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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韩小宝的方法论
一、民诉主观题的破解思路
1.阅读顺序:读完全部案情再读问题,每次读两问左右,然后锁定相关问题的段落范围。
2.拆解案情:先实体、后程序,逐段击破
先用民法请求权方法对每个自然段中可能存在的请求权子以准确分析(厘清实体法律关
系), 再结合案情和题设中所涉及的民事诉讼法知识,对案件进行准确定位后再解答。
3.标注关键信息
(1) 标识实体法律关系;
(2) 标注民诉法信息;
(3) 标注异常信息;
(4) 切勿“满篇飘红”;
(5) 不要为了画图而画图。
4.锁定考点:定位考点— —得出结论—一分析过程(论证结论)
二、民诉主观题的答题标准与答题方法
(一) 民诉主观题的答题标准
1.常规型题目的答题标准
结论先行,理由在后:结论于脆,理由明晰。理由部分将案情、规范和制度原理三者有
机融合,层层递进论证结论,逻辑清晰,不堆砌无关内容,不遗漏关键要点。
2.观点展示型题目的答题标准
需严格遵循题干要求,区分不同情形规范作答:(1)如果题干中明确要求“假定条件进
行分类讨论”,则需严格按照题干设定的不同假定情形,逐一展开分析论证。(2) 如果题干
中明确要求进行观点展示,则需完整呈现不同结论及其相对应的论证依据。(3) 如果题干没
有特殊要求,则选定一种观点作答即可,确保论据与结论相匹配,能够自圆其说。
(二) 民诉主观题的答题方法
1.谁更高效:三段论演绎vs大小前提结合法
三段论演绎的基本形态是,大前提法律规范——小前提本案事实——得出结论。该种方
法最规范、完整、逻辑清晰,但问题是在表述过程中难以避免的存在重复,导致耗时长。而
1
“大小前提结合法”是将大前提法律规范与小前提本案事实结合论证,进而得出结论。该种
方法更加高效、简练,并且能够节约答题时间。在踩点给分的阅卷模式下,建议大家采用“大
小前提结合法”。
2.认真对待法条≠考场上翻法条:自主转述才是王道。
3.远离低级错误
(1) 专业术语避免常识性错误;
(2) 避免错别字;
(3) 分点、分行;
(4) 写得多≠给分多。
第二部分融合考点之小案例
一、公司诉讼的民诉融合点
(一) 股东代表诉讼的民诉融合点
如果查明的相关事实表明,根本不存在内部救济的可能性,法院不应当以原
前置程序
告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
(1) 公司住所地法院VS (2) 依据公司与第三人的纠纷性质
管辖
起诉的股东是原告,损害公司利益的主体为被告,公司是第三人
诉讼地位
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被告以行为发生时原告尚未成为公司股东为由抗辩
起诉条件
该股东不是适格原告的,法院不予支持
只有在调解协议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法院才能出具调解书予
以确认。至于具体决议机关,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
调解
法院应当认定公司股东会为决议机关
股东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后,被告以原告股东恶意起诉侵犯其合法权益为
反诉
由提起反诉的,法院应予受理。被告以公司在案涉纠纷中应当承担侵权或者
违约等责任为由对公司提出的反诉,因不符合反诉的要件,法院应当裁定不
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执行
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公司怠于申请执行的,提起诉讼的股
东(原告) 可以申请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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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例】王某是泰兴有限公司的股东(持股15%), 徐某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徐
某利用职权,私自将公司核心设备低价卖给自己的关联公司,王某请求公司监事会和董事会
起诉徐某,均遭拒绝。王某遂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徐某赔偿泰兴公司损失。
请问:(1) 王某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2) 如果徐某提出反诉,主张王某明知交易正常且无损害,却恶意提起诉讼抹黑徐某,
导致其个人信誉受损,要求王某赔偿相关损失,法院能否受理? 请说明理由。
(3) 如果徐某提出反诉,要求泰兴公司支付之前拖欠自己的一笔服务费,法院能否受
理? 请说明理由。
答:(1)王某提起的是股东代表诉讼,应当以王某为原告,徐某为被告,泰兴公司是第三人。
(2) 可以受理。被告徐某以原告王某恶意起诉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反诉的,符合主
体同一、请求独立和牵连关系的要求,法院可以作为反诉受理。
(3) 不能受理。徐某要求泰兴公司支付拖欠的服务费,泰兴公司在本诉中是第三人,并
不是本诉的原告,不能作为反诉的被告,即主体不同一,因此不构成反诉。但徐某可以另行
起诉。
(二) 公司人格否认诉讼: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
1.“分步走”: 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由生效裁判确认,其另行提起公司人
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2.“一网打尽”: 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
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
3.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尚未经生效裁判确认,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
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告知其追加公司为共同被
告。债权人拒绝追加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小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按约向乙公司交付货物后,乙公司拖
欠货款280万元未付。经查,乙公司的股东张某和李某擅自将乙公司的主要财产转移至二人
名下,用于个人房产的购买和日常消费,导致乙公司无财产可供清偿债务,甲公司准备提起
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请问:甲公司应当以谁作为被告? 请说明理由。
答:张某和李某作为乙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转移公司财
产用于个人用途,导致公司无力清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甲公司的合法权益,甲公司有两种
3
诉法:(1) 甲公司先依据货物买卖合同起诉乙公司确认债权,之后再另行提起公司人格否认
诉讼,要求股东张某和李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张某和李某为被告,乙公司为
第三人。(2) 甲公司直接将乙公司和张某、李某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张某和李某对乙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撤销权诉讼的民诉结合点
债权人依法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债务人或者相对人的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是
管辖
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应当以
当事人
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为共同被告
债权人须证明债务人存在不当财产处分行为及损害债权。有偿行为中,债权人
证明责任
还需证明受让人存在恶意
保全
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申请对相对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依法予以
准许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生效判决撤销了债务人与受让人的财产转让合同,并判令
受让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受让人未履行返还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债务人、受
执行
让人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比较
撤销权诉讼VS第三人撤销之诉
【小案例】A区的某甲对B区的某乙享有80万元到期债权,为了逃避债务,某乙将其名下
位于C区的住房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自己的好友某丙(住所地为D区)。得知该情况
后,某甲准备提起撤销权诉讼。
请问:哪个(些) 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答:某甲提起的是撤销权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中,应当以债务人
某乙和相对人某丙作为共同被告,因此B区法院和D区法院均有管辖权。
【小案例】2022年3月,甲市A区周某与甲市B区吴某签订《借款合同》, 约定吴某向周某
借款8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吴某以其甲市B区商铺提供担保(未登记)。借款到期后,
吴某无力还款。周某查明,吴某于2022年5月将案涉商铺无偿赠与胞弟吴望(住所地为甲
市c区) 并办理过户登记。2022年7月,吴望以吴某未交付商铺附属设施为由诉至甲市B
区法院,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认《赠与协议》合法有效,判令吴某交付附属设施。得知该
情况后,周某向甲市B区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吴某与吴望的生效判决及《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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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协议》, 将商铺恢复至吴某名下。
请问:(1) 周某是否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为什么?
(2) 本案当事人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答:(1) 有权。周某作为吴某的债权人,原则上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但吴某与吴
望之间的生效判决确认赠与协议有效,导致周某本可行使的债权人撤销权无法行使,属于权
益受生效裁判损害的特殊情形,因此周某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2) 周某是原告,原生效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吴某和吴望为共同被告。
三、代位权诉讼的民诉融合点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是
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的协议管辖对债权人没有拘束力
主管与管辖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
有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主管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或者
相对人在首次开庭前就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仲裁的,法
院可以依法中止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相对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
当事人
三人的,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应当对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承担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
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债务人后,又向同一法院对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
讼,属于该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不属于该法院管辖的,应告知其向有
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在起诉债务人的诉讼终结前,代位权诉讼应当中止
诉讼中止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相对人,
属于同一法院管辖的可合并审理。不属于同一法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其向有
管辖权的法院另诉;在代位权诉讼终结前,债务人对相对人的诉讼应当中止
代位权诉讼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的主张不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的,应
重复起诉的
识别
当驳回诉讼请求,但是不影响债权人根据新的事实再次起诉
【小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按约供货后,乙公司拖欠货款800万元。
甲公司多次催讨,乙公司始终以资金困难为由拖延付款。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700万元到期
债权,但因两家公司是多年合作关系,乙公司一直怠于向丙公司追讨,甲公司遂准备提起诉
讼,主张代位权。
请问:(1) 甲公司提起的诉讼,应当如何确定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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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甲公司提起的诉讼,哪个(些) 法院有管辖权?
(3) 甲公司需要对哪些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4) 如果法院判决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应如何执行?
答:(1) 甲公司提起的是代位权诉讼,应当以债权人甲公司作为原告,次债务人丙公司作
为被告,债务人乙公司应当列为第三人。
(2) 甲公司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原则上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不能违反专属管
辖的规定。本案中并不涉及专属关系的情形,因此应当由被告丙公司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3) 甲公司作为代位权诉讼的原告,需要对以下事实承担证明责任:①甲公司对乙公司
享有合法到期债权;②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合法到期债权;③乙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
到期债权;④乙公司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已影响甲公司债权的实现。
(4) 代位权诉讼胜诉后,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甲公司作为胜诉方,可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为丙公司,不得直接执行乙公司的财产。丙公司仅需在其对乙公
司的到期债权范围内(7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向甲公司履行付款义务;超出部分(剩余100
万元货款及利息), 甲公司可另行向乙公司主张。
四、证据与证明的实体法融合点
责
任【提供证装】
—
【口说无凭】只要兰事人提出于己有利的事实主张,就需得供相应的证据(①无条件出现;②可以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转移)
行
内涵
如果侍正的要件事实真伤不明,负证明责任一方承组不利后果(①法准预先规定,国定不变,不能特修;②同一侍正事实只有一
方会承担)
明责任
【承担不利后果】 —
意义上的证
事
实示组正明费
任(该事实成立,相
关权
利才能发生)
原告:对积极要
分配原则
(淮主张,谁举证)
被告;对测
事实承组证明责任(应货事实成立,虽
然权利发生,但对应后
果不会发生,如
还数
事
实。时效
状辩等)
借款事实一积极类→原告承担证明责任
谁来证明?
证明责任
基于借数事立,原否请求被告还钱
还款事实/时效已过→消极抗辩类一被苦承担证明责任
便权事
实→积极类一原告泽担证明费任
要事由等一满段材辩类→被苦承担证明类任
原则
告证明:使权行为、损基地果、因果关系、过错
玻告证明:减、免责事由
无倒置
基于侵权事实,原告请求被告
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扫素
动
物园动物致人损害;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揭
置物、晨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堆放物倒
塌、流落、滑落致人损害;无民在幼儿园、学
校受到人身损害;特定情形医疗纠纷
7
了
损基达果
因果关系
原香证明:便权行为。
被告证明:减、免费事由+ 自己无过增
过增钟置
—
运用
个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生产者产品责任、
监护人责任、用工责任、高度危险作业
要结证明:便权行为,损离地果、因果关系
被告证明:减、免麦事由
无解置
了
无过错归要
}
原告证明:使
权行为,损
离结果
被苦证明:液、免要事由+ 无因果关系
环
境污染案
件
因果关系例置
原则:高藏
标准,反证只需要将法言对待证事实的心证状态由“内心确信”拉低到“真伪不明”
反证不需达
证明标准
较大可能性:程序事项
例外
理怀疑:欺诈、胁迫、恶息串通、口头遗醒、赠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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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确定当事人的实体法融合点
1.追讨赡养费,仅起诉部分赡养义务人的,应追加其他赡养义务人为共同被告。
2.遗产继承纠纷中,部分继承人起诉,其他继承人为共同原告。
3.侵害他人共有财产权,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原告。
4.无/限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限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5.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
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在不当选派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培训义务等过错范围内,
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部分连带)。
6.因补充之债引发的必要共同诉讼——可只诉直接责任人,或者一起起诉;若一起起诉则
为必要共同诉讼:
(1) 一般保证合同纠纷—-债务人对债务承担全责,一般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2) 无/限人在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学习和生活期间,受到教育机构以外人员损害的,实
际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未尽管理职责承担补充责任;
(3) 在宾馆、商场、银行等公共场所,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实际侵权人承担
侵权责任,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安保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7.因连带之债引发的必要共同诉讼——随意列;若一起起诉则为必要共同诉讼;若单独起
诉其中一个,法院无需依职权追加:
(1) 连带保证合同纠纷,债务人和连带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2) 产品侵权纠纷,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3) 共同危险和共同侵权,全部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4)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挂靠方和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
(5)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
单位为共同诉讼人。
【小案例】应乙建筑公司的施工需求,甲劳务派遣公司将没有从业资质且未接受培训的张某
派遣至乙公司工作,双方约定乙公司负责现场管理,甲公司负责基础管理及工资发放。张某
执行搭建脚手架任务时操作不规范,导致部件脱落,砸伤了在现场施工的李某,造成李某各
项损失共计18万元。因协商赔偿无果后,李某准备提起诉讼主张赔偿。
请问:李某应当以谁作为被告? 请说明理由。
答: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张某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李某损害,应当由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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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即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即甲公司在不当选派工作人员、
未依法履行培训义务等过错范围内,与乙公司共同承担责任。本案中,乙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甲公司承担部分连带责任。因此,李某有三种诉法:(1) 只起诉用工单位乙公司承担全部责
任;(2) 只起诉用人单位甲公司承担过错范围内的责任;(3)将乙公司和甲公司作为共同被
告。
【小案例】李某为其子李小某(7 岁) 报名英语培训班,由李某与A培训机构签订预付式
辅导合同,约定A培训机构向李小某提供辅导服务,李某支付全部费用。后A培训机构停
止授课,李某以李小某的名义将A培训机构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
请问:对于李某以李小某名义提起的诉讼,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为什么?
答:法院应当向李某释明,应以李某本人名义起诉。监护人与经营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
同,约定向被监护人提供服务的,合同主体为监护人即李某。李某以被监护人小李的名义起
诉,法院应向其释明变更原告为李某自己。
六、违约金的民诉融合点
当事人一方可以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申请调整违约金
主张方式
一般规则;谁主张、谁举证
非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增加,非违约方承担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
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违约
方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是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
释明
未生效、无效、确定不发生效力、不构成违约或者非违约方不存在损失等为由
抗辩,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
未释明:第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不成立,但是未子释明并判决按照合同约
定赔偿违约金,或者第一审法院认为抗辩成立故未予释明,但是第二审法院经
改判
审理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第二审法院可以直接释明并根据当事人的请
求依法判决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
未到庭:被告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是在第二审程序中到庭参加
诉讼并请求减少违约金的,第二审法院可以依法判决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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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例】2023年6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
套生产设备,价款50万元,乙公司于设备交付后10 日内付清全部货款;若乙公司逾期付款,
需按逾期金额的30%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交付设备,乙公司仅支
付20万元货款,剩余30万元逾期未付,给甲公司造成资金占用损失约1.5万元。2023年9
月,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9 万元违
约金。乙公司抗辩称,双方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未加盖公司公章,合同不成立,故其不构成
违约,不应支付货款及违约金。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已实际履行,未加盖公章不影响
合同成立,遂判决乙公司支付货款30万元及违约金9万元。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
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的抗辩不成立,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甲公司的实际损失,于
是向乙公司释明,告知其可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乙公司随即提出调整申请,请求将违约金
减少至1.5万元。
请问:(1)
一审法院的做法是否存在违法之处? 请说明理由。
(2) 二审法院向乙公司释明的做法是否合法?
(3) 针对乙公司提出的调整申请,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1) 存在违法之处。合同约定的违约金(9 万元) 过分高于甲公司的实际损失(1.5万
元), 乙公司以合同不成立为由抗辩,一审法院认为抗辩不成立的,应当向乙公司释明可以
主张调整违约金。一审法院未释明即判决乙公司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做法不合法。
(2) 合法。一审法院认为乙公司抗辩不成立但未予释明,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决
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此时二审法院可以直接向乙公司释明,该做法符
合法律规定。
(3) 二审法院应当依法判决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乙公司已提出调整申请,二审法院应
结合实际损失,依法将违约金调整至合理范围。
七、民事执行程序的实体法融合点
(一) 执行竞合
1.“物权完胜债权”: (1)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2)
存在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受偿。
2.“先动手的法院,当事人先吃肉”: 各债权均为无担保债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保全
措施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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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登记对抗主义:查封、扣押、冻结己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的,应当
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不能对抗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登记是查封的
对抗条件,而不是查封的生效条件。
【小案例】2022年5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以108号商业房设立抵押并办理
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偿还本息。2022年8月,甲公司将该商业房产出租给丙公
司,约定租期5年,后甲公司擅自解除合同,丙公司诉至法院,生效判决判令甲公司返还丙
公司押金及违约金80万元。2023年3月,乙银行诉至法院,生效判决判令甲公司偿还借款
本息520万元。2023年1月,甲公司向丁公司借款200万元,借款到期后未偿还,丁公司
诉至法院,生效判决判令甲公司偿还借款200万元,丁公司于2023年5月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法院当日对商业房采取查封措施。2023年2月,甲公司拖欠戊公司货款150万元,
戊公司诉至法院,生效判决判令甲公司支付货款150万元,戊公司于2023年6月向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法院次日采取查封措施。另查明,该商业房产处置后变现共计700万元,甲公
司名下还有其他房产、存款等,能够清偿全部债权。请问:涉案商业房产变现的700万元,
应按照何种顺序向各债权人清偿? 请说明理由。
答:清偿顺序(从先到后): 乙银行→丁公司→戊公司。(1) 乙银行基于抵押权享有的
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且抵押早于租赁(先抵后租), 丙公司的租赁权不能对抗乙银
行的抵押权,乙银行优先受偿520万元。(2) 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都属于普通债权,按
照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丁公司最先申请查封房产(首封), 戊公司次之(轮
候), 丙公司未申请执行。因此对于剩余的180万元,丁公司先受偿180万元,对于丁公司
剩余的20万元债权、戊公司的150万元债权,用甲公司的其他财产清偿。
(二) 执行转破产
【小案例】甲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多笔到期债务,名下仅有一处厂房及机器设备可
供执行。2023年3月,乙银行依据生效判决,向A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公司所欠借款本息
300万元,A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查封了甲公司的厂房及机器设备。执行过程中,A法院
查明,甲公司除拖欠乙银行债务外,还拖欠丙公司货款150万元、丁公司工程款200万元,
上述债务均已到期,甲公司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A法院分别
征询乙银行、甲公司的意见,乙银行书面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但甲公司坚决反对,A
法院仍裁定中止执行,并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给甲公司住所地的B法院。
请问:(1) 在甲公司坚决反对的情况下,A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并将案件材料移送B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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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做法是否合法? 为什么?
(2) 如果B法院经审查,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案件,A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执行案件?
(3) 如果B法院裁定宣告甲公司破产,A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执行案件?
(4) 如果B法院经审查,不受理甲公司的破产案件,A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执行案件?
答:(1) 合法。本案中,甲公司系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
执行人乙银行已书面同意移送,即便被执行人甲公司反对,仍然符合执行转破产的移送审查
条件。
(2) A法院应当解除对甲公司厂房及机器设备的保全措施,并将已查封的财产及相关执
行材料移交给B法院。
(3) A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甲公司的执行。
(4) A法院应当恢复对甲公司的执行。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
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
清偿。
(三) 《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的融合点
执行标的
案外人
请求排除执行的对象
具体条件
类型
①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②在一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
偿权、抵押权以及一
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交付执行法院的价款
足以代为清偿相应主债权
般金钱债权
不动产
被执行人
①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书面买卖合同;
名下不动产
买受人
②查封前已支付全部价款,或已按照合同
一般金钱债权
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在查封后至一审法
庭辩论终结前已将剩余价款交付法院;③
查封前,案外人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④
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①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且债务履行期
被执行人
不动产抵
限已届满,查封前已签订有效的不动产抵
名下不动产
一般金钱债权
偿给案外
债协议;②抵债金额与抵债时执行标的的
实际价值基本相当;③在查封前已合法占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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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该不动产;④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办
理过户登记
【小案例】中港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凯盛集团的300万工程款,执行中查封了凯盛集
团名下的一套房屋,案外人李康健提出执行异议:(1)如果李康健主张已经与凯盛集团签订
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将购房款320万元交付给法院。请问:李康健能否排除中港公司对该房
屋的强制执行? (2) 如果李康健主张已经与凯盛集团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购房款全
款210万元,但由于凯盛集团一直拖延导致未能办理过户手续。请问:李康健能否排除中港
公司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
答:(1) 能。因为李康健已与凯盛集团签订合法有效书面买卖合同,交付执行法院的320
万元购房款足以代为清偿300万元的工程款即主债权,因此李康健可以排除中港公司的建设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 不能。李康健只能排除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但不能排除中港公司的建设工程
价款优先受偿权。
【小案例】中港银行基于抵押权申请对姜某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姜某名下的一套房,案外
人李长庚以该房屋已被姜某抵债给他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排除执行。法院经查,发现双
方虽然签订了以物抵债协议,但该房屋仍然由姜某居住,且抵债金额远低于该房屋的实际价
值。请问:李长庚能否排除中港银行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
答:不能。不动产抵债给案外人的情况下,案外人只有可能排除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
行,且须满足查封前合法占有不动产、抵债金额与执行标的实际价值基本相当等条件。本案
中,李长庚虽与姜某签订了以物抵债协议,但抵债金额远低于房屋实际价值,且该房屋仍由
姜某居住,李长庚未在查封前合法占有该房屋。此外,中港银行系基于抵押权申请强制执行,
而以物抵债形成的债权仅为普通债权,不能对抗抵押权的执行。因此,案外人李长庚无法基
于抵债协议排除中港银行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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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融合考点之实战演练
【案例一】
2024年3月,某市A区的顺达公司与某市K区的宏远公司签订《商铺买卖合同》, 约定:
(1)顺达公司将其位于某市B 区和平街的216号商铺出售给宏远公司,价款680万元;(2)
宏远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10 日内支付全款,顺达公司应于收到全款后30 日内配合办理过户
登记;(3) 因本合同引发的一切纠纷,均提交A 区法院处理。
2024年4月,宏远公司向顺达公司支付全部购房款,顺达公司向宏远公司交付商铺,
但因顺达公司一直未提供完整的过户材料,该商铺一直无法办理过户登记,宏远公司多次催
促,顺达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
2024年5月,宏远公司与某市L区的盛景装饰公司签订《商铺装饰装修合同》, 约定盛
景公司为216号商铺提供装修服务,工程价款65万元,工期一个月。盛景公司进场施工后,
又将其中水电改造部分分包给个体工商户“明亮水电行”, 经营者为周某。
装修完工后,宏远公司验收时发现:地面大面积空鼓、卫生间防水渗漏、电路布线不规
范。宏远公司当即通过微信向盛景公司项目负责人发送现场照片、短视频及整改通知,并对
沟通全程进行了录音保存。盛景公司否认存在质量问题,认为系宏远公司使用不当所致。双
方协商后,委托某机构对装修质量及成因进行了鉴定,该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定:案涉装修
存在多项施工质量缺陷,缺陷系施工工艺不规范导致,与使用无关,并估算修复费用约8
万元。此后宏远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剩余25万元装修工程款,盛景公司多次催讨无果。
2024年8月,某市D区的恒通公司将顺达公司诉至A区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500万
元,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恒通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恒通公司向某市B区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法院于2024年10月查封了前述216号商铺。
2024年11月,盛景公司向某市K区法院起诉宏远公司,要求支付剩余装修工程款25
万元。宏远公司抗辩称装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将前述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视频、录音
以及某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提交给法院。此外,宏远公司申请法院追加明亮水电行作为第三
人参加诉讼。
2024 年12 月,宏远公司向B区法院提出异议,认为其已购买并实际占有216号商铺,
请求法院解除对该商铺的查封。B区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了宏远公司的异议。
结合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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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顺达公司与宏远公司在《商铺买卖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是否有效? 为什么?
2.B 区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恒通公司的执行申请? 为什么?
3.K区法院是否有权受理盛景公司提起的诉讼? 为什么?
4.B 区法院裁定驳回宏远公司异议的做法是否正确? 宏远公司应如何救济自身权益? 请
说明理由。
5.宏远公司申请追加明亮水电行参加诉讼,法院能否准许? 为什么?
6.宏远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视频、录音以及某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分别属
于何种法定证据种类? 为什么?
【采分点答案及题目解析】
1.有效。商铺买卖合同纠纷属于财产权益纠纷,可以适用协议管辖,双方约定由顺达公司
所在地的A区法院管辖,该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符合协议管辖的成立条件。
2.有权。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由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
财产所在地法院负责执行。本案中,B 区法院作为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即商铺)
所在地法院,有权执行该案。
3.无权。盛景公司与宏远公司之间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纠纷,
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应由商铺所在地的B 区法院专属管辖,K 区法院作为被告住
所地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典型案例】入库案例“北京某空间展示有限公司诉上海某薄膜发电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
纠纷案”(2020) 最高法民辖93 号: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 还应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
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因此,
当事人因履行装饰装修合同发生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4.不正确,宏远公司可以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本案中,顺达公司与宏远公司在商铺
被查封前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商铺买卖合同》, 支付全部价款且实际占有商铺,未办理过户
系因顺达公司未提供材料,而韭宏远公司自身原因所致。因此,宏远公司对案涉商铺的权益
足以排除恒通公司公司基于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法院不应驳回宏远公司的执行异议。
此时宏远公司可以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来救济自身权益。
5.可以准许。本案中,本诉是盛景公司与宏远公司的装修合同纠纷,“明亮水电行” 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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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程的分包人,其对案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是否承担责任有法律上
的利害关系,因此法院可以准许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6.(1) 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视频、录音,都属于电子数据。这些证据均属于形成或在
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因此是电子数据。
(2) 双方自行委托机构出具的装修质量认定意见,属于书证。当事人在诉前或诉中针对
某些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出具的书面意见,并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中
的鉴定意见,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类似于私文书证的效力。
【案例二】
案情:2023年2月,M 区的鸿途公司与N 区的远达公司签订《工业生产线购销合同》,
约定鸿途公司向远达公司供应一套自动化生产线设备,总价款620万元,远达公司应于2023
年8月31 日前付清全部款项。合同约定: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法院提
起诉讼。
2023年4月,远达公司与P区的科信公司签订《运维管理服务合同》, 约定远达公司为
科信公司提供厂区设备运维服务,服务期限1年,科信公司应于2024年2月28 日前向远达
公司支付服务费360万元。合同中还载明:“因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先提交上海仲裁
委员会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再向法院起诉。”
2023年9月,因远达公司未按期支付设备款,鸿途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远达公司支
付货款62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诉讼中,远达公司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主张双方约定
的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远达公司支付货款620万元及违约金(按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 倍计付)。远达公司以违约金过高为
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4年4月,鸿途公司向法院申请对远达公司强制执行。执行中,鸿途公司发现远达
公司对科信公司享有360万元到期债权,遂申请法院向科信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科信公司在收到通知后第10 日提出书面异议,称其与远达公司就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存在
重大争议,拒绝支付相关款项。
2024年6月,远达公司与科信公司的服务合同纠纷经上海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裁决:
科信公司应向远达公司支付服务费330万元。远达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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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鸿途公司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远达公司与科信公司之间存在
36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
结合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1.鸿途公司2023年9月提起的诉讼,应当由哪个(些) 法院管辖? 为什么?
2.针对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应当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为什么?
3.远达公司与科信公司在《运维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如何? 为什
么?
4.对于科信公司提出的书面异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为什么?
5.针对远达公司的起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做法是否合法? 为什么?
6.针对鸿途公司2024年8月提起的诉讼,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为什么?
【采分点答案及题目解析】
1.应当由M区法院或N区法院管辖。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
地法院管辖,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接受货币一方即鸿途公司
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合同履行地的M 区法院和被告远达公司住所地的N 区法院有
管辖权。
2.由远达公司承担证明责任。本案中,远达公司主张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属于积极抗辩
事实,应由主张方远达公司举证证明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3.“先仲裁条款”有效,“后诉讼条款”无效。远达公司与科信公司虽就同一争议约定了仲
裁和诉讼两种争议解决方式,但约定先适用仲裁,后适用诉讼的,属于“先裁后审”协议。
其中,“先仲裁条款” 中明确约定上海仲裁委员会,符合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应认定为合
法有效;而“后诉讼条款”因违反仲裁一裁终局的原则,应认定为无效。“后诉讼条款无效”
不影响“先仲裁条款”的效力,因此该争议解决条款中的仲裁部分有效。
【典型案例】入库案例“官某彬诉魏某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或裁或诉” 条款因当事人提
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应为无效。至于约定“先裁后诉” 的争议解决条款,虽然关于“伸
裁不成的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的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将争议提交仲裁的约定的效力。
4.法院不得对异议进行审查,不得对科信公司强制执行。鸿途公司申请代位执行,科信公
司作为次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15 日内) 对到期债权提出了书面异议,法院不得审查异
议是否成立,直接停止对该笔债权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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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法。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
受理。远达公司与科信公司之间存在有效仲裁协议,且仲裁机构已作出裁决。远达公司不服
裁决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应当不予受理。
6.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确认之诉的适用条件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
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旨在明确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鸿途公司并非远达公司与科信
公司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其对他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确认利益,不符合确认之诉的起
诉条件,鸿远公司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典型案例】入库案例“燕某某诉唐某某、胡某某、郭某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确认之
诉是诉讼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诉讼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
关系的诉,其目的是通过法院确认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进而肯定自己所享有的实体权利
或否定自己应承担的义务。一方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另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民事
法律关系的,不符合确认之诉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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