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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私塾(四)20_2026法考客观_瑞-D_刑法路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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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私塾(之四)》案例分析
路遥的刑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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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私塾(之四)》案例分析
张明楷著路遥整理
2025 年7 月出版
案例三十九
强奸罪(当众的判断)
某日晚18 时许,王某与同事傅某、刘某等人在某酒店包厢饮酒吃饭后,一
起到由王某联系的酒店服务员即被害人吴某预订的该酒店KTV 包厢,与被害人吴
某等继续饮酒。后王某利用其同事醉酒不注意,趁被害人吴某醉酒而瘫坐在沙发
上之机,将吴某的裙子、内裤脱掉对其实施性侵。当晚22 时50 分许,当酒店楼
面主管韩某推门进入该包厢欲征询客人对酒店服务意见时,发现并制止奸淫行为,
韩某通知工作人员到场后报警。同日,公安机关在该包厢抓获王某。
问:王某的强奸是否成立当众强奸?
答:
1.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的性侵行为,加重了对他人性行为自主权的侵害。
2.一审法院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判处10 年有期徒刑,但二审法院
改判为7 年有期徒刑,改判的理由是,王某实施强奸犯罪的KTV 包厢系由王某租
订,在该段时间内仅王某及其朋友可以出人,以及酒店服务人员依职可以出人,
其他人无权随意出人该包厢,故王某在其租订的KTV 包厢内的消费期间,该地点
不属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场所。而且,王某在实施强奸行为时,其朋友都睡觉了,
王某的行为也不属于当众强奸。
3.张老师观点:
二审的改判是合适的。KTV 包厢不是公共场所,是特定人才可以进入的,不
是他人可以随便进入的。
根据2018 年11 月9 日最高检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42 号)观点,
行为人在教室、集体宿舍等场所实施猥亵行为,只要当时有多人在场,即使在场
人员未实际看到,也应当认定犯罪行为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2023 年5
月24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
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18 条也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学生
集体宿舍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
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猥亵。
当众确实不需要在场的人看到,但要求在场的人有看到的可能性,或者说在
场的人随时可能看到。在我们讨论的这个案件中,由于其他人都睡觉了,随时看
到的可能性较小,不评价为当众也是可以接受的。
案例四十
强制猥亵罪
《刑法的私塾(之四)》案例分析
路遥的刑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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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6 月,欧某在一个剧院三楼的公共厕所内,将手机伸到厕所和洗澡
房之间的透气窗,拍摄了被害人吴某的裸照及其洗澡的视频。此后欧某再次以同
样的方法拍摄到了吴某母亲涂某的洗澡视频。同年12 月,欧某通过微信将其拍
摄到的两段洗澡视频及截图发给了吴某,以将所拍摄到的视频发到互联网上相要
挟,要求吴某自拍裸照和自慰视频发给欧某。吴某拒绝后,欧某继续用淫秽语言
骚扰吴某,并将自己的性器官照片通过微信发给吴某,继续威胁吴某拍裸照和自
慰视频,吴某再次拒绝并报警,后欧某被抓获。
问:欧某成立什么罪?
答:
1.偷拍行为的认定:
在拍照之前,不存在公民个人信息这个行为对象。所以,单纯的偷拍行为不
仅不能成立强制猥亵罪(没有采用强制手段),也不能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和猥亵儿童罪的区分:猥亵儿童只需要把淫秽照片给儿童看就够了(可以隔
空进行)。儿童跟成人不一样,让儿童自己拍裸照,就相当于强制儿童看淫秽照
片,危害了儿童的性的身心成长健康。如果欧某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行给吴
某拍裸照,当然构成强制猥亵罪,但欧某没有这样实施行为。
2.后续强迫他人将自拍的裸照或自慰视频发给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可以构成
强制猥亵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