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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遥刑法主观专题小案例(解析版)_2026主观文档资料_路遥刑法主观专题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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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B 站/小红书/抖音:路遥的刑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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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主观基础案例带练
事实一(带写案例)
知识点:不作为犯罪、正当防卫、人身犯罪
理发店老板娘李某容留甲女在店内卖淫。某天早晨6 点,一位年纪比较大的
嫖客去找甲女,二人刚要在地下室的房间发生性关系的时候,甲女就发现嫖客犯
病了,然后她就跟李某说要报警或者打120,李某不同意。到了7 点,甲女到地
下室查看,发现嫖客还处于发病状态,但还活着,于是又上来跟李某说要报警或
者打120,李某还是不同意。李某9 点钟、10 点钟至地下室查看时,嫖客还是活
着的,但她仍然没有打电话报警或者急救。李某11 点钟到地下室的时候,发现
嫖客已经死亡。当天晚上,李某和甲女两个人把被害人尸体掩埋了尸检报告显示,
被害人因为心脏病发作而死亡。(事实一)
疲惫不堪的李某回家后,把车停在自己家的停车位上,乙把自己的车停在李
某的车位边,导致第二天李某的车开不出来。乙将此事告诉了好友丙,丙跟李某
的关系也不好。李某把这件事告诉了物业。物业来人后,丙随后也来了,丙左手
拿着一根拐杖,使劲朝李某打过去,但不清楚是否打中李某。此时,李某上前去
夺丙的拐杖,在李某夺拐杖的过程中丙坐在地上,导致尾椎骨骨折,属于轻伤。
(事实二)
1.事实一中,李某和甲女是否成立犯罪?成立什么罪?
2.事实二中,李某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
做题思路:
1.先通过案例搜索知识点,事实一涉及不作为犯罪(通过案例素材),事实
二涉及正当防卫(也可以通过题干得知)。
2.事实一,面对不作为犯罪,需要考虑应为——能为——不为,三者具有先
后顺序,优先考虑应为,且大部分案件考察都集中在应为。若有义务,要说清楚
义务的来源,进而分析能为、不为;最后根据案件描述的危险和行为人的主观确
定罪名。
路遥方法论:先定性——再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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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实二,面对正当防卫,先考虑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前提,是否已经
符合客观法益侵害性;若具备前提,再一一判断正当防卫的要件。
路遥方法论:起时对主限
(一)事实一
1.(直面问题)李某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回答原因)理由如下:
(1)(定性,应为-能为-不为)被害人发生危险的领域是在李某经营的理
发店,即被害人处于李某的支配领域内,由此,李某对被害人具有保护义务;李
某在明知被害人处于危险状态后,对被害人具有救助能力;被害人虽然处于发病
状态,但还活着,说明当时被害人具有被救助的可能性,正是由于李某的不救助
才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二者有因果关系。综上,李某成立不作为犯罪。
(2)(定罪,考虑危险程度和行为人的主观)至于李某不救助的行为性质,
要考虑危险的紧迫程度、作为义务的强弱程度、履行作为义务的难易程度等要素。
甲女在地下室观察时要求李某报警或者拨打120,被害人显然具有生命的紧迫危
险,李某对此危险具有明知但是放任的态度,所以,对李某可以认定为不作为的
故意杀人罪。
(3)(查漏补缺,多个罪名要进行罪数判断)李某容留甲女卖淫的行为还
成立容留卖淫罪,应当与李某的故意杀人罪进行并罚;李某事后掩埋被害人尸体
的行为由于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2.(直面问题)甲女不构成犯罪。
(回答原因)理由如下:
虽然甲女在此卖淫,但理发店不是甲女的支配领域。虽然被害人的死亡与甲
女卖淫有关,但被害人是自己主动去嫖娼的,心脏病发作不能归属于甲女的卖淫
行为。综上,甲女不存在任何作为义务的来源,不成立犯罪。
(二)事实二
(直面问题)李某不属于正当防卫,也不成立犯罪。
(回答原因)理由如下: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成立的前提都是:行为人已经实施了危害
行为,造就法益侵害结果(包括危险),即已经符合客观法益侵害性。李某只是
夺走丙的拐杖时,丙是为了避免拐杖被夺走而自己后退进而坐在地上,虽然貌似
夺拐杖的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有条件关系,但不能将伤害结果归属于李某的行为,
即李某并没有对丙进行危害行为,也没有因果关系,其行为不符合客观法益侵害
性,不成立犯罪,也无须进入正当防卫的评价。
(但如果甲推了丙导致丙坐在地上进而受伤,则可以将伤害结果归属于甲的
行为,这时要考虑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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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二(练习案例)
知识点:因果关系、正当防卫
某日,吕某(高中生)在学校因为足球场地问题与同校陈某等人发生口角,
陈某一方有十多人,吕某只有一个人,双方叫嚣约架。陈某随后找来很多人,拿
着各种器械,吕某在球场没有动,叫来了朋友张某。陈某方3 个人先动手,吕某
被陈某等人打倒在地后,从张某那里要了刀进行反击,造成对方一死一轻微伤。
吕某身上3 处受轻微伤。(事实一)
经过此事后,陈某的哥哥大陈对吕某怀恨在心,意图教训吕某。某日,大陈
找到吕某,用硬质的橡胶棒反复殴打吕某,造成了致命伤,此时,大陈以为吕某
死亡了,就将真相告诉了父亲老陈。老陈立即到了现场,也误以为吕某已经死亡。
为了伪装成吕某自杀死亡,老陈就将吕某吊在门把手上,事后查明,其实就是这
一行为导致了吕某的死亡。(事实二)
1.事实一中,吕某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
2.事实二中,能否认定大陈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如果肯定老陈
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会不会影响对大陈行为的认定?
(一)事实一
(直面问题)吕某成立正当防卫。
(回答原因)理由如下(起时对主限):
(1)(整体规划)陈某方3 个人先动手,吕某被陈某等人打倒在地,说明
吕某面对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起时);吕某对不法侵害人进行还击(对);
且吕某具有防卫目的(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限),成立正当防卫。
(2)(疑难击破)根据《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
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
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陈某一方提出约架,吕某的同意并不
等于他没有防卫意思,防卫一方所谓的同意约架其实是对正当防卫的准备
(3)(疑难击破)陈某一方有十多人,已经着手的就有3 人,吕某已经被
打倒在地,应当认为陈某等人的行为严重威胁吕某的人身安全,所以吕某的防卫
即使造成对方一死一轻微伤,也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二)事实二
1.(直面问题)大陈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回答原因,若本题没有问观点展示,答出多数观点即可)理由如下:
大陈意图教训吕某,对吕某具有伤害的故意;大陈用硬质的橡胶棒反复殴打
吕某,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大陈以为被害人死亡后喊父
亲一起来处理尸体的行为,是一种正常的介入行为,因而前面行为的特殊危险就
实现了,也就是说大陈也要对死亡结果负责。因此大陈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
亡)。
2.老陈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不影响大陈的行为性质。
(回答原因)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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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陈并未参与大陈的伤害行为,也对此没有共谋,不需要对大陈的伤
害行为负责。老陈误以为吕某已经死亡,将吕某吊在门把手上致其死亡的行为成
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2)一个死亡结果完全可以归属于不同人的行为,老陈和大陈共同导致了
吕某的死亡,老陈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大陈认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并不矛盾。
(3)(查漏补缺,多个罪名要进行罪数判断)老陈的行为还成立帮助毁灭
证据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想象竞合关系,择一重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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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带写案例)
知识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人身犯罪(涉及观点展示)
甲绑架了张某的儿子,以杀害儿子为威胁,要求张某去抢劫某银行的巨额现
金,否则要杀害其子。张某为了挽救儿子的生命而实施了抢劫银行的行为。银行
保安黄某是退伍军人,发现张某来抢银行,立即拿起银行的防爆工具攻击张某,
张某被黄某制服并被打成重伤。(事实一)
刘某欠甲50 万赌债,甲要乙和丙去扣押刘某要回50 万。于是乙、丙扣押了
刘某,但乙和丙在拘禁刘某的过程中,发现刘某曾经偷过自己的电动自行车,便
打了刘某两耳光,并将其推倒在地,然后将刘某单独关在一个房间里,第二天早
上,乙、丙发现刘某已死亡。经鉴定,刘某是被打耳光导致耳膜穿孔诱发心脏病
而死亡。
1.事实一中,如何评价甲、张某、黄某的行为?
2.事实二中,如果认为《刑法》第238 条第2 款后段是注意规定,对乙、丙
和甲应当如何处理?如果认为《刑法》第238 条第2 款后段是法律拟制,对乙、
丙和甲应当如何处理?
做题思路:
1.先通过案例搜索知识点,事实一涉及人身自由犯罪、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等(通过案例素材),事实二涉及非法拘禁罪的法律拟制(通过题干得知存在观
点展示)。
2.事实一,多人案件中,先找实行犯,若都有实行行为,可以先回答最简单
的,再写自己不确定的。
路遥方法论:每个人每个罪都给分
3.事实二,面对常见观点展示,先回忆多数观点(客观题观点);再从对立
面思考少数观点。
非法拘禁的记忆口诀:1+过失结果加重;2+过失法律拟制
(一)事实一
1.(直面问题)甲成立绑架罪和抢劫罪。
(回答原因)理由如下:
(1)(套入该犯罪构成中最关键的要素)甲为了向张某提出不法要求,绑
架了张某的儿子,成立绑架罪,在控制张某儿子时,该犯罪已经既遂。
(2)(间接正犯的关键词是“支配”)甲通过控制张某的儿子,胁迫张某
抢劫,对张某进行“支配”,成立抢劫罪的间接正犯。
(3)(多个罪名要罪数判断)甲的两个行为应当并罚。
2.(直面问题)张某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
(回答原因)理由如下:
(起时对主限)张某面临孩子被绑架、杀害的正在进行中的风险(起时),
迫不得已抢劫银行,侵害合法利益以保护更加危急的人身法益(对主),没有超
过必要的限度(限),属于受强迫的紧急避险。
3.(直面问题)黄某不成立犯罪。
(回答原因)理由如下:
(定性+处理)黄某以为张某在实施抢劫,进行还击,即黄某以为自己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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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正当防卫。但是实际上张某的行为是紧急避险,不是客观的不法侵害。不知真
相的黄某对张某实施的反击,成立假想防卫。
在假想防卫下,黄某没有犯罪故意,也不可能预见到张某的行为是紧急避险,
因此也没有过失,属于意外事件,故不成立犯罪。
(二)事实二
甲、乙、丙主观上是为了索要赌债而扣押刘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成立
非法拘禁罪。
1.(根据题目提示的思路答题)如果将《刑法》第238 条第2 款后段理解
为注意规定的话,那么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中的“暴力”就具有故意心态。
但是本案中乙、丙暴力致人死亡的行为是过失心态,不能适用《刑法》第238
条第2 款,只能认定非法拘禁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数罪并罚。
而由于甲没有实施暴力行为,甲对乙、丙超出非法拘禁的暴力也没有认识,
所以,死亡结果不可能归属于甲的行为,甲只成立非法拘禁罪的教唆犯。
2.(根据题目提示的思路答题)如果将《刑法》第238 条第2 款后段理解为
法律拟制的话,那么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中的“暴力”就具有过失心态。
乙和丙在非法拘禁中,使用了暴力过失致人死亡,根据法律拟制,成立故意
杀人罪的共犯。
但是甲显然对乙和丙的暴力行为没有认识到,不能适用法律拟制的规定。
同理,由于甲没有实施暴力行为,甲对乙、丙超出非法拘禁的暴力也没有认
识,所以,死亡结果不可能归属于甲的行为,甲只成立非法拘禁罪的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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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练习案例)
知识点:犯罪形态、财产犯罪(涉及观点展示)
甲租用某建筑公司场地开舞厅,并为舞厅财产购买了30 余万元保险。后因
甲无力支付租金,场地被建筑公司封锁。甲决定放火烧毁舞厅:一来可以解对建
筑公司之恨,二来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取保险赔偿金。甲在放火后败露,未到保险
公司索赔即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事实一)
甲还经营了一休闲场所,强迫新来的服务员小王卖淫,但小王不同意。某日,
嫖客周某到来后,甲收取了周某的嫖资后安排小王接客。在包厢中,小王向周某
说明被老板所迫,但自己不愿意卖,拒绝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于是,周某向甲说
明小王不愿意,因而要求索回嫖资。甲到包厢后对小王实施暴力,扒光小王的衣
服,然后对周某说,小王已经同意了。周某进入包厢后对小王说“这不怪我噢”,
遂与小王发生性关系。(事实二)
1.针对事实一,公诉人认为甲构成保险诈骗未遂,辩护人认为保险诈骗构成
诈骗预备。请分别说明公诉人和辩护人的理由。
2.针对事实二,甲和周某构成什么罪?
(一)事实一
甲的行为构成放火罪无疑。
1.(根据题目提示的思路答题)公诉人认为甲构成保险诈骗未遂,即认为甲
的行为已经着手,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
根据形式的客观说,只要实施了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着手。本案
中的甲已经实施了为了保险诈骗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已经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
的保险诈骗罪中的行为,因此可以认定为已经“着手”,却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未能得逞,因此属于保险诈骗未遂。
2.(根据题目提示的思路答题)根据实质的客观结果说,行为对法益造成了
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就是着手。本案中甲虽然制造了保险事故,但尚未向保
险公司索赔,甲的行为并未导致保险公司陷入处分财产的具体、紧迫的危险之中,
因此甲的行为并未着手,但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犯罪,属于保险诈骗
罪预备。
(二)事实二
1.(直面问题)甲成立强迫卖淫罪和强奸罪。
(回答原因)理由如下:
(1)(套入该犯罪构成中最关键的要素)甲在被害人不同意卖淫的情况下,
强迫被害人卖淫,成立强迫卖淫罪。
(2)(套入该犯罪构成中最关键的要素)在强迫被害人卖淫过程中,甲对
被害人实施暴力,压制被害人反抗,强迫被害人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成立强奸罪。
(3)(多个罪名要进行罪数判断)甲只有一个行为,强迫卖淫罪与强奸罪
是想象竞合关系,择一重罪处理。
2.(直面问题)周某也成立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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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原因)理由如下:
(套入该犯罪构成中最关键的要素)周某事实上利用了甲暴力强迫小王,致
使小王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与其性交,且周某明知甲的行为性质,二人存在意思
联络,甲和周某构成强奸罪的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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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带写案例)
知识点:对象错误、原因自由行为、人身犯罪
甲有精神病史,知道自己喝酒后会诱发精神分裂症,失去认识能力和控制能
力。但是甲意欲强奸前女友陈某,而故意大量喝酒使自己陷入精神分裂症状态,
但在该状态下,甲把李某认错成陈某,后强奸了李某。(事实一)
在甲因为上述罪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后,甲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乙抢劫
了自己1 万元的事实,但这一事实完全是虚假的。
1.针对事实一,公诉人认为甲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请说明理由(至少说明两
个不同的理由)。
2.针对事实二,甲的行为是否成立诬告陷害罪?如果不成立诬告陷害罪,是
否成立其他犯罪?
做题思路:
1.先通过案例搜索知识点,事实一涉及原因自由行为、对象错误(通过案例
素材),事实二涉及诬告陷害罪的认定(通过题干得知)。
2.事实一,题目重点为阐述“理由”,因原因自由行为通说都认为应承担责
任,但是不同学说对理由的描述不同,着重为描述“理由”。
路遥方法论:根据题干“精准打击”
3.事实二,认定是否入罪,若入罪答出理由,若非罪,也需要说明理由。
(一)事实一
(直面问题)甲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成立强奸罪(既遂)。
(回答原因)理由如下:
(1)(分别阐述不同理由)甲属于原因自由行为。可以将原因自由行为评
价的重点是原因设定实行行为(喝酒行为),实施强奸行为(结果行为)时犯罪
着手,即实行行为和着手可以是不同时间节点。而当甲实施原因行为(实行行为)
时,甲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则甲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2)(分别阐述不同理由)一般而言实行行为和犯罪着手是同一时间节点,
甲的实行行为和着手都是强奸时,在当时,行为人应当存在责任能力,但是,在
例外的情况下,欠缺责任能力,也能够实现归责。原因自由行为就是没有责任也
能够归责的例外情形。
(3)(查漏补缺)无论根据上述哪种观点,甲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另外
甲意图强奸陈某,却将李某认成陈某,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在对象错误中,
无论按照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甲对被害人都有犯罪故意,且甲完成了
对被害人的强奸行为,甲成立强奸罪既遂。
(二)事实一
(直面问题)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诬告陷害罪。
(回答原因)理由如下:
(1)(套入该犯罪构成中最关键的要素)甲捏造了乙虚假的犯罪事实,向
有关机关进行告发,使乙面临受抢劫罪的刑事追究的危险,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
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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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以进行其他罪名排除,若想不到,不写也可)另一方面,在本案
中,公安机关并没有要求甲作证,不能认为甲是证人,甲不可能认定为伪证罪,
认定为诬告陷害罪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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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练习案例)
知识点:犯罪形态、财产犯罪
甲与杜某是夫妻,因琐事发生争执,甲遂产生杀死杜某再自杀的念头,并趁
夜深无人之际从枕下取出预先准备的一把平时修理拖拉机用的三棱刮刀刺向杜
某的胸部。甲刺第二刀时,因杜某躲闪只伤及杜某的左侧肋骨。随后,杜某一把
夺过三棱刮刀将之扔在地上。杜某流血不止,要求甲送其去医院,甲称:“不要
去了,去了也没有用。”杜某仍要去医院,甲告之:“你已被我刺了两刀了,没
有用了。”杜某趁甲去另一房间之际,逃离现场,被邻居送往医院救治。后经鉴
定,杜某的伤构成轻微伤。(事实一)
不久后,甲与乙又共谋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黄某的财物。某日晚,乙
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校园内。甲持水果刀闯入黄某居住的房间后,
发现房间内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水
果刀相威胁,喝令黄某摘下手表(价值2100 元)给自己。黄某一边摘手表一边
说:“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表,你拿走其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走我的手表
就行。”甲立即将刀装进自己的口袋,然后对黄某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
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黄某不同意,甲又以
刀相威胁,逼迫黄某脱光衣服,黄某一边顺手将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上,一边
流着泪脱完衣服。甲不顾黄某的反抗强行摸了黄某的乳房后对黄某说:“好吧,
你可以穿上衣服了。”在黄某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黄某放在桌上的手表
拿走。甲逃出校园后与乙碰头,乙问抢了什么东西,甲说就抢了一只手表。甲将
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1000 元价格卖给他人后,甲与乙各分得500 元。(事实
二)
1.针对事实一,甲成立犯罪未遂还是中止,请说明理由?
2.针对事实二,甲和乙成立什么犯罪?
(一)事实一
(直面问题)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回答原因,“精准打击”点是有没有中止的自动性和客观性)理由如下:
(1)甲以杀人的故意捅刺杜某,成立故意杀人罪。
(2)虽然甲在三棱刮刀被扔在地上后没有捡起刀来继续刺杀杜某,但这并
不是甲的中止行为。一方面,甲没有继续刺杀杜某,不是放弃犯罪,而是因为他
认为没有必要继续刺杀。另一方面,在杜某流血不止的情况下,甲也没有实施救
助行为。因此,不能认定王某存在中止行为。
(二)事实二
1.(直面问题,共犯不同的分别阐述)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甲成立抢劫
罪(中止),乙成立抢劫罪(未遂)。
(回答原因)理由如下:
(1)甲、乙共同实施抢劫,属于抢劫的共犯。
(2)甲、乙的抢劫属于入户抢劫,因为黄某的房间属于其生活的,与外界
相对隔离的住所;由于乙与甲共谋入户,甲事实上也实施了入户抢劫行为,所以
乙虽没有入户,对乙也应适用入户抢劫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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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乙虽构成抢劫罪共犯,但二人的犯罪形态不同:
甲的抢劫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甲完全能够达到抢劫既遂,
但他自动放弃了抢劫行为;由于抢劫中止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所以,对于甲
的抢劫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乙的抢劫属于犯罪未遂。一方面,不能因为甲事实上取得了手表,就认定乙
抢劫既遂,因为该手表并非甲抢劫既遂所得的财物;另一方面,乙并没有自动放
弃自己的抢劫行为,甲的中止行为对于乙来说,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根据刑法
规定,对于未遂犯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直面问题)甲还成立强制侮辱、猥亵罪。
(回答原因)理由如下:
甲强迫黄某脱衣服,并强行摸了黄某的乳房,成立强制侮辱、猥亵罪。乙对
此不知情,没有犯罪故意,乙不成立强制侮辱、猥亵罪。
3.(直面问题)甲还成立盗窃罪
(回答原因)理由如下:
甲在抢劫和猥亵行为结束后,趁黄某不备取走黄某手表,对于该财产损失,
甲成立盗窃罪既遂。
乙没有盗窃的故意,乙对甲的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故乙不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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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带写案例)
知识点:共同犯罪、间接正犯、财产犯罪
2021 年5 月底,郭某、王某、李某三人去上海,途中王某买了两把折叠水
果刀。6 月3 日,三人于居住的招待所认识了陈某。陈某提出其同乡赵某身上应
该有钱,可以去抢,其余的人均同意了。6 月3 日晚上,4 人拟定抢劫计划:用
他人的身份证到另外的旅馆开一间房,将赵某引诱至房间内,同时用绳索捆绑、
胶带封嘴的手段进行抢劫。6 月4 日上午,王某、李某用一张假身份证在附近的
一个旅馆登记在216 房间,王某购买了尼龙绳和胶带。后来郭某、王某、李某三
人就在216 房间等待。陈某以见同乡为由,将赵某带到216 房间。刚开始众人闲
聊,闲聊的过程中,王某持刀威胁赵某,李某用尼龙绳子捆住了赵某的手脚,郭
某用胶带封住了赵某的嘴,当场抢了500 元现金。后来,赵某被塞到床底下由郭
某和王某两个人看管,陈某和李某去赵某住的旅馆取赵某的包。在郭某和王某看
管赵某的时候,赵某挣脱绳索想逃跑,郭某和王某两人在阻止时先后用刀刺戳赵
某的胸部、肩部,共刺了十几刀,然后又将赵某重新捆好塞到床底下。后致赵某
死亡。陈某和李某因没有赵某的身份证无法进入赵某房间,便返回216 房间,看
到郭某和王某身上以及房间有血,就问怎么回事。陈某、李某拿了赵某的身份证
又去取包,仍然没有取到。后四个人逃跑。经尸检确认,赵某前胸部有5 处刀伤,
肩背部有6 处,都是郭某和王某用刀造成的。(事实一)
郭某和王某一起逃亡,二人共谋再次实施抢劫。而郭某知道抢劫军用物资可
能被判死刑决意不抢劫军用物资。但是王某唆使郭某抢劫时,谎称被害人朱某运
送的是普通财物,郭某就实施了抢劫行为,实际上抢劫了军用物资,但郭某误以
为自己抢劫的是普通财物。
1.事实一中,郭某、王某、李某、陈某构成什么犯罪?
2.事实二中,郭某、王某构成什么罪?是否有加重情节?
做题思路:
1.涉及复杂共犯问题,先看实行犯,再看其他人;涉及简单共犯问题,按照
“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判断。
2.共同犯罪中,对行为人的判断,先看因果关系,再看主观心态。其中因果
关系判断是重点。
“三心规则”:以实行犯为中心、以因果关系为核心,以不法性为重心
(一)事实一
(直面问题)郭某、王某、李某、陈某四人成立抢劫罪致人死亡的共同犯罪。
(回答原因)理由如下:
1.四人共谋抢劫,王某、李某、郭某对受害人进行暴力压制,陈某起到帮助
作用,四人成立抢劫罪的共犯犯罪。
2.(先看因果)郭某和王某为了阻止受害人逃跑,压制受害人反抗,伤害被
害人致其死亡,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
而四人共谋抢劫,拟定了犯罪计划,计划中就有使用暴力的内容,且从准备
的工具来看,暴力的内容并不轻微,赵某的死亡结果与其他两人的行为也存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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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性。
且另一方面,陈某、李某两个人回到房间后,知道了赵某的伤势,陈某与李
某有救助义务,但为了拿走赵某的身份证继续实施劫取财物,没有救助赵某,二
人对赵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3.(再看主观)陈某和李某虽然在赵某死亡时不在案发现场,但是对于抢劫
这种暴力型犯罪,二人对死亡是有预见的,至少是有预见可能性的。
综上,四人都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成立抢劫罪致人死亡的共同犯罪。
(二)事实二
(直面问题)郭某、王某构成抢劫罪。但是郭某只成立抢劫罪的基础犯,王
某成立抢劫军用物资的加重情节的间接正犯。
(回答原因,间接正犯的关键词是“支配”)理由如下:
1.郭某实施抢劫罪,但是郭某并没有抢劫军用物资的主观故意,没有认识到
加重要素,而是被王某所欺骗,郭某不具有抢劫军用物资的加重情节,只能承担
普通抢劫的责任。
2.但是王某对加重犯中的加重要素必须具有故意,利用了郭某的不知情,是
以欺骗方式对郭某进行“支配”,王某成立抢劫军用物资加重犯的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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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练习案例)
知识点:共同犯罪、罪数判断
甲、乙曾因共同抢劫受到刑罚处罚。某年七夕节下午,二人用手机短信商量
“骗人来搞一下”。当晚二人将丙女骗上车并开车带至某公园。乙拉丙女往树林
里走,丙女不愿意,甲朝丙女大吼“你知道我是谁吗?”丙女害怕,到树林后,
乙一巴掌将丙女打倒在地,并强迫丙女脱掉衣服,丙女不从,乙就对站在旁边的
甲说:“你去拿刀。”甲知道他们没有带刀,也知道乙这么说是为了吓唬丙女,
于是站着没动,也没说话。接着,乙强奸了丙女。事后查明,关于事先预谋时说
的“搞”,乙称是指劫色,甲称是指劫财。(事实一)
不久后,甲又在某夜凌晨一点钟蒙面持菜刀潜入一位单身女性丁的家中,威
胁丁交出钱财。丁很害怕,就拿出了家里仅有的300 元现金。甲嫌钱太少不接受,
继续威胁丁第二天准备好3000 元,随后离开被害人的住处。甲走了之后,丁就
立即报警。次日早上6 点,甲打电话和发短信威胁,向丁索要钱财。丁回复已准
备好了2000 元钱,让甲前来领取。甲在丁家中取钱时被民警现场抓获。(案发
地敲诈勒索的“数额较大”的起点就是2000 元)(事实二)
(一)事实一
(直面问题)甲、乙成立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回答原因)理由如下:
1.(先看实行犯)乙是强奸罪的实行犯,成立强奸罪既遂。
2.(再看帮助犯)甲成立强奸罪的共犯。甲先前实施的行为(包括将丙带至
公园对丙实施恐吓)客观上使丙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在当时的情形下使丙的性
行为自主权陷入需要保护的状态,故对丙的性行为自主权具有保护义务,但甲没
有履行这一义务,因而与丙被强奸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先看因果),且甲具
有帮助的故意(再看主观),所以成立强奸罪的共犯。
(二)事实二
(直面问题)甲成立抢劫罪(未遂)和敲诈勒索罪(未遂)。
(回答原因)理由如下:
1.在第一晚,甲入户实施抢劫,成立抢劫罪。但是甲是由于嫌弃钱太少而拒
绝接受,应认定为未遂,因为甲主观上想要抢更多的钱,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
得逞,且从刑事政策角度考虑,甲并没有想改过回到合法轨道,也就不能表明其
特殊预防的必要性减少。
2.甲在第二天又有新的胁迫,可认定为第二个行为,甲胁迫丁的行为成立敲
诈勒索罪,但是由于被民警现场抓获而未能得逞,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
3.(罪数判断)甲的两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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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带写案例)
知识点:罪数判断、财产犯罪、无法查明
冯某从淘宝A 店购买了一条黄金手链,价值6000 余元,注明收货人为江某。
另从淘宝B 店购买三件黄金首饰,价值3 万余元,注明收货人为李某。几天后,
快递员将收件人为江某的黄金手链派送给冯某。冯某假装验货,用事先准备好的
假黄金手链调包,然后就以样式、克数与订单不符为由拒收并要求退货。同一天,
快递员又将收件人为李某的黄金首饰派送给冯某,冯某又采取同样的方法,将首
饰调包、拒收、退货。两个淘宝店商家发现退换的黄金首饰是假货,于是报案。
案发时,冯某已得到了第一笔交易的支付宝退款6000 余元,第二笔交易款3 万
余元还没退款。(事实一)
乙与丙有仇,某日,乙正在举枪射击丙。甲在远处目睹一切后,因甲也与丙
有仇,甲为了确保丙的死亡,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站在乙身后与乙同时开枪射
击。丙最终中弹身亡,但不能查明丙被谁击中。(事实二)
1.针对事实一,冯某是否成立犯罪,成立什么罪?
2.针对事实二,甲、乙是否成立犯罪,是否为共同犯罪?
做题思路:
1.先通过案例搜索知识点,事实一涉及财产犯罪(通过案例素材),事实二
涉及“无法查明”的认定(通过案例素材)。
2.事实一,针对财产犯罪,先找损失,再找行为。
针对本案,从黄金首饰角度还是从货款的角度,被害人的目的都没有达到,
或者说两个方面都存在损失。
损失一:黄金首饰
冯某在收货前并没有占有黄金首饰,在验货时黄金首饰并不是由冯某占有,
被告人的调包行为属于盗窃罪(既遂);
损失二:退货款
冯某后来又以退款为由,从第三方平台骗取了交易款,构成诈骗罪。其中,
前一笔已经构成诈骗既遂。
路遥方法论:通过损失找到“发力点”,先排除不可能罪名,找到有可能罪
名后,尝试是否可以进行逻辑闭环(行为-对象-损失)
3.事实二,针对无法查明的认定,需要列举不同情形,再选择最有利于被害
人的一项。
(一)事实一
(直面问题)冯某成立盗窃罪和诈骗罪。
(回答原因)理由如下:
(损失1-行为1)1.冯某向淘宝店购买手链且完成商品交易,但是并没有占
有该手链,即未取得手链的所有权。在快递员进行派送时,该手链事实上由快递
员(快递公司)占有。冯某假装验货,用事先准备好的假黄金手链调包,采用相
对和平方式破坏了快递员这一方的占有,属于盗窃行为。冯某通过此种方式取得
手链,成立盗窃罪(既遂)。
(损失2-行为2)2.冯某实际上已经取得真手链,但是以样式、克数与订单
不符为由要求淘宝店铺退货,是一种欺骗行为,欺骗的是淘宝商家,淘宝商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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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欺骗,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处分财物,即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退款,冯某属于
诈骗行为。其中已经成功获得退款6000 余元,成立诈骗罪(既遂)。
(罪数判断,一个损失最终会包括一罪处理)3.冯某的行为触犯两个罪名,
但最终遭受财产损失的只有商家,冯某的行为最终只造成一个财产损失,所以属
于包括的一罪。
(二)事实二
(直面问题)甲和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二人不是共犯。
(回答原因)原因如下:
1.甲和乙都有杀人行为,都成立故意杀人罪。
2.乙对甲的行为不知情,甲暗中帮助乙,甲也不成立片面的帮助犯。因为在
片面帮助犯中,由于乙并不知情,不能肯定甲的行为强化了乙的杀人心理,因而
不能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心理的因果性,那么如果甲要成立片面帮
助犯,甲必须对实行犯起到物理性帮助作用。
(列举不同情形,选择最有利于被告人的一项)而在本案中,由于无法查明
丙被谁击中,丙有可能被甲击中,也有可能被乙击中,基于“存疑是有利被告”
原理,不能认定丙被甲击中,也不能认定丙被乙击中,即不能查明甲的行为与丙
的死亡之间具有物理的因果性。
因此,甲不成立乙的共犯,二人不是共犯关系,仅仅是同时犯。
3.由于甲、乙只是同时犯,不应对其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只能认
定甲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乙同样仅负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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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练习案例)
知识点:罪数判断、财产犯罪、无法查明
甲到出售香烟的商店里跟店主李某说:“我要买中华牌香烟送人,但是我要
跟你达成一个协议,如果我送不出去就退货。如果退货的话,我再给你一点手续
费。”店主李某就同意了。甲把买了十条中华香烟之后,在车上就把真烟掏出来,
然后把假烟塞进去,最后又封好。第二天,甲回到该香烟店找李某退货,李某看
不出调换了香烟,于是将购买香烟的8000 元钱退给了甲。(事实一)
不久后,甲又盗窃丙的财物,被丙当场发现后,甲在前逃跑,丙在后追赶,
甲在这个过程中对丙已经实施了暴力,但是丙仍没有放弃追赶。甲在此时刚好遇
见路过的熟人乙,急忙告知乙真相,请乙帮助自己殴打丙、拦住丙。乙便也对丙
实施暴力。丙最终因殴打导致死亡,但是不能查明丙的致命伤是由甲导致还是由
乙导致。(事实二)
1.针对事实一,甲是否成立犯罪,成立什么罪?
2.针对事实二,甲、乙是否成立犯罪,是否为共同犯罪?二人是否需要对丙
的死亡结果负责?
(一)事实一
(直面问题)甲成立诈骗罪。
(回答原因)理由如下:
(没有损失无法定罪)1.第一天,甲虽然带着非法占有他人香烟的目的,欺
骗店主购买香烟,但是甲和店主完成了正常的民事交易行为,甲也取得了香烟的
所有权,在车内处置香烟的行为是对自己财产的处置,店主并没有受到损失,所
以,前面的欺骗行为在刑法上没有任何意义。
(损失1-行为1)2.第二天,甲以假烟冒充真烟要求店主李某退货,是一种
欺骗行为,欺骗的是李某,李某受到欺骗,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处分财物,即向
甲进行退款,甲属于诈骗行为。甲已经成功获得退款8000 余元,成立诈骗罪(既
遂)。
(二)事实二
(直面问题)甲和乙都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甲需要对丙的死亡结
果负责。
(回答原因)原因如下:
1.甲、乙成立转化型抢劫的共犯。
甲盗窃后为了抗拒抓捕,当场对主人实施暴力,成立转化型抢劫。
乙虽然没有参与盗窃行为,但是乙明知真相,仍参与了甲转化型抢劫的部分
行为,属于转化型抢劫的承继共犯,乙也成立转化型抢劫,甲、乙是共犯关系。
(列举不同情形,选择最有利于被告人的一项)2.但对于受害人的重伤或死
亡结果是否需要负责,则要分情况而定:
(1)如果丙的死亡结果由甲的暴力造成,甲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乙不对
死亡结果负责;
(2)如果丙的死亡结果由乙造成,甲、乙都要对死亡结果负责;
(3)但是死亡结果不确定是由谁造成,基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
甲无论何种情况,甲都需要对丙的死亡负责;而乙不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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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一(带写案例)
知识点:贪腐犯罪、渎职犯罪
开发商乙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甲,乙于2018 年1 月10 日送给国家工作人员
甲一套门面房(当时市场价格300 万)。在还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下,甲便
将门面房出租给他人,两年间收取40 万元租金,两年后乙才将产权登记在甲的
妻子名下,此时该房产的市场价格为500 万。
2023 年3 月,甲因涉嫌受贿罪被查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被取保候审
的甲找到其在某派出所任教导员的朋友陈某,请求其出具虚假立功材料,以使自
己被轻判。同年9 月5 日,陈某去禁毒支队办事时,得知禁毒支队民警王某等人
刚抓获一名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嫌疑人张某,于是向王某说明甲的情况,请求王
某配合出具虚假立功材料。王某表示同意后陈某将了解到的张某犯罪的情况告知
甲,并制作9 月4 日晚甲举报张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笔录交给王某。王某根据笔录
内容制作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等虚假材料,证明张某容留他人吸
毒一案线索来源于甲的举报。甲被起诉后,人民法院认定甲举报张某容留他人吸
毒构成立功,予以减轻处罚。
1.甲、乙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数额是多少?
2.陈某和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
做题思路:
1.先通过案例搜索知识点,事实一涉及受贿犯罪(通过案例素材),事实二
涉及渎职犯罪的认定(通过案例素材)。
2.事实一,针对受贿犯罪,采用“金字塔”答题法
第一层:找出“权钱交易”,进行受贿罪的入罪判断。
第二层:找出“既遂节点”,受贿罪的既遂标准是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贿赂。
第三层:找出“节点数额”,以国家工作人员接受时为节点判断数额。
3.事实二,针对渎职犯罪的认定,先判断是故意(滥用职权类)还是过失(玩
忽职守类),先优先选择特别法,没有特别法才考虑一般法。
(一)事实一
(直面问题)甲成立受贿罪,乙成立行贿罪,二人的犯罪数额都为300 万元。
1.甲成立受贿罪,数额为300 万元。
(回答原因)理由如下:
(1)(入罪)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乙谋取利益,收受
乙财物,成立受贿罪。
(2)(既遂)乙于2018 年1 月10 日送给国家工作人员甲一套门面房,虽
然甲没有办理房产登记手续,但是甲对该房产已经取得事实上的控制,此时甲犯
罪既遂。
(3)(数额)甲收受门面房时,房产的市场价格为300 万元,甲的犯罪数
额即为300 万元,甲收取的租金为犯罪所得的收益,40 万元租金不计入受贿数
额,但应追缴。
2.乙成立行贿罪,数额为300 万元。
(回答原因)理由如下:
(1)(入罪)乙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甲财物,成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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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罪。
(2)(既遂)乙于2018 年1 月10 日送给国家工作人员甲一套门面房,此
时甲已经接收乙贿赂的财物,乙犯罪既遂。
(3)(数额)甲收受门面房时,房产的市场价格为300 万元,乙的犯罪数
额即为300 万元。
(二)事实二
(直面问题)陈某与王某成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共犯。
(回答原因)理由如下:
1.陈某和王某作为具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甲犯罪,
向甲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成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共犯。
2.二人不成立徇私枉法罪。因为徇私枉法罪在主体上要求是直接办案人员或
者能够直接制约办案人的人员。陈某和王某都不是直接办理甲受贿罪的司法工作
人员,这就难以认定陈某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
同理,成立徇私枉法罪的间接正犯也要求具备特殊身份,二人也不能认定为
徇私枉法罪的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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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二(练习案例)
知识点:贪腐犯罪、自首、立功
乙一直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甲的职务行为。2013 年,乙花118 万元买了一
套房(简单装修),但一直没有住,也没有办产权证。2015 年,甲跟乙说:“你
能不能借我200 万元?我儿子从国外回来,我要给他买一套房子。”乙知道甲实
际上是索取贿赂,但他当时也确实没有现金,就对甲说,我没有现金,如果你儿
子要房子住,我可以把我买的一套三居室的房子借给你儿子住。当时该房产的市
场租赁价格为5 万一年。甲花了几十万元装修了房子,住了3 年之后即2018 年,
房价已经大涨了,这套房已经值380 万元。甲就对乙说:“你把这房子卖给我吧!
你当时花多少钱买的?”乙说:“花了118 万元。”甲便说:“我给你120 万,
你把房子卖给我。”乙只好同意了。直到2021 年,甲才慢慢将120 万元的房款
还清。(事实一)
2022 年,乙担心事情败露,主动找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自己向国家工作
人员甲行贿的事实。(事实二)
1.甲、乙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数额是多少?
2.根据事实二,乙是否具有量刑情节?
(一)事实一
(直面问题)甲成立受贿罪,乙成立行贿罪,二人的犯罪数额都为275 万元。
1.甲成立受贿罪,数额为275 万元。
(回答原因)理由如下:
(1)(入罪)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乙谋取利益,收受
乙财物,成立受贿罪。
(2)(既遂、数额)乙于2015 年将房产免费借给国家工作人员居住,虽然
乙此时并未将房产送给甲,但是甲占有了房屋,且乙豁免了甲的租金,三年租金
共计15 万元,甲的犯罪数额为15 万。
(3)(既遂、数额)乙于2018 年将房产卖给国家工作人员,当二人约定以
120 万元的价格交易时,甲是受贿就已经既遂完成。此时应该按照当时市场价格
与二人约定价格的差额计算犯罪数额,甲的犯罪数额为260 万。
(4)两次受贿数额应该累计,共计275 万元。
2.乙成立行贿罪,数额为275 万元。
(回答原因)理由如下:
(1)(入罪)乙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甲财物,成立行
贿罪。
(2)(既遂、数额)乙于2015 年将房产免费借给国家工作人员甲居住,甲
接受乙豁免其租金,并占有了房屋,乙犯罪既遂,数额为15 万。
(3)(既遂、数额)乙于2018 年将房产卖给国家工作人员,当二人约定以
120 万元的价格交易时,乙行贿既遂,此时应该按照当时市场价格与二人约定价
格的差额计算犯罪数额,乙的犯罪数额为260 万。
(4)两次行贿数额应该累计,共计275 万元。
(二)事实二
(直面问题)乙既具有自首情节也具有立功情节,但是只能适用其中一个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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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最有利于从宽处罚的情节。
(回答原因)理由如下:
1.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行贿事实,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乙如实供述行贿事实时,还供述出了受贿人甲,属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
成立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但是因为乙的行为是自首与立功的竞合,也就是说,一个行为既是自首也
是立功,只能适用其中一个对被告人最有利于从宽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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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三(带写案例)
知识点:贪腐犯罪、罪数判断
甲是某村村委会的组成人员,负责协助某市镇人民政府对被征用土地地上附
着物进行摸底、丈量及确认被征用土地的面积、户名。甲与村里刘某商定,在刘
某被征用的半亩土地上以打井为名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2019 年刘某以被补偿
人的身份与镇人民政府签订了虚构的补偿款协议,得到补偿款共计11 万元,甲
与刘某平分。(事实一)
乙也是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解决某置业公司缴纳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保证
金的资金缺口,乙利用职务上便利,个人决定将某国有公司的4000 万元借给置
业公司用于缴纳保证金。之所以如此,是为了收受某置业公司的一套别墅,事后
乙确实收受了该别墅,别墅的当时市场价值297 万元。(事实二)
1.甲和刘某构成什么犯罪?
2.乙构成什么犯罪?
做题思路:
1.先通过案例搜索知识点,事实一涉及贪污犯罪(通过案例素材),事实二
涉及受贿、挪用公款罪的认定(通过案例素材)。
2.事实一,针对贪污犯罪,采用“ABCD”答题法
路遥方法论:A+B+C+D=贪污罪
3.事实二,针对挪用公款罪,先考虑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再判断挪用公款
三种用途的认定。
(一)事实一
(直面问题)甲、刘某成立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回答原因)理由如下:
(1)(缺失C)甲是某村村委会的组成人员,在从事公务时可以认定为国
家工作人员。但是甲成立贪污罪需要利用职务便利。而下级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
不可能利用上级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贪污公共财物,这是因为下级单
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可能有主管、管理上级单位的公共财物的权限。
甲和刘某虽有共谋,但是均没有基于职务占有国家征地补偿款,更不可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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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地补偿款占有者的职务行为享有支配权,不符合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的要件,不应认定为贪污罪。
(2)(正确罪名)二人采用虚构事实方式,欺骗镇人民政府签订虚构的补
偿款协议,进而得到补偿款,二人的行为应该认定诈骗罪,数额为11 万。
(二)事实二
(直面问题)乙成立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应当并罚。
(回答原因)理由如下:
1.(看用途,一挪就既遂)根据立法解释的规定,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把公
款出借给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乙个人决定以单位
名义将4000 万元出借给置业公司用于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
2.乙为置业公司谋取利益,收受置业公司的别墅,成立受贿罪。
3.(罪数判断)孙某为了收受别墅而将公款挪用给置业公司,如果后来没有
收受别墅,也构成挪用公款罪。且孙某后来收受别墅时,明知别墅是自己职务行
为的对价仍然收受,在收受别墅时,又存在一个受贿的故意。两个心理内容存在
于不同的时间,需要分开评价,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需要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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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四(练习案例)
知识点:贪腐犯罪、罪数判断
某国有企业要从一个私营企业购进一批设备,设备价格为300 万元。国有企
业的甲、乙两位副经理共同负责购买设备。甲单独跟私营企业老板谈判的时候,
把价格压到200 万元。但是甲对国有企业隐瞒了差价,乙也不知情,购买合同上
还是标明300 万元。国有企业将300 万元汇到私营企业后,私营企业将其中的
100 万元给了甲。甲将其中的50 万元给了乙,甲隐瞒了真相,说是私营企业给
乙的好处费,乙就收下。但对于甲基于什么原因给乙50 万元则无法查明。
不久后,社会人员李某想找税务局局长丙办事,知道甲和丙有一些工作上的
交集,便找到了甲。甲收了请托人给予的100 万元后,利用自己职务形成的便利
条件对丙说明了情况,并将其中的40 万元给丙,丙答应可以尝试一下。
1.针对事实一,甲和乙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
2.针对事实二,甲、丙、李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数额为多少?
(一)事实一
(直面问题)甲成立贪污罪,乙不成立犯罪。
(回答原因)理由如下:
(1)(ABCD 齐全)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
有企业的100 万元,成立贪污罪。
因为甲对该100 万既遂后才给乙,乙虽然收下50 万元,但是乙对该50 万不
构成贪污罪,二人不是贪污罪的共犯。私营企业的老板可以成立甲贪污罪的共犯。
(2)乙以为是私营企业给好处费而收下50 万,具有受贿的故意,但是该
50 万并非贿赂款,也没有行贿方,乙不成立受贿罪。
实际上乙是收受了甲贪污的款项,实际“分赃”行为,属于掩饰、隐瞒犯罪
所得,但是乙并没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乙也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
得罪。
这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二者之间没有重合部分,对该部分无法定罪。
(二)事实二
(直面问题)甲成立受贿罪和行贿罪,受贿罪犯罪数额60 万元,行贿罪犯
罪数额40 万元;丙成立受贿罪,犯罪数额40 万元;李某成立行贿罪,犯罪数额
100 万元。
(回答原因)理由如下:
(套入该犯罪构成中最关键的要素)1.请托人李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
予国家工作人员甲财物,构成行贿罪,李某的行贿数额是100 万元。
2.甲成立受贿罪和行贿罪,应当并罚。
(套入该犯罪构成中最关键的要素)(1)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
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
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属于斡旋型受贿,因此甲成立斡旋型受贿罪。
甲实际上只收受了李某给予的60 万,受贿数额为60 万元。
(套入该犯罪构成中最关键的要素)(2)斡旋受贿中,只要甲接受李某请
托,(承诺)实施斡旋行为即可,因此甲向丙行贿的行为并非是斡旋行为的内容,
甲给予丙40 万属于行贿行为,成立行贿罪,数额为4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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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判断)(3)甲的行贿罪与受贿罪需要并罚。
(套入该犯罪构成中最关键的要素)3.丙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承诺为他人谋
取利益,收受财物,成立受贿罪,受贿数额为4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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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五(带写案例)
知识点:财产犯罪
2018 年2 月23 日禹某在某中国工商银行泌阳支行ATM 上存钱,因为钱币褶
皱存了几次没有存完,11 时56 分,禹某拿着ATM 退出来的纸币到银行柜台换钱,
但银行卡却忘在ATM 中没有取出来。11 时57 分,丁某来到这台ATM 前,插了几
次银行卡没有插进去,11 时58 分,禹某发现银行卡忘拿后,返回ATM 取卡,其
与丁某说明情况后,丁某按退卡键取卡,禹某没有存入的14500 元也从ATM 中退
出来,丁某从进钞口把钱拿出来放在旁边,禹某没有认识到是自己的钱,拿回银
行卡后转身离开,丁某遂把14500 元放入自己包中离开。(事实一)
2019 年3 月,丁某持有价值5 万元的特定商场的购物卡,这些购物卡是真
实的,但不记名、不挂失,只能在特定商场使用,每张卡的额度为1000 元,一
共50 张。丁某把这50 张购物卡全部复制后,把真卡以九折即45000 元出售给黄
某。黄某把50 张购物卡拿到商场查验,发现都是真实有效的。真卡和甲复制的
卡都可以同时在商场使用,但只要有一张卡上使用过一定金额,另外一张卡上的
金额也会相应减少(如同银行卡的主卡和副卡)。在黄某还没有使用这批真卡的
时候,丁某就用复制卡购买了49900 元的商品,仅剩下100 元。(事实二)
请对丁某的行为进行评析。
做题思路:
1.题干不存在引导式提问,就需要根据事实(或时间)脉络梳理案中的行为
人。
2.一一梳理行为人的行为,最后需要进行罪数判断。
(直面问题)1.在事实一中,丁某成立盗窃罪。
(回答原因)理由如下:
(盗窃和侵占的区分:占有)(1)本案中的14500 元仍由主人禹某占有,
不属于遗忘物。判断时点应当是丁某拿走钱的时点。丁某站在边上看到禹某刚离
开ATM,客观上还是能认定为禹某占有了金钱,即使禹某自己不知道是自己的钱,
也能评价为由被害人占有。
(2)且虽然禹某并不知情,但是禹某没有同意丁某可以取走钱财,丁某的
行为同样违反禹某的意志。
综上,丁某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直面问题)2.在事实二中,丁某的行为也成立盗窃罪。
(回答原因)理由如下:
(寻找损失,再找行为)(1)在丁某给黄某真卡时,里面的确存有可以使
用的5 万元,黄某相应地得到了45000 元,此时黄某没有任何财产损失,不成立
任何财产犯罪。
(2)在黄某花45000 元购买了5 万元的真卡后,黄某就可以在商场购买5
万元的商品。但是甲在黄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盗窃了黄某卡内价值的49900 元。
该行为也成立盗窃罪。
(罪数判断)3.丁某的两次盗窃行为可以认定为一个盗窃罪,盗窃数额累计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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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六(练习案例)
知识点:财产犯罪
甲租房给乙,到期后甲找不到乙,就找小区物业人员丙和锁匠开锁进入屋内。
众人入屋后见屋内有个保险柜。甲就让镇匠撬开,发现保险柜里面有很多金条,
金条实际上是乙的情夫受贿所甲随后发动了在场的所有人一起清点。在清点的过
程当中,甲心起贪念私藏了10 根金条在自己包里,丙发现甲私藏金条,但是没
有声张。除去私藏的10 根金条外,剩余金条还有168 根。甲立下了一张字据,
写明从保险柜中找到金条168 根,让丙和锁匠签名作证,然后以代为保管为由,
将168 根金条带回家。后来、甲感觉到物业人员丙可能发现了自己私藏金条的事
实,就将私藏的10 根金条中的5 根金条作为封口费给了丙,丙欣然接受。
数日后,乙返回房屋发现金条丢失,后打听到由甲取走。乙为了找回金条,
就让丁冒充警察,以调查乙情夫受贿案为由,要求甲将在保险柜中找到的金条交
给上级组织。甲虽然误以为丁真的是警察,但仍然私扣了60 根金条,并对丁谎
称当时从保险柜中找到的仅有108 根金条。甲为了让丁相信自己的谎言,重新写
了一张从保险柜中找到金条108 根的字据,找丙签字作证,又送给丙10 根金条
作为酬劳。丙不知道甲的具体意图,但觉得自己有钱收就好,所以就收下了金条,
于是在新的字据上签了字。甲拿着新字据找到了丁,丁信以为真,就取走了108
根金条。
请对上述甲和丙的行为进行评析。
(一)对甲的认定
(直面问题)1.甲盗窃金条,成立盗窃罪。
(回答原因)理由如下:
甲虽然租房给乙,但是乙保险柜里面的金条属于封缄物,仍由乙占有。甲在
清点时私藏10 根金条的行为是盗窃,成立盗窃罪。
(直面问题)2.甲拒不返还金条的行为成立侵占罪和诈骗罪。
(回答原因)理由如下:
(1)甲将168 根金条拿回家占有了,在丁找甲要的时候,甲对金条有返还
义务,但是甲只给了108 根,甲对其中自己占有的60 根金条拒不返还,成立侵
占罪。
(2)丁去取金条时,甲让丁误以为只有108 根金条,欺骗丁,让丁产生认
识错误,豁免了甲继续返还60 根金条,甲骗免债务,诈骗了60 根金条,成立诈
骗罪。
(3)甲的一个行为既成立诈骗罪又成立侵占罪,但是仅侵害了一个法益,
属于包括的一罪,从一重罪论处。
(罪数判断)3.甲的两个行为应当并罚。
(二)对丙的认定
(直面问题)1.对甲盗窃金条的行为,丙成立盗窃罪的共犯。
(回答原因)理由如下:
在甲第一次盗窃10 根金条时,丙有阻止甲盗窃的义务,因为丙不仅仅是物
业管理人员,而且是清理金条的见证人,其义务是证明保险柜里有多少金条。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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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甲私藏的10 根金条不声张,说明他没有履行见证义务,没有履行见证义务就
意味着帮助甲盗窃,成立盗窃罪的共犯。
(直面问题)2.丙帮忙在字据上签字,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回答原因)理由如下:
丙认识到甲可能利用虚假的字据将60 根金条据为己有,就表明他知道甲可
能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将60 根金条据为己有。这就具备了诈骗罪的
帮助犯的故意。丙有诈骗的故意,还帮助甲实施诈骗行为,成立诈骗罪的共犯。
(罪数判断)3.丙的两个行为应当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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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七(带写案例)
知识点:财产犯罪
甲委托乙给自己买福利彩票,打了300 万元到乙的账户。甲把自己要买的彩
票号告诉乙,让乙每天按自己的号购买,也约定了购买的数量。因此,甲每次就
知道自己的号中奖了没有,甲与乙每天要对一次账,确认中奖金额与剩余金额。
但乙在此过程中,估计甲的号不能中奖时就不购买,如果事后发现没有中奖就将
相应的钱据为己有。万一没有购买的号中奖了,乙就用自己的钱补上。事实上也
有的号中奖了,由于中的是小奖,乙都补上了。案发前,乙没有将其中的100
万元用于购买彩票,但是在与甲对账的时候,乙谎称这100 万元都购买了彩票。
其中,乙自己花了20 万元用于填补没有购买彩票但中了奖的情形。(事实一)
乙喜欢喝酒,常去某超市购买整箱某品牌的白酒。每个箱子中原本只装6
瓶白酒,但找到超市监控盲区,撕开箱子的包装,往箱子里多塞了2 瓶酒,之后
贴上包装。乙拿着这箱酒去超市收银处结算,收银员扫描箱子底部的价格标签,
按照一箱6 瓶的价格将这箱酒卖给了乙。该品牌价格白酒较高,每瓶2000 元。
(事实二)
1.请对事实一中乙的行为进行评析。
2.事实二中,乙成立什么罪,若存在观点展示的,展示观点并说明理由。
做题思路:
1.若题干表明“若存在观点展示的,展示观点并说明理由”,说明一定存在
观点展示,至少答出两种观点。
2.对于题目中明显考查此罪和彼罪的区分时,需要答出“破题关键”。
(直面问题)1.事实一中,乙的行为成立侵占罪和诈骗罪。
(回答原因)理由如下:
(破题关键是盗窃、侵占的区分。盗窃和侵占的区分是“占有”,本案中
乙已经占有,属于侵占)(1)甲委托乙给自己买福利彩票,打了300 万元到乙
的账户,由乙占有。乙没有将甲委托保管的100 万元用于购买彩票,并将这些资
金据为己有,属于委托物侵占,成立侵占罪。
(破题关键是诈骗、侵占的区分。盗窃和侵占的区分是“非法占有目的产
生的时间”,本案中乙占有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侵占;但是不排除之后
成立诈骗)(2)甲与乙每天都会对账,确认每天购买彩票和中奖后还剩下多少
钱。乙没有购买时却谎称购买,让甲误以为自己的钱减少是因为购买了彩票,从
而免除了乙的退还义务,所以,乙就免除债务(返还请求权)构成诈骗罪。乙的
诈骗数额应该是100 万元。
(罪数判断)(3)因为只有一个财产损失,所以是包括的一罪。
(直面问题)2.事实二中,乙的行为可能成立盗窃罪或诈骗罪,存在观点展
示。
(回答原因)理由如下:
(破题关键是盗窃、诈骗的区分。盗窃和侵占的区分是“受害人的处分”,
包括处分行为、处分认识;本案关键是处分认识)
(1)如果认为,被害人只要“认可占有转移”就属于被欺骗后实施了处分
行为,而不需要被害人对自己所处分财物的内容、价值存在具体认识,也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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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存在处分意思。那么收银员作为受害人,已经认识到自己在处分白酒,具有
处分意思,且具有处分行为。那么乙欺骗受害人,受害人产生认识错误后进行处
分,乙成立诈骗罪。
(2)被害人在处分财物时,对自己所处分财物的内容、价值都存在认识的,
才是基于其认识的自愿交付、处分。那么收银员作为受害人,没有认识到自己处
分白酒的数量和总体价格,不具有处分意思,不是基于自愿交付、处分。那么是
采用和平方式,转移了受害人对财产的占有,盗窃白酒,乙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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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八(练习案例)
知识点:财产犯罪
甲将自己的卡卖给乙,乙利用该银行卡在境外实施了电信诈骗行为,导致被
害人小花将100 万元汇入该银行卡。甲通过短信提醒得知卡内打入了100 万元,
于是去银行柜台用自己的身份证挂失旧卡补办新卡,修改密码后将100 万元取出。
(事实一)
之后,甲因为违规操作,其共享摩托车的账号被共享摩托车公司封号。为了
报复共享摩托车公司,甲驾驶一辆大货车将很多辆共享助力摩托车运到郊外。之
后,甲先用石头砸坏摩托车的定位装置与车锁,15 分钟后,摩托车的车座突然
弹起露出电瓶,于是甲起意取走电瓶变卖,车辆则遗弃在原地。这些被遗弃的车
辆案发后也未能被查找到。(事实二)
请对甲的行为进行评析,若存在观点展示的,展示观点并说明理由(至少写
出三种理由)。
(一)事实一
(盗窃、侵占的区分关键是谁在“占有”)1.事实一中,甲挂失旧卡补办新
卡(“掐卡”)的行为的处理,存在以下多种观点:
(1)甲的“掐卡”行为不成立犯罪。
即使甲掐卡事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只要甲仅掐卡而不取款,其客观行为就
使电信诈骗被害人更容易挽回财产损失,有可能使小花避免最终财产损失,因此,
甲实施的掐卡行为本身保护了电信诈骗被害人的财产,属于违法性阻却事由,不
成立犯罪。
(2)甲的“掐卡”行为成立盗窃罪。
甲将卡卖给乙后,乙对卡及卡内资金占有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此时卡和卡
内资金都不属于甲支配。因为刑法禁止“黑吃黑”,甲的掐卡行为转移了乙可以
随时取款或者转账这一利益,而且这一利益的转移违反了乙的意志,故甲成立盗
窃罪。
(3)甲的“掐卡”行为成立侵占罪。
由于该卡是甲用甲的身份办理的,卡内资金应由办卡人甲在法律上占有,是
乙委托甲占有的财产。甲“掐卡”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拒不返还的行为,成立侵
占罪。
(如果答出诈骗罪,也可以给分,但是要答出欺骗银行,银行处分,让乙受
损)
(盗窃、诈骗的区分关键是受害人“处分”)2.事实一中,甲取出100 万行
为的处理,存在以下多种观点:
(1)如果甲利用该卡在ATM 机上取钱,可以成立盗窃罪,盗窃的是银行的
现金;
(2)如果乙利用该卡在银行柜台取钱,可以构成诈骗罪,诈骗的也是银行
的现金。
(罪数判断)3.由于掐卡后实施的取款行为与此前的掐卡行为侵害的法益具
有实质的同一性,因而属于包括的一罪,只能认定为一个犯罪。
4.事实一中,如果甲明知乙进行电信网络诈骗,仍然卖卡给乙,还可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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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帮助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二)事实二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关键是没有“非法占有目的”)1.事实二中,甲砸
坏车辆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甲为了报复共享摩托车公司,将摩托车运到郊外用石头砸坏摩托车,此时甲
对车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盗窃、侵占的区分关键是谁在“占有”)2.事实二中,甲取走电瓶变卖,
成立盗窃罪
甲在毁坏摩托车时,摩托车依然还是被害公司占有的。且电瓶一般是安装在
车辆隐蔽位置,也正是因为这样,甲在砸车过程中才突然发现这个配置。甲产生
对电瓶非法占有的目的,窃走电瓶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罪数判断)3.事实二中,甲的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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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九(带写案例)
知识点:综合案例
甲承租一家大酒店,因经营管理不善而严重亏损,便想通过非法手段弄一笔
钱。甲见本县一摄影个体户生意兴隆,又有一个儿子X(7 周岁),遂心生一计。
在对X 的活动规律跟踪了解之后,甲向在酒店里做服务工作的乙提出:“有人欠
咱们酒店50 万元钱不还,我们一起把他儿子带来,逼他还债。”乙同意。某日
上午10 时许,甲骑摩托车载着乙到X 就读的小学附近,由乙进入教室将X 骗出。
甲、乙将X 带至自己经营的酒店内,用胶带将X 反绑置于酒店贮藏室内关押。下
午,甲告诉自己的外甥女丙(15 周岁),自己绑了一个小孩,要求丙帮助自己
打电话给被害人的家属索取财物,并告知了被害人家的电话号码和索要50 万元
等条件。从16 时许至17 时许,丙按照甲的嘱托共3 次打电话给被害人家属,提
出索要赎金的要求,被害人家属态度犹豫。
第二天,甲再次要求丙继续向被害人家电话催要赎金,丙予以拒绝。甲先是
将丙斥责了一番,然后要求丙帮忙给被关押的X 送点水和食物,自己则回办公室
处理其他事务。丙携带水和食物进入贮藏室后X 当即哭闹起来。
第三天,丙挨训后本来就窝着一肚子气,见状勃然大怒,冲上前一边狠狠掐
住X 的脖子一边说:“我让你哭!”掐了大约30 秒后导致X 当场昏迷。丙以为
其已经死亡,遂匆忙逃离现场。
第四天,甲返回贮藏室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将X 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
X 因咽喉部位受外力挤压导致环状软骨断裂、气管受损,为重伤二级。
(改编自“章浩等绑架案”,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
请对上述行为人的行为进行评析。
做题思路:
综合型案例,多个行为人在整个案件中关系交织密切,若一一判断每个人会
比较困难,可以先根据时间脉络梳理,最后汇总每个行为人。
(汇总答案,写于案例最后亦可)本案中,甲以绑架罪论处,乙以拐骗儿童
罪论处,丙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通过时间对每一个人进行梳理)理由如下:
事实一:
1.甲和乙对X 实施非法拘禁,二人共同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
2.其中,甲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希望利用第三人对X 的担忧提出非法要求,
符合绑架罪的客观要件,甲通过欺骗乙的方式,对乙进行支配,成立绑架罪的间
接正犯。
3.而乙以为是索取债务,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非法拘禁罪和拐骗儿童罪
的构成要件,按拐骗儿童罪论处。甲成立拐骗儿童罪的教唆犯。
4.因此,甲和乙成立拐骗儿童罪的共犯,其中甲以绑架罪论处,乙以拐骗儿
童罪论处。在X 被控制时,甲和乙的犯罪都已经既遂。
事实二:
1.在丙向X 家人勒索财物时,甲、乙已经对X 实现控制,而丙勒索财物的行
为并不是绑架罪和拐骗儿童罪行为的组成部分,其行为仅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
构成要件,但是因为丙仅15 岁,达不到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丙不构成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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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2.而甲教唆丙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甲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教唆犯,而敲诈勒
索罪和事实一中的绑架罪属于牵连犯,甲仅以绑架罪论处。
事实三:
丙给X 送水和食物的行为,不具有法益侵害性,不成立绑架罪的帮助犯。
事实四:
1.丙一怒之下想要掐死受害人,但是受害人未死亡,丙行为属于故意杀人行
为,且丙达到了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但是受害人没有死亡,丙成立故意
杀人罪(未遂)。
2.由于甲和乙对丙杀害受害人的行为没有预见,也没有参与,甲和乙不需要
对丙掐死受害人部分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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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十(练习案例)
知识点:综合案例
正忙于求职的大学生甲,看上了某大型服装专卖店里的几套高档西装,但苦
于囊中羞涩。一天,甲想到一个花低价买贵货的点子,和事由乙详细道出,乙应
了句:“真不愧是你,好点子。”甲对乙说:“到时你陪我一块儿去吧,你什么
都不用干,在外头等我就成。”乙前些天已经签约一家公司,终日闲来无事,便
答应下来。
2022 年10 月2 日上午10 时许,甲、乙来到专卖店,乙留在店门外转悠、
看手机。甲进入店内,趁营业员丙给另一位顾客介绍服装之机,偷偷将标价3800
元一套的西服与标价1100 元的标签互换。然后,甲又佯装仔细观看,最后看到
了标价1100 元(互换后)的西服套装后要求购买。最后,甲按照买三套以上每
套优惠100 元的价格,共花4000 元买下了四套(其中两套是买给自己弟弟的)。
付完款,甲拿着买好的西服走出店门,正打算招呼乙离开,不料甲的作案过程被
专卖店员工丁看在眼里,他追出来对甲喊道:“偷东西的,你给我站住!”甲一
看不妙,丢下西服撒腿就跑,专卖店的其他店员闻讯后立即出来将丢在店门口地
上的四套西服取回。
甲一边跑一边回头对乙嚷:“兄弟,快帮我拦着点他!”乙赶紧在丁的前方
一横腿,飞奔中冷不防被绊了一下,重重摔在地上,面部着地,导致鼻骨骨折(事
后经鉴定,为轻伤)。
丁迅速起身,继续追赶,在追了大约5 分钟后,丁将甲扑倒在地,并将其捆
绑起来带回专卖店,关入仓库中。
丁正准备向派出所报案,甲哀求说:“大哥,可怜一下我,要是因为这事儿
蹲了号子,我后半辈子就全完了。”丁想了一想,说:“你跟你那同伙偷东西,
还把我鼻子弄伤了,想让我不报案也行,给我2 万块钱,我就放了你。”甲只得
同意,两次打电话催促乙,让他速借2 万元来。当晚,乙向亲友借到2 万元后,
转账至丁指定的银行卡账户。次日早晨7 时许,丁确认收到钱后,将甲放走。
甲回到宿舍,突然想起自己给专卖店支付了4000 元价款,现在西服已经归
还,专卖店应该把这4000 元还给自己才是。于是,甲于10 月4 日来到专卖店索
要4000 元,店长戊说:“我们没把你送到派出所就已经很仁慈了,你还敢回来
要钱?再不滚,我马上打电话叫警察来!”甲只得作罢。
请对上述行为人的行为进行评析。
(汇总答案,写于案例最后亦可)甲、乙以抢劫罪论处;丁无罪;戊成立侵
占罪。
(通过时间对每一个人进行梳理)
事实一:
1.甲采用暗中调换标签的方式,欺骗收银员,收银员产生认识错误,具有处
分认识,以4000 元价格给予了甲价值14800 元的西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但是甲没有取得对西服的稳定控制,成立诈骗罪(未遂)。
(若答出收银员没有认识到自己处分财物的总体价格,不具有处分意思。甲
成立盗窃罪也可以给分。)
2.乙虽然知晓实情,但是乙只是留在店门外转悠,没有对甲的行为提供侵害
法益性的帮助,乙不成立帮助犯。且乙回应甲“真不愧是你,好点子”和答应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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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甲,也没有对甲的犯罪提供心理上的促进,乙不成立犯罪。
事实二:
1.甲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甲因为前行为成立诈骗罪,为了抗拒抓捕而教唆乙
实施暴力,甲的行为可以转化为抢劫罪,且已经造成轻伤后果,抢劫罪既遂。
2.乙成立转化型抢劫罪。乙虽然没有参与甲之前的诈骗行为,但是乙明知真
相,仍参与了甲转化型抢劫的部分行为,属于转化型抢劫的承继共犯,乙也成立
转化型抢劫。
事实三:
丁将甲非法拘禁于仓库,不属于正当防卫,属于扭送行为,但是逾越了扭送
的必要性,尚未达到刑事可罚程度。
事实四:
丁向甲索要的财物具有权利上的可诉性,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事实五:
因四套西服已经返还专卖店,甲交付的4000 元已经没有了合法依据,属于
不当得利,专卖店应当返还,而戊拒不返还的行为成立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