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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2026 主观题考前几页纸
今年只考公司和破产· 蓝字是采分词和法条号· 楷体是思路和提醒· 条号不用背,是考场上翻法条的坐标
◆一· 答题要求和注意点(先看这半页)
商法的法条最好翻:主观题就《公司法》《企业破产法》两部,值得花一分钟翻一下。答案=结论+规则
原话,翻到条号就加在最后。
条号不用背。下文挂的条号是坐标,告诉你规则在哪儿;记不准就写法律名称加制度名,比如「依据《公
司法》关于股东失权的规定」,照样得分。
下文「/」是不同情形挑一个写,「、」是前后都要写、加起来才完整。
每问先写结论,结论单独有分:有效/无效/不成立/可撤销、能/不能、有权/无权,这几个字必须放
最前面。一个题几小问的务必分点作答,(1)(2)(3)另起一行;一个小问写150—250 字就够。
新《公司法》2023 年修订、2024 年7 月1 日施行。下文标「新修」的问,旧资料多半是错的,注意栏点明
了哪句老答案作废。
◆二· 商法的法条怎么翻(就两部法,最好翻)
1. 《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各是怎么排的?
思路
商法只出这两部法,条文都不多,是全卷最值得翻的科目。记住大体例,再按下文搜章节名。
【公司法】总则—公司登记—有限公司设立和组织机构—股权转让—股份公司—董监高义务—财务会计—
合并分立增减资—解散清算。
【最好找的一章】人格否认、对外担保、法定代表人、决议效力全在第一章总则,位置最靠前。
【破产法】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
解—清算。
2. 哪几块不用翻?翻不到又怎么写?
思路
商法法条虽好翻,也别每问都翻:只翻条件多、容易记漏的(出资责任、破产撤销权、清算责任)。
【背得住·不用翻】人格否认三情形、越权担保四步、决议不成立与可撤销的区分、代表诉讼前置程序。
【翻不到】写法律名称加制度名,如「依据《公司法》关于股东失权的规定」;再不行只写结论加规则原
话。
注意
翻到了就照抄条文原话,末尾补一句「《公司法》第X 条」;没翻到就把结论和要件写全,一样得
分。
◆三· 公司人格、担保与对外行为
3. 公司还不上钱,债权人能不能直接找股东、找关联公司要?
【必考·新修】
思路
考法人人格否认。先定是股东与公司混同(纵向)还是几家公司之间混同(横向),再看是不是一
人公司(举证倒置),最后答怎么列当事人。
【纵向否认】能。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23 条1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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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否认】能。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述行为的,各公司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公司法》第23 条2 款
【三种情形】①人格混同(财产混同分不清,人员、业务、住所混同是补强)②过度支配与控制③资本显
著不足。
【一人公司】能。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承担连带责任,即举
证责任倒置。《公司法》第23 条3 款
注意
怎么告:①先告公司再告股东,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②同时告,二者为共同被告③没告公司
直接告股东的,应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不追加驳回起诉。
4. 法定代表人拿公司去给别人担保,公司要不要担保?公司担了以后能不能找他赔?
【必
考·新修】
思路
四步:①关联担保还是非关联担保→②相对人善意不善意→③善意=有没有合理审查→④有没有无
须机关决议的特殊情形。最后才是公司对内追偿。
【程序】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保的是关联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表决;非关联
担保按章程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公司法》第15 条
【相对人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善意=债权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
表人越权。《担保制度解释》第7 条
【相对人非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公司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债务人
不能清偿部分1/2 的赔偿责任。《担保制度解释》第7、17 条
【善意的认定】债权人已对公司决议进行合理审查即可,只做形式审查:决议主体对+表决比例达标+签
署主体对,不审签字真假、不审章程内部限制。
【无须决议的4 种】①金融机构开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②为全资子公司经营担保③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担保④
持2/3 以上表决权股东签字同意。《担保制度解释》第8 条、《公司法》第60 条
注意
一句话定输赢:债权人拿到的是哪一份决议。关联担保却只拿到董事会决议或《董事决定书》的,
等于明知决议主体错误,非善意。
注意
越权担保、越权代表的结论词写「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不要写「合同无效」,也别换同义词。
◆四· 出资与股东责任
5. 股东拿这个东西出资,行不行?(赃款赃物/别人的)
【必考】
思路
非货币出资的通用要件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下面六种情形对号入座,案情是哪种就
答哪一条,别把六种全写一遍。
【赃款赃物】赃款出资有效,货币占有即所有,追究处罚时只能拍卖或者变卖其股权;赃物不适用善意取
得,出资无效。《公司法解释(三)》第7 条2 款
【别人的财产】看公司能否善意取得:不知情+合理对价+动产已交付/不动产已登记的,出资有效;核
心管理人员知情视为公司知情,出资无效。《公司法解释(三)》第7 条1 款、《民法典》第311 条
【客观贬值】无需补足。出资后因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导致财产贬值的,属正常商业风险,不是出资瑕疵。
《公司法解释(三)》第1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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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出资没缴、缴少了、缴完又抽走了,股东对公司、对债权人各担什么责任?
【必考·新修】
思路
两步走:先行为定性(出资不足/出资不实/抽逃出资),再分对公司和对债权人两条线写责任,
两条线的连带主体不一样。
【出资不足/出资不实】货币未按期足额缴至公司账户/非货币未按期转让权利。对公司:补足出资+赔偿
损失,其他发起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连带。对债权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
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发起人连带。《公司法》第49 条3 款、《公司法解释(三)》第13 条2 款
【抽逃出资】对公司:返还出资+赔偿损失,负有责任的董监高连带;对债权人:在抽逃本息范围内补充
赔偿,协助抽逃者连带。《公司法》第53 条
注意
发起人的连带只到公司设立时应实缴的首期出资那一部分,不是全部认缴额。另外,客观贬值不担
责,虚假高估才担责。
7. 公司欠债还不上,能不能让出资期限还没到的股东提前掏钱?他是连带还是补充?
【必
考·新修】
思路
先答加速到期成不成立,再答责任形态。坑就在责任形态上:答「连带责任」直接丢分。
【能加速】能。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
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公司法》第54 条
【责任形态】股东只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不是连带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13 条2 款
【怎么告】公司客观上缺乏清偿能力又不去追股东的,债权人以该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起诉,请求
其在未出资及损失范围内担责。《公司法》第54 条
【一般情形】不能。认缴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 年内缴足,未届期的股东享有期限利益,公司和债权人不
能要求其担责。《公司法》第47 条
注意
两个字别写错:补充赔偿,不是连带。范围也别写大:只到「未出资本息」,超出这个数的公司债
务跟他无关。
8. 股东出资有毛病,公司除了追钱还能怎么收拾他?(限权/失权)
【必考·新修】
思路
两招按力度排:限权最轻,失权是新法的新招、只失掉没缴的那一块。失权必须董事会决议,这是
最爱设的坑。
【限权】可以合理限制。根据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合理限制其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财产性权利。《公司法解释三》第16 条
【失权·程序】董事会核查→公司发书面催缴书(宽限期不少于60 日)→宽限期届满仍不缴→经董事会决
议发书面失权通知。《公司法》第52 条1 款
【失权·效果】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所失股权应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减资
注销,逾期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认缴。《公司法》第52 条2 款
【救济】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30 日内向法院起诉。《公司法》第52 条3 款
注意
股东会作的失权决议无效,属机构职权错位,股东不失权。
9. 股权转让了,没缴的出资该谁掏?转让人还跑得掉吗?
【必考·新修】
思路
只看一件事:转让时出资期限届没届满。未届期→受让人担、转让人补充;已届期未缴足(瑕疵股
权)→两人连带。两款责任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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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届期股权转让】由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的,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
《公司法》第88 条1 款
【瑕疵股权转让】出资期限已届满仍未缴足、或者非货币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额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
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如受让
人是公司财务经理等内部人的,难以完成举证。《公司法》第88 条2 款
注意
落笔先写一句「转让时出资期限已/未届满」,这句就是采分点。两款的关键词别串:未届期是补
充责任,已届期是连带责任。
◆五· 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
10. 股东要查公司的账,公司能不能拒绝?拒绝了怎么救济?能查全资子公司吗?
【必考·新
修】
思路
先分「查什么」:章程、名册、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是查阅+复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是仅
查阅且要走程序。再看公司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
【性质】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可以合理限制,但不得实质性剥夺。章程、股东协议实质剥夺的,相
关条款无效。《公司法解释(四)》第9 条
【范围】查阅并复制: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仅
可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公司法》第57 条
【程序】股东行使知情权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公司法》第57 条3 款
【公司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
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可以拒绝,并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5 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公司法》第57 条2
款
【不正当目的】①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同业竞争业务②为向他人通报信息③3 年内曾通报信息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法解释(四)》第8 条
【穿透】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述规定。《公司法》第57 条5 款
注意
新法两处老答案作废:①可查对象新增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②新增全资子公司可穿
透查。诉讼中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
11. 公司挣了钱不分红,股东能怎么办?【新修】
思路
先记死两个比例:分红按实缴、表决按认缴。再看有没有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决议,有决议才判分
配,没决议原则上驳回。
【分配比例】有限公司按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
法》第210 条4 款
【分配时限】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 个月内进行分配。《公司法》
第212 条
【违法分配】股东应当退还违法分配的利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211 条
【分红权诉讼】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的,判决按决议分配;未
提交的驳回,滥用权利不分配的除外。《公司法解释(四)》第14、15 条
【先决议后转股】公司不能拒绝向原股东分红。决议一经作出分红权具体化,从成员权转化为独立的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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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基于债的相对性不随股权转移。《公司法解释(四)》第14 条
注意
反过来「先转股后决议」的,分红权随股权转移,公司要向新股东分红。两种时间顺序结论相反,
落笔先写清楚谁在前。
12. 公司增资,老股东有没有优先认缴权?能认多少?开会多数决能不能把它剥夺掉?
【必
考·新修】
思路
三个点:增资是2/3 以上特别决议;优先认缴按实缴出资比例;定向增资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
在损害该股东范围内无效。
【决议比例】增加注册资本属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须经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
66 条3 款
【优先认缴权】有。有限公司增资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全体股
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法》第227 条1 款
【范围】只能认自己那一档:不得超出按实缴出资比例计算的数额;对其他股东放弃的部分不享有优先认
缴权。《公司法》第227 条1 款
【定向增资】增资全部由新股东认购、有老股东反对的,表明损害了老股东的优先认购权,该部分决议在
损害其优先认购权的范围内无效。《公司法》第25 条
注意
优先认缴权只有有限公司有(考试只考有限)。别再写「按认缴比例优先认购」。
13. 出了哪些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把我的股权买回去?要走什么程序?
【必考·新修】
思路
背口诀「双五合分转、修章继续干、控股滥用权」。前三种是异议股东回购,必须投了反对票;最
后一种是受压迫股东,直接起诉。
【异议股东·情形】①连续五年不分红而该五年连续盈利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③营业期限届
满或解散事由出现,修章使公司存续。《公司法》第89 条1 款
【异议股东·程序】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的,自决议作出之日起90 日内向法院
起诉。《公司法》第89 条2 款
【受压迫股东】有限公司中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可请求公司
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直接起诉即可。《公司法》第89 条3 款
【后续】公司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6 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公司法》第89 条4 款
注意
必须对该项决议投了反对票:弃权、没参会、事后反悔都不算。只反对「以股权对外投资」这类不
在三种法定情形里的,也不能要求回购。
14. 公司被人坑了,股东能不能替公司去告?全资子公司被坑呢?
【新修】
思路
实体在前程序在后:先写侵权人违反了忠实勤勉义务、应当赔偿,再写「一找二等三起诉」的前置
程序。别只写程序不写实体。
【实体基础】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80、188 条
【前置程序】书面交叉请求:董事、高管侵权的,书面请求监事会起诉;监事、他人侵权的,书面请求董
事会起诉。《公司法》第189 条1 款
【可以提起诉讼】董事会/监事会收到请求后拒绝起诉、30 日内未起诉、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限任一,考试只考有限)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公司法》第189
条2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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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代表诉讼】全资子公司的董监高或他人侵害其权益的,母公司股东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
事会起诉,被拒后可以自己名义起诉。《公司法》第189 条4 款
【当事人】股东为原告(起诉时须是股东),侵权人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双重代表诉讼中母公司和全
资子公司为第三人。
注意
公司已进清算的,监事会职能丧失,由清算组作为内部救济机关;清算组拒绝起诉的,股东可以直
接提代表诉讼,这一句就是采分点。
◆六· 股权转让与股权担保
15. 股权卖给外人要不要其他股东同意?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写着「不准转股」「五年内不得转
让」,管不管用?
【必考·新修】
思路
新法删掉了过半数同意这一要求,只剩「书面通知+30 日+优先购买」。其他股东反对挡不住转
让,只能主张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
【对内转让】自由转让。有限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无需通知、无优先购买权,
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第84 条1 款
【对外转让·程序】应当将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自接
到通知30 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84 条2 款
【章程限制·有效的】有效。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另作规定,如「人走股留」由公司或其他股东回购,属
限制而非禁止,对股东有约束力。《公司法》第84 条3 款
【章程限制·无效的】无效。规定不得对外转让、或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又不规定回购、减资等救济途
径的,变相禁止转让,剥夺处分权。《民法典》第143 条
注意
老答案彻底作废:旧资料写的「对外转让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应当购买」在新法里
已经没有了,照着写直接丢分。
16. 股权让与担保:约定有效吗?不还钱能不能把股权变成自己的?没办登记还能优先受偿
吗?
【必考】
思路
三小问固定答案:合同有效、流担保条款无效、登了才优先、没登只是普通债权。另外它不是真转
让,不触发优先购买权。
【合同效力】有效。约定将股权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作担保的,构成股权让与担保,如无法定无效情
形,认定该约定有效。《担保制度解释》第68 条1 款
【流担保条款】无效。约定「债务人到期未清偿,股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该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其
他条款的效力。《担保制度解释》第68 条2 款
【已办变更登记】可优先受偿。已完成权利变动的公示的,债权人可以参照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股权折价
或者拍卖、变卖并优先受偿。《担保制度解释》第68 条
【未办变更登记】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未完成公示的,债权人仅享有合同债权,可就股权变价款受偿,但
不能主张优先受偿。《担保制度解释》第68 条2 款
【优先购买权】不触发。让与担保不具有股权转让的效力,双方无转让股权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他股东不
享有优先购买权。
【出资责任】债权人不是真股东,不承担出资责任,公司或第三人不得请求作为名义股东的债权人承担出
资责任。《担保制度解释》第6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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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注意
「按股权实际价值50%受让」这类约定也是流担保条款的变体,绕开了拍卖变卖的清算程序,同样
无效。别只盯着「直接归其所有」这一句。
◆七· 决议、组织机构与董事法代
17. 这个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效力如何?谁能告、告谁、多久能告?
【必考·新修】
思路
严格按顺序判:不成立→无效→可撤销→有效。先看开没开会、够不够票(不成立),再看内容违
不违法(无效),最后看程序和违不违章(可撤销)。
【不成立·四未】①未开会②未表决③出席人数或表决权数未达标④同意的人数或表决权数未达标。《公
司法》第27 条
【无效】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常见三类:侵害公司利益、侵害股东利益(剥夺知情权、
转让权、出资期限利益、优先认购权、增设义务)、机构职权错位。《公司法》第25 条
【可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或者内容违反章程的可撤销;仅有轻微瑕疵
且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公司法》第26 条1 款
【期限】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撤销;未被通知参会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0 日内;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满1 年撤销权消灭。《公司法》第26 条2 款
【当事人】不成立、无效之诉原告为股东、董事、监事等(非股东亦可);撤销之诉原告须起诉时是股东。
被告一律是公司。《公司法解释(四)》第1 至3 条
【对外效力】决议被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不受影响。《公司法》第28 条2 款
注意
两个高频职权错位:①失权决议由股东会作(应为董事会)②未经章程授权,聘任、解聘经理由股
东会作(应董事会),都是内容违法、决议无效,不是可撤销。
注意
内容侵害特定股东的,别写整体无效,写「在损害××利益的范围内无效」;剥夺权利型的才写无
效;程序齐全的写有效。
18. 股东会怎么开才算数?谁能提议、谁来召集、提前几天通知、多少票通过?
【新修】
思路
考程序就是法条堆砌,定位法条照抄化用。四件事:提议主体、召集顺位、通知期限、表决比例。
微信、腾讯会议也算数。
【临时会议提议·无先后】①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②1/3 以上董事③监事会。《公司法》第62 条
【召集主持·有先后】①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副董事长→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主持)→②监事会
→③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主持。《公司法》第63 条
【通知】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提前15 日通知全体股东,章程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法》第
64 条
【表决】一般事项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
司形式须经2/3 以上表决权通过。《公司法》第66 条
【电子通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微
信群、腾讯会议均可。《公司法》第24 条
【董事会】人数3 人以上;会议须过半数董事出席,一人一票,决议须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公司法》
第73 条
注意
章程可以严于法律,比如把修章的通过比例提高到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该规定有效;此后不足这个
比例作出的决议就是不成立,不是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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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董事辞职何时生效(2)辞了还要不要干?【必考·新修】
思路
核心是公司与董事之间为委托关系、双方都有任意解除权;对外一律看登记有没有变更。
(1)辞任通知到达即生效。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无需公司
同意。《公司法》第70 条3 款
(2)要继续履职。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新董事就任前,原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董事职
务。《公司法》第70 条2 款
【联动辞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30 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10 条
【未变更登记】已辞任的原法定代表人对外签的合同仍然有效。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
相对人。《公司法》第34 条2 款
【解任与赔偿】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的,该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公司法》第71 条
注意
解任决议本身可能程序违法:股东越过董事会、监事会直接自行召集主持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违法,
决议可撤销。被解任的董事可选择撤销或索赔。
◆八· 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20. 公司减资要走哪几步?简易减资、违法减资分别什么后果?
【新修】
思路
先分普通减资还是简易减资:退钱给股东、减免股东出资的一律是普通减资,必须通知公告债权人;
只补亏、不退钱的才是简易减资。
【普通减资·程序】①股东会2/3 以上表决权通过②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③自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30 日内公告④等比例减资⑤修改章程、变更登记。《公司法》第224 条
【债权人保护】债权人自接到通知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是否到期在所不问。《公司法》第224 条
【简易减资】用三大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才可以减资补亏。属形式减资,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出资义务。《公司法》第225 条
【简易减资·程序】仅需公告,无须通知、救济债权人;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公司法》第225 条
【违法减资】减资无效。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226 条
【等比例】原则应按股东出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法》第224
条3 款
注意
最爱设的坑:打着「减资补亏」的旗号把钱退给股东。一退钱就不是简易减资,走的是普通程序,
没通知公告就是违法减资,债权人照样可以要求清偿或担保。
21. 公司合并、分立要走哪几步?什么情况下不用开股东会?
【新修】
思路
程序题照抄法条。记住两个区别:合并要救济债权人、分立不用;
【程序】①股东会2/3以上表决权通过②签订合并/分立协议③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④10日内通知、
30 日内公告⑤修改章程、办理登记。《公司法》第218 至223 条
【合并·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通知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法》第22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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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债权人】无须救济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分立前与债权人书面
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法》第222、223 条
【简易合并】(1)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的,被合并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经董事会决议即
可,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被通知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也就是可以退股。
(2)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存续公司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公司法》第219 条2 款
注意
简易合并里只有一方可简化开董事会,另一方仍需开股东会。别把两边都写成董事会决议。
22. 对赌协议有效吗?投资方要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或者现金补偿,法院支不支持?
思路
先分跟谁对赌:与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赌是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与目标公司对赌是协议有效,但
能不能实际履行要法院审查。
【与目标公司对赌】协议有效,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
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九民纪要》第5 条
【请求回购股权】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九民纪要》第5 条
【请求金钱补偿】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
今后有利润时可另行起诉。《九民纪要》第5 条
【对赌条款的决议】对赌属公司一般经营决策事项,股东会过半数表决权通过即可,内容不违法的决议有
效。《公司法》第66 条
注意
落笔别漏「法院需审查是否符合分红、减资要求」这句,它本身就是采分点。答「协议有效,故应
当支持」只能拿一半分。
23. 公司僵住了,股东能不能请法院解散?
【新修】
思路
司法解散三要件缺一不可: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使股东利益受重大损失+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清算义务人是董事,不是股东。
【司法解散·条件】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
益受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法》第231 条
【常见情形】①连续2 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②连续2 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③董事长期冲突且
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公司法解释(二)》第1 条
【诉讼主体】原告为持股10%以上的股东,被告为公司,其他股东列为第三人。
注意
新法老答案作废:清算义务人从「股东」改成了「董事」,旧资料写「股东负有清算义务」的照抄
丢分。另外,公司盈利状态也可以申请解散,僵局是人的困难不是钱的困难。
◆九· 破产法
24. 谁能申请破产?走清算、重整还是和解?法院受理以后有哪些效果?
思路
先答有没有破产原因,再答谁能申请、能申请哪个程序,最后答受理后的五个效果。诉讼那一块记
住「要钱去申报、有争议去确认、有仲裁去仲裁」。
【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企业破产法》第2 条1
款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①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人管理财产③经强制执
行仍无法清偿④长期亏损且扭亏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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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债务人可申请重整、和解、清算;债权人可申请重整、清算;清算人在公司清算中资不抵债
的应申请破产清算。《企业破产法》第7 条、《公司法》第237 条
【清算转重整】债权人申请清算、法院受理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持股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70 条
【受理效果】①同时指定管理人②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③保全措施解除、执行中止。《企业破产法》
第13、16、19 条
【受理效果·诉讼】已开始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中止,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新诉讼由破产法院管
辖。《企业破产法》第20、21 条
【待履行的双务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决定继续履行的,对方可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不
提供的视为解除。《企业破产法》第18 条
注意
两个易错:①申报债权被管理人拒绝的,提债权确认之诉,由破产法院受理②有仲裁协议的仍去仲
裁,一方破产不影响仲裁协议效力和仲裁管辖。
25. 公司进了重整程序会产生哪些效果?重整失败了又会怎样?
思路
重整期间五件事:担保权停、可借款、取回权受限、股东不分红、董监高不转股。失败的后果记住
「减免失效、清偿有效、担保继续」。
【担保物权】暂停行使。但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可以恢复
行使。《企业破产法》第75 条
【取回权受限】债务人合法占有他人财产,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否
则不得行使。《企业破产法》第76 条
【重整失败】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企业破产法》第93 条
【失败后果】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务减免承诺失效,债权金额恢复原值;已受清偿有效,未清偿
部分作为破产债权申报;担保继续有效。《企业破产法》第93 条
【同比例受偿】已受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所受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
配。《企业破产法》第93 条
觉晓法考· 有人带,学得准,真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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