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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26年刑诉案例模型(肖沛权)_2026法考主观_JX_072026JX主观案例模型_10.2026年肖沛权刑诉案例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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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文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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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刑诉法案例模型
必考点表格与案例指引
重点章节
真题考查
/ 热点新增
具体考点
本书案例指引
刑事诉讼法
的基本原则
2019、2021、
2023、2024、2025 
1. 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认罪的认定、
上诉权、无罪辩护、适用阶段)
案例模型三第2、3 题
辩护和代理
2021
1. 值班律师
案例模型一第4 题
2024
2. 强制法律援助
案例模型三第4 题
热点
3. 拒绝辩护
案例模型一第11 题
刑事证据
2015、2018
1. 达到证明标准的条件
案例模型四
2015
2. 证人出庭
案例模型二第6 题
2015、2023、2025
3. 证据的审查与排除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
案例模型四
案例模型二第6 题
热点
4.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侦查、审查起诉的排非程序等)
案例模型一第1、5 题
案例模型四
2015、2018
5. 证据的分类(直接证据、间接证据)
案例模型四
热点
6. 讯问时应当录音录像
案例模型一第2 题
7. 未成年人供述或证言的排除、处理
案例模型一第8 题
强制措施
热点
1. 拘留的程序
案例模型一第1 题
2. 逮捕的程序与救济
案例模型一第7 题
2025
3. 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
案例模型一第1、3 题
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
2022
1. 刑事/ 附带民诉部分各自生效时二审法院
的处理规则
案例模型二第9 题
2023
2. 附带民诉的赔偿范围
案例模型二第7 题
热点
3. 二审增加附民请求的处理
案例模型二第7 题
侦查制度
热点
1. 辨认规则
案例模型三第1 题
案例模型四
2. 补充侦查(两次补充侦查后发现新犯罪
事实的处理)
案例模型一第10 题
起诉制度
热点
1. 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见证
案例模型一第6 题
2026 年刑诉案例模型
2
重点章节
真题考查
/ 热点新增
具体考点
本书案例指引
审判概述
2014
1. 审判公开原则及其例外
案例模型二第4 题
2021
2. 陪审员的权利
案例模型一第12 题
2021
3. 合议庭的组成
案例模型一第12 题
第一审程序
热点
1. 庭前会议(召开情形、参会人员、庭前
会议规则等)
案例模型二第2、3 题
2022
2. 并案审理
案例模型二第1 题
热点
3. 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 
案例模型一第15 题
4. 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别
案例模型一第15 题
5. 一审法庭审判程序
案例模型二第5 题
6. 庭审中的非法证据排除
案例模型二第8 题
7. 公诉案件一审中的特殊问题
——新的立功线索的处理
案例模型一第13 题
8. 公诉案件一审中的特殊问题
——指控与审理罪名不一致
案例模型一第14 题
第二审程序
2016
1. 二审全面审查原则
案例模型二第9 题
2. 上诉不加刑原则
案例模型二第10 题
2016、2024
3. 二审的审理程序( 二审应开庭情形)
案例模型二第10 题
2021、2023、2024
4. 二审的审理结果
案例模型二第12 题
死刑复核
程序
难点
1. 高院作为二审法院的审理程序
案例模型二第12 题
2. 高院作为复核法院的审理程序
案例模型二第13 题
3. 最高院发回重审
案例模型二第14 题
审判监督
程序
2017
1. 再审程序的启动
案例模型二第11 题
热点
2. 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的区别
案例模型二第11 题
特别程序
热点
1.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
案例模型三第6 题
2. 犯罪记录封存
案例模型一第9 题
3.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有制度
案例模型三第5 题
2024
4. 公诉案件的和解
案例模型三第7、8 题
热点
5. 刑事和解与附带民事诉讼中和解的区别
案例模型三第7 题
新增
6. 缺席审判中的送达方式
案例模型三第11 题
2014
7. 强制医疗程序(管辖、适用条件、审理
程序等)
案例模型三第9、10 题
案例模型一
3
案例模型一
一、必答采分点
侦
查
阶
段
强
制
措
施
取保候审
的义务
1.法定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酌定义务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2.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没有身份证】
拘留程序
决定主体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没有刑事拘留权)
执行主体:公安
3个24小时
应立即送看守所,至迟不超过24小时;
24小时通知家属(国、恐有碍侦查以及无法通知的除外)
24小时讯问
谁决定拘留,
谁负责讯问、
通知
讯问时应当录音录像
无期徒刑、死刑、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以及职务犯罪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异地【远程讯问】的,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应录未录”
属于直接排除
逮捕
逮捕主体
检察院:批准逮捕权、决定逮捕权
法院:决定逮捕权
公安:执行逮捕权
 执行逮捕
(出示逮捕证)
1.送看:立即送看守所
2.通知:除无法通知外,24小时内通知家属原因和羁押处所(谁想捕,谁通知)
3.讯问:24小时内讯问(谁想捕,谁讯问)
检察院不批捕的救济
同级检复议,上一级检复核
注意: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立即释放
在押的嫌疑人或变更强制措施
羁押必要性
评估、审查
评估主体
移送审查起诉前,发现逮捕不当或申请变更羁押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评估
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评估,法制部门统一审核
审查主体
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
初审启动
依职权
被逮捕后,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依申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值班律师
公安机关进行评估,也是既可以依职权启动,也可以依申请启动
审查、评估期限
检察院:①在侦查、审判阶段收到申请后应10日内决定
提出释放/变更建议;②审查起诉阶段:3日内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收到变更申请后3日内作出决定
评估/审查后,若不同意
变更,应书面告知申请
人并说明理由
2026 年刑诉案例模型
4
审查内容
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有无社会危险性、是否有前科劣迹、累犯等情节
应当建议 
释放/变更
不能关,超刑期
1.没有犯罪事实或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
2.可能判无罪、免予刑事处罚、可能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
3.羁押期限将超过可能判处的刑期
事实清,取保监
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
公安机关评估后,发现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变更
【注意】:只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可自己变更,其他阶段只能建议变更
辩护
法律援助辩护
前提:没有委托辩护人(委托非律师辩护人也属于有辩护人,不需要法律援助)
应当通知-强制法援
盲聋哑、半疯傻、无死缺、未长大、高院死复核、死缓故意犯、申排非
拒绝辩护
非强制辩护型
第1次拒绝,应当准许,另行委托/自行辩护; 
第2次拒绝,可以准许,但只能自行辩护
强制法援辩护型
只能拒绝1次,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需另行委托;没有另行委托的,法院应在3日
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值班律师
适用前提
(没有辩护人)既没有委托辩护人+也没有指派法律援助律师
职责
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不是辩
护人,不能出庭辩护/代为申诉、控告】
能否在之后阶段担任辩护人?
开放性问题
侦查阶段的  
非法证据排除
启动方式
1.依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2.依职权:【25新增】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侦查机关在侦查
终结前,应当书面通知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
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形,并全程
同步录音录像。
最后处理
确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
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案例模型一
5
审
查
起
诉
阶
段
如何审查
1.主体: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
2.期限:1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15日
3.方式: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4.结果:提起公诉/不起诉
5.特殊情形
两次补充侦查/调查,又发现新的犯罪
应当将【新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监察机关
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认罪认罚
从宽案件
认罪认罚具结书
应当签署:自愿认罪认罚+同意程序+同意量刑建议+辩护人/值班律师在场
无需签署
盲聋哑、半疯傻、未成年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有异议的,可以不签,且不影
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被害人异议
1.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2.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从宽时应当予
以酌减
审查起诉中的
非法证据排除
启动方式
1.依申请:同侦查阶段,也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2.依职权:检察院办理审查起诉案件,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
最后处理
【25新增】
对外
1.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
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2.检察院认为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依法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对内:经审查认为确有或不能排除
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
排除,  不得作为提起公诉的依据
检察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取证,
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随案移送并注明被排除的非法证据+讯问录音录像及案卷
审
判
阶
段
①
庭前审查
审判管辖
级别
中院
国、恐【没有黑社会】、无、死、没收违法所得、缺席审判(贪贿国恐)程序
庭前准备
陪审员的权利
参加3人庭
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都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参加7人庭
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
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应当组成7人庭
1.可能判10年以上、无期、死刑,且影响大
2.拆迁、环保、食药品,且影响大
庭前会议
详见案例模型二
2026 年刑诉案例模型
6
审
判
阶
段
②
法
庭
审
判
流程: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
法庭调查
证据
未成年被告人供述
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未成年证人证言
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能补正或合理解释,可采纳,
反之,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公诉案件一
审特殊问题
检察院发现漏人、漏罪行
可以追加、补充起诉
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与
检察院指控罪名不一致
程序上:变更罪名前,应当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必要时,可再次开庭,
组织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按审理认定的罪名判决                                            
(例外:侮诽暴虐侵,终止审理+退回检+告知自诉)
法院发现新事实,可能影响
定罪量刑,或需补查补证
应当通知检察院,是否补充/变更起诉或补充侦查由检决定
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
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需要补侦的,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
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
或监察机关提供协助
法院发现自首/坦白/立功等,但检未移送相关证据材料
应当通知检察院移送
审
判
阶
段
③
速裁程序
启动条件
基层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年以下刑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排除
盲聋哑、半疯傻、【未成年】、影响大;共犯异议;【附民赔偿未调和】;无罪辩护
审判组织
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
审理程序
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且【应当】当庭宣判
审理期限
受理后1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
简易程序
启动条件
基层法院管辖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认罪+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排除
盲聋哑、半疯傻、影响大;共犯异议;不构成犯罪;无罪辩护
审判组织
3年以下:可以合议庭,也可以独任审判
超过3年: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
审理程序
简化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审理期限
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
一
审
、
基
层
案例模型一
7
二、案例模型
拐卖儿童案
公安机关
法院审理
强制措施
批捕
法律援助
检察机关
补充侦查
附条件不起诉
速裁程序
VS
简易程序
最后陈述
立案
侦查
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讯问
抓获
1.拘留的程序(3个24小时)
2.讯问时应当录音录像情形
3.值班律师制度
4.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
5.侦查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
1.批捕的执行
2.不予批捕的救济
1.两次补充侦查后发现新事实
2.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
【可以不签署的情形、被害人异议】
3.取保候审自动解除的情形
4. 审查起诉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
5.犯罪记录封存
1.陪审员的权利、合议庭组成
2.拒绝辩护的处理
3.一审中的特殊问题
(新的立功线索的处理、指控与
审理罪名不一致)
4.大人不在场的未成年人供述、证
言的审查判断
5.简易程序VS速裁程序
法庭调查
审查起诉
三、配套案例
近10 年间,犯罪嫌疑人余某伙同龚某、并利用王某一(审判时17 岁)在云贵川渝等地流窜作案,
物色合适孩童进行拐卖,以此获取非法利益,期间共计拐卖儿童17 名。后经被害人杨某等多人报案,该
案在全国造成极大社会影响。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接到报案后,立即立案并展开侦查。
2022 年6 月30 日,经群众举报,公安侦查人员于重庆市大足区将余某等三人抓获,并当场对三人
实施了拘留措施。因担心有碍侦查,公安机关在拘留后未通知三人的家属,但依法为三人通知了法律援
助律师提供辩护。
当日,公安机关对余某三人分别进行了讯问,讯问过程中三人均如实供述了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
承认拐卖了10 多名婴儿或儿童,余某、龚某还交代了曾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事实,公安机关将三人
的供述记录在案,并于7 月1 日对余某三人报请贵阳市南明区检察院审查批捕,检察院经审查后对余某
三人予以批捕。7 月10 日,王某一的辩护律师周峰向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羁押措施的申请,公安机关法制
部门进行了评估,认为王某一有继续羁押的必要,于7 月17 日作出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侦查终
结前,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后将本案移送贵阳市检察院审
查起诉。
审查起诉期间,经检察院讯问,余某、龚某均表示认罪但认为量刑建议过重,王某一认罪认罚,对
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都无异议,但被害人不同意对王某一从宽处罚。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证据未调查
清楚,便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时检察院认为王某一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决定对王某一取
保候审。其母亲为其缴纳了保证金。经两次补充侦查后,检察院对王某一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2026 年刑诉案例模型
8
另查明,龚某曾有一次盗窃前科(刑满释放刚满3 年)、一次行政拘留记录(因寻衅滋事被处行政
拘留10 日)、一次因诈骗被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底。
2023 年7 月,贵阳市检察院对余某、龚某两人,以拐卖儿童罪、故意伤害罪向贵阳市中院提起公
诉,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7 人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庭审中龚某突发心脏病身亡,遂对其终止审理。
2023 年9 月,贵阳市中院依法宣判,判决余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题改编自《最高检发布2024 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余某某拐卖儿童案】
问题1 :本案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存在哪些程序违法行为?请说明理由。
问题2 :公安机关在讯问余某时是否应当录音录像?
问题3 :龚某曾经的盗窃前科、行政拘留和不起诉这三项记录,在本案中能否作为对龚某开展羁押
必要性审查的依据?
问题4 :(1)若余某在被讯问时要求当天的值班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咨询,公安机关是否应同意?
(2)若龚某没有委托辩护人、也未被指派法援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否委托侦查阶段的值班律师担任
自己的辩护人?
问题5 :若检察院审查起诉中认为公安机关的确存在非法取证情形,应如何处理?排除非法证据
后,检察院能否自行调查取证?
问题6 :被害人不同意对王某一从宽处罚是否影响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王某一的母亲对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异议,检察院该如何处理?
问题7 :检察院对余某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应当如何执行?若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
如何救济?
问题8 :若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王某一把小方打成轻伤,讯问王某一时其法定代理人不在场,对
此供述法院应如何处理?同时,辩护律师发现询问该案证人(小兰,16 岁)时其法定代理人也不在场,
对此证言法院应如何处理?
问题9 :若王某一通过考验期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否需要为其办理解除取保候审的手续?
此时王某一的犯罪记录是否应当予以封存?
问题10 :若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检察院发现龚某还另有诈骗的犯罪事实,该如何处理?
问题11 :若余某在庭上拒绝指派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若重新开庭后余某再
次拒绝,法院能否准许?
问题12 :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正确?若正确,本案中陪审员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享有何种权
利?请说明理由。
问题13 :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余某提出了新的立功线索,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
关补充侦查?
问题14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定的罪名与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不一致,应当如何处理?(从程序和
实体两方面作答)
问题15 :若王某一因另涉诈骗罪被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时控辩双方都同意适用速裁
程序,法庭能否适用速裁程序?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在适用范围和审理上有什么区别?
案例模型一
9
问题1 :本案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存在哪些程序违法行为?请说明理由。(5 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指向侦查阶段,则重点关注案情中公安机关的动作,不难发现考点涉及“拘
留的程序、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侦查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答案:1. 公安机关在拘留后未通知三人的家属是错误的(0.5 分)。根据相关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 小时以内,通
知被拘留人的家属(0.5 分)。本案系拐卖儿童案,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公安机关
不得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被拘留人(余某三人)的家属(0.5 分)。法条依据为《公安部规定》第127
条。
2. 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进行羁押必要性评估是错误的(0.5 分)。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羁押的
必要性进行评估,应由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法制部门统一审核(0.5 分)。法条依据是《羁押必要性
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4 条第2 款。
3. 公安机关在7 月17 日才作出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是错误的(0.5 分)。因为公安机关在侦
查阶段收到变更申请的,应当在3 日内作出决定(0.5 分)。王某一的辩护律师周峰于7 月10 日提出变更
羁押强制措施的申请,公安机关在17 日才作出决定超出了法定期限(0.5 分)。法条依据是《羁押必要性
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19 条第2 款。
4. 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的做法错误(0.5 分),应当书面通知。因为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
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本案涉及拐卖、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数罪,可能判处无期、死刑),侦查机关在侦
查终结前,应当书面通知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0.5 分)。法条依据是《排非规
程》第4 条。
问题2 :公安机关在讯问余某时是否应当录音录像?(2 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考点,即“讯问时应当录音录像的情形”。
答案:应当录音录像(1 分)。根据相关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
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0.5 分)。余某涉嫌拐卖儿童罪,拐卖人数
高达10 多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0.5 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故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
像。法条依据为《公安部规定》第208 条第1 款。
问题3 :龚某曾经的盗窃前科、行政拘留和不起诉这三项记录,在本案中能否作为对龚某开展羁押
必要性审查的依据?(3 分)
 《公安部规定》第127 条:“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
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4 条第1-2 款:“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捕诉部门负责。负
责刑事执行、控告申诉、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的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评估,由办案部门负责,法制部门统一审核。”
 《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19 条第1-2 款:“人民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审判阶段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
请或者建议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决定是否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收到变更申请的,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
 《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 (后简称《排非规程》)第4 条:“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
重大案件,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前,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
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形,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 《公安部规定》第208 条第1 款:“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
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2026 年刑诉案例模型
10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考点,即“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依据”。
(1)盗窃前科能够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依据(0.5 分)。根据规定,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应
当全面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前科劣迹、是否属于累犯等从严处理情节,以判断其社会危险性和继续羁
押的必要性。余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且刑满释放至今仅3 年,属于累犯,可以作为从严考量、认
定其存在一定社会危险性的依据(0.5 分)。
(2)行政拘留记录能够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依据(0.5 分)。前科劣迹的审查范围不限于刑事处罚
记录,行政处罚记录同样反映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和人身危险性,属于审查是否有社会危险性、是否
具备继续羁押必要的考量因素之一(0.5 分)。
(3)被不起诉的诈骗案底不能直接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依据(0.5 分)。因为诈骗案经检察院审查
后已作出不起诉决定,即依法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也未被给予行政处罚,不属于“前科”或经处理确认
的“劣迹”,若仅凭曾被追诉但未被定性违法或犯罪的记录从严认定社会危险性,有违无罪推定和比例原
则,故不宜作为从严处理的依据(0.5 分)。
法条依据为《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12 条第3 项。
问题4 :(1)若余某在被讯问时要求当天的值班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咨询,公安机关是否应同意?
(2)若龚某没有委托辩护人、也未被指派法援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否委托侦查阶段的值班律师担任
自己的辩护人?(3 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考点,即“值班律师制度”。
答案:(1)不应当同意(0.5 分)。因为值班律师是在犯罪嫌疑人既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
也没有为其指派援助辩护律师的前提下才能介入刑事诉讼活动(0.5 分)。而本案中公安机关已经依法为
三人通知了法律援助律师,即已有辩护人,故余某不能再要求值班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0.5 分)。
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36 条第1 款。
(2)【开放性问题】观点一:可以(0.5 分)。因为值班律师在侦查阶段已经了解案情,是最了解本
案基本情况的律师(0.5 分),在之后的诉讼阶段中由他担任辩护人,更有利于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进行辩护(0.5 分)。
观点二:不可以(0.5 分)。因为值班律师的职能在于提供法律帮助,并不能担任辩护人(0.5 分)。
若允许值班律师在后阶段中接受委托成为辩护人,可能会导致值班律师制度沦为滥用身份便利条件为自
己招揽案源的捷径(0.5 分)。
【建议:考生可回答观点一,也可以回答观点二,但不能两种观点都回答。】
问题5 :若检察院审查起诉中认为公安机关的确存在非法取证情形,应如何处理?排除非法证据
后,检察院能否自行调查取证?(3 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考点,即“审查起诉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
答案:1. 对外,应当依法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0.5 分);对内,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0.5
 《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12 条第3 项:“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应当全面审查、评估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身体状况、有无社会危险性和继续
羁押必要等因素,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前科劣迹、累犯等从严处理情节;……”
 《刑事诉讼法》第36 条第1 款:“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
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案例模型一
11
分),不得作为提起公诉的依据,但要将被排除的非法证据随案移送且注明(0.5 分),并将讯问录音录像
及相关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2. 可以(0.5 分)。审查起诉期间,检察院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后,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
员重新取证(0.5 分),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0.5 分)。
法条依据为《排非规程》第6 条第2 款、第7 条。
问题6 :被害人不同意对王某一从宽处罚是否影响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王某一的母亲对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异议,检察院该如何处理?(3 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考点,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答案:1. 不影响(1 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王某一)从宽处
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0.5 分)。法条依据为《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第18 条。
2. 检察院可允许王某一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1 分)。根据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
(王某一母亲)、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0.5 分),不签署也
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法条依据为《最高检规则》第272 条第2 款、第3 款。
问题7 :检察院对余某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应当如何执行?若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
如何救济?(3 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考点,即“逮捕的执行与救济”。
答案:1. 公安机关逮捕时应当出示逮捕证(0.5 分),应当立即将余某送到看守所羁押(0.5 分),除
无法通知外,应在逮捕后24 小时以内通知其家属(0.5 分),并在24 小时内对其进行讯问(0.5 分)。法
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93、94 条。
2. 公安机关(南明分局)认为不批准逮捕有错误,可以向同级检察机关(南明区检察院)要求复议
(0.5 分)。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贵阳市检察院)提请复核(0.5 分)。法条依据为
  《排非规程》第6 条第2 款:“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书面要求侦
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对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第7 条:“审查起诉期间,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确有或者不能排除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
据,不得作为提起公诉的依据。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取证,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人民检察院应当随案移送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并将讯问录音录像及相关案卷材料一并移
送人民法院。”
 《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第18 条:“被害方异议的处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
被害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
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简称《最高检规则》)第272 条第2、3 款:“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
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有前款情形,犯罪嫌疑人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 《刑事诉讼法》第93 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
属。”
第94 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
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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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92 条。
问题8 :若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王某一把小方打成轻伤,讯问王某一时其法定代理人不在场,对
此供述法院应如何处理?同时,辩护律师发现询问该案证人(小兰,16 岁)时其法定代理人也不在场,
对此证言法院应如何处理?(3 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考点,即“大人不在场的未成年被告人供述、未成年证人证言的
审查判断”。
答案:1. 根据相关规定,讯问未成年人(王某一)(0.5 分),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
(0.5 分),该被告人(王某一)的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0.5 分),应直接排除。法条依据为《刑诉解
释》第94 条。
2. 根据相关规定,在王某一故意伤害案中,询问未成年证人(小兰)时,若无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
年人在场(0.5 分),该证人证言如果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0.5 分),如果不能补正或作
出合理解释,法院不得将其作为定案依据(0.5 分)。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90 条第5 项。
问题9 :若王某一通过考验期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此时王某一的犯罪记录是否应当予以封
存?(3 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考点,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
答案:应当封存(1 分)。犯罪的时候不满18 周岁,被判处5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
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1 分)。其中不起诉的记录也应当封存(1 分)。王某一犯罪
时17 岁,未满18 周岁,若被不起诉,则应当对其不起诉的记录也予以封存。法条依据为《未成年犯罪
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第3、4 条。
问题10 :若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检察院发现龚某还另有诈骗的犯罪事实,该如何处理?(2 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考点,即“两次补充侦查后的处理”
答案:检察院应将龚某诈骗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对已查清的事实提起公诉(0.5 分)。根据相关规
定,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0.5 分),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龚某还另有
诈骗的犯罪事实),应当将有关诈骗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0.5 分)。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拐卖儿童的
 《刑事诉讼法》第92 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
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
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 《刑诉解释》第94 条:“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二)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三)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四)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
 《刑诉解释》第90 条第5 项:“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五)询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
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第3 条:“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
录,以及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
封存。”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第4 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
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
案例模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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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0.5 分)。法条依据为《最高检规则》第349 条。
问题11 :若余某在庭上拒绝指派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若重新开庭后余某再
次拒绝,法院能否准许?(2 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考点,即“强制法援型拒绝辩护后的处理”。
答案:1. 首先,法院应当查明原因,若理由正当,应当准许(0.5 分)。但被告人余某需另行委托辩
护人。其次,若余某没有另行委托,法院应在3 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0.5
分)。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50 条第2 款。
2. 若重新开庭后余某再次拒绝,法院不能准许(0.5 分)。因为余某属于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应当
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对象【强制法律援助辩护型】,只能拒绝1 次(0.5 分)。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
311 条第4 款。
问题12 :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正确?若正确,本案中陪审员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享有何种权
利?请说明理由。(3 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考点,即“合议庭组成、陪审员的权利”。
答案:1. 正确(1 分)。本案中,因被告人余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且本案社会影响重大
(0.5 分),因而在审判组织上应适用7 人庭来审理(0.5 分);2.7 人庭中陪审员只能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
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0.5 分);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0.5 分)。法条依据为
《陪审员法》第16、22 条。
问题13 :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余某提出了新的立功线索,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
关补充侦查?(2 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考点,即“公诉案件一审中的特殊问题——新的立功线索的处理”
答案:不能(0.5 分)。根据相关规定,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法院可以建议检察
院补充侦查(0.5 分);对于需要补充必要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
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0.5 分)。因此,若庭审中余某提出了新的立功线索,法院只能建议
检察院补充侦查,且检察院只能自行补充侦查,不能再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0.5 分)。法条依据为
 《最高检规则》第349 条:“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监察机关二次补充调查或者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
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将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 《刑诉解释》第50 条第2 款:“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
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应当在五日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
在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刑诉解释》第311 条第4 款:“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
予准许。”
 《陪审员法》第16 条:“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第22 条:“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
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2026 年刑诉案例模型
14
《最高检规则》第422 条、《刑诉解释》第277 条第2 款。
问题14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定的罪名与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不一致,应当如何处理?(从实体和
程序两方面作答)(2 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考点,即“公诉案件一审中的特殊问题——指控与审理罪名不一
致”
答案:实体上,法院应当依据法律和审理认定的事实作出有罪判决,即法院可以改变公诉机关所指
控的罪名(1 分)。在程序上,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0.5 分),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
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再次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0.5 分)。
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295 条第1 款第2 项、第3 款。
问题15 :若王某一因另涉诈骗罪被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时控辩双方都同意适用速裁
程序,法庭能否适用速裁程序?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在适用范围和审理上有什么区别?(7 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考点,即“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别”。
答案:1. 法庭不得适用速裁程序(0.5 分)。本案中,虽然王某一涉嫌诈骗罪,属于可能判处三年有
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0.5 分),
符合速裁程序的前提条件,但王某一系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不适用速裁程序(0.5 分)。法条依据为《刑
事诉讼法》第222 条第1 款、第223 条。
2. 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
①适用范围不同:速裁程序只能适用于基层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 3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且
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0.5 分)。简易程序可以适
用于所有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即有期徒刑以下即可),且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并
同意适用简易程序(0.5 分)。
②禁止范围不同:A. 自诉案件不能适用速裁程序,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0.5 分)。B. 未成年人案
件不能适用速裁程序,但在未成年被告人本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都同意的前提下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0.5 分)。C. 双方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不适用速裁程序;但简易程序
 《最高检规则》第422 条:“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
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补
充提供证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适用本规则第六章、第九章、第十章的规定。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一个月。”
 《刑诉解释》第277 条第2 款:“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 《刑诉解释》第295 条第1 款第2 项、第3 款:“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
判决、裁定:……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的,应当依据法律和审理认定的事实作
出有罪判决;……
具有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
必要时,可以再次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及如何量刑进行辩论。”
 《刑事诉讼法》第222 条第1 款:“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
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 《刑事诉讼法》第223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案例模型一
15
无此限制(0.5 分)。
③审判组织不同:速裁程序由审判员1 人独任审理(0.5 分)。简易程序分情况,对可能判处3 年有
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审判,也可以独任审判;但是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3 年的,应
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0.5 分)。
④审理程序不同:速裁程序比简易程序更简化,速裁程序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且应当
当庭宣判(0.5 分);简易程序只是简化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一般应当当庭宣判(0.5 分)。
⑤审理期限不同:速裁程序应当在受理后10 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 年的,可
以延长至15 日(0.5 分)。简易程序应当在受理后 20 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 年的,
可以延长至1 个半月(0.5 分)。
2026 年刑诉案例模型
16
案例模型二
一、必答采分点
庭前审查
并案审理
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起诉的,可以并案审理;涉及同种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
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审查起诉、立案侦查、立案调查的,可以参照前款
(被起诉)规定协商检、公、监察机关并案处理,但可能造成审判过分迟延的除外
分案审理
对一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关联犯罪案件,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法院经审查认为,分案审理更有利于
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的,可以分案审理。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
庭
前
准
备
召开情形
可以召开
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社会影响重大的、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应当召开
控辩双方可以申请召开+应说明需处理事项及理由,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的
参会人员
【25新修】
主持人员
由审判长或承办案件审判员、合议庭其他审判员主持
其他参加人员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参加,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可以协助
被告人并非必须参加
应通知被告人参加情形:庭前会议准备了解
排非情况、听取意见/询问证据材料意见;
被告人申请参加庭前会议/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开展附带民事调解的,应通知附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到场
对排非申请
【25新修】
1.应在召开庭前会议3日前将申请书及相关线索材料复制件移交检察院;
2.检察院应在庭前会议中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有针对性地作出说明;
3.法院可以核实证据,经双方申请,有针对性播放讯问录音录像。必要时,可通知侦查人员或
其他人员参加庭前会议,但双方不质证、不辩论;没有争议的证据,庭审举证、质证可简化
审判公开原则
原则: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例外
绝对不公开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审判时】未成年
相对不公开
商业秘密经申请,可以不公开
无论审理是否公开,宣判一律公开,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
不公开的,当庭 
宣布不公开的理由
庭
前
会
议
一
审
阶
段
①
案例模型二
17
法庭审判程序
1.【审判组织】: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独任庭开庭(公开或不公开)审理此案。
开庭时,查明当事人等到庭情况,并进行权利告知
2.【法庭调查】:①开庭后,法院应当进行法庭调查,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
②如果当事人申请调取新证据的,法庭认为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休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③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3.【法庭辩论】:法庭调查后,法院应当进行法庭辩论,就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4.【最后陈述】:在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对案件进行评议(不可省略)
5.【判决结果】:①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出有罪判决;
   ②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6.【审理期限】:一般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死刑、附民、交集流广案件,上级法
批准,可延长3个月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1.申请时间:辩方应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材料等情形也可庭审中提
2.申请要求:辩方申请排非的应当提供线索或材料;未提供的,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充提交
3.开庭后: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未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有疑问的,开庭后应
【先行】当庭调查,为防止庭审过分迟延,也可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调查
4.证明责任:调查时,要求【控方】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控方可以出示相关证据进行证明
5.处理结果:法院【不能排除】或【确认存在】非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将证据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
据,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
证人出庭
证人应当出庭: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
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
可以强制出庭
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
例外: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可强制(不出庭、但要作证)
拒不出庭的后果
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可确认真实性的,不出庭也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如何启动
当事人
①被告人不服,自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10日内有权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②被害人不服,自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5日内有权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③对附民部分,附民当事人自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10日内有权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检察院
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抗诉
如何审理
1.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应当开庭
【高频考点】
①事实证据有异议影响定罪量刑;②死刑【含死立执、死缓,死刑
被告人没上诉但同案被告人上诉】;③检察院抗诉
若不属于应当开庭的三种情形之一,可以不开庭,但应当讯问被
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3.应当遵循上诉不加刑原则和全面审查原则进行审理
4.一般应当在2个月内审结;死刑、附民、交集流广,可延长2个月
5.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详见下方处理结果)
6.一审应排未排非法证据的处理
二审可以依法排除,排除后,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详见下方处理结果)
如何处理
(处理结果)
①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裁定维持原判
②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查清基础上改判,也可发回重审(只能发回一次)
③程序错误的,应当裁定发回重审
④适用法律错误、量刑错误,应当改判(但受制于上诉不加刑的,只能维持原判)
一
审
阶
段
②
一
审
阶
段
③
二
审
阶
段
①
2026 年刑诉案例模型
18
全面审查原则
就事实和法律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抗诉范围限制【部分上诉,也要全案审查】
上诉不加
刑原则
【重点】
仅被告人一方
上诉,不得作
出实质不利改
判【抗诉或自
诉人上诉除外】
同案审理,不得加重上诉被告人刑罚,也不得加重同案被告人刑罚
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可以改变罪数,并调整刑罚,但不得加重决定执
行的刑罚或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原判有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延长缓刑考验期
原判没有职业禁止的,不得增加;原判有职业禁
止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原判判死缓但没限制减刑或没决定终身监禁的,
不得限制减刑或决定终身监禁
原判该用附加刑而没用的,不得直接加;原判量
刑畸轻,必须改判的,应当在二审生效后通过审
判监督程序改判
原判有利的不能撤销;
原判没有不利的内容,不能增加;
不得假释:累犯+因故
意杀人、强奸、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
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 
以上有期、无期徒刑
检、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抗诉或上诉,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刑罚
先上诉【无抗诉、无自诉人
上诉】,后发回重审的
重审法院(即原审法院)不得加重刑罚,但有
【新犯罪事实+补充起诉】除外
重审后才抗诉的,二审法院不得改判重于原审法
院【第一次】判处的刑罚
不得变相加刑
赔偿范围
犯罪行为引起的实际、必然的物质损失
附带民事诉讼中或另行提起民诉中,精神损失赔偿一般不予受理
调解、和解可以超范围
诉前保全
提起附民前,因情况紧急,可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
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诉中保全
提起附民后,附民原告人申请,法院可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一审未提附民二审才提
一审提过二审增加诉讼请求或反诉
一审提附民后进入二审
全面审查、分开生效
刑上诉/抗诉(不生效)
民未上诉(期满生效)
民有错:再审(按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附民部分)
刑不受影响继续二审
民上诉/抗诉(不生效)
刑未上诉(期满生效)
刑有错:再审(将附民与刑事一并审理)
刑没错:只需处理附民部分
处理
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一审、
二审  
皆适用
附
带
民
诉
二
审
阶
段
②
二
审
阶
段
③
案例模型二
19
报请程序
中院一审
经上诉或抗诉
(高院是二审法院)
1.应当按二审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应当开庭审理;
3.应当遵循上诉不加刑原则和全面审查原则进行审理;
4.一般应当在2个月内审结
5.处理结果同二审
若维持原判,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法核准
不上诉或不抗诉,在上
诉、抗诉期满后10日
内报请高院复核(高院
是复核法院)
1.高级法院同意(纠正瑕疵后同意)判处死刑的,
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2.不同意判死刑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院一审
不上诉、不抗诉
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复核结果
裁定核准
事实、法律、量刑、程序都没问题【如果仅法律不准确、有瑕疵,可纠正后核准】
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
事实问题
1.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出现新的事实证据,影响定罪量刑
程序问题:审理程序不合法,影响公正
一般应当发回重审,必要时可依法改判
量刑问题:事实正确、证据充分,不应判处死刑
发回重审:根
据案件情况,
发回二审法院
或一审法院
是否开庭
发回一审法院的,应当开庭【无例外】
发回二审法院的
1.若仅量刑问题,可以不开庭直接审判
2.如果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纠正
程序,应当开庭审理
1.发回二审法院的,二审法院一般不得再发回一审法院;
2.发回复核法院的,复核法院既可以提审,也【可以发回】一审法院
最高法发回重审后,又判死刑的
高级法审理后,除一审存在程序错误外,不得再发回重审
启动主体
生效法院
本院院长+审判委员会
上级法院
提审
可以提审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
案件疑难、复杂、重大
不宜由原审法院审理的情形
判决为最终判决
指令下级再审
一般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法院再审
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检察院
终审同级检认为有错需抗诉,提请【上一级】检抗诉
上一级检向其同级法院提再审抗诉
上级检或最高检认为有错需抗诉
直接向其同级法院提再审抗诉
再审程序
原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程序:原来是一审则按一审程序;原来是二审或提审的则按二审程序
死
刑
复
核
阶
段
再
审
阶
段
①
死
刑
立
即
执
行
2026 年刑诉案例模型
20
再审抗诉VS二审抗诉
不同点
1.对象不同
2.有权抗诉机关不同
3.接受抗诉机关不同
4.提起期限不同
5.效力不同
二审抗诉
再审抗诉
地方各级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
裁判
原审法院同级人民检察院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生效裁判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最高检
判决:10天;裁定:5天
法律没有对再审抗诉的期限作规定
必然导致第一审裁判不发生法律效力
再审抗诉不会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接受二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
的上一级法院
接受再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的同级人民法院
再
审
阶
段
②
二、案例模型
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一审
二审
死刑复核
再审
庭前会议
证人证言
发回重审
庭前排非申请+
附民调解
证人
拒绝出庭
1.审判公开原则及其例外
2.法庭审判的具体程序
3.证人出庭的条件
4.庭前证言并不必然因证
人拒绝出庭而排除
5.强制证人出庭的规定
6.一审阶段申请排除非法
证据的处理
新增附民请求
二审的审理
原则、程序、结果
1.二审增加附民请求的处理
2.附带民诉的赔偿范围
(精神损失一般不赔)
3.诉中保全
生效附民判决有误,再审纠正
1.死刑案件报请程序
2.死立执案件的复核
3.最高法发回重审后
的程序处理
1.再审程序的启动
2.二审抗诉与再审抗诉的区别
3.审理再审案件的程序
判决生效
(死刑)
报请核准
抗诉
庭前审查
庭前准备
法庭审判
并案与分案审理
(控审分离、不告不理)
有异议
刑上民未上
-分开生效
1.二审全面审查
2.上诉不加刑原则
3.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4.二审的审理程序与结果
5.应排未排非法证据的处理——可以排除,
再根据案件情况处理
被告人上诉
应排未排非法证据
1.应当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
2.庭前会议的参会人员;
3.庭前会议不质证、不辩论
三、配套案例
犯罪嫌疑人樊某于2024 年11 月11 日晚上驾驶小型越野车,疯狂冲撞正在G 省Z 市体育中心内部
道路锻炼的市民,导致2 人(甲、乙)经抢救无效死亡、1 人(吴某,16 周岁)重伤。路人甄某目睹了
樊某驾车冲撞的全过程,接受询问时说:“看见司机根本没刹车,哪里人多就撞哪里,撞人后还下来了一
次,感觉意识不太清醒。”后樊某于11 月16 日被Z 市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Z 市检察院审查后,检察院依法向Z 市中院提起公诉。被害人之一吴某的母亲
案例模型二
21
魏某向Z 市中院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共计70 万元。同时,樊某的法
律援助律师邱某以樊某遭受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为由向法院申请排除樊某的有罪供述,并提供了樊某的验
伤材料。中院受理后决定召开庭前会议,并准备就魏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开展调解。
召开庭前会议前,中院通知了樊某、邱某、检察人员周某到场参加。因审判长李法官临时有事,故
审判长的法官助理小丁代为主持了庭前会议。同时。法院为了核实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要求双方在庭前
会议中对证据进行了辩论,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法院决定在庭审中再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
查。樊某也并不配合附民调解。
庭审期间,法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先行调查,认为邱某提供的验伤材料并不足以证明樊某受到刑讯
逼供,因此并未排除樊某的有罪供述。其后,邱某认为甄某的证言“司机撞人后还下车了一次,感觉意
识不太清醒”说明樊某作案时可能存在意识不清的情况,向法庭申请证人甄某出庭详述,甄某以其工作
繁忙为由拒绝出庭。法庭认为已有监控视频和樊某作案时意识清醒的鉴定报告,遂未通知甄某出庭。经
审理查明,被告人樊某因婚姻破裂遂决意通过冲撞人群的方式发泄私愤。Z 市中院判决樊某犯以危险方
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赔偿吴某80 万元。
被告人樊某就刑事部分向G 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检察院未抗诉。G 省高院受理后,甲的妻子花某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樊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60 万元,G 省高院对花某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经审
查后G 省高院决定对本案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G 省高院认为樊某的有罪供述不能排除存在刑讯逼供情
形,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中院重审。
Z 市中院重新对本案进行审理后,仍判处樊某死刑立即执行,并赔偿吴某80 万元。对此结果,樊某
继续对刑事部分提起上诉,G 省高院经审查后对本案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G 省高院依法将本案报请最
高人民法院核准。
【本题改编自《2025 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问题1 :若法院在庭前审查时发现樊某还对其前妻裴某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但尚处于侦查阶段,
法院能否直接将两案并案审理?
问题2 :中院是否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的参会人员是否正确?若仅是申请排非,法院是
否需要通知樊某参加庭前会议?
问题3 :法院在庭前会议中核实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方式是否正确?若不正确,正确的处理方式是什
么?
问题4 :本案一审能否公开审理?审判公开原则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问题5 :Z 市中院受理后,应按照怎样的程序要求来开庭审理本案?
问题6 :证人甄某是否可以不出庭?甄某拒绝出庭的,其证明樊某作案时意识可能不清醒的证言可
否作为定案依据?若法院认为有必要,可否强制甄某出庭?
问题7 :G 省高院不予受理花某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若G 省高院受理了赔偿精神损
失的请求,应如何处理?若受理赔偿精神损失请求后,花某申请对樊某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应如
何处理?
问题8 :Z 市中院对邱某在一审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处理是否正确?G 省高院因不能排除存在刑
讯逼供而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做法是否正确?
问题9 :樊某第一次仅就刑事部分上诉,G 省高院是否应审查附带民事部分?Z 市中院重审后,樊
2026 年刑诉案例模型
22
某再次对刑事部分提起上诉,G 省高院在审查刑事部分时认为已生效的附带民诉部分有错误,该如何处
理?
问题10 :樊某第一次上诉时G 省高院能否对本案不开庭审理?哪些情形下二审法院必须开庭审
理?发回重审后,若Z 市中院改判樊某为无期徒刑,检察院以量刑过轻提出抗诉,G 省高院能否改判为
死刑立即执行?
问题11 :若最高检认为G 省高院对樊某的生效判决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如
何处理?再审抗诉与二审抗诉有何区别?
问题12 :被告人樊某第二次上诉后,G 省高院应当如何进行审理?(请详述程序级别、是否开庭、
审理原则、审理期限、处理结果)
问题13 :若发回重审作出判决后本案没有人上诉或抗诉,G 省高院应当如何进行审理? 
问题14 :若最高法院复核后裁定发回G 省高院重审,G 省高院应当如何审理本案(程序)?
问题1 :若法院在庭前审查时发现樊某还对其前妻裴某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但尚处于侦查阶段,
法院能否直接将两案并案审理?(2 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其他犯罪未提起公诉的并案审理”。
答案:不能。(0.5 分)根据规定,法院发现被告人(樊某)还有其他犯罪(故意伤害)被审查起
诉、被立案侦查的(0.5 分),可以协商检察院、公安机关并案处理(0.5 分),但可能造成审判过分迟延
的除外(0.5 分)。故本案中,法院得先与公安机关协商并案处理,而不能直接将两案并案审理。法条依
据为《刑诉解释》第24 条。
问题2 :中院是否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的参会人员是否正确?若仅是申请排非,法院是
否需要通知樊某参加庭前会议?(6 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庭前会议的召开以及参会人员”。
答案:(1)应当(0.5 分)。根据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邱某)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0.5 分),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验伤材料)的(0.5 分),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法
条依据为《庭前会议规程》第2 条第2 款。
(2)不正确(0.5 分)。①根据规定,公诉人(周某)、辩护人(邱某)应当参加庭前会议(0.5 分);
庭前会议中开展附带民事调解的(0.5 分),法院应当通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
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樊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到场(0.5 分)。故本案中,提起附带民事
诉讼的原告人未成年人吴某、以及吴某的法定代理人(魏某)也应到场,而不能仅通知周某、邱某、樊
某到场。②根据规定,庭前会议由审判长或者承办案件的审判员主持,合议庭其他审判员也可以主持庭
前会议(0.5 分)。故本案中,只能由审判本案的法官主持庭前会议,而不能由法官助理小丁主持(0.5
分)。
  《刑诉解释》第24 条:“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起诉的,可以并案审理;涉及同种犯罪的,一般应当
并案审理。
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审查起诉、立案侦查、立案调查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协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
关、监察机关并案处理,但可能造成审判过分迟延的除外。
根据前两款规定并案处理的案件,由最初受理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  《庭前会议规程》第2 条第2 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
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案例模型二
23
(3)需要(1 分)。根据规定,被告人申请参加庭前会议或者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情形的,法院应当
通知被告人到场(0.5 分)。法条依据为《庭前会议规程》第4 条。
问题3 :法院在庭前会议中核实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方式是否正确?若不正确,正确的处理方式是什
么?(4 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庭前会议规则”。
答案:(1)不正确(1 分)。根据规定,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不质证、不辩论(0.5 分)。故本案
中,法院不能为了核实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要求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2)根据规定,接到排非申请以及相关线索或材料的,法院应当在召开庭前会议3 日前先将申请书
及相关线索或材料的复制件送交检察院(0.5 分),检察院应当在庭前会议中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
式,有针对性地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0.5 分)。法院可以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核实(0.5 分);
经控辩双方申请,可以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0.5 分)。必要时,可以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
员参加庭前会议,说明情况(0.5 分)。法条依据为《庭前会议规程》第20 条第1 款、第15 条第1 款。
问题4 :本案一审能否公开审理?审判公开原则的例外情形有哪些?(3 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审判公开原则及其例外”。
答案:(1)能(0.5 分)。根据规定,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原则上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
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0.5 分)。本案审理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并未涉及个人隐
私,且并非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因此本案可以公开审理(0.5 分)。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188
条第1 款。
(2)例外情形:①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开庭审理时被告人未满18 周岁的案件,应当不
公开审理(1 分);②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0.5 分)。法条
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188 条第1 款、第285 条。
问题5 :Z 市中院受理后,应按照怎样的程序要求来开庭审理本案?(5 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一审法院的法庭审判程序(包括开庭、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
答案:(1)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公开审理)(0.5 分)。开庭时,查明当事人等到庭情况,
  《庭前会议规程》第4 条:庭前会议由审判长或者承办案件的审判员主持,合议庭其他审判员也可以主持庭前会议。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参加庭前会议,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可以协助。
根据案件情况,被告人可以参加庭前会议;被告人申请参加庭前会议或者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
通知被告人到场;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参加庭前会议的辩护人和被告人。
庭前会议中开展附带民事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到场。
  《庭前会议规程》第20 条第1 款:“庭前会议中,对于控辩双方决定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展示
有关证据并由证据出示方简要说明证据证明内容,听取另一方的意见,梳理存在争议的证据。控辩双方不质证、不辩论。”
《庭前会议规程》第15 条第1 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
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召开庭前会议三日前将申请书及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庭
前会议中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核实;
经控辩双方申请,可以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必要时,可以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参加庭前会议,说明情况。”
 《刑事诉讼法》第188 条第1 款: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
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 《刑事诉讼法》第285 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2026 年刑诉案例模型
24
并进行权利告知(0.5 分)。
(2)开庭后,Z 市中院应当进行法庭调查,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0.5 分)。如果当事人申
请调取新证据的,法庭认为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休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延期审理(0.5
分)。如果被告人(樊某)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0.5 分)。
(3)法庭调查后,法院应当进行法庭辩论,就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法庭辩论(0.5 分)。
(4)在被告人(樊某)作最后陈述后,对案件进行评议(0.5 分)。
(5)根据案件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出有罪判决(0.5 分)。如果事
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0.5 分)。
(6)法院一般应当在受理后2 个月以内宣判,最多不超3 个月,因本案可能判处死刑,经批准可以
再延长3 个月(0.5 分)。
问题6 :证人甄某是否可以不出庭?甄某拒绝出庭的,其证明樊某作案时意识可能不清醒的证言可
否作为定案依据?若法院认为有必要,可否强制甄某出庭?(5 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证人出庭规则”。
答案:(1)证人甄某可以不出庭(0.5 分)。根据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
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
当出庭作证(0.5 分)。本案中,虽然辩护律师对甄某的证言有异议,但法院认为证人没有必要出庭作证
(0.5 分),因此,证人甄某可以不出庭。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192 条第1 款。
(2)不可以(0.5 分)。根据规定,甄某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导致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的(0.5 分),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甄某虽作证说感觉樊某下车后意识不清醒,但无法与
樊某作案时意识清醒的鉴定报告和现场监控视频相互印证,故此部分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故证明樊某
作案时意识不清醒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0.5 分)。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91 条第3 款。
3. 可以(0.5 分)。根据规定,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0.5 分),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可强制(0.5 分)。本案中甄某只是一位路人,不是被告人樊某的
配偶、父母、子女,因此法院可以强制甄某出庭(0.5 分)。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193 条第1 款。
问题7 :G 省高院不予受理花某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若G 省高院受理了赔偿精神损
失的请求,应如何处理?若受理赔偿精神损失请求后,花某申请对樊某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应如
何处理?(4 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附带民诉的赔偿范围、诉中保全、二审增加附民请
求的处理”。
答案:(1)不予受理花某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合法(0.5 分)。根据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
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故本案中,花某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法院不予受理合法(0.5 分)。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175
 《刑事诉讼法》第192 条第1 款:“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
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 《刑诉解释》第91 条第3 款:“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
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 《刑事诉讼法》第193 条第1 款:“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案例模型二
25
条第2 款。
(2)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0.5
分);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花某)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0.5 分);法
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198 条。
(3)法院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0.5 分),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樊某)的财产(0.5 分)。
因为本案花某已经在二审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属于诉中保全(1 分),法院对于可能导致附民判决难以执
行的案件,可以直接裁定保全。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189 条第1 款。
问题8 :Z 市中院对邱某在一审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处理是否正确?G 省高院因不能排除存在刑
讯逼供而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做法是否正确?(5 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一审、二审中排除非法证据的处理”。
答案:(1)一审中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处理不正确(0.5 分)。对于辩护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辩护律师只需提供线索或材料(0.5 分),在辩方提供线索或材料后,法院应当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调查时,法院应要求控方(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0.5 分)。而辩方无须承担证明证据
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本案中,在邱某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验伤材料)后,法院以辩护律师的验伤
材料并不足以证明樊某受到刑讯逼供为由不予排除非法证据,实际上是让辩方承担了证明责任。因此并
不正确。法条依据为《刑诉法》第59 条第1 款、第58 条第2 款。
(2)因不能排除存在刑讯逼供而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做法不正确(0.5 分)。根据规定,一
审法院对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未予排除的(0.5 分),二审法院可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0.5 分)。排
除非法证据后,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0.5 分);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0.5 分);原判
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0.5 分)。故本案中,G
省高院认为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应根据案件情况判断处理(0.5 分),而不应直接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法条依据为《严格排非规定》第40 条第2 款。
问题9 :樊某第一次仅就刑事部分上诉,G 省高院是否应审查附带民事部分?Z 市中院重审后,樊
某再次对刑事部分提起上诉,G 省高院在审查刑事部分时认为已生效的附带民诉部分有错误,该如何处
理?(3 分)
 《刑诉解释》第175 条第2 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
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 《刑诉解释》第198 条:“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
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  《刑诉解释》第189 条第1 款:“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
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
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  《刑诉法》第59 条第1 款:“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加以证明。”
第58 条第2 款:“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  《严格排非规定》第40 条第2 款:“一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未予排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
法排除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后,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
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26 年刑诉案例模型
26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二审全面审查原则、附民二审分开生效(附民/ 刑事
部分)”。
答案:(1)应审查(0.5 分)。根据规定,第二审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
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1 分)。因此G 省高院既要审查刑事诉讼部分,也要审查附
带民事诉讼部分。法条依据为《刑诉法》第233 条第1 款。
(2)根据规定,若G 省高院在审查刑事部分时认为已生效的附带民诉判决确有错误(0.5 分),应当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1 分)。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407 条。
问题10 :樊某第一次上诉时G 省高院能否对本案不开庭审理?哪些情形下二审法院必须开庭审
理?发回重审后,若Z 市中院改判樊某为无期徒刑,检察院以量刑过轻提出抗诉,G 省高院能否改判为
死刑立即执行?(5 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二审应开庭情形、上诉不加刑原则”。
答案:(1)不能(0.5 分)。根据规定,被告人(樊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0.5 分),
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2)二审应当开庭的情形:①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0.5
分);②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死立执和死缓)的上诉案件(0.5 分);③检察院抗诉的案件(0.5 分);④
死刑被告人没上诉但同案被告人上诉的案件(0.5 分)。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393 条。
(3)能(0.5 分)。根据相关规定,审理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原审法院(Z 市中院)对
上诉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二次作出判决后,检察院对原审法院第二次的判决提出抗诉(0.5 分),二审法院
(G 省高院)不得改判为重于原审法院第一次的判决(0.5 分)。因此,省高院实际上是可以加重的,且改
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并未重于Z 市中级法院第一次一审判处的死刑立即执行(0.5 分)。法条依据为《刑诉
解释》第403 条。
问题11 :若最高检认为G 省高院对樊某的生效判决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如
何处理?再审抗诉与二审抗诉有何区别?(7 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再审程序的启动、二审抗诉与再审抗诉。”
答案:1. 最高检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1 分)。
2. 接受抗诉的最高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0.5 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 《刑诉解释》第233 条第1 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
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 《刑诉解释》第407 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
 《刑诉解释》第393 条:“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
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上诉,
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 《刑诉解释》第403 条:“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案件,第
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且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对前款规定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
不得改判为重于原审人民法院第一次判处的刑罚。”
案例模型二
27
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0.5 分)。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54 条第3、4 款。
3. 再审抗诉与二审抗诉的区别:
(1)对象不同:再审抗诉针对的是已生效裁判(0.5 分);二审抗诉针对的是未生效裁判(0.5 分)。
(2)有权抗诉的机关不同:再审抗诉:有权提起抗诉的是原审法院的上级检察院或最高检(0.5
分);二审抗诉:有权提起抗诉的是原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0.5 分)。
(3)接受抗诉的机关不同:接受再审抗诉的机关是提出抗诉的检察院的同级法院(0.5 分);接受二
审抗诉的机关是提出抗诉的检察院的上一级法院(0.5 分)。
(4)提起期限不同:再审抗诉的期限法律没有规定(0.5 分);二审抗诉有法定期限,判决是10 日,
裁定是5 日(0.5 分)。
(5)效力不同:再审抗诉不会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0.5 分);二审抗诉必然导致第一审裁判不
发生法律效力(0.5 分)。
问题12 :被告人樊某第二次上诉后,G 省高院应当如何进行审理?(请详述审判程序、是否开庭、
审理原则、审理期限、处理结果)(5 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高院作为二审法院的审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
答案:(1)G 省高院应当按二审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0.5 分)。
(2)G 省高院应当开庭审理(0.5 分)。因为本案二审程序有死刑立即执行情形。
(3)G 省高院审理时,应当遵循上诉不加刑原则和全面审查原则进行审理(0.5 分)。
(4)G 省高院一般应当在2 个月内审结,因本案可能判处死刑,可再延长2 个月。(0.5 分)
(5)G 省高院应当根据审理的情况作出判决:①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维持原判(0.5 分)。
②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在查清基础上改判,也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只能以此理由发回
一次)(1 分)。③如果程序错误,应当发回重审(0.5 分)。④如果事实没错,适用法律错误、量刑错误,
应当改判(0.5 分)。但受制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只能维持原判(0.5 分)。
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34 条第1 款第2 项、第243 条第1 款、第236 条、第238 条。
 《刑事诉讼法》第254 条第3、4 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
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
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刑事诉讼法》第234 条第1 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
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
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43 条第1 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
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
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236 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
处理: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238 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
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
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
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2026 年刑诉案例模型
28
问题13 :若发回重审作出判决后没有人上诉或抗诉,G 省高院应当如何进行审理?(3 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高院作为复核法院的审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
答案:G 省高院应当按复核程序审理(1 分)。G 省高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 日以
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 分)。G 省高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照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
判(1 分)。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423 条第1 项。
问题14 :若最高法院复核后裁定发回G 省高院重审,G 省高院应当如何审理本案(程序)?(2
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最高法院发回重审后的处理程序”。
答案:G 省高院一般不能再发回第一审的Z 市中院(0.5 分)。G 省高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另行组成
合议庭审理(0.5 分)。G 省高院可以直接改判(0.5 分),但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
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0.5 分)。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430 条、第432 条。
  《刑诉解释》第423 条第1 项:“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高
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认为原判认定的某一具
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不同意判处
死刑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 《刑诉解释》第430 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
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一般不得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
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刑诉解释》第432 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
理,但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出现新事实或原判事实没错但量刑不当)规定的案件除外。”
案例模型三
29
案例模型三
一、必答采分点
侦
查
阶
段
辨
认
规
则
主体
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
对象
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不得作为被辨认对象)
原则
主持人规则
应在侦查/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侦查人员/调查人员≥2 人
个别原则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个别进行
混杂原则
相似性要求:要求被辨认的人、物品、照片具有相似性
数量
公安:至少7人/ 10人的照片/5物/10物的照片
检察院自侦:至少7人/10人的照片/5物/5物的照片
不受数量限制:场所、尸体等特定对象/独有特征的物品
防止预断
辨认前禁止见到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
不得暗示
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保密规则
辨认人不愿意公开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为其保密
应当排除
不符合辨认规则:事先见到/没有侦查人员主持/没个别/没混杂(数量错)/有暗示
审
查
起
诉
阶
段
法律
援助
辩护
前提:没有委托辩护人
指定方式:公检法及时通知法援机构指派(只能由法援律师担任辩护人)
申请法律援助
申请主体: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
条件:经济困难或其他因素,符合条件并申请
若是死刑复核被告人申请法援,最高法应通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通知法律援助
          应当通知
(强制法律援助辩护)
公检法在各自阶段:盲聋哑、半疯傻、死无期、未长大、申排非
法院:高院复核死刑(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缺席审判
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
          可以通知
(酌定法律援助辩护)
共同犯罪中其他被告人已有辩护人;造成重大影响;
检察院抗诉案件;可能不构成犯罪等
审
判
阶
段
认罪认罚案件的无罪辩护与上诉权
辩护人的独立地位
独立于公检法、独立于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
进行辩护,但是【不能损害其合法权益】
上诉权——任何情况下都不可剥夺,包括认罪认罚案件
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阶段
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均可适用
若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二审中才认罪认罚的,二审法院应当根据其认罪认罚的价值、
作用决定是否从宽;从宽幅度应与一审中认罪认罚有所区别
2026 年刑诉案例模型
30
特
别
程
序
阶
段
①
未
成
年
人
刑
事
案
件
特
有
原
则
和
制
度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分案处理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一般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分别侦查、分别起诉、分别审判、分别执行
审理不公开、保密
1.审理时不满18周岁,一律不公开审理
2.需封存犯罪记录的→不组织旁听
社会调查制度
公检法可以调查成长经历等【不是应当】
最有利于
未成年人
1.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应当讯问未成年嫌疑人+ 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
2.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法代不能到场或是共犯的,也可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
3.讯问未成年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
4.讯问女性未成年嫌疑人,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5.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尽量一次完成;若是女性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犯罪记录封存
1.条件:犯罪时<18+5年以下(数罪并罚也可)/免予刑罚=应当封存
2.漏罪/新罪→并罚后5年以上=解除封存
3.注意: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不封存,真正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封存
4.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主罪行为在18岁前实施+5年以下或免罚的犯罪记录,应全案封存
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
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法院立案不满20周岁的案件,应当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
附条件不起诉
条件
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
+1年以下+符合起诉条件+悔罪表现,
可以附条件不起诉【不是应当】
听取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应听
取公安、被害人、未成年嫌疑人及其
【法代、辩护人】的意见
异议和救济
被害人不服
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不可以向法院自诉
公安机关不服
先同级检复议、再(上一级)检复核
特
别
程
序
阶
段
②
当
事
人
和
解
的
公
诉
案
件
程
序
适用范围
积极条件: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人身、财产犯罪,可能判处3年以下;②除渎职犯罪以外的7年以下过失犯
不可和解:5年内故意犯罪
和解主体
一般情况
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特殊情形
被害人出状况
死亡:法代、近亲属(以自己名义和解)
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法代、近亲属代为和解
嫌疑人/被告人出状况
近亲属经同意可代为和解
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代为和解
和解事项内容
允许:民事责任事项(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禁止:【刑事部分】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定罪量刑
和解后处理
侦查阶段
公→可向检提从宽处罚建议(不能直接撤案)
审查起诉
检→可向法提从宽建议;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
审判
应当从轻,注意:共犯→部分被告人达成和解→部分从宽+全案平衡
刑事和解VS附带
民事诉讼的和解
1.程序性质不同
刑事和解是特别程序;附民和解(被害人谅解协议),是就民事赔偿问题达
成的协议,属于酌定量刑情节
2.是否从宽不同
达成刑事和解:一般应当从轻处罚;达成附民谅解: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可以从宽处罚也可以不从宽处罚
3.从宽处罚幅度不同
刑事和解协议的从宽幅度大于附民和解协议
案例模型三
31
特
别
程
序
阶
段
③
缺
席
审
判
程
序
适用范围
1.被告人在境外的①贪污贿赂犯罪②最高检核准的需要及时审判的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
2.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中止审理超过6个月,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
同意恢复审理
3.被告人死亡,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
4. 被告人死亡的再审案件
管辖
1.外逃型——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最高法院指定的中院
2.其他三类——原来是哪级法院、缺席审判还是哪级法院
程序
审判组织
合议庭
送达
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起诉书副本→近亲属
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
送达方式
通过有关国际条约或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
许的其他方式
【新增】“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是指被告人所在地的法
律、判例、惯例、司法实践等所规定、承认、认可、接受的各种送达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邮寄、公告、公示、电子等送达方式
辩护
被告人/近亲属都可以独立委托辩护人
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强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辩护
救济
上诉
被告人/近亲属不服,都可独立上诉
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抗诉
检察院认为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
被告人到案
审理中到案(自动投案/被抓获)
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裁判生效后到案
交付执行刑罚前,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 、裁定提出异议。罪犯提
出异议的,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2026 年刑诉案例模型
32
特
别
程
序
阶
段
④
强
制
医
疗
程
序
适用范围
①暴力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②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③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程序启动(看主体)
公安(移送)
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捕诉部门”(同时公安机关应撤销案件)
检察院(申请)
公安移送
不符条件:不提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理由;
需补充证据的,书面要求公安补充/自行调查
符合条件:应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检自己发现
直接向法提强制医疗申请
法院(决定)
审理中发现符合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法院启动,不以检察院的申请为前提,但须以起诉为前提】
审
理
程
序
临时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
管辖
暴力行为所在地为主,被申请人居住地适宜也可→基层法院合议庭(上级法院要审当然也可以)
审判组织
应当组成合议庭
审理方式
一般开庭审理;法代请求不开庭+审查同意后=可以不开庭
具体要求
应当会见被申请人(可在庭外会见),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法代意见
1.被申请人要求出庭 + 审查可以出庭=应当准许;  
2.出庭的被申请人可参与法庭调查、辩论 + 发表意见
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法代不到场→可以通知其他近亲属到场
强制法援代理: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处理结果 
 (看谁启动)
检启动
(被申请人)
符合条件→强制医疗决定(1个月以内)
虽是精神病但不符强疗条件→驳回申请 ,责令严加管教
完全/部分刑责→驳回申请 + 退回检
不能转为普通程序(没有起诉)
法启动
(被告人)
符合条件→不负刑事责任判决+同时作强制医疗决定(1个月以内)
虽是精神病但不符强疗条件→判决无罪/不负刑事责任,责令严加管教
完全/部分刑责→普通程序审理
“决定”
救济
救济主体
①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及其②法定代理人③近亲属;④被害人及其⑤法定代理人⑥近亲属
不服→在收到决定书第二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强制医疗的执行
案例模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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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模型
检察院
绑架案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
二审
强制医疗
程序
法院
(特别程序)
审查起诉
当事人上诉
刑事和解
程序
强制法律援助辩护的适用情形
1.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
2.强制医疗程序的管辖
3.强制医疗程序的审判组织
与审理方式
4.强制医疗程序的审理程序
5.强制医疗程序的审理结果
1.辩护人的独立地位
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有制度
3.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
二审程序中的认罪认罚
1.刑事和解的案件适用范围
2.刑事和解与附带民事诉讼
谅解的区别
3.刑事和解的事项内容
上诉权
(不可剥夺)
1.辨认规则
(个别混杂有暗示,见到侦查不主持)
盲聋哑、半疯傻、无死缺、未长大、
高院死复核、死缓故、申排非
缺席审判
程序
1.缺席审判案件适用范围
2.缺席审判程序的境外文书
送达方式
3.缺席审判案件的救济
三、配套案例
2025 年1 月- 5 月期间,叶某时常组织林某(犯罪时16 岁)和白某(犯罪时17 岁)在网络上通过
QQ 聊天骗取被害人转账。5 月某日,在日常网络聊天中叶某结识了张某,交谈中得知张某一直是S 市当
地富商陆家的司机,每天负责接送富商之子陆某羽(8 岁),叶某遂产生了绑架陆某羽敲诈陆父的想法。
而张某系陆某羽的远房表哥,因对陆家只安排其做司机,心生怨怼,于是与叶某一拍而合,答应做其内
应协助绑架,并约定敲诈所得要分4 成。
某日下午5 点,叶某和张某计划好犯罪方案后,由张某照常接送陆某羽,路过某小道时林某假装被
车撞到,以张某需将其送往医院为由趁机上车,上车后用迷药将陆某羽迷晕,张某改道开往事先约定好
的一废弃村屋,控制好陆某羽后,叶某随即打电话给陆父,威胁要5000 万,否则撕票。白某不知绑架计
划,只听从叶某安排,前往村屋等待。
陆某羽醒来后,发现自己双手被绑,想要逃跑时惊动了看管他的叶某等人,陆某羽极力反抗,叶某
为制止其呼救捂住其口鼻致其昏迷,白某见状以为陆某羽已死,十分害怕,惊慌中悄悄报案。公安机关
即刻立案侦查,迅速布控将涉案人员全部抓获,并及时将陆某羽送医救治。
侦查期间,白某说自己未参与绑架,侦查人员便将白某的照片混杂在叶某等三人的照片中拿到病床
前让陆某羽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叶某、林某等人均
2026 年刑诉案例模型
34
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白某虽未参与绑架且主动报案,但在之前参与
了数次网络诈骗,遂对白某另案处理,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张某的辩护人提交了一份医院的精
神诊断,说明张某近半年经常幻听、精神异常,应对其强制医疗,检察院针对张某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
疗的申请,对叶某、林某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分案审理张某强制医疗案件,叶某、林某绑架案。
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还查明,林某在2025 年1 月至4 月期间,曾单独通过QQ 谎称“代购游戏点卡”
的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 万余元。检察院遂决定以绑架罪、诈骗罪对林某提起公诉。审查
起诉阶段,林某对绑架罪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如实供述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但对诈骗罪部分,林某辩称“点卡的钱都退给被害人了,不应算诈骗”,坚持不认可司法机关对诈骗罪的
定性。
该案破获后,经新闻报道,陆续有被网络诈骗的被害人前来报案,其中一位被害人宋某提供了较为
完整的证据,公安机关经侦查,宋某被骗一案是白某(犯罪时17 岁)独自实施,检察院遂撤销对白某
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向法院提起公诉,白某的母亲与被害人宋某达成赔偿协议,约定双倍赔偿其损失
5000 元,所附条件是宋某出具谅解书,要求法院判处白某缓刑。
案件侦破过程中,另查明,张某的兄长张甲原系S 市某国有企业财务负责人,自2021 年起利用职
务便利,采用虚开发票、虚列支出的方式,先后侵吞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300 余万元。张甲将部分赃款
转交张某,用于购买迷药、租用废弃村屋等此次绑架活动的开销。案发后,张甲察觉事情败露,于当日
经边境口岸出境潜逃至X 国,此后一直未归案。
监察机关将张甲涉嫌贪污一案调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甲贪污犯
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遂向S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
查后,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明确,符合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条件,决定对张甲缺席审判。
【本题改编自《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典型案例》——叶某某等绑架案】
问题1 :公安机关制作的关于白某的辨认笔录,可否作为定案的依据?
问题2 :林某对绑架罪如实供述,但对同案审理的诈骗罪拒不承认犯罪事实,检察院应当如何处
理?
问题3 :林某认罪认罚后,其辩护律师能否作无罪辩护?林某认罪认罚后,却在一审宣判后提出上
诉,法院是否应当准许?若林某在一审结束前都未认罪,二审中才认罪认罚,二审中能否适用认罪认罚
从宽制度?
问题4 :审查起诉阶段,若叶某和白某都没有辩护人,检察院应如何处理?
问题5 :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在面对林某和白某时,程序上应需要注意什么?(从原则、
讯问、起诉等角度阐述)
问题6 :若检察院未听取白某监护人白母的意见,就对白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该程序是否违
法?若被网络诈骗的被害人不同意检察院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该如何获得救济?
问题7 :关于白某诈骗宋某一案,能否适用公诉和解程序?简述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和附带民事赔
偿和解的区别。
问题8 :若白某符合适用公诉和解程序的条件,其母亲与宋某约定由宋某出具谅解书,要求法院判
处白某缓刑的做法,是否合法?
问题9 :简述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和法院具体审理程序要求。
案例模型三
35
问题10 :若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如何处理?
问题11 :法院决定对张甲缺席审判后,应当通过何种方式向张甲送达传票和起诉书副本?若张甲
潜逃的X 国没有明确的成文法规定“邮寄送达”的效力,但当地长期存在被普遍接受的邮寄送达惯例,
法院能否采用邮寄方式向张甲送达?
问题1 :公安机关制作的关于白某的辨认笔录,可否作为定案的依据?(2 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考点,即“辨认规则”。
答案:不能(0.5 分)。因为根据规定,供辨认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0.5
分);且对犯罪嫌疑人( 白某)照片进行辨认时,不得少于10 人的照片(0.5 分)。本案中,侦查人员只
是将白某的照片混杂在叶某等三人的照片中,即照片数量只有4 张(0.5 分),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该辨
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105 条第4 项、《公安部规定》第260 条。
问题2 :林某对绑架罪如实供述,但对同案审理的诈骗罪拒不承认犯罪事实,检察院应当如何处
理?(3 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考点,即“认罪认罚从宽中对‘认罪’的认定”。
答案:(1)检察院不得对林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 分)。“认罪”要求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全部
犯罪事实自愿如实供述;林某仅对绑架罪认罪,对诈骗罪拒不承认,属于数罪中仅认一罪的情形,不构
成整体意义上的认罪认罚(1 分)。
(2)检察院就绑架罪部分,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而对诈骗罪部分则应按普通程序提起公诉
(1 分)。法条依据为《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第6 条。
问题3 :林某认罪认罚后,其辩护律师能否作无罪辩护?林某认罪认罚后,却在一审宣判后提出上
诉,法院是否应当准许?若林某在一审结束前都未认罪,二审中才认罪认罚,二审中能否适用认罪认罚
从宽制度?(5 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考点,即“辩护人地位、被告人的上诉权、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
阶段”。
答案:1. 可以(0.5 分)。因为辩护人享有独立的辩护权(0.5 分),虽然被告人(林某)认罪认罚,
但辩护人依然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向法庭提出林某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证据材料和
  《刑诉解释》第105 条: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调查人员、侦查
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
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六)
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公安部规定》第260 条:“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
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
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 《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第6 条:“认罪”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
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
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
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
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2026 年刑诉案例模型
36
辩护意见,只要不损害其合法权益即可(0.5 分)。
2. 应当准许(0.5 分)。上诉权是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任何情况下都不可剥夺,即便是认罪认罚
案件(0.5 分)。被告人(林某)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在法定上诉期内都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0.5 分)。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27 条。
3. 可以(0.5 分)。因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0.5 分)。若被告人
(林某)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二审法院应当根据其认罪认罚的价
值、作用决定是否从宽(0.5 分),并依法作出裁判。只不过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
有所区别(0.5 分)。法条依据为《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第50 条。
问题4 :审查起诉阶段,若叶某和白某都没有辩护人,检察院应如何处理?(2 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考点,即“强制法律援助辩护的适用情形”。
答案:检察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叶某和白某提供辩护(0.5 分)。根据相关规定,犯
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死刑、
未成年人、或缺席审判等情形,应当强制法律援助辩护(0.5 分)。本案中,叶某涉嫌绑架罪,虽未致被
害人死亡,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0.5 分),属于应当强制法律援助的情形;白某才17 岁,是未成年人
(0.5 分),也属于应当强制法律援助的情形。故检察院应为二人都通知法律援助。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
法》第35 条第2-3 款、第278 条。
问题5 :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在面对林某和白某时,程序上应需要注意什么?(从原则、
讯问、起诉等角度阐述)(4 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考点,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有制度”。
答案:1. 原则: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0.5 分)。
法条依据为《最高检规则》第457 条。
2. 讯问:(1)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林某、白某),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
(0.5 分);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0.5 分)。(2)讯问林某和白某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
人到场(0.5 分),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0.5 分)。(3)无法通知、法
 《刑事诉讼法》第227 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
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
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
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  《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第50 条:“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
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审理程序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进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认罪认罚的
价值、作用决定是否从宽,并依法作出裁判。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
  《刑事诉讼法》第35 条第2-3 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
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
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
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278 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
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最高检规则》第457 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的原则,坚持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双向保护,以帮助教育和预防重新犯罪为目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借助社会
力量开展帮助教育未成年人的工作。”
案例模型三
37
定代理人不能到场,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林某、白某)的其他成年亲属等合适成年人代表到
场(0.5 分),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法条依据为《最高检规则》第465 条第1-3 款。
3. 起诉:一般应当将林某、白某与叶某分案办理、分别起诉(0.5 分),如果不宜分案处理,应当
对2 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隐私保护、快速办理等特殊保护措施(0.5 分)。法条依据为《最高检规则》
第459 条。
【本题参考答案只列了3 点,也可以从其他方面展开进行回答,如讯问时一般不使用戒具、保密措
施等方面】
问题6 :若检察院未听取白某监护人白母的意见,就对白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该程序是否违
法?若被网络诈骗的被害人不同意检察院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该如何获得救济?(3 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考点,即“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和救济”。
答案:1. 违法(0.5 分)。根据相关规定,对于符合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的案件,检察院在作出附
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白母)、辩护
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1 分)。因此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未听取白母的意见,程序违法
(0.5 分)。法条依据为《最高检规则》第469 条。
2. 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但不能向法院提起自诉(0.5 分)。根据相关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但不适用公诉转自诉的规定。(0.5 分)法条
依据为《最高检规则》第472 条。
问题7 :关于白某诈骗宋某一案,能否适用公诉和解程序?简述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和附带民事赔
偿和解的区别。(6 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考点,即“刑事和解的案件适用范围、刑事和解与附带民事诉讼
中和解的区别”。
答案:1. 不能(1 分)。根据规定,①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人身、财产类犯罪且可能判处三年以下
刑罚的轻罪案件;②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可以和解。但是,5 年
 《最高检规则》第465 条第1-3 款:“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
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对于辩护人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
事责任、不适宜羁押或者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等意见的,检察人员应当进行审查,并在相关工作文书中叙明辩护人提出的意
见,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到场
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代为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
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明
确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且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准许,但应当在征求其意见后通知其他合适成
年人到场。”
 《最高检规则》第459 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办
理、分别起诉。不宜分案处理的,应当对未成年人采取隐私保护、快速办理等特殊保护措施。”
 《最高检规则》第469 条:“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
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
 《最高检规则》第472 条:“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提出申诉的,具体程
序参照本规则第三百七十九条至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被害人不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告知其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八十条(可以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关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前款
规定的复议、复核、申诉由相应人民检察院负责未成年人检察的部门进行审查。”
2026 年刑诉案例模型
38
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和解程序(1 分)。白某在2024 年1 月-5 月期间,与叶某等人多次实施网
络诈骗行为,即便之前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属于5 年内曾故意犯罪(1 分)。法条依据为《最高检规
则》第492 条。
2. 区别:
(1)程序性质不同: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是特别程序,是对特定轻罪案件法定从宽的程序。附带
民事赔偿中的和解,即被害人谅解协议,是被告人及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谅解,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的协议,属于酌定量刑情节。(1 分)
(2)是否从宽处罚不同:公诉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一般应当从轻处罚;被害人谅解协议,属于酌
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以从宽处罚也可以不从宽处罚。 (1 分)
(3)从宽处罚幅度不同: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协议的从宽处罚幅度要大于附带民事赔偿和解的被害
人谅解协议。(1 分)
问题8 :若白某符合适用公诉和解程序的条件,其母亲与宋某约定由宋某出具谅解书,要求法院判
处白某缓刑的做法,是否合法?(3 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考点,即“刑事和解的事项内容”。
答案:不合法(1 分)。根据相关规定,在刑事和解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
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0.5 分),也可就被害方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公、检、法依法从宽处理进行协商(0.5
分)。但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判处白某缓刑)等依法属于公、检、
法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1 分)。法条依据为《最高检规则》第495 条。
问题9 :简述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和法院具体审理程序的要求。(5 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考点,即“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审理程序”。
答案:1. 适用条件:(1)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0.5 分)。(2)
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0.5 分)。(3)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0.5 分)。法条
依据为《刑诉解释》第630 条。
2. 审理程序要求:审理强制医疗案件,(1)应当会见被申请人(张某)(0.5 分),应当听取被害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0.5 分)。(2)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场(0.5 分),经通知
未到场的,可以通知张某的其他近亲属到场(0.5 分)。(3)若张某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通
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1 分)。(4)经审理,若张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
在1 个月内作出决定(0.5 分)。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634 条、第635 条第2 款,《刑事诉讼法》第
 《最高检规则》第492 条:“下列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
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
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节规定的程序。
犯罪嫌疑人在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前五年内曾经故意犯罪,无论该故意犯罪是否已经追究,
均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
 《最高检规则》第495 条:“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并且可以就被害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进行协商,但不
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
商。”
  《刑诉解释》第630 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
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案例模型三
39
305 条第1 款。
问题10 :若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如何处理?(2
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考点,即“强制医疗程序的审理结果”。
答案: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0.5 分),并退回检察院依法处理(0.5 分)。根据相关规
定,针对检察院申请而启动的强制医疗案件(0.5 分),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
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0.5 分),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检察院依法
处理。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637 条。
问题11 :法院决定对张甲缺席审判后,应当通过何种方式向张甲送达传票和起诉书副本?若张甲
潜逃的X 国没有明确的成文法规定“邮寄送达”效力,但当地长期存在被普遍接受的邮寄送达惯例,法
院能否采用邮寄方式向张甲送达?(4 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考点,即“缺席审判程序中的境外文书送达方式”。
答案:1. 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
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张甲(1 分)。
2. 可以(1 分)。根据规定,“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是指被告人所在地的法律、判
例、惯例、司法实践等所规定、承认、认可、接受的各种送达方式,并不要求以成文法明文规定为前提
(1 分)。本案中,X 国虽无成文法明确规定邮寄送达的效力,但当地长期存在被普遍接受的邮寄送达惯
例,属于该国司法实践所认可的送达方式,故法院可以采用邮寄方式向张甲送达传票和起诉书副本(1
分)。法条依据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92 条的解释》。
  《刑诉解释》第634 条:“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
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通知未到场的,可以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其他近亲属到场。
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自受理强制医疗申请或者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之日起三日
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刑诉解释》第635 条第2 款:“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305 条第1 款:“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
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 《刑诉解释》第637 条:“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二)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
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三)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
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92 条的解释:“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是指
被告人所在地的法律、判例、惯例、司法实践等所规定、承认、认可、接受的各种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寄、公告、公
示、电子等送达方式。
2026 年刑诉案例模型
40
案例模型四
一、必答采分点
证据能力
合法性
 
客观性
 
关联性
证明力
法庭
证据材料1
证明标准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有罪
证据
 
证据
疑罪从无
证据材料2
证据材料3
证据材料4
 证
 据
 制
 度
 ①
 证明责任
 1.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检察院】承担
 2.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证
 明
 标
 准
 认定有罪的标准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间接证据定罪标准
 证据已经查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全
 案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结论具有【唯一
 性】+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注意:若只有被告人供述,不能认定有罪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刑诉法》55条;《刑诉解释》140条
 
 
 判断是否结论唯一
 证明力
 (1)肯定性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结论唯一,因此认定有罪
 (2)否定性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结论不唯一,因此疑罪从无,不能认定有罪
 (3)肯定性直接证据+否定性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结论不唯一,因此疑罪从无,不能认定有罪
 (4)间接证据+间接证据=95%的机会是结论不唯一,因此疑罪从无,不能认定有罪;5%的机会是结论唯一,
因此认定有罪
 
案例模型四
41
 证
 据
 制
 度
 ②
 
证
 
据
 
的
 
审
 
查
 合
 法
 性
 物证、书证
 直接排除
 不能反映原物、原件、【未附笔录、清单】+不能证明来源
 可补正
 程序违法,但能够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可以不予排除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直接排除
 麻醉猜测未个别;核对翻译由暴胁;真实性无法识别
 其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收集的
(由暴胁)
 
 可补正
 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不在场;不能补正或合理
解释的才排除
 
 供述
 直
 接
 排
 除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刑讯逼供: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难以忍受违背意愿
 变相肉刑:疲劳审讯、冻、饿、晒、烤等恶劣手段+难以忍受违背意愿
 暴力或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难以忍受违背意愿
 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无需考虑非法程度】
 地点违规
 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
问取得的供述,应当 排除
 
 应当全程录音录像:死刑、无期、职务犯罪+【信息网络犯罪异地讯问】
 重复性供述
 【受第一次刑
 讯逼供影响】
 原则应当排除
 例
 外
 1.换人:侦查阶段更换讯问人员且告知诉
讼权利和认罪后果+自愿供述;
 
 2.换阶段: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
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
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自愿供述
 
 
 其他应排除情形
 ①讯问笔录未核对确认、②未提供翻译/通晓聋哑手势人、
 ③讯问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
 仅有口供不能定案,没有口供也能定案
 鉴定意见
 排除
 有任何问题都排除,没有可补正的
 辨认笔录
 排除
 不符合辨认规则:非侦查人员主持/事先见到/有暗示/没个别/
 没混杂:公安-7人、10人照片、5物品、10物照;                   
 
检或监-7人、10人照片、5物品、5物照
 侦查实验笔录
 排除
 实验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影响结论科学性
 视听资料
 排除
 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电子数据
 排除
 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客
 观
 性
 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例外
 (1)鉴定意见; 
 (2)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
符合事实的除外; 
 
 (3)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报告; 
 (4)有关部门就事故进行调查形成的报告。
 关联性
 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
 (1)看所用证据是证明什么事实的; 
 (2)所证明的事实是不是犯罪构成的事实
2026 年刑诉案例模型
42
二、案例模型
故意杀人案
公安机关
侦查
证据材料收集
①现场提取的沾血的丝巾;
②水果刀;
③酒吧老板的证言;
④酒吧录像;
⑤血型鉴定;
⑥洗干净了的红色夹克;
⑦犯罪嫌疑人丁某的有罪供述;
⑧酒吧老板的辨认笔录;
⑨丁某的妻子高某的证言;
⑩被害人简某的尸体
审查证据能力
1.物证的排除(提取时未附笔录)
2.物证的补正或解释(无搜查证)
3.供述的排除(刑讯逼供)
4.辨认笔录的排除(混杂原则的数量要求)
1.合法性
2.客观性
3.关联性
证明标准
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排除合理怀疑、
能得出唯一结论
达到标准
有罪
达不到标准
无罪
三、配套案例
2025 年某日深夜,A 市某酒吧发生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警察接到报警后到达案发现场,发现
被害人简某倒在血泊中。警察立案后对案件展开侦查。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了一条沾血的丝巾与一把水
果刀(由于疏忽,未附笔录)。经确认,丝巾是被害人简某的物品。酒吧老板向侦查人员证实当晚有一名
年轻男子(穿红色夹克,但因为现场混乱,看不清楚模样)与死者简某在喝酒过程中发生争执,两人随
后互相斗殴,穿红色夹克的男子从吧台内拿出一把水果刀往简某身上捅了几刀,随后迅速逃离现场。酒
吧录像显示当晚案发时有两人在互相斗殴,其中一名红衣男子持刀捅了被害人5 刀,但由于酒吧灯光昏
暗导致录像画面看不清人脸。侦查人员通过提取了现场血迹,经DNA 提取鉴定,证实此为被害人简某血
迹。
经过排查,公安机关认为丁某有重大嫌疑,随即对丁某采取了强制措施,并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形下
对丁某的家中进行搜查,搜到一件洗干净了的红色夹克。公安机关对丁某进行了讯问,丁某否认自己故
意伤害被害人简某,于是侦查人员将其关在地下室进行讯问,丁某对故意伤害简某致死的事实作了有罪
供述。此后,侦查人员把犯罪嫌疑人丁某的照片混杂在7 张其他人员的照片中,让酒吧老板进行辨认,
并制作了辨认笔录。另经询问,丁某的妻子高某声称案发时丁某一直在家,并未外出。没有证据证实从
丁某家搜到的红色夹克就是酒吧录像拍到的那件。
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对丁某向法院提起公诉。丁某聘请了律师米某作为他
的辩护人。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庭审过程中,丁某推翻了其在侦查阶段作的有罪供述,并称之所以
作出有罪供述,是因为在讯问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将其关在地下室,并将其束缚在椅子上,身体活动受
案例模型四
43
限的情形下进行了长时间讯问,最终致使其难以忍受痛苦而作出了有罪供述。丁某的辩护律师米某申请
排除非法证据, 并简要说明了理由,提供了相关的线索。
问题:请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本案的证据分别进行简要分析,并作出是
否有罪的结论。
答题模板:
在本案中,侦查机关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有:①现场提取的沾血的丝巾;②水果刀;③酒吧老板的证
言;④酒吧录像;⑤血样提取DNA 鉴定报告;⑥洗干净了的红色夹克;⑦犯罪嫌疑人丁某的有罪供述;
⑧酒吧老板的辨认笔录;⑨丁某的妻子高某的证言;⑩被害人简某的尸体。上述证据中,(1)沾血的丝
巾、水果刀属于物证,由于提取时未附笔录,因此不能证明来源,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依
据。(2)洗干净了的红色夹克属于物证,虽然在收集时没有搜查证,但是根据规定,物证收集程序、方
式有瑕疵,经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后,该红色夹克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3)丁某的有罪供述由于是在
地下室将其束缚在椅子上进行讯问的,也就是该证据是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且辩方申请
了非法证据排除并提供了相关线索,因此,丁某的有罪供述应当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4)酒吧
老板的辨认笔录,根据规定,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的照片不得少于10 张,但侦查人员只提供
了7 张照片,数量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因此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5)此外,酒吧老板的证
言、酒吧录像、血样DNA 鉴定、丁某妻子高某的证言、简某的尸体,因为是合法取得的,且具有客观
性和关联性,因此均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综上,本案中,能够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有:①酒吧老板的
证言;②酒吧录像;③血样DNA 鉴定;④洗干净了的红色夹克;⑤丁某的妻子高某的证言;⑥简某的
+ 尸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0 条和第55 条规定,要认定被告人有罪,要求对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达
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根据《刑诉解释》第140 条规定间接证据定案排除
合理怀疑要求对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证明达到结论唯一的程度。本案中,上述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证据中,
由于酒吧老板的证言、酒吧录像、血样DNA 鉴定、洗干净了的红色夹克、简某的尸体均是间接证据,无
法得出丁某实施犯罪的结论,且丁某的妻子高某的证言属于否定性的直接证据。上述证据表明,排除不
 《刑事诉讼法》第200 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
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 《刑事诉讼法》第55 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
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 《刑诉解释》第140 条:“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三)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2026 年刑诉案例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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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除丁某以外别人实施犯罪的可能性,亦即对被告人丁某实施犯罪得不出唯一结论,意味着达不到事实
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0 条第3 项规定,该案证据不足,不能认
定被告人(丁某)有罪,应当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综上,根据本案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丁某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