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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居住权随堂笔记_2026法考客观_法-D_01先行筑基(内部班)视频+讲义_01民法视频+讲义+随堂笔记_26年法大先行筑基民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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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文本内容

11 月4 日民法课后总结
一、本日课程重点提示
居住权、地役权,占有的类型、担保的物权特征
二、本日课程重点内容总结
一、用益物权
对他人之物的利用有两种方式,(1)债权式的利用,(2)物权式的利用。所谓用益物权,
指的是在他人之物上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能的物权。我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
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五种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指农业经营者通过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在集体经济组织或国家所有的农
用地上享有的进行耕作、养殖或放牧等利用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的经营权的设立是
合同生效主义,互换和转让是合同生效,登记对抗。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
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出让或划拨,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
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
住的需要的用益物权,居住权登记设立。
提示! 不能将一切居住房屋的权利均理解为居住权。
地役权指的是为自己土地之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合同生效设立,未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占有
1.占有的认定
(1) 占有是不是物权,但是占有物的平和秩序民法要保护
(2) 关于占有的认定,要兼具体素和心素,客观上控制占有物,主张上对占有有认识
(3) 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临时性的占有也不是占有如试衣服,意义是不能对他们主
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2.占有分类
(1) 自主占有,是把自己的当成物主人的占有,对称概念是他主占有,
(2) 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指的是基于合同关系的占有,承租人是直接占有,出租人
是间接占有
(3) 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甲的手机被乙偷走,借给丙,丙对于乙是有权占有,乙丙
对于甲是无权占有
(4) 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二者是对无权占有的细化分类,前者是指不知道自己的没
有占有权利,后者是指明知无权而占有
有权占有≠有权处分
3, 占有的推定
有权无权搞不定,推定为有权占有;
能够确定是无权占有,善意恶意搞不定,推定为善意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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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物权
(一) 担保的概念特征
担保,顾名思义,是为担保某项债务的实现而采取的措施,所以该项债务是主法律关系,
担保是从法律关系。无论是担保物权还是保证之债,都具有从属性。担保物权属于从属权利,
从属于主债权债务,所以一旦主债权债务发生变化,其担保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受到影响。具
体来看,从属性表现在六个方面:
1.成立上的从属性:主债不成立,担保不成立。
2.效力上的从属性:
(1)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2) 独立性约定无效: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
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独立性约定无效,但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3.内容和范围上的从属性:
4.担保的范围以主债务的范围为限(≤主债务): 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大于主债务的,
大于的部分无效;对担保责任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无效。
【注意】担保人承担责任超出范围部分:不能找债务人追偿,可以找债权人返还。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债内容: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减轻的,对变更后的担责;
加重的,对变更前的担责(对小的担责) 。
移转上的从属性(详见债编部分债的移转)
【区分】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履行期: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5.抗辩上的从属性:担保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如抵销权、撤销权;即使
债务人放弃,担保人仍可主张。
:
(1) 主债权转移,原则上担保随之转移,通知担保人后,担保人对新债权人承担担保
责任。
(2) 主债务转移,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再对新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6.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消灭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二) 担保的主体
法律律强制性规定以下主体不能提供担保:
1.机关法人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无效。如政府、法院、检察院等。
例外: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担保有效。
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无效。
例外: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依照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
对外提供担保的,担保有效。
3.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组织+用公益设施设
定担保,担保合同无效。也就是说,①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
构等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有效。②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可以作为担保物。如西南政法大学的
课桌不得作为抵押物。
(三) 保物权的一般规定
1.优先受偿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就该担保物优先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受偿。
例:甲欠乙丙丁钱,只给乙以房屋设定了抵押权。甲无力清偿且财产只有该栋房屋时,
乙可以直接请求拍卖、变卖房屋就房屋价款优先受偿,而丙丁只能等乙受偿完(如果还有剩
余) 才能受偿。
2.物上代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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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并不消灭,担保物权人可以就
获得的物上代位金: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且顺位不发生变化;被担保的
债权履行期限未届满可提存。
例:甲欠乙钱,丙以房屋提供抵押。后洪水将房屋冲垮,丙获得200 万保险金。乙抵押
权未消灭,可以就200万的保险金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人要通知赔偿或补偿义务人向自己给付。
通知后,向担保人给付无效,担保物权人可要求再向自己给付;
未通知,向担保人给付有效,担保物权人不能要求再向自己给付。
3.不可分性
甲欠乙80万,丙以价值50万的房屋提供担保。
钱动
担保物(房) 担保债权(钱) 的全部:
房不动
1.债权部分消灭的,剩余债权仍享有担保物权。若甲已清偿50万,乙就剩余30万
债权仍对该价值50万的房屋享有担保物权。
2.债权部分转让的,保留部分和转让部分债权都对担保物享有担保物权。若乙将40
万债权转让给丁,乙、丁的2个40万债权都对该价值50万的房屋享有担保物权。
房动
担保物(房) 以其全部担保债权(钱):
钱不动
1.担保物的价值增加/减少,都以担保物的全部担保债权。若丙的房产增值至100万,
乙仍对整个房屋享有担保物权(而不是一半房屋)。
2.担保物被分割或部分转让的,分割、转让后的各部分担保物都担保债权。
总结:是整个物&整个债的对应;不是物背后价格和债的对应。
(四) 担保物权权利保护期间
【不交付的担保物权:低保护】抵押权、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主债诉讼时
效届满,权利不受保护。例:甲欠乙钱,丙以房屋提供抵押。现甲乙主债务诉讼时效已经过
3 年。此时乙不得再主张行使抵押权。
【交付的担保物权:高保护】动产质权、以交付权利凭证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留
置权:主债诉讼时效届满后,仍可以行使担保物权
(五) 抵押权
1.概念特征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第三人【抵押人】, 通过签合同(动产抵押) /签合同+登记(不动产
抵押) 的方式(不转移占有), 为债权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财产【抵押物】, 债务人到期
不还款,债权人可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2.担保财产的范围
种
类
对抵押合同效力的影响
(1) 土地所有权
抵押合同无效(土地公有,无法变现)。
抵押合同无效(有社会保障性质),除非法律规定可以抵押:
(2) 宅基地、自
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
①土地经营权可以抵押;
②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只能随上面厂房一并抵押)
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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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违法建筑物
抵押合同无效,除非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办理合法手续。
【注意】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合同不因土地上有违法建筑物
而无效。
(4) 划拨建设用
合同有效:以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其上的建筑物抵押,即使未办理
地使用权
批准手续,抵押合同也不因此无效(促进交易)。只是影响实现:实现时
优先补缴出让金。
(5) 所有权、使
合同有效;
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
物权效力:经调查为有权处分,可以继受取得抵押权;经调查为无权
处分,满足善意取得条件可善意取得抵押权。
的财产
(6) 查封、扣押、
合同有效;
监管财产
只是影响实现:查封、扣押、监管措施解除的,才能实现抵押权。
3.抵押权的设立
不动产抵押权设立=合同有效+登记。
如果没登记的如何处理?
(1) 因可归责于抵押人原因不能登记(如抵押财产转让): 债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在约
定的担保范围内担责(包括主债、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费用等)。如丙
以价值200 万的房产担保甲对乙100 万的债务,利息为10 万,抵押权通过拍卖实现,缴纳
拍卖佣金1 万,担保范围即111 万;若因丙原因,抵押权未能设立,乙可以请求丙在111
万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 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原因不能登记(如邻居放火烧、政府征收): 债权人可以请求
在抵押人已经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范围内担责。
三、随堂练习
1、张某拾得王某的一只小羊拒不归还,李某将小羊从张某羊圈中抱走交给王某。下列
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4-9, 单选)
A.张某拾得小羊后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权
B.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占有
c.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占有
D.李某侵犯了张某的占有
2、2013年2月,A地块使用权人甲公司与B地块使用权人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在B
地块上修路。同年4月,甲公司将A地块过户给丙公司,6月,乙公司将B地块过户给不知
上述情形的丁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3-56, 多选)
A.2013 年2月,甲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B.2013 年4月,丙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C.2013年6月,甲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D.2013年6月,丙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3、李老头准备转让自己的房子,但转让后无处居住,遂在将房子转让给王某时约定,
在办理房子过户时一并为李某设立居住权登记直到李某去世。后李某和王某办理了房子的过
户登记,但因故居住权登记未能办理。后来李某要求王某办理居住权登记,王某拒绝。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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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多选,2020年回忆版)
A.李某可以主张王某继续履行办理居住权登记的义务
B.居住权因未登记没有设立
c.李某对该约定享有的为债权
D.李某可向王某主张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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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课后习题答案
1.【答案】D
【解析】本题中,小羊系遗失物,张某拾得的行为系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故
A项表述错误,不当选。张某拾得“王某”的小羊拒不归还构成“无权占有、恶意占有、自主
占有”。王某是所有权人,作为占有人的张某当然无权要求王某(所有权人) 返还占有。故
B项错误,不当选。占有的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据此可知,张某虽然
属于“无权占有人”,但作为第三人的李某也不得侵犯张某对于小羊占有的这种“事实状态或
事实管领力”。故D项正确,当选。但是,此时小羊已经返还给所有权人王某,李某不再现
实占有小羊。因此,张某无权要求李某返还占有。故C项错误,不当选。
2.【答案】AB
【解析】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本题中,2013 年2 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协
议生效时,甲公司即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故A项正确,当选。地役权具有从属
性。本题中,2013年4月,甲公司将A地块过户给丙公司,基于地役权的从属性,自2013
年4月后,丙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甲公司退出,甲不再享有地役权。故B
项正确,当选。C项错误,不当选。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本题中,2013年6月,乙公司将B地块过户给“不知情”的丁公司。因地役权
未登记,因此,丙公司不可以对丁公司主张B地块的地役权。故D项错误,不当选。
3.【答案】ABCD
【解析】《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
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
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
立。”据此,签订设立居住权的合同后,若未办理居住权登记的,居住权本身不成立,但不
影响居住权合同的效力。本题中,未办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未设立,但合同有效,李某享
有合同债权,可请求王某继续履行。王某履行迟延,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故选项
ABCD均正确。
五、下次课程预习内容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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