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文本内容
民法(一)自然人+法人+代理
不受宣告死亡的影响
被宣告死亡期间法律行为的效力
返还,否则补偿,恶意的要赔偿
依继承取得财产
不能以未经其同意主张无效
不管有偿无偿,第三人都不用还,继承人补偿(恶意赔偿)
子女被收养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符合死亡条件,可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同时申请,宣告死亡优先(前提是满足死亡条件,题目可能挖坑)
非依继承取得
未死
死亡日期
判决作出之日(意外事件死亡的,意外发生之日,如飞机失事)
后果
婚姻关系消灭;财产按照遗产开始继承
胎儿
夭折
出生死体(没活过)
不发生继承;受领财产要返还;不能请求侵权赔偿
胎儿的继承人继承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下落不明2年+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
婚姻关系仍存续,一方起诉离婚,判离
后果
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件满2年/意外事件且不可能生存,无需2年+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
捐助法人
登记时取得资格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政府、村委会等
成立时取得资格
登记/成立时取得资格
事业单位法人
登记/成立时取得资格
社会团体法人
消协、法学会等
必须有章程、决策机构(理事会)、执行机构、监督机构
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社科院等
婚姻
自行恢复,除非再婚(含再婚后离婚)或书面声明不愿意
受胎时就可以继承遗产、接受赠与、请求侵权
损害赔偿(胎儿是当事人,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
代为主张权利)
出生活体(活过,
即使活了1分钟)
管
营利法人
(能)
独立实施的纯获利/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有效
独立实施的与年龄、智力不适应: 效力待定
≥18 (或≥16且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有效
完全行为能力人
< 8或全疯
8≤X<18或半疯
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一律无效
无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
能力人
行为能力
平等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不平等关系:不看是谁,看他做什么(税务机关找你收税,不平等关系,民法不管;
找你买东西,平等关系,民法管)
恋爱、同事、驴友等
好意施惠(请吃饭、免费搭车): 不能请求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权利能力
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两者关系
自
然
人
第一顺位:父母
只要有父母,监护人永远都是父母。除非被撤销资格
离婚、判刑、吸毒等都不影响
第二顺位:
父母选的人
遗嘱监护:父母担任
监护人+遗嘱指定
可一人可数人共同监护,且不受法定监护顺位限制
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村或民政先指定,不服30日内找
法院指定
也可直接找法院指定
指定前
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村、民政或其他组织
担任临时监护人
指定后
擅自变更不免除监护责任
协议
不成,
指定
协议监护
父母可以约定在丧失监护能
力时由其他人担任监护人
不能自己有监护能力时约定
免除监护职责
一般考到都有权申请
监护职责
严重侵害
丧失监护权;继续负担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父母/子女+没有对被监护人故意犯罪+悔改+申请+法院决定
有监护资格人/居、村或民政/学校、医疗机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
法院
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除非为被监护人利益(教育生活是;高风险投资不是)
事由
谁申请
谁决定
后果
恢复
监护
撤销
成年人确定监护人
完全行为能力人想找谁找谁
子女依然要赡养
协议自丧失行为能力时生效
丧失行为能力前:双方都能任意解除(无需理由);
丧失行为能力后:监护人无正当理由不能解除
完全行为能力人+书面形式给自己找
遗嘱、协议、指定、兜底等同未成年人
不为被监护人利益以被监护人名义处分—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如果是父母用自己的钱买房,只是登记在孩子名下,后又卖房,
不管是不是为了孩子利益,都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一顺位:
自己找的人
第二顺位
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个人/组织
(要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或民政同意)
未
成
年
确
定
监
护
人
第三顺位:
(外)祖父母>
兄姐>其他个
人/组织(要未
成年人住所
地的居委、
村委或民政
同意)
第四顺位: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村委或民政
兜底
自
然
人
法
人
分
类
代
表
和
代
理
民
法
管
什
么
特别法人
非营利法人
(不能)
登记时取得法人资格
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等
必须有章程、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不必须
能否向成员
分配剩余利润
以公司名义做事: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
公司其他人,是代理
新增
被代理人授权+被代理人名义+代理人独立意思表示→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是合同相对人
狭义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代理权滥用
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效力
待定。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也适用于法定代表人
没有授权或者超越范围(其他要件符合)
因被代理人过错导致有权利
外观+相对人善意无过失
效力待定
追认后
自始对被代理人生效
如持有真实的合同专用章;公司对员工职权
范围有限制,但相对人不知情
拒绝追认
善意相对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履行或赔偿,
恶意按过错担责
对被代理人不生效
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
承担后可向表见代理人追偿
代理以被代理人名义;处分以自己名义
代理和处分
代理
实际法定代表人与登记不一致,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权限范围内以公司名义做事,公司承担后果
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
相对人善意(不知道越权),表见代表,公司承担后果;
相对人恶意(知道越权),效力待定。公司追认,公司承担;
公司不追认,公司无需履行合同。但公司有错的,要承担缔约过失
责任,之后可找法定代表人追偿
即使加盖印章不是备案章或盖假章,公司也要承担后果
代表
监
护
如果被指定人不同意,按照法定监护
确定监护人
父母一方(如:父)指定,另一方
(母)在遗嘱生效时有监护能力,
另一方(母)是监护人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但继父母不当然是监护人,除非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不管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因患病、外出务工等原因委托监护的,受托人不是监护人,
委托人才是
同宣告失踪
有亲属关系(配偶、父母等),一般能申请;
债权人一般不能,除非影响其权益。
且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
公益目的法人终
止时,剩余财产
用于公益目的
合同是代理人签的,意思表示有没有瑕疵要看代理人,不看被代理人。
代理人欺诈,视为被代理人欺诈
民法(二)合同成立+效力+履行
把想发生特定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表示出来(想干啥你表达出来)
书面、口头、行为等
怎么
表示
沉默原则上
不是意思表示
例外: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符合交易习惯,视为意思表示
法律规定:比如试用到期未表示,视为买
原则:意思表示完成,如完成抛弃行为
例外:遗嘱自人死亡时生效
生效
解释(是什么意思)
无相对人
对话:相对人知道内容
有相对人
公告:公告发布
表意人内心意思(不涉及信赖保护)
无相对人
正常人这种情况下怎么理解(涉及信赖保护)
有相对人
但如果相对人知道表意人内心意思,按内心意思
合
同
的
效
力
合
同
的
履
行
有相应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违背公序良俗
戏谑行为(一方假,正常人也知道是假的,
如开玩笑):无效
主观要有加害他人的目的,否则只是单纯知情,不影响
合同效力【害人目的一定要案情有体现,不能因为关系
亲近就脑补】
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自始有效
追认权
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合同自始无效
收到催告通知30日内未表示,
也是拒绝追认
善意相对人撤销权
追认前,善意相对人可撤销,通知即可
1.限人独立签的与其年龄智力不适应的合同(不能理解行为的后果、风险+价款高)
2.狭义无权代理(见代理部分)
1.无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所有行为,即使是纯获利益
2.通谋虚伪表示无效,但不影响隐藏行为效力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违背公序良俗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没有法律约束力
原则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寄送的价目表、
商业广告和宣传等
但对房屋和设施的说明具体确定+对合同订立及
价格有重大影响,是要约。即使未载入合同,
也是合同内容,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的广告
和宣传资料为
要约邀请
对方点头就能成立合同的程度
+
+
内容具体确定
(姓名、标的、数量)
有受拘束的意思
正在考虑,就没有受拘束意思
构成
只能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一致(点头yes)
区分:是否
有受拘束
的意思,
内容是否
具体确定
变更要约
内容
实质性变更(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
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
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及时反对或明确
都不能变
新要约
承诺生效时(通知到达或行为作出)
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是承诺,中标通知书到达,合同成立
拍卖公告是要约邀请,竞买人出价是要约,拍卖师落槌/电子交易系统确认
成交,是承诺,同时承诺生效,合同成立。不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
特殊情形
网购,提交订单成功时成立
要求签订合同书/确认书,都在合同书/确认书签字成立;没签,
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也成立
原则:合同一方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相对性)
不按当事人意思产生效果,不用履行合同义务
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状态
合理的减责、
免责条款
约定“向第三人履行”
约定“由第三人履行”
第三人未履行,债务人担责
债务人未履行,向债权人担责
约定“第三人能直
接请求债务人履行”
(真正利益第三人,
不负担义务)
4.显失公平
必须诉讼/仲裁,不能通知
一般:知撤销事由1年(重大误解90日、胁迫自终止之日起1年)
最长:法律行为发生之日5年
一般和最长关系:任何一个时间经过,撤销权消灭
2.欺诈
(被骗才搞错)
故意预告危害,想让对方害怕+对方因恐惧作出意思表示+胁迫
不正当(手段/目的不正当;手段和目的都正当但没有关联)
3.胁迫
第三人胁迫
不用知情也能撤
醉酒、年老、涉世未深大学生,否则一般不构成
1.附条件、附期限(条件是否
成就、期限是否到来,决定法
律行为生效/失效)
2. 需要审批,
批准前:未生效
如附生效条件,条件成就时,生效;不成就时,未生效
条件不一定发生;期限一定会发生
为自己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视为已成就
(不正当促成,视为不成就)
但可以请求报批,主张违反报批的违约责任
误解方、受欺诈方、受胁迫方、受损害方
说假的/隐瞒真的,想让对方被骗+对方因被骗作出意思表示
常考角度
卖方自己都不知道假,不构成欺诈
卖方以为假,买方知道真但沉默,买方不构成欺诈,
否则违背天性
第三人欺诈
合同相对方知情,受欺诈人才能撤
注意梳理人物关系,
甲乙可能欺诈,甲丙
可能重大误解,注意
题目问谁和谁
利用对方危困或缺乏判断能力,致使成立时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赌石、古玩街交易不构成显失公平
判断时务必结合主客观一起,不能单看结果不公平就认定
是否必须撤?
谁能撤?
撤销权
怎么撤?
在什么时间内撤?
不必须。不撤销则有效,可以请求履行;撤销后自始无效
1.重大误解
(自己搞错)
重大:不发生这个误解不会作出这种意思表示
误解内容
行为性质(买卖以为赠与);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
质量/规格/价格/数量(假的以为真的);说错/写错/拿错;
第三人传达错误等
不构成重大误解
动机(保护交易安全)
价值(以为值10万,其实值1万)
价值(以为值10万,其实值1万)
典型风险行为(古玩街)
行为能力认识错误(按行为能力判断效力)
对合同内容发生认识错误(保护交易,避免随意撤)
未生效
合同什么
时候成立
履行内容—
格式条款
承诺(有相
对人的意
思表示)
以“依据合同示范文本制作/双方已经明确约定不是格式条款/
未实际重复使用”为由主张不是格式条款→不支持
提供方要提示、说明,否则该条款不算数
网购合同:仅设置勾选、弹窗不算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不合理免责、减责条款
条款直接无效,提示说明也无效
(非整个合同无效)
第三人有请求权,债务人不履行,第三人能主张违约
第三人代为履行/清偿
(没约定由第三人履行,
第三人主动站出来)
第三人拒绝受领:债权人能请求向自己履行。
造成的损失,债权人承担
第三人不享有撤销权、解除权,依然归债权人。
撤销、解除后,债权人返还财产
为了重复使用预先拟定+未协商
可
撤
销
谁
履
行
︖
意
思
表
示
有效就要履行
解释
非格式条款>常理解释>不利于提供方解释
可撤销
效力待定
要约邀请
无效
有效
要约
(有相对人
的意思表示)
合
同
的
成
立
核心:认识错误,即“信以为真”
核心:因惧而为,即“害怕而为”
不能请求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涉及3个人,
怎么履行?
债权人能拒绝;但第三人有合法利益,不能拒绝
代为履行后取得债权,能请求债务人履行
履行有瑕疵,债务人担责,除非债务人对代为
履行不知情
合
同
成
立
效
力
履
行
向受要约人作出:受要约人可以特定,可以不特定(如自动售货机)
+
合
同
的
效
力
非对话:到达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看双方权利义务
是不是严重失衡
受损当
事人可
以请求
第三人
赔偿
互负返还义务
不能返还,折价补偿
过错方要赔偿损失。
双方都有错的,各自担责
无效、被撤销、
不生效的后果
不要看到类似“如果/等,就”的表述就默认是附条件,一定要看是不是
影响法律行为生效。如果已生效,只是合同履行方面多了个条件,不叫附条件
民法(三)合同履行+违约+解除
违
约
责
任
损害
赔偿
违约金
定金
并用
问题
限制
明确写“定金”或明确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和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
定金不足以弥补,可请求损害赔偿,但不能超损失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不能并用;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用
一方轻微违约,依然能对根本违约方主张定金
罚则
部分违约时,按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要作为不当得利返还
给定金的根本违约,无权请求返还;
收定金的根本违约,双倍返还
实践合同,实际交付才成立,数额以实际交付为准
可以请求调低
当事人申请,法院才能调(不能主动调)
法院可以释明
当事人一审没有申请,二审申请,法院可以直接调了改判
(不用发回)
恶意违约方原则不能请求调低
违约方证明违约金过高
约定违约金<损失
违约金高于损失30%
调整程序
可以请求增加,但不能超过损失
可预见规则
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的损失
因违约方的行为导致守约方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如转卖),
如果可预见,违约方要赔
减损规则
避免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部分请求赔偿
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不支付租金,合同解除后,出租
人不能要求赔偿剩余租期内的租金,可以要求赔偿寻
找替代交易的期限对应的租金
承担:合同有效+有违约
行为+无免责事由
原则不考虑违约方过错
只要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来,就是违约行为,
一点点不一样也是违约
唯一法定免责:不可抗力(地震)。被偷
被抢不免责
例外:
有偿保管:过错
无偿保管:故意/重大过失担责
继续履行
补救措施
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价
除非不能履行(物灭失)/不适于强制履行
生产利润、经营利润、转售利润,但要扣成本
损失多少赔多少: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
可得利益计算
(案情给哪个用哪个)
预约合同不能请求继续履行,可请求其他违约责任
债务不适于强制履行,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金钱之债不发生履行不能
因第三人违约,依然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
根本违约,守约方解除合同:
①有替代交易,可得利益=替代交易价格 —合
同价格
②没有替代交易:市场价格 — 合同价格
合
同
的
履
行
双务合
同履行
抗辩权
诉讼
时效
前提:基于同一
合同互负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能拒绝履行,但不能要求对方先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你应该先履行)
不能基于2个合同,也不能只有1方有义务
不履行主给付,能抗辩。
从给付影响合同目的,才能抗辩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应当恢复履行
未恢复履行能力又不提供担保,解除合同
并主张违约责任
不安
抗辩权
诉讼中主张,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先履行方
履行后另行提起
后履行一
方提出
适用
范围
适用
期间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不适用
债权请求权(如损害赔偿请求);未登记的动产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2.不动产和登记动产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3.确认合同无效
4.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
5.存款、债券、出资、业主缴纳公共维修金
先履行一
方提出
一方起诉履行,对方
主张履行抗辩(未反诉)
没有先后
履行顺序
有先后履
行顺序
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原告履行同时被告也履行;
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应在履行完自
己债务后对被告采取执行行为
一方起诉履行,对方反诉
判决:双方同时履行;任何一方申
请强制执行,应在该当事人履行完
自己债务后对对方采取执行行为
有证据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
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
起算
原则
中止
客观障碍(不可控)
+发生在最后6个月
不可抗力、无限人没有法代、未确定继承人、
权利人被控制
知权利受损+义务人
合同
履行期届满(分期:最后一期)/宽限期届满
无、限人受他人侵害
无、限人受法代侵害
未成年人被性侵
效力
中断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可控)
+发生在诉讼时效内任意点
暂停计算;中止事由消除后,统一再给6个月
效力
连带之债中一人、全部之债中部分中断都会导致全部时效中断
届满
债权人(可以告)
债权仍存在,仍可起诉,法院要受理
债务人(不用还)
(想还的可以还)
从中断事由消除后重算3年
满18周岁之日(法定代理终止≠满18)
法代终止
法代知权利受损+义务人
获得时效抗辩权,法院不得主动提示或援用
抗辩权应在一审提,否则二审不得再提(除非有
新证据),再审不能提
还是要还,成立新债,开始算一个新的时效,不能
反悔(不是因为中断重新算,届满后不存在中断 )
承
担
方
式
解
除
后
果
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没履行的不用再履行
已履行的
责任
合同解除不影响违约责任,不影响担保责任
恢复原状,并有权请求赔偿(但像租赁这种继续性合同,已履行的不能恢复原状,
要按原合同结算)
在合同中约定解除事由
第二步,事前约定解除
第三步,特殊的法定解除权
事先约定不适用情势变更,约定无效
通知解除
通知到达时解除
对方可以提异议。但合同是否解除,只看解除权人有无解除权,与异议无关
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时解除
起诉后撤诉,会导致前面的起诉行为作废,合同没有解除。之后可以私下通知,或者
再次起诉去解除合同
违约方解除权(合同僵局)、情势变更只能通过起诉/仲裁方式解除
起诉/仲裁
解除
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不可归
责于当事人+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国家政策、金融危机等)
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催告后仍未履行;
其他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违约方解除
(合同僵局)
情势
变更
任意解除
(随时、无理由)
第四步,一般法定解除权
第五步,都没有,就不享有解除权
承
担
方
式
解
除
事
由
解
除
方
式
损害
赔偿
赔多少
履行有问题,
承担违约责任
相对性
是否承担责任?
能
不
能
不
履
行
︖
违
约
责
任
合
同
的
解
除
问题太
大了,
解除合同
事先约定违约金
不能调,约定无效
协商不成,请求法院/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请求变更,
不能判解除;双方对变更、解除意见不一致,法院决定
守约方不解除,又不能请求继续履行(不能履行/费用
过高/不适于强制履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不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一方:承揽工作完成前的定作人、定期物业合同
的业主
双方:委托、不定期租赁
合
同
履
行
违
约
解
除
预约:约定将来订立合同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但如果违约程度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不能解除
第一步,事后协议解除
起诉/仲裁:起诉之日中断。起诉后撤诉,
也中断
提出请求(提出之日中断);同意履行
(同意之日中断)
不履行不构成违约,
是合法行使权利
核心看:违约行为有没有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即签合同时主要希望得到的没得到)
3年,不能延长(生态环境 5年)
新修
民法(四)合同转让+ 保全+ 消灭
无需相对人知情
债权不要求到期
明显不合理价格(70%和30%),买卖、租、互易、以物抵债等
为他人提供担保(为自己债务提供担保,其他债权人不能撤)
负债后,
实施了
不当减
少财产
的行为,
影响债
权实现
原告
方式
行使
被告
债务人和相对人:共同被告
行使范围
管辖法院
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债务人或相对人(被告)住所地法院
数额为限
知1年/发生5年
只提了撤销权
提了撤销权+债务诉讼
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本金
道德义务的给付、清偿未到期债务、过时效自愿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
而清偿、不法原因的给付(赌债)
构成要件
法律效果
构成要件
返还现存利益(无则不返)
如果无偿给了第三人,第三人要返还
返还(原物+孳息)
善意
恶意
返还全部+赔偿损失
法律效果
不构成不当得利
人身性质不能转
债务人依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新债权人只能要求
原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
转让+通知债务人
一债多转
转让+没有
通知债务人
前提:债权要能转
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通知后
对债务
人发生
效力
向谁履行
最先到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受让人
其他受让人可向原债权人主张违约
债务人明知
这个人不是
最先还履行
最先人可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或请求原债权人承担违约
但不能请求已经接受履行的人返还,除非这个人明知有最先人
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可向新债权人主张
构成要件
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交付金钱或标的物等)
需要债权人同意
免责的债务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
/债务加入
原债务人免责,新债务人承担
法律效果
原债权关系存在担保
并存:无影响,继续承担
免责: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对转移部分不承担
担保跟着转
混同
债权债务归一人,债消灭。损害第三人利益,不消灭
所有权和抵押权归一人,抵押权消灭。抵押权存在有意义(顺位),不消灭
没有法定/约定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义务,不是“无因”;
约定注意看约定范围
目的是否达成不影响
管理他人事务
为他人利益
提存视为债已经履行,所有权、风险、孳息、提存费用均归债权人
债权人随时领取,5年内不领消灭,扣除费用后归国家
提存部门负妥善保管义务,损毁要赔偿
因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难以履行
互负债务+同种类、同品质
条件
债权到期方
谁能抵
金钱债权不能转,受让人不管善意恶意,都可以请求
债务人履行【货币高流通性】
约定不能转
合
同
的
转
让
合
同
的
保
全
合
同
的
其
他
消
灭
方
式
︵
解
除
外
︶
合
同
的
保
全
不
当
得
利
无
因
管
理
构
成
要
件
还需相对人
知道影响
债权实现,
不要求故意
侵害债权
通知即可,无需对方同意
怎么抵?
通知到达时,双方债务同等数额内消灭
抵销后果
但注意
抵诉讼时效届满债权:对方可以提时效抗辩(不过对方可主张抵)
侵害人身权益 /故意、重大过失侵害财产权益的侵权人不能抵
(不过受害人可主张抵)
不以行为能力为必要(无、限人也能无因管理)
没有法律根据+一方获益 +另一方受损+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无权占有/
使用/处分别人东西)
必要费用(差旅费等):债务人承担
胜诉效果
诉讼方
式行使
原告
被告
次债务人
债权人自己名义
第三人
行使范围
管辖法院
次债务人(被告)住所地法院
以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为限(取小)
次债务人能主张的抗辩
次债务人不能主张的抗辩
债权人的债权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
和债务人有管辖/仲裁协议,不影响行使代位权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减免债务或延长履行期
自己的抗辩(对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的抗辩
应当追加债务人为无独三
债务人的债权没有专属性
如果构成恶意串通,可选择撤销或者主张合同无效
新债务人承担后,可依约定/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向原债务人追偿。
追偿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新债务人主张
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原债权人(转让人)负担
清偿抵充
约定>债务人指定>已到期>缺担保/担保少>负担重>债务到期顺序>
债务比例
合
同
转
让
+
保
全
+
消
灭
产,
保)等
债务人应当
向新债权人
履行债务
债务人可对
新债权人
主张抵销的
2种情形
对债权人不生效,债权人依然找原债务人
债权人沉默/不同意
行使期间
撤销后,自始无效,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履行债务等
差旅费等必要费用,债务人负担
先还哪一笔
一笔先还哪部分
不要求完全为他人,可兼顾自己利益
纯粹为了自己不构成无因管理
且符合他人真实意思
虽然不符合真实意思,但为了尽法律上的义务/维护
公序良俗,依然能构成无因管理
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
两个债权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不需要债权人同意,没有明确拒绝即可
新债务人可援用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不能援用原债务人的抵销
到达债权人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未诉未裁),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
行使代位权可导致两个债诉讼时效都中断
乙
(债权人)
甲
(债务人)
丙
(相对人)
若约定不得转,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转的,
担保人对新债权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转让通知到达担保人才对其生效
不受未转移登记或未转移占有的影响
乙
(原债权人)
甲
(债务人)
丙
(新债权人)
转让
乙
(债权人)
转移
甲
(原债务人)
丙
(新债务人)
乙
(债权人)
甲
(债务人)
丙
(次债务人)
当然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受限制地抵
两个债权都到期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胜诉效果
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无需债务人同意(可在合理期限内拒绝)
必须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作出,否则不免除
管理人可主张偿还必要费用、适当补偿损失
管理人没有报酬请求权
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无需债务人同意(但需通知才对其生效)
转让合同生效时:债权转移
非金钱债权不能转,善意受让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
恶意请求履行的,债务人能拒绝
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的,
属于无效清偿
即使转让合同无效、被撤销,也不能
向原债权人履行【保护债务人信赖】
如果债务人债权时效快届满,但债权人债权没到期,
债权人可以请求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
+
+
+
+
+
民法(五)所有权+用益物权+占有
更正登记
交付+登记,对抗一切人
不能对抗善意物权人
支付了合理价款,可以对抗债权人
交付+没登记
异议登记(不以更正为前提)
需要登记簿记载的人书面同意或确有证据
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15日不起诉则异议失效
暂不能办理正式登记
预告登记
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发生物权效力
(对抗一切物权变动),但不影响合同效力
失效:能正式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
交付了
没有交付
发生所有权变动
所有权没有变动
合同履行顺序
普通动产:先付款(不要求付全部)
>合同成立在先
特殊动产:先登记>合同成立在先
直接改变了物权人
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
善意只用返还,恶意一切不利都要承担
遗失物不是无主物,不适用先占
再处分前需先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但不影响合同效力
变动规则
不动产=合同有效+有权处分+登记
动产=合同有效+有权处分+交付
特殊动产=合同有效
+有权处分+交付
法定
只能登记/交付,不能约定其他变动方式
区分
未登记/交付,所有权没变动,但是合同依然有效
现实交付
直接交付标的物
先借(租) 后卖(一直在买方手里)
买卖约定生效时
占有改定
先卖后借(租)
(一直在卖方手里)
不发生善意取得、不发生设立质权的效力
借/租约定生效时
卖的时候第三人占有,把请求
第三人返还的权利转给买方
返还请求权让与
合意生效时
指示交付
第二个约定生效
时,完成交付
其他人合
同有效,
可以解除
合同并主张
违约责任
简易交付
登记错
基
于
合
同
的
所
有
权
变
动
共
有
建
筑
物
区
分
所
有
权
无主动产(抛弃)+以所有意思占有(无行为能力要求)
加工:原则上归原材料所有人;
加工后增加的价值远超原材料价值+善意,归加工人
新物所有权人有错赔偿;没错补偿
不动产和动产:归不动产所有权人
动产和动产:归主物/价值高的物的所有权人,否则按份
怎么处分?
新物所有权归谁
救济
所有权取得
动产交付
业主
共有
居住权
动产一物数卖
处分共有物
处分份额
无需经过同意,通知即可
对外转+同等条件(对内转、继承、遗赠无)
争抢
协商不成,按转让时的份额比例
优先购买权
份额2/3以上同意(不看人头):否则无权处分,善意取得
共同关系:夫妻、遗产分割前
可以去楼顶晾衣服,可以在自家窗户下的外墙安空调外机
重大修缮、变更用途,也要2/3以上同意
东西被偷是丧失占有,不是成为间接占有人,
因为小偷不是他主占有
范围
住改商
房内空间、业主买或开发商送的车位
本栋业主+其他栋能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可能
受到不利影响的业主
一票否决权
侵权
可请求赔偿,但不能主张转让合同无效或撤销
共有物之债(如侵权)
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业主权利
使用权
基于合理需要,可无偿利用屋顶及自己专有部分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
收益权
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由业主共有
开会
双2/3参加:须专有部分面积2/3以上+人数2/3以上
表决
一般事项
特殊
事项
开会的双3/4同意
侵害不特定业主:任意丢垃圾、违反规定养动物
侵害自己
业主大会/ 业委会告
业主告
诉讼
单独所有外是共有,如外墙、楼梯、电梯、物业服务用房、维修资金、小区道路、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车位
范围
开会的双过半同意
使用维修资金;业委会和物业的选
举和更换;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
制定和修改【人和制度】
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搞经营;筹集维修
资金;改建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物】
业主单
独所有
业主大
会会议
书面合同+登记
无偿设立,除非另有约定
不得转让、继承
不得出租房屋,除非另有约定
期间届满/死亡
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不对抗善意第三人
权利地转让
义务地转让
和登记无关,义务人需要承担地役权义务(义务人没变)
善意受让人无地役权义务(除非登记)
家庭承包
仅限本集体组织成员
本集体组织成员在相同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设立
合同生效时设立,无需登记即可对抗第三人
互换、转让
(换地)
合同生效时完成,未登记不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经营权
的流转
承租方享有经营权,出租方依然有承包经营权
(我承包,你经营)
流转5 年以上的,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不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物实际控制+占有意思(不知道在占有不行)
临时离开自习室,对书本依然成立占有
是否想还 (完全看主观)
以出租、出质、保管等方式让他人直接占有,之后再要回来(直接占有人
须是他主占有)
基于物权的有权占有: 绝对性,对任何人都是有权占有
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 相对性(对于合同相对人是有权占有,
对于所有权人可能是无权占有)
善意占有(不知道自己无权占有)
小偷;拾得人对遗失物;租赁期满后的占有;合同无效、被撤销后的占有
毁损灭失不赔偿、必要费用
有权要、只用返还现存利
恶意占有
毁损灭失要赔偿、必要费用无权要、返还现存还要赔(无过错)
承包给集体组织
成员以外的
需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
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乡/镇政府批准
招标、拍卖、公开
协商等(荒山等)
继承
原则
例外
林地承包权可以继承
承包权不能继承,只能继承承包收益
占有辅助人没有占有(雇佣)
出租、入股
设立
限制
消灭
担保物权自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不对抗善意第三人
提供担保
设立
转让
地役权
成立占有
有权占有
无权占有
用
益
物
权
占
有
转让要发包方同意,否则无效
承
包
方
式
题目没问
是相对于
谁的占有
状态,一
律按相对
于所有权
人作答
土地承包
经营权
自主占有/
他主占有
直接占有/
间接占有
继承开始时;事实行为成就时;法律文书生效时(无需登记/交付)
注意:拍卖成交裁定、以物抵债裁定自送达时发生所有权变动
无权处分+受让人善意(登记/交付时)+约定合理价格+ 登记或交付(占有改定除外)
合同无效、被撤销,不适用善意取得
盗赃物、遗失物、埋藏物、货币(货币占有即所有)等,不适用善意取得
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原权利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返还不当得利/违约
无权占有,要还(所有权人是遗失人),无人认领归国家
自主占有(不想还)
属于侵占遗失物,承担侵权责任
不可以主张必要费用和悬赏报酬
受让人无法善意取得所有权
抵押权和质权善意取得
不需要合理价格
动产抵押还不需要交付
遗失人救济
(择一)
拾
得
遗
失
物
善
意
取
得
后果
构成要件
排除情形
拾得人
拾得人卖了
他主占有(想还)
可以主张必要费用。对方不给,可以不还(留置)
还了,能主张悬赏报酬
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毁损,要赔
向拾得人主张侵权/不当得利
2年内请求返还。从拍卖/有经营资格处购买的,遗失人
需支付当时所付价款 (不是实际价值)
不动产
登记
继承、文书等变动
添附
先占
所
有
权
+
用
益
物
权
+
占
有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间接占有
注意区分
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
民法(六)担保从属性+
抵押权+质权+留置+保证
占有返还请求权(物还在)
返还原物请求权(物还在)
核心要件
谁请求
请求谁
时间
关系
占有被侵夺(如被偷被抢。但拾得遗
失物不叫侵夺)
占有人(包括无权、间接占有人)
现在还在占有的侵夺人
(包括间接占有)
侵夺之日起1年内
未登记动产: 3年诉讼时效
不动产和登记动产:无时效限制
无权占有(注意:基于合同的有权
占有对所有权人可能是无权)
有占有权能的物权人(抵押权人不能)
现在的无权占有人(含间接、善意)
抵押权
的设立
随之成立、无效、转让、消灭
效力的
从属性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债内容,对小的债权担责:变大→原来的;变小→变更后的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债履行期,保证期间不变(只适用保证)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撤销权,担保人可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担责
债务人对债权人有
抗辩权,担保人能主张
内容、
范围的
从属性
见(四)合同转让部分
旧贷消灭,旧贷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从属性)
知情担责;不知情,不担责
新贷的担保人(看是否知道还旧事实)
从
属
性
移转的从属性
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
依主合同确定法院
依法能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连带责任保证)
依担保合同确定法院
主合同或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
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当事人无管辖权
管辖的
从属性
从属于债权(主合同)
【保障债权实现】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范围≤主债
担
保
的
共
性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有错要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合同效力独立条款、主合同无效依然承担担保责任条款都无效
(但不影响担保合同效力)
对担保责任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无效
债务人不主张→担保人能主张,也能不主张,承担后能追偿
债务人主张→担保人必须主张,否则不能追偿
担保人自己的抗辩权(先诉抗辩等)→能主张,也能不主张,
承担后能追偿
超过部分不可向债务人追偿,可要求债权人返还
不得对抗已占有动产的善意
买受人/善意承租人
不得对抗抵押人的保全、执行债
权人/破产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
登记
设立
房地一体
不动产
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登记不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
抵押预告登记
自抵押预告登记日,抵押权设立
条件:预告登记权利人知道抵押人办理
所有权登记之日的90天内要申请正式
抵押登记
未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无法登记(不可归责抵押人,如不可抗力):
不能请求承担责任,除非获得赔偿金
无法登记(可归责抵押人,如出卖):
能请求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担责
出质后
不得转让
最高额担保设立之后的债权(未来的债、不确定性)
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担保
超过最高额部分,无优先受偿权
担保对象
能转,有权处分
例外1:符合正常经营买
受人规则,抵押权消灭
正常经营活动: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
出卖人持续销售
①购买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
②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
③买卖目的为担保;
④两人存在控制关系
原则能继续行使抵押权
不动产肯定能行使,下面例外只针对动产
例外2:未登记抵押权不能对抗已占有抵押物的善意买受人,抵押权消灭
只是要通知(无需同意);能证明可能损害抵押权,可请求提前清偿或提存
合同有效,即使约定不能转依然转,合同也有效
非正常
经营活动
正常经营活动+ 已付合理价款(大部分即可)+
取得动产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不行)
不管抵押有没有登记都
适用;普通、浮动都适
用;买受人恶意也适用
1.能不能转?
3.抵押
权人能
否继续
行使抵
押权?
2.受让人能否
取得所有权?
符合任何一个就不能行使
债权确定前
部分债权转让,最高额抵押权不跟着转让
债权确定后
和普通担保一样,具有从属性,跟着转让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满2年;新债不再发生;抵押权人
知财产查封扣押;债务人、抵押人破产或解散
主债权确定点
合同有效+交付设立(不得以占有改定方式)
交付设立(除占有改定)
登记设立
没有权利凭证的汇票、债券
合法占有动产(可以占有第三人动产)
权利义务
消灭
自愿放弃占有/非自愿丧失占有+无法请求返还/接受另行提供的担保
有孳息收取权(不是所有权);妥善保管动产,否则赔偿
同质权
宽限期届满,才能拍卖变卖
只能留置债务人动产
债权是持续经营中发生的
(不包括债权转让、侵权而来的债权)
取得债权
虚构应收账款:即使登记,质权也未设立。
除非债务人确定了真实性(不能出尔反尔)
基金份额、股权、知产中的财产权
应收账款
权利质权
成立
效力
双方都是企业,还能
成立商事留置
有权利凭证的汇票、债券
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不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浮动
抵押
抵押人(商事主体)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抵押物(集合性)
设立
浮动期内
买入财产自动成为抵押财产;卖出的要符合正常经营买受人
规则,才不是抵押财产
停止浮动,优先受偿
期满没还钱、抵押人破产或解散
担
保
︵
上
︶
抵
押
权
质
权
留
置
权
保
证
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
否则不能主张抵押权
权利质权(登记):同抵押,不能再主张。
动产质权、权利质权(交付)、留置权:
不受影响,依然能主张
抵押权
行使时间
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同一个合同)
不要求同一法律关系,
但要同时满足:
动产质权
最高额抵押
能
不
能
请
求
返
还
占
有
抵
押
权
房地须一并抵押,未一并视为一并,对房和
地都有优先受偿权
新增/
续建建筑
抵押权不及于新增/续建部分
一并处分,但对新增/续建部分
没有优先受偿权
借新还旧中的担保责任
不动产不能设立质权
保证金账户质押: 设立专门保证金账户+ 交付(债权人控制)。款项浮动不影响
问“ 能不能请求返还”⸺符合任意一个就能;
问“ 能不能请求返还原物”⸺只看是否符合返还原物请求权。
一般保证
债务人不能或无力偿还时,才承担
无约定/约定不明
可一起告,可单独告债务人
单独告保证人,释明追加,否则驳回起诉
长度:主债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约定期间早于主债履行期或同时/直至还清,也是6个月)
保证期间内债权人需要做下面的事情:
做了,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3 年);
没做,保证期间经过,保证责任消灭。
起诉/仲裁债务人
【起诉又撤诉:保证期间内没再起诉,
保证责任消灭】
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方式不限
【起诉又撤诉:只要起诉状副本送达
保证人,就担责】
债务人不履行即承担、无条件承担
随便,起诉谁,列谁为被告
/
连带责任保证
核心区别
判断
诉讼
保证期间
必须先找债务人,起诉/仲裁债务人并
强制执行,才能找一般保证人
(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可以直接找连带保证人
(无先诉抗辩)
+
+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原则能取得所有权;除非知道当事人已经约定了不能转(不能转
的约定登记了视为知道)
动产
1. 公益目的组
织用公益设施
抵押,无效
2. 违法建筑物
抵押无效。用土
地抵押,不因上
面有违法建筑
而无效
3. 查封、扣押财
产抵押,合同有
效。相应措施解
除,可行使抵押
权
民法(七)共同担保+担保物权顺位
+用物抵债+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有债务人物保
无债务人物保
按份【担保人和债权人约定】
债权人按照份额请求
连带【没约定或担保人
之间内部约定(相对性):
推定连带】
担保人之间不能追偿
原则
不认为是债权转让,而是承担担保责任
不能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否则相当于
自己没承担,只能按照前述追偿规则处理
实现债权
届满前
届满后
追偿
担保人受让
债权
先债务人物保再任意请求
无顺序限制,任意请求
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并可以主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担保物权
例外:
可以追
(3种情形)
追多少⸺约定份额,按份额追;
没约定,先找债务人,不够的,担保人
按比例分担
担保人代为履行,也这么处理
担保物担保的债权正是买入该物价款本身+交付后10日内登记
(想买买不起,我先用着,然后再把这个东西抵押给你,来担保我支付价款)
公示的抵押权/
质权【内部按登记
/交付时间先后】
未登记抵押(动产)
【内部按债权比例】
普通债权
留置权
价款优先权
(公示在后,
也优先)
共
同
担
保
︵
一
个
债
多
个
担
保
︶
用
物
抵
债
协
议
总
结
买
卖
合
同
买
卖
合
同
租
赁
合
同
担保物权
顺位(一个
物上多个
担保)
诺成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
履行了以物抵债协议(交付/ 登记):新旧债同时消灭
查封前签订有效抵债协议
查封前已合法占有
抵债金额和不动产实际价值基本相当
+
+
+
非债权人原因未办理登记
催告后还不履行:债权人可选择请求履行旧债或以物抵债协议
(债务人没有选择权)
有效(可能构成恶意串通而无效;涉及债权人撤销权,被撤销而无效)
新旧债并存,
有2个债
没有抵押/
质押合同
担保
放弃债务人物保,其他担保人在放弃范围内免责
清偿
协议经法院确认,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需要抵债人履行
有抵押/质押合同
(流抵押/流质)
到期不还钱,抵押物/
质物归债权人所有
合同有效,只是流
押/流质条款无效
只能优先受偿,不能
直接取得所有权
“ 归债权人所有”
约定无效,但不影
响担保合同效力
交付前:出卖人;交付后,买受人。除非另有约定
风险
不可归责双方当事人(地震、泥石流、被偷被抢等)
例外一:在途货物买卖
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
成立时知毁损、灭失,却故意未告知: 不转移
到达指定地点交付承运人后风险转移
有约定地点的
货交第一承运人后风险转移
没有约定地点或约定不明
需要
运输
网购合同
收货人签收时转移(非驿站代收)
谁承担?
原则:看交付
交付前:出卖人承担;交付后:买受人承担(4种交付方式都行)
卖方承担,不能要求支付价款;买方承担,要支付价款
【注意】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无关,如所有权保留、不动产买卖,交付了
风险转移,但所有权没有变动
合同相对性
孳息归属
买受人违约时风险转移
买受人迟延收货
风险转移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两者分开各自看
例外二:违约
出卖人根本违约+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
风险不转移
未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使用
出卖人迟延交房、买受人迟延交钱,催告后3个月还不交
合同解除
约定登记备案才生效,未登记备案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
且对方接受(如接受房屋或购房款)的也生效
合同成立未生效,买受人同意购买时生效
合同不生效,返还出卖人,不支付使用费(不构成不当得利)
到期不买
试用期内出卖人负担
风险负担
出租人义务
商品房
买卖合同
未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
知道转租6个月未异议,视为同意
承租人占有期间又卖(送、继承、抵押权实现等),不影响租赁合同,新所有权
人自动成为租赁合同当事人,租金不变
出租人不能找次承租人要租金
但次承租人可代承租人
交租金(合法利益第三人)
次承租人损坏租赁物
超期转租
超过部分对承租人和次承租人有效,但对出租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出租人可找承租人主张违约,也可
找次承租人主张侵权
经过
同意
未经
同意
租期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租期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一审辩论终结前经批准延长,有效
违章建筑(无证),无效
一审辩论终结前取得许可或经批准,有效
合同效力
视为同意购买
试用期内实施非试用行为,如支付部分价款/出卖/出租/
设定担保物权
试用期满沉默
没有预售许可证明,合同无效(起诉前取得,有效)
仅适用动产
不给钱,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还不给;
出卖、出质、损坏标的物
买受人行为
买受人已支付价款75%以上/第三人善意取得
不得取回
出卖人
取回权
买受人无权处分,保留的所有权
未登记,可以善意取得
至少分3次
解除合同+要求支付使用费
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价款
分期付款买卖
转租
问啥答啥,问
取回,所有权
保留的75%;
问一次性支
付全部/解除,
分期的1/5
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全
部价款1/5,催告合理
期限仍未支付,可择一
所有权
保留买卖
无效后果
不能收租金,可请求参照租金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维修;负担维修费用
租赁物毁损灭失风险,出租人承担
承租人过错除外
优先购买权
优先承租权
同等条件,房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租期内卖房,要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同等条件优先购买
一房数租
合同都有效
履行顺序:占有>登记备案(都登记备案,看谁先)>
合同成立在先(没占有没备案)
不享有:共有人/近亲属优先;15天内未明确表示购买
侵害优先购买权(未通知),向出租人主张赔偿,但出租人
和第三人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转租合同有效
收取的租金不构成不当得利
出租人可以解除和承租人的合同
先抵后租+抵押未登记
先抵后租+抵押已登记
破租赁,可以解除租赁
承租人善意,不破租赁,继续承租;
承租人恶意,破租赁
向次承租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承租人排除普通债权人不带租拍卖、要求继续承租的条件
查封前有效合同+查封
前占有+按约支付租金
房屋租赁的
特有规则
担
保
︵
下
︶
+
买
卖
+
租
赁
买卖不破
租赁
试用买卖
担保人约定连带(不能推定)
担保人约定能追
同一合同上签字
>
>
>
>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新修
新增
风
险
负
担
不动产抵债协
议排除普通债
权强制执行的
条件
到期不还钱,财产确定归
债权人所有/财产卖给债权
人/抵债(都是通过给所有
权的方式起担保作用)
已公示:可优先受偿,
不能直接取得所有权;
未公示:只能按借款关系
处理,没有优先受偿权
价款优先权
民法(八)其他合同
虚构应收账款进行转让,不能对抗保理人,债务人依然要向保理人还款
除非保理人明知虚构
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债权
通知
(最先到达转让通知中载明的)
按比例
登记
(内部看登记先后)
实践(交付才成立)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后转贷等
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否则依实际借款额计息
无效事由
利息
成立
诺成
一债多保的履行顺序
追索权
按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成果,定作人给报酬(布料加工成衣服、修理)
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定作人可随时解除
谁提供原材料,谁就是成果的所有权人
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错,过错范围内与承揽人共同担责
促成合同成立
未促成合同成立
禁止跳单
向委托人报告机会(只帮一边)或提供媒介服务(两边都帮)
帮一边,委托人给报酬;帮两边,双方平摊
无报酬,但可请求必要费用
绕开中介直接签合同,应向中介支付报酬
中介人自己负担中介活动费用
赠与人
撤销权
行使期限
赠与人:自知1年内
继承人/法代:自知6个月内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
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法定撤销
(不管给没给,都能撤)
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家庭生活、生产经营,
没给的不用给,给了的不能要
只是暂时不用给。经济好转,
对方依然能请求履行
任意撤销
(没给之前,能撤)
参照工程价款约定折价补偿
实际施工人承担修复费用
无权请求按工程价款折价补偿
赠与人穷困抗辩权
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可以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借用资质的,出借方和借用方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质量问题
实际施工人的
工程价款请求权
工程合格,发包人一直不给钱,承包人可以请求就建设
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房抵工程款协议(查封前签+抵债金额与房屋价值相当)
>抵押权>普通债权
未经发包人同意而分包;再分包;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分包工程主体结构;全部工程支解后分包
违法分包
合
同
无
效
无效不影响要钱,
关键是质量合格
中标后又另外签合同,还是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准
情形
转包;借用资质(挂靠);无资质(超越资质的竣工前取得,有效);未招标或中标无效;
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起诉前取得,有效)
有追索权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
自然人之间
其他
修复后验收不合格
诉讼
可直接起诉发包人,但应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
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工程验收合格/修复后验收合格
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也可向债务人主张
有剩余应返还债权人
只能向债务人主张
有剩余也不返还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赠
与
合
同
民
间
借
贷
合
同
保
理
合
同
︵
债
权
转
让
︶
承
揽
合
同
用人者控制力强,劳务;承揽人有一定独立性,承揽
中
介
合
同
承租人承担,要继续支付租金
承租人找出卖人索赔
依然要支付租金
出租人协助
本质是借钱,而且租赁物是承租人自己选的,因此租赁物问题和出租人无关,要继续支付租金。
下面的4行规则都是由本质推导的,不用死记
【注意】合同效力
虚构租赁物/租赁物价值低,但购买价格明显高,不构成融资租赁(通谋虚伪表示
无效),按借款关系处理(隐藏)
维修、租赁物毁损灭失、租赁物致害
催告后还不给租金
所有权归属
租赁物瑕疵
担保责任
承租人和出卖人可以是同一人
出租人可请求支付全部租金
也可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归出租人;出租人的所有权,未登记不对抗善意第三人
可以约定租赁期满承租人仅需支付象征性价款就能取得所有权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如果出租人干预了(物、人),
出租人承担责任,承租人可减
免租金
承租人选好出卖人、租赁物,出租人去买,然后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租金
事先知道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
出租人
(买受人)
承租人
出卖人
③融资租赁,给租金
②买卖
①选人选物
>
>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物业费
物业公司委托给别人后,依然要对该部分负责
委托
服务期限届满
物业公司不同意续签
届满前90日书面通知
届满前续订合同
原合同继续有效,
转为不定期
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
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
合同的订立
业委会或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
同时前期合同终止
前期: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对业主有约束力
公开作出的有利业主的服务承诺,是合同组成部分
不能以自己
没参与签订/
服务有瑕疵,
主张没有
约束力
续签
可以部分专项转委托
禁止全部转委托;禁止将全部支解后分别转委托
双方无决定,物业继续
提供服务
业主不能以未接受或无需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付费
业主出租,业主和承租人连带
物业公司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期间内业主法定
程序任意解除
(单一业主不能),
提前60 日书面
通知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例外:公证;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不得任意撤
新增
商品房消费者的房屋交付请求权(查封前签合同+
一审辩论终结前交全款+购房为了生活居住)>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抵押权>普通债权
新修
只对工程有优先受偿权,对地没有
民法(九)侵权
高空抛物
(人为抛)
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
免责事由
自己不是侵权人,不用补偿
管理人:过错推定
物业先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剩余部分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
使用人适当补偿
能确定侵权人
侵权人担责,物业承担过错范围内的补充责任,承担后可追偿
不能确定侵权人
受害人过错
过错、无过错责任都可以免责(航空、核例外)
不可抗力
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
坠落(花盆、衣架)
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过错推定
物业承担过错范围内补充责任
承担后可追偿
常结合无因管理
一起考,只要符
合构成要件按哪
个都行,不冲突
过错责任可以免责,无过错责任不可以免责
意外事件
谁有管理、维护义务谁承担(花盆使用人、房檐所有人)
加害行为
+
+
+
损害后果
构
成
要
件
通常表现为直接侵害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
未直接侵害绝对权,但造成财产利益减少
范围太大,因此原则上不赔,除非故意
过错
(故意/过失)
原则上承担侵权责任都需要有过错;例外:无过错责任
过失:没有尽到应该的注意义务(违反规则)
见义勇为
自己受害
受助人受害
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逃逸、无力等,受益人应当适当补偿
即使救助不妥,救助人也不担责
纯粹经济
损失
作为/不作为(该做不做)
因果关系
引起人承担责任
人为原因引起
受益人适当补偿
自然原因引起
避险人承担侵权责任
避险过当
紧急避险
避免急迫危险,不得已损害他人
受害人体质不免责不减责
双方都没错,也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因此不是承担侵权责任,只是公平分摊损失(适当补偿)
适当补偿
无过错(梦游、偶发癫痫)
法律明文
规定的情形
紧急避险、见义勇为中受益人补偿
高空抛物中,找不到抛物人,可能范围人补偿
完人失去控制致人损害
明知参加的文体活动有使自己遭受损害的风险还自愿参加(打篮球等)
原则:自己承担,不能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例外:其他参加者有故意/重大过失的,应承担责任
活动组织者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侵权的,应承担责任
构成要件
法律后果
自
甘
风
险
第一步: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无意思联络
没有
能
有,连带责任
第二步:能否查明因果关系(谁导致的)
不能,连带责任
免责事由:证明真正侵权人是谁/证明“自己行为
与损害结果没因果关系”
单独足以
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
第三步:单独是否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制止、预防型
物质损害赔偿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人格权禁令(有证据正在或马上实施+难以弥补)
回复型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人格权
单独不足以
停止侵害(侵害还在持续,如长期架摄像机偷拍生活)
排除妨碍(妨害还存在,如设障碍影响通行)
消除危险(损害还没发生,只是有危险,如房可能塌)
安
保
责
任
机动车驾驶人下车后,没拉手刹被本车
碰撞,不赔(依然是己方,不是对方)
第三人
侵权
责任主体:宾馆、机场、体育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组织者
坑点:不要一看到出问题场所就要承担安保责任,注意安保范围,如超越旅游景区服务范围,
就不用承担安保责任
过错责任
第三人承担责任
安保义务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承担后可追偿
机
动
车
侵
权
无
限
人
侵
权
知道侵权,未采取必要措施,和用户连带
不知道侵权,接到通知后采取措施,不担责。否则就扩大部分和
用户连带
网站
用户
过错责任
机动车之间
机动车方无过错责任
机动车完全没过错,
只赔偿损失≤10%
免责
行人故意碰撞
机动车和行人、非机动车
过错责任
教
育
机
构
监护人无过错责任(全部,非补充),尽到职责可减轻(不能免除)
赔偿费用可以先从孩子财产中支付
依然是原监护人担责
教唆、帮助人担责
监护人未尽职责范围内共同承担
委托监护
监护人担责,受托人过错范围内共同承担
老师、保安等工作人员侵权
范围:校内+组织的校外活动(如春游)
校外第三人侵权
教育机构无过错责任(用人单位责任)
多
数
人
侵
权
免
责
事
由
公
平
责
任
侵权责任
承担方式
用户利用网络侵权
父母共同担责,不管有没有和孩子共同生活
再婚,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不担责
父母离异
教唆帮助无限人
第三人担责,教育机构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担责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不能确定侵权人:教育机构先承担过错相应责任,之后可追偿
先判断:若没有加害行为,损害是否会发生(条件)
再判断:通常这样的行为是否会导致这样的损害(相当性)
受害人特殊体质,不影响因果关系成立
情况紧迫无法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暂扣他人财物等(拦住吃霸王餐的游客)
自助
+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无人受害:过错推定;限人受害:过错
其他在校学生侵权或管理设施等导致的损害
侵权不满18,被起诉满18
哪一方承担?
产
品
责
任
缺陷,如爆炸。和说明书不符是瑕疵,不是缺陷
产品自损、赠品,也适用产品责任
具体
责任人
原则
盗和抢
无违约责任(好意施惠,不是合同)
免费搭乘
盗窃、抢劫、抢夺人赔偿;如果和使用人非同一人,则双方连带
套牌
套牌车所有人担责;被套牌人同意,连带
转让拼装/报废车
交强险>商业险>侵权人
未投交强险且投保义务人
和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
责任人全责,投保义务人在
保险限额范围内共同担责
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保车上人(己方)损害,只赔车外人(对方)
全部转让人、受让人连带
特殊
情形
车的使用人担责,其他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明知他人喝醉、没驾照还借车等)
赔偿
用
人
者
责
任
员工致
外人受害
(职务侵权)
主张侵权:生产者、销售者连带(无过错责任)
惩罚性赔偿(所受损失2倍以下)
主观为了工作/客观:外观和工作相关(满足其一就是职务侵权)
员工受害
(工伤)
因工作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
用工单位担责
用人(派遣)单位在过错范围内共同担责,超额担责的,
可向用工单位追
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之后向故意/重大过失员工追偿
劳务派遣
可向最终责任人追偿(销售者和第三人是过错责任,生产者无过错)
也可以找销售者主张违约(违约限于合同相对人)
明知有缺陷+造成死亡/健康严重受损
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应减轻;故意/重大过失不减轻
单
位
用
工
因第三人
干活的人致他人受害
干活的人
自己受害
雇主/被帮工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担责后可向
故意/重大过失干活人追偿
可以同时请求工伤保险+第三人侵权赔偿,拿2份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忙,免责
双方根据过错分担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忙,免责,但可以适当补偿
第三人担责/雇主、被帮工人补偿,补偿后可追偿
因劳务
因第三人
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误工费等)、财产损害赔偿(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
违约行为损害人格权,违约之诉也可提精神损害赔偿
谁起诉
精神损害
赔偿
原则上为受害人本人
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第一顺位: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位:兄弟姐妹、
(外)祖父母、
(外)孙子女
人死亡后,近亲属
以自己名义
只有自然人能主张
侵害人身权益
侵害死者人格利益
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受害人过错要和损害有因果关系,侵权人才能减责
承担侵权责任
有过错(酗酒、吸毒)
双方连带责任
挂靠
个人劳务
有偿:雇佣
无偿:帮工
不知道是拼装/报废车,也连带
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后
消费者
产品缺陷造成损害
同时适用监护人责任
民法(十)人格权+婚姻效力+财产
请求确认时,已到法定婚龄,婚姻有效
器官捐献
侵权表现:造成疾病、重伤等生理心理机能出问题
内容
决定自己叫什么、自己使用、同意别人使用
侵权表现
干涉、盗用(擅自使用)、假冒
笔名、艺名等的保护
肖像
看到外部形象能联系到特定自然人 (声音参照肖像保护)
侵权表现
名誉
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
侮辱、诽谤+导致社会评价降低
文学、艺术作品
男女自愿+年龄(男22, 女20)+登记(程序有问题,如妹妹用姐姐名义结婚,
走行政复议或诉讼)
当事人/近亲属
未到婚龄的,只有未到婚龄方近亲属能起诉
重婚的,基层组织也可以
即使婚姻当事人死亡,也能请求确认无效
重婚;亲属关系(直系/3 代以内旁系,如表兄妹等);未到法定婚龄
仅限上述3种,这3种以外的,驳回诉讼请求
谁起诉
向法院起诉(只有法院)
受理后原告撤诉的,不予准许
受理离婚后,发现是无效婚,判无效
同一婚姻,分别受理离婚和无效的:先审无效
事由
胁迫;重大疾病不告知(欺诈不能撤)
撤销程序
只有受胁迫方本人与被隐瞒的一方能撤(没有另一方、没有利害关系人)
向法院起诉(没有登记机关)
时间:胁迫行为终止之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后果同无效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实际或应当取得的住房
公积金、住房补贴、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知识产权的收益(已经/明确可以取得)
继承、受赠(明确归一方的除外)
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股息和分红)
不论登记在谁名下,都是共同财产
一方婚前首付,登记在首
付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
房子属于首付方个人财产,剩余贷款为个人债务
共同还贷部分和对应增值部分,离婚时需要补偿另一方
婚前或婚后
约定把一方
个人房屋赠
与对方/共有
共同意思表示/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就是共同债务。否则是个人
一方藏/卖/转移/挥霍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可以少分或不分
偿还
核心判断:耗费了精力,
是共同;否则是个人
有效婚姻
隐私权
个人信息保护
婚姻效力不能调;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可以调
健康权
身体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
共同债务
归谁?
未经同意,制作、使用、公开
拍照片的人虽然有著作权,
但未经同意依然不能公开
丑化、污损、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AI 换脸)
侵犯肖像权,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
侵权表现
破坏身体完整性(剪头发、指甲,打断身体里不能自由拆的假肢);
破坏行动自由(搜身)
未拒绝
生前拒绝的
死后谁也不能捐
死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
同决定捐献,书面+一票否决
打断能自由拆的假肢,侵犯所有权
要能实际控制危险,如果只是偶尔代为喂食,不叫饲养人或管理人
随父姓或母姓;也可以随其他人姓,不违背公序良俗就行
荣誉
光荣称号等
非法剥夺荣誉称号、严重诋毁他人荣誉
已发表+描述真人真事或特定人+有侮辱、诽谤内容:
侵犯名誉权
仅情节相似,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不侵犯名誉权
合理差评、主观评价,一般不成立名誉权侵权
必须贬损/捏造虚构事实,只是客观陈述不算
婚后取得,
但归个人
婚后共同财产购买
父母买房
已经过户登记
有明确约定,按约定(可以约定归一方或双方)
婚前
个人财产
婚后
共同财产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离婚判给
该方子女
没有约定
受赠人欺诈、胁迫、严重侵害赠与方或其近亲属利益等,赠与人可主张撤销
离婚时尚未
过户登记
法院综合情况看判给谁(没任意撤销权,不能想不送
就不送)
一般按照登记,确定房屋归属
但婚姻存续时间短且赠与方没大错,可判还回去
事由
侵权表现
动
物
侵
权
动物固有危险(撞、咬、抓、追)
动物园
一般动物
饲养人或管理人无过错责任
过错推定
免责事由
第三人原因
第三人担责,也可以找饲养人(饲养人后可追偿)
受害人故意,免责;重大过失,减轻
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无免责事由)
遗弃、逃逸(流浪狗)
无过错责任;受害人故意只能减轻,不能免责
禁止饲养的动物(烈性犬)
未采取安全措施
必
须
经
确
认
婚
前
婚
后
取
得
取
得
个人财产
共同财产
无
效
婚
姻
可
撤
销
婚
姻
婚
姻
效
力
后果
自始无效;无夫妻关系(不能继承);子女受保护;财产原则共同共有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含精神)
离婚分割(诉讼)
彩礼
财
产
问
题
新增
新修
新增
新增
共同财产>连带责任
单独彩礼纠纷起诉:男方及其父母是共同原告,女方及其父母是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请求返还,夫妻双方是原被告
返还情形
诉讼地位
未登记结婚/登记了但没共同生活/婚前给彩礼导致生活困难
夫妻内部约定,仅对夫妻内部有效,不得对抗债权人
有一定知名度+足以造成混淆,参照姓名权保护
人
格
权
+
婚
姻
效
力
+
财
产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归个人,但耗费了精力的,归共同(如租金)
个人财产婚后的自然增值归个人(没耗费精力)
人身损害赔偿/补偿,军人伤亡保险或补助,个人专用生活用品
侵
权
表
现
隐私
私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侵权表现
未经同意刺探、侵扰、泄露、公开
个人信息
侵权表现
能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生物
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未经同意处理
处理: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
公开等
不能因为不同意拒绝提供产品或服务,除非必需
共同生活了,一般不还
民法(十一)离婚+继承
离婚经济帮助
一方年老、疾病等生活困难+另一方有负担能力
离婚经济补偿
离婚
损害
赔偿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
可以请求对方补偿
一家人一起死,无法确定死亡时间
无身份限制,可以是养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直系晚辈血亲无辈数限制,曾孙/外曾孙也可
爷爷(后死)
爸爸(先死)
有身份限制,只能是直系晚辈血亲,可以是养子女,但不能是形成扶养
关系的继子女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叔叔)先于被
继承人(爸爸)死亡
只发生了一 次继承,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获得遗产
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分到钱之前死亡
变成他的遗产,由他的继承人继承
不限于直系血亲,包括所有合法继承人
发生了两次继承
既适用法定继承,也适用遗嘱继承、遗赠
孙子代爸爸位以第一顺位继承
人身份继承爸爸份额
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如堂哥)代(叔叔)位以第二
顺位继承人继承叔叔份额
继承开始
自然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负责“生养死葬”、
取得遗产的协议
配偶
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孙)
婚姻无效、被撤销,不能继承
适用
兜底,没有前面方式才用法定继承 (如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先死,按法定)
一方抚养,另一方负担
部分或全部抚养费
一方抚养,另一方有探望权(父母才有)
因上学等可以增加抚养费
不履行,孩子可以要
变成继父姓氏也要支付抚养费(可以要求改回来)
探望权可单独起诉
离婚后
子女抚养
不协助的,可拘留、罚款,不能就探望强制执行
书面协议+双方到登记机关申请
法院应先进行调解
孕期、分娩后1年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离婚(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除外)
应准予离婚情形
(感情破裂)
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人死,可以继承
债怎么还
法定继承>遗赠/遗嘱(按比例)
以继承财产为限还债
遗赠扶养协议不承担清偿责任,必留份额也不用于还债
没有其他继承人的先死
钱
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个人合法财产(共同财产分出一半才是遗产)
不是遗产
债务
既要继承权利,也要继承义务(没放弃继承,就自动成为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
原则
同一顺位均分
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
可以多分
继承人以外扶养被继承人较多或依靠被继承人扶养
可以适当分
有能力和条件,但不扶养
应当不分/少分
死亡赔偿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收益是遗产)
有其他继承人:长辈先死;
辈分相同同时死,相互不继承,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
30天届满还要离,在第二个30天内再申请,离婚成功
30天内不想离,能撤回
不履行
协议有效,不能任意撤销,除非另一方同意
另一方可以请求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
如果约定孩子能请求履行,孩子可以
请求履行或赔偿损失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同居:持续稳定)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因生育发生纠纷致使破裂
一方被宣告失踪
因工作分居不算
财产分割协议
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协议可撤销
影响夫妻一方还其债权人钱,债权人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以和平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协议
和平离婚未成,一方反悔,协议没有生效
立遗嘱给继承人,是遗嘱
给继承人以外的人,是遗赠
以最后的为准
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撤回遗嘱相关内容,该相关部分不生效
不能做见证人:
1.无限人;
2.与继承存在
利害关系的人
遗
嘱
的
形
式
数份遗嘱冲突
撤回
遗嘱无效
不满足上面形式;无、限人所立;受欺诈、胁迫所立;伪造;被篡改部分;处分他人财产
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份额,该部分无效
父母
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继父母
子女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无论再婚)
婚生;非婚生;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继子女
(老的养过小的/小的养过老的)
同父母、同母异父、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
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继兄弟姐妹
亲笔书写+签名+年月日
2个以上见证人+危急情况
危急情况消除后,如果能采用其他方式立新遗嘱,
口头遗嘱无效
自书
2个以上见证人,其中1个根据口述代书+遗嘱人、代书人、
其他见证人签名+年月日
代书
2个以上见证人+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年月日
打印
2个以上见证人+遗嘱人和见证人记录姓名或肖像+年月日
录音、 录像
口头
公证机关办理,不优先于其他遗嘱
公证
遗
嘱
继
承
\
遗
赠
协
议
离
婚
新增
新增
新增
约定共同财产给孩子
遗赠扶养协议
顺位内部
原则均分
再婚后又离婚,继父母不再是父母,除非办了收养或还在共同生活
无人,归国家/集体(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
1.一旦成立收养,生父母子
女关系消灭,不能继承
2.后妈(继母)抚养长大,亲
妈还是亲妈,两边都能继承
离
婚
救
济
诉
讼
离
婚
主体
无重大过错方才能主张;双方都有重大过错,不能主张
范围
物质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遗
产
不同继承方式顺位
法定继承
内部分割
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钱
怎
么
分
继承权
原则书面,诉讼中口头方式表示的要制作笔录+签名
继承人沉默:视为接受
受遗赠人沉默:视为放弃
放弃
1.继承人:悔改+
宽恕/列为继承人,
不丧失继承权
2.受遗赠人:一律
绝对丧失
时间
丧失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
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欺诈、胁迫迫使或妨碍遗嘱的设立、变更和撤回,情节严重
绝对丧失
方式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没人,才
情形
中止妊娠,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第二顺位
第一顺位
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