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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主观题考前几页纸(1)_2026法考主观_JX_1326JX主观考前几页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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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2026 主观题考前几页纸
无要求只写两说不表态· 刑法不用翻法条·重点背罪名区分标准
◆一· 答题要求和注意点(先看这半页)
每问先写结论,第一句就是「甲构成故意伤害罪」,罪名不能写错,不复述案情、不铺垫。如果有特殊情
节,罪名需写全称带括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刑法不用翻法条。真题里刑法答案多数不引条号,时间省下来给别的科目。
刑法需要背的是罪名的区分标准:占有归谁、有没有处分意识、是拟制还是注意规定。把这条分水岭写出
来,理由分就到手了。
观点展示题型,题干无明确要求写出两个以上观点时,只写两个观点:「说法一:构成X 罪。理由:……」
「说法二:……」,两说各写两三句、篇幅尽量保持一样长。
题干无明确要求表态和评价,即不要求表态,不需要写「我认为应采用X 说」;也不用写「评价不足」,两
说各写完就停笔。
形态、数额、情节各是独立给分点:诈骗罪既遂、受贿100 万元、成立特别自首,如果题干里问到就必须单
独放在开头写一句,别揉在一段里。
◆二· 观点展示(每处只给两说,不表态、不写不足)
1. 正当防卫、偶然防卫、偶然避险的两说怎么写?
【必考】
思路
三个场景一套逻辑:防卫意识要不要。要→行为无价值论;不要→结果无价值论。
(1)打人的是不满14 周岁的孩子——说法一(法考观点):成立正当防卫。客观上存在不法侵害就可以防
卫,不要求侵害人具备责任能力。
(1)——说法二:不成立正当防卫。不法侵害还要求侵害人具备责任能力,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的侵害
不构成正当防卫中规定的不法侵害。
(2)偶然防卫(没有防卫意识却制止了不法侵害)——说法一:行为无价值论,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不法
侵害行为、主观上有犯罪故意,成立故意犯罪。
(2)——说法二:结果无价值论,客观上制止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没有实际侵害值得刑法保护的法益,
成立正当防卫,无罪。
(3)偶然避险(撬门行窃却救了被困的人)——说法一:行为无价值论,客观上有盗窃行为、主观上有盗
窃故意,成立盗窃罪未遂。
(3)——说法二:结果无价值论,客观上避免了他人生命遭受危险,事实上保护了另一种法益,成立紧急
避险,不构成犯罪。
2. 打击错误、事前故意的两说怎么写?
【必考】
思路
一条线:整体评价还是分开评价。整体看→故意犯罪既遂一罪;分开看→前行为未遂+后行为过失,
择一重或者数罪并罚。
(1)想扎甲、失手扎中旁边的丙——说法一:法定符合说。主观上想伤人、客观上也伤了人,在故意伤害
罪的范围内达到法定符合,成立既遂。
(1)——说法二:具体符合说。对甲有伤害故意但没得逞,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对丙只有过失,成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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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致人重伤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2)以为人已死、抛尸才真弄死——说法一:整体评价。抛尸是介入因素且不异常,因果关系不中断,成
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2)——说法二:分开评价。前面砸头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后面抛尸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两行为相互
独立,数罪并罚。
3. 中止还是未遂、预备还是犯意表示,两说怎么写?
【必考】
思路
三处争点、三对学说,共同点是按主观标准还是客观标准:按行为人自己怎么想的,还是按一般人、
按客观危险是否紧迫。
(1)诈骗的短信已经发出去、被害人还没有读取——说法一:形式客观说。开始实施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
行为就是着手,成立诈骗罪未遂。
(1)——说法二:实质客观说(法考观点)。被害人没有读取信息,法益侵害没有紧迫性,尚未着手,成
立诈骗罪预备。
(2)「能不能继续犯」——说法一:主观说。以行为人本人的判断为准,他自认为杀不死了才收手,属于
被迫放弃,成立犯罪未遂。
(2)——说法二:客观说。以社会一般观念为准,一般人认为还能继续实施犯罪,他却自动放弃并采取措
施防止结果发生,成立犯罪中止。
(3)蹲点抢劫时说「遇到漂亮的就先抢后奸」——说法一:只是犯意表示,条件能否成就带有偶然性,不
成立强奸罪的预备。
(3)——说法二:同一个预备行为也能为强奸发挥作用,同时触犯抢劫罪与强奸罪的预备,成立想象竞合,
择一重。
4. 过失能不能成立共同犯罪?飙车的同伴要不要为死亡负责?
思路
第一问考部分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第二问考共同危险行为与同案犯的过失结果之间有没有因
果关系。
(1)两人一起递铁管砸死路人、查不清是谁失手——说法一:部分犯罪共同说(马工程通说)。共同犯罪
以共同故意为前提,共同过失不成立共犯。
(1)——说法二:行为共同说。只要有共同的客观行为就成立共犯,两人对整体结果负责,均成立过失致
人死亡罪。
(2)两人飙车、其中一人撞死了人——说法一:有因果关系。二人成立危险驾驶罪的共犯,飙车本身就有
致人死伤的高度可能,同伴也要负责。
(2)——说法二:没有因果关系。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同伴对死亡结果没有共同故意,不成立共犯,
不对该结果承担责任。
5. 被帮的人没犯罪、帮信罪和诈骗共犯怎么区分?
【必考】
思路
第一问是共犯从属性要不要坚持;第二问是明知的程度——只是大概知道,还是清楚知道并有事前
通谋。
(1)办卡给人搞电诈、对方最后没实施——说法一:相对正犯化(通说)。坚持共犯从属性,被帮助者没
实施实行行为,帮助者不构成犯罪。
(1)——说法二:绝对正犯化。立法把帮助行为独立成罪就是为了严惩,不适用共犯从属性,实施了帮助
行为就成立帮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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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话务、宽带、银行卡——说法一:只成立帮信罪。行为人只是概括地知晓对方要犯罪,没有事前
通谋,未形成稳定的配合关系。
(2)——说法二:还成立诈骗罪的共犯。帮助犯只要主观上有大致的犯罪故意即可,客观上确实起到了帮
助作用,与帮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6. 法条竞合还是数罪并罚,两说怎么写?
思路
两处都是罪刑相适应在推着走:(1)法条竞合是特别法优先还是重法优先;(2)5 次轻伤定一罪
还是数罪并罚。
(1)盗伐名贵树木获利200 万元——说法一:定盗伐林木罪。两罪是法条竞合,应当适用特别法优先于一
般法的规则,才能完整评价所侵犯的法益。
(1)——说法二:定盗窃罪。特别法明显轻于一般法时,为实现罪刑相适应,例外坚持重法优先,按数额
特别巨大的盗窃罪处罚。
(2)5 起故意伤害各致1 人轻伤——说法一(法考观点):有限度地并罚。以一罪论处会导致罪刑失衡的,
可以按多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2)——说法二:同种数罪不并罚。认定为一罪符合实务通行做法、操作方便,在同一罪名的法定刑幅度
内量刑即可实现罪刑均衡。
7. 当着人面平和地拿走财物,定盗窃还是抢夺?
【必考】
思路
争的是盗窃罪要不要秘密性。题干特征:被害人在场、看见了、哀求了,行为人不理睬照样拿走,
全程没有暴力。
【说法一】构成抢夺罪(马工程通说)。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分在于手段有没有秘密性:盗窃是秘密窃取,
抢夺是公然夺取。
【说法二】构成盗窃罪。盗窃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只要以平和的方式取走即可;抢夺要求对
物有暴力、对人有危险。
8. 在秤上做手脚、把3000 元改成30000 元,定盗窃还是诈骗?
【必考】
思路
争的是诈骗罪要求的处分意识有多严格:要认识到数量,还是大致知道自己在交东西就够了。
【说法一】构成盗窃罪。采具体处分意识说: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对自己交付的财物认识得具体、清楚。
老板没有认清自己交付的数量,不具有处分意识,超出他认知的那一部分不是被骗走的,属于秘密窃取。
【说法二】构成诈骗罪。采概括处分意识说:只要被害人大致认识到交付财产的种类就有处分意识,数量
等具体要素不要求认识到。老板大概知道自己在交付商品、在付钱,处分意识已经具备,是基于错误认识
处分财产,成立诈骗罪。
9. 支付宝转账、花呗消费、刷卡机盗刷,各定什么罪?
【必考】
思路
一条线:第三方支付工具、机器有没有独立地位。认为有→绕开了信用卡,定盗窃罪;认为没有→
本质是冒用信用卡,定信用卡诈骗罪。
(1)用他人手机的支付宝把绑定银行卡里的钱转走——说法一(多数):盗窃罪。支付宝这种第三方支付
工具具有独立性,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1)——说法二:信用卡诈骗罪。第三方支付工具不具有独立性,只是信用卡使用中的一种识别方式,行
为本质是冒用他人信用卡。
(2)冒用他人名义开通花呗买东西——说法一(多数):盗窃罪。使被害人在不知情时虚增了债务,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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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窃取财产性利益。
(2)——说法二:贷款诈骗罪。花呗是小额贷款工具,冒用被害人名义欺骗花呗服务商提供贷款,破坏了
金融管理秩序。
(3)拿他人信用卡在刷卡机上刷走5 万元——说法一:盗窃罪。诈骗要求使人陷入错误认识,而机器不会
被骗,这是秘密窃取财物。
(3)——说法二:信用卡诈骗罪。不需要区分机器和人,只要是冒用他人信用卡,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10. 卖卡人挂失取走卡里的钱、行贿人把卡里的钱转回,怎么定?
【必考】
思路
全看卡里的钱归谁占有:归名义人→侵占罪;归实际用卡人→盗窃罪。把占有归谁这句话点破。
(1)把自己的卡卖给搞电诈的人,又挂失补卡取走20 万元——说法一:侵占罪。卡内资金仍归名义人占
有,他把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
(1)——说法二:盗窃罪。实际持卡人对卡和卡内余额有事实上的支配,挂失补卡取款是在他不知情时转
移占有,属于秘密窃取。
(2)行贿人把送出去的卡里的钱转回来——说法一:盗窃罪。受贿人收卡并知道密码时已实际控制,行贿
人转走是打破他人占有。
(2)——说法二:侵占罪。卡是行贿人名下的,法律上仍归他占有,属于把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
11. 骗第三人交出别人的钱,定诈骗还是盗窃?
思路
被骗的人和受损的人不是同一个人时,看被骗人有没有处分权、有没有处分意识:有→三角诈骗;
没有→盗窃他人的债权。
(1)伪造授权文件让A 公司把工程款打给自己——说法一:诈骗罪。A 公司被骗后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工
程款债权人因此受损,属于特殊的三角诈骗。
(1)——说法二:盗窃罪。真正受损的债权人全程没有处分意识,行为人用隐蔽手段把本属于他的工程款
转走,是秘密窃取债权。
(2)用他人网购账号骗商家改地址、冒领货物——说法一:诈骗罪。卖家对货物有处分权,且知情地把货
交给了行为人,是特殊的三角诈骗。
(2)——说法二:盗窃罪。最终受损的是买家,买家没有处分行为和处分意识,行为人盗窃的是买家对商
家的债权。
12. 当场挟持索财、先放人后送钱、伤人后顺手拿财物,怎么定?
【必考】
思路
三个争点:绑架罪与抢劫罪是对立还是竞合、抢劫要不要“两个当场”,暴力与取财之间要不要有
因果关系。
(1)当着母亲的面挟持孩子索财——说法一:只构成抢劫罪。两罪是对立关系:抢劫是两面关系、绑架是
三方关系,本案所有人都在犯罪现场,属于两面关系,构成抢劫罪。
(1)——说法二:成立绑架罪与抢劫罪的想象竞合。两罪是竞合关系,本案中行为人既符合绑架罪“控制
人质+向担忧人质安危的第三人勒索”的特征,也符合抢劫罪当场使用暴力劫取财物的特征。
(2)持刀控制后放人、约定3 小时后送钱——说法一(法考观点):抢劫罪既遂。不必严格要求“两个当
场”,取财仍在前面的暴力支配之下。
(2)——说法二:抢劫罪未遂与敲诈勒索罪并罚。抢劫必须两个当场;被害人外出取钱时能求救报警,暴
力未达到足以压制反抗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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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打伤人后顺手拿走掉落的手机——说法一:故意伤害罪与侵占罪并罚。抢劫要求强制手段与取财有因
果关系,施暴时并无劫财故意。
(3)——说法二:只构成抢劫罪。强制手段与取财之间有一定关联即可,暴力为取财贡献了原因力,应当
把前后行为整体评价。
13. 非法拘禁中动手把人打残、打死,怎么定罪?(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
【新增】
思路
先分清是拘禁行为本身致伤(结果加重犯,不转化),还是拘禁之外另动手(走第238 条第2 款),
再答拟制还是注意规定。
(1)罪数上——说法一:法律拟制说。该款把本是两个行为、两个罪的情形拟制为一罪,只定故意伤害罪
(或者故意杀人罪)一罪。
(1)——说法二:注意规定说。该款只是注意性规定,不改变罪数认定的原则,数行为就定数罪,非法拘
禁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14. 为讨虚构的「债」把人绑走,定绑架还是非法拘禁?
【必考】
思路
分水岭是有没有真实或者有依据的债务,以及行为人主观上以为自己在索债还是在勒索。指使人和
被蒙蔽的同伙要分开答。
(1)指使人——构成绑架罪。债务是凭空捏造的,客观上不存在真实债务,控制人身又勒索财物,符合绑
架罪的本质。
(2)被骗来看守的同伙构成何罪——说法一(法考观点):主观主义,成立非法拘禁罪。他们主观上以为
存在赌债,确信是帮人索债,没有绑架罪要求的勒索财物目的。
(2)——说法二:客观主义,成立绑架罪。客观上不存在真实债务,虚构的债不属于“债”的范畴,行为
本质是帮别人勒索财物。
15. 强奸后被害人逃跑落水、不救助致死,定一罪还是两罪?
思路
争的是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的关联性要多紧密:松一点→结果加重犯一罪;严一点→强奸罪加不作
为的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说法一:成立强奸罪(致人死亡)。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只要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就可以成立结果加
重犯。强奸行为引发被害人落水、创造了风险,行为人明知她不会游泳仍不履行救助义务,强奸行为间接
导致了死亡结果。
说法二:成立强奸罪+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认为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缺乏直接关联,强奸是
诱因,创设了刑法不允许的风险,其能救不救的不作为单独构成故意杀人。
16. 公司员工超越其职权骗走客户的钱,定职务侵占还是诈骗?
【新增】
思路
争的是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包不包括骗取、窃取,以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扩大解释还是缩
小解释。
【说法一】成立诈骗罪(法考观点)。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只包括侵吞本人占有之下的单位财产,不包
括骗取、窃取。且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缩小解释:行为人本来就没有相应职权,不能认为利用了职
务便利,只成立诈骗罪。
【说法二】成立职务侵占罪。作扩大解释:不限制行为方式,侵吞、骗取、窃取均可;基于本人身份、地
位形成的便利也是职务便利。客户正是因为行为人在公司任职才相信他有相应职权,属于表见代理式的便
利,应当认定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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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打招呼让下属高价采购、收钱没办事,怎么定?
【必考】
思路
(1)看行为人有没有实际取得公共财物;(2)看受贿罪的法益是职务不可收买性还是职务公正性。
(1)打招呼让下属单位高价采购亲弟弟的米——说法一: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使公共财物遭受损失,但他
本人未实际取得公共财物,不构成贪污罪。
(1)——说法二:贪污罪。高价采购本质上是利用职务便利变相骗取公共财物,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2)收了50 万元,次日发现根本不用帮忙——说法一(通说):构成受贿罪既遂。受贿罪的法益是职务行
为的不可收买性,有钱权交易即成立。
(2)——说法二:不构成受贿罪。受贿罪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他没有实施不公正的履职行为,请
托人本来就符合要求。
18. 退还后又重新收,数额和形态怎么定?
【必考】
思路
受贿罪实际控制财物就既遂,形态不可转换,事后退还不成立中止。再答数额两说。
(1)退卡不成立中止。收下写有密码的银行卡时就已经控制财物、构成受贿罪既遂,犯罪形态具有不可转
换性。
(2)退还后又送来等值金条——说法一:形式说,数额200 万元。先收的100 万元已既遂、退还不减少数
额,后收的价值100 万元的金条应当累计计算。
(2)——说法二:实质说,数额100 万元。针对同一请托事项、同一笔贿款的重新交付,不宜重复计算,
按实际获得的数额认定。
19. 自洗钱要不要并罚?上游犯罪还没完成就帮忙取现,定什么?
【必考】
思路
两处都是罪数:(1)自洗钱与上游犯罪并罚还是择一重;(2)洗钱罪的成立要不要以上游犯罪既
遂为前提。
(1)把参加黑社会分得的80 万元汇往境外,属于自洗钱——说法一:数罪并罚。洗钱罪侵害的法益独立于
上游犯罪,二者须分别评价。
(1)——说法二:择一重。上游犯罪是原因行为、洗钱是结果行为,二者存在牵连关系,数罪并罚违反罪
刑相适应原则。
(2)毒品还没交货就帮卖家取现——说法一(实务观点):只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洗钱罪以上游犯罪
既遂为前提,这属于事中协助。
(2)——说法二:成立贩卖毒品罪共犯与洗钱罪的竞合,择一重。洗钱罪不以上游既遂为前提,赃款的来
源和性质在既遂前就能确定。
◆三· 定性题:出罪事由与侵犯财产(直接给结论)
20. 成不成立正当防卫?
【必考】
思路
按①起因②时间③意思④对象⑤限度五条过一遍。防卫过当只差限度这一条,其余四条都要满足;
特殊防卫只是不法侵害的类型特殊。
【五个条件】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时间:正在进行;意思:有防卫意识;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
本人;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时间条件是重灾区】侵害出现暂时的停顿、间歇,只要尚未完全结束,仍属正在进行;侵害人被打落水、
还能爬岸继续侵害的,仍可继续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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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拿了别人的东西,到底定哪个罪?
【必考】
思路
两个分水岭定全局:①东西原来归谁占有,归自己就只能是侵占②被害人有没有处分,有处分是诈
骗、敲诈,没处分是盗窃、抢夺、抢劫。
【东西原来就在自己手里、或者无人占有】侵占罪
【被害人知情,自己把东西交出来】诈骗罪
【被害人被吓住,但还能选、还能报警】敲诈勒索罪
【当场暴力压制反抗、当场取财】抢劫罪
【公然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抢夺罪
22. 涉信用卡的几个罪怎么分?
【必考】
思路
先看是动的卡还是卡里的财(法益),如果动的是卡里的财,再看卡的来源
只涉及卡本身→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拿卡取财→信用卡诈骗罪;
卡的来源特殊的(盗窃、抢劫)→按来源定罪。
◆四· 定性题:人身、职务与公共安全
23. 把人打死了,定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必考】
思路
对死亡结果是故意还是过失。是故意→故意杀人罪;只有伤害故意、对死亡是过失→故意伤害(致
人死亡)罪。
【共犯问题】各人的故意不同就定不同罪名:有杀人故意的定故意杀人罪,只有伤害故意的定故意伤害
(致人死亡)罪,在故意伤害罪范围内成立共犯。
24. 不救人构成犯罪吗?
【必考】
思路
四步:有作为义务(核心必答)+有能力履行+没有履行+与作为犯罪的危害具有等价性。重点永
远落在作为义务从哪来。
【典型成立】开车带人到荒郊野外、在荒郊野外发生关系中对方昏迷,先行行为产生救助义务,能救不救
致其死亡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25. 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怎么分?
【新增】
思路
两条线交叉:身份(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是不是从事公务)定贪污还是职务侵占;有没有非法占
有目的定占有型还是挪用型。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无身份的人与有身份者伙同
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只有工作接
触机会、没有职权的,定盗窃罪。
【挪用型】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等挪用型犯罪与贪污罪的分水岭是有无归还意愿;挪用后携款潜逃、
平账销账使公款难以反映的,转化为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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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受贿罪、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谁定哪一个?
【必考】
思路
三步走:①收钱的和用权的是不是同一个人②不是同一人时,用权的那个人知不知情③收钱的人自
己有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自己收钱、用自己的职权】受贿罪
【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收钱】受贿罪的共犯
【自己收钱、找别人用权,对方不知情】斡旋受贿
【关系密切人或离职者收钱、用影响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给关系密切人送钱、请其说情】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27. 什么时候成立行贿罪?
思路
只有谋取不正当利益才成立行贿罪。利益本身违法,或者谋取利益的手段、程序不正当,都属于不
正当利益。
【成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托人「把案子办小、把人放了」就
是不正当利益,包括回扣形式。
【不成立】请托人本来就符合条件、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因被索贿而给予财物、又未
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28. 交通领域四个罪的梯度怎么排?肇事之后还有哪些特殊处理?
【必考】
思路
四罪按危害程度从轻到重排,彼此不是对立关系,可以想象竞合、择一重。
【危险驾驶罪】轻度、抽象危险
→
实施行为即既遂
【妨害安全驾驶罪】轻度、具体危险
→
抢方向盘、司机擅离职守
【交通肇事罪】中度、过失实害
→
违章+致人死伤+负主要责任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高度、具体危险或者实害
→
故意危害不特定多数人
【肇事后·指使逃逸】单位主管人员、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被害人得不到
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肇事后·带离现场】明知被害人没死,仍将其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定故意
杀人罪。
29. 打警察、打辅警,定袭警罪还是妨害公务罪?
思路
袭警罪要求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本人。只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没有暴力袭
击的,按妨害公务罪处理。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不包括以暴力相威胁、胁迫;对物使用暴力但足以危
及警察人身安全的也算。辅警不属于人民警察。
30. 窝藏包庇、掩饰隐瞒、伪证怎么分?
【新增】
思路
看帮的是人还是物、在哪个阶段:藏人→窝藏、包庇罪;藏赃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诉讼
中作假→伪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事前通谋
的,以前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新增)】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窝藏、转移、收购等。上游犯罪未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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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未达刑责年龄,都不影响本罪认定。自己干的不构成:犯罪分子本人掩饰、隐瞒自己的赃物或者毁
灭自己的证据的,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构成本罪;毁灭同案犯证据的也不构成。
【伪证罪】只限刑事诉讼,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
假陈述。
◆五· 罪数与共犯
31. 两个人算不算共同犯罪?各自定什么罪?
【必考】
思路
主观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成立共犯。故意不一样的,按部分犯罪共同
说在重合的部分成立共犯。
【部分犯罪共同说】两人想犯的罪不同的,在重合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超出的部分各自定罪。常见包
容关系:故意杀人罪包含故意伤害罪。
【部分实行、全部负责】谁打的、谁开的枪查不清的,各共犯人照样要对整体结果负责,包括犯罪金额。
【不成立共犯的三种】①同时犯(恰好同时下手、没有意思联络)②知情不举报(没参与、没帮助、没教
唆)③各自过失造成同一结果的。
32. 同伙多干的那一笔要不要担责?中途退出算不算中止?
【必考】
思路
过限看超没超出共同故意;退出看因果力消没消除——光说一句「我不干了」不够,心理和物理的
因果力都要断。
【实行过限】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那部分行为,由过限人单独承担,其他共犯人对此没有犯罪故意,不对
过限行为负责。
【共犯脱离】要消除心理因果力(明确告知退出,不得以谎言敷衍)+消除物理因果力(此前的帮助与结
果实际上不再有关联)。
33. 想象竞合、牵连犯、法条竞合、转化犯、结合犯,分别怎么处理?
【必考】
思路
先数有几个行为:一个行为触犯数罪→想象竞合或者法条竞合;数个行为有手段目的关系→牵连犯;
法律规定转化的→只定转化后的罪。
【法条竞合】先天的,必然的竞合。是由于法条本身内容导致的竞合,在法条出台时就已经产生竞合。
【想象竞合】后天的,偶然的竞合。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触发的竞合,在行为发生时才产生竞合。
【牵连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伪造证件去骗钱、先妨害信用卡管理再使用),择一
重处罚。
【转化犯】只定转化后的一个罪:①非法拘禁中用拘禁以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故意伤害罪;②携带凶器抢
夺→抢劫罪;③盗窃、诈骗、抢夺后当场用暴力→抢劫罪。
【结合犯】绑架过程中杀害、故意重伤被绑架人的,只定绑架罪一罪,适用加重的法定刑,不并罚。
◆六· 犯罪形态与量刑情节
34. 这个犯罪是既遂、未遂、预备还是中止?
【必考】
思路
先定有没有着手:没着手→预备;着手了没得逞→未遂;自动放弃→中止。犯罪形态有终局性和不
可转换性,定了就不会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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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考的既遂点】①绑架罪:实力控制人质即既遂②受贿罪:实际控制财物即既遂③帮信罪:提供帮助的
行为完成即既遂④危险驾驶罪:实施行为即既遂。
35. 构不构成自首?
【必考】
思路
两个要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特别自首是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交代司法机关尚
未掌握的异种罪行。
【如实供述】交代时间、地点、经过、后果、作案工具等客观事实。犯数罪的可以只供述其中一部分,就
那一部分成立自首。
36. 什么算立功?
【必考】
思路
立功要求揭发的犯罪与自己的罪行没有关联。有关联的(同案犯、对合犯、窝藏自己的人)只是如
实供述,不成立立功。
【立功的五种】①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查证属实②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③阻止他人犯罪④协助抓
捕其他犯罪嫌疑人⑤其他突出表现。
觉晓法考· 有人带,学得准,真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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