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年主观题案例带写—民诉2
1.【主观题】
张某、李某、王某、赵某共同出资成立了宏信布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信公司),注册地和主要营
业地为广州市白云区,公司主要业务是向日本等国家出口窗帘等布艺产品。公司章程中约定,本公
司内部诉讼(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设立、解散、清算、决议效力等)应当由日本法院排他管辖。 张
某、李某通过公司股东会决议,决议公司增加注册资本1000万元,王某、赵某认为该决议违法,王某
向日本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决议无效,日本法院受理该案后;赵某亦向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起诉请求
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白云区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称:本案公司章程约定
公司内部诉讼由日本法院排他管辖,故本案白云区法院没有管辖权。 宏信公司与广州市南沙区的
顺城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约定顺城公司以300万元的价格向宏信公司出售两套机床设备。
顺城公司依约交付设备后,宏信公司向顺城公司背书转让一张300万元的电子汇票作为付款。后该
电子汇票被银行拒绝承兑,顺城公司遂起诉宏信公司追索票据金额300万元,或者根据《设备买卖合
同》支付设备款300万元。宏信公司向法院提出答辩意见称: 1.根据《票据法》第61条规定,本案
被告已经通过汇票方式完成了付款,原告应当根据《票据法》第61条规定行使票据追索权,不能就
《设备买卖合同》提起诉讼。 2.本案票据追索权和《设备买卖合同》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
系,原告不能在同一诉讼中提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宏信公司与广州
市海珠区的天环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由宏信公司承租天环公司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的两层写字
楼,同时约定因租赁合同发生纠纷由广州仲裁委仲裁。铃木公司与天环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铃
木公司向天环公司提供贷款100万元。后铃木公司发现天环公司无力清偿,铃木公司经调查发现宏
信公司尚欠天环公司租金120万元,天环公司一直未向宏信公司主张权利。铃木公司遂对宏信公司
提起代位权诉讼。宏信公司在法院首次开庭前向法院提出异议,称天环公司与宏信公司之间的
《租赁合同》中存在仲裁协议。法院认为宏信公司的异议不成立,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
在赵某向白云区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一案中,法院对被告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如何处
理?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继续审理。理由:首先,当事人订立排他性管
辖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且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不涉及中国主权、安全或者社
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其次,因在中国领域内设立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以及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决议的效力等纠纷提
起的诉讼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本案应当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法院
应当继续审理。(《民事诉讼法》第279、280条)
白云区法院审理赵某诉宏信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一案中,被告以日本法院已经先于人民法院受理
案件为由,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诉讼中止的,白云区法院可否裁定诉讼中止?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2.不能裁定诉讼中止。理由:人民法院以外国法院先受理案件为由裁定诉讼中止的
前提之一是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是设立在中国境内的法人决议效力诉讼,由人民
法院专属管辖,故当事人以外国法院先受理案件为由申请法院诉讼中止的,法院不予支持。(《民事
诉讼法》第281条)
顺城公司诉宏信公司支付300万元一案中,被告宏信公司的答辩意见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3.被告的第一项答辩意见不成立。 理由一:汇票没有得到承兑时,不产生偿付的效力,
原告顺城公司可以要求被告宏信公司履行《设备买卖合同》中的付款义务。 理由二:《票据法》
第61条赋予持票人享有票据追索权,但并不排斥持票人基于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即顺城公司有
权基于基础《设备买卖合同》关系向宏信公司主张权利。 (上述理由一、理由二择一作答即可)
被告的第二项答辩意见不成立。理由:原告基于不同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标的)向被告提出同一诉讼
请求,构成诉的重叠合并(或者选择合并),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对两个诉讼标的全部或者择
一审理。
铃木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由哪些(个)法院管辖?法院对宏信公司提出的异议应当如何处理?如
果天环公司在代位权诉讼的首次开庭前就《租赁合同》纠纷向广州仲裁委申请仲裁,法院可以如
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4.应由天河区法院管辖;法院对宏信公司提出的异议不予支持;如果天环公司在首次
开庭前就《租赁合同》纠纷向广州仲裁委申请仲裁,法院可以裁定中止代位权诉讼的审理。理由
如下: 首先,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除外。本案天环公司
与宏信公司之间是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天河区)法院专属管辖; 其次,在代位
权诉讼中,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主管提出异议
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或者相对人在首次开庭前就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申请仲裁的,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代位权诉讼。故本案宏信公司以《租赁合同》中的仲裁协议为由
对法院的主管提出异议,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天环公司或宏信公司根据《租赁合同》的仲裁协议向
仲裁委申请仲裁,法院可以中止代位权诉讼。
在铃木公司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法院经审理认为铃木公司对天环公司的债权尚未到期,判决驳回
铃木公司的诉讼请求,铃木公司能否在债权到期后再次对宏信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5.可以。理由一: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40条规定,代位权诉讼中,法
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的主张不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但是不影响债权人根据
新的事实再次起诉。 理由二:根据《民诉解释》第248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
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理由三:铃木公司对天环公司的债权到期是“标准
时”之后发生的新的事实,不受原判决既判力约束,铃木公司可以再次起诉。
在铃木公司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法院判决支持了铃木公司的诉讼请求,铃木公司根据该判决申请
对宏信公司强制执行,发现宏信公司没有履行能力,铃木公司能否再次就借款合同纠纷起诉天环公
司?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6.可以。理由一:根据《民法典》第537条规定,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
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
义务终止。本案中宏信公司并未向铃木公司履行债务,故铃木公司与天环公司的债权债务并未终
止,故铃木公司可以就借款合同纠纷再次起诉天环公司。 理由二:根据《民诉解释》第247条规定,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
重复起诉,法院不予受理:(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3)后诉与前
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本案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不
同、诉讼标的不同,诉讼请求不同且后诉诉讼请求没有在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故不构成重复
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添加百度网盘好友“法考通”获取全年课程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