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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26年私法案例模型(刘安祺)_2026法考主观_JX_072026JX主观案例模型_02.2026年刘安琪商法案例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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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文本内容

2026 年民法案例模型..............................................................................................................................................1
必考点表格与案例索引 ...................................................................................................................................................1
案例模型一 .......................................................................................................................................................................3
案例模型二 .....................................................................................................................................................................15
案例模型三 .....................................................................................................................................................................26
2026 年民诉案例模型............................................................................................................................................35
必考点表格与案例索引 .................................................................................................................................................35
案例模型一 .....................................................................................................................................................................37
案例模型二 .....................................................................................................................................................................53
案例模型三 .....................................................................................................................................................................67
2026 年商法案例模型............................................................................................................................................75
必考点表格与案例索引 .................................................................................................................................................75
配套案例一 .....................................................................................................................................................................77
配套案例二 .....................................................................................................................................................................88
配套案例三 .....................................................................................................................................................................98
目 录
Contents
1
2026 年民法案例模型
必考点表格与案例索引
重点章节
具体考点
真题考查/ 重点
案例指引
所有权变动
1. 基于法律行为的所有权变动
2017
案例模型二第12 问
2. 善意取得
2016
案例模型三第3 问
担保概述
担保从属性(无效的责任承担)
2024
案例模型二第6 问
抵押权
1. 抵押权的设立
2025
案例模型三第2 问
2. 抵押预告登记
2023
案例模型一第9 问
3. 房地一体
2020 新疆延期
案例模型一第9 问
4. 抵押物转让与正常经营买受人
2020 新疆延期、2020
案例模型三第8 问
5. 抵押权权利保护期间
重点
案例模型一第6 问
6. 抵押设立后添附
重点
案例模型二第8 问
留置权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2025、2016
案例模型三第6 问
保证
保证方式
2024、2023、
2022、2017
案例模型一第6 问
案例模型三第5 问
担保并存
1. 共同担保(权利行使、追偿)
2020
案例模型三第5 问
2. 担保物权顺位
重点
案例模型三第6 问
3. 价款优先权
2025
案例模型三第4 问
非典型担保
(含债的清偿)
1. 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2022
案例模型二第6 问
2. 用物抵债性质认定(届满后、
让与担保、后让与担保)【新增】
2024、2019、2018、
2017、2016
案例模型一第12 问
案例模型二第7 问
案例模型三第1 问
合同的效力与效
果归属
1. 合同效力
2024、2022、2017
案例模型一第1 问
案例模型一第6 问
2. 法人相关效力
2024、2018
案例模型二第2 问
案例模型二第6 问
3. 表见代理的识别
2018
案例模型一第5 问
 本次考频统计 年份为2016-2025 年。
 债的清偿不是担保,但因为届满后以物抵债需要和届满前进行区分,所以放在担保这里总结。
2026 年民法案例模型 
2
重点章节
具体考点
真题考查/ 重点
案例指引
合同的履行
1. 合同相对性
2024、2020 新疆延期
案例模型一第4 问
案例模型一第13 问
案例模型二第1 问
2.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重点
案例模型二第4 问
合同的移转
1. 债权转让
重点
案例模型二第3 问
2. 债务加入
重点
案例模型二第10 问
合同的保全
1. 债权人代位权
重点
案例模型一第3 问
案例模型一第4 问
2. 债权人撤销权
2020、2019
案例模型一第14 问
3. 赠与合同的撤销(公益性质)
2020
案例模型三第10 问
违约责任
1. 违约责任的构成
2023、2022、2020
案例模型一第7 问
2.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2025、2022
案例模型一第8 问
合同的解除
1. 合同解除条件(法定解除)
2018
案例模型一第7 问
2. 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
重点
案例模型二第5 问
3.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2023
案例模型一第7 问
合同的其他消灭
方式
清偿抵充
2025、2023
案例模型三第4 问
买卖合同
所有权保留与分期付款
2025、2023
案例模型三第7 问
风险负担(原则、在途、违约责
任承担)
2020 新疆延期、2017
案例模型三第9 问
租赁合同
1. 转租合同效力
2. 买卖不破租赁
3.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2021
案例模型二第8 问
案例模型二第9 问
4.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重点
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新增】
2018
案例模型一第1-3 问
案例模型一第10-11 问
具体侵权行为
1. 安保义务人责任
2021
案例模型三第11 问
2. 物件致害责任
2021、2021 延期
案例模型三第11 问
3. 用人单位责任
2016
案例模型二第11 问
4. 产品责任
2020
案例模型二第11 问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重点
案例模型二第12 问
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2023、2019
案例模型二第10 问
案例模型一
3
案例模型一
一、必答采分点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前提: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行使:催告后还不支付工程款,可以请求拍卖工程并就价款优先受偿【不包含地】
优先受偿权是工程款债权的从权利,可以随工程款债权一并转让【新增】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
权优先于抵押权
行使优先受偿权签订的房抵工程款折价协议,满足“查封前签+抵债金
额与抵债时房屋价值相当”条件,优先于抵押权【新增】
商品房消费者权利还优先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需要满足:查封前签订有效合同+一审辩论
终结前付完全部价款+居住生活需要【新修】
合
同
无
效
的
处
理
转包/违法分包的合同无效;但原发包合同依然有效
借用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且借用资质合同本身也无效,不能主张管理费【新增】
只能找承包人/出借资质人【合同相对性】
不能直接找发包人,除非满足代位权条件【新修】
发包人知道借用资质,借用资质人可以直接找发包人【新增】
常关联抵押
权的考点
房地一体
房地一体规则
未抵押视为一并抵押→对土地和建筑物都有优先受偿权
新增建筑规则
一并处分,但对新增建筑物拍卖价款部分没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预告登记
满足“已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抵押预告登记未失效”条件,抵押权自预
告登记日就设立
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合
同
效
力
看有无特殊情形,如无效(通谋虚伪表示等)、可撤销(欺诈等)、效力待定
无特殊情形,则为有效
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违背公序良俗
如果考试给出一个以前没见过的合同,问效力:
先注意前后问的关系,后面的题以有效为前提,合同就有效;
前后问关系不明显,就看有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物权法定,如果没有,就答有效
债
权
人
代
位
权
两个债权都到期,债务人不以诉讼/仲裁方式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提
代位权诉讼
仲裁协议只能约束合同双方,因此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不能以他们之间有仲裁协议来抗辩,法院依然可以管
债权人提代位权诉讼,并不以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无争议为条件
胜诉后,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
发包合同
有效,承
包人有优
先受偿权
虽然合同无效,但只要工程合
格,接受转包、违法分包人/借
用资质人依然有权请求参照工
程款约定支付折价补偿款
2026 年民法案例模型 
4
债
权
人
撤
销
权
构成要件
债务人实施了不当
减少财产的行为
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担保)等
无需相对人知情
明显不合理低价/高价,
为他人提供担保
还需相对人知道影响债权实现,不要求故
意侵害债权
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
诉讼
债权人是原告,债务人和相对人是共同被告
胜诉效果
行为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债权人可以请求相对人将所获利益返还给债务人(入库)
为解决债权人可能无法实现债权问题
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同时,可以请求一并审理其与债务人的关系
债权人可以依据和债务人诉讼、撤销权诉讼的生效法律文书,强制
执行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违
约
责
任
只要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做,就构成违约
相对性:只能找合同相对方承担
损
害
赔
偿
实际损失+
可得利益
可得利益=生产利润、转售利润-成本
可得利益=替代交易价格-合同价格(违约方根本违约,守约方解除了合同并实施了替
代交易)
可得利益=市场价格-合同价格(未实施替代交易)
遵循可预见规则,不能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
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
因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对第三人承担了违约责任,
可预见的,也要赔
违
约
金
违约金约定低于损失
可以请求增加,但不能超过损失
违约金高于损失30%
可以请求调低,对违约金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违约金调整
当事人申请,法院才能调
法院不能主动调,但可以释明
事先约定“不能调整违约金”,约定无效
不可以和定金、损害赔偿并用
合
同
解
除
特别法定解除
违约方起诉解除
(合同僵局)
不能履行/不适于强制履行/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合理期限未请求履行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不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情势变更
不属于商业风险+订立时无法预见+继续履行会明显不公平
协商>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
一般法定解除
根本违约: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解除权行使
通知
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只要有解除权,即使对方提异议,依然是通知到达就解除
起诉/仲裁
【违约方解除权、情势变更只能起诉/仲裁】
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的,起诉状/仲裁申
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起诉后撤诉,合同未解除,之后可以再次起
诉或通知解除
案例模型一
5
届
满
后
抵
债
诺成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
有效(注意可能构成恶意串通而无效;涉及债权人撤销权,合同被撤销而无效)
可以请求履行;催告后还不履行,债权人可以选择请求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或旧债
能够排除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新增】
查封前签订有效的抵债协议+已占有不动产+
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转移登记
保
证
方
式
看约定
约定债务人不能/无力履行时,保证人才承担→一般保证
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即承担、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所以如果约定“不能到期还,则承担”,为连带责任保证。“不能”修饰“到期”,也就是到期
没还就担责,因此是连带
如果约定“到期不能”,才是一般保证。“到期”修饰“不能”
没约定,是一般保证
二、案例模型图
黄某
甲公司
恒建公司
2025年4月签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
由甲公司作为承包方对外承接某道路改扩建工程
并收取管理费,黄某负责施工、把控工程质量
之后黄某组织施工
白某
建工合同效力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1.2份协议均约定了仲裁条款
2.甲公司和恒建公司的债权数额有争议,尚未确定
以甲公司项目部身份与白某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
加盖黄某私刻的甲公司合同专用章,黄某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字,
租赁物实际用于工程施工
表见代理
8月竣工验收合格,恒建公司拖欠工程款
甲公司多次发函催收无果,也无力支付黄某到期款项
通谋虚伪表示
借用资质效力
借款1000万,
以其Y厂房提供抵押并办理登记,
提供担保,约定“若甲公司不能到期还
款,则承担余款的支付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以欣某国际2、
3区在建工程及销售款为限)
连带责任保证
约定保证人在特定财产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届满后抵债
甲公司
博源
公司
宁聚
公司
周某
刘某
房屋被查封,但之前将房
屋抵债,交付但拖延登记
约定抵押权担保期限
担保人代为履行
约定担保期限为借款
到期后两年
代为偿还800万元
借款、
担保纠纷
黄某(非甲公司员工)因不具备
施工资质,以甲公司员工名义与
甲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
1.合同效力
2.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借用资质效力、
怎么要钱)
3.债权人代位权
4.表见代理
1.抵押权权利保护
期间
2.保证方式及范围
3.担保人代为履行
4.届满后抵债
2026 年民法案例模型 
6
甲公司
嘉禾公司
瑞通银行
借钱,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设
定抵押时,地上已建成1-5层
付某
云融银行
工程验收合格,拖欠工程款
金某
因孩子上学购买501号房,一次性付款
采购材料3000平方米,单价48元,交货时尺寸不符
通知解除合同,对方提出异议
价款550万,违约则支付3万违约金
构成替代交易,可要求赔偿与合同价格的差额
损害赔偿(可预见规则)
合同解除时间
抵押预告登记
甲公司
镇横
公司
浙远
公司
南靖
公司
北礼
公司
借款600万
甲公司借款及股权
置换纠纷
甲公司
B公司
易特
公司
夏某
(甲公司股东)
用个人账户还款10万
B公司主张其承担连带责任
财产混同
提起撤销权诉讼、与债务人的诉讼
甲公司以对科众公司股权(500万)置换易特
对炫能公司股权(300万),办理变更登记
以3-5层共6套房屋作价抵偿欠甲公司的
2000万元工程款,将钥匙交付甲公司,双
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未办理过户
乙公司
将剩余1000万元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乙公司,
并通知了嘉禾公司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
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一并转让
商品房消费者
房地一体
工抵房
工程款、购房等纠纷
供应建材,价款500万,以便北
礼公司完成对南靖公司义务
材料采购、
建材供应纠纷
1.房地一体
2.抵押预告登记
3.商品房消费者
4.工抵房
5.工程价款优先受
偿权可以转让
1.合同法定解除
2.合同解除权行使
3.违约责任的构成
4.违约责任的承担
方式
1. 债权人撤销权诉
讼(构成、诉讼地
位、强制执行)
2.法人人格否认
4月15日购买同等数量材料,单价53.5元
买601房并以所购房产作担保,
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
三、 配套案例
2025 年3 月,黄某欲承揽某道路改扩建工程,因不具备施工资质,遂以甲公司员工名义与甲公司签
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甲公司作为承包方对外承接该工程并收取管理费,黄某负责施工、把控工
程质量。同年4 月,甲公司与恒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黄某组织进场施工。5
月,黄某以甲公司项目部身份与白某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约定租赁钢管等建筑器材用于施工,合
同落款处加盖黄某私刻的甲公司合同专用章,黄某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字。器材已全部运至工地投入使用。
8 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恒建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未付,甲公司发出多封催收函无果,因而也无力向
黄某支付到期款项。经查证,黄某并非甲公司员工。
2025 年6 月,甲公司承接了嘉禾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天山紫烟阁”住宅项目。因垫付资金压力,甲
案例模型一
7
公司向博源公司借款1000 万元,借期1 年,以其Y 厂房提供抵押并办理登记,约定担保期限为借款到
期后两年。宁聚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约定担保的资产范围为宁聚公司欣某国际2、3 区项目的在建工
程、销售款。周某提供担保,约定“若甲公司不能到期还款,则承担余款的支付责任”。
为项目施工,甲公司向镇横公司采购某规格材料3000 平方米,单价48 元。交货时材料尺寸不符,
甲公司于4 月11 日邮件通知镇横公司解除合同,4 月13 日镇横公司提出异议。4 月15 日,甲公司向浙
远公司购买同等材料,单价53.5 元。甲公司还向北礼公司供应建材,约定:价款500 万元,约定7 月7
日前交付,以便北礼公司完成对南靖公司的供货义务。后甲公司未按时交付,导致北礼公司对南靖公司
违约。经查,北礼公司与南靖公司合同价款550 万元,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需支付3 万元违约金。
施工期间,嘉禾公司向瑞通银行借款4000 万元,以该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抵押。付某与嘉禾
公司、云融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购买6 楼的601 号房,以所购房产办理预售商品房抵押预告
登记。金某因孩子上学购买501 号房,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嘉禾公司办理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但未给购房者办理转移登记,也一
直拖欠甲公司3000 万元的工程款及瑞通银行的借款。经协商,嘉禾公司以3-5 层共6 套房屋作价抵偿欠
甲公司的2000 万元工程款,将钥匙交付甲公司,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未办理过户。甲公司
为尽快回笼资金,将剩余1000 万元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乙公司,并通知了嘉禾公司。后瑞通银行诉至法
院,法院查封范围包括金某所购房屋。另查明,设定抵押时,地上已建成1-5 层。判决生效后进入了执
行程序。
甲公司到期亦未偿还博源公司借款,执行中法院查封了甲公司的厂房和周某名下某处房屋。对此,
刘某提出执行异议:此前刘某与周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该房屋抵顶到期的500 万元债务,并
已于当日交付房屋,但周某一直拖延未办理过户。
后甲公司又向B 公司借款600 万,借期1 年。9 个月后,甲公司将自己的唯一资产:对科众公司的
股权(价值500 万)和易特公司对炫能公司的股权(价值300 万)进行了置换,且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置换前双方都进行了股权价值评估,且易特公司了解甲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B 公司遂提起撤销权诉讼,
要求撤销股权置换协议,请求易特公司将对科众公司的股权返还给甲公司;并请求法院一并审理借款法
律关系。法院判决甲公司要偿还借款,并撤销股权置换协议,易特公司要把对科众公司的股权还给甲公
司。法院判决生效后,甲公司、易特公司均未履行义务。此外,甲公司股东夏某此前曾用个人账户向B
公司还款10 万。
问题1 :请分析《内部承包协议》的法律性质。甲公司能否主张管理费?黄某能否向甲公司主张折
价补偿款?
问题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如何?
问题3 :黄某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向恒建公司主张权利?若签订施工合同前后,黄某与恒建公司进行
了谈判,也向恒建公司支付了履约保证金,黄某能否直接请求恒建公司支付折价补偿款?
问题4 :若黄某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1)2 份协议均约定了仲裁条款,恒建公司能否以此为由
提出异议?(2)若甲公司和恒建公司的债权数额有争议,尚未确定,恒建公司能否以此为由提出异议?
问题5 :白某能否要求甲公司支付租金?
问题6 :关于担保期限的约定是否有效?宁聚公司和博源公司关于担保范围的约定是否有效?周
某提供的是何种担保?
2026 年民法案例模型 
8
问题7 :镇横公司是否构成违约?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镇横公司的合同?该合同何时被解除?
若甲公司起诉解除合同,后变更请求为继续履行,镇横公司主张起诉状副本送达时合同已解除,该主张
能否得到支持?
问题8 :甲公司是否有权请求镇横公司赔偿买材料多支付的16500 元?北礼公司能否请求甲公司赔
偿“向南靖公司支付的3 万违约金以及50 万元转卖利润”?
问题9 :不考虑其他权利人权利:(1)瑞通银行应当如何行使其抵押权?(2)云融银行能否以办理
抵押预告登记为由排除付某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问题10 :谁能取得501 号房屋的所有权?除501 房外,甲公司能否排除对剩余5 套房的强制执
行?
问题11 :乙公司能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问题12 :刘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若周某一直拒绝过户,刘某能否请求偿还借款债务?
问题13 :若周某代为偿还了800 万:(1)对Y 厂房有何权利?(2)周某对Y 厂房的权利与博源公
司相比,何者优先?
问题14 :请分析B 公司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合法性。在撤销权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B
公司能否请求拍卖对科众公司的股权?
问题15 :B 公司能否要求夏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问题1 :请分析《内部承包协议》的法律性质。甲公司能否主张管理费?黄某能否向甲公司主张折
价补偿款?(9 分)
【第1 问改编自(2021)最高法民申7145 号——福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后2 问改编自(2020)最高法民终1269 号——黄某荣与某
置业有限公司、南通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考点识别推演】案情出现没资质借用有资质,直接定位。
答案:(1)借用资质。(2 分)黄某并非甲公司员工,双方无内部关系,《内部承包协议》是通谋虚
伪表示,无效(1 分)。隐藏的关系为借用资质。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46 条。
(2)不能。(2 分)黄某和甲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本质是借用资质协议,协议无效(1 分),
因此不能主张管理费。法条依据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第3 条第1 款。
(3)能。(2 分)虽然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1 分),黄某有权请求甲公司参照工程款的约定
支付折价补偿款。法条依据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第3 条第2 款。
问题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如何?(3 分)
【本问改编自(2020)最高法民终1269 号——黄某荣与某置业有限公司、南通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民法典》第146 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第3 条第1 款 :“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
揽工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借资质、允许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合同无效。建筑施工企业主张约定的资质借用费、使用费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第3 条第2 款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参照其与建筑施工
企业就支付工程款项的约定请求建筑施工企业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模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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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识别推演】案情出现没资质借用有资质,直接定位。
答案:无效。(2 分)没资质的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 分),
无效。法条依据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 条第1 款。
问题3 :黄某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向恒建公司主张权利?若签订施工合同前后,黄某与恒建公司进行
了谈判,也向恒建公司支付了履约保证金,黄某能否直接请求恒建公司支付折价补偿款?(7 分)
【本问改编自(2024)晋民申404 号——余某与山西某煤业有限公司、陕西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考点识别推演】考查借用资质人如何主张权利。新法和热点。
答案:(1)可以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2 分)债务人甲公司没有起诉次债务人恒建公司(1 分),
其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影响债权人黄某债权的实现(1 分),黄某有权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法条依据
为《民法典》第535 条第1 款。
(2)能。(2 分)发包人恒建公司知道借用资质的(1 分),借用资质的黄某有权直接请求恒建公司
担责。法条依据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第4 条第2 款。
【注意】接受转包和违法分包人、借用资质人只能依据合同相对性找承包人/ 出借资质人,不能再直
接找发包人,除非满足代位权条件。当然,发包人知道借用资质的,借用资质人还可以直接找发包人。
问题4 :若黄某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1)2 份协议均约定了仲裁条款,恒建公司能否以此为由
提出异议?(2)若甲公司和恒建公司的债权数额有争议,尚未确定,恒建公司能否以此为由提出异议?
(6 分)
【第1 小问改编自某控股株式会社与某利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第2 小问改编自(2022)最
高法民再16 号】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直接点明。
答案:(1)不能。(2 分)基于合同相对性,仲裁条款只能约束当事人双方(1 分),因此不影响黄某
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65 条第2 款。
(2)不能。(2 分)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并不以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无争
议为条件(1 分)。法条依据为《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0 条第2 款。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 条第1 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
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 《民法典》第535 条第1 款: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第4 条第2 款:“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证据证明发包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资质借用情形,就其施工的工程向发包人请求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作
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同意其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根据发包人支付价款、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相关情况,
判决发包人向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责任。”
 《民法典》第465 条第2 款:“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0 条第2 款:“债务人的相对人仅以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
务关系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由,主张债权人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6 年民法案例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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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5 :白某能否要求甲公司支付租金?(4 分)
【本问改编自(2015)民申字第3402 号——湛江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与白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考点识别推演】一个人(非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做事,后果能否归属公司:代理。
答案:能。(2 分)黄某没有代理权,以甲公司名义与白某签订租赁合同,属于无权代理(0.5 分),
虽然公章私刻这种权利外观的形成不可归责于被代理人甲公司,但双方存在真实的借用资质关系(0.5
分),且租赁物实际用于工程施工,白某有理由相信黄某有代理权(0.5 分),构成表见代理(0.5 分),甲
公司要支付租金。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72 条。
问题6 :关于担保期限的约定是否有效?宁聚公司和博源公司关于担保范围的约定是否有效?周
某提供的是何种担保?(12 分)
【第1 小问改编自(2021)苏10 民终728 号——陈某、江苏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朱某某、方某
某等民间借贷纠纷;第2 小问改编自(2023)苏1282 民初4397 号——张某诉唐某琼、郭某林、安顺市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第3 小问改编自(2008)民二终字第 106 号——某资产管理公
司某地办事处与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考点识别推演】(1)问题直接点明。(2)给出一个以前没见过的约定,前后问也无关联关系,那
就看有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物权法定,如果没有就有效。实在判断不出来,就答有效。(3)
不能到期,“不能”修饰的是“期限”,也就是到期没还就担责,没有债务人应先担责的意思→连带责任
保证。
答案:(1)无效。(2 分)抵押权应在主债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1 分),当事人的约定违反了物权法
定原则(1 分),应属无效。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19 条。
(2)有效。(2 分)双方约定保证人在特定财产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1 分),意思表示真实(1 分),
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1 分)。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43 条。
(3)连带责任保证。(2 分)不能到期还款,“不能”修饰“到期”,即到期没还,周某就担责,没
有债务人应先承担责任的意思(1 分),是连带责任保证。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5 条第2
款。
问题7 :镇横公司是否构成违约?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镇横公司的合同?该合同何时被解除?
若甲公司起诉解除合同,后变更请求为继续履行,镇横公司主张起诉状副本送达时合同已解除,该主张
能否得到支持?(14 分)
【本问改编自(2024)苏1112 民初1480 号——珠海某某公司与被告镇江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
审民事判决书】
《民法典》第172 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
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民法典》第419 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民法典》第143 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5 条第2 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
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
带责任保证。”
案例模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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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识别推演】(1)问题很直接,判断的时候“只要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做”,都构成违约。(2)没
任何合同解除的特殊情形,识别出一般法定,有根本违约行为。(3)案情特殊点:提到了异议,判断是
否影响解除。(4)虽然没见过,但是只要知道起诉状副本解除的法理,这个题就能做对,法理是一样的。
答案:(1)构成。(2 分)镇横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材料(1 分),构成违约。法条依据为《民法
典》第577 条。
(2)有权。(2 分)镇横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1 分)。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563 条第1 款。
(3)4 月11 日。(2 分)甲公司有解除权(1 分),不管对方是否提异议(1 分),通知到达对方就解
除(1 分)。法条依据为《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3 条。
(4)不能。(2 分)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时解除的前提是法院需要对合同解除进行确认(1 分)。
而变更诉讼请求后,解除的主张未经法院审理并确认,不发生解除效力。法条依据为《合同编通则解释》
第54 条。
问题8 :甲公司是否有权请求镇横公司赔偿买材料多支付的16500 元?北礼公司能否请求甲公司赔
偿“向南靖公司支付的3 万违约金以及50 万元转卖利润”?(10 分)
【第1 小问改编自(2024)苏1112 民初1480 号——珠海某某公司与被告镇江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
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第2 小问改编自(2024)皖1225 民初12972 号——北京某公司与被告徐某买卖合同
纠纷】
【考点识别推演】(1)因A 违约,守约方B 不得不找另一个人交易→替代交易。(2)案情出现“转
卖”、“因为一方违约导致守约方对第三人承担了违约责任”,注意可预见的限制。
答案:(1)有权。(2 分)镇横公司根本违约(1 分),甲公司解除了合同并另行向浙远公司购买(1
分),可以请求镇横公司赔偿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1 分)。法条依据为《合同编通则解释》
第60 条第2 款。
(2)能。(2 分)50 万转卖利润是可得利益损失(1 分),3 万违约金损失是守约方北礼公司向第三
人南靖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1 分),且这两笔损失违约方甲公司订立合同时能预见到(1 分)。法条依据
 《民法典》第577 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
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563 条第1 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3 条:“ 当事人一方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并以对方未在约定的异议期限或者其他合理期限
内提出异议为由主张合同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其是否享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进行审查。经审查,享有
解除权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不享有解除权的,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4 条:“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撤诉后再次起诉主
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该主张的,合同自再次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但是,当事人一方撤诉后又通
知对方解除合同且该通知已经到达对方的除外。”
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 条第2 款:“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实施了替代交易,主张按照替代交易价格与
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替代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替代交易发生时当地的
市场价格,违约方主张按照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6 年民法案例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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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法典》第584 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3 条第2 款。
问题9 :不考虑其他权利人权利:(1)瑞通银行应当如何行使其抵押权?(2)云融银行能否以办理
抵押预告登记为由排除付某债权人的强制执行?(9 分)
【第1 小问改编自(2020)苏0213 民初964 号——无锡某担保有限公司诉无锡某置业有限公司破产
债权确认纠纷案;第2 小问改编自公众号案例】
【考点识别推演】(1)案情提到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盖房→房地一体。(2)问题直接点明。
答案:(1)在该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1-5 层拍卖价款范围内行使抵押权。(2 分)嘉禾公司以建
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基于房地一体原则(0.5 分),土地上已有的1-5 层视为一并抵押(0.5 分)。建设用
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1 分)但是应当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0.5 分),只是债权人瑞通银行对新增建筑拍卖所得价款无权优先受偿(0.5 分)。法条依据为《民法典》
第397 条、第417 条。
(2)不能。(2 分)嘉禾公司已经办理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0.5 分),且抵押预告登记未失效
(0.5 分),云融银行的抵押权自抵押预告登记之日起已经设立(0.5 分)。但是,抵押权不属于足以排除强
制执行的民事权益(0.5 分)。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的解释》第52 条第1 款、《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
第27 条。
问题10 :谁能取得501 号房屋的所有权?除501 房外,甲公司能否排除对剩余5 套房的强制执
行?(7 分)
【第1 小问改编自涉财产权保护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1——王某某等诉某建设公司、某房地产公司
执行异议案;第2 小问改编自涉财产权保护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5——紫某公司与建某公司、银某公
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案】
【考点识别推演】(1)501 房可能取得所有权的是金某、甲公司,看谁优先?金某是商品房消费者,
甲公司是工抵房债权人。(2)工抵房协议能否排除抵押权?
答案:(1)金某。(2 分)金某在房屋被查封前已经和嘉禾公司签订有效合同(0.5 分),也已支付全
部购房款(0.5 分),房屋用于居住生活需要(0.5 分),属于商品房消费者(0.5 分),其权利优先于甲公
 《民法典》第584 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
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
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3 条第2 款:“除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外,非违约方主张还有其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
任应当支出的额外费用等其他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并请求违约方赔偿,经审理认为该损失系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
者应当预见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397 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民法典》第417 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
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
偿。”
 《担保制度的解释》第52 条第1 款:“当事人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后,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经
审查存在尚未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预告登记的财产与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的财产不一致、抵押预告登记已
经失效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经审查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
告登记失效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应当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
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7 条:“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
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模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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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条依据为《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11 条第1 款。
(2)能。(2 分)甲公司在房屋被查封前行使优先受偿权,已经和嘉禾公司签订有效折价协议(1
分),可以排除抵押权的强制执行。法条依据为《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17 条第1 款。
问题11 :乙公司能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 分)
【本问改编自(2021)最高法民终958 号——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厦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考点识别推演】债权转让,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跟着转?
答案:能。(2 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工程款债权的从权利,可以随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一并
转让(1 分)。法条依据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第19 条。
问题12 :刘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若周某一直拒绝过户,刘某能否请求偿还借款债务?(9 分)
【本问改编自(2022)晋01 执异25 号——山西中某钢融资再担保公司与太原某融资担保公司案外
人执行异议案】
【考点识别推演】履行期届满后抵债,很好识别。
答案:(1)能。(2 分)刘某和周某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履行期已届满(0.5 分),法院查封前
双方已签订有效的抵债协议(0.5 分),且刘某已占有该房屋(0.5 分),只是因周某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0.5 分),可以排除强制执行。法条依据为《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15 条。
(2)能。(2 分)刘某和周某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1 分),经催告后周某在合理期限内
仍未履行(1 分),刘某可以选择请求履行原债务(1 分)。法条依据为《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 条第2 款。
 《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11 条第1 款:“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新建商品房实施强制执
行,案外人以其系商品房消费者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一般金钱债权的
强制执行,并能够证明其主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查封前,案外人已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查封前,案外人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查封后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将剩
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执行;
  (三)所购商品房系用于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
 《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17 条第1 款:“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的发包人名下的不动产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
其与被执行人约定以不动产折抵工程债务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抵押权和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并能够证
明其主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案外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在查封前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被执行的发包人签订
合法有效的以不动产折价协议;
  (二)有证据证明抵债金额与抵债时执行标的的实际价值基本相当。”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第19 条:“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受让人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主张优先受
偿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建设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工程价款是否结算、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受让人是否已经支付了
合理转让款等因素作出裁判。”
 《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15 条:“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被执行人已将
该不动产向其抵偿债务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并能够证明其主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在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
的以不动产抵债协议;
(二)有证据证明抵债金额与抵债时执行标的的实际价值基本相当;
(三)案外人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四)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
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 条第2 款:“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相应的原债务同
时消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债权人选择请求履行原债务或
者以物抵债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6 年民法案例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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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3 :若周某代为偿还了800 万:(1)对Y 厂房有何权利?(2)周某对Y 厂房的权利与博源公
司相比,何者优先?(7 分)
【本问改编自(2023)沪0120 民初9698 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关于上海奉贤区某某经济合
作社与上海某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考点识别推演】担保人代为履行的后果。
答案:(1)可以在代为偿还的800 万范围内行使对Y 厂房的抵押权。(2 分)担保人周某代为履行后
(1 分),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1 分),可以对债务人财产行使抵押权。
(2)博源公司优先。(2 分)担保人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但不得损害债权人博源公司的利益(1
分)。因此博源公司就该厂房优先受偿200 万,剩余部分周某来受偿。
法条依据为《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0 条第2 款。
问题14 :请分析B 公司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合法性。在撤销权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B
公司能否请求拍卖对科众公司的股权?(9 分)
【本问改编自指导案例(2017)最高法执复27 号——某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沈阳某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直接点出。
答案:(1)甲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和易特公司互换股权(1 分),影响B 公司债权的实现(1
分),且易特公司对此知情(1 分),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39 条。
(2)B 公司为原告(1 分),甲公司和易特公司为共同被告(1 分)。法条依据为《合同编通则解释》
第44 条第1 款。
(3)能。(2 分)B 公司依据甲公司要偿还借款,并撤销股权置换协议的生效判决(1 分),可以申请
对科众公司的股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1 分)。法条依据为《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6 条第3 款。
问题15 :B 公司能否要求夏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 分)
【本问改编自(2022)吉民再84 号——王某诉吉林某景健身公司、张某娇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考点识别推演】出现“股东个人行为”、“连带”这些字眼,大概率是考法人人格否认。
答案:不能。(2 分)仅凭股东个人账户还款行为,不能认定为存在财产混同(1 分)。
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0 条第2 款:“第三人在其已经代为履行的范围内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但是不得损害债权
人的利益。”
 《民法典》第539 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
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
为。”
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4 条第1 款:“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
的,应当以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为共同被告,由债务人或者相对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
规定的除外。”
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6 条第3 款:“债权人依据其与债务人的诉讼、撤销权诉讼产生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
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申请对
相对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案例模型二
15
案例模型二
一、必答采分点
代
表
和
代
理
法定代表人
是代表(不是代理)
只要合同是法定代表人在权限范围内以法人名义订立的,即使加盖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是伪
造印章,公司也要履行
越权代表
相对人善意,构成表见代表,公司要履行
相对人恶意,效力待定。公司不追认,对公司不生效,公司有错的承担赔偿
责任,之后可找法定代表人追偿
法人登记
实际法定代表人与登记不一致,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无权代理
没有授权、超越范围或者代理权终止(其他要件符合,以被代理人名义)
效力待定
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以被代理人名义+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有代理权
被代理人需要承担合同责任,之后可以向代理人追偿
合
同
履
行
主
体
原则:合同相对性
仅对合同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
例外:真正利益第三人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
第三人取得请求权,能请求履行;但没有解除权和撤销权
履
行
抗
辩
权
前提:基于同一合同互负义务
没有约定先
后履行顺序
同时履行抗辩权,能拒绝履行,但不能要求对方先履行
一方起诉履行,对方
主张履行抗辩(未反诉)
判决:原告履行同时被告也履行;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应在
履行完自己债务后对被告采取执行行为
一方起诉履行,对方反诉
判决:双方同时履行;任何一方申请强制执行,应在该当事
人履行完自己债务后对对方采取执行行为
约定了先后
履行顺序
后履行方提出
先履行抗辩权(你应该先履行)
诉讼中主张,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先履行方履行后另行提起诉讼
先履行方提出
不安抗辩权
有证据证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
债
权
转
让
都能转,除非是人身性质或约定不能转
约定金钱债权不能转:受让人不管善意恶意,债务人都要向受让
人履行
约定非金钱债权不能转:债务人要向善意受让人履行,可以拒绝
向恶意受让人履行
转让合同生效时,债权发生转移
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要向新债权人履行
债务人可对新债权人
主张抵销的2种情形
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债权且先于转让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
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担保跟着转,通知担保人即可
不受未转移登记或未转移占有的影响
约定不能转,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转,担保人对新债权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2026 年民法案例模型 
16
租
赁
合
同
转租
经过同意
知道6个月未提异议,也是同意
合同相对性
出租人无权找次承租人主张合同权利,但可以主张侵权责任
超期转租
有效,只是超期部分,对出租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未经同意
原租赁合同
可解除(返还房屋)
转租合同
有效,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举重以明轻,未经同意转租也
不影响转租合同效力
承租人
买卖不破租赁
先租后卖的,不影响租赁合同
抵押VS租赁
先租(出租+转移占有)后抵:遵循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不影响租赁合同
先抵后租(抵押权已登记):可以“破”租赁,承租人可向
出租人主张合同责任(解除+违约)
先抵后租(动产抵押未登记):承租人善意,不影响租赁合
同;承租人恶意,“破”租赁
优先购买权 
(仅房屋)
出卖前通知,承租人同等条件优先购买
侵犯优先购买权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买卖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优先承租权(仅房屋)
同等条件,房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非
典
型
担
保
让
与
/
后
让
与
届满前约定:把某物给债权人,到期还钱了,
返还物;没还,物确定归债权人(或者把物给
债权人,到期没回购,物确定归债权人)
【约定到期前先转移所有权,所以是让与】
“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无效,但不影响担保合
同效力
已公示的:可优先受偿,不能直接取得所有权;
未公示的:按借款关系处理,胜诉后可请求拍
卖,但不能优先受偿
如果回购对象自始不存在,系通谋虚伪表示,无
效;隐藏行为按实际法律关系处理,一般是借款
签订借款合同,又签订买卖合同,到期不还
钱再履行买卖合同
【到期不还才转移所有权,所以是后让与,
也叫买卖型担保】
不能请求履行买卖合同,只能按借款关系处理
届满前约定用某物冲抵债务,公示了按让与担保处理;未公示按后让与处理
如果给出一个从未见过的担保形式,不是抵押、质押、让与担保等,让分析担保性质
——是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构成非典型担保
侵
权
用人单位责任
执行工作任务/行为外观与职务存在客观联系
单位无过错替代责任
之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产
品
责
任
产品缺陷造成损害(包括产品自损)
对外:无过错、不真正连带。消费者可以找生产者主张侵权,也可以找销售者主张违约或侵权
对内:销售者过错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未投交强险且事故责任人和投保义务人非同一人:事故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投保
义务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共同承担责任
驾驶人因未采取制动措施等受到本车碾压,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赔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只要是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就是共同债务。否则是个人
共同生产经营常考
夫妻店或一方是唯一股东,另一方参与管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发生混同
夫妻店或一方是唯一股东,另一方参与管理+一方为公司提供担保
案例模型二
17
二、案例模型图
甲公司
乙公司
《景观提升改造合同》
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只支付了一半工程款
又签订《工程款支付计划》,但未经董事会决议
朱艳(原法
定代表人)
丙公司
变更登记前,依然签订《苗木采购合同》
丁公司
傅欣(新法
定代表人)
表见代表
认人不认章
星澜公司
中程公司
2025.4.8签订200万《买卖合同》,中程已于6.3交付设备
6.10设备缺陷造成星澜公司20万损失
6.3债权转让
已通知星澜公司、谢某
康颐公司
谢某
房屋提供抵押
担保价款
星澜公司主张抵销
恒业公司
宣城公司
8.5购买一批精密仪器
宣城公司经营困难
10.15《通知函》要求解除合同被拒绝
6.20承接制造一套智能自动检测成套设备
东平公司
采购施工设备
合同约定甲公司未按期付款时,东平公司与东园公司有权单独或共同起诉
真正利益第三人
合同
恒业公司要求运至其工厂,星澜公司表示应先付款
星澜公司
融通公司
12.5《融资租赁合同》
受让Y设备再租给星澜公司使用
12.5三方《回购协议》
星澜公司逾期10日未付租金
中天公司需回购Y设备及租赁债权
中天公司
姚某
法代签字未经股东会决议
星澜公司系中天公司股东
甲公司
真正利益
第三人
合同纠纷
法定代表人
代表权纠纷
买卖合同
纠纷
融资租赁
合同及担
保纠纷
变更登记前,签订300万《工程施工合同》
私刻公章
1.非典型担保
2.越权担保+担保
无效的责任承担
3.届满前的以物抵
债协议
1.合同的履行(同
时履行抗辩权)
2.违约方解除权及
行使方式
债权转让(对担保
的影响、抵销、约
定不能转的处理)
12.6以80万
汽车冲抵部分
租金并次日交
融通公司占有
2026 年民法案例模型 
18
星澜公司
鼎盛公司
云栀公司
刘某
2027.5.9 
擅自将第3层出租,租期1年
要求实现抵押权,新科公司以8500万竞得
2026.10
借款1亿,借期1年
整栋建筑抵押
某银行
将部分装修工程交由刘某承揽
星澜公司在《对账函》加盖印章
要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1.超期合法转租效
力
2.抵押与租赁
3.抵押权设立后的
添附
4.优先承租权与优
先购买权
5.第三人行为性质
星澜公司
借款50万,单昊提供保证
东山公司
朱艳
单昊
50%
50%
夫妻关系
1.用人单位责任
2.产品责任
周琴
翟一
单昊
出借车辆
周琴全责
车辆未投交强险
主张连带赔偿责任
11月经协商,星澜公司装修,增值100万
员工李某
因操作不规范撞伤王某
王某
某电子商务
公司
大飞公司
电池热失控自燃,无其他损失
朱艳
已离婚
宽驰公司
全款购入一宝马汽车
(当日交付但未过户)
宋某
拖欠贷款
强制执行该车
得知后催收租金
房屋租赁
合同纠纷
共同债务
及侵权
1.特殊动产所有权
变动
2.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的
认定
2026.2.7承租3层建筑,租期5年,年租金50万
物权及
侵权纠纷
三、配套案例
甲公司向东平公司采购一批施工设备,合同约定甲公司未按期付款时,东平公司与东园公司有权单
独或共同起诉,要求支付价款。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景观提升改造合同》,验收合格后甲公司仅付了
一半工程款,双方又签订《工程款支付计划》。甲公司以法定代表人朱艳签署时未经董事会决议为由拒绝
履行该支付计划,公司章程规定对外签合同须经董事会决议。后甲公司决议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傅欣,
变更登记前:朱艳仍以甲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苗木采购合同》;傅欣以甲公司名义与丁公司签订300
万元的《工程施工合同》,并加盖其私刻的甲公司公章。
朱艳离开甲公司后,与丈夫单昊设立星澜公司,从事智能设备制造,各持股50%,朱艳任法定代表
人。2025 年4 月8 日,星澜公司以200 万元向中程公司购买生产设备,为担保价款支付,谢某以房屋提
供抵押。6 月3 日,中程公司如约交付设备,并将债权转让给康颐公司,且通知了星澜公司和谢某。6 月
10 日,星澜公司因设备缺陷遭受20 万元损失。6 月20 日,星澜公司承接恒业公司订单,制造一套智能
案例模型二
19
自动检测成套设备,合同价款150 万元。7 月25 日,星澜公司通知恒业公司设备已制造完毕,可安排验
收。恒业公司到场验收合格后,要求将设备运至其工厂,星澜公司表示应先结清货款。8 月5 日,星澜
公司向宣城公司订购精密仪器,后宣城公司陷入经营困难,于10 月15 日发出《通知函》,表示无力交付
并要求解除合同,星澜公司拒绝。11 月,康颐公司起诉要求付款并要求谢某承担抵押责任,谢某抗辩:
登记的抵押权人为中程公司;恒业公司也起诉要求星澜公司交付设备,星澜公司提出同时履行抗辩。
12 月5 日,星澜公司与融通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融通公司受让星澜公司的Y 设备,再租给
星澜公司使用。同日,星澜公司、融通公司、中天公司签订《回购协议》,约定星澜公司逾期10 个工作
日未付租金,融通公司有权要求中天公司回购Y 设备以及租赁债权。6 日,姚某与融通公司协议:愿以
价值80 万元的汽车冲抵星澜公司部分租金,并于次日将车交由融通公司占有。后星澜公司最后3 期租金
一直未付。中天公司认为:法定代表人签协议时未经股东会决议,中天公司不应履行协议。经查,星澜
公司系中天公司股东。
2026 年2 月7 日,星澜公司承租鼎盛公司一栋3 层建筑,租期5 年,年租金50 万。11 月经与鼎
盛公司协商,星澜公司将恒温恒湿管道系统浇筑埋入地面及墙体中,并在墙面、天花板整体喷涂了防静
电环氧涂层。次年5 月9 日,星澜公司将第3 层租给云栀公司,租期1 年。鼎盛公司向星澜公司收租时
得知转租事实,此后1 年就第3 层向云栀公司催收租金。2028 年12 月,星澜公司被要求搬离。经查,
2026 年10 月,鼎盛公司向银行借款1 亿,借期1 年,并以该建筑设定抵押。因鼎盛公司未偿还借款,
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新科公司以8500 万竞得。且经评估,星澜公司的装修行为给房屋增值了100 万。
此外,星澜公司被刘某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原因是:刘某从鼎盛公司处承揽了部分装修工程,鼎盛公司
出具的《对账函》载明“尚欠刘某尾款30 万”,星澜公司在空白处加盖印章。星澜公司另向东山公司借
款50 万,单昊提供保证。
星澜公司研发的智能清洁机器人测试阶段,员工李某因操作不规范致机器人撞伤来访的王某。该机
器人投入市场后,在某电子商务公司销售,大飞公司购买一台存放于仓库,一周后该机器人电池热失控
自燃,未造成其他损失。
多年后,朱艳与单昊因经营分歧离婚。朱艳因业务需要,全款从宽驰公司购买一辆宝马汽车,当日
交付但未过户。一个月后宽驰公司因拖欠宋某货款,宋某申请强制执行该车。又半年后,周琴借单昊的
车旅游,掉头时与翟一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翟一受伤,周琴全责,该车未投保交强险。
问题1 :若甲公司未支付价款,东园公司能否请求支付?东园公司能否解除该合同?
问题2 :甲公司能否拒绝履行《工程款支付计划》?朱艳签订的《苗木采购合同》能否对甲公司生
效?甲公司能否拒绝向丁公司履行?
问题3 :谢某的抗辩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星澜公司能否主张抵销?若星澜公司和中程公司约定
“禁止债权转让”,且康颐公司对此知情,星澜公司能否拒绝向康颐公司支付价款?
问题4 :星澜公司是否有权拒绝交付设备?法院能否驳回恒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若恒业公司未付
款,对星澜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能否驳回执行申请?
问题5 :宣城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如果有权,《通知函》是否发生解除合同的效果?
问题6 :请分析《回购协议》的性质。中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问题7 :姚某和融通公司约定的效力如何?融通公司能否主张取得汽车所有权?
问题8 :若星澜公司和云栀公司约定租期5 年,合同效力如何?新科公司能否要求星澜公司搬离?
2026 年民法案例模型 
20
不考虑拍卖等费用,银行能优先受偿的范围是?
问题9 :若租期届至时,新科公司和天河公司约定年租金70 万且一次性支付3 年租金,星澜公司
表示同意以该条件承租,新科公司能否拒绝?不考虑借贷案情,若租期内鼎盛公司将建筑卖给了致和公
司且未通知星澜公司,星澜公司能否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问题10 :刘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东山公司能否要求朱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问题11 :王某能否要求星澜公司和李某承担连带责任?大飞公司该如何维权?
问题12 :朱艳能否排除对该车的强制执行?翟一能否要求单昊和周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问题1 :若甲公司未支付价款,东园公司能否请求支付?东园公司能否解除该合同?(8 分)
【本问改编自(2022)鲁09 民终128 号——山东某财金控股有限公司、泰安市某财富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
【考点识别推演】根据案情直接定位:涉及3 个以上主体,约定第三人能直接请求履行→真正利益
第三人。
答案:(1)能。(2 分)甲公司和东平公司约定第三人东园公司可以直接请求甲公司履行(1 分),该
合同是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1 分)。法条依据为《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9 条第1 款。
(2)不能。(2 分)东园公司作为真正利益第三人(1 分),只享有请求权(1 分),不享有解除权。
法条依据为《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9 条第1 款。
问题2 :甲公司能否拒绝履行《工程款支付计划》?朱艳签订的《苗木采购合同》能否对甲公司生
效?甲公司能否拒绝向丁公司履行?(11 分)
【第1 小问改编自(2025)陕05 民终424 号——陕西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文化旅游产业发
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第2 小问改编自(2023)鲁04 民终2375 号——河北某某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滕州市某某水泥有限公司、段某买卖合同纠纷;第3 小问改编自(2025)粤01 民终
8081 号——华某某、郭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
【考点识别推演】(1)法定代表人没按章程规定做事。(2)法定代表人变更但未登记。(3)虽然没
登记,但有代表权,不过盖的章不对。
答案:(1)不能。(2 分)法定代表人朱艳超越章程对代表权的限制与乙公司签订《工程款支付计
划》(0.5 分),乙公司善意(0.5 分),构成表见代表(1 分),合同对甲公司生效。法条依据为《民法典》
第61 条第3 款。
(2)能。(2 分)法人内部虽然将法定代表人更换为傅欣,但外部并未办理变更登记,该变更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丙公司。(1 分)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65 条。
(3)不能。(2 分)虽然尚未进行变更登记,但傅欣依然有代表权,(1 分)公章私刻不影响合同对
甲公司生效。(1 分)法条依据为《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2 条第1 款。
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9 条第1 款:“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三人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请求行使撤销权、解除权等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民法典》第61 条第3 款:“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第65 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2 条第1 款:“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且未
超越权限,法人、非法人组织仅以合同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者系伪造的印章为由主张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模型二
21
问题3 :谢某的抗辩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星澜公司能否主张抵销?若星澜公司和中程公司约定
“禁止债权转让”,且康颐公司对此知情,星澜公司能否拒绝向康颐公司支付价款?(11 分)
【第1 小问改编自 (2021)京0118 民初1907 号——孙某某诉贾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第2 小问
改编自(2018)浙民终275 号——某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某风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第3 小问改编自(2025)京03 民终9397 号——中国某对外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合
同纠纷案】
【考点识别推演】(1)债权转让对担保的影响。(2)问题问抵销,案情夹杂债权让与→债权让与的
抵销。(3)约定债权不能转还转,区分金钱债权和非金钱债权。
答案:(1)不能。(2 分)中程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康颐公司,康颐公司取得从属于债权的抵押权(1
分),未转移登记不影响担保责任的承担(1 分)。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47 条。
(2)能。(2 分)星澜公司对中程公司有违约损害赔偿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1
分),星澜公司有权向康颐公司主张抵销。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49 条。
(3)不能。(2 分)星澜公司和中程公司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0.5 分),不管受让人康颐公司是
否知情(0.5 分),都不能对抗第三人康颐公司(1 分)。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45 条第2 款。
问题4 :星澜公司是否有权拒绝交付设备?法院能否驳回恒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若恒业公司未付
款,对星澜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能否驳回执行申请?(10 分)
【本问改编自(2020)最高法执监275 号执行裁定——唐山市某物业公司与王某某合同纠纷案】
【考点识别推演】案情直接点明。
答案:(1)有权。(2 分)合同没有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1 分),星澜公司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拒绝履行(1 分)。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25 条。
(2)不能。(2 分)法院应判决星澜公司在恒业公司支付货款的同时交付设备(1 分)。法条依据为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1 条第2 款。
(3)能。(2 分)恒业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应先履行完自己支付货款的义务(1 分)。法条依据为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1 条第2 款。
问题5 :宣城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如果有权,《通知函》是否发生解除合同的效果?(8 分)
《民法典》第547 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
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 《民法典》第549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
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民法典》第545 条第2 款:“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
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民法典》第525 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
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1 条第2 款:“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债务,被告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主张双方同时履行的抗辩且抗辩成立,被告未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原告履行债务的同时履行自己的债务,
并在判项中明确原告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被告采取执行行为;被告提起反诉的,人民
法院应当判决双方同时履行自己的债务,并在判项中明确任何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该当事人履行自己的债
务后对对方采取执行行为。”
2026 年民法案例模型 
22
【本问改编自(2023)最高法民再222 号——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北京某城建有限责任公
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考点识别推演】出现守约方不能请求继续履行又不愿意解除合同的情形,问违约方能否解除→违
约方解除。
答案:(1)有权。(2 分)宣城公司虽然是违约方(1 分),但是因经营困难,无法提供仪器,构成履
行不能(1 分),且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1 分)。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80 条。
(2)不发生。(2 分)违约方只能起诉或仲裁请求解除合同。(1 分)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80
条。
问题6 :请分析《回购协议》的性质。中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7 分)
【本问改编自公报案例(2021)最高法民再232 号——某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某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考点识别推演】(1)问性质,就是问是什么法律关系,基本能判断是担保,但不知道是哪种→给
出一个从未见过的担保形式,考虑是非典型担保。(2)案情出现“越权担保”、“没有决议”。但注意坑
点,不承担担保责任,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1)构成非典型担保。(2 分)签订《回购协议》是为了担保星澜公司按时支付租金,该协议
具有担保功能(1 分),但是既非物保,也非人保。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388 条第1 款。
(2)需要。(2 分)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需要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超越法律的限制提供担保
(0.5 分),融通公司也未进行合理审查,恶意(0.5 分),且中天公司拒绝追认,担保合同对中天公司不生
效(0.5 分)。但中天公司有错,要承担赔偿责任。(0.5 分)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5 条第2 款、《担
保制度的解释》第7 条、第17 条第1 款。
 《民法典》第580 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
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
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 《民法典》第388 条第1 款:“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
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公司法》第15 条第2 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 《担保制度的解释》第7 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
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
(一)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
关规定。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款所称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
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
除外。”
 《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7 条第1 款:“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
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模型二
23
问题7 :姚某和融通公司约定的效力如何?融通公司能否主张取得汽车所有权?(9 分)
【本问改编自(2019)沪0115 民初35978 号——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诉姚某红抵押合同纠纷案】
【考点识别推演】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冲抵→届满前以物抵债。
答案:(1)有效。(2 分)姚某和融通公司约定以汽车抵偿债务,属于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
抵债协议(0.5 分),且完成交付(0.5 分),按让与担保处理(1 分)。其中,归债权人融通公司所有的约
定无效(0.5 分),但是不影响担保合同效力(0.5 分)。法条依据为《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8 条第2 款。
(2)不能。(2 分)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签订以物抵债协议(0.5 分),且完成交付(0.5 分),按让与担
保处理(0.5 分),融通公司享有的只是担保物权(0.5 分),并非所有权。法条依据为《合同编通则解释》
第28 条第3 款。
问题8 :若星澜公司和云栀公司约定租期5 年,合同效力如何?新科公司能否要求星澜公司搬离?
不考虑拍卖等费用,银行能优先受偿的范围是?(14 分)
【第1 小问改编自(2021)粤民申4430 号民事裁定——江门市纯某某装饰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诉某某
足浴城、苏某盛租赁合同纠纷案;第2 小问改编自(2023)云民终字600 号——昆明某银行云溪支行诉
王甲、王乙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第3 小问改编自(2024)皖1523 民初1964 号——XX银行、
XX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考点识别推演】(1)超期合法转租效力。(2)先租后抵,问能不能破租赁。(3)抵押权设立后装
修,对抵押范围的影响。
答案:(1)有效。(2 分)星澜公司未经鼎盛公司同意将第3 层转租给云栀公司,但出租人鼎盛公司
知情后6 个月未提异议(0.5 分),构成合法转租(0.5 分)。就超期部分,星澜公司和云栀公司约定有效,
只是对出租人鼎盛公司没有法律约束力(1 分)。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717 条、第718 条。
(2)不能。(2 分)银行抵押权设立前,该建筑已经租给星澜公司(1 分),且星澜公司实际占有,
(1 分)租赁合同不受影响(1 分)。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05 条。
(3)8400 万。(2 分)银行抵押权设立后,建筑物发生不动产与动产的附合(1 分),抵押人鼎盛公
司享有所有权(1 分),抵押权人银行可以继续行使抵押权,但不及于增加的价值(1 分)。法条依据为
《担保制度的解释》第41 条第2 款。
问题9 :若租期届至时,新科公司和天河公司约定年租金70 万且一次性支付3 年租金,星澜公司
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8 条第2 款:“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抵债财产拍卖、变卖、
折价以实现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抵债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
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债权人请求对抵债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以实现债权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
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8 条第3 款:“当事人订立前款规定的以物抵债协议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将财产权利转
移至债权人名下,债权人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已将财产权利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 《民法典》第717 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
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民法典》第718 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 《民法典》第405 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 《担保制度的解释》第41 条第2 款:“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抵押人对添附物享有所有权,抵押权
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添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添附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增加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增加的价
值部分。”
2026 年民法案例模型 
24
表示同意以该条件承租,新科公司能否拒绝?不考虑借贷案情,若租期内鼎盛公司将建筑卖给了致和公
司且未通知星澜公司,星澜公司能否主张买卖合同无效?(7 分)
【第1 小问改编自(2021)京02 民终2444 号——北京某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某锦宾馆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第2 小问改编自(2024)津0104 民初11031 号——天津市某某商业有限公司与中
国某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考点识别推演】(1)租期届至,问承租人继续租,优先承租权。(2)租期内出卖,未通知承租人,
优先购买权被侵害的救济。
答案:(1)不能。(2 分)房屋承租人星澜公司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1 分)法条依据为
《民法典》第734 条第2 款。
(2)不能。(2 分)虽然鼎盛公司出卖建筑物未通知承租人星澜公司,侵害了星澜公司的优先购买权
(1 分),但鼎盛公司和致和公司的买卖合同效力不受影响(1 分)。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728 条。
问题10 :刘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东山公司能否要求朱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8 分)
【第1 小问改编自(2024)鲁1321 民初1034 号——李某永与山东某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某某医
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第2 小问改编自(2021)京民申611 号——单某等与某投资管理(深圳)
有限公司婚姻家庭纠纷】
【考点识别推演】(1)判断第三人行为性质。(2)夫妻店,一方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判断是否是
“共同经营”。
答案:(1)不能。(2 分)星澜公司单纯加盖印章的行为不能表明其愿意加入债务(1 分),也没有提
供担保的意思。(1 分)
(2)能。(2 分)星澜公司由朱艳和单昊持股,单昊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属于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
营(1 分),是夫妻共同债务(1 分)。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064 条。
问题11 :王某能否要求星澜公司和李某承担连带责任?大飞公司该如何维权?(8 分)
【第1 小问改编自(2025)豫08 民终923 号——河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桑某某、李某用人单位
责任纠纷;第2 小问改编自(2006)一中民终字第25 号——祁某某诉上海某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
案】
【考点识别推演】(1)公司员工做了不好的事给别人造成损失→用人单位责任。(2)“自燃”→缺
陷,产品责任,产品自损属于产品责任赔偿范围。
答案:(1)不能。(2 分)李某测试机器人是执行工作任务(1 分),造成王某损害的,用人单位星澜
公司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1 分)。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191 条第1 款。
(2)可以请求星澜公司或电子商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 分)。机器人存在缺陷(0.5 分),就产品
 《民法典》第734 条第2 款:“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 《民法典》第728 条:“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
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 《民法典》第1064 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
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民法典》第1191 条第1 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案例模型二
25
自损(0.5 分),大飞公司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主张侵权责任(0.5 分),也可以向销售者主张违约或侵权
责任(0.5 分)。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86 条、第1203 条第1 款,
《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19
条。
问题12 :朱艳能否排除对该车的强制执行?翟一能否要求单昊和周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9 分)
【第1 小问改编自(2024)浙民再30 号——徐某1、华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民事判决书;
第2 小问改编自(2023)苏06 民终3205 号——周某琴诉李某、张某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考点识别推演】(1)车未登记,但买方已支付全部价款且占有,能否对抗卖方一般债权人。(2)
案情很直接。
答案:(1)能。(2 分)虽然未办理过户登记,(1 分)但是朱艳已经支付全部价款且占有了该车(2
分),可以对抗宽驰公司的债权人宋某。法条依据为《物权编解释(一)》第6 条。
(2)能。(2 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车造成翟一受伤,周琴作为事故责任人应承担全部责任,(1
分)单昊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和周琴共同承担责任。(1 分)法条依据为《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
21 条第1 款。
 《民法典》第186 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 《民法典》第1203 条第1 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
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 《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19 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买受人财产损害,买受人请求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
赔偿缺陷产品本身损害以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规定予以支持。”
 《物权编解释(一)》第6 条:“转让人转让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占有,
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
 《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21 条第1 款:“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
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人
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 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
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2026 年民法案例模型 
26
案例模型三
一、必答采分点
抵
押
权
不动产
登记设立,未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物权区分原则)
可归责抵押人原因不能登记:可请求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担责,但不能超过抵押权能设立时抵押
人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不可归责抵押人原因不能登记:不能请求担责,除非获得赔偿金等
动产(含浮动)
合同生效即设立抵押权,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有权保留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范围参照上述处理
抵
押
物
转
让
可以转让,有权处分
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无需同意)
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提前清偿或提存
合同有效,即使约定不能转依然转,合同也有效
受让人能取得所有权,除非知道当事人已经约定了不能转(登记视为知道)
能否继续行使
抵押权?
能,除非符合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未登记不能对抗已经占有抵押物的善意受让
人【这两种情况抵押权消灭】
正常经营买
受人规则
正常经营活动+已付合理价款+交付取得动产所有权
正常经营活动: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出卖人持续销售
非正常
①购买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人;②购买生产设备;
③买卖目的为担保;④两人存在控制关系
抵押权人权利
抵押权设立后发生添附,抵押人对添附物有所有权,抵押权效力及于添附物,
但不及于增加的价值部分
抵押权应在主债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
留置权
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商事留置可以不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但只能占有债务人动产+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
所
有
权
流
转
有权处分
不动产要登记,动产要交付
特殊动产
交付+登记
所有权发生变动,且可以对抗一切人
交付+没登记
所有权发生变动,但不得对抗其他善意物权人
如果买方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可以对抗其他债权人
无权处分
同时满足“善意+约定合理价格+登记或交付”,构成善意取得
案例模型三
27
共同担保
(一笔债
多个担保)
实现债权
按份(担保人和债权人约定)
债权人按照份额请求
连带(担保人和债权人没约定)
有债务人物保
先债务人物保再任意请求
无债务人物保
无顺序限制,任意请求
追偿
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并可以主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担保物权
担保人之间
原则
不能追偿
例外可以追的3种情形
约定能追偿
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
同一合同上签字
若担保人代为履行
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可以对债务人财产行使担保物权
但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能否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按上述追偿规则处理
担保物权
顺位
价款优先权
担保物担保的是购置款债权+交付后10日内登记
为价款支付提供融资的债权人抵押权、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融资租赁合同出租
人的所有权也适用价款优先权的规定
留置权
价款优先权
【内部按登记
时间先后】
公示的抵押权/质权
【内部按公示
时间先后】
未登记抵押
(动产)
【内部按债权比例】
普通债权
清偿抵充
欠同一个人几笔债,不足以清偿全部,还的是哪笔
约定>债务人指定>已到期>缺担保/担保少>负担重>债务到期顺序>债务比例
买卖合同
风险负担
风险
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如不可抗力、第三人原因等
交付后风险转移
交付前:出卖人;交付后:买受人
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没有关系,即使所有权未转移,风险也因交付转移,如
所有权保留、不动产买卖
风险转移不影响违约责任承担
需要运输的
有约定地点的
到达指定地点交付承运人后转移
没有约定地点
货交第一承运人后转移
在途货物
合同成立时,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若成立时知道已毁损、灭失,却故意未告知:不转移
根本违约+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
不转移
高空抛物
能够查明的
由抛物者承担侵权责任,物业承担过错范围内的补充责任
难以确定
物业先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剩余部分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适当补偿
赠与合同
任意撤销
财产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
但公证;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不能任意撤
穷困抗辩权
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家庭生活、生产经营,尚未履行的,可以不履行
2026 年民法案例模型 
28
二、案例模型图
锐工公司
2023.2.17购买传感器,
约定三个月后支付货款200万,
以该传感器提供抵押
杜某
2.23借款150万
传感器抵押登记
2.22交付传感器
2.25办理抵押登记
陈某
7.13借款300万,借期1年
恒信公司
以Y设备抵押未登记
周某
成源公司
8.6抵押登记
盈风公司
8.10Y设备故障送修,
盈风公司因景联公司未支付
M设备维修费,扣留Y
跃新公司
光大公司
借款100万,借期1年
以库存5万个玩具作抵押但
未办理登记口头约定不得转让
播酷公司
付某
王某
刘某
罗某
借款100万
借款100万
借款100万
以自有房屋抵押
夏某
舅舅
房屋过户,到期还清返还房,
没还则房屋归罗某,且办理手续
韩某
朋友
以50万房屋抵押
约定一周内登记
丁某
将该房屋出售并完成过户
张某
(刘某表哥)
赠与
李某
享有200万债权
请求撤销赠与(获法院支持)
4.10再次购买语音模块,
约定7.10前支付200万货款
悦享科技公司
4.15购买AI检测设备
约定所有权保留
(未办理登记)
未支付最后2期货款
提供保证
未约定保证方式
景联公司
7.22
出租Y设备
将库存中5000个玩具卖出,
播酷公司对抵押不知情
10.20 购买3000套AI玩具礼盒
由跃新公司代办托运
顺程物流公司
星光
公益基金会
付某被高空抛物
借贷、买卖及
赠与合同纠纷
赠与50万AI工具
后经济状况显著下降,
无力履行赠与义务
10.27交付礼盒
10.29 遭遇强台风,礼盒全部毁损
后经检测,其中50套语音模块本就存在故障
1. 清偿抵充
2. 担保物权顺位
(含价款优先权)
3. 保证方式
4. 共同担保债权
实现和追偿
5. 留置权的成立
要件(商事留置)
6. 所有权保留
1. 让与担保与后让
与担保
2. 抵押权的设立
3.善意取得
1. 抵押物转让与正
常经营买受人
2. 风险负担
3. 赠与合同
4. 高空抛物
民间借贷
合同及
担保纠纷
都知情
买卖合
同及担
保纠纷
跃新公司
案例模型三
29
三 、配套案例
因看好AI 在各行业的应用,付某与好友王某、刘某商议一起成立跃新公司,生产AI 交互式玩具。
为筹集资金,三人分别向罗某借款100 万,付某的舅舅夏某和罗某约定:将房屋过户给罗某,借款到期
还清则返还房屋,未还清则房屋归罗某所有,并于签订协议当日办理了过户手续。王某的朋友韩某以其
价值50 万的房屋提供抵押,约定一周内办理抵押登记,但3 日后韩某将该房屋卖给了丁某并完成过户。
刘某以其房屋提供抵押,但2 个月后被要求涂销抵押登记。据查,该房屋系半年前表哥张某赠与刘某,
但因张某对李某负有200 万债务,李某遂诉请撤销该赠与,并获法院支持。且罗某与刘某系多年好友,
罗某对上述事实均知情。
跃新公司成立后,于2023 年2 月17 日,向锐工公司购买一批传感器,约定三个月后支付200 万货
款,并以该批传感器提供抵押,锐工公司于2 月22 日交付传感器,于2 月25 日办理了抵押登记。4 月
10 日,跃新公司又向锐工公司购买一批语音模块,约定7 月10 日前支付200 万货款。4 月15 日,跃新
公司向悦享科技公司购买一套AI 芯片自动检测设备,并约定在付清全部货款后,设备所有权方转移给跃
新公司,但未办理所有权保留登记。7 月12 日,跃新公司向锐工公司账户汇入200 万,汇款附言仅注明
“货款”。后锐工公司要求实现抵押权,但跃新公司认为,传感器的货款已经支付完毕。另查明,同年2
月23 日,跃新公司将购买的传感器抵押给杜某借款150 万并办理登记。跃新公司也一直未支付悦享公司
的最后2 期货款。
因研发投入需求,7 月13 日,跃新公司向陈某借款300 万,借期1 年。恒信公司以其Y 设备提供
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周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7 月22 日,恒信公司将Y 设备出
租给景联公司,8 月10 日因设备故障,景联公司送至盈风公司维修,修好后盈风公司因景联公司未支付
M 设备的维修费而扣留了该设备。经调查,Y 设备于8 月6 日进行了抵押登记,担保成源公司对恒信公
司的债权。借期届至,跃新公司未偿还借款。
AI 玩具正式发售后,创行业新纪录。跃新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向光大公司借款100 万,借期1
年,以其库存的5 万个玩具设立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且与光大公司口头约定5 万个玩具不得转让。
后跃新公司从库存取出5000 个玩具,卖给了从事直播的播酷网络科技公司,播酷公司对抵押的事实并不
知情。
播酷公司通过直播带货销量火爆,10 月20 日,又与跃新公司签订购买3000 套AI 玩具豪华礼盒的
合同,约定由跃新公司代办托运。10 月25 日,跃新公司与顺程物流公司签订运输合同,于10 月27 日
将礼盒交付顺程物流公司。10 月29 日,因强台风登陆,运输途中的礼盒及玩具全部浸水毁损。后经检
测,跃新公司交付的3000 套礼盒中有50 套语音交互模块出厂时即存在故障。12 月,跃新公司与星光公
益基金会签订《赠与合同》,承诺捐赠价值50 万的AI 玩具,用于偏远地区留守儿童教育项目。后因同行竞
争加剧、研发持续投入,跃新公司经济状况显著下滑,目前经营难以为继,表示无力履行赠与义务。
某日傍晚,付某在小区楼下散步时被空中落下的玩具枪砸中头部。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但无法确定
抛掷者。经查,物业公司未安装公共区域监控设备。
问题1 :夏某与罗某的约定是否有效?若届期未还款,罗某能否主张房屋归其所有?若夏某和罗
某约定:届期未还款则履行买卖合同,否则买卖合同不履行。后届期未还款,罗某能否请求履行买卖合
同?
问题2 :罗某能向韩某主张何种权利?
2026 年民法案例模型 
30
问题3 :罗某能否对刘某提供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问题4 :跃新公司关于“传感器货款支付完毕”的主张能否成立?若传感器货款未支付,锐工公司
的权利和杜某的抵押权何者优先?
问题5 :周某提供的是何种保证?陈某如何实现债权?若周某承担了担保责任,能否向恒信公司
追偿?
问题6 :盈风公司能否扣留该设备?Y 设备上的权利顺位如何?
问题7 :若经陈某申请,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查封了AI 芯片自动检测设备,悦享公司能否主张排除
执行?
问题8 :播酷网络科技公司能否取得玩具的所有权?光大公司就卖出的玩具能否行使抵押权?
问题9 :谁应承担玩具礼盒毁损的风险?播酷公司能否请求跃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若播酷公司
于10 月28 日将玩具礼盒转卖给B 公司且通知了顺程物流公司,该风险由谁承担?
问题10 :跃新公司能否拒绝履行赠与义务?
问题11 :付某就头部损伤,该如何维权?
问题1 :夏某与罗某的约定是否有效?若届期未还款,罗某能否主张房屋归其所有?若夏某和罗
某约定:届期未还款则履行买卖合同,否则买卖合同不履行。后届期未还款,罗某能否请求履行买卖合
同?(14 分)
【前2 问改编自(2020)京03 民终5136 号——吴某诉北京某某公司等公司决议纠纷案;第3 小问
改编自(2013)民提字第135 号——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
民事判决书】
【考点识别推演】(1)+(2)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东西给你,到期没还,你确定取得所有权;
还了,再把东西给我”→让与担保。(3)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到期没还,履行买卖合同”→后让
与担保。
答案:(1)有效。(2 分)夏某和罗某约定先过户房屋的目的在于担保借款,属于让与担保。(1 分)
其中,房屋归债权人罗某所有的约定无效(1 分),但是不影响担保合同效力(1 分)。法条依据为《担保
制度的解释》第68 条第2 款。
(2)不能。(2 分)夏某和罗某约定先过户房屋的目的在于担保借款,属于让与担保。(1 分)且完
成了登记(1 分),罗某享有担保物权(1 分),而非所有权。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8 条第
2 款。
(3)不能。(2 分)夏某和罗某约定,到期不还再转移房屋所有权,是为了担保借款,属于后让与担
保(或买卖型担保)。(1 分)付某到期未还款,罗某不能请求履行买卖合同,只能按借款关系处理,请
求拍卖房屋。(1 分)法条依据为《民间借贷规定》第23 条第1 款。
 《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8 条第2 款:“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
履行到期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
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
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请求返还财产,或者请求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民间借贷规定》第23 条第1 款:“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
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
院应当准许。”
案例模型三
31
问题2 :罗某能向韩某主张何种权利?(4 分) 
【本问改编自(2021)最高法民申7849 号——洪某某与杨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考点识别推演】抵押物因可归责抵押人原因无法办理登记的责任承担。
答案:可以请求韩某在50 万范围内承担违约责任。(2 分)房屋已经卖给他人,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可归责于抵押人韩某(1 分),罗某可请求韩某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1 分),但是不得超过抵押
权能够设立时韩某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的解释》第46 条第3 款。
问题3 :罗某能否对刘某提供的房屋行使抵押权?(4 分) 
【本问改编自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典型案例——某有限合伙与周某、吴某等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考点识别推演】要能通过合同无效,没有处分权,识别出无权处分,然后判断善意。
答案:不能。(2 分)赠与合同被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刘某给罗某设定抵押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1 分),但罗某对影响李某债权实现等事实知情,不能善意取得抵押权(1 分)。法条依据为《民法典》
第311 条。
问题4 :跃新公司关于“传感器货款支付完毕”的主张能否成立?若传感器货款未支付,锐工公司
的权利和杜某的抵押权何者优先?(10 分)
【第1 小问改编自(2022)豫06 民终1168 号——原某某、周某某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
决书;第2 小问改编自(2022)豫10 民终538 号——某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代某某借款合同纠纷】
【考点识别推演】(1)欠同一个人两笔债,只还了一部分,“哪一笔”→清偿抵充。(2)买东西,并
用买的东西设定担保,担保买卖价款,且在交付后10 日内办理登记→价款优先权。
答案:(1)不能。(2 分)根据清偿抵充规则(1 分),跃新公司支付给锐工公司200 万时,未指定清
偿哪笔,两笔债务均已到期(1 分),应当用于清偿无担保的语音模块货款(1 分)。法条依据为《民法
典》第560 条。
(2)锐工公司的抵押权优先。(2 分)为担保跃新公司支付购买传感器的价款(1 分),锐工公司在
交付后10 日内办理了抵押登记(1 分),锐工公司有价款优先权(1 分),而价款优先权优先于登记在先
《担保制度的解释》第46 条第3 款:“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其他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
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
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 《民法典》第311 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
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 《民法典》第560 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
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
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
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2026 年民法案例模型 
32
的抵押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16 条。
问题5 :周某提供的是何种保证?陈某如何实现债权?若周某承担了担保责任,能否向恒信公司
追偿?(12 分)
【第1 小问改编自(2025)粤17 民终136 号——张某某、吴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后2 问改编自
(2025)内0303 民初733 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乌海市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考点识别推演】(1)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一般保证。(2)+(3)有2 个担保,问债权实
现和追偿。
答案:(1)一般保证。(2 分)周某和陈某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1 分)法条依据为《民
法典》第686 条第2 款。
(2)债权人陈某有权任意请求恒信公司和周某承担责任(2 分)。恒信公司提供抵押,周某提供保
证,构成连带共同担保。(1 分)且债务人跃新公司自己未提供物保。(1 分)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392 条。
(3)不能。(2 分)周某与恒信公司未约定相互追偿(1 分),未约定提供连带共同担保,(1 分)也
没有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1 分),不存在可以追偿的法定情形。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的解
释》第13 条。
问题6 :盈风公司能否扣留该设备?Y 设备上的权利顺位如何?(7 分)
【第1 小问改编自(2022)最高法民再250 号——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等留
置权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第2 小问改编自(2025)沪0115 民初5930 号——某某公司与王某金融
借款合同纠纷】
【考点识别推演】(1)提到了扣留,且双方当事人都是企业→商事留置。(2)问题直接点明。
答案:(1)不能。(2 分)商事留置虽然不要求占有动产与债权的发生属于同一法律关系(1 分),但
不能留置第三人恒信公司的动产。(1 分)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2 条第3 款。
(2)成源公司的抵押权优先。(2 分)成源公司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陈某未登记的抵押权。(1 分)
 《民法典》第416 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
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 《民法典》第686 条第2 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
责任。”
 《民法典》第392 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
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
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3 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
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
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
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
 《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2 条第3 款:“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留置第三人的财产,
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模型三
33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14 条。
问题7 :若经陈某申请,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查封了AI 芯片自动检测设备,悦享公司能否主张排除
执行?(4 分)
【本问改编自(2024)苏72 民初1509 号民事判决——南通某海洋装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某航运
服务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考点识别推演】所有权保留未登记,能否对抗保全、执行债权人。
答案:不能。(2 分)所有权保留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参照未登记的动产抵押不能
对抗善意第三人处理(1 分)。因此,法院根据买受人其他债权人申请,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1 分),悦
享公司是不能主张排除执行的。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7 条、第54 条。
问题8 :播酷网络科技公司能否取得玩具的所有权?光大公司就卖出的玩具能否行使抵押权?(10
分)
【本问改编自(2022)粤06 民终16591 号——XX 佛山分行、广州市XX 工作室等加工合同纠纷】
【考点识别推演】东西被抵押又被卖,再结合问题→抵押物转让与正常经营买受人。
答案:(1)能。(2 分)跃新公司与光大公司只是口头约定不得转让,该禁止转让的约定未登记(1
分),且已经向善意的播酷公司完成交付(1 分)。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的解释》第43 条第1 款。
(2)不能。(2 分)跃新公司出售玩具是正常经营活动(1 分),且播酷公司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
得所有权(2 分),播酷公司是正常经营买受人(1 分),光大公司的抵押权不得对抗播酷公司。法条依据
为《民法典》第404 条。
【说明】此题按照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作答也对。
问题9 :谁应承担玩具礼盒毁损的风险?播酷公司能否请求跃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若播酷公司
于10 月28 日将玩具礼盒转卖给B 公司且通知了顺程物流公司,该风险由谁承担?(11 分)
 《民法典》第414 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 《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7 条:“在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等合同中,出卖人、出租人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
抗的“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及其效力,参照本解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 《担保制度的解释》第54 条:“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占有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向受让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二)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移转占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但是抵押权人能够
举证证明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三)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执行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行
措施,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担保制度的解释》第43 条第1 款:“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未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
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
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
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民法典》第404 条:“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2026 年民法案例模型 
34
【第1 小问改编自(2016)兵04 民终96 号——新疆米东区某塑胶有限公司与伊犁某化工有限责任
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第2 小问改编自(2024)湘0691 民初285 号——邓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第
3 小问自编】
【考点识别推演】台风、谁承担风险→风险负担。
答案:(1)播酷公司。(2 分)玩具礼盒需要运输且没有约定交付地点(1 分),自货交第一承运人顺
程物流公司起(1 分),风险由买受人播酷公司承担。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607 条第2 款。
(2)能。(2 分)虽然玩具礼盒毁损灭失风险由播酷公司承担,但出卖人跃新公司交付的50 套存在
瑕疵(1 分),构成违约。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611 条。
(3)B 公司。(2 分)播酷公司出卖由顺程公司运输的在途标的物(1 分),自合同成立时起(1 分),
风险由买受人B 公司承担。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606 条。
问题10 :跃新公司能否拒绝履行赠与义务?(5 分)
【本问改编自(2025)陕民申591 号——陕西某委员会与周至某公司、陕西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
查民事裁定书】
【考点识别推演】赠与合同虽然有公益性质,但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穷困抗辩权。
答案:能。(2 分)跃新公司与星光公益基金会的赠与合同虽然具有公益性质,不能任意撤销(1
分),但跃新公司经济状况显著恶化(1 分),严重影响生产经营(1 分),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法条
依据为《民法典》第658 条、第666 条。
问题11 :付某就头部损伤,该如何维权?(3 分)
【本问改编自(2023)渝05 民终705 号——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与物业服务人的管理责任】
【考点识别推演】住户往外扔东西,高空抛物。
答案:付某因高空抛物受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1 分),物业并未安装监控设备,未尽安保义务
的物业先承担过错责任,(1 分)剩余部分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适当补偿。(1 分)法条依据为《侵
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25 条第1 款。
 《民法典》第607 条第2 款:“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
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 《民法典》第611 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
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 《民法典》第606 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
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 《民法典》第658 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
定。”
 《民法典》第666 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
务。”
 《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25 条第1 款:“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
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经公安等机关调查,在民事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难以确定
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
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
35
2026 年民诉案例模型
必考点表格与案例索引
重点章节/ 考点
具体考点
真题考查/ 新增
案例指引
理论类考点
基本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
诉的合并、反诉【热点】
2025、2023、2021
案例模型一第2 问
案例模型一第7 问
主管与管辖
1. 地域管辖(合同纠纷【专属、协
议、特殊地域管辖】、侵权纠纷)
2024、2023、2021、
2020、2017
案例模型一第1 问
案例模型一第8 问
案例模型二第4 问
2. 仲裁主管与法院管辖
(仲裁裁决的效力、撤裁)
2025、2022、2018
案例模型一第9 问
案例模型二第1 问
案例模型三第1 问
3. 担保合同的管辖
2022
案例模型二第6 问
4. 裁定管辖
2018
案例模型二第8 问
当事人
适格当事人(结合实体法:如何列+
追加)
2024、2022、2020
2019、2017、2016
案例模型二第5 问
案例模型三第6-7 问
第三人与第三
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
2024
案例模型一第15 问
证明与证据
1. 证明责任的分配(合同纠纷、侵权
纠纷、证明责任基本原理)
2021、2017、2016
案例模型一第4 问
2. 证据的法定种类与理论分类(电子
数据、鉴定程序等)
2025、2020
案例模型一第11 问
3. 证据的收集与认定(证据保全、自
认、文书提出命令、证据能力与证明
力等)
2025、2024、2022、
2016
案例模型一第3 问
案例模型一第5 问
案例模型一第6 问
案例模型一第10 问
各程序常考点
1. 重复起诉的判断(结合既判力)
【热点】
2019、2018
案例模型一第13 问
案例模型二第7 问
案例模型三第10 问
2. 一审撤诉、再审的申请、审查及审
理
2023、2016
案例模型三第2 问
3. 二审对漏人漏判/ 新增诉讼请求的
处理、二审的裁判
2017、2018
案例模型一第12 问
2026 年民诉案例模型 
36
重点章节/ 考点
具体考点
真题考查/ 新增
案例指引
执行程序
1. 执行依据与执行范围、特殊执行问
题(保全裁定的执行)【热点】
2023、2021
案例模型二第2-5 问
案例模型三第8-9 问
2. 执行措施(代位执行)
2022
案例模型三第4 问
3. 执行制度(执行承担、执行和解、
执行转破产)
2022
案例模型二第11 问
案例模型三第3、6 问
执行救济
1. 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 执行行为异
议
【热点】
案例模型一第14 问
2. 无关—案外人救济(含能否排除)
【新修】
2023、2019
案例模型一第14 问
案例模型二第9 问
案例模型二第10 问
案例模型三第5 问
3. 有关—案外人救济(生效裁判有
误)
【热点】
案例模型一第15 问
案例模型一
37
案例模型一
一、必答采分点
合议制度
程序性质
具体类型
审判组织形式
诉讼程序
一审程序
普通程序
合议制:单一式合议制或陪审制
独任制(基层法院+ 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简易程序
只能独任制
二审程序
原则上单一式合议制
可能独任制:中院+ 一审为简易程序或不服裁定+ 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 双方当事人同意
再审程序
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再审:单一式合议制或陪审制(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只能单一式合议制(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发回重审
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单一式合议制或陪审制(另行组成合议庭)
【解题技巧】高院最高院,独任不能用;一审普通加判决,二审独任不能用;一审独任法院定,二
审独任当事人定;发回重审不独任。
反诉
本诉诉讼程序进行中,被告提出某主张,判断:该主张能否构成反诉?法院应如何处理?
反诉核心判定:主体同一+ 与本诉有牵连关系(基本都有牵连关系,除非八竿子打不到的)+ 具有
独立性(本诉撤诉,反诉依然可以独立存在,区别于超过诉讼时效等)。
结论:符合反诉条件,与本诉合并审理;不符合,告知另诉/ 作为被告的抗辩。
坑点提示:若反诉不符合主管条件,受理本诉的法院也不能作为反诉受理。
重复起诉
前诉为XX 诉XX 某某案,后诉为XX 诉XX 某某案,只有在前诉和后诉同时满足:①当事人相同
(结合案情分析);②诉讼标的相同(结合案情分析);③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
前诉的裁判结果(结合案情分析)时,后诉才构成重复起诉。→如果判断构成重复起诉,对于后诉,受
理之前,不予受理;受理之后,驳回起诉。
坑点提示:①后诉如果会导致重复救济,不得提出(例如先诉违约胜诉了,又去诉侵权);②前诉
中人为故意拆分请求,导致既判力客观范围扩张,则剩余部分不能再诉。
仲裁协议效力对主管的影响
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原则→找仲裁机构;若错误找到法院,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但
法院事前没发现+ 双方在法院首次开庭前也都没提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取得主管权,可以继续审理。
不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原则→找法院;但,如果无效情形属于“既可以找A 法院,也可以找B 仲裁
机构”+ 一方当事人找到B 仲裁机构+ 另一方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默认仲裁
的主管权,仲裁机构可以继续仲裁。
【解题技巧】“先主管,后管辖”;确定管辖“先级别,后地域”;确定地域“专协特一”。
2026 年民诉案例模型 
38
地
域
专属管辖
不动产物权纠纷+建工/租房/政策性房屋买卖/农村土地四类合同纠纷——不动
产所在地
协议管辖
合同或其他财产性纠纷+不违背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书面形式+实
际联系地
特殊
地域管辖
或
侵权纠纷
被告住所地
公司住所地
或
侵权行为地
行为实施地
结果发生地
公司诉讼
一般
地域管辖
原则:
被告住所地
级
别
原则:基层
常考例外:中级
重大影响(双方均在或均不在法院所处的省→5亿;一方在一方不在→1亿)、
重大涉外、最高院确定中院管的:公益诉讼、仲裁相关(国内仲裁保全归基
层)、专利纠纷、海事海商
确
定
地
域
 
顺
序
思
考
 
规
则
互
斥
 
找
到
即
止
被
告
住
所
地
合
同
履
行
地
合
同
纠
纷
管
辖
概念
证据规定3
在诉讼过程中(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自认——算,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
料中自认——算,法院调解过程中自认(妥协自认)——不算)
陈述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承认
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自认
方式
证据规定4、5
明示
默示
不承认不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和询问后仍不明确表态
代理人
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不区分特别授权和一般授权)诉讼代理人
的自认(只能明示)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明确否认除外
自认的限制
证据规定7、8
有所限制或附加条件——不当然构成自认(综合案情判断是否构成自认)
涉及国家社会利益/公益诉讼/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身份关系/程序性事项等法院依
职权调查的事实——不能自认
与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不予确认
自认的撤回
证据规定9
法庭辩论终结前+对方同意/受胁迫或重大误解+法院准许(书面或口头)
共同诉讼
中的自认
证据规定6
普通共同诉讼(独立性)——一人或者数人自认,对其他当事人不生效
必要共同诉讼(牵连性)——一人或者数人自认,对其他当事人生效,除非明确否定
(其他人不否定+经审判人员询问后仍不表明意见的,视为自认)
自认VS认诺
自认认事实,后果是该事实被法院确认(免除对方证明责任)
认诺认诉请,后果是该诉请得到支持(认诺人败诉)
委托代理人代为自认无需特别授权,代为认诺需要特别授权
自
认
案例模型一
39
【口说无凭】只要当事人提出于己有利的事实主张,
就需提供相应的证据(①无条件出现;②可以在当
事人之间发生转移)
如果待证的要件事实真伪不明,负证明责任一
方承担不利后果(①法律预先规定,固定不变、
不能转移;②同一待证事实只有一方会承担)
侵权事实→积极类→原告承担证明责任
减、免责事由等→消极抗辩类→被告承担证明责任
无倒置
原告证明: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
被告证明:减、免责事由
过错
倒置
原告证明:侵权行为、损害
     结果、因果关系
被告证明:减、免责事由+
     自己无过错
无倒置
原告证明:侵权行为、损害
     结果、因果关系
被告证明:减、免责事由
因果关
系倒置
原告证明:侵权行为、损害
     结果
被告证明:减、免责事由+
     无因果关系
原告:对积极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该事实成立,相关权利才能发生)
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提供证据】
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承担不利后果】
谁来证明?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原则:高度盖然性
反证不需要达到该标准,反证只需要将法官对待证事实的心证状态由
“内心确信”拉低到“真伪不明”
例外
较大可能性:程序事项
排除合理怀疑: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赠与
达到
被告:对消极抗辩类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该类事实成立,虽然权利发生,
但对应后果不会发生,如还款事实、时效抗辩等)
        分配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
基于借款事实,
原告请求被告还钱
过
错
归
责
运
用
原
则
无
过
错
归
责
基
于
侵
权
事
实
,
原
告
请
求
被
告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建筑物、构筑
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
人损害;堆放物倒塌、滚落、滑落致
人损害;无民在幼儿园、学校受到人
身损害;特定情形医疗纠纷
个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生产者产品
责任、监护人责任、用工责任、高度
危险作业
环境污染案件
借款事实→积极类→原告承担证明责任
还款事实/时效已过→消极抗辩类→被告承担证明责任
内涵
2026 年民诉案例模型 
40
鉴定程序
证据规定30-42、79-81
启动
当事人申请:法院指定期间内提
逾期不提不缴费,视为放弃,以致事实不清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依职权:法院依职权调查部分需要鉴定,法院依职权启动
选
当事人申请:协商;不成法院指定
法院依职权:询问意见,指定
出具委托书,载明鉴定事项、范围、目的、期限
过程
鉴定开始前,鉴定人签署承诺书,保证公正鉴定+出庭作证
故意虚假:退费+处罚
鉴定材料要质证——经准许,可取证、勘验、询问
期限:如期完成,并提交鉴定书,法院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另行委托+退费
鉴定人
出庭
情形: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或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不出
庭后果:作废+退费+可申请重新鉴定】
民诉法81
程序:三日前通知——出庭如实答复——当庭答确有困难,经准许可庭后书面答——书面答复
结果及时送交当事人,并听取意见,必要可再次质证
费用: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败诉方最终承担
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有瑕疵出庭——不付费;鉴定费包含出庭费——无需再付
重新
鉴定
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超期、不出庭等其他情
形——重新鉴定+退费
撤销
鉴定意见
有正当理由撤——准许撤,退费
无正当理由撤——撤,退费+处罚+赔增加的合理费用
证据的收集、认定、保全
1. 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
(1)具体情形:①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身份关系、公益诉讼的;②当事人可能恶意串通
的;③程序性事项。
(2)质证方式: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就调查收集情况作出说明。
2. 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
(1)申请程序:举证期限届满前+ 书面;
(2)具体情形:①国家部门保存+ 当事人无权调取;②涉及国密、商密、个人隐私;③客观原因不
能自行收集的。
3. 文书提出命令
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在其控制下的证据。对方当
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对方当事人以妨碍为目的,
毁灭或者实施其他行为使书证不能使用的,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同时
可以对其罚款、拘留。
案例模型一
41
4. 证据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
诉中证据保全
适用情形
情况紧急+ 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启动方式
只能依申请
依申请+ 依职权
时间
起诉或申请仲裁前
举证期限届满前
管辖
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受理案件的法院
担保
应当提供担保:
①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
②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
各程序要点梳理
一审(普通程序)
二审
再审
启动
方式
起诉
(不服)上诉
法院/ 检察院/ 当事人发起,由法院
审查事由后,裁定是否再审并审理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原则向上
一级法院申请,若符合“一多双公”
也可找原审法院)
审判
组织
组成合议庭(可有陪
审员)或独任庭
《民事诉讼法》第40 条
组成合议庭(没有陪审员)或
独任庭
《民事诉讼法》第41 条
另行组成合议庭
(一审程序可有陪审员)
《民事诉讼法》第218 条第2 款
审理
方式
必须开庭审
原则:开庭审
例外:经阅卷、调查询问当事
人+ 没有新事实或证据+ 合议
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176 条第1 款
原则:开庭审
例外:二审程序+ 双方发表意见且同
意不开庭,可不开庭
《民诉法解释》第401 条第1 款
审理
范围
全部诉请
上诉请求(一审范围内提)
+ 未上诉但损害三益
《民诉法解释》第321 条
再审请求(原判范围内)
+ 未提再审但损害三益
《民诉法解释》第403 条
调解
原则:制作调解书
例外:可不作(即时履
行等)
《民事诉讼法》第100
条、101 条
必须制作调解书,送达生效+ 原裁判视为撤销
《民事诉讼法》第179 条、《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25 条
2026 年民诉案例模型 
42
一审(普通程序)
二审
再审
撤回
起诉
发生阶段:一审、二审、再审审理阶段均可以撤回起诉
具体情形:(原一审)原告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一审无故不来视为撤)
考量因素: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有无违反法律行为需要处理、是否损害三益等;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包括二审、再审审理阶段),其他主体意见、有无违反法律行为需要处
理、是否损害三益等
法律后果:一审撤诉可再诉;二审、再审撤诉不可再诉
《民诉法解释》第214 条、238 条、336 条、第408 条
其他
撤回
——
上诉人撤回上诉:
发生阶段:二审宣判前
具体情形:上诉人主动申请撤
回上诉或者视为撤
考量因素:一审判决是否确有
错误+ 是否损害三益
法律后果:该上诉人不得再上
诉;(无他人上诉)二审程序终
结;上诉期满原一审判决生效
《民诉法解释》第335 条
①检察院撤回抗诉——终结再审程序;
②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发生阶段:审查阶段撤回再审申请;
审理阶段撤回再审请求
具体情形:再审申请人主动申请撤或
者视为撤
法院考量:是否损害三益等
法律后果:再审程序终结;原判仍然
有效;撤回再审申请的当事人不能再
次申请再审(新情况除外)
《民诉法解释》第399 条、404 条
漏人
漏判
——
先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民诉法解释》第324 条、325
条
适用一审:直接审
适用二审:先调解,调解不成,发回
重审
增加、
变更
诉请,
反诉
“全开放”:一审法庭
辩论终结前,可以增
加、变更诉讼请求,
可以提出反诉
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
在重审中可以增加、
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
出反诉
《民事诉讼法》第 143 
条
“半开放”:可以增加请求、提
出反诉,但不能单纯地变更诉
讼请求
《民诉法解释》第326 条、251
条
“全封闭”:再审程序的核心功能是事
后纠错、原地检查,原则上不能够增
加、变更请求或提出反诉,但有四种
例外
例外:再审适用二审程序且裁定撤销原
判发回重审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
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准许:违法缺席判/ 加
新人/ 标的物灭失/ 无法通过另诉实现
《民诉法解释》第403 条第1 款、252 条
案例模型一
43
执行行为异议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对执行行为有异议
(程序性错误)
书面
异议
执行法院
15日内审查
成立
裁定:
撤销或改正
执行行为
裁定:
驳回异议
不成立
10日内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不服
与原生效裁判有关时的案外人救济途径
关键词:执行过程中+案外
人+对执行标的X主张权利
执行过程中,向执
行法院提出第一类
执行标的异议
该异议
与原判是否有关?
路
径
一
有
关
(符合三撤条件的)
直接向作出原判法院
提第三人撤销之诉
有关
路
径
二
想
中
止
救济途径
判断方法
不可以!!!
《民诉法解释》301
条:第三人型案外
人提三撤后未中止
执行的——可以提
执行标的异议——
但对驳回裁定不服
的,不能申请再审;
第三人型案外人提
执行标的异议后—
—对驳回裁定不服
的,应当申请再审,
不能提三撤
两
条
路
可
以
混
吗
?
三
撤
之
诉
关
联
考
点
要么:提供担保,要
求中止执行;
要么:向执行法院提
出执行标的异议,要
求中止执行
成立,中止对该标的
物的执行;
不成立,裁定驳回异
议;对驳回裁定不服
(与原判有关,认为
原判有错)→原审法
院申请再审
1.提三撤的条件:
(1)主体:有独三、无独三(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不
能提三撤,可直接申请再审);
(2)程序:因不能归责于自身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知道或
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 6 个月内;
(3)实体: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
全部内容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
2.三撤审理及结果:
审理:一审普通程序+合议庭
结果:一审判决,不服可上诉
(1)撤销请求成立且确权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错
误部分;
(2)撤销请求成立,但确权全部或部分不成立或未提出的,
撤销错误部分;
(3)撤销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3.(第三人的)三撤遇上(原判的)再审:
原则:三撤并入再审——
再审按一审:一并审理;再审按二审:先调解;调解不成,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列明第三人
例外(当事人恶意串通):中止再审,先审三撤
2026 年民诉案例模型 
44
二、案例模型图 
利高公司
(丽水市青田县)
昌盛公司
(温州市龙湾区)
生产线引进协议
请求支付抵销
后违约金1710
万元
请求支付尾款
90万元、调减违
约金
利高公司
(丽水市青田县)
山田建司
(丽水市云和县)
建工合同
1.请求支付工程款
268万元及违约金
2.请求确认对新建
厂房的建工价款优
先受偿权
利高公司
(丽水市青田县)
丽水分行
(丽水市莲都区)
借款合同及抵押
1.请求偿还借款、实
现对新建厂房的抵
押权
2.请求撤销案件5的
生效判决
案件2
2.诉——抵销权的行使与反诉
3.证明——自认的后果
4.证明责任
5.证明程序与证据规则——申请法
院调证与文书提出命令
6.证据保全
7.民诉基本制度——合议制度
案件3/5
8.管辖——专属管辖
9.主管——应在法院首次开庭前提
出异议
10.证据——书证类型与证明力
11.鉴定——鉴定程序的启动
12.二审——新增诉请的处理
13.起诉与受理——重复起诉的判断
案件4
14.执行异议——建工价款优先受
偿权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15.第三人撤销之诉
利高公司
(丽水市青田县)
健康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
专利侵权
主张本案应适
用信息网络侵
权纠纷的管辖
规则
案件1
1.管辖——信息网络侵权纠纷规则
三、配套案例
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的利高公司主营业务为运动鞋的制造与销售,为进一步扩大生产,2020 年4 月
1 日与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的昌盛机械制造公司(简称:昌盛公司)签订《生产线引进协议》,协议约
定:①昌盛公司向利高公司提供6 条运动鞋自动化生产线,合同履行地为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②共计
金额600 万元;前期支付85%,剩余15% 于交付验收后5 个工作日内付清;③由昌盛公司负责安装,并
保证于2020 年6 月1 日之前交付使用,每迟延交付一天需支付违约金60 万元。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
鉴于昌盛公司安装人手不足,实际交付时间为2020 年7 月1 日,利高公司拒绝支付剩余尾款。
同期,利高公司通过某大型网络购物平台向全国各地消费者销售运动鞋。健康体育用品公司(以下
简称:健康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持有某款运动鞋鞋底减震结构专利,发现利高公司上
案例模型一
45
述网络销售行为涉嫌侵犯其专利权,拟就此向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属于最高院确定的有权管辖专利纠纷
的基层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利高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1】。健康公司主张本案侵权系通过互
联网平台实施,应适用信息网络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则,原告住所地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有管
辖权。
2020 年10 月10 日,昌盛公司多次索要尾款无果后,向青田县法院起诉要求利高公司支付尾款90
万元【案件2】,青田县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利高公司主张昌盛公司延期交付30 天,
按照合同约定需支付违约金1800 万元,抵销尾款后仍需支付违约金1710 万元。昌盛公司对此提出异议,
虽然认可交付时间为2020 年7 月1 日,存在逾期交付的违约情形,但对于违约金数额则主张属于“过分
高于实际损失”,请求法院予以调减。具体理由为:1. 延期交付主要因公司部分安装工人为了配合温州市
区疫情防控需要,自行居家隔离,安装人手不够进而导致延期交付;2. 利高公司所在地丽水市青田县同
样也发布疫情管控文件,利高公司在2020 年6 月15 日至2020 年7 月31 日期间暂停生产,仅留2 人值
班,直至8 月1 日才全面恢复生产。基于此,昌盛公司认为其对于延期交付过错较小且并未给利高公司
带来任何实际损失,请求法院调减违约金数额。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
证据1 :两地疫情防控政府文件(编号为:丽水2020[001] 号、温州2020[003] 号);
证据2 :昌盛公司安装人员与利高公司值班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内容包含:利高公司的停工
公告【编号:利高[003]】、值班排班表及联系方式、沟通进场安装等聊天内容);
证据3 :利高公司的停工公告及8 月1 日复工公告【编号:利高[003]、[004]】
青田县法院综合评判后,作出001 号判决:酌定支付违约金3 万元,折抵后利高公司仍需支付尾
款87 万元。利高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丽水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丽水市中级法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清
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决定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本案。
该风波平息之后,利高公司在新生产线的加持下,生产能力大幅度提升,急需购买原材料并新建库
房。于是,2021 年4 月22 日,利高公司与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的山田建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由其承建利高公司位于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建赤岩工业区的库房(以下简称新建库房)(占地面积:约
1330 平方米)。
2021 年6 月22 日,利高公司又与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的中国工业银行丽水分行(以下简称丽水分
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300 万元,借期一年,年利率为6.9%,并约定将新建库房抵押给丽水
分行并办理登记手续。
2021 年10 月31 日工程竣工,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但在工程款支付问题上,因双方对工程款标准
存在较大争议,一直久拖未付。无奈之下,山田建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268 万元及违约金。
【案件3】庭审过程中,利高公司辩称工程款数额虚高与实际不符,实际工程款金额为229 万元。为获得
法院支持,山田建司提交自行委托A 鉴定机构作出的《工程造价评估报告》,拟证明工程造价金额为268
万元。
几经周折,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利高公司应于10 日内支付工程款250 万元及逾期支付的违约金。利
高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002 号生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之后,2022 年7 月1 日,因利高公司到期未能偿还借款,丽水分行也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债权,一
并主张实现相应的抵押权,法院003 号生效判决支持上述诉讼请求。【案件4】
闻听此事,山田建司随即于2023 年5 月1 日另行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对新建库房折价或拍卖
2026 年民诉案例模型 
46
所得的价款在250 万元工程价款的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院做出004 号判决支持山田
建司的诉讼请求。【案件5】
问题1 :案件1 中,健康公司主张适用信息网络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则,以原告住所地为侵权结果发
生地,由广州市番禺区法院管辖,是否正确?(4 分)
问题2 :案件2 中,对于利高公司在诉讼中主张以违约金抵销尾款并要求昌盛公司支付剩余违约金
的主张及昌盛公司的意见,受诉法院应如何处理?(5 分)
问题3 :案件2 中,针对昌盛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交付的违约情形,利高公司是否需要举示相关证
据?为什么?(4 分)
问题4 :案件2 中,关于“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这一事实的证明责任应该如何分配?
(5 分)
问题5 :案件2 中,昌盛公司在证据收集过程时,对于两份疫情防控政府文件无法取得原件,在现
有民诉制度框架下,可采取哪些措施?对于“利高公司的停工公告【编号:利高[003]】”,昌盛公司向法
院申请由法院向利高公司调查取证,这一做法的依据是什么? (8 分)
问题6 :案件2 庭审中,昌盛公司担心利高公司可能删除证据2(微信聊天记录),拟向青田县法院
申请证据保全,法院是否可以支持?(3 分)
问题7 :案件2 中,丽水市中级法院决定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本案,该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 分)
问题8 :对于案件3,哪个(些)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4 分)
问题9 :案件3 中,若在首次开庭审理过程中,利高公司主张: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曾
另行达成仲裁协议,法院无权审理此案。请问该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4 分)
问题10 :在案件3 中,对山田建司提交的《工程造价评估报告》的证明力问题,法院如何认定?
(3 分)
问题11 :在案件3 中,假设双方关于工程造价的具体金额仍存在很大争议,法院认为需要通过鉴
定来确定具体数额。该鉴定程序应如何启动?(3 分)
问题12 :案件3 二审过程中,假设山田建司另行向二审法院提出请求确认:山田建司对建赤岩工
业区的库房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审法院对于山田建司的主张
应如何处理?(4 分)
问题13 :法院受理案件5 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5 分)
问题14 :假设:丽水分行率先以003 号生效判决为依据,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查封了新建库房拟拍卖。此时,山田建司能否以“对新建库房享有建设工程价款
优先受偿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并主张排除强制执行?(4 分)
问题15 :假设:丽水分行正准备向法院申请查封新建库房,却得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004
号判决确认山田建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丽水分行收集相应证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案
涉工程于2021 年10 月31 日竣工验收,而山田建司直到2023 年5 月1 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案涉款
项的优先受偿权,已超过法定的18 个月的行使优先权的期限,004 号判决认定有误,要求撤销该判决。
结合起诉条件分析丽水分行是否有权提起该诉。(5 分)
案例模型一
47
问题1 :案件1 中,健康公司主张适用信息网络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则,以原告住所地为侵权结果发
生地,由广州市番禺区法院管辖,是否正确?(4 分)
【考点识别推演】侵权纠纷管辖——网络销售实体商品专利侵权的管辖规则
答案:不正确。(2 分)
信息网络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则主要适用于侵权内容直接依托网络传播并在网络空间产生损害的情
形,(1 分)而本案系通过网络销售实体商品引发的专利侵权,网络仅为交易渠道,侵权核心仍属线下销
售行为。(1 分)原告住所地虽可能成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但须以损害实际集中为前提,不能当然作为管
辖依据。
问题2 :案件2 中,对于利高公司在诉讼中主张以违约金抵销尾款并要求昌盛公司支付剩余违约金
的主张及昌盛公司的意见,受诉法院应如何处理?(5 分)
【改编自(2019)最高法民再12 号】
【考点识别推演】抵销权的行使+ 反诉
答案:对于利高公司的抵销主张,法院应释明其提起违约金债权的反诉。(1 分)
抵销权既可以通过抗辩,也可以通过反诉的方式行使,其本质在于能否将独立于案件诉讼标的的债
权债务关系纳入本诉审理程序之中。(1 分)
一方面,本案当事人对主动债权存在争议(昌盛公司虽认可存在逾期交付违约行为,但对违约金数
额提出异议),则无法在被动债权的诉讼程序中直接予以嵌套审理(不能在审理合同尾款纠纷的同时,审
理违约金是否存在及其具体金额,后者需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实质审理),即该抵销主张不能以抗辩方式
行使。(1 分)
另一方面,本案当事人的抵销主张与本诉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本诉与反诉来源于同一法律关系,即
双方的《生产线引进协议》合同法律关系)且具有独立性(即便昌盛公司撤诉,利高公司也可以另行起
诉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故可作为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1 分)
因此,对于利高公司的抵销主张,法院应释明其通过提反诉的方式来行使。(1 分)
问题3 :案件2 中,针对昌盛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交付的违约情形,利高公司是否需要举示相关证
据?为什么?(4 分)
【考点识别推演】自认的后果
答案:对于是否存在违约事实已构成自认,利高公司无需举示相关证据。(2 分)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 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1 分)
(本案中,是否存在违约的相关事实属于对昌盛公司不利的事实,但昌盛公司在诉讼中认可交付时间为
2020 年7 月1 日且存在逾期交付的违约情形,构成自认)(1 分),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法条依据:《民诉证据规定》第3 条第1 款。
问题4 :案件2 中,关于“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这一事实的证明责任应该如何分配?
(5 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 条第1 款: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
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2026 年民诉案例模型 
48
【改编自(2015) 苏审三商申字第00429 号】
【考点识别推演】证明责任
答案:应由昌盛公司承担证明责任。(2 分)
在证明责任分配上,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
责任;(1 分)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
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1 分)
本案利高公司诉请昌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金额支付违约金,诉讼过程中昌盛公司依据“违约 金数额
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等事实,主张调减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的金额,该事实属于主张变更的基本事实,
应由主张法律关系变更的一方即昌盛公司承担证明责任。(1 分)
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91 条。
问题5 :案件2 中,昌盛公司在证据收集过程时,对于两份疫情防控政府文件无法取得原件,在现
有民诉制度框架下,可采取哪些措施?对于“利高公司的停工公告【编号:利高[003]】”,昌盛公司向法
院申请由法院向利高公司调查取证,这一做法的依据是什么? (8 分)
【考点识别推演】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文书提出命令
答案:
第一小问:申请法院调取证据。(2 分)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等客
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1 分)(两份疫情防控政府文件保存在国家有关部门)(1 分),可以在举证
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94 条。
第二小问:文书提出命令。(2 分)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利高公司的停工公告【编号:利高[003]】”能够佐证利高公司是否
产生实际损失,但该证据在利高公司控制之下)(1 分),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昌盛公司对此承
担证明责任)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1 分)
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112 条第1 款。
问题6 :案件2 庭审中,昌盛公司担心利高公司可能删除证据2(微信聊天记录),拟向青田县法院
申请证据保全,法院是否可以支持?(3 分)
 《民诉法解释》第91 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
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民诉法解释》第94 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证据包括:
( 一) 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 二)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三)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 《民诉法解释》第112 条第1 款: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
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案例模型一
49
【考点识别推演】证据保全——诉中证据保全的申请条件
答案:可以支持。(2 分)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昌盛公司有理由担心利高公司删除微信聊天记录,符合
“可能灭失”情形),当事人可以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1 分)
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4 条第1 款。
问题7 :案件2 中,丽水市中级法院决定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本案,该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 分)
【考点识别推演】合议制度——二审独任制的适用条件
答案:不符合法律规定。(2 分)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
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1 分)本案一审适用的是普通程
序,且利高公司上诉的对象为一审判决,不符合二审独任制的适用条件。(1 分)
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1 条第2 款。
问题8 :对于案件3,哪个(些)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4 分)
【考点识别推演】地域管辖
答案: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2 分)
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0.5 分),在地域确定上,适用专属管辖规则(0.5 分),应由不动产
所在地(新建库房所在地:青田县建赤岩工业区)法院管辖。(1 分)结合本案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事
实,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人民法院能够审理此案。
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28 条第2 款。
问题9 :案件3 中,若在首次开庭审理过程中,利高公司主张: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曾
另行达成仲裁协议,法院无权审理此案。请问该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4 分)
【考点识别推演】法院主管vs 仲裁机构仲裁
答案:不能。(2 分)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
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1 分)(即便双方存在有效仲裁协议,本案在首次开庭审理过程
中针对主管问题提出异议不符合“首次开庭前”的时间要求),(1 分)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有
权主管,应当继续审理。
法条依据:《仲裁法》第37 条。
 《民事诉讼法》第84 条第1 款: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
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 《民事诉讼法》第41 条第2 款: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
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 《民诉法解释》第28 条第2 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
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 《仲裁法》第37 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
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
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026 年民诉案例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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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0 :在案件3 中,对山田建司提交的《工程造价评估报告》的证明力问题,法院如何认定?
(3 分)
【考点识别推演】公文书证vs 私文书证
答案:山田建司提交的《工程造价评估报告》系其单方委托鉴定所形成的书面意见,并不属于鉴定
意见,只是书证的一种类型(私文书证),(2 分)法院应结合机构资格资质、意见所依据的证据材料真
实性、意见形成过程、与其他证据是否相互印证等方面对该份报告的证明力进行综合判断。(1 分)
法条依据:《民诉证据规定》第41 条。
问题11 :在案件3 中,假设双方关于工程造价的具体金额仍存在很大争议,法院认为需要通过鉴
定来确定具体数额。该鉴定程序应如何启动?(3 分)
【考点识别推演】鉴定程序
答案:山田建司作为对工程造价款数额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应当在法院指定期间内申请鉴定,并
预交鉴定费用。(2 分)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因此致使待证事实无法
查明的,山田建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1 分)
法条依据:《民诉证据规定》第31 条。
问题12 :案件3 二审过程中,假设山田建司另行向二审法院提出请求确认:山田建司对建赤岩工
业区的库房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审法院对于山田建司的主张
应如何处理?(4 分)
【考点识别推演】二审对于当事人新增诉讼请求的处理
答案: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但双方当事人同意二
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2 分)
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山田建司一审并未主张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权,属于二审增加的诉讼请求),(2 分)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
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若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二审法院可以一并
裁判。
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326 条。
问题13 :法院受理案件5 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5 分)
【改编自(2016)浙1121 民初1800 号】
【考点识别推演】重复起诉
答案:正确。(2 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 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
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1 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
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
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民诉法解释》第326 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
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案例模型一
51
前诉为山田建司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价款支付请求权起诉利高公司支付工程款,后
诉系请求确认对新建库房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前诉和后诉只有同时满足①当事人相同(满
足)、②诉讼标的相同(不满足:前诉请求权基础为建设工程价款支付请求权,后诉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
受偿权)、③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不满足:前诉诉请为支付工
程款,后诉诉请为确认优先受偿权,既不相同也不存在实质否定)时,才构成重复起诉。(3 分)综上,
案件5 与案件3 并不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247 条第1 款。
问题14 :假设:丽水分行率先以003 号生效判决为依据,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查封了新建库房拟拍卖。此时,山田建司能否以“对新建库房享有建设工程价款
优先受偿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并主张排除强制执行?(4 分)
【改编自(2021) 最高法民申2199 号】
【考点识别推演】执行救济
答案:不能。(2 分)
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丽水分行对新建库房享有抵
押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除外情形
主要包括商品房消费者的房屋交付请求权等)(1 分)。
本案中,山田建司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折价或依法拍卖后,建
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建赤岩工业区的库房如果被拍卖,所得价款
应首先用于支付山田建司的工程价款,剩余款项才会用于支付丽水分行),该权利本质是一种顺位权而非
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1 分)故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可作为提起执行异议的权利基础,
其可以向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主张在先的顺位利益。
法条依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7 条。
问题15 :假设:丽水分行正准备向法院申请查封新建库房,却得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004
号判决确认山田建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丽水分行收集相应证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案
涉工程于2021 年10 月31 日竣工验收,而山田建司直到2023 年5 月1 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案涉款
项的优先受偿权,已超过法定的18 个月的行使优先权的期限,004 号判决认定有误,要求撤销该判决。
结合起诉条件分析丽水分行是否有权提起该诉。(5 分)
【改编自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50 号】
【考点识别推演】第三人撤销之诉
答案:丽水分行有权提起该第三人撤销之诉。(2 分)
丽水分行作为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
错且该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2 分)(本案中,①004 号判决在超过行使期限的情况下仍错误地确认山
 《民诉法解释》第247 条第1 款: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
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
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7 条: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
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6 年民诉案例模型 
52
田建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②山田建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无以及范围大小将会
直接影响到丽水分行抵押权的实现)(1 分),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
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9 条第3 款。
 《民诉法解释》第59 条第3 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
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
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案例模型二
53
案例模型二
一、必答采分点
担保合同纠纷的主管与管辖
1. 主管:主合同或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法院对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无
管辖权。
2. 管辖:在担保关系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依据主合同确定管辖;债权人可依
法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
代位权纠诉讼的主管与管辖
当事人
主管与管辖
代位权诉讼
①原告→债权人;
②被告→次债务人;
③第三人→债务人。
原告债权人胜诉后,被告次
债务人直接向原告债权人履
行(不是向债务人)
①主管:次债务有仲裁协议?→继续审理,首次开庭前,
债务人或者相对人就此债务申请仲裁的,法院可以依法中
止代位权诉讼。
②管辖:一般地域管辖规则——被告(次债务人)住所地,
但次债务涉及专属管辖除外(如次债务为欠付房租,应适
用专属管辖)。 
默示的仲裁协议
一方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主张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不予否认的,经仲裁庭提示
并记录,视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
仲裁裁决的撤销
适用
情形
不适用
情形
程序
没有仲裁协议/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范围或无权仲裁/仲裁庭的组成或者
仲裁的程序违法等
证据
伪造证据/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仲裁员
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仲裁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其无效为由主
张撤销或不予执行抗辩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被驳回后,又以相同理由提出撤裁
具体
流程
当事人申请(3个月内【26年新修】)→法院收到申请(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组
成合议庭审查(无陪审员)(2个月)
结果
无撤销情形
裁定驳回申请
撤销仲裁裁决
(可仅撤部分)
证据问题可以
通知重新仲裁
有撤销
情形
仲裁庭采纳→重新仲裁,终结撤裁程序
仲裁庭不采纳→恢复撤裁程序,依法审查
应否撤销
兜底:违背公共利益
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向法院起诉
仲
裁
裁
决
的
撤
销
2026 年民诉案例模型 
54
共同诉讼及当事人列法
1. 必要共同诉讼VS 普通共同诉讼
类型
诉讼标的
本质
一人行为效力
审理
裁判
必要
共同诉讼
同一
一个诉
其他共同诉讼人同意,对他人生效
必须合并审
合并判
普通
共同诉讼
同种类
数个可
分之诉
相互独立
对他人无效
可以合并审
分别判
2. 特别爱考
(1)追讨赡养费,仅起诉部分赡养义务人的,应追加其他赡养义务人为共同被告。
(2)遗产继承纠纷中,部分继承人起诉,其他继承人为共同原告。
(3)侵害他人共有财产权,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原告。
(4)无/ 限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 限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5)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
位为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在不当选派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培训义务等过错范围内,与接受劳务派遣
的用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6)因补充之债引发的必要共同诉讼——可只诉直接责任人,或者一起起诉;若一起起诉则为必要
共同诉讼:
a. 一般保证合同纠纷——债务人对债务承担全责,一般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b. 无/限人在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学习和生活期间,受到教育机构以外人员损害的,实际侵权人承担
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未尽管理职责承担补充责任;
c. 在宾馆、商场、银行等公共场所,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实际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公
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安保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7)因连带之债引发的必要共同诉讼——随意列;若一起起诉则为必要共同诉讼;若单独起诉其中
一个,法院无需依职权追加:
a. 连带保证合同纠纷,债务人和连带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b. 产品侵权纠纷,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c. 共同危险和共同侵权,全部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d.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挂靠方和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
e.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单位为共同诉
讼人。
案例模型二
55
财产/行为保全
【申请】
管辖
诉前: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诉中:受诉法院
财产/行为保全
【执行】
管辖
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或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保全行为地法院
特点
原则:不得对保全标的物采取变价、划拨等处分措施
特殊情形:对于①季节性、鲜活易腐等不宜长期保存②不及时变价会导致价值严
重贬损③保管困难或保管费过高的保全标的物,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
并保全价款,必要时,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全价款
与终局执行
的关系
原则上,进入终局执行后,保全执行措施自动转为终局执行的执行措施但:
如果终局执行的执行根据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债权人未申
请执行的,法院可以依被保全人申请裁定解除保全
反担保
是否准许?——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保证,法院据此(有利于执行)变更保
全内容或解除保全的;
反担保的执行——进入终局执行后,(即便判决书未载明第三人承担责任)法
院可以裁定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范围内的财产
保全错误的救济
【侵权之诉】
管辖
诉前保全错误
没有起诉或仲裁——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已经起诉或仲裁——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或者受诉法院管辖
诉中保全错误
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管辖(一般为受诉法院)
当事人
以申请保全人为被告,若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有第三方主体向法院提供担保
的,可一并列为被告(A申请保全B的财产,C向法院担保称“如因财产保全
不当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的,愿在XX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后续
B起诉,可列A+C为共同被告)
保
全
的
申
请
及
执
行
执行前:执行法院(如:一审法院或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要不要提供担保:诉前必须提供;诉中可以提供;执行前可以不提供
(核心判定:风险大小)
禁止重复起诉融合考法
债权人以公司法人人格混同为由,诉请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经实体审理被判决驳回诉讼
请求。执行程序中,债权人以相同理由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被驳回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股东
承担连带责任——构成重复起诉。
执行和解
形式
双方和解+法院认可
和解效果
①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②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法律后果
法院裁定
执行终结
 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
瑕疵履行遭受损害
(向执行法院)
另行起诉
起诉:履行和解
协议内容
①执行法院管辖
②受理后裁定终结执行
③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
结自动转为诉讼中的
申请:恢复执行
(原生效裁判)
只能二选一
向上一级法院申
请复议一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应予撤销,
可向执行法院起诉
不服
执
行
和
解
拒不
履行
履行完毕
2026 年民诉案例模型 
56
执行外和解(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未提交法院):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和解协议已经
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与原生效裁判无关时的案外人救济途径
无
关
无关
救济途径
判断方法
执
行
异
议
之
诉
成立,中止对该标的物的
执行;
不成立,裁定驳回异议;
对驳回裁定不服(与原判
无关)→提案外人异议之
诉
执行过程中,
向执行法院
提出第二类执
行标的异议
案外人异议之诉
【目的:阻碍执行】
许可执行之诉
【目的:恢复执行】
执行法院管辖
案外人就其对执行标
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
执行的民事权利承担
证明责任
申请执行人VS案外人,被
执行人的地位视态度而定
(与申请执行人持相反态
度,为共同被告,否则为
第三人)
①案外人VS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的地位视态度而定
(与案外人持相反态度,为
共同被告,否则为第三人)
②若案外人提出确权请求,
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
共同被告
③若执行标的存在轮候查扣
冻,以首封、享有优先受偿
权的申请执行人为被告,已
知的轮候申请执行人为第三
人
关键词:执行过程
中+案外人+对执行
标的X主张权利
该异议
与原判是否
有关?
无关- 案外人救济案例分析(侧重能否排除强制执行?)【新修+ 热点】
【以下案例中,案外人的救济路径只有一条,如上图,即先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的执行标的异议,
成立则中止,不成立则驳回,对驳回裁定不服,案外人可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此处重点讨论的是:案
外人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尤其在后续案外人异议之诉中,哪些情形、符合哪些条件该案外人能
赢、能排除强制执行?】
案例1 :特殊保护:案外人多为一手商品房消费者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房地产开发商
执行标的
幸福小区
案外人
买606的蒋百合
找被执行人
值钱的东西
卖了换钱
名下有房产
被查封-拟拍卖、还钱
606是我的
不能动
1. 蒋百合对606 享有商品房消费者房屋交付请求权(即保障居住权:有效合同+ 付清全款+ 居住需要)——该权
利>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一般金钱债权,可排除在后的权利执行,且可一并要求被执行人办
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彻底解决权利僵局】(第11 条)
1-1 变形:蒋百合对606 享有商品房消费者购房款返还优先权(烂尾住不了:有效合同+ 无法交付且合同已解除+
居住需要)——该权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一般金钱债权,606 交付不了还是要被卖,但
 2025 年7 月23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并于7
月24 日施行,该法条针对无关情形下,涉及到的执行异议之诉这一类型案件做了细致的规定,可考性较强!加之近年来主
观题民诉执行部分考频增加,故该部分希望大家重点掌握。
案例模型二
57
卖的钱怎么分?要在606 购房款范围内优先给到蒋百合(第12 条第2 款)
【注意:居住需要的认定——不机械地以房屋套数为认定标准,坚持“房住不炒”】
①蒋百合13 年购买重庆郊区无电梯103 ㎡房产一处,24 年购买市中心103 ㎡重点学区房幸福小区
606 房屋一套,该套房是否属于居住需要?属于。
②蒋百合有农村住房一套,其长期在重庆主城务工,于24 年购买重庆主城幸福小区606 房屋一套,
该套房是否属于居住需要?属于。
2. 征收补偿协议明确606 给蒋百合,能排除(第18 条)
3. 606 的预告登记权利人为蒋百合,能排除(第19 条)
4. 假设不是要卖幸福小区换钱,而是执行法院冻结了幸福小区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三千万元拟划
拨,606 购房人蒋百合主张其与房开公司的合同已解除,请求返还其支付到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购房
款,该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胜诉?可以,专款专用,且只要是购房人(不区分居住需要还是投资需要等)
支付到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购房款,都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第12 条第1 款)
【注意】上述情形中所涉及的房屋买卖合同、征收补偿协议等,最基本的要求是在法院查封该房产
之前签订。(ps. 查封后权利人不能处分,如果处分属于无权处分,受让人能否取得所有权要适用善意取
得制度)
案例2 :一般保护:案外人为不动产购买者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执行标的
房产
案外人
①买房产的蒋百合
②接受房产抵债的蒋百合
找被执行人
值钱的东西
卖了换钱
名下有房产
被查封-拟拍卖、还钱
房产是我的
不能动
①蒋百合对房产享有物权期待权(有效合同+ 付清全款+ 合法占有+ 无过错未登记)→该权利>建设工程优先受
偿权>抵押权>一般金钱债权,该权利认定条件较为严格,且只能排除一般金钱债权的执行(第14 条)【思
路点拨:物权期待权属于一般保护,商品房消费者房屋交付请求权等属于特殊保护。做题时如果发现题
目中被执行人是房地产开发商的,优先考虑案例1 的情形】
②蒋百合对房产享有以物抵债债权(真实债权债务关系且已届满且在查封前签订有效抵债协议+ 价值相当+ 合法占有+ 无
过错未登记)→该权利≈物权期待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一般金钱债权, 也是认定严格且只能
排除一般金钱债权的执行(第15 条)
【注意:特殊抵债——以房抵工程款债务】
如果案外人对房产享有以物抵工程款之债债权(在查封前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与被执行的发包人签订合法
有效的以不动产折价协议+ 价值相当)→该权利≈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一般金钱债权,可排除抵押权及
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第17 条)
2026 年民诉案例模型 
58
案例3 :代为清偿制度:案外人为不动产购买者且足额代为清偿主债权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执行标的
房产
案外人
买房产+足以代为清偿主债权
的蒋百合
找被执行人
值钱的东西
卖了换钱
名下有房产
被查封-拟拍卖、还钱
房产是我的
不能动
蒋百合作为房产的购买者,主张适用代为清偿制度(买卖合同+ 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交付执行法院的价款足以代为
清偿相应主债权),既然能实现清偿的目的,自然没必要走拍卖等流程,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第13 条)
(思路点拨:《民法典》第524 条第1 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
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30 条第1 款第(四)项明确“将对债
务人的财产享有合法权益且该权益将因财产被强制执行而丧失”属于《民法典》524 条所说的“对履行
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情形,故蒋百合可以主张适用代为清偿制度来排除强制执行。)
案例4 :到底带租执行还是不带租执行?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执行标的
不带租拍卖房产
案外人
租房产的蒋百合
找被执行人
值钱的东西
卖了换钱
名下有房产
被查封-拟拍卖、还钱
房产我租的
不能“不带租”
得带租拍卖
蒋百合的承租权:
如果查封前存在有效租赁合同并合法占有使用+ 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租赁期内一般债权的
执行必须带租拍卖
如果抵押权设立前存在有效租赁合同并合法占有使用+ 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租赁期内抵押
权的执行也要带租拍卖
(思路点拨:如果承租权能够对抗申请执行人,那就要在承租期内带租拍卖,否则就是不带租拍卖。
为啥有这种区别?带租拍卖,即指新的买受人通过法拍网等渠道拍得此房屋后,仍然要受到原租约的约
束,还得让案外人继续基于承租权占用并使用这个房产,很多新的买受人不愿意接受这种情况,所以会
导致带租拍卖的房产不太容易卖出去,申请执行人一方肯定更愿意不带租拍卖。)
执行异议之诉的流程总结
1. 管辖问题
案外人提执行标的异议——管辖法院:负责执行该执行标的的人民法院;
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执行异议裁定的执行法院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超期救济:超过15 日,不能提执行异议之诉,但是权利仍可救济,案外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另行提起违约、侵权之诉主张权利】
案例模型二
59
2. 当事人怎么列及合并审理
案外人提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原告)vs 首封申请执行/ 保全人(被告),其他轮候主体为无独三。
案外人针对被执行人提出确权、给付请求(返还原物/ 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原则上可以合并审理。
3. 执行异议之诉胜诉的判决效果
如果执行标的尚未处分(处于中止状态)——胜诉判决写明: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的,并判决解除相应
执行措施。
如果执行标的已经被处分(如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非要执行该标的)——①如果该标的通过拍卖、抵债等形式
执行到申请执行人手中(如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接受以房抵债,东西还要得回来):胜诉判决写明:不得执行该执行标
的,并撤销相关拍卖等裁定;已交付的,返还;②如果该标的通过拍卖、变卖形式被他人取得(如张三通
过法拍网用200 万元拍得某房产,东西是要不回来了,只能领钱):胜诉判决写明:向案外人发放变价款;已经执行到位
的,判决返还;案外人拒绝受领变价款(非要房),提存,五年内案外人可以随时领取。
二、案例模型图
红荔枝地产公司
铁头公司
股东
钱多多公司
股东
合作协议
钱小二公司
保全
担保
1.请求铁头公司配合
回购股权
2.请求二公司停止对
项目的恶意处置
案件2/3
工业银行
红荔枝地产公司
借款合同
及抵押
青苹果公司
一般保证
绿葡萄公司
到期
债权
蒋五金
京建公司
建工合同
案件1/4/5
购房合同
1.仲裁——撤销仲裁裁
决
6.管辖——担保合同纠
纷管辖法院
7.重复起诉
8.主管及管辖——代位
权诉讼的主管和管辖
9.执行异议——商品房
消费者排除强制执行
10.执行异议——工程
折抵债务的发包人排除
强制执行
11.执行和解——执行
程序开始前当事人自行
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的
处理
2.保全——诉中财产
保全的担保
3.保全——保全裁定
的执行法院
4、5.保全——申请诉
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
纠纷之诉的管辖和当
事人的列明
请求钱多多公司
和钱小二公司承
担因保全错误产
生的赔偿责任
三、配套案例
2021 年10 月1 日,北京市海淀区的红荔枝地产公司为了在北京市昌平区开发“凡尔赛宫殿”地产
项目,以该项目为抵押,向工业银行借款五千万元,借期三年,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北京市昌平区法院
2026 年民诉案例模型 
60
管辖。同时,青苹果公司为该笔债务提供一般保证,与工业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由青苹
果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管辖。
2021 年10 月15 日,红荔枝地产公司与京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京建公司承建
“凡尔赛宫殿”地产项目,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后因红荔枝地产公司拖欠工程款,京建公司向北京仲
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北京仲裁委受理后,红荔枝地产公司在首次开庭前未就仲裁协议是否存在提出任何
异议,仲裁庭对此予以提示并记录在案后继续审理,最终裁决红荔枝地产公司向京建公司支付工程款。
裁决生效后,红荔枝地产公司向北京仲裁委所在地中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理由为双方从未签订仲裁
协议。【案件1】
2021 年11 月1 日,红荔枝地产公司股东钱多多公司声称其现有资金紧张,为保障项目后续开发进
程,与外部投资者铁头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该《合作协议》约定,钱多多公司(乙方)将其持有的红
荔枝地产公司(丙方)的部分股权转让给铁头公司,转让后由铁头公司负责经营项目后续开发(主要提
供资金支持),5 年内,若铁头公司能从该楼盘项目中收回投资并实现每年30% 的收益,钱多多公司有权
回购相应股权。
2022 年3 月7 日,在铁头公司的资金支持下,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22 年3 月15 日,在房屋销售策略及定价上铁头公司与钱多多公司发生严重分歧,最终红荔枝地
产公司采纳了铁头公司的方案。“凡尔赛宫殿”因其优势的地理位置一开售就火爆异常,尤其是小区楼王
6 栋售卖情况较好,如蒋五金为解决女儿读书问题向大华银行贷款购买了6 栋6 楼6 号房屋(666)(注:
因后续查封等问题尚未办理登记手续)。
但好景不长,2022 年3 月25 日,钱多多公司将铁头公司、红荔枝地产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
民法院请求判令①铁头公司配合钱多多公司行使回购股权的权利,②红荔枝地产公司、铁头公司停止对
项目任何形式的恶意处置行为(包括售卖等),并承担恶意处置所造成的损失约3 亿元人民币。【案件2】
同日,钱多多公司申请查封“凡尔赛宫殿”土地使用权,法院要求提供担保,在钱小二公司以在其
名下190 套房产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于2022 年3 月27 日正式查封“凡尔赛
宫殿”土地使用权。
2024 年10 月18 日,历经一审、二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钱多多公司败诉。
钱多多公司继续申请再审,再审也以驳回再审申请而告终。
事情终于告一段落,2025 年3 月20 日,法院解除了对“凡尔赛宫殿”土地使用权的查封,红荔枝
地产公司尝试推进销售进度,但今时不同往日,此前公司官司缠身、又被长久查封,且当前房地产市场
低迷,销售状况不佳,降价15% 之后也仅售卖10 余套。面对这样的销售情况,红荔枝地产公司认为钱
多多公司难辞其咎,故以保全错误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钱多多公司、钱小二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案件
3】
与此同时,工业银行为维护自身利益,也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并取得胜诉判决。【案件4】
执行程序启动前,红荔枝地产公司主动与工业银行协商,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红荔枝
地产公司一次性支付四千万元,双方债权债务一次性了结。协议签订后,红荔枝地产公司已按约定将
四千万元足额支付至工业银行账户。此后,工业银行反悔,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4 的判决,要求
追偿剩余款项,法院受理后红荔枝地产公司以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案件5】
问题1 :就案件1,红荔枝地产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能否得到支持?(4 分)
案例模型二
61
问题2 :案件2 中,钱多多公司申请诉中保全,法院要求提供担保,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4 分)
问题3 :案件2 中,对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作的保全裁定,钱多多公司应向哪个法院申请执
行?(3 分)
问题4 :案件3 中,红荔枝地产公司可以向哪个( 些) 法院提起诉讼?(3 分)
问题5 :案件3 中,红荔枝地产公司将钱小二公司一并列为被告的做法是否正确?(4 分)
问题6 :若工业银行以红荔枝地产公司和青苹果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对于本案哪个(些)法
院享有管辖权?(4 分)
问题7 :若工业银行以红荔枝地产公司、铁头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二者存在人格混同,
请求铁头公司对红荔枝地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定人格混同不成立,驳回了对
铁头公司的诉讼请求,仅判决红荔枝地产公司偿还借款五千万元。进入执行阶段后,工业银行申请追加
铁头公司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裁定驳回该申请。工业银行随即以铁头公司为被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再次主张铁头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工业银行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4 分)
问题8 :若工业银行仅以红荔枝地产公司为被告要求偿还借款,诉讼过程中,发现红荔枝地产公司
对北京市朝阳区的绿葡萄公司有一笔到期货款且怠于行使,故工业银行又以绿葡萄公司为被告向北京市
昌平区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在代位权诉讼中,绿葡萄公司主张其与红荔枝地产公司之间存在有效仲裁
协议,代位权诉讼理应受此仲裁条款约束,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本案。一审法院支持该主张裁定驳回起诉。
工业银行不服该裁定,应采取怎样的方式救济权利?结合法律规定,对救济结果进行阐述。(5 分)
问题9 :(假设不存在双方达成和解等情形)若判决载明:红荔枝地产公司应于10 日内向工业银行
偿还借款五千万元,并确认在上述债权范围内有权对红荔枝地产公司名下的“凡尔赛宫殿”小区拍卖所
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红荔枝地产公司到期未能履行,工业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凡尔赛宫
殿”拟进行变价处理。此时购房者蒋五金对此前购买的房屋主张权利,请求排除666 号房屋的强制执行。
请问蒋五金应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来救济权利?结合救济路径谈一谈满足哪些条件能排除执行?(8 分)
问题10 :接问题9,法院查封“凡尔赛宫殿”拟进行变价处理时,“凡尔赛宫殿”施工方京建公司
也找到执行法院请求排除对1 栋1-3 层共18 套房屋的强制执行措施,理由为:2022 年3 月20 日,京建
公司基于红荔枝地产公司欠付的工程款,主张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双方达成《协议》,以“凡
尔赛宫殿”中的18 套房屋作价抵偿欠付的工程款,并将房屋钥匙交给京建公司,就上述房屋签订了18
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开具了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经查,抵债金额与18 套房屋实际价值基本相当。
请问京建公司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6 分)
问题11 :就案件5,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工业银行的执行申请?对于红荔枝地产公司的执行异议,
法院应如何处理?(4 分)
问题1 :就案件1,红荔枝地产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能否得到支持?(4 分)
【考点识别推演】默示仲裁
答案:不能得到支持。(2 分)
一方当事人在仲裁时主张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不予否认的,经仲裁庭提示并记
录(红荔枝地产公司在首次开庭前未就仲裁协议是否存在提出任何异议,仲裁庭对此予以提示并记录在
案),视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1 分)仲裁庭有权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决。
因此,红荔枝地产公司事后以" 从未签订仲裁协议" 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该理由不符合仲裁裁
2026 年民诉案例模型 
62
决的法定撤销情形,法院不予支持。(1 分)
法条依据:《仲裁法》第27 条第2 款。
问题2 :案件2 中,钱 多多公司申请诉中保全,法院要求提供担保,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4 分)
【考点识别推演】诉中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答案:合法。(2 分)
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
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1 分)本案钱多多申请的保全属于诉中申请财产保全,涉及金额较大
而且结合案件材料原告理由不够充分,保全风险较大,法院要求提供担保的做法是合法的。(1 分)
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152 条第3 款。
问题3 :案件2 中,对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作的保全裁定,钱多多公司应向哪个法院申请执
行?(3 分)
【考点识别推演】保全裁定的执行
答案:对于该裁定,钱多多公司应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或者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 分)
保全执行申请既可以向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并由该人民法院执行(保全裁定作出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 分)也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凡尔赛宫殿”所在地法院:北京市昌平
区人民法院)或者被保全行为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1 分)
问题4 :案件3 中,红荔枝地产公司可以向哪个( 些) 法院提起诉讼?(3 分)
【改编自公报案例(2017) 最高法民终118 号】
【考点识别推演】因财产保全错误利益受损——管辖法院的确定
答案:可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 分)
诉中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提起的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1 分)(本案即红荔枝地产
公司因钱多多公司错误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自身合法权益而主张赔偿)(1 分),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
裁定的人民法院(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问题5 :案件3 中,红荔枝地产公司将钱小二公司一并列为被告的做法是否正确?(4 分)
【改编自公报案例(2017) 最高法民终118 号】
【考点识别推演】因财产保全错误利益受损——当事人的确定
答案:正确。(1 分)
财产保全措施系因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错误的,申请保全人是侵权行为人。(1 分)第三人提供担
保的,对被保全人的损失,应当按照承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1 分)本案中钱小二以自有房产提供担
保,现红荔枝地产公司主张保全损害赔偿,其也应按照承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故将其列为被告的做
 《仲裁法》第27 条第2 款:一方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主张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不予否认的,
经仲裁庭提示并记录,视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
 《民诉法解释》第152 条第3 款: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
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案例模型二
63
法是正确的。(1 分)
问题6 :若工业银行以红荔枝地产公司和青苹果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对于本案哪个(些)法
院享有管辖权?(4 分)
【考点识别推演】担保合同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答案:北京市昌平区法院有管辖权。(2 分)
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工业银行以红荔枝地产公司和青苹果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
(1 分)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主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北京市昌平区法院,保证合同约定的管
辖法院为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两个合同的协议管辖均合法有效,以主合同为准来确定)(1 分),故而本
案北京市昌平区法院有管辖权。
法条依据:《担保制度解释》第21 条第2 款。
问题7 :若工业银行以红荔枝地产公司、铁头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二者存在人格混同,
请求铁头公司对红荔枝地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定人格混同不成立,驳回了对
铁头公司的诉讼请求,仅判决红荔枝地产公司偿还借款五千万元。进入执行阶段后,工业银行申请追加
铁头公司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裁定驳回该申请。工业银行随即以铁头公司为被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再次主张铁头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工业银行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4 分)
【改编自公报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42 号】
【考点识别推演】变更追加异议之诉——生效判决已驳回当事人部分请求,在执行中以相同请求提
起变更追加异议之诉构成重复诉讼
答案:不能。(2 分)
法院判决已经驳回工业银行针对铁头公司的请求,工业银行在执行过程中又以相同的请求和理由对
铁头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属于重复诉讼,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2 分)
问题8 :若工业银行仅以红荔枝地产公司为被告要求偿还借款,诉讼过程中,发现红荔枝地产公司
对北京市朝阳区的绿葡萄公司有一笔到期货款且怠于行使,故工业银行又以绿葡萄公司为被告向北京市
昌平区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在代位权诉讼中,绿葡萄公司主张其与红荔枝地产公司之间存在有效仲裁
协议,代位权诉讼理应受此仲裁条款约束,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本案。一审法院支持该主张裁定驳回起诉。
工业银行不服该裁定,应采取怎样的方式救济权利?结合法律规定,对救济结果进行阐述。(5 分)
【改编自(2019) 闽民终1823 号民事裁定书】
【考点识别推演】代位权诉讼的主管及管辖问题
答案:工业银行可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撤销该一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朝阳
区人民法院审理。(2 分)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该裁定属于可上诉的三类裁定之一,工业银行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10 日
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1 分)
又因为: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仲裁协议为
由对法院主管提出异议的,(即便红荔枝地产公司与绿葡萄公司之间存在有效仲裁协议,但仲裁协议只约
 《担保制度解释》第21 条第2 款: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2026 年民诉案例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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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对合同之外的工业银行不具有约束力)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一审法院裁定
驳回起诉的做法错误,本案符合起诉条件,应予受理,一审裁定驳回起诉的做法错误。(1 分)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
管辖规定的除外。本案红荔枝地产公司与绿葡萄公司为普通货款纠纷,不涉及专属管辖,应由被告住所
地即绿葡萄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管辖。(1 分)
综上,二审法院的处理做法为: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
法条依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5 条第1 款、36 条。
问题9 :(假设不存在双方达成和解等情形)若判决载明:红荔枝地产公司应于10 日内向工业银行
偿还借款五千万元,并确认在上述债权范围内有权对红荔枝地产公司名下的“凡尔赛宫殿”小区拍卖所
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红荔枝地产公司到期未能履行,工业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凡尔赛宫
殿”拟进行变价处理。此时购房者蒋五金对此前购买的房屋主张权利,请求排除666 号房屋的强制执行。
请问蒋五金应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来救济权利?结合救济路径谈一谈满足哪些条件能排除执行?(8 分)
【改编自最高院发布涉财产权保护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之二】
【考点识别推演】执行过程中的案外人救济;不动产排除强制执行
答案:
第一小问:案外人蒋五金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标的异议,对驳回裁定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
诉。(2 分)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蒋五金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蒋五金主张自己已经购买了“凡尔赛宫殿”中的
666 号房屋,请求排除强制执行),该权利主张与原判无关。(1 分)基于此,案外人可以在执行过程中向
执行法院书面提出执行标的异议。法院审查后,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666 号房屋的执行;理由不成
立的,裁定驳回。(1 分)蒋五金对驳回裁定不服,由于该异议与原判无关,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1 分)
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8 条。
第二小问: 
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新建商品房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系商品房
消费者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
执行,(本案工业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房地产开发商名下的“凡尔赛宫殿”[ 含666 号房屋],蒋五金只能主
张消费者房屋交付请求权才可能排除强制执行)只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查封前,案外人已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1 分)
②查封前,案外人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查封后至一审法庭辩论终
结前已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执行;(1 分)
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5 条第1 款: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36 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主管提出
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或者相对人在首次开庭前就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仲裁的,人
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代位权诉讼。
 《民事诉讼法》第238 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
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
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模型二
65
③所购商品房系用于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1 分)
法条依据:《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11 条。
问题10 :接问题9,法院查封“凡尔赛宫殿”拟进行变价处理时,“凡尔赛宫殿”施工方京建公司
也找到执行法院请求排除对1 栋1-3 层共18 套房屋的强制执行措施,理由为:2022 年3 月20 日,京建
公司基于红荔枝地产公司欠付的工程款,主张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双方达成《协议》,以“凡
尔赛宫殿”中的18 套房屋作价抵偿欠付的工程款,并将房屋钥匙交给京建公司,就上述房屋签订了18
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开具了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经查,抵债金额与18 套房屋实际价值基本相当。
请问京建公司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6 分)
【改编自最高院发布涉财产权保护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之五】
【考点识别推演】执行过程中的案外人救济;不动产排除强制执行
答案:能得到支持。(2 分)
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的发包人名下的不动产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约定以不动
产折抵工程债务为由,(1 分)(本案中人民法院对登记在红荔枝地产公司名下的“凡尔赛宫殿”实施强
制执行,案外人京建公司以18 套房屋已折抵工程债务为由主张排除强制执行)(1 分)请求排除抵押权
和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能够证明其主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案外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在查封前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被执
行的发包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以不动产折价协议;(1 分)
(二)有证据证明抵债金额与抵债时执行标的的实际价值基本相当。(1 分)
综上,本案京建公司的主张能得到支持。
法条依据:《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17 条。
问题11 :就案件5,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工业银行的执行申请?对于红荔枝地产公司的执行异议,
法院应如何处理?(4 分)
【改编自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19 号】
【考点识别推演】执行外和解——执行程序开始前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的处理
答案:应当受理;对于红荔枝地产公司的执行异议,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2 分)
 《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11 条: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新建商品房实施强制执行,案
外人以其系商品房消费者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
行,并能够证明其主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查封前,案外人已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查封前,案外人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查封后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将剩余价
款交付人民法院执行;
(三)所购商品房系用于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
案外人起诉请求被执行人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案外人诉讼请求的,案外人交付执行的剩余价款应予及时退还。
 《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17 条: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的发包人名下的不动产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与被
执行人约定以不动产折抵工程债务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抵押权和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并能够证明其主
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案外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在查封前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被执行的发包人签订合法
有效的以不动产折价协议;
(二)有证据证明抵债金额与抵债时执行标的的实际价值基本相当。
案外人起诉请求被执行人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026 年民诉案例模型 
66
案件4 判决生效后,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属于执行外和解。执
行外和解不能自动对抗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工业银行仍有权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 分)
被执行人红荔枝地产公司已将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法院应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1 分)
法条依据:《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 条第1 项。
 《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 条第1 项: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
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现第236 条)
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案例模型三
67
案例模型三
一、必答采分点
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参诉根据
对诉讼标的(物)有独立的请求权
对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
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核心特点
双重反对
(既反对原告又反对被告)
多为一方“帮凶”
(辅助原告或者被告)
诉讼地位
有独立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
【有独三之诉:原告→有独三;被告→
本诉原告+ 本诉被告;本诉撤诉,
有独三之诉继续】
有独立诉讼地位,但依附于原告或被告
参加方式
主动起诉
申请参加/ 法院依职权追加
具体诉讼
权利
原告所有的诉讼权利都能行使
(不能提管辖权异议)
1. 无权:提管辖权异议,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或撤诉(可以承认别人的);
2. 判决承担责任才享有的权利:上诉、调解书
签收同意权
执
行
管
辖
法院
制作
其他机
关制作
①诉讼类:一审法院及与之同级
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②非讼类:作出法院及与之同级
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
在地法院
执
行
启
动
申请执行
(原则)
①前提: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权利义务主体明
确+ 给付内容明确
②主体:申请执行人是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
人或权利继受人、继承人
③时间:申请人在2年内提出(可中止中断)
①具有三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②民事制裁决定书
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文书
④环保公益诉讼与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
移送执行
(补充)
执行管辖异议:
收到执行通知书
10日内提
不
服
向上一级法院
申请复议
强制执行范围:
正向:存款、债券、股
票、基金份额等被执行人
的财产
反向:具有人身依附性和
专属性或生活必需品,不
得强制执行
2026 年民诉案例模型 
68
代位执行
形式审查,异议成
立的,不强制执行
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不履行,法
院可强制执行(代位执行限一轮)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
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①无履行能力或②与申请执行人无
直接法律关系的,均不属于异议
法院
第三人
15日异议期
有异议(口头或书面提出)
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
申请
发出履行通知
申请执行人
或被执行人
二、案例模型图
小花
张小强
(杭州市余杭区)
得利消费金融公司
1.主管与管辖——或裁或审
6.当事人:是否依职权追加
(无独三)
7.当事人:是否依职权追加
(共同被告)
8.执行管辖
9.执行原则
10.重复起诉
厚本公司
3.执行和解
4.代位执行
5.执行救济:“带租执行”
《个人消费贷款合同》
“贷呗”平台
连带保证
张小强、丁某、李某
Real Cafe
(合伙企业)
侵权
小花男友
侵权
2.一审达成和解后撤诉
到期债权/租赁
易瘦轻食餐饮
公司
配偶王某
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
三、配套案例
家住杭州市余杭区的张小强 待业在家,为谋生路打算与好兄弟丁某、李某在杭州市余杭区开办
“Real Cafe” 做主理人(合伙企业,丁某、李某以二人共有商铺出资且已将商铺登记在Real Cafe 名下)。
2021 年11 月, 为筹集启动资金,张小强在厚本公司经营的“贷呗”平台上,与天津市西青区得利
消费金融公司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合同》贷款20 万元。
案例模型三
69
2022 年4 月,Real Cafe 对外营业,但是鉴于张小强经验不足且态度傲慢,生意惨淡。某日,小花
与男友2 人来店中喝咖啡,由于店员操作失误,将强效清洁剂混入咖啡中,2 人肠胃灼伤,入院治疗。
出院之后,小花与男友分别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法院合并审理。诉讼过程中,小花伤情较轻,在
法院的组织下与Real Cafe 达成调解,法院制作调解书载明Real Cafe 应于5 日内支付各项赔偿金共计
25.8 万元,每延迟一天需支付5000 元的违约金。【案件1】
而鉴于男友伤情较重,未能达成调解,最终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决Real Cafe 支付各项赔偿金共
计120 万元。【案件2】
经过此事,张小强一蹶不振,“贷呗”金额也未能按期还款,得利消费金融公司向杭州市余杭区法
院提起诉讼。【案件3】诉讼中,张小强主张,涉案20 万元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由其与配偶王
某共同偿还,且张小强在此前与王某的两次离婚诉讼中(均未判离)亦始终将该笔借款列为夫妻共同债
务,要求王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得利消费金融公司未将王某列为被告,对于是否追加王某参加诉讼未
予明确表态。法院将王某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张小强应偿还本息22 万
元。
问题1 :假设《个人消费贷款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双方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也可以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得利消费金融公司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张小强收
到受理通知及相关材料后,未就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全程参与仲裁活动。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张小
强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就同一贷款合同纠纷要求再次审理。法院应如何处理?(4 分)
问题2 :案件1 中,假设系由二人在诉讼过程中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约定赔偿25.8 万元,小花以
二人达成和解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应否准许?(3 分)
问题3 :案件2 执行过程中,假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将赔偿金额由120 万元降低至100 万元,扣
除已经支付的20 万元,十日内支付剩余80 万元即可。十日期满后,Real Cafe 拒绝继续履行和解协议,
此时小花男友可采取哪些方式救济权利?(3 分)
问题4 :案件2 执行过程中,假设发现Real Cafe 虽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对案外人易瘦轻食餐
饮公司享有3 万元到期债权。在民事执行制度的框架下,小花男友可以采取什么方式主张权利?(5 分)
问题5 :案件2 执行过程中,在法拍网上拍卖Real Cafe 名下的商铺,第一次拍卖流拍。申请执行
人小花男友突然发现:拍卖信息上标注的是“带租拍卖”,理由为:该商铺于查封前3 天租给易瘦轻食餐
饮公司,租期5 年。小花男友认为“带租拍卖”的拍卖方式损害自身权益,请问该如何救济?(3 分)
问题6 :案件3 中,法院将王某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做法是否正确?(4 分)
问题7 :案件3 进入审理阶段,假设法院发现:得利消费金融公司曾与厚本公司签订了《个人贷款
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厚本公司为向得利消费金融公司贷款的个人贷款客户提供不
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请问法院是否需要依职权追加厚本公司为共同被告?(3 分) 
问题8 :案件3 中,假设得利消费金融公司与张小强达成协议约定,由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得
利消费金融公司住所地)执行该判决。该协议能否赋予该法院对本案的执行管辖权?(3 分)
问题9 :案件3 最终判决张小强应偿还本息22 万元,假设张小强名下只有一套位于核心地段的250
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估值350 万元),法院查封后准备拍卖,张小强主张该房屋是自己的唯一住房,且按
照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优先保障的思路,该套房不应被强制执行。张小强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该房屋能
否被强制执行?(6 分)
2026 年民诉案例模型 
70
问题10 :案件3 最终判决张小强应偿还本息22 万元,假设张小强名下只有一辆价值30 万元的车,
但针对该车,在判决作出前10 天,张小强以2 万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得利消费金融公司得知此事,查明
刘某为张小强的舅舅,遂以张小强和刘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双方恶意串通损害自身利益为由请
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变更登记将汽车所有权复归张小强名下。法院审理作出生效判决,驳回原告全
部诉讼请求。此后,得利消费金融公司是否可以另行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为什么?(4 分)
问题1 :假设《个人消费贷款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双方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也可以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得利消费金融公司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张小强收
到受理通知及相关材料后,未就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全程参与仲裁活动。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张小
强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就同一贷款合同纠纷要求再次审理。法院应如何处理?(4 分)
【改编自公报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480 号】
【考点识别推演】仲裁协议效力——" 或裁或审" 约定无效;但一方申请仲裁且另一方全程参与未提
异议,视为就本次争议达成仲裁合意
答案: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1 分)
双方约定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违反了“或裁或
审”的要求,关于仲裁的约定无效。(1 分)但得利消费金融公司申请仲裁,张小强未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异议,且全程参与仲裁活动,应视为双方就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本次合同争议达成了合意。(1 分)该纠纷
已由仲裁机构作出生效裁决,此后张小强就同一纠纷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1
分)
法条依据:《仲裁法解释》第7 条。
问题2 :案件1 中,假设系由二人在诉讼过程中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约定赔偿25.8 万元,小花以
二人达成和解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应否准许?(3 分)
【考点识别推演】一审撤回起诉
答案:法院应准许撤回起诉。(1 分)
当事人申请撤诉,法院主要考虑:①案件是否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②如果在法庭辩论
终结后申请撤诉,询问被告意见;(1 分)结合本案,小花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存在上
述例外情形,(1 分)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准许撤回起诉。准许撤诉后,小花以同一诉讼请求再
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238 条。
问题3 :案件2 执行过程中,假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将赔偿金额由120 万元降低至100 万元,扣
除已经支付的20 万元,十日内支付剩余80 万元即可。十日期满后,Real Cafe 拒绝继续履行和解协议,
此时小花男友可采取哪些方式救济权利?(3 分)
 《仲裁法解释》第7 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
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现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 《民诉法解释》第238 条: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
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案例模型三
71
【考点识别推演】执行和解
答案: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或者就履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2 分)
小花男友与Real Cafe 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Real Cafe 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小花男
友可以选择路径一: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者选择路径二: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
提起诉讼;两条路径不能同时进行。(1 分)
法条依据:《执行和解若干规定》第9 条、第13 条。
问题4 :案件2 执行过程中,假设发现Real Cafe 虽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对案外人易瘦轻食餐
饮公司享有3 万元到期债权。在民事执行制度的框架下,小花男友可以采取什么方式主张权利?(5 分)
【考点识别推演】代位执行
答案:小花男友可向法院申请向易瘦轻食餐饮公司发出履行通知,若收到通知后15 日内,无异议
又不履行的,法院有权对其强制执行。(2 分)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Real Cafe 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易
瘦轻食餐饮公司享有到期债权)(1 分),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
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小花男友可向法院申请向易瘦轻食餐饮公司发出履行通知)。(1 分)履行通知送
达第三人后,其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0.5 分)
若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0.5 分)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49 条。
问题5 :案件2 执行过程中,在法拍网上拍卖Real Cafe 名下的商铺,第一次拍卖流拍。申请执行
人小花男友突然发现:拍卖信息上标注的是“带租拍卖”,理由为:该商铺于查封前3 天租给易瘦轻食餐
饮公司,租期5 年。小花男友认为“带租拍卖”的拍卖方式损害自身权益,请问该如何救济?(3 分)
【考点识别推演】带租拍卖?不带租拍卖?
答案: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带租拍卖、变卖等情况下的强制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
定后,若申请执行人对执行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承租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
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带租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 分)结合本案,小花男友对“带租拍卖”有异议,
可以先提执行异议,若异议被驳回,小花男友做原告,易瘦轻食餐饮公司、Real Cafe 做被告,向法院
另行起诉,通过诉讼方式明确易瘦轻食餐饮公司对商铺享有的承租权能否排除“不带租”强制执行。(1
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 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
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 条: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
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 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
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
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
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
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49 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
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2026 年民诉案例模型 
72
法条依据:《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20 条。
问题6 :案件3 中,法院将王某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做法是否正确?(4 分)
【改编自公报案例】
【考点识别推演】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追加——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借款人未明确放弃配偶
承担债务份额时,法院应追加配偶为第三人
答案:法院的做法正确。(2 分)
借款人张小强的配偶王某未参加诉讼,且张小强不仅未明确表示放弃王某承担债务份额,反而积极
主张涉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王某共同偿还。在此情形下,本案处理结果与王某有法律上的利害
关系,法院依法将王某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做法正确。(2 分)
问题7 :案件3 进入审理阶段,假设法院发现:得利消费金融公司曾与厚本公司签订了《个人贷款
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厚本公司为向得利消费金融公司贷款的个人贷款客户提供不
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请问法院是否需要依职权追加厚本公司为共同被告?(3 分) 
【考点识别推演】当事人追加
答案:法院无需依职权追加厚本公司为共同被告。(1 分)
在本案中,债权人为得利消费金融公司,债务人为张小强,厚本公司提供连带保证,(1 分)当事人
的确定上,原告为得利消费金融公司,被告可以只列张小强、只列厚本公司、或者将二人列为共同被告,
(1 分)具体怎么列以原告主张为准,法院无需依职权追加。
问题8 :案件3 中,假设得利消费金融公司与张小强达成协议约定,由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得
利消费金融公司住所地)执行该判决。该协议能否赋予该法院对本案的执行管辖权?(3 分)
【改编自公报案例(2015)执申字第42 号】
【考点识别推演】执行管辖——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或默认方式自行确定无执行管辖权的法院
答案:不能。(1 分)
生效民事判决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当事人无权协商约定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相关约定无效。(1 分)
本案案件3 中,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既非一审法院,亦非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不具有执行
管辖权,双方关于由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行管辖的协议无效。(1 分)
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5 条第1 款。
 《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20 条:不带租拍卖、变卖等情况下的强制执行中,案外人以在查封前已与被执行人签订
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合法占有使用执行标的,且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在租赁期内
排除一般债权的不带租强制执行,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案外人签订租赁合同及合法占有使
用执行标的均在抵押权设立之前,请求在租赁期内排除抵押权的不带租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带租拍卖、变卖等情况下的强制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后,案外人不服,自裁
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申请执行人对执行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承租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不带租强制执行执行标的的,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承租人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承租人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判决准许不带租强制执行该执行标的。
 《民事诉讼法》第235 条第1 款: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
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案例模型三
73
问题9 :案件3 最终判决张小强应偿还本息22 万元,假设张小强名下只有一套位于核心地段的250
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估值350 万元),法院查封后准备拍卖,张小强主张该房屋是自己的唯一住房,且按
照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优先保障的思路,该套房不应被强制执行。张小强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该房屋能
否被强制执行?(6 分)
【考点识别推演】执行的范围(能否对XX 强制执行)
答案:张小强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该房屋可能被强制执行。(2 分)
主张1 不能成立: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1 分)人民法院可以查封,
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唯一住房,要从房屋的面积、价值等维度
考量,(1 分)结合本案“位于核心地段的250 平米的房屋一套(估值350 万)”,显然不属于“生活所必
需的居住房屋”。
主张2 不能成立: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优先保障是指在房地产开发商作为被执行人,相较于房地产开
发商的债权人(如银行、施工方等),(1 分)商品房消费者的权益优先保障,并不能以此对抗张小强自
己的债权人。
对于该房屋的执行,如果能保障被执行人张小强的“生活必需”,(1 分)如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
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可以强制执行。
法条依据:《查扣冻规定》第4 条、《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第20 条。
问题10 :案件3 最终判决张小强应偿还本息22 万元,假设张小强名下只有一辆价值30 万元的车,
但针对该车,在判决作出前10 天,张小强以2 万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得利消费金融公司得知此事,查明
刘某为张小强的舅舅,遂以张小强和刘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双方恶意串通损害自身利益为由请
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变更登记将汽车所有权复归张小强名下。法院审理作出生效判决,驳回原告全
部诉讼请求。此后,得利消费金融公司是否可以另行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为什么?(4 分)
【考点识别推演】重复起诉
答案:
答案一:不得另行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2 分)
本案前诉为得利消费金融公司以张小强、刘某为被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后诉为得利消费金融公司
以张小强、刘某为被告请求撤销双方之间合同法律关系,(1 分)鉴于前诉与后诉同时满足:①当事人相
同(满足);②诉讼标的相同(两个诉讼标的都是指向张小强和刘某基于关联关系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转让财产的行为,相同,满足);(1 分)③诉讼请求相同或存在实质否定(虽然表述不同,但本质上都
是要否定合同效力,相同,满足),所以前诉与后诉构成重复起诉,得利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另行提起债权
人撤销权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4 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
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 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一) 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 二) 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 三)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
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
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
2026 年民诉案例模型 
74
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247 条。
答案二:可以另行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2 分)
本案前诉为得利消费金融公司以张小强、刘某为被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后诉为得利消费金融公司
以张小强、刘某为被告请求撤销双方之间合同法律关系,(1 分)鉴于前诉与后诉并未同时满足:①当事
人相同(满足);②诉讼标的相同(前诉是基于《民法典》第154 条提起的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后诉是
基于《民法典》第539 条提起的撤销权诉讼,实体法依据不同,诉讼标的不同,不满足);(1 分)③诉
讼请求相同或存在实质否定(虽然目的一致,但表述不同,不满足),所以前诉与后诉不构成重复起诉,
得利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另行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247 条。
 《民诉法解释》第247 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 一) 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 二)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 三)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民诉法解释》第247 条:同前。
75
2026 年商法案例模型
   必考点表格与案例索引
重点章节
具体考点
真题考察/ 新增
本书案例指引
股东出资
出资方式及效果(赃款出资;以不享有
处分权的财产出资;股权和债权出资;
财产份额出资)
2016、2021
案例模型一第2 问
出资责任及后果(瑕疵股权转让;未届
期股权转让;抽逃出资的认定及法律责
任;股东失权的效果及程序;股东除名)
2016、2018、
2020、2023、2024
案例模型一第3、4、5 问
案例模型二第2 问
案例模型三第3 问
公司股东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代持股协议的
效力)
2018、2019
案例模型一第4 问
股东权利与
义务
分红权(分红比例;分红时间;分红权
的归属)
2021
案例模型一第6 问
知情权(权利性质;查阅范围)
2022
案例模型一第7 问
股东代表诉讼(实际控制人指示行为的
连带责任;普通股东代表诉讼;股东双
重代表诉讼)
新增
案例模型三第6 问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纵向人格否
认;横向人格否认)
2019、2020、
2022、2023
案例模型三第8 问
股权转让
股权对外转让(股权转让的限制;一股
二卖;优先购买权)
2018、2020、
2023、2024、2025
案例模型一第1、8 问
股东回购请求权(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2017、2022
案例模型三第1、2 问
股权让与担保(协议效力;后让与担保)
2021、2022
案例模型三第4 问
组织机构
法定代表人(任职辞职;代表行为的法
律效果;章程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2023、2024、2025
案例模型一第10 问
案例模型二第7 问
董事会/ 董事(董事长的辞任;董事兼任
经理;解聘经理;董事职务的无因解除
与赔偿)
2017、2020、
2021、2024、2025
案例模型一第10 问
案例模型二第8 问
 1. 本次考频统计年份为2016-2025 年。
2. 本次标注的“新”均为2024 年新公司法的内容,除海商法外,2026 年商法大纲无新增、新修法律法规。
2026 年商法案例模型 
76
重点章节
具体考点
真题考察/ 新增
本书案例指引
公司决议
决议效力(决议不成立;无效;可撤销;
有效)
2020、2021、2023
案例模型一第6、9 问
案例模型二第1、2、3、
4、5、8 问
案例模型三第1、2 问
公司担保(关联担保的程序;为股东设
立的一人公司提供担保;越权担保)
2021、2023、
2024、2025
案例模型二第6 问
增资、减
资、合并、
分立
公司增资(增资决议效力;新股优先认
购权;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
2019、2020
案例模型一第9 问
案例模型二第5 问
公司减资(简易减资;违法减资)【新
增】
2017
案例模型三第3 问
公司合并(简易合并的决议机关;简易
合并中的股东回购请求权)【新增】
新增
案例模型三第2 问
公司解散与
清算
解散与清算(司法解散)
2017
案例模型三第5 问
破产法
破产申请(公司法清算转破产清算);撤
销权(可撤销的个别清偿行为;不可撤
销的个别清偿行为);实质合并破产
2019
案例模型三第7、9 问
配套案例一
77
 配套案例一
一、必答采分点
股权对
外转让
法律
规定
除非章程另有规定,否则须书
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
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综合考虑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行权期间: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购买比例:(两人以上主张)先协商→再按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划分
反悔权:转让股东通知、其他股东已主张购买后,转让股东可反悔,
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但可要求转让股东赔偿合理损失
损害优先购买权
损害情形
未通知/谎报转让条件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民法典》的
规定,并不因损害优先购买权而当然无效
救济方式
【要买才保护】其他股东自知或应知“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自
股权变更登记起1年内可重新主张优先购买权
【不买不保护】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未主张按照
同等条件购买股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章程/决议不得禁
止股权转让
限制有效
人走股留(由公司或其他股东回购)
剥夺无效
规定不得对外转让股权/对外转让股权须经全体董事或者股东同意,且未规定公司
回购或减资等救济途径
法定代表人
担任
根据章程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经理担任
联动辞任
辞去董事/经理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在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法代职权
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出
资
形
式
货币
要求:按期足额存入公司账户
赃款出资(通过贪污/受贿/侵占/
挪用等方式取得的货币)
因货币占有即所有,故出资有效,出资人可取得股权,追缴赃款和
处罚时,只能拍卖或变卖股权,而非直接从公司账户划走资金
    非货币
(须同时满
足:可估价
+可转让)
实物
以房屋等须过户登记
的财产出资
须同时交付+过户登记给公司
自实际交付时享有股东权利
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如
通过伪造遗嘱“取得”的财产)
公司可善意取得(同时满足:受让时不知情+合理对
价+动产已交付/不动产已登记)
核心管理人员(如董高、法代等)知情的,视为公
司知情,则公司不可善意取得
土地使用权
允许:出让土地+无权利负担(同时满足)
禁止:划拨土地/有权利负担(即抵押)
            股权
(实质为股权转让)
已评估作价
合法持有并可依法转让
无权利瑕疵(出资瑕疵)或权利
负担(股权质押)
已履行股权转让的手续
             债权
(实质为债权让与)
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不得是已消灭/已过诉讼时效/虚假的债权
出资后,债权实现不能的风险由公司承担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普通合伙人
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出资无效
有限合伙人
无需征求同意,出资有效
2026 年商法案例模型 
78
出资
期限
有限公司限制认缴制
按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未届出资期限,股东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公司不
能请求股东承担出资责任
例外-加速到期制度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出
资
瑕
疵
的
后
果
主要
责任
设立阶段
出资瑕疵
情形
货币出资→未按期足额缴至公司账户
非货币出资→没有按期向公司转让权利/实际
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估值虚高)
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导
致出资财产贬值的,不属于出资瑕疵
责任
对其他守约发起人
违约责任
对公司
补足出资+赔偿损失+其他发起人连带
对债权人
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发起人连带
抽逃出资
情形
虚增利润进行分配、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利用关联交易转出资
金、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假利假债乱交易)
责任
对公司
返还抽逃出资+赔偿损失+负有责任的董监高连带
对债权人
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者连带
其他
后果
权利限制
合理限制财产性权利(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利润分配请求权)
新剩利
股东失
权制度
主要程序
董事会核查股东出资情况,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可以载
明≥60日的宽限期
宽限期满仍未缴纳的,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可发出书面失权通知
自发出之日起,股东丧失未缴纳出资部分的股权
后续处理
丧失的股权应在6个月内转让/注销,否则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补足
股东有异议的,自收到失权通知之日起30日内起诉
出资责任
与股权转
让结合
    未届期股权转让
(出资期限未届满)
由受让人承担出资责任
受让人未按期足额出资的,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
      瑕疵股权转让
(出资期限届满后未
按期足额出资/非货
币财产出资不实)
原则上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
东
资
格
股东资格的认定
股东名册
股东身份的法定证明文件,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
东,可据此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
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工商登记
未经登记不影响股东资格,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
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内看股东名册,
对外看工商登记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内部
代持股协议有效,违反的须承担违约责任
实际出资人可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但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
名义股东不得以股东名册记载、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的权利
外部
若该笔股权存在出资瑕疵,名义股东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第三人能否取得股权,参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配套案例一
79
股
东
权
利
知情权
性质
固有权利,可被限制,但不得被实质剥夺或放弃
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知情权
的,相关条款无效,股东依然有知情权
内容
查阅+复制
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仅查阅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程序: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股东与公司同业
竞争/为了向他人通报信息/此前3年内曾向他人通报信
息),可拒绝(15日内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可穿透
至全资
公司
分
红
权
怎么分?
分红比例
有限公司: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可约定某股东享有固定收益,但不得违反“无盈不分”原则)
分红时间
董事会需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分红
分红权诉讼
原告:股东;被告:公司
必须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若未提交,法院应驳回诉讼
请求
         分给谁?
(与股权转让结合)
先转让股权,后决议分红
分红权以股东身份为前提,股权转让后,分红权
随之转移,公司须向新股东分红
先决议分红,后转让股权
公司已形成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分
红权具体化,从抽象的成员权转化为独立的普通
债权,基于债的相对性,其不会随股权转移,公
司须向原股东分红
新股优先认购权
增不增?
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需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怎么增?
有限公司股东: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但全
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全体约定→实缴出资比例)
二、案例模型图
货币出资200万;
(其中60万系受贿所得)
厂房作价200万出资
(伪造遗嘱获得,本应小
乙继承)
乾坤公司30%股权出资
(乾坤公司章程规定股权对
外转让须经全体股东同意)
对李四的100万债权(已清偿);
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100万
力扬有限合伙企业20%财
产份额出资(普通合伙人,
且其他合伙人反对)
货币出资
财产份额出资
房屋出资
股权出资
债权、林权出资
货币占有即所有,赃款出资有效
伪造遗嘱无效,无权处分,参照善意取
得制度(乙是总经理,推定公司知情,
公司不能善意取得,出资无效)
普通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资,须经全体
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合伙人反对,出
资无效
1.林权已估价+可依法转让,出资有效
2.债权关系消灭,出资无效
章程规定变相禁止了股权转让,应属无
效,无需遵守。且股权已进行价值评
估,出资有效
九阳有限公司
甲
乙
丙
丁
戊
注册资本1000万元,
股东各持股20%
章程规定2025年2月1
日出资完毕
设立负责人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2023.8.1
丙
股权转让
因丙未及时
付款而搁置
戌
九阳公司财务经理
双方完成股
权变更登记
未届出资期限,如果丙成功受让,由受让
人丙承担出资责任,转让人戊承担补充责
任
已届出资期限,属于瑕疵股权转让,受让
人戌与转让人戊承担连带责任,戌作为财
务经理很难证明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戊瑕
疵出资,不能免责
1月下旬
2月中旬
2026 年商法案例模型 
80
发起人协议
丙
甲
每年固定享有100万元分红
+放弃一切其他股东权利
担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但
辞职或被辞退的,人走股留
真实意思表示+限制性规定而非禁止性规
定+未违反法律法规,人走股留约定有效
乙
九阳公司
虚假意思表示,合同无效,乙
抽逃出资,甲协助抽逃出资,
承担连带责任
小乙
代持股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约定有效
2024.7.1
2025.3
九阳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
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2025.5.2
九阳有限公司
丁
公司发出《通知书》
限丁90日内缴清剩余出
资,否则公司将强制处分
未出资部分的股权
签订厂房租赁合同
董事长甲签字确认,九阳公司
向乙支付租金200万,该厂房
为乙用作出资的厂房
约定乙保留股东身份,但厂房当作
小乙的出资,由小乙享有投资收益
丁
九阳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向丁发出《失权
通知书》,载明丁的持股比例调整为
10%,另外10%将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
2025.9
股东失权应由董事会决议,股
东会无权,决议无效,丁未丧
失10%股权
2026.2
九阳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
丙领取固定收益100万元,其他
股东平均分配剩余收益
董事会应在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
内完成分红。后公司久拖未分
股东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有
效,但不得违反无盈不分原则
超过6个月内分红的规定,决
议违法而无效
2026.6
丙
主张查阅公司及全资控股的九阴
公司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原始凭证
甲以其“放弃一切其他
股东权利”为由拒绝
公司已作出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
已转为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不会随股权转
让而转移,丙可主张分红
以200万转让20%的股权
2026.7
九阳有限公司
(增资)
2026.8
甲
辞去董事长职务
8月下旬,甲又代表公司与
太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1.辞职有效,董事长与公司之间为委托关系,双方均享有任意
解除,董事长辞任的,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
2.章程规定法代由董事长担任,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代,但未经变更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买卖合同有效
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了己,
并主张100万元分红
知情权为固有权利,放弃
的约定无效,丙有权查阅
1.增资决议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决议有效
2.股东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主张按照实缴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
引入外来投资者全额认购需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放弃优先认购
权,乙未放弃,涉及优先认购权的事项在损害乙优先认购权的
范围内无效
3.优先认购以实缴出资比例为限,乙不得主张认购全部增资
甲:全部增资由战略投资者小枫公司认购
其他股东均同意
乙:对增资金额无异议,但主张自己对全
部增资认购
2026.7
丙
九阳有限公司
甲不符合同等条件,
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壬
转让
股权
甲
主张以100万
购买10%股权
戌
未补足100万出资
三、配套案例
2023 年8 月1 日,甲、乙、丙、丁、戊商议,欲出资设立九阳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五人各占20% 的股权。甲以200 万元货币出资;乙以其继承的一栋市值300 万元的厂房,作
价200 万元出资;丙以其持有的乾坤有限责任公司30% 的股权出资,该股权经评估,市价为200 万元;
丁以其对李四享有的100 万元债权,以及470 亩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作价100 万元出资;戊以其持有的力
扬有限合伙企业20% 的财产份额出资。
甲、乙、丙、丁、戊五人在设立过程中签订《发起人协议》,约定:(1)由甲、乙、丙负责九阳公司
配套案例一
81
设立的相关事宜,其中乙是公司设立筹备事宜的总负责人;(2)出资采取认缴形式,至2025 年2 月1 日
出资完毕;(3)丙每年固定享有100 万元的收益,但其不得过问任何公司事务,放弃一切其他股东权利;
(4)公司成立后由甲担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但若甲辞职或被辞退,人走股留,其所持股权需转让给
其他股东;(5)乙担任总经理。
2024 年7 月1 日,九阳公司成立,章程明确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2025 年2 月26 日,九阳公司核实各股东的出资情况,发现:(1)甲已全部出资,但出资中的60 万
元系其之前担任某部委要职时所收受的贿赂;(2)乙用以出资的厂房本应由其弟弟小乙继承,但乙通过
伪造遗嘱的方式获得了厂房;(3)乾坤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股权对外转让须经全体股东签字同意;
(4)丁已将债权和林权转让给公司。但债权到期,九阳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四清偿时,李四辩称:“我
早已向丁清偿,双方的债权债务已消灭”,后九阳公司败诉;(5)戊系普通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对其出资
表示强烈反对。于是1 月下旬,戊拟将其股权转让给丙,但此事因丙未及时付款而搁置。2 月中旬,戊
又与九阳公司财务经理戌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磋商,后双方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2025 年3 月,乙与其弟弟小乙私下协商,约定乙仍继续保留九阳公司股东身份,但原出资厂房当作
小乙的出资,并由小乙实际享有投资收益。4 月,乙与九阳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经董事长甲签字确
认后,九阳公司向乙支付租金200 万元,后查明合同中所载厂房即为乙之前用作出资的厂房。 
2025 年5 月2 日,九阳公司向丁发出《通知书》:“限你方在90 日内缴清剩余出资,否则公司将强
制处分你方未出资部分的股权”。9 月,鉴于丁仍未向公司补足100 万元出资,经九阳公司股东会决议,
向丁发出《失权通知书》,书中载明:“丁的持股比例调整为10%,另外10% 将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
2026 年2 月,为回馈股东,九阳公司决定分配利润,经全体股东同意形成如下股东会决议:(1)丙
领取固定收益100 万元,其余股东则平均分配余下收益;(2)董事会应于决议作出之日起1 年内完成分
红。但此后,九阳公司久拖未分。
2026 年6 月初,丙见九阳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心中着急,遂向甲主张查阅公司及其全资控股的九阴
公司成立至今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原始凭证,甲以其“放弃一切其他股东权利”为由予以拒绝。反复无果
之后,7 月,丙萌生退意,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了己。半个月后,戌亦想退出,遂拟以200 万元的价格
将其持有的九阳公司20% 的股权转让给壬,甲不同意并主张以100 万元的价格购买10% 的股权。戌置之
不理,仍执意将股权转让给壬。
2026 年7 月,九阳公司决定增资1000 万元。股东会上,甲提出增资部分全部由战略投资者小枫公
司认购。乙对增资总额无异议,但主张对全部增资金额行使优先认购权。其他股东则对甲的提议均无异
议。
2026 年8 月初,甲向九阳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声明辞去董事长职务,但公司未予理会。8 月下
旬,甲代表九阳公司与太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问题1 :《发起人协议》关于“人走股留”的约定效力如何?
问题2 :如何评价2025 年2 月26 日时,各股东的出资情况?
问题3 :如果2025 年1 月下旬,丙成功受让戊的股权,就戊欠缴的出资,应如何承担责任?2025
年2 月中旬,戊将股权转让给戌后,就戊的出资义务,应如何承担责任?
问题4 :乙与小乙之间的约定效力如何?如何评价乙与九阳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的行为,相关各
方如何承担责任?
2026 年商法案例模型 
82
问题5 :2025 年9 月,丁是否已丧失10% 的股权?
问题6 :如何评价股东会作出的分红决议?2026 年7 月,若丙据此请求公司分配100 万元固定收
益,公司能否以丙已非公司股东为由拒绝?
问题7 :丙的查账主张能否成立?
问题8 :甲以100 万元的价格购买戌10% 股权的主张能否成立?
问题9 :九阳公司的增资决议效力如何?乙对全部增资金额行使优先认购权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问题10 :甲的辞职行为是否生效?甲与太极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对九阳公司是否有效?
问题1 :《发起人协议》关于“人走股留”的约定效力如何?(3 分)
【本问改编自(2014)陕民二申字第00215 号(指导案例96 号)】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已指明考点为“股权转让限制性规定的效力”。
答案:
有效(1 分)。本案中,《发起人协议》关于“人走股留”的约定是全体发起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
且该项约定是对股东转让股权作出的限制性规定而非禁止性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分)。因此,该约定有效。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43 条。
问题2 :如何评价2025 年2 月26 日时,各股东的出资情况?(10 分)
【本问改编自(2025)渝01 民终4087 号;(2020)沪0115 民初81228 号;(2020)最高法民终904
号】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已指明考点为“股东出资”。
答案:
(1)甲的出资有效(1 分)。本案中,甲的200 万元货币已全部出资,虽然出资中的60 万元系其之
前担任某部委要职时所收受的贿赂,系赃款,但货币占有即所有,用赃款出资有效,故甲的出资有效(1
分)。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7 条第2 款。
(2)乙的出资无效(1 分)。本案中,乙伪造遗嘱,不能取得厂房的所有权,其以该厂房出资,构
成无权处分,鉴于乙系九阳公司的总经理,其进行无权处分,推定公司知情。因此,公司不能善意取得
厂房的所有权,故乙的出资无效(1 分)。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7 条第1 款,
《民法典》第
311 条。
(3)丙的出资有效(1 分)。本案中,乾坤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股权对外转让须经全体股东签字
同意,且并未规定在不满足条件时,由公司回购或者减资等救济途径,事实上造成股东股权转让极度困
 《民法典》第143 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
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公司法解释(三)》第7 条第2 款:“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
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 《公司法解释(三)》第7 条第1 款: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 《民法典》第311 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
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
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
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
两款规定。”
配套案例一
83
难或不可能,即变相禁止股权转让,该规定应属无效,股东无需遵守(1 分)。因此,丙可以其股权向九
阳公司出资,且该股权已进行价值评估,故出资有效。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84 条第3 款,《公司法
解释(三)》第11 条第1 款。
(4)丁以林权出资有效,以债权出资无效(1 分)。本案中,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已经评估作价100 万
元,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故出资有效(0.5 分)。债权出资实质为债权让与,须为合法有效的债
权,但李四已还清债务,丁的债权已消灭,故其以债权出资无效(0.5 分)。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48
条。
(5)戊的出资无效(1 分)。本案中,戊系力扬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以其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作
价向九阳公司出资,实质上属于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无合伙协议另行约定时,普
通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份额须经其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案其余合伙人明确表示反对,该合伙份额
无法办理权属转移至九阳公司,其出资无效(1 分)。法条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22 条第1 款。
问题3 :如果2025 年1 月下旬,丙成功受让戊的股权,就戊欠缴的出资,应如何承担责任?2025
年2 月中旬,戊将股权转让给戌后,就戊的出资义务,应如何承担责任?(6 分)
【本问改编自(2025)沪03 民终24 号】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受让股权”“欠缴出资”已指明考点为“出资责任与股权转让的关系”。
答案:
(1)丙承担出资责任,戊承担补充责任(1 分)。本案中,根据《发起人协议》,各股东需要在2025
年2 月1 日出资完毕,截至2025 年1 月下旬,出资期限尚未届至,此时转让股权的,属于未届期股权转
让,由受让人丙承担出资责任,若丙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转让人戊对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2 分)。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88 条第1 款。
(2)戊和戌承担连带责任(1 分)。本案中,截至2025 年2 月中旬,约定的出资期限已经届至,戊
在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即将股权转让给受让人戌,构成瑕疵股权转让,受让人戌应与转让人
戊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戌若要免责,应证明自己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戊未实际出
资的情况,但其系公司财务经理,理 应知晓公司资本状况及各股东出资情况,其难以完成举证责任(2
分)。因此,就戊的出资义务,戊和戌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88 条第2 款。
问题4 :乙与小乙之间的约定效力如何?如何评价乙与九阳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的行为,相关各
 《公司法》第84 条第3 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司法解释(三)》第11 条第1 款:“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
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
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 《公司法》第48 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
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
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合伙企业法》第22 条第1 款:“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
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公司法》第88 条第1 款:“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
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 《公司法》第88 条第2 款:“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
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
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2026 年商法案例模型 
84
方如何承担责任?(8 分)
【本问改编自(2024)鄂96 民终1406 号】
【考点识别推演】(1)结合案情“乙与小乙约定,乙保留股东身份,小乙享有投资收益”,问题“约
定效力”,可知考点为“代持股协议的效力”;(2)结合案情“租赁的厂房系乙的出资”,可知考点为“抽
逃出资”。
答案:
(1)有效(1 分)。本案中,乙与小乙约定“乙仍继续保留九阳公司股东身份,但原出资厂房当作小
乙的出资,并由小乙实际享有投资收益”,系代持股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并未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约定有效(2 分)。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24 条第1 款。
(2)合同无效,乙构成抽逃出资(1 分)。本案中,九阳公司成立后,乙与九阳公司签订厂房租赁
合同,但租赁标的物系乙出资给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的独立法人财产,因此该合同系以虚假的意思表
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无效。乙通过虚假合同即虚构债权债务的方式将其出资全部转出,构成抽
逃出资(1 分)。该合同系由董事长甲代表九阳公司签订,甲协助乙实施了抽逃行为。对此,九阳公司可
要求乙返还出资并赔偿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长甲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要求乙在抽逃
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者甲对此承担连带责任(3
分)。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46 条第1 款,《公司法》第53 条,《公司法解释(三)》第12 条。
问题5 :2025 年9 月,丁是否已丧失10% 的股权?(3 分)
【本问改编自(2025)苏08 民终905 号】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已指明考点为“股东失权”。
答案:
否(1 分)。本案中,丁以已消灭的债权出资无效,需向公司补足出资,九阳公司向丁发出了书面催
缴通知书,限丁在90 日内缴清剩余出资,宽限期届满后丁仍未补足。此时,九阳公司可经董事会决议向
丁发出书面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丁丧失未缴纳出资部分的股权。而实际上九阳公司是由股东
会作出了失权决议,该股东会决议内容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2 分)。因此,股东丁并
未丧失10% 的股权。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52 条第1 款、第25 条。
问题6 :如何评价股东会作出的分红决议?2026 年7 月,若丙据此请求公司分配100 万元固定收
 《公司法解释(三)》第24 条第1 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
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 《民法典》第146 条第1 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公司法》第53 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公司法解释(三)》第12 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
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 《公司法》第52 条第1 款:“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
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
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
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 《公司法》第25 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配套案例一
85
益,公司能否以丙已非公司股东为由拒绝?(6 分)
【本问改编自(2016)沪民终497 号;(2021)最高法民再23 号】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分红决议”“请求分配固定收益”已指明考点为“分红权”。
答案:
(1)“丙领取固定收益100 万元,其余股东则平均分配余下收益”的分配方案有效,但关于分红时
间的部分无效(1 分)。首先,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本案中,全体股东经协商一
致,作出“丙领取固定收益100 万元,其余股东则平均分配余下收益”的决议,是各股东的真实意思表
示,且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应属有效(1 分)。其次,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
议作出之日起6 个月内进行分红,现股东会决议在1 年内进行分红的,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期限,属于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股东会决议关于利润分配时间的内容无效(1 分)。综上,该分红决议仅部分有
效。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10 条第4 款、第212 条。
(2)不能(1 分)。本案中,2026 年2 月,九阳公司已作出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其中
丙可分得100 万元的固定收益,该决议一经作出,分红权具体化,从股东的成员权转化为独立于股东权
利的普通债权。之后7 月丙才将股权转让给己,除非丙、己之间另有约定,否则基于债的相对性,其并
不随股权转移(2 分)。因此,丙仍可依据具体的利润分配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不能以丙已非
公司股东为由拒绝。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14 条。
问题7 :丙的查账主张能否成立?(3 分)
【本问改编自(2025)豫民申769 号案例】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已指明考点为“知情权”。
答案:
能(1 分)。本案中,《发起人协议》中关于“丙放弃一切其他股东权利”的约定实质性剥夺了丙的
知情权,该项约定无效,丙仍有权主张查阅九阳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九阴公司的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
其中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2 分)。因此,丙的主张能够成立。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57
条,《公司法解释(四)》第9 条。
问题8 :甲以100 万元的价格购买戌10% 股权的主张能否成立?(3 分)
 《公司法》第210 条第4 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
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 《公司法》第212 条:“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 《公司法解释(四)》第14 条:
“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
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
分配利润。”
 《公司法》第57 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
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
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 《公司法解释(四)》第9 条:“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
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6 年商法案例模型 
86
【本问改编自(2020)最高法民申3498 号】
【考点识别推演】结合案情“戌向壬转让股权”,问题“甲主张购买戌的股权”,可知考点为“优先
购买权”。
答案:
不能(1 分)。本案中,戌拟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壬,构成股权对外转让,其他股东甲在同等条件
下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需综合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此次转
让,第三人壬愿以200 万的价格受让20% 的股权,甲愿以100 万元的价格受让10% 的股权,两相比较,
甲并不符合同等条件(2 分)。因此,甲对戌转让的股权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甲的购买主张不能成立。法
条依据为《公司法》第84 条第2 款。
问题9 :九阳公司的增资决议效力如何?乙对全部增资金额行使优先认购权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5 分)
【本问改编自(2026)粤12 民终361 号】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已指明考点为“增资决议效力”和“新股优先认购权”。
答案:
(1)该增资决议有效,但涉及优先认购权的事项在损害乙优先认购权的范围内无效(1 分)。本案
中,九阳公司就增资扩股事项的股东会决议包括:第一,公司增资1000 万元;第二,全部增资由小枫公
司认缴,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针对增资事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已经达到公司法要求的“2/3 以
上”的持股比例要求,故该部分决议成立(1 分);针对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的事项,除非“全体股
东一致同意”对此另行作出约定,否则股东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主张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
在乙主张优先认购,即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该部分决议因违反法律规定、损害股东利益而
在损害乙优先认购权的范围内无效(1 分)。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27 条第1 款、第66 条第3 款。
(2)不能(1 分)。本案中,乙优先认缴出资的范围以其“实缴出资比例”为限,全部增资金额已经
超出前述范围,乙不得主张行使优先认购权(1 分)。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27 条第1 款。
问题10 :甲的辞职行为是否生效?甲与太极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对九阳公司是否有效?(6 分)
【本问改编自(2024)沪02 民终1343 号】
【考点识别推演】结合案情“甲是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问题“甲的辞职行为”“甲签订的合同对
公司是否有效”,可知考点为“董事长的辞任”“法定代表人的辞任”。
答案:
(1)有效(1 分)。本案中,董事长甲与九阳公司之间属于委托关系,因此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董事长甲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九阳公司,九阳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起辞任生效,而无需经得九阳
 《公司法》第84 条第2 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
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
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
购买权。”
 《公司法》第227 条第1 款:“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
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 《公司法》第66 条第3 款:“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配套案例一
87
公司同意(2 分)。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70 条第3 款。
(2)有效(1 分)。本案中,当甲辞去董事长职务时,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辞任之后,九阳公
司应当在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由于九阳
公司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太极公司有权根据工商登记记载相信甲仍为九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据
此与甲交易,九阳公司不得以甲已辞任为由对抗善意相对人太极公司(2 分)。因此,该合同对九阳公司
有效。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0 条、第11 条第1 款、第34 条第2 款。
 《公司法》第70 条第3 款:“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
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 《公司法》第10 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
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公司法》第11 条第1 款:“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 《公司法》第34 条第2 款:“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026 年商法案例模型 
88
配套案例二
一、必答采分点
组织机构
股
东
会
临时股东会提议主
体(无先后)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②1/3 以上董事;③监事会
通知
章程/全体股东约定>提前15天
召集主持
(有先后)
董事会(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监事会→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表决
特别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
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需经代表2/3以上表
决权通过
【记忆】章程资本合分散、变更形式2杠3
一般事项: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如选举罢免董事、公司担保等)
表决权行使:章程规定>认
缴出资比例
通过比例:章程可严于法律
董事会和监事会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设置
一人公司
不设股东会
股东人数较少或公司规模较小,
可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董事,
由该名董事行使董事会的职权
人事权
决定董事、
监事
建议解任董事、高管
兼任限制
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
(1)股东人数较少或公司规模较小,可不设监事会,
只设一名监事,由该名监事行使监事会的职权;有限
公司经全体股东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2)在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且章程规定其行使监事会
职权的,可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决定高管(包括经理、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其中经理对于副
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有提名权)
董事会
监事会
人数
≥3
职工代表
一般的公司→不要求;职工≥300 人且无监事会职工代
表的公司→必须有
必须有职工代表,比例≥1/3,
具体由章程规定
任期
章程规定,每届≤3 年
每届固定3 年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新董事/ 监事就任前原董事/ 监事需继续履职
解任与
辞任
解任:股东会决议解任董事、监事,决议作出之日起解任生效;提前解任且无正当理由的,
可要求公司赔偿
辞任:辞任应书面通知,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起辞任生效
(任期内辞任导致人数<3 人,新董事/ 监事就任前需继续履职)
会议
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 一人一票、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一人一票、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配套案例二
89
决议效力
(严格按顺序判
断:不成立→无效
→可撤销→有效)
  不成立
(4未)
未开会,但纸面决议(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并签名、盖章)和一人公司除外
未表决
出席未达标
例如董事会出席人数未达全体人数过半数
表决未达标
例如董事会通过人数未达全体人数过半数;股东会一般事项未达表决权过
半数、特别事项未达表决权2/3以上
无效
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
例如:①侵害公司利益:如未弥补亏损或提取公积金就决议分红;②侵害
股东利益:如剥夺股东知情权或股权转让权、出资期限利益、侵害股东新
股优先认购权、增设义务等;③机构职权错位:如关联担保,董事会越权
作出决议
可撤销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决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例如:①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未提前15日通知;②召开
股东会未通知全体股东;③未经董事会、监事会,股东直
接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④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接受担
保的股东未回避,而行使了表决权
【注意】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仅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不可撤销
例如:①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提前15日通知全体股
东,但召集人仅提前14日,但全体股东均参会进行表决;
②公司章程规定,召集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而实际
是以电话或网络通信的形式发出
决议效力之诉
原告
决议不成立/无效之诉→股东、董事、监事等(非股东亦可)
决议撤销之诉→起诉时是股东(60日+1年)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未被通知参会的,自知或者应知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撤销;但自决议作出之日起超过1年的,撤销权消灭
被告
公司
决议效力被
否认的影响
公司内部:撤销登记
根据决议已变更登记的,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外部关系:保护善意相对人
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
受影响
关联担保
(为股东、实控人)
只能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具体由章程规定)
关联股东回避,出席会议的无关
联股东表决权过半数
同意的表决权(股东会)或人数
(董事会)过半数
由股东签署
由股东/董事签署
决议主体是否正确
表决比例是否达标
签署主体是否正确
(不该签字的人不能签)
①只审有没有,不审真不真:只需要形式审查,无需核实签字和表决的真伪,
②只审查公司法,不审查公司章程:不用管章程对决议主体、担保数额、表决比例的内部限制,
除非明知章程内容
非关联担保
(其他主体)
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①合同对公司有效,公司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②公司有损失,可以找越权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未尽合理审查义务
①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②公司有过错(关联担保中公司开成了董事会、公章管理和法代规范履职方面存在疏漏),
承担不超过债务人未清偿部分1/2的赔偿责任
先看担保
合同
有特殊情形
公司无须决议
相对人无须审查
担保有效
公司有担保责任
1.本业: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2.全资: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3.已签字: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共同持有公司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
同意【开会也一样结果】
没有特殊情形
公司应经过机构决议
公
司
担
保
若法代越权担保:
取决于相对人是否
善意(即是否尽到
合理的审查义务)
2026 年商法案例模型 
90
新股优先
认购权
增不增?
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需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怎么增?
有限公司股东: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但全体股东另有约
定除外(全体约定→实缴出资比例)
不得超出其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计算的数额(对其他股东放弃的部分,不得主张优先认购权)
若公司拟向第三人定向增资,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否则对于未同
意的股东,剥夺了其股东优先认购权,该决议因损害股东利益而无效
对
赌
协
议
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赌
如无法定无效事由,协议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
与目标公司对赌
协议效力:如无法定无效事由,协议有效
实际履行:
法院应当审查
投资方请求回购股权:法院应审
查是否符合“减资”程序要求
未完成减资程序的,应驳回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金钱补偿:法院应审
查是否符合公司“分红”要求
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
投资方的,应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
求;今后有利润的,投资方可以另行起诉
公
司
增
资
二、案例模型图
九阳
有限公司
九阳
有限公司
九阳
有限公司
九阳
有限公司
九阳
有限公司
2024.1.1
九阳公司
力扬公司
合作
协议
股东在5年内不得另营
新能源汽车业务
股东
甲、乙、丙、丁、
戊、己、庚
公司章程
2024.1.15
召开股东会
将股东出资期限修改
为2024年5月31日
仅持股10%的股东丁表示反对
2025年
年初
依法催告
出资仍未到账
公司股东会决议向丁
发出书面失权通知
2025.3
临时股东会
2025年
年中
股东会
决议
决议一:
乙、丙表示反对,
其余股东均表示同意
决议二:
甲、丙同意,
其余人反对
丁
决议二:修改公司章程,
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乙
诉至法院请求
确认决议不成立
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可以采取电子通信方式,召集程
序和表决方式合法有效
决议一:实质为在股东内部进行股权转让,全体股东一
致同意,系自愿处分股权。决议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效
决议二: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三分之二以上规定更高的
修改通过比例要求,有效
共营新能源汽车
整车及零部件的
设计开发、生产
和销售
修改出资期限,本质为修改章程,仅持股10%的股东丁反
对,决议已成立;内容实质为将股东的出资期限提前,涉
及股东基本利益。在丁反对的情况下,属于其他股东滥用
权利以多数决方式剥夺丁的出资期限利益,违反公司法规
定,决议无效
组织机构:
1.未设董事会,设1名董事,该董
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2.法定代表人按章程规定由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经理担任
甲、丙同意,同意的表决权比例过半数,决议已成立;但未
经股东本人同意,非法增设了股东的竞业禁止义务,内容违
反法律规定,决议无效
即使法院确认决议不成立,也不
影响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
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合作
协议》不会因决议被确认不成立
而无效
实质是变更经营范围,涉及修
改章程,结合2025年3月股东
会第二项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乙
丙反对,同意的比例未达标,
决议不成立
(1)公司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销售活塞环
等传统能源汽车发动机配件;
(2)各股东的出资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
(3)公司不设董事会,由丙担任董事、经理并
兼任法定代表人;
(4)凡涉及公司担保、投资、借款等事项,须
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决议一:将公司股权结构调整为:
甲、乙、丙、己、庚各持股51%、
20%、10%、10%、9%,丁、戊不
再持有公司股权
改用腾讯会议的
方式开会
各股东对决议内
容均表示认可
丁未按期缴纳出资,经催告后仍不缴纳,公司有
权经董事会决议作出失权决议,而非股东会,决
议主体违法,决议无效
配套案例二
91
九阳
有限公司
力格公司
2025.8
九阳公司
2025.9
丙以九阳公司名义同A银行
签订了担保合同
2025年
年末
甲直接召集主持股东会
甲、乙、己、庚均表示同意;
丙认为任期未届满,主张决议无效
乙
A银行
申请贷款
召开股东会
表决
全体股东无异议
2025.10
丙
以九阳公司名义
借款500万元
B银行
九阳公司
B银行起诉要求还款
以借款未经内部决议抗辩
战略投资合作协议
若九阳公司未能
达成业绩目标,
力格公司起诉要
求九阳公司承担
补偿责任
A银行审查了九阳公司章程及
由丙签字确认的同意为乙提
供担保的《董事决定书》
罢免丙的
董事职务
为关联担保,应经股东会决议,法定代
表人丙越权担保。A银行取得了章程和
董事决定书,明知决议主体错误,非善
意,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1.增资: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已
成立;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全部增资由力格公司认购,未侵
害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定,决议有
效
2.对赌协议:公司一般经营决策事项,股东会过半数通过
即可;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决议有效
1.对赌协议,有效
2.实际履行,法院需审查是否符合分红要求。经审查,公
司没有利润或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的,驳回或者部分支
持诉讼请求,之后可另行起诉
1.同意的表决权比例已过半数,决议已成立;罢免非
职工代表的董事系股东会职权,罢免丙董事职务内容
合法;股东会会议应按顺序由董事、监事会召集主持,
甲无权越过两者直接自行召集,召集程序违法,决议
可撤销
2.若公司在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解任董事,丙可在
60日内起诉请求法院撤销罢免决议或不起诉但要求赔
偿
对外借款为日常经营活动,丙作为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
司执行,章程关于“对外借款须经股东会决议”的规定,实
则系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1.九阳公司拟增资5000万元,全部由
力格公司认购,增资时间不晚于9月
30日
2.若九阳公司2025年实际净利润不足
4500万元,力格公司有权要求九阳公
司予以金钱补偿
三、配套案例
2024 年1 月1 日,甲、乙、丙、丁、戊、己、庚设立九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阳公司)。公
司章程载明:(1)公司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销售活塞环等传统能源汽车发动机配件;(2)各股东的出
资期限截至2024 年12 月31 日;(3)公司不设董事会,由丙担任董事、经理并兼任法定代表人;(4)凡
涉及公司担保、投资、借款等事项,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2024 年1 月15 日,九阳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将股东出资期限修改为2024 年5 月31 日。对此,
仅持股10% 的股东丁表示反对。
2025 年年初,股东丁的出资未实缴到位。九阳公司向丁发送催告函,要求丁在60 日内缴足出资。
60 日后,丁欠缴的出资仍未到账,于是,九阳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向其发出书面失权通知。
丁、戊此后与其他股东协商一致,同意将各自股权全部转让给其余股东并退出公司。3 月,公司召
开临时股东会,作出两项决议:(1)将公司股权结构调整为:甲、乙、丙、己、庚各持股51%、20%、
10%、10%、9%,丁、戊不再持有公司股权;(2)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因股东甲临
时有事,为行方便,公司临时决定改用腾讯会议的方式开会。两项内容,全体股东均无异议。股东乙提
出章程并未规定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会会议。
年中,受当地汽车产业新政影响,股东会适时作出如下决议:
决议一:鉴于未来新能源汽车是大势所趋,公司决定与力扬汽车公司签订为期5 年的《合作协议》,
共营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的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
决议二:为求公司能够在5 年内一跃成为国内最大的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供应商,全体股东必
须协同发力,全力配合,故股东在此期间不得另营新能源汽车业务。
2026 年商法案例模型 
92
经查,前述决议表决情况如下:(1)第一项,乙、丙认为新能源汽车行业已是一片红海,此时入场,
不甚明智,遂表示反对,奈何其余股东均表示同意,股东会遂作出决议,后乙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项决
议不成立;(2)第二项,甲、丙同意,其余人反对。
8 月,九阳公司与力格公司签订《战略投资合作协议》,约定:“九阳公司拟增资5000 万元,全部由
力格公司认购,且增资时间不晚于9 月30 日。此外,九阳公司2025 年度净利润不得低于4500 万元。若
实际净利润不足4500 万元,力格公司有权要求九阳公司予以补偿,补偿金额=(1-2025 年实际净利润
÷4500 万元)* 本次投资金额。”针对该《战略投资合作协议》,九阳公司召开股东会进行表决,全体股
东均无异议。
9 月,乙投资的项目因资金短缺陷入经营危机。为获得资金盘活项目,乙欲申请A 银行贷款,并恳
请丙以九阳公司的名义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丙顾念旧情,点头应允,后擅自以九阳公司名义同A 银
行签订了担保合同。A 银行审查了九阳公司章程及一份由丙签字确认的同意为乙提供担保的《董事决定
书》。
10 月,丙未经股东会决议,即以九阳公司名义向B 银行借款500 万元。后九阳公司无力偿还,B 银
行起诉要求还款,九阳公司抗辩称“借款未经内部决议,应属无效”。
年末,此事败露。出于愤怒,甲直接召集并主持了股东会会议,决议罢免丙的董事职务,甲、乙、
己、庚均表示同意。丙认为自己任期尚未届满,股东会罢免自己的董事职务,于法无据,当属无效。
问题1 :2024 年1 月15 日,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问题2 :当公司发出失权通知后,丁是否会丧失对应的股权?
问题3 :2025 年3 月,股东会形成的两项决议效力如何?若乙主张会议召集方式违法而撤销会议决
议,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问题4 :2025 年年中,股东会作出的两项决议效力如何?若法院支持乙的主张,确认该项股东会决
议不成立,《合作协议》是否无效?
问题5 :2025 年8 月,股东会针对《战略投资合作协议》的决议效力如何?若九阳公司未能达成业
绩目标,力格公司能否起诉要求九阳公司承担补偿责任?
问题6 :若乙到期无法偿还A 银行贷款,A 银行能否要求九阳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问题7 :就丙以九阳公司名义向B 银行借款一事,九阳公司的抗辩是否成立?
问题8 :股东会作出的罢免决议效力如何?若不考虑丙的过错,在股东会无故解除自己董事职务的
情况下,丙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问题1 :2024 年1 月15 日,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3 分)
【本问改编自(2019)沪02 民终8024 号】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已指明考点为“公司决议效力”。
答案:
否(1 分)。本案中,公司章程规定,各股东的出资期限截至2024 年12 月31 日,故此次修改出资
期限,本质为修改公司章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该项决
议,仅持股10% 的股东丁表示反对,同意的比例已经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标准,故决议已成立(1 分)。但
是,出资期限涉及股东基本利益,在丁反对的情况下,该决议属于其他股东滥用权利以多数决方式剥夺
配套案例二
93
丁的出资期限利益,其内容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故决议无效(1 分)。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1 条第1
款、第25 条、第27 条。
问题2 :当公司发出失权通知后,丁是否会丧失对应的股权?(3 分)
【本问改编自(2026)闽07 民终533 号】
【考点识别推演】结合案情“催缴书”“发出书面失权通知”及问题中的“丧失对应的股权”,可知
考点为“股东失权制度”。
答案:
否(1 分)。本案中,股东丁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九阳公司可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书中可载明
≥60 日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丁仍未缴纳的,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可发出书面失权通知,自发出之日
起,股东丁丧失未缴纳出资部分的股权。但本题中是股东会决议,而非董事会决议,属于机构职权错位,
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决议无效。因此,当公司发出失权通知后,丁不会丧失对应的股权(2 分)。法条
依据为《公司法》第25 条、第52 条第1 款。
问题3 :2025 年3 月,股东会形成的两项决议效力如何?若乙主张会议召集方式违法而撤销会议决
议,能否得到法院支持?(6 分)
【本问改编自(2026)沪01 民终7584 号】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已指明考点为“公司决议效力”。
答案:
(1)第一项有效(1 分)。本案中,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故决议已成立。内容上,调整各股东持股比
例,实质是在股东内部进行股权转让,对此,九阳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表明系各股东自愿处分自身
股权,该决议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上也
无违反法律、公司章程的情形,故决议有效(1 分)。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84 条第1 款,《民法典》
第143 条。
(2)第二项有效(1 分)。公司法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需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审议通过。
公司章程可以在三分之二以上规定更高的通过比例。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该决
 《公司法》第21 条第1 款:“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
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 《公司法》第25 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 《公司法》第27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 《公司法》第52 条第1 款:“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
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
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
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 《公司法》第84 条第1 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 《民法典》第143 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
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026 年商法案例模型 
94
议内容合法有效(1 分)。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66 条。
(3)不能得到法院支持(1 分)。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可以采取电子通信方式(1 分),
故此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不存在违法事项,合法有效。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4 条。
问题4 :2025 年年中,股东会作出的两项决议效力如何?若法院支持乙的主张,确认该项股东会决
议不成立,《合作协议》是否无效?(9 分)
【本问改编自(2010)成民终字第2921 号;(2025)苏08 民终970 号】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已指明考点为“公司决议效力”及“决议不成立的法律后果”。
答案:
(1)①第一项不成立(1 分)。本案中,公司章程载明的九阳公司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销售活
塞环等传统能源汽车发动机配件”,现公司决定与其他公司合作经营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的设计开
发、生产和销售,实质是变更经营范围,会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结合2025 年3 月形成的股东会决议“修
改公司章程,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在乙、丙反对的情况下,同意的表决权数未达公司章程规定比
例,该决议不成立(2 分)。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7 条。
②第二项无效(1 分)。本案中,第二项决议甲、丙同意,同意的表决权比例已过半数,决议已成
立。决议内容为“股东在此期间不得另营新能源汽车业务”,属于为股东增设义务。由于公司法仅规定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而未规定股东存在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因此想要增设该
项义务,须经股东本人同意。在有股东反对的情况下,该项决议属于非法增设义务,其内容违反法律规
定,故决议无效(2 分)。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5 条。
(2)否(1 分)。本案中,力扬汽车公司对决议效力存在瑕疵的事实不知情,力扬汽车公司善意,即
使法院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也不会影响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即
《合作协议》不会因为决议被确认不成立而无效(1 分)。且《合作协议》系九阳公司与力扬汽车公司之
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1 分)。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
28 条第2 款。
问题5 :2025 年8 月,股东会针对《战略投资合作协议》的决议效力如何?若九阳公司未能达成业
绩目标,力格公司能否起诉要求九阳公司承担补偿责任?(6 分)
【本问改编自(2019)最高法民申3163 号;(2024)川0108 民初19655 号】
【考点识别推演】(1)问题已指明考点为“公司决议效力”;(2)结合案情“力格公司向九阳公司增
资,若九阳公司2025 年实际净利润不足4500 万,有权要求金钱补偿”,表明存在对赌协议,结合问题
 《公司法》第66 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公司法》第24 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 《公司法》第27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 《公司法》第25 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 《公司法》第28 条第2 款:“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
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配套案例二
95
“要求承担补偿责任”,可知考点为“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
答案:
(1)决议有效(1 分)。本案中,《战略投资合作协议》共涉及两项内容,一是公司增资,二是对赌
协议。①针对公司增资,首先,全体股东均无异议,已达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
成立。其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按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购新增资本,
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全体股东可以另行约定,本案中,全体股东已一致同意由力格公司认
购全部新增资本,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该项决议有效(1 分)。
②针对对赌协议,这属于公司一般经营决策事项,依法只需股东会过半数表决权通过即可,本案经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已达通过比例,决议成立,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决议有效(1 分)。法
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27 条第1 款、第66 条第3 款。
(2)能,但法院需审查是否符合公司分红的要求(1 分)。本案中,《战略投资合作协议》中的业绩
补偿条款,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协议有效。(1 分)因此,当
九阳公司未能达成业绩目标时,力格公司有权要求九阳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但在实际履行时,法院
应当审查九阳公司是否符合分红要求。若九阳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力格公司的,法
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力格公司的诉讼请求,今后九阳公司有利润时,力格公司可以另行提起诉讼(1
分)。法条依据为《九民纪要》第5 条、《民法典》第143 条。
问题6 :若乙到期无法偿还A 银行贷款,A 银行能否要求九阳公司承担担保责任?(3 分)
【本问改编自(2021)最高法民申5105 号;(2020)沪74 民终289 号】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已指明考点为“公司担保”。
答案:
否(1 分)。本案中,九阳公司为股东乙提供担保,构成关联担保。根据公司法规定,该事项须经股
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亦规定,凡公司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丙私自决定为乙提供担
保的,构成越权担保(1 分)。在A 银行同时取得九阳公司章程和《董事决定书》的情况下,可推知其明
知决议主体有误仍签订担保合同,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并非善意相对人。因此,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
生效力,A 银行不能要求九阳公司承担担保责任(1 分)。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5 条第2 款,《担保
 《公司法》第227 条第1 款:“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
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 《公司法》第66 条第3 款:“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九民纪要》第5 条:“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
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
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
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 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 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
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 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6 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
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
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 《民法典》第143 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
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公司法》第15 条第2 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2026 年商法案例模型 
96
制度解释》第7 条。
问题7 :就丙以九阳公司名义向B 银行借款一事,九阳公司的抗辩是否成立?(3 分)
【本问改编自(2020)最高法民终314 号】
【考点识别推演】结合案情“章程规定对外借款须股东会决议”“九阳公司以借款未经内部决议为由
抗辩”,可知考点为“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职权限制的法律效果”。
答案:
不成立(1 分)。本案中,对外借款仅系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之一,丙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然
有权代表公司执行,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外借款须经股东会决议。此属于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进
行限制,该限制仅为公司内部限制。但B 银行作为善意相对人,对此并不知情,因此不得用来对抗善意
相对人即B 银行,九阳公司的抗辩不成立(2 分)。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1 条。
问题8 :股东会作出的罢免决议效力如何?若不考虑丙的过错,在股东会无故解除自己董事职务的
情况下,丙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5 分)
【本问改编自(2021)沪0114 民初12791 号】
【考点识别推演】(1)问题已指明考点为“公司决议效力”;(2)问题“无故解除董事职务”“丙如
何救济”已指明考点为“董事解任及赔偿”。
答案:
(1)可撤销(1 分)。本案中,九阳公司因股东人数较少,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董事丙,由该名
董事行使董事会的职权。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罢免丙的董事职务,对此,甲、乙、己、庚均表示同
意,同意的表决权比例已达过半数,决议已成立。内容上,罢免非职工代表的董事属于股东会的法定职
权,符合公司法的规定(1 分)。关于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原则上,股东会应依法按顺序由董事、监事会
召集,在董事和监事会不能或不履行召集职责时,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才有权自行召集和主
持。本案中,甲越过董事和监事会,直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1 分),召集程序违法,决议可撤
销。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5 条、第71 条第1 款、第63 条第2 款、第26 条第1 款。
(2)丙可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救济:
 《担保制度解释》第7 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
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一)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
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
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一款所称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
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 《公司法》第11 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
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公司法》第25 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 《公司法》第71 条第1 款:“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 《公司法》第63 条第2 款:“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公司法》第26 条第1 款:“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配套案例二
97
①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法院撤销罢免其董事职务的决议(1 分)。法条依据为《公
司法》第26 条第1 款。
②若丙不提起决议撤销之诉,可要求公司赔偿(1 分)。公司在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解任其董事职
务,就此丙可要求公司予以赔偿。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71 条第2 款。
 《公司法》第71 条第2 款:“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2026 年商法案例模型 
98
配套案例三
一、必答采分点
股东回购请求权
        股权让与担保
(名为让与,实为担保)
合同效力
若无法定无效情形,合同有效
流担保条款无效:若双方约定“债务到期未清偿
则股权归债权人所有”的,该约定无效,但不影
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法律效果
不具有股权
转让的效力
转让时其他股东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债权人不是股东,无股东权利、无股东义务(不负出资责任)
仅具有担保
的效力
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对股权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抵偿
(已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可优先受偿,未登记,则不可主张优先受偿)
合并/分立/减资
股东会决议:代
表2/3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通过
例外:简易合并
(董事会决议)
公司与其持股90%
以上的公司合并
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即可。但应当
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子
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母公司:须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合并价款不超
过公司净资产10%
合并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即可
被合并公司:须经股东会决议
签订合并协议/分立协议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通知、公告债权人
合并: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分立:无须救济债权人。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
权人就还债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工商登记
减资
程序
股东会决议: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通知、公告
债权人
普通减资(或称实质减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简易减资
(或称形式减资)
内涵
形式减资,只能补亏,不得向股东分配,
不得免除股东出资义务
三大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
通过减少注册资本以弥补亏损
减资后,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仅需公告,无须通知、救济债权人
原则应等比例减资:按照股东出
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
例外非等比例减资: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
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工商登记
违法减资
减资无效,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回购情形
回购程序
异议股东
回购请求权
对下列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即异议股东)有权请求公
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分红,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
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1)先协商(必经):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 日内;
(2)(协商不成的)再起诉: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90 日内
受压迫股东
回购请求权
有限公司中,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直接起诉公司要求回购即可
【总结】双五合分转、修章继续干、控股滥用权。公司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在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合
并
/
分
立
配套案例三
99
诉讼原因
有人(董监高/控股股东/实控人/他人)侵害公司合法权益+公司怠于起诉对方→股东代表诉讼
有人侵害全资子公司利益+全资子公司及其母公司怠于起诉→母公司股东可起诉(股东双重代表诉讼)
        程序规则
(一找二等三起诉)
法人人格否认
分类
纵向人格否认
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需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横向人格否认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的公司(关联公司)实施上述行为,各公司对任一公
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情形
人格混同
核心标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无法区分(例如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
不作任何财务记载)
补强标准:人员混同、业务混同、住所混同
过度支配与控制
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
资本显著不足
股东实际投入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的风险明显不匹配
制度特点
对公司:仅个案适用,非一概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
对股东:仅滥权股东连带,无关股东仍有限
人格否认之诉
诉讼主体
告完公司,再告股东:被告为股东,第三人为公司
告公司,同时告股东:被告为股东和公司
未告公司,先告股东:应当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否则驳回起诉
举证责任
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例外:一人公司举证责任倒置,由股东证明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互相独立
司法解散
解散前提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其他途径(如股权转让、减资、
分立)无法解决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2年不开会】
持续2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2年无决议】
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董事大冲突】
诉讼主体
原告:持股10%以上的股东
被告:公司
第三人:其他股东
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
东变更为第三人
股
东
代
表
诉
讼
前置程序
董事/高管
监事/他人
董事会或董事(未
设董事会时)
监事会或监事(未
设监事会时)
拒绝/30日内未起诉
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向法院提起股东
代表诉讼
1.原告:股东
2.被告:侵权人
3.第三人:公司
(股东双重代表诉
讼:公司及其全资
子公司均为第三人)
股东双重代表诉讼
中,母公司股东应
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内部机关
书面交叉请求
无需前置:
①不存在提起诉讼的可
能性(比如董事、监事
同时侵权)
②情况紧急,不立即起
诉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比如诉
讼时效即将经过)
2026 年商法案例模型 
100
破产法
破
产
申
请
债务人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①没现钱: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
②没人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
管理财产
③强执完: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④扭亏难: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
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重整
清算/重整/和解
债权人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注意】债务人不能以连带责任人未丧失清偿为由进行抗辩
清算/重整
债务人/持股10%以上的出资人
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宣告破产前
重整
(清算转重整)
清算人
公司法清算过程中+资不抵债
清算
(公司法清算转破产清算)
破产撤销权
无偿转、不合
理、新担保、弃
债权、提前还
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对没有财产
担保的债务(补充)提供财产担保;放弃债权
提前清偿未
到期债务
提前还+受理日后到期→可撤
提前还+受理日前到期→不可撤
【记忆】后撤前不撤
水电劳人诉担保不可撤
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电费等;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
赔偿金;经诉讼、仲裁、执行等司法程序进行的个别清偿,但恶意
串通的除外;清偿有担保的债权,且担保财产价值≥债权额
实质合并破产
(对接横向人格否认)
前提
①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
②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
③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
同时满足
后果
①各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②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在同一程
序中按照法定顺序公平受偿
③采用实质合并方式进行重整的,重整计划草案中应当制定统一的债权分
类、债权调整和债权受偿方案
1年线
6个月线
受理日
C:垂死阶段
D:破产阶段
B:重病阶段
A:安全阶段
受理前1年内5种行为:无偿转、不合理、新担保、弃债权、提前还,可撤。
提前还中有例外,若债务本身受理后到期→可撤,但受理前到期→不可撤,即
【后撤、前不撤】
第一类 欺诈破产行为
原则:受理前6个月内+有破产
原因+个别清偿,可撤
例外:水电劳人诉担保,不可撤
第二类 涉及个别清偿
配套案例三
101
二、案例模型图
九阳有限公司
甲
乙
丙
丁
太极公司
乙丙丁反对
甲、戊同意
甲
王五
戊
丁
反复要求清算组起诉甲
但均遭到拒绝
清算时期,先向清算组请求诉讼,清算组拒绝
起诉的,丁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64%
16%
5%
5%
10%
2022年1月
董事长+法代
2022年4月
2022年9月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无其他解决途
径,戊持股10%,可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
甲
总经理
甲
股权转让协议
戊
甲退出太极公司,戊
为公司股东
九阳有限公司
合并
太极公司
经太极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戊反
对,提交《退股申请》,太极公司
同意
九阳公司持有太极公司90%的股权,系简易合
并,太极公司可经董事会决议通过,但应通知
其他股东戊,戊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2024年12月
九阳有限公司
账面亏损
300万元
召开股东会,决定减资以弥补亏损
并将减少的300万元退还各股东
简易减资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
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向
股东分配属于违法减资,减资无效
2026年2月
九阳有限公司
自2025年下半年起,
公司内部矛盾激烈
难以正常作出决策
戊
欲退股
其他股东均
无购买意愿
申请解散公司
2026年5月
九阳
有限公司
法院判决解散
清算组
发现
收取50万咨询费,但
只提供一份电子文档
戊
甲授意下
丙
以自己名义
起诉甲、戊
九阳有限公司
甲以现金100万元
出资设立太极公司
成立
股东登记为九阳公司和甲,
持股90%和10%,戊任总经理
2024年7月
九阳有限公司
修改公司章程
丁
反对
丁反对合并,甲遂要求丁按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向自己转让股权
未到期债权人
张晓
要求立即清偿
到期债务
得知
九阳公司向股东退还资金,事实上适用的是普通程
序,应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30日内公告,无论债权
人债权是否到期,均有权要求清偿或提供担保
出借300万
转让股权,其他
股东主张优先购
买权
约定
九阳公司2025年一季度财务报告显示,公司已连续三
月未能按期清偿主要到期债务,资产负债率高达150%
决议无效,章程规定无效,甲不能根据章
程规定要求丁转让股权
2025年1月
股东会
主营垃圾焚烧业务
股东会
已具有破产原因
利用职务便利,
将太极公司资金转
移到九阳公司,
两家公司财产边界
难以辨清
太极公司为九阳公司全资子公司
(戊已退股),甲为九阳公司控
股股东,间接控制太极公司,其
指示戊,侵害太极公司利益,丙
作为母公司(九阳公司)的股东
可提起股东双重代表诉讼
2025年9月前债务还清,完璧归赵
到期未还,王五有权指定第三方
以实际价值50%的价格受让股权,
转让款直接用于偿还债务
未办理股权
变更登记
1.合同有效;但关于“王五有权指定第三方以
实际价值50%的价格受让股权”的约定,属于
未经法定清算程序,直接按远低于市场价的固
定比例处置担保财产,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
定,应属无效,但不影响担保的效力;不产
生股权转让效力,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
2.未完成财产权利变动公示,债权人不能就变
价款项主张优先受偿权
规定“公司合并时,反对股东必须
将股权按评估价转让给控股股东”
九阳公司以现有的
四种垃圾焚烧炉作
价900万出资设立
太极公司
章程规定:公司投资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净资
产50%的,以及对外转让主要财产的,应经股
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修改章程属于特殊事项,须经代表2/3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仅丁反对,决议成立
2.决议内容剥夺了异议股东的自主选择权,排
除了股东自由处分股权的权利,变相剥夺了异
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应属无效
1.以公司现有的四种垃圾焚烧炉出资,系
转让公司主要财产,根据章程规定,应经
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甲、戊
同意,决议已通过且内容合法,决议有效
2.对转让公司主要财产的股东会决议投反
对票的股东,可行使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2026 年商法案例模型 
102
债权人张三
申请破
产清算
破产
管理人
乾坤律师
事务所
2026年8月
2026年9月
乾坤律师
事务所
以太极公司与九阳公司人格高度混同,区分
财产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
益为由,申请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
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
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
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太极公司
2026年7月
九阳有限公司
清算组
申请
破产
商业银行
张村支行
借款400万,
授权银行直接扣划本息
九阳
有限公司
九阳
有限公司
债权人李四
2025年9月
清偿100万债权
借款100万元
原定到期日为2026年底
法院
指定
管理人
企业法人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九阳公司破产申请前半年
内已经存在破产原因,银
行扣划收取利息构成个别
清偿,管理人有权撤销
九阳公司破产申请前一年
内,清偿了对李四的未到
期债权,且该笔债务本应
于2026年年底,即破产受
理后才到期,管理人有权
撤销
自2026年3月21
日起至破产受
理前,银行按
月扣划利息,
累计17万元
1.横向人格否认:甲实际控制九阳公司和太极公司,在其操控下,两家公
司人格混同,且太极公司不能清偿张三到期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张三可要求九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举证责任分配:太极公司仅有一股东九阳公司,一人公司在适用人格否
认制度时,举证责任倒置,由股东九阳公司证明其与太极公司人格不混同
三、配套案例
2022 年1 月,甲、乙、丙、丁、戊五人设立九阳有限责任公司,主营垃圾焚烧业务。甲、乙、丙、
丁、戊分别持有公司64%、16%、5%、5%、10% 的股权,各股东出资均已按期缴足。公司章程规定:
(1)甲担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戊担任总经理;(2)公司投资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50% 的,以
及对外转让主要财产的,应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022 年4 月,当地政府出台文件,以整顿环境污染为由要求辖区内各企业必须配合搞好环境保护工
作,其中九阳公司被列为重点监控企业。见此政策风向,九阳公司召开股东会,甲适时提出成立太极公
司,主营环保设施的生产与销售业务,并提议以公司现有的四种垃圾焚烧炉作价900 万元向太极公司出
资,甲自己则以现金100 万元向太极公司出资。对此,仅戊同意,乙、丙、丁则认为,各股东对该业务
领域了解不足,此举过于冒险,遂表示反对。奈何,在甲的极力促成之下,太极公司仍得以成立,股东
登记为九阳公司与甲,持股比例分别为90%、10%,戊任总经理。9 月,因个人原因,甲欲退出太极公
司,后经与戊协商,双方达成股权转让协议。
2024 年7 月,九阳公司召开股东会,其他股东不顾丁的反对,执意修改了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合
并时,反对股东必须将股权按评估价转让给控股股东。”同月,为降低经营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九阳公
司与太极公司拟进行合并。因丁反对合并,甲遂要求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自己转让股权。就合并事
宜,太极公司已经取得董事会决议通过,但戊颇有微词,并向董事会递交了《退股申请》。
此后,太极公司同意戊的退股申请,注销其所持股权,九阳公司自此成为太极公司唯一股东。2024
年12 月,因政策风向变化,九阳公司受到影响,经营每况愈下,公司账面亏损300 万元。公司遂召开股
东会议,决定减少注册资本以弥补经营期间的亏损,并将减少的300 万元资本退还给各个股东。对九阳
公司持有未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张晓得知此消息后,要求九阳公司立即清偿到期债务,九阳公司以经营亏
损为由拒绝。
2025 年1 月,甲不顾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主张,将其所持全部股权转让给王五,向王五借款300
万元。二人约定:“甲将于2025 年9 月以前偿还所欠债务,债务还清之后,王五需将前述股权完璧归赵;
若债务到期,甲无力清偿,王五有权指定第三方以股权实际价值50% 的价格受让该股权,转让款直接用
于偿还债务。”但双方并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配套案例三
103
自2025 年下半年起,因对公司后续发展规划不同,九阳公司内部矛盾逐渐激烈。董事之间冲突不
断,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因此缘故,2026 年2 月,与太极公司合并一事被迫终止。见此,戊萌生退
股想法,但苦于其他股东均无购买意愿,遂向法院申请解散九阳公司。
2026 年5 月,法院判决九阳公司解散,在后续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发现:(1)公司在2023 年3 月
支出一笔服务咨询费,并附注:“甲为公司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现收取费用50 万元。”但事后查明,甲仅
向公司交付了一份《企业成功学》的电子文档。对此,丁反复要求清算组起诉甲,但均遭到拒绝。(2)
过去两年间,在甲的授意下,戊多次利用职权便利将太极公司的资金转移至九阳公司,致使两家公司财
务十分混乱,财产边界难以辨清,太极公司也因此遭受严重损失,一时间负债累累。为挽回太极公司损
失,丙欲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甲、戊。(3)九阳公司2025 年一季度财务报告显示,公司已连续三个月
未能按期清偿主要到期债务,且资产负债率高达150%。
2026 年7 月,清算组向法院申请九阳公司破产,法院裁定受理。经管理人调查发现:(1)2026 年2
月21 日,九阳公司与商业银行张村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400 万元,并授权银行可直接扣划本息,
自2026 年3 月21 日起至破产受理前,银行按月从九阳公司账户扣划利息,累计17 万元。(2)2025 年9
月中旬,九阳公司向债权人李四提前清偿了100 万元债务,原定到期日为2026 年年底。
2026 年8 月,因向太极公司追讨到期货款无果,张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太极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法
院予以受理并指定乾坤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9 月,乾坤律师事务所以太极公司和九阳公司之间
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公司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为由,向法院申请对两
家公司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
问题1 :设立太极公司的决议是否有效?针对该事项,反对的股东可采取何种途径维护自己的权
益?
问题2 :就合并事宜,甲能否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丁向自己转让股权?太极公司董事会作出的
合并决议效力如何?针对该事项,戊能否要求退股?
问题3 :如何评价2024 年12 月九阳公司减资的效力?债权人张晓能否据此要求九阳公司清偿债务
或提供担保?
问题4 :甲与王五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该行为是否损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若
届时甲无法清偿到期借款,王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5 :戊是否有权请求法院解散九阳公司?
问题6 :就甲为九阳公司提供决策咨询服务,造成九阳公司的损失,丁可采取何种措施,具体程序
如何?为挽回太极公司损失,丙能否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甲、戊,具体程序如何?
问题7 :清算组是否有权申请破产?就银行扣划本息的行为,管理人是否有权申请撤销?就九阳
公司向李四清偿的行为,管理人是否有权申请撤销?
问题8 :张三是否有权要求九阳公司承担清偿责任?若有权,张三是否应承担九阳公司与太极公司
人格混同的举证责任?
问题9 :法院是否有权裁定九阳公司与太极公司实质合并破产?
问题1 :设立太极公司的决议是否有效?针对该事项,反对的股东可采取何种途径维护自己的权
益?(6 分)
2026 年商法案例模型 
104
【本问改编自(2020)京0102 民初10221 号】
【考点识别推演】(1)问题“决议是否有效”已指明考点为“公司决议效力”;(2)结合案情“以公
司现有的四种垃圾焚烧炉向太极公司出资”,识别出在转让公司主要财产,问反对股东的救济途径,可识
别考点为“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答案:
(1)有效(1 分)。本案中,九阳公司主营垃圾焚烧业务,甲提议以公司现有的四种垃圾焚烧炉出资
设立太极公司,实则是转让公司主要财产。根据章程规定,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
过。对此,甲、戊同意,乙、丙、丁表示反对,同意的比例已达74%,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标准且
决议内容合法,故决议有效(2 分)。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66 条第1 款。
(2)可要求公司收购股权(1 分)。本案中,九阳公司转让主要财产,故对该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
行使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
起六十日内,反对股东可与九阳公司就股权收购事宜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反对股东可自股东会决议
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法院起诉,要求九阳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2 分)。法条依据为《公司法》
第89 条。
问题2 :就合并事宜,甲能否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丁向自己转让股权?太极公司董事会作出的
合并决议效力如何?针对该事项,戊能否要求退股?(7 分)
【本问改编自法制日报“股东权不得依公司章程强行转让”一文】
【考点识别推演】(1)问题中“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示需要先判断章程规定是否有效,结合案
情“召开股东会修改了公司章程”,实质在考查“股东会决议效力”;(2)和(3)问题“董事会作出的合
并决议效力”“戊能否退股”已指明考点为“公司合并的决议主体”“合并中的股东回购请求权”。
答案:
(1)不能(1 分)。本案中,九阳公司拟修改章程,该事项须经股东会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
过,在仅丁反对的情况下,同意的比例已达95%,符合公司法规定的通过标准,故决议已成立。但内容
上,公司合并等重大事项中,异议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这是法律赋予异议股东的
法定退出权。而章程规定“反对股东必须将股权按评估价转让给控股股东”,实质是用“强制卖给大股
东”取代了“请求公司回购”这一法定权利——股东连选择要不要退出、向谁转让都没有余地,侵害了
股东的回购请求权。这已经超出了章程可以合理限制股东权利的范围,触及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内
容违法,该条款无效。因此,丁反对合并时,甲不能根据该条款要求丁向自己转让股权(2 分)。法条依
据为《公司法》第27 条、第25 条、第89 条。
 《公司法》第66 条第1 款:“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 《公司法》第89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
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二)公司合并、
分立、转让主要财产;(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
司存续。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
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 《公司法》第27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 《公司法》第25 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配套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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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效(1 分)。本案中,太极公司作出合并决议时,九阳公司持有太极公司90% 的股权,故九
阳公司与太极公司合并时,被合并的公司即太极公司可由董事会进行决议,该决议合法有效(1 分)。法
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19 条。
(3)能(1 分)。本案中,因九阳公司持有太极公司90% 的股权,在太极公司与九阳公司合并中,
太极公司适用简易合并规则:不需经股东会决议,而是由董事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
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2022 年9 月,甲与戊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戊已成为太极公司
股东。因此,就合并事宜应当通知戊,戊可要求太极公司收购其股权,也即退股(1 分)。法条依据为
《公司法》第219 条。
问题3 :如何评价2024 年12 月九阳公司减资的效力?债权人张晓能否据此要求九阳公司清偿债务
或提供担保?(6 分)
【本问改编自(2026)京02 民终5344 号】
【考点识别推演】(1)问题“减资的效力”已指明考点为“公司减资”;(2)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提供担保”,识别考点为“减资中的债权人保护”。
答案:
(1)无效(1 分)。本案中,九阳公司决定减少注册资本以弥补经营期间的亏损,也即简易减资。此
种减资应在公司用三大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才可进行,九阳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财产。因
此,九阳公司将减少的300 万元资本退还给各个股东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系违法减资,应属无
效(2 分)。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25 条第1 款、第226 条。
(2)能(1 分)。本案中,九阳公司的减资路径为向股东退还相应的资金,事实上适用的是普通程序
(1 分),而非简易程序。九阳公司依法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1 分),无论其债权是否到期,债权人张晓
均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24 条。
问题4 :甲与王五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该行为是否损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若
届时甲无法清偿到期借款,王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7 分)
【本问改编自(2015)民二终字第384 号】
【考点识别推演】结合案情“甲向王五借款”“甲将股权转让给王五”,问题“股权转让合同效
力”“甲无法还款王五如何维护合法权益”,可知考点为“股权让与担保”。
 《公司法》第219 条:“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
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
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
议。”
 《公司法》第225 条第1 款:“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 《公司法》第226 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法》第224 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6 年商法案例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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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合同有效,但关于“王五有权指定第三方以股权实际价值50% 的价格受让该股权”的约定无
效(1 分)。本案中,债务人甲为担保300 万元借款债务的履行,将其股权转让给债权人王五的行为,构
成股权让与担保,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同有效(1
分)。但是,“若债务到期,甲无力清偿,王五有权指定第三方以股权实际价值50% 的价格受让该股权”
这一约定,本质上是流质条款的变体——未经拍卖、变卖等法定清算程序,直接按远低于市场价的固定
比例处置担保财产。这规避了法律要求担保财产必须经公允清算程序处置、以保护担保人剩余权益的强
制性规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让与担保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1 分)。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解
释》第68 条第1、2 款。
(2)不损害(1 分)。本案中,甲与王五签订的合同构成股权让与担保,其本质是以股权转让方式为
债权人设定担保,属于非典型担保,适用担保规则,不适用股权转让规则。双方之间无转让股权的真实
意思表示,故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1 分)。
(3)可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甲的股权,并就其价款受偿,但王五不享有优先受偿权(1 分)。本案
中,债务人甲与其债权人王五签订的股权让与担保合同有效,但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并未办理股权变更
登记,即未完成财产权利变动公示,故王五仅享有合同债权,而不享有担保物权。因此,当债务人甲无
法清偿到期借款时,债权人王五虽有权就股权变价款受偿,但不能主张优先受偿权(1 分)。法条依据为
《担保制度解释》第68 条第2 款。
问题5 :戊是否有权请求法院解散九阳公司?(3 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已指明考点为“司法解散”。
答案:
有权(1 分)。本案中,九阳公司董事之间冲突不断,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导致与太极公司的合
并事宜被迫终止,表明公司的决策管理机制已陷入僵局,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而且戊欲退出公司,
但其他股东均无购买意愿,无法通过股权转让等其他途径化解僵局,即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此时,
持有九阳公司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戊,有权请求法院解散九阳公司(2 分)。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
231 条,《公司法解释(二)》第1 条第1 款。
 《担保制度解释》第68 条第1、2 款:“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
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
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
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财产
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
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
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请
求返还财产,或者请求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公司法》第231 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公司法解释(二)》第1 条第1 款:“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
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
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
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
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
形。”
配套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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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6 :就甲为九阳公司提供决策咨询服务,造成九阳公司的损失,丁可采取何种措施,具体程序
如何?为挽回太极公司损失,丙能否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甲、戊,具体程序如何?(7 分)
【本问改编自(2023)浙04 民终3002 号】
【考点识别推演】(1)问题“甲造成公司损失,丁可采取何种措施”,结合案情“丁是九阳公司股
东”,表明有人害公司,股东如何维护公司利益,可知考点为“股东代表诉讼”;(2)问题“为挽回太极
公司损失,丙能否起诉甲、戊”,结合案情“太极公司是九阳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丙是九阳公司股东,即
母公司股东”,可知考点为“股东双重代表诉讼”。
答案:
(1)丁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1 分)。本案中,董事长甲仅向九阳公司提交了一份《企业成功学》
的电子文档,便向公司收取费用50 万元,该行为明显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甲应向九阳公司承担赔偿
责任(1 分)。对此,股东丁应书面请求监事会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由于九阳公司已进入清算期
间,监事会的职能已基本丧失,应由清算组代表公司行使内外职权,也即由清算组作为内部救济机关。
但是,经丁反复要求,清算组均拒绝起诉,此时,股东丁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
讼(1 分)。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89 条第1、2 款,《公司法解释(二)》第10 条。
(2)能(1 分)。本案中,在戊退股之后,九阳公司便成为太极公司唯一的股东,即太极公司系九阳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甲通过控股九阳公司间接控制太极公司,是太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授意太极公
司总经理戊共同实施了侵害太极公司权益的行为,应与戊一起对太极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鉴于甲
系九阳公司的控股股东,母公司九阳公司不可能违背甲的意志对甲、戊提起诉讼,普通的股东代表诉讼
已行不通。因此,为挽回全资子公司太极公司的损失,丙作为母公司九阳公司的股东,有权提起股东双
重代表诉讼(1 分)。在起诉前,丙需履行前置程序,即书面请求太极公司的监事会代表太极公司对总经
理戊及实际控制人甲提起诉讼,若太极公司监事会拒绝起诉,或者接到请求后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太极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丙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
甲、戊(2 分)。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89 条第4 款、第192 条。
问题7 :清算组是否有权申请破产?就银行扣划本息的行为,管理人是否有权申请撤销?就九阳
公司向李四清偿的行为,管理人是否有权申请撤销?(6 分)
【本问改编自(2015)浙湖商终字第63 号;(2018)浙07 民终2004 号】
【考点识别推演】(1)问题已指明考点为“破产申请”;(2)和(3)问题“管理人”“是否有权申请
撤销”已指明考点为“管理人的撤销权”。
 《公司法》第189 条第1、2 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
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法解释(二)》第10 条:“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
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 《公司法》第189 条第4 款:“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法》第192 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
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2026 年商法案例模型 
108
答案:
(1)有权(1 分)。本案中,在清算过程中,九阳公司财务报告显示,其资产负债率高达150%,总
负债金额已明显超过总资产,即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因此,作为依法成立
的清算组应当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1 分)。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37 条,
《破产法》第7 条第3
款。
(2)有权(1 分)。本案中,根据九阳公司2025 年一季度财务报告,可推知自一季度开始,九阳公
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即已出现了破产原因。后九阳公司于2026 年7 月被法院裁定受理破
产。据此,商业银行张村支行自2026 年3 月21 日起至破产受理前,通过自动扣划方式从九阳公司账户
收取利息17 万元的行为,属于九阳公司在破产受理前六个月内进行的个别清偿。在已存在破产原因的情
况下,该个别清偿行为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利益,因此管理人有权申请撤销(1 分)。法条依据
为《破产法》第32 条、第2 条第1 款。
(3)有权(1 分)。本案中,九阳公司于2026 年7 月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2025 年9 月中旬,即破
产受理前一年内,对债权人李四进行了提前清偿,该笔债务本应于2026 年年底到期,即破产受理后才到
期。因此,管理人有权申请撤销(1 分)。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31 条。
问题8 :张三是否有权要求九阳公司承担清偿责任?若有权,张三是否应承担九阳公司与太极公司
人格混同的举证责任?(6 分)
【本问改编自(2026)苏04 民终2101 号】
【考点识别推演】结合案情“张三是太极公司的债权人”“太极公司和九阳公司在甲的操作下,财产
边界难以辨清”,表明甲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太极公司和九阳公司之间财产混同,损害太极公司债权人利
益;问题“张三是否应承担九阳公司与太极公司人格混同的举证责任”,可知考点为“法人人格否认的举
证责任分配”。
答案:
(1)有权(1 分)。本案中,甲通过控股九阳公司间接控制太极公司,即九阳公司和太极公司为同一
控制股东控制下的关联公司。在甲的操控下,两家公司财务混乱、财产边界难以辨清,已出现人格混同
的情形,导致太极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张三的到期债务,已严重损害债权人张三的合法权益。张三可主
张适用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各关联公司应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张三有权要
求九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鉴于九阳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张三只能向九阳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
 《公司法》第237 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破产法》第7 条第3 款:“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
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 《破产法》第32 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
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 《破产法》第2 条第1 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 《破产法》第31 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
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配套案例三
109
(2 分)。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3 条。
(2)否(1 分)。本案中,九阳公司是太极公司的唯一股东,太极公司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一人公司,
在适用人格否认制度时,举证责任倒置(1 分),即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九阳公司与太极公司人格混同的举证责任应该由股东九阳公司承担
(1 分)。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3 条。
问题9 :法院是否有权裁定九阳公司与太极公司实质合并破产?(3 分)
【本问改编自(2015)津法民破字第00001 号之六(指导案例165 号)】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已指明考点为“实质合并破产”。
答案:
有权(1 分)。本案中,九阳公司与太极公司财务十分混乱,财产边界难以辨清,两家公司已严重丧
失法人意志和财产独立性,法人人格已经高度混同,区分各自财产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
利益(2 分)。因此,法院可以对两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法条依据为《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
纪要》第32 条。
 《公司法》第23 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2 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
以对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原因进行单独判断并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基本原则。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
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