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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主观题考前几页纸(1)_2026法考主观_JX_1326JX主观考前几页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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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2026 主观题考前几页纸
蓝字是采分点和强调· 楷体是思路和提醒· 条号不用背,是考场上翻法条的坐标
◆一· 答题要求和注意点(先看这半页)
每问先写结论,结论单独有分,写完结论再分析。实在不会做,才先分析后写结论。
专业名词一定要写出来,通谋虚伪表示、正常经营买受人这种就是采分点。
条号不用背。下文挂的条号是坐标,告诉你规则在哪儿、方便学习中/考场上翻;只写采分点不写法条号,
一样得分。下文「/」是不同情形挑一个符合案情的写,「、」是前后都要写、加起来才完整。
一个题有几小问的,务必分点作答,(1)(2)(3)另起一行。作答时代入案情人名,法条里的「当事
人」改写成「甲公司和乙公司」。
不满足要件的,答否定结论,只否定题目设的那一两个要件,不用把要件全否一遍。
◆二· 民法的法条怎么翻(考场翻电子法条用)
1. 《民法典》怎么排的?往哪个方向翻?
思路
七编顺序: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主观题基本只落在总则、物权、
合同、侵权四编。
【总则和物权】合同效力翻一编六章,代理翻一编七章;物权变动在二编一、二分编,抵押质押留置在四
分编。《民法典》第143 条起(合同效力)、第208 条起(物权变动)、第394 条起(抵押)
【合同编】通则在前(订立、效力、履行、保全、终止、违约责任),典型合同在后,照序号排。《民法
典》第465 条起
注意
细则不在民法典正文里,去解释找:常考合同编通则解释、担保制度的解释。
2. 常考的十二块,各去哪儿找、搜什么词
思路
一行一块,照着搜。搜两下没搜到就放弃,先把采分点写完,最后时间有富余再回来查。
1【合同效力、名为实为】搜「《民法典》一编六章,搜「法律行为」」
2【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搜「《民法典》一编七章二节,搜「代理」」
3【物权变动、四种交付方式】搜「《民法典》二编二章,搜「物权的设立」」
4【抵押权设立、房地一体】搜「《民法典》二编十七章,搜「抵押权」」
5【担保细则、共同担保追偿】搜「《担保制度的解释》,搜「担保制度」」
6【保证期间、保证责任】搜「《民法典》三编十三章,搜「保证合同」」
7【届满前以物抵债、让与担保】搜「《担保制度的解释》,搜「担保制度」」
8【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搜「《民法典》三编五章,搜「合同的保全」」
9【合同解除、违约金调整】搜「《民法典》三编七/八章,搜「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
10【合同履行、保全、违约责任的细节】搜「《合同编通则解释》,搜「合同编通则」」
11【租赁、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搜「《民法典》三编十四/十八章,搜「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12【高空抛物、夫妻共同债务】搜「《民法典》七编十章/五编三章,搜「物件损害」/「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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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哪几块不用翻?翻不到又怎么办?
思路
翻法条要花时间,只翻拿不准的;背得住的、法条又散又绕的,直接按知识点写,考前花功夫记。
【不用翻·背得住】合同有效三条件、善意取得四要件、留置权要件、保证方式等,直接默写。
【不用翻·翻了也乱】抵押物转让、担保物权顺位等,规定散又绕;但总结就几句话,直接记总结。
【不用翻·翻不到】不在大纲、但是新增法条,大概率不会在考场法条库中,但有考查可能;考前花功夫
记知识点。《执行异议之诉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
(二)》相关考点。
◆三· 效力、代表与代理
4. 这份合同效力如何?(有效/无效)
【必考】
思路
先看案情有没有设特殊效力情形,有就只答那一个;都没有就按有效三要件正面答。没见过的新合
同、后面几问以它有效为前提的,一律答有效。
【一般有效】有效。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
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143 条
【无效】无效。该合同是双方的通谋虚伪表示/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双方恶意串通
损害他人。《民法典》第146 条/153 条/154 条
【物权区分】有效。未办理登记或者交付不影响合同效力,只是物权没有变动;无权处分、一物数卖也不
影响合同效力。《民法典》第215 条
【没见过的新合同】答有效。看有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没有违反物权法定,都没有就是有效,实在
判断不出来就答有效。《民法典》第143 条
注意
案情设了特殊点就只答那个特殊点,哪怕它不影响效力(无权处分、一物数卖)也要点出来,别把
有效三要件和特殊情形都写一遍。
注意
「名为A、实为B」的协议怎么定性?双方都明知写的不是真意,就是通谋虚伪表示:表面那个行
为无效,被隐藏的行为按它本来的性质定效力。两个常考场景:借用资质、名为借款实为担保。
5. 法定代表人签的合同对公司生效吗?
【必考】
思路
法定代表人签的叫代表不叫代理。三步:①有没有超越章程或法律的限制→②相对人善意还是恶意
→③章的问题一律不管。
【越权代表·相对人善意】对公司生效,构成表见代表。章程或权力机构对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对人。《民法典》第61 条3 款
【越权代表·相对人恶意】效力待定。公司拒绝追认的对公司不生效;公司有错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之
后可向法定代表人追偿。《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0 条
【印章有问题】仍然生效。只要是法定代表人在权限内以公司名义订立,私刻章、伪造章、非备案章都不
影响。《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2 条
【法代已换人但没变更登记】对公司生效。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民
法典》第65 条
注意
记住一句话:认人不认章。签名和印章只有其一也照样生效,重点看签字的人有没有代表权、相对
人是不是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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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不是法定代表人的人以公司名义签的合同对公司生效吗?
思路
这是代理。先定是不是无权代理(没授权、超范围、代理权终止),再看相对人有没有理由相信有
代理权(需要可归责于公司,所以假章不是理由):有就是表见代理,没有就是狭义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对公司生效。行为人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欠缺代理权,但因存在××事实,相对人有理由
相信其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民法典》第172 条
【狭义无权代理】效力待定。行为人欠缺代理权,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构成狭义无权代理。《民法典》
第171 条
◆四· 物权与担保(民法的大头)
7. 能不能取得所有权?
思路
先分有权处分/无权处分,再看不动产(登记)还是动产(交付)。案情没设特殊点,就只答登记
或者交付这一句。无权处分的,进一步看善意取得要件(受让时善意+合理价格)是否满足。
【有权处分】能。已完成登记/交付。《民法典》第209 条1 款/第224 条
【无权处分】能。出卖人属于无权处分,受让人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已办理登记/交付,善意取得所
有权。《民法典》第311 条1 款
注意
三种特殊交付:先租借出去后卖=简易交付;先租借给第三人后卖=指示交付;先卖后租借回来=
占有改定。都是约定生效时就完成交付,不是实际拿到手时。答题一定要点明是哪一种交付方式(《民法
典》第226 至228 条),只写「已交付」拿不全分。
8. 抵押权设立了没有/什么时候设立的?
【必考】
【不动产抵押】设立。当事人以××提供抵押,已经办理抵押登记。《民法典》第402 条
【动产抵押·含浮动抵押】设立。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
第403 条
9. 房地一体、新增建筑,抵押权及于哪些财产?
【房地一体】对房和地都有抵押权。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视为一并抵押。《民
法典》第397 条
【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时应当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抵押权人对新增部分
的价款无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417 条
10. 抵押物被卖了,抵押权怎么办?
【必考】
【抵押权行使】能继续行使。(案情提到了正常经营买受人相关但不符合)受让人因为xx 不符合正常经营
买受人规则/(案情没提到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相关)动产抵押权已经登记,可以继续行使抵押权。《民法
典》404/403 条。
【抵押权行使·例外一】不能。买受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是正
常经营买受人。《民法典》第404 条
【抵押权行使·例外二】不能。动产抵押权未登记,受让人善意并已占有抵押财产的,抵押权消灭。《担
保制度的解释》第54 条
注意
正常经营活动=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出卖人持续销售。四种不算:数量明显超常、买的是生
产设备、目的是担保、双方有控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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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能不能扣留(留置)这批东西?
思路
关键判断: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双方都是企业,不要求同一关系,此时必须为了
实现经营债权留置+只能留置债务人动产。
【普通留置】能。债权人合法占有其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民法典》第448 条
【商事留置】能。双方都是企业的,不要求同一法律关系,成立商事留置权。《民法典》第448 条
12. 好几个担保物权撞一起,谁排前面?(含价款优先权)
思路
背下顺位规则,再把案情里的权利对号入座。题目没给具体权利类型、只问「顺位如何」的,先答
设立、再答顺位。顺位:留置权>价款优先权(内部看登记时间先后)>公示的抵押权/质权(内部看登
记/交付的时间先后)>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
思路
价款优先权案情特征:买东西钱没付清,又把买来的这个东西反过来担保给卖方或者出资方,再加
上交付后10 日内办登记,就是价款优先权。
【价款优先权设立、顺位】享有价款优先权。动产担保的是购买该动产的价款,且在交付后10 日内办理了
抵押登记。价款优先权优先于登记在先的抵押权。《民法典》第416 条、《担保制度的解释》57 条
【留置权顺位】甲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价款优先权/抵押权/质权。《民法典》416 条、《担保制度的解释》
57 条/《民法典》456 条
【抵押预告登记】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预告登记未失效的,甲的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
立,优先于乙的登记在后的抵押权。《担保制度的解释》第52 条
13. 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必考】
思路
只看约定里有没有「债务人应当先担责」的意思:有就是一般保证,没有就是连带责任保证;没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推定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约定债务人不能清偿/无力偿还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有债务人应当先担责的意
思。《民法典》第686 条2 款
【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即承担、无条件承担,没有债务人应当先担责的
意思。《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5 条2 款
注意
咬文嚼字:「不能到期还款」是连带(「不能」修饰「到期」,到期没还就担责);「到期不能还
款」是一般。实在拿不准就答一般保证。
14. 一笔债好几个担保人:先找谁?担保人之间能互相追偿吗?
【必考】
思路
按约定的实现顺序>债务人自己的物保>第三人担保(随便挑)。追偿:向债务人能追,向其他担
保人原则不能,三种例外才能。
【有债务人自己的物保】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实现债权,不足的部分再任意请求其他担保人。《民法
典》第392 条
【全是第三人担保】债权人可以任意请求任一担保人担责,甲提供xx,乙提供xx,构成连带共同担保。且
债务人自己未提供物保。《民法典》第392 条
【向其他担保人追偿】不能。甲乙未约定相互追偿,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未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
盖章,不存在可以追偿的法定情形。《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3 条
注意
答「不能追偿」必须把三种例外全部否定才给分;答「能追偿」只写符合的那一种。担保人受让债
权的,视为承担了担保责任,按同样规则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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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担保人还要不要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无效的赔多少?
思路
从属性四问:主合同无效→担保无效;债权转让→跟着转;债务转移→没书面同意不用担了;债务
加入→照担。合同无效,赔多少看过错大小(搜《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7 条)。
【主合同无效】不承担担保责任。基于担保的从属性,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也无效。《民法
典》第388 条
【约定独立担保】关于“担保合同效力独立”/“主合同无效后依然要承担担保责任”的约定是无效的,但
是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 条
16. 请分析这个担保的性质。
思路
先排除典型担保:出现「抵押」「质押、出质」就是抵押、质押;扣东西是留置;只有人、没有特
定财产是保证。都不像的,自己不认识、以前没见过的担保形式,用非典型担保兜底。
【兜底·非典型担保】构成非典型担保。该约定具有担保功能,但是既非物保也非人保。《民法典》第388
条1 款
17.届满前以物抵债/买卖担保/回购担保等:性质?有效吗?债权人能直接得到东西吗?
【必考】
【届满前以物抵债】约定有效,债权人只享有担保物权,不能取得所有权。甲乙约定xx,属于债务履行期
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且完成交付,按让与担保处理。其中,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无效,但是不影
响担保合同效力。债权人享有的只是担保物权,并非所有权。《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8 条第2、3 款
【约定回购或还钱时债权人返还财产】约定有效,债权人只享有担保物权,不能取得所有权。甲乙约定xx
目的在于担保借款,属于让与担保。其中,房屋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担保合同效力。完
成登记,债权人享有担保物权,而非所有权。《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8 条第2 款。
【约定不还钱履行买卖合同】不能请求履行。甲乙约定xx,是为了担保借款,属于后让与担保(或买卖型
担保)。债权人不能请求履行买卖合同,只能按借款关系处理,请求拍卖财产。《民间借贷规定》第23 条
第1 款。
◆五· 合同
18. 能不能请求某人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性)
思路
看请求的人是不是合同当事人。是当事人就要履行(除非有抗辩权);是合同外的第三人,原则上
不能请求,除非构成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合同里写「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才是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
【合同相对性】不能(找/影响第三人)。基于合同相对性,甲乙之间的合同不影响丙xx/不能请求丙履行。
《民法典》第465 条2 款
【真正利益第三人·请求履行】能。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该合同是真正利益第三
人合同。《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9 条
【真正利益第三人·想解除】不能。第三人只享有请求权,不享有撤销权、解除权。《合同编通则解释》
第29 条1 款
19. 能不能拒绝履行?(三种履行抗辩权+法院怎么判)
思路
先看合同有没有约定履行顺序:没有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有顺序、后履行方提的是先履行抗辩
权;有顺序、先履行方提的是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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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合同没有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
辩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民法典》第525 条
【先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合同约定了先后顺序,应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约定的,后履行
一方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民法典》第526 条
【不安抗辩权】可以中止履行。约定履行顺序,应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
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享有不安抗辩权。《民法典》第527 条
【怎么判·同时履行(未反诉)】判决被告在原告履行的同时履行,并明确原告履行完自己债务后才能对
被告采取执行行为。《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1 条
【怎么判·同时履行(反诉)】判决双方同时履行,任何一方履行完自己债务后才能对对方采取执行行
为。《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1 条
【怎么判·先履行抗辩】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原告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另行起诉。《合同编通则
解释》第31 条
注意
合法行使抗辩权不构成违约,对方不能据此解除合同——这是真题采分点。
20. 债权转让之后,债务人还能不能抗辩?
思路
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对债务人生效,债务人说「我跟受让人没有合同关系」不成立。再看两
个细节:约定禁止转让、能不能抵销。
【对债务人的效力】通知到达时对债务人生效,债务人应当向受让人履行。《民法典》第546 条
【约定禁转·金钱债权】仍要向受让人履行。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即使受让人知
情。《民法典》第545 条2 款
【能否抵销】能。①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债权先于或者同时于转让债权到期②两笔债权基于同一合同产
生,满足其一即可抵销。《民法典》第549 条
注意
单纯在对账函上加盖印章的,既不能表明愿意加入债务,也没有提供担保的意思,不承担责任。
21. 能不能提债权人代位权之诉?
思路
两个要件:债务人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行使对相对人的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其余都是
次债务人的抗辩能不能成立。
【构成】能。债务人怠于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民法典》第535 条1
款
【不构成】不能。债务人还有其他财产足以清偿,怠于行使权利并未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民法典》
第535 条1 款
【抗辩一·有仲裁或管辖协议】抗辩不成立。基于合同相对性,仲裁条款只约束当事人双方。《合同编通
则解释》第36 条
【抗辩二·债权数额有争议】抗辩不成立。提起代位权诉讼不以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无争议为条
件。《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0 条
【诉讼地位和胜诉效果】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相对人,应当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胜诉后相对人直接向
债权人履行。《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7 条
22. 能不能撤销?(债权人撤销权/赠与的撤销)
【必考】
思路
看谁行使:合同外的人行使是债权人撤销权,当事人自己行使是可撤销行为或者赠与撤销。债权人
撤销权分无偿(不问相对人知不知情)和有偿(要相对人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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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行为】能。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或者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履行期,影响债权实现。《民法
典》第538 条
【有偿行为】能。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高价受让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影响债权实现且相对
人知情。《民法典》第539 条
【诉讼地位与管辖】原告是债权人,债务人和相对人为共同被告,由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4 条
【赠与的任意撤销】不能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
《民法典》第658 条
【穷困抗辩】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
《民法典》第666 条
注意
公益性质赠与赠与人自己不能撤销,但债权人可以撤销它。撤销后行为自始无效,债权人可请求相
对人把所获利益返还给债务人。
23. 能不能解除合同?合同是什么时候解除的?
【必考】
思路
先找解除权: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根本违约)、违约方的僵局解除、情势变更、委托合同任意解
除。再考虑解除的时间点(若问)。
【法定解除】能。甲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民法典》第563 条
【违约方解除】有权。虽然是违约方,但构成履行不能,且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民法典》第580 条
【情势变更】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成立后发生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
显失公平。《民法典》第533 条
【委托合同】双方都有任意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民法典》第933 条
【解除时间·通知】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3 条
【解除时间·起诉(含撤诉)】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时解除;撤诉后未再起诉的,合同未解除。《合同编通
则解释》第54 条
【变更了诉讼请求】不发生解除的效力。起诉解除后又改请求继续履行的,解除主张未经法院审理确认。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4 条
注意
违约方解除和情势变更只能起诉或者仲裁,发一份《通知函》不发生解除效果。
24. 该承担什么责任?赔多少?违约金能不能减?
【必考】
思路
先看有没有成立并生效的合同:有,并且有违约行为,就是违约责任;合同没成立、不生效、无
效、被撤销就是缔约过失责任;根本没有合同关系就考虑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甲未按照合同约定xx,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
失。《民法典》第577 条
【赔多少】实际损失+可得利益(利润等),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
失。《民法典》第584 条
【替代交易】违约方根本违约,守约方解除合同后实施了替代交易,赔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
未实施替代交易的,赔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 条
【赔对第三人的违约金】要赔。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向第三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只要违约方订约时能预
见,也在赔偿范围内。《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3 条
【违约金调整】约定低于损失的可以请求增加、但不超过损失;过分高于损失的(超过30%)可以请求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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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民法典》第585 条
【调整程序】只能由当事人申请、反诉或者抗辩,法院不能依职权调整,只能释明。约定「违约金不得调
整」的,该约定无效。
25. 他只还了一部分钱,算还的哪一笔?还算不算迟延?
思路
甲和乙签了两个合同(欠乙两笔债),还钱不够全部,转账时未指定(备注),这就是在考清偿抵
充。还的是哪笔,规则直接翻《民法典》560 条,搜「权利义务终止」。注意抵充到哪一笔,哪一笔就不
存在迟延的违约行为,对方也就无权解约/主张违约责任。
规则
约定>债务人指定>已到期>缺担保/担保少>负担重>债务到期顺序>债务比例
【解除合同/违约责任】不能。根据清偿抵充规则,债务人甲未指定清偿哪笔,两笔债务均已到期,应当用
于清偿无担保的xx 债务,因此xx 债务没有迟延履行,不构成违约,债权人不能主张解除合同/违约责任。
《民法典》560 条
26. 东西毁了、灭失了,风险归谁?
思路
一句话:交付前出卖人、交付后买受人。《民法典》第604 条
注意
风险转移不影响违约责任:风险已经归买受人了,交付的货有瑕疵照样构成违约、照样能索赔。
《民法典》第611 条
27. 分期付款能不能要求一次付清?所有权保留的东西能不能拿回来?
思路
两个数字千万别记串:加速到期看1/5、取回权看75%。两个都要求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
付。
【分期付款】可以。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支
付,出卖人可以要求付清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民法典》第634 条
【所有权保留·取回】可以取回。买受人未付到期价款经催告仍不支付/未付清价款就出卖、出质标的物。
《民法典》第642 条
【不能取回】不能。买受人已支付价款达到总价款的75%/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该标的物。《民法典》第
642 条
28. 租赁:擅自转租有效吗?房子卖了租约还算数吗?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思路
转租先看出租人同意没有(但同意与否转租合同都有效,只影响能否约束出租人);卖房看买卖不
破租赁;优先购买权看同等条件。
【未经同意转租】有效。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举重以明轻,未经同意转租也不影响转租合同效
力。
【买卖不破租赁】不影响租赁。租期内,出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买卖不破租赁,不影响租赁合同
的效力。《民法典》第725 条
【优先购买权】有。出租人出卖房屋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民法
典》第726 条
【侵犯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承担赔偿责任,但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
买卖合同效力不受影响。《民法典》第72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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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借用资质/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人要钱?【新修·必考】
思路
优先受偿权四看:发包合同有效+质量验收合格+催告不付+18 个月内行使。借用资质等的合同无
效,但工程质量合格就能要折价补偿款。
【享有】享有。发包人到期未付款,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协商折价,也可请求拍
卖工程并优先受偿。《民法典》第807 条
【可以转让】能。优先受偿权是工程价款债权的从权利,可以随工程价款债权一并转让。《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解释(二)》第19 条【新修】
【借用资质】出借资质合同无效,出借方不能主张管理费;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借用资质人可请求出借方
支付折价补偿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第3 条【新修】
【能不能直接找发包人】不能。只能依合同相对性找出借资质人;除非满足代位权条件,或者发包人订约
时知道借用资质,可以起诉发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第4 条【新修】
注意
接受转包/违法分包的人也只能依据合同相对性找合同相对人要钱,或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对发
包人提代位权之诉。不能直接找发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第6、7 条【新修】
◆六· 侵权、夫妻共同债务与执行救济
30. 这个侵权谁赔?(一般侵权/用人单位/安保/产品/高空抛物/车祸)
【新增·必考】
思路
先看有没有特殊主体/场景:单位员工、场所经营者、物业、高空抛物、产品缺陷、车祸。
没有再看一般侵权四要件: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一般过错侵权】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的xx 加害行为造成xx 损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且行为
人有过错。《民法典》第1165 条
【用人单位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单位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之
后可向有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民法典》第1191 条
【安保义务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担责。甲在公共场所因xx 受害,经营者xx,未
尽安保义务。《民法典》第1198 条
【产品责任】产品缺陷致害,包括产品自损,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请求承担侵权责任
或违约责任。《民法典》第186 条、第1203 条1 款、《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19 条
【高空抛物·查不出】甲因高空抛物受害,难以确定侵权人,物业xx,未尽安保义务,先承担与其过错相
应的责任,其余部分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适当补偿。《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25 条第1 款
【车祸·借车出事】使用人承担全部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如明知对方饮酒仍出
借),在其过错范围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二)》第1 条【新增】
【车祸·没投交强险】使用人承担全部责任,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在交强险限额内共同承担责
任。《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21 条
【车祸·开门杀】乘车人开车门致害,可请求交强险在限额内赔偿,保险公司不得以乘车人不是被保险人
拒赔。交强险赔付后不得向乘车人追偿,但乘车人故意造成除外。《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二)》
第2 条【新增】
31. 这笔债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思路
共同意思表示(共同签名、事后追认)/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就是共同债务;两个
都不满足才是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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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产经营】是。夫妻店/一方是唯一股东而另一方参与管理/一方为公司债务提供保证的,用于共同
生产经营,是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1064 条
注意
答「是个人债务」必须把共同意思表示、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两条全部否定才给分;答
「是共同债务」符合哪条写哪条。
32. 案外人想拦住法院执行,什么权利拦得住、什么拦不住?
【新增·必考】
思路
一条底线:担保物权拦不住执行。拦得住的都是「差一步就得所有权」的受让人。
【抵押权人】不能,抵押权不是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担保制度的解释》第52 条、《执行异议
和复议规定》第27 条
【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不能
→
建筑物已首次登记、抵押预告登记没失效,也只是有抵押权
【商品房消费者】能排除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金钱债权
→
查封前签约、付清价款、生活需要
【以房抵工程款承包人】能排除抵押权和金钱债权
→
查封前行使优先受偿权+签约、抵债金额相当
【不动产买受人】能排除金钱债权
→
查封前签约+占有、非因自身原因未登记、付清价款
【以物抵债受让人】能排除金钱债权
→
查封前签约+占有、非因自身原因未登记、抵债金额相当
【房屋承租人】能排除抵押权不带租的强制执行
→
抵押前签约+占有、已按约付租金
能排除金钱债权不带租的强制执行
→
查封前签约+占有、已按约付租金
【特殊动产买受人】能对抗转让人的债权人
→
已付合理价款并占有(不用登记)
【法条】商品房消费者《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11 条;承包人以房抵工程款第17 条;不动产买受人第14
条;以物抵债第15 条;承租人第20 条。提示:文件很新,考场大概率没有,要自己记知识点。
觉晓法考· 有人带,学得准,真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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