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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年刑诉法条定位A3(1)_2026法考主观_JX_032026年全科法条定位(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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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文本内容

法条定位方法
刑诉法⸺法条定位方法
一、刑诉主观题重点法条考查范围
三、重点知识点检索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重点知识点
搜索词
“认罪”“认罚”
管辖问题
“管辖”“立案”
值班律师
“值班”“援助”
辩护与代理
“辩护”“单位”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严格”“证据”“证据规程”
各类证据的审查处理
“证据”“严格”
证明责任、证明标准
“证据”“出席”“强制”
立案、侦查/调查
“侦查”“监察”
第一审、第二审、
死刑复核、再审程序
“一审”“二审”“死刑复核”
“审判监督”
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未成年”
法条名称
《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刑诉法》→《刑诉解释》
《刑诉规则》《公安部规定》
《刑诉法》→《刑诉解释》→《刑诉规则》《公安部规定》
《值班律师工作办法》→《法律援助法》
《刑诉法》→《刑诉解释》
《排非规程》/《严格排非规定》→《刑诉法》/《刑诉解释》
《刑诉解释》/《刑诉法》→《严格排非规定》
《刑诉法》→《刑诉解释》→《刑诉规则》
《刑诉法》→《公安部规定》/《刑诉规则》/《监察法》
《刑诉法》→《刑诉解释》/《刑诉规则》
《刑诉法》→《刑诉解释》《刑诉规则》《公安部规定》
四、真题演练
问题1:如果你是法官,对于王某的证人证言,应当如何进行审查?(25年真题刑诉第3问)
搜索法条思路:
全覆盖+原则
重点
涉及内容
重要程度
法条名称(标亮部分为搜索词)
序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刑诉法》)
1
全覆盖+审判
重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刑诉解释》)
2
全覆盖+起诉、法律监督
重点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简称《刑诉规则》)
3
全覆盖+立案、侦查
次重点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简称《公安部规定》)
4
值班律师制度+细节
次重点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简称《值班律师工作办法》)
5
排非+细节
次重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严格排非规定》)
6
认罪认罚+细节
重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简称《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点2次】
7
排非+细节
25新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简称《排非规程》)
8
庭前会议+细节
25新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简称《庭前会议规程》)
9
缺席审判
26新增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解释
11
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
24新增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简称《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规定》)
10
刑诉法最爱考查的核心法条是《刑诉法》和《刑诉解释》,其次是《刑诉规则》和《公安部规定》。近几年偏爱考查《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庭前会议规程》和《排非规程》是2025年新修法条,去年主观题没考,不排除今年会考,且考查
可能性较高,需关注。
第二步:根据考点回忆重点法条体系,思考常考法条。各类证据的审查处理,首选《刑诉解释》和《刑诉法》。一般考得
越细节,越有可能是《刑诉解释》。
参考答案
根据规定,对王某的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1.证言的内容是否为王某直接感知;2.王某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
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3.王某作证时是否处于醉酒状态,意识是否清醒,因为案发当晚王某与郑某一同
饮酒;4.王某与案件当事人郑某、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5.询问王某是否个别进行;6.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
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王某有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王某对询问笔录是否
核对确认;7.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王某证言的情形;8.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87条。
问题3:值班律师马某在侦查阶段的地位和职责是什么?(21年真题刑诉第2问的前一小问)
参考答案
(1)地位:值班律师并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根据相关规定,值班律师是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
律帮助的律师。法条依据为《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2条。
(2)职责:根据相关规定,值班律师的职责主要有:
第一、提供法律咨询;第二、提供程序选择建议;第三、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第四、对案件处理提出
意见;第五、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第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还应当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第一、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第二、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
项提出意见;第三、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法条依据为《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6条。
二、如何快速定位法条
    1.通过觉晓官网“法考法律汇编”学习法条章节体系,务必熟悉《刑诉法》、
、
《刑诉解释》、《刑诉规则》和《公安部
规定》这4部常规法条的体例结构,知道每章的重点内容,建立起法条章节名称与考点之间的联系,平时做题的时候多去实
操演练翻法条,熟能生巧就能越翻越快。
(一)熟悉整体的体系
全局定位⸺一般规定翻《刑诉法》/《刑诉解释》,基本制度在前端,具体程序在中间,特别程序在最后
    如果实在不知道该翻哪部法,可以从提问里涉及的阶段、主体出发:
    1.若问“公安机关”如何如何【即立案、侦查阶段】,优先考虑《公安部规定》;次之考虑《刑诉法》→《刑诉解释》。
    2.若问“检察机关”如何如何【即审查起诉、法律监督】,优先考虑《刑诉规则》;次之考虑《刑诉法》→《刑诉解释》。
    3.若问“法院”如何如何【即审判阶段】,优先考虑《刑诉解释》;次之考虑《刑诉法》。
(三)从阶段、主体定位
阶段、主体定位⸺立案侦查找公安,起诉监督找规则,法院审判找解释
     1.若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何如何,优先考虑《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次之考虑《刑诉法》→《刑诉解释》
《刑诉规则》《公安部规定》。
     2.若问“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律师”如何如何,优先考虑:《值班律师工作办法》→《法律援助法》。
     3.若问“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如何如何,优先考虑《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规定》,次之考虑《刑诉规则》
《刑诉法》。
(二)从制度定位
制度定位⸺看问题的关键词,对应相关的具体特别法院
      2.一般来说,如果考到新增热点或特殊制度,则优先去找新法和特别法规。比如,问“排非程序”,则优先考虑翻新法
《排非规程》或特别法规《严格排非规定》。若没有再翻《刑诉法》→《刑诉解释》。
第一步:考点识别。题干出现“证人证言”,指明考点为“证人证言的审查认定”。
第三步:定位到章⸺第四章 证据⸺再翻到第三节⸺《刑诉解释》第87条。
第四步:得出答案。参考法条内容+结合案情。
问题2:本案当事人赵一、钱二对抢劫罪认罪认罚,同时二人认为自己不构成故意伤害行为,对全案可以适用认罪认罚
处理吗?(23年真题刑诉第1问)
搜索法条思路:
第二步:确定检索词。对应认罪认罚相关规定,在刑诉中检索词为“认罪认罚”。优先考虑翻《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
参考答案
不能适用。根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赵一、钱二)犯数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抢劫罪)
或者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部分(即抢劫罪),检察院可以提
出从宽的建议,法院可以从宽处罚。法条依据为《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第6条。
第一步:考点识别。题干出现“认罪认罚”,指明考点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
第三步:定位具体法条。找到《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第6条。
第四步:得出答案。分析案情。
搜索法条思路:
第二步:确定检索词。“值班律师”对应值班律师相关规定,在刑诉中检索词为“值班”“援助”。
优先考虑翻《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其次是《法律援助法》。
第一步:考点识别。题干出现“值班律师”,指明考点为“值班律师制度”。
第三步:定位具体法条。找到《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2条、第6条。
第四步:得出答案。分析案情。
刑诉法重点法条
(一)刑事诉讼法
未完请看下页
第
一
编
 
总
则
第
三
编
 
审
判
第
五
编
 
特
别
程
序
刑
事
诉
讼
法
第一章
任务和
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15条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19年真题】第19条 立案管辖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辩护的种类
第36条 值班律师制度
第34条 委托辩护
第35条 法律援助辩护
辩护人权利
第39条 会见与通信权
第40条 阅卷权
第41、43条 调查取证权
关联法条《监察法》
第11条 监察机关管辖
第20-24条 级别管辖
第25-26条 一般地域管辖
第27条 指定管辖
第1-18条
第183-185条
第186-226条
第227-245条
【22年真题】
第三章 回避
第29-32条
第八章 期间、送达(考频低)
第33-49条
第五章
证据
【20年真题】第50条 法定证据种类
第51条 证明责任
【18年真题】第55条 证明标准
【18年真题】第56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58-60条 审判阶段排非
第50-65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
第79条 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期限
第74-77条 监视居住
拘留
【24年真题】第71条
被取保候审人义务
关联法条
《取保候审规定》
第66-100条
第七章
附带民事
诉讼
第101-104条
第二章
侦查
(考频低)
第19-28条
热点
【22年真题】
细节规定:具结书的签署、各个阶段的认
罪认罚处理等→
见《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
《刑诉解释》十二、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
《刑诉规则》十、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细节规定:管辖
竞合、特殊地域
管辖等→
见《刑诉解释》
一、管辖 ;
《刑诉规则》
二、管辖;
《公安部规定》
二、管辖
细节规定:法律援助辩护、值班
律师制度等→
见《值班律师工作办法》
二、值班律师工作职责,
三、法律帮助工作程序 ;
《法律援助法》三、形式和范围;
《刑诉解释》三、辩护与代理;
《刑诉规则》四、辩护与代理
细节规定:证据审查与判断、各个
阶段排非程序等→
见《严格排非规定》;
《排非规程》
《刑诉解释》四、证据;
《刑诉规则》五、证据;
《公安部规定》五、证据
细节规定:刑诉强制措施各阶段适用程序等→
见《刑诉解释》五、强制措施;
《刑诉规则》六、强制措施 ;
《公安部规定》六、强制措施
监察机关强制措施→见《监察法》
四、监察权限,五、监察程序
逮捕
第85-86条 三个“24小时”
第93-94条 逮捕程序
第16条 执行地点
第27条 违规
第29条 涉嫌新罪
第30条 违规后救济
细节规定:羁押必要性评估主体、审查内容、审查评估
结果等→见《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规定》
细节规定:审理规则、赔偿范围
等→见《刑诉解释》六、附带民事
诉讼
第95条 羁押必要性审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101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22年真题】第104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原则
细节规定:公安
机关侦查措施的
适用等→
见《公安部规定》
八、侦查
第105-107条
第九章 其他规定(考频低)
第108条
第一章 立案(考频低)
第109-114条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169-182条
第115-117条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123条 无期、死刑应当录音/录像
第118-123条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124条 询问地点+个别进行
第161条 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第175条
补充侦查
第124-127条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128-135条
第五节 搜查
第136-140条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141-145条
第七节 鉴定
第146-149条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
第150-154条
第九节 通缉
第155条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156-163条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164-168条
细节规定:检察院审查起诉、不起诉等→
见《刑诉规则》十、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259-276条
第四编 执行(考频低)
第308条
附则(不考)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细节规定:合议
庭人员组成等→
见《刑诉解释》
八、审判组织
细节规定:一审公诉
案件审查受理、庭前
会议等→
见《刑诉解释》九、公
诉案件第一审普通
程序,十二、认罪认
罚案件的审理;
《庭前会议规程》
第183条
合议庭
组成人员
关联法条:
《陪审员法》第14-15条 合议庭人员组成
第21-22条 陪审员的权利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186-209条
第188条 不公开审理
第192-193条 证人出庭
【23年真题】
【18年真题】
第200条 一审的判决结果
细节规定:自诉人的
救济、撤回自诉等→
见《刑诉解释》十、自
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210-213条
第210条 自诉案件的范围
第211条 审查处理
细节规定:审理程序、
程序转化等→
见《刑诉解释》
十三、简易程序;
《刑诉规则》
十一、出席法庭
(第430-436条)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214-221条
适用条件
第216条 审判组织形式
第220条 审限
第214条 可以适用
第215条 禁止适用
细节规定:审理程序、
程序转化等→
见《刑诉解释》
十四、速裁程序;
《刑诉规则》
十一、出席法庭
(第437-444条)
第四节
速裁程序
第222-226条
适用条件
第225条 审限
第222条 可以适用
第223条 禁止适用  
细节规定:死刑复核
程序、复核结果等→
见《刑诉解释》
十七、死刑复核程序
第246-251条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246-247条 死立执核准机关
第248条 死缓核准机关
第251条 听取意见
细节规定:再审审理程序、
审理结果等→
见《刑诉解释》十九、审判
监督程序;
《刑诉规则》十三、刑事诉
讼法律监督
第252-258条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252条 申诉主体
第254条 再审启动主体
再审程序
第255条 指令重审
第257条 强制措施
第258条 再审审限
第256条 适用审级
细节规定:二审审理 程序、
上诉不加刑原则等→
见《刑诉解释》
十五、第二审程序;
《刑诉规则》
十一、出席法庭
第227条 上诉主体
第230条 上诉、抗诉期限
第233条 全面审查原则
第243条 二审审限
第234条 开庭审理
第237条 上诉不加刑原则
【23年、24年真题】第236、238条 二审的
审理结果
【24年真题】第228条 抗诉理由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277-287条
第一章 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278条 应当指派辩护
第281条 讯问未成年人
第282-284条 附条件不起诉
第286条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细节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
件审判程序、附条件不起诉、
犯罪记录封存等→
见《刑诉解释》二十二、未成
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刑诉规则》十二、特别程序;
《公安部规定》十、特别程序
第288-290条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
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291-297条
第三章 缺席审判程序
第298-301条
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
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五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
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24年真题】第288条
公诉案件和解范围
细节规定:特别程序相关
程序要求等→
见《刑诉解释》二十三⸺
二十六章;
《刑诉规则》十二、特别程序;
《公安部规定》十、特别程序
第302-307条
第
二
编
  
立
案
︑
侦
查
和
提
起
公
诉
【26新增】关于《刑诉法》第292条
的解释:对缺席审判中的法律文
书送达方式的细化
刑诉法重点法条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八章 涉案财物处理(考频低)
第十九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十章 涉外刑事案件的
审理和刑事司法协助
(考频低)
第二十二章 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三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四章 缺席审判程序
第二十七章 附则(不考)
第二十五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
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六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414-422条
第423-436条
第437-450条
第451-474条
第475-490条
第491-496条
第497-510条
第511-518条
第519-520条
第521-532条
第533-541条
第542-545条
第546-562条
第563-570条
第571-579条
第580-586条
第587-597条
第598-608条
第609-629条
第630-649条
第650-655条
第423-424条 报请复核程序
复核结果
发回重审
第428条 死缓复核结果
第430-431条 发回法院
第432条 另组合议庭与例外
第433条 次数限制
第434条 辩护律师意见
第460-461条 再审启动主体
第463-467条 再审程序
第472条 再审结果
第二节 刑事司法协助
第一节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
第一节 死刑的执行
第二节 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
的交付执行
第三节 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
第四节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第五节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第六节 缓刑、假释的撤销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开庭准备
第三节 审判
第四节 执行
第550-551条 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
第557条 不公开审理
第564条 强制法律援助辩护
第581条 犯罪记录封存
第588-589条 和解主体
第605-607条 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
第609条 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637、639条 强制医疗的审理结果
第429条 死立执复核结果
关联法条:
《庭前会议规程》第4条
庭前会议参与人员
第二章 回避(考频低)
第十六章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考频极低)
【24年真题】第51条 法援指派与委托辩护冲突的处理
第47条 强制法律援助情形
【25年真题】第87-91条 证人证言的审查与排除
【25年真题】第98条 鉴定意见的排除
【20年真题】第100条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报告的认定
第七章 期间、送达、审理期限(考频低)
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考频低)
25新增
【22年真题】第365-368条  程序特点、程序转化
刑诉法重点法条
未完请看下页
(三)刑诉规则
第一章 通则(考频低)
第二章
管辖
第17-18条 管辖权竞合
第47-54条 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1-12条
第三章 回避(考频低)
第24-37条
第七章 案件受理(考频低)
第156-165条
第166-175条
第176-254条
第八章 立案(考频低)
第38-60条
第五章 证据
第61条 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
第71-76条 审查起诉阶段的排非
第61-80条
第81-155条
第13-23条
关联法条: 
《监察法》第37条 监检等管辖权竞合
第一节 立案审查
第166-170条
第二节 立案决定
第171-175条
第一节 拘传
第81-85条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107-120条
第117条 通知内容
第四节 拘留
第121-127条
第122-124条 三个“24小时”
第五节 逮捕
第128-141条
第128-133条 逮捕适用条件
第六节 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强制措施
第142-147条
关联法条:
《监察法》
第21、23、25、46、50、64条
监察机关调查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148-155条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86-106条
第103条 取保候审期限计算
【24年真题】第100-101条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义务的后果
关联法条:
《取保候审规定》
第27-29条
违规违法的后果
第九章 侦查
(考频低)
刑
诉
规
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176-181条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182-190条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191-195条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196-201条
第五节 搜查
第202-207条
第六节 调取、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第208-217条
第七节 鉴定
第218-222条
第八节 辨认
第223-226条
第九节 技术侦查措施
第227-231条
第十节 通缉
第232-236条
第十一节 侦查终结
第237-254条
第226条 辨认数量
第261条 听取意见
第280条 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19年真题】第356条 漏罪漏人
第365-370条 三种不起诉
第379-382条 不起诉的救济
第267条 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第269条 权利告知与听取意见
第272条 具结书的签署
第278条 认罪认罚不起诉后反悔的处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55-266条
第267-279条
第280-295条
第296-304条
第305-319条
第320-327条
第328-354条
第355-364条
第三节 审查批准逮捕
第四节 审查决定逮捕
第五节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第六节 核准追诉
第七节 审查起诉
第八节 起诉
第九节 不起诉
第365-389条
第二节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
第
十
一
章
  
出
席
法
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390-429条
【20年真题】第399条 公诉人举证质证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430-436条
第431条 不得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第三节 速裁程序
第437-444条
第438条 不得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第四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
第445-453条
第449条 二审应当讯问被告人的情形
第五节 出席再审法庭
第454-456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51-556条
第二节 刑事立案监督
第557-566条
第三节 侦查活动监督
第567-569条
第四节 审判活动监督
第570-572条
第五节 羁押必要性审查
第573-582条
第六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583-601条
第七节 死刑复核监督
第602-611条
第八节 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监督
第612-620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621-624条
第二节 交付执行监督
第625-628条
第三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
第629-641条
第四节 社区矫正监督
第642-644条
第五节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
第645-646条
第六节 死刑执行监督
第647-650条
第七节 强制医疗执行监督
第651-653条
第八节 监管执法监督
第654-661条
第九节 事故检察
第662-663条 
第十五章 案件管理(考频极低)
第664-670条
第十六章 刑事司法协助(考频极低)
第671-679条
第十七章 附则(不考)
第680-684条
第457-491条
第457-550条
第551-620条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
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492-504条
第三节 缺席审判程序
第505-511条
第四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
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512-533条
第534-550条
第492条 和解的适用条件
第499条 和解协议的履行
第495条 和解内容
第512条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
第515条 违法所得的认定
第584条 应当抗诉的情形
第593-595条 申诉、抗诉程序
第505条 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
第534条 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
关联法条:
《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规定》
关联法条:
《排非规程》第6-7条
 审查起诉阶段的排非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
案件诉讼程序
第五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的强制医疗程序
【19年真题】第13条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范围
关联法条:
《监察法》第11条 监察机关管辖
25新增
第459条 分案起诉
第468条 具结书的签署
第467条 告知义务与听取意见
第469条 附条件不起诉适用
第470条 犯罪嫌疑人异议的处理
第472条 被害人不服只能申诉
第482-485条 犯罪记录封存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第十三章  刑事
诉讼法律监督
第621-663条
第十四章  刑罚
执行和监管执
   法监督(考频低)
第255-389条
第十章  审查
逮捕和审查起诉
刑诉法重点法条
(四)公安部规定
未完请看下页
公
安
机
关
办
理
刑
事
案
件
程
序
规
定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15-16条 地域管辖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关联法条:
《监察法》
第37条 监察委与其他
机关管辖权竞合
第17条 信息网络犯罪管辖
第18-20条 特殊地域管辖
第30条 公安检察院管辖权竞合
第29条 公安监察管辖权竞合
第14条 管辖范围
第46条 强制法律援助辩护
第52-55条 会见权
第56条 辩护人干扰诉讼的处理
第43条 委托辩护的时间
第1-13条
第三章 回避(考频低)
第32-41条
第42-58条
第191-297条
第298-316条
第317-345条
第五章
证据
第63条 行政执法办案证据的转化
第71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59-77条
第14-31条
第八章
侦查
(考频低)
第九章
执行刑罚
(考频低)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191-197条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198-209条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210-212条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213-221条
第五节 搜查
第222-226条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227-236条
第七节 查询、冻结
第237-247条
第八节 鉴定
第248-257条
第258-262条
第198条 讯问地点
第199条 可以口头传唤
第200条 传唤时间
第
六
章
 
强
制
措
施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一节  拘传
第78-80条
第
二
节
 
取
保
候
审
第81-108条
第78-168条
第80条 拘传持续时间
第84条 保证方式: 保证人或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第89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法定义务
第90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酌定义务
第102条 被取保候审人涉嫌新罪的后果
第96条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义务的后果
第82条 不得取保候审情形及其例外
惩戒措施
关联法条:
《取保候审规定》
第7-9、27-29条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109-123条
第111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第115条 被监视居住人的法定义务
第122条 监视居住的期限
第109条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第四节  拘留
第124-132条
第125条 拘留证
第126-128条 三个“24小时”
第129条 拘留的期限
第124条 先行拘留
第五节  逮捕
第133-147条
第140条 不批捕应立即释放
第148-150条 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第133-136条 逮捕的适用
第六节  羁押
第148-155条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156-168条
第169-190条
第一节  受案
第169-177条
第176条 公诉中发现自诉
第182-183条 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
第174条 初查
第二节  立案
第178-185条
第三节  撤案
第186-190条
【21年真题】第188条 重大立功撤销案件程序
第186条 撤案的条件
传唤
第203条 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
第206条 讯问笔录的核对
第208条 讯问过程录音录像
第210条 询问地点/个别询问原则
第202条 个别讯问原则
第225条 搜查方式
第227条 查封扣押的对象
第257条 精神病鉴定不计入办案期限
第十三节 补充侦查
第295-297条
第295条 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
第258条 辨认对象
第259条 主持不少于2人+个别辨认原则
第260条 混杂原则(陪衬数量)/防止预断/禁止暗示
第九节 辨认
第263-273条
第271条 隐匿身份侦查
第272条 控制下交付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283-294条
第289条 认罪认罚随案移送
第294条 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274-282条
第十一节 通缉
第一节 罪犯的交付
第298-304条
第二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第305-310条
第三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311-314条
第四节 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第315-316条
第一节 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317-332条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
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333-338条
第320条 强制法律援助辩护
第326条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特殊规定
第330条 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第331条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第323-324条 讯问未成年人特殊规定
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
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339-341条
第339条 没收违法所得的适用情形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
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342-345条
第344条 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333条 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适用情形
第334条 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346-356条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357-373条
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374-384条
第十四章 附则(不考)
第385-388条
第十章  特别程序
刑诉法重点法条
(五)刑诉法其他重点法条
严
格
排
非
规
定
热
点
刑
诉
法
其
他
重
点
法
条
一、基本原则
【19年真题】第5条 适用阶段和范围
【23年、24年、25年真题】
第6条  “认罪”的把握
【24年真题】第7条  “认罚”的把握
第1-4条
四、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辩护权保障
第10-15条
六、强制措施的适用
第19-21条
七、侦查机关的职责
第22-25条
九、社会调查评估
第35-38条
八、审查起诉阶段
人民检察院的职责
第26-34条
二、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第5-7条
第1-7条
认
罪
认
罚
从
宽
指
导
意
见
热
点
关联法条:
《刑诉解释》
十二、认罪认罚案件的
审理(第347-358条)
一、一般规定
关联法条:
《排非规程》
第27条 讯问地点、录音
录像的排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排除
第8-15条
二、侦查
四、辩护
第9条 讯问地点
第16-18条
第19-22条
    三、
    审查逮捕、
审查起诉
第16条 检应告知可申请排非
第10条 讯问过程录音录像
第12条 讯问笔录核对
第23-42条
五、审判
第25条 庭审前申请排非
的处理
第14-15条 侦查阶段的排非程序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排除
值
班
律
师
工
作
办
法
第1-5条
第一章 总则
第26-34条
第四章 值班律师工作保障
第35-36条
第五章附则(不考)
第6-11条
第二章 值班律师工作职责
【21年真题】第2条 值班律师的地位
羁
押
必
要
性
审
查
评
估
规
定
【21年真题】第6条 值班律师的职责
第8条 认罪认罚提出意见权
第12-25条
第三章 法律帮助工作程序
第12-14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
权利
第4条 评估、审查主体
主体
评估 /审查结果
第7条 立即开展评估、审查
第8条 申请主体
第16条 应当释放/变更
第17条 可以释放/变更
第18条 一般不予释放/变更
第21条 阅卷权
第22、24条 会见权
第6条 暴力、威胁、非法限制
人身自由应排除
物证、书证的排除
第7条 不能补正或解释应排除
第2条 刑讯逼供、变相肉刑应排除
第3条 合法权益威胁应排除
第4条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排除
第5条 重复性供述应排除
第16条 应当听取意见
第17条 促进和解谅解
五、被害方权益保障
第16-18条
第8条 从宽的理解
第9条 从宽幅度的把握
三、认罪认罚后
“从宽”的把握
第8-9条
第10条 获得法律帮助权
第12条 值班律师的职责
第18条 被害方异议的处理
第39条 审查内容
第51条 不起诉后反悔的处理
第52条 起诉前反悔的处理
第53条 审判阶段反悔的处理
第42-45条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期限、审理程序
第46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
第47条 普通程序的适用
第48条 程序转换
【19年真题】第49条 当庭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
第50条 一审未认,二审中才认罪认罚的处理
第40条 量刑建议的采纳
十、审判程序和人民法院的职责
第39-50条
十一、认罪认罚的反悔和撤回
第55条 听取意见
第56条 具结书签署
第57条 程序适用
十二、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
第55-58条
十三、附则(不考)
第59-60条
第41条 量刑建议的调整
量刑监督
第27条 应当听取意见
第30条 不起诉的适用
第31条 签署具结书
第33条 量刑建议的提出
25新增
关联法条:
《排非规程》第4-5条 
讯问合法性核查
25新增
第17-18条 审查起诉阶段的排非程序
第20条 申请排非的举证要求
第21条 保障阅卷权
第22条 申请调查取证
关联法条:
《排非规程》
第6-7条 审查起诉阶段
排非程序
25新增
关联法条: 《排非规程》第12条
申请排非,应通知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
25新增
【20年真题】关联法条:
《排非规程》第24条
讯问录音录像与讯问
笔录有差异的处理
25新增
第23条 申请排非的时间
第30条 调查时间
第31条 调查方法
第33条 调查结论
第34条 排非标准:确认或不能排除,都应排
第38、40条 二审排非审查及处理
第27条 申请侦查人员出庭
庭审中排非
的调查
第29条 庭审中申请排非的处理
【25年真题】第12条  审查的内容
第51-5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