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文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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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晓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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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采分点——产品说明
主观题太难,总是不知道从何下手?虽知道知识点但一看到题目就手足无措、不知道该如何分
析?于是我们编写出“采分点”这个产品,手把手教你“标准化答题”。
一、适用人群
采分点讲义适用于主观题复习的学员,既覆盖主观题的必考点和85% 以上的常考知识点,又包
括标准化分析过程的梳理。无论是一轮还是二轮的学员,都可适用。
二、2026 年采分点重点板块简介
(一)重大升级
今年根据考频和难度,结合“主观题知识图谱”,对讲义中的知识点进行了综合评级的标注,分为
【必考】【常考】【可放弃】三种类型,有助于时间少的同学后期复习时,快速定位重点知识点,节省时
间、提升学习效率。
(二)经典保留
今年的采分点讲义依然保留完整的重点知识点、对应的标准化答题步骤与标准化案例、清晰的关
键词采分点凸显、考点识别、新增新修考点、民商诉大融合考点、延伸拓展实践案例,坚持“学——练
——测”三位一体学习模式。
1.【考点识别】为了解决学员看了题目却不知道本题在考什么的痛点,在每个考点之后,以一级
标题的形式,凸显考点识别板块,从真题考查方式为切入点,引导学员推演识别考点,解决大家无从
下手的难题。
2.【标准化做题步骤和标准化案例】为了解决学员不会写理由和分析过程的问题,采分点在考点
识别之后,提供该考点下各种考查角度的标准化做题步骤,以便于将学过的知识点转化为答题语言,
教你学会如何结合案情进行分析,并附有对应的标准化案例,以供验证和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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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分点——产品说明
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3.【2026 新增、新修考点】近两年有新法修改的科目,均已加在相应的讲义中,并标注【新增/ 新
修】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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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4.【民商诉大融合】为了更加贴合近几年的考查趋势,特意在《民诉采分点》讲义的第11 章,增
加了“民商诉融合考点汇总”的内容,以方便学员集中学习和练习民事融合性考题。
5.【延伸拓展实践案例】为了帮助学员更好的感受拔高难度的考题风格,在磨练后更从容地应对
考试。本产品在每个科目的正文之后,第二部分增加了改编自实践案例的综合大案例,以“下划线
(问x)”的格式标出相关案情,并在参考答案中以“标注分数”的方式提醒同学们得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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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主观题必考点表
重点章节
具体考点
真题考查/ 重点
代理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后果)
2018
基于法律行为的
所有权变动
1. 基于法律行为的所有权变动模式(含物权区分效力)
2017
2. 预告登记
2015
善意取得
1. 善意取得(构成及后果)
2016
2. 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
2016
担保概述
担保从属性(担保无效的责任承担)
重点
抵押权
1. 抵押权的设立(不动产、动产、特殊动产、动产浮动)
2025
2. 抵押预告登记
2023
3. 抵押物转让与正常经营买受人
2020 新疆延期、2020
4. 房地一体
2020 新疆延期
质权
1. 权利质权、动产质权的设立
重点
2. 动产质权(质权人返还质物)
2017
留置权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2025、2016
保证
1. 保证方式
2024、2023、2022、2017
2. 保证人的诉讼地位
2024
3. 保证期间
重点
共同担保
混合担保(权利行使、追偿)
2020
担保物权顺位
担保物权顺位(含价款优先权)
2025
非典型担保
(含债的清偿)
1. 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2022
2. 用物抵债性质认定(届满前、届满后、让与担保、后
让与担保)【新增】
2024、2019、2018、2017、
2016
合同成立
与效力
1. 要约(商品房买卖广告定性)
2020
2. 合同效力(一般有效、知情≠恶意串通、通谋虚伪)
2024、2022、2017
3. 代表相关效力(越权代表效力及后果)
2024、2018
4. 可撤销合同(欺诈情形及行使后果)
2020
合同的履行
1. 合同相对性
2024、2020 新疆延期
2.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注意和民诉的结合】
重点
合同的移转
1. 债权转让
重点
2. 债务承担(免责、并存)
重点
考点表的知识点不都是采分点需要学的,有些考查概率不大的点采分点不学,通过做题和后面产品等进行解决。
本次考频统计年份以2016-2025 年为主。
债的清偿不是担保,但因为届满后以物抵债需要和届满前进行区分,所以放在担保这里总结。
2
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重点章节
具体考点
真题考查/ 重点
合同的保全
1. 债权人代位权(尤其注意诉讼相关)
重点
2. 债权人撤销权(构成要件、诉讼地位)
2020、2019
3. 赠与合同的撤销(公益性质)
2020
合同的解除
1. 合同解除条件(一般法定解除、委托合同解除)
2025、2018
2. 情势变更
重点
3. 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
重点
4.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2023
合同的消灭
1. 清偿抵充
2025、2023
2. 法定抵销
重点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2016
买卖合同
1. 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
2025
2. 分期付款买卖(不付款的处理)
2025、2023
3. 风险负担(原则、在途、违约责任承担)
2020 新疆延期、2017
4. 标的物孳息归属
2017
租赁合同
1. 非法转租合同效力
2. 买卖不破租赁【新增】
3.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2021
4.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重点
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是否享有、范围)【新增】
2018
责任承担
1. 缔约过失责任
2021
2. 违约责任的构成
2025、2023、2022、2020
3.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继续履行、违约金调整)
2025、2022
4. 惩罚性赔偿(不适用房屋)
2020
5. 侵权责任的构成
2021 延期
6. 纯粹经济损失
2021、2021 延期
7. 多数人侵权(共同危险行为)
2021 延期
具体侵权行为
1. 安保义务人责任
2021
2. 物件致害责任(高空抛物、林木折断)
2021、2021 延期
3. 用人单位责任
2016
4. 产品责任
2020
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
202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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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主观题必考点表
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Part1学⾕练
(知识点+ 考点识别+ 步骤)
第一章 合同成立→效力 ......................................... 2
知识点:要约和承诺【可放弃】+ 有效、无效
的民事法律行为【必考】+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
行为【可放弃】+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可
放弃】+ 狭义的无权代理【可放弃】+ 表见代理
【常考】+ 法定代表人行为效力【必考】 .................. 2
第二章 合同的履行 ................................................ 12
知识点一:合同相对性【必考】+ 双务合同履
行抗辩权【常考】+ 债权转让【常考】+ 债务
承担【可放弃】 .......................................................... 12
知识点二:清偿抵充【常考】 .................................. 18
知识点三:抵销【可放弃】 ...................................... 20
第三章 合同完美履行—所有权变动 ................ 21
知识点: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可
放弃】+ 登记【可放弃】+ 基于法律行为的动
产物权变动【可放弃】+ 交付【可放弃】+ 物
权区分原则【可放弃】+ 一物数卖【可放弃】
+ 继承、文书、事实行为等【可放弃】+ 善意
取得【常考】 .............................................................. 21
第四章 合同问题太大了——合同解除 ............ 28
知识点一:合同解除事由与情形【常考】 .............. 28
知识点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常考】 .................. 32
知识点三:合同解除效力【可放弃】 ...................... 33
目 录
Contents
第五章 确保合同履行——合同保全 ................ 34
知识点一:债权人代位权【常考】 .......................... 34
知识点二:债权人撤销权【常考】+ 赠与合同
的撤销【可放弃】 ...................................................... 36
第六章 确保合同履行——合同担保(概述)
...................................................................... 40
知识点一:担保从属性【常考】+ 保证人的抗
辩权与追偿权【可放弃】 .......................................... 40
知识点二:担保物权的特性【可放弃】+ 担保
物权权利保护期间【可放弃】 .................................. 45
第七章 典型担保——抵押权 .............................. 46
知识点一:抵押权的设立【常考】+ 房地一体
【可放弃】+ 动产浮动抵押【常考】 ......................... 46
知识点二:抵押物转让与正常经营买受人
【常考】......................................................................... 50
知识点三:最高额抵押【可放弃】 .......................... 53
第八章 典型担保——质权和留置权 ................ 54
知识点一:动产质权设立与消灭【可放弃】+
权利质权与保证金账户质押【可放弃】 .................. 54
知识点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常考】 .................. 55
第九章 典型担保——保证 .................................. 58
知识点一:保证的设立【可放弃】+ 保证方式
【必考】+ 保证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可放弃】 ........ 58
知识点二:保证期间【可放弃】+ 保证债务的
诉讼时效【可放弃】 .................................................. 61
2
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第十章 非典型担保 ................................................ 64
知识点:让与、后让与、以物抵债【必考】.......... 64
第十一章 共同担保 ................................................ 71
知识点:共同担保【常考】 ...................................... 71
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顺位 ....................................... 75
知识点:担保物权顺位【可放弃】+ 价款优
先权 ............................................................................. 75
第十三章 买卖合同 ................................................ 79
知识点一:风险负担【常考】 .................................. 79
知识点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常考】+ 分
期付款买卖合同【常考】 .......................................... 81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 84
知识点一:租赁合同成立与效力【可放弃】.......... 84
知识点二:转租【常考】 .......................................... 84
知识点三:买卖不破租赁(含抵押)【常考】 ....... 86
知识点四: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权【常考】+ 房
屋租赁合同中的法定承受【可放弃】+ 一房数
租【可放弃】 .............................................................. 87
知识点五:出租人与承租人义务【可放弃】.......... 89
第十五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91
知识点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可放弃】 ..... 91
知识点二: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常考】 .................. 92
第十六章 责任承担 ................................................ 94
知识点:缔约过失责任【可放弃】+ 是否承担
违约责任【必考】+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必考】
+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常考】+ 精神损害赔偿
【可放弃】+ 多数人侵权【可放弃】+ 侵权责任
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可放弃】+ 用人单位责任
【常考】+ 工伤【可放弃】+ 承揽人、定作人
责任【可放弃】+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常考】+ 产品责任【常考】+ 物件致害责任
【常考】......................................................................... 94
第十七章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 105
知识点:夫妻债务的认定与清偿【常考】 ............ 105
Part 2䐥伸拓㺥㵄鴬呿例
案例一 ......................................................................... 108
案例二 ......................................................................... 111
案例三 ......................................................................... 113
民法主观题备考+ 重点说明【要看!!!】
一、民法主观题考情及备考
主观题能不能过,核心一看能不能定位考点;二看知道考点能不能分析出结论;三知道结论了,怎
么分析过程。
——从近3 年主观题考试来看,定位考点有一定难度,原因有:①问法很灵活,从问题很难看出考
点,如某合同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但考的其实是通谋虚伪表示,合同无效(2024 年)②案情事实灵活,
我们平时学的可能比较典型,但考试考得很灵活,导致对应有一点难度;③有些问前后结合,前一问定
位不出考点,后一问也无法定位;④案情融合商法,问题融合民诉,也增加了难度。
——定位考点后,大部分题目是能得出正确结论的,定位考点和得出结论很大程度上是一体的,能
定位出来其实答案也出来了,但也有部分题目因为难度大很难得出结论。
——分析过程一般就是答对应的法条内容,不要求原封不动答出,答出关键词就行。
而阅卷老师给分是踩点给分,答出几个关键词给几分(结论也算),我们称这些关键词为“采分
点”。请注意,分析过程给分的前提是结论正确。也就是说,如果结论是错的,即使分析过程答出了正确
的关键词,也是瞎猫碰到死耗子,不给分。所以,我们的目标是训练大家在得出正确结论的前提下,尽
可能答全采分点。
怎么做到?
1. 定位考点+ 得出结论问题?——采分点的【考点识别】+【知识点】会解决这个问题。【知识点】
带大家学习巩固主观题知识点。这一步非常重要,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有了知识点基础之后,平时要多
做题,有意识地问自己,做错的题目是因为什么原因做错的?是对知识点不熟悉还是案情对应不到,看
了答案之后,回过头看案情,到底哪个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在暗示考的是这个点?
2. 怎么分析过程?——采分点的【标准化做题步骤】会解决这个问题。其中“标蓝加粗”的部分就
是采分点,所以要尤其重视标蓝加粗部分。学完课多做题并且要注意对照自己的答案和给定答案关键词的
区别,然后不断去校正,不要单独看量!
【注意:带写课也会解决这三个问题,带写课从宏观上教大家从读题到答题的全过程,采分点是具
体到某个知识点来解决】
3. 民法考得偏?——偏的知识点通过法条定位产品熟悉法条的体系,用法条解决。
4. 实在是不会?——采分点会给【兜底】的解决办法,比如“实在不会,看到一个没见过的担保形
式就答……”。
5. 民商诉融合问题?——民诉老师会单独讲融合的问题。看案情和问题的时候不要心理上害怕和抵
触,平时做题多练多习惯,其实绝大部分问题都还是单独考,民法考民法,民诉考民诉!只是一小部分
题目会科目间融合。
2
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二、章节编排说明
民法采分点的章节编排没有采用常见的按各编体例,如总则→物权→债等,而是按照主观题考法和
问法进行了排列,也方便大家了解民法的整个逻辑体系。
合同成立→效力
合同的履行
要约
有效就要履行
有效
无效
可撤销
效力待定(含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无效、被撤销的后果
1.原则:合同相对人要履
行,除非有履行抗辩权等
2.涉及到第三人?—由第
三人履行、向第三人履
行、真正利益第三人、第
三人代为履行、债的移转
合同完美履行——
所有权变动
章的编排原因+节重点部分罗列
合同履行有问题
——违约责任
基于法律行为的所有权变动
登记
交付
善意取得
考试会直接问承担什么
责任,因此所有责任融
合,成为责任承担章
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常考特殊侵权
合同问题太大了,
——合同解除
除了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还能请求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事由
解除权的行使
解除的法律效果
怎么确保合同履行?
——合同保全
怎么确保合同履行?
——合同担保
债权人撤销权(含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债权人代位权
1.担保责任承担(担保从属性)
2.典型担保—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保证
3.非典型担保—让与担保、后让与担保、以
物抵债
4.一笔债多个担保—共同担保
5.一个物上多个担保—担保物权顺位
常考的合同——买卖、
租赁、建设工程施工
该种编排极度偶尔的时候不太对,比如合同完美履行和非基于法律行为所有权变动没有关系,但是这个不影响我
们熟悉整个体系,不能因小失大。
Part 1学⾕练
(知识点+ 考点识别+ 步骤)
2
01
第一章
合同成立→效力
合同成立需要要约和承诺(承诺:同意要约),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成立的合同还有效力问题。
本章考试重点是:1. 直接考查合同效力,基本每年必考。2. 考查合同是否需要履行、构成违约、可以解
除,这些的前提都是合同成立且有效,且要知道合同的内容,因此需要掌握要约的认定,因为要约的内
容即是合同的内容(需要履行)。
知识点:要约和承诺【可放弃】+ 有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必考】+ 可撤销
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放弃】+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放弃】+ 狭义的无权
代理【可放弃】+ 表见代理【常考】+ 法定代表人行为效力【必考】
一、主观考点
(一)要约和要约邀请
1. 要约(≈合同内容)
需要同时满足:
(1)向受要约人作出;
(2)内容具体确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标的、数量);——受要约人只需要点头就能成立合同,
因此要约必须包含合同的必备条款。
(3)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经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思。——如果正在考虑,就没有受拘束的意
思。
2.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不能作为合同内容,没有法律约束力。
(1)常见形式: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寄送的价目表、商业广告和宣
传等。
(2)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原则上是要约邀请,但如果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
关设施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则构成要约。该说
明即使未写入合同内,也是合同内容,要承担违约责任。如开发商在其开发的某小区的销售广告中说明,
该小区中央有一个不少于500 ㎡的人工湖,并且小区的前后楼间距不小于50m。广告中的这两项内容对
可放弃:考频低(放弃)。
必考:考频高+ 简单/ 难+ 新增主观考点。
常考:考频中+ 简单/ 较难/ 困难+ 特殊题型。
3
第一章 合同成立→效力
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设施作的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构
成要约。如果收房时发现没做到这两项,开发商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有效的合同(3 个要件同时满足)
1. 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注意 满足以上条件的有效合同,原则上成立即生效,即合同当事人可以行使权利、必须履行义
务。但有些合同需要满足特定条件才能生效,如需要经过批准才生效的合同。(不用记哪些合同,如果考
到题目会直接说需要批准)
1. 批准前整个合同未生效,所以不能请求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2. 报批义务独立生效。如果不履行报批义务:
(1)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如果法院判决后仍不履行,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赔偿责任(参照合同的违
约责任)。
(2)可以直接主张解除合同+ 报批义务的赔偿责任(如合同中约定了报批义务的违约责任)。
(三)无效的合同(5 种情形)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一律无效;即使是纯获利益也无效。(<8 周岁/ 完全不能
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精神病人)
2. 通谋虚伪表示(双方商量好签个假合同)无效。
通谋虚伪表示往往内含一个隐藏的法律行为,不因此无效,按照效力规则另行判断(隐藏的可能是
借款、担保等,可能性非常多,注意结合题目判断)。甲乙二人发现某网络平台购物可得积分,于是乙在
甲的网店中下单,支付的款项由甲返还给乙,以获取平台的积分。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因通谋虚伪表示
而无效。
3.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签合同的目的是侵害第三人财产)无效。
【做题技巧】案情一定要明确写出“为了侵害他人利益才签合同”,才是恶意串通,如果只说了对他
人受损是“知情的”,不要脑补恶意串通。
例1 甲为了逃避欠银行的债务,与丙签订合同,将仅有的房屋为乙欠丙的债务设定抵押,该合同恶
意串通,损害银行利益,无效。
例2 甲欠银行的钱,被起诉,丙担心甲也还不上欠自己的钱,要求甲为自己提供担保,于是甲将仅
有的财产:A 公司股权为丙设立质权,该合同不构成恶意串通,有效。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做题技巧】需要积累法律明确规定无效,和法律明确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
【总结——明确规定无效】
(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2)关于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3)流押/ 流质条款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 质押合同的效力)。
(4)预先放弃违约金调整请求权的约定无效。
(5)排除情势变更规则适用的约定无效。
4
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总结——明确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
(1)区分原则:未办理登记/ 完成交付,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3)一物数卖:单纯的知情不等于恶意串通,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4)一物数租: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5)非法转租:不影响承租人与第三人之间转租合同的效力。
(6)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7)侵害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售房屋未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
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8)抵押财产转让:违反禁止转让约定,即使受让人知情,也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5. 违背公序良俗。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主流的伦理道德严重不符的行为。
出租危房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危房租赁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四)可撤销的合同(4 种情形)
合同可撤销,是因为一方当事人重大误解/ 被欺诈/ 被胁迫/ 被利用导致显失公平,签订了合同,如
果严格符合了相应的构成要件,法律赋予该方当事人撤销权。
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合同自始无效(可追究过错方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可选择不行使撤销权,
合同继续有效,需要履行(履行不符合合同可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之前(如当事
人还不知道撤销事由)合同就是有效状态。
1. 重大误解
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时因自己原因对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认识错误,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
错误认识就不会作出该意思表示。
(1)构成重大误解:主要从误解对象来认定:必须是合同内容。司法解释列举了行为性质、当事
人、标的物相关3 种。
①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如误把买卖当赠与,误把租赁当借用等。
②对“人”的认识错误,包括对当事人及其资格范围的认识错误。
③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和数量等”的认识错误。如误把赝品当真品买入。
④表达错误(写错、说错、第三人传达错)。如商家上架名表,117 万打成11.7 万被人秒拍。
例外:如果表达错误是在双方达成正确的合意之后,不构成重大误解,因为不影响双方的理解。如
甲卖乙名表,商量好价格为117 万,在最终拟定合同时,甲误写为11.7 万。乙也没注意,签了字。甲不
能撤销合同,乙也不能要求按11.7 万履行,双方应按照117 万履行合同。
(2)不构成重大误解:对非合同内容,只是和合同相关的东西搞错,如签订合同的动机、标的物的
实际价值或是其他影响签合同决策的信息等。
①动机错误。动机不是意思表示的内容,且动机存在于当事人内心,外人无从得知。为保护交易安
全,不能以此撤销。商人甲以为其库存货物已经售完,所以向乙订购了一些货物,但实际上货物库存充
足。虽然甲对货物余量产生认识错误因此而订货,但动机错误不成立重大误解,甲不能请求撤销合同。
②对标的物价值的认识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这是正常的商业风险。如乙在购买名画的时候认为
该画市场价格至少值300 万元,但其实只值150 万元。这就是对标的物价值的认识错误,不能请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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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合同成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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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合同。
2. 欺诈
(1)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事实,使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
示。
【重大误解VS 欺诈】重大误解是自发认识错误,欺诈是被骗才认识错误。
(2)第三人欺诈,合同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才有权主张撤销。
3. 胁迫
(1)以造成损害相威胁,使对方因此陷入恐惧而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胁迫需要有不正当性,包括:目的不正当(举报犯罪的方法要求他人出资干违法犯罪的事)、手段
不正当(公开裸照要求还债)、目的与手段都正当但是之间没关联(举报犯罪,要求承租房屋)。
(2)第三人胁迫,无论合同相对方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另一方均可以主张撤销。
【区分】第三人欺诈,要求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才可以撤销。因为胁迫对于自由意志的影响更
大、违法程度也更高。
注意 第三人欺诈、胁迫,受到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乙受丙胁迫将房
子低价卖给了不知情的甲,后乙申请撤销了合同,乙可以请求丙赔偿。
4. 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5. 撤销权的行使
(1)怎么行使?——必须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不能通知。
(2)谁行使?什么时间内行使?
撤销事由
撤销权人
短期除斥期间
最长除斥期间
重大误解
误解方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 日内
自民事法律行为发
生之日起5 年内
欺诈
受欺诈方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 年内
胁迫
受胁迫方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 年内
显失公平
受损害方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 年内
短期和最长除斥期间任何一个期间经过,撤销权都消灭
(五)效力待定的合同(4 种情形)
效力待定的合同,往往是签订合同的主体其实没有足够的“权限”签(如行为能力不足/ 代理他人
但授权不足),因此该合同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等待法定代理人/ 被代理人/ 被代表的公司等最终确认
合同效力。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和年龄、智力不适应的行为。(≥8 岁但<18 岁
/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精神病人)
效力怎么确定?——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自始有效;拒绝追认,自始无效。
(1)追认方式:通知。
(2)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追认,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 日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3)追认前,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对方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善意相对人可撤销(通知即可);追认
后,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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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2. 狭义无权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签合同,但欠缺被代理人的授权。
欠缺授权包括无授权,超越授权,授权终止后依然代理,共同代理人中部分代理人擅自代理。
【正常的有权代理】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行事,合同直接对被代理人生效,不存在效力待
定,需要追认的情况。
狭义无权代理签的合同效力如何确定?
①被代理人追认,追认后自始对被代理人生效,被代理人承担法律效果;(履行合同或接受履行也是
追认)(追认方式、时间等同限民)
②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合同对被代理人不生效,被代理人不承担法律效果。区分相对人主观作不同
处理:
A. 相对人善意(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没有代理权):可请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合同或请求赔偿,但赔
偿不能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能获得的利益;
B. 相对人恶意:损失由代理人和相对人按过错分担。(无权代理人举证相对人恶意)
【例外:表见代理】代理人欠缺被代理人的授权(大前提也是无权代理),但由于被代理人的原因,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相对人很无辜,被代理人自身有问题。)合同直接对被代理人生效。被
代理人的损失找表见代理人(即无权代理人)赔偿。
常见情形:
①代理终止后,被代理人未及时收回授权书、空白合同书、合同专用章等(需为真实,伪造不构成
表见代理);
②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知道而未作表示;
③公司对其工作人员职权范围有限制,但相对人不知道,且相对人没有过失。
【举证】相对人举证有权利外观,被代理人举证相对人恶意。
3. 越权代表: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但超越法律、公司章程或权力机构授予的权限范围签订合
同。
【区分:代表和代理】以公司名义签合同,法定代表人签就是代表行为,其他人包括公司的工作人
员签就是代理行为。
【正常的有权代表】法定代表人在代表权限内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公司承受后果。
越权代表签订的合同法律后果?
(1)相对人善意(不知道超越权限),构成表见代表,公司要履行合同。
(2)相对人恶意(知道超越权限),效力待定。公司追认,对公司生效;公司不追认,对公司不生
效,公司有错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之后可找法定代表人追偿。
怎么判断善意/ 恶意?
——A. 超越法律的限制,法律的规定默认大家都知道,因此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来的,推定相对人恶
意。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公司法》规定需要内部形成决议文件,如果没有提供决议文件,相对人就接
受担保,相对人恶意。
——B. 超越章程/ 公司权力机构的限制,都是公司内部限制,不能要求外人知道,因此违反此类限
制,推定相对人善意。章程规定对外签订100 万以上的合同须经股东会讨论通过。如果法定代表人未经
股东会决议就代表公司签订价值200 万的合同,推定相对人善意,构成表见代表。
——C. 实际情况与登记情况不一致,也是公司内部的事,相对人只要按登记认定,就是善意。A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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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合同成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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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甲(登记记载的也是甲),甲已经离职但仍然以A 公司名义与B 公司签订合同。A 公
司不得以甲已经离职、只是还未办理变更登记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注意:印章问题】只要能表明公司身份,没盖章、盖假章、非备案章均不影响合同效力。
(1)签名印章择一:法定代表人签名与加盖公司印章满足其一即可,不要求同时具备。
(2 )认人不认章:只要合同是法定代表人在权限范围内以公司名义订立的,即使加盖印章不是备案
印章或者是伪造印章,公司也要承担合同后果。
甲是A 公司法定代表人,以A 公司名义与B 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500 万元的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签
订时,甲加盖的公司章并非是在相关部门备案的章,而是公司日常使用的另一枚章。交货后,B 公司发
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即使加盖的不是备案章,B 公司也能向A 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4.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权益,效力待定,看公司是否追认。公司有损
失,法定代表人和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
【区分: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是无效】“他人”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而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本身就代表/ 代理公司,公司就是合同当事人,而不是合同之外他人。
(六)无效(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状况应恢复至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具体表现为:
1. 不用履行,因此不存在违约问题,不能主张违约责任。
2. 返还财产:
(1)请求返还价款的,还能请求支付资金占用费;
(2)请求返还物的,物被使用或依法可以使用,还能请求标的物的使用费。
(3)互负返还义务的,同时履行;资金占用费和标的物使用费可以抵销。
3.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4. 返还、折价都无法恢复原来的状态,有过错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承担缔约
过失责任(非违约责任);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意 合同具有无效、可撤销事由,不会因为它已经办理备案/ 经批准/ 依据合同办理了财产的变
更登记就转变为有效,依然可以认定无效、可撤销。
二、考点识别
1. 考查形式/ 提问方式
好识别的问法——“合同效力如何”、“合同是否有效”。
难识别的问法——“是否应当履行义务(2022 年)”、“诉讼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其实也是问效
力,有效自然要履行、能得到支持。(一般在问效力时不考虑成立问题。只有在考责任承担才会考虑成立
问题,因为可能会涉及缔约过失责任)
——“某合同的法律性质是什么(2024 年)”,这种问法非常大,一般要结合案情才能
判断出考点。比如案情是很明显的名为A,实为B,那就是在考B 的定性以及理由(通谋虚伪表示)。
这部分请务必引起注意,该部分主要是为了构建题目和知识点的关联,看到问法要想到可能是考哪些知识点。
考查形式/ 提问方式总结了18-25 年的题目问法;如果18-25 年没有考查,则根据往年真题考查以及结合主观题考
查趋势可能的问法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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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识别标准
如果考得简单,会给出一个我们一看案情很容易定性的事实,如一物数卖,后面的买受人知道前面
的买卖合同,很明显在考知情≠恶意串通。如果想考得灵活、有难度,甚至会结合商法给一个从没见过
的合同,看案情就很懵逼。(别怕,后面有解决办法)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及案例
(一)合同效力
1 . 合同效力的思考步骤
第一步:首先看案情有无涉及特殊情形,有则分析特殊情形对合同的效力有无影响,如无效、可撤销、
效力待定、知情≠恶意串通以及后面学的合同分的效力情形。【这一点非常关键,考试答特殊的地方就行】
第二步:无特殊情形,则为有效。
至于哪些是特殊情形,通过讲义的学习和做题练习会形成条件反射,慢慢会立马瞬间反应出来。
【兜底】如果考试给出一个以前从没见过的合同,让判断效力,有2 种办法:
1. 注意前后问之间的关系,如果后面的题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则合同有效。
2. 如果前后问关系不明显,看这个合同有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物权法定,如果没有就
有效。实在判断不出来,就答有效,因为大概率是有效。
2. 合同效力的做题步骤
第 一步:给出结论。有效/ 无效/ 可撤销。
第二步:分析案情。
(1)【有效】当事人双方(XX)……(具体案情)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
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143 条)
【一物数卖】虽然第三人(XX)对前一份买卖合同知情,但知情不等于恶意串通,不影响合同效力。
(2)【无效】当事人(XX)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 该合同是当事人双方(XX)
的通谋虚伪表示/ 该合同内容(XX)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该合同内容(XX)违背公序良俗/ 当事人双
方(XX)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XX)合法权益。(144 条/146 条/153 条/154 条)
( 3)【可撤销】当事人(XX)误把……当……,构成重大误解/ 当事人(XX)故意告知……虚假事
实或故意隐瞒……真实事实,构成欺诈/ 当事人1(XX)以给当事人2(XX)造成损害为要挟,构成胁
《民法典》第143 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为方便学习的时候熟悉每个单独的步骤对应的条数,特将第三步法条条数“法条依据为第……条”提前至第二步
的分析后面,以括号形式呈现。前面没有法条名称的,就是指《民法典》。《担保》的意思就是《担保制度的解释》;《合同》
的意思就是《合同编通则解释》;其余法条名称都是一目了然的。
《民法典》第144 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46 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153 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
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4 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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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合同成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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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 当事人1(XX)利用当事人2(XX)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XX),致使合同成立时双方权
利义务严重失衡,构成显失公平。(147 条/148 条/149 条/150 条/151 条)
第三步:引用法条。
【标准化做题步骤给出的写法是最完整和典型的写法。但实际考试可能很灵活,我们需要根据问题
和案情等灵活调整。调整的标准是——找案情的别扭点,案情在哪里设置别扭点,答案答哪些就行;而
且可以根据法条或者我们学的专业名词作答,答出关键词即可,不是必须要一模一样答出上述内容。关
于到底怎么写,我们在“带写课”详细讲】
标准化案例
案例1 :美艺公司与千影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美艺公司为千影公司举办一场舞台音乐剧。天乐公
司听说此事后,认为本次演出是提高公司知名度的机会,遂私下联系千影公司以更低的出场价格争取演
出机会,千影公司同意,双方签订《演出合同》。美艺公司得知该情况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天乐公司
与千影公司之间的《演出合同》无效。
问题:法院是否应当支持美艺公司的诉讼请求?
【考点识别推演】结合问题其实问合同效力,有特殊情形,对前一份合同知情
答案:不应当。虽然天乐公司对前一份合同知情,但知情不等于恶意串通,不影响合同效力。
案例2 :日照港运销部与焦煤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约定日照港以523 元/ 吨的价格向焦煤公
司购买煤炭。同日,焦煤公司与肇庆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约定焦煤公司以510 元/ 吨的价格向肇
庆公司购买煤炭。同日,日照港又与肇庆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约定肇庆公司以533 元/ 吨的价格
向日照港购买煤炭。三个合同除单价不同外,其他条件完全一致。据查,三个公司之间均未交付煤炭。
问题:本案中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考点识别推演】问合同效力,有特殊情形,低卖高买
答案:无效。以焦煤公司为中介,肇庆公司先以510 元的低价卖煤,再以533 元的高价买煤,每吨
净亏23 元,与其作为营利法人的身份不符,有违商业常理,属于名为买卖实为借贷,买卖合同因通谋虚
伪表示而无效。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46 条第1 款。
案例3 :2022 年6 月,A 公司正式发行了债券,期限为三年期,年利率为8%。6 月7 日,A 公司与
C 公司在燕京市锋台区签订《债券认购及回购协议》,双方约定C 公司认购金额为5000 万元;A 公司应
当在1 年后以5500 万元回购,逾期没有回购,A 公司需要支付1000 万元的违约金。
《民法典》第147 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148 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149 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150 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
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151 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主观题答题中不要求写法条,但一些较偏的点翻法条更容易得分,以及熟悉法条用法言法语会写得更好,也
能减轻记忆负担。因此为了方便同学们平时复习可以更熟悉法条,故在本书中均加了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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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问题:A 公司是否应当履行回购义务?
【考点识别推演】没有特殊情形,给出一个挺陌生的协议,问题是是否应当履行→有效就要履行
答案:应当。A 公司与C 公司签订《债券认购及回购协议》时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
实,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43 条。
(二)代理和代表
【考点识别】
1. 考查形式/ 提问方式
题目有时直接问“是否属于表见代理(2018 年)”,还有些隐晦的问法是“某人以公司(或他人)名
义做的事情能否对公司(或他人)生效(2018 年)”或者“公司能否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2024
年)/ 谁承担责任?”。
2. 识别标准
案情会出现“法定代表人这个身份”或者“谁以谁的名义做了什么事情”,这个时候就要结合学的
代表或代理的知识点进行判断。
3. 思考步骤
如果一个人以公司名义做事,构成代理还是代表?——看这个人的身份。
如果是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代表核心考越权,案情一般会给出问题点,比如法定代表人不对,或
者要求有决议但是没有提供。
如果是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员,是代理。核心考表见,根据讲义学的判断即可。
4. 做题步骤
第一步:给出结论。能对某公司生效/ 构成无权代理/ 构成表见代理。(注意根据实际问题灵活调整
答案表述)
第二步:分析案情。
【 越权代表——相对人善意】法定代表人(XX)超越章程(或法律/ 行政法规/ 公司权力机构)对
代表权的限制与相对人(XX)签订合同,相对人(XX)善意,构成表见代表。(61 条3 款/《合同》20
条1、2 款/《担保》7 条)
《民法典》第61 条第3 款:“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0 条第1、2 款:“法律、行政法规为限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的代表
权,规定合同所涉事项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权力机构或者决策机构决议,或者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执行机构决
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取得授权而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
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有过错的,可以参照民法典第
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对人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构成表见代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所涉事项未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代表权限,但是超越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章程或
者权力机构等对代表权的限制,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
支持。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举证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限制的除外。”
《担保制度的解释》第7 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
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
(一)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
关规定。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款所称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
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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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合同成立→效力
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越权代表——相对人恶意】法定代表人(XX)超越章程(或法律/ 行政法规/ 公司权力机构)对
代表权的限制与相对人(XX)签订合同,相对人(XX)恶意,且公司拒绝追认。(61 条3 款/《合同》
20 条1、2 款/《担保》7 条)
【狭义无权代理】行 为人(XX)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XX)/ 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
(XX)的名义与第三人(XX)实施法律行为。(171 条1 款)
【表见代理】行 为人(XX)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XX)/ 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XX)
的名义与第三人(XX)实施法律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但……,第三人(XX)有理由相信行为人(XX)
拥有代理权。(172 条)
第三步:引用法条。
标准化案例
案例4 :甲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不得对外签订标的额100 万元以上的订单。霍某系甲公司法
定代表人,2025 年2 月,霍某以甲公司名义与钱某签订一份标的额为350 万元的《货物买卖合同》,签
订过程中,霍某未曾告知钱某有关公司章程的事宜。后因甲公司迟迟未履行合同,钱某遂向法院起诉,
要求甲公司履行,甲公司认为霍某超越公司章程授权范围签订合同,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
问题:法院是否应当支持甲公司的抗辩?
【考点识别推演】有法定代表人出现,结合学到的越权知识点
答案:不应当。霍某超越章程对代表权的限制与钱某签订合同,钱某善意,构成表见代表,合同对
甲公司生效。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61 条第3 款。
案例5 :王某系旭日广告公司市场部经理,曾多次代理旭日公司与朝阳公司对接,签订合作协议。
2024 年12 月21 日,王某从旭日公司离职,朝阳公司对此并不知情。2025 年1 月10 日,朝阳公司新产
品上市,再次找到王某谈广告投放合作,王某并未告知自己已经离职的事实,拿着从前未用完的空白合
同书以旭日公司名义与朝阳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投放合同》。
问题:王某与朝阳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考点识别推演】原公司员工离职后以公司名义签合同→代理
答案:构成表见代理。王某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旭日公司的名义与朝阳公司签合同,属于无
权代理,但朝阳公司不知道王某已离职,有理由相信王某拥有代理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72 条。
《民法典》第171 条第1 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
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
《民法典》第172 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
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12
02
第二章
合同的履行
知识点一:合同相对性【必考】+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常考】+ 债权转让【常
考】+ 债务承担【可放弃】
一、主观考点
(一)合同相对性
1. 原则:合同仅对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只能请求对方履行。
(1)如果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履行不当,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人履行不当,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未约定,第三人单方自愿代为履行,第三人履行不当,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除非债务人不知情。
注意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债权人原则上有权拒绝。但是,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有合法利益的
(如担保人;担保财产的受让人、合法占有人;近亲属;出资人等),债权人无权拒绝。
2. 例外: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真正利益第三人
合同),则:
(1)第三人有请求权: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履行不当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赔
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2)第三人可以不要:第三人拒绝受领,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
(3)第三人无撤销权、解除权:只有债权人才有。
(4)第三人无义务:合同被撤销、解除后,债权人才有返还财产的义务;第三人拒绝受领等给债务
人造成的损失,债权人承担。
【判断】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丙公司为甲公司的长期合作伙伴。
1. 若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付款,此为【由第三人履行】。丙公司未按时付款时,甲公司应
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 若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直接将货物交付给丙公司,此为【向第三人履行】。乙公司未按时
交货时,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 若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直接将货物交付给丙公司,且丙公司可直接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
此为【真正利益第三人】。乙公司未按时交货时,丙公司/ 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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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的履行
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4. 若乙公司因设备故障无法按时交货,作为其母公司的戊公司代乙公司向甲公司交货,此为【第三
人代为履行】。戊公司是合法利益第三人(出资人),甲公司无权拒绝。戊公司交付货物存在瑕疵时,乙
公司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除非乙公司对戊公司代为履行不知情。
(二)三大履行抗辩权——合法行使,不是违约
1. 同时履行抗辩权
(1)构成要件
①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原则来说,主给付之间构成对待给付,但是如果从给付影
响合同目的实现,可以和主给付构成对待给付。卖方交付标的物和买方支付价款,是对待给付。但卖方
交付使用说明书和买方支付价款就不是对待给付。
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③履行期限均已届至;
④请求履行的一方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
(2)行使效力
①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后,有权拒绝履行相应部分。但不能请求对方先履行。甲与乙签订合同,约
定甲为乙设计网站,乙为甲拍摄宣传照片,双方应同时履行。随后甲要求乙先拍摄照片,自己再设计网
站。此时乙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拍摄义务,但不能要求甲先设计网站。
②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债务,被告享有并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A. 被告未提起反诉: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原告履行债务的同时履行自己的债务,并在判项中明确原
告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当在原告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被告采取执行行为。
B. 被告提起反诉:法院应当判决双方同时履行自己的债务,并在判项中明确任何一方申请强制执行
的,法院应当在该当事人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对方采取执行行为。
2. 先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
(1)构成要件
①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②债务有先后顺序;
③履行期限均已届至;
④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当。
(2)行使效力
①后履行一方可以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履行相应部分。
②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债务,被告享有并主张先履行抗辩权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
请求,但是不影响原告履行债务后另行提起诉讼。
3. 不安抗辩权
(1)构成要件
①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②债务有先后顺序;
③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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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2)行使效力
①先履行一方有权中止履行义务并及时通知对方;
②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或者恢复履行能力,不安抗辩权消灭,先履行方恢复履行;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构
成预期违约,先履行方有法定解除权,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乙公司后付款。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背负
巨额债务无法支付,甲公司有权中止交货,但需及时通知乙公司。若乙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提供担保,
且未恢复履行能力,则乙公司构成预期违约,甲公司可据此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是变更合同主体。
原债权人
(乙)
新债权人
(丙)
丙成为新债权人
债务人
(甲)
③债权债务关系
①债权转让合同生效时
对
债
务
人
生
效
②
通
知
时
1. 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约定债权不得转让,但这个约定对第三人(受让人)不一定有效,具体而
言,要看债权的性质:
(1)非金钱债权(如交货、提供服务),明知禁转约定的受让人(恶意)才受到约束,不能请求债
务人向自己履行。(善意受让人依然可以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不受约定影响)
(2)金钱债权(即交钱),禁转约定是不能约束受让人的(不管受让人是否知情),即受让人可以请
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
2. 债权转让合同生效时,债权发生转移,受让人成为新债权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通知到债务
人,债务人应当向受让人履行债务(起诉状副本送达债务人也视为通知到)。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
用,由原债权人负担。
即使向原债权人履行,也是无效清偿,受让人仍可要求债务人再次向自己履行。
注意 没通知到债务人,不影响债权转让效力,受让人已经获得债权(可出卖出质等),只是不能
找债务人主张。
3. 以下几种情况,债务人或可合法的不用向受让人履行。
(1)通知迟了,不知者无罪:在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前,债务人已经向原债权人履行。受让人无权
要求债务人再次履行,只能请求原债权人向自己返还不当得利。
(2)可主张抗辩: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可向新债权人主张。法院可追加原债权人为第三人。
注意 如果新债权人在受让债权的时候找债务人核实过,债务人确认债权真实存在,债务人就要
对新债权人履行,不能再以债权不存在为由拒绝向新债权人履行。除非新债权人知道债权不存在。(禁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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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的履行
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言,保护新债权人)
(3)2 种情形可主张抵销:
①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债权且先于转让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甲欠乙货款20 万元,于2022 年1
月10 日到期。2020 年12 月1 日,乙欠甲20 万,于2021 年12 月1 日到期。2021 年10 月18 日乙与丙
达成协议,将其债权转让给丙,债权转让通知于2021 年10 月20 日到达甲。由于甲对乙的债权(2021 年
12 月1 日到期)先于乙对甲的债权(2022 年1 月10 日到期)到期,甲可以对丙主张抵销。
②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
向乙公司提供设备,乙公司支付100 万元货款,若一年内设备出现任何问题,甲公司负责维修。甲公司
交货后,将对乙公司的100 万元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乙公司。丙公司向乙公司请求支付时,乙公司
以设备在交付后5 个月出现故障为由,主张以其对甲公司享有的20 万元维修费用债权抵销丙公司的相应
债权。两债权均基于同一合同产生(设备买卖合同),乙公司主张抵销后只需支付80 万元。
4. 原债权人不能以转让合同无效、被撤销为由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转让合同是债权人和受让人
签订的合同,债务人根本无法得知是否有无效等事由,如果因此而影响债务人,将使债务人处于无法预
测的风险,因此为保护债务人,作此规定)
5. 同一个债权转给多个人,怎么处理?
(1)债务人向谁履行?
①向最先到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受让人履行。(债权转让缺乏权利外观,债务人根本无法
知道谁是真正权利人,保护债务人)
②其他受让人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但可以向原债权人主张违约责任。
(2)债务人明知这个人不是最先到达通知中载明的受让人还向他履行:
①最先到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受让人可以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或者请求原债权人承担违约
责任。
②最先到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受让人无权要求已经接受履行的受让人返还财产,除非该受
让人明知有先受让人。(保护交易安全,债权转让缺乏权利外观,任何一个受让人无法知道是否有其他受
让人,如果允许请求返还,交易始终处于不安定状态)
(四)债务承担
1. 免责的债务承担
债权人
(乙)
债务人
(甲)
第三人即新债务人
(丙)
②
同
意
①债务转移合同
③
新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①+②=③
原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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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1)需债权人同意,沉默视为不同意。
(2)原债务人就转移部分免责,不再承担责任。
(3)新债务人可援用原债务人的抗辩权(法院可追加原债务人为第三人),但不得援用原债务人的
抵销(因为是别人的债权)。
2. 并存的债务承担
(1)无需债权人同意,没有明确拒绝即可。
(2)新债务人在其愿意承担的范围内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3)新债务人承担债务后:
①可以依据和债务人的约定/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等进行追偿。除非知道加入债务会损害债务人利
益还加入。
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新债务人主张。
债权转让、债务承担通知到达债务人/ 债权人之时,诉讼时效中断。
二、考点识别
1. 考查形式/ 提问方式
题目一般直接问“A 能不能请求B 履行义务(2024 年)/ 是否能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要想到是考
合同相对性、双务抗辩权等知识点。
2. 思考步骤+ 识别标准
(1)如果只有2 个主体,原则上不能拒绝履行,除非对方有抗辩权。常考的是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
权。
【看案情中当事人义务先后顺序的表述,比如你先给钱了我再发货→有先后;如果案情没有明确约
定谁先履行谁后履行,那就说明应当同时履行】
①看有无先后履行顺序?没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有,看②;
②谁提出的?先履行方:不安抗辩权;后履行方:先履行抗辩权。
(2)如果涉及3 个主体,大概率考合同相对性,要判断合同当事人是谁。
①第一种可能:三方都是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履行。具体表现为三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同时或先
后达成一致。
②第二种可能:合同当事人是2 方,合同一方只能请求对方履行,相对方不能因为第三人的原因不
履行(如由第三人履行、第三人代为履行)。如果是第三人请求合同相对方履行,原则相对方能拒绝(向
第三人履行)。除非是真正利益第三人。
③如果案情有债权转让或债务转移的事实,这个很好识别,可能就并存债务承担稍微有点难度,并
存债务承担比如案情会有个第三人站出来说愿意一起承担。
【提醒】问法是“能否请求履行”,其实也可能考合同效力,此时根据案情识别。比如2 方主体,案
情没有出现抗辩权,给了一个合同,此时大概率考合同效力。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及案例
第一步:给出结论。不能拒绝/ 能拒绝。(根据问题灵活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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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的履行
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第二步:分析案情。
【一般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相对性,……合同当事人是(XX)和(XX),当事人(XX)不能以第
三人原因(XX)拒绝履行合同义务。(465 条2 款)
【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当事人(XX)约定第三人(XX)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XX)履行,……
合同(XX)是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合同》29 条1 款)
【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三人(XX)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有权代为履行。(524 条1 款)
【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没有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当事人(XX)有权行使同时履 行抗辩权拒
绝履行。(525 条)
【先(顺序)履行抗辩权】(XX )应该先履行却未履行,后履行一方当事人(XX)有权行使先(顺
序)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526 条)
【不安抗辩权】(XX)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抽逃财产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等,先履行一
方当事人(XX)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履行。(527 条1 款)
【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XX)与债务人(XX)约定加入债务(或第三人(XX)向债权人(XX)
表示愿意加入债务),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XX)和债务人(XX)对债权人(XX)承担连带责
任。(552 条)
第三步:引用法条。
标准化案例
案例1 :甲、乙公司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
交付。后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以150 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
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爆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
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 万元。
问题: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
【考点识别推演】出现3 个主体,一方因为第三方未付款拒绝履行,结合问题拒绝履行→合同相对性
答案:不能。基于合同相对性,第一次的大蒜买卖合同当事人是甲乙公司,甲公司不能以未收到戊
公司货款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65 条第2 款。
《民法典》第465 条第2 款:“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9 条第1 款:“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三人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请求行使撤销权、解除权等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524 条第1 款:“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
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民法典》第525 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
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民法典》第526 条:“当事人互负债务, 有先后履行顺序, 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
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民法典》第527 条第1 款:“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552 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
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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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案例2 :2023 年5 月25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开发的天高
鸿苑B 区工程交由乙公司监理,丙为监理项目的负责人。工程结束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补充协议,
约定:由甲公司将应支付的监理费以过户天高鸿苑B7 座1 单元602 号房的形式支付给丙的妻子丁,丁也
可以直接请求甲公司办理过户。后丁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甲公司拒绝。
问题1 :甲公司能否以丁不是合同当事人为由拒绝办理过户登记?
【考点识别推演】涉及3 个以上主体,约定第三人能直接请求履行→真正利益第三人
答案:不能。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第三人丁可以直接请求甲公司履行,该合同是真正利益第三人合
同。法条依据为《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9 条第1 款。
问题2 :若甲公司一直拒绝办理过户登记,丁能否行使解除权解除乙公司与甲公司的补充协议?
【考点识别推演】根据前问定位到真正利益第三人
答案:不能。丁作为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的第三人只享有请求权,不享有解除权。法条依据为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9 条第1 款。
案例3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将A 设备出售给甲公司,价款500 万元,
同时约定:合同签订后一周内甲公司支付200 万元的首付款,乙公司收到首付款后3 日内交付设备,尾
款于设备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支付。后因甲公司未依约定按时支付首付款,乙公司未交付设备给甲公司。
问题: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交付设备,乙公司能否拒绝?为什么?
【考点识别推演】出现2 个主体,义务有先后顺序,结合问题后履行方是否能拒绝→先履行抗辩
答案:能。甲公司应先付款却未付款,后履行一方乙公司可以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交付设备。法
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26 条。
案例4 :某律师事务所与甲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公司需支付律师代理费共计600 万元。
后该律师事务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三方补充协议,约定上述全部律师费由乙公司承担,但未明确甲
公司不再承担付款义务。现付款条件已成就,代理费迟迟未付,律师事务所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乙
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乙公司以其仅为代为履行为由拒绝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乙公司能否拒绝承担支付代理费的连带责任?
【考点识别推演】出现3 个主体,乙公司约定承担但未免除甲公司责任→并存债务承担
答案:不能。乙公司与甲公司、某律师事务所约定由乙公司承担律师费债务,未免除甲公司责任,
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乙公司应与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其以 “代为履行” 为由拒绝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
依据。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52 条。
知识点二:清偿抵充【常考】
一、主观考点
1. 数笔债务:先还的是哪一笔?
甲欠乙数笔种类相同的债务,且甲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此时需要判断:甲清偿的是数笔中
的哪一笔?
约定>债务人指定>已到期>都到期,优先缺乏担保/ 担保最少>都无担保或担保相等,优先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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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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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较重>负担相同,债务到期顺序>到期时间相同,债务比例。
2. 一笔债务:先还的是哪一部分?
甲欠乙一笔债务,该笔债务由主债务(本金)、利息和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三部分组成。甲只履行
了一部分,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那甲所清偿的是本金、利息、还是费用?
约定>费用>利息>主债务。
二、考点识别
1. 考查形式/ 提问方式
清偿抵充因为知识点本身的特性,题目没办法直接问,问得都很隐晦,比如“A 能否要求B 支付多
少费用?”(2023 年);“是否构成违约?能否解除合同?”(2025 年)这个考点用问法很难定位,需要通
过案情识别。
2. 识别标准
案情会体现某人欠同一个人好几笔钱,只还了一部分钱,然后根据问法灵活解决即可。案情关键词
可能为“哪一笔”等。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及案例
第一步:给出结论。问题怎么问就怎么答。
第二步:分析案情。
根据清偿抵充规则,合同当事人1(XX)向合同当事人2(XX)支付费用时未指定是清偿哪笔,A
债务已经到期,应当用于清偿A 债务。(或两笔债务均已到期,应当用于清偿无担保的A 债务)(560
条)
第三步:引用法条。
标准化案例
案例5 :2022 年2 月15 日,A 公司与B 公司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约定A 公司分10 期支付货
款,每个月付10 万,张某为此提供担保。A 公司支付了4 个月的价款后第五个月未如期支付。在了解未付
款的原因后,A 公司与B 公司签订了20 万元的培训合同,为A 公司提供培训,提高产能。培训如约完成,
但A 公司未按照约定在12 月底支付培训费,也拒绝支付剩余货款。经多次催告,2023 年5 月,A 公司
支付给B 公司15 万并备注“履行合同款”。B 公司询问A 公司支付的是哪一笔合同款,A 公司并未答复。
问题:B 公司能否要求A 公司支付20 万培训费?为什么?
【考点识别推演】A 公司欠B 公司两笔债,只还了一部分,“哪一笔”→清偿抵充
答案:不能要求支付20 万,只能要求支付5 万。根据清偿抵充规则,A 公司支付给B 公司15 万时
未指定清偿买卖合同价款还是培训费,两笔债务均已到期,应当用于清偿无担保的培训费。法条依据为
《民法典》第560 条。
《民法典》第560 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
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
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
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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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知识点三:抵销【可放弃】
1. 当事人互负债务,而且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主张抵销的一方债权到期,就可以通
过抵销使双方债务消灭。
(为什么要到期?—如果主张抵销的一方债权没到期,说明对方还有时效利益,处于可以不还的状
态,不能强迫对方放弃)
注意1 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主张抵销时,对方可以提出时效抗辩。(不过对方可以主张抵销,放
弃时效抗辩权)
注意2 不得主张以自己的债权与对方享有的给付养老金、退休金、劳动报酬的债权抵销;侵害人
身权益/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财产权益的侵权人不得主张以自己的债权与对方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抵销。(被侵权人可以主张抵销)
2. 抵销权怎么行使?—可以通知对方,也可以在诉讼中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
3. 抵销的法律效果?
(1)抵销通知到达对方时双方互负的主债务、利息、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等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
灭。
(2)行使抵销权一方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的,适用清偿抵充规则。
21
第三章
合同完美履行—所有权变动03
知识点: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可放弃】+ 登记【可放弃】+ 基于法
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可放弃】+ 交付【可放弃】+ 物权区分原则【可放弃】+
一物数卖【可放弃】+ 继承、文书、事实行为等【可放弃】+ 善意取得【常考】
一、主观考点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所有权变动
1. 不动产所有权变动= 合同有效+ 有权处分+ 登记(自登记时发生变动)
2. 区分原则:合同效力按照合同效力规则。未登记,不发生所有权变动,但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
依然有效,可以请求办理过户登记。
3. 常考的登记种类
(1)预告登记
如果暂时不能办理正式登记,可以先办理预告登记来保障未来能取得所有权。如开发商甲公司在房
屋预售时将房出售给乙(此时房屋没建好,房产证都没下来,没办法办理正式登记),双方进行了预告登
记,以防止开发商把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①预告登记≠正式登记,不会发生所有权变动。
②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出卖、抵押等),不发生物权效力,但不影响合同效
力。甲公司将房屋再卖给丙,丙不能取得所有权,但不影响甲公司和丙合同效力,到时候甲公司无法履
行合同,丙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③预告登记的失效
A. 债权消灭: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预告登记权利人放弃债权等。
B. 自能够进行正式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 日内未申请登记,预告登记失效。
(2)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错了,可以申请更正。如果记载的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
记确实错了,应当更正。
(3)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错了,也可以申请异议登记(不以申请更正登记为前提)。
①申请异议登记的人必须在15 天内起诉(确权),否则异议登记失效。但失效后依然可以起诉。
②异议登记的效力:阻却善意取得。有异议登记,第三人无法主张善意。
22
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甲是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乙认为登记错了,房屋是自己的,于是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
后,甲把房屋卖给丙:
如果法院认为异议登记正确,房是乙的,则甲是无权处分,但因为有异议登记,丙不善意,丙无法
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此种情况异议登记就有用,阻止了善意取得。
如果法院认为异议登记错误,房屋是甲的,则甲是有权处分,丙可以取得所有权(有权处分+ 有效
合同+ 登记)。此种情况异议登记没用。
【讨论】借名买房
依据甲与乙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甲(实际出资人)借用乙(名义登记人)的名义出资购买A 房并
登记在乙的名下。
1. 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如何?
原则上有效,除非涉及经济适用房等社会保障房。
2. 借名人能否请求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自己?
观点一(物权说、法考观点):不动产登记仅具有推定效力,可以为相反证据推翻,因甲乙之间存
在借名买房协议,甲可以请求确认A 房的所有权归属于自己。
观点二(债权说):借名买房协议属于甲乙之间的合同行为,仅对约定的双方产生约束力,不具有
物权效力,认定物权归属应坚持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以不动产登记为准,故而,甲只能请求乙配合办理
过户登记手续。
3. 出名人擅自处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第三人能否取得所有权?
假设乙将A 房出售给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观点一(物权说、法考观点):甲系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乙属于无权处分,丙只有在符合善意取得
构成要件时才可以取得所有权。
观点二(债权说):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应以登记为准,乙属于有权处分,丙无论是否善意,均可取
得所有权。
4. 出名人的债权人对登记在出名人名下的房屋申请强制执行,借名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能否得到法院
支持?
假设乙的债权人丁申请对A 房强制执行,甲提出执行异议:
观点一(物权说):甲是A 房的所有权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应当支持。
观点二(债权说):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应以登记为准,乙是A 房的所有权人,甲并不享有足以排除
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不应当支持。
(二)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所有权变动
1. 动产所有权变动= 合同有效+ 有权处分+ 交付(自交付时发生变动)
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机动车等)= 合同有效+ 有权处分+ 交付【登记产生对抗效力,未登记不能
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一般是指物权人);交付后,支付合理价款的买方能对抗卖方的债权人】
例1 甲把汽车卖给乙,交付未登记。乙取得所有权。后甲把车抵押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抵押登
记。乙的所有权不能对抗丙的抵押权。
例2 甲把汽车卖给乙,乙也支付合理价款,车交付未登记。乙取得所有权。因为甲欠丙钱,丙申请
对车强制执行,乙的所有权可以对抗丙。
23
第三章 合同完美履行—所有权变动
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2. 区分原则同前面,未交付,不发生所有权变动,但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依然有效,可以请求转
移占有。
3. 交付方式
典型:先借(租)第三人后卖
(甲借给丙,又卖给乙,甲把
请求丙返还的权利转移给乙)
交付方式
现实交付
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
变动时点:买卖约定生效时
典型:先卖后借(租)回来
(东西一直在卖方手里)
变动时点:借用/
租赁约定生效时
变动时点:卖方把对
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
让与给买方时
不发生善意取
得与设立质权
第二个约定生效
时,完成交付
实际转移物时,完成交付
典型:先借(租)后卖
(东西一直在买方手里)
4. 一物数卖
(1)已经完成交付:发生所有权变动,其他人合同都有效(知情≠恶意串通),可以解除合同并主
张违约责任。
(2)没有交付,不发生所有权变动,其他人合同都有效(知情≠恶意串通),可以主张履行的顺序:
①普通动产:先付款(付款不要求付全部)> 合同成立在先
②特殊动产:先登记> 合同成立在先
(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所有权变动
1. 生效法律文书
(1)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生效时(能直接改变原来物权关系的文书,给付判决不是),发生
所有权变动效力,不要求登记/ 交付。
注意 ①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自裁定
送达时物权发生变动。——这是《民诉法解释》的特殊规定。
②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即使经过法院确认或者法院根据协议制作成
调解书,也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发生变动。需要协议履行后才能发生变动。
(2)这种方式取得所有权后,如果想再处分不动产,比如卖、设立抵押等,需要先办理登记,否则
不发生物权效力。
2. 善意取得
(1)构成要件:无权处分+ 受让人善意+ 约定合理价格+ 完成公示。
①转让人以自己的名义无权处分;
A.“无权”是指:没有所有权(卖别人的东西),或没有足够的所有权(按份共有人处分,未经占份
额2/3 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共同共有人处分,未经共有人一致同意)
B.“处分”包括:出卖、抵债、互易等,但租、借这类不发生物权变动的不属于处分。
C. 转让合同必须是有效的,如果合同无效/ 被撤销,不能发生善意取得。
注意 无权处分本身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合同有效,可以让无权处分人承担违约责任。如
果让合同无效,只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没有违约大,让无权处分人承担违约
责任更能保护第三人利益。
【比较】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无权代理是没有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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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处分是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甲把游戏机借给乙。若乙擅自以甲的名义将游戏机出
售给丙,构成无权代理;若乙擅自以自己名义将游戏机出售给丙,构成无权处分。
②受让人善意(一直到登记/ 交付都不知道无权处分),且对不知情无重大过失。如不动产/ 特殊动
产的无权处分人与名义登记人不一致,受让人即使不知情也有重大过失(没有尽到查询登记的义务),不
能认定为善意;
③约定合理价格受让(不要求实际支付);
④完成公示(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但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成立善意取得)。
注意 盗赃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禁止流通物不适用善意取
得;货币占有即所有,也不存在善意取得的可能。
(2)法律效果
①受让人取得所有权,而且是无任何负担的所有权,以前如果有抵押等负担都消灭,除非受让人受
让的时候知道有负担那就继续负担;
②原所有权人可以找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责任(侵害所有权)/ 违约责任(有合同关系)/ 返还不当
得利。
③如果不构成善意取得:原所有权人仍享有所有权,可以要求返还;受让人可以依据有效的买卖合
同请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考点识别
1. 考查形式/ 提问方式
题目大部分时候直接问“谁能取得所有权/ 某人是否取得所有权?”,有时也以“谁是否有权请求返
还……”或“是否可以主张把……登记在自己名下或撤销登记”为问题,看到这些问题的时候也要考虑
下可能是在讨论所有权归属问题。
2. 思考步骤+ 识别标准
整体来说,所有权的考点识别很简单,案情并没有弯弯绕绕,很直接,定位考点不是问题。
第一步:若涉及到法律文书,则无需看第二步,直接按第一步的知识点作答。——自文书生效时取
得所有权。
第二步:无上述情形,签订合同且合同有效,则区分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
(1)无权处分【案情会出现某人卖了别人的东西或共有的东西】:如果同时符合“受让人善意+ 合
理价格+ 完成公示”的要件,则构成善意取得,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否则受让人无法取得所有权。
(2)有权处分【案情会出现卖自己的东西或设定担保的东西再卖也是有权处分】:区分动产和不动产:
①如果是处分不动产:则需要办理登记。
②如果是处分动产:则需要完成交付(含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第一步和第二步熟记情形后看题目就能快速作出判断。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及案例
1. 谁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留置权除外)都能善意取得。抵押权和质权的善意取得不要求“合理价格”,动产抵押还额
外不要求“完成公示”。留置权不能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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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完美履行—所有权变动
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第一步:给出结论。(XX)。
第二步:分析案情。
【有权处分】……已完成登记。(209 条1 款)
【如果没有特殊案情,只需要答登记。但是如果有特殊
案情,比如担保物抵押后再卖,需要再答个有权处分,看案情在哪里设置特殊点】
【无权处分】……属于无权处分,
(XX)善意取得所有权。(311 条1 款)【如果题目问是否构成善意
取得,则需要答全部构成要件:无权处分+ 受让人善意+ 约定了合理价格+ 完成了登记或交付】
【如果问相关的合同效力问题,则答:
物权区分——有效。基于区分原则,未办理登记/ 交付的,不影响(XX)合同的效力。(215 条)
无权处分——有效。……属于无权处分,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 。(《合同》19 条1 款)】
第三步:引用法条。
标准化案例
案例1 :2021 年4 月1 日,吴某与李某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吴某将自己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花园小区
A 栋601 室以800 万的价格出卖给李某。同年6 月13 日双方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问题1 :李某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
【考点识别推演】卖自己的东西+ 登记,结合问题所有权取得
答案:是。该房屋已完成登记。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209 条第1 款。
问题2 :办理变更登记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考点识别推演】签合同未登记,问合同效力→区分原则
答案:有效。基于区分原则,未办理登记的,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215 条。
案例2 :甲乙夫妻共有房屋一套,登记于甲一人名下。7 月1 日,甲以自己的名义与丙签订买卖合
同,丙查询登记后支付了50% 的房款。双方于7 月10 日完成过户。后乙知晓,以甲无权处分房屋为由
主张转让合同无效,并要求变更房屋的登记。
问题:乙主张合同无效能否得到支持?乙能否要求变更房屋登记?
【考点识别推演】出卖共有房屋→无权处分,问合同效力和所有权取得
答案:(1)不能。甲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属于无权处分,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法条依据为
《民法典》第209 条第1 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
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311 条第1 款:“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
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民法典》第215 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
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9 条第1 款:“以转让或者设定财产权利为目的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或者真正权利人仅以让
与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未取得真正权利人事后同意
或者让与人事后未取得处分权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受让人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让与人承担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
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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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9 条第1 款。
(2)不能。甲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属于无权处分,丙善意取得所有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311 条第1 款。
2. 谁取得动产所有权?
第一步:给出结论。(XX)。
第二步:分析案情。
【有权处分—一般答法】……已完成交付。(224 条)
【如果是特殊动产,而且案情说了未登记,则需
要补充:未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25 条)】
【有权处分—如果案情给出了具体的交付方式】出卖人(XX)与买受人(XX)签订买卖合同前,买
受人(XX)已经占有……,以简易交付方式完成交付。/ 出卖人(XX)向买受人(XX)转让请求第三人
(XX)返还的权利,以指示交付方式完成交付。/ 出卖人(XX)与买受人(XX)签订买卖合同后,又约
定继续由出卖人(XX)占有……,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226 条/227 条/228 条)
【说明:按照上面学的理论答法也给分,以占有改定为例,出卖人(XX)与买受人(XX)签订买卖
合同后又达成借用(或租赁)合意,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 ——核心是定性出交付方式】
【无权处分】……属于无权处分,(XX)善意取得所有权。(311 条1 款)【如果问是否构成善意取
得,同上】//
……属于无权处分,但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动产(XX),不构成善意取得。
第三步:引用法条。
标准化案例
案例3 :2022 年3 月1 日,甲以市价将其A 车出售给乙,乙当场付清款后提走车,但是汽车未办理
过户登记。5 月1 日,因甲无法偿还到期借款,其债权人丙申请对登记在其名下的A 车强制执行,法院
裁定查封A 车,乙随即提出异议。
问题1 :2022 年3 月1 日之后,A 车的所有权归属应当如何确定?
【考点识别推演】卖自己的东西+ 汽车是特殊动产,且说了未登记,结合问题所有权取得
答案:归乙。汽车已完成交付,未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224
条、第225 条。
问题2 :乙的异议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考点识别推演】车未登记,但买方已支付全部价款且占有,能否对抗卖方债权人
答案:能。虽然未办理过户登记,但是买方乙已经支付全部价款且占有了A 车,可以对抗卖方甲的
《民法典》第224 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225 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人。”
《民法典》第226 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227 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
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民法典》第228 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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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完美履行—所有权变动
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债权人丙。法条依据为《物权编解释(一)》第6 条。
【说明】采分点会尽可能多地给出步骤或方法,教大家怎么答题。但是考试很灵活,考查角度也很
多,碰到采分点没有辐射的点,大家根据学的构成要件或具体规则作答,灵活调整即可!
案例4 :2019 年4 月15 日,甲与乙约定:甲将自己所有的一架钢琴以5 万元的价格卖给乙,乙于4
月18 日到甲的家中取钢琴。4 月18 日,甲又给乙打电话,表示自己还需要使用钢琴参加下个月的钢琴
比赛,希望能再借用该钢琴至5 月18 日,乙表示同意。
问题:该钢琴所有权归谁?
【考点识别推演】先卖后借→占有改定,给出了具体交付方式
答案:乙。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后,又约定继续由甲占有钢琴,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法条依
据为《民法典》第228 条。
《物权编解释(一)》第6 条:“转让人转让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占有,
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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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第四章
合同问题太大了——合同解除
知识点一:合同解除事由与情形【常考】
一、主观考点
合同解除的前提:合同有效且未履行完毕。
1. 协议解除: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合同。
注意 当事人都同意解除合同,只是未对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等问题作出处理的,应当认定合
同已经解除。除非另有约定。
2. 约定解除:合同事先约定解除事由,待解除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如果违约程
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不能解除合同。
3. 法定解除
特别法定解
除事由
双方
任意解除
(任意:想解除
就解除,不需
要原因)
(1)委托合同
(2)不定期继续性合同,如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物业服务
特定方
任意解除
(1)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承揽工作完成前)
(2)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
(3)定期保管合同的寄存人
(4)货运合同的托运人
司法解除
(通过法院/
仲裁机构解除)
违约方解除
合同陷入僵局:守约方不能请求继续履行(不能履行/ 不
适于强制履行/ 履行费用过高/ 合理期限未请求履行),致
使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
A 公司向甲出租一间商铺,租期6 年,甲用于经营茶楼。
第三年,甲的茶楼经营不善,欲解除合同,将商铺的钥匙
还给了A 公司,同时清空、搬离房屋,但A 公司不同意
解除。——租赁合同不适于强制履行,且合同目的不能实
现,违约方甲有权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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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问题太大了——合同解除
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特别法定解
除事由
司法解除
(通过法院/
仲裁机构解除)
双方解除
(一般是不
利方行使)
情势变更。
(1)构成要件: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发生无法预见的
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且该变化不能归责任何一方当
事人(如国家政策、经济危机等)+ 继续履行显失公平
(2)协商前置,协商不成再请求变更/ 解除。请求变更,
法院不能解除;一方请求变更,对方请求解除/ 一方请求
解除,对方请求变更,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变更或者解
除。
(3)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不适用情势变更,否则该约定无
效。
一般法定解
除事由
(根本违约:
合同目的不
能实现)
双方解除
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如地震、海啸、泥石流等。
守约方解除
(1)预期违约: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
不履行主要债务;【可以解除,不用等到履行期届满】
(2)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后经催告仍不履行;
(3)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注意 通常,只有违反主给付义务才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从而解除
合同,但是违反从给付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也可以解除合同。
二、考点识别
1. 考查形式/ 提问方式
题目一般直接问“XX 是否有权解除合同?”(2018 年),比较隐晦的问法是“XX 可主张什么权
利?”、“基于X 合同,A 对B 可以提出什么请求?”(2025)。
2. 思考步骤+ 识别标准
合同解除识别考点不难,核心是判断案情给出的事实到底能不能解除合同,而这个事实非常灵活,
千变万化。根据下面的步骤来解决。
在判断合同解除时,完整的顺序是协议解除→约定解除→特别法定解除→一般法定解除。
其中,协议、约定、特别法定很好识别,如【案情出现国家政策、金融危机、严重通胀等一般考虑
情势变更;出现守约方不能请求继续履行又不愿意解除合同这种僵局,问题问违约方能不能解除,考虑
违约方解除权】。
经常考的也比较难判断的是一般法定解除,就看对方有没有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签
合同时主要希望得到的没得到),如果没有违约行为或虽然有违约但是达不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
不能解除合同。
注意 不要看到当事人不履行就一定是违约,以为对方能解除合同。也可能不履行是合法行使自
己的抗辩权,不构成违约,对方也就不能解除合同。这一点一定要注意!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及案例
第一步:给出结论。有权/ 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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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第二步:分析案情。
【任意解除】当事人(XX)签订的合同属于委托合同/ 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任意解除
权。(933 条/730 条)
【情势变更】……,发生了当事人(XX)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
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XX)明显不公平,当事人(XX)有权基于情势变更请求解除合同。/……,虽然
发生了当事人(XX)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但是该变化在合同履行完毕
后才发生,不构成情势变更。(533 条1 款)
【违约方解除】当事人(XX)虽然是违约方,但是……构成履行不能,且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580 条)
【一般法定解除】 ……,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当事人(XX)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
表示不履行(或……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XX)迟延履行……且经催告后仍不履行/
当事人(XX)迟延履行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563 条1 款)
【无权解除】当事人(XX)……的行为,构成违约,但是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563 条1
款)/ 当事人(XX)……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答案如果是无权解除,看案情体现的是哪种情形就答哪种,比如案情明显说的是情势变更,那就
只分析不构成情势变更就行。如果是一般法定解除(大概率都是考一般法定解除),就只分析为什么不
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用额外说没有协议、没有约定、没有特别事由,也没有一般事由,不用写
得这么复杂】
第三步:引用法条。
标准化案例
案例1 :张三委托李四为其购买IphoneX 手机,双方签订了书面委托合同。李四已为购买IphoneX
关于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认定,在租赁合同详细阐述。
《民法典》第933 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
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
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民法典》第730 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533 条第1 款:“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
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
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580 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
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民法典》第563 条第1 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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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问题太大了——合同解除
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手机付出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现张三发现自己急需的IphoneX 手机通过其他的途径很容易获得,便电
话告知李四取消委托。
问题:张三是否有权解除和李四签订的委托合同?为什么?
【考点识别推演】不看案情只看问题就能识别→委托合同的解除
答案:有权。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张三和李四都有任意解除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933 条。
【此处已经明确点明是委托合同,因此委托合同不再是得分点】
案例2 :2016 年10 月,A 公司与正升公司签订《租赁合同》,A 公司承租地下一层至地上五层,从
事珠宝、手机、服饰、餐饮、娱乐等项目,租期10 年。2023 年10 月,A 公司称7 年来商业经营内外环
境较2016 年商谈时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实体商场受到电商冲击、新型商场购物中心的增长,导致开业来
累计亏损已达2 亿,以此主张解除与正升公司的租赁合同。
问题:A 公司能否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就能识别
答案:不能。2016 年签订合同时,网络购物已经非常普遍,电商产业的发展和商场数量的增加都是
A 公司在签订合同时能预见到的,而且都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33 条第1 款。
【灵活作答,不符合哪个情形答哪个】
案例3 :甲与乙公司约定购买时代广场 A 栋1002 号100 平方米的商铺,双方签订《商铺买卖合
同》,甲支付了全部价款,乙公司将该商铺交付使用但迟迟未办理过户手续。后该广场因乙公司经营不善
两次停业。乙公司股东为盘活资产、重新开业,拟对时代广场的全部经营面积调整,重新规划布局,为
此陆续与大部分业主解除了商铺买卖合同,并开始施工。但是甲一直不同意解除,导致乙公司不能继续
施工,6 万平方米建筑闲置,且甲也不能在商铺经营。
问题: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考点识别推演】出现守约方不能请求继续履行又不愿意解除合同的情形,问违约方能否解除→违
约方解除
答案:有权。乙公司虽然是违约方,但6 万平方米建筑闲置,甲也无法在商铺经营,构成履行不
能,且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80 条。
案例4 :2014 年3 月12 日,新疆博林公司与正申公司签订《棉花购销合同》用于加工服装,约定:
正申公司向新疆博林公司提供200 吨共10 批次皮棉,单价每吨18000 元。2014 年7 月2 日,经博州纤
维检验所公证检验,正申公司交付给新疆博林公司的200 吨棉花无法达到服装加工标准。
问题:新疆博林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其与正申公司签订的《棉花购销合同》?
【考点识别推演】没任何特殊点,识别出一般法定,有违约行为
答案:有权。正申公司交付给新疆博林公司的棉花无法达到服装加工标准,该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
的不能实现。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63 条第1 款。
案例5 :甲公司中标了某地块的开发权,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负责建筑施工。后甲公司筹
集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工程进度款,乙公司遂停工表示抗辩,导致甲公司想建成房屋后出售营利的计划无
法实现,遂提出解除合同。
32
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问题: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合同?为什么?
【考点识别推演】没任何特殊点,识别出一般法定,考虑乙公司有没有违约行为
答案:无权。乙公司停工,是由于甲公司不支付工程款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乙公司不构成违约。
知识点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常考】
一、主观考点
解除合同有2 种方式,通知解除或起诉/ 仲裁解除。但违约方解除权、情势变更只能通过起诉/ 仲
裁方式解除合同。
(1)通知解除: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如果通知中载明债务人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则合同自动解
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注意 对方有异议,双方可以请求法院/ 仲裁机构确认解除效力。确实有解除权,合同依然是自通
知到达对方就解除;如果没有解除权,合同没有解除。而且如果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没有解除权,即使
对方没有及时提出异议,合同也没有解除。
(2)起诉/ 仲裁解除:自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①起诉后撤诉,又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②起诉后撤诉,又再次起诉主张解除合同,合同自再次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③起诉后撤诉,没有再次通知或起诉,合同未解除。
二、考点识别
1. 考查形式/ 提问方式
容易和民诉结合考查,设问看着是民诉,其实考得是民法,如“结合民事诉讼法诉讼请求原理,对
某人的抗辩,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某人抗辩合同已经解除)”(2023 年),也可能直接问“合同是否解
除”或“合同何时解除”,但概率较小。
2. 识别标准
注意案情中提到的起诉、撤诉,然后再次起诉/ 通知等表述。而且务必注意看到这些词要在脑海中
有印象,可能案情会把2 次诉讼分别放在第一段或第四段,不要因为案情隔开就识别不出来。看案情不
能被动看,代入一下场景,发展到哪个阶段了,最好有个先后顺序。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及案例
问题:某人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第一步:给出结论。成立/ 不成立。
第二步:分析案情。(XX)起诉主张解除合同后又撤诉,合同并未解除。(《合同》54 条)
第三步:引用法条。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4 条:“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撤诉后再次起诉主
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该主张的,合同自再次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但是,当事人一方撤诉后又通
知对方解除合同且该通知已经到达对方的除外。”
33
第四章 合同问题太大了——合同解除
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标准化案例
案例6 :2023 年7 月,因合同纠纷,B 公司向法院起诉A 公司,要求解除《设备买卖合同》。开庭
过程中,A 公司反对解除合同。之后,B 公司认为A 公司其实没有支付能力,便认为没有必要再继续诉
讼,遂在庭审过程中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一个月后,B 公司再次起诉A 公司,要求履行该合
同。A 公司抗辩:该合同在B 公司第一次起诉时,起诉状副本已送至A 公司,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解
除。
问题:A 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为什么?
【考点识别推演】起诉后撤诉再次起诉,抗辩合同已经解除→合同怎么算解除
答案:不成立。B 公司起诉主张解除合同后又撤诉,合同并未解除。法条依据为《合同编通则解释》
第54 条。
知识点三:合同解除效力【可放弃】
1. 没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该返还返
还。但像租赁这种继续性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不能请求恢复原状,按照原合同结算)或采取其他补救
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2. 合同因违约解除,违约方依然要承担违约责任。
3. 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如违约金、定金条款)、解决争议方法条款(如仲裁
协议)的效力。
4.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合同解除后,债务
人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担保人仍应对此承担担保责任)
34
05
第五章
确保合同履行——合同保全
知识点一:债权人代位权【常考】
一、主观考点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务人怠于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影响其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代债
务人之位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
乙(债权人)
【原告】
甲(债务人)
【无独三】
丙(次债务人)
【被告】
怠于(未诉未裁)
代位权诉讼
1. 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合法有效且到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未诉讼或仲裁)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或从权利(如担保);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即债务人的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
(4)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如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不能代位)。
2. 代位权的行使——必须诉讼
(1)原告: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
(2)被告:次债务人;
(3)第三人:应当追加债务人为无独三;
(4)管辖:次债务人(被告)住所地法院;
(5)行使代位权,两笔债权诉讼时效都中断;
(6)行使范围:以债权人到期债权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为限(取小的);
35
第五章 确保合同履行——合同保全
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7)次债务人能向债权人主张的抗辩: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次债务
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如管辖异议);
(8)次债务人不能向债权人主张的抗辩:
①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管辖协议/ 仲裁协议(不影响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因为是债务人
和次债务人的约定,合同相对性)。但是债务人或者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首次开庭前就双方之间的债权
债务关系申请仲裁的,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代位权诉讼。
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这是法院审理的事情)
③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减免次债务人的债务或者延长次债务人的履行期
限,次债务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3. 胜诉效果
(1)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相应范围内消灭。
(2)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
注意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或者从权利的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或者有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
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即使债权人债权未到期,债权人也可以代位向次债务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
(不要求诉讼方式)
二、考点识别
1. 考查形式/ 提问方式
题目问法“C 请求A 履行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A 的抗辩是否成立”等,从问法很难判断考点,
除非题目直接问“是否有权提起债权人代位权”。
2. 识别标准
案情出现三个人,A 欠B 钱,B 又欠C 钱,当C 要向A 主张权利,通过构成要件和诉讼地位等判
断是否符合债权人代位权。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及案例
第一步:给出结论。能/ 不能(成立/ 不成立)。
第二步:分析案情。
【债权人代位权——构成】债务人(XX)没有起诉、仲裁次债务人(XX),其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
影响债权人(XX)债权的实现,债权人(XX)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535 条1 款)
【债权人代位权——不构成】债务人(XX)有其他财产足以清偿债务,怠于行使权利未影响债权人
(XX)债权的实现。(535 条1 款)
【次债务人的抗辩】债务人(XX)与次债务人(XX)之间存在仲裁协议/ 管辖协议,不影响债权人
《民法典》第535 条第1 款: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36
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XX)提起代位权诉讼。(《合同》35 条2 款/36 条)。
第三步:引用法条。
标准化案例
案例:2023 年1 月10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A 设备出售给乙公司,
价款500 万元;甲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交付设备,乙公司应于设备交付并验收后一周内付清价款;
双方因合同产生的纠纷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解决。后甲公司依约交付了设备,而乙公司迟迟未支付价款。
甲公司虽然屡次催要,但是并未申请仲裁。因甲公司无力支付材料款,丙公司遂向乙公司住所地法院提
起代位权诉讼。乙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其与甲公司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无权受理。
问题1 :乙公司的管辖异议是否成立?为什么?
【考点识别推演】案情直接给出考点,结合问法问抗辩
答案:不成立。债务人甲公司与次债务人乙公司之间存在仲裁协议,不影响债权人丙公司提起代位
权诉讼。法条依据为《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6 条。
问题2 :若甲公司财力雄厚,法院能否判决丙公司胜诉?
【考点识别推演】结合问法,在考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答案:不能。债务人甲公司有其他财产足以清偿债务,怠于行使权利未影响债权人丙公司债权的实
现。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35 条第1 款。
知识点二:债权人撤销权【常考】+ 赠与合同的撤销【可放弃】
一、主观考点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不当减少其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撤销债务人不
当减少财产的行为。
乙(债权人)
原告
撤销
不当减少财产,影响债权实现
丙(相对人)
被告
甲(债务人)
被告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5 条第2 款:“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管辖协议为由提出异议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6 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仲裁
协议为由对法院主管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或者相对人在首次开庭前就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
债务关系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代位权诉讼。”
37
第五章 确保合同履行——合同保全
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1. 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无须到期。
(2)欠债后债务人实施了不当减少财产的行为,影响债权实现。
①放弃债权;②放弃债权担保;③无偿转让财产;④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⑤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买卖、互易财产、以物抵债、出租或承租财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等,且相
对人知道影响债权实现;
明显不合理价格:低于70% 卖,高于30% 买。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的,不受
前述价格比例的限制。
⑥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且相对人知道影响债权实现。
2.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诉讼
(1)原告: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
(2)被告:债务人和相对人为共同被告;
(3)管辖: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住所地法院;
(4)行使范围: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数额为限;
(5)除斥期间: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 年内/ 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 年内。
3. 胜诉效果
(1)行为一经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可以请求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
偿、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律后果(入库规则)。
注意 入库规则可能导致,即使撤销权诉讼胜诉了,债权人依然无法实现债权。为解决该问题,
在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同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受理撤销权诉讼的法院一并审理其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①债权人依据其与债务人的诉讼、撤销权诉讼产生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可以就债
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后面民诉会细讲)甲向银行借款100
万元。借款半年后,甲将其名下价值200 万元的一处房屋赠与乙。后银行以甲乙为共同被告提起债权人
撤销权诉讼,并请求法院一并审理与甲的借款关系。法院判决撤销甲乙的赠与合同,乙要把房屋还给甲,
且甲要还银行的借款。判决生效后,甲乙都未履行。债权人银行可以申请对该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如拍卖)。
②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可以申请对相对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2)诉讼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关联考点】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1. 任意撤销权:赠与财产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例外:公证;救灾、扶贫、助残等公
益、道德义务不能任意撤)。
2. 法定撤销权:不管财产权利有没有转移,发生下列情形就能撤:(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
合法权益;(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在知或应知撤
销事由1 年内行使;受赠人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赠与人的继承人/ 法定代理人知
或应知撤销事由之日起6 个月内行使)
撤销后,没履行的不用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请求返还。
3. 赠与人穷困抗辩权: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家庭生活或生产经营,可不再履行,已
经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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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二、考点识别
1. 考查形式/ 提问方式
题目问法“XX 能否请求撤销某合同?”(2020 年)或结合民诉,问“撤销权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
地位”(2019 年)。关于诉讼相关的具体内容见民诉讲义中的融合部分,民法这里核心讲考点的识别和实
体上是否能撤销。
2. 思考步骤+ 识别标准
这种问法可能考的知识点有债权人撤销权、可撤销合同或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所以需要识别出到底
是哪个考点。考点识别完就能做对题目,因为案情没有坑点。
第一步:看主体,是谁撤。如果案情或问题是当事人以外的人行使撤销权,则为债权人撤销权,要
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核心看是否影响债权实现。【如果案情一直在说一个人到处欠钱,就是在
说影响债权实现了,债权人就能撤;如果案情说有大量的财产,就是在说没有影响债权实现,债权人不
能撤】如果是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则为可撤销合同或者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第二步:看合同类型。如果是赠与合同,优先考虑赠与合同撤销事由【案情出现助学、公共设施建
设、环保等赠与就是在说公益性质的不能任意撤】;如果不符合则考虑可撤销合同(赠与合同同样适用
可撤销规定);如果是赠与合同外的合同,考虑可撤销合同。【这部分详见合同成立→效力】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及案例
第一步:给出结论。能/ 不能。
第二步:分析案情。
【债权人撤销权】①债务人(XX)无偿转让财产的(捐赠/ 赠与)行为(或放弃债权/ 放弃债权担保
/ 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影响债权人(XX)债权的实现,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债务
人(XX)……,但还有其他财产,并未影响债权人(XX)债权的实现,不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
件。(538 条)
②债务人(XX)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财产、互易财产、以物
抵债、出租或承租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XX)债权的实现,且相对人(XX)对此知情,
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539 条/《合同》43 条)
【任意撤销权】当事人(XX)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 赠与合同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
务性质,赠与人(XX)不能任意撤销赠与。(658 条2 款)
第三步:引用法条。
《民法典》第538 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
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539 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
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
为。”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3 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实施互易财产、以物抵债、出租或者承租财产、知识
产权许可使用等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债权人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658 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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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确保合同履行——合同保全
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标准化案例
案例1 :星星公司因无力偿还欠付货款,于2020 年1 月向银河公司借款500 万。之后,星星公司
为经营企业的正面形象,承诺将公司仅剩的300 万捐献给“青少年成长基金”,并在媒体上宣传,银河公
司于同年3 月看到相关报道且知晓星星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
问题1 :银河公司能否撤销该捐赠?
【考点识别推演】看主体,主体是当事人外的人,债权人撤销权
答案:能。星星公司无偿转让财产的捐赠行为,影响债权人银河公司债权的实现,符合债权人撤销
权的成立条件。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38 条。
问题2 :星星公司能否撤销该捐赠行为?
【考点识别推演】看主体,主体是当事人;合同类型是赠与,优先考虑赠与合同事由
答案:不能。该赠与合同有公益性质,赠与人星星公司不能任意撤销赠与。法条依据为《民法典》
第658 条第2 款。
案例2 :甲拖欠乙的500 万借款迟迟未还。在乙起诉甲偿还借款期间,甲将其市值480 万元的A 房
以200 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其知情的妹妹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甲乙的借款纠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发
现甲无财产可供执行。
问题:乙能否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为什么?
【考点识别推演】看主体,主体是当事人外的人,债权人撤销权
答案:能。甲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卖房,影响债权人乙债权的实现,且丙对此知情,符合债权人撤
销权的成立条件。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39 条。
40
06
第六章
确保合同履行——合同担保(概述)
知识点一:担保从属性【常考】+ 保证人的抗辩权与追偿权【可放弃】
一、主观考点
甲
(债务人)
乙
(债权人)
丙
(担保人)
主债
担保
担保是保障债权(合同)实现的手段,从属于债权,具有从属性。债权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
同,如果主合同不成立、消灭,自然不用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合同有效,原则上要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无效,无需承担担保责任。那么产生三个问题:
一、怎么确定担保合同的效力?
二、担保合同无效,不承担担保责任,那承担什么责任?还是什么责任都不承担?
三、担保合同有效,承担多少?/ 有无可以不承担事由?
(一)担保合同效力
担保合同效力依然是根据第一章学的效力规则进行判断,此外,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从
属性)。
注意 独立性约定无效: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
后果承担担保责任,独立性约定无效,但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比较】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担保人不对主合同无效之后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承
担担保责任;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二)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有过错的担保人要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41
第六章 确保合同履行——合同担保(概述)
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情形
过错
担保人的责任
担保人
债权人
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没错
有错
不承担
有错
没错
= 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
有错
有错
≤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没错
/
不承担
有错
/
≤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赵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与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出借30 万元,钱某作为连带担保人在协议
上签字。借款到期后公司未还款,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返还本金、支付利息及律师费,并要求钱某
承担连带责任。钱某对资金来源并不知情。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借款合同无效,基于从属性,保证
合同也无效,钱某无需承担担保责任。钱某不知情,对于保证合同无效没错,不担责。
(三)担保合同有效,承担多少担保责任?/ 有无可以不承担事由?
1. 担保责任范围≤主债
(1)担保范围原则是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主债务的,超出部分的约定无效;对担保责任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
无效。甲欠乙钱,丙提供保证,并与乙约定“若丙未依约履行保证责任,则从逾期之日起另行支付逾期
付款违约金”。这属于对保证责任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约定无效。
(3)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的,就超出部分,担保人不能向债务人追
偿,只能请求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
(4)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债内容: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减轻的,担保人对变更后的担责;
加重的,对变更前的担责(对小的担责)。
【区分】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履行期: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2. 债务人有抗辩等权利,对担保的影响?
(1)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担保人也能主张。
①债务人没主张抗辩,担保人也能主张抗辩,当然也能不抗辩,承担责任后依然可以找债务人追
偿。
②债务人主张抗辩,担保人就必须主张抗辩,否则不能找债务人追偿。
甲欠乙100 万元,丙提供保证。主债时效届满后,甲有时效经过的抗辩权,可以不还钱,担保人丙
也可以主张该抗辩权。①如果甲要还钱,丙依然可以主张该抗辩权。②如果甲拒绝还钱,丙就必须主张
时效抗辩权,否则不能向甲追偿。
注意 担保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比如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保证债务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依然可以找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对债权人有抵销权、撤销权等,担保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甲受丙欺
诈,与乙订立了设备买卖合同,丁为甲付款提供担保,乙对丙欺诈甲的事实明知。丁有权拒绝承担担保
责任。
3. 主债换人,对担保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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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1)债权转让,通知担保人,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①即使担保未办理转移登记或转移占有,担保人也要承担担保责任。甲欠乙钱,丙以房屋提供抵
押。后乙把债权转给丁,丁取得债权以及从权利抵押权,即使房屋抵押登记依然在乙名下。
②若债权人和担保人约定不能转让债权,债权人依然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转让,担保人对新债权人
不承担担保责任。
(2)债务承担:
①免责债务承担: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对转移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影响担
保人】甲欠乙20 万,丙提供担保。经乙同意,甲把20 万债务转给戊,但丙不知情。丙不再承担担保责
任。
②并存债务承担:担保人要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结合民诉——管辖】
(1)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2)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如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
法院。
(3)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无管辖权。
(四)借新还旧中的担保责任
乙(债权人)
甲(债务人)
借款(一)
担保人丙
借款(二)
还借款(一)
担保人丁
到期未清偿
担保责任
承担?
【注意】借款(一)的担保人丙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继续为借款(二)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
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新贷债权人的担保物权顺位>其他债权人的担保物权顺位
借款(一)的担保人
丙不承担担保责任
借款(二)
担保人丁
知情(包括丙丁为
同一人):担责
不知情:不担责
借款(一)因清偿而消灭
担保从属性:担保消灭
是否知情
(知借新还旧)
(五)担保人的追偿权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追偿的时候可以主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
利。(可以详见共同担保部分)
二、考点识别
1. 考查形式/ 提问方式
通常问法为“A 能向B 主张什么权利?(2024)”或者“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2. 识别标准
该问题可能是通过担保合同效力切入,也可能通过主债内容变更、债权转让、债务承担角度切入,
还可能通过主债诉讼时效影响的角度切入,当然也可能是通过借新还旧。切入点很多,所以在看到相关
案情时要考虑下可能在考这个点。
而具体是从哪个点切入,很简单,基本一看案情就知道。如果题目有明显的合同效力瑕疵问题,就
43
第六章 确保合同履行——合同担保(概述)
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是从效力角度切入;如果有债权转让或债务转移的事实,就考虑是债的移转对担保的影响;如果是一个
人找同一个人借第2 笔债还第1 笔,考虑借新还旧。如果以上都没提到,但案情给出了时间,考虑时效
方面。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及案例
问 题: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第一步:给出结论。承担/ 不承担。【根据问法灵活调整】
第二步:分析案情。
【 主合同效力】……,主债权债务(XX)合同无效。基于效力从属性,(XX)的担保合同也无效。
(388 条1 款/682 条1 款)
(如果问题细化到是否承担责任或承担什么责任,则需要再看担保人是否有错
+《担保》17 条2 款)
【担保合同效力】……,担保合同无效。(如果问题细化到是否承担责任或承担什么责任,则需要再
看过错问题+《担保》17 条1 款)
【独立性约定】(XX)关于“担保合同效力独立”/“主合同无效后依然要承担担保责任”的约定是
无效的,但是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2 条1 款)
【主债内容变更】债权人与债务人(XX)未经担保人(XX)书面同意,加重债务(XX),担保人对
加重部分(XX)不承担担保责任。/ 减轻债务(XX),担保人对减轻后的债务仍应承担担保责任。(695
条1 款/《担保》20 条)
【债权转让】债权人(XX)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XX),第三人(XX)取得从属于债权的担保权
(XX),未转移登记/ 转移占有不影响担保责任的承担。(547 条)
【并存债务承担】第三人(XX)与债务人(XX)约定加入债务(或第三人(XX)向债权人(XX)
《民法典》第388 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
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682 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7 条第2 款:“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
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7 条第1 款:“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
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 条第1 款:“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
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695 条第1 款:“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
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0 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纠纷案件时,可以适用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
条第一款、第六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六百九十九条、第七百条、第七百零一条、第七百零二条等
关于保证合同的规定。”
《民法典》第547 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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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即使未经担保人(XX)书面同意,担保人(XX)的担保责任也不受影响。(697 条
2 款/《担保》20 条)
【免责债务承担】债务人(XX)经债权人(XX)同意将债务转给第三人(XX),未经担保人(XX)
书面同意,担保人(XX)不承担担保责任。(391 条/697 条1 款)
【 借新还旧】新贷担保人(XX)同时是旧贷的担保人,知道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 新贷的担保
人(XX)知道/ 不知道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担保》16 条1 款)
第 三步:引用法条。
标准化案例
案例1 :李二娃与刘三姐签订借款合同,王五员提供保证,经查李二娃与刘三姐属于恶意串通签订
借款合同。王五员对于恶意串通并不知情。
问题:王五员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考点识别推演】恶意串通,主合同效力有问题
答案:不需要。李二娃与刘三姐恶意串通签订借款合同,主合同无效。基于效力从属性,王五员提
供保证的担保合同也无效。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54 条、第682 条第1 款。
案例2 :2023 年6 月1 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约定乙银行向甲公司提供贷款100 万
元。同日,丙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丙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合同若无
效,丙公司应对贷款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保证责任。其后,甲公司到期未偿还贷款。
问题:丙公司应对贷款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保证责任的约定效力如何?是否影响保证合同的效
力?
【考点识别推演】通过案情/ 问题能直接定位,很直接
答案:(1)无效。丙公司应对贷款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保证责任,该约定属于担保独立性约定,
无效。
(2)不影响。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 条第1 款。
案例3 :张小草向陆吉安借款500 万元,李爱国以自有房屋提供了抵押担保。请根据《民法典》、
《担保制度的解释》和民法原理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 :假设第三人王小花和张小草约定一起承担还款义务,且陆吉安同意。李爱国知情,但对此
未置可否。后张小草和王小花均无力偿还借款,李爱国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697 条第2 款:“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民法典》第391 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
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697 条第1 款:“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
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6 条第1 款:“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
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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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确保合同履行——合同担保(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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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考点识别推演】第三人加入债务对担保的影响
答案:承 担。王小花和张小草约定加入债务,即使未经担保人李爱国书面同意,担保人李爱国的担
保责任也不受影响。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697 条第2 款、《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0 条。
问题2 :假设陆吉安将债权转让给郑小爱,并通知了李爱国,但房屋抵押未办理转移登记。张小草
到期无力还款,李爱国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考点识别推演】债权转让对担保的影响
答案:承担。陆吉安将债权转让给郑小爱,郑小爱取得从属于债权的抵押权,未转移登记不影响担
保责任的承担。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47 条。
知识点二:担保物权的特性【可放弃】+ 担保物权权利保护期间【可放弃】
1. 担保物权特性
(1)优先受偿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就担保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于其他
债权人受偿。
(2)物上代位性: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
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且顺位不发生变化(按照担保物权的原顺位)。
如果抵押权人发出了给付通知,给付义务人就只能向抵押权人给付,否则抵押权人仍有权请求给
付,法院可以通知抵押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 担保物权的权利保护期间
(1)抵押权、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主债诉讼时效届满,不能再行使担保物权,担保物
权消灭。
(2)动产质权、以交付权利凭证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留置权:不受主债诉讼时效影响,时效
届满依然可以行使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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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第七章
典型担保——抵押权
抵押权:债务人/ 第三人提供一个特定的物给债权人担保,而且这个物不用转移占有,到时候债务
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能拍卖、变卖该物,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知识点一:抵押权的设立【常考】+ 房地一体【可放弃】+ 动产浮动抵押【常考】
一、主观考点
(一)不动产抵押权
1. 不动产抵押权= 抵押合同有效+ 有权处分+ 登记(自登记时设立)
(1)未登记,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合同依然有效,可以请求办理抵押登记。
(2)如果确实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地震、他人毁损):债权人不能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但如果已经获得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债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在其所获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
任。如甲向乙借款100 万元,丙以其90 万房屋提供抵押。在办理抵押登记的前一天,房屋被丁纵火烧
毁。——原则上,乙不能请求丙承担责任。不过,如果丙获得丁给的赔偿款80 万元,则乙可以请求丙承
担80 万元的赔偿责任。
②可归责于抵押人(抵押人卖给别人):债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但
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的责任范围。如甲向乙借款100 万元,丙以其房屋提供抵押。在办
理抵押登记的前一天,丙以市价90 万将房屋卖给丁,丁取得所有权。——乙可以请求丙承担责任,但最
多只能请求丙赔偿90 万。
2. 抵押预告登记
甲欠乙钱,丙以刚签订预售买卖合同的商品房为乙提供不动产抵押。由于房屋尚未竣工,无法办理
所有权登记,乙丙无法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因此先办理抵押预告登记。
同时满足下面3 个条件,抵押权自抵押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
(1)建筑物所有权已经办理首次登记(开发商竣工后的首次登记);
(2)预告登记的财产与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的财产一致;
(3)抵押预告登记未失效(知道购房者取得所有权的90 日内申请抵押登记)。
接上例,2022 年10 月8 日办理抵押预告登记。抵押登记的条件满足后,丙又以该不动产为丁设立
了抵押,2022 年12 月15 日办理抵押登记;2022 年12 月21 日,乙申请办理正式的抵押登记。乙和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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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典型担保——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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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抵押权谁顺位在先?乙虽在12 月21 日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但直接认定在10 月8 日办理抵押预告登记
之日,抵押权已设立。因此乙的顺位在丁之前。
3. 房地一体主义
(1)房地一起走: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一并抵押;未一并抵押的,视为一并抵押;对房和地
都有优先受偿权;
(2)新增、续建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但实现抵押权时一并处分,只是对新增、续建部分无优
先受偿权;
(3)房地分别抵押给不同债权人,按登记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动产抵押权
1. 动产(包括特殊动产)抵押权= 抵押合同有效+ 有权处分
(1)无须交付和登记,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2)登记是对抗要件,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范围:
①已占有抵押物的善意买受人(不知道抵押了),不能再行使抵押权。丙公司以汽车为债权人乙提
供抵押但未登记,后丙公司将车卖给善意的丁并交付。丁取得所有权,乙的抵押权消灭。
②已占有抵押物的善意承租人(不知道抵押了),抵押权实现时,不破租赁,承租人有权继续承租。
丙公司以汽车为债权人乙提供抵押但未登记,后丙公司将车租给善意的戊并交付。乙实现抵押权不能影
响戊承租该车,乙将车拍卖时需说明车辆存在戊的租赁。买受人购得该车后,戊可对新的买受人主张继
续承租该车。
③抵押人的保全、执行债权人。丙公司以汽车为债权人乙提供抵押但未登记,法院应丙公司的债权
人戊的请求扣押了汽车,乙的抵押权不得对抗戊。
④破产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丙公司以汽车为债权人乙提供抵押但未登记,后丙公司破产,乙的抵
押权不得对抗丙公司的其他破产债权人。
2. 动产浮动抵押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主体)+ 现有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抵押财产范围)可以设立浮动抵押。
(1)动产浮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抵押财产确定前:财产一直在浮动,买入的动产自动成为抵押财产;卖出的动产满足后面的正
常经营买受人规则,不再是抵押财产(后面会讲);
(3)抵押财产确定后,抵押权人可就此时的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财产什么时候确定?——期满没还钱、抵押人破产或解散等。
(三)特殊财产抵押
1. 以无权处分的财产抵押:抵押合同有效,可善意取得抵押权;
2. 以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抵押:抵押合同有效;相应措施已解除的,可行使抵押权;未解除
的,不得行使。
3. 以违法建筑物抵押:抵押合同无效,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办理合法手续的除外。以建设用地
使用权抵押,抵押合同不因土地上存在违法建筑物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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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二、考点识别
1. 考查形式/ 提问方式
常见提问如“抵押权是否设立/ 何时设立(2025)?”、“当事人(XX)是否有权对某物行使抵押
权?”、“当事人(XX)是否有权对某物主张优先受偿权?”问法一般都比较直接。
2. 识别标准
整体来说,识别很简单,基本看到问题或稍微结合案情就能识别,而且案情没有坑点。
如果案情只简单提到用什么东西抵押,就是考一般的不动产、动产抵押的设立;如果提到了用现有
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等设立抵押,就是考动产浮动抵押。
如果案情提到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或首次登记,可能就是在考抵押预告登记和抵押权的关系。
如果案情提到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盖房,大概率在考房地一体。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及案例
问题:当事人(XX)是否有权对某物行使抵押权?
第一步:给出结论。有权/ 无权。
第二步:分析案情。
【不动产抵押】当事人(XX)以……提供抵押,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 未办理抵押登记,而不动产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402 条)
【动产(浮动)抵押】当事人(XX)以……提供抵押,动产(浮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即已
设立。未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403 条/396 条)
【抵押预告登记】当事人(XX)已经办理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抵押预告登记未失效,当事
人(XX)的抵押权自抵押预告登记之日起已经设立。(《担保》52 条1 款)
【房地一体】当事人(XX)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基于房地一体原则,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视为
一并抵押。/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397 条/417 条)
(如果问题是实现抵押权时,如何处理新增建筑,则需要写:应当将新增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并处分,只是债权人(XX)对新增建筑拍卖所得价款无权优先受偿。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上新
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基于房地一体原则,在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
《民法典》第402 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
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403 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396 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
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
偿。”
《担保制度的解释》第52 条第1 款:“当事人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后,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经
审查存在尚未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预告登记的财产与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的财产不一致、抵押预告登记已
经失效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经审查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
告登记失效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应当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
《民法典》第397 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民法典》第417 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
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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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典型担保——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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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权一并处分。)
【物上有其他更优先的担保物权】有权。虽然第三人XX 对……也享有抵押权/ 质权/ 价款优先权,
而第三人XX 的抵押权/ 质权/ 价款优先权优先于当事人XX 的抵押权。
第三步:引用法条。
标准化案例
案例1 :2021 年10 月,为担保贷款,星星公司以其所有的A 栋房屋为德顺银行提供抵押担保,并
于同日办理了抵押权登记。2021 年11 月,星星公司又与德恒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将其现有及将有的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给德恒公司,未办理抵押登记。
问题1 :德顺银行是否有权对A 栋房屋行使抵押权?
【考点识别推演】案情没特殊之处,只说用房屋抵押→不动产抵押
答案:有权。星星公司以A 栋房屋提供抵押,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而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
立。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02 条。
问题2 :德恒公司是否有权对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行使抵押权?
【考点识别推演】案情用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动产浮动抵押
答案:有权。星星公司以其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提供抵押,动产浮动抵
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即已设立。未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396 条、
第403 条。
案例2 :2018 年6 月1 日,丁银行和李俊签订《住房贷款合同》,约定:丁银行向李俊提供贷款300
万元,用于购买关山晓月2 期1401 号房,李俊以该房提供抵押。同日,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
记。2020 年2 月1 日,关山晓月2 期住宅楼竣工,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其后,关山晓月2 期住宅楼
完成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但是一直未给李俊办理房产证。后李俊因失业无力支付月供。
问题:丁银行是否有权对李俊购买的1401 号房主张优先受偿权?
【考点识别推演】案情出现抵押预告登记、首次登记→抵押预告登记和抵押权
答案:有权。已经办理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抵押预告登记未失效,丁银行的抵押权自抵押
预告登记之日起已经设立。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的解释》第52 条第1 款。
案例3 :甲公司以一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3000 万元,办理了抵押登记。其
后,甲公司在该地块上开发建设住宅楼,现住宅楼已竣工验收,但甲公司未能按期偿还乙银行借款。
问题:乙银行是否有权对住宅楼行使抵押权?
【考点识别推演】案情提到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盖房→房地一体
答案:无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法条依据为《民法
典》第41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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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知识点二:抵押物转让与正常经营买受人【常考】
一、主观考点
1. 抵押人能不能转让抵押物?(买卖、出资、抵债等都是转让)——能【物要正常流通,经济才能
转起来】
(1)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物,是有权处分,无需抵押权人同意,只是要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证
明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将转让价款提前清偿或提存。
(2)转让合同有效,即使约定不能转还转,合同依然有效。
2. 受让人能不能取得所有权?——原则能,除非知道当事人已经约定了不能转(不能转让的约定登
记了,视为知道)
例1 甲把汽车抵押给乙,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甲把汽车卖给丙,并交付——丙能取得汽车所有
权。
例2 甲把汽车抵押给乙,办理抵押登记。甲乙同时约定抵押期间汽车不能转让,且该约定进行了登
记。抵押期间甲把汽车卖给丙,并交付——不能转让的约定登记,丙应当知道不能转让,不能取得所有
权。
3. 抵押权人能否对受让人行使抵押权?——原则能,除非符合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 未登记不能对
抗已经占有抵押物的善意受让人【符合任何一个都不能行使抵押权。这两个都判断完不符合,才能得出
可以行使抵押权的结论,千万不能只判断一个不符合就得出能行使抵押权的结论】
(1)正常经营买受人
符合“正常经营活动+ 已付合理价款+ 已取得动产所有权”要件,动产抵押权人不得对抗买受人,
动产抵押权消灭。【保护买受人】
①正常经营活动的认定:营业执照记载+ 持续销售同类产品(主营销售手机的,卖服装就不是正常
经营活动)。
②已付合理价款:必须实际支付,不能只约定;不要求付完全款,支付大部分价款即可。
③取得所有权:动产完成交付。约定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买受人即使取得动产占有,也未取得所
有权,不适用该规则。
④不适用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情形:A. 买得过多;B. 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C. 订立买卖合同的
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D. 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E. 买受人
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
注意 不管是普通抵押还是浮动抵押,都适用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不管抵押权有没有登记,都
适用该规则;也不管买受人是否善意,也适用该规则。
(2)未登记抵押权不能对抗已经占有抵押物的善意受让人,抵押权消灭,不能行使抵押权。
登记的抵押权、虽未登记但受让人恶意,都能继续行使抵押权。
例3 甲把汽车抵押给乙,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甲把汽车卖给丙,并交付——没体现正常经营买
受人,不考虑。抵押权登记,可以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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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典型担保——抵押权
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二、考点识别
1. 考查形式/ 提问方式
常见提问如“抵押权能否对抗某人”(2020 年)、“当事人(XX)是否有权对某物行使抵押权?”不
过也可能问“合同效力和受让人能不能取得所有权”。这个知识点无非就是这3 个问题,问什么答什么。
2. 识别标准
案情一般是某物设定抵押后又被出卖。案情出现主营、以……为业、生产设备等词或者给出公司的
经营范围或类别,说明了是什么公司,可能在考正常经营买受人。同时,注意保持敏感度,避免因为案
情之间相隔较远而没有识别出考点。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及案例
1.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合同效力如何?
第一步:给出结论。有效。
第二步:分析案情。
【没约定不能转的一般答法】抵押期间,抵押人(XX)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
事由。(406 条1 款)
【约定了不能转还转的答法】抵押人(XX)违反禁止转让抵押物(XX)的约定,不影响转让(XX)
合同的效力。(《担保》43 条)
【答法虽然分情况,但其实就是在贯彻只回应案情特殊之处即可】
第三步:引用法条。
2. 受让人能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一步:给出结论。能/ 不能。
第二步:分析案情。
【没约定不能转】抵押人(XX)转让抵押物(XX)是有权处分,且已完成登记/ 交付。(406 条1
款)
【约定不得转,但该约定未登记】①禁止转让的约定未登记,且已经向善意的受让人(XX)完成登
记/ 交付。
②禁止转让的约定未登记,但是受让人(XX)恶意,知道当事人之间(XX) 禁止转让的约定。(《担
保》43 条1 款)
【约定不得转,且该约定登记】当事人双方(XX)约定了禁止抵押财产转让且办理了登记。(《担保》
43 条2 款)
第三步:引用法条。
《民法典》第406 条第1 款:“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
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担保制度的解释》第43 条:“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未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
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
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
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
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
是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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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3. 抵押权人能否对受让人行使抵押权?
第一步:给出结论。能/ 不能。
第二步:分析案情。
【正常经营买受人】抵押人( XX) 出卖…… 是正常经营活动,且买受人(XX)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
取得所有权,买受人(XX)是正常经营买受人,(XX)的抵押权不得对抗(XX)。(404 条/《担保》56
条)
【如果得出的结论不是正常经营买受人,不符合哪个答哪个就行,不用三个要件全部答。当然如果
案情交代了几个否定的理由,则交代的都答,原则依然是回答案情特殊之处】
【抵押权 登记/ 未登记】(XX) 的抵押权办理了登记(或XX 的抵押权未登记但是受让人恶意),可以
对抗买受人(XX)。(如果抵押权未登记且受让人善意,不能对抗)(403 条/《担保》54 条)
注意如果题目明显有正常经营买受人案情,只是不适用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一定要先分
析因为什么不适用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然后再看抵押权有没有登记,千万不要只答抵押权登记没登
记。
第三步:引用法条。
标准化案例
案例4 :2021 年4 月,星星公司(以售卖电扇为业)向江汉农商 银行贷款1000 万,借期2 年。同
日,星星公司以其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提供抵押担保;次日,银河公司以其
一台贵重设备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约定该设备不得转让,不能转让的约定未登记。2022 年12
月,银河公司将该台设备卖给山河公司并交付。2023 年1 月,星星公司以正常价 格向山水公司出售了一
批电扇,二者于当日交付、付款。后借款期限届满,星星公司无力偿还。
问题1 :银河公司与山河公司的设备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考点识别推演】设备被抵押又被卖,约定了不能转
答案:有效。银河公司违反禁止转让设备的约定,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
的解释》第43 条第1 款。
《民法典》第404 条:“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担保制度的解释》第56 条:“买受人在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中通过支付合理对价取得已被设立担保物权的动产,
担保物权人请求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
(二)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
(三)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
(四)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五)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是指出卖人的经营活动属于其营业执照明确记载的经营范围,且出卖人持续销售同类
商品。前款所称担保物权人,是指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出卖人、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
《担保制度的解释》第54 条:“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占有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向受让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
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二)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移转占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
证明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三)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执行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
施,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3
第七章 典型担保——抵押权
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问题2 :山河公司 能否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
【考点识别推演】设备被抵押又被卖,约定了不能转
答案:能。禁止转让的约定未登记,且已经向善意的山河公司完成交付。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的
解释》第43 条第1 款。
问题3 :江汉农商 银行能否对星星公司 出售给山水公司的该批电扇行使抵押权?
【考点识别推演】电扇被抵押又被卖,以……为业→正常经营买受人;结合问题抵押权能否继续行
使,原则能,除非符合2 种
答案:不能。星星公司向山水公司出售电扇,是正常经营活动,且山水公司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
得所有权,山水公司是正常经营买受人,江汉农商银行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山水公司。法条依据为《民法
典》第404 条。
案例5 :乙公司(主营房地产开发业务)为丁公司设定了动产浮动抵押(包括2 台铲车),并办理
了登记。后在经营过程中,乙公司将2 台铲车卖给了自然人E,并获得1950 万元货款。
问题:丁公司对2 台铲车的抵押权是否能够对抗E 的权利?
【考点识别推演】铲车被抵押又被卖,主营→正常经营买受人;结合问题抵押权能否继续行使,原
则能,除非符合2 种
答案:能。乙公司将其生产设备2 台铲车出卖给E,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不能适用正常经营买受
人规则。丁公司的抵押权办理了登记,可以对抗E,可以就2 台铲车行使抵押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
第403 条、《担保制度的解释》第56 条。
知识点三:最高额抵押【可放弃】
1. 担保对象:未来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最高额抵押设立后债权确定前的债权),
如甲公司用厂房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未来半年内甲公司和乙银行的债权,并设定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
500 万元。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
债权确定的时间:①约定的确定期间届满;②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
2 年;③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④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⑤债务人、抵押
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2. 效果:如实际发生的债权<最高债权额: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为限优先受偿;如实际发生的债权>
最高债权额:以最高债权额为限优先受偿。(取小的)
3. 最高额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随之转让。除非另有约定。
54
08
第八章
典型担保——质权和留置权
知识点一:动产质权设立与消灭【可放弃】+ 权利质权与保证金账户质押【可
放弃】
一、主观考点
质权也是提供特定的物设定担保,和抵押不同的是,质权需要转移占有。
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不动产不能设立质权。
1. 动产质权= 质押合同有效+ 有权处分+ 交付(自交付质物时设立)
(1)交付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不能以占有改定设立质权。如甲用设备给乙提供质
押,同时约定甲再租2 个月,此时质权未设立。
(2)将质物交付给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不影响质权的设立。如甲用设备给乙提供质押,且甲乙丙
三方约定乙授权丙代为占有,甲将设备交付丙。乙享有对设备的质权。
(3)未交付,质权未设立,但不影响质押合同效力,合同依然有效,可以请求交付质物,否则承担
违约责任。
(4)质权人丧失占有对质权的影响:
①质权人返还质物,质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质权人非自愿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如被偷,质权不消灭,因为质权人仍可请求返还。
2. 权利质权= 质押合同有效+ 有权处分+ 交付(除占有改定)/ 登记
交付设立
登记设立
具体标的
有权利凭证的:
①汇票(必须背书记
载“质押”字样并签
章)、本票、支票;
②债券、存款单;
③仓单(必须背书记
载“质押”字样,并
经保管人签章)、提
单。
没有权利凭证的①②③;
④基金份额、股权;
⑤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⑥现有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理解成基于合同的金钱之债就行,比
如甲找乙买设备,乙对甲享有的要求给钱的债权就是应收账款债权)
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须真实存在】:应收账款如果是虚构的,即
使办理了出质登记,质权也无法设立。除非应收账款债务人向质权
人确认了应收账款的真实性(不得反悔)。
注意④⑤⑥出质后,不得转让。
55
第八章 典型担保——质权和留置权
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3. 保证金账户质押的设立= 合同有效+ 金钱特定化(设立保证金账户)+ 交付(债权人控制)
注意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浮动,不影响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
【说明:这其实是一种非典型担保,但是因为设立方式和动产质权很像,而且考查概率较小,因此
这里简单说明,有个大概印象即可】
二、考点识别
1. 考查形式/ 提问方式
题目问得很直接,直接问“质权是否设立?”、“质押是否有效?”。
2. 识别标准
识别没难度,看到问题就知道考点,再结合具体案情是用什么设立质押,就可以得出结论。只是一
般会和商法融合,所以案情会出现公司、股权、票据等来考质权,看到案情不要害怕,知道权利怎么设
立就行。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及案例
第一步:给出结论。设立/ 未设立。
第二步:分析案情。
【动产质权】当事人(XX)以……提供质押,已完成交付。/ 当事人(XX)以……提供质押,未交
付/ 质权设立不能是占有改定方式。(429 条)
【权利质权】当事人(XX)以……财产(股权/ 应收账款等)提供质押,已办理登记/ 交付权利凭
证。(XX 条)
第三步:引用法条。
标准化案例
案例1 :方某向孙某借款1 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
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孙某同意,遂提供借款,双方订立了书面的质押合同且将电脑
出质的事实通知刘某,刘某遂将电脑交付给孙某。
问题:该质权是否设立?
【考点识别推演】电脑提供质押→动产质权
答案:设立。方某以手提电脑提供质押,已完成交付。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29 条。
知识点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常考】
一、主观考点
抵押和质押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设立的,但留置不一样,留置是法定的,法律规定:在满足一定条
件的情况下,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权人(留置权人)可以留置物,并有权拍卖、变卖物,就价款优先
《民法典》第429 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此处法条涉及范围较广,如《民法典》第441-445 条、《担保制度的解释》第58、59 条,答题时根据案情选择合
适的适用即可。
56
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受偿。
1. 普通留置权成立要件
(1)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
(2)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即使债权人知道占有的是第三人的动产,也能成立留
置权;
(3)占有的动产与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即债权人占有动产的原因和取得债权的原因是
一样的,是基于同一个合同:常见的有承揽、保管、维修、运输、委托等。
例甲乙签订运输合同,约定甲将一批货物按时送往收货地。甲送到后发现没有地方卸货便与乙沟
通是否卸货并要求乙支付“押车费”(无法卸货导致车辆不能按时投入运输的费用)。乙不愿支付“押车
费”,甲能否留置?——甲占有乙的货物是基于运输合同。甲的债权“押车费”,是因乙对运输合同的违
约产生的违约责任。债权与占有的货物基于同一合同,甲有权留置。
2. 商事留置权成立
双方都是企业,除了满足上面条件成立留置权外,还有第二种成立留置权的方式:不要求同一法律
关系,但只能留置债务人动产,而且该债权必须是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企业间因经常性的商事
交易而发生的债权,如买卖价款债权。通常不包括债权转让或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的债权)。
例1 甲公司欠乙公司购买A 设备的钱,甲公司又把B 设备送给乙公司维修,即使甲公司支付了B
设备的维修费,乙公司也能以上次没支付购买A 设备的钱留置B 设备。(如果甲乙任何一方是自然人则
不能留置)
例2 甲公司把设备送给乙公司维修,乙公司又受让了丙公司对甲公司的500 万债权,如果甲公司支
付了设备的维修费,乙公司不能因为甲公司没还500 万留置设备。受让的债权不是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
权,不能留置。
二、考点识别
1. 考查形式/ 提问方式
题目问得很直接,直接问“能否留置某物或能否享有留置权”;“能否扣留某物”(2025 年)。
2. 识别标准
定位考点没有难度,注意案情关键词扣留、不还某个东西等。
双方当事人都是自然人或一方自然人,一方企业,只分析普通留置(必须满足同一法律关系)。
双方当事人都是企业,不满足同一法律关系也可能成立商事留置权。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及案例
第一步:给出结论。能/ 不能。
第二步:分析案情。
【普通留置权】债权人(XX)占有动产与……债权的发生属于/ 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448 条)
【商事留置权】商事留置不要求占有动产与债权的发生属于同一法律关系。(448 条)
(如果不构成商事留置,不符合哪个答哪个就行,不用全部答;当然如果案情都给出了,那就都写。
《民法典》第448 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57
第八章 典型担保——质权和留置权
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担保》62 条2 款、62 条3 款)
第三步:引用法条。
标准化案例
案例2 :丁将汽车出租给戊,戊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己公司以戊上次来修另
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该汽车。
问题:己公司是否有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为什么?
【考点识别推演】一方自然人,一方企业,只分析普通留置
答案:无权扣留汽车,不享有留置权。己公司占有该汽车与另外一辆汽车修理费债权的发生不属于
同一法律关系。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48 条。
案例3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物流服务合同,委托乙公司将一批浆品从广西钦州港运至海南洋浦
港。丙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由丙公司为该批货物提供运输、保管、验收、发货等服务。丙公司和丁
公司订立合同,由丙公司租赁丁公司船只,丁公司负责运输。货物卸于洋浦港后,因丙公司和丁公司长
期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丙公司欠丁公司历史运费未结清,丁公司留置了该批货物。
问题:丁公司的留置权是否成立?
【考点识别推演】双方当事人都是企业,虽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但也可能成立商事留置
答案:不成立。丁公司占有该批货物与历史运费债权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虽然双方都是企业,但丁公司不
能留置第三人甲公司的货物。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2 条第3 款。
《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2 条第2 款:“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务人以该债权不属于企业
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为由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2 条第3 款:“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留置第三人的财产,
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8
09
第九章
典型担保——保证
抵押、质押、留置都是用特定的物提供担保,而保证不是用特定的物提供担保,是用第三人的信
用,也就是全部财产提供担保,债务人不履行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知识点一:保证的设立【可放弃】+ 保证方式【必考】+ 保证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可放弃】
一、主观考点
(一)保证的设立
1.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且保证人必须是第三人,不能是债务人本人。
2. 保证合同的4 种订立方式:
(1)单独的书面保证合同。
(2)主合同有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签字/ 盖章/ 按指印。
(3)主合同没有保证条款,第三人以保证人身份在主合同签字/ 盖章/ 按指印。
(4)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
【总结】设立保证,一定要有提供保证的明确意思表示。仅在借据/ 欠条/ 收据等债权凭证或借款合
同上签名、盖章,但未表明保证人身份或承担保证责任,不能认定为保证人。(这种情况下一般是作为见
证人签名,不是提供保证,不能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方式
1. 保证方式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区分核心是看债务人是否要先承担责任。
一般保证:债权人必须先找债务人,债务人不能履行再找一般保证人。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既能找债务人也能直接找连带保证人,无顺序限制。连带保证人没有先诉抗
辩权。
判断是一般还是连带的方法:
(1)看约定内容
约定是一般就是一般,// 约定是连带就是连带;
约定债务人不能/ 无力履行时,保证人才承担,是一般;// 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即承担保证责任、
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是连带;
59
第九章 典型担保——保证
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2)没约定或约定不明,是一般保证。
注意案情给出一段话,要求确定保证方式时,要注意该内容不一定就是在说保证方式,也可能
是在说保证范围,如“提供充分且完全担保,担保范围是主债务和违约责任”。因此该情形下,其实未
约定保证方式,按一般保证处理。一定要辨别约定内容是在说什么。
2. 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有
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丧失先诉抗辩的情形:①债务人下落不明+ 无财产可供执行;②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③债权
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无足够财产或无履行能力;④保证人书面放弃。
3. 诉讼地位
(1)一般保证人的诉讼地位
①可以只列债务人为被告;
②不能只列保证人为被告。只起诉一般保证人的,法院应先向当事人释明追加,当事人不同意的,
驳回起诉。
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在判决书中明确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
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人的诉讼地位
①可以只列债务人为被告;
②可以只列保证人为被告;
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二、考点识别
1. 考查形式/ 提问方式
题目问法一般是“某人承担何种责任?”(2022 年)或“某人是否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3、2024 年)。
2. 识别标准
就问法而言,看着问题很大,可能涉及违约、侵权、担保、缔约过失等,但这几大类其实比较好区
分,尤其是担保,一看案情就能判断。只是确定了考担保,具体是哪种担保形式可能判断起来有难度。
(这个问题在后面第十章集中说)
在判断是保证的基础上,识别是一般还是连带案情难易很极端,简单的案情直接说“提供保证但未
约定保证方式→一般”或“你不清偿,我无条件承担担保责任→连带”,难的案情给一段话让判断,判断
难度非常大,所以学保证的时候一定要灵活,把握判断和区分核心,而不是简单记忆情形。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及案例
问题:某人承担何种责任?
第一步:给出结论。一般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注意千万不要只答承担保证责任,务必答出一
般还是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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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第二步:分析案情。
【一般保证】当事人(XX)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 约定,债务人(XX)不能履行债务
(或无力偿还时),保证人(XX)才承担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的约定,具有债务人应先承担责任
的意思表示,是一般保证。(686 条2 款/687 条1 款/《担保》25 条1 款)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XX)约定,保证人(XX)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是连带责任保证。/
约定,债务人(XX)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XX)即承担责任(或无条件承担责任),是连带责任保证。
/……的约定,不具有债 务人应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是连带责任保证。(688 条1 款/《担保》25 条2
款)
第三步:引用法条。
标准化案例
案例1 :4 月20 日,大鹏公司为筹集建设款,以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建设银行贷款7 亿元,
借款期限为3 年,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王亮提供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
问题:王亮承担何种责任?
【考点识别推演】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一般
答案:一般保证责任。王亮和建设银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686 条第2 款。
案例2 :A 公司与B 公司签订合同,合同写明:“合同价款为200 万元,A 公司先支付100 万元,剩
余100 万元分十期支付。”同时张某为该买卖合同提供担保,表示:“若A 公司不清偿款项,张某无条件
承担担保责任。”
问题:张某是否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识别推演】一个人提供担保,且没有出现任何特定财产→保证;你不清偿,我无条件承担→连带
答案:应当。张某和B 公司约定,A 公司不清偿款项时,张某无条件承担责任,是连带责任保证。
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5 条第2 款。
案例3 :6 月7 日,A 公司与C 公司签订《债券认购及回购协议》,双方约定C 公司认购金额为
5000 万元;A 公司应当在1 年后以5500 万元回购,逾期没有回购,A 公司需要支付1000 万元的违约金。
6 月10 日,王某(B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B 公司与C 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约定B 公司为A 公司
提供“充分且完全的担保”,担保范围为A 公司的回购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问题:若B 公司要承担担保责任,承担何种责任?
【考点识别推演】一个公司提供担保,且没有出现任何特定财产→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
《民法典》第686 条第2 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
责任。”
《民法典》第687 条第1 款: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5 条第1 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
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
《民法典》第688 条第1 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5 条第2 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
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
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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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典型担保——保证
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答案:一般保证责任。B 公司与C 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约定B 公司为A 公司提供“充分且完
全的担保”,属于就担保的范围进行约定,但是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法条依据为《民法
典》第686 条第2 款。
知识点二:保证期间【可放弃】+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可放弃】
一、主观考点
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期间经过,保证责任消灭。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进行了一定动作,开始起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3 年的保
证债务诉讼时效经过后,保证人有抗辩权,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还享有主债务的时效经过抗辩权(具体见前面的合同担保章)。
三者关系如下图:
主债的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没约定,就是6个月)
同时起算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保证人免责,不需要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完成
未完成
一般保证需要完成:对债务人+保证人/债务人诉讼或仲裁【方式限制】
连带保证需要完成:找保证人→私下通知、诉讼、仲裁均可【方式不限制、对象限制(一定要找到保证人)】
(一)保证期间的计算
1. 保证期间和主债的诉讼时效同时起算(自主债履行期届满开始算)。
2. 保证期间的长度:主债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 个月,除非另有约定。
3. 如果①约定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履行期或同时届满、②约定承担责任直至主债本息还清为止:保证
期间一律认定是6 个月。
4. 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只有时效会有中止中断延长一说)。
(二)保证期间内,债权人需要做啥“任务”才能让保证人承担责任?
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起诉/ 仲裁债务人(可同时起诉一般保证人)。注
意:一定要诉讼/ 仲裁,不能私下通知。
【起诉又撤诉:保证期间内没有再起诉,一般保证
人不担责。(也适用于仲裁)】
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方式不限,可以私下通知,
也可以起诉/ 仲裁,反正对象要有保证人。
【起诉保证人后又撤诉:只要起诉状副本已送达保
证人,保证人就要担责。(也适用于仲裁)】
1. 保证期间经过,债权人没做这些事,保证责任消灭。
(1)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担责,即使保证人签字、盖章、按手印,也不承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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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证责任。除非成立新的保证合同。
(2)如果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债权人保证期间内没做这些事,保证人不再
承担责任。
注意共同保证中,债权人对某一保证人行使权利,不产生对其他保证人行使权利的效果。
2. 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做了这些事,就要开始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3 年)。
(1)一般保证起算时间:①作出终结执行裁定的:裁定送达债权人之日起算;②未作出裁定的:收
到申请执行满1 年之日起算;③债权人知“债务人下落不明+ 无财产/ 破产/ 丧失履行能力或保证人书面
放弃先诉抗辩权”之日起算。
连带责任保证起算时间:请求连带保证人承担责任之日起算。
(2)3 年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内,债权人都没找保证人主张权利(方式不限),时效届满,保证人可
以提诉讼时效抗辩,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二、考点识别
1. 考查形式/ 提问方式
就目前真题来看,考查很少。核心考点在于“是否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或“担保人是否承担
担保责任?”
2. 识别标准
这个问题要注意结合第六章的考点一(担保责任的承担),比如合同效力、主债诉讼时效、内容变
更、债的移转等对担保的影响。而除了基于主债的抗辩,保证还有其特有的抗辩方式,这里主要说保证
特有的: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保证期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担保人提供的是保证,案情也没有太多主债的事实,但给出了一系列时间,大概率是考保证期间或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考查概率小。
注意需要明确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之间的关系,若保证期间未经过,再去考虑诉讼时
效问题;若保证期间已经经过,保证责任已经消灭,则无所谓诉讼时效的问题。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及案例
问题:是否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第一步:给出结论。有权。
第二步:分析案情。
【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在未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前,一般保证人(XX)有先诉抗辩权。
(687 条2 款)
【保证期间—一般保证】XX 是一般保证人,债权人(XX)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XX)提起诉
《民法典》第687 条第2 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
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63
第九章 典型担保——保证
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讼或仲裁,保证期间经过,保证责任消灭。(693 条1 款)
【保证期间—连带保证】XX 是连带责任保证人,债权人(XX)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XX)
承担责任,保证期间经过,保证责任消灭。(693 条2 款)
第三步:引用法条。
标准化案例
案例4 :胡某向陈某借款450 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21 年4 月18 日
至2021 年4 月28 日。张某作为保证人在该借款合同上签字,约定承担连带保证。2021 年11 月28 日,
因胡某未偿还债务,陈某向张某主张保证责任。
问题:张某是否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考点识别推演】连带保证,给出几个时间,主债时效没有届满→保证期间
答案:有权。张某是连带责任保证人,陈某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张某承担责任,保证期间经
过,保证责任消灭。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693 条第2 款。
【实务难点】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等承诺文件,如何定性?
1. 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保证
2. 具有加入债务或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加入)
注意保证与债务加入难以识别→推定为保证(无偿合同有两种以上解释的,选择对债务人负担
比较轻的解释:保证人有保证期间的保护,加入债务无此保护)
3. 既没有债务加入意思,也没有保证意思,不能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只是一个独
立的合同义务,可以依据承诺文件请求第三人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例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500 万元。同日,乙公司与丙公
司签订《差额补足合同》,约定:“丙公司为差额补足义务人,为甲公司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全部义
务承担差额补足责任。差额补足责任是指,如主债务人无法依约支付本金、利息等应付款项,则债权人
有权不经任何前置程序要求差额补足义务人立即支付主债务人应付未付债务。”——《差额补足合同》是
为甲公司债务负责,不构成债务加入,而是保证。
例2 袁某有1 亿资金,欲认购A 公司的股票,向银行借款2 亿元。之后,袁某与李某签署《差
额补足协议》约定,袁某将3 亿元资金用于认购A 公司的股票,一年后抛出。若产生亏损或者收益低
于10%,李某需以1 亿元为限承担担保责任;若收益高于10%,李某对超过10% 部分的收益分得50%。
——在产生亏损或者收益低于10% 时,A 公司并无义务在1 亿元的范围内对袁某承担任何责任,因此李
某承诺在此范围内担责并非给A 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也不是加入A 公司的债务,而是给自己设立了一
个独立的合同义务。
《民法典》第693 条第1 款:“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
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693 条第2 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
证责任。”
64
10
第十章
非典型担保
伴随着民商事交易的不断发展,实践中产生了很多新型且灵活的担保形式,如让与担保、后让与担
保、以物抵债等。也是近年来的常考点,需要重点关注。
【说明】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其实是一种债的清偿方式,不是担保,但为了整体说清楚以物抵债,所
以放在一起讲解。
知识点:让与、后让与、以物抵债【必考】
一、主观考点
债务履行期届满
届
满
前
届满前达成
“不还钱物归
债权人或履行
买卖合同“等
届
满
后
届满后达成“用某物抵
债”、“物归债权人”
等【届满后以物抵债】
有抵押/质押合同
(流抵押/流质)
没有抵押/
质押合同
约定:到期不履行,抵押
物/质物归债权人所有
有效(注意可能构成恶意串
通而无效;涉及债权人撤销
权行使,合同被撤销而无
效)
合同有效,流押/
流质条款无效
债权人只能就抵押(质押)财产优
先受偿(完成公示的话),不能直
接取得抵押(质押)财产所有权
“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
无效,但不影响合同效力
履行了以物抵债协议(交付/登记)→
新旧债同时消灭
注意:如果回购对象自始不
存在,系通谋虚伪表示,
无效,隐藏行为按实际法律
关系处理,一般实际是借款
诺成合同,意思表示一致
就成立
新旧债并存,
有2个债
担保
清偿
不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催告后还不履行,
债权人可以选择请求履行旧债或以物抵
债协议(债务人没有选择权)
当然如果当事人明
确约定新债成立旧
债就消灭,则只能
请求履行新债
履行有问题→债权人可以主张违约责任
或请求履行旧债
约定:把某个物给债权人,
到期不履行物确定归债权人/
把物给债权人,到期没回购,
物确定归债权人
【让与担保:约定先转移所
有权,所以是让与】
已公示的(登记/交付):可优先受
偿,不能直接取得所有权;
未公示的:不能取得所有权,按债
权债务关系处理,胜诉后可请求拍
卖,但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胜诉后,可以申请拍卖房屋,但不
能优先受偿。(因为按照后让与担
保的约定一定未公示)
签订借款合同,又签订买卖合
同,不还钱就履行买卖合同
【后让与担保:约定不还钱
再转移所有权,所以是后让
与】
约定:把某个物给你抵偿债
务【届满前以物抵债】
合同有效,但是不能要求
履行买卖合同,只能按借
款关系处理。
公示了,按照让与担保处理;
没公示,按照后让与担保处理。
【新增】不动产以物抵债协议的债权人能否排除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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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非典型担保
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可以排除。
(1)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抵债协议;
(2)查封前已合法占有不动产;
(3)抵债金额与抵债物实际价值基本相当;
(4)非因债权人自身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
例1 甲向乙借款150 万元,并以其价值200 万元的房屋抵押给乙,抵押合同中约定,到期甲不还
款,房屋归乙所有。甲乙办理了抵押登记。
①抵押合同中约定到期不还款,抵押物归抵押权人所有的约定,是流抵押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抵
押合同的效力。
②甲乙完成公示,抵押权设立,到期甲不还款,乙可以就该房屋优先受偿,但不能直接取得房屋所
有权。
例2 甲向乙借款150 万元,并约定:将其价值200 万元的房屋转让给乙,如果到期甲还款,乙应当
将房屋返还给甲。如果到期没还款,乙确定取得房屋所有权。约定后,甲给乙办理了过户登记。
①甲乙约定先形式上转移房屋所有权,是让与担保。其中,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
合同的效力。
②因为完成登记,乙享有担保物权。如果到期甲不还款,乙可拍卖、变卖房屋并就价款优先受偿。
但不能直接取得所有权。
③如果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不享有担保物权,只能请求拍卖房屋,但不能优先受偿。
例3 甲向乙借款150 万元,并以其一套房屋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如果到期甲还款,该买卖合
同不用履行。如果到期没还款,甲要履行买卖合同。
①甲乙约定到期不还款才履行买卖合同,是后让与担保。
②如果到期甲不还款,乙不能请求履行买卖合同,只能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胜诉后,可以申请拍
卖房屋,但不能优先受偿。
例4 甲向乙借款150 万元,还款期限未到,甲乙签订《抵债协议》,约定将甲的房屋抵给乙来偿债。
①甲乙在履行期届满前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本质是担保。其中,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无效,但是不
影响合同的效力。
②如果办理了过户登记,按照让与担保处理,乙有担保物权,可以优先受偿。
③如果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按后让与担保处理,可以申请拍卖,但不能优先受偿。
例5 甲向乙借款150 万元,履行期届满后,甲乙签订《抵债协议》,约定将甲的房屋抵给乙来偿债。
①抵债协议有效。甲乙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不存在利益失衡问题。
②如果甲不履行抵债协议,经乙催告还不履行,乙可以选择请求甲转移房屋所有权或还钱。
③如果甲履行了抵债协议,甲乙的抵债协议和借款协议都因清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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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二、考点识别
1. 考查形式/ 提问方式
主要有2 种考查形式,一种问法很大,直接问“请分析提供担保的性质”(2022 年);这种问法就
需要我们知道到底有哪些担保种类,然后再对应案情去选择。另一种问法比较直接,如“未起诉履行借
款合同,而是起诉履行买卖合同,如何处理?”、“到期无法偿债,是否能取得房屋所有权?”(2018 年)
“买卖合同能否看成物权担保?”(2018 年)、“以物抵债协议/ 抵偿协议效力如何?”(2019、2024 年)。
2. 思考步骤+ 识别标准
如何识别到底是什么担保?
担保:典型担保(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和非典型担保(让与担保、后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
买卖等)。
抵押、质押:案情一定会出现“抵押”和“质押、出质”字样。
留置:一般问题会直接问,同时也可以注意案情关键词扣留、不还某个东西等。
保证:如果一个人/ 公司提供担保,且没有出现任何特定财产,是保证。
让与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东西给你,到期没还,你确定取得所有权;还了,再把东西
给我”或“东西给你,我回购。不回购,你确定取得所有权”→让与担保。是否有物权效力,看是否完
成公示。案情基本都会完成公示。
后让与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到期没还,履行买卖合同;还了,买卖合
同解除”→后让与担保。
以物抵债: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签订抵债协议,约定“把东西给你来抵偿债务”→届满前的以物抵
债。完成公示,按照让与担保处理;未完成公示,按后让与担保处理。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抵债协议,约定“把东西给你来抵偿债务”→届满后的以物抵债。
所有权保留买卖放在后面学,属于很好识别的类型。
核心难点在于【兜底】:
①如果题目给出一个从没见过的权利要设定质押,问效力?
合同有效(考题一般不会让这个权利违反强制规定、违背公序良俗);
有没有物权效力/ 是不是物权担保:要看有没有在法定的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了就有物权效力,
是物权担保,可以优先受偿。(不用深究哪些是法定的登记机构,如果题目只说办理了登记,一般认为是
法定的登记机构;如果题目说在某个地方办理了登记,且这个地方不是公家单位,则一般认为不是法定
登记机构)
②如果给出一个从未见过的担保形式,不是上面任何一种,让分析担保性质。
非典型担保。是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考试考得多的是让与担保、后让与担保、届满前和届满后以物抵债。而且案情非常典型,就是上面
提到的形式,因此务必认真多看一下上面内容,多做题!这部分是可以拿下的!!!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及案例
以下都是根据该制度的核心点/ 在实务中的争议点设问和作答。虽然看着多样且复杂,但其实都是
上面学的内容。掌握每个制度核心解决的问题,就能精准作答。
1——【让与担保】该约定效力如何?债权人能否主张归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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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非典型担保
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答:(1)有效。当事人(XX)约定……(如将房屋过户给某人)目的在于担保借款,属于让与担
保。其中,归债权人(XX)所有的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担保》68 条2 款)
(2)不能。当事人(XX)约定……(如将房屋过户给某人)目的在于担保借款,属于让与担保。且
完成了交付/ 登记,XX 对于……享有的只是担保物权,并非所有权。(《担保》68 条2 款)
【如果题目问是否有权优先受偿,答法为:有权。当事人(XX)约定转移……(如将房屋过户给某
人)目的在于担保借款,属于让与担保。且完成了交付/ 登记,XX 对于……享有担保物权。)】(未交付/
登记,不能优先受偿)
2——【后让与担保】债权人能不能请求履行买卖合同?(后让与一般不问效力问题)
答:不能。当事人(XX)签订……买卖合同目的在于担保借款,属于后让与担保。债务人(XX)
到期未还款,债权人(XX)不能请求履行买卖合同,只能按借款关系处理,请求拍卖……。(《民间借贷
规定》23 条1 款)
3——【届满前以物抵债】该协议的效力如何?债权人能否请求履行?(案情一般未交付/ 登记)
答:(1)有效。当事人(XX)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且未完成交付/ 过户登记,
按照后让与担保处理。其中,归债权人(XX)所有的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28
条2 款)
(2)不能。当事人(XX)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且未完成交付/ 过户登记,按照
后让与担保处理。债权人(XX)不能请求交付/ 办理过户登记,只能根据借款合同起诉,可以请求拍卖
……,只不过没有优先受偿权。(《合同》28 条2、3 款)
4——【届满后以物抵债】该协议的效力如何?债权人能不能请求履行协议?
答:(1)有效。当事人(XX)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
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143 条)
(2)能。当事人(XX)约定以……抵偿债务,属于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该约定
有效,债权人(XX)有权要求债务人(XX)移转……所有权。
【如果问债务人不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债权人如何处理,答法为: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履行原债务
《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8 条第2 款:“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
履行到期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
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
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请求返还财产,或者请求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规定》第23 条:“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
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
当准许。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
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8 条第2 款:“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抵债财产拍卖、变卖、
折价以实现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抵债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
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债权人请求对抵债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以实现债权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8 条第3 款:“当事人订立前款规定的以物抵债协议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将财产权利转
移至债权人名下,债权人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已将财产权利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143 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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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或者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XX)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经催告后债务人(XX)在合理
期限内仍未履行,债权人有权选择。(《合同》27 条2 款)】
5——问兜底
【兜底—权利质权】该质押合同有效,但是质权未设立。(XX)以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可以担保
的……权利为债权人(XX)提供质押,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质押合
同有效。但未在法定的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质权未设立。(143 条、《担保》63 条)
【兜底—非典型担保】构成非典型担保。……,双方的约定具有担保功能,但是既非物保也非人保。
(388 条1 款)
标准化案例
案例1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 亿元。甲公司的股东夏天与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夏
天将其持有的丙公司49% 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若甲公司到期付清本息,则乙公司将股权回转给夏天;
若甲公司到期无法付清本息,则股权归乙公司所有。次日,夏天协助办理完毕股权变更登记。其后,甲
公司到期无力偿还借款本息。
问题:夏天与乙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乙公司能否主张拍卖、变卖股权并就所得价款优先
受偿?
【考点识别推演】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东西给你,到期没还,你确定取得所有权;还了,再
把东西给我”→让与担保
答案:(1)有效。夏天和乙公司约定转让股权目的在于担保借款,属于让与担保。其中,股权归债
权人乙公司所有的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合同效力。
(2)能。夏天和乙公司约定转让股权目的在于担保借款,属于让与担保。且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
乙公司享有担保物权。
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8 条第2 款。
案例2 :万华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胜强公司借款500 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同时,双方
又签订《股权收购协议》,约定若万华公司到期未能偿还借款,胜强公司将收购万华公司持有的某子公司
股权,收购款以借款本息抵偿。后万华公司未能按期还款。
问题:胜强公司能不能请求履行《股权收购协议》?
【考点识别推演】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到期没还,履行买卖合同”→后让与担保
答案:不能。万华公司与胜强公司签订《股权收购协议》目的在于担保借款,属于后让与担保。万
华公司到期未还款,胜强公司不能请求履行该协议,只能按借款关系处理,请求拍卖股权。法条依据为
《民间借贷规定》第23 条第1 款。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 条第2 款:“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相应的原债务同
时消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债权人选择请求履行原债务或
者以物抵债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3 条:“债权人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约定以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可以担保的财产权
利设立担保,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未在法定的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登记,主张该担保具有物权
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388 条第1 款:“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
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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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非典型担保
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案例3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8000 万元,还款期限未到,双方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约定将甲
公司的办公楼过户给乙公司,以抵偿8000 万元债务,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
问题:乙公司能否请求履行“以物抵债”协议?
【考点识别推演】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签订抵债协议,约定“把东西给你来抵偿债务”→届满前的
以物抵债未登记,后让与担保
答案:不能。甲乙公司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且未完成过户登记,按照后让与担
保处理。乙公司不能请求办理过户登记,只能根据借款合同起诉,可以请求拍卖办公楼,只不过没有优
先受偿权。法条依据为《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8 条第2、3 款。
案例4 :为购买起重机,恒天公司向飞云公司借款800 万。后恒天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故恒天
公司与飞云公司达成抵债协议,约定以恒天公司所有的A 厂房抵还该笔借款。
问题:抵债协议效力如何?如果恒天公司未按期办理过户手续,飞云公司多次催告,恒天公司仍未
履行,飞云公司如何救济?
【考点识别推演】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抵债协议,约定“把东西给你来抵偿债务”→届满后的
以物抵债
答案:(1)有效。恒天公司与飞云公司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
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法条依据为《民法典》
第143 条。
(2)飞云公司有权选择请求履行原借款债务或者办理过户手续。恒天公司与飞云公司债务履行期届
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经催告后恒天公司仍未履行,债权人飞云公司有权选择。法条依据为《合同编
通则解释》第27 条第2 款。
案例5 :2014 年9 月16 日,吴明楚向绍兴银行借款50 万,海宁嘉丰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
证。同日,海宁嘉丰担保有限公司与吴明楚签订借款担保协议一份,约定发生代偿时,海宁嘉丰担保公
司有权向吴明楚追偿全部代偿资金;同时,董相红与海宁嘉丰担保公司签订权利质押合同,约定董相红
以在海宁中国皮革城二七皮装鞋业广场四楼29 号商铺的租赁权提供质押反担保,并在海宁中国皮革城备
案部门办理了登记。后海宁嘉丰代偿了本金及利息共504142 元,吴明楚未归还代偿款,董相红未履行反
担保义务。
问题:董相红提供的担保是否是物权担保?
【考点识别推演】给出一个从没见过的权利要设定质押
答案:不是。董相红以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可以担保的商铺租赁权为海宁嘉丰担保公司提供质
押,未在法定的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质权未设立。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3 条。
注意商铺租赁权现在没有法定的登记机构,基本都没有设立物权。
案例6 :2022 年6 月7 日,A 公司与C 公司签订《债券认购及回购协议》,双方约定C 公司认购金
额为5000 万元;A 公司应当在1 年后以5500 万元回购。同日,王某以自己的名义为A 公司的回购义务
提供担保,双方明确约定:C 公司可以暂不返还将于2022 年9 月31 日到期的之前从王某处借得的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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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万元借款,以此作为王某为A 公司回购义务的担保。2022 年9 月31 日,C 公司未偿还该笔借款。
问题:请具体分析王某向C 公司提供担保的性质。
【考点识别推演】一筹莫展,没见过
答案:构成非典型担保。在A 公司不履行回购义务时,C 公司可以通过与借款债权抵销的方式请求
王某承担责任,因此双方的约定具有担保功能,但是既非物保也非人保。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388
条第1 款。
71
第十一章
共同担保11
知识点:共同担保【常考】
一、主观考点
一笔债有2 个以上的担保,就叫共同担保。如果2 个人都提供保证,叫共同保证;2 个人都提供物
保,叫共同物保;1 个人提供人保,1 个人提供物保,叫混合担保。不管是共同保证/ 物保,还是混合担
保,都适用下面的规则。
1. 债权人实现债权顺序以及追偿关系图
共同担保
按份共同担保
(和债权人约定
份额)
债权人只能按照
份额请求
担保人可向债务人
追偿
担保人之间
无需追偿
无债务人
物保
担保人可向债务人
追偿
担保人之间
原则不能追偿
1.担保人之间约定可互相追偿
2.担保人约定连带共同担保(一定要约
定,推定的不行)
3. 同一合同书签字、盖章、按手印
债权人必须先
就债务人物保
实现债权
有债务人
物保
实现完毕仍不足以清偿
例
外
可
追
偿
1.约定追偿份额,按份额追偿
2.未约定追偿份额,不能向债务人
追偿部分,担保人按比例分担
连带共同担保
(未和债权人
约定份额,推
定为连带)
债权人可任意请求担
保人(第三人物保、
保证人)承担任意份
额,无顺序限制
追多少
例1 【按份】甲向乙借款100 万元,丙以房屋提供抵押,丁以汽车提供质押。乙丙丁约定:丙、丁
各自担保50 万元的债务。——担保人和债权人乙约定了份额,是按份共同担保。甲到期无法偿还债务,
债权人乙只能按照份额请求丙、丁各承担50 万元。丙、丁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甲追偿,相互之间
不能追偿。
例2【连带(有债务人物保)】甲向乙借款100 万元,并以房屋提供抵押,丙以汽车提供质押,丁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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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供保证。——担保人和债权人乙未约定份额,是法律推定的连带共同担保。有债务人甲的物保,债权人
乙必须先就债务人的物保实现债权,先拍卖甲的房屋。然后再任意找丙或丁承担责任。丙、丁承担责任
后,可以向债务人甲追偿,相互之间不能追偿。
例3【连带(没有债务人物保)】甲向乙借款100 万元,丙以汽车提供质押,丁提供保证。丙丁约定
可以相互追偿。——担保人和债权人乙未约定份额,是法律推定的连带共同担保。没有债务人甲的物保,
债权人乙可以任意找丙或丁承担责任。丙、丁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甲追偿。因为丙丁约定可以追偿,
因此丙丁之间可以追偿,至于追偿多少,先看能找债务人追偿多少,剩下的部分丙丁按比例分担。
2. 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物保的影响
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物保,其他担保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除非依然
愿意担保。如甲向乙借款500 万元,并以其价值400 万元的公寓设定抵押,丙提供保证。后乙放弃甲的
抵押权。丙在400 万元范围内免责,只承担100 万的担保责任。
3. 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如何追偿
取代债权人地位,可以主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担保物权;能不能主张债权人对担保人的担保物权和
保证债权,取决于上述担保人之间可否追偿。甲向乙借款,丙提供动产抵押,丁提供房屋抵押,丙丁约
定可以追偿。丙承担责任后,先向债务人追偿,剩余部分丙丁按比例分担,此时丙可以主张对丁房屋的
抵押权。
4. 担保人受让债权
担保人受让债权,不认定为债权转让,而是承担担保责任。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不能要求其他担保人
承担担保责任,只能根据担保人间追偿规则看能否追偿。(如果认定债权转让,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
责任,相当于担保人自己没承担责任)甲向乙借款,丙、丁提供抵押。后丙受让了乙的债权,该行为视
为丙承担了担保责任,丙不能要求丁承担担保责任,且不存在可追偿情形,丙也不能向丁追偿。
5. 共同保证中如果保证人之间能相互追偿,但因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只向部分保证人主张了权
利,没向其他保证人主张权利导致该保证人免责,从而导致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能向他追偿,那
么该部分保证人可以主张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甲向乙借款100 万,丙、丁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并约定可以互相追偿担责的50%。保证期间内,乙只向丙主张了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经过,丁
的保证责任消灭,因此丙不能再向丁追偿。丙不再对不能追偿的50 万担责,即只对乙承担50 万的保证
责任。
二、考点识别
1. 考查形式/ 提问方式
题目问法很明显,一般都是直接“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 如何主张权利?其中一个担保人承担后能
否向债务人或担保人主张责任?”(2020 年)。
2. 识别标准
识别很简单,案情没有坑点,一般都是一个人借钱,至少有2 个担保,可能是债务人提供一个担
保,第三人提供一个担保;也可能债务人没有提供担保,另外2 个人提供担保。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及案例
1. 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按份基本不考,下面围绕连带共同担保写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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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共同担保
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有债务人物保】
第一步:给出结论。债权人(XX)应先就债务人(XX)提供的物保(XX)优先受偿,不足以清偿
债务的,再任意请求担保人1(XX)或担保人2(XX)承担责任。
第二步:分析案情。债务人(XX)自己提供了物保(XX),担保人1(XX)提供(XX 担保),担保
人2(XX)提供(XX 担保),构成连带共同担保。债权人(XX)应先就债务人(XX)提供的物保(XX)
实现债权。(392 条)【如果有人保,有物保,答“构成混合担保”也给分】
第三步:引用法条。
【没有债务人物保】
第一步:给出结论。债权人(XX)有权任意请求担保人1(XX)或担保人2(XX)承担责任。
第二步:分析案情。担保人1(XX)提供(XX 担保),担保人2(XX)提供(XX 担保),构成连带
共同担保,且债务人自己未提供物保(XX)。(392 条/699 条)
第三步:引用法条。
2. 担保人能否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基本不考。但如果问题是担保人如何
主张?要从2 个方向答,一个能找债务人追偿;另外一个看担保人之间】
第一步:给出结论。能/ 不能。
第二步:分析案情。
【结论—能】担保人1(XX)与担保人2(XX)约定可以相互追偿并约定了份额,担保人1(XX)
可以按照份额直接向担保人2(XX)追偿。/ 担保人1(XX)与担保人2(XX)约定可以相互追偿( 或承
担连带共同担保/ 在同一份合同上签字),担保人1(XX)可以请求担保人2(XX)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
人(XX)不能追偿的部分。(《担保》13 条)【符合哪个写哪个】
【结论—不能】担保1(XX)与担保人2(XX)未约定相互追偿,未约定提供连带共同担保,也没
有在同一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不存在可以追偿的法定情形。(《担保》13 条) 【只有正面全部不符合,才
能得出否定的结论,逻辑问题】
第三步:引用法条。
标准化案例
案例:乙公司为生产经营向戊公司借款, 并提供了质押担保,并由保证人子和抵押人丑( 以其价值
1500 万元的房子抵押, 已办理抵押登记) 提供担保, 但子和丑并不知道对方的存在。
《民法典》第392 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
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
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民法典》第699 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3 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
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
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
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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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问题:戊公司该如何主张权利?如果丑为了自己的房产不被执行,替乙公司归还了债务,那么其能
否向子主张责任?
【考点识别推演】公司借钱,有3 个担保,债务人、子、丑
答案:(1)戊公司应先就乙公司提供的质押优先受偿,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再任意请求子或丑承担
责任。债务人乙公司自己提供了质押,子提供保证,丑提供抵押,构成连带共同担保。戊公司应先就乙
公司提供的质押实现债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392 条。
(2)不能。担保人子和丑未约定相互追偿,未约定提供连带共同担保,也没有在同一合同书上签
字、盖章,不存在可以追偿的法定情形。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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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顺位12
知识点:担保物权顺位【可放弃】+ 价款优先权【常考】
一、主观考点
【共同担保VS 担保物权顺位】共同担保是一笔债有多个担保,解决债权人先找哪个担保人的问题;
担保物权顺位是一个物上设立多个担保,解决哪个债权人顺位优先的问题(每一个担保物权人都能优先
受偿,但是他们内部会有谁更优先的顺位问题)。
1. 价款优先权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并设定动产浮动抵押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向丙公司
买设备,但资金比较紧张,就约定:甲公司在设备交付5 个月后付款,并以该设备担保价款支付,同日
设备完成交付,且10 天内办理了抵押登记。
设备自动进入浮动抵押范围,成为乙银行的抵押物。
如果银行抵押权优先,则丙公司一定不会同意赊购,甲公司就无法扩大经营。
价款优先权就是为了解决这种融资困境,让丙公司的抵押权优先,既能让甲公司扩大生产,其实也
不影响乙银行,因为多了这个设备,乙银行还多了个抵押物。
(1)设立:担保物担保的债权正是买入/ 租入该物价款本身+ 交付后10 日内办理登记(想买你的东
西买不起,你先给我我先用着,然后再把这个东西抵押给你,来担保我支付价款)
(2)效果:优先于其他抵押权、质权(而且不管谁先登记都优先),但不优先于留置权。
(3)适用范围:
①向出卖人赊账买,再把物抵押给出卖人。如上例,甲公司买不起,约定5 个月后付款。丙公司交
付设备后10 日内,办理了设备的抵押登记。——丙公司有价款优先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
②向出卖人以所有权保留方式买。接上例,甲公司从丙公司处买设备,约定甲公司付清价款前,丙
公司保留设备所有权。后丙公司交付设备,且交付后10 日内,办理所有权保留登记。——丙公司有价款
优先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
③出卖人不愿意赊账,买受人找其他人借钱并提供担保。接上例,丙公司不愿意赊账,甲公司找丁
公司借钱,为担保该笔借款,丁公司在交付设备后10 日内,办理了抵押登记。——丁公司有价款优先
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
④向出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租。接上例,甲公司从融资租赁公司丙公司租入某大型设备,为担保租
金,在设备交付后10 日内,出租人办理了融资租赁登记。——丙公司有价款优先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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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注意我们前面都是说的动产浮动抵押后设立的价款优先权,其实一般动产抵押后再设立价款优
先权也是可以的。如甲公司从乙公司处购买1 台设备,约定半年后付清价款,同时将该设备抵押给乙公
司,5.21 乙公司交付设备。5.23 甲公司向A 银行借款100 万元,以该设备抵押并登记。5.26 乙公司办理
了设备的抵押登记。——乙公司有价款优先权,优先于A 银行的抵押权。
2. 顺位
留置权>价款优先权(内部看登记时间先后)>公示的抵押权/ 质权(内部看登记/ 交付的时间先
后)>未登记的抵押权(内部顺位相同,按债权比例)>普通债权。
2020 年1 月,甲公司向银行贷款200 万元,并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2020 年6 月,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口罩生产设备,为担保买卖价款的支付,又将该设备抵押给乙公司,乙公司于6 月
13 日交付设备,且在交付设备后的第3 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20 年7 月,甲公司将该口罩生产设备质押
给丙公司并完成交付,以获取流动资金。而后因仓库变动,丙公司委托货运公司运输口罩生产设备,经
多次催促未支付运费,货运公司遂留置了口罩生产设备。问担保物权的顺位如何?
【①为担保购买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 日内办理了登记,乙公司有价款优先权,虽然6 月才登记,
但优先于银行的浮动抵押权。②由于银行的浮动抵押权的登记时间(1 月)早于丙公司的质权(7 月),
因此银行的浮动抵押权优先于丙公司的动产质权。③留置权最优先。因此担保物权顺位为:货运公司
(留置权)>乙公司(价款优先权)>银行(登记在先抵押权)>丙公司(交付在后质权)】
3. 抵押权顺位变更
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能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甲分别向乙、丙、丁借款40 万元、60 万元、80 万元,并以价值100 万元的汽车先后为三人设立抵
押登记。乙丁协商变更顺位,未经丙书面同意。
债权
变更前受偿
变更后受偿×
不能产生不利影响,应按下列方式受偿:√
车(100)
乙(40)
40
丁(80)
丁(40)
丙(60)
60
丙(20),对丙不利
丙(60)
丁(80)
0
乙(0)
丁的剩余40 万和乙的40 万成为普通债权(0)
二、考点识别
1. 考查形式/ 提问方式
目前真题还未直接考查,但25 年考查抵押权设立时答全采分点是需要掌握价款优先权构成要件以
及其与普通抵押权的关系的。所以仍然需要掌握该考点。题目大概率会直接问“抵押权和质权何者优
先?或A 的抵押权与B 的抵押权何者优先?或A 的权利与B 的抵押权何者优先?”,少数时候可能问
“担保物权顺位如何?”。
2. 识别标准
整体来说,识别很简单,一般根据问题就能识别,然后根据上面的顺位作答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问到两个人的抵押权何者优先或者A 的权利与B 的抵押权何者优先,需要分辨
一下,可能是考常规的抵押权登记先后或登记优先于未登记,也可能其中一个是价款优先权,案情一般
会出现一个人买/ 融资租赁东西,并用这个买来/ 租来的东西设定担保,担保买卖/ 租金价款支付,且在
交付后10 日内办理登记。千万要注意价款优先权的识别,要熟悉它的4 种适用,形成条件反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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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顺位
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及案例
如果题目直接问“抵押权和质权何者优先”这种已经给出具体权利的题目,直接根据下面步骤答即
可。如果题目和案情都没有给出具体权利类型,只问“担保物权顺位如何”,需要先根据前面对应章节简
要答担保物权的设立,再依据下面步骤答顺位。
【注意:价款优先权需要分析要件】
第一步:给出结论。XX 的……(权利)优先。
第二步:分析案情。
【价款优先权】①为担保买受人(XX)支付购买……的价款,出卖人(XX)在……交付后10 日内
办理了抵押登记,出卖人(XX)有价款优先权,而价款优先权优先于登记在先的抵押权。
②买受人(XX)采用所有权保留方式购买……,出卖人(XX)在……交付后10 日内办理了所有权
保留登记,出卖人(XX)有价款优先权,而价款优先权优先于登记在先的抵押权。
③XX 为买受人(XX)购买……提供融资,提供融资人(XX)在……交付后10 日内办理了抵押登
记,提供融资人(XX)有价款优先权,而价款优先权优先于登记在先的抵押权。
④承租人(XX)与出租人(XX)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XX)在……交付后10 日内办理了
融资租赁登记, 出租人(XX)有价款优先权,而价款优先权优先于登记在先的抵押权。(416 条/《担保》
57 条)
【留置权顺位】XX 的留置权优先于XX 的价款优先权/ 抵押权/ 质权。(416 条、《担保》57 条/456
条)
【抵押权和质权】XX 的抵押权登记时间早于XX 的质权设立时间。/XX 的质权设立时间早于XX 的
抵押权登记时间。(415 条)
【抵押权和抵押权】XX 的抵押权登记时间早于XX 的抵押权登记时间。/XX 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
XX 未登记的抵押权。(414 条)
第三步:引用法条。
《民法典》第416 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
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担保制度的解释》第57 条:“担保人在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又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新的
动产,下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十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
在先设立的浮动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
(二)为价款支付提供融资而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该动产的出租人。
买受人取得动产但未付清价款或者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占有租赁物但是未付清全部租金,又以标的物为他人设立担
保物权,前款所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十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
优先于买受人为他人设立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一动产上存在多个价款优先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民法典》第456 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415 条:“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
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民法典》第414 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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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标准化案例
案例1 :2021 年1 月12 日,家欢乐超市向富康公司借款1000 万元并以其超市商品为富康公司设立
浮动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21 年3 月20 日,家欢乐超市向裕源公司购入5 台大型净化器,但因资
金紧张,约定六个月后支付价款。裕源公司要求家欢乐超市提供担保,家欢乐超市以这5 台净化器提供
抵押担保,裕源公司在净化器交付后于2021 年3 月25 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问题:裕源公司的权利和富康公司的抵押权何者优先?
【考点识别推演】买东西,并用买的东西设定担保,担保买卖价款,且在交付后10 日内办理登记→
价款优先权
答案:裕源公司的抵押权优先。为担保家欢乐超市支付购买净化器的价款,裕源公司在净化器交付
后10 日内办理了抵押登记,裕源公司有价款优先权,而价款优先权优先于登记在先的抵押权。法条依据
为《民法典》第416 条。
案例2 :3 月1 日,陈某将A 车抵押给甲,未办理抵押登记。4 月1 日,陈某将A 车出质给乙,同
日完成交付。5 月1 日,陈某将该车抵押给丙,同日办理抵押登记。
问题1 :乙的质权和丙的抵押权何者优先?
【考点识别推演】看问题就知道是考顺位
答案:乙的质权优先。乙的质权设立时间早于丙的抵押权登记时间。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15
条。
问题2 :甲和丙的抵押权何者优先?
【考点识别推演】看问题就知道是考顺位
答案:丙的抵押权优先。丙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甲未登记的抵押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41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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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买卖合同13
知识点一:风险负担【常考】
一、主观考点
解决什么问题?—当买卖合同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时,谁承担价金风险。如
果买受人承担,则要继续付款;如果出卖人承担,则买受人不用付款。
1. 风险
(1)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如地震、泥石流、被偷被抢等。
(2)发生时间:买卖合同生效后、履行完毕前。
2. 风险负担——风险什么时候从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
转移前提:标的物需要特定,种类物不发生风险转移。特定方式:加盖标记等。
转移时间:有约从约,无约看下面规则
(1)原则上:交付主义。交付之前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买受人承担。如甲把汽车卖给乙并交付,
但乙尚未付款。乙开回家的第三天,车被偷。——车已经交付,买受人承担风险,依然要支付价款。
①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占有改定、简易交付、指示交付。
②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房屋转移占有后,风险发生转移。风险转移和所有权转移无关,即使风险
因交付转移,但是所有权可能也没发生转移。如不动产没有登记、所有权保留。
③交付:
A. 标的物需要运输,且约定了交付地点:到达指定地点交付承运人后风险转移。如重庆的甲卖给武
汉的乙一批仪器,约定送到A 地的丁物流公司。于是甲交给丙公司运输,约定由丙公司运送至丁物流公
司。丙公司运输途中该批仪器因泥石流全部毁损。——标的物需要运输,约定了交付地点,交付丁公司
后风险才转移,因此丙公司运输途中的风险由出卖人甲承担。
B. 标的物需要运输,没有约定地点或约定不明:货交第一承运人后风险转移。如重庆的甲卖给武汉
的乙一批仪器,约定甲代办托运,但未约定交付地点。甲交给丙物流公司运输,运输途中该批仪器因泥
石流全部毁损。——标的物需要运输,没有约定交付地点,货交第一承运人丙公司时,风险由买受人乙
承担。
C. 网购合同:收货人签收后风险转移,而不是驿站代收。
(2)例外之一:合同成立时转移——在途货物买卖
出卖人出卖运输途中的标的物,自合同成立时起风险转移给买受人承担;但成立时出卖人知、应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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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风险不转移,仍由出卖人承担。如重庆的甲卖给武汉的乙一批仪器,
约定甲代办托运,但未约定交付地点。甲交给丙物流公司运输,丙公司运输的第二天,乙将该批仪器转
卖给武汉的丁,运输的第四天,该批仪器因泥石流全部毁损。——乙丁买卖合同成立时,风险由丁承担。
如果先毁损且乙知道还卖,风险依然乙承担。
(3)例外之二:违约相关
①买受人受领迟延或提货迟延:自买受人违约时风险转移。
②出卖人根本违约+ 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风险不转移,仍由出卖人承担。
3. 风险负担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交付的东西有问题,即使完成交付,风险已经转移给买受人,
买受人仍要支付价款。但依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4. 从给付义务的违反不影响风险转移:未交付单证和资料,不影响风险转移。
注意买卖合同孳息归属:有约从约;无约看交付,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交付后产生的
孳息归买受人。
二、考点识别
1. 考查形式/ 提问方式
问法很直接,一般都是“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或“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能否拒
绝支付价款?”。
2. 识别标准
案情一般会出现“火灾、泥石流、海啸、山洪”等关键词,标的物因这些事由毁损,再加上问题是
谁承担损失,识别考点不难。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及案例
第一步:给出结论。买受人(XX)/ 出卖人(XX)。
第二步:分析案情。
【原则:交付】①出卖人(XX)已将……交付给买受人(XX),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
后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XX)未将……交付给买受人(XX),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
由出卖人承担。(604 条)
②……需要运输且没有约定交付地点,自货交第一承运人XX 起,风险由买受人(XX)承担。(607
条2 款)
【在途货物】出卖人(XX)出卖由承运人(XX)运输的在途标的物……,自合同成立时起,风险由
买受人(XX)承担。/ 出卖人(XX)出卖由承运人(XX)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出卖人(XX)在订
立合同时知道该在途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XX),风险依然由出卖人(XX)承担。
《民法典》第604 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607 条:“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
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
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81
第十三章 买卖合同
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606 条/《买卖合同解释》10 条)
【 出卖人违约】……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受人(XX)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
风险仍由出卖人(XX)承担。/ 出卖人(XX)已将……交付给买受人(XX),只是未交付单证和资料,
但从给付义务的不履行不影响风险转移。(610 条/609 条)
第三步:引用法条。
标准化案例
案例1 :2021 年2 月10 日,朱帅帅、毕美美订立房屋买卖合同。2021 年3 月10 日,毕美美支付全
部房款并办理完变更登记。因为毕美美需要出国访学4 个月,双方约定毕美美回国后交付房屋。2021 年
5 月16 日,因雷电引发火灾,该房屋严重毁损。
问题:该房屋毁损的风险应由谁承担?
【考点识别推演】火灾、谁承担损失/ 风险→风险负担
答案:朱帅帅。朱帅帅未将房屋交付给毕美美,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
担。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604 条。
案例2 :甲、乙公司于2021 年3 月1 日签订紫薯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代办托运。4 月1 日乙公司
交给丙运输。4 月3 日,甲公司以150 万元价格将紫薯卖给戊公司,乙公司遂指示丙将紫薯直接运交戊
公司。4 月5 日,丙运送紫薯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导致紫薯全部毁损。
问题:紫薯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
【考点识别推演】山洪、谁承担损失/ 风险→风险负担
答案:戊公司。甲公司出卖由丙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紫薯,自合同成立时起,风险由戊公司承担。法
条依据为《民法典》第606 条。
知识点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常考】+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常考】
一、主观考点
(一)动产所有权保留(不适用不动产)
1. 什么是所有权保留?
买卖合同当事人约定: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或履行其他义务之前,出卖人保留标的物所有权。
(也就是即使完成交付,只要没付清价款,买受人就不能取得所有权)
因为所有权保留起到担保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功能,因此具有担保功能。
2. 买受人处分
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606 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
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买卖合同解释》第10 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
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610 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
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民法典》第609 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82
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买受人出卖标的物,是无权处分,对接善意取得制度:
保留的所有权登记的: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
保留的所有权未登记的:不知情的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所有权。
3. 出卖人的取回权
(1)买受人做了什么,出卖人可以取回?
①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已支付75% 以上的,不能取回);
②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③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但已经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不能取回)。
(2)怎么取回?
①协商;协商不成,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
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返还买受人(清算义务)。
②起诉请求取回,买受人以抗辩或者反诉的方式主张拍卖、变卖标的物,并在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
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返还剩余款项的,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4. 买受人的回赎权
出卖人取回后,买受人在约定或出卖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消除取回事由,可以请求回赎。
5. 出卖人的再次出卖权
买受人没有回赎,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出卖标的物。出卖所得价款扣除原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及
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原买受人;不足部分由原买受人清偿。
(二)分期付款买卖
1. 分期付款: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3 次向出卖人支付。
2. 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总价款的1/5,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出卖人可择
一行使权利:
(1)加速到期:要求买受人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价款。
(2)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标的物使用费。
3. 所有权保留买卖和分期付款买卖并存:分别使用各自的规则。看 题目问什么,如果问取回,就想
到所有权保留的75% ;如果问一次性支付全部/ 解除,就想到分期的1/5。
二、考点识别
1. 考查形式/ 提问方式
题目可能问“A 能否要求B 一次性支付……?”(2023 年) 或“A 能否请求解除合同?”。也可能问
的比较大,比如“关于《买卖合同》,A 可以对B 提出什么请求?”(2025)但是案情都是比较好识别的。
2. 识别标准
案情一般会出现“分几期支付,支付了几期,从第几期开始不支付”;或者“保留所有权”这些关
键字眼。看到这些词就要想到分期付款/“所有权保留”。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及案例
问题:A 能否要求B 一次性支付剩余价款?
83
第十三章 买卖合同
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第一步:给出结论。能。
第二步:分析案情。当事人(XX)签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XX 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总价款
的1/5,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634 条1 款)
第三步:引用法条。
标准化案例
案例3 :2022 年2 月15 日,A 公司与B 公司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合同写明:“生产设备的价值
为200 万元,A 公司于2 月15 日支付100 万元,剩余100 万元分十期支付,每个月支付10 万元,全部
价款于12 月15 日支付完毕。”A 公司支付了四个月价款后,第五个月未按期付款。B 公司多次催告A 公
司支付,但A 公司一直到2022 年9 月15 日都未再支付到期价款。
问题:B 公司能否要求A 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的60 万元?
【考点识别推演】分10 期支付,支付了4 期,从第5 期开始不支付;一次性→分期付款
答案:能。A 公司与B 公司签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A 公司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总价款的
1/5,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634 条第1 款。
《民法典》第634 条第1 款:“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
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84
14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知识点一:租赁合同成立与效力【可放弃】
1. 未登记备案,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2. 租赁合同无效
(1)无效情形
①违法建筑物(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房屋、未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租赁合同无效,但一审
辩论终结前取得许可或经批准的有效;
②超期的租赁合同,超期部分无效。
A. 租期最长20 年。超过的,超过部分无效。
B. 租期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一审辩论终结前经批准延长的有效。
(2)无效后果
不能请求支付租金,但可以请求参照约定的租金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知识点二:转租【常考】
一、主观考点
甲
出租人
乙
承租人
丙
次承租人
原租赁合同
转租合同
1. 合法转租
(1)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或者出租人知、应知承租人转租,6 个月内未提出异议。
(2)有2 个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租赁合同有效,承租人和次承租人的转租合同有效。
(3)租金怎么支付?
①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次承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租金,次承租人对出租人没有支付租金的义
务。(合同相对性)
②承租人拖欠到期租金,次承租人享有代为清偿请求权,可以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
出租人不能拒绝。而且代交租金可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应付数额,可向承租人
追偿。【合法转租,次承租人才能代为清偿】
(4)次承租人造成租赁物损失,怎么救济?
85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出租人只能向承租人主张违约,不过也可以向次承租人主张侵权。
(5)超期合法转租:转租期限超过剩余租期的,超过部分对承租人和次承租人有效,但对出租人没
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另有约定。
2. 非法转租
(1)未经同意或知情后6 个月内异议。
(2)非法转租合同有效。承租人有收益权能,收取的租金不构成不当得利。
(3)出租人有权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向次承租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次承租人相对所有权
人是无权占有)。
二、考点识别
1. 考查形式/ 提问方式
转租常考2 个点,1 个是非法转租合同效力,1 个是合法转租中次承租人能否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
租金。不管考哪个,题目问法都很直接,如“转租行为是否有效”(2021 年)或“由于承租人拖欠租金,
出租人想解除合同,但是次承租人想继续租用房屋,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抗辩出租人的解除权?”或“承
租人拖欠租金,次承租人提出代付,出租人能否拒绝?”。
2. 识别标准
一般来说从问题就能识别,或者稍微结合案情就能识别。
如问题是“转租合同效力”,然后案情会出现“未经出租人的同意转租”,就是在考非法转租的合同
效力。一般不会考合法转租,因为考试一般都是考有问题的地方。
如果是考次承租人的代为清偿请求权,注意案情或问题会出现“承租人拖欠租金”、“代为支付”等
字眼。务必注意只有合法转租承租人才有这个权利,所以识别出考点后一定看看是合法转租还是非法转租。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及案例
1. 转租行为是否有效?
第一步:给出结论。有效。
第二步:分析案情。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举重以明轻,承租人(XX)未经出租人
(XX)的同意转租也不影响其与次承租人(XX)之间租赁合同的效力。
标准化案例
案例1 : 甲将房屋出租给乙,未经甲同意,乙擅自将房屋出租给丙。
问题:乙的转租行为是否有效?
【考点识别推演】未经出租人的同意转租→非法转租
答案:有效。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举重以明轻,乙未经甲的同意转租也不影响其与丙
之间租赁合同的效力。
2. 出租人能否拒绝次承租人的代付租金请求?
第一步:给出结论。不能/ 能。
第二步:分析案情。承租人(XX)经出租人(XX)同意将房屋转租,构成合法转租,次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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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XX)有权代承租人(XX)支付欠付的租金。/ 承租人(XX)未经出租人(XX)同意将房屋转租,构成
非法转租,转租合同对出租人(XX)没有法律约束力。(719 条1 款)
第三步:引用法条。
标准化案例
案例2 :张某承租了王某的房屋,后张某未经王某同意,将房屋租给李某。因张某拖欠租金,王某
欲解除和张某的租赁合同。
问题:李某提出代张某支付租金的请求,王某能否拒绝?
【考点识别推演】承租人拖欠租金、代付→次承租人的代为清偿请求权
答案:能。张某未经王某同意将房屋转租,构成非法转租,转租合同对出租人王某没有法律约束
力。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719 条第1 款。
知识点三:买卖不破租赁(含抵押)【常考】
一、主观考点
1. 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承租人占有期间内发生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新的所有权人自动承受租赁合
同的权利义务,租金等不变。2024 年1 月,甲将一套房屋租给乙,租期3 年。2025 年1 月,甲将该套房
屋卖给丙。——丙法定承受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乙依然能承租,且租金等不变。
所有权变动不只买卖,还包括赠与、投资、继承、企业合并、实现抵押权等。
2.【新增】如果租赁物被出租人的债权人强制执行,承租人如何救济?
法院强制执行租赁物时,由于承租人有“买卖不破租赁”的保护,因此,承租人可以提“执行异
议”,要求保障买卖不破租赁(带租拍卖);此时,法院会审查,如果符合: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书面租
赁合同+ 合法占有租赁物+ 按约支付租金,那么法院就保护租赁(带租拍卖)。
3. 抵押与租赁
(1)先租后抵(有效租赁合同+ 已占有+ 已付租金【新修】):实现抵押权时,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
权影响(买卖不破租赁),继续承租;
(2)先抵后租+(动产)抵押未登记:占有动产的承租人善意,买卖不破租赁,继续承租;承租人
恶意,买卖破租赁;2025 年1 月,甲把自己的A 设备抵押给乙,未办理抵押登记。2025 年2 月,甲把该
设备出租给丙。后甲无法偿还债务,乙实现抵押权,丁通过拍卖取得设备所有权。——若承租人丙不知
道设备被抵押,则可以继续承租;如果丙恶意,丁可以请求返还设备。
(3)先抵后租+ 已登记:买卖破租赁,实现抵押权时,可以解除租赁。
二、考点识别
1. 考查形式/ 提问方式
题目问法很直接,如“东西转让给A 时,租赁合同是否当然解除?”(2021 年)或“租赁物转让给
《民法典》第719 条第1 款:“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
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87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第三人时,承租人能否请求第三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2. 识别标准
基本从问题就能识别。只要看到“一个东西被出租+ 被转让(买卖、赠与、实现抵押权等)”就要
想到买卖不破租赁。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及案例
问题:东西转让给A 时,租赁合同是否当然解除?
第一步:给出结论。不是。
第二步:分析案情。租期内,出租人(XX)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XX),买卖不破租赁,不
影响租赁合同效力。(725 条)
第三步:引用法条。
标准化案例
案例3 : 2014 年1 月2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承租乙公司所
有的A 建筑用于开办超市;租期5 年。2017 年6 月30 日,乙公司将A 建筑出售给丙公司,并办理了房
产过户手续。
问题:A 建筑转让给丙公司时,甲公司与乙公司的租赁合同是否当然解除?
【考点识别推演】A 建筑被出租+ 被转让→买卖不破租赁
答案:不是。租期内,乙公司将A 建筑转让给丙公司,买卖不破租赁,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法条
依据为《民法典》第725 条。
知识点四: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权【常考】+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法定承受【可放
弃】+ 一房数租【可放弃】
一、主观考点
1.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1)租期内,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
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①出卖:含拍卖、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将房屋折价抵债等情形;如果是赠与、继承,不能行使优
先购买权;
②同等条件:价格、支付方式等;
③除斥期间内行使:承租人收到出卖通知或知道出卖事实后15 日内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期间届
满承租人未明确表示购买,视为放弃。
(2)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①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②卖给近亲属。
(3)侵害优先购买权:未通知或有其他妨害情形,承租人有权向出租人(非第三人)主张赔偿责
任。但出租人和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效力不受影响,不能主张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725 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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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2.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租期届满,出租人继续出租房屋的,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3. 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承受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
屋。
4. 一房数租
(1)合同效力:各租赁合同均合法有效。
(2)履行顺序:已经合法占有>已经登记备案(都登记备案,看谁先)>合同成立在先(没占有没
备案)。其他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因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同时请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考点识别
1. 考查形式/ 提问方式
该部分考查的重点是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法可能是“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2021 年)
或“能否以优先购买权被侵害为由主张出租人和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 识别标准
基本从问题就能识别。如果是考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案情会出现“卖整体,承租人主张买某部
分”等的表述,一定要能反应出来。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及案例
1. 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一步:给出结论。不能。
第二步:分析案情。出租人(XX)出卖……,承租人(XX)仅主张购买……,不是同等条件。
(726 条1 款)
第三步:引用法条。
标准化案例
案例4 :2020 年1 月8 日,夏林与丁静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夏林将米花市中心地段的商铺
A 租赁给丁静开设小锅米线店,租金每月2 万,租期1 年,次日双方完成租金和钥匙的交付。同年5 月
9 日,夏林欲将包括A 商铺在内的米花市CBD 8 套商铺打包卖给蔡司。
问题:丁静能否对A 商铺行使优先购买权?
【考点识别推演】卖8 套,买一套→同等条件
答案:不能。夏林出卖8 套商铺,丁静仅主张购买A 商铺,不是同等条件。法条依据为《民法典》
第726 条第1 款。
2. 能否以优先购买权被侵害为由主张出租人和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第一步:给出结论。不能。
《民法典》第726 条第1 款:“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
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89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第二步:分析案情。虽然出租人(XX)出卖……未通知承租人(XX),侵害了承租人(XX)的优
先购买权,但出租人(XX)与第三人(XX)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不受影响。(728 条)
第三步:引用法条。
标准化案例
案例5 :2021 年1 月2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该《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
“租赁物为A 栋建筑的一楼、二楼和三楼”,“房屋租赁期限为20 年”。2022 年6 月30 日,出租人乙公司
将A 栋建筑二楼卖给丙公司,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未通知甲公司。
问题:甲公司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考点识别推演】看问题就能定位
答案:不能。虽然乙公司出卖房屋未通知甲公司,侵害了甲公司的优先购买权,但乙公司与第三人
丙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不受影响。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728 条。
知识点五:出租人与承租人义务【可放弃】
一、主观考点
1. 维修义务:没有约定,出租人修;出租人没修,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影响
承租人使用的,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例外:承租人过错导致需要修,承租人自己修。
2. 风险负担:租赁物毁损灭失的,由所有权人(出租人)承担风险。
二、考点识别
1. 考查形式/ 提问方式
问法直接,如“该费用由谁承担?”。
2. 识别标准
基本从问题或问题稍微结合案情就能识别。提到“维修”就是考出租人维修义务。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及案例
第一步:给出结论。XX。
第二步:分析案情。
租赁物……,出租人(XX)应承担维修义务;出租人(XX)不履行,承租人(XX)可以自行维
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XX)承担。(713 条1 款)
第三步:引用法条。
《民法典》第728 条:“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
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民法典》第713 条第1 款:“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
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90
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标准化案例
案例6 :张某承租了王某一套二居室,该房屋里配有高端热水器。后热水器因为自身故障不能正常
使用,张某便告知王某,王某不予理会,后张某便自行请维修工人维修,并花费了200 块维修费。
问题:维修费用应由谁承担?
【考点识别推演】维修→出租人的维修义务
答案:王某。热水器因为自身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出租人王某应承担维修义务;王某不履行,张某
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王某承担。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713 条第1 款。
91
第十五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5
知识点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可放弃】
一、基础概念
发包:建设单位(如房地产开发商)将建设工程任务通过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的方式,交付给具有
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完成,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承包: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通过投标或其他方式,承揽建筑工程任务,并按
约定取得报酬。
甲公司需建设一楼盘,欲找一公司承建,公开招标后,乙公司竞标成功→甲公司是发包人,乙公司
是承包人,甲乙公司之间签订的是发包合同。
转包: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倒手转让给第三人。如果乙公司将承包来的工程全部交给丙
公司建设→乙丙公司之间签订的是转包合同。
分包:承包人依法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给第三人。
实际施工人:主要指借用资质、转包、违法分包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
二、合同效力
1. 承包人未取得或超越资质,无效;超越资质的竣工前取得为有效。
2. 借用资质: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发包合同无效。(此时,出
借方是名义上的承包人,借用方是实际上的承包人)如B 公司与甲签订《挂靠协议》,约定B 公司成立
以甲为负责人的项目部,同时为甲提供施工资质文件。后甲以B 公司项目部名义与A 公司签订《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A 公司知晓甲挂靠的情况。甲借用B 公司资质承揽工程,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
4.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无效;起诉前拿到就有效。发包人能够办理
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发包人不能主张无效。
5. 转包无效,违法分包无效。
(1)违法分包: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未经发包人同意分包;分包主体结构;分包人不
具有相应资质;分包人将工程再分包。
(2)转包、违法分包导致的是转包、违法分包合同无效,发包合同效力不受影响,只是发包人有权
解除。
92
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注意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
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根据。
三、工程质量问题
1. 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就建设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借用资质,出借方和借用方承担连
带责任。
2. 发包人可以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知识点二: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常考】
一、主观考点
(一)实际施工人能否要钱
实际施工人:主要指借用资质、转包、违法分包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施工人。
1. 合同无效不影响要钱,核心看质量是否合格:
(1)验收合格,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实际施工人;
(2)验收不合格,先进行修复:
①修复后验收合格,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实际施工人,但发包人可以请求承担修
复费用;
②修复后验收不合格,实际施工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参照哪份合同:实际履行的合同>最后签订的合同
2. 诉讼
(1)实际施工人可以仅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
(2)实际施工人也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突破合同相对性),此时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
包人为第三人,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3)在满足代位权行使条件时,实际施工人有权以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权利而提
起代位权诉讼。
(二)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概念
发包人不支付到期工程款,承包人催告后合理期限还不支付,承包人可以和发包人协议将
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注意只能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不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因为建设用地
使用权不能体现劳动者的投入)。
主体
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不享有)
权利行使
期间
最长不超过18 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应付工程价款之日:约定>工程交付之日>竣工结算文件提交之日>当事人起诉之日
范围
工程价款,不包括工程价款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保护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限制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93
第十五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权利顺位
商品房消费者的房屋交付请求权/ 价款返还请求权(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不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普通债权
1. 商品房消费者>承包人的条件:【新修】
(1)法院查封前已订立有效合同;
(2)房屋用于居住生活需要;
(3)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全部价款。
2. 以不动产折抵工程款协议排除抵押权和一般金钱债权强制执行的条件:【新增】
(1)查封前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发包人签订合法有效的折价协议;
(2)有证据证明抵债金额与抵债时不动产实际价值基本相当。
二、考点识别
1. 考查形式/ 提问方式
核心考点是承包人优先受偿权。问法也直接,“XX 对工程房屋是否有优先权?”(2018 年)。
2. 识别标准
基本看问题就能识别,出现“建筑施工、未付工程款、优先权”等组合字眼,就是在考承包人优先
受偿权问题。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及案例
第一步:给出结论。有。
第二步:分析案情。发包人(XX)经催告后仍不支付价款,承包人(XX)在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可
以就……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807 条)
第三步:引用法条。
标准化案例
案例: 甲公司中标了某地块的开发权,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负责建筑施工。现住宅楼已竣
工验收,但甲公司欠付工程款1500 万,乙公司多次催收未果。
问题: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工程房屋是否有优先权?
【考点识别推演】建筑施工、欠付工程款、优先权→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答案:有。甲公司经催告后仍不支付价款,承包人乙公司在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可以就房屋拍卖所得
价款优先受偿。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807 条。
《民法典》第807 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
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
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94
16
第十六章
责任承担
知识点:缔约过失责任【可放弃】+ 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必考】+ 违约责任承担
方式【必考】+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常考】+ 精神损害赔偿【可放弃】+ 多数人
侵权【可放弃】+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可放弃】+ 用人单位责任【常
考】+ 工伤【可放弃】+ 承揽人、定作人责任【可放弃】+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
责任【常考】+ 产品责任【常考】+ 物件致害责任【常考】
一、主观考点
(一)缔约过失责任
1. 构成要件
(1)行为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合同不成立、成立但未生效、无效、被撤销、未被追认等才发生缔约过失责任,有效发生违约责
任。
(2)一方因过错违反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②故意隐瞒与
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③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对方商业秘密等。
(3)另一方受到损失。
注意缔约过失责任具有相对性:谁缔约,谁承担。
2. 赔偿范围
(1)为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利息;
(2)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遭受的损失。
注意当事人所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不应超过合同履行利益。
(二)违约责任
1. 是否承担违约责任?(构成要件)
(1)前提:合同成立并生效;
(2)有违约行为:包括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①预期违约:履行期届满前,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 用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
注意预期违约无须等待履行期届满才主张违约责任,可以即时主张。
②实际违约:履行期届满后拒绝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瑕疵履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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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责任承担
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3)无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为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等。(意外事件不免责,如被偷、被抢等)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全部免责;但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4)违约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违反合同义务即应承担,不考虑过错。只有个别情形才考虑违约方
过错,如承揽人保管不善导致材料毁损灭失等。
2. 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只能找合同相对人承担。
(1)因第三人违约,依然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由第三人履行,履行有问题,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人向债权人
承担违约责任,除非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
3. 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
①金钱债务:可以请求继续履行;
②非金钱债务:原则能请求继续履行,除非有这3 种情况:法律/ 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费用过高/
不适于强制履行;债权人合理期限未请求履行;
③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代替履行,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④预约合同违约:不能请求继续履行,不能请求强制订立本约,但可请求其他违约责任。
(2)采取补救措施
请求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价等。采取补救措施后,还有其他损失的,要赔偿。
(3)损害赔偿(目的是填补损害,损害填平即可,禁止守约方获额外利益)
此处较为特殊,除了要符合前述构成要件,还需要另外符合2 个要件,损失+ 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
有因果关系。
①赔偿范围:完全赔偿原则,损失多少赔多少:实际损失(现有利益的减少)+ 可得利益损失(合
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
具体如何确定可得利益呢?有3 种计算方法:
A. 可得利益= 守约方能获得的生产利润、经营利润、转售利润,但要扣除守约方为订立、履行合同
支出的费用等合理成本。(即使没有违约,这些成本也是为了获取利润必须支出的,既然要赔利润,那这
些成本当然要扣除)
B. 违约方构成根本违约,守约方解除了合同并实施了替代交易,原则上可得利益= 替代交易的价格
- 合同价格;如果替代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当地市场价格,可得利益= 市场价格- 合同价格;
C. 违约方构成根本违约,守约方解除了合同,未实施替代交易,可得利益= 违约行为发生后合理期
间内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合同价格。
例甲以总价100 万找乙买设备,约定3 月25 日甲付款乙交货。甲如约付款,乙迟迟未交货。甲依
法解除合同后找丙以110 万购买同型号的设备。乙构成根本违约,甲实施了替代交易,可得利益损失为
10 万,乙要赔。
注意这3 种计算方法守约方可以选择,考试考得时候案情会给的很明显,实施了替代交易,按
替代交易算;没实施替代交易,按第一种利润损失算;如果前两种都没相应案情,但有市场价格的案情,
按市场价格算。因为第一种和第二种更接近真实损失。
②限制性规则(限制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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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A. 可预见性规则:赔偿范围不能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如旅客因飞机
延误错过了一笔大生意,但航空公司售票时无法预见此损失,所以不赔。
注意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如果符合可预见性规则,违约方
也要负责赔偿。
例甲以10 万找乙买一个古董,约定3 月25 日甲付款乙交货。同时甲表明要转卖给丙,得在4 月
7 日交给丙,否则得承担违约责任。后甲如约付款,乙迟迟未交货。因乙的违约行为,导致甲对丙违约,
且乙可预见,因此乙要赔甲对丙承担的违约责任。
B. 减损规则:守约方有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否则不得就扩大部分请求赔偿。
例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约定租期为2 年,租金1 月1 付。乙按时付了1 年房租后,因没有经济来
源,已经3 个月未再支付租金,甲多次催告,后双方解除合同。甲不能请求乙赔偿剩余9 个月的租金,
而是要确定房屋另行出租需要多久,按照这段时间的租金请求赔偿。
C. 损益相抵:造成损失的同时,也带来了利益,则应扣除得益数额。
D. 过错相抵: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害赔偿额。
③惩罚性损害赔偿: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如生产、销售缺陷产品造成死亡等严重后果;经营
者欺诈等;且可以和其他责任并用。
注意买房不适用惩罚性赔偿,买车适用。
(4)违约金
①违约金需明确约定,不以有损失为前提。
②违约金的调整
A.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可以请求增加,但不得超过损失;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即超过损失的30%),可以请求适当减少;高于但不过分高于的,
不调整。恶意违约方原则不能请求减少。
B. 如果当事人事先约定:“不能对违约金进行调整”,该约定无效,依然可以请求调整。
C. 程序上怎么请求增加或减少呢?
当事人向法院/ 仲裁机构申请/ 反诉/ 抗辩,法院不能依职权调整,只能释明。【释明≠法院强制干
涉,到底要不要调整还是当事人自己决定】
一方要求支付违约金,对方抗辩认为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确定不生效、不构成违约、守约
方没有损失,法院要释明(即:假设违约成立,是否认为违约金过高)。
如果对方依然不请求调整违约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调整;
如果对方提出请求调整,则要举证证明约定的违约金过高。
注意一审法院认为不构成违约等抗辩成立进而未释明违约金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应支付违约金
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一审中被告因客观原因未到庭,二审请求减少的,可以依法改判。
(5)定金
①定金的认定:明确使用“定金”字样,或明确适用定金罚则。
②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③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④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 多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数额,以实际为准。
⑤定金罚则: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给付方违约,无权请求返还;收受方违约,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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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责任承担
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A. 定金罚则是对一方根本违约的惩罚,因此在一方根本违约,而对方守约或只是轻微违约时能对根
本违约方主张适用。当然,双方都根本违约,都不能主张定金罚则。
B. 如果是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可抗力是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不用承担违约责
任,当然不用适用定金罚则。
【总结: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并用】
1. 继续履行一般可以和任何其他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并用。
2. 三金的适用
(1)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并用(功能重合,都是预估损害赔偿额);
(2)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能并用;
(3)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对方可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但数额不得超过违约造成的总损失。
(三)侵权责任
1. 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责任:侵权行为+ 损害结果+ 因果关系+ 主观过错。
(1)只有侵害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才构成侵权,侵害债权原则上不成立侵权,除非故
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债权。
(2)纯粹经济损失虽然也是损害结果,但是不赔【防止赔偿范围过大】
①概念:没有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但因为加害人的行为,确实给受害人造成了金钱上的
损失。如甲将丙的车撞坏,导致丙不能和丁签订合同,相对人丁损失20 万元。甲没有侵害丁的人身权和
财产权,但因为甲的行为,确实造成了丁的损失,是纯粹经济损失,丁不能请求甲承担侵权责任。
②原则不赔,除非法律明确规定要赔或者加害人故意给受害人造成纯粹经济损失。
(3)相当因果关系:①条件性:无此行为,则无此损害+ ②相当性:按照社会一般观念,有此行为
通常产生此损害。甲因私怨殴打乙,乙住院数日,因乙独自在外打工,导致住院期间乙家无人而被盗。
甲的殴打行为与乙的住院费有相当因果关系,甲要赔住院费。但甲的殴打行为和乙家被盗导致的财产损
失之间没有相当性,殴打通常不会导致被盗,被盗的损失,甲不赔。
注意受害人特殊体质,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
(4)过错,即故意和过失。已经/ 应当预见到行为的结果,仍然去做。
2. 侵权责任的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1)适用范围
①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②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注意仅自然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起诉
①起诉主体
原则上由受害人本人起诉,本人因侵权致死或死者权益受损害的,近亲属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顺位如下:A. 第一顺位:配偶、父母、子女。B. 第二顺位:其他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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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②起诉途径
A. 侵权之诉;
B. 违约之诉,违约行为损害人格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提起违约之诉也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 多数人侵权
(1)共同加害行为
2 人以上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侵权,造成他人损害。如甲乙合谋燃放爆竹炸毁丙的车。甲乙基于
共同故意,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意思联络,是共同加害行为。
对外:连带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区别共同加害: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否有意思联络】
至少2 个人的行为都有给别人造成损害的危险,但最终的损害是哪个人造成的不能确定。如甲乙各
自燃放了爆竹导致丙的车被火灾烧毁,但因为甲乙燃放时间接近,无法确定谁导致引燃事故发生。甲乙
对丙车损害发生没有意思联络,且无法查明谁导致,是共同危险行为。
对外:连带责任。
免责事由:行为人可以通过举证证明谁是真正的加害人而免责,也可以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
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而免责。
(四)常考的特殊侵权责任
1. 用人者责任
(1)用人单位责任
①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之后可以向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执行工作任务判断标准:行为外观与职务存在客观联系。如甲是A 银行客户,该银行理财经理乙利
用职务便利在工作中向甲推销非该行自主发行或受委托销售的理财产品,甲盲信高额回报购买了该产品。
乙违规私售的行为外观和职务存在客观联系,对甲的损失,应由A 银行承担赔偿责任,而非乙。
②工作人员受害(工伤):
非因第三人原因:用人单位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第三人原因: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遭受工伤,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
(2)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致人损害或者遭受损害的,承揽人承担全部责任,定作人在定作、指
示、选任的过错范围内与承揽人共同承担责任。
①承揽人与定作人实际支付总和不能超过受害人应受偿的损失额。
②定作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可以就超过自己应负责任部分向承揽人追偿。
甲找乙广告公司清除过期宣传广告并拆除布标,在拆除过程中,因树枝断裂又刮风导致梯子倾斜,
砸伤路人丙,造成损失3 万元。经查,乙广告公司不具备高处作业的施工资质,甲也未进行核实。如果
最终认定甲要承担一半的责任,则丙可以找乙公司承担3 万,也可以找甲承担1.5 万,也可以一起找甲
和乙公司,只是甲只承担1.5 万,最终甲和乙公司的赔偿加起来3 万。如果甲自愿支付3 万,则可以找
乙公司追偿1.5 万。
2. 产品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损害包括产品自损、其他财产损害、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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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责任承担
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1)对外:无过错责任。消费者可以找生产者主张侵权,也可以找销售者主张违约或侵权。(找销
售者的时候构成违约和侵权的竞合,择一主张)
(2)对内:确定最终责任人。销售者和第三人是过错责任,生产者是无过错责任。
3. 安保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
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过错责任。
第三人侵权,第三人承担责任;安保义务人有过错,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之后可以追偿。
4. 高空抛物
(1)能确定侵权人:
①侵权人担责,物业承担过错范围内的补充责任。物业担责后可以追偿。
物业的过错体现在:未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防止抛物。
②具体侵权人、物业作为共同被告的,法院应在判决中明确,物业在法院就具体侵权人的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2)经公安等机关调查,一审辩论终结前依然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物业先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
责任,剩余部分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适当补偿(公平责任)(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不用补偿)。
找到具体侵权人后,物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可以找具体侵权人追偿。
二、考点识别
1. 考查形式/ 提问方式
该部分的问法可大可小,很重要,请务必认真对待!
如果问题大,问法为“A 如何寻求救济?”(2020 年)、“就某种损害,向谁主张?”(2021 年)、“就
什么损失,是否能主张?”(2021 年)。
如果问题小,问法为“针对设计缺陷,向谁主张权利?”(2020 年)、“某种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2020 年)、“是否应支付违约金?”(2021 年)、“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2021 年)、
“能否要求承担迟延履行责任?”(2023 年)、“关于《X 合同》,A 可以向B 提出什么请求”(2025 年)。
2. 思考步骤+ 识别标准
如果问题小,基本从问题就能定位考点。如果问题大,就很难定位考点,看到问题很懵逼,不知道
从哪里入手,这时候按照下面的思考步骤来识别,不管是问“如何寻求救济/ 主张权利”还是问“是否
承担赔偿责任”,都按照下面步骤进行判断。
第一步:看案情是否涉及“合同”。如果涉及,则看该“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
(1)合同成立并生效,考虑违约责任。
【违约识别】案情凡是出现“只要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做”,都构成违约。
而且要注意违约的关键字眼“违约金”、“迟延履行”等都是说违约,要熟悉常见的违约行为和违约
责任承担方式。
注意可得利益计算方式(替代交易价格),一般案情会出现“因A 违约,守约方B 不得不找另一个
人交易”;注意守约方对第三人承担的违约责任,符合可预见规则也能主张赔偿,案情一般会出现“转
卖”、“因为一方违约导致守约方对第三人承担了违约责任”等。
(2)合同未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则考虑缔约过失责任。【此处注意合同效力情形,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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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存在欺诈等,可以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识别】案情一般会出现“签约”、“磋商合同”的过程。
第二步:如果没有合同,考虑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特殊到一般。
如果是考特殊侵权,则按照特殊侵权作答。
没有明显的特殊侵权案情,则判断是否构成一般侵权。
【特殊侵权识别】
①案情一般会出现“公司员工做了不好的事给别人造成损失”——用人单位责任;
②案情会出现“缺陷”或“爆炸、造成人身伤害”等字眼——产品责任;
③案情会出现“管理方”、“物业”、“经营者”的区域内,管理者未尽注意义务造成损害——安保责任;
④案情会出现“住在某层的人往外扔东西”——高空抛物责任。
第三步:分析完后发现不构成违约、不构成缔约过失,也不构成侵权,那就是不用承担责任。
注意1 如果问题是“就某种损失能否主张/ 向谁主张”,思考步骤同上,先判断出是什么费用,
然后根据所学知识点看是否要赔。
缔约过失赔偿—为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利息+ 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
会所遭受的损失。
违约损害赔偿—赔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超过可预见规则的数额不赔。
纯粹经济损失—不赔。
【纯粹经济损失识别】
典型形式:我没侵害你的财产权、人身权,但我确实干了不好的事情,给你造成了损失。记住上面
知识点的典型例子。
注意2 有合同的情形下,也可能构成侵权,即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合同相对方人身、财产权益,
此时出现责任的竞合,只能择一,请求承担违约或侵权。
掌握较好的同学可以一眼从案情看出是分析违约还是侵权,对照分析即可。不太熟悉的同学看到选
项不知道怎么分析的,就按照上面的步骤来。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及案例
问题: A 如何寻求救济?
第一步:给出结论。A 可以向B 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该部分问法灵活,考试
的时候根据问题灵活调整即可)
第二步:分析案情。
【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XX)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
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对方商业秘密等),造成对方当事人(XX)损失,符合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500 条、501 条)
《民法典》第500 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民法典》第501 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
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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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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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如果问某种损失能否主张,则需要在前面的基础上再补充:)……为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所支
出的合理费用及利息/ 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遭受的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违约责任】当事人(XX)未按照约定……,构成违约。(577 条)
(如果问某种损失能否主张,则需要在前面的基础上再补充:)……是实际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且
违约方(XX)订立合同时能预见到/ 应当预见到。(584 条)//
……损失是守约方1(XX)向第三人2(XX)承担的违约责任,且违约方3(XX)订立合同时能
预见到。(《合同》63 条2 款)
(如果细化到替代交易赔偿,则答:)当事人(XX)……构成根本违约,守约方(XX)解除了合同
并另行与当事人(XX)交易,守约方(XX)可以请求违约方(XX)赔偿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
额……。(《合同》60 条2 款)
【侵权责任】当事人(XX)的……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XX)造成了损害,且行为人(XX)有过
错。(1165 条1 款)//
(如果问某种损失能否主张,则答)当事人(XX)没有侵害(XX)的人身、财产权,只是因为……
给(XX)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该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不属于侵权损害的赔偿范围。
【不承担责任】当事人之间(XX)不存在合同关系,不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XX)对于……的损
害,没有过错,也不承担侵权责任。(577 条、1165 条1 款)
【用人单位责任】员工(XX)……是执行工作任务,造成XX 损害的,用人单位(XX)承担无过错
替代责任。(1191 条1 款)
【产品责任】……存在缺陷,受害人(XX)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XX)主张侵权责任,也可以向销
售者(XX)主张违约或侵权责任。(186 条、1203 条1 款)
【安保责任】经营者/ 管理者(XX)……,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XX 遭受损害,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1198 条1 款)
【高空抛物责任】XX 高空抛……造成XX 受害,由具体侵权人(XX)担责;物业……,物业在过错
《民法典》第577 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
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84 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
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
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3 条第2 款:“除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外,非违约方主张还有其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
任应当支出的额外费用等其他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并请求违约方赔偿,经审理认为该损失系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
者应当预见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 条第2 款:“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实施了替代交易,主张按照替代交易价格与
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替代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替代交易发生时当地的
市场价格,违约方主张按照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1165 条第1 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91 条第1 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民法典》第186 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03 条第1 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
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民法典》第1198 条第1 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
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02
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1254 条)/xx 因高空抛物受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物业……,物业先承担过
错责任,剩余部分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适当补偿。(《侵权》25 条1 款)
第三步:引用法条。
标准化案例
案例1 :甲代表公司去和乙公司签约,将车停放在乙公司所承租的“枫叶”写字楼的停车场车位,
停车场的一棵大树因被大风刮倒,砸在了甲的车上造成损失300 万。事后查明,事发前几日已经有多名
人员向写字楼的管理方表明有树即将折断,但工作人员未登记,并在交接班的时候彻底忘记此事。此意
外还导致甲与乙公司未签约,造成乙公司损失5000 万。
问题1 :乙公司就因此未能签订合同所遭受的5000 万损失是否可以主张赔偿?为什么?
【考点识别推演】和乙公司有关系的人?甲代表公司和写字楼的管理方,需要逐个分析。
乙公司和甲代表的公司——合同未成立、“签约”,缔约过失责任
乙公司和写字楼管理方——没侵害你的财产权,但确实干了不好的事情,给你造成了损失,纯粹经
济损失
答案:不能。(1)乙公司不能向甲所在的公司主张赔偿。甲没有恶意磋商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不成立缔约过失责任。
(2)乙公司不能向“枫叶”写字楼的管理方主张赔偿。管理方没有侵害乙公司的财产权,只是因为
管理方给甲造成损害,甲遂未与乙公司签约造成乙公司的财产损失,该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不属于
侵权损害的赔偿范围。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00 条、501 条。
案例2 :中庆公司与万里公司签订《租赁酒店协议书》,约定:乙方(中庆公司)承租甲方(万里
公司)名下鹏程酒店,年租金100 万元,租赁期自2021 年12 月1 日起5 年。乙方在签约当日应一次支
付50 万元,剩余的50 万中20 万用于抵免甲方在鹏程酒店的住宿和餐饮消费,剩余30 万元须在租期开
始后半年内一次支付。然而中庆公司一直未支付剩下的30 万元。2022 年6 月3 日,万里公司诉请中庆
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万里公司是否有权请求中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就能定位
答案:有权。中庆公司未按时支付租金,构成违约。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77 条。
案例3 :B 公司与A 公司签订了《培训合同》,合同写明:“B 公司为A 公司提供设备使用培训,培
《民法典》第1254 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
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
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25 条第1 款:“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
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经公安等机关调查,在民事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难以确定
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
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
103
第十六章 责任承担
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训费20 万元,A 公司12 月底付清。”双方如约进行了培训,但到12 月底A 公司并没有支付培训费。B
公司多次催告A 公司支付培训费,但A 公司并未支付。
问题:B 公司能否要求A 公司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为什么?
【考点识别推演】给出具体的违约行为,且案情没有特殊之处→还是在问是否构成违约
答案:能。A 公司未按时支付价款,构成违约。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77 条。
案例4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煤炭采购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煤炭3000 吨,单价
1200 元/ 吨,2024 年1 月15 日前交货。” 1 月8 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关于延期交货的函》表示:
“由于公司上游进货渠道变更,组织货源面临困难,请求延期至1 月25 日交货。”甲公司回函同意。1 月
25 日,乙公司未交货,甲公司发函要求三日内交货。2 月1 日,甲公司再次发函:“因贵司违约严重影响
我司生产经营,现通知解除合同。我司已另行订货,其中差价应由贵司承担。”经查明,因市场煤炭资源
紧张,甲公司重新向丙公司订购的煤炭单价为1300 元/ 每吨,甲公司购买成本增加30 万元。
问题:甲公司能否请求乙公司赔偿30 万元损失?
【考点识别推演】因A 违约,守约方B 不得不找另一个人交易→替代交易
答案:能。乙公司延迟交货构成根本违约,甲公司解除了合同并另行向丙公司购买,可以请求乙公
司赔偿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30 万元。法条依据为《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 条第2 款。
案例5 :甲百货公司与乙清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采购大型清洁机器20 台,
甲公司应于3 月20 日交货,乙公司于收货后3 日内结清价款,违约者将支付5 万元违约金。随后,甲公
司向丙制造公司订购20 台大型清洁机器,在订立合同时甲公司表明其已与第三人签订转卖合同,丙公司
务必3 月20 日前交货,丙公司同意。3 月20 日,丙公司未完成生产作业,导致甲公司无法向乙公司按
时交货,无奈支付5 万元违约金。
问题:甲公司能否请求丙公司赔偿5 万元损失?
【考点识别推演】“转卖”、“因为一方违约导致守约方对第三人承担了违约责任”→守约方对第三人
承担违约责任的赔偿
答案:能。丙公司未按时交货,构成违约。该5 万元损失是守约方甲公司向第三人乙公司承担的违
约责任,且违约方丙公司订立合同时能预见到。法条依据为《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3 条第2 款。
案例6 :李某在B 公司购买了全新电热水器,B 公司派其员工郝某去安装。安装后郝某因有急事未
按要求调试便提前离开,但在离开前向李某保证该热水器可以正常使用。当晚,李某同学黄某到李某家
中暂住。黄某洗澡时,热水器接口迸裂,热水喷溅不止,黄某因此受到惊吓,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为
一级伤残。
问题1 :对于黄某的受伤,郝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识别推演】公司员工郝某做了不好的事给别人造成损失→用人单位责任
答案:不承担。郝某安装热水器是执行工作任务,造成黄某损害的,用人单位B 公司承担无过错替
代责任。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191 条第1 款。
问题2 :对于黄某的受伤,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识别推演】没合同关系,李某也没侵权
104
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答案:不承担。黄某和李某不存在合同关系,不承担违约责任。李某对于黄某的损害,没有过错,
也不承担侵权责任。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77 条、第1165 条第1 款。
案例7 :李某在晓扬通讯店购买了一部手机。使用过程中,由于该手机存在缺陷导致手机发生爆
炸,李某面部遭受严重创伤。
问题:李某该如何主张权利?
【考点识别推演】“缺陷”、“爆炸、造成人身伤害”→产品责任
答案:可以请求手机的生产者和晓扬通讯店承担赔偿责任。手机存在缺陷,就产品自损、面部创伤
损失,李某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主张侵权责任,也可以向销售者晓扬通讯店主张违约或侵权责任。法条
依据为《民法典》第186 条、第1203 条第1 款,《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19 条。
案例8 :周某所在小区感应门曾因故障被物业用绳子绑住,长期敞开。感应门修好后,物业未告知
业主即恢复使用。2024 年4 月,周某下班时见门敞开,误以为仍被绑住,遂骑车通过,感应门突然关闭
致其摔伤骨折。
问题:就周某的损害,可以向谁主张责任?
【考点识别推演】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未尽注意义务造成损害→安保责任
答案: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在未通知居民的情况下重新启动感应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周
某遭受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198 条第1 款。
《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19 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买受人财产损害,买受人请求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
赔偿缺陷产品本身损害以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规定予以支持。”
105
第十七章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17
知识点:夫妻债务的认定与清偿【常考】
一、主观考点
只要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就是共同债务,不看以谁的名
义借的。
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足的,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考点识别
1. 考查形式/ 提问方式
直接的问法是“丈夫未经妻子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该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2019 年),
隐晦的问法是“某人是否应当对某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23 年)。
2. 识别标准
识别难度不大,一般看问题或稍微结合案情就能识别。
案情出现“未经另一方同意借钱”、“私自”等字眼,可能是在说共同意思表示问题。
案情出现“购买共同生活用品”、“购买/ 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等,是在说家庭共同生活问题。注
意,“借款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也是共同债务。
如果是考共同生产经营,案情一般会:是夫妻店或者一方是唯一股东,另一方参与管理:
(1)然后可能一方同时是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是公司债务,公司承担责
任,除非发生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混同等行为,才会涉及到个人承担,进而判断出是共同债务。
(2)如果是一方为公司提供担保,也是共同债务。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及案例
问题: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步:给出结论。是/ 不是。
第二步:分析案情。
【结论—是】XX……,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106
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1064 条)【符合哪个写哪个】
【结论—不是】XX……,不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
经营。(1064 条)【都不符合才能得出不是的结论】
第三步:引用法条。
标准化案例
案例1 :甲公司向丁公司借款,甲公司股东A 在未与妻子商量的情况下,就该借款向丁公司作出保
证。
问题:当甲公司不能偿还该笔债务时,A 因承担保证责任而产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考点识别推演】未和另一方商量提供保证,也不是用于共同生产经营
答案:不是。A 擅自承担保证债务,不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
活、共同生产经营。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064 条。
案例2 :张某是A 公司唯一的股东,该公司于2018 年在东山区设立。张某与陈某结婚后,陈某便
进入A 公司担任财务负责人。后A 公司与B 公司签订了《培训合同》,A 公司一直欠付培训费。经查,
张某曾转移A 公司的资产用于其房屋的装修。
问题:张某、陈某是否应当对《培训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考点识别推演】公司债务但存在混同行为→股东个人债务;一方是唯一股东,另一方参与管理→
共同生产经营
答案:(1)张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A 公司是一人公司,张某作为其股东,转移公司资产用于房屋
的装修,存在财产混同。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3 条第3 款。
(2)陈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陈某是A 公司财务负责人,培训费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是夫
妻共同债务。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064 条。
【此处写夫妻共同债务,是因为题目问连带责任,因此需要点出夫妻共同债务这个点】
案例3 :2023 年3 月至2024 年8 月,包工头徐某因承建工程需要,租用李某的建筑物资,产生大
额租赁费。2024 年12 月,双方协议确认债务为56 万元。徐某逾期未付,李某遂将徐某及其新婚妻子郭
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偿还。经查,徐某与郭某于2024 年9 月结婚,案涉建筑工程项目方曾向徐某
给付一套房产,用以抵扣其租赁案涉建筑材料进行施工产生的工程费、劳务费,抵扣给徐某的该套房产
已于2024 年10 月预告登记在郭某名下。
问题:郭某是否应当就该笔债务与徐某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识别推演】个人意思表示,但是产生的收益用于共同生活→共同债务
答案:应当。徐某因该租赁合同产生的收益即一套房产,预告登记在了妻子郭某名下,欠款收益用
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064 条。
《民法典》第1064 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
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公司法》第23 条第3 款:“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Part 2䐥伸拓㺥㵄鴬呿例
108
01
案例一
案情:甲公司是乙公司引入的投资人,翟某是乙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甲公司向乙公司投
资1600 万后,甲公司与翟某签订《协议》,约定:“业绩承诺及估值调整:若公司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
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0 年度实际净利润未达到最低承诺业绩2000 万的90%,则甲公司有权要求翟
某进行现金补偿2000 万或赎回( 择其一)。提出赎回要求后,翟某应在收到通知60 日内将价款支付至指
定账户。若未按约定支付,每日应按日万分之二十就赎回价款逾期部分支付违约金。(问1)”丙二手汽
车公司以其名下100 辆汽车作抵押,为翟某的补偿或赎回义务承担担保责任,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问
2)后年度审计报告显示2020 年度实际净利润为1500 万。
抵押期间,丙二手汽车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将其中一辆汽车以市价卖给了戊,戊付清价款后提走
车。(问2)
乙公司的合作伙伴丁公司主营房地产开发业务。为开发建设京港市某地块,丁公司将建筑工程发包
给A 公司,双方约定:每个阶段工程价款结算后,由丁公司支付给B 公司,B 公司有权要求丁公司付
款。项目第一阶段完成后,双方结算的工程价款为200 万元。(问3)
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向李某借款5000 万,董某将存单质押担保还款,欧某提供了连带保证
(问4)。经查:《借款合同》中仅有张某的签名,且约定合同项下的借款仅限用于借款人丁公司作为流动
资金使用。张某账户和丁公司账户存在资金混用,且丁公司由张某及其妻子王某各持股50%。(问5)
四处欠债的张某无力偿还夏某出借的100 万。为避免其名下仅有的一套房屋被执行,张某便将该房
屋送给其母亲。(问6)
【题目解析】
1. 做题遇到金融等陌生背景的案情别慌,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涉及金融知识,实际考的还是民法基
本知识点;没见过的合同,考合同效力,找不到效力瑕疵就大胆的答有效,不要怀疑是不是有自己没学
过的无效事由(防止因为不自信而臆造案情反而答错)。
2. 抵押物转让与正常经营买受人:注意受让人能不能取得抵押物所有权,和抵押权是否登记无关;
只有抵押合同中的禁转约定登记会影响抵押物所有权变动。
问题1 :甲公司与翟某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若法院认为约定的日万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数额过
高,能否直接酌减违约金?(6 分)
【本问改编自(2022)最高法民申418 号—翟某、青海某投资基金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
109
案例一
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裁定书】
【考点识别推演】给出一个挺陌生的协议,问效力;问题识别违约金调整
答案:(1)有效(2 分)。投资方甲公司与融资方乙公司的股东翟某之间的协议属于对赌协议,双方
签订协议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1 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0.5
分),不违背公序良俗(0.5 分)。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43 条。
(2)不能。(1 分)违约金司法酌减的前提是违约方提出申请(1 分),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进行。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85 条第2 款。
问题2 :戊能否取得汽车的所有权?甲公司能否对该车行使抵押权?(8 分)
【本问改编自(2022) 粤1971 民初24997 号—刘某、东莞市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
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考点识别推演】某物设定抵押后又被出卖;汽车公司卖车→抵押物转让与正常经营买受人
答案:(1)能(2 分)。抵押人丙二手汽车公司转让汽车是有权处分(1 分),且已完成交付(1 分)。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06 条第1 款。
(2)不能(2 分)。丙二手汽车公司出卖汽车是正常经营活动(0.5 分),且买受人戊已经支付合理价
款并取得所有权(1 分),戊是正常经营买受人(0.5 分),甲公司的抵押权不得对抗戊。法条依据为《民
法典》第404 条。
问题3 :B 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支付项目第一阶段的工程价款?(3 分)
【本问改编自(2022)川11 民终582 号—廖某、王某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考点识别推演】涉及3 个主体,约定第三人能直接请求履行→真正利益第三人
答案:有权(2 分)。丁公司与A 公司约定B 公司可以直接请求丁公司支付工程价款,该合同是真
正利益第三人合同(1 分)。法条依据为《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9 条第1 款。
问题4 :李某如何向董某、欧某主张债权?若董某承担了担保责任,能否向欧某追偿?(7 分)
【本问改编自(2020)最高法民申2886 号—黄某与某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案】
【考点识别推演】一个主体借钱,有2 个担保→共同担保
答案:(1)可任意请求董某、欧某承担责任(2 分)。董某提供质押担保,欧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构成连带共同担保(0.5 分),且债务人丁公司自己未提供物保(0.5 分)。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392 条。
(2)不能(2 分)。董某与欧某未约定相互追偿(1 分),未约定提供连带共同担保,也没有在同一
合同书上签字、盖章(1 分),不存在可以追偿的法定情形。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3 条。
问题5 :李某是否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连带责任?(5 分)
【本问改编自(2022)津03 民终1920 号—王某某诉刘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考点识别推演】公司债务但存在混同行为→股东个人债务;夫妻2 个是股东,持股比例相当→共
同生产经营
《民法典》第585 条第2 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
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110
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答案:有权(2 分)。张某账户和公司账户资金混用,存在财产混同(0.5 分),张某要承担连带责任
(0.5 分)。而且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1 分),是夫妻共同债务(1 分)。法条依据为《民法典》
第1064 条、《公司法》第23 条第1 款。
问题6 :夏某能否请求撤销张某的行为?(4 分)
【本问改编自(2018)最高法民再437 号—某股份有限公司、孟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
书】
【考点识别推演】看主体,主体是当事人外的人,债权人撤销权
答案:能(2 分)。债务人张某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0.5 分),影响债权人夏某债权的实现(1 分),
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0.5 分)。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38 条。
《公司法》第23 条第1 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11
案例二02
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星星大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承建星星大桥的建设工
程。后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挂篮承揽合同》,约定甲公司将牵索挂篮委托给丙公司加工。丙公司加工
完毕后,经检查,挂篮存在严重问题。甲公司多次催告丙公司解决,但丙公司置之不理,最终导致工程
整体延期一个月,造成乙公司80 万元损失。(问1)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与丙公司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甲公司与周某签订《材料购销协议》,约定周某向甲公司购买价值80 万元的建筑材料,周某转款80
万后,甲公司并没有交付材料。经查,双方另签订一份《备忘录》,载明:甲公司应在购销协议签订后一
年内偿还80 万元及利息,甲公司是为周转资金。(问2)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还与周某约定,张某
将名下一栋别墅转让给周某,待甲公司偿还所有欠款后,再变更登记回张某名下。约定次日,办理了别
墅的过户登记。(问3)
周某觉得该别墅价值较低,在得知张某同时也是丁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后,便要求丁公司也提供担
保。张某同意,以丁公司名义与周某签订了《保证合同》,并且提供了股东会决议,周某也对该决议进行
了审查,但其实该决议的签名都是伪造的。(问4)《保证合同》约定:“丁公司承诺,如有不足,差额部
分由丁公司负责按时付款。”(问5)
【题目解析】
越权代表效力:相对人善意,代表行为即对公司生效。相对人只要尽到法律上的审查义务即构成善
意,不用尽到涉及公司内部的审查义务,如法律规定要决议,连决议都没有就签合同是恶意,但是决议
的程序瑕疵、股东名册真伪、签字是假的,相对人没有这么高的审查义务,不会认定为恶意。
问题1 :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3 分)
【本问改编自(2014)鄂武铁民初字第00004 号—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等诉中铁大桥局集团第
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考点识别推演】出现3 个主体,一方因第三人原因违约→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答案:无权(2 分)。基于违约责任的相对性(1 分),甲公司因第三人丙公司的原因违约,依然由
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93 条。
《民法典》第593 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
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112
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问题2 :甲公司与周某签订的《材料购销协议》是否有效?(3 分)
【本问改编自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陕民终364 号—冀中某某公司与陕西某某公司等民间借
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考点识别推演】问合同效力,有特殊情形,双方都没有这个意思
答案:无效(2 分)。该协议是甲公司和周某的通谋虚伪表示(1 分)。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46
条第1 款。
问题3 :周某能否取得别墅的所有权?(4 分)
【本问改编自 (2023) 苏09 民终5603 号—王某、郑某芬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考点识别推演】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东西给你,债还了,再把东西给我”→让与担保
答案:不能(2 分)。张某与周某约定将别墅过户给周某目的在于担保甲公司和周某的借款,属于让
与担保(1 分)。且完成了登记(0.5 分),周某对于别墅享有的只是担保物权(0.5 分),并非所有权。法
条依据为《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8 条第2 款。
问题4 :周某能否要求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4 分)
【本问改编自(2020) 最高法民申6666 号—云南盘龙云海药业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
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考点识别推演】有法定代表人出现,结合学到的越权知识点
答案:能(2 分)。法定代表人张某超越 对代表权的限制(1 分)与相对人周某签订合同,相对人周
某善意(0.5 分),构成表见代表(0.5 分)。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的解释》第7 条。
问题5 :若周某直接请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是否有权拒绝?(4 分)
【本问改编自(2022) 冀04 民终5053 号—邯郸市广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张元京等房屋买卖合同
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考点识别推演】不足,我再承担→一般保证
答案:有权(2 分)。丁公司与周某的约定,具有债务人应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0.5 分),为一
般保证(1 分),丁公司有先诉抗辩权(0.5 分)。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5 条第1 款、《民法
典》第687 条第2 款。
113
案例三03
案情:2023 年3 月1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公司承建某海上风电
项目,合同总价款为1 亿元,工期为18 个月;乙公司应分四期支付工程款,最后一期4000 万元应于
2024 年9 月1 日支付。工程完工后,乙公司仅支付了6000 万元,剩余4000 万元工程款到期后一直未支
付。甲公司多次催告未果,遂于2024 年10 月1 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于2024 年11 月1 日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约定:乙公司以其名下的一处商业房产
抵偿部分工程款2000 万元。(问1)
2023 年3 月5 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工程车辆供货合同》,约定:甲公司向销售商丙公司购买
一批总价1000 万元的工程车辆,用于海上风电项目的施工运输,丙公司应于2023 年3 月15 日前完成全
部交付。后丙公司仅按时交付了50% 的车辆,剩余50% 车辆迟迟未交付。甲公司因赶工期,于2023 年
4 月2 日与丙公司解除了合同,并于当日向丁公司以市场价另行采购工程车辆,花费600 万元。(问2)
2023 年4 月1 日,因施工需要,甲公司与戊公司签订《柴油发电机组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
戊公司购买三台柴油发电机,戊公司将发电机运送至甲公司指定地点并交付给甲公司,交付完毕后,甲
公司支付货款。后发电机在戊公司运输过程中因山洪全部灭失。(问3)
2023 年5 月1 日,甲公司与己公司签订《海上作业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租用己公司的一艘
海上作业船,租期12 个月。然而,在使用过程中,甲公司发现该作业船为内河作业设备,无法满足海上
作业要求,(问4)导致施工进度严重延误。甲公司多次与己公司协商,但己公司均拒绝解决,甲公司遂
于2023 年8 月1 日向己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
项目施工期间,甲公司从丁公司处购买的一辆工程车辆自燃,造成施工现场部分设备损毁。经鉴
定,起火的原因是车辆电池存在设计缺陷。(问5)
问题1 :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效力如何?若乙公司未按约定办理房产过户手
续,且经催告仍迟迟不履行,甲公司能否请求乙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9 分)
【本问改编自 (2016)最高法民终484 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兴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
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考点识别推演】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协议,约定“把东西给你来抵偿债务”→届满后的以物
抵债
答案:(1)有效。(2 分)甲乙两公司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1 分),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1 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0.5 分),不违背公序良俗
(0.5 分)。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43 条。
114
2026 年采分点
民法
(2)能。(2 分)甲乙两公司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1 分),经催告后乙公司在合
理期限内仍未履行(0.5 分),甲公司有权选择请求乙公司履行原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0.5 分)。法条
依据为《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 条第2 款。
问题2 :甲公司能否请求丙公司赔偿100 万的损失?(4 分)
【本问改编自(2021) 京01 民终8340 号—江苏金硕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钢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
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考点识别推演】因A 违约,守约方B 不得不找另一个人交易→替代交易
答案:能(2 分)。丙公司迟延交付车辆构成根本违约(0.5 分),守约方甲公司解除了合同并另行与
丁公司交易(0.5 分),可以请求违约方丙公司赔偿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100 万元(1 分)。法
条依据为《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 条第2 款。
问题3 :发电机灭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3 分)
【本问改编自(2023) 川0681 民初64 号—广汉特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江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
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考点识别推演】山洪、谁承担风险→风险负担
答案:戊公司(2 分)。戊公司未将发电机交付给甲公司(1 分),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
之前由出卖人承担。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604 条。
问题4 :甲公司能否解除《海上作业设备租赁合同》?(3 分)
【本问改编自(2021)最高法民申6626 号 —连云港某船务公司诉谢某船舶租用合同纠纷案】
【考点识别推演】没任何特殊点,识别出一般法定,有违约行为
答案:能(2 分)。己公司本应交付海上作业设备,但交付的是内河作业设备,其违约行为致使合同
目的不能实现(1 分)。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63 条第1 款。
问题5 :甲公司可就工程车辆起火造成的损失向谁主张责任?(4 分)
【本问改编自 (2024) 兵11 民终392 号—新疆瑞元坤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伊宁市杜奥载成商贸有
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考点识别推演】设计缺陷→产品责任
答案:生产商和丁公司。(2 分)工程车辆存在缺陷(0.5 分),甲公司就车辆本身损毁(0.5 分)、设
备损失可以向生产者主张侵权责任(0.5 分),也可以向销售者丁公司主张违约或侵权责任(0.5 分)。法
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86 条、第1203 条第1 款,《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19 条。
《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19 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买受人财产损害,买受人请求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
者赔偿缺陷产品本身损害以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规定予以支
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