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文本内容
1
2026 年刑法案例模型——蒋四金版
必考点表格与案例索引
重点章节
具体考点
真题考察/ 重点/ 观点展示
案例指引
不作为犯
不作为犯的成立
重点
案例模型二第6 问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判断
2019、2016
案例模型二第11 问;案例
模型三第11 问
客观阻却
事由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偶然防
卫
2020、观点展示
案例模型一第9 问;案例
模型三第10 问
犯罪主观
构成要件
故意与过失、具体认识错误
2025、2023、2020、2019、
2016、观点展示
案例模型一第7、8 问;案
例模型三第6、10、11 问
认识错误
犯罪形态
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
遂
2025、2024、2021、2016、
观点展示
案例模型一第8 问;案例
模型二第5 问
犯罪预备、犯罪形态的终局性
重点、观点展示
案例模型二第9 问;案例
模型三第3 问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与责任承担
(部分犯罪共同说、实行过限、
共同犯罪的责任承担等)
2025、2024、2023、2022、
2021 及延考、2020、2019、
2018、2017、2016
案例模型一第10、11 问;
案例模型二第11 问;案例
模型三第6 问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教唆犯与
帮助犯的认定等)
2025、2023、2019、2016
案例模型二第1、3、10 问
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
2025
案例模型一第11 问
罪数
罪数的原则
重点
案例模型一第4、8 问;案
例模型三第8 问
结果加重犯
2019、2016
案例模型一第10 问;案例
模型三第9 问
法条竞合犯与想象竞合犯
2021 延考、观点展示
案例模型二第8 问
牵连犯
2022、2019
案例模型三第8 问
刑罚
自首、立功
2024、2023、2019
案例模型二第7、10 问
本次考频统计年份为2016-2025 年。
2026 年刑法案例模型
2
重点章节
具体考点
真题考察/ 重点/ 观点展示
案例指引
侵犯公民
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
的犯罪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2025、2021、2020、2019、
2018、2017、2016
案例模型一第7、8 问
非法拘禁罪的认定、注意规定
与法律拟制
2022、2021、2018、2017、
观点展示
案例模型一第4 问
绑架罪的认定与区分
2018、2017、观点展示
案例模型一第10 问
侵犯财产
类犯罪
侵占罪的成立、银行卡内存款
的占有问题
2024、2023、2021、2016、
观点展示
案例模型一第12 问;案例
模型三第7 问
盗窃罪的认定与区分
2024、2023、2022、2021 延
考、2020、2019、观点展示
案例模型一第1、3 问;案
例模型二第8 问;案例模
型三第5 问
抢夺罪的认定与区分
重点、观点展示
案例模型一第1 问
抢劫罪的认定与区分
2025、2021 及延考、2020、
2019、2016
案例模型一第1、8、10 问
诈骗罪的认定与区分
2025、2024、2023、2020、
2018、2017、2016、观点展
示
案例模型一第2 问;案例
模型三第1、2、5、6 问
敲诈勒索罪的成立
2021、2020、2016
案例模型一第10 问
妨害社会
管理秩序
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
组织罪
2018
案例模型三第8 问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5、2023、观点展示
案例模型三第6 问
盗伐林木罪
2020、观点展示
案例模型二第8 问
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
罪
信用卡诈骗类犯罪的认定及与
财产犯罪的区分
2023、2022、2021 延考、
2019、观点展示
案例模型一第5 问;案例
模型三第4 问
贷款诈骗罪的认定与区分
2022、2019
案例模型一第6 问
洗钱罪
观点展示
案例模型三第8 问
贪污贿赂
罪
贪污罪的认定与区分
重点
案例模型二第1、3 问
受贿类犯罪的认定与区分
2024、2023、2020、2019、
观点展示
案例模型二第2、4、5 问;
案例模型三第2、3 问
行贿类犯罪的认定与区分
2020、2019
案例模型二第2、4 问
渎职罪
渎职类犯罪的认定与区分
观点展示
案例模型二第2 问;案例
模型三第1 问
案例模型一
3
案例模型一
一、必答采分点
盗窃罪与抢夺罪
的区分
秘密窃取说(通说)
盗窃是秘密的,抢夺是公然的(二者以此为区分)
秘密性具有主观性:行为人自以为秘密即可,客观上已被发现也不影响盗窃罪成立
平和手段说
公开取走他人占有的财物,只要无暴力危险性,亦可成立盗窃罪
抢夺须是对物有暴力、对人有危险的行为
不法原因给付物的占有是否受保护
观点一(构成财产犯罪):不法原因给付物仍属财物,其占有应受到保护,原给付人盗窃/抢劫
回该财物的,构成盗窃罪/抢劫罪
观点二(不构成财产犯罪):不法原因给付物的占有者没有合法依据占有,原给付人夺回该财
物的,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财产犯罪
【两抢意见参照】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诈骗罪(无权处分情形)
适用情形:行为人无权处分他人财物与被骗者进行交易(行为人甲偷偷把乙的闲置手机卖给不知情的丙),
对被骗者是否构成诈骗罪
无权处分无效说:行为人无权处分,其行为没有处分效力,
被骗者应返还财物给原主人
被害人因受骗有损失,行为人成立诈骗罪
无权处分完全有效说:即使无权处分,行为人的交付行为合法有效,被骗者
获得了对价财物,不存在损失
对被骗者不成立诈骗罪
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说:处分效力取决于财物所有者事后是否追认,若予以追认,则被骗者不存在财物损失,
不构成诈骗罪;若不予以追认,则被骗者需要返还财物,存在损失,行为人对被骗者成立诈骗罪
非法拘禁罪
主观以索取债务为目的 + 客观非法扣押/拘禁他
人,成立非法拘禁罪
债务可以是非法债务(赌债、高利贷等),但要是真实的债务,
索要虚假债务可能成立绑架罪
拘禁中另行使
用暴力致伤残
/死亡的认定
情形:拘禁过程中另行实施独立暴力行为致人伤残/死亡(区别于结果加重犯中的拘禁行为本身)
注意规定说
《刑法》第238条第2款后半段为注意规定,仅提醒适用已有规则,不创设法律拟制
实施额外暴力,故意伤害、杀人的,成立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
罪),数罪并罚
法律拟制说
《刑法》第238条第2款后半段为法律拟制规定,将拘禁中使用额外暴力致人伤残、
死亡的行为,拟制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实施额外暴力,无论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致人伤残、死亡的,均转化为故意伤
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一罪)
法条:《刑法》第238条第2款
打击错误
定义:意欲侵害的对象和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由客观行为偏差导致
识别信号:案情中有"打偏了、打歪了、枪法不好、没瞄准"等客观偏差词汇
预备行为偏差不是打击错误:打击错误须为实行行为的偏差
与对象错误的典型区分:想害的对象出现了但打偏=打击错误;想害的对象没出现=对象错误
法定符合说:→ 故意犯罪既遂
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也杀死了一个"人",在法条词范围内达到一致
具体符合说:→ 故意犯罪未遂 +
过失犯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对原目标:有杀人故意但未杀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对实际受害者:无杀人故意仅有过失→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行为触犯两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处罚
2026 年刑法案例模型
4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
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已开始且未结束)
出现暂时间歇/停顿,只要侵害尚未完全结束,仍属正在进行
事前防卫(侵害尚未发生)/事后防卫(侵害已结束)→均不成立正当防卫
暂时停顿/间歇
≠侵害结束
侵害人因防卫暂时失能(如被打落水),仍可继续实施侵害→防卫人仍可继续防卫
例.侵害人尚可爬岸继续侵害,仍属正当防卫范围
特殊防卫
(无限防卫)
不法侵害属于:行凶、杀人、强奸、绑架、抢劫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①侵害行为法律性质属于法定严重类型
②以普通人认识能力判断,合理认为现实危害
人身/生命安全达到“严重”的程度
对上述不法侵害进行防卫,不受限度限制,不构
成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即使造成侵害人死亡等严重后果,仍成立正当
防卫
法条依据:《刑法》第20条第3款
抢劫罪
事后转化的抢劫罪
三前提:已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不要求既遂)
三目的: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最常见)、毁灭罪证
出于灭口等其他目的,属于另起犯意,
不成立转化的抢劫罪
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法条:《刑法》第269条
强制手段与取
财因果关系
适用场景:故意伤害后,拿走被害人因被攻击遗落的财物
观点一(故意伤害+侵占,数罪并罚):抢劫罪要求强制手段与取财具有因果关系,伤害行为和取财没
有因果关系,应评价为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侵占罪,数罪并罚;不足:忽略了暴力行为对取财的
客观贡献
观点二(抢劫罪):强制手段与取财之间具有一定关联即可;暴力行为为取财贡献了原因力,整体评价
→抢劫罪;不足:忽视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施暴时无劫财故意
使用第三方支付
软件使用信用卡
适用场景:获取被害人的信息后,将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软件(支付宝、微信)后,通过第三方支付软件将银
行卡内的钱转出据为己有
争议核心:第三方支付工具
是否具有独立支付地位
一种观点认为:第三方支付工具具有独立支付地位,通过第三方工具秘密转款
构成盗窃罪(法考观点)
另一种观点认为:第三方支付工具无独立支付地位,通过第三方工具将银行卡
内的钱款转走,本质是冒用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冒用花呗的定性
(盗窃vs贷款诈骗)
多数观点(盗窃罪):行为人秘密使用花呗消费,使被害人虚增债务,属于秘密窃取财产性利益→盗窃罪
少数观点(贷款诈骗罪):花呗本质是小额贷款工具,冒用他人名义欺骗贷款服务商提供贷款,破坏金融管
理秩序→贷款诈骗罪
犯罪中止与犯罪
未遂的区分
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主观自动放弃)
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客观受阻被迫停止)
“能”与“不能”的观点展示
客观说→犯罪未遂:以社会一般观念判断能否继续;一般人认为难以继续的,
成立未遂
主观说→犯罪中止:以行为人主观认知为准;自认为能继续但主动放弃,成
立中止
绑架罪与抢劫罪
的区分及竞合
核心区分标准:索财对象
与人质是否是同一人
抢劫罪(两面关系):当场控制被害人,向被害人本人取财
绑架罪(三面关系):控制人质后,向不在场的第三人勒索财物。核心是利用了
第三人担忧人质安危
行为人、被绑架人、被勒索人均在场时
(争议焦点是绑架罪和抢劫罪是互斥对
立还是竞合关系)
竞合关系(通说):成立抢劫罪+绑架罪,想象竞合择一重处断
对立关系:仅成立抢劫罪,不成立绑架罪
案例模型一
5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
主观非法占有目的 + 客观威胁/要挟(精神强制)+ 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 + 出于恐惧被迫交付财物
手段:以揭发隐私、告发犯罪、实施加害等精神强制为威胁(无需当场暴力)
共同犯罪
部分犯罪共同说
共同犯罪不要求故意完全相同,各共犯人在重叠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超出部分各自定罪
常见包容关系(重罪包含轻罪)
故意杀人罪 包含 故意伤害罪
绑架罪 包含 非法拘禁罪
抢劫罪 包含 盗窃罪/非法拘禁罪
实行过限
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人超出共同故意范围,单独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超出部分仅由过限人单独承担,
其他共犯人不负责
共犯脱离
帮助犯成立未遂:实行犯既遂,但未使用帮助犯的帮助→帮助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
帮助犯/教唆犯中止要求
消除心理因果力(明确告知退出,不得以谎言敷衍)
消除物理因果力(帮助行为与结果实际无关联)
注意:教唆犯极难消除心理因果力,一般很难成立中止
二、案例模型图
事实一:
事实二:
事实三:
事实四:
吴老大加油后余额不足产生非法占有目的,趁工作人员甲转身驾车逃离
公然逃费属抢夺罪;
和平方式逃费属盗窃罪
甲开车追赶5公里追上,吴老大为逃跑将甲车辆逼停浅沟
具有时空延续性仍满足当场条件;
为抗拒抓捕当场施暴,转化为抢劫罪
吴老大发现闲置集装箱无人管
闲置集装箱属于有人占有的财物
以市场价卖给过路的乙
吴老大赌博输给丙2万元
散场后跟踪丙,趁丙睡着潜入丙家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侵犯住宅安宁权
盗走2万现金
观点一:输家无返还请求权,秘密窃取属盗窃罪;
观点二:有权取回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财产犯罪,
仅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
吴老大欠王五10万赌债未还
属于非法债务(赌债)
王五催要无果将吴老大套麻袋绑至
野外
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不构
成绑架罪,构成非法拘禁罪
用木棍打伤吴老大胳膊致重伤,放
话债务勾销
超出拘禁的暴力致重伤转化为故意伤害罪;
注意规定说→数罪并罚;法律拟制说→故
意伤害一罪
赌资性质有争议:不法原因给付物
(观点一)/赢家无占有依据(观点二)
秘密处分他人财物对主人构成盗窃罪;
对乙是否构成诈骗罪有争议:无效说/有效说/效力待定说
2026 年刑法案例模型
6
事实五·王五挪用
事实五·张三花呗
事实六:
事实七:
事实八:
事实九:
张六手机钱包遗失赌场,王五捡到猜出密码
手机钱包仍属张六占有的财物
用支付宝绑定银行卡转账1万至自己后放回
支付宝有独立性→秘密窃取成立盗窃罪(多数);
无独立性→冒用信用卡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少数)
保安张三监控发现,王五走后捡起手机
手机仍属他人占有的财物
开通花呗购买新款手机
虚增不知情债务,秘密窃取财产性利益→盗窃罪(多数);
冒用他人名义骗贷款服务商→贷款诈骗罪(少数)
吴老大携铁枪找王五报复
吴老大具有伤害故意(主观)
举枪刺向王五腿部
实施伤害行为(客观)
失误刺中劝架的丁腿部致重伤
打击错误;法定符合说→对王五故意伤害既遂;
具体符合说→对王五故意伤害未遂+对丁过失致人重伤想象竞合
用绳子将戊绑在座椅上,抢走随身财物
排除戊反抗并劫得财物,
成立抢劫罪既遂
为灭口勒脖致昏迷装后备箱,石头砸头
抢劫既遂后为灭口杀人属另起犯意,构
成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买刀追刺被阻挡刀断裂,后将戊送医院手术
主观说→自认不能属犯罪未遂;
客观说→一般观念仍能继续,自动放
弃并送医防结果属犯罪中止
戊康复后持菜刀追砍吴老大,吴老大持钢管
反击致戊重伤菜刀甩飞
戊正实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吴老大为制止而防卫成立特殊防卫不负刑责
戊称胸闷欲起身吴老大警告不许,再持钢管猛击戊头部致死
不法侵害人已丧失能力不法侵害已结束;
结束后仍加害属事后防卫构成故意杀人罪
谎称掌握巳出轨证据叫吴老
二打掩护,吴老二跟踪获取行踪
吴老二仅有敲诈勒索故意不知真实抢劫/绑
架计划;在敲诈勒索罪范围内成立共犯
持刀劫持巳女儿,当场索财并取款10万
对立关系→当场索财仅构成抢劫罪(观点一);
竞合关系→符合两罪要件想象竞合(观点二)
事后分给吴老二2万元
若杀死反抗的巳属实行过限吴老二不担责;
若电话退出但未消除因果力仍构成既遂
案例模型一
7
事实十:
巳向弟弟谢老三哭诉遭遇
谢老三产生报复动机
谢老三持砖头从背后打伤吴老大致重伤
有无劫财故意:无→故意伤害罪(观点一);
暴力对取财有原因力整体评价→抢劫罪(观点二)
吴老大逃走,谢老三放弃追赶拾走遗落手机
观点一:拾遗失物据为己有→侵占罪与故意伤害
罪,数罪并罚;
观点二:整体评价仍为抢劫罪一罪
三、配套案例
吴老大筹钱购买了一辆二手货车准备跑运输,取到车路过某加油站加油后,吴老大发现货车加油量
很大,加之汽油刚调价,余额不足,便趁工作人员甲转身之际驾车逃离。(事实一)
为了方便接活,吴老大搬到了某物流园区附近。吴老大发现一处倒闭厂房内有几个闲置集装箱一直
没人管,便将这几个集装箱以市场价卖给过路的货车司机乙。(事实二)
由于开货车劳累又枯燥,吴老大闲暇时便去某地下赌场赌博,某次赌博中,吴老大输给了丙2 万
元。吴老大越想越不甘心,便在散场后跟踪丙,趁丙睡着后潜入丙家盗走2 万元现金。(事实三)
吴老大某段时间运气不好,欠了王五10 万赌债,吴老大彼时生意也不景气,一直未能偿还。王五
多次催要无果后愤而将吴老大套上麻袋绑到野外。王五被吴老大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激怒,用木
棍打了吴老大胳膊数下致其重伤。王五临走前放话称债务就此勾销。(事实四)
王五离开后为平复心情就去赌场玩了两把。王五在牌桌下捡到张六遗失在赌场的手机和钱包,用身
份证的生日试出密码后,王五用该手机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给自己转了1 万元,随后将手机放回原处。
赌场保安张三通过监控发现了王五的行为,待王五走后,也捡起该手机,用支付宝开通花呗,给自己购
买了一部新款手机。(事实五)
吴老大伤好后携带双头锋利的“铁枪”欲给王五一点教训来找回面子。遇到王五后,吴老大举枪刺
向王五腿部,但由于失误,刺中一旁劝架的丁的腿部致其重伤。(事实六)
吴老大因手头实在太紧,便准备了绳子、锄头等工具,打电话约赌友戊去农村水库钓鱼。吴老大开
车载戊行至某乡道大桥附近停车后,用绳子将戊绑在座椅上,抢走戊随身现金、手机等财物。吴老大随
后想灭口,便用绳子猛勒戊的脖子致其昏迷并将戊扔进后备箱。吴老大寻找抛尸地点时听到戊还有声音,
就用石头砸戊的头部致其再次昏迷。吴老大在某商店购买水果刀时,戊醒来挣脱绳索逃下车,吴老大追
上来用水果刀刺戊的腹部,但因戊阻挡、衣服太厚致水果刀断裂。吴老大无奈称:“你的命真大,弄不死
你。”随后吴老大将戊送至医院手术。(事实七)
戊手术康复之后在路上遇到吴老大,遂持刚买的菜刀追砍吴老大,吴老大随手捡起五金店前的一根
钢管将戊击倒在地(重伤),菜刀被甩至远处。奄奄一息的戊称自己胸闷想起身,吴老大警告戊不许起
身,戊仍然坚持起身,吴老大见状持钢管连续猛击戊头部致其死亡。(事实八)
从戊处获得的财物太少,吴老大又叫来吴老二,谎称自己掌握有巳女婚内出轨的证据,可以从巳那
里敲一笔钱,让吴老二给自己打掩护。吴老二跟踪巳后,告知吴老大:巳每周四下午5 点会一个人去幼
儿园接孩子。吴老大便潜伏在地下停车场,看到巳带着女儿上车后尾随进入车内,持刀指向巳的女儿,
要求巳交出财物,巳交出随身金首饰。吴老大又要求巳将车开出停车场,找取款机取了10 万元现金出
来。吴老大事后分给吴老二2 万元。(事实九)
巳事后找到弟弟谢老三哭诉自己的悲惨遭遇,谢老三为了给姐姐出气,在某晚吴老大赌博之后,用
2026 年刑法案例模型
8
砖头从背后将正在打电话的吴老大打成重伤。吴老大忍痛骑上摩托车逃走,谢老三追了一阵便放弃。回
来时发现吴老大的新款手机掉在了一旁的壕沟中,便顺手将其拿走。(事实十)
问题1 :事实一中,对吴老大的行为定性存在何种观点分歧?若工作人员甲当即开车并在5 公里外
追赶上吴老大,吴老大为逃跑而将甲的车辆逼停在路边沟中,对吴老大应如何处理?
问题2 :事实二中,如何评价吴老大的行为?请说明不同观点和理由。
问题3 :事实三中,对吴老大的行为定性存在何种观点争议?请分别说明理由。
问题4 :事实四中,王五的行为在罪数上应如何评价?请说明不同观点及理由。
问题5 :事实五中,王五的行为应如何评价?请说明不同观点及理由。
问题6 :事实五中,对于张三使用蚂蚁花呗的行为,请分别说明理论上的观点分歧并说明理由。
问题7 :事实六中,吴老大的行为在刑法上应如何评价?请说明不同观点及理由。
问题8 :事实七中,如何认定吴老大的行为和犯罪形态?有不同观点的,请说明不同观点及理由。
问题9 :事实八中,吴老大的两个行为在刑法上应当如何评价?请说明理由。
问题10 :事实九中,如何评价吴老大、吴老二的行为?有不同观点的请说明理由。
问题11 :事实九中,若吴老大获取财物时将激烈反抗的巳杀死,吴老二是否需要负责?若吴老二
在案发当天因害怕而电话告知吴老大要退出并且分文不取,吴老大仍然按照计划成功获得财物,吴老二
是否构成犯罪中止?
问题12 :事实十中,谢老三的行为应如何评价?请说明不同观点的理由和不足。
问题1 :事实一中,对吴老大的行为定性存在何种观点分歧?若工作人员甲当即开车并在5 公里外
追赶上吴老大,吴老大为逃跑而将甲的车辆逼停在路边沟中,对吴老大应如何处理?(5 分)
【本问改编自《刑事审判参考》第868 号案例:李某某抢夺案】
【考点识别推演】当着被害人的面侵犯财产→盗窃罪与抢夺罪的观点分歧;盗窃、诈骗后为了逃跑
而使用暴力→事后转化抢劫
答案:(1)一种观点认为,吴老大构成抢夺罪(1 分)。盗窃罪是秘密窃取,抢夺罪是公然夺取。本
案中,吴老大在加油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公然逃费(或公然夺取汽油)(0.5 分),应当成立抢夺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吴老大构成盗窃罪(1 分)。盗窃罪不必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本案中,吴
老大在加油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采用和平方式逃费(0.5 分),对工作人员没有人身危险,成立盗窃罪。
(2)吴老大构成事后转化抢劫(1 分)。甲立即追赶吴老大,具有时间、空间上的延续性,仍满足当
场的条件(0.5 分)。无论认为吴老大之前是犯抢夺或是盗窃罪,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对抓捕者使用暴力
(0.5 分),构成事后转化的抢劫。
问题2 :事实二中,如何评价吴老大的行为?请说明不同观点和理由。(6 分)
【本问改编自江苏检察网:冒充物主盗卖集装箱案】
【考点识别推演】冒充主人无权处分财物,主人不知情→盗窃罪;第三方可能存在财产损失→涉嫌
诈骗罪(视是否具有财产损失而定)
答案:吴老大在集装箱主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财物卖给他人,属于秘密窃取财物,对集装箱主人
构成盗窃罪(1 分)。
案例模型一
9
吴老大对乙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以下观点分歧:
无权处分无效说认为对乙应构成诈骗罪(1 分):乙应当返还集装箱,即乙因为吴老大的欺骗行为
而产生了错误认识(0.5 分),并最终遭受了财产损失(0.5 分),吴老大构成诈骗罪。
无权处分完全有效说认为对乙不构成诈骗罪(1 分):吴老大虽然对集装箱无权处分,但交付行为
合法有效(0.5 分),乙取得了集装箱的所有权,不存在财产损失(0.5 分),故对乙不构成诈骗罪。
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说认为对乙是否构成诈骗罪(0.5 分),取决于集装箱主人事后是否追认(0.5 分),
若予以追认,则乙不存在财产损失,不构成诈骗罪;若不予追认,则乙存在财产损失,吴老大构成诈骗
罪。
问题3 :事实三中,对吴老大的行为定性存在何种观点争议?请分别说明理由。(4 分)
【本问改编自《刑事审判参考》第298 号案例】
【考点识别推演】针对所输赌资实施盗窃,赌资的性质决定了其归属具有争议,可能影响财产犯罪
的成立与否。
答案:观点一:吴老大构成盗窃罪(1 分)。所输赌资属于不法原因给付物,输家没有返还请求权,
吴老大具有非法占有目的(0.5 分),入室秘密窃取财物(0.5 分),构成入室盗窃。
观点二:吴老大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1 分),不构成盗窃罪。赌博是非法活动,赢家没有法律理由
占有赌资,吴老大有权取回所输赌资,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0.5 分),不构成财产犯罪。司法解释也有
类似观点,《两抢意见》规定,“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为抢劫对象, 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吴
老大非法侵入他人住宅(0.5 分),侵犯他人住宅安宁权,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问题4 :事实四中,王五的行为在罪数上应如何评价?请说明不同观点及理由。(6 分)
【本问改编自《人民司法· 案例》:沈某某、梁某某故意杀人案】
【考点识别推演】为索要赌债拘禁他人、使用额外暴力致他人重伤+ 题干问罪数→非法拘禁罪的转
化犯的观点展示
答案:王五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不构成绑架罪,构成非法拘禁罪。(1 分)
王五非法拘禁吴老大后,另实施了超出了拘禁行为本身的暴力行为(0.5 分),导致了吴老大重伤,
应转化为故意伤害罪(0.5 分),但对于在罪数上如何处理,理论上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对王五应以故意伤害罪与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1 分)。《刑法》第238 条第2 款后
半段在“罪数”的认定上是注意规定,不改变罪数的原则(0.5 分),数行为就应定数罪,王五实施了非
法拘禁和故意伤害罪两个行为,就应数罪并罚(0.5 分)。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王五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一罪(1 分)。《刑法》第238 条第2 款后半段在“罪
数”的认定上是法律拟制(0.5 分),王五实施的两个行为被拟制为一罪(0.5 分)。
问题5 :事实五中,王五的行为应如何评价?请说明不同观点及理由。(4 分)
【本问改编自(2021)苏01 刑终866 号】
【考点识别推演】支付宝、银行卡→财产犯罪、信用卡诈骗罪
答案:一种观点(多数观点)认为,王五成立盗窃罪(1 分)。理由:支付宝这种第三方支付工具具
有独立性(0.5 分),本案中,王五并没有使用信用卡,而是直接使用了支付宝,属于通过支付宝秘密窃
2026 年刑法案例模型
10
取他人财物(0.5 分),应成立盗窃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王五成立信用卡诈骗罪(1 分)。理由:支付宝这种第三方支付工具不具有独立性
(0.5 分),仅仅是信用卡使用过程中的一种识别方式,王五的行为的本质是冒用他人信用卡(0.5 分),应
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问题6 :事实五中,对于张三使用蚂蚁花呗的行为,请分别说明理论上的观点分歧并说明理由。(4
分)
【本问改编自(2015)温瑞刑初字第1624 号刑事判决书】
【考点识别推演】冒用他人已认证的蚂蚁花呗、白条等贷款类功能→盗窃罪与贷款诈骗罪的观点展
示
答案:(1)多数观点认为张三构成盗窃罪(1 分):张三使用蚂蚁花呗消费,使被害人不知情时虚增
了债务(0.5 分),属于秘密窃取财产性利益(0.5 分),应成立盗窃罪。
(2)也有少数观点认为张三构成贷款诈骗罪(1 分):蚂蚁花呗是一种小额贷款工具,张三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冒用被害人的名义欺骗花呗服务商提供贷款(0.5 分),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0.5 分),成
立贷款诈骗罪。
问题7 :事实六中,吴老大的行为在刑法上应如何评价?请说明不同观点及理由。(5 分)
【本问改编自(2016)粤51 刑初14 号】
【考点识别推演】因行为失误刺偏→打击错误的观点展示
答案:吴老大由于客观犯罪行为的偏差导致意欲侵害的对象和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属于打击错
误(1 分)。
法定符合说认为,吴老大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既遂(1 分)。因为吴老大主观上想伤人,客
观上也伤害了一个人,在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内达到了法定的一致(0.5 分)。
具体符合说认为,吴老大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和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想象竞合(1 分)。吴老大主观
上对王五有伤害故意,但因失误刺偏这一意志以外的因素没得逞,故对王五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0.5
分);吴老大对丁没有伤害故意,只有过失,故对丁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0.5 分)。吴老大只实施了一
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0.5 分)。
问题8 :事实七中,如何认定吴老大的行为和犯罪形态?有不同观点的,请说明不同观点及理由。
(7 分)
【本问改编自《刑事审判参考》第611 号案例】
【考点识别推演】劫取财物后灭口→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另起犯意);主观上认为杀不死人而放
弃,但客观实际仍有机会→犯罪未遂、中止的观点展示
答案:吴老大构成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1 分)。
(1)吴老大为劫取财物而捆绑戊排除其反抗,并劫取到财物,成立抢劫罪既遂(0.5 分)。吴老大在
抢劫既遂之后为了灭口而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属于另起犯意(0.5 分),构成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数罪
并罚。
(2)对于吴老大故意杀人的犯罪形态问题,理论上存在以下观点分歧:
案例模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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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说认为成立犯罪未遂(1 分)。犯罪行为“能不能”继续实施应以行为人的主观判断为标准(0.5
分),本案中吴老大经过一系列操作都没杀死戊,主观上认为不能继续实施杀人行为(0.5 分),属于被迫
放弃(0.5 分),成立犯罪未遂。之后的救人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客观说认为成立犯罪中止(1 分)。犯罪行为“能不能”继续实施应以社会一般观念为标准(0.5
分),本案中,即便之前的手段没杀死人,但一般人会认为还能继续实施杀人行为(0.5 分),而吴老大自
动放弃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犯罪结果发生(0.5 分),成立犯罪中止。
问题9 :事实八中,吴老大的两个行为在刑法上应当如何评价?请说明理由。(3 分)
【本问改编自(2024)黑0726 刑初11 号】
【考点识别推演】戊持刀追砍吴老大,吴老大反击致戊重伤、后又导致戊死亡→考查正当防卫的成
立条件
答案:(1)第一个行为:吴老大为制止戊正在实施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0.5 分),用铁
棍将戊击倒成重伤的行为成立特殊防卫(0.5 分)。
(2)第二个行为:戊被击倒后已奄奄一息,且菜刀被甩远,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0.5
分),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0.5 分),此时吴老大不听戊的起身解释,再次击打戊头部致其死亡
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卫(0.5 分),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0.5 分)。
问题10 :事实九中,如何评价吴老大、吴老二的行为?有不同观点的请说明理由。(7 分)
【本问改编自2024 年最高法入库参考案例:贾某抢劫案】
【考点识别推演】挟持小孩并当面要求母亲转账→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关系;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
在重合部分可以成立共同犯罪、超出共同故意不负责
答案:(1)对于吴老大挟持巳的女儿当面向巳索取财物的行为构成何罪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吴老大构成抢劫罪(1 分)。理由:绑架罪与抢劫罪是对立关系(0.5 分),抢劫罪是两面
关系,绑架罪是三方关系。吴老大劫持巳的女儿当场向巳索要财物,所有人都在犯罪现场,是两面关系
(0.5 分),所以不构成绑架罪,吴老大当场以暴力相要挟劫取财物(0.5 分),构成抢劫罪。
观点二:吴老大构成绑架罪与抢劫罪的想象竞合(1 分)。理由:绑架罪与抢劫罪是竞合关系(0.5
分),既然交付财物的人不在现场也能构成绑架罪,则在现场更应能成立绑架罪(0.5 分),吴老大劫持巳
的女儿当场向巳索要财物,其行为同时符合绑架罪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0.5 分),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
罚。
(2)吴老二构成敲诈勒索罪既遂的共同犯罪(1 分)。吴老大隐藏真实想法欺骗吴老二,吴老二只有
利用他人隐私要挟取财的敲诈勒索故意(0.5 分),无论认为吴老大是构成抢劫罪还是绑架罪,根据部分
犯罪共同说,二人都可以在敲诈勒索罪的范围内重合并成立共同犯罪(0.5 分)。
问题11 :事实九中,若吴老大获取财物时将激烈反抗的巳杀死,吴老二是否需要负责?若吴老二
在案发当天因害怕而电话告知吴老大要退出并且分文不取,吴老大仍然按照计划成功获得财物,吴老二
是否构成犯罪中止?(4 分)
【考点识别推演】超出共同故意范围杀人→实现过限;未消除因果力不能成立共同犯罪中止
答案:(1)吴老二不需要负责(1 分)。吴老大的故意杀人行为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围,属于实行过
2026 年刑法案例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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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0.5 分),吴老二只有共同敲诈勒索的故意,对过限行为不具有犯罪故意(0.5 分),不需要对实行过
限负责。
(2)吴老二不成立犯罪中止,构成犯罪既遂(1 分)。吴老二虽然打电话给吴老大明确告知退出共同
犯罪,但未能消除物理因果力(0.5 分),吴老大仍利用之前吴老二提供的信息按照计划成功实现了犯罪,
一人既遂全部既遂,吴老二构成敲诈勒索罪既遂(0.5 分)。
问题12 :事实十中,谢老三的行为应如何评价?请说明不同观点的理由和不足。(6 分)
【本问改编自刑事审判参考 2011 年第2 集(总第79 集)】
【考点识别推演】故意伤害后临时拿走财物→暴力行为与取得财物关联性的观点展示
答案:(1)观点一:谢老三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和侵占罪,数罪并罚(1 分)。
抢劫罪的成立要求强制手段与取得财物有因果关系(0.5 分)。谢老三实施暴力时不具有劫取财物的
故意(0.5 分),不是抢劫行为,只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后来取得财物是将他人的遗失物据为己
有,构成侵占罪(0.5 分)。谢老三实施了两个独立的行为,应数罪并罚。
不足:认定抢劫罪时,过于强调强制手段与取得财物的关联性,没有考虑暴力行为对取得财物的贡
献,忽略了对行为的全面评价(0.5 分)。
(2)观点二:谢老三构成抢劫罪(1 分)。强制手段与取得财物之间具有一定关联即可成立抢劫罪
(0.5 分),虽然谢老三实施暴力时没有劫取财物的目的,但暴力为取得财物贡献了原因力(0.5 分),应该
将前后两个行为进行整体评价(0.5 分),认定为抢劫罪一罪。
不足:认定抢劫罪时,忽视了强制手段与取得财物的关联性,并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0.5
分)。
案例模型二
13
案例模型二
一、必答采分点
贪污罪的认定
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
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拒不归还、转移、挥霍等)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实施侵占 → 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认定
主体: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配偶、直系血亲、近姻亲、重要社交关系)、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
行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或影响力、利用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
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与受贿罪的区分
关键:收钱的人和用权的人不一致,换钱的是影响力还是权力本身
受贿罪:现任国家工作人员收钱/知道收钱,利用现有职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
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收钱,利用影响力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主观目的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行为方式
给予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的、有影响力的人财物
希望其利用影响力说情、做工作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构成要件:以明显高价向亲友采购/低价向亲友出售,致使国家或单位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主体包括: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行贿罪的认定
行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或财产性利益
目的: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利益本身违法、谋取利益的手段或程序不正当等)
关键:利益必须是不正当的,正当利益不成立行贿罪
财物含义宽泛:现金、礼物、干股、高息借贷等
受贿罪
身份:国家工作人员
行为:利用职务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正当的或不正当的利益均可;只需要承诺不要求实际办成
本质:钱权交易
收钱后没有不公正履职
的情形是否成立受贿罪
职务公正性说: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是职务的公正性,只要没有实际影响公正
履职,就不构成受贿罪
职务不可收买性说: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是职务的不可收买性,只要形成钱权
交易,便破坏了不可收买性,应成立受贿罪
收受房产等需要登记的财物的犯罪形态:受
贿人为规避追究通常实际占有而不办理过户
只要长期实际占有、使用就既遂,无需办理权属登记
(通说)
对房屋的控制处于不确定性的状态,并未实际获得所有
权,成立受贿罪未遂
2026 年刑法案例模型
14
不作为犯
成立条件:有作为义务(核心必答)+能作为+不作为+与作为犯罪的危害具有等价性
作为义务的判断
以下均不满足 = 无作为义务 = 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①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例:父母与子女、夫妻之间的法定扶养、救助义务
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
义务范围严格限于具体职责内容
③法律行为(如合同)约定的义务
④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先行行为需要制造、提升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先行行为与被害人陷入危险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三人造成危险时,单纯旁观者不承担作为义务
自首与立功
一般自首
①自动投案(主动归案,置于司法机关控制)+ ②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特别自首
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异种犯罪)
立功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成立立功(包括揭发共犯的其他犯罪行为)
同时成立立功和自首,通常选择更有利于犯罪人的情节适用
不成立:故意引起他人犯罪后进行举报→属于教唆犯→不成立立功
盗伐林木罪与
盗窃罪的竞合
适用场景: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法最高刑轻于盗窃罪最高刑,以特殊法定罪量
刑,会导致量刑畸轻
观点一:适用法条竞合处理原则,以特殊法(盗伐林木罪)定罪量刑,才能完整评价该行为所侵犯
法益
观点二:以重罪(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定罪量刑,方能实现罪刑相适应
犯罪预备
主观:具有明确的犯罪意图
客观:已实施准备工具或制造条件的行为(对法益产生实质性准备威胁)
时间:尚未着手实行犯罪
与犯意表示的区分
犯意表示:仅将犯罪意图表露于外(言语/文字),未有客观准备行为→不构成
犯罪
犯罪预备:已有客观准备行为,对法益产生实质威胁→构成犯罪
是否实施犯罪的条件具备偶然性时(如遇到
美女就实施强奸),能否成立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说:实施了犯罪准备,成立犯罪预备
犯意表示说:是否实施犯罪的条件具备偶然性,此种
情形属于犯意表示
危险驾驶罪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酒驾驶、校车/客运严重超载超速、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
罪质特征
抽象危险犯(行为犯),只要实施行为即既遂,不要求实际损害结果
主观为故意(含放任),可成立共同犯罪
教唆危险驾驶罪,行为人实际
犯交通肇事罪的,教唆犯是否
应对交通肇事的结果负责
观点一:危险驾驶具有致人重伤、死亡的危险,教唆者应当对交
通肇事的结果具有预见性,教唆行为与肇事结果有因果关系
观点二:教唆者仅对危险驾驶有犯罪故意,肇事结果由行为人自
己过失导致,教唆行为与肇事结果无因果关系
案例模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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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模型图
事实一·肖某贪污
事实二·张某行贿
事实三·肖某为弟牟利
事实四·杨某行贿
事实五·罗某受贿
事实六·罗某不作为杀人
肖某(税务局后勤科长);
甲(家具厂老板)
肖某:国家工作人员
商定虚增单价,税务局多付货款,甲将
差价10万元交肖某,肖某私用
肖某:贪污罪;
甲:贪污罪帮助犯
性质:以权谋私,非权钱交
易,差价属公共财物
二人不构成贿赂犯罪
张某;
田某(肖某之妻);
肖某(国家工作人员)
田某: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
张某送50万麻将牌给田某请其美言,田某多
次向肖某推荐,肖某违规提升张某
张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田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肖某对田某收财不知情,无受
贿故意
肖某:不构成受贿罪共犯;
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肖某(副局长);
肖二(粮油批发商)
肖某对下属税务局具有制约隶属关系
肖某向下属打招呼,高价采购肖二公司大
米,肖二以市场价3倍卖大米多赚200万
观点一: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观点二:贪污罪共同犯罪
杨某(竞标方);
肖某(负责采购)
杨某送50万银行卡,肖某收下承诺处理;
次日发现杨某本就唯一符合,无需特殊处理
杨某实际符合要求,未谋取不正当利
益,不构成行贿罪
肖某收受财物并承诺,但
最终未做违规处理
观点一(通说):职务行为不可收买,受贿罪既遂
观点二:未不公正履职,不构成受贿罪
罗某(审计局副局长);
于某(C木业经理);
肖某
罗某审计期间暗示肖某帮于某;
肖某利用私人关系令主办人员忽略于某税务问题
罗某:受贿罪成立
于某送罗某按揭别墅,
罗某入住未过户
观点一:实际控制,既遂;
观点二:未过户控制不确定,未遂
罗某
武某(罗某情人)
带武某至郊外,产生
先行行为救助义务
武某车内突然昏迷,罗某纠结3小时
后才送医,武某到院门口死亡
能救助故意不救助致死;
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肖二承担养老费
2026 年刑法案例模型
16
事实七·罗某自首立功
事实八·于某盗伐
事实九·于小某抢劫、强奸
事实十·于小某教唆醉驾
事实十一·陶某事故
罗某因故意杀人罪到案,检举于某行
贿(查证属实),供述受贿罪
立功(揭发于某行贿)+ 特别自首(供述异种罪受贿),竞合
行贿罪与受贿罪系对向犯,揭发行为与自首供述指向同一事实
于某未获许可砍伐集体名贵树种485株,获利200万元
同时触犯两罪,构成法条竞合
涉案数额特别巨大,两罪法定刑差异显著
观点一:特别法优先,盗伐林木罪;
观点二:重法优先,盗窃罪
于小某、张二购买匕首绳索,连续三晚蹲守写字
楼,未遇合适对象
为实行抢劫准备工具,因意志以外原因未着手;
抢劫罪犯罪预备
第四晚意图遇漂亮的先抢后强奸,当晚未遇对象,被抓
强奸罪预备:观点一仅犯意表示不成立;
观点二同一预备行为想象竞合成立
于小某(取保候审中),设局令聂某约艾某喝酒并劝其醉
驾,艾某醉驾上路
故意引起他人犯罪,危险驾驶罪教唆犯
于小某揭发艾某醉驾,意图立功
引诱犯罪获取线索,不构成立功
于小某诱使陶某醉驾,陶某操作不当发
生事故致一人死亡
于小某与死亡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
于小某仅有危险驾驶共同故意,死
亡系陶某过失所致
观点一:危险驾驶具有致死危险,有预见可能,有因果关系;
观点二:死亡系过失,无共同故意,无因果关系
三、配套案例
肖某在任A 市税务局的后勤科长期间,在某次采购办公用品时,与家具厂老板甲商定将单价100 元
的椅子标价为200 元,税务局按虚增价支付货款后,甲再将差价10 万元单独交给肖某。甲为了获取该笔
订单满口答应下来。肖某收到10 万元后用于个人消费。(事实一)
案例模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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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市税务局的张某多年来一直未获提升,得知肖某的夫人田某喜欢打麻将后,便托人用珍贵木材手
打了一套麻将牌送给田某(价值50 万元),希望田某能美言几句让自己的职务更进一步。随后几个月,
田某多次向肖某说起张某这同志很不错,后肖某找机会违规提高了张某的职级。(事实二)
肖某的弟弟肖二从事粮油批发工作,得知A 市几个区的税务局正在采购大米后请肖某帮忙介绍生
意。肖某此时已升任分管后勤的副局长,肖某表示这件事情好办,但赚了钱以后父母的养老费均由肖二
支付,肖二立即答应。随后肖某向几个下属区税务局的后勤负责人打招呼关照一下肖二的生意。在关照
下,肖二的粮油公司以高于市场价3 倍的价格将大米卖给A 市几个区的税务局,多赚了200 万元。(事
实三)
肖某负责某项采购工作,竞争很激烈。杨某非常想取得该项目,便送给肖某一张写明密码的银行卡
(内有50 万元),肖某收下后表示次日便处理此事。次日肖某发现原来其他竞争对手都存在问题,只有杨
某符合要求,根本不需要自己特殊处理,最终杨某如愿。(事实四)
罗某是A 市审计局副局长,主导A 市税务局的审计工作期间,C 木业有限公司的经理于某趁机请
罗某帮忙解决税务问题,事后必有重谢。罗某便暗示肖某帮帮于某。肖某迫于审计压力,只能利用私人
关系请求负责于某公司税务问题的主办人员忽略本次税务问题。于某事后送给罗某一栋别墅,该别墅是
于某按揭贷款购买,于某让罗某放心住,后续问题自己会解决。为了逃避监管,罗某入住后未办理过户。
(事实五)
罗某有个情人武某。某日,罗某驾车带武某去郊外水库边,二人在车内发生性关系过程中,武某突
然呼吸急促、昏迷不醒。罗某因怕影响不好,一直纠结要不要送武某去医院,3 小时后罗某才考虑好将
武某送医,但武某刚被送到医院门口便死亡。(事实六)
罗某因此案发被捕,罗某检举于某曾向自己行贿,同时交代自己收了于某的别墅。(事实七)
公安机关抓捕于某后还查明,于某未发家之前,曾经在夜里开货车私自砍伐集体林中的名贵树种
485 株(非保护植物),卖得200 万元。(事实八)
于某突然被捕入狱后,债主纷纷上门讨债,于某的公司分崩离析,于某妻子变卖家产仍未还清债
务。于某的儿子于小某失去了生活来源后,和同学张二购买了匕首、绳索等作案工具,在金融区写字楼
附近蹲守加班女性意图劫取财物,连续三晚未找到合适的作案对象。第四日晚,二人蹲守时提出如果遇
到漂亮的就先抢劫后强奸,但当晚二人并未遇到合适对象,反而因形迹可疑被巡逻的公安抓获。(事实
九)
于小某被取保候审期间,为了争取立功,委托朋友聂某做局诱使他人醉驾。某天,聂某联系艾某前
往某农家乐玩耍,席间二人大量饮酒,酒后聂某花言巧语劝艾某开车回城,艾某最终驾车上路,聂某随
之告诉于小某,于小某趁机揭发了艾某的醉驾事实。(事实十)
于小某尝到甜头后,又故技重施诱使陶某醉驾,但陶某在路上因操作不当不小心发生了交通事故,
导致一人死亡。(事实十一)
问题1 :事实一中,肖某、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二人是否构成贿赂犯罪?请说明理由。
问题2 :事实二中,如何评价张某、田某的行为?肖某与田某是否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问题3 :事实三中,对肖某的行为定性存在哪两种观点分歧?请进行观点展示并说明理由。
问题4 :事实四中,如何评价杨某的行为?对于肖某是否构成受贿罪,理论上存在哪两种不同观
点?请说明理由。
2026 年刑法案例模型
18
问题5 :事实五中,罗某的行为和犯罪形态应如何定性?有观点分歧的请分别说明观点及理由。
问题6 :事实六中,罗某的行为应如何评价?
问题7 :事实七中,对罗某的刑罚裁量应如何认定?
问题8 :事实八中,对于于某的行为定性,可能存在哪两种观点分歧?请说明理由。
问题9 :事实九中,于小某和张二的行为如何评价?存在观点分歧的,请说明不同观点和理由。
问题10 :事实十中,如何评价于小某的行为?
问题11 :事实十一中,对于于小某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可能存在什么观点
分歧?请说明理由。
问题1 :事实一中,肖某、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二人是否构成贿赂犯罪?请说明理由。(4 分)
【本问改编自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第73 号】
【考点识别推演】国有单位、高价采购、获得差价回扣→贪污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分
答案:肖某构成贪污罪(1 分)。国家工作人员肖某,利用分管采购的职务便利(0.5 分),以虚增交
易价格的方式骗取公共财物10 万元(0.5 分),构成贪污罪。
甲明知肖某要骗取公共财物,仍然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提供帮助(0.5 分),构成贪污罪的帮助犯
(0.5 分)。
二人不构成贿赂犯罪(0.5 分)。二人行为的本质是以权谋私而非权钱交易,甲交给肖某的10 万元
属于贪污所得的公共财物,非贿赂款(0.5 分)。
问题2 :事实二中,如何评价张某、田某的行为?肖某与田某是否构成受贿罪的共犯?(5 分)
【本文改编自行贿犯罪典型案例(第二批)——陈某某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案】
【考点识别推演】向国家工作人员妻子行贿请求办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的认定;无共同故意不构成受贿罪共犯
答案:张某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1 分),田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1 分),肖某与田某
不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1 分)。
(1)田某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张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财物送给对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影响
力的人(0.5 分),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2)田某利用自己的影响力收受请托人财物(0.5 分),通过丈夫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
益,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3)本案中,肖某对其妻子田某收受财物并不知情、无受贿故意(0.5 分),故不成立受贿罪,仅可
能成立滥用职权罪(0.5 分)。
问题3 :事实三中,对肖某的行为定性存在哪两种观点分歧?请进行观点展示并说明理由。(5 分)
【本问改编自《刑事审判参考》第1494 号】
【考点识别推演】利用职权为亲属做生意牟利、自己得到间接好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贪污罪的
区分
答案:观点一:肖某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1 分)。肖某身为上级国家机关领导,利用职务便利向
有制约、隶属关系的下属打招呼(0.5 分),促使下属单位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
案例模型二
19
单位采购商品(0.5 分),使公共财物遭受损失(0.5 分),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整个过程中肖某未实
际获得公共财物,不构成贪污罪(0.5 分)。
观点二:肖某构成贪污罪(1 分)。肖某促使下属单位高价采购商品,本质上是利用职务便利变相骗
取公共财物(0.5 分),采购交易只是个形式。肖某虽未直接分得好处,但借此机会间接逃避了支付父母
养老费的义务,肖某与肖二有共同贪污故意,二人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0.5 分)。
问题4 :事实四中,如何评价杨某的行为?对于肖某是否构成受贿罪,理论上存在哪两种不同观
点?请说明理由。(7 分)
【本问改编自(2011)泰兴刑初字第304 号刑事判决书】
【考点识别推演】未获得不正当利益、未违规行使职权的情况下→行贿罪的认定、受贿罪的法益
答案:(1)杨某不构成行贿罪(1 分)。行贿罪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中的“利益”是否正当,需
要进行客观的判断。本案中,只有杨某符合要求,杨某未谋取不正当利益(0.5 分),不满足行贿罪的构
成要件,不构成行贿罪。
(2)对于肖某是否构成受贿罪,理论上存在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通说、法考观点),肖某构成受贿罪既遂(1 分),受贿罪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
收买性(0.5 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不可以用财物交换,即便国家工作人员是在公正地履行职务,
但只要存在权钱交易就成立受贿罪(0.5 分)。本案中,肖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0.5 分),
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肖某已实际控制银行卡内的钱(0.5 分),构成受贿罪(既遂)。
另一种观点认为,肖某不构成受贿罪(1 分),受贿罪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0.5 分)。国家工
作人员只有不公正地实施职务行为才可能构成受贿罪(0.5 分)。本案中,肖某虽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
受他人财物,但杨某本来就应获得该项采购,肖某没有实施不公正履职行为(0.5 分),所以不构成受贿
罪。
问题5 :事实五中,罗某的行为和犯罪形态应如何定性?有观点分歧的请分别说明观点及理由。(6
分)
【本问改编自(2015)南刑初字第1012 号刑事判决书】
【考点识别推演】钱权交易、贿款是存在按揭贷款的未过户房屋→受贿罪及犯罪形态的认定
答案:(1)罗某构成受贿罪(1 分)。罗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主持审计工作期间对被审计单位的
工作人员具有制约关系,罗某利用职务上有制约关系的肖某为他人违规办事(0.5 分),非法收受他人财
物(0.5 分),构成受贿罪。注意,罗某暗示肖某解决问题就是在利用自己的职权,至于有制约关系的肖
某是利用职权还是利用私人关系办事,不影响认定罗某构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关于罗某受贿罪的犯罪形态存在如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罗某构成受贿罪既遂(1 分)。于某已经事实上背负了银行的贷款,已经与罗某事实
上达成了承担债务(贷款按揭)的共识(0.5 分),罗某已入住房屋,虽未过户,但罗某基于职权事实上
已经享有房屋的实际控制权(0.5 分),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第二种观点认为罗某构成受贿罪未遂(1 分)。房屋并未过户且存在按揭,房屋的抵押权人可能随时
实现其抵押权,罗某对房屋的控制处于不确定性的状态(0.5 分),其并未实际获得别墅的产权(0.5 分),
因此应构成受贿罪未遂。
2026 年刑法案例模型
20
问题6 :事实六中,罗某的行为应如何评价?(2 分)
【本问改编自(2021)鲁0902 刑初364 号刑事判决书】
【考点识别推演】将他人带至郊外发生性关系发生危险后未及时救助,考不作为犯罪的成立
答案:罗某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1 分)。罗某驾车带被害人至郊外在车内发生性关系,在该特
定时间、私密空间内,罗某的先行行为产生了对另一方的救助义务(0.5 分),武某发病后,罗某能救助
但故意不救助(0.5 分),致使武某最终死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问题7 :事实七中,对罗某的刑罚裁量应如何认定?(4 分)
【本问改编自人民法院报:张某某、孙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考点识别推演】犯罪人揭发对合犯→自首、立功的竞合
答案:首先,罗某成立立功(0.5 分)。罗某揭发于某的行贿行为经查证属实(0.5 分),构成立功。
其次,罗某也构成特别自首(0.5 分)。罗某因故意杀人罪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异种罪
行受贿罪,构成特别自首(0.5 分)。
行贿罪与受贿罪属于对向犯(0.5 分),罗某的行为属于特别自首与立功的竞合(0.5 分),罗某事实
上交代的是同一罪行事实(0.5 分),叠加适用可能导致量刑失衡,只能择一认定(0.5 分),一般认定为
自首。
问题8 :事实八中,对于于某的行为定性,可能存在哪两种观点分歧?请说明理由。(4 分)
【本问改编自(2022)吉7505 刑初23 号刑事判决书】
【考点识别推演】盗伐林木获利200 万(数额特别巨大)→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关系
答案:于某未经许可,私自砍伐集体所有的林木(0.5 分),涉案数额特别巨大(0.5 分),构成盗伐
林木罪,同时也由于法条竞合问题,必然触犯盗窃罪。对于应如何处罚,存在以下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于某的行为应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0.5 分)。理由: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之间是
法条竞合的关系(0.5 分)。于某的的行为同时触犯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应当适用法条竞合中特别法
优先于一般法的规则(0.5 分),认定为特别法盗伐林木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于某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0.5 分)。理由:在法条竞合中,当特殊法明
显轻于一般法,为了实现罪刑相适应(0.5 分),例外应坚持重法优先(0.5 分)。本案中,于某盗伐价值
200 万元的树,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如果按照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将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因此,应
当认定为更重的盗窃罪。
问题9 :事实九中,于小某和张二的行为如何评价?存在观点分歧的,请说明不同观点和理由。(5
分)
【本问改编自《刑事审判参考》第467 号】
【考点识别推演】为抢劫做准备→犯罪预备;附带提议强奸→是否成立强奸罪预备可能存在争议。
答案:(1)于小某和张二成立抢劫罪的犯罪预备(1 分)。二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为实行抢劫罪准
备工具、创造条件(0.5 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着手(0.5 分),构成抢劫罪的犯罪预备。
对于二人是否成立强奸罪的犯罪预备,存在以下观点分歧:
案例模型二
21
观点一:二人不成立强奸罪的犯罪预备(0.5 分)。二人只是表示当抢劫对象漂亮时才实施强奸,该
条件是否能成就具有一定的偶然性(0.5 分),仅为强奸的犯意表示(0.5 分),不构成犯罪。
观点二:二人成立强奸罪的犯罪预备(0.5 分)。二人实施的抢劫罪预备行为同样可以为强奸发挥作
用(0.5 分),属于同一预备行为同时触犯抢劫罪和强奸罪(0.5 分),成立两罪的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
定罪处罚。
问题10 :事实十中,如何评价于小某的行为?(3 分)
【本问改编自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72 号】
【考点识别推演】唆使他人做局引诱醉驾→危险驾驶罪的教唆犯;做局引诱犯罪进而揭发→是否成
立立功。
答案:(1)于小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教唆犯(1 分)。于小某做局引诱他人醉酒驾驶机动车(0.5 分),
属于故意引起他人犯罪(0.5 分),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教唆犯。
(2)于小某不构成立功(0.5 分)。于小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通过引诱犯罪的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犯罪线
索(0.5 分),不构成立功。
问题11 :事实十一中,对于于小某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可能存在什么观点
分歧?请说明理由。(3 分)
【本问改编自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72 号】
【考点识别推演】危险驾驶罪(轻罪)的共犯是否要对实行犯的严重过失结果负责
答案:(1)一种观点认为:具有因果关系(1 分)。危险驾驶具有致人重伤、死亡的危险(0.5 分),
于小某是危险驾驶罪的教唆犯,对此具有预见可能性,应当对实行犯造成的结果负责(0.5 分)。
(2)也有观点认为:不具有因果关系(0.5 分)。于小某只有危险驾驶的共同故意,死亡结果是陶某
的过失行为导致的,于小某对该过失结果不存在共同故意(0.5 分),不需要对该结果承担共同的责任。
2026 年刑法案例模型
22
案例模型三
一、必答采分点
斡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权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不能直接利用自身职务权力,仅须利用职务地位或影响力(若直接利用自身职权、隶属关系,如上级受贿让下
级办事,属于普通受贿罪)
用权者不知道受贿,否则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仅限于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斡旋受贿vs诈骗罪
若国家工作人员根本无斡旋能力→属于虚构事实欺骗他人
他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 → 构成诈骗罪(而非受贿罪)
滥用职权罪
国家工作人员故意违反法律规定行使职权,或故意不正确履行、超越职权
对渎职行为持故意心态(明知不该做而故意为之,或明知该做而故意不做)
危害结果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
权帮助他人骗领补贴
观点一: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以虚假材料骗取补贴,故意不正确履行职务提供
帮助,一行为同时触犯滥用职权罪与诈骗罪共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观点二(实务观点):渎职行为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已在滥用职权罪中被评价,
仅构成滥用职权罪
受贿罪
受贿罪既遂后退还不成立中止
受贿罪实际控制财物时即既遂,犯罪形态不可逆转
事后退还不改变既遂形态,不成立犯罪中止
同一请托事项退回后重新收受的数额认定
形式说(累计计算):每次收受均独立构成受贿,数额累计相加
实质说(不重复计算):针对同一笔贿款的重新交付,属同一犯
罪事实,不重复计算,以实际获得数额为准
信用卡诈骗罪
(机器能否被骗)
适用场景:使用他人信用卡在ATM机上取钱
若认为机器可被骗,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机器依程序做出的错误处理等同于基于错误认识的处分
若认为机器不能被骗,成立盗窃罪
机器无意思决定能力,不能成为诈骗对象
三角诈骗与盗窃罪的区分
(偷换商家二维码类案例
模型的处理)
适用情形:行为人欺骗第三方(A)→ A陷入错误认识 → A处分了自己的财产 → 最终受损方
(B)蒙受损失
观点一:三角诈骗
(被骗方与受损方不一致)
行为本质是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使付款方处分财产,权利
人债权消灭而受损 →诈骗罪(三角诈骗)
观点二:盗窃罪
(秘密窃取债权)
行为本质是行为人以隐蔽手段使付款方将款项打入自己账户,属于秘
密窃取他人债权 → 盗窃罪
案例模型三
23
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罪vs
诈骗罪共犯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银行卡、技术支持等),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者对具体犯罪(如诈骗)不知情,仅知晓有网络犯罪 → 成立帮信罪
明确知道具体犯罪并提供帮助 → 构成该罪的共犯(如诈骗罪共犯),与帮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行为人仅概括的知道被
帮助者要实施骗取财物
的犯罪,未明确通谋
观点一(帮信罪):行为人仅概括性知晓对方实施网络犯罪,未与对方进行
诈骗事前通谋,不具有稳定配合关系 → 仅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观点二(帮信罪+诈骗罪共犯):帮助犯只需主观上有大致犯罪故意即可,行
为人知晓对方欺骗他人财物仍提供帮助 → 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
骗罪共犯,从一重处
银行账户存款
占有归属问题
适用情形:银行卡开户人(名义人)、银行卡内财
物的实际所有人不一致,银行卡由实际所有人保管
例.甲把银行卡借给乙,乙拿着卡往里面存了20万,
甲用身份证挂失银行卡取出20万,其行为如何认定
定罪争议核心:卡内财物由谁占有
名义人占有说:卡内财物应属于银行卡的名义人占有,名义人将自己占有的他人所有的财物据为己有,成
立侵占罪(拒不退还)
实际占有说:实际所有人
能够实际控制银行卡,占
有银行卡及卡内财物
银行具有实质审核义务:银行审核过程中被欺骗,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物,
导致实际所有人受损,成立诈骗罪(三角诈骗)
银行只有形式审核义务:银行无需对银行卡的实际使用者进行审核,名义
人通过银行秘密窃取了财物,成立盗窃罪
银行占有说:如果认为银行占有卡内的财物,且对财物有处分权,欺骗银行处分债权,受损方是银行,成
立诈骗罪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数处理
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参与实施敲诈勒索、抢夺犯罪→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数罪并罚
自洗钱的定罪与数罪处理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独立入罪:上游犯罪人掩饰、隐瞒自己犯罪所得 → 洗钱罪
观点一(数罪并罚):洗钱罪侵害法益独立于上游犯罪,应分别评价,否则无法实现立法目的
→ 数罪并罚
观点二(从一重处断):上游犯罪与自洗钱行为存在牵连关系,数罪并罚违反罪刑相适应 →
从一重罪处罚
强奸罪结果加重犯(基本行
为与加重结果的关联性)
情形:强奸行为结束后,被害人因反抗逃跑意外落水溺亡,行为人未履行救助义务
观点一(构成结果加重犯):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一定关联性即可;行为人的强奸
行为创造了风险,引发被害人落水,且不履行救助义务,综合评价为强奸罪(致人死亡)
观点二(不构成结果加重犯):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须具有紧密直接关联;强奸行为本身不
具有致死高度危险性,不作为独立于强奸犯意之外 → 前后两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与不作为故
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2026 年刑法案例模型
24
偶然防卫
偶然防卫: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防卫意图(可能有犯罪意图),客观上实施一个侵害行为,但偶然制止了正在进
行的另一个不法侵害
行为无价值论/
防卫意识必要说
偶然防卫欠缺防卫意图→
不成立正当防卫,偶然防
卫行为应当被禁止
观点一:主观有故意/过失+客观产生了该罪的结果 →
故意犯罪既遂/过失犯罪
观点二:应适当考虑结果无价值的立场,由于结果是
好的,无需对结果负责,应定故意犯罪未遂(过失则
不构成犯罪)
结果无价值论/防卫意识不要说
观点三:只看客观结果是否制止不法侵害,不管主观是否有防卫意图→偶
然防卫成立正当防卫
事前故意
(结果推迟)
定义:行为人以为结果已发生,为另一目的实施第二行为,实际结果由第二行为导致
识别信号(以故意杀人罪为例):"误以为死亡→毁尸灭迹/抛尸→实际死于毁尸灭迹/抛尸"的案情模式
观点一:分开评价
第一行为:具有犯罪故意但结果未实现→故意犯罪未遂
第二行为:误以为实施毁尸灭迹/隐瞒罪证等行为,无认识因素,但导致结果发生
→过失犯罪
两行为相互独立,数罪并罚
观点二:合并评价
两行为属于一个犯罪的进程,第二行为属于介入因素,不异常,不能中断因果关系
两行为整体评价,以概括故意认定→故意犯罪既遂
二、案例模型图
事实一·周某滥权
事实二·周某斡旋受贿
事实二·受贿后退还贿款又重收
周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朱某(申请人)
周某:国家工作人员
明知朱某材料弄虚作假,电话警告后仍违规通过审批;
上级据此向朱某发放补贴5万元
观点一:一行为同时触犯滥用职权罪、诈骗罪共犯,想象竞合择一重;
观点二(实务):渎职行为造成财产损失已在滥用职权罪中评价,仅构成滥用职权罪
周某(国家工作人员);
杨某(私企老板);
赵某(能源局局长)
周某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游说赵某
杨某送银行卡50万+金条50万,请周某联系赵某违规为其项目办
理备案,周某承诺并向赵某提出请求,赵某违规办理
周某:受贿罪既遂(斡旋受贿),即便事后无行动亦成立;
假设根本不认识赵某→虚构事实欺骗杨某,诈骗罪既遂
周某退还银行卡后,杨某将50万存款兑换为等值金条再送周某,周某收下
退还不成立犯罪中止(既遂不可逆)
犯罪数额认定
形式说:先收100万已既遂,再收金条50万累计,受贿数额150万;
实质说:同一请托同一笔款重新交付,不重复计算,受贿数额100万
案例模型三
25
事实三·盗刷信用卡
事实四·骗取工程款
事实五·话务帮助诈骗
事实六·银行卡黑吃黑
事实七·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洗钱
事实八·强奸致人死亡
周某;
常某(酒店负责人)
常某将绑定本人信用卡的手机交周某使用并告知密码
周某偷偷用常某信用卡在刷卡机上刷走5万元
观点一:机器不会被骗,秘密窃取,盗窃罪
观点二:冒用他人信用卡,信用卡诈骗罪
周某;
杨某(收款人/受损方);
A公司(付款方/被骗方)
杨某仅授权周某传递联络,无收款权
周某谎称自己是项目实际控制人,提供伪造授权文件,指示A公司将10万项目款汇
入自己账户,A公司信以为真付款,杨某误以为已到账签收据,周某提现逃匿
观点一:A公司被骗处分财产,杨某债权消灭受损;被骗方与受损方不一致,属于三角诈骗
观点二:杨某无处分意识,秘密窃取杨某工程款债权,构成盗窃罪
周某;
谢某(实施诈骗者)
周某知道谢某要冒充快递客服实施犯罪
周某帮助谢某,用手机拨通被害人电话放到电脑耳机旁,谢某通过
电话骗取多名被害人共10万元,周某获利2万余元
观点一:仅概括知晓犯罪,无事前通谋,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观点二:提供话务支持实质帮助诈骗,大致知晓即可,成立诈骗罪共犯
周某(银行卡名义人);
谢某(实际持卡人)
周某到银行谎称卡丢失补办,将卡内10万元取出
观点一:名义人强势支配,存款由周某占有,据为己有的,成立侵占罪;
观点二:实际持卡人占有,周某挂失取款秘密窃取,成立盗窃罪;
观点三:存款由银行占有,欺骗银行工作人员处分,成立诈骗罪
周某:
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
参与敲诈勒索、抢夺聚敛资金;
将分得80万元汇往境外账户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敲诈勒索罪+ 抢夺罪数罪并罚;
汇境外属自洗钱,另构成洗钱罪
洗钱罪与上游犯罪关系
观点一:法益独立,分别评价,数罪并罚;
观点二:存在牵连关系,数罪并罚违反罪刑相适应,从一重处断
强奸行为结束后再次强奸,李花花激烈反抗逃跑,不慎跌入河中,周某明知其
不会游泳,未施救逃离,李花花溺亡
观点一:强奸行为间接导致死亡,具有关联性,成立强奸罪(致人死亡);
观点二:强奸行为本身不具有致死高度危险性,不救助独立于强奸行为之外,强奸行为成立强奸罪,不救助成立
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周某以1万元将银行卡卖给谢
某,谢某实际使用该卡收受转账
周某尾随至河边,暴力
强奸李花花(女)
2026 年刑法案例模型
26
事实九·偶然防卫
事实十·事前故意
周某(保安);
蒋某(持刀抢劫者);
仓库管理员(被害人)
蒋某当场死亡
结果无价值论:客观上未侵害保护法益,成立正当防卫,无罪;
行为无价值论-观点一:主观过失+客观致死,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行为无价值论-观点二:过失行为需禁止但造成好结果,过失犯无未遂,无罪
李某用铁棍猛击周某头部致昏迷→误认为死亡→绑石推入河中→周某溺水死亡
观点一:分开评价两行为,铁棍行为故意杀人罪未遂+推入河中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观点二:整体评价,介入因素不异常,因果关系不中断,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周某过失击中正在持刀抢劫仓库管理员的蒋
某,主观无防卫意识但客观制止了犯罪
属于偶然防卫
结果发生比预想的晚,属于事前故意(因果关系错误)
三、配套案例
周某在某国家机关任职期间,明知同学朱某提交的材料有弄虚作假问题,在电话警告朱某下不为例
之后,仍违规通过了审批,上级因此给朱某发放补贴5 万元。(事实一)
周某的初中同学(私企老板)杨某听周某说其经常到能源局开会,和能源局局长赵某非常熟,遂请
其帮忙联系赵某违规为自己的新能源项目办理备案,并向周某提供一张写有密码的银行卡(内有50 万
元)、5 根金条(50 万元),周某表示没问题。周某向赵某提出请求后,赵某碍于情面违规办理备案。(事
实二)
周某因生活作风问题被举报,被开除公职,周某妻子卷走所有的钱跑到国外定居。失业后,周某因
经济窘迫,在某酒店打工。酒店负责人常某将绑定本人信用卡的手机交周某用于抖音直播,为方便其采
购直播用具,告知了周某信用卡支付密码。周某工作期间偷偷使用该信用卡,在刷卡机上刷走5 万元,
由于常某信用卡平时流水较大,未发现其操作。(事实三)
杨某承包了A 公司的一个装修项目,项目款10 万元,项目完工时,杨某恰好在外地出差,遂委托
周某帮忙代收A 公司项目款,但仅授权周某传递文件资料、联络沟通,无收款权,款项将直接进入杨某
提供的账户。周某因急需资金,向A 公司谎称自己是项目实际控制人,提供伪造的授权文件,指示A 公
司将款项汇入自己的账户。A 公司信以为真付款,付款后电话告知杨某已按约付款,杨某误以为项目款
已进入自己的账户,基于信赖未经查询便向A 公司提供了收据。周某将项目款提现逃匿。(事实四)
周某潜逃过程中很快就将钱挥霍一空。由于不能从事正经工作,便上网找兼职,由此认识了谢某。
谢某提出:由谢某为周某提供他人电话号码,周某通过电脑与谢某连线,再用自己手机拨通他人电话后
放到电脑耳机旁,谢某冒充快递客服称快递包裹遇到问题,让被害人添加谢某微信或者QQ 进一步处理。
周某每小时的佣金为人民币200 元。添加被害人微信或者QQ 后,谢某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10 万元。周
某获利2 万余元。(事实五)
案例模型三
27
周某后来觉得钱不够花,虽感觉谢某不是好人,但仍将自己的银行卡以1 万元的价格卖谢某使用。
周某发现该银行卡常会收到多笔零散转账,便又起了黑吃黑的念头。便到银行谎称该卡已丢失,需要重
新补办,并将卡内10 万元取出。(事实六)
周某觉得这样下去也不是回事,便找机会结识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加入该组织并成为骨干,该
组织长期通过敲诈勒索、抢夺聚敛资金,周某都有参与。周某后来感觉扫黑除恶形势严峻,为防止意外,
便将分得的80 万元汇往境外账户。(事实七)
周某倾慕组织三当家李某的女儿李花花,但一直求而不得。某晚周某尾随李花花至河边,采用暴力
手段欲实施强奸,强奸行为结束后,周某意图再次实施强奸行为,李花花激烈反抗并逃跑,不慎跌入河
中。周某明知李花花不会游泳,未施救并逃离现场,最终李花花溺水身亡。(事实八)
周某怕李某报复,逃出组织后转行做仓库保安。值班期间,周某出于无聊拿出自己在黑社会组织期
间“走关系”买到的手枪进行把玩,枪支意外走火,子弹穿过货架击中正在持刀抢劫仓库管理员的蒋某,
蒋某当场死亡。事后查明,若子弹未击中蒋某,仓库管理员将在两秒内被割喉死亡。(事实九)
李某找到周某,在河边用铁棍猛击正在钓鱼的周某头部致其昏迷,误认周某已死亡后,为灭迹将
“尸体”绑上巨石推进河中,周某最终因溺水致死。(事实十)
问题1 :事实一中,周某的行为定性有哪两种观点分歧?请分别说明理由。
问题2 :事实二中,周某的行为应如何评价?若周某事后因反腐突然严格,没有任何行动,又应如
何定性?假设周某实际上根本不认识赵某,本案又应如何认定?
问题3 :事实二中,如果周某办妥事项后,因反腐风声紧将银行卡退给杨某。杨某也很上道,将50
万元存款兑换为等价值的金条又送给周某,周某收下。周某的犯罪形态、犯罪数额应如何认定?
问题4 :事实三中,周某的行为在刑法上应如何评价?可以说明不同观点。
问题5 :事实四中,周某将工程款据为己有的行为应如何评价?请说明不同观点及理由。
问题6 :事实五中,有观点认为周某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也有观点认为周某只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
罪活动罪,请分别说明理由。
问题7 :事实六中,周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请说出三种不同的观点及理由。
问题8 :事实七中,周某的行为在刑法上应如何评价?有不同观点的请分别说明理由。
问题9 :事实八中,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致人死亡的加重犯?请列出不同观点并说明理由。
问题10 :事实九中,周某误击中蒋某的行为在刑法上如何评价?请说明不同观点及理由。
问题11 :事实十中,李某对周某实施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请从两个方向列举两种观点,并说明
理由。
问题1 :事实一中,周某的行为定性有哪两种观点分歧?请分别说明理由。(4 分)
【本问改编自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案例发布:任性“渔官”构成滥用职权】
【考点识别推演】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帮助他人骗补贴→滥用职权罪与财产犯罪的区分
答案:(1)观点一:周某构成滥用职权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1 分)。
周某明知朱某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0.5 分),仍然故意不正确履行职务为朱某提供帮助(0.5 分),
造成了公共财物损失,一行为同时触犯滥用职权罪、诈骗罪的共犯。
观点二(实务观点):周某只构成滥用职权罪(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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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故意不正确履行职务实施了滥用职权行为(0.5 分),且造成了公共财物损失,渎职行为本身造
成的财产损失已经在滥用职权罪中进行了评价(0.5 分),不宜再认定为诈骗罪。
问题2 :事实二中,周某的行为应如何评价?若周某事后因反腐突然严格,没有任何行动,又应如
何定性?假设周某实际上根本不认识赵某,本案又应如何认定?(6 分)
【本问改编自(2020)粤刑终2 号刑事判决书】
【考点识别推演】国家工作人员收钱后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办事→斡旋受贿
答案:(1)周某成立受贿罪既遂,属于斡旋受贿(1 分)。国家工作人员周某受杨某请托,利用本人
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游说(0.5 分),通过另一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违规办理了备
案(0.5 分),并实际控制所收受的银行存款(0.5 分),构成受贿罪既遂。
(2)即便周某没有任何行动也构成斡旋受贿(1 分)。因为周某已经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
利条件收受贿赂,并进行了承诺,完成了权钱交易(0.5 分)。惩罚斡旋受贿的原因在于国家工作人员将
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游说的“资本”)作为收受贿赂的对价,至于是否斡旋、斡旋是否成
功不影响斡旋受贿的成立。
(3)若周某根本不认识赵某,则周某构成诈骗罪既遂(1 分)。周某完全没有斡旋、游说的可能,属
于虚构事实欺骗他人(0.5 分),杨某陷入认识错误而处分了财物(0.5 分),周某控制银行存款构成诈骗
罪既遂。
问题3 :事实二中,如果周某办妥事项后,因反腐风声紧将银行卡退给杨某。杨某也很上道,将50
万元存款兑换为等价值的金条又送给周某,周某收下。周某的犯罪形态、犯罪数额应如何认定?(5 分)
【考点识别推演】收受贿赂后退还、又重新收受→受贿罪的犯罪形态、犯罪数额的认定
答案:(1)周某退还银行卡不构成受贿罪中止(1 分)。周某收受写有密码的银行卡时就已经控制了
财物(0.5 分),构成受贿罪既遂,犯罪形态具有不可转换性(0.5 分),事后退还不成立犯罪中止。
(2)针对同一请托事项,就同一笔贿赂款退回又重新收受的现象,如何认定犯罪数额存在形式说和
实质说两种观点:
形式说认为受贿数额为150 万元(1 分)。本案中周某先收取控制了100 万元贿款,此时受贿罪已既
遂,退还也不改变犯罪数额(0.5 分)。之后周某又第二次收受了价值50 万的金条,应该累计计算犯罪数
额(0.5 分)。应认定其受贿数额为150 万元。
实质说认为受贿数额为100 万元(1 分)。本案中,杨某第二次送金条是对同一请托事项、同一笔贿
赂款的重新交付(0.5 分),不宜重复计算犯罪数额(0.5 分)。应以周某实际获得的100 万为其最终受贿
的金额。
问题4 :事实三中,周某的行为在刑法上应如何评价?请说明不同观点。(4 分)
【本问改编自(2022)晋0106 刑初227 号】
【考点识别推演】信用卡、刷卡机→信用卡诈骗罪、机器被骗的观点展示
答案:对于周某使用常某手机绑定的信用卡在刷卡机上刷走5 万元的行为,刑法上存在两种处理方
式:
第一种观点认为周某成立盗窃罪(1 分)。因为诈骗罪以欺骗行为使他人陷入“错误”为要件,而机
案例模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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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不会被骗而陷入错误认识(0.5 分),因此周某在刷卡机上盗刷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财物
(0.5 分),应当成立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周某成立信用卡诈骗罪(1 分)。此观点认为,不需要区分机器和人(0.5 分),只要
是冒用他人信用卡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0.5 分)。
问题5 :事实四中,周某将工程款据为己有的行为应如何评价?请说明不同观点及理由。(5 分)
【本问改编自(2019)苏07 刑终82 号】
【考点识别推演】周某对A 公司实施欺骗、A 公司处分自己的财产、受损的却是杨某、被骗、受损
方不一致→特殊的三角诈骗
答案:对于周某伪造授权文件指示A 公司将项目款汇入其个人账户,导致A 公司误以为周某有收款
权并将款项汇入其账户的行为,存在两种观点:
(1)第一种观点认为周某成立诈骗罪(1 分)。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提供伪造的授权文件欺骗A
公司(0.5 分),使其产生错误认识并向周某处分了自己的财产(0.5 分),后杨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A
公司提供了收据,最终导致杨某的债权消灭、遭受损失(0.5 分)。周某实施欺骗行为,A 公司被骗处分
自己的财产,最终导致杨某受损,属于特殊的三角诈骗(0.5 分),因此周某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周某成立盗窃罪(1 分)。杨某虽签署收据,但全程没有将财产处分给他人的意识
(0.5 分),不成立诈骗罪。周某采取隐蔽手段,在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得A 公司将原本属于杨某的工
程款转给周某,属于秘密窃取工程款债权(0.5 分),构成盗窃罪。
问题6 :事实五中,有观点认为周某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也有观点认为周某只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
罪活动罪,请分别说明理由。(4 分)
【本问改编自2025 年最高法入库参考案例:翟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考点识别推演】为他人的诈骗犯罪提供网络支持帮助,涉嫌“帮信罪”与诈骗罪共犯的定性争议
答案:观点一:周某仅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理由:周某知道谢某要冒充快递客服,明知其要利用互联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0.5 分),还受利益
诱惑用话务支持提供帮助(0.5 分),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周某只是概括性地知晓谢某要犯罪
(0.5 分),未进行诈骗罪事前的通谋(0.5 分),未形成稳定的配合关系,故不宜按照诈骗罪的帮助犯论
处。
观点二:周某成立诈骗罪的共犯(也同时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周某提供话务支持的行
为,确实对诈骗行为提供了帮助(0.5 分),成立帮助犯只要求主观上具有大致的犯罪故意即可(0.5 分),
这也符合我国当前对电信诈骗及关联犯罪进行严厉打击的背景(0.5 分),故周某大致知晓谢某在欺骗他
人财物(0.5 分),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问题7 :事实六中,周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请说出三种不同的观点及理由。(6 分)
【本问改编自“两高”涉“两卡”犯罪案件典型案例三】
【考点识别推演】出卖银行卡、实际持卡人与名义人不一致→根据占有归属分析财产犯罪的认定。
答案:(1)一种观点认为,存款由银行卡名义人占有,周某成立侵占罪(1 分)。周某作为银行卡的
名义人,对银行卡及卡内存款具有法律上的、强势的支配控制(0.5 分),应认为该余额由周某占有,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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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以非法占有目的,将自己占有的他人所有的卡内存款据为己有的(0.5 分),成立侵占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存款由银行卡实际持卡人占有,周某成立盗窃罪(1 分)。周某已经将银行卡的占
有、使用权让渡出去(0.5 分),谢某作为实际持卡人,对银行卡和卡内余额有事实上的支配。周某以非
法占有目的,在谢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挂失补卡的方式转移了存款的占有,属于秘密窃取的行为(0.5
分),成立盗窃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存款由银行占有,周某成立诈骗罪(1 分)。资金存入银行后,银行就占有该笔存
款,银行卡权利人只是享有债权。周某以非法占有目的,欺骗银行的工作人员(0.5 分),使其陷入错误
认识处分了存款(0.5 分),若银行知道真相就不会处分,周某成立诈骗罪。
问题8 :事实七中,周某的行为在刑法上应如何评价?有不同观点的请分别说明理由。(7 分)
【本问改编自(2019)鲁08 刑终123 号】
【考点识别推演】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变卖犯罪得来财物→自洗钱、洗钱罪
答案:(1)周某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仍积极参加,并在期间参与实施敲诈勒索、抢夺犯罪行为,
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数罪并罚(1 分)。
(2)周某还构成洗钱罪(1 分)。周某为掩饰、隐瞒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所得(0.5 分),将
赃款汇往海外账户洗白,属于“自洗钱”(0.5 分),成立洗钱罪。
(3)对于洗钱罪是否应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并罚,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数罪并罚(1 分)。《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独立入罪,旨在从严打击洗钱
犯罪(0.5 分),切断犯罪资金链条、保护金融管理秩序,其侵害法益独立于上游犯罪(0.5 分),二者需
分别评价,否则无法实现立法的意图。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从一重处断(1 分)。上游犯罪与后续自洗钱行为存在牵连关系(0.5 分):上
游犯罪是原因行为,洗钱是结果行为(实现犯罪收益的必经环节)。若数罪并罚将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
(0.5 分),应从一重罪处罚。
问题9 :事实八中,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致人死亡的加重犯?请列出不同观点并说明理由。(6
分)
【本问改编自(2019)川刑终439 号】
【考点识别推演】强奸导致落水、不会游泳、不救助、死亡→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不作为犯
答案:一种观点认为,周某成立强奸致人死亡: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只要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就
可以成立结果加重犯(1 分)。周某带有强奸目的对李花花实施奸淫行为,且先前的强奸行为引发李花花
落水(0.5 分),创造了风险,具有救助的义务(0.5 分),周某明知被害人不会游泳仍不履行救助义务最
终导致被害人死亡(0.5 分),综合来看,周某的强奸行为间接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0.5 分),成立强
奸罪(致人死亡)。
另一种观点认为,周某不成立强奸致人死亡: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需要具有紧密、直接的关联
才能成立结果加重犯(1 分)。周某采取的强奸行为本身并不具有致人死亡的高度危险性(0.5 分),李花
花的死亡原因是溺亡,周某的不救助独立于强奸的行为和犯意之外(0.5 分),周某不构成强奸罪的加重
犯(强奸致人死亡),前后两行为应分别构成强奸罪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1 分),应数罪并罚。
案例模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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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0 :事实九中,周某误击中蒋某的行为在刑法上如何评价?请说明不同观点及理由。(7 分)
【考点识别推演】枪支走火击杀了正在犯罪的歹徒、阻止了犯罪→偶然防卫
答案:周某持枪误打中正在持刀抢劫的蒋某致其死亡,主观上没有防卫意识,但行为客观上起到了
制止蒋某犯罪的效果,属于偶然防卫(1 分)。对于偶然防卫,存在两种处理意见:
结果无价值论认为周某无罪、构成正当防卫(1 分)。周某客观上制止了蒋某正在进行的抢劫行为
(0.5 分),没有实际侵害值得刑法所保护的法益(0.5 分)。
行为无价值论(0.5 分)中对周某的评价也有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周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0.5 分)。周某主观上具有过失,客观上其过失行为也
导致了一人死亡(0.5 分)。从规范行为的角度看(0.5 分),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周某不成立正当防卫、无罪(0.5 分)。该观点认为,关注行为无价值的同时也要
适当考虑结果无价值的立场(0.5 分)。本案中,周某的过失行为需要被禁止(0.5 分),但毕竟造成了一
个好的结果(0.5 分),如果是在故意犯罪中应认定为未遂,但过失犯罪没有“未遂”的问题,所以周某
无罪。
问题11 :事实十中,李某对周某实施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请从两个方向列举两种观点,并说明
理由。(6 分)
【本问改编自人民法院报2015 年8 月12 日第6 版杨某某故意伤害案】
【考点识别推演】故意杀人,死亡结果比预想要晚→事前故意
答案:李某欲杀周某,误以为周某死亡,推入河中毁尸致周某溺水死亡,结果发生得比预想要晚
(0.5 分),属于因果关系错误中的事前故意(0.5 分),对于事前故意存在两个方向的主要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抛尸”时已经实施完毕杀人行为,应该分开评价前后两个行为(1 分),铁
棍猛击周某头部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0.5 分),将周某扔进河里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0.5 分),两行为相互独立,数罪并罚(0.5 分)。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整体合并评价前后两个行为(1 分),李某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将周某扔进河
里的行为(毁尸灭迹)属于介入因素,该介入因素不异常(0.5 分),不能中断因果关系,所以李某的行
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0.5 分),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0.5 分)。
如果是在故意犯罪中,偶然防卫导致了一个好结果,第一种行为无价值的观点认为应成立故意犯罪既遂;第二种
行为无价值的观点认为成立故意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