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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主观题考前几页纸(1)_2026法考主观_JX_1326JX主观考前几页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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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 2026 主观题考前几页纸
蓝字是采分词· 楷体是思路和提醒· 条号不用背,是考场上翻法条的坐标
◆一· 答题要求(先看)
刑诉答案就两样:结论+理由(法律规则+结合案情)。
第一句直接给结论,不复述案情、不铺垫,别写小作文。
问「做法对不对/合不合法」的,结论先蒙个「不正确」,做完别的题再回来翻法条确定结论,予以修正。
下文每条后面挂的条号不用背,它只是坐标,告诉你这条规则在哪一本。
刑诉相对值得花时间翻法条(但1 分钟内翻不到就跳过,不要一直翻):这科采分点又细又碎,好多题光靠
背写不全,翻到原文照着抄,一条能多写两三个点。下一分区专讲怎么翻。
一问里套了两三个小问的(如1 问中同时问:能不能召开?人员对不对?要不要通知被告人?),必须分段
答,(1)(2)(3)各有结论和理由,揉成一段容易丢分。
答案里最好代入案情人名:如把法条里的「犯罪嫌疑人」写成「X 某」、「侦查机关」写成「XX 公安机关」,
只抄法条不加案情可能拿不满分。
· 主观题不会搭架子怎么办?(是非判断、具体步骤、证据分析、开放性问题四类)
类型
刑诉的主观题主要考查四种:是非判断类(正确/不正确)、具体步骤(简述××程序)、证据分
析类(能不能定罪)、开放性问题(支持哪一个观点)类。每种有固定骨架,套上去就能拿分。
结构
不会搭架子就套这个简易模板:结论。根据规定,……。本案中,……。故……正确/错误。
【是非判断类】结论(正确/不正确;合法/不合法)→阐述理由(法律规则+结合案情)。
【具体步骤类】可按主体、期限、方式(程序)、结果来铺开,别只写一句「依法处理」。
【证据分析类】结论(有罪/无罪)→证据审查分析(逐条分析案情中各项证据材料符不符合证据三性)
→法定证明标准(《刑诉法》第200 条、第55 条、《刑诉解释》第140 条)→证明标准应用(分析能用的
证据是否达到有罪的证明标准)→最终裁判结论(综上所述)。
【开放性问题】先亮观点(必须有自己的观点)→理由陈述(言之成理均可得分)。
注意
问「应当如何处理」的,结论直接前置: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开庭审理、驳回申请、径行起
诉、依法排除。
问「xx 程序是否正确」的,结论建议明确指出错在哪里,再阐述理由。
◆二· 刑诉法条怎么翻(考场上一分钟定位)
1. 考场上翻法条,该翻哪一本?搜什么词?
思路
先看问题里的关键词,有专门规定就翻专门规定,没有再回到《刑诉法》/《刑诉解释》;若出现
阶段也可按阶段翻,侦查阶段→优先《公安部规定》、审查起诉阶段→优先《刑诉规则》、审判阶段→优
先《刑诉解释》;法条分布整体体系:基本制度在前,具体程序在中,特别程序在最后。
【认罪认罚】《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
搜「认罪(点2 次)」
【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
→
搜「值班律师」
【管辖】《刑诉法》→《刑诉解释》→
搜「管辖(点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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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非程序】《排非规程》→搜「证据规程」
【排非规则、证据审查】《严格排非规定》/《刑诉解释》→搜「严格」/
搜「证据」
【庭前会议】《庭前会议规程》
→
搜「庭前会议」
【羁押必要性】《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搜「羁押」
【取保候审】《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
搜「取保候审」
【一审、二审、死复核、再审】《刑诉法》→《刑诉解释》→搜「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
督」
【未成年、特别程序】《刑诉法》→《刑诉解释》→搜「未成年」「特别程序」
注意口诀:立案侦查找公安,起诉监督找规则,法院审判找解释,原则性规定回《刑事诉讼法》。
2. 翻不到怎么办?
思路
翻法条是为了把采分点补全,不是为了凑条号。有些知识点比较分散,背下来可能比翻快。
【不好翻·背】证据的直接排除情形、上诉不加刑、值班律师不出庭辩护等知识点比较分散,考场最好直
接默写,翻书反而慢。
注意
一个条号别耗过一分钟。刑诉一道大题4—5 问,分在采分点上,翻到法条是锦上添花,翻不到不
影响拿分。
◆三· 证据(刑诉最重要的板块之一)
1. 某某证据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必考】
思路
两步:先结合案情判断是否符合这类证据直接排除的情形,不是就归到「可以补正或合理解释」后
作为定案依据这一档。
(1)这份物证、书证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思路
直接排除的口诀:真伪不明、来源不明。
【直接排除】不能。该物证、书证不能反映原物或原件/未附笔录、清单,不能证明来源,应当直接排除,
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刑诉解释》第83-84、86 条)
(2)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思路
直接排除的口诀:麻醉猜测未个别,核对翻译由暴胁,真实性无法识别。
【直接排除】不能。X 某在进行陈述时醉酒、中毒、麻醉导致不能正常感知或正确表达/系猜测、评论、推
测性言论,且不符合一般生活经验/询问未个别进行/书面证言未经核对/应提供未提供翻译/通晓聋、哑手
势人员/询问时被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法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
后拒绝作证,无法确定证言真实性,其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直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刑
诉解释》第88-89、91 条、《严格排非规定》第6 条)
注意
证人未出庭不必然排除:法庭对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才排除;证言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确认
真实性的,不出庭也可以定案。
(3)被告人供述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思路
直接排除的口诀:疲劳刑讯场所外,录像威胁不自由,重复核译不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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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排除】不能。①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变相肉刑)等非法方法收集,使X 某
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②不存在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而在规定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
③X 某属于无期、死刑/职务犯罪,讯问应全程录音录像未录;④采用暴力或者严重损害X 某及其近亲属合
法权益等进行威胁使其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⑤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收集;⑥重复性供述,且
未更换侦查人员/未进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告知诉讼权利+自愿供述;⑦讯问笔录没有经X 某
核对确认;⑧讯问聋、哑人/不通语言文字的X 某,未提供通晓聋哑手势人员/翻译人员;⑨讯问未成年人X
某,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X 某的供述应当直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严格排非
规定》第2-5、10 条、《防范冤假错案工作意见》第8 条、《刑诉解释》第94、123 条)
注意
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有本质性差异的,以录音录像为准。
(4)某份鉴定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报告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思路
直接排除的口诀:有错即排。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报告参照鉴定意见适用。
【直接排除】不能。X 某不具备法定资质/违反回避规定/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或
者出具报告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拒不出庭作证等,鉴定意见/出具的报告应当直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解释》第98-100 条)
(5)某份辨认笔录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思路
直接排除的口诀:个别混杂有暗示,见到侦查不主持。
【直接排除】不能。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
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公安7 人/10 人的照片/5 件物品/10 个物品照片;检察院自侦/监察委调查为7
人/10 人照片/5 件物品/5 个物品照片)/辨认中给X 某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辨认前使辨认人X
某见到辨认对象的/该份辨认笔录不是在侦查人员(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该辨认笔录应当直接排除,不
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刑诉解释》第105 条、《公安部规定》第260 条)
注意
场所、尸体等特定对象,或者辨认人能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限制。
(6)某份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思路
两类证据的直接排除口诀:篡伪必排、增删疑真。
【直接排除】不能。该份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
方式等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该份视
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直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刑诉解释》第109 条、第114 条)
2.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有哪些要点?【必考】
(1)侦查阶段的排非程序,公安常犯哪些错?
思路
看到「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就是这一条。从通知对象、时间和处理结果等角度找错。
【讯问合法性核查】本案中,X 某涉嫌X 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等重罪),属于可能判
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前,应当书面通知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
人员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
【处理结果】检察院核查后确有或者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应当通知侦查机关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
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常见错误】①移送审查起诉后才通知错,应当在侦查终结前;②通知其他人员错,应当通知驻看守所检
察人员;③检察院直接排除非法证据错,应通知侦查机关排除非法证据。(《排非规程》第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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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起诉中发现非法取证怎么办?
思路
注意检察院是认为可能存在还是确有,若没有区分则都要回答。
①【可能·要求说明】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
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②【确有·纠正意见】对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检察院应当依法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涉
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③【处理结果】经审查认为确有或者不能排除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不得
作为提起公诉的依据。
④【处理后怎么办】检察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取证,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⑤【随案移送】检察院应当随案移送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并将讯问录音录像
及相关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法院。(《排非规程》第6-7 条、《刑诉规则》第73 条)
(3)一审怎么处理排非申请?
思路
结合案情判断是庭前提还是庭审提,但调查时间、调查方式、处理结果是通用的。
【庭前提】X 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法院应当召开庭
前会议,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不质证、不辩论,只能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不作实质性处理,控辩双方在
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未达成一致意见+法院有疑问的,应在庭审中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没有新
线索或材料,可不再调查。
【庭审提】X 某及其辩护人就其在庭审期间发现的相关线索或材料提出排非申请并说明了理由的,法院应当
审查,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驳回申请。
【调查时间】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先行当庭调查。但为防止庭审过分迟延,也可
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调查。
【证明责任】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进行证明。
【处理结果】法院确认存在或者不能排除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将该证据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排非规程》第10-11、17、19、22 条、《刑诉解释》第134、137 条)
注意
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提排非申请都须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
3. 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取得的证据能不能在刑诉中用?
思路
实物类都能用,言词类看是谁收集的。行政机关(除鉴定意见)必须重新收集,监察机关收集的可
以用。
【行政机关收集】XX 是物证/书证/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系行政机关收集的实物证据/鉴定意见,经法庭
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合法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刑诉解释》第75 条)
【监察机关收集】XX 是监察机关收集的物证/书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
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刑诉解释》第76 条)
◆四· 强制措施(常考)
4. 适用逮捕正确吗?逮捕执行是否存在错误?该不该释放被告人?
思路
逮捕三条件缺一不可:证据、刑罚、社会危险性;注意逮捕的2 个24 小时。
【一般逮捕】有证据证明X 某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可能犯新罪/现实危险/毁灭伪造证据/打击报复/自杀逃跑等),应当予以逮捕。(《刑诉法》第8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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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常见错误】①必须出示逮捕证;②逮捕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③除无法通知外,应在逮捕后
24 小时内通知家属;④应当在逮捕后的24 小时内讯问。(《刑诉法》第93-94 条)
【逮捕的变更】①一审判决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②一审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
用附加刑且判决未生效;③被羁押时间已到一审判处的刑期期限;④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法院应
当立即释放X 某,必要时,可变更强制措施。(《刑诉解释》第170 条)
注意
应当释放,必要时变更的口诀:不能关、超期限、未审结。
5. 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是否存在错误?
思路
评估是公安、审查是检察院。审查结果是建议变更还是自行变更要看是不是检察院的“地盘”。
【评估主体】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评估,法制部门统一审核。
【审查主体】检察院捕诉部门负责审查。
【审查结果】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审查后自行作出释放或变更决定;侦查/审判阶段,检察院只能建议公
安/法院作出释放或变更决定。
【应当释放或变更】不能关(没有证据/无罪免刑/徒刑以下)/羁押期限将超过可能判处的刑期/事实基
本查清,证据已经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羁押必要性工作规定》第4、16 条)
◆五· 法律援助
6. 应不应当通知法律援助(强制法援的情形)?法援已经指派,近亲属又委托了律师,听谁
的?
思路
强制法援先看有没有委托辩护人(委托非律师的也算有),再套口诀:盲聋哑、半疯傻、无死缺、
未长大、高院死复核、死缓故、申排非。
【应当通知】没有委托辩护人,且是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贪贿国恐)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未成年人/被高院复核死刑的/死缓执行期
间故意犯罪的/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刑诉法》第35、278、293 条、《刑诉解释》第47 条、《排非规
程》第12 条)
【听本人的】法援机构已指派律师,X 某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X 某本人的意见,
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刑诉解释》第51 条)
◆六· 审查起诉
7. 审查起诉中特殊情形的处理?
思路
要结合案情中的不同情形给出对应处理,切勿“张冠李戴”。
【发现漏罪、漏人】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有应当移送起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未移送起诉的,
应当要求公安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二次补侦后仍不足】经过2 次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检察院应
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二次补侦后又发现新罪】已经2 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审查起诉中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将新的犯罪
事实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提起公诉。
(《刑诉规则》第349、356、36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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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认罪认罚从宽(近三年连续考)
8. 能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认罪、认罚怎么把握)
【必考】
思路
「认罪」=自愿如实供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适用】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情节异议/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认定意见的,不影
响「认罪」的认定。
【不适用】①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者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但对如实供述
的部分可从宽。②表示「认罚」,但表里不一的(如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有能力赔
却不赔等),不适用认罪认罚。(19 年《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第6-7 条)
注意
不同意简易、速裁程序,不影响认罪认罚。
9. 具结书要不要签?被害人不同意有没有影响?
【必考】
思路
原则上应当签,盲聋哑、半疯傻、未成年法代或辩护人有异议可以不签,且不签不影响制度适用;
被害人异议一般也不影响适用。
【可以不签】X 某系①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②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有异议,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被害人异议不影响】①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②
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仍可适用,但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
③自愿认罪且愿意积极赔偿,因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协议的,一般不影响从宽处理。
(19 年《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第18、31 条)
10.一审没认二审才认还适用不适用?认罪认罚后律师能不能作无罪辩护?
【必考】
思路
认罪认罚贯穿诉讼全过程;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适用】第二审法院应当根据X 某认罪认罚的价值、作用决定是否从宽,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第一审程序
认罪认罚有所区别。(19 年《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第50 条)
【无罪辩护】能。辩护人享有独立的辩护权,独立于司法机关也独立于被告人,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
无罪、罪轻的意见,只要不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八· 一审程序(庭前会议、法庭审判、简易VS 速裁)
11. 庭前会议参会人员对不对?
【必考】
思路
主持人只能是法官,被告人并非一定参加。
【主持人】只能由审判长或者承办案件的审判员、合议庭其他审判员主持;法官助理/书记员/人民陪审员
(X 某)不能主持。
【应当参加】①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参加,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可以协助;②被告人(X 某)并非必须参
加,但X 某申请参加庭前会议/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庭前会议准备就排非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准备询问双方
对证据材料意见的,应当通知被告人(X 某)到场。③庭前会议中开展附带民事调解的,应当通知附带民事
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到场。(《庭前会议规程》第4 条)
注意
附民调解判断参会人员时,要结合附民当事人身份(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判断是否应有法定代
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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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陪审员有什么权利?
思路
先判断是三人庭还是七人庭,两者陪审员权利不一样。
【三人庭】陪审员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都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七人庭】陪审员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
表决。(《陪审员法》第21-22 条)
13. 一审出现这四种特殊情况,法院怎么办?
【必考】
思路
贯穿一条原则:不告不理。
【罪名不一致】①实体上:法院应当依据审理认定的事实作出有罪判决;②程序上: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
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辩护权;必要时可以再次开庭,组织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新的立功线索】审判期间,X 某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发现新的事实】审判期间发现新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需要补查补侦,应当通知检察院,由其决定是
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
【缺量刑情节】合议庭发现X 某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
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移送。(《刑诉解释》第277、295、297 条)
注意
例外:审理认定构成告诉才处理的罪名(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的,应当
裁定终止审理、退回检察院并告知自诉。
14.速裁和简易有什么区别?速裁是否应转换为普通程序?
思路
从适用范围、禁止范围、审判组织、审理程序、审理期限等方面分析。
【适用范围】速裁适用于基层法院+3 年有期徒刑以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罪认罚+同意适用;
简易适用于基层法院+有期徒刑以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认罪+同意适用。
【禁止范围】自诉案件、未成年人案件绝对不适用速裁程序;但自诉案件、未成年人案件(只要未成年人X
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都同意适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审判组织】速裁程序由审判员1 人独任审理;简易程序分情况,可能判处3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合
议庭/可独任审判;但可能判处超过3 年有期徒刑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理程序】速裁程序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且应当当庭宣判;简易程序可以简化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审理期限】速裁程序受理后10 日内审结,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1 年的,可以延长至15 日;简易程序受理
后20 日内审结,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3 年的,可延长至1 个半月。
【程序转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发现被告人不构罪/不应追责/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的犯罪事
实,应当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刑诉法》第214-216、219-220、222-226 条)
注意
速裁要转为简易程序必须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
◆九· 二审(刑诉第二大重点板块)与再审
15.二审是否应当开庭审理?【必考】
思路
应当开庭:事实证据有异议、案件有死刑、检抗诉。
【应当开庭】本案系①【有异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②
【有死刑】X 某被判处死刑(含死立执、死缓)的上诉案件/被判处死刑的X 某没上诉,同案其他被告人上
诉案件;③【有抗诉】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刑诉解释》第29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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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二审应当怎么处理本案?(二审审理结果)【必考】
思路
口诀:没错就维持、法律量刑错改判、事实错可改可发回(限一次)、程序错应发回。
【维持】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应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可改判可发回】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
回重审(只能发回一次)。
【应发回】①违反公开审判;②违反回避制度;③剥夺或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④审
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⑤其他程序违法。(《刑诉法》第236、238 条)
17.是否违反上诉不加刑?
【必考】
思路
前提是仅被告人一方上诉。
【原则】仅X 某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不得加重X 某刑罚(不得对X 某的刑罚作出实质不
利的改判)。
【不受限制】①检察院抗诉;②自诉人上诉;③二审发回重审的,有新的犯罪事实且检察院补充起诉的,
原审法院可以加重刑罚。
【重审后抗诉】仅被告人一方上诉,二审发回重审的,原审法院重审判决后检察院抗诉的,二审法院不得
改判为重于原审法院第一次判处的刑罚。(《刑诉解释》第401、403 条)
18.有附民的上诉怎么处理?二审才提附民、增加请求,怎么处理?【必考】
思路
首先分清是全案上诉,还是只针对刑事或附民上诉,再看未上诉部分是否错误;二审新请求不能直
接判。
【只对刑事上诉】发现已生效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
正。(民错,刑不一定错)
【只对附民上诉】①一审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②一审刑事部分确有错误
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再审,并与附带民事部分一并审理。(刑错,民一定错)
【一审未提二审才提】第二审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裁判生效后另
行提起民事诉讼。
【增加请求或反诉】可以按自愿合法原则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刑诉解释》第198、
407、409-410 条)
19.再审怎么启动?
思路
先找终审法院:若启动主体是法院,则包括终审法院+所有上级法院、最高法;若启动主体是检察
院,则包括终审法院同级检的所有上级检、最高检。
【法院启动】①各级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是否再
审;②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原判决、裁定认
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有不宜由原审法院审理情形的,上级法院
也可以提审。(《刑诉解释》460-461 条)
【检察院抗诉】①各级检察院对不服同级法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
当提请上一级检抗诉。②最高检发现各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
可以直接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指令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刑诉规则》第59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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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附带民事诉讼
20.附带民事诉讼赔什么、不赔什么?
思路
只赔物质损失,精神损失一般不予受理(可赔可不赔)。
【能赔】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
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可赔可不赔】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不赔】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交通肇事案除外)、可期待收益损失、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的财物
(走追缴、退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刑诉解释》第175-177、179、192)
注意
精神损失赔偿可赔可不赔,所以法院受理了精神损失赔偿也没错。
◆十一· 特别程序(未成年人和缺席审判)
21. 未成年人案件有哪些特有程序?
【必考】
思路
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到审判三个阶段记忆常规考点。
【讯问】①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②讯问时应当通知法
定代理人到场,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可通知合适成年
人到场并记录在案。③讯问未成年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讯问女性未成年人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询问】①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时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无法通知、不能
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可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并记录在案;②询问女性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
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分案审】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一般应当分案办理、分别侦查、分别起诉、分案审判。
【审判】审判时不满18 周岁的一律不公开审理;犯罪时不满18 周岁且立案时不满20 周岁的,应当由未成
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刑诉法》第280-281 条、285 条、《刑诉解释》第550 条)
22. 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听取意见和救济?
思路
条件口诀「未成年,四五六,一起悔,同时备」。
【条件】X 某①犯罪时已满14 周岁不满18 周岁(特殊情形已满12 周岁);②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
章、第六章(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规定的犯罪;③可能判处1 年有期徒刑以下;④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⑤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听取意见】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并制作笔录附卷。被害人是未成年的,还应当听取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救济】①【被害人】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不能向法院起诉。②【公安】向同级检察院复议,向上
一级检察院复核。③【被不起诉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但提出无罪辩解且理
由成立的应作法定不起诉决定/仅对所附条件或考验期有异议的可以采纳后调整。
(《刑诉法》第282 条、《刑诉规则》第380、381、469-470、472 条)
23. 缺席审判适用条件及怎么送达?
【新增必考】
思路
26年大纲新增送达方式。看到送达方式搜“二百九十二”翻《关于二百九十二条的解释》,那条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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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就是今年的新东西。
【适用范围】①【外逃型】在境外的贪污贿赂犯罪,以及最高检核准的需及时审判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
恐怖活动犯罪;②【疾病型】患严重疾病中止审理超6 个月仍无法出庭+本人或法代近亲属申请或同意恢复
审理;③【死亡型】被告人死亡,且有证据证明无罪;④【死亡型】被告人死亡的再审案件。
【管辖】外逃型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法指定的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三类原
来哪级法院管,缺席审判还是哪级。
【文书的送达】对外逃型缺席审判案件,法院立案后,应当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应当将起诉
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近亲属。
【送达方式】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
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刑诉法》第291-292、296 条)
【新解释】「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是指被告人所在地的法律、判例、惯例、司法实践等
所规定、承认、认可、接受的各种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寄、公告、公示、电子等送达方式。
觉晓法考· 有人带,学得准,真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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