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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法考刑法考前几页纸
蔡雅奇 编著
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
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
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
2. 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
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定罪处罚。
3.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掩饰、隐
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是想象竞合
犯,应择一重罪论处。
4. 个人通过虚构付款事由或者将单位应收账款不按规定入账等
逃避单位监管的方式,将公款提供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以个
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从而成立挪用公款罪。
5. 受贿数额一般按照收受财物时的财物价值认定。以收受股
票、股权的预期收益作为贿赂形式,构成犯罪的,受贿数额按照案
发时实际获利认定;案发时尚未实际获利的,受贿数额一般按照案
发时涉案资产的市场价格与支付价格的溢价认定。
6. 对于珠宝、玉石、字画、手表、贵重金属等特定财物,一般
应当进行价格认定,但是购买票据齐全,能够有效证明收受财物当
时真实价格,行受贿双方无异议的,不作价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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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价格认定的财物,一般以认定价格认定受贿数额,但是行
贿人按照受贿人授意购买特定物品后给予受贿人的,应当以行贿人
实际支付的购买金额认定受贿数额。
7. 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
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
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不限于主管关系,也不限于直接上下级关
系,应当结合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单位的性质、职能、所任职务以及
法律规定、制度安排、政策影响、实践惯例等具体认定。
8. 实施介绍贿赂行为,又与请托人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
行贿或者受贿行为,同时构成介绍贿赂罪和行贿犯罪或者受贿犯罪
共犯的,是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
9. 介绍贿赂过程中,在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受请托
人的财物占为己有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国家工作人员不
知情的情况下截留部分财物占为己有,同时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和其他犯罪(主要是指诈骗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10. 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一般应当追缴原物。行受贿双方形
成贿赂房屋合意的,应当追缴房屋。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原物已
经转化为其他财物的,追缴转化后的财物。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与其
他合法财产共同转化为其他财物的,追缴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对应
的份额及其收益。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
案财物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减损或者与其他合法
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依法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11. 赃款赃物尚未交付给受贿人或者已经退还给行贿人的,依
法向行贿人追缴;赃款赃物由第三人代为持有、保管的,依法向第
三人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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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未遂的结果加重犯,即基本犯未遂但加重犯既遂。处理方
式是:基本犯未遂的罪名与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故意杀人
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理,最终成立故意伤害罪罪(致人重
伤)或者故意杀人罪。
13. 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即基本犯既遂但加重犯未遂。处理方
式是:首先按照结果加重犯加重处罚,然后按照未遂犯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
14. 帮助犯的未遂,是指帮助犯的帮助行为原本可以让正犯
达到既遂,但正犯却未遂或者在实行阶段中止,进而导致帮助犯
未遂。
15. 未遂的帮助犯,是指帮助犯的帮助行为原本就不能让正犯
达到既遂,事后正犯无论是否既遂,帮助犯都是未遂。
16. 教唆犯的未遂,是指教唆此罪犯彼罪,是未遂犯。未遂的
教唆犯,则是指教唆正犯实施不可能实现的犯罪,是不可罚的不
能犯。
17. 以教唆犯的故意实施教唆,但产生间接正犯的效果,或者
以间接正犯的故意实施教唆,但产生教唆犯的效果的,都应当在主
客观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为教唆犯。
18. 正犯已有基本犯的故意,再唆使其实施量刑规则的,成立
帮助犯。正犯已有基本犯的故意,再唆使其实施加重的构成要件
的,成立教唆犯。
19. 关于共犯因果性和共犯从属性的三个总结:(1)实行犯既
遂,教唆犯、帮助犯一律既遂(前提是每个共犯人为最终结果的
发生都提供了物理原因力或者心理原因力)。(2)实行犯未遂,教
唆犯、帮助犯一律未遂。(3)实行犯中止,教唆犯、帮助犯要么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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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要么未遂。具体言之,实行犯如果在预备阶段中止,教唆犯和
帮助犯成立犯罪预备。实行犯如果在实行阶段或者实行终了阶段中
止,教唆犯和帮助犯成立犯罪未遂。
20. 片面共犯应认定为共同犯罪,但该共犯只针对知情的一方
而言。理由在于:片面的共犯人,对最终结果的发生具有物理或心
理的原因力。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只有为最终结果的发生提供了物
理或者心理的原因力的,才能成立片面的共犯,否则无罪。
21. 关于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几个总结:(1)教唆不满12 周岁
的人实施任何犯罪行为的,都成立间接正犯。(2)教唆已满12 周
岁不满14 周岁的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
为,成立教唆犯。(3)教唆已满12 周岁不满14 周岁的人实施上述
两种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成立间接正犯。(4)教唆已满14 周岁
的人实施任何犯罪行为的,都成立教唆犯。至于在有责层面如何定
罪,另当别论。
22. 间接正犯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支配被利用者的犯
罪事实;(2)具有正犯的身份。间接正犯的被利用者有三种表现形
式:(1)没有理解能力(如不满12 周岁或者14 周岁、精神病人);
(2)不知情;(3)没有选择余地。
23. 情节加重犯和数额加重犯的上位概念是量刑规则,结果加
重犯(……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上位概念是加重的构成要件。在
法考观点(学理解释)看来,量刑规则没有未遂犯,亦即,不能成
立加重的未遂,只能成立一般的未遂犯或者一般的既遂犯。加重的
构成要件则存在未遂犯,亦即,首先应加重处罚,然后再按照未遂
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4. 根据结果无价值论的观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成立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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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求具有主观要件。亦即,正当防卫不要求具有防卫意识,紧急
避险不要求避险意识。据此,偶然防卫成立正当防卫,偶然避险成
立紧急避险。但行为无价值论的观点则恰好相反,结论自然完全
不同。
25. 在财产性违法犯罪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
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
防卫。对上述“现场”,应作扩大解释。但是,针对人身性犯罪,
只能进行物理意义上的现场正当防卫,不能进行扩大解释。
26. 期待可能性不是故意的构成要素。易言之,故意的成立不
以具有期待可能性为前提。
27. 因果关系不是故意犯罪的认识内容。易言之,在发生因果
关系错误的情况下,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28. 违法性(形式违法性)不是故意犯罪的认识内容。易言之,
在发生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应当以刑法的实际规定为准,不
知法不免责。
29. 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时而非结果发生时的辨认能力和控
制能力。在原因自由行为的场合,行为人具有完全刑事能力能力,
应当以后行为(自由行为)作为犯罪的着手。
30. 在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那里,所谓的“抽象符合说”就是
指主客观相统一学说。例如:出于盗窃财物(轻罪)的故意实际上
却盗窃了枪支(重罪),或者相反的,都成立盗窃罪既遂。
31. 关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1)行为结束之时,行为人自认
为实现自己目的了的,是对象错误,违背自己意志了的,是打击错
误。(2)在对象错误的情况下,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是
相同的。但在打击错误的情况下,二者的结论则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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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刑法以打击故意犯罪为原则,以打击过失犯罪为例外。所
有的过失犯罪,都存在着与之相对应的故意犯罪,但反之则未必。
33. 只要是故意犯罪,就既可以由直接故意实施,也可以由间
接故意实施。换言之,不存在某个“只能由直接故意实施而不能由
间接故意实施”的故意犯罪。
34. 如果故意无法认定时,只能认定为过失或者意外事件。如
果过失无法认定时,只能认定为意外事件,不能认定为故意。换言
之,只能“降格”评价,不能“升格”评价。
35. 所有的过失犯都只能是结果犯,无结果则无犯罪。而故意
犯则既可以是结果犯,也可以是行为犯,还可以是危险犯。
36. 被害人的特殊体质不是介入因素。因此,在特殊体质的人
死亡的案例中,因果关系是依然存在的。至于具有刑事责任,具有
何种刑事责任,另当别论。
37. 行为犯不需要判断因果关系的问题。这是因为,对行为犯
而言,行为一结束,犯罪即成立。
38. 所有的未遂犯都是具体的危险犯,危险的判断时间是行为
时而非事后,危险的判断角度是社会一般人而非犯罪人。
39. 在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场合,作为与不作为具有等价性。亦
即,作为与不作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同等价值。
40. 只有制造或者提升原有危险的,才是不作为义务来源的先
行行为。反之,如果是降低或者维持原有危险的,则不是先行行
为,无义务,无责任。
41. 不作为义务来源的先行行为,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
是违法行为,还可以是犯罪行为(故意犯罪行为、过失犯罪行为
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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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如果客观上有义务,但主观上自认为没有义务,到底有没
有义务,应当以行为时社会一般人的认识为准。
43. 实行行为与着手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着手是行为行为
的起点。着手是一个点,实行行为是一个段。
44. 对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只需达到概括性认识程度即可。
毒品虽然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但毒品犯罪的成立,不要求行为
人对毒品的含量、种类和成分具有具体性认识,只要有概括性认识
即可。
45. 针对同一刑法条文中的同一概念,可以同时进行文理解释
(字面解释)和论理解释,不能同时进行缩小解释和扩大解释。但
是,针对不同刑法条文中的同一概念,则可以分别进行缩小解释和
扩大解释。
46. 罪刑法定原则允许扩大解释和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但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都可以进行
扩大解释,但都不得进行类推解释,除非是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
解释。
47. 刑法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已满都包含本数,但不满和
减轻处罚的“以下”则不含本数。从重处罚和加重处罚可以发生数
字重合,但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不可能发生数字重合,因为后者不
含本数。
48. 关于拐卖和收买犯罪的三点总结:(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之后,实施了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伤害、强奸、侮辱等行
为,应实行数罪并罚。(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对其实施了强
奸、非法拘禁等行为,后来又将其出卖的,应当认定为拐卖妇女罪
一罪,加重处罚(因为拐卖妇女罪可以包容强奸、非法拘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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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之后,如果实施了故意伤害、侮辱行为,后
来又将其出卖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因为拐卖妇女罪不能包容故
意伤害、侮辱行为)。
49. 关于假币类犯罪的八个总结:(1)在金融机构用假币兑
换另一种真货币,是将假币直接置于流通的行为,属于使用假币;
(2)用假币与他人进行黑市交易,以通常价格兑换另一种真货币
的,也属于使用假币;(3)为了自己出售而购买假币,并未出售而
是使用的,成立购买假币罪(请注意:只有以出售为目的的购买假
币行为,才能成立购买假币罪);(4)为了自己使用而购买假币,不
成立购买假币罪,应视不同情况分别认定为使用假币罪或持有假币
罪;(5)持有、使用自己所伪造的货币的,仅成立伪造货币罪(从
重处罚);(6)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又有使用假币行为
的,应实行数罪并罚;(7)通过自动取款机将假币存入银行,然后
从自动取款机取出真币的,应以使用假币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8)主观上明知是假币而盗窃,盗得假币后又持有的,只成立盗窃
罪一罪。但是,盗得假币后又使用该假币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50. 在法考观点看来,法条竞合应该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想
象竞合。牵连犯也应该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数罪并罚。
51. 盗窃财物后:(1)继续私藏、持有该财物的,只成立盗窃罪
一罪,吸收犯(盗窃罪吸收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毁坏
该财物的,只成立盗窃罪一罪,事后不可罚。(3)出售该财物的,
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①如果购买方知道是赃物却依然购买的,购
买方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出售方只成立盗窃罪一罪(出售
方之所以不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因为其不具有期待可能
性),此时,买方有罪但卖方无罪,系片面的对向犯,故双方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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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共犯。②如果购买方不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购买方无罪,出售
方成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数罪并罚。理由在于:对赃物不得适用善
意取得。
52. 盗窃罪与诈骗罪是对立关系,而非包含关系,二者的犯罪
对象完全不同。(1)一行为针对两个不同的犯罪对象可以同时触犯
盗窃罪和诈骗罪,此时系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2)两行
为针对两个不同的犯罪对象可以分别触犯盗窃罪和诈骗罪,此时应
数罪并罚。在这两种情形中,盗窃的对象是原占有者的财物,诈骗
的对象是不知情的购买方购买赃物的钱款。
53. 关于逃单案、霸王餐案、加油后突然逃跑案
(1)吃饭后突然溜走、住宿后悄悄溜走、在高速收费站“冲卡”
(尾随前车溜出)等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存在观点展示:(1)观点
1 认为,成立盗窃罪,犯罪对象是被害人的费用请求权。(2)观点
2 认为,不成立盗窃罪,理由是被害人并未丧失费用请求权。毕竟,
现在是一个高度发达的网格化社会,大数据监控系统非常发达,即
便逃单,被害人依然可以凭借监控视频(录像)进行费用追偿。
(2)如果吃喝之前就具有不付钱的意思,故意到饭店大吃大
喝,吃喝之后欺骗饭店老板和服务员,谎称下楼取钱,趁此机会溜
走的,成立诈骗罪。诈骗对象是饭店提供的餐食。
(3)如果吃喝之前具有不付钱的意思,到饭店大吃大喝,吃喝
之后才产生不付钱的意思,进而欺骗饭店老板和服务员,谎称下楼
取钱,趁此机会溜走的,不成立诈骗罪,无罪。
(4)司机A 到加油站加油后,不给钱,突然开车逃走的,不
考虑数额,成立侵占罪。理由在于:根据交易习惯,当加油站的工
作人员给司机A 加油后,这些油就无法再退还回去,相当于司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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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加油站形成了代为保管的关系。那么,A 突然逃走的行为,是以
实际行动将代为保管物据为己有,成立侵占罪,而非盗窃罪。
54. 关于交易目的与个别财产说:
(1)受骗者所认识到的“财产交换”有没有实现,以及受骗者
处分财产想实现的“目的”有没有达成,是诈骗罪是否成立的条件
之一。
【例1】酒吧安排男性员工A 在网上冒充女性与B 男聊天,在
B 男同意见面后,酒吧老板又安排女服务员C 约B 男到酒吧消费。
C 女故意点了很多高档饮食,狠狠地敲诈了B 男一笔。本案中,B
男并没有遭受财产损失。理由在于,B 男来酒吧只是为了与女服务
员C见面,所以应当认为B男支付饮食费用的目的已经基本实现了,
所以不能认为B 男遭受了财产损失。本案中,A 和C 不成立诈骗罪,
无罪。
【例2】A 谎称某种普通食品是神奇的藏药,具有特殊疗效,并
使顾客B 产生了错误认识,花钱买了一份。由于购入的商品并不具
有特殊疗效,顾客B 的交易目的并没有实现。所以,即使A 出售的
商品与普通食品价格相同,也应当认为顾客B 遭受了财产损失,因
为顾客B 想要实现的目的并没有达成。本案中,A 成立诈骗罪。
【例3】演唱会主办者A 谎称会将演唱会的全部收益都捐给慈
善机构,于是很多观众出于公益目的买了票。但事后,A 将所有的
门票收入都据为己有,并未捐给慈善机构。本案中,观众买票的
社会目的并没有实现,所以应当认为观众存在财产损失,A 成立诈
骗罪。
(2)财产犯罪保护的法益是个别财产,而非整体财产。通俗地
说:老蔡用自己的假中华(1000 元)调换了A 的真中华(1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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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蔡的盗窃数额(被害人A 遭受损失的数额)是10000 元,而非
9000 元。理由在于:1000 元的假中华烟是犯罪工具,不能进行价
值折抵。而如果根据整体财产说,老蔡的盗窃数额则为9000 元。
理由在于:1000 元的假中华可以进行价值折抵。
55.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指组织未成年
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虽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法但尚
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如果组织未成年人进行上述犯罪活动的,则成
立上述罪名的间接正犯或者教唆犯。
56.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行为方式既包括暴力、胁迫,而非猥
亵儿童罪
57. 终身监禁并非独立的刑种,而是不得减刑、假释的无期徒
刑,它只可以对重大的贪污犯和受贿犯适用,对其他犯罪人都不得
适用。
58.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具有如下四个特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经
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行为方式特征: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
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影响力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
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
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
生活秩序。
59.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不以“保护伞”为必要要件。请
注意:“保护伞”的罪名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该罪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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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60. 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实施了具体的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61.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1)所有的累犯,都不得假释。
(2)剩余的8 种人,只有在被判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时,才不得假释。(3)上述8 种人一旦被判处10 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即使被减刑后的刑期为不满10 年有期徒刑时,
也不得假释。(4)8 种罪内部虽然单个不满10 年有期徒刑,但数罪
并罚达到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时,依然不得假释。
62. 有期徒刑犯和无期徒刑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
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
63. 职破金黑四种罪犯,如果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
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没有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
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就可以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从
而可以减刑、假释。(2)职破金黑四种罪犯以外的其他罪犯,即便
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即便服刑期间利
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也
可以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从而可以减刑、假释。
64. 运输毒品罪的行为方式“运输”,必须是与走私、贩卖、制
造毒品行为息息相关的专门从事运输的行为。如果只是为自己吸食
而携带毒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不成立运输毒品罪,只能成立非
法持有毒品罪。
65. 存折不等于银行卡,否则即为类推解释。入户盗窃、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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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器盗窃或者扒窃他人存折后,又冒用主人名义到银行柜台取款
的,分别成立盗窃罪和诈骗罪(三角诈骗),应实行数罪并罚。
66. 以毁坏他人财物的意图取出财物,随后毁坏该财物的,成
立故意毁坏财物罪。以毁坏的意思取得他人财物后,没有毁坏财物
而是单纯予以放置的,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该行为导致被害
人丧失了财物的效用。以毁坏的意思取得他人财物后,又使用该财
物的,成立侵占罪。此时,犯罪对象是他人的遗忘物。显然,这里
对“遗忘物”做了扩大解释和认定。
67. 毒品再犯的成立条件是:(1)前罪名仅限于五个,即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后罪名是所有的毒品犯罪,
没有罪名限制;(2)前后两罪没有时间间隔要求;(3)前罪不要求
必须刑罚执行完毕。(4)对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如果前后两
罪间隔在五年以内,而且符合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此时既成立一
般累犯,也成立毒品再犯,最终成立一般累犯,其处理方式是:应
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不得假释。如果前后两罪间隔超过了
5 年,则不再是一般累犯,只能成立毒品再犯,其处理方式是:应
当从重处罚,理论上可以适用缓刑和假释。
68. 行贿罪有7 个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1)多次行贿或者向多
人行贿的;(2)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3)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
项目中行贿的;(4)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5)对
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6)在生态环境、财政金
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
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7)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69.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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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前者是注意规定,亦即,原本就
是自首,再次强调按自首来处理。后者是法律拟制,亦即,原本是
自首,但按重大立功来处理。
70. 危险作业罪、妨害安全驾驶罪、妨害药品管理罪,都是具
体的危险犯。高空抛物罪是情节犯。冒名顶替罪是结果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