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文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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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商标并保留版权。
(觉晓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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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民诉
采分点——产品说明
主观题太难,总是不知道从何下手?虽知道知识点但一看到题目就手足无措、不知道该如何分
析?于是我们编写出“采分点”这个产品,手把手教你“标准化答题”。
一、适用人群
采分点讲义适用于主观题复习的学员,既覆盖主观题的必考点和85% 以上的常考知识点,又包
括标准化分析过程的梳理。无论是一轮还是二轮的学员,都可适用。
二、2026 年采分点重点板块简介
(一)重大升级
今年根据考频和难度,结合“主观题知识图谱”,对讲义中的知识点进行了综合评级的标注,分为
【必考】【常考】【可放弃】三种类型,有助于时间少的同学后期复习时,快速定位重点知识点,节省时
间、提升学习效率。
(二)经典保留
今年的采分点讲义依然保留完整的重点知识点、对应的标准化答题步骤与标准化案例、清晰的关
键词采分点凸显、考点识别、新增新修考点、民商诉大融合考点、延伸拓展实践案例,坚持“学——练
——测”三位一体学习模式。
1.【考点识别】为了解决学员看了题目却不知道本题在考什么的痛点,在每个考点之后,以一级
标题的形式,凸显考点识别板块,从真题考查方式为切入点,引导学员推演识别考点,解决大家无从
下手的难题。
2.【标准化做题步骤和标准化案例】为了解决学员不会写理由和分析过程的问题,采分点在考点
识别之后,提供该考点下各种考查角度的标准化做题步骤,以便于将学过的知识点转化为答题语言,
教你学会如何结合案情进行分析,并附有对应的标准化案例,以供验证和练习。
3
采分点——产品说明
2026 年采分点
民诉
3.【2026 新增、新修考点】近两年有新法修改的科目,均已加在相应的讲义中,并标注【新增/ 新
修】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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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民诉
4.【民商诉大融合】为了更加贴合近几年的考查趋势,特意在《民诉采分点》讲义的第11 章,增
加了“民商诉融合考点汇总”的内容,以方便学员集中学习和练习民事融合性考题。
5.【延伸拓展实践案例】为了帮助学员更好的感受拔高难度的考题风格,在磨练后更从容地应对
考试。本产品在每个科目的正文之后,第二部分增加了改编自实践案例的综合大案例,以“下划线
(问x)”的格式标出相关案情,并在参考答案中以“标注分数”的方式提醒同学们得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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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主观题必考点表
重点章节/ 考点
具体考点
真题考查/ 新增
理论类考点
1. 合议制度
2025
2. 诉的合并
2023
3. 反诉
2021
主管与管辖
1. 仲裁主管与法院管辖
2025、2022、2018
2. 合同纠纷的管辖(专属、协议、特殊地域管辖)
2024、2023、2021、2020
3. 担保合同的管辖
2022
4. 管辖权转移(与破产相结合)
2018
5. 侵权纠纷的管辖
2017
仲裁
1. 仲裁裁决的效力
2018
2. 撤销仲裁裁决
2018
当事人
1. 当事人的追加
2024
2. 适格当事人
2022
3. 保证合同纠纷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2020
4. 撤销权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2019
5. 侵权纠纷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2017、2016
第三人与第三人
撤销之诉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
2024
证据与证明
1. 证据的法定分类与理论分类
2025、2012、2011
2. 证据保全
2025
3. 文书提出命令
2024
4.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2022、2016
5. 证明责任的基本原理和具体分配(合同纠纷、
侵权纠纷)
2021、2017、2016
6. 鉴定程序
2020
一审程序
1. 一审撤诉
2023
2. 重复起诉的判断
2019、2018
二审程序
1. 二审对变更诉讼请求/ 漏人漏判/ 新增诉讼请求
的处理
2018
2. 二审的裁判
2017
2
2026 年采分点民诉
重点章节/ 考点
具体考点
真题考查/ 新增
再审程序
1. 申请再审的法院
2016
2. 再审审理的程序
2016
3. 再审对新增诉讼请求的处理
2016
执行程序
1. 执行依据与执行范围
2023、2021
2. 不动产的查封
2023
3. 执行承担及救济
2022
4. 代位执行
2022
执行救济
1.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处理(能否排除
强制执行)
2023
2. 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
2019、2015
3. 生效裁判有误时案外人的救济路径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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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分点——产品说明
2026 年采分点
民诉
Part1学⾕练
(知识点+ 考点识别+ 步骤)
第一章 民诉偏理论类考点汇总 ............................ 2
知识点一:民诉基本原则【可放弃】 ......................... 2
知识点二:民诉基本制度【可放弃】 ......................... 3
知识点三:诉的合并【必考】 ..................................... 3
第二章 主管与管辖——纠纷能不能找法院管?
由哪个法院管? .......................................... 8
知识点一:主管【常考】+ 仲裁协议【常考】 ......... 8
知识点二: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常考】+
仲裁裁决的撤销【常考】 ......................... 9
知识点三:哪些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必考】
................................................................. 10
知识点四:受诉法院如何处理?【常考】 ............... 12
第三章 当事人——本案的原告是谁?应列
谁为被告? ................................................. 17
知识点:当事人如何确定?【必考】 ....................... 17
第四章 第三人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 22
知识点一:民诉第三人【必考】 ............................... 22
知识点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必考】 ....................... 22
第五章 证据与证明 ................................................. 27
知识点一:民诉证明责任等【必考】 ....................... 27
知识点二:民诉证明程序【常考】 ........................... 28
知识点三:证据的分类【必考】 ............................... 30
第六章 第一审程序 ................................................. 37
知识点一:起诉与受理【必考】 ............................... 37
知识点二:审理流程【可放弃】 ............................... 38
目 录
Contents
知识点三:撤诉与缺席判决【可放弃】 ................... 39
第七章 第二审程序 ................................................. 42
知识点一:上诉的提起与受理【可放弃】 ............... 42
知识点二:二审的审理【常考】 ............................... 42
知识点三:二审的结案【必考】 ............................... 43
第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 48
知识点一:再审的启动【常考】 ............................... 48
知识点二:再审的审理【必考】 ............................... 50
第九章 执行程序(上) .......................................... 55
知识点一:执行的启动与管辖【必考】 ................... 55
知识点二:保全执行【常考】 ................................... 55
知识点三:执行和解【常考】 ................................... 56
知识点四:执行担保【常考】 ................................... 56
知识点五:执行承担【必考】 ................................... 57
知识点六:执行竞合【常考】 ................................... 58
知识点七:参与分配、执行转破产【常考】........... 58
知识点八:执行措施【常考】 ................................... 59
第十章 执行程序(下)——执行救济:XX
认为执行错了怎么办? .......................... 63
知识点一:执行救济之执行行为异议【必考】 ...... 63
知识点二:执行救济之执行标的异议【必考】 ...... 64
知识点三:融合- 案外人哪些权利能排除强制
执行【必考】 ........................................... 64
第十一章 民商诉融合考点汇总 .......................... 70
知识点一:融合- 合同成立、生效、转让等民
诉考法【可放弃】 ................................... 70
知识点二:融合- 代位权诉讼关联考点【常考】 .... 70
知识点三:融合- 撤销权诉讼关联考点【常考】 .... 71
2
2026 年采分点民诉
知识点四:融合- 诉请履约解除等程序梳理
【常考】 ..................................................... 71
知识点五:融合- 股东滥用权利引发诉讼关联
考点【常考】 ........................................... 72
知识点六:融合- 股东权利诉讼关联考点【常考】
................................................................. 73
知识点七:融合- 法人破产对诉讼程序的影响
【常考】 ..................................................... 73
知识点八:融合- 共同担保引发诉讼关联考点
【常考】 ..................................................... 74
Part 2䐥伸拓㺥㵄鴬呿例
案例一 ............................................................................ 79
案例二 ............................................................................ 82
案例三 ............................................................................ 85
Part 1学⾕练
(知识点+ 考点识别+ 步骤)
2
01
第一章
民诉偏理论类考点汇总
一、主观考点
知识点一:民诉基本原则【可放弃】
辩论原则
处分原则
概念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表达意见
对于是否行使权利、怎么行使权利,当事人
可以“自己说了算”
适用
诉讼程序(非讼、执行不适用辩论)的整个
过程中(不限于法庭辩论环节)
诉讼程序、非讼程序、执行程序
主体
当事人
当事人
内容
实体问题(如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程序问题(如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法律适
用问题
民事实体权利(诉不诉?怎么诉?撤不撤
诉?变不变更诉请?调不调解?和不和
解?)+ 民事诉讼权利(要不要委托诉讼代
理人?要不要提出管辖权异议?)
形式
书面形式(如提交起诉状和答辩状)+ 口头
形式
明示处分+ 默示处分
对审判权
的约束
法院审理和裁判,都应依据当事人的主张和
辩论进行,当事人没有主张的,法院不得作
为裁判依据(裁判超事实,违背辩论原则)
法院行为受当事人处分权的限制,当事人诉
什么法院审什么(裁判超请求,违背处分原
则)
可放弃:考频低(放弃)。
3
第一章 民诉偏理论类考点汇总
2026 年采分点
民诉
知识点二:民诉基本制度【可放弃】
1. 回避制度
适用对象:
审判人员(审判员+人民陪
审员)、法官助理、书记
员、司法技术人员、执行
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
验人【证人不需要回避】
回避的原因:
1.内在原因——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如当事人
及其代理人的近亲属;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
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等)
2.外在行为——有不当行为(如接受请客送礼;
推荐代理人、律师;违规会见等)
3.参与过前序审理程序(例外:发回重审的案
件,一审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
审程序中审判人员仍可参与该案审理) 自行回避
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
如何救济?
可同级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工作
决定回避(院长或审委会决定)
方式:书面或口头
时间:开始审理时;
审理后才知道,
最晚法庭辩论终结前
回避决定作出前:
暂停本案工作(需采取
紧急措施除外)
申请
回避
1.文书上署名的(审判人
员+法官助理、书记员)
→院长决定(院长→审判
委员会)
2.其他人员→审判长或独
任审判员决定
2. 合议制度
程序性质
具体类型
审判组织形式
诉讼程序
一审程序
普通程序
合议制:单一式合议制或陪审制
独任制(基层法院+ 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简易程序
只能独任制
二审程序
原则上单一式合议制
可能独任制:中院+ 一审为简易程序或不服裁定+ 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 双方当事人同意
再审程序
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再审:单一式合议制或陪审制(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只能单一式合议制(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发回重审
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单一式合议制或陪审制(另行组成合议庭)
【解题技巧】高院最高院,独任不能用;一审普通加判决,二审独任不能用;一审独任法院定,二
审独任当事人定;发回重审不独任
知识点三:诉的合并【必考】
1. 反诉
概念
在本诉进行中,本诉被告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本诉原告作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
的反请求
必考:考频高+ 简单/ 难+ 新增主观考点。
4
2026 年采分点民诉
判定关键
牵连关系→在诉讼标的/ 诉讼请求/ 案件事实方面存在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独立性→本诉撤诉,反诉依然存在
法院如何
处理?
若判定构成反诉,为了便于纠纷一次性解决,可以合并审理;否则,不予受理,可告知
另诉
一审
第一审阶段
构成反诉可以合并审理
二审发回重审
构成反诉可以合并审理
再审适用二审程序
又发回重审
特殊情形可提,构成反诉可以合并审理
二审
——
受一审审理范围限制,即便构成反诉,也不能直接审;
针对反诉,可调解,不成告知另诉;双方一致同意审,可审
再审
适用一审程序再审
受原审审理范围限制,即便构成反诉,也应告知另诉
适用二审程序再审
2. 诉的合并
为什么要合并审理?
一次性化解关联纠纷+ 节约司法资源+ 高效+ 减轻诉累+ 避免相互矛盾的裁判;符合前述情形,法
院可决定合并审理。
类型
情形
描述
处理
诉的主体
合并
必要共同诉讼
张老头诉四子支付赡养费
必须合并审理
普通共同诉讼
楼姐对1-6 层六位租户分别提起欠
付租金之诉
因诉讼标的同种类,诉讼经济,法
院可决定合并审理
本诉和
有独三之诉
甲诉乙交付花瓶,诉讼中,马某起
诉主张花瓶所有权
符合有独三之诉,纠纷一次性解
决,法院可决定合并审理;不符
合,告知另诉
诉的客体
合并
本诉和反诉
甲诉乙支付货款,诉讼中,乙反诉
甲承担违约责任
构成反诉,纠纷一次性解决,法院
可决定合并审理
诉的重叠合并
甲基于买卖关系和票据关系请求乙
给付同一笔价款
法院择一审理
诉的预备合并
甲同时提出A 和B 两个诉请,若A
得到支持,则不再审理B,若A 不
被支持,就审理B(A 为主位请求,
B 为备位请求)
法院按照当事人请求顺序审理
二、考点识别
1. 考查形式
针对知识点一,常见设问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学相关原理,一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2012
年);
5
第一章 民诉偏理论类考点汇总
2026 年采分点
民诉
针对知识点二,常见设问为“二审的审判组织形式以及易法官继续审理案件是否合法?为什么?”
(2025 年);
针对知识点三,民商诉融合角度下,民诉考查的理论深度有所增强,常见设问为:“甲公司提出60
万元维修费抵销租金的主张,法院应当认为是抗辩还是反诉?为什么?”(2021 年)“结合民事诉讼法的
管辖、当事人、诉讼请求、诉的合并等原理,对A 公司、陈某、张某的各项抗辩,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023 年)。
2. 识别标准
本章节题目识别较为容易,基本会直接给出所涉及的民诉理论,难点在于结合案情灵活运用理论知
识进行分析作答。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与案例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学相关原理,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
1. 标准化做题步骤
第一步:给出结论。法院判决存在问题。
第二步:
(1)分析案情:法院判决有没有超出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
(2)组织答案:
【辩论原则】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事实(XX)超出了当事人XX 主张的事实(XX)。因此,法院裁判
超事实,违反辩论原则。
【处分原则】法院的判决结果(XX)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XX)。因此,法院裁判超请求,违反
处分原则。
第三步:引用法条。《民事诉讼法》第12 条、第13 条第2 款。
2. 标准化案例
案例1 :(改编自2012 年真题问3)王某驾车以60 公里的时速行驶,突遇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
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后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
要求赔偿。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的车
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
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
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
济损失承担50% 的赔偿责任。
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学相关原理,一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
【考点识别推演】法院判决依据的事实超出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考查辩论原则。
答案:一审法院判决存在问题。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刘某因受到王某开车的惊吓而摔倒)超出
了当事人刘某主张的事实(刘某主张自己受伤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因此,法院裁判超事实,违反辩论
原则。
考试时不写具体法条条数不会扣分。但大家在日常练习时,对于不熟悉的规范可以翻翻法条,然后在此基础上学
会自主转述,上了考场就会更加从容。
《民事诉讼法》第12 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民事诉讼法》第13 条第2 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6
2026 年采分点民诉
法条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12 条。
(二)法院独任审理是否合法?X 法官审理案件是否合法?
1. 标准化做题步骤
第一步:给出结论。合法/ 不合法。
第二步:
(1)分析案情:
【审判组织】是否满足独任制的条件?
【回避】X 法官是否存在回避的原因?
(2)组织答案:
【审判组织】本案适用一审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由基层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且基本事实清
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分析案情)/ 本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为中
院,且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分析案情),双方当事人(XX 和XX)均同意,所以法院独任
审理合法。(若不合法则结合案情对条件进行否定)
【回避】X 法官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有不当行为/ 参与过本案其他审判程序(分析案情),所以X 法
官审理本案不合法。/X 法官虽然参与过本案二审的审理,但是二审裁定发回重审,一审裁判后又进入到
二审程序,此时X 法官参与二审的审理合法。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40 条第2 款、《民事诉讼法》第41 第2 款、《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45 条。
2. 标准化案例
案例2 :(改编自2025 年真题问9)安康公司以友谊公司为被告诉至甲市B 区法院,案件由易法官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B 区法院支持了安康公司的请求,友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易法官熟
悉该案件,遂指令易法官作为二审独任法官继续审理,友谊公司对此提出异议。
问题:二审的审判组织形式以及易法官继续审理案件是否合法?为什么?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二审独任制的适用条件和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形。
答案:(1)二审法院适用独任制不合法。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
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
任审理。结合本案,即便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符合独任制的前几项适用条件,最后也要经过当事人(友谊
公司和安康公司)同意方可适用独任制,不能直接依职权适用独任制。
法条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41 条第2 款。
(2)易法官继续担任二审审判人员不合法。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易
法官参与过一审的审理),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二审)的审判。
同上页脚注②。
《民事诉讼法》第40 条第2 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
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41 条第2 款:“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民诉法解释》第45 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审判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同脚注②。
7
第一章 民诉偏理论类考点汇总
2026 年采分点
民诉
法条依据为《民诉法解释》第45 条第1 款。
(三)当事人的XX 主张,是否构成反诉?
1. 标准化做题步骤
第一步:给出结论。当事人的XX 主张,构成反诉。
第二步:
(1)分析案情:是否能够独立成诉?
(2)组织答案:本诉为…XX 诉XX 的XX 纠纷…,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出XX 主张,该主张与本
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且脱离于本诉仍构成独立的诉(结合案情),故该主张为反诉。
第三步:引用法条。若考查其区分,无具体法条依据,若涉及对反诉的进一步处理,依据《民诉法
解释》第233 条或合并审理或告知另行起诉。
2. 标准化案例
案例3 :房东邓曼曼与租户刘天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因刘天明欠付租金,邓曼曼向法院起诉要
求刘天明依约支付租金5 万元。诉讼过程中,刘天明主张在租赁期间曾经代邓曼曼垫付房屋维修费用2
万元,要求折抵。
问题:刘天明在诉讼过程中主张以垫付的维修费用折抵房租,是否构成反诉?
【考点识别推演】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反诉的判断。
答案:刘天明在诉讼过程中主张以垫付维修费用折抵房租,构成反诉。
本案的本诉为邓曼曼诉刘天明给付租金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过程中,刘天明主张以垫付的维修费
用折抵房租,该主张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且脱离于本诉仍构成独立的诉(刘天明可以单独向法院
起诉要求邓曼曼支付维修费用),故该主张构成反诉。
案例4 :郭某起诉刘某要求支付人身损害赔偿20 万元。诉讼中,刘某以郭某曾向其借款5 万元且
已经到期为由,主张抵销。
问题:刘某在诉讼过程中主张以到期借款折抵人身损害赔偿金额,法院能否作为反诉处理?为什
么?
【考点识别推演】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反诉的判断。
答案:刘某在诉讼过程中主张以到期借款折抵人身损害赔偿金额,法院不能作为反诉处理。
本案的本诉为郭某诉刘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过程中,刘某主张以到期借款折抵人身损害赔偿
金额,该主张与本诉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 二者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案件事实方面均不存在法律上
的牵连关系),故该主张不构成反诉。
同上页脚注②。
《民诉法解释》第233 条:“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
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
告知另行起诉。”
8
02
第二章
主管与管辖——纠纷能不能找法院管?
由哪个法院管?
一、主观考点
知识点一:主管【常考】+ 仲裁协议【常考】
有效仲裁协议排斥法院主管。
1. 何为有效仲裁协议?
效力判断?
形式:①书面√;②口头×;③【26年新增】默示仲裁(一方在申请仲裁时主张有仲裁协议,另
一方在首次开庭前不予否认的,经仲裁庭提示并记录,视为有仲裁协议)√
其他:主合同无效仲裁协议√;无/限民订立×;胁迫订立×
内容:①明确提仲裁√或裁或审×;②财产纠纷√人身纠纷×;③仲裁机构明确具体且唯一√机
构不存在×多个机构?(不当然无效,协商一致√不一致×)
2. 仲裁协议效力对主管的影响
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原则→找仲裁机构;若错误找到法院,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但法
院事前没发现+ 双方在首次开庭前也都没提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取得主管权,可以继续审理。
不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原则→找法院;但,如果无效情形属于“既可以找A 法院,也可以找B 仲裁
机构”+ 一方当事人找到B 仲裁机构+ 另一方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默认仲裁
的主管权,仲裁机构可以继续仲裁。
3. 一方认为仲裁协议有效,另一方认为不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如何处理?
效
力
确
认
确认
主体
仲裁机构或仲裁庭
人民
法院
地域
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仲裁协议签订地、
仲裁机构所在地
级别
中级
时间
仲裁庭首次开庭前
效力排序
原则
法院确认优先
例外
仲裁机构先于法院接受申请+已经作出决定,则法院不予受理
常考:考频中+ 简单/ 较难/ 困难+ 特殊题型。
9
第二章 主管与管辖——纠纷能不能找法院管?由哪个法院管?
2026 年采分点
民诉
知识点二: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常考】+ 仲裁裁决的撤销【常考】
仲
裁
裁
决
执行
启动
当事人+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执行为原则
驳回申请救济
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公证文书救济程序相同)
撤
销
适
用
情
形
程序
没有仲裁协议/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范围或无权仲裁/仲裁庭的组成
或者仲裁的程序违法等
证据
伪造证据/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仲裁员
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仲裁
兜底:违背公共利益
不适用情形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
裁裁决作出后以其无效为由主张撤销或不予执行抗辩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被驳回后,又以相同理由提出撤裁
流程
当事人申请(3个月内【26年新修】)→法院收到申请(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
→组成合议庭审查(无陪审员)(2个月)
结果
无撤销情形
裁定驳回申请
有撤销情形
撤销仲裁裁决(可仅撤部分)
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向法院起诉
证据问题可以
通知重新仲裁
仲裁庭采纳→重新仲裁,终结撤裁程序
仲裁庭不采纳→恢复撤裁程序,依法审查应否撤销
不
予
执
行
适用情形
同撤裁
不适用情形
管辖法院
和解结案/仲裁中无异议/重复申请
受理执行申请的法院
结果
无法定情形
裁定驳回申请
有法定
情形
裁定
不予
执行
原纠纷: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或向法院起诉
执行程序:原被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回转或解除强制执行措施
【延伸拓展】案外人也可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规制恶意仲裁)
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符合下列条件即可受理:
(1)时间要求: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30 日内+ 提出时该执
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
(2)实体条件: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
经审查,若认为该案外人的主张合法、真实,①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
事实的情形+ ②导致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或者全部错误,
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3)救济机制:①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②裁定驳回申请——案外人
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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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民诉
知识点三:哪些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必考】
(一)级别管辖——中级
1. 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标准之一:钱多——双方一致:5亿以上;仅一方在:1 亿以上);
2. 重大涉外案件(人多、钱多、事多);
3. 最高法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海事海商、公益、专利、与仲裁相关(除国内仲裁保全与证据保全
归基层);
4. 仲裁相关管辖:
(1)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住所地、仲裁协议签订地、仲裁机构所在地+ 中级人
民法院;
(2)撤裁——仲裁机构所在地+ 中级人民法院;
(3)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受理执行申请的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 中级人民
法院)。
(二)地域管辖(专协特一)
→专属管辖
1.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
不动产纠纷= 不动产物权纠纷+4 类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注意】普通房屋买卖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
2. 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
→协议管辖
1.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
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的规定。
2.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
起诉。
→特殊地域管辖
特
殊
地
域
管
辖
1.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
2.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
3.产品服务侵权→产品制造地、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
4.信息网络侵权→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
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5.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被保险人住所地(人身保险)
6.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
7.运输合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8.运输侵权→事故发生地、最先到达地/ 降落地
2.海难救助/共同海损→具体的法院不考(无被告住所地)
1.公司诉讼→公司住所地(无被告住所地)
+
被告住所地
被告住所地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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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主管与管辖——纠纷能不能找法院管?由哪个法院管?
2026 年采分点
民诉
*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合
同
履
行
地
约定履行地是否与一
方当事人住所地重叠
不重叠×
未约定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
网络方式订立
的买卖合同
不动产所在地√
已
履
行
重叠√
约定履行地
约定履行地√
租赁合同
给付货币
其他标的
买受人住所地√
租赁物使用地√
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
线上交付
其他方式交付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收货地√
未
履
行
→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
被告住所地
被告不好找→
原告住所地
为照顾原告→
被告住所地
+ 原告住所地
双方情况一致
强监黑户找不到
被告只能就原告
赡抚扶案被告散
守家一年离婚案
原被告地都可管
原
则
例
外
一
例
外
二
①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
关系的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
份关系的诉讼;
③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④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⑤被告(单方)被注销户籍的
①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
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
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
离婚的案件
一般地域管辖规则
适用情形
(三)内部分工——互联网法院管辖【26 年新修】
互联网法院的集中管辖:
级别上相当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杭州、北京、广州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特定网
络案件,如:网络购物、服务合同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
合同纠纷;检察机关提起的网络公益诉讼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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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民诉
知识点四:受诉法院如何处理?【常考】
起
诉
受
理
送
达
文
书
答
辩
期
满
开
庭
审
理
答辩期间
15天
管辖权异议
主体:当事人(通常是被告,第三人无权)
对象:第一审人民法院的管辖权(级别+地域)
法院审查
(符合条件,才审查;
否则,不予审查)
异议成立,裁定移
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异议不成立,裁定
驳回
10日内可上诉
(不可再审)
未提管辖权异议+实体答辩/提反诉+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应诉管辖
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二、考点识别
1. 考查形式
在主管问题上,设问方式上常见两种:一是“诉讼中,当事人提出存在仲裁协议法院无权管,法院
应如何操作”(2022 年),二是“仲裁委驳回当事人仲裁申请的做法是否正确”(2025 年)。
在管辖问题上,设问方式上常见两种:一是“XX 案,哪个(些)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应向哪个
法院起诉”(2017 年、2020 年、2021 年、2024 年),二是“XX 法院受理此案,被告方提出异议,针对该
异议法院应如何处理”(2022 年、2023 年)。
在仲裁问题上,除了最常见的考查仲裁与法院的主管权限外,设问方式多聚焦仲裁相关案件的管辖
问题,如“若甲公司要撤销仲裁裁决应向哪个法院提出?”(2018 年)此类题目较易识别定位考点,且
总体难度不大。
2. 识别标准
识别路径:先主管,后管辖;先级别,后地域;确定地域,专协特一。
出现仲裁协议,基本锁定“主管”这一知识点,通过判定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提出异议时间是否符
合法定要求等,得出相应结论。
提到具体法院能不能管,锁定“管辖”考点,运用本章做题步骤,确定级别、地域及内部分工,得
出结论,再运用管辖权异议、裁定管辖等知识进行调整。近几年,在融合考查趋势下,管辖问题也倾向
考查实体法中一些特殊纠纷的管辖,如撤销权诉讼管辖等,后面融合章节会重点提示。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及案例
(一)XX 纠纷,法院能不能管?
1. 标准化做题步骤
第一步:给出结论。当事人之间存在/ 不存在有效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不享有/ 享有主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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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主管与管辖——纠纷能不能找法院管?由哪个法院管?
2026 年采分点
民诉
第二步:
(1)分析案情:
此类题目主要考查仲裁协议效力与法院主管的问题,核心在于判断仲裁协议效力。
若仲裁协议无效——法院有权主管(例外:可裁可诉,一方裁,另一方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
异议,视为双方当事人对适用仲裁解决争议达成合意,应继续仲裁);
若仲裁协议有效——法院无权主管(例外:本来有仲裁协议,一方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出
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继续审理)。
(2)组织答案:
仲裁协议无效:
①本案中,虽然存在仲裁协议(…具体内容…),但该仲裁协议因……无效,当事人应当通过诉讼
方式解决纠纷,法院对该案件有权主管,应予受理(继续审理)。
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具体案情
…),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具体案
情…),视为双方当事人对适用仲裁解决争议达成合意,仲裁机构应继续仲裁。
仲裁协议有效:
①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有效仲裁协议(…具体内容…),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
予受理(开庭前提出异议,驳回起诉)。
②本案中,虽然双方当事人达成有效仲裁协议(…具体内容…),但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
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具体内容…),视为
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仲裁法》第XX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
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第XX 条。
2. 标准化案例
案例1 :甲市A 县的刘某与乙市B 区的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刘某购买何某位于丙市C 区的一套
房屋。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设立于甲市的M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刘某与何某又
达成了一项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也可以向乙市B 区法院起诉。后双方发生纠纷,刘某向M 仲
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何某履行交房义务,M 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何某未表示异议,后仲裁庭作出裁决。
问题:刘某、何某依法应当通过什么方式解决纠纷?理由是什么?
【考点识别推演】约定可裁可诉,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未提出异议→考查仲裁协议效力与法院主管。
答案:应当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刘某和何某约定
争议既可以提交M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又约定可以向乙市B 区法院起诉),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刘某向M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何某未
表示异议),视为双方当事人对适用仲裁解决争议达成合意,故M 仲裁委员会有权仲裁。
法条依据为《仲裁法解释》第7 条。
案例2 :(改编自2025 年真题问7)友谊公司与安康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友谊公司从安康公司处
《仲裁法解释》第7 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
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现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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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民诉
购买一台智能数控机床设备,并约定因该合同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均由Y 仲裁委仲裁。后来安康公司发现
市面上出现了该设备的仿制品,经破解发现,该设备与出售给友谊公司的设备型号代码相同。安康公司
认为友谊公司侵害了其知识产权,向Y 仲裁委申请仲裁。友谊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认为Y 仲裁委对本案
没有管辖权,Y 仲裁委驳回了安康公司的仲裁申请。
问题:Y 仲裁委驳回安康公司仲裁申请的做法是否正确?
【考点识别推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协议能否适用于侵权纠纷→考查仲裁协议效力与法院主管。
答案:正确。双方约定因《销售合同》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均由Y 仲裁委仲裁,但安康公司以侵犯知
识产权为由申请仲裁,该侵权纠纷并非履行《销售合同》所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仲裁协议的拘束范围。
(二)【应然】哪个(些)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1. 标准化做题步骤
第一步:给出结论。XX 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第二步:
(1)分析案情:先定性,再确定管辖;确定管辖思路:地域(最复杂,优先考虑:专属→协议→特
殊→一般)+ 级别(重点考虑中级,若无特殊不必特意强调)+ 内部分工(重点考虑互联网法院管辖);
(2)组织答案:本案为XX 纠纷,在地域确定上,适用XX 规则,由XX 地(结合案情)法院管辖;
在级别确定上,由X 级法院管辖;在内部分工上,由北京/ 杭州/ 广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对应辖区内
基层法院受理的互联网案件。综上,XX 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章 管辖)第XX 条/《民诉法解释》(第一章
管辖)第XX 条。
2. 标准化案例
案例3 :家住北京市A 区的甲在乙公司(南昌市B 区)经营的网店中购买了一套护肤品,收到货后
发现是仿冒产品。甲欲起诉乙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问题:哪个( 些) 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为什么?
【考点识别推演】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结合互联网法院集中管
辖)。
答案:北京互联网法院、南昌市B 区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则,由被告住所地(乙公司所在地:南昌市B 区)
或合同履行地(收货地:北京市A 区)法院管辖。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对应辖区内基层法院受理的
互联网案件,因此北京互联网法院、南昌市B 区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法条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24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
“《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规定》”)第1 条第1 款。
《民事诉讼法》第24 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规定》第1 条第1 款:“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
案件:(一)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二)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三)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
纠纷;(四)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五)网络域名权属、侵权、合同纠纷;(六)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
同产生的纠纷;(七)签订、履行行为均在网络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八)因行政机关作出网络数据监管、网络个人
信息保护监管、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网络交易管理、网络信息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产生的行政纠纷;(九)检察机关提起的
网络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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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主管与管辖——纠纷能不能找法院管?由哪个法院管?
2026 年采分点
民诉
(三)【实然】XX 受诉法院对本案是否享有管辖权?(管辖权异议、应诉管辖等)
1. 标准化做题步骤
第一步:给出结论。XX 受诉法院享有/ 不享有管辖权。
第二步:
(1)分析案情:确定有管辖权法院→一致,则有;不一致,考虑是否构成应诉管辖→进一步考虑法
院处理:因管辖权异议成立移送管辖或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
(2)组织答案:
【应诉答辩】本案为XX 纠纷,适用XX 规则,本应由XX 法院管辖。本案原告(XX)向XX 法院提
起诉讼,被告(XX)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或者提出反诉),且本案不存在违
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形,因此XX 法院基于应诉管辖而具有管辖权。
【管辖权异议】本案为XX 纠纷,适用XX 规则,本应由XX 法院管辖。本案原告(XX)向XX 法院
提起诉讼,XX 作为法院受理案件的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成立,因此
XX 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第XX 条/《民诉法
解释》(第十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第XX 条。
2. 标准化案例
案例4 :甲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 对乙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 享有1000 万元的债权且乙公司到期未
偿还。2017 年6 月1 日,乙公司与丙公司( 上海市黄浦区) 达成买卖合同,将乙公司持有的一座位于上
海市黄浦区的商业用房作价1000 万元卖与丙公司。6 月5 日完成权属变更,6 月6 日丙公司支付款项,
乙公司当天将全部款项转至丁公司账下,用于冲抵工程款项。至此,乙公司名下无任何有价值的财产。
甲公司知悉该笔交易详情后,于8 月1 日向杭州市余杭区法院起诉乙公司与丙公司,以乙公司和丙公司
恶意串通订立合同损害自己利益为由,请求确认乙公司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变更登记,将
房屋所有权复归至乙公司名下。
问题:丙公司收到起诉状副本后,立即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上海市黄浦区法院专属管
辖,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丙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
【考点识别推演】题干所涉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若不属于专属管辖,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考
查纠纷的定性、专属管辖的适用范围、合同纠纷特殊地域管辖规则。
答案:丙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本案为确认合同无效并解决无效后的返还问题( 返还不动产),并非不动产物权纠纷也不是四类特殊
合同纠纷,应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则,由被告住所地( 杭州市余杭区或上海市黄浦区) 或合同履行地( 不
动产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院管辖。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杭州市
余杭区人民法院。综上,丙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法条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24 条。
(四)涉及仲裁的管辖问题——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裁?不予执行?
1. 标准化做题步骤
第一步:给出结论。若结论过长,第一步可以省略,在第二步中展开即可。
同上页脚注①。
16
2026 年采分点民诉
第二步:
(1)分析案情: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①法院有权受理(此时才有管辖的问题):当事人分别请求仲裁机构/ 仲裁庭
或法院确认+ 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时间条件),由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仲裁协议签订地、仲
裁机构所在地+ 中级;②法院无权受理(此时没有管辖的问题):当事人分别请求仲裁机构/ 仲裁庭或法
院确认+ 仲裁机构先受理并且有结论;
【仲裁裁决的执行/ 不予执行】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 中级;
【仲裁裁决的撤销】仲裁机构所在地+ 中级。
(2)组织答案:
本案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当事人XX 分别请求XX 仲裁机构和XX 法院确认,XX 仲裁机构先
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所以XX 法院对本案应裁定不予受理。/ 本案为……(定性),应由XX 地(具
体地域)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应由XX 法院管辖本案。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
下简称“《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2 条第1 款、《仲裁法解释》第29 条、《仲裁法》第71 条第1 款。
2. 标准化案例
案例5 :甲公司中标了某地块的开发权,与乙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甲乙两公司若发生争
议,由a 省b 市仲裁委仲裁。乙公司拿到甲公司公章后,私自重新做了补充协议,将仲裁委改成g 省c
市仲裁委,并加盖了甲公司公章。后甲乙公司发生争议,乙公司向g 省c 市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仲裁
委受理,甲公司提出管辖异议,g 省c 市仲裁委认为仲裁协议有效,继续审理,并作出了裁决。
问题:若甲公司要撤销仲裁裁决应向哪个法院提出?
【考点识别推演】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撤销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
答案:甲公司要撤销仲裁裁决应向g 省c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本案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甲公司申请撤裁),应由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g 省c
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甲公司要撤销仲裁裁决应向g 省c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法条依据为《仲裁法》第71 条第1 款。
《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2 条第1 款:“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
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仲裁法解释》第29 条:“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仲裁法》第71 条第1 款:“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
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六)仲裁员
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同脚注①。
17
第三章
当事人——本案的原告是谁?
应列谁为被告?03
一、主观考点
知识点:当事人如何确定?【必考】
(一)诉讼权利能力与当事人适格
1. 诉讼权利能力,是指能够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和能力,具体包括:(活的)自然人+(有营
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组织。
2. 当事人适格,是指针对具体案件,能以自身名义起诉、应诉并受法院判决约束的资格;判断原
则:是否是本案所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
3. 当事人发生变更的三种情形:
(1)自然人死亡→继承人继承,但人身专属性权利义务除外(如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死亡,诉讼
终结);
(2)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
(3)诉讼中转让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在A 与B 的诉讼过程中,A 将其权利义务转移给C →不影响当
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结果对C 具有拘束力。
同时:①C 可以向法院申请以无独三身份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②C 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替代A,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如准许,A 退出;如不
准许,可追C 为无独三。
(二)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称为共同诉讼。根据诉讼标的(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
系)类型的不同,共同诉讼可以分为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两种。
1. 普通共同诉讼
在一个案件中,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案件涉及诉讼标的是同一类的,人民法院认为可
以合并审理且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的,称之为普通共同诉讼。
常见的普通共同诉讼主要有以下三种:
(1)基于同类事实或法律上的同类原因形成的同种类多个诉,如物业管理人向欠缴物业费的数个业
主提起的缴纳管理费的诉讼。
18
2026 年采分点民诉
(2)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形成的同种类多个诉,如公交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数名受伤乘客
提起的请求赔偿的诉讼。
(3)基于数人对同一权利义务的确认形成的同种类多个诉,如甲分别对乙、丙、丁提起的关于同一
特定不动产所有权确认的诉讼。
综上,可以看出普通共同诉讼本质上是多个可分之诉,当事人既可以单独起诉,也可以共同起诉。
共同起诉的,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而当事人又同意合并审理的,就形成了普通共同诉讼。
2. 必要共同诉讼
在一个案件中,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多个人享有共同的权利或承
担共同的义务),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称之为必要共同诉讼。
类型
诉讼标的
本质
一人行为效力
审理
裁判
必要
共同诉讼
同一
一个诉
其他共同诉讼人同意,
对他人生效
必须合并审
合并判
普通
共同诉讼
同种类
数个可分之诉
相互独立
对他人无效
可以合并审
分别判
※ 民商诉融合※——复杂纠纷中,各主体地位如何确定?
民间借贷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
一般保证
出借人仅起诉一般保证人: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双重劳动
关系纠纷
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
劳动争议
劳动者是被告,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
侵权为由起诉
新单位是被告,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
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起诉
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 被告
涉彩礼纠纷
婚约财产纠纷
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
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
一方主张返还彩礼的,夫妻双方为当事人
一揽子诉讼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
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
诉讼
何时成为股东不影响原告
资格
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被告以行为发生时原告尚未成为
公司股东为由抗辩该股东不是适格原告的,法院不予支持
3. 必要共同诉讼常考类型
(1)追讨赡养费,仅起诉部分赡养义务人的,应追加其他赡养义务人为共同被告。
(2)遗产继承纠纷中,部分继承人起诉,其他继承人为共同原告。
(3)侵害他人共有财产权,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原告。
(4)无/ 限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 限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5)前提:替代责任——用人者责任:
19
第三章 当事人——本案的原告是谁?应列谁为被告?
2026 年采分点
民诉
①职务行为: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告。
②劳务行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如果涉及劳务派遣问题,可能涉及必要共同诉讼: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
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在不当选派工作人员、未依法
履行培训义务等过错范围内,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部分连带)。
(6)因补充之债引发的必要共同诉讼——可只诉直接责任人,或者一起起诉;若一起起诉则为必要
共同诉讼:
①一般保证合同纠纷——债务人对债务承担全责,一般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②无/限人在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学习和生活期间,受到教育机构以外人员损害的,实际侵权人承担
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未尽管理职责承担补充责任;
③在宾馆、商场、银行等公共场所,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实际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公
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安保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7)因连带之债引发的必要共同诉讼——随意列;若一起起诉则为必要共同诉讼:
①连带保证合同纠纷,债务人和连带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产品侵权纠纷,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③共同危险和共同侵权,全部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④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挂靠方和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
⑤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单位为共同诉
讼人。
二、考点识别
1. 考查形式
第一层次:考查应然状态下,当事人如何列,即直接提问“本案的被告是谁?”“当事人的诉讼地
位如何确定”等(如2016 年、2019 年、2020 年);第二层次:结合实际诉讼状态,判断当事人地位是
否正确以及应该如何纠正,比如“本案当事人是否正确?”“XX 能否行使当事人权利?”“法院是否应当
追加XX 为共同被告?”等(如2017 年、2022 年、2024 年)。
2. 识别标准
考到人,基本能够锁定该考点,近年来问法有所创新,尤其是22 年,问XX 能否在诉讼中举示证
据,突破点在于要识别出:举示证据是当事人的权利,只有具有当事人地位才能行使此权利,所以本题
实质上考查的仍是该主体是否能做本案的当事人。在做题过程中,遇到考主体的,首先想一下有没有当
事人的身份、具体是什么身份,据此再进一步判断相应的权利范围。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及案例
本案当事人如何列?
1. 标准化做题步骤
第一步:给出结论。原告为XX,被告为XX,XX 是第三人。
第二步:
20
2026 年采分点民诉
(1)分析案情:
第一步
找原告
主张权利的人
考虑资格的问题
原告
依据什么主张权利?
实体
法律关系A
第三步
确定其他
主体身份
同属
A
与原告共同主
张权利
“承担义务”
共同原告
(共同)被告
资格?适格?
共同被告?
不同
属A
有独立请求权
无独立请求权
仅有法律上的
利害关系
有独三
无独三
第二步
找诉讼标的
(2)组织答案:
原告的确定与追加
被告的确定
确定:本案为XX 纠纷,某某
为XX 法律关系的主体,与本
案有利害关系,故某某为原告
追加:XX 和原告共同主张权
利,应为共同原告,法院应依
职权追加;若XX 明确放弃权
利,可不追加
连带责任
A、B 承担连带责任,可将AB 列为共同被告,也可单独起
诉A 或B
补充责任
【原则】A 承担全部责任,B 承担补充责任,可以将AB 列
为共同被告,也可仅起诉A
【一般保证】A 为债务人,B 为一般保证人,可以将AB 列
为共同被告,也可仅起诉A,但由于B 享有先诉抗辩权,
故不能仅起诉B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XX 条/ 《民诉法解释》(第三章 诉讼参加人)第XX
条。
2. 标准化案例
案例1 :(改编自2020 年真题问3)乙公司为获得融资款,将公司动产向丁公司设定了动产浮动抵
押,并办理了登记。自然人C 和D 为乙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问题:若乙公司到期无法偿还借款,丁公司欲起诉实现债权,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考点识别推演】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连带责任保证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
答案:若丁公司起诉,原告为丁公司,任选乙公司、C、D 中的全部或部分人作为被告。C 和D 提
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丁公司可以单独告债务人乙公司或保证人C、D,也可以将其列为共同被
告。
21
第三章 当事人——本案的原告是谁?应列谁为被告?
2026 年采分点
民诉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688 条、《民诉法解释》第66 条。
案例2 :(改编自2022 年真题问7)A 公司与C 公司签订《债券认购及回购协议》,王某作为B 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表B 公司与C 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约定B 公司为A 公司的回购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提供一般保证。后A 公司到期未履行回购义务, C 公司遂起诉A 公司和B 公司,要求A 公司履行回购义
务,B 公司对A 公司的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B 公司其他两位股东刘某、欧某知道B 公司被起诉后,
向法院表示,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应经过股东会决议。B 公司与C 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是王
某个人的意思,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属于无效的行为。
问题:在C 公司提起的诉讼中,刘某和欧某是否有权提出担保合同无效的主张和证据?请说明理
由。
【考点识别推演】在公司对外的诉讼中,公司股东是否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并举示证据→在公司对
外的诉讼中,公司股东是否具有当事人资格。
答案:无权。一方面,刘某和欧某不是担保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故而不能作为共同原告/ 共同被
告参与诉讼;另一方面股东与公司诉讼结果虽然有间接利益,但不具有直接利益,并且在公司进行诉讼
的过程中,股东的利益和意见已经通过公司行为进行表达,故而刘某和欧某也不能作为第三人加入诉讼。
综上所述,刘某和欧某不是该诉当事人,没有提出主张和证据的权利。
《民法典》第688 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
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诉法解释》第66 条:“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
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
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22
04
第四章
第三人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主观考点
知识点一:民诉第三人【必考】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参诉根据
对诉讼标的(物)有独立的请求权
对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
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核心特点
双重反对
(既反对原告又反对被告)
多为一方“帮凶”
(辅助原告或者被告)
诉讼地位
有独立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
【有独三之诉:原告→有独三;被告→本诉原
告+ 本诉被告;本诉撤诉,有独三之诉继续】
有独立诉讼地位,但依附于原告或被告
参加方式
主动起诉
申请参加/ 法院依职权追加
具体诉讼
权利
原告所有的诉讼权利都能行使
(不能提管辖权异议)
1. 无权:提管辖权异议,放弃、变更诉讼请
求或撤诉(可以承认别人的);
2. 判决承担责任才享有的权利:上诉、调解
书签收同意权
知识点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必考】
审理
本诉
起诉
受理
辩论终结前
参诉+维护权益
作出
生效判决
6个月
知或应知
权益受损
第三人
起诉
第三人撤销
之诉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
未参加本诉审理
第三人
成立:改变或撤销原判
不成立:驳回诉讼请求
23
第四章 第三人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2026 年采分点
民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为第三人提供的一种救济渠道,使其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撤销一份已经生效的
裁判文书。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形成之诉。
→起诉条件
(1)主体:有独三、无独三(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不能提三撤,可直接申请再审);
(2)程序:因不能归责于自身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知道或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6 个月内;
(3)实体: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
不予受理三撤的情形(案件性质原因 or 走错路):
①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非讼程序自带救
济,不适用上诉、再审和三撤)
②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裁判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再婚自由,不适用三撤和再
审)
③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另行起诉,保障权利)
④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另行起诉,保障权利)
(4)管辖: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
→三撤的审理
(1)组成合议庭,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所作裁判可上诉。
(2)诉讼地位:原告:提三撤的第三人,被告:原裁判的原告+ 被告+ 有独三+ 担责无独三,第三
人:原裁判的不担责无独三。
(3)若三撤之诉受理时,原生效裁判已经进入执行程序,那么三撤对执行无影响。若想要中止执
行:①提供担保(法院可以中止执行);②提执行标的异议(若成立,中止执行)。
→三撤的裁判
(1)撤销请求成立且确权主张成立→改变生效裁判错误部分;
(2)撤销请求成立但确权主张不成立或未提出→撤销生效裁判错误部分;
(3)撤销请求不成立(生效裁判没有错误或虽然错了但并不损害第三人权益)→驳回诉讼请求。
→三撤遇上再审
(1)原则:三撤并入再审——
再审按一审:一并审理;再审按二审:先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列明第三
人。
(2)例外(当事人恶意串通):中止再审,先审三撤。
※ 民商诉融合※——谁能提三撤之诉?
最高院指导案例中与三撤之诉相关案例梳理改编:
1.(改编自指导性案例149 号)A 公司分支机构A’公司与甲发生纠纷并由法院作出生效裁判,A
公司拟提起三撤之诉,法院应如何处理?
结论:A 公司不是三撤之诉适格原告,法院受理之前裁定不予受理,受理之后裁定驳回起诉。
理由: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有一定的行为能力,具有当事人资格。但依据“分支机
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
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的规定,A 公司在原判中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而非第三人,故不
能提三撤。
24
2026 年采分点民诉
2.(改编自指导性案例150 号)A 建筑公司与B 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法院
最终判决B 公司应支付工程款,且A 公司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C 银行(B 公司向C 银行以案涉
工程作为抵押,借款2 个亿逾期未还)拟以“A 公司优先受偿权已经超过期限,原判决影响其抵押权的
实现”为由,向法院提起三撤之诉,并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应如何处理?
结论:C 银行与本案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提起的三撤之诉符合受理条件,法院应予受理。
理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指向同一标的物,抵押权的实现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权的有无以及范围大小受到影响的,应当认定抵押权的实现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的处理结果
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抵押权人对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裁判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
原告主体资格。同时,从起诉条件审查角度看,C 银行已经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原案生效判决内容可能存
在错误并将损害其抵押权的实现,其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原案生效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二、考点识别
在对第三人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考查上,2014 年、2015 年连续两年与执行标的异议混合考查,设
问方式上为“XX 如何救济权利”,突破思路在于:识别XX 第三人的身份,结合具体阶段,写出具体的
救济路径。2024 年则与民法中的抵押权结合考查,设问方式更加直接:“XX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
是否应当受理”,突破思路在于:结合实体法判断,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是否能得到满足。此处,需要
注意的是,在民商诉融合背景之下,第三人的身份识别可考性增强,需结合上述案例多加揣摩。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及案例
(一)XX 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可结合当事人地位判断一同考查)?
1. 标准化做题步骤
第一步:给出结论。原告为XX,被告为XX,XX 是第三人。【遗漏XX,法院应依职权追加/不予
追加】
第二步:
(1)分析案情:
首先,XX 加入本案,并非基于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即不想/ 不能加入原被告的法律关系之中),
不是本案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
再考虑XX :若有独立的诉请,为有独三;若仅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无独三;若与本案毫无
关系,则不能作为本案的诉讼参加人(可适当考虑证人等身份)。
(2)组织答案:
【有独三】XX 并非基于Y 法律关系(原被告的实体法律关系Y)参与诉讼,而是基于独立的法律关
系主张权利,其诉讼地位为有独三。【其只能通过主动起诉的方式参与到诉讼中来,法院不应依职权追
加】
【无独三】XX 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诉讼地位
为无独三。【其既可以依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追加,故若遗漏XX,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
第三步:引用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第59 条。
2. 标准化案例
案例1 :丁一诉弟弟丁二继承纠纷一案,在一审中,妹妹丁爽向法院递交诉状,主张应由自己继承
25
第四章 第三人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2026 年采分点
民诉
系争的遗产,并向法院提供了父亲生前所立的其过世后遗产全部由丁爽继承的遗嘱。法院予以合并审理。
问题:在合并审理过程中,丁爽的身份如何?
【考点识别推演】丁爽对争议的法律关系提出自己独立的诉讼请求→考查第三人诉讼地位的判断。
答案:丁爽的身份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本案中,丁爽并非基于法定继承法律关系参与诉讼,而是基于独立的法律关系(遗嘱继承)主张权
利,其诉讼地位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法条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59 条第1 款。
(二)XX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应如何处理?
1. 标准化做题步骤
第一步:给出结论。法院应受理此案/ 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不符合程序条件)/ 法院应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不符合实体条件)。
第二步:
(1)分析案情:
重点分析是否符合程序条件中的主体条件(XXX 是否是第三人)及实体条件(原判是否有错并损害
了XXX 的民事权益)。
(2)组织答案:
【符合】XXX 对原判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阐述理由)/ 与原判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
关系(阐述理由)+ 生效判决有错并且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阐述理由),法院应受理此案;
【不符合】XXX 不具有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或不满足其他程序条件)/ 生效判决既没有错也没有损害
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阐述理由),故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法院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步:引用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第59 条。
2. 标准化案例
案例2 :(改编自指导性案例151 号)2020 年3 月21 日,A 银行分别与甲公司、乙公司签订《授信
协议》及《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A 银行在一年内向甲公司提供最高额520 万元的授信额度,乙公司
为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20 年4 月2 日,A 银行与甲公司签订《银行承兑协议》,甲公司提供260 万
元保证金,A 银行出具承兑汇票520 万元,到期日为2020 年10 月2 日。2020 年10 月8 日,A 银行依
据《银行承兑协议》在甲公司还款账户中扣划260 万元,并陆续支付持票人票款37 笔,合计520 万元。
2021 年1 月4 日,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并指定必胜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2 年10 月12
日,破产管理人以个别清偿为由诉请撤销A 银行在2020 年10 月8 日扣划甲公司账户资金的行为,01 号
生效判决支持原告诉请,判令A 银行返还260 万元。
2023 年1 月4 日,A 银行因保证合同纠纷起诉乙公司,02 号判决支持原告诉请,判令乙公司对垫
付资金承担连带责任。
2023 年10 月8 日,乙公司拟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01 号生效判决。
问题:针对乙公司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应如何处理?
【考点识别推演】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如何处理→考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
答案:乙公司是三撤之诉适格原告,法院应受理此案。
《民事诉讼法》第59 条第1 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26
2026 年采分点民诉
本案中,01 号生效判决以个别清偿为由撤销了A 银行扣划甲公司260 万元的行为,则乙公司作为
连带保证人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结合02 号判决,该责任已由生效判决所确认),故01 号生效判决与乙
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符合提起三撤的主体条件。
同时,01 号生效判决确有错误,A 银行的扣划行为属于履行《银行承兑协议》的履约行为,而非个
别清偿行为,不应被撤销。综上,生效判决确有错误且该错误与乙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符合三撤
之诉的受理条件,法院应受理此案。
法条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59 条第3 款。
案例3 :(改编自指导性案例250 号)甲公司就某楼盘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乙公司承建该项目。
甲公司委托第三方向丁银行贷款2900 万元,丙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以前述楼盘部分房产作反担保。乙
公司书面承诺在丙公司债权清偿前,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知该放弃行为有效)。
2024 年5 月,因第三方逾期未还贷款,丙公司代偿。后丙公司诉至法院,01 号判决判令甲公司等
需偿还代偿款本息等。2025 年4 月,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工程余款及利息,并确认其对案
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02 号判决支持了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此后,丙公司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主张乙公司未如实陈述曾放弃优先受偿权,02 号判决影响其债
权实现,请求撤销确认乙公司优先受偿权的判项。
问题:针对丙公司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应如何处理?
【考点识别推演】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如何处理→考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
答案:法院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中,乙公司的放弃行为仅对丙公司产生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清偿顺位劣后于抵押权的效果,并
不导致乙公司的优先受偿权绝对消灭;并且丙公司的顺位利益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得到保障。故02 号判
决虽与丙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但既没有错也没有损害丙公司的合法权益,法院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条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59 条第3 款。
《民事诉讼法》第59 条第3 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
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
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同脚注①。
27
第五章
证据与证明05
一、主观考点
知识点一:民诉证明责任等【必考】
自
认
概念
在诉讼过程中【证据交换/询问/ 调查过程中自认——算,在起诉状/ 答辩状/ 代
理词等书面材料中自认——算,法院调解过程中自认(妥协自认)——不算】
陈述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承认
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自认
方式
明示
默示
不承认不否认+ 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和询问后仍不明确表态
代理人
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不区分特别授权和一般授权)
诉讼代理人的自认(只能明示)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明确否认除外
自认的限制
有所限制或附加条件——不当然构成自认(综合案情判断是否构成自认)
涉及国家社会利益/公益诉讼/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身份关系/程序性事项
等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能自认
与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不予确认
自认的撤销
法庭辩论终结前+对方同意/受胁迫或重大误解+法院准许(书面或口头)
共同诉讼
中的自认
普通共同诉讼(独立性)——一人或者数人自认,对其他当事人不生效
必要共同诉讼(牵连性)——一人或者数人自认,对其他当事人生效,除非
明确否定(其他人不否定+经审判人员询问后仍不表明意见的,视为自认)
自认VS认诺
自认认事实,后果是该事实被法院确认(免除对方举证责任)
认诺认诉请,后果是该诉请得到支持(认诺人败诉)
委托代理人代为自认无需特别授权,代为认诺需要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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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民诉
【口说无凭】只要当事人提出于己有利的事实主张,
就需提供相应的证据(①无条件出现;②可以在当
事人之间发生转移)
如果待证的要件事实真伪不明,负证明责任一
方承担不利后果(①法律预先规定,固定不变、
不能转移;②同一待证事实只有一方会承担)
侵权事实→积极类→原告承担证明责任
减、免责事由等→消极抗辩类→被告承担证明责任
无倒置
原告证明: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
被告证明:减、免责事由
过错
倒置
原告证明:侵权行为、损害
结果、因果关系
被告证明:减、免责事由+
自己无过错
无倒置
原告证明:侵权行为、损害
结果、因果关系
被告证明:减、免责事由
因果关
系倒置
原告证明:侵权行为、损害
结果
被告证明:减、免责事由+
无因果关系
原告:对积极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该事实成立,相关权利才能发生)
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提供证据】
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承担不利后果】
谁来证明?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原则:高度盖然性
反证不需要达到该标准,反证只需要将法官对待证事实的心证状态由
“内心确信”拉低到“真伪不明”
例外
较大可能性:程序事项
排除合理怀疑: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赠与
达到
被告:对消极抗辩类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该类事实成立,虽然权利发生,
但对应后果不会发生,如还款事实、时效抗辩等)
分配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
基于借款事实,
原告请求被告还钱
过
错
归
责
运
用
原
则
无
过
错
归
责
基
于
侵
权
事
实
,
原
告
请
求
被
告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建筑物、构筑
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
人损害;堆放物倒塌、滚落、滑落致
人损害;无民在幼儿园、学校受到人
身损害;特定情形医疗纠纷
个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生产者产品
责任、监护人责任、用工责任、高度
危险作业
环境污染案件
借款事实→积极类→原告承担证明责任
还款事实/时效已过→消极抗辩类→被告承担证明责任
内涵
知识点二:民诉证明程序【常考】
(一)证据的获取与保全
1. 法院依职权取证
(1)具体情形:①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身份关系、公益诉讼的;②当事人可能恶意串通
的;③程序性事项。
(2)质证方式: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就调查收集情况作出说明。
2. 法院依申请取证
(1)申请程序:举证期限届满前+ 书面;
(2)具体情形:①国家部门保存+ 当事人无权调取;②涉及国密、商密、个人隐私;③客观原因不
能自行收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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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证据与证明
2026 年采分点
民诉
3. 证据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
诉中证据保全
适用情形
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
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
启动方式
只能依申请
可以依职权,也可以依申请
时间
在起诉或申请仲裁前提出
在诉讼过程中,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管辖
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对案件有管
辖权的法院
受理案件的法院
担保
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
有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举证期限
确定
举证期限
1. 法院指定或当事人协商+ 法院准许;
2. 一审普通≥15 日,简易≤15 日,小额≤7 日,有新证据的二审≥ 10 日
延长
举证期限
1. 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延长;
2. 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举证仍有困难,可再次提出,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逾期举证
1. 客观原因或对方无异议→视为未逾期;
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予采纳,但与基本事实有关的应当采纳+ 训诫、罚款;
3. 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采纳+ 训诫
(三)证据的认定
1. 证据的要求
(1)客观性:又称真实性,是指一切民事诉讼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它不是以人的意
志为转移的,任何人的想象、揣测和臆造,都不能成为民事诉讼的证据,这是民事诉讼证据的最本质的
特征。
(2)关联性:证据与待证事实有内在联系。如事后对案件事实的记载,不具有关联性。
(3)合法性:证据要按法定要求获取+ 证据的形式、内容合法。
2. 非法证据排除: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
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3. 补强规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
(1)当事人陈述;
(2)无、限民所作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精神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3)与一方当事人/ 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言;
(4)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5)不能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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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民诉
知识点三:证据的分类【必考】
1. 证据的理论分类
能否独立证明案件事实
能→直接证据;不能→间接证据
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是→原始证据;否→传来证据
与证明责任承担的关系
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主张事实的证据→本证;
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的用于反驳对方主张事实的证据→反证
2. 证据的法定种类
(1)物证
以物理属性(如大小、存在状态、损害状态)证明案件事实(区别于书证:用痕迹
外观来证明)
(2)书证
以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①最佳证据规则:原则上,应当提交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
②公文书证规则:公文书证内容推定为真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③文书提出命令: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
方提交在其控制下的证据。
a. 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b. 对方当事人以妨碍为目的,毁灭或者实施其他行为使书证不能使用的,法院可以
认定申请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同时可以对其罚款、拘留。
文书提出命令规则同样适用于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3)视听资料
以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应的声音图像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
像资料。常考:照片、录音(像)带、X 光片(区别于书证:载体更高级)
(4)电子数据
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
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区别于视听资料:可以脱离载体快速传
播;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视听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①提交规则: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
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
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②以下情形推定电子数据具有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a. 当事人提交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b. 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
供或者确认的电子数据;c. 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电子数据;d. 以档案管理方式保
管的电子数据;e. 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电子数据。
此外,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
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31
第五章 证据与证明
2026 年采分点
民诉
(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①当事人陈述不得单独作为定案根据;
②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
③在询问当事人之前,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签署保证书;
④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签保证书,待证事实
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6)勘验笔录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指派勘验人员对案件有关的物证、现场等进
行调查、勘验所作的记录
①必须由法院的人员进行;
②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启动;
③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法院
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7)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之外的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证词。
证
人
证
言
谁能作证?
知道案件情况的
单位和个人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不能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相当的无/限民,能
怎么来?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申请
法院: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情形,可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
作证方式?
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下列两种情形,可不出庭,通过书面/视听传输技术/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情形一:健康原因/交通不便/不可抗力/其他正当+ 经法院许可
情形二: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当事人同意+ 经法院准许
怎么作证?
除无/限民外,证人必须签+读保证书——拒绝则不得作证+费用
自担(书面——只签不读;视频等——签+读)
客观陈述,不猜不推不评论;
当庭陈述,不旁听来不准备;
连续陈述,干扰陈述要制止;
接受询问,法官问完当事人问(经许可),
法院认为有必要,证人对质互相问
费用承担
费用范围: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和误工损失
承担主体:申请方或依职权的法院,先垫付;败诉方,最终承担
支付时间:一般出庭作证后,有困难需预先支取,可依申请在作证前支付
作
证
前
作
证
时
(8)鉴定意见:是指具备资格的鉴定人,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
过鉴别和判断后作出的书面意见。
32
2026 年采分点民诉
鉴
定
程
序
启动
当事人申请:法院指定期间内提
逾期不提不缴费,视为放弃,以致事实不清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依职权:法院依职权调查部分需要鉴定,法院依职权启动
选
当事人申请:协商;不成指定
法院依职权:询问意见,指定
过程
鉴定开始前,鉴定人签署保证书,保证公正鉴定+出庭作证
故意虚假:退费+处罚
鉴定材料要质证——经准许,可取证、勘验、询问
期限:如期完成,并提交鉴定书,法院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另行委托+退费
鉴定人
出庭
情形: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或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
有必要出庭【不出庭后果:作废+退费+可申请重新鉴定】
程序:三日前通知——出庭如实答复——当庭答确有困难,经准许可庭后书面
答——书面答复结果及时送交当事人,并听取意见,必要可再次质证
费用: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败诉方最终承担
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有瑕疵出庭——不付费;鉴定费包含出庭费——无需再付
重新
鉴定
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超期、
不出庭等其他情形——重新鉴定+退费
撤销
鉴定意见
有正当理由撤——准许撤,退费
无正当理由撤——撤,退费+处罚+赔增加的合理费用
出具委托书,载明鉴定事项、范围、目的、期限
二、考点识别
本章内容在命题上识别考点较为容易,常见三类:
一是针对证明责任,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设问“对于XX 事实,谁来承担证明责任?”“本案的证明责
任如何分配?”(如2016 年、2017 年、2021 年等);二是考查证据分析,包括证据资格、证据分类及认
定,设问方式为“请分析XX 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XX 证据属于哪种证据?”(如2016 年、2022
年等);三是针对具体的程序问题设问“若要鉴定,具体程序如何?”“XX 申请法院就某证据向XX 调查
取证的依据是什么?”“哪些主体可以对代码的同一性进行判断?具体参加诉讼的程序有何不同?”(如
2020 年、2024 年、2025 年等)。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及案例
(一)本案的证明责任如何分配?/ 对于XX 事实,应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1. 标准化做题步骤
第一步:给出结论。XX、XX、XX 应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XX、XX、XX 应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
(如果结论过长,可直接在答案中体现结论内容)
第二步:
(1)分析案情:
①考虑是否为证明对象。只有证明对象才需要讨论证明责任问题,不是证明对象就不需要讨论。比
如免证事实、与案件无关的事实就不是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无关。
33
第五章 证据与证明
2026 年采分点
民诉
②考虑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归责方式?——是否有倒置?【详见知识点一】
③延伸思考:证明标准?达不到证明标准怎么办?
(2)组织答案:
XX、XX、XX 属于支持该法律关系产生(结合具体案例分析)的相关事实,应由主张该法律关系存
在的主体承担,即XX。
XX、XX、XX 属于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结合具体案例分析)的相关事实,应由
主张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权利受到妨害的主体承担,即XX。
本案为侵权纠纷,为过错/ 无过错归责,存在/ 不存在XX 倒置的情形。
(标准及后果)对于上述事实,原/ 被告应达到XX 证明标准,若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未达到证明
标准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需承担不利后果,相关事实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六章 证据)第XX 条/《民诉法解释》(第四章
证据)第XX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诉证据规定》”)第XX
条。
2. 标准化案例
案例1 :(改编自2021 年真题问4)甲公司承租枫桥公司写字楼第16 层,因设施设备损坏,甲公司
多次联系枫桥公司处理,枫桥公司未处理,甲公司只好垫资自己维修,花费60 万元,并明确表示会从下
一季度的租金中扣除,枫桥公司表示拒绝。2020 年3 月,甲公司向枫桥公司支付了30 万元。后枫桥公
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第二季度租金90 万元。甲公司向法院主张垫付的维修款60 万元抵销租金,
枫桥公司不认可,并且主张2020 年3 月甲公司明确表示打给自己的30 万元是清偿另一项债务。
问题:甲公司主张2020 年3 月份转账的30 万元是支付的租金,对于该事实,应由谁来承担证明责
任?如果法官最终未得出心证,此时应当如何处理?
【考点识别推演】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举证不能的后果。
答案:(1)应由甲公司承担证明责任。甲公司转账的30 万元是支付租金的事实属于法律关系消灭的
事实(枫桥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租金90 万元,甲公司主张已经支付30 万元,是在主张30 万元的租赁法
律关系已经因为得到清偿而消灭),应由主张法律关系消灭的甲公司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如果法官最终未得出心证,甲公司的相关事实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应判决承担证明责任的
甲公司承担不利后果。
法条依据为《民诉法解释》第90 条第2 款、第91 条。
(二)该证据属于何种证据?(包括法定种类+ 理论分类)
1. 标准化做题步骤
第一步:给出结论。该证据在法定种类上属于XXX,在理论分类上属于XX。
第二步:
(1)分析案情:
《民诉法解释》第90 条第2 款:“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
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民诉法解释》第91 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
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
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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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民诉
①确定该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资格(证据能力),判定关键:客观性(客观存在)+ 关联性(与案件事
实有内在联系)+ 合法性(取得合法、形式合法)【注:(言之成理)若认为不满足三性,答案中直接写
“该证据因不符合XX 性,不具备证据资格”即可;如果具有证据资格,不用再强调,直接写具体的证据
类型即可】
②确定该证据的类型,判定关键参见下文。
(2)组织答案:
该证据属于本案证据,
在法定种类上,该证据:①以物理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物证/ ②以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 ③以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证明案件事实——视听资料/ ④是形成或者存储在
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电子数据/ ⑤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
/ ⑥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指派勘验人员对案件有关的物证、现场等进行调查、勘验所
作的记录——勘验笔录/ ⑦是当事人之外的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证词——证
人证言/ ⑧是具备资格的鉴定人,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鉴别和判
断后作出的书面意见——鉴定意见。
在理论分类上,该证据:能/ 不能独立证明案件事实——直接/ 间接证据;是/ 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
事实——原始/ 传来证据;承担/ 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主张事实/ 反驳对方主张事实
的证据→本证/ 反证。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六章 证据)第XX 条/《民诉法解释》(第四章
证据)第XX 条/《民诉证据规定》第XX 条。【注:在证据概念分类上,多为学理表述,记忆关键词作
出表述即可】
2. 标准化案例
案例2 :周某某向肺部患有肿块的苏某某推销良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活力宝”保健品,并
称该保健品在德国是处方药,可以治疗癌症,延年益寿。苏某某服用保健品后出现不适症状,遂咨询良
药公司专家,专家称该现象为“好转反应”,需要加大用量。后苏某某在公立医院接受治疗,被确诊为肺
癌晚期,最终不治身亡。苏某某的近亲属颜某某、程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某、良药公司承担侵权
责任,主张苏某某之死是周某某与良药公司的虚假宣传所致。
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苏某某的病历(复印件)、派出所的死亡证明、内容为周某某对苏某某肺部
长有肿块知情但对其患有肺癌不知情的手机录音,以及苏某某购买的保健品。
被告提供的证据包括:载有“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说明书、内容为苏某某死亡与食用保健品无关
的鉴定书。
问题:本案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属于哪种法定种类?
【考点识别推演】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证据的法定种类。
答案:原告提供的病历、死亡证明,被告提供的说明书、鉴定书,为书证;原告提供的保健品,为
物证;原告提供的手机录音,为电子数据。
在法定种类上,原告提供的病历、死亡证明,被告提供的说明书、鉴定书以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
件事实,为书证;其中,被告提供的鉴定书系其单方委托形成的,并非人民法院委托形成的书面意见,
因此仅属于书证,而不属于鉴定意见。原告提供的保健品以物理属性证明案件事实,为物证;原告提供
的手机录音是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为电子数据。
35
第五章 证据与证明
2026 年采分点
民诉
(三)具体制度运用(自认制度?证据相关细节制度?证据真实性认定?申请调证?主动
查证?文书提出命令?证据保全?举证期限如何确定?)
1. 标准化做题步骤
第一步:给出结论。
第二步:
(1)分析案情:此类题目关键在于识别考点,熟练运用法条找到对应规则即可。
(2)组织答案:此类题目组织答案时,以法条规则为主,适当用括号结合案情即可。(在此不过多
阐述,掌握常考制度法条位置即可,详见下表)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六章 证据)第XX 条/《民诉法解释》(第四章
证据)第XX 条/《民诉证据规定》第XX 条。
考点
对应法条
自认制度
《民诉证据规定》一、当事人举证 3-9
法院调证
申请/ 依职权:《民诉法解释》四、证据 94-96
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民诉证据规定》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51-55
逾期举证后果:《民诉法解释》四、证据 101-102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提交规则:《民诉证据规定》一、当事人举证 11-13、15
认定规则:《民诉证据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91-92(公文/ 私文)
电子数据
概念:《民诉法解释》四、证据 116
提交规则:《民诉证据规定》一、当事人举证 14-15
认定规则:《民诉证据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93-94
当事人陈述
质证规则:《民诉证据规定》四、质证 63-66
证人证言
证人资格:《民事诉讼法》第六章 75-76(不出庭的正当理由)
证人具结制度等:《民诉证据规定》四、质证 67-77
鉴定意见
鉴定人出庭情形:《民事诉讼法》第六章 81
鉴定的启动等:《民诉证据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30-42
鉴定人出庭细节及不出庭后果:《民诉证据规定》四、质证 79-82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
《民诉法解释》四、证据 122-123
勘验笔录
《民诉法解释》四、证据 124
文书提出命令
概念:《民诉法解释》四、证据 112
细节及后果:《民诉证据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45-48
瑕疵证据补强规则
《民诉证据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90
证据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六章 84
《民诉证据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25-29
2. 标准化案例
案例3 :(改编自2024 年真题问3)崔山是A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姐姐崔梅为上市公司B 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崔山经崔梅介绍向赵成贷款2000 万元用于A 公司经营,赵成要求崔梅以B 公司的名义提供
担保。崔梅表示,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有严格要求且程序复杂,愿意以其个人名义提供担保。但是赵
36
2026 年采分点民诉
成仍不放心,便提出,B 公司可以不签担保合同,签借款合同。崔梅同意签订借款合同,并将该商议过
程写成了《备忘录》,该《备忘录》崔梅、赵成一人一份。
后A 公司、崔梅、B 公司与赵成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合同》约定:“A 公司、崔梅、B 公司向赵成
借款2000 万元,三借款方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借期1 年,利率为10%。”该笔借款实际上全部打入了
A 公司的账户。
后1 年期满,A 公司未偿还借款。赵成起诉B 公司,要求B 公司偿还借款。此时,崔梅已经从B
公司辞职,不再担任B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 公司抗辩称:1.《借款合同》为崔梅私自订立的,系其个人
行为,未经公司审批程序,B 公司不知情,与B 公司无关;2.《备忘录》可以证明上述事实,申请法院向
赵成调查取证。
问题:B 公司申请法院就《备忘录》向赵成调查取证的依据是什么?
【考点识别推演】证据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如何获取证据→考
查文书提出命令。
答案:文书提出命令。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
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本案《备忘录》在原告赵成控制下,对《备忘录》记载的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
B 公司有权依文书提出命令规则申请法院责令赵成提交。
法条依据为《民诉法解释》第112 条第1 款。
《民诉法解释》第112 条第1 款:“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
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37
第六章
第一审程序06
一、主观考点
知识点一:起诉与受理【必考】
(一)起诉条件
1. 原告适格: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有诉讼权利能力(“活”人+ 有营业执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被告明确:明确是谁+ 有诉讼权利能力;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具体即可;不要求一定充分;
4. 满足主管和管辖:行政诉讼不能管;该仲裁的不能管;没有管辖权的不能管。
(二)重复起诉
1. 前诉: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和法院都受到该判决内容的约束:
(1)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
(2)法院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判决内容相反的主张和判断。
既判力的范围——
(1)客观范围:判决主文具有既判力;
【当事人拆分请求?无理由拆分→不允许,既判力扩张至全部;有理由拆分→允许,如没钱缴诉讼费】
(2)主观范围:对诉讼当事人发生约束力;
【扩张?自然人死亡或法人合并分立的→权利义务承受者;股东会决议诉讼等→其他股东】
(3)时间范围: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之时(标准时);对之后的新情况没有既判力。
2. 禁止重复起诉——后诉与前诉重复,则不能受理!
禁止重复起诉,又称一事不再理。如果后诉与前诉构成重复(即“一事”),且前诉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
已被法院裁判(即“理过”),对于后诉,从当事人角度禁止其重复起诉,从法院角度对一事不应再受理,已
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从本质上说,是为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
【做题技巧】
题目中当事人已经提起过一次诉讼(即前诉),拟再次提起类似的诉讼(即后诉),问后诉法院应如
何处理?
破题思路:问法院如何处理,核心考虑:若后诉与前诉符合:一事+ 理过,则法院不再理,具体判
断如下图:
38
2026 年采分点民诉
“前诉”
“后诉”
是否是“一事”
若同时满足:
①前诉与后诉当事人相同
②前诉与后诉诉讼标的相同
③前诉与后诉诉讼请求相同,或后
诉的诉请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则属于“一事”
是
是否“理过”
若前诉已在法院受理中,或已经作
出过实体判决
则属于“理过”
是
一事不再理,
禁止重复起诉
法院处理方式:
受理前:裁定不予受理
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
否
法院正常受理
否
【延伸拓展】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和形成力
1. 执行力:原告胜诉的给付之诉的民事判决具有作为执行根据,从而进行强制执行的效力。
注意:具有执行力的判决要求给付内容明确具体,如给付内容不清楚,也不具有执行力。如判决中
仅表达为“被告在七日内履行合同”,却并未说明履行的具体内容,那这一判决实质上没有执行力。【执
行机构发现不明确的,应当通过法定途径与审判部门联系,由其做出书面答复或补正裁定】
2. 形成力:能直接变更、消灭涉案法律关系的判决具有形成力(如形成之诉的胜诉生效判决具有形
成力)。
知识点二:审理流程【可放弃】
起诉
受
理
送达起
诉状副本
答辩
期满
开庭
审理
法庭
辩论
终结
一审
结案
①符合起诉条件→受理
不符合起诉条件→
受理之前-裁定不予受理
受理之后-裁定驳回起诉
(可上诉、可再审)
②提管辖权异议
异议成立→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可上诉、不可再审)
③出现临时小障碍,如临时提回避、需
调新证据等,决定延期审理;
④在此之前,可以:提反
诉、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
⑤调解结案→原则上制作调解
书,即时履行等可以不制作
判决结案→15日内可上诉
出现大障碍,如人死+等继承人表态、
须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另案未审结
等,裁定中止审理;
出现终极障碍,如原告死+无继承人或
继承人放弃等,裁定诉讼终结
39
第六章 第一审程序
2026 年采分点
民诉
知识点三:撤诉与缺席判决【可放弃】
谁不来
(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后果
原告
一般原告
视为撤诉
申请撤诉未获准许的原告/ 有独三
缺席判决
必须到庭才能查清事实的原告且申请撤诉未获得准许+ 两次传票传唤
拘传
被告
一般被告/ 无人被告法代
缺席判决
必须到庭才能查清事实的被告/ 负有赡抚扶养义务的被告+ 两次传票传唤
拘传
无人离婚+ 无人法代不来(无论原告方还是被告方)
缺席判决
二、考点识别
1. 考查形式
本章主观题的命题重点是重复起诉这一考点,常见设问为:“乙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又提起解除合同
并赔偿损失的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2018 年)“若乙公司将本金和利息分两次提起诉讼,是否属
于重复起诉?”(2019 年)
除此之外,要借由本章内容了解诉讼的基本流程,了解法院对于特殊情形的具体做法,如不符合起
诉条件、当事人申请撤诉、遇到诉讼障碍、当事人缺席庭审现场等,考查方式为:在一审进行中的某一
时间节点+ 遇到特殊情形,应该如何处理,常见设问为:“法院未经A 公司同意即裁定准予B 公司撤诉,
是否合法?为什么?”(2023 年)
2. 识别标准
本章节题目识别较为容易,定位到“受理”“撤诉”“重复起诉”等关键词就能锁定考点。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及案例
(一)一审程序中,对于撤诉、XX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XX 死亡、出现另一起诉讼等法院
应当如何处理?
1. 标准化做题步骤
第一步:给出结论。
第二步:
(1)分析案情:此类题目关键在于找出一审程序中遇到哪一种特殊情形,识别考点后熟练运用法条
找到对应规则即可。
(2)组织答案:此类题目组织答案时,以法条规则为主,适当用括号结合案情(在此不过多阐述,
掌握常考制度法条位置即可,详见下表)。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XX 条/《民诉法解释》第XX 条。
40
2026 年采分点民诉
考点
对应法条
撤诉
申请撤诉:《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 148
不予准许撤诉:《民诉法解释》十、 238
缺席判决
原告、被告:《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 146、147
有独三:《民诉法解释》十、 236
诉讼中止
《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 153
诉讼的继受:《民诉法解释》三、 55
诉讼终结
《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 154
2. 标准化案例
案例1 :(改编自2023 年真题问1)张某是A 公司唯一的股东,该公司于2018 年在东山区设立。
2023 年7 月,因合同纠纷,B 公司向西河区法院起诉A 公司,要求解除《设备买卖合同》。开庭过程中,
A 公司反对解除合同。之后,B 公司认为A 公司其实没有支付能力,便认为没有必要再继续诉讼,遂在
庭审过程中申请撤诉。法院未征得A 公司的同意便裁定准予撤诉。
问题:法院未经A 公司同意即裁定准予B 公司撤诉,是否合法?为什么?
【考点识别推演】法院同意撤诉是否合法→原告是否符合撤诉条件。
答案:合法。
原告B 公司在庭审过程中申请撤诉,此时法庭辩论尚未终结,无需考量被告A 公司意见。退一步
讲,即便是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且被告不同意,若法院认为符合撤诉条件的,也可以裁定准许撤诉。
故法院的做法合法。
法条依据为《民诉法解释》第238 条第2 款。
(二)重复起诉:对于后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法院应如何处理?
1. 标准化做题步骤
第一步:给出结论。属于/ 不属于重复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法院应受理。
第二步:
(1)分析案情:重复起诉判定首先注意是否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其次,在第三个条件关于诉讼请求
的分析上,要注意把握核心:本质是为了保障判决既判力,防止作出冲突判决。
(2)组织答案:
后诉(XX 诉XX……)与前诉(XX 诉XX……):①当事人相同/ 不相同(前诉为XX,后诉为
XX);②诉讼标的相同/ 不相同(前诉为XX,后诉为XX);③诉讼请求相同/ 不相同且后诉的诉讼请求
实质上否定/ 未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前诉为XX,后诉为XX),同时/ 不同时满足重复起诉的条件,属
于/ 不属于重复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法院应受理。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民诉法解释》第247 条。
《民诉法解释》第238 条第2 款:“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民诉法解释》第247 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 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
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41
第六章 第一审程序
2026 年采分点
民诉
2. 标准化案例
案例2 :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交付轮胎,胜诉判决生效后,乙公司认为甲公司交付的轮胎
质量大不如前,于是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问题: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考点识别推演】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重复起诉的判断。
答案:不构成。
后诉(乙公司诉甲公司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与前诉(乙公司诉甲公司交付轮胎)虽然
①当事人相同(均为乙公司和甲公司);②诉讼标的相同(均为轮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但③诉讼请求
不相同且后诉的诉讼请求没有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前诉为交付轮胎,后诉为解除合同、返还货
款并赔偿损失),因此,不构成重复起诉。
法条依据为《民诉法解释》第247 条第1 款。
同上页脚注②。
42
07
第七章
第二审程序
一、主观考点
知识点一:上诉的提起与受理【可放弃】
上一级法院
当事人
对象?
期限
谁?
诉讼地位?
不服
一审裁判
仅书面
途径
原审法院为桥梁,做好交接工作(初期文书送达+ 代收费+ 卷宗移送)
【上诉状交原审法院,可直接交上级,但上级还是要转交给原审法院】
审查
立案
上一级法院审查:材料齐备+ 上诉期内+ 缴纳上诉费= 立案
1.原告、被告
2.有独三、承担义务的无独三
(委托代理人需特别授权才能代提上诉)
正向:一审普通或简易程序所作判决+ 三类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反向:1.最高院一审× 2.调解书× 3.一般裁定× 4.小额诉讼× 5.特别/督促/公示催告×
一审判决送达之日起:判决15日内,裁定10日内(法定不变期间)
谁上诉——上诉人;
对谁不服——被上诉人;
剩下的——原审地位列明
知识点二:二审的审理【常考】
(一)撤回上诉
撤回上诉
上诉期间
二审程序中
不得再上诉+ 原审裁判尚未生效
如果撤回上诉的人是案件唯一的上诉人,则原审裁判生效
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二审程序即告终结,同时一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
(二)撤回起诉
一审中撤回起诉
二审中撤回起诉
再审中撤回起诉
条件
自愿、合法+ 法院准许
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三益”
法律后果
可以再次起诉
不得再次起诉
43
第七章 第二审程序
2026 年采分点
民诉
知识点三:二审的结案【必考】
→二审的调解
二审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
送达当事人后,一审判决视为撤销,调解书中不写“撤销原判”。
常考情形提示:
二审程序中,如果出现特定情形,不能直接裁判的,也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比如:
1. 针对一审漏人、漏判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不能直接审理判决,但可先调解,调不成,裁定撤销
原判,发回重审(漏人漏判属于一审重大程序错误,发回重审纠错);
2. 针对二审新增诉请或新提出的反诉——二审法院不能直接审理判决,但可先调解,调不成,告知
另诉;若当事人同意一并审,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二审的和解
在第二审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
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
院应予准许。
和解
(私下达成
和解协议)
申请撤回起诉
撤回起诉后不得就原纠纷再次起诉
申请撤回上诉
1. 一审裁判生效;
2. 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执行一审
裁判
申请二审法院根据和解
协议制作调解书
对方不履行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
(注意:和解或调解协议本身没有强制执行力)
→二审的裁判
原判决、裁定:
事实认定(√)+ 法律适用(√)
(有瑕疵但结果正确,纠正后维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上诉用判决,裁定上诉用裁定)
原判决、裁定:
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
改判、撤销、变更
(判决上诉用判决,裁定上诉用裁定)
原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主体资格、案件性质等有实质影响的)
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二审法院能查清)
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更好查)
原判决:程序严重违法
(漏人漏判;违法缺席判;剥夺辩论权;审判组织不
合法;应回避未回避;无诉讼行为能力的未经代理)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提示:发回重审程序注意事项——①另行组成合议庭;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③当事人在原一审中
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④所作判决为一审判决,可上诉;⑤若再次上诉,原则上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二、考点识别
1. 考查形式
法考民商诉融合时代,对于二审的命题,主要集中于二审之中出现申请撤诉、和解、调解、对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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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民诉
漏判、新增或变更诉请等特殊情形的处理,常见设问为“法院原则上是否应准许甲公司在上诉中变更诉
讼请求?为什么?”(2018 年)对于“二审当事人如何列”,可考性相对较弱,如果考到按照做题步骤组
织答案即可。
2. 识别标准
本章节题目识别较为容易,定位到“上诉”“二审”等关键词就可锁定考点,做题关键在于细心,
要仔细梳理定位清楚时间节点,再结合考点内容给出应对特殊情形的具体处理办法。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及案例
(一)二审当事人如何确定?
1. 标准化做题步骤
第一步:得出结论。XX 是上诉人、XX 是被上诉人、XX 是原审XX。
第二步:
(1)分析案情:
谁提出了上诉?是否有上诉权?若有,则提出人为上诉人;上诉人对谁不服,谁就是被上诉人,
若被上诉人也提出了上诉,则都为上诉人;剩下的人,按原审地位列明,如原审原告、原审第三人等。
(2)组织答案:
【上诉人】XX 提出上诉且其具有合法的上诉权,故XX 为上诉人。/XX 虽然提起了上诉,但XX 是
没有被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故XX 无权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及其他】假设上诉人XX 诉请得到支持(具体分析),利益受损的人(具体分析)为被上
诉人,剩下的人按原审地位列明。因此,XX 为被上诉人,XX 是原审XX。
第三步:引用法条。《民诉法解释》第82 条、315 条、317 条。
2. 标准化案例
案例1 :小花、小红、小黄系三姐妹,因父母遗产发生纠纷,一审法院判决小花继承40%、小红、
小黄各自继承30%。小红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自己对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应当分50%,剩余份额由小花、
小黄平均分割。
问题:二审当事人如何确定?
【考点识别推演】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二审当事人的判断。
答案:小红为上诉人、小花和小黄为被上诉人。
小红提出上诉且其具有合法的上诉权,故小红为上诉人。假设小红诉请得到支持(小红的继承份
额由 30% 变为50%),利益受损的人(小花的继承份额由40% 变为25%,小黄的继承份额由30% 变为
25%)为被上诉人。因此,小花和小黄为被上诉人。
《民诉法解释》第82 条:“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
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民诉法解释》第315 条:“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的,均列为上诉人。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确定第二审程序中
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民诉法解释》第317 条:“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
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
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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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第二审程序
2026 年采分点
民诉
法条依据为《民诉法解释》第317 条。
(二)XX 在二审中申请撤回起诉/ 上诉,法院是否应准许?若准许,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1. 标准化做题步骤
第一步:得出结论。可以准许/ 不应当准许。(法律后果在第二步中回答)
第二步:
(1)分析案情:
先看题干中XX 是申请撤回起诉还是撤回上诉,不同的情形对应不同的撤回条件和法律后果。组织
答案时,以法条规则为主,适当用括号结合案情。
(2)组织答案:
【撤回起诉】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结合案情分析:本案涉及XX 与XX 之间恶意串通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本案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二审法院不应/ 应准许撤回起诉(结论是准许撤诉的,补
充: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且不得针对原纠纷再次起诉)。
【撤回上诉】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XX 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
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不应准许(结合案情
分析:本案涉及XX 与XX 之间恶意串通等情形/ 本案不存在上述情形)。故法院不应/ 应准许撤回上诉
(结论是准许撤诉的,补充:准许撤诉的,该上诉人不能再次上诉,上诉期满无其他上诉人上诉的,原一
审判决生效)。
第三步:引用法条。《民诉法解释》第335 条、第336 条。
2. 标准化案例
案例2 :蓝天公司因与阳光公司发生合同纠纷,遂起诉至甲县法院,请求判令阳光公司支付工程余
款及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甲县法院判决支持蓝天公司部分诉讼请求,阳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
审法院予以受理。二审中,蓝天公司申请撤回起诉,阳光公司予以同意。
问题:蓝天公司在二审中申请撤回起诉,法院是否应准许?若准许,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考点推演】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撤回起诉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答案: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蓝天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本案蓝天公司申请撤回起诉,阳光公司已经
同意,也不存在其他情形)。故二审法院应准许撤回起诉,并且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撤诉后蓝天
公司不得就原纠纷再次起诉。
法条依据为《民诉法解释》第336 条。
同上页脚注①。
《民诉法解释》第335 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民诉法解释》第336 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同脚注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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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民诉
(三)二审程序中,对于漏人、漏判、当事人增加诉请、提反诉等应该如何处理?
1. 标准化做题步骤
第一步:给出结论。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发回重审,(增加诉请或反诉时)双方当
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二步:
(1)分析案情:
此类题目关键在于找出二审程序中遇到哪一种特殊情形,在做题时先要找准题干中:一审各当事人
的地位+ 提出的诉讼请求+ 判决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出现的新人/新请求,找准之后,结合两审终审制
度/ 二审的审理范围/ 二审的审判结果等原理,结合具体法条规定,得出答案。
(2)组织答案:
【漏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XX 为……),其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
加诉讼,此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漏事】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XX 诉请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
但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对此,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
不成的,发回重审。
【增加诉请/ 反诉等】
①发生在二审程序中→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
(XX 属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
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
一并裁判。
②发生在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中→本案属于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
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重审过程中XX 提出
……),可以合并审理。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民诉法解释》第325 条、第324 条、第326 条、第251 条。
2. 标准化案例
案例3 :大力公司与铁成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 吨煤炭。后大
力公司要求铁成公司依约支付已发煤炭的货款遭拒。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问题:一审法院判决存在什么问题?二审法院如何处理?
【考点识别推演】诉讼请求为支付货款+ 解除合同,一审只判决支付货款→考查遗漏诉讼请求及二
《民诉法解释》第325 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
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 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民诉法解释》第324 条:“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
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民诉法解释》第326 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
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民诉法解释》第251 条:“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
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处理。”
47
第七章 第二审程序
2026 年采分点
民诉
审对于漏判的处理。
答案:一审法院遗漏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可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
审。
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请大力公司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
出),但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对此,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法条依据为《民诉法解释》第324 条。
案例4 :孙某与钱某合伙经营一家五金店,后因经营理念不合,孙某唆使赵龙、赵虎兄弟寻衅将钱
某打伤,钱某花费医疗费2 万元,营养费3000 元,交通费2000 元。钱某委托李律师向甲县法院起诉赵
家兄弟,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2.5 万元,精神损失5000 元。甲县法院最终支持了钱某的所有主张。二被
告不服,向乙市中院提起上诉,并向该法院承认,二人是受孙某唆使。钱某要求追加孙某为共同被告,
赔偿损失,并要求退伙析产。
问题:乙市中院对于钱某退伙析产的要求应当如何处理?
【考点识别推演】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二审程序中对于新增的诉讼请求应如何处理。
答案:可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钱某另行起诉。双方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
一并裁判。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退伙析产的诉请属于钱某在二审程序中增加的独
立的诉讼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
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
判。
法条依据为《民诉法解释》第326 条。
同上页脚注①。
同上页脚注①。
48
08
第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一、主观考点
知识点一:再审的启动【常考】
→再审启动事由
1
证据问题
【新证】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需询问当事人)
2
【少证】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
【伪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
【未质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
【未调证】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
法律问题
【法律错】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
程序问题
【程序错】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
【漏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
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
【未辩论】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如应开庭未开庭;违法
送达等)
10
【未传唤】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
【漏判、超判】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但当事人未对超判、
漏判提起上诉的除外
例:一审诉请A、B、C,一审判决:A、B(漏判,但未涉国家或社会利益)
二审双方并未针对漏判上诉,此时能否将漏判作为再审事由提起再审?
不能!一审漏判,二审双方均未针对漏判上诉,即表示对此认可,此时二
审不审漏判是正确的,故而不能再以“漏判”为由申请再审。
12
文书撤变问题【撤书】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
司法品行问题
【贪污】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需经刑事法律文书或纪律处分确认)
49
第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2026 年采分点
民诉
→再审启动方式
主体
再审事由
审查流程
裁定再
审法院
再审
审理法院
法
院
确有错误,
需要再审
原审法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认为有错,
裁定启动再审
原
原则:
谁裁定再审,谁来审
例外:指令原审或其同级法
院来审
①检察院抗诉+ 抗诉理由
与证据相关
②当事人向上级法院申请+
该上级为最高院或高院+ 特
定情形之一(未质证/ 未调
证/ 原判为一审/ 一多双公
/ 审委会讨论的其他情形)
最高院+ 上级法院:认为有错,裁定启动再审
上
检
察
院
判决、裁定
——211 条
规定事由
调解书——
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
共利益
原审法院同级检→原审法院(检察建议:同
级提)
【提检察建议,原审法院三个月实质审查;采
纳建议,裁定启动再审;不采纳,书面回复】
原
最高检+ 上级检→最高院+ 上级法院(抗
诉:上级抗)
【抗诉,最高院+ 上级法院30 天内必然裁定
启动再审】
上
当
事
人
判决、裁定
——211 条
规定事由
调解书——
违反自愿、
合法原则
首选
原则:向上一级法院提交再审申请
上
例外: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均为公民
(一多双公)可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原
备选
找检察院:
适用情形:(后置性+ 终局性)
①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②法院逾期不处理再审申请;
③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同意,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规则
同上)
不同意,决定不予提出【终局】
50
2026 年采分点民诉
知识点二:再审的审理【必考】
审理
程序
再审没有独立的审理程序,要么适用一审程序审,要么适用二审程序审
判断关键:再审审理法院级别VS原审法院级别
再审=原审:原一还一、原二还二
再审>原审:按二审程序再审
审理
组织
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二审+双方已充分表达意见+书面同意不开庭,可不开庭)
审理
范围
再审范围有限原则:再审请求(辩论终结前可增
加再审请求,但不得超出原判诉讼请求),
没有提出再审请求的,原则不审(除非这些内容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超出
原判请求
不予审理,符合另案
诉讼条件的告知另诉
结案方式
调解
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视为撤销
发生阶段:既可能发生在第一阶段即审查阶段,也可能发生在第二阶段即审理阶段
具体情形:检察院主动申请撤回或视为撤回(申请抗诉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露面”)
考量因素:是否损害三益等
法律后果: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和解
发现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审查阶段裁定终结审查;审理阶段
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声明保留申请再审权利除外)
裁判
原裁判正确(小瑕疵不影响)→维持原判(纠正瑕疵)
原裁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改判、撤销、变更
检察院撤回抗诉
一审
二审
原则:
原裁判正确(小瑕疵不影响)→维持原判(纠正瑕疵)
原裁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如基本事实未查清等)→
改判、撤销、变更
注意:
若发现原判决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
序(漏人、漏请求、违法缺席审判、未回避等)→裁定撤销
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该加人加人、符合条件可增加新的
诉请等)
发生阶段:既可能发生在第一阶段即审查阶段,也可能发生在第二阶段即审理阶段
具体情形:再审申请人主动申请撤回或视为撤回(再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露面”)
考量因素:是否损害三益等
法律后果:终结再审审查/再审审理程序;该申请人不能重复申请再审(新情况除外)
再审申请人撤回
再审申请/再审请求
发生阶段:第二阶段即审理阶段
具体情形:原审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考量因素:其他主体意见、有无违反法律行为需要处理、是否损害三益等
法律后果:一并撤销原判决,原纠纷不可再诉
原审原告撤回起诉
一审?
二审?
再
审
审
理
程
序
【总结】一审、二审和再审的区别
一审(普通程序)
二审
再审
启动
方式
起诉
(不服)上诉
法院/ 检察院/ 当事人发起,由法院审
查事由后,裁定是否再审并审理
审判
组织
组成合议庭(可有陪审
员)或独任庭
《民事诉讼法》第40 条
组成合议庭(没有陪审员)
或独任庭
《民事诉讼法》第41 条
另行组成合议庭
(一审程序可有陪审员)
《民事诉讼法》第218 条第2 款
51
第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2026 年采分点
民诉
一审(普通程序)
二审
再审
审理
方式
必须开庭审
原则:开庭审
例外:经阅卷、调查和询问
当事人+ 没有新事实或证据+
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176 条第1
款
原则:开庭审
例外:二审程序+ 双方发表意见且同意
不开庭,可不开庭
《民诉法解释》第401 条第1 款
审理
范围
全部诉请
上诉请求(一审范围内提)
+ 未上诉但损害三益
《民诉法解释》第321 条
再审请求(原判范围内)
+ 未提再审但损害三益
《民诉法解释》第403 条
调解
原则:制作调解书
例外:可不作(即时履
行等)
《民事诉讼法》第100、
101 条
必须制作调解书,送达生效+ 原裁判视为撤销
《民事诉讼法》第179 条、《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25 条
撤回
起诉
发生阶段:一审、二审、再审审理阶段均可以撤回起诉
具体情形:(原一审)原告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一审无故不来视为撤)
考量因素: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有无违反法律行为需要处理、是否损害三益等;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包括二审、再审审理阶段),其他主体意见、有无违反法律行为需要处
理、是否损害三益等
法律后果:一审撤诉可再诉;二审、再审撤诉不可再诉
《民诉法解释》第214、238 条、336 条、408 条
其他
撤回
——
上诉人撤回上诉:
发生阶段:二审宣判前
具体情形:上诉人主动申请
撤回上诉或者视为撤
考量因素:一审判决是否确
有错误+ 是否损害三益
法律后果:该上诉人不得再
上诉;(无他人上诉)二审程
序终结;上诉期满原一审判
决生效
《民诉法解释》第335 条
①检察院撤回抗诉——终结再审程序;
②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发生阶段:审查阶段撤回再审申请;审
理阶段撤回再审请求
具体情形:再审申请人主动申请撤或者
视为撤
法院考量:是否损害三益等
法律后果:再审程序终结;原判仍然有
效;撤回再审申请的当事人不能再次申
请再审(新情况除外)
《民诉法解释》第399 条、404 条
漏人
漏判
——
先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民诉法解释》第324、325 条
适用一审:直接审
适用二审:先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52
2026 年采分点民诉
一审(普通程序)
二审
再审
增加、
变更
诉请,
反诉
“全开放”:一审法庭辩
论终结前,可以增加、
变更诉讼请求,可以提
出反诉
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
在重审中可以增加、变
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
诉
《民事诉讼法》第143 条
“半开放”:可以增加请求、提
出反诉,但不能单纯地变更
诉讼请求
《民诉法解释》第326 条、251
条
“全封闭”:再审程序的核心功能是事
后纠错、原地检查,原则上不能够增加、
变更请求或提出反诉,但有四种例外
例外:再审适用二审程序且裁定撤销原
判发回重审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
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准许:违法缺席判/ 加新
人/ 标的物灭失/ 无法通过另诉实现
《民诉法解释》第403 条第1 款、252 条
二、考点识别
1. 考查形式
针对知识点一,常见设问方式为“XX 是否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XX 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再审”;
针对知识点二,常见设问方式为“再审中对于XX 诉讼请求,法院应如何处理”等。
2. 识别标准
本章节题目识别较为容易,定位到“再审”“抗诉”等关键词就可锁定考点,做题关键在于细心,
要仔细梳理定位清楚时间节点,再结合考点内容给出应对特殊情形的具体处理办法。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及案例
(一)再审的启动——当事人能否申请再审?向哪个法院申请?能否同时找检察院?
1. 标准化做题步骤
第一步:给出结论。(结合分析给出具体答案)
第二步:
(1)分析案情:
①能否申请:当事人主体资格(原审当事人+ 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 再审事由(裁判211+ 调
解书违法非自愿);
②向哪个法院申请?原则:上一级;例外:一多双公可以找原审;
③能否找检察院?三种情形可以: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法院逾期不处理再审申请;再审判决、裁定
有明显错误的。
(2)组织答案:
XX 为原审中的当事人/ 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XX(211 条中具
体情形),可以在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 个月内申请再审。
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有错误的,原则上向上一级人民法院(XX 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本案属于/ 不属于此情形),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
院(XX 法院)申请再审。因此,当事人可以向XX 法院或XX 法院申请再审/ 只能向XX 法院申请再审。
只有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①人民法院驳回再审
53
第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2026 年采分点
民诉
申请;②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③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本案显然不存在上述情
形,因此不能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如符合三种情形之一,只需要写出符合的情形,再
用括号结合案情,最后得出结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XX 条、《民诉法解
释》(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XX 条。
2. 标准化案例
案例1 :老张有三个儿子,分别为张大、张二、张三。老张死后,张大因不满张二分得的遗产份
额,将张二诉至甲市A 县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查明老张在B 县还有一个儿子张三,但因疏忽并未
通知张三到庭参加诉讼。一审判决作出后,张大、张二并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问题:判决生效后,张三从二叔处听闻此事,此时,张三能否申请再审?
【考点识别推演】张三能否申请再审→考查申请再审的主体资格。
答案:张三能申请再审。
张三为原审中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遗产继承纠纷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
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
判有错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 个月内申请再审。
法条依据为《民诉法解释》第70 条、第420 条第1 款。
(二)再审审理程序中,对于漏人、漏判、当事人增加诉请、提反诉等应该如何处理?
1. 标准化做题步骤
第一步:给出结论。(结合分析给出具体答案)
第二步:
(1)分析案情:
对于漏人、漏判的情形:确定再审审理程序是关键(方法:比级别);
对于增加诉请/ 反诉等:掌握再审范围有限原则+ 例外(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过程中,存
在例外情况)。
(2)组织答案:
【漏人】
①本案再审应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若发现原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XX……属于原判决
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②本案再审应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若发现原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XX……属于原判决
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
【漏判】
①本案再审应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若发现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XX 诉请当事人在原判
中提出),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②本案再审应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若发现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XX 诉请当事人在原判
《民诉法解释》第70 条:“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
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民诉法解释》第420 条第1 款: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现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
合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54
2026 年采分点民诉
中提出),可一并审理,作出新的判决、裁定。
【注意:若一审遗漏,但二审未上诉的,则丧失再审救济权,不属于再审的审理范围,除非涉及三益。】
【增加诉请/ 反诉等】
①发生在再审程序中(无论用一审再审还是用二审再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
求进行,且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XX 诉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
故再审法院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②发生在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过程中→本案当事人申请变更/ 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
发生在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的过程中,且属于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
讼权利的/ 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 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当事人申
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具体结合案情),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
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规定》”)第5 条、《民诉法解释》第420
条、第403 条第1 款、第252 条。
2. 标准化案例
案例2 :A 公司基于买卖合同诉请B 公司交付货物,甲市乙县法院进行审理并判决驳回A 公司诉讼
请求。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A 公司以B 公司伪造证据为由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并要求B
公司支付违约金。上级法院认为再审理由成立,裁定再审。
问题:再审过程中,对于A 公司要求B 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请,再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考点识别推演】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再审程序中对于超出原审范围新增的诉讼请求应如何处理。
答案:不予审理,告知A 公司另行起诉。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若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A 公司要
求B 公司支付违约金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故再审法院不予审理;同时,该诉请符
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A 公司可以另行起诉。
法条依据为《民诉法解释》第403 条第1 款。
《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规定》第5 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严
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
判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一)原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二)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
诉讼, 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三)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
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五)
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民诉法解释》第420 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
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现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
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人民法院因前款规定的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
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
《民诉法解释》第403 条第1 款:“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
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民诉法解释》第252 条:
“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 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二) 追加新的诉讼
当事人的;( 三) 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四) 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
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同脚注①。
55
第九章
执行程序(上)09
一、主观考点
知识点一:执行的启动与管辖【必考】
执
行
根
据
法院制作
法院执行
其他机关制作
法院执行
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公证机关(具强文书,如公证债权文书等)
仲裁机构(生效裁决书)
执
行
管
辖
法院
制作
其他机
关制作
①诉讼类:一审法院及与之同级
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②非讼类:作出法院及与之同级
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
在地法院
执
行
启
动
申请执行
(原则)
①前提: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权利义务主体明
确+ 给付内容明确
②主体:申请执行人是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
人或权利继受人、继承人
③时间:申请人在2年内提出(可中止中断)
①具有三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②民事制裁决定书
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文书
④环保公益诉讼与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
移送执行
(补充)
执行管辖异议:
收到执行通知书
10日内提
不
服
向上一级法院
申请复议
强制执行范围:
正向:存款、债券、股
票、基金份额等被执行人
的财产
反向:具有人身依附性和
专属性或生活必需品,不
得强制执行
知识点二:保全执行【常考】
管辖
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或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保全行为地法院
特点
原则:不得对保全标的物采取变价、划拨等处分措施
特殊情形:对于①季节性、鲜活易腐等不宜长期保存;②不及时变价会导致价值严重贬
损;③保管困难或保管费过高的保全标的物,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并保全价
款,必要时,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全价款
56
2026 年采分点民诉
与终局执
行的关系
①进入终局执行后,自动转为终局执行的执行措施
②终局执行的执行根据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0 日内,债权人未申请执行的,法院
可以依被保全人申请裁定解除保全
保全担保
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保证,法院据此变更保全内容或解除保全的,进入终局执行后,
法院可以裁定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范围内的财产
知识点三:执行和解【常考】
形式
双方和解+法院认可
和解效果
①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②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法律后果
法院裁定
执行终结
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
瑕疵履行遭受损害
(向执行法院)
另行起诉
起诉:履行和解
协议内容
①执行法院管辖
②受理后裁定终结执行
③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
结自动转为诉讼中的
申请:恢复执行
(原生效裁判)
只能二选一
向上一级法院申
请复议一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应予撤销,
可向执行法院起诉
不服
执
行
和
解
拒不
履行
履行完毕
知识点四:执行担保【常考】
执
行
担
保
适用条件:执行中,被
执行人或他人向法院提
供担保
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法院
准许
法律后果
法院可以决定暂缓
执行以及期限最长
不超过1年
暂缓执行期间
担保期间
提供担保
保证责任开始
保证责任消灭
A
B
C
执行暂停
担保责任
被执行人或担保人
有转移/ 隐藏/ 变卖/ 毁损
担保财产等行为
暂缓期限届满
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
救济
法院依申请恢复执行+ 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
(注意:不得追加、变更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57
第九章 执行程序(上)
2026 年采分点
民诉
例. 乙丙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乙在判决生效后10 日内支付货款10 万元。乙到期仍
未履行,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A 点,担保人甲为乙向法院提供担保,并约定暂缓执行8 个月。
1. 暂缓执行期间(AB 段)
担保期间为8 个月,AB 段为暂缓执行期间。在本期间内,执行暂时停止,除非担保人甲转移、隐
匿、变卖或毁损担保财产,否则法院不会采取措施。
2. 担保期间(BC 段,且AB=BC)
(1)暂缓执行期间在B 点届满,此时乙应当及时履行义务,否则权利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甲承担
担保责任,即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且不得将担保人追加或变更为被执行人。
(2)担保期间在C 点届满,此时担保人甲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权利人不得再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或担
保人甲的财产。
知识点五:执行承担【必考】
情形
权利人可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
救济
自然人死亡/ 宣告死亡
1. 可申请追加、变更遗产管理人/ 继承人/ 受遗赠人或其他取得遗
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
2. 继承人放弃继承又无遗嘱执行人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
人遗产
向上一级
申请复议
法人等组织分立/ 合并
变更被执行人为分立、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
1. 追加、变更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2. 个体工商户为被执行人的可以直接执行经营者的财产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
1. 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2. 变更、追加未足额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变更追加
异议之诉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
追加、变更未足额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在未缴纳出
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注意①债权形成后新增的股
东,不能追加;②不能再找股东的股东】
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清偿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可变更追加该股东为
被执行人
公司注销
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的,可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
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
58
2026 年采分点民诉
知识点六:执行竞合【常考】
甲——500万元
乙——500万元
银行——别墅抵押权500万元
古董(300万元)
均申请执行
别墅,甲先
查封
执行
竞合:
1.虽然银行对该别墅享有抵押权,但甲、乙有权申请查封该别墅;
2.先采取执行措施,且进行登记的法院是“首封法院”。其余法院按顺序排序,不得重复查封。但若排序在
前的执行措施存在瑕疵,如财产未取得实际控制或者不动产查封未进行登记,则以实际控制财产或优先登记
为准;
3.原则上,首封法院处置别墅;所得款项分配顺序三步走:①物权对抗债权;②优先债权>一般债权;③同级
别,先到先得!
4.构成执行竞合时的处理方式
(1)“物权完胜债权”:①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②存在多个担保物
权的,按照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受偿。
(2)“先动手的法院,当事人先吃肉”:各债权均为无担保债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执行措施
的先后顺序受偿。
(3)登记对抗主义: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办理登记。未办
理登记的,不能对抗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登记是查封的对抗条件,而不是查封的生效条件。
银行:别墅抵押权500万元>
甲:500万元>
乙:0(乙可以去执行豪车、
古董) 豪车(800万元)
别墅(1000万元)
被执行人张三:
知识点七:参与分配、执行转破产【常考】
丁六——房屋抵押权:200万元
张三——A判决:1/3*300=100万元
李四——B判决:1/3*300=100万元
王五——C判决:1/3*300=100万元
参与
分配:
张三——A判决:800万元
李四——B判决:800万元
王五——C判决:800万元
A判决开始执行
丁六——房屋抵押权:200万元
被执行人李可:
目前仅有一套别墅(500万元)
1.谁来提:已取得执行依据+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
2.上述债权必须是金钱债权或已转换为金钱请求权的债权
3.被执行一方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不能是法人,法人可转破产)
4.本轮结束后,若有财产,可继续申请执行(破产后对剩余债务不再清偿)
情形1:全部同意,无异议——分配
情形2:有人提出异议(书面)——将该异议通知其他未提出异议的人
①其他人同意,按照修正后的方案分配;
②其他人不同意,异议人(原告)VS不同意的人(被告)
(执行法院 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分配顺序:
执行费用→优先受偿债权
→普通债权(原则按比例)
李四、王五、丁六
向执行法院
提出参与分配申请
制作分配方案
送达债权人+被执行人
15天
59
第九章 执行程序(上)
2026 年采分点
民诉
若成功转破产→
按照破产程序规则清偿;
若未成功转破产→
按照顺序清偿
执行转
破产:
执行法院恢复执行(顺序清偿)
(想申请破产另行申请即可)
破产程序启动:
继续中止执行+解除保全措施
可心公司
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o r
任一申请执行人同意
执行法院
破产法院
移送材料
不予
受理
受理
张三——A判决:800万元
李四——B判决:800万元
王五——C判决:800万元
丁六——房屋抵押权:200万元
被执行人可心公司:
目前仅有一套厂房(500万元)
询
问
申
请
被执行人有破产情形:不能
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
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知识点八:执行措施【常考】
形式审查,异议成
立的,不强制执行
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不履行,法
院可强制执行(代位执行限一轮)
代位执行:被执行人不能
清偿债务+对第三人享有
到期债权
①无履行能力或②与申请执行人无
直接法律关系的,均不属于异议
法院
第三人
15日异议期
有异议(口头或书面提出)
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
申请
发出履行通知
申请执行人
或被执行人
二、考点识别
1. 考查形式
第一种设问方式:抽象判断执行依据及执行范围,“恒通公司如果承担了保证责任,能不能依据判
决书申请执行?为什么?”(2021 年)
第二种设问方式:聚焦具体的执行制度和执行措施,“如法院判决支持了C 公司对B 公司的诉讼请
求,C 公司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法院追加D、E 两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如法院裁定
追加,D、E 两公司不同意追加,有何救济措施?”(2022 年)“在不考虑李有福、张益友、钱进军提出
60
2026 年采分点民诉
的问题的情况下,如果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2014 年)“根
据案情,钱进军如果要对赵军主张5 万元债权,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为什
么?”(2014 年)
2. 识别标准
执行章节总体的难度:灵活的考查方式让本就陌生的执行章节难度升级。考点识别上,基本是给到
具体问题,问对应的解决方法。考生可以识别出是在考执行,但具体内容无法匹配,日常学习要注意基
础巩固,训练自己根据案情分析出考点的条件反射。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及案例
(一)执行依据+ 执行范围:能否依据某文书申请强制执行?能否对XX 强制执行?
1. 标准化做题步骤
第一步:给出结论。能/ 不能据此申请强制执行;能/ 不能对XX 强制执行。
第二步:
(1)分析案情:
【能否作为执行依据】生效裁判、仲裁裁决、具强公证+ 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给付内容明确
【能否被强制执行】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 是否具有人身依附性/ 专属性/ 生活必需品
(2)组织答案:
【能否作为执行依据】某文书系由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且符合权利义务主体明确及给付
内容明确的条件,具有强制执行力,能够作为执行依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该文书仅载明“继续履行
合同”,未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属于给付内容不明确,不能直接据此申请强制执行)
【能否被强制执行】XX 具有现金价值,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且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也并非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因此可以被强制执行。
第三步:引用法条。《民诉法解释》第461 条、《民事诉讼法》第253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3 条。
2. 标准化案例
案例1 :孙某为买房向好友李某借款20 万元,到期不能归还,李某诉至法院。法院作出生效判决
支持李某诉请。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发现:除一份以孙某自己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分红型人寿保
《民诉法解释》第461 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二)给付内容明确。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253 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
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
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 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
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
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
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
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61
第九章 执行程序(上)
2026 年采分点
民诉
险单之外,孙某再无其他财产。
问题:李某能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保单的现金价值?为什么?
【考点识别推演】题干已明确,即保单能否被强制执行。
答案:
①能。该保单具有现金价值,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该保单可通过解除保险合同方提取保单现金,保
单现金价值是投保人即被执行人的财产范围),且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也并非被执行人及其所扶
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因此可以被强制执行。
法条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253 条、《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 条。
②不能。该保单虽具有现金价值,但并非被执行人的财产(该保单现金价值在解除保险合同之前所
有权归属于保险人),因此不能被强制执行。
法条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253 条。
(二)执行中的各项具体制度?
1. 标准化做题步骤
第一步:给出结论。(注意:有些类似简答题,可能无法区分结论,则可省略。)
第二步:
(1)分析案情:掌握执行章节常见制度及所对应要解决的问题,如:当事人达成和解?向法院提供
担保?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可否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等。
(2)组织答案:此类题目在答案组织上,重点在于掌握法条位置,以法条规定为纲,适当用括号结
合案情即可。
第三步:引用法条。(本章所涉及常见制度的法条位置如下表)
考点
对应法条
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若干规定》
执行担保
《民事诉讼法》十九、一般规定 242
《民诉法解释》二十一、执行 467
参与分配+
执行转破产
《民诉法解释》二十一、执行 506-514
代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5-52
共有物的执行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12
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
标的物的执行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14、16
2. 标准化案例
案例2 :赵文、赵武到某省甲县法院起诉赵军,要求分割三人父亲赵祖斌的遗产。经甲县法院调
解,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调解协议:赵祖斌留下的青花瓷盘归赵军所有,赵军分别向赵文、赵武支付
人民币20 万元。 后赵文、赵武向甲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同上页脚注①。
同上页脚注①。
62
2026 年采分点民诉
赵文、赵武与赵军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赵军将其在银行的存款10 万元支付给赵文,将可供执行
财产折价8 万元与价值5 万元的紫砂壶交付给赵武。赵军欠赵文、赵武的剩余债务予以免除。
问题1 :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该执行和解协议,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达成执行和解的法律后果。
答案:①法院可裁定中止执行;②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③被执行
人(赵军)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赵文、赵武)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依据为《执行和解若干规定》第2 条、第8 条、第9 条。
问题2 :赵军的同事钱进军向甲县法院声称,赵军欠其5 万元。同时,钱进军还向法院出示了公证
机构制作的债权文书执行证书,该债权文书记载钱进军对赵军享有5 万元到期债权。在民事诉讼制度的
框架下,钱进军可以采取什么方式实现债权?为什么?
【考点识别推演】执行程序中,有多个债权存在,而被执行人赵军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考查
参与分配的适用。
答案:钱进军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被执行人(赵军)为公民,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钱进
军享有的金钱债权已到期且有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发现被执行人(赵军)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甲县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终结前提出。
法条依据为《民诉法解释》第506 条第1 款、507 条第2 款。
《执行和解若干规定》第2 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一)各方当
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三)
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执行和解若干规定》第8 条:“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执行和解若干规定》第9 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民诉法解释》第506 条第1 款:“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
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民诉法解释》第507 条第2 款:“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63
第十章
执行程序(下)——执行救济:
XX 认为执行错了怎么办?10
一、主观考点
知识点一:执行救济之执行行为异议【必考】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对执行行为有异议
(程序性错误)
书面
异议
执行法院
15日内审查
成立
裁定:
撤销或改正
执行行为
裁定:
驳回异议
不成立
10日内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不服
【注意】
1. 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
参照执行行为异议审查(如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2. 法院的内部管理行为不能提异议,如更换承办人、提级执行等。
3. 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常见情形(《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规定》第5 条):
①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②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③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④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⑤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64
2026 年采分点民诉
知识点二:执行救济之执行标的异议【必考】
无
关
路
径
一
有
关
无关
有关
路
径
二
想
中
止
救济途径
判断方法
案外人某某对执行标的X主张权利,认为法院
判决及执行X均侵犯其实体权利。基于此,案外人
某某可通过如下两种路径来救济自己的权利:
路径一:第一类执行标的异议—有关,原判有错
—再审;路径二:案外人某某作为本应参加诉讼
的第三人,发现原判有错且损害其权益,
提三撤—执行标的异议
两
条
路
可
以
混
吗
?
执
行
异
议
之
诉
执行过程中,
向执行法院提
出第一类执行
标的异议
(符合三撤条
件的)直接向
作出原判法院
提第三人撤销
之诉
要么:提供担保,要求中
止执行;
要么:向执行法院提出执
行标的异议,要求中止执
行
成立,中止对该标的物的
执行;
不成立,裁定驳回异议;
对驳回裁定不服(与原判
有关,认为原判有错)→
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成立,中止对该标的物的
执行;
不成立,裁定驳回异议;
对驳回裁定不服(与原判
无关)→提案外人异议之
诉
执行过程中,
向执行法院提
出第二类执行
标的异议
对于第三人型案外人,两种救济方式可以混吗?
不可以!!!
《民诉法解释》301条:第三人型案外人提三撤后未
中止执行的——可以提执行标的异议——但对驳回裁
定不服的,不能申请再审
第三人型案外人提执行标的异议后——对驳回裁定不
服的,应当申请再审,不能提三撤
案外人异议之诉
【目的:阻碍执行】
许可执行之诉
【目的:恢复执行】
执行法院管辖
案外人就其对执行标
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
执行的民事权利承担
证明责任
申请执行人VS案外人,被
执行人的地位视态度而定
(与申请执行人持相反态
度,为共同被告,否则为
第三人)
①案外人VS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的地位视态度而定
(与案外人持相反态度,为
共同被告,否则为第三人)
②若案外人提出确权请求,
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
共同被告
③若执行标的存在轮候查扣
冻,以首封、享有优先受偿
权的申请执行人为被告,已
知的轮候申请执行人为第三
人
关键词:执行过程
中+案外人+对执行
标的X主张权利
案外人某某对执行标的X主张
权利,认为法院执行X侵犯其实体权
利。基于此,案外人某某救济路径为
第二类执行标的异议—无关—案外人
异议之诉
该异议
与原判是否
有关?
知识点三:融合- 案外人哪些权利能排除强制执行【必考】
(一)被执行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时,案外人能否排除执行?
执行标的
案外人类型
请求排除执行的对象
具体条件
新建商品房
商品房消费者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以及一般金钱债权
①查封前已签订书面买卖合同;②已支
付全部价款;③用于满足家庭居住生活
需要
预售资金监管
账户
不限于商品房
消费者
相应购房款的强制执行并
申请向案外人发放
①案外人已向该账户交付购房款;②房
屋买卖合同已解除
建筑物及其占
用范围内建设
用地使用权
商品房消费者
在变价款中排除相对应的
强制执行并申请向案外人
发放
①查封前已签订 书面买卖合同;②用于
满足家庭居住需要;③因房屋不能交付
且无实际交付可能导致房屋买卖合同已
经解除
65
第十章 执行程序(下)——执行救济:XX 认为执行错了怎么办?
2026 年采分点
民诉
(二)被执行人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时,案外人能否排除执行?
执行标的
案外人类型
请求排除执行的对象
具体条件
被执行人名
下不动产
不动产买受人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权、抵押权以及一般金
钱债权
①签订书面买卖合同;②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
前交付执行法院的价款足以代为清偿相应主债
权
一般金钱债权
①查封前已签订书面买卖合同;②已支付全部
价款;③查封前,案外人已合法占有该不动
产;④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不动产抵偿给案
外人
一般金钱债权
①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债务履行期限已
届满,查封前已签订不动产抵债协议;②抵债
金额与抵债时执行标的的实际价值基本相当;
③案外人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④非
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不动产系产权调
换的征收补偿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
①查封前已依法签订征收补偿性质的协议;②
不动产位置明确特定
(三)被执行人是发包人时,案外人能否排除执行?
执行标的
不动产
案外人类型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
请求排除执行的对象
抵押权和一般金钱债权
具体条件
①案外人在查封前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被执行的发包人签订以
不动产折价协议;②抵债金额与抵债时执行标的的实际价值基本相当
(四)承租人能否排除不带租拍卖、变卖?
执行标的
租赁房屋
案外人类型
承租人
请求排除执行的对象
一般债权/ 抵押权的不带租执行
具体条件
①查封前/ 抵押权设立前已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合法占有使用该房屋;②已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二、考点识别
1. 考查形式
围绕执行救济,整体的思考步骤是:先区分到底是针对执行行为有异议,还是针对执行标的有异
议;其中,对于执行行为的异议,常见的设问方式为:给出具体案例,问此时XX 如何救济?如果对法
院处理结果不服如何救济?该类问题的难点在于识别出考点,掌握常见的执行行为异议的适用场景。
而另一种情形,即聚焦执行标的异议,设问方式上一般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其可以采
取什么方式?”(2014 年、2015 年)应对此类题目,核心是要区分“有关”还是“无关”,然后按照做题
步骤组织答案。
66
2026 年采分点民诉
此外,近几年来,在融合趋势下,该部分命题也会和实体法融合,针对“无关情形”直接问“法院
是否应当支持该异议?”(2023 年),此时,核心判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的权利是否能够排除强制执行。
2. 识别标准
若题干中出现某执行标的被法院采取查封或拍卖等强制措施,XX(通常是案外人,也可能是被执行
人)该如何救济,基本可以锁定“执行救济”的考点,做题关键在于判断此时该提执行行为异议还是执
行标的异议。
若题干中给出案外人XX 已经提出执行异议,问该异议能否成立/ 法院是否应支持该异议,则基本
可以锁定执行救济中“案外人权利能否排除强制执行”的考点,此时要结合实体法判断。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及案例
(一)XX 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如何救济?若对法院处理结果不服,又该如何救济?
1. 标准化做题步骤
第一步:给出结论。XX 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若对法院裁定不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若
结论过长,可以省略,在组织答案这一步写明)
第二步:
(1)分析案情:
这类题的解题技巧在于识别XX 此时应当提执行行为异议,执行行为异议的常考情形和救济途径见
知识点一,此处不再赘述。
(2)组织答案:
XX 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具体分析,如违法查扣冻、执行顺序错误等),可以提
出执行行为异议,若对裁定不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第三步:引用法条。《民事诉讼法》第236 条。
2. 标准化案例
案例1 :唐某与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N 市Y 区法院审结后,
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院对甲公司开发的某栋商品房采取了查封措施,并拟进行评估拍卖。乙建筑公司
(商品房承包方)知晓后,声称甲公司尚欠涉案商品房的2000 万元施工款,执行法院对商品房的执行措
施侵害了自己的优先受偿权,应停止执行。
问题:乙建筑公司该如何救济?若对法院处理结果不服,乙建筑公司又应如何救济?
【考点识别推演】执行顺序错误,考查执行行为异议和异议被驳回时的救济途径。
答案:乙建筑公司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若对裁定不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乙建筑公司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乙建筑公司对该商品房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
受偿权,虽不能排除执行,但有权就商品房拍卖款项优先受偿,法院拍卖行为侵害了乙建筑公司的优先
受偿权),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若对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法条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236 条。
《民事诉讼法》第236 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
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
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
同脚注①。
67
第十章 执行程序(下)——执行救济:XX 认为执行错了怎么办?
2026 年采分点
民诉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如何救济?若对法院处理结果不服,又该如何救济?
(标准化做题步骤参照知识点二图示即可,不重复阐述)
案例2 :赵文到法院起诉赵军,要求分割父亲赵祖斌的遗产。经法院调解,赵文与赵军达成调解协
议:赵祖斌留下的青花瓷盘归赵军所有,赵军向赵文付人民币20 万元。但赵军未支付上述款项,赵文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调查,赵军手中有一把名家制作的紫砂壶,除此之外名下再无其他财产,于
是法院扣押了紫砂壶。2023 年11 月,赵文与赵军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赵军将紫砂壶交付给赵文,赵
军的剩余债务予以免除。此时李有福向法院报告,声称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是自己借给赵军的。
问题:李有福如果要对紫砂壶主张权利,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考生可以就李有福采取的方式可
能出现的后果作出假设)
【考点识别推演】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考查无关情形下案外人救济路径。
答案:李有福可以提执行标的异议,被驳回后可以提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李有福对执行标的紫砂壶主张权利,认为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将紫砂壶交付给赵文侵犯其实
体权利。基于此,案外人李有福可在执行过程中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执行标的异议,异议成立法院裁定
中止执行,异议被驳回,因该异议与原判无关,应通过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来救济权利。
法条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238 条。
案例3 :杨之元与胜洋公司翡翠观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翡翠观音为胜洋公司所有。判决生
效后,胜洋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翡翠观音扣押。案外人商玉良向法院主张翡翠观音属于自己。
问题:如商玉良认为作为法院执行根据的判决有错,可以采取哪两种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考点识别推演】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案外人认为生效判决有错时的救济路径。
答案:商玉良可以提第三人撤销之诉或者先提执行标的异议,被驳回后可申请再审。
案外人商玉良对执行标的翡翠观音主张权利,认为法院判决翡翠观音归胜洋公司所有及执行翡翠观
音均侵犯其实体权利。基于此,案外人商玉良可通过如下两种路径来救济自己的权利:
路径一:案外人商玉良可在执行过程中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执行标的异议,异议成立法院裁定中止
执行,异议被驳回,因该异议与原判有关,商玉良认为原判有错,应通过申请再审的方式来救济权利。
路径二:案外人商玉良作为本应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发现原判有错且损害其权益,在符合其他条件
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作出原判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条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59 条第3 款、第238 条。
(三)哪些权利能排除强制执行:案外人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1. 标准化做题步骤
第一步:给出结论。案外人能/ 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38 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
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
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59 条第3 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
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
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同脚注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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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民诉
第二步:
(1)分析案情:
首先识别第一层考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多为无关的救济路径:提异议,不服起诉)
其次结合案情分析:
①执行层面:找到执行依据,明确申请执行人VS 被执行人及对应的权利基础;
②案外人层面:确认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利,并进一步明确属性及排序。
最后结合题目问题给出结论。
(2)组织答案:
在申请执行人依据某执行依据申请强制执行某执行标的的过程中(结合题目分析),案外人对执行
标的主张权利,其对执行标的享有XXX 权,该权利能/ 不能排除强制执行(如不能,可强调下顺位,如
可以申请在执行过程中优先受偿)。
2. 标准化案例
案例4 :业主方甲公司开发幸福家园小区,开发之路举步维艰。预售期间,张三全款购买居住房
屋101 房。因销售状况不好,甲公司将整栋楼盘抵押给A 银行,贷款一亿元,又向兄弟公司乙公司借款
五千万元。完工后,欠付施工方丙公司工程款三千万元。因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乙公司向法院起诉,
诉讼中法院查封101 房所在的楼栋,最终乙公司获得胜诉生效判决,申请拍卖101 房所在楼栋抵债。执
行过程中,张三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排除对101 房的强制执行。
问题:若异议被驳回,张三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考点识别推演】商品房消费者张三对房屋享有的权利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施工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业主方欠付工程款)
银行→抵押权
(业主方为借款将该建筑物抵押)
商品房消费者→101房交付请求权
(房屋能交付时:查封前已签订书面合同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支付全部价款+家
庭居住生活需要)
《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11条第1款
居住权
绝对NO.1+可排除
优先债权
不能排除
但按顺序优先受偿
其他普通金钱债权人
(业主方欠钱不还拟执行该建筑物)
普通金钱债权
以此为执行标的
银行→101房抵押权
(商品房消费者按揭买房抵押贷款)
商品房消费者→101房价款返还请求权
(房屋不能交付时:主张返还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
护问题的批复》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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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执行程序(下)——执行救济:XX 认为执行错了怎么办?
2026 年采分点
民诉
答案:能排除强制执行。
在申请执行人乙公司依据普通债权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甲公司101 房所在楼栋的过程中,案外人
张三对其中的101 房主张权利提出执行标的异议,张三作为商品房消费者,且满足:查封前已签订书面
合同+ 已支付全部价款+ 家庭居住生活需要,故即便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也对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
行的实体权利,能排除乙公司的强制执行。
法条依据为《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11 条第1 款。
《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11 条第1 款:“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新建商品房实施强制执
行,案外人以其系商品房消费者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一般金钱债权的
强制执行,并能够证明其主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查封前,案外人已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签订合
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查封前,案外人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查封后至一审法庭辩论
终结前已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执行;(三)所购商品房系用于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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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第十一章
民商诉融合考点汇总
一、主观考点
知识点一:融合- 合同成立、生效、转让等民诉考法【可放弃】
1. 双方关于合同整体是否成立有争议+ 但既往磋商中对仲裁条款达成一致→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合
同是否成立由仲裁机构主管。[ 指导性案例196 号]
2. 甲公司受骗与乙公司(假人假章)订立合同,后甲公司向管辖协议约定的法院起诉→乙公司可提
管辖权异议,乙公司“假人假章”即合同在乙公司看来根本不存在+ 自然不受管辖协议约束+ 也谈不上
“是否履行”,甲公司围绕合同起诉只能找被告住所地法院。[ 最高院公报案例2016 年第7 期]
3. 合同转让后当事人的确定→转让后的主体是原被告;为查清案情可追加原主体为第三人(无独
三)。
4. 债权转让未通知,新债权人可否直接起诉债务人履约→可以!若审理确认债权转让事实,自起诉
状副本送达债务人时发生通知的效力。
知识点二:融合- 代位权诉讼关联考点【常考】
1. 适用情形
债务人
【无独三】
债权人
【原告】
次债务人
【被告】
代位权诉讼
500万元化肥货款
【到期】
800万元苹果货款
【到期】
2. 当事人:原告→债权人;被告→相对人;第三人→债务人。
3. 主管与管辖:
①主管:次债务有仲裁协议?→继续审理,但首次开庭前,债务人或者相对人就次债务申请仲裁
的,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代位权诉讼。
②管辖:一般地域管辖规则——被告(相对人)住所地,但次债务涉及专属管辖除外(如次债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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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民商诉融合考点汇总
2026 年采分点
民诉
欠付房租,应适用专属管辖)。
4. 重复起诉:同时满足①当事人相同+②诉讼标的相同+③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存在实质否定。
例1. 代位权诉讼(500 万元),胜诉,执行到位100 万元。债权人对剩余400 万元向债务人起诉,是
否构成重复起诉?
答:不构成。(人不同、标的不同、请求不同也不存在否定)
例2. 代位权诉讼(500 万元),该诉中,债务人想对超出的300 万元苹果货款起诉,如何操作?
答:另行起诉。法院受理后,中止,等待代位权诉讼结果。
例3. 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索要化肥货款,一并针对相对人提代位权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答:不构成(人不同、标的不同、请求不同也不存在否定)→受理该代位权诉讼;但先中止,等待
主债权诉讼结果。
知识点三:融合- 撤销权诉讼关联考点【常考】
1. 适用情形:
债权人
【原告】
债务人
【被告1】
相对人
【被告2】
撤销权诉讼
500万元
化肥货款
【还不起】
9.9元
豪车买卖
【不当减少】
2. 当事人: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 相对人。
3. 管辖法院:一般地域管辖规则——被告(债务人/ 相对人)住所地,但拟撤事项涉及专属管辖除
外。
4. 证明责任:债权人对其享有撤销权承担证明责任,具体包括(即构成要件):债权人身份(合法
有效债权)+ 不当减少责任财产的行为(①无偿处分;②不合理转让或受让)+ 相对人恶意。
5. 执行:撤销权诉讼生效判决载明:撤销+ 相对人返还财产。判决生效后拒不返还,债权人以债务
人+ 相对人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知识点四:融合- 诉请履约解除等程序梳理【常考】
(一)诉请履约
1. 合同纠纷诉讼中,被告主张同时履行抗辩且成立,法院如何判→受处分原则限制:
①被告提反诉,要求原告同时履行——双方同时履行各自的债务(双方都能申请强制执行);
②被告未提反诉,单纯抗辩——被告在原告履行完毕的同时履行相应债务(只有原告能申请强制执
行)。
2. 债务人抵销抗辩,如何行使→①通知;②诉中提反诉;③执行中提执行异议,附抵销权存在的证
据,法院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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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民诉
(二)诉请解除
1.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①通知解除;②起诉/ 仲裁解除(自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合
同解除+ 情势变更等只能通过方式②解除)。
2. 诉讼解除注意事项①:一审撤诉后又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撤诉后未通知
解除,又再次起诉解除,自再次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3. 诉讼解除注意事项②: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事实应由主张调减一方承担证明责任(一审法院认
定存在违约金,应主动释明被告调减→释明听劝,法院可针对损失大小重新确定举证期限;释明不听劝,
二审以此为由上诉,不予支持)。
知识点五:融合- 股东滥用权利引发诉讼关联考点【常考】
(一)股东出资相关
前提:若股东A 出资不实/ 抽逃出资:
1. 股东A 自身角度:董事会核查催缴→宽限→失权通知→股东A 有异议,30 日内向公司住所地法
院起诉。
2. 公司角度:内部要求A 补足;不行:公司VS 股东A(可一并诉发起人/ 董监高主张连带责任)
3. 公司债权人角度:债权人VS 公司+ 股东A(可一并诉发起人主张连带责任)【注意:①股东A
对外责任特点:补充+ 有限;②执行阶段债权人发现股东A 出资不实等,可申请追加A 为被执行人,法
院作出裁定,不服另诉救济】
4. 股东出资与股权转让:①未届期转让,受让人继续出资,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②瑕疵股权转让
(期满):二人连带(受让人不知情,仍由转让人承担)【即当事人角度: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人找上来,
转让人跑不掉,可列转让人为被告】
(二)法人人格否认
1. 适用情形
股东甲/
母公司
B公司
C公司
A公司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
(人格混同、过度控制等)
ABC财务混同、
利益输送等
债权人
【原告】
纵向否认
横向否认
2. 当事人:①债权未确定:债权人VS 公司+ 股东(拒绝追加公司,驳回起诉);②债权已确定:债
权人VS 股东(公司作第三人)。
3. 证明责任:原告(债权人)要对存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等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要件事实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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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民商诉融合考点汇总
2026 年采分点
民诉
证明责任;例外:一人有限公司,需由被告(股东)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否则即适用人格否
认。
4. 特殊类型:①逆向否认→存在人格否认适用情形,股东的债权人主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②横向
否认→母公司过度支配,导致各关联公司混同;此时,某关联公司债权人主张母公司及其他关联公司承
担连带责任。
知识点六:融合- 股东权利诉讼关联考点【常考】
1. 股权转让与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①管辖:因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诉请支付转让款等)不属于公司诉讼,应按合同纠纷确
定管辖法院。(但如果是受让股东请求确认股东资格等,属于公司诉讼)
②有限公司股权被拍卖执行: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但仍要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若没有保
障,其他股东可提执行行为异议(执行行为违法)→异议处理:若在执行中,通知补救;若已经执行完
毕,撤销原拍卖裁定。(当事人不服,上级复议)
2. 股东知情权诉讼:股东VS 公司,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要求起诉时有股东资格。(例外:起
诉时无资格,但有证据证明持股期间知情权受损,请求知晓持股期间情况,也可受理)
3. 股东请求撤销决议:股东VS 公司;60 日(+1 年);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A 股东起诉确认1 号
决议无效,败诉,B 股东不能以相同理由再次起诉——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
4. 股东代表诉讼:①公司利益受损(本公司或全资子公司);②起诉时有股东资格+ 经过前置程序;
③该股东(何时成为股东不影响原告资格)VS 致损方(本公司或全资子公司为第三人,也是最终利益归
属方);④反诉:他人对该股东的反诉,可受理;他人对公司提的反诉,绝不受理;⑤法院调解:要经
公司内部决议,才能出具调解书。
知识点七:融合- 法人破产对诉讼程序的影响【常考】
1. 进入破产的民诉方式——执行转破产: A 公司为被执行人,执行中出现破产情形,经申请执行人
或者被执行人之一同意,可转入破产程序(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
→对当下执行程序的影响→中止执行:
若转入成功: 执行法院解除执行措施,按破产走(宣告破产时执行案件裁定终结)
若转入失败: 执行法院恢复执行
2. A 公司进入破产对诉讼程序的影响:
【旧诉】此前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下列四类案件,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原理:禁止个别清偿】
(1)A 公司欠钱,债权人直接起诉破产公司还钱——个别清偿诉讼
(2)A 公司欠钱,债权人起诉找次债务人——代位权之诉
(3)A 公司欠钱,债权人起诉找关联责任人员(股东高管等)——要求履行出资义务等诉讼
(4)A 公司欠钱,债权人起诉找混同的股东——法人人格否认之诉
【新诉】之后拟新提起的诉讼:
起诉清偿的——不予受理,告知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对债权记载有异议的,可提起债权
确认之诉。【管辖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可适用管辖权转移),注意:有仲裁的仍去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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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民诉
3. 进入破产对保全措施、执行程序的影响:
破产申请受理后,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知识点八:融合- 共同担保引发诉讼关联考点【常考】
债权人
A银行
5kw
债务人
房开公司
物保
甲
人保
乙
动产/不动产/浮动
一般/连带
幸福小区
物保
从1
从2
从3
主
不知彼此存在
1. 当事人问题:
原告A 银行→原则上任选房开公司、甲、乙中一个或多个主张权利,A 银行选谁,谁是被告。但
是:
注意:债务人物保>第三人物保= 第三人保证(法定顺序,有约定从约定)→如果A 银行未主张就
债务人物保实现债权,而要求甲/ 乙/ 甲+ 乙承担担保责任,其可在债务人物保范围内主张免责。
被告的例外:如果乙提供的是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仅对债务人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因此被
告要有债务人,才知道一般保证人的责任数额),A 银行告乙必须要把债务人房开公司同时列上。
2. 主管问题(仲裁协议相对性):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双方纠纷,法院不能管。(如A 银行一并起诉
房开公司+ 甲,若A 银行与甲存在仲裁协议,则法院不能受理与甲的纠纷)
3. 管辖问题:主从一起→主合同;分开→主是主,从是从。(如借款合同约定北碚区法院管,连带
保证合同约定渝中区法院管,A 银行一并起诉债务人 + 连带保证人,以主合同确定管辖→北碚区法院管;
A 银行只起诉连带保证人,按连带保证合同确定管辖→渝中区法院管)
4. 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问题:①可向债务人追偿,如判决书中明确表述“甲在一千万元范围
内承担担保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则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无需另
行起诉;②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约定可追偿/ 约定连带共同担保/ 一份合同签章→才可追偿,否则
不能追偿。
【延伸拓展】担保的融合考点
1. 越权担保等情形,公司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只有相对方善意,公司才承担担保责任→何为善意?
债权人举证,已合理审查→审查什么?①为非关联方担保: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②为关联方担保
(为爸爸爷爷担保):审查股东会决议(关联方股东不能参加)【注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担保,无需决
议,公司直接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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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民商诉融合考点汇总
2026 年采分点
民诉
2. 股权让与担保(假让与,真担保):①不是转让,其他债权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②债权人“持
股期间”不享有股东权利,不承担股东义务;③(已完成权利变动公示)债权人对股权变价款优先受偿。
3. 以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抵押担保——合同有效;若该财产为不动产,因无法登记而不能享
有抵押权;若该财产为动产,无法登记也可以享有抵押权,但要等到解除相应措施后方可行使。
4. 法院调解书中提供担保——担保人是否签收不影响调解书效力,担保是否设立完全看民法,不能
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要另行通过诉讼等方式,获得实现担保物权的执行依据再申请强制执行)。
5. 执行和解中提供担保——拒不履行,救济路径二选一;如果选择针对和解协议起诉,可一并主张
担保责任。
6. 诉中针对保全提供的反担保——诉中为解除保全等措施,提供担保→胜诉后符合条件可直接执行
担保财产(即便判决书没有载明担保人要承担责任,也可申请强制执行)。
7. 执行担保——执行过程中向法院提供担保;暂缓执行期满,可直接执行担保财产。
二、考点识别
融合考查的特点在于:即熟悉又陌生,考查的仍然是民诉的传统重点,比如管辖、当事人等,但给
出的案情可能是基于担保制度中典型的主从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撤销权诉讼中当事人怎么列、重
整程序的开始对民事诉讼程序有何影响、能否追加财产混同的关联公司为被执行人等。对于此类问题,
难度不在于识别考点,而是要注意日常复习中学习民商诉科目时多联想,将实体和程序有机统一,多从
实务角度去分析各请求权基础以及对应的实现路径。
三、融合案例
案例1 :(改编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 年第7 期案例)2019 年5 月30 日,B 区乙公司向A 区
甲公司订购一批服装,双方签订《服装买卖合同》,约定货到5 日内付款,若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由A
区法院管辖。现甲公司已按约履行交付义务,乙公司拒不付款。甲公司遂依据管辖协议约定将乙公司诉
至A 区法院,要求其支付货款。
A 区法院立案受理后,乙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甲公司提交的《服装买卖合
同》为虚假,其上加盖的乙公司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的名章系伪造,双方从未订立过上述合同,更不存
在管辖的约定,故不能依据该管辖协议向A 区法院起诉。
乙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协议印章为假章的鉴定材料,以及乙公司以“业务员张三盗
用法定代表人及公司公章行骗”为由的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已经对张三采取强制措施,相关刑事案件正
在侦查中。
甲公司主张:1. 管辖条款具有独立性,即便买卖合同无效,也不会影响管辖协议效力;2. 即便存在伪
造印章的情形,买卖合同也不会必然无效,需对合同经办人张三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这一实体问题进行审理,
如果认定构成表见代理,则买卖合同对乙公司将产生效力,那么适用该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就没有错误。
问题1 :若乙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为真实,乙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能否成立?法院应如何处理?
【考点识别推演】合同属于“假人”+“假章”的情况下,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效力如何→考查管
辖协议效力以及合同纠纷特殊地域管辖规则。
答案:乙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A 区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B 区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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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民诉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服装买卖合同》属于“假人”+“假章”(合同加盖的乙公司的印章及
法定代表人的名章均系伪造),整个合同在成立要件上存在重大瑕疵,不能认定存在有效的管辖条款。
鉴于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地域确定上应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则,由被告住所地(乙公司住所地B
区)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鉴于本案现有证据,对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无法确认,并不能将“接收货款
一方所在地”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这一连接点无法具体适用。结合本案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事
实,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应为B 区法院,因此A 区法院应裁定将案件移送B 区法院管辖。
问题2 :如何评价甲公司的两个主张?
【考点识别推演】
(1)考查管辖协议效力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2)考查管辖权异议处理阶段,对实体问题的处理以及举证责任。
答案:甲公司的两个主张均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主张一:甲公司提出的“买卖合同无效不会影响管辖协议效力”主张仅适用于已经成立的合同,且
管辖协议应当真实存在,体现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结合现阶段证据,合同成立与否尚不能证明,
且管辖协议在成立要件上存在重大瑕疵,不能认定存在有效管辖条款。
主张二:甲公司主张表见代理,应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本案中甲公司
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证明其有理由相信张三有签订管辖协议的代理权,故不能以表见代理成立为
由主张管辖协议发生效力。即使经过实体审理认定表见代理成立,也只涉及当事人有关民事责任的承担,
不影响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案例2 :(改编自指导性案例15 号)甲公司因A 公司拖欠其货款未付,将A 公司诉至法院,并以A
公司和B 公司、C 公司人格混同为由,将B 公司和C 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其诉讼请求为:要求A 公司支
付所欠货款1091 万元及利息,B 公司、C 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B 公司和C 公司股东相同,均为王某和倪某,且王某之妻为A 公司实际控制人
(占90% 股份)。此外,在公司人员方面,三个公司经理均为王某,财务负责人均为凌某,出纳会计均为
卢某,工商手续经办人均为曲某;三个公司的管理人员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如蒋某兼任A 公司副总经
理和B 公司销售部经理的职务。在公司业务方面,三个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均涉及工程机械且部分重合;
三个公司相互之间存在共用统一格式的《销售部业务手册》《二级经销协议》、结算账户的情形;三个公
司在对外宣传中区分不明,A 公司、C 公司在相关网站上共同招聘员工,所留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等联
系方式相同。在公司财务方面,三个公司共用结算账户;在与甲公司均签订合同、均有业务往来的情况
下,三个公司共同向甲公司出具《说明》,要求所有债权债务、销售量均计算在A 公司名下,并表示今
后尽量以A 公司名义进行业务往来;后三公司又向甲公司出具《申请》,以统一核算为由要求将当年年
度的业绩、账务均计算至A 公司名下。
问题1 :甲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考点识别推演】B 公司、C 公司作为债务人A 公司的关联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考查
横向法人人格否认。
答案:能。三个公司之间人员、业务、财务都出现高度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已丧失独立人
格,构成人格混同。法院应适用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B 公司、C 公司对A 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7
第十一章 民商诉融合考点汇总
2026 年采分点
民诉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3 条第2 款。
问题2 :诉讼过程中,三个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的事实应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考点识别推演】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法人人格否认案件中,谁对人格混同情形承担证明责任。
答案:原告(甲公司)应对存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等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要件事实(即为三个
公司人员、业务、财务混同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公司法》第23 条第2 款:“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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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案例一01
案情:2018 年8 月21 日,东海市花都区的发展银行与东海市玉门区的甲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
同》,约定甲公司向发展银行借款1.53 亿元,借款期限为2 年。丙公司与发展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
定在甲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问1)
2020 年3 月19 日,甲公司与江城市中山区乙公司签订《股权置换合同》,约定将其持有的A 公司
95% 的股权、B 公司95% 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其持有的对C 公司7600 万元的债权及利息作
为收购股权的对价转让给甲公司。
发展银行发现,某法院已在2020 年1 月作出因C 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的民事裁定
书,故认为C 公司已经丧失了还款能力,乙公司对C 公司7600 万元的债权及利息是不良资产,遂提起
撤销权诉讼,要求撤销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股权置换合同》。(问2)
法院受理后,乙公司答辩称,虽然其在签订《股权置换合同》时知道C 公司曾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
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但C 公司仍在正常经营,7600 万元债权及利息并非不良资产。法院审理后查
明,甲公司当时是以实物资产作价8000 万元取得A 公司95% 的股权,以土地作价1.6 亿元取得B 公司
的股权。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股权置换合同》时,查阅了甲公司股权出资的账面资产,因而对此知情,
也知道甲公司仍赊欠发展银行贷款。(问3)
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股权置换合同》;甲公司与乙公司相互返还股权和
债权,如不能相互返还,乙公司在2.4 亿元范围内赔偿甲公司的损失,甲公司在7600 万元及利息范围内
赔偿乙公司的损失。判决生效后,乙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发展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阶段后,乙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表示履行判决义务的主体为甲公司与乙公司,发展银行无申请
强制执行的主体资格。(问4)执行程序中,乙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发展银行向法院申请追加乙公司未
足额出资的股东王某为被执行人。(问5)
【本题改编自最高院公报案例 (2008) 民二终字第23 号、最高院指导性案例118 号】
【题目解析】
本题主要围绕撤销权诉讼设计了几个核心考点,同时考查了保证纠纷的当事人、执行承担。
1. 保证纠纷当事人列明:一般保证不能仅起诉保证人,必须将债务人一起告;连带保证则既可以单
独告,也可以一起告。
2. 撤销权诉讼:(1)管辖:不涉及专属管辖的,由债务人或相对人住所地法院管辖;(2)执行:债
权人作为撤销权诉讼原告,判决关联其债权实现,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3. 执行承担:追加未足额出资股东被驳回的,因涉实体判断,债权人可向执行法院另行起诉救济。
80
2026 年采分点民诉
问题1 :丙公司提供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若甲公司到期无法清偿债务,发展银行能否单独
起诉丙公司要求其承担责任?(5 分)
【考点识别推演】题干中已指明考点,一般保证的识别+ 一般保证中的被告确定。
答案:(1)一般保证。(1 分)丙公司与发展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中约定,在甲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
丙公司才承担清偿责任,具有债务人甲公司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1 分)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
般保证。法条依据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5 条第1 款。
(2)不能单独起诉丙公司要求其承担责任。(1 分)债权人发展银行仅起诉一般保证人丙公司的,法
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甲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2 分)法条依据为《民诉法解释》第66 条。
问题2 :发展银行应向哪个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3 分)
【考点识别推演】题干中已指明考点,撤销权诉讼的管辖法院。
答案:应向玉门区法院或中山区法院起诉。(2 分)撤销权诉讼原则上由债务人(甲公司)或者相对
人(乙公司)的住所地法院管辖,(1 分)属于专属管辖的除外。本案不存在专属管辖情形,结合一审案
件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原则,应由玉门区法院或中山区法院管辖。法条依据为《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第44 条第1 款。
问题3 :发展银行要求撤销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股权置换合同》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4 分)
【考点识别推演】要求撤销XX 与XX 之间合同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考查撤销权的法定条件。
答案:能。(1 分)乙公司明知(1 分)自己对C 公司享有的债权有极大可能无法得到清偿,且该笔
债权数额与股权价值严重不对等,(1 分)仍然与甲公司进行股权置换,该笔交易严重损害了甲公司的债
权人发展银行的利益,(1 分)故而发展银行的请求能够得到支持。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39 条。
问题4 :发展银行是否具有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资格?(4 分)
【考点识别推演】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有没有权利申请强制执行。
答案:有。(1 分)发展银行提起的撤销权诉讼生效判决撤销了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股权置换合
同》,并判令乙公司向甲公司返还股权或赔偿损失,这一判决结果不是基于甲公司与乙公司双方之间的争
议,而是基于发展银行的诉讼请求。乙公司向甲公司返还股权、赔偿损失的义务实质上是对胜诉债权人发
展银行的义务。(2 分)故乙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发展银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1 分)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5 条第1 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
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
《民诉法解释》第66 条:“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
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
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4 条第1 款:“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提起撤销
权诉讼的,应当以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为共同被告,由债务人或者相对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
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539 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
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
为。”
81
案例一
2026 年采分点
民诉
问题5 :若法院裁定驳回发展银行关于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发展银行可以如何救济?(3 分)
【考点识别推演】题干中已指明考点,执行承担。
答案:可以另行起诉。(1 分)发展银行若对裁定不服,由于是否足额出资涉及到实体判断,(1 分)
故可以通过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救济权利。(1 分)法条依据为《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
的规定》第32 条第1 款。
《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规定》第32 条第1 款:“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
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
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82
02
案例二
案情:禾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丰公司)与辉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达公司)签
订《拾光花园商品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双方对工期、工程价款、违约责任等有关工程事项进行
了约定。2023 年5 月23 日,辉达公司按期完成一期工程后,禾丰公司由于融资失败,无法按期支付一
期工程款,但辉达公司发现禾丰公司对山海公司拥有1000 万元到期债权且怠于行使,遂向A 法院提起
代位权诉讼。山海公司以与禾丰公司之间存在仲裁协议为由,主张A 法院无管辖权。(问1)
A 法院受理案件后作出山海公司向辉达公司支付价款的生效判决,履行期届满山海公司拒不支付,
辉达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启动后,经法院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遂裁定终结
本次执行。辉达公司就未实际获得清偿的债权又向B 法院起诉禾丰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诉讼中,
B 法院查封了拾光花园一期房屋。(问2)
B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禾丰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辉达公司可就涉案一期房屋折价、拍卖款优
先受偿。双方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生效。后因禾丰公司未主动履行该判决,辉达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执行过程中,房屋投资者张三以在查封前与禾丰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了
全部购房款,已合法占有房屋且非因自己原因未办理过户手续等理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
对该房屋的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张三的执行异议后,张三又向法院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问3)
张三入住新房(位于昆明市五华区)后,在淘淘网上购买了广州市白云区甲公司销售的热水器(由
重庆市九龙坡区乙公司生产),由于热水器质量不合格,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导致张三脸部严重烫
伤,张三欲提起诉讼寻求救济。(问4、问5)
【题目解析】
本题综合性很强,考查代位权诉讼、重复起诉、执行异议、特殊地域管辖、证明责任多个考点,对
考生灵活运用知识的要求较高。
1. 代位权诉讼: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次债务人,债务人为第三人。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仲裁
协议不能约束第三人。
2. 代位权诉讼后再诉债务人:不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3. 案外人的主张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先看是排除什么债权的执行,是一般债权,还是建设工程价款
优先受偿权?排除不同的权利所要求的条件是不一样的。注意找到对应的法条规则。
4. 管辖的确定:确定管辖法院的第一步是先定性,看题干给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如果题干没写
明,则需要分情况讨论。
83
案例二
2026 年采分点
民诉
问题1 :辉达公司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当事人如何列明?山海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
(6 分)
【考点识别推演】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代位权诉讼”。
答案:(1)辉达公司为原告,山海公司为被告,禾丰公司为第三人。(2 分)债权人(辉达公司)以
债务人的相对人(山海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禾丰公司)列为第三人
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禾丰公司)为第三人。(1 分)法条依据为《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37 条第1 款。
(2)管辖权异议不成立。(2 分)债权人(辉达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禾丰公司)或者
相对人(山海公司)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主管提出异议的,(1 分)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法条依据为《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6 条。
问题2 :B 法院能否受理辉达公司的起诉?(4 分)
【本问改编自指导案例167 号——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诉山东百富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考点识别推演】债权人起诉相对人后又起诉债务人→考查“重复起诉”。
答案:能。(2 分)债权人(辉达公司)起诉相对人(山海公司)后,又就债务人(禾丰公司)提起
诉讼的,此时诉讼当事人不同(前诉为辉达公司和山海公司,后诉为辉达公司和禾丰公司),(0.5 分)诉
讼标的不同(前诉为代位权诉讼,后诉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0.5 分)诉讼请求也不同且后诉
诉请未实质否定前诉裁判内容(前诉为支付1000 万元债权,后诉为支付剩余工程款),(0.5 分)不构成
重复起诉,(0.5 分)法院应当受理。
问题3 :张三能否排除辉达公司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执行?(4 分)
【本问改编自指导案例154 号——王四光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
执行异议之诉案】
【考点识别推演】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案外人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答案:不能。(2 分)张三购买房屋系用于投资,只能排除一般金钱债权的执行,不能排除辉达公司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执行。(2 分)法条依据为《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14 条第1 款。
问题4 :张三应向哪个(些)法院提起诉讼?(6 分)
【考点识别推演】结合请求权基础的竞合,考查“特殊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
答案:本案存在请求权基础竞合,张三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
(1)如果张三提起违约之诉,广州互联网法院和昆明市五华区法院有管辖权。(2 分)本案属于网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7 条第1 款:“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相对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
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6 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
有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主管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或者相对人在首次开庭前就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
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代位权诉讼。”
《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14 条第1 款:“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系该
不动产买受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并能够证明其主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一)查封前,案外人已与被执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查封前,案外人已支付全部价款,
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查封后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执行;(三)查封前,案外人已
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四)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
84
2026 年采分点民诉
络购物合同纠纷,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则,被告住所地(甲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或合同履行地
(张三收货地:昆明市五华区)法院享有管辖权。(0.5 分)广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对应辖区内基层法院受
理的网络案件,因此广州互联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0.5 分)法条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24 条、
《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规定》第1 条第1 款。
(2)如果张三提起侵权之诉,广州市白云区法院、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和昆明市五华区法院都有管
辖权。(2 分)本案属于产品质量侵权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甲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乙公司住
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产品制造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产品销售地(广州市白云区)、侵权结果发生地
(昆明市五华区)法院管辖。(1 分)法条依据为《民诉法解释》第26 条。
问题5 :诉讼中,张三应对哪些事实承担证明责任?(4 分)
【考点识别推演】结合请求权基础的竞合,考查“证明责任分配”。
答案:(1)如果张三提起违约之诉,原告张三需要证明买卖合同成立、(0.5 分)被告甲公司存在违
约行为(热水器质量不合格)、(0.5 分)张三的损害后果(张三脸被严重烫伤),(0.5 分)以及损害后果
和违约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为热水器爆炸导致脸被烫伤)。(0.5 分)
(2)如果张三提起侵权之诉,本案属于产品质量侵权,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0.5 分)且不存在举
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原告张三应证明存在侵权行为(热水器爆炸)、(0.5 分)造成损害后果(张三脸被严
重烫伤)、(0.5 分)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为热水器爆炸导致脸被烫伤)。(0.5 分)
《民事诉讼法》第24 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规定》第1 条第1 款:“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
一审案件:(一)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二)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三)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
合同纠纷;(四)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五)网络域名权属、侵权、合同纠纷;(六)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
物合同产生的纠纷;(七)签订、履行行为均在网络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八)因行政机关作出网络数据监管、网络
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网络交易管理、网络信息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产生的行政纠纷;(九)检察机关提
起的网络公益诉讼案件。”
《民诉法解释》第26 条:“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
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85
案例三03
案情:张天一人出资设立成都市好漂亮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漂亮公司),为扩大经营规
模,遂向成都市无忧贷款公司(以下简称无忧公司)贷款100 万元。赵亮亮系好漂亮公司员工,专门从
事光子嫩肤、激光祛斑等工作,在当地颇有名气,李丽慕名前往进行激光祛斑。后由于李丽对祛斑效果
不满意,经多次沟通无果后遂在双方共同居住的两个小区业主微信群(两个群合计大约800 名群成员)
中多次对赵亮亮进行造谣、诽谤、污蔑,称好漂亮公司的美容仪器不正规、讹诈客户、虚假宣传等,导
致赵亮亮名誉严重受损,好漂亮公司生意也一落千丈。(问1)
赵亮亮、好漂亮公司遂将李丽诉至成都市金牛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对二原告道歉,并
通过登报的方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二、赔偿原告好漂亮公司损失5 万元;三、赔偿二原告精
神损害抚慰金各5 千元。
诉讼中,二原告提出如下证据:小区微信群聊天记录打印件、李丽辱骂赵亮亮的监控视频、保存在
电脑中多名顾客的退卡记录以及好漂亮公司顾客吉某某出庭作证,表示看到微信群聊天内容。(问2)被
告对二原告陈述及证据均不认可,并主张和原告好漂亮公司签订的美容协议中约定因祛斑产生的纠纷以
及与祛斑有关的所有纠纷均由成都仲裁委仲裁,法院没有管辖权。(问3)
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要求被告道歉并登报消除影响、赔偿好漂亮公司损失2 万元。二原告以
遗漏精神损害抚慰金为由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问4)
受本次纠纷影响,好漂亮公司经营状况大不如前,导致无法清偿无忧公司到期贷款,无忧公司遂起
诉要求张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中,无忧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张天与好漂亮公司人格混同,张天
也无法证明自己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问5)
【本题改编自指导案例143 号——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兰诉赵敏名誉权纠纷案】
问题1 :李丽在微信群中发布造谣、诽谤、污蔑言论是否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4 分)
【考点识别推演】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答案:构成。(1 分)李丽在业主微信群中故意发布造谣、诽谤、污蔑言论,具有明显主观过错,(1
分)从微信群的成员组成、网络信息传播的特点、传播范围来看,涉案言论确易对赵亮亮、好漂亮公司
造成负面影响,(1 分)李丽的损害行为与赵亮亮、好漂亮公司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 分)故李
丽的行为符合侵犯名誉权的要件,已构成侵权。
问题2 :本案原告提出的证据属于何种证据?(3 分)
【考点识别推演】考查“证据的法定种类和理论分类”,两个都要写。
86
2026 年采分点民诉
答案:(1)在法定种类上,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监控视频和退卡记录是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
的信息,属于电子数据;(0.5 分)顾客吉某某是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其向法庭所作的陈述
是证人证言。(0.5 分)
(2)在理论分类上,以上证据都不能独立、完整地证明案件事实,属于间接证据;(0.5 分)微信聊
天记录打印件并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属于传来证据;(0.5 分)监控视频、吉某某的证言、退卡记录
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属于原始证据;(0.5 分)原告对侵权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其提供的用于证明自己
主张事实的证据属于本证。(0.5 分)
问题3 :李丽的管辖权异议,法院应该如何处理?(3 分)
【考点识别推演】考查仲裁协议的效力。
答案:法院应当继续审理。(2 分)仲裁协议约定因合同产生的纠纷提交仲裁,其效力不及于好漂亮
公司所主张的侵犯名誉权行为。并且即使能够仲裁,李丽丽也应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1 分)法条依
据为《仲裁法》第37 条。
问题4 :二审法院对遗漏诉讼请求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4 分)
【考点识别推演】题干中已指明考点,考查二审法院对于遗漏的诉讼请求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不正确。(1 分)原告赵亮亮、好漂亮公司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
发回重审。(2 分)本案中二审法院直接对遗漏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损害了
当事人的审级利益,(1 分)是不正确的。法条依据为《民诉法解释》第324 条。
问题5 :无忧公司诉张天一案,法院如何判决?(2 分)
【考点识别推演】考查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中谁对混同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事实真伪不明时,法
院应如何判决(证明责任原理)。
答案:法院应判决张天承担不利后果。(1 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中,原则上由受损害的债权人举证
证明股东存在混同等行为且损害其利益;但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证明责任倒置,由股东证明公司财产独
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本案中,应由张天证明自己财产独立于好漂亮公司,(1 分)若无法证明,法院应
判决其承担不利诉讼后果。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3 条第3 款、《民诉法解释》第90 条第2 款。
《仲裁法》第37 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
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
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民诉法解释》第324 条:“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
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公司法》第23 条第3 款:“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民诉法解释》第90 条第2 款:“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
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