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文本内容
08
2018 年真题
七
1. 如林强以刘珂用于出资的180 万元是他所汇为由,主张确认刘珂名下的股权实际为林强所有,该主张是否
成立?为什么?
(1) 林强的主张为:其与刘珂之间为代持股关系,不能成立。
(2) 本题中没有证据证明刘珂与林强达成了代持股的合意。不能认定两者之间为代持股关系
2. 季翔向皓轩公司转让股权时,其认缴的出资尚有400 万元未缴纳,如认缴期限届满,遥想公司是否可以
向皓轩公司催缴?是否可以向季翔催缴?
(1) 遥想公司可以向皓轩公司催缴
遥想公司成立于2025 年,季翔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 年内缴纳500 万元出资。2027 年季翔将股权转让时,
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属于未届期股权转让。
出资期限届满后,应当由受让方皓轩公司承担出资责任。
(2) 若出资期限届满后,皓轩公司未足额缴纳出资,遥想公司可以向季翔催缴(或者表述为:季翔承担补充
责任)。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88 条第1 款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
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3. 木道公司与麦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将股权过户到麦芜名下,据此是否可以认定麦芜已取得遥
想公司的股权?为什么?
(1) 不能认定麦芜已经取得遥想公司股权。
(2) 刘珂伪造木道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将木道公司名下股权转让给麦芜的行为,构成“冒名行为”。冒名
行为中,若相对人注重“被冒名者”的身份,则类推适用无权代理规则,即:
①若被冒名者追认,冒名行为在被冒名者和相对人间自始有效;
②若被冒名者拒绝追认,则冒名行为对被冒名者不发生效力。
从本题表述看,木道未对刘珂伪造签章转让其股权的行为予以追认,故不应发生股权转让的效力,故麦芜不
能取得股权。
4. 根据题中所述事实,是否可以认定彩虹钢铁公司已取得遥想公司股权?为什么?
(1) 彩虹钢铁公司已经取得遥想公司股权。
(2) 虽然麦芜未取得木道公司所以持有遥想公司股权,其转让该部分股权的行为系无权处分。但从麦芜向彩
虹钢铁公司转让股权的情形看,彩虹钢铁公司符合善意取得条件:
①彩虹钢铁公司基于工商登记信息,有理由信任麦芜有权处分该部分股权,是善意的;
②合理对价;
③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5. 孙淼的案外人执行异议是否成立?为什么?
(1) 成立
①。
(2) 因为郝宏与孙淼之间形成代持股关系,郝宏为名义股东,孙淼为实际出资人。且代持协议已经公证。该
部分股权利益实际归孙淼享有。故孙淼的案外人执行异议成立。
①注意:对于该问题,存在相反观点,即实际股东执行异议不成立。其理由为:商事外观主义,保护交
易中的相对人,且同样有最高院的案例支撑。但执行异议制度的本质在于保护实际的权利人,加之对
商事外观主义适用前提的讨论,笔者认为执行异议成立的答案更为扎实可靠。
【深度解析】
此处不能用【适用商事外观主义】——【保护外部相对人】——【实际股东案外人异议不成立】的逻辑去分析。
《九民纪要》中提到“外观主义系民商法上的学理概括,并非现行法律规定的原则,现行法律只是规定了
体现外观主义的具体规则,如《物权法》第106 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合同法》第49 条、《民法总则》第
172 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合同法》第50 条规定的越权代表,审判实务中应当依据有关具体法律规则进行
判断,类推适用亦应当以法律规则设定的情形、条件为基础。从现行法律规则看,外观主义是为保护交易安
全设置的例外规定,一般适用于因合理信赖权利外观或意思表示外观的交易行为。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
的关系,应注重财产的实质归属,而不单纯地取决于公示外观。总之,审判实务中要准确把握外观主义的适
用边界,避免泛化和滥用。”
《公司法解释三》第26 条虽然规定了名义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参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肯定了名义股东对善
意第三人股权转让的效力。其目的在于保护善意受让人和交易安全。
但此案中小贷公司仅为名义股东的一般债权人,而非股权的受让方。小贷公司与郝宏之间系借贷关系,而非
股权转让或质押关系。其与郝宏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并非基于郝宏的股东身份,而是郝宏的个人信用。故
小贷公司并未对郝宏是否具有股东身份这一外观产生信赖利益。
因此在其申请强制执行名义股东郝宏所代持的股权时,实际出资人孙淼可依据已经公证的代持协议,提出案
外人执行异议,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6. 在银行诉遥想公司和林强的清偿贷款纠纷案件中,林强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林强应当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1) 虽然银行诉遥想公司偿还贷款时,林强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但因遥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银行有
权主张林强提前缴纳出资;
(2) 林强作为公司股东,应当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54 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
纳出资。
《公司法解释三》第13 条第2 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
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
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11
2019 年真题
十
1.C 公司的第一项主张优先认缴权有无理由?
有理由。
有限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2.C 公司的第二项主张优先认缴权有无理由?
无理由。
公司增资时,C 公司无权在实缴出资比例之外优先认缴出资。
3.D 公司能否取得质权?
D 公司能取得质权。
B 公司名下股权分为两部分:(1)20% 的股权B 公司自有;(2)17% 的股权部分为代E 公司持有。
B 公司有权将其自有20% 的股权出质,且已经办理质押登记,故D 公司能取得股权。
【注意】此处有同学顾虑:本题中B 公司所质押的20% 股权是否能够特定化为B 公司自有的部分,而非帮
E 公司代持部分。
(1)B 公司处分20% 的股权后,对于E 公司的利益无影响。此时,仍有17% 的股权没有被处分。E 公司仍然
可以依据代持协议向B 公司主张利益。
(2) 如果B 公司以代持部分股权被质押为由否认E 公司的利益,在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为:由E 公司证明
代持关系,B 公司举证已经将属于E 公司的股权设定了质权。因股权具有同质性,B 公司无法证明其所质押
的是归属于E 公司的部分。
综上,本题中,直接认定B 公司将20% 的股权设定质押,所处分的就是其自有部分即可。
4. 丙公司能否取得质权?
丙公司能取得质权。
(1)E 公司为实际出资人,B 公司为名义股东。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将其名下股权出质的,参照适
用善意取得制度。
(2) 丙公司对于B 公司、E 公司之间的代持关系并不知情,故丙公司取得质权。
5. 在法院审理丙公司申请准予拍卖B 公司质押的股权的实现担保物权中,E 公司得知此事为保护本公司利益,
应如何救济?
(1) 审理程序中的救济机制
依据《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
第369 条的规定,法院审理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案件,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
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
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一并审查。
依此,本案中E 公司可以在审理程序中提出异议,法院应当一并审查。
(2) 裁定作出后的救济机制
依据《民诉法解释》第372 条第2 款的规定,对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
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 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
受到侵害之日起6 个月内提出。E 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
个月内向法院针对实现担保物权之裁定提出异议。
(3) 执行程序中的救济机制
如果已经进入到执行程序,E 公司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8 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标的异议,
主张被执行的股权为自己所有。
6. 对法院因丁申请执行而对B 公司名下的股权强制执行,B 公司、D 公司、E 公司、丙公司是否均可享有强
制执行异议权?
012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8 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自收到书
面异议之日起15 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
定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到本案:
(1)E 公司是被执行人,而不是案外人,因此E 公司无权提出执行异议。
(2)B 公司是名义股东,E 公司是实际出资人,依据商法公示公信的理念,法院不得仅凭B 公司与E 公司之
间的内部代持协议就直接对B 公司进行强制执行,因此B 公司有权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
(3)D 公司作为B 公司的债权人,其质押权的行使对象是B 公司自己名下的股权,而并不涉及B 公司代持的
股权,因此法院对B 公司代持的股权进行强制执行,不影响D 公司的权益,D 公司无权提出执行异议。
(4) 丙公司作为B 公司的债权人,对B 公司代持E 公司的股份并不知情,法院对B 公司代持的股权进行强制
执行,可能影响丙公司的权益,因此丙公司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综上,B 公司和丙公司有权提出执行异议,E 公司和D 公司无权提出执行异议。
(
(
014
2020 年真题
十
1. 周某将工会所持有股权转让给赵某,赵某能否取得该部分股权?
(1) 赵某不能取得股权。
(2) 工会持有甲公司55% 的股权,工会作为公司股东,其信息记载于股东名册和公司登记文件。周某作为甲
公司董事,并不享有上述股权,周某将工会名下股权转让给赵某的行为系“冒名行为”,类推适用无权代理。
本题中,周某将工会名下股权转让,未经工会追认,对工会不发生效力。
【陷阱提示】
本题不能用“周某对工会名下股权无权处分,受让方赵某是否善意取得”的路径进行分析。因为“无权处分——
善意取得”要求无权处分人具有权利外观。而股权采取登记制度,工会的股权并未登记在周某名下,周某对
标的股权并没有合法的外观。
2. 职工大会解除对周某的董事资格的决议,能否导致其董事资格的丧失? 为什么?
(1) 能。
(2)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亦由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罢免。周某是职工大会选举的职工董事。故职工大会解除周某董事资格的决议,会导致其
董事资格的丧失。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68 条第1 款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 甲公司就增资扩股事项的股东会决议效力如何? 为什么?
该决议在增资部分有效,在损害王某和李某优先认缴权范围内无效。
(1) 甲公司就增资事宜召开了股东会会议,经80%(王某和李某占比20%,王某和李某反对,其他股东同意)
表决比例通过了增资决议,故该决议成立。
(2) 王某和李某作为甲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有权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购。该股东会
决议将全部新增注册资本由乙公司认购,损害了王某和李某的优先认缴权。该决议内容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故该决议在损害王某和李某优先认缴权范围内无效。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25 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法》第227 条第1 款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
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4. 李某和刘某的请求是否成立? 为什么?
(1) 李某的请求不成立。
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仅在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范围内享有优先认缴权。李某的实缴出资比例为5%,
因此,针对公司新增资本3000 万元,李某只能在5% 的范围内行使优先认缴权,即150 万元。李某要求优
先认购500 万元,已经超出了其优先认缴权的数额范围,对于超出部分的请求不能成立。
(2) 刘某的请求不成立。
刘某虽然是原集体企业职工,参与了企业改制,但其并不直接持有甲公司股权,而是以工会名义代持。刘某
和工会之间为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的关系,刘某不能直接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5. 潘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1) 有效。
(2) 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大股东,丙公司系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故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丙公司
提供贷款,属于关联交易。甲公司向丙公司提供借款,期限长,金额大,无利息,甲公司利益受损,应当认
定为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了甲公司利益。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 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规定。但该规定属于倡导性
规定,故不能因此认定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因违反该规定而无效。
【陷阱提示】
本题不能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路径分析,从而得出借款合同无效的结论。
借款合同的双方是甲公司和丙公司,潘某作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甲公司与丙公司订立合同。该合同
损害的是合同一方即甲公司的利益,并非甲公司和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不能认定借款合同无
效。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22 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1] 第18 条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虽然有“应当”“必须”或者“不得”等表述,但是该规定旨在限制或者赋予民事权利,
行为人违反该规定将构成无权处分、无权代理、越权代表等,或者导致合同相对人、第三人因此获得撤销权、
解除权等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于违反该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认定合同效
力。
6. 甲公司董事会通知乙公司失权的行为是否合法? 乙公司应如何救济?
(1) 甲公司董事会的行为不合法。
①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
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②催缴书载明的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自
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③本题虽然乙公司未按期缴纳第二期出资款,但董事会未经过书面催缴,而直接向乙公司发出失权通知,不
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 乙公司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17
,
,
。
2021 年真题
十
1. 甲公司能否善意取得厂房?
甲公司不能善意取得该厂房。
(1) 厂房属于李四所有,错误登记在E 公司名下,E 公司用于出资属于无权处分。
(2) 张三系E 公司董事长,且在甲公司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故可以推定甲公司对于E 公司的无权处分
是知情的。
故甲公司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
2. 股东B 与赵六的约定是否有效?
(1) 股东B 与赵六之间的约定属于股权让与担保,若赵六的债权无法实现,其有权就标的股权的变现价值获
得优先受偿。
(2) 两者之间关于“双方同时约定若债权到期无法进行清偿的,该股权归债权人赵六所有”的约定属于“流
质条款”,该约定无效。
但不影响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
【相关法条】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
[3] 第68 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
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
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
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
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当事人已经完成
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
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请求返还财产,或者请求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清偿债
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在一定期间后再由债务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以交易本金加
上溢价款回购,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回购义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第二款规定处理。回
购对象自始不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
处理。
3. 股东B 向赵六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是否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1) 其他股东并无优先购买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
018
(2) 本题中,股东B 与赵六之间系股权让与担保关系,并非股权转让。故其他股东并无优先购买权。
4.2021 年10 月以后,股东D 要求认定股东会决议无效,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1)2021 年7 月,甲公司召开了股东会会议,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了巫旺担任总经理、法定代
表人的决议,该决议成立;
(2) 聘任经理系董事会职权,而非股东会职权,故由巫旺担任总经理的决议无效;
(3) 巫旺既不具有经理身份,也未担任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故其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由其担任法定
代表人的决议无效。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10 条第1 款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5. 甲公司股东会利润分配决议时,股东应当如何表决?
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进行表决。
【陷阱提示】
此处问题是:股东会会议上,对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应( 如何进行表决),而非有限公司应当如何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法》第210 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
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按照实缴比例进行利润分配,是利润分
配方案的内容。但有限公司股东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是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65 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民纪要》
[4]
7.【表决权能否受限】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
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如果股东( 大) 会
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无效的,人民
法院应当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
过。符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6. 董事会解聘巫旺总经理的决议是否有效?
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
(1) 甲公司召开了董事会会议,进行了表决,故该决议成立。
(2) 该决议内容为解聘总经理。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有权解聘经理。董事会解聘经理并不受其任期限制。
故该决议并非无效。
(3) 此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表决方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该决议合法有效。
021
2022 年真题
十
1.A 拒绝E 的查阅请求是否合法? 请说明理由。
(1) 不合法。
(2)E 拟将持有的股权转让,为评估股权价值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不存在“不正当目的”,A 作为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拒绝E 的查账请求不合法。
【陷阱提示】
(1) 乙公司作为受让方,与甲公司经营相同业务,存在竞争关系。但它不是甲公司股东,只有股东与本公司
存在实质竞争关系,才是认定“不正当目的”的要件。
(2)《公司法解释( 四)》
[5] 第8 条第2 项规定“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
公司合法利益的”为不正当目的。
本题中,一方面,确实存在E 查阅公司账簿后,将有关信息通报给具有竞争关系的乙公司的可能性,但因
乙公司是股权的受让方,只有对股权价值进行合理评估,才有可能作出受让股权的决定,故E 查阅会计账簿,
并告知乙公司,具有必要性。另一方面,即便E 将相关信息通报给乙公司,也只有在损害甲公司合法利益
的情况下,才能认定E 有不正当目的。而本题未交代该信息。
2.A 与丙公司之间达成的约定是否有效? 请说明理由。
有效。
(1)A 与丙公司之间的约定属于“股权让与担保”。
(2)“若A 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丙公司有权就股权优先受偿”该约定有效。
3. 甲公司2020 年3 月股东会决议的第一项内容,是否有效? 请说明理由。
无效。
(1) 甲公司召开了股东会,全体股东均出席,由持有公司97% 表决权的股东审议通过(E 反对),该决议成立。
(2) 该股东会决议内容为:A、B、C、D、E 以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出资,设立丁有限合伙企业。
①该决议内容所涉及的是甲公司五位股东的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该事项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②该决议要求A、B、C、D、E 各股东将所持有的股权出资至丁有限合伙企业,E 表示反对。
股东会无权在股东反对的情况下处分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故该决议损害了E 股东的合法权益,内容具有违
法性。
综上,该项内容违法,决议无效。
4. 甲公司2020 年3 月股东会决议的第二项内容,是否有效? 请说明理由。
股东会决议的第二项内容有效。
(1) 关于对外投资事项,甲公司召开了股东会会议,对此进行了表决,经持有55% 表决权的股东审议通过(B、
C、D、E,反对),该决议成立。
(2) 该项决议的内容为甲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对外投资;合伙企业法规
定公司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
故该项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股东会决议的该项内容有效。
5. 对甲公司股东会决议第一项内容持反对意见的E,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 请说明理由。
(1)E 不能要求甲公司回购其股权。
(2) 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为各股东以所持有的甲公司股权出资设立丁有限合伙企业,并非公司法规定的异议股
东回购请求权的情形,也不存在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故E 无权向
甲公司主张回购其股权。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
022
【陷阱提示】
(1) 虽然题目中提到甲公司成立以来一直未分配利润,但此次股东会决议,并非对于利润分配与否作出决议,
E 不能因此享有回购请求权;
(2) 股东会决议的第一项内容为各股东处分自己持有的股权,并非甲公司转让主要财产,也不符合公司法关
于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规定。
6. 丙公司的优先受偿请求是否合理? 请说明理由。
不合理,丙公司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
(1) 因股权让与担保,股权未办理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2)A 所持有的标的股权已经向丁有限合伙企业出资。
综上,丙公司不能向丁有限合伙企业主张就标的股权优先受偿。
(
(
(
(
(
(
(
024
2023 年真题
十
1. 法定代表人签订债务担保合同是否有效?D 公司能否向A 公司主张担保责任?
(1) 担保合同有效。
①赵六是A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有权代表A 公司订立担保合同;
②A 公司有担保能力,A 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
③A 公司章程规定,赵六作为法定代表人有权在不超过100 万元的范围内签订合同,担保合同的金额为60
万元,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之内。
综上,法定代表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
(2)D 公司能否向A 公司主张担保责任,取决于A 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是否经过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以及
D 公司是否对A 公司同意担保的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
①若A公司对于提供担保事项,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经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则赵六代表A公司订立担保合同,
是有权行为,担保合同有效,D 公司可以向A 公司主张担保责任。
②若A 公司对于提供担保事项,未经股东会/ 董事会审议,而是赵六擅自作出担保的决策,则属于赵六的
越权行为。
此时,若D 公司对赵六提供的A 公司同意担保的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则A 公司应当承担
担保责任;若D 公司未对A 公司同意担保的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进行合理审查,则A 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2.A 公司关于5 年内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决议是否有效? 李四否认该决议后,是否对其生效?
(1) 该决议无效。
①对于在公司章程中增加限制股东股权转让的条款,A 公司召开了股东会会议,经持有公司93% 表决权( 李
四反对,其表决权比例为7%) 的股东审议通过,故该决议成立。
②该决议的内容是: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在5 年内不得转让,实质限制股东关于处分其股权的权利。在李四反
对的情况下,该决议存在如下问题:剥夺了李四对于股权的处分权能;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
利益。
故该决议内容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决议无效。
(2) 李四否认该决议后,对李四不发生效力。
公司决议无效,是指其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决议自始无效。故该决议对李四不发生效力。
3. 王五能否善意取得李四转让的股权?
王五能够合法取得李四转让的股权,但不属于善意取得。
(1)A 公司关于股东在5 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无效,故李四有权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王五。善意取得的前提
是无权处分,李四的股权转让系有权行为,故王五取得股权,并非基于善意取得制度。
(2) 虽然李四将股权转让给王五,未通知A 公司的其他股东,损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并不导致其
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其他股东有权自知道李四股权转让的真实条件之日起30 日内,且在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1 年内,主张行使
优先购买权。若其他股东未在上述期限内主张的,则王五能够合法取得李四所转让的股权。
【相关法条】
《公司法解释(四)》第21 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
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
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
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
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
事责任。
4. 赵六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是否有效?
赵六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有效。
(1)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代表机关,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之间是委托关系,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故赵六提
交辞职书之日,其与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解除,辞职生效。
(2)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登记事项,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但登记并非法定代表人身份变更的
生效要件,只是未经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65 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5. 赵六与B 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赵六与B 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1)在A公司内部,赵六虽然已经辞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但未办理变更登记,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
B 公司对于赵六辞职一事并不知情,系善意第三人。
(2) 买卖合同没有《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之情形。
6.E 公司能否主张对A 公司股东尚未履行的出资予以执行?
(1) 若张三、李四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在公司成立时实缴出资,甲公司、乙公司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在公司成
立时缴纳认缴出资的50%,E 公司能够主张A 公司股东在未履行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其执行申请能够得到
法院支持。
(2)E 公司主张甲公司、乙公司在第2 期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因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则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3) 虽然,A 公司股东第2 期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但当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应
当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54 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
纳出资。
027
2024 年真题
十
1. 利达公司与A 公司设备租赁合同效力如何?利达公司是否可以要求甲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 租赁合同有效。
①甲是利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董事会决议,有权代表利达公司订立合同;
②租赁合同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故租赁合同有效。
(2) 利达公司无权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①甲是A 公司的董事,A 公司是甲的妻子所控制的公司,故A 公司与利达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董事近
亲属所控制的企业与公司的自我交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甲应当就交易相关情况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
并根据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
②因该行为已经董事会同意,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故利达公司无权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陷阱提示】
许多同学在这里提出疑问:自我交易经董事同意,此次董事会中关联董事甲应当回避,则无关联董事不足三
人,应当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本题中未经股东会审议,是否存在程序违法呢?
【我的观点】这里无需考虑关联董事不足三人的问题,
原因有二:
1. 题目并未表述董事会仅有三名成员,只是在提到了股东担任董事的情况,无法排除由非股东担任董事的可
能。在历年真题中,通常会表述董事会的人数。
2. 若是假设董事会只有三人,进行以上分析,这道题目就太过复杂,绕了三个弯:(1) 是否属于自我交易;(2)
自我交易程序合法能否免责;(3) 关联董事回避制度。
从公司法的历年真题情况来看,没有一个问题需要绕三个弯,这不符合真题的命题特点。另外,如果按照这
个思路分析,这道题会陷入非常复杂之境地:讨论董事会决议的效力;若董事会决议无效,是否需法院确认;
若未经法院确认,是否影响自我交易的合法性等等。
2. 乙、丙、丁、戊4 人召开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甲对外转让股权未经股东会同意是否有效?
(1) 决议无效。
该决议的内容为:禁止甲将股权转让。而未经其本人同意,不得剥夺其合法权利。该决议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
决议无效。
(2) 有效。
有限公司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主体,其他股东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不能阻止股权转
让。2023 年公司法修订中,删除了“过半数同意”的规则。故在其他股东反对的情况下,不影响股权转让
行为的效力。
3. 金某能否单独向利达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变更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能否单独起诉利达公司?
金某是股权的受让人,有权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若公司拒绝或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
金某可以单独起诉利达公司。
4. 甲转让全部股权后是否丧失法定代表人和董事身份?
甲并不因股权转让而丧失法定代表人和董事身份。
(1)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罢免。股东会未作出罢免甲董事职务的决议,甲也未辞任董事职务,故甲仍然是利
达公司的董事。
(2)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办法,公司未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甲亦未辞任法定代表人,
甲仍然是利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5. 甲与B 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利达公司拒绝理由是否合法?
(1) 合同有效。
答 案
2015~2024 卷二总动员之商法:刘安琪
十年真题
十年模拟
甲是利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订立合同。该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同有
效。
(2) 利达公司拒绝理由不合法。
甲不因股权转让而丧失法定代表人身份,甲代表利达公司与B 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对利达公司发生效力。
6. 利达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和金某承担缴纳出资的连带责任?金某的抗辩理由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1) 利达公司有权要求甲和金某承担缴纳出资的连带责任。
甲的第二期出资期限于2024 年9 月届满,10 月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将股权转让给金某,属于瑕疵股权
转让。甲作为转让人与金某作为受让人应当就未缴纳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2) 金某若主张不承担责任,应当证明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甲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若金某无法证明其不
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甲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则其抗辩理由不成立。
2025 法考主观公司法真题答案
问题:
1.2025 年3 月,戌以捷达公司名义与兴业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对捷达公
司发生效力?为什么?
2.2025 年4 月,戌以捷达公司名义与丁签订的原料采购协议是否对捷达公司发
生效力?为什么?
3.戌辞去捷达公司董事后是否需要继续履行董事职务?为什么?
4.2025 年7 月,捷达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是否需要戌配合?为什么?
5.2025 年9 月,丙将自己持有的12%股权转让给了戊是否有效?为什么?
6.捷达公司能否以违反章程为由,主张丙和张军之间的股权转让无效?为什么?
答案精讲
1.2025 年3 月,戌以捷达公司名义与兴业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对捷达公
司发生效力?为什么?
答案:不发生效力。因为戌未经董事会决议即以公司名义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构成越权担保。相对人兴业银行未对决议尽到形式审查义务,不构成善意,故而
担保合同对捷达公司不发生效力。
2.2025 年4 月,戌以捷达公司名义与丁签订的原料采购协议是否对捷达公司
发生效力?为什么?
答案:不发生效力。捷达公司决议法定代表人签订超过50 万元以上的合同要经
董事会批准,且决议不存在内容和程序瑕疵,得到了过半数表决权股东同意,决
议有效。戌以捷达公司名义与丁签订的原料采购协议超出了公司股东会决议对法
定代表人的权限限制,属于越权代表。相对人丁为公司股东,因为自身原因未及
时查看决议,本应当知道该限制,构成恶意,故而不可以主张该合同对捷达公司
发生效力。
3.戌辞去捷达公司董事后是否需要继续履行董事职务?为什么?
答案:需要。因为捷达公司董事会由三人组成,戌辞职后将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在改选出董事就任前,戌仍需履行董事职务。
考点:董事辞职
4.2025 年7 月,捷达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是否需要戌配合?为什么?
答案:不需要。戌辞去董事职务后,法定代表人身份自动丧失。公司因变更法定
代表人而申请进行变更登记,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变更申请书即可,无需原法
定代表人配合。
5.2025 年9 月,股东丙将自己持有的12%股权转让给了戊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无效。2025 年8 月,捷达公司公司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内容和程序均
不存在瑕疵且得到了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决议有效。章程规定股权转
让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没有完全剥夺股东转让股权的权利,该规定有效。
丙将自己持有的12%股权转让给了戊,违反了章程规定,且戊作为股东对章程
规定知情,故而股权转让无效。
6.捷达公司能否以违反章程为由,主张丙和张军之间的股权转让无效?为什么?
答案:不可以。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章程只能约束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张军并非公司股东或董监高,对章程规定并不知情,构成善意,
故而捷达公司不可以主张丙和张军之间的股权转让无效。
考点:股权转让、章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