪名分别位于《刑法》“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中的第234条、第260条、第260条之一。
第二步:确定检索词。分析案情详略程度及问题,本题对于林某的行为,仅仅做了性质上的描述,没有具体描述是
造成轻伤还是重伤等,同时问题仅问可能构成什么犯罪,即本题只需要围绕成立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进行作答,我
们定位到《刑法》中去寻找条文,以上三个罪名,都是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的罪名,故搜索“人身权利”即可。
第四步:得出答案。结合三个罪的构成要件,分别对是否成立上述三个罪进行判断,并得出罪数的结论。
参考答案
杨某的行为构成坦白,不构成特别自首。本案中,杨某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虽然杨某主动的、如实供述了司法机
关未掌握的本人先前向高某行贿20万的犯罪事实,但该种犯罪事实与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向高某行贿50万)属于
同种罪行,因此,杨某不成立特别自首,但杨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成立坦白。
参考答案
林某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及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1)本案中,林某主观上有伤害其妻儿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殴打行为,直接侵犯了戴某与林晓某的身体法益,符合故
意伤害罪构成要件,因此林某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2)本案中,林某主观上有伤害其妻儿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殴打家庭成员的行为,且该殴打行为具有持续性,符合虐
待罪构成要件,因此林某的行为可能构成虐待罪。
(3)此外,本案中,林某对于未成年人林晓某负有监护职责,其虐待被监护人林晓某的行为,情节恶劣的条件下,符合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构成要件,因此林某的行为可能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同时
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示例1:
监察机关在办理高某涉嫌挪用公款案时,发现了杨某为安排妻子上班而向高某行贿50万元的相关线索,遂对杨某展
开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调查完毕后,监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人员告知杨某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
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在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后,杨某对所指控行贿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同时,杨
某主动交代自己曾于年初为了让孩子调入当地重点高中,拜托高某帮忙并交给高某20万元现金的事实。
问题:杨某主动交代送给高某20万元的行为如何定性?
示例2:
林某与妻子戴某结婚五年育有一子林晓某,林晓某患有唐氏综合征,林某与戴某在照顾与治疗林晓某的问题上矛盾重
重,经常争吵,林某逐渐染上酒瘾,酒后经常对戴某和林晓某拳打脚踢。
问题:林某酒后经常对其妻儿拳打脚踢的行为可能构成什么犯罪?
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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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细化入罪标准 保证量刑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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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主观题法条考查范围
刑法法条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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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法
晓
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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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打
听老师带你串讲重点法条定位
(一)总则+分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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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编
总
则
第
二
编
分
则
本读物内容与外观设计均归觉晓科技,禁止使用和复制。
第61-63条 一般原则、从重、从轻、减轻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3条 罪刑法定原则
第4条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第5条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6-11条 空间效力
第109条 叛逃罪
第110条 间谍罪
第111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12条 时间效力
第14条 故意犯罪
第15条 过失犯罪
第16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17-19条 刑事责任年龄、责任能力
第20条 正当防卫
第21条 紧急避险
第22条 犯罪预备
第23条 犯罪未遂
第24条 犯罪中止
第1-12条
第一章 危害国家
安全罪(考频低)
第102-113条
第114-115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
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27条 盗窃、抢夺、抢劫枪支、
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133条 交通肇事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
安全罪
第114-139条之一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90-101条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13-21条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32-37条之一
第二节 管制
第38-41条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22-24条
第25条第1款 共同犯罪的成立
第33条 主刑种类
第34条附加刑种类
期限、机关、权利义务、执行、折算
第25条第2款 共同过失犯罪
第26-29条 主犯、从犯、
胁从犯、教唆犯
第26条 犯罪集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25-29条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30-31条
第三节 拘役
第42-44条
期限、执行、折算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45-47条
期限、执行、折算
第五节 死刑
第48-51条
第六节 罚金
第52-53条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54-58条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59-60条
适用对象、程序、适用对象的限制、死缓变更、期间计算
第四章
刑罚的
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61-64条
第二节 累犯
第65-66条
第66条 特别累犯
第65条 一般累犯
第68条 立功
第67条 自首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67-68条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69-71条
一般原则、漏罪并罚、新罪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72-77条
第六节 减刑
第78-80条
第七节 假释
第81-86条
第八节 时效
第87-89条
适用条件、适用对象、考验期及应遵守的规定、撤销
减刑的条件与限度、程序、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适用条件、考验期限及应遵守的规定、后果、假释的撤销
追诉时效期限、计算、中断、延长
细节规定:自动投案、立功线
索来源以及“协助抓捕其他
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规
定→《自首和立功的意见》
第1、4、5条
细节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和恶意透支
具体情形的规定→见《妨害信用卡管理
案件的解释》第5条第2款、第6条
第93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97条 首要分子的范围
第116-119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交
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第120-120条之六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等恐怖主义、
极端主义犯罪
第125-130条
枪支弹药类犯罪
第133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第133条之二 妨害安全驾驶罪
第140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141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第142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第142条之一 妨害药品管理罪
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第144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134-139条之一 安全责任事故类犯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
伪劣商品罪
第140-150条
第170-173条 货币类犯罪
第175条 高利转贷罪
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177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第183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本条主体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
第185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
管理秩序罪
第170-191条
第192条 集资诈骗罪
第193条 贷款诈骗罪
第196条 信用卡诈骗罪
第198条 保险诈骗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192-200条
第201条 逃税罪
第202条 抗税罪
第204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201-212条
第213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214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218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219条之一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
提供商业秘密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213-220条
第224条 合同诈骗罪
第225条 非法经营罪
第229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221-231条
第163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164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第165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166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
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158-169条之一
第二节 走私罪
第151-157条
细节规定: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所得收益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非
法经营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帮助恐怖活动罪
的罪数问题,上游犯罪对洗钱罪认定的影响→
见《洗钱案件的解释》第6、7条
第191条洗钱罪
上
(
(
细节规定1:交通肇事罪入罪及罪的规定→
见《交通肇事案件的解释》第2条、第5-7条
细节规定2:醉驾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
处理的情形→见《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
事案件的意见》第12条
细节规定3:醉驾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危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袭警
罪等其他犯罪的罪数问题→见《关于办理醉
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16条
第
三
章
破
坏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罪
热
刑法法条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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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法
晓
觉
【
开
打
听老师带你串讲重点法条定位
(二)分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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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
第232条 故意杀人罪
第233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236条 强奸罪
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
第239条 绑架罪
第240-241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第242条 妨害公务罪
第243条 诬告陷害罪
第246条 侮辱罪、诽谤罪
第247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第253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257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258-259条 重婚罪、破坏军婚罪
第260-260条之一 虐待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第261条 遗弃罪
第262条 拐骗儿童罪
第271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
第272-273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234条 故意伤害罪
第234条之一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第318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321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235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236条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第237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
第232-262条之二
细节规定:入户抢劫等加重情节的具体认定→见
《抢劫案件的解释》第1-6条
细节规定:暴力袭击非工作时
间、非执行职务的警察、辅警的
定性→见《袭警案件的解释》第
7、8条
细节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
定罪的认定→《拒不执行判
决、裁定案件的解释》
细节规定:事前通谋、对犯罪所
得及其收益盗窃、抢劫等行为
认定以及上游犯罪未经裁判认
定属实即可的规定→见《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案件的解释》第5、6、8条
细节规定:电信诈骗、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
骗的规定→见《诈骗案件的解释》第8条
第
二
编
分
则
下
(
(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263条 抢劫罪
第266条 诈骗罪
第267条第1款 抢夺罪
第267条第2款 携带凶器抢夺转化的抢劫罪
第264-265条 盗窃罪
第269条 事后转化型抢劫
第274条 敲诈勒索罪
第270条 侵占罪
第277条第1-4款 妨害公务罪
第279条 招摇撞骗罪
第280条之二 冒名顶替罪
第291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
第293条之一 催收非法债务罪
第303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第293条 寻衅滋事罪
第285-287条之二
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
第287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罪
第277条5款 袭警罪
第263-276条之一
第368-381条
第六章
妨害社会
管理秩序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
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几乎不考)
第382-396条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细节规定:抢夺致人自杀、重
伤、死亡,飞车抢夺定性的规
定→见《抢夺案件的解释》第
3、4、6条
第275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
秩序罪
第277-304条
第305条 伪证罪
第307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
第310条 窝藏、包庇罪
第312条 掩饰、隐瞒犯罪
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313条 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罪
第316条第1款 脱逃罪
第307条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305-317条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318-323条
第324条 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
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
第326条 倒卖文物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不考)
第324-329条
第338条 污染环境罪
第345条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338-346条
第358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第362条 窝藏、包庇罪(为卖淫嫖娼
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
介绍卖淫罪
第358-362条
第364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
物品罪(不考)
第363-367条
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348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355条之一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第356条 毒品犯罪的再犯
第382-383条 贪污罪
第397-419条
第九章
渎职罪
第420-451条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几乎不考)
第397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第398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400条第1款 私放在押人员罪
第408条之一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第384条 挪用公款罪
第385-386条 受贿罪
第387条 单位受贿罪
第388条 受贿罪(斡旋型)
第388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389-390条 行贿罪
第390条之一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第391条 对单位行贿罪
第392条 介绍贿赂罪
第393条 单位行贿罪
第395条第1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第396条第1款 私分国有资产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
制造毒品罪
第347-357条
第330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第335条 医疗事故罪
第336条第1款 非法行医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330-337条
细节规定:贪污贿赂犯罪的终身监禁规
定→见《贪污贿赂案件的解释》第4条
细节规定:挪用公款的三种情形的具体规定、数额
规定、携带挪用公款潜逃行为的认定→见《挪用公
款案件的解释》第2、3、6条
细节规定1:贿赂犯罪的“财物”、
“为他人
谋取利益”、多次受贿数额的认定、国家工
作人员知晓特定关系人受贿后未退或不
上交的认定规定、受贿罪和渎职罪的罪数
问题→见《贪污贿赂案件的解释》第12-13
条、第15-17条
细节规定2:典型受贿方式、特定关系人受
贿相关问题、贿赂物品权属变更、离职后
收受财物→见《受贿案件的意见》第1-8、
10-11条
细节规定:滥用职权
罪、玩忽职守罪与其
他渎职罪名的关系、
渎职并受贿的罪数、
渎职罪共同犯罪相
关问题→见《渎职案
件的解释(一)》第
2-3条、第4条第2、3
款
第399条 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
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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