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文本内容
2026 年国家统一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导学课
《民法》
韩祥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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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导学课民法
目
录
序言................................................................................................................................................................................ 1
上篇
民事法律关系....................................................................................................................................................4
第一节
民事主体................................................................................................................................................4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8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9
下篇
民事法律事实..................................................................................................................................................12
导学课程小结..............................................................................................................................................................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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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一、民法学科在法考中的地位
(一)客观题:民法分值约为35-40分之间。
(二)主观题:民法民诉法综合考查,偶涉商法,56-58分之间。
二、研习民法的常见误区
(一)死记硬背,难入法门,影视热剧,加深误解
(二)忽略法条,失去根基
如何看待民法典及对应的司法解释等条文:三重境界,终生追求。
1.解词——每一个概念都是规范概念
举例:
(1)民法典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饲养动物侵权:何谓“动物”?
2.追问背后法理——为什么要如此规定?
举例:民法典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
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3.接上生活的源头活水
每一个制度的背后,都是一幕幕的人间悲喜剧。
(三)误把起点当终点
听课仅仅是开始,反复、反复、再反复,才能化法于己身,成为安身之技艺。
三、如何理解民法知识?
(一)确立体系意识与规范意识
1.真正的体系思维是可以贯彻民法研习和应用始终的。
2.法学作为规范学科需要规范意识
(1)为何要创造规范?规范为何又要不断推陈出新?
举例:欺诈胁迫法律行为的效力,从无效到可撤销的转变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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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世界与现实世界的不同逻辑:先有罪名还是先有犯罪?
(二)探究制度背后的法理:训练利益平衡的思维
举例:在无权处分时,何时可以善意取得?何时不能?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
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
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
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
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四、鸟瞰民法:以生活为基础的解读
1.如何引起对知识的兴趣?
结合生命体验和生活感受
2.民法:有一双慈母般的眼睛
人格权编
物权编
侵权编
债权法
总则编
合同编
满足正常人
...之需求
婚姻家庭编
继承编
以传统民法为背景的知识产权法
五、进入民法世界:从总则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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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权利能力
自然人
死亡——宣告死亡
主体
法人
行为能力——监护
非法人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
客体——对象(物、行为、权利、智力成果等)
民
法
内容——→权利——义务——【责任】
总
则
非行为事实——事件和状态(地震、战争、出生与死亡、时间经过)
民事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代理
行为
事实行为
问题1:法律事实是原因,法律关系是结果,两者是逻辑先后,非时间先后。
问题2:民法中谈权利与谈法律关系之间的“貌离神合”。
问题3:法律行为概念的集中价值体现:自由。
问题4:确立事实与价值二分的思维。
【民法总则体系归结】
民法总则两大问题:
其一,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
其二,为什么会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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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主体
一、民事主体:“法律上的人”与“生理意义上的人”
民事主体范围: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民法赋予参与民事活动之资格。
【民法典总则编第13 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
担民事义务。
【民法典总则编第16 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补充】父母在胎儿娩出前可作为法定代理人以诉讼方式主张相应权利。
【民法典总则编第185 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
【溯及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前,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引起的
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1.出生
考点:出生时间证明
【民法典总则编第15 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
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
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重点提示】不以任何记载作为终极根据。
2.死亡——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
重点掌握宣告死亡★★★★
(1)法律要件
①下落不明满4 年;意外事件满2 年;意外事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能存活的无限制。
【民法典总则编第46 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
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②利害关系人申请
【民法典总则编第47 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
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的新解释,利害关系人范围如下:(三大类,无法定顺序)
第一,无限制的利害关系人
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丧偶后对被申请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女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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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申请人其他近亲属及代位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兄弟姐妹的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作为利害关系人:
a.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均已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
b.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
第三,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民事主体,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利害关系人,但是不申请
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除外。
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法律效果
①人格消灭。
【民法典总则编第48 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
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②事实未死的行为效力:所为法律行为,有效。
③婚姻关系解除。
④继承发生。
⑤单方可以决定送养子女。
(3)“死去活来”的后果:撤销死亡宣告,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均可申请,无顺序限制。
①婚姻关系:已婚的,不能恢复;未婚,书面表示不愿恢复的,不能恢复。
【民法典总则编第51 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
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
外。
②收养关系:不得以自己没有同意为由主张无效【民法典总则编第52 条】。
③财产关系:
第一,继承获得财产要返还;
第二,第三人合法取得不返还(是否有偿,在所不问);
第三,恶意利害关系人除返还财产外,有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总则编第53 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
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
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甲出境经商下落不明,2015 年9 月经其妻乙请求被K 县法院宣告死亡,其后乙未再婚,乙是甲
唯一的继承人。2016 年3 月,乙将家里的一辆轿车赠送给了弟弟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016 年10
月,经商失败的甲返回K 县,为还债将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一套夫妻共有住房私自卖给知情的丁;同年12 月,
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B.乙有权赠与该轿车
C.丙可不返还该轿车
D.甲出卖房屋的行为无效
(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民法确认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之能力。
核心是意思能力,判断标准:年龄和精神状态(不过不再称其为“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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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能力的类型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 周岁以上且精神完全正常
考点:16 周岁以上,不满18 周岁的例外,以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2)限制行为能力——8 周岁以上未成年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效力待定
【民法典总则编第145 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
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
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特别提醒】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人民法院可以
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以及标
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方面认定。
(3)无行为能力——不满8 周岁或其他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民法典总则编第144 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能力不足的认定与恢复
【民法典总则编第24 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
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
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三)监护
1.监护的类型
2.监护的其他问题
三、法人
(一)法人的“出生”与“死亡”
一般情形,始于设立登记,终于注销登记(依法不需要注销登记的,清算完成时终止)。
由此决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具有同一性。
【民法典总则编第59 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
灭。
考点:清算中法人的能力问题——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例题:依民法原理和现行民事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清算法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B.清算法人具有与原法人相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C.清算法人仅具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行为能力
D.清算法人仅具有资产清理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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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人的特征
1.独立人格——不同于分支机构(分公司、营业机构等)
2.独立财产——独立于出资人——不同于合伙和分支机构
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而分支机构的财产属于总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责任财产
3.独立责任
(1)成员(股东)有限责任
(2)法人以其所有财产(包括分支机构财产)对外承担独立责任
(3)分支机构可以承担相对的独立责任——无法承担的仍需法人承担
难点:独立责任与有限责任。法人是承担有限责任吗?
例题:特朗普与金正恩手表厂共同出资,组建了特色篮球有限公司,聘请希拉里担任总经理。问:谁
承担有限责任?【答案:出资人】
考点:总公司——分公司,一个主体!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
母公司——子公司,两个主体!
【民法典总则编第74 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
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
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例题: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
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 万元债务。对
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B.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C.无论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能否清偿,凯旋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
D.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三)法人的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同
(1)性质上的限制
①享有人格权
②不享有自然人的专属权利——身体权、健康权、身份权及继承权等
(2)目的事业的限制——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有效否?
例题: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但甲营
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
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
B.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C.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
D.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2.民事行为能力
(1)开始、结束和范围与权利能力一致——与自然人不同
(2)由代表机构实现——法定代表人(人格被法人吸收)
①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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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签订协议,后果由法人承担,但是,如果在任法定代表人签字时同时表明个
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有效,但是,对于新任法定代表人没有约束力。
3.责任能力(内外有别)
(1)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包括越权行为
【民法典总则编第62 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2)对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负责——包括侵权行为
(3)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4)法人分立与合并时关于债务约定的效力
【民法典总则编第67 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
约定的除外。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客体的有关概念
1.与客体有关的概念有四个:客体、对象、标的、标的物。
客体就是对象,对象就是标的,标的就是客体,民事法律关系中可以互换使用。
2.标的不等于标的物。
在有的法律关系中,标的与标的物会发生重合,如物权关系,小明对于自己的电脑享有所有权,此时
就所有权而言,其标的即是电脑,电脑当然是通常而言的标的物。
在有的法律关系中,标的与标的物各自独立,如债权关系,小明将一台电脑卖给小花,合同成立生效
后,小花基于债权只能请求小明做出交付电脑的行为,即给付行为,不能基于债权直接获得买卖关系中标
的物即电脑的权利。此关系中,标的为交付电脑的给付行为;标的物是电脑本身。
(二)客体的主要类型
1.物——物权的客体
特征:具有可支配性、非人格性
例题:下列选项中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的有?
A.假肢厂刚刚生产出来的假肢
B.空气
C.镶在人嘴里的假牙
D.放在地上的假牙
2.行为
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1)作为:以买卖合同之债为例,买卖哈巴狗一只,合同成立生效后,双方都有债权,买方的债权可
以请求卖方交付小狗;卖方的债权可以请求买方支付价款。都是请求对方做出某种行为,而不能直接基于
债权获得小狗或者价款的权利。
(2)不作为:请求对方不作为,比如,竞业禁止之约定。
3.智力成果——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作品、专利、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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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权利
权利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意味着一个权利作为另一个权利的客体。
首先,权利概念的相对性理解,“权利”二字出现在不同场合具有不同含义。
其次,举例说明:
国家(土地所有权)
出
让
银行(抵押权)
房地产开发商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上图中,开发商通过出让获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之后,银行因此而享有的抵押权就是以
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其客体或者对象的。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民事权利
依客体分类: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
财产权——物权、债权。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
人格尊严
一般人格权
人格自由
人格权
人格平等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人身权
具体人格权
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
身份权——亲权、配偶权、亲属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权利
自物权——所有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
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
他物权
地役权、居住权
财产权
抵押权
担保物权
质押权
合同
留置权
侵权
债权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缔约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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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类中的常见考点归纳:
1.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区分(人身法律关系与财产法律关系)
需要掌握两点不同:
(1)责任方式不同:【民法典总则编179 条】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人身权侵权
(2)是否包含精神损害赔偿不同:
①侵害人身权一般有精神损害赔偿(被侵权人死亡时,近亲属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②侵害财产权一般没有,但是,如果侵害的是特殊财产,即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财产,则有。何谓人格
象征意义的财产?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83 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
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
损害赔偿。
例题:【2015 年-66 题】张某毕业要去外地工作,将自己贴身生活用品、私密照片及平板电脑等装箱
交给甲快递公司运送。张某在箱外贴了“私人物品,严禁打开”的字条。张某到外地收到快递后察觉有异,
经查实,甲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曾翻看箱内物品,并损坏了平板电脑。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
B.张某可请求甲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C.张某可请求甲公司赔偿平板电脑的损失
D.张某可请求甲公司和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分:两者共同构成人身权
(1)人格权:人人平等,人皆有之。
【民法典总则编109 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总则编第110 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民法典总则编第111 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
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
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2)身份权:基于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权利,非人皆有之。包括:
【民法典总则编第112 条】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配偶权:合法有效的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相互享有民事权利。
亲属权:因婚姻、血缘、收养而形成的关系中主体之间彼此享有的权利。
举例: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等。
二、民事义务
权利是一方要求另一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义务是应另一方当事人请求应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的约束。
三、民事责任
【民法典总则编第179 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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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
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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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篇
民事法律事实
一、法律事实的分类:以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为中心
★区分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标准:
【民法典总则编第133 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
行为。
1.是否以“意思自治”为理念、以“意思表示”中心。
2.效果是法定还是人定。
3.行为能力适用与法律效力有无关系。
4.可否做出有效或无效的评价。
二、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
(一)内心的效果意思
1.含义:发生一定的私法效果(合同、遗嘱、婚姻等)的意思
2.判断标准——法律行为区别于好意施惠
(1)做出表示时,是否有承担法律责任的意图。
(2)对当事人利益关系及公平原则的考虑。
(3)结合生活常识、习俗考量。
例题1:在北京工作的李某自驾回老家过年,邀在同城工作的老乡王某搭车同行,后失约。
例题2:阿Q 因有急事出门,隔壁邻居王阿姨主动代为照顾3 岁的小Q,后反悔。
例题3:王一、王二、王三、王四、王五相约每周各出10 元钱共同购买相同号码的彩票,钱都交给王
五,由王五负责每周末购买。但某周末,由于王五疏忽,填错了号码,导致错过了百万大奖的机会。王一、
王二、王三、王四请王五赔偿,可否?
(二)外在的表示行为
——明示:口头、书面、肢体语言、视听资料、公证、审批、登记等
——默示:推定与沉默
【民法典总则编第140 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推定:租赁合同到期后,继续收取租金,推定合同继续有效。
【特别提醒】内在与外在,两者缺一,没有意思表示,也就没有法律行为(合同)!
1.如果是单方行为,有效果意思+表示行为。
2.如果是双方行为,除了双方都有效果意思+表示行为外,双方表示出来的意思还要达成合意。
非行为
事实
事件
客观现象的发生:人的出生、死亡、地震、海啸、战争、罢工等
状态
客观现象的持续:人的下落不明、权利的持续不行使等
行为
法律行为
(表意行为)
有效的
合同、婚姻、遗嘱、单方抛弃等
有瑕疵的
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
准法律行为
1.意思通知:如要约拒绝;2.情感表示:如被继承人对于继承人的宽恕;
3.观念(事实)通知:如债权让与的通知
事实行为
(非表意行为)
无因管理、先占、创作、发明、发现埋藏物、拾得遗失物、侵权、违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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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
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
如何认定?【思考:误签到与误签单的区别】
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
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三)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若无特别约定或法律规定,生效规则如下: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例题:甲闻乙有一玉石,遂前去询价,甲问:你多少钱卖?乙说:你出多少钱?甲说:15 万卖不卖?
乙说:20 万可以马上拿走。甲未置可否。三天后甲携20 万来买,乙说:25 万才能卖。对此理解正确的是?
A.乙说“你出多少钱”属于要约
B.乙说“20 万可以马上拿走”属于要约邀请
C.甲携20 万来买时合同成立
D.乙说“25 万元才卖”属于要约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提示:如何理解到达?【有指定按指定,未指定看知情,另有约定按约定】
(1)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
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2)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3)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四)意思表示的解释——主客观不同侧重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
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
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三、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依法成立的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
【民法典总则编第134 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
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民法典总则编第135 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补充】其他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实施的行为本身表明已经作出相应意
思表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的,是其他形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总则编第143 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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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总则编第158 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
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民法典总则编第159 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
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民法典总则编第160 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
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民法典总则编第136 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总结:一般情况下,法律行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时间上是同一的,成立即生效。只有在附条件、
附期限或者需要审批的法律行为(合同)中,成立之后暂时不能生效!
(一)含义
1.成立的含义:意思表示的完成即为法律行为的成立(事实判断)
2.生效的含义:意思表示的合法(价值判断):
(1)主体——合格——若不合格,则效力待定
(2)标的——内容——合法——若违法,则无效
(3)意思表示——真实——若不真实,则可撤销
(二)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概览
主体
内容
意思表示
法律效果
有效法律行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合法
真实
自始受法律约束
效力待定法律
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狭义的无权代理人
合法
真实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相对人催告权
善意第三人撤销权
无权处分人
权利人不追认则?无效
可撤销的法律
行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限制民事能力人
合法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中显失公平的;
3.欺诈、胁迫。
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
请撤销
无效法律行为
无行为能力人之法律行为,无效;
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
违反公序良俗的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无效;
通谋虚伪: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所为之法律行为无效。
当然无效、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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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学课程小结
一、本课程对于民法分则部分学习的意义
(一)分则中的每一部分均是一类相对具体的法律关系
物权部分——物权法律关系;
合同部分——合同法律关系;
人格权部分——人格权法律关系;
婚姻家庭部分——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继承部分——继承法律关系;
侵权部分——侵权法律关系。
(二)需要学习的基本内容
1.各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及内容(权利义务责任)如何。
2.各法律关系如何产生、变更、消灭。
分则编讲述时,各有侧重,基于不同的实践需求,各有侧重。
二、以“民事法律关系”为核心的总则思维结构对于案例分析的意义
(一)思维步骤
案例分析,具体分为三个步骤:
首先,确定案例中可能承担责任的主体,即找主体。
其次,确定主体后,再分别考查在各主体之间发生了什么。所谓“发生了什么”是指各主体之间出现
了什么样的法律事实。例如,如果是合同,则可考查合同之成立与生效、效力瑕疵、合同履行、抗辩权、
解除权、违约责任等等;如果是侵权,则可考查侵权的类型、归责原则、责任主体、免责事由等等。案例
题,至少有70%的可能是考查对具体法律事实的分析能力。
最后,明确了法律事实,自然可以知道会导致什么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一个法律关系中一定有人享有相应的权利,也一定有人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若义务人不履行,必然
导致权利不能实现或者受到侵害,此时,为了救济权利,使得权利能够真正转化为主体期待的外在利益,
必然会对侵犯他人权利者或不履行义务者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案例说明
甲,19 岁,向16 岁的乙购买了价值2000 元的儿童电子玩具一套。经查,乙在外打工,以自己的收入
作为生活来源。后甲将此玩具赠与9 岁的丙。丙玩了几天觉得无趣,遂将玩具与5 岁的丁之一套精装漫画
书互易,双方都完成了交付。一周后,丙、丁相约一起游玩,然后发生了矛盾,造成激烈争吵。丙见丁对
于电子玩具颇为喜欢,为表达自己的不满,于是向丁请求返还该玩具。丁则表示,既然已经互易,岂有返
还之理,拒绝丙之请求。
问题:按照上述民事法律关系思维分析,本案有哪些法律关系?可能的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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