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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民诉主观必背64句
新浪微博@法律人戴鹏
一、主管
1.A、B之间的XX纠纷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本案不属于法院主管,故法院应当裁定不
予受理(或A向法院起诉,B在首次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2.A、B之间的XX合同存在仲裁协议,但该仲裁协议对A、B之间的YY纠纷没有约束力,
故A、B应当就YY纠纷向法院起诉。
3.A、B之间存在仲裁协议,但该仲裁协议约定了两个以上仲裁机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
择向其中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无法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当事
人应当向法院起诉。
4.A、B 之间存在仲裁协议,但该仲裁协议约定了或裁或审(或者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
在等),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应当向法院起诉。
5.A、B 之间虽然存在仲裁协议,但A向法院起诉,B在法院的首次开庭前没有提出仲裁
协议,故视为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二、管辖
6.侵权纠纷:侵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7.公司诉讼:本案是因公司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变更公司登记、公司决议等
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公司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8.合同纠纷
(1)有约定履行地: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有约定履行地
的,以约定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约定履行地没在当事人一方住
所地的,约定履行地没有管辖权。
(2)没有约定履行地: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没有约定
履行地,①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②争议标的为交付不
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③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履行义务方所在地为合同履
行地。
9.专属管辖:本案是不动产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
院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是指不动产的物权纠纷以及四个合同纠纷(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②房屋租
赁;③建设工程施工;④政策性房屋买卖)。(《民诉解释》第28条)
10.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
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要件:①财产纠纷+②书面协议
+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④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1)管辖协议约定了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
个法院起诉;
(2)本案在起诉时无法根据管辖协议确定管辖法院,管辖协议无效;
(3)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
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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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应诉管辖:本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应诉答辩或者反
诉,同时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A 区法院取得应诉管辖权。
12.管辖权转移: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如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将
本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要件:①确有
必要+②报上级法院批准)
三、强调几个重点问题
13.有担保的合同的主管和管辖问题
(1 )主管:主合同或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法院对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当事人之间
的合同纠纷无管辖权。故本案A与B之间的XX合同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2)管辖:①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②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
14.代位权诉讼的主管与管辖
(1)主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订有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主管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务人或者相对人在首次开
庭前就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仲裁的,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代位权诉讼。
(2)管辖: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是专属管辖除外。故本案应当由被
告C住所地XX 法院管辖(或者本案债务人B 与相对人C 之间是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XX 法院专属管辖)。
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管辖协议为由提出异议的,法院不
予支持。
15.撤销权诉讼的管辖:撤销权诉讼由被告(即债务人和相对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但专属管辖除外。故本案由被告B、C的住所地X和Y法院管辖(或者本案债务人B与相对人C
之间是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XX法院专属管辖)。
四、当事人(基本原理+实体法依据)
16.基本原理:本案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是诉讼的适格当事人;
实体法依据:《民法典》或者《公司法》等:
(1 )根据《XX法》规定,……A是本案所争议的XX法律关系的义务人,故诉讼中应当以
A为适格被告;
(2)根据《XX法》规定,……A、B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在诉讼中,权利人可以选择
以A或B为被告,如果权利人主张A和B承担责任的,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3)根据《XX法》规定,……由A承担责任,B满足XXXX实体条件需要承担责任,故
在诉讼中应当以A为被告,如果权利人主张B承担责任,B为共同被告。
五、证明责任
17.原告A应当对其主张的下列事实承担证明责任:①XXXX;②XXXX 。被告B应当对其主张
的下列事实承担证明责任:①XXXX;②XXXX;
理由:一个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抄《民诉解释》第91条;
两类倒置:
(1 )根据《民法典》第1230条的规定,本案是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应当由被告对无因果
关系承担证明责任,故被告XX 应当对其主张的不存在无因果关系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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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民法典》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
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应当由被告对其无过错承担证明责任,故被告XX 应当对其主张
无过错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18.本案A 主张的XXX 事实无法查清(处于事实不清,真伪不明/法官无法形成心
证),应当推定该事实不成立。理由:XXX事实应当由A承担证明责任,根据《民诉解释》
第90 条规定,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
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19.异常人章关系的证明责任:合同仅加盖法人印章而无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相对人
能够证明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的(人+权),法院
应当认定该合同对法人发生效力。故本案中相对人A无法证明合同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故该合同对B公司不发生效力。(《民法典合同
编通则司法解释》第22 条)
20.减少违约金: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请求适当减少的,应当
承担举证责任。故本案应当由违约方B对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承担证明责任。
21.代理纠纷(《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27、28条)
(1)无权代理: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相对人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的,由
行为人就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承担举证责任。
(2)表见代理:首先由相对人对代理人存在代理权外观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其次,由被
代理人应当对其主张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七、证据与证明
22.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包括依职权和依申请
(1)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仅限于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的事实,包括:①涉及可能损
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②涉及身份关系的;③涉及公益诉讼的;④当事人恶意串通损
害他人合法权益的;⑤涉及程序性事项的。(《民诉解释》第96条)
(2)依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仅限于当事人或者代理因为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
23.证人证言: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提供的书面证言不得作为定案
根据,没有证据能力。
24.鉴定意见:(1)鉴定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如果待鉴定事实属于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
的事实(《民诉解释》第96条),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鉴定。
(2)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法院组织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25.证明力的审查判断规则(自由心证):审判人员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
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
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26.证明力的判断:本案的XX证据是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存有疑点的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证明力较小,不能单独作
为定案根据。
八、一审普通程序
27.起诉条件:①原告适格;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
属于法院主管和受诉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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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重复起诉”要求同时满足:①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②后诉与前诉诉讼标的
相同;③后诉与前诉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九、既判力的基本原理
29.既判力的客观范围:由于本案原告(或者被告)已经对XX 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诉
请求),故XX是判决主文,受原判决既判力约束,当事人不能就XX再次起诉。本案原告(或者
被告)对YY没有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请求),故YY不是判决主文,不受原判决既判力约束,
当事人就YY可以再次起诉。
部分请求:如果一个请求权有若干法律效果,原告仅就其中部分法律效果提出诉讼请
求,法院对该部分请求所作判决将对该请求权的全部法律效果产生既判力。故本案法院对
XX的判决对YY也产生既判力,当事人就YY不得再次起诉。
30.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既判力具有相对性,判决只对当事人有既判力,但:
①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合并、分立,其权利义务承受者应当受原判决既
判力的约束;
②公司决议效力诉讼中,为防止不同股东对同一决议反复提起诉讼,判决的既判力扩
张至其他股东。
31.既判力的时间范围:
表述一(理论):XX是“标准时”后发生的新的事实,不受原判决既判力约束,当事
人可以再次起诉。
表述二(法条):XX 是判决生效后发生的新的事实,故当事人再次起诉的不构成重复起
诉,法院应当受理。
十、先履行抗辩和同时履行抗辩
32.先履行抗辩: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债务,被告主张先履行抗辩成立的,法
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不影响原告履行债务后另行提起诉讼。(《民法典合同
编通则司法解释》第31 条)
33. 同时履行抗辩(《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31 条)
(1 )被告没有提出反诉: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原告履行债务的同时履行自己的债务(对
待给付判决),并在判项中明确原告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当在原告履行自己的债务后
对被告采取执行行为。
故原告履行自己的债务是法院对对方采取执行行为的前提,故原告没有履行自己的债
务即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受理,但不得对被告采取执行行为。(“开始执行要件说” )
由于被告没有提出要求原告履行对待给付义务的诉讼请求,所以原告履行对待给付义
务不是判决主文,没有执行力,没有既判力,故被告不能直接申请对原告强制执行,但可以
另行起诉要求原告履行义务。
(2)被告提出反诉:法院应当判决双方同时履行自己的债务(同时履行判决),并在判
项中明确任何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当在该当事人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对方采取执
行行为。
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是法院对对方采取执行行为的前提,故当事人没有履行自己的
义务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当受理,但不得对对方采取执行行为。(“开始执行
要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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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被告提出了要求原告履行义务的诉讼请求,所以原告履行义务是判决的主文,有
执行力,有既判力,所以被告可以直接根据该判决申请对原告强制执行,同时,被告不能
另行起诉要求原告履行义务。
十一、代位权诉讼与撤销权诉讼
35.代位权诉讼的判决与效力
(1)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的主张不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但
是不影响债权人根据新的事实再次起诉。(《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司法解释》第40条)
(2)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
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民法典》第537
条,
“直接清偿原则” )
36.撤销权诉讼的判决与效力(《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46 条)
(1)入库规则: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
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律后果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债权实现:债权人依据其与债务人的诉讼以及撤销权诉讼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
制执行的,法院可以就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连环给付” )
十二、第三人撤销之诉
37.本案生效裁定是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对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非
讼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不能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38.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是本应作为原审有独
三或者无独三的人,事由是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自身合法权益。
(①从程序法上分析起诉主体是否是原审有独三或者无独三的人;②结合实体法分析原
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侵犯其合法权。)
十三、二审程序
39.本案A提起上诉,为上诉人;A的上诉请求是对一审判决中其与B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
有异议,故B为被上诉人;A的上诉请求对一审判决中其与C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无异议,故
C应当按照原审地位列列明。
40.(1 )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故二审法院应当依法改
判、撤销、变更;
(2)本案一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故二审法院应当依法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41.(1 )一审遗漏当事人XX,故二审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
发回重审;重审中应当追加XX为共同原告/被告。
(2)一审遗漏XXX诉讼请求,故二审法院可以组织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一
审法院重审;
(3)原告在二审中新增的XX诉讼请求(或者被告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可以组织当事
人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但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一并审理作出判决的,二审法院
可以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
(不符合上述具体情形的,结合两审终审制度或者保护当事人上诉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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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再审
42.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但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案
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申请。
43.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①法院驳回当事人再
审申请;②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③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
44.(1)本案终审判决为基层法院作出,当事人向中院申请再审,因当事人申请而裁定
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重新审理,故本案由中院提审,适用二审程序重新审理;
(2)本案生效判决为一审作出,且不存在提审,应当适用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3)本案生效判决为二审法院做出/本案是上级法院提审,应当适用二审程序重新审理。
45.当事人在再审中新增的XXX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再审法院不予审理。根据再审
范围有限原则,再审以原审范围为限,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再
审范围。
十五、执行
46.能否申请执行?
表述一(法条):当事人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两个条件:①权利义务主
体明确和②给付内容明确。
表述二(理论):只有给付之诉中原告胜诉的判决具有执行力。(思路:当事人是否对
XX主张提出给付请求?法院是否在实体上判决支持该请求?)
47.执行管辖:
(1)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由一审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2)生效的仲裁裁决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院执行。
48.在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①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法
院裁定执行终结;②义务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执行,也可以就和解协议起诉。
49.参与分配: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
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申请参与分配。
50.执行行为异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提出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对法院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51.案外人的救济(灵魂三问:判什么?执行什么?案外人对什么主张权利?)
模型一:判钱—执行房—异议房
本案案外人XX对执行标的(房屋)主张权利,可以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
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案属于与原生效
裁判无关,申请人或者案外人对裁定不服的应当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①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申请人XX提起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以案外人XX为被告,被执
行人XX反对的列为共同被告,不反对的列为无独三。
②法院裁定驳回的,案外人XX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以申请人XX为被告,被执行人
XX反对的列为共同被告,不反对的列为无独三。
对于执行异议之诉,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由案外人XX对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
排除执行的权利承担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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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238条+ 民诉解释“执行异议之诉” 一节)
模型二:判房—执行房—异议房
(1)本案判决侵犯案外人XX权利,案外人XX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第三人撤
销之诉,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案外人XX可以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做出中
止或者驳回裁定后,案外人不服该裁定,对原生效判决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238条+《民诉解释》第420-422条+《民诉解释》301条)
(2)本案执行侵犯案外人XX权利,案外人XX对执行标的(房屋)主张权利,可以提出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认为异议不成立的
裁定驳回。本案属于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应当依法对原生效判决申请再审,不能提起第
三人撤销之诉。
(《民事诉讼法》第238条+《民诉解释》第301条)
5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是否成立?
法院应当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即:①案外人对执行
标的的权利主张是否成立?②该权利主张能否排除执行?
十六、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53.专属管辖:因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以及
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决议的效力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
54.协议管辖
(1)协议选择中国法院管辖:涉外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可
以由人民法院管辖。
(2)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当事人订立排他性管辖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且不违反本
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不涉及中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
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注意审查是否属于中国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是在中国领域内审理的法人的设立、解散、
清算、决议效力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当事人的管辖协议违反中国法院
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
55.不方便法院原则:被告以案件基本事实没有发生在中国,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当事
人参加诉讼明显不方便,外国法院审理案件更方便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可以裁
定驳回起诉。但案件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当事人存在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管辖协议的
除外。(《民事诉讼法》第282条)
56.先受理法院规则:当事人以外国法院在先受理为由,书面申请人民法院中止诉讼
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但纠纷专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当事人协议选择人民法
院管辖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281条)
十七、仲裁
57.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
效,也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
中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58.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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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A、B之间仲裁协议无效,但A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B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
前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仲裁机构有权继续仲裁;
(2)本案A、B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但A在申请仲裁时主张有仲裁协议,B在首次开
庭前不予否认的,经仲裁庭提示并记录,视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有权继
续仲裁。
59.在线仲裁:仲裁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除
外。本案当事人没有明确反对在线仲裁,故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决定在线仲裁的做法合法。
60.仲裁庭的组成
(1)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也可以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当
事人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约定,由仲裁机构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确定。
(2)首席仲裁员的产生方式有三种:一是由当事人共同选定;二是由当事人共同委
托主任指定;三是由当事人协议由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
61.仲裁员回避后,应当按照原来的程序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仲裁程序是否重
新进行应当由仲裁庭决定。
62.调查收集证据与鉴定:①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自行收集证据;②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自行判断对专门性决定鉴定;③
鉴定人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仲裁庭可以自行收集证据,可以自行
决定鉴定,可以自行指定鉴定人)。
63.送达:仲裁文件应当以当事人约定的合理方式送达,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按照仲裁规则规定的方式送达。
64.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存在法定情形的(《仲裁法》第71条),可以在收到裁决之
日起3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中院提出撤销申请。
(2)虽然本案仲裁协议无效(或者没有仲裁协议),但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
前提出异议,故法院对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不予支持。
(2)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被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
者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