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文本内容
重点题目板块
一、小案例......................................................................1
第一部分 公司法 .......................................................... 1
第二部分 企业破产法 ................................................ 38
二、重点真题................................................................55
2025 年真题(回忆版) ................................................. 55
2024 年真题(回忆版) ................................................. 58
2023 年真题(回忆版) ................................................. 61
2022 年真题(回忆版) ................................................. 64
2021 年真题(回忆版) ................................................. 68
2020 年真题(回忆版) ................................................. 71
2019 年真题(回忆版) ................................................. 75
2018 年真题(回忆版) ................................................. 78
三、重点模拟提升题....................................................82
案例1 ............................................................................. 82
案例2 ............................................................................. 85
案例3 ............................................................................. 88
案例4 ............................................................................. 92
案例5 ............................................................................. 95
延伸练习题目板块
一、2016—2017 年真题...............................................99
2017 年真题 ................................................................... 99
2016 年真题 ................................................................. 102
二、延伸模拟提升题..................................................106
案例1 ........................................................................... 106
案例2 ........................................................................... 109
目 录
Contents
1
重点题目板块
一、小案例
第一部分 公司法
(一)公司法概述
案例1 :2004 年李贝以专利出资,与刘昌等人出资成立昌顺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产品是饼干。昌顺
公司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为了进一步扩大业务和影响力,决定在北京设立全资子公司大雅公司,在杭州
市开办分公司大昌公司。李贝为昌顺公司的股东,李贝利用股东地位通过公司决议向鑫荣公司高价购买
原材料,致使该批材料因成本过高而滞销,李贝还将昌顺公司资产用于其个人的一个大型投资项目,债
权人隆泰公司请求昌顺公司偿还借款时,昌顺公司无力偿付。
问题1 :李贝应对昌顺公司的债务承担何种责任?
问题2 :隆泰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刘昌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 :2024 年,李德与高寒共同设立德高公司,高寒持股90%。高寒个人对外投资一个饼干加工
大型项目,因资金不足,私自将德高公司部分资产用于项目投资。现债权人川南公司请求德高公司偿还
借款,德高公司无力偿付。
问题1 :川南公司能否要求高寒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
问题2 :川南公司能否要求李德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
案例3 :神话公司注册资本1000 万元,其中大禹出资600 万元,精卫出资400 万元,大禹同时为
填海公司、治水公司的控股股东。在大禹的个人操控下,三家公司之间频繁发生大额转账,致使三家公
司账目十分混乱,财产无法区分。后神话公司与填海公司在外负债,无力偿还。现填海公司债权人向法
院起诉,要求大禹、神话公司与治水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填海公司债权人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4 :2023 年,春和公司成立,股东为韩波、李莹、王祎,分别持股80%、10%、10%。2024
年,景明公司成立,股东为韩波、汪洋,韩波持股90%。经查,两家公司经理都是韩波,经营范围都为
机械产品加工制作,且相互之间存在混用财务专用章和结算账户的情形。2025 年,景明公司、春和公司
分别向秋月公司购买机械零部件,并共同向秋月公司出具《申请》, 以统一核算为由要求将账务均计算至
春和公司名下。现春和公司无力偿还秋月公司零部件价款。
问题:秋月公司能否要求景明公司承担责任?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商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2
案例5 :植根农业是北方某省一家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公司。为拓宽市场,该公司在南方某省设立甲
分公司。现甲分公司欠乙公司债务,乙公司欲将甲分公司诉至法院。
问题: 甲分公司能否作为被告?若甲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乙公司能否要求植根农业承担责任?
案例6 :赵一是味极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 年6 月,公司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孙三,但未办理
变更登记。此后,赵一代表味极好公司与以前的合作伙伴李海洋签订了买卖合同。
问题:针对赵一和李海洋签订的合同,味极好公司主张合同无效,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7 :2025 年5 月,段晨与黄琳共同设立艾美莉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女装制作。2025 年
12 月,艾美莉公司与森凯公司签订合同,内容为艾美莉公司为森凯公司加工制作布艺沙发套等软装业
务。后森凯公司以该合同超越经营范围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问题:森凯公司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案例8 :响雷公司系惊雷公司股东,惊雷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未经授权,以惊雷公司名义为响雷公
司向银行申请的贷款提供担保,向银行提交了惊雷公司同意担保的董事会决议,银行与惊雷公司签订了
《担保合同》。
问题:惊雷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9 :银大公司成立于2018 年,张一任公司董事长兼任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
担保须经董事会全体一致同意。后张一以银大公司名义为钱大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并向银行提供
了公司章程和一份董事会决议。钱大公司酬谢张一50 万元。后钱大公司无法偿还,法院判决银大公司承
担连带责任。银大公司某股东向公司发函,要求说明情形。公司回函称,公司董事会不知晓该笔担保业
务,其系张一未经同意且伪造董事会决议擅自出具。
问题1 :张一为钱大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效力如何?
问题2 :若张一辞任董事长职务,是否会影响其法定代表人身份?
案例10 :刘庭担任朝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经理职务,2025 年1 月刘庭因个人家庭原因辞去
经理职务。2025 年5 月,刘庭代表朝夜公司与北南公司签订《融资借款协议书》,双方就借款金额250
万元及期限、利率等进行了约定。后因朝夜公司未按约还款,北南公司诉至法院,朝夜公司以刘庭已非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
问题:朝夜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
案例11 :嵩悠公司为其股东骐黄公司向光大银行的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嵩悠公司向光大银
行提供保证时,一并提交了嵩悠公司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的
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后查实,嵩悠公司提供的董事会决议系公司
董事长伪造。现骐黄公司无力偿还贷款,光大银行要求嵩悠公司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问题:嵩悠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小案例
3
案例12 :李格和王月共同设立明月公司,其中李格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众星公司为了进一步扩
大规模向桑尼公司借款,李格未经授权以明月公司名义为其提供担保,且仅与桑尼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
合同上加盖了明月公司印章。
问题:桑尼公司能否要求明月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1—问题1 :李贝应对昌顺公司的债务承担何种责任?
答案:李贝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李贝利用股东地位,将昌顺公司资产用于自己的大型投资项
目,导致公司无力偿还借款。这一行为属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了债权人
利益。因此,应当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李贝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条依据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后称《公司法》)第23 条第1 款。
案例1—问题2 :隆泰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刘昌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无权。本案中,刘昌并未参与李贝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作为公司股
东,其只需要承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无需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法条依据为
《公司法》第4 条第1 款、第23 条第1 款。
案例2—问题1 :川南公司能否要求高寒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
答案:能。本案中,德高公司的控股股东高寒滥用控制权,将德高公司的资产用于个人项目投资,
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川南公司可以主张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高寒
承担连带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3 条第1 款。
案例2—问题2 :川南公司能否要求李德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
答案:不能。本案中,仅控股股东高寒滥用控制权,将公司资产用于个人项目投资,导致公司无力
偿还川南公司借款,股东李德并无滥用行为。因此,债权人川南公司只能要求高寒承担责任,不能要求
李德承担还款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3 条第1 款。
案例3—问题:填海公司债权人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答案:能。本案中,神话公司的控股股东大禹同时为填海公司、治水公司的控股股东,大禹利用其
控制的公司实施滥权行为。在其操控下,三家公司账目混乱,彼此财产难以区分,已丧失独立人格,构
成人格混同,且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因此,就填海公司的债务,大禹与神话公司、治水公司需承担
连带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3 条第1、2 款。
案例4—问题:秋月公司能否要求景明公司承担责任?
答案:可以。本案中,春和公司与景明公司系同一控股股东韩波控制下的关联公司。两家公司经理
《公司法》第23 条第1 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4 条第1 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23 条第2 款: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商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4
均为韩波,经营范围相同,存在人员、业务混同;同时,两公司混用财务章与结算账户,彼此财产难以
区分,构成财产混同。两家公司已丧失独立人格,形成人格混同,且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秋月公司的利益。
因此,秋月公司有权要求景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3 条第2 款。
案例5—问题:甲分公司能否作为被告?若甲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乙公司能否要求植根农
业承担责任?
答案:(1)甲分公司能作为被告。本案中,甲分公司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故为本案的适格被告。法条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后
称《民诉法解释》)第52 条第4 项。
(2)能要求植根农业承担责任。本案中,甲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
事责任由植根农业公司承担。若甲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乙公司可以要求总公司植根农业承担责
任。法条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后称《民法典》)第74 条第2 款、《公司法》第13 条第2
款。
案例6—问题:针对赵一和李海洋签订的合同,味极好公司主张合同无效,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答案: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中,味极好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导致公
司的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李海洋基于工商登记与赵一签订买卖合同,属于善意第三人,且该买
卖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有效,故味极好公司以赵一不再是法定代表人
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65 条、143 条,《公司法》第34 条。
案例7—问题:森凯公司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案:不能。本案中,艾美莉公司虽然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但该合同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签订的,且该合同本身并不具有合同无效的事由。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森凯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支
持。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05 条。
案例8—问题:惊雷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答案:不应当。惊雷公司为其股东响雷公司担保,构成关联担保,应经股东会决议。银行仅针对惊
雷公司出具的董事会决议便与之签订《担保合同》,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银行非善意,故惊雷公司不
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5 条第2 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诉法解释》第52 条第4 项: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
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民法典》第74 条第2 款: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
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公司法》第13 条第2 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民法典》第65 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第143 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 三)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公司法》第34 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第505 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
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一、小案例
5
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后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7 条。
案例9—问题1 :张一为钱大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效力如何?
答案:有效。本案中,法定代表人张一未经授权即为钱大公司提供担保,并伪造了董事会决议,其
行为构成越权担保。根据公司章程,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全体一致同意。银行在审查了公司章程和董事
会决议后,基于对董事会决议的信赖签订了担保合同,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系善意,因此担保行为有
效。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04 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7 条。
案例9—问题2 :若张一辞任董事长职务,是否会影响其法定代表人身份?
答案:会影响。本案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张一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且公司
应当在其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0 条第2、3 款。
案例10—问题:朝夜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
答案:不能。本案中,刘庭既是公司经理,又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其辞任经理职务时,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辞去之后,其无权继续代表公司。公司应于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但公司并未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亦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因此刘庭的辞任不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其对外代表公司的身份,仍应以工商登记为准。故朝夜公司不得以刘庭已非公司法定代表
人为由对抗北南公司,其主张不能成立。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0 条、第11 条。
案例11—问题:嵩悠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答案:不应承担。本案中,骐黄公司是嵩悠公司的股东,嵩悠公司向光大银行出具的担保属于关联
担保,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由股东会决议。光大银行仅根据董事会决议即认可了此担保合同的效力,没有
尽到合理审查义务,非善意,因此嵩悠公司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5 条第2
款、《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7 条。
《公司法》第15 条第2 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7 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
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一)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
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
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一款所称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
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民法典》第504 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公司法》第10 条第2、3 款: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10 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
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11 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公司法》第15 条第2 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商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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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2—问题:桑尼公司能否要求明月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答案:不能。本案中,李格作为明月公司法定代表人,以明月公司名义为众星公司提供担保,属于
非关联担保,依法应经明月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但是担保过程中仅签订了担保合同,未提供任何
决议,债权人桑尼公司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非善意,故担保合同对明月公司不发生效力。因此,桑尼
公司不能要求明月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5 条第1 款、《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
第7 条。
(二)公司的设立
案例1 :李贝、刘昌、钱顺作为发起人筹划设立昌顺公司。三人希望昌顺公司成立后在大昌公司的
一套办公楼办公,于是李贝以自己名义与大昌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余款60 万元一直未支付。
问题:若昌顺公司因故未能成立,租金由谁承担?
案例2 :张涛、胡冰、吴优三人合作成立学仕公司。设立期间,胡冰以个人名义租赁陈毅的商铺,
并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承租商铺二楼用于公司开办培训业务,租期5 年,租金按年支付,每年10 万
元。公司成立后,一直未支付租金。
问题:陈毅可请求谁承担支付租金的责任?为什么?
案例3 :2024 年7 月4 日,万峰公司和张远共同出资成立远程有限公司,章程约定注册资本是500
万元,其中万峰公司认缴450 万元,张远认缴50 万元,各股东应在2027 年12 月31 日前缴足出资。
2024 年8 月1 日,远程公司与路遥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远程公司应在2024 年12 月31 日
前向路遥公司结清工程价款。2025 年1 月,远程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无力向路遥公司支付工程价款。
问题1 :远程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是否有效?
问题2 :路遥公司能否要求万峰公司提前缴纳出资?
案例4 :一源公司与许某、方某共同出资设立三叶公司,共同开发高新技术项目。章程约定三叶
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 万元,其中一源公司认缴340 万元,许某和方某各认缴330 万元,出资期限均
为2029 年12 月31 日。许某、方某向一源公司提出,为了获取政府的优惠政策,需要一些公司的开办费
用,一源公司便向三叶公司的银行账户汇入200 万元,注明“开办费用”。
问题:一源公司向三叶公司的银行账户汇入200 万元,是一源公司向三叶公司的出资还是借款?为
什么?
案例5 :李华、王涛和赵明共同出资设立云腾科技有限公司。按照约定,李华应出资300 万元并在
《公司法》第15 条第1 款: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7 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
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一)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
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
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一款所称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
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一、小案例
7
公司成立时一次性缴清。公司成立后,王涛、赵明按期足额出资,李华未按期缴足300 万元的出资,仅
缴纳了200 万元,导致云腾公司未能按时投入资金扩展生产线,错失了市场机会,未来三个月的预期利
润损失100 万元。
问题:对于李华未缴纳的出资,应当由谁承担责任?对于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
案例6 :刘涛、张洁和赵雷共同出资设立迅达物流有限公司。章程约定迅达物流公司的注册资本是
1000 万元,其中刘涛认缴400 万元,张洁和赵雷各认缴300 万元,出资期限均为公司成立后一年内。出
资期限届满时,刘涛尚有300 万元出资未缴纳。由于资金不足,迅达物流公司在与乙公司合作时未按时
租赁仓库和购置物流设备,导致乙公司货物毁损,乙公司要求迅达物流公司赔偿损失共计100 万元。
问题:乙公司是否可以直接要求刘涛承担责任?
案例7 :2025 年1 月,瑞恒公司、周某、赵某共同出资设立了云飞有限公司,由赵某担任公司董事
长,并制定了公司章程约定各股东认缴出资额及缴纳方式。2025 年8 月,为进一步拓展市场、加强经营
管理,公司拟引进战略投资者辉腾公司,并通过股东会会议形成如下决议:第一,公司增资1000 万元;
第二,其中800 万元由辉腾公司认购;第三,余下的200 万元由周某认购;第四,缴纳新股出资的最后
期限为2025 年8 月31 日。各股东均在决议文件上签字。辉腾公司按期缴纳800 万元,但于2025 年11
月18 日,在赵某的帮助下通过虚构债务将800 万元出资全部转出。
问题:如何评价辉腾公司的行为及其法律效果?
案例8 :华星英杰公司、白云公司和蓝天公司成立恒圣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白云公司以一处经评估
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经查,该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一直为国土资源相关部门追查。
问题:对于白云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出资,恒圣公司依法应当如何主张权利?
案例9 :三弘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 年1 月20 日在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金为1000
万元,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朱某、刘某、付某三人以及鼎辉公司。朱某认缴出资100 万元,在
章程中承诺以其持有的专利使用权作为出资,但未按期办理权利转移手续。付某作为股东出资的50 万元
和一处房产均为付某在退休前任国税局局长受贿所得,付某的贪污行为已经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
问题1 :朱某以其持有的专利使用权出资,该出资行为的效力及法律效果如何认定?
问题2 :在付某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后,对其股权应当如何处置?
案例10 :刘昌与潘龙、李贝、孙秒设立昌顺公司,李贝认缴30 万元,以专利权评估作价30 万元
履行了出资义务。一年后,该专利的实际价值仅为10 万元。
问题:昌顺公司能否要求李贝承担20 万元差额的补足责任?
案例11 :大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各股东应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完成出资。现公司已成
立两年有余,但股东张三、李四仍有部分出资未缴足。由于二人与董事长大王是亲戚关系,大王一直拖
延未向二人催缴出资,期间张三、李四将个人资产全部转移至海外。直至1 月4 日,在其他董事的强烈
要求下,公司才发出催缴通知,限二人于3 月15 日前缴足出资。张三、李四二人自认为是董事长亲信,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商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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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期满之际,仍百般推辞,拒绝出资。后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向张三、李四发出书面失权通知。
问题1 :公司发出失权通知,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
问题2 :若因股东拒不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董事长大王是否需要对此承担责任?
案例12 :玖月、芭月、时月三人拟共同出资设立奇迹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各股东应于公司
成立之日起5 年内缴足全部出资。2020 年1 月,奇迹公司成立。2024 年7 月,因炒股失败,芭月手头紧
张,遂欲将其所持股权转让给思月以置换资金。为此,芭月与思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请求奇迹公
司变更了股东名册、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2025 年2 月,时月生病住院,急需30 万元手术费用,便将
名下股权通通转让给了玖月。经查,芭月和时月在转让股权时,均未缴足出资。
问题1 :就芭月未缴足的出资,由谁承担责任?
问题2 :就时月未缴足的出资,由谁承担责任?
案例13 :张三持有轩轩公司10% 的股权,该股权未实际出资。2024 年12 月1 日,张三将其持有
的股权全部转让给自己的亲弟弟张四。
问题1 :若出资期限为2024 年11 月28 日,该股权转让发生何种法律效果?
问题2 :若出资期限为2025 年11 月28 日,该股权转让发生何种法律效果?
案例14 :2023 年6 月,杨光、刘星、明亮共同出资设立辉煌有限公司并签署了《股东投资协议》。
该协议第6 条约定:公司每年按照利润的30% 进行分红。第9 条约定:若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需经董
事会同意。后辉煌有限公司成立后,股东会制定了公司章程,章程中约定:凡对外担保,需经公司股东
会决议。而并未对利润分配比例事宜进行约定。
问题1 :《股东投资协议》第6 条之约定在公司成立之后效力如何?
问题2 :就对外担保事宜,该以哪份文件的规定为准?
案例15 :设立英华公司的《股东投资协议》规定:股东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时,经股东会
2/3 以上出资的股东书面同意,可以决议取消其股东资格。公司的章程对此并无规定,后股东张三因犯罪
被法院判处拘役6 个月,公司依照《股东投资协议》规定解除张三股东资格,张三认为公司成立后《股
东投资协议》已为公司章程所取代,故股东会解除其股东资格的决议因无章程依据而无效。
问题:张三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1—问题:若昌顺公司因故未能成立,租金由谁承担?
答案:由李贝、刘昌、钱顺对租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为设立公司,发起人李贝以个人名
义与大昌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若昌顺公司未能成立,发起人李贝、刘昌和钱顺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44 条第2 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
干问题的规定( 三)》(后称《公司法解释(三)》)第4 条第1 款。
《公司法》第44 条第2 款: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
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公司法解释(三)》第4 条第1 款: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小案例
9
案例2—问题:陈毅可请求谁承担支付租金的责任?为什么?
答案:陈毅可以请求胡冰或者学仕公司承担支付租金的责任。本案中,合同是由发起人胡冰以个人
名义签署的,但目的是为了设立公司。现学仕公司已成立,债权人陈毅可以选择向胡冰或者学仕公司主
张合同履行即支付租金的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44 条第3 款。
案例3—问题1 :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是否有效?
答案:有效。本案中,远程公司成立于2024 年7 月4 日,至股东缴纳出资截止期限2027 年12 月
31 日,未超过五年,符合公司法关于认缴期限的规定。因此,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有效。法条依据为
《公司法》第47 条。
案例3—问题2 :路遥公司能否要求万峰公司提前缴纳出资?
答案:能。本案中,原则上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未到出资期限的股东不负出资责任。但远程公
司经营陷入困境,无力支付路遥公司的到期工程价款,属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因此,债权人路遥公司
可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万峰公司提前缴纳出资。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54 条。
案例4—问题:一源公司向三叶公司的银行账户汇入200 万元,是一源公司向三叶公司的出资还是
借款?为什么?
答案:应当认定为借款。本案中,一源公司转账凭证记载为“开办费用”,并未注明是出资款,且
三叶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出资期限是2029 年12 月31 日,出资期限未到,股东一源公司享有出资期限利
益,一源公司也从未主张过开办费用是出资款。因此,该笔开办费用应被认定为一源公司向三叶公司提
供的借款,而非股东出资。
案例5—问题:对于李华未缴纳的出资,应当由谁承担责任?对于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责任?
答案:(1)应由李华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王涛和赵明在李华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2)
应由李华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华未按期足额出资,导致云腾公司未能按时投入资金扩展生产线,
造成了预期利润损失100 万元。就该损失,李华应承担赔偿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49 条第3
款、第50 条。
案例6—问题:乙公司是否可以直接要求刘涛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44 条第3 款: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
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
《公司法》第47 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
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
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54 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
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公司法》第49 条第3 款: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50 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
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商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10
答案:不可以。本案中,债权人乙公司应当先请求迅达物流公司承担责任,在其财产不足以清偿
时,方可请求未按期足额出资的发起人刘涛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故乙公司不能直接要
求刘涛承担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3 条第2 款。
案例7—问题:如何评价辉腾公司的行为及其法律效果?
答案:辉腾公司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本案中,辉腾公司通过虚构债务将其出资全部转出,其行为
构成抽逃出资。对此,公司可要求辉腾公司返还出资并赔偿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长赵某对造成的损失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可要求辉腾公司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
充赔偿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53 条、《公司法解释(三)》第14 条第1 款。
案例8—问题:对于白云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出资,恒圣公司依法应当如何主张权利?
答案:恒圣公司可要求白云公司在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将划拨地变更为出让地;逾期未
办理的,可要求法院认定白云公司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8 条。
案例9—问题1 :朱某以其持有的专利使用权出资,该出资行为的效力及法律效果如何认定?
答案:出资无效。朱某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应当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出资,并依法办理产权转移登
记手续。使用权出资不满足法定的出资形式,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请求法院认定朱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49 条。
案例9—问题2 :在付某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后,对其股权应当如何处置?
答案:付某以受贿所得的房产出资的行为无效,不能取得相应的股权。以受贿所得货币50 万元出
资所形成的股权是有效的,但付某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应依法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该部分的股
权,其转让价款所得应当由国家予以收缴。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7 条。
案例10—问题:昌顺公司能否要求李贝承担20 万元差额的补足责任?
答案:不能。本案中,股东李贝出资时专利评估为30 万元,已经履行了依法评估作价的义务,出
资也达到认缴数额,一年后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而导致专利贬值,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公司、
《公司法解释(三)》第13 条第2 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
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
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第53 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14 条第1 款: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
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解释(三)》第8 条: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
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
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法》第49 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
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未按期足
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7 条: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
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
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一、小案例
11
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条依据为《公司法
解释(三)》第15 条。
案例11—问题1 :公司发出失权通知,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
答案:张三、李四自通知发出之日起丧失其未缴纳出资部分的股权。本案中,宽限期届满,股东张
三、李四仍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向其发出了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张三、李四
即丧失其未缴纳出资部分的股权,但并未丧失股东资格。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52 条第1 款。
案例11—问题2 :若因股东拒不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董事长大王是否需要对此承担责任?
答案:是。本案中,公司成立后,董事会有义务核查股东出资情况,并履行催缴义务,若未及时履
行前述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长大王一直拖延未履行催缴义务,
对公司的损失负有责任,因此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51 条。
案例12—问题1 :就芭月未缴足的出资,由谁承担责任?
答案:由思月承担出资责任,芭月承担补充责任。本案中,奇迹公司章程规定,各股东应于公司成
立之日起5 年内缴足全部出资。则至2024 年7 月股东芭月转让其股权时,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并未届
满。此时,股东芭月转让股权的,由受让人思月承担出资义务。受让人思月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
让人芭月对受让人思月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88 条第1 款。
案例12—问题2 :就时月未缴足的出资,由谁承担责任?
答案:由时月和玖月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奇迹公司章程规定,各股东应于公司成立之日起5 年
内缴足全部出资。则至2025 年2 月股东时月转让其股权时,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已经届满。此时,股东
时月转让股权的,需继续承担出资责任,且鉴于受让人玖月本就是公司股东,其对时月未实际缴纳出资
的情况,应属知情。因此,转让人时月应与受让人玖月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法条依据为
《公司法》第88 条第2 款。
案例13—问题1 :若出资期限为2024 年11 月28 日,该股权转让发生何种法律效果?
答案:张三和张四需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张三持有股权的出资期限已经届
《公司法解释(三)》第15 条: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
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52 条第1 款: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
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
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
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公司法》第51 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
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88 条第1 款: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
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公司法》第88 条第2 款: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
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
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商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12
满,但其尚未实际缴纳出资,存在出资瑕疵。张三将该瑕疵股权转让给其弟弟张四,依据生活常识,张
四作为近亲属,对该股权存在瑕疵的事实应当知情。因此,张四不能免责,应与张三在出资不足的范围
内承担连带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88 条第2 款。
案例13—问题2 :若出资期限为2025 年11 月28 日,该股权转让发生何种法律效果?
答案:由张四承担出资义务,张三承担补充责任。本案中,张三持有股权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其
将该股权转让给弟弟张四的,由受让人张四承担出资义务。若2025 年11 月28 日出资期限届至,张四仍
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则转让人张三需对张四未缴纳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88
条第1 款。
案例14—问题1 :《股东投资协议》第6 条之约定在公司成立之后效力如何?
答案:该约定有效。公司成立后,股东投资协议在没有被修改、变更、解除的情况下,其效力并不
自然终止或必然被公司章程所取代。本案中,《股东投资协议》第6 条即公司利润分配比例的协议内容,
虽未被载入辉煌公司之后制定的章程中,但该条款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与
辉煌公司制定的章程内容相冲突。因此,该约定对发起人股东仍然具有规范和约束的效力。
案例14—问题2 :就对外担保事宜,该以哪份文件的规定为准?
答案: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案中,发起人协议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的约定,
虽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与辉煌公司章程的内容相冲突。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最新的
意思表示,因此理应优先适用公司章程。
案例15—问题:张三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不能成立。公司成立后,股东投资协议的效力并不当然终止或被章程取代。本案中,《股东
投资协议》中关于取消股东资格的条款,虽未载入后续制定的公司章程,但该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与章程内容不存在冲突。因此,该协议对各签约的发起人股东仍具有规范效力。据
此,英华公司依据协议约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张三的抗辩不能成立。
(三)公司的股东
案例1 :刘昌与董珠签订了代持股协议,约定由董珠实际出资且实际享有相应的投资收益,但由刘
昌出面替代董珠入股玉成公司,玉成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显示的股东均为刘昌。
问题: 刘昌能否向玉成公司主张股东权利,为什么?
案例2 :陈明是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万水公司的总经理,潘龙曾短期任职于该公司,2016 年初离职。
2016 年12 月,潘龙发现自己被登记为木豆公司的股东。经查,木豆公司实际上是陈明与其友李贝、刘
宝共同设立的,也从事进出口贸易。陈明为防止万水公司发现自己的行为,用潘龙留存的身份信息等材
料,将自己的股权登记在潘龙名下。
问题:潘龙是否有权参与木豆公司股东会并进行表决?
案例3 :李宁、刘强和赵露共同出资设立了星辉科技有限公司。由于刘强是公职人员,他与好友
一、小案例
13
王涛达成协议,由王涛代为持有股权并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公司成立后,李宁按约定出资60 万元
并参与了股东会和分红,公司仅向其出具了收款依据,但未办理股东登记,也未记载于股东名册。2025
年,王涛因急需资金,将自己名下的股权以市场价格转让给了不知情的投资者张建,并完成了股东变更
手续。
问题1 :李宁能否否认自己是星辉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主张与公司之间仅是资金借贷关系?
问题2 :张建能否合法取得股权?
案例4 :刘宇、赵明、孙婷拟共同出资设立启航有限责任公司。孙婷为保持低调,遂与其妹孙美商
定,由孙美出面与刘宇、赵明设立公司,但相应的投资收益均归孙婷。孙美私自将其代持的股权出质给
了不知情的第三人张雷,并办理了质押登记。
问题:张雷能否取得质权?
案例1—问题:刘昌能否向玉成公司主张股东权利,为什么?
答案:可以。本案中,玉成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显示的股东均为刘昌。刘昌系名义
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的记载向玉成公司主张股东权利。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56 条第2 款。
案例2—问题:潘龙是否有权参与木豆公司股东会并进行表决?
答案:无权。本案中,潘龙被冒用身份登记为公司股东,其对此并不知情,且没有做过意思表示,
故潘龙没有股东身份,继而没有股东权利与责任,所以潘龙无权参加木豆公司的股东会并进行表决。法
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28 条。
案例3—问题1 :李宁能否否认自己是星辉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主张与公司之间仅是资金借贷关
系?
答案:不能。本案中,公司没有为李宁办理股东登记,也没有将其记载于股东名册,缺乏确认股东
资格的形式要件。但李宁已经向星辉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并且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实
际享有分红权等股东权利,故虽然欠缺确认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但李宁实际上就是星辉科技有限公司
的股东。因此,李宁不能主张其与公司之间仅为资金借贷关系,其股东身份应予确认。
案例3—问题2 :张建能否合法取得股权?
答案:可以。本案中,名义股东王涛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给张建,受让人张建能否取得股
权,可以参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张建在受让股权时对代持股事宜不知情,系善意;张建以市场
价格受让股权,已支付合理对价;且此次转让已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张建可以合法取得股权。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25 条第1 款。
《公司法》第56 条第2 款: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法解释(三)》第28 条: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
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
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解释(三)》第25 条第1 款: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
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商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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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问题:张雷能否取得质权?
答案:能。本案中,名义股东孙美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出质给第三人张雷,张雷能否取得质权,
可以参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第三人张雷在接受出质时不知情,系善意,且已完成质押登记。因
此,第三人张雷能够取得质权。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25 条第1 款。
(四)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案例1 :2019 年,昌顺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刘昌去世,总经理一职空缺,欲对外招聘,据查,张巡
担任董事的大昌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5 年3 月被法院宣告破产,张巡负有个人责任。
问题:张巡是否可以担任昌顺公司总经理一职?
案例2 :锋源公司的章程规定,金额超过10 万元的合同由董事会批准。蔡某是锋源公司的总经理,
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车辆,便自行将自己的轿车出租给锋源公司,并约定年租金15 万元。后蔡某要求公
司支付租金,股东们获知此事,一致认为租金太高,不同意支付。
问题:锋源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租金?
案例3 :李明、张亮、汪华、马浩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了英达有限责任公司,李明担任董事长。公司
章程约定:关联交易必须经过董事会决议通过,且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之后英达公司需要采购一批
先进的生产设备,而李明另外控制的星火公司可以提供相关设备,李明提出由英达公司向星火公司采购
这些设备。
问题:李明是否可以直接决定英达公司向星火公司采购设备?
案例4 :萧建是夕北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2024 年3 月,冬南公司通过萧建向
夕北公司发送了设备采购询价邮件,并与夕北公司销售部进一步洽谈。之后,萧建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
报告,便直接决定让他控制的建达公司代替夕北公司进行投标,并以提高效率为由告知冬南公司更换了
投标主体。最终,建达公司与冬南公司签订了250 万的设备采购合同。2024 年6 月,忠步公司想让夕北
公司检测一批医疗设备,但夕北公司并不具备相关检测资质,萧建遂引荐另一公司与忠步公司进行交易。
问题1 :萧建是否可以直接决定由建达公司代替夕北公司进行投标?
问题2 :萧建是否可以引荐另一公司与忠步公司进行交易?
案例5 :王宇是智维科技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最近,王宇接到另一家竞争公司前沿科技有限公司的
邀请,希望他参与该公司的一项智能硬件项目,王宇亦有此意向,双方欲签订顾问合同。
问题:王宇是否可以直接与前沿公司签订顾问合同?
案例6 :蔡达标、陈乐是真功夫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蔡达标任董事长。据查,蔡达标另设有一人
公司昌顺公司。在任真功夫公司董事长期间,蔡达标利用职务之便,操控真功夫公司多次以高价购买昌
顺公司的原材料,致使真功夫公司亏损严重。
问题:若真功夫公司没有对蔡达标提起诉讼,陈乐是否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一、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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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 :大龙、二龙、三龙、小龙设立隆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 万元,各股东分别持
股75%、15%、5%、5%。因隆昌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新设立了全资子公司隆兴有限责任公司,小蛇为隆
兴公司的董事长,并设有监事会。在隆兴公司参与某大型项目时,小蛇将隆兴公司的投标价泄露给竞争
对手旺宝公司,导致隆兴公司损失巨大。小龙发现此事后,书面请求隆兴公司监事会提起诉讼,但监事
会收到请求后拒绝起诉。
问题:小龙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救济权益?
案例8 :潇纱有限责任公司有两名股东,金金和银银,二人分别持股80%、20%。2013 年,潇纱有
限责任公司全资设立了潇潇公司,并指定金金的妻子珠珠任其董事。自2025 年起,在金金的指示下,珠
珠多次挪用潇潇公司资金,造成潇潇公司严重损失,但潇潇公司没有起诉。
问题:银银欲为潇潇公司挽回损失,该行使何种救济程序?
案例9 :李凯为智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有15% 的股权,该公司设有董事会和监事会。李凯发
现公司监事陈伟在与外部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故意压低价格导致公司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问题:李凯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1—问题:张巡是否可以担任昌顺公司总经理一职?
答案:可以。本案中,张巡担任董事的大昌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5 年3 月被法院宣告破产,至
2019 年时已超过三年,因此张巡可以担任总经理一职。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78 条第1 款第3 项。
案例2—问题:锋源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租金?
答案:有权。本案中,锋源公司总经理蔡某将自己的车出租给公司,构成“自我交易”。就该交易,
蔡某应当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批准。其自行以15 万元的价格向锋源公
司出租自有车辆,已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其因该交易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即公司享有归入权。
公司拒绝支付租金,与支付后行使归入权的效果相同,故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租金。法条依据为《公司法》
第182 条第1 款、第186 条。
案例3—问题:李明是否可以直接决定英达公司向星火公司采购设备?
答案:不可以。本案中,李明作为英达公司董事长,同时控制星火公司,其提议由英达公司向星火
公司采购设备,构成关联交易。李明不能自行决定该采购事项,而应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决议通过,且李明作为关联董事应当回避,不能参与表决。法条依据为《公司
法》第182 条第1 款、第185 条。
《公司法》第178 条第1 款第3 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担
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三年……。
《公司法》第182 条第1 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
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公司法》第186 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
《公司法》第185 条:董事会对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
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商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16
案例4—问题1 :萧建是否可以直接决定由建达公司代替夕北公司进行投标?
答案:不可以。本案中,萧建作为夕北公司的总经理,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便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控制的建达公司谋取本应属于夕北公司的
商业机会,违反了对夕北公司负有的忠实义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83 条。
案例4—问题2 :萧建是否可以引荐另一公司与忠步公司进行交易?
答案:可以。本案中,夕北公司不具备相关检测资质,无法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检测忠步公司的医疗设备,表明其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所以,萧建作为夕北公司的总经理,引荐另
一公司与忠步公司进行交易的行为并不违反对夕北公司负有的忠实义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83
条。
案例5—问题:王宇是否可以直接与前沿公司签订顾问合同?
答案:不可以。本案中,王宇作为智维公司的总经理,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亦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为竞争公司前沿公司经营与其任
职的迅达公司同类的业务。因此,王宇不可以直接与前沿公司签订顾问合同。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
184 条。
案例6—问题:若真功夫公司没有提起诉讼,陈乐是否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答案:不可以。本案中,董事长蔡达标利用关联交易损害真功夫公司利益,而真功夫公司未对蔡达
标提起诉讼。若股东陈乐欲代为起诉,应首先书面请求真功夫公司监事会(或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只有在监事会(或监事)拒绝、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
将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陈乐才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因此,在满足上述前置程序或紧急情况之前,陈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
189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后称《公司法解释
(五)》)第1 条第2 款。
《公司法》第183 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二)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公司法》第184 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公司法》第189 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
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
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
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解释(五)》第1 条第2 款: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
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公司法》第151 条现已修改为新《公司法》第189 条)
一、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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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问题:小龙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救济权益?
答案:小龙可提起股东双重代表诉讼,要求小蛇对隆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小蛇作为隆兴
公司的董事长,泄露隆兴公司的投标价格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小蛇的行为,隆兴
公司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隆兴公司系隆昌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小龙作为母公司隆昌公司的股东,为挽
回全资子公司隆兴公司的损失,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双重代表诉讼。法条依据为《公
司法》第188 条、第189 条。
案例8—问题:银银欲为潇潇公司挽回损失,该行使何种救济程序?
答案:银银有权提起股东双重代表诉讼,要求金金和珠珠对潇潇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
实际控制人金金指示董事珠珠挪用潇潇公司资金,造成潇潇公司严重损失,二人应当对潇潇公司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因潇潇公司怠于起诉,其唯一股东潇纱有限责任公司本可提起普通股东代表诉讼。但鉴于
金金系潇纱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兼实际控制人,珠珠系金金的妻子且珠珠受其指示才进行了资金挪
用,由此可推知潇纱有限责任公司不可能违背金金的意志去起诉金金和珠珠,普通股东代表诉讼已然行
不通。此种情况下,银银作为母公司潇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挽回全资子公司潇潇公司的损失,有
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股东双重代表诉讼。但在起诉前,银银须履行前置程序,即书面要求潇潇公
司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若监事会拒绝、接到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起诉,或者情况紧急、必须立即起诉
的,银银才有权直接起诉。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89 条、第192 条。
案例9—问题:李凯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不可以。本案中,监事陈伟非法侵害公司利益。股东李凯欲维护公司利益,应当先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董事会拒绝、收到请求后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起诉将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李凯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89 条。
(五)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案例1 :王峰是阳光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2024 年7 月9 日,公司在某一次股东会会议的现场为
参会股东准备了最新的财务会计报告,并规定严禁拍照和复制。王峰认为其查账目的并未实现,于是在
2024 年7 月11 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公司发送申请书,要求查阅并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2024 年7 月25
日,公司以王峰涉嫌同业竞争为由拒绝了王峰的请求。
问题:公司能否拒绝王峰的请求?
案例2 :小裴、小杨、小张三人设立大肥羊有限责任公司。因大肥羊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新设立了
全资子公司小肥羊公司。小杨因不满年终分红数额,遂向大肥羊公司提出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大肥羊公司以股东不能查阅会计凭证为由拒绝。后小肥羊公司负债200 万元,小裴要求查阅小肥
《公司法》第188 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192 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商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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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被公司拒绝。
问题1 :大肥羊公司拒绝小杨的理由是否合法?
问题2 :小裴被拒绝后,如何救济自己的权益?
案例3 :2016 年,股东大宝向大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查阅会计账簿等资料,公司提供了相应的资
料,之后大宝把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顺风公司,导致大顺公司损失300 万。
问题:大顺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大宝赔偿?
案例4 :乙公司注册资本为700 万元,为了开拓新市场,公司于年终召开股东会,决议通过为扩大
生产,将该公司历年的法定公积金全部用于转增股本。
问题:该股东会的决议内容是否合法?
案例5 :刘宝、刘昌、刘可共同出资设立月华公司,刘宝担任董事长。公司章程约定注册资本100
万元,三股东分别按照20%、30% 和50% 的比例出资。2017 年年中,公司研发出一款新产品,大受欢
迎,税后利润达7000 万元。2017 年年底,为回馈股东多年的付出,月华公司决定分配利润,此时公司
法定公积金总额为10 万元。
问题:若月华公司股东约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分配利润,该约定是否有效?
案例6 :人生公司2018 年业绩较好,年底股东会通过了分配利润的决议,但未规定分配利润的时间。
问题:若章程也未就利润分配时间进行规定,该公司是否可以随时分配?
案例7 :2021 年6 月2 日,跃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刘阳持股比例为19%,且已实缴。2022 年8
月10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刘阳的分红比例为13%。此后,刘阳一直持有跃风公司
19% 的股权。2022 年至2024 年,跃风公司每年均通过股东会决议向刘阳分配利润,分配比例均为13%。
2024 年2 月20 日,刘阳以跃风公司未按照章程规定的以出资比例向其分配利润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
求跃风公司支付未分配的分红款。
问题:刘阳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案例8 :张鑫和黄佳为东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分别持股60% 和40%。由于股东人数较少,东华
公司未设董事会,只设1 名董事,由黄佳担任。2024 年2 月5 日,张鑫从东华公司领取红利100 万元,
然而此次分红,公司并未召开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也未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
取法定公积金。董事黄佳在缺乏股东会利润分配决议的情形下直接向张鑫分配利润,造成东华公司账面
严重亏损,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东华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鑫返还在2024 年2 月5 日分得的红
利。
问题1 :张鑫是否应当向公司返还2024 年2 月5 日分得的红利?
问题2 :东华公司是否可以追究黄佳的责任?
案例9 :张三、李四、王五、赵六、周七5 人于2015 年8 月创立华星英杰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自
一、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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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以来获利颇丰。2018 年1 月,李四、王五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了解到华星英杰公司尚有500 万元
税后盈利未分配,于是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配利润。
问题:李四、王五如何才能在诉讼中实现自己要求分红的权利?
案例10 :小宇、晓楠、小飞共同出资设立万城有限责任公司,三人分别持股40%、35%、25%。
2023 年2 月19 日,德璋会计师事务所对万城公司进行2022 年度财务审计,审计报告载明万城公司2022
年度利润总额共计580 万元,其中未分配利润320 万元。2023 年3 月1 日,万城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
如下决议: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320 万元可供分配。但截至2024 年6 月1 日,万城公司仍然未向股东分
配利润。股东小宇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万城公司分配利润。
问题1 :小宇提起利润分配请求权诉讼,法院如何列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问题2 :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小宇的诉讼请求?
案例11 :河川公司和大江公司成立了一家项目公司,共同经营某处水上乐园,成立之初,河川公
司遂与大江公司商量,自己放弃项目公司和水上乐园的管理权限和一切其他股东权利,仅委派一名监事
到项目公司,但同时约定,只要项目公司当年获得了利润,必须向河川支付固定分红100 万元,不足部
分需在第二年补足。
问题1 :股东之间能否约定河川公司每年享有固定分红?
问题2 :若后来项目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河川公司遂主张查阅项目公司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原始凭
证,项目公司能否以河川公司“放弃一切其他股东权利”为由拒绝提供查阅?
案例1—问题:公司能否拒绝王峰的请求?
答案:不能。本案中,王峰作为阳光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复制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
报告不同于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不包含公司的大量商业秘密。股东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无需提前
书面请求公司,公司也无权以股东有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57 条第1、2 款。
案例2—问题1 :大肥羊公司拒绝小杨的理由是否合法?
答案:不合法。本案中,小杨作为大肥羊公司的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公司
只能在有合理根据认为小杨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才可拒
绝提供查阅。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57 条第2 款。
案例2—问题2 :小裴被拒绝后,如何救济自己的权益?
答案:向法院起诉。本案中,小肥羊公司作为大肥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大肥羊公司股东小裴可以
要求查阅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公司只能在有合理根据认为小裴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时,可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
《公司法》第57 条第1、2 款: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
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
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
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商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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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57 条第2 款、第
5 款。
案例3—问题:大顺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大宝赔偿?
答案:可以。本案中,股东大宝行使知情权,查阅会计账簿等资料后泄露商业秘密,导致大顺公司
损失300 万,大顺公司可以要求大宝赔偿相关损失。法条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后称《公司法解释(四)》)第11 条第1 款。
案例4—问题:该股东会的决议内容是否合法?
答案:不合法。本案中,决议约定将该公司历年的法定公积金全部用于转增股本,内容违反了公司
法的强制性规定,即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
之二十五。因此,股东会的决议内容不合法。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14 条第3 款。
案例5—问题:若月华公司股东约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分配利润,该约定是否有效?
答案:无效。本案中,月华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先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若月华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但月华公司
法定公积金只有10 万元,不足注册资本的50%。因此,股东之间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无效。法条依
据为《公司法》第210 条第1 款。
案例6—问题:若章程也未就利润分配时间进行规定,该公司是否可以随时分配?
答案:不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当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利润分
配。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12 条。
案例7—问题:刘阳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答案:不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原则上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但是
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跃风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刘阳的分红比例为13%,得到了刘阳的
认可且后续分配时刘阳均未提出异议,该约定有效。因此,刘阳不能再主张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法
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10 条第4 款。
案例8—问题1 :张鑫是否应当向公司返还2024 年2 月5 日分得的红利?
《公司法》第57 条第5 款: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公司法解释(四)》第11 条第1 款: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
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公司法》第214 条第3 款: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法》第210 条第1 款: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
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法》第212 条: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公司法》第210 条第4 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
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一、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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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应当返还。本案中,公司未经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且未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
就直接向张鑫分配利润,属于违法分红。因此,张鑫应当向公司退还2024 年2 月5 日分得的红利。法条
依据为《公司法》第211 条、第212 条。
案例8—问题2 :东华公司是否可以追究黄佳的责任?
答案:可以。本案中,黄佳作为公司董事,在缺乏股东会分红决议、未弥补亏损和未提取法定公积
金的情形下,仍然向张鑫分配利润,导致公司陷入经营困境,已经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对公司承担赔
偿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11 条。
案例9—问题:李四、王五如何才能在诉讼中实现自己要求分红的权利?
答案:李四、王五须提议召开股东会,形成具体的利润分配决议,再将该决议提交法院,由法院判
决公司按决议分配利润。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14 条、第15 条。
案例10—问题1 :小宇提起利润分配请求权诉讼,法院如何列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答案:股东小宇为原告,万城公司为被告。本案中,股东小宇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属于利润分配
请求权之诉,股东小宇应当作为原告,万城公司为被告。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13 条第1
款。
案例10—问题2 :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小宇的诉讼请求?
答案:不应当支持。本案中,万城公司虽然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但是该决议仅仅载明了剩余未
分配利润的数额,并没有包括分配政策、分配时间、分配范围等具体的分配方案。因此,股东小宇仍然
属于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的情形,且万城公司不存在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
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情形,法院应当驳回小宇的诉讼请求。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15
条。
案例11—问题1 :股东之间能否约定河川公司每年享有固定分红?
答案:能。本案中,就各个股东的分红比例,全体股东可以另作约定,且该约定明确了是在公司获
得利润的前提下才需向河川公司支付固定分红,未违反“无盈不分”原则,是全体股东之间平等、自愿
协商的结果,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该约定有效。法条依据为《公司
《公司法》第211 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211 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解释(四)》第14 条: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
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
分配利润。(新《公司法》已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公司法解释(四)》第15 条: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
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新《公司法》
已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公司法解释(四)》第13 条第1 款: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商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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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210 条第4 款。
【注意】“固定分红”约定有效,但不意味着该约定的履行必然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股东之间约定固
定分红金额,不能违反公司法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则:若公司当年无利润或可分配利润不足约定金额,则
股东要求履行该约定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11—问题2 :若后来项目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河川公司遂主张查阅项目公司的会计账簿和会计
原始凭证,项目公司能否以河川公司“放弃一切其他股东权利”为由拒绝提供查阅?
答案:不能。本案中,河川公司系项目公司股东,知情权是其固有权利,不得被实质剥夺或放弃。
河川公司与大江公司关于“河川公司放弃一切其他股东权利”的约定实质上剥夺了河川公司的知情权,
故该项约定无效,河川公司仍有权主张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原始凭证。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
57 条第2 款。
(六)公司的变更
案例1 :梧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7 年4 月,注册资本5000 万元,股东为李莉、王平、刘俊,
持股比例依次为40%、30%、30%,各股东均已实际缴纳全部出资。梧橦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设董事
会与监事会,李莉担任董事,王平担任总经理。2020 年4 月,梧橦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拟将注册资本
减少至3000 万元。
问题:梧橦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履行哪些程序?
案例2 :华强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200 万。
问题:该决议是否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案例3 :2020 年1 月,静静、芳芳、楠楠、迪迪、欣欣等五人共同出资设立世代有限责任公司,从
事装饰装修业务,公司注册资本800 万元,五位股东分别持股35%、25%、10%、5%、25%,都已实缴
完毕。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由静静、芳芳及欣欣组成,任期3 年,静静任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
人。2023 年5 月,行业风向转好,世代公司的经营业绩良好,公司股东会遂决定增加1000 万注册资本。
问题:世代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案例4 :2014 年4 月21 日,顾伟、陈琳、张洋、王平共同设立宏冠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400 万
元,其中:顾伟出资200 万元,持股50%;陈琳出资120 万元,持股30%;张洋、王平各出资40 万
元,各持股10%。公司自成立以来持续盈利,宏冠公司遂于2023 年10 月5 日发布两则公告:(1)公司
增加注册资本1500 万元;(2)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银海公司。公司发布公告以后,股东陈琳主张优先认
缴8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问题1 :陈琳能否主张优先认缴8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公司法》第210 条第4 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
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
《公司法》第57 条第2 款: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
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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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 :宏冠公司吸收合并银海公司应包括哪些程序?
案例5 :昌顺公司因产品销售额大幅度下降,亏损严重,公积金已不足以弥补亏损。于是召开股东
会,作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减少注册资本的形式弥补公司亏损,在操作中,同时免除了股东
相应的缴纳出资义务。
问题1 :昌顺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同时免除了股东相应的缴纳出资义务,是否合法?若因
此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权益应如何救济?
问题2 :若昌顺公司仅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债权人大风公司得知后能否要求昌顺公司提供担
保?
案例6 :2007 年8 月6 日王强、王春、王秋共同成立新天通有限责任公司。2018 年3 月22 日,银
大投资公司通过认购新天通公司新增股权的方式成为新天通公司股东。同时,王春、王秋、王强作为甲
方、新天通公司作为乙方、银大投资公司作为丙方(投资方),签订了《投资补充协议》。第7 条特别约
定:……(3)股权回购约定:甲方和新天通公司同意,若新天通公司未能在2020 年12 月31 日之前实
现合格上市,则投资方有权要求新天通公司、甲方或甲方任一方按约定回购金额收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权并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
问题:后王强死亡,其妻郑燕主张《投资补充协议》第7 条第3 款有关王强的回购义务条款因违反
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是否有理?
案例7 :2019 年5 月18 日,墨轩有限责任公司与怡华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增资协议》,约定墨轩
公司向怡华公司增资1500 万元,占增资后怡华公司股权的7.5%。协议中还约定,若怡华公司未能在特
定时间内达成注册用户数、净利润等目标,墨轩公司有权要求怡华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权。后因怡华公
司未达成目标,墨轩公司依据协议要求怡华公司回购其股权,被拒绝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墨轩公司与怡华公司签订的《增资协议》效力如何?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墨轩公司提起的诉讼?
案例8 :明溪公司决议解散公司,分立为桂明公司和桂溪公司。双方约定平均分担明溪公司的债权
和债务。明溪公司的债权人阳光公司于2018 年2 月起诉,要求分立后的两家公司对其债务进行清偿。
问题:债权人阳光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明溪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案例9 :昌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食品生产,两年后,市场消费变化,昌顺公司产品销售额大幅度下
降,公司于2018 年3 月召开股东会,决议公司解散,分立为大雅公司和大昌公司,双方约定均分昌顺公
司的债权和债务,但未与债权人隆泰公司协商一致。隆泰公司于2018 年6 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分立后的
两家公司对其债务进行清偿。
问题:债权人隆泰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大雅公司清偿全部债务?
案例10 :昌顺公司持有隆昌公司95% 的股权,现两家公司欲合并,合并之后隆昌公司注销。隆昌
公司遂召开董事会通过合并决议,并通知其他股东。现隆昌公司股东小龙不同意公司合并,欲以公司合
并未经股东会决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董事会决议。昌顺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合并决议,昌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商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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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公司股东大龙对合并事项持反对意见。
问题1 :昌顺公司合并隆昌公司后,原隆昌公司的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
问题2 :小龙请求撤销董事会决议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案例1—问题:梧橦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履行哪些程序?
答案:梧橦公司减资应履行如下程序:(1)董事李莉制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2)减少注册
资本的决议需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3)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4)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5)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6)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7)修改公司章程;(8)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登记后才
发生注册资本减少的效力。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46 条、第66 条第3 款、第67 条、第224 条。
案例2—问题:该决议是否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答案:不必须。本案中,增加注册资本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通过,无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66 条第3 款。
案例3—问题:世代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答案:世代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需要履行如下程序:(1)董事会制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2)
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3)全体股东若未达成特殊约定的话,
各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4)修改公司章程;(5)申请变更工商登
记。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46 条、第66 条第3 款、第67 条、第227 条第1 款。
案例4—问题1 :陈琳能否主张优先认缴8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公司法》第46 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
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
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八)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
者盖章。
《公司法》第66 条第3 款: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67 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七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
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者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公司法》第224 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
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66 条第3 款: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227 条第1 款: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
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一、小案例
25
答案:不能。本案中,在全体股东未达成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宏冠公司拟增资1500 万元,各股东
有权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 陈琳30%) 认缴新增注册资本。因此,在450 万元的限度以内,陈琳
享有新股优先认购权,但超出450 万元的部分,陈琳不享有新股优先认购权。故陈琳不能提出优先认缴
800 万元出资的主张。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27 条第1 款。
案例4—问题2 :宏冠公司吸收合并银海公司应包括哪些程序?
答案:宏冠公司合并银海公司应履行如下程序:(1)合并决议需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表决通过;(2)与银海公司签订合并协议;(3)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4)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5)相应修改公司章
程;(6)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66 条第3 款、第220 条。
案例5—问题1 :昌顺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同时免除了股东相应的缴纳出资义务,是否合
法?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权益应如何救济?
答案:(1)不合法。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
者股款的义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25 条第1 款。
(2)对于减免的股东出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向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张赔偿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26 条。
案例5—问题2 :若昌顺公司仅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债权人大风公司得知后能否要求昌顺公司
提供担保?
答案:不能。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无需通知债权人,债权人也无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但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24 条第2 款、第225 条第2 款。
案例6—问题:后王强死亡,其妻郑燕主张《投资补充协议》第7 条第3 款有关王强的回购义务条
款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是否有理?
《公司法》第227 条第1 款: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
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法》第66 条第3 款: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220 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法》第225 条第1 款: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公司法》第226 条: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224 条第2 款: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法》第225 条第2 款: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商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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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无理。本案中,《投资补充协议》第7 条第3 款的约定属于对赌协议,系投资方与目标公司
及原股东同时对赌。该协议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系各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合法有效。王强等人作为目
标公司的原股东,对银大投资公司作出的股权收购承诺,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利益,不违反法律法
规的禁止性规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效。在新天通公司2020 年未能成功上市的情况下,王强等
人应当依照协议约定,同意银大投资公司的股权收购请求。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53 条、《九民纪
要》第5 条第1、2 款。
案例7—问题:墨轩公司与怡华公司签订的《增资协议》效力如何?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墨轩公司提
起的诉讼?
答案:(1)有效。本案中,墨轩公司与怡华公司签订的协议属于对赌协议,系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
赌。该协议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系各方意思自治的体现,故合法有效。
(2)在对赌协议有效的前提下,墨轩公司请求怡华公司回购股权的,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53
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进行审查。若经审查,怡华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法院应当驳回
墨轩公司的诉讼请求。法条依据为《九民纪要》第5 条。
案例8—问题:债权人阳光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明溪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答案:无权。本案中,明溪公司决议分立,应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阳光公司,
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桂明公司和桂
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公司分立对债权人的债权偿付没有任何损害或削弱,故公司分立的程序中并
未提供“债权人可要求清偿或提供担保”的救济。因此,阳光公司无权要求明溪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担保。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22 条第2 款、第223 条。
案例9—问题:债权人隆泰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大雅公司清偿全部债务?
答案:有权。本案中,大雅公司与大昌公司达成的均分债权债务的协议并没有取得债权人隆泰公司
的认可,昌顺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大雅公司与大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债权人隆泰公司
有权要求大雅公司清偿全部债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23 条。
案例10—问题1 :昌顺公司合并隆昌公司后,原隆昌公司的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
《民法典》第153 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
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九民纪要》第5 条: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
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
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
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 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 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
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 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6 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
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
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原《公司法》第35 条、142 条、166 条已修改为新《公司法》第53 条、161
条与162 条、210 条)
《公司法》第222 条第2 款: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法》第223 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
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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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原隆昌公司的债权人可向合并后存续的昌顺公司主张债权。本案中,公司合并时,昌顺公司
和原隆昌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昌顺公司承继。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21 条。
案例10—问题2 :小龙请求撤销董事会决议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答案:不能。本案中,昌顺公司与其持股95% 的隆昌公司合并,隆昌公司无需经股东会决议,只需
通知其他股东,并经董事会决议即可,隆昌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的合并决议在内容和程序上均无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情形,小龙不能以未召开股东会决议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董事会决议。法条依
据为《公司法》第26 条第1 款、第219 条。
(七)有限责任公司
案例1 :张某、胡甲、胡乙三人合作成立学优有限公司,经济效益可观,但张某与胡乙之间对利润
分配问题产生了矛盾。2019 年11 月10 日,张某与胡乙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胡乙以40 万元购买
张某全部股权,2020 年4 月1 日前胡乙一次性支付受让款40 万后,全部股权即转让给胡乙,并需在一
个月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问题:胡乙能否以该合同未经其他股东同意为由主张其无效?
案例2 :昌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 年成立,由刘昌、潘龙、李贝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00 万元,
各自的持股比例分别为30%、30%、40%。刘昌打算移居海外,欲转让其全部股权。
问题1 :若刘昌欲将股权转让给公司以外的人,是否需要经过潘龙和李贝的一致同意?
问题2 :之后,股东刘昌因车祸去世,生前曾订立遗嘱,身故后所有的财产归唯一的儿子刘宝继
承。刘昌离异,刘宝现年三岁,昌顺公司章程对于股权继承没有规定,刘宝是否有权继承其股东资格?
案例3 :蓝山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7 年10 月,注册资本100 万元,小山持股40%,其他股
东持股60%。根据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显示,2017 年12 月至2022 年12 月的各会计年度,公司均盈利但
是均未向股东分配利润。2023 年2 月,小山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经查,股东小山在股东
会上对不分配利润的决议均持反对意见。
问题:小山的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案例4 :交运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拥有十辆货车的运输企业,甲是该公司股东。一日,该公司股东
会决议将货车全部卖掉转而从事机动车配件加工行业,甲认为机动车配件加工没有前途而坚决反对,但
因甲只有10% 的股权,该决议仍得以通过。
问题:甲可以通过何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公司法》第221 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法》第26 条第1 款: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公司法》第219 条: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
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
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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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2019 年,甲、乙、丙设立花花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公司80%、10%、10% 的股权。2020 年
8 月1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甲提议并通过了自2020 年开始不向股东分配公司利润的决议,但未对乙、
丙公开财务报告,并拒绝丙行使查阅财务账簿的法定权利;2021 年至2023 年间,甲多次重申不向股东分
配公司利润的决议,但同时以向甲派发奖金的形式变相排除向乙、丙分配公司利润。2024 年1 月,丙忍
无可忍,欲退出花花有限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花花公司回购其股权。
问题:丙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6 :程舵为昌顺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6%,其依法查询公司财务会计账簿后,要求公司分配5
年来的红利。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会上除了程舵之外,其他的股东一致同意仍然坚持不分红而将盈利
投资于相关产业。程舵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配5 年间的红利,他提交的查账所得财务资料显示,确
实一直存在公司盈利且未分配的情形。后人民法院驳回了程舵的诉讼请求。
问题:若程舵仍然不服,有什么救济途径或者方案?
案例7 :如月公司系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3 人,分别为李小、李中和李大,持股比例分别为
50%,30% 和20%。其中股东李小因购置大别墅需要资金,于是向王老二借款500 万元,并与债权人王
老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到王老二名下,若届时清偿债务,王老二需将前述股权返还给自己;
届时不能清偿债务,股权归王老二所有。后债权到期,李小无力偿还,王老二诉至法院。
问题1 :该约定是否有效?
问题2 :如月公司的债权人能否以李小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王老二与李小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8 :达菲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秋月、璞玉、春华为公司的三位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
50%、30% 和20%。2023 年10 月,股东秋月为购置一套房屋,向金金借款300 万元。为了担保对债务
的履行,秋月同时将其所持达菲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金金,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与金金约定,自
己将于2024 年10 月1 日前偿还所欠债务,若到期未清偿,该股权归债权人金金所有,若债务还清,金
金需将前述股权返还给自己。后债权到期,秋月无法偿还,金金遂将股权按照市价转让给不知情的周某,
双方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
问题1 :秋月与金金之间的约定效力如何?
问题2 :周某是否可以取得股权?
案例9 :赵飞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30%,为了担保其对债权人李丹的500 万元债
务,赵飞与李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订立了《股权质押合同》,赵飞将其全部股权质押给李丹,并办理了质
押登记,还约定若赵飞到期未还款,股权直接归债权人李丹所有。
问题:《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如何?若赵飞到期未还款,债权人李丹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案例10 :2021 年7 月9 日,朱某向李某借款50 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朱某应当在2024 年7 月9
日之前还清。截至2024 年11 月,朱某仍然未向李某偿还债务,后朱某与李某双方达成合意,朱某用其
持有的天华有限责任公司10% 的股权来偿还债务。
问题:朱某与李某之间的约定是否有效?
一、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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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1 :昌顺公司由四名股东组成,其中大昌公司持股60%,刘昌持股7%,潘龙持股8%,李贝
持股25%,昌顺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昌顺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一人一
票的方式行使表决权。2018 年,公司修改章程的决议经股东会四分之三的股东表决通过。
问题1 :如果大昌公司挪用昌顺公司资金用于自己公司的项目,刘昌能否直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问题2 :2018 年通过的决议是否有效?
案例12 :扬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成立以来经营状况良好,现公司拟扩大规模,欲召开股东会讨论并
通过吸收合并经营业务相似的飞扬有限公司的决议,但公司章程对表决机制并无规定。
问题:股东会该如何进行表决?
案例13 :容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行使表决权。2024
年3 月,公司修改章程的决议经股东会四分之三的股东表决通过。
问题:该决议是否有效?
案例14 :2018 年4 月,张三、李四、王五三人打算成立甲有限责任公司并从事化妆品出售业务,
公司职工人数100 人。甲公司的董事会由张三、李四组成,同时甲公司不设监事会,由李四兼任监事。
问题:甲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存在不规范的地方?请说明理由。
案例15 :张某和李某是顺祺有限责任公司的两名股东,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王某担任公司
的董事。2024 年5 月24 日,董事王某的任期还未届满,顺祺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免除王某的董事职
务,且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解任的理由。
问题:如何认定股东会的解任行为?
案例16 :小姜、小王、小李三人设立开心有限责任公司,各股东分别持股60%、15%、25%,公司
章程规定对外担保50 万需要经全体股东同意。后公司召开股东会未通知小王参会,并形成如下决议:公
司为四金公司借款100 万做担保。小姜和小李均同意以上决议。
问题:对于该股东会决议,小王有什么救济途径?
案例17 :碧波公司董事会由张某(董事长)、高某、贾某组成。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可解聘经
理,董事会须由2/3 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才有效;董事会决议应由2/3 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才有效。后张
某召开董事会,三位董事均出席,决议免去高某总经理职务。该决议由张某、贾某及监事签名,高某未
签名并起诉请求撤销该决议。
问题:高某主张撤销碧波公司董事会决议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案例18 :蓝星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
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蓝星公司拟于2024 年7 月14 日召开股东会,但在2024 年7 月1 日才通知全体
股东。全体股东均准时参加了股东会会议并充分表达了意见、行使了表决权。公司股东兰飞以公司未提
前15 天通知为由主张撤销该次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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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兰飞的主张是否成立?
案例19 :葛某出资400 万,林某出资500 万,王某出资100 万设立凯莱公司。3 人组成董事会,葛
某任董事长,林某任总经理。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行使聘
任、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职权。2017 年11 月18 日,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免除
林某的总经理职位,会议由葛某电话通知召集并主持。三人均到会并签到,决议作出后,林某拒绝签字,
董事葛某、王某在决议上签名。免去林某的理由是其未经董事会同意动用公司资金炒股,但事后查明炒
股一事早先已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问题1 :公司董事会召集程序是否合法?
问题2 :该决议的表决方式是否合法?
问题3 :该决议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案例1—问题:胡乙能否以该合同未经其他股东同意为由主张其无效?
答案:不能。本案中,张某与胡乙都是学优公司的股东,两人达成的股权转让属于内部转让,无需
经其他股东的同意,所以胡乙以合同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应无效的抗辩不成立。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
84 条第1 款。
案例2—问题1 :若刘昌欲将股权转让给公司以外的人,是否需要经过潘龙和李贝的一致同意?
答案:不需要。本案中,股东刘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无需经其他股东同意,但需要履行对
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义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84 条第2 款。
案例2—问题2 :之后,股东刘昌因车祸去世,生前曾订立遗嘱,身故后所有的财产由唯一的儿子
刘宝继承。刘昌离异,刘宝现年三岁,昌顺公司章程对于股权继承没有规定,刘宝是否有权继承其股东
资格?
答案:有权。本案中,昌顺公司章程对于股权继承没有约定,自然人股东刘昌死亡后,其合法继承
人刘宝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90 条。
案例3—问题:小山的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答案:应当支持。本案中,蓝山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红,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对此投反对
票的股东小山可以行使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法条依
据为《公司法》第89 条第1 款。
《公司法》第84 条第1 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法》第84 条第2 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
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
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
买权。
《公司法》第90 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89 条第1 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
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二)公司
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
程使公司存续。
一、小案例
31
案例4—问题:甲可以通过何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案:甲可以请求公司收购股权,从而退出公司。本案中,交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转让主要
财产十辆货车,甲对该决议投反对票,因此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法条依据为《公
司法》第89 条第1 款。
【注意】本题主要考查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但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并非股东退出公司的唯一途径,
股东还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对内转让或对外转让)、公司减资等方式退出公司。在考试中,若题目未明确
存在法定回购情形,优先考虑股权转让等其他退出方式。
案例5—问题:丙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答案:能。本案中,甲持有花花公司80% 的股权,是花花公司的控股股东,其通过自身持有的股份
份额控制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以达到不向乙、丙分配公司利润的目的,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其他股
东利益。因此,丙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89 条第3 款。
案例6—问题:若程舵仍然不服,有什么救济途径或者方案?
答案:程舵有权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 日内,与公司协商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协商不
成的,有权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
权。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89 条第2 款。
【注意】同前文,除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外,股东还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对内转让或对外转让)、公
司减资等方式退出公司。
案例7—问题1 :该约定是否有效?
答案:“届时不能清偿债务,股权归王老二所有”的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本案中,
李小与王老二的约定属于股权让与担保,除“股权归王老二所有”的流质条款无效外,合同其他部分并
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有效。法条依据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8
条第1、2 款。
案例7—问题2 :如月公司的债权人能否以李小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王老二与李小承担
连带责任?
答案:不能。本案中,李小以将其股权转移至债权人王老二名下的方式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李小
与王老二之间欠缺股权转让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不产生股权转让的效力。公司的债权人以李小未全面履
《公司法》第89 条第3 款: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
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法》第89 条第2 款: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
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8 条第1、2 款: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
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
效。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财
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
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当事人已经
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参
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履行
债务后请求返还财产,或者请求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商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32
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作为名义股东的债权人王老二与李小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条
依据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9 条。
案例8—问题1 :秋月与金金之间的约定效力如何?
答案:合同中关于担保的约定有效,关于“股权归债权人金金所有”的约定无效。本案中,秋月与
其债权人金金所签订的合同系股权让与担保合同,除“股权归债权人金金所有”的流质条款无效外,合
同其他部分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有效。法条依据为《民法典担保制
度解释》第68 条。
案例8—问题2 :周某是否可以取得股权?
答案:可以。本案中,虽然股权已经变更登记给债权人金金,但是双方关于“股权归债权人金金所
有”的约定无效,金金将股权转让给周某属于无权处分,由于周某对此并不知情,已支付合理对价,双
方已经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周某可以取得股权。法条依据为《民法
典》第311 条。
案例9—问题:《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如何?若赵飞到期未还款,债权人李丹如何救济自己的权
利?
答案:合同中关于质押的约定有效,关于“股权归债权人李丹所有”的约定无效。本案中,赵飞与
其债权人李丹关于质押的约定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但关于“股权归债权人李
丹所有”的约定构成流质条款,系无效。若赵飞到期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李丹有权对赵飞的股权进行
拍卖、变卖或折价以清偿其债权,但不能主张股权直接归其所有。法条依据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
第68 条。
案例10—问题:朱某与李某之间的约定是否有效?
答案:有效。本案中,朱某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无法偿还债务,遂与债权人约定以股权折价抵偿
债务。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合法有效。但该抵偿行为
实质上构成股权对外转让,应当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84 条第2 款。
案例11—问题1 :如果大昌公司挪用昌顺公司资金用于自己公司的项目,刘昌能否直接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9 条:股东以将其股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方式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公司或者公司的
债权人以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为由,请求作为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311 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
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
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
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
两款规定。
《公司法》第84 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
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
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
权。
一、小案例
33
答案:不能。根据《公司法》规定,只有在董事会、监事会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召集职责时,代表
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方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本案中,昌顺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按
一人一票方式行使表决权。公司共有四名股东,刘昌的表决权比例为四分之一(25%),符合“十分之一
以上”的比例要求,但刘昌未经董事会、监事会拒绝召集的前置程序,故不能直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
议。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63 条第2 款。
案例11—问题2 :2018 年通过的决议是否有效?
答案:有效。本案中,昌顺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行使表决权,不
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该约定有效。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经四分之三的股东表决通过,
代表了四分之三的表决权,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要求。因此,决议有效。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65
条、第66 条第3 款。
案例12—问题:股东会该如何进行表决?
答案:股东应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且需经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就
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通过比例,公司章程没有另作规定,因此针对公司合并这一特殊事项,各股东应按
照认缴出资比例进行表决,且需经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65 条、第
66 条第3 款。
案例13—问题:该决议是否有效?
答案:有效。本案中,容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行使表
决权,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该约定有效,一人代表一表决权。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经四
分之三的股东表决通过,代表了四分之三的表决权,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要求,该决议有效。法条依据
为《公司法》第65 条、第66 条第3 款。
案例14—问题:甲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存在不规范的地方?请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不规范的地方。(1)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必须是3 人以上,但甲公
司设立的董事会仅由2 人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2)由于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所以可以不
设监事会,仅由李四一人担任监事,符合法律规定。但李四同时担任董事,不得再兼任监事。因此,甲
公司的治理结构不规范。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68 条第1 款、第76 条第4 款、第83 条。
《公司法》第63 条第2 款: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
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65 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66 条第3 款: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68 条第1 款: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
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法》第76 条第4 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法》第83 条: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商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34
案例15—问题:如何认定股东会的解任行为?
答案:股东会解任行为有效,董事王某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本案中,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但是股东会作出解任决议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解任的理由,无正当理由,在
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构成无因解任,王某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71 条。
案例16—问题:对于该股东会决议,小王有什么救济途径?
答案:小王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本案中,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担保50 万需经
全体股东同意,但公司召开股东会时,未通知小王参会,形成的股东会决议仅由小姜、小李表决通过。
由于小王未参会、未表决,导致该次股东会同意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同
意的要求,未形成有效的集体意志。因此,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7 条第4 项。
案例17—问题:高某主张撤销碧波公司董事会决议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答案: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中,从召集程序看,碧波公司召开的董事会由董事长张某召集,三
位董事均出席董事会,该次董事会的召集程序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从表决方式看,
根据碧波公司章程规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2/3 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才有效,上述董事会决
议由三位中两名表决通过,故在表决方式上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从决议内容看,
碧波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有权解聘公司经理,解聘高某总经理职务的决议内容本身并不违反公司章程。
因此,高某撤销董事会决议的诉求不能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6 条第1 款。
案例18—问题:兰飞的主张是否成立?
答案:不成立。本案中,公司仅提前13 日通知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提前15 日通知,属于会议
召集程序存在轻微瑕疵。但全体股东均已收到通知并按时出席、行使表决权,该事实表明召集程序的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故该决议不可撤销。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6 条第1 款。
案例19—问题1 :公司董事会召集程序是否合法?
答案:合法。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本案中,董事会由董事长葛某召集,林某、王某参
加了该次董事会,故该次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并未违反法定程序。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72 条。
案例19—问题2 :该决议的表决方式是否合法?
答案:合法。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
《公司法》第71 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公司法》第27 条第4 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公司法》第26 条第1 款: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公司法》第26 条第1 款: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公司法》第72 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一、小案例
35
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
的表决,应当1 人1 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本案中,凯莱公司章程对于董事会决议方式并未做出规定,决议由3 名董事中的2 名董事表决
通过,葛某、王某在决议上签名,在表决方式上未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
73 条。
案例19—问题3 :该决议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答案:合法有效。只要公司董事会决议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公司章程,即可认定为有效。本案中,凯莱公司的章程规定了董事会有权解聘公司经理,对董事会行
使这一权利未作任何限制性规定,即未规定必须“有因”解聘经理。因此,林某无权抗辩,该董事会决
议合法有效。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5 条。
(八)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案例1 :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云台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70%、25%、5%。自2005
年开始,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股东之间互不配合,不能作出任何有效决议。2008 年,丙提议
通过股权转让摆脱困境被其他股东拒绝。
问题:被拒绝后,丙是否有权主张解散公司?
案例2 :2018 年9 月10 日,天天、吉吉和毛毛三人设立华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 万元,
三人分别持股45%、35%、20%,公司主营业务为装饰装修业务。2020 年底,股东天天和吉吉因经营理
念发生冲突,导致华丰公司此后再未召开过股东会,也未找到其他合适的解决办法。2024 年10 月,毛
毛试图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与天天和吉吉磋商股权转让、减资、公司解散等多种方式与途径寻求救济,
均遭到拒绝。毛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法院予以受理,法院受理后决定先对本案进行调
解。经调解,仍然未能达成一致使公司继续存续,于是法院判决解散公司。
问题1 :毛毛是否有权向法院申请解散华丰公司?
问题2 :法院作出的处理是否合理?
案例3 :昌顺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出现公司解散事由,持有15% 公司股份的甲提起公司解散之
诉。
问题:其他股东是否可以申请参加诉讼?应以何种身份参加?
案例4 :昌顺公司自成立后销售情况一直不理想,公司亏损近2000 万元,公司股东会决定解散公
司,董事作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刘昌因为人
在国外没能及时了解情况并申报债权。
问题1 :刘昌是否还可以申报债权?
《公司法》第73 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
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法》第25 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商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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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 :若公司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案例5 :大雅公司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问题1 :若清算组负责人张巡认为大雅公司已经不存在,遂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有关大雅公司的相关
民事诉讼,该行为是否合理?
问题2 :大雅公司的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后是否可以直接执行?
案例6 :2023 年8 月20 日,法院判决解散非凡公司,非凡公司已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
组在清算过程中发现,非凡公司股东林某认缴出资的100 万元尚未缴纳,出资期限为2025 年8 月20 日。
问题1 :清算组是否有权要求林某提前缴纳出资?
问题2 :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分配时,应按照什么顺序?
案例1—问题:被拒绝后,丙是否有权主张解散公司?
答案:无权。本案中,股东丙单独持有公司5% 的表决权,未达到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表决权比例。
因此,股东丙无权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31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后称《公司法解释(二)》)第1 条第1 款。
案例2—问题1 :毛毛是否有权向法院申请解散华丰公司?
答案:有权。本案中,毛毛单独持有公司20% 的表决权,已达到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表决权比例;
公司自2020 年开始,股东天天和吉吉之间的经营理念发生冲突,导致公司已经连续两年以上未再召开过
股东会,表明公司的经营管理已经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毛毛提议通过
股权转让、减资等多种途径来摆脱困境时,又被拒绝,已无法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问题,符合司法解散
的情形。故毛毛有权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31 条、《公司法解释(二)》第1
条第1 款。
案例2—问题2 :法院作出的处理是否合理?
答案:合理。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时,注重调解,经调解后仍然未能就不解
散公司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及时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法院
作出的处理是合理的。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 二)》第5 条第1 款。
《公司法》第231 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解释(二)》第1 条第1 款: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
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
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
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
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原
《公司法》第182 条已修改为新《公司法》第231 条、新《公司法》已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公司法解释(二)》第5 条第1 款: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
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
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一、小案例
37
案例3—问题:其他股东是否可以申请参加诉讼?应以何种身份参加?
答案:可以申请参加诉讼,应当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本案中,甲提起解散公司
之诉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法院通知其他股东参加诉讼。其他股东可以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
的身份参加诉讼。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二)》第4 条第3 款。
案例4—问题1 :刘昌是否还可以申报债权?
答案:可以。本案中,刘昌虽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申报债权,但是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
补充申报债权,清算组应予登记。因此,刘昌还可以在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债权。法条依据为《公
司法解释(二)》第13 条第1 款。
案例4—问题2 :若公司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何种责任?
答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董事作为昌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清算义务。若
董事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
232 条第3 款。
案例5—问题1 :若清算组负责人张巡认为大雅公司已经不存在,遂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有关大雅公
司的相关民事诉讼,该行为是否合理?
答案:不合理。本案中,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张巡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大雅公
司的有关民事诉讼。因此,该行为不合理。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二)》第10 条。
案例5—问题2 :大雅公司的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后是否可以直接执行?
答案:不可以。本案中,大雅公司自行清算,清算组制定出清算方案后应当先报股东会决议确认
再执行。因此,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后不可以直接执行。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二)》第15 条第1
款。
案例6—问题1 :清算组是否有权要求林某提前缴纳出资?
答案:是。本案中,非凡公司已经进入清算程序,虽然林某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但其尚未缴纳的
出资应加速到期,并作为清算财产,用来清偿公司债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二)》第22 条第1 款。
《公司法解释(二)》第4 条第3 款: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公司法解释(二)》第13 条第1 款: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
算组应予登记。
《公司法》第232 条第3 款: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解释(二)》第10 条: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
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公司法解释(二)》第15 条第1 款: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
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新《公司法》已将股东大会修改为
股东会)
《公司法解释(二)》第22 条第1 款: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
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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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问题2 :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分配时,应按照什么顺序?
答案:清算组应当按照如下顺序分配公司财产:(1)清算费用;(2)职工债权;(3)税款;(4)普通
债权;(5)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36 条第2 款。
第二部分 企业破产法
(一)破产法概述
案例1 :特雷斯公司因股东与管理层矛盾,战略方向几经调整,导致长期巨额亏损且无法弥补,遂
办理注销登记。据查,雷诺公司曾与特雷斯公司签订货物供销合同,特雷斯公司尚未结清货款,雷诺公
司多次索要无果。
问题1 :特雷斯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
问题2 :谁可以向法院提起特雷斯公司的破产清算?
案例2 :沃持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致力于研发智能手表的公司,曾凭借产品的高性价比迅速抢占市
场。然而好景不长,后续研发乏力,新品频出问题,市场份额被竞争对手大量蚕食。而后,供应商货款、
银行贷款陆续到期,沃持公司有多笔到期债务无法清偿。尽管公司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经业务人员盘
点后发现,公司库存积压严重,大量过时电子产品价值大打折扣,加之生产设备陈旧老化,现有财产难
以变现。
问题1 :此时沃持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
问题2 :沃持公司是否有权申请破产清算?
问题3 :作为债权人的银行是否有权申请破产和解?
案例3 :沃持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致力于研发智能手表的公司,其凭借产品的高性价比迅速抢占市
场。然而,其主打新品近期因产品质量问题频遭用户投诉,甚至出现多起智能手表在使用过程中突发爆
炸的事件。经新闻媒体报道后,迅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舆论谴责。彼时,沃持公司并不存在债务违约。
问题1 :此时沃持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
问题2 :沃持公司是否有权申请破产清算?
案例4 :靓丸传媒公司是一家从事新媒体行业的公司,主要通过直播带货的形式牟利。近期,靓丸
公司因其主播在直播过程中的不当言论导致该公司业绩持续下滑,靓丸公司为维持运营四处举债,而后
债务到期被多名债权人提起诉讼。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现靓丸公司还有100 万到期债务
尚未清偿,靓丸公司迫于无奈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问题: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将会对靓丸传媒公司产生哪些影响?
案例5 :优尼科公司是一家服装公司,其与疆棉布料厂签订了布料采购合同。而后,优尼科公司被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疆棉布料厂尚未将布料交予优尼科公司,优尼科公司亦未支付合同价款。
《公司法》第236 条第2 款: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
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一、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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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优尼科公司与疆棉布料厂之间的合同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6 :2017 年8 月,法院依法受理了对若辉化工公司的破产申请,管理人查明在法院受理破产申
请之前若辉化工公司和远舰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若辉化工公司欠远舰公司工程款,远舰公
司施工的工程尚未竣工,远舰公司已经向若辉化工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问题:至2017 年11 月,管理人对于若辉化工公司与远舰公司之间的合同一直没有表态,此时如何
认定远舰公司与若辉化工公司之间合同状况?
案例7 :甲公司的管理人在未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的情况下,以低价转让了甲公司在A 市的土地。
问题:债权人委员会可否以管理人执业不当为由,直接更换管理人?
案例8 :昌顺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并指定刘昌为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委
员会。
问题:若债权人会议现欲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都支持该
方案,通过分配方案的决议是否可以形成?
案例9 :环怡公司因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债权人包含
供应商、银行等多方主体,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达200 万元。法院受理后召集了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
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90 人,对和解协议进行表决。最终共48 人同意和解协议,这部分债权人所代表
的债权额达113 万元。
问题:该和解协议是否表决通过?
案例10 :环怡公司因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法院受理
后,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至法院。而后法院召集了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问题:重整计划通过需要满足哪些程序要求?
案例11 :半核机械公司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经清理,半核机械公司共有财产50 万元。在破
产受理后,发生如下费用:(1)破产诉讼费用3 万元;(2)因管理人聘请律师,发生费用9 万元;(3)为
完成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而加工半导体产品所产生的费用10 万元;(4)水电费共计6 万元。
问题1 :以上费用哪些属于破产费用?哪些属于共益债务?
问题2 :针对以上费用,该如何清偿?
问题3 :若半核机械公司经清理后发现仅有财产10 万元,以上费用应该如何清偿?
案例12 :帕缇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指定了破产管理人。
(1)帕缇公司的员工冯丽主张公司在破产受理后,其工作系服务于维系公司继续经营,因此其工资应当
列入共益债务,随时清偿;(2)帕缇公司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导致路人叶汀受伤住院,叶汀主张医
疗费应当纳入共益债务随时清偿;(3)帕缇公司有一台老旧的机器设备,管理人找了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定价,但因设备故障导致评估人员黄伟受伤住院,黄伟主张医疗费应当纳入共益债务随时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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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 :冯丽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问题2 :叶汀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问题3 :黄伟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案例13 :2017 年8 月,法院依法受理了对若辉化工公司的破产申请,管理人查明:2017 年7 月,
若辉化工公司将从蓝天公司租用的机器设备出售给不知情的翡翠公司;2017 年9 月,若辉化工公司将从
绿地公司租用的机器设备出售给不知情的钻石公司。后蓝天公司和绿地公司均主张取回设备但未能实现,
遂要求将各自损失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问题:蓝天公司和绿地公司的主张是否合法?为什么?
案例1—问题1 :特雷斯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
答案:具备。本案中,特雷斯公司未及时结清雷诺公司的货款,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长期巨额
亏损无法弥补,表明公司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此,特雷斯公司具备破产原因。法条依据为《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 后称《破产法解释( 一)》) 第1
条第1 款、第4 条。
案例1—问题2 :谁可以向法院提起特雷斯公司的破产清算?
答案:债务人特雷斯公司、债权人雷诺公司,以及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本案中,特雷斯公司已具备
法定破产原因,故债权人雷诺公司可直接申请,债务人特雷斯公司也可主动申请。同时,公司已解散且
资不抵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也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条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后称《破产法》)第7 条、《破产法解释(一)》第5 条。
案例2—问题1 :此时沃持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
答案:具备。本案中,沃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公司财产不能变现,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因此沃持公司具备破产原因。法条依据为《破产法解释(一)》第1 条第1 款、第4 条。
案例2—问题2 :沃持公司是否有权申请破产清算?
答案:有权。本案中,沃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公司财产不能变现,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
具备法定破产原因。因此,沃持公司作为债务人,有权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
《破产法解释(一)》第1 条第1 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
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破产法解释(一)》第4 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
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
产, 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 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
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破产法》第7 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
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破产法解释(一)》第5 条: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
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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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条、第7 条。
案例2—问题3 :作为债权人的银行是否有权申请破产和解?
答案:无权。本案中,在沃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仅债务人沃
持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债权人无权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2 条、第
7 条。
案例3—问题1 :此时沃持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
答案:具备。本案中,沃持公司虽然尚未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客观事实,但从沃持公司产品质
量问题频发,甚至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可以看出,沃持公司已出现经营危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
可能。因此,沃持公司具备申请重整的破产原因。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2 条。
案例3—问题2 :沃持公司是否有权申请破产清算?
答案:无权。本案中,沃持公司尚未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客观事实,但已出现经营危机,有丧
失清偿能力可能。因此,沃持公司仅有权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而不能申请破产清算或破产和解。法条
依据为《破产法》第2 条。
案例4—问题: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将会对靓丸传媒公司产生哪些影响?
答案:本案中,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将会对靓丸公司产生如下影响:(1)法院会同时指定破产管
理人接管靓丸公司;(2)靓丸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3)有关靓丸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
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4)正在进行的有关靓丸公司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
靓丸公司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5)新发生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
起。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13 条、第16 条、第19 条、第20 条、第21 条。
案例5—问题: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优尼科公司与疆棉布料厂之间的合同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本案中,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优尼科公司与疆棉布料
厂签订了布料采购合同,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该合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故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合
同或继续履行,并通知疆棉布料厂。如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疆棉布料厂,或自
收到疆棉布料厂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疆棉布料
厂应当履行;但是,疆棉布料厂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法条
《破产法》第2 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
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破产法》第13 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破产法》第16 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破产法》第19 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破产法》第20 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
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破产法》第21 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商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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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为《破产法》第18 条。
案例6—问题:至2017 年11 月,管理人对于若辉化工公司与远舰公司之间的合同一直没有表态,
此时如何认定远舰公司与若辉化工公司之间合同状况?
答案:合同视为解除。本案中,若辉化工公司与远舰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人民法院受
理破产申请后,该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管理人自破产受理之日2017 年8 月起,至2017 年11 月止,2 个
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因此,该合同视为解除。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18 条第1 款。
案例7—问题:债权人委员会可否以管理人执业不当为由,直接更换管理人?
答案:债权人委员会不可以直接更换管理人。本案中,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
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法条依据
为《破产法》第22 条。
案例8—问题:若债权人会议现欲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
都支持该方案,通过分配方案的决议是否可以形成?
答案:不可以形成。本案中,虽然分配方案得到了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但是
并不能确定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因此决议不能形成。法条依据为
《破产法》第64 条第1 款。
案例9—问题:该和解协议是否表决通过?
答案:不通过。本案中,环怡公司的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进行表决,需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
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该和解协议经出席
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但其所代表的债权额未达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因此,
该和解协议不通过。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97 条。
案例10—问题:重整计划通过需要满足哪些程序要求?
答案:环怡公司的破产重整计划通过应当满足以下程序:(1)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
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不同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2)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
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3)各表决
《破产法》第18 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
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
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
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破产法》第22 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
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破产法》第64 条第1 款: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
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破产法》第97 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
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一、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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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82 条、第84 条、第86 条。
案例11—问题1 :以上费用哪些属于破产费用?哪些属于共益债务?
答案:(1)和(2)属于破产费用;(3)和(4)属于共益债务。本案中,(1)属于破产案件的诉讼费
用,(2)属于管理人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因此(1)和(2)都是程序性费用,属于破产费用;(3)属
于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4)属于为债务人
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费用,因此(3)和(4)是破产受理后产生的债,属于共益债务。法条依据为《破
产法》第41 条、第42 条。
案例11—问题2 :针对以上费用,该如何清偿?
答案:随时清偿。本案中,破产诉讼费和聘请律师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为完成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所负的费用和水电费属于共益债务,因此半核机械公司应随时清偿。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41 条、第
42 条、第43 条第1 款。
案例11—问题3 :若半核机械公司经清理后发现仅有财产10 万元,以上费用应该如何清偿?
答案: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优先清偿破产费用;清偿完破产费用后仍
有剩余的,再清偿共益债务。破产费用内部的各项,按比例清偿。若破产费用不足以清偿,则破产程序
终结。本案中,半核机械公司共有财产10 万元,破产费用12 万元(诉讼费3 万元、律师费9 万元),公
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破产费用,破产程序终结。各项破产费用按3:9 的比例清偿:诉讼费清偿2.5 万
元,律师费清偿7.5 万元。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43 条。
《破产法》第82 条: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
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
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四)普通债权。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破产法》第84 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
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
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破产法》第86 条: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
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
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破产法》第41 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
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破产法》第42 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
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
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
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破产法》第41 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
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破产法》第42 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
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
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
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破产法》第43 条第1 款: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破产法》第43 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
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
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
告。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商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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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2—问题1 :冯丽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答案:能够得到支持。本案中,冯丽的工资系帕缇公司破产受理后,为继续营业而需支付的劳动报
酬,属于共益债务,随时清偿,因此,冯丽的主张能够得到支持。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42 条、第
43 条第1 款。
案例12—问题2 :叶汀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答案:能够得到支持。本案中,叶汀的医疗费系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
债务,随时清偿,因此,叶汀的主张能够得到支持。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42 条、第43 条第1 款。
案例12—问题3 :黄伟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答案:能够得到支持。本案中,黄伟的医疗费系帕缇公司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
务,随时清偿,因此,黄伟的主张能够得到支持。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42 条、第43 条第1 款。
案例13—问题:蓝天公司和绿地公司的主张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蓝天公司的主张不合法,绿地公司的主张合法。本案中,债务人若辉化工公司占有的他人财
产,即机器设备,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翡翠公司和钻石公司,不知情的翡翠公司和钻石公司已善意取得
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蓝天公司和绿地公司无法取回该机器设备,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
2017 年7 月,若辉化工公司将租用蓝天公司的机器设备出售于不知情的翡翠公司,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
申请受理前,原权利人蓝天公司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2)2017 年9 月,若
辉化工公司将绿地公司出租给其的机器设备出售给不知情的钻石公司,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
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法条依据为《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 后称《破产法解释( 二)》) 第
30 条、《民法典》第311 条第1 款。
(二)债权申报
案例1 :2018 年6 月1 日,法院发布公告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确定3 个月的债权申报期间。
甲公司的债权人乙于同年7 月申报债权,债权人丙于9 月5 日申报债权,债权人丁未申报债权。后甲公
司被宣告破产,破产财产于10 月8 日分配完毕。
问题:乙、丙、丁能否参与甲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
案例2 :刘昌等人于2015 年出资设立昌顺公司,因经营不善,人民法院于2019 年3 月1 日受理昌
顺公司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
《破产法解释(二)》第30 条: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第
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
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二)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
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民法典》第311 条第1 款: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
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一、小案例
45
问题:据查,昌顺公司在开始破产清算前,已经拖欠员工近一年的工资未发放,该债权是否需要申
报?
案例3 :安迪公司向特布公司借款70 万元,达斯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然而,安迪
公司和达斯公司均因经营不善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对两家公司的破产申请依法受理后分别指定了管理
人,管理人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破产申请受理时,特布公司对安迪公司的70 万债权还未到期。
问题:特布公司应该如何申报债权?
案例4 :2023 年12 月,摩地轮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指定
了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核实后发现:(1)小麦公司曾为摩地轮公司提供原材料,摩地轮公司尚欠小麦公
司50 万元货款于2030 年3 月到期;(2)猫商银行向摩地轮公司发放的100 万元贷款,七彩岛公司为该
笔贷款提供连带保证,但尚未代替摩地轮公司清偿债务。管理人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
问题1 :小麦公司是否有权向摩地轮公司申报债权?
问题2 :若猫商银行未申报债权,七彩岛公司是否有权向摩地轮公司申报债权?
案例5 :安迪公司向特布公司借款70 万元,达斯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现安迪公司
因经营不善已无力清偿该笔债务,随即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依法受理后指定管理人接管,管理人公告
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
问题1 :若达斯公司已经替安迪公司清偿了15 万元债务,达斯公司和特布公司该如何申报债权?
问题2 :若破产程序终结后,特布公司仅获得20 万元的清偿,剩余部分是否有权要求达斯公司继
续清偿?
案例6 :安迪公司向特布公司借款70 万元,达斯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一般保证责任。达斯公司因
经营不善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随即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依法受理后指定管理人接管,管理人公告要
求债权人申报债权。特布公司对安迪公司的70 万债权在达斯公司破产申请受理时未到期。
问题1 :特布公司是否有权向达斯公司申报债权?
问题2 :若达斯公司破产清算后,各债权人获得的清偿比例为5%,而后安迪公司向特布公司清偿
40 万元,最终达斯公司如何就该笔借款予以清偿?
案例7 :2018 年7 月,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一笔欠款拖延未付,被乙公司申请法院执行。法院扣押了
甲公司的一批货物,交由丙公司保管,为此发生12 万元的保管费。甲公司因资不抵债于2019 年1 月1
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欠款有保证人A 公司,A 公司也
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
问题1 :乙公司对破产申请受理后产生的滞纳金申报债权,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问题2 :如果乙公司已经向甲公司申报了债权,还能否向A 公司申报债权?
案例1—问题:乙、丙、丁能否参与甲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
答案:乙可以参与;丙可以参与,但之前已分配的财产不再补充分配;丁不得参与。本案中,法院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商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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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为3 个月,符合法律规定。乙已在申报期内申报,可以参与分配;丙虽逾期申报,
但其申报时间早于最后分配日,仍可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丁未申报债权,
不得依破产程序参与分配。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45 条、第56 条。
案例2—问题:据查,昌顺公司在开始破产清算前,已经拖欠员工近一年的工资未发放,该债权是
否需要申报?
答案:不需要。本案中,昌顺公司所欠的职工工资属于不必申报的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
予以公示。因此,该债权无需申报。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48 条第2 款。
案例3—问题:特布公司应该如何申报债权?
答案:特布公司有权向安迪公司、达斯公司分别申报全部债权。本案中,安迪公司和达斯公司均
破产,虽特布公司对安迪公司的债权尚未到期,但特布公司有权向安迪公司和达斯公司分别申报全部债
权;特布公司分别申报全部债权的,可分别受偿,互不影响,但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70 万元。法
条依据为《破产法》第46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后称《破产法解释(三)》)第5 条。
案例4—问题1 :小麦公司是否有权向摩地轮公司申报债权?
答案:有权。本案中,虽然小麦公司的债权尚未到期,但是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小麦公司
有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46 条。
案例4—问题2 :若猫商银行未申报债权,七彩岛公司是否有权向摩地轮公司申报债权?
答案:有权。本案中,保证人七彩岛公司尚未代替摩地轮公司清偿债务且猫商银行未向管理人申报
全部债权。因此,七彩岛公司有权以其对摩地轮公司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
51 条。
案例5—问题1 :若达斯公司已经替安迪公司清偿了15 万元债务,达斯公司和特布公司该如何申报
债权?
答案:达斯公司有权申报15 万元,特布公司有权申报55 万元。本案中,保证人达斯公司已经代替
《破产法》第45 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
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破产法》第56 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
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破产法》第48 条第2 款: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
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破产法》第46 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破产法解释(三)》第5 条: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
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
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破产法》第51 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
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
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一、小案例
47
安迪公司清偿了15 万元债务。因此,达斯公司有权以其对安迪公司的求偿权申报债权。特布公司对安迪
公司仍享有55 万元债权,因此,特布公司有权向安迪公司申报剩余55 万元债权。法条依据为《破产法》
第51 条。
案例5—问题2 :若破产程序终结后,特布公司仅获得20 万元的清偿,剩余部分是否有权要求达斯
公司继续清偿?
答案:有权。本案中,破产程序终结,债权人特布公司未获清偿的部分,保证人达斯公司需继续清
偿。因此,剩余50 万元仍然有权要求达斯公司清偿。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124 条。
案例6—问题1 :特布公司是否有权向达斯公司申报债权?
答案:有权。本案中,保证人达斯公司破产,即使安迪公司对特布公司的主债务未到期,但达斯公
司所负的一般保证债务在破产受理时视为到期且其不得主张先诉抗辩权。因此,特布公司有权申报债权。
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46 条,《破产法解释(三)》第4 条。
案例6—问题2 :若达斯公司破产清算后,各债权人获得的清偿比例为5%,而后安迪公司向特布公
司清偿40 万元,最终达斯公司如何就该笔借款予以清偿?
答案:仅需承担1.5 万。本案中,达斯公司破产清算后,各债权人获得的清偿比例为5%,特布公司
在达斯公司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为3.5 万元,该分配额应予以提存。而后安迪公司向特布公司清偿40 万
元,达斯公司只需承担30 万元的保证责任。由于达斯公司的破产清算比例仅为5%,针对这30 万的保证
责任,达斯公司仅需承担1.5 万,剩余的2 万提存额需返还给达斯公司,清偿给达斯公司的其他债权人。
法条依据为《破产法解释(三)》第4 条。
案例7—问题1 :乙公司对破产申请受理后产生的滞纳金申报债权,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答案:不予支持。本案中,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
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乙公司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
法院不予确认。法条依据为《破产法解释( 三)》第3 条。
案例7—问题2 :如果乙公司已经向甲公司申报了债权,还能否向A 公司申报债权?
答案:可以。本案中,债务人甲公司和保证人A 公司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乙公司有权向
甲公司、A 公司分别申报全部债权。即使乙公司已经向甲公司申报了债权,仍可继续向A 公司申报,且
可分别受偿,互不影响,但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法条依据为《破产法解释(三)》第5 条。
《破产法》第124 条: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
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破产法》第46 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破产法解释(三)》第4 条: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主债务未到期的,
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在一
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保证人被确
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破产法解释(三)》第3 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
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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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程序
案例1 :甲公司的债权人庚公司、辛公司,因甲公司到期债权不能获得清偿,且资不抵债,便向法
院申请对甲公司进行重整。
问题:庚公司、辛公司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进行重整?
案例2 :刘昌、潘龙和李贝共同出资设立昌顺公司。昌顺公司成立后一直经营不善,长期拖欠大昌
公司借款。2018 年3 月,大昌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昌顺公司破产,法院受理并指定大成律所作为破产管
理人。昌顺公司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法院裁定重整,并确定重整期间由大成律所负责管理营业事务。
昌顺公司不执行重整计划,经大昌公司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昌顺公司宣告破产。
问题1 :据查,重整期间,昌顺公司租赁的办公楼租期已经届至,出租人是否有权请求返还?
问题2 :昌顺公司的重整计划的通过是否必须分组表决?
案例3 :A 有限公司、B 有限公司等六家企业系受施某一人实际控制的南通当地知名家族型企业。
2014 年下半年以来,六家企业因过度扩张,资金链断裂,相继向启东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016 年12 月
7 日,六家企业以存在人格混同、合并和解有利于挽救企业及公平清偿为由,欲向启东法院提出合并和
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问题1 :可以提起该和解申请的主体有哪些?有什么要求?
问题2 :该和解协议的成立和生效应履行什么程序?
案例4 :月华公司成立后经营不善,长期拖欠时代公司欠款。后时代公司向法院申请月华公司破
产,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
问题:若时代公司享有对月华公司一房屋的抵押权,其是否需要参加集体清偿程序清偿?
案例5 :北陵公司向银行贷款100 万,以一套设备设定了抵押。之后,北陵公司因资不抵债向法院
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后管理人为继续营业,以北陵公司的名义向木豆公司借款35 万。
问题:木豆公司能否主张就抵押设备优先于银行受偿?
案例6 :全盛公司设立了两家子公司,分别为路易商贸公司和威登纺织品原料公司,两家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互为对方公司的董事长,且两家公司的监事均为同一人。路易公司设计的高端时尚奢侈品包包
备受市场青睐,其所采用的原料均来源于威登公司的优质原料,而威登公司以路易公司回款采购原材料。
在财务上,路易公司购置设备的资金直接由威登公司划款支付,路易公司的收货款也直接汇入威登公司
账户。近年潮流骤变,路易公司库存积压资金断链,威登公司受牵连债务缠身,二者向法院申请破产。
法院受理后查明,路易公司和威登公司的资产已高度混同,区分各自财产成本过高,将会严重损害债权
人公平清偿利益。
问题1 :法院能否对路易公司和威登公司进行合并破产?
问题2 :若法院对路易公司和威登公司进行合并破产,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案例1—问题:庚公司、辛公司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进行重整?
一、小案例
49
答案:可以。本案中,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法定的破产原
因。因此,债权人庚公司、辛公司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70
条。
案例2—问题1 :据查,重整期间,昌顺公司租赁的办公楼租期已经届至,出租人是否有权请求返
还?
答案:有权。本案中,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昌顺公司基于租赁关系合法占有他人财产,出租人可以
根据事先约定的要求取回,现租赁期已经届满。因此,出租人可行使取回权,取回其为财产权利人的财
产。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76 条。
案例2—问题2 :昌顺公司的重整计划的通过是否必须分组表决?
答案:必须分组表决。本案中,重整计划的通过需要分组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
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
重整计划草案,且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则重整计划即为通过。因此,对于昌顺公司重整计划
的通过必须分组表决。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82 条、第84 条。
案例3—问题1 :可以提起该和解申请的主体有哪些?有什么要求?
答案:A 有限公司、B 有限公司等六家企业均有权申请和解。本案中,A 有限公司、B 有限公司等
六家企业作为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
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申请和解时,其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95 条。
案例3—问题2 :该和解协议的成立和生效应履行什么程序?
答案:应履行以下程序:(1)债务人应提出和解协议草案;(2)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
草案;(3)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
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 以上;(4)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法院裁定认可,终止
《破产法》第70 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
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
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破产法》第76 条: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
件。
《破产法》第82 条: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
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
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
金;(三)债务人所欠税款;(四)普通债权。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
表决。
《破产法》第84 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
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
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破产法》第95 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
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商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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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95 条、第96 条、第97 条、第98 条。
案例4—问题:若时代公司享有对月华公司一房屋的抵押权,其是否需要参加集体清偿程序清偿?
答案:不需要。本案中,权利人时代公司对破产人月华公司的特定财产房屋享有抵押权,对该房屋
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只有在行使该优先受偿权未能完全受偿或者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未受偿的
债权才作为普通债权参加集体清偿程序清偿。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109 条、第110 条。
案例5—问题:木豆公司能否主张就抵押设备优先于银行受偿?
答案:不能。本案中,破产申请受理后,为北陵公司继续营业所发生的借款,属于共益债务。债权
人木豆公司主张其借款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就抵押设备优先于银行已
设立的抵押权受偿的,法院不予支持。法条依据为《破产法解释(三)》第2 条。
案例6—问题1 :法院能否对路易公司和威登公司进行合并破产?
答案:可以。本案中,路易公司和威登公司在人员、营业、财务等方面持续高度混同,具体体现在
两家公司均为全盛公司的子公司,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互为对方公司的董事长,且两家公司的监事均
为同一人。另外,路易公司购置设备的资金直接由威登公司划款支付,路易公司的收货款也直接汇入威
登公司账户。因此,两家公司已严重丧失法人意志和财产独立性,法人人格已经高度混同。并且,两家
公司资产混同严重,区分各自财产成本过高,将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因此,法院可以对路易
公司和威登公司进行合并破产。法条依据为《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2 条。
案例6—问题2 :若法院对路易公司和威登公司进行合并破产,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答案:本案中,法院对路易公司和威登公司进行合并破产后,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1)各关联企
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2)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在同一
程序中按照法定顺序公平受偿;(3)采用实质合并方式进行重整的,重整计划草案中应当制定统一的债
《破产法》第96 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
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破产法》第97 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
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破产法》第98 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
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破产法》第109 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破产法》第110 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
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破产法解释(三)》第2 条: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
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
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前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
权人设定抵押的,债权人主张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2 条: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审慎适用。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
时,应当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以对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原因进行单独判断并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基本原则。当关联
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一、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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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分类、债权调整和债权受偿方案。法条依据为《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6 条。
(四)债务人财产
案例1 :因昌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善,法院受理了昌顺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经查,
昌顺公司曾借用大昌公司的一台设备,该设备已经被转让给不知情的张巡,张巡已经支付价款,但还未
实际取得该设备。
问题:设备是否属于昌顺公司的财产?
案例2 :甲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裁定受理后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在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的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出现破产原因之后普遍拖欠职工工资,却依旧发放高管的工资和奖金。
问题:管理人应当采取什么措施?
案例3 :禾牛公司因经营不善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依法受理后指定管理人接管。管理人核实
情况后发现,禾牛公司高管沈强文在禾牛公司出现破产原因并停发员工工资期间,仍然照常领取高额薪
资。
问题:管理人对高管沈强文的高额薪资予以追回后,沈强文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4 :甲公司依据买卖合同,在买受人乙公司尚未付清全部货款的情况下,将货物发运给乙公
司。乙公司在尚未收到该批货物时,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且法院已裁定受理。甲公司随即通知承运人
将该批货物运回甲公司仓库,但无果。现该批货物已到达乙公司,甲公司请求取回该批货物。
问题:甲公司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案例5 :慧普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于2025 年1 月3 日依法受理破产申请
后指定管理人接管,管理人核实后发现,黛尔公司暂存于慧普公司仓库的一批价值10 万元的显示器被慧
普公司违法转让给不知情的烁霓公司,烁霓公司支付了合理对价后完成了显示器的交付。黛尔公司发现
后要求取回显示器无果。
问题1 :若显示器于2024 年12 月1 日转让给烁霓公司,黛尔公司可以采取何种救济手段保护自己
的权益?
问题2 :若显示器于2025 年2 月1 日转让给烁霓公司,黛尔公司可以采取何种救济手段保护自己
的权益?
案例6 :2017 年8 月,昌顺公司因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8 月15 日法院受理并指定大成律所为
破产管理人。经查,昌顺公司于2016 年12 月提前清偿了轩轩公司的债务(2017 年1 月到期)。
问题:大成律所是否有权撤销昌顺公司清偿轩轩公司债务的行为?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6 条:实质合并审理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裁定采用实质合并方式审理破产
案件的,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在同一程
序中按照法定顺序公平受偿。采用实质合并方式进行重整的,重整计划草案中应当制定统一的债权分类、债权调整和债权受
偿方案。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商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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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 :艾普利公司因经营不善,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于2025 年1 月20 日正式受理破产申
请,并指定管理人接管公司。管理人核实后发现:(1)2021 年11 月,四星公司曾为艾普利公司提供原材
料,艾普利公司至今尚欠四星公司50 万元货款未结清。而后四星公司于2022 年4 月15 日从艾普利公司
处购进10 台机器设备,至今尚欠艾普利公司50 万元费用未结清;(2)2023 年8 月,威沃公司因买卖合
同对艾普利公司负有5 万元债务,2024 年3 月,威沃公司在明知艾普利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下,向艾普利公司出售5 万元办公材料,艾普利公司至今未还;(3)晓梦公司对艾普利公司负有7 万元
债务,其于2025 年2 月1 日向艾普利公司的债权人花卉公司低价购入7 万元债权。
问题1 :四星公司是否有权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问题2 :威沃公司是否有权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问题3 :晓梦公司是否有权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案例1—问题:设备是否属于昌顺公司的财产?
答案:不属于。本案中,该设备系昌顺公司向大昌公司借用,并非昌顺公司自有财产,不属于债务
人财产。大昌公司作为所有权人,有权通过管理人取回该设备。法条依据为《破产法解释(二)》第2
条。
案例2—问题:管理人应当采取什么措施?
答案:管理人应当行使追回权。本案中,债务人已被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属于非正常收入。因此,管理人可对此行使追回权。法
条依据为《破产法》第36 条、《破产法解释(二)》第24 条第1 款。
案例3—问题:管理人对高管沈强文的高额薪资予以追回后,沈强文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益?
答案:沈强文有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本案中,高管沈强文所领取的高额薪资属于非正常收入,沈
强文返还薪资所形成的债权,按照禾牛公司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禾
牛公司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法条依据为《破产法解释(二)》第24 条。
案例4—问题:甲公司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答案:甲公司的主张能得到支持。本案中,出卖人甲公司依据取回在途标的物的规定,通过通知承
运人返还货物的方式,对在运途中的货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
《破产法解释(二)》第2 条: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
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三)
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破产法》第36 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
理人应当追回。
《破产法解释(二)》第24 条: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正常收入:(一)绩效奖金;(二)普遍
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三)其他非正常收入。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向管理人返还上
述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主张上述人员予以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第一款第
(一)项、第(三)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因返还第一款第(二)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
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一、小案例
53
人甲公司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因此,甲公司的主张能够得到支持。法条依据为《破
产法解释(二)》第39 条第1 款。
案例5—问题1 :若显示器于2024 年12 月1 日转让给烁霓公司,黛尔公司可以采取何种救济手段
保护自己的权益?
答案:黛尔公司不可取回财产,但其损失可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本案中,慧普公司将其保管的
黛尔公司的显示器对外转让,构成无权处分,而受让人烁霓公司在受让时不知情,支付了合理对价,并
已经完成了交付,故烁霓公司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已经取得了显示器的所有权,黛尔公司无法行使取回权。
但是,就黛尔公司遭受的损失,其有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由于前述无权处分行为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
申请之前,因此,可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法条依据为《破产法解释(二)》第30 条、第31 条。
案例5—问题2 :若显示器于2025 年2 月1 日转让给烁霓公司,黛尔公司可以采取何种救济手段保
护自己的权益?
答案:黛尔公司不可取回财产,但其损失可以作为共益债务清偿。本案中,慧普公司将其保管的黛
尔公司的显示器对外转让,构成无权处分,而烁霓公司在受让时不知情,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已经完成
了交付,故烁霓公司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已经取得了财产的所有权,黛尔公司无法行使取回权。就黛尔公
司遭受的损失,其有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由于前述无权处分行为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因此,
可作为共益债务清偿。法条依据为《破产法解释(二)》第30 条、第31 条。
案例6—问题:大成律所是否有权撤销昌顺公司清偿轩轩公司债务的行为?
答案:无权。本案中,昌顺公司于2017 年8 月被受理破产,债务人昌顺公司2016 年12 月提前清
偿于2017 年1 月到期的未到期债务,清偿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但此债权于破产申请受理前
到期,且清偿时间在破产受理前6 个月之外。因此,破产管理人无权撤销。法条依据为《破产法解释
(二)》第12 条。
案例7—问题1 :四星公司是否有权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答案:有权。本案中,四星公司对艾普利公司的50 万元货款债权,与四星公司欠艾普利公司的50
万元设备款,均系基于正常业务往来而产生,且互负债务均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同时亦不存在
《破产法解释(二)》第39 条第1 款:出卖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
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方式,对在运途中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或者
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
人应予准许。
《破产法解释(二)》第30 条: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第
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
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二)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
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破产法解释(二)》第31 条: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已向债务人支付了转让价款,但依
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未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依法追回转让财产的,对因第三人已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二)转让行为发生在
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破产法解释(二)》第12 条: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
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
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商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54
禁止抵销的法定情形。因此,四星公司有权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40 条。
案例7—问题2 :威沃公司是否有权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答案:无权。本案中,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 年内,威沃公司作为债务人的债务人,明知艾普利公司
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仍对艾普利公司取得债权,可推定其具有恶意,而恶意取得的债权禁止抵
销。因此,威沃公司无权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40 条。
案例7—问题3 :晓梦公司是否有权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答案:无权。本案中,晓梦公司作为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才取得花卉公司对艾普
利公司的债权,可推知其具有恶意,而恶意取得的债权禁止抵销。因此,晓梦公司无权向管理人主张抵
销。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40 条。
《破产法》第40 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
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
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55
二、重点真题
2025 年真题(回忆版)
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有A、B、C、D、E、F 六位股东,董事会由A、B、G 三
人组成,A 是董事长,G 是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决议。
2025 年3 月,甲公司拟召开股东会,并依法通知了各位股东。其中持股10% 的股东D 因自身原因
未参加该次会议,其他股东表决通过了决议,约定“法定代表人签订50 万元以上的合同要经董事会决议
通过”。会议之后,甲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将决议内容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给各位股东,但
D 因疏忽没看见邮件。
2025 年4 月,G 在没有提供任何决议的情况下,为甲公司的客户乙公司向丙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
与丙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同时,G 还与D 签订了标的额为60 万元的《原料采购合同》。
2025 年5 月,G 辞去了甲公司董事职务,但要求保留法定代表人职务。2 个月后,甲公司选任B 担
任新的法定代表人,并要求G 配合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但G 拒不配合,甲公司一直未能办理法定
代表人变更登记。
2025 年10 月,甲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了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对内对外转让股权都须经过半
数股东同意”,但是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一直没有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之后,股东C 未经其他股东同意,
转让了12% 的股权给E,又转让了8% 的股权给第三人丁。丁对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不知情。
问题1 :G 与丙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对甲公司效力如何?
问题2 :G 与D 签订的《原料采购合同》,对甲公司效力如何?
问题3 :G 辞职后,是否需要继续履行董事职务?
问题4 :甲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是否需要G 配合?
问题5 :C 将股权转让给E 是否有效?
问题6 :C 将股权转让给丁是否有效?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商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56
董事会
2025年3月
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决议
拟召开
2025年4月
G
未提供任何决议
通知各股东
D
持股10%
因自身原因
未参加会议,因疏
忽没看见邮件
通过决议“法定代表人签订50万元
以上的合同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电邮决议内容
股东会会议
与D签订了标的额为60万元
的《原料采购合同》
为甲公司的客户乙公司向
丙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
与丙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
2025年5月
G
辞任董事职务,但保
留法定代表人职务
甲公司
甲公司
甲公司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拒不配合
G在任期内辞任董事,将导致甲公司董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在此情况下,G在
新董事就任前,仍应继续履行董事职务
2025年10月
甲公司
未登记备案
转让了12%的股
权给E
股东会
A、B、C、D、E、F
A、B、G,A是董事长,G是法定代表人
公司章程
C
持股20%
选任B担任新的法定代表
人,并要求G配合完成法
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修改公司章程,规
定“股东对内对外
转让股权都须经过
半数股东同意”
转让了8%的股权
给丁,丁对章程
的规定并不知情
1.对内转让,但未经过半数股东同意,已违
反公司章程规定
2.E作为甲公司股东,受章程约束,对章程
中的股权转让限制规定应属明知或应知,不
属于善意相对人,C向E转让股权的行为因违
反公司章程而无效
甲公司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后,向登记机关
申请变更登记时,依法应由变更后的法定代
表人代表公司签署申请文件,而无需原法定
代表人的配合
1.对外转让,但未经过半数股东同意,已违
反公司章程规定
2.但由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未向公司登记机
关备案,依法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丁对公司
章程的该项规定不知情,属于善意相对人,
该股权转让行为有效
1.非关联担保,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经董事会决
议。法定代表人G在没有提供任何决议的情况下,签
订担保合同,构成越权担保
2.债权人丙公司不能证明其已对相关决议进行了审查,
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系非善意相对人,故担保合同
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
该议案经除股东D(持股
10%)以外的其他股东表
决通过,所获表决权已过
半数,决议合法有效
1.法定代表人G在未经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超越权
限与D签订合同,构成越权代表
2.相对人D作为甲公司股东,应当知道决议对法定代
表人的限制,D不属于善意相对人,该合同对甲公司
不发生效力
问题1—G 与丙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对甲公司效力如何?
答案: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本案中,甲公司为客户乙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属于非关联担保(对
他人),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经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G 在没有提供任何决议的情况下,签订担保
合同,构成越权担保。债权人丙公司不能证明其已对相关决议进行了审查,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系
非善意相对人,故担保合同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5 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
二、重点真题
57
释》第7 条。
问题2—G 与D 签订的《原料采购合同》,对甲公司效力如何?
答案: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本案中,甲公司于2025 年3 月依法召开股东会,并就“法定代表人
签订50 万元以上的合同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的议案进行表决。该议案经除股东D(持股10%)以外的
其他股东表决通过,所获表决权已过半数,决议合法有效。此后,法定代表人G 在未经董事会决议的情
况下,与D 签订了价值60 万元的《原料采购合同》,超越了股东会对其职权的限制,构成越权代表。相
对人D 作为甲公司股东,在股东会决议内容已发送至其邮箱的情况下,应当知道决议对法定代表人的限
制,其因自身疏忽未查看邮件不能成为抗辩理由。因此,D 不属于善意相对人,该合同对甲公司不发生
效力。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04 条。
问题3—G 辞职后,是否需要继续履行董事职务?
答案:需要。本案中,甲公司董事会由3 名董事组成。G 在任期内辞任董事,将导致甲公司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在此情况下,G 在新董事就任前,仍应继续履行董事职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
第68 条第1 款、第70 条第2、3 款。
问题4—甲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是否需要G 配合?
答案:不需要。本案中,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G 担任,G 辞去董事职务时,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在甲公司依法定程序选任B 为新的法定代表人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时,依法应由变更
后的法定代表人B 代表公司签署申请文件,而无需原法定代表人G 的配合。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0
条、第35 条。
《公司法》第15 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
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7 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
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一)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
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
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一款所称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
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民法典》第504 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公司法》第68 条第1 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
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法》第70 条第2、3 款: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
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公司法》第10 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
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商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58
问题5—C 将股权转让给E 是否有效?
答案:无效。本案中,甲公司章程规定,对内转让股权须经过半数股东同意。公司法允许章程对股
权转让另有规定,故该章程规定合法有效。C 将股权转让给E 属于股权对内转让,但未经过半数股东同
意,已违反公司章程规定。E 作为甲公司股东,受公司章程约束,对章程中的股权转让限制规定应属明
知或应知,不属于善意相对人。因此,C 向E 转让股权的行为因违反公司章程而无效。法条依据为《公
司法》第5 条、第84 条第3 款。
问题6—C 将股权转让给丁是否有效?
答案:有效。本案中,甲公司章程规定,对外转让股权须经过半数股东同意。C 将股权转让给第三
人丁属于股权对外转让,但未经过半数股东同意,已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但丁并非公司的股东、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章程对其不具有约束力。但由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依法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丁对公司章程的该项规定不知情,属于善意相对人,其基于工商登记信息所产生
的信赖利益应受法律保护,因此该股权转让行为有效。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5 条、第34 条第2 款。
2024 年真题(回忆版)
利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达公司)于2021 年9 月成立,注册资本1000 万元。利达公司有
甲、乙、丙、丁、戊共5 名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37%、5%、5%、5% 和48%。公司章程规定各股东须
在公司成立后3 年内完成出资。其中,甲在公司成立时已缴纳一半出资。利达公司设有董事会,由甲、
丁、戊三位成员组成,戊担任董事长兼任法定代表人。
2024 年1 月,戊因身体抱恙无法继续任职,遂向公司提出辞去法定代表人职位,后公司经股东会决
议选任甲担任利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在经过董事会同意后,代表利达公司与其妻子实际控制的A 公
司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租期两年,租金400 万元。合同签订后,A 公司交付设备,利达公司支付了
400 万元租金。后利达公司发现该设备租金与市场价格相比虚高,且因设备故障造成公司较大损失。
2024 年10 月,甲欲将其持有的利达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金某,便与金某达成《股权转让协议》。
甲在该协议上载明其已履行全部出资义务,金某可放心受让,但实际上此时甲仍未缴足剩余的一半出资。
就转让一事,甲以书面方式告知利达公司,股东会随即进行表决,其他股东均反对,并最终作出不同意
转让的决议。后金某要求利达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利达公司予以拒绝。
2024 年11 月,甲代表利达公司与B 公司签订《产品买卖合同》。B 公司向利达公司交付货物后,利
达公司以甲已将股权全部转让,不能代表利达公司签订合同为由拒绝付款。
2024 年12 月,利达公司以甲和金某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和金某承担未实际缴纳
部分的出资责任。金某以自己不知情为由进行抗辩。
问题1 :《设备租赁合同》效力如何?就利达公司遭受的损失,甲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2 :利达公司能否以股东会决议不同意转让为由主张甲对外转让股权无效?
《公司法》第5 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
束力。
《公司法》第84 条第3 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34 条第2 款: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二、重点真题
59
问题3 :金某能否单独要求利达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若公司拒绝,金某能否单独起诉利
达公司?
问题4 :甲转让全部股权以后,是否立即丧失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问题5 :甲与B 公司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问题6 :金某的抗辩理由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利达公司
甲:37%
乙:5%
丙:5%
丁:5%
戊:48%
董事
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
金某
董事
2021年9月
2024年1月
戊
辞任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决议选任
甲
(新法定代表人)
A公司
(甲妻实际控制)
代表
A公司
2024年10月
甲
1.其他股东均反对,作出不同
意转让的股东会决议
2.甲在该协议上载明其已履行全部出资义务,金某放心受让
转让全部股权
2024年11月
甲
代表A公司
签订合同
B公司
2024年12月
利达公司
起诉要求承担未实际
缴纳部分的出资责任
甲
金某
3.利达公司拒绝变更股东名册
及工商登记
利达公司
因甲转让全部股权
拒绝认可合同与付款
交货并
请求付款
抗辩不知情
公司章程约定:各股东须在公司成立后3年内完成出资
且甲在公司设立时,已缴纳一半出资
经董事会同意
签订合同《设备租
赁合同》,因价格
虚高、设备故障造
成公司较大损失
1.《设备租赁合同》构成关联交易,应
由股东会批准但未履行程序,甲构成越
权代表,A公司非善意,合同对公司不
发生效力
2.甲未获股东会批准进行关联交易,已
违反忠实义务,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1.该决议无效。 决议禁止甲转让股权,未经本人
同意剥夺其合法权利,违反法律规定无效
2.即使决议有效,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
东仅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无权禁止
1.甲出资期限届满,但未履行全部出资义务,转让股权行
为构成瑕疵股权转让
2.若受让人金某能够证明对甲尚有一半出资未实际缴足的
事实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则属善意,抗辩成立,无需承
担连带责任
1.公司未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的决议,且甲
未辞任,甲仍为利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
2.甲作为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利达公司对外签订合
同,合同无其他无效情形,合同有效
金某可以:
1.单独要求利达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及
工商登记
2.若被拒绝,可单独对利达公司提起
诉讼
问题1—《设备租赁合同》效力如何?就利达公司遭受的损失,甲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1)该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本案中,A 公司为董事甲妻子所控制,系利达公司的关联方,
其与利达公司之间签订《设备租赁合同》构成自我交易。董事会就此表决时,甲作为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甲回避后,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已不足3 人,此时应当将此事提交股东会审议。因此,甲未获股东会批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商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60
准即代表公司签订合同,构成越权代表,且基于A 公司为甲妻控制的事实,能够认定A 公司非善意。而
利达公司未对该合同追认,因此,该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2)应当。本案中,董事甲未获股东会批准进行关联交易,已违反忠实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2 条、第182 条、第185 条。
问题2—利达公司能否以股东会决议不同意转让为由主张甲对外转让股权无效?
答案:不能。首先,该决议无效。该决议的内容为禁止甲转让股权。而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剥夺其
合法权利。该决议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决议无效。其次,即便不考虑决议效力问题,有限公司股东
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主体,其他股东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不能阻止股权转让。现行
公司法已删除“过半数同意”的规则。因此,在其他股东反对的情况下,不影响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84 条、《民法典》第143 条。
问题3—金某能否单独要求利达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若公司拒绝,金某能否单独起诉利
达公司?
答案:能单独要求变更;能单独提起诉讼。金某是股权的受让人,有权请求利达公司向公司登记机
关变更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若利达公司拒绝,金某可以单独起诉利达公司。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
86 条。
问题4—甲转让全部股权以后,是否立即丧失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答案:否。本案中,在转让全部股权以后,甲丧失股东身份,但其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并不因
股东身份的丧失而丧失。首先,董事应当经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利达公司股东会并未作出罢免甲董事职
务的决议,甲亦未辞任董事职务,甲仍然是利达公司董事。其次,公司章程载明了法定代表人的产生、
变更办法,在公司未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且甲亦未辞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甲仍然是利达公
《公司法》第35 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
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公司法》第22 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182 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法》第185 条:董事会对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
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法》第84 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
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
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法典》第143 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公司法》第86 条: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
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二、重点真题
61
司的法定代表人。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46 条、第59 条。
问题5—甲与B 公司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答案:有效。本案中,甲不因股权转让而丧失法定代表人身份,其仍为利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
代表利达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且该买卖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有效。法
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1 条、《民法典》第143 条。
问题6—金某的抗辩理由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答案:若金某能够证明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甲未按期足额出资的,则其抗辩理由能够得到法院支
持。本案中,利达公司章程规定股东须在公司成立后3 年内完成出资。2024 年10 月,章程规定的出资
期限已经届至,而此时甲尚有一半出资未实际缴足,在此情况下,甲转让股权的,构成瑕疵股权转让,
利达公司有权要求受让人金某与甲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若金某能够证明其不知道且不应
当知道甲未按期足额出资的,就无需和甲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其抗辩理由能够得到法院支持。法条依据
为《公司法》第88 条。
2023 年真题(回忆版)
2024 年7 月,甲公司、乙公司、张三和李四共同设立A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0 万元,各股
东分别持股43%、31%、19% 和7%。公司章程规定:自然人股东在公司设立时缴纳出资,法人股东在公
司成立后缴纳一半出资,剩下的出资在五年内缴足。董事会由赵六(系甲公司委派)、刘七(系乙公司委
派)和张三组成。赵六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可代表公司对外签订不超过50 万元的合同。
2024 年9 月,公司已成立,欲在公司章程中增添一条: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五年内不能对外转让股
权。对此,仅李四表示反对。之后,李四欲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王五,为此其伪造了股东决议、签名以
及其他股东的股权优先购买权放弃承诺书等资料,隐瞒了公司章程对转让股权的规定,成功地将股权转
让给了不知情的王五。后王五请求公司变更股权登记,遭到拒绝。
2025 年1 月,赵六未经公司决议,擅自代表A 公司,为B 公司对C 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金
额为60 万元。
《公司法》第46 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
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
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八)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
者盖章。
《公司法》第59 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
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对公司增加或
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八)修改公司章程;(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本条第一款
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
章。
《公司法》第11 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
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公司法》第88 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
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
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
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商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62
2025 年3 月,赵六向公司递交书面辞呈,声明辞去公司所有职务,但是并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两个月后,赵六又代表A 公司与D 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问题1 :赵六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C 公司能否向A 公司主张担保责任?
问题2 :五年内不得转股的决议是否有效?
问题3 :王五能否善意取得李四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是否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问题4 :赵六的辞职行为是否生效?
问题5 :赵六与D 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问题6 :若2025 年3 月,A 公司欠付E 公司货款久而未还,E 公司能否主张股东甲公司提前缴足出
资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会决议
修改章程:股东在公司成立
后五年内不能对外转让股权
李四反对
李四
股权转让
未变更登记
王五
恶意伪造股东会决议、其余股东优
先购买权放弃承诺书等资料
赵六
代表A公司
提供60万元担保
递交书面辞呈
辞去所有职务
代表A公司
签买卖合同
E公司
享有债权
A公司
股东
甲公司
2024年7月
2024年9月
A公司
甲公司
乙公司
张三
李四
43%
31%
19%
7%
章程规定:
1.自然人股东设立时实缴出资;法人股东5年内缴足出资;
2.董事会由赵六、刘七和张三组成;
3.赵六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可代表公司对外签订
不超过50万元的合同
2025年1月
B公司
越权担保
2025年3月
D公司
属越权担保,需看债权人是否善意
1.善意,对公司生效,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2.非善意,对公司不生效,公司无责任
1.辞任生效。 双方系委托关系,均有任意解除权,辞任行为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2.未办工商变更登记,仅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
合同有效。 赵六辞任后,公司未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D公司基于工商登记
(商事外观)信赖赵六,且合同无其他无效情形
E公司可以主张股东甲公司提
前缴足对A公司的出资(加速
到期),以对A公司不能清偿
的到期债务承担责任
1.同意表决权比例权达93%,决议成立
2.公司决议规定股东5年内不得转让股权,实
质是限制股东处分股权的权利。李四明确反
对,决议未经同意剥夺李四处分权的内容违
法,在损害李四利益的范围内无效
1.王五能够合法取得股权,但非善意取得。A公司5年内禁转
股权规定对李四无效,李四为有权处分,而善意取得的前提
是无权处分。
2.未通知其他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
买权。其他股东有权自知或应知条件起30日内、且变更登记
1年内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逾期则王五合法取得股权
二、重点真题
63
问题1—赵六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C 公司能否向A 公司主张担保责任?
答案: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以及C 公司能否向A 公司主张担保责任取决于C 公司是否善意。本案中,
赵六为B 公司提供的担保为非关联担保,依法应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现赵六未经公司决议即
擅自签订担保合同,构成越权担保,此时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应取决于债权人是否善意,即是
否已尽合理审查义务。善意,则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C 公司可以向A 公司主张担保责任;非善意,
则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C 公司无权向A 公司主张担保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5 条、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7 条。
问题2—五年内不得转股的决议是否有效?
答案:该决议在损害李四利益的范围内无效。本案中,该决议拟在公司章程中增加一条,“股东在
公司成立后五年内不能对外转让股权”。对此,仅李四一人反对,同意比例已达93%,决议成立。该决
议规定股东五年内不得转让股权,实质是限制股东处分股权的权利。李四明确反对,决议却在未经其同
意的情况下剥夺了其处分权。因此,该决议在损害李四利益的范围内无效。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1
条、第25 条。
问题3—王五能否善意取得李四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1)王五能够合法取得李四转让的股权,但不属于善意取得。A 公司关于股东在5 年内不得
转让股权的规定,对李四不发生效力,故李四有权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王五。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无权
处分,李四的股权转让系有权行为,故王五取得股权,并非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虽然李四将股权转让给
王五,未通知A 公司的其他股东,损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并不导致其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2)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李四未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
其他股东且伪造相关文件,严重损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在此情形下,其他股东仍有权主张按照
同等条件购买该股权。其他股东有权自知道李四股权转让的真实条件之日起30 日内,且在股权变更登记
之日起1 年内,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若其他股东未在上述期限内主张的,则王五能够合法取得李四所
转让的股权。
《公司法》第15 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
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7 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
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一)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
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
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一款所称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
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公司法》第21 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25 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商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64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84 条第2 款、《公司法解释(四)》第21 条。
问题4—赵六的辞职行为是否生效?
答案:生效。本案中,赵六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就公司内部而言,赵六和公司之间是
委托关系,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赵六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呈,声明辞去所有职务,自公司收到通知
之日起辞任生效。赵六辞去董事长职务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仅是不能
对抗善意相对人,但并不影响赵六辞职行为的效力。因此,赵六的辞职行为生效。法条依据为《公司法》
第10 条第2 款、第34 条第2 款、第70 条第3 款。
问题5—赵六与D 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答案:有效。本案中,赵六的辞职行为已经生效,其已经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公司对
外签订合同。但公司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得以赵六已辞职为由对抗善意相对人。因此,D 公司有
权根据工商登记文件的记载相信赵六即为A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据此与赵六进行交易,且该合同并无
其他法定无效情形,合同有效。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34 条第2 款。
问题6—若2025 年3 月,A 公司欠付E 公司的货款久而未还,E 公司能否主张股东甲公司提前缴足
出资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答案:可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
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54 条。
2022 年真题(回忆版)
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15 年6 月,主要从事软件开发,股东分别为A、B、
C、D、E, 各股东的持股比例依次为55%、26%、11%、5%、3%,A 为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公司
运行良好,产品开发也很成功。公司成立后一直未对股东分红。对此,E 一直很有意见,遂打算将其股
权转让给经营相同业务的乙公司,并与乙公司进行了初步洽谈。为便于其股权估价,2019 年5 月,E 向
A 提出查账请求,要求查阅甲公司成立后所有的会计账簿。A 得知E 转让股权的意图后,认为E 的目的
《公司法》第84 条第2 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
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
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
买权。
《公司法解释(四)》第21 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
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
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
超过一年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
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股东以外的股
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10 条第2 款: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34 条第2 款: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公司法》第70 条第3 款: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
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公司法》第54 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
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二、重点真题
65
不正当,拒绝其查阅要求。
2019 年12 月,A 为担保其对丙公司所负2 年期借款债务的履行,将其所持甲公司27% 的股权,转
让给丙公司,并约定在A 到期不偿还借款本息时,丙公司有权以该股权优先受偿。但在双方达成约定
后,A 并未为丙公司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
2020 年3 月,A 在甲公司股东会上提议:
第一,A、B、C、D、E 五人在甲公司之外,再行设立“丁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A 为普通合伙
人,其余均为有限合伙人;A 对丁合伙企业的出资,为其所持甲公司54% 的股权;其余各合伙人的出资,
为各自所持甲公司的全部股权。就该项提议除E 表示强烈反对外,其余股东均表示赞同。
第二,甲公司出资5 万元与乙公司共同设立戊普通合伙企业,作为与乙公司合作的平台,共同开展
电商业务。E 担心风险过高,与B、C、D 联合,表示反对。
甲公司就以上两议案形成了相应的股东会决议。
2020 年5 月,丁合伙企业成立,合伙人分别为A、B、C、D ;甲公司股东相应变更为A、E 与丁合
伙企业,持股比例分别为1%、3% 与96% ;公司法定代表人仍为A。
2022 年初,A 无法清偿对丙公司的本息债务,丙公司遂就丁合伙企业所持甲公司27% 的股权,主
张优先受偿。
问题1 :A 拒绝E 的查阅请求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问题2 :A 与丙公司之间达成的约定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问题3 :甲公司2020 年3 月股东会决议的第一项内容,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问题4 :甲公司2020 年3 月股东会决议的第二项内容,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问题5 :对甲公司股东会决议持反对意见的E,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请说明理由。
问题6 :丙公司的优先受偿请求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商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66
甲有限公司
C
D
E
B
A
55%
26%
11%
5%
3%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对公司不分红有意见
欲向与甲公司经营相同
业务的乙公司转让股权
E
A
2015年6月
2019年5月
A
2019年12月
查账
以E有不正当目的
为由拒绝
不合法,E作为有限公司股东,本人未自营或
为他人经营与甲公司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
务,无不正当目的,有权要求查阅会计账簿
丙公司
约定转让27%股权,以担保债务
未做登记
股权让与担保,约定有效
2020年3月
召开股东会
2022年初
甲有限公司
丁合伙
A
E
96%
1%
3%
A
B
C
D
丙公司
债权到期
主张优先受偿
E反对
1、A(普通)、B、C、D、E(有限)五
人均以自己持有的甲有限公司的部分/全
部股权设立丁有限合伙企业
2、甲公司出资5万元与乙公司共同设立戊
普通合伙企业
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未完
成财产权利变动公示,丙公
司不能依据担保物权就该部
分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不属于法定的三种行使股东回购请求权的
情形,也不存在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
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不能
主张回购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甲公司无权在E反对的情况下处分其
股权,该决议在损害E的股东权利范围内
无效
1.经持有55%表决权的股东审议通过,决
议成立
2.决议涉及对外投资,公司可作为普通合
伙人,内容合法、有效
B、C、D、E
均反对
问题1—A 拒绝E 的查阅请求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答案:不合法。本案中,E 作为甲有限公司股东,有权要求查阅会计账簿,虽然其欲将股权转让给
同甲公司经营相同业务的乙公司,但股东E 本人并未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甲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
关系的业务,只是为便于股权估价,无其他不正当目的,因此,A 拒绝股东E 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请
二、重点真题
67
求的行为不合法。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57 条第2 款、《公司法解释(四)》第8 条。
【注意】①乙公司作为受让方,与甲公司经营相同业务,存在竞争关系。但它不是甲公司股东,只
有股东与本公司存在实质竞争关系,才是认定“不正当目的”的要件。
②《公司法解释(四)》第8 条第2 项规定“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
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为“不正当目的”。
本题中,一方面,确实存在E 查阅公司账簿后,将有关信息通报给与甲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乙公司
的可能性,但E 作为转让方,只有对股权价值进行合理评估,才有可能确定合理的转让价格,故E 查阅
账簿,并告知乙公司,具有必要性。另一方面,即便E 将相关信息通报给乙公司,也只有在可能损害甲
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才能认定E 有不正当目的,而本题未交代存在此种可能性。
问题2—A 与丙公司之间达成的约定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答案:约定有效。本案中,债务人A 与债权人丙公司之间的约定系股权让与担保,约定本身并未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有效。法条依据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8 条第1
款。
问题3—甲公司2020 年3 月股东会决议的第一项内容,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答案:在损害E 的股东权利范围内无效。本题中,首先,甲公司召开了股东会,全体股东均出席,
由持有公司97% 表决权的股东审议通过(E 反对),该决议成立。其次,该股东会决议内容为:A、B、
C、D、E 以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出资,设立丁有限合伙企业。该内容所涉及的是甲公司五位股东的个人
行为,而非公司行为。该事项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股东会无权在股东E 反对的情况下处分其所持有
的股权,故该决议损害了E 股东的合法权益,内容具有违法性。其他股东系自愿处分其个人财产。综上,
该项决议在损害E 的权利范围内无效。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1 条、第59 条。
问题4—甲公司2020 年3 月股东会决议的第二项内容,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公司法》第57 条第2 款: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
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解释(四)》第8 条: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
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的;(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8 条第1 款: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
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
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财产优先
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第21 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59 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
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对公司增加或
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八)修改公司章程;(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本条第一款
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
章。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商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68
答案:有效。本题中,关于对外投资事项,甲公司召开了股东会会议,对此进行了表决,经持有
55% 表决权的股东审议通过(B、C、D、E 反对),该决议成立。该项决议的内容为甲公司对外投资,设
立普通合伙企业。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对外投资;合伙企业法规定公司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故该项内
容符合法律规定,有效。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5 条,《合伙企业法》第2 条、第3 条。
问题5—对甲公司股东会决议持反对意见的E,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请说明理由。
答案:不能。本案中,E 对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表示反对,但其反对的决议仅涉及以股权出资和公司
对外投资,并不属于法定的三种行使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情形,也不存在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
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故E 不能要求甲公司回购其股权。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89 条第1 款、
第3 款。
问题6—丙公司的优先受偿请求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
答案:不合理。本案中,A 与丙公司之间的约定属于股权让与担保,A 与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并
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即未完成财产权利变动公示。故债务人A 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丙公司
不能依据担保物权就该部分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8 条第1 款。
2021 年真题(回忆版)
2018 年,A、B、C、D、E 五个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甲公司,章程规定B、C、D 公司各自派员出任董
事会成员,E 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担任董事长,董事长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 公司在甲公司设立时
一次性履行完毕出资义务;B、C、D 三家公司设立时仅出资50%,剩余50% 在五年内缴纳完毕;E 公司
以自有房屋(评估作价300 万元)进行出资,剩余出资在八年内缴纳完毕。
公司成立后,B 公司为了担保对债权人赵六的债务,把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转让给了赵六,并进行
了股东名册的变更和工商变更登记。此外,双方同时约定若债务到期无法清偿,该股权归债权人赵六所
有。
2019 年8 月,甲公司经E 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的提议,就巫某担任公司总经理与法定代表人一事召
《公司法》第15 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
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合伙企业法》第2 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
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
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3 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公司法》第89 条第1、3 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
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二)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
改章程使公司存续。……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
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8 条第1 款: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
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
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财产优先
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重点真题
69
开股东会会议,经合计持有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甲公司成立以来,经营状况良好,为回报股东长期以来对公司的支持,遂决定向股东分红。因公司
章程对如何进行分红没有约定,股东会就分红方案按照实缴还是认缴比例表决无法达成一致,该事项遂
被搁置。
2020 年12 月,因巫某无力调和股东之间的矛盾,甲公司遂通过董事会决议,在任期届满之前,解
除了巫某的总经理职务,巫某对该解聘决议表示不服。
此外,经查,E 公司用于出资的房屋实际上系李四所有,但由于登记错误登记在了E 公司名下,E
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对此知情。
问题1 :甲公司能否取得E 公司出资的房屋?
问题2 :对于分红事宜的表决,究竟该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还是按照认缴出资比例,为什么?
问题3 :B 公司和赵六之间的约定效力如何?
问题4 :巫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效力如何?
问题5 :B 公司对外转让股权给赵六,其他股东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
问题6 :董事会决定解聘巫某的决议是否有效?
一次性履行完毕出资义务
E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
担任甲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经法定代表人张三提议
股权让与担保,担保约定有效
公司章程对如何进行
分红没有约定
因巫某无力调和股东之间的矛盾
为了担保债务,把其持有的股权转让
甲公司
A公司
C公司
D公司
E公司
B公司
赵六
甲公司
B公司
设立时出资50%
剩余50%在五年内缴纳完毕
以自有房屋(评估作价
300万元)进行出资,剩
余出资在八年内缴纳完毕
股东会决议成立。
召开了股东会,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就巫某担任公司总经理与
法定代表人召开股东会会议
股东名册变更
工商变更登记
持有半数表决权的股
东通过
董事会决议
解除巫某的总经理职务
约定若债权到期无法
清偿,该股权归债权
人赵六所有
流质条款,无效
有效。
1.甲公司依法定的程序、方式召开董事会
并表决,决议成立且程序合法
2.解聘经理是董事会的法定职权,且不受
任期限制,决议内容合法
2018年
2019年8月
甲公司
2020年12月
甲公司
公司章程没有约定如何分红的,应按
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表决确定
该房屋实际上系李四所有,
但由于登记错误登记在了E
公司名下,E公司法定代表
人张三对此知情
E公司出资行为系无权处分。
张三作为E公司和甲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推知知情。甲公司
非主观善意,不能基于善意取
得的规定取得该房屋
股东会决议无效。
1.聘任经理是董事会职权,而非股东会职权
2.法定代表人应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
者经理担任,巫某均不是
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B公司和赵六之间系
股权让与担保,没有股权转让的意思表示,
不产生转让效力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商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70
问题1—甲公司能否取得E 公司出资的房屋?
答案:不能。本案中,E 公司用以出资的房屋实际上系李四所有,其出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且张
三作为E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此知情。而张三同时也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知情,可推知甲公司在受
让出资房屋时也明知E 公司无权处分。因此,甲公司不满足主观善意这一要件,不能基于善意取得的规
定取得E 公司出资的房屋。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7 条第1 款、《民法典》第311 条。
问题2—对于分红事宜的表决,究竟该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还是按照认缴出资比例,为什么?
答案:应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进行表决。本案中,公司章程对如何进行分红并没有另作约定。因此,
股东应当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65 条、《九民纪要》第7 条。
【注意】此处问题是:股东会会议上,对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应如何进行表决,而非有限公司应当如
何进行利润分配。很多同学容易落入思维陷阱,误认为本题考查的是股东之间对如何分配利润有争议,
未能提出确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但本题中,利润分配方案没有争议,
有争议的是如何进行表决:应当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法》第210 条第4 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
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按照实缴出资比
例进行利润分配,是利润分配方案的内容。但有限公司股东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是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
使表决权。
问题3—B 公司和赵六之间的约定效力如何?
答案:关于担保的约定有效,关于股权归赵六所有的约定无效。本案中,B 公司为了担保债权人赵
六的债务将其股权转让给赵六的行为,构成股权让与担保,若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赵六可以
请求对该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B 公司与债权人赵六之间关于“若债务到
期无法清偿,该股权归债权人赵六所有”的约定属于“流质条款”,系无效的约定,但不影响双方有关提
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法条依据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8 条第2 款。
《公司法解释(三)》第7 条第1 款: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民法典》第311 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
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
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
规定。
《公司法》第65 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民纪要》第7 条: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
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如果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
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
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符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新《公司法》已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8 条第2 款: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
不履行到期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
力。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请求返还财产,或者请求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二、重点真题
71
问题4—巫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效力如何?
答案:无效。本案中,2021 年7 月,甲公司召开了股东会会议,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了巫某担任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的决议,该决议已成立。但聘任经理属于董事会职权,而非股东会职权,
故股东会决议中“巫某担任总经理”的部分无效。巫某既不具有经理身份,也未担任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
董事,故其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决议中“巫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部分亦无效。综上,巫某担任法定代
表人的决议无效。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66 条、第67 条第2 款第8 项、第25 条、第10 条第1 款。
问题5—B 公司对外转让股权给赵六,其他股东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无优先购买权。本案中,B 公司为了担保债权人赵六的债务将其股权转让给赵六的行为,构
成股权让与担保。股权让与担保中,B 公司和债权人赵六并无股权转让的意思表示,因此,不产生股权
转让的效力,其他股东也就不具有优先购买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46 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
释》第69 条。
问题6—董事会决定解聘巫某的决议是否有效?
答案:有效。本案中,甲公司召开了董事会并进行表决,该决议已成立。决议内容为解聘总经理巫
某,根据《公司法》规定,解聘经理属于董事会的法定职权,且董事会解聘经理不受任期限制,故该决
议内容合法;同时,该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
序合法。因此,董事会决定解聘巫某的决议有效。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67 条第2 款第8 项。
【注意】需要说明的是,巫某的总经理职务系由股东会越权决议产生,该股东会决议自始无效,巫
某在法律上从未取得合法的经理身份。但董事会解聘巫某的决议,并不以“巫某具有合法经理身份”为
前提。该决议的实质是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确认巫某不具有合法经理身份,并终止其事实上对公司事
务的管理权限,以恢复董事会职权、厘清公司治理关系。因此,巫某是否具有合法经理身份,不影响董
事会解聘决议的效力。
2020 年真题(回忆版)
甲公司为一家集体所有制转制的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4 人,分别为郑一、关二、刘三、工会,持
股比例分别为15%、26%、8%、51%,均已实缴。工会已登记为法人,代表甲公司全体职工持股。郑一
担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关二任总经理。工会选举曹四、谢五任甲公司董事,与郑一、关二、刘三共
同组成董事会。
《公司法》第66 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67 条第2 款第8 项: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公司法》第25 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法》第10 条第1 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民法典》第146 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
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9 条:股东以将其股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方式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公司或者公司的债权
人以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为由,请求作为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商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72
曹四擅自将工会所持股权对外转让给赵七,未告知工会,但未来得及进行变更登记。后工会知情
后,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撤销曹四董事的职位。
后甲公司有意增资3000 万元,拟订的增资方案为全部增资均由乙公司认缴,出资款分三期实缴,
第一期在合同签订后支付200 万元,第二期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后支付800 万元,剩余出资在第三期支
付,增资后乙公司持有甲公司60% 的股权。甲公司股东变更为乙公司、郑一、关二、刘三、工会,其中
乙公司为持股50% 以上的大股东。甲公司针对上述增资事宜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参加:(1)关二不同
意本次增资;(2)刘三主张优先认购500 万元增资;(3)持股0.5% 的职工黄十一主张按其现有持有的股
权优先认购增资;(4)其他股东同意上述增资方案。股东会最终决议通过该增资方案。
后乙公司登记为甲公司股东,并依约实缴前两期出资。后乙公司委派善八担任甲公司董事长及法定
代表人,善八在乙公司的指示下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丙公司签订无息借款700 万元的合
同,借款期限为8 年。
后乙公司经营陷入困境,一年多以来,乙公司与甲公司原有股东因经营理念不合等原因,矛盾剧
增,后甲公司原股东在未通知乙公司的情况下,召开股东会,通过解除乙公司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
问题1 :曹四擅自将股权对外转让给赵七的行为,效力如何?
问题2 :工会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撤销曹四董事的委派,是否产生曹四董事资格丧失的效力?
问题3 :甲公司针对增资的股东会决议,效力如何?
问题4 :刘三、黄十一关于增资认缴的主张,是否可以获得支持?
问题5 :善八以甲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效力如何?
问题6 :解除乙公司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效力如何?
持股15%
持股26%
持股8%
持股51%
已登记为法人,代表甲
公司全体职工持股
集体所有制转制
担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
任总经理
背景事实
未办理变更登记
问1、2
两种观点
甲有限公司
郑一
关二
刘三
工会
曹四
赵七
曹四
谢五
选举
担任董事
董事会
工会
召开全体职工大会
撤销曹四董事职位
擅自将工会所持
股权对外转让
曹四是股东工会委派的董事,相当于职工大
会直接选举的职工董事,职工大会有权罢免,
因此工会的撤销产生效力
曹四是股东代表董事,而非由职工大会直接
选举的职工董事,只能由股东会罢免,因此
工会的撤销不产生效力
股权登记在工会名下,曹四非股东,其转让
行为属于冒名转让,类推适用无权代理制度。
工会撤销董事职位的行为可视为拒绝追认,
转让对工会不发生效力
二、重点真题
73
拟增资3000万元,均由
乙公司认缴(60%),
出资款分三期实缴
问3、4
被登记为甲公司股东
依约实缴前两期出资
问5
委派
乙公司的全资
子公司
因经营理念不合等原因
产生激烈矛盾一年多
经营陷入困境
问6
甲公司
股东会
乙公司
善八
丙公司
乙公司
甲公司
股东会
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
甲公司
乙公司指示善八,代表甲公司
决议解除乙公司的股东资格
关联交易
1.增资决议有效:仅关二不同意增资,同意
股东合计持股74%,达“2/3以上”持股比
例要求
2.涉及优先认购权事项无效:该决议需其他
股东全体一致同意方有效,现有其他股东主
张优先认购,该事项违反法律、损害股东利
益无效
不能完全获得支持。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享
有优先认购权,刘三实缴占比8%,仅可认
购240万新增资本,主张500万超出范围
不能得到支持。职工股权由工会代持,黄十
一不是直接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决议无效。乙公司已实缴部分出
资,不满足股东除名法定要件,
甲公司股东会除名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侵害乙公司股权,无效
签订无息借款700万元
的合同借款期限8年
原股东在未通知乙公司
的情况下,召开股东会
①关二(持股26%)不同
意本次增资,其他股东均
同意增资方案
②刘三主张优先认购500万
元增资
③持股0.5%的职工股东黄
十一主张按其现持有的股
权优先认购增资
借款合同有效。借款合同
的效力不受关联交易认定
的影响,合同未违反法律
的强制性规定,有效
问题1—曹四擅自将股权对外转让给赵七的行为,效力如何?
答案:不发生股权转让的效力。工会代表甲公司全体职工持股,该股权登记在工会名下,工会是合
法股东,曹四并非股东。曹四擅自将工会所持股权转让给赵七的行为,属于冒名转让股权。冒名行为应
类推适用无权代理制度:未经被代理人(工会)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工会撤销曹
四董事职务的行为,已明确表明其对股权转让拒绝追认的态度。因此,该次股权转让对工会不发生效力。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71 条第1 款、《公司法》第56 条第2 款。
【注意】本题不能用“无权处分——善意取得”的路径进行分析。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无权处分,处
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了他人的财产,处分人一般具有足以让相对人信赖的权利外观。本题中,工会的
股权并未登记在曹四名下,曹四不具有合法持有股权的权利外观,属于冒用工会的名义实施的处分行为,
故不能适用以上路径进行分析。
问题2—工会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撤销曹四董事的委派,是否产生曹四董事资格丧失的效力?
答案一:不产生。当事人曹四是股东工会委派来公司的董事,是股东代表董事,并不是由职工大会
直接选举的职工董事,故只能由公司股东会罢免其董事资格。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59 条第1 款第1
《民法典》第171 条第1 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
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公司法》第56 条第2 款: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商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74
项 。
答案二:产生。曹四是股东工会委派来公司的董事,相当于职工大会直接选举的职工董事,因此,
职工大会有权罢免其董事资格。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68 条第1 款。
问题3—甲公司针对增资的股东会决议,效力如何?
答案:该增资决议有效,但涉及优先认购权的事项无效。本案中,甲公司就增资扩股事项的股东会
决议包括:第一,公司增资3000 万元;第二,全部增资由乙公司认缴,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针对
增资事项,不同意股东仅有一人,同意股东合计持股74%,已经达到公司法要求的“2/3 以上”的持股
比例要求,故该部分决议有效;针对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的事项,除非“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对此
另行作出约定,否则股东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主张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在刘三主张优先认
购,即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该部分决议因违反法律规定、损害股东利益而无效。法条依据
为《公司法》第227 条第1 款、第66 条第3 款。
问题4—刘三、黄十一关于增资认缴的主张,是否可以获得支持?
答案:(1)刘三的请求不能完全获得支持。甲公司新增资本时,原则上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
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刘三的实缴出资比例为8%,因此针对公司新增资本3000 万元,只
能在8% 的部分行使优先认购权,即只能对240 万元的新增资本行使优先认购权。因此,刘三提出的优
先认购500 万元的请求已经超出了其优先认购权的数额范围,不应得到支持。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
227 条第1 款。
(2)黄十一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全体职工的股权由已登记为法人的工会代持,因此,持股职工黄
十一不是公司直接的股东,不享有专属于公司股东的优先认购权。
问题5—善八以甲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效力如何?
答案:有效。本题中,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善八在乙公司的指示下以甲公司名义与丙
公司签订无息借款合同属于关联交易,有损公司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借款合同的效力不受关联
交易认定的影响,合同因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旧有效。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2 条、《民法典》
第143 条。
问题6—解除乙公司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效力如何?
《公司法》第59 条第1 款第1 项: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公司法》第68 条第1 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
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法》第227 条第1 款: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
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法》第66 条第3 款: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22 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43 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重点真题
75
答案:无效。本案中,乙公司已实缴前两期出资,而非完全未出资,故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除
名的前提条件,甲公司股东会不得将乙公司除名。因此,该决议内容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侵害了乙公
司的股权,系无效的决议。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5 条、《公司法解释(三)》第17 条。
2019 年真题(回忆版)
甲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 年3 月,股东分别为A、B、C、D 四家公司,持股比例依次为51%、37%、
8%、4%,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 万,各股东均已实缴出资。公司董事会的五名董事,分别由A、B、C
三家公司派人担任,董事席位比例为2:2:1,董事长由A 公司指派的张鸣担任,总经理由B 公司指派的
汤勇担任。其中B 公司名下37% 的股权中,有17% 是代E 公司持有,且B 公司在甲公司董事会中的另
一席位,也是由E 公司所派的李星担任;在甲公司成立后召开的历次股东会上,E 公司除了李星,往往
还同时派其他人参加;对上述情况,甲公司其他股东均知晓且未表示反对。
2018 年6 月,甲公司拟决定增资2000 万元,全部由投资者乙公司认购。在股东会上,C 公司虽表
示同意公司增资,但主张:第一,要求按照自己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第二,对其他三个股
东所放弃的优先认缴部分,也行使优先认缴权。C 公司的主张遭到其他股东的一致反对,此事遂搁浅。
B 公司将自己名下的20% 的股权出质给D 公司,将10% 出质给丙公司,均成功办理了出质登记,
丙公司并不知道代持股的情况。此后E 公司资不抵债,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后,法院判决E
公司应清偿对丁公司的债务,丁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明E 公司是B 公司所持股权的实际
出资人,于是启动执行程序,进行拍卖强制执行。
问题1 :C 公司的第一个主张能否成立?
问题2 :C 公司的第二个主张能否成立?
问题3 :D 公司能否取得股权质权?为什么?
问题4 :丙公司能否取得股权质权?为什么?
问题5 :如果D 公司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法院作出了实现担保物权拍卖的裁定,请问E 公司
如何救济?若进入执行程序,E 公司可以如何救济?
问题6 :对于E 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提出的执行申请,B、E、D、丙公司提出异议的,法院能否支
持?
《公司法》第25 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法解释(三)》第17 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
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
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
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商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76
A公司
B公司
C公司
D公司
持股51%
持股37%
持股8%
持股4%
甲有限公司
E公司
丙公司
不知代持股
取得股权
质权
B可提出执行标的异议
(B名义持有E股权)
B不可提出执行标的异议
(E符合显名条件/全部出资)
丙可提出执行标的异议
E不可提出执行标的异议
注册资本8000万,各股东已实缴出资
董事会中A2名、B2名、C1名。
A指派张鸣任董事长,B指派汤勇任总经理
2018年6月,拟增资2000万元,
由投资者乙公司认购
主张按自己的实缴出资比例
优先认购
主张对其他股东放弃的优先
认缴部分,优先认缴
其他股东一致反对
主张能成立
主张不成立
代持与自持部分无法特定化
若D未取得股权质权,
不可提出执行标的异议
若D已取得股权质权,
可以提出执行标的异议
若是自持部分,B为有权处分,
D可以取得股权质权
若是代持部分,D非善意,
其不能取得股权质权
若D公司向法院申请
实现担保物权,法
院作出了实现担保
物权拍卖的裁定
17%股权代E公司持
有,董事会中的另
一席位为E公司李星
出质20%股权给D公
司、10%给丙公司,
均办理了出质登记
E可提出对裁定的异议
E可提出执行标的异议
法院启动执行程序,
进行拍卖强制执行
派人参加股
东会,其他
股东未反对
资不抵债,
债权人丁公
司申请执行
出资
设立
C公司同意
问题1—C 公司的第一个主张能否成立?
答案:能。本案中,甲公司新增资本,且公司没有特别约定,股东C 公司有权主张按照自己的实缴
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27 条第1 款。
问题2—C 公司的第二个主张能否成立?
答案:不能。本案中,甲公司新增资本,且公司没有特别约定,股东C 公司仅有权主张按照自己的
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其主张对其他股东放弃的部分行使优先认购权,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
立。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27 条第1 款。
问题3—D 公司能否取得股权质权?为什么?
答案:取决于出质的20% 股权属于代持部分还是自持部分。本案中,B 公司持股比例为37%,其
中17% 为代E 公司持有、20% 为自己持有,但代持与自持部分均无法特定化。若B 公司向D 公司出质
的20% 股权属于代持部分,B 公司未经E 公司同意擅自出质,应参照善意取得制度处理。D 公司作为甲
公司股东,知道B 公司37% 的股权中有17% 是代E 公司持有,且E 公司的李星担任甲公司的董事会成
员,同时E 公司还派人参加甲公司的股东会。可知,D 公司不属于善意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股权质权。
若该20% 股权属于B 公司自持部分,则B 公司以自有股权出质,属于有权处分,且已办理出质登记,因
此,D 公司可以取得股权质权。综上,丙公司能否取得质权,取决于该20% 股权的实际归属。法条依据
《公司法》第227 条第1 款: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
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二、重点真题
77
为《公司法解释(三)》第25 条第1 款,《民法典》第311 条。
问题4—丙公司能否取得股权质权?为什么?
答案:能。本案中,B 公司持股比例为37%,其中17% 为代E 公司持有、20% 为自己持有,但代持
和自持部分均无法特定化。若B 公司向丙公司出质的10% 股权属于代持部分,B 公司未经E 公司同意擅
自出质,应参照善意取得制度处理。丙公司对代持情况不知情,系善意受让人,且已办理出质登记,故
可以善意取得股权质权。若该10% 股权属于B 公司自持部分,则B 公司以自有股权出质,属于有权处
分,且已办理出质登记,丙公司同样可以取得股权质权。综上,无论该10% 股权归属于哪一方,丙公司
均可依法取得质权。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25 条第1 款,《民法典》第311 条。
问题5—D 公司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法院作出了实现担保物权拍卖的裁定,请问E 公司如何
救济?若进入执行程序,E 公司可以如何救济?
答案:(1)E 公司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本案中,E 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作出的准许实
现担保物权的裁定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提出
异议。法条依据为《民诉法解释》第372 条。
(2)E 公司可以提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本案中,进入执行程序后,E 公司作为实际出资人,是利
害关系人,可以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条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238 条。
【注意】本题问的是“E 公司如何救济”。如果出质的20% 股权属于B 公司自持部分,E 公司对该
股权没有任何权利,也就不存在“救济”的问题——这道题本身就问不出来了。因此,本题已经默认了
“出质的股权属于代持部分”这一背景。
问题6—对于E 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提出的执行申请,B、E、D、丙公司提出异议的,法院能否支
持?
答案:(1)关于B 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
观点一:支持。标的股权登记在B 公司名下,具有公示公信效力。E 公司根据代持协议可以享有相
应的权利,但在E 公司完成显名程序,确认股东资格之前不能认定E 公司持有公司股权。故法院不能仅
因B 公司和E 公司之间的代持关系而执行B 名下的股权,B 公司的执行异议成立,法院应当支持。
观点二:不支持。E 公司作为实际出资人若符合显名条件或者已经缴纳全部出资,丁公司作为E 公
司的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登记在名义股东B 公司名下的股权的,B 公司以其是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登
记事项记载的股东为由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本处答案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最新观点进行了调整。需要说明的是,
该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出台,最终内容以官方公布的正式稿为准。此处仅供学员了解最新的立法动向和
《公司法解释(三)》第25 条第1 款: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
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民诉法解释》第372 条: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
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
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
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238 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
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
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商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78
可能的考点变化。
(2)关于E 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不支持。E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权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
若执行行为存在违法,可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但本案未涉及执行行为违法。
(3)关于丙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支持。丙公司已从B 公司处取得质权,法院应支持其提出的执行
标的异议。
(4)关于D 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若B 公司出质的股权系代持部分,因D 公司非善意,其无法取
得质权,不能提出执行异议;若B 公司出质的股权系自持部分,且已办理出质登记,则D 公司已取得质
权,法院应支持其提出的执行标的异议。
法条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236 条、第238 条。
2018 年真题(回忆版)
大林、刘可和孙秒是木豆公司的股东,大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刘可是恋人关系。2015 年4
月,木豆公司与大林、刘可、郝郝、季季设立遥远公司,签订了《投资人协议》,签署了《遥远公司章
程》,规定遥远公司的注册资本是5000 万元。其中,木豆公司认缴2000 万元,大林认缴1000 万元,刘
可认缴500 万,郝郝认缴1000 万元,季季认缴500 万元。《章程》还规定,木豆公司和郝郝的出资应在
公司设立时一次性缴足,大林、刘可、季季认缴的出资在公司设立后三年内缴足。同一天,郝郝与孙秒
签订了《委托持股协议》,约定:郝郝在遥远公司认缴的出资由孙秒实际缴纳,股权实际为孙秒所有,孙
秒与郝郝之间系委托代持股关系。孙秒与郝郝将该《委托持股协议》进行了公证。遥远公司顺利成立并
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注明:注册资本5000 万元,实缴3000 万元,认缴2000 万元。刘
可是遥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木豆公司和孙秒均按章程的规定以向公司账户汇款的方式足额缴纳了出资,
汇款单用途栏内写明“认缴股款投资款”。
2016 年12 月,大林分两次从其银行卡向刘可银行卡分别汇款100 万元、80 万元。到款当日,刘可
将这两笔款项均汇入遥远公司账户,汇款单用途栏内写明“投资款”。刘可认缴的出资,尚有320 万元未
缴足。2016 年12 月,季季向遥远公司账户汇款100 万元,尚有400 万元未实际缴足。
2017 年1 月,季季拟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不主张购买,季季最终将股权转让给轩轩公司,并办理了
股权变更登记。2017 年3 月,大林与刘可关系破裂。在刘可的操作下,遥远公司会计麦子与木豆公司签
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木豆公司对遥远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麦子,该《股权转让协议》上加盖有木豆公
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一栏大林的签字则是刘可伪造的。遥远公司持该《股权转让协议》到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麦子未实际向木豆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
2017 年4 月,麦子与七彩钢铁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麦子将其名下的遥远公司股权转让给七
彩钢铁公司,七彩钢铁公司向麦子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3000 万元,遥远公司为七彩钢铁公司办理了股权
过户变更登记。
2017 年8 月,郝郝因拖欠小额贷款公司借款,被法院判决应偿还借款本金300 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及
罚息。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郝郝在遥远公司的股权,对此,孙秒提出案外人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236 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
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
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
二、重点真题
79
2017 年9 月,遥远公司因不能偿还银行到期借款3000 万元本金及利息,被银行起诉到法院。在该
案一审审理期间,银行以大林认缴的出资未足额缴纳为由,追加大林为被告,请求大林对银行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问题1 :如大林以刘可用于出资的180 万元是他所汇为由,主张确认刘可名下的股权实际为自己所
有,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问题2 :季季向轩轩公司转让股权时,其认缴的出资尚有400 万元未缴纳,如认缴期限届满,遥远
公司是否可以向轩轩公司催缴?为什么?
问题3 :木豆公司与麦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将股权过户到麦子名下,据此是否可以认定
麦子已取得遥远公司的股权?为什么?
问题4 :根据题中所述事实,是否可以认定七彩钢铁公司已取得遥远公司股权?为什么?
问题5 :孙秒的案外人执行异议是否成立?为什么?
问题6 :在银行诉遥远公司和大林的清偿贷款纠纷案件中,大林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为什么?
2000万元
1000万元
500万元
1000万元
500万元
委托持股协议,已公证
遥远公司
实际股东
遥远公司
名义股东
法定代表人
已缴足
大林转给刘可180万
元,刘可以“投资
款”名义全部汇入木
豆公司
出资100万元
尚有400万元未
缴足
转让股权给
轩轩公司,
并办理登记
与麦子签订遥远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
麦子无权处分,支付
价款且办理登记
因强制执行,郝郝股权被
查封,孙秒提出异议
遥远公司被银行
起诉,且追加大
林为被告
2017年1月
2017年3月
2017年4月
2017年8月
尚未出缴
七彩钢铁不知
情+支付合理对
价+办理变更登
记,善意取得
股权
大林主张确认刘
可名下股权为自
己所有
冒名转让股权类推适用无权代理制度,被代
理人未追认,转让不发生效力,麦子不能取
得股权
法定代表人
恋人
观点一:实际股东孙秒有投资权益,债权人
不涉及股权交易的信赖利益,异议成立
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但大林也只在未出
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出资义务一并转让,可
以向轩轩公司催缴
木豆公司
郝郝
季季
遥远公司
大林
木豆公司
刘可
孙秒
郝郝
观点二:孙秒未经登记,代持股协议只对内
有效,债权人信赖工商登记,异议不成立
已缴足
未付款但已登记
加盖木豆公司公章,
但法定代表人签名系
刘可伪造
直接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股
东是刘可,该主张不能成立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商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80
问题1—如大林以刘可用于出资的180 万元是他所汇为由,主张确认刘可名下的股权实际为自己所
有,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不成立。大林主张确认刘可名下的股权归自己所有,实质上是主张双方存在代持股关系(大
林为实际出资人,刘可为名义股东)。但本题中,没有证据证明大林与刘可之间存在代持股的合意。从出
资过程看,刘可将180 万元汇入遥远公司账户,汇款单用途栏内写明“投资款”,这表明直接向公司履行
出资义务的是刘可,该部分出资所对应的股权应当归属于刘可。至于大林向刘可个人账户汇款180 万元
的行为,并非将款项直接汇入公司账户,应视为对刘可的个人借款,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大林
可依据借款关系要求刘可返还该笔款项,但不能据此主张刘可名下的股权归自己所有。因此,大林的主
张不成立。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49 条。
问题2—季季向轩轩公司转让股权时,其认缴的出资尚有400 万元未缴纳,如认缴期限届满,遥远
公司是否可以向轩轩公司催缴?为什么?
答案:可以。本案中,原股东季季转让股权时,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并未届满。此时季季向轩轩公
司转让股权的,由受让人轩轩公司承担出资义务。因此,针对原股东季季的出资责任,公司可以向受让
人轩轩公司催缴。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88 条第1 款。
问题3—木豆公司与麦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将股权过户到麦子名下,据此是否可以认定麦
子已取得遥远公司的股权?为什么?
答案:不可以。本案中,刘可伪造木豆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将木豆公司名下股权转让给麦子的行
为,构成冒名转让股权。冒名行为应类推适用无权代理制度:未经被代理人(木豆公司)追认的,对被
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本题中,木豆公司未对刘可伪造签章转让其股权的行为予以追认,故该次股权转让
对木豆公司不发生效力,麦子不能取得股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71 条第1 款、《公司法》第56
条第2 款。
【注意】本题不能用“无权处分——善意取得”的路径进行分析。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无权处分,处
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了他人财产,处分人一般具有足以让相对人信赖的权利外观。本题中,木豆公司
的股权并未登记在刘可名下,刘可不具有合法持有股权的权利外观,其并非以自己的名义处分的股权,
故不能适用以上路径进行分析。
问题4—根据题中所述事实,是否可以认定七彩钢铁公司已取得遥远公司股权?为什么?
答案:可以。本案中,麦子并未取得股权,其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给七彩钢铁公司,该行为
构成无权处分。受让人七彩公司在受让股权时对此情况不知情,已支付合理对价,且已办理股权变更登
记手续。因此,受让人七彩钢铁公司可以善意取得股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311 条第1 款。
问题5—孙秒的案外人执行异议是否成立?为什么?
《公司法》第49 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
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未按期足额
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88 条第1 款: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
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二、重点真题
81
答案一:成立。本案中,郝郝与孙秒构成代持股法律关系,郝郝是名义股东,孙秒是实际出资人。
申请执行人小额贷款公司仅为名义股东郝郝的债权人,而非股权交易中的受让人。因此,小额贷款公司
因债务纠纷申请强制执行郝郝名下的股权,不涉及对股权交易的信赖利益,不能参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在此情形下,实际出资人孙秒的投资权益应优先得到保护,其提出的案外人执行异议能够成立。法条依
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25 条第1 款。
答案二:不成立。工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股东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且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股协议,仅能约束协议双方,不能约束
债权人。因此,本案中,名义股东郝郝的债权人小额贷款公司完全有权信赖工商登记,认定名义股东郝
郝为股权权利人,并据此申请强制执行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实际出资人孙秒以内部代持关系提出的执
行异议不能成立。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34 条第2 款。
问题6—在银行诉遥远公司和大林的清偿贷款纠纷案件中,大林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为什么?
答案:不应当。本案中,遥远公司因不能清偿银行到期借款及本息,被起诉至法院,债权人银行有
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大林提前缴纳出资,但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故大林仅需在未出
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
第54 条、《公司法解释(三)》第13 条第2 款。
《公司法》第34 条第2 款: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公司法》第54 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
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公司法解释(三)》第13 条第2 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
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
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2
三、重点模拟提升题
案例1
玉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 年,主要从事小微零件的生产。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2000 万,有股东
刘宝、刘昌、刘可、钱顺、陈小白,分别持股20%、35%、15%、10%、20%。刘昌作为董事长和法定代
表人。刘宝以价值400 万机器设备进行出资,公司成立后,发现机器设备实际价值只有200 万,评估明
显不实。后陈小白因贪污罪案发,始知陈小白出资的货币系贪污而来。
2016 年5 月,公司董事会决定为股东钱顺的个人借贷提供担保。同月,公司查明,董珠和刘可之间
存在代持股协议,董珠才是实际的投资人。
从2016 年成立至2017 年,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但公司财务报告上一直显示没有任何盈利,也没有
给股东分红。后来经股东刘宝调查取证,是董事长刘昌和财务总监潘平关系亲密,恶意串通做假账,销
毁隐匿财务原始凭证,股东刘宝非常气愤,要求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簿。
2017 年8 月,钱顺将股权转让给李谷生,但因董事长刘昌的原因始终未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同年9 月,钱顺又将股权转让给不知情的邱朝晖并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2019 年3 月,公司发现刘昌尚欠缴出资100 万元,但刘昌认为公司请求出资的诉讼时效已过,自己
无需再缴纳欠缴出资。
问题1 :试评价股东刘宝、陈小白的出资行为,并说明具体处理方式。
问题2 :公司董事会决定为股东钱顺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问题3 :董珠是否是公司的股东,能否享有分红的权利?为什么?
问题4 :董事长刘昌能否以刘宝机器设备出资评估明显不实为理由,书面拒绝刘宝查阅公司财务账
簿?为什么?
问题5 :针对董事长刘昌和财务总监潘平恶意串通做假账,销毁隐匿财务原始凭证的行为,其他股
东应该如何进行法律救济?
问题6 :钱顺两次转让股权合同的效力如何?
问题7 :刘昌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三、重点模拟提升题
83
注册资本
2000万元
因董事长刘昌未办理登记
主张欠缴
出资100万
出资20%
出资35%
出资15%
出资10%
出资20%
存在代持股协议
以价值400万元
机器设备出资
公司成立后发现实
际价值200万
担任董事长和
法定代表人
出资的货币系
贪污而来
2016年
2016年5月
2016年
至
2017年
恶意串通做假账,
销毁隐匿财务原始凭证
股东刘宝要求
查阅公司财务
会计账簿
2017年8月
2019年3月
刘宝
刘昌
刘可
钱顺
陈小白
玉成有限公司
抗辩已过诉讼时效
董珠是实际出资人,未被记载于股东名册,
未登记,不是公司股东,不享有分红权
出资有效。追责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
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担保无效。公司为股东担保属
关联担保,应由股东会决议
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且邱朝晖善意取得股权
抗辩不成立。公司请求股东履行出资
义务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股权转让合同有效。未办理变更登记不影响
合同效力,但李谷生可要求钱顺承担违约责
任,过错董事长刘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其他股东可请求二人承担连
带责任,若给股东造成损失
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董珠
公司
董事会
钱顺
提供担保
玉成有限公司
董事长
刘昌
财务总监
潘平
钱顺
李谷生
2017年9月
邱朝晖
不知情,办理了变更登记
玉成有限公司
刘昌
以出资瑕疵为由拒绝
属出资不实,刘宝应对评估不实
的部分进行补缴,并赔偿给公司
造成的损失。其他发起人在出资
不实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不能拒绝。刘宝书面请求
并说明目的,且无不正当
目的(出资瑕疵不属于不
正当目的),有权查账
经营良好,但财务
报告上没有任何盈
利,未给股东分红
问题1—试评价股东刘宝、陈小白的出资行为,并说明具体处理方式。
答案:(1)刘宝的出资行为构成出资不实。本案中,玉成公司章程规定,刘宝的出资额为400 万元,
刘宝以200 万元的设备出资,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400 万元价额,属于出资不实。刘宝
应当对评估不实的部分进行补缴,并赔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其他发起人刘昌、刘可、钱顺、陈小
白在刘宝出资不足的范围内,与刘宝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刘宝要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就公司债务不
能清偿的部分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发起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其他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商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84
向刘宝追偿。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49 条第3 款、第50 条,《公司法解释(三)》第9 条、第13 条第
1-3 款。
(2)陈小白出资有效。本案中,陈小白以贪污所得的货币出资有效,但对其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追究
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7 条第2 款。
问题2—公司董事会决定为股东钱顺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董事会决定为钱顺提供担保的行为不合法。本案中,钱顺系公司股东,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属
于关联担保,依法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无权决定。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5 条第2 款。
问题3—董珠是否是公司的股东,能否享有分红的权利?为什么?
答案:董珠不是公司的股东,不能享有分红的权利。本案中,董珠作为实际出资人,未被记载于股
东名册,也未进行登记,不是公司股东。董珠不能以自己是实际出资人为由,主张自己为公司股东,并
要求公司向其分红。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56 条第2 款。
问题4—董事长刘昌能否以刘宝机器设备出资评估明显不实为理由,书面拒绝刘宝查阅公司财务账
簿?为什么?
答案:不能。本案中,刘宝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在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的情
况下主张查询公司财务账簿。公司经审查,认为股东刘宝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
益的,应在股东刘宝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 日内书面回复,拒绝查阅。虽然刘宝存在出资瑕疵,但出资
瑕疵并非不正当目的,所以董事长刘昌不能以刘宝出资不实为由拒绝刘宝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法条依据
为《公司法》第57 条第2 款。
问题5—针对董事长刘昌和财务总监潘平恶意串通做假账,销毁隐匿财务原始凭证的行为,其他股
东应该如何进行法律救济?
《公司法》第49 条第3 款: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50 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
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9 条: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
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
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法解释(三)》第13 条第1-3 款: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
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
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
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
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
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公司法解释(三)》第7 条第2 款: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
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公司法》第15 条第2 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法》第56 条第2 款: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法》第57 条第2 款: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
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重点模拟提升题
85
答案:请求刘昌、潘平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
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财务资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12 条。
问题6—钱顺两次转让股权合同的效力如何?
答案:均有效。本案中,钱顺将股权转让给李谷生,虽未办理变更登记,但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
效力,该转让行为在合同层面有效。后钱顺又将股权转让给不知情的邱朝晖,该股权转让合同亦无法律
规定的无效情形,同样有效。钱顺将股权转让给邱朝晖并办理了变更登记,邱朝晖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
能够取得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李谷生可以要求钱顺赔偿损失,同时,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
的董事长刘昌,李谷生亦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27 条。
问题7—刘昌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不成立。本案中,股东刘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
出资义务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刘昌的主
张不成立,其应继续缴纳出资。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9 条第1 款。
案例2
刘宝、都可、盛决民、李昌、李贝均是昌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中刘宝、盛决民、李昌、李贝
均已出资完毕,都可尚欠出资100 万元,李贝股份最少,仅占0.5%。公司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其中
刘宝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昌为监事会主席。
2017 年5 月,刘宝在未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直接作出了与兴平有限责任公司合并的决议,其他股
东并不知情。之后,刘宝感到前述做法不妥当,于是在2017 年8 月的股东会上重新提出与兴平有限责任
公司合并的决议。会上,除都可投反对票反对该项决议外,其他股东均同意与兴平公司合并。
2018 年2 月,盛决民欲在俄罗斯圣彼得堡定居,于是准备将其在昌盛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非公司
股东董珠,并将股权转让的相关事项依法书面通知了公司其他股东。刘宝和李昌两人主张在同等条件下
行使优先购买权,具体购买比例协商不定。
2018 年3 月,担任公司总经理的刘宝,将本属于公司的一单交易,让给了自己情妇设立的公司,致
使公司亏损100 万元。李昌则利用自己是监事会主席的便利,将公司财产200 万元据为己有,致使公司
陷入经营困境。李贝见此情形,痛心不已,遂书面请求监事会对刘宝提起诉讼,但被拒绝。李贝遂以自己
的名义起诉刘宝,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见此,法院直接出具调解书确认了该调解协议的效力。
《公司法解释(四)》第12 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原《公司法》第33 条、第97 条已修改为新《公司法》第57 条、第110 条)
《公司法解释(三)》第27 条: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
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
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
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
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19 条第1 款: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商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86
问题1 :昌盛公司股东会能否决议限制都可的新股认购权?
问题2 :对刘宝和李昌两人的优先购买权主张,该如何处理?
问题3 :2017 年5 月,昌盛公司与兴平公司合并的决议,效力如何?
问题4 :就昌盛公司2017 年8 月的合并决议而言,都可可以如何进行救济?
问题5 :针对李昌的行为,李贝可以如何进行救济?
问题6 :法院直接出具调解书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行为,是否合法?
昌盛公司
刘宝
盛决民
李昌
李贝
都可
董事长兼总经理
监事会主席
欠缴出资100万
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会可
决议合理限制其新股优先认购权
刘宝
2017年5月
召开股东会,重新提出与兴平公
司合并的决议
都可反对;
其他股东均同意
在未召开股东会直接做出了与兴平
公司合并的决定,其他股东不知情
盛决民
转让股权
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
优先购买权
均主张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
购买权,具体比例协商不定
刘宝
将本属于公司交易让给了
自己情妇设立的公司,致
使公司亏损100万元
李贝
李昌
利用监事会主席的便利,将公司财产200万
元据为己有,致使公司陷入经营困境
监事损害公司利益,有限公司任一股东
(李贝)可书面请求董事会提起诉讼,
或在特定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017年8月
2018年2月
董珠
刘宝
李昌
书面通知
其他股东
2018年3月
请求监事会
起诉被拒绝
背景事实
决议不成立。刘宝未召开股东会,其他
股东不知情,未签名,未盖章
占比0.5%
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刘
宝。诉讼过程中双方
达成调解,法院直接
出具了调解书,确认
了调解协议效力
不合法,公司是最终受益
人,只有调解协议经公司
股东会决议通过,法院才
能出具调解书确认
都可对合并决议投反对
票,有权要求公司按合
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问题1—昌盛公司股东会能否决议限制都可的新股认购权?
答案:能。本案中,都可尚欠出资100 万元,属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以根据股东会决议
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法条依
三、重点模拟提升题
87
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6 条。
问题2—对刘宝和李昌两人的优先购买权主张,该如何处理?
答案:刘宝和李昌应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本案中,盛决民转让股权依法通
知了公司其他股东,刘宝和李昌两人主张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具体购买比例协商不定,所
以刘宝和李昌应当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84 条第2 款。
问题3—2017 年5 月,昌盛公司与兴平公司合并的决议,效力如何?
答案:决议不成立。本案中,刘宝未召开股东会议,就直接作出了与兴平有限责任公司合并的决
议,对此其他股东并不知情,且全体股东并未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因此,该决议不成立。法条依
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5 条。
问题4—就昌盛公司2017 年8 月的合并决议而言,都可可以如何进行救济?
答案:都可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并退出公司。本案中,昌盛公司股东会决议与兴平公司合并,
对于该合并决议,都可投出了反对票,所以都可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并退出公司。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89 条第1 款。
【注意】同前文,除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外,股东还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对内转让或对外转让)、公
司减资等方式退出公司。
问题5—针对李昌的行为,李贝可以如何进行救济?
答案:李贝有权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在特定情形下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李昌利用自己监事会主席的职权便利,侵占公司财产,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李贝
尽管只有0.5% 的股权,但昌盛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李贝有权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若董事会在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李贝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89 条第1、2 款。
《公司法解释(三)》第16 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
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
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第84 条第2 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
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
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
买权。
《公司法解释(四)》第5 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
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
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新《公司法》已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公司法》第89 条第1 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
购其股权:……(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公司法》第189 条第1、2 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
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商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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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6—法院直接出具调解书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行为,是否合法?
答案:不合法。本案中,昌盛公司是股东代表诉讼的最终受益人,为避免原告股东李贝与被告刘宝
通过调解损害公司利益,法院应当审查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是公司的意思表示。因昌盛公司的章程
中没有规定具体决议机关,所以法院应当认定昌盛公司股东会为决议机关。法院只有在调解协议经昌盛
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才能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而不能直接出具调解书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法条
依据为《九民纪要》第27 条。
案例3
长城有限公司由刘宝、刘昌、刘可、钱顺出资于2013 年3 月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800 万元。刘
宝、刘昌、刘可三人组成董事会,由刘宝担任董事长,刘昌担任总经理。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行使包
括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等职权;董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才有效;董事会对所议事项
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才有效;公司实施担保行为需董事会全体成
员一致同意。
钱顺系黄河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双方约定,钱顺以黄河公司所有的房产出资设立长城公
司,该股权的投资权益归黄河公司所有,且钱顺在行使相关股权权利前,须向黄河公司董事会报告,并
以董事会决议为准。后钱顺用该房产(评估为500 万元)履行了出资义务。2014 年5 月,钱顺代表黄河
公司与长城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期10 年,租金500 万元,一次性支付。该房屋正是钱顺此前用于
出资、原属于黄河公司的房产。协议签订后,长城公司向黄河公司支付了500 万元租金。
2015 年2 月,刘宝未经董事会决议,擅自以长城公司名义为玉成公司的一笔2000 万元的银行贷款
向工商银行出具了保函,提供了担保。据查明,工商银行未要求长城公司出具同意担保的股东会或董事
会决议。2015 年4 月,贷款到期,玉成公司无力清偿,工商银行起诉玉成公司和长城公司承担连带责
任。法院判决支持了工商银行的诉讼请求。2015 年10 月,刘宝未经董事会决议,擅自以长城公司名义
为刘可的一笔400 万元贷款向工商银行出具了保函,提供了担保。工商银行未要求长城公司出具同意担
保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贷款到期,刘可无力清偿,工商银行起诉刘可和长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15 年12 月,就公司的经营方向、管理问题刘宝与刘昌发生严重冲突。2016 年2 月,刘宝召集并
主持董事会,三位董事均出席,会议决定解除刘昌公司总经理的职位,该决议由刘宝、刘可和监事签名,
刘昌没有签名。随后,刘昌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董事会决议。受此影响,公司此后竟未再召
开过股东会,但公司营收状况不错。
2018 年10 月,刘昌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权,公司并未回购刘昌的股权,后刘昌提起解散公司的
诉讼,刘宝以公司一直处于盈利且运营正常为由坚决反对,法院仍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判决作出后,
各方既没有上诉,也未按规定成立清算组,更未进行实际的清算,公司仍处于营业状态。
问题1 :钱顺以黄河公司房产出资,应如何认定股东资格?如何认定钱顺代表黄河公司与长城公司
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的行为?长城公司应如何救济?
《九民纪要》第27 条:公司是股东代表诉讼的最终受益人,为避免因原告股东与被告通过调解损害公司利益,人民
法院应当审查调解协议是否为公司的意思。只有在调解协议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人民法院才能出具调
解书予以确认。至于具体决议机关,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司股东(大)会为
决议机关。(新《公司法》已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三、重点模拟提升题
89
问题2 :请分析本案中刘宝为玉成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行为和为刘可提供担保的行为效力如
何?
问题3 :董事会决议效力如何?刘昌可否申请法院撤销该决议?
问题4 :若刘昌拥有20% 的表决权,法院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是否合理?
问题5 :解散公司的判决生效后,长城公司的后续行为及其流程应如何?
董事长
总经理
董事会:公司章程规定
职权:聘任或解聘总经理
公司担保须董事会全体一致同意
钱顺为名义股东,
黄河公司为实际
出资人
2015年2月
2015年10月
银行未要求提供
公司决议
2016年2月
2018年10月
判决合理。刘昌持股10%以上,且长城公司已
连续两年以上未召开股东会,构成公司僵局,
陷入治理困境,公司盈利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进行各项清算工作
制作清算报告,经股东会确认后,报送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013年3月
成立
注册资本1800万
董事会须2/3以上董事出席方有效
决议须占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014年5月
房屋系前期出资房屋,租期
10年,租金500万元
长城公司支付了
500万元
担保对长城公司不发生效力。章程规定,
非关联担保由董事会全体同意。银行未尽
到合理审查义务,非善意
提起解散公司
的诉讼
法院判决
解散
构成抽逃出资。公司可要求钱顺返还本息且
协助者应连带;对股东权益作出合理限制;
催缴未还,董事会决议丧失相应股权
期间未
召开过
股东会
长城公司
钱顺
刘宝
刘昌
刘可
公司应进入
清算阶段
黄河公司
以黄河公司所有
房产出资500万
长城公司
黄河公司
钱顺代表
签房屋租赁协议
玉成公司
长城公司
刘宝擅自
以公司名义
提供担保
工商银行
出具保函
长城公司
刘可
刘宝擅自
以公司名义
提供担保
银行未要求提供
公司决议
工商银行
出具保函
刘宝
董事会
会议
三名董事出席
决定解除刘昌总经理职位
刘宝、刘可同意
刘昌未签名
刘昌
刘昌
长城公司
要求回购
被拒绝
担保对长城公司不发生效力。关联担保依
法应由股东会决议。银行未尽到合理审查
义务,非善意
持股20%
刘宝
抗辩公司
一直盈利
黄河公司董事长兼法代
投资权益归黄
河公司,行权
需黄河公司董
事会决议
起诉要求
撤销该决议
决议合法有效,不能撤
销。章定董事会有权解
聘总经理,决议内容合
法;表决比例达标,决
议程序合法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商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90
问题1—钱顺以黄河公司房产出资,应如何认定股东资格?如何认定钱顺代表黄河公司与长城公司
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的行为?长城公司应如何救济?
答案:(1)钱顺系名义股东,黄河公司系实际出资人。本案中,钱顺以黄河公司所有的房产出资,
黄河公司对此知情且认可。同时,双方约定,该股权对应的投资收益归黄河公司所有,且钱顺在长城公
司行使股东权利前,须向黄河公司董事会报告并获董事会决议通过。因此,钱顺与黄河公司之间构成代
持股关系,黄河公司是长城公司的实际出资人,钱顺仅为名义股东。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
24 条、《公司法》第56 条第2 款。
(2)该行为构成抽逃出资。钱顺以黄河公司房产履行出资义务后,该房产已成为长城公司的合法资
产。此后,钱顺又代表黄河公司与长城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将该房产“租回”给长城公司使用。由于长
城公司已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该租赁交易自始不具有真实性,其真实目的在于以支付租金的形式将长
城公司的资金转出。该行为属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应认定为抽逃出资。法条依据为
《公司法解释(三)》第12 条。
(3)长城公司有权采取如下措施救济权益:①要求钱顺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向公司返还抽逃出资的
本息;②要求协助钱顺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等承担连带责任;③根据公司章
程或股东会决议,对钱顺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益作出合
理限制;④向钱顺发出催缴通知并载明合理宽限期,若宽限期届满,钱顺仍未返还出资的,经董事会决
议,可让钱顺丧失相应股权。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53 条、第52 条第1 款,《公司法解释(三)》第
14 条第1 款、第16 条。
问题2—请分析本案中刘宝为玉成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行为和为刘可提供担保的行为效力如
何?
答案:(1)为玉成公司的银行贷款出具的保函对长城公司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刘宝以长城公司的
名义为玉成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属于非关联担保。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
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工商银行未要求长城公司出具同意担保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未尽到合理审查
义务,银行非善意,因此,此担保行为对长城公司不发生效力。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5 条第1 款、
《公司法解释(三)》第24 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
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
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公司法》第56 条第2 款: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法解释(三)》第12 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
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公司法》第53 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52 条第1 款: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
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
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
缴纳出资的股权。
《公司法解释(三)》第14 条第1 款: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
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解释(三)》第16 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
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重点模拟提升题
91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7 条。
(2)为刘可提供的担保对长城公司不发生效力。本案中,长城公司为股东刘可的债务提供担保,属
于关联担保,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工商银行未要求长城公司出具同意担保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未尽
到合理审查义务,银行非善意,因此,该担保行为对长城公司不发生效力。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5
条第2 款、《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7 条。
问题3—董事会决议效力如何?刘昌可否申请法院撤销该决议?
答案:董事会的决议合法有效,刘昌不能申请法院撤销。本案中,长城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有权解
聘公司总经理,因此董事会解聘刘昌总经理职务的决议内容合法;该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刘宝召集,
三位董事均出席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由三位董事中的两名表决通过,即达到章程规定的“占全
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的要求,程序合法。因此,该董事会决议有效,刘昌不能申请法
院撤销。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6 条第1 款。
问题4—若刘昌拥有20% 的表决权,法院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是否合理?
答案:判决合理。本案中,刘昌持有长城公司20% 的股权,已达到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表决权比例
(10% 以上);长城公司自2016 年2 月至提起司法解散之诉时,已连续两年以上未召开股东会,表明长
城公司已实质性构成“公司僵局”,符合司法解散的情形。“公司僵局”指的是治理困境,而非财务困境,
刘宝以“公司一直处于盈利状态”为由抗辩,该理由不能成立。因此,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合理。法条依
据为《公司法》第231 条、《公司法解释(二)》第1 条第1 款第1 项。
问题5—解散公司的判决生效后,长城公司的后续行为及其流程应如何?
答案:法院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生效后,长城公司应依法进入清算程序。具体流程如下:(1)公司
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董事组成(章程或股东会另有规定的除外);(2)清
算组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进行各项清算工作,如清理财产、了结业务、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等;(3)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
《公司法》第15 条第1 款: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7 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
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一)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
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
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一款所称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
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公司法》第15 条第2 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法》第26 条第1 款: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公司法》第231 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解释(二)》第1 条第1 款第1 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
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
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新《公司法》已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商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92
公司终止。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32 条、第234 条、第239 条。
案例4
紫光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 年,注册资本500 万元,有股东刘宝、刘昌、刘可、钱顺、陈小白、董
珠六人。刘宝任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刘可、陈小白任董事。
在设立公司过程中为了提高效率,方便操作,由刘宝和陈小白二人作为发起人负责公司筹备事宜。
2015 年2 月,刘宝以自己的名义与兴平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为紫光公司租赁家园广场第10 层的
办公室(500 平米),租期五年,租金按月交付(简称“合同一”)。2015 年3 月,陈小白又以设立中的
紫光公司的名义与文创公司签订了办公用品买卖合同(文创公司系陈小白控股,且陈小白担任其法定代
表人),以超出市价1.5 倍的价格购入办公用品投影仪(简称“合同二”)。同月,刘宝改造公司办公室布
局,翻修办公室的水电线路。在修理期间,刘宝不慎导致水管破裂,水流到楼下刘民的房中,致使其家
具严重毁损。因双方对赔偿金额争议较大,未对刘民进行赔付。2015 年5 月,紫光公司登记成立并开始
日常经营。2016 年,文创公司向紫光公司催收货款,刘民也向紫光公司主张赔偿。紫光公司以陈小白签
署的办公用品买卖合同费用过高而拒付,同时紫光公司也以造成刘民损害的行为是刘宝个人行为为由拒
绝对刘民进行赔偿。文创公司和刘民遂分别向法院起诉,要求紫光公司承担责任。
另外,公司设立时,董珠以一张由玉成公司出票、光大银行为付款人、董珠为收款人的支票作为出
资。2016 年10 月,董珠出资的支票,因光大银行以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由此紫光公司
无法收到该笔款项。
2017 年11 月,钱顺因公司经营理念不同与刘宝、刘昌等人产生纠纷,决定将股权转让给潘平(潘
平并非紫光公司股东)。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钱顺对公司债权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在潘平受让股
权后,由潘平继续缴足出资(在公司设立之时,钱顺认缴出资40 万元,实缴20 万元,且章程规定股东
应于公司成立后一次性缴足出资)。紫光公司召开股东会,其他股东均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协议签订
后,双方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紫光公司在股东会决议中亦载明了该协议。2018 年6 月,紫光公司向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原股东钱顺向紫光公司履行补足出资的义务。钱顺抗辩称:向公司负有出资义务的应
当是公司股东,其已不是紫光公司股东,潘平已经受让股权,因此自己对公司已不负有出资义务,并且
公司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2018 年,刘昌在外出旅游期间,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昌之子刘悦想继承刘昌名下的股
权,股东刘宝(持股比例为36%)、刘可(持股比例15%)表示不同意,且主张优先购买该股权,以谋求
两人在公司的绝对话语权,其他股东则表示同意。
紫光公司经营多年后,逐渐处于行业内领军地位,为了进一步扩大市场占有率,刘宝主持召开了股
东会,会议决议吸收合并竞争对手四海公司,刘可坚决反对,认为自己与刘宝等人经营理念不合,想要
《公司法》第232 条: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
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法》第234 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
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
权、债务;(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公司法》第239 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三、重点模拟提升题
93
退出紫光公司,自立门户。
问题1 :2015 年6 月,若兴平公司依照合同一主张权利,可向谁主张合同的履行责任?为什么?
问题2 :文创公司和刘民各自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问题3 :紫光公司对光大银行拒绝付款的行为可采取哪些救济手段?
问题4 :钱顺的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紫光公司能向谁请求履行出资义务?
问题5 :刘宝、刘可对刘昌股份的优先购买主张是否会影响刘悦继承其父亲的股东资格?为什么?
问题6 :刘可想要退出紫光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2015年5月
成功设立
发起人、法代、
董事长
发起人、董事
2015年3月,以设立中公司名
义与文创公司签订合同,以超
出市价1.5倍价格购入投影仪
2015年2月,以自己的名义
与兴平公司签订合同,为公
司租赁办公室
翻修期间,致邻居刘民家具
严重毁损,未赔付被起诉
以一张由玉成公司出票、光大
银行为付款人、董珠为收款人
的支票出资
光大银行以出票人账户
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抗辩已转让股权,无出
资义务,且请求权已过
诉讼时效
认缴40万
实缴20万
2017年11月依法转股给潘
平,约定由潘平缴足出资,股
东会决议载明该约定
2018年死亡,儿子刘悦
想继承股权
2018年6月,公司起
诉,要求钱顺补足出资
兴平公司依照合同主张权利
发起人以个人名义,为设立公司签
订合同,公司成立后,第三人可选
择向刘宝或紫光公司主张
董珠未履行出资义务。紫光公司可
以要求其补足出资,由发起人承担
连带责任;对股东权益作出合理限
制;催缴未缴,经董事会决议丧失
相应股权
不影响继承。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
承人可直接继承,其他股东无优先
购买权
抗辩不成立,钱顺未按章程规定缴
纳出资即转让股权,应在出资不实
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且不能以超
过诉讼时效抗辩
刘宝
刘昌
刘可
钱顺
陈小白
董珠
紫光公司
能够得到支持。发起人因履行公司
设立职责致人损害,公司成立的,
可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文创公司向紫光
公司催货款,被拒后起诉
无法得到支持。文创公司非善意第
三人,且买卖合同价格远高于市价
钱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
权,受让人潘平知情,公司可要求
两人承担连带责任
可采取措施
1. 对内转让股权给其他股东
2. 对外转让给第三人,但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 作为对合并事项投反对票的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权
文创公司为陈小白实控
并担任法代
章程规定,公司
设立后,股东一
次性缴足出资
刘宝、刘可不同意,并
主张优先购买权
董事
股东会决议合并竞争对手
坚决反对,想要退出公司
合同一
合同二
问题1—2015 年6 月,若兴平公司依照合同一主张权利,可向谁主张合同的履行责任?为什么?
答案:兴平公司可以向刘宝或者紫光公司主张合同履行的责任。本案中,合同是由发起人刘宝以个
人名义与兴平公司签订的,但是目的是设立公司,现紫光公司已成立,债权人兴平公司可以选择向刘宝
或者紫光公司主张合同履行的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44 条第3 款。
问题2—文创公司和刘民各自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公司法》第44 条第3 款: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
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商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94
答案:(1)文创公司的诉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中,文创公司系陈小白控股且由其担任法定代
表人,对陈小白利用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高价合同的事实应当知情,不属于善意第三人。该买卖合同约
定的价格远高于市价,系陈小白利用设立中公司名义为自己牟取利益的行为。因此,紫光公司可以主张
不承担责任,文创公司的诉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3 条第2 款。
(2)刘民的诉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中,刘宝为了办公室布局翻修水电路线的行为,属于履行
公司设立职责。在此过程中给刘民造成损失的,紫光公司成立后,刘民有权请求紫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44 条第1 款、第4 款,《公司法解释(三)》第5 条第1 款。
问题3—紫光公司对光大银行拒绝付款的行为可采取哪些救济手段?
答案:本案中,紫光公司因光大银行拒绝付款而未收到董珠出资的款项,故董珠的行为构成未履
行出资义务。对此,紫光公司可以采取如下救济手段:①要求董珠补足出资,也可请求公司的发起人刘
宝和陈小白与董珠承担连带责任;②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董珠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利润分配
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合理限制;③向董珠发出催缴通知并载明合理宽限期,若
宽限期届满,董珠仍未缴纳出资的,经董事会决议,可让董珠丧失相应股权。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
(三)》第13 条第1 款、第16 条,《公司法》第50 条、第52 条第1 款。
问题4—钱顺的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紫光公司能向谁请求履行出资义务?
答案:(1)钱顺的抗辩不成立。本案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钱顺转让股权时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出
资日期缴纳出资即转让股权,转让人钱顺应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即钱顺补足出
资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且钱顺也不能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
88 条第2 款、《公司法解释(三)》第19 条第1 款。
(2)紫光公司可向钱顺及潘平请求履行出资义务。本案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钱顺未全面履行出
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且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潘平继续缴足出资”,由此可知,受让人潘平在受让股权时
知道钱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事实,故其应当与钱顺承担连带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88 条第
2 款。
问题5—刘宝、刘可对刘昌股份的优先购买主张是否会影响刘悦继承其父亲的股东资格?为什么?
答案:不会影响。本案中,自然人股东刘昌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刘悦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在
《公司法解释(三)》第3 条第2 款: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
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公司法》第44 条第1 款、第4 款: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设立时的股东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
偿。
《公司法解释(三)》第5 条第1 款: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
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解释(三)》第13 条第1 款: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
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第88 条第2 款: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
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
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19 条第1 款: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
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重点模拟提升题
95
股权继承中,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题目未交代紫
光公司存在上述例外情形,因此刘悦的继承不受刘宝、刘可优先购买主张的影响,刘悦可以直接成为公
司股东。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90 条、《公司法解释(四)》第16 条。
问题6—刘可想要退出紫光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案:刘可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退出公司:
第一种:对内转让股权。刘可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刘宝等其他股东。
第二种:对外转让股权。刘可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后,可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其他股东
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若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刘可的股权由其他股东受让。
第三种:请求公司回购股权(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刘可对紫光公司吸收合并四海公司的股东会
决议投反对票,有权自决议通过之日起60 日内与公司协商,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协商不成
的,可自决议通过之日起90 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84 条、第89 条第1 款。
案例5
2020 年1 月,昌盛有限责任公司已逾期1 年未偿还公司债权人刘宝的借款1000 万元。刘宝调查发
现,昌盛公司现有资产只够偿还自己借款的二分之一,遂向法院申请昌盛公司破产。
2020 年1 月20 日,法院受理后,确定债权申报日期为1 月21 日至3 月1 日,在此期间,公司债权
人盛决民因为忙于防治疫情,直到3 月15 日才向公司申报债权。
2020 年3 月20 日,昌盛公司提出,公司主营业务是生产口罩,现正值疫情期间,公司经营状况肯
定会得到大幅改善,遂向法院申请重整。在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的过程中,兴平公司在其所在
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中,债权金额占该组全部债权总额的四分之三,并且在昌盛公司的游说下,兴平公
司同意重整,但小组其他成员超过半数认为,自己有抵押权、质权,自己的债务完全可以得到清偿,不
同意重整。
2020 年4 月,公司最终进入重整程序。重整期间,对昌盛公司厂房享有抵押权的都可,以疫情原
因、资金周转不畅为由,要求昌盛公司实现其抵押权,偿还债务。公司的另一位债权人玉成公司则主张,
出卖给昌盛公司熔喷无纺布时,约定了只有付完全款,熔喷无纺布才归昌盛公司所有,现在昌盛公司只
付了80% 的款项,故玉成公司要求取回熔喷无纺布,好自己制作口罩,大捞一笔。昌盛公司管理人拒绝
玉成公司行使取回权。
后玉成公司债权人申请玉成公司破产,经玉成公司申请,进入和解程序。和解期间,债权人盛昌要
《公司法》第90 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解释(四)》第16 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
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84 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
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
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89 条第1 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
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二)公司合并、
分立、转让主要财产;(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
司存续。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商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96
求对玉成公司的厂房行使抵押权,最终导致玉成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经查,玉成公司的厂房足以清偿
盛昌的债权,玉成公司最终资产仅剩100 万元现金,公司还欠王悦和熊小波各100 万元货款。其中,在
和解期间,根据和解协议,玉成公司已经偿还了王悦40 万元。玉成公司决定,现仅剩的100 万元,由王
悦和熊小波平分。
问题1 :法院受理刘宝申请昌盛公司破产的做法是否正确?
问题2 :昌盛公司能否拒绝盛决民的债权申报?盛决民逾期申报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问题3 :2020 年3 月20 日,昌盛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是否通过?
问题4 :2020 年4 月,都可能否对昌盛公司行使抵押权?
问题5 :2020 年4 月,昌盛公司管理人拒绝玉成公司行使取回权的做法是否正确?
问题6 :盛昌能否对玉成公司行使抵押权?
问题7 :玉成公司对王悦和熊小波的清偿是否合法?
2020年
1月
昌盛公司
刘宝
借款1000万,
逾期1年未偿还
调查发现昌盛公司现有资产
只能偿还一半借款,遂向法
院申请昌盛公司破产
法院受理行为正确。昌盛公司逾
期1年未还款,且现有资产不足
清偿全部债务,具备破产原因
2020年
1月20日
法院
受理,确定债权申报日
期为1月21日至3月1日
盛决民
昌盛公司
债权人
因忙于防治疫情,3月
15日才申报债权
不能拒绝该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
对其补充分配,其还需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
充申报债权的费用,且不能行使相关权利
2020年
3月20日
昌盛公司
主营生产口罩,主张疫情期间
公司经营可大幅改善,申请重
整,分组并表决重整计划
1. 兴平公司的抵押权占小组四分
之三,表示同意
2. 小组其他成员超过半数不同意
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表决须同
时满足人数过半数和债权额达三
分之二以上,兴平公司债权额虽
达标,但该小组成员超过半数不
同意,人数未达标
2020年
4月
都可
主张因疫情资金周转不
畅,要求昌盛公司实现其
抵押权,偿还债务
玉成公司
主张合同曾约定付全款后转移
所有权,现只支付了80%,
故要求取回熔喷无纺布
不能行使。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
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且抵押
物无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
债权人申请破产
申请进入和解程序
后被法院宣告破产
王悦
熊小波
昌盛公司
抵押权人
昌盛公司
债权人
管理人拒绝该主张
正确。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昌盛公司
支付总价款75%以上,玉成公司不能再行
使取回权
盛昌
破产期间
玉成公司
债权人
对玉成公司享有100万债权
和解期间,已获偿了40万元
破产期间,获足额偿还
对玉成公司享有100万债权
决定由二人平分
偿还后玉成公司剩
100万元现金资产
可以行使。和解程序中,有抵押权的债权
人可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行使
不合法。王悦和解期间受偿仍有
效,只有熊小波同王悦所受的清
偿达到同一比例时,其才能继续
接受分配
和解期间,对玉成公司
厂房行使抵押权
三、重点模拟提升题
97
问题1—法院受理刘宝申请昌盛公司破产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案:正确。本案中,昌盛公司已逾期1 年未偿还刘宝的借款,且昌盛公司现有资产只够偿还刘宝
借款的二分之一,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破产原因,所以法院受理刘宝申请昌盛公司破产的做法正
确。法条依据为《破产法解释(一)》第1 条第1 款。
问题2—昌盛公司能否拒绝盛决民的债权申报?盛决民逾期申报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答案:昌盛公司不能拒绝。本案中,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公司债权人盛决民因为忙于防治疫情,
未向公司申报债权,此时破产财产尚未进行最后分配,盛决民可以申报债权,公司不得拒绝其申报,但
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盛决民补充分配,并且盛决民需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也不能行使相关权利。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56 条。
问题3—2020 年3 月20 日,昌盛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是否通过?
答案:未通过。重整计划的表决须同时满足人数过半数和债权额达三分之二以上。本案中,兴平公
司虽占该组债权总额的四分之三(债权额条件已达标),但该组超过半数成员不同意,人数条件未达标。
因此,该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整个表决未通过。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84 条第2 款、第86 条第
1 款。
问题4—2020 年4 月,都可能否对昌盛公司行使抵押权?
答案:不能。本案中,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抵押物不存在损
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不会危害都可的权利,都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抵押权。法条
依据为《破产法》第75 条第1 款。
问题5—2020 年4 月,昌盛公司管理人拒绝玉成公司行使取回权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案:正确。本案中,不存在玉成公司可以取回标的物的情形,并且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昌
盛公司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80%,达到总价款75% 以上,此时玉成公司不能再行使取回权,故昌盛公
司管理人拒绝玉成公司行使取回权的做法正确。法条依据为《破产法解释(二)》第35 条第1、2 款。
问题6—盛昌能否对玉成公司行使抵押权?
答案:可以。本案中,玉成公司已经进入和解程序,且盛昌对玉成公司的厂房享有抵押权,所以盛
《破产法解释(一)》第1 条第1 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
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破产法》第56 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
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
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破产法》第84 条第2 款: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
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破产法》第86 条第1 款: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破产法》第75 条第1 款: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
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破产法解释(二)》第35 条第1、2 款: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
按照原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买受人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
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管理人依法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受人已
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商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98
昌可以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行使该抵押权。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96 条第2 款。
问题7—玉成公司对王悦和熊小波的清偿是否合法?
答案:不合法。本案中,王悦在和解期间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但是,玉成公司被宣告破产后,只
有在其他债权人熊小波同王悦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因此玉成公司现仅剩的
100 万元,不能由王悦和熊小波平分。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104 条。
《破产法》第96 条第2 款: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破产法》第104 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
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
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
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
保继续有效。
延伸练习题目板块
99
延伸练习题目板块
一、2016—2017 年真题
2017 年真题
昌顺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 年4 月,注册资本5000 万元,股东为刘昌、钱顺、潘平与程舵,持股比
例依次为40%、28%、26% 与6%。章程规定设立时各股东须缴纳30% 的出资,其余在两年内缴足; 公
司不设董事会与监事会,刘昌担任董事长,钱顺担任总经理并兼任监事。各股东均已按章程实际缴纳首
批出资。公司业务主要是从事某商厦内商铺的出租与管理。因该商厦商业地理位置优越,承租商户资源
充足,租金收入颇为稳定,公司一直处于盈利状态。
2014 年4 月,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减少至3000 万元,各股东的出资额等比例减少,
同时其剩余出资的缴纳期限延展至2030 年12 月。公司随后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公司盈利状况不错,但2014 年6 月,就公司关于承租商户的筛选、租金的调整幅度、使用管理等
问题的决策,刘昌与钱顺爆发严重冲突。后又发生了刘昌解聘钱顺的总经理职务,而钱顺又以监事身份
来罢免刘昌董事长职务的情况,虽经潘平与程舵调和也无济于事。受此影响,公司此后竟未再召开过股
东会。好在商户比较稳定,公司营收未出现下滑。
2016 年5 月,钱顺已厌倦于争斗,要求刘昌或者公司买下自己的股权,自己退出公司,但遭到刘昌
的坚决拒绝,其他股东既无购买意愿也无购买能力。钱顺遂起诉公司与刘昌,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权,
若公司不回购,则要求刘昌来购买。一个月后,法院判决钱顺败诉。后钱顺再以解散公司为由起诉公司。
虽然刘昌以公司一直盈利且运行正常等为理由坚决反对,法院仍于2017 年2 月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
判决作出后,各方既未提出上诉,也未按规定成立清算组,更未进行实际的清算。在公司登记机
关,该昌顺公司仍登记至今,而各承租商户也继续依约向公司交付租金。
问题1 :昌顺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存在不规范的地方?为什么?
问题2 :昌顺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依法应包括哪些步骤?
问题3 :刘昌解聘钱顺的总经理职务,以及钱顺以监事身份来罢免刘昌董事长职位是否合法?为什
么?
问题4 :法院判决不支持“钱顺要求公司与刘昌回购自己股权的诉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问题5 :法院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是否合理?为什么?
问题6 :解散公司的判决生效后,就昌顺公司的后续行为及其状态,在法律上应如何评价?为什
么?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商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100
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首
次缴纳30%,其余2年内缴足
26%
28%
40%
总经理、监事
2014年4月
股东
公司等比例减资至3000万元,剩余
出资缴纳期限延展至2030年12月,
并办理登记
2016年5月
发生冲突
钱顺以监事身份罢
免刘昌董事长职务
刘昌解聘钱顺的总
经理职务
2014年6月
法院判决
解散公司
总经理不得兼任监事
未设董事会,刘昌应为唯
一的董事,而非董事长
6%
昌顺有限
责任公司
潘平
钱顺
程舵
刘昌
钱顺起诉要求解散
公司,刘昌抗辩公司
一直盈利
钱顺起诉公司和刘昌
要求回购股权
2012年4月
没有召开
过股东会
2017年2月
合法。唯一的董事有权决定解聘经理
步骤
(1)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2)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30
日内公告;(4)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5)等比例
减少出资额/股份;(6)修改公司章程;(7)办理变更登记
不合法。罢免董事是股东会职权,监
事只能提建议
败诉
判决合理。
(1)针对公司:非回购的法定情形
(2)针对刘昌:无实体法依据
各方未上诉,未成立清
算组,未进行清算,昌
顺公司登记至今并经营
判决合理。钱顺持股28%,达到表决
权比例,公司连续2年以上未召开股
东会,构成公司僵局,一直盈利的抗
辩不能成立,且无其他途径解决僵局
不合法。解散判决是形成判决,公司应进
入清算阶段走向终止:(1)董事组成清
算组;(2)开展各项清算工作;(3)制
作清算报告并申请注销登记
董事长,未设董事会
问题1—昌顺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存在不规范的地方?为什么?
答案:昌顺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不规范的地方。(1)昌顺公司股东人数较少,不设董事会符合法律
规定,但刘昌的职位不应是董事长,而应是唯一的董事。(2)钱顺作为公司总经理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75 条、第76 条第4 款。
问题2—昌顺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依法应包括哪些步骤?
答案:昌顺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包括以下步骤:(1)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需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公司应当自股
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4)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5)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
《公司法》第75 条: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
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公司法》第76 条第4 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一、2016—2017 年真题
101
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6)减少注册资本要相应地修改公司章程;(7)
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办理变更登记,登记后才发生注册资本减少的效力。法条依据为
《公司法》第66 条第3 款、第224 条、第34 条。
问题3—刘昌解聘钱顺的总经理职务,以及钱顺以监事身份来罢免刘昌董事长职位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1)刘昌解聘钱顺的总经理职务合法。在不设董事会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刘昌作为唯一的董
事,行使董事会职权,有权决定经理的聘任或解聘。(2)钱顺以监事身份罢免刘昌董事长职位不合法。
首先,钱顺作为公司总经理兼任监事,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即使不考虑该违法兼任问题,监事也无
权直接罢免董事,只能向股东会提出罢免董事的建议,罢免董事属于股东会的职权。罢免董事后,其董
事长职务自然解除。因此,钱顺以监事身份罢免刘昌董事长职位的行为不合法。法条依据为《公司法》
第59 条第1 款第1 项、第74 条第1 款、第75 条、第76 条第4 款、第78 条。
问题4—法院判决不支持“钱顺要求公司与刘昌回购自己股权的诉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案:判决合理。(1)股东回购请求权仅限于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和反对下列三种情形的股东会
决议: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公司营业期限
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修改章程继续存续。本案中,“厌倦于公司争斗”不符合股东行使股权回购请求
权的法定情形。因此,法院判决不支持其诉求合理。(2)钱顺要求刘昌回购股权的诉求没有实体法依据。
针对要求其他股东强制性购买股权的请求权,现行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在现行《公司法》上,股东彼此
之间并不负有在特定情况下收购对方股权的强制性义务,即使法院在审理解散公司的案件时,应尽量调
解,并给出由其他股东收购股权的调解备选方案,这也不能说明其他股东有收购股权的义务。因此,法
院的判决合理。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89 条、《公司法解释(二)》第5 条第1 款。
《公司法》第66 条第3 款: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224 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
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34 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公司法》第59 条第1 款第1 项: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公司法》第74 条第1 款: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法》第76 条第4 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法》第78 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公司法》第89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
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二)公司合并、
分立、转让主要财产;(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
司存续。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
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法解释(二)》第5 条第1 款: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
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
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商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102
问题5—法院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案:判决合理。本案中,钱顺的持股比例为28%,已达到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表决权比例(10%
以上);昌顺公司自2014 年6 月至提起司法解散诉讼时,已连续两年以上未召开股东会,表明昌顺公司
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已出现“公司僵局”,符合司法解散的情形。“公司僵局”指的是治理困境,
而非财务困境,故刘昌关于公司一直盈利且运行正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此外,钱顺曾要求刘昌或公
司收购其股权以退出公司,但遭刘昌坚决拒绝,其他股东既无购买意愿也无购买能力,表明通过其他途
径无法解决僵局。因此,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合理。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31 条、《公司法解释(二)》
第1 条。
问题6—解散公司的判决生效后,就昌顺公司的后续行为及其状态,在法律上应如何评价?为什
么?
答案:后续行为与状态不合法,司法解散公司的判决,在性质上为形成判决,判决生效后,公司应
进入清算阶段。根据法律规定:(1)董事作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依法及时组成清算组;(2)清算组按
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按《公司法》第234 条至第237 条的规定进行各项清算工作;(3)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解散公司的判决生
效后,公司就必须经过清算程序走向终止。本案中,昌顺公司被司法解散后仍然继续存在的事实,违反
法律规定。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32 条、第239 条。
2016 年真题
美森公司成立于2009 年,主要经营煤炭。股东是大雅公司以及庄某、石某。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
资本是1000 万元,三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是5 :3 :2 ;各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大
雅公司将之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作价500 万元用于出资,这部分资产实
际交付给美森公司使用;庄某和石某以货币出资,公司成立时庄某实际支付了100 万元,石某实际支付
了50 万元。
大雅公司委派白某担任美森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10 年,赵某欲入股美森公司,白某、庄
某和石某一致表示同意,于是赵某以现金出资50 万元,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但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赵某还领取了2010 年和2011 年的红利共10 万元,也参加了公司的股东会。
2012 年开始,公司经营逐渐陷入困境。庄某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转让给了其妻弟杜某。此时,
赵某提出美森公司未将其登记为股东,所以自己的50 万元当时是借款给美森公司的。白某称美森公司无
钱可还,还告诉赵某,为维持公司的经营,公司已经向甲、乙公司分别借款60 万元和40 万元;向大雅
《公司法》第231 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解释(二)》第1 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
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新《公司法》已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公司法》第232 条: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
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法》第239 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一、2016—2017 年真题
103
公司借款500 万元。
2013 年11 月,大雅公司指示白某将原出资的资产中价值较大的部分逐渐转入另一子公司美阳公司。
对此,杜某、石某和赵某均不知情。
此时,甲公司和乙公司起诉了美森公司,要求其返还借款及相应利息。大雅公司也主张自己曾借款
500 万元给美森公司,要求其偿还。赵某、杜某及石某闻讯后也认为利益受损,要求美森公司返还出资
或借款。
问题1 :应如何评价美森公司成立时三个股东的出资行为及其法律效果?
问题2 :赵某与美森公司是什么法律关系?为什么?
问题3 :庄某是否可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进行转让?为什么?这种转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问题4 :大雅公司让白某将原来用作出资的资产转移给美阳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问题5 :甲公司和乙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以及大雅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应否得到受偿?其
受偿顺序如何?
问题6 :赵某、杜某和石某的请求及理由是否成立?他们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2009年
美森公司
大雅公司
庄某
石某
50% 30% 20%
2010年
赵某
加入公司
现金出资50万元
未办理变更登记
领取了2010年和2011年的
红利共10万元,也参加了
公司的股东会
2012年公司经营逐渐陷入困境
2013年11月
章程规定注册资本
1000万,设立时一
次性缴足
净资产评估作价500万出资并交付
委派白某担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实际交付100万
实际交付50万
庄某将股权转给妻弟杜某
赵某主张50万出资为借款
白某称公司欠甲60万、
乙40万、大雅公司500万
美阳公司
美森公司
甲乙起诉
大雅公司
起诉
赵、杜、石
起诉
返还借款及相应利息
返还借款500万
返还出资或借款
出资合法有效。非货币财产出资
已评估作价,且可依法转让
出资不足,二人均未按期足额出资,
应补足出资,其他发起人在出资不实
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可转让。庄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系转
让瑕疵股权,其妻弟作为受让人应当知
情,承担连带责任
基于公司资本维持原
则,股东不得要求退
股。但可请求公司收购
股权/自行转让股权/提
起股东代表诉讼
普通债权,应得到受偿
观点一:损害美森独立
人格和偿债能力,应劣
后正常债权人甲乙
不合法。非法转移了美森公司的独立责任
财产,损害了法人独立人格和偿债能力
观点二:根据债权平等
性,应与甲乙平等受偿
赵某是股东而非债权人。
公司作出接受增资意思表
示+赵某行使股东权利
在杜某、石某和赵某均不知情的
情况下,大雅公司指示白某将原
出资的资产中价值较大的部分逐
渐转入另一子公司美阳公司
问题1—应如何评价美森公司成立时三个股东的出资行为及其法律效果?
答案:(1)大雅公司出资有效。本案中,大雅公司用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出资,属于非货币财
产出资。该净资产已经依法评估作价,且实际交付给美森公司使用,满足“可评估作价+ 可依法转让”
的法定条件,故其出资有效。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商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104
(2)庄某、石某出资不足,构成出资瑕疵。庄某按章程应当以现金300 万元出资,仅实际出资100
万元;石某按章程应当出资200 万元,仅实际出资50 万元,均未按期足额出资。对此,美森公司可要求
庄某、石某补足出资并赔偿损失,其他发起人与庄某、石某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
可要求庄某、石某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发起人对
此承担连带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48 条、第49 条、第50 条。
问题2—赵某与美森公司是什么法律关系?为什么?
答案:赵某是美森公司的股东,而非债权人。(1)赵某向美森公司出资时,经白某(大雅公司的股
东代表)、庄某、石某一致同意,可见美森公司履行的是增资程序,作出的是接受增资的意思表示;(2)
赵某已经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包括参与公司经营、分配利润等,这些行为均非债权人可为。因此,赵某
是美森公司的股东,而非债权人。此外,从民商法的诚信原则考虑,也应认可赵某是实际出资人或实际
股东而非债权人。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 三)》第23 条。
问题3—庄某是否可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进行转让?为什么?这种转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案:可以转让。本案中,庄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其名下股权属于瑕疵出资的股权,但该股权
依法可以转让。受让人杜某系庄某的妻弟,依据生活经验可推定杜某对股权存在出资瑕疵应当知情。因
此,转让人庄某与受让人杜某应对公司及债权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杜某承担责任后,可
向庄某追偿。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88 条第2 款。
问题4—大雅公司让白某将原来用作出资的资产转移给美阳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不合法。本案中,白某将资产用作出资后,该资产的所有权已转移给美森公司,成为美森公
司的独立责任财产。大雅公司指示将原属于美森公司的资产转移给美阳公司,属于非法转移公司财产的
行为,损害了美森公司作为法人的独立人格和偿债能力。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3 条第1 款。
问题5—甲公司和乙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以及大雅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应否得到受偿?其
受偿顺序如何?
答案一:甲公司和乙公司享有的是普通债权,应当得到受偿。大雅公司是美森公司的大股东,我国
《公司法》第48 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
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
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49 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
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
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50 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
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解释( 三)》第23 条: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原《公司法》第31 条、第32 条已修改为新《公司法》第55 条、第56 条)
《公司法》第88 条第2 款: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
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
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3 条第1 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一、2016—2017 年真题
105
《公司法》并未禁止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交易,只是规定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股
东对公司享有的合法债权也是有效的,能够得到清偿。
在受偿顺序方面,作为股东的大雅公司损害了美森公司的独立人格,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其债
权应当在顺序上劣后于正常交易中的债权人甲公司和乙公司,这是深石原则的运用。
答案二:甲公司和乙公司享有的是普通债权,应当得到受偿。大雅公司是美森公司的大股东,我国
公司法并未禁止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交易,只是规定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股东
对公司享有的合法债权也是有效的,能够得到清偿。
在受偿顺序方面,作为股东的大雅公司损害了美森公司的独立人格,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根据
民法的公平原则,大雅公司的债权应劣后于甲公司、乙公司的普通债权。
答案三:甲公司和乙公司享有的是普通债权,应当得到受偿。大雅公司是美森公司的大股东,我国
《公司法》并未禁止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交易,只是规定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股
东对公司享有的合法债权也是有效的,能够得到清偿。
在受偿顺序方面,根据债权的平等性,大雅公司、甲公司、乙公司的债权应平等受偿。公司股东又
是债权人时,可定性为内部债权人。无论是内部债权人还是外部债权人,都是平等的债权,应平等受偿。
问题6—赵某、杜某和石某的请求及理由是否成立?他们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答案:不成立。(1)本案中,赵某经其他股东同意入股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应认定为美森公司的
股东,杜某和石某亦是股东。基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不得随意要求返还出资,故其请求不成立。
(2)针对控股股东大雅公司滥用股东权利、转移公司资产的行为,赵某、杜某和石某可以请求美森公司
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以退出公司;也可以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主体,以退出
公司。(3)针对大雅公司指示董事长白某损害美森公司利益的行为,赵某、杜某和石某可以提起股东代
表诉讼,要求大雅公司、白某对美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89 条第3 款,第189
条第1、2 款。
《公司法》第89 条第3 款: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
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法》第189 条第1、2 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
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106
二、延伸模拟提升题
案例1
三国公司于2024 年7 月24 日成立,是一家致力于游戏开发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100
万元,其中刘备出资60 万元,曹操出资30 万元,孙权出资20 万元。其中,刘备担任执行事务的董事,
曹操担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孙权担任监事。
2024 年8 月1 日,吴国公司的债权人董卓向法院起诉,要求三国公司、蜀国公司和魏国公司对吴国
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经查,除三国公司以外,刘备还是蜀国公司、魏国公司和吴国公司三家公司
的控股股东。在刘备的操控下,这四家公司频繁发生大额转账,致使四家公司的账目十分混乱。吴国公
司因财产被大量转移,对外负债已无力偿还。
2024 年9 月20 日,孙权欲购买新款上市的iphone16,向关羽借款。孙权为担保其对关羽的债务,
便将其所持有的三国公司股权转让给了关羽,并进行了股东名册的变更和工商变更登记。同时,双方约
定,若孙权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则股权归关羽所有。
2024 年12 月20 日,三国公司为扩大市场规模,欲引进战略投资者楚河公司。楚河公司通过认购三
国公司新增股权的方式成为三国公司的股东,同时,楚河公司与三国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协议约定:
三国公司同意,若2025 年度三国公司的净利润额未能达到500 万元,则三国公司应当一次性支付全部价
款按约定回购金额收购楚河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2026 年3 月20 日,因竞品游戏崛起和三国公司战略失误导致三国公司资金链断裂,深陷债务泥潭,
已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公司资不抵债,随即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蜀国公司、魏国公司和吴国公司也纷
纷因巨额债务缠身,均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查明,三国公司、蜀国公司、魏国公司和吴国
公司的资产已高度混同,区分各自财产成本过高,将会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
问题1 :若曹操辞任经理职务,该辞任行为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
问题2 :吴国公司债权人董卓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问题3 :吴国公司持股5% 的股东周瑜可采取何种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问题4 :孙权与关羽之间的行为是否有效?关羽的权利如何实现?
问题5 :如何评价楚河公司与三国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效力?若2025 年度,三国公司的净利
润额未能达到500 万元,楚河公司请求三国公司实际履行被拒绝后提起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
问题6 :法院能否对三国公司、蜀国公司、魏国公司和吴国公司进行合并破产?
二、延伸模拟提升题
107
2024年7月24日
三国公司成立
刘备60万元
2024年8月1日
董卓
债权人
吴国公司
债务人
无力偿还
起诉
2024年9月20日
孙权
关羽
股权转让
双方约定,若孙权未能清偿到
期债务,则股权归关羽所有
2024年12月20日
三国公司
楚河公司
《投资协议》
协议约定:若2025年度三国公司的净利润额未能达到
500万元,则三国公司应当回购楚河公司股权
2026年3月20日
三国、蜀国、魏国、吴国公司均申请破产清算
经查明,四家公司的资产已高度混同,区分各自财
产成本过高,将会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
曹操30万元
孙权20万元
董事
经理、法代
监事
蜀国公司
魏国公司
吴国公司
控股
在刘备的操控下,四家公司频繁发生大
额转账,导致四家公司账目十分混乱
要求三国公司、蜀国公司和魏国公司
对吴国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
债务人
借款
投资
辞任经理
(1)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2)公司应当在其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人格混同
能获法院支持。四家公司为同一
控股股东控制下的关联公司,人
格混同,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构成股权让与担保
(2)担保有效,转让无效;若债务人孙权到期
不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关羽可以请求对该股权折
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周瑜
股东,持股5%
可要求吴国公司回购其股权
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1)构成对赌协议,协议有效
(2)楚河公司请求三国公司回购股权的,法院
应当依据《公司法》第53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
出资”的规定进行审查。若三国公司未完成减资
程序,法院应当驳回
(1)法院可以进行合并破产
(2)四家公司在财务方面持续高度混同,均为
同一控股股东控制下的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已经
高度混同。且四家公司资产混同严重,区分各自
财产成本过高,将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
问题1—若曹操辞任经理职务,该辞任行为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
答案: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本案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经理曹操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且由于曹操辞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其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条依
据为《公司法》第10 条第2、3 款。
问题2—吴国公司债权人董卓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案:能。本案中,三国公司、蜀国公司、魏国公司和吴国公司为同一控股股东控制下的关联公
司,现多家公司之间已出现财务高度混同的情形。据此,三个公司之间表征人格的因素高度混同,导致
各自财产无法区分,已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因此,吴国公司债权人董卓有权要求三国公司、
《公司法》第10 条第2、3 款: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商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108
蜀国公司和魏国公司对吴国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3 条。
问题3—吴国公司持股5% 的股东周瑜可采取何种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案:股东周瑜可要求吴国公司回购其股权。本案中,吴国公司的控股股东刘备操控其控股的四家
公司频繁发生大额转账,致使四家公司的账目混乱,系滥用股东权利,且严重损害了吴国公司的利益。
因此,周瑜作为吴国公司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法条依据
为《公司法》第89 条第3 款。
问题4—孙权与关羽之间的行为是否有效?关羽的权利如何实现?
答案:担保有效,但关于“股权归关羽所有”的约定无效。本案中,孙权为担保其对关羽所负的债
务,将其持有的三国公司股权转让给关羽的行为,构成股权让与担保。双方关于“若孙权未能清偿到期
债务,则股权归关羽所有”的约定,违反了禁止流质的规定,应属无效,但不影响双方有关提供担保的
意思表示的效力。因此,若债务人孙权到期不履行债务,关羽不能直接取得股权,但可以请求对股权折
价、拍卖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法条依据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8 条第2 款。
问题5—如何评价楚河公司与三国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效力?若2025 年度,三国公司的净利
润额未能达到500 万元,楚河公司请求三国公司实际履行被拒绝后提起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1)有效。本案中,楚河公司与三国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属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的
对赌协议,其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系各方意思自治的体现,故合法有效。
(2)在对赌协议有效的前提下,楚河公司请求三国公司回购股权的,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53
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若三国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法院应当驳回
楚河公司的诉讼请求。法条依据为《九民纪要》第5 条。
《公司法》第23 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89 条第3 款: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
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8 条第2 款: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
不履行到期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
力。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请求返还财产,或者请求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九民纪要》第5 条: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
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
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
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 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 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
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 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6 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
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
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原第35 条已修改为第53 条,原第142 条已修改为第162 条,原第166 条已
修改为第210 条。)
二、延伸模拟提升题
109
问题6—法院能否对三国公司、蜀国公司、魏国公司和吴国公司进行合并破产?
答案:可以。本案中,三国公司、蜀国公司、魏国公司和吴国公司在财务方面持续高度混同,具体
体现在四家公司均为同一控股股东控制下的关联公司,四家公司频繁发生大额转账,账目十分混乱。因
此,四家公司已严重丧失法人意志和财产独立性,法人人格已经高度混同。并且,四家公司资产混同严
重,区分各自财产成本过高,将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因此,法院可以对三国公司、蜀国公司、
魏国公司和吴国公司进行合并破产。法条依据为《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2 条。
案例2
四季有限公司成立于2025 年1 月,有股东赵春,钱夏,孙秋,李冬四人,注册资本1000 万元。由
赵春,孙秋,李冬组成董事会,李冬任董事长。为拓展市场,四季公司在邻省成立平安分公司和长青分
公司。平安分公司欠新胜银行200 万元债务,逾期未偿还。
2025 年2 月,公司董事会核查后发现赵春尚有200 万元出资未按期缴纳,已向赵春发出书面催缴通
知且宽限期已届满,但赵春百般推脱仍未缴纳,后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向赵春发出书面失权通知书。后四
季公司得知,在公司设立时,梁尚偷了钱夏的身份证,冒用钱夏的名义,将自己在四季公司的出资登记
在钱夏名下,并以钱夏的名义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钱夏对此毫不知情。
2025 年3 月,董事长李冬未经过公司股东会决议,便决定将公司上年度利润1200 万元分红给自己
和赵春,并额外拿出200 万元作为私用,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极大损失。
2025 年9 月,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四季公司经历了一次重大亏损,导致财务状况十分困难。公司用
三大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有200 万元亏损无法弥补,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减少至800 万
元,各股东的出资额等比例减少,随后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四季公司的债权人
长春公司得知后,主张因未通知其减资事项,减资无效。
2025 年10 月,四季公司的经营持续亏损,资不抵债,股东会依法通过了解散决议。解散后,公司
董事直到一个月后才着手准备清算事宜,导致清算进程严重滞后。在清算启动前的这一个月内,公司资
产严重流失,无法及时清偿五谷公司的债务,导致五谷公司遭受了150 万元的损失。
问题1 :对于平安分公司所欠新胜银行的200 万元债务,若新胜银行已取得对平安分公司的胜诉判
决并进入执行程序,但平安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新胜银行该如何应对?
问题2 :公司发出书面失权通知书后,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
问题3 :若钱夏发现后,是否有权对外转让自己名下的股权?其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问题4 :李冬和赵春应承担什么责任?其他股东该如何维护自身利益?
问题5 :长春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
问题6 :五谷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四季公司董事赔偿损失?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2 条: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审慎适用。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
时,应当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以对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原因进行单独判断并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基本原则。当关联
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商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110
2025年1月
2025年2月
四季公司成立
赵春
钱夏
孙秋
李冬
董事长
董事会
分公司1
平安公司
长青公司
分公司2
董事会
赵春
尚有200万元出
资未按期缴纳
2025年3月
钱夏
新胜公司
欠200万
发出书面催缴通知
且宽限期已届满
四季公司
仍未缴纳
发出书面失权通知书
梁尚
被冒用身份
以钱夏的名义参与公司
的日常经营活动
李冬
将公司上年度利润1200万
元分红给自己和赵春
额外拿出200万元作为私用
2025年9月
四季公司
公积金补亏后
仍有200万元亏损
经股东会决议
等比例减少注册
资本至800万元
2025年10月
四季公司
股东会决议解散
董事
1个月后才
开始清算
导致债权人五谷公
司150万元损失
可申请追加四季公司为被执行人。平安分公司作
为分支结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
可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若四季公司财
产仍不足,法院可直接执行长青分公司财产
李冬违反了忠实义务,应返还全部款项1400万元;
赵春应向公司返还其收到的分红;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润分配权,其他股东可直
接起诉李冬,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2)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其他股东可请求公司按照
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主张不成立。四季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属简
易减资,无需通知债权人,公告即可
长春公司
主张
未通知
无效
获胜诉判决并进入执行程
序,但财产不足以清偿
(1)自失权通知发出之日起,赵春丧失
其未缴纳出资的200万元股权,但并未丧
失股东资格
(2)赵春丧失的200万元股权应当转让
或者减资后注销,6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
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
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1)钱夏无权对外转让股权,其系被冒名者,
而非公司股东,不承担出资责任,也不享有股
东权利
(2)钱夏可以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不具有股东
资格,并请求登记机关撤销冒名登记
五谷公司可以要求四季公司董事赔偿损失;四季公司
解散后,董事未在15日内及时组成清算组,未及时履
行清算义务给债权人五谷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未经股东会决议
李冬滥用股东权利
问题1—对于 平安分公司所欠新胜银行的200 万元债务,若新胜银行已取得对平安分公司的胜诉判
决并进入执行程序,但平安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新胜银行该如何应对?
答案:新胜银行可以申请追加四季公司(总公司)为被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
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本案中,平安
分公司是四季公司的分支机构,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新胜银行有权申请追加四季公司为被执行人。
追加四季公司后,若四季公司的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长青分公司的财产。法条依
据为《民法典》第74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 条。
《民法典》第74 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
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
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 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
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
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二、延伸模拟提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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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公司发出书面失权通知书后,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
答案:将产生如下法律效果:自失权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赵春即丧失其未缴纳出资(200 万元)所
对应的股权,但不丧失股东资格。对于赵春丧失的该部分股权,公司应当在6 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相
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若6 个月内既未转让,也未注销,则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各自的出资
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52 条第1、2 款。
问题3—若钱夏发现后,是否有权对外转让自己名下的股权?其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答案:(1)无权。本案中,梁南冒用钱夏名义出资并登记,钱夏属于被冒名股东,不承担出资责任,
也不享有股东权利,故无权转让股权。
(2)钱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不具有股东资格,并要求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冒名登
记。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28 条。
问题4—李冬和赵春应承担什么责任?其他股东该如何维护自身利益?
答案:(1)李冬作为董事长,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分红并挪用公司资金,违反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
也构成滥用股东权利。为此,李冬应当向公司返还全部款项(1200 万元分红+200 万元私用资金),并赔
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赵春作为股东,明知或应知分红未经合法程序仍接受该分红,应当向公司返
还其收到的分红;若该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李冬的行为直接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润分配权,其他股东可以直接起诉李冬,请求其承担侵权
责任;同时,李冬的滥用行为还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其他股东也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
权,以退出公司。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80 条第1 款、第188 条、第211 条、第190 条、第89 条第3 款。
问题5—长春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
答案:不成立。本案中,四季公司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来弥补亏损,该行为属于简易减资。简易减资
无需通知债权人,仅需在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30 日内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即
《公司法》第52 条第1、2 款: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
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
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
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
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公司法解释(三)》第28 条: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
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
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第180 条第1 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法》第188 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211 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190 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89 条第3 款: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
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商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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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长春公司以“未通知其减资事项”为由主张减资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故其主张不成立。法条依据
为《公司法》第225 条。
问题6—五谷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四季公司董事赔偿损失?
答案:可以。本案中,四季公司解散后,董事未在15 日内组成清算组,而是拖延一个月后才开始
清算。因董事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资产流失,无法清偿五谷公司的债务,给五谷公司造成了
150 万元的损失,故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32 条。
《公司法》第225 条: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
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
前,不得分配利润。
《公司法》第232 条: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
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