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雨聆风学习资料网 资料列表 开通 VIP 用登录 / 注册 ⌄
PDF

2026杨雄讲刑诉客观题考前必背几页纸_2026法考客观_瑞-D_002026RD客观考前几页纸

查看资料信息、公开预览和下载状态。

共 19 页PDF · 3.2MB
下载

文档在线预览

公开展示前 10 页
100%
1
《2026杨雄讲刑诉客观题考前必背几页纸_2026法考客观_瑞-D_002026RD客观考前几页纸》第1页预览
2
《2026杨雄讲刑诉客观题考前必背几页纸_2026法考客观_瑞-D_002026RD客观考前几页纸》第2页预览
3
《2026杨雄讲刑诉客观题考前必背几页纸_2026法考客观_瑞-D_002026RD客观考前几页纸》第3页预览
4
《2026杨雄讲刑诉客观题考前必背几页纸_2026法考客观_瑞-D_002026RD客观考前几页纸》第4页预览
5
《2026杨雄讲刑诉客观题考前必背几页纸_2026法考客观_瑞-D_002026RD客观考前几页纸》第5页预览
6
《2026杨雄讲刑诉客观题考前必背几页纸_2026法考客观_瑞-D_002026RD客观考前几页纸》第6页预览
7
《2026杨雄讲刑诉客观题考前必背几页纸_2026法考客观_瑞-D_002026RD客观考前几页纸》第7页预览
8
《2026杨雄讲刑诉客观题考前必背几页纸_2026法考客观_瑞-D_002026RD客观考前几页纸》第8页预览
9
《2026杨雄讲刑诉客观题考前必背几页纸_2026法考客观_瑞-D_002026RD客观考前几页纸》第9页预览
10
《2026杨雄讲刑诉客观题考前必背几页纸_2026法考客观_瑞-D_002026RD客观考前几页纸》第10页预览

本文档共 19 页 剩余 9 页未展示,请下载后查阅

下载

文档文本内容

·  1  ·
2026 杨雄讲刑诉客观题考前必背几页纸
杨 雄
1. 刑事诉讼基本理念:(1)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①程序公正
是指过程的公正;②实体公正是指结果的公正(即认定案件事实
正确和定罪量刑准确)。(2)效率体现为加快诉讼进程、降低诉讼
成本。
2. 刑事诉讼职能:(1)控辩审的关系:审判中立、控辩平等、
控审分离。(2)①行使审判职能的主体:法院。②行使控诉职能的
主体:检察院、被害人、自诉人及其法代人、诉代人。③行使辩护
职能的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法代人、辩护人。
3. 认罪认罚从宽
(1)认罪:如实供述、承认主要犯罪事实。针对人,不针对某
个罪。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虽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接受
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
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
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可以从宽处罚。(2)认罚:接受司法机
关给出的刑罚。(虽表示认罚但暗中毁证、脱离监管、妨害司法或
能赔而不赔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同意速裁、简易,不影
响认罚。被害人不同意,不影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诉
讼全过程,所有罪名都可适用。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代表单位如实供
新浪微博、小红书、抖音@ 刑诉杨雄
·  2  ·
述,并积极协助调查,自愿接受处罚的,对单位可从宽处理。
4.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情形:轻(显著轻微)告(告诉才处理)时(过时效)赦
(特赦)他(其他)死(死亡)(口诀)。
(2)处理方式:A. 立案或受理阶段:不立案或不受理。B. 侦查
阶段:撤销案件。C. 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D. 审判阶段:①庭前
审查阶段:对“告时赦他死”,退回检察院。②受理后:显著轻微、
死亡且无罪或不能证明有罪的:宣告无罪;其余情形:终止审理。
5. 检察院管辖的案件:(口诀)司法职权损公正侵民权,公安管
辖职务犯罪需省检。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的
职务犯罪。
6. 并案管辖
①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起诉的,可以并案审理;涉
及同种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②第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
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第二审法院决定并案审理的,
应当发回第一审法院,由第一审法院作出处理。③对一案起诉的
共同犯罪或关联犯罪案件,法院可分案审理。对分案起诉的共同
犯罪或关联犯罪案件,法院可并案审理。(法院考虑公正、效率、
权利因素)。④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
清、证据不足或者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诉,且有关犯罪与其他
同案被告人没有关联的,第二审法院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分案处
理,将该部分被告人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⑤对依照再审程序
重新审判的案件,法院在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的过程中,发
现原审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但也可以分
案审理。
·  3  ·
7. 特殊地域管辖
列车上的犯罪:①运行途中抓获:前方停靠站+ 始发站+ 终点
站法院;②不是在运行途中抓获:负责该列车乘务的铁路公安机关
对应的法院;若在运行途经车站抓获的,也可以由该车站所在地法
院管辖。
8. 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阅卷权:(1)时间:审查起诉之日。(2)查阅作为证据材料向
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应准许。
会见、通信权:(1)会见目的:了解案情、提供咨询,移送审
查起诉之日才可核实证据。(2)不被监听、不能在场。(3)通信可
检查,但只有“国安”“公共”“人身”“毁证、串供”,才可截留复
制、删改,向办案机关提供。
调查取证权:(1)律师自行调证分两种:A. 向控方证人调证,
须法、检许可和被调查人同意;B. 向辩方证人调证,只需被调查人
同意。(2)辩护人可申请调取无罪、罪轻证据。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了解情况、提出意见、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会见通信、调查
取证。
9. 法律援助辩护
(1)法律援助辩护与委托辩护并存的处理:由被告人确定辩护
人人选。(2)“应当”指定的对象(口诀):残疾不能辨别申死,无
死缺席未成年。(3)指定的人员: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
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应当指派具有3 年以上相关执业经
历的律师。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应当指派具有3 年以上刑事辩
护执业经历的律师。
·  4  ·
10. 值班律师
(1)地位:是法律帮助者,不是辩护人。(2)职责:咨询、选
择、变更、意见、见证签具结书;引导申请法律援助;帮助申请羁
押必要性审查。(3)权利:了解情况权;会见权(不被监听;“国、
恐”案件,侦查阶段会见需许可);阅卷权(审查起诉之日起,查
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提出意见权。
11.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可做证据使用,
事故调查报告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意见若属实、合法,可做定案
根据。
12. 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1)供述:A. 暴力或变相肉刑、威胁,使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
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B.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获取的供述;C. 重
复性供述(但换人、换阶段+ 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 自
愿供述的除外)。(2)证言、被害人陈述:暴力、威胁、非法限制
人身自由。
13. 审判阶段的排非程序:(1)申请主体:当、辩、诉。(2)申
请时间:开庭前是原则,庭审中是例外。(3)条件:提供线索、材
料。(4)在庭前会议中,检察院应有针对性地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作出说明。法院可对有关材料进行核实,经控辩双方申请有针对性
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必要时可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参加庭
前会议说明情况。(5)对证据合法性的调查程序:①先行调查是原
则,法庭调查结束之前调查是例外;②证明主体:检察院。(6)调
查后的处理方式:①当庭决定是原则,再次开庭时决定是例外;
②确有非法或不能排除存在非法,都排除。
14. 证据的理论分类:(1)原始证据: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传
·  5  ·
来证据:传递、复制、转述等。
(2)直接证据包括:①能直接肯定或否定某人实施犯罪。②能
直接否定犯罪的发生。物证是间接证据。
15. 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1)应当出庭作证的条件:证人(有异议+ 有影响+ 有必要);
鉴定人(有异议+ 有必要)。(2)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
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3)证人不出庭的后果:
A. 强制证人出庭(被告人配偶、父母、子女除外),院长签发强
制证人出庭令;B. 训诫,情节严重的由院长批准处十日以下拘留;
C. 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即排除。(4)鉴定人不出庭的后果:不得作
为定案根据。(5)证人保护:国恐黑毒等案中的证人、鉴定人、被
害人及其近亲属。(6)证人补偿:交通、住宿、就餐费用;单位不
得克扣工资奖金,不补助鉴定人和被害人。
16. 技术调查、侦查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A. 作为证据使用的,应移送。B. 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保护
个人信息、设备和方法。C. 应附法律文书、清单和有关说明材料。
移送采用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应制
作新的存储介质,并附说明,写明原始证据材料、原始存储介质的
存放地点等信息,并签名盖章。D. 应当庭调查查证,但必要时可
庭外核实。当庭调查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应不暴露人员身份和设
备、方法。E. 裁判文书中可表述证据名称、种类和证明对象,但不
得表述人员身份和设备、方法等。
17. 刑事证据规则
(1)补强证据的条件:A. 有证据能力;B. 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
实的能力;C. 有独立来源。
·  6  ·
(2)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包括庭外陈述和庭上转述。
18. 证明对象:(1)实体法事实(定罪和量刑的事实)和程序法
事实。(2)免证事项(口诀):知晓常识规律,生效推定无异议。
19. 取保候审
(1)适用条件(口诀):徒刑以下;危险不大;人道主义;超
期羁押;(2)保证方式:A. 保证金和保证人不能并用;B. 保证人
保证:条件是“无牵连、有能力、有权利、有自由、有住处、有收
入”。C. 保证金应一次性交纳。(3)义务:①法定义务:24 小时报
告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的变动。经批准后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的,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下列规定: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并随传随
到;按批准的地点、路线、往返日期出行;不得妨害诉讼;返回后
及时报告。②酌定义务(口诀):三个特定、两个证件。“特定的人
员”指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法代人和近亲属、同案犯及与案件
有关联的人员、可能遭受侵害滋扰的人员、可能实施妨害执行、影
响诉讼的人员。(4)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的情形:
变更强制措施的;检法未追究的;刑罚已执行的。(5)执行地:取
保候审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执行,但已形成经常居住地的,可在
经常居住地执行。下列可在其暂住地执行:①离开户籍所在地1 年
以上且无经常居住地,但在暂住地有固定住处的;②外国人、无
国籍人,港澳台居民;③户籍所在地无法查清且无经常居住地的。
(6)期限计算:同一阶段,累计计算;不同阶段,重新计算。
20. 监视居住
(1)监视居住的条件:A. 符合逮捕条件且出于人道主义考虑
(有病、不理、孕婴妇女、扶养);B. 符合取保条件但不能提供两种
保证方式。(2)指监居的条件:A. 无固定住处;B. 国、恐住所有
·  7  ·
碍侦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3)指监居后的通知:24 小时内通
知家属(无法通知除外)。(4)义务:主要注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
监枧居住的处所、执行机关批准会见他人和通信、三证交执行机关
保存。(5)执行方法: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侦查期间可对通信
监控。
21. 逮捕
(1)逮捕的条件:A. 一般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罪事实+ 徒刑以
上+ 有社会危险;B. 径行逮捕:有证据+ 十年以上;有证据+ 徒刑
以上+ 曾经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C. 转化逮捕(可适用徒刑以下):
违反取保、监居的规定,情节严重的。
(2)A. 逮捕后立即送看守所;B.24 小时内通知家属(无法通知
的除外)和讯问。
(3)审查批捕的程序:①审查后的处理:批捕与不批捕;②公
安机关对不批捕先复议后复核;必须立即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③应当讯问嫌疑人的情形(口诀):有疑问、有要求、有违法、未
成年、精神病、盲聋哑、重大疑难复杂、认罪认罚;④可以询问证
人等诉讼参与人。
(4)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①审查方式:A. 依职
权:a. 认罪认罚的被逮捕人,检应审查。b. 审查起诉阶段未经羁押
必要性审查、可能判3 年以下的,检起诉前应依职权开展一次审查。
c. 公检应立即开展审查、评估的情形:没有犯罪、徒刑以下、可能
超期、人道主义。B.依申请:犯、法、近、辩、值可申请。C.依建议:
看守所可建议检察院审查。②主体:检察院的捕诉部门;公安机关
的办案部门。③可以采取的审查方式:查阅、复制、调取材料;审
查理由和材料;听意见;查身体;听证;社会调查;量化评估;(对
·  8  ·
未成年人)心理测评。④不计入审查的期限是:解决专门性事实问
题的期限和听证期间。⑤审查后的处理:A. 应当建议或决定释放或
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没有犯罪;徒刑以下;可能超期羁押;符合
取保、监居。
22.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1)可赔:A. 人身权利(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
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丧葬费);B. 财物被毁坏的。(2)不赔:
精神损失(一般不予受理)、可得利益和间接损失、引民纠纷、非
法占有、处置、职务犯罪。
23. 附带民事诉讼审理程序
(1)附民原告不到案:按撤诉处理。(2)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
民被告不到案:可对附民缺席判决。(3)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民被
告下落不明,或用公告送达以外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可能导致刑
事审判过分迟延的:可不将其列为附民事被告,告知另行提起民
诉。(4)准许检撤诉的公诉案件:对附民可调解,调解不成的,裁
定驳回起诉,告知另行提民诉。(5)审判中刑事无罪但民事要赔偿
的:附民调解不成,可一并作刑附民判决,也可告知另提民诉。
24. 讯问犯罪嫌疑人
(1)时间:传唤、拘传到案讯问一般12 小时,最长24 小时。
(2)地点:①被羁押的: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内。②未被羁押的:
现场;住处;指定地点;检察院、公安机关(有病、怀孕的,可在
就诊的医疗机构讯问;被行拘、戒毒、服刑人员,可在执行场所讯
问)。(3)讯问时的告知:告知诉讼权利,如实供述可从宽处理和
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4)应当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形:无期、死
刑、重大、职务犯罪。远程询(讯)问的,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  9  ·
25. 询问证人、被害人
(1)地点:现场、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检察院、
公安机关(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2)个别询问。
26. 讯问、询问特殊主体
①聋哑人:应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②未成年人:应通
知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合适成年人(成年亲属、学校、单位、基层组
织、未成年保护组织的代表)在场。③女性未成年人:应有女工作
人员在场。
27. 技术侦查
(1)适用范围:国恐黑毒、侵人权、人保全;(2)决定机关:
公安(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批准)、国安、检;执行机关:公安和国
安;(3)适用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
的人员;(4)期限:N 个3 月;(5)涉密的材料要保密;无关的则
销毁;(6)隐匿身份实施侦查不得诱使他人犯罪、危害公共安全、
重大人身危险;(7)控制下的交付适用范围: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
者财物的犯罪(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决定)。
28. 监察机关留置向强制措施的变更: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
已留置案件,检察院应对其先行拘留,留置自动解除。检察院在10
日或者14 日内作出是否适用强制措施的决定。检察院决定采取强
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29. 认罪认罚案件的审查起诉
①告知权利和认罪认罚的规定,就犯罪事实、罪名、法律适
用、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听取意见。②需有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
(有辩护人的,辩护人在场;无辩护人的,值班律师在场)(未成年
人案件,法代人和辩护人在场,法代人无法到场的,合适成年人应
·  10  ·
到场签字确认);盲聋哑、精神病、未成年人的法辩有异议的,不签
具结书(有这些情形,未签署具结书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的适用)。③未成年人认罪认罚:三方同意且愿意签的即签具结书。
30. 不起诉
(1)A. 法定不起诉:无犯罪事实和“轻告时赦他死”;B. 酌定
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罚;C. 证据不足不起诉:一次退
回可以;两次退回应当;可再起诉。
(2)检察院自侦案件、监察机关移送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
级检察院批准。
(3)救济:A. 公安机关:先复议后复核;B. 监察机关:向上一
级检提请复议;C. 被害人对三类不起诉向上一级检申诉或直接自诉;
D. 被不起诉人对酌定不起诉向原决定检申诉。
(4)特殊情况下的不追究:①实体要件:如实供述,有重大立
功或涉及国家重大利益;②程序要件:最高检核准;③处理:撤销
案件或不起诉(可对人不起诉,也可对某个罪不起诉)。
31. 补充侦查与补充调查
(1)审查起诉阶段:A. 条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漏罪、漏
人;B. 对公安的案件:可退回公安补侦(2 次,一次一个月);可
由检自行侦查;C. 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应退回监察补充调查(2
次,一次一个月);也可由检自行补充侦查。(补充调查时,人不退
回留置)
(2)审判阶段
A. 启动:检察院建议或法院建议或通知,注意法院可以建议的
情形是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法院通知检察院,由检察院决定
补侦的情形是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需要补查补
·  11  ·
证的。B. 只能由检补充侦查(2 次,一次一个月),期限内未移送
补充的证据,法院可依在案的证据作裁判。
32. 审判公开原则:(1)范围:①应当不公开的:国秘、隐私、
未成年人(审判时未满18 周岁)。②可以不公开:当事人申请的商
业秘密。(2)公开审理、公开宣判时,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不组
织旁听,且告知不得传播信息。
33. 庭前会议
(1)可以召开的情形:“多大杂”;应当召开的情形:申请排
非,提供线索或材料的。(2)启动:控辩双方可申请召开,法院认
为有必要的,应召开;决定不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3)庭前会
议中办理的事项:①法院可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
见,依法处理管辖、回避、出庭证人名单、排非等可能导致庭审中
断的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争议焦点,开展附带民事
调解。②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不质证、不辩论。③法院可组织控
辩双方协商确定庭审的举证顺序、方式等,协商不成的,由法院确
定。(4)对没有争议的证据,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5)主
持者:审判长或其他审判员;参与者:①公诉人、辩护人应参加,
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可协助。②被告人申请参加庭前会议或申请
排非等的,应通知被告人到场。③开展附带民事调解的,法院应通
知附民当事人及其法代、诉代到场。(6)方式:一般不公开,可视
频进行。(7)次数:可在开庭前多次召开;休庭后,可在再次开庭
前召开。(8)地点:可在法庭或其他办案场所召开。(9)对明显事
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建议检补充材料或撤回起诉。建议撤回起
诉的案件,检不同意的,开庭审理后,没有新事实和理由,一般不
准撤回起诉。(10)对于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达成一致意见以及
·  12  ·
法院作出处理决定的事项,法庭向控辩双方简要核实后当庭予以确
认,除有正当理由外,一般不再进行处理。
34. 被害人人数众多,且不属附民范围的,被害人可推选代表
参加庭审。对被害人人数众多的涉众型案件,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布
文书,通知出庭。
35. 法庭审判
A. 举证、质证方法:对关键和有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单独举
证、质证;对无异议的非关键证据,可仅就名称及拟证明的事实作
说明。B. 对法院依职权通知的证人等——由审判长确定发问顺序;
C. 专家辅助人:“公、当、辩、诉”申请出庭;对鉴定意见和专门性
问题的报告提意见;一种鉴定意见不超过2 人;适用鉴定人的规定;
不得旁听。D. 法庭调查权:对证据有疑问;不可用搜查;可通知控
辩双方参加;须经当庭质证才可作定案根据(对非关键证据、有利
的量刑证据及前科文书等,庭外征求意见,双方无异议除外)。E. 公
诉人当庭发表与起诉书不同的意见,属于变更、追加、补充或撤回
起诉的,应要求检在指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检未提出的,法
院应当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作裁判。F. 法院发现新事实,可能
影响定罪量刑的,或需要补查补证的,应通知检,由其决定是否补
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补侦。检不同意的,法院就起诉指控的事实
作裁判。
36. 部分合议庭成员不能履职的处理
A. 庭审结束后、评议前,不能继续履职的,应更换合议庭人
员,重新开庭审理。B. 评议后、宣判前,因正常原因不能参加宣判,
在不改变原评议结论的情况下,可由审判本案的其他审判员宣判,
文书仍署审判本案的人员的姓名。
·  13  ·
37. 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程序
(1)认罪认罚案件中对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的采纳:认罪认罚
案件,法院一般应采纳检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不构罪”“不
追究”“不自愿”“不认罪”“不一致”的是例外。量刑建议明显不
当或提出异议的,检可调整量刑建议。检不调整或仍明显不当的,
法院应依法作判决。
(2)审前未认罪认罚,审判中认罪认罚的,法院可不再通知检
提出或调整量刑建议。法院应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根据认罪认罚从
宽的规定作判决。
38. 简易程序
(1)条件:证据足、事实对、同意简易和认罪。(2)不适用
的情形:盲聋哑、精神病、影响大、不认罪、不构罪、辩无罪。
(3)程序启动:被告人和辩护人可申请适用,检可建议适用,但
须经法院和被告人两方同意才可用。公安机关可建议检察院适用。
(4)审判组织:①3 年以下:合议庭或独任庭;②超过3 年:合议
庭。(5)审理程序:①公诉案件中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应当通知
辩护人出庭;②应当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规定+ 确认是否同
意+ 询问对指控事实的意见;③被告人最后陈述不能省略;④对事
实证据无异议的,可直接围绕罪名和量刑审理;⑤一般应当当庭宣
判,裁判文书可简化。(6)简转普:注意被告人可能不负刑责,应
从简转普。(7)审理期限:3 年以下:20 日;超过3 年:一个半月。
39. 速裁程序
(1)条件: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同意速裁、认罪认罪、
三年以下。(2)不适用的情形:盲聋哑、精神病、未成年、影响
大、不认罪罚、不调(解)和(解)、辩无罪(口诀)。(3)程序
·  14  ·
启动:被告人和辩护人可申请适用,检可建议适用,但需经法院和
被告人两方同意才可用。(4)审判组织:独任庭。(5)审理程序:
A. 不受送达期限限制;B. 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C. 检
察院应派员出庭;D. 应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E. 应当庭宣判,裁判文书可简化。(6)审理期限:一般10 日,超
一15 日。(与速裁案件的审查起诉相同)(7)速裁转简易或普通的
情形:不构罪、不追究、不自愿、不认罪、疑难复杂、有争议。
40. 单位犯罪案件诉讼程序
(1)一般情况下“老大”做诉讼代表人,若双罚,其他负责人
或职工做诉讼代表人(但其作证或被追责的除外),诉讼代表人难
以确定的,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的人员做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
不得同时担任被告单位或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辩护人。“老大”
做诉讼代表人不来,可拘传,其他人做诉讼代表人不来,另找人。
(2)审理障碍:单位“半死”,应继续审理;单位“全死”但需要
追究主要负责人,对主要负责人继续审理。(3)被告单位合并、分
立的,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
41. 上诉不加刑
(1)只有被告一方上诉,二审发回原审重审的,除有新的犯罪
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也不得加重刑罚。对该案件,
原审法院对上诉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检察院抗诉的,二审
法院不得改判为重于原审法院第一次判处的刑罚。(2)加刑表现:
增加决定终身监禁;增加禁止令、职业禁止及其内容、延长其期
限。(3)只有被告一方上诉,原判罪数不当的,可改变罪数,并调
整刑罚,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4)只有被告一方上诉,原判罪名不当的,可改变罪名,但不得加
·  15  ·
重刑罚或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5)只有被告一方上诉的,原
判畸轻,必须改判的,应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依照再审程序重审。
42. 二审应当开庭的情形:(口诀)抗诉、死刑(含死立执和死
缓)、影响罪刑的事实上诉
43. 二审的处理方式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改判可发回重审;(以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只限一次)
(2)程序违法(公开、回避、组织、剥权),应当发回。(以程
序违法为由发回,无次数限制)
44. (1)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的处理:A. 应当发回的情
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包括全部和部分);新的影响罪刑的事
实证据;程序违法。B. 应当发回,但也可改判的情形——量刑过重。
(2)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发回重审:A. 对发回二审法院的
案件,二审法院一般不得发回一审法院。B. 发回重审的,一审法院
判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的,上一级法院依照二审程序或复核程序
审理后,应作出裁判,不得再发回重新审判,但程序违法的除外。
45. 提起再审的主体及权限
(1)各级法院院长针对本院生效裁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2)最高法院针对地方法院提审或指令重审;上级法院针对下级法
院提审或指令重审;(3)最高检针对四级法院生效裁判向最高法院
抗诉;上级检察院针对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向其同级法院抗诉。
46. 财产刑的执行
(1)执行机关:一审法院(可委托财产所在地法院);没收财
产刑可会同公安执行。(2)执行时间:①罚金可分期缴纳。②没
收财产:生效后立即执行。(3)执行顺序:(口诀)医先退债罚没。
·  16  ·
(4)执行措施:侦查机关已查扣冻的,法院执行时可直接裁定处
置。(5)没收财产的范围: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财产。(6)追
缴赃款赃物:不仅追赃,还要追赃款赃物的收益。(7)第三人恶意
取得,应追缴;善意取得,不予追缴。(8)涉案财物认定错误的,
能裁定补正的就裁定补正,否则就按审监程序纠正。
47. 监外执行
(1)适用对象和条件:A. 有期徒刑和拘役:有病(省级政府指
定医院出证明)、不理、怀孕哺乳(注意自伤自残和有危险性不得
保外);B. 无期徒刑:怀孕、哺乳。(2)决定主体:A. 交付执行前:
法院决定;B. 交付执行后: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监狱提出意见
→省级以上监管机关批准;对拘役,看守所提出意见→设区的市一
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3)收监:A. 法院决定监外执行的,法院决
定收监。B. 法院、公安决定收监的,公安送交收监执行。(4)脱逃
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刑期;花钱买监外执行的,监外执行的期间
不计入刑期。
48. 减刑、假释程序
(1)审理组织:合议庭(陪审员可参加)。(2)审理方式:①可
书面可开庭。②有六种应开庭(口诀):重大立功报减刑,一般规
定不得行,公示期间有意见,职务黑金要开庭。③开庭审理时应通
知检察院、执行机关、罪犯参加,由执行机关代表宣读减刑、假释
建议书。④罪犯不能委托律师参加减刑、假释的开庭审理;检察院
不需承担举证责任;可在刑罚执行场所开庭。⑤检察院的监督:对
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裁定都是以提意见方式监督。⑥生效的减刑、假
释裁定有错误的,应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
49. 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的案件:(1)犯罪时未满18
·  17  ·
周岁,法院立案时未满20 周岁,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
(2)法院立案时不满22 周岁的在校学生案件,侵害未成年人人身
权利的案件,可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3)共同犯罪案件
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由院长决定
是否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
50. 附条件不起诉
(1)条件:(口诀)四五六章未成年,一年起诉好表现,听取
三方的意见(此处的三方是:应听取公安、被害人(及其法代、诉
代)、未成年嫌疑人及法代、辩护人)。(2)未成年嫌疑人及法定代
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提出异议的,检察院应提起公诉。对附条件不
起诉没有异议,仅对所附条件及考验期有异议的,检察院可采纳合
理意见;意见不合理的,应释法说理。起诉前撤回异议的,检察院
可附条件不起诉。(3)监督考察:A.考察机关:检察院;B.考验期:
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根据表现,可在法定期限内缩短或延长。
(4)遵守规定:①守法、服从监督;②报告活动情况;③离开市、
县或者迁居,应报经检察院批准;④接受矫治、教育(如接受教育、
公益劳动、三个特定、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5)考验后的处
理:①有漏罪、新罪、严重违规,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再提
起公诉;②遵守规定的,应不起诉(不起诉以前,应听取被害人的
意见)。(6)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和考验期满的不起诉不服:向
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不能向法院起诉)。
51. 犯罪记录封存
(1)条件:犯罪时未满18 周岁+ 5 年以下、免除刑事处罚。
(2)检察院作的不起诉决定(不包括附条件不起诉)应封存。
(3)犯罪记录被封存的,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
·  18  ·
规定可查询。(4)发现漏罪或新罪,且数罪并罚后超过5 年的;经
审判监督程序改判5 年以上的,解除封存。
52.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1)刑事和解适用的条件:A.(口诀)民间纠纷四五三,七年
以下过失犯,五年故意渎职难。B. 不是民间纠纷引起的有黑社会、
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
(2)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
经处于最先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3)和解后的处理:A. 公安机关:向检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B. 检察院:向法院提从宽处罚建议;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
罚的,可不起诉。C. 法院:应从轻,也可减轻、免除处罚。
53. 对境外被告人缺席案件的审理程序
(1)庭前审查后,认为不属于“贪贿国恐”,应退回检察院。
(2)送达:①向被告人送达:A. 送达方式——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
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新增内容】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
的其他方式(具体是指被告人所在地的法律、判例、惯例、司法实
践等所规定、承认、认可、接受的各种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
寄、公告、公示、电子等送达方式)。B. 送达内容——传票和起诉
书副本。②向被告人近亲属的送达:送达起诉书副本。(3)辩护:
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均可委托(1-2 名)辩护人;若委托律师,只能
委托中国律师;境外委托的,应进行公证、认证;未委托的,法院
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辩护。(4)被告人的近亲属参加诉讼:①应
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第一审开庭前提出,并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
证明材料。有多名近亲属的,应推选一至二人参加诉讼。②可参加
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5)裁判方式:①作出有罪判决的,应达到
·  19  ·
确实、充分标准。②经审理认定的罪名不属于“贪贿国恐”案的,
应当终止审理。(6)救济: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独立上诉,辩护人
经同意后上诉。缺席审判中被告人回来,应重新审理;缺席判决生
效后被告人回来,提出异议的,应重新审理。
54. 强制医疗的审理程序:(1)合议庭审理。(2)审理方式:开
庭(精神病人的法代请求不开庭,并经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
(3)被申请人要求出庭,可以让其出庭,出庭后可发表意见。(4)应
当会见被申请人,听取被害人及其法代的意见。(5)应通知法代到
场,法代未到场的,可通知其他近亲属到场;未委托诉代的,应指
派律师提供法律帮助。(6)公安可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55. 检察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法院审理后的处理方式:(1)符
合强疗条件的,应作出强疗决定;(2)是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疗
条件的,应作出驳回强疗申请的决定;(3)具有完全或部分刑事责
任能力,应追究刑责的,应作驳回强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检察院
处理。
56.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程序:①符合
强疗条件的,应判决不负刑责,作出强疗决定;②属于精神病人,
但不符合强疗条件的,应判决无罪或不负刑责;③具有完全或部分
刑责能力,应追究刑责的,应依照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57. 法院审理解除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可以开庭
审理,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
祝大家一考而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