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文本内容
2025 年刑法新增专题讲义
马工程观点通说汇总版(含涉及真题)
一、犯罪构成是四要件
1.什么是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四要件就是把犯罪拆成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自然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身份犯)、单位
(2)犯罪主观方面:故意、过失
(3)犯罪客观方面:犯罪行为(作为、不作为)
(4)犯罪客体:法益。
2.官方教材和马工程都是四要件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符合中国国情,契合中国的诉讼模式,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
具有现实合理性,官方教材和马工程刑法书都是按照四要件理论编写。
3.四要件和二阶层、三阶层对做题影响大吗?法考该怎么办?
采用四要件还是二阶层或三阶层,对法考做题影响不大,我们在课程和书里也一直强调
不用管这个构成理论,只是有些老师过于神化二阶层,很多考生硬要用二阶层去答主观题,
很耗时耗力,且没用。
四要件的思维是最简单的,建议初学者按照四要件来构建自己的体系,不用逼自己形成
“阶层的立体思维”,对法考毫无意义,还容易把自己搞混。
二、事前故意应如何处理?
1.什么是事前故意?
事前故意:行为人以为自己实施的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另一个目的实施
第二个行为,实际上危害结果由第二个行为导致(实际结果比预想的发生的晚)。
例如,甲杀乙,掐住乙的脖子,以为乙已经死了,于是把乙的“尸体”丢入海里。但实
际乙前面被掐的时候还没有死,是后面被海水淹死的。
2.事前故意一般怎么处理
处理事前故意案件,刑法中通常会从两个方向出发,由此产生不同观点:
如果做精细的判断,分开评价第一个行为和第二个行为的话,对行为人就应以故意犯罪
未遂和过失犯罪数罪并罚。
如果做整体综合的判断,合并评价第一个行为和第二个行为的话,行为人就构成一个
故意犯罪既遂。
3.马工程的观点是什么?
马工程上册第197 页认为事前故意这种错误认识不影响刑事责任,行为人就是故意犯罪,
危害结果也是其造成的,所以行为人构成故意犯罪既遂。不需要分别评价两个行为、不涉及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问题。
4.真题考查
【10702054】刘某基于杀害潘某的意思将潘某勒昏,误以为其已死亡,为毁灭证据而将
潘某扔下悬崖。事后查明,潘某不是被勒死而是从悬崖坠落致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
是正确的?(多选)
A.刘某在本案中存在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B.刘某在本案中存在打击错误
C.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D.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官方的答案就是AD 项,这道题不是观点展示(题干没有说如果采取……观点,那么……),
所以即便有C 选项的存在,官方给的答案仍然是AD。
5.考非观点展示题目、或者主观题问:“你支持哪种观点?”
直接按照马工程观点答构成故意犯罪既遂就行了。
三、对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和年龄的人(精神病和小孩),
能否进行正当防卫?
1.例如,一个小孩子/精神病来杀我,我去反击他,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如果认为小孩子/精神病的侵害属于不法侵害,那就构成正当防卫。
如果认为不属于不法侵害,就不构成正当防卫,但我可以实施紧急避险。
这里核心的问题是: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只需要客观不法侵害即可,还是需要主观、
主体要件也具备?
2.马工程204 页说的很清楚,不是正当防卫!
【注意辨析】并没有说精神病和小孩子的攻击,你不能还击和自卫,你当然可以,只是
在这个行为定性上,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可以紧急避险的问题。
3.为什么马工程会认定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属于紧急避险?
因为认定为紧急避险,更有利于保护小孩子和精神病。
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而紧急避险是(正对正),所以正当防卫只要不“明显超过
必要限度”即可。
而紧急避险的要求会更多,不仅要:保护法益≥损害法益;还要“不得已”。
例如,一个小孩/精神病偷我的东西,按照紧急避险,我是不能殴打伤害他的(否则属
于避险过当),因为我保护的法益是“财产”,比“人身”法益小,所以不能紧急避险。但
如果按照正当防卫,那就可以,只要我不把他打成重伤,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就行。
又如,小孩/精神病打我,我能够通过劝阻、控制对方等方式制止侵害,我就不能伤害
这个小孩子和精神病(紧急避险要遵循“不得已”),但如果是正当防卫的话,我可以直接
打回去,只要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即可。
4.其实这也是四要件和二阶层思维的不同
二阶层认为小孩子精神病的就是不法侵害,不考虑主观层面,但四要件会考虑更全面,
不法侵害既要客观,也要考虑主观。
ps:在备考中不用纠结四要件和二阶层思维的不同,形成思维很难,且漫长,不如记住
具体的考点,简单、高效。
5.如何应对考试?
过往的考试中多认为对精神病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可以实施防卫,为了回避争议,
这个知识点即便考也大概率是采用观点展示的形式,所以两种观点都需要知道。
四、防卫意识、偶然防卫问题
1.什么是防卫意识
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
防卫认识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防卫意志指防卫人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
2.什么是偶然防卫
偶然防卫:行为人故意对他人实施侵害行为,但恰好(偶然)阻止了他人的不法侵害(行
为人不知道)。
例如,甲拿枪杀死乙,正好阻止了乙杀丙(甲不知道乙正在杀丙,很偶然)。
如果按照甲的主观,应该定故意杀人罪(因为甲压根不想正当防卫,就想杀人)【也称
为防卫意识必要说】。
如果按照客观发生的,就应该是正当防卫(因为甲阻止了乙杀丙)【也称为防卫意识不
要说】。
3.如果考观点展示题目,要仔细分辨题目涉及的是哪个学说,只要学说和结论对应没
有问题,就是正确的
【12201008-D 选项】甲和乙共谋杀死丙,甲朝丙开枪之时,丙一把抓过乙,甲的子弹
打在乙身上,乙死亡。如果认为偶然防卫也成立正当防卫,甲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该选项考观点展示。甲是偶然防卫,“如果认为……”之后的学说和结论对应正确,
故D 选项正确。
【11901082-D 选项】甲欲杀乙,对乙实施暴力,乙基于正当防卫而对甲实施伤害行为。
路过的丙误以为乙对甲实施非法的暴力侵害,出于对甲之前的仇恨,帮助乙殴打甲,乙以为
丙是见义勇为。乙、丙二人将甲打成重伤。如果认为正当防卫不需要有防卫意图,丙的行为
亦成立正当防卫。
——该选项考观点展示。丙出于仇恨,没有防卫意志(意图),“如果认为……”之后
的学说和结论对应正确,故D 选项正确。
4.马工程观点是什么?
马工程观点认为成立正当防卫需要防卫意识,偶然防卫不是正当防卫,而是故意犯罪。
参见马工程教材上册第202 页。
5.如果考到“非观点展示”的题目,或者主观题问:“你认为?”应该以什么作答呢?
成立正当防卫是否需要防卫意识?偶然防卫到底属不属于正当防卫呢?
答案是:成立正当防卫需要防卫意识。偶然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是故意犯罪。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应当负
刑事责任。这里规定的“抢劫”是否包含转化的抢劫,如事
后转化抢劫(《刑法》第269 条)、携带凶器抢夺的抢劫(《刑
法》第267 条第2 款)?
1.14-16 周岁的人要对抢劫罪负责
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是年满十六周岁,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
周岁的人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这8 种重罪负责。
这里只写了:抢劫。没有写是“所有抢劫”,还是只有“典型的抢劫”,换句话说,
14-16 周岁的人是否构成事后转化的抢劫、携带凶器抢夺转化的抢劫?
2.事后转化抢劫(《刑法》第269 条)、携带凶器抢夺的抢劫(《刑法》第267 条第2
款)的性质是什么?
这两条的性质属于法律拟制。法律拟制,是指将原本不符合某项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
规定处理,即《刑法》作出了特殊规定。
通俗来讲,这两条就是将原本不是抢劫的行为进行特殊规定:按照抢劫处理。
3.马工程的观点是什么?
马工程上册第156-157 页认为,这两种抢劫是“非典型”的抢劫,要求已满十四周岁不
满十六周岁的人能辨认、控制典型抢劫没问题,但要求他们也能辨认、控制这种“非典型”
抢劫有些强人所难——即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需要对这两种特殊规定的抢劫
负责。
4.如果考到“非观点展示”的题目,或者主观题问:“你认为?”应该以什么作答呢?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需要对事后转化的抢劫、携带凶器抢夺转化的抢劫负
责。
5.真题考查
【11002004-B 选项】甲(十五周岁)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
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
——甲不构成事后转化的抢劫,只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
六、着手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刑法分则罪名规定的实行行为到底
有没有用?
1.着手有什么用?
在刑法中,是否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的分界线,也是区分
预备犯与未遂犯的标志。
争议观点:
(1)着手的标准是: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的危害
(2)着手的标准是: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害+有实行行为
例如,蒋四金抢劫张三,蒋四金就一直跟踪张三到一个小巷子里,距离张三就不到半米
的距离(此时已经有现实紧迫直接的危害了,但还没开始“抢”),警察发现蒋四金鬼鬼祟
祟的,把蒋四金制服了。请问,蒋四金是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核心点就是:着手了吗?
2.什么是实行行为?刑法分则罪名规定的实行行为有什么用?
实行行为,又称为构成要件行为,是指符合刑法分则各条规定的犯罪构成并为完成某
犯罪所必不可少的行为。通俗一点,故意杀人就是“杀”,抢劫就是“抢(暴力、胁迫、其
他方法)”,盗窃就是“偷”。
3.马工程、官方教材是怎么规定着手的判断标准的?
马工程上册第225 页规定的很清楚,着手就是着手实施实行行为。
官方教材第52 页也同样认为,着手的判断标准是实行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
险
4.所以,着手的标准,仅仅有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不够,还需要有实行行为。
七、不能犯如何处理?
1.什么是不能犯?
通俗一点说,不能犯就是行为人的行为不可能得逞。
不能犯分两种,一种是绝对不能犯(犯罪行为都没有,行为没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例如,通过诅咒的方式去杀人。诅咒这个行为压根就不是犯罪行为,不可能杀死人,没
有危害性,对于绝对不能犯,没有观点冲突,就是无罪。
另一种是相对不能犯(有犯罪行为,但在这案件里不能够得逞)。
例如,想去强奸妇女,但遇到男人;又例如想去抢夺金砖,但遇到假货;想去杀人,但
受害人已经心脏病发作死亡一小时,行为人只是在射击尸体。以上的例子都是有犯罪行为,
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只是恰好在这个案件里,没有能够得逞。
对于相对不能犯,有观点展示,部分观点认为,构成犯罪未遂,因为有犯罪行为,只是
恰好不能得逞(从行为的角度出发)。部分观点认为,应该定无罪,因为从结果上看,不可
能侵害到法益,所以应该无罪(从结果出发)。
2.马工程的观点是什么?
此处学说较多,马工程都列举了四种日本的观点:客观危险说、主观说、抽象危险说和
具体危险说。并且否定了这四种观点,最后在上册第229 页给了第五种观点:社会危害性理
论(马工程通说)。
社会危害性理论认为:如果不能犯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就应该定犯罪未遂。
反之,就无罪。具体可以详细看看书上原文。社会危害性理论其实和具体危险说差不多,都
要求行为是一个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并且对法益造成危险(具体的危险)。
3.历年真题考查
(1)【10302004】甲过失导致小男孩乙死亡后,将其尸体报进一山洞用稻草掩盖时,
发现稻草动了一下。甲以为乙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一块磨盘压在
乙的身上后离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甲用石头砸、
用磨盘压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因为这个时候存在乙没有死亡的可能,甲的行为
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侵害法益的可能性,即使因为乙是尸体没有得逞,也构成故意杀
人未遂。
(2)【11201053-A 选项】因乙移情别恋,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课间,
甲、乙激烈争吵,甲欲以硫酸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
A.甲未能拧开杯盖,其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即绝对不能犯)——该选项错误,甲
带硫酸泼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对法益存在有现实的危险,应该构成犯罪未遂。
4.如果考到“非观点展示”的题目,或者主观题问:“你认为?”应该以什么作答呢?
答:按照社会危害性理论,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使没有得逞,也应
该属于犯罪未遂,而不是无罪。
八、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区分,“能与不能”到底以
客观为准,还是主观为准?
1.“能与不能”的判断,应以行为人的主观为准
犯罪未遂是:欲达目的而不能。
犯罪中止是:能达目的而不欲。
当出现客观与主观不一致的情形要怎么处理?是以行为人主观为准(主观以为不能),
定犯罪未遂。还是以客观为准(客观能够继续),定犯罪中止?
(1)客观能够继续,但行为人主观上以为不能的情形。
例如,甲去某户人家盗窃,听到脚步声,以为这家的主人回来了,于是放弃盗窃,走了,
其实甲听错了,主人根本就没回来。问:甲构成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
答:甲构成犯罪未遂。因为甲的主观是以为不能继续实施犯罪,是被迫放弃(不要管客
观“能不能”,看甲的主观)。
(2)倒过来,客观不能继续,但行为人主观上以为能继续的情形。
例如,甲去某户人家盗窃,翻找财物时甲想到盗窃还要坐牢,就不想盗窃了,随即便跳
窗走了。甲前脚出去,后脚主人就回来了。问:甲构成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
答:甲构成犯罪中止。因为甲的主观是认为能够继续实施犯罪,但不想了(不要管客观
“能不能”,看甲的主观)。
2.不是还有个客观说?以大多数人的感受为准,不以行为人个人感受为准?这不是通
说?
官方和马工程都认为要看行为人本人的感受(主观说)。
马工程写的就是“认为自己可以继续”,官方教材也写的很清楚:以行为人本人的认识
为判断标准,特别强调本人!
(1)通说(马工程)就是:看行为人主观,就是以行为人个人的主观,不是大多数人。
客观如何不影响中止的认定,客观“能与不能”不重要,重要的是行为人本人主观以为是
能还是不能,有没有自动放弃犯罪。马工程上册第231 页写的很清楚:
(2)官方教材第55 页也明确指出,应以行为人本人的认识为判断标准:
3.历年真题考查
(1)【11202008】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 分钟后,甲
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
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经查,第一刀已致乙
重伤。
问:甲的犯罪形态是?
正确答案(当年会公布真题和答案,此处也没任何法条变动):犯罪未遂!
理由:①客观上犯罪是能够继续的,刀柄断了,还有刀刃啊,被害人深度昏迷了,刀刃
也可以杀人,还有皮带啊,可以勒死他。
②按照大多数人主观上也是能继续的,可以继续杀死被害人。
③但偏偏甲是个奇葩,甲认为乙命太大,杀不死乙(甲主观认为不能)。
结论就是按照甲本人的认识为标准(无论甲多奇葩,多奇怪),甲本人主观上以为杀不
死(不能),那就是欲达目的而不能,定犯罪未遂,不要管客观能不能,更不要管大多数人!
(2)【10902052】甲欲枪杀仇人乙,但早有防备的乙当天穿着防弹背心,甲的子弹刚
好打在防弹背心上,乙毫发无损。甲见状一边逃离现场,一边气呼呼地大声说:“我就不信
你天天穿防弹背心,看我改天不收拾你!”
问:甲的犯罪形态是?
正确答案依然是:犯罪未遂!理由不再赘述,和上述一样,甲本人的主观是以为不能继
续了,所以甲是欲达目的而不能,定犯罪未遂。
不要管客观和大多数人(有弹背心,可以爆头、打大腿动脉……是能继续的)
4.主观说的背后法理:犯罪中止的本质决定了就应重视主观
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都是由于客观障碍而被迫放弃。而犯罪中止的核心标志是主观自动
性(自动放弃犯罪),由于这个人自动放弃犯罪了(放下屠刀、立地成佛了),那就没必要
去坐牢改造了。
现实生活中,每个人的主观就是不一样的,有些人就是奇葩,脑回路清奇,但只要他自
动放弃犯罪,那就应该给他认定为中止,而不要管大多数人会不会继续【如果这个人是大多
数人,他怎么还会去犯罪呢,犯罪的都是少数人,奇葩的人】。
另外,“大多数人”是个没有准确依据的抽象标准:何谓大多数人,谁来确定大多数人?
所以此处就应该以犯罪分子本人的主观来判断,他认为不能继续,停下来,就是犯罪
未遂。他认为能继续,停下来,就是犯罪中止。
5.如果考到“非观点展示”的题目,或者主观题问:“你认为?“应该以什么作答呢?
这里很少考观点展示,题目没有叫你答观点展示,切勿搞一些观点展示,而不给唯一结
论!
唯一的答案:以行为人本人主观为准。如果行为人认为不能继续,属于被迫停下,定
犯罪未遂。如果行为人认为能继续,属于自动停下,定犯罪中止。
九、间接故意是否具有犯罪形态?
1.什么是犯罪形态?
犯罪形态是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简称,是指故意犯罪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
停止后所呈现的各种具体状态,包括完成形态(犯罪既遂)与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犯罪
未遂、犯罪中止)两种类型。
只有故意犯罪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而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形态的讨论。过失犯罪必须
要有结果的发生,并且有因果关系,才能成立,不存在“过失犯罪既遂、过失犯罪未遂”之
类的问题,如果过失犯罪没有发生结果,或没有因果关系,应该直接不成立犯罪。
但对于间接故意是否也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理论界有争议。
2.什么是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
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间接故意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希望、不积极追求,而
是抱着听之任之的态度,即不管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意志。
例如:蒋四金为了防盗,在家院墙周围私设电网,未采取任何避免措施。这就是为了达
到自己的防盗目的,而不管是否会侵害到无辜人。
3.间接故意是否也具有犯罪未完成形态?
从间接故意的定义看,因为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所以不会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
条件;在没有发生结果的情况下,难以认定行为人有间接故意。所以通说一般认为,间接故
意犯罪没有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形态。
例如,上述例子,如果我私设电网来防盗,但没有弄死人,你不能给我定一个故意杀人
未遂。
马工程上册第218 页也明确说明:间接故意没有犯罪未完成形态,并且用了一段话论述
为什么没有。
官方教材第50 页也明确写明:间接故意不可能有犯罪未完成形态。
4.真题考查
【11602005】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吴某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
死甲也可能打死乙。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
A.如吴某一枪没有打中甲和乙,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
罪未遂
答案认为A 选项正确。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吴某明知自己的开枪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结果,而仍然实施该
行为,题干中也明确设定了: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但题干只说具有杀人故意,
没有进一步细说,所以本案中,吴某对甲、乙的射击行为所造成的死亡结果可能存在直接故
意、间接故意两种可能。
该选项的出题人在隐晦表达自己的学说观点:无论行为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
没有造成实际结果的,都应该以犯罪未遂论处。即出题人想表达,如果吴某针对甲、乙是
直接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即使是间接故意也没关系,还是应该成立犯罪未遂。
但是,在当下司法部官方强调要遵循马工程理论通说、避免个人学术观点的环境下,
这种出题方式基本不会再出现,现阶段应该以官方教材和马工程为准——间接故意不存在犯
罪形态,如果没有发生结果或没有因果关系,直接不成立犯罪。
5.考试时如果考到“非观点展示”的题目,或者主观题问:“你认为?”应该以什么
作答呢?
以马工程和官方教材观点作答:间接故意没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这些犯罪
未完成形态。由于没有发生结果(或没有因果关系),因此题目中间接故意的XXX,应该不
成立犯罪。
十、共同犯罪的成立标准学说通说是什么?共同过失犯
罪情形如何处理?
1.部分犯罪共同说是通说,行为共同说就是有问题的
(1)部分犯罪共同说(马工程、官方教材观点、通说)
部分犯罪共同说是指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两人客观行为完全相同、主观故意完全相同,
只要有部分相同或重合,那么在重合部分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例如,甲以杀人的故意,乙以伤害的故意,共同对丙实施暴力,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
二人在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重合部分(故意伤害罪)成立共同犯罪,即甲、乙二人成
立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
(2)完全犯罪共同说(基本被理论淘汰了)
完全犯罪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必须是数人共同实行特定的犯罪,或者说二人以上只能
就完全相同的犯罪(罪名相同)成立共同犯罪。
例如,甲以杀人的故意,乙以伤害的故意,共同对丙实施暴力,按照完全犯罪共同说,
甲、乙二人想犯的罪不是一个罪,则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应分别定罪处罚。
(3)行为共同说(有问题、违反罪刑法定)
行为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了行为,只要客观行为具有共同性就可以
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有共同故意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例如,甲、乙二人比赛射击,结果其中一发子弹过失击中旁边的丙,致其死亡,但无法
查清是谁的子弹打中了丙。根据行为共同说的观点,只要共同实施了行为,即使没有共同故
意也成立共同犯罪,各行为人均应对危害结果负责,即甲、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同犯
罪,均应对丙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行为共同说,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按照行为共同说,共同过失也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但现行《刑法》第25 条明文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如果认为共同
过失也可以成立共同犯罪,那就是和现行立法冲突了。
2.马工程也认为行为共同说有问题,官方教材明确采取部分犯罪共同说
(1)马工程上册第237 页明确指出:行为共同说有偏颇之嫌(不可取的意思)。
(2)官方教材第59 页写明的唯一学说就是:部分犯罪共同说。
3.“共同过失犯罪”能否成立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
不能!共同犯罪只能是共同故意犯罪。现行《刑法》第25 条明文规定“共同犯罪是指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不能公然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马工程上册第241 页毫无争议地指明:共同过失犯罪只是一种客观现象,不构成我国刑
法中的共同犯罪。
4.历年真题考查
(1)【20802006】甲、乙上山去打猎,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见有动静,以为是兔子,
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在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甲、乙所使用的
枪支、弹药型号完全一样,无法区分到底是谁所为。
问:对于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答:甲、乙不构成犯罪、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同犯罪(官方公布的正确答案)。
甲和乙都是过失,不可能成立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无法查明那就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
人的原则都认定为无罪。
(2)【11002006-A 选项】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
头砸死丙。
问:只有认定甲、乙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才能对甲、乙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答:错误。甲、乙二人主观上都有过失,客观上也都实施了推石头的行为并导致丙死亡,
与丙的死亡之间都有因果关系,两个人分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即可,不必非要认定为共
同过失犯罪才能解决问题。
(3)【12301012-CD 选项】关于共同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部分犯罪共同说要求,共同犯罪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构成同属一个分则条文
D.行为共同说不要求共同犯罪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构成同属一个分则条文
答案:C 选项错误,部分犯罪共同说不要求各共犯人犯一样的罪名,有重合部分就
可以构成共同犯罪;D 选项正确,行为共同说也不要求各共犯人犯一样的罪名,甚至不
需要共同故意,有共同的行为就可以。
5.如果考到“非观点展示”的题目,或者主观题问:“你认为?”应该以什么作答呢?
共同犯罪的成立考观点展示的情形并不多,不考观点展示的时候都是直接用部分犯罪共
同说答题。题目没有要求的情况下,不要乱答观点展示。
十一、自然人共同犯罪中是否要求各犯罪人都达到刑事
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1.例如,15 周岁的甲与16 周岁的乙共同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甲与乙是否构成共
同犯罪?
如果认为自然人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人都需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则
甲和乙不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如果认为自然人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人不需要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则甲和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这里核心的问题是:共同犯罪中的共犯人是只需要能实施客观上的不法侵害就可以,还
是需要主观、主体要件也具备?
2.马工程的观点是什么?
马工程上册第237 页明确指出,共同犯罪中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且用了“必须”这类强调的词。
3.为什么会有这个分歧?
这个问题实际上是二阶层或三阶层理论与四要件的争议延续,阶层理论认为共同犯罪
的共犯人只要能实施客观的不法侵害就可以,不考虑主观、主体层面,但四要件会考虑更全
面,不法侵害既要客观,也要考虑主观。
4.如何应对考试?
因为之前考过的真题都是: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刑事责任能力和年龄。所以如果今年
要考这个知识点,用观点展示的形式来考比较大,考生备考时至少要知道马工程的观点是什
么,很多人不知道有这个观点的存在。
5.历年真题考查
(1)【11402016】甲男(15 周岁)与乙女(16 周岁)因缺钱,共同绑架富商之子丙,
成功索得50 万元赎金。甲担心丙将来可能认出他们,提议杀丙,乙同意。乙给甲一根绳子,
甲用绳子勒死丙——甲只有15 周岁,只对《刑法》规定的八种重罪负责,不包括绑架罪。
但甲和乙依然可以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2)【11202009-B 选项】甲(15 周岁)求乙(16 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
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 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
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十二、片面共犯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1.什么是片面共犯?
片面共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在和他人共同犯罪(有共同故意),
另一方没有认识到自己在和他人共同犯罪(没有共同故意)。
片面共犯包括片面的帮助犯、片面的实行犯、片面的教唆犯这三种。
例如,甲知道乙要去蒋四金家里盗窃,于是暗中、提前把蒋四金打晕,让乙顺利盗窃成
功,但乙不知道甲在帮助自己。此时甲就属于片面的实行犯。
片面共犯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接上述例子,如果认为片面共犯成立共同犯罪,那么甲和乙构成共同犯罪,甲既要对自
己的行为负责,还要对乙的行为负责,甲打晕被害人,让同伙乙取得财物,应该构成抢劫罪。
如果认为片面共犯不成立共同犯罪,那么甲只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需要对乙的行
为负责,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注意:无论根据什么观点,乙都不构成共同犯罪。
2.马工程认为片面共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3.历年真题考查
(1)【12101012-A 选项】甲见赵某私入某小区王某家,猜想赵某是去盗窃,便在赵某
不知情的情况下为赵某放风。后看到主人王某返回该小区,故意与王某聊天,拖延王某,为
赵某盗窃争取时间,后赵某盗窃既遂——甲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片面的帮助犯)。
(2)【11702054】甲知道乙计划前往丙家抢劫,为帮助乙取得财物,便暗中先赶到丙
家,将丙打昏后离去(丙受轻伤)。乙来到丙家时,发现丙已昏迷,以为是丙疾病发作晕倒,
遂从丙家取走价值5 万元的财物。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甲对乙的行为负责,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对乙以盗窃罪论处
B.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对甲、乙二人均应以抢劫罪论处
C.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甲既构成故意伤害罪,又构成盗窃罪,应从一重罪论处
D.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乙无须对甲的故意伤害行为负责,对乙应以盗窃罪论处
答案:ACD。
4.如何应对考试?
之前考过的真题基本都承认片面的帮助犯,对于片面实行犯则是观点展示,所以如果今
年要考这个知识点,用观点展示的形式来考比较大。考生备考时至少要知道马工程的观点是
认为片面共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十三、同种数罪是否并罚?是否要区分人身专属性质的
法益?
1.什么是同种数罪?如何处理?
一个人判决宣告前,多次犯同一个罪,例如多次抢劫、多次盗窃、多次杀人。
对此,司法实践的做法是就定一个罪即可,不定多个(不数罪并罚),但在量刑的时候,
会考虑到多次。
例如,甲盗窃10 次,最后就给甲定一个盗窃罪就好,但量刑金额会把10 次的盗窃金额
加起来。乙杀了四个人,只定一个故意杀人罪,但会按照杀四个人的情节来给乙量刑。
2.如果是有人身专属性质的罪名呢?例如多次杀人、多次强奸?
不需要区分人身专属性,一样的处理,只定一个罪,不需要并罚。
理由1:区分会增加难度,因为很多犯罪是多种法益,如抢劫,既有人身、又有财产。
理由2:人身专属性的罪名没有明确的范围,很多罪名都会侵犯到人身利益。
理由3:很多人身犯罪的司法解释,都有“多次实施……的……”的表述,即使定一个
罪,多次实施也会被评价到量刑情节里面,立法者考虑了这个情况,如果依然并罚,那立法
者规定个“多次实施”的量刑情节,又有什么用呢?
3.无论是马工程教材还是官方都没有区分人身专属性法益这个点
马工程上册第273 页:
官方教材第105 页,说的很清楚,原则上无需并罚,例外是不并罚量刑会很轻,才需要
并罚,并没有区分人身专属性质法益,是否并罚和人身专属性没有关系。
4.历年真题考查
(1)【12101022-A 选项】甲盗窃王某手机(价值3000 元),发现其微信账号余额1
万元,遂将1 万元转入自己的微信账户的。甲成立盗窃罪一罪,犯罪数额为1.3 万元——正
确。甲有盗窃手机、盗窃微信余额两个盗窃行为,不需要数罪并罚,只构成一个盗窃罪,盗
窃数额累计计算。
(2)【11901007-C 选项】钱某两次入户抢劫、一次持枪抢劫,触犯了两个不同加重犯,
应数罪并罚——该选项错误。钱某的两次入户抢劫成立抢劫罪,一次持枪抢劫亦成立抢劫罪。
由于同种数罪不并罚,故钱某仅成立抢劫罪一罪(相当于实施了三次抢劫行为)。
5.对于人身专属性法益,如果考到“非观点展示”的题目,或者主观题问:“你认为?”
应该以什么作答呢?
此处基本没有观点展示的空间,之前主观题有类似的案情,也有一些人身专属性质的法
益,都是不并罚,只需要定一罪,量刑的时候考虑多次的情节。
十四、财产犯罪的法益是否包含占有权
1.财产犯罪保护什么?
最开始设立财产犯罪的时候,最主要的目的是保护财物的所有权,即“保护自己所有的
财物不被别人非法取走”,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大家不再满足于将自己所有的财物一直自己
用,开始大规模的租赁、借用、抵押……所以社会上不少人手中的财物并不是自己所有的,
只是通过一些法律关系在占有。那么问题就来了:财产犯罪保护占有权吗?
2.例如,甲为了找乙借钱,将自己所有的汽车质押给乙。但甲不地道,借到钱后又趁夜
色悄悄把车开回来继续用。甲是否构成盗窃罪?
如果认为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不仅仅是保护财产所有权,还保护占有权。那么甲即便
是所有权人,但侵犯了乙的合法占有,构成盗窃罪。
如果认为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只保护财产所有权。那么甲的行为仅侵犯了占有权而没有
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不构成盗窃罪。
3.马工程的观点是什么?
马工程下册第170 页认为,财产犯罪也保护占有权,窃回本人已交付给他人合法持有
的财物,可以构成盗窃罪。
4.真题考查
【11801031-CD 选项】某法院将扣押的车辆放在停车场,甲对该停车场的保管员乙谎称
自己是法院的人,受法院的委托过来把车开走。保管员乙信以为真,并收取了甲给的保管费
后,让甲把汽车开走。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C.如果甲是该车辆的所有权人,甲通过欺骗方式骗回自己所有的汽车的,若坚持财产罪
的保护法益为财产所有权,甲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
D.如果甲是该车辆的所有权人,甲通过欺骗方式骗回自己所有的汽车的,若坚持财产罪
的保护法益为财产占有权,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CD 选项都正确。这两个选项用观点展示的形式考查了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问题。
如果认为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只有所有权,则甲不构成诈骗罪;如果认为财产犯罪的保护法
益包括占有权,则甲构成诈骗罪。
十五、盗窃罪和抢夺的区别是什么?通说是什么?
1.盗窃和抢夺的区别到底是啥?
例如,甲在候车厅给手机充电,甲的背包放在隔壁的座椅上,距离甲5 米,甲一直盯着
自己的背包。乙知道甲看着,但相信自己跑步的速度,于是当着甲的面,一把拿起甲的背包
就跑。请问构成盗窃罪还是抢夺罪?
如果认为盗窃是秘密的,抢夺是公然的,那么乙构成抢夺罪——因为乙当着甲的面,公
然的夺走包。
如果认为盗窃是和平手段、对人没有危险,而抢夺是对物暴力、对人有危险,那么乙构
成盗窃罪——因为包距离甲的身体有5 米,乙夺包的行为不会对甲的人身造成危险,所以属
于和平手段,乙构成盗窃罪。
2.通说是啥?马工程观点是啥?
盗窃是秘密的,抢夺是公然的,二者的区别就是秘密和公然的区别,这就是通说,毫
无争议的通说。
马工程下册第171 页,阐述盗窃罪行为方式的时候,就是只说了秘密窃取,整个都是按
照秘密说写的,至于和平手段,提都没提。
马工程下册第177 页,阐述抢夺罪行为方式的时候,说得很清楚,抢夺就是公然夺取,
整个都是按照公然来描述的。
3.合理性
抢夺这个罪存在的意义,就是公然,如果一个人敢公然的犯罪,证明这个人主观恶性大,
不敬畏法律,应该严惩,所以对于公然夺取财物的方式,定抢夺罪,量刑比盗窃重。
公然在刑法上是很严重的,例如强奸罪也有在公众场所当众强奸,就要升格刑,可以判
死刑。
盗窃自古以来就是秘密的,如果一个人当你的面,拿了你东西就跑,你会说抢东西,而
不会说偷东西。小偷自古以来都是夜黑风高,蒙面,悄悄(秘密)的偷,光天化日公然拿了
跑,肯定是抢夺。
即使你不赞同,你也要知道,秘密说才是马工程通说,官方教材也是秘密说,司法实
践也是秘密说。
4.历年真题考查
(1)【11801024】甲骑摩托车载着乙过山路,路面崎岖泥泞,甲便下车推着摩托车前
行。这时乙提出帮忙把车骑过去,甲同意,并且紧跟其后,双眼一直注视乙。不料过了山路
乙骑着摩托扬长而去。乙的行为构成何罪?(单选)
A.盗窃罪
B.侵占罪
C.抢夺罪
D.抢劫罪
本题为单选,只能选择一个答案的情况下按照通说观点做题:乙公然夺走被害人财物,
应以抢夺罪论处,这是通说的观点。
(2)【11302060】甲潜入他人房间欲盗窃,忽见床上坐起一老妪,哀求其不要拿她的
东西。甲不理睬而继续翻找,拿走一条银项链(价值400 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
选项是正确的?
B.如认为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在于是秘密取得财物还是公然取得财物,则甲的行
为属于抢夺行为;如甲作案时携带了凶器,则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
C.如采取B 选项的观点,因甲作案时未携带凶器,也未秘密窃取财物,又不符合抢夺罪
“数额较大”的要件,无法以侵犯财产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D.如认为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则甲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可按盗窃罪追究甲的
刑事责任
本题BCD 选项都是采用观点展示的形式,各个观点与结论的对应没有问题,都是正确
的。
(3)【11602018】乙女在路上被铁丝绊倒,受伤不能动,手中钱包(内有现金5000
元)摔出七八米外。路过的甲捡起钱包时,乙大喊“我的钱包不要拿”,甲说“你不要喊,
我拿给你”,乙信以为真没有再喊。甲捡起钱包后立即逃走。
D.只能在盗窃罪或者抢夺罪中,择一定性甲的行为
该选项正确。首先,甲虽然欺骗了乙,但是甲获取钱包并非基于乙女的错误认识,不成
立诈骗罪。其次,根据通说观点,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
的行为,抢夺是公然夺取财物;理论上也有观点认为,盗窃罪和平手段取得财物,抢夺罪是
对物暴力、对人有危险。本案中,无论采取上述哪两种观点,都只能在盗窃罪、抢夺罪二者
中择一定性甲的行为。
5.如果考到“非观点展示”的题目,或者主观题问:“你认为?”应该以什么作答呢?
盗窃是秘密的,行为人趁被害人不注意,秘密窃取财物,所以构成盗窃罪。
抢夺是公然的,行为人当着被害人的面,公然夺取财物,构成抢夺罪。
十六、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1.例如,甲深夜潜入乙家盗窃,用行李箱装了一箱子财物扔到墙外草丛中,待一会出去
拿。结果行李箱恰巧被一名路人捡走了。甲是否构成盗窃罪既遂?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无论怎样,乙失去了自己的财物(失控了)。
甲忙活了半天,虽然把财物扔到了墙外,但最终也没得到财物。
那么应如何认定甲的犯罪形态呢?
2.对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转移说、控制说、失控说、失控加控制说等多种学
说。其中相对主流的是失控说、控制说
失控说认为,应以被害人是否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失去控制的为既遂;
控制说(取得控制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已经取得对被盗财物的实际控制为标准,
已实际控制的为既遂。注意,持控制说的学者通常会对“控制”进行扩大解释:通常而言,
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就应认定行为人取得了对财物的控制——扩大后的控制说
基本会得出和失控说相同的结论。
3.马工程认为应采取哪种学说?
马工程下册第173 页认为,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应采取失控说。
4.应如何应对考试?
由于失控说和扩大解释后的控制说对盗窃案例得出的结论基本相同,所以对于考题中
案例结论的判断一般不会产生分歧,两种学说基本都可以得出正确答案。但至少要知道马工
程支持的是失控说,以方便应对主观题。
5.真题考查
【12201015-B 选项】丙盗走乙的摩托车后,又将该摩托车归还给乙。
问:丙是否构成盗窃罪中止?
答:不构成,构成盗窃罪既遂。本案中,按照控制说(取得控制说),丙已经将乙占有
的摩托车盗走,取得了对摩托车的控制、按照失控说,丙盗走后乙就丧失了对摩托车的控制,
故无论按照哪个学说,都应当认定丙的行为成立盗窃罪既遂。犯罪形态具有终局性和不可
转换性,事后归还摩托车不构成犯罪中止。
十七、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1.抢劫罪与绑架罪是对立关系还是竞合关系?
通常认为,抢劫罪与绑架罪是对立关系,抢劫罪是两面关系,行为人与被害人。劫取财
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是三面关系,行为人、被挟持的
人质、人质的亲友等。
近年来也有观点认为,抢劫罪与绑架罪是竞合关系:既然三面关系的都成立绑架罪,两
面关系的更应成立绑架罪,同时也构成抢劫罪(抢劫是现场型的绑架罪)。
例如,甲为了搞钱,在公园里尾随一位带娃的妇女,待其走到偏僻处一把夺过娃娃并用
刀抵住娃娃的脖子,威胁妇女立刻给2 万元。
如果认为抢劫罪与绑架罪是对立的,本案中妇女和娃娃是共同被挟持的对象,具有当场
性,是两面关系,应构成抢劫罪。
如果认为抢劫罪与绑架罪是竞合关系,既然三面关系的都成立绑架罪,本案这种两面关
系的更应成立绑架罪,同时也构成抢劫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2.马工程的观点是什么?
马工程下册第168 页中认为抢劫罪一般具有当场性,绑架罪不具有当场性。通说、司法
实践一直认为,抢劫罪是两面关系,绑架罪是三面关系。
3.历年真题考查
(1)【11702015-B 选项】乙闯入银行营业厅挟持客户王某,以杀害王某相要挟,迫使
银行职员交给自己20 万元。乙不构成抢劫罪,仅成立绑架罪。
——该选项错误。本案中,顾客与银行职员是共同被挟持的对象,一起遭到控制,行为
人与被劫取财物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是两面关系,应认定为抢劫罪,
而非绑架罪。
(2)【10802012】甲持西瓜刀冲入某银行储蓄所,将刀架在储蓄所保安乙的脖子上,
喝令储蓄所职员丙交出现金1 万元。见丙故意拖延时间,甲便在乙的脖子上划了一刀。刚取
出5 万元现金的储户丁看见乙血流不止,于心不忍,就拿出1 万元扔给甲,甲得款后迅速逃
离。对甲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单选)
A.抢劫罪(未遂)
B.抢劫罪(既遂)
C.绑架罪
D.敲诈勒索罪
官方答案:B
本案中,行为人控制被害人,向在场的第三人索要财物,行为人与被劫取财物人在同一
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是两面关系,构成抢劫罪,由于造成了被害人血流不止
已达到轻伤程度,构成抢劫罪既遂。
4.考非观点展示题目、或者主观题问:“你支持哪种观点?”
应以马工程通说观点作答:抢劫罪是两面关系,绑架罪是三面关系,二者是对立关系。
本案中行为人劫取财物具有“当场性”,应该构成抢劫罪,不构成绑架罪。
十八、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应如何处
理?
1.例如,甲为了杀死仇人乙,放火烧乙家,导致半栋居民楼烧毁,死亡10 人。对甲应
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还是以放火罪定罪处罚?
2.对于这个问题,有两种观点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视行为人的具体犯罪方式以放火罪、
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本身就
包含了侵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安全)。所以对甲应以放火罪定罪处罚。
也有观点认为,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时,应按照想象竞合,重法优于轻法的
原则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的想象竞合,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3.马工程观点是什么?
马工程下册第119 页认为,这种情况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定罪处罚。
官方教材第134 页也同样认为要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4.真题考查
【12401024】甲在公交车上因为玩手机错过停车站点,临时要求司机乙立即停车。乙不
肯,甲于是上前抢夺方向盘,导致公交车失控掉进河里,最终导致车上3 名乘客死亡。关于
甲的行为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多选)
C.对甲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D.如果认为故意杀人罪足以全面评价甲的行为,对甲判处故意杀人罪即可
——该题的C 选项和D 选项都正确。
C 选项是正经的马工程、官方教材观点,肯定是对的(如果本题是单选,就选C)。
D 选项是以观点展示的形式呈现,即设置了前提假设“如果认为故意杀人罪足以全面评
价甲的行为”(认为故意杀人罪就足够全面评价、故意杀人罪就足够重),就可以对甲判处
故意杀人罪、无需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考非观点展示题目、或者主观题问:“你支持哪种观点?”
答马工程和官方教材的观点: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视具体案情定放火罪、爆炸罪或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十九、经妇女同意后实施的拐卖,是否构成拐卖妇女
罪?
1.例如,祖居偏远山区的妇女甲过够了穷日子,想进城见见世面,便央求人贩子乙把自
己卖到城市去。乙依约将甲卖给了城市里的一户人家。
问:乙是否构成拐卖妇女罪?
2.拐卖妇女罪的法益是什么?
如果认为拐卖妇女罪的法益是人身自由等人身权利(更看重被拐卖人的本人想法),那
么上述案件中,乙就不构成拐卖妇女罪,因为甲允许乙拐卖自己;
如果认为拐卖妇女罪的法益是社会利益(更看重社会秩序稳定、整体妇女利益),那么
上述案件中,即便甲允许乙拐卖自己,但出于保护社会秩序、整体妇女利益的考虑,乙仍然
构成拐卖妇女罪。
3.马工程的观点是什么?
马工程更看重妇女个人的人身自由相关权利,认为拐卖妇女罪的法益是妇女的人身自由和人
身尊严。
4.考非观点展示题目、或者主观题问:“你支持哪种观点?”
直接答:妇女XXX 同意被拐卖,没有被侵犯人身自由等人身权利,所以行为人不构成
拐卖妇女罪。
二十、诬告陷害罪的法益争议
1.诬告陷害罪的法益是什么?
诬告陷害罪是捏造他人虚假的犯罪事实,去司法机关等有关单位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
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
由于诬告陷害罪被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且诬告他人犯罪必然涉
及到司法机关的司法秩序,所以对于诬告陷害罪的法益到底是什么就有争议,有人认为是人
身权利,有人认为是司法秩序,有人认为二者都有,是双重法益。
2.马工程的观点是什么?
马工程下册第148 页写的很清楚:诬告陷害罪是双重法益,既有人身权利,又有司法
机关的正常活动(即司法秩序)。还特意强调了,二者缺一不可。
3.历年真题考查
【12101001-B 选项】对于得到被害人的同意而诬告被害人的行为,需要根据目的解释
判断是否为诬告陷害罪——该选项正确。
目的解释主要就是探寻立法目的,即规定这个罪是为了保护什么法益,得到被害人的同
意而诬告被害人的行为不会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他同意了,自愿放弃人身自由),所以
这种情形只会侵犯司法秩序,按照双重客体的观点(缺一不可),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二十一、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1.贩卖毒品罪是一个交易过程,所以存在一个交易时间线,在哪个时间点可以成立贩卖
毒品罪的既遂,理论上存在着观点分歧。
例如,甲通过秘密渠道联系了毒贩乙预定毒品,乙在赶往交易地点的路上暴露,被抓获。
乙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既遂?
有观点认为(进入交易环节说),在二人达成交易意向、进入交易环节就可以构成既遂;
也有观点认为(交付说),应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标准。
两种观点的分歧核心在于:对于贩卖毒品罪是否需要从严打击?打击越严厉,就会在交
易时间线上将既遂标准提前。
2.马工程的观点是什么?
马工程认为对于贩卖毒品罪要从严打击,既遂标准应该采取进入交易环节说。马工程下
册第285 页明确指出毒品犯罪危害性巨大,犯罪既遂标准应该提前。
3.考非观点展示题目、或者主观题问:“你支持哪种观点?”
这个问题马工程、司法实践支持进入交易环节说,过往法考观点是交付说。这种争议比
较大的知识点,考观点展示的概率比较大。即便不认同,至少也要知道马工程和司法实践观
点是进入交易环节说。
4.真题考查
【12001055-A 选项】贩毒者甲在网上向乙预定了毒品,甲、乙二人交付时,被警察当
场抓获。二人构成贩卖毒品罪既遂——该选项正确,因为二人已经在交付了,无论按照进入
交易环节说还是交付说,二人都构成贩卖毒品罪既遂(注意,甲不是单纯的购买毒品者,甲
是贩毒的,是来进货的二道贩子,所以也构成贩卖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