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习近平法治思想与法律职业大纲变化对比
一、整体评价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
2026 年大纲对习近平法治思想部分有实质更新,重点体现在修改了第五个坚持的表述为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及新增第十二个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
治党有机统一”,第三章实践要求“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若干重大关系”新增了
“发展和安全”。新增新修内容作为重点知识点掌握,内部讲义已对第五个坚持和第十二个坚
持进行登记勘误,并在后续课程安排中对此概念进行修正讲解,按照老师讲解掌握即可。“发展
与安全”会及时进行对应增补,并安排模拟题练习,对此学员不必担心。
(二)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对于法律职业而言,2026 年大纲考点并没有变动,法律法规目录方面也未有变化。大部分
知识点已经在讲义中有所涉及,学员根据讲义内容进行掌握即可。
二、法律法规目录变化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
新增法律法规
1.《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5 卷),外文出版社2017 年~2025 年版
2.《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2025 年10 月23 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
过),人民出版社2025 年版。
3.《习近平法治文选》(第1 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25 年版。
4.习近平:《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几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载
《求是》2025 年第2 期。
5.习近平:《学习好贯彻好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载《求是》2026
年第1 期
修改/更新法律法
规
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编:《习近平法治思想
学习纲要》,人民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21 年版更新为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编:《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2025 年
版)》,人民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25 年版。
删除法律法规
1.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
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
关注微信公众号[蒋四金法考and司考411],回复[计划]免费下载26法考全程规划表pdf
2026年习近平法治思想与法律职业大纲变化对比
一、整体评价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
2026年大纲对习近平法治思想部分有实质更新,重点体现在修改了第五个坚持的表述为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及新增第十二个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
治党有机统一”,第三章实践要求“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若干重大关系”新增了
“发展和安全”。新增新修内容作为重点知识点掌握,内部讲义已对第五个坚持和第十二个坚
持进行登记勘误,并在后续课程安排中对此概念进行修正讲解,按照老师讲解掌握即可。“发展
与安全”会及时进行对应增补,并安排模拟题练习,对此学员不必担心。
(二)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对于法律职业而言,2026年大纲考点并没有变动,法律法规目录方面也未有变化。大部分
知识点已经在讲义中有所涉及,学员根据讲义内容进行掌握即可。
二、法律法规目录变化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
新增法律法规
1.《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5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2025年版
2.《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2025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
过),人民出版社2025年版。
3.《习近平法治文选》(第1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25年版。
4.习近平:《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几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载
《求是》2025年第2期。
5.习近平:《学习好贯彻好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载《求是》2026
年第1期
修改/更新法律法
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编:《习近平法治思想
规
学习纲要》,人民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21年版更新为中共中央宜传部、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编:《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2025年
版)》,人民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25年版。
删除法律法规
1.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
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
第1页
年10 月16 日)》,人民出版社2022 年版
2.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
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载《求是》2021 年第5 期
3.习近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法治体系建设》,载《求是》2022 年第4 期
4.习近平:《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
40 周年》,载《人民日报》2022 年12 月20 日
5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
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 年10 月18
日)》,人民出版社2017 年版。
6.《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
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9 年10 月31 日中国共产党
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人民出版社2019 年版
7.《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2021 年11
月11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人民出版
社2021 年版
8.《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 年)》,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 年版
9.《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 年)》,人民出版社2020 年版
10.《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 年)》,人民出版社2021 年版
保留法律法规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 年10
月23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人民出版
社2014 年版
2.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 年版
3.《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2024
年7 月18 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人民
出版社2024 年版。
4.《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编写组编:《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第2
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24 年版
(二)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新增法律法规
无
修改/更新法律法
规
无
删除法律法规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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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0月16日)》,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
2.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
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载《求是》2021年第5期
3.习近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法治体系建设》,载《求是》2022年第4期
4.习近平:《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
40周年》,载《人民日报》2022年12月20日
5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
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
日)》,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
6.《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
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9年10月31日中国共产党
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
7.《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2021年11
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人民出版
社2021年版
8.《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
9.《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
10.《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
保留法律法规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
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人民出版
社2014年版
2.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
3.《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2024
年7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人民
出版社2024年版。
4.《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编写组编:《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第2
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24年版
(二)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新增法律法规
无
修改/更新法律法
无
规
删除法律法规
无
第2页
小瑞资料VX:2075556867
保留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
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
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
9.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10.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1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1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13.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14.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15.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17.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
18.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0.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21.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22.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关注微信公众号[蒋四金法考and司考411],回复[计划]免费下载26法考全程规划表pdf
保留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
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
离任人员 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
9.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10.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1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1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13.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14.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15.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17.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
18.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0.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21.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22.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3页
三、大纲考点变化对比及说明提示汇总
习近平法治思想大纲变化对比及说明提示汇总表
2025 年
2026 年
变化说明及重点提示
第一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
成发展及重大意义
第二节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
大意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
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法治建设
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
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最
新成果
第一章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
形成发展及重大意义
第二节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
大意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
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
最新成果
变化:
修改:将“两结合”改为“中
国化时代化”
说明及提示:
表述修改,精准记忆即可。
第二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
心要义
第一节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
国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法治之魂
全面依法治国是要加强和改
善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
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
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
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
心要义
第一节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
国的领导
--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
保证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法治之魂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
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
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
制度和工作机制
变化:
删除:全面依法治国是要加强
和改善党的领导
说明及提示:
表述修改,按照原有知识点掌
握即可
第二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第二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变化:
新增:标题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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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纲考点变化对比及说明提示汇总
习近平法治思想大纲变化对比及说明提示汇总表
2025年
2026年
变化说明及重点提示
第一章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第一章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变化:
成发展及重大意义
形成发展及重大意义
修改:将“两结合”改为“中
国化时代化”
第二节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
第二节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
说明及提示:
大意义
大意义
表述修改,精准记忆即可。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
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法治建设
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
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最新成果
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最
新成果
第二章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第二章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
心要义
心要义
变化:
删除:全面依法治国是要加强
第一节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
第一节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
和改善党的领导
国的领导
国的领导
说明及提示:
表述修改,按照原有知识点掌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
握即可
义法治之魂
保证
全面依法治国是要加强和改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法治之魂
善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
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
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
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
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
制度和工作机制
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二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第二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变化:
新增:标题新增
第4页
小瑞资料VX:2075556867
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立场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的价
值追求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
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立
场
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
民
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
期待
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修改:将小标题进行了表述修
改。
说明及提示:
标题修改不影响内容,按照原
有知识点掌握即可
第三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法治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的核心要义
第三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法治道路
-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唯一正
确道路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的核心要义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
结合
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
变化:
新增:标题新增
修改:将小标题进行了表述修
改。
说明及提示:
标题修改不影响内容,按照原
有知识点掌握即可
第四节坚持依宪治国、依宪
执政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
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
要坚持依宪执政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
国理政的总章程
第四节坚持依宪治国、依宪
执政
-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
务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变化:
新增:标题新增
修改:将小标题进行了表述修
改
说明及提示:
标题修改不影响内容,按照原
有知识点掌握即可
关注微信公众号[蒋四金法考and司考411],回复[计划]免费下载26法考全程规划表pdf
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立
修改:将小标题进行了表述修
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立场
场
改。
说明及提示: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标题修改不影响内容,按照原
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的价民
有知识点掌握即可
值追求
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
期待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
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第三节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
第三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
变化:
义法治道路
义法治道路
新增:标题新增
修改:将小标题进行了表述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唯一正
改。
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确道路
说明及提示:
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标题修改不影响内容,按照原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
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
有知识点掌握即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的核心要义
的核心要义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
结合
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
第四节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
第四节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
变化:
执政
执政
新增:标题新增
修改:将小标题进行了表述修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
-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改
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务
说明及提示:
要坚持依宪执政
标题修改不影响内容,按照原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有知识点掌握即可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国理政的总章程
第5页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
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
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
与时俱进完善和发展宪法
第五节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
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现代化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
一场深刻革命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
能力的重要依托
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
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
坚持依法保障“一国两制”
实践与推进祖国统一
坚持依法治网
第五节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
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
使命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
能力的重要依托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
保障
坚持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
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
坚持依法保障“一国两制”
实践与推进祖国统一
坚持依法治网
变化:
新增:明确第五个坚持是时代
使命
修改: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
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为全面
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说明及提示:
按照目前的说法进行记忆即
可,属于26 年新修内容,重点
掌握。
第六节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法治体系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和总抓手
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建设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第六节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法治体系
-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
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
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
系
加快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
变化:
新增:标题新增
修改:将小标题进行了表述修
改。
删除:删除了总目标
说明及提示:
标题修改不影响内容,按照原
有知识点掌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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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
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
与时俱进完善和发展宪法
深入开展宪法宜传教育
第五节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第五节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变化:
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新增:明确第五个坚持是时代
现代化
使命
—-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修改: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
使命
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为全面
一场深刻革命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
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
能力的重要依托
说明及提示:
能力的重要依托
按照目前的说法进行记忆即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可,属于26年新修内容,重点
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保障
掌握。
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坚持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
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
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
坚持依法保障“一国两制”
坚持依法保障“一国两制”
实践与推进祖国统一
实践与推进祖国统一
坚持依法治网
坚持依法治网
第六节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
第六节 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变化:
会主义法治体系
会主义法治体系
新增:标题新增
修改:将小标题进行了表述修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
改。
和总抓手
删除:删除了总目标
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
说明及提示:
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
标题修改不影响内容,按照原
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系
有知识点掌握即可
建设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加快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
第6页
小瑞资料VX:2075556867
建设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建设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系
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
系
加快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
系
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
系
第七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
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
社会一体建设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
程
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
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
主体
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
基础
第七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
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
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
会一体建设
--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
布局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
程
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
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
主体
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
基础
变化:
新增:标题新增
说明及提示:
按照原有知识点掌握即可
第八节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
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全民守法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
司法、全民守法是推进全面
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推进科学立法
第八节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
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全民守法
-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环
节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
司法、全民守法是全面依法
变化:
新增:标题新增
说明及提示:
按照原有知识点掌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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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系
建设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
系
加快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
系
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
系
第七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
第七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变化:
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新增:标题新增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
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
说明及提示:
按照原有知识点掌握即可
社会一体建设
会一体建设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
--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
程
布局
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
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程
主体
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
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
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
基础
主体
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
基础
第八节 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
第八节 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变化:
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新增:标题新增
全民守法
全民守法
说明及提示:
按照原有知识点掌握即可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
-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环
司法、全民守法是推进全面节
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
推进科学立法
司法、全民守法是全面依法
第7页
推进严格执法
推进公正司法
推进全民守法
治国的重要环节
推进科学立法
推进严格执法
推进公正司法
推进全民守法
第九节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
治和涉外法治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
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迫切任
务
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
加强对外法治交流合作
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
法治保障
第九节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
治和涉外法治
-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迫切任
务
法治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
要内容
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
加强对外法治交流合作
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
法治保障
变化:
新增:标题新增
说明及提示:
按照原有知识点掌握即可
第十节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
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
法治工作队伍至关重要
加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
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加强法治人才培养
第十节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
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
保障
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
法治工作队伍至关重要
首先要把法治专门队伍建设
好
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变化:
新增:标题新增
修改:将小标题进行了表述修
改。
说明及提示:
按照原有知识点掌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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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严格执法
治国的重要环节
推进公正司法
推进科学立法
推进全民守法
推进严格执法
推进公正司法
推进全民守法
第九节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
第九节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变化:
治和涉外法治
治和涉外法治
新增:标题新增
说明及提示: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
-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迫切任
按照原有知识点掌握即可
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迫切任务
务
法治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
要内容
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
加强对外法治交流合作
加强对外法治交流合作
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
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
法治保障
法治保障
第十节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
第十节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
变化:
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新增:标题新增
修改:将小标题进行了表述修
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改。
法治工作队伍至关重要
保障
说明及提示:
按照原有知识点掌握即可
加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
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
法治工作队伍至关重要
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加强法治人才培养
首先要把法治专门队伍建设
好
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第8页
小瑞资料VX:2075556867
加强法治人才培养
第十一节坚持抓住领导干部
这个“关键少数”
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
关键
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
用法的模范
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
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
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第十一节坚持抓住领导干部
这个“关键少数
-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所
在
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
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
者
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
用法的模范
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
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
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变化:
新增:标题新增
修改:将小标题进行了表述修
改。
说明及提示:
按照原有知识点掌握即可
第十二节坚持依法治国和依
规治党有机统一
-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
求
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
互补性作用
坚持把依规治党作为管党治
党的基本方式
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
变化:
新增:新增第十二个坚持以及
其对应内容
说明及提示:
此为2026 年新增的第十二个坚
持,属于26 年重点掌握内容。
第三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
践要求
第三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
践要求
变化:
删除:改革和法治;依法治国
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
治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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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治人才培养
第十一节 坚持抓住领导干部
第十一节坚持抓住领导干部变化:
这个“关键少数”
这个“关键少数
新增:标题新增
修改:将小标题进行了表述修
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
-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所改。
关键
在
说明及提示:
按照原有知识点掌握即可
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
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
用法的模范
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
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者
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
用法的模范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
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
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
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第十二节坚持依法治国和依变化:
规治党有机统一
新增:新增第十二个坚持以及
其对应内容
-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
说明及提示:
求
此为2026年新增的第十二个坚
持,属于26年重点掌握内容。
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
互补性作用
坚持把依规治党作为管党治
党的基本方式
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
第三章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
第三章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变化:
践要求
践要求
删除:改革和法治;依法治国
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
治党
第9页
第二节正确认识和处理全面
依法治国一系列重大关系
政治和法治
改革和法治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
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
第二节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全
面依法治国若干重大关系
政治和法治
发展和安全
说明:
发展和安全属于26 年新增内
容,重点掌握。
四、大纲新增文件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2025 年10 月23 日中国
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人民出版社2025 年版
注:(1)新增的《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5 卷),外文出版社2017 年~2025 年版、《习
近平法治文选》(第1 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25 年版。以及更新的2025 年《习近平法治思想
学习纲要》属于文献内容,知识点已在讲义中有所总结,无须展示。
(2)《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2025 年10 月23
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人民出版社2025 年版。主要考查方
向在二、(5)“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原则中的内容,故在此仅对可考性较
强的重点内容展示。
(3)习近平:《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几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载《求是》2025 年第2
期。此文件中的内容了解即可,故不作展示。
(4)《学习好贯彻好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载《求是》2026 年第1 期。主要考查方向
在二、三。故在此仅对可考性较强的重点内容展示。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2025 年10 月23 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
过),人民出版社2025 年版
考点提示
二、“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和主要目标
(5)“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原则。
考点提示:
重点关注十二个坚
持中“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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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确认识和处理全面
第二节 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全
说明:
依法治国一系列重大关系
面依法治国若干重大关系
发展和安全属于26年新增内
容,重点掌握。
政治和法治
政治和法治
改革和法治
发展和安全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
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
四、大纲新增文件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2025年10月23日中国
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人民出版社2025年版
注:(1)新增的《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5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2025年版、《习
近平法治文选》(第1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25年版。以及更新的2025年《习近平法治思想
学习纲要》属于文献内容,知识点已在讲义中有所总结,无须展示。
(2)《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2025年10月23
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人民出版社2025年版。主要考查方
向在二、(5)“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原则中的内容,故在此仅对可考性较
强的重点内容展示。
(3)习近平:《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几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载《求是》2025年第2
期。此文件中的内容了解即可,故不作展示。
(4)《学习好贯彻好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载《求是》2026年第1期。主要考查方向
在二、三。故在此仅对可考性较强的重点内容展示。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2025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
考点提示
过),人民出版社2025年版
二、“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和主要目标
考点提示:
(5)“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原则。
重点关注十二个坚
持中“党的领导”
第10页
小瑞资料VX:2075556867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高质量
发展。....——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
相结合。....——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
“以人民为中心”
以及大纲新增的
“发展和安全”中
的内容
习近平:《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几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载《求
是》2025 年第2 期。
二、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守正创新
要全面协调推进各方面改革。三、坚持用科学方法指导和推进改革
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处理好方方面面的关系,需要讲求科学
方法。全会《决定》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再强调几点。
一是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二是坚持破和立的辩证统一。...
三是坚持改革和开放相统一...四是处理好部署和落实的关系。...
考点提示:
该文件稍微了解即
可。
习近平:《学习好贯彻好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载《求是》2026 年
第1 期
二、认真抓好全会精神贯彻落实
要以这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制定好“十五五”发展规划《纲要》。在
贯彻落实全会精神过程中,要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坚定不移推动高质量发展。....第二,加快构建新发展格
局。....第三,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第四,更好
统筹发展和安全。....第五,统筹推进各领域工作。...三、持之以恒推
进全面从严治党
三、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治国必先治党,党兴才能国强。管党治党越有效,经济社会发展的保
障就越有力。必须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
治党。
第一,坚决把党的自我革命要求落实到位。..第二,推进党的作风建
设常态化长效化。....第三,坚定不移开展反腐败斗争。...
考点提示:
重点关注实践要求
中“以法治保障经
济发展”以及大纲
新增“发展和安
全”、十二个坚持
中“坚持党的领
导”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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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高质量
“以人民为中心”
发展。....——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
以及大纲新增的
相结合。....——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
“发展和安全”中
的内容
习近平:《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几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载《求
是》2025年第2期。
二、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守正创新
考点提示:
要全面协调推进各方面改革。三、坚持用科学方法指导和推进改革
该文件稍微了解即
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处理好方方面面的关系,需要讲求科学可。
方法。全会《决定》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再强调几点。
一是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二是坚持破和立的辩证统一。...
三是坚持改革和开放相统一...四是处理好部署和落实的关系。...
习近平:《学习好贯彻好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载《求是》2026年
第1期
二、认真抓好全会精神贯彻落实
考点提示:
要以这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制定好“十五五”发展规划《纲要》。在
重点关注实践要求
贯彻落实全会精神过程中,要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中“以法治保障经
济发展”以及大纲
第一,坚定不移推动高质量发展。...第二,加快构建新发展格
新增“发展和安
局。...第三,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第四,更好
全”、十二个坚持
统筹发展和安全。...第五,统筹推进各领域工作。...三、持之以恒推
中“坚持党的领
进全面从严治党
导”的内容
三、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治国必先治党,党兴才能国强。管党治党越有效,经济社会发展的保
障就越有力。必须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
治党。
第一,坚决把党的自我革命要求落实到位。..第二,推进党的作风建
设常态化长效化。...第三,坚定不移开展反腐败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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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法理学大纲变化对比
一、整体评价
今年法理大纲无变化,学员可在复习中关注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的渊源、内部证成与
外部证成、法律推理、法律解释、立法审查等恒重考点。
二、法律法规目录变化
新增法律法规
无
修改法律法规
无
删除法律法规
无
保留法律法规
无
三、大纲变化对比及说明提示汇总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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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法理学大纲变化对比
一、整体评价
今年法理大纲无变化,学员可在复习中关注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的渊源、内部证成与
外部证成、法律推理、法律解释、立法审查等恒重考点。
二、法律法规目录变化
三、大纲变化对比及说明提示汇总
无。
新增法律法规
无
修改法律法规
无
删除法律法规
无
保留法律法规
无
第12页
小瑞资料VX:2075556867
2026 年宪法大纲变化对比
一、整体评价
今年宪法部分大纲变化内容主要集中于6 部新修、新增法律的调整内容上,具体考点仅有
细微变化。
总体来说,2026 年大纲相较于2025 年:考点内容有部分细节扩充,新修法律2 部,新增
法律4 部。
今年宪法变动需重点关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自治法》的修订内容,
这部分新增已经体现在推背速记和推背图等产品中,此外新增的《国家发展规划法》《民族团
结进步促进法》《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法治宣传教育法》相关内容,后续新增
专题中也会进行系统讲解。
二、法律法规目录变化
新增法律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
(2023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
修改法律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删除法律法
规
无
保留法律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18 年)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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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宪法大纲变化对比
一、整体评价
今年宪法部分大纲变化内容主要集中于6部新修、新增法律的调整内容上,具体考点仅有
细微变化。
总体来说,2026年大纲相较于2025年:考点内容有部分细节扩充,新修法律2部,新增
法律4部。
今年宪法变动需重点关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自治法》的修订内容,
这部分新增已经体现在推背速记和推背图等产品中,此外新增的《国家发展规划法》《民族团
结进步促进法》《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法治宣传教育法》相关内容,后续新增
专题中也会进行系统讲解。
二、法律法规目录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
新增法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
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
(202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宜传教育法》
修改法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删除法律法
无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保留法律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18年)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1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的产生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
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
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三、大纲变化对比及说明提示汇总
宪法大纲变化对比及说明提示汇总表
2025 年
2026 年
变化说明及重点提示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
(上)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
(上)
第二节国家的基本经济
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公
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
础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
第二节国家的基本经济
制度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
经济制度的基础非公有
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
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
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修
改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
度”,删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增加“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
本质上是理论表述的完整与提升,
反映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内
涵扩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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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的产生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
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
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三、大纲变化对比及说明提示汇总
宪法大纲变化对比及说明提示汇总表
2025年
2026年
变化说明及重点提示
第二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
第二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
(上)
(上)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经济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经济
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修
制度
制度
改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度”,删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
市场经济体制”,增加“社会主
场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公
经济制度的基础 非公有
义市场经济体制”。
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
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
本质上是理论表述的完整与提升,
础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
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
反映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内
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
者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 外
涵扩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
第14页
小瑞资料VX:2075556867
部分(劳动者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外商投资)毫
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
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
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
展]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
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
产
商投资)毫不动摇巩固和
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
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
有制经济发展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国家保护
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
合法私有财产
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
战略部署以及《民营经济促进法》
等新立法的制度成果,需从制度整
体性上理解“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
度”取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的底层逻辑。
四、新增重点法律法规详细解读
(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新修重点及考点提示
【注:此部分仅选取可考性较强的部分内容,未涵盖所有修改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
(2018 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
织法》(2025.10.28 修订,
2026.1.1 起施行)
考点提示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
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
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
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
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
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
女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
属回避。
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党组
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
委员会成员和村党组织领导班子
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新增:
1. 村民委员会成员
实行近亲属回避,回
避制度的适用范围
扩大
2. 村委会主任可由
村党组织负责人担
任,村“两委”成员
和村党组织领导班
子成员可交叉任职
删除:
村委会成员的工作
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
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
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
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
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
生、人居环境、老年人和妇女儿
童工作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
新增:
人居环境、老年人和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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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劳动者个体经济
商投资)毫不动摇巩固和
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
私营经济 外商投资)毫
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
战略部署以及《民营经济促进法》
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
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
等新立法的制度成果,需从制度整
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
有制经济发展 社会主义
体性上理解“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
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
市场经济体制]国家保护
度”取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展]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
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
的底层逻辑。
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
合法私有财产
产
四、新增重点法律法规详细解读
(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新修重点及考点提示
【注:此部分仅选取可考性较强的部分内容,未涵盖所有修改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
组织法》
织法》(2025.10.28修订,
考点提示
(2018年修正)
2026.1.1起施行)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
新增:
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1.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
实行近亲属回避,回
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
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避制度的适用范围
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扩大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女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2.村委会主任可由
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属回避。
村党组织负责人担
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党组
任,村“两委”成员
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
和村党组织领导班
委员会成员和村党组织领导班子
子成员可交叉任职
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删除:
村委会成员的工作
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
新增:
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
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
人居环境、老年人和
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
生、人居环境、老年人和妇女儿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
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
童工作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
会
第1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新修重点及考点提示
【注:此部分仅选取可考性较强的部分内容,未涵盖所有修改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
(2018 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
织法》(2025.10.28 修订,
2026.1.1 起施行)
考点提示
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
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
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
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
作。
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
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
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删除:
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
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村民
委员会主任为法定代表人。村民
委员会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
要的民事活动,但是不得提供担
保。
新增:村委会具有基
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法人资格,主任为法
定代表人,法人资格
的确认是修法重大
变化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
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
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
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
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
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
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
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
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
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
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其
近亲属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
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
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
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
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
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新增:
1. 选举委员会成员
增加副主任
2. 近亲属回避情形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
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
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
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
第十六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
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
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
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
新增:户籍不在本村
但从事村务工作一
年以上的人员可经
过法定程序后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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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新修重点及考点提示
【注:此部分仅选取可考性较强的部分内容,未涵盖所有修改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
组织法》
织法》(2025.10.28修订,
考点提示
(2018年修正)
2026.1.1起施行)
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
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删除:
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
计划生育委员会
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
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
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
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作。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
新增:村委会具有基
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村民
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委员会主任为法定代表人。村民
法人资格,主任为法
委员会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
定代表人,法人资格
要的民事活动,但是不得提供担
的确认是修法重大
保。
变化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
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
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
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
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
生。
议推选产生。
新增: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其
1.选举委员会成员
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
近亲属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
增加副主任
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
2.近亲属回避情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
员会。
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
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
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
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
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
第十六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
新增:户籍不在本村
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
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
但从事村务工作
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
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
年以上的人员可经
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
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
过法定程序后参加
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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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新修重点及考点提示
【注:此部分仅选取可考性较强的部分内容,未涵盖所有修改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
(2018 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
织法》(2025.10.28 修订,
2026.1.1 起施行)
考点提示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
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
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
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
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
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
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
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
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
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
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
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
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
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
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
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
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
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
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
村居住或者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
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
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
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选举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
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
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
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
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
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
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
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
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
人由村党组织或者登记参加选举
的村民提名推荐。提名推荐候选
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
推荐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奉
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
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被开
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因犯罪受过
刑事处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
新修:
1.村委会候选人提
名:由村党组织或参
加选举的村民提名
推荐
2.委托投票:除可委
托近亲属外,还可以
委托其他村民。但每
名村民只能接受不
超过3 人的委托。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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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
组织法》
织法》(2025.10.28修订,
考点提示
(2018年修正)
2026.1.1起施行)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
选举
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
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
外。
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
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
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
举的村民名单:
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
村居住的村民;
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
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
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
民;
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
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
村居住或者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
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
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
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
参加选举的公民。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
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
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
新修: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
人由村党组织或者登记参加选举
1.村委会候选人提
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
的村民提名推荐。提名推荐候选
名:由村党组织或参
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
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
加选举的村民提名
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
推荐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奉
推荐
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
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2.委托投票:除可委
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
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
托近亲属外,还可以
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
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被开
委托其他村民。但每
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
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因犯罪受过
名村民只能接受不
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
刑事处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
超过3人的委托。且
第17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新修重点及考点提示
【注:此部分仅选取可考性较强的部分内容,未涵盖所有修改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
(2018 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
织法》(2025.10.28 修订,
2026.1.1 起施行)
考点提示
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
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
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
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
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
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
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
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
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
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
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
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
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
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
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
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
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规定。
力从事非法活动,组织或者参加
非法宗教活动或者邪教活动的,
不得作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
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
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
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
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
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
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
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
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
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
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
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
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
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
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
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
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
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
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
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投票。每一村
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候选
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村民选举
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
人的名单。
候选人不得接受委
托投票。
新增:
1.候选人禁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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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
组织法》
织法》(2025.10.28修订,
考点提示
(2018年修正)
2026.1.1起施行)
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力从事非法活动,组织或者参加
候选人不得接受委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
非法宗教活动或者邪教活动的,
托投票。
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
不得作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
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
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
新增:
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
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
1.候选人禁止情形
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
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
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
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
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
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
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
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
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
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
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
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
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
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
票处。
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
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
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
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
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
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
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
票处。
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
委员会规定。
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
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
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投票。每一村
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候选
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村民选举
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
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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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新修重点及考点提示
【注:此部分仅选取可考性较强的部分内容,未涵盖所有修改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
(2018 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
织法》(2025.10.28 修订,
2026.1.1 起施行)
考点提示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
向村民委员会提出辞职申请,其
职务自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
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终止。
新增:村民委员会成
员辞职流程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
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
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
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
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
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五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
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
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
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
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
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村民;遇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临时通知村
民。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
次。
新增:
1. 村民会议的召集
遇特殊情况可临时
通知
2. 村民会议每年召
开底线要求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
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
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
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
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
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
第二十八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
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
可办理:
(一)涉及村庄规划、建设
等乡村建设重要事项;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
人员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资
金和物资的使用;
1.需经村民会议讨
论决定的事项,增
加:
(1)涉及乡村建设
的重要事项
(2)重点帮扶人
员、帮扶方案
删除:原4-6 项涉
及经营承包、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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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
组织法》
织法》(2025.10.28修订,
考点提示
(2018年修正)
2026.1.1起施行)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
向村民委员会提出辞职申请,其
新增:村民委员会成
职务自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
员辞职流程
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终止。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
第二十五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
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
新增:
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
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
1.村民会议的召集
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
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
遇特殊情况可临时
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
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
通知
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村民;遇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临时通知村
2.村民会议每年召
民。
开底线要求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
次。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
第二十八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
1.需经村民会议讨
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
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
论决定的事项,增
可办理:
可办理:
加: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
(一)涉及村庄规划、建设
(1)涉及乡村建设
人员及补贴标准;
等乡村建设重要事项;
的重要事项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
(2)重点帮扶人
益的使用;
人员及补贴标准;
员、帮扶方案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资
删除:原4-6项涉
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
金和物资的使用;
及经营承包、宅基
第1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新修重点及考点提示
【注:此部分仅选取可考性较强的部分内容,未涵盖所有修改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
(2018 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
织法》(2025.10.28 修订,
2026.1.1 起施行)
考点提示
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
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
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
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
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
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
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
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
案;
(五)本村重点帮扶人员、
帮扶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
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
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
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
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需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
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
村党组织研究讨论。
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行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职能的,讨论决定有
关集体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
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相关规定。
地等相关内容,同
时增加了法律法规
规定作为兜底条款
2.重要事项应经村
党组织研究讨论
3.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相关事宜参照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对涉及村民切身利
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以及村
民反映的实际困难和矛盾纠纷,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及其他
利益相关方开展协商。
协商可以采取议事会、听证
会、恳谈会等多种形式,根据需
要邀请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
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群团组
织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治协
新增:村民委员会协
商内容、形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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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部分仅选取可考性较强的部分内容,未涵盖所有修改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
组织法》
织法》(2025.10.28修订,
考点提示
(2018年修正)
2026.1.1起施行)
案;
(四)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
地等相关内容,同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
时增加了法律法规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
案;
规定作为兜底条款
项、承包方案;
(五)本村重点帮扶人员、
2.重要事项应经村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帮扶方案;
党组织研究讨论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
3.农村集体经济组
分配方案;
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
织相关事宜参照适
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
用《中华人民共和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
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项。
国农村集体经济组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
织法》的相关规定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
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益的其他事项。
需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
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
村党组织研究讨论。
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行农村集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
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
体经济组织职能的,讨论决定有
关集体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对涉及村民切身利
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以及村
民反映的实际困难和矛盾纠纷,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及其他
利益相关方开展协商。
新增:村民委员会协
协商可以采取议事会、听证
商内容、形式、落实
会、恳谈会等多种形式,根据需
要邀请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
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群团组
织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治协
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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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新修重点及考点提示
【注:此部分仅选取可考性较强的部分内容,未涵盖所有修改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
(2018 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
织法》(2025.10.28 修订,
2026.1.1 起施行)
考点提示
商会议委员会委员等参加。涉及
农业科技、工程建设等专业性较
强的事项,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人
员参加。
对协商确定的事项,村民委
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或者监督
落实;需要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
民代表会议的,应当召集会议讨
论决定。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
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
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
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
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
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
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
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
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
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
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
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
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七条、第
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
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
实施情况;
(二)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
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
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
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组织协商
确定的事项及其落实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
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
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财务往来
删除:
计划生育政策相关
表述
新增:
(1)公开范围增加:
村委会组织协商确
定的事项及其落实
情况
(2)明确村委会应
当设立村务公开栏,
明确公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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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部分仅选取可考性较强的部分内容,未涵盖所有修改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
组织法》
织法》(2025.10.28修订,
考点提示
(2018年修正)
2026.1.1起施行)
商会议委员会委员等参加。涉及
农业科技、工程建设等专业性较
强的事项,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人
员参加。
对协商确定的事项,村民委
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或者监督
落实;需要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
民代表会议的,应当召集会议讨
论决定。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
务公开制度。
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
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
(一)本法第二十七条、第
删除:
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
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
计划生育政策相关
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
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
表述
实施情况;
实施情况;
新增: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二)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
(1)公开范围增加:
落实方案;
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
村委会组织协商确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
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定的事项及其落实
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
(三)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
情况
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2)明确村委会应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
(四)村民委员会组织协商
当设立村务公开栏,
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确定的事项及其落实情况;
明确公布期限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
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
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
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财务往来
第2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新修重点及考点提示
【注:此部分仅选取可考性较强的部分内容,未涵盖所有修改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
(2018 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
织法》(2025.10.28 修订,
2026.1.1 起施行)
考点提示
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
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
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
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
询。
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
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
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村务公
开栏,可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进
行村务公开。公布的期限不得少
于十五日。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
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
的查询。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
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
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
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
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
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
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
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
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
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
议。
第三十七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
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
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
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
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
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
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
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
构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
同。
村务监督机构向村民会议和
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其成员可以
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和村民代表
会议,参与各项协商活动。
村务监督机构在履行职责过
程中发现有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
违法行为的,应当向乡、民族
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
政府和监察机关反映。
新增:
1. 明确村务监督机
构的任期与村委会
任期相同
2. 村务监督机构成
员职权增加:列席村
代会、参与各项协商
活动
3. 村务监督机构职
责:发现侵害群众利
益等违纪违法行为,
应向有权机关反映
关注微信公众号[蒋四金法考and司考411],回复[计划]免费下载26法考全程规划表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新修重点及考点提示
【注:此部分仅选取可考性较强的部分内容,未涵盖所有修改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
组织法》
织法》(2025.10.28修订,
考点提示
(2018年修正)
2026.1.1起施行)
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
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
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
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
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村务公
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
开栏,可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进
询。
行村务公开。公布的期限不得少
于十五日。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
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
的查询。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
第三十七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
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
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
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
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
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
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
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新增:
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
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
1.明确村务监督机
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
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
构的任期与村委会
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
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
任期相同
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
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
2.村务监督机构成
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
构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
员职权增加:列席村
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
同。
代会、参与各项协商
议。
村务监督机构向村民会议和
活动
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其成员可以
3.村务监督机构职
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和村民代表
责:发现侵害群众利
会议,参与各项协商活动。
益等违纪违法行为,
村务监督机构在履行职责过
应向有权机关反映
程中发现有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
违法行为的,应当向乡、民族
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
政府和监察机关反映。
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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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新修重点及考点提示
【注:此部分仅选取可考性较强的部分内容,未涵盖所有修改内容】
2025 年《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在以下多个核心方面高
度一致,本对比表主要列举个别差异部分。
1.均将“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增列为立法目的,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
导和全过程人民民主;
2.新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人资格,赋予村(居)委会主任法定代表人地位;
3.强化民主协商与民主监督,引入近亲属回避制度和妇女成员要求,允许党组织负责人通过
法定程序担任主任并交叉任职;
4.扩大选举参与范围(新增长期居住或工作满一定期限的人员),规定候选人负面清单及委
托投票每人不得超过三人;
5.统一设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实行每年至少一次的民主评议且连续两次不称职者职务
终止;
6.完善公开制度(设立公开栏、信息保留不少于十五日),明确经费保障、减负长效机制、
信息化建设及政府培训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
组织法(2018 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
组织法(2025.10.28 修订,
2026.1.1 起施行)
考点提示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
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
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
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
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
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
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有利
于基层治理的原则,一般在一千
户至三千户的范围内设立,也可
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适当范围内
设立。设立居民委员会的区域称
为社区。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
规模调整,由街道办事处提出,
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
府批准。
新修:
1.居民委员会设立
范围调整为“一千
户至三千户”。
2.居委会的设立、
撤销、规模调整改
为由政府批准,体
现了社会管理转向
社会治理的理念。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
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
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
德治相结合。
中国共产党在社区的基层组
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
作,领导和支持居民委员会行使
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
保障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
使民主权利。
新增:
增加居委会工作坚
持党的领导要求,
体现了加强党对基
层治理的全面领
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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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新修重点及考点提示
【注:此部分仅选取可考性较强的部分内容,未涵盖所有修改内容】
2025年《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在以下多个核心方面高
度一致,本对比表主要列举个别差异部分。
1.均将“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增列为立法目的,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
导和全过程人民民主;
2.新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人资格,赋予村(居)委会主任法定代表人地位;
3.强化民主协商与民主监督,引入近亲属回避制度和妇女成员要求,允许党组织负责人通过
法定程序担任主任并交叉任职;
4.扩大选举参与范围(新增长期居住或工作满一定期限的人员),规定候选人负面清单及委
托投票每人不得超过三人;
5.统一设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实行每年至少一次的民主评议且连续两次不称职者职务
终止;
6.完善公开制度(设立公开栏、信息保留不少于十五日),明确经费保障、减负长效机制、
信息化建设及政府培训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
组织法(2018修正)
组织法(2025.10.28修订,
考点提示
2026.1.1起施行)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
新修:
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
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有利
1.居民委员会设立
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
于基层治理的原则,一般在一千
范围调整为“一千
围内设立。
户至三千户的范围内设立,也可
户至三千户”。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
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适当范围内
2.居委会的设立、
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
设立。设立居民委员会的区域称
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为社区。
撤销、规模调整改
为由政府批准,体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
现了社会管理转向
规模调整,由街道办事处提出,
社会治理的理念。
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
府批准。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
新增:
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
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
增加居委会工作坚
德治相结合。
持党的领导要求,
体现了加强党对基
中国共产党在社区的基层组
层治理的全面领
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
导。
作,领导和支持居民委员会行使
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
保障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
使民主权利。
第23页
第五条中央和地方基层群众自治
指导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城
市基层群众自治工作。
新增:指导监督部
门
第二条(第二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
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
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
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
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六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
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委员
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
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
办事处开展工作。
将“它的派出机关”
修改为“街道办事
处”。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
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
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
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
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
妇女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
近亲属回避。
居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社区
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
任。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党组
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新增:
1.“妇女”成员要
求。
2.“近亲属回避”制
度。
3.社区党组织书记
兼任居委会主任,
“交叉任职”。
删除:
对居委会少数民族
成员的要求。
第十三条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
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
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
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
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
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
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
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
生、环境和物业管理、老年人和
妇女儿童工作等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
属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
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
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
关工作。
新增:
1.物业管理、老年
人和妇女儿童工作
委员会。
2.“老年人和妇女
儿童工作委员会”。
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
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
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
务。
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
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
党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
施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执
行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决
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
公,热心为居民服务,接受居民
监督。
新增:
居委会成员行为依
据为自治章程、居
民公约、居民会议、
居民代表会议的决
定、决议。
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
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居民委
员会主任为法定代表人。居民委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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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中央和地方基层群众自治
新增:指导监督部
指导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城
门
市基层群众自治工作。
第二条(第二款)
第六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
将“它的派出机关”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
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委员
修改为“街道办事
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
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
处”。
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
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
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
办事处开展工作。
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
新增:
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
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1.“妇女”成员要
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
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
求。
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妇女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
2.“近亲属回避”制
近亲属回避。
度。
居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社区
3.社区党组织书记
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
兼任居委会主任,
任。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党组
“交叉任职”。
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删除:
对居委会少数民族
成员的要求。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
新增:
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
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
1.物业管理、老年
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
生、环境和物业管理、老年人和
人和妇女儿童工作
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
妇女儿童工作等委员会。
委员会。
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
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
2.“老年人和妇女
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
属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
儿童工作委员会”。
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
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
关工作。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
新增:
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
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
居委会成员行为依
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
党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
据为自治章程、居
务。
施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执
民公约、居民会议、
行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决
居民代表会议的决
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
定、决议。
公,热心为居民服务,接受居民
监督。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
新增:
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居民委
员会主任为法定代表人。居民委
第24页
小瑞资料VX:2075556867
员会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
的民事活动,但是不得提供担
保。
居委会获得“法人
资格”,主任即为
法定代表人,能依
法签订服务协议等
民事合同。
第十四条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
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
推选。
第十三条居民委员会设立若干居
民小组。居民小组在居民委员会
的组织下开展活动。
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一般按
每二十户至五十户推选一人产
生,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适当
范围内推选产生。居民小组组长
由居民小组从居民代表中推选。
居民小组组长和居民代表的任期
与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
连选连任。
居民代表应当向所在居民小
组负责,接受居民监督。
新修:
明确居委会应当设
立居民小组,并在
居委会的组织下开
展活动。
明确居民代表推选
产生的范围和居民
小组组长推选程
序、任期,对标选举
法。
第十五条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
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居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
主任和委员组成,由居民会议或
者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其
近亲属被提名为居民委员会成员
候选人的,应当退出居民选举委
员会。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居
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
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
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新增:
居委会选举程序,
对标选举法。
第八条(第二款)年满十八周岁
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
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
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
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
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
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六条年满十八周岁的居
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
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
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
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
外。
居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
下列表示参加选举的人员进行登
记:
新增:
打破户籍限制,明
确两类人群可参加
选举:
户籍不在社区但常
住的居民,以及在
社区工作满六个月
的社区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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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
居委会获得“法人
的民事活动,但是不得提供担
资格”,主任即为
保。
法定代表人,能依
法签订服务协议等
民事合同。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设立若干居
新修:
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
民小组。居民小组在居民委员会
明确居委会应当设
推选。
的组织下开展活动。
立居民小组,并在
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一般按
居委会的组织下开
每二十户至五十户推选一人产
展活动。
生,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适当
明确居民代表推选
范围内推选产生。居民小组组长
产生的范围和居民
由居民小组从居民代表中推选。
小组组长推选程
居民小组组长和居民代表的任期
序、任期,对标选举
与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
法。
连选连任。
居民代表应当向所在居民小
组负责,接受居民监督。
第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
新增:
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居委会选举程序,
居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
对标选举法。
主任和委员组成,由居民会议或
者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其
近亲属被提名为居民委员会成员
候选人的,应当退出居民选举委
员会。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居
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
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
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八条(第二款)年满十八周岁
第十六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居
新增:
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
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
打破户籍限制,明
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
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
确两类人群可参加
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
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
选举:
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
户籍不在社区但常
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
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
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外。
住的居民,以及在
社区工作满六个月
居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
的社区工作者。
下列表示参加选举的人员进行登
记:
第25页
(一)户籍在本社区的居
民;
(二)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
本社区常住的居民。
户籍不在本社区,在本社区
工作六个月以上的社区工作者,
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的,由居民选
举委员会确认并进行登记。
第十条(第三款)
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
员会成员。
第二十条本社区十分之一以上有
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的代表,或
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联
名,可以提出罢免居民委员会成
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
由。被提出罢免的居民委员会成
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
按照产生时的选举方式组织进行
投票,须有选民或者户的代表过
半数或者超过三分之二的居民代
表投票,并须经投票人员的过半
数通过。
新增:
居委会成员罢免程
序(与村委会成员
罢免程序有差异)。
第十五条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
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
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
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
民公约。(于新法第30 条修改)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
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
抵触。
第三十一条居民自治章程、居民
公约应当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
案。
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以
及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的
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
抵触,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
有侵犯居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
利和财产权利的内容。
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以
及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的
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不设区
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街
道办事处责令改正。
新增:
1.自治章程,明确
其规范地位、备案
规则中的派出所调
整为街道办。
2.自治章程和居民
公约不合法的法律
后果。
第三十二条对涉及居民切身利益
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以及居民
反映的实际困难和矛盾纠纷,居
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及其他利
益相关方开展协商。
新增:
要求居委会就涉及
居民切身利益的事
项组织协商,并列
举了议事会、听证
会等多种形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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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籍在本社区的居
民;
(二)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
本社区常住的居民。
户籍不在本社区,在本社区
工作六个月以上的社区工作者,
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的,由居民选
举委员会确认并进行登记。
第十条(第三款)
第二十条 本社区十分之一以上有
新增:
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
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的代表,或
居委会成员罢免程
员会成员。
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联
序(与村委会成员
名,可以提出罢免居民委员会成
罢免程序有差异)。
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
由。被提出罢免的居民委员会成
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
按照产生时的选举方式组织进行
投票,须有选民或者户的代表过
半数或者超过三分之二的居民代
表投票,并须经投票人员的过半
数通过。
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
第三十一条 居民自治章程、居民
新增:
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公约应当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1.自治章程,明确
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
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
其规范地位、备案
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
案。
规则中的派出所调
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
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以
整为街道办。
民公约。(于新法第30条修改)
及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的
2.自治章程和居民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
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
公约不合法的法律
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
抵触,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
后果。
抵触。
有侵犯居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
利和财产权利的内容。
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以
及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的
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不设区
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街
道办事处责令改正。
第三十二条 对涉及居民切身利益
新增:
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以及居民
要求居委会就涉及
反映的实际困难和矛盾纠纷,居
居民切身利益的事
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及其他利
项组织协商,并列
益相关方开展协商。
举了议事会、听证
会等多种形式,强
第26页
小瑞资料VX:2075556867
协商可以采取议事会、听证
会、恳谈会等多种形式,根据需
要邀请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
办事处、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治协商会
议委员会委员、相关专业人员等
参加。
对协商确定的事项,居民委
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或者监督
落实;需要提交居民会议或者居
民代表会议的,应当召集会议讨
论决定。
调了对协商结果的
落实和监督,防止
“协而不决”。
第二十一条本法适用于乡、民族
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
居民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县、自治县、乡、民
族乡、镇以及开发区、独立工矿
区、林区、垦区等设立居民委员
会的,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新修:
扩大居民委员会设
立范围,保障居民
自治权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
(2026 年3 月12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关联宪法考点:国家机构职权(全国人大、国务院)、国家经济制度(市场经济)、国家决
策程序。
考点提示:
1.规划性质:国家发展规划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蓝图和行动纲领”,是政府履职依据(第4
条)。
2.规划的审查与批准程序:草案报党中央、国务院审议→全国人大审查批准;规划需要调整
的,国务院提方案→党中央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第16-21 条)。
3.与宪法衔接:规划编制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第5 条),体现宪法第1 条党的领
导原则;规划实施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第29 条),体现宪法第62、67 条监督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
(2026 年3 月12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关联宪法考点:国家基本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平等权)。
考点提示:
1.核心主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第1、3 条),强调民族平等、禁止歧视(第5 条)。
2.重要制度: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第15 条),学校使用国家统编教材(第16 条)。
3.宪法关联:直接落实宪法第4 条“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
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的规定。
4.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破坏民族团结(第58 条)、民族歧视(第59 条)等行为的法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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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可以采取议事会、听证
调了对协商结果的
会、恳谈会等多种形式,根据需
落实和监督,防止
要邀请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
“协而不决”。
办事处、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治协商会
议委员会委员、相关专业人员等
参加。
对协商确定的事项,居民委
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或者监督
落实;需要提交居民会议或者居
民代表会议的,应当召集会议讨
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法适用于乡、民族
第四十七条 县、自治县、乡、民
新修:
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
族乡、镇以及开发区、独立工矿
扩大居民委员会设
居民委员会。
区、林区、垦区等设立居民委员
立范围,保障居民
会的,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自治权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关联宪法考点:国家机构职权(全国人大、国务院)、国家经济制度(市场经济)、国家决
策程序。
考点提示:
1.规划性质:国家发展规划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蓝图和行动纲领”,是政府履职依据(第4
条)。
2.规划的审查与批准程序:草案报党中央、国务院审议→全国人大审查批准;规划需要调整
的,国务院提方案→党中央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第16-21条)。
3.与宪法衔接:规划编制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第5条),体现宪法第1条党的领
导原则;规划实施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第29条),体现宪法第62、67条监督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关联宪法考点:国家基本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平等权)。
考点提示:
1.核心主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第1、3条),强调民族平等、禁止歧视(第5条)。
2.重要制度: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第15条),学校使用国家统编教材(第16条)。
3.宪法关联:直接落实宪法第4条“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
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的规定。
4.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破坏民族团结(第58条)、民族歧视(第59条)等行为的法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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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强化宪法平等权的保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
(2023 年12 月29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该《决定》是《宪法》第67 条“监督宪法的实施”职权的具体化
关联宪法考点:宪法监督制度(合宪性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立法审查程序。
考点提示:
1.备案审查原则:“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第2、4、13 条)。
2.审查方式:依申请审查、主动审查、专项审查、移送审查、联合审查(第6 条)。
3.审查重点:是否符合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是否超越权限;是否违反上位法;是否符合
比例原则等。
4.纠错程序:明确规定“沟通→书面审查意见→纠正/撤销决定”的三步走程序(第13、14
条)。
5.健全特区本地法律备案审查机制:强调依据宪法和特区基本法,加强对特区法律的备案审
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
(2025 年9 月12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该法是落实宪法“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治教育”要求的
具体立法
关联宪法考点:宪法实施、公民宪法意识、国家普法责任(宪法第24 条精神文明建设)。
考点提示:
1.核心内容:将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明确每年12 月4 日为国家宪法日(第13 条)。
2.责任主体: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第9 条),学校、媒体、公共场所管理者等多方
参与。
3.重点对象:明确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第三章)、青少年(第四章)的法治教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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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强化宪法平等权的保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该《决定》是《宪法》第67条“监督宪法的实施”职权的具体化
关联宪法考点:宪法监督制度(合宪性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立法审查程序。
考点提示:
1.备案审查原则:“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第2、4、13条)。
2.审查方式:依申请审查、主动审查、专项审查、移送审查、联合审查(第6条)。
3.审查重点:是否符合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是否超越权限;是否违反上位法;是否符合
比例原则等。
4.纠错程序:明确规定“沟通→书面审查意见→纠正/撤销决定”的三步走程序(第13、14
条)。
5.健全特区本地法律备案审查机制:强调依据宪法和特区基本法,加强对特区法律的备案审
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
(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该法是落实宪法“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治教育”要求的
具体立法
关联宪法考点:宪法实施、公民宪法意识、国家普法责任(宪法第24条精神文明建设)。
考点提示:
1.核心内容:将宪法宜传教育常态化,明确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第13条)。
2.责任主体: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第9条),学校、媒体、公共场所管理者等多方
参与。
3.重点对象:明确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第三章)、青少年(第四章)的法治教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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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法制史大纲变化对比
一、整体评价
今年法制史部分大纲无变化。学员可在复习中关注西周、唐朝、宋朝法律制度等恒重考点。
二、法律法规目录变化
新增法律法规
无
修改法律法规
无
删除法律法规
无
保留法律法规
无
三、大纲变化对比及说明提示汇总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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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法制史大纲变化对比
一、整体评价
今年法制史部分大纲无变化。学员可在复习中关注西周、唐朝、宋朝法律制度等恒重考点。
二、法律法规目录变化
新增法律法规
无
修改法律法规
无
删除法律法规
无
保留法律法规无
三、大纲变化对比及说明提示汇总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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