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文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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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 诉讼调解流程
第一步: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步:法院依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例外: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案件(仅限于一审案件)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4)当事人各方均同意不制作调解书
第三步:当事人均签收调解书,调解书生效
【注意】
(1)已经签收调解书的人不能反悔
(2)依法没有制作调解书的案件,一方拒不履行调解协议内容,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
制执行调解协议内容
(3)不能依据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制作判决书。例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离婚案件和涉外案件
(4)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调解的处理: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
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
(5)调解协议约定担保的处理: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
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考点二 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1.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2.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
3. 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选民资格案件、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重大疑难的案件除外)、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除权判决阶段除外)
4. 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
2026 李潇潇民诉法考前几页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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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适用二审程序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
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
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考点三 回避制度
回避的决定主体:
1. 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2. 审判人员(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法官助理和执行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3. 其他人员(翻译人员、勘验人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考点四 诉的分类
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确认之诉的确
认对象为法律关系,而不能确认案件事实
给付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义务的诉讼。依据履行义务的内容不同,给
付之诉可以分为财物给付之诉和行为给付之诉
形成之诉
形成之诉也称为变更之诉,指原告要求改变或者消灭既存法律关系的诉,如离婚
之诉、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等均为形成之诉。
【注意】依据普通形成权发动的诉讼,是确认之诉,而依据形成诉权发动的诉讼是
形成之诉
考点五 反诉
反诉的构成条件:
主体
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
时间
法庭辩论终结前
关系
本诉与反诉具有牵连关系:
1.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
2. 本诉与反诉基于相同事实
3. 本诉诉讼请求与反诉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性质
独立的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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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六 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一般规定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1.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4.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5.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6.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7.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
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8.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规定
1. 保险合同: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
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
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运输合同: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七 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
一般规定
由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 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注意】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
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特殊规定
1. 交通事故: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
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2. 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
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消费侵权纠纷: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
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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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八 书面协议管辖
案件范围
合同及其他财产纠纷
适用程序
只能对一审案件管辖法院进行约定
协议方式
书面形式
约定法院
必须选择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
等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法院(可以协议选择两个以上的法院)
限制
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
考点九 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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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
诉讼标的
同一种类诉讼标的
同一诉讼标的
审理和裁判方式
可合可分,合并审理需经过法院和当
事人的一致同意;无论是否合并审
理,必须分开作出判决书
必须合并审理,除非原告明确表示
放弃实体权利;只能在同一份判决
书中一并判决
参加诉讼的方式
主动起诉或被动应诉
依申请或法院依职权通知
内部关系
各共同诉讼人各自拥有独立的诉讼实
施权。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
共同诉讼人均不发生效力
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必须经其他共
同诉讼人承认,才能对其他共同诉
讼人发生效力,但是上诉例外
考点十 诉讼中权利义务转移对当事人确定的影响
1. 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2. 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3. 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
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4. 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变更当事人后,诉
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
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考点十一 担保合同的管辖
1. 主合同或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或者管辖协议的,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的,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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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的约定确定管辖;债权人仅起诉担保人的,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确定管辖
2. 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考点十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互相侵权案件的当事人确定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侵权:原告应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其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3. 行为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满18 周岁,被诉时已满18 周岁的,被侵权人请求原监
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
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此时被侵权人仅起诉行为人的,人
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申请追加原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考点十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限
1. 一般代理:仅可以代为从事一般诉讼活动
2. 特别代理: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达成执
行和解协议,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明确特别授权
考点十四 不能单独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1. 当事人陈述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
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3.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4.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5.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考点十五 自认
自认主体
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除非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或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
自认明确否认)
自认方式
口头、书面或默示自认(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
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
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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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时间
在诉讼过程中
附条件的
自认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
以承认的,由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共同诉讼中
的自认
1. 普通共同诉讼中的自认: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
生效力
2. 必要共同诉讼中的自认: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
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
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不适用自认
的情形
1. 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事实
(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涉及身份关系的
(3)涉及民事公益诉讼的
(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5)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2. 自
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法院不予确认
3.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
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
除外
自认的撤回
1.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2.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且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
考点十六 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分配的
一般规则(谁主
张,谁举证)
1. 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
证证明责任
2. 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
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3. 举例:侵权纠纷
(1)原告的证明责任负担:对四要件承担证明责任,侵权行为+ 因果关
系+ 损害后果+ 主观过错
(2)被告的证明责任负担:对法定免责或减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如正当
防卫、紧急避险、不可抗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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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分配的
一般规则(谁主
张,谁举证)
(3)民法中有一些案件为无过错责任案件,在无过错责任案件中,原告仅
对“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三个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民法中实
行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动物致人损害(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为过错
推定案件,即由动物园证明自己无过错;私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为无过
错责任案件)、环境污染案件、高度危险作业和产品质量责任侵权等
4. 同一事实的理解:同一事实既包括某一事实的积极肯定,也包括某一事
实的消极否定,如借款事实的发生和没有借款的事实就属于同一事实
证明责任分配的
特殊规则(证明
责任倒置)
1. 专利侵权纠纷: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
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 环境污染纠纷: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
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3.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
坠落致人损害纠纷: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堆放
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由堆放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
损害,由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4. 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纠纷: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
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5. 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
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6. 消费侵权纠纷: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
举证责任;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
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
6 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7. 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
情形。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证明责任分配的
特别注意
证明责任的分配只能法定,不许当事人双方协商和法官裁量确定
考点十七 诉前保全
诉前保全只能依申请启动,必须提供担保,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被申请人
住所地法院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不能据此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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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管辖权,法院应当在48 小时内作出裁定,申请人应当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 日
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考点十八 重复起诉
重复诉讼的
时间规制
只要前诉被依法受理,即使前诉正在进行,提起的后诉也可能属于重复诉讼
重复诉讼的
判断标准
前后两诉同时满足三要素:
(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重复诉讼的
例外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后诉即使满足三要素说,也不受重复诉讼的限制:
(1)前诉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2)前诉作出驳回起诉裁定
(3)前诉被依法撤诉
(4)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
应当依法受理
考点十九 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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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事项
适用阶段
适用文书
救济
裁定不予受理
程序性事项
案件受理前
裁定
可上诉、再审
裁定驳回起诉
程序性事项
案件受理后
裁定
可上诉、再审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实体性事项
案件评议结束后
判决
可上诉、再审
考点二十 诉讼的一撤到底
二审撤回起诉
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不可以再诉
再审撤回起诉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
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准许;不可以
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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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二十一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法院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
案件范围
1.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2. 非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但当事人双方
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3.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7)执行异议之诉
4.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双方也不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考点二十二 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法院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
例外:海事法院可以审理海事、海商小额诉讼案件
案件范围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
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 以下
(2)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 但在2 倍以下
(3)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①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②涉外民事纠纷
③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④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⑤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⑥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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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二十三 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
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判一律不允许上诉,但可以申请再审,小额诉讼程序再审后作
出的判决也不允许上诉,除非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
再审的,再审裁判可以上诉。
考点二十四 二审的审理范围
二审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
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不受
上诉请求范围限制。
考点二十五 二审的裁判
裁判
方式
1. 维持原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 应当改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
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 改判或发回重审: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
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 应当发回重审: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
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注意】发回重审只能发回一次,且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1)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2)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
(3)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
(4)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5. 纠正后予以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
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6. 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
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
7. 指令立案受理或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
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
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
民法院审理
8. 移送管辖: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
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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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的
特殊
处理
1. 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的情形:
原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
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
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2. 先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的情形:
(1)漏判: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
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
发回重审
(2)漏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
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
回重审
(3)离婚案件: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
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
的,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
以一并裁判
考点二十六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
通常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
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
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
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
考点二十七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理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
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
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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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已经由生效刑
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
考点二十八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当事人
1. 原告:非因自身原因未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 被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
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考点二十九 不能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类型
下列案件不能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
1.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2. 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3.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考点三十 案外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1. 直接申请再审:仅限于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
2. 发动第三人撤销之诉:仅限于非因自身原因未参加诉讼
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 执行中的救济:提出执行标的异议,在异议被驳回后,不服的原因与判决裁定无关
的,提起诉讼(执行异议之诉),不服的原因与判决裁定有关的,申请再审(执行中再审)
考点三十一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的关系
与直接申请
再审的关系
1. 通常: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例外: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
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
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2. 合并后的审理方式:
(1)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
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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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直接申请
再审的关系
(2)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
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与执行中申请
再审的关系
1.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执行法院对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
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法院不予受理
2. 尚未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在执行中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
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申
请再审,不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考点三十二 检察公益诉讼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没有法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
诉讼。检察院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30 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
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中,检
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考点三十三 公益诉讼中的多个主体起诉的处理
1. 多个公益诉讼主体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
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
为共同原告。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
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2. 多个公益诉讼主体起诉到同一个法院的,应当将其合并审理,列为共同原告;多个
公益诉讼主体诉到不同法院的,后立案的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
3. 公益诉讼主体与私益诉讼主体均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
权行为的受害人提起私益诉讼,但须另行起诉
考点三十四 民事裁判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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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程序救济
判决
案件的实体性问题
1. 上诉:一般均可上诉
例外:
(1)最高院一审审结的案件
(2)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
案件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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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对象
程序救济
判决
案件的实体性问题
2. 再审:一般均可再审
例外:
(1)非讼程序作出的裁判
(2)解除婚姻关系或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判决
(3)再审裁判(法院及检察院可以启动再审)
3. 第三人撤销之诉:一般均可以三撤
例外:(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
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
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3)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
裁判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
的生效裁判
裁定
案件的绝大多数程序性事项
1. 上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
2. 再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
3. 复议:保全、先予执行(同级复议);执行管辖异
议、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上级复议)
决定
回避、延期审理、妨害民事诉
讼的强制措施(训诫、责令退
出法庭,拘传、罚款和拘留)
复议:回避(同级复议)、罚款、拘留(上级复议)
考点三十五 涉外案件的专属管辖
下列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以及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决议的效力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2. 因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有关的纠纷提起的诉讼
3.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
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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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三十六 特别程序的总体特征
适用对象
非讼案件。例外:选民资格案件为争讼案件,但非民事争议案件,为宪法性争讼
案件
审判形式
独任审理。例外: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
层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且不能有陪审员参加
审级制度
一审终审
管辖法院
基层法院。例外:司法确认程序
调解适用
一律不可以调解
救济方式
以异议的方式救济
1. 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作出的文书为判决,其救济不受时间
限制
2.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作出的文书为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
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 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 个月内提出
考点三十七 不得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类型
下列案件不得申请司法确认
1. 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2. 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3. 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考点三十八 支付令的异议
1. 异议方式:必须书面异议。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
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2. 异议时间: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 日内
3. 异议内容:必须是从实体上否定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
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考点三十九 公示催告程序的权利申报
1. 申报时间:除权判决作出前
2. 申报程序: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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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
3. 申报后果: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
请人和支付人
考点四十 执行的管辖法院
1. 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法院或者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
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2. 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执行。符合下列条
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①执行标的额符
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②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
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
3. 执行管辖权异议
(1)时间: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 日内提出
(2)异议成立后的处理方式:撤销执行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执行
(3)救济: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且管辖权异议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考点四十一 执行异议
—
执行行为异议
执行标的异议
异议主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案外人
异议对象
执行行为
执行标的
异议方式
书面
书面
异议时间
执行程序终结前
(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执行程序终结前
审查处理
1. 异议成立,裁定撤销或者改正执
行行为
2. 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1. 异议成立,裁定中止执行
2. 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程序救济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1. 与判决裁定无关的,提起诉讼(执行异
议之诉)
2. 与判决裁定有关的,申请再审(执行中
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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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四十二 执行异议之诉的当事人确定
1. 原告: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
2. 被告: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
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申请
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
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3.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就执行标的的归属提出确权请求的,以申请执行人和被
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4. 金钱债权纠纷的财产保全、执行中,执行标的存在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案外
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首先查封、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申请保全人、申请执行
人为被告,以其他已知的轮候查封的申请保全人、申请执行人为第三人
考点四十三 执行异议之诉中不动产的登记人与买受人不一致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系该不动产买受
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并能够证明其主张同时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 查封前,案外人已与被执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 查封前,案外人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查封后至一
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执行
3. 查封前,案外人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4. 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案外人诉讼请求的,案外人交付执行的剩余价款应予及时退还
考点四十四 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协议的
效力
1. 和解协议无强制约束效力
2. 一般效力:执行程序中止(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扣
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3. 特殊效力:执行程序终结,前提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或执行
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
不履行执行和解
协议的处理
1. 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后,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
行部分应当依法扣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扣除行为违反
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2. 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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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四十五 终结本次执行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
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
限制
考点四十六 代位执行中次债务人的异议
1. 时间: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 日内)
2. 方式:口头或书面
3. 异议内容
(1)实质异议:提出自己没有履行能力或者自己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
于异议
(2)不得异议: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第三人不得否认
(3)部分异议:第三人提出部分异议的,对其承认的部分可强制执行
4. 异议效力: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考点四十七 延期审理和诉讼中止
—
延期审理
诉讼中止
适用事由
1.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
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
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
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 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1.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
否参加诉讼的
2.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
法定代理人的
3.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
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
诉讼的
5.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
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恢复审理
一般有固定的恢复庭审的时间
不确定恢复庭审的时间
法律文书
决定
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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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四十八 民事诉讼的禁诉期限
(1)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
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 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 个月内又起诉的,
不予受理
(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 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 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
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考点四十九 公告送达
1. 公告前提: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上述送达方法均无法送达
2. 公告期间: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
3. 特殊限制:简易程序、调解书和支付令不适用公告送达
考点五十 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
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
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
民法院可予支持
(2)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
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
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3)例外:不论逾期举证一方是否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举证,对方当事人对逾期
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考点五十一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1.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下列纠纷不属于可以仲裁范围:婚姻、
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特别注意】一方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主张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不
予否认的,经仲裁庭提示并记录,视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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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五十二 瑕疵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
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
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
机构名称不准确
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
适用的仲裁规则
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
的有效
仲裁协议约定两个
以上仲裁机构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
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
仲裁机构仲裁
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
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
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
议无效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
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除外
考点五十三 首席仲裁员的选任
当事人约定由3 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
指定1 名仲裁员,第3 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
事人约定第3 名仲裁员由其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的,从其约定。第3 名仲裁员是首
席仲裁员
考点五十四 在线仲裁
仲裁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除外。仲裁活动通
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的,与线下仲裁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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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五十五 仲裁员的选任和披露
仲裁员的任职
条件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8 年的
2. 律师执业满8 年的
3. 曾任法官、检察官满8 年的
4.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 具有法律知识,从事法律、经济贸易、海事海商、科学技术等专业工作,
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监察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规定有关公职人员不得兼任仲裁
员的,依照其规定。仲裁机构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海事海商、科学
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境外人士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有被开除公职、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被撤销高级职称等不再具备担
任仲裁员条件情形的,仲裁机构应当将其除名
仲裁员的披露
仲裁员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情形的,该仲
裁员应当及时向仲裁机构书面披露。仲裁机构应当将仲裁员书面披露情况、
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考点五十六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主体
既可以向仲裁机构、仲裁庭申请确认,也可以找法院确认。找法院确认,可以找四个
中级法院:1. 申请人住所地中级法院;2. 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法院;3. 仲裁协议签订地中
级法院;4. 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法院
考点五十七 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的时间
1. 当事人未达成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
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2. 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
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考点五十八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时间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的3 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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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五十九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1. 没有仲裁协议的
2.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注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完全一致
考点六十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主体及禁止情形
1. 主体:仲裁当事人及案外人
2. 禁止情形: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
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点六十一 仲裁中不同情形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
1. 撤回仲裁申请后:仲裁协议继续有效
2. 撤销仲裁裁决后:原仲裁协议也被撤销
3.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原仲裁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