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文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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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商标并保留版权。
(觉晓法考)
2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采分点——产品说明
主观题太难,总是不知道从何下手?虽知道知识点但一看到题目就手足无措、不知道该如何分
析?于是我们编写出“采分点”这个产品,手把手教你“标准化答题”。
一、适用人群
采分点讲义适用于主观题复习的学员,既覆盖主观题的必考点和85% 以上的常考知识点,又包
括标准化分析过程的梳理。无论是一轮还是二轮的学员,都可适用。
二、2026 年采分点重点板块简介
(一)重大升级
今年根据考频和难度,结合“主观题知识图谱”,对讲义中的知识点进行了综合评级的标注,分为
【必考】【常考】【可放弃】三种类型,有助于时间少的同学后期复习时,快速定位重点知识点,节省时
间、提升学习效率。
(二)经典保留
今年的采分点讲义依然保留完整的重点知识点、对应的标准化答题步骤与标准化案例、清晰的关
键词采分点凸显、考点识别、新增新修考点、民商诉大融合考点、延伸拓展实践案例,坚持“学——练
——测”三位一体学习模式。
1.【考点识别】为了解决学员看了题目却不知道本题在考什么的痛点,在每个考点之后,以一级
标题的形式,凸显考点识别板块,从真题考查方式为切入点,引导学员推演识别考点,解决大家无从
下手的难题。
2.【标准化做题步骤和标准化案例】为了解决学员不会写理由和分析过程的问题,采分点在考点
识别之后,提供该考点下各种考查角度的标准化做题步骤,以便于将学过的知识点转化为答题语言,
教你学会如何结合案情进行分析,并附有对应的标准化案例,以供验证和练习。
3
采分点——产品说明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3.【2026 新增、新修考点】近两年有新法修改的科目,均已加在相应的讲义中,并标注【新增/ 新
修】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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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4.【民商诉大融合】为了更加贴合近几年的考查趋势,特意在《民诉采分点》讲义的第11 章,增
加了“民商诉融合考点汇总”的内容,以方便学员集中学习和练习民事融合性考题。
5.【延伸拓展实践案例】为了帮助学员更好的感受拔高难度的考题风格,在磨练后更从容地应对
考试。本产品在每个科目的正文之后,第二部分增加了改编自实践案例的综合大案例,以“下划线
(问x)”的格式标出相关案情,并在参考答案中以“标注分数”的方式提醒同学们得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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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主观题必考点表
重点章节/ 考点
具体考点
真题/ 新增热点
公司法概述
1. 公司独立性与法人人格否认(纵向人格否认;横
向人格否认)
2016、2019、2020、2022、
2023
2. 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定代表人辞任;
法定代表人变更程序;越权代表)
2023、2024、2025
3. 公司担保(越权担保)
2021、2023、2024、2025
公司的设立
1. 发起人责任(合同责任)
2013
2. 公司章程(章程效力;修改程序)
2021、2023
股东出资
1. 出资形式(货币出资;净资产出资;以不享有处
分权的财产出资)
2016、2021
2. 出资瑕疵及责任(出资期限加速到期;出资瑕疵
的法律责任)
2015、2016、2018、2023
3. 出资瑕疵的法律后果(股东除名;瑕疵股权转让;
未届期股权转让)
2016、2018、2020、2024
公司股东
1. 股东资格(欠缺形式要件)
2016、2018
2.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实
际出资人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
2018、2019
股东主要权利
1. 知情权(拒绝查阅会计账簿)
2022
2. 分红权(分配规则)
2021
股权转让
1. 对内转让与对外转让(转让程序;冒名转让股权;
无权处分他人股权;优先购买权;章程规定剥夺/
限制转让权;违反章程规定转让股权)
2018、2020、2022、2023、
2024、2025
2. 股东回购请求权(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2017、2022
3. 股权让与担保(协议效力;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债权人优先受偿权)
2021、2022
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1. 董监高的义务(忠实勤勉义务;关联交易;违反
后果)
2016、2024
2. 股东代表诉讼(普通股东代表诉讼;股东双重代
表诉讼)
新增
公司组织机构
1. 组织机构(设置;任期;职权;职务罢免;辞职
后继续履职)
2017、2020、2021、2024、
2025
2. 会议制度(股东会表决规则)
2021
3. 决议效力(有效;无效;不成立)
2015、2020、2021、2023
2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重点章节/ 考点
具体考点
真题/ 新增热点
公司合并、分立、
增资、减资
1. 合并、分立(简易合并;程序;救济)
新增
2. 增资、减资(增资效力;优先认购权;减资程序;
简易减资;违法减资的后果)
2015、2017、2019、2020、
新增
公司解散与清算
1. 公司解散(司法解散)
2017
2. 公司清算(清算程序)
2017
破产申请与受理
1. 破产启动(破产申请)
2019
2. 破产受理(破产申请受理后的法律效果)
2016、2019
债权申报与清偿
债权申报
2014
破产重整
1. 重整启动(申请重整;重整期间的权利限制)
2019
2. 实质合并破产(合并重整)
2019
债务人财产
1. 追回权(追出资人;追董监高)
2014
2. 取回权
2020
1
商法主观题必考点表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Part1学⾕练
(知识点+ 考点识别+ 步骤)
第一部分 公司法
第一章 公司法概述 ................................................... 2
知识点一:公司独立性与法人人格否认【必考】 .... 2
知识点二: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考】 .... 8
知识点三:公司担保【必考】 ................................... 11
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 ................................................. 17
知识点一:发起人责任【常考】 ............................... 17
知识点二:公司章程【常考】 ................................... 19
第三章 股东出资 ..................................................... 22
知识点一:出资形式【必考】 ................................... 22
知识点二:出资瑕疵及责任【必考】 ....................... 25
知识点三:出资瑕疵的法律后果【常考】 ............... 30
第四章 公司股东 ..................................................... 34
知识点一:股东资格【常考】 ................................... 34
知识点二: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必考】........... 37
第五章 股东主要权利 ............................................ 41
知识点一:知情权【常考】 ....................................... 41
知识点二:分红权【常考】 ....................................... 45
第六章 股权转让 ..................................................... 49
知识点一:股权对内转让【常考】+ 股权对外
转让【必考】 ............................................................... 49
知识点二:股东回购请求权【必考】 ....................... 53
知识点三:股权让与担保【必考】 ........................... 55
目 录
Contents
第七章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58
知识点一:董监高的义务【必考】 ........................... 58
知识点二:股东代表诉讼【常考】 ........................... 61
第八章 公司组织机构 ............................................ 66
知识点一:股东会【必考】+ 董事会、经理
【必考】+ 监事会【常考】 .......................................... 66
知识点二:会议制度【常考】 ................................... 70
知识点三:决议效力【必考】 ................................... 72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 77
知识点一:公司合并【常考】+ 公司分立
【常考】.......................................................................... 77
知识点二:公司增资【常考】+ 公司减资
【常考】.......................................................................... 79
知识点三:对赌协议【常考】 ................................... 84
第十章 公司解散与清算 ........................................ 87
知识点一:公司解散【常考】 ................................... 87
知识点二:公司清算【常考】 ................................... 89
第二部分 破产法
第一章 破产申请与受理 ........................................ 92
知识点一:破产启动【常考】 ................................... 92
知识点二:破产受理【常考】 ................................... 95
第二章 债权申报与清偿 ........................................ 98
知识点一:债权申报【常考】 ................................... 98
知识点二:债权清偿【常考】+ 破产费用和共
益债务【常考】 ......................................................... 101
2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第三章 破产重整 ................................................... 104
知识点一:重整启动【常考】 ................................. 104
知识点二:重整计划【常考】 ................................. 106
知识点三:重整与其他程序的转换【可放弃】 .... 107
知识点四:实质合并破产【常考】 ......................... 109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 112
知识点一:追回权【常考】 ..................................... 112
知识点二:取回权【常考】 ..................................... 114
知识点三:撤销权【常考】 ..................................... 117
Part 2䐥伸拓㺥㵄鴬呿例
案例一 .......................................................................... 122
案例二 .......................................................................... 125
案例三 .......................................................................... 128
Part 1学⾕练
(知识点+ 考点识别+ 步骤)
2
睘一ꌄ⮕ ⪫司岻
01
第一章
公司法概述
知识点一:公司独立性与法人人格否认【必考】
一、主观考点
(一)公司独立性
公司具有独立人格,与背后的股东互相独立,具体体现在:名义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
1. 名义独立: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民商事以及诉讼、仲裁活动。
2. 财产独立: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股东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因此,
①出资设立公司时,股东要将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公司,后续不得将其出资转移;②后续经营过程
中,累积的财产属于公司,股东不得随意挪用。
3. 责任独立:因为财产独立,所以责任独立。因此,对于公司的债权人,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注意 财产独立是责任独立的前提。如果股东和公司之间财产不独立,存在混同,此时股东还受
到有限责任的保护,那么人人都可以合法免责。因此,为了避免股东“钻法律的空子”,财产不独立,责
任也不独立。对此,可否认公司的独立性,让存在财产混同的股东,用其全部个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接下文“法人人格否认”)
【思考】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以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二者有何不同,是否都具有独立性?
分公司:与总公司相对,系总公司的附属机构,不是独立法人,没有独立财产。对外以总公司名义
或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产生负债的,在执行程序中,先执行该分公司财
产,不足的再执行总公司财产,最后还可执行其他分公司的财产。若总公司对外负债,总公司财产不足
以清偿的,可执行各分公司的财产。(总分责任不分家)
子公司:与母公司相对,系母公司(控股股东)投资设立的公司,是独立法人,有独立财产。对外
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产生负债的,子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母公司作为股东只承担有限
责任。(母子责任相独立)
必考:考频高+ 简单/ 较难/ 困难,全文同。
3
第一章 公司法概述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二)法人人格否认(独立性的例外)
1. 纵向人格否认
是指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为公司承担责任)
(1)具体类型
类型
判断标准
常考例子
人格混同
核心标准:财产混同,即公司财产
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
注意 除财产混同外,人格混同往
往还附带其他情形,如股东与公司
人员混同、业务混同、住所混同等。
1. 股东或其关联公司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财产,不作
财务记载;
2. 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双方财产无法区分;
3. 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
不清。
过度支配
与控制
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使公司完全
丧失独立性,致使公司无法还债。
1. 控股股东向自己或关联公司进行利益输送;
例四金将觉晓的资产全部用于自己投资的一个大型
投资项目。
2. 未清偿完原公司债务,控股股东即以原公司资金、
设备等另成立“新公司”。
资本显著
不足
主观题不考,此处略。
(2)制度特点
公司独立性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石,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该原则性制度的例外情况,适
用时应当谨慎:
①只有股东的滥权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导致公司不能还钱)时,该制度才能适用;若公司能
清偿,直接由公司清偿即可,没必要启动人格否认。
②该制度遵循个案适用,而非一概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在之后的案件中,公司仍然具有独立性,
是否需要人格否认要重新判断。
③仅滥权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无关股东仍然承担以认缴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
(3)人格否认诉讼(结合民诉)
①诉讼主体
当事人
对公司的债权已经确认
股东为被告,公司列为第三人
对公司的债权未经确认
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
错误方式:仅列股东为被告
法院告知其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
拒绝追加的,驳回起诉
②举证责任
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即由原告(债权人)举证证明股东存在滥权行为。
例外:由一人公司股东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举证责任倒置)
4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2. 横向人格否认【新增】
是指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互为关联公司)实施相关行为,致使各公司之间难以独立,
严重损害了各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则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联公司都要承担责
任)
例觉晓、春眠、闻啼鸟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四金,在四金的操控下,三家公司之间频繁发
生大额转账,致使三家公司账目混乱,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则各公司(觉晓、春眠、闻啼鸟)应当对
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公司是指:
四金
A公司
B公司
C公司
四金直接控制ABC→ABC为四金控制
下的关联公司
四金
A公司
B公司
C公司
D公司
四金直接控制ABC、间接控制D→ABCD为
四金控制下的关联公司
四金通过觉晓公司间接控制ABCD→觉晓公司、
ABCD为四金控制下的关联公司
四金
A公司
B公司
C公司
D公司
觉晓公司
3. 反向法人人格否认(了解)
是指在特殊情况下逆向否认公司独立人格,使公司为股东的个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为股东
承担责任)
例春眠公司是四金的债权人,四金是觉晓公司的控股股东,为逃避自身债务,四金将个人财产转
移至觉晓公司名下,与觉晓公司发生财产混同。则春眠公司在其债权得不到清偿时,得以请求觉晓公司
为股东四金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 关于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的情况下,能否由公司对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存在观点展示:
观点一:某些情况下,股东会把公司作为工具,以逃避个人债务,例如把个人财产低价或无偿转让
给公司,导致股东和公司之间人格混同,此时为了保护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可以“反向法人人格否认”,
否认公司的独立性,要求公司为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观点二:公司独立性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原则和基石,《公司法》只规定了人格混同情形下,
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未规定公司为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应尊重公司独立性这一原则,
股东的债务由股东自己承担,公司不为股东的债务担责。即便从保障股东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债权
人也可以通过申请强制执行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来获得救济。
二、考点识别
“公司独立性与法人人格否认”这个考点,某些情况下,可能单独考查公司独立性;多数情况下,
是以独立性为基础,考查法人人格否认。
商法主观题2026 年暂时没有新增/ 新修法律,本文标注的新增/ 新修为2024 年正式施行的新《公司法》中新增/
新修的内容,近几年这些内容仍然需要学员重点关注,因此本讲义仍进行了标注以提醒学员重视。
5
第一章 公司法概述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一)公司独立性
若单独考查公司独立性,一般考查某行为是否侵犯公司的独立性、分公司的责任如何承担等。此
时往往采取较为直接的问法,例如“当事人(XX)将其出资转移给(XX)的行为是否合法(2016
年)?”“分公司(XX)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能否要求公司(XX)清偿?”
(二)法人人格否认
若考查人格否认,重点在于判断股东与公司之间或各关联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是否需要承
担连带责任。此时需要结合案情进行识别。
1. 考查形式/ 提问方式
“人格否认”这个考点的常见问法为“股东(XX)是否需对公司(XX)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23
年)?”“债权人(XX)能否要求各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22 年)?”“债权人(XX)能否直接要
求股东(XX)承担连带责任(2020 年)?”等。
2. 识别标准
第一步:案情涉及某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如:股东与公司共用资金结算账户;控股股东擅自将公司
资产用于个人投资项目;股东在其控制的关联公司之间进行资产转移等)。
第二步:因前述行为,致使公司无财产以清偿债务。
第三步:公司债权人主张该股东/ 各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 真题重现
2022 年:B 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D 公司长期混用财务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账目不清,
财产无法区分。问B 公司的债权人C 公司是否有权要求D 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20 年:股东A、B 以个人名义处分甲公司财产、将甲公司财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已与甲公司发生
财产混同。问甲公司的债权人能否直接要求股东A、B 承担连带责任。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与案例
(一)公司独立性——分公司的责任承担
常见设问:分公司(XX)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能否要求公司(XX)清偿?
第一步:给出结论。能。
第二步:分析案情。
本案中,分公司(XX)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XX)承
担。若分公司(XX)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XX)清偿,若总公司(XX)直接
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还可以要求执行其他分公司(XX)的财产。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3 条第2 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 条。
商法主观题虽不要求写法条,但对于较偏的考点,翻阅并援引法条更容易得分。同时,熟悉法条有助于使用更规
范的法言法语,也能减轻记忆负担。因此,为帮助考生熟悉法条,本书在各知识点后均附有相应法条依据。
《公司法》第13 条第2 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 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
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
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
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6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标准化案例
案例:东建公司设立了建达分公司和建和分公司。建达分公司向甘雨借款800 万元,后无力还款,
甘雨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东建公司承担820 万元债权本息的责任,但东建公司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恰逢建和分公司账户有500 万元工程款进账,甘雨欲主张建和分公司以该500 万元向其清偿。
问题:甘雨能否要求建和分公司以该500 万元向其清偿?
【考点识别推演】①建达分公司无力还款,东建公司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分公司、总公司均无
力还款;②问题题干“要求建和分公司清偿”→主张其他分公司清偿。可知,本题考点为“公司独立性
——分公司的责任承担”。
答案:能。本案中,建达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东
建公司承担。建达分公司无力清偿甘雨的借款,债权人甘雨可以要求总公司东建公司清偿,现总公司东
建公司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甘雨还可以要求执行其他分公司即建和分公司的财产。法条依据
为《公司法》第13 条第2 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
条。
(二)法人人格否认
1.【纵向人格否认】
常见设问:人格混同/ 过度支配与控制时,公司债权人能否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第一步:给出结论。能。
第二步:分析案情。
本案中,股东(XX)……(具体行为),属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以逃避债务,
并且严重损害了债权人(XX)的利益,构成人格混同/ 过度支配与控制。因此,债权人(XX)可以主张
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股东(XX)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3 条第1 款。
2.【横向人格否认】
常见设问:多家关联公司发生人格混同时,某公司债权人能否要求其他公司承担责任?
第一步:给出结论。能。
第二步:分析案情。
本案中,公司(XX)与公司(XX)、公司(XX)为同一控股股东控制下的关联公司,现多家公司
之间已出现……(人格混同的具体情形)。据此,三个公司之间表征人格的因素(人员、业务、财务等)
高度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已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因此,债权人(XX)有权要求公
司(XX)、公司(XX)对公司(XX)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3 条第2 款。
3.【反向人格否认】
常见设问:人格混同时,股东的债权人能否要求公司承担责任?
第一步:给出结论。能/ 不能。
《公司法》第23 条第1 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23 条第2 款:“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7
第一章 公司法概述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第二步:分析案情。
观点①:本案中,股东(XX)与公司(XX)……(具体情形),故双方各自的独立人格已不复存
在,构成人格混同。因此,债权人(XX)可以主张反向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
益,即要求公司(XX)与股东(XX)承担连带责任。
观点②:本案中,股东(XX)与公司(XX)……(具体情形),故双方各自的独立人格已不复存
在,构成人格混同。但现行《公司法》只明确规定了人格混同下,滥权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而没有任何关于公司对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因此,债权人(XX)无权要求公司(XX)与股东
(XX)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XX)可以通过申请强制执行股东(XX)所持有的公司(XX)股权,
以获得清偿。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3 条第1 款。
标准化案例
案例1 :2022 年5 月,宏达公司与大卫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永胜公司。其中,大卫公司持股85% 并
派员担任董事长。因装修公司大楼所需,永胜公司与开胜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待大楼装修完毕,开胜
公司请求永胜公司付款时,才知道大卫公司已将永胜公司的资产全部用于其控制的另一家公司的经营,
现永胜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该笔装修费用。
问题:开胜公司能否要求大卫公司承担责任?
【考点识别推演】①大卫公司持股85% →控股股东;②大卫公司将永胜公司的资产全部用于其控制
的另一家公司的经营,致使永胜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债权人
利益;③开胜公司请求大卫公司对永胜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请求股东承担责任。可知,本题考
点为“纵向人格否认”。
答案:能。本案中,持股85% 的大卫公司将永胜公司的资产全部用于其控制的另一家公司的经营,
以致永胜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装修费用,属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以逃避债务,并
且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开胜公司的利益,构成过度支配与控制。因此,债权人开胜公司可以主张适用公司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股东大卫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3 条第1 款。
案例2 :因川交工贸公司拖欠货款未付,徐工机械公司将其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王某系川交工贸
公司实际控制人,且另外控制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在公司人员方面,三家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
人、出纳会计、工商手续经办人均相同,其他管理人员亦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川交工贸公司的人事任
免存在由川交机械公司决定的情形。在公司业务方面,三家公司实际经营中均涉及工程机械相关业务,
经销过程中存在共用销售手册、经销协议的情形,对外进行宣传时信息混同。在公司财务方面,三家公
司使用共同账户,以王某的签字作为具体用款依据,对其中的资金及支配无法证明已作区分;三家公司
与徐工机械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业绩、账务及返利均计算在川交工贸公司名下。据此,徐工机械公司
主张三家公司构成人格混同,需对所欠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问题:徐工机械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
【考点识别推演】①王某实际控制川交工贸公司、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三家公司系关联公司;
②三家公司在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高度混同→人格混同;③徐工机械公司主张三家公司承担连带责
任→债权人请求关联公司承担责任。可知,本题考点为“横向人格否认”。
答案:能。本案中,川交工贸公司与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为同一控股股东控制下的关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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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现多家公司之间已出现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等情形。据此,三个公司之间表征人格的因素
(人员、业务、财务等)高度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已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因此,债
权人徐工机械公司有权要求三家公司向自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3 条第2 款。
案例3 :2022 年3 月,福金公司与银鑫公司签订购货合同,福金公司已交付货物后,银鑫公司到期
仍未付清货款。福金公司发现银鑫公司本身无其他财产可供清偿,但其有一个全资控股的同惠公司,主
营建筑业。福金公司认为,同惠公司长期与银鑫公司混用财务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账目不
清,其财产无法与银鑫公司财产相区分,应与银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福金公司能否要求同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识别推演】①同惠公司与其股东银鑫公司混用财务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账目不
清,且财产无法相区分→人格混同;②银鑫公司债权人福金公司(股东的债务)要求同惠公司承担连带
责任→股东的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可知,本题考点为“反向人格否认”。
答案:观点①:能。本案中,银鑫公司长期与同惠公司混用财务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
且双方账目不清,财产无法区分,故双方各自的独立人格已不复存在,构成人格混同。因此,福金公司
可以主张反向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要求同惠公司与银鑫公司承担连带
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3 条第1 款。
观点②:不能。本案中,银鑫公司长期与同惠公司混用财务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且双方
账目不清,财产无法区分,故双方各自的独立人格已不复存在,构成人格混同。但现行《公司法》只明确规
定了人格混同下,滥权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没有任何关于公司对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
定。因此,福金公司无权要求同惠公司与银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福金公司作为银鑫公司的债权人可以
通过申请强制执行银鑫公司所持有的同惠公司股权,以获得清偿。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3 条第1 款。
知识点二: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考】
一、主观考点
权利能力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并不必然无效,若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应为有效
例刘某与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教育培训合同,经查,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教育信息
咨询、法律咨询、电脑图文设计等,不包含教育培训项目。该合同虽然超越公司经营范
围,但并非国家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的范围,因此,合同有效。
行为能力
【新修】
1. 内部:法人机关(股东会、董事会等)先形成决议
2. 外部:法定代表人再对外实施
(1)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经理担任
(2)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 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自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书由新选任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3)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4)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例觉晓的公司章程规定,合同金额超过100 万的,须经董事会决议。现四金擅自以觉晓
名义与不知情的春眠公司签订了一份150 万元的合同,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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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司法概述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二、考点识别
“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个考点,主要考查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签订合同的效力,以及与法
定代表人相关的知识点,如法定代表人的任职与辞任、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效力。
如果考查超越经营范围签订合同的效力,常见问法为“公司(XX)与(XX)签订的合同效力如
何?”“公司(XX)能否以该合同超越经营范围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一般而言,案情提到公司的经营
范围,相应合同是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题干问到合同效力,就可定位到该考点。
如果考查法定代表人相关的知识点,常见问法为“(XX)辞去董事/ 经理职务后能否继续担任法定
代表人?”“(XX)的辞职行为是否生效(2023 年)?”“法定代表人(XX)与(XX)签订的合同效力
如何(2024 年、2025 年)?”等。一般而言,题干提到的人物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是问该法定代表
人相关行为的效力,即可定位到该考点。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与案例
(一)超越经营范围签订合同的效力
常见设问:公司(XX)与(XX)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
第一步:给出结论。有效。
第二步:分析案情。
本案中,公司(XX)的经营范围为……,公司(XX)与(XX)签订的合同虽然超越经营范围,但
该合同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且合同本身并不具有合同无效的事由。因此,该合同有效。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05 条。
标准化案例
案例:李华、黄来良、舒春林等5 人设立昌顺公司,经营范围是餐饮领域。经过公司决议,昌顺公
司将经营范围改为服饰服装,但是并未修改章程与变更登记。昌顺公司与大昌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后,
昌顺公司违约,大昌公司要求昌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昌顺公司以合同超越经营范围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问题:昌顺公司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考点识别推演】①昌顺公司将经营范围由餐饮领域改为服饰服装,但并未修改章程与变更登记→
昌顺公司经营范围仍为餐饮领域;②昌顺公司与大昌公司签订服饰加工合同→超越经营范围签订合同;
③昌顺公司主张合同无效。可知,本题考点为“超越经营范围签订合同的效力”。
答案:不能。本案中,昌顺公司虽然经过公司决议将经营范围改为服饰服装,但并未修改章程与变
更登记,昌顺公司的经营范围仍为餐饮领域。昌顺公司与大昌公司签订的服装加工合同虽然超越经营范
围,但该合同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且合同本身并不具有合同无效的事由。因此,该合同有
效,昌顺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05 条。
(二)法定代表人
常见设问:法定代表人(XX)与(XX)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
第一步:给出结论。有效。
《民法典》第505 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
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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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第二步:分析案情。
【辞任后签订】核心是判断辞任是否有效。无效,仍是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有效,不是法定代
表人→无权代表/ 表见代表(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①本案中,(XX)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行为无效,其仍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对
外签订合同,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因此,在无法定无效情形下,该合同有效。
②本案中,当(XX)辞去董事(经理)职务时,视为其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自其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现公司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仍登记为
(XX),公司不得以(XX)已辞任为由对抗善意相对人(XX)。因此,在无法定无效情形下,该合同有效。
【越权签订】本案中,法定代表人(XX)超越公司章程/ 股东会规定的权限(具体限制是……),与
(XX)签订合同。鉴于(XX)作为善意相对人对该内部限制并不知情,且该合同并无其他法定无效事由,
因此该合同有效。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0 条、第34 条、第11 条。
标准化案例
案例1 :甲系东华公司的董事长,并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25 年5 月,甲欲出国深造,遂向董事
会提出卸任董事长职务的请求。2025 年7 月,甲代表东华公司向天澜公司采购了一批价值千万的机器设
备。后天澜公司要求东华公司付款,东华公司以甲已非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由拒绝付款。经查,工商登记
中,法定代表人仍登记为甲。
问题:甲辞职后以公司名义签订的采购合同效力如何?
【考点识别推演】案情中出现“甲同时担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辞任董事长”,结合问题题干出
现“辞职”“合同效力”。可知,本题考点为“法定代表人的辞任”。
答案:有效。本案中,甲系公司的董事长并兼任法定代表人,当甲辞去董事长职务时,视为其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自其辞任之日起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现公司
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仍登记为甲,公司不得以甲已辞任为由对抗善意相对人东华公司。
因此,在无法定无效情形下,甲辞职后以公司名义与东华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法条依据为《公司法》
第10 条、第34 条。
案例2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鑫通公司,甲任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总经
理。2024 年,在乙的策动下,鑫通公司达成“限制甲对外签约合同金额在100 万元以下,如超出100 万
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的有效股东会决议。2025 年2 月,甲欲引进隆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在
未与其他股东商量的情况下,即以鑫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200 万元的技
术转让合同。
问题:甲以鑫通公司名义与隆泰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效力如何?
《公司法》第10 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
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34 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
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公司法》第11 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
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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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司法概述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考点识别推演】①甲任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甲是法定代表人;②鑫通公司达成“限制甲对
外签订合同金额在100 万元以下”的有效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有限制;③甲未与其
他股东商量,与隆泰公司签订200 万元的合同→甲超越权限签订合同;④结合问题“合同效力如何”。可
知,本题考点为“法定代表人越权”。
答案:有效。本案中,法定代表人甲超越股东会规定的权限(合同金额须在100 万元以下),与隆
泰公司签订200 万元的合同。鉴于隆泰公司作为善意相对人对该内部限制并不知情,且该合同并无其他
法定无效事由,因此该合同有效。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1 条。
知识点三:公司担保【必考】
一、主观考点
在公司担保场合(非日常经营),如果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公司和不知情的第三人签订了担保合
同,该合同对公司是否有效呢?(关键在于第三人是否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
(一)一般规定
《公司法》
规定
1. 情形一:关联担保(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
(1)须经股东会决议。
(2)股东会表决时,关联股东要回避。关联股东是指:该股东及受实控人支配的股东。
(3)回避后,须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 情形二:非关联担保(为其他人提供担保)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具体决议机关,由公司章程选定。
第三人
审查
注意 第三人仅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只需要审查相关决议的形式要件是否齐备即可,而
无需核实相关决议的真伪。
1. 针对关联担保,第三人需要审查:
(1)决议机关是否正确(股东会决议)。
(2)决议结果是否达标(关联方回避+ 其他股东表决权过半数)。
(3)决议主体是否签署(股东签字或盖章)。
2. 针对非关联担保,第三人需要审查:
(1)决议机关是否正确(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
注意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因此,针对非关联担保,第三人只需要
审查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之一即可(二选一)。但是,如果第三人已经知道公司章程的规
定,则会受到公司章程的约束,此时第三人不能再二选一了,而是必须拿到公司章程所
选机关的决议。
(2)决议结果是否达标(全体表决权过半数/ 全体董事过半数)。
(3)决议主体是否签署(股东/ 董事签字或盖章)。
尽到了审
查义务
1. 第三人善意,合同对公司有效,公司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2. 公司有损失,可以找越权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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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没有尽到
审查义务
1. 第三人非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2. 公司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债务人未清偿部分1/2 的缔约过失责任。
例1 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但仅召开了董事会。法定代表人凭借董事会决议与债权人签
订担保合同。(公司开错了会,公司有过错;债权人未发现决议机关有误,债权人也有过
错,因此公司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1/2 的缔约过失责任)
例2 法定代表人未提供任何决议,即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但担保合同上加盖的公司
公章是真实的。(公司在公章管理、法定代表人规范履职方面存在疏漏,公司有过错;债
权人未拿到任何决议,债权人也有过错,因此公司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1/2 的
缔约过失责任)
(二)无需决议的担保(第三人也无需审查)
1. 担保是公司日常业务: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2. 担保的是“自己人”:
(1)爹给儿子担保: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2)儿子给爹担保: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注意 一人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
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其他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对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3. 开会也一样结果: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2/3 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关
联担保,关联股东无表决权)签字同意。
【总结】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
关联担保
只能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关联方回避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同意的表决权(股东会)或人数
(董事会)达到过半数
由股东签署
由股东/董事签署
决议机关是否正确
决议结果是否达标
决议主体是否签署
第三人只需要审查上述决议形式要件是否齐备
第三人不需要审查:①决议是否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②决议程序是否违法;③签章(名)是否真实;
④担保金额是否超过限额等
非关联担保
尽到审查义务,善意
①合同对公司有效,公司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②公司有损失,可以找越权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未尽审查义务,非善意
①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②公司有过错,承担不超过债务人未清偿部分1/2的缔约过失责任
先看担保
合同
有特殊情形
1.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是日常经营业务】
2.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一人公司,爹给儿子担保】
3.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一人公司,儿子给爹担保】
4.担保合同由持有公司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开会也一样结果】
不需要决议
第三人无需审查
担保合同有效
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没有特殊情形
就要经过“决议”
第三人是否知情
法定代表人越权
不知情
知情
非善意
第三人需
要审查:
“有效”
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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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司法概述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三)分公司负责人越权担保
1. 原则:未经总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擅自以分公司名义对外担保,担保无效,总公司和分
公司均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但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分公司有过错)
2. 例外:债权人善意的,担保合同有效,总公司和分公司有担保责任。
例分公司负责人伪造了总公司决议,且这份决议能够以假乱真,成功骗过了债权人。
二、考点识别
1. 考查形式/ 提问方式
“公司担保”这个考点的常见问法为“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2021 年、2023
年)?”“ 法定代表人为(XX)提供担保的效力如何,(XX)能够向公司主张什么权利(2024
年)?”“担保合同对公司效力如何?(2025 年)”等。
2. 识别标准
第一步:分析题干。案情涉及法定代表人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但是担保合同的签订程序有问
题。(如:章程规定对外担保应经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却提供了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没有经过机
关决议就对外提供担保;法定代表人伪造股东会决议为股东担保等)
第二步:立足问题。该考点考查比较直接,一般而言,若问到“担保行为是否有效”“担保合同是
否有效”“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等,即可定位到该考点。
3. 真题重现
2023 年:法定代表人赵六未经公司决议,擅自代表A 公司,为B 公司对C 公司的债务提供60 万元
担保。问赵六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C 公司能否向A 公司主张担保责任。
2025 年:G 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决议。2025 年4
月,G 在没有提供任何决议的情况下,为甲公司的客户乙公司向丙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与丙公司签订
了担保合同。问G 与丙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对甲公司效力如何。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
常见设问1 :未经决议,法定代表人即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债权人(XX)能否要求公司承担担保
责任?
第一步:给出结论。能/ 不能。
第二步:分析案情。
注意 核心判断属于哪种担保类型,看其是否满足相应程序、相对人是否善意——如果相对人对
法定代表人越权知情,直接是非善意;如果不知情,则看其是否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不知情的情况较
为复杂,下面分析的都是不知情的情况。
【关联担保】本案中,公司(XX)为股东/ 实际控制人(XX)提供担保,属于关联担保,应经股东
会决议。在……的情况下,足以表明债权人(XX)已尽到/ 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债权人(XX)善意
/ 非善意,担保合同有效/ 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因此,债权人能/ 不能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非关联担保】本案中,公司(XX)为他人(XX)提供担保,属于非关联担保,应经股东会或董事
会决议。在……的情况下,足以表明债权人(XX)已尽到/ 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债权人(XX)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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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 非善意,担保合同有效/ 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因此,债权人能/ 不能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无需决议的担保】本案中,金融机构或担保公司(XX)为客户(XX)提供担保/ 公司(XX)为其
全资子公司(XX)提供担保/ 一人公司(XX)为其股东(XX)提供担保/ 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共同持有
公司2/3 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无需机关决议,担保合同有效,债权人能够要求公
司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5 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 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第7 条、第8 条。
常见设问2 :若法定代表人为相对人(XX)提供的担保无效,相对人(XX)能否向公司主张赔偿
责任?
第一步:给出结论。能,但公司的责任不得超过债务人(XX)不能清偿部分的1/2。
第二步:分析案情。
本案中,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决议程序,为相对人(XX)越权提供担保。相对人(XX)明知法定
代表人超越权限/ 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属于非善意相对人,且公司未对担保行为进行追认,故担保
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无担保责任。但公司……(根据案情指出公司的错处,如关联担保公司错
开了董事会),对担保合同无效具有过错。因此,相对人(XX)可请求公司承担不超过债务人(XX)不
能清偿部分1/2 的赔偿责任。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解释》第7 条、第17 条。
四、标准化案例
案例1 :嵩悠公司为其股东骐黄公司向光大银行的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嵩悠公司向光大银行
提供保证时,一并提交了嵩悠公司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决议。嵩悠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
的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光大银行据此接受了嵩悠公司的担保合
同。后查实,嵩悠公司向光大银行出具的董事会决议系公司董事长伪造。现骐黄公司无力偿还贷款,光
《公司法》第15 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
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担保制度解释》第7 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
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一)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
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
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一款所称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
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担保制度解释》第8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
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
活动提供担保;(三)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上市公司对外
提供担保,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担保制度解释》第17 条:“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
赔偿责任:(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二)担保
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
不承担赔偿责任。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
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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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司法概述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大银行要求嵩悠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问题:嵩悠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
【考点识别推演】①嵩悠公司为其股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关联担保;②提交了嵩悠公司章程及董
事会决议→决议主体有问题;③结合问题题干“担保责任”。可知,本题考点为“越权担保”。
答案:不应承担。本案中,嵩悠公司为其股东骐黄公司提供担保,属于关联担保,应经股东会决
议。在嵩悠公司未出具股东会决议,仅提交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足以表明债权人光大银行没有尽到合
理审查义务,债权人光大银行非善意,担保合同对嵩悠公司不发生效力。因此,嵩悠公司不承担担保责
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5 条。
案例2 :2022 年9 月11 日,王某(出借人)与中卫公司(借款人)、中建公司(保证人)签订《借
款合同书》。中建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曲某某在借款保证人处签字盖章。中建公司的担保行为未通过股东会
决议,系其法定代表人曲某某自行决定,且曲某某并未出具同意对外提供担保的股东会决议等文件,王
某亦未审查中建公司股东会相关决议和中建公司章程。
问题1 :王某能否要求中建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考点识别推演】①中建公司的担保行为未通过股东会决议,系其法定代表人曲某某自行决定→无
决议,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②结合问题题干“担保责任”。可知,本题的考点为“越权担保”。
答案:不能。本案中,中建公司为中卫公司提供担保,属于非关联担保,应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
议。在法定代表人曲某某未出具中建公司股东会决议等文件,且债权人王某亦未审查中建公司股东会相
关决议和中建公司章程的情况下,足以表明债权人王某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王某非善意,担保合同
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因此,王某不能要求中建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5 条,《担
保制度解释》第7 条。
问题2 :王某能否向中建公司主张赔偿责任?
【考点识别推演】结合第一问中建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题干问“王某能否主张赔偿责任”。可知,
本题的考点为“越权担保下公司的赔偿责任”。
答案:能,但公司的责任不得超过债务人中卫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1/2。本案中,法定代表人曲某
某未经公司决议程序,为相对人王某越权提供担保。王某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属于非善意相对人,
且公司未对担保行为进行追认,故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无担保责任。但法定代表人未通过
股东会决议就在借款保证人处签字盖章,表明公司在公章管理、法定代表人规范履职方面存在疏漏,公
司对担保合同无效具有过错。因此,相对人王某可请求公司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中卫公司不能清偿部分1/2
的赔偿责任。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解释》第7 条、第17 条。
案例3 :恒通公司为了扩展业务,设立了三家子公司。甲融资租赁公司(全资子公司)、乙保理公
司(控股子公司)、丙公司(参股子公司)。三家子公司与枫桥公司约定,分别承租“枫叶”写字楼的
16、17、18 层,按季支付租金,租金为每月30 万(每层1000 平米,每平米300 元)。由恒通公司为三
家子公司支付租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出具了保函。
问题:若恒通公司未采取对外担保的决议程序便提供担保,其是否应该为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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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考点识别推演】①恒通公司为三家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担保;②问题题干点明“恒通
公司未采取对外担保的决议程序”→无决议,越权担保;③结合问题题干“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可
知,本题考点为“越权担保”。
答案:(1)应该为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中,恒通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甲公司提供担保,
无需机关决议,担保合同有效,恒通公司应该为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解释》
第8 条。
(2)不应该为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中,丙公司只是恒通公司的参股子公司,恒通公司为
丙公司提供担保,属于非关联担保,应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在恒通公司未采取对外担保的决议程序
的情况下,足以表明债权人枫桥公司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债权人非善意,担保合同对恒通公司不发
生效力。因此,恒通公司不应该为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5 条,《担保制
度解释》第7 条。
17
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02
知识点一:发起人责任【常考】
一、主观考点
情形
责任承担
1.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从事民事活动
(1)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2)公司未成立的,法律后果由发起人承受;发起人为2 人以
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2.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
事民事活动
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发起人承担责任(二选一)
3.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
人损害
公司或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
追偿
二、考点识别
1. 考查形式/ 提问方式
“发起人责任”这个考点的常见问法为“发起人在公司筹备阶段签订的合同,由谁承担责任(2013
年)?”“发起人在公司筹备阶段造成他人损害,由谁承担责任?”等。
2. 识别标准
第一步:案情涉及公司筹备阶段发起人的行为(如: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 公司的名义签订合
同;发起人为履职造成第三人损害等)。
第二步: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或受害人主张责任。
3. 真题重现
2013 年:发起人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公司成立。问该合同效力如何。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
1.【合同责任】
常见设问:发起人在公司筹备阶段签订的合同,公司成立后,由谁承担责任?
常考:考频中+ 简单/ 较难/ 困难,全文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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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第一步:给出结论。①由公司或发起人承担责任/ ②由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步:分析案情。
本案中,①发起人(XX)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债权人(XX)签订合同,在公司成立后,债
权人(XX)可以选择向公司或发起人(XX)主张合同责任。
②发起人(XX)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债权人(XX)签订合同,在公司成立后,债权人(XX)有
权要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44 条。
2.【侵权责任】
常见设问:发起人在公司筹备阶段造成他人损害,由谁承担责任?
第一步:给出结论。①由公司承担责任/ ②由全体发起人(XX、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步:分析案情。
本案中,发起人(XX)在履行设立职责过程中,因……造成受害人(XX)损害,属于职务侵权行
为。①在公司成立后,受害人(XX)可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②公司未成立,受害人(XX)可请求
全体发起人(XX、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44 条。
四、标准化案例
案例:蔡某、李某、周某正在磋商物流公司的设立事项。万通公司出售一批货车,蔡某认为物流公
司需要货车运输,便以自己的名义与万通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万通公司交付了货车,但尚有150 万元车
款未收到。物流公司成立后,使用该批货车运输货物。李某则以物流公司名义与月华公司订立合同,为
物流公司采购了全套的办公设备。据查,在物流公司成立前,周某雇佣王某等人装修物流公司的办公楼,
周某派王某安装空调外机,王某在悬挂空调外机时,从三楼跌落而受伤。
问题1 :万通公司应当向谁主张货车欠款?
【考点识别推演】①蔡某磋商物流公司的设立事项→蔡某系发起人;②蔡某认为物流公司需要货车
运输,便以自己的名义与万通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为设立公司,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③公司
成立,万通公司主张货车欠款→合同责任。可知,本题考点为“发起人的合同责任”。
答案:应当向物流公司或蔡某主张货车欠款。本案中,发起人蔡某为设立物流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
万通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在物流公司成立后,万通公司可以选择向物流公司或发起人蔡某主张合同责任。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44 条。
问题2 :公司成立后,王某应当向谁主张赔偿责任?
【考点识别推演】①周某磋商物流公司的设立事项→周某系发起人;②周某派王某安装空调外机,
王某受伤→发起人履行职责时导致第三人受伤;③公司成立,王某主张赔偿责任→侵权责任。可知,本
题考点为“发起人的侵权责任”。
答案:应当向物流公司主张赔偿责任。本案中,发起人周某在履行设立职责过程中,致使王某从三
《公司法》第44 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未成
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时的股东为
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设立时的股东
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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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楼跌落受伤,属于职务侵权行为。在公司成立后,受害人王某有权向物流公司主张侵权赔偿责任。法条
依据为《公司法》第44 条。
知识点二:公司章程【常考】
一、主观考点
(一)效力范围
1. 可约束公司、全体股东及董监高;
2. 不可约束普通员工、债权人及其他第三人;
3. 超越章程的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
例公司章程规定,所有业务合同必须先经董事会批准。但四金未经批准即以觉晓名义与不知情的
春眠公司签订了为期3 年的课程合作协议。(虽超越章程,但协议有效;觉晓不能以违反章程为由,对抗
善意的春眠公司)
(二)章程与发起人协议
1. 区别
章程
发起人协议
公司设立要件
必备
非必备
法律基础
公司法
民法典的合同编
约束对象
公司、全体股东、董监高
限于发起人(合同相对性)
2. 不一致的处理
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协议在没有被修改、变更、解除的情况下,其效力并不自然终止或必然被章程
所取代。适用时,按如下规则处理:
(1)若发起人协议有约定而章程没有规定的,该条款对发起人有效;
(2)若发起人协议与章程规定相冲突,因章程系公司设立后股东之间的共同意思表示,且形成时间
在后,故优先适用章程。
(三)章程的修改
股东会+ 经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注意1 考试时一般不会直接表明此处在修改章程,而是需要我们熟悉常考的法定章程内容,并结
合案情,判断出公司此行为实质上是在修改章程。
例1 觉晓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教育信息咨询、法律咨询,现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进军法考在线培训行
业。则该次股东会实质上是在变更经营范围,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公司应召开股东会并经代表2/3 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例2 觉晓公司由四金担任唯一的董事,后决定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三人。增设董事会,实质
是修改公司章程,故需要召开股东会并经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注意2 某些事项虽然属于章程规定内容,但此前已经召开股东会或已经取得股东的同意,修改章
程仅属于事后程序性事项,此时无需再经过股东会决议。
20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例1 四金将其持有的觉晓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给五金,已完成股权对外转让手续,五金成为觉晓股
东。由于已经完成手续,其他股东已放弃优先购买权,此时修改章程中的股东姓名,无需再经过股东会
决议。
例2 觉晓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新增资本1000 万元,之后注册资本由1000 万元变更为2000 万元。
此时,公司章程中记载的注册资本自然需要随之更新。不过,这项更新是前述增资决议的直接要求和必
然结果,因此无需再为此专门召开一次股东会。
二、考点识别
“公司章程”这一考点,主要考查的是章程的效力、章程与发起人协议的区别,且往往采取直接的
问法,如“章程中关于‘……’的规定,效力如何?”“发起人协议关于‘……’的约定,效力如何?”
等。一般而言,只要问题题干落脚在章程或发起人协议,即可定位到相关考点。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
常见设问: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协议关于“……”的约定,效力如何?
第一步:给出结论。有效/ 不再适用。
第二步:分析案情。
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协议在没有被修改、变更、解除的情况下,其效力并不自然终止或必然被公司
章程所取代。(适用时,按如下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本案中,发起人协议关于“……”的约定,虽未被载入公司章程,但该内容未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与公司章程的内容相冲突。因此,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对发起人股东仍
然具有规范和约束的效力。
第二种情况:本案中,发起人协议关于“……”的约定,虽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但与公司章程的内容相冲突。因公司章程系公司设立后股东之间的共同意思表示,且形成时间在后,故
优先适用公司章程。
第三步:引用法条。略。(此问题,主要系法理推导,没有对应法条)
四、标准化案例
案例1 :2022 年12 月4 日,尹某与张三、李四、王五、赵六、郑七签订了《股东投资协议》,约定
共同出资设立泰恒有限公司。该《股东投资协议》第9 条约定:“股东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的,经
股东会2/3 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书面同意,可以决议取消其出资股东资格。”2023 年4 月,张三因酒驾被当
地法院判处拘役6 个月,罚款5000 元。公司依据《股东投资协议》第9 条之约定,召开股东会议,公司
2/3 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均同意解除张三的股东资格,并作出决议处分张三名下对应的股权,将价款返还
张三。张三认为,该情形仅在《股东投资协议》中有约定,公司章程中对此并无规定,且公司成立之后
《股东投资协议》已为公司章程所取代,故认为股东会该决议因无章程依据而无效。
问题:该《股东投资协议》第9 条之约定在公司成立之后效力如何?
【考点识别推演】①公司成立前,签订《股东投资协议》→发起人协议;②公司成立后,《股东投资
协议》第9 条未写入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内容不一致;③结合问题“《股东投资协议》第9
21
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条效力如何”。可知,本题考点为“章程与发起人协议不一致的处理”。
答案:该约定有效。公司成立后,股东投资协议在没有被修改、变更、解除的情况下,其效力并不
自然终止或必然被公司章程所取代。本案中,《股东投资协议》第9 条即股东会有权取消股东资格的协议
内容,虽未被载入公司章程,但该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与公司章程的内容相
冲突。因此,该约定对发起人股东仍然具有规范和约束的效力。
案例2 :2022 年1 月,张某、李某、王某、孙某、马某等人拟出资设立宏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宏达公司),从事装饰装修业务。发起人协议约定:若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需经董事会同意。后宏达
公司成立,公司章程约定:但凡对外担保,需经公司股东会决议。
问题:就对外担保事宜,该以哪份文件的规定为准?
【考点识别推演】①关于对外担保,发起人协议指定的是董事会,章程指定的是股东会→发起人协
议与公司章程内容不一致;②结合问题“以哪份文件为准”。可知,本题考点为“章程与发起人协议不一
致的处理”。
答案: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案中,发起人协议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的约定,
虽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与公司章程的内容相冲突。因公司章程系公司设立后股东之
间的共同意思表示,且形成时间在后,故优先适用公司章程。
22
03
第三章
股东出资
知识点一:出资形式【必考】
一、主观考点
1. 货币出资
(1)要求:按期+ 足额+ 存入公司账户(同时满足)
注意 若股东出资的货币并未直接存入公司账户,但相关证据表明其确为投资款的(如公司出具
股款收据、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该资金确用于公司经营等),仅属于程序瑕疵,不影响实际缴纳
出资的认定。
(2)赃款可出资:货币占有即所有,因此,以贪污/ 受贿/ 侵占/ 挪用所得的货币出资,出资有效,
股东可以取得股权。追缴赃款和处罚时,应当拍卖或者变卖股东的股权,而不是直接从公司账户划走资
金。
2. 非货币出资
(1)要求:能评估作价+ 能转让给公司(同时满足)
(2)典型示例
实物
①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
构成无权处分,公司可善意取得(须同时满足:受让时公司不知情+ 合理对价+ 动产已
交付/ 不动产已过户给公司)。
公司是否知情?以公司核心管理人员的主观态度判断,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
高管等知情,可推定公司知情,公司非善意。
例三金将一套设备租赁给四金,后四金以该设备出资设立觉晓,四金的行为构成无权处
分。而四金又是觉晓的董事长,由此可推定觉晓对四金的无权处分行为知情,觉晓不能
善意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
②以需过户登记的房屋(或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出资
已交付,但未过户:应向公司过户+ 自实际交付时享有股东权利。
已过户,但未交付:应向公司交付+ 自实际交付时享有股东权利。
例四金是觉晓公司的发起人,于3 月15 日向觉晓交付房屋,5 月20 日办理过户,则四
金于3 月15 日起享有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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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东出资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土地
使用权
①允许出资:出让取得+ 无权利负担(须同时满足)。
②禁止出资:划拨取得/ 有权利负担。
注意 瑕疵可补正: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划拨转为出让),或者解除权利负
担(解除抵押),可以认为出资有效。
股权
例为设立觉晓,四金以其持有的A 公司20% 的股权(估值作价100 万)出资。
以股权出资,需同时满足以下四点:
①该股权由四金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②该股权无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
a. 权利瑕疵→四金未按期缴足对A 公司的出资,被限制了分红权;
b. 权利负担→四金持有的A 公司股权已被质押。
③四金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④该股权已进行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瑕疵可补正,补正后出资有效
①如果是“未按期出够资的股权”,出资人应该在合理期间内补足出资。
②如果股权被质押,出资人应该在合理期间内解除质押。
③如果股权没有履行完转让手续,出资人应该在合理期间内补齐转让手续。
④如果股权没有经过专业价值评估,则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股权评估作价。
债权
【新增】
例四金欠刘安琪100 万,刘安琪可以该债权向觉晓出资,后觉晓成为四金的债权人。
(债权让与)
以债权出资,需满足以下几点:
①为合法有效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得用于出资。
②已进行评估作价。
③依法可以转让。不能转让的债权(如人身损害赔偿金债权)不得用于出资。
④应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
注意 如果遇到“新型出资”,如净资产、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收账款等,核心就是判断其是否满
足“能评估作价+ 能转让给公司”的条件,二者任一不满足的,都不能用于出资。如劳务、名誉、商誉,
不能转让,均不得用于出资。
二、考点识别
1.“出资形式”这一考点,一般采取直接的问法,如“当事人(XX)的出资行为是否有效?”“如
何评价当事人(XX)的出资行为(2016 年)?”,以及问题题干落脚点在出资财产(货币、非货币等)
或出资行为,即可定位到该考点。
2. 特殊情况需要识别:
(1)考查形式/ 提问方式
“出资形式”这一考点,有时会结合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一起考查。常见问法为“公司(XX)能
否取得当事人(XX)出资的财产(2021 年)?”“(XX)能否要求公司返还当事人(XX)出资的财产
(2013 年)?”等。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且禁止流转,私主体仅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此只有土地使用权可以用作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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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2)识别标准
案情涉及当事人以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出资,题干问公司是否能够取得出资财产/ 权利人能否要求返
还,就可以定位到该考点。
(3)真题重现
2021 年:ABCDE 五个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甲公司。其中,E 公司以自有房屋评估作价出资,但E 公
司用于出资的房屋实际上系李四所有。问甲公司能否取得E 公司出资的房屋。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
常见设问1 :当事人(XX)的出资行为是否有效?
第一步:给出结论。当事人(XX)的出资有效/ 无效/ 有瑕疵。
第二步:分析案情。(各类出资形式要求不同,需结合具体要求、案情进行具体分析)
【货币出资】本案中,当事人(XX)是以货币形式出资,并已按期足额/ 但未按期足额存入公司账
户,其出资有效/ 有瑕疵。
【非货币出资】本案中,当事人(XX)是以非货币形式出资,该出资财产同时/ 未同时满足可用货
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条件,其出资有效/ 无效。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48 条、第49 条。
常见设问2 :公司(XX)能否取得当事人(XX)出资的财产?
第一步:给出结论。能/ 不能。
第二步:分析案情。
①本案中,当事人(XX)用以出资的财产实际系(XX)所有,其出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但公司
对此并不知情,且已支付了合理对价,该动产已交付给公司使用/ 不动产已过户给公司。因此,公司可
善意取得当事人(XX)出资的财产。
②本案中,当事人(XX)用以出资的财产实际系(XX)所有,其出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鉴于当
事人(XX)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 高管即核心管理人员,其对此知情,可推定公司知情,因此公
司不能善意取得当事人(XX)出资的财产。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311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7 条。
《公司法》第48 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
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
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49 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
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未按期足
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311 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
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
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
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
两款规定。”
《公司法解释(三)》第7 条:“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
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认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
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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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东出资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四、标准化案例
案例1 :美森公司成立于2009 年,主要经营煤炭。股东是大雅公司以及庄某、石某。章程规定公
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 万元,三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是5 ︰3 ︰2 ;各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缴清全
部出资。大雅公司将之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作价500 万元用于出资,这
部分资产实际交付给美森公司使用。
问题:应如何评价大雅公司的出资行为?
【考点识别推演】①大雅公司以净资产出资→非货币形式出资;②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作价500
万元,且已实际交付给美森公司使用→可评估+ 可转让,出资形式没问题;③结合问题“评价出资行
为”。可知,本题考点为“出资形式”。
答案:大雅公司出资有效。本案中,大雅公司以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出资,属于非货币形式出
资。现该出资已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作价,且已交付美森公司实际使用,能够同时满足可用货币估
价并可依法转让的条件,故出资有效。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48 条。
案例2 :2024 年,甲乙丙丁四个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乾坤有限责任公司,各股东均在公司设立时一次
性缴纳出资,其中,丁公司系以自有房屋(评估作价300 万元)进行出资。乾坤公司章程规定各股东各
自派员出任董事会成员,丁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担任乾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查,丁公司用于出资的
房屋实际上系李四所有,但由于登记错误登记在了丁公司名下,且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三对此知情。
问题:乾坤公司能否取得丁公司出资的房屋?
【考点识别推演】①丁公司以房屋出资→实物出资;②丁公司用于出资的房屋系李四所有→丁公司
以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出资→无权处分;③结合问题“公司能否取得房屋”。可知,本题考点为“出资形式
- 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
答案:不能。本案中,丁公司用以出资的财产实际系李四所有,其出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丁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张三对此知情。鉴于张三也系乾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核心管理人员,其对此知情,可推
定乾坤公司知情,因此乾坤公司不能善意取得丁公司出资的房屋。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311 条,《公
司法解释(三)》第7 条第1 款。
知识点二:出资瑕疵及责任【必考】
一、主观考点
(一)出资期限【新修】
有限责任公司,全部出资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 年内缴足,在此期间(章
定+ ≤5 年),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不负出资责任。但以下情形,出资义务加
速到期,股东需立即出资:
(1)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 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2)法院已受理公司的破产申请的;
(3)清算过程中,发现股东出资未缴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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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二)具体责任
情形
法律责任【新修】
对其他发起人
对公司
对债权人
设立
阶段
出资
瑕疵
①货币→没有按期足额缴至公司账户;
②非货币→没有按期转让给公司/ 实际价额显
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估值虚高)。
注意 出资完成后,非货币财产因市场变化
等客观因素贬值的,属于正常商业风险,不属
于出资瑕疵。
违约责任
补足差额+ 赔
偿损失;其他
发起人(在该
发起人出资不
足的范围内)
连带
在其未出资本
息范围内承担
补充责任,其
他发起人连带
抽逃
出资
公司成立后,股东未经法定程序抽回其出资:
①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②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例董事长四金(出资50 万)代表觉晓公司,
与其控股的春眠公司签订了一份虚假的购货合
同。随后,春眠公司以货款名义,向觉晓公司
收取了50 万元。
③利用关联交易将其出资转出;
例董事长四金(出资50 万)代表觉晓公司,
与其控股的春眠公司签订设备购置合同,将15
万的设备款虚报成65 万,且觉晓已经支付。
④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无责任
返还出资+ 赔
偿损失;负有
责任的董监高
(在损失范围
内)连带
在其抽逃出资
的本息范围内
承担补充责任,
协助抽逃者连
带
二、考点识别
“出资瑕疵及责任”这个考点,可能直接考查出资期限,也可能结合出资形式、出资期限融合考查
具体责任承担,其往往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识别。
(一)出资期限
1. 考查形式/ 提问方式
“出资期限加速到期” 这一考点需重点关注,其常见问法为“公司/ 债权人能否要求股东(XX)提
前缴纳出资(2023 年)?”“债权人能否要求股东(XX)立即向公司出资?”等。
2. 识别标准
第一步:案情涉及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况。
第二步:股东的出资期限尚未到期。
第三步:问题出现“提前出资”“立即出资”等,一般可定位到“出资期限加速到期”这个考点。
新《公司法》删去了违约责任的表述,但这并不意味着违约责任不存在。之所以这样修改,主要是考虑到违约责
任属于契约法调整的范畴,可以直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应规定,公司法无须就此重复规定 。
补充责任,是指公司先以其全部资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公司清偿不了的部分,再由股东承担责任(填平出资)。
因此,公司是第一顺位的义务人,股东是第二顺位的义务人,债权人不得越过公司直接要求股东向自己承担责任。
27
第三章 股东出资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3. 真题重现
2023 年:2019 年,甲公司、乙公司、张三和李四共同设立A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自然人股东在
公司设立时缴纳出资,法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缴纳一半出资,剩下出资在十年内缴足。若2022 年3 月,
A 公司欠付E 公司货款久而未还,E 公司能否主张股东甲公司提前缴足出资。
(二)出资责任
1. 考查形式/ 提问方式
“出资责任”这个考点一般结合出资形式、出资期限等一起考查,常见问法为“如何评价股东
(XX)的出资行为及其法律效果(2016 年)?”“公司/ 债权人能否要求股东(XX)补足出资/ 补充赔
偿(2015 年)?”等。
2. 识别标准
第一步:案情涉及股东的瑕疵出资行为(如:逾期未出资、逾期未缴足、逾期未转让权利、虚假评
估、以非法财产出资、以无处分权的财产出资、抽逃出资等)。
第二步:因上述瑕疵出资行为,公司利益或债权人利益(到期债权得不到清偿)受损。
第三步:问题中会出现“评价出资行为”“承担出资责任”等类似表述。
3. 真题重现
2016 年:美森公司股东是大雅公司以及庄某、石某,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是1000 万元,三股东
各持股5:3:2,均应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大雅公司以净资产评估作价500 万元出资,已交
付给美森公司;庄某和石某以货币出资,公司成立时庄某支付了100 万元,石某支付了50 万元。问如何
评价美森公司成立时三股东的出资行为及其法律效果。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与案例
(一)出资期限
常见设问:公司/ 债权人能否要求股东(XX)提前缴纳出资?
第一步:给出结论。能。
第二步:分析案情。
本案中,公司章程规定/ 发起人协议约定,股东(XX)应于……(约定的出资时间)前缴足出资。
虽然约定的出资期限尚未届至,但公司(XX)已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因此公司(XX)/ 已到
期债权的债权人(XX)有权要求股东(XX)提前缴纳出资。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54 条。
标准化案例
案例:2025 年1 月4 日,万山公司认缴450 万元,张三认缴200 万元,乐梦公司以其对启迪公司的
债权200 万元认缴出资,签署章程,约定成立远大公司。远大公司的注册资本为850 万元,各股东的出
资期限至2025 年5 月30 日。
问题:若2025 年4 月30 日,远大公司债权人西林公司以远大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800 万元为由
《公司法》第54 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
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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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提起诉讼,要求万山公司和乐梦公司立即向公司出资,其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考点识别推演】①各股东的出资期限至2025 年5 月30 日,2025 年4 月30 日,债权人西林公司要
求股东万山公司和乐梦公司立即出资→出资期限未到,债权人要求提前出资;②结合题干“以远大公司
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为由提起诉讼”。可知,本题考点为“出资期限加速到期”。
答案:能。本案中,远大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期限至2025 年5 月30 日届满。截至2025 年4 月30
日,虽然约定的出资期限尚未届至,但远大公司已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因此已到期债权的债
权人西林公司有权要求股东万山公司和乐梦公司提前缴纳出资。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54 条。
(二)出资责任
常见设问:如何评价股东(XX)的出资行为及其法律效果?
1.【出资瑕疵】
第一步:给出结论。股东(XX)存在出资瑕疵。
第二步:分析案情。
本案中,公司章程规定/ 发起人协议约定,股东(XX)应……(约定的出资要求),但股东(XX)
并未按期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 并未按期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出资的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其所
认缴的出资额,存在出资瑕疵。对此,公司可要求股东(XX)补足出资并赔偿损失,其他发起人与股东
(XX)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要求股东(XX)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
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发起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49 条、第50 条,《公司法解释(三)》第13 条。
2.【抽逃出资】
第一步:给出结论。股东(XX)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
第二步:分析案情。
本案中,公司成立后,股东(XX)……(通过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通过虚构
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利用关联交易将其出资转出/ 未经法定程序将其出资抽回),构成抽逃出资。
对此,公司可要求股东(XX)返还出资并赔偿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 监事/ 高管(XX)对造成的损失
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要求股东(XX)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
赔偿责任,协助抽逃者(XX)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53 条,《公司法解释(三)》第12 条、第14
《公司法》第50 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
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13 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
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
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
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
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
向被告股东追偿。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
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原《公司法》第147 条已修改为新《公司法》第179 条)
《公司法》第53 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12 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
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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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东出资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条。
标准化案例
案例:大雅公司、庄某、石某、李某于2018 年1 月共同出资设立了美森有限公司,由李某担任公
司董事长。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 万元,大雅公司、庄某、石某、李某分别认缴出资
400 万元、3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各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大雅公司以
其所有的某处厂房出资,该厂房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实际交付给美森公司使用。庄某和石某以货币出
资,公司成立时庄某和李某缴付了全部出资,石某缴付了50 万元。
2018 年8 月,为进一步拓展市场、加强经营管理,公司拟引进战略投资者骐黄公司,并通过股东会
会议形成如下决议:第一,公司增资1000 万元;第二,其中860 万元,由骐黄公司认购;第三,余下的
140 万元,由庄某认购;第四,缴纳新股出资的最后期限为2018 年8 月31 日。各股东均在决议文件上
签字。骐黄公司按期缴纳860 万元,但于2018 年11 月18 日,在李某的帮助下,通过虚构债务将860 万
元出资全部转出。
问题1 :如何评价石某的出资行为及其法律效果?
【考点识别推演】①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成立时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公司已成立→出资期限届满;
②石某认缴200 万元,但公司成立时只缴付了50 万元→逾期未缴足;③结合问题“评价石某的出资行为
及法律效果”。可知,本题考点为“出资瑕疵”。
答案:石某存在出资瑕疵。本案中,美森公司章程规定,各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缴清全部
出资,但石某在公司成立时仅缴付了50 万元,并未按期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存在出资瑕疵。对
此,公司可要求石某补足出资并赔偿损失,其他发起人与石某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债权
人可要求石某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发起人对此承
担连带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49 条、第50 条,《公司法解释(三)》第13 条。
问题2 :若大雅公司出资的厂房实际评估作价为200 万元,如何评价大雅公司的出资行为及其法律
效果?
【考点识别推演】①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成立时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公司已成立→出资期限届满;
②大雅公司认缴400 万元,以其所有的某处厂房出资,厂房实际价值200 万元→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
出资;③结合问题“评价大雅公司的出资行为及法律效果”。可知,本题考点为“出资瑕疵”。
答案:大雅公司存在出资瑕疵。本案中,公司章程规定大雅公司认缴出资金额为400 万元,但大雅
公司的厂房实际价值仅为200 万元,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存在出资瑕疵。对此,公司
可要求大雅公司补足出资并赔偿损失,其他发起人与大雅公司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债权
人可要求大雅公司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发起人对
此承担连带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50 条,《公司法解释(三)》第13 条。
《公司法解释(三)》第14 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
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
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
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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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问题3 :如何评价骐黄公司的行为及其法律效果?
【考点识别推演】①骐黄公司在李某的帮助下,通过虚构债务将860 万元出资全部转出→抽逃出资;
②结合问题“评价骐黄公司的出资行为及法律效果”。可知,本题考点为“抽逃出资”。
答案:骐黄公司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本案中,骐黄公司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全部转
出,构成抽逃出资。对此,公司可要求骐黄公司返还出资并赔偿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长李某对造成的
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要求骐黄公司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
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者李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53 条,《公司法解释(三)》
第12 条、第14 条。
知识点三:出资瑕疵的法律后果【常考】
一、主观考点
(一)权利限制
1. 前提:未出资/ 未全面出资/ 抽逃出资;(股东的出资未完全到位)
2. 限制:根据章程约定或经股东会决议,可以合理限制该名股东的财产性权利,即新股优先认购
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新剩利”)
注意 1. 该名股东的非财产性权利(如参会权、表决权、知情权等)不会受到限制;2. 仅能根据该
名股东的实缴出资情况对其财产性权利进行合理限制,而非完全剥夺。
(二)股东失权(丧失未出资部分的股权)【新增】
1. 前提: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宽限期届满仍未补足;
2. 程序: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董事会核查,发出书面催缴书
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
董事会决议,发出书面失权通知
处理失权股权
转让
减资后注销
由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董事会未及时履行催缴义务,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宽限期≥60日
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股东
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非丧失股东资格)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
可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30日内
向法院提起诉讼
6个月内未转让或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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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东出资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三)瑕疵股权转让【新修】
1. 情形:出资期限已届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2. 责任:(1)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2)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
存在出资瑕疵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思考】什么情况下受让人可能被推定为知情?
1. 转让人已将自己瑕疵出资的事实明确告知受让人,如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以明确条款载明具体出资
情况;
2. 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如配偶、子女、父母等,更容易获得交易的真实情况;
3. 受让人在公司中担任关键职务,如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管等,清楚公司的财务状况,或者受让
人是股东,清楚其他股东出资情况;
4. 受让人是专业投资者,拥有更强的尽职调查能力、风险识别能力;
5. 股权转让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或明显不合理,表明受让人可能知情。
注意 未届出资期限,股东转让股权的:(1)由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2)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
出资的,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
二、考点识别
本部分核心注意两个点,一个是股东失权制度,一个是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及后果。
(一)股东失权
“股东失权”这一考点,一般采取较为直接的问法,例如“股东(XX)未出资部分的股权是否已经
丧失?”。一般而言,问题题干涉及“丧失股权”“失权”等字眼,就可定位到该考点。
(二)瑕疵股权转让
1. 考查形式/ 提问方式
“瑕疵股权转让”这一考点的常见问法为“原股东(XX)未缴足的出资,公司/ 债权人能否要求受
让人(XX)承担责任(2016 年、2018 年)?”“公司/ 债权人能否要求受让人(XX)与原股东(XX)
承担连带责任(2024 年)?”等。有时也可能考查未届期股权转让,需要特别关注所转让的股权是否已
过出资期限。
2. 识别标准
第一步:案情涉及股东的瑕疵出资行为(如:逾期未出资、逾期未缴足、抽逃部分或全部出资等)。
第二步:股东将其瑕疵股权转让给第三人。
第三步:公司/ 债权人请求受让人承担责任。
3. 真题重现
2016 年:股东庄某逾期未缴足出资,即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转让给了妻弟杜某。问庄某是否可
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转让,其转让具有何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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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与案例
(一)股东失权
常见设问:股东(XX)未出资部分的股权是否已经丧失?
第一步:给出结论。是/ 否。
第二步:分析案情。
本案中,股东(XX)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且经公司催告后于宽限期内仍未缴纳。对此,董事会可
决议向股东(XX)发出书面失权通知,且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股东(XX)丧失其未缴纳出资部分的股
权。现公司已发出/ 尚未发出失权通知,因此,股东(XX)已丧失/ 未丧失未出资部分的股权。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52 条。
标准化案例
案例:2023 年1 月4 日,万山公司认缴450 万元,与张三、乐梦公司成立远大公司,出资期限至
2023 年5 月30 日。截至2023 年6 月,万山公司实缴出资90 万元。2023 年8 月22 日,远大公司向万山
公司发送催告函,要求万山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向公司注入欠缴出资。万山公司2023 年11 月22 日复
函拒绝继续出资。
问题:2023 年11 月22 日,万山公司复函称拒绝继续缴纳出资,此时万山公司的未缴纳出资部分的
股权是否丧失?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未缴纳出资部分的股权是否丧失”已指明本题考点为“股东失权”。
答案:否。本案中,万山公司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且经远大公司催告后于宽限期内仍未缴纳。对
此,远大公司董事会可决议向万山公司发出书面失权通知,且自通知发出之日起,万山公司丧失其未缴
纳出资部分的股权。现远大公司尚未发出失权通知,因此,万山公司未丧失未出资部分的股权。法条依
据为《公司法》第52 条。
(二)瑕疵股权转让
1.【瑕疵股权转让】
常见设问:原股东(XX)未缴足的出资,公司能否要求受让人(XX)承担责任?
第一步:给出结论。能/ 不能。
第二步:分析案情。
本案中,约定的出资期限已经届至,原股东(XX)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将股权转让给受让人
(XX),构成瑕疵股权转让,且受让人(XX)在受让股权时明知/ 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原股东(XX)未
足额出资的事实。因此,针对原股东(XX)未缴足的出资,公司能/ 不能要求受让人(XX)承担连带责
任。
《公司法》第52 条:“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
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
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
缴纳出资的股权。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
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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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东出资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88 条第2 款。
2.【未届期股权转让】
常见设问:原股东(XX)未缴足的出资,由谁承担责任?
第一步:给出结论。由受让人(XX)承担出资责任,原股东(XX)承担补充责任。
第二步:分析案情。
本案中,约定的出资期限尚未届至,原股东(XX)即将股权转让给受让人(XX)的,由受让人
(XX)承担出资责任。受让人(XX)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原股东(XX)承担补充责任。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88 条第1 款。
标准化案例
案例:柒月、玖月、芭月、时月四人拟共同出资设立奇迹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各股东应于公司成
立之日起1 年内缴足全部出资。2025 年1 月,奇迹公司成立。2025 年3 月,因炒股失败,芭月手头紧
张,遂欲将其所持股权转让给思月以置换资金。为此,芭月与思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请求奇迹公
司变更了股东名册、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2026 年2 月,时月生病住院,急需30 万元手术费用,便将
名下股权通通转让给了玖月。经查,芭月和时月在转让股权时,均未缴足出资。
问题1 :时月未缴足的出资,公司能否要求玖月承担责任?
【考点识别推演】①章程规定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缴足出资,2025 年1 月公司成立,2026 年2 月
时月尚未缴足出资→瑕疵股权;②时月转让股权给玖月(公司股东)→瑕疵股权转让且受让人知情;③
结合问题“公司要求受让人玖月承担责任”。可知,本题考点为“瑕疵股权转让”。
答案:能。本案中,章程规定各股东应于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缴足出资。2026 年2 月,约定的出
资期限已经届至,股东时月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将股权转让给玖月,构成瑕疵股权转让,且玖月作为
公司股东,在受让股权时明知时月未足额出资的事实。因此,针对时月未缴足的出资,公司能要求玖月
承担连带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88 条第2 款。
问题2 :芭月未缴足的出资,由谁承担责任?
【考点识别推演】与上问类似,区别在于芭月转让股权的时间为2025 年3 月,此时出资期限尚未届
至,因此,本题考点为“未届期股权转让”。
答案:由思月承担出资责任,芭月承担补充责任。本案中,章程规定各股东应于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缴足出资。2025 年3 月,约定的出资期限尚未届至,芭月即将股权转让给思月的,由受让人思月承
担出资责任。受让人思月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原股东芭月承担补充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
88 条第1 款。
《公司法》第88 条第2 款:“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
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
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88 条第1 款:“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
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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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第四章
公司股东
知识点一:股东资格【常考】
一、主观考点
(一)股东资格认定
1. 出资证明书
类似于公司开的“收条”,用来证明公司已经收到股东的出资,与股东资格的取得与否没有必然关
系,出资瑕疵不能成为否认股东资格的理由。
2. 股东名册
是股东身份的法定证明文件,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据此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股权转让的,受
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注意 其是证明股东资格的直接证据,但并非唯一证据。若某人未被记载于股东名册,但综合考
虑其他因素(如其是否向公司出资,其是否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或承担股东义务等),能够确认股东身份
的,其不因形式要件的欠缺而丧失股东资格。(透过形式看实质)
3. 工商登记
是“备案(备份)”性质,不是“设权”性质,未经登记的,不影响股东资格,但不得对抗善意相
对人。
注意 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相矛盾时,对内看股东名册,对外看工商登记。
(二)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结合民诉)
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或者就具体的股权持有数额、比例发生争
议的:
1. 原告:认为自己具有或不具有股东资格的主体;
2. 被告:公司;
3. 第三人: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
例三金认为四金已将股权转让给了自己,自己才是公司股东,但四金死不承认。三金遂提起股东
资格确认之诉,则三金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四金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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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司股东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二、考点识别
1. 考查形式/ 提问方式
“股东资格”这个考点的常见问法为“当事人(XX)是否是公司的股东?”“当事人(XX)能否向
公司主张股东权利(2018 年)?”“欠缺形式要件时,当事人(XX)能否主张出资系出借并否认股东资
格(2016 年)?”等。
2. 识别标准
第一步:案情涉及当事人已实际出资/ 已实际享有股东权利/ 已实际履行股东义务等,但欠缺形式
文件记载(如:未记载于股东名册、未办理工商登记等)。
第二步:因上述事实,该当事人与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等产生了股东资格争议。
第三步:一般而言,问题中会出现“股东资格”“股东身份”“股东权利”等类似表述。
3. 真题重现
2018 年:甲分两次向乙汇款,乙将此汇款汇入公司账户,写明“投资款”。问甲能否主张乙名下的
股权实际为甲所有。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
(一)常见设问
当事人(XX)是否是公司股东?欠缺形式记载要件时,当事人(XX)能否主张出资系出借并否认
股东资格?
(二)分析思路
第一步:判断是“对内”法律关系还是“对外”法律关系。
(1)对内:向公司/ 其他股东主张股东资格。
(2)对外:向第三人主张股东资格。
第二步:找准依据,确定股东身份。
(1)对内:看股东名册,有记载则是股东。
(2)对外:看工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提示】如果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均未载明股东信息,则综合考虑股东与公司建立法律关系的意思
表示、出资行为、权利享有、义务承担等因素。
(三)标准化答题
常见设问1 :当事人(XX)是否是公司股东?
第一步:给出结论。是/ 不是。
第二步:分析案情。
本案中,①当事人(XX)已被记载于股东名册,由于股东名册是股东身份的法定证明文件,因此应
认定其是公司股东。/ ②当事人(XX)因……(结合案情中的具体原因),未被记载于股东名册,也未进
行工商登记,因此其不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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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56 条。
常见设问2 :欠缺形式记载要件时,当事人(XX)能否主张出资系出借并否认股东资格?
第一步:给出结论。能/ 不能。
第二步:分析案情。
本案中,①当事人(XX)仅是提供资金给公司(XX)使用,没有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
义务,与公司(XX)之间仅形成借贷关系而非出资关系,因此其能够主张出资系出借并否认股东资格。
/ ②当 事人(XX)已实际缴付出资并实际参与公司分红及经营管理等,此非债权人可为,因此,当事人
(XX)与公司(XX)之间形成出资关系,其不能主张出资系出借并否认股东资格。
第三步:引用法条。略。(此问题,主要系法理推导,没有对应法条)
四、标准化案例
案例1 :赵某、钱某、孙某各出资50 万元,拟设立万合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李某想成为
公司股东,遂将增资款打到股东赵某的个人账户,李某未被记载于任何公司文件之中,该笔款项也并未
进入公司账户。
问题:李某是否为公司股东?
【考点识别推演】①李某将增资款打到赵某个人账户→非公司账户,李某并未实际出资;②李某未
被记载于任何公司文件之中→欠缺形式要件;③结合问题“李某是否为公司股东”。可知,本题考点为
“股东资格”。
答案:不是。本案中,第三人李某将增资款项转入股东个人账户而非公司账户,与公司之间欠缺出
资合意,且李某未被记载于股东名册,也未进行工商登记,因此其不是公司股东。法条依据为《公司法》
第56 条。
案例2 :简某欲入股佳美公司,其他股东一致同意,遂以现金50 万元出资,公司出具收款收据,
但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也没有记载在股东名册上。简某每次都参加佳美公司股东会,并领取红利。后
简某称其只是借款给佳美公司,并非佳美公司股东。
问题:简某能 否主张其系资金出借关系并否认股东资格?
【考点识别推演】①简某以现金50 万元出资,公司已出具收款收据→简某已实际出资;②未办理股
东变更登记,也没有记载在股东名册上→欠缺形式要件;③简某每次都参加佳美公司股东会,并领取红
利→简某已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④结合问题“简某否认股东资格”。可知,本题考点为
“股东资格”。
答案:不能。本案中,简某已实际缴付出资50 万元,且简某每次都参加佳美公司股东会,并领取
红利,已实际参与公司分红及经营管理等,此非债权人可为,因此,简某与佳美公司之间形成出资关系,
其不能主张系出借关系并否认股东资格。
《公司法》第56 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
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三)出资证明书编号;(四)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记载于股东名册
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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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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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知识点二: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必考】
一、主观考点
(一)常规考点
【举例】A 与B 商定,由A 实际出资且实际享有相应的投资权益,但由B 出面替代A 设立公司,股
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显示的股东为B。(B 替A 代持股权)
其中,A 被称为实际出资人或隐名股东;B 被称为名义股东或显名股东;A 和B 之间达成的协议被
称为代持股协议。
1. A 与B 之间达成的代持股协议,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系有效,一方违反的需要向另一方承
担违约责任。但根据合同相对性,代持股协议仅在A 和B 之间有效,而不能约束公司、债权人、第三人
等其他主体。
2. B 被记载于股东名册上,所以名义股东B 是公司股东,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实际出资
人A 不是公司股东,不能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公司或公司债权人也不能要求A 承担出资责任。
注意 区别于冒名股东(“股东”不知情,当事人之间欠缺代持股的合意)。若A 冒用B 的名义设
立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显示的股东都是B,但实际出资者与管理者是A,A 为冒名股
东,B 为被冒名者。冒名股东A 享权担责,被冒名者B 无权无责。
3. 名义股东B 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给C,C 能否取得股权,需要参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若
C 为善意第三人(不知情+ 合理对价+ 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可自股东名册记载之日起取得股东资格。C
善意取得股权后,实际出资人A 可向名义股东B 主张赔偿责任。
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
名义股东
(显名股东)
公司/
公司债权人
出资义务
(对公司债权人补充赔偿)
股东权利
代持股协议
(相对性)
实际出资人不是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不承担出资义务
1.代持股协议有效,违反的需要承
担违约责任
2.名义股东承担出资义务后,可向
实际出资人追偿
1.名义股东是股东,享有股东权利,承担出
资义务(对公司债权人补充赔偿)
2.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第三人能否取得股权,
参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二)融合考点——案外人执行异议(结合民诉)
1. 实际出资人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股权时,名义股东是否有权提出执行异议?
观点①:有权。名义股东,是股东,有股权,可对该股权主张权利,故可提执行异议;
观点②:无权。基于有效的代持股协议,名义股东不得向实际出资人主张股权系其所有,也就无权
提执行异议。
2. 名义股东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股权时,实际出资人能否提出执行异议?
需特别提示的是,《新公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此作出了重大调整,请同学们密切关注此处的规则动向。待
新法正式出台后,觉晓将统一发布增补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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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观点①:能。申请执行人仅为名义股东的债权人,而非股权交易中的受让人。因此,申请执行人因
债务纠纷申请强制执行名义股东的财产,不涉及对股权交易的信赖利益,不能参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在此情形下,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权益应优先得到保护,其提出的案外人执行异议能够得到支持。
观点②:不能。工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股东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且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股协议,仅能约束协议双方,不能约束
债权人。因此,名义股东的债权人完全有权信赖工商登记,认定名义股东为股权权利人,并据此申请强
制执行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实际出资人以内部代持关系提出的执行异议不能得到支持。
二、考点识别
1. 考查形式/ 提问方式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这个考点,可能结合“股东资格”一起考查,问谁是公司的股东,谁享
有股东权利。也可能直接考查,其常见问法为“名义股东(XX)处分股权,实际出资人(XX)能否主
张该行为无效/ 第三人(XX)能否取得股权(2019 年)?”“名义股东的债权人(XX)申请强制执行股
权时,实际出资人(XX)提出的执行异议能否得到支持(2018 年)?”等。
2. 识别标准
第一步:案情涉及一当事人(实际出资人)委托另一当事人(名义股东)帮其代持股权。
第二步:问题主要涉及“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与
公司或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 真题重现
2018 年:甲与乙约定,甲的出资由乙实际缴纳,股权实际为乙所有。后贷款公司(甲的债权人)申
请强制执行甲的股权,乙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问乙的案外人执行异议是否成立。
2019 年:B 公司持有的甲公司37% 的股权中,有17% 是代E 公司持有,B 公司将自己名下的20%
的股权出质给D 公司,将10% 出质给丙公司,均成功办理了出质登记。D 公司也是甲公司股东,丙公司
并不知道代持股的情况。问D 公司、丙公司能否取得质权。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
1.【名义股东处分股权】
常见设问:名义股东(XX)处分其名下股权,第三人(XX)能否取得股权?
第一步:给出结论。能/ 不能。
第二步:分析案情。
本案中,名义股东(XX)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处分给第三人(XX),第三人(XX)能否取得股
权可以参照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①第三人(XX)在受让时对代持情形不知情,已经支付合理对价,且
已经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因此,第三人(XX)可以善意取得股权。/ ②第三人(XX)和名义股东
(XX)存在……(恶意串通/ 夫妻、母子、兄弟姐妹等亲密关系),可推定第三人(XX)对代持情形知
情,不属于善意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股权。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25 条第1 款。
《公司法解释(三)》第25 条第1 款:“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
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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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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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2.【案外人执行异议】
常见设问:名义股东的债权人(XX)申请强制执行股权时,实际出资人(XX)提出的执行异议能
否得到支持?
第一步:给出结论。观点①:能;观点②:不能。
第二步:分析案情。
观点①:本案中,申请执行人(XX)仅为名义股东(XX)的债权人,而非股权交易中的受让人。
因此,申请执行人(XX)因债务纠纷申请强制执行名义股东(XX)的财产,不涉及对股权交易的信赖利
益,不能参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此情形下,实际出资人(XX)的投资权益应优先得到保护,其提出
的案外人执行异议能够得到支持。
观点②:工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股东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且基
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股协议,仅能约束协议双方,不能约束债权人。
因此,本案中,名义股东的债权人(XX)完全有权信赖工商登记,认定名义股东(XX)为股权权利人,
并据此申请强制执行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实际出资人(XX)以内部代持关系提出的执行异议不能得到
支持。
第三步:引用法条。观点①: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25 条第1 款;观点②:法条依据
为《公司法》第34 条。
四、标准化案例
案例1 :赵某、钱某、孙某各出资50 万元,拟设立万合有限责任公司。钱某不愿抛头露面,遂与
吴某商定,由吴某出面与赵某、孙某设立公司,但相应的投资收益均归钱某。吴某私自将代他人持有的
股权出质给不知情的第三人欧某,并办理登记。
问题:欧某能否取得质权?
【考点识别推演】①吴某替钱某出面设立公司,收益归钱某→吴某是名义股东,钱某是实际出资人;
②吴某擅自将股权出质给第三人欧某→名义股东处分股权;③结合问题“欧某能否取得质权”。可知,本
题考点为“名义股东处分股权”。
答案:能。本案中,名义股东吴某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出质给第三人欧某,第三人欧某能否取得
质权可以参照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第三人欧某在接受出质时对代持情形不知情,且已完成质押登记。
因此,第三人欧某能够取得质权。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25 条第1 款。
案例2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 万元,到期未偿还。判决生效后,乙银行向A 人民法院申请执
行,冻结了甲公司名下丙公司的200 万股权。另经生效判决确认,甲公司名下的丙公司股权实际上属于
丁公司所有。
问题:若丁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能否得到支持?
【考点识别推演】①甲公司名下的丙公司股权实际上是丁公司所有→甲公司是名义股东,丁公司是
实际出资人;②乙银行申请执行甲公司名下的股权→名义股东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股权;③结合问题
“丁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可知,本题考点为“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中的案外人执行异议”。
《公司法》第34 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
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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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答案:观点①:能。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乙银行仅为名义股东甲公司的债权人,而非股权交易中的
受让人。因此,乙银行因债务纠纷申请强制执行甲公司名下的股权,不涉及对股权交易的信赖利益,不
能参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此情形下,实际出资人丁公司的投资权益应优先得到保护,其提出的案外
人执行异议能够得到支持。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25 条第1 款。
观点②:不能。工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股东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且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股协议,仅能约束协议双方,不能约束
债权人。因此,本案中,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乙银行完全有权信赖工商登记,认定名义股东甲公司为股权
权利人,并据此申请强制执行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实际出资人丁公司以内部代持关系提出的执行异议
不能得到支持。法条依据 为《公司法》第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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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股东主要权利05
知识点一:知情权【常考】
一、主观考点
(一)权利性质
知情权可被限制,但不可被剥夺。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知情权的,相关条款无
效,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法院不予支持。
例1 章程规定,持股比例低于5% 的股东不得查阅复制公司相关文件→实质性剥夺部分股东的知情
权,该条款无效。
例2 章程规定,查阅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条件过于严苛,很难查阅,相当于实质性剥夺,
该条款无效。
例3 股东A 与B 约定,A 放弃知情权→完全放弃知情权,剥夺了A 的知情权,该约定无效。
例4 章程规定,股东只能周末查阅/ 只能在公司会议大厅查阅→只是对查阅时间、地点进行限制,
能够查阅,该条款有效。
(二)权利内容【新修】
权利主体
权利内容(可穿透,含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相关文件)
有限公司
任一股东
查阅+
复制
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只能查阅
不能复制
1.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 查阅流程:
(1)股东:书面请求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 说明目的+ 可委托会所、律所
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可不在场)
(2)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
法利益的,可以拒绝(15 日内书面答复+ 说明理由)
注意 “不正当目的”是指:
①股东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章程或全
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关键在于判断是否存在竞争,若只是经营范围相同,但
实际已不存在竞争关系的,如任职的公司已停业,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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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有限公司
任一股东
只能查阅
不能复制
②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信息,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③此前3 年内,股东曾通过查账向他人通报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被拒绝的
股东
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拒绝股东查阅请求的,股东可以提起知情权诉讼:
(1)股东为原告,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为被告
(2)起诉时须是股东,否则法院应驳回起诉;但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
受到损害,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特定文件材料的,法院应予支持(查旧账
OK)
例三金于23 年退出觉晓后,发现22 年公司尚有利润未予分配,但被负责人隐瞒,遂向
法院起诉,请求查阅觉晓22 年的会计账簿,法院予以支持。
二、考点识别
1. 考查形式/ 提问方式
“知情权”这个考点的常见问法为“公司(XX)拒绝股东(XX)的查阅请求是否合法(2022
年)?”“股东(XX)的查阅请求被拒绝后,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等。
2. 识别标准
“知情权”这一考点较好识别,对应案情一般为“某股东欲了解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的经营情
况,遂向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提出查阅请求”。若出现前述类似案情,再结合问题涉及“查阅”,一
般可定位到该考点。
3. 真题重现
2022 年:2019 年5 月,股东E 向董事长A 提出查账请求,要求查阅甲公司成立后所有的会计账簿。
鉴于E 欲将其股权转让给与甲公司经营相同业务的乙公司,A 认为E 查账有不正当目的,遂拒绝其查阅
要求。问A 拒绝E 的查阅请求是否合法。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
1.【拒绝查阅】
常见设问:公司(XX)能否拒绝股东(XX)的查阅请求?
第一步:给出结论。能/ 不能。
第二步:分析案情。
本案中,①股东(XX)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 为向他人通
报信息而查阅/ 在过去3 年内曾有通过查阅向他人通报信息的行为,可推定其查阅请求具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故公司(XX)可以拒绝股东(XX)的查阅请求。
②股东(XX)是为了……(结合案情说明目的正当)而查账,其并不存在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不正当目的,故公司(XX)不能拒绝股东(XX)的查阅请求。
③公司章程/ 股东协议约定……,该条款实质性剥夺了股东的知情权,应属无效,故公司(XX)不
能以此为由拒绝股东(XX)的查阅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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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股东主要权利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57 条第2 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第8 条、第9 条。
2.【知情权诉讼】
常见设问:股东(XX)的查阅请求被拒绝后,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第一步:给出结论。向法院起诉。
第二步:分析案情。
本案中,①当事人(XX)在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其依法有权以公司为被告提起知情权诉讼,法
院应予受理。/ ②当事人(XX)在起诉时已不具有股东资格,原则上不能提起知情权诉讼。但其有初步
证据证明其在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且其请求查阅的是其持股期间的公司文件。因此,当事人
(XX)仍有权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7 条。
四、标准化案例
案例1 :佳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0 年6 月,各股东认缴出资情况如下:施某认缴460 万元、
王某认缴250 万元、张某认缴160 万元、孙某认缴65 万元、吴某认缴65 万元。公司章程规定:认缴出
资期限为2020 年6 月至2025 年6 月。若股东未在出资期限内实缴出资,则无权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
特定文件材料。
2024 年4 月8 日,因公司经营至今没有发过一次红利,并对外拖欠大量债务,为了解公司实际经营
情况,张某、孙某、吴某欲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请求查阅公司的所有会计账簿、原始凭证。
2025 年8 月,股东施某仍未缴纳全部出资,其向佳善公司请求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佳善公司
以其未在出资期限内实缴出资为由,拒绝了施某的查阅请求。
问题:佳善公司拒绝施某的查阅请求是否合法?
【考点识别推演】①股东施某请求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股东主张知情权;②结合问题“拒绝
施某的查阅请求”。可知,本题考点为“知情权”。
答案:不合法。本案中,佳善公司章程规定“若股东未在出资期限内实缴出资,则无权请求查阅或
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该规定实质性剥夺了股东的知情权,应属无效,因此,佳善公司以施某未在
出资期限内实缴出资为由拒绝其查阅请求不合法。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9 条。
《公司法》第57 条第2 款:“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
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解释(四)》第8 条:“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
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
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
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的;(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解释(四)》第9 条:“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
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解释(四)》第7 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
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
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
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原《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已修改为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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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案例2 :2020 年5 月1 日,股东丁心血来潮,想要了解九阳公司经营状况,遂向公司发函,请求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九阳公司回函告知丁:因丁持有与九阳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乾坤公司59% 的股权,
故而拒绝丁的查阅请求。2021 年,因九阳公司有一全资子公司芭乐公司,常年亏损,股东甲、乙等人提
议欲将芭乐公司的业务、资产出售予长江集团。为评估作价,股东甲要求查阅芭乐公司的会计账簿及会
计凭证。
问题1 :九阳公司能否拒绝股东丁的查账请求?
【考点识别推演】①股东丁请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主张知情权;②结合问题“丁的查账请
求”。可知,本题考点为“知情权”。
答案:能。本案中,股东丁持有与九阳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乾坤公司59% 的股权,该情形属于股
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可推定丁的查阅请求具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故公司可以拒绝其查账请求。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57 条第2 款,《公司法
解释(四)》第8 条。
问题2 :芭乐公司能否拒绝甲的查账请求?
【考点识别推演】①九阳公司有一全资子公司芭乐公司→全资子公司;②股东甲要求查阅芭乐公司
的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母公司股东欲查阅全资子公司的账目;③结合问题“甲的查账请求”。可知,本
题考点为“知情权”。
答案:不能。根据《公司法》规定,母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本
案中,母公司股东甲是为了评估全资子公司芭乐公司的业务、资产价值而查账,其并不存在可能损害公
司合法利益的不正当目的,故芭乐公司不能拒绝甲的查账请求。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57 条第2 款,
《公司法解释(四)》第8 条。
案例3 :2017 年9 月,刘昌将其在昌顺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李贝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2018 年
2 月,刘昌发现自己在持股期间合法权益遭受损失,于是向昌顺有限公司要求查阅2017 年6 月前的公司
会计账簿。遭到昌顺公司拒绝后,刘昌向法院起诉。
问题: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刘昌的起诉?
【考点识别推演】①2017 年9 月,刘昌将股权转让给李贝,2018 年2 月,刘昌要求查阅2017 年6
月前的公司会计账簿→刘昌已非公司股东,请求查阅持股期间的会计账簿;②公司拒绝,刘昌向法院起
诉→股东提起知情权诉讼;③结合问题“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起诉”。可知,本题考点为“知情权诉讼”。
答案:应当。本案中,刘昌在起诉时已不具有股东资格,原则上不能提起知情权诉讼。但其有初步
证据证明其在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且其请求查阅的是其持股期间的公司文件。因此,刘昌仍有
权起诉,法院应予受理。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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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股东主要权利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知识点二:分红权【常考】
一、主观考点
分配顺序
利润总额
净利润(税后利润)
提取法定公积金(10%)
提取任意公积金
(非必须)
当年可分配利润
向股东分配
减:所得税费用
减:未弥补亏损(若有)
注意 公司分红必须遵守“无盈不分”的原则,即只有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之后,
还有税后剩余利润的,才能向股东进行分配。若公司当年亏损、或者未弥补亏损、未提
取公积金就直接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属于违法分红。
分配程序
【新修】
1. 分红决议
股东会+ 过半数表决权
2. 分红比例
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红,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鉴于24 年四金为觉晓的业绩增长做出了卓越贡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所有可分配
利润均分给四金,其他股东不参与分配。
3. 分红时间
董事会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 个月内进行分配
4. 违法分红
如果未按照上述分配顺序、程序进行分红(如不提取公积金就分红、未经股东会决议就
分红等),属于违法分红,后果如下:
(1)股东应将分配所得退还公司;
(2)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分红权诉讼
(结合民诉)
1. 诉讼主体
原告:股东;被告:公司
2. 诉讼前提
(1)有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法院应判决公司按该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
利润;
(2)无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法院应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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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思考】股东转让股权的,公司应当向原股东还是新股东分红?
若当事人无特殊约定,按以下规则处理:
1. 先转让股权,后决议分红→分红归新股东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股东身份丧失,而分红权以股东身份为前提,因此,股权转让后,分红权也
随之转让,公司应当向新股东分红。
2. 先决议分红,后转让股权→(若无特别约定)分红归原股东
由于公司已作出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原股东的分红请求权便从抽象的成员权转化为了
一项独立的金钱债权。基于债权的相对性,该债权并不随股权的转让而当然转移,在转让双方无特别约
定的情况下,公司仍应向原股东分红。
二、考点识别
“分红权”这个考点往往采取较为直接的问法,其常见问法为“股东(XX)向法院起诉时,未提
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法院能否驳回其诉讼请求?”“当事人(XX)的分红主张能否成
立?”“股东会作出的分红决议效力如何?”等。一般而言,当案情涉及“某股东要求公司向自己分配利
润”“公司决定分红”等,问题出现“分红决议”“分红主张”“分配利润”等类似表述时,则可定位到该
考点。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
常见设问1 :股东(XX)向法院起诉时,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法院能否驳回其
诉讼请求?
第一步:给出结论。能。
第二步:分析案情。
本案中,股东(XX)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即向法院起诉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
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15 条。
常见设问2 :当事人(XX)的分红主张能否成立?
第一步:给出结论。能/ 不能。
第二步:分析案情。
【先转让,后分红】本案中,当事人(XX)已将股权转让给(XX),此后其股东身份丧失,而分红
权以股东身份为前提,因此,股权转让后,分红权也随之转让给(XX),公司应当向(XX)分红,当事
人(XX)的分红主张不能成立。
【先分红,后转让】本案中,由于公司(XX)已作出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当事人(XX)
的分红请求权便从抽象的成员权转化为了一项独立的金钱债权。基于债权的相对性,该债权并不随股权
的转让而当然转移,在转让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公司仍应向当事人(XX)分红,当事人(XX)的
分红主张能成立。
《公司法解释(四)》第15 条:“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
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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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股东主要权利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4 条第2 款、《公司法解释(四)》第14 条。
常见设问3 :股东会作出的分红决议/ 公司章程关于分红的规定效力如何?
第一步:给出结论。有效/ 无效。
第二步:分析案情。
①本案中,“股东(XX)领取固定利润/ 所有股东平均分配利润”的决议,已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是各个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会损害公司(XX)及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因此该部分内容合法有效。
(但需注意:所谓“领取固定利润”的约定,必须与公司实际可分配利润挂钩。若该约定实质上构成了脱
离公司盈利情况的刚性支付义务,则可能被认定为股东变相抽逃出资或公司对股东提供财务资助,从而
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
②本案中,股东会决议/ 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在决议作出之日起XX 个月内进行分红,该期限
未超过/ 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6 个月期限,未违反/ 已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部分内容有效/
无效。
③本案中,股东会决议公司不提取公积金直接进行分红,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分红的强制性规定,因
此该部分内容无效。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5 条、第210 条第4 款、第212 条。
四、标准化案例
案例:2019 年8 月1 日,甲、乙、丙、丁、戊商议,欲出资设立九阳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
为1000 万元,五人各占20% 的股权。2021 年2 月,为回馈股东,九阳公司决定分配利润,形成如下股
东会决议:(1)丙领取固定收益100 万,其余股东则平均分配余下收益;(2)董事会应于决议作出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分红。但此后,九阳公司久拖未分。2021 年6 月初,丙见九阳公司经营状况不佳,萌生退
意,遂于当月中旬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了己。
问题1 :如何评价股东会作出的分红决议?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分红决议”已指明本题考点为“分红权”。
答案:有效。本案中,股东会的分红决议共有两项内容。第一项(关于利润分配方式):“股东丙领
取固定收益100 万,其余股东则平均分配余下收益”,已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是各个股东的真实意思表
示,且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因此该项内容有效。第二项(关于利润分配期限):“董事会
应于决议作出之日起3 个月内进行分红”,该期限未超过公司法规定的6 个月期限,未违反公司法的强制
性规定,因此该项内容亦有效。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10 条第4 款、第212 条。
《公司法》第4 条第2 款:“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法解释(四)》第14 条:
“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
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
分配利润。”
《公司法》第25 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法》第210 条第4 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
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212 条:“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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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问题2 :2021 年7 月,若丙据此请求公司分配100 万元固定收益,公司能否拒绝?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丙请求公司分配100 万元固定收益”已指明本题考点为“分红权”。
答案:不能。本案中,由于九阳公司已作出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丙应当在决议作出之
日起3 个月内分得固定收益100 万元),丙的分红请求权便从抽象的成员权转化为了一项独立的金钱债
权。基于债权的相对性,该债权并不随股权的转让而当然转移,在转让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公司
仍应向丙分红,公司不能拒绝丙的分红请求。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4 条第2 款、《公司法解释(四)》
第1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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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股权转让06
知识点一:股权对内转让【常考】+ 股权对外转让【必考】
一、主观考点
对内转让
章程约定>自由转让(无比例、程序限制,无需通知,无优先购买权)。
对外转让
章程
优先
1. 章程约定>法律规定;
2. 章程可限制但不能剥夺转让权。
例1 章程规定公司成立之日起3 年内,股东不得对外转让股权→限制转让时
间,有效;
例2 章程规定“人走股留”,退出公司的股权要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由公司回购
→限制转让对象,有效;
例3 章程规定股权转让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变相禁止转让,无效。
通知
【新修】
应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
优先
购买权
权利
行使
【新修】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①同等条件:综合考虑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注意 同等条件除了考虑以上因素外,实践中一般认为还包括出让
股东与受让人约定的投资、业务合作、债务承担等条件。
例四金欲对外转让股权,股东甲与第三人乙均打算购买,前者出价
100 万,后者出价100 万并承诺为公司引入特定市场渠道。后者条件
更优,股东甲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②行权期间: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 日内,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
买权。
③购买比例:(两人以上主张的)先协商→再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
比例划分。
④反悔权: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后,转让股东可以反悔,此时
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但其他股东可请求转让股东赔偿合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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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对外转让
优先
购买权
权利
侵害
①未通知其他股东即转让股权。(瞒天过海)
②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阳奉阴违)
权利
救济
①时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同等条件”之日起30 日内+ 自股权变
更登记之日起1 年内(同时满足),其他股东可重新主张优先购买权。
②不买不保护: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
请求,未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股权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
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③若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在其他股东行使优
先购买权之后,股权受让人可以依约请求转让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后续事宜
【新增】
1. 股东转让其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并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
司办理相关手续。
2. 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3. 股权转让后,公司需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
改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总结】对外转让
同等条件
甲反悔
甲欲转让给丙
书面通知乙
转让条件
30日内乙可主张优先
购买权
侵害乙的优先购买权
转让给丙
转让给乙
乙可重新主张优先购买权: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同等条件”之日
起30日内+自股权变更登记起1年内
不买不保护(必须买)
乙无优先购买权
乙可以请求甲赔偿
A公司共有甲、乙两名股东
非同等条件
丙可以请求甲承担
违约责任
二、考点识别
1. 考查形式/ 提问方式
在主观题考试中,“对外转让”的出题频次远远高于“对内转让”,所以重点掌握“对外转让”即
可。常见问法为“股东(XX)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XX)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2023 年)?”“其
他股东(XX)的优先购买权该如何救济?”“股东(XX)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有效(2020 年、2024 年、
2025 年)?”等。
2. 识别标准
“对外转让”这一考点较好识别,一般涉及“某股东欲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等类似案情,结合
问题出现“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等字眼,则可定位到该考点。
3. 真题重现
2024 年:利达公司有甲、乙、丙、丁、戊共5 名股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须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2024 年10 月,甲欲将其持有的利达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金某,便与金某达成《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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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股权转让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协议》。就转让一事,甲以书面方式告知利达公司,股东会随即进行表决,其他股东均反对,并最终作出
不同意转让的决议。问利达公司能否以股东会决议不同意转让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025 年:2025 年10 月,甲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了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对内对外转让股权都
须经过半数股东同意”,但是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一直没有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之后,股东C 未经其他股
东同意,转让了12% 的股权给另一股东E,又转让了8% 的股权给第三人丁。丁对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不
知情。问C 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与案例
(一)优先购买权
常见设问1 :股东(XX)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XX)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一步:给出结论。享有/ 不享有。
第二步:分析案情。
本案中,股东(XX)拟将其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XX),属于股权对外转让,在同等条件
下,其他股东(XX)享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需要综合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
等因素,其他股东(XX)提出……,与第三人(XX)给出的……相比较,股东(XX)符合/ 不符合同
等条件,享有/ 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84 条。
常见设问2 :其他股东(XX)的优先购买权该如何救济?
第一步:给出结论。其他股东(XX)可通过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进行救济。
第二步:分析案情。
本案中,股东(XX)对外转让股权,未通知其他股东/ 存在欺诈、恶意串通等情形,损害了其他股
东(XX)的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有权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 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1 年的除外。
其他股东如果只是向法院提出确认股东(XX)与第三人(XX)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或股权变动不生效等
请求,未同时提出按照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院不予支持。其他股东(XX)非因自身原因导致
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向股东(XX)主张损害赔偿。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21 条。
标准化案例
案例1 :2014 年2 月28 日,顾某、陆某、朱某、张某4 人共同出资设立星驰公司。公司成立后不
《公司法》第84 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
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
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解释(四)》第21 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
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
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
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
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股东以外的
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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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久,顾某提出欲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其妻弟。对此,陆某、朱某、张某虽均表示同意,但朱某与张某均
表示要行使优先购买权,而陆某则表示可以更高价格来受让顾某股权,但转让金支付期限须延长1 年。
后经协调,最终由张某受让顾某全部股权,顾某于2015 年3 月9 日退出公司。
问题:就顾某全部股权的转让,陆某的优先购买权能否成立?为什么?
【考点识别推演】①顾某欲将股权转让给妻弟→对外转让;②陆某、朱某、张某均表示要行使优先
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③结合问题“就顾某全部股权的转让”。可知,本题考点为“对外转让”。
答案:不能成立。本案中,顾某拟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妻弟,属于股权对外转让,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需要综合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陆
某虽提出了更高的价格,但同时要求将支付期限延长1 年,与顾某妻弟给出的条件相比较,陆某不符合
同等条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主张不能成立。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84 条。
案例2 :刘宝、刘昌、刘可、钱顺共同出资设立玉成公司,注册资本3000 万元,各自的出资比例
为50%、20%、15%、15%。2019 年3 月,刘宝与刘民洽谈好了高、低两个转让价格。并将价格高的转
让合意通知了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后,刘宝与刘民按照价格低的转让合意签署了股权转
让协议,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问题:刘宝将股权转让给刘民,其他股东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考点识别推演】①刘宝将股权转让给刘民→对外转让;②将价格高的转让合意通知了其他股东,
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后,以价格低的合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欺诈的手段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
买权;③结合问题“其他股东如何救济权利”。可知,本题考点为“对外转让中优先购买权的救济”。
答案:其他股东可通过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进行救济。本案中,股东刘宝对外转让股权,存
在欺诈情形,损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有权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但其他股
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 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
过1 年的除外。其他股东如果只是向法院提出确认刘宝与刘民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或股权变动不生效等请
求,未同时提出按照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院不予支持。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
先购买权的,可向股东刘宝主张损害赔偿。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21 条。
(二)股权转让的效力
常见设问:当事人(XX)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有效?
第一步:给出结论。有效。
第二步:分析案情。
本案中,公司章程/ 股东协议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且未向股东提供任
何在不符合转让条件时合理的救济途径(如公司回购、减资)。该规定在实质上剥夺了股东通过合理方式
退出公司的可能性,构成了对股东法定股权转让权的变相禁止,应属无效,股东无需遵守。另外,当事
人(XX)与(XX)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
定,因此,该转让股权行为有效。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84 条。
标准化案例
案例:利达公司有甲、乙、丙、丁、戊共5 名股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须经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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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股权转让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一致同意。2024 年10 月,甲欲将其持有的利达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金某,便与金某达成《股权转让
协议》。就转让一事,甲以书面方式告知利达公司,股东会随即进行表决,其他股东均反对,并最终作出
不同意转让的决议。
问题:利达公司能否以股东会决议不同意转让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考点识别推演】①甲欲将其股权全部转让给金某→对外转让;②利达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对外转让
股权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章程规定剥夺转让权;③结合问题“能否以股东会决议不同意转让为由主
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可知,本题考点为“对外转让中股权转让的效力”。
答案:不能。本案中,利达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且未向股东提
供任何在不符合转让条件时合理的救济途径(如公司回购、减资)。该规定在实质上剥夺了股东通过合理
方式退出公司的可能性,构成了对股东法定股权转让权的变相禁止,应属无效,股东无需遵守。另外,
甲与金某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
此,该协议有效,利达公司不能以股东会决议不同意为由主张协议无效。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84 条。
知识点二:股东回购请求权【必考】
一、主观考点
股东回购请求权,是指对股东会特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即异议股东)或者被控股股东侵害股东
利益的股东(即受压迫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
回购情形
回购程序
异议股东回
购请求权
对下列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即异议股东),有权
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1. 公司连续五年不分红,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
2.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 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
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1. 先协商: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60 日内与公司协商;
2.(协商不成的)再起诉: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90 日内起诉
公司。
受压迫股东
回购请求权
【新增】
有限公司中,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
收购其股权。
直接起诉公司要求回购即可。
二、考点识别
1. 考查形式/ 提问方式
“股东回购请求权”这个考点的常见问法为“公司出现……(双五合分转/ 修章继续干/ 控股滥用
权)时,股东(XX)可采取何种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股东(XX)能否向公司主张回购股权(2017
年、2022 年)?”等。
2. 识别标准
第一步:案情涉及①“公司连续五年都盈利,但一直不予分红”或者②“公司欲合并、分立或转让
其主要财产”或者③“公司欲修改章程延长经营期限”或者④“公司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欺压其他股东”等。
第二步:针对前述第①- ③项情形,尽管有股东表示反对,但股东会仍然作出了决议;针对前述第
54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④项情形,受到损害的股东欲退出公司。
第三步:投反对票的股东/ 受到损害的股东要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般情况下,问题题干涉及“公司回购”“公司购买股权”等类似表述,就可以定位到“股东回购
请求权”这个考点。
3. 真题重现
2022 年:股东A、B、C、D、E 五人拟在甲公司之外,再行设立“丁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该
项提议,除E 表示强烈反对外,其余股东均表示赞同,遂形成相应的股东会决议。问对甲公司股东会决
议持反对意见的E,能否向甲公司主张回购股权。
2017 年:股东钱顺已厌倦于公司争斗,遂要求股东刘昌或者公司买下自己的股权,自己退出公司,
但遭到刘昌的坚决拒绝,其他股东既无购买意愿也无购买能力。钱顺遂起诉公司与刘昌,要求公司回购
自己的股权,若公司不回购,则要求刘昌来购买。一个月后,法院判决钱顺败诉。问法院判决不支持
“钱顺要求公司与刘昌回购自己股权的诉求”是否合理。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
常见设问:公司出现……(双五合分转/ 修章继续干/ 控股滥用权)时,股东(XX)可采取何种途
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一步:给出结论。股东(XX)可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第二步:分析案情。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本案中,因公司……(双五合分转/ 修章继续干),故对该项决议投反对票
的股东(XX)可行使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自股
东会该项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股东(XX)可与公司就股权收购事宜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股东
(XX)可自股东会该项决议作出之日起90 日内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受压迫股东回购请求权】本案中,控股股东(XX)……(结合案情,分析其滥权行为),构成滥用
股东权利,且严重损害了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股东(XX)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
购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89 条。
四、标准化案例
案例1 :2020 年11 月6 日,因开展业务需要,九阳公司决定分立为太极公司和峨眉公司。股东庚
不乐意拆分公司,遂在股东会决议过程中提出反对意见。但庚声微势小,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会仍通
过了分立决议。
问题:就公司分立事宜,庚可采取何种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考点识别推演】①九阳公司决定分立为太极公司和峨眉公司→公司分立;②庚在股东会决议过程
《公司法》第89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
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二)公司合并、
分立、转让主要财产;(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
司存续。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
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55
第六章 股权转让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中提出反对意见→异议股东;③结合问题“庚可采取何种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可知,本题考点为“异
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答案:庚可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本案中,因九阳公司决定分立,故对分立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庚
可行使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自股东会分立决议作
出之日起60 日内,庚可与九阳公司就股权收购事宜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庚可自股东会分立决议作出
之日起90 日内向法院起诉,要求九阳公司回购其股权。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89 条。
案例2 :2019 年,甲、乙、丙设立花花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公司80%、10%、10% 的股权。2020 年
8 月1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甲提议并通过了自2020 年开始不向股东分配公司利润的决议,但未对乙、
丙公开财务报告,并拒绝丙行使查阅财务账簿的法定权利;2021 年至2023 年间,甲多次重申不向股东分
配公司利润的决议,但同时以向甲派发奖金的形式变相排除向乙、丙分配公司利润。2024 年1 月,丙忍
无可忍,欲退出花花有限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花花公司回购其股权。
问题:丙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考点识别推演】①甲持有花花公司80% 的股权→控股股东;②甲操纵股东会作出“不分红决议”,
同时以向自己发放奖金的形式变相独占利润→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③丙向
法院请求花花公司回购其股权→受压迫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权;④结合问题“丙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
院支持”。可知,本题考点为“受压迫股东回购请求权”。
答案:能。本案中,控股股东甲(持股80%)通过“不分红决议”并为自己发放奖金的方式,变相
剥夺了其他股东的利润分配权,构成滥用股东权利,且严重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股东丙有权
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89 条。
知识点三:股权让与担保【必考】
一、主观考点
股权让与担保,是指股东通过将股权转让至债权人名下的方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
(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债务担保)
注意 股权让与担保是“让与担保”这一担保形式在公司股权领域的具体应用。其法律关系的认
定与处理,应遵循让与担保的基本法理与规则。
1. 若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股权让与担保合同有效。
2. 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具有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会产生担保的效力。
(1)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主张拍卖、变卖股权或以股权折价抵偿;已经完成股
权变更登记(权利变动公示)的,债权人就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若双方约定“债务到期未清偿则股权归债权人所有”的,该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的担保效力。
3. 股东与债权人之间欠缺股权转让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不产生股权转让的效力。
(1)股东与债权人订立合同时,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
(2)公司或者公司的债权人不得以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为由,请求债
权人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债权人对外转让股权的,构成无权处分,受让人能否取得股权参照善意取得制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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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二、考点识别
1. 考查形式/ 提问方式
“股权让与担保”这个考点的常见问法为“债权人(XX)和股东(XX)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如何(2021 年、2022 年)?”“当股东(XX)无法清偿到期借款时,债权人(XX)该如何救济自己的
权利?”等。
2. 识别标准
第一步:案情涉及某股东向债权人借款。为获得借款,该股东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债权人,并签订
协议。该协议实则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非真正地转让股权。
第二步:股东到期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欲依据协议主张权利。
第三步:问题一般涉及“协议效力”“债权人权利”等。
3. 真题重现
2022 年:2019 年12 月,A 为担保其对丙公司所负2 年期借款债务的履行,约定将其所持甲公司
27% 的股权转让给丙公司,在A 到期不偿还借款本息时,丙公司有权以该股权优先受偿。但在双方达成
约定后,A 并未为丙公司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问A 与丙公司之间达成的约定是否有效,丙公司能
否主张优先受偿。
2021 年:甲公司成立后,B 公司为了担保对债权人赵六的债务把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转让给了赵
六,并进行了股东名册的变更和工商变更登记。此外,双方同时约定若债权到期无法清偿,该股权归债
权人赵六所有。问B 公司和赵六之间的约定效力如何,其他股东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
常见设问1 :债权人(XX)和股东(XX)之间的协议是否有效?债权人(XX)的权利如何实现?
第一步:给出结论。有效;债权人(XX)可主张拍卖、变卖股权或以股权折价抵偿。
第二步:分析案情。
本案中,股东(XX)为担保其债务履行,与债权人(XX)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为“股权
让与担保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若其中含有“债务到期未清偿则股权归债权人所有”的流质条款,仅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合同整体的
担保效力。)现股东(XX)到期未清偿债务,债权人(XX)的担保权已具备实现条件,其有权主张拍卖、
变卖股权或以股权折价抵偿。鉴于该股权已/ 未办理变更登记至债权人(XX)名下,其可/ 不可就处置
所得价款主张优先受偿。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解释》第68 条。
常见设问2 :股东(XX)将股权转让给债权人(XX),其他股东是否有优先购买权?就股东(XX)
《担保制度解释》第68 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已经完
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财产归债权人
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
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
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请求返还财
产,或者请求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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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股权转让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欠缴的出资,公司或公司的债权人能否主张债权人(XX)承担责任?
第一步:给出结论。无;不能。
第二步:分析案情。
本案中,股东(XX)为担保债务将其股权转让给债权人(XX)的行为,系股权让与担保。鉴于双
方并无转让股权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不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因此,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
权。债权人(XX)仅系名义股东,公司或公司的债权人不得以其登记为由,主张其就股东(XX)未履行
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解释》第68 条、第69 条。
四、标准化案例
案例:2018 年,ABCDE 五个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甲公司。公司成立后,B 公司为了担保对债权人赵
六的债务把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转让给了赵六,并进行了股东名册的变更和工商变更登记。此外,双方
同时约定若债权到期无法清偿,该股权归债权人赵六所有。
问题1 :B 公司与赵六之间的约定效力如何?若B 公司到期无法清偿债务,赵六该如何实现自己的
债权?
【考点识别推演】①B 公司为了担保对债权人赵六的债务把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转让给了赵六→股
权让与担保;②结合问题“约定效力”“实现债权”等表述。可知,本题考点为“股权让与担保”。
答案:有效,但流质条款无效;债权人赵六可主张拍卖、变卖股权或以股权折价抵偿。本案中,股
东B 公司为担保其债务履行,与债权人赵六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为“股权让与担保协议”。除
“股权归债权人赵六所有”的流质条款无效外,合同其他部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现B 公司到期未清偿债务,债权人赵六的担保权已具备实现条件,其有
权主张拍卖、变卖股权或以股权折价抵偿。鉴于该股权已办理变更登记至债权人赵六名下,其可就处置
所得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解释》第68 条。
问题2 :B 公司对外转让股权给赵六,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考点识别推演】推演过程类似于上问。
答案:不享有。本案中,股东B 公司为担保债务将其股权转让给债权人赵六的行为,系股权让与担
保。鉴于双方并无转让股权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不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因此,其他股东不享
有优先购买权。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解释》第68 条、第69 条。
《担保制度解释》第69 条:“股东以将其股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方式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公司或者公司的债权
人以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为由,请求作为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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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第七章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知识点一:董监高的义务【必考】
一、主观考点
董监高,以及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质董事)负有以下义务:
忠实
(消极义务)
【新修】
内涵
忠于公司,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例禁止侵占公司财产、禁止挪用公司资金、禁止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他人
名义存储、禁止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等。
关联
交易
1. 情形
董监高或其关联方(①董监高的近亲属、②董监高或其近亲属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企业、③董监高或其近亲属担任董监高的企业等)与
公司进行交易。
2. 程序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决议通过。
由董事会决议
的,需注意:
①关联董事不
得参与表决,
其表决权不计
入表决权总
数;②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不足
3人的,应当
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会审议。
商业
机会
1. 原则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2. 例外
(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
业机会。
例某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人工智能研发的企业,基于公司战略
规划,章程规定公司不参与区块链相关的业务。公司总经理四金在
任职期间,发现一家初创科技公司的区块链项目,前景广阔,但由
于章程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四金遂以个人名义投资。
竞业
禁止
1. 原则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 例外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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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勤勉
(积极义务)
内涵
董监高在履职过程中,须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应有的注意义务,即
必须合理、谨慎、积极地处理公司事务,避免拖延和粗心。
例就股东欠缴的出资,董事会负有催缴义务。若未履行催缴义务,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后果
【新修】
1. 董监高违反前述规定所得的全部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 董监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3. 董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管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
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
二、考点识别
“董监高的义务”这个考点在考试中一般采取直接问法,如“董监高(XX)的行为是否合法/ 是否
违反法律规定?”“如何评价董监高(XX)的行为及其效力?”“公司遭受的损失,董监高(XX)是否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24 年)?”等。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
常见设问1 :董监高(XX)的行为是否合法?
第一步:给出结论。合法/ 不合法。
第二步:分析案情。
本案中,董监高(XX)/ 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XX)(实
质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当事人(XX)……(结合案情,分析其行为),未/ 已违反忠实/
勤勉义务。因此,其行为合法/ 不合法。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80 条。
常见设问2 :如何评价董监高(XX)的行为及其效力?
第一步:给出结论。其行为违反忠实义务,不合法。
第二步:分析案情。
本案中,董监高(XX)/ 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XX)
(实质董事),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须向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现其未履行报告及决议程序,已违反忠实义务。因此,
其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180 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
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60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82 条、第183 条、第184 条、第185 条、第186
条、第188 条。
四、标准化案例
案例1 :大雅公司与杜某、石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美森公司。大雅公司持股80%,并委派白某担任美
森公司的董事长。后大雅公司指示白某将其原出资中价值较大的部分转让到另一子公司美阳公司,对此
其他股东均不知情。
问题:白某将原来用作出资的资产转移给美阳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考点识别推演】①大雅公司委派白某担任美森公司的董事长→白某是公司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
勤勉义务;②大雅公司指示白某将其原出资中价值较大的部分转让到另一子公司美阳公司→董事实施损
害公司利益的行为;③结合问题“白某的行为是否合法”。可知,本题考点为“董监高的义务”。
答案:不合法。本案中,董事长白某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其受大雅公司指示转移公司资产
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公司的独立财产权,已违反忠实义务。因此,其行为不合法。法条依据为《公司法》
第180 条。
案例2 :银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大公司)成立于2015 年,股东有张一、王二、
李三、赵四、周五,其中赵四持股90%,并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现查明,未经公司同意,股东赵四即
到与银大公司有竞争关系的恒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兼任董事长,并且主导为该公司策划了三个小区的建设
工程,因为设计建设理念先进,恒泰公司的房产销售很好,赵四获得报酬300 万元。
问题:如何评价股东赵四的行为及其效力?
【考点识别推演】①赵四持股90%,并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赵四是不担任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
务的控股股东(实质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②未经公司同意,赵四到与银大公司有竞争关
系的恒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兼任董事长→控股股东(实质董事)擅自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已违
反忠实义务;③结合问题“赵四的行为及其效力”。可知,本题考点为“董监高的义务”。
答案:其行为违反忠实义务,不合法。本案中,赵四持有银大公司90% 的股权,并参与公司的经营
管理,属于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控股股东(实质董事)。其在与银大公司有竞争关系的
恒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兼任董事长,属于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须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公司法》第182 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法》第183 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二)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公司法》第184 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公司法》第185 条:
“董事会对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
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法》第186 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
《公司法》第188 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1
第七章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现赵四未履行报告及决议程序,已违反忠实义务。因此,赵四获得的300
万元报酬应当归银大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84
条、186 条。
知识点二:股东代表诉讼【常考】
一、主观考点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怠于起诉侵权者时,股东能以自己的名义
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
原理
股东代表诉讼中,侵权者往往能“控制”公司,这便导致公司本身很难主动主张赔偿责
任。所以,立法规定股东可以代表公司去诉讼,给中小股东提供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保护公司和自身
利益的有力武器。
(一)诉讼原因
诉讼原因其实就是公司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常见情形如下:
1. 董监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股东代表诉讼。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没有提
起诉讼的→股东代表诉讼。
3. 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可撤销或者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的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股
东代表诉讼(起诉合同相对方)。
例四金是觉晓公司的董事长,同时也是春眠公司的控股股东。在四金的撮合下,觉晓公司与春眠
公司签订《货物采购合同》,但因春眠公司以次充好欺诈觉晓公司,造成觉晓公司损失。
(1)若觉晓公司没有提起诉讼,股东可以起诉董事长四金;(因为董事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了公司利
益)
(2)合同因存在欺诈可被撤销,若觉晓公司没有提起诉讼,股东可以起诉合同相对方春眠公司。
4. 他人损害公司合法权益,而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股东代表诉讼。
(二)程序规则(先找再等再起诉)
前置程序
董事/高管
监事/他人
董事会/董事
(未设董事会时)
监事会/监事
(未设监事会时)
接受
拒绝
/30日内未起诉
无需前置:
①不存在提起诉讼
的可能性
②情况紧急
公司直接诉讼
1.原告:公司
2.诉讼代表人:内部机关的负责人
3.被告:侵权人
1.原告:股东
2.被告:侵权人
3.第三人:公司
股东代表诉讼
书面请求
62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三)股东双重代表诉讼【新增】
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全资子公司的董监高/ 他人损害全资子公司利益,而全资子公
司及其股东(母公司)均没有提起诉讼的→母公司的股东可以起诉全资子公司的董监高/ 他人。
例四金和一灯是觉晓公司的股东,二人分别持股90%、10%。觉晓公司有一全资子公司春眠公司,
四金的胞弟五金系其董事长。过去两年间,五金曾多次挪用春眠公司资金,造成春眠公司损失。
觉晓
春眠
董事长五金
100%
四金
(90%)
一灯
(10%)
亲兄弟
侵害
①春眠(全资子公司)可以起诉五金,此时为公司直接诉讼;春眠不起诉,觉晓(母公司)可起诉
五金,此时为普通的股东代表诉讼(觉晓是原告,五金是被告,春眠是第三人)。
②因四金不愿起诉其胞弟五金,则受四金控制的觉晓是不可能违背四金的意志去起诉五金的,此时
普通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已被架空,从而致使小股东一灯的权益将无从救济。
③因此为保护小股东一灯的合法权益,在春眠和觉晓均未起诉时,觉晓的股东一灯可以提起股东双
重代表诉讼(一灯是原告,五金是被告,觉晓和春眠是第三人)。
注意 股东双重代表诉讼中,母公司的股东须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 董事会(书面交叉请
求)向法院提起诉讼;当全资子公司的内部机关拒绝起诉、30 天内不起诉、不存在诉讼可能性或者情况
紧急时,母公司的股东才可直接起诉。此时,母公司的股东为原告,侵害全资子公司权益的人为被告,
母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为第三人。
二、考点识别
1. 考查形式/ 提问方式
“股东代表诉讼”这个考点的常见问法为“董事/ 监事/ 高管恶意损害公司利益时,股东可以采取何
种措施来挽回公司损失?”“若公司没有提起诉讼,股东(XX)是否可以直接提起诉讼?”等。
2. 识别标准
第一步:案情涉及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的董监高/ 他人等损害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的合法
权益。
第二步:一般而言,问题存在“挽回公司损失”“救济公司权益”“起诉侵权人”“股东起诉”等类
似表述。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
(一)常见设问
公司的董事/ 监事/ 高管恶意损害公司利益时,股东可采取何种措施来挽回公司损失?全资子公司
63
第七章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的董事/ 监事/ 高管恶意损害全资子公司利益时,母公司股东可采取何种措施来挽回全资子公司损失?
若公司没有提起诉讼,股东是否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二)分析思路
第一步:判断谁在侵权——①普通股东代表诉讼:公司的董监高/ 他人;②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全
资子公司的董监高/ 他人。
第二步:判断是否需要前置——除无起诉可能性/ 情况紧急外,均须前置,即书面交叉请求。①普
通股东代表诉讼:找公司的内部机关;②股东双重代表诉讼:找全资子公司的内部机关。
第三步:判断能否提起诉讼——内部机关拒绝起诉/30 日内未起诉/ 无起诉可能性/ 情况紧急时,股
东可直接起诉。①普通股东代表诉讼:原告系公司的股东,被告系侵权人,第三人系公司;②股东双重
代表诉讼:原告系母公司的股东,被告系侵权人,第三人系母公司和全资子公司。
(三)标准化答题
1.【普通股东代表诉讼】
常见设问1 :公司的董事/ 监事/ 高管恶意损害公司利益时,股东可采取何种措施来挽回公司损
失?
第一步:给出结论。股东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第二步:分析案情。
本案中,股东(XX)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对董事(XX)、高管(XX)/ 董事会对监事(XX)提起诉
讼。若监事会/ 董事会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XX)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89 条。
常见设问2 :若公司没有提起诉讼,股东是否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第一步:给出结论。可以/ 不可以。
第二步:分析案情。
①本案中,在董事/ 监事/ 高管(XX)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股东(XX)原则上须先履行书面请
求的前置程序。但……(结合案情),不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此时无需履行前置程序,股东(XX)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②本案中,董事/ 监事/ 高管(XX)损害公司利益,股东(XX)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对董事
(XX)、高管(XX)/ 董事会对监事(XX)提起诉讼。若监事会/ 董事会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189 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
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
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4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股东(XX)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因此,一般情况
下,股东(XX)不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89 条。
2.【股东双重代表诉讼】
常见设问:全资子公司的董事/ 监事/ 高管恶意损害全资子公司利益时,母公司股东可采取何种措
施来挽回全资子公司损失?
第一步:给出结论。母公司股东可提起股东双重代表诉讼。
第二步:分析案情。
本案中,母公司股东(XX)有权为挽回全资子公司(XX)的损失,提起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在起
诉前,其需履行前置程序,即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XX)的监事会对其董事(XX)、高管(XX)/ 董事
会对其监事(XX)提起诉讼。若全资子公司(XX)的监事会/ 董事会拒绝起诉、接到请求后30 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全资子公司(XX)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母公司
股东(XX)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股东双重代表诉讼。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89 条。
四、标准化案例
案例1 :公司章程约定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全体一致同意。现董事长甲向银行贷款400 万元,并利
用职务便利未经董事会决议为银行提供担保。股东丁某知晓后,要求公司追究甲的法律责任,公司置之
不理。
问题:对于公司不理会股东丁某的情形,丁某可以采取何种措施?
【考点识别推演】①董事长甲未经董事会决议对外担保→董事长违反章程规定,损害公司利益;②
股东丁某请求公司追究甲的法律责任,公司不理会→公司怠于起诉;③结合问题“丁某可采取何种措
施”。可知,本题考点为“股东代表诉讼”。
答案:丁某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本案中,董事长甲利用职务便利未经董事会决议为银行提供担
保,损害了公司利益,股东丁某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对董事长甲提起诉讼。若监事会收到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丁某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以维护公司的利益。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89 条。
案例2 :蔡达标、陈乐是真功夫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蔡达标任董事长,据查,蔡达标另外设立了
一人公司昌顺公司,在任真功夫公司董事长期间,多次高价购买昌顺公司的原材料,致使真功夫公司亏
损严重。
问题:若真功夫公司没有提起诉讼,陈乐是否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考点识别推演】董事长蔡达标另外设立一人公司昌顺公司,蔡达标多次购买昌顺公司的原材料,
致使真功夫公司亏损严重→董事长损害公司利益;②真功夫公司没有提起诉讼→公司怠于起诉;③结合
问题“陈乐是否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可知,本题考点为“股东代表诉讼”。
答案:不可以。本案中,董事长蔡达标通过向其设立的一人公司高价采购,损害了公司利益,股东
65
第七章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陈乐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对董事长蔡达标提起诉讼。若监事会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股东陈乐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因此,一般情况下,股
东陈乐不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89 条。
案例3 :潇纱公司有两名股东,金金和银银,二人分别持股80%、20%。2013 年,潇纱公司一人出
资设立了潇潇公司,珠珠任其董事。自2022 年起,珠珠多次挪用潇潇公司资金,造成潇潇公司严重损
失,但潇潇公司和潇纱公司均没有起诉。
问题:银银欲为潇潇公司挽回损失,该履行何种救济程序?
【考点识别推演】①潇纱公司一人出资设立潇潇公司→潇潇公司是潇纱公司的全资子公司;②潇潇
公司董事珠珠多次挪用潇潇公司资金,潇潇公司和潇纱公司均没有起诉→全资子公司的董事损害全资子
公司利益,但全资子公司及其股东(母公司)怠于起诉;③银银欲挽回潇潇公司损失→母公司股东欲救
济全资子公司。可知,本题考点为“股东双重代表诉讼”。
答案:银银可提起股东双重代表诉讼。本案中,潇潇公司董事珠珠多次挪用潇潇公司资金,造成潇
潇公司严重损失。母公司潇纱公司的股东银银有权为挽回全资子公司潇潇公司的损失,提起股东双重代
表诉讼。在起诉前,其需履行前置程序,即书面请求潇潇公司的监事会对董事珠珠提起诉讼。若潇潇公
司监事会拒绝起诉、接到请求后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潇潇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银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股东双重代表诉讼。法条依据为《公司法》
第189 条。
66
08
第八章
公司组织机构
知识点一:股东会【必考】+ 董事会、经理【必考】+ 监事会【常考】
一、主观考点
(一)机构设置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经理
一般的公司
√
√
√
可设
股东人数较少/ 经营规模较小的公司
√
可只设1 名
董事
可只设1 名监事;(有限
公司)经全体股东同意,
也可以不设监事
一人有限公司
×
以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的公司
【新增】
√
√
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二)任期及人员构成
董事会
监事会
人数
≥3 人
股东代表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过半数表决权)
职工代表
一般的公司不要求;职工≥300 人且无监事会职工代表的公司
→必须有董事会职工代表
必须有,章定+
人数比例≥1/3
由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正、副)董事长/
监事会主席
章程规定
由全体监事过半
数选举
任期
章定+≤3 年
固定3 年
注意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
数(<3 人)的,在新董事/ 监事就任前,原董事/ 监事应当继续履职。
67
第八章 公司组织机构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董事会
监事会
解任(无因解除)
与辞任
【新修】
原理
公司与董事之间为委任关系,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
即股东会可以随时解除董事职务,不问原因和任期;董事可以
随时辞职,无需经得批准。
(1)股东会决议解任董事的,自决议作出之日起解任生效;提
前解任且无正当理由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2)董事辞任的,应书面通知公司,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起辞
任生效;董事继续履职的,不影响辞任的生效。
——
(三)主要职权
股东会
董事会
经理
监事会
人事权
决定非职工董事/
监事
决定经理和其他高管(如: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提名其他高管
对董事/ 高管
提出解任建议
注意 股东、董事、高管可以相互兼任;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
重大方案
审议批准
制订
——
——
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
决定
——
——
机构设置
——
决定
——
——
基本制度
——
制定
——
——
其他
——
——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可授权
——
二、考点识别
1. 考查形式/ 提问方式
“组织机构”这个考点的常见问法为“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哪些问题(2017 年)?”“股东会/ 董事
会/ 监事会是否有权解任某某(2020 年、2021 年)?”“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是否有权就……事项
作出决议?”等。
2. 识别标准
“组织机构”这一考点较好识别,案情一般会涉及“公司某一组织机构的具体设置、组成情况”“公
司某一组织机构欲行使某一职权”等,问题一般会涉及“机构的设置与组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该组织
机构是否享有某项职权”等。结合案情与问题,一般可定位到该考点。
3. 真题重现
2017 年:昌顺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 年4 月,股东为刘昌、钱顺、潘平与程舵。公司不设董事会与
监事会,刘昌担任董事长,钱顺担任总经理并兼任监事。2014 年6 月,公司发生了刘昌解聘钱顺的总经
理职务,而钱顺又以监事身份来解任刘昌董事长职务的情况。问昌顺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存在不规范的
主要涉及“章程资本合分散、变更形式清债券”以及跟钱相关的分红方案、补亏方案。
68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地方,以及刘昌解聘钱顺、钱顺解任刘昌的行为是否合法。
2021 年:2018 年,ABCDE 五个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甲公司,章程规定B、C、D 公司各自派员出任董
事会成员,E 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担任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9 年8 月,经股东会决议,巫某担任甲
公司总经理与法定代表人。2020 年12 月,因巫某无力调和股东之间的矛盾,甲公司遂通过董事会决议
解除了巫某的总经理职务,巫某对该解聘决议表示不服。问董事会解聘巫某的决议是否有效。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
常见设问1 :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哪些问题?
第一步:给出结论。……(结合案情)违反法律规定。
第二步:分析案情。
本案中,公司……(本该如何),因此,公司……(实际如何)违反法律规定。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70 条、第75 条、第76 条、第77 条。
常见设问2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职工大会是否有权解任某某?
第一步:给出结论。有权/ 无权。
第二步:分析案情。
【有权】本案中,①董事/ 监事(XX)系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股东会有权进行解任。②
针对经理/ 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XX),董事会有权解任。
【无权】本案中,①董事/ 监事(XX)系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应由职工(代表)大会进行
解任,股东会无权解任。②经理/ 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XX)应由董事会进行解任,股东会无权进行解
任。③监事会仅有权对违反法律的董事/ 高管(XX)提出解任的建议,而无权直接解任。④董事/ 监事
(XX)系股东代表,应由股东会进行解任,职工(代表)大会无权解任。
《公司法》第70 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
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公司法》第75 条:“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
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公司法》第76 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本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监事会成员为三人
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
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法》第77 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
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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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公司组织机构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59 条、第67 条、第74 条、第78 条。
常见设问3 :股东会无故解除董事(XX)职务的,解任效力如何?董事(XX)可如何救济自己的
权利?
第一步:给出结论。解任有效,董事(XX)可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二步:分析案情。
本案中,董事(XX)系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股东会有权随时解除其职务,且无需说明理由,
故该解任决议有效。但是,股东会在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将其解任,实质上损害了董事基于委任
关系产生的合法预期利益,因此,董事(XX)有权就此向公司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71 条。
四、标准化案例
案例1 :昌顺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 年4 月,注册资本5000 万元,股东为刘昌、钱顺、潘平与程
舵,持股比例依次为40%、28%、26% 与6%。章程规定设立时各股东须缴纳30% 的出资,其余在两年
内缴足;公司不设董事会与监事会,刘昌担任董事长,钱顺担任总经理并兼任监事。后刘昌与钱顺不睦,
刘昌欲解任钱顺的总经理职务。
问题1 :昌顺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存在不规范的地方?为什么?
【考点识别推演】①公司不设董事会,刘昌担任董事长→没有董事会就没有董事长,刘昌的职位应
为唯一的董事;②钱顺担任总经理并兼任监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钱顺的任职有问题;③结合问题
“治理结构”。可知,本题考点为“组织机构的设置与人员构成”。
答案:存在。本案中,(1)昌顺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1 名董事,因此,刘昌
的职位不应是董事长,而应是唯一的董事。(2)钱顺作为公司总经理,不得兼任公司监事。法条依据为
《公司法》第75 条、第76 条第4 款。
《公司法》第59 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对公司增加
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八)修改公司章程;(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本条第一款所
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公司法》第67 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七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
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公司章程规定
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公司法》第74 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公司法》第78 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第71 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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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问题2 :刘昌是否有权解任钱顺?为什么?
【考点识别推演】①公司不设董事会→刘昌为董事(职权同董事会);②刘昌欲解任钱顺的总经理职
务→董事有权解任经理;③结合问题“刘昌解任钱顺”。可知,本题考点为“组织机构的人事权”。
答案:有权。本案中,昌顺公司依法未设董事会,仅设一名董事刘昌,并由其依法行使董事会职
权。因此,针对总经理钱顺,董事刘昌有权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74 条、第75 条。
案例2 :2022 年,ABCDE 五个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甲公司,章程规定B、C、D 公司各自派员出任董
事会成员,B 公司委派的董事巫某担任法定代表人,任期3 年。2024 年12 月,甲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
罢免了巫某的董事职务,巫某对该决议表示不服,认为自己任期尚未届满,股东会罢免自己的董事职务,
于法无据,当属无效。
问题:股东会作出的罢免决议效力如何?巫某可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考点识别推演】①巫某为甲公司董事,任期3 年,2024 年12 月,甲公司股东会决议罢免巫某董事
职务→任期未届满,股东会提前解任董事;②结合问题“罢免决议效力”“巫某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可知,本题考点为“组织机构的人事权”。
答案:有效,巫某可要求公司予以赔偿。本案中,董事巫某系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股东会有
权随时解除其职务,且无需说明理由,故该罢免决议有效。但是,股东会在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
将其罢免,实质上损害了董事基于委任关系产生的合法预期利益,因此,董事巫某有权就此向公司主张
损害赔偿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71 条。
知识点二:会议制度【常考】
一、主观考点
股东会
董事会
会议
类型
1. 纸面决议: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
开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
盖章
2. 临时会议:以下主体(无先后顺序)可提议召开:
(1)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1/3 以上的董事(非董事会)
(3)监事会
——
通知
章程规定/ 全体股东约定>提前15 天
——
召集
主持
有先后顺序:
董事会(主持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过半数董事共同
推举的董事)→监事会→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注意 不可诉性:股东请求判令公司开会的,法院应当
告知其按照相关程序自行召开,不予受理其开会请求。
有先后顺序:
董事长→副董事长→过半数董事
共同推举的董事
出席
——
全体董事过半数
71
第八章 公司组织机构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股东会
董事会
表决
1. 表决规则
章程规定比例>按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 通过比例(章程可严)
(1)特殊事项:修改章程、增资、减资、合并、分立、
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经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总结】章程资本合分散,变更形式2 杠3(66.7%)。
(2)一般事项: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一人一票+ 全体董事过半数
注意 出席和表决都是全体董
事人头过半数。
例董事会有9 人,那么出席人
数至少得5 人,同意人数也至少
得5 人。如果仅有5 人出席,则
这5 人全都同意才能表决通过。
二、考点识别
1. 考查形式/ 提问方式
“会议制度”这个考点的常见问法为“对于……事宜,股东会/ 董事会该如何表决(2021 年)?”“股
东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等。
2. 识别标准
第一步:案情涉及股东会或董事会欲针对某一事项开会表决;
第二步:此次会议,在召集、表决等方面存在问题,或股东之间就如何开会、如何表决产生了争议;
第三步:结合问题,若问题中出现了“如何表决”“会议程序”“开会步骤”等类似表述,一般可定
位到该考点。
3. 真题重现
2021 年:甲公司成立以来,经营状况良好,为回报股东长期以来对公司的支持,遂决定向股东分
红。因公司章程对如何进行分红没有约定,股东会就分红方案按照实缴还是认缴比例表决无法达成一致,
该事项遂被搁置。问对于分红事宜的表决,究竟该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还是按照认缴出资比例。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
常见设问:对于……事宜,股东会该如何表决?
第一步:给出结论。按照认缴出资比例/ 公司章程规定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表决,且需经代表过半
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步:分析案情。
【没有约定】本案中,就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公司章程没有另作规定,因此针对……(一般事项/ 特
殊事项),各股东应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进行表决,且需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代表2/3 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通过。
【有约定】本案中,就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公司章程规定应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表决,因此针对
……(一般事项/ 特殊事项),各股东应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表决,且需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
过/ 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65 条、第66 条。
《公司法》第65 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66 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72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四、标准化案例
案例1 :甲公司成立以来,经营状况向好,为回报股东长期以来对公司的支持,遂决定向股东分
红。因公司章程对如何进行分红没有约定,股东会就分红方案按照实缴还是认缴比例表决无法达成一致,
无法继续该股东会会议。
问题:对于分红事宜,股东会该如何表决?
【考点识别推演】①甲公司决定向股东分红,公司章程对分红没有约定且股东会就分红方案表决机
制无法达成一致→股东会会议讨论分红事宜;②结合问题“对于分红事宜,股东会如何表决”。可知,本
题考点为“股东会的表决规则”。
答案:应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进行表决,且需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就股东会的
表决方式,公司章程没有另作规定,因此针对分红事宜,各股东应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进行表决,且需经
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65 条、第66 条。
案例2 :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设立了玉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1.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甲担任;
2. 股东会会议由全体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025 年7 月,玉成公司欲改选法定代表人为总
经理乙。
问题:对于改选法定代表人的事项,股东会该如何表决?
【考点识别推演】①章程规定股东会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章程对表决方式有约定;②结
合问题“对于改选法定代表人,股东会如何表决”。可知,本题考点为“股东会的表决规则”。
答案: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表决,且需经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就股东会的
表决方式,公司章程规定全体股东需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而本案所涉决议事项不仅仅是改变
法定代表人的人选,还涉及到产生法定代表人规则的变化(由董事长担任改为由经理担任),故需要修改
章程,而修改公司章程属于股东会的特殊决议事项,因此针对此事项,各股东应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
表决,且需经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65 条、第66 条。
知识点三:决议效力【必考】
一、主观考点
效力情形
瑕疵的具体情形
诉讼主体(结合民诉)
【技巧】做题时,按照“不成立>无效>可撤销>有效”的先后顺序,来进行判断
①是否
成立
正常开会、出
席、表决
②是否
有效
内容违法
不看程序
内容合法
③是否
可撤销
未开会/未表决/
出席未达标
/表决未达标
决议效力
判断步骤
内容违章/
程序瑕疵
内容不违章/
程序轻微瑕疵
且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
决议
有效
决议
无效
决议
成立
决议
不成立
决议
可撤销
决议
有效
73
第八章 公司组织机构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效力情形
瑕疵的具体情形
诉讼主体(结合民诉)
不成立
(根本缺陷)
1. 未召开会议,但纸面决议除外;
2. 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3. 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例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若出席时董事人数未达过半数,则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4. 同意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
例特殊事项(章程资本合分散,变更形式2 杠3),若同
意的表决权比例未达2/3 以上,则股东会的决议不成立。
【总结】未开会/ 未表决/ 出席未达标/ 表决未达标。
1. 原告:股东/ 董事/ 监事
等
2. 被告:公司
无效
(内容违法)
决议已经成立,但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例1 未经减资,股东会直接免除股东出资义务;
例2 关联担保,董事会越权作出决议。
可撤销
(内容违章/
程序瑕疵)
【新修】
1. 决议已经成立,但决议的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2. 决议已经成立,但决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注意 若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
产生实质影响的,决议有效,不能撤销。
例 仅提前14 天通知股东张三:
①导致张三未出席表决→可以撤销;
②张三正常出席表决且决议得以通过→不能撤销。
1. 原告:起诉时是股东
(1)自决议作出之日起(未
被通知参会的,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权主张撤销;
(2)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 年
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
权消灭。
2. 被告:公司
法律后果
决议被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后:
1. 根据决议已经变更登记的,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2. 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例章程规定,采购金额超过100 万元的,须由股东会决议。现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即对
外采购了200 万元的货物。因该董事会决议的内容违反章程,股东可申请撤销。但若合
同相对人善意,即使决议被撤销,公司也仍需向其支付货款。
二、考点识别
1. 考查形式/ 提问方式
“决议效力”这个考点的常见问法为“如何评价股东会作出的……决议?”“股东会作出的……决议
效力如何(2015 年、2020 年、2021 年)?”等。
2. 识别标准
第一步:分析案情。案情往往涉及“股东会针对某一事项作出了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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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第二步:落脚问题。问法往往比较直接,当问题题干涉及“决议的效力”,一般可定位到该考点。
3. 真题重现
2021 年:2018 年,ABCDE 五个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甲公司,章程规定E 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担任甲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9 年8 月,甲公司经E 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的提议,就巫某担任公司总经理与法
定代表人一事召开股东会会议,经合计持有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问巫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效力
如何。
2020 年:一年多以来,乙公司与甲公司原有股东因经营理念不合等原因,矛盾剧增,后甲公司原股
东在未通知乙公司的情况下,召开股东会,通过解除乙公司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问解除乙公司股东
资格的股东会决议效力如何。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
常见设问:股东会作出的……决议效力如何?
1.【决议不成立】
第一步:给出结论。该决议不成立。
第二步:分析案情。
本案中,……(结合案情),即存在“未开会/ 未表决/ 出席未达标/ 表决未达标”的情形,因此该
决议不成立。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7 条。
2.【决议无效】
第一步:给出结论。该决议无效。
第二步:分析案情。
本案中,股东会作出……决议,但该决议……,此内容违反了公司法关于……的强制性规定。因
此,该决议无效。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5 条。
3.【决议可撤销】
第一步:给出结论。该决议可/ 不可撤销。
第二步:分析案情。
【可撤销】本案中,股东会作出……决议,但该决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
章程/ 内容违反章程),故该决议可撤销。
【不可撤销】本案中,股东会作出……决议,虽未……(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章
程),但只是轻微程序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故该决议不可撤销。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6 条第1 款。
《公司法》第27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公司法》第26 条第1 款:“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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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公司组织机构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四、标准化案例
案例:刘艳、于宾、张辉、王云、乐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 年2 月7 日共同出资设立奇旅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资本200 万元,其中刘艳出资120 万元,占股60% ;于宾出资20 万元,占股10% ;张辉
出资6 万元,占股3% ;王云出资14 万元,占股7% ;乐驰公司出资40 万元,占股20%。现有以下事
实:
事实一:2018 年4 月7 日,奇旅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增加注册资本100 万元,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
记。刘艳缺席此次股东会议,对增资事项毫不知情。
事实二:王云以货币14 万元出资,但在规定的出资缴纳期内只缴付了10 万元。在2018 年5 月3
日召开的股东会上,王云请求免除其剩余4 万元的出资义务。刘艳、于宾、张辉表示同意,乐驰公司表
示反对,股东会最终通过该决议。乐驰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
事实三:公司章程第19 条规定:“召开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
会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奇旅公司决定于2018 年6
月20 日召开股东会会议。公司于2018 年6 月7 日将“会议通知”寄出,于宾于2018 年6 月8 日收到。
2018 年6 月20 日11 时,奇旅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并形成决议,于宾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事实四:公司章程第25 条规定:“公司每年对外捐赠的款项不超过上一年度净利润的5%。”2018 年
12 月奇旅公司董事会决议向一希望小学捐款1000 万元,但奇旅公司2017 年度财报显示,当年亏损200
万元。
问题1 :试评价奇旅公司股东会的增资决议效力如何?
【考点识别推演】①增资决议→特殊事项,需经2/3 以上表决权同意;②刘艳持股60%,缺席会议→
出席的比例仅为40%,未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比例,故决议不成立;③结合问题“评价增资决议效力”。可
知,本题考点为“决议不成立”。
答案:该决议不成立。本案中,股东会作出增资决议,但股东刘艳(持股60%)未出席表决,致使
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未达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
要求,即存在“表决未达标”的情形,因此决议不成立。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66 条第3 款、第27
条。
问题2 :免除王云剩余4 万元出资义务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考点识别推演】①王云请求免除其剩余4 万元的出资义务→出资是法定义务,不可直接免除;②
股东会直接通过了免除决议→免除决议的内容违反了公司法,故决议无效;③结合问题“股东会决议是
否有效”。可知,本题考点为“决议无效”。
答案:该决议无效。本案中,股东会作出免除股东王云剩余出资义务的决议,但该决议未经过法定
的减资程序即免除了股东的法定出资义务,此内容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资本维持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
决议无效。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5 条、第49 条。
问题3 :于宾能否以公司未在会议召开15 日前通知为由请求撤销该决议?
【考点识别推演】①公司决定于6 月20 日召开股东会会议,但在6 月7 日才将“会议通知”寄出→
未提前15 天,召集程序有瑕疵;②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并形成决议,于宾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轻微
程序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③结合问题“能否撤销该决议”。可知,本题考点为“决议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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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答案:不能。本案中,股东会作出决议,虽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于会议召开15 日前通知于宾
(召集程序违反公司章程)。但于宾仍收到通知并按时出席了股东会会议,行使了表决权,该事实表明前
述瑕疵只是轻微程序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故该决议不可撤销。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6 条
第1 款。
问题4 :张辉能否向法院主张撤销向希望小学捐款1000 万元的董事会决议?若法院宣告撤销的,
对希望小学的1000 万元捐赠是否受到影响?
【考点识别推演】①章程规定对外捐款不超过上一年度净利润的5%,公司上一年度亏损200 万,仍
经过董事会决议捐款1000 万元→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章程;②结合问题“撤销董事会决议”“捐赠是否
受到影响”。可知,本题考点为“决议可撤销”。
答案:能;不受影响。本案中,奇旅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捐款不超过上一年度净利润的5%,而奇旅
公司上一年度亏损无净利润。在此情形下,董事会仍决议对外捐款,其内容已违反公司章程,故该决议
依法可撤销。同时,希望小学作为善意相对人,对上述决议瑕疵并不知情,亦无审查义务。因此,即使
该决议被法院宣告撤销,奇旅公司基于该决议已与希望小学形成的捐赠法律关系亦不受影响,该外部交
易行为仍然有效。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6 条第1 款、第28 条第2 款。
77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09
知识点一:公司合并【常考】+ 公司分立【常考】
一、主观考点
(一)普通合并/ 分立
合并(合二为一)
分立(一分为二)
程序
1. 决议须经股东会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注意 在有限公司中,计算的基数是全体股东100% 的表决权,即100%*2/3=66.7%。
2. 签订合并/ 分立协议
3.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 通知、公告债权人
(1)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公告
(2)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提供担保
(3)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
承继
(2)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
立前与债权人就还债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 在分立中,债权人不能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提供担保。
5. 修改公司章程
6. 办理工商登记
注意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注销的公司,无需清算。
(二)简易合并【新增】
以下两种情形,可以简化决议程序:
(1)公司与其持股90% 以上的子公司合并的
①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即可,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
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原理对子公司而言,如果存在一个持股比例达到90% 以上的绝对控股股东,那么子公司的少数
股东是无论如何也不能通过行使表决权来阻止这种合并的,故无需召开股东会进行表决。
②母公司:需经股东会决议。
(2)合并的价款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0%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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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①存续公司(“大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即可,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被合并公司(“小公司”):需经股东会决议。
原理由于被合并公司的规模较小,合并结果对存续公司的影响不大,因此无需经存续公司股东
会决议即可进行。
二、考点识别
“合并、分立”这个考点一般情况下无需识别,在考试中采取直接问法,如“合并/ 分立决议是否有
效?”“合并/ 分立应当履行哪些程序?”等。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
常见设问1 :合并/ 分立决议是否有效?
第一步:给出结论。该决议有效/ 不成立。
第二步:分析案情。
【有效】①普通合并/ 分立:本案中,同意该合并/ 分立决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为……%,已达
到公司法所规定的“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法定要求,因此该决议合法有效。
②简易合并:本案中,公司与其持股90% 以上的子公司(XX)合并/ 公司(XX)为合并所支付的
价款未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因此子公司(XX)/ 公司(XX)可由董事会决议,不需经股东会决议。
且该董事会决议不存在程序或内容瑕疵,故应认定有效。
【不成立】本案中,公司股东会虽作出合并/ 分立决议,但同意该决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仅为
……%,未达到公司法所规定的“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法定要求(即“表决
不达标”),因此该决议不成立。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66 条第3 款、第219 条、第27 条。
常见设问2 :公司(XX)合并/ 分立应当履行哪些程序?
第一步:给出结论。略。(结论在案情中体现)
第二步:分析案情。
【提示】只要考程序,就完全是法条的堆砌,因此建议直接背住要点。
本案中,公司(XX)拟合并/ 分立,应当履行如下程序:(1)合并/ 分立的决议须经股东会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签订合并/ 分立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公司(XX)应当自
作出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4)债
权人可要求公司(XX)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债权人可请求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5)修改公司
章程;(6)办理工商登记。
注意 若考查两种简易合并,决议机关为董事会(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第66 条第3 款:“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219 条:“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
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
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
议。”
79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66 条第3 款、第219 条、第220 条、第222 条、第
223 条、第34 条。
四、标准化案例
案例1 :2022 年1 月,甲、乙、丙、丁、戊五人设立九阳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持有公司 64%、16%、
5%、5%、10% 的股权,公司主营垃圾焚烧业务。2022 年4 月,九阳公司以自有的垃圾焚烧设备作价
900 万元出资,甲以现金100 万元出资,共同设立太极公司。2024 年7 月,为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经双方磋商,九阳公司与太极公司拟进行合并。此事,已经太极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但甲颇有
微词,并向董事会递交了《退股申请》,公司同意。
问题:太极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合并决议效力如何?针对该事项,甲能否要求退股?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本题考点为“合并决议的效力与股东的救济”。
答案:有效;能。本案中,九阳公司与其持股90% 以上的子公司太极公司合并,因此太极公司可由
董事会决议,且现有案情未显示该董事会决议存在程序或内容瑕疵,故应认定有效。另外,太极公司虽
然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股东甲,甲有权请求太极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也即要求退
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19 条。
案例2 :万宝华泰公司为谋求更大的市场空间,董事长甲提出吸收合并亨达公司的发展战略,其他
董事表示赞同。为此万宝华泰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会议讨论和决议的主题是万宝华泰公司吸收合并
亨达公司。
问题:万宝华泰公司该次吸收合并应当履行哪些程序?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本题考点为“公司合并的程序”。
答案:本案中,万宝华泰公司拟吸收合并亨达公司,应当履行如下程序:(1)吸收合并的决议须经
股东会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与亨达公司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万宝华泰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4)债权人可要求万宝华泰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5)修改公司章程;(6)办
理工商登记。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66 条第3 款、第220 条、第222 条、第223 条、第34 条。
知识点二:公司增资【常考】+ 公司减资【常考】
一、主观考点
(一)增资
1. 决议须经股东会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220 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法》第222 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法》第223 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
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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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2. 股东可主张新股优先认购权:
(1)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
外;(全体约定→实缴出资比例)
(2)股东提出的新股优先认购主张,不得超出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计算的数额。因此,其他股东放
弃行使优先认购权的部分,该股东不得主张优先认购;
例觉晓有四金和一灯两个股东,各占股50%,都已实缴完毕。现觉晓拟新增100 万元注册资本,
四金想买,一灯不买,若未经一致同意,此种情况四金只能主张优先认购50%,而不能对全部份额主张
优先认购(四金仅在自己的实缴出资比例范围内,享有优先认购权,对于超出的部分,四金不享有优先
认购权)。
(3)若公司拟向第三人定向增资,需要所有股东都放弃优先认购权,也即此次增资需经全体股东一
致同意。
(二)减资
1. 减资的类型
(1)退:向股东退还减资的金额
返还
债权人
A有限公司
(减资100万)
向甲返还100万元
(2)免:免除股东认缴但未实缴的出资
无返还
减免未来
出资金额
债权人
A有限公司
(降低认缴出资100万)
减免甲出资额100万元
(3)调:通过减资弥补亏损(又称简易减资)
无返还
无减免
债权人
A有限公司
亏损严重,调账补亏
甲
例A 有限公司最初注册资本是1000 万元,但是公司过去3 年业务不佳,累计亏损了300 万元,公
司注册资本与实际资本相差较远,有欺诈债权人之嫌。此时,公司可以通过减资的方式,把注册资本从
1000 万元减到700 万元。如下图所示。这样,注册资本就与实际资本相符合了,并且由于资产负债表中
的亏损被“抹平”了,公司的账也变得更好看了。
减资前(单位/ 万元)
减资后(单位/ 万元)
所有者权益
实收资本(注册资本的账面体现)
1000 -300
700
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的账面体现)
-300 +300
0
其他
所有者权益总计
700
700
81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注意 前两种减资(“退”和“免”),会导致公司责任财产的实际减少或预期减少,会削弱公司的
偿债能力,可能会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为保护债权人,公司必须履行完整的减资程序(通知+ 公告
+ 保护债权人)。第三种减资(“调”),仅是公司资产负债表内部权益项目间的调整(所有者权益项下的
“实收资本”与“未分配利润”对冲),不会导致公司资产流出,不会影响公司资产总额及偿债能力,不
会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公司可采取简易程序(无通知+ 有公告+ 无债权人保护)。
2. 减资程序
普通减资(“退”和“免”)
简易减资(“调”)【新增】
前提
——
公司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才可以减少注
册资本弥补亏损
注意 使用公积金有先后顺序:先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
公积金,再用资本公积金。
程序
1. 决议须经股东会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 通知+ 公告+ 保护债权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3. 无通知+ 有公告+ 无债权人保护(债权人无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4. 等比例减资【新增】
(1)原则:各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
(2)例外: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
例甲、乙、丙三人是A 有限公司的股东,分别出资100 万元。2020 年A 有限公司减少
注册资本,从300 万元减至150 万元。
①等比例减资:
向甲、乙、丙分别退还50 万元,减资后,甲、乙、丙各自的出资额为50 万元,股权结
构仍然是1∶1∶1。该决议经2/3 以上表决权同意即可通过。
②非等比例减资:
向甲退还100 万元,向乙退还30 万元,向丙退还20 万元,则减资后,甲、乙、丙的出
资额分别为:0 元、70 万元、80 万元。该决议须经甲、乙、丙三股东一致同意。
5. 修改公司章程
6. 办理工商登记
限制
——
1. 只能补亏,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的出资义
务;(形式减资)
2. 减资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50% 前,不得分配利润。
违法减资
【新增】
如果没有按照上述要求,公司就进行减资,属于违法减资,后果如下:
1. 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2.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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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二、考点识别
1. 考查形式/ 提问方式
“增资、减资”这个考点的常见问法为“公司(XX)增资/ 减资的决议效力如何(2015 年、
2020 年)?”“公司增资时,股东(XX)能否主张优先认缴……万元出资(2015 年、2019 年、2020
年)?”“公司(XX)减资应当履行哪些程序(2017 年)?”等。
2. 识别标准
“增资、减资”这一考点较好识别,案情涉及“股东会拟增加/ 减少注册资本”“某投资人欲向公司
追加投资”“公司回购股权后需要减资”等,结合问题出现“增资”“减资”“优先认购”等字眼,一般可
定位到该考点。
3. 真题重现
2019 年:2018 年6 月,甲公司决定拟增资2000 万元,全部由投资者乙公司认购。在股东会上,股
东C 公司虽表示同意公司增资,但主张:第一,要求按照自己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第二,
对其他三个股东所放弃的优先认缴部分,也行使优先认购权。问C 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
2017 年:2014 年4 月,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减少至3000 万元,各股东的出资额等比
例减少,公司随后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依法应包括哪些步
骤。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
常见设问1 :公司增资/ 减资的决议效力如何?
第一步:给出结论。有效/ 不成立/ 无效。
第二步:分析案情。
【有效/ 不成立】略。(同合并/ 分立决议)
【无效】本案中,公司(XX)拟增资……万元。在全体股东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各股东对新增资
本依法享有优先认购权。现公司(XX)计划由外部投资人(XX)认缴全部增资,这实质上排除了其他股
东的优先认购权。据此,该方案的实施必须以全体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为前提,即需经全体股东一致同
意。现因股东(XX)表示反对/ 主张行权,该方案未能满足“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这一合法性前提,违
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66 条第3 款、第227 条第1 款。
常见设问2 :公司增资时,股东(XX)能否主张优先认缴……万元出资?
第一步:给出结论。不能。
第二步:分析案情。
本案中,公司(XX)拟增资……万元。在全体股东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各股东对新增资本享有按
其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的法定权利,即优先认购权。股东(XX)的实缴出资比例为……%,故其有权
优先认购的出资额为……万元(增资总额* 该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对于超出……万元的部分,其并不
享有优先认购权。因此,股东(XX)不能主张优先认缴……万元出资。
《公司法》第227 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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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27 条第1 款。
常见设问3 :公司(XX)减资应当履行哪些程序?
第一步:给出结论。略。(结论在案情中体现)
第二步:分析案情。
【提示】只要考程序,就完全是法条的堆砌,因此建议直接背住要点。
本案中,公司(XX)拟减资,应当履行如下程序:(1)减资的决议须经股东会代表2/3 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通过;(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公司(XX)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4)债权人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
供担保;(5)修改公司章程;(6)办理工商登记。
注意 若考查的是简易减资,仅需公告,而无需通知债权人、救济债权人。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66 条第3 款、第224 条。
四、标准化案例
案例1 :甲公司为一家集体所有制转制的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4 人,分别为郑一、关二、刘三、
工会,持股比例分别为15%、26%、8%、51%,均已实缴。后甲公司有意增资3000 万元,拟订的增资
方案为全部增资均由乙公司认缴,增资后乙公司持有甲公司60% 的股权。甲公司股东变更为乙公司、郑
一、关二、刘三、工会,其中乙公司为持股50% 以上的大股东。甲公司针对上述增资事宜召开股东会,
全体股东参加,但关二不同意本次增资,刘三主张优先认购500 万元增资,其他股东同意上述增资方案。
股东会最终决议通过该增资方案。
问题:甲公司关于由乙公司定向增资的股东会决议效力如何?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本题考点为“增资决议效力”。
答案:无效。本案中,甲公司拟增资3000 万元。在全体股东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各股东对新增
资本依法享有优先认购权。现甲公司计划由外部投资人乙公司认缴全部增资,这实质上排除了其他股东
的优先认购权。据此,该方案的实施必须以全体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为前提,即需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现因股东关二表示反对、股东刘三主张行权,该方案未能满足“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这一合法性前提,
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66 条第3 款、第227 条第1 款。
案例2 :2021 年2 月,觉晓公司拟增资1000 万元,对于认缴事项全体股东未作约定。此时,股东
甲乙丙丁的实缴出资比例分别为40%、30%、20%、10%。甲遂向公司主张优先认缴500 万元出资。
问题:甲能否主张优先认缴500 万元出资?
【考点识别推演】①觉晓公司拟增资1000 万元→公司增资;②甲向公司主张优先认缴500 万元出资
→股东主张新股优先认购权;③结合问题“优先认缴”。可知,本题考点为“增资中的新股优先认购权”。
答案:不能。本案中,觉晓公司拟增资1000 万元。在全体股东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各股东对新
《公司法》第224 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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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增资本享有按其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的法定权利,即优先认购权。股东甲的实缴出资比例为40%,故
其有权优先认购的出资额为400 万元(1000 万元×40%),对于超出400 万元的部分,其并不享有优先
认购权。因此,其不能主张优先认缴500 万元出资。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27 条第1 款。
知识点三:对赌协议【常考】
一、主观考点
(一)概念
对赌协议是指投资方在投资或收购目标公司时,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的协议,内
容通常涉及公司未来业绩的达成目标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约定。在约定期限内,如果目标公司达到某些业
绩指标或其他关键条件,投资方将按照协议履行投资义务;反之,如果目标公司未能达到目标,则目标
公司一方(可能是公司本身,也可能是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需要承担补偿现金、回购股份等责任。
例2016 年国内直播的第三大平台“熊猫TV”B 轮融资,其实际控制人王思聪与投资者签订对赌协
议,协议约定:“投资者向熊猫TV 增资后,若3 年内熊猫TV 未完成上市目标,则王思聪应按照‘投资
本金+10%/ 年’回报的价格收购投资者所持有的股权”。
注意 常见的对赌指标:净利润额/ 销售额/IPO 等。
(二)对赌协议的履行
1.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赌
此类对赌的义务主体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个人,其责任履行通常不牵涉目标公司资产,故原则上不
构成对目标公司及其债权人利益的直接损害。据此,该安排未违反公司资本维持与债权人保护之核心原
则,应认定为有效。投资方有权依据协议约定,要求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际履行股权回购、现金补偿
等义务。(有效+ 可实际履行)
2.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
此类对赌的义务主体为目标公司本身,其回购或补偿义务的履行将直接动用公司资产,会直接影响
公司资本充实、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法院对此类对赌协议的效力审查持审慎态度,其
核心在于协议的可履行性审查,即履行是否合法,而非一概否定协议效力。(有效+ 法院审查可履行性)
具体审查路径如下:
(1)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
目标公司回购自身股权,将导致公司资本减少,其实质属于定向减资。为严格防范构成“抽逃出
资”,目标公司必须履行法定的减资程序,包括形成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以及依法履行对债权人的通知及公告义务等。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法院应当驳回
投资方的诉讼请求。
(2)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金钱补偿”
金钱补偿,系指投资方在保留股东身份的前提下,要求目标公司向自己给付金钱。在法律性质上,
该行为属于公司向股东进行财产分配,构成变相分红。因此,其合法性前提与分红的要求一致:目标公
司必须要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法院应当
驳回或者部分支持投资方的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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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总结】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
投资方
目标公司
金钱补偿
没有利润的,驳回
利润不足的,部分支持
今后有利润的,另行起诉
回购股权
变相分红
定向减资
未履行减资程序的,驳回
有效+法院审查
可履行性
对赌
二、考点识别
1. 考查形式/ 提问方式
“对赌协议”这个考点的常见问法为“投资协议中的股权回购条款是否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
无效?”“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协议效力如何?若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实际履行被拒绝后提起诉讼,
法院应如何处理?”等。
2. 识别标准
第一步:案情涉及“某投资人欲向公司投资”“公司拟增发新股,并由某投资人参与认购”等。
第二步:投资人与公司签订了投资协议,并约定公司需在规定期限内达成既定目标(如:经营业绩
达标、实现上市等)。
第三步:若最终公司未能达成既定目标,公司将面临不利后果,要么回购股权,要么金钱补偿。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
常见设问: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协议效力如何?若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实际履行被拒绝后提起
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
第一步:给出结论。有效;但能否实际履行,需经法院审查。
第二步:分析案情。
【请求回购股权】本案中,投资方(XX)与目标公司(XX)之间的协议属于对赌协议,且该协议不
存在法定的无效事由,应属有效。投资方据此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法院应当审查目标公司是否完
成减资程序。经审查,若目标公司(XX)未完成减资程序的,法院应当驳回投资方的诉讼请求。
【请求金钱补偿】本案中,投资方(XX)与目标公司(XX)之间的协议属于对赌协议,且该协议不
存在法定的无效事由,应属有效。投资方据此请求目标公司进行金钱补偿的,法院应当审查目标公司是
否符合分红要求。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法院应当驳回或者
部分支持投资方的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九民纪要》第5 条。
《九民纪要》第5 条:“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
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
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
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 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 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
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
当依据《公司法》第35 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6 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没
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
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原第35 条已修改为第53 条,原第142 条已修改为第162 条,原第166 条已修改为第2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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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四、标准化案例
案例:华兴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华兴化工”)是一家专注聚苯乙烯生成的化工企业。2018 年,
因看好华兴化工的未来发展前景,宏达基金公司出资1 亿元向其增资,获得其20% 的股权。在双方签订
的增资协议中,约定如下条款:若2021 年12 月31 日前,华兴化工未实现A 股上市,则由华兴化工收
购宏达基金所持有的全部股权,收购价格为宏达基金增资款并加算每年10% 的收益。
问题:宏达基金与华兴化工签订的协议效力如何?如至2021 年12 月31 日,华兴化工未能上市,
宏达基金请求华兴化工回购股权被拒后提起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
【考点识别推演】①宏达基金向华兴化工增资,双方约定,在2021 年12 月31 日前,华兴化工须实
现A 股上市,否则由华兴化工收购宏达基金所持有的全部股权→对赌协议+ 股份回购条款;②结合问题
“协议效力”“宏达基金请求华兴化工回购股权”等表述。可知,本题考点为“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
答案:有效;但能否实际履行,需经法院审查。本案中,宏达基金与华兴化工签订的协议属于对赌
协议,且该协议不存在法定的无效事由,应属有效。宏达基金据此请求华兴化工回购股权的,法院应当
审查华兴化工是否完成减资程序。经审查,若华兴化工未完成减资程序的,法院应当驳回宏达基金的诉
讼请求。法条依据为《九民纪要》第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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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公司解散与清算10
知识点一:公司解散【常考】
一、主观考点
司法解散=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即“经营僵局”)+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如:股权转让、减资、分立或与公司协商回购等)。
(一)“经营僵局”
1. 两年不开会: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
2. 两年无决议: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3. 董事大冲突: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
注意 一定得是公司管理机制出现严重障碍,与其他方面没有关系。
反例1 :股东的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受到损害→直接诉讼(知情权诉讼/ 分红权诉讼);
反例2 :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即“资不抵债”)→按破产法处理;
反例3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按公司法清算。
(二)解散诉讼(结合民诉)
1. 诉讼主体
(1)原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被告:公司;
(3)第三人:其他股东。
注意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
告坚持不予变更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2. 不可同时清算
股东同时提起司法解散和清算的,法院不予受理清算申请;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后,由公司自行组织
清算或另行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3. 注重调解
(1)公司、其他股东或第三人可收购原告股份,或通过减资、分立使公司继续存续;
(2)经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该股份应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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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转让或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债权人;
(3)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二、考点识别
“司法解散”这个考点往往采取直接的问法,比如“股东(XX)是否有权主张解散公司?”“法院
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是否合理(2017 年)?”等。一般而言,问题题干落脚点在“公司解散”,即可定
位到该考点。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
常见设问:股东(XX)是否有权主张解散公司?
第一步:给出结论。有权/ 无权。
第二步:分析案情。
①本案中,公司(XX)……(两年不开会/ 两年无决议/ 董事大冲突),这表明其经营管理已发生严
重困难,构成司法解散的法定事由;且/ 但股东(XX)持有公司……% 的表决权,已达到/ 未达到提起
司法解散的法定门槛。因此,股东(XX)有权/ 无权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
②本案中,公司(XX)的经营管理并未发生严重困难,股东(XX)仅以……(知情权受损、分红
权受损等)为由请求解散公司的,于法无据,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31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1 条。
四、标准化案例
案例1 :昌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2 年4 月,注册资本5000 万元,股东为刘昌、钱顺、潘平与
程舵,持股比例依次为40%、28%、26% 与6%。公司不设董事会与监事会,刘昌担任董事,钱顺担任总
经理。公司业务主要是从事某商厦内商铺的出租与管理。2014 年6 月,就公司关于承租商户的筛选、租
金的调整幅度、使用管理等问题的决策,刘昌与钱顺爆发严重冲突,无法调和。受此影响,公司此后未
再召开过股东会。2016 年8 月,钱顺已厌倦争斗,要求刘昌或者公司买下自己的股权,自己退出公司,
但遭到刘昌的坚决拒绝,其他股东既无购买意愿也无购买能力。钱顺遂将公司和刘昌列为共同被告,向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
问题:钱顺是否有权向法院申请解散昌顺公司?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本题考点为“司法解散”。
《公司法》第231 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解释(二)》第1 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
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
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
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公司法》已删除股东大会的说法,原第182 条已
修改为第23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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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公司解散与清算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答案:有权。本案中,自2014 年6 月起,昌顺公司已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这表明其经
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构成司法解散的法定事由;且股东钱顺持有昌顺公司28% 的表决权,已达到提
起司法解散的法定门槛。因此,钱顺有权向法院申请解散昌顺公司。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31 条、
《公司法解释(二)》第1 条。
案例2 :玉成公司占股15% 的股东刘铁申请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公司以其未足额缴纳出资为由,
拒绝了他的查阅请求。
问题:刘铁能否以公司拒绝查阅为由,提起公司解散之诉?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本题考点为“司法解散”。
答案:不能。本案中,玉成公司的经营管理并未发生严重困难,股东刘铁仅以知情权受损为由请求
解散公司的,于法无据,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二)》第1 条。
知识点二:公司清算【常考】
一、主观考点
(一)清算类型
自行清算
【新修】
1.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董
事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3.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指定清算
1. 以下情形,利害关系人(债权人/ 股东/ 董事等)可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
(1)逾期(>15 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
2. 行政解散(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后,公司未依法进行清算的,作
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
(二)清算事务
1. 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可在清算程序终
结前补充申报。
2.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及清算方案。
注意 若公司资不抵债,清算组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的业务。
(1)清理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
(2)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如新签业务合同)。
4. 代表公司参与诉讼。
(1)以公司名义参诉,公司为原/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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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2)清算组负责人/ 原法定代表人(未成立清算组时)为诉讼代表人。
5. 分配清算财产。
(1)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加速到期,并作为清算财产用以分配;
(2)分配顺序:清算费用→职工债权→税款→普通债权→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6. 编制清算报告,经确认后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注意 以上系一般注销,除此之外,还有两种特殊的注销【新增】:
简易注销
1. 要件:公司未产生债务/ 已清偿全部债务(“无债一身轻”)+ 全体股东承诺。
2. 程序:(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20 日。公告期限
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2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3. 责任:股东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强制注销
1. 要件:行政解散(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 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登记。
2. 程序:(公司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60 日。
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3. 责任:注销后,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二、考点识别
“公司清算”这个考点一般采取较为直接的问法,例如“当事人(XX)是否有权向法院申请指定清
算?”“解散公司的判决生效后,公司应当履行哪些程序(2017 年)?”等,一般而言,题干落脚点在
“清算”或者案情涉及公司解散,问公司解散之后的状态和应履行的程序,即可定位到该考点。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
常见设问1 :当事人(XX)是否有权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
第一步:给出结论。有权。
第二步:分析案情。
本案中,①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公司已超过15 日仍未成立清算组/ ②公司虽已成立清算组但却
未实际清算,故债权人/ 股东/ 董事(XX)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法院指定清算,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32 条、第233 条。
常见设问2 :解散公司的判决生效后,公司应当履行哪些程序?
第一步:给出结论。略。(结论在案情中体现)
包括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等。
《公司法》第232 条:“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
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法》第233 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
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
算。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
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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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公司解散与清算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第二步:分析案情。
本案中,解散公司的判决生效后,公司应当进入清算阶段,并履行如下程序:①成立清算组:自解
散事由出现(判决生效)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董事为清算义务人。②开展清算工作:清算组负责
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理公司财产并编制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处理未了结业务、代表
公司参与诉讼、依法分配清算财产等。③终结与注销: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经股东会(或法院)
确认后,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32 条、234 条、239 条。
四、标准化案例
案例1 :蒙玛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经营期限为10 年,至2017 年12 月31 日止。现公司章程规定
的营业期限届满,蒙玛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尚未成立清算组。截至2018 年2 月1 日,蒙玛公司仍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且公司债权人也未向法院申请清算。蒙玛公司股东张某遂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
问题:张某能否向法院申请对蒙玛公司进行指定清算?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本题考点为“指定清算”。
答案:能。本案中,自解散事由出现(营业期限届满)之日起,蒙玛公司已超过15 日仍未成立清
算组,故股东张某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法院指定清算,法院应当受理。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
232 条、第233 条。
案例2 :长城公司由刘宝、刘昌、刘可、钱顺出资设立,注册资本1800 万元。刘宝、刘昌、刘可
三人组成董事会,刘宝担任董事长,刘昌担任总经理。2022 年12 月,就公司的经营方向、管理问题刘
宝与刘昌发生严重冲突,公司此后再未成功召开过股东会。2025 年1 月,刘昌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法
院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判决作出后,各方既没有上诉,也未按规定成立清算组,更未进行实际的清算,
公司仍处于营业状态。
问题:解散公司的判决生效后,长城公司应当履行哪些程序?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问解散公司之后,应当履行哪些程序,已指明本题考点为“公司清算”。
答案:本案中,解散公司的判决生效后,长城公司应当进入清算阶段,并履行如下程序:①成立清
算组:自解散事由出现(判决生效)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董事为清算义务人。②开展清算工作:
清算组负责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理公司财产并编制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处理未了结
业务、代表公司参与诉讼、依法分配清算财产等。③终结与注销: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经股东
会(或法院)确认后,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32 条、234 条、
239 条。
《公司法》第234 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
债权、债务;(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公司法》第239 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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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第一章
破产申请与受理
知识点一:破产启动【常考】
一、主观考点
破产类型
1. 破产重整:企业尚有恢复生机的希望,各方一起想办法,调整企业经营方案,让企业
恢复盈利能力,重获新生。
2. 破产和解:企业为了避免彻底消亡,找债权人协商和解,求债权人减免债务数额或延
长还款期限,若和解协议顺利执行,企业就能继续经营。
3. 破产清算:企业完全没有挽救的希望,确定无力还款,只能被破产宣告,之后企业的
全部财产将用于偿还债务,直至无财产可供清偿,最终被注销登记。
破产原因
1.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资不抵债
2.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指: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没现钱)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 无法清偿债务;(没人管)
(3)经法院强制执行, 无法清偿债务;(强执完)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 无法清偿债务。(扭亏难)
注意1 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只看债务人本身,不能以“债务人的连带责任人未丧失清
偿能力”为由进行抗辩。
注意2 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申请对企业进行重整。此时,该企业尚未出现
不能清偿的客观事实,但已经出现了经营或财务危机。
例咸阳偏转是中国最重要的偏转线圈生产和出口基地,也是国内当时偏转线圈行业中唯
一的上市公司。随着产业升级和技术发展,其市场规模被迅速压缩,相关行业也走向萧
条。2007 年、2008 年连续两年亏损,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其
财务报表虽显示净资产约为3.49 亿元,尚未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但经营状况
持续恶化,已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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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破产申请与受理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破产申请
债务人
(破产企业)
自己发生破产原因
清算/ 重整/ 和解
注意1 和解是债务人的专属权利,其他人无权申请和解。
注意2 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只能重整。
债权人
债权到期+ 债务人还不了
清算/ 重整
注意 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属于企业内部情
况,债权人通常无法得知,因此债权人只需要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即可,无需对债务人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偿债能力承担举证责
任。(倒置给债务人)
清算人
清算过程中,债务人资不抵债
清算(公司法清算转破产清算)
债务人/ 大股东
(持股≥10%)
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 法院受理后、
宣告破产前
重整(清算转重整)
二、考点识别
“破产启动”这个考点在考试中往往采取直接的问法,如“公司(XX)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公司
(XX)对不具有破产原因的抗辩是否成立?”“当事人(XX)是否有权申请破产清算/ 重整/ 和解(2019
年)?”等。一般而言,只要问题题干中出现了“破产原因”“申请破产”等表述,即可定位到该考点。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
常见设问1 :公司(XX)是否具备破产原因?
第一步:给出结论。具备/ 不具备。
第二步:分析案情。
本案中,①公司(XX)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因此,公司(XX)
具备破产原因。
②公司(XX)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财产不能变现/ 法定代表人(XX)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
管理财产/ 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 长期亏损且扭亏困难,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此,公司
(XX)具备破产原因。
③公司(XX)虽然尚未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客观事实,但是从……(结合案情)可以看出,公
司(XX)已经出现了经营/ 财务危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因此,公司(XX)虽尚不具备破产
原因,但符合重整的法定条件,可以依法申请重整。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2 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破产法解释
(一)》)第4 条。
《破产法》第2 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
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破产法解释(一)》第4 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
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
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 无法清偿债务; (五)
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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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常见设问2 :当事人(XX)是否有权申请破产清算/ 重整/ 和解?
第一步:给出结论。有权。
第二步:分析案情。
本案中,①公司(XX)……(结合案情),表明其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 明显缺乏清偿
能力,已具备法定的破产原因。因此,公司(XX)有权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和解/ 清算。
②公司(XX)……(结合案情),表明其已出现经营/ 财务危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因
此,公司(XX)有权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③公司(XX)对债权人(XX)的债务到期未能清偿。因此,债权人(XX)有权向法院申请公司
(XX)破产重整/ 清算。
④公司(XX)在清算过程中,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因此,清算人(XX)有权向法院申请公
司(XX)破产清算。
⑤债权人(XX)申请对公司(XX)进行破产清算,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公司(XX)破产
前,公司(XX)/ 持有公司(XX)10% 以上股权的股东(XX),有权向法院申请公司(XX)破产重整。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2 条、第7 条、第70 条第2 款。
四、标准化案例
案例1 :亚利亚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向美丽公司借款500 万,为保证债权实现,刘某某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该借款到期,美丽公司要求亚利亚公司还款,亚利亚公司以资金不足为由拒绝还款。
美丽公司遂提起诉讼,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未获得全部清偿。
问题:亚利亚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本题考点为“破产原因”。
答案:具备。亚利亚公司不能清偿美丽公司的到期债务,且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全部清偿,说
明亚利亚公司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综上,亚利亚公司具备破产原因。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2 条,
《破产法解释(一)》第4 条。
案例2 :刘昌、潘龙、李贝等人在北京共同出资设立了昌顺有限责任公司,刘昌任法定代表人。公
司经营不善,长期拖欠上海市大昌公司的借款未还。现法定代表人刘昌下落不明,且公司无其他人员负
责管理财产,公司已陷入困境。
问题:昌顺公司能否向法院申请破产?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昌顺公司申请破产”已指明本题考点为“破产启动”。
答案:能。本案中,昌顺公司长期拖欠大昌公司借款未还,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定代表人刘昌
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法定的破产原因。因此,昌顺公司可
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7 条,《破产法解释(一)》第4 条。
《破产法》第7 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
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破产法》第70 条第2 款:“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
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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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破产申请与受理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知识点二:破产受理【常考】
一、主观考点
管理人接管
1. 裁定受理时,法院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债务人)。
2. 次债务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故意向破产企业(债务人)清偿,使债权人受到损失
的,在损失范围内的清偿义务不免除。
例春眠公司欠觉晓300 万元债务,则在觉晓破产后,春眠公司应向管理人清偿,不能向
觉晓清偿。由于春眠公司直接向觉晓清偿,董事长四金将其中200 万转移用于自身挥霍,
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在该200 万范围内春眠公司的清偿义务不免除。
3. 受理前已成立,但受理后双方尚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管理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 解
除,并通知对方。
例甲企业与某大福签订黄金采购合同,后甲企业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此时,甲企
业未付款,某大福也未交货,管理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
(1)如果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对方应当履行,但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2)如果管理人选择解除,应当通知对方,通知送达即解除;
(3)以下情形,视为管理人解除合同:
①管理人自破产受理之日起2 个月内未通知对方;
②管理人自收到对方催告之日起30 日内未答复对方;
③管理人选择履行,但拒绝提供担保。
债务人限制
(结合民诉)
1. 为“公平清偿债务”,破产企业(债务人)需保全自身财产。
(1)受理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针对债务人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原理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证个别清偿的实现,申请执行的目的亦同,这与破产法
所要实现的公平清偿目的不符。
(3)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
2. 为“衔接破产程序”,有关债务人的司法程序需按特殊规则处理。
(1)破产受理前发生的诉讼: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
财产后继续;
(2)破产受理后发生的诉讼:
①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就债务人财产个别清偿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债权人向
管理人申报债权;
②债权人在申报债权后,对管理人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提起债权确认诉讼,法院
应当受理;
注意 债权人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并获得生效判决的,不能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
而应按照破产程序参与清偿,以避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利益。
③新产生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无论债务人是原告还是被告),均由破产法院(债务
人住所地法院)集中管辖;但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
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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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债务人限制
(结合民诉)
【总结】受理前发生的诉讼:由原法院继续审理,只是管理人(作为诉讼代表人)接替;
受理后发生的诉讼:由破产法院集中审理,但有仲裁的仍然仲裁。
二、考点识别
1. 考查形式/ 提问方式
“破产受理”这个考点的常见问法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XX)与当事人(XX)的诉
讼管辖应如何确定,当事人(XX)能否就其债权另行起诉债务人并申请法院执行(2016 年)?”“法院
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XX)与当事人(XX)之间的合同应当如何处理?”等。
2. 识别标准
第一步:案情涉及公司(XX)出现破产原因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
第二步:对此,当事人(XX)向法院申请公司(XX)破产,法院裁定受理。
第三步:问题出现“破产申请”“破产程序”“裁定破产”等类似表述时,一般可定位到该考点。
3. 真题重现
2019 年:甲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债权人庚公司、辛公司,因到期债权不能获得清偿,向法院申请
对甲公司及其所有全资子公司进行合并重整。问该公司重整程序开始后,对相关公司已经开始的民事诉
讼程序有何影响。
2016 年:丙公司与乙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但丙公司仅支付了一半购车款。现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问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管辖应如何确定,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
请后,乙能否就其债权另行起诉丙公司并申请法院执行。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
常见设问1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XX)与当事人(XX)的诉讼管辖应如何确定?当事
人(XX)能否就其债权另行起诉债务人(XX)并申请法院执行?
第一步:给出结论。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不能。
第二步:分析案情。
本案中,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新发生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故债务人
(XX)与当事人(XX)的诉讼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个别清偿的诉
讼,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如果当事人(XX)申报债权后对管理人记载的债权有异议
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但是不能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法院执行。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21 条、第58 条。
常见设问2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XX)与当事人(XX)之间的合同应当如何处理?
第一步:给出结论。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
第二步:分析案情。
《破产法》第21 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破产法》第58 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
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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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破产申请与受理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本案中,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人(XX)与当事人(XX)签订了XX 合同,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后,该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故管理人(XX)有权决定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当事人(XX)。管理
人(XX)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当事人(XX)应当履行,但是当事人(XX)有权要求管理人(XX)提
供担保;如管理人(XX)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当事人(XX),或自收到当事人(XX)
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或决定继续履行但拒绝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18 条。
四、标准化案例
案例: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九阳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机械制造。2018 年5 月1
日,九阳有限责任公司所负银行贷款到期。银行在催收过程中发现,九阳公司生产的机床设备总量价值
实际上高于公司负债,但因目前市场处于饱和状态,故短期内无法变现。银行随即向法院申请对九阳公
司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指定乾坤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张三闻讯即向双
方的购销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九阳公司支付货款。经查,张三尚未向九阳公司交付全
部货物。
问题1 :债权人张三能否向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其另行起诉后能否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
行?
【考点识别推演】①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张三才向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新的诉讼,
由破产法院集中管辖;②结合问题“能否向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另行起诉后能否申请执行”。可
知,本题考点为“破产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司法程序”。
答案:不能。本案中,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新发生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
起。张三新提起的要求九阳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属于要求债务人个别清偿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应
告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如果张三申报债权后对管理人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
起债权确认之诉,但是不能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法院执行。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21 条、第58 条。
问题2 :九阳公司与债权人张三签订的购销合同应当如何处理?
【考点识别推演】①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张三要求九阳公司支付货款,且张三尚未向九阳公司交
付全部货物→一方未付款,一方未交货,属于双方尚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②结合问题“购销合同如
何处理”。可知,本题考点为“破产受理后的合同处理”。
答案: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本案中,九阳公司与债权人张三签订了购销合同,在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该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故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债权人张
三。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张三应当履行,但是张三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如管理人自破产
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债权人张三,或自收到债权人张三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或决
定继续履行但拒绝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18 条。
《破产法》第18 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
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
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
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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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第二章
债权申报与清偿
知识点一:债权申报【常考】
一、主观考点
(一)申报期限
1. 债权人应当在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
2. 债权人未在申报期限内申报的:
(1)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时只能参与尚未分配财产的分配,此前已进行的分
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2)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申报范围
可以申报
不可申报
申报总原则= 受理前产生(老)+ 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平)+ 合法有效的金钱之债(钱)
1.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受理时视为到期)
2. 不确定的债权(如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
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3. 有财产担保或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4. 侵权/ 合同债权
5. 保证债权(详见后文)
1. 受理后产生的新债(如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2. 发生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如罚款、罚金)
3. 无效的/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4. 非金钱债权(如请求给付劳务、请求停止侵害等)
5. 不是债权(如股东的股权、职工向企业的投资、物权
人的取回权等)
注意 职工债权,属于破产债权,但无需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债权,包括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
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99
第二章 债权申报与清偿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三)保证情形下的债权申报
例甲企业向乙借款100 万,丙企业为此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债务人甲
债权人乙
保证人/连带债务人丙
1. 债务人
甲破产
(1)如果丙已替甲清偿:以其对甲的求偿权申报
(2)如果丙未替甲清偿:以其对甲的将来求偿权申报,但乙已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丙、
乙都可申报债权,但是总的申报额不得超过总的债权额100 万)
(3)破产程序终结后,乙通过破产清算未获清偿的部分,丙需继续清偿
2. 保证人
丙破产
乙可申报100 万保证债权(即使主债务未到期,保证债权在破产受理时也加速到期)
(1)若丙系一般保证人,不得主张先诉抗辩权,乙可直接申报100 万保证债权。但乙获
得的分配额应提存,待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分配
例若丙的破产清偿比例仅为10%,那么乙暂时性地能够获得10 万分配额,并进行提存。
待乙对甲的债权到期后,若甲向乙清偿80 万,则丙只需承担20 万的保证责任。由于丙的
破产清偿比例仅为10%,那么针对这20 万的保证责任,丙仅需清偿2 万,剩余的8 万提存
额需返还给丙,用以清偿给其他债权人。此时,丙实际清偿了2 万,则丙可向甲追偿2 万。
(2)若丙是连带保证人,乙可直接向丙申报100 万保证债权,且直接按照破产清偿比例
获得清偿
3.债务人甲、
保证人丙均
破产
(1)乙有权向甲、丙分别申报债权
(2)乙分别申报全部债权的,可分别受偿,互不影响,但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100
万
(3)丙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得向甲追偿
原理同一笔债务,甲只还一次,否则会造成重复清偿的问题。
二、考点识别
“债权申报”这个考点在考试中往往采取较为直接的问法,如“当事人(XX)是否有权向债务人
(XX)申报债权(2014 年)?”“管理人(XX)要求当事人(XX)申报债权的做法是否合法?”等。
一般而言,若问题题干中出现了“申报债权”一词,即可定位到该考点。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
常见设问:当事人(XX)是否有权向债务人(XX)申报债权?
第一步:给出结论。有权/ 无需申报。
第二步:分析案情。
【有权】本案中,①虽然债权人(XX)对债务人(XX)的债权尚未到期/ 附有条件/ 附有期限/ 未
经诉讼、仲裁最终决定,但是债权人(XX)有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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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②保证人(XX)已经代替债务人(XX)清偿债务/ 尚未代替债务人(XX)清偿债务且债权人
(XX)未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因此,保证人(XX)有权以其对债务人(XX)的求偿权/ 将来求偿权
申报债权。
③一般保证人(XX)破产,其所负的保证债务在破产受理时视为到期且其不得主张先诉抗辩权。因
此,债权人(XX)有权申报债权。
④债务人(XX)和保证人(XX)均破产,债权人(XX)有权向二者分别申报全部债权,债权可分
别受偿,互不影响,但受偿额不得超出债权总额。
【无需申报】本案中,债权人(XX)对债务人(XX)的债权系职工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
予以公示,因此,其无需申报债权。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46 条、第47 条、第48 条第2 款、第51 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破产法解释
(三)》)第4 条、第5 条。
四、标准化案例
案例:刘昌等人于2015 年出资设立昌顺公司,因经营不善,人民法院于2019 年3 月1 日受理昌顺
公司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
问题1 :大昌公司对昌顺公司的债权于2022 年7 月1 日到期,大昌公司是否有权向昌顺公司的管
理人申报债权?
【考点识别推演】①昌顺公司于2019 年3 月1 日被受理破产,大昌公司债权于2022 年7 月1 日到
期→破产受理时,大昌公司债权未到期;②结合问题“大昌公司是否有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可知,本
题考点为“债权申报”。
答案:有权。本案中,虽然大昌公司对昌顺公司的债权尚未到期,但是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
期,因此,大昌公司有权向昌顺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46 条。
问题2 :据查,昌顺公司曾向农业银行贷款100 万元,大昌公司是该笔贷款的保证人,大昌公司与
昌顺公司都未偿还这笔贷款,银行也未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则大昌公司是否有权向昌顺公司的管理
人申报债权?
《破产法》第46 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破产法》第47 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破产法》第48 条第2 款:“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
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破产法》第51 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
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
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破产法解释(三)》第4 条:“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主债务未
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
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保
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破产法解释(三)》第5 条:“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
债权。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
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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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债权申报与清偿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大昌公司是保证人”“大昌公司是否有权申报债权”,已指明本题考点
为“保证情形下的债权申报”。
答案:有权。本案中,昌顺公司的保证人大昌公司尚未代替昌顺公司清偿债务且债权人农业银行未
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因此,大昌公司有权以其对昌顺公司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法条依据为《破
产法》第51 条。
知识点二:债权清偿【常考】+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常考】
一、主观考点
优先清偿
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主张拍卖、变卖该特定财产,并就所得
价款优先受偿。
1
建设工程价款
例为开发A 楼盘,某房地产企业向银行贷款5000 万并以A 楼盘设定抵押。后逾
期未还,且拖欠施工方工程款2000 万。现该企业欲卖房还债,则卖房所得,应先
还给施工方,再还给银行。
2
有担保的债权(别除权)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别除权人)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2)担保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但不计入破产财产,不用以集体清偿
注意 放弃别除权、行使别除权后未获清偿的部分→普通破产债权。
随时清偿
1
破产
费用
破产费用是破产受理后,为了推进和完成破产程序而支出的必要的程序性费
用。(受理后+ 程序性收费)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注意 受理破产前发生的强制清算费用/ 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
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参照破产费用。
2
共益
债务
共益债务是破产受理后,企业继续经营和维持过程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
同利益而产生的各项债务。(受理后+ 债务)
(1)因请求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生之债
注意 对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所遭受的损失→破产债权。
(2)因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生之债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生之债
(4)为继续营业而需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及其他债务(水电费、
新增借款等)
(5)因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生之债
(6)因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生之债等
【总结】1. 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优先清偿破产费用,不
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终结破产程序。2. 清偿完破产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再清偿共益债
务。3. 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内部,各项按比例清偿。
102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宣告
破产后)
集体清偿
1
职工债权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2)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3)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
除职工债权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划入统筹账户的部分)和税款
3
普通破产债权
【总结】外部按顺序(1 →2 →3),内部按比例。
二、考点识别
“债权清偿”这个考点的常见问法为“针对……债务/ 费用,债务人(XX)应该如何清偿?”等。
一般而言,案情涉及某企业破产,问题题干涉及“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优先受偿”“如何清偿”等有
关债务清偿的表述,则可定位到该考点。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
常见设问:针对……债务/ 费用,债务人(XX)应该如何清偿?
第一步:给出结论。优先清偿/ 随时清偿/ 集体清偿。
第二步:分析案情。
【优先受偿】本案中,债务人(XX)对债权人(XX)所负的……债务/ 费用属于有担保的债权(或
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人(XX)对该特定财产(或建设工程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债务人
(XX)应优先清偿。
【随时清偿】本案中,债务人(XX)所负的……债务/ 费用属于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因此债务
人(XX)应随时清偿。
【集体清偿】本案中,债务人(XX)所负的……债务/ 费用属于职工债权(或税款/ 普通债权),因此
债务人(XX)应按顺序进行集体清偿。即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职工债权;(二)税款及划入统筹账户的社保;(三)普通破产债权。(具体属于哪一顺序根据案情分析)。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是《破产法》第109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第113条。
《破产法》第109 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破产法》第41 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
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破产法》第42 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
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
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
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破产法》第43 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
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
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破产法》第113 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
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
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
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03
第二章 债权申报与清偿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四、标准化案例
案例1 :月华公司成立后经营不善,长期拖欠时代公司欠款。后时代公司向法院申请月华公司破
产,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
问题:若月华公司以自建厂房为时代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已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
记,时代公司能否主张就该厂房优先受偿?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月华公司为时代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时代公司能否主张优先受偿”,
已指明本题考点为“债权清偿中的优先清偿”。
答案:可以。本案中,债权人时代公司对破产企业月华公司的厂房享有抵押权,因此,债权人时代
公司在厂房的价值范围以内,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109 条。
案例2 :2020 年年末,黄山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经清理,黄山公司共有财产80 万元。2021 年1 月,
因管理人聘请律师,发生费用10 万元;因黄山公司财产受无因管理需支付他人10 万元。
问题:以上费用,该如何清偿?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该如何清偿”,已指明本题考点为“债权清偿”。
答案:随时清偿。本案中,黄山公司所负的律师费用属于破产费用,所负的无因管理费用属于共益
债务,因此黄山公司应随时清偿。法条依据是《破产法》第41 条、第42 条、第43 条。
案例3 :2017 年8 月,昌顺公司不能清偿美森公司的到期欠款,美森公司向法院申请昌顺公司破产
还债,8 月15 日法院受理并指定大成律所为破产管理人。据查,员工刘昌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伤好
痊愈后,于2017 年10 月离职,昌顺公司需要向刘昌支付工资和伤残补助共计15 万元。
问题:针对需要支付给刘昌的工资和伤残补助金,昌顺公司应如何清偿?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该如何清偿”,已指明本题考点为“债权清偿”。
答案:集体清偿。本案中,昌顺公司需要向刘昌支付的工资和伤残补助属于职工债权,因此刘昌应
按顺序进行集体清偿。即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职工债
权;(二)税款及划入统筹账户的社保;(三)普通破产债权。因此债务人昌顺公司应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
和共益债务后,第一顺序清偿。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113 条。
104
03
第三章
破产重整
知识点一:重整启动【常考】
一、主观考点
(一)程序启动
启动原因
企业出现破产原因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均可重整
启动方式
直接申请
立案前,债务人(破产企业)/ 债权人→法院
转换型重整
1. 前提: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
2. 时间:法院受理破产后、宣告破产前
3. 主体:债务人/ 大股东(持股10% 以上)→法院
(二)重整期间
起止点
法院裁定受理之日至重整程序终止之日(不含执行期间)
权利限制
担保权
暂停行使;但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
利的除外
取回权
不得取回;但符合事先约定的取回条件的除外(如:合同到期)
分红权
出资人不得请求分红
转让股权
董监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股权;但法院同意的除外
二、考点识别
“重整启动”这个考点在考试中往往采取直接的问法,如“重整期间,当事人(XX)能否主张担保
权/ 取回权/ 分红权/ 转让股权(2019 年)?”等。一般而言,只要问题题干落脚点在“重整期间”,即
可定位到该考点。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
常见设问:重整期间,当事人(XX)能否主张担保权/ 取回权/ 分红权/ 转让股权?
105
第三章 破产重整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第一步:给出结论。能/ 不能。
第二步:分析案情。
【担保权】本案中,权利人(XX)对债务人(XX)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且/ 但该财产
没有/ 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不会/ 会危害权利人(XX)的权利。因此,在重整期间,该担
保权应/ 不应暂停行使,权利人(XX)不能/ 能主张行使担保物权。
【取回权】本案中,债务人(XX)基于……(保管/ 租赁/ 借用等法律关系)而合法占有权利人
(XX)的……(特定财产),但/ 且根据双方签订的……(保管/ 租赁/ 借用等)合同,重整期间内已/ 不
符合约定的取回条件,因此,权利人(XX)能/ 不能主张取回权。
【分红权】本案中,在债务人(XX)进入重整期间后,股东(XX)不能主张分红。
【转让股权】本案中,在债务人(XX)进入重整期间后,未经/ 已经法院同意的,董事/ 监事/ 高管
(XX)不能/ 能向第三人转让股权。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75 条第1 款、第76 条、第77 条。
四、标准化案例
案例1 :思瑞公司以一套机器设备作抵押向银行贷款100 万元。后思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
权人天明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在宣告破产前,思瑞公司的股东甲认
为若引进战略投资者乙公司,思瑞公司仍有生机,于是向法院申请重整。
问题:若思瑞公司被裁定重整,重整期间银行能否主张行使抵押权?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思瑞公司被裁定重整”“重整期间银行能否主张抵押权”,已指明本题
考点为“重整期间对担保权的限制”。
答案:不能。本案中,银行对思瑞公司的一套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且该套机器设备没有损坏或者
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不会危害银行的权利。因此,在重整期间,其抵押权应暂停行使,银行不能主张
行使抵押权。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75 条第1 款。
案例2 :昌顺公司成立后一直经营不善,长期拖欠大昌公司借款。2018 年3 月,大昌公司向人民法
院申请昌顺公司破产,法院受理并指定大成律所作为破产管理人。昌顺公司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法院
裁定重整,并确定重整期间由大成律所负责管理营业事务。
问题:据查,重整期间,昌顺公司租赁的办公楼租期已经届至,出租人能否请求返还?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重整期间”“出租人能否请求返还”,已指明本题考点为“重整期间对
取回权的限制”。
答案:能。本案中,昌顺公司基于租赁法律关系而合法占有他人的办公楼,但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
合同,重整期间内租赁合同已届期,已符合约定的取回条件,因此,出租人能主张取回权。法条依据为
《破产法》第76 条。
《破产法》第75 条第1 款:“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
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破产法》第76 条:“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
条件。”
《破产法》第77 条:“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106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知识点二:重整计划【常考】
一、主观考点
制定
谁管理,谁制定:
1. 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制定
2. 管理人负责管理的→管理人制定
债权人会议
表决
先分组,再表决:
1. 组内:双重多数决(“1/2 人+2/3 钱”)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
以上,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
2. 组外:每组均通过
【总结】重整方案的通过= 所有组*(1/2 人+2/3 钱)。
法院批准
1. 重整计划未通过时,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在协商
后再表决一次,但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2. 如果未通过的表决组拒绝再表决,或者再表决仍未通过,但重整计划符合法定条件的,
法院可强行批准
执行
1. 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按计划减免的债务,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2. 若重整计划执行失败,法院应裁定终止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此前的债权调整承诺失效,债权金额恢复原金额
(2)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3)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原值减去已经
受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4)前述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
续接受分配
例甲公司欠乙公司100 万,在重整计划中,乙同意将债权调整为70 万。重整计划执行
中,乙获偿10 万,但之后重整失败,甲被宣告破产:
①乙调整债权为70 万的承诺失效,其债权恢复为100 万;
②乙已经受偿的10 万仍有效,无需返还;未受清偿的90 万,作为破产债权;
③若同顺位其他债权人只获得<10% 的清偿,乙暂缓分配;
④若同顺位其他债权人已获得10% 的清偿,乙继续受偿。
二、考点识别
“重整计划”这个考点在考试中往往采取直接的问法,如“重整计划执行失败后,会对债权人(XX)
产生哪些影响?”等。一般而言,只要问题题干落脚点在“重整计划”,即可定位到该考点。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
常见设问:重整计划执行失败后,会对债权人(XX)产生哪些影响?
107
第三章 破产重整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第一步:给出结论。略。(结论在案情中体现)
第二步:分析案情。
本案中,公司(XX)重整计划执行失败后,会对债权人(XX)产生如下影响:(1)债权人(XX)
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效;(2)债权人(XX)的债权恢复原金额,由……万恢复至……
万;(3)债权人(XX)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万元清偿仍然有效;(4)债权人(XX)未受清偿的
……万元债权可作为破产债权向管理人申报;(5)债权人(XX)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
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93 条。
四、标准化案例
案例:刘昌、潘龙和李贝共同出资设立昌顺公司,三股东的持股比例分别为15%、15% 和70%,公
司成立后,潘龙将10% 的股权转让给钱顺。昌顺公司成立后一直经营不善,长期拖欠大昌公司借款,于
是大昌公司向法院申请昌顺公司破产,法院受理并指定大成律所作为破产管理人。后昌顺公司向法院提
出重整申请,法院裁定重整,并确定重整期间由大成律所负责管理营业事务。
问题:据查,昌顺公司欠大昌公司100 万元,在重整计划中大昌公司同意将债权减到70 万元,现
昌顺公司已经清偿大昌公司10 万元,但之后重整计划不能执行,昌顺公司被宣告破产。此时,会对大昌
公司产生哪些影响?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重整计划不能执行”“昌顺公司被宣告破产”“对大昌公司产生哪些影
响”,已指明本题考点为“重整计划执行失败后的影响”。
答案:本案中,昌顺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失败后,会对债权人大昌公司产生如下影响:(1)大昌公司
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效;(2)大昌公司的债权恢复原金额,由70 万恢复至100 万;(3)
大昌公司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10 万元清偿仍然有效;(4)大昌公司未受清偿的90 万元债权可作为破
产债权向管理人申报;(5)大昌公司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10%)
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93 条。
知识点三:重整与其他程序的转换【可放弃】
一、主观考点
宣告
破产前
清算→重整
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 债务人或大股东(持股10% 以上)申请重整
清算→和解
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和解
重整或和
解失败后
重整→清算
逾期无计划/ 计划未通过/ 计划未批准/ 计划难执行/ 债务人不争气等→法
院裁定终止并宣告破产
《破产法》第93 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
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
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
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
的担保继续有效。”
可放弃:考频低,全文同。
108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重整或和
解失败后
和解→清算
协议未通过/ 协议未认可/ 协议难执行/ 债务人不执行等→法院裁定终止并
宣告破产
和解
清算
重整
重整失败
(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和
解
失
败
,
债
权
人
申
请
债权人申请清算时,债务人或持股
10%以上的大股东提出重整
债
务
人
向
法
院
申
请
和
解
注意 重整和和解不能转换。
二、考点识别
“重整与其他程序的转换”这个考点在考试中往往采取直接的问法,如“法院作出宣告破产的裁定
后,当事人(XX)是否有权申请和解/ 重整?”“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 股东
(XX)是否有权申请重整?”等。一般而言,结合案情和问题题干,出现“重整”和其他破产程序的转
换,即可定位到该考点。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
常见设问:法院作出宣告破产的裁定后,当事人(XX)是否有权申请和解/ 重整?
第一步:给出结论。无权。
第二步:分析案情。
【申请和解】本案中,债务人(XX)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有权申请和解。但由于
法院已经作出宣告公司(XX)破产的裁定,破产案件已进入清算程序,故债务人(XX)无权再申请和
解。
【申请重整】本案中,在债权人(XX)申请破产清算的前提下,债务人(XX)/ 持股10% 以上的股
东(XX),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有权申请重整。但由于法院已经作出宣告债务人(XX)
破产的裁定,破产案件已进入清算程序,故债务人(XX)/ 持股10% 以上的股东(XX)无权再申请重
整。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95 条第1 款、第70 条第2 款。
《破产法》第95 条第1 款:“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
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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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破产重整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四、标准化案例
案例:杜亮、王聪和李菲共同出资设立月亮公司,三股东的持股比例分别为15%、15% 和70%,杜
亮担任公司董事长。公司成立后,王聪将10% 的股权转让给钱顺。月亮公司成立后一直经营不善,长期
拖欠太阳公司欠款。2018 年3 月,太阳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月亮公司破产,法院受理并指定大成律所作
为破产管理人。月亮公司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法院裁定重整,并确定重整期间由大成律所负责管理营
业事务。月亮公司不执行重整计划,经太阳公司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月亮公司宣告破产。
问题:法院作出宣告月亮公司破产的裁定后,月亮公司是否有权申请和解?
【考点识别推演】①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月亮公司宣告破产→宣告破产后,只能清算;②结合
问题“月亮公司申请和解”。可知,本题考点为“重整与其他程序的转换”。
答案:无权。本案中,月亮公司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有权申请和解。但由于法院
已经作出宣告月亮公司破产的裁定,破产案件已进入清算程序,故债务人月亮公司无权再申请和解。法
条依据为《破产法》第95 条第1 款。
知识点四:实质合并破产【常考】
一、主观考点
适用条件
关联企业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企业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
清偿利益时,法院可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例某家族企业旗下有ABC 三家公司,这三家公司经营场地、业务活动、管理人员都相
同,相互大量往来、挂账、代付款项,财务账册不做区分。债权人来讨债,都不知道找
谁,且AB 公司名下几乎无财产可供清偿。为保护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利益,法院可以裁
定实质合并破产,统一清算三家公司的资产和债务。
法律后果
1. 各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2. 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
顺序公平受偿
3. 采用实质合并方式进行重整的,重整计划草案中应当制定统一的债权分类、债权调整
和债权受偿方案
后续处理
1. 适用实质合并规则破产清算的,破产程序终结后,各关联企业成员均应注销
2. 适用实质合并规则和解或重整的,各关联企业原则上应当合并为一个企业
二、考点识别
1. 考查形式/ 提问方式
“实质合并破产”这个考点的常见问法为“法院能否对A、B、C 关联企业进行合并破产(2019
年)?”“若法院对A、B、C 关联企业进行合并破产,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若法院对A、B、C 关
联企业进行合并破产,后续该如何处理?”等。
本部分内容来源于《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该文件不具有法律、司法解释的地位,但可作为主观题题
目论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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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2. 识别标准
第一步:案情涉及多家关联企业之间出现财产、人员、业务等方面混同的情况。
第二步:因前述情况,导致某企业无财产可清偿债务,严重损害了该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步:为获得清偿,该债权人向法院主张对各关联企业进行合并破产。
3. 真题重现
2019 年:为了资金周转,甲公司利用控股地位,在所有全资子公司之间统一调度资金使用,致使各
子公司之间账目不清。甲公司的某全资子公司的债权人庚公司、辛公司,因到期债权不能获得清偿,向
法院申请对甲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合并重整。问庚公司、辛公司是否可以请求合并重整。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
常见设问1 :法院能否对A、B、C 关联企业进行合并破产?
第一步:给出结论。可以。
第二步:分析案情。
本案中,A、B、C 三家公司在……等方面(如:决策、人事、经营)持续高度混同,具体体现在
……(精炼案情)。因此,三家关联公司已严重丧失法人意志和财产独立性,法人人格已经高度混同。并
且,三家关联公司资产混同严重,区分各自财产成本过高,将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因此,法
院可以对A、B、C 关联公司进行合并破产。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2 条。
常见设问2 :若法院对A、B、C 关联企业进行合并破产,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第一步:给出结论。略。(结论在案情中体现)
第二步:分析案情。
本案中,法院对A、B、C 关联企业进行合并破产后,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1)各关联企业之间
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2)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在同一程序中
按照法定顺序公平受偿;(3)采用实质合并方式进行重整的,重整计划草案中应当制定统一的债权分类、
债权调整和债权受偿方案。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6 条。
四、标准化案例
案例:海华公司设有两家子公司,分别为月亮公司和星星公司。海华公司因经营不善向法院申请破
产,已经法院受理。现查明:三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王聪,且董事会组成人员相同,月亮公司和星星
公司招聘、人事调动等事宜均需海华公司审批;三家公司在贸易、投资、融资等方面决策均需海华公司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2 条:“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审慎适用。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
时,应当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以对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原因进行单独判断并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基本原则,当关联
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6 条:“实质合并审理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裁定采用实质合并方式审理破
产案件的,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在同一
程序中按照法定顺序公平受偿。采用实质合并方式进行重整的,重整计划草案中应当制定统一的债权分类、债权调整和债权
受偿方案。”
111
第三章 破产重整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进行审批,长期在同一地址办公;三家公司发生的日常财务活动均需海华公司审批,且之间存在大量资
金调拨及无偿担保等行为。目前,海华、月亮和星星公司的资产已高度混同,区分各自财产成本过高,
将会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
问题1 :法院能否对海华公司、月亮公司和星星公司进行合并破产?
【考点识别推演】①海华公司设有两家子公司,分别为月亮公司和星星公司→三家公司为关联公司;
②海华、月亮和星星公司的资产已高度混同,区分各自财产成本过高,将会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
益→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可适用实质合并破产;③结合问题“能否合并破产”。可知,本题考点为“实质
合并破产的适用条件”。
答案:可以。本案中,海华、月亮、星星三家公司在人事、营业、财务等方面持续高度混同,具体
体现在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人员均相同;长期共用同一办公地址办公;之间存在大量资金调
拨和无偿担保行为;海华公司具有最终的人事变动、投资决策、财务活动决定权。因此,三家公司已严
重丧失法人意志和财产独立性,法人人格已经高度混同。并且,三家公司资产混同严重,区分各自财产
成本过高,将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因此,法院可以对海华、月亮、星星三家公司进行合并破
产。法条依据为《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2 条。
问题2 :若法院对海华公司、月亮公司和星星公司进行合并破产,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合并破产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已指明本题考点为“实质合并破产的
法律后果”。
答案:本案中,法院对海华公司、月亮公司和星星公司进行合并破产后,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1)
各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2)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
人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顺序公平受偿。(3)采用实质合并方式进行重整的,重整计划草案中应当制定
统一的债权分类、债权调整和债权受偿方案。法条依据为《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6 条。
112
04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知识点一:追回权【常考】
一、主观考点
追出资人
1. 出资人未缴/ 抽逃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限制)
2. 对接出资责任,管理人可追其他责任主体,如其他发起人、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协助
抽逃人员等。
追董监高
1. 董监高侵占的债务人财产;
2. 董监高在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时,利用职权获取的非正常收入:
(1)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
(2)绩效奖金;
(3)其他非正常收入。
管理人追回上述收入后:
第(1)项,未超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部分→职工债权(第一顺序);超出企业职工平
均工资的部分→普通破产债权(最后顺序);
第(2)(3)项→普通破产债权。
二、考点识别
1. 考查形式/ 提问方式
“追回权”这个考点的常见问法为“股东(XX)欠缴的出资款/ 董监高(XX)获取的非正常收入,
管理人(XX)应如何处理(2014 年)?”“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股东能否以出资期限尚未届至/ 超过
诉讼时效为由,拒绝缴付出资(2014 年)?”等。
2. 识别标准
第一步:案情涉及法院受理公司(XX)的破产申请。
第二步:破产申请受理后,存在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董监高侵占债务人财产、董
监高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等情形。
第三步:结合问题,若出现“股东欠缴出资”“董监高领取工资或绩效奖金”“管理人追回”等表
述,一般可定位到该考点。
113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3. 真题重现
2014 年:2012 年4 月,陈明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2014 年6 月,公司陷入资不抵债且经营无望的
困境,遂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管理人查明陈明尚有50 万元的出资未实际缴付。陈明的妻子葛
梅梅本是家庭妇女,但自2014 年1 月起,却一直以公司财务经理的名义,每月自公司领取奖金4 万元。
问陈明能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50 万元出资的缴付;就葛梅梅领取的奖金,管理人应如何处理。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
常见设问:股东(XX)欠缴的出资款/ 董监高(XX)获取的非正常收入,管理人(XX)应如何处
理?
第一步:给出结论。管理人(XX)应当追回。
第二步:分析案情。
【追股东】本案中,在法院受理公司(XX)的破产申请后,股东(XX)仍欠缴出资款/ 抽逃的出资
仍未返还。因此,就股东(XX)欠缴/ 抽逃的出资,管理人(XX)有权主张追回。
【追董监高】本案中,在公司(XX)出现破产原因后,董事/ 监事/ 高管(XX)利用职权在普遍拖
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 绩效奖金等其他收入,应依法认定为“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
正常收入”,管理人(XX)有权追回。因其返还工资而形成的债权,按照公司(XX)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公司(XX)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因其返还绩效奖金等其他收入而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35 条、第36 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破产法解释(二)》)第24 条。
四、标准化案例
案例:法院受理九阳公司的破产申请后,指定乾坤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乾坤律师事务所在
履职过程中发现:董事长甲在九阳公司出现破产原因并停发员工工资期间,仍照常领取董事薪酬和绩效
奖金。
问题:董事长甲所领取的薪酬和绩效奖金应如何处理?董事长甲后续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考点识别推演】①董事长甲在公司出现破产原因并停发员工工资期间,仍照常领取董事薪酬和绩
效奖金→董事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②结合问题“董事长甲所领取的薪酬和绩效奖金”“董事
长甲如何维护权益”。可知,本题考点为“追回权及其后续处理”。
答案:(1)管理人应当追回。本案中,在九阳公司出现破产原因后,董事长甲利用职权获取的绩效
《破产法》第35 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
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破产法》第36 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
管理人应当追回。”
《破产法解释(二)》第24 条:“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正常收入:(一)绩效奖金;(二)普遍
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三)其他非正常收入。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向管理人返还上
述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主张上述人员予以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第一款第
(一)项、第(三)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因返还第一款第(二)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
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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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奖金以及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应依法认定为“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
入”,管理人乾坤律师事务所有权追回。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36 条,《破产法解释(二)》第24 条。
(2)董事长甲有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本案中,董事长甲所领取的薪酬和绩效奖金虽为非正常收
入,但并非违法收入,其可申报债权并通过破产分配程序获得清偿。甲因返还绩效奖金而形成的债权,
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甲因返还董事薪酬而形成的债权,按照九阳公司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
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九阳公司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法条依据为
《破产法解释(二)》第24 条。
知识点二:取回权【常考】
一、主观考点
一般规则
1.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基于保管、借用、租赁等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权利
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注意 重整期间,取回权不得行使,除非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2. 权利人未支付相关加工费/ 保管费/ 委托费等费用的,管理人可拒绝取回并行使留置
权。
3. 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财产或不及时变现价值将严重贬损的财产,管理人应及时变价
并提存变价款,权利人可取回变价款。
4. 因行使取回权发生争议的(如管理人否认取回权),权利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
起诉(由破产法院集中管辖)。
违法转让
例觉晓(权利人)将26 年的法考资料委托给春眠公司保管,后春眠公司(债务人)因
经营不善被法院受理破产。受理破产前,春眠公司将所有法考资料出售给达达公司(第
三人)。
1. 第三人能否取得财产所有权
(1)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不知情+ 合理对价+ 动产已交付/ 不动产已过户”)→第三
人取得财产所有权,权利人无法取回;(权利人有损失)
(2)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第三人无法取得财产所有权,权利人可以取回。(第三人有
损失)
2. 权利人/ 第三人如何挽回损失
(1)违法转让发生在破产受理前,权利人/ 第三人损失→普通债权;
(2)违法转让发生在破产受理后,权利人/ 第三人损失→共益债务。
【总结】前普通,后共益。
在途货物
甲(出卖人)
丙(买受人/债务人)
由乙负责承运
货物
1. 甲发运货物后,丙尚未收货且未付清全部价款即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甲有权解除
合同并取回财产,但丙的管理人可支付全部价款并请求甲交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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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在途货物
2. 运输途中,甲已主张取回的,在标的物到达丙的管理人后,甲仍可取回;
3. 运输途中,甲未主张取回的,在标的物到达丙的管理人后,甲无权取回,但可就合同
价款向丙的管理人申报债权(普通破产债权)。
【总结】想取回在途货物,一定要抢在送达前!
二、考点识别
1. 考查形式/ 提问方式
“取回权”这个考点的常见问法为“债务人(XX)被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XX)能否要求取
回……(2020 年)?”“债务人(XX)将其租用/ 保管的权利人(XX)的……对外出售,权利人(XX)
可采取何种救济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等。
2. 识别标准
第一步:案情涉及公司(XX)被法院受理破产。
第二步:①存在公司(XX)占有、使用他人财产的情形(如基于保管、借用、租赁等法律关系而占
有他人财产);②公司(XX)将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进行了转让/ 该财产发生了毁损灭失。
第三步:现权利人主张取回被占有的财产/ 就损失寻求救济。
3. 真题重现
2020 年:甲公司有股东A 和B,各持股50%,公司名下有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A、B 以个人名义
和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以甲公司土地出资,乙公司负责楼盘建设与销售,A、B 可以分得40%( 各20%)
的房产;后乙公司经营不佳,A 和B 申请将乙公司进行重整,要求乙公司给予约定的40% 的房产。问乙
公司重整期间,A、B 能否要求取回40% 的房产。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
常见设问1 :债务人(XX)被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XX)能否要求取回……?
第一步:给出结论。能。
第二步:分析案情。
本案中,债务人(XX)因为……(保管、借用、租赁等法律关系)而占有他人的财产,当事人
(XX)作为权利人,有权通过管理人取回。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38 条。
常见设问2 :债务人(XX)将其租用/ 保管的权利人(XX)的……对外出售,权利人(XX)可采
取何种救济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
第一步:给出结论。权利人可取回财产/ 不可取回财产,但其损失可作为普通破产债权/ 共益债务
清偿。
第二步:分析案情。
【受让人未善意取得】本案中,债务人(XX)将其租用/ 保管的权利人(XX)的……对外出售,构
《破产法》第38 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
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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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成无权处分,而受让人(XX)在受让时知情/ 未支付合理对价/ 未完成交付,故受让人(XX)不能依据
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权利人(XX)仍可行使取回权。就受让人(XX)遭受的损失,其有权
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由于前述无权处分行为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 之后,因此,可作为普通破
产债权/ 共益债务清偿。
【受让人已善意取得】本案中,债务人(XX)将其租用/ 保管的权利人(XX)的……对外出售,构
成无权处分,而受让人(XX)在受让时不知情,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已经完成了交付,故受让人(XX)
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已经取得了财产的所有权,权利人(XX)无法行使取回权。就权利人(XX)遭受的损
失,其有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由于前述无权处分行为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 之后,因此,可
作为普通破产债权/ 共益债务清偿。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破产法解释(二)》第31 条、第30 条。
常见设问3 :出卖人(XX)主张取回在途标的物,能否得到支持?
第一步:给出结论。能/ 不能。
第二步:分析案情。
【能】本案中,债务人(XX)尚未收货且未付清全部价款即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出卖人(XX)有
权解除合同并取回财产,但债务人(XX)可支付全部价款并请求出卖人(XX)交付货物。/ 运输途中,
出卖人(XX)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XX)后,出卖人(XX)向管理人
(XX)主张取回的,管理人(XX)应予准许。
【不能】本案中,运输途中,出卖人(XX)未主张取回,在标的物(XX)到达债务人(XX)的管
理人(XX)后,出卖人(XX)无权取回,但可就合同价款向管理人(XX)申报债权。/ 债务人(XX)
已付清全部价款,出卖人(XX)不能主张取回。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39 条,《破产法解释(二)》第39 条 。
四、标准化案例
案例1 :2020 年10 月,因味极好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鲜鲜公司向法院申请,对味极好
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受理破产申请后,法院指定金杜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金
杜律师事务所发现:2020 年8 月,味极好公司将其租用的蓝天公司的机器设备出售于不知情的翡翠公司,
《破产法解释(二)》第31 条:“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已向债务人支付了转让价款,
但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未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依法追回转让财产的,对因第三人已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
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二)转让行为发
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破产法解释(二)》第30 条:“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第
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
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二)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
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破产法》第39 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
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破产法解释(二)》第39 条:“出卖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
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方式,对在运途中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或者在货物
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
准许。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运途中标的物取回权的,管
理人不应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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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并已完成交付。
问题:蓝天公司可采取何种救济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
【考点识别推演】①味极好公司将其租用的蓝天公司的机器设备出售于不知情的翡翠公司,并已完
成交付→味极好公司无权处分,翡翠公司已善意取得,蓝天公司利益受损;②结合问题“蓝天公司救济
自己的利益”。可知,本题考点为“取回权中违法转让的救济”。
答案:权利人不可取回货物,但其损失可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本案中,味极好公司将其租用
的蓝天公司的机器设备对外出售,构成无权处分,而受让人翡翠公司在受让时不知情,支付了合理对
价,并已经完成了交付,因此翡翠公司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已经取得了机器设备的所有权,蓝天公司无法
行使取回权。就蓝天公司遭受的损失,其有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由于味极好公司的无权处分行为发生
在2020 年8 月,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因此,可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法条依据为《破产法解释
(二)》第30 条。
案例2 :甲公司依据买卖合同,在买受人乙公司尚未付清全部货款的情况下,将货物发运给乙公
司。乙公司在尚未收到该批货物时,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且法院已裁定受理。甲公司随即通知承运人
将该批货物运回甲公司仓库,但无果。现该批货物已到达乙公司,甲公司请求取回该批货物。
问题:甲公司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考点识别推演】①甲公司将货物发运给乙公司,乙公司尚未付清全部货款+ 尚未收货即被受理破
产申请,甲公司主张取回货物→甲公司主张取回在途货物;②结合问题“甲公司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可知,本题考点为“在途货物取回权的行使”。
答案:能。本案中,债务人乙公司尚未收货且未付清全部价款即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出卖人甲公
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取回财产。货物运输途中,出卖人甲公司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在买卖标的物到
达管理人后,出卖人甲公司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因此,甲公司的主张能得到支持。
法条依据为《破产法解释(二)》第39 条第1 款 。
知识点三:撤销权【常考】
一、主观考点
受理前1 年
内+ 五种行
为→可撤
1. 无偿转让财产;
2.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
3.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 放弃债权;
5. 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
注意 1 年内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但该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到期的→不可撤;但
若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 个月内清偿,且债务人已有破产原因的,即使到期,仍然可
撤。
属于下文的“受理前6 个月内+ 破产原因+ 个别清偿”,管理人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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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受理前6 个
月内+ 破产
原因+ 个
别清偿→可
撤;有例外
1. 原则:不管债务是否已经到期,统统禁止个别清偿,管理人有权撤销。
2. 例外(不可撤销)
(1)经诉讼、仲裁、执行等司法程序进行的个别清偿,但恶意串通的除外;
(2)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电费等;
(3)清偿有担保的债权且担保财产价值≥债权额;
例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50 万元,以一套价值60 万元的设备抵押。2025 年7 月1 日,甲
公司被受理破产。2025 年3 月1 日,甲公司已出现破产原因,仍对乙公司进行个别清偿。
①担保财产价值60 万元大于债权额50 万元,在60 万的额度以内,乙公司享有优先受偿
权,此时对其全额清偿不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因此不可撤销;
②若甲公司对乙公司进行清偿时,该设备已贬值,市场价值仅为20 万元,则担保财产价
值20 万元小于债权额50 万元。此时对乙公司全额清偿,超出了其享有的优先受偿权20
万元的范围,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利益,因此可撤销。
(4)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
(5)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个别清偿。
【口诀】司法水电大担保,劳动人身和受益。
【总结】破产撤销图
一年线
半年线
受理日
A
B
C
D
1年前,均不可撤
6个月内,破产原因+个别清偿→可撤,
但有例外,5种到期清偿→不可撤
个别清偿→无效
1年内,5种行为→可撤,
但有例外,提前清偿债务但债务在法院受理前已到期的→不可撤
二、考点识别
“撤销权”这个考点往往采取较为直接的问法,如“债务人(XX)……(如恶意减损财产),管理
人(XX)是否有权撤销?”“管理人(XX)是否有权撤销债务人(XX)清偿……债务的行为?”等。
一般而言,问题题干出现“管理人”“撤销”等词,可定位到该考点。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
(一)常见设问
债务人(XX)……(如恶意减损财产),管理人(XX)是否有权撤销?
(二)分析思路
第一步:找到破产受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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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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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第二步:分段讨论。
1. 1 年前:原则上,干啥都行,管理人无权撤销;
2. 1 年内:禁止“无偿转、不合理、新担保、弃债权、提前还”等行为,管理人有权撤销;
注意 涉及“提前还”:受理前已到期的→不可撤;但受理前6 个月内提前还+ 破产原因→不论是
否到期,均可撤。
3. 6 个月内+ 破产原因:禁止个别清偿,管理人有权撤销(例外:司法水电大担保,劳动人身和受
益)。
(三)标准化答题
第一步:给出结论。无权/ 有权。
第二步:分析案情。
【无权】本案中,①债务人(XX)无偿转让财产/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
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放弃债权,但该行为发生在法院受理债务人企业破产申请
1 年前。因此,管理人无权主张撤销。
②在法院受理债务人企业破产申请前1 年内,债务人(XX)提前清偿了(XX)的未到期债务,但
该笔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因此,管理人无权主张撤销。
③债务人(XX)在法院受理其破产申请前6 个月内已经存在破产原因,仍对债权人(XX)进行了
个别清偿,但该个别清偿属于……(司法水电大担保,劳动人身和受益)。因此,管理人无权主张撤销。
【有权】本案中,①在法院受理债务人企业破产申请前1 年内,债务人(XX)无偿转让财产/ 以明
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放弃债权。因
此,管理人有权主张撤销。
②债务人(XX)在法院受理其破产申请前6 个月内已经存在破产原因,但仍对债权人(XX)进行
了个别清偿,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司法水电大担保,劳动人身和受益)。因此,管理人有权主
张撤销。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破产法解释(二)》第12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
《破
产法》第31 条、第32 条。
《破产法解释(二)》第12 条:
“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
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
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破产法解释(二)》第14 条:“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破产法解释(二)》第15 条:“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破产法解释(二)》第16 条:“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
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二)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
损害赔偿金的;(三)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破产法》第31 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
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破产法》第32 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仍对个别债权人
进行清偿的, 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 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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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四、标准化案例
案例1 :2017 年8 月,昌顺公司因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8 月15 日法院受理并指定大成律所为
破产管理人。经查,昌顺公司于2016 年12 月提前清偿了轩轩公司的债务(2017 年2 月到期)。
问题:大成律所是否有权撤销昌顺公司清偿轩轩公司债务的行为?
【考点识别推演】①2017 年8 月15 日,昌顺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2016 年12 月提前清偿了轩
轩公司债务→破产申请受理前1 年内提前清偿债务;②结合问题“是否有权撤销”。可知,本题考点为
“撤销权”。
答案:无权。本案中,2017 年8 月15 日法院受理了昌顺公司的破产申请,昌顺公司于2016 年12
月提前清偿了轩轩公司于2017 年2 月到期的债务,即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 年内,债务人昌顺公司提
前清偿了未到期债务,但该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因此,管理人无权主张撤销。法条依据为
《破产法解释(二)》第12 条。
案例2 :2017 年年初,昌顺公司经营不善,已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8 月,昌顺公司不能清偿美森
公司的到期货款,美森公司向法院申请昌顺公司破产还债,8 月15 日法院受理并指定大成律所为破产管
理人。经查,昌顺公司拖欠鑫荣公司一笔货款,2017 年3 月,鑫荣公司申请法院执行,昌顺公司按照执
行程序将货款支付给了鑫荣公司。
问题:对鑫荣公司经法院执行的债权,管理人大成律所是否有权撤销?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管理人”“是否有权撤销”已指明本题考点为“撤销权”。
答案:无权。本案中,2017 年年初,昌顺公司已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8 月15 日法院受理对昌顺
公司的破产申请,即昌顺公司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 个月内已经存在破产原因。2017 年3 月,昌顺公
司按照执行程序偿还了鑫荣公司的货款,即对债权人鑫荣公司进行了个别清偿。但该个别清偿属于经执
行程序进行的清偿,且案情没有明示双方有恶意串通的情形。因此,管理人无权主张撤销。法条依据为
《破产法解释(二)》第15 条。
Part 2䐥伸拓㺥㵄鴬呿例
122
01
案例一
案情:花花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花花公司)成立于1990 年4 月5 日。2004 年5 月,花花
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乐乐持股56%,小李持股30%,小甲持股13%。小春系花花公司
员工,出资2 万元成为花花公司股东,持股1%。花花公司董事会由乐乐、小李、小甲组成,乐乐担任董
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小李兼任公司总经理。
花花公司章程第14 条规定:“公司股权不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团体和个人出售、转让;公司改制一年
后,经董事会批准后可在公司内部赠予、转让和继承;持股人死亡或退休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继承、转
让或由企业收购,持股人若辞职、调离或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业收购
(问3)……”第16 条规定:“董事会行使包括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等职权;董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
的董事出席方才有效;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才
有效。”该公司章程经花花公司全体股东签名通过。
公司经营期间,乐乐利用控股股东地位,多次擅自将属于花花公司的商业机会让渡给其成立的一人
公司,损害花花公司利益(问4)。小李因此多次顶撞乐乐。
2008 年7 月18 日,花花公司董事长乐乐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三位董事均出席,会议形成了“鉴于
总经理小李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巨大损失,现免去其总经理职务,
即日生效”等内容的决议。该决议由乐乐、小甲及监事签名,小李未在该决议上签名。
2008 年8 月3 日,小李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决议,其诉讼理由如下:1. 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问1);2. 其并未挪用公司资金炒股,也未给公司造成损失,董事会决议依据
的事实不存在(问2)。
2008 年9 月3 日,小春认为董事长乐乐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公司的利益及其股东权益,遂向公司提
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于同日书写《退股申请》,提出“本人要求公司全额退股,年终盈利和亏损与我无
关”(问5)。
【本题改编自最高法指导性案例第10 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
纷案;最高法指导性案例第96 号——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问题1 :小李起诉请求撤销董事会决议的第1 项理由能否被法院采纳?(4 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小李起诉请求撤销董事会决议”,已指明本题考点为“决议可撤销”。
答案:不能。(1 分)本案中,花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并表决通
过方为有效。2008 年7 月18 日的董事会由董事长乐乐依法召集,全体三名董事出席,出席比例符合章
123
案例一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程规定;经表决,两名董事投票同意,通过比例亦符合章程规定,因此,该决议已依法成立。(1 分)同
时,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授权,董事会享有罢免总经理的职权,决议内容合法。(1 分)另外,
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不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形,故该决议不可撤销。(1 分)因
此,小李的第1 项理由不能被法院采纳。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73 条第4 款、第26 条第1 款。
问题2 :小李起诉请求撤销董事会决议的第2 项理由能否被法院采纳?(4 分)
【考点识别推演】同上。
答案:不能。(1 分)本案中,花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免去小李的总经理职务。就该决议的效力
而言:首先,花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董事会有权解聘公司经理,故该决议内容本身不违反公司章程。(1
分)其次,该章程未对董事会解聘经理的职权附加限制,如必须说明原因。(1 分)因此,花花公司董事
会解聘小李的具体事实原因是否存在,对该决议的效力不产生影响,小李的第2 项理由不能被法院采纳。
(1 分)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6 条第1 款、第67 条第2 款。
问题3 :花花公司章程第14 条关于“股权转让”和“人走股留”的规定是否有效?(4 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股权转让”“人走股留”“章程是否有效”,已指明本题为“股权转让与
公司章程效力”的融合考点。
答案:有效。(1 分)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可对股权转让另行规定。本案中,“股权转让”
及“人走股留”的章程规定,经全体股东签名通过,系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1 分)基于有限责任
公司的人合性与封闭性特点,章程对股东权利作出此类限制性安排,属于公司自治的正当体现。(1 分)
该规定并未禁止股东依法转让股权的基本权利,未对股东的财产性权利造成实质性侵害,亦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1 分)因此,该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84 条第3 款,
《民法典》第143 条。
问题4 :如何评价董事长乐乐将属于花花公司的商业机会让渡给其成立的一人公司的行为?(4 分)
【考点识别推演】①乐乐是花花公司董事长→乐乐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②乐乐将花花公司的商业
机会让给其成立的一人公司→董事长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③结合问题“如何评价乐乐的行为”。可
知,本题考点为“董监高的义务”。
答案:其行为违反忠实义务,不合法。(1 分)本案中,董事长乐乐谋取属于花花公司的商业机会,
须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2 分)现其未履行报告及决议程序,即
将属于花花公司的商业机会让渡给其成立的一人公司,已违反忠实义务。(1 分)因此,其行为不合法。
《公司法》第73 条第4 款: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法》第26 条第1 款:“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公司法》第67 条第2 款:“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公司法》第84 条第3 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法典》第143 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
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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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83 条。
问题5 :小春是否有权请求花花公司全额退股?(4 分)
【考点识别推演】①乐乐利用控股股东地位,多次擅自将属于花花公司的商业机会让渡给其成立的
一人公司,损害花花公司利益→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②小春因乐乐的行
为要求公司全额退股→小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权;③结合问题“小春请求公司退股”。可知,本题考点为
“股东回购请求权”。
答案:有权。(1 分)本案中,控股股东乐乐利用其控股地位,多次擅自将属于花花公司的商业机会
让渡给其成立的一人公司,构成滥用股东权利,且严重损害了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2 分)因此,
股东小春有权请求花花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也即退股。(1 分)法条依据为
《公司法》第89 条第3 款。
【题目解析】
1. 此题的前两问并非直接要求分析决议效力,而是仅需判断小李提出的两项撤销理由能否成立。因
此,答题时应当紧扣题目指向的争议理由本身展开分析,逐一回应即可,而无需机械套用“先不成立,
再无效,后撤销”的效力审查顺序。
2. 司法尊重公司自治,不轻易否定章程条款的效力。尤其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最高法院在(2014)
民申字第2154 号等案例中,认可了“人走股留”条款的合法性。
3. 违反忠实义务=“吃里扒外”(立场与公司对立);违反勤勉义务=“怠于职守”(能力或态度未
达合理标准)。
4.“股东回购请求权”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二是“受压迫股东回购请
求权”。前者的适用前提是出现“双五合分转,修章继续干”等法定情形,且股东须对相关决议投反对
票;后者则不要求特定决议,只要控股股东滥用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即可主张。
《公司法》第183 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二)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公司法》第89 条第3 款:“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
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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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02
案情:大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江公司)成立于2010 年1 月,贾仁持股65%,曾平持
股35%。公司未设董事会,贾仁任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曾平任公司总经理兼监事(问1)。
2014 年2 月,大江公司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大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河公司)。贾仁任
大河公司董事及法定代表人,曾平任大河公司监事。
2015 年1 月,大路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路公司)成立,贾仁持股75%、刘波持股10%,吴
彤彤持股15%。刘波任大路公司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贾仁任大路公司总经理。
经查,在贾仁的安排下,大江、大河、大路三家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均为吴彤彤,出纳会计均为卢
欣,工商手续经办人均为李梦。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均为工程机械制造,对外宣传和经营常
混用公司名称。财务上共用结算账户、混用财务专用章。
2015 年8 月,三家公司共同向长期合作的制造商大山公司出具《说明》,称因大江公司业务扩张而
注册了另两个公司,要求所有债权债务、销售量均统一计算在大江公司名下,并表示今后尽量以大江公
司名义进行业务往来。
2016 年起,贾仁与曾平两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同年5 月9 日,曾平提议并通知召开大江公司股
东会,贾仁认为其没有召集会议的权利,会议未能召开。6 月6 日,曾平以股东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为由,
要求查阅大江公司、大河公司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贾仁直接予以拒绝(问2)。鉴于大江公司目前经
营尚正常,当地管委会多次组织调解贾仁与曾平之间的矛盾,但始终无果,公司自此以后再未成功召开
过股东会。
2016 年11 月,大路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以下决议:免除刘波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贾仁
担任新的法定代表人。决议通过后,刘波未继续在大路公司任职,但大路公司一直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问3)。
2019 年1 月,曾平向法院起诉,称大江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陷入公司僵局且无法通过其他
途径解决,请求解散大江公司(问4)。
2019 年4 月,大山公司因大江公司长期拖欠其货款不予清偿,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大江、大河与
大路公司人格混同,要求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贾仁与大河公司、大路公司对大江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问5)。
【本题改编自最高法指导性案例第15 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
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法指导性案例第8 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
司解散纠纷案;最高法公报案例——韦统兵与新疆宝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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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问题1 :大江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存在问题?(4 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大江公司的治理结构”,已指明本题考点为“公司组织机构设置”。
答案:存在。(1 分)本案中,(1)大江公司股东人数较少,仅为2 人,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
董事。(1 分)因此,贾仁的职位不应是董事长,而应是董事。(1 分)(2)曾平作为公司总经理,不得兼
任公司监事。(1 分)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75 条、第76 条第4 款。
问题2 :曾平请求查阅大江公司、大河公司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请求被拒绝后,可以如何救济
自己的权益?(4 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请求被拒绝”“救济权益”,已指明本题考
点为“知情权诉讼”。
答案:向法院起诉。(1 分)本案中,曾平作为大江公司的股东,依法有权查阅大江公司及其全资
子公司大河公司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1 分)公司若拒绝其查阅,必须提出合理根据,证明曾平具有
“不正当目的”且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1 分)现公司无正当理由予以拒绝,曾平有权就此向法院提
起诉讼。(1 分)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57 条第2 款、第5 款。
问题3 :2016 年12 月,刘波代表大路公司向天蓝公司采购了一批机械零件,现天蓝公司要求大路
公司支付价款,大路公司能否以刘波已非法定代表人为由进行拒绝?(4 分)
【考点识别推演】①2016 年11 月,大路公司召开股东会免除刘波法定代表人职务,但一直未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刘波已非法定代表人,但对外登记仍是;②2016 年12 月,刘波代表大路公司向天蓝公
司采购机械零件→刘波无权代表;③结合问题“大路公司能否以刘波非法定代表人为由拒绝天蓝公司支
付价款的请求”。可知,本题考点为“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无权代表行为的效力”。
答案:不能。(1 分)本案中,大路公司股东会决议已免除刘波的法定代表人职务,并改由总经理贾
仁担任。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属于法定登记事项。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
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1 分)现大路公司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法定代表人仍登记为刘波,故大路公司不得以刘波已非法定代表人为由对抗善意相对人天蓝公司。
(2 分)因此,大路公司不能拒绝天蓝公司的付款请求。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34 条。
问题4 :曾平请求解散大江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4 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曾平请求解散大江公司”,已指明本题考点为“司法解散”。
答案:能。(1 分)本案中,大江公司仅有贾仁和曾平两名股东,但因二人矛盾,直至2019 年曾平
提起诉讼之时,已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这表明其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构成司法解散的
法定事由;(2 分)且股东曾平持有大江公司35% 的表决权,已达到提起司法解散的法定门槛。(1 分)因
《公司法》第75 条:“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
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公司法》第76 条第4 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法》第57 条第2 款:“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
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5 款:“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公司法》第34 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
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127
案例二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此,曾平有权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其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法院支持。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31 条,
《公司法解释(二)》第1 条第1 款。
问题5 :大山公司请求贾仁、大河公司、大路公司对大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能
否得到法院支持?(5 分)
【考点识别推演】①贾仁持有大江公司65% 的股权、大路公司75% 的股权,大河公司是大江公司的
全资子公司→三家公司同受一人控制,系关联公司;②三家公司人员、业务、财务高度混同→人格混同;
③大山公司请求贾仁、大河、大路公司对大江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请求关联公司及其控股
股东承担责任。可知,本题考点为“人格否认”。
答案:能。(1 分)本案中,大江公司、大河公司与大路公司均受贾仁控制,构成同一控股股东控制
下的关联公司。(1 分)在贾仁的安排下,三家公司在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高度混同,导致各自财产
无法区分,已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1 分)因此,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债权人大山公司可
以主张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控股股东贾仁及其控制的大河公司、大路公司对大江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 分)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3 条第1 款、第2 款。
《公司法》第231 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解释(二)》第1 条第1 款:“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
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
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
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
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
形。”(新《公司法》已删除股东大会的说法,原第182 条已修改为第231 条。)
《公司法》第23 条第1 款、第2 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
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28
03
案例三
案情:2018 年2 月,甲、乙、丙、丁四人设立大树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树公司),主营
化肥生产、销售业务。甲、乙、丙、丁分别持有公司64%、16%、10%、10% 的股权,由甲担任董事及
法定代表人。
2018 年3 月,大树公司与大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大树公司将其生产厂区的土建、安装工程发包给大风公司承建。合同约定若发包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工程款,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2019 年大树公司生产厂
区主体工程完工,但因大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工程停工,至今未竣工。后为担保工程
的继续进行,大树公司将其一幢办公楼抵押给了大风公司(问4)。
2019 年2 月,为加强环境保护,当地政府出台文件,加大对肥料厂商的监管力度,同时出台一系列
化肥减量增效的政策。大树公司为抓住政策机遇,决定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小草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小草公司),主营化肥技术研发及相关技术服务。
受政策影响,2019 年10 月以来,大树公司经营每况愈下,对外负债累累。2020 年4 月,大树公司
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张三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予以受理并指定浩然律师事务所担任破
产管理人。
浩然律师事务所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大树公司和大风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大树公司
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停工,但双方并未解除或终止履行,目前合同尚未履行完毕(问1)。
另外,大树公司因生产工厂经营管理混乱,机器设备老旧,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在破产审理期间,
被环保、交管部门联合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对工厂污水以及扬尘处理设施限期进行整改(问2)。
2020 年6 月,在宣告破产前,丙认为国家正在加大农业生产扶持,若引入新的投资者并加大环保设
施研发力度,可扭转大树公司目前的经营困境。后成功引进新的战略投资人戊,丙遂向法院申请对大树
公司进行破产重整(问3)。
7 月25 日,小草公司经营不善,负债高达1000 万元,后被法院裁定重整。8 月10 日,浩然律师事
务所以大树公司和小草公司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企业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
清偿利益为由,向法院申请将两家公司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问5)。经查,以上情况属实。法院
于9 月29 日作出实质合并重整裁定,管理人不变。
【本题改编自最高法指导性案例第214 号——上海某某港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案;最
高法指导案例163 号——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最高法指导案例73 号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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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问题1 :大树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与大风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如何处
理?(4 分)
【考点识别推演】①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存在
尚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②结合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何处理”。可知,本题考点为“破产受
理后的合同处理”。
答案:管理人浩然律师事务所有权决定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1 分)本案中,大树公司与债权人大
风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该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故管理人有权决定
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债权人大风公司。(1 分)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债权人大风公司应
当履行,但是大风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如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债权
人大风公司,或自收到债权人大风公司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或决定履行但拒绝提供担保的,
视为解除合同。(2 分)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18 条。
问题2 :若管理人收到整改通知后迅速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整改,且在接管财产难以支付相关施
工、审计费用的情况下,由第三方进行了垫付。则针对该项垫付费用,大树公司应该如何清偿?(4 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本题考点为“债权清偿”。
答案:随时清偿。(1 分)本案中,对工厂污水及扬尘处理设施进行整改,旨在维持债务人大树公司
的合法经营资质与持续经营价值,该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系保障企业存续、维护全体债权人共
同利益所必需的继续营业活动。(2 分)因此,该整治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属于共益债务,大树公司应随时
清偿。(1 分)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42 条、第43 条第1 款。
问题3 :本案中,丙是否有权申请大树公司重整?(3 分)
【考点识别推演】①债权人张三申请破产清算,在宣告破产前,丙申请重整→清算转重整;②结合
问题“申请重整”。可知,本题考点为“破产重整的启动”。
答案:有权。(1 分)本案中,债权人张三申请对大树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在此情况下,持股10%
以上的股东丙,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大树公司破产前,有权向法院申请大树公司重整。(2 分)
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70 条第2 款。
问题4 :法院裁定对大树公司和小草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期间,大风公司能否对大树公司的办公楼主
张优先受偿权?(4 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重整期间”“大风公司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已指明本题考点为“重
整期间对担保权的限制”。
答案:不能。(1 分)本案中,大风公司对大树公司的办公楼享有担保权,且该办公楼没有损坏或者
《破产法》第18 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
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
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
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破产法》第42 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
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破产法》第43 条第1 款:“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破产法》第70 条第2 款:“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
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130
2026 年采分点
商法
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不会危害大风公司的权利。(2 分)因此,在重整期间,其担保权应暂停行使,其
不能向大树公司主张实现优先受偿权。(1 分)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75 条第1 款。
问题5 :法院是否有权裁定大树公司与小草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裁定实质合并重整后,会产生哪些
法律后果?(5 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本题考点为“实质合并重整”。
答案:(1)有权。(1 分)本案中,大树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小草公司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
各企业财产成本过高,已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因此,法院有权裁定大树公司与小草公司实质
合并重整。(2 分)
(2)本案中,法院对大树公司、小草公司进行合并重整后,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①两家企业之间
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0.5 分)②两家企业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各自的债权人在同一
程序中按照法定顺序公平受偿;(1 分)③重整计划草案中应当制定统一的债权分类、债权调整和债权受
偿方案。(0.5 分)
【题目解析】
1. 商法主观题有两种考查模式:一是与民法、民诉法融合考查,二是单独命题。前者主要融合《公
司法》,偶涉《破产法》;后者近年来则完全集中于《公司法》。因此,考生需系统掌握《公司法》全部
内容,并对《破产法》中可能跨科考查的典型考点(本题所涉考点就比较典型)有所把握。
2. 考虑到《破产法》自2020 年后在主观题中考查频次极低,建议时间有限的考生将主要精力投入
《公司法》的系统复习,对《破产法》仅作适度了解即可,以确保备考效率。
3. 此题的前四问均属常规考点,最后一问难度有所提升。在考试中,“实质合并重整”这一制度的
适用前提是关联公司之间构成人格混同,因此该考点常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结合考查。
《破产法》第75 条第1 款:“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
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