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文本内容
重点题目板块
一、小案例......................................................................1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 .................................. 1
第二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1
第三章 管辖 .................................................................. 5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 10
第五章 刑事证据 ........................................................ 15
第六章 立案侦查与强制措施 .................................... 20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 25
第八章 审查起诉 ........................................................ 30
第九章 监察法与刑诉法的衔接 ................................ 33
第十章 第一审程序 .................................................... 34
第十一章 第二审程序 ................................................ 41
第十二章 死刑复核程序 ............................................ 44
第十三章 审判监督程序 ............................................ 47
第十四章 特别程序 .................................................... 50
二、重点真题................................................................56
案例1 :2025 年真题(回忆版) .................................. 56
案例2 :2024 年真题(回忆版) .................................. 60
案例3 :2023 年真题(回忆版) .................................. 63
案例4 :2022 年真题(回忆版) .................................. 66
案例5 :2021 年真题(回忆版) .................................. 69
案例6 :2020 年真题(回忆版) .................................. 73
案例7 :2019 年真题(回忆版) .................................. 77
案例8 :2018 年真题(回忆版) .................................. 79
三、模拟提升题............................................................82
案例1 ............................................................................. 82
案例2 ............................................................................. 86
延伸练习题目板块
一、2014—2017 年真题...............................................90
案例1 :2017 年真题 .................................................... 90
案例2 :2016 年真题 .................................................... 93
案例3 :2015 年真题 .................................................... 96
案例4 :2014 年真题 .................................................... 97
二、延伸模拟提升题..................................................101
案例1 ........................................................................... 101
案例2 ........................................................................... 104
案例3 ........................................................................... 108
案例4 ........................................................................... 112
案例5 ........................................................................... 116
案例6 ........................................................................... 119
目 录
Contents
1
重点题目板块
一、小案例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
一、刑事诉讼法的价值
案例1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统称为刑事法,刑法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对于刑法而言,
刑事诉讼法既具有保障查明事实真相,惩罚犯罪,保障刑事实体法内容实现的工具价值,也有自己的独
立价值。
问题:刑事诉讼法自身的独立价值如何体现?
案例1—问题:刑事诉讼法自身的独立价值如何体现?
答案: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体现在:(1)刑事诉讼法本身体现民主、法治、人权。刑事诉讼法
所规定的诉讼原则、结构、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2)弥补不足与
创制实体。刑事诉讼法具有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3)阻却实体。刑事诉讼
法具有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
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案例1 :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重实体,
轻程序”的做法,今后应当注意纠正,既注重实体公正,也注重程序公正。
问题:如何理解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
案例1—问题:如何理解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
答案: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既对立又统一。二者应当并重,在二者发生矛盾时,需要根据利益权衡
的原则作出选择。
第二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案例1 :某日,无业青年刘某决定在城南偏僻的路段进行飞车抢夺。出发前,刘某顺手拿了刀具一
把,夹在摩托车的侧面,并连续作案,抢了多名妇女携带的名牌挎包。次日清晨公安机关在宾馆将刘某
抓获。后检察院以刘某涉嫌抢劫罪为由提起公诉,法院受理此案。在认罪认罚方面,刘某承认自己抢夺
了多个挎包,承认摩托车上确实带了匕首而没有使用,也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但对于抢劫罪不予
承认,坚持认为自己只是抢夺。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刑事诉讼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2
问题:请问对刘某是否可以适用认罪认罚并从宽处理?为什么?
案例2 :2026 年,周某对丁某实施抢劫,共抢到财物1 万元。同年,周某对张某实施强奸。后周某
被公安机关抓获,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讯问过程中,周某如实交代了抢劫行
为表示愿意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但不承认强奸罪。
问题:根据周某的表现,周某全案是否构成认罪认罚?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3 :李四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讯问时,李四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并且愿意接受处罚。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发现李四以明显低价将房子、车子等财产卖给其家人,并
向检察院表示其没有能力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但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仍然认为李四属于认罪认罚,可以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以此向法院提出了从宽的量刑建议。
问题:本案中,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案例4 :丁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捕,审查起诉阶段,丁某自愿认罪认罚,但其明确表示不同意适用速
裁程序,检察院以此认为其并未真正认罚,故未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问题: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案例5 :小王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他一直坚称自己无罪。提起公诉后,法庭审理时
小王当庭改口,承认自己犯盗窃罪,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希望能够从宽处罚。
问题:本案中,小王是否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案例6 :高某强奸妇女后将其杀害,被害人尸体上有二十多处刀伤,双手及部分器官缺失,此后高
某多次实施类似犯罪行为,在当地造成恐慌,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后公安机关将高某依法逮捕。在侦查
过程中,高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且极力表示其愿意尽最大努力赔偿被害人家属,争取他们
的谅解。
问题:本案中,是否可因高某认罪认罚就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案例7 :齐某涉嫌盗窃玉镯被江州市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考虑到齐某为聋
哑人,且自愿认罪认罚,遂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因玉镯损坏,齐某主动提出
按照市场价格赔偿被害方损失共计2 万元(经鉴定符合市场价),但被害方声称此玉镯价值至少10 万元,
拒绝该赔偿。因未达成协议,故而检察院未对齐某予以从宽。
问题:本案的诉讼程序存在哪些违法之处? 试说明理由。
案例8 :王某因涉嫌杀害李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故意杀人罪
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人员对其进行第一次讯问时,王某明确表示是自己杀了李某并愿意接受法律
制裁,同时积极配合检察院完成了认罪认罚的相关程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以此向法院提
出了量刑建议。
问题:检察院是否应当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有何要求?
一、小案例
3
案例9 :张三涉嫌盗窃甲的财物,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过程中,张三自愿认罪认
罚,检察院认为张三犯罪情节轻微,故对张三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张三突然反悔,坚称自己没有盗窃,
只是借用他人的物品。经审查,检察院发现张三构成侵占罪,且甲并未向法院提出控告。
问题: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10 :李四涉嫌贪污罪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但其一直不承认自己的
罪行。提起公诉后,李某在法庭审理中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并愿意接受处罚。
问题:此时,法院是否需要通知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
案例11 :被告人史某持刀抢劫一出租车司机,被公安机关侦查抓获后拒绝认罪,后被检察院依法
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审理对史某判处有期徒刑13 年,并处罚金10 000 元。史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
上诉。
问题:若史某在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1—问题:请问对刘某是否可以适用认罪认罚并从宽处理?为什么?
答案:可以。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自愿如实供述飞车抢包的事实,承认携带刀具,认可检察院的
量刑建议。刘某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抢夺而非抢劫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
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第六条。
案例2—问题:根据周某的表现,周某全案是否构成认罪认罚?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全案不构成认罪认罚,对于抢劫罪可以对周某从宽处罚,但是对于强奸罪不能从宽。本案
中,周某犯抢劫罪和强奸罪,但只如实供述了其抢劫罪的行为,愿意接受检察院对于抢劫罪的指控与量
刑建议,对于强奸罪并不承认,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于周某如实
供述的部分即抢劫罪,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法院可以从宽处罚。法条依据为《认罪认罚从
宽指导意见》第六条。
案例3—问题:本案中,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本案中,李四虽然表面上认罪认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但是其暗
中转移财产(以明显低价交易房子、车子),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实际上是不“认罚”的表现。此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
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后文简称《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第六条:“认罪”的把握。认罪认罚从
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
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
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第六条:“认罪”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
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
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
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
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刑事诉讼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4
时检察院不应当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条依据为《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二款。
案例4—问题: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本案中,丁某虽自愿认罪认罚,但其仍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
易程序,并不影响“认罚”的认定,故丁某仍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条依据为《认罪认罚从宽
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二款。
案例5—问题:本案中,小王是否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答案:可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本案
中,小王虽然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不认罪认罚,但是其在审判阶段当庭承认自己犯盗窃罪,并愿意接受
处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故可以适用。法条依据为《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一款。
案例6—问题:本案中,是否可因高某认罪认罚就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答案:不可以。根据规定,对于犯罪性质和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
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本案中,高某多次以残
忍手段实施恶劣犯罪行为,造成社会恐慌,社会影响极为恶劣,认罪认罚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不可
以因其认罪认罚就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条依据为《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第八条第一款。
案例7—问题: 本案的诉讼程序存在哪些违法之处? 试说明理由。
答案:本案存在以下违法之处:(1)让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错误。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齐某系聋
哑人,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因未达成和解而未对齐某从宽处理的做法错误。本案中犯罪嫌
疑人齐某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和解或者调
解协议,一般不影响对其从宽处理。法条依据为《刑诉规则》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
二百七十六条第二款。
案例8—问题:检察院是否应当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有何要求?
《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 第七条第二款:“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
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
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
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
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
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
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一款:适用阶段和适用案件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
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第八条第一款:“从宽”的理解。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
理。“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予以从宽处理。但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
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后文简称《刑诉规则》)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和
解或者调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
一、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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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1)检察院应当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本案王某认罪认罚,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
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2)量刑建议一般应当为确定刑。对新类型、不常见
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在起诉书中写明认罪认罚情况,
并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量刑建议可以另行制作文书,也可以在起诉书中写明。法条依据为《刑
诉规则》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
案例9—问题: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检察院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照法定不起诉规定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因犯罪
嫌疑人张三认罪认罚,故检察院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但张三突然反悔,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张三属于侵
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且被害人甲并未提出自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法定情
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故检察院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照法定不起诉的规定重新作出不起诉
决定。法条依据为《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案例10—问题:此时,法院是否需要通知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
答案:不需要。根据规定,被告人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前未认罪认罚,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人民
法院可以不再通知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在本案中,法院应当就定罪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
见,依法从宽作出判决。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
案例11—问题:若史某在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二审法院应当根据史某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宽,并依法作出裁判。根据规定,被
告人(史某)在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在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二审法院应当根据其认罪认罚的价
值、作用决定是否从宽,并依法作出裁判。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法条
依据为《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第五十条。
第三章 管辖
案例1 :王某系某小学保安。某日,王某用手机偷拍本校教师何某与学生家长马某攀谈的视频,并
《刑诉规则》第二百七十四条: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提出量刑建议,在起诉书
中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并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量刑建议可以另行制作文书,也可以在起诉书中写明。
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
一般应当为确定刑。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不起诉后反悔的处理。因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依
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不积极履行赔礼道歉、退赃退
赔、赔偿损失等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区分下列情形依法作出处理:
(一)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
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后文简称《刑诉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被告
人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未认罪认罚,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再通知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调整量刑建
议。
对前款规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就定罪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本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的
规定作出判决。
《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第五十条: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
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审理程序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进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认罪认罚的
价值、作用决定是否从宽,并依法作出裁判。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刑事诉讼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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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视频发布到微博平台,并且编造了“老师出轨学生家长”的剧情。该视频及故事截图被广为扩散,甚
至登上了本地热搜。何某不堪其辱,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诽谤罪对其予以刑事
立案。
问题:公安机关对本案的处理是否正确?请说明原因。
案例2 :崔某因债务纠纷殴打李某导致李某右眼眼球破裂,李某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依法受理该
案后,发现李某右眼已经因上次的损伤造成的后遗症导致失明,构成重伤。
问题: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本案?
案例3 :甲省乙市(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章某与黑恶势力勾结,利用职权作掩护帮助黑恶
势力实施贩毒等犯罪行为。
问题:本案原则上可由哪些机关进行侦查?
案例4 :H 市人民检察院在对刑罚执行进行法律监督时,发现H 市C 区监狱狱警王某涉嫌虐待被监
管人罪,故对其展开侦查。在侦查过程中检察院发现王某还曾实施过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
问题:该敲诈勒索案和虐待被监管人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5 :安某、刘某、韩某共同实施抢劫。A 市甲县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只有主犯安某可能被判
处无期徒刑。后安某被移送至A 市中级法院审理,其余被告人继续在甲县法院审理。
问题:本案的管辖是否正确?
案例6 :某市检察院认为甲故意伤害案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中级法院受理
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遂交基层法院审判。
问题:本案中,市中院将案件交由基层法院审判的做法是否正确?
案例7 :A 县发生一起诈骗案件,金额高达30 万元,犯罪嫌疑人李某被A 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后
A 县法院受理此案。A 县法院庭前审查过程中,还发现李某在B、C、D 等多县也实施了一系列的诈骗犯
罪,但从证据中可知,李某的诈骗行为主要集中在B 县实施,且受害人也多集中于B 县,遂将案件移送
B 县法院审理。
问题:A 县法院移送案件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8 :张某(北京市昌平区人)在美国留学期间与同样在美国留学的李某(上海市静安区人)因
情感纠纷发生冲突,张某怒而对李某实施了伤害行为,导致李某重伤。后张某乘坐飞机到杭州市萧山区
入境回国,李某乘坐飞机到成都市双流区入境回国。目前,张某居住在广州市白云区,李某居住在上海
市徐汇区。
问题:本案可以由哪些法院管辖?
案例9 :章一在从北京开往深圳的高铁(该高铁由广州市铁路公安机关负责乘务工作)上实施了抢
一、小案例
7
夺行为,并在武汉站逃窜下车后在武汉站内被乘警抓获。
问题:对于此案,哪些法院具有管辖权?
案例10 :甲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后在A 市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逃脱至B 市。甲
在B 市某餐馆吃饭时被抓获,同时发现其在B 市还实施了抢劫罪。
问题:甲所犯抢劫罪由哪个法院管辖?
案例11 :丙涉嫌盗窃罪被一审法院判决有期徒刑4 年,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查的过程中
发现丙还有一个诈骗罪没有判决,遂决定并案审理。
问题:关于本案,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12 :深安市A 区法院在受理庄某徇私枉法罪一案中,因庄某曾任A 区法院院长,A 区法院现
有法官均应当回避,A 区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故报请将该案移送深安市中院审理,深安市中院指定深
安市B 区法院受理此案。
问题:深安市中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案例1—问题:公安机关对本案的处理是否正确?请说明原因。
答案:不正确。本案中,王某涉嫌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外,诽谤罪属于告诉才
处理的案件类型。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自诉,不能直接进行刑事
立案。法条依据为《公安部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二款。
案例2—问题: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本案?
答案:法院应当告知被害人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规定,故意伤
害案(轻伤,三年以下)属于可公诉、可自诉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李某)直接找法院提起自诉,法院
应当受理,但审查后若发现属于可能判处3 年以上刑罚的案件(即崔某构成重伤),应告知被害人李某向
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一条第(二)项。
案例3—问题:本案原则上可由哪些机关进行侦查?
答案:可以由乙市公安机关、乙市检察院或甲省检察院立案侦查。本案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
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甲省检察院决定,也可由检察院立案侦查;根据案
件情况,甲省检察院可自行侦查,也可指定甲省设区的市检察院(乙市检察院)侦查。法条依据为《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后文简称《公安部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经过审查,对告诉才处理
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刑诉解释》第一条第(二)项: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
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 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刑事诉讼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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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诉规则》第十五条。
案例4—问题:该敲诈勒索案和虐待被监管人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应当进行分别管辖。根据规定,对于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
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如果涉嫌的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
安机关为主侦查,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的主罪属于检察院管辖,由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
以配合。本案中,并没有强调敲诈勒索案和虐待被监管人案存在主从罪关系,故应当分别管辖,虐待被
监管人案由H 市检察院管辖,敲诈勒索案由C 区公安机关管辖。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
一款。
案例5—问题:本案的管辖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本案属于共同犯罪,安某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而一人属于上
级法院管辖,全案都应由上级法院(A 市中级法院)管辖。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刑
诉解释》第十五条。
案例6—问题:本案中,市中院将案件交由基层法院审判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本案中,检察院认为甲因犯罪行为(故意伤害)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
法院提起公诉,中级法院受理后,即使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也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
层法院审判。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十四条。
案例7—问题:A 县法院移送案件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正确。根据规定,几个同级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
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法院审判。本案A 县法院为最初受理的法院,B 县法院为主要犯罪地的法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
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
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诉规则》第十五条:对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需要直接立案侦查的,应当层报省级人民检
察院决定。
报请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写明案件情况以及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
查的理由,并附有关材料。
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后十日以内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由设区
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也可以自行立案侦查。
《刑诉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
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如果涉嫌的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
果涉嫌的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
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刑诉解释》第十五条: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或者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
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刑诉解释》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
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一、小案例
9
院,在必要的时候,A 县法院可以移送给B 县法院审判。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案例8—问题:本案可以由哪些法院管辖?
答案:杭州市萧山区法院、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上海市徐
汇区法院。根据规定,对于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
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
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杭州市萧山区是犯罪嫌疑人张某入境地,北京市昌平区是其离境前居住地,
广州市白云区是张某现居住地,上海市静安区是被害人李某离境前居住地,上海市徐汇区是被害人现居
住地,故上述地区所在法院均可对本案进行管辖。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十条。
案例9—问题:对于此案,哪些法院具有管辖权?
答案:广州市负责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法院、武汉市负责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法院均有权管辖此
案。根据规定,在列车上的犯罪,被告人(章一)不是在列车运行途中被抓获的,由负责该列车乘务的
铁路公安机关(广州市铁路公安)对应的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在列车运行途
经车站被抓获的,也可以由该车站所在地(武汉市)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法条
依据为《刑诉解释》第五条第二款。
案例10—问题:甲所犯抢劫罪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案:由犯罪地B 市法院管辖。本案中甲在脱逃期间又犯抢劫罪,并且在犯罪地B 市抓获的同时
发现其在B 市还实施了抢劫罪。故抢劫罪应当由犯罪地即B 市的法院管辖。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
十三条第三款。
案例11—问题:关于本案,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二审法院应当发回第一审法院进行处理。本案中,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丙还有
其他犯罪(诈骗罪)一审没有判决,可以决定并案审理,但应当一并发回一审法院进行处理。法条依据
为《刑诉解释》第二十五条。
案例12—问题:深安市中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案:正确。本案中,深安市A 区法院的法官均需回避,不宜行使管辖权,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
院即深安市中院管辖。深安市中院可以自己受理,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即B 区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
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刑诉解释》第十条: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
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诉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被告人不是在列车运行途中被抓获的,由负责该列车乘务的铁路公安机关对应的审判
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在列车运行途经车站被抓获的,也可以由该车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
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诉解释》第十三条第三款:罪犯在脱逃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
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诉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参照前条规定处
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并案审理的,应当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处理。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刑事诉讼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10
法院受理本案。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十八条。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案例1 :方某涉嫌故意杀害田某,在案件提起公诉后,方某本人认罪,承认自己有预谋地杀害了田
某。
问题:若方某的辩护律师陈某认为案件证据链不够完整,是否可以为方某作无罪辩护?
案例2 :蔡某涉嫌向某国有企业负责人蒋某行贿150 万元,犯罪情节恶劣。后蔡某聘请律师温某为
其辩护。
问题:温某是否可以同时接受蒋某的委托,担任蒋某的辩护人?
案例3 :汪某的妻子因为涉嫌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现在正处于缓刑考验期间。
汪某因为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审查起诉阶段,汪某欲委托妻子担任辩护人。
问题:汪某的妻子是否可以担任汪某的辩护人?
案例4 :曹法官曾在甲市乙区法院任职。离任后,曹法官母亲崔某因涉嫌在乙区实施诈骗行为被公
安机关依法逮捕,后检察院以崔某涉嫌诈骗罪对崔某提起公诉,由甲市乙区法院审理。
问题:曹法官是否能担任此诈骗案件中崔某的辩护人?
案例5 :陈某涉嫌抢劫罪,在案件经过一审审理后,陈某认为量刑过重,表示要上诉,并聘请了彭
律师担任他的辩护律师。彭律师遂向法院要求查阅一审中合议庭的讨论记录、检察院所移送的侦查机关
提交的证明陈某讯问过程合法合规的录音录像,以便于更好地了解案情,为陈某辩护。
问题:本案中,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彭律师的请求?
案例6 :戴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西湖市公安机关依法拘留。侦查期间,刘律师作为戴某的辩护律
师要求会见戴某。在会见时,刘律师向戴某了解了有关案情,核实了能够证明戴某不在场的相关证据。
问题:刘律师的做法是否正确?
案例7 :程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羁押至看守所,目前案件尚在侦查当中。程某委托丁律
师担任其辩护人,并写了信要求看守所传递给丁律师。看守所对程某的信件进行检查时,发现程某在信
中第三段向丁律师指明了凶器的藏匿地点,交代丁律师尽快销毁,并且找张某帮其顶罪。看守所随后向
公安机关提供了上述信件内容。
问题:本案中,看守所的做法是否正确?
案例8 :王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王某聘请陈律师担任其辩护人。陈律师在经被害
人小兰同意后,向被害人小兰调查取证。
《刑诉解释》第十八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
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一、小案例
11
问题:陈律师的做法是否正确?
案例9 :胡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东湖市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后案件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
诉。审查起诉期间,在胡某辩护律师宋律师的一再要求下,东湖市检察院听取了宋律师对本案的意见。
问题:东湖市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10 :李某因涉嫌强奸被立案侦查,李某委托张律师为其涉嫌强奸一案提供辩护,张律师在开
展辩护工作的过程中,通过证据核查,收集到了一些有利于李某的新证据。
问题:收集到的所有有利证据,张律师是否均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
案例11 :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一起抢劫案,李某聘请陶某担任其辩护律师。在会见的过程中,李
某告诉陶某:一年前,我在老家还曾因感情纠纷杀掉了一个女人,怕被人发现,我还把她的尸体扔到了
废弃荒井里,但是你千万不要告诉别人。而且被抓进来之前,我跟我兄弟李四还绑了一个女人,关在我
兄弟家地下室里,就等着家属拿赎金来赎她了。
问题:陶某对李某所告知的犯罪信息应该如何处理?
案例12 :犯罪嫌疑人付某因涉嫌抢劫被公安机关逮捕,在案件侦查阶段,付某欲委托自己精通刑
法学知识的舅舅翟某(非律师)担任辩护人。
问题:付某能否委托翟某担任辩护人?
案例13 :王三,2006 年9 月出生,因涉嫌盗窃,2024 年7 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为其指派了律
师担任辩护人,2024 年8 月被移送审查起诉,2024 年10 月检察院以王三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问题:在审判阶段,若王三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是否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案例14 :审判过程中,法院已经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涉嫌抢劫的被告人丁某指派法律援助辩护律
师,丁某的父亲丁三又为其委托了辩护人。
问题: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15 :张某玲因涉嫌诈骗被黄河县公安机关抓获并羁押于黄河县看守所。张某玲委托自己的哥
哥张峰律师担任辩护人,由于张峰律师忙于其他案子,基本不来看守所会见张某玲,故张某玲欲约见值
班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
问题:张某玲是否符合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条件?
案例16 :张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羁押期间,张某得到了派驻看守所的值班律
师李律师的法律帮助,后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检察院决定对张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张某缴纳了保证金。
问题:取保候审期间,张某是否可以继续找李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刑事诉讼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12
案例1—问题:若方某的辩护律师陈某认为案件证据链不够完整,是否可以为方某作无罪辩护?
答案:可以。辩护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独立于被告人,其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
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因此陈律师认为案件证据链不够完整时,可以与方某的观点不同,为方某作无罪辩
护。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案例2—问题:温某是否可以同时接受蒋某的委托,担任蒋某的辩护人?
答案:不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
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蔡某是行贿人,蒋某是受贿人,二人的犯罪事实存在关联,所以温某不能
同时担任蒋某的辩护人。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案例3—问题:汪某的妻子是否可以担任汪某的辩护人?
答案:不可以。汪某的妻子正在缓刑考验期间,是绝对禁止担任辩护人的。故汪某的妻子不能担任
汪某的辩护人。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案例4—问题:曹法官是否能担任此诈骗案件中崔某的辩护人?
答案:可以。根据规定,审判人员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办理案件的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则可以。本案中,曹法官虽然曾在甲市乙区法院任职,但被告人崔某系曹
法官母亲,属于近亲属,故曹法官可以担任其辩护人。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案例5—问题:本案中,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彭律师的请求?
答案:查阅合议庭讨论记录的请求不应当准许,查阅讯问录音录像的请求应当准许。根据规定,辩
护律师(彭律师)具有阅卷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但
是合议庭、审委会的讨论记录不得查阅、摘抄、复制。而对作为证据材料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
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法院应当准许。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
案例6—问题:刘律师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根据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
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刑诉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
的被告人辩护。
《刑诉解释》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
任辩护人:(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被开除公
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
人员;(五)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八)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
能力的人。
前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刑诉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
理案件的辩护人,但系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刑诉解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
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刑诉解释》第五十四条: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小案例
13
有关证据。本案中,刘律师会见戴某时,案件仍处于侦查阶段,刘律师不能向戴某核实证据。法条依据
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
案例7—问题:本案中,看守所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案:正确。根据规定,看守所对于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可以进行必要的检
查,但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
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的除外。本案中,程某在信件中要求丁律师毁灭证据且找人顶罪,属
于此例外情况,此时看守所可以向公安机关汇报信件内容。法条依据为《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
规定》第十三条。
案例8—问题:陈律师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根据相关规定,辩护律师经检察院或者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
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本案中,陈律师并未经过检察院或者法院的
许可,因此不可以向被害人小兰调查取证。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案例9—问题:东湖市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不正确。根据规定,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记
录在案。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故本案中,在审查起诉期间,东湖市检察院应当主动听取
宋律师的意见,而不是在宋律师一再要求下才听取其意见。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一款。
案例10—问题:收集到的所有有利证据,张律师是否均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
答案:不是。根据规定,律师有义务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的事由仅限于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
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三种情况,而不是所有有利于犯罪嫌疑
人的证据都有及时告知义务。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案例11—问题:陶某对李某所告知的犯罪信息应该如何处理?
答案:(1)对知悉的李某曾故意杀人的犯罪信息有权予以保密;(2)对知悉的李某与李四共同绑架
了一个女人正在等待赎金的犯罪信息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根据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
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李某曾故意杀人),有权予以保密。只有涉及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
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
监听。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第十三条:看守所应当及时传递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
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
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
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
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刑事诉讼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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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信息(共同绑架了一个女人并正在等待赎金),才应当
及时告知司法机关。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案例12—问题:付某能否委托翟某担任辩护人?
答案:不能。根据相关规定,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由于本案翟某不是律师,因
此侦查期间不能委托翟某担任辩护人。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案例13—问题:在审判阶段,若王三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是否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
其提供辩护?
答案:不应当。本案中,王三是2006 年9 月出生,2024 年10 月其进入审判阶段时,已是一个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人,不符合强制法律援助辩护的条件。故法院没有义务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辩护。
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五百六十四条。
案例14—问题: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应当听取丁某的意见。根据规定,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丁某)提供辩护,丁
某的近亲属(父亲丁三)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丁某的意见,由丁某自己确定辩护人人选。法
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五十一条。
案例15—问题:张某玲是否符合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条件?
答案:不符合。本案中,张某玲已经委托了辩护人,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前提是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故本案不符合由值班律师提供
法律帮助的前提条件。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案例16—问题:取保候审期间,张某是否可以继续找李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答案:可以。根据规定,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一诉讼阶段的值班律师可以在后
续诉讼阶段继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故本案中,在不同的诉讼阶段,犯罪嫌疑人张某
都可以向同一值班律师李律师寻求法律帮助。法条依据为《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
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
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
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刑诉解释》第五百六十四条:审判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
助机构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刑诉解释》第五十一条: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
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
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后文简称《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十一条:……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前一诉讼阶段的值班律师可以在后续诉讼阶段继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一、小案例
15
第五章 刑事证据
案例1 :某抢劫银行案中,被劫银行聘请贾专家(专业鉴定人)对被抢劫的纪念币的价格进行评估。
问题:贾专家的评估意见是否属于鉴定意见?
案例2 :梁某与刘某通过微信聊天商讨要故意伤害大华,公安机关在侦破案件时打印出了两人的微
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犯罪事实。
问题:该打印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属于书证?
案例3 :甲致乙重伤,侦查机关收集到证人小芳看到甲从现场走出且身上有血迹的证言。
问题:该证言是否属于直接证据?
案例4 :张三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收集到了下列材料:①张三写给被害人
王五的恐吓信;②张三在以前曾采用过与本案相同的手段实施过杀人行为(未遂,被判过刑);③张三
经常赌博,道德品质败坏;④张三的情妇证明,在本案的作案时间内,张三曾与她一起在某电影院看电影。
问题:如果要认定张三犯有故意杀人罪,这些材料中哪些不具备证据的关联性?
案例5 :陈某涉嫌入室抢劫杀人,侦查阶段陈某在侦查人员殴打下承认其入室抢劫杀人的事实。后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讯问陈某时告知了其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陈某自愿承认其犯罪事实。
问题:陈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的有罪供述是否需要排除?
案例6 :李某是张三故意伤害一案的证人。后经法院通知,李某以工作繁忙为由拒绝出庭。法院以
此认为其庭前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将其证言排除。
问题:本案中,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案例7 :侦查人员在询问未成年证人小花时,由于未联系到小花的监护人,故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
况下对小花进行了询问。
问题:本案中,小花的证言是否能够作为定案依据?
案例8 :公安机关聘请某鉴定机关对甲被乙损坏的物品进行金额鉴定,最后的鉴定意见仅有鉴定机
关的盖章而没有鉴定人员的签名,法院在审查时公安机关对此提供了补正说明,因此该鉴定意见可以作
为定案依据。
问题:上述说法是否正确?
案例9 :蔡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在侦查期间,侦查人员李某、戴某让蔡某对凶器进行了辨
认,李某问蔡某“是不是用的这把弹簧刀刺伤被害人”,蔡某回答“是的”。后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庭
审期间,李某出庭作证,以证实蔡某承认其当时使用了弹簧刀。
问题:侦查人员李某的证言是否属于传闻证据?为什么?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刑事诉讼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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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0 :某小学发生一起猥亵儿童案件,三年级女生小兰、小草向校长许某报告称,她们在下课
时间被杨某叫到办公室中,并于老师办公室内被老师杨某触碰胸部、亲吻嘴唇。许某报案后,侦查人员
通过询问许某了解到小兰、小草曾向其陈述的被杨某猥亵的经过。讯问杨某时,杨某极力否认实施了猥
亵行为,并表示他曾举报许某贪污,许某报案是对他的打击报复。
问题:许某的证言是否属于补强证据?
案例11 :赵某涉嫌故意杀人,侦查终结前,检察机关书面通知了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开展讯
问合法性核查。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人员通过询问赵某的方式进行了核查,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问题:本案中,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有哪些错误?
案例12 :被告人何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在某市中级法院受审,在审理过程中,何某主张侦查阶段
遭受刑讯,申请法庭排除其供述。
问题:有人主张“何某没有在开庭审理前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故法庭应当对该申请不予受
理”,该说法是否正确?
案例13 :在孙某入室抢劫杀人一案的庭审过程中,孙某的辩护律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并提供
了线索,法庭调查过程中,法官认为辩护律师提供的线索并不能证明孙某受到了刑讯逼供,并最终作出
了被告人孙某有罪的判决。
问题:本案中一审法院对辩护律师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14 :徐某为甲市市长,因收受大量财物被检察院以受贿罪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
此前,A 公司向徐某行贿一案已经由人民法院审判,判决中已经查明A 公司向徐某赠送了1500g 的黄
金,且此判决已生效。徐某受贿罪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徐某受贿的总金额进行认定。
问题:对于徐某收受A 公司的1500g 黄金,是否需要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案例15 :甲涉嫌猥亵儿童罪,检察院决定对甲批准逮捕。
问题:逮捕甲时,是否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请说明理由。
案例16 :罪犯王某和陈某羁押在同一监室,因为王某经常照顾陈某,两人成了无话不谈的好朋友。
一天夜里,陈某告诉王某,他多年前曾经强奸杀害过一个女孩,并描述了详细的过程。王某举报后,经
侦查人员讯问,陈某对杀人案予以供认,并承认将这件事告诉了王某,但否认强奸,是抢劫杀人。公安
机关在侦查中,陈某在现场指认中准确指认出尸体掩埋地点和树上做的记号。在被害人照片辨认中,准
确辨认出被害人生前的照片。经法医鉴定和户籍查询证明,被害人小娟,女,22 岁,身高1.66 米。除此
之外再无其他证据。
问题:根据本案交代的事实和证据,对陈某涉嫌强奸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评判。
案例1—问题:贾专家的评估意见是否属于鉴定意见?
答案:不属于。鉴定意见必须是由公安司法机关为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
一、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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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知识和技能的人作出的书面意见。本案中,贾专家是由银行聘请,其作出的评估意见并不属于鉴定意见。
案例2—问题:该打印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属于书证?
答案:不属于。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形式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以数字
化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明案件情况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都是电子数据。而微信聊天记录在调取时是以
数字化形式存在的,证据载体不改变证据属性,因此打印出来的聊天记录作为派生物也属于电子数据。
案例3—问题:该证言是否属于直接证据?
答案:不属于。因为该证言不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只是看到甲从现场走出,并不
能单独、直接证明是甲重伤了乙,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故不属于直接证据。
案例4—问题:如果要认定张三犯有故意杀人罪,这些材料中哪些不具备证据的关联性?
答案:②和③不具备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而
品格材料、前科或类似事件等则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本案中,①与案件结果相关,④属于张三不在
场证明,①和④项证据都会影响到张三的定罪量刑。而②属于类似事件,③属于品格材料,②和③项证
据都与本案无关。因此,②和③不具备关联性。
案例5—问题:陈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的有罪供述是否需要排除?
答案:不需要。陈某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是受刑讯逼供影响作出的,应当排除。案件移送审查起
诉之后,陈某虽然作出了与侦查阶段相同的重复性供述,但此时已经换阶段,且检察院告知了陈某诉讼
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该供述是陈某自愿作出的,摆脱了在侦查阶段受到刑讯逼供的影响,故不需要
排除。法条依据为《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项。
案例6—问题:本案中,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本案中,李某虽然拒绝出庭,但是法院不能直接排除其证言,还需要看法庭对李某
证言的真实性能否确认。在法庭能确认李某证言真实性的情况下,该庭前证言不应当排除,仍可作为定
案的依据。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三款。
案例7—问题:本案中,小花的证言是否能够作为定案依据?
答案:可以,但需要侦查机关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之后,才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根据规定,询问未
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证人证言经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采用,但若不
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则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九十条第(五)项。
《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项: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
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
(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自愿供述的。
《刑诉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
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解释》第九十条第(五)项: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
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五)询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刑事诉讼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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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问题:上述说法是否正确?
答案:错误。根据相关规定,鉴定意见必须同时具有鉴定人签名和鉴定单位盖章,鉴定意见缺少
签名、盖章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本案的鉴定意见应当直接排除。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
九十八条第(七)项。
案例9—问题:侦查人员李某的证言是否属于传闻证据?为什么?
答案:不属于。传闻证据是指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主要包括两种形
式:一是书面传闻证据(主要是庭外书面陈述),即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以外所作的书面证
人证言,以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等;二是言词传闻证据(主要是庭上转述他人言词陈
述),即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某些陈述。本案中,
侦查人员李某是就其亲耳听到的“蔡某承认其作案凶器是弹簧刀”的这一案件事实而作证,且是在法庭
上作证,不属于传闻证据。
案例10—问题:许某的证言是否属于补强证据?
答案:不属于。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防止错误认定案件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
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法律规定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补强证据必须独立于补强
对象,具有独立来源。本案中,许某的证言是对小兰、小草的陈述的转述,已经含有可以证明案件事实
的内容,没有独立来源,只能是主证据,不可作为小兰、小草陈述的补强证据。
案例11—问题:本案中,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有哪些错误?
答案:(1)通知主体错误,不应由检察机关通知,而应是侦查机关通知。本案中,赵某涉嫌故意杀
人,属于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案件,根据规定,应是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前,书面通知检察院驻看守
所检察人员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2)检察人员核查时间错误,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人员才进行核查错
误。根据规定,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赵某,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
情形。法条依据为《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四条。
案例12—问题:有人主张“何某没有在开庭审理前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故法庭应当对该申请
不予受理”,该说法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根据规定,被告人何某原则上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如果其
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也可以在庭审中再提出申请。故法院不应当仅因何某未在开庭前
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而不予受理,除非何某没有提出相关线索或材料,法庭才可不在庭审中受理。
法条依据为《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案例13—问题:本案中一审法院对辩护律师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刑诉解释》第九十八条: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四条: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侦查机关在
侦查终结前,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
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形,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被
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等情形除外。
一、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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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不正确。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证明责任是由控方来承担的,辩方只需要申请
和提供相关线索即可,而本案中一审法院没有让检察院就取证的合法性举证,仅仅通过审查辩护律师提
供的线索就认定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不成立,显然是变相让提出申请的辩护律师承担了对非法证据的证明
责任,因此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案例14—问题:对于徐某收受A 公司的1500g 黄金,是否需要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答案:不需要。本案中,对于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即法院
生效判决认定的徐某收受1500g 黄金的事实,属于免证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法院可以直接确
认。法律依据为《刑诉规则》第四百零一条第(二)项。
案例15—问题:逮捕甲时,是否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请说明理由。
答案:不需要。因为逮捕的证明标准是:1.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 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
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 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而“排除合理怀疑”是定
罪的证明标准。法条依据为《刑诉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案例16—问题:根据本案交代的事实和证据,对陈某涉嫌强奸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评判。
答案:陈某不构成强奸罪。证明被告人强奸罪的证据有: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人王某的证言、辨
认笔录、鉴定意见、户籍查询证明。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认定被告人有罪,要求对被告人有罪的证明
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根据《刑诉解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排除合理
怀疑要求对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证明达到结论唯一的程度。本案中,认定被告人实施强奸罪事实上只有被
告人的供述。尽管有证人王某的证言,但该证言属于传来证据,其来源于被告人的陈述。而辨认笔录、
鉴定意见、户籍查询证明均为间接证据。上述证据表明有可能是被告人实施犯罪,也可能是别人实施犯
罪,亦即对被告人实施犯罪得不出唯一结论,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因此应当作出证
据不足、指控被告人的强奸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百条第(三)项、《刑诉解释》第一百四十条。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
合法性加以证明。
《刑诉规则》第四百零一条第(二)项: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二)人民法院生
效裁判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刑诉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
事实;(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
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二百条第(三)项: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
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
无罪判决。
《刑诉解释》第一百四十条: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三)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刑事诉讼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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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立案侦查与强制措施
案例1 :甲市乙区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称,张某在家遇害(中毒身亡),张某父母中毒后经抢救脱离
危险。在派员赴现场进行勘查及调查后,发现赵某(女)与张某一家积怨已深,有重大作案嫌疑。侦查
人员拘留了赵某,并将其送往当地看守所。拘留期间,侦查机关发现赵某怀孕,便对赵某变更为取保候审。
问题:侦查机关以赵某怀孕为由,变更为取保候审是否正确?
案例2 :小张因涉嫌故意伤害小王一案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中,经羁押必要性审查,拟
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查小张曾多次在酒吧闹事打伤他人,并因小王报警而威胁小王不会让他好看,检察
院决定取保候审时责令小张不得再次进入当地所有酒吧及相关娱乐场所,不得与小王会见。
问题:本案中,检察院取保候审的决定附加的酌定义务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案例3 :小温、小沈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各自交纳了5000 元保证金。取保候审期间,
小温换掉了在公安机关登记的手机号码,直到一星期后才被公安机关发现;在此期间小沈涉嫌危险驾驶
罪被立案侦查,后法院判决小沈构成交通肇事罪。
问题:本案中,对于两人的保证金公安机关分别应该如何处理?
案例4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决定对甲取保候审,在执行到第3 个月的时候,案件起诉至法
院。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认为仍然需要对甲取保候审,于是决定对甲继续取保候审。
问题:审判阶段,甲的取保候审期限应该如何计算?
案例5 :某市公安机关决定对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下列人员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甲系怀孕7 个
月的妇女;(2)乙在本市无固定住处;(3)丙涉嫌间谍罪,在其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4)丁涉嫌参加
恐怖组织罪,在其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5)戊涉嫌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其住处执行可能有碍
侦查。其中丙、丁、戊均已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问题:试评价该公安机关的上述行为。
案例6 :2024 年7 月3 日,长沙市天心区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称,何某在家遇害,家中现金等财物丢
失。在派员赴现场进行勘查及调查后发现,曾在重庆市、成都市、贵阳市均有犯案的吕某有重大作案嫌
疑。2024 年7 月11 日,侦查人员拘留了吕某,并将其送往当地看守所。在经天心区公安机关负责人批
准延长拘留期限后,2024 年9 月22 日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吕某,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
问题:本案中侦查机关拘留吕某的过程是否存在违法之处?
案例7 :犯罪嫌疑人肖某涉嫌诈骗罪(诈骗金额约40 万元已查证),案发后为了逃脱法律的制裁,
曾试图偷渡至国外。2024 年8 月,肖某被S 市L 区公安机关拦截并拘留,肖某在讯问中辩称自己是单纯
的民间借贷,控告他诈骗纯粹是污蔑。其后,S 市L 区公安局提请S 市L 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问题:本案中,肖某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
一、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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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 :何某涉嫌盗窃罪被拘留,9 月2 日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审查认为何某
的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处,9 月12 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认为不批捕决定错误,于是向检察院
提出了复议申请。期间,何某继续在押,何某的辩护律师多次要求公安机关释放何某,但后者以正在复
议为由拒绝释放。
问题:本案中,在逮捕的适用程序上有哪些错误?
案例9 :犯罪嫌疑人魏某涉嫌抢劫罪、强奸罪,公安机关将其依法抓获后将此案提请检察院审查逮
捕,在检察院审查逮捕过程中,魏某声称自己有莫大的冤屈,强烈要求向检察人员陈述。
问题:本案中,检察院在审查逮捕过程中是否应当讯问魏某?
案例10 :小张因涉嫌实施信息网络犯罪被立案侦查,侦查阶段小张被逮捕,小张认罪认罚并申请
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直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问题: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若不正确,应如何处理?
案例11 :廖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值班律师在侦查阶段向检察院申请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检
察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之后,发现廖某系其12 岁女儿唯一扶养人,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
生社会危险性,因此,检察院决定立即释放廖某。
问题:检察院的做法是否存在错误?若存在,正确做法应是什么?
案例12 :孙某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审查起诉阶段真诚悔过,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发现孙某已获得
被害人的谅解,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于是决定释放孙某。
问题:人民检察院决定释放孙某的行为是否正确?
案例13 :在卢某危险驾驶案的辩护过程中,辩护律师看了侦查机关录制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录
像中有以下行为:(1)卢某请求自行书写供述,侦查人员予以拒绝;(2)其中一次讯问持续了22 个小时。
问题:上述行为是否合法?
案例14 :公安机关抓获一起抢劫案的犯罪嫌疑人孙某。并安排:(1)让被害人周某在辨认之前看到
了孙某;(2)在辨认的时候将孙某的照片混杂在其他8 名辨认人当中。
问题:评价上述行为是否合法?
案例15 :司法工作人员王某涉嫌刑讯逼供罪,严重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检察院对王某立案侦查
后,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决定对王某采取监听措施,并由该检察院自己实施。
问题:请对该检察院的侦查措施进行评价?
案例16 :甲与乙涉嫌贩卖冰毒500 余克,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立案侦查。根据案件情况,公安机关
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决定对甲采取监听的技术侦查措施,对甲监听2 个月后,侦查机关打算改为对甲
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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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公安机关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案例1—问题:侦查机关以赵某怀孕为由,变更为取保候审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在本案中,赵某属于怀孕的妇女,但无法保证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
危险性。因此,侦查机关仅以赵某怀孕为由将其取保候审的做法不正确,可以采取其他能防止发生社会
危险性的强制措施,如监视居住等。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案例2—问题:本案中,检察院取保候审的决定附加的酌定义务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答案:正确。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小张多次在酒吧闹事)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
进入“特定的场所”(责令小张不得进入酒吧)、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根据小张对小王的威胁责
令小张不得与小王会见)或者通信。法条依据为《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八条。
案例3—问题:本案中,对于两人的保证金公安机关分别应该如何处理?
答案:(1)应当没收小温部分或全部保证金。被取保候审人(小温)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其住址、
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并未在24 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作出没收部分
或者全部保证金的决定。(2)应当先暂扣小沈保证金,待判决生效后退还保证金。被取保候审人(小沈)
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安机关应当暂扣保证金,但由于其是过失实
施新的犯罪(交通肇事罪),故待判决生效后应当退还保证金(5000 元)。法条依据为《关于取保候审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二十九条。
案例4—问题:审判阶段,甲的取保候审期限应该如何计算?
答案:期限应当重新计算。根据规定,对于检察院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起诉至法
院后,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重新计算。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
一百六十二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
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下列
“特定的场所”:(一)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场所;(二)可能导致其实施妨害社会秩序、干扰他人正常活动行为的场所;
(三)与其所涉嫌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场所;(四)可能导致其实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场所;(五)其他
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场所。
第八条: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与下列“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一)证人、
鉴定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二)同案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人员;(三)
可能遭受被取保候审人侵害、滋扰的人员;(四)可能实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影响诉讼活动的人员。
前款中的“通信”包括以信件、短信、电子邮件、通话,通过网络平台或者网络应用服务交流信息等各种方式直接或者
间接通信。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使用保证金保证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规定,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由公安机关作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
第二十九条: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被立案
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暂扣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
金;对过失实施新的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刑诉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至人民法
院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重新计算;继续使用保证金保证的,不再收取保证金。
一、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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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问题:试评价该公安机关的上述行为。
答案:该公安机关对乙、丙、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行为合法,对甲和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行为
违法。根据法律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
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
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在本案中,乙没有
固定住处,可以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丙涉嫌间谍罪,丁涉嫌参加恐怖组织罪,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
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甲和戊不属于上述情形,故不
得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案例6—问题:本案中侦查机关拘留吕某的过程是否存在违法之处?
答案: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违法。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
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 30 日。本案中,2024 年7 月11 日,公安机
关对吕某作出拘留决定,并将其送往当地看守所,吕某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
分子,因此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捕时间可以延长至30 日,但9 月22 日公安机
关才提请批捕,已经超出了延长时间。法条依据为《公安部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
案例7—问题:本案中,肖某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
答案:符合。本案中,肖某涉嫌诈骗罪,可能会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其企图逃跑出境,采取取
保候审并不足以防止其社会危险性。故其符合逮捕的条件,应当对其予以逮捕。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
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案例8—问题:本案中,在逮捕的适用程序上有哪些错误?
答案:(1)公安机关于9 月2 日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何某,而检察院9 月12 日才作出不批准逮捕
决定的做法错误。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
逮捕的决定;(2)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继续关押何某的做法错误。公安机
关对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但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何
某),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
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第九十二条。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
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
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公安部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
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
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
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
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
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
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
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刑事诉讼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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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问题:本案中,检察院在审查逮捕过程中是否应当讯问魏某?
答案:应当。根据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犯罪嫌疑人(魏某)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
陈述的,检察院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例10—问题: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若不正确,应如何处理?
答案:不正确。移送审查起诉前,犯罪嫌疑人(小张)申请变更羁押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对
羁押的必要性进行评估,由办案部门负责,法制部门统一审核。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决定释
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法条依据为《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二款。
案例11—问题:检察院的做法是否存在错误?若存在,正确做法应是什么?
答案:检察院直接决定释放廖某的做法错误。检察院在侦查阶段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应当
决定是否建议公安机关释放犯罪嫌疑人(廖某)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而非自己决定。法条依据是《羁押
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案例12—问题:人民检察院决定释放孙某的行为是否正确?
答案:正确。因为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孙某)具有与被害方依法自愿
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获得被害方谅解的情形,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决
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法条依据为《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十七条第(七)项。
案例13—问题:上述行为是否合法?
答案:行为(1)违法。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侦查人员应当准许。因此,侦查人员拒
绝的做法错误。法条依据为《公安部规定》第二百零七条。
行为(2)违法。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 小时,且本案涉嫌危险驾驶罪,不属
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情形,故对卢某的讯问不能超过12 个小时。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发现采取逮捕措施不当或者犯罪
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申请变更羁押强制措施的,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评估。不需要继
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评估,由办案部门负责,法制部门统一
审核。
《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审判阶段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或者建议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决定是否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的建议。
《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十七条第(七)项: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
审查起诉阶段的,可以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获得被害方谅解的;……
《公安部规定》第二百零七条: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
疑人亲笔书写供词。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词上逐页签名、捺指印。侦查人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
月某日收到”,并签名。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
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一、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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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4—问题:评价上述行为是否合法?
答案:行为(1)违法。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
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法条依据为《公安部规定》第二百六十
条第一款。
行为(2)违法。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10 人的照片。本案辨认照片数量为9
张,未满足10 张的要求。法条依据为《公安部规定》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
案例15—问题:请对该检察院的侦查措施进行评价?
答案:(1)检察院决定监听合法。根据规定,检察院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
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有权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故可以自行决定监听。
(2)检察院执行监听不合法。根据规定,检察院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要按照规定交付公安机
关执行。因此检察院对于技术侦查措施只有决定权,无执行权。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
条第二款。
案例16—问题:公安机关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答案:需要。根据规定,公安机关在技术侦查批准手续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
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故本案中,公安机关拟将监听变更为追踪的,应当重新办理
批准手续。法条依据是《公安部规定》第二百六十七条。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案例1 :甲故意伤害乙,检察院对甲提起公诉,乙对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准
许,检察院撤回起诉,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调解,甲乙不能就调解金额达成一致。
问题:法院应如何处理?
案例2 :赵大妻子张小与马大之弟马小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赵大为张小出头“教训”了马小。马
大得知此事后前往赵大家中报仇,期间打死了赵大。
问题:张小是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案例3 :2024 年2 月,谢某在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河口保护站辖区上坟祭祀焚烧纸钱时,将
地面杂草及灌木引燃,导致林地被烧毁。起火后谢某主动拨打消防救援电话并与施救人员共同灭火,直
至火势被完全控制。 经鉴定,过火面积39.2 公顷,其中天然灌木林地31.4 公顷。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
并在指定区域先行异地补植青海云杉9420 株。检察院以失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公安部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
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公安部规定》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
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公安部规定》第二百六十七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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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本案中,若无其他单位或个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院能否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
讼?此时检察院在诉讼中应担任何种角色?
案例4 :大关小关两兄弟共同殴打邻居周某,致使周某重伤。后大关被抓获,小关在逃。周某对大
关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并获得了足额赔偿。其后,小关被抓获。
问题:小关被抓获后,周某能否针对小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案例5 :看守所监管人员刘某涉嫌虐待被监管人案,致使被监管人丁某因体罚虐待遭受身体伤害,
丁某的近亲属要求刘某赔偿丁某因身体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
问题: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丁某近亲属的诉讼请求?
案例6 :艾某某因介入胡某和高某等人的纠纷,与胡某发生争执,将胡某推倒在地,导致胡某身体
多处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胡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艾某某被提起公诉,一
审判决艾某某为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艾某某不服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胡某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艾某某对其进行赔偿。
问题:法院如何处理胡某的请求?
案例7 :马某因赵某欠钱不还,一怒之下以铁棍敲击赵某脑袋,导致赵某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检
察院以马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向法院提起公诉,赵某的妻子张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共要
求马某赔偿包括医疗费、丧葬费等在内的损失约60 万元。在法庭审理期间,人民法院考虑到马某家境困
难、暂无收入难以赔偿,为了保证案件的审理效率,于是决定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分开审理。
问题:人民法院将刑事案件与附带民事诉讼分开审理的做法是否正确?
案例8 :赵大妻子张小与马大之弟马小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赵大为张小出头“教训”了马小。马
大得知此事后,召集马小和马二前往赵大家中报仇,期间马大失手致赵大重伤。赵大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问题:若对一审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法院会如何处理?
案例9 :赵某和钱某是邻居,赵某自行在楼道中架设鞋柜等家居设施,引起了钱某不满。钱某多次
上门劝说赵某不要占用消防通道,要求拆除以上设施,未果。钱某遂在某日情绪爆发,上门找赵某约架。
打斗中致赵某手臂骨折。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检察院以钱某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赵某针对钱
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赵某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问题:本案中,法院应如何处理附带民事诉讼?
案例10 :大娃、二娃共同盗窃,后检察院念在二娃是初犯且认罪态度良好,决定对二娃酌定不起
诉,大娃被检察院移送起诉。审判阶段,被害人丁某对两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二娃下落不明,由于
寻找二娃的期限过长,可能导致刑事案件审判过分迟延,故法院决定对二娃缺席判决。
问题: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一、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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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1 :吴某与王某产生冲突,吴某猛烈重击王某面部,导致王某面部受伤,后检察院以吴某涉
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期间,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决吴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审理
过程中,法院发现王某所受的伤害尚未达到轻伤程度,最终判决吴某无罪。
问题:法院对王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12 :张三对李四故意伤害一案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问题1 :若李四仅对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并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审理中发现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
有误,此时应当如何处理?
问题2 :若李四仅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并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审理中发现刑事部分的判决
有误,此时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13 :马某涉嫌故意伤害张某一案中,原告张某认为附带民事部分赔偿金额过低,对附带民事
部分的判决不服,故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被告人马某提起反诉,二审法院受理了其请求,并作出判
决。
问题:针对被告人马某在二审中提出的反诉请求,二审法院的处理方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1—问题: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乙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
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
(甲乙不能就调解金额达成一致)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乙)可以另行提
起民事诉讼。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案例2—问题:张小是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答案:有权。在本案中,被害人赵大死亡,张小作为赵大的妻子,是近亲属,在赵大死亡的情况下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案例3—问题:本案中,若无其他单位或个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院能否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
带民事诉讼?此时检察院在诉讼中应担任何种角色?
答案:(1)可以。本案中,谢某涉嫌失火罪,损害了国家财产,受损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故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应将检察院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根据规定,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
民事诉讼原告人。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刑诉解释》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诉解释》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
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款: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刑事诉讼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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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问题:小关被抓获后,周某能否针对小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答案:不能。本案中小关虽系在逃同案犯且已被抓获到案,但是周某之前已经从小关的同案犯
大关处获得了足额赔偿。因此,周某不能再对小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
一百八十三条。
案例5—问题: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丁某近亲属的诉讼请求?
答案: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刘某)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丁某人身、财产权利构
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
法申请国家赔偿。法条依据是《刑诉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例6—问题:法院如何处理胡某的请求?
答案: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胡某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
诉讼。根据规定,对于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法院可以依法进
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胡某)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法条依据
为《刑诉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
案例7—问题:人民法院将刑事案件与附带民事诉讼分开审理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
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因此,只有在附带民事诉讼案情较
复杂,会影响刑事案件的审判进度的情况下,才可将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的审理分开。而本案中,
法院仅仅担心马某难以赔偿,遂决定将刑事与附民案件分开审理,此种做法缺乏法律依据,是不正确的。
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案例8—问题:若对一审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法院会如何处理?
答案:法院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1)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
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2)若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
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3)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
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法院应当对附带民事诉讼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
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
《刑诉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
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刑诉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
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刑诉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
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
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刑诉解释》第一百九十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
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后即发
生法律效力。
第一百九十一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一、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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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问题:本案中,法院应如何处理附带民事诉讼?
答案:按撤诉处理。根据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
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案例10—问题: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本案中,二娃由于被检察院酌定不起诉,因此属于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人。但由于二娃下落不明,且寻找期限过长,可能导致刑事案件审判过分迟延,故法院可不将其列
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
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
案例11—问题:法院对王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也可以
告知附带民事原告人王某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根据规定,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也可以告知附
带民事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案例12—问题1 :若李四仅对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并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审理中发现附带民事部
分的判决有误,此时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对附带民事部分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对刑事部分进行二审。本案中,由于李四仅针对
刑事部分上诉,故附带民事部分在上诉期满后即生效,第二审法院发现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只能启
动再审程序对民事部分予以纠正;而刑事部分则按第二审程序继续进行审理。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
第四百零七条。
案例12—问题2 :若李四仅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并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审理中发现刑事部
分的判决有误,此时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应当对刑事部分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本案中,由
于李四仅针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上诉,故刑事部分在上诉期满后即生效,而第二审法院发现刑事部分确
有错误,此时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而就附带民事部分,虽然李四仅对附带民事
部分进行上诉,但是民事部分附属于刑事部分,刑事部分错误会影响民事部分的认定,因而应当一并审
理。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四百零九条第(二)项。
《刑诉解释》 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
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刑诉解释》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公告送达以外的其
他方式无法送达,可能导致刑事案件审判过分迟延的,可以不将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另行
提起民事诉讼。
《刑诉解释》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
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也可以告知附带民事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刑诉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
《刑诉解释》 第四百零九条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
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刑事诉讼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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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问题:针对被告人马某在二审中提出的反诉请求,二审法院的处理方法是否正确?为什
么?
答案:不正确。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中,第一审附民被告人马某提出反诉的,第二审
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被告人马某另行起诉,不得
直接作出判决。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四百一十条。
第八章 审查起诉
案例1 :何一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接受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同意适用速裁
程序审理,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东山区检察院经过审查在一个月内向东山区法院提起公诉。
问题:东山区检察院在一个月内向东山区法院提起公诉是否合法?为什么?
案例2 :李四涉嫌盗窃价值5000 元的饰品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5 年9 月10 日公安机关将李四
移送至A 县检察院审查起诉。9 月15 日,A 县检察院发现该案应由B 县检察院管辖,于次日将本案移送
至B 县检察院。
问题:B 县检察院此时应如何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案例3 :某市检察院在审查甲杀人案中,发现遗漏了符合起诉条件并且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的同
案犯罪嫌疑人乙。
问题:检察院应该如何处理?
案例4 :杨某、吴某共谋以打电话的形式实施诈骗,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检察院对杨某、吴某涉
嫌诈骗一案审查起诉时,发现吴某已经潜逃。检察院以共同犯罪缺少同案犯为由不予受理此案,并将全
案退回公安机关。
问题:本案中,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案例5 :刘某、王某涉嫌共同强奸,经两次补充侦查后,强奸案件事实已被查清,但同时,检察院
也发现刘某在一年前曾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于是检察院将全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问题: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案例6 :审查起诉期间,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对于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起诉的警察戴某刑讯
逼供一案进行审查时,发现戴某已经死亡,经检察长批准,遂对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问题: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案例7 :欧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认为本案证
据不足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再次审查时,检察院发现本案犯罪嫌疑人另有其人,故对欧某作
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
《刑诉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
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一、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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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本案中,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应如何处理?
案例8 :耿某实施抢劫,该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抢劫罪的证据仍然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此时检察院发现耿某在两年前曾实施诈骗犯罪,检察院遂将全案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问题: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案例9 :张某故意伤害案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犯罪
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决定不起诉。
问题:公安机关如果认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怎么做?
案例1—问题:东山区检察院在一个月内向东山区法院提起公诉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不合法。本案中何一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院认为何一符合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应在10 日
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若何一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超过1 年,则东山区检察院应当在15 日内作出
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法条依据为《刑诉规则》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
案例2—问题:B 县检察院此时应如何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答案:从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根据规定,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
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法条依据为《刑诉规则》第三百五十一
条第二款。
案例3—问题:检察院应该如何处理?
答案: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
也可以直接将甲与乙一并提起公诉。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甲杀人案)
中,发现有依法应当移送起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乙)未移送起诉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
补充移送起诉,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提起公诉。法条依据为《刑诉规则》
第三百五十六条。
案例4—问题:本案中,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本案中,案件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杨某和吴某系共同犯罪,虽然此时吴某潜
逃,但检察院对在案犯罪嫌疑人即杨某的移送起诉应当受理,并应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在逃犯罪
嫌疑人吴某到案后再移送起诉。法条依据为《刑诉规则》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
《刑诉规则》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
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认为不符合速裁程序适
用条件的,应当在本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
《刑诉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
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刑诉规则》第三百五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有依法应当移送
起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未移送起诉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的,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刑诉规则》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对于移送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起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移送起诉应当受理。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刑事诉讼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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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问题: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1)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本案(强奸案)已经经过了二次补充侦查,不可再退
回补充侦查。(2)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
实(刘某实施的敲诈勒索行为),应当将新发现的敲诈勒索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强
奸犯罪事实依法提起公诉。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款、《刑诉规则》第三百四
十九条。
案例6—问题: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对于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
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戴某已经死亡)的,应当退回本院负责侦
查的部门,建议撤销案件,而非直接不起诉。法条依据是《刑诉规则》第三百六十六条。
案例7—问题:本案中,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应如何处理?
答案:不正确。根据规定,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作出法定不
起诉决定,而不是因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且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检察院认为本案犯罪
嫌疑人另有其人)需重新侦查的,还应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
并建议重新侦查。法条依据为《刑诉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
案例8—问题: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本案中,耿某抢劫案系经过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证据不足,经检察长批准,
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对于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的新的犯罪事实即诈骗犯罪,应当将线索移送公安
机关。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刑诉规则》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七
条第一款。
案例9—问题:公安机关如果认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怎么做?
答案:公安机关可以要求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复议,意见不被接受时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
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刑诉规则》第三百四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监察机关二次补充调查或者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
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将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刑诉规则》第三百六十六条:负责捕诉的部门对于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
三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建议撤销案件。
《刑诉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法定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
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调查或者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
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并建议重新调查或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
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诉规则》第三百四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监察机关二次补充调查或者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
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将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刑诉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
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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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九章 监察法与刑诉法的衔接
案例1 :检察院在侦办一起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赵某涉嫌徇私枉法罪时,发现赵某还涉嫌贪污罪。
问题: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2 :王大是A 市某国企高管,因涉嫌受贿,监察委对其开展调查,调查过程中发现王大还具有
强奸妇女的犯罪事实。
问题:本案的管辖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3 :公职人员王某涉嫌滥用职权,被A 市B 区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因案情重大复杂,监察机关
对王某采取了留置措施。调查终结后,监察机关将该案移送B 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问题:B 区检察院对该案在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4 :张某在担任C 区住建局局长期间,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承揽工程提供便利。后经监察委
立案调查,移送C 区检察院审查起诉。C 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监察机关移送的有关张某受贿事实的证
据不够充分,需要补充调查。
问题:检察院对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5 :某市交通局财务科科长张三因涉嫌贪污被监察委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
审查后发现没有犯罪事实,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监察委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
问题:监察委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应当如何进行救济?
案例1—问题: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检察院受理侦查赵某徇私枉法一案,发现其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贪污罪线索的,①应当
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沟通。②经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检察院应当将案件和相应
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监察机关;③认为由监察机关和检察院分别管辖更为适宜的,检察院应当将监察
机关管辖的相应职务犯罪(贪污罪)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徇私枉法罪)案件继续侦查。④
检察院应当及时将沟通情况报告上一级检察院。⑤沟通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法条依据是《刑诉
规则》第十七条。
案例2—问题:本案的管辖应当如何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
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刑诉规则》第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
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沟通。
经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和相应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监察机关;认为由
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察机关管辖的相应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对依法由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犯罪案件继续侦查。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沟通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沟通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刑事诉讼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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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本案应当分别立案,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本案中,公职人员王大既涉
嫌受贿罪,属于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又涉嫌强奸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此情形属于监察机关与公
安机关管辖权竞合的情形,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分别依职权立案,但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公
安机关予以协助。法条依据为《监察法》第三十七条。
案例3—问题:B 区检察院对该案在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B 区检察院应当对王某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并在拘留后10 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
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1 日至4 日。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
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
案例4—问题:检察院对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本案中,检察院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需要
补充调查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本案不属于检察院自行侦查的
情形,即主要情节一致,个别情节不一致或者证据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应当采取第一种方式,即退回
补充调查。法条依据为《刑诉规则》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四条。
案例5—问题:监察委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应当如何进行救济?
答案: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起复议。本案中,检察院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
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起复议。法条依据是《监察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
第十章 第一审程序
案例1 :某基层法院审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3 人合议庭进行审
理。人民陪审员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了意见,并参与了事实认定的表决。
问题:本案中,人民陪审员的做法是否存在错误?
案例2 :彭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通过审查发现检察机关移送的案
卷材料不充足,于是决定不开庭审判,并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补充相关案卷材料后再次将案
《监察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
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
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
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刑诉规则》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需要补充调查的,应当退回
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第三百四十四条: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补充侦查:(一)证人证
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情节一致,个别情节不一致的;(二)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需要补充鉴
定的;(三)其他由人民检察院查证更为便利、更有效率、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形。
自行补充侦查完毕后,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入卷,同时抄送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的,可以商请监察机关
提供协助。
《监察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
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一、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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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移送法院,法院经审查决定开庭审判。
问题:法院认为检察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不充足从而决定不开庭审判,并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的做
法是否正确?
案例3 :法院决定针对未成年人张某抢劫姚某一案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中,法院决定对姚某提
出的附带民事诉讼一并调解,同时通知了公诉人李某、张某和姚某到场。
问题:法院的做法是否存在错误?
案例4 :某公诉案件召开庭前会议,法院就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材料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控方未发
表意见,同时为提高审判效率,对于控辩双方决定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进行了
质证。
问题:本案在庭前会议中的处理方式是否存在错误?
案例5 :在一审开庭审理前,被告人熊某向法院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法院决定召开庭前会议,就非
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根据案件情况,法院拒绝了熊某参加庭前会议的请求。
问题:法院不准许熊某参加庭前会议是否正确?
案例6 :甲县法院审理袁某故意伤害案,庭审过程中,路人李某以担心被告人报复为由拒绝出庭作
证。审判庭考虑到李某是本案唯一的目击证人,对查明案件事实十分重要,遂发布拘传令强制李某到庭。
问题:法庭发布拘传令的做法是否正确?
案例7 :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被提起公诉。在审判过程中,被害人的父亲同时提出附
带民事诉讼,要求陈某赔偿丧葬费等费用50 万元,B 市A 区法院在受理本案3 个月后仍未审结。
问题:本案中,A 区法院是否可以再延长审限?
案例8 :2024 年8 月—9 月,王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名下三张
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并从中获利。2025 年4 月,经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民警电话通知,王某到派
出所投案。2025 年10 月22 日,本案进入法庭审理,后合议庭休庭合议后,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犯帮
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 元。法院在10 月29 日送达了判
决书。
问题:本案中,法院哪个(些)行为违法?
案例9 :检察院以张三涉嫌抢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了能够证明并非是被告
人张三实施抢夺行为的新事实,需要补充侦查,遂要求检察院补充侦查。
问题:本案中,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案例10 :2025 年7 月,被告人王某因涉嫌抢劫罪被北京市某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在一审审理期间,
被告人王某在庭上声称掌握“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的线索, 并揭发同一监室的陈某涉嫌杀人。据王某称,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刑事诉讼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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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和陈某曾羁押在同一监室,两个人关系很好。有一天夜里,陈某告诉王某,他在很多年前曾经杀过
一个女孩,并描述了杀人埋尸的详细过程,还让王某发誓不告诉任何人。
问题:法院针对王某提出的线索应该如何处理?
案例11 :检察院以李四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但是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认为李四的犯罪
行为属于虐待罪(造成轻伤)。最终,法院对李四作出虐待罪的判决。
问题:本案中,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案例12 :周某涉嫌故意杀害李某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法庭审理过程中,周某的辩护律师申请通知
新的证人方某到庭,并说明了方某的基本信息,称案发时间方某与周某待在一起,可证明周某无罪。
问题:本案中,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周某辩护律师的请求?
案例13 :董某故意伤害案件,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庭通知证人杜某出庭作证,杜某到庭后态度恶
劣,拒不作证,法庭认为情节严重,对杜某处以1000 元罚款。
问题:法庭对杜某的处置是否合法?
案例14 :潘大与赵二发生纠纷并对骂,心有怒气的潘大用一把锐器刺中赵二的背部,公安机关对
此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渭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潘大作出不起诉决定。赵二不服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的不起诉决定,向渭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潘大和赵二进行了调解。
问题: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案例15 :郑某涉嫌故意伤害程某,公安机关经侦查后认为情节较轻,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经县
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撤销案件。后程某向法院提起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郑某提起反诉。
问题:本案中法院如何处理郑某提起的反诉?
案例16 :针对王某诉刘某侮辱一案,法院依法立案并决定逮捕刘某。经过审理,刘某在最后陈述
阶段,表达了对王某的歉意和爱慕,王某突然要求撤诉,法院裁定不予准许。
问题: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王某撤诉是否合法?
案例17 :乙以甲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对甲提起自诉,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查后,自诉人乙
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问题: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案例18 :刘某因故意伤害致王某和李某轻伤。王某将案件起诉到法院,李某接到法院通知后明确
表示不想再追究刘某的责任,故没有参加诉讼。一审宣判后,李某看到王某得到了大量的赔偿金额后又
突然反悔,就刘某致其损伤为由向法院提起自诉。
问题: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
一、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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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9 :程某涉嫌盗窃罪由甲市某区法院依照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开庭审理后,程某否认其实施
了盗窃行为,表示其供述是屈打成招。法院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问题:请问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案例20 :赵某(16 岁)因盗窃小胖iphone17 手机被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官经过审查认为赵某
系未成年人且积极认罪,在征得赵某的父亲及辩护律师的同意后,决定对赵某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问题: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是否正确?
案例1—问题:本案中,人民陪审员的做法是否存在错误?
答案:人民陪审员只对事实认定参与表决错误。本案中,人民陪审员参加3 人合议庭审判案件,此
时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都应当独立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而不是只对事实认定参与表决。法条依
据为《刑诉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案例2—问题:法院认为检察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不充足从而决定不开庭审判,并将案件退回检察
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案:错误。根据规定,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
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故本案中法院不得以案卷材料不充足为由不开庭审判,也不得将案件直接退回
检察机关,而应该在决定开庭审判的同时,通知检察机关补充相关材料。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八十六条、《刑诉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案例3—问题:法院的做法是否存在错误?
答案:法院仅通知公诉人李某、张某和姚某参加庭前会议的做法错误。根据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
调解,应当通知附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到场。在本案中,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开展附带
民事调解,除了通知公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附民被告人张某到场之外,因张某是未成年人,
属于强制法律援助的对象,即必须有辩护人,所以还应该通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的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到场。法条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四条第二
款、第四款。
案例4—问题:本案在庭前会议中的处理方式是否存在错误?
答案:(1)控方未发表意见错误。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材料属于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控
《刑诉解释》 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应当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
意见,行使表决权。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
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刑诉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
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以内补送;……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强制法援,即未成年人必须有辩护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
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后文简称《庭前会议规程》)第四条第二款: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参加庭前会议,检察
官助理、律师助理可以协助。
第四款:庭前会议中开展附带民事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到场。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刑事诉讼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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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双方应当就是否提出相关申请或者要求发表明确意见;(2)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进行质证错误。庭前
会议中,控辩双方不质证、不辩论。法条依据是《庭前会议规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案例5—问题:法院不准许熊某参加庭前会议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情形的,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因此法院不能拒绝
熊某参加庭前会议的请求。法条依据是《庭前会议规程》第四条第三款。
案例6—问题:法庭发布拘传令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李某作为唯一的目击证人,对查明案件事实十分重要,而且其并非被告人的配偶、
父母、子女,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只能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而不能对李某采取拘传措施。法条依
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刑诉解释》第二百五十五条。
案例7—问题:本案中,A 区法院是否可以再延长审限?
答案:可以。根据规定,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 个月以内宣判案件,至迟不得超过3
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
情形(交、集、流、广)之一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本案涉及附带民事诉讼,故只
要经B 市中院批准,即可再次延长审限。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案例8—问题:本案中,法院哪个(些)行为违法?
答案:法院送达判决书超时。根据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送达判决书。本案中,
一审法院于10 月22 日当庭宣告判决,但10 月29 日才送达判决书,超过了5 日法定期限。法条依据为
《刑诉解释》第三百零二条。
案例9—问题:本案中,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案1 :不合法。根据相关规定,审判期间,法院发现新的事实(抢夺行为并非张三所为),需要
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检察院,由检察院决定是否补充侦查,而不是由法院决定是否补充侦查。法条依
据是《刑诉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庭前会议规程》第十一条第三款:对于第一款规定中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控辩双方应当就是否提出相关申
请或者要求发表明确意见,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并在庭审中说明处理决定和理由。
《庭前会议规程》第二十条第一款:控辩双方不质证、不辩论。
《庭前会议规程》第四条第三款:被告人申请参加庭前会议或者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
告人到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
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刑诉解释》第二百五十五条: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由法警执行。必要时,可以商请公
安机关协助。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
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
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诉解释》第三百零二条: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判前,先
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送达判决书。
《刑诉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
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
一、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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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2 :不合法。根据相关规定,审判期间,只有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法院才可以建议检察
院补充侦查。本案中,是法院发现新事实,而不是被告人主动提出新的立功线索,因此,法院不能建议
检察院补充侦查。
案例10—问题:法院针对王某提出的线索应该如何处理?
答案: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审判期间,被告人王某提出关于陈某杀人埋尸的犯罪线
索,可能构成立功,对于此新的立功线索,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
二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案例11—问题:本案中,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本案中,法院依法审理后发现李四构成虐待罪(轻伤),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
的案件,故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自诉。法条依据是《刑诉解释》第
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
案例12—问题:本案中,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周某辩护律师的请求?
答案: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本案中,周某的辩护律师申请通知新的证人方某到庭,并提
供了方某的基本信息和拟证明的事项。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休庭,根据案件情况,可
以决定延期审理。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
案例13—问题:法庭对杜某的处置是否合法?
答案:法院对杜某处以1000 元罚款不合法。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证人,法院可以予以训诫,
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 日以下的拘留,但是不可以罚款。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
案例14—问题: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本案中,潘大故意伤害赵二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应当
追究刑事责任,而检察院不予追究的“公诉转自诉”案件,并不适用调解。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
三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
案例15—问题:本案中法院如何处理郑某提起的反诉?
《刑诉解释》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
侦查。
《刑诉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
出判决、裁定:……(九)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刑诉解释》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
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基本信息、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事项,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
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休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
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刑诉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
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刑事诉讼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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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法院应当不予审理。根据规定,只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本案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
犯自己人身权利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的“公诉转自诉”案件,不适用反诉。法条依
据为《刑诉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案例16—问题: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王某撤诉是否合法?
答案:不合法。王某作为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撤回自诉。法院经过审查,只要认为其撤诉确
属自愿,就应当裁定准许。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
案例17—问题: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答案:法院应当按撤诉处理。本案系自诉案件,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乙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
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应当对该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
款。
案例18—问题: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不予受理。根据规定,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
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李某)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
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李某)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法条依据为
《刑诉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款。
案例19—问题:请问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案:正确。本案中,开庭审理后,程某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此时不应当再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法院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法条依据是《刑诉解释》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
项。
案例20—问题: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赵某属于未成年人,不能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二十三条第二项。
《刑诉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刑诉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自愿的,不予准许。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
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刑诉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款: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
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
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刑诉解释》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的;……
一、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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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第二审程序
案例1 :李三对沈小(16 岁)实施了抢劫,导致沈小受伤并造成财产损失。李三被检察机关提起公
诉,同时沈小的父亲沈大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经一审法院审理后,李三被判处有期徒刑2 年并需赔
偿沈小3000 元。沈大因对赔偿金额不满,提起上诉,沈小对此并不知情。
问题:沈大是否可以自己提起上诉?
案例2 :陈某因受贿罪被A 市B 县法院一审判处五年有期徒刑,B 县检察院认为法院量刑畸轻,遂
向B 县法院提起抗诉,并通过A 市检察院向A 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书。
问题:B 县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3 :法院审理王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于3 月13 日作出一审判决并立即送达了判决书。检察院
于3 月15 日提出抗诉。3 月25 日,检察院向法院撤回抗诉。
问题:对于检察院撤回抗诉的申请,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4 :小文和小明为故意杀人罪的共犯。两人在一审中分别被判处5 年有期徒刑和10 年有期徒
刑,小明对此不服,单独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法院认为由于只有小明提起上诉,故无须对小文的
判决部分进行审查,遂只审查了小明的刑事部分。
问题: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5 :2025 年9 月,王五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
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王五不服提起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应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五
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问题:本案中二审法院是否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案例6 :刘某(23 岁)、吴某(21 岁)共同故意杀人一案经甲市中院开庭审理,一审判处被告人刘
某死刑立即执行、吴某八年有期徒刑。甲市检察院认为对吴某的量刑畸轻,遂提起抗诉。后二审法院改
判刘某死刑立即执行、吴某无期徒刑。
问题:二审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案例7 :甲因犯盗窃罪、强奸罪被一审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有期
徒刑四年。甲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的盗窃行为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但其
强奸行为情节较为恶劣,一审判决较轻,遂改判甲为强奸罪一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问题:本案中二审法院是否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案例8 :赵某因涉嫌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 年,赵某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
事实不清,自己有充足的不在场证明。
问题:二审法院是否应当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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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 :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后李某上诉,第二审法院认为原判
决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作出了与第一次相同的判决,李某又上诉,二审法
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再次发回重审。
问题:本案中,二审法院再次发回重审的做法是否正确?应该如何处理?
案例10 :2025 年8 月13 日1 时许,被告人艾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经鉴定,艾某
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3.55mg/100mL。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该
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在保障庭审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简化了法庭举证质证及辩论程序。结合被告人的
犯罪事实、证据、性质和社会危害性,法庭当庭宣判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 元人民币。后
艾某某认为判刑过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问题: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应当按照什么程序重新审判?
案例11 :甲、乙、丙、丁因共同犯黑社会性质案件被一审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有期徒刑
五年、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两年,甲上诉,乙、丙、丁未上诉。二审法院对全案审查后发现甲有新
的犯罪事实需要追诉,且有关犯罪与其他同案被告人没有关联,遂将与甲有关的案件部分发回原审人民
法院重新审判。
问题:本案中二审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案例1—问题:沈大是否可以自己提起上诉?
答案:可以。根据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
民事诉讼部分享有独立上诉权。本案中,沈大作为未成年人沈小的法定代理人,对一审判决中的附带民
事诉讼(赔偿金额)享有独立上诉权,可以不经沈小同意直接提起上诉。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案例2—问题:B 县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不正确。根据相关规定,地方各级检察院认为本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确有错误时,应当向
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通过原审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检察院。本案中,一审法
院为B 县法院,其同级检察院为B 县检察院,故应当由B 县检察院向A 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并经B
县法院递送抗诉书,同时将抗诉书抄送A 市检察院。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
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案例3—问题:对于检察院撤回抗诉的申请,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第二审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但是若认为原判存在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情形的,应当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
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
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
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
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一、小案例
43
不予准许,继续审理。本案中,法院3 月13 日作出判决并送达判决书,检察院于3 月25 日要求撤回抗
诉,已经超过10 日的抗诉期限,检察院属于抗诉期限届满后撤回抗诉的情形,二审法院可以裁定准许,
但是如果认为原判存在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情形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审理。法条依据为
《刑诉解释》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案例4—问题: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不正确。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应当对
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在本案中,小文与小明为共犯,仅有小明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理应对全案
进行审查,一并作出判决,不能仅对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小明)的刑事部分作出处理。法条依据为《刑
诉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
案例5—问题:本案中二审法院是否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答案:违反。根据规定,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应遵循上诉不加刑原则。原判对被告人宣告
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故本案中,二审法院将缓刑考验期从三年延长至四年,即
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四百零一条第(四)项。
案例6—问题:二审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合法。根据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案
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除外。在本案中,甲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畸轻而
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可以基于案件事实、证据认定作出新的判决,可以加重被抗诉的吴某的刑
罚,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案例7—问题:本案中二审法院是否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答案:违反。根据法律规定,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应当遵循上诉不加刑原则。对于原判认
定的罪数不当的,可以改变罪数,并调整刑罚,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
响。本案中,仅有被告人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二审法院改变罪数符合上诉不加刑原则,但对强奸罪改
判5 年,盗窃罪不予认定,最终决定执行5 年,属于加重了决定执行的刑罚,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法
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四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刑诉解释》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
但是认为原判存在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情形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审理。
《刑诉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
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刑诉解释》第四百零一条第(四)项: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对
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
刑考验期;……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
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
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刑诉解释》第四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
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三)原判认定的罪数不当的,可以改变罪数,并调
整刑罚,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刑事诉讼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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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问题:二审法院是否应当开庭审理?
答案:应当。根据规定,对于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
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本案中,被告人赵某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
事实不清而提起上诉,可能影响其定罪量刑,故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
三百九十三条第(一)项。
案例9—问题:本案中,二审法院再次发回重审的做法是否正确?应该如何处理?
答案:不正确。根据规定,因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而发回重审的,二审法院只能发回一次。
本案中,二审法院因原判证据不足已经发回重审了一次,原审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李某再上诉,此时
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不能再次发回重审。法条依据是《刑诉解释》第四百零五条。
案例10—问题: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应当按照什么程序重新审判?
答案:应当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判。根据规定,第一审是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二审法
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原审法院应当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判。法条依据为《刑诉
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
案例11—问题:本案中二审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案:正确。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甲)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诉,且有关犯罪与其
他同案被告人没有关联的,二审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甲)分案处理,将甲发回原
审法院重新审判。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四百零四条第二款。
第十二章 死刑复核程序
案例1 :乙因故意杀人罪被某省高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法院在没有讯问被告人的情况下核准
了死刑。
问题:最高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2 :江西南昌中院依法对劳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案进行一审公开审判。南昌中院经
审理认定,被告人劳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在
死刑核准的审查中发现,对劳某某判处死刑并无不当,但原审法院对劳某某自首情节的认定存在瑕疵,
故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
《刑诉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
(一)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刑诉解释》第四百零五条: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重新
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不得再发回重新审判。
《刑诉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第三项的规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判。
《刑诉解释》第四百零四条第二款: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新的犯罪
事实需要追诉,且有关犯罪与其他同案被告人没有关联的,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分案处理,
将该部分被告人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其他被告人
的案件尚未作出第二审判决、裁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并案审理。
一、小案例
45
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案例3 :黄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一审中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黄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最高
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贩卖毒品罪的死刑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4 :段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某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段某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
诉,省高级法院复核后同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继续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
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裁定不予核准,发回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
问题:省高院应当如何处理本案?
案例5 :甲因犯故意杀人罪被H 省S 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甲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
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处死
刑,不予核准,发回S 市中级法院重审,后S 市中级法院以同一合议庭审理此案。
问题:S 市中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6 :甲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某市中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甲心服口服,没有上诉。后省高院
由审判员一人、人民陪审员两人组成合议庭对死缓予以核准。
问题:省高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7 :孙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A 省甲市中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审宣判后,孙某以量刑过
重为由向A 省高院提起上诉。A 省高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
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本案的死缓复核程序如何进行?
案例8 :李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后,李某没有
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该案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
确,但量刑不当,李某杀人后先奸尸又碎尸,情节恶劣,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故省高级人民法院依
法改判李某死刑立即执行。
问题:省高级人民法院做法是否正确?
案例1—问题:最高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不正确。根据相关规定,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
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因此,本案中最高法院的做法不正确。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案例2—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
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刑事诉讼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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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不正确。根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
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
裁定。本案中,尽管原判决中认定劳某某的自首情节存在瑕疵,但判处劳某某死刑并无不当,最高人民
法院可以在纠正后核准。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例3—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本案中,黄某所犯的贩卖毒品罪被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贩卖毒品罪的死刑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发回重审。法
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三)项。
案例4—问题:省高院应当如何处理本案?
答案:省高院可以依照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审。根据规定,高级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
最高法院核准死刑,最高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高级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法院可以依照第二审程序
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因此,本案中,省高级法院可以自己审理,或继续发回某市中院重新审判。法
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四百三十一条。
案例5—问题:S 市中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正确。根据规定,本案属于最高院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另行组成合
议庭审理,除非出现新事实、仅量刑错误的这两种例外情形,可以不另组。本案属于因量刑错误而发
回重审,因此可以不另组合议庭。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
四百三十二条。
案例6—问题:省高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不正确。根据相关规定,高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
行。本案中,高院在核准死缓案件时,由审判员一人、人民陪审员两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错误。法条
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刑诉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以内报请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认为原判认定的某
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不同意
判处死刑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刑诉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事
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刑诉解释》第四百三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不予核准,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刑诉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
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刑诉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五)原判认定事
实正确、证据充分,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根据案件情况,必要时,
也可以依法改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
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一、小案例
47
案例7—问题:本案的死缓复核程序如何进行?
答案:本案不再单独进行死缓复核程序。根据法律规定,中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
院核准。本案的二审法院和复核死缓的法院都是A 省高院,故二审程序即为死缓复核程序,不用在二审
程序之外再单独进行死缓复核程序。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案例8—问题:省高级人民法院做法是否正确? 请说明理由。
答案:不正确。根据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故本案
中,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得改判李某为死刑立即执行。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四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第十三章 审判监督程序
案例1 :高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 年,判决生效后被送往当地监狱服刑。后高某委托非律
师辩护人艾某(某高校刑法学教授)对本案提出申诉。
问题:委托艾某提出申诉的做法是否正确?申诉后是否必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案例2 :被告人李某于某晚凌晨送胡某(女)回家的路上,在一废弃的工棚内强行与胡某发生了性
关系。案发后李某坚称是通奸而不是强奸。此案由S 市Y 区检察院提起公诉。Y 区法院经不公开审理,
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无罪判决。检察机关提起抗诉,S 市中院改判被告人构成强奸罪并处有
期徒刑三年。
问题:此案生效后李某向检察院申诉,程序要求是什么?
案例3 :胡某因贩卖毒品罪被A 省甲市中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胡某没有上诉,检察院没
有抗诉。判决生效后,发现有新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问题:请问哪些机关有权对本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案例4 :犯罪嫌疑人肖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提起公诉。经过法院审理,最终二审法院S 市中级人民法
院判决被告人肖某犯诈骗罪,并判处有期徒刑12 年。S 市人民检察院认为S 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错
误,遂向H 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问题:本案的再审启动程序是否存在错误?并说明理由。
案例5 :甲因集资诈骗罪被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 年,判决生效后,重庆市中院对该案
启动再审,并指令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渝北区法院发现甲还涉嫌诈骗罪,但被害人人
数过多,故决定分案审理。
问题:渝北区法院分案审理的做法是否正确?
案例6 :马某因抢夺罪被 A 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马某不服上诉,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
判。马某服刑期间不停申诉,坚称自己无罪。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刑诉解释》第四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刑事诉讼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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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若由市中级法院启动再审,是否应当暂停原裁判的执行?为什么?
案例7 :小红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二审审理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5 年。判决生效后,小红向二
审法院提起申诉,请求启动再审。但小红在收到再审决定书后下落不明,法院遂裁定终止审理。
问题:本案中,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案例8 :某省高院决定对辛某故意杀人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因需要对辛某进行逮捕,省高院以检
察院指控出错为由,要求省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
问题:省高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案例9 :犯罪嫌疑人俞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提起公诉。经过审理,最终二审法院长沙市中级人
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俞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并判处有期徒刑7 年。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长沙市中级人民
法院的裁判错误,遂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受了抗诉,并于2025 年5
月6 日指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026 年1 月20 日,长沙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
问题:本案的再审程序是否存在错误?并说明理由。
案例10 :李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二河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李某某不服上诉,依云市中
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李某某服刑期间不停申诉,坚称自己无罪。依云市中级法院启动再审,发现原审
认定李某某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没有错误,但应当判处李某某一年有期徒刑。
问题:此时依云市中级法院可否将案件撤销原判,发回二河县法院重审?
案例1—问题:委托艾某提出申诉的做法是否正确?申诉后是否必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答案:(1)委托艾某提出申诉的做法不正确。根据相关规定,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本案中
的辩护人艾某不具有律师身份,故不能代为提出申诉。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第三款。
(2)不是。申诉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材料来源,但申诉能否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取决于法院或
检察院的审查结果。
案例2—问题:此案生效后李某向检察院申诉,程序要求是什么?
答案:(1)原则上李某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级检察院(S 市检察院)提出申诉。当事人直
接向上级检察院即省检察院申诉的,省检察院可以交由S 市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省
检察院也可以直接受理。
(2)李某对S 市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而继续向省检察院申诉的,省检察院应当受理。
法条依据为《刑诉规则》第五百九十三条。
《刑诉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刑诉规则》第五百九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
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
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经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
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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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问题:请问哪些机关有权对本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答案:A 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
主体包括:(1)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院长和审判委员会;(2)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3)最高检察院和上
级检察院。本案中,胡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胡某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案件应当层报A 省高
院核准后生效,故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应当是A 省高院。因此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为A 省高
院、最高法、最高检。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案例4—问题:本案的再审启动程序是否存在错误?并说明理由。
答案:S 市检察院直接向 H 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错误。因为除最高检察院外,任何终审法院
的同级检察院均无权启动再审程序。终审法院(S 市中院)的同级检察院(S 市检察院)受理申诉后认
为需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H 省检察院)提出抗诉。法条依据为《刑诉规则》
第五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案例5—问题:渝北区法院分案审理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案:正确。本案中,由于原案件是一审案件,且市中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指令下级法院重新审
理,故渝北区法院应当依照一审程序对此案进行重审,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审被告人甲还有其他犯罪
(诈骗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但渝北区法院认为分案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分案审理。法条依据
为《刑诉规则》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第四百六十七条。
案例6—问题:若由市中级法院启动再审,是否应当暂停原裁判的执行? 为什么?
答案:一般不能暂停。市中级法院启动再审,一般不能决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除非发现马某可能
会被改判无罪,或者经再审减轻马某刑罚后导致其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法
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
案例7—问题:本案中,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
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
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刑诉规则》 第五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
抗诉。
《刑诉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二款: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
上诉、抗诉;……
第四百六十七条: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的过程中,发现原审被告
人还有其他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但分案审理更为适宜的,可以分案审理。
《刑诉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
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
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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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不正确。本案中,原审被告人小红收到再审决定书后下落不明,法院应当中止审理,若小红
超过2 年仍无下落,才应当终止审理。法条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
体规定(试行)》第十二条。
案例8—问题:省高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根据规定,谁启动再审,谁决定强制措施。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
取强制措施的,由法院依法决定。本案中,辛某一案再审是由省高院决定的,因此应当由省高院决定对
辛某进行逮捕,而非要求检察院决定逮捕。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案例9—问题:本案的再审程序是否存在错误?并说明理由。
答案:长沙市中院在2026 年1 月20 日才对该案作出判决的做法错误。根据规定,一般的再审期限
是3 个月,遇到特殊情形,最长延长到6 个月。本案中,湖南省高级法院在2025 年5 月6 日指令再审
后,长沙市中级法院于2026 年1 月20 日才审结此案,已经超过了6 个月的最长审理期限。法条依据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案例10—问题:此时依云市中级法院可否将案件撤销原判,发回二河县法院重审?
答案:不可以。若依云市中级法院经过再审发现,原判事实没有错误,只是对李某某的量刑不当,
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而不是将案件发回重审。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
第(三)项。
第十四章 特别程序
【新增】案例1 :国土资源局局长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多名房地产商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个
人非法获利共计1200 余万元。2025 年3 月,王某潜逃至A 国。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A 国法律明文规
定允许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故人民法院采用电子邮件方式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至王
某个人的电子邮箱。后王某仍未到案,故法院缺席审理了本案。
问题: 法院采用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传票和起诉书副本的做法是否正确?
案例2 :周小奇(17 岁),因涉嫌盗窃罪被甲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甲县检察院审
查起诉,此时周小奇已满18 岁。甲县检察院审查后向甲县法院提起公诉。甲县法院经过审理判处周小奇
三年有期徒刑,并封存了周小奇的犯罪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十二条: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收到再
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后下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诉书后未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案后,
恢复审理;如果超过二年仍查无下落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
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
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
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刑诉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第(三)项: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
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一、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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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法院封存犯罪记录的做法是否正确?
案例3 :2023 年5 月份,章某(2005 年12 月出生)因上网玩游戏缺钱,就到当地第十一中学门口,
抢劫了肖某等人的财物并导致肖某等二人轻伤,其后,章某逃离本地。2024 年3 月,公安机关将其抓
获。2024 年6 月,区检察院将此案向区法院提起公诉。区法院于7 月正式立案。
问题:此案是否应当由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审理?
案例4 :林某(17 岁)手持木棍威胁被害人程某某(17 岁),强行劫取被害人移动电话一部(价值
人民币1447 元)。事后,林某心生悔意,立即向被害人道歉并到公安机关自首。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
区检察院拟对林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但由于程某某的父亲不同意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于是区检察
院以此对林某提起公诉。
问题:区检察院对林某提起公诉的做法是否正确?
案例5 :王大川(17 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赵二蛋(16 岁,高中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与
周小小(16 岁,高中生)发生争吵,并殴打周小小致其轻伤。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王大
川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赵二蛋作出不起诉决定。
问题:周小小的法定代理人对王大川、赵二蛋两位犯罪嫌疑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和不起诉的决定有异
议,应当如何救济?
案例6 :未成年人林某故意伤害赵某。事后,林某心生悔意,立即向被害人赵某道歉并在家属陪同
下到公安机关自首。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对林某的性格、成长经历、人际关系、
家庭环境等方面做了详尽的社会调查,2025 年8 月7 日,检察院依法对林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决
定考验期为7 个月。
问题:如果林某在考验期内再犯罪,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7 :刁某某因犯抢夺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期满释放后的第二年,其因盗窃京西商城商品,且
金额较大而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其后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在此案的审判过程中,刁某某真诚悔罪
并自愿赔偿相关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签订和解协议。
问题:分析此和解协议的效力,并说明理由。
案例8 :齐某某因琐事将同县的王某某打成轻伤,后该案被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检察院审查
起诉的过程中,由于齐某某在押,齐某某的母亲康某自行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和解。因齐某某拒绝道歉,
和解协议中约定的赔礼道歉最终由康某代为履行。
问题:本案存在哪些违法之处?
案例9 :张某涉嫌抢劫罪被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2025 年6 月,法院审判期间,张某突患严重疾
病无法出庭,人民法院遂决定中止审理。但截至2026 年3 月,张某仍然不能出庭参与庭审。
问题:此时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决定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本案?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刑事诉讼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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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0 :刘某是潜逃境外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被告人,且案件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法院
对其适用缺席审判程序进行了审理。
问题:若刘某在判决生效后到案,并在交付执行前对判决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11 :王某利用其化学工厂技术员的身份,制造炸弹,在大型广场制造爆炸实施恐怖活动犯罪,
并混着人群潜逃,侦查机关通缉两年后仍未将其抓获。其后,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没收其违法所得的申请。
法院审理后,裁定将王某制造爆炸装置使用的所在单位的仪器和设备一并没收。
问题:本案中,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案例12 :周某某涉嫌贪污(数额巨大),在羁押期间因突发心脏病死亡,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缴其
违法所得,A 市B 县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B 县法院受理申请后发布公告,公告期内,
周某某的父亲要求参与诉讼,法院认为其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不予准许。公告期满后,B 县法院组成
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问题:本案是否存在程序性违法?请说明。
案例13 :周某一手持尖刀尾随妇女至厕所,强迫其交付财物。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
起诉。检察院发现其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遂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一属
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对周某一判决不负刑事责任。
问题: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新增】案例1—问题: 法院采用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传票和起诉书副本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案:正确。根据规定,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
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另根据规定,“被
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是指被告人所在地的法律、判例、惯例、司法实践等所规定、承认、
认可、接受的各种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寄、公告、公示、电子等送达方式。本案中,A 国法律允
许电子送达方式,故法院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解释。
案例2—问题:法院封存犯罪记录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案:正确。根据法律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
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周小奇犯罪时17 岁(不满18 周岁),且被判处3 年有期徒刑,符合封存犯罪记
录的规定,故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
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未按
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缺席审
判程序)中规定的“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是指被告人所在地的法律、判例、惯例、司法实践等所规定、承
认、认可、接受的各种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寄、公告、公示、电子等送达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
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一、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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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问题:此案是否应当由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审理?
答案:应当。本案中,章某于2005 年12 月出生,2023 年5 月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18 周岁,属于
未成年人,且区法院于2024 年7 月立案时章某并未满20 周岁,故应当由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审理。法条
依据为《刑诉解释》第五百五十条第一款。
案例4—问题:区检察院对林某提起公诉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根据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作出仅需要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
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
人的意见,但并不需要征得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同意。因此,本案中仅因程某
某父亲不同意,检察院就对林某提起公诉的做法不正确。法条依据为《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
件的规定》第三十条。
案例5—问题:周小小的法定代理人对王大川、赵二蛋两位犯罪嫌疑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和不起诉的
决定有异议,应当如何救济?
答案:(1)对王大川的附条件不起诉:周小小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
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但不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刑诉
规则》第四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2)对赵二蛋的不起诉决定:周小小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检
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于上一级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其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过申
诉,直接向法院起诉。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案例6—问题:如果林某在考验期内再犯罪,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根据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
人,在考验期内再犯罪,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刑诉解释》第五百五十条第一款: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案
件,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三十条: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
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
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
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刑诉规则》第四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被害人不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告知其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关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
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
犯罪需要追诉的;……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刑事诉讼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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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问题:分析此和解协议的效力,并说明理由。
答案:此和解协议无效。本案中,刁某某所触犯的盗窃罪虽然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
第四章、第五章(即人身、财产)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且刁某某悔罪,
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但是刁某某在五年以内曾
经故意犯罪(抢夺罪),不能适用和解程序。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款。
案例8—问题:本案存在哪些违法之处?
答案:(1)康某自行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和解的做法违法。本案中,被告人的近亲属康某未经被告
人齐某某同意,无权代为和解。(2)康某代为履行赔礼道歉的做法违法。赔礼道歉不可以由近亲属代为
履行,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五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
案例9—问题:此时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决定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本案?
答案:不可以。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受审,虽然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
告人仍无法出庭,但必须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法院才可以缺席审
判此案。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六百零五条。
案例10—问题:若刘某在判决生效后到案,并在交付执行前对判决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法院应当重新审理。根据规定,刘某在判决生效后到案,法院应当将刘某交付执行刑罚。交
付执行刑罚前,法院应当告知刘某有权对判决提出异议。刘某对判决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案例11—问题:本案中,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本案中,王某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制造爆炸装置使用的所在单位的仪器和设备,并非本
人所有,而是其所在单位所有,不是“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不能没收。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
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刑诉解释》第五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
第三款: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照前两款规定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
人履行。
《刑诉解释》第六百零五条: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导致缺乏受审能力,无法出庭受审,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
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
的规定缺席审判。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被告人无法表达意愿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
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
重新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
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
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视为前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应当视为第
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一、小案例
55
案例12—问题:本案是否存在程序性违法?请说明。
答案:(1)B 县法院审理此案违法。根据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居住地的中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故B 县法院不得审理此案,应由A 市中院审理违法所得没收
案件。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
(2)B 县检察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违法,应当由A 市检察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法条依据
为《刑诉规则》第五百一十九条。
(3)合议庭不予准许周某某的父亲参与诉讼违法。周某某的父亲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有权申请参加
诉讼。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案例13—问题: 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本案中,强制医疗程序是由检察院申请而启动的,故法院审理后发现被申请人(周
某一)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
定,而不能直接判决周某一不负刑事责任。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六百三十七条第(二)项。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
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刑诉规则》第五百一十九条: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由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
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刑诉解释》第六百三十七条第(二)项: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
理:……(二)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
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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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点真题
案例1 :2025 年真题(回忆版)
2024 年某日,郑某与王某在A 市B 区相约宴饮,酒局结束后二人觉得尚未尽兴,遂决定由郑某驾
车,王某(位于副驾驶)负责察看路况,去往A 市C 区参与第二场派对。行驶途中路遇交警孙某检查酒
驾,孙某要求郑某靠边停车接受检查,郑某此时突然踩油门并打方向盘,将孙某带倒后逃逸,经鉴定,
孙某头部、颈部均有受伤,构成轻伤二级。
后B 区公安机关对郑某立案侦查,郑某自接受讯问时起,即承认自己存在危险驾驶的行为,对危险
驾驶罪认罪认罚。但郑某始终对妨碍公务罪予以否认,其辩称自己当时根本没有看到孙某,因此不是故
意撞伤孙某,而是过失。
侦查过程中,医护人员用含有乙醇的消毒液在郑某身上消毒后抽血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出其
酒精含量为155mg/100ml。审查起诉阶段,郑某的辩护律师对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认为
该操作违反国家相关标准和强制性规定,对于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鉴定报告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检察院遂
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做了对比实验,在郑某身上分别用含有乙醇和含有碘
伏的消毒液消毒后采血,但两处都没有检测出来乙醇的含量,公安机关以此证明含有乙醇的消毒液进行
消毒后抽血并不影响血样检测结果。
期间,王某为郑某作证,“郑某确实只喝了1 瓶啤酒,且我感觉他没看见交警,还是我提醒他注意,
他才踩的刹车。”另外查明,郑某曾因醉酒驾驶于22、23 年分别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分别被处以罚款和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B 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对郑某进行指控。
B 区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审理,认为郑某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郑某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郑某
一年有期徒刑。宣判后,郑某对构成妨害公务罪不服提起上诉,B 区人民检察院对未判决郑某构成危险
驾驶罪提起抗诉。上诉、抗诉期届满后,A 市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量刑畸轻为由向人民法院补充抗诉意
见。
问题1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郑某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问题2 :郑某曾因两次违规酒驾受到行政处罚,这能否作为对郑某定罪的依据?能否作为羁押必要
性审查的依据?以及量刑的依据?分别说明理由。
问题3 :如果你是法官,对于王某的证人证言,应当如何进行审查?
问题4 :本案中,侦查机关针对血液检测所做的侦查实验是否妥当?
问题5 :本案中,郑某血液含酒精量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问题6 :对于上级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补充抗诉意见书,二审法院有两种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
该就补充的抗诉意见进行审理,另一种意见认为超出了抗诉期限,不应该予以审理,你支持哪一种观点,
因自 2018 年以后官方不再公布答案,故本书所列 2018 年~2025 年真题均为回忆版仿真题。
二、重点真题
57
请结合《刑事诉讼法》第232 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89 条、检察院系统自身的特征、控
辩审构造,二审的功能和原则等说明理由?
72503001
郑某
(曾因醉酒驾驶
在22、23年受过
行政处罚)
证人王某
交警孙某
(轻伤二级)
(24年)
醉酒驾驶+
不接受检查
撞人后逃逸
B区公安机关
承认危险驾驶+
否认妨害公务
醇类消毒液消毒
后检测酒精含量
B区检察院
郑某
辩护律师
操作违反规定
鉴定报告不得
作为定案依据
退回补侦
在郑某身上作对比
实验证明醇类
消毒液不影响检测
作证表示郑某只喝了1瓶
啤酒+感觉其没看见孙某
以危险驾驶、妨害公务起诉
B区法院
不构成危险驾驶,
构成妨害公务
A市检察院
妨害公务量刑畸轻
补充抗诉意见
a.侦查实验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实,
不能用于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
b.侦查实验条件与事件发生条件有明
显差异,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鉴定意见:有错即排
上诉、抗诉
期届满后
羁押必要性审查→具体要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是否有前科劣迹、累犯等从严处理情节
未判决危险驾驶抗诉
侦查
构
成
妨
害
公
务
不
服
上
诉
认罪: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
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
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问题1—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郑某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答案:不能。根据规定,“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
罪事实没有异议,且犯数罪的需对所有罪名或事实都认罪。本案中,郑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
两罪,但不承认妨害公务罪,仅如实供述其中的危险驾驶罪一罪,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故不适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如实供述的危险驾驶罪,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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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刑事诉讼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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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依据为《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第六条。
问题2—郑某曾因两次违规酒驾受到行政处罚,这能否作为对郑某定罪的依据?能否作为羁押必要
性审查的依据?以及量刑的依据?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1)不能作为对郑某定罪的依据。首先,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法律并未规定曾经受
过行政处罚可作为定罪的依据。其次,郑某过去因违规酒驾作为类似事件受到行政处罚与此次郑某醉酒
驾驶、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无关,不具有关联性,故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2)能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依据。根据规定,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应当全面审查犯罪嫌疑
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社会危险性和继续羁押必要等因素,其中具体要审查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是否有前科劣迹、累犯等从严处理情节。而郑某具有两次违规酒驾的前科,属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
依据。法条依据为《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
(3)能作为量刑的依据。根据规定,醉驾且在二年内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受过行政处罚,
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从重处理。本案中,郑某于24 年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在22、23 年曾因醉酒驾
驶受过行政处罚,符合此从重处理的量刑情节。法条依据为《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
(十三)项。
问题3—如果你是法官,对于王某的证人证言,应当如何进行审查?
答案:根据规定,对王某的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1)证言的内容是否为王某直接感知;
(2)王某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3)王某作证时是否
处于醉酒状态,意识是否清醒,因为案发当晚王某与郑某一同饮酒;(4)王某与案件当事人郑某、案件
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5)询问王某是否个别进行;(6)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
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王某有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王某对询问
笔录是否核对确认;(7)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王某证言的情形;(8)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
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八十七条。
《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第六条:“认罪”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
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
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
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
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应当全面审查、评估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身体状况、有无社会危险性和继
续羁押必要等因素,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前科劣迹、累犯等从严处理情节;……
《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十三)项: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刑诉解释》第八十七条: 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
(二)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三)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四)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
(五)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
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
(六)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合适成年人到场,有关
人员是否到场;
(七)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的情形;
(八)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
二、重点真题
59
问题4—本案中,侦查机关针对血液检测所做的侦查实验是否妥当?
答案1 :不妥当。根据规定,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
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由此可知,侦查实验的条件与案发时的
条件不能存在明显差异。而本案中,医护人员对郑某进行酒精血液检测时,郑某处于喝过酒的状态,在
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时,郑某已不再具有当时同样的喝过酒的状态,条件存在明显差异。故所做侦查实验
不够妥当。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一百零七条。
答案2 :不妥当。侦查实验是指为了查明案情,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件或者事实,在某种条件下
能否发生或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将该事件或事实加以重演或进行实验的一种证据调查活动。可知,
侦查实验的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实。但侦查实验不能针对“程序是否违法”,即并不用于证明证据收集的合
法性。因此,本案中,血液检测的合法性不能采用侦查实验加以证明。
问题5—本案中,郑某血液含酒精量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答案:不能。根据规定,鉴定送检材料、样本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
据。本案中,在提取郑某血液样本时,使用了含乙醇的消毒液,已经构成对血液的污染。故此鉴定意见
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九十八条第(三)项。
问题6—对于上级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补充抗诉意见书,二审法院有两种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
该就补充的抗诉意见进行审理,另一种意见认为超出了抗诉期限,不应该予以审理,你支持哪一种观点,
请结合《刑事诉讼法》第232 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89 条、检察院系统自身的特征、控
辩审构造,二审的功能和原则等说明理由?(开放性观点)
答案1 :支持第一种意见,二审法院应该就补充的抗诉意见进行审理。
理由:(1)根据检察一体化原则,检察院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且根据规定,上一级检察
院支持或者部分支持抗诉意见的,可以变更、补充抗诉理由,及时制作支持抗诉意见书,并通知提出抗
诉的人民检察院。但法条并未明确规定,补充抗诉意见应当在上诉、抗诉期限内提及,因此在抗诉期满
之后,作为出庭支持抗诉的上级检察院可以就下一级检察院的抗诉理由进行补充、变更。(2)审理补充
抗诉意见,有利于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更加全面准确地了解案情,以作出更加公正的判决。故二审法院
理应受理。
答案2 :支持第二种意见,补充抗诉意见超过了抗诉期限,不应该予以审理。
理由:(1)根据规定,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另根据规定,上一级检察院在上诉、抗
诉期限内,发现下级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而没有提出抗诉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级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据此可以推定,无论上级检察院是想要补充抗诉还是支持抗诉均应在抗诉法定期限内作出。
法律规定上诉、抗诉期,就是为了保障当事人上诉的权利和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的权利,若超出法
定上诉、抗诉期限后,仍旧允许上一级检察院补充抗诉意见,会导致当事人上诉不加刑的权利得不到保
障,是对被告人实质权利的不公正,也会造成控诉突袭,违反控辩平等原则。
根据规定,上一级检察院支持或者部分支持抗诉意见的,可以变更、补充抗诉理由,及时制作支持
《刑诉解释》第一百零七条: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
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解释》第九十八条第(三)项: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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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意见书,并通知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知,上级检即便是补充抗诉理由也应是在支持或者部分
支持抗诉意见的情形下,上一级检察院不能直接对其认为应抗诉而下级检察院未抗诉的理由进行补充。本
案中,下级检察院没有对妨害公务罪量刑畸轻提出抗诉。故上一检也不能补充此抗诉理由。
案例2 :2024 年真题(回忆版)
黄一、黄二、黄三共同故意伤害李某,导致被害人李某重伤,最终死亡。黄一、黄三被捕,最终均
被判处12 年有期徒刑,但黄二潜逃在外,一直未被抓获。10 年后,黄二因为涉嫌盗窃价值4 万元的财
物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黄二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责令其交纳了8 万元保证金。取保候审期间,
公安机关发现黄二还有其他罪行,于是传唤黄二接受讯问。黄二由于担心自己曾害死过人的事情被发现,
所以经过2 次传讯都没有到案。公安机关因此作出决定,没收黄二已交纳的8 万元保证金,责令其重新
交纳12 万元保证金,且重新计算了黄二取保候审的期限。
后公安机关经过摸底排查,发现了黄二之前所犯的故意伤害案,遂将取保候审变更为拘留,后将黄
二故意伤害一案移送甲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黄二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
黄二的母亲代其向被害人李某的近亲属积极进行赔偿,支付了16 万元赔偿金,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
解。但黄二主张自己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并未拿刀砍被害人李某,而是仅驱车追赶李某并向其背后踢了一
脚,自己属于从犯而非主犯。对黄二的说法,黄一与黄三作为同案犯称,黄二在案发时曾拿刀砍了被害
人李某。对于上述争议,有证人称看到黄二仅拿刀追逐被害人李某。黄二委托其母亲给他请律师,但检
察院以已经为黄二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律师为由,拒绝了黄二母亲为其委托的辩护律师。检察
院以掌握的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事实为证据,以黄二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主犯提起公诉,提出从
宽的量刑建议,请求法院判处黄二有期徒刑10 年。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黄二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处10 年
有期徒刑。在一审判决后,黄二以自己是从犯而不是检察院指控的主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对
其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检察院认为黄二不再符合认罪认罚,随即抗诉。
问题1 :公安机关对黄二适用取保候审时程序上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问题2 :黄二故意伤害一案能否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问题3 :县检察院拒绝黄二母亲委托的辩护律师的做法是否正确?
问题4 :检察机关对黄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问题5 :县检察院对黄二故意伤害案的一审判决提出抗诉是否适当?
问题6 :二审法院对于黄二故意伤害一案应当如何处理?
二、重点真题
61
72403001
黄一
黄三
黄二
潜逃
公安机关
涉嫌盗窃
责令交纳8万元
保证金
对黄二取保候审
两次传讯未到案
(1)没收8万元保证金;
(2)重新交纳12万元保证金;
(3)重新计算取保候审期限
发现黄二故意
伤害案
变更为拘留
甲县检察院
移送审查起诉
黄二认罪认罚,签
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黄二母亲代为赔偿,
获得谅解
黄二母亲委托辩护律师
甲县法院
提起公诉
主张自己是从犯
而非主犯
黄一、黄三称黄二砍了被害人李某
证人看到黄二拿刀追逐被害人李某
黄二为主犯
从宽建议
判处10年
采纳量刑建议
黄二
甲县检察院
上诉
抗诉
不再符合认罪认罚
事实不清,
量刑过重
抗诉:
【理由】一审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
【主体】第一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
取保候审:
1.【期限】在同一阶段多次适用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累计计算。
2.【法定义务】不得离、变要报、传要到、不得扰、不得灭
3.【一般违反义务】没收保证金后,决定机关应当区别情形,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具
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认罪认罚的理解:
1.承认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不影响其认罪认罚的认定。
2.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且不接受司法机关的认定意见,属于是“不认罪”的表现
李某(重伤致死)
共同故意伤害
判处12年
故意伤害案
检察院以已有法援
律师为由拒绝
发现黄二
其他罪行
辩护冲突:
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
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
人的,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由其确定
辩护人人选。
对黄二以故意伤害罪
致人死亡判处10年
问题1—公安机关对黄二适用取保候审时程序上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答案:(1)公安机关没收黄二已交纳的8 万元保证金的做法正确。根据规定,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义
务,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本案中,黄二经过2 次传讯都没有到案,违反了在传
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的义务,因此,公安机关没收黄二已交纳的8 万元保证金的行为正确。法条依据为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
(2)公安机关责令黄二重新交纳12 万元保证金的做法正确。根据规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
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
以逮捕。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
(3)公安机关对黄二重新计算取保候审的期限的做法不正确。根据规定,在同一阶段多次适用取保
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累计计算。本案中,公安机关是在侦查阶段这同一阶段中多次对黄二取保
候审,期限应当累计计算(即连续计算)。法条依据为《刑诉规则》第一百条第三款。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
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刑诉规则》第一百条第三款:重新交纳保证金的程序适用本规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提出保证人的程序适用本规
则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继续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时间应当累计计算。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刑事诉讼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62
问题2—黄二故意伤害一案能否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答案:不能。根据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
处3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公诉案件,或者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
罪案件,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
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本案中,尽管黄二涉嫌的故意伤害罪是《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犯罪,且黄二认罪认罚,其母亲
积极赔偿,获得了被害人的近亲属的谅解。但被害人已死亡,黄二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法定刑
为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黄二至少应判处10 年有期徒刑,不符合可能判处3 年有
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要件,因此,黄二故意伤害一案不能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问题3—县检察院拒绝黄二母亲委托的辩护律师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根据规定,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
亲属(黄二的母亲)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黄二)的意见,由黄二确定辩护人人
选。因此,县检察院不能以法律援助为由拒绝黄二母亲代为委托的辩护律师。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
第五十一条。
问题4—检察机关对黄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答案:不正确。根据规定,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案件符合“认罪”“认罚”的条件为
前提。所谓“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且要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本案中,黄
二承认参与驱车追赶并向其背后踢打李某,但否认拿刀伤害李某,属于未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故
不能认定为“认罪”,因此检察机关对黄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正确。法条依据为《认罪认罚从宽指
导意见》第六条。
问题5—县检察院对黄二故意伤害案的一审判决提出抗诉是否适当?
答案:不适当。根据规定,检察院对一审裁判提出抗诉必须具有法定的理由,即一审裁判确有错
误;本案中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程序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均不存在错误,因此县检察院对黄二故意伤害
案的一审判决提出抗诉不适当。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
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刑诉解释》第五十一条: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
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
《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第六条:“认罪”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
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
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
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
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
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重点真题
63
问题6—二审法院对于黄二故意伤害一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1)二审法院应当由审判员组成3 人或5 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2)二审法院应当在2 个月内
审结。 (3)本案二审程序是检察院抗诉引起的,故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4)二审法院审理时,应当
遵循全面审查原则进行审理,且因检察院抗诉,故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5)二审法院应当根据
审理的情况作出裁判: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维持原判;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在查清基础
上改判,也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程序错误的,应当发回重审;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
错误,应当改判。 (6)因黄二提起上诉,等于反悔认罪认罚,故二审法院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案例3 :2023 年真题(回忆版)
2023 年3 月17 日20 时,李某打算盗窃电动车被车主赵一发现。赵一找来钱二、孙三,将李某带到
偏僻处殴打,并要求李某交出手机,转走了李某微信资金2000 元。孙三因为接到老婆的电话离开犯罪现
场,赵一和钱二则将李某带到公园,要求李某脱光衣服并将其推到公园的池塘里。
第二天早上在公园散步的路人发现李某在公园里死亡,公安机关随即对案件展开立案侦查。案件经
过侦查,法医鉴定李某死前被钝器打到后脑勺,死因为窒息,死亡时间是前一天20 点至23 点之间。公
安机关没有找到赵、钱二人击打李某后脑和赵钱二人离开后李某落水状态的证据,但赵一和钱二被监控
拍到20:30 左右离开湖边。公安机关将嫌疑人赵、钱、孙三人抓捕归案,随后检察机关以抢劫罪、故意
伤害罪对三人提起公诉。
赵、钱、孙三人对以暴力的方式强行取得李某2000 元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认罪认罚。但是
赵一、钱二强调他们两人在孙三离开现场以后,也同步离开犯罪现场,并未对被害人李某实施故意伤害
行为,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予以否认。赵一、钱二的辩护律师在法庭庭审过程中对本案存在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的情形依法做了无罪的辩护。
钱二的辩护律师称钱二犯罪时不满18 周岁,提供证据如下:其一,证明户口本和出生证系当时的村
干部登记错误,出生证的时间先于出生日期;其二,钱二的初中毕业纪念册,纪念册上记载的时间可以推
出钱二未成年的事实;其三,钱二父母、爷爷提供的钱二未成年的证人证言。法庭经审查认为:①户口本
和出生证登记错误未有相关官方材料予以证明;②钱二的毕业生纪念册由自己保管,证明力弱;③钱二的
父母、爷爷与其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较为薄弱。因此法庭最终未认定被告人钱二在实施
犯罪时属于未成年人。钱二以未成年身份未被采纳为由提出上诉,同案其他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提出抗诉。
被害人李某的母亲在案件刑事部分审理中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就死亡赔偿金、丧葬
费、精神损失等相关费用进行赔偿。法院判决赵、钱、孙三人构成抢劫罪,因为没有证据证明赵一、钱
二实施的行为和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未认定二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问题1 :本案当事人赵一、钱二对抢劫罪认罪认罚,同时二人认为自己不构成故意伤害行为,对全
案可以适用认罪认罚处理吗?
问题2 :被害人的母亲可否在案件庭审的过程中针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等依法提起附
带民事诉讼?如果不能,请说明理由;如果能,李某母亲哪些诉讼请求能得到支持?
问题3 :法院未认定被告人钱二属于未成年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本题答到其中4-5 点即可得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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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 :本案中法院未认定赵一、钱二构成故意伤害罪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问题5 :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未认定钱二是未成年人的做法错误,那么二审法院依法应当如
何处理?
72303001
赵 一、钱二、
孙三(抢劫后离开)
李某
(窒息死亡)
三人殴打、抢劫
公安机关
立
案
侦
查
抓捕归案
移送起诉
检察机关
法院
提起公诉
请求赔偿丧葬
费、死亡赔偿
金、精神损失
等
李某母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赔偿范围限于物质损
失,精神损失一般不赔偿。精
神损失一般不予受理,意味着
“可以”赔,也“可以”不
赔,目前是由法院来裁量。
(2)物质损失=实际损失+
必然损失
无罪辩护
赵一、钱二律师
以事实不清、证
据不足进行辩护
钱二律师提供证
据证明钱二未满
18岁
法院未认定钱二系未成年人
认罪:
赵、钱、孙三人构成抢劫罪,
赵、钱二人不构成故意伤害致
人死亡
赵、钱击打李某并将其推入池塘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某的死亡
是赵一、钱二造成的,根据存
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能
认定赵、钱二人构成故意伤害
致人死亡
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二审法院认为
程序违法
钱二上诉
二审撤销原判,
发回重审
(1)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
实,仅对个别事实或者性质提
出异议,不影响认罪认定。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
数罪 ,仅如实供述部分罪名,
全案不作“认罪”认定,但如
实供述部分可以从宽。
证据的证明力审查:
1.出生证属于书证→查证
属实后可适用
2.毕业纪念册属于书证→
证明力低但可适用
3.近亲属证人证言→证明
力低但可适用
赵、钱、孙三人
对抢劫罪认罪认
罚,赵、钱对故
意伤害致人死亡
予以否认
问题1—本案当事人赵一、钱二对抢劫罪认罪认罚,同时二人认为自己不构成故意伤害行为,对全
案可以适用认罪认罚处理吗?
答案:不能适用。根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赵一、钱二)犯数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
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抢劫罪)或者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制度。但对如实供述部分(抢劫罪),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的建议,法院可以从宽处罚。法条依据为《认
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第六条。
《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第六条:“认罪”的把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
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
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二、重点真题
65
问题2—被害人的母亲可否在案件庭审的过程中针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等依法提起附
带民事诉讼?如果不能,请说明理由;如果能,李某母亲哪些诉讼请求能得到支持?
答案:(1)可以。尽管刑事判决并没有认定赵、钱二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不满足刑事诉讼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但刑事诉讼的这一证明标准本就与民事诉讼要求的具有高度盖然性的证
明标准不同。因此,李某母亲仍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经调解
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也可以告知李某的母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法条依
据为《刑诉解释》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2)丧葬费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一般不能得到
支持。李某的母亲可以针对李某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直接物质损
失获得赔偿,死亡赔偿金不属于直接的物质损失,因此请求不能得到支持。精神损失也不属于直接的物
质损失,一般不予支持。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刑诉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
款、第二款。
问题3—法院未认定被告人钱二属于未成年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答案:不符合。根据规定,审查被告人(钱二)犯罪时是否达到相应法定责任年龄,应当根据各证
据综合判断。
本案中,①出生证属于书证,虽然未有官方材料予以证明,但这一原因并不能直接否认该书证的证
明力,法院可以进行司法鉴定,倘若鉴定结论显示该证据不存在涂改、伪造等情况,该证据即可适用;
②钱二的毕业纪念册属于书证,虽然由钱二自己保管,但这一原因也并不能完全否认其证明力,如果通
过调查核实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该证据依然可以采用;③钱二的父母、爷爷提供的证人证言,虽因其
近亲属身份导致证明力较低,但近亲属是法律允许的证人适格主体,倘若有别的证据相印证,其证言依
然可以采用,故以上三项证据均不能因此排除,可以使用其他相关证据补强其证明力。
同时,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由公诉方承担,在证据存疑时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当认定钱
二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未认定钱二属于未成年人的做法不符合法律程序要求。法条依据为《刑诉
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问题4—本案中法院未认定赵一、钱二构成故意伤害罪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符合。根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
《刑诉解释》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
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也可以告知附带民事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刑诉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
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刑诉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二款: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
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
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刑诉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审查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或者审判时是否达到相应法定责任年龄,应当根据
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文件、学籍卡、人口普查登记、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综合判断。
证明被告人已满十二周岁、十四周岁、十六周岁、十八周岁或者不满七十五周岁的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
的认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
性加以证明。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刑事诉讼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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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的无罪判决。本案中,李某因钝器打击后脑勺而受伤,然而并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赵一和钱二使用
钝器打击了李某后脑勺因而造成了故意伤害,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二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符
合法律规定。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
问题5—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未认定钱二是未成年人的做法错误,那么二审法院依法应当如
何处理?
答案: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根据规定,我国未成年人案件在刑事
诉讼中具备特别的程序规定,如少年法庭等审判程序,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未认定钱二是未成年人错
误,则代表一审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未适用未成年人特别程序进行审判,剥夺或限制了被告人钱二的诉讼权
利,属于程序违法,二审法院应当发回重审。法条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项。
案例4 :2022 年真题(回忆版)
钟某系某市网约车司机,某日晚,钟某独自在家中饮酒后心存侥幸,主动接单搭载乘客至市内某
地。返程途中,因钟某超速行驶,车辆转弯不及冲至人行横道,以致撞倒路人顾某。顾某当场昏迷、血
流不止,钟某害怕酒驾被查,打电话让恰好在附近购物的妻子王某尽快赶至现场,同时,钟某将顾某紧
急送医救治后便返回家中。王某到达事故现场后、主动报警,并告知警方自己系肇事车主且伤者已被送
医。当日顾某因伤重不治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并传
唤王某接受讯问,王某在压力之下承认自己是为钟某顶罪。公安机关随即拘传钟某,钟某到案后主动承
认自己的交通肇事行为。公安机关遂以钟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王某涉嫌包庇罪并案侦查。
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带钟某到案发现场进行指认,期间,侦查人员孙某问钟某当时是否饮
酒,钟某回答“是的”。这一过程被孙某携带的执法记录仪拍摄下来,但未记入笔录。此后,在侦查人员
的历次讯问中,钟某均承认自己系酒后驾车。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钟某与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均签署
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检察院提起公诉后,顾某的近亲属对钟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决定按照“先刑后民”原则以简
易程序进行审理。庭审期间,被告人钟某当庭否认自己存在酒驾及肇事逃逸行为。法院休庭研究后,决
定将钟某与王某分案处理。其中,对钟某涉嫌的交通肇事罪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作如下安排:一、由公
诉机关补充提供指认现场的执法记录仪视频,作为视听资料予以认定;二、通知侦查人员孙某出庭作证,
证实钟某在指认现场承认酒驾;三、通知王某作为证人出庭,证实钟某案发后逃逸。在上述证据出示并
质证后,钟某再次表示认罪认罚。最终,法院判处钟某有期徒刑5 年,并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作相应
赔偿;判决王某免予刑事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
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
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
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
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 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 违反回避制度的;
( 三) 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 其他违反法律规
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二、重点真题
67
问题1 :结合本案中公安机关对传唤与拘传的适用,阐述两种措施的区别。
问题2 :法院将钟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由简易程序转至普通程序审理是否正确?普通程序与简易
程序在审理上有什么区别?
问题3 :本案遵循“先刑后民”原则审理应当注意哪些事项?请简要说明。
问题4 :法院分案审理钟某与王某的决定是否妥当?请说明理由。
问题5 :法院对于执法记录仪视频的性质认定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问题6 :侦查人员孙某的证言是否属于传闻证据?请说明理由。
钟某
顾某
(死亡)
交通肇事罪
酒驾、超速行驶、送医救治、不治身亡
王某
公安机关
主动联系
其到现场
主动报警并顶罪
对王某立案
传唤
王某
钟某
承认顶罪
构成包庇罪
拘传
并案侦查
传唤VS拘传
(1)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不具有强制性;拘
传则是强制到案,是强制措施。
(2)传唤适用于当事人(不含证人);拘传
只适用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传唤应当出示传唤证和工作证,但对在
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
可以口头传唤;拘传需要出示拘传票或者拘
传证,不能口头拘传。
检察院
移送起诉
案发现场指认时,钟某
承认酒驾,执法记录仪
有记录,未写入笔录
钟某、王某认罪认罚
并签署具结书
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
法院
顾某
近亲属
对钟某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
按照“先刑后民”原则
适用简易程序
庭审期间
钟某当庭否认
分案处理
对钟某适用
普通程序
(1)由公诉机关补充提供指认现场的执法记录仪视频,
作为视听资料予以认定(×)
(2)通知侦查人员孙某出庭作证,证实钟某在指认现
场自认酒驾(亲耳听到+庭上作证→不属于传闻证据)
(3)通知王某作为证人出庭,证实钟某案发后逃逸
判处钟某有期徒刑5年,
并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作相应赔偿;
判决王某免予刑事处罚
简转普:不构罪、不负责、
不认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先刑后民”应注意: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
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
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同一
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不能继续参与审判的,可以更换
普通程序VS简易程序
(1)审判组织不同
(2)审判法院不同
(3)审理期限不同
(4)审理程序不同
对于一案起诉的关联
案件,法院可以在不
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
诉讼权利行使的前提
下,为保障庭审质量
和效率分案审理
载体不改变证据性质。执法记录仪视频的性质应当属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
72203001
钟某再次认罪认罚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刑事诉讼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68
问题1—结合本案中公安机关对传唤与拘传的适用,阐述两种措施的区别。
答案:本案中,公安机关对王某适用的是传唤,对钟某适用的是拘传。
传唤与拘传的区别:(1)强制力以及是否属于强制措施不同: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不具有强制性;
拘传则是强制到案,是强制措施。(2)适用的对象不同:传唤适用于当事人(不含证人);拘传只适用
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手续不同:传唤应当出示传唤证和工作证,但对在现场发现的
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拘传需要出示拘传票或者拘传证,不能口头拘传。
问题2—法院将钟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由简易程序转至普通程序审理是否正确?普通程序与简易
程序在审理上有什么区别?
答案:(1)正确。钟某当庭否认自己存在酒驾及肇事逃逸行为,系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
否认,因此,对该案审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应当由简易程序转至普通程序审理。法条依据为《刑诉解
释》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2)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在审理方面的区别:
①审判组织不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均应组成合议庭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
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
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②审判法院不同:普通程序适用于各级法院,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法院适用。
③审理期限不同: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是2+1+3+X 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法院应当在受理后
20 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1 个半月。
④审理程序不同:普通程序按照完整的审判程序进行审判;简易程序的审判程序更简化,简易程序中
送达方式简化,公诉人庭审中可摘要宣读起诉书,庭审中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可简化,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一般应当当庭宣判等。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六
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刑诉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条。
《刑诉解释》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
为普通程序审理:(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二)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
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五)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
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
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
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
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刑诉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一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一)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
诉书;(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三)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
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
(四)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
《刑诉解释》第三百六十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二、重点真题
69
问题3—本案遵循“先刑后民”原则审理应当注意哪些事项?请简要说明。
答案:应需要注意的事项:顾某近亲属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交通肇事罪)一并
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
带民事诉讼;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不能继续参与审判的,可以更换。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
一百九十六条。
问题4—法院分案审理钟某与王某的决定是否妥当?请说明理由。
答案:妥当。本案中,钟某和王某的犯罪虽是关联犯罪,但犯罪事实与涉嫌罪名均不同,且钟某不
认罪、王某认罪认罚,适用的程序并不相同,加之本案仅对钟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未对王某提起附
带民事诉讼。法院可以在不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行使的前提下,为避免被告人因并案审理受到
审理期限拖延、无法享受程序从宽的便利等,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进行分案审理。法条依据为《刑诉
解释》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问题5—法院对于执法记录仪视频的性质认定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答案:不正确,执法记录仪视频应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载体不改变证据性质。执法记
录仪视频中的内容是执法人员在指认现场询问钟某是否饮酒,钟某予以确认,是钟某对部分案件事实的
陈述和钟某辨认案发现场的整个过程,而且执法记录仪的内容不是在案发过程中形成,根据待证事实和
证明目的的不同,其应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而不是视听资料。
问题6—侦查人员孙某的证言是否属于传闻证据?请说明理由。
答案:不属于传闻证据。所谓传闻证据,是指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
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书面传闻证据(主要是庭外书面陈述),即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
间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以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等;二是言词传闻证据(主要是
庭上转述他人言词陈述),即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
某些陈述。在本案中,侦查人员孙某是就其亲耳听到的“钟某承认酒驾”这一案件事实而作证,且其是
在庭审期间在法庭上作证的,因此不属于传闻证据。
案例5 :2021 年真题(回忆版)
某县柯城公司以竞标方式获取永新区内某地的使用权,不久因土地开发经营需要,柯城公司开始组
织进行该地块居民的拆迁补偿工作。期间,有两户“钉子户”拒不接受拆迁协议,并极力阻止柯城公司
开展拆迁活动,为此,在柯城公司股东贾某、赵某的授意安排下,员工宋某、李某带领部分社会闲杂人
员,多次以抛砖头、贴标语、播放噪音等方式,干扰两户钉子户居民的正常家庭生活,因不堪其扰,两
户居民向公安机关报案。
宋某在侦查阶段即认罪认罚,并且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公安机关经法定程序对其作撤案处理。审查
《刑诉解释》第一百九十六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
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不能继续参与审判的,可以更换。
《刑诉解释》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对一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人民
法院经审查认为,分案审理更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的,可以分案审理。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
行使。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刑事诉讼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70
起诉阶段,贾某、赵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中赵某因未委托辩护人而申请值
班律师马某帮助。后,贾某及赵某、李某被当地检察院起诉,本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舆论反响强烈。
另外,经查柯城公司在竞标上述地块时,曾以单位名义向永新区副区长行贿200 万元,当地监察部
门展开立案调查。
问题1 :如何理解认罪认罚中的“重大立功”?公安机关因此撤销案件应当经过何种法定程序?
问题2 :值班律师马某在侦查阶段的地位和职责是什么?如果审判时被告人仍没有委托辩护人,值
班律师能否出庭为其辩护?
问题3 :如果检察院以单位行贿罪对柯城公司以及贾某和赵某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对单位行
贿罪进行审判的时候如何确定诉讼代表人?
问题4 :本案一审法院应如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该合议庭成员应如何分工?请说明理由。
问题5 :寻衅滋事一案判决后,若当事人提出上诉,二审期间监察机关就公司单位行贿的线索调查
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应如何处理?
问题6 :本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和赵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李某犯罪事实
不清、证据不足,对此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72103001
柯城公司
副区长
通过竞标获取永新区某地块使用权,单位行贿200万元
两户钉子户居民
股东:贾某、赵某
员工:宋某、李某
地块开发需
要,开始拆迁
补偿工作
授意、安排
以抛砖头等方式干扰两户钉子户居民的正常家庭生活
宋某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且具有重大
立功表现,公安机关经法定程序对其作
撤案处理
认罪认罚案件中,如何理解“重大立功”
《自首和立功的解释》第七条
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公安部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
审查起诉阶段,赵某因
未委托辩护人而申请值
班律师马某帮助
值班律师不是真正辩护人,没有出庭辩护的资格
审理单位行贿一案,贾某和赵某均为直
接责任人员,如何确定诉讼代表人
1. 柯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 由柯城公司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
3. 由柯城公司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的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
4. 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公安机关
不堪其扰,遂报案
检察院
法院
二审
寻衅滋事案判决后,当事人上
诉,二审中监察机关就公司单
位行贿的线索调查终结移送检
察院审查起诉
二审认为,贾某和赵某的犯罪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
李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二审法院:若三人犯罪有关联,第
二审法院可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 可
全案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若三
人犯罪无关联,第二审法院可对李某
分案处理,将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
判,原审法院重新判决后,李某上诉
或者检察院抗诉,贾某、赵某的案件
尚未作出第二审判决、裁定的,第二
审法院可以并案审理
(1)本案作为涉及拆迁的案件,鉴于其影响的重大性,
问题的复杂性和舆论的关注性,应由三名法官、四名人
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2)三名法官负责审理事实和法律问题,并对事实和
法律问题均有表决权;四名人民陪审员,可以审理和表
决事实问题,但不参与表决法律问题
第二审法院:可以协商检察院并案
处理,但可能造成审判过分迟延的
除外;若决定并案审理,应当发回
第一审法院
一
审
合
议
庭
二、重点真题
71
问题1—如何理解认罪认罚中的“重大立功”?公安机关因此撤销案件应当经过何种法定程序?
答案:(1)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重大立功是指:①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
证属实;②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③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④协助司法机
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⑤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
重大立功表现。前面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
形。法条依据为《自首和立功的解释》第七条。
(2)根据相关规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宋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若需要撤销案件,某县公安机
关应当层报公安部,再由公安部商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核准的,某县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
宋某撤销案件,某县公安机关应当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某县人民检察院。法条依据为《公安部规定》第
一百八十八条。
问题2—值班律师马某在侦查阶段的地位和职责是什么?如果审判时被告人仍没有委托辩护人,值
班律师能否出庭为其辩护?
答案:(1)地位:值班律师并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根据相关规定,值班律师是为没有
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法条依据为《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二条。
(2)职责:根据相关规定,值班律师的职责主要有:第一、提供法律咨询;第二、提供程序选择建
议;第三、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第四、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第五、帮助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第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
中,还应当提供以下法律帮助:第一、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第二、
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第三、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
结书时在场。法条依据为《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六条。
(3)不能。根据相关规定,值班律师仅提供基本的法律帮助服务,不是真正的辩护人,值班律师没
有出庭辩护的资格。因此如果审判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值班律师不能出庭为其辩护。法条依据为
《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文简称《自首和立功的解释》)第七条:根
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
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
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
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公安部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
益,需要撤销案件的,应当层报公安部,由公安部商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撤销案件。报请撤销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同时
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前款规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值班律师,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场所
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派驻或安排的方式,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
《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六条:值班律师依法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一)提供法律咨询;
(二)提供程序选择建议;
(三)
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四)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五)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
律援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还应当提供以下法律帮助:(一)向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二)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三)犯罪
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值班律师办理案件时,可以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见进行会见,也可以经办案机关
允许主动会见;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刑事诉讼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72
问题3—如果检察院以单位行贿罪对柯城公司以及贾某和赵某向法院提起公诉,第一审法院对单位
行贿罪进行审判的时候如何确定诉讼代表人?
答案:根据相关规定,本案中对于单位犯罪,第一审法院可以从以下方面确定诉讼代表人:(1)被
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柯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法定代表人、
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柯城公
司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
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3)若仍难以确定诉讼代表人,可以由柯城公司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
的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但该律师不得同时担任柯城公司或者贾某、赵某的辩护人;(4)若诉讼代表人
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要求某县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三百三十六
条、三百三十七条。
问题4—本案一审法院应如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该合议庭成员应如何分工?请说明理由。
答案:(1)本案第一审法院应当由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根据法律
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①可能判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②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
益诉讼案件;③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④其他社会影
响重大的案件。因此,本案作为涉及拆迁的案件,鉴于其影响的重大性,问题的复杂性和舆论的关注
性,某县法院应当由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
二百一十三条(或《陪审员法》第十六条)。
(2)根据相关规定,本案中,某县法院在审理时,如果组成七人合议庭,三名法官负责审理事实和
法律问题,并对事实和法律问题均有表决权;四名人民陪审员,可以审理和表决事实问题,对法律适用
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法律问题。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或《陪审员法》第
《刑诉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
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
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难以确定诉讼代表人的,可以由被告单位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的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被告单位或者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有关人员的辩护人。
《刑诉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诉讼代表人不符合前条
规定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
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
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二)诉讼代表人系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刑诉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审判员
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三)
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且社会影响重大的;(二)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
全,且社会影响重大的;(三)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后简称《陪审员法》)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
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二、重点真题
73
二十二条)。
问题5—寻衅滋事一案判决后,若当事人提出上诉,二审期间监察机关就公司单位行贿的线索调查
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根据相关规定,第二审法院发现柯城公司涉嫌单位犯罪被审查起诉的,可以协商检察院并案
处理,但可能造成审判过分迟延的除外;若第二审法院决定并案审理,应当发回第一审法院,由第一审
法院作出处理。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问题6—本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和赵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李某犯罪事实
不清、证据不足,对此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根据相关规定,第二审法院若认为李某与贾某、赵某的犯罪存在关联,第二审法院可以在查
清事实后改判,也可全案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若第二审法院认为李某与贾某、赵某的犯罪不存在
关联,第二审法院可以对李某分案处理,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李某上诉
或者检察院抗诉,贾某、赵某的案件尚未作出第二审判决、裁定的,第二审法院可以并案审理。法条依
据为《刑诉解释》第四百零四条。
案例6 :2020 年真题(回忆版)
林某明知洪某(已被判处刑罚)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网游网站,且洪某将玩家充值到游戏里的
1.2 万元转走。同时,林某明知张某(已被判处刑罚)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钓鱼网站,后张某窃取玩家
账号和密码,将账户内的资金转走。
甲市乙区公安局侦查后,认为林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网站,构成帮助
犯,并将案件移送甲市乙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乙区检察院向乙区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证据有:物价部门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价格认定书、林某的供述、讯问林某时的同步录音录
像、邀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鉴定意见发表的意见等。
《刑诉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应当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
行使表决权。
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应当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审判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
见,但不参加表决。
《陪审员法》第二十二条: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
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刑诉解释》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起诉的,可以并案审理;涉及同种犯罪的,一般应
当并案审理。
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审查起诉、立案侦查、立案调查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协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
关、监察机关并案处理,但可能造成审判过分迟延的除外。
根据前两款规定并案处理的案件,由最初受理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参照前条规定处理。第二审人民法
院决定并案审理的,应当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处理。
《刑诉解释》第四百零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
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诉,且有关犯罪与其他同案被
告人没有关联的,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分案处理,将该部分被告人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
判。原审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其他被告人的案件尚未作出第二审判决、裁定的,第
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并案审理。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刑事诉讼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74
问题1 :本案属于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如何确定管辖?
问题2 :犯罪嫌疑人供述笔录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本质性差异,法院应该以哪个为准?讯问录音录
像能否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问题3 :物价部门出具的价格认定书,属于何种证据类型,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证据?
问题4 :针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法院应审查哪些内容?
问题5 :针对检察院提供的证据,应该如何举证质证?
问题6 :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提出的意见,其性质属于什么?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法院应
如何处理?
72003004
张某
(已刑罚)
林某
明知用以实施犯罪,仍
提供网游网站给他人
甲市乙区
公安局
经
侦
查
认为林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仍为其提供网站,构成帮助犯
甲市乙区
检察院
移送审
查起诉
甲市乙区
法院
提
起
公
诉
成立共同犯罪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确定
管辖的原则是“沾边就管”
若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讯
问时录音录像存在本质
性差异,如何取舍
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价格认定书属于何种证
据类型?
(1)特殊书证;(2)特
殊鉴定意见;(3)有专门
知识的人出具的报告
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的
内容
《刑诉解释》第110条
有专门知识的人对鉴定
意见发表的意见,其性
质为何?是否可作案件
认定依据
非法定证据,可作
参考材料,不可作
案件认定依据
针对检察院提供的证
据,应如何质证
《刑诉规则》第398条、第399条
洪某
(已刑罚)
将玩家充值到游戏
中的1.2万元转走
窃取玩家账号和密
码,并将账户内资
金转走
本案证据有:物价部门价格认定机构出
具的价格认定书、供述、讯问录音录像、
邀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鉴定意见发表的
意见等
问题1—本案属于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如何确定管辖?
答案: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
程中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法
院均有管辖权。本案中,林某的居所地,网络架设地,服务器所在地,被害人(玩家)被侵害时所在地
和财产遭受损失地等法院均享有管辖权。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
问题2—犯罪嫌疑人供述笔录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本质性差异,法院应该以哪个为准?讯问录音录
像能否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刑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
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被害人使用
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
二、重点真题
75
答案:(1)应该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根据法律规定,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
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法条依据为《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
(2)录音录像只是作为供述的载体,故讯问录音录像仍然属于被告人供述,属于法定证据种类,因
此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如果讯问录音录像没有经过被告人核对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
讯问的过程是非法的,则同步录音录像也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法条依据为《刑诉
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问题3—物价部门出具的价格认定书,属于何种证据类型?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证据?
答案1 :(1)价格认定书属于特殊的书证。价格认定书与书证一样,是以其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2)可以。价格认定书作为书证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当然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
答案2 :(1)价格认定书属于特殊的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与鉴定意见一样,要求出具报告或者鉴
定意见的人是具有特殊、专门知识的人。
(2)可以。价格认定书作为鉴定意见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当然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
答案3 :(1)价格认定书属于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报告(新的证据种类)。第一,其不属于书证,
因为不是形成于案发过程中;第二,其不属于鉴定意见,不满足出具人要有鉴定资质这一条件。
(2)可以。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
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一百条。
【说明】本题第1 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答案中的三种观点,择一作答即可。
问题4—针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法院应审查哪些内容?
答案:法院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移送原始存储介质;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时,有无说明原因,并注明收
集、提取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
(2)是否具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
(3)收集、提取的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4)如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说明;
(5)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证。
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一百一十条。
《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重视对讯
问录音录像的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四) 讯问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的内容是否存在差异。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内容,讯
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刑诉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讯问笔录没有
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刑诉解释》第一百条: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
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前款规定的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具报告的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有关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解释》第一百一十条:对电子数据是否真实,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移送原始存储介质;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时,有无说明原因,并注明收集、提取过程及原始
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二)是否具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三)收集、提取的过程
是否可以重现;(四)如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说明;(五)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证。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刑事诉讼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76
问题5—针对检察院提供的证据,应该如何举证质证?
答案:本案中,检察院提供了如下证据:价格认定书、供述、讯问录音录像、邀请有专门知识的人
对鉴定意见发表的意见等。
在法庭调查阶段:
(1)首先由公诉人举证,公诉人举证时一般通过讯问被告人(林某)、询问相关证人等方式出示言
词证据,再向法庭出示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实物证据,并就所出示的证据的来源、特征等作必要的
说明。
(2)公诉方举证完毕后,辩护方可以进行质证;辩护方也可以举证,由公诉方质证。
(3)对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
(4)对不影响定罪量刑且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证明的事项、内容作出说
明。
(5)对于证明方向一致、证明内容相近或者证据种类相同,存在内在逻辑关系的证据,可以归纳、
分组示证、质证。
(6)公诉人举证、质证应当按照审判长的要求或经审判长的同意。
(7)质证应当紧紧围绕辩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有针对性的质证。
法条依据为《刑诉规则》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问题6—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提出的意见,其性质属于什么?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法院应如
何处理?
答案:(1)专家辅助人可以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专家辅助人不是法定诉讼参与人,其对鉴定意见
发表的专业意见不是法定证据,但可以作为参考材料。
(2)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法定证据经过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专家辅助人的意见不属
于法定证据,仅能作参考材料、质证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法院应结合全案证据进行裁判,对于专家辅助人发表的意见可以作参考,以他的意见来审查鉴
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但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刑诉规则》第三百九十八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应当依法进行下列活动:
(一)宣读起诉书,代表国家指控犯罪,提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审判;(二)讯问被告人;(三)询问证人、被害人、
鉴定人;(四)申请法庭出示物证,宣读书证、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
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播放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五)对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提
出量刑建议及理由,针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全面阐述公诉意见;(六)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七)
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诉讼程序的情况记明笔录;(八)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刑诉规则》第三百九十九条: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应当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出示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明被
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
按照审判长要求,或者经审判长同意,公诉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举证、质证:
(一)对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二)对于不影响定罪
量刑且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其证明的事项、内容作出说明;(三)对于证明方向一致、证明内容相
近或者证据种类相同,存在内在逻辑关系的证据,可以归纳、分组示证、质证。
公诉人出示证据时,可以借助多媒体设备等方式出示、播放或者演示证据内容。
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需要分开的,应当分别出示。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重点真题
77
案例7 :2019 年真题(回忆版)
王某系A 市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2016 年9 月,王某在审理本市吴某抢劫案中,违反法律规定认
定吴某有立功情节,对吴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0 年,吴某的弟弟为此向王某行贿50 万元。王某
为规避法律让其侄子王小六收钱并保管。王小六不知50 万元是行贿款,只知来源不当。
2018 年11 月,A 市监察委接到举报后对王某受贿案立案调查,调查中另发现王某在担任审判监督
庭法官时犯有徇私舞弊减刑的犯罪事实,A 市监察委对本案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
关以王某涉嫌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罪向A 市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以王小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另案起诉。
法院审理期间,王某改变了在监察委调查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不认罪的态度,主动承认被指控
的犯罪并自愿接受处罚,法院按照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王某从轻作出了判决。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
没有抗诉,王某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问题1 :本案在管辖上有无问题,请说明理由。
问题2 :若在审查王小六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发现其还涉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
分),检察机关能否径行起诉,为什么?
问题3 :如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既涉及监察机关管辖的犯罪,又涉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管辖的犯
罪,关于管辖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问题4 :A 市法院按照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王某从轻作出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71903001
王某(法官)
违法认定吴某立功,吴某弟弟行贿50万元
王小六收钱并保管
A市监察委
被举报至A市
监察委
具有受贿和徇私舞弊减刑的行为
查处其受贿和徇私舞弊
减刑的行为
调查终结
A市检察院
对王某以受
贿罪、徇私
舞弊减刑罪
提起公诉
对王小六以掩
饰、隐瞒犯罪
所得罪起诉
A市法院
王某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无上诉
一审生效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王某系A
市法院
法官
A 市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可以
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管辖
王小六
若发现还涉嫌诈骗罪→如果事实清楚,证据
确实、充分,检察机关可以径行起诉
涉及监察委和公安机关、检察院管辖的案件,
一般以监察机关为主,其他机关配合
审判阶段认罪认罚,也可从轻
√
王某的行为为职务犯罪行为,应当
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
应当交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刑事诉讼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78
问题1—本案在管辖上有无问题,请说明理由。
答案:本案在管辖上存在部分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1. 立案管辖正确:
王某涉嫌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罪由监察委调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监察委对涉嫌贪
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
罪进行调查。本案中,王某涉嫌受贿罪、徇私舞弊减刑罪,都属于职务犯罪行为,应当由监察机关进行
调查。法条依据为《监察法》第十一条。
2. 审判管辖存在错误:
A 市法院审判管辖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
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
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王某是A 市法院法官,检察机关以王某
涉嫌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罪向A 市法院提起公诉,此时A 市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因此,A 市法院审
判此案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十八条。
问题2—若在审查王小六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发现其还涉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
分),检察机关能否径行起诉,为什么?
答案:可以径行起诉。根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漏罪或漏人
时,处理方式有:(1)要求公安补充侦查;(2)要求公安补充移送起诉;(3)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的,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因此,王小六涉嫌的诈骗罪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
可以径行起诉。法条依据为《刑诉规则》第三百五十六条。
问题3—如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既涉及监察机关管辖的犯罪,又涉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管辖的犯罪,
关于管辖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答案:一般应当以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被调查人王某的行
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
予以协助。法条依据为《监察法》第三十七条。
问题4—A 市法院按照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王某从轻作出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答案:符合法律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
《监察法》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
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
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
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刑诉解释》第十八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
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刑诉规则》第三百五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有依法应当移送
起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未移送起诉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的,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监察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
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二、重点真题
79
段。被告人(王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认罪认罚,但当庭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的,人民法院应
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就定罪和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裁判。因此,王某在审判阶段认罪
认罚,A 市法院按照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其从轻作出判决,此做法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条依据
为《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
案例8 :2018 年真题(回忆版)
王大某日和李四到饭店吃饭,遇上了王大的仇人张三,两人发生口角,李四劝阻不成,王大用饭店
的板凳打张三的头部致其昏迷。李四将张三送往医院,但李四到达医院停车场后并未立即将张三送往就
医,而是将车停在停车场,第二天凌晨将张三送往医院时,张三已经死亡。
李四的口供:王大将张三打昏迷后,当晚10 :20 左右李四和赵二将张三抬上车,10 :50 李四驾车
到医院停车场时,发现张三大量出血,呼吸微弱,害怕承担责任所以不敢把张三送到医院,于是把车停
在停车场后,自己回去找王大商量,第二日凌晨5 点和王大一起赶回停车场把张三送到医院,医院认定
张三已死亡。
王大的口供:在晚上将张三打昏迷,李四送张三到医院,半夜李四找王大商量,告诉他并没有送张
三就医,然后二人次日凌晨将张三送医,此处口供与李四吻合。
赵二的证言:当晚10 :20 左右和李四一起将张三抬上车,此时张三仍有心跳和呼吸,赵二认为如
果当时及时就医,张三一定不会死亡。
饭店监控录像:当晚10 :20 李四和赵二一起将张三抬上车。
医院停车场监控录像:当晚10 :50 左右李四的车出现在停车场,李四独自下车离开,一直将车留
在停车场,直到次日凌晨5 点和王大一起又出现在停车场,将张三抬往医院。
法医死亡鉴定:张三头部被重击,痕迹与饭店板凳吻合,无其他伤,张三自身有凝血功能障碍,因
大量出血而死亡,但无法鉴定出具体死亡时间。
医院送诊记录:凌晨5 点李四、王大将张三送往医院,但医院认定张三已完全死亡。
李四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在庭审中,李四翻供,并提出其口供是刑讯逼供的,实际上他
当晚将张三送往医院停车场时,张三已经没有呼吸完全死亡,但迫于侦查人员的威胁和逼迫他才承认当
时张三并未死亡。李四提供了刑讯逼供的手段和时间。李四的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公安机关仅提
供了部分李四所提时间的讯问录像,该录像显示并没有刑讯逼供发生。李四的辩护人提出重新鉴定张三
具体死亡时间,但新的证据均无法证明张三的具体死亡时间。
《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一款:适用阶段和适用案件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
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第四十九条: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认罪认罚,
但当庭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就定罪和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裁判。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刑事诉讼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80
71803001
李四的口供
涉嫌故意杀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公安机关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性
李四的口供为非法证据,排除
王大的口供
半夜李四找王大商量,告诉其没送医,次日凌晨送医
赵二证言
饭店监控
医院监控
与王大口供相互印证
法医死亡鉴定
医院送诊记录
凌晨五点,张三已经死亡
所有证据只能证明张三死于10:20到次日凌晨5:00之间
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能证明李四不送医院的行为与张三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李四无罪
提供刑讯逼供的手段、时间
+公安机关只提供部分录像
张三死于头部重伤加自身凝血障碍
死亡时间无法确定
王大伤害行为与张三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10:50李四到达医院
次日5:00和王大出现
10:20张三还活着
其认为送医院一定能救活(不具有客观性,排除)
10:20张三还未死亡
10:20赵、李将张三抬上车
问题—依据本案的证据,对李四能否作出有罪的判决?
答案:不能。在本案中,侦查机关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有:①犯罪嫌疑人李四的有罪供述;②犯罪嫌
疑人王大的有罪供述;③赵二的证言;④饭店监控录像;⑤医院停车场监控录像;⑥法医的鉴定意见;
⑦医院送诊记录。
上述证据中,(1)对于犯罪嫌疑人李四的有罪供述,由于李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因此对
于讯问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但公安机关仅提供了部分时间的讯问录像,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
集证据的可能。且辩方申请了非法证据排除并提供了相关线索,因此,李四的有罪供述应当排除,不得
作为定案的依据。(2)赵二的证言中,“赵二认为如果当时及时就医,张三一定不会死亡”属于推测性
的证言,不具有客观性,因此赵二该部分的证言应当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3)其余的证据材料
因为是合法取得的,且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因此均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综上,本案中,能够作为定
案依据的证据有:①犯罪嫌疑人王大的有罪供述;②赵二关于“当晚10 :20 左右和李四一起将张三抬上
车,此时张三仍有心跳和呼吸”这部分的证言;③饭店监控录像;④医院停车场监控录像;⑤法医的鉴
定意见;⑥医院送诊记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认定被告人有罪,要求对被告人有罪的证明
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根据《刑诉解释》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排除合
理怀疑要求对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证明达到结论唯一的程度。本案中,由于被告人李四没有参与殴打被害
二、重点真题
81
人张三,因此能否对被告人李四作出有罪判决,关键是看被告人李四在将被害人张三送往医院停车场时,
被害人张三是否已经死亡。上述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害人张三的死亡时间在晚上10:20
到凌晨5 点之间,具体死亡时间存疑,不能确定被害人张三是在送医院之前还是之后死亡,也就不能确
定死亡结果是否归因于被告人李四。即对被告人李四实施犯罪得不出唯一结论,意味着达不到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
人有罪的,应当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证据,不能对李四作出有罪的判决。
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百条第(三)项,
《刑诉解释》第一百四十条。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
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
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
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
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
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
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
立的无罪判决。
《刑诉解释》第一百四十条: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全案证据形成完整
的证据链;(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82
三、模拟提升题
案例1
犯罪嫌疑人卫某与被害人李某系同村村民,因宅基地恩怨一直有矛盾。2025 年8 月18 日中午,被
害人李某与犯罪嫌疑人卫某再次发生争吵并扭打到一起,被人拉开后,犯罪嫌疑人卫某余怒未消,随手
捡起一根木椽就朝被害人李某的头部打去,李某用手拦、挡时被木椽击中致手部受伤。路过的村民丁某
(16 岁)看到后报警,次日下午14 点,县公安机关未出示拘留证就对卫某进行了拘留,卫某向公安机关
要求委托律师,但公安机关以有碍侦查为由予以拒绝,并于8 月20 日晚21 点将其送往当地看守所。(事
实一)
8 月21 日上午,县公安机关要求丁某前往村委会所在地对案件情况进行进一步说明,由于丁某是留
守儿童,其父母均在外务工,且其要求只跟侦查人员沟通,故侦查人员对丁某单独进行了询问。(事实
二)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审查逮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卫某情绪激
动、拒不认罪,并扬言只要能出去,必与对方没完。故县检察院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事实三)
8 月27 日,卫某的辩护人刘律师,以卫某系其16 岁女儿的唯一抚养人为理由向县检察院申请开展
羁押必要性审查,9 月14 日,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经过审查后决定不向公安机关提出释放或变更
的建议。(事实四)
其后,县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通过检察机关耐心的释法说理,卫某主动表示愿意与李某
握手言和,并表示认罪悔罪、自愿赔偿,检察机关认为其符合非羁押条件,拟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但卫某提不出保证人,也无力负担保证金,检察机关决定对其采取监视居住。(事实五)
最后,被害人李某出具书面谅解,检察机关考虑该案系邻里纠纷,犯罪情节轻微,遂对卫某作出不
起诉决定。(事实六)
问题1 :在事实一中,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存在错误?
问题2 :在事实二中,公安机关询问丁某的程序是否正确?
问题3 :在事实三中,若审查逮捕过程中,卫某突发疾病去世,检察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问题4 :在事实四中,县检察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是否存在错误?
问题5 :在事实五中,检察院是否可以决定对卫某监视居住?
问题6 :在事实六中,若卫某不服不起诉决定,其应该如何救济?
三、模拟提升题
83
事实一:
卫某
李某
2025年8月18日
故意伤害
丁某(16岁)
公安机关
8月19日下午14点
拘留
未出示拘留证
以有碍侦查为由
拒绝卫某委托律师
8月20日晚21点送看
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须出示拘留证
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时间:
第一次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拘留后立即送看
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事实二:
公安机关
丁某(16岁)
询问
要求丁某前往
村委会接受询问
对丁某
单独询问
询问证人地点:
现场、证人所在单位或住处、证人提出的地
点、侦查机关办案场所
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
询问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其
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
也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在场
事实三:
检察院
卫某
审查逮捕
1.应当经检察长批准作出不批准逮捕或不予逮捕决定
2.应当告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若卫某突发疾病去世
事实四:
刘律师
(卫某辩护人)
检察院
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8月27日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审查
9月14日作出决定
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
由捕诉部门负责
事实五:
公安机关
检察院
移送审查起诉
卫某
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释法说理
目击
报警
检察机关如何处理?
批准逮捕
拒不认罪
卫某系其16岁女儿的唯一抚养人
认罪悔罪、自愿赔偿
决定监视居住
提不出保证人,
也无力负担保证金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不能提出保证人,
也不交纳保证金,可以监视居住
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审判阶段收到羁押必
要性审查申请或者建议的,应当在十日以
内决定是否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释
放或者变更的建议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刑事诉讼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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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六:
李某出具书面谅解
犯罪情节轻微
检察院
卫某
酌定不起诉
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向作出
决定的检察院提出申诉
若卫某不服不起诉决定
其应该如何救济?
问题1—在事实一中,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存在错误?
答案:(1)公安机关未出示拘留证即对卫某进行拘留的做法错误。根据规定,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
疑人必须出示拘留证。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
(2)公安机关以有碍侦查为由拒绝卫某委托律师的做法错误。根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
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本案中卫某已经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即被拘留,
因此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不得拒绝。法条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3)公安机关于8 月20 日晚上21 点将卫某送往看守所的做法错误。根据规定,公安机关拘留后,
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因此公安机关应当在8 月20 日下午14
点前将卫某送到看守所羁押。法条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问题2—在事实二中,公安机关询问丁某的程序是否正确?
答案:(1)侦查人员指定丁某到村委会所在地接受询问的做法错误。根据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
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
人到侦查机关提供证言。但侦查人员询问证人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故本案中,侦查人员不能另行指
定村委会询问丁某。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2)侦查人员单独询问丁某的做法错误。根据规定,询问未成年人,应当通知他的法定代理人到
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
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本案中,丁某父母在外务工不能到场,至少应在丁某的其他成年亲属、学校代表、
村委会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询问丁某。法条依据为《公安部规定》第三百二十三条、
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问题3—在事实三中,若审查逮捕过程中,卫某突发疾病去世,检察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1)应当经检察长批准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根据相关规定,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
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
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公安部规定》第三百二十三条: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
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
地或者办案单位所在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
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提出侦查人员在讯问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公安机
关应当认真核查,依法处理。
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本规定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百二十五条的
规定。
三、模拟提升题
85
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死亡),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或不
予逮捕的决定,并且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故本案中,若卫某突发疾病去世,符合法定不追责情形,检察
机关应当经检察长批准,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法条依据为《刑诉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项、
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
(2)同时应当告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根据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不追责情形之一(即卫某
死亡),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法条依据为《刑诉规则》第
二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问题4—在事实四中,县检察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是否存在错误?
答案:(1)县检察院9 月14 日作出不向公安机关提出释放或变更建议的决定的做法错误。根据规
定,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审判阶段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或者建议的,应当在10 日以内决定是否向
公安机关、法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的建议。本案此时尚在侦查阶段,检察院8 月27 日收到申请,9 月14
日才作出决定的做法超过了法定期限。
(2)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审查后作出决定的做法错误。根据规定,检察院依法开展羁押必要
性审查,由捕诉部门负责。法条依据为《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条第
一款。
问题5—在事实五中,检察院是否可以决定对卫某监视居住?
答案:可以。犯罪嫌疑人卫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其不能提出保证人,也无力负担保证金,故
对卫某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问题6—在事实六中,若卫某不服不起诉决定,其应该如何救济?
答案: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向作出决定的检察院(即县检察院)提出申诉。根据规定,针对
检察院作出的酌定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向作出决定的检察院提
出申诉。本案中,卫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故检察机关对其作出的是酌定不起诉决
定,故不服此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县检察院提出申诉。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
二款、第一百八十一条。
《刑诉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项: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或
者不予逮捕的决定:……(二)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对于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证据不足,人
民检察院拟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刑诉规则》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审判阶段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或者建议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决定是否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的建议。
第四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捕诉部门负责。负责刑事执行、控告申诉、案件管理、检察技
术的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
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
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
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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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案例2
2025 年9 月18 日,罗某驾驶越野车沿红安县金沙大道行驶至消防路口时,与在斑马线上横穿马路
的被害人周某相撞,致使周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中午在医院死亡。经鉴定,周某系因交通事故致
颅脑损伤死亡,交通事故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红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罗某承担事故的
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罗某立即拨打了110 报警电话和120 急救电话,并于10 月29 日
被红安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由于罗某没有辩护人,经红安县公安机关允许,值班律师胡某欲与罗某会见,看守所以罗某并未申
请为由予以拒绝。罗某提出申请后,胡某成功与罗某会见,但看守所以罗某情绪激动为由安排警察陪同。
后案件移送至红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事实一)
红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过程中,罗某认罪认罚,但由于胡某临时有事,故检察院在胡某没有在场
的情况下让罗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事实二)
其后,县检察院主持并通知双方近亲属到法院进行和解,罗某妻子经罗某同意代为与周某的父母就
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事项进行和解,约定周某父母不再追究罗某致周某死亡的责任,并全额赔偿了人
民币40 万元。(事实三)
县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向红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且提出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法院在征得罗
某同意后,以速裁程序审理了此案,并在罗某的要求下,允许了值班律师胡某出庭进行辩护。(事实四)
审判过程中,周某的母亲以和解协议赔偿金额过低为由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事实五)
问题1 :在事实一中,看守所是否存在程序违法之处?
问题2 :在事实二中,罗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程序是否正确?
问题3 :在事实三中,和解程序的适用是否存在错误?
问题4 :在事实四中,本案是否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问题5 :在事实四中,值班律师是否能出庭参加辩护?
问题6 :在事实五中,法院不予受理的做法是否正确?
事实一:
罗某
周某
刑事拘留
罗某驾驶机动车与周某相撞,周某因交通
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罗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罗某立即拨打了110和120
9月18日
公安机关
值班律师胡某欲
与其会见
经公安允许,
罗某申请后,
胡某成功会见
罗某没有辩护人
值班律师可以经办案
机关允许主动会见
看守所以罗某未申请
会见为由予以拒绝
看守所安排警察陪同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值班律师会见时
不被监听
三、模拟提升题
87
事实二:
事实三:
事实四:
检察院
罗某认罪认罚
审查起诉
检察院在胡某没有在场的情况下
让罗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周某父母
和解
检察院
法院
以交通肇事罪
提起公诉
征得罗某同意后,适用速裁程序
值班律师不是辩护人,不能代为申诉、控告,不提供出庭
辩护的服务
允许值班律师胡某出庭进行辩护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
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罗某
罗某妻子
同意代为和解
县检察院主持和解
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诉规则》第四百九十二条规
定的公诉案件,可以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
约定周某父母不再追究
罗某致周某死亡的责任
提出从宽处理的
量刑建议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
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
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全额赔偿了人民币40万元
已经全部履行完和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
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到了审判阶段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
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事实五:
周某母亲
以和解协议赔偿金额过低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
不予受理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
行和解,但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
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
问题1—在事实一中,看守所是否存在程序违法之处?
答案:(1)看守所以罗某并未申请为由拒绝胡某的会见错误。根据规定,值班律师办理案件时,可
以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见进行会见,也可以经办案机关允许主动会见。法条依据为《值班律师工
作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值班律师办理案件时,可以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见进行会见,也可以
经办案机关允许主动会见;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刑事诉讼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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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看守所安排警察陪同会见错误。根据规定,值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陪
同也是监听的一种表现。法条依据为《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二十四条。
问题2—在事实二中,罗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程序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根据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
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案中,罗某符合认罪认罚的情形,但其没有委
托辩护人,故其应当在值班律师胡某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条依据为《认罪认罚从宽指
导意见》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问题3—在事实三中,和解程序的适用是否存在错误?
答案:(1)县检察院主持和解的做法错误。根据规定,检察院对于符合和解适用条件的公诉案
件,可以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并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必要时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因此,本案中,
县检察院不得直接主持罗某妻子和周某父母和解,但可以建议双方和解。法条依据为《刑诉规则》第
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
(2)双方约定周某父母不再追究罗某致周某死亡的刑事责任的做法错误,根据规定,双方当事人可
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但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
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故本案中达成和解后约定不追
究罗某刑事责任的事宜不具有法律效力。法条依据为《刑诉规则》第四百九十五条。
问题4 :在事实四中,本案是否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答案:可以。根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
审判。本案中,罗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不存在法定刑升格情形(没有逃逸),可能被判处3 年有期徒刑以
下刑罚,且罗某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故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问题5 :在事实四中,值班律师是否能出庭参加辩护?
答案:不能。根据规定,值班律师不是辩护人,只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
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不能出庭辩护。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
《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二十四条:值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签署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
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看守所应当为签署具结书提供场所。
具结书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内容,由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签名。
《刑诉规则》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对于本规则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公诉案件,可以建议当事人进
行和解,并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必要时可以提供法律咨询。
《刑诉规则》第四百九十五条: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并且可以就被害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进行协商,但
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
协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三、模拟提升题
89
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问题6 :在事实五中,法院不予受理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案:正确。根据规定,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
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到了审判阶段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
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本案中,罗某的妻子已经全额赔偿了40 万元,已经全部履行完和解协
议,但周某的母亲以金额过少为由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并不属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例外,故法
院不予受理。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五百九十四条。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
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刑诉解释》第五百九十四条: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
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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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练习题目板块
一、2014—2017 年真题
案例1 :2017 年真题
被告人李某于2014 年7 月的一天晚上,和几个朋友聚会,饭后又一起唱卡拉OK,其间,餐厅经理
派服务员胡某陪侍。次日凌晨两点聚会结束后,李某送胡某回家的路上,在一废弃的工棚内强行与胡某
发生了性关系。案发后李某坚称是通奸而不是强奸。此案由S 市Y 区检察院起诉。Y 区法院经不公开审
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无罪判决。检察机关提起抗诉,S 市中级法院改判被告人构成强奸
罪并处有期徒刑三年。第二审法院定期宣判,并向抗诉的检察机关送达了判决书,没有向被告人李某送
达判决书,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了判决书。
问题1 :本案二审判决是否生效?为什么?我国刑事裁判一审生效与二审生效有无区别?为
什么?
问题2 :此案生效后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程序要求是什么?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问题3 :省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对于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
足的再审案件,省高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问题4 :如果省高级法院认为S 市中级法院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如何纠正?
问题5 :在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抗诉此案的过程中,请求改判被告人无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
辩称无罪,省高级法院根据控辩双方一致意见,是否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为什么?
一、2014—2017 年真题
91
71703001
S市Y 区检
察院
抗
诉
S市中级
法院
判处强奸罪,有
期徒刑三年
不公开审理
Y 区基层
法院
事实不清,证据不
足,无罪
二审判决生效
李某及法定
代表人、
近亲属
李某申诉流程
S市检
察院
重大、疑难、复杂
省检察院可以受理
省检
察院
需
要
抗
诉
,
提
请
省
检
省高院
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能查清事实的,查清后改判
查不清事实的,不能发回重审,判决无罪
有新证据且超过再审期限的,可裁定撤销
原判,发原审法院重审
原
判
决
仅
法
律
适
用
错
误
或
重
大
疑
难
复
杂
或
省高院组成合议庭提审
作出判决为终审判决
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一般指令S市中院以外的法
院再审
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除外
涉及个人隐私
以强奸罪起诉
定期宣判
认
为
原
判
决
有
错
误
作
出
不
予
抗
诉
的
,
可
继
续
向
省
检
申
诉
不
宜
由
原
审
法
院
审
理
问题1 :本案第二审判决是否生效?为什么?我国刑事裁判一审生效与二审生效有无区别?为什么?
答案:(1)已经生效。第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的,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法
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三款。
(2)有区别。根据法律规定,第一审裁判送达后次日开始计算上诉、抗诉期限,经过上诉、抗诉期
限届满未上诉、抗诉的,第一审裁判才生效。由于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第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
决、裁定的,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刑诉解释》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的,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刑事诉讼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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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 :此案生效后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程序要求是什么?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1. 当事人申诉程序:
(1)当事人首先应当向S 市检察院提出,S 市检察院应当受理。
(2)若当事人直接向上级检察院即省检察院申诉的,省检察院可以交由S 市检察院受理;案情重
大、复杂、疑难的,省检察院也可以直接受理。
(3)若S 市检察院决定不予抗诉,当事人一方对S 市检察院决定不予抗诉而继续向省检察院申诉
的,省检察院应当受理。
(4)若申诉经省市两级检察院办理且省检已经复查,没有新的证据检察院不再复查,但原审被告人
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2. 检察院处理程序:(1)S 市检察院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抗诉的,应当提请省检察院抗诉。
(2)省检察院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抗诉的,应当直接向省高院抗诉。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刑诉规则》第五百九十三条、第五百九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问题3 :省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对于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
足的再审案件,省高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本案原来是第二审案件,省高院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
证据不足的,省高级法院进行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省高院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
(2)省高院经审理,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
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3)省高院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四百六十六
条第二款、第四百七十二条。
问题4 :如果省高级法院认为S 市中级法院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如何纠正?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
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刑诉规则》第五百九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
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经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
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刑诉规则》第五百九十四条: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
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再复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
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刑诉规则》第五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刑诉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二款: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
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
审的判决、裁定。
第四百七十二条: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
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
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一、2014—2017 年真题
93
答案:根据法律规定,省高级法院既可以提审也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1)提审:由省高院组成合议庭,所作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提审的案件应当是原判决裁定认
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不宜由原审法院审理的情形。
(2)省高院指令再审:一般应当指令S 市中级法院以外的中级法院再审,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如
果原审法院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也可以指令S 市中级法院再审,S 市中级法院应当另
行组成合议庭,依照二审程序进行。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六
条第一款,《刑诉解释》第四百六十一条。
问题5 :在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抗诉此案的过程中,请求改判被告人无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
辩称无罪,省高级法院根据控辩双方一致意见,是否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为什么?
答案: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既可以作有罪判决也可以作无罪判决。
(1)本案系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法庭审理的对象是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是否有错误,判决有罪无
罪的依据是案件事实、证据及适用的法律是否确有错误。
(2)检察机关的抗诉是引起再审程序的缘由,其请求改判无罪已经不是控诉的含义,也不是控方,
不存在控辩双方意见一致的情形。
案例2 :2016 年真题
顾某( 中国籍) 常年居住M 国,以丰厚报酬诱使徐某( 另案处理) 两次回国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进
行贩卖。2014 年3 月15 日15 时,徐某在B 市某郊区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侦查中徐某供出了顾
某。中方公安机关组成工作组按照与该国司法协助协定赴该国侦查取证,由M 国警方抓获了顾某,对其
进行了讯问取证和住处搜查,并将顾某及相关证据移交中方。检察院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对顾某提起公
诉。鉴于被告人顾某不认罪并声称受到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第一审法院召开了庭前会议,通
过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及调查证据材料,审判人员认定非法取证不成立。开庭审理后,第一审法院认定
被告人两次分别贩卖一包甲基苯丙胺和另一包重7.6 克甲基苯丙胺,判处其有期徒刑6 年6 个月。顾某
不服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审期间,检察院对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明
确为2.3 克并作出了补充起诉,据此原审法院以被告人两次分别贩卖2.3 克、7.6 克毒品改判顾某有期徒
刑7 年6 个月。被告人不服判决再次上诉到第二审法院。
问题1 :M 国警方移交的证据能否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对控辩双方提供的境外证据,法院
应当如何处理?
问题2 :本案第一审法院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问题3 :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后,检察院对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为2.3 克的补充起诉是否正确?为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
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
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
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刑诉解释》第四百六十一条: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
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有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
审理情形的,也可以提审。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
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刑事诉讼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94
问题4 :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的改判加刑行为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为什么?
问题5 :此案再次上诉后,第二审法院在审理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71603001
顾某
(M 国居住)
庭前会议只能听取意见,不能作实质性决定
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补充起诉第一包甲基苯丙
胺重量为2.3克
补充起诉是审判前遗漏的罪犯和
罪行,检察院仅是补充说明
本案没有新的犯罪事实,法院增加刑罚,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徐某
(另案处理)
高价诱使他人贩毒
我国公安机关
被抓获,供出顾某
依司法协助协议由M国警方抓捕顾某
并将顾某及证据移交中方
第一审
法院
以走私、贩卖毒品罪
提起公诉
召开庭前会议
顾某不认罪且申请排非
判处6年6个月
认定顾某两次分别贩卖一包和
另一包重7.6克毒品
顾某不服上诉
法院
原第一审
法院
检察
院
改判有期徒刑
7年6个月
认定顾某两次分别贩卖
第二审
法院
顾某不服上诉
M国移交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被告有罪的证据
法院应当对证据进行审查
审理程序
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
应当讯问被告人,听辩、诉意见
不能以事实不清为由再次重审
两个月内审结
1.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
适当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
——改判(受上诉不加刑限制)
认定非法取证
不成立
判决
检察院
2.3克、7.6克毒品
第二审
问题1 :M 国警方移交的证据能否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对控辩双方提供的境外证据,法院
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司法机关可以请求刑事司法
协助,警方赴M 国请求该国警方抓捕、取证属于司法协助的范围,我国法院对境外证据认可其证据效
力,本案司法协助程序符合规范,符合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检察院应当随案移送有关材料来源、提供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情况的
说明。经法院审查,相关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
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材料来源不明或者真
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刑诉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随案移送有关材料来源、提供人、提取
人、提取时间等情况的说明。经人民法院审查,相关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
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材料来源不明或者真实性无法确认
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2014—2017 年真题
95
问题2 :本案第一审法院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不正确。按照法律规定,庭前会议中,法院可以核实情况,听取意见。换言之,庭前会议
就非法证据等问题只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不能作出决定。本案中,审判人员在庭前会议就认定非法
取证不成立属于作出实质性决定,做法不正确。法条依据为《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
问题3 :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后,检察院对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为2.3 克的补充起诉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不正确。补充起诉是指在法院宣告判决前检察机关发现有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
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对原起诉予以补充的诉讼活动。本案中,第二审法院基于原审法院认定的一包甲
基苯丙胺数量不明,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重审中检察机关明确为2.3 克,只是补充说明不是补充起诉,
故本案中检察院补充起诉的做法不正确。
问题4 :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的改判加刑行为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为什么?
答案: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根据法律规定,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
新审理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本案中,
补充说明一包重量2.3 克是原有的指控内容,不是新增加的犯罪事实,故不能加重被告人刑罚。法条依
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问题5 :此案再次上诉后,第二审法院在审理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答案:(1)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但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
(2)鉴于本案系发回重审后的上诉审,第二审法院不得以事实不清为由再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3)如果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认为
原判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应当改判,但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4)第二审法院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以及
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按照法律规定
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证据
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法院可以核实情况,听取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
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
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
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
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
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刑事诉讼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96
案例3 :2015 年真题
某日凌晨,A 市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发现一具男尸,经辨认,死者为刘瑞,达永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
人。停车场录像显示一男子持刀杀死了被害人,但画面极为模糊,小区某保安向侦查人员证实其巡逻时
看见形似刘四的人拿刀捅了被害人后逃走(开庭时该保安已辞职无法联系)。
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了一只白手套,一把三棱刮刀(由于疏忽,提取时未附笔录)。侦查人员对现
场提取的血迹进行了ABO 血型鉴定,认定其中的血迹与犯罪嫌疑人刘四的血型一致。
刘四到案后被几次讯问均不认罪,后来交代了杀人的事实并承认系被他人雇佣所为,公安机关据此
抓获了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康雍房地产公司开发商张文、张武兄弟。
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认定此案系因开发某地块利益之争,张文、张武雇佣社会人员刘
四杀害了被害人。
法庭上张氏兄弟、刘四同时翻供,称侦查中受到严重刑讯,不得不按办案人员意思供认,但均未向
法庭提供非法取证的证据或线索,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公诉人指控定罪的证据有:(1)小区录像;(2)小区保安的证言;(3)现场提取的手套、刮刀;
(4)ABO 血型鉴定;(5)侦查讯问中三位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其相互证明。三位被告人对以上证据均提
出异议,主张自己无罪。
71503001
小区录像
画面模糊
小区保安证言
看到形似刘四的人捅死了刘瑞
开庭时保安已辞职无法联系
无法证明刘四捅死了刘瑞
一把三棱刮刀
一只白手套
提取时未附笔录
无法确定物品来源,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现场血型ABO鉴定
与刘四血型一致
三位被告人的有罪
供述及相互证明
三位被告人在庭审中翻供,称遭到刑讯逼供
口供不能单独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
仅能证明一男子杀死了刘瑞
不能对刘四进行同一性认定
证人证言真实性无法确定,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该物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不是法定证据种类,不能直接证明刘四是凶手
不能单独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
以上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
问题:请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以上证据分别进行简要分析,并作出是否
有罪的结论。
答案:不能得出有罪的结论。
在本案中,侦查机关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有:①小区录像;②小区保安的证言;③现场提取的手套、
一、2014—2017 年真题
97
刮刀;④ ABO 血型鉴定;⑤侦查讯问中三位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其相互证明。三位被告人对以上证据均
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无罪 ; ⑥男尸。上述证据中,小区保安的证言因为无法联系而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
法核对确认,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手套、刮刀属于物证,因为未附笔录,因此予以排
除,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侦查讯问中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虽然被告人提出存在刑讯逼供,但没有提供
相关线索或材料,也没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因此不予以排除,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其余证据是合法
取得,且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综上,本案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中,能够作为定案
依据的证据有:小区录像;ABO 血型鉴定;被告人的庭前供述与庭上翻供;男尸。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要认定被告人有罪,要求对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达
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根据《刑诉解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排除合理怀
疑要求对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证明达到结论唯一的程度。本案中,上述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证据中,由于
小区录像、ABO 血型鉴定、男尸均是间接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虽然是直接证据,但庭上翻供属于否定性
直接证据,二者矛盾。因此,上述证据表明有可能是被告人实施犯罪,也有可能是别人实施犯罪,排除不
了别人实施犯罪的可能性,亦即对被告人实施犯罪得不出唯一结论,意味着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的程度,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 三 项规定,应当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综上,根据本案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 、第六十一条 、第二百条 、《刑诉解
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四十条。
案例4 :2014 年真题
犯罪嫌疑人段某,1980 年出生,甲市丁区人,自幼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而辍学在社会上流浪,由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
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
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
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
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刑诉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
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
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四十条: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三)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刑事诉讼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98
于生活无着落便经常偷拿东西。2014 年3 月,段某窜至丁区一小区内行窃时被事主发现,遂用随身携带
的刀子将事主刺成重伤夺路逃走。此案由丁区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到丁区法院,被害人的家属提起附带民
事诉讼。丁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10 年,赔偿被害人家属3 万元人民币。段某以定性不准、
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甲市中级法院二审中发现段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决定发回丁区法院重新审理。
丁区法院对段某依法进行了精神病鉴定,结果清晰表明段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便由审判员张某一人不
公开审理,检察员马某和被告人段某出庭分别发表意见。庭审后,法庭作出对段某予以强制医疗的决定。
问题1 :结合本案,简述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
问题2 :如中级法院直接对段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如何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
问题3 :发回重审后,丁区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问题4 :发回重审后,丁区法院在作出强制医疗决定时应当如何处理被害人家属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
71403001
段某
(甲市丁区人)
2014年3月,段某行窃时被发现,遂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事主刺成重伤后逃走
1980年生,患有间歇性精神病
由于生活无着落,经常偷拿东西
经公安侦查
以抢劫罪起诉,同时被害人的
家属提起刑附民诉讼
丁区
法院
判处10年并赔偿被
害人3万元
段某以定性不准、
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发现符合强制医疗条件,
发回重审
丁区法院依法进行鉴定,由审判员张某一人
不公开审理,检察员马某和被告人段某发表
意见后,作出予以强制医疗决定
强制医疗程序适用条件:
1.实施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
2.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3.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若市中院直接作出强制医疗决
定,如何保障当事人救济权
法律规定,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
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理论上,二审属于终审程序,不能上诉只能
通过审监程序予以纠正;依照审监程序的规
定,只有法院的判决、裁定可以申诉,不包
括决定
故对市中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不服,可以
向上一级法院(应作广义理解)申请复议
丁区法院做法不合法:
1.受理强制医疗申请后,应当组成合
议庭审理
2.被告人系成年人,抢劫罪不属于不
公开审理范围
3.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通知被申请
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没有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通知法援机构
指派
丁区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后,如何处理刑附民
法院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
解,调解不成,宣告段某无
罪时,一并处理刑附民,同
时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丁区
检察院
市中院
问题1 :结合本案,简述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
答案:根据法律规定,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是:
(1)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
一、2014—2017 年真题
99
(2)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3)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本案中,段某实施了抢劫罪证明其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丁
区法院经过法定程序鉴定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该症状若不治疗则有继
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因此段某满足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
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
问题2 :如中级法院直接对段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如何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
答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
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1)一审程序被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
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2)由于没有明确二审程序是否可以申请复议,从理论上讲,二审是终审程序,当事人不能再上
诉,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但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只有法院的判
决、裁定才可以申诉,决定不可以申诉。因此,如果中级法院的强制医疗决定不允许复议,必将剥夺当
事人的救济权。故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
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一审也包括二审),只有这样才能使得
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得以保障。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二款。
问题3 :发回重审后,丁区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不合法。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丁区法院有下列违法行为:
(1)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中,案件
仅由一名审判员独审的做法有违法律规定,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
(2)本案被告人系成年人,所犯抢劫罪不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故不公开审理的做法是不合
法的;
(3)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
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
本案中,并没有通知段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庭,但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庭;
(4)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
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因
此,段某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
帮助。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
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二款: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
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刑事诉讼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100
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四条和第二百八十五条。
问题4 :发回重审后,丁区法院在作出强制医疗决定时应当如何处理被害人家属提出的附带民事
诉讼?
答案: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
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也可以告知附带民事原告人另行提起
民事诉讼。因而在本案中,丁区法院应当就民事赔偿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判决宣告被告人段某不负刑
事责任,并可以在判决中就附带的民事赔偿一并处理,同时作出对被告人段某强制医疗的决定。也可以
告知被害人家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
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刑诉解释》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
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也可以告知附带民事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101
二、延伸模拟提升题
案例1
杨某佳于2025 年1 月5 日晚骑一辆无牌照摩托车,受到杭州市余杭区公安局巡逻民警依法盘查,
由于杨某佳不配合,被带至该局询问。杨某佳因对公安民警的盘查不满,而且投诉要求未获满足,遂起
意行凶报复。同年1 月12 日,杨某佳携带作案工具至余杭区公安局北大门前投掷燃烧瓶,并戴防毒面
具,持弹簧刀闯入该局底楼接待大厅,遇人就砍,致方某新、张某阶等6 名民警失血过多死亡、田某安
重伤。
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经检察院批准对杨某佳依法逮捕。经过审理,现有证据如下:
(1)田某安在急救过程中,曾短暂清醒并告诉医生自己系被杨某佳伤害,医生将此话告诉给公安侦
查人员;
(2)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直接询问目击者魏某甜(聋哑人)所获得的证言,以及侦查人员在目击
者李某天提出的咖啡馆见面所获得的证言;
(3)打印出了杨某佳和他朋友吐槽余杭区公安局的QQ 聊天记录;
(4)讯问杨某佳所获得的两次讯问笔录,但由于专业设备损坏,导致第二次讯问过程只录制了一
半;
(5)证人李某天辨认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辨认时提供了包括杨某佳在内的5 名对象供其辨认;
(6)现场提取的监控录像、作案工具弹簧刀、燃烧瓶、尸检报告等。
移送审查起诉之前,杨某佳以其患有糖尿病需要定时注射胰岛素为由向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为取保候审,公安机关评估之后认为杨某佳不符合变更条件,决定不予变更。其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
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向杭州市中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杨某佳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被告人所作出的有罪供述系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
方法收集,应依法予以排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还提供了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相关线索,检察机关未提
供证据证明收集证据的合法性,杭州市中院认为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被告
人供述的情形。
问题1 :医生将田某安的话转述给公安,医生的陈述属于证据理论分类中的哪些种类?
问题2 :公安机关打印出了杨某佳的QQ 聊天记录,该聊天记录属于供述还是电子数据?
问题3 :在目前已有的证据中,需要排除的证据有哪些?
问题4 :公安机关评估之后决定不予变更杨某佳的强制措施的做法是否正确?
问题5 :若本案中,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侦查人员确有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程序)?
问题6 :本案中,法院是否应当支持被告人杨某佳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刑事诉讼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102
杨某佳
杭州市余杭区
公安局
方某新、张某阶等6名民警失血过多死亡
田某安重伤
造成
不服公安民警的盘查与投诉未果
行凶报复
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
田某安在急救过程中,曾短暂清醒并
告诉医生自己系被杨某佳伤害,医生
将此话告诉给侦查人员
证据
传来证据、有罪证据、言词证据、直接证据
侦查人员在目击者李某天提出的咖啡
馆见面获得其证言
询问时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
杨某佳和他朋友吐槽余杭区公安局的
QQ聊天记录
属于电子数据
对杨某佳的第二次讯问,由于设备损
坏,讯问过程只录制了一半
讯问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
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现场提取的监控录像、作案工具弹簧
刀、燃烧瓶、尸检报告等
在公安机关组织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
数不得少于七人
检察院
杭州市
中院
提起公诉
应当支持
被告人杨某佳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提供相关
线索+检察机关未提供证据证明收集证据的合法性+法院认为不能
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被告人供述的情形
法院应否支持?
侦查人员直接询问目击者
魏某甜(聋哑人)
证人李某天辨认犯罪嫌疑人时,
侦查人员提供了包括杨某佳在内
的5名对象供其辨认
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
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
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侦查机关提供证言。但侦
查人员询问证人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现场
公安机关评估后决定不予变更
若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侦查人员确
有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
杨某佳以其患有糖尿病
需要定时注射胰岛素为
由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应如何处理?(程序)
(1)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2)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3)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另行取
证,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4)被排除的非法证据随案移
送并写明;相关材料一并移送
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
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侵
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暴力犯
罪的,一般不予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二、延伸模拟提升题
103
问题1—医生将田某安的话转述给公安机关,医生的陈述属于证据理论分类中的哪些种类?
答案:属于传来证据、有罪证据、言词证据、直接证据。医生转述他从田某安处听来的事实陈述,
是二手证据,故属于言词证据、传来证据;该陈述说田某安系被杨某佳伤害,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
要事实,即被告人杨某佳故意杀害他人,证明是杨某佳实施了犯罪行为,故属于直接证据、有罪证据。
问题2—公安机关打印出了杨某佳的QQ 聊天记录,该聊天记录属于供述还是电子数据?
答案:属于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及派生
物,因此打印下来的QQ 聊天记录作为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QQ 聊天记录的衍生物仍然属于电子数据。而
犯罪嫌疑人供述产生于案发后诉讼过程中,是犯罪嫌疑人向公安司法机关作出的陈述,故QQ 聊天记录
不属于供述。法条依据为《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
一款、第二款。
问题3—在目前已有的证据中,需要排除的证据有哪些?
答案:目击者魏某甜的证人证言、杨某佳第二次讯问笔录、李某天辨认笔录,应当排除。
本案中,(1)目击者魏某甜是聋哑人,侦查人员询问时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所
得的证人证言应当排除;
(2)杨某佳涉嫌故意杀人,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在讯问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二次讯
问只录制了一半,应当予以排除。
(3)在公安机关组织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李某天辨认时仅有5 人,由
此得到的辨认笔录应当排除。
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八十九条第(三)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安部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
问题4—公安机关评估之后决定不予变更杨某佳的强制措施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案:正确。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依申请开展评估后,发现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危害
公共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的,一般不予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且杨某佳所患糖尿病并非严重疾病,不属
于不宜继续羁押的特殊情形,因此对其不予变更是正确的。法条依据为《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
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
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
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
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刑诉解释》第八十九条第(三)项: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
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公安部规定》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
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刑事诉讼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104
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问题5—若本案中,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侦查人员确有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程序)?
答案:(1)对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检察院应当依法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2)对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提起公诉的依据。
(3)检察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取证,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4)检察院应当随案移送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并将讯问录音录像及相
关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法院。
法条依据为《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
问题6—本案中,法院是否应当支持被告人杨某佳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
答案:应当支持。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
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本案中被告
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了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相关线索,检察机关未提供证据证明收
集证据的合法性,法院也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被告人供述的情形,故对被告人的供述应当予以
排除。法条依据为《严格排非规定》第三十四条。
案例2
2025 年3 月22 日,河北省顺平县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称:当日23 时许,在顺平县大安东路上有一
名男子躺在地上,旁边有血迹,公安到现场后发现该男子已死亡。经核查该男子为大西服装厂的员工李
某东。顺平县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发现一把带血的水果刀(未附有笔录);在现场发现的血迹,
经鉴定有两种,分别为A 型血和B 型血,其中A 型血迹确定属于被害人李某东,并确定王某雷为B 型
血;侦查人员还发现现场有不属于被害人的指纹,但未对指纹进行指纹鉴定。(事实一)
大西服装厂的员工陈某利向侦查人员反映,3 月21 日王某雷与李某东因金钱纠纷发生过争执。陈某
利说:“王某雷看起来贼头贼脑,我觉得就是他杀了李某东。”公安机关认为王某雷有重大作案嫌疑。其
《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经审查、评估,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二)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
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具有其他不适宜继续羁押的特殊情形,不予羁押不
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取保候审。
《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六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书面
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对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
意见。
第七条:审查起诉期间,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确有或者不能排除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
据,不得作为提起公诉的依据。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取证,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人民检察院应当随案移送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并将讯问录音录像及相关案卷材料一并移送
人民法院。
《严格排非规定》第三十四条:经法庭审理,确认存在本规定所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
当予以排除。法庭根据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而人民检察院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证
据收集的合法性,不能排除存在本规定所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对依法予以排除的证据,不得宣读、质证,不得作为判决的根据。
二、延伸模拟提升题
105
后,侦查人员对王某雷的妻子田某莲进行询问,田某莲证实3 月22 日晚上5 点半下班后王某雷一直与自
己在一起,第二天早上7 点半才去上班。(事实二)
在侦查期间,王某雷先后三次接受侦查机关讯问,第一次讯问时侦查人员张某、戴某对王某雷实施
了殴打,王某雷作出了有罪供述,并供认出家中藏有一把弹簧刀,侦查人员随后搜查出此弹簧刀,之后
王某雷又作出了两次有罪供述,讯问人员均为张某、戴某。(事实三)
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王某雷的辩护律师向县检察院提出公安机关进行讯问时采用刑讯逼供
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并提供了相关的材料和线索,但检察院以现有材料无法证明证据收集行为违法为
由不予受理。(事实四)
另外,尸检报告确定李某东的死亡时间为3 月22 日晚8 点到9 点。王某雷家搜查得到的弹簧刀与
尸检报告显示尸体上的致命伤口形状不能作同一认定。(事实五)
问题1 :在事实一中,对于证据水果刀和指纹应如何处理?
问题2 :在事实二和事实三中,陈某利的证人证言与侦查人员搜查的弹簧刀是否可采纳?
问题3 :在事实四中,县检察院未受理王某雷辩护律师的控告的做法是否正确?
问题4 :若王某雷在庭审过程中才提出排非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法院又应如何处理?
问题5 :若王某雷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法院应
当如何处理?
问题6 :综合本案已有证据,能否对王某雷定罪?
事实一:
公安机关
接到报案
李某东
(大西服装厂员工)
死于大安东路
现场勘验
发现一把带血的水果刀
(未附有笔录)
发现A、B型血迹,其中A型
血迹确定属于被害人李某东
的血液,并确定王某雷为B
型血
发现不属于被害人的指纹,
但未对指纹进行指纹鉴定
事实二:
陈某利
(大西服装厂员工)
陈说:“王某雷看起来
贼头贼脑,我觉得就是
他杀了李某东。”
向侦查人员反映,王某
雷曾与李某东因金钱纠
纷发生过争执
公安机关
田某莲
(王某雷妻子)
证实3月22日晚上5点半
下班后王某雷一直与自
己在一起,第二天早上7
点半才去上班
若不能证明其来源,应当排除
未作鉴定,应当排除
具有猜测性、推断性的证
人证言,不可采
血型鉴定具有类型化特征,并
不能证明被害人系王某雷所杀
否定性直接证据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刑事诉讼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106
王某雷被殴打后作出了有罪供述
事实三、四:
审查起诉
事实五:
尸检报告
确定李某东的死亡时间为3月
22日晚8点到9点
王某雷家搜查得到的弹簧刀与
尸体上的致命伤口形状不能作
同一认定
若在庭审中才
提出排非申请
相关线索或材
料是开庭审理
后才发现的
与田某莲证言存在矛盾
使得本案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第一次讯问
第二次讯问
第三次讯问
王某雷作出了有罪供述
王某雷作出了有罪供述
检察院
王某雷的
辩护律师
(1)应当先告知检察院,检察院可以调整
(2)认为调整后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
(3)不予调整或调整后仍明显不当的,依
法作出判决
受到刑诉逼供所作出的有罪供述应当排除
同时供认出家中还藏有一把弹簧刀
只规定了刑讯逼供影响下获得的重复性供述
需要排除
刑讯逼供影响下获得的重复性供述需要排除
并提供了相关
的材料和线索
以现有材料无法证明证据收集行
为违法为由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做法是否正确?
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法院应当
如何处理?
若王某雷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检察院量刑建议明显不当
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控告公安机关进行讯
问时采用刑讯逼供等
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不正确。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报案、控告、举报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
法方法收集证据,并提供相关材料或者线索的,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
查。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法庭经审查:
(1)对证据收集合法性有疑问
的,应当进行调查;
(2)没有疑问的,驳回申请。
驳回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新
的线索或材料,以相同理由再次
提出申请的,法庭不再审查。
结合排除的证据,本案并未达到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不能对王某
雷作有罪认定
侦查人员
张某、戴某
问题1—在事实一中,对于证据水果刀和指纹应如何处理?
答案:(1)对于水果刀,提取过程中未附笔录,侦查人员不能证明其来源,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应
当予以排除。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2)对于现场发现的指纹,未通过指纹鉴定、DNA 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
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法条依据为《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九条
第一款。
问题2—在事实二和事实三中,陈某利的证人证言与侦查人员搜查的弹簧刀是否可采纳?
答案:(1)对于陈某利的证人证言,其说“王某雷看起来贼头贼脑,我觉得就是他杀了李某东”,该
证人证言具有猜测性、推断性,且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不符合事实,故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法条依据
《刑诉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
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九条第一款: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
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 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延伸模拟提升题
107
为《刑诉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2)侦查人员搜查出的弹簧刀,虽然是在侦查人员刑讯逼供下获得的,但我国只规定了刑讯逼供影
响下获得的重复性供述需要排除,故其余在刑讯逼供影响下得到的合法证据均不排除,即“毒树之果”
一般不排除,因此弹簧刀可以采纳。法条依据为《严格排非规定》第五条。
问题3—在事实四中,县检察院未受理王某雷辩护律师的控告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根据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报案、控告、举报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并提供相关材料或者线索的,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本案中辩护律师控告时已提供相
关的材料和线索,故检察院应当受理、审查,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应当及时进行
调查核实。法条依据为《刑诉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问题4—若王某雷在庭审过程中才提出排非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法院又应如何处理?
答案:(1)需要满足的条件是:相关线索或材料是在开庭审理后才发现的。
(2)被告人王某雷在开庭审理前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
由。对该情形法庭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驳回申请,驳
回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申请的,法庭不再审查。法条依据
为《刑诉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二条。
问题5—若王某雷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法院应
当如何处理?
答案:应当先告知检察院。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
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法院应当告知检察院,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法院认为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
当的,应当予以采纳;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法
条依据为《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问题6—综合本案已有证据,能否对王某雷定罪?
答案:不能。
《刑诉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
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严格排非规定》第五条: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
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
《刑诉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诉讼代理人报案、控告、举报侦查人员采用刑
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
理并进行审查。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刑诉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刑诉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审理前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庭审过程中提出
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驳回申请。
驳回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申请的,人
民法院不再审查。
《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量刑建议的调整。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
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法院
认为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
作出判决。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刑事诉讼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108
(1)在本案中,侦查机关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有:血迹、血型鉴定意见、指纹、水果刀、陈某利的证
言、弹簧刀、田某莲的证言、王某雷的供述、尸检报告。
(2)上述证据中,王某雷是受到刑讯逼供所作出的有罪供述,且在刑讯逼供影响下又作出了重复性
供述,均属于非法言词证据,故均应当依法予以排除,所以王某雷的供述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再结合前
述题目(问题1 和2)的分析,本案中能够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有:①血迹;②血型鉴定意见;③弹簧
刀;④田某莲的证言;⑤尸检报告。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认定被告人有罪,要求对被告人有罪的
证明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根据《刑诉解释》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排
除合理怀疑要求对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证明达到结论唯一的程度。本案中,田某莲的证言为否定性直接证
据,其他证据均为间接证据,无法得出被害人系王某雷所杀的结论。即对被告人王某雷实施犯罪得不出
唯一结论,意味着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
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综上,根据本案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王某雷有罪。
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三)项,《严格排非规定》第二条、第五条,
《刑诉解释》第一百四十条。
案例3
2024 年2 月至10 月,王某爽同其丈夫谷某伟,在北京市前门东路刘老根大舞台员工宿舍内进行生
产销售假药行为,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纯中药减肥胶囊”。王某爽利用抖音直播平台对该减肥药进行
宣传,使用微信与购买者联系并收款,再由谷某伟联系物流企业向全国多省市地区的购买者邮寄发货,
销售金额达40 余万元,受害人高达120 多人。同年11 月12 日,北京市东城区公安机关以王某爽、谷某
伟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移送东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12 月2 日,东城区检察院以王某爽、谷某伟涉嫌
生产、销售假药罪向东城区法院提起公诉。(事实一)
2024 年12 月4 日,东城区法院对案件进行庭前审查,12 月16 日审查完毕,发现被告人王某爽虽
然符合起诉条件,但其真实身份不明,于是将案件材料退回检察院。(事实二)
检察院补充材料后,东城区法院受理了该案。王某爽提出其在侦查阶段遭受刑讯逼供,申请排除非
法证据,于是东城区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法院认为庭前会议讨论的事项与谷某伟无关,于是仅通知了被
告人王某爽参加。在庭前会议上,控辩双方进行相互质证,法院经审查发现确有刑讯逼供行为,于是决
定排除王某爽在遭受刑讯后作出的供述。(事实三)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
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
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二百条第(三)项:(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严格排非规定》第二条: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
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五条: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
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
《刑诉解释》第一百四十条: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全案证据形成完整
的证据链;(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二、延伸模拟提升题
109
东城区法院决定由法官徐某月等在内的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王某爽、谷某
伟对假药的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也认为鉴定人出庭确有必要,于是通知鉴定人黄某武出庭,但黄某武
于开庭前一日出车祸住院无法出庭,法院裁定中止审理。(事实四)
2024 年12 月21 日,鉴定人黄某武出院,法院继续审理。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被告人王某爽、谷某
伟在2024 年4 月份还实施了一起诈骗活动,法院将该情况通知了东城区检察院,检察院不同意补充起
诉,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爽、谷某伟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与诈骗罪。(事实五)
问题1 :在事实二的庭前审查活动中,法院的哪个(哪些)做法错误?
问题2 :在事实三中,法院仅通知王某爽而未通知谷某伟参加庭前会议,是否违法?
问题3 :在事实三中,法院在组织庭前会议中的做法是否正确?
问题4 :在事实四中,法院的哪个(哪些)做法违法?
问题5 :在事实五中,检察院不同意补充起诉,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爽、谷某伟构成生产、销售假
药罪与诈骗罪,是否正确?
问题6 :在事实五中,若是检察院发现王某爽、谷某伟还实施过诈骗活动,应如何处理?
事实一、二:
王某爽、谷某伟
涉嫌生产、销售假药
法院
2024.12.4进行庭前审查,
12.16审查完毕
发现被告人王某爽虽符合起诉条件,
但真实身份不明
将案件材料退回检察院
事实三:
法院
王某爽申请排非
召开庭前会议
认为庭前会议内容与谷某伟无关,
仅通知王某爽参加
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刑讯逼供行为
决定排除王某爽的供述
审查超过法定期限
被告人符合起诉条件,应当受理
庭前会议不能调查证据,更不能作出排除决定
控辩双方进行相互质证
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
不质证、不辩论
参加庭前会议不是
被告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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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事实四:
开庭审理
由法官徐某月等在内的三名审判员组成
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
通知鉴定人出庭,但鉴定人开庭前
出车祸无法出庭
裁定中止审理
事实五:
2024.12.21鉴定人出院,
法院继续审理
发现被告人还实施一起诈骗活
动,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
检察院不同意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与
诈骗罪
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而非裁定中止审理
检察院不同意补充起诉的,法院应就指控的生产、
销售假药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若是检察院发现被告人还实施过诈骗,
如何处理?
应要求公安补充移送起诉或者
补充侦查;对于犯罪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
直接追加、补充起诉
本案涉及群体利益,应当由
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问题1—在事实二的庭前审查活动中,法院的哪个(哪些)做法错误?
答案:(1)法院的庭前审查超过了法定期限。法院是否受理公诉案件,应当在7 日内审查完毕。本
案法院自12 月4 日开始审查直至12 月16 日审查完毕,超出法定的7 日期限。
(2)法院将案件材料退回检察院的做法错误。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发现被告人真实身份不
明,但符合起诉条件,应当依法受理。本案王某爽身份不明但符合起诉条件,所以法院不予受理的做法
错误。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问题2—在事实三中,法院仅通知王某爽而未通知谷某伟参加庭前会议,是否违法?
答案:不违法。被告人申请参加庭前会议或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有
多名被告人的案件,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参加庭前会议的被告人。故对于与庭前会议讨论事项无关的被告
人而言,出席庭前会议并非其权利,法院可根据情况确定参加庭前会议的被告人。因此,本案中,法院
认为庭前会议讨论的事项与谷某伟无关,仅通知了被告人王某爽参加的做法不违法。法条依据为《庭前
会议规程》第四条第三款。
问题3—在事实三中,法院在组织庭前会议中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案:(1)法院作出排除供述的决定不正确。庭前会议可以审查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但不能调查证
据,更不能作出是否排除证据(王某爽的供述)的决定。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
《刑诉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
分别处理:……(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以内审查完毕。
《庭前会议规程》第四条第三款:根据案件情况,被告人可以参加庭前会议;被告人申请参加庭前会议或者申请排
除非法证据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参加庭前会议的辩
护人和被告人。
《刑诉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庭前会议中,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
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二、延伸模拟提升题
111
(2)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进行质证的做法不正确。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不质证、不辩论。法条
依据是《庭前会议规程》第二十条第一款。
问题4—在事实四中,法院的哪个(哪些)做法违法?
答案:(1)法院决定由法官徐某月等在内的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的做法违法。本案
受害人高达120 多人,属于涉及群体利益的案件,根据规定,法院一审审理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案件,应当由法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故本案应当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法条依据为《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2)法院裁定中止审理的做法违法。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
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本案中鉴定人黄某武因车祸住院无法出庭,属于正当理
由,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而非裁定中止审理。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问题5—在事实五中,检察院不同意补充起诉,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爽、谷某伟构成生产、销售假
药罪与诈骗罪,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
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指定时
间内未回复书面意见的,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本案中,法院发现被告人
还犯有诈骗事实,会影响其定罪量刑,通知了检察院补充起诉,但检察院不同意,所以法院应当就检察
院起诉指控的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但不能对未起诉的诈骗罪作出裁判。法条依据
为《刑诉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
问题6—在事实五中,若是检察院发现王某爽、谷某伟还实施过诈骗活动,应如何处理?
答案:法院宣告判决前,检察院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
起诉或者补充侦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追加、补充起诉。补充起诉应当
以书面方式在判决宣告前向法院提出。因此,在本案中,若是检察院发现王某爽、谷某伟还实施过诈骗
活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或者补充侦查,或者直接追加、补充起诉。法条依
据为《刑诉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第四百二十六条。
《庭前会议规程》第二十条第一款:……控辩双方不质证、不辩论。
《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
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刑诉解释》第九十九条第二款: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刑诉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
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指定时间内未回复书面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
《刑诉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
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
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或者补充侦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的,可以直接追加、补充起诉。
第四百二十六条: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应当以书面方式在判决宣告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刑事诉讼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112
案例4
陈某昌(四川人),2023 年2 月离开家乡并先后前往北京、上海两地打工,2024 年4 月来到广东省
佛山市务工,暂居于高明区某出租屋内。同年5 月某日其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来到高明区一户民宅,
撬门进入房间盗走现金人民币6000 元,后在客厅遇到被害人谷某楠,陈某昌拿起铁锤威胁不让谷某楠喊
叫,在打伤谷某楠后逃离现场。
同年6 月,陈某昌因涉嫌抢劫罪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侦查过程中,陈某昌认罪认
罚,其以身患重病为由向公安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公安机关审查后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其
后,高明分局以犯罪嫌疑人陈某昌涉嫌抢劫罪向高明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后,高明区检察院
向高明区法院提起公诉。谷某楠向高明区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事实一)
高明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昌在入户盗窃后被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凶器相威胁,其
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法院于2024 年9
月12 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昌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3 年9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 元,并
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谷某楠医疗费3000 元。判决书当庭送达当事人和检察院。(事实二)
2024 年9 月16 日,陈某昌的妻子张某莉认为刑事部分判决量刑过重,向区法院提出上诉。9 月19
日,陈某昌知情后与其妻子商量决定撤回上诉。9 月21 日,陈某昌又反悔,觉得量刑过重,再次向区法
院提出上诉。(事实三)
佛山中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高明区法院重
审。高明区法院重审后维持了原判,高明区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未认定被告人陈某昌的行为属于“入户
抢劫”,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造成量刑不当,应予纠正,遂依法向佛山市中院提出抗诉。(事实四)
佛山市中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但陈某昌2024 年5 月实施的行为依法应
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原判决未认定陈某昌所犯的抢劫罪具有“入户”情节,系适用法律错误,于是
直接改判陈某昌为10 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 元,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谷某楠医疗费
3000 元。(事实五)
问题1 :在事实一中,公安机关是否可以在高明区对陈某昌执行取保候审?
问题2 :结合事实二和事实三,张某莉向法院提起上诉是否正确?陈某昌撤回上诉后再次提起上诉
是否违法?
问题3 :在事实四中,区检察院抗诉的理由是否合法?若佛山市检发现抗诉不当应如何处理?
问题4 :在事实五中,佛山市中院对陈某昌作出的判决是否正确?
问题5 :在事实五中,若佛山市中院认为此案仍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能否以此为由再次发回重
审?
问题6 :在事实五中,若二审法院发现一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有错,应如何处理?
二、延伸模拟提升题
113
陈某昌
(四川人)
事实一:
2024年5月 入户盗窃6000元现金后,在客厅遇到被
害人谷某楠,使用暴力威胁并打伤被害人后逃离
2024年6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侦查过程中,认罪认罚,以身患重病为由申请变
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审查后变更为取保候审
检察院
高明区
法院
谷某楠
(被害人)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事实二、三:
认为被告人符合转化型抢劫
但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2024.9.12 法院作出判决
2024.9.16 张某莉(被告人之妻)认
为刑事部分量刑过重,提起上诉
9.19 陈某昌知情后撤回上诉
事实四:
高明区
检察院
认为一审判决未认定“入户抢劫”,
属适用法律错误,且造成量刑不当
向佛山市中院提出抗诉
可以。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地一年以上且无经
常居住地,但在暂住地有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暂
住地执行
张某莉作为陈某昌的近亲属,须经被
告人同意才可提起上诉
理由合法, 属于认为一审判
决确有错误
若上一级检察院发现抗诉
不当,应如何处理? 应当听取下级检察院(高明区检)意见。
听取意见后,仍然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
同级法院(佛山市中院)撤回抗诉,并且通
知下级检察院
转化抢劫
高明区
法院
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谷某楠医疗费3000元
9月21日仍在上诉期内,陈某昌可上诉
提起公诉
佛山市
中院
高明区
法院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维持原判
2023年2月离开家乡后,
先后前往北京、上海两地打工
2024年4月,佛山市务工,
暂住高明区出租屋
高明区为其
暂住地
公安机关是否可以在高明区
对陈某昌执行取保候审?
9.21 陈某昌反悔再次提起上诉
区检察院抗诉理由是否合法?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刑事诉讼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114
事实五:
佛山市
中院
经审查认为,事实无误,但未认定
“入户”,系适用法律错误
不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限1次
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若佛山市中院认为此案仍
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能否以此为由再次发回重审?
若二审法院发现一审附带民事部分有错
应如何处理?
中院判决是否正确?
直接改判陈某昌10年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4000元,
赔偿谷某楠3000元
不正确。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原审法院对上诉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
依法作出判决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二审法院是不得改判为重于原审法
院第一次判处的刑罚
问题1—在事实一中,公安机关是否可以在高明区对陈某昌执行取保候审?
答案:可以。根据规定,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无经常居住地,但在暂住地有固
定住处的,可以在其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本案中,被取保候审人陈某昌已经离开其户籍地四川一年以
上,且其先后前往北京、上海打工,并无经常居住地,但其在暂住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有固定住处,
即出租屋,因此公安机关可以在其暂住地,即高明区对其执行取保候审。法条依据为《关于取保候审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
问题2—结合事实二和事实三,张某莉向法院提起上诉是否正确?陈某昌撤回上诉后再次提起上诉
是否违法?
答案:(1)张某莉未经陈某昌同意就向法院提起上诉的做法不正确。根据相关规定,被告人的辩护
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本案中,张某莉(陈某昌妻子)作为陈某昌的近亲属,须经
被告人陈某昌同意才可提起上诉。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第一款。
(2)陈某昌撤回上诉后再次提起上诉不违法。根据相关规定,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
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被告人是否提出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本案中,
2024 年9 月12 日法院作出判决并当庭送达给当事人,上诉期为10 日,应从接到判决书的第2 日起计
算。陈某昌最后一次向法院提出上诉的日期为9 月21 日,此时仍在上诉期内,所以陈某昌的行为不违
法。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问题3—在事实四中,区检察院抗诉的理由是否合法?若佛山市检发现抗诉不当时应如何处理?
答案:(1)抗诉理由合法。根据规定,地方各级检察院认为本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被取保候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在其暂
住地执行取保候审:(一)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无经常居住地,但在暂住地有固定住处的;……
《刑诉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第一款: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裁定时,应当告知被告人、自诉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判决和准许撤回起诉、终止审理等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
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可以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
《刑诉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其
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第三百八十条第一款: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
诉的期限为五日。上诉、抗诉的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二、延伸模拟提升题
115
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即检察院的法定二审抗诉理由为“认为一审法院裁判确有错误”。
本案中,高明区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是“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且造成量刑不当”,属于合法抗诉理由。
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2)上一级检察院佛山市检若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听取下级检察院高明区检察院的意见。听取意
见后,仍然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法院佛山市中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检察院高明区检察院。
法条依据为《刑诉规则》第五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问题4—在事实五中,佛山市中院对陈某昌作出的判决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二审法院应当改
判。但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原审法院对上诉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后,检察院抗诉的,
二审法院是不得改判为重于原审法院第一次判处的刑罚的,故在本案中,佛山市中院不能改判为重于高
明区法院第一次判处的3 年零9 个月的刑罚。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问题5—在事实五中,若佛山市中院认为此案仍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能否以此为由再次发回重
审?
答案:不能。根据规定,二审法院因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而发回重审的,只能发回一
次。原审法院重审后再上诉或抗诉的,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本案因事实
证据问题已经发回重审一次,故此时佛山市中院只能依法作出判决,不得再发回高明区法院重审。法条
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问题6—在事实五中,若二审法院发现一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有错,应如何处理?
答案: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本案中,检察院仅对刑事部分提出抗诉、上
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若二审法院审理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
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四百零七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
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刑诉规则》第五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听取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听取
意见后,仍然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刑诉解释》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对前款规定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后,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改判为重于原审人民法院第一次判处的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
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
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刑诉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刑事诉讼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116
案例5
2024 年11 月25 日,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上坡下村109 号发生火灾。消防中队接警后赶到现场救
火,并在灭火过程中发现室内有一具尸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海口市公安机关经走访调查后确定,
曾经在此处租住的陈某满有重大作案嫌疑。同年11 月28 日凌晨,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满抓获。
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后,海口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陈某满提起公诉。海口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
陈某满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高院复核后认为海口市中级法院审理过程中未履行回避义务,可能
影响公正审判,故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海口市中院重审;海口市中院重审后改判陈某满为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某满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海南省高院核准生效后,陈某
满的父母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事实一)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经复查后,决定不予抗诉。陈某满的父母不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最
高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复查认为,原审判决据以定案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某满故意
杀人、放火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事实二)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提审并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最高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某
满故意杀人并放火焚尸灭迹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最终最高院作出再审判决:
撤销原审判决、裁定,原审被告人陈某满无罪。(事实三)
问题1 :在事实一中,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发回重审的做法是否正确?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又该如何处理?
问题2 :在事实一中,陈某满的父母向海南省检察院提出申诉后,有哪些主体有权启动再审程序?
问题3 :结合事实一和事实二,陈某满的父母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做法是否正确?陈某
满的父母不服,继续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否应当受理?
问题4 :在事实三中,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提审的做法是否正确?
问题5 :在事实三中,最高人民法院未开庭审理本案的做法是否正确?
问题6 :在事实三中,若最高人民法院在程序上没有瑕疵,其直接判决宣告被告人陈某满无罪的做
法是否正确?
二、延伸模拟提升题
117
事实一:
涉嫌故意杀人
一审判处
死刑立即执行
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
应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必要时,也可依法改判
事实二:
海南省检察院不予抗诉
陈某满父母向最高检申诉
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法抗诉
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陈某满
海口市中院
最高院
复核
陈某满父母向海南省
检察院申诉
最高检
正确。1.陈某满的父母作为近亲属,有权就生效裁判向
检察院提出申诉
2.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是海南省高院,应向其同级检察
院即海南省检察院提出
最高检是否应受理?
应当。经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继续申
诉→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受理。
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本案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
未履行回避义务,
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改判为死缓
海口市中院
有权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海南省高院
最高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原审违反
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
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海南省高院
未上诉、抗诉
核准生效
应如何处理?
提出申诉的做法是否正确?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刑事诉讼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118
事实三:
撤销原判决、裁定,原审被告人无罪
决定提审
最高法
未开庭审理
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正确。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仍无法查清事
实,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撤
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原被告人无罪
若最高人民法院在程序上没有瑕疵,
其直接判决宣告被告人陈某满
无罪的做法是否正确?
正确。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问题1—在事实一中,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发回重审的做法是否正确?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又该如何处理?
答案:(1)正确。根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违反回避
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2)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根据案件情况,必要时,也可以依法改判。即最
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若仅是量刑问题,一般发回重审,必要时可改判。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
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五)项、第(六)项。
问题2—在事实一中,陈某满的父母向海南省检察院提出申诉后,有哪些主体有权启动再审程序?
答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海南省高院。根据规定,终审法院及其所有上级法院、最
高人民法院;终审法院的所有上级检察院、最高检如果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均有权启动审判监督程
序。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满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因此本案的终审法院是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判决的复
核法院,即海南省高院。因此,海南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均有权启动再审程序。法
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二、三款。
问题3—结合事实一和事实二,陈某满的父母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做法是否正确?陈某
满的父母不服,继续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否应当受理?
答案:(1)正确。根据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依法办理。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满未上诉、
检察院未抗诉,因此海口市中院需要报请海南省高院复核死缓判决,因此本案的终审法院是海南省高院,
故陈某满父母应向其同级检察院即海南省检察院提出。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刑诉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五)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
理:……(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证据充分,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根据案件情况,必要时,也可以依法改判;(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
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二、三款: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
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延伸模拟提升题
119
《刑诉规则》第五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2)应当受理。根据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提出申诉,经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受理。本案中,海南省人
民检察院复查后决定不予抗诉,陈某满父母向省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即最高人民检察院继续提出申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法条依据为《刑诉规则》第五百九十三条第三款。
问题4—在事实三中,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提审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案:正确。根据规定,最高院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
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故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自己提审本案的做法正确。法条依据为《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
问题5—在事实三中,最高人民法院未开庭审理本案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根据规定,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本案中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案件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提出抗诉,故应当开庭审理。法条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三项。
问题6—在事实三中,若最高人民法院在程序上没有瑕疵,其直接判决宣告被告人陈某满无罪的做
法是否正确?
答案:正确。根据规定,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
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故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发现陈某满故意杀人并放火焚尸灭迹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直接
判决宣告被告人陈某满无罪。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第二款。
案例6
2025 年4 月12 日12 时许,沈某田(16 岁)、张某利(17 岁)、胡某真(20 岁)随身携带砍刀,结
伙至上海市老沪太路万荣路路口的临时菜场门口,撬窃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南方雅马哈牌助力车,当
被害人刘某制止时,他们三人拿出砍刀威胁,沈、张砍击被害人致其轻微伤,后三人撬开锁将车开走。
经鉴定,该助力车价值人民币6058 元。(事实一)
上海市静安区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期间,沈某田在家人陪同下自首。沈某田、胡某真委托了
《刑诉解释》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
未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刑诉规则》第五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
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
《刑诉规则》第五百九十三条第三款: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提出申诉,经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
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三项: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
理:……(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刑诉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第二款: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
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刑事诉讼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120
辩护律师,但张某利并未委托辩护人。上海市静安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胡某真、沈某田、
张某利三人涉嫌抢劫罪为由向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事实二)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认为沈某田具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条件,遂决定对其适用认
罪认罚从宽制度。沈某田本人自愿认罪认罚,因此,虽然沈某田的辩护人对其认罪认罚提出异议,但检
察院还是让沈某田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事实三)
检察院认为,本案虽系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但鉴于本案两名未成年人系共同犯罪中的
主犯,不宜分案起诉。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上述3 名犯罪嫌疑人犯抢劫罪为由依法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
起公诉。(事实四)
2025 年6 月,静安区人民法院决定公开审理本案,由于张某利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成年亲属均无法
通知,故法院依法通知了张某利学校老师到场,并代张某利积极参与法庭辩论。在最后陈述环节,沈某
田的母亲认为沈某田说话不圆滑,于是代替沈某田进行最后陈述,法院表示允许。法院最终认定胡某真、
沈某田、张某利构成抢劫罪,分别判处5 年、4 年和6 年有期徒刑。(事实五)
问题1 :在事实二中,张某利并未委托辩护人,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
问题2 :在事实三中,检察院让沈某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做法是否正确?
问题3 :在事实四中,检察院对本案没有分案起诉,是否正确?
问题4 :在事实五中,法院的哪个(些)做法违法?
问题5 :在事实五中,法院应否对沈某田、张某利适用犯罪记录封存措施?
问题6 :本案中,若张某利有悔罪表现,检察院能否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
二、延伸模拟提升题
121
事实一、二:
沈某田
(16岁)
张某利
(17岁)
胡某真
(20岁)
2025.4.12 三人盗窃助力车,被发现后
拿出砍刀威胁被害人,致其轻微伤
公安机关
沈某田、胡某真委托了辩
护律师,但张某利并未委
托辩护人
侦查终结,将本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沈某田自首
事实三:
审查起诉阶段,沈某田认罪认罚
静安区
检察院
但沈某田的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
检察院让沈某田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事实四:
认为本案两名未成年系共同
犯罪的主犯,不宜分案起诉
以3人涉嫌抢劫罪提起公诉
静安区
法院
事实五:
决定公开审理本案
最后陈述环节,沈某田之母代替
其进行最后陈述
法院判决:胡某真、沈某田、张某利构成抢劫罪,
分别处以5年、4年、6年的有期徒刑
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援
机构指派律师为张某利
提供辩护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
有异议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审判时被告人不满18的,不得公开审理
法院应否对沈某田、张某利适用
犯罪记录封存措施?
应当对沈某田适用犯罪记录封存,但张某利不
适用。
沈某田犯罪时不满18岁+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
刑→应当封存
张某利犯罪时不满18岁+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
不符合条件
若张某利有悔罪表现,检察院能
否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
不能。张某利犯抢劫罪(转化型),社会危险性较
大,至少判处3年以上有期刑罚,不符合附条件不起
诉的“刑罚”条件
涉嫌抢劫罪,而抢劫罪应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
但未成年人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除外。
通知张某利学校老师到场并代张某
利积极参与法庭辩论
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其他合适成年人不能代为行使
被告人最后陈述权不可剥夺,其法代可补充
陈述,而非代为陈述
问题1—在事实二中,张某利并未委托辩护人,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
答案: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援机构指派律师为张某利提供辩护。因为张某利是未成年人,属于应当
法考题库系列·主观严选案例660 题——刑事诉讼法主观·严选案例139 问
122
提供辩护的强制法援情形,本案在其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通知法援机构指派律师为其
辩护。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
问题2—在事实三中,检察院让沈某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根据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
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
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案中,沈某田的辩护人对其认罪认罚有异议,属
于例外情形,故沈某田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二)项。
问题3—在事实四中,检察院对本案没有分案起诉,是否正确?
答案:正确。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
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但未成年人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除外。本案虽系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
件,但鉴于本案两名未成年人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不宜分案起诉,属于分案起诉的例外情形,所以检察
院的做法正确。法条依据为《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问题4—在事实五中,法院的哪个(些)做法违法?
答案:(1)静安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违法。根据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 周岁的案件,不公
开审理。本案被告人沈某田、张某利审判时均未年满18 周岁,故本案不应当公开审理;
(2)让张某利的老师代其行使部分诉讼权利违法。根据规定,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
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但其他合适成年人不能代为行使。故本案中,让张某利的老师积极
参与法庭辩论,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是违法的。
(3)允许沈某田的母亲代为最后陈述的做法违法。根据相关规定,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
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而非代为陈述。所以本案中法院公开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允许未成年人
沈某田的母亲代为最后陈述的做法违法。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
二百八十五条。
问题5—在事实五中,法院应否对沈某田、张某利适用犯罪记录封存措施?
答案:应当对沈某田适用犯罪记录封存,但张某利不应当适用。根据相关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
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
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第二款第(二)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二)未成年犯罪嫌
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
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分案起诉:(一)未成年人系犯罪集
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诉讼权利。……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第二百八十五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二、延伸模拟提升题
123
周岁,被判处5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本案中,沈某田、张某利犯罪
时不满18 岁,但最终只有沈某田被判处4 年有期徒刑,属于5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而张某利被判处
6 年有期徒刑,不符合5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刑罚条件”,故法院应当对沈某田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
存,但并不应当封存张某利的。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问题6—本案中,若张某利有悔罪表现,检察院能否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
答案:不能。根据相关规定,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未成年人涉嫌刑法
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人身、财产、社会秩序)的犯罪;(2)可能判处1 年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3)符合起诉条件;(4)有悔罪表现的。本案中张某利犯抢劫罪,属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
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的转化型抢劫罪,社会危险性较大,至少判处3 年以上有期刑罚,且不存在其他可
从轻量刑情节,不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刑罚”条件,故检察院不能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法条依据
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
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
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
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