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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齐贤客观真金题册刑法-张宇琛_可搜索_2026法考客观_齐--X_真金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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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文本内容

2026
一讲义,一真题
一颗耐得住寂寞的心,法考足矣!
康康老师
刑
法
真金题册张宇琛◎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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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保姆式教学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齐贤教育 ◎组编
目 录
刑法绪论/1
第一编 犯罪论
第一章 犯罪构成 ⋯⋯⋯⋯⋯⋯⋯⋯⋯⋯⋯⋯⋯⋯⋯⋯⋯⋯⋯⋯⋯⋯⋯⋯⋯⋯⋯⋯⋯⋯⋯⋯⋯5
第二章 犯罪客体 ⋯⋯⋯⋯⋯⋯⋯⋯⋯⋯⋯⋯⋯⋯⋯⋯⋯⋯⋯⋯⋯⋯⋯⋯⋯⋯⋯⋯⋯⋯⋯⋯6
第三章 犯罪主体 ⋯⋯⋯⋯⋯⋯⋯⋯⋯⋯⋯⋯⋯⋯⋯⋯⋯⋯⋯⋯⋯⋯⋯⋯⋯⋯⋯⋯⋯⋯⋯⋯⋯7
第四章 犯罪客观要件⋯⋯⋯⋯⋯⋯⋯⋯⋯⋯⋯⋯⋯⋯⋯⋯⋯⋯⋯⋯⋯⋯⋯⋯⋯⋯⋯⋯⋯⋯⋯10
第一节 危害行为(实行行为) /10
第二节 危害结果 /21
第五章 犯罪主观要件⋯⋯⋯⋯⋯⋯⋯⋯⋯⋯⋯⋯⋯⋯⋯⋯⋯⋯⋯⋯⋯⋯⋯⋯⋯⋯⋯⋯⋯⋯34
第一节 犯罪故意 /34
第二节 犯罪过失 /37
第三节 认识错误(事实§法律) /39
第六章 阻却犯罪事由I:违法阻却事由⋯⋯⋯⋯⋯⋯⋯⋯⋯⋯⋯⋯⋯⋯⋯⋯⋯⋯⋯⋯⋯⋯45
第一节 正当防卫 /45
第二节 紧急避险 /54
第三节 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55
第七章 阻却犯罪事由Ⅱ:责任阻却事由⋯⋯⋯⋯⋯⋯⋯⋯⋯⋯⋯⋯⋯⋯⋯⋯⋯⋯⋯⋯⋯⋯⋯58
第一节 责任无能力 /58
第二节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欠缺 /60
第八章 犯罪构成体系的要素解构:构成要件要素 ⋯⋯⋯⋯⋯⋯⋯⋯⋯⋯⋯⋯⋯⋯⋯⋯⋯⋯62
第九章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65
第一节 犯罪既遂 /65
第二节 犯罪预备 /69
第三节 犯罪未遂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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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UCATOW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第十章 共同犯罪⋯⋯⋯⋯⋯⋯⋯⋯⋯⋯⋯⋯⋯⋯⋯⋯⋯⋯⋯⋯⋯⋯⋯⋯⋯⋯⋯⋯⋯⋯⋯⋯⋯⋯⋯⋯⋯⋯⋯⋯⋯⋯⋯⋯⋯74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74
第二节 正犯与共犯 /78
第三节 共同犯罪的其他问题 /83
第十一章 罪数形态⋯⋯⋯⋯⋯⋯⋯⋯⋯⋯⋯⋯⋯⋯⋯⋯⋯⋯⋯⋯⋯⋯⋯⋯⋯⋯⋯⋯⋯⋯⋯91
第二编 刑罚论
第一章 刑罚种类⋯⋯⋯⋯⋯⋯⋯⋯⋯⋯⋯⋯⋯⋯⋯⋯⋯⋯⋯⋯⋯⋯⋯⋯⋯⋯⋯⋯⋯⋯⋯⋯96
第一节 主 刑 /96
第二节 附加刑 /96
第三节 从业禁止与犯罪物品的处理 /97
第二章 量刑(刑罚的裁量)⋯⋯⋯⋯⋯⋯⋯⋯⋯⋯⋯⋯⋯⋯⋯⋯⋯⋯⋯⋯⋯⋯⋯⋯⋯100
第一节 累 犯 /101
第二节 自首、立功、坦白 /102
第三节 数罪并罚 /107
第四节 缓 刑 /111
第三章 行刑(刑罚的执行)⋯⋯⋯⋯⋯⋯⋯⋯⋯⋯⋯⋯⋯⋯⋯⋯⋯⋯⋯⋯⋯⋯⋯⋯⋯⋯114
第一节 减 刑 /114
第二节 假 释 /115
第四章 刑罚消灭制度【时效】⋯⋯⋯⋯⋯⋯⋯⋯⋯⋯⋯⋯⋯⋯⋯⋯⋯⋯⋯⋯⋯⋯⋯⋯⋯117
第三编 刑法分论概述
绪论 刑法分论概述 ⋯⋯⋯⋯⋯⋯⋯⋯⋯⋯⋯⋯⋯⋯⋯⋯⋯⋯⋯⋯⋯⋯⋯⋯⋯⋯⋯⋯⋯⋯121
第一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22
第二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31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31
第二节 走私罪 /135
第三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36
第四节 金融诈骗罪 /139
第五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143
第六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144
第三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46
第四章 侵犯财产罪 ⋯⋯⋯⋯⋯⋯⋯⋯⋯⋯⋯⋯⋯⋯⋯⋯⋯⋯⋯⋯⋯⋯⋯⋯⋯⋯⋯⋯⋯⋯160
一、抢劫罪 /160
·2·
目 录
二、抢夺罪 /166
三、敲诈勒索罪 /167
四、盗窃罪 /167
五、诈骗罪 /177
六、公开盗窃问题 /185
七、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 /187
第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91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191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199
第三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05
第六章 贪污贿赂罪 ⋯⋯⋯⋯⋯⋯⋯⋯⋯⋯⋯⋯⋯⋯⋯⋯⋯⋯⋯⋯⋯⋯⋯⋯⋯⋯⋯⋯⋯⋯⋯⋯208
第一节 公饱私囊型 /208
第二节 权钱交易型 /211
第七章 渎职罪⋯⋯⋯⋯⋯⋯⋯⋯⋯⋯⋯⋯⋯⋯⋯⋯⋯⋯⋯⋯⋯⋯⋯⋯⋯⋯⋯⋯⋯⋯⋯⋯⋯224
附录 刑法的解释 ⋯⋯⋯⋯⋯⋯⋯⋯⋯⋯⋯⋯⋯⋯⋯⋯⋯⋯⋯⋯⋯⋯⋯⋯⋯⋯⋯⋯⋯⋯⋯⋯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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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绪论
1.【2014-2-51(多选)】下列哪些选项不
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
A.将明知是痴呆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导致被
害人怀孕的情形,认定为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
果”
B.将卡拉OK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播放
其音像制品的行为,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中的
“发行”
C.将重度醉酒后在高速公路超速驾驶机动车
的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刑法》规定了盗窃武装部队印章罪,未
规定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罪。为弥补处罚漏洞,将
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的行为认定为毁灭“国家机关”
印章
危害结果难以预料的特点,已超越危险驾驶罪的
抽象危险范畴,升级为对公共安全的直接、具体
威胁。该行为在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同时,更符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想
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全罪论处。此认定未超出构成要件的解释边界,
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考点】罪刑法定原则
D选项正确。武装部队作为国家的军事机关,
其性质上属于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毁灭
武装部队印章的行为解释为《刑法》第280条规
定的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罪,并未超出该用语
的核心语义范围与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该解释是
对“国家机关”这一规范要件的合理填充,符合
武装部队的法律地位与印章的管理秩序,有效弥
补了立法上的处罚漏洞,且未创设新的刑罚规范,
因而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答案】ACD
【解析】A选项正确。将“导致被害人怀孕”
解释为强奸罪中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并未超
出刑法用语的规范含义与国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对于被害人而言,因被性侵而怀孕是兼具生理、
心理与社会影响的重大损害后果,与“致人重伤”
等法定加重情节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该解释
是对“其他严重后果”这一开放性要件的合理填
充,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要求。
B选项错误。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行
为,核心在于通过转移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或使
用权的方式,使公众得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或地
点反复使用作品。卡拉OK厅未经许可播放音像制
品的行为,属于“放映”或“表演”,其并未向
公众提供可反复使用的作品复制件,不符合“发
行”对有形载体和反复使用性的本质要求。将
“播放”类推解释为“发行”,已超出刑法用语可
能的含义范围,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2.【2014-2-2(单选)】甲怀疑医院救治
不力致其母死亡,遂在医院设灵堂、烧纸钱,向
医院讨说法。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刑法规定,
下列哪一看法是错误的?( )
A.执法为民与服务大局的理念要求严厉打击
涉医违法犯罪,对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
要依法从严惩处
B.甲属于起哄闹事,只有造成医院的秩序严
重混乱的,才构成寻衅滋事罪
C.如甲母的死亡确系医院救治不力所致,则
不能轻易将甲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D.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缓
刑3年,为有效维护医疗秩序,法院可同时发布
禁止令,禁止甲1年内出入医疗机构
【考点】罪刑法定原则
C选项正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解析】A选项观点正确。执法为民与服务大
成立,要求行为具有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公共 局的理念强调在法律框架内实现社会效果,“依法
危险具体性、现实性与紧迫性。重度醉酒状态下 从严惩处”是指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对手
在高速公路超速驾驶,已完全丧失安全驾驶能力,段恶劣、社会影响大的涉医犯罪行为从严把握。
其行为创设的危险具有瞬间失控、波及范围广、这并非突破法律进行加重处罚,而是依法行使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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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Kn ucAToW I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量权,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B选项观点正确。根据《刑法》第293条规
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必须达到“造成公共场所秩
序严重混乱”的程度。甲在医院设灵堂、烧纸钱
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其行为后果是否
逾越了这一必要的定罪门槛。若未达到“严重混
乱”的标准,则不应以犯罪论处。
C选项观点正确。刑事犯罪的认定需坚持主
客观相统一原则。若医院确有过错,则甲的行为
动机具备一定的可宽宥性,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和主观恶性相对降低。在此背景下,刑法应保持
谦抑,对行为的入罪认定须更为审慎,避免将因
纠纷引发的过激行为轻易地犯罪化。
D选项观点错误。禁止令的适用不得损害犯
罪人的基本生活与健康权益。医疗机构是公民满
足基本医疗需求的必要场所,禁止其出入将可能
剥夺其在突发疾病或需要常规诊疗时获得救治的
权利,这与禁止令的立法目的相悖,超出了必要
限度。因此,法院无权发布禁止甲出入所有医疗
机构的禁止令。
【答案】D
3.【2013-2-2(单选)】关于社会主义法
治理念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有以下观点:
①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
权主义,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②罪刑法定既约束司法者,也约束立法者,
符合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
③罪刑法定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机关权力,保
障国民自由,与执法为民的理念相一致
④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理念在刑法领域的具
体表现
关于上述观点的正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
的?( )
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B.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C.第①②③句正确,第④句错误
D.第①②③④句均正确
【考点】罪刑法定原则
【解析】第①句正确: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思
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 
求犯罪与刑罚由体现人民意志的立法机关制定;
尊重人权主义要求法律保障公民自由,避免刑罚 
权的滥用。这两者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中“人民当家作主”和“尊重保障人权”的核心
内涵,体现了其本质属性。
第②句正确:罪刑法定原则不仅约束司法者,
禁止类推和法外施刑,也约束立法者,要求立法
必须明确、具体,避免制定含混不清或残酷非常
的刑罚。这种对权力的全面约束,正是依法治国
理念中“权力制约”和“法律至上”原则在刑法
领域的基本要求。
第③句正确: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价值在于
通过限制国家的刑罚权来保障国民的基本自由与
安全,确保公民对自己的行为具有预测可能性。
这与执法为民理念中“以人民福祉为出发点”“保
障人民权利”的根本宗旨高度一致。
第④句正确:依法治国理念的核心在于国家
权力的运行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罪刑法定原则作
为刑法的基石,明确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正是依法治国这一宏观方
略在刑法适用中的具体化和最直接的体现。
因此,①②③④句的表述均为正确。
【答案】D
4.【2012-2-3(单选)】关于罪刑法定原
则有以下观点:
①罪刑法定只约束立法者,不约束司法者
②罪刑法定只约束法官,不约束侦查人员
③罪刑法定只禁止类推适用刑法,不禁止适
用习惯法
④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
C. 第④句正确,第①②③句错误
D.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考点】罪刑法定原则
【解析】第①句错误:罪刑法定原则对立法者
和司法者均具有约束力。它要求立法者必须制定
明确、不残虐的刑法,同时更直接地约束司法者,
要求其定罪量刑必须严格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
第②句错误:罪刑法定原则约束所有司法工
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4条,这包括负有侦
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侦查人
员在立案、侦查环节必须遵循刑法规定,其行为
同样受该原则约束,而不仅仅是法官。
·2·
刑法绪论
第③句错误:罪刑法定原则在法源上要求
“法律主义”,即刑法必须由成文法明确规定。它
既禁止类推解释(特别是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
以杜绝法外定罪,也禁止以习惯法作为定罪量刑
的依据,从而确保刑法的渊源明确、统一。
第④句正确: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重法溯及既
往,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行为预测自由和
人权。因此,它仅禁止适用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
法。如果新法较旧法更轻,则允许溯及既往适用
新法,这符合“从旧兼从轻”原则,与罪刑法定
保障人权的精神完全一致。
因此,只有第④句正确,对应C选项。
【答案】C
5.【2011-2-1(单选)】关于社会主义法
治理念与罪刑法定的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不准
确的?( )
A.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罪
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B.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罪刑法
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
C.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罪刑法
定同样以此为思想基础
D.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网
民对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持异议时,应
当根据民意判决
【考点】罪刑法定原则
【解析】A选项,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
领域的集中体现。A选项是正确的。
B选项,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内涵和精神实
质就是约束国家的刑罚权。B选项是正确的。
C选项,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人权和
民主。C选项是正确的。
D选项,“民意”是指一国范围内的整体民意,
即由民选的代表组成的立法机关制定生成的刑法,
才是民意的凝结。网民的不专业和不理智的片面评
价不是真正的民意。因此,D选项是错误的。
【答案】D
6.【2011-2-2(单选)】某孤儿院为谋取
单位福利,分两次将38名孤儿交给国外从事孤儿
收养的中介组织,共收取30余万美元的“中介 
费”、“劳务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依
法治国的要求?( )
A.因《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便不
能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就以刑事案件查处
B.本案可追究孤儿院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
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政治效果与社会效
果的统一
C.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后,本案可作为
单位拐卖儿童犯罪处理,以利于进一步发挥法律
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D.可追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
责任,以利于促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
果的统一
【考点】罪刑法定原则,犯罪主体
【解析】A选项错误:该行为并非无法被《刑
法》评价。虽然是以单位名义实施,但具体的犯
罪行为由自然人决策并执行。根据立法解释,单
位实施法律未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危害社会行为,
对组织、策划、实施该行为的自然人应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因此,本案完全可以作为刑事案件查
处,追究相关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这完全符合罪
刑法定原则。
B选项错误:根据《刑法》第240条,拐卖
儿童罪的犯罪主体仅为自然人,未规定单位可构
成本罪。因此,直接追究“孤儿院”这一单位的
刑事责任,于法无据,直接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C选项错误: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立法机关,
其权力必须在法定程序内行使。其无权通过个案
“核准”的方式,在《刑法》条文未修改前,突
破现行法律规定,将某一行为“授权”认定为犯
罪。这严重违背了法治精神和立法程序。
D选项正确:追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的
刑事责任,其法律依据在于他们作为自然人实施
了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行为。这一处理方式,
既严格遵循了刑法分则关于拐卖儿童罪主体为自
然人的规定,坚守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效果),
又依法惩治了犯罪,回应了社会关切(社会效
果),维护了社会稳定(政治效果),是三个效果
有机统一的体现。
【答案】D
7.【2010-2-1(单选)】“罪刑法定原则的
要求是:(1)禁止溯及既往(___的罪刑法
 定);(2)排斥习惯法(___的罪刑法定);
(3)禁止类推解释(____的罪刑法定);(4)
刑罚法规的适当(____的罪刑法定)。”下列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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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qina our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 )
A.事前——成文——确定——严格
B.事前——确定——成文——严格
C.事前——严格——成文——确定
D.事前——成文——严格——确定
【考点】罪刑法定原则
【解析】(1)禁止溯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
定),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重法溯及既往,定罪量刑
原则上只能依据行为当时的法律,当然如果新法
对于行为人更有利的除外。
(2)排斥习惯法(成文的罪刑法定),罪刑
法定原则要求刑法的成文化,习惯法不具有成文
形式,不能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当然,在极特
殊的情况下,解释刑法规范时是可以援用习惯法,
例如,对过失犯中注意义务的有无,可以根据习
惯法来判断①,这是解释法律的过程而不是定罪量
刑的过程,因此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3)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类
推解释其实就是肆意解释刑法,将法律没有明文
规定的行为任意人罪,即不严格解释刑法,违反
罪刑法定原则,理当禁止。
(4)刑罚法规的适当(确定的罪刑法定),
是对于立法者的要求,即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立法
者必须制定好的刑法典,一部好的刑法典必须具
备的特点包括刑法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
为和禁止绝对不确定刑②。
【答案】D
8.【2017-2-1(单选)】关于刑事司法解
释的时间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
与《刑法》完全一样,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B.行为时无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
时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新司法解释办理
C.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
时正在审理的案件,仍须按旧司法解释办理
D.依行为时司法解释已审结的案件,若适用
新司法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应依新司法解释
改判
【考点】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解析】A选项错误:司法解释是对法律具体
应用问题的说明,其本身并非刑法的渊源。刑法
的渊源仅限于刑法典、单行刑法等立法性文件。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有其特殊规则,并不完全等
同于《刑法》本身适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B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
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
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在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
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应当依照新的司法解释办
理。这确立了“行为时无解释,依新解释审理”
的规则。
C选项错误:该表述过于绝对。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
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
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的,应
原则上按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该规则存在
一项重要的例外:如果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更为有利,则应当适用新的司法
解释。这体现了与刑法溯及力相同的“从旧兼从
轻”精神。
D选项错误:司法解释的适用效力主要针对
尚未审结的案件。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经按
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审结的案件,如果认定
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为了维护生效裁判的
稳定性和既判力,不再因新的司法解释而变动。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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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① 参见周光权:《刑法总论》,第4版,第44页。
② 参见周光权:《刑法总论》,第4版,第47页以下。
犯罪构成
第一编 犯罪论
01第一章
【金题(单选)】张某(15周岁)自幼与患 观要件。
有重度精神疾病的母亲王某相依为命。某日,王 第二层(价值筛):审查是否存在阻却违法事
某病发,持刀追砍张某并扬言要杀死他。张某在 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本案中,张某面对
躲避中被逼至墙角,情急之下夺过刀反向猛刺,母亲正在进行的行凶暴力,为保护自己生命而实
致王某当场死亡。
施反击,符合正当防卫(甚至特殊防卫)的条件。
一旦认定行为正当,便阻却了违法性,在法律上
被评价为合法行为,犯罪认定即告终止。
请运用“新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的理论,
分析本案应如何认定?( )
A.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但因不满16周岁,具有阻却责任事由,故不承担
刑事责任
B.应首先判断张某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阻却违法,故不构成犯罪
C.张某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死亡结果,且
主观上具有故意,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考虑到其
系未成年人且在防卫情境下杀人,应减轻处罚
D.本案关键在于张某是否具备责任能力。因
其年仅15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故行为不构
成犯罪
【考点】犯罪构成体系
【解析】“新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遵循一个
递进的“三层过滤”逻辑:
第一层(事实筛):审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
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本案中,张某致母死亡
的行为,形式上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与主
第三层(人性筛):仅在行为被评价为“违
法”后,才进一步审查是否存在阻却责任事由
(如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由于张某的行为在第
二层已被认定为合法,无需进入本层判断。
A选项错误:该选项跳过“价值筛”,直接以
“人性筛”得出结论,逻辑顺序错误,且错误地将
一个正当行为认定为犯罪。
C选项错误:该选项停留在“事实筛”层面,
忽略了“价值筛”的核心作用,未能对行为进行
实质的合法性价值评判。
D选项错误:该选项与A选项类似,逻辑顺
序颠倒,且同样错误地将正当防卫行为认定为犯
罪后再讨论责任问题。
因此,唯有B选项准确地遵循了从“事实判
断”到“价值判断”的阶层逻辑,得出了正确的
结论。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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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第二章
犯罪客体
【金题(单选)】关于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犯罪对象是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构成要
件,没有犯罪对象的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B.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目
标,而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抽象社会
关系
C. 犯罪客体是划分刑法分则体系的基本依
据,而犯罪对象是判断犯罪是否成立的决定性
因素
D.犯罪客体揭示了犯罪的本质,而犯罪对象
是犯罪行为与犯罪客体之间的中介
【考点】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解析】A选项错误。虽然大多数犯罪存在犯
罪对象,但刑法中确实存在少数没有犯罪对象的
犯罪,如脱逃罪、偷越国(边)境罪等。
B选项错误。该选项混淆了犯罪客体与犯罪
对象的概念。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侵犯的抽象
法益,犯罪对象则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
或物。
C选项错误。犯罪客体是划分刑法分则章节
的根本标准,但犯罪对象仅是行为的直接作用点,
其本身不能单独决定犯罪成立与否。
D选项正确。犯罪客体揭示了行为的社会危
害本质,而犯罪对象是连接犯罪行为与犯罪客体
的物质载体或中介,行为通过作用于对象进而侵
害客体。
【答案】D
·6·
03第三章
犯罪主体
1.【2020金题(单选)】关于行为主体,下 
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单位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不是独立法人单
位,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B.犯罪集团和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是一种特
殊身份
C.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杀人的,
对杀人行为具备责任年龄,对绑架行为不具备责
任年龄
D.单位犯罪本质上是单位主管人员、直接责
任人员构成的特殊的共同犯罪
【考点】犯罪主体
【解析】A选项错误。虽非法人实体,但若单
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符合以下条件,即可成
为单位犯罪主体;①以自身名义实施犯罪;②违
法所得归该机构所有。因此,不能仅以其不具备
独立法人资格为由否定其犯罪主体地位。
B选项错误。刑法中的“特殊身份”是指行
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前即已具备的特定资格或社
会关系地位(如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
证人、家庭成员等)。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的
“首要分子”是在犯罪过程中形成的组织、领导角
色,属于因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地位,并非刑法意
义上的特殊身份。
C选项正确。依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
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故意杀
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
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八种严重犯罪负
刑事责任。绑架罪不在其列,故该年龄段行为人对
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在绑架过程中实施故意
杀人行为的,需对故意杀人行为独立承担刑事责任。
此认定符合立法精神与责任年龄制度的基本原理。
D选项错误。单位犯罪是单位作为独立法律主
体实施的犯罪,其本质特征是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
的犯罪行为,刑事责任首先由单位承担。对主管人
员与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是基于“双罚制”的法
律规定,而非认定其构成共同犯罪。单位犯罪在构
成要件与责任承担上均区别于自然人共同犯罪。
【答案】C
2.【金题(多选)】关于刑法中的身份与身
份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特殊身份必须在实施犯罪行为前就已具
备,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形成的特殊地位(如犯罪
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属于刑法中的特殊身份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应从
重处罚。这属于真正身份犯,因为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的身份是构成此罪并从重处罚的前提
C.无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不能构成受贿罪
的直接正犯,但可以成为该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
D.在非法拘禁罪中,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身份者实施该行为将从重处罚,这体现了不真正
身份犯中“身份影响量刑”的特征
【考点】“身份”与“身份犯”
【解析】A选项正确。A选项准确地阐述了刑
法中“特殊身份”的时点要求。特殊身份必须是
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或之时就已经具备的
资格或状态(如性别、职务、亲属关系等)。犯罪
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地位是在犯罪过程中形成
的,并非事前身份,因此不属于此处的特殊身份。
B选项错误。B选项混淆了真正身份犯与不真
正身份犯的概念。诬告陷害罪,普通公民即可构
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此罪从重处罚,意味着
该身份并非构成犯罪的前提,而是加重刑罚的条
件。这完全符合“不真正身份犯”的定义,而非
“真正身份犯”。
C选项正确。C选项准确地说明了真正身份犯
(如受贿罪)的共犯原理。真正身份犯的要求仅针
对实行犯(正犯)。无身份者虽不能单独实施受贿
罪的实行行为,但可以通过教唆、帮助等方式与
有身份者形成共同犯罪,从而作为共犯(教唆犯、
帮助犯)承担刑事责任。
 D选项正确。D选项是不真正身份犯的典型
·7·
齐贤教育
望4H EDUCETID 1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示例。非法拘禁罪的主体不要求特殊身份,普通
公民即可构成。但《刑法》第238条规定,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的,从重处罚。这
清晰地表明,在此罪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
份仅起到加重刑罚的作用,这正是“不真正身份
犯”的核心特征。
【答案】ACD
3.【2019金题(多选)】某电器公司与某物
流公司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两个公司共同
实施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罪,共吸收存款5亿元。关于单位犯罪,下列说
法正确的有?( )
A.如果电器公司和物流公司均构成单位犯
罪,则两个单位犯罪可构成共同犯罪
B.如果电器公司构成单位犯罪,但无法认定
物流公司构成单位犯罪,那么可以追究物流公司
中直接责任人员的自然人犯罪,并且该直接责任
人员与电器公司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C.如果物流公司构成单位犯罪,但无法认定
电器公司构成单位犯罪,那么可以追究电器公司
中直接责任人员的自然人犯罪,并且该直接责任
人员与物流公司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D.如果无法认定电器公司、物流公司构成单
位犯罪,那么可以追究电器公司、物流公司中直
接责任人员的自然人犯罪,并且两个公司中的直
接责任人员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考点】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关系
【解析】A项正确。两个独立的单位基于共同
故意,共同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完
全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两个单位可
以构成共同犯罪。
B项正确。当物流公司不能被认定为单位犯
罪时,其刑事责任将转化为追究其中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自然人刑事责任。
该自然人与构成单位犯罪的电器公司,基于共同
实施犯罪的故意和行为,可以形成“单位与自然
人”构成的共同犯罪。
例如:物流公司的总经理张三,为了个人业
绩提成和完成母公司的考核指标,私自决定并组
织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所吸收的存
款最终全部转入母公司电器公司账户,用于电器
公司的经营,物流公司本身并未从中获得独立的、
实质性的利益。
分析:在这种情况下,张三的行为虽然利用了
物流公司的名义,但其决策可能被认定为个人意志,
而非经过物流公司决策机构(如董事会、股东会)
形成的单位整体意志。同时,违法所得并未归物流
公司所有,不符合单位犯罪“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的本质特征。因此,物流公司本身不构成单位犯罪。
刑事责任转化:但对组织、策划、实施该行
为的总经理张三,应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自然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张三与构成单位犯
罪的电器公司,成立共同犯罪。
C项正确。此情形与B选项同理,只是主体
互换。电器公司不构成单位犯罪,则追究其内部
直接责任人员的自然人刑事责任。该自然人与构
成单位犯罪的物流公司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D项正确。当两个单位均不能被认定构成单
位犯罪时,应分别追究两个单位内部直接责任人
员的刑事责任。这些自然人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
和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可以构成自
然人之间的共同犯罪。
例如:电器公司的李四和物流公司的张三个
人相互通谋,共同利用各自公司的名义和渠道非
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资金大部分被二人共同瓜
分,中饱私囊。
分析:此时,两个公司的行为均属于“个人
利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主要归个人
所有,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电器
公司和物流公司均不构成单位犯罪。
刑事责任转化:但对李四、张三这两个直接
责任人员,应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自然
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二人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ABCD
4.【2015-2-54(多选)】关于单位犯罪,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就同一犯罪而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
的既遂标准完全相同
B.《刑法》第一百七十条未将单位规定为伪
造货币罪的主体,故单位伪造货币的,相关自然
人不构成犯罪
C.经理赵某为维护公司利益,召集单位员工
殴打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
成立单位犯罪
D.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发现其曾销售伪
劣产品20万元。对此,应追究相关自然人销售伪
·8·
第一编 犯罪论·第三章 犯罪主体
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考点】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关系
【解析】A选项,就同一犯罪而言,单位犯罪
和自然人犯罪的区别仅仅是犯罪主体的区别,构成
要件和保护的法益都是一样的,所以构成犯罪既遂
的标准原则上应该相同。例如,2022年3月6日起
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第1款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提供假
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
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规定的自然人犯罪
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
B选项,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
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
解释》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
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
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
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单位伪造货币的,尽管单位不能构成犯罪,
但是相关自然人的行为一定构成犯罪,可以追究相
关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
C选项,1997年《刑法》第313条规定了拒
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修正案(九)》增
设第2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所以,拒不执行判
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单位犯罪体
现的是单位的意志,而单位意志的产生方式:①
由单位决策机构形成(如董事会决议);②单位负
责人为了单位利益作出决定。本案中,经理赵某
为维护公司利益,召集单位员工拒不执行生效判
决的,体现了单位意志,可以成立单位犯罪,根
据现行刑法,C选项是正确的。
D选项,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
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
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规定“涉嫌犯罪的
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
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
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因此,公司虽然被吊销营业执照了,但是相关自然
人依旧要被追究刑事责任。D选项正确。
【答案】ACD
5.【2010-2-53(多选)】关于单位犯罪,
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单位只能成为故意犯罪的主体,不能成为
过失犯罪的主体
B.单位犯罪时,单位本身与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共同犯罪
C.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制,但在实行单
罚制时,只对单位处以罚金,不处罚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
D.对单位犯罪只能适用财产刑,既可能判处
罚金,也可能判处没收财产
【考点】单位犯罪
【解析】A选项错误。单位犯罪以故意犯罪为
主,但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少数单位过失犯罪。
例如,《刑法》第229条规定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
失实罪,承担职责的中介组织严重不负责任出具
重大失实的证明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即构成
单位过失犯罪,依法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相
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B选项错误。单位犯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本
身,而非其内部成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是基于法律对单
位犯罪的特殊处罚规定(即“双罚制”),他们
与单位之间不成立共同犯罪关系。单位犯罪是一
个主体(单位)的犯罪,而非多个主体(单位与
自然人)的共同犯罪。
C选项错误。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分
为“双罚制”与“单罚制”。“单罚制”是指只处
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
不处罚单位本身。例如《刑法》第137条规定的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即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刑法中不存在只处罚单位而不处罚相关自然人的
单罚制。因此,选项表述完全相反,是错误的。
D选项错误。根据《刑法》第31条规定,对
犯罪的单位本身,只能判处罚金。没收财产虽然
同属财产刑,但其适用对象仅限于自然人,不能
适用于单位。对单位判处没收财产缺乏法律依据,
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本题为选非题,故A、B、
C、D项均当选。
【答案】ABCD
·9·
04第四章
犯罪客观要件
第一节 危害行为(实行行为)
1.【2025金题(单选)】有关不作为犯罪下
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夜晚值班的医生A擅离职守,第一个受伤
者B被送到医院半小时后,A才回到值班室,此
时另一受伤者C被送到医院。原本只要半小时就
可以抢救受伤者,但A只抢救了B而导致C流血
过多死亡,A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B.甲、乙抢劫丁女,致使丁女处于昏迷状
态,甲、乙取得财物后,甲强奸丁女,乙不阻止,
乙构成不作为的强奸罪
C.诉讼开始后,甲认为可能会败诉,于是大
量出借资金,甲果真败诉,执行判决时甲没有可
供执行的财产,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D.某矿山开采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负责人
甲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但仍然致使三人死亡,事
故发生后甲未进行报告,构成不报安全事故罪
【考点】不作为犯罪
【解析】A选项错误。医生A因擅离职守的先
行行为,导致了其后续面临救治多位伤者的义务
冲突。然而,该义务冲突系由其自身过错行为引
发,故不能作为违法阻却事由。A 对因其不作为
(擅离职守及后续选择性救治)所导致的死亡结果
应承担责任,可能构成不作为的犯罪。
【考点链接】义务冲突,是指行为人同时负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法律义务(或包含了
法律义务的道德义务),履行其中一个义务,就必
然导致无法履行另一个义务,义务冲突通常被视
为一种违法阻却事由。
B选项正确。甲、乙共同实施的抢劫行为,
尤其是致使丁女昏迷的行为,共同创设了丁女人
身安全面临高度危险的状态,并使丁女陷入无法
自救的境地。此时,共犯人乙因该先行行为负有
采取合理措施防止被害人遭受其他法益侵害的义
务。当甲实施强奸行为时,乙在场且有能力阻止
却不予阻止,其不作为与甲的作为相结合,共同
导致了强奸结果的发生,因此乙构成不作为的强
奸罪(共犯)。
【关联案例1】例如,甲、乙二人共同入户抢
劫,甲捆绑了被害人丙女的手脚,乙在一旁搜寻
财物。随后,乙打算强奸丙女。此时,由于甲的
捆绑行为使丙女陷入无法反抗的状态,因而有义
务阻止乙的强奸行为。若不阻止,甲也成立强
奸罪。
【关联案例2】例如,甲、乙共谋入户盗窃。
二人进入丙家后,分别在不同房间物色财物。乙
发现房间里有被害人丙,便起意杀害丙,知情的
甲既没有参与乙的行为,也没有阻止乙的杀人行
为。甲与乙的共谋以及入户盗窃的行为,并没有
使丙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丙的生命陷入需要保
护的状态也不是甲的行为造成,所以,甲仅承担
盗窃罪的责任,而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①
C选项错误。具有执行内容的裁判发生法律
效力后,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行为
人才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义务,即拒不执
行判决、裁定罪的作为义务,产生于判决、裁定
生效之后。行为人在诉讼过程中、裁判生效前处
置财产的行为,属于行使自身财产权利的范畴,
不符合该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
行而拒不执行”的构成要件时间要求,故不构成
本罪。②
【针对C选项的常见错误】
(1)错误观点:认为甲在诉讼期间恶意转移
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就是拒不执行判决。
(2)错误根源:混淆了行为发生的时间点。
在诉讼期间,判决结果尚未确定,当事人的财产
·10·
①【关联案例1-2】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上)》
(第6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592页。
② 参见张明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基本问
题》,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5年第1期。
第一编 犯罪论·第四章 犯罪客观要件
处分行为属于行使自身权利的范畴(尽管可能出
于恶意)。刑法惩罚的是对有法律效力的裁判的抗
拒,而非对可能败诉的预期的防备。
D选项错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成立,
不仅要求行为人负有报告职责而未报告,还要求
其不报、谎报行为必须实际导致了“贻误事故抢
救”的后果,即造成了事故后果的扩大化。本案
中,负责人甲已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其事后
未报告的行为并未产生贻误抢救的实质危害,因
此不构成本罪。
【小结】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有“不报、谎
报”的行为,但是不构成本罪的情形①
情形
案情
法律评价
1.后果已定事故已造成确定人数此时不报或谎报,
型,无扩大死亡,且现场无其他不可能再导致后果
可能
需要救助的伤员。
扩大,不构成本罪。
2.报告义务
负有报告职责者个
已被他人其他人员已及时、准人的不报行为,因
履行
确上报事故情况。
未造成贻误后果,
不构成本罪。
负责人茧未上报,但
其未报告行为与损
3.已采取有已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效补救措施进行抢救,控制了
害扩大之间无因果
事态。
关系,不构成本罪。
【答案】B
2.【2025金题(多选)】考查不作为犯罪的
选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购买了一套房子,他在院子里种树的时
候发现地下埋藏着枪支,但甲认为和自己没有关
系,又将枪支埋了回去,甲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
非法持有枪支罪
B.甲进试衣间试衣服,将包等物品交给店员
乙保管,丙趁机偷走了甲的包,店员乙看到了但
默不作声,丙盗窃成功。乙构成不作为的盗窃罪
C.甲购买了乙的房子,发现房子后院埋有毒
品,甲没有上报,将挖出的毒品深埋,甲构成不
作为的非法持有毒品罪
D.国家工作人员甲在负责申报渔业补贴的工
作中,故意虚报渔船数量以制造虚假业绩,从而
将超出应发数额的巨额补贴款拨付至其个人控制
账户,随后将其非法占有。甲构成贪污罪
【考点】不作为犯罪
【解析】A选项错误。根据作为与不作为的区
分理论,非法持有枪支罪应被评价为作为犯罪。
该罪禁止的是行为人建立并维持对枪支的支配与
控制状态,其责难核心是积极的“持有”行为本
身,而非违反上缴枪支的命令。本案中,甲在发
现枪支后,通过“将枪支埋了回去”这一积极的
身体动作,重新建立并巩固了自己对枪支的实力
支配关系。这一行为并非单纯的不履行上缴义务,
而是主动地选择继续控制该违禁品,直接创设并
维持了法律所禁止的危险状态。因此,甲的行为
在性质上属于作为,若构成犯罪,应是作为形式
的非法持有枪支罪,而非不作为犯。
C选项的定性同样错误。非法持有毒品罪在
行为方式上属于作为犯罪,其本质在于行为人以
积极的行为实现对毒品的实力支配与控制。甲在
发现毒品后,实施了“将挖出的毒品深埋”这一
新的、主动的支配行为。该行为并非消极地不履
行报告或上缴义务,而是通过一个主动的处置方
式(深埋)来延续自己对毒品的控制。这直接违
反了刑法“禁止持有毒品”的禁止性规范,而非
“应当上缴毒品”的命令性规范。根据持有型犯罪
属于作为犯的理论,甲的行为已通过作为方式建
立了对毒品的持有,若构成犯罪,应成立作为形
式的非法持有毒品罪。
B选项正确。乙因保管行为对甲的财物负有
特定的作为义务。在丙盗窃财物之际,乙有能力
履行其阻止义务却不履行,其不作为与丙的盗窃
行为形成了共同加功,最终造成财物损失的危害
结果。乙的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
因果关系,且其主观上持放任态度,故应以不作
为的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D选项正确。甲作为负责申报渔业补贴的国
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报渔船数
量这一欺骗手段,将本不属于其应得的国家财政
补贴套取并转人个人控制之下,该行为已使公共
财产脱离国家掌控。其后,甲非法占有该笔款项,
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明确。综上,甲利用职
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主客观相统一,
依法构成贪污罪。
【答案】BD
·11·
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下)》(第6版),法律
出版社2021年版,第941页。
齐贤教育
qinan touc I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3.【2024金题(单选)1下列哪个构成不作 
为犯罪?( )
A.甲将流浪狗带回家饲养,任由流浪狗撕咬
隔壁女童,致使其轻伤
B.甲和乙是球友,有一次相约球场,甲突发
心脏病而死亡,乙没有救助
C.成年的儿子看到父亲在盗窃,儿子不阻止
构成不作为犯
D.甲、乙于法院听取离婚二审判决,并当庭
送达判决书后走出法院,乙遭遇车祸,甲未救助,
乙死亡,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考点】不作为犯罪
【解析】A选项正确,构成不作为犯罪。不作
为犯罪的成立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为前
提。甲将流浪狗带回家饲养,便成为该危险动物
的管理者,由此产生了对动物危险的控制与防范
义务。当流浪狗撕咬女童时,甲有能力阻止却故
意放任,最终导致女童轻伤。其不作为与损害结
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主观上具有故意,符合
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B选项错误,不构成不作为犯罪。球友之间
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临时性社交关系,并未创设
刑法所要求的紧密的“危险共同体”或法定的救
助义务。因此,乙对甲突发心脏病不负有刑法上
的救助义务,其不救助行为不构成犯罪。
C选项错误,不构成不作为犯。不作为犯罪
的监督义务通常存在于特定的监护或监管关系中。
成年的儿子对父亲并无法律上的监护或监管职责,
因此不负有制止父亲犯罪的刑法义务。儿子的不
阻止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的不作为共犯。
D选项错误,不构成不作为犯罪。夫妻间的相
互扶助义务以婚姻关系存续为前提。当二审判决书
当庭送达后,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甲对乙不
再负有刑法上的救助义务。因此,甲对前配偶乙遭
遇车祸不施救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答案】A
4.【2023金题(单选)】关于不作为犯,下
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民警甲下班后在自己辖区酒吧喝酒,遇到
乙使用暴力强迫他人卖淫,没有制止。甲构成不
作为犯罪
B.甲、乙经常在乙家吸毒。某次吸毒过后,
乙口吐白沫生命垂危,甲没有进行救助,乙最终
死亡。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C.甲、乙一见如故,相约一起登山,结果发
生雪崩,甲能带乙逃离而没有,乙被砸死。甲构
成不作为犯
D.乙欲前往某山区探险,被村民甲告知危
险,劝乙不要去。乙执意前往。次日,甲在山区
偶然发现奄奄一息的乙,没有救助,最终乙死亡。
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考点】不作为犯罪
【解析】A选项正确。不作为犯罪的义务可源
于职务或业务要求。《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
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
应当履行职责。甲作为民警,在其辖区内遇到暴
力犯罪,属于其法定职责范围,负有制止犯罪的
作为义务。其不履行该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①
【针对A选项的常见错误】
(1)错误观点:认为民警甲下班后就是普通
公民,没有制止犯罪的义务,因此不构成不作为
犯罪。
(2)错误根源:对“职务、业务要求的义
务”作过于僵化的时空限制理解,认为职务义务
严格限定于“上班时间”和“工作地点”之内。
一旦下班、离开单位,职务身份和随之而来的义
务就暂时中止了。某些特定的职务,尤其是警察
等执法职责,其义务具有“持续性”和“随时
性”的特点。这种义务的启动,不仅看时间和地
点,更关键的是看是否遇到了“职责范围内的紧
急情况”。
B选项正确。不作为犯罪的义务需有法律上
或事实上的依据。共同吸毒者之间基于违法聚集
形成的关系,并不构成刑法上相互救助的“危险
共同体”。甲对乙因吸毒导致的危险不负有刑法上
的救助义务,故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考点链接】“危险共同体关系所引起的义
务”,是指虽然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但是
当事人之间基于一定事实形成了社会上通常认为
的对危险应当予以共同承担、相互照顾的关系
(如一起攀登险峰、潜水、环球旅行等危险活动),
因而在当事人之一发生危险时,其他成员应当负
·12·
① 民警在非工作时间,依照《人民警察法》等法律
履行职责的,应当视为执行职务。(参见张明楷:《刑法学
(下)》(第6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3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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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犯罪论·第四章 犯罪客观要件
有排除危险的义务。但是,如果并非出于相互照
护的意图,而是出于其他目的聚集在一起,则不构
成危险共同体,相互之间不因此负有保护义务。例
如经常凑在一起吃喝娱乐的朋友,或者为分享毒品
而相聚吸毒的瘾君子,相互之间不具有保护义
务。①因此,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B选项正确。
C选项正确。当多人共同从事具有内在危险
性的活动(如登山)时,彼此之间形成“危险共
同体”,默示地自愿承担相互救助的义务。甲在雪
崩中能救助乙而未救助,违反了该义务,导致乙
死亡,构成不作为犯罪。
D选项错误。村民甲的劝告行为是善意的风
险提示,并未创设或增加乙所面临的危险。乙作
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基于自主决定执意探险使自
己陷人险境,该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甲对乙不
负有刑法上的救助义务,其未施救不构成不作为
犯罪。因本题为选非题,故D选项当选。
【答案】D
5.【2023金题(单选)】关于不作为犯,下
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在宿舍同住,宿舍着火,甲惊醒来
不及叫乙,最终乙被烧死。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
杀人罪
B.甲在宾馆住宿时发现宾馆线路暴露,离开
时未提醒宾馆前台,后该线路着火。甲构成不作
为的放火罪
C.嫖客去女子家中嫖娼。过程中女子过度兴
奋突发心脏病,嫖客没有救助致其死亡。嫖客构
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D.甲是公交车司机,发现有人在车上偷东
西,司机没有提醒乘客,导致乘客钱包被盗。司
机甲不成立不作为的盗窃罪
【考点】不作为犯罪
【解析】A选项错误。不作为犯罪的成立以行
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为前提。虽然甲作为室友可
能对乙负有救助义务,但题干明确“甲惊醒来不
及叫乙”,表明其客观上不具备履行该义务的可能
性。因缺乏作为可能性,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关联案例】房主发现精神病妇女带着亲生幼
儿在寒冷冬天流浪时,出于同情将二人带入家中
避寒(该行为本身并非先前行为),随后精神病妇
女对幼儿实施暴力的,房主具有保护幼儿的义务。
再如,自家的封闭庭院里突然闯入一个危重病人
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儿童,他人不能发现和救助,
庭院的支配者有义务救助(如将病人或儿童送往
医院或者转移至他人可以发现的场所)。②
B选项错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需有明
确来源。甲作为宾馆住客,并非宾馆设施的管理
者或风险控制责任人,对宾馆的电路安全隐患不
负有刑法上的监督或报告义务。同时,甲缺乏放
火罪的主观故意,故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C选项错误。不作为犯罪的救助义务通常存
在于特定关系或特定领域支配者之间。嫖客在卖
淫女家中属于访客,对该场所及人员并无支配与
控制关系,不负有刑法上的救助义务。因此,嫖
客的不救助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关联案例】嫖客与卖淫女在卖淫女的住宅发
生关系,嫖客心肌梗死的,卖淫女具有救助义务;
但卖淫女在嫖客的住宅与嫖客发生关系,发现嫖
客心肌梗死而离去的,不成立不作为犯。③
D选项正确。公交车司机不构成不作为的盗
窃罪,理由如下;
1.义务范围:公交车属于公共场所,司机对
车内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远未达到对场所形成
排他性支配的程度。其核心职务义务是保障行车
安全与乘客基本乘降秩序。④
2.等价性要求:不作为犯需与作为犯具有等
价性。司机单纯的不提醒行为,其不法程度与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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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王钢:《刑法犯罪论核心知识与阶层式案例分
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25年版,第116页。
②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上)》(第6版),法律
出版社2021年版,第204页。
③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上)》(第6版),法律
出版社2021年版,第204页。
④ 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
十九条“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
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履行相关服务标准;(二)按照规
定的时段、线路和站点运营,不得追抢客源、滞站揽客;
(三)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票价收费,并执行有关优惠
乘车的规定;(四)维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和车厢内的正
常运营秩序,播报线路名称、走向和停靠站,提示安全注
意事项;(五)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必要的帮
助;(六)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处置,保护乘客安全,
不得先于乘客弃车逃离;(七)遵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
制定的其他服务规范。”应当认为司机的职务义务集中在对
于车辆行驶、运行过程中的交通运输安全的保障义务,如
果司机在驾驶过程中,还需要关注并提醒乘客财产失窃的
风险,反而违背其安全驾驶义务。
+13·
齐贤教育
qi nuk chiere 十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动实施盗窃的作为行为存在本质差异,不具备等 
价性。若轻易肯定等价性,则许多公交车司机只
要上班,就有可能涉嫌盗窃罪(盗窃罪是发案率
最高的犯罪之一,扒窃又是盗窃罪的常见行为类
型)。但是,如果发生突发事件,则有可能具有等
价性。例如,有人在公交车上放火,严重威胁乘
客安全,则难以否认司机的作为义务。
3.期待可能性:要求司机在驾驶过程中时刻
关注并制止盗窃,将严重干扰其安全驾驶这一首
要职责,缺乏期待可能性。
【针对D选项的常见错误】
(1)错误观点:认为公交车司机对车内秩序
和乘客财产安全负有责任,他发现盗窃却不制止 
或不提醒,就等于帮助了小偷,应该构成不作为 
的盗窃罪(帮助犯)。
(2)错误根源:片面地、无限地扩大了业务 
义务的范围。业务义务必须结合业务本身的核心 
内容和目的来确定。公交车司机的核心业务义务 
是保障行车安全和基本的乘降秩序,确保车辆按 
时、安全地运行。将“防范和制止车内盗窃”这 
一需要投入大量额外精力、且与安全驾驶可能冲 
突的职责,强加给司机,已经超出了其业务义务
的合理边界。刑法上的作为义务是严格的,不能
随意扩张。
【答案】D
6.【2022金题(多选)】关于不作为犯罪,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与其六岁儿子乙在餐厅就餐时,甲发现
乙盗窃他人手机不予制止,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B. 洗浴中心实际控制人甲发现其聘任的经理
乙在中心从事卖淫犯罪活动不予制止,甲构成不
作为犯罪
C.司机甲夜间驾驶车辆过失撞到行人,不予 
救助,导致该行人被后面多车碾压致死,甲构成 
不作为犯罪
D.广告牌设置者发现广告牌被风刮倒之后,
砸中路人乙。能施救而不予救助,导致他人死亡,
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考点】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解析】A选项正确。作为义务可源于对特定
危险源的监督责任。甲作为未成年几子乙的监护
人,负有监督、管教义务,防止其侵害他人法益。
当甲发现乙实施盗窃时,其不予制止的不作为,违
反了该监督义务,可能构成盗窃罪的不作为共犯。
B选项正确。作为义务可源于对特定领域的
支配和管理责任。甲作为洗浴中心的实际控制人,
对该场所内的活动负有监管义务,以阻止犯罪行
为的发生。其明知经理乙在场所内组织卖淫犯罪
活动却不予制止,违反了该监管义务,可能构成
不作为的犯罪。
C选项正确。作为义务可源于先行行为。甲
因过失驾车撞伤行人,其先行行为创设了被害人
生命健康面临持续危险的状态,从而负有积极救
助的作为义务。甲不予救助,导致行人被后续车
辆碾压致死,其不作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
关系,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或交通肇事
 罪的加重情节。
D选项正确。作为义务可源于对危险物品的
管理责任。广告牌设置者甲对其设置的设施负有
持续的安全管理和维护义务,该设施构成一种危
险源。当广告牌倒塌砸伤路人乙时,甲即负有救
助伤者、防止危害结果扩大的作为义务。其能施
救而不予救助,导致他人死亡,可能构成不作为
的故意杀人罪。
【答案】ABCD
7.【2021金题(多选)】关于不作为犯罪,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猎人甲在野外捡到一个小孩带回家养了两
天,其妻子嫌养小孩麻烦,于是甲又将小孩放置
于菜市场。甲的行为构成遗弃罪
B.乙带其小狗出去散步,后该狗将某路人咬
了。乙觉得是狗的事情,便放任不管,任凭小狗
撕咬路人,后来路人被咬死。乙不构成犯罪
C.丙在办公室用电炉煮面,期间,其手中的
文件不慎掉入电炉而着火。丙本来应该及时扑灭
该火,但是考虑到万一被他人发现可能会被单位
辞退,于是及时逃离现场。后大火烧毁了办公室
及隔壁办公室。丙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失火罪
D.丁售卖药品后,经购买者反馈,才发现药
品质量有问题,对人体有害。但是丁还是继续售
卖,没有告诉消费者,没有召回已经出售的有质
量问题的药品,给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丁不召回已经出售的存在质量问题的药品的行为,
成立不作为犯罪
【考点】不作为犯罪
【解析】A选项正确。甲将无人抚养的小孩带
·14·
第一编 犯罪论·第四章 犯罪客观要件
回家中抚养,其行为已构成自愿承担保护义务。
此举使该孩童的生存状况依赖于甲的照管。甲随
后又将孩童遗弃于菜市场,主动切断其生存依赖,
使孩子的生命健康法益重新陷入无人保护的脆弱
状态,该行为符合遗弃罪的构成要件。
B选项错误。动物饲养人对其饲养动物具有
管理和控制义务,此义务属于对危险源的监督责
任。当饲养的动物正在侵害他人法益时,饲养人
负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阻止的作为义务。乙
明知小狗在撕咬路人,有能力阻止却放任不管,
最终导致路人死亡,其不作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
在因果关系,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致
死)或故意杀人罪。
C选项错误。对罪过的认定应以不履行作为
义务时的主观心态为准。丙因过失行为引发火灾
危险后,其负有扑灭火源、防止危害扩大的作为
义务。丙明知不灭火可能造成火灾,但为逃避责
任而选择逃离,主观上对公共安全法益受损持放
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应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而非过失犯罪。
【针对C选项的常见错误】
(1)错误观点:丙因过失(文件不慎掉落)
引起火灾,之后又逃离现场,这属于一个完整的
过失行为,应构成失火罪。
(2)错误根源:将整个事件看作一个连续的、
不可分割的过失过程。认为起因是过失,那么整
个事件的性质就定格为过失犯罪。
D选项正确。丁在发现其销售的药品存在严重
危害人体健康的质量问题后,其先前的销售行为已
创设了面向不特定消费者的危险状态。此时,丁负
有采取召回、警示等有效措施以消除危险的作为义
务。丁明知危险存在却不履行该义务,继续销售且
不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对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应承
担刑事责任,成立不作为的销售劣药罪。
【答案】AD
8.【2020金题(单选)】甲在乙家以杀害故
意殴打乙,乙被迫将燃烧着炭火的炭盆掀翻,试
图以此制止甲的不法侵害。甲将乙击昏后,发现
掀翻的炭盆已经引燃室内杂物,为烧死乙并毁灭
罪证,甲未将火苗扑灭便离开现场,炭盆随后引
发大火,将乙家和其他邻居的数栋房屋焚毁。乙
也在大火中吸入过量有毒气体死亡。甲以为乙是
被烧死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虽然大火是乙引起的,但甲有灭火义务,
故甲构成放火罪
B.甲以为乙被烧死,实际是吸入有毒气体而
死亡,故甲对乙的死亡仅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C.甲的行为既有作为也有不作为,但作为与
不作为互相排斥,故对甲不能数罪并罚
D.不论如何评价甲的行为,在本案中对甲仅
能以一个罪名处罚
【考点】作为与不作为
【解析】A选项正确。甲在乙家实施杀人这一
先行行为,并最终将乙击昏,使其成为现场唯一有
能力控制危险的人,从而对由其先行行为所创设的
公共危险负有排除义务;甲明知不灭火会导致火
灾,仍为了杀人灭迹而放任不管,主观上具有放火
的间接故意。其不作为与火灾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
的因果关系。因此,甲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B选项错误。本案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错
误”,即行为人预想的因果流程与现实发生的具体
因果流程在细节上不一致,但侵害的同一法益
(乙的生命)以及最终结果(乙死亡)均未偏离
行为人的故意范围。
这种错误不影响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成立。无
论是被烧死还是吸人有毒气体死亡,都是甲利用
火势非法剥夺乙生命的行为所导致的结果,均在
甲的预见范围之内。
C选项错误。甲实施了两个独立的、可分别
评价的犯罪行为:
(1)作为的故意杀人行为:击昏乙。
(2)不作为的放火行为:不灭火并离开,危
害公共安全。
这两个行为侵犯了不同的法益(乙的生命权
§公共安全),主观故意内容也不同,彼此独立,
并非互相排斥。因此,可以对甲进行数罪并罚。
D选项错误。如上所述,甲的行为完全符合
两个独立的犯罪构成,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放火
罪数罪并罚。不能仅以一个罪名进行评价。
【答案】A
9.【2020金题(多选)】下列哪些情况构成
不作为犯罪?( )
A.哥哥看到成年的弟弟杀死自己的父亲而不
制止,构成故意杀人罪
B.父亲看到自己13岁的孩子盗窃的而不制
止,构成盗窃罪
·15·
齐贤教育
qinua tou109 I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C.丈夫看到妻子伤害岳母而不制止,构成故
意伤害罪
D.甲女看到女儿乙遗弃自己的小孩,不管不
问,构成遗弃罪
【考点】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解析】A选项正确。作为义务可源于法律规
定的扶助与保护义务。根据《民法典》,成年子女
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哥哥作为
成年儿子,对父亲负有法定的保护义务。当其目
睹弟弟杀害父亲时,有能力制止却不制止,违反
了该义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B选项正确。作为义务可源于对未成年子女
的监护与教育责任。父亲作为13岁孩子的监护
人,负有监督、管教义务,防止其侵害他人法益。
当父亲发现孩子正在实施盗窃时,其不予制止的
不作为,违反了监护职责,可能构成盗窃罪的不
作为共犯。
C选项错误。作为义务的层级关系影响定罪。
在家庭关系中,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是首要
的、直接的义务。妻子伤害自己的母亲(丈夫的岳
母),妻子本人是第一层级义务人。丈夫作为第二
层级义务人,原则上不负有制止其配偶侵害岳母的
刑法作为义务,故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
D选项错误。作为义务的层级关系同样适用
于此。乙作为孩子的母亲,是抚养和保护孩子的
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且首要的作为义务。甲女
(乙的母亲)作为外祖母,属于第二层级义务人。
当乙遗弃自己的孩子时,甲女不负有刑法上的制
止或救助义务,故不构成遗弃罪。
【答案】AB
【考点链接】当同一法益面临危险,且存在多
个可能负有作为义务的主体时,他们的义务并非
平等,而是存在强弱与主次之分。刑法据此确立
了义务的层级关系,以确保刑事归责的精确性与
合理性。①
规则一:救助义务中的层级关系(当法益处
于危险状态时)
情境
法律后果
第一层级义务人
仅追究第一层级义务人的刑事责任。
(首要义务人)
第二层级义务人因首要义务人已在
在场
场,其义务被吸收或退居次要地位,
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续表
10.【2019金题(多选)】关于不作为犯
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警察李某抓捕了吸毒人员王某(女),进
行强制戒毒。王某有一个5岁女儿独自在家,被
王某锁在家里。王某将该情况告知李某,要求妥
善安顿女儿。李某因疏忽而忘记此事。几天后,
王某的女儿饿死在家中。李某成立不作为的玩忽
职守罪
B.吸毒人员吴某常常把自己年幼的孩子独自
留在家中而出去吸毒。某次,吴某明知家中有孩
子,出门十日才回家,其年幼孩子在被隔绝的家
中饿死。吴某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C.赵某明知邻居钱某有癫痫,出于故意而与
情境
法律后果
第一层级义务人
第二层级义务人升级为当前的责任
不在场,无法
人。其不履行救助义务的,应承担
履行义务
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
·例如当夫妻与丈夫的年迈母亲共同生活:
(1)在母亲生病或摔倒时,丈夫具有第一级
(2)当丈夫出差时,妻子不履行救助义务则
规则二:制止犯罪义务中的层级关系(当存
别的救助义务,夫妻二人均不救助,导致母亲死
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在积极的加害行为时)
亡,只需要追究丈夫的刑事责任;
加害主体
评价主体
法律后果
第一层级义务人构
第二层级义务人
成不作为犯罪。因
(如:妻子杀害第一层级义务人其负有最高级别的
婆婆)
(如:丈夫)
保护义务,必须制
止任何针对受保护
法益的侵害。
第二层级义务人原
则上不构成不作为
第一层级义务人
(如:丈夫杀害第二层级义务人犯罪。要求其制止
母亲)
(如:妻子)
第一层级义务人的
侵害行为,通常超
出刑法所期待的合
理范围。
,16·
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6版,第205页。
第一编 犯罪论·第四章 犯罪客观要件
邻居钱某吵架,使其发病,浑身抽搐。赵某见状 
故意不救助,钱某因无人救助而死亡。赵某构成 
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D.孙某驾车不慎撞倒行人金某之后,为逃避 
法律责任,将昏迷的金某拖到隐蔽的山洞里,金 
某因无人救助而死亡。孙某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 
人罪。
【考点】不作为犯罪
【解析】A选项正确。作为义务可源于职务或 
业务要求。警察李某在执行强制戒毒职责时,导
致一名幼童陷人无人照看的危险境地,便因其职
务行为产生了对幼童的临时照管与安置义务。李
某因疏忽未履行此义务,导致幼童死亡,其行为
在主客观方面均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
B选项正确。作为义务可源于法律规定。吴
某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父亲,负有法定的抚养与保
护义务。其明知将幼儿独自留在家中会使其生命
面临紧迫危险,仍长期离家不归,对可能发生的
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其
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C选项正确。作为义务可源于先行行为。赵
某明知钱某有癫痫病史,仍故意通过争吵刺激其
发病,该先行行为创设了钱某生命健康面临危险
的紧迫状态,赵某因此负有救助义务。其故意不
救助并放任钱某死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针对C选项的常见错误】
(1)错误观点:认为赵某只是吵架,没有物
理上的暴力行为,不产生救助义务;或者认为钱
某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所致,与赵某无关。
(2)错误根源:对先行行为的理解僵化。先
行行为不限于暴力或违法行为,只要是自愿创设
了法益危险的行为即可。赵某明知对方特殊体质
仍故意刺激,其行为与钱某陷入危险状态之间有
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产生救助义务。
D选项正确。作为义务在此经历了叠加与强
化。孙某因先行行为(撞伤金某)产生救助义务。
其不仅不履行该义务,反而实施了新的介人行为
(将金某移至隐蔽山洞),这一行为直接切断了他
人生还的可能性,创设了更高的、排他性的支配
风险。孙某随后不救助,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
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针对D选项的常见错误】
(1)错误观点:“拖拽并遗弃”=“积极的杀
人行为”=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2)错误根源:误解了法律评价的核心。刑
法对孙某的谴责,重点不在于他“移动了被害
人”,而在于他“制造了一个死亡陷阱并眼睁睁看
着被害人死去”。这种“制造危险并放任死亡”的
模式,正是不作为犯罪的典型特征。
具体而言,孙某的行为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移置行为(作为)。孙某将金某拖
到山洞,这是一个积极的作为。但这个行为本身
并不直接等同于杀人行为。它创设了一个危险环
境,但尚未直接剥夺生命。
第二阶段:不予救助(不作为)。孙某将金某
置于必死的境地后,拒绝履行其因此产生的、极
为紧迫的救助义务,这才是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
决定性原因。
【答案】ABCD
11.【2018金题(多选)】甲是间歇性精神
病患者,某日与妻子乙来到自己的父母家里。甲
因琐事与父母发生争吵。争吵中甲的精神病发作,
在这种状态下,甲持刀砍杀父母。乙在旁边,既
不阻拦,也不呼救他人。甲猛砍几刀后,乙拉着
甲离开现场。二人回到家中,乙将二人身上带血
的衣服、鞋子全部洗掉了。父母因被砍而死亡。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砍杀父母的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具
有危害性
B. 乙洗掉甲的带血衣服、鞋子,构成帮助毁
灭证据罪
C. 乙洗掉自己的带血衣服、鞋子,不构成帮
助毁灭证据罪
D.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考点】不作为犯罪
【解析】A选项正确。甲在精神病发作期间丧
失辨认与控制能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故其行
为最终不构成犯罪。但该行为在客观上非法剥夺
了他人的生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D选项正确。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乙作为甲的监护人,负有监督、约束甲行为并防
止其侵害他人的法律义务。当甲持刀行凶时,乙
有能力履行其阻止和救助义务却不履行,其不作
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乙对
甲父母的死亡至少持放任态度,具有杀人故意。
因此,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17·
齐贤教育
即I8N EDUEF15 I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帮助毁灭证据罪,
旨在惩罚行为人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的行为。
在本案中,乙本人就是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当事
人。她清洗血衣的行为,属于“当事人本人毁灭
自己的罪证”,这在刑法上被认为缺乏期待可能
性,即不能期待犯罪人不实施掩盖自己罪行的行
为,因此不单独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此结论同
时适用于清洗自己和甲的血衣。
【答案】ACD
12.【2016-2-1(单选)】关于不作为犯
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
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
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
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
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
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
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
【考点】不作为犯罪
【解析】A选项错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原则适用于所有犯罪,其核心在于犯罪行为的定
罪依据必须源于刑法明文规定,而非作为义务的
具体来源。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是多
元的,包括法律明文规定、职务业务要求、法律
行为、先行行为等。只要行为人的不作为在构成
要件上与作为行为具有等价性,就可以依据刑法
分则的相应条文(如故意杀人罪)定罪,这并不
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针对A选项的常见错误】
(1)错误观点:赞同A 选项,认为不作为犯
的义务必须严格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2)错误根源:
①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误解:混淆了“犯罪的
成立需法律明文规定”与“作为义务的来源需法
律明文规定”这两个不同概念。罪刑法定原则规
制的是定罪依据,即能否以故意杀人罪处罚一个
人的行为;而作为义务是构成要件要素的实现途
径,其来源可由刑法理论填充。
②对法律体系的理解僵化:忽视了法律是一
个开放的体系。如果要求作为义务必须由刑法分
则条文一一列举,将无法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生
活,导致明显的处罚漏洞。
B选项错误。作为可能性是不作为犯罪成立
的客观前提要件。无论是真正不作为犯还是不真
正不作为犯,都要求行为人具有履行特定作为义
务的能力。如果行为人客观上没有履行义务的可
能,则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此即“法律不强人
所难”的基本法理。
C选项错误。不真正不作为犯,又称为不纯
正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
了刑法分则条文通常由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简
单来说,法律规定的典型模式:作为(如“举刀
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实现
模式:不作为(如“母亲不喂养婴儿”致其饿死,
也构成故意杀人罪)。
“不真正”或“不纯正”的含义在于,其“不
作为”的行为方式,并非该罪名的典型或最常见
形态。
不真正不作为犯并非均为行为犯。其犯罪类
型取决于其触犯的具体罪名。例如,以不作为方
式构成的玩忽职守罪,要求造成“重大损失”这
一实害结果,属于结果犯;而以不作为方式构成
的放火罪,只要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成立
既遂,则属于危险犯。因此,危害结果是否是构
成要件要素,需视具体罪名而定。
D选项正确。不作为犯罪作为一种行为形式,
广泛存在于各类犯罪中。
危害公共安全罪:如《刑法》第139条之一
规定的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真正不作为犯)。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如《刑法》第261条
规定的遗弃罪(真正不作为犯),以及母亲故意不
给婴儿喂养致其死亡构成的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不真正不作为犯)。
侵犯财产罪:如《刑法》第276条之一规定
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真正不作为犯),以及商
场保安目睹盗窃而不制止可能构成的不作为的盗
窃罪(不真正不作为犯)。
【答案】D
13.【2015-2-52(多选)】关于不作为犯
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其父甲、救生
员乙均故意不救助。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
B.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自己无义务
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过失
·18·
第一编 犯罪论·第四章 犯罪客观要件
的不作为犯罪
C.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
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
不作为犯罪
D.甲向乙的咖啡投毒,看到乙喝了几口后将
咖啡递给丙,因担心罪行败露,甲未阻止丙喝咖
啡,导致乙、丙均死亡。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
丙是不作为犯罪
【考点】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解析】A选项正确。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是并
行不悖的。父亲甲的救助义务源于《民法典》规
定的监护关系;救生员乙的救助义务源于其职务
要求。二人的义务来源不同,且均为排他性义务,
即不因他人负有同样义务而免除自己的责任。因
此,甲、乙均故意不救助,均独立构成不作为犯
罪(如故意杀人罪)。
B选项错误。此选项混淆了法律认识错误与
事实认识错误。丈夫对“落水的妻子需要救助”
这一客观事实有明确认知,其错误在于对自身行
为的法律评价(即误以为离婚诉讼期间救助义务
已解除)。这是典型的法律认识错误。在刑法上,
法律认识错误原则上不阻却犯罪故意。因此,丈
夫成立故意的不作为犯罪(故意杀人罪),而非过
失犯罪。
【针对B选项的常见错误】
(1)错误观点:赞同B选项,认为丈夫是过
失犯罪。
(2)错误根源;混淆错误类型:未能清晰区
分“我不知道她落水了”(事实错误,可能阻却故
意)和“我知道她落水但我以为法律不要求我救”
(法律错误,不阻却故意)。
C选项正确。作为义务具有特定性。甲对母
亲负有法定的救助义务,而对女友不负有此义务。
甲是“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这并非义务冲
突,而是放弃履行对母亲的法定义务。若无其他
免责事由(如无作为可能性),其行为便侵犯了母
亲受法律保护的生命法益,构成不作为犯罪。①。
C选项正确。
【针对C选项的常见错误】
(1)错误观点:认为甲处在“义务冲突”中。
(2)错误根源:滥用“义务冲突”理论:义
务冲突是指同时存在两个同等的、无法同时履行
的法律义务。而甲对女友无法定救助义务,因此
本案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冲突,只是“义务”
与“情感”的冲突。
D选项正确。此选项考查作为与不作为的竞
合。甲对乙构成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投毒行为)。
当甲看到乙将有毒咖啡递给丙时,其先前的投毒
行为创设了丙的生命危险,甲因此负有阻止丙喝
咖啡的作为义务。甲能阻止而不阻止,对丙的死
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甲的一个投毒行为,
先后触犯了两个不同对象的罪名,分别以作为和
不作为的形式构成。
【答案】ACD
14.【2014-2-5(单选)】关于不作为犯罪
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小偷翻墙入院行窃,被护院的藏獒围攻。
主人甲认为小偷活该,任凭藏獒撕咬,小偷被咬
死。甲成立不作为犯罪
B.乙杀丙,见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欲将
丙送医。路人甲劝阻乙救助丙,乙遂离开,丙死
亡。甲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
C.甲看见儿子乙(8周岁)正掐住丙(3周
岁)的脖子,因忙于炒菜,便未理会。等炒完菜,
甲发现丙已窒息死亡。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D.甲见有人掉入偏僻之地的深井,找来绳子
救人,将绳子的一头扔至井底后,发现井下的是
仇人乙,便放弃拉绳子,乙因无人救助死亡。甲
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考点】不作为犯罪
【解析】A选项正确:(1)作为义务来源:对
危险物的管理义务。藏獒是甲饲养的危险动物,
甲有义务控制其危险,防止其侵害他人生命。
(2)行为评价:甲对小偷的盗窃行为可以进
行正当防卫,但防卫手段必须合理。任凭猛犬撕
咬致死,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甲能阻止而不阻止,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或
过失致人死亡罪。
B选项正确:(1)作为义务来源:乙因先行
行为(杀人)对丙负有救助义务。
(2)行为评价:甲通过教唆(劝说),使原
本打算履行救助义务的乙,产生了不履行该义务
的犯罪故意,并实施了不作为的杀人行为。甲是
+19·
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6版,第315页。
齐贤教育
giM EBCnw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教唆他人实施不作为犯罪,因此成立不作为故意意
杀人罪的教唆犯。
C选项错误:(1)作为义务来源;对被监护护
人的监督义务。甲作为8岁儿子的监护人,负有有
监督、管教义务,必须阻止其侵害他人法益。
(2)行为评价:甲目睹危险正在发生,有能能
力且应立即制止,却以“忙于炒菜”为由放任不不
管,最终导致丙死亡。其不作为与死亡结果有因因
果关系,且主观上存在过失(或间接故意),已完完
全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甲成立不
作为犯罪。
D选项正确:(1)作为义务来源:无义务来来
源。甲对乙不负有法定救助义务,其自愿救助行行
为在未建立起稳定、可靠的依赖关系前,可以随随
时放弃。
(2)行为评价:甲仅是“扔下绳子”,并未未
将乙置于一个排他性支配的地位(乙仍处于掉落落
深井的原始危险中,而非因甲的行为陷入新的、、
更危险的境地)。因此,甲的放弃救助行为不产生生
作为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针对D选项的常见错误】
(1)错误观点:错误认为一旦开始施救就必必
须进行到底。
(2)错误根源:忽视了自愿接受行为对于依
赖性的要求。刑法上,只有当救助行为使被害人
的状态恶化,或使其放弃其他获救机会,从而建
立起对行为人的排他性依赖时,救助者才产生必
须继续的法律义务。本案中,甲的行为远未达到
此程度。
【答案】C
15.【2013-2-51(多选)】关于不作为犯
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船工甲见乙落水,救其上船后发现其是仇
人,又将其推到水中,致其溺亡。甲的行为成立
不作为犯罪
B.甲为县公安局局长,妻子乙为县税务局副
局长。乙在家收受贿赂时,甲知情却不予制止。甲
的行为不属于不作为的帮助,不成立受贿罪共犯
C.甲意外将6岁幼童撞入河中。甲欲施救,
乙劝阻,甲便未救助,致幼童溺亡。因只有甲有
救助义务,乙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D.甲将弃婴乙抱回家中,抚养多日后感觉麻
烦,便于夜间将乙放到菜市场门口,期待次日晨
被人抱走抚养,但乙被冻死。甲成立不作为犯罪
【考点】不作为犯罪
【解析】A选项错误。甲将乙救上船后,乙的
生命危险已经解除。甲随后基于杀人故意,主动
地、积极地将乙推人水中。这是一个新的、独立
的作为行为,而非单纯地不履行救助义务。因此,
甲的行为应被评价为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而非不
作为犯罪。
不
B选项正确。不作为犯罪的共犯成立,以行
为人自身负有作为义务为前提。夫妻关系本身,
并不赋予一方制止另一方实施财产犯罪或职务犯
罪的刑法义务。甲的局长身份,针对的是其职务
范围内的公共事务,而非其妻子的个人犯罪行为。
因此,甲对乙的受贿行为不负有制止的作为义务,
其单纯的不制止不构成不作为的帮助犯,不成立
受贿罪共犯。
【针对B选项的常见错误】
(1)错误观点:认为局长有责任制止犯罪
(2)错误根源:混淆职务管辖范围:错误地将
公安局长的公共职务权限,延伸至纯粹的私人家庭
生活领域和配偶的个人犯罪行为中。刑法上的作为
义务必须有明确、具体的来源,不能随意扩大。
建
C选项错误。甲因先行行为(撞人)负有救
助义务。乙明知甲负有救助义务,却通过教唆
(劝阻)使甲产生了不履行该义务的犯罪故意。乙
的行为是对不作为犯罪的教唆。乙成立不作为的
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不能因为只有甲有义务,
就认为教唆甲违反义务的乙是无罪的。
D选项正确。甲将弃婴抱回家抚养的行为,
属于自愿承担了对该幼婴的保护义务,并使该法
益(婴儿的生命健康)的存续依赖于甲。甲此后
不能随意终止该义务,尤其是不能以将婴儿置于
同样危险或更危险境地的方式终止。其夜间遗弃
行为,违反了继续承担保护义务的要求,构成不
作为的遗弃罪或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答案】BD
16.【2012-2-4(单选)】下列哪一选项构
成不作为犯罪?( )
A.甲到湖中游泳,见武某也在游泳。武某突
然腿抽筋,向唯一在场的甲呼救。甲未予理睬,
武某溺亡
B.乙女拒绝周某求爱,周某说“如不答应,
我就跳河自杀”。乙明知周某可能跳河,仍不同
+20·
第一编 犯罪论·第四章 犯罪客观要件
意。周某跳河后,乙未呼救,周某溺亡
C.丙与贺某到水库游泳。丙为显示泳技,将
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贺某忽然
沉没,丙有点害怕,忙游上岸,贺某溺亡
D.丁邀秦某到风景区漂流,在漂流筏转弯
时,秦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丁未
下河救人,秦某溺亡
【考点】不作为犯罪
【解析】A选项错误。甲与武某之间不存在法
律规定的特殊关系(如亲属、监护),武某的危险 
也非由甲的行为造成。甲仅仅是“唯一在场的
人”,这并不构成刑法上的作为义务来源。因此,
甲的行为属于道德层面的“见死不救”,但不构成
不作为犯罪。
B选项错误。乙的拒绝求爱行为,属于行使
个人权利,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属于创设刑法
危险的先行行为。恋爱关系(尤其是单方求爱)
不产生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因此,周某作为成年
人,应对自己的自杀行为负责。乙不负有刑法上
的救助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C选项正确。丙“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
水区”,这一自愿行为主动地将贺某置于远超出其
自救能力的生命危险之中,由此创设了一个紧迫
的危险状态,丙因此负有将贺某带离危险或实施
救助的作为义务。其因害怕而游上岸,不履行该
义务,导致贺某溺亡,完全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构
成要件。丙构成不作为犯罪(故意杀人罪或过失
致人死亡罪)。
D选项错误。邀请朋友参与一项具有固有风 
险的公共娱乐活动,该邀请行为本身是合法的,
不属于创设刑法所禁止危险的先行行为。秦某落 
水的直接原因是安全带松开,这一风险属于漂流 
活动本身固有的、应由经营者或参与者自行承担 
的正常风险。丁不负有刑法上的救助义务,其不 
救助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针对D选项的常见错误】
(1)错误观点:认为丁的“邀请”行为是先 
行行为,所以有义务。
(2)错误根源:对“先行行为”的认定过于 
宽泛:错误地将所有与危害结果有条件关系的行 
为都认定为先行行为。刑法上的先行行为要求行 
为人实质地、不被允许地增加了法益受损的风险。
参与公共经营的、合规的娱乐活动,属于社会允
许的风险,邀请行为不是先行行为。
【答案】C
第二节 危害结果
1.【2021金题(多选)】关于结果加重犯的
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甲把欠钱不还的元宝捆绑后装进自己汽车
的后备箱内,正准备开车出发时,旁边的肖某倒
车不慎撞到甲的后备箱,导致元宝当场死亡。甲
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B.乙在湖边以伤害的故意使用木棍击打小
孟,小孟在逃跑过程中跌落水中。小孟向乙求救,
乙不理睬,后小孟被淹死。乙构成故意伤害致人
死亡
C.丙以伤害的故意用木棍击打小芹的头部,
后丙不小心将小芹撞倒在水泥地上,小芹头部被
磕到,小芹死亡,无法查明是丙先前的棍子击打
导致的小芹死亡还是小芹摔倒磕到头而死亡。丙
不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D.丁、元宝、刘某三人共同抢劫吴某,吴某
拼命反抗,元宝拿起刀向吴某砍去,不慎砍中丁,
导致丁死亡,吴某趁乱逃离现场。元宝不属于抢
劫致人死亡
【考点】结果加重犯
【解析】A选项表述错误。甲非法拘禁元宝并
将其置于汽车后备箱的行为,本身就创设了极高
的人身危险。肖某的追尾虽是异常介入因素,但
正是因为甲将元宝置于后备箱这个极度脆弱且危
险的位置,才使得一次普通的交通事故直接导致
了死亡结果。甲的非法拘禁行为为死亡结果提供
了决定性条件,与介入因素共同导致了结果(二
因一果),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因此,甲的行为属
 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B选项表述错误。本案应分两阶段评价:
第一阶段:乙的击打行为与小孟落水有因果
关系,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阶段:乙的先行行为(击打致其落水)
使其负有救助义务。乙明知不救助小孟会死亡,
却放任不管,其主观心态已从伤害故意转化为杀
 人故意(间接故意),应单独评价为不作为的故意
杀人罪。
 虽然整体上也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
·21·
齐贤教育
8IchTow I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形式,但当行为符合更重的故意杀人罪构成时,
应优先适用重罪(故意杀人罪)进行评价,而非
轻罪(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C项表述错误。这是一个因果关系不明的
“部分择一”情形。两个可能导致死亡的行为(棍
击、撞倒)均由丙实施。无论死亡由哪一个行为
直接造成,都在丙的刑事责任范围内:
(1)若死于棍击,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2)若死于撞倒:则丙实施了两个独立的
行为;
①行为1:故意伤害行为(棍击),构成故意
伤害罪(基本犯)。
②行为2:过失致人死亡行为(撞倒),构成
过失致人死亡罪。
由于这两个行为紧密关联,司法实践中通常
会将其作为一个整体过程来处理,将过失致人死
亡的结果与先前的故意伤害行为相结合,最终也
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D项表述错误。结果加重犯中的“致人死
亡”,并不要求死亡对象必须是抢劫的被害人。它
惩罚的是在实施抢劫这一重罪的过程中,因该罪
的暴力行为所导致的任何人(包括同伙、路人)
的死亡结果。
元宝砍杀行为是抢劫暴力的一部分,其导致
的死亡结果(即使是同伙丁),与抢劫行为之间存
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这属于打击错误,但不影响
“抢劫致人死亡”的认定。根据“法定符合说”,
元宝对丁的死亡存在故意,构成抢劫(故意)致
人死亡;根据“具体符合说”,对丁存在过失,构
成抢劫(过失)致人死亡。无论如何,都属于
“抢劫致人死亡”。因本题为选非题,故A、B、C、
D项均当选。
对吴某:故意杀人未遂
具体
想象竞合,从一重
符合说
抢劫(过失)致人死亡
元宝欲杀
对丁:过失致人死亡
死吴某却
致丁死亡
对吴某:故意杀人未遂
法定
想象竞合,从一重
符合说
抢劫(故意)致人死亡
对丁:故意杀人既遂
【答案】ABCD
2.【2016-2-13(单选)】陈某欲制造火车
出轨事故,破坏轨道时将螺栓砸飞,击中在附近
玩耍的幼童,致其死亡。陈某的行为被及时发现,
未造成火车倾覆、毁坏事故。关于陈某的行为性
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
B.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故意杀人
罪的想象竞合犯
C.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过失致人
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D.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与过失
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考点】结果加重犯
【解析】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要求加重结果必
须是基本犯罪行为本身所内含的、典型的高度危
险的直接现实化。本案中,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典
型危险、立法所欲防止的核心危害,是交通工具
本身的倾覆、毁坏以及随之而来的重大公私财产
损失与人员伤亡。而本案中幼童的死亡,是由一
个偶然的、附随的物理现象(螺栓飞溅)造成的,
这并非破坏交通设施行为所通常、直接蕴含的危
险。该死亡结果超出了破坏交通设施罪基本犯的
规范保护目的,因此不能评价为其结果加重犯。
陈某的一个破坏行为,同时产生了两个法律
评价:
(1)创造了火车倾覆的危险(触犯破坏交通
设施罪)。
(2)过失导致了幼童死亡(触犯过失致人死
亡罪)。
完全符合想象竞合特征,应根据“从一重罪
处断”。因此,A、B、D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是
正确的。
【答案】C
【总结】结果加重犯与想象竞合犯。区分的黄
金法则在于判断加重结果是否属于基本犯罪行为
内在的、类型化的高度风险的现实化。如果是,
则为结果加重犯;如果仅是行为偶然引发的、超
出典型风险范围的结果,则可能与其它罪名构成
想象竞合。
3.【2015-2-8(单选)】关于结果加重犯,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22·
第一编 犯罪论·第四章 犯罪客观要件
A.故意杀人包含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实
际上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B.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的犯罪客体相
同,强奸、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均成立
结果加重犯
C.甲将乙拘禁在宾馆20楼,声称只要乙还债
就放人。乙无力还债,深夜跳楼身亡。甲的行为
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D.甲以胁迫手段抢劫乙时,发现仇人丙路
过,于是立即杀害丙。甲在抢劫过程中杀害他人,
因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致人死亡,故甲成立抢
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考点】结果加重犯
【解析】A选项错误。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要
求刑法对基本犯罪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意伤害
致人死亡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其基本犯是故意伤
害罪,加重结果是死亡。故意杀人罪本身就是一个
独立的、完整的犯罪构成,它有自己独立的罪状和
法定刑。它并非从属于故意伤害罪,也不是因为出
现了“死亡”这一结果而在伤害罪的基础上加重处
罚。二者在构成要件上是法条竞合(特别关系)关
系,而非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关系。
B选项错误。《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第
3款第(六)项明确规定“致使被害人重伤、死
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
刑。故强奸致人重伤是结果加重犯。
《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侮辱罪)并未
对“致人重伤”设置升格的法定刑。造成此结果,
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
但绝非该罪本身的结果加重犯。
C选项正确。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要求基本行
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害人
的自杀行为是一个异常的、独立的介人因素,通
常会被认为中断了非法拘禁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
的因果链条。因此,甲仅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基本
犯,对乙的死亡不承担结果加重的刑事责任。
D选项错误。“抢劫致人死亡”这一加重结
果,必须是由抢劫行为本身或为劫取财物而实施 
的暴力行为所导致。其死亡结果必须服务于抢劫 
犯罪的目的。甲杀害丙,是基于独立的杀人故意,
出于个人恩怨,与抢劫罪的实施没有关联。这属 
于在抢劫过程中“另起犯意”实施另一个独立的 
犯罪。因此,甲的行为应当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 
罪实行数罪并罚,而不能将丙的死亡结果评价为
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答案】C
第三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
之间的因果关系
1.【2025金题(多选)】下列有关因果关系
说法正确的是?( )
A.甲雇人在楼下围攻乙,乙为摆脱围攻,驾
驶汽车冲向甲,甲及时躲闪,汽车将刚好从旁边
走出的丙撞死。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
在因果关系
B.在高速公路上,乘客乙持刀威胁司机甲交
出财物,甲被迫将钱包交出。趁乙清点钱款时,
甲突然打开车门跳车逃生,随即被后方驶来的车
辆撞死。乙的行为与甲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
关系
C.甲欲杀乙,殴打乙,后甲失足掉入河中。
甲不会游泳,向乙求助,乙怕甲上岸后会继续侵
害乙,故不救助甲,甲溺亡。乙的行为与甲的死
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甲欲放火烧毁乙的房屋,趁乙不在家时实
施,不料乙实际在家。甲先切断电源,乙在黑暗
中使用手电筒照明,引发爆炸导致乙死亡。甲的
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考点】因果关系的认定
【解析】A选项是正确的。
(1)案情定性:此案属于典型的防卫行为中
的打击错误。乙为了摆脱甲所雇佣的不法侵害者
们的围攻,实施了驾驶汽车冲向甲(不法侵害首
脑)的反击行为。这一行为针对甲而言,具有防
卫性质。
(2)因果关系分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判
断的是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无此行为,则
无此结果”的条件关系,以及该联系是否具有法
律上的重要性。在本案中,如果没有乙驾驶汽车
 冲撞的行为,丙就不会被撞死。乙的行为创设了
 一个导致丙死亡的法律所不容许的危险,并且该
危险在丙身上现实化为死亡结果。尽管介入了
 “甲躲闪”和“丙刚好走出”这两个偶然因素,
但它们并未中断乙的危险驾驶行为与丙死亡之间
的因果流程。因此,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存
·23·
齐贤教育
朝AN OUeTI I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因果关系与责任认定的区分:承认存在 
因果关系,不等于直接认定乙构成故意杀人罪。
因果关系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在确定存
在因果关系后,需要进一步判断乙对丙的死亡结
果在主观上是故意、过失,还是属于意外事件。
B选项是正确的。
(1)被告人的先行行为:乙在高速行驶的汽
车内实施持刀抢劫。这一行为具有双重危险性:
一是财产侵犯与人身威胁,二是其发生场景本身
就是一个高速移动的密闭空间,极大地加剧了被
害人的心理恐慌和所处环境的客观危险。
(2)被害人的介人行为:甲在交出财物后,
趁乙不备“突然打开车门跳车逃生”。在高速公路
上做出如此危险的行为,表面上看是异常的。然
而,必须考虑到甲当时所处的特殊情境——他被
持刀歹徒困在高速行驶的汽车驾驶座上,生命安
危完全掌控在对方手中,其内心充满了对后续可
能发生的更严重侵害(如杀人灭口)的极度恐惧
与精神紧张。在这种巨大的心理压力和失控感下,
被害人选择抓住一个看似唯一的逃生机会离开车
辆,尽管行为本身风险极高,但在该特定情境下,
这种自救行为具有一定的通常性。
(3)结果归属判断:乙的持刀抢劫行为,尤
其是在高速公路这一特定环境中,已经创设了一
个包含“被害人因恐慌而跳车”在内的、高度且
异常的危险流。甲的死亡(被后方车辆撞击)正
是这一危险流的现实化。乙的抢劫行为与甲的死
亡结果之间的因果链条并未被甲的自救行为所中
断。乙的行为与甲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
因果关系。
C选项错误。甲失足掉入河中,并非乙所引
起,乙没有刑法上的救助义务,所以,乙不救助
甲的行为并非刑法上的实行行为。而刑法上的因
果关系所讨论的是实行行为与法益侵害结果之间
的因果关系,既然乙没有实行行为,自然不可能
与甲溺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的分析逻辑链条是:乙无作为义务→
“不救助”非实行行为→无实行行为则无需讨论因
果关系→不存在因果关系。
D选项正确。首先,甲实施了放火行为,并
为了顺利放火而切断了电源。这一系列行为本身
就创设了多种法律所不容许的危险:
(1)放火行为直接带来的:致使房屋焚毁及
人员伤亡的危险。
(2)切断电源间接带来的:致使房屋内人员
陷人黑暗环境,从而在逃生或应对险情时发生摔
倒、碰撞、误操作等次生性危险。
其次,介人因素并不异常。乙在黑暗中使用
手电筒照明,是任何普通人在停电黑暗环境中为
获取光源、观察环境而会采取的极为通常和合理
的行为。该介人因素并不过分异常,没有中断甲
的行为所创设的危险流。
最后,危险的现实化。乙的死亡并非由火烧
本身直接造成,而是由“在黑暗环境中使用手电
筒”这一行为引发爆炸所致。这一结果,正是甲
切断电源所创设的“次生性危险”的现实化。甲
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链条并未被
中断。
【答案】ABD
2.【2024金题(多选)】下列关于因果关系
的说法,哪些选项是正确?( )
A.甲出于故意伤害重伤乙,乙被他人救助。
医生叮嘱乙住院观察,乙因家里有无人照料的母
亲出院,因伤势过重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
有因果关系
B.甲无证驾驶,正常驶过十字路口时,乙驾
驶电动车闯红灯,甲来不及刹车撞死乙,甲与乙
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C.甲吸毒,甲妻子因此多次与甲激烈争吵。
一天,甲妻发现甲在家私藏大量毒品,于是全部
服下自杀身亡,甲与甲妻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D.甲故意开枪杀害站在悬崖边的乙,未打
中。枪声惊吓到在悬崖附近的丙,丙失足跌落悬
崖,甲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考点】因果关系
【解析】A选项正确。乙不遵医嘱出院,这一
介人因素虽不寻常,但其动机(回家照料母亲)
在人情事理上具有一定的可理解性,并非完全异
常。更重要的是,该介入因素并未显著、异常地
提升死亡风险,死亡的根本原因仍是甲造成的
重伤。
【考点小结】当被告人的行为实施后,介入了
被害人自身的行为,并共同导致了危害结果发生
时,如果该介入行为对结果的发生仅起到次要的,
轻微的作用,而被告人的先行行为仍是导致结果
·24·
第一编 犯罪论·第四章 犯罪客观要件
发生的主要、决定性原因,则不能中断先行行为
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将结果归属于
被告人的行为。
B选项错误。法律禁止无证驾驶,其规范保
护目的在于防止因驾驶技能欠缺而引发交通事故。
本案中,事故的直接和决定性原因是乙闯红灯这
一突发违章行为。即便甲有驾驶证,在同等情况
下也不可避免该结果。甲违反的规范(无证驾驶)
与发生的危害结果(因他人违章导致的车祸)之
间缺乏内在关联。乙的死亡不能归属于甲的无证
驾驶行为。
C选项错误。甲妻的自杀行为是一个完全基
于其个人意志的、独立的介人因素。甲私藏毒品
的行为本身并未对甲妻的生命制造物理上的紧迫
危险。甲妻的死亡是其自我答责的结果,不能归
责于甲的先前的违法行为。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
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D选项正确。危险现实化理论:甲在悬崖边
这一特殊地点开枪,其行为不仅创设了中弹的危
险,也理所当然地创设了因枪声巨响引发惊恐、
进而导致坠崖的高度且现实的危险。
介人因素评价:在悬崖边因突然的枪响而失
足,对于附近的任何人而言,都是一种具有高度
通常性的反应,并非异常介人。
结论:丙的死亡,正是甲开枪行为所创设的
“惊吓坠崖”危险的现实化。二者之间存在刑法上
的因果关系。(注:有因果关系不等于必然构成故
意杀人罪,还需判断甲对丙的死亡主观上是否存
在故意或过失)。
【答案】AD
3.【2022金题(单选)】关于刑法中的因果
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赵某在菜市场和老太太吴某发生争执,推
了其一把,吴某倒地后不久死亡。经鉴定,吴某
系心脏病发作死亡,赵某并不知情,其行为和吴
某的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
B.李某欲杀郑某,得知嗜酒的郑某具有肝
病,遂隔三差五送郑某白洒。郑某因不注意控制
饮酒,导致肝硬化死亡。李某的行为与郑某死亡
不具因果关系
C.刘甲发现其子刘乙(15周岁),不上学经 
常和其他社会闲散人员混在一起,却不制止。一
日刘乙和其同伙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刘甲的行为 
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D.钱某患艾滋病,欲报复其前男友王某。王
某知晓钱某具有艾滋病,仍经常与其发生性关系,
后王某感染艾滋病。无论采用何种理论,钱某的
行为与王某患艾滋病都不具有因果关系
【考点】因果关系
【解析】A选项错误。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是
客观的,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知情无关。赵某的
推搡行为作为外在诱因,结合吴某的特殊体质
(心脏病),共同导致了死亡结果。这在刑法上被
称为“因果关系在特定体质下的实现”,客观上的
因果链条是成立的;肯定因果关系后,需另行判
断赵某的主观责任。因赵某不知情,其可能因无
法预见而缺乏故意或过失,从而不构成犯罪。但
这改变不了因果关系客观存在的事实。
B选项正确。因果关系讨论的前提是存在一
个刑法上的实行行为(即符合构成要件、具有法
益侵害紧迫危险的行为)。李某送酒的行为,在形
式上属于日常社交范畴,其危险性过于间接和缓,
尚未达到刑法上可评价为杀人“实行行为”的程
度;被害人自我答责:郑某作为成年人,明知自
身肝病仍选择饮酒,其死亡后果主要归于其自我
决定和自我承担的范围。李某的行为并未制造郑
某无法抗拒或支配的危险。
C选项错误。刘甲不履行监护职责(不作为)
与被害人死亡之间,介人了其子刘乙独立、自主
的聚众斗殴杀人行为。这一介人因素具有异常性
和独立性,它才是导致死亡结果的直接、决定性
原因。刘甲的不作为可能违反《预防未成年人犯
罪法》等规定,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其责任
限于对刘乙的管教不力,而不能无限延伸至刘乙
所独立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及其后果。
D选项错误。根据条件说(“无A则无B”),
如果没有钱某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王某就不
会感染艾滋病。因此,从事实上的条件关系来看,
因果关系是存在的。
【答案】B
4.【2022金题(多选)】关于刑法因果关系
的判断,正确的是?( )
A.无论是依据“条件说”还是“相当因果关
 系说”,都认为没有条件关系便没有因果关系
B.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尽管有其他因
素介入,但如果该因素并非过分异常,不中断危
·25·
齐贤教育
qinau toucni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C.在合法则的条件说中,合法则是在具体案 
件中,根据经验法则或科学法则择一进行判断即可
D.因果关系是特定条件下,实行行为与构成
要件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考点】因果关系的理论问题
【解析】A选项正确。“条件说”是因果关系 
判断的起点和基础,其核心公式是“没有前行为,
就没有后结果”。如果不存在这种条件关系,任何 
因果关系都无从谈起。“相当因果关系说”是在条
件说的基础上,为了限制其过于宽泛的适用范围
而发展出来的。它首先必须确认存在条件关系,
然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判断介入因素是否“相
当”(即是否异常)。如果介入因素异常,则可能
中断最初的因果关系。
因此,两种学说都将“条件关系”视为判断
因果关系的必要前提。没有条件关系,就没有讨
论因果关系的余地。
【针对A选项的常见错误】
(1)错误观点:认为“条件说”和“相当因
果关系说”是完全对立的
(2)正本清源:二者是基础与发展的关系。
“相当说”是对“条件说”的补充和限制,而非
否定。它们共享“条件关系是必要基础”这一核
心前提。
B选项正确。此选项是“相当因果关系说”
的核心应用。因果关系是否中断,关键在于介人
因素的“异常性”。如果介入因素是前行为通常、
大概率会引发的,就不属于“过分异常”的因素。
在这种情况下,最初的危害行为与最终危害结果
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不会被中断。
例如:甲持刀追杀乙,乙在逃跑过程中被正常
行驶的汽车撞死。乙的逃跑和遭遇车祸是由甲的追
杀行为直接引发的,并非异常的介人因素,因此甲
的追杀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选项是错误的。“合法则的条件说”要求行
为与结果之间的关联必须符合科学上已被证明的因
果法则(自然规律、物理定律、医学原理等)。“经
验法则”只有在不与“科学法则”相矛盾,且其
背后有科学原理支持时,才能被采纳。它不能独立
于或优先于科学法则。C选项将“经验法则”与
“科学法则”置于可以随意择一的平等地位,这降
低了“合法则”的严格标准,因此是错误的。
D选项正确。这是对刑法因果关系定义的准
确描述。因果关系的判断绝不能脱离案件发生的
具体环境和背景(即“特定条件”)。
示例对比:
例1:甲在城市医院门口将乙打成重伤,乙被
及时抢救生还。在此条件下,甲的伤害行为仅与
乙的重伤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例2:丙在荒无人烟的沙漠中将丁打成同等程
 度的重伤,丁因无法得到救治而死亡。在此条件
下,丙的伤害行为与丁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
关系。
因此,D选项正确地强调了“特定条件”在
因果关系判断中的重要性。
【答案】ABD
5.【2022金题(多选)】下列关于因果关系
的认定,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按银行相关人员乙的
要求提供了伪造的材料,甲取得贷款后因经营受
损,未能归还。甲“伪造材料行为”与银行损失
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B.在池塘里乙马上就要溺水,仅抓住了一个
属于甲的漂浮物。甲立即拿走了这个漂浮物,导
致乙溺水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有
因果关系
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同时向丙各开了一
枪,且均打中非要害部位,丙因为两处受伤部位
流血过多而亡。甲、乙的行为均与丙的死亡结果
之间有因果关系
D.甲、乙没有意思联络,均有杀害丙的故
意。乙到达现场时暗中发现甲向丙的水杯中已经
投了毒,乙便没有投毒,后丙喝水死亡。乙的行
为与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考点】因果关系
【解析】A选项正确。甲“伪造材料”的行
为,是为后续骗取贷款所做的准备工作,属于预
备行为。骗取贷款罪的实行行为是“使用欺骗手
段(即伪造的材料)向银行申请贷款”。而刑法因
果关系考察的是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
与被引起的关系。①银行的损失(未能归还贷款)
·26·
①“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只能是类型化的实行行为,
而不包括预备行为”。(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6版,
第234页)
第一编 犯罪论·第四章 犯罪客观要件
是由甲的骗取贷款实行行为直接导致的,而非其
前期的预备行为(伪造材料)。因此,将“伪造材
料”这一预备行为单独拿出来,认为它与最终损
失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错误的。
【针对A项常见错误观点】
(1)错误观点:认为“如果没有伪造材料,
就拿不到贷款,银行就不会有损失”,所以伪造材
料与损失有因果关系。
(2)错误根源:混淆了事实上的条件关系与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正本清源:事实条件一范围极广,任何
为结果发生提供前提的举动都算。若仅以此定罪,
会无限扩大打击范围(例如,为杀人犯制造刀的
铁匠也成了杀人原因)。
刑法因果关系—要求原因必须是具有法益侵
害紧迫危险的类型化实行行为。预备行为危险程
度较低,不直接作为因果关系的起点。
B选项,甲“拿走漂浮物”并非单纯的不作为
(见死不救),而是一个积极的、消除既有救助条件
的作为。这个行为主动创设了致人死亡的新风险,
并直接导致了乙失去救助而溺亡。应当认为甲的行
为中断了原本可以存活的因果流程,并直接支配了
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其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
间存在合法则的因果关系。B选项正确。
C选项,属于重叠的因果关系(50?0%=
100?即两个以上独立的行为,单独不能导致
结果的发生,但合并在一起同时造成了危害结果。
其中,每个行为都与最终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同
样道理,如果甲、乙二人没有意思联络,事先都
向丙的水杯里投了50??死量的农药,丙喝了以
后中毒身亡。甲、乙的行为都是合法则的引起丙
死亡的原因,都具有因果关系。C选项正确。
D选项,乙仅仅是意欲向丙投毒,但并未有
真正投毒行为,仅有预备行为,而刑法中因果关
系是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
与被引起的联系,因此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
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同时,根据“合法则的条件说”,在与结果有
联系的行为中,判断哪一个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
能用科学法则说明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①D选
项中,显然只有甲的实际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结
果之间具有符合科学法则的因果关系。D选项
正确。
关联行为1
乙意欲投毒
丙死亡
符合科学法则
关联行为2
甲实际投毒
【答案】ABCD
6.【2021金题(单选)】关于因果关系的判
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驾驶出租车搭载女乘客。途中,甲选择
了一条与手机导航路线不同的偏航路线。女乘客
误以为甲要加害自己,迅速跳车,导致重伤。实
际上甲没有加害意图。甲的偏航行为与女乘客的
重伤有因果关系
B.乙偷了李某的救命钱,李某悲痛万分,遂
自杀。乙的行为与李某的自杀结果之间有因果
关系
C.丙放火烧建筑,赵某见火势较小,便返回
火场抢救自己放在该建筑物内的贵重物品。赵某
进入后,火势突然加大,赵某被烧死。丙的行为
与赵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D. 丁深夜查看四周无人后从高空抛物,造成
许某重伤。虽然深夜从高空抛物砸中人的概率很
小,但是丁的行为仍然与许某的重伤结果之间有
因果关系
【考点】因果关系
【解析】A选项错误。因为甲的偏航行为本身
并非刑法意义上的实行行为,缺乏导致伤亡结果
的现实危险性,因果关系中的“因”以实行行为
为前提,故二者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B选项错误。乙的盗窃行为旨在侵犯财产权,
而李某的自杀结果超出了盗窃罪规范保护范围,
因果关系中的“果”须属于该罪名意图防止的危
害结果,因此乙的行为与自杀结果之间无因果
关系。
C选项错误。赵某在火势较小时返回抢救贵
重财物属于人在紧急情况下的合理反应,该介人
行为并不异常,不能中断原有因果流程,因此丙
的放火行为与赵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选项正确。刑法因果关系判断的是具体的、
——
·27,
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6版,第226页。
齐贤教育
和 1DVcani* I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现实发生的因果流程,而非事前的抽象概率。尽
管丁抛物时击中行人的概率很低,但在本案中,
这一低概率事件已经现实地、合乎自然法则地发
生了。丁的行为是导致许某重伤的必要条件,且
该因果流程无异常中断,故具有因果关系。
【答案】D
7.【2020金题(多选)】下列情形中,死亡
结果与甲的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的有?( )
A.甲对乙施加暴力,劫取乙的财物后离去。
乙受过度惊吓,回家途中因精神恍惚坠入河中
溺亡
B.甲前往乙家讨债,甲敲门时,乙发现是
甲,为了躲债,尝试从阳台爬入下一层的阳台,
不慎失足坠亡
C.甲乙合谋,由乙将丙引诱至甲家地下室,
由甲枪杀丙。乙驾车载丙前往甲家的途中,二人
因琐事争吵起来,乙被丙的言语激怒,在车上将
丙杀死
D.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乙听从组织领导甲的
命令,负责对丙进行拘禁,却因疏忽致丙逃脱。
乙恼羞成怒,来到丙的家中,将丙杀害
【考点】共同犯罪,因果关系
【解析】A选项,甲的抢劫行为(暴力、取
财)已经完成,抢劫行为所造成的危险(财产损
失、人身伤害风险)已随行为结束而固定。乙因
“过度惊吓”而“精神恍惚”并“坠河”,这一系
列心理和行为的连锁反应,超出了抢劫行为通常、
可预见的结果范围,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该死
亡结果不能归属于甲的抢劫行为。故A选项当选。
B选项,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因”必须是具
有法益侵害现实危险性的实行行为。甲“敲门讨
债”的行为本身是生活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的危
害行为。乙的死亡源于其自身选择的、高度危险
的躲避方式,与甲的敲门不具有因果关系。故B
选项当选。
C选项,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乙在途中因个人恩怨提前杀人,完全超出了二人
“由甲枪杀”的共同故意范围;丙的死亡由乙独立
的新犯意和行为造成,该结果不能归属于仅处于
犯罪预备阶段的甲。故C选项当选。
【针对C项常见错误观点】
(1)错误观点:甲和乙是共同犯罪,乙杀了 
人,所以甲也要对丙的死亡承担既遂的责任(即 
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错误根源:对“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
则的滥用与误解。片面地认为,只要成立了共同
犯罪,那么任何一个共犯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
其他所有共犯都要承担完全相同的刑事责任。
(3)正本清源:“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
有其严格的适用边界,即仅限于共同故意范围之
内。该原则是为了解决各共犯人在共同实施预定
犯罪时的责任分配问题,而非一个无限连坐的
规则。
D选项,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乙在丙逃脱后基于“恼羞成怒”另起犯意实施杀
人,该行为独立于甲的组织拘禁命令,属于异常
且决定性的介入因素,完全中断了非法拘禁与死
亡结果之间的因果链条,故死亡结果应由乙独立
承担。故D选项当选。
【答案】ABCD
8.【2019金题(多选)】关于因果关系,下
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驾车不慎撞倒丙,丙躺在路中央不动,
甲逃逸。五分钟后,乙刹车不及从丙身上压过去。
后发现丙死亡,但无法查明是甲压死的,还是乙
压死的。甲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B.甲给乙的饮料里放了毒药,乙喝后四肢乏
力。仇人丙看到乙,要杀死乙,乙因为无力反抗
被丙用刀杀死。甲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C.甲冒充房东,给几位承租人群发短信,要
求他们交房租到特定账户。承租人乙信以为真,
将短信转发给合租人丙。丙没注意到甲的短信,
但注意到乙的短信,便将款打到甲的指定账户。
甲与丙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
D.甲在森林公园丢弃一枚未熄灭的烟头后离
开。该烟头引燃干燥落叶形成山火。护林员乙发
现后立即组织扑救,但因风向突变,火势失控,
最终烧毁大片林地。甲的行为与森林火灾损失有
因果关系。
【考点】因果关系
【解析】A选项正确。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有
因果关系。甲将丙撞倒并遗弃在路中央,这一先
行行为创设了丙被后续车辆碾压的极高且现实的
风险;乙的碾压行为属于前行为所引发的正常介
人因素,并未中断因果链条,且该介入行为所造
 成的结果(死亡)正是甲所创设风险的现实化,
·28·
第一编 犯罪论·第四章 犯罪客观要件
故死亡结果应归属于甲的行为。
B选项正确。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
系。甲的下毒行为虽未直接致死,但已显著削弱
乙的防卫能力,使其陷入无法抵抗后续侵害的脆
弱状态;丙的杀人行为正是利用了甲所创设的这
一特殊条件,二者共同导致了死亡结果,甲的行
为为结果的发生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条件,故甲的
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C选项正确。甲实施的诈骗行为通过合租人
之间惯常的信息传递渠道(乙转发短信)作用于 
丙,该介人因素具有社会通常性;正是甲的欺骗 
信息最终支配并导致了丙的财产损失,整个因果 
流程并未偏离诈骗行为的典型作用方式,甲与丙 
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
【针对C项常见错误观点】
(1)错误观点:丙是基于乙转发的短信才汇
款的,乙的转发行为是一个独立的介入因素,中
断了甲与丙之间的因果关系。
(2)错误根源:对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判
断脱离社会常理。
(3)正本清源: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异常,必
须将其置于行为人所创设的特定情境中,依据社
会一般人的生活经验来考察。甲实施的是针对合
租群体的诈骗。在合租关系中,室友之间相互转
发、提醒缴纳房租、水电费等涉及共同事务的信
息,是极其普遍的日常行为模式。
D选项正确,甲的行为与森林火灾损失有因
果关系。甲在林区丢弃未熄灭烟头的行为,创设
了引发火灾的紧迫且现实的危险;护林员乙的扑 
救行为是正常的、可预期的介人因素,而风向突
变虽属偶然,但在森林火灾发展过程中并非异常
现象,并未根本改变由甲的行为所主导的危险实 
现进程。整个因果链条的发展(起火-扑救-风势
变化-火势扩大)均在森林火灾的典型发展规律之
内,故最终的火灾损失应归属于甲的危险创设
行为。
【答案】ABCD
9.【2017-2-52(多选)】关于因果关系,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以杀人故意用铁棒将刘某打昏后,以为
刘某已死亡,为隐藏尸体将刘某埋入雪沟,致其
被冻死。甲的前行为与刘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B.乙夜间驾车撞倒李某后逃逸,李某被随后
驶过的多辆汽车碾压,但不能查明是哪辆车造成
李某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C.丙将海洛因送给13周岁的王某吸食,造成
王某吸毒过量身亡。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有因
果关系
D.丁以杀害故意开车撞向周某,周某为避免
被撞跳入河中,不幸溺亡。丁的行为与周某的死
亡有因果关系
【考点】因果关系
 【解析】A选项正确。本案属于“事前故意”
 (结果推后发生)。甲的前行为(暴力击打)与后
 行为(埋入雪沟)是基于同一个杀人故意实施的,
在时间与空间上紧密衔接的整体行为。后行为是
前行为的自然延续,目的在于处理前行为所预期
的犯罪结果,并非异常介人。因此,刘某的死亡
应整体性地归属于甲的杀人行为。
B选项正确。乙将李某撞倒并遗弃在车流不
息的道路中央,这一先行行为创设了李某被后续
车辆碾压的极高且现实的危险。在夜间环境下,
后车因视线等原因未能避让而碾压,属于可预见
的、非异常的介人因素。该介人并未中断乙的行
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链条,故乙需对李某的
死亡结果负责。
C选项正确。王某作为13周岁的未成年人,
身心发育不成熟,对毒品的危害性及自控能力显
著不足。丙向其提供高纯度毒品海洛因的行为,
本身就创设了导致其吸毒过量死亡的紧迫且禁止
的危险。王某的吸食行为是在丙所创设的危险范
围内的直接反应,并非异常介人。因此,丙的行
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D选项正确。丁的驾车冲撞行为对周某的生
命构成了即刻、直接的严重威胁。在此紧急状态
下,周某跳入河中是为了躲避正在发生的、且无
法以其他方式避免的生命危险,该行为属于自我
保存的本能反应,具有社会通常性,并非异常介
人。丁的杀人行为是导致周某跳河并最终溺亡的
根本原因,具有因果关系。
【答案】ABCD
10.【2016-2-2(单选)】关于因果关系的
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乞丐目睹一切,在
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
损失有因果关系
+29·
齐贤教育
DKMDucATOW I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 失的紧迫危险,陈某的汇款操作错误仅是实现财
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乙的行为与李某的产损失的具体路径偏差,未改变“因受胁迫而处
死亡无因果关系
分财产”的本质,整体因果流程仍在敲诈勒索的
C.丙酒后开车被查。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典型范围内,故不影响因果关系成立。
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丙的行为与石
【答案】C
某死亡无因果关系
11.【2015-2-1(单选)】关于因果关系,
D. 丁敲诈勒索陈某。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丁的行为与陈某的
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这属于低概率
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
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
【解析】A选项错误。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
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
损失无因果关系。甲的重伤行为仅创设人身伤害
间有因果关系
危险,而王某的财产损失系由乞丐独立实施的盗
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
窃行为造成,且财产损失超出故意伤害罪的规范
包中贵重财物。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
保护范围,故无因果关系。
间有因果关系
B选项错误。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有因果
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
关系。乙等人的持械追杀将李某置于“要么被杀、
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说明
要么跳江”的绝境,李某跳江属于被胁迫下的自
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
我保护行为,具有社会通常性,该介入因素未中
断由乙的杀人行为所创设的因果流程,死亡结果
应归属于乙的行为。
【考点】因果关系
【考点】因果关系
C选项正确。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
系。丙酒后驾车虽创设风险,但交警介人后已取
得现场指挥的绝对支配地位,其“指挥不当”属
于独立、异常的介人因素,且直接导致事故结果,
完全中断了丙的违规驾驶与石某死亡之间的因果
链条。
【解析】A选项错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判断
的是具体、现实发生的因果流程,而非事前的抽象
概率。尽管跳楼砸中行人是低概率事件,但在本案
中,这一因果流程已经合法则地、现实地发生—
甲的身体下落撞击乙,直接导致了乙的死亡。概率
高低影响的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预见可能性(罪
过问题),但不影响客观因果关系的成立。
【针对C项常见错误观点】
(1)错误观点:丙酒后开车是违法行为,并
且最终发生了死亡结果,所以丙的行为与石某的
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丙应当对结果负责。
(2)错误根源:未能识别“风险管辖转移”,
认为风险一旦由行为人创设,就永远跟随行为人
(3)正本清源:风险的管辖和责任是可以转
移的。当具有更高层级控制能力和法定职责的第
三方(如交警)介入并取得现场支配地位后,防
止结果发生的主要责任就转移到了该第三方身上。
行为人的初始违法行为(酒驾)转而成为其需要
接受行政处罚和为何会被检查的原因,但其对之
后因管理者失误造成的全新事故,不再承担刑事
上的结果归责责任。
B选项错误。诈骗犯罪的因果关系认定,关
键在于行为人是否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
段,主导并实现了财产转移的因果流程。出资人
的贪利动机是诈骗行为人刻意利用的社会心理基
础,而非中断因果关系的异常介人因素。诈骗犯
罪正是通过激发和利用这一动机,才成功完成了
对被害人财产权的侵害。若以被害人存在贪利动
机为由否定因果关系,无异于承认诈骗者可以因
被害人自身的心理特点而免除责任,这将从根本
上瓦解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基础。
C选项错误。因果关系的认定需遵循规范保
护目的原则。交通肇事行为创设的是人身安全危
险,而财产损失由第三人盗窃行为直接造成,已
超出交通肇事规范保护范围。故乙的财产损失与
肇事行为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D选项错误。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有
因果关系。丁的敲诈勒索行为已造成陈某财产损
D选项正确。根据“无A则无B”的条件关
系理论,行为人的违规驾驶行为确实是事故发生
·30·
第一编 犯罪论·第四章 犯罪客观要件
的必要条件之一。然而“负事故次要责任”,则意
味着存在其他更主导的违规行为(如他人醉驾、
严重超速等)直接导致事故时,该介入因素具有
异常性和支配性,完全改变了事故的本质属性。
行为人的次要违规虽在事实层面与结果存在关联,
但已不是实现构成要件风险的实质原因。
【答案】D
终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D选项正确。在电梯口实施厮打行为,本身
即会创设人员坠落电梯井的典型风险。电梯门因
外力挤压而异常开启,正是厮打行为直接引发的
物理后果,属于正常且可预见的风险实现方式。
该介入因素并未偏离原有危险的发展轨迹,故甲、
乙等人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
因果关系。
【答案】CD
12.【2015-2-53(多选)】关于因果关系,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驾车经过十字路口右拐时,被行人乙扔
13.【2014-2-6(单选)】关于因果关系的
出的烟头击中面部,导致车辆失控撞死丙。只要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就
A.甲伤害乙后,警察赶到。在警察将乙送医
应当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途中,车辆出现故障,致乙长时间得不到救助而
B.甲强奸乙后,威胁不得报警,否则杀害
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乙。乙报警后担心被甲杀害,便自杀身亡。如无
B.甲违规将行人丙撞成轻伤,丙昏倒在路中
甲的威胁乙就不会自杀,故甲的威胁行为与乙的
央,甲驾车逃窜。1分钟后,超速驾驶的乙发现丙
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时已来不及刹车,将丙轧死。甲的行为与丙的死
C.甲夜晚驾车经过无照明路段时,不小心撞
亡没有因果关系
倒丙后继续前行,随后的乙未注意,驾车从丙身
C.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但由于不可预见
上轧过。即使不能证明是甲直接轧死丙,也必须
的原因导致丙中弹身亡。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
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有因果关系
D.甲、乙等人因琐事与丙发生争执,进而在
D.甲向乙的茶水投毒,重病的乙喝了茶水后
电梯口相互厮打,电梯门受外力挤压变形开启,感觉更加难受,自杀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
致丙掉入电梯通道内摔死。虽然介入了电梯门非 没有因果关系
正常开启这一因素,也应肯定甲、乙等人的行为
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考点】因果关系
【解析】A选项,警察是有义务防止结果发生
的第三人,警察出现就应当接管风险,救助受害
【解析】A选项错误。交通肇事罪的成立需同 人,因此可以推定当警察出现时,所有潜在的被
时具备客观违法性与主观有责性。甲因突发外力 害人都已安全,但是“未能将被害人送往医院”,
干扰导致车辆失控,其驾驶行为本身并无违规,为被害人创设新的风险,属于异常且作用大的介
且对突发情况无法预见,缺乏主观过失。即使甲 人因素,中断了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的因果
的行为与丙的死亡存在客观因果关系,但因缺少
关系。因此,A选项是错误的。
犯罪构成的核心要件——主观罪过,仍不构成交
B选项,丙被甲撞成轻伤,昏倒在路中央,
通肇事罪。
后被乙来不及刹车轧死。对于一个躺在路中央的
B选项错误。刑法因果关系的成立以存在实人,被后车碾压属于高概率事件,乙的行为是正
行行为为前提。甲的威胁内容属于未来可能发生
常的介人因素,不中断因果关系。因此,B选项
的侵害,并未对乙的生命创设即刻、现实的危险。
是错误的。
乙的死亡源于其心理压力下的自主选择,该介人
C选项,根据合法则的条件说,甲的子弹打
因素异常且独立,故不能将死亡结果归属于甲。中了丙,即甲的行为合法则的引起了丙的死亡,
C选项正确。甲将丙撞倒后遗留在黑暗路段,所以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因此,
【考点】因果关系
这一先行行为创设了丙被后续车辆碾压的极高风 C选项是错误的。
险。后车因视线等原因未能避让属于非异常介入,D选项,甲向乙的茶水投毒,是杀人的实行
且该风险正是由甲的行为所直接导致。甲需对最 行为,但乙是因为自杀死亡,自杀是异常的且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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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x Dcne 1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考点】因果关系
【解析】实行行为是具有引起法益侵害紧迫危
14.【2013-2-52(多选)】关于因果关系
险的行为,甲送旱冰鞋的行为只是生活行为,没
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有引起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不能被类型化的评
A.甲、乙无意思联络,同时分别向丙开枪,
价为伤害行为或杀人行为,无实行行为,则无因
均未击中要害,因两个伤口同时出血,丙失血过多
果关系。因此,A、B、D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
死亡。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是正确的。
B.甲等多人深夜追杀乙,乙被迫跑到高速公
【答案】C
路上时被汽车撞死。甲等多人的行为与乙的死亡
16.【2012-2-6(单选)】甲与素不相识的
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摧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
C.甲将妇女乙强拉上车,在高速公路上欲猥
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
乙轧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
D.甲对乙的住宅放火,乙为救出婴儿冲入住 是正确的?( )
宅被烧死。乙的死亡由其冒险行为造成,与甲的 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
放火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死亡
【考点】因果关系
B.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
【解析】A选项,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
认定为意外事件
间具有因果关系,这属于重叠的因果关系。所谓
C.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
“重叠的因果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独立的行为,
系,这是客观事实
单独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合并在一起同时造
D.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
成了危害结果,其中每个行为都与最终结果存在
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因果关系。A选项正确。
用力大的介入因素,中断了因果关系,死亡结果 害罪
不应当归属于甲,甲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因
此,D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D
D.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亵乙,乙在挣扎中被甩出车外,后车躲闪不及将 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考点】因果关系
B选项,乙深夜在高速公路上,被后面的车
撞上是正常的介人因素,不中断因果关系,死亡
结果应当归属于甲等人的追杀。B选项正确。
C选项,后车躲闪不及将乙轧死是一个高概
率事件,是正常的介人因素,不中断因果关系。C
选项正确。
D选项,乙为救出婴儿冲入住宅的行为是正
常的介人因素,不中断因果关系。D选项错误。
【答案】ABC
15.【2013-2-5(单选)】甲女得知男友乙
移情,怨恨中送其一双滚轴旱冰鞋,企盼其运动
时摔伤。乙穿此鞋运动时,果真摔成重伤。关于
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的行为属于作为的危害行为
B.甲的行为与乙的重伤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
果关系
C.甲具有伤害乙的故意,但不构成故意伤
【解析】客观层面上甲推了乙肩一下的行为与
乙死亡结果之间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本案中,
在具有特殊体质的崔某身上,“推一把”的行为就
是引起死亡紧迫危险的行为,属于实行行为,该
行为确实引起崔某的死亡结果,两者之间具有刑
法上的因果关系。当然,甲最终是否成立犯罪,
就要看甲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如果行
为人明知被害人体质特殊,故意对其实施哪怕侵
害程度较低的行为,实际上也是利用被害人特殊
体质所实施的伤害、杀害的实行行为,当然构成
犯罪。但是甲与崔某素不相识,不知道也不可能
知道被害人的特殊体质,对死亡结果缺乏预见可
能性,甲致使崔某死亡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因
此,A、B、D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C
17.【2012-2-53(多选)】因乙移情别恋,
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课间,甲、
+32·
第一编 犯罪论·第四章 犯罪客观要件
乙激烈争吵,甲欲以硫酸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
拧开杯盖,后甲因追乙离开教室。丙到教室,误
将甲的水杯当作自己的杯子,拧开杯盖时硫酸淋
酒一身,灼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
错误的?( )
A.甲未能拧开杯盖,其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不
能犯
B.对丙的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C.甲的行为和丙的重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甲对丙的重伤没有故意、过失,不需要承
担刑事责任
【考点】因果关系,不作为
【解析】A选项,所谓“不可罚的不能犯”是
指行为没有造成法益侵害结果,且连法益侵害危
险都没有引起,例如,拿着白糖给别人投毒、在
沙漠向稻草人开枪,没有任何法益侵犯危险的行
为,才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按照无罪处理。本
案甲虽然“未能拧开杯盖”,但这个杯盖只要具有
被拧开的可能性,就有法益侵害的危险,就不属
于不可罚的不能犯。因此,A选项是错误的。
B、C、D选项,客观上,甲将一瓶浓硫酸带
入人来人往的教室,就产生对硫酸妥善保管的注
意义务,甲没有谨慎保管浓硫酸,导致他人被烧
伤,其不作为与丙的重伤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且甲主观上具有过失,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应
当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因此,B选项是正确的,
C、D选项是错误的。
【答案】ACD
18.【2011-2-3(单选)】关于因果关系,
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甲将被害人衣服点燃,被害人跳河灭火而
溺亡。甲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B.乙在被害人住宅放火,被害人为救婴儿冲
入宅内被烧死。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C.丙在高速路将被害人推下车,被害人被后
面车辆轧死。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D.丁毁坏被害人面容,被害人感觉无法见人
而自杀。丁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考点】因果关系
【解析】A选项,被害人为灭火而跳河是正常
的介入因素,所以不中断因果关系。因此,A选
项是正确的。
B选项,乙在被害人住宅放火,被害人“为
救婴儿冲人宅内”属于正常的介人因素,乙行为
与被害人死亡存在有因果关系。B选项正确。
C选项,被害人躺在高速公路上,被后车压死
是正常的介入因素,存在因果关系。C选项正确。
D选项,自杀属于异常的且作用大的介人因
素,中断因果关系。D选项错误。
【答案】D
19.【2010-2-3(单选)】关于刑法上的因
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
A.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
身后的丙。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
关系
B.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
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
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甲、乙的行为与丙的
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D.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
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
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考点】因果关系
【解析】A选项,客观上甲的行为就是直接导
致丙死亡的原因,甲的行为合法则的引起了丙死
亡的结果,因此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A选项
错误。
B选项,实行行为对法益所创设的危险,是
刑法所不容许的,甲在马路上追小偷所带来的危
险是刑法所容许的,因此“追赶”不是实行行为,
无实行行为,则无因果关系。B选项错误。
C选项,该情形属于二重因果关系,所谓
“二重因果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
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
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结果的发生,应当认定每
个人的行为与最终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甲、
乙两个人都打中丙的心脏,每个人的行为都是百
分之百致丙死亡的原因。因此,C选项是错误的。
D选项,乙是直接死于第三人的行为,第三
人的开枪属于异常且作用大的因素,中断了因果
关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D
·33·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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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犯罪主观要件
第一节 犯罪故意
1.【2025年金题(多选)】关于犯罪故意的
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以为乙想从事网络传销而提供网络帮
助,实际上乙实行网络赌博,甲具有帮助信息网
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故意
B.甲拿砖头砸乙的笔记本电脑,但没打中,
打中了旁边的电视机,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
既遂
C.乙有一艘渔船,其和家人食宿都在渔船
上,甲盗窃船内财物,但称渔船不是“户”,甲没
有入户盗窃的犯罪故意
D.甲雇佣乙,甲以为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
罪的童工是指14岁以下的儿童,乙是15周岁,
甲不具有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犯罪故意
【考点】犯罪故意
【解析】A选项正确。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
罪”。此处的“明知”是一种概括性的故意,即认
识到帮助对象的行为属于刑法上的犯罪即可,不
要求精准认识到具体罪名或犯罪细节。甲认识到
乙在从事“网络传销”(犯罪活动),并基于此认
识提供了帮助。尽管乙实际从事的是“网络赌博”
(另一犯罪活动),但两者均属于“利用信息网络
实施的犯罪”。甲的认识错误并未超出其概括故意
的范围。甲具备本罪的犯罪故意。
B选项正确。甲具有毁坏“乙的财物”的概
括故意。笔记本电脑与电视机在法律评价上同属
于“他人财物”,是等价的犯罪对象。甲的行为属
于具体的目标打击错误,由于意图毁坏的电脑与
实际毁坏的电视机在构成要件上完全一致,这种
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成 
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既遂。
C选项错误。根据司法解释,供他人家庭生
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即认定为“户”。渔
民长期用于家庭食宿的渔船,完全符合此特征。
甲认为“渔船不是户”,属于对构成要件要素的法
律评价错误,即法律认识错误。这种可避免的法
律认识错误,不阻却犯罪故意。入户盗窃的故意,
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进入的是“他人生活的住
所”并实施盗窃。甲明知渔船是乙的家庭生活场
所,其主观故意已经具备。
D选项错误。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保
护对象,刑法明文规定是“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
年人”。甲对乙“15周岁”这一核心事实有正确
认知。甲的错误在于对“童工”这一法律概念的
理解(误以为是14周岁以下),这同样属于法律
认识错误。鉴于该罪主体界定清晰可察,此错误
并非无法避免,故不能阻却其犯罪故意的成立。
2.【2024金题(单选)】下列对犯罪故意判
断正确的是?( )
A.甲知道乙要对丙进行抢劫,提供给其一把
弹簧刀,但是乙没有利用该工具,只对丙进行敲
诈勒索,甲没有敲诈勒索的犯罪故意
B. 乙偷了丙的车,但甲以为是乙抢来的车,
帮乙卖了出去,甲没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
故意
C.甲在要举报乙的证据中发现一些材料涉及
虚假证明,但仍然使用该材料向公安机关举报乙
犯罪,甲没有诬告陷害罪的故意
D.甲明知自己参加了一个进行非法活动的组
织,但不认为其有黑社会性质,甲不具有参加黑
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故意
【考点】犯罪故意
【解析】A选项错误。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在
“以胁迫方式非法取得财物”的核心构成上存在重
叠,并非绝对对立。甲认识到乙将实施抢劫(一
种更严重的胁迫取财行为),并提供了工具,其主
观上至少具备“帮助乙通过胁迫手段非法取得财
物”的概括故意。乙实际实施了敲诈勒索(一种
·34·
第一编 犯罪论·第五章 犯罪主观要件
相对较轻的胁迫取财行为),该行为完全落在甲的
概括故意范围之内。甲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其作为
敲诈勒索罪共犯(帮助犯)的故意成立。
B选项错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意的
核心在于“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此
处的“犯罪”是一个概括性概念,只要行为人认
识到财物来源于刑法上的犯罪行为即可,不要求
精准认识到是盗窃、抢劫还是其他具体罪名。甲
明知车辆是乙通过犯罪手段(无论是偷还是抢)
获得,仍帮助销售,其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均已
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对上游犯罪具体性质的认
识偏差,不阻却本罪故意的成立。
C选项正确。诬告陷害罪的本质在于意图使
无罪的人受刑事追究,其核心是明知他人清白而
故意捏造犯罪事实。甲的核心动机是“举报乙犯
罪”,他主观上相信乙是有罪的。即使他明知部分
材料虚假,但只要他整体上相信乙有罪,并希望
司法机关据此查处,其行为就更接近于“举报失
实”,而非“捏造犯罪、诬陷好人”。缺乏“使无
辜者受追诉”这一核心意图,就不能认定其具有
诬告陷害的故意。
D选项错误。“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个需要
法官进行价值判断的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对于
此类要素,法律不要求行为人有专业的法律认识,
只要求其认识到作为该法律评价基础的事实。甲
“明知自己参加了一个进行非法活动的组织”,这
已经表明他认识到了该组织的非法性和组织性这
一核心事实。这一事实认知,足以认定其具备了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故意。不要求他像法官
一样做出“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精准法律
判断。
【小结】对于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不要求行
为人像法官一样做出精准的法律评价,只要求其
认识到作为该法律评价基础的社会事实即可。
【答案】C
3.【2019金题(多选)】关于故意、过失,
下列论述正确的有?( )
A.司机遵守交通规则,正常驾车行驶,行人
突然横穿马路,司机刹车不及,行人被撞死,司
机不存在过失
B.在所有的故意犯罪中,不可能存在只能由
间接故意构成而不能由直接故意构成的犯罪
C.如果认为故意与过失存在位阶关系,那么
在认定犯罪时,只能由故意降格为过失,而不能
由过失升格为故意
D.当根据故意的标准无法认定故意时,可以
根据事实认识错误来认定故意
【考点】故意,过失
【解析】A选项正确。司机遵守交通规则正常
行驶,有权合理信赖其他交通参与者(如行人)
也会遵守规则。行人“突然”横穿马路,制造了
一个司机在瞬间无法预见且无法避免的危险。司
机在此情境下没有违反任何注意义务,对死亡结
果的发生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可能构成意外事件。
B选项正确。直接故意(希望结果发生)与
间接故意(放任结果发生)在刑法上是位阶关系
而非对立关系。直接故意是程度更高的故意形态。
如果一个犯罪可以由“放任”心态(间接故意)
构成,那么“希望”心态(直接故意)当然更能
构成。刑法分则中,没有一个罪名在法理上明确
规定“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排斥直接故意”。所
谓“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的论断,往往是对某
些犯罪常见形态的经验归纳,而非法律的强制性
规定。
C选项正确。在犯罪主观层面的评价上,故
意与过失存在一种“位阶关系”。故意是比过失更
严重、更充分的责任形式。这种位阶关系在司法
认定中体现为“就低不就高”的推理逻辑:当证
据无法证明行为人“明知”时,可以降格考虑其
是否“应知而不知”(疏忽大意过失);当证据无
法证明行为人“希望或放任”结果时,可以降格
考虑其是否“轻信能够避免”(过于自信过失);
反之则不成立,绝不能因证据无法证明过失,就
升格认定为故意。
D选项错误。事实认识错误理论本身是故意
认定理论的一部分,该理论并非独立于故意认定
之外的一套规则,而是判断故意是否成立的分析
工具和组成部分。它的任务是:当行为人的主观
认识与客观发生的事实不一致时,审查这种不一
致是否足以阻却行为人对实际结果承担故意责任。
D选项的表述“当根据故意的标准无法认定
故意时,可以根据事实认识错误来认定故意”是
本末倒置的。正确的逻辑是:我们运用事实认识
错误理论进行分析,其结论就是最终能否认定故
意。因为,事实认识错误是故意认定的“内部工
具”,而非“外部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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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和MK tDCATQW 1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案例(对象错误):甲误将站在树丛中的好友
A当作野兽开枪射击,致A死亡。
分析:我们不会先判定“甲对A的死亡无法
认定故意”,然后再去套用认识错误理论。
正确的做法是:直接运用事实认识错误理论
进行分析。在此案中,甲在行为时对犯罪对象
(是“人”还是“兽”)产生了根本性的认识错
误,这一错误阻却了他对“杀人”结果的故意。
因此,通过运用认识错误理论,我们认定甲不构
成故意杀人罪(可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意外
事件)。
【答案】ABC
4.【2012-2-5(单选)】下列哪一行为构
成故意犯罪?( )
A.他人欲跳楼自杀,围观者大喊“怎么还不
跳”,他人跳楼而亡
B.司机急于回家,行驶时闯红灯,把马路上
的行人撞死
C.误将熟睡的挛生妻妹当成妻子,与其发生
性关系
D.作客的朋友在家中吸毒,主人装作没看见
【考点】故意犯罪
犯罪故意=【明知】认识因素+【故犯】意志
因素,认识因素表明行为人对于犯罪事实的认知
和判断,意志因素表明行为人对于犯罪结果的
态度。
【解析】A选项错误。围观者的言语刺激,在
刑法上通常不能被评价为导致他人死亡的实行行
为(如刺杀、投毒等)。自杀行为在刑法上被视为
被害人自我答责的行为,其死亡结果应主要由其
自身承担。
B选项错误。司机明知自己在“闯红灯”,这
是对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的认识。但他“急于回家”
的心态表明,并非希望或放任撞死行人的结果,
通常是轻信能够避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C选项错误。误将妻妹当作妻子,这是对犯
罪对象的同一构成要件内的对象错误。强奸罪的
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违背妇女意志与
之发生性关系。在本案中,行为人认为对方是自
己的妻子,基于这一错误认识,他主观上不存在
“违背妇女意志”的认知,缺乏强奸罪的犯罪故
意,不构成强奸罪。
D选项正确。客观上,主人对在自己支配和
控制下的住所内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负有阻止
或举报的作为义务,不履行,属于不作为;主观
上,“装作没看见”,是一种放任的故意心态。因
此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答案】D
5.【2008-2-2(单选)】关于故意的认识
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
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
回。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认
识,故不成立盗窃罪
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
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
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
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
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
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
卖的毒品种类
【考点】犯罪故意,法律认识错误
【解析】A选项错误。“公共财产”是一个规
范性构成要件要素,法律不要求行为人有精准的
法律认识,只要求其认识到作为法律评价基础的
事实。应用于本案的推理链条:
第一步:甲认识到的事实是—"我的财物
正处于国家机关的管理之下”,包括:
1.这些财物正处于国家的管控和保护之下。
2.擅自取走会破坏国家对这些财物的管理
秩序。
3.这种行为在性质上不同于从私人场所取回
自己的物品。微信:fakao2026
第二步:只要甲认识到了上述基础事实,就
可以认定甲认识到了其行为对象的“公共属性”。
因此,他具备了盗窃罪的故意。
B选项错误。乙明知包内“可能有枪支”,仍
然实施窃取行为,这表明他对“窃取到枪支”这
一结果持放任心态。虽然他的主要目的是非法占
有一般财物,但这并不排除他对盗窃枪支持间接
故意,成立盗窃枪支罪。
C选项正确。被害人是“儿童”(不满14周
岁)是猥亵儿童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该要素
必须成为行为人故意的认识内容。如果行为人根
36·
第一编 犯罪论·第五章 犯罪主观要件
本不知道对方是儿童,则缺乏猥亵“儿童”的 
故意。
D选项错误。贩卖毒品罪的故意,要求行为 
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这一概括属性。
不同种类的毒品(如海洛因、冰毒、大麻)在构
成要件上是等价的,都属于“毒品”。法律只要求
行为人认识到其在贩卖一种被国家管制的、能够
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即可,不要 
求其能精确分辨毒品种类。否则将给犯罪分子提
供巨大的逃避法律制裁的空间。
【答案】C
第二节 犯罪过失
1.【2019金题(单选)】下列行为,成立过
失犯罪的有?( )
A.夜里,甲在大街上欲杀害乙。乙打了几次
报警电话,说有人杀自己。由于乙当时有点醉酒,
口齿不是很清楚,警察以为乙是恶作剧,没有出
警。乙被甲杀死。如果警察及时出警,乙不会被
杀死
B.法官甲知识储备不足,没有及时学习新理
论,没有注意到理论更新,依据陈旧理论,将应
判处无罪的人判处3年有期徒刑
C.某超市没有履行好检查职责,误以为销售
的食品质量没问题,将过期食品卖给顾客,导致
多名顾客受到轻伤
D.甲欲杀害妻子乙,黑暗中误把将女儿丙当
作乙而枪杀
【考点】犯罪过失
【解析】A选项正确。警察因乙“口齿不清”
而误判为恶作剧,属于应当预见报警内容可能属
实(存在公民生命正遭受紧迫危险),但因疏忽大
意而没有预见,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警察的不
作为(未出警)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
的因果关系(“如果警察及时出警,乙不会被杀
死”)。警察构成玩忽职守罪,属于过失犯罪。
B选项错误。徇私枉法罪(《刑法》第399
条)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
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明知是有罪
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甲是因“知识储
备不足”、“没有注意到理论更新”等业务能力欠
缺或疏忽导致的错判,其主观上缺乏徇私枉法的
故意,仅有过失。刑法并未规定“过失徇私枉法
罪”,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可能需承担行政
或纪律责任。
C选项错误。超市客观上实施了销售不符合
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主观上有过失,但是生
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必须是故意犯
罪,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同时,如果单独评价导
致顾客的轻伤行为,过失致人轻伤也不构成犯罪。
D选项错误。甲具有明确的杀人故意,并实
施了开枪射击行为,但是甲误将女儿丙当作妻子
乙杀害,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错误,无论
采取“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甲成
立故意杀人罪(既遂),而非过失犯罪。
【答案】A
2.【2013-2-53(多选)】关于犯罪故意、
过失与认识错误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
A.甲、乙是马戏团演员,甲表演飞刀精准,
从未出错。某日甲表演时,乙突然移动身体位置,
飞刀掷进乙胸部致其死亡。甲的行为属于意外
事件
B.甲、乙在路边争执,甲推乙一掌,致其被
路过车辆轧死。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
死)罪
C.甲见楼下没人,将家中一块木板扔下,不
料砸死躲在楼下玩耍的小孩乙。甲的行为属于意
外事件
D.甲本欲用斧子砍死乙,事实上却拿了铁锤
砸死乙。甲的错误属于方法错误,根据法定符合
说,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考点】犯罪故意,犯罪过失
【解析】A选项正确。甲、乙是长期合作的马
戏团演员,甲飞刀技术精准且从未出错,由此形
成了稳定的表演惯例和默契,在此特定职业情境
下,甲合理信赖乙会像往常一样配合,保持固定
位置。乙“突然移动”打破了这种合理信赖,对
甲而言是无法预见且无法防范的突发情况。甲对
乙的死亡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属于意外事件
B选项错误。甲在路边推人一掌,通常被认
为是一种轻微的攻击或挑衅,不能评价为刑法上
的“伤害行为”;甲的主观意图是羞辱或激怒对
方,而非造成轻伤以上结果的伤害故意,因此甲
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是,在车来车
·37,
齐贤教育
gns tUcAT0W I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往的“路边”实施此行为,甲应当预见到乙可能
因站立不稳而摔倒,进而被车辆碰撞的危险,因
疏忽未能预见,导致死亡结果,应认定为过失致
人死亡罪。
C.选项错误。甲负有审慎检查、确保安全的
极高注意义务。“见楼下没人”不能完全排除危
险,因为视野可能存在盲区(如小孩蹲着玩耍),
且人员处于流动状态。甲轻率地认为没有危险,
属于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而非意外事件。
D选项错误。工具错误§方法(打击)错误
(1)工具错误:指行为人选错了犯罪工具,
但对行为对象和目标有明确认识。其错误发生在
行为预备阶段。
(2)方法错误(打击错误):指行为人行为
手段本身出现偏差,导致实际侵害的对象与意图
侵害的对象不一致。其错误发生在行为实行阶段。
甲意图明确(杀乙),对象明确(乙),只是
误拿了铁锤而非斧子。这属于工具错误。由于斧
子和铁锤在致人死亡的效果上是等价的,这种错
误微不足道,不影响故意的成立。甲成立故意杀
人罪(既遂)。D选项将其错误地归类为“方法错
误”,因此表述错误。本题为选非题,故B、C、D
选项当选。
【答案】BCD
3.【2012-2-52(多选)】下列哪些案件不
构成过失犯罪?( )
A.老师因学生不守课堂纪律,将其赶出教
室,学生跳楼自杀
B.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
肛门充气,致其肠道、内脏严重破损
C.路人见义勇为追赶小偷,小偷跳河游往对
岸,路人见状离去,小偷突然抽筋溺毙
D.邻居看见6楼儿童马上要从阳台摔下,遂
伸手去接,因未能接牢,儿童摔成重伤
【考点】过失犯罪
【解析】A选项正确。老师维持课堂纪律,将
学生赶出教室,属于正常的职务行为与教育管理
措施,其本身并非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老师
无法也不应当预见此常规管教行为会引发学生自
杀的极端后果,故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B选项正确。将高压气泵塞入人体肛门充气,
是一个具有高度内在危险性和极大伤害性的行为,
任何具备常识的人都应认识到其可能导致严重损
伤。行为人明知行为的巨大风险,仍然实施,其
对他人身体受重伤的结果至少持放任心态,属于
间接故意。
C选项正确。见义勇为的路人对小偷不负有
刑法上的救助义务,其追赶行为是合法的,并未
创设法律禁止的、新的危险。小偷“跳河”是其
为逃避抓捕而自陷风险,路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
没有预见可能性。不构成犯罪。
D选项正确。邻居伸手救助,是降低风险的
见义勇为行为,而非创设风险的危害行为,尽管
未能接牢,客观上减缓了儿童下坠的冲击,整体
上降低了法益侵害的程度,因此不存在需要刑法
评价的实行行为,也就无需评价邻居主观上究竟
是故意还是过失,且通常情况下,在受到外力的
巨大冲撞时,未能接牢,也是难以避免的,所以
主观方面亦无过失。
【答案】ABCD
4.【2011-2-6(单选)】关于过失犯的论
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只有实际发生危害结果时,才成立过失犯
B.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结果的发生
违背行为人意志的,成立过失犯
C.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这里的“法律”不限于刑事法律
D.过失犯的刑事责任一般轻于与之对应的故
意犯的刑事责任
【考点】过失犯罪
【解析】A选项正确。过失犯罪在刑法理论上
被归类为“结果犯”。其可罚性的核心在于行为造
成了实害结果。如果仅有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
但未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如致人重伤、死亡或
重大财产损失),则不具备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
不成立犯罪。
B选项正确。“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准
确地描述了过于自信过失的认识特征,即行为人
预见到了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结果的发生违背行
为人意志”准确地描述了其意志特征,即行为人
排斥、反对结果的发生,并因此产生了“轻信能
够避免”的心理。B选项完整描述了过于自信的
过失的构成,表述正确。
C选项错误。《刑法》第15条第2款规定: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此处
·38,
第一编 犯罪论·第五章 犯罪主观要件
的“法律”,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特指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刑事 
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刑法修正案。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非刑事法律,可以规定 
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但绝对无权规定犯罪与
刑罚。将犯罪与刑罚的来源扩大到刑事法律之外,
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破坏。因本题为选非题,故
C选项当选。
D选项正确。犯罪过失的主观恶性显然轻于
犯罪故意,因此在客观结果相同的前提下,过失
犯的刑事责任一般会轻于与之对应的故意犯的刑
事责任。但是,由于立法技术的原因,少数过失
犯罪的法定刑并不轻于与之对应的故意犯罪。例
如,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法定刑与故意泄露国
家秘密罪相同。
【答案】C
第三节 认识错误(事实§法律)
1.【2024金题(多选)】甲要杀乙,看到丙
以为是乙,开枪射杀,致丙重伤后,子弹继续飞,
射中后面树后的乙,致乙死亡,下列哪些选项是
正确的( )
A.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
既遂
B.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丙同时构成故意杀
人罪未遂和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
C.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丙同时构成故意杀
人罪未遂和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
D.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构成故意杀人
既遂
【考点】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
【解析】本案包含两个相继发生且性质不同的
错误:第一次是对象错误(将丙误认为乙),第二
次是打击错误(子弹击中丙后,又意外击中乙)。
必须分开评价。
第一次错误——甲将丙误认为是乙而开枪射
击。这是典型的对象错误。
关于对象错误,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的
结论是一致的。甲在开枪时,具有杀害“眼前这
个具体的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害“眼
前这个具体的人(丙)”的行为,由于丙仅受重
伤而未死亡,故甲对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该行为同时符合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构成,
系想象竞合。因此B项、C项正确。
第二次错误——甲瞄准射击丙,子弹在击中
丙后,继续飞行并击中乙,致其死亡。这是典型
的打击错误(方法错误)。
(1)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误击的对象
乙仅能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责任,D项错误。
(2)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误击的对象
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因此,A选项正确。
综上,选项ABC正确。
【答案】ABC
2.【2023金题(多选)】甲以故意杀害的目
的将乙击倒。甲以为乙死亡,便离开现场,但事
实上乙只是陷入昏迷。关于下列情形,说法正确
的是?( )
A.甲通知丙去收尸,丙到现场后发现乙还活
着,用石头将其砸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B.甲随即回到现场,打算收尸,甲以为乙已
经死亡,便将昏迷的乙扔到河中,乙被水呛死。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C.乙昏迷后吸入过量砂砾死亡。甲构成故意
杀人罪的未遂
D.乙醒来后,因身受重伤,浑浑噩噩走到公
路上,汽车躲闪不及,乙被撞死。甲构成故意杀
人罪的既遂
【考点】事实认识错误
【解析】A选项正确。甲离开后,犯罪现场呈
现终局状态。丙到现场时,丙发现乙未死,并独
立产生杀人故意,用石头将其砸死。这一介人因
素是异常的、独立的故意犯罪行为,它中断了甲
的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甲的行为
停留在故意杀人罪(未遂)。丙对乙的死亡承担故
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①
B选项,杀人后毁尸灭迹的行为具有通常性,
对结果归属的判断无实质性影响,甲构成故意杀
人罪的既遂。因此,B选项正确。
【关联案例】在故意的前行为具有导致结果发
生的高度危险,后来介入了行为人的过失行为造
成结果时,应当将结果归属于前行为。例如,甲
+39·
① 当然,如果甲使乙遭受了致命伤,丙的行为只是
使死亡时间稍稍提前,则可以肯定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
间具有因果关系。
齐贤教育
QqiEUCATiOW 1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导致乙休克;甲以为 误解。
乙已死亡,为了毁灭罪证,将乙扔入水库溺死。 (3)结论:属于法律认识错误。
对此,应将死亡结果归属于故意的前行为①
B选项正确。(1)事实认知:甲正确认识到
C、D选项,无论是乙昏迷后吸入过量砂砾死自己“将已交付给快递公司的快递偷偷取回”这
亡,还是乙醒来后,因身受重伤,浑浑噩噩走到一行为。
公路上,汽车躲闪不及,乙被撞死。这两种情况
(2)错误性质:甲的错误在于,他误以为该
都没有异常的介入因素,故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
快递在法律上仍属于“自己占有”。这是对财物
既遂。因此,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占有”状态这一法律属性的错误判断。
【关联案例】被告人实施的行为,导致被害人
不得不或者几乎必然实施介入行为的,或者被害
人实施的介入行为具有通常性的,即使该介入行
为具有高度危险,也应当肯定结果归属。例如,
甲点燃乙身穿的衣服,乙跳入水中溺死或者心脏
停搏死亡的;甲对乙的住宅放火,乙为救婴儿或
贵重物品而进入住宅内被烧死的;甲在楼梯上对
乙实施严重暴力,乙在急速下楼逃跑时摔倒,头
部受伤死亡的;甲欲杀乙,在山崖边导致乙重伤
昏迷后离去,乙苏醒过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
山崖摔死的,均应将乙的死亡结果归属于甲的
行为。②
【答案】ABD
(3)结论:属于法律认识错误。
C选项错误。(1)事实认知:甲对自己“谎
报灾情,并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事实有清
楚认识。
(2)错误性质:甲的错误在于,他误以为这
种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这是对行为整体违法
性(刑事可罚性)的误解。
(3)结论:属于法律认识错误。
D选项错误。(1)事实认知:甲对自己“殴
打乙致其重伤”以及“乙正在侵害自己”等基础
事实有认识。
3.【2022金题(多选)】关于法律认识错误
和事实认识错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误以为“财物”的范围不包含动物,甲
打死了乙所有的价值5万元的宠物狗,认为自己
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甲属于法律认识错误
B.甲误以为自己已经投入快递公司的快递,
仍属于自己占有的财物,将其偷偷取回,不成立
犯罪。甲属于法律认识错误
C.甲误以为谎报灾情,造成危害结果,不属
于犯罪行为,于是实施了该行为,事实上该行为
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甲属于事实认
识错误
D.甲误以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免遭乙的侵
害,进而殴打乙致重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
实际上法院最终认定为防卫过当。甲属于事实认
识错误
(2)错误性质:甲的错误在于,他误以为自
己“致人重伤”的防卫行为在法律上仍能被评价
为合法的“正当防卫”。这是对正当防卫这一违法
阻却事由的成立条件与法律界限的误解。
(3)结论:属于法律认识错误。
【答案】AB
【考点】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的区别
4.【2021金题(多选)】下列选项正确的
是?( )
A.甲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评价为遗忘物而取
走,就表明甲没有盗窃故意只有侵占故意
B.乙误以为运输假美元,其实运输的是假欧
元,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仍成立运输假
币罪
C.丙雇元宝伤害其仇人时,叮嘱元宝不要造
成死亡结果,但元宝在实施伤害行为时造成被害
人死亡。丙对死亡结果有过失,应对死亡结果
负责
D.丁以为是不满14周岁的男童而出卖他人,
实际上出卖的是15周岁的少女,由于主客观不统
【解析】A选项正确。(1)事实认知:甲正确
认识到自己打死的是一只“他人所有的宠物狗”。
(2)错误性质:甲的错误在于,他不知道
“宠物狗”在法律上可以被评价为“财物”。这是
对构成要件要素“财物”的范围和含义产生了
·40·
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上)》(第6版),法律
出版社2021年版,第245页。
②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上)》(第6版),法律
出版社2021年版,第243页。
第一编 犯罪论·第五章 犯罪主观要件
一,不成立犯罪
【考点】认识错误
【解析】A选项,甲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评价为
遗忘物而取走,既可能是事实认识错误,也可能
是法律认识错误。
(1)如果甲发生事实认识错误,将他人占有 
的财物误认为是遗忘物而取走,则缺乏盗窃故意;
例1:甲上公交车后,发现前面靠近司机的座
位上有一提包,误以为是前面乘客下车时遗忘在
车上的,于是将提包偷偷带下车,实际上该包是
司机的,司机嫌放在驾驶室太拥挤,于是放在乘
客座位上。
解析:甲误将“有人占有的财物”,当成“无
人占有的财物”,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抽象事实
认识错误,主观上确实不具有盗窃的故意,在主
客观相重合的范围内,成立侵占罪。
(2)如果甲没有发生事实认识错误,仅仅是
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评价为遗忘物而取走,则属于
法律认识错误,仍然可能存在盗窃故意。
例2:甲去图书馆看书,管理员给了甲8号储
物柜的钥匙,甲错将钥匙插进9号柜门,钥匙竟
然能够打开,甲看到柜子里有一个笔记本电脑,
发现自己开错柜门了。但是,他心想既然自己的
钥匙能将门打开,就说明9号门的主人不再占有
柜子里面的电脑,该电脑属于“遗忘物”,于是将
其取走。
解析:甲不存在事实认识错误,只是对于放
在9号柜子的电脑是否属于“遗忘物”发生错误
认识,即甲认为该电脑是“遗忘物”,但法律认为
该电脑不是“遗忘物”,是“他人占有的财物”,
该错误属于法律认识错误,不阻却盗窃的故意,
甲成立盗窃罪。
例1(公交车提包)
例2(图书馆电脑)
事实认知错误。误将“司机占有” 正确。明知是“他
认为是“乘客遗忘”
人锁在柜中的财物”
错误类型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
对故意的
影响
阻却盗窃故意
不阻却盗窃故意
定罪
侵占罪
盗窃罪
因此A选项的表述过于绝对,错误。
B选项正确。运输假币罪的对象是“假币”,
这是一个概括性构成要件要素。假美元、假欧元
在法律评价上均属于“假币”,具有等价性,行为
人有运输假币的故意,也实施了运输假币的行为,
主客观在“运输假币罪”的构成内完全一致,成
立运输假币罪(既遂)。
C选项正确。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如
果死亡结果在伤害行为的通常风险范围之内,且
主要实行犯(元宝)的行为并未明显超出共同故
意(伤害),那么所有共犯均需对死亡结果负责,
因此丙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共犯,对
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D选项,丁客观上实施了拐卖妇女的行为,
主观上存在拐卖儿童的故意,主客观没有超出拐
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构成,属于具体事实认识
错误中的对象错误,由于拐卖妇女、儿童罪是选
择性罪名,“妇女”与“儿童”具有等价性,且
客观上实际拐卖了妇女,因此可以直接认定为拐
卖妇女罪。① D选项错误。
主观
拐卖儿童
具体事实
拐卖妇女、
认识错误
儿童罪
客观
拐卖妇女
【答案】BC
5.【2017-2-53(多选)】甲、乙合谋杀害
丙,计划由甲对丙实施砍杀,乙持枪埋伏于远方
暗处,若丙逃跑则伺机射杀。案发时,丙不知道
乙的存在。为防止甲的不法侵害,丙开枪射杀甲,
子弹与甲擦肩而过,击中远处的乙,致乙死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丙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依具体符合说,
丙对乙的死亡结果没有故意
B.丙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依法定符合说,
丙对乙的死亡结果具有故意
C.不论采取何种学说,丙对乙都不能构成正
当防卫
D.不论采用何种学说,丙对甲都不构成故意
杀人罪未遂
【考点】事实认识错误
【解析】A、B选项,在不考虑正当防卫的前
提下,丙向甲开枪,由于枪法不准击中远处的乙,
属于客观打击方向的偏离,是打击错误,而不是
——
·41·
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6版,第352页以下。
齐贤教育
qinanUcAniu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对象错误。依据具体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没有
故意,至多存在过失。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
错误。
C选项,甲、乙皆是正在实施杀人行为的不
法侵害人,虽然丙没有认识到乙的存在,对乙不
具有防卫的认识,但客观上将乙打死的行为,救
助了自己,具有防卫效果,属于偶然防卫。根据
“结果无价值论”的观点,偶然防卫可以成立正当
防卫。因此,C选项的表述过于绝对,是错误的。
D选项,丙对甲是进行正当防卫,且丙对甲
具有完整的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不论根据何种
学说,丙对甲都成立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杀人
罪未遂。D选项正确。
【答案】AD
6.【2016-2-52(多选)】甲、乙共同对丙
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
乘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A.甲的行为属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
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
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C.甲误打中乙属偶然防卫,但对丙成立故意
伤害罪未遂
D.不管甲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还是偶然防
卫,乙都不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考点】打击错误与偶然防卫
【解析】A选项,甲欲打击丙却打中了乙,打
击偏离了预定方向,属于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
合说,甲对于丙是故意伤害未遂,对于乙是过失
致人重伤。因此,A选项是错误的。
B选项,甲并不是将乙当做丙,而是行为出
现偏差误打中乙,所以属于打击错误而不是对象
错误。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
C选项,甲误打中乙时,是偶然防卫,偶然
防卫是既没有防卫认识也没有防卫意志,却偶然
具有防卫效果的情形。甲对乙的伤害就是偶然的
具有防卫效果,因此属于偶然防卫。但是甲没有
打中丙,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因此,C
选项是正确的。
D选项,乙仅仅是在甲打丙的过程中偶然变
成受害方,乙自己不可能成立犯罪既遂。因为,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本人身
体受伤不能成为故意伤害罪的法益侵害结果。因
此,D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CD
7.【2016-2-4(单选)】农民甲醉酒在道
路上驾驶拖拉机,其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
第133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关于本案的分析,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未能正确评价自身的行为,存在事实认
识错误
B.甲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行为不构
成犯罪
C.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认识,具有危险驾驶
的故意
D.甲受认识水平所限,不能要求其对自身行
为负责
【考点】事实认识错误
【解析】A选项错误。(1)事实认知:甲对自
己“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等所有
行为事实均有完全正确的认知。
(2)错误性质;甲的错误在于,他不知道
《刑法》将“拖拉机”评价为危险驾驶罪中的
“机动车”。这是对自身行为的法律评价产生了
误解。
(3)结论:这属于法律认识错误,而非事实
认识错误。
B选项错误。不可避免的法律认识错误可能
阻却责任,但可避免的错误则不阻却。“机动车”
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概念,其范围可以通过咨询或
学习等一般途径了解。甲作为驾驶者,更有义务
了解相关交通法规。他的错误是可以且应当避免
的,不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错误不阻却
犯罪成立。
C选项正确。甲对“醉酒”、“驾驶拖拉机”、
“在道路上”这些构成危险驾驶罪核心的客观事实
均有明确认识,足以认定其具备了危险驾驶罪的
犯罪故意。行为人对这些事实的法律定性(是否
算犯罪)产生错误,属于违法性认识问题,不影
响其犯罪故意的成立。
D选项错误。不能因个人认识水平有限而免
除其刑事责任,否则将导致法律适用的不平等和
秩序的崩溃。
【答案】C
·42:
第一编 犯罪论·第五章 犯罪主观要件
8.【2015-2-56(多选)】甲在乙骑摩托车 
必经的极其偏僻路段精心设置路障,欲让乙摔死。
丙得知甲的杀人计划后,诱骗仇人丁骑车经过该
路段,丁果真摔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
正确的?( )
A.甲的行为和丁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
有罪
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
既遂
C.丙对自己的行为无认识错误,构成故意杀
人罪既遂
D.丙利用甲的行为造成丁死亡,可能成立间
接正犯
【考点】事实认识错误
【解析】第一步:分析甲的行为与责任(A、
B选项)
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对甲的行为应作如
下阶段式分析:
第一阶段:主观犯意的形成与锁定
甲在行为前,其杀人故意已经具体地指向了
乙,于是“我到一条路,识别经过此路障的人是
乙”,如同“看到一个人,以为是乙,举枪瞄准”。
第二阶段;客观实行行为的实施
甲在客观上的实行行为是“设置路障”。这个
行为本身并未发生物理性偏差——路障被精确地
设置在了他预定的地点,如同“开枪刚好打中所
瞄准的人”。
第三阶段:错误的发生与定性
错误的根源在于,当甲实施设置路障这一行
为时,他内心锁定的侵害对象是“乙”,但最终该
行为实际发生作用的对象却是“丁”,如同“开枪
内心锁定的侵害对象是乙,虽未射偏但死者是
丁”,这是一种对侵害对象具体身份的识别错误。
结论:甲的错误属于“对象错误”。其本质特
征是:行为人的打击行为没有偏离预定目标(即
‘经过此路障的人’),但其在行为时对目标的身
份识别发生了错误(误将丁识别为计划中的乙)。
另外甲设置路障的行为与丁的死亡有直接的
因果关系,甲需要对此承担责任。因此A、B选项
都是正确的。
第二步:分析丙的行为与责任(C、D选项)
(1)行为分析:丙明知路上有致命路障,仍
诱骗丁前往,其行为直接导致了丁的死亡;丙对
 丁的死亡具有明确的杀人故意,并利用既存的危
险条件实现了犯罪目的。
.结论: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C选项
正确。
(2)间接正犯的可能性:间接正犯是指利用
他人作为工具来实现自己犯罪目的的情形。被利
用者(工具人)通常缺乏犯罪故意,或者其故意
内容与利用者不同。
丙知情地、恶意地利用了甲创设的杀人工具
(路障),并通过自己的行为(诱骗丁)支配了整
个因果流程,将犯罪结果(丁的死亡)导向自己
期望的方向。丙将具有犯罪故意的甲作为工具来
杀害自己意图杀害的丁,这在刑法理论中可以成
立间接正犯。因此,D选项“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的表述是严谨和正确的。
【答案】ABCD①
9.【2014-2-7(单选)】关于事实认识错
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拨错了号码,对接
听电话的丙实施了诈骗,骗取丙大量财物。甲的
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诈骗既遂
B.甲本欲枪杀乙,但由于未能瞄准,将乙身
旁的丙杀死。无论根据什么学说,甲的行为都成
立故意杀人既遂
C.事前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
照法定符合说,应按犯罪既遂处理
D.甲将吴某的照片交给乙,让乙杀吴,但乙
误将王某当成吴某予以杀害。乙是对象错误,按
照教唆犯从属于实行犯的原理,甲也是对象错误
【考点】事实认识错误
【解析】A选项正确。拨打电话是预备行为,
——
·43·
① 本案的原型来自于周光权老师的《刑法学习定
律》:“甲在乙骑摩托车必经的偏僻路段“挖坑”,精心设
置了路障,欲让乙摔死在坑里。丙无意中得知甲的杀人计
划后,诱骗仇人丁骑至该路段,丁被摔死,如何处理甲、
丙两个人?丙和甲都应对丁的死亡结果负责,不追究这两
个人的刑事责任说不过去。就丙的责任而言,因为丙客观
上利用了甲的行为造成丁死亡,成立间接正犯,丙主观上
对自己的行为并无认识错误,可以认定其实施了杀人行为,
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就甲的责任而言,从客观上看,甲
的行为和丁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从主观上看,甲的行为
属对象错误(而非打击错误),因此,也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既遂。”(参见周光权:《刑法学习定律》,第38页以下)
齐贤教育
0n tDvtarisi I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对着接听电话的人虚构事实才是实行行为。当甲
对着话筒(即实行诈骗行为)时,他主观上认为 
对象是乙,实际对象是丙。这是一种对行为对象 
的身份识别错误。
此情形属于对象错误。在诈骗罪中,只要行 
为人意图诈骗他人财物,并实际骗得了他人财物,
该错误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针对A项常见错误观点】
(1)错误观点:误认为是“打击错误”或 
“方法错误”。
(2)错误根源:认为甲“拔错号码”这个行
为出现了偏差,类似于开枪没打准。
(3)正本清源:刑法中的行为错误(打击错
误),是指实行行为本身发生了偏差。在本案中,
诈骗罪的实行行为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
欺骗行为。当甲对着听筒开始编造谎言时,他的 
欺骗行为是明确指向“电话那头接听的人”这个
具体对象的,他的实行行为没有发生偏离,只是 
他误以为这个人是乙。这是一种对行为对象身份 
的认识错误,属于典型的对象错误。
B选项错误。甲意图打击乙,但因行为失准 
(未能瞄准)而击中丙。这是典型的打击错误(方
法错误)。
“具体符合说”:要求故意必须与具体对象一
 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
人死亡;
“法定符合说”:将故意抽象化。甲有杀人故
 意,也造成了他人死亡,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由于存在学说分歧,B选项“无论根据什么学说
都成立既遂”的表述是绝对化且错误的。
C选项错误。“事前故意”(或称“结果的推
 迟发生”)指行为人误以为第一个行为已造成结
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
二个行为导致结果发生,属于对因果关系发展进
程的认识错误。因果关系错误是具体的事实认识
错误的一个子类型,而非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C
选项对错误类型的定性错误。
D选项错误。(1)实行犯(乙)的错误:乙
 将王某误认为吴某,属于对象错误。
(2)教唆犯(甲)的错误:判断教唆犯的错
 误类型,应站在教唆犯本人的立场。甲向乙提供
 了吴某的照片,指明了犯罪对象,乙的行为偏差,
对甲而言,相当于自己使用的“犯罪工具”未能
 精准命中预定目标,这属于打击错误。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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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第六章
阻却犯罪事由I:违法阻却事由
06
第一节 正当防卫
1.【2025金题(单选)】对于因学生霸凌引
发的防卫行为与( )的界分,应当坚持
( )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是否
为主要过错方、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情节,
结合同年龄段未成年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
准确判断行为人的( )和行为性质。不
能仅因行为人面对霸凌时不甘示弱、使用工具反 
击等情节,就影响对其( )的认定。
A.防卫过当 主客观相一致 主观动机 防
卫意图
B.防卫过当 罪刑相适应 主观意图 防卫
意图
C.互殴行为 主客观相一致 主观意图 防
卫意图
D.互殴行为 罪刑相适应 主观动机 防卫
意图
【考点】正当防卫
【解析】2024年5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
院指导性案例225号(江某某正当防卫案)裁判
要点指出:“对于因学生霸凌引发的防卫行为与相
互斗殴的界分,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
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是否为主要过错方、是否
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情节,结合同年龄段未成年
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准确判断行为人的
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不能仅因行为人面对霸凌
时不甘示弱、使用工具反击等情节,就影响对其
防卫意图的认定。”
“罪刑法定原则”核心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
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解决的是“是否有法
律依据定罪”的问题,而非“如何区分防卫与斗
殴”的行为性质判断问题,区分的关键在于主观 
上是否有防卫的意图。“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要求 
认定行为性质时,需结合主观心态(如是否为防 
卫意图)与客观行为(如是否为反击而非主动攻
击),契合“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的区分需求。
即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制止霸凌”还是“参与
斗殴”,客观上是“反击”还是“主动攻击”。故
【②】应为“主客观相一致”,故B、D错误。
“主观意图”是区分防卫与斗殴的关键,是行
为人主观上的是“为制止霸凌而反击”(防卫意
图),还是“为报复、逞强而参与打斗”(斗殴意
图)。而“主观动机”(如背后的情绪、原因)不
直接决定行为性质,故③应为“主观意图”。故A
错误,C正确。
【答案】C
2.【2025金题(多选)】李某(男)与陈
某(女)是情侣。某日因争执引发肢体冲突:陈
某先动手扇了李某耳光,李某在情绪激动下,拾
起砖头进行回击,造成陈某受伤(未达到轻微伤
程度)。李某心生畏惧,转身逃跑。陈某为追上李
某,情急之下向路人大喊“有人抢劫!”。路人杜
某与吴某听到呼救,又见李某手中持有砖头,信
以为真,遂见义勇为上前将李某拦下。在制服过
程中,两人对李某拳打脚踢,造成李某重伤。下
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陈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B.杜某、吴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C.陈某是正当防卫
D.陈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
【考点】假想防卫
【解析】(1)关于杜某、吴某(B选项)杜
某、吴某的行为构成假想防卫。他们基于陈某制
造的虚假信息,误认为存在“抢劫”这一现实的
不法侵害,并基于此错误认识实施了“防卫”行
为。假想防卫阻却犯罪故意的成立。二人主观上
是为了制止犯罪,不具备伤害李某的故意。但他
们在未核实清楚的情况下,采取过当的暴力手段
致人重伤,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二人构
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因此,B选项正确。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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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yca10 I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2)关于陈某(A、C、D选项)
陈某的行为是导致整个事件升级的关键原因。
她捏造“抢劫”的虚假警情,利用并引导了杜某、
吴某的见义勇为行为,共同造成了李某重伤的
后果。
不构成故意伤害罪(D选项错误):陈某喊
“抢劫”的直接目的是“追上李某”,而非追求或
放任李某受到重伤。现有证据难以证明她对“致
人重伤”这一结果持有希望或放任的故意心态。
不构成正当防卫(C选项错误):正当防卫必
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当李某转身逃跑
时,其对陈某的不法侵害(轻微暴力)已经停止。
陈某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卫,且手段(编造谎言引
发第三方暴力)明显不当,不构成正当防卫。
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A选项正确):作为一
个具备正常认知能力的成年人,陈某应当预见到
在公共场合高喊“抢劫”并指向一个手持砖头逃
跑的人,极有可能引发第三方采取暴力手段进行
拦截,从而存在造成他人伤亡的高度危险。她因
与李某争吵而情绪激动,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轻
信能够避免,最终导致了李某重伤的严重后果,
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构成要件。
【答案】AB
3.【2024金题(单选)】关于排除犯罪事
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突遇数只狼狗袭击,欲进入乙家中进行
避险。乙拒绝并企图将甲推操至路边,甲情急之
下将乙推倒在地闯入乙住宅内,导致乙轻伤。甲
的伤害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B.甲在酒吧与酒吧员工乙发生争执,乙用酒
瓶砸击甲。甲被迫拿起酒吧珍藏瓶装红酒进行抵
挡,导致红酒损坏。甲损坏红酒的行为构成正当
防卫
C.甲雇乙为其修建房屋,乙修建完成后。甲
拒绝支付建设款,乙盛怒之下将房屋拆毁,乙的
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D.甲欲加入黑社会团伙,团伙要求测试甲的
抗击打能力。甲同意,团伙派乙殴打甲,造成甲
重伤。乙因被害人承诺而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考点】正当防卫
【解析】A选项正确。甲为躲避狼狗袭击而进
人乙家的行为,本身构成紧急避险。乙拒绝避险
并将甲推向危险区域的行为,对甲的生命健康创
设了新的不法侵害。甲为使自身免受该不法侵害
而将乙推倒,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且未超
过必要限度,造成乙轻伤的结果在法律允许范
围内。
【针对A项常见错误观点】
(1)错误观点:甲将乙推倒致伤的行为不构
成正当防卫,而是紧急避险,或者构成故意伤害
罪。因为乙身处自己家中,拒绝他人闯入是其合
法权利,因此乙的“推操”行为是行使权利,不
属于“不法侵害”。
(2)错误根源1:对“不法侵害”的认定僵
化,混淆了权利行使与不法侵害的界限
正本清源: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必须在法律允
许的范围内。乙的住宅安宁权固然受保护,但当
甲面临狼狗袭击的生命危险时,乙的住宅安宁权
需作出适当让步。此时,乙“拒绝并企图将甲推
搡至路边”的行为,实质是在明知甲面临重大生
命危险的情况下,积极地将甲置于险境之中。这
种行为已经超越了单纯“拒绝”的范畴,升级为
一个新的、积极的作为型不法侵害,直接威胁甲
的生命健康权。
(3)错误根源2:认为甲整个行为的目的是
“避险”,所以后续的所有行为都应统一评价为紧
急避险。
正本清源:一个连续的行为过程中可能包含
多个法律评价。本案应进行分段评价:
第一阶段(进入住宅前):甲欲进入乙家躲避
狼狗,此时他面对的是自然危险,其欲实施的行
为是紧急避险。
第二阶段(乙介入后):当乙实施推搡行为
时,甲面临的危险源发生了变化。他此时直接面
对的是乙所实施的人为的不法侵害。甲将乙推倒,
是针对这一特定、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进行的
反击。这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B选项错误。本案中,甲的行为应拆解为两
个独立的法律评价:
其一,甲使用红酒瓶抵挡乙的攻击,此行为
直接针对不法侵害人乙,目的在于制止不法侵害,
若未超过必要限度,该行为本身属于正当防卫;
其二,甲的行为造成了酒吧(第三方)的红
酒损毁,这是将不法侵害带来的危险转嫁给无辜
第三方的财产,该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应通过紧急避险制度来论证其合法性。
·46·
第一编 犯罪论·第六章 阻却犯罪事由I: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的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人本人,而 
本案中遭受财产损失的酒吧并非侵害者,故不能 
适用正当防卫。因此,将甲损坏红酒的行为整体
定性为正当防卫是错误的。①
C选项错误。正当防卫以存在“正在进行的
不法侵害”为前提。甲拒绝支付建设款属于民事
债务纠纷,不具有不法侵害的进攻性、紧迫性和
破坏性特征。乙拆除房屋的行为不是对不法侵害
的防卫,而是事后报复,属于故意毁坏财物行为。
D选项错误。被害人承诺的有效性以不违反
公序良俗为限。在单纯伤害且无其他重大法益需
要保护的情形下,被害人对重伤结果的承诺违反
公序良俗而无效。乙造成甲重伤的行为仍构成故
意伤害罪,不能因甲的表面承诺而免责。
【答案】A
4.【2024金题(单选)】下列关于正当防卫
和紧急避险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正当防卫人原则上无需考虑是否有其他方
法避免或者制止侵害,紧急避险需要在不得已时
才能实施
B.正当防卫只保护个人利益,紧急避险保护
公众利益
C.对他人的紧急避险行为不可以正当防卫,
对他人的正当防卫行为可以紧急避险
D.紧急避险紧急状况下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必须不法侵害着手时才可以实施
【考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解析】A选项正确。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
核心区别在于行为性质不同:防卫行为直接对抗
不法侵害,具有正义性,法律不强求公民在遭受
侵害时必须首先退让或寻求其他方法。虽然特殊
情形下(如面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需尽到劝阻
义务,但这属于例外规定,不改变“正当防卫无
需具备补充性”的基本原则;而避险行为是将风
险转嫁给无辜第三方,具有损人利己的属性,因
此必须符合“不得已”的前提条件。
B选项错误。二者保护的法益范围完全一致。
《刑法》第20条与第21条明确规定,正当防卫与
紧急避险均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
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而实施。保护对
象的性质并非区分二者的标准。
C选项错误。对任何合法行为均不得实施正
当防卫,因为合法行为不构成“不法侵害”。同
时,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均为刑法认可的合法行
 为,其产生的危险是法律所允许的,不存在需要
规避的“不法危险”,故针对二者也不能主张紧急
避险。否则将形成“合法对抗合法”的逻辑悖论,
破坏刑法评价体系的统一性。
D选项,二者均要求危险或侵害“正在进
行”,但着手的判断标准存在灵活性。为有效保护
法益,刑法理论承认在特定情况下可于不法侵害
着手前实施防卫。例如,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在
持枪杀人案件中,瞄准被害人时就是杀人的着手。
但是,当不法侵害者为了杀人而拿出手枪时,就
可以进行防卫,而不是等到瞄准时才能进行防卫,
否则就不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②
【答案】A
5.【2023金题(单选)】甲约乙一起吃烧
烤,甲骂乙是200斤的肥猪,身材高大的乙大怒,
把甲推倒在地掐他脖子,甲身材瘦小呼吸困难,
拿酒瓶打乙,乙仍不撒手。甲将酒瓶打破,用玻
璃碴扎乙,致乙重伤。关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
正确的是?( )
A.甲虽造成乙重伤,但其是出于正当防卫,
不具有犯罪故意,仅构成过失致人重伤
B.甲虽由自己过错引起纠纷,但仍可进行正
当防卫,并未超过明显必要限度,为正当防卫
C.甲对自己挑拨引起的不法侵害不能进行正
当防卫,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D.甲虽由自己过错引起纠纷,但仍可正当防
卫,但造成重大损害,为防卫过当
【考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解析】本案的认定需遵循以下逻辑层次:
(1)不法侵害的认定:乙因言语冲突即对身
材瘦小的甲实施掐颈行为,且持续至甲呼吸困难
仍不停止,该行为已对甲的生命安全构成现实、
紧迫的重大威胁,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过错对防卫权的影响:甲的口头侮辱虽
引发冲突,但该过错程度显著轻微,与乙意图致
人死亡的暴力侵害行为完全不成比例。根据相关
指导意见,因重大过错引发侵害者可能限制其防
——
—一
,47+
① 参见王钢:《刑法犯罪论核心知识与阶层式案例分
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25年版,第53页。
②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上)》(第6版),法律
出版社2021年版,第263页以下。
齐贤教育
(u EDVCATea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卫权,但甲的轻微过错不影响其面对严重暴力侵
害时享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3)防卫限度的判断;在生命受到严重威胁
且乙持续加害的情况下,甲使用酒瓶及碎玻璃碴
反击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手段。在当时情境
下,甲难以期待其选择其他更为温和的方式有效
解除生命危险。造成乙重伤的结果是为保护自身
生命权所必须付出的代价,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因此,甲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
件,依法不负刑事责任。B选项正确。
【答案】B
6.【2023金题(单选)】甲故意伤害乙,乙
为了防卫,向甲扔了一个火把,火把刚好掉入稻
草堆里。乙趁甲转移注意力时立马逃离。甲见起
火,能够灭火,不灭火,离开现场。火势变大,
烧毁邻居家,酿成严重火灾(多人伤亡)。关于本
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甲有灭火义务
B.甲不灭火,构成不作为犯罪
C. 乙有灭火义务
D.乙不灭火,构成不作为犯罪
【考点】正当防卫,不作为
【解析】甲、乙行为及危险创设如图:
甲伤害
乙扔火把
严重火灾
正常的介人因素
第一步:分析甲的义务与责任(A、B选项)
(1)义务来源;甲的先行行为(故意伤害
乙)直接引发了乙的防卫行为。乙扔火把防卫是
甲的不法侵害所引发的、可以预见的正常介人因
素,并未中断因果关系。因此,火灾危险应追溯
至甲的不法侵害,甲因负有防止危险现实化的作
为义务。
(2)责任认定:甲发现火灾后,完全有能力扑
救却故意不履行灭火义务,最终导致多人伤亡的严
重后果。其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
果关系。因此,甲构成不作为的犯罪(可能是不作
为的放火罪或与先前故意伤害行为并罚)。
结论:A、B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第二步:分析乙的义务与责任(C、D选项)
(1)义务来源:乙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但防
卫行为所创设的危险超越了不法侵害者(甲)的
法益范围,波及无辜第三人的重大法益(邻居的
生命财产安全)。此时防卫权受到限制,法律不允
许以防卫为名牺牲无辜第三方的法益。因此,乙
因其防卫行为负有防止该危险扩大、保护第三方
法益的作为义务。
结论:C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2)责任认定:有作为义务不等于必然构成
不作为犯罪,还需考察行为人是否具备履行义务
的现实可能性(作为能力)。本案中,乙刚刚摆脱
甲的不法侵害,其生命安全仍面临直接威胁。乙
必须抓住甲注意力被转移的瞬间才能逃离,若去
灭火,将重新使自己暴露于甲的伤害之下。在此
种情形下,法律不能强求行为人冒着生命危险去
履行义务。
结论:由于缺乏作为能力,乙不履行灭火义
务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犯罪。D选项的说法是错
误的,当选。
【答案】D
7.【2021金题(单选)】对于【①】,应当
立足【②】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③】的一
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
卫人。对于防卫人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对不
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产生错误认识的,
应当根据【④】,依法作出妥当处理。关于上述空
格内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①是否严重危害人身;②社会公众;③防
卫人;④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B.①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②防
卫人;③社会公众;④罪责统一原则
C.①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②防
卫人;③社会公众;④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D.①是否严重危害人身;②防卫人;③社会
公众;④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考点】正当防卫的防卫时间
【解析】202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依法适用正当
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对于不法侵
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
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
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对于防
卫人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对不法侵害是否已
·48·
第一编 犯罪论·第六章 阻却犯罪事由I:违法阻却事由
经开始或者结束产生错误认识的,应当根据主客 
观相统一原则,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总结】这句话确立了判断不法侵害时间界限 
(开始与结束)的根本方法。
(1)“立足防卫人所处情境”:
①含义: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回溯并置身于防
卫事件发生的现场,充分考虑当时当地的一切具
体情况,如时间、地点、环境、双方力量对比、
侵害手段的紧迫性和危险性等。
②目的:反对“事后诸葛亮”式的冷静、理
性分析。不能站在事后的、上帝视角的立场,拿
着显微镜去挑剔防卫人的每一个行为选择。
(2)“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
①含义:判断标准不是一个“理想化的理性
人”标准,更不是“受过专业训练的警察”标准,
而是“一般普通人”在同样情境下可能产生的认
识和反应。
②举例:面对多人持械围堵,即使对方尚未
打出第一拳,但根据社会一般人的认知,完全有
理由相信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可以实施防卫。不
能苛求防卫人必须等到刀子砍下来再反应。
(3)“不能苛求防卫人”:
含义:这是对前述原则的强调和总结。承认
防卫人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其判断力和反应能力
必然受到限制。法律不能要求防卫人做出最完美、
最精准、风险最小的选择。
【答案】C
8.【2020金题(单选)】甲在自己家巷子口
看到乙提着麻袋走出来,怀疑乙是偷狗的人,遂
叫乙站住。乙放下麻袋就跑,甲紧追不舍,乙不
慎被脚下石头绊倒。甲追上后,为了教训乙,对
倒在地上的乙实施暴力,致其脑出血,后因脑出
血而死亡。经查明,乙确有偷狗行为,麻袋里是
偷的狗。甲属于?( )
A.正当防卫
B.假想防卫
C.防卫过当
D.故意伤害
【考点】正当防卫,事后防卫
【解析】第一步:乙的行为
(1)乙的偷狗行为属于盗窃,是财产性不法
侵害。甲作为公民,有权为保护财产而进行防卫
或抓捕。
(2)当乙放下麻袋逃跑时,其不法侵害已经
结束,且主动放弃了赃物。这意味着,针对“盗
窃”这一不法侵害的防卫情境已经消失。不法侵
害的状态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转变为“犯罪
后逃逸”。
第二步:甲的行为
(1)追赶行为:在乙放弃赃物后,甲的追赶
目的已不再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是
转变为“抓捕犯罪嫌疑人”。此时的追赶行为,可
以评价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民扭送权的行
使前提,其本身是合法的。
(2)暴力伤害行为:当乙倒地后,已失去反
抗和逃跑能力,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早已不存在。
甲此时“为了教训乙”而实施暴力,其主观意图
已从抓捕转化为单纯伤害,并造成了乙死亡的加
重结果,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犯
罪构成。
【答案】D
9.【2020金题(单选)】刘某持西瓜刀闯进
超市抢劫,超市员工陈某反击。二人扭打中,陈
某夺下刀然后扔掉,碰巧砸中旁边的王某头部,
致其重伤。刘某未取得财物,见状逃跑,出了超
市后骑自行车逃跑。陈某追上,扑上前去,将刘
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刘某摔伤(轻伤),陈某也
摔伤(重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刘某对王某的重伤负刑事责任
B.陈某致王某受伤,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
事责任
C.陈某致王某受伤,系防卫过当
D.刘某对陈某的重伤不负刑事责任,不构成
抢劫罪致人重伤
【考点】正当防卫,防卫对象
【解析】第一阶段:超市内扭打,致王某重伤
(1)行为定性:陈某为制止刘某的抢劫行为,
夺下其凶器并扔掉,该行为整体上是对刘某不法
侵害的正当防卫。
(2)王某重伤:王某是无辜第三人,并非不
法侵害人。陈某扔刀误伤王某的行为,不能评价
为针对不法侵害人刘某的防卫行为,而应被剥离
出来单独评价。对于王某的重伤,应根据陈某的
主观心态判断:
①如果陈某在激烈搏斗中,对扔刀可能伤及
旁人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则成立过失致人重
伤罪。
②如果在当时紧急情况下,要求陈某预见到
,49·
齐贤教育
单ucAnok I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此结果确实强人所难,则可能被认定为意外事件。
第二阶段:超市外追击,致双方摔伤
(1)防卫时间的认定:刘某已跑出超市并骑
自行车逃离,其抢劫的暴力行为已经结束。陈某
为抓捕逃犯而追击,属于行使《刑事诉讼法》规
定的公民扭送权,但其行为性质已不再是刑法上
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
(2)结果归属:陈某在扭送过程中导致自己
受重伤,该结果发生在刘某的抢劫行为结束之后,
不能归属于刘某之前的抢劫行为。对于该重伤结
果,刘某无需承担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答案】D
10.【2019金题(单选)】甲驾车不慎将行
人乙撞成重伤,甲想逃离。行人丙看到这一情景,
要求甲将乙送往医院,甲拒绝并欲逃离。丙便将
甲打成轻伤,威胁并强迫将乙送往医院。甲害怕
被丙继续殴打,便答应将乙送往医院。丙的行为
构成?( )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故意伤害罪
D.防卫过当
【考点】正当防卫,防卫起因
【解析】甲因自己的先行行为(驾车撞伤乙)
使乙的生命健康陷人危险状态,从而负有将乙送
往医院救治的作为义务。甲拒绝履行救助义务并
试图逃离,是一种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正在进
行的不法侵害。这种不作为持续地、现实地威胁
着乙的生命健康法益,其危险性与积极的攻击行
为在本质上无异。
丙使用暴力(打成轻伤)并施加威胁,其对
象是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甲本人,目的是为了迫
使甲履行其法定义务,从而保护乙的重大生命健
康法益。成立正当防卫。
【答案】A
11.【2019金题(单选)】身材弱小的郭某
与身材高大的刘某在船上发生争吵。后刘某追打郭
某,郭某逃跑。刘某在追打过程中失足落水,不谙
水性,向郭某求救。郭某害怕身材高大的刘某上来
后继续打他,故不予施救。后刘某被经过的其他船
只上的人救起。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郭某不予施救,成立不作为犯罪
B.刘某落水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自己负责 
C.郭某不予施救,属于制止刘某的不法侵
害,成立正当防卫
D.郭某不予施救,属于假想防卫
【考点】正当防卫,不作为
【解析】第一步:分析郭某是否存在作为义
务:刘某的生命危险源于其自身在追打郭某过程
中的“失足落水”,这一危险完全是由刘某自己的
违法行为所导致。郭某的逃跑行为是合法的自我
保全,并未给刘某创设新的、额外的危险。因此,
郭某对刘某不负有法定的救助义务。A项错误,B
项正确。
第二步:分析郭某能否成立正当防卫或假想
防卫:正当防卫是一种“以正对不正”的违法阻
却事由,其功能是将一个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的
行为排除犯罪的成立。然而,郭某的“不救助”
行为,因其根本不存在作为义务,连形式上的违
法性都不具备,无需评价为正当防卫。C项错误。
假想防卫是,客观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
为人误以为存在,并基于此错误认识实施了“防
卫”行为。郭某“害怕刘某上来后继续打他”是
一种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危险的担忧,而不是对当
下是否正在发生不法侵害的误判。不构成假想防
卫。D选项错误。
【答案】B
12.【2019金题(多选)】甲杀害乙,乙被
迫防卫。路过的丙看到了,以为乙在侵害甲,想
起甲是自己的仇人,就过去帮乙一起伤害甲。乙
以为丙是见义勇为,过来协助自己。两人共同把
甲打成了重伤。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虽然乙有正当防卫的意图,但是和丙一起
把甲打成了重伤,属于防卫过当
B.丙客观上在协助正当防卫。因此无论根据
何种学说,丙都不构成犯罪
C.乙丙二人的主观认识内容不同,因此无论
根据何种学说,都不能用丙的行为定义乙的行为
的性质
D.乙丙二人的主观认识内容不同,因此无论
根据何种学说,乙丙都不构成共同犯罪
【考点】偶然防卫
【解析】第一步:分别评价乙与丙的行为性质
(1)对乙的行为评价(不存在争议):乙成
立正当防卫,其行为的正当性不因丙的加人而
改变。
(2)对丙的行为评价(存在理论分歧——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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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犯罪论·第六章 阻却犯罪事由I:违法阻却事由
然防卫):不同学说有截然不同的评价:
第二步;限度分析—李某的防卫行为是否
①“结果无价值论”:丙成立正当防卫。丙与 过当?
乙一起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制止不法侵害,把甲
张某已小腿中击倒地,其继续实施严重暴力
打成了重伤的结果是刑法所允许的,即缺乏“结 侵害的能力和现实危险性已显著降低,在此情境
果无价值”,行为自然不违法,成立正当防卫。
下,李某最必要的措施是控制现场、确保安全或
②“行为无价值论”:丙成立故意伤害(未 逃离,而非选择使用扁担击打头部这一致命性部
遂)。丙没有防卫认识,丙对甲的攻击带有伤害的
位。该手段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
故意,即“行为无价值”,该行为具有违法性不成
重大损害”(张某死亡),属于防卫过当。
立正当防卫;但是丙没有制造刑法所不允许的伤
【答案】C
害结果,即缺乏“结果无价值”,因此成立故意伤
14.【2017-2-4(单选)】关于正当防卫与
害罪(未遂)。
紧急避险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③“主观主义”:丙带着伤害的故意(“思想
A.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的范围,与紧
无价值”)实施攻击行为,行为具有违法性,直
急避险中的“危险”相同
接成立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B.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
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危险是否“正在发生”的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数人共同实施侵害行
认定相同
为,且该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因而
C.对正当防卫中防卫行为“必要限度”的认
具有整体违法性。本案中,乙毫无争议的成立正
定,与紧急避险中避险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
当防卫,因此无论根据何种学说,乙和丙都不成
相同
立共同犯罪。必须对二人的行为进行单独评价。
D.若正当防卫需具有防卫意图,则紧急避险
【答案】 CD
也须具有避险意图
第二步:分析乙、丙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13.【2018金题(单选)】张某和李某因互
抢摊位发生争执,张某愤怒中操起菜刀欲伤害李
某,李某慌乱中拿起扁担抵抗,击中张某小腿,
致其摔倒在地。李某担心张某起身继续攻击自己,
赶紧上前用扁担继续击打张某头部,致其死亡。
事后查明,张某倒地后便陷入昏迷。关于本案的
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李某出于防卫意思击打张某头部,应当构
成正当防卫
B.李某击打张某头部构成故意杀人罪
C.李某的前后行为整体上是同一个防卫行
为,构成防卫过当
D.李某击打张某头部,属于假想防卫,构成
过失致人死亡罪
【考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解析】A选项错误。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人
的不法侵害”。其危险来源具有单一性,即必须来
自于人的违法行为。紧急避险针对的是“危险”,
其来源具有多样性,包括:自然灾害(如洪水、
地震);动物的侵袭;人的生理、病理原因(如饥
饿、疾病)等。因此紧急避险的“危险”范围远
大于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
B选项错误。虽然二者都要求侵害或危险处
于正在进行的状态,但具体判断标准因情境的紧
迫性不同而存在差异。正当防卫面对的是积极的
不法侵害,其“正在进行”的判断更侧重于侵害
的即时性与现实威胁性;紧急避险中的危险可能
是一种持续性的状态(如被困雪山),其“正在发
生”的判断更侧重于危险的现实性与不可避性。
【考点】正当防卫
【解析】第一步:定性分析——李某的行为是
否属于事后防卫?
C.选项错误。二者最核心的区别之一,体现
了“正对不正”与“正对正”的本质差异。
张某倒地后,李某在极度恐慌中“担心张某
(1)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故限度较宽。
起身继续攻击”的心理符合一般人的合理推断,其要求是“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
其后续行为并非明知侵害已结束而进行的报复,害”。这意味着,只要不是明显过当,即使造成的
其行为整体上仍处于防卫情境之中,不构成“事损害大于保护的利益,也可能被允许;
后防卫”。
(2)紧急避险是“正对正”,故限度更严。
·51·
齐贤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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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要求是“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
害”。通常要求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法益必须大于所
牺牲的法益(即必须符合法益衡量原则)。
D选项正确。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在主观要
件上存在理论争议,即是否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
须认识到自己在进行防卫或避险(防卫/避险认
识)。
但两种制度在主观要件理论上,是存在逻辑
对应关系的,即如果认为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
备防卫意图(即否定“偶然防卫”成立正当防
卫),那么基于体系解释的一致性,紧急避险的成
立也必须具备避险意图(即也应否定“偶然避险”
成立紧急避险)。
【答案】D
15.【2014-2-52(多选)】严重精神病患
者乙正在对多名儿童实施重大暴力侵害,甲明知
乙是严重精神病患者,仍使用暴力制止了乙的侵
害行为,虽然造成乙重伤,但保护了多名儿童的
生命。
观点:
①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不以侵害者
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
②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以侵害者具
有责任能力为前提
③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不以防卫人
是否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
④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以防卫人明
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
结论:
a.甲成立正当防卫
b.甲不成立正当防卫
就上述案情,观点与结论对应错误的是下列
哪些选项?( )
A.观点①②与a结论对应;观点③④与b结
论对应
B.观点①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④与b结
论对应
C.观点②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①④与b结
论对应
D.观点①④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③与b结
论对应
【考点】正当防卫
【解析】“客观的违法论”认为,是否属于不
法侵害,与侵害人的年龄、辨认控制能力无关,
是一种纯客观的判断,只要求在客观上没有合法
依据地侵害了法益,即属于不法侵害,可以对之
进行正当防卫;而“主观的违法论”则认为,只
有对知晓规范含义且能够按照规范行事的人而言,
才存在违法性的问题,才能将其的法益侵害行为
评价为不法侵害,并对之进行正当防卫。本题选
项中的观点可以看出①、③对应的是a,②、④对
应的是b。因此,B选项是正确的,A、C、D选项
是错误的。由此可见,刑法学界的许多理论分歧
并不需要考生站队,只需要了解每种观点的基本
含义以及可以从中推导出的结论即可。
【答案】ACD
16.【2014-2-8(单选)】甲深夜盗窃5万
元财物,在离现场1公里的偏僻路段遇到乙。乙
见甲形迹可疑,紧拽住甲,要甲给5000元才能
走,否则就报警。甲见无法脱身,顺手一拳打中
乙左眼,致其眼部受到轻伤,甲乘机离去。关于
甲伤害乙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B. 构成故意伤害罪
C.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D.系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
【考点】正当防卫
【解析】甲面对的不是合法抓捕,而是他人的
不法侵害(敲诈勒索),且该不法侵害具有明显的
现实性、紧迫性,因此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并不
构成犯罪。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C
17.【2013-2-7(单选)】甲对正在实施一
般伤害的乙进行正当防卫,致乙重伤(仍在防卫
限度之内)。乙已无侵害能力,求甲将其送往医
院,但甲不理会而离去。乙因流血过多死亡。关
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
人罪
B.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
人死亡罪
C.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D.甲的行为仅成立正当防卫
【考点】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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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犯罪论·第六章 阻却犯罪事由I:违法阻却事由
【解析】甲实施了一个有过当可能性的正当防
卫行为,该行为引起救助义务,即甲应当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过当结果的出现,甲的不救助造成
乙死亡(过当),甲应当承担防卫过当的刑事 
责任。
A、B选项,不救助的行为不可能独立构成不
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不救助行为一定要结合救助
的义务才能构成不作为的犯罪。如果是单纯的路
人,路过此处发现乙受重伤流血不止,拂袖而去
是不会构成不作为的犯罪的。因此在本案中,甲
之前的防卫行为创设了不法侵害人乙死亡的危险,
其后的不救助使得这一危险变成实害,两者结合
在一起就构成不作为犯罪。因此,A和B选项错
在“独立”两个字。因此,A、B选项是错误的。
C、D选项,甲对正在实施一般伤害的乙进行
正当防卫,即使造成乙重伤,仍在防卫限度内,
但此时乙的伤势在恶化,有可能从重伤发展成为
死亡。对于一般伤害行为,甲造成对方死亡的结
果就属于过当,作为防卫人的甲就有义务防止死
亡结果的出现,如果甲没有防止死亡的结果出现,
导致发生了死亡结果,就要对过当的部分,即死
亡结果承担防卫过当责任。因此,C选项是正确
的,D选项是错误的。
【答案】C
18.【2012-2-7(单选)】关于正当防卫的
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
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
发现其已窒息死亡。甲成立正当防卫
B.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
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
后侧翻,齐某死亡。乙不成立正当防卫
C.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
将刘家价值6000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
丙成立正当防卫
D. 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
重伤。丁成立正当防卫
【考点】正当防卫
【解析】A选项错误。甲扭送罪犯顾某的行
为,是《刑事诉讼法》授权的法令行为,其合法
性源于法律的规定。即使认为顾某的激烈反抗对
甲构成了新的不法侵害,甲有权防卫,其“死死
摁住头部”导致顾某窒息死亡的行为,也明显超
过了制服所必要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而非正
当防卫。
B选项正确。正当防卫是一个违法阻却事由,
其逻辑前提是行为人的举动初步符合了某个犯罪
的客观构成要件(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然后
才需要判断该行为是否因具有正当性而排除违法。
本案中,齐某的死亡是其自身驾驶行为导致摩托
车撞上护栏所致,乙的追赶行为本身并未创造出
刑法所禁止的致命风险。乙的行为在刑法评价的
第一步(构成要件符合性)就被排除,根本无需
进入第二步讨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乙不成立正
当防卫的论述是正确的。
【针对B选项的常见错误】
(1)错误观点:认为“既然乙没罪,那他做
的就是正当防卫”,或者认为“B选项说‘不成立
正当防卫’,就是在说乙有罪”。
(2)错误根源:未能理解行为出罪的多层次
路径。
(3)正本清源:一个行为不构成犯罪,可能
有多种原因:
①根本不符合犯罪构成(如本案的B选项,
乙的行为自始就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②符合构成要件但违法阻却(即正当防卫、紧
急避险,如乙为阻止齐某抢劫而不得已撞伤他)。
③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但有责阻却(如行为
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或有精神病)。
C选项错误。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
必须具有进攻性、破坏性和紧迫性。刘某的卖淫
行为虽然是违法行为,但其性质不具有对法益的
直接、紧迫的攻击性。对于此类非紧迫性的违法
犯罪,应通过举报等公力救济方式解决,而非由
个人采取破坏财产等私力防卫。丙砸坏防盗门的
行为不具备防卫的正当性。
D选项错误。2020年8月28日“两高”、公
安部公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
意见》规定,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
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
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本案中,何某偷越国境的行为,属于非暴力、非
攻击性的行政违法行为,其侵害强度显著轻微。
丁面对此种轻微不法侵害,直接使用开枪并造成
重伤的致命性手段,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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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1n toUEPID I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第二节 紧急避险
1.【2019金题(多选)】关于不作为犯、正
当防卫及紧急避险,说法正确的有?( )
A.父亲撞见歹徒持刀抢劫女儿,与歹徒发生
激烈搏斗,搏斗中杀死歹徒。父亲成立正当防卫
B.身材高大的郑某深夜在家中听到厨房有动
静,走去一看,发现身材瘦小的小偷吴某正试图
从窗户爬进来盗窃,下半身还卡在窗外,于是拿
起菜刀将不易躲避的吴某砍成重伤。郑某成立正
当防卫
C.田某与妻子在河边散步,后田某坐在河边
玩手机游戏。妻子不慎失足跌入水中,大声呼叫。
田某见此情景仍玩手机游戏,不去施救。妻子溺
水身亡。田某成立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D.李某驾车不慎撞伤周某,导致重伤。李某
的车辆坏了,无法行驶。为了尽快将周某送去医
院,李某拦住了王某的车,要求王某帮忙送医院,
王某拒绝。情急之下,李某将王某打成重伤,并
抢去车辆将周某送去医院。李某成立正当防卫
【考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解析】A选项正确。歹徒“持刀抢劫”属于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
全的暴力犯罪”。对于此类犯罪,采取防卫行为,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
刑事责任。父亲为保护女儿的生命财产安全,在
搏斗中杀死歹徒,完全符合特殊防卫(无限防卫
权)的条件。
B选项错误。吴某“试图爬窗”、“下半身还
卡在窗外”,表明其盗窃行为尚在预备阶段,且其
行动能力受限,侵害的紧迫性和强度较低。郑某
身材高大,面对身材瘦小且行动不便的侵害人,
优势明显。郑某有多种强度更低的有效选择(如
呵斥、报警、使用非致命工具制服),但其直接选
择使用菜刀砍击,造成对方重伤。该手段与所欲
制止的不法侵害在强度上严重失衡,属于“明显
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C选项正确。田某与妻子是夫妻关系,根据
《民法典》规定,相互负有扶助义务,这当然包括
在一方生命陷入危险时予以救助的法定义务;田
某明知妻子溺水、生命垂危,且自己具备救助能
力(坐在河边),却继续玩手机游戏,放任死亡结
果的发生。因此,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D选项错误。正当防卫的对象必须是不法侵
害人。王某拒绝提供帮助,虽不近人情,但并非
法律上的不法侵害者,李某对王某实施暴力不成
立正当防卫;李某的行为更符合紧急避险的构造:
为了保护周某的生命这一更高法益,在不得已的
情况下,损害了王某的健康权这一较小法益。当
然如果给王某造成的重伤同时带来致死的紧迫危
险,即以牺牲一个人生命的方式,保全另一个人
的生命,则属于避险过当。总之李某不成立正当
防卫,其行为性质是紧急避险(或避险过当)。
【答案】AC
2.【2016-2-6(单选)】关于正当防卫与
紧急避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为保护国家利益实施的防卫行为,只有当
防卫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时,才成立正当防卫
B.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使用第三者
的财物反击不法侵害人,导致该财物被毁坏的,
对不法侵害人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C.为摆脱合法追捕而侵入他人住宅的,考虑
到人性弱点,可认定为紧急避险
D.为保护个人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
得已也可通过损害公共利益的方法进行紧急避险
【考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解析】A选项错误。《刑法》第二十条明确
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法律对
防卫主体的身份未作任何限制。保护国家利益是
每一位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将防卫主体限定为国
家工作人员,会严重削弱对公共法益的保护,也
与立法精神相悖。
B选项错误。此行为涉及双重法律关系:
(1)对不法侵害人:使用其财物或第三方财
物进行反击,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针对的
是侵害人本身,是正当防卫。
(2)对第三方财物所有者:未经同意毁坏其
财物,侵犯了其合法财产权。但此行为是为了保
护更大法益(如生命、健康)免受正在发生的危
险,因此可能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
(3)理论处理:这种情况被称为“正当防卫
与紧急避险的竞合”。行为人的一个举动同时满足
了两种违法阻却事由的客观条件,优先认定为正
当防卫,因为其针对的是“不正”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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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犯罪论·第六章 阻却犯罪事由I:违法阻却事由
C选项错误。紧急避险成立的前提之一,是
所保护的利益必须是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法
益”。“摆脱合法追捕”本身是逃避法律制裁的行
为,其目的不具有合法性,不受法律保护。因此,
为实现此非法目的而侵害他人住宅安宁权,不具
备紧急避险的正当性基础。
“人性弱点”可以作为量刑时的酌定从宽情节
(如期待可能性理论),但不能作为将非法利益正
当化的理由,从而阻却违法性。
D选项正确。紧急避险的核心在于法益衡量,
即“两害相权取其轻”。被牺牲的法益必须小于被
保护的法益,衡量标准是法益的性质与大小,而
非法益的主体归属。为了保护个人的生命(最高
位阶的法益),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价值较小
的公共财产(如为送危重病人就医而撞坏公共护
栏),完全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
【答案】D
3.【2015-2-4(单选)】鱼塘边工厂仓库
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
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
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
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关于本案,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出于报复动机损害乙的财产,缺乏避险
意图
B.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
行为
C.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权益,不符合避险限度
要件
D.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毁坏财
物罪
【考点】紧急避险
【解析】第一步:分析紧急避险的客观要件
(1)危险的现实性:工厂仓库着火,是正在
发生的现实危险。
(2)手段的“不得已”性(B选项):
“不得已”指的是避险手段的唯一性和必要
性,即为了保护法益,除了损害另一法益外,别
无他法。
本案中,灭火必须用水。虽然仓库边有其他
鱼塘,但从任何一个鱼塘抽水,都同样满足“用
水灭火”这一核心避险手段。选择哪一个具体的
鱼塘,属于在“不得已”的大前提下可以自由裁
量的范围。
因此,甲从乙的鱼塘抽水,在客观上符合
“不得已”的要件。B选项正确。
(3)法益衡量的相当性(C选项):
紧急避险要求保护的权益必须大于或等于损
害的权益。在财产法益的衡量中,“保全”与“牺
牲”的价值相等,意味着社会总财富没有减少,
从社会整体法益角度看,并无损失。本案中,价
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换来了价值2万元的商品
被保全,完全符合避险的限度要求。C选项错误。
第二步:分析紧急避险的主观要件(A选项)
(1)避险意图的内涵:法律要求的避险意图,
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正在通过损害一个较小法
益的方式来保护一个更大或同等法益。
(2)动机与意图的区分:“意图”关注行为
的目的(为何这样做),而“动机”关注行为的
内心起因(为何产生这个目的)。甲的目的是“抽
水灭火”(避险目的),其内心起因是“报复乙”
(不良动机)。
(3)结论:不当动机不影响避险意图的成立。
只要甲认识到了正在为保护仓库商品而损害鱼苗
这一核心事实,就具备了避险意图。因此,A选
项错误。
【答案】B
第三节 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1.【2019金题(多选)】关于被害人承诺理
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在城市里工作生活,在乡下有个房子。
乙的乡下邻居甲发短信询问乙是否可以拆除乙家的
院墙。乙本想发短信回复说“不行”,不小心发成
了“行”。甲便将乙家的院墙拆掉。乙的承诺有效
B.乙误以为自己养的马患了疾病。要求兽医
甲对其进行安乐死。甲知道市面上已经有治疗该
疾病的药物,但不告知,仍实施了安乐死。乙的
承诺无效
C.因路灯灯光反射到室内,乙误以为家里着
火,因未找到钥匙,恳求甲破门灭火。甲知道真
相,没有告知,按照乙的请求照办。乙的承诺
有效
D.甲组织贩卖人体器官,与乙约定以十万元
的价格,将其肾脏移植给他人。乙的承诺无效,
·55·
齐贤教育
qin9 sucanio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甲构成故意伤害罪
【考点】被害人承诺
【解析】A选项正确。乙向外发出了明确的
“行”的承诺,甲对此产生了合理信赖,并据此行
事。尽管乙内心不同意,但其外在表示行为创设
了权利外观。为保护交易安全和信赖利益,应认
定该承诺对甲有效,甲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B选项正确。有效的承诺必须基于被害人的
真实意志。兽医甲因其专业身份和职务,对委托
人乙负有最高的诚实信用和告知义务。甲利用其
信息优势,通过不作为(隐瞒可治愈的真相)的
方式,支配并导致了乙产生“马无药可救”的错
误认识。这种由义务人制造的、对法益处分具有
决定性影响的错误,属于重大动机错误,使得承
诺归于无效。甲的行为实质上是欺骗。分析流程
如下:
第一步:定性欺骗类型→属于“舍”的错误
(1)乙的认识:认为自己的马“无药可救”,
只能通过安乐死免除其痛苦。他承诺“舍弃”的
是这匹“注定要死的马”的生命。
(2)事实真相:该马“有药可医”,其生命
完全可以被挽救。
(3)核心判断:兽医甲的欺骗(不作为)使
乙对“所放弃的法益(马的生命)的关联事实
(有无挽救可能)”发生了根本性的错误认识。这
完全符合“舍”的错误之特征。乙如果知道真相,
绝不会作出承诺。因此,该承诺无效。
第二步:认定甲的责任→基于作为义务的
欺骗
(1)作为义务的来源:兽医甲因其专业身份
和职务,相对于马主乙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并因
此负有告知真实情况(即存在有效药物)的职业
义务。
(2)“不作为”的欺骗性:甲“应当告知而
不告知”的不作为,在法律评价上与“主动欺骗
乙说无药可救”的作为具有等价性。正是这种具
有欺骗性的不作为,导致了乙产生错误认识并作
出无效承诺。
第三步:得出最终结论→承诺无效,甲构成
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C选项正确。被害人承诺制度尊重的是被害 
人的自我决定权。乙基于“家里着火”的认识,
自主地作出了“恳求破门”的决定。甲作为邻居,
在此情境下并无法定的告知义务。甲的沉默不构
成刑法上的欺骗,在这种情况下,刑法倾向于维
持承诺的有效性,因为错误并非由甲的行为所引
起,乙的自我决定权在形式上已经行使。
D选项错误。第一步:判断承诺对“故意伤
害罪”的效力
乙作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意思
表示真实、自由的前提下,自愿出卖自身器官。
根据刑法理论,尽管对重伤的承诺原则上无效,
但旨在保护或救助另一重大法益的除外。出卖器
官行为在实质上构成了“有偿救助”,其内核是挽
救生命健康,外在形式是获取经济对价。因此,
乙为此作出的重伤承诺合法有效。因此,乙的承
诺阻却了“故意伤害罪”的成立。
第二步:判断甲行为的独立违法性
虽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甲“组织出卖”
这一行为本身,严重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医疗
伦理,具有独立的社会危害性。构成“组织出卖
人体器官罪”。
【答案】ABC
2.【2014-2-15(单选)】关于故意杀人
罪、故意伤害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
的?( )
A.甲的父亲乙身患绝症,痛苦不堪。甲根据
乙的请求,给乙注射过量镇定剂致乙死亡。乙的
同意是真实的,对甲的行为不应以故意杀人罪
论处
B.甲因口角,捅乙数刀,乙死亡。如甲不顾
乙的死伤,则应按实际造成的死亡结果认定甲构
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死亡与伤害结果都在甲的犯
意之内
C.甲谎称乙的女儿丙需要移植肾脏,让乙捐
肾给丙。乙同意,但甲将乙的肾脏摘出后移植给
丁。因乙同意捐献肾脏,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
害罪
D.甲征得乙(17周岁)的同意,将乙的左肾
摘出,移植给乙崇拜的歌星。乙的同意有效,甲
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考点】被害人承诺
【解析】A选项错误。甲应乙的请求,主动给
其注射过量镇定剂致其死亡,该行为属于“积极
安乐死”。在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下,生命是个人法
益的顶点,不属于可以自由处分的对象。任何基
·56·
第一编 犯罪论·第六章 阻却犯罪事由I:违法阻却事由
于被害人承诺而结束其生命的行为,均不被法律
所允许。因此,乙的同意(即使是真实的)不能
阻却甲行为的违法性。
B选项正确。甲因口角便捅乙数刀,这表明
其行为具有高度的致人死亡或重伤的危险性。在
此情境下,甲对乙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不管”
的间接故意心态。对于间接故意犯罪,应当以实
际发生的结果来定罪。既然死亡结果已经现实发
生,且该结果包含在甲的犯意范围之内,就应认
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C选项错误。有效的承诺不仅要求形式自愿,
更要求意思表示真实。乙同意捐献肾脏的根本动
机和目的是为了救助自己的女儿丙。甲的欺骗行
为,使得乙处分法益的目的完全落空。这属于对
承诺动机的重大欺骗,该错误直接动摇了承诺的
根基。乙的承诺无效,甲成立故意伤害罪。
D选项错误。《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明
确规定,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的,依照
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 
罪处罚。这是一条强制性、无例外的保护性规定。
鉴于器官摘取是对身体不可逆的严重伤害,而未 
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判断能力和意志力均
有欠缺,法律完全否定了其对此等重大事项的承
诺能力。无论其同意是否出于自愿或真实,均属
无效。
【答案】B
3.【2011-2-8(单选)】经被害人承诺的
行为要排除犯罪的成立,至少符合下列4个条件:
①被害人对被侵害的____具有处分权限
②被害人对所承诺的___的意义、范围具
有理解能力
③承诺出于被害人的___意志
④被害人必须有___的承诺
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 )
A.法益——事项——现实——真实
B.事项——法益——现实——真实
C.事项——法益——真实——现实
D.法益——事项——真实——现实
【考点】被害人的承诺
【解析】成立被害人有效的承诺,需要具备四
个条件:第一,被害人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
权限;第二,被害人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
围具有理解能力,如果是一个不满16岁的人,为
了买游戏机他承诺让医生摘取他的器官,换取对
 价,这个承诺是无效的,因为未成年人对于摘取
器官这件事的意义,难以形成充分认识,也无法
评估失去一个器官对自己的未来生活的影响;第
三,承诺要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如果是被骗、
被恐吓作出的承诺是无效的;第四,被害人必须
有现实的承诺,也即这个承诺必须是现实存在的。
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D
·57·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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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阻却犯罪事由Ⅱ:责任阻却事由
第一节 责任无能力
1.【2021金题(单选)】关于刑事责任年
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15周岁的甲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投
放其他危险物质的,不负刑事责任
B.乙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伤害他人后离去,
被害人于次日凌晨死亡。乙应负刑事责任
C.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丙运翰、贩卖
毒品的,成立运输、贩卖毒品罪
D.16周岁的丁户籍上证明已满16周岁,但
是有证据证明按其农历生日不满16周岁的,应认
定为不满16周岁
【考点】刑事责任年龄
【解析】A选项错误。《刑法》第17条第2款
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投放
危险物质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投放危险物质
罪”中的“危险物质”包括毒害性、放射性、传
染病病原体等各类危险物质。“投毒”是投放危险
物质的一种常见形式,已被立法和司法实践包含
在内。15周岁的甲无论是投毒还是投放其他危险
物质,只要构成此罪,就应负刑事责任。
B选项正确。乙在14周岁生日当晚实施伤害
行为时,未满14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此
时,乙的先行行为(故意伤害)创设了被害人死
亡的危险,从而产生了法定的救助义务,乙不履
行此义务,构成了一个新的不作为行为,这不作
为行为(不救助)是一个持续状态,当乙在次日
凌晨已满14周岁时,该不作为行为仍在持续,并
最终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因此,刑法可以
评价其已满14周岁之后的不作为行为,乙应承担
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C选项错误。《刑法》第17条第2款采用
“列举式”规定,明确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人仅对贩卖毒品行为负刑事责任,而未列举“运
输毒品”。这表明立法者有意将运输毒品罪的责任
年龄提高至16周岁。因此,丙仅成立贩卖毒品
罪,而不成立运输毒品罪。
D选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应以公历生日为准。户籍证
明是证明公历生日的最主要、最权威依据。不能
以农历生日为由推翻户籍证明的效力。
【答案】B
2.【2020金题(单选)】间歇性精神病人在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严重危
害社会行为的,该行为如何处理?( )
A.应当负刑事责任
B.不负刑事责任
C.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D.待治愈后再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精神障碍
【解析】《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
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
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
任。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
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间歇性精
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期,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
为,需要负刑事责任;但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
制自己行为时,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不
负刑事责任。B选项正确。
【答案】B
3.【2017-2-3(单选)】关于刑事责任能
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
致室友重伤。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B.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
场所扒窃。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
C.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
压迫窒息死亡。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
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58·
第一编 犯罪论·第七章 阻却犯罪事由Ⅱ:责任阻却事由
【考点】刑事责任能力
【解析】行为人因为生理缺陷,丧失听力和
语言表达能力以及丧失视力的情形,也可谓责任
能力的减弱。一方面,这些生理缺陷会导致行为
人的辨认能力降低;另一方面,这些生理缺陷导
致行为人受教育的机会减少,进而会间接导致行
为人的控制能力下降。《刑法》第19条规定: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
或者免除处罚。”据此,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由于生理机能丧失而对具体犯罪行为的辨认控制
能力有影响时,得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
果没有影响,则可以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①
A选项错误。《刑法》第19条规定对盲人犯
罪“可以”从宽处罚,其法理基础是考虑到生理
缺陷可能导致行为人辨认或控制能力减弱。但这
并非自动认定为“限定责任能力”的绝对标准。
甲虽双目失明,但能在大学读书,这一事实强烈
表明,他的生理缺陷并未显著影响其受教育程度、
社会认知和是非辨别能力。其犯罪是主观意志选
择的结果,而非能力欠缺所致。因此,甲属于完
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B选项错误。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
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同样说明乙的辨认、控制
能力,没有因为生理机能丧失而受到影响,似乎
比正常人更具有组织力与领导力,不属于相对有
刑事责任能力,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C选项错误。行为人虽然因为服药、醉酒或
者吸毒,而导致自己陷入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
能力的状态,但由于服药、喝酒或者吸毒前行为
人是清醒的,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和注意义务,
应当预见到服药、醉酒或者吸毒会使自己陷入精
神耗弱的状态,却在其精神正常的情形下选择使
自己陷人该状态,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丙具
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D选项正确。根据《刑法》第18条第4款,
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此处的“醉
酒”特指生理性醉酒(普通醉酒),而非自己无法
预见的病理性醉酒。丁属于典型的生理性醉酒。
他在醉酒前意识清醒,对醉酒后可能失控具有预
见可能性。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负故意
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
【答案】D
4.【2016-2-3(单选)】关于刑事责任能
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
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成立
过失致人重伤罪
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
续猛砍致陆某死亡。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
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
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不能追
究丙的刑事责任
D.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
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
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
【考点】刑事责任能力
【解析】A选项正确。甲因吸毒产生幻觉而实
施伤害,这在刑法上被称为“原因自由行为”。行
为人自愿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
需对该状态下实施的危害行为负责。甲是第一次
吸毒产生幻觉,其事先没有预见到自己会因此产
生被人追杀的幻觉并实施攻击行为,对造成重伤
结果缺乏犯罪故意,但应当预见到吸毒可能损害
判断力并导致危害后果,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因此甲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选项错误。乙在精神正常时,基于杀人故
意已着手实施刀砍行为。在实行过程中突发精神
病,并在该无责任能力状态下继续行为致人死亡。
整个杀人行为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其起始于
有责任能力阶段,且最终实现了其最初的犯罪意
图。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
遂)。“不论何种学说都成立未遂”的表述过于绝
对,是错误的。
C选项错误。只要行为人年满14周岁,就要
对故意杀人、爆炸等罪负刑事责任。所以丙只要
已满15周岁,至于15周岁具体的出生日期,不
影响追究其责任。
D选项,刑法中的“年龄”是行为当时的年
龄,而不是结果发生时的年龄。丁在实施砍杀行
为的当时未满14周岁,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
抢救,所以当次日凌晨,丁已满14周岁以后,也
不存在“不作为”的问题,因此,不应追究丁的
——
·59,
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6版,第406页以下。
齐贤教育
朝UCTen I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刑事责任。① D选项是错误的。
【答案】A
5.【2015-2-2(单选)】关于责任年龄与
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
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
不负刑事责任
B. 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
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
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
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
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
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考点】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
【解析】A选项错误。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
放炸弹,该作为行为因未达到责任年龄而不构成
犯罪,但安放炸弹这一先行行为,创设了危及公
共安全的紧迫危险,使甲产生了解除危险、防止
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当甲已满14周岁,具备刑
事责任能力后,他仍有能力履行该义务(如拆除
或报警)却不履行该义务,放任爆炸发生。此时,
刑法可以评价其已满14周岁之后的不作为行为。
因此,甲成立不作为的爆炸罪。
B选项错误。乙属于“不连续类型的原因自
由行为”,除非能够认定乙之前行为正常的时候不
但有伤害的故意也有抢劫的故意,否则对于发病
之后的抢劫行为就不能认定具有故意,不能以抢
劫罪来论处。
C选项正确。丙在精神正常时,实施了故意
杀人的构成要件行为(投毒),该行为本身已经创
设了致人死亡的危险,并独立地启动了导致死亡
结果的因果流程,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由丙的投毒
行为直接造成,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丙在投
毒后精神病发作,不影响对其在具有责任能力时
的实行行为的评价。因此,丙应当承担故意杀人
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D选项错误。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
刑法评价的焦点在于行为人在原因设定阶段的主
观罪过和客观行为。戊在精神正常时,基于杀人
故意,实施了为犯罪做准备并直接导致无能力状
态的行为(喝酒)。因此,他必须对在无能力状态
下实现的杀人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应当承担故意
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答案】C
第二节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的欠缺
1.【2015-2-55(多选)】关于故意与违法
性的认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误以为买卖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
罪,仍买卖黄金,但事实上该行为不违反《刑
法》。甲有犯罪故意,成立犯罪未遂
B.甲误以为自己盗窃枪支的行为仅成立盗窃
罪。甲对《刑法》规定存在认识错误,因而无盗
窃枪支罪的犯罪故意,对甲的量刑不能重于盗
窃罪
C.甲拘禁吸毒的陈某数日。甲认识到其行为
剥夺了陈某的自由,但误以为《刑法》不禁止普
通公民实施强制戒毒行为。甲有犯罪故意,应以
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
D.甲知道自己的行为有害,但不知是否违反
《刑法》,遂请教中学语文教师乙,被告知不违法
后,甲实施了该行为。但事实上《刑法》禁止该
行为。乙的回答不影响甲成立故意犯罪
【考点】违法性认识错误
【解析】A选项错误。成立故意犯罪,首先要
求行为在客观上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本案中,
甲买卖黄金的行为并不是法律所禁止的,在客观
上没有法益侵害事实,即便行为人以“恶”的心
态去实施,也不构成犯罪。
B选项错误。甲对自己盗窃的是“枪支”这
一核心事实有明确认识,甲的错误在于对盗窃枪
支行为的法律罪名(是定盗窃罪还是盗窃枪支罪)
产生了误解,这属于法律认识错误。既不阻却犯
罪故意,也不影响定罪量刑,法院应依据客观事
实和法律规定认定为盗窃枪支罪。
C选项正确。甲认识到自己“拘禁他人”的
行为事实,具备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故意,误以为
·60·
① 本案只是一般的故意杀人行为,且丁还有心生悔
意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的情节,不可以被评价为“情节
恶劣”,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界限在14周岁,而不
是12周岁。
第一编 犯罪论·第七章 阻却犯罪事由Ⅱ:责任阻却事由
自己的行为合法(强制戒毒),是对行为违法性的
认识错误。非法拘禁是侵犯人身自由的基本犯罪,
其违法性是社会常识。甲的误解(以为普通公民
可强制戒毒)是可以且应当避免的,并不缺乏违
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因此,甲成立非法拘禁罪。
D选项正确。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判断,需
考察行为人所咨询对象的专业权威性和信息可靠
性。中学语文教师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其意见不
具备足够的权威性以供合理信赖。甲完全可以通
过咨询律师、查阅法律条文等可靠途径查明法律。
因此,他的错误是可以避免的,不缺乏违法性认
识的可能性,应成立故意犯罪。
【答案】CD
【小结】违法性认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概念
含义
法律后果
行为人实际知道自己不要求具备。缺乏
违法性认识的行为是刑法所禁违法性认识(法律
止的。
认识错误)不阻却
犯罪故意的成立。
违法性认
行为人在行为时有条必须要求具备。缺
识可能性
件、有可能认识到自乏违法性认识可能
己的行为是违法的。
性阻却责任,进而
不构成犯罪。
2.【2008-2-4(单选)】甲在从事生产经营
的过程中,不知道某种行为是否违法,于是以书面
形式向法院咨询,法院正式书面答复该行为合法。
于是,甲实施该行为,但该行为实际上违反刑法。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由于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所
以,甲仍然构成故意犯罪
B.甲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
犯罪
C.甲虽然不成立故意犯罪,但成立过失犯罪
D.甲既可能成立故意犯罪,也可能成立过失
犯罪
【考点】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解析】本案事实分析
1.前提:甲在实施行为前,履行了极高的注
意义务——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审判机关(法院)
进行咨询。
2.关键事实:法院作出了正式的书面答复,
明确告知其行为合法。
3.逻辑推论:
(1)对于一个公民而言,法院是权威的法律
适用和解释机关。
(2)获得法院的正式书面答复,构成了公民
信赖国家公权力的最强有力的理由。
(3)在这种背景下,甲合理地、且不可避免
地相信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
4.结论:当公民基于对国家最高司法权威机
关的正式答复的合理信赖而实施行为时,应认定
其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从而阻却责任,不
构成犯罪。
A项错误。成立犯罪故意,尽管不要求行为
人现实地认识到违法,但要求其具有认识到违法
的可能性。而本案的核心正是甲缺乏这种可能性,
从而阻却了故意。
B项正确。如上分析,甲基于对法院正式答
复的合理信赖,丧失了认识到自身行为违法的可
能性,因而缺乏责任,不成立犯罪。
C项错误。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
都以行为人具有责任为前提。而“违法性认识的
可能性”是故意与过失共同的责任要素。既然甲
因缺乏此可能性而阻却责任,那么他既不可能成
立故意犯罪,也不可能成立过失犯罪。
D项错误。理由同C。甲的行为因责任被阻
却,在法律上被评价为无罪,不存在成立故意或
过失犯罪的可能。
【答案】B
·61·
第八章
犯罪构成体系的要素解构:构成要件要素
08
1.【2022金题(单选)】关于构成要件要
素,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贩卖毒品罪的“毒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
要素
B.抢劫罪的“暴力”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C.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是不成文的构
成要件要素
D.受贿罪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不成文的
构成要件要素
【考点】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解析】A选项错误。“毒品”是记述的构成
要件要素。判断一个物品是否为毒品,主要依据
的是客观的、事实的标准,例如通过科学的化学
检测方法来确定其是否属于国家法律明文禁止的
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这一判断过程基本不涉及
价值评价。
B选项错误。抢劫罪中的“暴力”是规范的
构成要件要素。仅仅认定存在物理上的外力作用
是不够的,司法者必须进一步判断该暴力是否
“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这一判断需要结合案件
的具体情境(如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时间、
地点、暴力强度等)进行价值衡量和规范评价,
而非单纯的事实感知。
C选项正确。“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罪的不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虽然《刑法》第266条关
于诈骗罪的条文表述中没有明确写出这一要素,
但根据刑法理论通说和司法实践,成立诈骗罪必
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
的。这一要素是通过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推导出
来的,是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
D选项错误。“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根据《刑法》第385条的 
明确规定,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形下,
构成受贿罪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这 
一条件。该要素被白纸黑字地规定在法条之中。
【答案】C
2.【2014-2-4(单选)】关于构成要件要
素,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是规范
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B.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
履行”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
要素
C.“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
罪中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
要素
D.“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要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考点】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解析】A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淫秽物
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因为判断一个物品
是否“淫秽”,需要法官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和行
为人的主观目的等进行价值评价,而非仅凭感官
事实即可认定。同时,它描述的是犯罪对象,属
于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层面,因此也是客观的构
成要件要素。
B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签订、履行”是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因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
于“签订”或“履行”合同,主要依据客观事实
和日常语义即可确定,通常无需进行复杂的价值
判断。同时,它们是从正面、积极地描述成立犯
罪所必须具备的行为要件,因此属于积极的构成
要件要素。
C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被害人基于认识
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客观行为链条中的核心
环节,描述的是行为对象(被害人)的外部行为
及其心理原因,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同时,
 尽管《刑法》第266条并未明文规定这一要素,
但根据诈骗罪的基本构造,它是成立该罪不可或
缺的条件,因此属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D选项表述错误。“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
的主体要素,这描述的是行为人的特定身份或资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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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犯罪论·第八章 犯罪构成体系的要素解构:构成要件要素
格,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而非主观的构成
要件要素(主观要素指行为人的内心状态,如故
意、目的等)。同时,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国家
工作人员”,需要根据《刑法》第93条等规定进
行法律评价,因此它也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选项将其归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是错误的,
D选项当选。
【答案】D
3.【2012-2-51(多选)】《刑法》第246
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关于本
条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属于客观的构成
要件要素
B.“他人”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C.“侮辱”、“诽谤”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
要素
D.“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
夺政治权利”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考点】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法定刑的分类
【解析】A选项正确。“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
描述的是侮辱行为的具体实施方式,属于犯罪行
为客观外在表现的一部分,不涉及行为人的主观
心理状态。因此,它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B选项正确。“他人”指行为人以外的其他自
然人。对这一概念的认定,仅需进行事实判断,
即根据客观情况确认是否存在一个或多个特定的
自然人对象,通常无需引入价值评价。因此,它
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C选项正确。“侮辱”与“诽谤”均属于规范
的构成要件要素。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侮辱”
或“诽谤”,不能仅凭物理事实,而必须结合社会
的一般观念、伦理规范和价值标准进行评价,以
确定该行为是否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尊严或名誉。
这一过程需要司法者的规范评价和价值判断。
D选项正确。“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
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
(有期徒刑等)和有期徒刑的上限(三年),这为
司法裁判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范围,同时又赋予
法官在法定刑幅度内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的空
间。这完全符合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特征,是罪
刑法定原则的体现。
【答案】ABCD
4.【2008-2-51(多选)】关于构成要件要
素的分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贩卖”是记述
的构成要件要素,“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
要素
B.贩卖毒品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
件要素,“毒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C.强制狠亵、侮辱罪中的“妇女”是记述的
构成要件要素,“猥亵”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D.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是成文的构成
要件要素,“非法占有目的”是不成文的构成要件
要素
【考点】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解析】A选项正确。“贩卖”指有偿转让的
行为,其认定主要依赖于客观事实判断,属于记
述的构成要件要素。而“淫秽物品”的判断则需
要依据社会一般观念和伦理标准进行价值评价,
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B选项错误。“贩卖”是有偿转让行为,属于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但“毒品”的认定主要依
据《刑法》第357条的明确规定及国家管制目录,
通过客观的、科学的检测标准即可确定,通常不
涉及价值判断,因此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而非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C选项正确。“妇女”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
这一概念的认定基于客观的生理事实和年龄,属
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而“猥亵”行为的认定,
需要根据社会文化观念、伦理规范等对行为性质
进行价值评价,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D选项正确。抢劫罪的客观要件要素,如
“暴力”、“胁迫”、“财物”等,均在《刑法》第
263条中有明文规定,属于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而“非法占有目的”虽未在法条中写明,但根据
抢劫罪的财产犯罪本质,该目的是区分此罪与彼
罪(如抢劫性犯罪与为索取债务而使用暴力的犯
罪)的关键,是成立抢劫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素,
因此属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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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四川2008-2-51(多选)】《刑法》第
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同条第
·63·
齐贤教育
xUR EDYCATw I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关于上述规
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客观的构成要件
要素
B.“不正当利益”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C.“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是客观的构
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D.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
要素
【考点】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解析】A选项错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是行贿罪的主观目的,属于行为人的内心意图和
犯罪动机,属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而非客观 
的构成要件要素。① A选项错误。
B选项正确。“不正当利益”是一个需要进行
价值判断的概念。某项利益是否属于“不正当”,
无法通过简单的客观事实认定,而必须依据法律、
法规、政策、社会公共伦理等规范标准进行评价。
因此,它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C选项正确。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是积极地、
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给予国家
工作人员以财物”是行贿罪成立的积极的、客观
的构成要件要素。
D选项正确。《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
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是一种法定的出罪事
由。该规定从反面排除了在特定情形下行为的犯
 罪性,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②
【答案】BCD
·64·
① 参见周光权:《刑法各论》,第4版,第565页。
②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6版,第158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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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第一节 犯罪既遂
1.【2025金题(多选)】下列说法正确的
是:( )
A.甲盗掘唐代古墓,辩称不清楚文物文化价
值、历史价值,甲不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
葬罪
B.甲首次参与间谍组织,在接到间谍组织指
派的任务后,执行任务期间被国家安全机关抓获,
甲构成间谍罪既遂
C.首要分子甲聚众打砸抢,损坏商店财物10
万元,尽管甲未采用暴力行为取得他人财物,对
甲仍应认定为抢劫罪,数额为10万元
D.甲在家中种植罂粟,罂粟幼苗刚刚长出,
便被大水冲没,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未遂
【考点】既遂的认定
【解析】A选项错误。本罪的故意,要求行为
人“明知”自己挖掘的是“古墓葬”。此处的
“明知”是一种社会意义上的认知,而非专业鉴定
层面的认知。判断标准是一个具备通常社会生活
经验的普通人(即“外行人”),根据行为时的
情境(如地理位置、墓葬外观、随葬品特征等)
所能形成的认识。例如,在已知的文物保护区、
帝王陵园区挖掘,或者墓葬有明显古代特征(如
石碑、特殊形制的封土),即可推定行为人具有
“明知”。
甲辩称“不清楚文物文化价值、历史价值”,
这是偷换概念。他将对墓葬基本属性(是古墓葬)
的认识,与对其中文物具体学术价值的精确判断
混为一谈。①
B选项正确。《刑法》第110条规定,参加间
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危
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间谍罪属于危险犯,甲不仅参加了间谍组织,还
接受了间谍组织的任务,已经危害了国家安全,
构成间谍罪既遂。
C选项正确。《刑法》第289条规定,聚众
“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
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
规定定罪处罚。”此条是法律拟制。只要在聚众
“打砸抢”的背景下,作为首要分子实施了毁坏或
抢走财物的行为,无论其是否使用了典型的抢劫
暴力、胁迫手段,都直接以抢劫罪论处。甲作为
首要分子,在聚众打砸抢中毁坏财物,数额巨大,
依法应认定为抢劫罪,数额以毁坏的财物价值
(10万元)计算。
D选项错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属于
“抽象危险犯”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其既遂标准在
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行为人已
将毒品原植物播种并开始生长”,因为一旦播种并
出苗,行为人就已经现实地制造了毒品原植物存
在并可能流向社会的危险,已经实质性地侵犯了
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制制度。甲在家中种植罂
粟,罂粟幼苗已经长出,可以成立非法种植毒品
原植物罪既遂。
【答案】BC
2.【2023金题(单选)】关于犯罪停止形
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刘某种植数量较大的罂粟,但观看法制频
道后悔悟,将罂粟铲除。刘某构成非法种植毒品
原植物罪的中止
B.武某在杀人案件中,要求证人刘某不要出
+65+
① 实施盗掘行为,已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
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当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
墓葬罪既遂。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是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而私自挖掘,但不要求行为人具有专
业人士的认识,只需要具有外行人领域的相当认识即可。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下)》(第6版),法律出版社
2021年版,第1466页)
齐贤教育I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7MVcAnOW
庭作证,并给了刘某2万元。刘某收了2万元,
但因害怕承担责任,依然出庭作证。武某构成妨
害作证罪未遂
C.刘某非法走私成品油,且已运输至我国境
内,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刘某构成走私普通
货物、物品罪未遂
D.郑某想杀害妻子骗取保险金,把妻子带到
悬崖边后,临时后悔,便没有杀害妻子。郑某构
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和保险诈骗罪的中止,应数
罪并罚
【考点】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解析】A选项,刘某完成种植行为,犯罪就
已经既遂,铲除的行为不会改变犯罪形态。因此,
A选项错误。
《刑法》第351条第3款规定,非法种植罂粟
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
以免除处罚。刘某将罂粟铲除的行为属于刑法分
则规定的法定免除处罚情节,而非刑法总则规定
的犯罪中止。
B选项,武某以贿买方式阻止证人刘某作证,
但刘某因害怕承担责任,依然出庭作证,武某未
能得逞,可以构成妨害作证罪未遂。因此,B选
项正确。
注1:犯罪人自己实施妨害作证行为,是否构
成本罪,需要区分情形:
(1)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一般的嘱
托、请求、劝诱等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他
人作伪证的,因缺乏期待可能性,而不以妨害作
证罪论处;
(2)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暴力、威
胁、贿买等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
证的,并不缺乏期待可能性,宜认定为妨害作证
罪(但可以从轻处罚)。①
注2:妨害作证罪不是抽象危险犯,并非只要
行为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
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就构成妨害作证罪的既遂。
根据本书的观点,行为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
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但证人
依然作证或者他人未作伪证的,应认定为妨害作
证罪的未遂;只有客观上真正阻止了证人作证或
者使他人作出了伪证,才成立妨害作证罪的
既遂。②
C选项,2014年8月12日“两高”《关于办
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实施走私犯罪,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应当
认定为犯罪既遂。因此,C选项错误。
D选项,刘某主观上既有杀人的故意又有保
险诈骗的故意,但是客观上只实施一个行为,即
“把妻子带到悬崖边”,该行为首先是故意杀人的
预备行为,并未着手实施杀人行为,即在预备阶
段自愿放弃犯罪,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
(预备阶段);既然故意杀人罪尚在预备阶段,保
险诈骗罪应当认为尚未进入预备阶段,刑法无需
评价故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因此,D选项错误。
【答案】B
3.【2021金题(多选)】对故意犯罪形态情
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不计具体犯罪数额)
( )
A.甲在车棚盗窃电瓶车的过程中,被管理员
通过摄像头发现,但甲却不知情。待甲盗窃行为
完成,管理员在甲盗窃结束将车骑出车棚时开车
追赶,并且成功将其抓获。甲构成盗窃罪既遂
B. 乙敲诈勒索孟某10万元,约定孟某将10
万元现金放置在某个垃圾点旁边,方便乙拿取,
不料孟某放置完毕后被其他人捡走。乙构成敲诈
勒索罪既遂
C. 丙进入肖某家入户盗窃,被肖某的邻居元
宝发现,并报警,邻居元宝一直守在肖某家门口,
待丙取得财物出门时被邻居元宝堵在肖某家门外,
片刻后警察赶到将丙抓获。丙构成盗窃罪既遂
D.沟宝卖家丁欺骗买家小芹,以假酒充好酒
出售给小芹。小芹将钱款给淘宝支付平台,小芹
收货后发现是假酒,要求退货,支付平台就将钱
款退回给小芹。丁构成诈骗罪既遂
【考点】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解析】A选项正确。甲将电瓶车成功骑出车
棚时已经排除了他人的支配力,并建立了自己对
财物的新的、独立的控制。盗窃罪已经既遂。管
理员的发现和后续追赶,不改变既遂的形态。
B选项错误。敲诈勒索罪作为取得型财产罪,
以行为人实际取得(或控制)财物为既遂标志。
孟某将钱款放置于指定地点,仅完成了交付行为。
·66·
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下)》(第6版),法律
出版社2021年版,第1425页。
② 同上
第一编 犯罪论·第九章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该钱款在乙取得之前被第三人捡走,乙始终未能
建立对财物的控制。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C选项正确。丙已完成入户盗窃的核心行为: 
取得财物并带离被害人住所(出门)。一旦将体积
较小的财物带离室内,行为人通常就已建立稳固
控制,被害人则丧失控制。丙构成盗窃罪(既
遂)①
【针对C项常见错误观点】
(1)错误观点1:认为丙刚出门就被堵住,
随即被警察抓获,财物没有离开犯罪现场(肖某
家附近),所以丙没有真正控制财物,属于未遂。
错误根源:以“最终是否成功带走财物”作
为既遂标准。
正本清源: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是“失控+控制
说”,即被害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并且行为人建
立新的控制。对于入户盗窃体积较小的财物(如
现金、首饰、手机等),当行为人将财物带离户
内、置于户外时,通常就标志着被害人(户主)
对该财物支配力的丧失,同时行为人也已经将财
物置于自己的实力支配范围之内,建立了新的控
制。不能将“最终是否成功带走财物”与“犯罪
是否既遂”相混淆。
(2)错误观点2;邻居元宝一直在门口监视
并报警,丙的一举一动都在监控之下,他实际上
无法真正处置财物,所以没有取得控制。
错误根源:认为“处于监控或包围下”等于
“未取得控制”。
正本清源:刑法上判断行为人是否“控制”
财物,关注的是对财物本身的物理支配关系,而
非行为人自身的人身自由是否受限。丙将财物藏
在身上带出房门,他已经物理上、事实上占有了
该财物。即使他本人被群众围住、被警察监视,
但只要财物在他身上,他对财物的这种物理控制
状态就持续存在。他被包围,只是意味着他维持
和行使这种控制权的能力受到了外力的强力限制
和剥夺,但这并不能否定在他将财物带出户外的
那个时间点,控制权已经转移并确立的这一事实。
D选项错误。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担保的交易
中,买家支付的款项由平台暂管,并未直接转移
给卖家。最终因买家退货,平台将货款退回。这
意味着丁自始至终未能真正取得货款的所有权或
支配权。丁构成诈骗罪(未遂)。
【答案】AC
4.【2020金题(多选)】宋某杀害刘某,致
 刘某重伤昏迷,生命垂危。宋某心生怜悯,想要
 抱起刘某送去医院救治,不料脚下一滑,和刘某
一起摔倒在地,刘某原本已经生命垂危,加上摔
倒,很快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救助行为只能
是量刑情节
B.无论如何评价宋某的犯罪形态,宋某均须
对刘某的死亡结果负责
C.《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
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
的,应当减轻处罚。”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
属于“造成损害结果”,应当减轻处罚
D.由于宋某没有正确预料刘某死亡的因果流
程。故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考点】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解析】第一步:判断犯罪是否中止
(1)中止的成立条件: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
同时具备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防止结果发生)
与有效性(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2)本案:宋某“心生怜悯”抱起刘某送
医,满足了自动性要求,但他未能有效防止刘某
死亡结果的发生。
(3)结论:由于缺乏有效性要件,宋某的行
为不成立犯罪中止。C选项错误。
第二步:判断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
这是本案分析的难点,存在不同角度的观点,
但结论均指向宋某需对死亡结果负责。
(1)主流观点:介人因素不中断因果关系
(A选项)
判断标准:先行行为(宋某的杀人行为)制
造了刘某“生命垂危”的极高致命风险。后续介
·67·
① 本案的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
1047号)》花荣盗窃案——人户盗窃既未遂形态如何认定
以及盗窃过程中群众在户外监视是否意味着被害人未失去
对财物的控制。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
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人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
构成盗窃罪。当被告人花荣进入被害人家中窃得形状、体
积较小的现金和香烟放于口袋内,走出房门后就已经取得
对被窃财物的控制,而被害人则失去了对被窃财物的控制,
财产所有权已受到实质侵害。虽然花荣在实施盗窃的过程
中被群众发现,之后处于群众的监视之下,但是群众在户
外的监视,以及最终花荣被人赃俱获,并不影响将他之前
的行为评价为:已经取得对被窃财物的控制。
齐贤教育
望和A ouchiOw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人的“摔倒”行为,虽然异常,但其对死亡结果
的作用力相对较小。如果没有宋某先行造成的重
伤,单纯的摔倒通常不足以导致死亡。
结论:死亡结果应被视为宋某杀人行为所创
设危险的现实化,因果关系不中断。因此,宋某
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其救助行为可作为酌定
量刑情节考虑,但不影响既遂的认定。A选项
正确。
(2)补充观点:即使因果关系中断,也需对
结果负责(B选项)
①假设:即使认为“摔倒”是一个异常且作
用大的介人因素,中断了故意杀人罪的因果关系。
②责任转换:那么,宋某在救助过程中因疏
忽(脚下一滑)导致刘某摔倒死亡,这一行为本
身创设了新的、独立的致命风险。宋某对此至少
存在过失。
③结论:宋某的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
遂),后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他依然需要对
刘某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B选项
“宋某均须对刘某的死亡结果负责”的表述是正
确的。
第三步:辨析其他选项
D选项:宋某对因果流程的认识错误(未预
料到会摔倒),属于因果关系错误。但这种非重大
的因果关系偏差,不影响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成立。
D选项错误。
【答案】AB
5.【2019金题(多选)】①犯意表露被发现
时为着手
②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时为
着手
③开始实施具有现实危险的行为时为着手
④开始实施具有紧迫危险的行为时为着手
a.为盗窃仓库,开始撬仓库窗户
b.为保险诈骗而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c.甲指使儿童:“你去把邻居家的电脑偷来”
d.甲为杀害外地仇人,给其邮寄毒药,将毒
药交付给邮局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根据观点①,a为着手
B.根据观点②,b为着手
C.根据观点③,c为着手
D.根据观点④,d为着手
【考点】着手的判断
【解析】A选项:观点①标准最早,将着手时
间点大幅提前。按此标准,a情形确已着手。
正确。
B选项:观点②严格遵循法条字面描述。制
造保险事故是保险诈骗罪的法定行为,故b情形
着手。正确。
C选项:观点③是实质客观说的温和版本。
指使儿童行窃已现实地危及法益,故c情形着手。
正确。
D选项:观点④是实质客观说的严格版本,
也是中外刑法理论的通说。邮寄行为危险不紧迫,
故d情形未着手。错误。
【答案】ABC
6.【2013-2-54(多选)】关于故意犯罪形
态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绑架幼女乙后,向其父勒索财物。乙父
佯装不管乙安危,甲只好将乙送回。甲虽未能成
功勒索财物,但仍成立绑架罪既遂
B.甲抢夺乙价值1万元项链时,乙紧抓不放,
甲只抢得半条项链。甲逃走60余米后,觉得半条
项链无用而扔掉。甲的行为未得逞,成立抢夺罪
未遂
C.乙欲盗汽车,向甲借得盗车钥匙。乙盗车
时发现该钥匙不管用,遂用其他工具盗得汽车。
乙属于盗窃罪既遂,甲属于盗窃罪未遂
D.甲在珠宝柜台偷拿一枚钻戒后迅速逃离,
慌乱中在商场内摔倒。保安扶起甲后发现其盗窃行
为并将其控制。甲未能离开商场,属于盗窃罪未遂
【考点】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解析】A选项,绑架罪,只需要控制被绑架
人,就成立绑架罪既遂。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
B选项,虽然甲后续扔掉剩下的半条项链,
但不妨碍甲已经取得了财物的占有,所以是抢夺
罪既遂。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
C选项,乙是实行犯,甲是帮助犯,甲没有
起到帮助作用,非基于本意而脱离了共犯。首先
客观方面,甲提供的钥匙不管用,对于盗窃已没
有物理上的帮助作用,其次主观方面对于偷车来
讲,钥匙至关重要,乙拿着甲提供的钥匙却打不
开车门,继而发现钥匙原来不管用,此时对于乙
而言,无用的钥匙不是精神上的支持作用,而是
打击作用,因此,甲非基于自己本人的意志,脱
·68·
第一编 犯罪论·第九章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离了共同犯罪,成立犯罪的未遂。而乙采取其他 
方式盗得车辆,故成立犯罪的既遂。因此,C选
项是正确的。①
D选项,对于体积小、价值高的财物,握在手
上、揣在兜里的时候就可以认为原占有者丧失对财
物的占有,犯罪就已经既遂。D选项是错误的。
【答案】AC
第二节 犯罪预备
【2024金题(多选)】以下哪些关于犯罪状
态描述的选项是正确的?( )
A.甲欲抢劫哨兵手中的枪,于夜晚埋伏于哨
兵身后草丛,没有机会下手,遂放弃,于返回途
中被抓捕,甲成立抢劫枪支罪犯罪预备
B.甲向乙买毒品,给乙转了一部分钱,乙交
货,甲去ATM机转尾款时被抓获,乙成立贩卖毒
品罪既遂
C.甲给乙修电脑,发现主机内藏着100克金
条,偷偷放入口袋,被乙发现又归还,甲成立盗
窃罪中止
D.甲对路边一女士心生歹意欲强奸,将其骗
到一无人处欲下手,该女士大声呼救并发现远处
有行人,甲放弃,甲成立强奸未遂
【考点】犯罪停止形态
【解析】A选项,甲为了抢劫哨兵手中的枪,
于夜晚埋伏于哨兵身后草丛的行为,属于为了实
行犯罪,制造条件,成立抢劫枪支罪的预备行为。
由于甲没有机会着手只能放弃实行犯罪,最终成
立犯罪预备。因此,A选项正确。
B选项,乙已经将毒品交付给购买者甲,贩
卖毒品罪既遂,至于事后尾款是否转账成功,不
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因此,B选项正确。
注:贩卖毒品罪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
既遂,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了利益,
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毒品实际没有转移时,
即使已经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
了利益,也不宜认定为既遂。②
C选项错误。首先,要认定甲的行为性质,
判断甲将金条放人口袋时,金条由谁占有:
情形一(大概率):乙仍占有金条。
(1)判断依据:乙在现场(或虽短暂离开但
未丧失对电脑及机箱内物品的控制),金条属于封
缄物(主机箱)内的内容物,乙并未放弃占有。
(2)法律评价:甲将金条秘密放入自己口袋
的行为,已经完成了占有转移,即打破了乙的占
有,建立了自己的非法占有。
结论:此时盗窃罪已经既遂。
情形二(小概率):甲已占有金条。
(1)判断依据:乙长期不在场,且金条属于
无人占有的埋藏物,甲在修理过程中发现并先行
持有。
(2)法律评价:此时,甲将金条放入口袋,
属于将合法持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据
为己有。
(3)结论;此行为可能构成侵占罪,而非盗
窃罪。
其次,对“归还行为”的定性
无论前一行为怎么定性,因被乙发现而归还
金条,属于犯罪既遂之后的退赃行为。该行为可
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但不能改变已经
成立的犯罪既遂形态,因此不成立犯罪中止。
D选项错误。甲为强奸女士将其骗到一无人
处的行为,属于强奸罪的预备行为,在“欲下手”
还未下手时,由于该女士大声呼救并发现远处有
行人,甲被迫放弃着手实行犯罪,成立强奸预备。
【判断强奸罪着手核心标准】行为人是否开始
实施了具有实现奸淫目的之现实、紧迫危险的暴
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
(1)认定为“着手”的情形(成立强奸未遂)
①场景:行为人可以当场强奸妇女的场合。
②标准:只要行为人开始实施直接的暴力、
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即认定为着手。
③理由;此时行为已对妇女的性自主权法益
造成了现实、直接、紧迫的侵害危险。
②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下)》(第6版),法律
出版社2021年版,第1514页。
·69·
① 需要进行对比的真题是【2009年卷二51】甲欲去
乙的别墅盗窃,担心乙别墅结构复杂难以找到贵重财物,
就请熟悉乙家的丙为其标图。甲人室后未使用丙提供的图
纸就找到乙价值100万元的珠宝,即携珠宝逃离现场。本
案当中的丙同样未起到物理上的帮助作用,这里的“未使
用”和本题中的“不管用”是不同的,尽管甲“未使用”
丙的图纸,但对于甲来讲“兜里有图、心里不慌”,盗窃过
程中心理上更为从容,丙的精神帮助行为仍然存在,所以
丙不属于共犯的脱离,丙要对一百万的财产损失承担既遂
的责任。
齐贤教育
nAs saUCAT10W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④示例:在僻静处,男子突然将妇女推倒在
地并撕扯其衣物。从“推倒”行为开始,即认定
为强奸着手。
(2)不能认定为“着手”的情形(仅成立强
奸预备)
①场景:行为人不能当场实现奸淫的场合。
②标准:即使行为人实施了某种胁迫行为,
但如果该行为本身尚不具备实现奸淫的紧迫危险,
则不能认定为着手。
③理由:此时的行为仍是为后续的强奸实行
行为制造条件,属于犯罪预备。
④示例:a.非当面胁迫:通过第三者传话、
寄送书面信件进行胁迫。
b.远程指令胁迫: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
胁迫被害人前往某特定地点(如宾馆房间)。
⑤关键点:即使被害人因恐惧而到达指定地
点,若行为人未在此地进一步实施新的暴力、胁
迫等直接侵犯行为,则其先前的行为仍属于预备。
被害人趁机逃走,行为人构成强奸预备,而非强
奸未遂。
(3)总结:实践区分要点
①着手(未遂):行为已从“准备”阶段进
入“直接攻击”法益的阶段,危险是即刻发生的。
②预备:行为仍处于“创造条件”的阶段,
危险的实现尚需后续行为,不具有即刻性。
【答案】AB
第三节 犯罪未遂
【2016-2-53(多选)】关于犯罪未遂的认
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以杀人故意将郝某推下过街天桥,见郝
某十分痛苦,便拦下出租车将郝某送往医院。但
郝某未受致命伤,即便不送医院也不会死亡。甲
属于犯罪未遂
B.乙持刀拦路抢劫周某。周某说“把刀放
下,我给你钱”。乙信以为真,收起刀子,伸手要
钱。周某乘乙不备,一脚踢倒乙后逃跑。乙属于
犯罪未遂
C.丙见商场橱柜展示有几枚金锭(30万元/
枚),打开玻璃门拿起一枚就跑,其实是值300元
的仿制品,真金锭仍在。丙属于犯罪未遂
D. 丁资助林某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
动,但林某尚未实施相关犯罪活动即被抓获。丁
属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未遂
【考点】犯罪未遂
【解析】A选项错误。犯罪中止的认定,关键
在于行为人停止犯罪时的主观心态,而非事后的
客观验证。甲“见郝某十分痛苦”而生怜悯,在
自认为可以继续完成杀人行为的情况下,自动彻
底地放弃了犯罪(将郝某送医)。成立故意杀人罪
(中止)。
B选项正确。乙收起刀子的行为,是基于
“周某会主动给钱”的错误认识,是犯罪策略的转
变,而非自动放弃抢劫的犯意。周某“乘乙不备,
一脚踢倒乙后逃跑”,这完全出乎乙的意料,属于
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其未能取得财物。构成抢劫
罪(未遂)。
C选项正确。丙的行为(打开柜门拿起金锭
就跑)在客观上具有窃取数额巨大财物的高度危
险性,主观上也具有相应的故意,因犯罪对象
(真金锭)不存在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D选项错误。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
抽象危险犯。其构成要件行为是“资助”,而非被
资助者实施具体犯罪。一旦资助行为实施完毕(如
资金、物资已交付),即视为对国家安全的抽象危
险已经产生,犯罪即告既遂。丁的资助行为已完
成,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既遂)。
【答案】BC
第四节 犯罪中止
1.【2024金题(多选)】甲、乙共谋入室抢
劫丙,甲提前一天来到丙家蹲点,后发现丙是自
己中学同学,便心生悔意,将和乙共谋抢劫丙的
计划向丙如实交代,丙欲抓住乙,便告知甲继续
进行犯罪计划,次日,甲、乙来到丙家,甲告知
乙在外帮忙望风,甲入户抢劫,甲进入丙家后和
丙一起报警,警察赶到后将望风的乙抓获,下列
选项正确的是( )
A.甲构成犯罪预备
B.乙构成犯罪未遂
C.甲构成犯罪中止
D.乙构成犯罪预备
【考点】共犯的中止
【解析】本案的核心在于共同犯罪中,个别共
·70·
第一编 犯罪论·第九章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的犯罪中止如何认定,以及此中止行为对其他
共犯形态的影响。
第一步:分析甲的行为与责任(A、C选项)
(1)行为阶段:甲提前一天蹲点,属于为抢
劫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
(2)主观转变:甲因认出同学丙而“心生悔
意”,并主动向丙坦白计划,这体现了其自动性。
(3)中止行为:甲在预备阶段彻底放弃了犯
罪意图,并与丙合作,通过报警的方式有效地阻
止了共同犯罪的实行。这完全符合犯罪中止的
“自动性”与“有效性”要件。
(4)结论:甲在犯罪预备阶段自动、有效地
放弃犯罪,成立抢劫罪(中止)。因此,A选项错
误,C选项正确。
第二步:分析乙的行为与责任(B、D选项)
(1)乙的认知与行为:乙始终认为自己在与
甲共同实施抢劫,并按计划在门外望风。其行为
是抢劫共同犯罪的组成部分。
(2)关键判断:犯罪是否已经着手?
在本案中,作为实行犯的甲并未真正开始实
施抢劫的实行行为,而是直接报警。因此,共同
犯罪在预备阶段即被制止,尚未着手。
(3)对乙的形态认定:
①行为阶段:由于共同犯罪尚未着手,乙的
行为停留在犯罪预备阶段。
②停止原因;乙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甲与丙
的告发)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故构成抢劫罪
(预备)。
③定性:乙属于“假想共同正犯”,即乙主观
上认为自己是在共同实行,但客观上共同犯罪因
其中一人的退出而止于预备。
④结论:乙构成抢劫罪(预备),而非犯罪未
遂。因此,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答案】CD①
2.【2023金题(单选)】关于犯罪中止,下
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闯入乙房间想要伤害乙,乙苦苦哀求,
于是甲放弃伤害。甲属于“造成损害”的犯罪中止
B.甲给机场打电话谎称有炸弹,想制造恐
慌,机场组织人员疏散。其后,甲悔悟又给机场
打电话说了实情,机场停止了人员疏散。甲属于
“造成损害”的犯罪中止
C.甲以拐卖故意,把妇女乙带到山区。甲和
乙相处起来,觉得乙为人不错,于是放弃拐卖。
甲成立“造成损害”的犯罪中止
D.甲敲诈勒索乙,以“不给钱就杀乙全家”
相威胁,造成乙巨大心理恐惧。在乙给钱之前甲
心生悔悟向乙道歉。甲成立“造成损害”的犯罪
中止
【考点】中止犯的“损害”
【解析】中止犯的“损害”必须是刑法规范
禁止的侵害结果,即需要达到某种轻罪既遂的程
度。这是刑法的目的与犯罪的本质决定的。倘若
将刑法规范并不禁止的结果作为中止犯中的“损
害”,实际上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导致刑法规范
并不禁止的结果成为处罚对象。②即只有当行为符
合某种重罪的中止犯的成立条件,同时又构成某
种轻罪的既遂犯时,才能认定为中止犯中的“造
成损害”。
A选项正确。甲以伤害故意闯入乙房间,后
因乙哀求而放弃伤害,成立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中
止。但甲“闯人乙房间”的行为已侵害乙的住宅
安宁权,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既
遂),因此属于“造成损害”的犯罪中止。
B选项错误。甲编造炸弹虚假信息,导致机
场组织疏散,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
息罪既遂。其后悔悟并告知实情,不影响既遂成
立,不成立犯罪中止。
C选项错误。甲以拐卖故意将乙带至山区,
根据《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罪以“拐骗、
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之一行为完成
即告既遂。甲已完成“拐骗”行为,成立拐卖妇
女罪既遂,而非中止。
D选项错误。甲以敲诈勒索故意威胁乙,造
成乙心理恐惧,但“心理恐惧”本身并非刑法禁
止的实害结果(未达到轻罪既遂程度)。甲在乙给
钱前主动放弃,成立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中止,但
不属于“造成损害”的中止。
【答案】A
3.【2022金题(单选)】关于犯罪中止,下
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 参见王刚:《刑法犯罪论核心知识与阶层式案例分
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25年版,第207页。
②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上)》(第6版),法律
出版社2021年版,第489页。
·71·
齐贤教育
相1WEEAMDQW I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A.甲、乙系夫妻,因琐事发生争吵,乙提出
离婚后欲上床睡觉。甲害怕离婚,遂起杀妻之念,
边掐乙的脖子边问其是否离婚,乙连声回答“要
离”。甲掐乙的脖子越掐越紧,导致乙昏迷休克。
甲认为乙被掐死,于是松手观望。两分钟后乙醒
来要喝水,甲递给乙水,没有继续实施杀害行为。
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
B.甲打电话威胁乙向其银行卡打30万元,否
则就杀了乙。后甲怕被抓,又发短信让乙不要打
钱。乙为保安全还是往甲的银行卡上打了30万
元。甲成立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中止
C.甲计划通过六次投放毒药致妻子乙慢性中
毒死亡,投放四次后,甲心生悔意,放弃了进一
步的投放行为,但因前四次毒药投放的量过大致
乙死亡。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
D.化学老师甲制造毒品后,因感到害怕,又
将制造好的毒品倒入沟里。甲成立制造毒品罪的
犯罪中止
【考点】犯罪中止
【解析】A选项正确。该选项来源于命题老师
教材中的案例。①甲掐乙致其昏迷休克后,误以为
乙已死亡而松手观望,属于对犯罪进程的认识错
误。当乙苏醒后,甲在能够继续完成杀人行为的
条件下,主动放弃并给予帮助,体现了自动放弃
犯罪的意愿,符合犯罪中止的“自动性”与“有
效性”要求。
B选项,“甲打电话威胁乙向其银行卡打30
万元,否则就杀了乙”,此时甲敲诈勒索的实行行
为已经完毕,尽管后面有“发短信让乙不要打钱”
的努力,但是危害结果还是发生了,且该结果前
实行行为(敲诈勒索)所创设的危险已经现实化,
即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则甲要对最终结果承担责
任,即成立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既遂。B选项错误。
相似案例如,甲基于杀人的故意连续砍杀乙,致
乙重伤,后心生悔意将乙送往医院,但是被害人
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甲依然成立犯罪
既遂。B选项错误。
C选项,行为原本实行终了但行为人误以为
没有实行终了,只是单纯放弃犯罪行为,没有防
止结果发生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②妻子的死
亡结果可以归属于前四次投毒行为,且甲在实施
前四次行为时具有杀人的故意,就应当成立故意
杀人罪既遂。C选项错误。
D选项,制造毒品罪的既遂标准是制造出来
毒品。至于制造出来的毒品数量多少、纯度高低,
都不影响既遂的成立。因此,甲成立制造毒品罪
既遂,而非犯罪中止。D选项错误。
【答案】A
4.【2019金题(多选)】①基于同情、后悔
而放弃犯罪,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②客观上能继续犯罪,主观上放弃犯罪,即使
从伦理角度看不能继续犯罪,也能成立犯罪中止
③犯罪人经过理性判断,认为不能继续犯罪
而放弃犯罪,属于犯罪未遂;犯罪人基于感性因
素(同情、后悔、恐惧等非理性因素)而放弃犯
罪,属于犯罪中止
④若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看,当时不能继续
犯罪,那么可以认为,犯罪人也是在不能继续犯
罪的情况下而放弃犯罪,不构成犯罪中止,而构
成犯罪未遂
a.甲举刀砍杀乙,乙求饶:“请可怜可怜
我!”甲见乙可怜而放弃犯罪
b.甲举刀砍杀父亲,刀已经举起,又觉得对
方是亲生父亲,难以下手,便放弃犯罪
c.甲举刀砍杀妻子,此时年幼的孩子走进来,
哀求甲不要杀妈妈。甲不忍心在孩子面前杀妻子,
便放弃犯罪
d.甲准备朝乙开枪,警察们赶到,举枪朝向
甲,要求甲住手,甲见状逃离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根据观点①,a成立犯罪中止
B.根据观点②,b成立犯罪中止
C.根据观点③,c成立犯罪未遂
D.根据观点④,d成立犯罪未遂
——
·72·
① 某船厂工人何某经常殴打其妻付某。某年8月,
付某曾提出离婚,但经法院调解和好。次年3月18日下
午,何某下班后与他人玩扑克至当晚9时才回家,由此引
起争吵。付某说:“明天到法院去谈。”然后欲上床睡觉。
何某怕付某再提出离婚,即起杀妻之念。何某连声问付某
“你到不到法院去”,付某连声回答说“要去”。何某掐付
某的脖子越掐越紧,付某脸色青紫,小便失禁,昏迷休克。
何某见状,认为付某已被掐死,松手观望。后付某苏醒要
水喝,何某倒水来喂给付某喝,又拿裤子帮付某换上。付
某抱头痛哭,何某亦哭,并要付某打他。参见张明楷:《刑
法学》,第6版,第484页。
②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6版,第476页。
第一编 犯罪论·第九章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考点】犯罪中止
【解析】第一步:理解核心考点与四种观点
本题的核心考点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
分,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自动地”放弃
犯罪。
观点
核心判断标准
结论
动机是否“伦理性”:基于
观点①
同情、后悔等伦理性动机放成立犯罪中止
弃犯罪。
客观可能性:只要客观上能
观点②
继续犯罪,无论主观上因何成立犯罪中止
种原因放弃。
放弃原因的性质:
●理性判断(认为无法完
观点③成)→未遂
感性因素:成
·感性因素(同情、恐惧立犯罪中止
等)→中止
社会一般人视角:从一般人
观点④
角度看,当时已无法继续成立犯罪未遂
犯罪。
第二步:逐案分析并判断选项
案例
分析
判断
甲砍杀乙,
基于“同情”,属A.正确
因乙求饶觉得可于观点①中的伦理根据观点①,成
怜而放弃。
性动机。
立犯罪中止
客观上完全可以继
甲砍杀父亲,
续犯罪,阻碍来自B.正确
因对方是亲生父内心的伦理压力。根据观点②,成
亲而难以下手。
根据观点②客观可立犯罪中止
能+主观放弃。
甲砍杀妻子,
因“不忍心”而C.错误
因不忍在孩子面放弃,这属于观点根据观点③,应
前行凶而放弃。③中的感性因素成立犯罪中止,
(同情、不忍)。
而非犯罪未遂。
从社会一般人视角
甲欲枪杀乙,
(观点④)看,警D.正确
根据观点④,成
警察举枪对准察持枪威慑是无法立犯罪未遂(被
甲,甲逃离。
继续犯罪的重大
障碍。
迫放弃)。
【答案】ABD
5.【2015-2-6(单选)】甲以杀人故意放
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
送乙前往医院。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
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
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
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
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
既遂
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
罪未遂
D.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
意杀人罪论处
【考点】犯罪中止,犯罪未遂
【解析】只要行为人做了真挚的努力,而且这
个真挚的努力如果在正常情况下是可以阻止危害
结果发生的,就应该认为具备了有效性。而本案
当中死亡是介入了被害人的自杀行为这一异常的
因素。对于精神状态正常的成年公民,刑法是不
会过问其纯粹的自杀行为的,所以在本案中,甲
虽然创设了危险,但这个危险只要把乙送到医院
就可以消除,是乙的自杀行为又创设了新的危险
而导致自己死亡的。所以甲具备了中止的有效性,
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
【小结】行为人为防止结果发生做了真挚努力,
但是危害结果还是发生了,能否成立犯罪中止?
第一种可能,如果最终结果是前行为所创设
的危险的现实化,即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则行为
人要对最终结果承担责任,即成立犯罪既遂。(如
被害人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第二种可能,如果最终结果是由于介入了异
常且独立的因素,直接导致结果发生,则因果关
系中断,行为人不需要对最终结果承担责任,即
成立中止。(如介入被害人的自杀、医生的重大过
失、医院火灾)
【答案】A
·73·
10第十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1.【2023金题(单选)】关于共同犯罪,下
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明知乙拐卖妇女,还将乙和被拐卖的妇
女容留在甲家住了两天。甲成立拐卖妇女罪的帮
助犯
B.甲在境外实施电信诈骗,乙在庙里为甲烧
香祈福,甲对此并不知情。乙成立诈骗罪的帮
助犯
C.甲入户盗窃时邀约乙在楼下望风,丙知道
乙在望风,而为乙提供被害人的照片,但被害人
并没有出现,丙成立帮助犯
D.甲正在实施犯罪,乙在一旁对犯罪过程进
行网络直播,甲对此并不知情。乙成立帮助犯
【考点】共犯的成立
【解析】本题的核心考点是“帮助犯的成立条
件”,尤其是因果共犯论在判断帮助犯时的应用。
根据该理论,成立帮助犯必须满足两个关键条件:
(1)客观上:帮助行为与正犯行为或结果之
间必须存在物理的或心理的因果性。
(2)主观上:具有帮助故意(明知他人犯罪
而希望或放任其发生)。
A选项正确。甲主观上明知乙实施拐卖妇女
的犯罪,客观上提供了住宿这一物理便利,该行
为实质性地帮助乙维持了对被害人的控制,为犯
罪的继续实施创造了条件,与拐卖妇女罪的完成
具有物理上的因果性,因此成立帮助犯。
B选项错误。成立帮助犯要求帮助行为与正
犯行为或结果之间存在物理或心理的因果性。乙
的祈福行为,因甲不知情而无法产生心理上的鼓
励作用,客观上也无任何物理性助力,属于纯粹
的精神支持,与诈骗罪的实施和结果之间缺乏可
罚的因果性,故不构成帮助犯。
C选项错误。丙的行为属于“帮助的帮助”。 
要追究丙的责任,需证明其提供照片的行为通过
乙最终促进了正犯甲的盗窃。本案中,因被害人
未出现,丙提供的照片并未被实际使用,对甲的
盗窃行为未产生任何物理或心理上的实质性影响,
与盗窃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性,故丙不
成立帮助犯。
D选项错误。帮助犯的成立要求行为对正犯
提供助力。乙的直播行为,因甲不知情而无法起
到心理强化作用,其行为本身也未为甲的犯罪实
施提供任何物理上的支持或便利。乙的行为与甲
的犯罪行为及结果之间缺乏必要的因果性,因此
不构成甲所实施犯罪的帮助犯(乙可能因其直播
行为本身构成其他犯罪)。
【答案】A
2.【2023金题(单选)】关于共同犯罪,下
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间接正犯是正犯中的一种,与其相对的概
念是单独正犯
B.承继的共犯仅存在于参与人事前无通谋的
共同犯罪中
C.无论是任意共同犯罪还是必要共同犯罪都
存在对向犯
D.只有在任意共同犯罪中才存在共犯过限的
问题
【考点】共犯的分类
【解析】A选项错误。正犯(亲自实施犯罪行
为者)最基本的分类依据是行为方式。以此为标
准,正犯分为直接正犯(亲自、直接实施构成要
件行为)和间接正犯(将他人作为工具,间接支
配构成要件的实现)。而“单独正犯”是与“共
同正犯”相对的概念,划分依据是行为人的人数
与有无犯意联络。因此,与间接正犯处于同一逻
辑层级、直接相对的概念是直接正犯。
B选项正确。承继的共犯,是指前行为人
(先行者)已经实施了一部分犯罪行为之后,后行
为人(后继者)以共同的犯罪故意,中途加入进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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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时关注更新进度.获取独家一手资料一扁 犯罪论·第十章 共同犯罪
来参与犯罪的情形。这种“中途加入”的本质,
决定了它不可能存在于“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中,因为事前通谋意味着所有参与人在犯罪着手 
前就已经形成了犯意联络。因此,承继的共犯是 
“事中通谋”或“事前无通谋”共同犯罪的典型
表现形式。
C选项错误。对向犯(如行贿与受贿、拐卖
与收买)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其成立必须以
存在双方相互对应的行为为前提。这种“必须由
多人参与”的特性,恰恰符合必要的共同犯罪的
定义。相反,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本可由一人实
施的犯罪(如盗窃、抢劫)由多人共同实施。对
向犯是必要的共同犯罪的一个子集,它并不存在
于任意的共同犯罪之中。
【考点链接】所谓“任意的共同犯罪”(任意
的共犯),是指一人可以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
共同实施的情形。例如,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盗
窃罪的,是任意的共犯。这种任意的共犯及其处
罚原则,规定于刑法总则,是刑法总论所要研究
的内容。后述的“一般共同犯罪”,大多是任意的
共犯。
所谓“必要的共同犯罪”(必要的共犯),是
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
的犯罪。后述的聚众共同犯罪与集团共同犯罪,
属于必要的共犯中的多众犯(以多数人实施向着
同一目标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除此之外,对向
犯也被归人必要的共犯。①
D选项错误。共犯过限(实行过限)是指共
同犯罪人中一人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的范
围。这一现象可以发生在任何形式的共同犯罪中。
例如,在必要的共同犯罪(如聚众斗殴罪)中,
部分成员在斗殴过程中临时起意抢劫他人财物,
该抢劫行为就相对于聚众斗殴的共同故意构成了
过限。因此,共犯过限并非任意的共同犯罪所独
有。再如,首要分子甲在外地通过发短信聚集乙、
丙、丁等人与A、B、C等人斗殴,没想到乙在聚
众斗殴的过程中强制猥亵了A,乙的强制猥亵行
为超出了首要分子甲的故意内容,属于共犯过限,
甲对强制猥亵罪不承担刑事责任。②
【答案】B
3.【2021金题(多选)】关于共同犯罪的认
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见赵某私入某小区王某家,猜想赵某是
去盗窃,便在赵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为赵某放风。
后看到主人王某返回该小区,故意与王某聊天,
拖延王某,为赵某盗窃争取时间,后赵某盗窃既
 遂。甲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B. 乙看到李某私入某小区王某家,猜想李某
是去盗窃,便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为李某放风,
期间什么也没发生,王某并没有回来。李某盗窃
结束后,下楼时发现乙,才知道乙已经默默地为
他“站岗”两个小时,便给乙100元。乙构成盗
窃罪的共同犯罪
C.丙实施网络诈骗有一定的经验,经常将其
网络诈骗的经验在微信群分享。某日,将网络诈
骗的“话术”资料送给王某。后丙反悔,觉得不
应该将该资料传给王某,并打电话告知王某,不
许使用自己送给他的“话术”。一个月之后,王某
使用该“话术”实施诈骗。丙仍构成诈骗罪的共
同犯罪
D.丁承诺在马某实施杀人后会帮助其藏匿,
马某杀人后找到丁,要丁帮助其逃匿,丁并没有
实施任何帮助。丁虽不构成窝藏罪,但构成故意
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考点】共同犯罪的认定
【解析】A选项正确。此情形构成“片面帮助
犯”。甲在赵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主观上具有帮助
盗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关键性的帮助行为
(拖延王某),该行为在物理上直接为赵某盗窃既
遂排除了障碍、创造了条件,与犯罪结果存在明
确的因果性。根据刑法理论,即使正犯不知情,
这种单方面的、具有实质因果联系的帮助行为也
应认定为帮助犯。因此,甲构成盗窃罪的共同
犯罪。
B选项错误。乙的行为不构成帮助犯。成立
帮助犯要求帮助行为与正犯行为或结果之间存在
物理或心理的因果性。在本案中,乙的“望风”
行为自始至终未被李某知晓,因此未产生任何心
理上的鼓励作用;同时,由于“什么也没发生”,
乙的行为在客观上也没有起到任何实质性的物理
·75·
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上)》(第6版),法律
出版社2021年版,第500页以下。
② 从共犯过限的角度来说,首要分子对直接正犯所
实施的超出首要分子故意内容的行为与结果,不承担刑事
责任。(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上)》(第6版),法律出
版社2021年版,第610页)
齐贤教育
inaH zBuaie I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帮助效果。李某的盗窃既遂与乙的行为无关。事
后的酬谢不能溯及既往地创设刑事责任。乙的行
为因缺乏因果性而不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C选项正确。丙最初提供“话术”资料的行
为,已经为王某的诈骗犯罪提供了实质性的工具
和方法,构成了帮助行为。要成立“帮助犯的脱
离”从而免于对后续结果负责,帮助者必须有效
消除其帮助行为对正犯犯罪的作用。丙事后的口
头禁止,并未能实际收回资料或有效阻止王某使
用,其先前的帮助行为所创造的危险依然存在并
被王某利用。因此,丙未能成功切断因果关系,
仍需对王某利用该“话术”实施的诈骗犯罪承担
帮助犯的责任。
D选项正确。丁事先承诺提供窝藏帮助,这
一承诺对马某而言构成了一种心理上的支持与鼓
励,强化了其杀人决意,与马某的杀人行为之间
存在心理上的因果性。因此,丁成立故意杀人罪
的心理帮助犯。由于丁事后并未实际实施窝藏行
为,不符合窝藏罪“事后”帮助的构成要件,故
不单独构成窝藏罪。但其事前心理帮助的行为已
足以使其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答案】ACD
4.【2017-2-6(单选)】甲欲前往张某家
中盗窃。乙送甲一把擅自配制的张家房门钥匙,
并告甲说,张家装有防盗设备,若钥匙打不开就
必须放弃盗窃,不可入室。甲用钥匙开张家房门,
无法打开,本欲依乙告诫离去,但又不甘心,思
量后破窗进入张家窃走数额巨大的财物。关于本
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乙提供钥匙的行为对甲成功实施盗窃起到
了促进作用,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B. 乙提供的钥匙虽未起作用,但对甲实施了
心理上的帮助,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C.乙欲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因意志以外的
原因未能得逞,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
D.乙的帮助行为的影响仅延续至甲着手开门
盗窃时,故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
【考点】帮助犯,共犯的脱离
【解析】核心解题原理
(1)帮助犯的处罚根据(因果共犯论):帮
助犯之所以受罚,是因为其行为通过促进正犯的
行为,最终对法益侵害结果作出了贡献。这种贡
献可以是物理上的(如提供工具),也可以是心理
上的(如强化犯意)。
(2)帮助犯的脱离:如果帮助犯在正犯实行
犯罪过程中,切断了其帮助行为与最终犯罪结果
之间的物理与心理因果性,则仅对脱离前的行为
负责,不对最终结果负责。
(3)帮助犯的犯罪形态:帮助犯的犯罪形态
通常从属于正犯。但如果帮助犯成功脱离,则其
责任形态将独立于既遂的正犯。
A选项错误。乙的行为确实在初始阶段对甲
有心理促进作用(提供了工具和方案)。但关键在
于,甲最终窃得财物,并非利用了乙提供的钥匙
或方案。当钥匙无效,甲决定破窗时,他已经抛
弃了乙的犯罪方案,转而采用自己独立的犯罪方
法。乙的帮助行为与最终的盗窃既遂结果之间因
果关系已中断。因此,乙不应对甲的既遂结果
负责。
B选项错误。它只看到了初始的心理帮助,
却忽略了因果关系的后续发展。乙的心理帮助是
附有明确条件的—“若钥匙打不开就必须放
弃”。当甲违反这一核心告诫,决定破窗时,乙此
前基于该条件所提供的心理支持也随之失效。甲
之后的行为是在全新的、独立的犯意支配下进行
的,乙初始的心理帮助与最终结果已无关联。
C选项错误。“帮助犯未遂”是一个特殊概
念,指的是帮助行为本身未能与任何正犯行为建
立联系(例如,送出的工具未被正犯接收或使
用)。在本案中,乙的帮助行为(提供钥匙和方
案)已被甲接收并实际用于着手犯罪(用于开
门),帮助行为已经完成并与甲的盗窃行为建立了
联系。因此,乙已经成立帮助犯,不存在“帮助
犯未遂”的问题,问题在于其责任应止于何种
形态。
D选项正确。乙的帮助行为(提供钥匙并设
定“打不开即放弃”的条件)对甲的犯罪影响仅
限于采用“钥匙方案”实施盗窃的阶段。当钥匙
无法打开房门,甲违背乙的明确告诫,转而采用
破窗这一全新的、独立的方式进行犯罪时,乙的
帮助行为与最终既遂结果之间的物理及心理因果
性均已中断。乙实现了“共犯的脱离”,因此其刑
事责任应固定在甲着手实行但未能得逞的时点,
即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而无需对甲后续过
限行为导致的既遂结果负责。
【答案】D
·76·
第一编 犯罪论,第十章 共同犯罪
5.【2017-2-7(单选)】甲欲杀丙,假意 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甲之后实施的杀人行为,
与乙商议去丙家“盗窃”,由乙在室外望风,乙照 是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实行过限”,由甲独自承
办。甲进入丙家将丙杀害,出来后骗乙说未窃得 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杀人行为吸收之前的侵入
财物。乙信以为真,悻然离去。关于本案的分析,住宅行为)。乙因无杀人故意,仅在其共同故意的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范围内,即非法侵入住宅罪,承担帮助犯的刑事
A.甲欺骗乙望风,构成间接正犯。间接正犯责任。
不影响对共同犯罪的认定,甲、乙构成故意杀人
D选项错误。该表述混淆了定罪与量刑。根
罪的共犯
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乙在主观上仅有盗窃(包
B.乙企图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却因意志以
含非法侵人住宅)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侵
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故对乙应以盗窃罪的帮助犯
入住宅的帮助行为,其行为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
未遂论处
要件不符,因此不能认定其为“故意杀人罪的帮
C.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非法侵
助犯”。对他的正确处理方式是,在其主客观一致
入住宅罪论处。两人虽然罪名不同,但仍然构成
的范围内,即直接以非法侵入住宅罪来定罪量刑。
共同犯罪
【答案】C
D.乙客观上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但因
6.【2015-2-7(单选)】15周岁的甲非法
其仅有盗窃故意,故应在盗窃罪法定刑的范围内
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
对其量刑
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
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解析】本题的核心考点是“部分犯罪共同
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
说”。该理论认为,即使二人最终成立的罪名不同,
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
只要他们的犯罪行为在某个重合的较轻犯罪范围内
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
具有共同的行为和故意,就可以在该范围内成立共
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
同犯罪。解题关键在于厘清各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与
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
客观行为在哪个构成要件上发生了重合。
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
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
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
【考点】共同犯罪的认定
A选项错误。间接正犯是指将他人作为工具
来支配并实现自己犯罪的情形。本案中,甲是亲
自实施杀人行为的直接正犯,并未将乙作为杀害
丙的直接工具。乙仅提供了望风帮助,甲对乙的
欺骗是利用其作为犯罪辅助工具,而非实行工具,
这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间接正犯。因此,不能以
此为由认定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考点】从犯,间接正犯
B选项错误。“帮助犯未遂”适用于帮助行为
未能对任何正犯行为产生作用的情形。本案中,
乙的望风行为客观上辅助甲顺利进人了丙的住宅,
甲也确实实施了行为,只是该行为是杀人而非盗
窃。乙的帮助行为已经与一个实际的犯罪行为
(非法侵入住宅)成功连接并发挥了作用。因此,
乙不属于“帮助犯未遂”,其行为已在非法侵入住
宅罪的范围与甲形成共犯关系。
【解析】A选项正确。该观点采纳了刑法理论
中的“限制从属性说”(命题人观点),该学说认
为,共同犯罪是违法形态,其成立的核心在于共
同的不法行为。15周岁的甲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
的违法行为(非法侵入),18周岁的乙提供了帮
助,二人具有共同的故意,尽管甲因未达刑事贵
任年龄而最终不负刑事责任,但不影响二人在违
法层面成立共同犯罪。
C选项正确。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甲
(具有杀人故意)和乙(具有盗窃故意)在“非
法侵入住宅”这一行为及故意上存在重合。二人
基于合意共同实施了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在此
B选项正确。在共同犯罪中,根据行为人的
分工和作用区分主犯与从犯。甲是犯罪的发起者
和直接实行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乙应甲的
要求为其编写程序,提供犯罪工具,其行为对犯
罪的完成起辅助作用,是帮助犯。因此,乙应当
被认定为从犯。
C选项正确。间接正犯的本质是行为人在幕
后支配、操纵犯罪进程,将他人作为自己实施犯
·77·
齐贤教育
u DEAT* I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罪的工具。本案中,甲是犯意的发起者和积极主 
动的实行者,乙只是应其要求提供帮助。乙并未 
支配、利用或控制甲,甲是完全自主的行为人。
因此,无论二人是否被评价为共犯,乙都缺乏对 
犯罪的核心支配力,不构成间接正犯。
D选项错误。此选项存在两个根本性错误:
(1)混淆了“共犯”与“刑事责任”:甲不
负刑事责任,是因为其未达责任年龄,这属于法
律后果问题,但这并不否定其行为在客观上是不
法的,且与乙构成了共同犯罪。二人之间有明确
的意思联络(乙“应甲的要求”),属于典型的
双向通谋,而非单方面的“片面”帮助。
(2)错误适用“片面共犯”:片面共犯是指
一方明知自己在参与对方犯罪,而对方却不知情
的情形。本案中甲乙双方彼此知情,完全不符合
“片面”的特征。
正确结论是:甲、乙成立共同犯罪,甲因年
龄问题不负刑事责任,而乙作为共犯中的从犯,
承担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刑事责任。
【答案】D
第二节 正犯与共犯
1.【2025金题(单选)】李某欲重伤华某,
吴某与王某知情后,分别向其提供了刀具和伸缩
棍。随后,李某在伤害华某时,为避免持刀带来的
过高风险,使用了伸缩棍作为犯罪工具,并最终造
成华某重伤的后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因果关系不是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所以
吴某与王某可以与李某构成共同犯罪
B.吴某提供的刀具与重伤结果之间不存在物
理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吴某不构成犯罪
C.吴某和王某为李某提供了工具,从心理上
支持了李某,吴某和王某构成李某的帮助犯
D.李某告知其要故意伤害华某的事,引起了
吴某和王某的犯罪故意,构成教唆犯
【考点】共同犯罪,教唆犯,帮助犯
【解析】A选项错误。在刑法理论中,无论是
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
因果关系都是追究刑事责任(尤其是结果犯)的
客观基础,是必备要件;在共同犯罪中,这种因
果关系的判断有其特殊性。它不要求每个共犯的
行为都直接地、独立地造成最终结果,而是强调
共犯行为(如帮助、教唆)通过作用于正犯(实
行犯),与正犯行为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共同导
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这就是“部分实行,全部
责任”原则的根基。
本案中,李某最终使用了王某提供的伸缩棍
达成犯罪目的,王某的帮助行为与重伤结果之间
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对于吴某而言,虽然他提
供的刀未被使用,但其提供犯罪工具的行为已经
强化了李某的犯意,为犯罪的实施创造了条件。
在共同犯罪的框架下,他的帮助行为已经被融入
整个犯罪流程中,与最终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
联系。尽管他的犯罪工具最终未被选择,但这并
不切断其帮助行为与整体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性。
因此,吴某和王某均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从犯
(帮助犯)。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针对B项常见错误观点】
(1)错误观点:认为吴某提供的刀具与重伤
结果之间不存在物理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吴某不
构成犯罪。
(2)错误根源:对共同犯罪中“因果关系”
的孤立、狭隘理解。
(3)正本清源:可以将吴某和王某的行为看
作共同为李某提供了一个“犯罪资源包”。李某从
这个资源包中选择了伸缩棍来使用。正是这个完
整的资源包,确保了犯罪能够顺利实施。因此,
资源包内的所有组成部分(刀和伸缩棍)都与最
终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联系。
D选项,教唆犯的核心在于故意唆使并引起
他人本不存在的犯罪决意。本案中,李某向吴某、
王某告知其伤害意图,其行为目的在于告知或寻
求帮助,而非唆使二人成为实行犯;吴、王二人
提供工具的行为,是对李某已有犯意的强化与物
质支持,属于帮助犯而非被教唆者。因此,李某
不构成教唆犯,吴某、王某应认定为帮助犯。因
此,D选项错误。
【答案】C
2.【2023金题(多选)】甲教唆有辨认能力
但没有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乙,让乙用剪刀刺瞎
丙的双眼。结果乙用剪刀将丙杀害。关于本案,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有辨认能力但无控制能力,为限制责任
能力人。因此,应当对丙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
责任
·78·
第一编 犯罪论·第十章 共同犯罪
B.甲虽然有“教唆”行为,但构成间接正犯
C.如果认为是否构成共犯与“刑事责任能
力”无关,则仅在不能确定甲有支配意图时,才
能认定甲构成教唆犯
D. 对于乙的行为,甲属于工具的过限。因
此,甲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考点】教唆犯,间接正犯
【解析】A选项错误。根据《刑法》第18条,
刑事责任能力要求行为人同时具备辨认能力和控
制能力。乙因精神病丧失控制能力,属于无责任
能力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上的“限制责任能力”指的是能力减弱但并
未完全丧失的情形,乙的情况不符合。
【考点链接】一般认为,辨认能力是控制能力
的基础与前提,没有辨认能力就谈不上有控制能
力。控制能力则反映人的辨认能力,有控制能力
就表明行为人具有辨认能力。但有辨认能力的人
可能由于精神病而丧失控制能力,刑法认为这种
情况下的行为人不具有实施犯罪的能力。换言之,
刑法要求行为人同时具备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只具有其中一种能力的,属于没有责任能力。①
【考点链接】无责任能力者缺乏辨认控制能
力,不具有非难可能性,只能将结果归责于其背
后的利用者,肯定利用者的行为支配了犯罪事实。
例如,利用幼儿、严重精神病患者的身体活动实
现犯罪的,是间接正犯。②
B选项正确。间接正犯的本质是将他人作为
犯罪工具来支配。甲明知乙是无控制能力的精神
病人(无责任能力),仍然利用其去实施伤害犯
罪。在此情况下,甲是背后的操纵者和支配者,
乙只是被利用的工具。因此,甲的行为符合间接
正犯的特征,而非普通的教唆犯。
C选项正确。该观点采用了“限制从属性说”
(命题人观点),即共犯的成立只要求正犯行为具
有违法性,而不要求其有责(即具备责任能力)。
在本案中,若能确定甲具有支配意图(明知乙无
责任能力而利用之),则甲是间接正犯;只有当无
法证明甲的支配意图(例如甲误以为乙有责任能
力而进行教唆)时,由于甲缺乏间接正犯的故意,
才会“降格”认定为教唆犯。这清晰地说明了间
接正犯与教唆犯的认定顺序和逻辑关系。
D选项错误。该说法错误地理解了“工具过
限”和归责原则。若甲成立教唆犯,甲教唆乙实
施的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行为,乙造成的死
亡结果并未超出甲对“伤害行为”所可能导致的
严重后果的预见范围;若甲成立间接正犯,当被
利用者实现的犯罪与利用者意图的犯罪在构成要
件上重合时,利用者应在重合范围内(故意伤害
罪)对全部结果负责。因此,甲应构成故意伤害
罪(致人死亡)。若仅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则
无法全面评价甲的伤害故意和其支配行为所导致
的全部后果,属于评价不足。
【答案】BC
3.【2022金题(多选)】关于共同犯罪,下
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共同对丙实施杀害行为,致丙重伤
后误以为丙已经死亡,乙先行离开。甲留下处理
“尸体”,一个小时后,甲发现丙还有气,猛踢一
脚致丙死亡。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甲、乙共谋抢劫,在去往抢劫目标的路
上,乙因腹泻无法前往,由甲一人前去抢劫。甲
在抢劫过程中看被害人太可怜,于是放弃抢劫。
乙成立抢劫罪的未遂
C.甲、乙合谋抢劫丙,使用暴力后,发现丙
身上没带钱,甲、乙便押着丙前往丙家中取钱。
途中,甲因临时有事要离开,便让乙继续前往丙
家。乙到了丙家,发现丙生活困难,于心不忍,
遂放弃。甲构成抢劫罪的犯罪未遂
D.甲知道乙要杀丙,当丙未出现且丁出现
时,甲欺骗乙说丙出现了,继而乙枪杀了丁。甲、
乙“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考点】共同犯罪
【解析】A选项错误。甲乙二人基于共同故意
实施了杀人行为,但均因认识错误(误以为丙已
死)而停止加害。此时,二人的共同杀人行为已
经终局性地停止在未遂阶段。一小时后甲发现丙
未死而实施的“猛踢一脚”行为,是甲个人基于
新的犯意实施的独立行为,该行为直接导致丙死
亡,甲对此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责任。而乙的犯
意和行为早已在一小时前终止,且对甲的新行为
不知情、未参与,因此乙仅对共同实施的杀人未
·79·
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上)》(第6版),法律
出版社2021年版,第396页以下。
②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上)》(第6版),法律
出版社2021年版,第531页。
齐贤教育
泰WFnuari I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遂部分负责,不应对甲的过限行为及死亡结果负
责。结论: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而非既遂。
故该选项说法错误。
【针对A项常见错误观点】
(1)错误观点:既然甲和乙是共同犯罪,那
么甲造成的既遂结果,自然也应该由乙来承担。
这就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的直接体现。
(2)错误根源:机械地套用“部分实行全部
责任”原则。
(3)正本清源:“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
适用于共同犯罪故意范围内的行为及其结果。它
解决的是在共同犯罪整体尚未终局性停止时,对
各共犯人责任的认定问题。甲一小时后的“猛踢
一脚”,发生在共同犯罪已经结束之后。此时,甲
是独自一人,基于自己新发现的“丙未死”这一
情况,产生了新的、独立的杀人犯意,并实施了
新的杀人行为。这个行为超出了原先甲、乙二人
共同故意的范围。
B选项正确。甲乙已形成抢劫的共同犯罪故
意。乙虽因客观原因(腹泻)未能抵达现场实行,
但其共谋行为对犯罪的发起有原因力,仍属共犯。
在实行阶段,甲基于内心原因(同情)自动放弃
犯罪,成立犯罪中止;然而,甲的中止决定对于
未在现场的乙而言,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乙仍
然希望犯罪得逞,是甲的自愿放弃使其犯罪目的
未能实现。因此,乙成立抢劫罪未遂。
C选项正确。甲乙共同实施了暴力行为,并
共同押送丙回家取钱,这表明二人的共同抢劫行
为仍在持续进行中。甲中途因“有事”离开,并
未有效撤回自己先前行为(使用暴力、押送)对
共同犯罪的作用力,也未消除乙继续犯罪的可能
性,因此不成立犯罪中止。之后,乙基于同情而
自动放弃,成立犯罪中止。乙的中止决定,对于
并未放弃犯意的甲而言,同样属于意志以外的原
因,导致甲的犯罪目的未能得逞。因此,甲应成
立抢劫罪未遂。
D选项正确。此选项涉及“间接正犯”与
“共同犯罪”关系的复杂判断。
(1)从乙的视角看,他具有杀人故意,并实
施了杀人行为,只是产生了对象错误(将丁误认
为丙)。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这种对象错误不影
响故意杀人既遂的成立,乙是直接正犯。
(2)从甲的视角看,他利用乙作为工具,通
过欺骗支配了犯罪进程,实现了自己杀人的目的,
可以评价为间接正犯。
(3)关键点在于,间接正犯与共同犯罪并非
互斥关系。当间接正犯(甲)与直接正犯(乙)
在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范围内具有共同的行为
和故意时,二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甲是间接正
犯的同时,也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因此,
表述中使用“可能”成立共犯是严谨和正确的。
【答案】BCD
4.【2021金题(单选)】关于共同犯罪的认
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见10岁儿子偷他人笔记本电脑而不
制止,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B.元宝以为孙某实施电信诈骗犯罪而提供技
术支持,但孙某事实上实施的是非法获取计算机
信息系统数据犯罪,元宝提供的技术对孙某实施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起到了作用。元宝
不构成犯罪
C.刘某见母亲长期被保姆虐待而放任不管,
构成虐待罪的间接正犯
D.曹某明知赵某实施电信诈骗犯罪而提供技
术支持,曹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与帮助信
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想象竞合
【考点】共同犯罪的认定
【解析】A选项错误。间接正犯要求行为人将
他人作为犯罪工具进行支配和利用,其行为模式
是积极的作为。王某仅仅是不作为(不制止),并
未创造、利用或支配其儿子的盗窃行为。王某的
不作为可能构成盗窃罪,但其身份是不作为的正
犯,而非将儿子作为工具的间接正犯。二者在行
为结构和责任基础上存在本质区别。
B选项错误。元宝主观上明知孙某在实施信
息网络犯罪(以为是诈骗),客观上为其提供了关
键的技术支持。虽然其对具体罪名认识错误,但
电信诈骗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均属于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其帮助行为在客观
上直接促进了后一犯罪的实现。根据主客观相一
致原则,元宝的行为完全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此罪论处。
C选项错误。间接正犯的核心是行为人对犯
罪进程具有支配性。刘某作为家庭成员,对母亲,
负有救助义务,其放任不管构成不作为的虐待罪
(正犯)。然而,保姆的虐待行为是其本人主动实
·80·
第一编 犯罪论·第十章 共同犯罪
施的,刘某并未支配、利用或控制保姆的行为。
因此,刘某与保姆构成虐待罪的共同犯罪(刘某
是不作为的共同正犯),而非刘某是间接正犯、保 
姆是其工具的关系。
D选项正确。曹某主观上明知赵某实施的是
具体的诈骗犯罪,客观上提供了技术支持,完全 
符合诈骗罪帮助犯的构成要件。同时,其行为也 
完全符合《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的帮助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曹某的“提供技术 
支持”这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诈骗罪(帮助犯)
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正犯)两个罪名,
属于典型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
【答案】D
5.【2021金题(多选)】甲绑架人质乙后,
要求人质的妻子丙火速交付30万元赎金,否则就
撕票。妻子丙经常被丈夫乙打骂,觉得是除掉丈
夫的好机会,便以无钱为由,拒付赎金,也未报
警。绑架犯甲恼羞成怒,杀害人质乙。关于本案,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即使认定妻子丙与绑架犯甲构成共同犯
罪,也只能认定妻子丙与绑架犯甲构成故意杀人
罪的共同犯罪
B. 只有承认片面共犯理论,才能认定妻子丙
与绑架犯甲构成共同犯罪
C.如不能认定妻子丙与绑架犯甲构成共同犯
罪,就必须认定妻子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
犯,否则将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D.绑架罪属于继续犯,如认定妻子丙与绑架
犯甲构成共同犯罪,就应按绑架罪“杀害被绑架
人”追究妻子丙的刑事责任
【考点】片面共犯,绑架罪
【解析】A选项正确。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各
共犯人对共同的犯罪行为具有故意。在本案中,
丙自始至终只对“杀死丈夫乙”有故意,她对甲
的“绑架行为”既无参与,也无促进。她的不作
为(拒付赎金)在心理上帮助和促进的,是甲后
续的“杀人决意和行为”。因此,即便认定丙构成
共犯,其刑事责任也应严格限定在她有共同故意
的范围内,即故意杀人罪,而不能溯及她并无故
意的绑架行为本身。
B选项正确。本案是典型的“片面帮助”情
形:丙明知甲在实施犯罪(杀人),并通过自己的
不作为(拒付赎金)单方面给予了甲心理上的鼓
励与帮助,但甲对此并不知情。传统的共同犯罪
理论要求双方有犯意联络(双向沟通)。如果严格
 坚持此理论,则丙和甲不构成共同犯罪。只有承
认“片面共犯”理论,即认为单向的、一方知情
的帮助也能成立共犯,才能将丙的行为评价为甲
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从而认定二人构成(片面
的)共同犯罪。
C选项错误。此论断提供了非此即彼的错误
选项。间接正犯要求行为人对犯罪工具具有支配
与控制力,而丙仅仅是通过不作为利用了甲的犯
罪意图,远未达到支配甲行为的程度。如果不承
认片面共犯理论,从而不认定共同犯罪,则对丙
的刑事责任追究路径还可以是:丙作为妻子,对
处于危险中的丈夫乙负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她为
了达到杀死丈夫的目的,故意不履行该救助义务,
并希望和放任死亡结果发生,其行为可以独立构
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因此,追究其刑事责任
并不以认定其为间接正犯为前提。
【针对C项常见错误观点】
(1)错误观点:要追究丙的刑事责任,她要
么是甲的共犯,要么是支配甲的间接正犯。
(2)错误根源:忽视独立构成“不作为的故
意杀人罪”——这是本案最关键、也是最容易被
忽略的归责路径。
(3)正本清源;刑法理论体系是周延的,“不
作为犯”是独立于“共同犯罪”和“间接正犯”
之外的第三种完整的归责模式。本案中,丙的行
为是不作为犯罪的典型范例,追究其刑事责任完
全无需借助共同犯罪或间接正犯理论。
D选项错误。该选项错误地扩大了丙的刑事
责任范围。虽然绑架罪是继续犯,但丙仅在中途
(绑架行为持续期间)基于杀人的故意参与了犯
罪。她对之前的绑架行为并无共犯关系。根据
“部分犯罪共同说”,只能在二人故意重合的范围
内成立共同犯罪,即故意杀人罪。将丙的责任升
格为绑架罪的加重犯(“杀害被绑架人”),等同
于让她对一个她从未参与也无意参与的绑架重罪
负责,违反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答案】AB
6.【2019金题(多选)】乙请甲为自己的盗
窃望风,仅要求甲看到主人丙回家就电话告知他。
乙在户内盗窃时,甲看到丙回家,使用暴力阻拦,
将丙打成重伤。乙顺利窃得4000元后出门,甲告
·81·
齐贤教育
LEucAMQW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知乙自己殴打了丙,乙没表示异议。甲乙一同离
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则对甲应以抢劫罪
(致人重伤)论处,对乙以盗窃罪论处
B.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则根据部分实行全
部负责原则,对甲乙二人均以抢劫罪(致人重伤)
论处
C.若否认片面共同正犯,则甲既构成故意伤
害罪,又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择一重罪论处
D.若否认片面共同正犯,则甲既构成故意伤
害罪,又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数罪并罚
【考点】片面共犯
【解析】本题的核心在于如何处理共同犯罪中
一方(甲)超出约定、单方面实施暴力行为的情
形。对此,刑法理论存在不同观点,解题的关键
在于厘清“肯定说”与“否定说”下不同的处理
路径。
“肯定说”:承认“片面共同正犯”,即知情
一方可单方面与不知情方构成共同正犯。
“否定说”:不承认“片面共同正犯”,但可
能承认“片面帮助犯”。知情一方与不知情方分别
定罪,或仅在帮助犯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A选项正确。根据“肯定说”,甲单方面实施
了暴力行为(打成重伤),该行为与乙的取财行为
相结合,共同导致了劫取财物的结果。甲明知乙
在盗窃,仍以暴力排除障碍,其单方面的行为与
乙的行为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抢劫罪。因此,
甲作为片面共同正犯,需对整体的抢劫罪(致人
重伤)负责。而对于不知情的乙而言,他仅有盗
窃故意,且暴力行为并非他所为,根据主客观相
统一原则,他仅构成盗窃罪。
B选项错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适用
于双方有犯意联络的共同犯罪。在片面共同正犯
的场合,这一原则的效力是单向的,即仅对知情
的一方(甲)产生效力,使其对共同造成的全部
结果(抢劫)负责。它不能溯及不知情的一方
(乙)。乙因缺乏抢劫的故意,不能以抢劫罪论处。
C选项正确。根据“否定说”,甲和乙不成立
共同正犯。此时,甲的行为需要被拆分评价:
(1)其暴力阻拦行为独立构成故意伤害罪。
(2)其事先的望风约定和后续的暴力保障,
客观上为乙的盗窃既遂提供了至关重要的帮助,
因此甲同时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
结论:甲实施的一个暴力行为,同时是故意
伤害罪的实行行为,又是盗窃罪帮助犯的帮助行
为,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
应择一重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D选项错误。如上所述,甲的两个罪名是由
同一个暴力行为实现的,这符合想象竞合犯的特
征,应当“从一重处断”。只有在行为人实施了数
个独立的行为,分别构成不同犯罪时,才适用数
罪并罚。本案中只有一个核心的暴力行为,故不
能数罪并罚。
【答案】AC
7.【2019金题(单选)】甲欲盗窃丙的渔网
(丙为捕鱼在河里设置渔网)。渔民乙知情并为甲
提供渔船。次日晚上,甲利用乙的渔船盗窃到渔
网。事后甲乙发现,甲盗窃的渔网是乙的渔网。
甲盗窃时丙的渔网在现场,但甲没注意到。关于
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均构成盗窃罪既遂
B.甲乙均构成盗窃罪未遂
C.甲构成盗窃罪既遂,乙构成盗窃罪犯罪
未遂
D.甲构成盗窃罪既遂,乙构成盗窃罪犯罪
预备
【考点】共犯,认识错误
【解析】甲乙二人是共犯关系,甲是实行犯,
乙是帮助犯,实行犯发生的任何事实认识错误
(无论是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对于帮助犯而
言都是打击错误,因为实行犯就是帮助犯实现自
己犯罪意图的方法,实行犯的错误就是帮助犯客
观打击方法的错误。既然甲是对象错误,无论根
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都应当是盗窃罪
既遂;乙是打击错误,就存在具体符合说和法定
符合说两种不同的观点。根据“具体符合说”,甲
盗窃时丙的渔网在现场,但由于甲着手盗窃时将
乙的渔网误认为丙的渔网,对于丙的渔网并未造
成紧迫危险,因此乙对于丙的渔网是盗窃罪预备;
而乙对于自己的渔网形式上是过失盗窃,实质上
欠缺违法性(对象不能犯),不构成犯罪;根据
“法定符合说”,乙对于丙的渔网是盗窃罪预备,
对自己的渔网形式上是盗窃罪既遂,实质上不具
有违法性,因此对于盗窃自己渔网的事实,乙无
罪。由此可见,对于乙,无论根据具体符合说还
是法定符合说,最终均认定为盗窃罪犯罪预备。
·82·
第一编 犯罪论·第十章 共同犯罪
A选项错误。它错误地将乙的刑事责任与甲
完全等同。甲构成盗窃既遂,是因为其行为符合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乙作为帮助犯,其责任范
围受其主观故意(帮助盗窃丙的渔网)的限制。
甲实际偷到的是乙自己的渔网,这一结果并不在
乙的帮助故意之内。因此,不能简单地认定乙也
对这一既遂结果负责。
B选项错误。该选项错误地否定了甲的既遂
责任。甲主观上想偷“他人的财物”,客观上也实
际窃取了“他人的财物”,其行为已经完整地实现
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盗窃罪既遂。不能因
为甲偷错了具体对象而认定为未遂。
C选项错误。此选项对乙的责任判断不准确。
要认定乙构成盗窃未遂,必须证明乙意图帮助盗
窃的目标物(丙的渔网)处于紧迫的危险之下。
然而,甲对丙的渔网并未着手实施盗窃(未造成
紧迫危险)。因此,对于目标物丙的渔网而言,犯
罪停留在预备阶段。乙作为帮助犯,其形态从属
于正犯对目标物的行为阶段,故乙应构成犯罪预
备,而非犯罪未遂。
D选项正确。乙的帮助故意非常具体——帮
助甲盗窃丙的渔网。然而,甲的实施行为发生了
错误,未能对目标物(丙的渔网)着手实行盗窃。
根据共犯从属性原理,帮助犯的成立和犯罪形态
取决于正犯的行为。既然正犯甲对目标物(丙的
渔网)的行为仅停留在预备阶段(乙提供了预备
阶段的帮助),那么帮助犯乙的责任也应止步于盗
窃罪预备。对于甲实际窃取乙自己渔网这一结果,
由于缺乏盗窃本人财物的故意和违法性,对乙而
言不构成犯罪。
【答案】D
8.【2017-2-54(多选)】甲知道乙计划前
往丙家抢劫,为帮助乙取得财物,便暗中先赶到
丙家,将丙打昏后离去(丙受轻伤)。乙来到丙家
时,发现丙已昏迷,以为是丙疾病发作晕倒,遂
从丙家取走价值5万元的财物。关于本案的分析,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甲对乙的行为负
责,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对乙以盗窃罪论处
B.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
责任原则,对甲、乙二人均应以抢劫罪论处
C.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甲既构成故意伤害
罪,又构成盗窃罪,应从一重罪论处
D.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乙无须对甲的故意
伤害行为负责,对乙应以盗窃罪论处
【考点】片面共同正犯
【解析】A选项正确。根据“肯定说”,甲单
方面实施了抢劫罪的核心手段行为(暴力致丙昏
迷),其目的是为乙的取财铺平道路。尽管乙后续
产生认识错误,但甲的行为与乙的取财行为相结
合,在客观上共同造成了劫取财物的结果。因此,
甲作为片面共同正犯,需对整体的抢劫罪负责。
而乙仅有盗窃故意,且对甲的暴力行为不知情,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仅构成盗窃罪。
B选项错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在片
面共同正犯中的适用是单向的。它只要求知情并
单方面提供实行行为的甲对共同造成的抢劫结果
负责,但不能反过来要求不知情的乙对甲的过限
行为(暴力)负责。乙的犯意始终停留在盗窃,
因此只能定盗窃罪。
C选项正确。根据“否定说”,甲不构成片面
共同正犯。甲的行为需要单独评价:
(1)其将丙打昏的行为独立构成故意伤害罪。
(2)该行为在客观上为乙后续的盗窃既遂提
供了决定性的帮助,因此甲同时构成盗窃罪的帮
助犯(片面帮助犯)。
甲的一个打人行为,同时是故意伤害罪的实
行行为和盗窃罪的帮助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
应择一重罪论处。
D选项正确。无论采用哪种学说,对乙的定
性是统一的。乙与甲没有犯意联络,对甲的暴力
行为完全不知情,其主观上只有非法占有财物的
故意,客观上利用丙昏迷的状态秘密取走财物,
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乙之前的抢劫预备被后
来的盗窃实行行为所吸收。因此,乙无须对甲的
伤害行为负责,仅构成盗窃罪。
【答案】ACD
第三节 共同犯罪的其他问题
1.【2025金题(单选)】王某和李某使用暴
力压制陈某反抗后,从陈某身上劫取财物,后感
觉陈某家境富裕,便威胁陈某提供家庭住址和家
中钥匙,二人在离开现场前,王某单独对陈某实
施杀害行为,李某在旁并未阻止。在前往陈某家
的途中,王某感觉身体不适,便离开。李某独自
·83·
齐贤教育
AS EauUcATiou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携带陈某家中钥匙前往陈某住所,打开房门后发
现陈某妻子在家,便控制了陈某妻子,取得财物
30万元后,又杀了陈某妻子再离开。根据上述案
情,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李某杀陈某妻子,王某构成抢劫罪致人
死亡
B.对于30万元的财物,王某构成抢劫罪的共
同犯罪
C.对于王某杀陈某的行为,李某构成故意杀
人罪
D.对于李某在陈某家的行为,不存在区分主
犯和从犯的问题
【考点】共同犯罪
【解析】A选项正确,不当选。王某与李某共
谋并实施了前往陈某家抢劫的计划,王某虽中途
离开,但其获取并交付钥匙的行为对后续人户抢
劫的实现起到了关键作用,他并未有效脱离共同
犯罪。在共同抢劫的语境下,暴力风险是内在的、
概括的。李某在抢劫完成后为灭口而杀人,虽然
是一个独立的故意杀人行为,但在法律评价上,
该死亡结果可以被包含在抢劫罪的整体暴力风险
之中,作为抢劫罪的加重结果——“抢劫致人死
亡”来评价。王某作为共犯,应当对在共同抢劫
过程中由同伙造成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针对A项常见错误观点】
(1)错误观点:李某是在已经取得30万元财
物之后,才杀害陈某妻子的,此时抢劫行为已经
结束。因此,这是独立的故意杀人行为,只能由
李某独自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与抢劫罪无关,
更与已经离开的王某无关。
(2)错误根源:对“抢劫致人死亡”的范围
以及共同犯罪归责原则的理解过于狭隘。
(3)正本清源:根据“实行犯过限”理论,
非过限人王某是否对过限部分(杀人)承担责任,
需经过“客观风险-主观预见”两个层次的判断。
C选项正确,不当选。2001年5月23日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
罪问题的批复》指出:“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
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
实行数罪并罚。”
首先,王某和李某共同抢劫陈某,构成共同
犯罪。
其次,在抢劫陈某后,王某又杀害陈某,构
成故意杀人罪。
最后,由于李某与王某共同实施的先前抢劫
行为,已使陈某处于被压制、无法反抗的危险境
地,李某因此产生了防止陈某被杀害的作为义务。
李某在现场目睹王某杀人却未予制止,其不作为
与陈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李某
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B选项正确,不当选。在抢劫陈某后,二人
“感觉陈某家境富裕,并威胁陈某提供家庭住址”,
这一行为表明二人已经形成了新的、去陈某家实
施抢劫的共同犯罪故意。王某不仅参与了共谋,
更实施了获取家中钥匙这一至关重要的准备行为,
并将钥匙交给李某。尽管王某中途因身体不适离
开,但他并未采取任何行动消除自己先前行为
(提供钥匙和共谋)对犯罪进程的推动作用,因此
他未能脱离共同犯罪,仍需对李某利用钥匙人户
劫取30万元财物的结果承担共同犯罪的责任。
D选项错误,当选。主犯与从犯的区分,是
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划分的。
在陈某家的抢劫杀人行为中,李某是实行犯,直
接实施了全部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而王某是帮助犯/共谋犯,其作用体现在之前的共
谋和提供钥匙上,在具体的实行阶段并未参与,
起次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因此,对于在陈
某家的行为,二人完全存在区分主犯和从犯的空
间与必要。该选项的表述过于绝对且不符合法律
规定。
【答案】D
2.【2024金题(多选)】甲、乙共谋强奸
丙,一起用暴力手段制服丙。甲强奸后,乙心生
可怜放弃强奸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构成轮奸既遂
B.乙构成轮奸中止
C.甲构成强奸既遂
D.乙构成强奸既遂
【考点】共犯的中止
【解析】本题的核心考点是:在共同正犯中,
当部分共犯人既遂,部分共犯人中止时,如何分
别认定各自的犯罪形态。解题的关键在于区分两
个层面的责任:
(1)对基本犯罪的责任(强奸罪既遂)。
(2)对加重情节的责任(轮奸)。
A选项错误。“轮奸”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
·84·
第一编 犯罪论·第十章 共同犯罪
节,其成立要求二人以上均实施了奸淫行为。在
本案中,只有甲一人完成了奸淫行为,乙自动放
弃。因此,“轮奸”这个加重情节由于乙的中止而
未能实现。甲不构成轮奸既遂,仅构成普通强奸
罪的既遂。当然,甲的行为符合轮奸未遂,与强
奸既遂想象竞合后,最终以强奸既遂论处。①
B选项正确。甲、乙二人基于共同轮奸的故
意,共同实施了暴力制服行为,已经着手实行轮
奸犯罪。在轮奸过程中,乙自动放弃了实施奸淫
行为,有效地防止了自己参与轮奸这一加重结果
的发生。因此,乙对于“轮奸”这一加重情节而
言,成立犯罪中止。
C选项正确。甲实施了奸淫行为,强奸罪已
达既遂。
D选项正确。如上所述,尽管乙个人自动放
弃了奸淫行为,但其作为共同正犯,并未能有效
阻止同案犯甲完成强奸行为。根据“部分实行、
全部责任”原则,乙需要对共同犯罪的整体结果
负责,即需要对甲造成的强奸既遂结果承担刑事
责任。因此,乙在普通强奸罪的层面,构成既遂。
总结对乙的完整评价:乙同时构成强奸罪
(既遂)与轮奸(中止),想象竞合,最终按强奸
罪(既遂)定罪,但其中止情节可以作为量刑考
量因素。
【答案】BCD
3.【2024金题(多选)】下列选项中丙属于
犯罪既遂的是?( )
A.甲、乙、丙三人共同计划实施抢劫,压制
丁以后,丙觉得丁可怜,自己离开了,后甲、乙
抢劫既遂,丙构成抢劫罪既遂
B.丙召集甲、乙共谋抢劫丁,甲、乙、丙三
人共同前往丁家途中,被丙父母撞见,强行将丙
带走,后甲、乙抢劫既遂,丙构成既遂
C.丙召集甲、乙共谋抢劫丁,甲、乙、丙共
同前往丁家途中,丙不想继续,自行离开,后甲、
乙抢劫既遂,丙构成既遂
D.甲召集乙、丙抢劫丁,甲、乙拟定了详细
的犯罪计划,丙负责望风,甲、乙、丙到达丁家
后,已经压制丁,丙心生悔意,欲制止甲、乙,
被甲乙打晕。后甲、乙抢劫既遂,丙构成既遂
【考点】共犯的中止
【解析】A选项,甲、乙、丙三人共同计划实
施抢劫,并已经压制丁的反抗,即抢劫行为已经
着手,丙参与了抢劫罪的实行行为,即便作为普
通的实行犯,只有有效制止共犯甲、乙继续实施
抢劫行为,才能成立犯罪中止,而丙仅仅离开现
场,并未实施有效的制止行为。所以,甲、乙抢
劫既遂的结果仍应归属于丙的行为,丙既遂。因
此,A选项正确。
B、C选项,丙召集甲、乙共谋抢劫丁,丙属
于作为主谋的实行犯,甲、乙、丙三人共同前往
丁家途中,无论是丙被父母强行带走还是自行离
开,都没有消除丙对甲、乙抢劫行为及结果的心
理性影响,即丙只有有效制止共犯甲、乙继续实
施抢劫行为,才能成立犯罪中止,否则甲、乙抢
劫既遂的结果仍应归属于丙的行为,并既遂。因
此,B、C选项正确。
D选项,甲召集乙、丙抢劫丁,甲、乙拟定
了详细的犯罪计划,属于作为主谋的实行犯,丙
负责望风即帮助犯,帮助犯要成立中止,必须消
除自己行为对共同犯罪的物理和心理因果性。就
丙而言:
(1)物理因果性的消除:丙被打晕,客观上
无法再履行望风职责,其物理上的帮助作用被迫
终止。
(2)心理因果性的消除:丙通过“欲制止甲
乙”这一行动,明确地向其他共犯人宣告了自己
反对犯罪、退出共犯的立场。这一举动彻底瓦解
了甲、乙对其可能提供帮助的心理期待,从而切
断了其先前行为带来的心理因果性。因此,D选
项错误。
【关联案例1】甲决意盗窃并邀约乙为自己的
入户盗窃望风,在甲入户物色财物的过程中,乙
打电话告诉甲自己不再实施望风行为。甲知道乙
离开后继续实施盗窃行为并既遂,乙成立盗窃罪
的中止犯,不承担既遂责任。②
【关联案例2】甲入户盗窃,邀约乙为其盗窃
望风,乙同意并为甲望风。但在甲入户后,乙悄
·85·
① 甲、乙共谋轮奸,甲强奸既遂,但乙中止自己的
奸淫行为的,甲是轮奸未遂(与强奸既遂构成想象竞合),
乙是轮奸中止,但乙应对甲的强奸既遂承担责任(轮奸中
止与强奸既遂想象竞合,仅适用普通强奸罪的处罚规定)。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下)》(第6版),法律出版社
2021年版,第1141页。)
②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上)》(第6版),法律
出版社2021年版,第606页。
齐贤教育
x iBSCAT9W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悄溜走了,甲不知惰,后盗窃既遂。由于甲一直
以为乙在为自己的盗窃望风,所以,即使乙离开
了望风现场,其行为依然使甲安心盗窃,因而与
甲的盗窃结果之间具有心理的因果性。由于乙并
没有脱离共犯关系,所以,依然应负盗窃既遂的
责任。①
【关联案例3】甲、乙共谋杀害丙,相约次日
到丙家共同将丙杀死。甲如期到丙家,而乙未去,
甲一人将丙杀死。乙并没有如约到达现场,实际
上将自己不参与杀害行为的决定通知到了甲,所
以,乙是否对甲造成的死亡结果负责,取决于甲
与乙的共谋内容。如果乙与甲共谋了杀害丙的地
点、方法等内容,甲按照二人的共谋内容杀害了
丙,或者共谋内容表现为乙促使甲产生杀害丙的
决意,都可以肯定乙的共谋行为与甲杀害丙的结
果之间具有因果性;倘若甲提出杀害丙,只是邀
约乙次日一同前往丙家共同杀害丙或者让乙为自
己的杀害行为望风,乙次日却没有到达现场的,
则不能认为乙的共谋行为与甲的杀害结果之间具
有因果性。此时,乙脱离了共犯关系,充其量仅
成立故意杀人预备阶段的中止犯。②
【答案】ABC
【总结】本题的核心考点是:在共同犯罪中,
部分共犯人若要成立犯罪中止,其核心条件是什
么。解题必须遵循一个黄金法则:成立中止,不
仅要求本人自动停止,更要求有效消除自己先前
行为对共同犯罪所造成的物理及心理上的因果影
响,从而阻止犯罪既遂结果的发生。
如果未能切断这种因果性,则需对其他共犯
人造成的既遂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4.【2024金题(单选)】甲、乙、丙欲盗
窃,确定被害人家中无人的时机和时间后,去盗
窃。问丙什么情况下属于既遂?( )
A.甲召集乙、丙欲盗窃,丙在途中后悔,
甲、乙将丙打晕,自行完成盗窃
B.甲召集乙、丙欲盗窃,丙在途中后悔,自
行离开,甲、乙自行完成盗窃
C.甲召集乙、丙欲盗窃,丙在途中被家长强
行带回,甲、乙自行完成盗窃
D.甲召集乙、丙欲盗窃,丙在入户物色财物
时后悔,自行离开,甲乙自行完成盗窃
【考点】共犯的中止
【解析】A、B选项,甲召集乙、丙欲盗窃,
丙属于普通的实行犯,丙在途中后悔,无论是丙
被甲乙打晕,还是自行离开,都意味着在预备阶
段将自己想不参与的意思告知甲、乙,且甲、乙
收到,丙属于在着手前脱离共犯关系,不再对甲、
乙之后的行为产生影响,可以成立盗窃预备阶段
的中止。因此,A、B选项错误。③
C选项,甲召集乙、丙欲盗窃,丙属于普通
的实行犯,丙在途中,即预备阶段就被家长强行
带回,即传递出自己不再参加的意思,且难以对
甲乙之后的着手产生影响,可以成立盗窃预备。
因此,C选项错误。
D选项,甲、乙、丙入户盗窃,由于丙作为
普通的实行犯,在盗窃行为已经着手进入实行阶
段,对法益存在现实紧迫的威胁时,若想成立犯
罪中止,必须有效制止共犯甲、乙继续实施盗窃
行为,而丙只是自行离开,并未消除自己的影响,
所以,甲乙盗窃既遂的结果仍应归属于丙的行为。
因此,D选项正确。
【答案】D
5.【2022金题(多选)】甲、乙共谋运输毒
品,并且约定“如果被查,就开枪拒捕”。后二人
在运输毒品时遇到警察抓捕,乙见此情景,当场
举手投降,甲看到乙投降,仍决定开枪,打死一
名警察。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 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C. 乙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阶段的中止
D.乙构成故意杀人罪实行阶段的中止
【考点】共犯的中止
【解析】A选项正确。甲是开枪拒捕的直接行
为人,其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并造成了警察死亡的既遂结果。因此,甲单独构
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选项错误。本案中,乙在故意杀人行为着
手之前(即预备阶段),通过“举手投降”这一
_
·86·
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上)》(第6版),法律
出版社2021年版,第606页。
②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上)》(第6版),法律
出版社2021年版,第607页。
③ 如果脱离者在正犯着手之前脱离,那么,就仅对
预备行为负责(如自动脱离,则是预备阶段的中止犯)。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上)》(第6版),法律出版社
2021年版,第606页)
第一编 犯罪论·第十章 共同犯罪
明确无误的行为,向甲(也向警察)宣告了自己
退出共同暴力拒捕的意图。这一行为及时、有效
地切断了自己与后续甲实施的杀人行为之间的物
理及心理因果联系。因此,乙不对甲过限的杀人
既遂结果负责。
C选项正确。乙与甲有共同暴力拒捕的故意,
并已进入犯罪的预备阶段。在着手实行(开枪) 
之前,乙基于本人意志(“投降”体现其自动
性),通过明确的行为表示退出,有效消除了自己
行为对共同犯罪的因果影响,成功脱离了共同犯 
罪。因此,乙成立故意杀人罪在预备阶段的中止。
D选项错误。犯罪“着手”是区分预备与实 
行的标志。本案中,故意杀人罪的“着手”始于
举枪、瞄准等具有致人死亡紧迫危险的行为。乙
在“举手投降”时,甲尚未开枪,杀人行为尚未
着手,仍处于预备阶段。因此,乙的中止发生在 
预备阶段,而非实行阶段。
【答案】AC
6.【2020金题(多选)】甲、乙入户抢劫,
甲入户抢劫,由乙望风。甲入户后,乙看外面人
流较多,心生胆怯,打电话劝甲放弃。但甲执意 
继续,乙便声明离去。甲对主人丙实施暴力时,
见丙穿着破烂,很可怜,便放弃暴力,没有拿走 
财物而离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乙是否中途离开对他的犯罪形态没有影响
B.乙构成抢劫罪中止
C.乙成立抢劫罪未遂
D.甲成立抢劫罪中止
【考点】共犯的中止
【解析】A选项错误。乙的“中途离开”是其 
犯罪形态认定的决定性因素。作为帮助犯(望 
风),乙通过“打电话劝甲放弃”并“声明离去” 
这一系列行为,明确地向实行犯甲表示退出共同 
犯罪,并切断了自身行为(望风)与甲的抢劫行
为之间物理上与心理上的因果联系。这一行为直 
接导致他成立了犯罪中止。因此,他的离开对他
的犯罪形态有根本性的影响。
B选项正确。乙是帮助犯。要成立中止,需 
要消除自己行为对共同犯罪的作用。乙“劝甲放 
弃”和“声明离去”的行为。这使得甲明确知道 
乙不再提供帮助,从而消除了乙的望风行为对甲 
产生的心理支持(心理因果性),也消除了物理上 
的帮助。乙成功地从共同犯罪中脱离,因此成立 
抢劫罪的中止。
C选项错误。犯罪未遂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
因未能得逞。乙的退出是自动的,并非被迫。他
通过自身努力成功脱离了犯罪,其犯罪形态应定
格为中止,而非未遂。
D选项正确。甲是实行犯。在乙离开后,犯
罪转变为甲的单独犯罪。
(1)自动性:甲“见丙穿着破烂,很可怜”
而放弃,属于基于同情心的自动停止,具有自
动性。
(2)客观性与有效性:甲在可以继续实施暴
力并劫取财物的情况下,主动放弃了暴力行为,
并且没有拿走财物,有效地防止了抢劫罪既遂结
果的发生。
因此,甲的行为完全符合实行犯犯罪中止的
所有要件,成立抢劫罪的中止。
【答案】BD
7.【2019金题(多选)】关于共犯理论,下
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虽然自杀不构成犯罪,但教唆精神病患者
自杀应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B.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存在部分共犯人成立
既遂,部分共犯人成立中止的情形
C.共犯人中有人产生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
错误,可能会影响其他共犯人的犯罪形态
D.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其他共同犯罪中
的主犯,均需对全部罪行负责
【考点】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解析】A选项正确。间接正犯的本质是将他
人作为自己实施犯罪的工具来支配。虽然自杀行
为本身不构成犯罪,但精神病患者因缺乏辨认或
控制能力,在法律上被视为“无责任能力人”。教
 唆他们自杀,意味着利用其精神缺陷来支配和实
现剥夺其生命的结果。这完全符合间接正犯的特
征,因此教唆者应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B选项正确。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的犯罪形
态并非必须一致。如果部分共犯人通过有效的行
为(如制止犯罪、消除自己的帮助作用等)成功
脱离了共同犯罪,切断了自身行为与最终结果之
间的因果性,那么他们可以成立犯罪中止。而其
他未能脱离、或继续实施犯罪并导致既遂的共犯
人,则成立犯罪既遂。这是一种常见且被理论所
承认的情形。
·87·
齐贤教育
7#EBUCAT10W 1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C选项正确。此表述准确地指出了共犯中认 
识错误问题的复杂性。例如,当实行犯发生对象
错误或打击错误时,这一错误会“传递”给其他 
共犯人。对于帮助犯或教唆犯而言,实行犯的错 
误就相当于他们自己实现犯罪意图的“方法”或 
“工具”发生了错误。根据不同的错误理论(如具 
体符合说),这种错误可能会影响其他共犯人对最
终结果是否承担既遂责任,即影响其犯罪形态。
D选项错误。该说法混淆了不同主犯的责任
范围。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刑法》第
26条第3款,需对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这
是最严格的责任。
(2)其他主犯(如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
用者):根据《刑法》第26条第4款,只需对其
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负责。对于其未参
与、不知情、也未组织指挥的其他共犯人实施的
过限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均需对全部罪行负责”的表述过于绝
对,是错误的。
【答案】ABC
8.【2018金题(单选)】赵某、钱某、孙
某、李某四人共谋加害刘某,但四人未商议具体
分工和计划,刘某最终死亡。经查明,赵某和钱
某使用木棒殴打刘某,孙某使用拳头殴打刘某,
李某手持铁棒在旁助威。刘某因头部受致命伤而
死亡,但无法确认何人所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
A.因无法确认何人所致致命伤,故四人无需
对刘某死亡负刑事责任
B.根据共同犯罪的原则,四人均需对刘某死
亡负刑事责任
C.孙某使用拳头殴打刘某,不足以致死,故
不对刘某死亡负刑事责任
D.李某手持铁棒在旁助威,故不对刘某死亡
负刑事责任
【考点】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
【解析】本题的核心考点是共同犯罪中的“部
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这一原则是处理共同
犯罪结果归责问题的基石。其含义是:一旦成立
共同犯罪,所有共同犯罪人被视为一个整体,每
个人都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还要对其他共
犯在共同犯罪故意范围内所实施的行为及其造成
的全部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A选项错误。它完全违背了共同犯罪的基本
原理。共同犯罪制度的设计,正是为了解决在多
人参与、因果关系复杂时如何归责的问题。如果
 因为无法查明具体由谁造成致命结果就免除所有
共犯的责任,将导致严重的司法不公,使得共同
犯罪成为逃避重罪制裁的漏洞。“部分实行,全部
责任”原则的确立,就是为了应对此种情形。
B选项正确。赵、钱、孙、李某四人具有共
同伤害刘某的故意,并共同实施了暴力行为,成
立共同犯罪。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
他们每一个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整体的一部分。
因此,刘某的死亡结果应归属于整个共同犯罪团
体,而非仅仅归属于造成致命伤的个人。无论致
命伤是谁直接造成的,四人均需对共同的犯罪结
果——刘某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C选项错误。此观点错误地将共同犯罪人作为
孤立的个体进行评价。孙某的拳打行为是其参与共
同犯罪的方式。一旦他加入共同犯罪,他的行为就
与赵某的木棒、钱某的木棒、李某的助威结合成一
个整体的暴力行为。他需要对这个整体暴力行为所
造成的一切结果负责,而不能将自己的行为分割出
来,声称只对拳打可能造成的轻伤负责。
D选项错误。李某属于帮助犯,在旁助威,
表明提供了心理性的帮助作用,基于此,其对实
行犯制造的结果也需要负责。
【答案】B
9.【2016-2-7(单选)】甲、乙、丙共同故
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
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
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
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
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
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
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
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
D. 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
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考点】共同犯罪
【解析】本题的核心考点是:在共同犯罪中,
·88·
第一编 犯罪论·第十章 共同犯罪
当无法查明致命结果由哪个共犯人直接造成时,
应如何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以及该
原则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关系。
A选项错误。它错误地将共同犯罪拆分为孤
立的个人行为进行评价。甲、乙、丙构成共同故
意伤害的共同体。丙的参与(即使未使用凶器)
是该共同体行为的一部分,其行为与甲、乙的暴
力行为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导致了伤害结
果的发生。因此,丁的死亡这一整体结果应归属
于所有共同犯罪人,丙不能因未直接造成致命伤
而免责。
B选项错误。该选项承认了甲、乙的共同犯
罪,却试图割裂他们与死亡结果的联系。既然甲、
乙是共同实行犯,且丁的死亡是他们共同伤害行
为直接导致的结果,那么根据共同犯罪的归责原
则,二人都必须对这个共同的、既定的死亡结果
负责。不能因为无法在甲、乙二人内部进一步区
分是谁造成了致命伤,就同时免除二人对致死结
果的责任。
C选项错误。此选项对丙的责任认定存在矛
盾。一方面承认丙构成故意伤害罪,意味着认可
其是共同犯罪的一员;另一方面又认为他对死亡
结果不负责,这违背了“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的原则。在共同犯罪中,对基本犯(故意伤害)
成立共同犯罪,且发生了加重结果(死亡),如果
该加重结果与共同犯罪行为有因果关系,则所有
共犯人均需对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不能对部
分共犯人认定基本犯,对另一部分认定加重犯。
D选项正确。这是对本案最精准的法律判断
分析如下:
第一层:界定“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
适用范围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适用的前提是:该
“存疑”的事实,必须是定罪或区分罪责的必要
条件。
典型例证(非共同犯罪场景):若甲、乙、丙
是互无联络的“同时犯”,各自独立伤害丁。此
时,要追究任何一人的故意伤害(致死)责任,
“查明其个人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
成为必要条件。因无法查明,根据该原则,则不
能将死亡结果归责于任何一人。
第二层:厘清本案的法律定性——从“事实
问题”到“法律归责问题”的转换
本案中,看似存在一个“事实存疑”:无法确
定致命伤是甲还是乙造成的。然而,一旦甲、乙、
丙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三人的行为被评价为一个
不可分割的整体(犯罪共同体)。关键的待证事实
不再是“共同体内部的某个成员的行为”,而是
“整个共同体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现已查明的事实是:1.三人有共同伤害行为;
2.三人共有同伤害故意;3. 丁死于该共同伤害行
为所致的致命伤。核心的因果关系已经确立。
第三层:适用共同犯罪理论得出必然结论
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共同犯罪共同
体中任何成员的行为及其结果,都应视为全体成
员的行为和结果。因此“致命伤由甲或乙造成”
这一事实已非必要区分的事项。法律只需关注结
果是由“共同犯罪体”造成的即可。因此,认定
甲、乙、丙三人均对丁的死亡结果承担故意伤害
(致死)的刑事责任。
结论: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
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答案】D
10.【2014-2-54(单选)】下列哪一选项
中的甲属于犯罪未遂?( )
A.甲让行贿人乙以乙的名义办理银行卡,存
入50万元,乙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甲。甲用该卡
时,忘记密码,不好意思再问乙。后乙得知甲被
免职,将该卡挂失取回50万元
B.甲、乙共谋傍晚杀丙,甲向乙讲解了杀害
丙的具体方法。傍晚乙如约到达现场,但甲却未
去。乙按照甲的方法杀死丙
C. 乙欲盗窃汽车,让甲将用于盗窃汽车的钥
匙放在乙的信箱。甲同意,但错将钥匙放入丙的
信箱,后乙用其他方法将车盗走
D.甲、乙共同杀害丙,以为丙已死,甲随即
离开现场。一个小时后,乙在清理现场时发现丙
未死,持刀杀死丙
【考点】犯罪未遂
【解析】A选项,甲收受银行卡后,即使没有
使用,也应认定为受贿既遂(卡内的存款数额应
按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①因为,行贿人已将银
行卡及密码交给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
·89+
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6版,第1607页以下。
齐贤教育
qiDA BUCATOW I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可收买性受到了侵害,甲成立受贿罪(既遂),数 为对乙的着手及盗窃既遂没有发挥作用,理论上
额为50万元。因此,A选项是错误的。
至多成立盗窃罪(预备),在不处罚轻罪的预备犯
B选项,一般来说,没有分担实行行为的事 的立场上,甲应该按照无罪处理。因此,C选项
前共谋者,如果与直接行为者同等程度地对实现错误。
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就是共谋共同正犯。①本案
D选项,甲、乙共同杀害丙,成立故意杀人
中,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谋共同正犯,根
罪的共同犯罪,一个小时后丙还没有死,说明甲
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乙按照甲的方法杀死乙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行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
丙,即便甲没有实施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也 未能得逞,形成犯罪未遂,乙再次持刀杀死丙属
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因此,B选项错误。于另起犯意的一个新行为,死亡结果不能归属于
C选项,甲的所谓帮助行为与乙的盗窃行为、甲的行为,因此,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D
盗窃结果之间没有因果性。所以,不应当将乙的 选项正确。
盗窃结果归属于甲的行为。②换言之,甲的帮助行 【答案】D
·90·
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6版,第542页。
②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6版,第565页。
务必添加微信(QQ)1520103738
罪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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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1.【2025金题(多选)】有关罪数下列说法 
正确的是:( )
A.甲盗窃了乙的摩托,赵某明知甲的摩托是
盗窃所得,仍通过诈骗手段骗取了甲的摩托,妨
碍了司法机关追赃,构成诈骗罪和掩饰、隐瞒犯
罪所得罪,应数罪并罚
B.甲进入乙家盗窃,取得现金刚要离开时乙
回家,甲打伤乙后,又拿走乙的电脑,对甲应数
罪并罚
C.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深夜潜入国家自然
保护区,盗伐了10棵生长中的珍贵红豆杉,该林
木经评估市场价值高达50万元,甲同时触犯盗伐
林木罪与盗窃罪,构成想象竞合
D.甲经常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
诈骗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想象
竞合
【考点】罪数
【解析】A选项,2025年8月25日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
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实 
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
分别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定罪处罚。
赵某诈骗了甲盗窃所得的摩托,对赵某可以诈骗 
罪定罪处罚,不应数罪并罚。因此,A选项错误。
B选项,《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 
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
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
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甲人户盗窃
既遂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打伤被害人乙,
转化为抢劫罪之后,其在同一现场内继续拿走电
脑的行为,可以视为在抢劫罪概括的暴力下,劫
取财物的行为,整体评价为抢劫罪一罪,不需要
数罪并罚。因此,B选项错误。
【针对B项常见错误观点】
(1)错误观点:认为甲在实施暴力之后,又 
“顺便”拿走了电脑,这是一个新的犯意和新的犯
罪行为,应独立构成盗窃罪。
(2)错误根源:对抢劫罪“暴力”作用范围
和持续效力的误解。
(3)正本清源:甲的打人行为使其先前的盗
窃转化为抢劫,而这一抢劫的暴力状态笼罩了整
个犯罪现场,使得其后取走电脑的行为自然地成
为该抢劫罪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对甲的全部
行为应整体评价为一个抢劫罪(一罪),而非数罪
并罚。
C选项,甲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盗
伐林木”,但该行为在刑法上同时侵犯了两个不同
的法益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和财产所有权,并同时
满足了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两个罪名的犯罪构成,
想象竞合,C选项正确。
D选项,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冒充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
 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甲经常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诈骗数额巨大,
在侵犯财产的同时也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公共信赖,
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想象竞合。因此,D
选项正确。
【考点链接】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所侵犯的法
益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公共信赖;后
者侵犯的是财产。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数
额较大的行为,明显侵害了两个犯罪的保护法益,
应当认定为想象竞合。基于想象竞合的明示机能,
也必须认定这种行为属于想象竞合。如果仅认定
为招摇撞骗罪,就没有评价行为对财产的不法侵
害内容,不利于对侵犯财产行为的一般预防与特
殊预防;如果仅认定为诈骗罪,就没有评价对国
家机关公共信赖的不法侵害内容,不利于对招摇
撞骗行为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只有认定为想
象竞合,在判决中明示行为触犯上述两个罪名,
·91·
齐贤教育
1CAIn I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只是适用一个重法定刑,才能全面评价行为的不
法内容,实现对两个犯罪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
的目的。①
【答案】CD
2.【2022金题(多选)】关于法条竞合,下
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抢劫致人死亡和抢劫罪的基本犯不可能是
法条竞合
B.贷款诈骗罪必然涉及骗取贷款罪,但骗取
贷款罪不必然涉及贷款诈骗罪。因此,贷款诈骗
罪与骗取贷款罪不是法条竞合
C.如果认为盗窃罪与诈骗罪是对立的,则不
可能成立法条竞合
D.甲冒充机关工作人员骗取大量财物。如果
认为交叉关系不属于法条竞合,那么甲的行为属
于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
【考点】法条之间的关系
【解析】A选项错误。抢劫罪的加重构成(如
“抢劫致人死亡”)与基本构成之间,在逻辑上是
包容关系。“抢劫致人死亡”必然完全符合抢劫罪
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更重
的要素和法定刑。这种基本构成与加重构成的关
系,是典型的法条竞合,应适用加重构成的法条。
B选项错误。该选项的描述恰恰是包容关系
的定义:所有符合贷款诈骗罪的行为(以非法占
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都必然符合骗取贷款
罪的行为要件(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反之
则不然(骗取贷款罪可能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这种“A必然是B,但B不必然是A”的逻辑关
系,正是法条竞合中的典型特征,即贷款诈骗罪
是骗取贷款罪的特别法条。
C选项正确。对立关系是指两个犯罪的构成
要件相互排斥,一个行为不可能同时符合两个罪
的描述。如果认为盗窃罪(违反被害人意志,以
平和方式取得财物)与诈骗罪(基于被害人有瑕
疵的意志而交付财物)在取得财物的核心行为方
式上是对立的,那么针对同一个财物对象,一个
行为就不可能既成立盗窃又成立诈骗。既然一个
行为不可能同时触犯这两个法条,那么它们之间
自然不存在竞合(无论是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
的问题。
D选项正确。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是
交叉关系: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数
额较大)的行为,同时符合两罪的构成要件;但
招摇撞骗还可以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如职位、荣
誉),诈骗罪也可以不通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的方式实施。如果理论立场(命题人观点)认为,
只有包容关系才属于法条竞合,而交叉关系不属
于,那么甲的一个行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就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
且这两个罪名之间没有必然的逻辑包容关系,这
就符合了想象竞合的特征,应择一重罪处罚。
【答案】CD
3.【2019金题(单选)】关于罪数的处理,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二人以上轮奸”只是强奸罪的法定刑升
格条件,与强奸罪的关系不是特别法条与一般法
条的关系
B.甲发现自己盗窃到的是一件仿真品(价值
4000元),冒充真品以2万元卖给他人。甲的变卖
行为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C.钱某2016年实施一次入户抢劫,2020年
实施一次持枪抢劫。钱某分别触犯了抢劫罪的加
重犯,应数罪并罚
D.周某抢劫了陈某的财物后,担心暴露,杀
害了陈某。周某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
罪的想象竞合
【考点】罪数
【解析】A选项错误。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基
本的犯罪构成与加重的犯罪构成之间,存在法条
竞合关系,适用特别法条(加重构成)优于一般
法条(基本构成)的原则。“二人以上轮奸”作
为强奸罪的加重构成,它完全符合普通强奸罪的
全部要件,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二人以上轮流
奸淫”这一特别要素,导致刑罚升格。因此,二
者是特别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②
B选项错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共罚的事
后行为)之所以不单独处罚,是因为它没有侵害
新的法益,或者没有期待可能性。本案中,甲的
盗窃行为侵害了失主的财产权(仿真品本身价值
4000元)。其后的变卖行为,是以虚构事实的方法
欺骗买家,使其基于错误认识支付2万元,这独
·92·
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下)》(第6版),法律
出版社2021年版,第1358页。
②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6版,第625页。
第一编 犯罪论·第十一章 罪数形态
立地侵害了买受人的财产权。该诈骗行为具有独
立的非难意义,应另行评价为诈骗罪,与之前的
盗窃罪数罪并罚。
C选项正确。此选项涉及同种数罪是否并罚
的问题。根据命题人的观点,同种数罪应当并罚。
本案更应当数罪并罚。因为将钱某两次独立的、
不同类型的加重抢劫(入户、持枪)仅评价为一
罪,无法全面反映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
可能导致处罚过轻;钱某犯罪时间相隔较长时,
两次抢劫相隔4年,体现了其持续的人身危险性。
因此对钱某的两次抢劫加重犯实行数罪并罚是合
理且必要的。
D选项错误。此选项混淆了“抢劫致人死亡”
与“抢劫后杀人”的界限。
(1)抢劫致人死亡:要求死亡结果与抢劫的
暴力行为在时间上和因果联系上紧密相连,是抢
劫暴力本身直接导致或为了压制反抗而当场故意
杀人。
(2)抢劫后杀人:是指抢劫行为已经终了,
行为人为了其他目的(如灭口、报复)而另起犯
意实施的杀人行为。
本案中,周某在“抢劫了陈某的财物后”杀
人,表明抢劫已经完成,杀人是为了“灭口”这
一新的犯意。应分别认定为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
实行数罪并罚,而非想象竞合。
【答案】C
4.【2017-2-8(单选)】关于罪数的判断,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而盗
窃国家机关证件,并持该证件招摇撞骗。甲成立
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
B. 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20公里
后,不慎撞死路人张某。因已发生实害结果,乙
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仅构成交通肇事罪
C.丙以欺诈手段骗取李某的名画。李某发觉
受骗,要求丙返还,丙施以暴力迫使李某放弃。
丙构成诈骗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D.已婚的丁明知杨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
仍然与之结婚。丁构成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想
象竞合犯
【考点】罪数
【解析】A选项正确。甲实施了两个独立的犯
罪行为: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和招摇撞骗。虽然盗
窃证件是招摇撞骗的手段,但二者之间缺乏类型
化的、高度的伴随关系(即冒充行为通常并不通
过盗窃证件来实现)。这种偶然的手段与目的关
系,不成立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因此,对甲的
两个独立犯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B选项错误。乙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
本身,一经实施即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后发生的
“撞死路人”这一实害结果,是在危险驾驶行为的
基础上,又符合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根据
《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实施危险驾驶行
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
定罪处罚。这是一个从一重罪处断的法律拟制规
定,而非认为危险驾驶罪不成立。因此,乙的行
为同时触犯两罪,最终按重罪(交通肇事罪)论
处,但不能说他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C选项错误。丙先通过诈骗取得名画(财
产),此时诈骗罪已经既遂。当被害人李某要求返
还时,丙使用暴力压制其反抗,使其放弃返还请
求权。这一后行为旨在维持对同一笔财产(名画
所代表的财产性利益)的非法占有,其性质是从
诈骗转化为抢劫。虽然有两个行为,但针对的是
同一财产法益,造成的是一个整体的财产损失。
这属于“包括的一罪”(如果暴力是事后进行)
或“事后抢劫”(如果暴力是当场进行)的范畴,
应择一重罪(抢劫罪)论处,而非数罪并罚。
D选项错误。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同时
触犯数个罪名。而法条竞合是指由于法律条文的
错综复杂,一个行为必然同时触犯数个存在包容
或交叉关系的法条。破坏军婚罪(与现役军人配
偶结婚型)与重婚罪之间是典型的法条竞合关系
(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因为所有符合破坏军
婚罪(结婚型)的行为,都必然完全符合重婚罪
的构成要件。丁的一个重婚行为,同时触犯了这
两个法条,应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
破坏军婚罪论处,而非想象竞合。①
【答案】A
5.【2016-2-54(多选)】关于罪数,下列
哪些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或情节)?( )
A.甲使用变造的货币购买商品,触犯使用假
币罪与诈骗罪,构成想象竞合犯
———
+93+
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6版,第624页以下。
齐贤教育
q USAn1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B.乙走私毒品,又走私假币构成犯罪的,以
走私毒品罪和走私假币罪实行数罪并罚
C.丙先后三次侵入军人家中盗窃军人制服,
后身穿军人制服招摇撞骗。对丙应按牵连犯从一
重罪处罚
D.丁明知黄某在网上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
互联网接入服务。丁触犯开设赌场罪与帮助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想象竞合犯
【考点】罪数
【解析】A选项错误。该选项的结论建立在错
误的前提上。根据我国《刑法》的严格界定,“假
币”特指伪造的货币,而不包括变造的货币。使
用变造的货币不属于“使用假币罪”的规制范围。
因此,甲的行为只构成诈骗罪一罪。既然前提罪
名(使用假币罪)不成立,那么讨论其与诈骗罪
的想象竞合关系也就无从谈起。
B选项正确。乙实施了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走私毒品和走私假币),侵犯了两个不同的主要
法益(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和国家的金融管理
秩序与海关监管秩序),并且分别符合两个独立的
犯罪构成。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将此类数行为作
为一罪处理的情况下,对乙应当以走私毒品罪和
走私假币罪实行数罪并罚。
C选项错误。牵连犯的成立要求手段行为与目
的行为之间存在类型化的、通常的牵连关系。而
“侵人军人家中盗窃制服”与“招摇撞骗”之间,
显然不具备这种社会上普遍认知的、内在的、常见
的联系。这是两个各自独立、偶然衔接的犯罪行
为。因此,对丙的盗窃行为(可能构成盗窃罪或盗
窃武装部队证件罪,视制服性质而定)和招摇撞骗
行为,应当数罪并罚,而非按牵连犯处理。
D选项正确。丁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提供互
联网接入服务”。但这个单一的行为同时具有双重
法律性质:
(1)作为开设赌场罪的帮助行为,构成了开
设赌场罪的共犯(帮助犯)。
(2)本身也完全符合《刑法》第287条之二
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实行行为。
因此,丁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
符合想象竞合犯的特征,应择一重罪论处。
【答案】BD
6.【2016-2-11(单选)】关于法条关系,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 )
A.即使认为盗窃与诈骗是对立关系,一行为
针对同一具体对象(同一具体结果)也完全可能
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
B.即使认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是对立关
系,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也存在法条竞合
关系
C.如认为法条竞合仅限于侵害一法益的情
形,冒充警察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时,就会形成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竞合
D.即便认为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是对立关
系,若行为人使用公款赌博,在不能查明其是否
具有归还公款的意思时,也能认定构成挪用公
款罪
【考点】法条竞合
【解析】A选项错误。对立关系是指,两个犯
罪的构成要件相互排斥、非此即彼。盗窃罪的核
心是“违反被害人意志,以平和方式取得”;诈骗
罪的核心是“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交付”。
针对同一个财物对象的同一个取得行为,其性质
在刑法上只能是其中之一,不可能既是违反意志
的盗窃,又是基于交付的诈骗。因此,如果认为
二者是对立关系,那么一个行为绝无可能同时触
犯这两个罪名。
B选项错误。此选项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的。
法条竞合关系(特指包容竞合)的前提是,一个
法条(特别法)的全部内容完全包含在另一个法
条(一般法)的内容之中。而对立关系的定义恰
恰是两个法条的内容相互排斥。一个关系不可能
既是“对立”的又是“包容”的。因此,如果事
先设定两法条是对立关系,那么就从根本上排除
了存在法条竞合的可能(至于故意杀人与故意伤
害实际上是什么关系并不重要)。
【针对B项常见错误观点】
(1)错误观点:认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
罪事实上并不对立,所以存在法条竞合。
(2)错误根源:不自觉地用事实上两罪的关
系,取代了题目给定的、进行纯粹逻辑推演的理
论前提。
(3)正本清源:B选项设置了一个精妙的逻
辑陷阱。它要求我们在一个预设的理论前提(两
法条对立)下进行推理。一旦接受这个前提,就
不可能推导出“存在法条竞合”的结论,因为这
两个概念在定义上是互斥的。
·94·
第一编 犯罪论·第十一章 罪数形态
C选项错误。该选项的推理前提正确——法
条竞合要求侵害单一法益(命题人观点),但结论
错误。招摇撞骗罪侵害的法益主要是国家机关的
公共信誉;而诈骗罪侵害的法益是财产权利。当
行为人冒充警察骗取巨额财物时,其一个行为同
时侵害了两个不同的法益。因此,即使认为法条
竞合仅限于一法益,该结论也因为侵害双重法益
而不符合前提,不能成立法条竞合。实际上,两
法条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这一
点上形成交叉关系,且侵害复合法益,应认定为
想象竞合。
D选项正确。此选项巧妙地分离了“法条关
系理论”与“刑事证明原则”的适用。
第一步(法条关系分析):题目假设两罪是
“对立关系”,这意味着在理论上,一个行为要么
是贪污(有非法占有目的A+B),要么是挪用公款
(无非法占有目的,仅有挪用行为A),非此即彼。
第二步(证明责任与存疑原则):在司法实践
中,当无法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B)这一关键主观要素时,就出现了“事实存
疑”。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这一刑事诉讼基
本原则,应当做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认定,即推定
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三步(最终定罪):既然推定其不具有目的
(B),那么其行为就只符合挪用公款罪(A)的构
成要件,因此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定罪。这个结论
的得出,是基于证据裁判和有利被告原则,与两
罪在理论上是“对立”还是“包容”的抽象关系
无关。
【答案】D
7.【2015-2-9(单选)】甲窃得一包冰毒
后交乙代为销售,乙销售后得款3万元与甲平分。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甲的行为触犯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
B.甲贩卖毒品的行为侵害了新的法益,应与
盗窃罪实行并罚
C.乙的行为触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
罪、转移毒品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对乙应以贩卖毒品罪一罪论处
【考点】贩卖毒品罪,盗窃罪
【解析】A选项正确,不当选。甲盗窃毒品的
行为构成盗窃罪,毒品作为违禁品虽国家禁止流
通,但是仍具有财产价值属于财物,因此盗窃毒
品构成盗窃罪;甲要求乙销售的行为成立贩卖毒
品罪的教唆犯。
B选项正确,不当选。甲窃取毒品的行为属
于对于财产(消极财产)的侵犯,成立盗窃罪;
贩卖毒品的行为又侵犯了国家对于麻醉药品、精
神药品的管理秩序,成立贩卖毒品罪。两个行为
侵犯两个不同的法益,应当数罪并罚。
C选项错误,当选。乙的行为应作如下分析:
(1)贩卖毒品罪:乙销售毒品的行为,是本
案的核心,直接构成贩卖毒品罪。
(2)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必然以非法
 持有为前提,二者是吸收关系,最终由重罪(贩
卖毒品罪)吸收轻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乙代为销售甲
盗窃所得的毒品,在形式上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4)转移毒品罪:该罪是为其他毒品犯罪分
子转移毒品的行为。乙本人就是贩卖毒品的正犯,
其销售行为是贩卖毒品本身,而非帮助“他人”
转移,故不构成此罪。
因此,乙的一个销售行为,同时触犯了贩卖
毒品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不构成转移
毒品罪。该选项列举的罪名不正确。
D选项正确,不当选。如上所述,乙的一个
销售行为,同时触犯了贩卖毒品罪和掩饰、隐瞒
犯罪所得罪。这种情况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
一重罪论处”。贩卖毒品罪的法定刑远重于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罪,因此对乙应以贩卖毒品罪一罪
论处。
【答案】C
·95·
第二编 刑罚论
01第一章
刑罚种类
第一节 主 刑
1.【2012-2-11(单选)】《刑法》第49条
规定:( )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
( )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 )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
刑,但( )的除外。下列哪一选项与题
干空格内容相匹配?( )
A.犯罪——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
死亡
B.审判——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
死亡
C.审判——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
段致人死亡
D.犯罪——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
段致人死亡
【考点】死刑
【解析】《刑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
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不适用死刑。第2款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
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
亡的除外。D选项,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
既包括故意杀人既遂,也包括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二者都可能属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因此,
A、B、C选项是错误的,D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D
2.【2010-2-9(单选)】甲女因抢劫杀人
被逮捕,羁押期间不慎摔伤流产。一月后,甲被
提起公诉。对甲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
死刑
B.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适用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C.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
并非被强制流产
D.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
并非在审判时摔伤流产
【考点】死刑的适用
【解析】A、C、D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
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怀孕妇女因涉嫌
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
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
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因此A选项正确,C、
D选项错误。
B选项,死缓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只是死
刑的一种执行方式,所以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
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两年
执行。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
【答案】A
第二节 附加刑
【2010-2-56(多选)】关于没收财产,下列
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甲受贿10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
万元,甲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甲被没收财
产的总额至少应为300万元
B.甲抢劫他人汽车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
产。该汽车应上缴国库
C.甲因走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
产。此前所负赌债,经债权人请求应予偿还
D.甲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
产30万元,因妨害清算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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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2万元。没收财产和罚金应当合并执行
【考点】没收财产
【解析】A选项错误。该选项混淆了“违法所
得的追缴”与“没收财产刑”的根本区别。
(1)“追缴违法所得”:甲受贿的100万和来
源不明的200万,这300万元本身即是犯罪所得,
属于赃款,应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这不是
刑罚,而是对不法状态的纠正。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不一定都
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
B.行为人违反职业禁止的决定,情节严重
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C.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
决定职业禁止的,在有期徒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均
执行完毕后,才能执行职业禁止
D.职业禁止的期限均为3年至5年
(2)“没收财产刑”: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
有的合法财产。法院会根据案情和犯罪分子的实
际合法财产状况,决定没收一部分或全部。其数
额与300万元的涉案金额无直接、必然的等量关
系。如果甲的合法财产不足300万,则没收总额
必然少于300万。
B选项错误。该汽车是甲通过抢劫犯罪所得
的赃物,其所有权仍属于原车主。司法机关在处
理案件时,首要任务是将赃物发还被害人,以弥
补其财产损失。只有在无法找到被害人的情况下,
才可能依法上缴国库。没收财产刑的执行对象是
甲的合法财产,绝不能将本应返还被害人的财产
作为没收对象上缴国库。
【考点】职业禁止
【解析】A选项错误。“职业”与“职务”是
包容关系,而非对立或并列关系。“职业”是一个
广义概念,指个人所从事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工作类别(如医生、公务员、会计师);而“职
务”则是指在特定职业或组织中担任的具体职位
与职权(如医院院长、财务主管)。
C选项错误。根据《刑法》第60条,需要用
没收的财产偿还的债务,必须限于“正当债务”。
“正当债务”通常指基于合法、正当的法律关系
(如合法借贷、合同、侵权赔偿等)产生的债务。
赌债在我国大陆地区因赌博行为违法而不受法律
保护,属于非法债务,不属于“正当债务”的范
畴。因此,即使债权人请求,也不能用没收的财
产予以偿还。
因此,“利用职务便利”是“利用职业便利”
的一种典型和高级形态。一个人之所以能利用其
职务便利,前提正是他从事着某一职业并担任了
具体职务。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受
贿(利用职务便利),他同时也必然是利用了其国
家公职人员这一“职业”所带来的便利(利用职
业便利)。所以,凡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
罪,都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该选项“不
一定都属于”的表述,错误地割裂了“职务”与
“职业”之间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D选项错误。该选项错误地理解了不同种类
附加刑的并罚规则。根据《刑法》第69条第3款
的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
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
同的,分别执行。”
B选项正确。这是《刑法》第37条之一第2
款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职业禁止”决
定,属于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或裁定的一部分。
行为人违反该决定,情节严重的行为,直接侵害
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完全符合《刑法》第
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
C选项错误。职业禁止的起算点法律明确规
没收财产与罚金是两种不同种类的财产刑,
定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此
对甲应分别执行没收财产30万元和罚金2万元,
处的“刑罚执行完毕”,应与累犯等制度作同一解
而不能简单地将32万元合并作为没收财产或罚金
释,指的是主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附加刑
来执行。
(如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不影响职业禁止的开
始。因为一旦主刑执行完毕,犯罪人恢复人身自
由,出于预防再犯罪的迫切需要,职业禁止就应
第三节 从业禁止与犯罪物品
立即生效,而不必等待附加刑执行完毕。
的处理
D选项错误。该表述过于绝对。《刑法》第37
条之一第1款规定的3至5年期限,是针对刑法本
1.【2016-2-9(单选)】关于职业禁止,身所作出的规定。但该条第3款明确了一个重要
【答案】ABCD
·97·
齐贤教育
Qus ucn10W 1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原则:“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 这500万元属于违法所得的收益。这笔钱已被用
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于购买房产,原物(500万元现金)已不复存在,
《食品安全法》、《证券法》等专业法律中,对特 因此应适用“责令退赔”,退赔的数额应以违法所
定违法犯罪行为可能规定了终身禁业。在这种情 得的原始价值(500万元)为准,而不能以案发
况下,应优先适用其他法律的特别规定,而非刑 时贬值后的房产价值(300万元)来计算。此处
法3至5年的期限。
注:《刑法》第37条之一 因利用职业便利
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
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
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
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
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
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
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
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
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答案】B
的“退赔”旨在剥夺犯罪分子的全部非法获利,
而非仅处理案发时的现存资产。如果认为只需按
贬值后的价值(300万元)退赔,那么假设乙炒
股将挪用的公款全部亏损,获利为零,按照此逻
辑他将无需承担任何退赔责任。这显然是荒谬的,
等同于变相鼓励犯罪分子挥霍违法所得,因为
“亏光了就不用赔”。法律绝不会容忍这样的漏洞。
C选项错误。丙用于行贿的100万元,是行贿
罪的犯罪组成之物(贿赂款)。对于这笔尚存的财
物,应当依法向收受贿赂款的李某予以追缴,上
缴国库。而行贿人丙是财物的交付方,并非占有
方,法律不会要求他将自己已经送出的钱再“退
赔”一次。对丙只能就其行贿行为本身判处刑罚,
而不能另行责令其退赔这100万元。
2.【2016-2-8(单选)】《刑法》第64条
D选项错误。丁与王某共同造成被害人的财
前段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
产损失总额为30万元。追缴或退赔的核心目的是
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关于该规定的适用,下
弥补被害人的实际损失,而非惩罚犯罪分子。因
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此,向二人追缴的总金额不应超过被害人损失的
A.甲以赌博为业,但手气欠佳输掉200万
30万元。可以向二人共同追缴30万元,并根据内
元。输掉的200 万元属于赌资,应责令甲全额
部作用确定分担份额,但绝不能向二人分别追缴
退赔
30万元,否则意味着被害人获得了60万元的赔
B. 乙挪用公款炒股获利500万元用于购买房
偿,这超出了其损失范围,于法无据。
产(案发时贬值为300万元),应责令乙退赔500
【答案】B
万元
3.【2012-2-56(多选)】关于禁止令,下
C.丙向国家工作人员李某行贿100万元。除 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向李某追缴100万元外,还应责令丙退赔100万元
A.甲因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刑7年,在执行5
D.丁与王某共同窃取他人财物30万元。因年后被假释,法院裁定假释时,可对甲宣告禁
二人均应对30万元负责,故应向二人各追缴30 止令
万元
B. 乙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缓刑,因附带民事
赔偿义务尚未履行,法院可在禁止令中禁止其进
【解析】A选项错误。输掉的200万元是甲用
入高档饭店消费
于赌博的资本(赌资),属于犯罪组成之物,依法
C.丙因在公共厕所猥亵儿童被判处缓刑,法
应予追缴。但“责令退赔”适用于将违法所得退
院可同时宣告禁止其进入公共厕所
赔给被害人。赌博是无被害人的犯罪,赌资应上
D.丁被判处管制,同时被禁止接触同案犯,
缴国库,且因其已输掉无法追回,不存在向“被
禁止令的期限应从管制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害人”退赔的问题。对于已输掉的赌资,国家也
【考点】禁止令
无法再责令犯罪分子“退赔”给国家。
【解析】本题的核心考点是《刑法》中“禁
B选项正确。乙挪用公款炒股获利500万元,止令”制度的适用对象、内容和期限。解题必须
【考点】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98·
第二编 刑罚论·第一章 刑罚种类
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并理解其立法初衷:禁止令
是一种预防性、非惩罚性的措施,旨在防止犯罪
分子再次犯罪和促进其教育矫正,不能剥夺其基
本生活权利。
A选项错误,当选。根据《刑法》明确规定,
禁止令仅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
的犯罪分子。“假释”是刑罚执行制度,并非禁止
令的适用对象。因此,法院在对甲作出假释裁定
时,无权对其宣告禁止令。
B选项正确,不当选。根据《关于对判处管
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
规定(试行)》第3条,对于附带民事赔偿义务
未履行完毕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禁止其从事高 
消费活动。禁止其进入高档饭店消费,正是为了 
防止其挥霍财产、逃避赔偿责任,督促其积极履
行法定义务,这完全符合禁止令的立法目的。
C选项错误,当选。禁止令的内容必须具有
可行性且不得剥夺犯罪人的基本生存权利。虽然
丙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公共厕所,但一律禁止其进
入所有公共厕所,将使其日常生活无法进行,属
于强人所难,超出了禁止令的合理边界。法院可
以采取其他更具针对性和可行性的禁止措施,如
禁止其接近中小学、幼儿园等儿童聚集场所。
D选项错误,当选。根据《刑法》规定,禁
止令的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禁止
令是附着于主刑(管制、缓刑)执行期间的一项
监督措施。管制执行完毕,意味着刑罚已经结束,
 作为刑罚执行一部分的禁止令自然也同时终结,
而不会在刑罚结束后再单独开始执行。
【答案】ACD
微收信
qq群
QQ群号:
7771399
紧急通知
务必添加微信(QQ)1520103738进行验证
凡是在拼多多、淘宝、咸鱼、小红书等平台购
买的,都是被骗了,他们都是二道贩子。断更
影响心情,影响成绩。
·99·
第二章
量刑(刑罚的裁量)
02
1.【2024金题(多选)】关于我国刑法中的 
减轻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减轻刑事处罚
B.如无法定减轻事由,要减轻处罚,可酌定 
减轻报最高院核准
C.只减轻主刑,不减附加刑
D.减到最低刑
【考点】减轻处罚
【解析】A选项正确。“减轻处罚”是刑法专
有术语,其本质就是减轻刑事处罚。它是指在法
定刑的最低限度以下,对犯罪分子判处更轻的刑
罚。这一定义将其与“从轻处罚”(在法定刑幅度
内判处较轻刑罚)明确区分开来。
B选项正确。这涉及《刑法》第63条第2款
规定的特殊减轻制度(或称酌定减轻)。即使犯罪
分子不具备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自首、立功
等),但如果案件存在非常特殊的情况(如涉及政
治、外交、国防等国家利益,或情节极其特殊,
在法定刑内量刑明显过重),经最高人民法院核
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是一个严
格的例外程序,旨在平衡法律的刚性与个案的特
殊性。
注:大多数国家刑法规定,法官可以酌定减
轻刑罚,不需要经过上级核准。但根据我国《刑
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
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
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
下判处刑罚。”于是,减轻处罚成为程序相当复杂
的事情,这就导致酌定减轻处罚的适用范围小。①
C选项错误。减轻处罚的适用对象是“刑
罚”,而刑罚体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当法律规定
可以或应当减轻处罚时,其效力及于可能判处的
所有刑种。例如,如果一个罪的法定刑是“处五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具有减轻情节
时,法院不仅可以在五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也
可以相应地减少罚金的数额。相关司法解释(如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也明确支持
对附加刑(如罚金)适用减轻处罚。
D选项错误。此表述是对减轻处罚的严重误
解。根据《刑法》第63条第1款,减轻处罚是指
在法定刑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而非直
接减至刑法规定的最低刑种或刑期(如拘役或管
制的最低期限)。例如,某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减轻处罚应在“三年以下”
的幅度内量刑,可能是两年、一年有期徒刑,甚
至拘役,但并非直接“减到最低”的拘役一个月。
【答案】AB
2.【2017-2-10(单选)】王某多次吸毒,
某日下午在市区超市门口与同居女友沈某发生争
吵。沈某欲离开,王某将其按倒在地,用菜刀砍
死。后查明:王某案发时因吸毒出现精神病性障
碍,导致辨认控制能力减弱。关于本案的刑罚裁
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王某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B.王某刑事责任能力降低,可从轻处罚
C.王某在公众场合持刀行凶,社会影响恶
劣,可从重处罚
D.王某与被害人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可酌情
从轻处罚
【考点】刑罚的裁量
【解析】A选项正确,不当选。“偶犯”指偶
然、临时起意犯罪,与“惯犯”相对,反映出行
为人较低的人身危险性和较小的主观恶性。这属
于法官在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的酌定从宽情节。
B选项错误,当选。这是本题的核心陷阱。
王某案发时辨认控制能力减弱,确实是事实。但
是,这种状态是他自行吸毒、自愿导致的。根据
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行为人故意或
过失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
·100·
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上)》(第6版),法律
出版社2021年版,第753页。
微信:fakao2026
第二编 刑罚论·第二章 量刑(刑罚的裁量)
并在此状态下实施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在实施原
因行为(吸毒)时所具有的责任能力来认定其刑 
事责任。王某在吸毒前精神正常,具有完全责任 
能力,他必须为自陷状态后所实施的杀人行为承 
担完全的刑事责任,不能以此为由获得法定的从 
轻或减轻处罚。
C选项正确,不当选。在繁华市区的超市门
口公然持刀杀人,严重破坏了公共秩序,造成了
极坏的社会影响,反映出行为人极大的主观恶性
和社会危害性。这属于法官在量刑时可以酌情考
虑的酌定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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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选项正确,不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
司法政策,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等民
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在处理上应与严重危害
社会治安的其他犯罪有所区别。王某与沈某是同
居恋人关系,本案属于因情感纠纷引发的突发性
犯罪,其动机和侵害对象具有特定性,人身危险
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小于针对不特定公众的暴力
犯罪。因此,这可以作为一个酌定从宽情节予以
考虑。
【答案】B
第一节 累 犯
1.【2015-2-10(单选)】关于累犯,下列
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不适用
缓刑
B. 对累犯,如假释后对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
影响的,法院可决定假释
C.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累犯,根据犯罪情节
等情况,法院可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D.犯恐怖活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
罚执行完毕后的第12年又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
罪的,成立累犯
【考点】累犯
【解析】A选项错误。根据《刑法》第74条,
不适用缓刑的对象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
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与“首要分子”在法律
上是不同层级的概念,其危害性和地位低于“首
要分子”。因此,对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法律
并未绝对禁止适用缓刑。
B选项错误。根据《刑法》第81条第2款,
对累犯以及因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这是
一项绝对禁止的规定,没有任何例外条件。即使
其人身危险性再小,对所居住社区再无不良影响,
也不能突破这一法律红线。
C选项错误。限制减刑制度专门适用于被判
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其适用对象具体包
括两类:一是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二是因故意杀
人、强奸等八种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
罪分子。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无论
是否为累犯,法律均未规定可以限制减刑。
D选项正确。此选项考查的是特别累犯制度。
根据《刑法》第66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
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
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
上述任一类罪的,都成立累犯。
注:《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
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
或者敷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
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
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
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
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
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
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答案】D
2.【2014-2-55(多选)】关于刑罚的具体
运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1998年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10年,甲因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
年。甲构成累犯
B.乙因倒卖文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
金5000元;因假冒专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罚金5000元。对乙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2年6个月,罚金1万元。此时,即使乙符合缓刑
的其他条件,也不可对乙适用缓刑
C. 丙因无钱在网吧玩游戏而抢劫,被判处有
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禁
止丙在12个月内进入网吧。若在考验期限内,丙
仍常进网吧,情节严重,则应对丙撤销缓刑
D.丁系特殊领域专家,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
·101·
齐贤教育
zW Ebyca I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徒刑8年。丁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 
表现,无再犯危险。1年后,因国家科研需要,经
最高法院核准,可假释丁
【考点】刑罚的适用
【解析】A选项错误,当选。本题涉及刑法从
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
(1)行为时法(旧法);甲的前罪(1998年
间谍罪)和后罪(2010年参加恐怖组织罪)都发
生在《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生
效)之前。根据当时的《刑法》第66条,特别累
犯仅限于前后罪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2)审判时法(新法):《刑法修正案(八)》
将特别累犯的范围扩大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
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3)适用规则:新法对累犯的成立范围规定
得更宽,对被告人更不利。因此,对甲的行为应
适用行为时的旧法进行判断。甲的前罪是危害国
家安全犯罪(间谍罪),后罪是恐怖活动犯罪,根
据旧法不属同一类罪,故不构成特别累犯。同时,
后罪发生在前罪刑满释放(约2002年)8年之后,
已超过5年,也不构成一般累犯。
B选项错误,当选。根据《刑法》第72条,
适用缓刑的核心条件之一是“被判处拘役、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乙被合并执行的有期
徒刑为2年6个月,在3年以下,符合缓刑的刑期
条件。法律明确规定不得适用缓刑的只有两类人:
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乙不属于这两类人,
因此,只要他同时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
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
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其他条件,就可以对其
宣告缓刑。
C选项正确,不当选。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
止令具有法律强制力。根据《刑法》第77条第2
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违反人民法院
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
执行原判刑罚。丙经常进入网吧,属于故意且情
节严重的违规行为,应当被撤销缓刑。
D选项正确,不当选。假释一般要求执行原
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本例中为4年)。但《刑
法》第81条第1款规定了例外程序:“如果有特
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
行刑期的限制。”这里的“特殊情况”主要指涉及
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科研等重大利益的需要。
 丁作为特殊领域专家,因国家科研需要而被提前
假释,符合此项特殊规定。
【答案】AB
3.【2010-2-8(单选)】关于累犯,下列
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
A.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
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
起五年之内又犯罪。甲成立累犯
B.甲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假释出狱,考验
期为剩余的二年刑期。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
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甲成立累犯
C.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五年徒刑期满,六年
后又犯故意杀人罪。甲成立累犯
D. 对累犯可以从重处罚
【考点】累犯
【解析】A选项,累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之
日起的五年内,所谓“执行完毕”指的是主刑执
行完毕之日,而不是附加刑执行完毕。因此,A
选项错误。
B选项,假释考验期满视为原判刑罚执行完
毕,既然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则执行完毕之
日起的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
以上刑罚之罪)的,可以成立累犯。因此,B选
项正确。
C选项,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五年徒刑期满,
六年后又犯杀人罪,前后两罪间隔六年,不满足
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后罪是故意杀人罪,不满
足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因此,甲不成立累犯。
因此,C选项错误。
D选项,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是“可
以”,而是“应当”。因此,D选项错误。
【答案】B
第二节 自首、立功、坦白
1.【2025 金题(多选)】甲涉嫌串通投标
罪,公安机关传唤其到案,甲请求等儿子高考结
束再去,但公安机关仍在当天中午将其拘留。甲
到案后,在侦查人员讯问时,不仅如实供述了自
己向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乙行贿100 万元的事实,
还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乙因重大工作
失误造成国有企业严重损失的情况(此情况乙自
己此前也未向单位报告)。乙归案后,承认了自己
·102·
第二编 刑罚论·第二章 量刑(刑罚的裁量)
因失误造成国有企业严重损失,并供认收受甲贿
赂100万元。案发后查明,甲行贿数额确为100万
元,乙收贿数额确为10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
说法正确的有( )
A.乙构成立功
B.甲构成准自首
C.甲就串通投标罪成立坦白
D.甲揭发乙造成国有企业严重损失的行为构
成立功
【考点】准自首,立功,坦白
【解析】A选项,《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
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
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
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甲揭发乙犯有国有企业
单位人员失职罪,乙归案后承认该事实,甲可以
构成立功。而乙供述的基本上是公安机关已经掌
握的罪行,难以认定为立功。因此,A选项错误。
B选项,首先,《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
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
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甲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公
安机关拘留,如实供述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行贿
罪,构成准自首。B选项正确。
C选项正确。甲因串通投标罪被拘留后,如
实供述该罪事实,符合坦白。
D选项,甲主动供述乙的失职行为(国有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该罪行司法机
关尚未掌握,且与甲的行贿罪无必然关联,属于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
【法条链接】《刑法》第168条【国有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
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
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
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
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
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
处罚。
【答案】BCD
2.【2023金题(多选)】关于立功,下列选
项正确的是?( )
A.赌博犯孙某揭发:马某曾在斗殴中打死一
人。经查,马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孙某的行
为不构成立功
B.毒贩钱某揭发:警察付某经常给自己通风
报信,付某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钱某
的行为不构成立功
C.走私犯李某揭发:邻居秦某三年前曾将自
己打成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的行为不构
成立功
D.抢劫犯赵某揭发:朋友刘某明知赵某犯抢
劫罪之后,仍为其提供住处,刘某构成窝藏罪。
赵某构成立功
【考点】立功
【解析】A选项正确。成立立功,要求揭发的
是他人的“犯罪行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
公民的合法权利,属于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既然
马某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就不是犯罪行为。
因此,孙某揭发的内容在法律上不成立犯罪,其
行为自然不构成立功。
B选项错误。警察付某利用职权为钱某通风
报信,其行为独立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渎职犯罪)。钱某是付某渎职犯罪的对象,而非
共犯。二人之间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因此,
钱某揭发付某的犯罪行为,完全符合“揭发他人
犯罪行为”的条件,应当构成立功。
C选项错误。法律并未限定揭发的犯罪行为
必须与本人无关。秦某将李某打成轻伤,客观上
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行为。李某作为被害人,揭
发秦某对自己实施的犯罪,同样属于“揭发他人
犯罪行为”。这并不因为李某是被害人而改变秦某
行为的犯罪性质,因此李某构成立功。
D选项正确。刘某在赵某抢劫犯罪完成后,
为其提供住处,这一行为独立构成窝藏罪。赵某
是刘某窝藏行为的对象,二人对于之前的抢劫罪
没有共犯关系,对于窝藏罪,赵某是被帮助的对
象,也不构成共犯。因此,赵某揭发刘某的窝藏
罪行,属于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构成立功。
【小结】在法律评价体系中,立功制度的适用
侧重于行为的客观法律效果,而非行为人的主观
动机。即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线索、揭发
·103·
齐贤教育
Ga ioae 1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他人的初始动机源于私人恩怨或其他非善意目的,
只要该行为在客观上符合法定立功要件——即有
效协助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其他犯罪案件或抓获其
他犯罪嫌疑人,就应当依法认定为立功。
【答案】AD
3.【2023金题(多选)】关于立功,下列说
法正确的是?( )
A.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利用网络教唆陈某
贩卖毒品,然后向公安机关提供陈某藏匿地址,
将陈某抓获。张某成立立功
B.李某在服刑期间,其家人在监狱外购买他
人发明,并以李某名义申请专利且李某获得了该
项发明专利。李某不成立立功
C.王某因行贿罪被抓,其交代了刘某向他索
贿的事实。对于王某应同时适用坦白与立功
D.钱某贩卖毒品后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售
卖500克毒品的事实,并揭发了从上家周某购买
毒品的事实。对于钱某应同时适用自首与立功
【考点】立功
【解析】A选项错误。张某的行为属于“自设
立功”。他先教唆陈某犯罪,创造了同案犯,再向
司法机关提供该同案犯的藏匿信息。根据相关司
法解释,犯罪分子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的同
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
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因为张某并未提供超出其共同犯罪活动范围的新
信息,其行为本质是交代自己犯罪的衍生事实,
而非揭发独立的他人犯罪。这既不符合立功的立
法精神,也违背了禁止滥用司法资源的原则。
B选项正确。成立立功(特别是重大立功)中
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必须是由犯罪
分子本人在服刑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的。李某的
发明专利是其家人购买并冒名顶替的成果,李某本
人并未做出任何创造性贡献。因此,这完全不符合
立功的成立条件。如果允许此种行为成立立功,将
严重破坏司法公正和立功制度的严肃性。
C选项错误。此情形属于一个供述行为同时
触犯两个量刑情节。行贿与受贿是对合犯,王某
要如实供述自己的行贿罪行(成立坦白),必然需
要供述受贿方刘某的身份和犯罪事实。这个单一
的供述行为,既是坦白自己罪行的组成部分,在
形式上也是揭发他人犯罪。根据刑法理论,对于
这种竞合情形,应择一认定,选择对被告人最有
利的一个情节适用,而不能同时适用坦白和立功
进行双重从宽评价。
注:如果如实供述的内容,既是自首或坦白
的表现,也是立功表现,则只能择一认定,选择
最有利于行为人的量刑情节。例如,甲向国家工
作人员乙行贿后,主动投案,向办案机关交待了
自己向乙行贿和乙收受自己提供的贿赂的事实。
此时,一个如实供述行为同时符合了自首(或坦
白)与立功的条件,只能认定其中一个最有利于
行为人的情节。如果认定为自首对行为人最有利,
就认定为自首;如果认定为立功对行为人最有利,
就认定为立功。①
D选项正确。此情形与C选项的关键区别在
于,钱某的供述内容可以且应当被拆分为两个独
立的部分:
(1)供述本人罪行:交代自己“售卖500克
毒品”的事实,这完整地构成了贩卖毒品罪的犯
罪事实,成立自首。
(2)揭发他人罪行:揭发“从上家周某购买
毒品”,这指出了其上家周某的贩卖毒品罪行。这
一信息超出了“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的必要
范围。供述自己犯罪的源头,并非构成贩卖毒品
罪本身的必要条件。因此,这一揭发行为独立构
成了立功。
由于是两个可以分离的行为分别符合两个制
度的要件,故应同时适用自首与立功。
注:首先,自首与坦白中的如实供述,只要
求是对自己所犯罪行的如实供述。换言之,供述
的内容只要经查证属实就能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
的,就属于如实供述。倘若如实供述的内容,超
出了自首或者坦白的要求,另构成立功,则应同
时认定为自首(或坦白)与立功。例如,A持有
数量较大的毒品,但没有证据证明A具有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故意与行为,司法机关
只能认定A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A
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持有毒品的时间、数量、
品种,并说明毒品是从他人那里购买的,即使没
有说明贩卖者为B,也应认为A如实供述了自己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如果A
向司法机关说明自己所持毒品是从B处购买,因
—
·104·
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上)》(第6版),法律
出版社2021年版,第742页。
第二编 刑罚论·第二章 量刑(刑罚的裁量)
而揭发了B贩卖毒品事实的,则超出了“如实供
述自己的罪行”(非法持有毒品)的范围,宜另认
定为立功。①
【答案】BD
4.【2021金题(单选)】关于自首的认定,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乙构成共同犯罪,公安机关打电话通
知甲到公安局。甲到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自己
的犯罪情况,但是并未如实供述同案犯乙的相关
情况。甲不构成自首
B.元宝明知其保管的物品为易燃、易爆危险
物品,仍然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将其储存于仓库,
造成爆炸。后元宝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上述全部
事实,但是辩称自己没有过失。元宝不构成自首
C.小孟交通肇事,将小芹撞倒在地后,立即
去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小
孟的投案自首导致小芹因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小孟不构成自首
D.丙、丁二人共同犯罪,丁被抓获。丙害怕
丁将其供出(实际上丁确实向派出所将同案犯丙
供出,派出所已掌握丙的犯罪事实),早晚得被
抓。于是,丙便前往派出所投案,如实交代了犯
罪事实。丙不成立自首
【考点】自首的认定
【解析】A选项正确。在共同犯罪中,“如实
供述自己的罪行”不仅要求供述自己直接实施的
行为,还必须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如果隐瞒同案
犯的基本情况,实质上就是没有彻底交代共同犯
罪的全貌,企图为司法机关追究同案犯的责任设
置障碍。这不符合自首“节约司法资源、有效追
诉犯罪”的立法本意。因此,甲的行为不满足
“如实供述”的要件,不成立自首。
B选项错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指的是
如实交代主要的犯罪事实(即“干了什么”),
而非要求行为人必须完全认同司法机关对其行为
的法律定性(即“这是什么性质”)。元宝已经
供认了其明知是危险品却不采取安全措施并导致
爆炸的关键事实,这足以认定其满足了“如实供 
述”的要求。其关于自己“没有过失”的辩解,
是对行为性质的法律辩护,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C选项错误。自首制度评价的是行为人犯罪
后的态度和行为,其核心是“投案”和“供述”。
小孟实施了两个行为:一是未履行救助义务(可 
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二是投案自首。这两
个行为在法律上应分别评价。其不作为行为不能
成为否定其后续“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这
两个行为的性质。因此,小孟成立自首,但其犯
罪后果严重,会在定罪量刑时有所体现。
D选项错误。自首中的“自动投案”,强调的
是投案行为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只要行为人是在
尚未归案(即未被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
基于本人意志主动投案,即符合条件。至于其投
案的动机(无论是真心悔罪还是出于恐惧),以及
司法机关是否已经掌握其犯罪事实,均不影响
“自动投案”的成立。丙在公安机关采取行动前主
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完全符合自首的全部要件,
成立自首。
【答案】A
5.【2017-2-9(单选)】关于自首,下列
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与警察对峙,经警
察劝说放弃了犯罪。甲是在“犯罪过程中”而不
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不符合自首条件
B.乙交通肇事后留在现场救助伤员,并报告
交管部门发生了事故。交警到达现场询问时,乙
否认了自己的行为。乙不成立自首
C. 丙故意杀人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客观罪
行,司法机关根据其交代认定其主观罪过为故意,
丙辩称其为过失。丙不成立自首
D.丁犯罪后,仅因形迹可疑而被盘问、教
育,便交代了自己所犯罪行,但拒不交代真实身
份。丁不属于如实供述,不成立自首
【考点】自首
【解析】A选项错误。该选项错误地理解了
“犯罪以后”的时间点。绑架罪属于行为犯,一旦
以实力控制人质,犯罪即已既遂。甲在与警察对
峙时,绑架罪已经完成。其后的放弃行为发生在
犯罪既遂之后。因此,他经劝说放下武器,属于
在“犯罪以后”自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
下,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若能再如实供述,
即可成立自首。
B选项正确。乙的行为可以拆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动投案);肇事后留在现场救助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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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上)》(第6版),法律
 出版社2021年版,第742页。
齐贤教育
qn Gucaho I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员并报警,此行为完全符合“自动投案”的特征。
第二阶段(如实供述):当交警到场询问时,
乙否认自己的行为,这直接违背了自首的第二个
核心要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自首的两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乙的行为满足
了自动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因此不成立自首。
C选项错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指的是
如实交代主要的犯罪事实(即客观行为、结果
等),并不要求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如 
故意或过失)做出完全准确的评价。丙已经供认
了杀人的客观行为,司法机关可根据证据独立判
断其主观罪过。丙对主观心态的辩解属于行使辩
护权,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D选项错误。根据司法解释,在这种情况下
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关于 
身份信息,司法解释规定,如果拒不交代的身份
信息(如真实姓名、住址)不影响对其定罪量刑
的,仍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只有当
隐瞒身份会直接影响定罪(如是否构成累犯)或
量刑(如是否未成年人)时,才不认定为如实供
述。因此,该选项的结论过于绝对,是错误的。
【答案】B
6.【2015-2-11(单选)】下列哪一选项成
立自首?( )
A.甲挪用公款后主动向单位领导承认了全部
犯罪事实,并请求单位领导不要将自己移送司法
机关
B.乙涉嫌贪污被监察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
将该笔公款分给了国有单位职工,辩称其行为不
是贪污
C.丙参与共同盗窃后,主动投案并供述其参
与盗窃的具体情况。后查明,系因分赃太少、得
知举报有奖才投案
D. 丁因纠纷致程某轻伤后,报警说自己伤人
了。报警后见程某举拳冲过来,丁以暴力致其死
亡,并逃离现场
【考点】自首
【解析】A选项不成立自首。自首要求行为人
“自动投案”,即自愿将自身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
之下,接受审查和裁判。甲虽然向单位领导承认
了犯罪事实,但其明确请求“不要移送司法机
关”,这清晰地表明了他不愿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
和裁判。其行为仅停留在向单位坦白,并未完成
法律意义上的“自动投案”,因此不成立自首。
B选项不成立自首。自首的成立以“自动投
案”为前提。乙是在已被监察机关讯问时作出供
述,这意味着司法机关已经对他采取了调查措施,
他已丧失了“自动投案”的机会。此时的如实供
述,只能被评价为坦白,而非自首。至于其对行
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坦白情节的认定。
C选项成立自首。丙的行为完全符合自首的
两个法定要件:
(1)自动投案:在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采取
强制措施前,主动投案。
(2)如实供述:作为共同犯罪人,供述了自
己参与盗窃的具体情况。
法律评价自首,关注的是行为的客观事实,
而非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无论丙是出于真心悔罪、
恐惧,还是为了分赃不均的报复或获取奖金,只
要其行为在客观上满足了自首的构成要件,就成
立自首。
D选项不成立自首。丁的初始报警行为,可
以视为有投案的意愿。但是,自首要求行为人必
须最终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丁
在报警后,不仅没有等待司法处理,反而实施了
新的暴力犯罪(致人死亡)并逃离现场。这一后
续行为彻底否定了其先前的投案意思,表明其最
终选择了逃避司法追究。因此,其行为整体上不
满足“自动投案”的要求。
【答案】C
7.【2014-2-12(单选)】甲(民营企业销
售经理)因合同诈骗罪被捕。在侦查期间,甲主
动供述曾向国家工作人员乙行贿9万元,司法机
关遂对乙进行追诉。后查明,甲的行为属于单位
行贿,行贿数额尚未达到单位行贿罪的定罪标准。
甲的主动供述构成下列哪一量刑情节?( )
A.坦白
B.立功
C.自首
D.准自首
【考点】量刑情节
【解析】ACD这三项均不成立。甲供述的单
位行贿行为,因数额未达标,在法律上不构成犯
罪。因此,他供述的并非“自己的罪行”,而只是
一个一般违法行为。由于缺乏“供述罪行”这一
根本前提,甲的行为不构成坦白、自首或准自首
中的任何一种。
尽管甲供述的“自己行贿”不构成犯罪,但
·106·
第二编 刑罚论·第二章 量刑(刑罚的裁量)
其行为在客观上起到了揭发“他人(乙)受贿”
这一犯罪行为的效果,并且查证属实。因此,甲
的主动供述应当被评价为立功。B选项正确。
【答案】B
8.【2012-2-57(多选)】下列哪些选项不
构成立功?( )
A.甲是唯一知晓同案犯裴某手机号的人,其
主动供述裴某手机号,侦查机关据此采用技术侦
查手段将裴某抓获
B.乙因购买境外人士赵某的海洛因被抓获
后,按司法机关要求向赵某发短信“报平安”,并
表示还要购买毒品,赵某因此未离境,等待乙时
被抓获
C.丙被抓获后,通过律师转告其父想办法协
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丙父最终找到同案犯藏
匿地点,协助侦查机关将其抓获
D.丁被抓获后,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体
貌特征,同案犯由此被抓获
【考点】立功
【解析】A、D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5条
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
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
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
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
关抓捕同案犯。”因此,甲、丁不成立立功,A、
D选项当选。
B选项,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打电话、发
信息,将同案犯约至特定地点,属于“协助司法
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成立立功。因此,乙
成立立功,B选项不当选。
C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
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4条第3款规定;
“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
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
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因此,丙不成
立立功,C选项当选。
【答案】ACD
第三节 数罪井罚
1.【2025金题(多选)】关于数罪并罚下列
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因A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B罪被
判处拘役六个月,对甲要先执行有期徒刑1年再
执行拘役六个月
B.甲因A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B罪被
判处管制六个月,对甲要先执行有期徒刑1年再
执行管制六个月
C.甲因A罪被判处罚金3000元,因B罪被
判处罚金5000元,对甲要合并执行罚金8000元
D.甲因某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
又犯新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对甲应该将两罪刑
期合并再执行8年有期徒刑
【考点】数罪并罚
【解析】AB选项,《刑法》第69条第2款规
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
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
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
须执行。”A选项中的拘役不再执行,B选项中的
管制仍须执行。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C选项,《刑法》第69条第3款规定,数罪
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
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
行。罚金属于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
因此,C选项正确。
D选项,《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
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
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
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
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对甲应当将前罪
没有执行的刑罚(不满3年有期徒刑)和后罪所
判处的5年有期徒刑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不满8
年有期徒刑(在5年以上)。因此,D选项错误。
注:《刑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判决宣告
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
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
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
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
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
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答案】BC
2.【2021金题(多选)】关于数罪并罚,下
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
故未执行。后来又犯新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
·107·
齐贤教育
9和N nocATDw I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年且执行,在该罪的刑罚执行满2年的时候,司
法机关发现了其曾经已经判决故意伤害罪没有执
行。应该合并执行剩余3年的刑期
B.乙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执行
3个月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5个月,此时应将
拘役与有期徒刑合并。还应对乙执行有期徒刑7
个月
C.丙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执行
到第8个月时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
(故意伤害罪),执行到第9个月时,法院对该故
意伤害罪判处管制4个月。对丙在执行完毕有期
徒刑后,还应再执行管制4个月
D. 丁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在执行到第8个月的时候发现其在故意伤害罪判
决前还有漏罪(盗窃罪),在执行9个月时,法院
对该盗窃罪判处拘役5个月。对丁还应执行剩余2
个月有期徒刑
【考点】数罪并罚
【解析】A选项错误。甲属于“判决宣告以
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
罪”的情形,即再犯新罪,应当按照公式:原判
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新罪刑罚=还需要执行的
刑期。
正确计算:原判故意伤害罪2年-已执行0年
=剩余刑期2年。将此2年与新罪诈骗罪的3年,
依照限制加重原则,在总和刑期5年以下、两刑
中最高刑3年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例如4
年)。然后,再将诈骗罪已经执行的2年从新决定
的刑期(如4年)中扣除。因此,甲还需执行的
刑期在2年左右,而非简单的“剩余3年”。
B选项正确。乙属于“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
罪”(再犯新罪),应适用“先减后并”规则。
正确计算:前罪盗窃罪剩余刑期为10个月-3
个月=7个月有期徒刑。根据数罪并罚规则,有期
徒刑吸收拘役。因此,应将剩余的7个月有期徒
刑与新罪的5个月拘役合并,执行有期徒刑7
个月。
C选项正确。丙属于“发现漏罪”,应适用
“先并后减”规则。
正确计算:将前罪盗窃罪的有期徒刑11个月
与漏罪故意伤害罪的管制4个月,依照并科原则
(有期徒刑与管制互不吸收,需分别执行)进行并
罚。决定执行的刑罚为:有期徒刑11个月+管制4
个月。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9个月有期徒刑。
所以,丙还需执行剩余的有期徒刑2个月,待有
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管制4个月。
D选项正确。丁属于“发现漏罪”,应适用
“先并后减”规则。
正确计算:将前罪故意伤害罪的有期徒刑11
个月与漏罪盗窃罪的拘役5个月,依照吸收原则
(有期徒刑吸收拘役)进行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为有期徒刑11个月。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9个
月。因此,丁还需执行剩余的有期徒刑2个月。
【答案】BCD
3.【2017-2-55(多选)】关于数罪并罚,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另一罪
被判处拘役6个月。对甲只需执行有期徒刑
B.乙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另一罪
被判处管制1年。对乙应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
继续执行管制
C.丙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执行4年
后发现应被判处拘役的漏罪。数罪并罚后,对丙
只需再执行尚未执行的2年有期徒刑
D.丁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执行4年
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犯应被判处1年管制
的新罪。对丁再执行2年有期徒刑后,执行1年
管制
【考点】数罪并罚
【解析】本题的核心考点是《刑法》第69条
规定的,当一人犯数罪被判处不同主刑时,应如
何并罚。解题关键在于以下三条核心规则:
(1)有期徒刑+拘役→吸收原则(只执行有
期徒刑)
(2)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科原则(有期
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管制)
(3)管制+管制→限制加重原则(总和刑期
以下,最高刑以上,最高不超过3年)
A选项正确。根据《刑法》第69条第2款明
确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
有期徒刑。”这是典型的吸收原则,即重刑(有期
徒刑)吸收轻刑(拘役)。因此,对甲只需执行有
期徒刑,拘役不再执行。
B选项正确。根据《刑法》第69条第2款明
确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的,
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这是
·108·
第二编 刑罚论·第二章 量刑(刑罚的裁量)
典型的并科原则(或称“相加原则”)。有期徒
刑与管制是性质不同的刑种,互不替代,必须先
后执行。
C选项正确。将前罪剩余的有期徒刑2年与
漏罪的拘役并罚,根据吸收原则,决定执行的刑 
罚就是有期徒刑2年。因此,对丙只需再执行这2
年有期徒刑。
D选项正确。本案较为复杂,涉及“假释考
验期内犯新罪”的处理。
(1)撤销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
当撤销假释。
(2)数罪并罚:将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有期徒刑6年-已执行4年=2年)与新罪所判处
的刑罚(管制1年),依照数罪并罚规则进行
处理。
(3)确定规则:前罪剩余刑期为有期徒刑2
年,新罪被判管制1年。根据规则,有期徒刑与
管制并科。
(4)应用计算:对丁应当先执行2年有期徒
刑,待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1年管制。
【答案】ABCD
注:《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
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
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
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
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
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
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
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
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
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
分别执行。
4.【2016-2-55(多选)】判决宣告以前一
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1)和(2)的,执行
(3);数罪中所判处的(4),仍须执行。将下列哪
些选项内容填入以上相应括号内是正确的?( )
A.(1)死刑(2)有期徒刑(3)死刑(4)
罚金
B.(1)无期徒刑(2)拘役(3)无期徒刑 
 (4)没收财产
C.(1)有期徒刑(2)拘役(3)有期徒刑
(4)附加刑
D.(1)拘役(2)管制(3)拘役(4)剥夺
 政治权利
【考点】吸收原则,并科原则
【解析】A项正确:(1)死刑(2)有期徒刑
(3)死刑(4)罚金
(1)死刑与(2)有期徒刑:根据吸收原则,
死刑吸收有期徒刑。
(3)死刑:因此,执行死刑。
(4)罚金:根据并科原则,主刑与附加刑并
科,罚金仍须执行。
B项正确:(1)无期徒刑(2)拘役(3)无
期徒刑(4)没收财产
(1)无期徒刑与(2)拘役:根据吸收原则,
无期徒刑吸收拘役。
(3)无期徒刑:因此,执行无期徒刑。
(4)没收财产:根据并科原则,主刑与附加
刑并科,没收财产仍须执行。
C项正确:(1)有期徒刑(2)拘役(3)有
期徒刑(4)附加刑
(1)有期徒刑与(2)拘役:根据《刑法》
第69条第2款,有期徒刑吸收拘役。
(3)有期徒刑:因此,执行有期徒刑。
(4)附加刑:这是一个概括性表述。根据
《刑法》第69条第3款,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
附加刑仍须执行。此处的“附加刑”可以涵盖罚
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所有附加刑种类。
D项错误:(1)拘役(2)管制(3)拘役
(4)剥夺政治权利
,
(1)拘役与(2)管制:根据《刑法》第69
条第2款,拘役和管制不适用吸收原则,而适用
并科原则。正确的执行方式是“拘役执行完毕后,
管制仍须执行”。
(3)拘役:因此,括号(3)只填“拘役”
是错误的,它遗漏了必须继续执行的管制。
虽然(4)的表述本身正确(剥夺政治权利作
为附加刑仍须执行),但由于前半部分存在根本性
错误,整个选项是错误的。
【答案】ABC
5.【2012-2-12(单选)】甲因走私武器被
 判处15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5年;因组织
·109,
齐贤教育
n UCMOW I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他人偷越国境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
财产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因骗取出口退 
税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关 
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刑法》规定? 
( )
A.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35年,没收财产25
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
B.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0年,罚金25万元,
剥夺政治权利8年
C.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5年,没收财产5万
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6年
D.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3年,没收财产5万
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
【考点】数罪并罚
【解析】第一步:拆分罪名与刑罚
罪一(走私武器):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
权利5年
罪二(组织偷越国境):有期徒刑14年+没收
财产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
罪三(骗取出口退税):有期徒刑10年+罚金
20万元
第二步:主刑(有期徒刑)的并罚
(1)总和刑期:15年+14年+10年=39年
(2)数刑中最高刑期:15年
(3)量刑幅度:根据《刑法》第69条,总和
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因此,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应在15年以上,
25年以下。
(4)选项分析:
①A.35年→错误,超过25年上限。
②B. 20年→在幅度内,但需结合附加刑
判断。
③C. 25年→在幅度内,但需结合附加刑
判断。
④D. 23年→在幅度内,但需结合附加刑
判断。
第三步:附加刑的并罚
(1)剥夺政治权利(种类相同):
罪一:5年;罪二:3年。
合并执行:5年+3年=8年。
(2)财产刑(种类不同):
罪二:没收财产5万元;罪三:罚金20
万元。
分别执行:根据《刑法》第69条第3款,附
加刑种类不同的,应分别执行。因此,没收财产5
万元和罚金20万元都必须执行,不能相互替代或
只执行一个。
第四步:综合判断各选项
A选项:主刑35年错误,直接排除。
B选项:主刑20年正确,剥夺政治权利8年
正确。但财产刑只写了“罚金25万元”,这错误
地将“没收财产”替换或合并人了“罚金”。
错误。
C选项:主刑25年正确。财产刑列明了“没
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正确。但剥夺政
治权利为6年,与计算出的8年不符。错误。
D选项:主刑23年正确。财产刑列明了“没
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正确。剥夺政治
权利8年正确。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D
6.【2011-2-57(多选)】关于数罪并罚,
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刑法》规定的?( )
A.甲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抢劫罪、盗窃罪与贩
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13年、8年、15年有期徒
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
B.乙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3年、6
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
在执行5年后,发现乙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贩卖
毒品罪,应当判处15年有期徒刑。法院数罪并罚
决定应当执行19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
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
C.丙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3年、8
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
在执行5年后,丙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15年
有期徒刑。法院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决定应当
判处16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算在
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
D.丁在判决宣告前犯有3罪,被分别并处罚
金3万元、7万元和没收全部财产。法院不仅要合
并执行罚金10万元,而且要没收全部财产
【考点】数罪并罚
【解析】A项中,甲的三个罪的总和刑期为36
年,在35年以上,所以数罪并罚时,应在25年以
下、在数罪中最高刑期(也即15年)以上,酌情
决定执行的刑期。法院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
符合规定。所以,A项说法正确。
·110·
第二编 刑罚论·第二章 量刑(刑罚的裁量)
B项中,发现乙的漏罪,应先并后减。先并,
应当将之前已经决定执行的18年与漏罪的15年
来并,具体而言,就是在18年以上20年(由于
18+15=33,不满35年)以下,选择决定执行的
刑期。本项中法院选择19年,符合规定。后减,
就是将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
之内。因此,B项说法正确。
C项中,丙又犯新罪,应先减后并。先减,
就是用之前已经决定执行的18年减去已经实际执
行的5年,等于13年。后并,就是用13年与新罪
的15年来并,具体而言,就是在15年以上20年
(由于13+15=28,不满35年)以下,选择决定执
行的刑期。本项中法院选择16年,符合规定。由
于已减过已经执行的刑期,所以已经执行的刑期
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C项说法正确。
D项中,丁被分别并处罚金3万元、7万元,
对此应合并执行10万元。《刑法》第69条第3款
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
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
同的,分别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是种类不同的
附加刑,应分别执行。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答案】ABCD
第四节 缓 刑
1.【2022金题(多选)】甲因为持有毒品被
羁押30天,后判二缓三,缓刑期间因醉酒驾驶被
抓,被抓后主动供述自己在缓刑考验期内为吸毒
而持有毒品。法院经过审理对甲的非法持有毒品
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危险驾驶罪判处六个月拘
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属于毒品犯罪再犯
B.甲主动供述自己还持有毒品属于自首
C.应当撤销甲的缓刑
D.甲的刑期有期徒刑和拘役不吸收执行
【考点】缓刑
【解析】A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
会议纪要的观点,毒品再犯是一种特殊规定,其
成立条件比一般累犯更为宽松。只要因走私、贩
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无
论刑罚是否执行完毕,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间又
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毒品犯罪的,均
认定为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甲在缓刑考验
期内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完全符合这一规定。
B选项错误。司法解释规定,“被采取强制措
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
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
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
首论。”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
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
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
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
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本案事实梳理:(1)判决确定的罪行:甲曾
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缓刑。
(2)已掌握的罪行:甲因危险驾驶罪被抓获,
司法机关此时掌握的是此罪。
(3)供述的罪行:甲主动供述了在缓刑考验
期内为吸毒而非法持有毒品的罪行。
甲因危险驾驶罪被抓获,处于被采取强制措
施的状态。他此后供述的非法持有毒品罪,与司
法机关已掌握的(危险驾驶)罪行属不同种罪行,
但与他前罪(已判决的缓刑之罪)属于同种罪行
(均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司法解释,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
掌握的罪行,与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
不认定为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甲
的行为不构成自首。
C选项正确。根据《刑法》第77条第1款,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
的,应当撤销缓刑。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危险驾
驶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属于明确的新罪,因此
必须撤销其之前的缓刑。
D选项错误。甲的新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毒品罪)和拘役(危险驾驶罪)。根据
《刑法》第69条第2款的明确规定:“数罪中有判
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这采用的
是吸收原则,即重刑(有期徒刑)吸收轻刑(拘
役),拘役不再执行。因此,选项表述“不吸收执
行”是错误的。
【答案】AC
2.【2017-2-56(多选)】关于缓刑的适用,
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甲犯抢劫罪,所适用的是“三年以上十年
·111·
齐贤教育
即s isyEeW I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
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故对甲不得 
判处缓刑
B.乙犯故意伤害罪与代替考试罪,分别被判
处6个月拘役与1年管制。由于管制不适用缓刑,
对乙所判处的拘役也不得适用缓刑
C. 丙犯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被单处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完毕后又犯帮助恐怖活动罪,被
判处拘役6个月。对丙不得宣告缓刑
D.丁17周岁时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
年,刑满释放后的第4年又犯盗窃罪,应当判处
有期徒刑2年。对丁不得适用缓刑
【考点】缓刑
【解析】A选项错误,当选。根据《刑法》第
99条,“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因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3年本数。虽然
抢劫罪的法定刑幅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但如果法院根据甲的具体犯罪情节,最终
在法定刑下限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那么甲就满
足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积极条件。
只要其同时满足其他缓刑条件(有悔罪表现、没
有再犯罪危险等),就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该选项
的结论过于绝对。
B选项错误,当选。缓刑的适用是针对每一
个宣告刑进行独立判断的。乙所犯的两罪是独立
的,法院分别判处了拘役和管制。对于被判处拘
役的故意伤害罪,只要符合缓刑的其他条件,可
以独立地宣告缓刑。对于被判处管制的代替考试
罪,由于法律未规定管制可以适用缓刑,故不能
宣告。两者互不影响。该选项错误地将管制的不
可缓刑性连带到了拘役上。
C选项正确,不当选。丙的前罪“为境外非
法提供情报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后罪“帮
助恐怖活动罪”是恐怖活动犯罪。根据《刑法》
第66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
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
毕以后,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
犯论处。因此,丙构成特别累犯。根据《刑法》
第74条,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D选项错误,当选。丁在犯前罪(抢劫罪)
时年仅17周岁,属于“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因此,即使他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5年内再犯应
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也不构成一般累
犯。既然丁不构成累犯,而他所犯新罪(盗窃罪)
 被判处的有期徒刑2年又满足了缓刑的刑期条件,
那么只要他符合缓刑的其他条件,就可以对其宣
告缓刑。该选项“不得适用缓刑”的说法是错
误的。
【答案】ABD
3.【2015-2-59(多选)】关于缓刑的适用,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犯重婚罪和虐待罪,数罪并罚后也可能
适用缓刑
B.乙犯遗弃罪被判处管制1年,即使犯罪情
节轻微,也不能宣告缓刑
C.丙犯绑架罪但有立功情节,即使该罪的法
定最低刑为5年有期徒刑,也可能适用缓刑
D.丁17岁时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
年,23岁时又犯伪证罪,仍有可能适用缓刑
【考点】缓刑
【解析】A选项正确。缓刑适用于“被判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关注的是最终合
并执行的刑期,而非单个罪的刑期。重婚罪与虐
待罪均是轻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期完全
有可能在三年以下。只要最终合并执行的刑期符
合条件,并满足缓刑的其他实质要件,就可以宣
告缓刑。数罪并罚本身并不排斥缓刑的适用。
B选项正确。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缓刑
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管制并不在法定的可适用缓刑的刑种
范围内。因为管制本身就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
由,无需再用“缓刑”来考验其是否适宜在社会
上服刑。管制刑原本就不羁押,不存在也不需要
适用缓刑。
C选项正确。绑架罪的法定最低刑为5年有期
徒刑,这决定了在不考虑减轻处罚情节时,其宣
告刑不可能低于5年,因此无法适用缓刑。但是,
重大立功是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果丙的立功
表现符合“重大立功”标准,法院就可以在法定
最低刑(5年)以下判处刑罚。经过减轻处罚后,
其宣告刑完全可能成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时
若再满足缓刑的其他实质条件,就可能适用缓刑。
D选项正确。丁犯前罪(放火罪)时年仅17
岁,因此,即使他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
新罪,也不构成累犯。既然不构成累犯,而伪证
罪本身是轻罪,完全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112·
第二编 刑罚论·第二章 量刑(刑罚的裁量)
刑,那么只要丁满足缓刑的其他实质条件,就有 
可能对其宣告缓刑。
【答案】ABCD
4.【2013-2-11(单选)】被宣告____
的犯罪分子,在___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
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
销______,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
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
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关于三个空格的填充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
正确的?( )
A.均应填“假释”
B.均应填“缓刑”
C.既可均填“假释”,也可均填“缓刑”
D.既不能均填“假释”,也不能均填“缓刑”
【考点】刑罚的适用
【解析】题目描述的处理模式是:撤销之前的
判决→将前罪与后罪依照《刑法》第69条(判决
宣告前的数罪并罚规则)合并,决定最终执行的
刑罚。
(1)对于缓刑(《刑法》第77条)
①缓刑是暂不执行原判刑罚。
②当撤销缓刑时,意味着原判刑罚从未被执
行过。
③因此,法律明确规定,此时应将前罪的原
判刑罚与新罪或漏罪的刑罚,直接依照《刑法》
第69条(即判决宣告前的并罚规则)决定执行的
刑罚。这完全符合题干的描述。
(2)对于假释(《刑法》第86条)
①假释是刑罚已执行一部分后,附条件地提
前释放。
②当撤销假释时,犯罪分子已经执行了一部
分刑期。
③因此,法律对假释撤销后的并罚有专门
规定:
a.对于考验期内犯新罪,适用第71条“先减
后并”(将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与新罪刑罚合
并)。
b.对于考验期内发现漏罪,适用第70条“先
并后减”(将前罪原判刑罚与漏罪刑罚合并,再减
去已执行刑期)。
这两种情况均不直接适用《刑法》第69条。
因此,假释的处理模式与题干描述完全不符。
【答案】B
5.【2011-2-10(单选)】关于缓刑的适用,
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再犯
罪的,应当数罪并罚,且不得再次宣告缓刑
B.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时禁
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
特定的人
C.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不得适
用缓刑
D.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由公
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考点】缓刑
【解析】A选项,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一)
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
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
大不良影响。”考验期内再次犯罪充分暴露了行为
人的再犯罪危险,具有明显的再犯可能性,所以
不适用缓刑。因此,A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B选项,禁止令的规定适用于缓刑犯。对于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时禁止其从事特
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因此,B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C选项,《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因此,对于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C
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D选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社区
矫正,而社区矫正是由专门的社区矫正机关来组
织实施的。因此,D选项是错误的,当选。
【答案】D
·113·
第三章
行刑(刑罚的执行)
03
第一节 减 刑
1.【2017-2-11(单选)】在符合“执行期
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前提下,
关于减刑、假释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甲因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已服
刑10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对甲可以
假释
B. 乙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已服刑
5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对乙可优先适
用假释
C.丙犯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拒不交代贪
污款去向,一直未退赃。丙已服刑20年,确有悔
改表现,无再犯危险。对丙可假释
D.丁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已服刑
3年,一直未退赃。丁虽在服刑中有重大技术革
新,成绩突出,对其也不得减刑
【考点】减刑,假释
【解析】A选项错误。甲所犯的爆炸罪,属于
《刑法》第81条第2款明确列举的不得假释的八
种严重暴力性犯罪之一。并且,甲被判处了10年
以上有期徒刑。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就触发了
绝对的、禁止性的假释排除条款。无论甲服刑多
久、表现多好,法律都禁止对其适用假释。
B选项正确。乙所犯的行贿罪不属于法律禁
止假释的犯罪。他已服刑5年,超过了原判9年
刑期的二分之一,满足了假释的时间条件。同时,
题目假定他符合假释的实质条件(确有悔改表现,
无再犯危险)。在此前提下,假释与减刑都是激励
罪犯改造的制度。由于假释能让罪犯在监督下提
前回归社会,更有利于其再社会化,因此在两者
皆可的情况下,优先适用假释是司法实践中鼓励
的导向。该选项表述符合这一精神。
C选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
假释的司法解释,对于职务犯罪(如贪污罪)的
罪犯,适用假释有更严格的要求。“不积极退赃”
是明确列为可以认定其不满足“确有悔改表现”
的情形之一。丙“拒不交代赃款去向,一直未退
赃”,这表明其并未真正悔罪,也未能消除其犯罪
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因此,他并不符合“确有
悔改表现”这一假释的核心实质要件,即使服刑
时间再长,也不能假释。
D选项错误。首先,关于“不退赃即不认定
悔改表现”的特别规定仅适用于职务犯罪等特定
罪名①,丁所犯盗窃罪不在此列,故不能直接以此
否定其悔改表现;其次,丁的“重大技术革新”
独立构成了《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立
功表现”。根据该条文,一旦认定重大立功,无论
行为人是否具备悔改表现,法院都应当对其予以
减刑。此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未退赃的情节在
此不产生否决效力。因此,“对其也不得减刑”的
结论不能成立。
【答案】B
2.【2010-2-10(单选)】关于减刑,下列
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
B. 对一名服刑犯人的减刑不得超过三次,否
则有损原判决的权威性
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
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
D.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的减刑,
需要报请高级法院核准
【考点】减刑
【解析】A选项,减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
——
·114·
①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
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
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的,不
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
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
第二编 刑罚论·第三章 行刑(刑罚的执行)
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判
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死缓考验期满之后,减为无
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虽然实际上减轻了刑罚,
但是有特殊性,并不是《刑法》第78条所规定的
基本减刑制度。因为死缓不属于自由刑,且死缓
变成无期或有期徒刑,是刑种变更。即便认为死
缓犯可以减刑,A选项也遗漏了管制犯。因此,A
选项是错误的。
B选项,刑法没有限制减刑的次数,只要符
合减刑的条件,就可以多次减刑。因此,B选项
是错误的。
C选项,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
定》第8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
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
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
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
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
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
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实际执行刑
期超过15年是完全有可能的,C选项是正确的。
D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假
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一)、(二)项项
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罪犯的
减刑,由监狱或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书面意见,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部
门审核同意后,报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①①
所以,“核准”一词并不准确。因此,D的选项是是
错误的。
【答案】C
第二节 假 释
1.【2015-2-12(单选)】关于假释的撤撤
销,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新
罪的,应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
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严重重
违反假释监督管理规定,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才
被发现,也应撤销假释
C.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 
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同种罪未判决的,应撤销假释
D.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
子在判决宣告前有他罪未判决的,应撤销假释,
数罪并罚
【考点】假释
【解析】A选项正确,不当选。根据《刑法》
第86条第1款,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不论何
时发现,都应当撤销假释。并罚时,适用《刑法》
第71条的“先减后并”规则,即先将前罪未执行
完毕的刑罚减去,再与新罪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
B选项正确,不当选。根据《刑法》第86条
第3款,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
为(未构成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此规定的核心
在于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必须在考验期内。只要违
规行为发生在考验期内,即使是在考验期满后才被
发现,同样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剩余刑罚。
C选项正确,不当选。根据《刑法》第86条
第2款,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
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即
“漏罪”),应当撤销假释。此规定并未将“漏
罪”限定为不同种罪行,同种罪也包括在内。关
键在于发现漏罪的时间必须在假释考验期内。
D选项错误,当选。这是对“漏罪”处理规
则的典型误解。根据《刑法》第86条第2款,撤
销假释的前提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
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漏罪,则意味着犯
罪分子已经成功地度过了考验期,其假释被视为
已经执行完毕,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此时,只需
对新发现的漏罪单独进行审判和处罚,而不能再
撤销已经执行完毕的假释。
【答案】D
2.【2014-2-11(单选)】甲因在学校饭堂
投毒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甲认真遵
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关于甲
的假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可否假释,由检察机关决定
B.可否假释,由执行机关决定
C.服刑4年以上才可假释
D.不得假释
【考点】假释__
·115·
① 参见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第7版,第449
子 页以下。
齐贤教育
郭KsBEUCAni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解析】A选项错误。检察机关(人民检察
院)在假释程序中的角色是法律监督者。执行机
关将假释建议提交给法院后,检察院可以查阅材 
料并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对假释裁定进行监督,
但无权直接决定是否假释。
B选项错误。执行机关(如监狱)的角色是
提请者。它们负责考察罪犯的表现,对符合条件
者提出假释建议,并报请法院裁定。它们同样没
有最终决定权。
C选项正确。假释的适用有严格的刑期条件。
根据《刑法》第81条第1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方可适
用假释。甲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其刑期的二分
之一就是4年。因此,甲必须服刑满4年,才满
足了申请假释的最低刑期要求。至于4年后是否
一定能被假释,还需综合考察其是否“确有悔改
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实质条件。
D选项错误。《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了
不得假释的情形,其适用必须同时满足两个严格
条件:
(1)罪名条件:必须是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
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2)刑期条件:必须因上述犯罪被判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甲“在学校饭堂投毒罪”构成投放危险物质
罪,该罪属于法条列举的罪名之一,满足了罪名
条件。然而,甲被判处的是8年有期徒刑,并未
达到“十年以上”的刑期条件。因此,对甲不适
用“不得假释”的绝对禁止规定。只要他满足
“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以及“确有悔改表
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条件,仍然可以依法
获得假释。
【答案】C
3.【2013-2-57(多选)】关于减刑、假释
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对所有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认真
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
有立功表现的,均可减刑
B.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被
执行之日起计算
C.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符合“认真遵
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减刑要件,不能减刑
D.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假释考验期满
 后才发现的,不得撤销假释
【考点】减刑,假释
【解析】A选项,表述不对。减刑的适用对象
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如果单处附加刑(如罚金刑)就不
存在缩短刑期的问题,罚金刑虽然也可以减免缴
纳,但不属于减刑。因此,A选项错误。
B选项,根据《刑法》第80条,无期徒刑减
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因
此,B选项错误。
C选项,首先,《刑法》第77条第2款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
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
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
罚。”紧接着第78条第1款又规定,被判处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
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
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根据体系解释,
可以将《刑法》第77条第2款的“监督管理规定”
解释为第78条第1款的“监规”。所以被宣告缓刑
的犯罪分子,也可能符合“认真遵守监规(监督管
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的减刑要件。
其次,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18条规定:“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前款
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
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缩减后,拘役的缓
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
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所以,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可以减刑。因此,C选项是错误的。
D选项,根据《刑法》第86条,在假释考验
期限内犯“新罪”,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的,也
要撤销假释数罪并罚。但是,如果是“漏罪”,在
考验期满之后发现的,则不撤销假释,只追究漏
罪。因此D选项是错误的。
【答案】ABCD
·116·
第四章
04
刑罚消灭制度【时效】
1.【2025金题(多选)】2002年,甲捡了2 其重婚行为和不法婚姻状态一直在持续。根据
支手枪,并私藏。2012年,甲打伤了一人,造成《刑法》第89条规定,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
轻伤。2014年,甲开枪吓退了入室盗窃的乙。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诉期限。因此,追
2020年,甲的枪被别人偷走。2022年,发生一起 诉时效应当从牛某与乙的非法婚姻关系解除之日
枪杀案,2支手枪被找到。甲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追 起算。
诉时效从哪年开始起算?( )
A.2012年
B.2014年
C.2020年
D.2022年
【考点】追诉时效的认定
【解析】非法持有枪支罪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继
续犯,其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之中。
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行
为有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
起计算。本案中,甲的非法持有状态自2002年开
始,持续至2020年其枪支被盗、丧失实际控制之
时方告终了。因此,该罪的追诉时效应从2020年
起算。C选项正确。
【答案】C
B选项正确。法定最高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
刑的,追诉时效是15年,那么经过15年,如果没
有中断事由(再犯新罪)或延长适由(犯罪人逃
避侦查、审判或有关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
就不能再追诉。既然经过15年就不再追诉了,那
么经过20年,当然也不能再追诉。
C选项错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是状态犯,
而非继续犯。其犯罪行为在收买行为完成时即告
终结,此后是不法状态的持续(对妇女人身权利
的侵害状态)。根据《刑法》规定,状态犯的追诉
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即从收买行为完成之日
起算。被拐卖妇女被解救之日,只是不法状态的
结束,并非犯罪行为的终了。
2.【2023金题(多选)】关于追诉时效,下
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牛某与甲登记结婚后,又与乙登记结婚。
因为重婚罪属于继续犯,所以追诉期限从牛某与
乙解除婚姻之日才开始计算
B.温某触犯某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法定最
高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没有追诉时效的
延长或中断事由,那么经过20年,就不能再追诉
C.甲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收买被拐卖的妇女
罪的追诉期限从被拐卖妇女被解救之日起开始
计算
D.甲犯某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逃避侦
查。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日起,经过20年,则
不能再追诉
D选项错误。根据《刑法》第88条第1款规
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
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甲在公安机
关立案后逃避侦查,触发了追诉时效的无限期延
长。因此,无论经过20年还是更长时间,只要其
逃避侦查的状态存在,追诉时效就处于中止状态,
司法机关随时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答案】AB
【注意】追诉的期限
【考点】追诉时效的认定
【解析】A选项正确。继续犯(又称持续犯)
的特点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持续。重婚罪
正是典型的继续犯,从牛某与乙登记结婚开始,
不满5年
5年
5年以上不满10年
(含5年)
10年
法定最高刑
10年以上
(含10年)
15年
无期、死刑
20年
·117·
齐贤教育
*s LDUCT4 I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3.【2018金题(单选)】关于追诉期限的表
述,正确的有?( )
A.追诉期限为15年的共同犯罪案件,有的
犯罪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未被立案侦查的共犯人,
在追诉期满后可以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B.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在追诉期限内又犯新
罪的共犯人,其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
重新计算,其他未犯新罪的共犯人的追诉期限应
一并中断
C.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玩忽职
守,多年后才发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危害结果,其追诉期限应当自重大损失的结果发
生之日起计算
D.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故意
犯罪,经过15年后,司法机关认为犯罪分子罪行
严重,具有极大社会危险性的,应当立案追究其
刑事责任
【考点】追诉时效
【解析】A选项错误。在共同犯罪中,各共犯
人的追诉时效是独立计算的,彼此之间没有连带
关系。对于未被立案侦查的共犯人,其追诉时效
依然从犯罪之日起连续计算。如果在追诉期限
(15年)届满后,司法机关才想对他立案侦查,
那么因为追诉时效已经完成,依法就不能再追究
其刑事责任。不能因为同案犯被追究了,就“唤
醒”或“延长”对他的追诉权。
B选项错误。此选项前半句正确,后半句错
误。根据《刑法》第89条第2款,追诉时效的中
断(即重新计算)效力具有严格的个体性。“在追
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
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其本人又犯新罪
的犯罪分子。其他没有犯新罪的共犯人,其前罪
的追诉时效不受影响,仍按原定的起算点连续计
算,不会因为同案犯的新罪而中断。
C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一)》第6条“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
渎职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
算;有数个危害结果的,从最后一个危害结果发
生之日起计算。”
D选项错误。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
刑的犯罪,其追诉时效为15年。一旦经过15年
且没有发生时效中断或延长的事由,追诉权即绝
对消灭。法律没有为此类犯罪设置任何“认为罪
行严重即可追诉”的例外条款。这种例外仅存在
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中(经最
高检核准,20年后仍可追诉)。因此,该选项的表
述没有法律依据。
【答案】C
4.【2016-2-10(单选)】关于追诉时效,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
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危险驾驶罪的法
定刑为拘役,不能适用该规定计算危险驾驶罪的
追诉时效
B.在共同犯罪中,对主犯与从犯适用不同的
法定刑时,应分别计算各自的追诉时效,不得按
照主犯适用的法定刑计算从犯的追诉期限
C.追诉时效实际上属于刑事诉讼的内容,刑
事诉讼采取从新原则,故对刑法所规定的追诉时
效,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D.刘某故意杀人后逃往国外18年,在国外
因伪造私人印章(在我国不构成犯罪)被通缉时
潜回国内。4年后,其杀人案件被公安机关发现。
因追诉时效中断,应追诉刘某故意杀人的罪行
【考点】迫诉时效
【解析】A选项错误。拘役作为轻于有期徒刑
的刑种,其追诉时效应适用《刑法》第87条第一
档“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经过五年”的规定。因
此,法定最高刑为拘役的危险驾驶罪,其追诉时
效为5年。
B选项正确。追诉时效的计算核心是行为人
自身所犯罪行应适用的刑罚。在共同犯罪中,主
犯和从犯因其在犯罪中的作用不同,其刑事责任
和可能判处的刑罚也不同。因此,必须根据每个
共犯人自身行为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来独立判
断和计算其追诉时效期限。绝不能因为主犯的罪
行重、时效长,就连带性地延长从犯的追诉时效。
C选项错误。追诉时效制度规定在《刑法》
总则之中,它解决的是实体法上的问题—即国
家刑罚权在经过一定时间后是否消灭。因此,它
本质上是刑事实体法制度,必须严格遵守《刑法》
第12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D选项错误。根据《刑法》第89条第2款,
引起时效中断的“又犯罪”,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
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刘某在国外的行为,根据我
·118·
第二编 刑罚论·第四章 刑罚消灭制度【时效】
国刑法不构成犯罪,因此不能触发追诉时效的中 
断。其故意杀人罪的追诉时效仍应从犯罪之日起 
连续计算。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死刑)的追 
诉时效为20年。刘某在国外18年,回国后又过
了4年才被发现,总计22年,已超过20年的追诉
时效。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得再追诉。
【答案】B
5.【2015-2-60(多选)】关于追诉时效,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犯劫持航空器罪,即便经过30年,也
可能被追诉
B.乙于2013年1月10日挪用公款5万元用
于结婚,2013年7月10日归还。对乙的追诉期限
应从2013年1月10日起计算
C.丙于2000年故意轻伤李某,直到2008年
李某才报案,但公安机关未立案。2014年,丙因
他事被抓。不能追诉丙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D. 丁与王某共同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在合同
诈骗罪的追诉期届满前,王某单独实施抢夺罪。
对丁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应从王某犯抢夺罪
之日起计算
【考点】追诉时效
【解析】A选项,《刑法》第87条第(四) 
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 
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
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劫持航空器罪,有两个
量刑幅度,法定最高刑分别为无期徒刑和死刑,
可以适用该规定。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
B选项错误。挪用公款罪因用途不同,构成
要件也不同。乙将公款用于“结婚”(合法活
动),构成此罪需满足“数额较大”且“超过三
个月未还”的条件。乙在2013年1月10日挪用公
款时,犯罪尚未成立。直到2013年4月10日,公
款被挪用已满三个月仍未归还,此时犯罪才成立。
因此,追诉时效应从犯罪成立之日(2013年4月
10日)起算,而非从挪用行为发生之日起算。本
选项涉及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问题,此处可做简
单了解,分论部分将会深人学习。
C选项,根据《刑法》规定“被害人在追诉 
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
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 
制。”2000年丙故意轻伤李某,法定最高刑是3年 
有期徒刑,追诉时效是5年。李某到了2008年才 
报案,公安机关未立案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该
案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所以公安机关本来就不应
当立案,追诉时效不能延长。2014年丙因他事被
抓,不能追究丙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是正确的,
因为前罪已过追诉时效。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
D选项错误。根据《刑法》第89条第2款,
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导致前罪时效中断的效
力,仅适用于“又犯罪”的行为人本人,具有严
格的个体性。王某犯抢夺罪,只能导致王某本人
的合同诈骗罪追诉时效从犯抢夺罪之日起重新计
算。对于共犯丁而言,其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
不受王某新罪的影响,仍按原定起算点连续计算。
【答案】AC
注:《刑法》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
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
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6.【2014-2-56(多选)】1999年11月,
甲(17周岁)因邻里纠纷,将邻居杀害后逃往外
 地。2004年7月,甲诈骗他人5000元现金。2014
年8月,甲因扒窃3000元现金,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讯问阶段,甲主动供述了杀人、诈骗罪行。关
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甲
所犯三罪均在追诉期限内
B.对甲所犯的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与盗窃罪
应分别定罪量刑后,实行数罪并罚
C.甲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
成立自首,故对盗窃罪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甲审判时已满18周岁,虽可适用死刑,
但鉴于其有自首表现,不应判处死刑
【考点】追诉时效
【解析】A、B选项,前罪的追诉时效从犯后
罪之日起计算,甲所犯的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均
在追诉时效期间内。故意杀人罪的时效是20年,
首先是从1999年11月犯罪之日开始计算;其次,
到了2004年7月甲再犯新罪(诈骗)时,故意杀
人罪的时效又开始重新计算;最后,甲2014年8
 月又犯盗窃罪,故意杀人罪的追诉期限第二次中
 断,到2034年才可能届满。所以,甲所犯故意杀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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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罪显然在追诉期限内。
2004年诈骗5000元,法定最高刑是3年,追
诉时效是5年,因此到了2014年8月已过追诉时
效,不能追究甲所犯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所以当 
甲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只有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
在追诉期限内,诈骗罪已过追诉时效。因此,A 
选项是错误的。因前述原因,已经不能追究诈骗 
罪了,所以也不存在对诈骗罪的数罪并罚。因此,
B选项是错误的。
C选项,甲因盗窃罪被抓捕,如实交代司法
机关尚未掌握的杀人和诈骗罪行,对故意杀人罪
和诈骗罪可以成立自首,但是自首的法律效果不
及于被动归案的盗窃罪。因此,C选项是错误的。
D选项,根据《刑法》第49条第1款的规
 定,甲犯故意杀人罪时不满18周岁,不可以适用
死刑。D选项是错误的。因本题为选非题,故A、
B、C、D项均当选。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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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心情,影响成绩。
·120·
第三编刑法分论概述
绪 论
刑法分论概述
【2011-2-58(多选)】关于《刑法》分则条
文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即使没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
定,对于犯盗窃罪,为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
的行为,也要认定为抢劫罪
B. 即使没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的规定,对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也应认定为抢
劫罪
C.即使没有《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
的规定,对于盗窃信用卡并在ATM取款的行为,
也能认定为盗窃罪
D.即使没有《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
的规定,对于保险事故的鉴定人故意提供虚假的
证明文件为他人实施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也应
当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考点】注意规定,法律拟制
【解析】A选项错误。《刑法》第269条(转
化型抢劫)是典型的法律拟制。抢劫罪要求行为
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目的是为 
了强行劫取财物。而第269条中的暴力,目的是 
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非直 
接取财,如果没有该条文,对于“盗窃后为毁灭 
罪证而使用暴力”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和故意伤 
害罪(或妨害公务罪等)数罪并罚,而不能直接 
认定为抢劫罪。
B选项错误。《刑法》第267条第2款(携带
凶器抢夺以抢劫论)是典型的法律拟制。该条文
将仅仅“携带”凶器但并未显示、更未使用的抢
夺行为,拟制为抢劫罪。如果没有该条文,对于
“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由于并未满足抢劫罪的
暴力胁迫要件,应以抢夺罪从重处罚,而不能直
接认定为抢劫罪。
C选项正确。该规定属于注意规定。信用卡
代表的是卡内所含的财产权利,盗窃信用卡本身,
就相当于盗窃了等额的财产性利益,随后在ATM
机上的使用行为,是实现其非法占有目的的必要
手段,是盗窃行为的自然延续,并未诈骗任何人
(机器不能被骗),该条文只是为了明确和强调,
这种情形应按照盗窃罪论处,以免产生争议。即
使删除该条文,根据刑法基本原理,盗窃信用卡
并在ATM机使用的行为,本身就完全符合盗窃罪
的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论处。
D选项正确。该规定属于注意规定。根据共
同犯罪理论,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
的,成立共犯(帮助犯)。保险事故的鉴定人明知
他人欲实施保险诈骗,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这完全符合保险诈骗罪帮助犯的成立条件。即使
删除该条文,对该鉴定人的行为,也应依据《刑
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以保险诈骗罪的
共犯论处。因本题为选非题,故A、B选项当选。
【答案】AB
·121·
第一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01
1.【2025金题(单选)】关于危害公共安全
罪的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矿区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导致三人死
亡,甲系矿区实际控制人,但未参与日常管理,
甲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B.甲委托没有资质的公司储存易燃易爆的危
险品,虽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但并
未发生,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C.某公司安装电力设备,已经安装完成,但
并未交付使用,甲为泄私愤损毁了部分电力设备,
甲的行为不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处罚
D.甲盗窃了社会车辆通行道路上正在使用的
窖井盖,虽有导致车辆侧翻损毁的现实可能,因
窖井盖金额不大,甲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
【考点】危害公共安全罪
【解析】A选项,2015年12月14日最高法、
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三
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
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
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
事生产、作业的人员。甲虽未参与矿区日常管理,
但属于实际控制人,可以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
行为主体。因此,A选项错误。
B选项,《刑法》第134条之一规定:“在生
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
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
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
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
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 
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 
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 
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 
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 
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甲委托没有资质的公司储存易燃易爆的危险品,
属于“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
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等高度危险
的生产作业活动”,且具有现实危险,已完全符合
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故B选项错误。
C选项,2007年8月15日最高法《关于审理
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4条第1款规定:“本解释所称电力设
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
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
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
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某公司
安装的电力设备,已经安装完成,但并未交付使
用,对甲损毁部分电力设备的行为不应以破坏电
力设备罪处罚。因此,C选项正确。
D选项,2020年3月16日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
意见》提出,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
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
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
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
罪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
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甲盗窃了社会车辆通行
道路上正在使用的窖井盖,虽然窖井盖金额不大,
但有导致车辆侧翻损毁的现实可能,可以构成破
坏交通设施罪。因此,D选项错误。
【答案】C
2.【2024金题(多选)】刘某在乘公交期间
因玩手机坐过头,要求司机立即停车遭拒。刘某
称不停车那就同归于尽,突然抢夺司机方向盘,
导致公交车落水三人死亡。公交公司负责人员周
某向主管部门谎称只有一人死亡。下列选项中正
确的是?( )
 A.刘某抢夺方向盘导致公交落水的行为,构
·122·
第三编 刑法分论概述·第一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刘某的行为同时触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和以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如果仅以故意杀人罪评判刘某行为,则不
足以完整评价
D.周某虽然向主管部门谎称安全事故,但是
不构成谎报安全事故罪
【考点】危害公共安全罪
【解析】A选项,刘某抢夺方向盘导致公交落水
的行为,已经危害公共安全,且造成严重后果,构
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A选项正确。
B选项,《刑法》第133条之二第1款规定,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
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
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该款规定,
刘某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
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同时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因此,B选项正确。
C选项,首先,刘某抢夺司机方向盘,导致
公交车落水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符合故意杀人
罪的构成要件,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其次,从
刘某声称“不停车那就同归于尽”等情况看,刘
某主观上对他人死亡结果至少存在间接故意,可
以成立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仅认定为故意杀人
罪,则没有充分评价刘某危害公共安全且造成财
产损失(公交车落水)等法益侵害事实。因此,C
选项正确。
D选项,《刑法》第139条之一规定,在安全
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
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
的行为,造成贻误事故抢救的后果,并且情节严
重的,才成立犯罪。显然,如果发生了没有必要
抢救的安全事故(结果不可能加重或扩大),因为
缺乏本罪的结果要素,而不可能成立本罪。换言
之,只有在结果可能加重或者扩大的情况下,不
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的行为,才可能成立本罪。
例如,在安全事故已经导致5人死亡,此外并不
存在需要救助的被害人时,不报事故的行为不成
立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谎称只造成1人
死亡的,也不属于本罪的谎报行为。基于同样的
理由,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虽然负有报告职责的
人员没有报告,但是他人已经及时报告的,负有
报告职责的人员的不报告行为,不成立本罪(也
不成立本罪的未遂犯)。因为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的不报告行为,不可能贻误事故抢救。①
周某虽然向主管部门谎报安全事故,但是将3
人死亡谎报成1人死亡,并没有贻误事故抢救,
所以,周某不构成谎报安全事故罪。因此,D选
项正确。
【答案】ABCD
3.【2023金题(单选)】关于危害公共安全
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虽然实施放火行为,但没有对公共安全造
成危险的,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在未发生火灾时,只要实施了损坏消防栓
等防火工具的行为,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罪
C.在公共场所引爆炸药导致数人重伤,构成
爆炸罪和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
D.刑法特别规定了高空抛物罪,即便高空抛
物的行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也构成高空抛物罪
【考点】危害公共安全罪
【解析】A选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具体的危险犯。虽然实施放火行为,但没有对
公共安全造成危险的,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共安全罪。②因此,A选项正确。
B选项,在未发生火灾时,实施了损坏消防
栓等防火工具的行为,并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
具体危险,只具有抽象危险,难以构成以危险方
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能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因此,B选项错误。
注:有的司法机关由于误以为《刑法》第
114条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是刑
法分则第二章的兜底规定,没有遵循同类解释规
则,导致将危险性没有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
等程度相当的行为,认定为本罪。如将盗窃多个
消防栓铜芯的行为认定为本罪。对此应当确定的
123·
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下)》(第6版),法律
出版社2021年版,第941页。
② 采用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方
式,却又不能构成放火罪、爆炸罪、决水罪、投放危险物
质罪的行为,也不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下)》(第6版),法律出版社
2021年版,第892页】
齐贤教育
9B top(0 1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规则是:行为方法不是像放火、决水、爆炸等那 
样,一旦发生就无法立即控制结果的情形,不能 
成立本罪。例如,在没有发生火灾之际,损坏灭 
火用具的行为,并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或者说并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只具
有抽象危险。正因为如此,在没有发生火灾之际,
损坏灭火用具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
罪。即使在发生火灾之际,隐藏或者损坏灭火用 
具的行为所产生的公共危险,与放火并不相当,
一般也只是认定为其他犯罪。①
C选项,在公共场所引爆炸药导致数人重伤,
同时符合爆炸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可以
构成爆炸罪和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因此,C选
项正确。
注;我国刑法理论一直认为,凡是以放火、
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
故意杀人的,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只能认定
为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事实上,
以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故意杀人时,其行为不
仅符合放火、爆炸等罪的犯罪构成,而且符合故
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想象竞合。②
D选项,高空抛物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罪,而非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要求危害公共安全,
即便高空抛物的行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如果情
节严重,也可以构成高空抛物罪。因此,D选项
正确。
【答案】B
4.【2022金题(单选)】下列哪一情形构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A.甲在公交车上因为玩手机错过了下车时
间,与司机发生争吵,抢夺司机方向盘
B.乙从高空向下扔正在燃烧的蜂窝煤
C.丙为了杀害公交车司机戊,偷偷破坏了公
交车的刹车系统。次日,戊在驾驶该公交车满载
乘客营运时,因刹车失灵与前方车辆追尾,并导
致一名乘客死亡。
D.丁在公交车上跟司机发生口角,进而殴打
司机,导致公交车失控与对面的车辆相撞,造成
部分乘客轻伤
【考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解析】A选项不当选。甲的行为属于“抢夺
方向盘”,干扰公共交通。但《刑法》已为此类行
为设立了专门的“妨害安全驾驶罪”。题目中未描
述行为导致了车辆严重失控、倾覆或重大事故等
 极端危险后果。因此,在没有更严重情节的情况
下,应优先适用特别规定,认定为妨害安全驾驶
罪,而非重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选项不当选。乙从高空向下扔“正在燃烧
的蜂窝煤”,如果引起蔓延性危险,是燃烧引发
的火灾危险,应当认定为放火罪而不是以危险方
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没有引发火灾的危险,
则如同从高空向下扔一块砖头,只能成立高空抛
物罪(致人伤亡的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
人罪)。
注1:有的司法机关由于误解了危害公共安全
罪中作为行为对象的“不特定人”的含义,导致
将其他犯罪认定为本罪。如将从人行天桥上往下
扔砖头的行为认定为本罪。对此应当确定的规则
是:如果行为只能导致少数人伤亡,而不可能随
时扩大或者增加被害范围的,即使事前不能确定
伤亡者是谁,也不能认定为本罪。③此外,故意从
高空抛掷燃烧物或者爆炸物,足以或者已经引起
火灾或者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认定为放
火罪、爆炸罪。④
注2:本书认为对本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当采取严格限制解释的态
度。在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规定中,放火、
决水、爆炸等是危险方法的例示,法条通过放火、
决水、爆炸等例示将所谓“危险方法”的情形传
达给司法工作人员。这种例示,同时限定了“以
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范围。根据同类
解释规则的要求,只有与放火、决水、爆炸等相
当的方法,才属于其他危险方法。换言之,刑法
第114条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应当在行为的危
险性质上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同类,而放火、
决水、爆炸的特点是,一旦发生就无法立即控制
结果的数量,行为终了后结果范围还会扩大。换
言之,对那些与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不相当的
行为,即使危害公共安全,也不宜认定为本罪。⑤
——
·124·
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下)》(第6版),法律
出版社2021年版,第893页。
②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下)》(第6版),法律
出版社2021年版,第1110页。
③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6版,第893页。
④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6版,第1393页。
⑤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6版,第891页。
第三编 刑法分论概述·第一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总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断三
部曲
1.危害公共安全
以危险方法
2.具有蔓延性危险
危害公共安全罪
3.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
危险物质不同的其他方法
C选项不当选。此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
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具体危险犯)及第119
条第1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实害犯)的规定。
当行为完全符合一个特别、具体的危害公共安全
罪名的构成要件时,就不应再适用“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概括性、兜底性的罪名。
破坏交通工具罪就是规制此类行为的特别法条,
应当优先适用。
D选项当选。在车辆行驶中殴打司机,导致
公交车失控并与对面车辆相撞。这种行为瞬间将
不特定道路使用者的生命置于高度危险之中,其
危险具有扩散性和不可控性,与放火、爆炸等行
为的危害性质相当,当妨害驾驶的行为产生了如
此严重的具体公共危险时,其社会危害性已远超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规制范围,应升格评价为“以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案】D
5.【2022金题(多选)】关于危险驾驶罪,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甲明知乙喝醉了酒,仍然将自己的车辆借
给乙,让其独自开车回家。乙驾车回家途中,不
慎撞死了行人丙。甲成立危险驾驶罪,不构成交
通肇事罪
B.甲喝醉酒后,打电话给妻子乙,让其过来
代驾送自己回家。等待期间,甲因天气寒冷,在
停车场将机动车发动后,坐在驾驶位取暖时,被
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甲成立危险驾驶罪
C.某日深夜,乙突发疾病,救护车也无法及
时赶到,在场唯一会开车的甲也喝醉了酒。为了
救乙,甲只能驾车将乙送到医院。甲成立危险驾
驶罪
D.乙向甲说明自己要参加酒会,向甲借车,
甲予以出借,乙在酒会上喝醉酒,然后驾车回家。
甲成立危险驾驶罪的帮助犯
【考点】危险驾驶罪
【解析】A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1)对危险驾驶罪的责任;甲明知乙醉酒,
仍向其提供车辆,客观上为乙的危险驾驶行为提
供了物理帮助,主观上对此有认识并持放任态度,
因此甲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帮助犯。
(2)对交通肇事罪的责任:甲作为机动车所
有人,负有防止车辆被危险使用的监督义务。他
明知乙醉酒,仍将车辆交予其驾驶,违反了此项
作为义务。当乙的驾驶行为最终导致致人死亡的
重大交通事故时,甲的不作为(未履行监督义
务①)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甲
同样构成交通肇事罪。
(3)结论:甲的一个出借行为,同时触犯了
危险驾驶罪(帮助犯)和交通肇事罪。该选项说
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是错误的。
B选项表述错误,当选。危险驾驶罪中的
“驾驶”,是指使车辆发生物理位移的行为。甲虽
然醉酒并启动了车辆,但其行为目的是“取暖”,
并无让车辆行驶的意图和行为。车辆始终停留在
停车场原位,未对公共交通安全构成《刑法》所
要求的抽象危险。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甲不构成危险驾驶
罪,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是否成立紧急避险,
要比较被避免的危险与避险行为对法益的危险程
度。如果具有抽象危险的醉酒驾驶行为挽救了他
人的生命或者避免了他人身体的重大危险,就应
当阻却违法。”②
D的表述错误,当选。甲出借车辆时,乙只
是去参加酒会,其是否会饮酒、是否会饮至醉酒
状态、醉酒后是否会驾车,均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甲的出借行为,是基于一种中性的、社会生活允
许的借用关系,而非对“醉酒驾驶”这一具体犯
罪的促进,不构成帮助犯。
【答案】ABCD
6.【2021金题(单选)】《刑法》第120条
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规定,为实施恐怖
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构成准备
实施恐怖活动罪,关于这一规定,下列理解正确
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6版,第922页。
②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6版,第293页。
·125·
齐贤教育
q EICAn1CW 1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的是?( )
A.为实施恐怖活动而非法购买爆炸物的,应
依本罪论处
B.本罪属于预备犯,应比照既遂犯从轻、减
轻或免除处罚
C.为他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的,不能
依本罪论处
D.本罪为目的犯,如果不是为实施恐怖活动
而准备凶器的,不成立本罪
【考点】涉恐犯罪
【解析】A选项错误,为实施恐怖活动而非法
购买爆炸物,属于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
险物品,成立本罪(有两个量刑幅度,法定最高
刑分别为5年有期徒刑和15年有期徒刑),同时
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有两个量刑幅度,法定
最高刑分别为10年有期徒刑和死刑),想象竞合,
择一重罪论处。①因此,“应依本罪论处”的表述
不正确。
B选项错误。本罪的性质是预备行为实行化。
立法者将“准备工具”这一特定恐怖活动的预备
行为,规定为一个独立的、完整的犯罪。行为人
一旦完成了法条规定的准备行为,即构成犯罪既
遂,直接适用其自身的法定刑,不再援引也不适
用《刑法》总则第22条关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
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C选项错误。本罪的罪状描述是“为实施恐
怖活动准备凶器⋯⋯"”,并未限定必须是“为自
己”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无论是为自己、为他
人,还是与他人共同准备,只要行为人的目的是
“为实施恐怖活动”,就构成本罪。
D选项正确。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明确要求
行为人必须具有“为实施恐怖活动”这一特定目
的。如果行为人准备凶器是出于其他目的(如用
于普通抢劫、个人防卫或收藏),那么即使其客观
行为与本案完全相同(准备了凶器),也因为缺乏
这一特定目的而不构成本罪。
【答案】D
7.【2020金题(单选)】甲从境外网站购买
爆炸物,但是卖家寄错了,寄来了子弹。下列说
法正确的是?( )
A.甲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既遂
B.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未遂
C.甲客观上买到子弹,但主观上没有购买子
弹的故意,故不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
D.因子弹脱离枪支后,子弹本身无法造成危
害,故乙不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
【考点】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事
实认识错误
【解析】A选项正确。非法买卖枪支、弹药、
爆炸物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虽然枪支、弹药、
爆炸物是三种不同的对象,但它们属于同一犯罪
构成要件下的不同选择项,侵害的是相同的法益。
甲主观上想买爆炸物,客观上买到了弹药,这属
于选择性罪名内部的对象错误。根据“法定符合
说”(通说),只要行为人的主观故意(非法买卖
危险物品)与客观事实(非法买卖了危险物品)
在同一构成要件的范围内相符合,就不影响犯罪
的成立。甲具有非法买卖危险物品的概括故意,
实际也买到了法律禁止买卖的危险物品(弹药),
主客观在“非法买卖弹药罪”的构成要件上是统
一的。因此,甲应就其客观实现的事实,成立非
法买卖弹药罪既遂。
B选项错误。甲的行为并非“未买到”任何
违禁品,而是“买错了”违禁品。由于买卖弹药
的行为已经既遂,且弹药与爆炸物属于同一犯罪
构成要件下的不同选择项,故不再就其未实现的
爆炸物部分单独评价为未遂。
C选项错误。此观点是对刑法故意理论的僵
化理解。刑法中的故意可以是概括的故意。甲意
图购买爆炸物,表明他具有非法买卖公共危险物
品的概括故意。当客观结果落在这一概括故意所
涵盖的危险物品范围(包括弹药)之内时,即成
立该罪的故意。不能要求其对危险物品的具体种
类有完全精确的认识。
D选项错误。一发完整的子弹本身就是一个
独立的能量体,包含底火和发射药,在受到不当
撞击、火烧时完全可能爆炸,造成烧伤、冲击伤
等伤害。本罪是抽象危险犯,立法者认为非法买
卖弹药的行为本身,就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抽象
危险,一经实施即构成犯罪,不要求子弹必须被
装入枪支或造成具体危害结果。
【答案】A
【本题常见错误观点】认为“非法买卖枪支、
弹药、爆炸物罪”是三个彼此独立的罪名。当行
——
·126·
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6版,第905页。
第三编 刑法分论概述·第一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为人意图买卖A对象(如爆炸物)却实际买卖了
B对象(如弹药)时,会得出“对A对象成立犯
罪未逐,对B对象因缺乏故意而不构成犯罪”的
结论。
【错误根源】不理解“选择性罪名”这一重
要的刑法立法技术。立法者将侵害同一法益、行
为方式相同、仅对象存在关联性差异的多个情况,
整合规定于一个刑法条文中,形成一个统一的
罪名。
【正本清源】选择性罪名是一个完整的罪名,
其构成要件是“非法买卖公共危险物品”。枪支、
弹药、爆炸物是该要件的具体选择项,它们共同 
从属于“公共危险物品”这个上位概念。当行为 
人意图非法买卖其中任何一种特定物品时,其在
法律上就被认为具备了“非法买卖公共危险物品” 
的概括故意。这种故意的内容覆盖了该罪名下的 
所有选择项。在选择项之间发生的认识错误,属
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错误,应按照客观实现 
的事实定罪,即甲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既遂)。
注:《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
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
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
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8.【2017-2-12(单选)】关于危害公共安
全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猎户甲合法持有猎枪,猎枪被盗后没有及
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甲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
B.乙故意破坏旅游景点的缆车的关键设备,
致数名游客从空中摔下。乙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C.丙吸毒后驾车将行人撞成重伤(负主要责
任),但毫无觉察,驾车离去。丙构成交通肇事罪
D.丁被空姐告知“不得打开安全门”,仍拧
开安全门,致飞机不能正点起飞。丁构成破坏交
通工具罪
【考点】危害公共安全罪
【解析】A选项错误。《刑法》第129条规定
的丢失枪支不报罪是身份犯,其犯罪主体特指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如军人、警察、海
关缉私人员等。猎户持有的猎枪属于“民用枪
支”,其丢失后不报告,即使造成严重后果,也不 
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不构成本罪。可能承担其
他行政或民事责任。
注;《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
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
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B选项错误。此选项混淆了“交通工具”与
“交通设施”的界限。
(1)交通工具:是指直接用于运输人员或物
资的载运工具,如汽车、火车、轮船、缆车、飞
机等。
(2)交通设施:是指保障交通工具安全运行
的固定设施,如轨道、桥梁、机场、航道、灯
塔等。
乙破坏的是缆车本身,这属于破坏交通工具。
 其行为构成《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的破坏
交通工具罪。
C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条,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
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
 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
动车辆的;⋯⋯
D选项错误。破坏交通工具罪要求行为必须
“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
覆、毁坏危险”。丁在飞机尚未起飞、处于地面状
态时打开安全门,这种行为通常不能被评价为刑
法意义上的“破坏”,更类似于一种扰乱秩序的非
法开启行为。此种行为虽然危险且违法,但在飞
机地面待飞状态下,一般不足以导致飞机发生
“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它主要导致的是航班
延误,扰乱公共秩序,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答案】C
9.【2017-2-57(多选)】下列哪些行为构
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
A.甲故意非法开启实验室装有放射性物质的
容器,致使多名实验人员遭受辐射
B.乙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之
外的其他有害物质,危害公共安全
C.丙欲制造社会恐慌气氛,将食品干燥剂粉
末冒充炭疽杆菌,大量邮寄给他人
D.丁在食品中违法添加易使人形成瘾癖的罂
 粟壳粉末,食品在市场上极为畅销
【考点】投放危险物质罪
·127·
齐贤教育
朝 FOUCTID I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解析】A选项正确。本罪中的“投放”行为 
应作广义理解,不仅包括主动向外抛洒、放置,
也包括故意非法开启现有容器,使内部危险物质 
泄漏、扩散,从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B选项正确。本罪中的“危险物质”并非仅 
限于法条明确列举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 
病原体”。根据刑法原理,还包括与上述物质危险 
性相当、一旦扩散也足以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
健康或财产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有害物质(如高
腐蚀性化学制剂、强致病性生物毒素等)。
C选项错误。丙的行为客观上不可能造成真
实的公共危险,因此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其
行为符合《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的“投放虚
假危险物质罪”,该罪惩罚的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的行为,而非造成真实危害的行为。
注: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危险物
质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
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
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D选项错误。罂粟壳粉末虽然有毒有害,但
其主要危害在于使人形成瘾癖、损害消费者健康,
其危险性质和瞬间致命的毒害性物质或大规模传
染的病原体不同,通常不被评价为与它们“危险
性相当”。
丁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罪”与“欺骗他人吸毒罪”,即一个行为触犯两个
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答案】AB
10.【2016-2-12(单选)】甲对拆迁不满,
在高速公路中间车道用树枝点燃一个焰高约20厘
米的火堆,将其分成两堆后离开。火堆很快就被
通行车辆轧灭。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
的?( )
A.甲的行为成立放火罪
B.甲的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如认为甲的行为不成立放火罪,那么其行
为也不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放火、决
水、爆炸等犯罪的,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全罪论处
【考点】放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解析】A选项错误。成立放火罪,不仅要求 
有“点火”的行为,更要求该行为足以引发火灾。
火灾的本质是“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
烧”。本案中,甲在高速公路车道点燃的小火堆,
火焰仅20厘米高,缺乏可燃物支持,其本身不具
备蔓延、扩大的可能性。它很快被车辆轧灭的事
 实也印证了这种行为只是一种“可控的燃烧”,而
非足以形成火灾的“放火”。因此,不构成放
火罪。
B选项错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
的“其他危险方法”,必须与放火、决水、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的危险性质与危害程度相当。
这些方法的共同特点是,一旦实施通常难以控制
后果的蔓延。甲的行为虽然危险(在高速公路上
制造障碍),但其危险性是局部的、可控的(司机
可避开或轧灭),远未达到一经实施便可能瞬间造
成广泛伤亡的严重程度。因此,不构成此罪。
C选项正确。这是本题的核心逻辑。放火罪
本身就是一种具体的、典型的“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一个行为连“放火”这
种具体危险方法的危险性都达不到,那么它必然
也达不到与放火“相当”的危险程度。
D选项错误。该表述是对“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兜底性质的严重误解。并非任何危
害公共安全但又不符合其他具体罪名的行为,都
自动构成此罪。此罪的成立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前
提:行为的危险方法必须与放火、决水、爆炸等
具有相当性。如果行为的危险性远低于这些方法,
即使它危害了公共安全,也不能成立本罪。该选
项忽略了“方法相当性”这一核心限定条件。
【答案】C
11.【2016-2-56(多选)】乙成立恐怖组
织并开展培训活动,甲为其提供资助。受培训的
丙、丁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因案件被及时
侦破,乙、丙、丁未能实施恐怖活动。关于本案,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不再适用《刑
法》总则关于从犯的规定
B.乙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
C.丙、丁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D.对丙、丁定罪量刑时,不再适用《刑法》
总则关于预备犯的规定
【考点】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
 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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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刑法分论概述·第一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解析】A选项正确。甲的“提供资助”行
为,看似是乙实施组织恐怖组织罪的帮助行为。
然而,《刑法》第120条之一已将“资助恐怖活动 
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单独规定
为“帮助恐怖活动罪”。这是一种“帮助行为正犯 
化”的立法技术。甲的行为直接构成该罪的正犯
(实行犯),因此不再援引《刑法》总则第27条关
于从犯(帮助犯)的规定及其处罚原则。
B选项正确。根据《刑法》第120条的规定,
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即构成犯罪。乙“成立恐怖组织”的行为本身,
就已经完全满足了该罪的构成要件。不要求该组
织必须进一步实施了具体的恐怖活动。
C选项正确。丙、丁“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
凶器”的行为,是典型的具体恐怖活动的预备行
为。《刑法》第120条之二将此种预备行为单独规
定为“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这是一种“预备行
为实行化”的立法。因此,只要完成了准备行为,
该罪就既遂。
D选项正确。这是“预备行为实行化”立法
模式的必然法律后果。丙、丁的行为已经被评价
为“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这个独立罪名的实行
行为,并适用其完整的法定刑。而《刑法》总则
第22条关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
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是针对那些未被独立成
罪的其他犯罪的预备行为而言的。对于已经独立
成罪的预备行为,不再适用总则的预备犯规定。
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帮助恐怖
活动罪】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
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
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
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惰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
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
 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
 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劫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
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
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答案】ABCD
12.【2015-2-13(单选)】下列哪一行为
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
A.醉酒驾驶机动车,误将红灯看成绿灯,撞
死2名行人
B.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人员伤亡,但
危及交通安全
C.在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被交警以呼
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
D.将汽车误停在大型商场地下固定卸货车
位,后在醉酒时将汽车从地下三层开到地下一层
的停车位
【考点】危险驾驶罪
【解析】A选项,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构
成危险驾驶罪,同时由于醉酒误将红灯看成绿灯导
致违章,撞死行人,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
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同
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
罚。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重于危险驾驶罪,因此本
案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因此,A选项错误。
B选项错误。《刑法》第133条之一明确列举
的危险驾驶罪行为方式包括“追逐竞驶、醉酒驾
驶、严重超载超速、违反危化品安全管理规定运
输”四种,并未将“吸毒后驾驶”纳人其中。尽
管吸毒驾驶的社会危害性极大,但根据罪刑法定
原则,不能通过类推解释将“吸毒”等同于“醉
酒”来定罪。对此类行为,应依据《道路交通安
全法》等进行行政处罚,若发生事故,可按交通
肇事罪等追究。
C选项错误。成立危险驾驶罪要求行为人主
观上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即明知自己处于醉酒
状态而驾驶。本案中,行为人并未饮酒,其体内
酒精来源于食物(荔枝),其对“醉酒状态”缺
乏认识可能性。因此,行为人缺乏犯罪故意,不
·129·
齐贤教育
ns toUcAT10W I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构成危险驾驶罪。
D选项正确。(1)“道路”的认定: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
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
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
场所。大型商场的地下停车场,属于刑法意义上
的“道路”。
(2)“驾驶”行为的认定:将汽车从地下三
层移动至地下一层,发生了物理位置的位移,属
于驾驶行为。
(3)抽象危险犯的特性:危险驾驶罪是抽象
危险犯,只要在醉酒状态下于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即认为产生了法律所拟制的抽象危险,不要求实
际发生具体危害后果。驾驶距离长短不影响本罪
的成立。
【答案】D
·130·
第二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02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2024金题(多选)】刘某将一批价值6
万元的低端白酒冒充名酒给赵某抵20万元债务。
陈某得此消息后,向赵某购买这一批白酒,赵某
事后发觉可能是低档白酒,遂以7万元卖给了陈
某,陈某冒充高端名酒,将此白酒售卖完毕,下
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赵某将6万元的低端酒以7万元的价格卖
给陈某,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B.陈某将低端酒冒充名酒销售,构成诈骗罪
与销售伪劣产品罪想象竞合
C.刘某将低端酒冒充名酒,构成销售伪劣产
品罪
D.陈某将低端酒冒充名酒销售的行为,应当
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
【考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解析】案情逻辑链梳理
(1)刘某:用价值6万元的低端酒,冒充名
酒抵偿20万元债务。
(2)赵某:发觉酒可能为低档后,以7万元
价格卖给知情的陈某。
(3)陈某:将这批低端酒冒充高端名酒销售
完毕。
A选项正确。销售伪劣产品罪要求行为人主
观上具有欺骗对方的故意。在本案中,购买者陈
某是知情的。赵某与陈某之间的交易,是双方均
知情的、关于一批低端酒的买卖,不存在欺骗成
分。7万元的交易价格与酒的实际价值(6万元)
基本相当,不属于“以次充好”的欺诈销售。因
此,赵某的行为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B选项正确。关于陈某的行为分析:(1)销
售伪劣产品罪:陈某将低端酒冒充名酒销售,是
典型的“以次充好”,销售金额较大,构成此罪。
(2)诈骗罪:陈某虚构了白酒的品级(名
酒)这一重要事实,使消费者陷人错误认识并因
此支付了远超商品实际价值的价款,其行为完全
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3)罪数关系:陈某只实施了一个销售行为,
但这个行为同时侵犯了两个法益(市场秩序和他
人财产权),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
应择一重罪处罚。
C选项错误。根据命题人观点,向特定的合
同当事人提供不合格产品,难以认定为破坏了市
场经济秩序。
刘某的行为对象是特定的债权人赵某,而非
面向市场不特定的消费者,其危害性主要局限于
特定的民事主体,并未直接、广泛地扰乱市场经
济秩序,因此不宜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赵某
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主张该抵债行为无
效或要求刘某补足差额,无需动用刑法手段。①
D选项错误。该表述过于绝对。陈某的行为
同时构成诈骗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想象竞合
关系。最终是“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还是
“以诈骗罪论处”,需要比较两罪的法定刑,择一
重者。在具体案件中,如果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罪的刑罚可能更重。因此,不能说“应当”
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
·131·
① 对刑法第140条的“销售”应当作出合理的限制
解释。例如,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或者承揽合同,
合同约定了产品质量标准、违约责任;倘若出卖人、承揽
人提供了不合格产品的,不应认定为刑法第140条的“销
售”。这是因为,出卖人、承揽人只是向特定的合同当事人
生产、销售产品,而不是向不特定人生产、销售产品,难
以认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且,既然合同双方明确约
定了产品质量标准与违约责任,那么,当出卖人、承揽人
提供了不合格产品时,就完全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退货、
退款、支付违约金等民事方式处理,根本不需要适用刑法
第140条。如果将上述行为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就必然导致大量的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也必然导致
生产厂家不敢轻易与对方签订合同,进而严重影响经济发
展。(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下)》(第6版),法律出版
社2021年版,第948页)
齐贤教育
iaucNTie I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答案】AB
2.【2023金题(多选)】市面上销售一款奶
粉,甲大量购买后倒出一部分,掺入植脂末(又
称奶精,是一种食品添加剂,但大量添加对人体
有害),然后仍使用该奶粉商标。后查明该奶粉不
符合食物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
被查出时,奶粉的货值金额达到20万元,但还没
有出售获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构成诈骗罪既遂
B.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既遂
C.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既遂
D.甲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既遂
【考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侵犯知识产
权罪
【解析】A选项错误。诈骗罪以行为人取得财
产为既遂标准。本案中,甲生产的伪劣奶粉尚未
出售,未能骗取任何钱财,因此不构成诈骗罪既
遂。其行为是为诈骗做准备,最多只能评价为诈
骗罪的预备,但该预备行为已被其他重罪(生产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所吸收或评价。
B选项正确。假冒注册商标罪是行为犯,只
要行为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
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即构成犯罪既
遂。甲在生产的奶粉上使用了原商标,其行为已
经完成,无论是否销售,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既遂。
C选项错误。该罪名以“销售金额较大”为
构成要件。由于甲尚未销售,没有销售金额,故
不构成此罪。
D选项正确。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食品罪是具体危险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只要
实施“生产”行为,且产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
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即构成犯罪既
遂,不要求必须已经销售或造成实害结果。甲的
行为完全符合此罪的既遂要件。
【罪数关系总结】甲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
罪名:
(1)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假冒注册商标罪
这两个罪名保护的是不同的法益(前者是公
共健康与食品安全管理秩序,后者是商标权利人
的知识产权与市场管理秩序)。甲的一个整体行为
(生产伪劣奶粉并贴上假冒商标)同时造成了这两
种法益侵害,且两个罪名之间不存在法条竞合
关系。
因此,对甲的行为应当以生产不符合安全标
准的食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BD
3.【2023金题(单选)】甲未取得药品批准
许可,从境外进口治疗丙型肝炎的药物,转卖给
国内患者(该药物在境外是合法药品),获利三十
余万元。患者服用药品后,病情均有一定程度好
转,且未产生副作用。关于甲的刑事责任,下列
说法正确的是?( )
A.非法经营罪
B.妨害药品管理罪
C.销售假药罪
D.不构成犯罪
【考点】药品犯罪
【解析】A选项错误。甲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理由如下:
(1)妨害药品管理罪优先考虑:
①《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妨害药品
管理罪,已经将“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
生产、进口药品”这一行为类型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此类行为,应当优先审视其是否符合妨害药
品管理罪的构成要件。
②如前所述,本案未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
体健康”的程度,因此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2)体系解释:避免出现刑罚“倒挂”的荒
谬结论。
①如果甲的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则
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
②如果甲的药品安全有效(如本案),反而去
适用非法经营罪,最高刑可达15年有期徒刑。
这种刑罚体系的“倒挂”明显违背立法逻辑,
因此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B选项错误。根据《刑法》第142条之一,
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要求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
体健康”。本案中,涉案药物在境外合法,且患者
服用后病情有好转,且未产生副作用,证明该药
物不具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现实危险。因此,
该行为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C选项错误。《药品管理法》对“假药”的认
定范围已经调整。根据现行法律,必须实质性判
断药品的成分、功效等。本案中的药品是有真实
·132·
第三编 刑法分论概述·第二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疗效的,因此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假药”。甲的 
行为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D选项正确。综合以上分析:
(1)该行为因不具备“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
康”的危险,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2)该药品具有疗效,不属于“假药”,故
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3)在特别法已有规定的情况下,为避免刑
罚失衡,不应适用非法经营罪。
因此,甲的行为在刑法上不构成犯罪。其行
为违反了国家药品进口管理的行政法规,应承担
相应的行政责任(如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但
未达到需要刑罚处罚的程度。
【答案】D
4.【2022金题(单选)】食品公司甲公司有
一批过期食品,准备进行销毁处理。李某得知后,
表示希望购买该批产品作为公司员工福利发放,
甲公司称该批食品已经过期,虽然不会引起不良
反应,但是仍不能进行销售,拒绝购买要求。李
某多次向甲公司提出购买该批产品,甲公司同意,
销售金额共计6万元。李某作为公司福利发放给
公司员工后,没有收到不良反应。拒此,下列说
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不构成犯罪,所以李某不构成教
唆犯
B.甲公司构成销售过期食品,应进行刑事处
罚,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
处罚
C.因货值金额大于5万元,甲公司构成销售
伪劣产品罪
D.因该批产品已经过期,属于不符合食品安
全标准的食品,甲公司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
的食品罪
【考点】食品犯罪
【解析】A选项,无论销售过期食品的甲公司
是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等罪,购买过期食品的李
某都不构成教唆犯。因为按照立法者意思说,刑
法在规定销售伪劣产品罪时,当然预想到了有人
购买伪劣产品,立法者没有规定处罚购买行为,
就说明立法者认为这种行为不值得科处刑罚,不
能以犯罪论处。如果将这些人以教唆犯、帮助犯
论处,则违背立法意图。①因此,A选项正确。
C选项,虽然货值金额大于5万元,但是甲公
司已将食品过期的事实告知李某,并没有“在产
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
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符合销售伪劣产品罪
的构成要件。因此,C选项错误。
【注意】行为人减价销售伪劣产品(价格与伪
劣产品的价值相当),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应
当如何处理?对此,可通过判断行为是否具有欺
骗性、行为人是否具有本罪的故意来解决。(1)
如果销售者将真相告诉消费者,其行为就不可能
符合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
合格产品的构成要件,因而不成立本罪。如果不
说明真相,只是单纯减价销售的,不影响本罪的
成立。(2)如果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属
于本罪的行为类型),但销售时将真相告知消费者
的,则不能认定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发生破坏市
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结果,因而不具
有本罪的故意。如果不说明真相的,仍然成立
本罪。②
D选项,甲公司确实销售了不符合安全标准
的食品,但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罪是具体危险犯,需要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
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程度,犯罪才
能成立,本案中食品虽然过期,但是没有引起不
良反应,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
严重食源性疾病,不符合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食品罪之构成要件。因此,D选项错误。
B选项,甲公司不构成犯罪,不应当受刑罚
处罚。因此,B选项错误。
【答案】A
5.【2022金题(多选)】关于食品犯罪,下
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从山林间拾得许多蘑菇,明知是毒蘑菇
还卖给他人,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B.乙欲杀害妻子,在鸡汤中加入毒药,妻子
中毒死亡。乙除构成故意杀人罪以外,还构成生
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C.丙明知自己打捞的鱼虾有毒,仍然拿到市
场上出卖,没有经过任何加工,丙构成销售有毒、
·133+
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6版)(上),法律出
版社2021年版,第577页。
②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6版)(下),法律出
版社2021年版,第9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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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DUETiou I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有害食品罪
D.丁用工业甲醇兑水,冒充白酒出售,导致
数人中毒。丁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 
害食品罪,而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考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解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方式
包括:
(1)在生产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
品原料;
(2)在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
品原料;例如将工业用酒精勾兑成散装白酒出售
给他人;将工业用猪油冒充食用油出售给他人的,
成立销售有毒食品罪;
(3)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食品而销售。例如行为人将自己打捞的有毒鱼虾
拿到市场上出卖,没有经过任何加工的,可以成
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A选项,甲明知是毒蘑菇还卖给他人,属于
“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
售”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A正确。
B选项,乙在鸡汤中加入毒药的行为,是故
意杀人行为,该有毒的鸡汤仅仅是给乙的妻子食
用,并非为了销售,不以销售为目的的生产,不
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B错误。
C选项,可以成立销售有毒食品罪。因为
“食品”不要求是经过加工制作的,也完全可能是
活着的动物。① C正确。
D选项,丁用工业甲醇兑水,甲醇属于有毒
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因此丁的行为属于“在生产、
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成
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丁将勾兑后
的液体冒充白酒出售,会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
生命、健康,同时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应当想
象竞合,从一重。D错误。
【答案】AC
6.【2021金题(多选)】关于药品犯罪的认
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是抽象危险犯,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是具体危险犯
B.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
使用的药品的,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C.药品使用单位或者单位的人员销售、提供
假药给他人的,成立销售、提供假药罪
D.擅自进口药品在国内销售的(具有疗效),
不能成立销售假药罪,但可能成立妨害药品管
 理罪
【考点】药品犯罪
【解析】A选项错误。(1)生产、销售、提供
假药罪(第141条)是抽象危险犯,只要实施了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行为,原则上即构成犯
罪,不要求发生具体危险或实害结果。
(2)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第142条)
是实害犯,要求必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的实害结果,犯罪才能成立。它不是具体危险犯。
B选项,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
的药品,通常是真药,但因毒副作用过大或其他
公共卫生政策原因,被国家明令退出市场、禁止
临床使用。它的问题是“不安全”,而不是假药,
如果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
用的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妨害
药品管理罪。B选项错误。
注:妨害药品管理罪的行为方式包括:①生
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
品的;②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
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③药品申
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
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④编造生产、检验记
录的。微信:fakao2026
C选项,根据《刑法》第141条和第150条
的规定,药品使用单位或其人员销售、提供假药
给他人的,成立销售、提供假药罪。C选项正确。
D选项,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①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
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
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③变质的药品;④
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由此可见“假药”的本质是成分不符,没有疗效。
因此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
口的药品,如果有疗效假药,则不属于假药。但
是根据《刑法》第142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
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
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
康的(例如,药品可能带有未知副作用,或因缺
乏监管而存在用药风险),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134·
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6版,第954页。
第三编 刑法分论概述·第二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D选项中并未否定副作用的存在,因此表述“可
能”成立妨害药品管理罪,是严谨正确的。
【答案】CD
7.【2016-2-57(多选)】关于生产、销售
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既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
重危害,同时又生产、销售假药的,应实行数罪
并罚
B.乙为提高猪肉的瘦肉率,在饲料中添加
“瘦肉精”。由于生猪本身不是食品,故乙不构成
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C. 丙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饼干,足以造成
严重食物中毒事故,但销售金额仅有500元。对
丙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论处
D.丁明知香肠不符合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
重食源性疾患,但误以为没有毒害而销售,事实
上香肠中掺有有毒的非食品原料。对丁应以销售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论处
【考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解析】A选项正确。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
产、销售劣药罪是两个独立的犯罪构成。甲实施
了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
劣药),并且均达到了各自的入罪标准(生产销售
假药罪是抽象危险犯,生产销售劣药罪要求造成
严重危害),侵犯了不同的法益,应当认定为数
罪,实行并罚。
B选项错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食用农
产品的养殖过程中,使用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
非食品原料的,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
罚。生猪是食用农产品的中间产品,最终将作为
食品原料。因此,在养殖环节添加“瘦肉精”的
行为,被视为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源头行为,
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C选项正确。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食品罪是抽象危险犯,其入罪标准是“足以造成
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丙
的行为已满足此罪的构成要件;生产、销售伪劣
产品罪要求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丙的销售
金额仅为500元,不构成此罪。因此,对丙应以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论处。
D选项正确。这是一个典型的抽象事实认识
错误问题。
(1)主观方面:丁具有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
食品的故意。
(2)客观方面:丁实施了销售有毒、有害食
品的行为。
结论;主观故意(轻罪:销售不符合安全标
准的食品罪)与客观事实(重罪:销售有毒、有
害食品罪)在“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范围内重合。根据处理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的主客
观相统一原则,应在重合的轻罪范围内认定,即
认定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既遂。
【答案】ACD
第二节 走私罪
1.【2017-2-13(单选)】甲系外贸公司总
经理,在公司会议上拍板:为物尽其用,将公司
以来料加工方式申报进口的原材料剩料在境内销
售。该行为未经海关许可,应缴税款90万元,公
司亦未补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虽未经海关许可,但外贸公司擅自销售原
材料剩料的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不属于走私
行为
B.外贸公司的销售行为有利于物尽其用,从
利益衡量出发,应认定存在超法规的犯罪排除
事由
C.外贸公司采取隐瞒手段不进行纳税申报,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的10??上,
构成逃税罪
D.如海关下达补缴通知后,外贸公司补缴应
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则不再追
究外贸公司的刑事责任
【考点】走私罪,逃税罪
【解析】A选项错误。根据《刑法》第154条
及最高检相关司法解释,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
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如来
料加工的原材料、剩料)在境内销售牟利的行为,
属于“变相走私”,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
处。该行为的违法性核心在于逃避海关监管、偷
逃关税,而非行为发生的地点。
B选项错误。“物尽其用”不能成为刑法上的
违法阻却事由。走私犯罪侵犯的是国家的对外贸
易管理和关税征收制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不能以经济上的局部效益为由,对抗国家整体的
·135·
齐贤教育
AsEuCATO#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经济管理秩序和法律规定。该行为不具备超法规
的犯罪排除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成
立条件。
C项的表述本身是正确的。从行为本质分析,
外贸公司未经许可销售保税剩料且未补缴税款,
其核心行为模式就是通过隐瞒销售事实的方式不
进行纳税申报,从而逃避应缴税款90万元。该行
为完全符合《刑法》第201条逃税罪的构成要件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上)。
虽然该行为最终会因法律竞合(特别法优于
一般法)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但
这并不妨碍其行为也同时满足了逃税罪的成立
条件。
D项错误。《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的
“初犯免责”条款(经税务机关追缴后,补缴税
款、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予追究刑事责
任)是逃税罪的特别规定。
本案中,公司的行为同时触犯逃税罪和走私
普通货物、物品罪,应依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罪定罪量刑。而走私罪并无此类“初犯免责”规
定。因此,即使公司履行了补缴等义务,仍需追
究其走私罪的刑事责任。
注:《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
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
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
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
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
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
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
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
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
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
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
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逻辑梳理】
(1)行为定性:擅自销售保税货物→本质是
逃避关税→同时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逃
税罪的构成要件。
(2)法条竞合:两罪存在交叉竞合关系。走
私罪是特别规定,逃税罪是一般规定。处理原则
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故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
品罪论处。
(3)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逃税罪的“初犯
免责”条款是该罪的专属出罪事由,不能适用于
以走私罪定罪的行为。
【答案】C
2.【2015-2-61(多选)】下列哪些行为
(不考虑数量),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 )
A.将白银从境外走私进入中国境内
B.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旧机动车
C.走私淫秽物品,有传播目的但无牟利目的
D.走私无法组装并使用(不属于废物)的弹
头、弹壳
【考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解析】A选项正确。走私贵重金属罪仅规制
将贵重金属从境内走私至境外的行为。将白银从
境外走私进入境内,不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但
该行为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符合走私
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
B选项,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旧机动车,
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因此,
B选项错误。
C选项,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要求具有
“牟利”或“传播”的目的,只具有其一即可,
所以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因此,C选项错误。
D选项正确。根据司法解释,走私弹药罪的
对象必须是能够组装并使用的弹头、弹壳。若走
私的弹头、弹壳已无法组装使用,但尚不属于废
物,则丧失了弹药的专用性,应被视为普通货物。
偷逃税款走私此类物品,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
品罪定罪。
【答案】AD
第三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2022金题(多选)】关于洗钱罪,如果
不考虑数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明知乙走私汽车,而为其提供资金账户
的,甲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洗钱罪,应
当数罪并罚
·136·
第三编 刑法分论概述·第二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B.国家工作人员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 
用职务之便,直接将公款汇往境外的,成立贪污 
罪与洗钱罪的想象竞合
C. 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甲
行贿,甲指使乙将行贿款直接汇往甲在境外的银
行账户,乙成立行贿罪与洗钱罪的想象竞合,甲
成立受贿罪与洗钱罪的想象竞合
D.赵某将自己贩卖毒品所得的现金换成支票
的,不仅成立贩卖毒品罪,还成立洗钱罪,应当
数罪并罚
【考点】洗钱罪
【解析】A选项错误。甲仅实施了“提供资金
账户”这一个行为。该行为同时具有双重属性:
既是走私罪的帮助行为,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
得的洗钱行为。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属
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而非数罪并罚。
B选项正确。王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
款,构成贪污罪。其实现非法占有目的的手段
—“直接将公款汇往境外”——本身也是《刑
法》第191条规定的“跨境转移资产”这一典型
的洗钱行为。因此,王某的同一个行为同时完全
符合贪污罪与洗钱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想象竞合
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C选项正确。(1)对乙而言:其将款项汇往
境外账户的行为,同时是交付贿赂款的行贿行为
和对贿赂款项(犯罪所得)进行洗钱的行为,一
个行为触犯行贿罪与洗钱罪,成立想象竞合。
(2)对甲而言:其指使乙将贿赂款汇往境外
账户的行为,同时是收受贿赂款的受贿行为和对
犯罪所得进行洗钱的行为,一个行为触犯受贿罪
与洗钱罪,成立想象竞合。
D选项正确。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
上游犯罪行为人本人实施“自洗钱”行为,单独
评价为洗钱罪。贩卖毒品是上游犯罪,将贩毒所
得现金通过金融手段转换为支票,属于“将财产
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洗钱行为。
这是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侵犯了不同的法益,
应当以贩卖毒品罪与洗钱罪实行数罪并罚。
【核心考点总结】
(1)“他洗钱”与共犯的竞合:为一个犯罪
同时提供资金结算等帮助,该行为可能同时构成
上游犯罪的共犯和洗钱罪,属于想象竞合关系。
(2)“自洗钱”单独入罪:上游犯罪分子本
人实施洗钱行为独立构成洗钱罪。这是《刑法修
正案(十一)》带来的重要变化。
【答案】BCD
注:本书主张上游犯罪人“自洗钱”的,应
当对上游犯罪与洗钱罪实行数罪并罚。行为人与
上游犯罪人事前通谋,事后与上游犯罪人共同实
施洗钱行为的,对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人均应按上
游犯罪与洗钱罪实行数罪并罚。但是,不排除上
游犯罪与洗钱罪构成想象竞合的情形。例如,乙
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甲,甲要求乙将行贿款直接
汇往境外的银行账户的,甲的行为是受贿罪与洗
钱罪的想象竞合,乙的行为是行贿罪与洗钱罪的
想象竞合,均应当从一重罪处罚。再如,国家工
作人员实施贪污罪时,直接将公款汇往境外的,
也是贪污罪与洗钱罪的想象竞合,应当从一重罪
处罚。又如,在非法集资等犯罪持续期间帮助转
移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可能构成洗钱罪与非
法集资等犯罪的共犯的想象竞合。①
2.【2022金题(单选)】下列关于洗钱罪的
说法,正确的是?( )
A.原《刑法》所规定的洗钱罪是“明知是毒
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
收益”,经《刑法修正案(十一)》后删除了
“明知”。因此,过失可以构成洗钱罪
B.诈骗罪、盗窃罪、抢夺罪等财产犯罪的行
为人,实施自洗钱的行为,不可能构成洗钱罪
C.在上游犯罪判决前,不能对洗钱罪进行
审判
D.上游犯罪超过追诉时效,洗钱罪没有超过
追诉时效的,可以追究洗钱罪的刑事责任
【考点】洗钱罪
【解析】A选项错误。《刑法修正案(十一)》
删除“明知”一词,其立法目的在于将上游犯罪
本犯实施的“自洗钱”行为纳入洗钱罪的规制范
围。原《刑法》所要求的“明知”是明知他人犯
罪所得,经修正后,只要“为掩饰、隐瞒毒品犯
罪⋯⋯的犯罪所得",包容性更大,无论是自己
的,还是他人的犯罪所得,都能成为洗钱罪的对
象。在“他洗钱”的场合,行为人仍需明知是上
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洗钱罪在主观上依然要
·137·
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6版)(下),法律出
版社2021年版,第1023页。
齐贤教育
n LDUCATI I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求是故意犯罪,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删除“明知”
是为了解决法律适用逻辑上的障碍,而非改变罪
过形式。
B选项错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法定的七 
类特定犯罪。虽然普通的诈骗、盗窃、抢夺罪不
属于上游犯罪,但若这些犯罪是由黑社会性质的 
组织所实施,则因其符合“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 
罪”这一上游犯罪类型,其犯罪所得同样可以成 
为洗钱罪的对象。因此,行为人对此类所得进行 
“自洗钱”,完全可能构成洗钱罪。该选项表述过
于绝对,是错误的。
C选项错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洗钱罪的
认定虽需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但上游犯
罪行为人是否已被抓获、是否已被审判,并不影
响对洗钱罪的审理。只要相关证据能够独立证实
上游犯罪事实确已发生,且洗钱行为与之关联,
即可对洗钱罪进行审判。
D选项正确。洗钱罪是一个独立的犯罪。其
追诉时效从洗钱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上游犯罪
超过追诉时效,仅意味着不能再追究行为人的上
游犯罪刑事责任。只要洗钱行为本身尚未超过其
法定的追诉时效,且上游犯罪事实本身能够被证
据所确认,就可以单独追究行为人的洗钱罪刑事
责任。
【答案】D
3.【2021金题(多选)】关于洗钱罪,下列
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协助乙将贩毒所得转移到国外,甲构成
洗钱罪与转移毒赃罪的想象竞合
B.国家工作人员乙将受贿所得转移到国外,
应以洗钱罪与受贿罪数罪并罚
C.丙贩毒后将毒赃转移到国外,构成洗钱
罪,不构成转移毒赃罪
D. 丁向国家工作人员纪某行贿,纪某让丁直
接将款项打入其在国外的账户,丁照办。丁构成
洗钱罪与行贿罪的想象竞合
【考点】洗钱罪
【解析】A选项正确。甲的“协助转移”行为
同时符合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
(1)洗钱罪:将毒品犯罪所得通过“跨境转
移资产”的方式进行掩饰、隐瞒。
(2)转移毒赃罪;为毒品犯罪分子转移犯罪
所得的财物。
甲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却同时触犯两个罪名,
成立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注:《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包庇
 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
 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
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
 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
B选项,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自己
为自己洗钱的行为,同样构成洗钱罪。乙收受贿
赂构成受贿罪,将贿赂款转移到国外,属于跨境
转移财产,成立洗钱罪,两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
应当数罪并罚。因此,B选项正确。
C选项正确。此选项对比了“自洗钱”与
“自转移毒赃”的不同处理原则:
(1)洗钱罪:法律已明确将“自洗钱”行为
犯罪化,故丙构成洗钱罪。
(2)转移毒赃罪:根据期待可能性原理,犯
罪人本人窝藏、转移自己犯罪所得的赃物,是缺
乏期待可能性的事后不可罚行为,因此丙不构成
转移毒赃罪。
注:事后的赃物犯罪,洗钱罪由于有法律的
明确规定,不再遵循期待可能性原理,自洗钱行
为同样构成洗钱罪;但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
毒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依然遵循期待可能性原理,本犯自己实施上述行
为,不构成犯罪。
D选项正确。丁仅实施了“向境外账户汇款”
这一个行为。该行为具有双重法律性质:
(1)是交付贿赂款的行为,构成行贿罪的
既遂。
(2)也是通过跨境转账掩饰、隐瞒贿赂款来
源和性质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成立想象竞合犯,
应择一重罪论处。
【答案】ABCD
4.【2015-2-15(单选)】下列哪一行为不
成立使用假币罪(不考虑数额)?( )
A.用假币缴纳罚款
B.用假币兑换外币
C.在朋友结婚时,将假币塞进红包送给朋友
D.与网友见面时,显示假币以证明经济实力
·138·
第三编 刑法分论概述·第二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考点】使用假币罪
【解析】A、B、C选项,注意成立使用假币
罪的有两个关键问题:1.让假币进入流通领域;
2.对方接受假币时并不知道是假币。两个条件需
要同时具备。因此,A、B、C选项是正确的。
D选项,“显示假币”的行为,没有让假币进
人流通领域,不构成使用假币罪。因此,D选项
错误。
【答案】D
5.【2014-2-14(单选)】关于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
的?( )
A.采用运输方式将大量假币运到国外的,应
以走私假币罪定罪量刑
B.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情节严
重的,触犯强迫交易罪
C.未经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应以
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D.为项目筹集资金,向亲戚宣称有高息理财
产品,以委托理财方式吸收10名亲戚300万元资
金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考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
【解析】A选项正确。走私假币罪的客观行为
是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督管理,非
法运输、携带、邮寄假币进出境的行为,甲采用
运输方式将大量假币运到国外,成立走私假币罪。
B选项正确。根据《刑法》第226条的规定,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
重的,成立强迫交易罪:(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
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
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
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
活动的。
借贷作为一种金融服务业务,属于广义的
“服务”范畴。因此,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
人借贷,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强迫交易罪。
C选项正确。彩票的发行与销售属于国家特
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进行,严
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将此行
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D选项错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行为
具有“社会性”,即吸收资金的对象必须是“社会
不特定对象”。如果行为人仅向亲友等具有特定社
会关系的人员吸收资金,且没有通过他们向社会
公众扩散,则不符合“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
特征,因而不构成本罪。题目中明确资金来源于
“10名亲戚”,属于特定对象,故不构成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罪。
【答案】D
第四节 金融诈骗罪
1.【2025金题(多选)】甲有20万元的存
款,借乙的储蓄卡存放,乙随后挂失补办新卡,
并提取10万元现金。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虽然定何罪有争议,但犯罪金额为20
万元
B. 乙可以补办自己的卡,所以行为不违法
C.刑法对信用卡有规定,储蓄卡不是信用
卡,乙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乙以盗窃罪论处,金额为10万元
【考点】存款归属
【解析】A选项,关于乙的“掐卡转账”行
为,针对20万的存款债权,定罪有不同观点。如
果认为20万存款由乙占有,则乙挂失转账的行为
构成侵占罪;如果认为由甲占有,则乙挂失转账
的行为成立诈骗罪。一方面,欺骗银行工作人员
——乙向银行工作人员隐瞒了真相(既没有说明
自己的储蓄卡已经借给他人,也没有说明其中的
款项并不属于自己所有),导致银行工作人员为其
补办新卡,补办新卡不仅意味着原卡作废,而且
意味着同时将原卡记载的银行债权也转移给乙。
如果乙向银行工作人员说明真相,银行工作人员
就不可能为其补办新卡,当然也不可能将原卡记
载的银行债权转给乙。另一方面,银行工作人员
具有处分他人银行债权的权限,所以,银行工作
人员是诈骗罪中的受骗者。当银行工作人员为乙
补办新卡后,原卡记载的银行债权就由乙所有,
此时乙就已经构成诈骗既遂,金额为20万元。①
无论如何定罪,乙的犯罪数额都是20万。因此A
选项正确。
B选项错误。乙虽然是银行卡的记名人,享
——_
·139·
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下)》(第6版),法律
出版社2021年版,第1047页。
齐贤教育
gn mcaTe I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有形式上的挂失权,但卡内20万元资金的实质所
有权属于甲。乙滥用其形式权利,以非法占有他
人财产为目的进行挂失补卡,其行为超越了合法
权利边界,具有刑事违法性,不能以“有权挂失”
为由免责。
C选项错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
释,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包括所有具备存取
款、转账结算等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储蓄卡(借
记卡)包含在内。本案中,乙使用的是自己名下
的真实银行卡,不符合“使用伪造卡、骗领卡、
作废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等信用卡诈骗罪的行
为类型,因此不构成该罪。该选项的前半句理由
错误,但结论正确,故整体表述错误。
D选项,即便认为乙最终从银行提取现金时,
不存在对于银行工作人员的欺骗,仅对银行现金
构成盗窃罪(10万),则乙对现金(10万)的盗
窃与对存款债权(20万)的诈骗(或侵占),也
属于包括的一罪,最终应当以诈骗(或侵占)20
万论处,因此D选项错误。
【考点链接】存款的占有归属,是国内外刑法
理论均有争议的问题。“存款”具有不同含义:一
是指存款人对银行享有的债权;二是指存款债权
所指向的现金。本书的基本观点是,存款人占有
(享有)了存款债权,因此,利用技术手段将他人
存款债权转移于行为人账户中的,当然成立对存
款债权的盗窃罪。至于存款债权所指向的现金,
则由银行管理者占有,而不是存款人占有。①
【答案】BCD
2.【2022金题(多选)】哪些属于盗窃罪?
( )
A.甲捡到手机,猜出微信支付密码,刷了
5000元购物
B.甲趁乙不注意,把乙的微信绑上乙的储蓄
卡,给自己转账3000元
C.甲趁乙不注意,用乙的微信给自己转账
5000元
D.甲盗窃他人手机,猜出了密码,用微信给
自己转账
【考点】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
【解析】A选项,甲捡到手机的行为不构成盗
窃罪(有可能成立侵占罪),但是使用微信盗刷手
机5000元购物,属于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具有
非法占有目的,且数额较大,应构成盗窃罪。因
此,A选项正确。
B选项,甲趁乙不注意,把乙的微信绑上储
蓄卡,这种行为不具有法益侵害性,但是甲之后
给自己转账3000元的行为,属于将乙的银行存款
(财产性利益)转移至自己名下,应构成盗窃罪。
因此,B选项正确。
C选项,甲违反乙的意志,以不被乙察觉的
方式,直接将乙微信零钱或关联银行卡内的资金
转移占有,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C选
项正确。
D选项正确。甲存在两个行为:一是盗窃手
机(盗窃有形财物),二是利用手机猜配密码后转
账(盗窃无形财产/财产性利益)。两个行为均基
于非法占有目的,侵犯他人财产权,整体评价为
一个盗窃行为,犯罪数额累计计算。
【核心考点总结】未经授权,秘密使用他人第
三方支付账户(如微信、支付宝)转移资金,本
质是盗窃财产性利益,构成盗窃罪。
【答案】ABCD
3.【2021金题(多选)】甲盗窃他人的银行
卡,然后在银行柜台冒用该银行卡,欺骗柜台员,
将卡中资金50万元转入自己银行账户。次日,甲
来到另一银行柜台,向柜台员乙告知真相,指示
乙将该 50万元汇往境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
A.甲构成盗窃罪
B.乙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C.由于甲实施了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所以
乙构成洗钱罪
D.如果对乙以洗钱罪论处,那么必须对甲以
信用卡诈骗罪论处,否则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考点】洗钱罪,信用卡诈骗罪
【解析】A选项正确。根据《刑法》第196条
第3款的特别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
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甲盗窃他
人银行卡并在柜台冒用的行为,虽然在自然意义
上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特征,但基于该法律拟制
规定,应以盗窃罪一罪论处。
B选项错误。乙作为银行柜员,在明知甲的
资金系犯罪所得(甲已告知真相)的情况下,仍
__—
·140·
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下)》(第6版),法律
出版社2021年版,第1234页。
第三编 刑法分论概述·第二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协助其将巨额资金汇往境外。该“跨境转移资产” 
的行为是《刑法》第191条明确列举的洗钱行为 
之一,因此既构成洗钱罪,又构成掩饰、隐瞒犯 
罪所得罪,根据司法解释乙的行为应优先认定为 
洗钱罪。
C选项正确。这是本题的核心考点。对甲定 
罪的法律依据是法律拟制,但这并不改变其前置 
行为的实质评价。甲在柜台冒用银行卡的行为,
在事实上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信用卡 
诈骗罪属于洗钱罪的法定上游犯罪之一。因此,
乙知道真相而将该50万元汇往境外的行为,成立 
洗钱罪。
D选项错误。此说法混淆了“定罪”与“行
为实质评价”两个层面。
(1)对甲的定罪,必须遵循《刑法》第196
条第3款的特别规定,以盗窃罪论处,这本身就
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
(2)对甲的行为实质评价,是为了判断洗钱
罪能否成立。只要甲的行为在实质上符合上游犯
罪的构成,乙的行为即可认定为洗钱罪,这与对
甲最终定何罪无关。二者并行不悖,并不违反罪
刑法定原则。
【答案】AC
4.【2020金题(多选)】甲乙约定结伴爬
山,在大巴上,甲看到乙睡着,将乙的手机拿出
来,将乙的微信里的余额转到自己账户上,然后
把乙的手机放进自己的背包,打算下车后扔掉。
下车后,乙问甲看到自己的手机了吗?甲谎称是
不是落在车上了。乙自认倒霉。后来,甲没有扔 
掉乙的手机,而是谎称手机是自己的,卖给不知
情的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对手机构成盗窃罪
B.甲对手机和微信余额构成不同种罪名
C.甲对手机和微信余额构成相同罪名
D.甲对丙构成诈骗罪
【考点】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
【解析】A项正确。甲在乙睡着时,以平和方
式将乙的手机转移至自己背包中,建立了对手机的
实际控制和支配,排除了乙的占有。甲主观上具有
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B项错误,C项正确。甲转移微信余额的行
为,是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操作手机应用
程序,将乙的财产性利益(微信零钱)转移至自
己账户。这一行为构成盗窃罪。因此,甲针对手
机(有形财物)和微信余额(财产性利益)实施
的两个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属于相同罪名。犯
罪数额应累计计算。
D项正确。甲将盗窃所得的手机谎称为自己
所有,并出售给不知情的丙。甲实施了虚构事实
 的欺骗行为,使丙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
认识以正常市场价支付了对价,甲因此获得了财
物,丙遭受了财产损失。该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
的构成要件,独立于之前的盗窃行为,应另行认
定为诈骗罪。
【答案】ACD
5.【2019金题(单选)】乙在某银行领取银
行卡及配套的U盾,U盾中有银行卡信息资料。
银行大厅经理甲假意指导乙如何使用U盾,偷换
了乙的U盾,并欺骗乙:“只能在一周后使用U
盾。”乙信以为真。后甲利用乙的U盾,在网上将
乙银行卡账户内的3万元转入自己的银行卡账户。
对甲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盗窃罪
B.职务侵占罪
C.诈骗罪
D.信用卡诈骗罪
【考点】信用卡诈骗罪
【解析】根据2018年11月“两高”修正后的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窃取、收买、骗取或者
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
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A项错误。甲虽然实施了“偷换U盾”这一
 秘密窃取行为,但其直接目的和核心犯罪行为并
非非法占有U盾这个物理载体本身,而是为了获
取并利用U盾内存储的信用卡信息资料。根据相
关司法解释,后续的网上转账行为应整体评价为
信用卡诈骗罪,而非盗窃罪。
B项错误。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
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甲作为银行
大堂经理,其行为(偷换U盾、网上转账)并非
利用其经手、管理银行本单位资金的职务便利,
而是利用了其工作身份带来的信任感(机会条件)
来实施对客户乙的个人财产的犯罪。侵占的对象
是客户乙的个人财产,而非银行的财产,因此不
构成职务侵占罪。
C项错误。甲对乙虽有欺骗行为(谎称“一
周后使用”),但该欺骗行为只是为了掩盖其偷换
·141·
齐贤教育
qnEUEAn1M I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U盾的行为并为后续转账创造条件,乙也并未因
该欺骗而直接处分自己的财产。最终非法转移资
金的关键行为,是甲在网上冒用乙的信用卡信息
进行的操作,这属于典型的“冒用他人信用卡”
的情形。
D项正确。甲通过偷换U盾的方式非法获取
了乙的信用卡信息资料,随后通过互联网使用该
信息将乙账户内的资金转走,其行为模式完全符
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核心考点总结】
(1)信用卡信息资料的界定:U盾、电子令
牌等物理介质因其存储了核心的信用卡信息,其
法律属性被视为信用卡信息资料本身。
(2)信用卡诈骗罪的特殊方式:通过互联网、
通讯终端等非面对面的方式,使用非法获取的他
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进行支付、转账,构成“冒用
他人信用卡”,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答案】D
6.【2019金题(多选)】甲伪造身份证,身
份信息是虚假的,用该身份证申领了信用卡,持
该信用卡到商场透支消费4万元后立即还款。银
行误以为甲信用良好,遂将甲的信用额度提高至
10万元额度。甲透支消费10万元后,立即注销电
话号码,后经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
不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触犯伪造身份证件罪
B.甲触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C.甲触犯信用卡诈骗罪,属于该罪第一种行
为类型“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
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D.甲触犯信用卡诈骗罪,属于该罪第四种行
为类型“恶意透支”
【考点】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
【解析】A选项,《刑法》第280条第3款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
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
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甲触犯伪造身份证件罪,A选项正确。
B选项,根据《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包括下列情形:(1)明知是伪造
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
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2)非法持有 
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
明骗领信用卡的;(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
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的。本案中,甲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B选项正确。
C选项正确。甲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
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
第1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的第一种行为类型。
该罪名的成立在行为人首次使用该信用卡进行诈
骗活动时即告既遂。甲第一次透支消费4万元的
行为,已经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既遂)。
D选项错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
主体必须是合法持卡人。甲是通过虚假身份证明
骗领的信用卡,其自始就不是银行的合法授信客
户,因此不具备“恶意透支”的主体资格。其所
有透支行为(包括后来的10万元),都应被整体
评价为“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进行诈骗,而非独立的“恶意透支”行为。
【答案】ABC
7.【2017-2-58(多选)】关于信用卡诈骗
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以非法占有目的,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
用卡后又使用该卡的,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
信用卡诈骗罪并罚
B.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在自动柜员机(ATM
机)上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的,属于冒用他人信
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透支时具有归还意思,透支后经发卡银行
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属于恶意透
支,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D.《刑法》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
盗窃罪论处。与此相应,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
就应以侵占罪论处
【考点】信用卡诈骗罪
【解析】A选项错误。该行为同时触犯妨害信
用卡管理罪(手段)和信用卡诈骗罪(目的),
属于牵连犯。对于牵连犯,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
司法实践中通常择一重罪处罚。由于信用卡诈骗
罪的法定刑更重,应直接以信用卡诈骗罪一罪论
处,而非数罪并罚。
B选项,根据2018年11月“两高”修正后
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拾得他人信用卡后使用
·142·
第三编 刑法分论概述·第二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的”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的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 
刑事责任。因此,B选项表述正确。
C选项错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成
立的关键,在于行为人透支时主观上必须具有
“非法占有目的”。如果透支时具有真实的归还意
思,后续因客观原因(如失业、重病等)导致无
力偿还,属于民事债务纠纷,因其不具备犯罪的
主观要件,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选项,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 
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成立盗窃罪,这属于法律 
拟制的规定,不能直接适用到其他法律没有特殊规
定的情形中。对于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法律
及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
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而非侵占罪。因此,D选项
表述错误。本题为选非题,故A、C、D项当选。
【答案】ACD
8.[2013-2-15(单选)】甲、乙为朋友。
乙出国前,将自己的借记卡(背面写有密码)交
甲保管。后甲持卡购物,将卡中1.3万元用完。
乙回国后发现卡里没钱,便问甲是否用过此卡,
甲否认。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
确的?( )
A.侵占罪
B.信用卡诈骗罪
C.诈骗罪
D.盗窃罪
【考点】信用卡诈骗罪
【解析】根据《刑法》第196条及司法解释,
借记卡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甲在乙
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乙的借记卡并输入密码进
行消费,该行为完全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特征。甲通过冒用乙的信用身份,使银行或商户
误认为是持卡人本人交易,从而处分了财产,构
成信用卡诈骗罪。
【注意】此时甲代为保管的是乙的信用卡而不
是乙卡内的存款,因此不成立侵占罪。因此,B
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B
第五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1.【2024金题(单选)】农民卖给甲公司
300万的蘑菇,但是农民没有办法给甲公司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于是甲公司找到乙公司请求帮开300
 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同意。请问本案甲
 公司的做法?( )
A.甲公司违法,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B.乙公司违法,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
帮助犯
C.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共犯,构成逃税罪
D.甲公司的做法没有谋取不当利益
【考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年3月15日公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2
款规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
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
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本题中,甲公司与农民有实际交易,只是由
于农民不能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得请乙公司
如实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从乙公司的身份
并非真实交易方的意义上说,形式上也是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客观上没有骗抵税款的
危险,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又由于甲
公司和乙公司并没有逃税行为,也不构成逃税罪。
因此,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考点小结】根据目的犯的理论,对本罪的适
用范围进行了严格限缩,以下情形因不具备“骗
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不构成本罪:①
1. 对开、环
甲、乙双方相互为对行为目的是虚增业
开,未造成方虚开金额、税额相绩,国家税款没有
税款损失
同的发票,并已按规损失,也无受损
定全额缴纳税款。
危险。
为夸大公司实力,虚该发票本身无法用
2.虚增业绩,开发票,但未开具可于骗税,不具备骗
无抵扣可能用于抵扣税款的抵取税款的功能性
扣联。
危险。
丙公司销售货物给丁存在真实经营活
3.如实代开,公司,但让戊公司代动,国家税款在源
头和终端没有损
有真实交易
为开具发票给丁公失,不具备骗税
司,票货一致。
目的。
【答案】D—
0
·143,
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下)》(第6版),法律
出版社2021年版,第1060页
齐贤教育
910A UtATO I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2.【2012-2-61(多选)】①纳税人逃税,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
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一律不予追究刑
事责任
②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
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
受行政处罚的,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③纳税人以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后主动
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④扣缴义务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
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
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上述观点的正误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
错误的?( )
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
C. 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D.第①②③句正确,第④句错
【考点】逃税罪
【解析】①根据《刑法》第201条第4款,纳
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
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
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
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
的除外。”由此可见“一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表述是错误的。
②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
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
受行政处罚的,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此观点错误。
③“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
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
刑事责任”的规定仅适用于纳税人逃税的情形,抗
税罪中是不存在处罚阻却事由的,此观点错误。
④对于扣缴义务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
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
受行政处罚的,仍应追究刑事责任。即纳税人的
处罚阻却事由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此观点错误。
因此A、B,C、D选项是错误的。本题为选
非题,故A、B、C、D项均当选。
【答案】ABCD
第六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2025金题(多选)】陈某写了一本书,甲
将其私自印刷出售,乙明知是盗版的仍然选择进
货售卖,丙将陈某的书做成了电子版,在网上售
卖,可以在线查看,丁将陈某的书翻译成了英文
版,并出版。甲、乙、丙、丁四人各盈利5万元。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仅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B. 乙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C.丙构成销售侵犯复制品罪和侵犯著作权
罪,数罪并罚
D.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考点】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解析】本题核心法律依据;
(1)《刑法》第217条规定,【侵犯著作权
罪】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
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视听
作品等,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刑法》第218条规定,【销售侵权复制
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
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
A选项,2025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1款规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
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
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
处罚。甲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陈某许可,
将其著作印刷出售(既是“复制发行”也是“销
售”),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构成侵犯著作权
罪,不能仅认定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因此,A
选项错误。
B选项,乙明知是盗版的著作(侵权复制
品),仍然选择进货销售,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乙没有复制陈某的作品,
不属于现行司法解释规定的“复制发行”,难以认
·144·
第三编 刑法分论概述·第二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定为为侵犯著作权罪。因此,B选项正确。
C选项,丙以营利为目的,私自将陈某的书
做成了电子版,在网上销售,属于“通过信息网
络向公众传播”,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构成侵犯
著作权罪。另外,2025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2款 
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 
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 
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而丙销售的并非是 
他人的侵权复制品,而是自己的侵权复制品(电 
子版),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第15条第1款的规定,
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而非数罪并罚。
因此,C选项错误。
D选项,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作品翻
译并出版英文版,该行为完整地构成了《刑法》
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要件。在法律语境
下,“出版”是一个完整流程,内在包含了复制与
首次销售(发行)环节,其营利目的与违法所得
均已实现。该行为性质单一明确,直接侵犯了著
作权人的翻译权与发行权,因此丁仅构成侵犯著
作权罪一罪,无需以其他罪名重复评价。因此,D
选项正确。
【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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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第三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03
1.【2024金题(多选)】下列关于侵犯公民
人身权的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男与乙女离婚后因继续抚养小孩仍共同
居住,甲男长期对乙女实施暴力,乙女不堪忍受
自杀身亡,甲男的行为符合虐待罪中“致使被害
人死亡”的情形
B.汪某曾连续多年对其母亲实施虐待行为。
近日,汪某意图杀害其母,遂采取将其反锁于屋
内、并连续一周断绝食物供给的手段,最终导致其
母亲死亡。对汪某应以故意杀人罪和虐待罪并罚
C.贾某对继女长期通过殴打、禁食、在严寒
天气中让其受冻等综合性虐待手段进行迫害,最
终导致继女身体机能严重受损,构成重伤。贾某
属于虐待罪(致人重伤)
D.丁长期对其继女实施殴打、冻饿等虐待行
为。某日,因其继女未按要求完成家务,丁用铁
棍猛击其继女腿部,当场造成继女胫骨粉碎性骨
折,经鉴定为重伤。对丁应当数罪并罚
【考点】侵权人身权利犯罪
【解析】A选项,甲男虽与乙女离婚,但两人
因继续抚养小孩仍共同居住,属于事实上的“家
庭成员”。而甲男长期对乙女实施暴力,乙女不堪
忍受自杀身亡,该自杀行为并非过分异常,应当
归属于甲男的虐待行为,因此甲男属于虐待罪中
“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形。因此,A选项正确。
【考点链接】虐待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对家
庭成员进行肉体上与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
严重。行为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成员,
即虐待人与被虐待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
收养关系。如丈夫虐待妻子、父母虐待子女、子
女虐待父母、媳妇虐待公婆等。一般来说,虐待
者都是在经济上或亲属关系上占优势地位的人,
但这只是案件事实而不是法律要求。未登记结婚
但在同一住宅共同生活的,即使没有达到事实婚
姻的程度,也应认定为家庭成员。实践中存在雇
主虐待家庭雇员(如保姆)情节恶劣但又不构成
伤害罪的案件,如果能够将雇员评价为事实上的
家庭成员的,可以本罪论处。①
B选项,汪某连续多年对其母亲实施虐待,
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已经成立虐待罪。
后汪某以断绝食物供应的方式,非法剥夺了其母
亲的生命,该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
罪,该杀人行为已超出了虐待罪的构成要件范围,
故应对汪某以虐待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因
此,B选项正确。
C选项,贾某“长期通过殴打、禁食、在严
寒天气中让其受冻等综合性虐待手段”,行为具有
“持续性”和“综合性”,可以整体评价为虐待罪
一罪,同时长期的虐待行为导致继女重伤,因此
可以虐待罪(致人重伤)定罪。C选项正确。
D选项,丁在长期的虐待行为之外,又实施
了独立的、足以直接导致重伤的暴力行为(用铁
棍猛击)。这一伤害行为在主观故意、客观手段及
造成的具体伤害后果上,均已超出虐待罪所能评
价的范畴,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故意伤害罪(致人
重伤)。因此,其长期虐待行为构成虐待罪,其新
的暴力伤害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两行为相互独
立,应当数罪并罚。D选项正确。
【答案】ABCD
2.【2024金题(多选)】关于侵犯公民人身
权利的犯罪,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见乙被丙等人围攻,将手中铁锹扔给
乙,乙持铁锹重伤丙,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B.甲故意伤丙为重伤,判3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乙帮助甲犯罪,追诉期应相同
C.乙正在举枪射击丙,甲为了确保丙的死
亡,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站在乙身后与乙同时
开枪射击。丙中一弹身亡,不能查明丙被谁击中。
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既遂
—
·146·
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下)》(第6版),法律
出版社2021年版,第1189页以下。
第三编 刑法分论概述·第三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D.甲、乙合谋轮奸丙,二人合力以暴力压制 经过乙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丙,甲强奸结束后,乙见丙可怜,放弃强奸,甲、( )
乙均构成强奸既遂,甲轮奸未遂,乙轮奸中止
A.乙的年龄和甲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甲成立负
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解析】A选项,首先,乙持铁锹重伤丙的行
B.甲不构成强奸罪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
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次,乙重伤丙侵罪
是为了制止丙等人对自己的不法侵害,具有防卫
C.刑法规定医护关系属于特殊负有照顾义务
性质。考虑到不法侵害的人数等情况,可以认为
的关系
丙等人的围攻已对乙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
D.甲成立非法行医罪及强奸罪
危险,属于《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行
【考点】强奸罪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凶”,乙的防卫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成立正
【解析】A、B、D选项,客观上,甲与不满
当防卫。最后,根据共犯的从属性学说,实行者
14周岁的幼女乙自愿发生性关系,符合强奸罪的
乙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帮助者甲也不成立犯罪。
构成要件,主观上,甲误以为乙已满14周岁不满
因此,A选项正确。
16周岁,缺乏强奸罪的故意,不成立强奸罪。由
B选项,共同犯罪并非适用统一的追诉时效
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可以评价为不满16周岁的
标准,而是按各共犯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
未成年女性,甲的行为也符合负有照护职责人员
分别计算追诉期限。例如,甲、乙共同故意伤害
性侵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在主观上,甲也明知对
他人致人重伤,甲为主犯,应适用“三年以上十
方不满16周岁,因此可以成立负有照护职责人员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其追诉期限为15
性侵罪。因此,A选项正确,B、D选项错误。
年。乙为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适用“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其追诉期限
为5年。①因此,B选项错误。
【考点】侵犯人身权利犯罪
C选项,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属于同时犯。一方面,不能查明甲的行为与丙的
死亡之间具有物理的因果性;另一方面,由于乙
并不知情,不能肯定甲的行为强化了乙的杀人心
理,因而不能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
心理的因果性。所以,甲不成立片面的共同正犯,
不应对其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根据存
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只能认定甲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乙同样仅负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②因此,C
选项错误。
C选项,《刑法》第236条之一第1款规定,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
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
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行为主体是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
女性(以下简称少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具有实质
性的管护、指导等作用的职责的人员,或者说行
为人因为法律、行政法规等对少女的健康成长具
有某一方面的“职责”,使得少女在相关领域对行
为人形成比较稳定的依赖关系时,行为人才能成
为本罪主体。少女乙多次到甲诊所就诊,已经形
成了比较稳定的依赖关系,则甲对乙具有医疗的
特殊职责。C选项正确。
D选项,甲、乙合谋轮奸丙,二人合力以暴
力压制丙。首先,甲、乙成立共同犯罪,甲强奸
既遂,共同正犯乙也成立强奸既遂。其次,在甲
强奸既遂后,乙自动放弃了轮奸,构成轮奸中止,
而甲一个人不可能符合“二人以上轮奸”既遂犯
的构成要件,甲可以成立轮奸未遂。因此,D选
项正确。
【答案】AD
3.【2024金题(多选)】甲非法行医开办诊
所,乙女(已满13周岁不满14周岁)因患有哮
喘长期到甲诊所就诊,谎称自己年龄为15岁,甲
·147·
【考点链接1】并非所有具有“看护”、“教
育”等名义的人都构成本罪主体。关键在于判断
是否存在一种实质性的依赖与信赖关系,使得行
为人能够利用其职责所带来的优势地位和影响力。
(1)是:长期的家庭教师、固定的主治医生、
具有实际管护职责的监护人、寄养家庭的成员等。
(2)否:临时、短暂、偶然的照看者(如邻
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6版),法律出版社
2021年版,第831页以下。
②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6版,第599页。
齐贤教育
qiaucAnoW 1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居甲临时看管几小时、几天),因未形成稳定的依
赖关系,不构成本罪主体。
例如乙需要出差三天,因对15岁的女儿独自
在家不放心,便请成年的甲男在方便时来乙家照
看一下女儿。其间,甲男与该少女自愿发生性关
系。甲男并不对该少女具有看护等特殊职责,少
女对甲并没有形成一种依赖关系,不应认定为负
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考点链接2】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行
为对象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少女,但
“已满14周岁”只是本罪的界限要素,而不是真
正的构成要件要素。换言之,如果具有特殊职责
的人员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性交,但确实以为对
方已满14周岁的,也成立本罪。①
强奸罪
与不满14周岁幼女
明知对方不满
发生性关系
14周岁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与不满16周岁被照
明知对方不满
护女性发生性关系
16周岁
【答案】AC
4.【2023金题(多选)】甲男为强奸乙女,
对其实施暴力行为。练过散打的乙女将甲制服后,
欲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甲男为逃跑将乙女捅成
重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男带着奸淫目的对乙女实施了暴力行
为,虽然致乙重伤,导致了加重结果,但结果加
重犯不存在未遂,因此甲构成一般强奸罪的既遂
B.虽然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
致人重伤,应以抢劫罪致人重伤论处,但不能基
于此种认识而对甲定强奸罪致人重伤
C.根据刑法通说,强奸罪的实行行为致人重
伤的,应以强奸罪致人重伤论处,因此对甲强奸
罪致人重伤论处
D.甲带着奸淫目的实施暴力行为,但是因意
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以强奸罪的未遂论处,与
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考点】强奸罪
【解析】D选项,首先,甲带着奸淫目的实施
暴力行为,但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以强
奸罪的未遂论处。其次,甲男为逃跑将乙女捅成
重伤,属于另起犯意,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
与强奸罪(未遂)数罪并罚。因此,D选项正确。
A、C选项,根据刑法通说,强奸罪的实行行
为致人重伤的,应以强奸罪致人重伤论处,但乙
受重伤并非甲强奸罪的实行行为所致,而是事后
伤害行为的加重结果,成立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
重犯,所以,甲不构成强奸罪致人重伤。另外,
甲未能强行与乙女发生性关系,不可能成立强奸
既遂,结果加重犯(加重的构成要件)不同于单
纯的量刑规则,有可能存在未遂。因此,A、C选
项错误。
注:加重的构成要件,可能存在未遂犯。例
如,入户抢劫未遂的,适用入户抢劫的法定刑,
同时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未遂犯的规定。再如,在
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未遂的,适用《刑法》第
236条第3款规定的加重法定刑,同时适用刑法总
则关于未遂犯的规定。②
B选项,虽然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
用暴力致人重伤,应以抢劫罪致人重伤论处,但
这是法律拟制,不可类推适用,不能基于此种认
识而对甲定强奸罪致人重伤。因此,B选项正确。
【答案】BD
5.【2021金题(多选)】甲欲与妻子乙离
婚,担心乙不同意。丙向甲出主意,让甲向乙投
毒。某日,甲将投有毒药的牛奶递给乙,但乙并
未喝下,而是递给了甲的孩子。甲看到乙将牛奶
递给孩子说:“他已经喝过了,不用再喝了”,但
乙仍然将牛奶递给孩子。在孩子喝牛奶时,甲转
身离开。孩子喝完牛奶后立刻呕吐不已,乙立即
将孩子送往医院,但是抢救无效死亡。关于本案,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_
·148·
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下)》(第6版),法律
出版社2021年版,第1144页。
②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上)》(第6版),法律
出版社2021年版,第155页。
第三编 刑法分论概述·第三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A.甲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B.甲对孩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C.丙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D.丙对孩子属于对象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
未遂
【考点】故意杀人罪,不作为犯罪
【解析】A选项正确。甲主观上有杀害乙的故
意,客观上实施了向乙递送毒牛奶的杀人行为。
乙因未饮用而幸免,这对甲而言属于“意志以外
的原因”未能得逞。因此,甲针对乙的行为构成
故意杀人罪(未遂)。
B选项,甲对孩子有救助义务。救助义务的
来源根据有两项。第一,甲的先行行为(递毒牛
奶行为)对孩子制造了危险,有消除危险的义务;
第二,甲是孩子的父亲,有法律上的保护义务。
甲能够阻止却故意不阻止,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
人罪既遂。甲的一句话“他喝过了,不用喝了”
不属于真诚有效的履行了救助义务。B选项正确。
【提示】甲对于孩子的死亡,既没有发生身份
识别的错误(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客观打击方
向的偏离(不是打击错误),而是一个独立的不作
为犯罪。
C、D选项,丙仅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
遂)的教唆犯。孩子的死亡,是由于甲在犯罪过
程中,面对突发情况,独立产生新的犯意(不作
为的故意)所导致的结果。这一结果超出了丙的
教唆故意范围,与丙的教唆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
果关系。因此,丙对孩子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
只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的教唆犯。①因此,C选
项正确,D选项错误。
【答案】ABC
6.【2019金题(单选)】甲与乙在农贸市场
内嬉戏打闹,乙拿着棍棒追打甲,甲手持尖刀在
乙面前挥舞,以阻挡乙靠近,不慎将尖刀刺入乙
腹部,致使乙受到重伤。甲的行为构成?( )
A.故意伤害罪既遂,属于间接故意
B.过失致人重伤罪,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C.正当防卫
D.相互斗殴
【考点】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解析】甲、乙二人在农贸市场内嬉戏打闹,
不存在一方对于另一方的不法侵害,也不是相互
斗殴行为。既然是“嬉戏打闹”,双方也就不具有
伤害的故意,“甲手持尖刀在乙面前挥舞,以阻挡
乙靠近”也是打闹的一种形式,但作为一个理性
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到此时面对他人挥舞尖刀有
致人伤亡的风险,却因为沉浸在嬉戏打闹中,疏
忽了这种显而易见的危险,导致尖刀致乙重伤,
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B选项正确。
【注意】当题干中有“不慎”这样的表达,
通常是过失犯罪。题干中没有提到行为人为避免
结果发生做出努力或者客观上存在可以依凭的避
免结果发生的条件,就不应当认定为过于自信的
过失。
【答案】B
7.【2016-2-5(单选)】吴某被甲、乙合
法追捕。吴某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
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设定吴某对甲、乙
均有杀人故意,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 )
A.如吴某一枪没有打中甲和乙,子弹从甲与
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
未遂
B.如吴某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则对甲
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实行数罪并罚
C.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
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仅成
立故意伤害罪
D.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
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实行数
罪并罚
【考点】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解析】A选项正确。吴某主观上对甲、乙二
人均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一个开枪射击的
行为。该行为同时指向甲、乙两个对象,但由于
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击中),未能对任何一人造成
死亡结果。因此,这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故
意杀人罪(未遂),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
论处,最终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定罪处罚。该
选项的表述“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是从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角度说明其行为性质,结
论正确。
B选项错误。吴某只实施了一个开枪行为。
——
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6版,第561页。
·149·
齐贤教育
6sroUAEI9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该行为同时包含对甲的杀人既遂和对乙的杀人未
遂,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应当
“从一重罪处断”,而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C选项错误。吴某对乙同样具有杀人故意,
而非仅仅伤害的故意。在杀人故意支配下实施的
行为导致了乙重伤的结果,这完全符合故意杀人
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杀人行为已着手,因意
志以外原因未致死亡)。不能因为结果是重伤就降
格评价为故意伤害罪。此情形是故意杀人罪既遂
(对甲)与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乙)的想象竞合。
D选项错误。与B选项同理,吴某仅实施了
一个开枪行为。该行为造成两人死亡,属于一行
为触犯同一罪名(故意杀人罪)的情形。在刑法
评价上,应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并将“造成
两人死亡”作为重要的量刑情节,适用更重的法
定刑,而非认定为两个故意杀人罪并进行数罪
并罚。
【答案】A
8.【2015-2-16(单选)】甲以伤害故意砍
乙两刀,随即心生杀意又砍两刀,但四刀中只有
一刀砍中乙并致其死亡,且无法查明由前后四刀
中的哪一刀造成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
是正确的?( )
A.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都应认定为一
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B.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只能分别认定
为故意伤害罪既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
C.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推定是后两刀中的
一刀造成致命伤,故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
故意杀人罪既遂
D.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虽可分
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但
杀人与伤害不是对立关系,故可按故意伤害(致
死)罪处理本案
【考点】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关系
【解析】A选项错误。甲的行为在主观上发生
了从伤害故意到杀人故意的转变,客观上实施了
前后两个阶段的行为。不能因为最终发生了死亡
结果,就无视其犯意的演变,将全部行为笼统地
评价为一个故意杀人罪。
B选项错误。此说法过于绝对。如果查明是
后两刀(杀人故意阶段)造成了死亡,那么对后
行为就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而非未遂。该
选项的结论与案件事实的多种可能性不符。
C选项错误。在刑事案件中,尤其是在涉及
被告人生命、自由的定罪量刑关键事实(如致命
伤来源)上,必须遵循证据裁判原则,不能依靠
“日常生活经验”进行不利于被告人的推定。这违
背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准则。
D选项正确。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不是
绝对的对立关系,杀害也是一种伤害,是最高级
别的伤害,前后四刀,可以综合评价为一个故意
伤害行为,死亡结果归结于这一个故意伤害行为,
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答案】D
9.【2020金题(单选)】《刑法》第239条
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
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
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下列情形中,属
于“杀害被绑架人”的是?( )
A.绑架并控制被绑架人后,故意伤害被绑架
人,致被绑架人死亡
B.为勒索钱财而控制被绑架人,因害怕其出
声,用毛巾塞住其嘴巴,被绑架人窒息而死
C.为勒索钱财而绑架被绑架人,取得赎金后
释放被绑架人,因害怕其报警,又开车追了三公
里,追上后撞死被绑架人
D. 绑架被绑架人时遭到其激烈反抗,用绳子
勒死被绑架人
【考点】绑架罪的加重情形
【解析】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
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是指在绑
架行为持续过程中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
伤、死亡的情形,直接认定为绑架罪一罪,属于
结合犯。公式如下:(1)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绑
架罪;(2)绑架罪+故意伤害罪(重伤、死亡)=
绑架罪。
A选项错误。属于“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
人死亡的",应当适用公式(2)绑架罪+故意伤
害罪(重伤、死亡),而不是“杀害被绑架人”。
B选项错误。用毛巾堵嘴是绑架犯罪中为了控
制被害人、防止其呼救的常见暴力手段。行为人主
观上是为了实现绑架目的,并无杀人故意,对死亡
结果的发生是过失。因此,这是一个行为(绑架的
暴力行为)同时触犯绑架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
象竞合犯,而非结合犯意义上的“杀害”。
·150·
第三编 刑法分论概述·第三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C选项错误。此处的“释放”标志着绑架行
为已经结束。此后又开车追杀,是基于新的犯意 
(灭口)实施的独立的杀人行为。这属于在绑架罪
之外,另起犯意实施故意杀人罪,应当以绑架罪
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D选项正确。该杀人行为发生在“绑架时”,
即绑架行为本身正在实施、尚未完成的过程中。
虽然反抗是由绑架行为引发,但行为人选择以杀
死对方的方式来排除反抗,此时其主观故意已从
单纯的绑架转化为具体的杀人。这种在绑架持续
过程中另起杀人犯意并实施的行为,正属于“杀
害被绑架人”的结合犯情形,应以绑架罪一罪论
处,适用加重法定刑。
【答案】D
10.【2016-2-15(单选)】甲为勒索财物,
打算绑架富商之子吴某(5岁)。甲欺骗乙、丙
说:“富商欠我100万元不还,你们帮我扣押其
子,成功后给你们每人10万元。”乙、丙将吴某
扣押,但甲无法联系上富商,未能进行勒索。三 
天后,甲让乙、丙将吴某释放。吴某一人在回家
路上溺水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
的?( )
A.甲、乙、丙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但对
乙、丙只能适用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
B.甲未能实施勒索行为,属绑架未遂;甲主
动让乙、丙放人,属绑架中止
C.吴某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
立绑架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D.不管甲是绑架未遂、绑架中止还是绑架既
遂,乙、丙均成立犯罪既遂
【考点】绑架罪,非法拘禁罪
【解析】A选项错误。本案中,甲具有勒索财
物的绑架故意,而乙、丙仅具有帮人索债的非法
拘禁故意。由于缺乏共同的绑架犯罪故意,三人
不成立绑架罪的共同犯罪。甲、乙、丙仅在非法
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对乙、丙直接以
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并非在绑架罪共同犯罪的
基础上“适用”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
B选项错误。绑架罪是行为犯,其既遂标准
是以是否实际控制人质为准,而非是否成功勒索
到财物。本案中,乙、丙已将吴某扣押,甲已经
实际控制了人质,因此甲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既
遂。既遂之后不存在犯罪中止。
C选项错误。首先,《刑法修正案(九)》已
取消了绑架罪中“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规定。
其次,吴某的死亡结果与绑架行为本身缺乏直接
的因果关系。吴某是在被释放后,独自回家途中
溺水身亡。该死亡结果是由甲在释放人质环节的
过失行为(让无行为能力的幼童独自返家,未确
保其安全)所导致。因此,对死亡结果应单独评
价,甲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需与绑架罪并
罚,而非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
D选项正确。乙、丙的罪名是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的既遂标准是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本案中,乙、丙成功扣押吴某三天,已经完全符
合非法拘禁罪的既遂要件。因此,无论对甲的绑
架罪如何认定(既遂、未遂或中止),乙、丙的非
法拘禁罪都已经既遂。
【答案】D
11.【2015-2-3(单选)】警察带着警犬
(价值3万元)追捕逃犯甲。甲枪中只有一发子
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只打死警察(希望打死警
察),也可能只打死警犬,但一枪同时打中二者,
导致警察受伤、警犬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
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如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
未遂
B.如认为甲有数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
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C.如甲仅打中警犬,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
论处
D.如甲未打中任何目标,应以故意杀人罪未
遂论处
【考点】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解析】A选项,甲是希望把警察打死的,即
积极追求警察死亡结果的发生,所以成立故意杀
人罪未遂。因此,A选项正确。
B选项,甲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成立故意杀
人罪未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想象竞合,从一重,
不是数罪并罚。因此,B选项错误。本题为选非
题,B选项当选。
C选项,甲如果仅仅打中警犬,对警察成立
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警犬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最终以重罪
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
D选项,如甲未打中任何目标,那么甲的行
·151·
齐贤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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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为触犯两个罪,一个是故意杀人罪未遂,一个故 
意毁坏财物罪未遂,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即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因此,D选项是正
确的。
【答案】B
12.【2014-2-59(多选)】甲为要回30万
元赌债,将乙扣押,但2天后乙仍无还款意思。
甲等5人将乙押到一处山崖上,对乙说:“3天内
让你家人送钱来,如今天不答应,就摔死你。”乙
勉强说只有能力还5万元。甲刚说完“一分都不
能少”,乙便跳崖。众人慌忙下山找乙,发现乙已
坠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
的?( )
A.属于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B.属于抢劫致人死亡
C.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D.成立非法拘禁,但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 
死亡
【考点】非法拘禁罪
【解析】A选项表述错误。根据《刑法》第 
238条第3款的规定,为索取债务(包括不受法律
保护的赌债、高利贷等非法债务)而非法扣押、
拘禁他人的,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而非绑架罪。
因此,本案的基本罪名是非法拘禁罪,不适用绑
架罪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规定。
B选项表述错误。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行劫取财物
的行为。本案中,甲的目的是索回已存在的“赌
债”,并非无中生有地非法占有乙的财物,缺乏抢
劫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方式是通过持续
拘禁来索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特征。
C选项表述错误。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要求行为人负有防止他人死亡的特定义务,并且
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虽然甲的拘禁行为将乙置于 
危险境地,可能产生救助义务,但乙的死亡是其 
主动、决绝地跳崖自杀所致。在乙跳崖的瞬间,
甲等人客观上难以有效阻止这一结果的发生。更 
重要的是,甲主观上对乙的死亡结果持反对态度
(众人慌忙下山寻找),这表明其没有杀人故意。
因此,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D选项表述正确。甲为索取赌债非法扣押乙,
构成非法拘禁罪,但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成立,
要求死亡结果与拘禁行为本身存在直接的因果关
 系。本案中,乙的死亡源于其自发的、异常的跳
崖行为。这一介入因素过于异常,超出了非法拘
禁行为通常可能引发的风险范围,足以中断拘禁
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因此,甲
不承担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加重责任。本题为选
非题,故A、B、C选项当选。
【答案】ABC
13.【2014-2-16(单选)】甲男(15周
岁)与乙女(16周岁)因缺钱,共同绑架富商之
子丙,成功索得50万元赎金。甲担心丙将来可能
认出他们,提议杀丙,乙同意。乙给甲一根绳子,
甲用绳子勒死丙。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
项是错误的?( )
A.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因而对故意杀
人罪成立共同犯罪
B.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对甲以故意杀
人罪论处,但对乙应以绑架罪论处
C.丙系死于甲之手,乙未杀害丙,故对乙虽
以绑架罪定罪,但对乙不能适用“杀害被绑架人”
的规定
D.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绑架罪论
处,与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并不矛盾
【考点】故意杀人罪,绑架罪
【解析】A选项正确。甲(15周岁)和乙(16
周岁)在杀害丙的问题上,具有共同的杀人故意
和行为(甲提议,乙同意并提供工具,甲动手)。
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尽管二人最终可能被定
以不同的罪名,但他们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
具有共同的故意和行为,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的
共同犯罪。
B选项正确。这是“共同犯罪,分别定罪”
原则的体现:
(1)对乙(16周岁):乙已满16周岁,需对
绑架罪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39条规
 定,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
罪一罪论处,适用加重法定刑。因此,对乙应定
绑架罪。
(2)对甲(15周岁):甲仅15周岁,根据
《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
岁的人,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
物质罪这八种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甲不对绑架
罪负责,但其勒死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
·152·
第三编 刑法分论概述·第三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以此罪论处。
C选项错误。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实行,全
部责任”。乙虽然未亲手勒死丙,但其通过同意杀
人提议、提供犯罪工具(绳子)等方式,为杀害
丙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帮助,是故意杀人行为的帮
助犯。因此,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甲、乙二人
共同的行为。既然乙参与了“杀害被绑架人”的
过程,就应当对整体的杀人行为及结果负责,对
其适用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的加重规定。
本题为选非题,C选项当选。
D选项正确。成立共同犯罪,解决的是行为
与结果之间的客观归责问题(即乙要对甲造成的
死亡结果负责);而分别定罪,解决的是根据各自
的责任年龄和刑法特殊规定,如何进行最终的刑
罚评价问题。二者处理不同层面的问题,并行
不悖。
【答案】C
14.【2011-2-60(多选)】《刑法》第二百
三十八条第一款与第二款分别规定:"非法拘禁他
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
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
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
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关于该条款的
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第一款所称“殴打、侮辱”属于法定量刑
情节
B. 第二款所称“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属于
结果加重犯
C.非法拘禁致人重伤并具有侮辱情节的,适
用第二款的规定,侮辱情节不再是法定的从重处
罚情节
D.第二款规定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
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之外的暴力致人伤残、
死亡
【考点】非法拘禁罪
【解析】A选项,第一款所说的“殴打、侮
辱”情节是法律明文规定的量刑情节,属于法定
量刑情节。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
B选项,第二款所称“犯前款罪,致人重伤
的”属于结果加重犯,是正确的。非法拘禁本身
所需要的暴力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结果
加重犯。因此,B选项正确。
C选项错误。当非法拘禁行为同时具备“致
人重伤”的加重情节和“侮辱”的从重情节时,
二者可以并存。量刑时,应先在“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的加重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
然后再因具备“侮辱”这一法定情节,在该幅度
内从重处罚。“加重”解决的是适用哪个法定刑幅
度的问题,“从重”解决的是在该幅度内如何具体
量刑的问题,二者功能不同,并行不悖。
D选项正确。此处的“使用暴力”需要作限
缩解释,特指超出非法拘禁行为本身所必需的暴
力。例如,为拘禁而捆绑手脚,属拘禁行为本身
的暴力;而在拘禁过程中,另行动用棍棒殴打致
人伤残死亡,则属此处的“使用暴力”。
注:《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
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
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
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
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
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
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答案】ABD
15.【2022金题(多选)】陈某(女)到偏
僻山区旅游,夜宿王某家,王某想起其堂弟万某
没有媳妇,于是第二天对陈某谎称带其坐公交车
去观光,将陈某带至万某家。王某对万某讲,让
陈某做万某的老婆,然后收取万某10块钱作为车
费,坐公交车离去。万某扣留陈某,要求其当自
己的老婆。陈某不同意,表示愿意给2万元钱,
称“够你买个老婆了”。万某不同意,索要3万
元,否则不放其离开。陈某被迫同意并给钱。万
某释放陈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王某将陈某骗至万某家的行为,不属于非
法拘禁行为
B.王某将陈某留至万某家的行为不构成拐卖
妇女罪,万某扣押陈某的行为也不构成收买被拐
·153·
齐贤教育
si fpvcsre I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卖的妇女罪
C.陈某给万某2万元,并称“够买老婆了”,
属于教唆万某实施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教唆犯
D.万某取得陈某的3万元,构成侵犯财产罪
【考点】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妇
女、儿童罪
【解析】A选项正确。非法拘禁罪的本质是非
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王某的行为是“欺骗”陈
某前往万某家,在到达万某家之前,陈某的人身
自由并未受到物理性的强制剥夺。王某的行为是
为后续的拘禁创造了条件,但其本身尚不构成非
法拘禁罪的实行行为。
B选项正确。(1)对王某而言:拐卖妇女罪
要求以“出卖”为目的。王某主观上是为了给堂
弟找媳妇,并非为了贩卖牟利;客观上仅收取了
10元“车费”,这属于象征性的报酬,与“出卖”
妇女的价金有本质区别。因此,王某不构成拐卖
妇女罪。
(2)对万某而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对
象必须是“被拐卖的妇女”。由于王某的行为不构
成拐卖,陈某在法律上就不属于“被拐卖的妇
女”。因此,万某收留陈某的行为,因缺乏特定的
犯罪对象,不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C选项,陈某给万某2万元,并称“够买老
婆了”,该行为本质上是为了获得自由的自救行
为,而非唆使万某犯罪。自救行为,是指法益受
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
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
量救济法益的行为,该自救行为阻却行为的违法
性。C选项错误。
D选项,万某向陈某索要3万,其实质就是
以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方法(拘禁)压制陈某
的反抗,陈某也因此陷人不敢、不能反抗的状态,
被迫当场交付财物,因此构成抢劫罪。D选项
正确。
【答案】ABD
16.【2021金题(多选)】关于拐卖妇女、
儿童罪,以下选项正确的是?( )
A.甲以拐卖妇女为目的,将妇女带至外省,
后没人收买,便以夫妻名义与该妇女生活。甲构
成拐卖妇女罪
B.乙以拐卖妇女为目的,将妇女带至外省,
后没人收买,还搭上了好几天的食宿费用。乙构
成拐卖妇女罪
C.妇女小芹不愿意在农村生活,便上街跪
着,谎称“卖身葬母”。丙男便用50万元将妇女
买回。丙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D.丁收买妇女小芹,后因经济困难,又将小
芹卖出。丁构成拐卖妇女罪
【考点】拐卖妇女、儿童罪
【解析】拐卖妇女罪只要以出卖为目的,将妇
女控制,犯罪就既遂,并不需要实际贩卖出手。
A、B选项都正确。
C选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是指明知是被
拐卖的妇女而予以收买的行为。妇女小芹是自己
在卖自己,并不存在被拐卖的妇女,因此丙不成
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C选项错误。
D选项,根据刑法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
女、儿童后又出卖的,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定
罪处罚。D选项正确。
【答案】ABD
17.【2013-2-16(单选)】关于侮辱罪与
诽谤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为寻求刺激在车站扒光妇女衣服,引起他
人围观的,触犯强制猥亵、侮辱罪,未触犯侮
辱罪
B.为报复妇女,在大街上边打妇女边骂“狐
狸精”,情节严重的,应以侮辱罪论处,不以诽谤
罪论处
C.捏造他人强奸妇女的犯罪事实,向公安局
和媒体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
的,触犯诬告陷害罪,未触犯诽谤罪
D.侮辱罪、诽谤罪属于亲告罪,未经当事人
告诉,一律不得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考点】侮辱罪,诽谤罪
【解析】A选项错误。该行为同时侵犯了妇女
的性自主权(性的羞耻心)和人格名誉权。
(1)在车站公共场所扒光衣服,属于“以暴
力方法强制侮辱妇女”,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2)该行为公然贬损妇女人格,破坏其名誉,
情节严重,也完全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
结论: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但触犯了
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通常
是强制猥亵、侮辱罪)处罚。因此,该行为“未
触犯侮辱罪”的说法是错误的。
B选项正确。侮辱罪与诽谤罪的关键区别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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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刑法分论概述·第三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于:诽谤罪必须是捏造并散布某种虚假事实,足 但在此情形下,拐卖儿童罪是更全面、更严重的
以败坏他人名誉;而侮辱罪既可以是陈述真实情 评价,与遗弃罪构成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论处,
况(如公然宣扬他人隐私),也可以是进行抽象的 即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仅定遗弃罪是降
谩骂、羞辱,无需涉及具体事实。本案中,“狐狸 格评价,是错误的。
精”是一种抽象的辱骂,并非捏造具体的虚假事
C选项正确。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这一结果加
实,因此不构成诽谤罪。但在大街上边打边骂,重犯的成立,要求死亡结果与拘禁行为本身存在
属于“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吴某的死亡是由其
重的,应认定为侮辱罪。
“挣脱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这一异常的介入因素
C选项,捏造他人强奸妇女的犯罪事实向媒
直接导致的。该介人因素过于偶然,超出了非法
体告发,属于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并散布的
拘禁行为通常可能引发的风险范围,中断了非法
行为,成立诽谤罪;同时向公安局告发的行为还
拘禁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丙
构成诬告陷害罪,应当以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数
仅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基本犯,对死亡结果不承担
罪并罚。因此,C选项错误。
加重责任。
D选项,侮辱罪、诽谤罪虽然是亲告罪,但
存在例外的情形。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
利益的就不是亲告罪,而转变成公诉案件。因此,
D选项错误。
【答案】B
18.【2016-2-58(多选)】关于侵犯公民人
身权利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征得17周岁的夏某同意,摘其一个肾
脏后卖给他人,所获3万元全部交给夏某。甲的
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B. 乙将自己1岁的女儿出卖,获利6万元用
于赌博。对乙出卖女儿的行为,应以遗弃罪追究
刑事责任
C.丙为索债将吴某绑于地下室。吴某挣脱
后,驾车离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丙的行为
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D. 丁和朋友为寻求刺激,在大街上追逐、拦
截两位女生。丁的行为构成强制侮辱罪
D选项错误。强制侮辱罪(作为强制猥亵、
侮辱罪的一种行为方式)的核心在于侵犯被害人
的性羞耻心,其行为通常带有性意味或性羞辱性
质。而“追逐、拦截”他人,如果缺乏性内涵,
其主要危害在于扰乱公共秩序和侵犯他人的人身
自由。这种行为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因此,
丁的行为不构成强制侮辱罪,可能构成寻衅滋
事罪。
注:《刑法》第293条第1款【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
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
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
序严重混乱的。
【答案】AC
【考点】故意伤害罪,遗弃罪,非法拘禁罪,
强制侮辱罪
19.【2017-2-15(单选)】关于侵犯公民人
【解析】A选项正确。根据《刑法》第234条
身权利的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之一的规定,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的,
A.甲对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故意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甲不构成遗弃罪,成立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给予绝对保护,即使
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其本人“同意”,该同意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甲
B. 乙闯入银行营业厅抉持客户王某,以杀害
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夏某的身体健康权,构成故意
王某相要挟,迫使银行职员交给自己20万元。乙
伤害罪。
不构成抢劫罪,仅成立绑架罪
B选项错误。乙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亲生
C.丙为报复周某,花5000元路费将周某12
子女作为商品出卖,其行为完全符合拐卖儿童罪
岁的孩子带至外地,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的构成要件。虽然不履行抚养义务也触犯遗弃罪,丙虽无获利目的,也构成拐卖儿童罪
·155·
齐贤教育
单AFPicAnew I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D.丁明知工厂主熊某强迫工人劳动,仍招募
苏某等人前往熊某工厂做工。丁未亲自强迫苏某
等人劳动,不构成强迫劳动罪
【考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解析】A选项错误。此情形属于遗弃罪与不
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竞合。
(1)遗弃罪:行为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
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2)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当拒绝扶养的行
为达到一定程度,具有致人死亡的高度危险性,
且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时,
该行为便同时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结论:甲的一个不作为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
名,应认定为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通常为故
意杀人罪)处罚。所以,本案中甲的行为也构成
遗弃罪,只是最终以不作为故意杀人罪论处,选
项表述为“不构成遗弃罪”过于绝对,是错误的。
B选项,绑架罪与抢劫罪不是对立关系,乙
的行为同时符合抢劫罪与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属
于想象竞合犯。
(1)抢劫罪:乙是“当场”对被害人王某使
用暴力胁迫(挟持、以杀害相要挟),并“当场”
从银行职员处取得财物。这符合抢劫罪“两个当
场”的特征。
(2)绑架罪:乙挟持了人质王某,并向第三
方(银行职员)勒索财物。
结论:由于乙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应认定为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断,而
非“仅成立绑架罪”。
【关联案例】乙女带着幼儿行走时,甲男突然
抱着幼儿,将刀架在幼儿脖子上,威胁乙女交付
财物,否则杀害幼儿。应当认为,甲的行为同时
触犯绑架罪与抢劫罪,但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
应认定为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①因此,B选
项是错误的。
C选项,拐卖儿童罪侵犯的法益是人身不可
买卖性,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而不是
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所以并不要求丙主观上需
要具有牟利目的,也无需考虑是否实际获利。因
此,C选项是正确的。
D选项错误。根据《刑法》第244条第2款
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
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
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丁明知熊某实施强迫劳动,
仍为其招募工人,属于强迫劳动罪的帮助犯。其
行为本身就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强迫劳动罪的一种
实现方式,即使未亲自实施直接的强迫行为,也
构成强迫劳动罪。
注:《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劳动
罪】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
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
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
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答案】C
20.【2017-2-16(单选)】关于诬告陷害
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情
节)?( )
A.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向司法机关诬告
他人介绍卖淫的,不仅触犯诬告陷害罪,而且触
犯侮辱罪
B.法官明知被告人系被诬告,仍判决被告人
有罪的,法官不仅触犯徇私枉法罪,而且触犯诬
告陷害罪
C.诬告陷害罪虽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
罪,但诬告企业犯逃税罪的,也能追究其诬告陷
害罪的刑事责任
D.15周岁的人不对盗窃负刑事责任,故诬告
15周岁的人犯盗窃罪的,不能追究行为人诬告陷
害罪的刑事责任
【考点】诬告陷害罪
【解析】A选项,侮辱罪要求具有“公然性”,
才能降低他人的社会评价,伤害他人名誉。行为
人向司法机关诬告他人介绍卖淫,不满足“公然
性”的要求,仅构成诬告陷害罪,不成立侮辱罪。
因此,A选项是错误的。
B选项错误。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是“捏
造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作虚假告发”。法官的行
—
·156·
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6版,第1164页。
第三编 刑法分论概述·第三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为是利用审判职权,故意做出枉法裁判,属于渎
职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法官并未实施“捏造 
并告发”的初始诬告行为,因此不构成诬告陷 
害罪。
C选项正确。诬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使他人
受刑事追究”。在我国刑法中,逃税罪实行“双罚 
制”,即既处罚单位,也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此,诬告一个企业犯逃
税罪,必然会导致该企业的相关自然人(如法定
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被卷人刑事调查,使其
人身权利面临受侵害的危险。故诬告单位犯罪,
同样可以构成诬告陷害罪。
D选项错误。诬告陷害罪侵犯的法益是公民
的人身权利,其危害性在于使他人无端地卷入刑
事诉讼,遭受侦查、审讯等司法追究,从而侵害
其人身自由与名誉。即使被诬告者因未达到刑事
责任年龄等原因最终不会被判处刑罚,但只要诬
告行为足以启动刑事追究程序,使其人身权利面 
临现实的侵害危险,就构成了诬告陷害罪。
注:《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 
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
迫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
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答案】C
21.【2015-2-62(多选)】甲与乙(女)
2012年开始同居,生有一子丙。甲、乙虽未办理
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自居,周围群众公认二
人是夫妻。对甲的行为,下列哪些分析是正确的?
( )
A.甲长期虐待乙的,构成虐待罪
B.甲伤害丙(致丙轻伤)时,乙不阻止的,
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
C.甲如与丁(女)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
同居,也不抚养丙的,可能构成遗弃罪
D.甲如与丁(女)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
同居,某日采用暴力强行与乙性交的,构成强
奸罪
【考点】虐待罪,故意伤害罪,遗弃罪,强奸罪 
【解析】A选项正确。虐待罪的犯罪主体是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该罪保护的是共同生活
中的平等权利和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甲与乙长
期以夫妻名义同居,并育有子女,形成了稳固的
事实家庭关系,且被周围群众公认,应被视为
“家庭成员”。因此,甲长期虐待乙,情节恶劣的,
构成虐待罪。
B选项正确。乙作为丙的母亲,是丙的法定
监护人,负有保护丙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的作为
义务。当甲正在对丙实施伤害行为时,乙处于能
够履行该义务(即阻止甲)的状况下。如果乙明
知不阻止会导致丙受伤,却故意不阻止,放任伤
害结果发生,则其不作为与甲的作为行为共同导
致了伤害结果,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
C选项正确。甲是丙的生父,对丙负有法定
的抚养义务。这种义务不因甲与乙的关系变化或
甲组建新的家庭而免除。如果甲有抚养能力却拒
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如导致丙流离失所、患病、
辍学等),其行为便构成遗弃罪。
D选项正确。强奸罪的核心在于违背妇女意
志。甲与乙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当甲与
丁登记结婚后,其与乙的同居关系在法律和事实
上均已终结。在此情况下,甲采用暴力手段强行
与乙发生性关系,完全符合强奸罪“违背妇女意
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
生性关系”的构成要件,构成强奸罪。
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虐待
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
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
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
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答案】ABCD
22.【2013-2-59(多选)】关于侵犯人身
权利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医生甲征得乙(15周岁)同意,将其肾脏
摘出后移植给乙的叔叔丙。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
 伤害罪
B.丈夫甲拒绝扶养因吸毒而缺乏生活能力的
·157·
齐贤教育
x iCA6 I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妻子乙,致乙死亡。因吸毒行为违法,乙的死亡
只能由其本人负责,甲的行为不成立遗弃罪
C.乙盗窃甲价值4000余元财物,甲向派出所
报案被拒后,向县公安局告发乙抢劫价值4000余
元财物。公安局立案后查明了乙的盗窃事实。对
甲的行为不应以诬告陷害罪论处
D.成年妇女甲与13周岁男孩乙性交,因性
交不属于猥亵行为,甲的行为不成立猥亵儿童罪
【考点】故意伤害罪,遗弃罪,诬告陷害罪,
猥亵儿童罪
【解析】A选项错误。根据《刑法》第234条
之一的规定,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
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
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给予绝对保护,其对于重
大身体法益(如器官)的处分承诺在法律上无效。
因此,无论乙是否同意,甲摘取其肾脏的行为都
构成故意伤害罪。
B选项错误。遗弃罪的成立,取决于行为人
是否负有扶养义务以及是否拒绝扶养,与被害人
陷人需扶养状态的原因无关。甲作为丈夫,对妻
子乙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乙因吸毒丧失生活能
力,属于“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甲拒绝扶养并致其死亡,情节恶劣,完全符合遗
弃罪的构成要件。乙的吸毒过错不能免除甲的法
定扶养义务。
C选项正确。诬告陷害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
必须具有“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陷害目的。
本案中,甲是在其合法诉求(控告盗窃)被基层
派出所不当拒绝后,为了引起上级机关的重视、
启动刑事程序以追究乙实际存在的盗窃罪,才将
案情夸大为抢劫。其核心目的是维权,而非无中
生有地陷害乙于更重之罪。因此,甲缺乏诬告陷
害罪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该罪。
D选项错误。猥亵儿童罪中的“猥亵”,包括
一切侵犯儿童性自主权和性身心健康的行为。对于
儿童而言,性交是程度最严重的猥亵行为。成年妇
女与不满14周岁的男孩发生性关系,构成猥亵儿
童罪。因本题为选非题,故A、B、D选项当选。
【答案】ABD
23.【2017-2-59(多选)】下列哪些行为构
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考虑情节)?( )
A.甲长期用高倍望远镜偷窥邻居的日常生活
B.乙将单位数据库中病人的姓名、血型、
DNA等资料,卖给某生物制药公司
C.丙将捡到的几本通讯簿在网上卖给他人,
通讯簿被他人用于电信诈骗犯罪
D.丁将收藏的多封50年代的信封(上有收
件人姓名、单位或住址等信息)高价转让他人
【考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解析】所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指的是违
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
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A选项错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核心行
为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这里的“公民个人信息”特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
记录的、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
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甲的行为是“偷
窥”,这是一种侵犯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可能构
成《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然而,
他并未通过技术手段或其他方式将所窥见的隐私
内容(如日常生活场景)固定、记录、整理为可
识别、可传输、可使用的“信息资料”。因此,其
行为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B选项正确。病人的姓名、血型、DNA资料
属于高度敏感、能够精准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与
健康状况的公民个人信息。乙违反国家规定,将
自己因工作职责掌握的这些信息出售给第三方,
属于典型的“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C选项是正确。通讯簿上记载的姓名、电话
号码、住址等,是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联
系方式的公民个人信息。丙虽为捡拾,但其后续
未经信息主体同意,擅自将这些信息在网上出售,
属于“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D选项错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旨在保护
与当前社会生活安宁密切相关的个人信息权益。
50年代的信封上所载信息,因年代久远,信息主
体可能已去世、地址已变迁,这些信息与信息主
体当前的生活安宁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关联性已
极其微弱,难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需要保护的
“公民个人信息”。丁的行为更接近于收藏品的交
易,一般不认定为犯罪。
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
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
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158·
第三编 刑法分论概述·第三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
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
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答案】BC
·159·
侵犯财产罪
04第四章
一、抢劫罪
1.【2025金题(多选)】关于财产犯罪的认
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行为人驾驶摩托车实施抢夺行为,过程中
拖行被害人10米致其重伤,该行为成立抢夺罪
B.甲入户盗窃,刚窃取3000元财物,房屋主
人即返回,甲逃至屋外后,主人继续追赶,甲将
主人打伤,甲的行为成立入户抢劫
C.甲将乙打昏后,当场劫取一张额度为50万
元的信用卡,该行为的抢劫数额应按50万元计算
D.地震发生后,众人疏散逃离,甲返回宿
舍,发现同学包内有一个价值万元的热门玩偶,
遂将该玩偶据为己有,甲的行为成立侵占罪
【考点】抢劫罪
【解析】A选项错误。根据《关于办理抢夺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驾驶
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若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
夺取的,应以抢劫罪论处。本案中,行为人在抢
夺过程中拖行被害人10米致其重伤,该行为已从
“趁人不备夺取”的抢夺手段,质变为“公然强行
夺取”的抢劫手段,暴力程度足以压制被害人反
抗,符合转化型抢劫的特征。因此,该行为应成
立抢劫罪(致人重伤),而非抢夺罪。
B选项错误。根据《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于
人户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转化型
抢劫,其暴力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方能认定
为“入户抢劫”。本案中,甲虽实施了人户盗窃行 
为,但其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将主人打伤的行
为发生在已逃至“屋外”,不符合“户内”使用
暴力的法定要件。因此,甲的行为虽依据《刑法》 
第269条转化为抢劫罪,但不能升格评价为“入 
户抢劫”。
【考点总结】认定“入户抢劫”的关键在于,
实施抢劫罪所要求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行
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C选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的规定,抢劫信用卡犯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以
行为人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准。若抢劫信用
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则不计数额,仅根据抢
劫行为本身的情节轻重予以量刑。即使所抢信用
卡本身额度巨大,但只要未实际使用或实际使用
数额未达巨大标准,便不能适用“抢劫数额巨大”
的法定刑。因此,甲抢劫信用卡后尚未使用的行
为,依法不计数额,C选项的表述不符合司法解
释的规定。
D选项错误。盗窃罪的核心在于侵犯他人对财
物的占有。在地震疏散这一特殊情境下,同学虽因
紧急情况暂时离开,但其放置于个人包内的财物,
并未脱离其占有范围,仅是占有支配关系有所松
弛。甲返回宿舍后,明知该热门玩偶为同学所有,
仍秘密将其从包内取走并据为己有,该行为破坏了
同学对财物的占有,建立了自己的非法占有,且数
额较大,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甲的
行为成立盗窃罪,D选项结论错误。
【答案】ABCD
2.【2025金题(多选)】关于入户抢劫,下
列哪些选项正确( )
A.甲在户外对乙实施持刀抢劫。乙声称家中
才有钱,提议回家取钱。甲遂持刀伴随乙进入其
家中,继续完成抢劫。甲的行为构成入户抢劫
B.甲进入乙家盗窃被当场发现,甲逃跑,乙
 穷追不舍,跑至公园时甲将乙打晕,甲构成转换
型抢劫,且属于入户抢劫
C.甲抢劫商店,虽然商店是营业和居住两
用,但是由于在营业时间抢劫,所以不构成入户
抢劫
D.甲抢劫学生宿舍,由于学生宿舍不是家庭
用于生活的场所,不构成入户抢劫
【考点】入户抢劫
·160·
第三编 刑法分论概述·第四章 侵犯财产罪
【解析】A选项,根据2005年6月8日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认定“人户抢劫”
时,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本
案中,当乙提出回家取钱,甲持刀跟随进入住宅
时,其暴力胁迫行为已从户外持续至户内,犯罪
现场随之延伸至“户”这一封闭空间。甲的整个
行为是一个不可分割的连续过程,其基于同一抢
劫故意,利用持续的暴力胁迫在户内最终实现了
劫取财物的目的,完全符合“入户抢劫”的加重
构成要件。因此,A选项正确。
B选项,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意见》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暴力
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人户实施盗
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
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
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
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
‘人户抢劫’。”甲进人乙家盗窃被当场发现,甲一
直逃跑,乙穷追不舍,跑至公园时,甲将乙打晕,
根据《刑法》第269条之规定,甲构成抢劫罪
(转换型抢劫),但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外,不属于
入户抢劫。因此,B选项错误。
C选项,2016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
见》规定:“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
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
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人内抢劫的,
应认定为‘人户抢劫’⋯⋯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
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非营
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人户抢劫’。”
甲抢劫商店,虽然商店是营业和居住两用,但是
由于在营业时间抢劫,所以不构成入户抢劫。因
此,C选项正确。
D选项,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意见》规定:“‘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
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
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
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
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
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甲抢劫学生宿
舍,由于学生宿舍属于集体宿舍,不是供他人家
庭生活的场所,甲不构成入户抢劫。因此,D选
项正确。
【答案】ACD
3.【2024金题(单选)】甲去乙家做客,临
时起意在饮料中掺入安眠药企图将乙迷晕后窃取
财物,看到乙喝下饮料之后,甲先行离开,等药
效发挥时再返回乙家,不料乙已经和朋友外出,
甲发现乙不在家便取走乙的财物,甲构成什么?
( )
A.抢劫未遂
B.只构成盗窃
C.抢劫中止
D.入户抢劫
【考点】抢劫罪,盗窃罪
【解析】A、C选项,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饮料中掺人安眠药并看着乙喝下饮料”属于压
制反抗的实行行为,即此时抢劫行为已经着手,
当甲返回乙家时,由于乙不在家(甲意志以外的
原因),甲已经没有继续实行抢劫罪的可能,即便
最终取得财物,但是该财物也不是“抢”到的,
只能构成抢劫未遂。因此,A选项正确,C选项
错误。
注:不能认为,只有侵犯了生命、身体健康
的行为才成立抢劫罪,否则就意味着只有部分加
重抢劫才构成抢劫罪,这显然不合适。例如,行
为人使被害人吃少量安眠药,趁被害人熟睡后取
走财物的,并没有侵害被害人生命与身体健康,
但由于同时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与意思活动自由,
故成立抢劫罪。换言之,成立抢劫罪的最低限度,
是行为侵犯财产与意思活动自由。所以,意思活
动自由就是抢劫罪的保护法益的内容。①
B选项,甲返回乙家时发现乙不在家便取走
乙的财物,虽然该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但如果仅认定为盗窃罪,便并没有充分考虑甲之
前的抢劫行为。因此甲的前后两个行为,应当分
别评价抢劫罪(未遂)与盗窃罪既遂,数罪并罚,
B选项错误。
D选项,根据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
见》“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
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
·161·
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下)》(第6版),法律
出版社2021年版,第1269页。
齐贤教育
AI EDCATaw 1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人户抢劫’。因访友 
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人户后,临时起意实 
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
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根据
该文件,甲是去乙家做客临时起意才实施了抢劫
行为,不属于“人户抢劫”。因此,D选项错误。
【答案】A
4.【2023金题(多选)】关于财产犯罪的认
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不考虑情节或数额)?
( )
A.甲在肉摊小贩身后偷走小贩的剔骨刀,后
甲趁乙不备,用剔骨刀割开乙挎包背带,夺走挎
包后逃走。甲以抢夺罪论处
B.甲潜入乙的家中偷窃珠宝,看到乙家桌子
上的现金不为所动,继续翻找珠宝。后乙回家与
甲照面,甲为逃避抓捕,将乙打倒致其轻微伤后
逃脱。甲构成抢劫罪的未遂
C.甲在洗车过程中看到乙车副驾驶上及车头
烟灰缸里各有一张彩票,甲偷走两张彩票后拿去
兑奖,其中有一张彩票中奖。无论是哪张彩票中
奖,甲均构成盗窃罪的既遂
D.甲发现乙将电脑放置商场一层维修部维
修,后趁天黑前往商场门口,甲对清洁工丙说电
脑是自己的,丙将电脑交给甲。甲对丙构成诈
骗罪
【考点】财产犯罪
【解析】A选项,小贩的剔骨刀可以评价为凶
器,甲携带凶器抢夺,根据《刑法》第267条第2
款的规定,以抢劫罪论处,不能仅认定为抢夺罪。
因此。A选项错误。
注: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并直接针对财物使
用凶器进而抢夺的,则仍应适用《刑法》第267
条第2款。例如,行为人携带管制刀具尾随他人,
突然使用管制刀具将他人背着的背包带划断,取
得他人背包及其中财物的,应适用《刑法》第
267条第2款,而不能直接适用《刑法》第263条
的规定。①
B选项,甲人户窃取珠宝,虽然看到乙家桌
子上的现金不为所动,但并没有自动放弃犯罪,
继续翻找珠宝,后为抗拒抓捕将乙打倒致其轻微
伤后逃脱,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以抢
劫罪论处,由于暴力发生在户内,属于人户抢劫。
甲最终既未取得财物,也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
 果,根据司法解释构成抢劫罪的未遂。因此,B
 选项正确。
C选项,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
(他人支配的空间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
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乙车副
驾驶上及车头烟灰缸里彩票皆为乙占有,甲偷走
两张彩票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彩票不记名、不
挂失,中奖彩票本身就是财物,但是开奖的时候
才能确定数额大小,若彩票没有中奖,达不到数
额较大标准,若彩票中奖,则中奖数额就是盗窃
数额。本案中有一张彩票中奖,至少达到数额较
大标准,甲构成盗窃罪的既遂。因此,C选项
正确。
D选项,本案中的受骗人是清洁工丙,丙处
于甲、乙之间中立的位置,其职责是清洁工作,
对维修部的电脑不存在强大的处分权,甲利用不
知情的丙,实现窃取乙电脑的目的,构成盗窃罪
(间接正犯),而非诈骗罪。
【答案】BC
5.【2022金题(多选)】关于抢劫罪,下列
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在某小区入户盗窃珠宝,刚走出被害人
家门就被保安发现,保安追赶甲,甲便殴打小区
保安,后被保安制服并扣押了珠宝。甲的行为成
立转化型抢劫
B.甲在道路上盗窃行人元宝身上的钱包后逃
跑,后被元宝发现并追赶。此时,甲遇到同乡乙
请求帮助殴打元宝,知情的乙帮助甲一同殴打元
宝。乙成立抢劫罪的共犯
C.甲在被害人元宝家盗窃珠宝成功离开后,
想到还可以再把元宝家的平板电脑偷走,遂于一
个小时后决定返回元宝家偷平板电脑,刚走到元
宝家小区单元门口就遇到了元宝。元宝怀疑甲已
经在家中盗窃了自己的财物,遂抓住甲不放,甲
把元宝打晕后逃走。甲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
D.甲在公交车上盗窃小芹财物得手后下车,
被害人小芹当即发现并下车追赶,甲为抗拒抓捕
殴打小芹致轻伤。甲的行为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
上抢劫
【考点】抢劫罪__
·162·
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下)》(第6版),法律
出版社2021年版,第1298页
第三编 刑法分论概述·第四章 侵犯财产罪
【解析】A选项正确。《刑法》第269条所规
定的转化型抢劫,是指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
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
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为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对象,不
必限于盗窃、诈骗、抢夺罪的被害人,只要客观
上是妨碍行为人实现法定目的的人,就可以成为
转化型抢劫中的暴力或胁迫对象。①在本案中,小
区保安虽然不是甲实施的盗窃罪的被害人,但是
其客观上妨碍了甲窝藏赃物的目的。因此,甲对
保安实施暴力的,成立转化型抢劫。
B选项正确。甲在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使用
暴力,其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罪。乙在明知甲正在
实施转化型抢劫的情况下,中途加入并提供暴力
帮助,构成承继的共犯。乙需要对加入后共同实
施的抢劫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成立抢劫罪的共犯。
C选项错误。转化型抢劫要求暴力行为与先
前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具有“当场性”。
(1)针对第一次盗窃:甲盗窃珠宝后已离开
一小时,时间间隔过长,空间也已转移,暴力行
为与第一次盗窃行为不具备“当场性”,不能为此
转化。
(2)针对第二次盗窃:甲返回时,其第二次
盗窃(偷平板电脑)尚处于犯罪预备阶段,还未
着手实行。为逃离现场而使用暴力,不符合“犯
盗窃罪⋯⋯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规定,因为此时
“盗窃罪”的实行行为尚未开始。因此,甲的行为
不构成转化型抢劫。若暴力致人轻伤,可单独认
定故意伤害罪。
D选项错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作为
抢劫罪的加重情形,要求暴力或胁迫行为本身发生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本案中,甲的盗窃行为虽发生
在公交车上,但其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的关键行
为,发生在下车之后。因此,该情节不属于“在公
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认定为普通抢劫罪。
【答案】AB
6.【2021金题(多选)】下列哪些行为成立
抢劫(不考虑前一行为定性)?( )
A.甲基于报复动机将赵某打成重伤,后赵某
要求甲将自己送去医院。甲要求赵某给自己1万
元,否则不送赵某去医院。赵某出于无奈,遂给
甲1万元
B. 乙基于报复动机伤害孙某,孙某为避免身
受重伤,提出给乙5000元。但乙要求孙某给1万
元才可以不实施伤害行为,孙某遂给乙1万元,
乙得款后离开
C.丙基于报复动机殴打钱某,导致钱某倒地
昏迷不醒。丙离开时发现钱某手机掉在地上,便
顺手拿走该手机
D.丁基于报复动机伤害李某,李某因受重伤
倒地,手刚好放在口袋上。丁以为李某在保护口
袋里的钱包,遂将李某手移开。李某敢怒不敢言,
丁取走了该钱包
【考点】抢劫罪
【解析】A选项错误。抢劫罪的胁迫,必须是
以即时兑现的暴力相威胁。甲将赵某打成重伤,
对赵某负有救助义务,但是甲以“不送医院”相
威胁,要求赵某给自己1万元的行为,并不能评
价为以“暴力”相威胁,而如果以胁迫的方式构
成抢劫罪必须是以“暴力”相威胁,因此,甲不
构成抢劫罪。
B选项正确。乙要求孙某给他1万元,否则还
要伤害,即以“继续伤害”相威胁,要求孙某给
钱,这种行为已经属于“以暴力相胁迫”的胁迫
行为,成立抢劫罪。
C选项错误。丙取财时,之前的报复动机和
暴力行为已经结束。钱某处于“失去知觉”的状
态,丙此时拿走手机,并未对钱某使用新的暴力
或胁迫。这是利用被害人不知晓的状态下窃取财
物,应认定为盗窃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与
此前的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D选项正确。根据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意见》“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
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
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
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
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
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
行数罪并罚。”本案中,李某“敢怒不敢言”明确
表明其因丁的暴力伤害而处于不敢反抗的境地。
—_
·163,
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法律出版社
2021年版,第1283页。
齐贤教育
91期A* tUCTOW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丁利用这种境地取财,其行为整体上符合抢劫罪
的特征,成立抢劫罪。
【答案】BD
7.【2020金题(多选)】甲、乙共同去某工
厂仓库盗窃。甲望风,乙进去盗窃。乙窃得财物,
从仓库出来时,被保安丙看到,丙上前抓捕乙。
乙逃跑,丙追赶。此时甲为了阻止丙,将丙打成
轻伤。乙事后才知道甲殴打了丙。下列说法正确
的有?( )
A.甲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B.乙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C.乙仅构成盗窃罪
D.甲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并罚
【考点】转化型抢劫,共犯
【解析】根据《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
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以抢劫罪定
罪处罚,即“转化型抢劫”。甲是盗窃罪的共犯
(望风者),在丙抓捕其同伙乙时,甲当场对丙使
用暴力(打成轻伤),其目的是为了抗拒抓捕,使
盗窃行为得以完成或逃避制裁。因此,甲的行为
完全符合转化型抢劫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A
项正确。
乙实施了盗窃行为,并且成功窃得财物,构
成盗窃罪(既遂)。由于其对甲后续的暴力行为不
知情且无共同故意,故不承担转化型抢劫的刑事
责任。B项错误,C项正确。
甲的行为应被整体评价为一个法律事实:即
“在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
暴力”。根据《刑法》第269条的特别规定,此行
为被拟制为一个新的罪名——抢劫罪,而不再将
其割裂为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两个独立的罪名进
行数罪并罚。D项错误。
【答案】AC
8.【2019金题(多选)】刘某在公交车到站
时,抢夺了乘客陈某的提包后立即下车。刚下车,
被路过的民警王某发现,王某抓捕刘某,刘某为
抗拒抓捕对王某实施暴力,将王某打倒在地。刘
某趁机跑向马路对面,王某起身追赶,也跑向马
路对面,不幸被过往车辆撞死。下列说法正确的
有?( )
A.刘某构成抢夺罪未遂
B.刘某构成转化抢劫
C.刘某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D.刘某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
【考点】转化型抢劫
【解析】A选项正确。区分抢夺罪既遂与未遂
的标准在于行为人是否取得了对财物的平稳控制。
刘某虽然夺得了提包,但刚下车即被民警发现并
追捕,其始终处于被立即追索的状态,未能将财
物置于自己实际、安全的控制之下。因此,刘某
的抢夺行为应认定为抢夺罪(未遂)。
B选项正确。根据《刑法》第269条规定,
犯抢夺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以抢
劫罪定罪处罚(即转化型抢劫)。刘某在实施抢夺
后,为抗拒民警王某的抓捕而当场对王某使用暴
力(将其打倒在地),其行为完全符合转化型抢劫
的构成要件,因此构成抢劫罪。
C选项错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是抢
劫罪的法定加重情节,要求暴力或胁迫行为本身
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本案中,刘某的抢夺行
为虽发生在公交车上,但其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
力的关键行为,发生在下车之后。因此,该情节
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D选项错误。抢劫罪(包括转化型抢劫)的
“致人死亡”这一结果加重犯,要求死亡结果与抢
劫行为(特别是暴力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
关系。本案中,王某的死亡是由“被过往车辆撞
击”这一异常的介人因素直接导致的。该介人因
素过于偶然,超出了刘某暴力行为可能引发的风
险范围,中断了抢劫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刑法
因果关系。因此,刘某不对王某的死亡承担加重
责任,不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
【答案】AB
9.【2017-2-60(多选)】关于抢劫罪的认
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欲进王某家盗窃,正撬门时,路人李某
经过。甲误以为李某是王菜,会阻止自己盗窃,
将李某打昏,再从王某家窃走财物。甲不构成抢
劫既遂
B. 乙潜入周某家盗窃,正欲离开时,周某回
家,进屋将乙堵在卧室内。乙掏出凶器对周某进
行恐吓,迫使周某让其携带财物离开。乙构成入
户抢劫
C.丙窃取刘某汽车时被发现,驾刘某的汽车
逃跑,刘某乘出租车追赶。途遇路人陈某过马路,
·164·
第三编 刑法分论概述·第四章 侵犯财产罪
丙也未减速,将陈某撞成重伤。丙构成抢劫致人
重伤
D.丁抢夺张某财物后逃跑,为阻止张某追
赶,出于杀害故意向张某开枪射击。子弹未击中
张某,但击中路人汪某,致其死亡。丁构成抢劫
致人死亡
【考点】抢劫罪
【解析】A选项,抢劫罪中的暴力,要求针对
财物的持有者、保管者以及其他具有保护占有意
思的人,而李某是路人,不是财物的所有者或者
看护人,即便不将李某打昏也无妨甲取得财物。
不能因为甲具有所谓抢劫的故意就认定其行为构
成抢劫罪。换言之,甲的客观行为并不符合抢劫
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导致
李某轻伤),与盗窃罪并罚①。因此,A选项是正
确的。
B选项,乙在周某家实施盗窃,为抗拒抓捕 
(周某回家堵住使其无法离开)而当场使用胁迫手
段(掏出凶器恐吓),其行为符合《刑法》第269
条关于转化型抢劫的规定。由于该暴力胁迫行为
发生在户内,根据司法解释,应认定为人户抢劫
的加重情节。因此,B选项是正确的。
C选项,一般认为,丙将路人陈某撞成重伤,
既非基于窝藏赃物、抗拒抓捕和毁灭罪证,也非
是为了夺取财物,只是逃跑过程中所实施的又一
违法行为,应当另行评价。因此,C选项是错
误的。
D选项,丁抢夺张某财物后,为阻止张某追
赶而杀人,该行为符合事后抢劫的构成要件,成
立抢劫罪。客观上,丁开枪这一具有抢劫性质的
行为造成路人汪某死亡;主观上,丁本想打死张
某,实际上却打死汪某,属于打击错误。按照
“法定符合说”丁对于汪某的死亡是故意,按照
“具体符合说”丁对汪某的死亡是过失,而抢劫致
人死亡既包括故意致人死亡也包括过失致人死亡,
因此虽然存在打击错误,但不影响丁抢劫致人死
亡的认定。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ABD
10.【2016-2-16(单选)】贾某在路边将
马某打倒在地,劫取其财物。离开时贾某为报复
马某之前的反抗,往其胸口轻踢了一脚,不料造
成马某心脏骤停死亡。设定贾某对马某的死亡具
有过失,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 )
A.贾某踢马某一脚,是抢劫行为的延续,构
成抢劫致人死亡
B.贾某踢马某一脚,成立事后抢劫,构成抢
劫致人死亡
C.贾某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应与过失致人
死亡罪数罪并罚
D.贾某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与故意伤害(致
死)罪的想象竞合犯
【考点】抢劫罪
【解析】A选项,贾某踢马某一脚时,抢劫行
为已经完成,该行为是独立于抢劫之外的另一行
为,不构成抢劫致人死亡。因此,A选项错误。
B选项,事后抢劫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
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
胁。本案中贾某只是为报复马某之前的反抗,往
其胸口轻踢了一脚,所以不是事后抢劫。因此,B
 选项错误。
C选项,贾某有两个行为,其中一个是抢劫
行为,一个是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行为之间不
具有任何关联性,所以数罪并罚。因此,C选项
正确。
D选项,成立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
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并且希望、
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贾某轻踢马某一脚,仅具
有殴打意图,旨在造成被害人暂时的肉体疼痛或
者轻微的神经刺激,不能认定有伤害的故意。②所
以,贾某难以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因
此,D选项错误。
【答案】C
11.【2015-2-17(单选)】李某乘正在遛
狗的老妇人王某不备,抢下王某装有4000元现金
的手包就跑。王某让名贵的宠物狗追咬李某。李
某见状在距王某50米处转身将狗踢死后逃离。王
某眼见一切,因激愤致心脏病发作而亡。关于本
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李某将狗踢死,属事后抢劫中的暴力行为
B.李某将狗踢死,属对王某以暴力相威胁
C.李某的行为满足事后抢劫的当场性要件
D.对李某的行为应整体上评价为抢劫罪
【考点】抢劫罪
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6版,第1269页。
②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6版,第1119页。
·165·
齐贤教育
qns ucanai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解析】A、B选项,事后抢劫中为抗拒抓捕
而当场使用“暴力”是指对人使用暴力,不能是
对狗暴力,所以李某将狗踢死的行为不属于事后
抢劫罪当中的暴力行为,也不属于对王某以暴力
相威胁的行为。因此,A、B选项是错误的。
C选项,李某的行为满足事后抢劫的当场性
要件。事后抢劫需要很多条件,要求使用暴力或
者以暴力相威胁,要求具有当场性,要求为了窝
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在这个案例中,
李某的行为显然不能够转化为事后抢劫,因为他
仅仅满足当场性要件,但是C的表述是正确的。
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
D选项,李某的行为满足事后抢劫的当场性
要件,但又仅具有当场性要件,因此不能成立事
后抢劫。因此,虽然李某符合“当场”的要件,
但不具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要件,
所以不能转化为抢劫,故D选项是错误的。
【答案】C
二、抢夺罪
1.【2019金题(单选)】乙骑自行车,甲抢
夺乙车筐的提包,乙摔倒在地,导致重伤。甲抢
夺到提包后逃跑。路人丙见此情景,上前追捕甲。
甲将丙打成轻伤,但是最终丙制服了甲。关于本
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甲构成结果加重犯“抢夺罪致人重伤”
B.甲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属于“抢劫罪致人
重伤”
C.甲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并且既遂
D.普通的抢劫罪与抢夺罪是法条竞合关系
【考点】转化型抢劫
【解析】A选项,甲抢夺行为同时导致乙重
伤,属于抢夺罪的结果加重犯,即抢夺致人重
伤。① A选项正确。
B选项,甲在抢夺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而当
场使用暴力,构成转化型抢劫。但是,甲在转化
为抢劫罪之前的抢夺行为就已经致人重伤,该重
伤结果不能归属于抢劫行为。此外,转化型抢劫
致人重伤,必须是在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
的过程中造成的,而甲此时只是造成丙轻伤,因
此不属于“抢劫罪致人重伤”。B选项错误。②
C选项,转化型抢劫也是抢劫罪,根据2005
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抢劫罪既遂
的标准是取得财物或者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甲将
丙打成轻伤,成立抢劫罪既遂。C选项正确。
D选项,抢劫罪中必然包含抢夺的内容,满
足抢劫罪构成要件一定会满足抢夺罪构成要件。
抢夺罪(A)是一般法,抢劫罪(A+B)是特别
法,抢劫罪在满足抢夺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增加
了“对人暴力”等内容,因此两罪之间是法条竞
合关系。D选项正确。
【答案】B
2.【2010-2-59(多选)】关于抢夺罪,下
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
A.甲驾驶汽车抢夺乙的提包,汽车能致人死
亡属于凶器。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罪
B.甲与乙女因琐事相互厮打时,乙的耳环
(价值8000元)掉在地上。甲假装摔倒在地迅速
将耳环握在手中,乙见甲摔倒便离开了现场。甲
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C.甲骑着摩托车抢夺乙的背包,乙使劲抓住
背包带,甲见状便加速行驶,乙被拖行十多米后
松手。甲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抢夺罪
D.甲明知行人乙的提包中装有毒品而抢夺,
毒品虽然是违禁品,但也是财物。甲的行为成立
抢夺罪
【考点】抢夺罪
【解析】A选项错误。“携带凶器抢夺”中的
“凶器”,特指在性质上属于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
器械(如枪支、管制刀具),或为实施犯罪而专门
携带的其他器械。汽车是日常交通工具,其常规
用途并非杀伤他人。即使汽车在客观上能致人死
亡,也不能因其潜在危险性就将其界定为刑法意
义上的“凶器”。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携带凶
——
·166·
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
他严重情节”:(1)导致他人重伤的;(2)导致他人自杀
的;(3)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
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百分之五
十的。
② 本案甲的处罚模式有两种:1.根据《刑法》第
267条的规定转化为抢劫罪(但是重伤结果无法评价);2.
抢夺致人重伤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数罪并罚。应当在两
种模式中选择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第三编 刑法分论概述·第四章 侵犯财产罪
器抢夺”,应认定为普通抢夺罪。
B选项错误。抢夺罪的核心特征是“对物使
用暴力”,即公然夺取财物,其行为本身具有致人
伤亡的可能性。本案中,耳环已掉落在地,甲是 
通过“假装摔倒、迅速握在手中”的秘密窃取方 
式取得财物,乙并未意识到财物正在被夺取。因 
此,甲的行为不符合抢夺罪“公然夺取”的特征,
应认定为盗窃罪。
C选项错误。根据2013年11月11日“两高”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
的;(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
夺取财物的;(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
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甲在抢
夺过程中,因乙不放手而采用加速行驶的暴力手
段强行夺取,该行为已从“对物暴力”转化为直
接危及被害人人身的“对人暴力”,符合抢劫罪的
构成要件,而非情节特别严重的抢夺罪。
D选项正确。抢夺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毒品等违禁品虽为法律所禁止流通和持有,但其
本身具有经济价值和交换可能性,属于刑法意义
上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违禁
品的行为,同样侵犯了财产所有权关系(国家所
有权或原持有人的非法占有状态),因此可以构成
抢夺罪。
【答案】ABC
三、敲诈勒索罪
【2011-2-15(单选)1甲预谋拍摄乙与卖淫 
女的裸照,迫使乙交付财物。一日,甲请乙吃饭,
叫卖淫女丙相陪。饭后,甲将乙、丙送上车。乙、
丙刚到乙宅,乙便被老板电话叫走,丙亦离开。
半小时后,甲持相机闯入乙宅发现无人,遂拿走 
了乙的3万元现金。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 
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抢劫未遂与盗窃既遂
B.抢劫既遂与盗窃既遂的想象竞合
C.敲诈勒索预备与盗窃既遂
D.敲诈勒索未遂与盗窃既遂的想象竞合
【考点】敲诈勒索罪,盗窃罪
【解析】本案的核心在于对甲前后两个独立行
为的性质进行准确认定。
(1)第一个行为:预谋拍摄裸照以勒索财物
 敲诈勒索罪的完成,需要一个完整的链条:
实施威胁→被害人产生恐惧→被害人基于恐惧交
付财物。甲的行为尚停留在为勒索创造条件、准
备工具的阶段,属于犯罪的预备阶段。因此,甲
的第一个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预备)。
(2)第二个行为:进人乙宅拿走现金
甲违背乙的意志,以和平方式将乙占有的财
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并且已经既遂。
(3)罪数关系
两个行为之间不存在牵连、吸收或想象竞合
关系,应当作为数罪,实行并罚。
【答案】C
四、盗窃罪
1.【2025金题(单选)1甲拦路威胁乙,说
明天不给他钱,以后见他一次打他一次,乙害怕
便逃跑,甲追乙追出200米后返回,发现乙的摩
托车在原地,甲看周围无人,便将车骑走,下列
说法正确的是( )
A.甲骑走乙的摩托车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B.甲骑走乙的摩托车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C.甲骑走乙的摩托车的行为属于秘密盗窃,
构成盗窃罪
D.甲构成敲诈勒索罪既遂
【考点】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盗窃罪
【解析】AD选项,为了使抢劫罪与敲诈勒索
罪相区别,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将抢劫罪的胁迫
方法限定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亦即,胁
迫的内容是当场立即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其特点
是如不交付财物或者进行反抗,便立即实现胁迫
的内容(暴力)。
首先,甲以将来实施暴力威胁乙次日交付财
物,不具有当场性,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通说的观
点,该行为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行为,而非抢劫
行为。
其次,甲在乙逃跑后骑走乙遗留在现场的摩
托车,并非是乙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的财物,即
甲取得摩托车与之前的敲诈勒索行为没有因果关
系,甲之前的敲诈勒索行为至多构成敲诈勒索罪
未遂(在司法实践中不一定追究刑事责任)。因
此,AD选项错误。
·167·
齐贤教育
qinsisucnou I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BC选项,虽然乙暂时离开了摩托车,但根据
社会一般观念,该摩托车仍然由乙占有,甲返回
现场后发现摩托车,临时起意,产生了非法占有 
该摩托车的故意。这个故意与之前敲诈勒索现金
的故意是不同的犯罪意图,侵犯的也是不同的财 
产对象,因此甲取走摩托车的行为,应当以盗窃
罪论处。此外,甲是以平和的手段骑走摩托车,
不具有致人伤亡的一般危险性,不构成抢夺罪。
因此,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答案】C
2.【2024金题(单选)】甲在旅行时看见一
辆没熄火的房车,车门没关,车里没人,便用自
己随身携带的锥子打破窗户拿到了音响,但是拿
到后走出不到10米就被车主发现,下列哪一选项
是正确的?( )
A.房车虽然可以住人,但是与住宅不具有共
同的特征,所以甲不构成入户盗窃
B.无论主人是否发觉,甲的行为均构成扒窃
C.甲虽然在10米内被车主发现,但甲仍构成
既遂
D.甲随身携带的锥子具有攻击的可能性,所
以甲构成携带凶器抢夺
【考点】盗窃罪
【解析】A选项错误。刑法中“户”的核心特
征是供家庭生活使用且与外界相对隔离,具有生
活安宁和隐私期待的场所。一辆作为家庭生活场
所的房车,如果具备基本的生活设施并用于日常
起居,就具备了“户”的功能特征和场所特征。
因此,不能绝对地认为房车不属于“户”。甲进入
作为生活场所的房车盗窃,完全可能构成入户
盗窃。
B选项错误。扒窃的成立,要求行为发生在
公共场所,且窃取的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本
案中,财物(音响)位于房车内,并非在车主身
上或其身边触手可及的范围内。因此,无论车主
是否发觉,该音响都不属于“随身携带的财物”,
甲的行为不构成扒窃。
【考点链接】《刑法》将“扒窃”直接规定为
盗窃罪的一种独立类型,无需达到“数额较大”
的标准即可入罪。其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
客观要件:①
要件一: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
1.核心定义:指不特定人可以进入、停留的
场所以及有多数人在内的场所。
2.典型场所:人行道、公共汽车、地铁、火
 车、公园、影剧院、大型商场等。
强调空间的“公共性”与“开放性”,而非
特定时段的人流量,即使公共场所内人数稀少
(例如,深夜只有三两人的公交车),也不影响
“公共场所”的认定。只要该场所的性质是向公众
开放的,即符合此要件。
要件二:对象是“随身携带的财物”
1.核心定义:指他人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
附近,可随时直接支配的财物。包括:
(1)贴身财物:口袋内、手持的提包内的钱
包、手机等。
(2)近身财物:置于身边触手可及的财物,
如放在公交车、火车座位货架上、床底下的行李
背包。
(3)财产性利益:手持POS机,发现被害人
口袋里有银行卡时,就将POS机靠近被害人,利
用银行卡免密功能盗刷他人银行卡,获得少额存
款债权。
2.排除;已经交付托运的行李(因其已脱离
随身支配范围)。
要件三:财物“值得刑法保护”
1.核心定义:所窃取的财物应具有刑法保护
的必要性,通常体现为一定的经济价值或重要的
使用价值。
2.判断标准:
(1)应认定为扒窃:窃取信用卡、身份证、
交通卡、手机、现金等具有明显经济价值或重要
功能的物品。
(2)不应认定为扒窃(即不作为犯罪处理):
窃取餐巾纸、廉价手帕、普通名片等价值极其低
廉、不具有刑法保护意义的物品。这体现了刑法
的谦抑性,避免对轻微危害行为滥用刑罚。
C选项正确。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是行为人取
得(建立)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甲打破车窗拿
到音响,并已走出10米远,表明他已经将财物带
离原处,并在一段时间和空间内排除了他人的占
有,建立了自己的独立支配。此时盗窃罪已经既
遂。事后被车主发现并抓获,属于犯罪既遂后的
·168·
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下)》(第6版),法律
出版社2021年版,第12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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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刑法分论概述·第四章 侵犯财产罪
追赃行为,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D选项错误。“携带凶器抢夺”成立的前提是 
行为本身构成抢夺罪。抢夺罪要求行为人当着被 
害人的面,公然夺取财物,行为具有致人伤亡的
较大可能性。本案中,房车内空无一人,甲是采
用打破车窗的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财物,其行为 
方式属于盗窃,而非公然夺取的“抢夺”。因此,
即使甲携带了锥子,由于基础行为不是抢夺,也
就不构成“携带凶器抢夺”。
【答案】C
3.【2023金题(单选)】甲是出租车司机,
乙是乘客。甲在乙下车前看到了乙准备下车但遗
落在后座的高价手机。乙下车后,甲在原地停留
了几分钟,但未开口提醒乙,后乙离开。随后甲
试了试,打开了乙的手机,将乙银行卡里的三万
元转到了乙的微信上,甲给自己购物花费三万元。
之后,乙打电话来,甲佯装路人,谎称自己是捡
到的手机,随后挂断电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乙下车后手机的占有已经转移给了司机
甲,甲对手机构成侵占罪
B. 乙下车时对手机还未脱离占有,甲看到了
但不提醒,甲对手机构成不作为的盗窃罪
C.甲用乙手机将信用卡中3万元转移到乙微
信中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甲佯装路人并欺骗乙是捡来的手机,甲构
成诈骗罪
【考点】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
【解析】A项错误。侵占罪的对象是“代为保
管的他人财物”或“遗忘物、埋藏物”。本案中,
乙刚下车,且出租车尚未离开,手机仍处于乙的
支配范围内,社会一般观念认为财物仍由原主乙
占有,而非立即转移给司机甲占有。因此,手机
不属于“遗忘物”,甲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B选项正确,基于不作为犯理论进行分析。
(1)作为义务来源:甲作为出租车司机,基
于其职业要求和先前的承运行为,对乘客遗落在
车内的财物负有暂时的保管和提醒义务(《民法
典》第824条也体现了类似精神)。
(2)行为与罪过:甲明知乙手机遗落,且完
全有能力、有条件履行提醒义务(原地停留几分
钟),却故意不履行,利用乙的疏忽,最终确立了
自己对于手机的支配,甲的不作为如同甲在乙刚
下车后,发现车内留有手机而迅速逃离的作为效
果一样,都具有违背乙的意志,转移了手机的占
有的效果。
结论:甲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盗窃罪。
C选项错误。信用卡诈骗罪的核心行为是
 “冒用他人信用卡”。甲将乙银行卡内的钱转移到
乙的微信账户,这一操作并未使资金脱离乙的账
户体系,乙的财产总额并未减少。这相当于将钱
从乙的“左口袋”放到“右口袋”,没有造成任
何财产损失,因此该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后续
甲使用乙微信账户资金消费的行为,才是侵犯财
产权的实行行为。
D选项错误。甲在已经通过盗窃行为非法占
有手机之后,对乙进行欺骗,其目的是为了维持
不法占有状态、掩盖先前的盗窃罪行,而非通过
欺骗行为使乙交付财物。乙也并未因该欺骗而做
出新的财产处分。因此,该欺骗行为属于不可罚
的事后行为,被先前的盗窃罪所吸收,不单独构
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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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关于乘客“遗忘”在小型出租车内的财
物(暂时不考虑数额要求),本书的基本看法如
下:乘客刚下车时,将行李“遗忘”在车内,在
短暂的时间内,只要出租车尚未离开,该行李仍
由乘客占有,司机在乘客刚下车后,发现车内留
有行李而迅速逃离的,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基于
同样的理由,在前乘客刚下车、后乘客立即上车
的情形下,后乘客立即将前乘客“遗忘”在出租
车座位上的行李据为己有的,也成立盗窃罪。①
【答案】B
4.【2022金题(单选)】甲将自己的自行车
(价值5000元)出借给乙,并约定“乙如果遗失
则按3倍价格赔偿”。几日后丙从乙处偷走该车。
甲得知车被偷后,非常开心。丙又得知乙需要3
倍价格赔付,便向乙提出“按照5000元价格将车
卖给你”。乙迫于无奈便答应照办。下列说法正确
的是( )
A.丙构成盗窃罪既遂
B.丙构成盗窃罪中止
C.丙同时构成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想象竞
合,择一重罪论处
·169·
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下)》(第6版),法律
出版社2021年版,第1266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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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n aucie I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D.丙的盗窃行为实际上不违背所有权人甲的
意愿,因此不构成盗窃罪
【考点】盗窃罪,犯罪形态,敲诈勒索罪
【解析】A选项正确。盗窃罪保护的法益首先
是占有,其次才是所有权。丙违背自行车当前占
有人乙的意志,以和平方式将车辆转移为自己占
有,其行为已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并达
到既遂状态。所有权人甲的主观意愿(是否开心)
不影响对丙侵犯乙的占有这一行为的定罪。
B选项错误。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
中,即既遂之前。丙将自行车偷走时,盗窃罪已
经既遂。既遂之后的任何行为(如提议卖回),都
无法改变之前的犯罪形态,不能逆转为犯罪中止。
C选项错误。敲诈勒索罪要求行为人实施恐
吓行为,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该恐惧
处分财产。丙向乙提出的内容是“按原价卖回”,
这本质上是一个交易提议,而非以恶害相通告的
“恐吓”。乙“迫于无奈”答应,主要是出于避免
承担高额赔偿(3倍价格)的经济压力,这是一
种利弊权衡,而非因自身或家人的人身、财产等
权益将遭受不法侵害而产生的恐惧感。因此,丙
的后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D选项错误。如A选项解析所述,盗窃罪首
要保护的是对财物的占有状态。在本案中,合法
的占有人是乙。丙的行为侵犯了乙对自行车的占
有,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所有权人甲的
意愿,并非盗窃罪成立的判断标准。
【答案】A
5.【2021金题(单选)】2019年10月,吴
某在某网络平台上下单购买了苹果手机一部,支
付货款7630元。三天后,顺丰快递员张某将该手
机快递件送至黄埔区某处时,拨打吴某电话送件。
吴某声称自己不在家中,后趁快递员张某改送其
他快递之际,从快递车内取走该手机的快递件。
隔日,吴某向网络平台商家反映快递件丢失,要
求退回货款,获得退款。2019年11月,吴某又以
同样方式作案获得手机一部,并获得退款。两个
月后,顺丰快递员向警方报案,吴某被抓获,并
主动带民警前往家中,将两部手机交给民警。关
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不区分手机和手机款,整体构成诈骗罪
B.吴某只对手机构成诈骗罪
C.吴某只对手机款构成盗窃罪
D.吴某对手机构成盗窃罪,对手机款构成诈
骗罪
【考点】盗窃罪,诈骗罪
【解析】本案的核心在于吴某实施了两个独立
的行为,侵犯了两个不同的法益,应对其进行分
别评价。
(1)第一个行为:从快递车内取走手机快递件
快递件处于快递员张某的实际占有和控制之
下。吴某趁其不备,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将手机
转移为自己占有。对手机构成盗窃罪。
(2)第二个行为:向网络平台商家谎称未收
到货并要求退款
吴某向商家虚构了“快递件丢失”的事实,
隐瞒了自己已窃取手机的真相。商家基于这一错
误认识,处分了财产(向吴某退还了7630元货
款)。吴某对手机款构成诈骗罪。
(3)罪数关系:包括的一罪
甲先后实施两个行为,构成两个犯罪,但是
吴某实际上只是获得一项利益(手机),属于包括
的一罪,最终以一个重罪论处即可,不需要数罪
并罚。①
D选项准确地对吴某的两个行为进行定性。
虽然最终在处罚上会择一重罪,但在行为评价上
正确。
【答案】D
6.【2021金题(单选)】关于财产犯罪,下
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驾驶摩托车抢夺小孟背包,小孟死死抓
住不放手,被甲拖行近三十多米后放手,甲的行
为构成抢夺罪
B. 乙进入一栋别墅盗窃,当着家中9岁儿童
面盗窃财物后离去。如果认为盗窃罪可以以公开
的方式进行,则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C.元宝驾车在高速行驶1000余公里后准备从
收费站驶出,元宝交费后驶离收费站。丙为逃避
高速路收费紧跟元宝车后,驾车冲出收费站,丙
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D.丁进入他人家中,当着家中90岁老人面
拿走了屋内价值未达“数额较大”的财物,由于
抢夺罪要求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故丁不构成抢
——
·170·
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6版,第1323页。
第三编 刑法分论概述·第四章 侵犯财产罪
夺罪。如果认为盗窃罪不可以以公开方式进行,
那丁的行为也不构成盗窃罪。因此丁不构成任何 
犯罪
【考点】盗窃罪,诈骗罪
【解析】A选项错误。甲的行为从最初的“抢
夺”意图,后因被害人的反抗(不放手)而转变
为使用暴力(强行拖行)劫取财物,构成抢劫罪,
而非抢夺罪。
B选项正确。在承认“公开盗窃”理论的前 
提下,盗窃罪的成立不要求行为秘密。乙当着无 
反抗能力的9岁儿童的面平和取走财物,属于违
反被害人意志转移占有的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
C选项错误。(1)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要 
求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对方陷人错误认识→ 
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本案中,丙没有对 
收费员实施任何积极的欺骗行为(如使用假牌照、
假证件),收费员也清楚丙未缴费,并未陷入错误
认识。因此,不构成诈骗罪。
(2)是否构成盗窃罪(财产性利益)
①肯定说:认为丙通过“跟车冲卡”这一平 
和手段,非法免除了本应支付的债务,获得了财 
产性利益,同时导致收费站丧失了这笔债权,符 
合盗窃财产性利益的构成。
②否定说:认为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 
的财物”,而债权(财产性利益)在此场景下并未 
被行为人“转移占有”,只是被逃避了履行。此种
行为更符合民事纠纷或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行政违法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D选项错误。首先,其推论“丁不构成任何
犯罪”过于绝对,丁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
宅罪。其次,该选项的逻辑旨在揭示,若固守
“秘密窃取”理论,会导致对某些公然平和取财但
数额不大的行为无法以财产犯罪论处,从而凸显
“公开盗窃”理论的合理性。但就选项本身表述而
言,其结论是错误的。
【答案】B
7.【2021金题(单选)】赵某为无户籍人
员,借用同名同姓堂兄的户口,在公安局办理了 
身份证,随后用该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并绑定支 
付宝。同时发现,该支付宝还可以绑定另外一张 
非自己的银行卡。赵某猜到该银行卡应该是堂兄 
的(该卡未绑定支付宝),遂将该卡绑定至自己的 
支付宝。某日,赵某前往某商场购物时支付宝消 
费3万元,致使堂兄的银行卡内被扣款3万元。
 赵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
A.诈骗罪
B.侵占罪
C. 盗窃罪
D.信用卡诈骗罪
【考点】盗窃罪,诈骗罪
【解析】A选项错误。本案中存在两个可能的
“被骗方”:商场和银行/支付宝。
(1)对商场:赵某使用自己的支付宝付款,
 商场收到付款即完成交易,不存在认识错误。商
 场没有处分堂兄财产的行为和权限。
(2)对银行/支付宝:支付指令是通过赵某本
人控制的、密码验证正确的支付宝账号发出的。
 对于支付系统而言,这是一个合法的、已验证的
支付请求,系统并未“受骗”,它只是执行了预设
 的支付流程。银行/支付宝并未基于错误认识主动
“处分”财产。
结论:整个过程中缺乏一个“基于错误认识
而处分财产”的受骗者。因此,不构成诈骗罪。
B选项错误。赵某堂兄银行卡内的资金,从
未转移给赵某代为保管。赵某的行为是“窃取”
 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侵占”自己已占有的财
 物。不构成侵占罪。
C选项正确。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堂
 兄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操作支付宝这一平和
 手段,秘密地将堂兄银行卡内的资金转移消耗,
完全符合盗窃罪“违反被害人意志,平和转移占
有”的本质特征。其行为属于利用电子支付平台
实施的“盗刷”,应以盗窃罪论处。
D选项错误。赵某在整个消费过程中,并未
直接输入堂兄的银行卡信息。他使用的是自己的
支付宝账号和密码。支付系统基于事先的绑定关
系,从已关联的银行卡中扣款。这种行为模式更
接近于利用支付平台的授权功能,间接地“窃取”
堂兄的财产,而非直接“冒用”信用卡本身。故
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答案】C
8.【2021金题(多选)】关于财产犯罪的认
 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和情
节)?( )
 A.甲未经孙某同意,将孙某的银行卡与孙某
 的微信绑定,后甲在自己的手机上登录孙某的微
 信,从孙某的微信中,将5000元转入自己的微
 信。甲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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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OUCAO I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B.乙趁钱某熟睡时,将钱某银行卡中的5000 
元转入钱某的微信中,后从钱某的微信中将5000 
元转入自己的微信。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C.家长将小学生的生活费发到某个微信群
里,在班主任接收该红包前,丙“抢”走了其中
的5000元红包,事后群内的家长纷纷谴责丙。丙
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D.丁趁赵某熟睡时,将赵某微信中的5000元
转入自己的微信中。丁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考点】盗窃罪
【解析】A选项错误。甲在最终转账环节使用
的是孙某的微信账号和支付密码,而非直接输人
孙某的银行信息资料,支付系统验证的是微信支
付的授权,而非直接验证信用卡信息。因此,不
存在“冒用信用卡”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 
罪。甲在整个过程中,违反孙某的意志,通过知 
晓或破解密码这一平和手段,秘密地将孙某占有 
的微信零钱或银行存款债权转移至自己名下,建 
立了新的占有,构成盗窃罪。
B选项正确。第一个行为只是将钱某的财产
从银行账户转移到其本人的微信账户,钱某仍然
是权利人,并未遭受财产损失,故该行为本身不
构成犯罪。
第二个行为是造成财产损失的关键。乙同样
是以平和手段(操作手机),在钱某不知情的情况
下,将钱某占有的财物转移占有。
结论:乙的行为整体上评价为一个盗窃行为,
构成盗窃罪。
C选项错误。丙的行为既没有对人暴力,也
没有对物暴力,属于以和平手段破坏旧占有、建
立新占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D选项正确。丁将赵某微信中的5000元转人
自己的微信中,属于以和平手段破坏旧占有、建
立新占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解题思路】聚焦于造成财产损失的“最后一
刻”的行为性质。如果该行为是未经权利人同意
的、平和的信息化操作(如输人密码转账、抢红
包),未对人或物使用暴力,也未欺骗支付系统,
那么无论此前有多少预备行为,其核心行为都应
认定为盗窃罪。
【答案】BD
9.【2019金题(多选)】甲盗窃了丙的一张
银行卡,卡里有3万元。甲告诉乙该卡是捡来的,
 让乙在商场购物。乙在商场冒用该卡购买了3万
 元商品。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乙均成立盗窃罪
B.甲、乙均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C.甲是信用卡诈骗罪的教唆犯
D.乙是信用卡诈骗罪的正犯
【考点】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
【解析】(1)关于甲的行为定性
《刑法》第196条第3款明确规定:“盗窃信
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定罪处罚。”即按盗窃罪论处。这里的“使用”具
有广泛的含义,不仅包括盗窃者本人直接使用,
也包括盗窃者指使、教唆、欺骗他人去使用。他
人使用的效果,等同于盗窃者自己使用,所造成
的损失应归责于盗窃者。
 甲盗窃信用卡后教唆乙去商场冒用消费,完
全符合“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规定,因此甲构
成盗窃罪。
(2)关于乙的行为定性
《刑法》第196条第1款,冒用他人信用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
诈骗罪。乙虽然被甲欺骗,误以为卡是“捡来
的”,但他明确知道这张卡不属于自己。在这种认
知下,他仍然冒充持卡人进行消费,完全可以认
定为“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的
正犯。
(3)结论:甲的一个行为“盗窃信用卡并让
乙使用”,既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196条),又
构成信用卡诈骗的教唆犯,最终根据刑法的特别
规定,应当以盗窃罪定罪。但在事实上,甲乙二
人关于信用卡诈骗罪存在共犯关系。由此BCD选
项正确。
【答案】BCD
10.【2019金题(多选)】甲公司将共享单
车投放在街边。下列哪些行为构成盗窃?( )
A.乙将共享单车的锁拆掉,放在自家楼下,
专供自己免费使用
B.乙正常使用完共享单车后,将车停在自家
楼下,方便自己下次扫码使用
C. 乙将市区的共享单车偷偷搬到偏远农村,
供村民扫码使用
D.乙将市区的共享单车偷偷搬到偏远农村,
供村民免费使用
·172·
第三编 刑法分论概述·第四章 侵犯财产罪
【考点】盗窃罪
【解析】“非法占有目的”并非指行为人意图 
在法律上取得物的所有权,而是指行为人意图永 
久性地排除权利人对财物的占有,并建立一种类(
似于所有人的支配地位,从而按财物的用途(包 
括经济用途、使用价值等)对其进行利用或处分。
理论上通常认为,“非法占有目的”由两个要
素构成,且两者需要同时具备:
(1)排除意思:指行为人意图永久性地或在
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排除原权利人对财物的占
有和控制。
(2)利用意思:指行为人意图按照财物本身
具有的效用(经济的、功能的、甚至满足个人癖
好的)来加以利用或处分。
A选项正确。排除意思:乙拆掉车锁,这一行
为在物理上和管理上彻底破坏了共享单车公司(甲
公司)通过电子锁实现的占有和控制。他将单车置
于自家楼下,使其脱离了公司的运营管理系统和公
共使用领域,建立了自己独占的、排他的支配。
利用意思:乙“专供自己免费使用”,明确表
明他意图继续利用单车的骑行功能,但不再支付
费用。
综合判断:乙的行为同时具备了“排除权利
人的占有”和“按用途加以利用”的双重意图。
他实质上将公司的财物变成了自己的“私人专
车”,非法占有了该单车提供的持续使用价值(财
产性利益)。构成盗窃罪。
B选项错误。排除意思:乙将车停在自家楼
下,虽然给个人带来了便利,但单车仍处于公共
空间。车锁已锁,计费停止,甲公司恢复了对该
单车的占有和控制。任何其他用户都可以通过正
常扫码开锁使用该车。乙并未建立起排他性的
支配。
利用意思;乙计划“下次扫码使用”,意味着
他仍打算通过公司的正规租赁流程付费使用,并
未意图免除对价。
综合判断:乙的行为只是一种不道德的“自
私使用”(可能违反用户协议),但既没有排除公
司的占有,也没有企图不支付对价。缺乏“非法
占有目的”的核心要素。不构成盗窃罪。
C选项错误。排除意思:乙将单车搬到偏远
农村,确实在物理上脱离了公司预设的运营范围,
可能给公司的管理和回收造成困难。但是,单车
功能完好,村民仍需“扫码使用”。这意味着甲公
 司通过电子锁建立的占有和控制关系在功能上依
然存在,公司仍能通过后台系统知晓车辆位置
(尽管偏远)并持续收取使用费用。乙和村民并未
排除公司的占有。
利用意思:行为目的是供村民“按正常用途
扫码使用”,公司依然可以获取租金收益。
综合判断:乙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司的经营
秩序,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造成严重
损失)或其他违法情形,但由于公司对财物的占
有和收益权未被根本排除,不符合盗窃罪“非法
占有目的”的要求。不构成盗窃罪。
D选项正确。排除意思:与C选项相同,乙
将单车移至偏远农村,使其脱离有效运营范围。
利用意思:乙供村民“免费使用”。这意味着
他(或他允许的村民)在使用单车时,意图免除
本应支付给甲公司的租金对价。这直接侵犯了公
司通过出租单车获取财产性利益的核心权利。
综合判断:乙的行为排除了公司对单车收费
权的实现,并将“免费使用”这一财产性利益转
移给村民。这完全符合“非法占有目的”,即排他
性地支配了财物的使用价值。无论是由本人免费
使用(如A选项)还是由第三人免费使用,均构
成对他人财产利益的非法占有。构成盗窃罪。
【注意】“扫码使用”§“免费使用”:这是
本题的“题眼”。
(1)扫码使用:意味着行为人仍在承认并
(至少形式上)履行对权利人的支付义务,权利人
的财产权(收费权)未被排除。通常不构成盗窃。
(2)免费使用:意味着行为人意图完全免除
支付对价,直接排除了权利人的核心财产利益,
符合“非法占有目的”,通常构成盗窃。
【答案】AD
11.【2011-2-61(多选)】下列哪些选项
的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A.男性基于癖好入户窃取女士内衣
B.为了燃柴取暖而窃取他人木质家具
C.骗取他人钢材后作为废品卖给废品回收
公司
D.杀人后为避免公安机关识别被害人身份,
将被害人钱包等物丢弃
【考点】非法占有目的
【解析】A选项正确。排除意思:行为人将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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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TPaCATQW I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衣从主人家中取走,使其永久性地脱离主人的占
有,具有明确的排除意思。
利用意思;“利用意思”并不局限于财物最常
规的经济用途。只要行为人是为了获取财物本身
所能提供的某种效用(包括满足个人特殊癖好、
收藏、装饰等),即可认定为具有利用意思。该男
性窃取内衣是为了满足其特殊的心理需求,这正
是他“利用”该内衣的方式。
综合判断:行为同时具备排除意思和利用意
思。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B选项正确。排除意思:将家具窃走,永久
排除权利人的占有,具有排除意思。
利用意思:家具的主要用途是陈设、储物,
但其作为“木质”物品,本身也具有可燃性,能
够提供热能。行为人窃取它的目的正是为了利用
其可燃性来取暖。这同样是一种对财物效用的
利用。
综合判断:不能因为利用方式不符合财物的
常规用途就否定其利用意思。只要是为了获取财
物本身的某种效用,即使是非典型用途,也属于
具有利用意思。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C选项正确。排除意思:通过欺骗手段使钢
材脱离原权利人的占有,具有排除意思。
利用意思:行为人将钢材作为废品变卖,这
是对钢材经济价值的实现和利用。将财物进行变
卖、兑现,是“利用意思”最典型的表现形式之
一。这明确表明行为人意图支配和处分该财物以
获取经济利益。
综合判断:骗取的目的是为了后续变卖获利,
完全符合非法占有目的的双重含义。
D选项错误。排除意思:将钱包丢弃,确实
排除了被害人家属对钱包的占有。
利用意思:这是判断的关键。行为人的根本
目的不是获取钱包的任何效用(经济价值、使用
功能等),而是为了毁灭证据、掩盖罪行。他将钱
包丢弃,是一种放弃财物的行为,其意图在于
“妨碍他人利用”(防止警方通过钱包识别身份),
而非“自己加以利用”。
综合判断:该行为只有“排除意思”,而缺乏
“利用意思”。这种行为更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
特征(通过丢弃使财物丧失其功能和价值),而不
符合盗窃、诈骗等要求“非法占有目的”的取得
型财产犯罪。
【答案】ABC
12.【2018金题(单选)】甲骑摩托车载着
乙,遇到一段路比较崎岖。甲下车推车,乙提出
自己骑车过去,在前方等甲。甲答应,看着乙骑
车前去。乙骑过崎岖路段后,竟然骑车扬长而去。
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
A.诈骗罪
B.抢夺罪
C.盗窃罪
D.侵占罪
【考点】盗窃罪,抢夺罪
【解析】甲是摩托车的主人,由于甲一直在现
场,摩托车就一直在甲的占有之下,乙将摩托车
骑走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属于公开盗窃。C选
项正确。
【注意】盗窃罪与抢夺罪区分的关键在于,抢
夺罪对物暴力,而盗窃罪没有暴力,是以和平的
方式排除旧占有、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
对人暴力
抢劫
排除旧占有
建立新占有
对物暴力
抢夺
无暴力
盗窃
【答案】C
13.【2016-2-59(多选)】下列哪些行为
构成盗窃罪(不考虑数额)?( )
A.酒店服务员甲在帮客人拎包时,将包中的
手机放入自己的口袋据为己有
B.客人在小饭馆吃饭时,将手机放在收银台
边上充电,请服务员乙帮忙照看。乙假意答应,
却将手机据为己有
C.旅客将行李放在托运柜台旁,到相距20余
米的另一柜台问事时,机场清洁工丙将该行李拿
走据为己有
D.顾客购物时将车钥匙遗忘在收银台,收银
员问是谁的,丁谎称是自己的,然后持该钥匙将
顾客的车开走
【考点】盗窃罪
【解析】A选项正确。客人就在现场,虽然包
由服务员甲暂时提着,但这属于一种单纯的物理接
触。从社会观念上看,包和包内物品的占有者仍然
是客人本人。甲将手机放入自己口袋,是在客人不
知情的情况下,违反客人意志,以平和手段将客人
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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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刑法分论概述·第四章 侵犯财产罪
B选项正确。客人虽然暂时离开手机一段距
离,但他将手机置于收银台这个特定位置,并明
确委托服务员乙“照看”,这并未转移手机的占
有,客人仍然是手机的占有者。乙的职责是维持
客人对手机的占有,而非取得独立占有,乙假意
答应,将手机据为己有,同样是破坏了客人对手
机的占有。构成盗窃罪
C选项正确。旅客虽然与行李有约20米的距
离,但时间短暂、空间连续、意图明确(只是去
旁边问事,马上回来)。从社会观念上看,该行李
并未脱离旅客的占有和控制范围,不属于遗忘物
或遗失物,丙利用旅客短暂离开的间隙,将仍由
旅客占有的行李拿走,构成盗窃罪。
D选项正确。丁的行为,需要分两步分析:
(1)骗取车钥匙:车钥匙被遗忘在收银台,
此时由收银员暂时保管(占有)。丁欺骗收银员,
使收银员基于错误认识将钥匙处分给丁。对于车
钥匙而言,丁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2)开走汽车;这是核心的取财行为。汽车
停在停车场,无论是否上锁,在社会观念上都认
为由车主(顾客)占有,而非由收银员或丁占有。
收银员对汽车没有占有权,也没有处分权限。丁
使用骗来的钥匙开走汽车,是在车主不知情的情
况下,以平和手段破坏了车主对汽车的占有,建
立了新的占有。
(3)整体评价:丁的一个整体行为,同时触
犯了诈骗罪(对象:车钥匙)和盗窃罪(对象:
汽车)。由于最终目的是非法占有汽车,且盗窃罪
评价了其主要的社会危害性,在罪数上通常被认
定为盗窃罪一罪。
【答案】ABCD
14.【2015-2-19(单选)】菜贩刘某将蔬
菜装入袋中,放在居民小区路旁长条桌上,写明
“每袋20元,请将钱放在铁盒内”。然后,刘某去
3公里外的市场卖菜。小区理发店的店员经常好奇
地出来看看是否有人偷菜。甲数次公开拿走蔬菜
时假装往铁盒里放钱。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不考
虑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乘人不备,公然拿走刘某所有的蔬菜,
构成抢夺罪
B.蔬菜为经常出来查看的店员占有,甲构成
盗窃罪
C.甲假装放钱而实际未放钱,属诈骗行为,
构成诈骗罪
D.刘某虽距现场3公里,但仍占有蔬菜,甲
构成盗窃罪
【考点】盗窃罪
【解析】A选项,甲乘人不备,公然拿走刘某
所有的蔬菜,但是没有对物的暴力手段,所以不
成立抢夺罪。因此,A选项是错误的。
B、D选项,B选项对占有的判断错误,虽然
从物理的事实上看,刘某离蔬菜的距离很远,其
对蔬菜缺乏物理上的支配,但根据社会的一般观
念,刘某对蔬菜有事实上的支配,因而仍然占有
其蔬菜。甲将刘某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
手段平和,构成盗窃罪。①因此,B选项是错误
的,D选项是正确的。
C选项,被害人并没有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
财物,不成立诈骗罪,只构成盗窃罪。因此,C
选项是错误的。
【答案】D
15.【2014-2-60(多选)】甲的下列哪些
行为属于盗窃(不考虑数额)?( )
A.某大学的学生进食堂吃饭时习惯于用手
机、钱包等物占座后,再去购买饭菜。甲将学生
乙用于占座的钱包拿走
B. 乙进入面馆,将手机放在大厅6号桌的空
位上,表示占座,然后到靠近窗户的地方看看有
没有更合适的座位。在7号桌吃面的甲将手机
拿走
C.乙将手提箱忘在出租车的后备箱。后甲搭
乘该出租车时,将自己的手提箱也放进后备箱,
并在下车时将乙的手提箱一并拿走
D.乙全家外出打工,委托邻居甲照看房屋。
有人来村里购树,甲将乙家山头上的树谎称为自
家的树,卖给购树人,得款3万元
【考点】盗窃罪
【解析】A选项,在学生占座的时候,手机、
钱包还是学生自己占有,所以甲的行为是盗窃。
因此,A选项正确。
B选项,乙把手机放在空位上,虽然去别的
地方找座位,但手机仍然是主人乙在占有,所以
甲的行为是盗窃。因此,B选项正确。
——
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6版,第12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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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xMN EDCATeW I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注意】在特定场所,只要所有人在场的,所
有人占有。
C选项,特定场所的财物,主人丧失占有,
便转化为场所管理人占有。乙将手提箱落在出租
车的后备箱,此时手提箱是司机在占有,所以甲
的行为是盗窃。因此,C选项正确。
D选项,他人果园的果实、地里的农作物、
鱼塘里的水产品,都是主人在占有。尽管乙全家
外出打工,但是乙家山头上的树,依然是乙在占
有,甲的行为是盗窃。因此,D选项正确。
【答案】ABCD
16.【2013-2-17(单选)】乙驾车带甲去
海边游玩。到达后,乙欲游泳。甲骗乙说:“我在
车里休息,把车钥匙给我。”趁乙游泳,甲将该车
开往外地卖给他人。甲构成何罪?( )
A.侵占罪
B. 盗窃罪
C.诈骗罪
D.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竞合
【考点】盗窃罪,诈骗罪
【解析】乙是车的主人,乙去游泳,甲在乙的
车里,在这个场景下,由于车的主人乙在场,所
以车是由其主人占有,甲将车开走出卖的行为构
成盗窃罪。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关键是看被害
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乙将车钥匙交给
甲,没有处分车的意思,不构成诈骗罪。因此,B
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B
17.【2011-2-16(单选)】关于盗窃罪的
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扒窃成立盗窃罪的,以携带凶器为前提
B.扒窃仅限于窃取他人衣服口袋内体积较小
的财物
C.扒窃时无论窃取数额大小,即使窃得一张
白纸,也成立盗窃罪既遂
D.入户盗窃成立盗窃罪的,既不要求数额较
大,也不要求多次盗窃
【考点】盗窃罪
【解析】A选项错误。根据《刑法》第264 
条,盗窃罪的罪状表述为:“⋯⋯·扒窃的”。该条 
文并未将“携带凶器”规定为扒窃成立盗窃罪的 
前提条件。
“携带凶器盗窃”是与“扒窃”并列的、另
一种独立的特殊盗窃类型,“扒窃”的核心特征在
于其行为发生的场所(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
上)和对象(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扒窃的成立
有其独立的标准,与是否携带凶器无关。
B选项错误。这种理解过于狭隘。根据刑法
理论和司法实践,“随身携带的财物”不仅包括他
人身上穿着的衣服口袋中的财物,也包括:手中
拿着的手机、钱包;身边触手可及的行李,如放
在身旁座位、置于双腿上的包;在火车、飞机上,
放在行李架上、座位下方等被害人可以直接支配
的空间内的财物。
因此,扒窃的对象不限于体积小的财物,也
不仅限于衣服口袋内的财物。一个装满财物的行
李箱,只要处于被害人随身可立即支配的范围内,
窃取它同样可以构成扒窃。
C选项错误。虽然《刑法》对扒窃不要求
“数额较大”,但这不等于没有任何价值要求。主
要考察以下几点:
(1)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刑法的目的是惩罚
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窃取一张毫无价值或价
值极其微小的白纸,不具有值得用刑法来惩罚的
社会危害性。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
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此种行为应不认为
是犯罪。
(3)司法解释精神:相关司法解释也指出,
扒窃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时,仍需考虑
窃得财物的价值、情节等。窃得一张白纸,通常
应认定为盗窃未遂或因情节显著轻微而不作为犯
罪处理。
结论:“扒窃入刑”是降低入罪门槛,但并非
取消门槛。扒窃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必须是具有一
定客观价值,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因此,C选
项错误。
D选项正确。《刑法》第264条明确将“人户
盗窃”与“数额较大”、“多次盗窃”等并列规定
为盗窃罪的成立情形。意味着,“人户盗窃”本身
就是一个独立的入罪标准。只要行为人实施了
“人户”并“窃取”财物的行为,即使窃取的财
物未达到“数额较大”,也不是“多次盗窃”,同
样构成盗窃罪。
其立法目的在于强化对公民住宅安宁权和财
·176·
第三编 刑法分论概述·第四章 侵犯财产罪
产权的特殊保护。当然,与扒窃一样,所窃取的
财物也必须是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D该选项表
述完全符合《刑法》的规定。
【答案】D
五、诈骗罪
1.【2025金题(单选)】甲骗乙需要人去香
港务工,报名费是每人3000元,乙每拉来一个
人,乙就获得人头费1000元;乙拉来20个人,把
6万元(报名费)交给甲。甲卷钱跑路,乙发现
自己被骗了。乙为了给前20人退回报名费,又继
续诈骗,拉了20个人头获得6万元的报名费,把
前20人的报名费退了回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因乙欺骗第二批人是为了偿还第一批人的
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乙无罪
B.乙对第一批骗得的6万元不构成诈骗罪,
对第二批骗得的6万元构成诈骗罪
C.乙对第二批人的诈骗和甲有因果关系,甲
要对12万元负责
D.司法机关追缴甲诈骗所得的6万元,应该
还给第一批被诈骗的人
【考点】间接正犯,诈骗罪,违法所得的处理
【解析】首先,甲利用欺骗手段支配并利用了
乙的行为,使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其实施诈
骗的工具,骗取了首批20人的6万元。在这一环
节中,甲成立诈骗罪的间接正犯,承担全部刑事
责任;乙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但因缺乏主观
故意,不构成诈骗罪。
其次,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不仅包括为本
人占有,也包括为第三人占有。乙在发现被骗后,
为了将赃款退还给前一批受害人,转而诈骗新的
20人并获取6万元,其行为同样具备了刑法上的
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乙后续独立实施的诈骗行
为,构成诈骗罪。
因此,甲仅需对其作为间接正犯所骗取的首
批6万元承担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乙则需对其后
续独立实施的、骗取第二批6万元的行为承担诈
骗罪的刑事责任。所以A、C选项错误,B选项
正确。
最后,《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
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
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
理。”司法机关追缴的6万元系甲之犯罪所得。在
甲、乙连环诈骗的整体事实中,第一批被害人已
获退赔,无需再参与分配;第二批被害人是实际
损失方。故该笔款项应全额返还第二批被害人。
因此,D选项错误。
【答案】B
2.【2022金题(多选)】关于盗窃罪与诈骗
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以职工乙名义购买了房屋,与乙协
议约定房屋产权归甲公司,房产证由甲公司保管。
乙到房管局声称自己丢失了房产证,房管局予以
补办。乙将房屋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予以过户。
乙对甲公司构成盗窃罪
B.快递员错将快递(洗衣机)送至甲家门
口,甲发现该快递的收件人是对门邻居乙,仍拿
回自己家。甲构成盗窃罪
C.乙到朋友甲家中喝酒,二人喝醉后,乙欲
盗窃甲家门外一排自行车,甲予以帮助,乙随机
选中一辆自行车,然后偷走。事后发现该车是甲
的车。甲构成盗窃罪既遂
D.甲在无人售货的超市将高价价签换成低价
价签,然后在自助付款机上扫描低价价签,后拿
走该商品。甲构成盗窃罪
【考点】盗窃罪,诈骗罪
【解析】A选项,虽然甲公司以乙的名义购买
了房屋,但协议约定房屋产权归甲公司,乙仅仅
是形式上的房屋产权人。根据协议约定,房屋的
产权归甲公司所有,产权证也由甲公司保管。因
此,房屋是甲公司的财产,甲公司是房屋的真正
产权人。乙通过欺骗房管局补办房产证并擅自出
售房屋的行为,实质上是以和平但违背权利人
(甲公司)意志的方式,非法转移了房屋的所有权
这一财产性利益,构成盗窃罪①A选项正确。
B选项,快递员错将快递(洗衣机)送至甲
家门口,尽管甲不是该快递的主人,但快递处于
甲的控制范围内,即在甲物理支配范围内的财物,
由甲在占有。甲合法占有乙的脱离物(快递),非
法侵吞,拒不返还,应当构成侵占罪。B选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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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的私塾(三)》,2022年版,
第450页。
齐贤教育
李E Dcaa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述错误。
【注意1】如果快递员将乙的快递。放在乙家 收款
门口,则快递为主人乙占有,甲将快递拿回家,
构成盗窃罪;
【注意2】选项探讨的是快递本身,即封缄物
整体,而快递包装里面的内容物始终由主人乙在
占有,因此无论何种情形,甲拆开包装,取出内
容物的行为,都构成盗窃罪。
C选项,乙是实行犯,不论乙盗窃甲的自行
车还是盗窃了他人的自行车,都成立盗窃罪既遂;
对于甲而言,实质上等于发生打击错误,意欲帮
助乙盗窃他人的自行车,实则盗窃了自己的自行
车。甲对自己自行车被盗的事实不需要承担刑事
责任,因为法律不会评价一个人的行为给自己带
来的损害;但是乙盗窃行为的着手是在其随机选
中甲的自行车并开始撬窃时,着手之前他人的自
行车有被盗的抽象危险,因此甲对他人的自行车
成立盗窃罪的预备,最终甲构成盗窃罪预备。(如
下图)C选项错误。
装,把高档白酒放进去,收银员乙按饮料价格
B.甲通过伪造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将在
租车行租的车冒充自己的车,质押给被害人乙,
向被害人乙“借款”20万元,后逃匿
C.甲请人吃饭后,才产生逃单不支付想法。
在经过收银台时,欺骗收银员乙说:“我把客人送
走就来买单”。收银员乙信以为真,甲一去不回
D.甲为了不缴电费,事先采用不法手段,使
电表停止运行。电费收缴员乙来到甲家中查看电
费时,发现电表度数为零,遂离开。甲通过此种
方式少交5000元电费
【考点】诈骗罪中的处分意识
【解析】诈骗罪中“处分的意思”,是指对于
转移占有和转移占有的财物性质有认识。
“对于转移占有有认识”,即认识到自己将对
于财物稳定的、较长时间的、相对独立的控制,
转移给对方;“对于转移占有的财物性质有认识”,
即认识到自己转移的财物“是什么”即可,不需
要认识到财物的数量和价值。
对他人自行车:盗窃预备
具体
甲意图帮
符合说
助乙盗窃
对自己自行车:过失盗窃
他人自行
不评价
车,却盗
窃了自己
对他人自行车;盗窃预备
的自行车
法定
符合说
对自己自行车:盗窃既遂
不评价
A选项不当选。收银员乙扫描的是饮料箱的
条形码,她认识和处分的对象是“一箱饮料”。她
完全不知道箱子里实际上是高档白酒。乙对于转
移占有的财物之性质(是什么)产生了根本性的
认识错误。因此,不存在处分意识。
D选项,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区别在于:
诈骗罪要求有“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
在无人售货超市,甲支付的对象是自助结算机
(机器),机器不能产生“认识”,更谈不上“基
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甲通过更换价签的方式,
隐瞒了其仅支付低价款的真相,以此作为掩盖,
最终实现了在不支付对价(或支付少量对价)的
情况下,非法将超市占有的商品转移为自己占有。
其核心行为本质是窃取,因此构成盗窃罪。D选
项正确。
【答案】AD
B选项当选。乙基于甲提供的虚假文件,误
以为甲对车辆有合法的处分权,从而相信了质押
的合法性,并将20万元“借款”交付给甲。乙清
楚地认识到自己将20万元现金的占有转移给了
甲,也清楚地认识到自己转移的是一笔“借款”
(即20万元钱款本身),乙是在处分意识支配下交
付了20万元,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C选项不当选。乙的行为是同意延迟付款,
而非免除债务。乙从未表示或意识到自己将“餐
费”这一财产性利益无偿地处分(免除)给甲。
其错误在于对甲履行债务的诚信产生了误判,因
此不存在处分意识。
3.【2021金题(单选)】关于诈骗罪处分意
识的判断,下列选项中,乙存在处分意识的是?
( )
A.甲在超市购物时,趁无人时打开饮料箱包
D选项不当选。甲在用电之前就破坏了电表,
其整个用电过程都是在电表停转的状态下完成的,
行为本质是在权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窃取
电力(无形能源),应认定为盗窃罪。由于甲的行
为从一开始就被评价为盗窃电力,那么他所消耗
的这部分电力就是赃物,电力公司对这批被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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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刑法分论概述·第四章 侵犯财产罪
电力,自始就不享有合法的电费请求权(不能向
小偷索要赃物的价款),乙也就不存在对于电费支
付请求权的放弃与处分,甲整个行为评价为对于
物权(电力)的盗窃即可。
【对比案例】“行为人正常大量用电后,在电
力公司人员即将按电表收取电费时,产生不缴或者
少缴电费之念,使用不法手段将电表显示数调至极
小额度,使收费人员误以为行为人没有用电,从而
免除行为人的电费缴纳义务的,成立诈骗罪。”①
解析:此时电力已被合法消耗,电力公司对
全部用电量享有合法的电费请求权(债权)。甲通
过欺骗手段,使收费员仅就部分用电量行使债权,
而处分(放弃)了对其余部分债权的追索。这便
构成了对“财产性利益”的诈骗。
【答案】B
4.【2020金题(单选)】甲、乙、丙等人经
预谋后,从淘宝店购买了某品牌的最新款手机30
部,收到手机后拆下手机主板,换上废旧主板,
然后利用7天无条件退货规则,将手机退货,从 
店主处获得全额退款。关于甲等3人的刑事责任,
哪一项说法正确(不考虑数额)?( )
A.就手机主板构成诈骗罪
B.就手机主板构成盗窃罪
C.就手机整体构成诈骗罪
D.就退货款构成诈骗罪
【考点】盗窃罪,诈骗罪
【解析】本案涉及三个可能的犯罪对象:手机
整体、手机主板、退货款。需要分别进行定性。
(1)关于手机主板:是否构成盗窃罪或诈骗罪?
①不构成盗窃罪:盗窃罪的核心是“将他人
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当甲等人支付货款
后,这30部手机(包括其所有零部件)已经由商
家占有转移为甲等人占有。拆下自己合法占有的
财物的一部分(主板),不构成盗窃罪。这就像买
了一个面包,然后把面包掰开,掰开的行为本身
不是盗窃。
②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要求行为人通过欺
骗手段,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在
本案中,商家是基于真实的买卖合同,在收到全
款后自愿交付手机的。甲等人取得手机主板时并
未实施欺骗行为。因此,就取得手机主板这一环
节,不构成诈骗罪。A选项(就主板构成诈骗罪)
和B选项(就主板构成盗窃罪)均是错误的。
(2)关于手机整体:是否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要求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取得财物。
但甲等人取得手机整体,是基于真实、有效的买
卖合同并支付了对价。后续的“掉包”行为,是
在他们已经合法取得手机之后才发生的。因此,
就“取得手机整体”而言,不构成诈骗罪。C选
项(就手机整体构成诈骗罪)是错误的。
(3)关于退货款:是否构成诈骗罪?
①实施欺骗行为:甲等人将内部已被更换、
存在严重瑕疵的手机,冒充为“全新原装、符合
退货标准”的手机退回。这是一种积极的虚构事
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②商家陷人错误认识:商家收到退回的手机
后,检查外观(可能未深入检测)后,误以为这
确实是自家售出的、未被使用损坏的原装手机,
因而同意了退货申请。
③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商家正是基于上
述错误认识,才作出了“退还全部货款”的处分
决定。
④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损失:甲等
人成功获得了退款,而商家在收回一个几乎无价
值的瑕疵品的同时,损失了全部货款。商家的财
产受到了损害。
结论;甲等人的欺骗行为与商家的财产损失
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他们骗取的不是手机,
而是“退货款”这一笔钱。
因此,D选项(就退货款构成诈骗罪)是正
确的。
【答案】D
5.【2019金题(单选)】甲冒充家电维修人
员,想把王某家的冰箱骗到手。某日,甲来到王
某家,开门的却是王某家保姆,甲误把保姆当成
王某,谎称商家搞活动,正在以旧换新。保姆以
为甲事前跟王某商量好了,就把冰箱给了甲。下
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构成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B.甲构成打击错误
C.甲构成诈骗罪既遂
D.由于甲未认识到被骗对象是保姆,构成诈
骗罪未遂——
·179·
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6版,第1325页。
齐贤教育
ineniovonuk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考点】三角诈骗
【解析】A选项。诈骗罪的既遂,要求一个环
环相扣的因果链条得以实现,即行为人实施欺骗
行为→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对方基于此错误认
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
损失。本案中,甲想通过诈骗取得财物,结果也
正是通过诈骗取得了财物,甲预想的每一步(欺
骗→错误→处分→取得→损失)都与现实发生的
一致,不存在实质性偏差,即因果流程的细节没
有发生行为人未曾预见的重大变化,那么就不属
于“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B选项。本案的核心错误是“对象错误”,即
行为人甲对其实施欺骗行为的直接对象(处分财
产者)的身份产生了误认。甲的行为计划是“欺
骗王某家的主人以获取冰箱”,当保姆开门时,甲
在主观上将她与“王某家的主人”这一身份划上
了等号,并直接对她实施了计划中的欺骗行为。
他的欺骗“子弹”精准地命中了他当时意图命中
的目标(即他误认为是主人的保姆)。这种“认错
了人但打对了目标”的情形,属于对象错误。
本案不属于打击错误,因为甲的行为没有任
何偏差。打击错误要求行为人的攻击行为偏离了
其预定的目标,例如甲明知王某在客厅,保姆在
厨房。他瞄准客厅的王某实施欺骗,但因某种原
因(如说话时王某走开,保姆恰好走人),他的欺
骗话语被厨房的保姆听到并相信了。而在本案中,
甲的欺骗行为自始至终都精确地指向并作用于他
当时锁定的唯一对象——保姆。他并未“打偏”,
只是“认错了靶子上的名字”,因此不属于打击错
误。B选项错误。
C、D选项。本案属于三角诈骗,行为人(诈
骗人)对受骗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受骗人陷
入错误认识后,将被害人的财物交给行为人。因
此,形成诈骗人、受骗人和被害人之间的三角关
系。究竟成立盗窃罪还是诈骗罪。第一步,看
“阵营”:受骗人属于哪个阵营:①受骗人属于犯
罪人阵营:犯罪人成立盗窃罪;②受骗人属于被
害人阵营:犯罪人成立诈骗罪。第二步,如果受
骗人处于中立位置;再看受骗人对于被害人的财
产有无强大的处分权?①受骗人对于被害人的财
产有强大的处分权:犯罪人成立诈骗罪;②受骗
人对于被害人的财产无强大的处分权:犯罪人成
立盗窃罪。本案中,受骗人是王某家的住家保姆,
保姆显然跟王某属于同一阵营,在处分地位上与
王某相当,保姆的处分相当于王某自己的处分,
因此甲构成诈骗罪(既遂)。C选项正确。D选项
错误。
【答案】C
6.【2018金题(多选)】下列情形,构成盗
窃罪的有(不考虑数额)?( )
A.一辆汽车被法院依法放置在某居民小区,
由第三方公司派人看守。甲欺骗看守者,谎称汽
车为自己所有,前来取车。看守者信以为真,让
甲将汽车开走
B.甲与乙坐在公园的长椅上,甲看乙身边放
了一个包,乙离去时忘记带走其包,甲立即拿着
包离去
C.邮政工作人员甲分拣包裹时,拿走不属于
其所属区域的包裹,将其拆开,拿走里面的物品
D.甲骑摩托车载着乙,路过一片工地,甲说
路面不平不敢骑过去。乙说:“我帮你骑过这路
面”,甲便将摩托车交给乙。乙遂骑着甲的摩托
车,扬长而去
【考点】盗窃罪,诈骗罪
【解析】A选项,本案属于三角诈骗,行为人
(诈骗人)对受骗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受骗人
陷人错误认识后,将被害人的财物交给行为人。因
此,形成诈骗人、受骗人和被害人之间的三角关
系。本案中,看守者仅仅是法院雇佣的第三方人
员,处于中立位置;同时看守者对于汽车也无强大
的处分权,因此,甲成立盗窃罪。A选项正确。
B选项,乙离去时忘记带走其包,该包属于
他人短暂遗忘、短暂离开的财物,仍然是主人乙
在占有,甲成立盗窃罪。B选项正确。
【延伸阅读】乙将手提包(数额较大)放在
公园椅子上,离开时忘了拿走。在被害人离手提
包只有15米时,甲拿走了手提包,但被害人在离
开半小时后,才想起手提包的事情。甲该当何罪?
解析:甲成立盗窃罪。由于甲是在被害人离
手提包只有15米时拿走了手提包,此时应当认定
手提包仍然由乙占有,故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而不能因为被害人半小时后才想起来手提包的事
情,就认定为遗忘物。①
·180,
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6版,第1232页以下。
第三编 刑法分论概述·第四章 侵犯财产罪
C选项,甲对于不属于其所属区域的包裹没
有占有,该包裹属于负责该区域的邮政工作人员
占有,甲的行为属于破坏旧占有、建立新占有,有处分权的受骗者→处分→被害人财产损失)。因
成立盗窃罪。如果负责该区域的邮政工作人员将 此,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该包裹整体占为己有,成立职务侵占罪(基于职 对应选项:A和D正确阐述了这一观点。D
务原因合法占有、非法侵吞);如果负责该区域的 选项特别指出,商家在此过程中是按规定操作,
邮政工作人员将整体占有之后,将包裹拆开,从 并无过错,损失由甲承担,这强化了三角诈骗的
中取出内容物的,则成立盗窃罪。因为包裹是封 成立。因此,A、D选项正确。
缄物,封缄物的整体由受托人(邮政工作人员)
占有,而封缄物的内容物则由委托人(包裹的主
这笔交易的真实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于甲和商
人)在占有。C选项正确。
家之间。甲付款后,就获得了要求商家向自己发
D选项,甲是摩托车的主人,由于甲一直在
货的债权(一种财产性利益)。这个债权(发货请
现场,摩托车就一直在甲的占有之下,乙将摩托
求权)的真正权利人是甲。商家只是根据合同履
车骑走的行为,成立盗窃罪。D选项正确。
行发货义务的工具,他没有权利决定将货物发给
【答案】ABCD
甲还是乙,他的正确做法应该是发给甲。因此,
7.【2018金题(多选)】甲用乙的淘宝账号
商家对货物没有处分权限。乙欺骗商家,使商家
从网上买了一个手机,用甲自己的银行卡付了款,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充当了乙窃取甲之债权的工
留的是自己的号码。手机卖家核实信息时,按照
具,乙通过利用商家这个“工具”,在甲不知情的
淘宝账号信息打电话给了乙,乙骗商家说手机是
情况下,以平和手段将甲对商家的债权(请求向
他买的,并告知商家更改收货地址,商家把手机
自己发货的权利)转移为自己行使。
发货给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若承认商家对该货物有处分权,乙欺骗商
家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B.如果否认商家对该货物有处分权,商家只
是被乙利用的工具,乙的行为成立盗窃罪的间接
正犯
C.如果持B选项的观点,乙成立盗窃罪的间
接正犯,盗窃的对象是甲对商家的债权(发货权)
D.该案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三角诈骗”,即
便认为乙的行为成立诈骗罪,商家受骗了,但商
家的做法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实际财产遭受损
失的人仍然是甲
甲遭受了财产损失(支付了货款而未收到货物)。
符合“三角诈骗”的模型(行为人→欺骗→
观点二:盗窃罪说(间接正犯)
符合盗窃罪间接正犯的特征(行为人→利用
不知情的工具→窃取被害人占有的财物/财产性利
益)。因此,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的对象是
“甲对商家享有的发货债权”这一财产性利益。
对应选项:B和C正确阐述了这一观点。C选
项精准地指出了盗窃的对象是“债权”。因此,B、
C选项正确。
【小结】在三角关系中,中立的受骗者是否有
处分权限,是区分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
“黄金法则”。
【答案】ABCD
8.【2017-2-14(单选)】关于诈骗犯罪的
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
【解析】关于本案,理论界形成了盗窃与诈骗( )
两种观点,这两种观点最大的分歧在于商家是否
A.与银行工作人员相勾结,使用伪造的银行
有处分权。
存单,骗取银行巨额存款的,只能构成票据诈骗
罪,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商家基于与淘宝账号持有人(乙)的买卖合
B.单位以非法占有目的骗取银行贷款的,不
同关系,负有发货义务。当乙(冒充账号主人)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但可以该
前来主张权利并要求更改地址时,商家有权利也 罪追究策划人员的刑事责任
有义务根据账号方的指示来处理这笔订单。因此,
C.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制造自己意外受重伤
商家对这批货物具有处分权限。商家基于错误认 假象,骗取保险公司巨额保险金的,仅构成保险
识,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将货物发给了乙,诈骗罪,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考点】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观点一:诈骗罪说(三角诈骗)
·181·
齐贤教育
Dero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D.签订合同时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履行合同 
过程中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后收受被害人货款 
逃匿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考点】诈骗罪
【解析】A选项,此选项的核心在于区分“票 
据”与“金融凭证”的范围。
(1)票据诈骗罪中的“票据”,根据《票据
法》和刑法通说,有严格限定,特指汇票、本票、
支票。
(2)金融凭证诈骗罪中的“金融凭证”,则
是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
银行结算凭证。
本案中使用的犯罪工具是“伪造的银行存
单”,这明确属于“金融凭证”的范畴,而非
“票据”。该行为应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而非票
据诈骗罪。因此,A选项错误。
【考点链接】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包括: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
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
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
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
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
物的。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
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
算凭证的,依照票据诈骗罪规定处罚。
B选项,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关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规
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
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
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
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根据该规定,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可以追
究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贷款诈骗罪。因此,B
选项正确。
C选项,该行为首先、也必然符合保险诈骗
罪的构成要件,应定保险诈骗罪;但逻辑上,该
行为也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只是根
据竞合原则不以此罪论处。选项中使用“仅构成
 ⋯⋯不构成”的绝对化表述是不严谨的,更准确
的说法是“应以保险诈骗罪论处”。因此,C选项
错误。
D选项,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
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占有目的”,既可
以产生于签订合同阶段,也可以产生于履行合同
阶段。因此,D选项错误。
【答案】B
9.【2017-2-17(单选)】郑某冒充银行客
服发送短信,称张某手机银行即将失效,需重新
验证。张某信以为真,按短信提示输入银行卡号、
密码等信息后,又将收到的编号为135423的“验
证码”输入手机页面。后张某发现,其实是将
135423元汇入了郑某账户。关于本案的分析,下
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郑某将张某作为工具加以利用,实现转移
张某财产的目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B.郑某虚构事实,对张某实施欺骗并导致张
某处分财产,应以诈骗罪论处
C.郑某骗取张某的银行卡号、密码等个人信
息,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D.郑某利用电信网络,为实施诈骗而发布信
息,应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论处
【考点】盗窃罪,诈骗罪
【解析】郑某行为完整的逻辑链:
(1)(欺骗)郑某冒充银行客服,发送虚假
短信,诱使张某进行“手机银行验证”→(2)
(信息获取)张某信以为真,输入了银行卡号,密
码等关键个人信息→(3)(转账)张某将收到的
银行动态验证码“135423”输入手机页面。他主
观上认为这是在完成“验证”,但客观上,这个
“验证码”实际上是郑某精心设计的转账金额和操
作指令。结果,张某账户内的135423元被转至郑
某账户。
A、B选项,被害人张某误以为自己是在客服
的指引之下,重新验证手机银行,并未产生处分
财物的意思,郑某正是利用了张某的认识错误,
将张某当作一个不知情的工具,通过张某的手,
秘密地完成了将张某本人银行卡内资金转移占有
的操作,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而不成立诈骗
罪。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C选项,郑某非法获取张某银行卡号与密码,
·182·
第三编 刑法分论概述·第四章 侵犯财产罪
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是该行为是郑( )
某盗窃张某财物的一个步骤,不需要单独评价,
可以认为与盗窃罪形成想象竞合关系,最终应当
以盗窃罪论处,而不是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
处。因此,C选项错误。
D选项,郑某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违法犯罪活
动信息,可能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但是该
行为是郑某利用张某盗窃张某财物的一个步骤,
不需要单独评价,可以认为与盗窃罪形成想象竞
合关系,最终应当以盗窃罪论处,而不是以非法
利用信息网络罪论处。因此,D选项错误。
注:《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
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
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
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A.甲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
接,通过预先植入的木马程序取得他人财物。即
使他人不知点击链接会转移财产,甲也成立诈
骗罪
B.乙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欺骗他人点击付
款链接,取得他人财物的,由于他人知道自己付
款,故乙触犯诈骗罪
C. 丙将钱某门前停放的摩托车谎称是自己
的,卖给孙某,让其骑走。丙就钱某的摩托车成
立诈骗罪
D.丁侵入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将刘某存折
中的5万元存款转入自己的账户。对丁应以诈骗
罪论处
【考点】诈骗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
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
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解析】A选项,被害人本人不知点击链接会
转移财产,意味着被害人没有处分财物的意思,
甲不能成立诈骗罪,诈骗罪必须是基于错误认识
处分财物。因此,A选项是错误的。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287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
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
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
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
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
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延伸阅读】2010年6月1日,被告人郑必玲
骗取被害人金某195元后,获悉金某的建设银行
网银账户内有305000余元存款且无每日支付限
额,遂电话告知被告人臧进泉,预谋合伙作案。
臧进泉赶至网吧后,以尚未看到金某付款成功的
记录为由,发送给金某一个交易金额标注为1元
而实际植入了支付305000元的计算机程序的虚假
链接,谎称金某点击该1元支付链接后,其即可
查看到付款成功的记录。金某在诱导下点击了该
虚假链接,其建设银行网银账户中的305000元随
即通过臧进泉预设的计算机程序,经上海快钱信
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平台支付到臧进泉提前在福州
海都阳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kissal23”账
户中。臧进泉使用其中的116863元购买大量游戏
点卡,并在“小泉先生哦”的淘宝网店上出售套
现。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187126.31元发还
被害人。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
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答案】A
【裁判要旨】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
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
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①
B选项,不存在可供交易的对象,而被害人
—
10.【2016-2-17(单选)】关于诈骗罪的
①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7号(审判委员会讨论通
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 过 2014年6月23日发布)
+183+
齐贤教育
单in81 1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误以为有(陷入错误认识),于是自愿点击链接,
自愿付款(处分财物),乙应该构成诈骗罪。因
此,B选项是正确的。
【延伸阅读】2010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臧
进泉、郑必玲、刘涛分别以虚假身份开设无货可
供的淘宝网店铺,并以低价吸引买家。三被告人
事先在网游网站注册一账户,并对该账户预设充
值程序,充值金额为买家欲支付的金额,后将该
充值程序代码植入到一个虚假淘宝网链接中。与
买家商谈好商品价格后,三被告人各自以方便买
家购物为由,将该虚假淘宝网链接通过阿里旺旺
聊天工具发送给买家。买家误以为是淘宝网链接
而点击该链接进行购物、付款,并认为所付货款
会汇入支付宝公司为担保交易而设立的公用账户,
但该货款实际通过预设程序转入网游网站在支付
宝公司的私人账户,再转入被告人事先在网游网
站注册的充值账户中。三被告人获取买家货款后,
在网游网站购买游戏点卡、腾讯Q币等,然后将
其按事先约定统一放在臧进泉的“小泉先生哦”
的淘宝网店铺上出售套现,所得款均汇入臧进泉
的工商银行卡中,由臧进泉按照获利额以约定方
式分配。
【裁判要旨】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
以诈骗罪定罪处罚。①
C选项,丙谎称钱某的摩托车是自己的,将
摩托车卖给孙某,让其骑走,孙某对此并不知情。
丙将孙某作为工具,从而达到了自己窃取他人财
物的目的,所以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丙针对摩
托车构成盗窃罪;同时丙对于孙某是有欺骗行为
的,孙某因此陷入错误认识,以正常价格买到赃
物,所以丙对孙某的购车款构成诈骗罪。丙的一
个行为,既构成盗窃罪(摩托车)又构成诈骗罪
(购车款),想象竞合从一重。C选项是错误的。
D选项,丁将他人存折上的5万元转人自己
的账户,构成盗窃罪。盗窃的是财产性利益,即
被害人相对于银行的5万元的债权利益,所以应
该成立盗窃罪。D选项是错误的。
【答案】B
11.【2015-2-63(多选)】下列哪些行为
触犯诈骗罪(不考虑数额)?( )
A.甲对李某家的保姆说:“李某现在使用的
手提电脑是我的,你还给我吧。”保姆信以为真,
将电脑交给甲
B.甲对持有外币的乙说:“你手上拿的是假
币,得扔掉,否则要坐牢。”乙将外币扔掉,甲乘
机将外币捡走
C.甲为灾民募捐,一般人捐款几百元。富商
经过募捐地点时,甲称:“不少人都捐一、二万
元,您多捐点吧。”富商信以为真,捐款2万元
D.乙窃取了摩托车,准备骑走。甲觉其可
疑,装成摩托车主人的样子说:“你想把我的车骑
走啊?”乙弃车逃走,甲将摩托车据为己有
【考点】诈骗罪
【解析】A选项,甲属于三角诈骗。甲骗了李
某的保姆,而李某的保姆将李某的财产交给甲,
这种三角诈骗首先看的不是处分权。第一步要看
阵营,受骗人(保姆)跟谁是一个阵营的,跟甲
是一个阵营的,还是跟李某是一个阵营的,显然,
受骗人保姆跟李某是同一阵营的。在三角诈骗中,
受骗人跟被害人是同一阵营的,就应该是诈骗罪。
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
B选项,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只要求受骗人处
分财产,并没有要求受骗人必须将财产处分给行
为人或者行为人指定的第三人。乙误以为是假币,
即基于错误认识将其“扔掉”,“扔掉”是一种处
分行为②,其法律效果是乙主动放弃了对该外币的
占有,甲随后捡走,是建立在一个新的占有之上,
这个新占有的机会正是乙的处分行为所创造的。
所以甲行为属于诈骗。因此,B选项是正确的。
C选项,富翁只是对于别人的捐款数额产生
错误认识,但是该错误认识对于是否捐款一事,
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并未发生基于错误认
识处分财物的事实,最终决定捐款是他本人意志
决定,所以甲不构成诈骗罪。因此,C选项是错
误的。
D选项,乙窃取了摩托车,而不是正在窃取
摩托车,说明此时乙已经取得了对摩托车的占有。
当他准备骑走的时候,甲对他进行了欺骗,乙陷
人错误认识,错误认识之后“弃车逃走”,“弃车
逃走”就是一种处分,所以B选项的“扔掉”和
·184·
①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7号(审判委员会讨论通
过 2014年6月23日发布)
② 参见张明楷《刑法十二课》,法律出版社,2024
年版,第57页。
第三编 刑法分论概述·第四章 侵犯财产罪
D选项的“弃车”,都是在处分财物,且行为人也
基于他们的处分取得了财物,所以都应是诈骗罪。
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
【注意】A、B、D都是诈骗罪。诈骗罪完整
的行为模式:①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②
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③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
④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四个环节中,最重要的
环节就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
【答案】ABD
六、公开盗窃问题
1.【2016-2-18(单选)】乙女在路上被铁
丝绊倒,受伤不能动,手中钱包(内有现金5000
元)摔出七八米外。路过的甲捡起钱包时,乙大
喊“我的钱包不要拿”,甲说“你不要喊,我拿给
你”,乙信以为真没有再喊。甲捡起钱包后立即逃
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以其他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成立抢劫罪
B.甲以欺骗方法使乙信以为真,成立诈骗罪
C.甲将乙的遗忘物据为己有,成立侵占罪
D.只能在盗窃罪或者抢夺罪中,择一定性甲
的行为
【考点】盗窃罪,抢夺罪
【解析】A选项错误。甲对乙女说“你不要
喊,我拿给你”。这句话是一种欺骗,但完全不足
以压制乙女的反抗。乙女停止叫喊是基于被骗,
而非因受到精神上的胁迫或暴力压制而不敢反抗。
因此,不构成抢劫罪。
B选项错误。乙女确实陷入了错误认识(以
为甲会归还钱包),但她并未实施任何“处分钱
包”的行为。钱包的占有转移,是甲“捡起钱包
后立即逃走”这一主动行为完成的,而非乙女自
愿交付给甲。由于缺乏“处分行为”这一核心环
节,不构成诈骗罪。
C选项错误。钱包在案件中根本不是遗忘物,
主人在场所以是主人占有的财物。
D选项正确。综上所述,甲的行为不构成抢
劫、诈骗和侵占。其行为性质确实落在了盗窃罪
与抢夺罪的争议地带。在法考中,尤其是在明确
提示“命题人观点”的语境下,需要了解这两种
观点都存在。
无论根据传统理论(定抢夺罪)还是命题人
观点(定盗窃罪),都承认对甲的行为只能在这两
个罪名中择一认定。因此,D选项的表述是正确
的。它准确地描述了本案在刑法理论上的争议
状态。
【核心争议解读】——盗窃罪与抢夺罪的辨析
在排除了其他罪名后,甲的行为性质落在盗
窃与抢夺的范围内。这正是D选项所指向的争议
焦点。
观点一:传统观点——成立抢夺罪。理由:
(1)公然性:甲的行为发生在被害人乙女面
前,是公开进行的。
(2)乘人不备:甲利用乙女受伤不能动、且
因受骗而暂时放松警惕(不再叫喊)的“不备”
状态,公然将财物夺走。
(3)对物暴力:抢夺罪通常伴有对物的暴力,
但“暴力”应作广义理解,即突然改变财物占有
状态的有形力。甲“捡起钱包逃走”的行为,可
以解释为这种对物行使的、导致占有迅速转移的
有形力。
(4)结论:根据传统理论,甲的行为符合
“乘人不备,公然夺取”的特征,应认定为抢
夺罪。
观点二(命题人观点)——成立盗窃罪。理由:
(1)核心区分标准:该观点认为,盗窃与抢
夺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使用足以致人伤亡的暴力。
抢夺罪是对物暴力,但这种暴力必须含有对被害
人人身造成伤害的可能性(如猛地拽走背包);而
盗窃罪是纯粹的平和手段。
甲的行为是“捡起”钱包然后“逃走”。整
个过程是平和的,没有对财物使用猛烈力量,也
没有对乙女人身造成伤害的危险。乙女之所以未
能阻止,是因为她受伤不能动,而非甲的行为具
有人身危险性。
(2)“公开盗窃”理论:该观点认为,盗窃
罪不要求“秘密性”,可以公开进行。只要是以平
和方式违反被害人意志转移占有,就是盗窃。
(3)结论:根据此观点,甲的行为是以平和
方式破坏乙女的占有,建立自己的占有,应认定
为盗窃罪。
【答案】D
2.【2014-2-19(单选)】乙购物后,将购
物小票随手扔在超市门口。甲捡到小票,立即拦
住乙说:“你怎么把我购买的东西拿走?”乙莫名
其妙,甲便向乙出示小票,两人发生争执。适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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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Q1EM EDUCATOW I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交警丙路过,乙请丙判断是非,丙让乙将商品还
给甲,有口难辩的乙只好照办。关于本案的分析
(不考虑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如认为交警丙没有处分权限,则甲的行为
不成立诈骗罪
B.如认为盗窃必须表现为秘密窃取,则甲的
行为不成立盗窃罪
C.如认为抢夺必须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
取,则甲的行为不成立抢夺罪
D.甲虽未实施恐吓行为,但如乙心生恐惧而
交出商品的,甲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考点】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解析】本案实质是三角诈骗的模式
一般诈骗:两角关系
犯罪人
受骗人
受害人
特殊诈骗:三角关系
犯罪人
受骗人
受害人
首先,交警是受骗人,处于中立位置;
其次,交警对乙的财产没有强大的处分权;
结论:甲的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命题人观
点)。
A选项,成立诈骗罪必须要求“基于错误认
识”处分财物,如果认为交警丙没有处分权限
(事实上交警确实没有处分的权限),甲的行为不
成立诈骗罪。因此,A选项正确。
B选项,如果认为盗窃必须表现为秘密窃取,
则甲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如果按照传统刑法理
论,认为盗窃罪必须是秘密窃取的话,甲不会构
成盗窃罪。所以B选项其实是在告诉我们,传统
刑法理论认为盗窃罪必须表现为“秘密窃取”这
个观点是不可取的。如果按照这个观点,甲就不
可能成立盗窃罪。因此,B选项正确。
C选项,如果认为抢夺必须表现为“乘人不
备、公然夺取”,则甲的行为也不成立抢夺罪。甲
没有因此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没有对物暴力的行
为。因此,C选项正确。
D选项,敲诈勒索罪:威胁→恐惧→交付,
如果没有实施威胁行为,即使被害人产生恐惧,
交付财物,甲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因此,D选
项错误。
【答案】D
3.【2013-2-60(多选)】甲潜入他人房间
欲盗窃,忽见床上坐起一老妪,哀求其不要拿她
的东西。甲不理睬而继续翻找,拿走一条银项链
(价值400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
是正确的?( )
A.甲并未采取足以压制老妪反抗的方法取得
财物,不构成抢劫罪
B.如认为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在于是
秘密取得财物还是公然取得财物,则甲的行为属
于抢夺行为;如甲作案时携带了凶器,则对甲应
以抢劫罪论处
C.如采取B选项的观点,因甲作案时未携带
凶器,也未秘密窃取财物,又不符合抢夺罪“数
额较大”的要件,无法以侵犯财产罪追究甲的刑
事责任
D.如认为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则甲
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可按盗窃罪追究甲的刑事
责任
【考点】盗窃罪
【解析】本题的核心考点是盗窃罪与抢夺罪的
区分标准,特别是对“盗窃是否必须以秘密窃取
为前提”这一传统观念的反思与批判。题目通过
一个具体案例,展示了不同理论观点会导致截然
不同的司法结论。
A选项正确。甲面对老妪的哀求,选择“不
理睬而继续翻找”。这是一种无视,但并非使用暴
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主动压制老妪的反抗。老妪
未反抗是因为其自身能力所限,而非被甲的行为
所压制,不构成抢劫罪。
B选项正确。前半句分析:在传统观点下,
盗窃=秘密,抢夺=公然。甲在老妪注视下取走财
物,是“公然”行为,因此应被归类为抢夺行为。
后半句分析:《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
·186·
第三编 刑法分论概述·第四章 侵犯财产罪
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这是一个
法律拟制。因此,如果按照传统观点先将甲的行
为定性为抢夺,又假设其“携带了凶器”,那么根
据该规定,就应以抢劫罪论处。因此,B选项的
逻辑推理完全正确。
C选项正确。基于传统观点推理链条:
(1)不是秘密窃取→不构成盗窃罪。
(2)是公然夺取→构成抢夺行为。
(3)但抢夺罪要求“数额较大”,项链价值
400元未达标准→不构成抢夺罪。
(4)未携带凶器→不适用“携带凶器抢夺以
抢劫论处”的规定→不构成抢劫罪。
【最终结论】根据这一逻辑,甲的行为不构成
任何侵犯财产罪。这显然与一般人的法感相悖,
一个人户并当着被害人的面取走财物的行为,竟
然无法入罪。
【命题意图】该选项旨在揭示传统“秘密窃
取”理论的缺陷,它会造成处罚上的漏洞。
D选项正确。基于命题人观点推理链条:
(1)盗窃罪的核心是“违反被害人意志,以
平和方式转移占有”。是否“秘密”并非必要
要件。
(2)甲的行为:①违反老妪意志(老妪已哀
求);②以平和方式(继续翻找、拿走,未使用对
人身有危险的暴力)→符合盗窃罪的构成。
(3)甲具有“人户”情节。根据《刑法》第
264条,“入户盗窃”不受“数额较大”的限制,
即成立盗窃罪不要求财物价值达到一定标准。
【最终结论】在此观点下,甲的行为构成盗窃
罪(人户盗窃),可以顺利追究刑事责任。这弥补
了传统观点的漏洞,也更符合盗窃罪的本质。
【答案】ABCD
七、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
1.【2023金题(多选)】国家工作人员甲经
常利用职务之便,为某私营公司的副总经理乙办
事。某日,甲将自己旅游花费的6万元发票,交
给乙,请乙想办法予以报销。乙将这些发票交给
本公司的会计,谎称是业务支出。由于乙是副总
经理,有很大的权限。会计便相信乙,报销给乙6
万元。按照该公司规定,乙不能报销甲的这些发 
票。乙将6万元转给甲。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
确的有?( )
A.乙构成诈骗罪
B.如果不要求职务侵占罪的实行行为只能是
侵占行为,那么乙构成职务侵占罪
C.如果要求职务侵占罪的实行行为只能是侵
占行为,那么乙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D.甲构成受贿罪
【考点】职务侵占罪,诈骗罪
【解析】乙的行为是利用职权欺骗本单位会
计,从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后转交
甲)。对此行为的定性,存在理论争议。
观点一:传统观点——乙构成职务侵占罪
理论前提:职务侵占罪的实行行为包括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本案中,乙作为副总经理,其职权使其能够
轻易地让会计处理报销事宜,这属于“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他通过“骗取”的方式,将公司财物
非法占为己有。
结论;根据此观点,乙的行为首先构成诈骗
罪,其次由于其利用了职务之便,完全符合职务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最终应定为职务侵占罪。
观点二;命题人观点——乙构成诈骗罪
理论前提:职务侵占罪的实行行为应限定为
“侵占”,即将自己基于职务或业务已经合法持有、
保管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本案中,6万元公款在报销之前,由公司占
有,而非由乙个人合法持有。乙是公司的管理者
之一,但对具体公款没有独立的个人占有权。乙
通过欺骗会计这一“有权处分财产的人”,使会计
基于错误认识,将公司占有的财物处分给了乙。
这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三角诈骗:行为
人乙→受骗人会计→被害人公司)。乙的职务便利
(副总经理身份)在此只是为其诈骗行为提供了便
利条件,增加了诈骗成功的可能性,但并未改变
其行为“骗取他人占有之物”的本质。
结论:根据此观点,乙的行为仅构成诈骗罪。
A选项,无论按照观点一还是观点二,乙的
行为都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单位财
物,构成诈骗罪。A选项正确。
B选项,根据传统观点,职务侵占罪的实行行
为包括侵占、盗窃、诈骗,则乙利用职务之便来诈
骗本单位财物,成立职务侵占罪。B选项正确。
C选项,根据命题人观点,职务侵占的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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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DacAnen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行为只包括侵占一种方式,将利用职务便利实施
的盗窃、诈骗行为排除在职务侵占罪之外,直接
以盗窃、诈骗罪论处,因此乙的行为不成立职务
侵占罪。C选项也正确。
D选项,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之便为乙
谋取利益,并要求乙为其报销旅游花费,属于索
贿行为,构成受贿罪。D选项正确。
【答案】ABCD
2.【2022金题(单选)】乙从国有粮库买了
当年新鲜的稻米,甲个人经营米业加工厂,乙将
若干吨新鲜的稻米交给甲加工,出米率70??加
工完毕之后,甲想将该加工后的“新米”据为己
有,甲遂用陈年大米冒充加工后的新米交付给乙。
关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将新米据为已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将
陈年的米交付给乙不构成犯罪
B.甲将新米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将
陈年的米交付给乙构成诈骗罪
C.甲将新米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将
陈年的米交付给乙不构成犯罪
D.甲将新米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将
陈年的米交付给乙构成诈骗罪
【考点】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
【解析】甲的第一个行为—“将新米据为己
有”
(1)占有状态:乙将稻米交给甲加工,双方
成立加工承揽合同。基于此合同,甲合法占有了
乙的新鲜稻米以及加工后的新米。
(2)行为定性:甲将自己已经合法占有的他
人财物(新米)非法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这完
全符合《刑法》第270条侵占罪变合法占有为非
法所有的核心特征。
(3)结论:甲将新米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
侵占罪。因此,A和B选项的前半句“构成盗窃
罪”是错误的。
甲的第二个行为—“用陈米冒充新米交付
给乙”
(1)行为定性:甲没有履行返还“新米”的
合同义务,而是用价值较低的“陈米”冒充“新
米”交付。这是一种积极的欺骗行为(虚构了交
付物为“新米”这一事实)→乙信以为真,误以
为自己收到的是加工好的新米,因此接受了这批
陈米。乙的“接受”行为,在法律上意味着他免
除了甲“返还新米”这一债务。
(2)结论;甲通过欺骗手段,使乙基于错误
认识处分了财产性利益(免除债务),构成诈骗罪
(诈骗对象是财产性利益)。因此,C选项的后半
句“不构成犯罪”是错误的。
最后,罪数问题。尽管甲的前后两个行为,
分别构成侵占罪与诈骗罪,但是被害人乙仅遭受
一项财产损失,甲最终仅获得一项财产利益,即
非法占有乙的新米,属于包括的一罪,不需要数
罪并罚,仅以重罪(诈骗罪)论处即可。
【答案】D
3.【2019金题(单选)】某村有一片荒山,
山上有30亩树木,属于村集体财产。在其他村委
会成员不知情的情况下,村委会主任王某私下将
这些树木卖给木材商李某。王某对李某谎称这些
树木是自家的,以市场行情价予以出售,收到李
某的货款,让李某带人砍伐了树木,自行运走。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王某触犯职务侵占罪
B.王某触犯盗窃罪
C.王某触犯诈骗罪
D.王某触犯盗伐林木罪
【考点】盗窃罪,职务侵占罪
【解析】第一步:分析王某——对村集体树木
的行为
(1)王某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①构成要件;(命题人观点)职务侵占罪要
求行为人将自己基于职务而合法占有的本单位财
物非法占为己有。(职务侵占罪实行行为限于
“侵占”)
②占有状态分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
法》,村集体财产由村民委员会集体管理。本案中
的30亩树木属于村集体财产,其占有状态是由全
体村委会成员集体占有,而非由村委会主任王某
个人占有。
③行为定性:王某在其他村委会成员不知情
的情况下,擅自处分树木,其行为是利用职务便
利窃取本单位集体占有的财物,而非侵占自己独
立占有的财物。
④结论:根据命题人的观点,王某的行为不
构成职务侵占罪,而是构成盗窃罪。他利用主任
的身份和知情便利,秘密地(相对于其他村委会
成员)将集体财产转移占有。
·188·
第三编 刑法分论概述·第四章 侵犯财产罪
【判断】A选项“王某触犯职务侵占罪”的说
法是错误的。
(2)王某是否构成盗窃罪?
①构成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被害
人意志,以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
己占有。
②行为定性:王某违反村集体的意志,以看
似“出售”的平和方式,将树木的占有转移给李
某,并最终通过李某取得了货款,实现了非法占
有的目的。
③结论: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
要件,构成盗窃罪。
【判断】B选项“王某触犯盗窃罪”的说法是
正确的。
(3)王某是否构成盗伐林木罪?
①构成要件:盗伐林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
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森林
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②行为定性:王某在无所有权也无采伐许可
的情况下,擅自决定砍伐属于村集体的林木,且
数量达到30亩,符合“数量较大”的标准。
③结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
【判断】D选项“王某触犯盗伐林木罪”的说
法是正确的。
第二步:分析王某对木材商李某的行为
(4)王某是否对李某构成诈骗罪?
①构成要件: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陷
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②行为定性:王某对李某谎称树木是“自家
的”→李某信以为真,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此
向王某支付了市场价格的货款,即李某以正常价
格买到赃物,李某支付货款,但未获得来源合法
的正常木材,也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遭受损失。
③结论:王某对李某的行为独立构成了诈
骗罪。
判断:C选项“王某触犯诈骗罪”的说法是
正确的。
【答案】A
4.【2017-2-18(单选)】下列哪一行为成
立侵占罪?( )
A.张某欲向县长钱某行贿,委托甲代为将5
万元贿赂款转交钱某。甲假意答应,拿到钱后据
为己有
B.乙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赵某,虽收取房款
却未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后又将房屋出售给
李某
C.丙发现洪灾灾区的居民已全部转移,遂进
入居民房屋,取走居民来不及带走的贵重财物
D.丁分期付款购买汽车,约定车款付清前汽
车由丁使用,所有权归卖方。丁在车款付清前将
车另售他人
【考点】侵占罪
【解析】A选项错误。可能存在两种情形:
情形一(构成诈骗罪):如果甲在答应张某之
时,内心就打算将5万元据为己有,那么他“假
意答应”的行为本身就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
欺骗行为。张某基于此错误认识,将5万元处分
给甲。甲因此取得财物。这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
成要件。
情形二(不构成侵占罪):即便甲是在拿到5
万元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的意图,也难以构成侵
占罪。原因是:这5万元是贿赂款,其来源和用
途是非法的。张某对该款项的返还请求权不受民
法保护。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不应介入保护这
种非法债权,否则会破坏法秩序的统一性,同时
甲占有该款是基于非法委托,其占有状态本身不
具有合法的委托保管关系基础。①
结论:无论哪种情境,甲的行为均不构成侵
占罪。在司法实践中,更倾向于将此种行为认定
为诈骗罪。A选项错误。
B选项错误。不动产以登记为所有权转移要
件。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人仍是乙。
乙作为所有权人,将自己的房屋再次出售,属于
“一物二卖”的民事纠纷。其并未将“代为保管的
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因为房屋自始至终都
是他自己的财物,因此不构成侵占罪。
C选项错误。居民来不及带走的财物仍放置
在居民住宅这一封闭、排他的空间内,根据社会
的一般观念,这些财物仍属于居民占有,而非无
主物,丙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
D选项正确。根据约定,丁合法占有汽车,
但不拥有所有权,所有权仍属于卖方。丁违反约
定,将卖方所有的、由自己合法占有的汽车,擅
自出卖给第三人。这是一种典型的“变合法占有
·189·
① 命题人观点
齐贤教育
ANEDucATOW I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为非法所有”的行为,该行为侵犯了卖方的所有
权,构成侵占罪。
注:《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
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
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答案】D
5.【2015-2-18(单选)】乙全家外出数
月,邻居甲主动帮乙照看房屋。某日,甲谎称乙
家门口的一对石狮为自家所有,将石狮卖给外地
人,得款1万元据为己有。关于甲的行为定性,
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甲同时触犯侵占罪与诈骗罪
B.如认为购买者无财产损失,则甲仅触犯盗
窃罪
C.如认为购买者有财产损失,则甲同时触犯
盗窃罪与诈骗罪
D.不管购买者是否存在财产损失,甲都触犯
盗窃罪
【考点】侵占罪,诈骗罪
【解析】第一步:分析甲对乙的行为——构成
何罪?
(1)占有状态:乙全家外出,甲主动帮忙照
看房屋。但对于门口的石狮,由于其位于户外公
共空间,且甲并无特别受委托看管的意图,根据
社会一般观念,石狮仍由所有权人乙占有,而非
由甲占有。
(2)行为定性: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违
背乙的意志,以出卖的方式和平地将乙占有的石
狮转移给购买者。这完全符合盗窃罪“违反他人
意志,平和转移占有”的构成要件。
(3)结论:甲对乙构成盗窃罪。因此,A选
项中“触犯侵占罪”的说法是错误的。
第二步:分析甲对购买者的行为——是否构
成诈骗罪?
这是本题的理论争议点,核心在于:购买者
是否遭受了财产损失?
观点一:购买者无财产损失(不构成诈骗罪)
(1)理由:购买者善意(不知情)、支付了
合理对价,并取得了动产的占有(石狮),因此合
法地取得了石狮的所有权,故没有财产损失。
(2)结论:在此观点下,甲对购买者不构成
诈骗罪。甲的行为仅触犯盗窃罪一罪。
B选项表述了此观点,B选项正确。
观点二:购买者有财产损失(构成诈骗罪)
(1)理由:购买者意图购买的是“甲拥有所
有权的石狮”,但实际买到的是“赃物”,他获得
的财物在存在权利瑕疵,这本身就是一种损失。
他支付的1万元对价,是基于被欺骗而作出的。
(2)结论:在此观点下,甲对购买者构成了
诈骗罪。因此,甲的一个卖石狮行为,同时触犯
了盗窃罪(对乙)和诈骗罪(对购买者)。
C选项表述了此观点,C选项正确。
D选项,“不管购买者是否存在财产损失,甲
都触犯盗窃罪”。这个表述是绝对正确的。因为无
论对购买者的行为如何评价,甲盗窃乙的财物这
一基本事实是无法改变的。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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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第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1.【2025金题(多选)】甲醉酒步行回家,
因光线黯淡,误将在小区门口执行公务的警察乙、
辅警丙认成小区保安,对其破口大骂。乙、丙欲
对甲采取约束性措施时,甲动手殴打丙。乙责令
甲住手,甲转而击打乙头部致乙轻伤。下列说法
正确的是( )
A.甲击打乙头部致轻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
犯罪构成,成立故意伤害罪
B.甲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乙,构成袭警罪
C.甲不具备妨害执行公务的犯罪故意,不构
成妨害公务罪
D.甲殴打辅警丙,不成立以暴力袭击人民警
察为犯罪构成的袭警罪
【考点】袭警罪,妨害公务罪
【解析】甲将警察乙、辅警丙误认为小区保
安,没有认识到乙、丙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缺乏
妨害公务、袭警的故意,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和袭
警罪。但是甲将乙打成轻伤的行为,可以成立故
意伤害罪。因此,ACD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考点链接】妨害公务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
行为人必须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
职务,而故意以暴力、威胁方法予以阻碍;希望
或者放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职务不能或者
难以得到执行;阻碍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①
【考点链接】关于袭警罪中“人民警察”的
范围
(1)核心原则:本罪对象严格限定为具有人
民警察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
(2)警务辅助人员(辅警):不属于本罪的
对象。
暴力袭击辅警分两种情况处理:
①单独袭击辅警:若辅警正在配合警察依法
执行职务,袭击行为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②同时袭击警察和辅警:以袭警罪一罪从重
处罚。
【答案】ACD
2.【2025金题(多选)】甲公司开发游戏,
充值人民币可获得游戏币,使用游戏币可兑换
“宝盒”,“开宝盒”有概率获得稀有道具,稀有
道具可以在乙公司的平台上卖给其他玩家获得人
民币。乙公司从交易中获得交易提成,乙公司与
甲公司签订协议,乙公司的提成分甲公司一半,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不提供交易,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B.甲、乙公司构成开设赌场罪
C.乙公司提供交易平台,构成开设赌场罪
D.甲、乙公司经营网络游戏,不构成犯罪
【考点】开设赌场罪
【解析】甲公司作为游戏开发与运营方,其行
为是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核心。它设计并提供了
“开宝盒”这一具有射幸性质的核心玩法,玩家需
投入人民币兑换的游戏币方可参与,而开出的稀
有道具能在乙公司平台直接变现为货币。此举完
整构建了“投人资金-随机博弈-兑现收益”的赌
博闭环,甲公司通过售卖游戏币直接收取“赌
资”,并通过与乙公司的分成从后续交易中“抽头
渔利”。因此,甲公司是这一线上赌场的创立者与
主要经营者,通过制定规则、控制概率并最终获
利,完全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
乙公司在此模式中扮演了关键且非中立的帮
助者角色。其运营的平台为甲公司游戏内的稀有
道具提供了官方认可的人民币交易与结算渠道,
本质上是为赌博活动提供了“筹码兑换现金”的
核心金融服务。乙公司并非单纯的技术服务提供
者,其与甲公司签订利润分成协议,意味着其收
入与赌博活动的流水直接挂钩,具备了“营利目
·191·
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下)》(第6版),法律
出版社2021年版,第1353页。
齐贤教育
 ucAnoW I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的”并与甲公司形成了“共同故意”。乙公司通过
提供不可或缺的变现支持,使得赌博闭环得以最
终完成,其行为已成为开设赌场整体运营中不可 
分割的一环,故应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因此,BC选项正确,AD选项错误。
【答案】BC
3.【2024金题(单选)】甲让乙办4张信用
卡给丙从事犯罪活动,丙在使用中,银行的风险
系统经过识别,认定丙使用的银行卡有风险,将
其中一张卡被冻结,甲、丙让乙将卡去银行柜台
挂失并取出现金,里面有11万,10万给丙,剩1
万是乙的好处费,乙挂失后,起了贪念把11万全
部据为己有,甲、丙多次索要不予返还,下列哪
一项正确?( )
A.甲、乙构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B.乙黑吃黑构成盗窃罪
C.三个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共犯
D.乙只需要知道丙在利用信用卡从事信息网
络犯罪活动,就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
动罪
【考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解析】A选项,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
指故意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即
便可以将信用卡评价为信用卡信息资料,由于乙
向丙提供的是自己的信用卡,不符合非法提供信
用卡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共犯的从属性学说,
教唆者甲也难以构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因
此,A选项错误。①
B选项,首先,乙将自己的银行卡给丙从事
犯罪活动,由于丙的具体犯罪内容,乙并不知情,
因此乙难以与甲、丙成立上游犯罪的共犯,但是
出借银行卡的行为,可以单独认定为帮助信息网
络犯罪活动罪;
其次,由于乙不属于上游犯罪的共犯,因此
将卡去银行柜台挂失并取出现金的行为可以认为,
对存款债权(11万)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罪,但针对银行占有的现金(11万)则构成诈骗
罪,二者属于想象竞合②;也有观点认为甲、丙指
使乙去挂失取现,乙基于委托占有现金,将自己
占有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构成侵占罪,B
选项认定乙构成盗窃罪,是错误的。
C选项,2022年5月1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
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
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5条第1款规定,
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
案追诉:(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
的;(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
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三)非法持有他人
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四)使用虚假
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五)出售、购买、为
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
领的信用卡的。甲仅让乙办4张信用卡给丙从事
犯罪活动,信用卡既非伪造,也非使用虚假的身
份证明骗领所得,且不到5张,没有达到“非法
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标准,甲、乙、
丙三人难以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共犯。因此,
C选项错误。
D选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
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
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
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直接
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
施犯罪而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但不要求认识到
他人的具体罪名。因此,D选项正确。
【答案】D
4.【2023金题(单选)】关于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罪及相关犯罪的认定,下列选项说法正
确的是?( )
A.甲明知黄某使用银行卡用于电信诈骗而提
供银行卡,黄某也用于电信诈骗的,甲的行为仅
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B.乙以为吴某使用银行卡用于开设网络赌场
而提供银行卡,但是无法查清吴某是否用于犯罪,
乙的行为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C.丙以为康某使用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场而提
供银行卡,但是康某用于电信诈骗的,丙的行为
成立诈骗罪的帮助犯
192·
①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故意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由
于信用卡本身包含了信用卡信息资料,故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也可能成立本罪。(参见张明
楷:《刑法学(下)》(第6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
第1009页)
②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下)》(第6版),法律
出版社2021年版,第1326页。
第三编 刑法分论概述·第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D.丁以为陈某使用银行卡要用于电信诈骗而
提供银行卡,但是陈某并未实施犯罪的,丁的行
为不成立犯罪
【考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解析】A选项,甲明知黄某使用银行卡用于
电信诈骗而提供银行卡,黄某也用于电信诈骗的,
甲与黄某成立共犯,甲成立诈骗罪与帮助信息网
络犯罪活动罪的想象竞合犯。因此,A选项错误。
B、D选项,乙以为吴某使用银行卡用于开设
网络赌场而提供银行卡,因为成立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罪要求客观上“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 
人、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 
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由于 
无法查清吴某是否用于犯罪,所以乙的行为不成 
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理,由于陈某并 
未实施犯罪,丁的行为也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因
此,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C选项,丙以为康某使用银行卡用于网络赌 
场而提供银行卡,但是康某实际是用于电信诈骗,
虽然丙的行为客观上对康某的电信诈骗有帮助,
但丙没有诈骗故意,最终不成立诈骗罪的帮助犯,
并只能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此,C
选项错误。
【答案】D
5.【2024金题(单选)】甲17周岁,其利
用网络篡改他人的高考志愿,导致一部分人没被
录取上,一部分人被录取了第二志愿。对此,下
列选项正确是?( )
A.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B.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C.即使一部分人被录取了第二志愿,甲也构
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D.对甲可以设立从业禁止期限3-5年
【考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解析】A、C选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的实行行为包括下列三种:
(1)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
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
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
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
【注意】此时犯罪对象具有“复合性”,即行
为人必须同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和
“应用程序”进行修改、删除、增加的操作,才可
能构成本罪。这就意味着,单纯修改、删除、增
加数据并不能构成本罪,而必须同时针对应用程
序进行破坏,才能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
行,才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行为才具有犯罪性。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
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本案中,甲并未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
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
不能正常运行,因此不属于第一种情形;考虑第
二种情形,甲只是通过网络修改了他人的高考志
愿信息(数据),并未对应用程序进行修改、删
除、增加的操作,不能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
统罪。因此,A、C选项错误。
B选项,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
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非法控制”,是指通过
侵人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处于
其掌控之中,能够接受其发出的指令,完成相应
的操作活动。甲能够利用网络篡改数人的高考志
愿,说明甲至少部分控制了高考志愿填报系统
(计算机信息系统),甲的行为严重影响高考招生
秩序,具有违法性,可以成立非法控制计算机信
息系统罪。因此,B选项正确。
D选项,《刑法》第37条之一第1款规定,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
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
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
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
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未成年人甲并未利用职业便
利实施犯罪,也没有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
务的犯罪,不适用从业禁止。因此,D选项错误。
【答案】B
6.【2022金题(多选)】关于黑社会性质组
织各项特征,下列正确的是( )
A.只有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
重大影响才能称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B. 只有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才属于黑社会性质
组织的犯罪行为
C.只有有组织的通过违法犯罪行为或其他不
正当手段聚敛的资产,才能被称为黑社会性质组
织的经济实力
193·
齐贤教育
6roce I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D.只有组织成员10人以上,才有黑社会性
质组织的特征
【考点】黑社会性质组织
【解析】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 
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
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特
征);(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 
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 
该组织的活动(经济特征);(3)以暴力、威胁 
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行为特征);(4)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 
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
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 
济、社会生活秩序(非法控制特征)。①
A选项正确,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具有非法控
制特征,即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
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
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B选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以暴
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
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因此,
行为特征不是只包括暴力手段。B选项错误。
C选项正确,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经济
特征,即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
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
该组织的活动。
D选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要求
“人数较多”,但是并不要求10人以上。因此,D
选项错误。
【答案】AC
7.【2021金题(单选)】关于网络诈骗的相
关犯罪,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以为乙是在利用网络进行诈骗,为其提
供了网络技术帮助,但乙其实没有犯罪,甲仍然
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B.甲明知乙是为了利用网络进行诈骗,为其
提供了网络技术帮助,结果乙是利用丙提供的网
络技术实施的诈骗犯罪,并未使用甲提供的技术,
甲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C.甲明知乙要实施诈骗犯罪,仍为乙提供了
网络技术帮助,乙利用该技术实施了诈骗犯罪。
对甲也可以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D.甲设立十个微信群准备进行诈骗,但在培
 训过程中,被警察抓获。甲不构成非法利用信息
 网络罪
【考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解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
 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
 网接人、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
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立法主旨是,对特定的
帮助犯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而不再适用刑法总
则关于帮助犯(从犯)的处罚规定;帮助对象实
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
 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
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罪的认定。但是,如果被帮助者没有实施任何犯
罪,帮助者的行为则不构成犯罪。因为帮助者提
供网络支持的行为,不具有法益侵害性。②因此A
选项错误。
B选项,在本案中,即使乙的行为骗取了他
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但这一结果与甲的行为之间
不具有因果性,或者说,甲的行为对乙骗取财物
的侵害结果没有起任何作用。因此,对甲的行为
就不应以犯罪论处。③因此B选项错误。
C选项,如果乙实施网络诈骗的行为骗取了
数额较大的财物,直接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就
可以肯定甲的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物理的因果
性,所以,对甲的行为应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④
当然,对于该行为,同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活动罪,想象竞合,从一重。因此C选项正确。
D选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包括三种类型:
(1)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
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
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2)发布有关制作
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
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的;(3)
·194·
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下)》(第6版),法律
出版社2021年版,第1406页。
②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法律出版社
2021年版,第1382页。
③ 同上
④ 同上。
第三编 刑法分论概述·第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
的。本条规定的实质是将部分犯罪的预备行为提
升为实行行为,完成预备行为的就视为犯罪既遂。
所以,只要设立的网站、通讯群组是为了实行犯
罪,且情节严重的,就能构成本罪。① 因此D选
项错误。
【答案】C
8.【2021金题(单选)】《刑法》第291条
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
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根据上述法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高空抛物罪仅从高空抛下,才可定罪
B.行为人站在地面向上抛物品时,物品从高
空掉落也构成高空抛物罪
C.在建筑物抛掷物品不需要满足高空的要求
D.抛掷的物品不需要满足以致人重伤的重量
和大小
【考点】高空抛物罪
【解析】A选项,高空抛物罪,是从建筑物或
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但是
“高空”是一个相对概念,例如有人站在地面,向
一个数十米深的矿井抛掷重物。此时,物品的起
始点虽然是地面,但其运动轨迹是朝向一个更低
的、人员可能存在的空间。这种行为同样利用了
巨大的高度差,对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构成了与
现实意义上的“高空抛物”同质的、紧迫的威胁,
亦属于高空抛物。A选项错误。
B选项,既然法条使用了“从建筑物或者其
他高空抛掷物品”这样的表达,就意味着必须从
高向低抛,在地面向上抛物品再从高空掉落,不
构成高空抛物罪。B选项错误。
C选项,法条将“建筑物”与“其他高空”
并列。表明“建筑物”本身在此语境下默认为是
一种典型的“高空”场所,因此并非在建筑物任
何位置抛掷都构成本罪(例如从一楼窗户向外平
抛,可能不具高度危险性),该选项将“建筑物”
与“高空”割裂,C选项错误。
D选项,本罪是情节犯,从建筑物或者其他
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如厨余垃圾),犯罪就
成立,因此不需要达到足以致人重伤的程度。D
选项正确。
【答案】D
9.【2021金题(单选)】甲购买乙公司的货
车,约定付清车款后所有权才归甲。乙公司为保
障自身的权利,在该车辆上安装了定位系统。后
甲不想履行付款义务,欲将车卖掉,便叫丙利用
信息网络干扰定位系统,导致车辆定位系统被解
除,后甲成功将车辆卖掉。丙的行为构成何罪?
( )
A.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B.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C.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D.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考点】计算机类犯罪
【解析】A选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罪,是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
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本
案中企业的机械远程监控系统不属于上述种类的
信息系统,不成立本罪。A选项错误。
B选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利用信息
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
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
站、通讯群组;或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
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
违法犯罪信息;或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
布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丙违反国家规定,对
企业的机械远程监控系统功能进行破坏,造成计
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不属于非法利用信
息网络的行为。B选项错误。
C选项,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
违反国家规定,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
制,情节严重的行为。丙并没有对计算机信息系
统进行控制,不成立本罪。C选项错误。
D选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
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
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
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企业的机械远程监控系
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违反国家规定,对企业
的机械远程监控系统功能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
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
计算机信息系统罪。D选项正确。
【注意】甲付清车款前并没有取得汽车的所有
·195·
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法律出版社
2021年版,第1381页。
齐贤教育
qastaucaTioW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权,属于合法占有他人财物,擅自出卖即为非法
侵吞,成立侵占罪。
【答案】D
10.【2021金题(多选)】下列行为人,构
成开设赌场罪的有?(不考虑数额)( )
A.王某等人在我国境内组织旅游团赴境外旅
游,在境外旅游期间,组织人员前往当地合法开
业的赌场参与赌博
B.陈某以营利为目的,邀请人员加入微信
群,根据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比大小”等
方式进行赌博,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
C.梁某等人明知是境外赌博网站,仍为其提
供资金结算业务,并组织境内人员参与网络赌博
D.方某等人建立微信群,邀请人员加入微信
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
行赌博,并抽成盈利
【考点】涉赌犯罪
【解析】A选项错误。王某的核心行为是“组
织我国公民”前往“境外合法的实体赌场”参与
赌博,构成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而不是
开设赌场罪。
注:《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组织参
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B选项正确。陈某的行为分析如下:
(1)建立“赌场”:微信群在此充当了一个
虚拟的、固定的赌博场所。
(2)组织赌博活动;陈某设定了赌博的规则
(根据开奖结果“比大小”)。
(3)进行控制管理:他通过微信群邀请人员、
组织活动、进行管理。
结论:这完全是将传统的开设赌场行为转移
到了网络社交平台。微信群就是“赌场”,陈某就
是“场主”。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C选项正确。梁某的第一个行为:明知是境
外赌博网站,仍为其提供资金结算业务(收款、
付款、对账),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帮助犯;梁某的
第二个行为:组织境内人员参与境外网络赌博,
构成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无论最终数罪并罚还是按照牵连犯,从一重
罪论处,梁某构成开设赌场罪的结论都是正确的。
D选项正确。方某的行为分析如下:
(1)行为定性:此选项与B选项本质相同。
①建立“赌场”:微信群是赌场。
②设定赌博方式:“抢红包”这一娱乐功能被
异化为赌博工具(如比大小、押尾数等)。
③营利模式:通过“抽成”直接从赌资中获
利,是开设赌场典型的营利模式。
(2)结论:这是利用新型网络支付工具开设
赌场的典型情形。方某等人建立并管理这个赌博
平台,构成开设赌场罪。
【答案】BCD
11.【2016-2-19(单选)】下列哪一行为
应以袭警罪论处?( )
A.甲与傅某相互斗殴,警察处理完毕后让各
自回家。傅某当即离开,甲认为警察的处理不公
平,朝警察小腿踢一脚后逃走
B.乙夜间入户盗窃时,发现户主戴某是警
察,窃得财物后正要离开时被戴某发现。为摆脱
抓捕,乙对戴某使用暴力致其轻微伤
C.丙为使其弟逃跑,将前来实施行政拘留的
警察打倒在地,其弟顺利逃走
D.丁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
以暴力方法抗拒警察检查
【考点】袭警罪
【解析】袭警罪是指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
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
A选项,甲对警察使用暴力时,警察的执法
活动已经结束,甲不是对警察公务活动的阻碍,
不成立袭警罪。因此,A选项错误。
B选项,警察戴某在非工作时间,不属于正在
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乙为摆脱抓捕,对戴某
使用暴力致其轻微伤的行为,构成事后抢劫,应当
以抢劫罪(入户抢劫)论处。因此,B选项错误。
C选项,丙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使用暴力,阻碍其履行拘留职责的,成立袭警罪。
因此,C选项正确。
D选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
偷越国边境,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检查的,
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
罪论处,法定刑升格即可。因此,D选项错误。
【答案】C
12.【2016-2-60(多选)】2016年4月,
甲利用乙提供的作弊器材,安排大学生丙在地方
·196+
第三编 刑法分论概述·第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公务员考试中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但丙考试成绩 
不佳,甲未能进入复试。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 
项是正确的?( )
A.甲组织他人考试作弊,应以组织考试作弊
罪论处
B.乙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应按组
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C.丙考试成绩虽不佳,仍构成代替考试罪
D.甲让丙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构成代替考
试罪
【考点】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
【解析】A选项,组织作弊,是指组织、策
划、指挥多人进行考试作弊,或者从事考试作弊
的经营行为。为特定的应考人寻找替考者,而没
有组织多人替考的,不应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
(可成立代替考试罪的共犯)。①甲没有组织多人
替考,仅仅是让别人替自己考试,所以甲不构成
组织考试作弊罪。A选项错误。
B选项,乙虽然提供器材,但是本案中,并
不存在组织行为,所以甲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乙也不应该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因此,B选项
错误。
C、D选项,代替考试罪既包括让别人代替自
己,也包括自己去代替别人,都算作是代替考试
罪。所以甲和丙都构成代替考试罪。因此,C、D
选项正确。
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
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
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
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
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
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
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答案】CD
13.【2014-2-20(单选)】首要分子甲通
过手机指令所有参与者“和对方打斗时,下手重
 一点”。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被害人被谁的行为重
 伤致死这一关键事实已无法查明。关于本案的分
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B.甲是教唆犯,未参与打斗,应认定为从犯
C.所有在现场斗殴者都构成故意杀人罪
D.对积极参加者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对其他
参加者按聚众斗殴罪定罪
【考点】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
【解析】A选项,《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
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
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
罚。”这是一个法律拟制,只要发生了重伤、死亡
结果,就不再定聚众斗殴罪。
甲不仅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还指使“下
手重一点”,对死亡结果不仅在客观上有因果关
系,在主观上也有预见可能性,按照《刑法》第
292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论处。②因
此,A选项正确。
B选项,甲不仅教唆,而且是首要分子,虽
然没有实际参与打斗,但仍对打斗起主要作用,
对甲应认定为主犯。因此,B选项错误。
C、D选项,在聚众斗殴过程中,由于被害人
的死亡原因无法查明,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
原则,除首要分子外的其他人都不能对死亡结果
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因此,C、D选项是错
误的。
注:《刑法》第292条【聚众斗殴罪】聚众
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
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
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
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6版,第1369页。
②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6版,第1395页以下。
·197·
齐贤教育
M uCATOW I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答案】A
14.【2015-2-58(多选)】甲在公园游玩时
遇见仇人胡某,顿生杀死胡某的念头,便欺骗随行
的朋友乙、丙说:“我们追逐胡某,让他出洋相。”
三人捡起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将
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后,乙、丙因故离开。随
后甲追上胡某,用木棒重击其头部,致其死亡。关
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
B.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
C.乙、丙的追逐行为使胡某处于孤立无援的
境地,但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某,不成立过失致
人死亡罪
D.乙、丙属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应从重处罚
【考点】寻衅滋事罪
【解析】A选项,甲的前行为“追逐胡某,致
公园秩序严重混乱”构成寻衅滋事,后行为“用
木棒重击胡某头部,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
前后行为应当分别评价,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
B选项,乙、丙追逐的行为是寻衅滋事,但
并不因为寻衅滋事就产生救助的义务。寻衅滋事、
追逐拦截、辱骂,或者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并没有
为胡某创设被人杀害的危险,所以乙、丙并没有
救助义务。因此,B选项是正确的。
C选项,虽然乙、丙的行为是让胡某处于孤
立无援的境地,但是对于甲的杀人行为和胡某的
死亡结果,乙和丙没有预见,也无法预见,所以
对后半段甲杀人的行为,乙、丙不应当承担故意
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因此,C
选项是正确的。
D选项,《刑法》中没有寻衅滋事致人死亡的
规定,并且乙、丙的寻衅滋事行为与胡某的死亡
结果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D选项是错
误的。
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
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
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
物,惰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
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
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
【答案】ABC
15.【2013-2-62(多选)】甲、乙两村因
水源发生纠纷。甲村20名村民手持铁锹等农具,
在两村交界处强行修建引水设施。乙村18名村民
随即赶到,手持木棍、铁锹等与甲村村民互相谩
骂、互扔石块,甲村3人被砸成重伤。因警察及
时疏导,两村村民才逐渐散去。关于本案,下列
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村民为争水源而斗殴,符合聚众斗殴罪的
主观要件
B.不分一般参加斗殴还是积极参加斗殴,
甲、乙两村村民均触犯聚众斗殴罪
C.因警察及时疏导,两村未发生持械斗殴,
属于聚众斗殴未遂
D.对扔石块将甲村3人砸成重伤的乙村村
民,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考点】聚众斗殴罪
【解析】A选项,村民为了争夺水源而斗殴,
能够认识到打斗行为会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符合
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
B选项,聚众斗殴罪法律规定处罚的是首要
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如果是一般参加者,是
不会构成本罪的。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
C选项,聚众斗殴罪的法益是公共秩序,只
要斗殴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此罪即既遂。
持械斗殴是法定刑升格条件之一,而不是既遂的
标准。因此,C选项是错误的。
D选项,属于法律拟制的情形,聚众斗殴致
人重伤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此,D选项
是正确的。
【答案】AD
16.【2013-2-1(单选)】甲给机场打电话
谎称“3架飞机上有炸弹”,机场立即紧急疏散乘
客,对飞机进行地毯式安检,3小时后才恢复正常
航班秩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为维护社会稳定,无论甲的行为是否严重
·198·
第三编 刑法分论概述·第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社会秩序,都应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B.为防范危害航空安全行为的发生,保护人
民群众,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判处甲死刑
C.从事实和法律出发,甲的行为符合编造、
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应追究其
刑事责任
D.对于散布虚假信息,危及航空安全,造成
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案件,可突破司法程序规定,
以高效办案取信社会
【考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解析】A选项,为维护社会稳定,无论甲的
行为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当追究甲刑事
责任,这种绝对表达是错误的,对一个人定罪量
刑不能罔顾行为是否满足构成要件,仅以维护社
会稳定为目的来定罪处罚。A选项错误。
B选项,表述太过绝对,错误,给一个人判
处死刑的原因只能是“罪行极其严重”。
C选项,从事实和法律出发,甲的行为符合
《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满足“编造、故意
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应当追究刑
事责任。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
D选项,任何人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活
动,“突破司法程序”这句表述明显是错的。因
此,D选项是错误的。
【答案】C
17.【2010-2-19(单选)】甲承租乙的房
屋后,伪造身份证与房产证交与中介公司,中介
公司不知有假,为其售房给不知情的丙,甲获款
30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
A.甲的行为触犯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与伪造
国家机关证件罪,同时是诈骗罪的教唆犯
B.甲是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与伪造国
家机关证件罪的正犯
C.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与诈骗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D.由于存在牵连关系,对甲的行为应以诈骗
罪从重处罚
【考点】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罪,伪造
国家机关证件罪
【解析】A选项,甲不是教唆中介公司实施诈
骗行为,而是操控中介公司实施了诈骗行为。中
介公司不知情,变成了被甲利用的工具,所以甲 
应该构成间接正犯,属于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因
此,A选项是错误的。
B选项,甲是诈骗罪的间接正犯、伪造居民
身份证罪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直接正犯,间
接正犯也属于正犯。因此,B选项是正确的。
C、D选项,诈骗是目的行为,伪造证件是方
法行为,两者之间在社会生活中有极高的并发性,
即两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应当
从一重罪处罚。因此,C、D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A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1.【2025金题(单选)】李某和赵某争吵,
赵某将李某打成轻伤,赵某辩称说是李某先动的
手,他只是正当防卫,法庭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审理过程中传唤其妻王某出庭作证,王某谎称赵
某和李某发生冲突后第一时间就给她打了电话说
李某打赵某,赵某才还击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王某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
B.王某的行为是妨害民事诉讼
C.王某构成伪证罪
D.王某构成诬告陷害罪
【考点】妨害司法罪
【解析】A选项,《刑法》第307条第1款规
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
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王某是作伪证而非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
人作伪证,不符合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因此,
A选项错误。
B选项正确。王某的行为直接干扰和妨碍了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影响了民
事赔偿责任的正确认定。对于其在民事诉讼程序
中的妨害行为,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
规定,对其进行司法制裁。
C选项,《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
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
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
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刑事诉讼中,证人
王某故意作虚假证明,将丈夫的故意伤害行为说
·199·
齐贤教育
单Kavtyicanaw I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成是正当防卫,意图隐匿罪证,符合伪证罪的构 捕的动静,向犯罪人提供化装的用具或者虚假的
成要件,具有刑事违法性,同时也妨碍了附带民 身份证件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由于窝
事诉讼的审理。但是配偶、直系亲属作伪证的, 藏罪中的“帮助”不是共犯意义上的帮助,即使
由于缺乏期待可能性,不应认定为伪证罪。因此
C选项错误。
【考点链接】《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1款
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
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
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犯罪人没有打算逃匿,也没有逃匿行为,但行为
人使犯罪人昏迷后将其送至外地的,也属于“帮
助其逃匿”。甲犯罪后不想逃跑,甲的妻子在甲的
食物中投放安眠药,趁甲睡着,带甲去外地暂时
躲避的行为符合窝藏罪的构成要件,也产生了妨
害司法的危险,但甲的妻子帮助犯罪的配偶逃匿,
缺乏期待可能性,最终不构成窝藏罪。因此,A
选项正确。
伪证罪的责任要素除故意外,还要求有陷害
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意图。不过,只要行为人明
知自己作了虚假陈述,就可以认定其具有上述意
图。证人因记忆不清作了与事实不相符合的证明、
鉴定人因技术不高作了错误鉴定、记录人因粗心
大意错记漏记、翻译人因水平较低而错译漏译的,
均不成立本罪。配偶、直系亲属作伪证的,由于
缺乏期待可能性,不应认定为伪证罪。①
注:犯罪人的配偶、近亲属对犯罪的人实施
的窝藏、包庇行为,由于缺乏期待可能性,不得
以窝藏、包庇罪论处。②
B选项,乙犯罪后,原本不想逃跑,甲劝诱、
迫使犯罪人逃匿的,属于使公安、司法机关不能
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可以评价为“帮助其逃
匿”。所以,甲构成窝藏罪。因此,B选项错误。
D选项,《刑法》第243条第1款规定:“捏
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王某作伪证的行为,虽然不利于被害人李某
主张民事赔偿,但没有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意图,
不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犯罪构成。因此,D选项
错误。
【答案】B
C、D选项,由于“帮助其逃匿”应限于直接
使犯罪人的逃匿更为容易的行为,而不是漫无边
际的帮助行为。成立窝藏罪,需要帮助行为对逃
匿行为起到实质的、直接的帮助效果,即给司法
机关抓捕犯罪人直接增加难度,吴某没有对丙的
逃匿起到直接帮助,所以,吴某不构成窝藏罪。
同理,D选项中,女友也并未对丁的逃匿行为起
到直接的作用,丁的女友同样不构成窝藏罪。因
此,C、D选项正确。
【答案】ACD
2.【2023金题(多选)】关于窝藏罪,下列
说法正确的是?( )
A.甲犯罪后不想逃跑,甲的妻子在甲的食物
中投放安眠药,趁甲睡着,带甲去外地暂时躲避。
甲的妻子不构成窝藏罪
B.乙犯罪后,原本不想逃跑,甲劝说乙逃
跑,后乙经甲劝说后逃跑。甲不构成窝藏罪
C.丙犯罪后逃匿,在逃跑期间打电话拜托吴
某照顾自己的妻子。在丙外逃期间,吴某一直给
丙的妻子打生活费,使丙在外面得以安心。吴某
不构成窝藏罪
D.丁犯罪后,在外逃匿期间,其女友相随,
长年照顾丁的生活起居。丁的女友不构成窝藏罪
3.【2021金题(多选)】甲、乙正在偷电
缆,偷了200米,丙是收废品的恰好路过,明知
甲、乙是偷的电缆也收购了。甲、乙表示再偷100
米卖于丙,丙同意。最终,丙收购了甲、乙300
米电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丙对100米电缆构成盗窃
B.甲、乙、丙对100米电缆构成共同犯罪
C.丙对200米电缆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
得罪
D.甲、乙对丙构成100米电缆的掩饰、隐瞒
【考点】窝藏、包庇罪
【解析】A选项,窝藏行为的特点是妨害公
安、司法机关发现犯罪的人,或者说使公安、司
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
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
·200·
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下)》(第6版),法律
出版社2021年版,第1420页。
②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下)》(第6版),法律
出版社2021年版,第1441页。
第三编 刑法分论概述·第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犯罪所得罪的教唆犯
【考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解析】本案清晰地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针对200米电缆
(1)甲、乙的行为:独立完成盗窃行为,窃
得200米电缆。此时,盗窃罪已经既遂。
(2)丙的行为:在甲、乙盗窃既遂后,明知
是赃物而予以收购。
(3)定性:丙与甲、乙在盗窃200米电缆时
没有事前通谋。因此,丙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事后
帮助销赃。
(4)结论:丙对200米电缆构成掩饰、隐瞒
犯罪所得罪。C选项正确。
第二阶段:针对100米电缆
(1)行为过程:甲、乙提出“再偷100米也
卖给丙”,丙表示同意。
(2)定性:这是一个关键的意思联络节点。
在甲、乙尚未着手盗窃这100米电缆之前,丙就
通过“同意”与他们达成了共同的犯罪故意。丙
的收购承诺,为甲、乙继续实施盗窃提供了精神
上的鼓励和物质上的销路保障,对盗窃行为的完
成起到了促进作用。
(3)结论:对于这100米电缆,甲、乙、丙
三人形成了共同盗窃的故意。丙不再是事后销赃
者,而是盗窃罪的共犯(帮助犯)。A、B选项
正确。
D选项错误。对于100米电缆,丙构成盗窃
罪,而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甲、乙自然不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教唆犯。
【答案】ABC
【相关法条】《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
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
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
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
直接负贵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前款的规定处罚。
【延伸案例】甲撬开丙的车门,盗窃丙车上的
财物,在将丙放在副驾驶座位上、装在信封里的2
万元装入自己口袋,准备再次盗取丙车储物箱里
的5000元钱时,甲的女朋友乙走过来说:“注意,
别出事”,甲答“马上就好”,然后顺手将这5000
元钱递给乙,乙接过钱后站了一会儿说:“我走
了,小心点儿。”甲在乙走后将丙车的后备箱打
开,拿走放在里面的1万元钱。实务中的难题是
乙的犯罪数额究竟是多少?
要认定被告人之间成立共同犯罪,关键的条
件之一是必须具备共同故意,即共犯人不仅意识
到自己在故意犯罪,而且认识到其他人也有犯罪
的故意,共犯人之间存在相互配合与分工协作的
意思联络(明示或默示),意识到自己不是“一个
人在战斗”。甲在第一次取款时并未与乙有明示或
者默示的意思联络,由甲自己对该犯罪负责。但
其后的取款行为却不同,乙明确提示甲说“注意,
别出事”,而甲也给予了回应,此时二人存在共同
的犯意联络,成立共同犯罪。对于乙自己参与的
共同犯罪所取得的赃物,其当然不能成立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罪,只要是在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
内,就应将甲所做的同时评价为乙所做的,因此
甲、乙要对结果实行交互归责,即所谓的“部分
实行全部责任”。虽然乙在取得5000元后便离开,
但她没有切断和甲的意思联络,甲继续犯罪和乙
有关。乙的盗窃数额是1.5万。①
4.【2021金题(单选)】以下几句话:①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②普
通公民通过虚假诉讼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虚假诉
讼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③虚假诉讼行为人与案
件审理法官串通,法官枉法裁决,法官构成诈骗
罪;④虚假诉讼行为人没有与审理案件法官串通,
法官明知事情真相,仍枉法裁决,虚假诉讼行为
人构成虚假诉讼罪,不能构成诈骗罪。下面哪一
选项是正确的?( )
A.①②③④均正确
B.①②④正确,③错误
C.①②正确,③④错误
D.①正确,②③④错误
【考点】虚假诉讼罪
【解析】①此陈述为客观事实。《刑法修正案
(九)》于2015年施行,在《刑法》第307条后
增加之一,正式设立了虚假诉讼罪。正确。
+201
① 参见周光权;《刑法学习定律》,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9年版,第233页以下。
齐贤教育
91*s9cnie I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②普通公民(骗子)→欺骗→法院(受骗者/
处分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判决→被害人(第 
三人)被迫交付财物。该行为完全符合三角诈骗 
的模型,构成诈骗罪;同时也符合通过捏造事实 
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的构成,构成虚假 
诉讼罪。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罪,属于想象竞合 
犯,应择一重罪处罚。正确。
③行为人(骗子)与法官串通→法官明知是
虚假诉讼→法官依然作出枉法裁判→被害人交付
财物。诈骗罪要求受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
财产。在此模型中,法官是明知真相的共犯,他
并未陷人错误认识。他作出的裁判是基于共同犯
罪的故意,而非基于被欺骗。因此,整个过程中
不存在一个“受骗的财产处分者”,诈骗罪的因果
链条在此中断。法官的行为构成民事、行政枉法
裁判罪。错误。
④行为人(骗子)欺骗法院→法官个人明知
真相但依然枉法裁判→被害人交付财物。法官明
知真相而作出枉法裁判,法官构成民事枉法裁判
罪,但是由于没有发生基于错误处分财物的事实,
法官与虚假诉讼人都不构成诈骗罪。正确。
【答案】B
5.【2019金题(多选)】甲于2011年借给 
乙50万元。一年后乙通过银行转账将50万元转 
给甲。因为有银行转账记录,乙未向甲索要回欠 
条。甲将欠条涂改为2017年借给乙50万元,并向 
法院起诉,要求乙还款(本息52万元)。乙以银
行转账记录为证据,主张自己已经还款。法官经 
过调查,最终作出乙败诉的判决,判决乙应向甲 
还款52万元。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
A.甲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两罪
在一审判决作出时便既遂
B.甲的行为构成诉讼诈骗,法官是受骗人,
乙是受害人
C.甲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的想象
竞合
D.法官虽然受骗,但是不构成民事枉法裁 
判罪
【考点】虚假诉讼罪,诈骗罪
【解析】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
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
益的行为。
 A选项,诈骗罪是取得型财产犯罪,需要取
得财物才达到既遂状态,在一审判决作出,但是
 还未执行时,犯罪并没有既遂;虚假诉讼罪只要
行为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法院已
经受理,即使还没有开庭审理,也妨害了司法秩
序,应当认定为本罪的既遂,而不是在一审判决
作出时既遂。A选项错误。
B、C选项,通过伪造证据等方法提起民事诉
讼欺骗法官,导致法官做出错误判决,使得他人
交付财物或者处分财产,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
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的,法官是受骗人,乙是受
害人,是一种诉讼诈骗,成立诈骗罪,并且是诈
骗罪与虚假诉讼罪的想象竞合。B、C选项正确。
D选项,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
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
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
法官本身也是被骗,并不是故意作出违背事实和
法律的错误判决,不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D选
项正确。
【答案】BCD
6.【2017-2-19(单选)】《刑法》第310
条第1款规定了窝藏、包庇罪,第2款规定:“犯
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刑法》
第312条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没有
规定“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关于上述
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若事前通谋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
罪的法定刑,即使事前通谋的,也应以窝藏、包
庇罪论处
B.即使《刑法》第310条没有第2款的规
定,对于事前通谋事后窝藏、包庇的,也应以共
同犯罪论处
C.因缺乏明文规定,事前通谋事后掩饰、隐
瞒犯罪所得的,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
D.事前通谋事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属
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
【考点】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
得罪
【解析】A选项错误。《刑法》第310条第2
款明确规定:“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
罪论处。”这是一个强制性规定。A选项主张,可
以通过比较刑罚轻重来规避上述强制性规定,这
直接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一旦认定为“事前
·202·
第三编 刑法分论概述·第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通谋”,就必须按法律要求以共同犯罪论处,不能
选择性地适用窝藏、包庇罪。
B选项正确。事前通谋,承诺在犯罪后提供 
窝藏、包庇,这种承诺在犯罪实施前就对实行犯 
产生了精神上的支持与鼓励,强化了其犯罪决意。
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帮助行为,因此,即使没 
有第2款的规定,根据《刑法》第25条关于共同
犯罪的定义,这种行为也理应被认定为共同犯罪。
第2款的存在,只是为了提醒司法人员注意这一
情形,以免被忽略。它在性质上属于“注意规
定”。
C选项错误。此情形与B选项所述原理完全
一致。事前通谋,承诺事后帮对方销赃、转移赃
物,同样为上游犯罪人提供了精神支持,是上游
犯罪能够顺利完成的保障之一。根据共同犯罪的
理论,这种行为同样构成上游犯罪的帮助犯,应
以共同犯罪论处。《刑法》第312条虽然没有像第
310条那样的注意规定,但这不等于立法者持否定
态度。
D选项错误。当行为人事前已与上游犯罪形
成通谋,其事后掩饰、隐瞒的行为就不再是一个
独立的犯罪行为,而是履行事前共谋内容、实现
共同犯罪目的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刑法理
论上通常认为事后行为被事前通谋所吸收,仅评
价为一个上游犯罪的共犯即可,不需要再单独评
价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此也就不存在想
象竞合的问题。
【答案】B
7.【2016-2-20(单选)】甲杀丙后潜逃。
为干扰侦查,甲打电话让乙将一把未留有指纹的 
斧头粘上丙的鲜血放到现场。乙照办后报案称,
自己看到“凶手”杀害了丙,并描述了与甲相貌 
特征完全不同的“凶手”情况,导致公安机关长
期未将甲列为嫌疑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 
是错误的?( )
A. 乙将未留有指纹的斧头放到现场,成立帮 
助伪造证据罪
B.对乙伪造证据的行为,甲不负刑事责任
C.乙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成立诬告陷
害罪
D.乙向公安机关虚假描述“凶手”的相貌特
征,成立包庇罪
【考点】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包庇罪,期 
待可能性
【解析】A选项正确。乙在甲的指使下,将一
把与案件无关的斧头伪装成凶器(粘上鲜血)并
放置于现场。这一行为属于制造虚假的物证,严
重干扰了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成立帮助
 伪造证据罪。
B选项正确。甲是故意杀人罪的本犯,他指
使乙伪造有利于自己的物证(将侦查视线引向虚
假凶器),属于本犯指使他人伪造有利于自己的证
据,这种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从而阻却责任,
不构成犯罪。
C选项错误。诬告陷害罪要求行为人捏造犯
罪事实,向国家机关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
事追究。其核心在于必须有一个具体的、特定的
“他人”作为诬告对象。乙虽然向公安机关虚假报
案,并描述了“凶手”的相貌,但他描述的是一
个虚构的、不存在的人。他的目的是转移侦查视
线,保护真正的凶手甲,而不是意图使任何一个
真实的、具体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由于缺乏具体
的诬告对象,乙的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D选项正确。乙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虚
假陈述,编造了自己目击“凶手”的谎言,并描
述了与甲完全不符的相貌特征。这一行为属于典
型的“作假证明”,其目的就是为掩盖甲的犯罪事
实,使其逃避法律制裁,构成包庇罪。
【答案】C
8.【2015-2-20(单选)】甲杀人后将凶器
忘在现场,打电话告诉乙真相,请乙帮助扔掉凶
器。乙随即把凶器藏在自家地窖里。数月后,甲
生活无着落准备投案自首时,乙向甲汇款2万元,
使其继续在外生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
正确的?( )
 A.乙藏匿凶器的行为不属毁灭证据,不成立
 帮助毁灭证据罪
B.乙向甲汇款2万元不属帮助甲逃匿,不成
 立窝藏罪
C.乙的行为既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也不
成立窝藏罪
D.甲虽唆使乙毁灭证据,但不能认定为帮助
毁灭证据罪的教唆犯
【考点】帮助毁灭证据罪,窝藏罪
【解析】A选项错误。刑法中的“毁灭”,不
能仅理解为物理上的消灭(如烧毁、砸碎)。其本
·203·
齐贤教育
gniu DUCITIO I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质在于使证据丧失其本应具有的证明价值,从而 
妨碍司法机关发现案件真相。乙将关键物证— 
凶器——藏匿于自家地窖,这一行为使得司法机
关难以发现和提取该证据,完全剥夺了该凶器在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功能。属于“帮助毁灭证据”,
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B选项错误。窝藏罪中的“帮助逃匿”,核心 
是为犯罪分子继续维持或改善其逃匿状态提供物 
质支持。提供财物,使其能够解决基本生活需求、
支付交通住宿费用,是维持逃匿的最基本、最重 
要的条件。甲当时“生活无着落”,正处于是否投 
案自首的关键节点。乙此时汇款2万元,为甲提
供了继续生存和潜逃的经济基础,直接强化和维 
持了甲的逃匿状态,使其打消了投案的念头。乙
的行为构成窝藏罪。
C选项错误。根据对A、B选项的分析,乙先
后实施了两个独立的行为:
(1)藏匿凶器→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2)汇款2万元→构成窝藏罪。
结论:乙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
D选项正确。本犯教唆别人帮助自己毁灭证
据,没有期待可能性,所以不构成犯罪。
【答案】D
9.【2014-2-61(多选)】甲的下列哪些行
为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不考虑情节)( )
A.甲、乙共同盗窃了丙的财物。为防止公安
人员提取指纹,甲在丙报案前擦掉了两人留在现
场的指纹
B.甲、乙是好友。乙的重大贪污罪行被丙发
现。甲是丙的上司,为防止丙作证,将丙派往境
外工作
C.甲得知乙放火致人死亡后未清理现场痕
迹,便劝说乙回到现场毁灭证据
D.甲经过犯罪嫌疑人乙的同意,毁灭了对乙
有利的无罪证据
【考点】帮助毁灭证据罪
【解析】A选项,甲不但擦了自己的指纹,也
擦了乙的指纹,但是甲擦乙的指纹同样不具有期
待可能性,因为甲擦乙的指纹也是为了保护自己,
乙的指纹是共同犯罪的证据,所以甲毁灭共同犯
罪的证据,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此,A选项
错误。
B选项,帮助毁灭证据必须是针对实物证据,
而不能针对人证,甲将人证“调虎离山”不能评
价为“毁灭证据”。因此,B选项错误。
C选项,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帮助毁灭
 证据罪,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实物证据的行
为。“帮助”不同于帮助犯中的“帮助”,而是本
罪的一种实行行为,使用“帮助”一词,主要是
为了表明诉讼活动的当事人自己毁灭、伪造自己
证据的,不成立本罪。下列行为均属于帮助毁灭、
伪造证据:①单独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②与当事人共同毁灭、伪造证据;③为当事人毁
灭、伪造证据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④唆使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甲劝说乙回
到现场毁灭证据,成立本罪。C选项正确。
D选项,甲对乙有利的无罪证据进行毁坏,
同样会破坏司法秩序,帮助毁灭证据罪保护的法
益并不是某个人的权利,而是司法秩序,所以无
论毁坏的是有罪证据还是无罪证据,都是对于司
法秩序的干扰和破坏,所以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
罪。因此,D选项正确。
【答案】CD
10.【2012-2-19(单选)】甲路过偏僻路
段,看到其友乙强奸丙的犯罪事实。甲的下列哪
一行为构成包庇罪?( )
A.用手机向乙通报公安机关抓捕乙的消息
B. 对侦查人员的询问沉默不语
C.对侦查人员声称乙、丙系恋人,因乙另有
新欢遭丙报案诬陷
D.经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
【考点】包庇罪
【解析】“包庇”,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
证明掩盖犯罪人的行为。包括:①故意顶替犯罪
的人欺骗司法机关的;②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
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没有实
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的人所实施行为不构成犯
罪的;③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
犯罪的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
A选项,用手机向乙通报公安机关抓捕乙的
消息是帮助他人逃匿的行为,构成窝藏罪。A选
项错误。
B选项,对侦查人员的询问沉默不语的,不
等同于作假证明,不构成包庇罪。B选项错误。
C选项,对侦查人员声称乙、丙系恋人,因
乙另有新欢遭丙报案诬陷,这属于向司法机关提
·204+
第三编 刑法分论概述·第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的行为,所以构成包庇罪。
C选项正确。
D选项,不出庭不等同于包庇,包庇就仅限
于以作为的方式作假证明。D选项错误。
【答案】C
第三节 走私、贩卖、运输、
制造毒品罪
1.【2025金题(单选)】甲、乙、丙三人去
A市出差,得知本地海洛因便宜,商量买点回去,
甲买了6克,乙2克,丙2克,在回家的大巴车
上,被警察抓住。刑法中,非法持有海洛因的入
刑标准是10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丙,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B.甲数量最多,对乙、丙的毒品负责,构成
非法持有毒品罪,乙、丙不到入刑标准,不构成
非法持有毒品罪
C.甲、乙、丙三人都不到入刑标准,都不构
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D.甲、乙、丙三人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
犯罪论处
【考点】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解析】甲、乙、丙三人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共
同犯罪,只有A选项正确。
(1)存在共同犯罪故意与行为:甲、乙、丙
三人事先经过“商量”,形成了在A市购买毒品的
共同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了购买和随车携带毒
品的行为。
(2)犯罪数量应合并计算:在共同犯罪中,
各共犯人应对共同故意范围内的犯罪总额负责。
三人购买的毒品总量为10克(6克+2克+2克),
已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人罪标准,更达到了追
究运输毒品罪刑事责任的数量要求。
(3)行为应定性为“运输”:三人共同乘坐
长途大巴,将毒品从A市跨地域运送回其居住地,
该行为在刑法上被明确评价为“运输”。根据《全
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在运输途
中查获的吸毒者,若无证据证明其有贩卖等其他
犯罪目的,毒品数量达到标准的,一般以运输毒
品罪定罪处罚。①
【小结】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界
分:对于吸毒者,
(1)在存储、静态持有状态下被查获,定韭
法持有毒品罪。
(2)在运输、动态转移过程中被查获,一般
定运输毒品罪。
【考点链接】2023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
“吸毒者因购买、存储毒品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
其有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的故意,毒品数量
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
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吸毒者因运输毒品
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
犯罪的故意,毒品数量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的,
一般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答案】A
2.【2024金题(单选)】下列选项构成贩卖
毒品罪的是( )
A.甲吸毒,把钱给乙,让乙帮忙去取。乙取
回来后,问甲要了一点,两人一起吸毒。甲、乙
构成贩卖毒品罪
B.甲有冰毒,乙有海洛因,甲乙交换,按照
市场价格换的重量,甲、乙可以构成贩卖毒品罪
C.丈夫甲吸毒,妻子乙多次劝阻无效,妻子
在家发现大量毒品,于是吞入大量毒品自杀身亡,
甲构成贩卖毒品罪
D.甲、乙商议,由甲去戒毒所盗窃海洛因
后,由乙出面将海洛因出售,所得赃款两人平分。
甲并未去盗窃海洛因,而是将偶然捡拾的骨灰盒
里的骨灰冒充海洛因,嘱咐乙去出售。乙经多方
联系,将该“海洛因”出售给丙,获利109万,
甲、乙构成贩卖毒品罪
【考点】涉毒犯罪
【解析】A选项,2023年6月26日最高人民
法院《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
定,代购者从托购者事先联系的贩毒者处,为托
购者购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并收取、私自截留
少量毒品供自己吸食的,一般不以贩卖毒品罪论
·205·
① 2023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案
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吸毒者因购买、存储毒品被
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的故意,
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
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吸毒者因运输毒品被查获,没
有证据证明其有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的故意,毒品数量
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齐贤教育
Bi2nERuGATN 1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处。因此,乙从甲事先联系的贩毒者处,为甲代
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并收取少量毒品供自己吸
食,一般不以贩卖毒品罪论处。因此,A选项
错误。
B选项,2023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全
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用毒
品向他人换取毒品用于贩卖的,以贩卖毒品罪定
罪处罚;双方以吸食为目的互换毒品,构成非法
持有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除非
甲、乙以吸食为目的互换毒品,否则双方交换毒
品的行为可以构成贩卖毒品罪。尤其是贩毒者为
了调剂各自的毒品种类与数量而相互交易毒品的,
因为增加了危害公众健康的抽象危险,应认定为
贩卖毒品罪。因此,B选项正确。
C选项,虽然甲的妻子在家发现大量毒品,
但吸毒者甲没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不成立贩卖毒
品罪,但是可以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等其他犯罪。
因此,C选项错误。
D选项,乙的角度:乙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
故意,但客观上贩卖的是骨灰,不存在真实的毒
品交易。由于没有真正的毒品危害公众健康,其
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同时,他不知情,也没
有诈骗罪的故意。
甲的角度:甲是诈骗罪的间接正犯,他利用
不知情的乙,欺骗丙使其交付109万元。甲主观
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欺骗行为并
取得财物。甲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因为最
终没有毒品被贩卖。因此,D项错误。
【答案】B
3.【2017-2-61(多选)】关于毒品犯罪,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容
留他人吸毒罪
B.乙随身携带藏有毒品的行李入关,被现场
查获,构成走私毒品罪既遂
C.丙乘广州至北京的火车运输毒品,快到武
汉时被查获,构成运输毒品罪既遂
D.丁以牟利为目的容留刘某吸食毒品并向其
出卖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和贩卖毒品罪,
应数罪并罚
【考点】毒品犯罪
【解析】A选项,《刑法》第354条【容留他
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此,
A选项是正确的。
B选项,走私毒品主要分为输入毒品与输出
毒品,只要明确输入毒品的既遂与未遂标准,输
出毒品的既遂与未遂标准就容易解决了。关于输
人毒品的既遂标准,也必须分为陆路输人与海路、
空路输入来讨论。陆路输入应当以逾越国境线、
使毒品进人我国领域内的时刻为既遂标准。关于
海路、空路输入毒品的既遂,根据到达说,即装
载毒品的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到达本国领
土内时为既遂。①之后被查获,不影响既遂的认
定。因此,B选项是正确的。
C选项,为了运输而开始搬运毒品时,是运
输毒品罪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
能使毒品离开原处或者说未能转移毒品存放地的,
属于未遂;运输毒品行为使毒品离开原处或者转
移了存放地的,则为既遂。②因此,C选项是正
确的。
D选项,2016年4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
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
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
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实
行数罪并罚。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ABCD
4.【2016-2-61(多选)】关于毒品犯罪,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无牟利目的,为江某代购仅用于吸食的
毒品,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标准。对甲应
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B.乙为蒋某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
费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了若干“劳务费”。对乙应
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C.丙与曾某互不知情,受雇于同一雇主,各
自运输海洛因500克。丙将海洛因从一地运往另
一地后,按雇主吩咐交给曾某,曾某再运往第三
地。丙应对运输1000克海洛因负责
D.丁盗窃他人200克毒品后,将该毒品出卖。
对丁应以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
——
·206·
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6版,第1513页以下。
②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6版,第1514页。
第三编 刑法分论概述·第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考点】毒品犯罪
【解析】A选项正确。甲的行为是“单纯代
购”。其核心特征在于:1.不以牟利为目的;2.
毒品用途明确为“仅用于吸食”。根据司法解释,
对于此类行为,如果毒品数量达到了非法持有毒
品罪的入罪标准,代购者和托购者(江某)均以
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B选项正确。乙的行为超越了“单纯代购”。
他在必要开销之外,额外收取“劳务费”,这实质
上是一种变相加价、牟取利益的行为。司法解释
明确规定,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
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
C选项错误。丙和曾某互不知情,他们分别
只与雇主有单线联系,并按照雇主的指令分段、
独立地完成运输任务,在缺乏共同故意的情况下,
行为人只对自己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负责。丙只
运输了500克,也只知道自己运输的是500克,因
此他只应对这500克承担运输毒品罪的责任。
D选项正确。第一个行为:盗窃毒品。毒品
可以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具有财产属性)。丁
盗窃200克毒品,侵犯了他人对毒品的占有权
(财产法益),构成盗窃罪。
第二个行为:出卖毒品。丁将盗窃得来的毒
品进行贩卖,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和公
众健康(社会管理法益),构成贩卖毒品罪。
结论:丁先后实施了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侵犯了两个不同的法益,应当以盗窃罪和贩卖毒
品罪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ABD
5.【2012-2-62(多选)】关于毒品犯罪的
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
应追究刑事责任
B.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
的,构成放纵走私罪
C.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
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D.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属于窝藏毒
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竞合,应以
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
【考点】毒品犯罪
【解析】A选项,“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无
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说法是错误
的。如果改成“贩卖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
应追究刑事责任”则是正确的。因为《刑法》明
确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无论
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而A选项偷换概念,把“毒品”换成“制毒物
品”。因此,A选项是错误的。
B选项,“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
罪分子的,构成放纵走私罪”的表述错误,应该
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规定在《刑法》第
349条。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
C选项,“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
瘾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的表述错误,应该
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他人已经吸食、注射毒品
是强迫他人吸毒罪的既遂标志。强迫他人吸食毒
品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是强迫他人吸
毒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从
一重罪处罚。①因此,C选项是错误的。
D选项,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成立
窝藏毒赃罪。同时满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
构成要件。二者属于法条竞合的关系,特别法优
于一般法,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因此,D选
项是正确的。
【答案】ABC
·207·
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6版,第15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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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公饱私囊型
1.【2025金题(单选)】国家工作人员甲为
了炒股挪用公款100万元,结果血本无归,后他
又贪污了120万元,其中100万元用于归还公款。
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
A.贪污是为了还款,二者构成牵连犯(甲贪
污20万元、挪用公款100万元,应数罪并罚)
B.甲构成挪用公款罪中止和贪污罪既遂,贪
污数额为120万元
C.甲挪用公款100万元,贪污120万元,但
只能追缴甲120万元
D.甲已经归还所挪用的公款,因此仅构成贪
污罪
【考点】挪用公款罪,贪污罪
【解析】甲的第一个行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
公款100万元用于个人炒股,该行为已符合挪用
公款罪中“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要件,且数额
巨大,至此挪用公款罪已独立构成并既遂。无论
其事后是否归还、如何归还,均不能改变这一行
为的犯罪性质;
甲的第二个行为:为填补挪用造成的亏空,
甲又实施了贪污120万元公款的行为,该行为独
立构成贪污罪。其将其中100万元用于归还之前
挪用的公款,实质上是将贪污所得的赃款进行处
置,这一情节不影响贪污罪(数额120万元)的
成立。
结论:甲的行为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数额
100万元)和贪污罪(数额120万元),应当数罪
并罚。因此B选项、D选项错误。
A选项,牵连犯要求两个行为之间存在“手
段-目的”或“原因-结果”的类型化的高度伴随
性。本案中,“挪用公款”并非“贪污”的必然
手段,“贪污”也非“挪用”的必然结果。甲完
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还款。二者是相互独立的犯
罪,不构成牵连犯。因此,A选项错误。
C选项,根据2016年4月18日“两高”《关
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18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
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
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
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
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由于甲
挪用的100万元公款已经归还,所以只能追缴甲
贪污的赃款120万元。因此,C选项正确。
【答案】C
2.【2022金题(多选)】李某是某国有单位
员工,关于其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定性,下
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将抢险救灾的钱款转用于装修办公大
楼,群众利益受到巨大损害,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B.李某长期将单位的越野车作为私用,直至
该车辆报废,也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C.李某挪用公款500万投资原油,后来价格
动荡大跌,账面归零,李某无力还款潜逃外地。
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D.李某经常去某民营企业检查工作,于是指
使该企业的人员,挪用该企业100万元供李某炒
股,一年后归还了该100万元。李某的行为不构
成挪用公款罪
【考点】挪用公款罪
【解析】A选项,李某将抢险救灾的钱款转用
于装修办公大楼的行为属于将特定款物挪作其他
公用,群众利益受到巨大损害,应当成立挪用特
定款物罪。①不构成挪用公款罪。A选项正确。
·208·
①《刑法》第273条【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
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
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
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编 刑法分论概述·第六章 贪污贿赂罪
【考点链接】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公款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
归个人使用(①将公款供本
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
用途的;②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
他单位使用的;③个人决定以其他公用
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
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本质公款私用
公款公用
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特定款物的专款
法益权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专用制度
①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
犯罪以上;
成立②营利活动,数额在5万元致使国家和人民
群众利益遭受重
标准以上;
③一般活动,数额在5万元以大损害
上,且超过3个月未还。
B选项,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
以及法律特别规定的“特定款物”(如救灾物
资)。单位的越野车属于一般公共财物,不属于
“公款”,也不在“特定款物”之列。因此李某的
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B选项正确。
C选项,李某挪用公款500万投资原油,属于
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后由
于价格大跌,账面归零而潜逃外地,属于因客观
原因不能退还,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的加重情
节①。C选项错误。
【注意】与贪污罪的区别:如果行为人是携带
挪用的公款潜逃,则表明其主观故意已从“挪用”
转化为“非法占有”,应以贪污罪论处。本案中,
李某是因公款损失殆尽而无力归还,属于客观原
因不能退还,其行为性质仍是挪用公款罪,但适
用更重的刑罚。
D选项,挪用公款罪的行为对象是公款。本
案中,李某指令民营企业的人员挪用资金供自己
炒股,民营企业的资金并非公款,因此不成立挪
用公款罪。D选项正确。
【注意】李某的行为可以成立受贿罪,按银行
贷款利率计算受贿数额。
首先,即便确实是借用,国家工作人员确定
打算归还并已经归还,但只要借用请托人的财物
能评价为获得了财产性利益的,也能够认定为受
贿罪。只不过受贿数额不是按借用的有体物计算,
而是按实际获得的财产性利益计算。②
其次,根据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索取、
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
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可能影
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李某
经常去某民营企业检查工作,意味着李某与该民
营企业具有上下级关系,因此可以“视为承诺为
他人谋取利益”。
【答案】ABD
3.【2019金题(多选)】某国企公司里,财
务室的保险柜须有钥匙和密码共同使用才能打开,
会计甲掌管钥匙,出纳乙掌管密码,甲乙均是国
家工作人员。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乙捡到甲的钥匙,打开保险柜,取走现
金,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
B.乙骗到甲的钥匙,打开保险柜,取走现
金,属于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
C.甲偷看乙的密码,打开保险柜,取走现
金,属于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公共财物
D.甲和乙共谋打开保险柜,取走现金,属于
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
【考点】贪污罪的行为方式
【解析】本题的核心考点是贪污罪中“侵
吞”、“窃取”、“骗取”三种行为方式的精确区
分。解题的关键在于准确判断行为人非法占有公
共财物时,其对该财物的初始占有状态以及所利
用的职务便利的具体内容。基本区分标准;
(1)侵吞:行为人将自己基于职务而单独、
合法占有的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
(2)窃取: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与他人
共同占有的公共财物,通过秘密手段非法转为
己有。
(3)骗取: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
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具有处分权的他人陷
入认识错误,从而“自愿”地将公共财物交付给
·209
①《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数额
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
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属于挪用公款罪的加重情节。
所谓“不退还”,是指挪用公款后因客观原因不能退还的
情况。
②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6版,第1602页。
齐贤教育I
uchnmw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行为人。①
A选项错误。乙拾得甲的钥匙,并不等于拾
得保险柜的现金,“乙利用钥匙+密码打开保险
柜”,乙对于密码的利用属于利用职务之便;“取
走现金”,是职务上与他人共同保管公共财物的人
员,将共同保管的财物秘密据为己有,即利用职
务便利窃取公共财物,成立贪污罪,但不是侵吞
公共财物。
B选项错误。乙骗到甲的钥匙,并不等于骗到
保险柜的现金,“乙利用钥匙+密码打开保险柜”,
乙对于密码的利用属于利用职务之便;“取走现
金”,是职务上与他人共同保管公共财物的人员,
将共同保管的财物据为己有,即利用职务便利窃取
公共财物,成立贪污罪,但不是骗取公共财物。
C选项正确。“甲利用钥匙+密码打开保险
柜”,甲对于钥匙的利用属于利用职务之便;“取
走现金”,是职务上与他人共同保管公共财物的人
员,将共同保管的财物秘密据为己有,即利用职
务便利窃取公共财物,成立贪污罪。
D选项正确。当甲和乙共谋时,他们作为财
物的共同保管人,形成了一个统一的占有主体。
对于外界(公司)而言,保险柜内的现金完全处
于他们二人的管理和控制之下。此时,可以认为
他们二人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地、独立地占有着
该笔现金。他们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甲的钥
匙、乙的密码),将他们共同合法占有的财物,非
法据为己有,完全符合“侵吞”的特征。
【小结】在共同保管的场合,如果行为人单方
面违背信任关系,秘密取财,是窃取;如果共同
保管人合谋,将共同保管的财物瓜分,则整体上
可视为侵吞。
【答案】CD
4.【2017-2-21(单选)】国有甲公司领导
王某与私企乙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以10万元的价
格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设备。后王某发现,丙公司
销售的相同设备仅为6万元。王某虽有权取消合
同,但却与乙公司老总刘某商议,由王某花6万
元从丙公司购置设备交给乙公司,再由乙公司以
10万元的价格卖给甲公司。经王某签字批准,甲
公司将10万元货款支付给乙公司后,刘某再将10
万元返给王某。刘某为方便以后参与甲公司采购
业务,完全照办。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
项是正确的?( )
A.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公款,构成贪
污罪,贪污数额为10万元
B.王某利用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的机会谋取私
利,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C.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事后将货款交给
王某,刘某行为构成贪污罪
D.刘某协助王某骗取公款,但因其并非国家
工作人员,故以诈骗罪论处
【考点】贪污罪,职务侵占罪
【解析】A选项错误。贪污数额的认定,应着
眼于行为人实际非法占有的公共财物的价值,而
非其经手的全部公款。本案中,甲公司损失的、
王某最终非法获得的是4万元的差价。虽然10万
元公款被转移,但其中有6万元是用于为公司购
买真实设备的合理对价,王某并未非法占有这6
万元。因此,贪污数额应为4万元。
B选项错误。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关键区
别在于犯罪主体。王某是国有公司领导,属于国
家工作人员,依法应以贪污罪论处。
C选项正确。刘某与王某构成贪污罪的共同
犯罪。刘某的行为是帮助王某完成贪污的关键一
环。无论刘某本人是否分得赃款,不影响其帮助
犯的成立。因此,刘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D选项错误。在本案中,王某是实行犯(正
犯),其定罪量刑的身份(国家工作人员)决定了
整个共同犯罪的性质。刘某作为共犯,其罪名应
依附于正犯。既然正犯王某构成贪污罪,那么帮
助犯刘某也应认定为贪污罪,而非诈骗罪。
【答案】C
5.【2012-2-20(单选)】甲恳求国有公司
财务主管乙,从单位挪用10万元供他炒股,并
将一块名表送给乙。乙做假账将10万元交与甲,
甲表示尽快归还。20日后,乙用个人财产归还单
位1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
·210·
① 总之,侵吞或者侵占是贪污行为的中心内容,不
能扩大而应限制利用职务上便利的窃取与骗取的行为范围。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秘密性不是贪污行为的特征。既然秘
密贪污也能成立贪污罪,那么,公开实施的贪污行为更应
当成立贪污罪。换言之,不能将贪污罪的部分案件事实解
释为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参见张明楷:《刑法学》,
第6版,第1559页)
第三编 刑法分论概述·第六章 贪污贿赂罪
A.甲、乙勾结私自动用公款,构成挪用公款
罪的共犯
B.乙虽20日后主动归还10万元,甲、乙仍
属于挪用公款罪既遂
C.乙非法收受名表,构成受贿罪
D.对乙不能以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进行数罪
并罚
【考点】挪用公款罪,受贿罪
【解析】A、B选项,甲、乙构成挪用公款罪
的共犯,因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炒股,属于营利
活动,既然是营利活动,就没有归还时间的限制,
只要有“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就构成本罪既遂。
因此,A、B选项表述是正确的。
C、D选项,如果是因为收受贿赂,才挪用公
款给他人使用,应当以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数罪
并罚。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D选项是错误的。
【答案】D
6.【2011-2-63(多选)】关于贪污罪的认
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甲,利用职务便利
将本单位收受的回扣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甲行
为构成贪污罪
B.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乙,为农民多报
青苗数,使其从房地产开发商处多领取20万元补
偿款,自己分得10万元。乙行为构成贪污罪
C.村民委员会主任丙,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
征用补偿费时,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中数额较大款
项据为己有。丙行为构成贪污罪
D.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丁,利用职务便利
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将骗取的5
万元保险金据为己有。丁行为构成贪污罪
【考点】贪污罪
【解析】A选项,将本单位“已经收受的”回
扣据为已有,说明甲在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
如果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甲,在经济往来的过程
当中,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
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就构成受贿
罪。A选项中是财物给到本单位后,甲再据为己
有,就是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就是贪污。因
此,A选项是正确的。
B选项,国有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乙,
为农民多报青苗数,非法占有的是开发商的财物,
而贪污罪必须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同时贪污罪 
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主管、管
理、经营、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即最终
据为己有的财物是行为人基于职务原因所管理、
支配的本单位财物,所以应该构成诈骗罪。因此,
B选项是错误的。
C选项,村民委员会主任丙,在协助政府管
理土地征用补偿费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
职务便利将其中数额较大款项据为己有,构成贪
污罪。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
D选项,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
便非法占有本单位保险金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
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主管、管理、经营、经手本
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所实施的侵吞、窃取、骗取等
行为,本质上就是侵占、盗窃、诈骗。D选项就是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之便所实施的保险
诈骗行为,构成贪污罪。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ACD
【考点】挪用公款罪
【解析】根据立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①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
的;(终点是个人)
②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起
点是个人)
③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
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A选项,属于终点是个人的情形,因为甲将公
款借给某个自然人来炒股。因此,A选项不当选。
B选项,属于起点是个人的情形。因此,B选
项不当选。
C选项,是以单位的名义借给单位使用,并
未谋取个人利益,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
用。”因此,C选项当选。
D选项,属于第三种情形,虽然是借给单位
使用,但是由甲个人决定,并且从中谋取个人利
益。因此,D选项不当选。
【答案】C
第二节 权钱交易型
1.【2025金题(多选)】甲是国有企业董事
长,民营企业家乙希望从该国企得到合作项目,
 甲同意,甲利用职务便利将项目变由乙承接并表
·211·
齐贤教育
9 TucKT1Q8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示可以个人名义借乙 200万,但乙要支付甲民间 
利率的三倍利息,乙同意。后乙经营困难,无力 
偿还借款,甲明知乙无力偿还,仍再次利用职务 
便利将国有企业的300万借给乙,并要求乙将该
300万公款全部用于偿还之前欠甲的200万个人借 
款及利息。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对甲可以数罪并罚
B.甲收取高息构成受贿罪
C.对甲明知乙无力偿还仍将国企的钱借给
乙,构成贪污罪
D.对甲将国企的300万借给乙用于谋取个人
利益,构成挪用公款罪
【考点】受贿罪,贪污罪
【解析】第一阶段:高息借款(个人对个人)
此为典型的“权钱交易”。甲利用职务便利
(许诺为乙谋取合作项目)为对价,向乙索取高额
利息。根据相关指导案例①,对于有真实借款需求
的,超出正常民间借贷最高利率的部分,应认定
为受贿。因此,甲构成受贿罪。B选项正确。
第二阶段:出借公款(国企对乙)
甲明知乙已无力偿还,仍决定将国企的300万
元借给乙。乙收到300万元公款后,立即全部用于
偿还对甲的个人欠款(本金200万+高息100万)。
甲在出借公款时,明知乙已丧失还款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他仍然批准借款,并且对公款的
最终去向(偿还其个人债务)有着清晰的认知和
追求。这意味着,甲从决策之初就非常清楚,这
笔公款一旦出去,就根本不可能再归还给国企,
而是会直接转化为清偿其个人债权的财产。这并
非简单的“借”,而是甲利用国企董事长的职权,
以一种看似合法的“借贷”形式,将公共财物直
接、永久地转移给了自己。乙在此过程中只是充
当了一个“过桥”的工具。甲的行为完全符合贪
污罪“利用职务便利,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
财物”的特征,应认定为贪污罪,贪污数额为300
万元。B选项、C选项正确。
A选项,甲的行为应评价为受贿与贪污两罪,
并实行数罪并罚。
首先,甲利用职务之便向乙提出高息借款要
求,在双方达成合意时,甲即已通过“索取”行
为实现了其对不正当财产性利益的期约,受贿罪
已然既遂;②
其次,甲后动用公款300万元的行为,目的
在于实现此前形成的“贿赂债权”。这一行为利用
 了新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了新的犯罪对象—
公共财物,完全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两行为相对独立,侵犯了不同法益,故应数
 罪并罚。
D选项,甲将国企的300万借给乙用于谋取
个人利益的行为,同时也满足挪用公款罪的构成
要件,又由于贪污罪实际上是挪用公款罪的特别
法条,所以对甲侵吞300万元公款的行为不再认
定为挪用公款罪,但是甲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的表述是正确的。因此,C选项正确,D选项
正确。
【注意】如果D选项的表述是“对甲将国企
的300万借给乙用于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应当
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则是错误的。
【考点链接】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不是对立关
系,贪污公款的行为一般也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
罪构成。在处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关系的问题
上,不能说:“贪污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挪
用公款罪必须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正确的表述
是:“挪用公款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如果行为人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归还公款的意思),则以贪
污罪论处。”③
【答案】ABCD
2.【2025金题(单选)】甲公司通过公开竞
标,取得了乙国有公司的保洁服务项目。乙公司
负责人更换为钱某后,钱某通过中间人张某对外
示意将更换保洁公司。甲公司负责人王某得知此
①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诸葛某某受贿案裁判要
旨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明知
请托人不具有借款需求,仍以借款为名放款给请托人收取
利息的,以收取的全部利息认定受贿数额;明知请托人有
借款实际需求而放款给请托人,以利息为名收取钱款的,
以收取的钱款超出请托人支付给同类正常民间借款最高利
率的差额部分,认定受贿数额。
② 从解释论上来说,完全可以认为,受贿罪中的
“索取”就是索要,凡是提出、要求、约定请托人给予财物
的就是受贿既遂,行贿罪中的“给予”包括提出给予、许
诺给予、约定给予、现实给予。这样解释不仅有利于实现
预防犯罪的目的,而且不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参见张明
楷:《刑法十二课:刑事疑难类案演习》,法律出版社2024
年版,第471页]
③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下)》(第6版),法律
出版社2021年版,第1570页。
·212·
第三编 刑法分论概述·第六章 贪污贿赂罪
消息,向钱某赠送了20万元人民币。此后,钱某
未再推进更换事宜。随后,钱某的亲戚赵某也表 
示想承包该保洁项目。为此,钱某以甲公司服务 
不合格为由,再度提出更换保洁公司。王某为此 
找到钱某交涉,钱某当场承诺将退还此前收取的 
20万元,但事后一直未实际退还。直至两年后,
钱某发现纪委正在对其展开调查,遂主动联系王 
某,退还了2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不构成行贿罪
B.甲公司构成单位行贿罪
C.钱某构成受贿中止
D.钱某构成诈骗罪
【考点】行贿罪,受贿罪
【解析】A、B选项,《刑法》第389条第1款
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
财物的,是行贿罪。《刑法》第393条规定:“单
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罚金。”甲公司的保洁服务项目是通过公
开竞标合法取得的,其继续履行合同是合法、正
当的权利。钱某意图更换保洁公司,可能是一种
违约或滥用职权的行为。王某送钱是为了对抗这
种不正当的侵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目的不
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王某不构成行贿
罪,甲公司亦不构成单位行贿罪,A选项正确,B
选项错误。
CD选项,首先,《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
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
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
益的,是受贿罪。乙国有公司负责人钱某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了甲公司负责人给予的20
万元,构成受贿罪既遂。
其次,2007年7月8日“两高”《关于办理受
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1
款与第2款分别指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
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
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
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
不影响认定受贿罪。”2年后钱某发现纪委在查自
己,才找到王某退还了20万元,是为了掩饰犯罪
而退还,不影响受贿罪既遂的认定。
最后,钱某确实实施了欺骗行为(如以更换
公司相要挟,后又承诺退款却不履行),但是,王
某送钱的根本原因,是基于钱某作为国有公司负
 责人的职务身份和职权,是为了影响其职务行为。
 钱某获取财物的根本资本是其职权,而非单纯的
欺骗。因此,钱某行为本质是权钱交易,应优先
评价为受贿罪。因此,CD选项错误。
【考点链接】正确处理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关
系。行贿罪与受贿罪属于对向犯,在通常情况下,
行贿方与受贿方的行为均成立犯罪。但这并不意
味着一方行为成立犯罪时另一方行为也必然成立
犯罪,换言之,仅一方的行为成立犯罪的现象是
大量存在的。
(1)因被勒索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
益的,不是行贿;但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仍然是
索取贿赂。
(2)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
以财物的,不是行贿;但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财物
的行为成立受贿罪。
(3)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
员以财物的,构成行贿罪;但国家工作人员没有
接受贿赂的故意,立即将财物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的,不构成受贿罪。①
【答案】A
3.【2024金题(单选)】国家工作人员甲利
用职务给乙提供便利,乙给予甲一套1600万元的
别墅,该别墅登记在乙名下,并且乙提交首付加月
供已付700万,剩余900万继续由乙承担,案发时
别墅价值800万,对此,下列说法正确是?( )
A.甲构成受贿既遂,受贿款1600万元
B.甲构成受贿未遂,受贿款1600万元
C.甲构成700万元受贿既遂,900万元受贿
未遂
D.甲构成800万元受贿既遂,900万元受贿
未遂
【考点】受贿罪数额的认定
【解析】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意见》提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
·213·
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下)》(第6版),法律
出版社2021年版,第1617页。
齐贤教育
单iaucn6W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I1
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
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首先,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
乙谋取利益,收受乙一套1600万元的别墅,构成
受贿罪。虽然该别墅登记在乙名下,但甲实际上
已经取得了别墅,成立受贿罪既遂。
其次,受贿的数额应以受贿行为发生时别墅
的实际价值计算,别墅事后贬值不影响受贿数额
的认定。
最后,别墅剩余的贷款仍由乙承担,也不影
响受贿数额的认定。因此,A选项正确,B、C、
D选项错误。
注:在收受贿赂的情况下,以接受贿赂为既
遂具有合理性。收受了他人交付的转账支票后,
还没有提取现金的,应认定为受贿既遂。收受购
物卡后,即使还没有购物,也应认定为受贿既遂
(受贿数额按购物卡记载的数额计算)。收受银行
卡后,即使没有使用,也应认定为受贿既遂(卡
内的存款数额应按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受贿银
行卡后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
款责任,透支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①
【答案】A
4.【2024金题(单选)】甲与乙成立A公
司。两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丙
20??股份,丙要求甲为自己代持股份,甲与丙
签订两份代持股协议且经由丙保存三个月,后丙
与甲、乙发生纠纷。丙担心甲、乙两人检举自己
受贿事实,就当着甲、乙两人的面销毁了代持股
协议,下面选项正确的是( )
A.股份是分红的依据,丙还未取得分红,故
不成立受贿既遂
B.甲、乙构成行贿未遂犯,丙构成受贿中
止,因为丙自动放弃持有的代持股协议
C.甲、乙的行贿数额与丙的受贿数额应按代
持股协议的数额计算
D.丙要求甲代持股份并保有两份协议的行为
可评价为索取贿赂
【考点】行贿,受贿罪数额认定
【解析】A、B、C选项,2007年7月8日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干股是
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
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
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
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
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
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首先,本案虽未办理股权转让登记,但甲与
丙签订代持股协议且由丙保存的行为,已构成
“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该协议是
双方转让合意与丙实际控制股份权益的直接证明。
因此,应以转让行为时(即协议签订时)该20%
股份的价值计算受贿数额,丙的行为于协议签订
并控制时已构成受贿既遂。
其次,尽管根据《公司法》签订代持协议并
不导致股权实际转让,但从刑法视角审视,代持
协议的签订与持有,已构成了“股份发生了实际
转让”的实质性证据。这源于刑法与民商法的目
的不同,民商法强调交易安全与公示公信,故以
登记作为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刑法着眼于惩罚
“权钱交易”这一实质危害行为。当丙利用职务便
利,以签订代持协议的方式,确定地、排他地取
得了A公司20??份所对应的财产性利益时,其
职务行为就已经被“定价”和“收买”,犯罪即
已既遂。如果要求必须以民商法上的“过户登记”
为既遂标准,将导致大量受贿行为(尤其是收受
干股、未过户房产等)因形式瑕疵而无法被有效
惩治,背离了刑法的立法目的。
最后,其事后因恐惧而销毁协议的行为,属
于犯罪既遂后掩盖罪行的行为,但不影响既遂的
成立,也不构成犯罪中止。因此,A、B选项错
误,C选项正确。
D选项,甲、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20??
股份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丙,属于主动提供贿赂,
丙要求行贿人为自己代持股份并签订协议,实际
上是收受贿赂,而非索取贿赂。因此,D选项
错误。
【答案】C
5.【2024金题(单选)】甲向乙行贿,甲
设立一炒股账户并打入500万,将账号密码交于
乙,乙炒股后赚80万,后乙未办理甲所托付之
事,甲修改密码,乙无法取钱,下列选项正确的
·214·
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下)》(第6版),法律
出版社2021年版,第1607页以下。
第三编 刑法分论概述·第六章 贪污贿赂罪
是?( )
A.甲行贿既遂,乙受贿既遂,金额均为
580万
B.甲行贿既遂,乙受贿既遂,金额均为
500万
C.甲行贿中止,且成立盗窃罪,乙受贿未遂
D.甲行贿中止,不成立盗窃罪,乙受贿既遂
【考点】行贿受贿既遂标准
【解析】首先,甲向乙行贿,甲设立一炒股账
户并打人500万,将账号密码交于乙。即便炒股
账户在甲名下,乙也实际领受了财产性利益,此
时,甲构成行贿既遂,乙构成受贿既遂,金额均
为500万。
其次,乙炒股所得80万元为犯罪所得收益,
不计入受贿金额。如果以最终获益额作为犯罪数
额,就可能出现炒股巨额亏损,乙无罪的局面。
最后,甲事后修改密码致乙无法取钱的行为,
不影响甲行贿既遂的认定。法律只是将乙取得账
号密码的行为“视为”其已经收受财物,无论在
事实上还是法律上乙都没有占有炒股账户,进而
肯定炒股账户里的580万由名义人甲占有,则难
以认定甲修改密码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因此,B
选项正确,A、C、D选项错误。
【答案】B
6.【2024金题(多选)】甲想在某市购买房
屋,因没有购房资格,找非国家工作人员乙帮忙
取得购房资格,乙找到了国家工作人员丙帮忙,
丙因没有操作系统的权限,故又找了有权限操作
系统的国家工作人员丁帮忙,承诺取得好处和丁
平分。乙向甲索要50万元用于办理购房资格,并
欺骗甲要帮甲一起缴纳欠缴的税款,乙将50万元
留了20万给自己,给丙30万,丙对丁谎称一共
收得20万元,并给丁 10万元,丁信以为真,丁
操作系统帮甲取得了购房资格。下列说法正确的
是?( )
A.丁构成受贿罪,数额为20万元
B.丙构成受贿罪与行贿罪,数罪并罚
C.乙构成行贿罪与诈骗罪,数罪并罚
D.甲构成行贿罪,数额为50万元
【考点】行贿、受贿数额认定
【解析】人物关系与资金流向图:甲(请托
人)一(支付50万)→乙(中间人)→(支付 
30万)→丙(国家工作人员)一(支付10万) 
→丁(国家工作人员)
(1)乙截留20万(谎称用于缴税,实为个人
占有)。
(2)丙对丁谎称总收受额为20万,并分给丁
10万。
A选项正确。丁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与丙共
谋,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操作系统的权限)
为甲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取得购房资格),并收
受了财物。丁与丙在利用丁的职权为他人谋利并
收受财物这一点上,存在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
成立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但是,在共同犯罪内部,责任的承担必须考
虑行为人的主观认知。丁自始至终都认为他们共
同收受的贿赂总额是20万元,并且他基于这一认
识分得了10万元。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能
让丁对超出其认知范围(丙隐瞒的10万元)的贿
赂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丁的受贿数额应认定为
20万元。
注:在共同受贿中,受贿数额不是泛指整个
共同犯罪的数额,也不是指分赃数额,而是指个
人应当承担责任的数额。对此,应根据共同犯罪
的责任原理确定。①
B选项错误。丙的第一个行为→收受乙的30
万:丙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丁的职务便利为
甲谋利,收受乙30万元,与丁构成受贿罪的共
犯。其受贿数额为30万元。
丙的第二个行为→分给丁10万:这10万元
是丙与丁共同受贿犯罪后的分赃行为。这10万元
本就是贿赂款的一部分,丙将其分给共犯丁,是
在处分犯罪所得,并非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
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因此,该行为不独立构成
行贿罪。
结论:丙只构成受贿罪一罪,不应数罪并罚。
C选项正确。乙的第一个行为分析→诈骗甲
20万:乙以“帮甲一起缴纳欠缴的税款”为名,
向甲索要钱款,但根本没有缴税的打算,其目的
是非法占有。乙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
骗得甲20万元,构成诈骗罪。
乙的第二个行为分析→行贿丙30万:乙为了
帮助甲实现不正当利益(违规取得购房资格),向
,215·
 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下)》(第6版),法律
 出版社2021年版,第1611页。
齐贤教育
1IA FaucanOw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国家工作人员丙行贿30万元,构成行贿罪。
罪数关系:乙实施了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侵犯了两个不同的法益(甲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
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且两个行为之间不
具有牵连关系,应当以诈骗罪和行贿罪实行数罪
并罚。
D选项错误。甲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
取得购房资格),通过乙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甲
与乙在行贿问题上存在意思联络,构成行贿罪的
共犯。甲的主观意图是拿出50万元用于“办理购
房资格”(即行贿)。然而,其中20万元脱离了行
贿的犯罪链条,变成了乙诈骗罪的赃款。实际被
用于行贿、输送给国家工作人员的金额是30万
元。因此,甲作为行贿共犯,其行贿数额应认定
为实际用于达成权钱交易的30万元。
【关联案例】行为人为被害人雇请专家从事咨
询活动,原本只需要向专家支付10万元,行为人
也只打算向专家支付10万元,却向被害人谎称需
要30万元。被害人交付30万元后,行为人将10
万元支付给专家,将20万元据为己有的,成立诈
骗罪。如果行为人原本打算向专家支付30万元,
进而要求他人支付30万元,但收到他人交付的30
万元后,仅将10万元支付给专家,将剩下的20
万元据为己有的,则成立侵占罪。①
【答案】AC
7.【2023金题(单选)】甲向国家工作人员
乙行贿100万元,将随取随用的银行卡(户名为
甲)交给乙,乙收下。次日,为了帮助银行朋友完
成业绩,甲通过网上银行,将银行卡内的100万资
金转为定期,需要甲持身份证才能使用。案发时,
定期存款未到期。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
A.乙构成受贿罪未遂
B.甲构成行贿罪既遂
C.甲将给予乙的100万资金转为定期存款,
构成诈骗罪
D.甲把乙控制的钱存成定期,构成盗窃罪
【考点】行贿罪,受贿罪
【解析】A、B选项,受贿罪以取得财物为既
遂。在收受贿赂的情况下,以接受贿赂为既遂具
有合理性。收受了他人交付的转账支票后,还没
有提取现金的,应认定为受贿既遂。收受购物卡
后,即使还没有购物,也应认定为受贿既遂(受
贿数额按购物卡记载的数额计算)。收受银行卡
后,即使没有使用,也应认定为受贿既遂(卡内
的存款数额应按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②甲向国
家工作人员乙行贿100万元,将随取随用的银行
卡(户名为甲)交给乙,乙收下。我国的传统观
点认为,受贿罪以取得财物为既遂。乙收受银行
卡后,即使没有使用,也应认定为受贿既遂(卡
内的存款数额应按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由于行
贿罪与受贿罪是对向犯,甲同时构成行贿罪既遂。
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C选项,甲通过网上银行将给予乙的100万资
金转为定期存款,由于没有欺骗自然人,也没有
非法占有目的,难以构成诈骗罪。因此,C选项
错误。
D选项,甲把乙控制的钱存成定期,只是为
了帮助银行朋友完成业绩,存在利用意思,但没
有排除意思,到期后仍可以取出,所以甲缺乏非
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盗窃罪。因此,D选项错误。
【答案】B
8.【2023真题(多选)】公司股东甲为申请
贷款,其知道股东乙的儿子丙是市领导秘书,便
向乙请求让丙帮忙找关系帮忙批贷款,承诺事成
后给乙10?扣。乙便告知丙回扣事宜,请其帮
忙。丙找国有银行的领导丁帮忙,丁不知其真实
目的,但想到和丙有工作上的联系,便违规向甲
的公司发放贷款,丁也并未收取好处。事后甲给
乙300万,乙给丙150万。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
确的是?( )
A.甲对乙的行为成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B.乙对丙的行为成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C.丙的行为成立受贿罪(斡旋受贿)
D.丙的行为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考点】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解析】本案人物关系:甲(请托人/行贿
方)→乙(中间人/国家工作人员丙的父亲)→丙
(国家工作人员/权力枢纽)→丁(终端国家工作
人员/执行者)
A选项正确。甲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
获取贷款),向乙(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行贿
·216·
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下)》(第6版),法律
出版社2021年版,第1326页。
②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下)》(第6版),法律
出版社2021年版,第1607页以下。
第三编 刑法分论概述·第六章 贪污贿赂罪
300万元,请托乙通过丙(国家工作人员)来办
事,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B选项错误。乙和丙的关系不是简单的行贿
与受贿关系。从案情“乙便告知丙回扣事宜”可
知,乙和丙在事前就已经就通过丙的权力谋利并
共同分赃达成了共谋。他们形成了一个共同的受
贿故意。因此,乙给丙150万元的行为,是共同
受贿犯罪既遂之后的内部分赃行为,而非为了谋
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故乙对丙不
构成行贿罪,也不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C选项正确。丙是国家工作人员(市领导秘
书),利用其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其
身份对银行领导丁有影响力),通过丁(其他国家
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甲谋取了不
正当利益(违规发放贷款)。收受请托人财物,构
成受贿罪(斡旋受贿)。
【注意】此处丙形式上收的是乙的钱,实质上
收的是甲的钱,即请托人是甲。
D选项错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
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等非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利
用的是身份关系形成的影响力;受贿罪(斡旋受
贿)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利用的是本人
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丙本人就是国家工
作人员,他利用的是自己作为领导秘书这一职权
地位对丁产生的影响,丙的行为应定性为受贿罪,
而非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本案小结】“一个行贿行为(甲)”引发
“一个共同的受贿犯罪(乙和丙)”,其中丙通过
“斡旋”方式完成了权力寻租。乙身兼“利用影响
力者”和“受贿共犯”双重身份,最终按重罪
(受贿罪)论处。
【答案】AC
9.【2022金题(多选)】刁某侄子被羁押,
刁某找市公安局局长冯乙的侄子冯甲,先后多次 
共给冯甲120万,让冯甲帮忙捞,冯甲收钱,未 
捞,120万送主播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冯甲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无需冯乙知情,
如果冯乙答应,则冯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 
受贿罪共犯,择一重罪论处
B.冯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冯甲没有
捞,对刁某成立诈骗罪,二罪竞合,择一重罪
论处
C.刁某对有影响力人行贿,刁某应知道冯甲
会找冯乙,所以同时构成行贿罪(间接正犯)
D.冯甲找到冯乙下属丁,让丁帮助捞人,丁
同意。冯甲属于利用冯乙职务便利,构成利用影
响力受贿罪
【考点】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解析】A选项错误。前半句分析:正确。利
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成立,确实无需国家工作人员
(冯乙)知情。如果冯乙知情并共谋,则两人还会
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后半句分析(关键错误):此句逻辑存在严重
问题。
“如果冯乙答应”:这里的“答应”语义模
糊。如果冯乙是答应为请托人谋利,但不知冯甲
收钱,则冯乙不构成受贿罪,冯甲单独构成利用
影响力受贿罪;如果冯乙是在知情并同意冯甲收
钱的前提下,答应为请托人谋利,那么冯乙构成
受贿罪,冯甲则成为受贿罪的共犯。在这种情况
下,冯甲的行为同时符合受贿罪(共犯)和利用
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想象竞合,应择
一重罪(通常为受贿罪)处罚。
注: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对于收受贿赂知情,
并许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国家工作人
员成立受贿罪,其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国家工作人
员关系密切的人,同时触犯受贿罪(共犯)与利
用影响力受贿罪,从一重罪处罚。①
B选项错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保护法益
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公正性,以及国
民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信赖。
这一保护法益决定了只有当国家工作人员至少许
诺了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时,才能成立本罪。
换言之,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
切人,自始就没有打算动用影响力,或者明知国
家工作人员不会答应而根本未去请托,那么其行
为就没有真正威胁到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不
侵犯贿赂犯罪的法益。本案中,冯甲收钱后未实
施任何“捞人”行为,将钱款私用,表明其没有
利用影响力的真实意思。冯甲以“帮忙捞人”为
名,收取刁某巨额财物,但根本没有履行承诺的
意图和行为,其行为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隐
瞒真相→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构
·217·
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下)》(第6版),法律
出版社2021年版,第1614页。
齐贤教育1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射Msysio
成要件。冯甲对刁某成立诈骗罪,但是不构成利
用影响力受贿罪。
C选项错误。间接正犯要求行为人对犯罪工
具具有支配力。刁某将钱交给冯甲后,对于冯甲
是否、以及如何去找冯乙,完全没有支配和控制
能力,刁某的行为仅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D选项正确。公安局局长冯乙的下属属于
“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下属的权力属于冯乙的权
力,因此即使没有直接通过冯乙,冯甲依然属于
通过国家工作人员(冯乙)的职权,为请托人谋
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
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答案】ABC
10.【2022金题(多选)】假定下列行为符
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关于受贿罪的犯罪形态,
说法正确的是?( )
A.国家工作人员甲收到A送来的没有密码的
银行卡,成立受贿罪既遂
B.国家工作人员乙收到B送来的银行卡且知
道银行卡密码,能够随取随用,构成受贿罪既遂
C.国家工作人员丙收到C送来的银行卡,但
是卡内为三年期定期存款,构成受贿罪未逐
D.国家工作人员丁收到D送来的余额为0的
银行卡,构成受贿罪既遂
【考点】受贿罪的既遂标准
【解析】A选项,甲收到A送来的没有密码的
银行卡,就意味着取得对于卡内数额较大财物的
控制,成立受贿罪既遂。A选项正确。
B选项,乙收到B送来的银行卡且知道银行
卡密码,能够随取随用,同样意味着乙取得对于
卡内数额较大财物的控制,成立受贿罪既遂。B
选项正确。
C选项,丙收到C送来的定期存款银行卡,
同样意味着丙取得对于卡内数额较大财物的控制。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29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存款业务,应当遵循
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如果丙不在意利息
损失,完全可以取出现金;
其次,即使丙没有立即取出这笔钱,在这笔
定期存款到期之前,也在丙事实上的控制支配之
下,丙成立受贿罪既遂。C选项错误。
D选项,如果丁知道卡内余额为0仍然收受
该银行卡的,丁不成立犯罪;其次,如果丁以为
卡内有数额较大的余额而收受银行卡,实际卡内
余额为0,丁主观上想要收受贿赂,客观上因为意
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成功收受数额较大的财物,应
当成立受贿罪的未遂。总之,丁不构成受贿罪既
遂。D选项错误。
【答案】AB
11.【2021金题(多选)】赵某的丈夫刘某
因职务犯罪被监委留置,与赵某相识的甲声称可
以把刘某“捞出来”,不过需要50万元打点关系。
赵某给了甲50万元,并许诺如果成功“捞”出来
另有重金酬谢。甲欺骗赵某说,会将50万元全部
用于捞刘某,事实上甲只想将其中的10万元用于
“捞”人。后甲将40万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
10万元给了朋友乙,让乙将钱给有门路“捞”刘
某的人。乙将此事告知在监委工作的孙某,并将
10万元给了孙某,被孙某拒绝。关于本案,下列
选项正确的是?( )
A.如孙某接受了10万元后立即上交,甲、
乙均构成行贿罪既遂
B.甲、乙构成行贿罪未遂,行贿金额为10
万元
C.赵某构成行贿罪既遂,行贿金额为50万元
D.甲对赵某构成诈骗罪,诈骗金额为40
万元
【考点】贿赂犯罪
【解析】A选项正确。如果孙某当时接受了这
10万元,那么乙的行贿行为就已经完成,甲作为
共犯的行贿行为也随之完成。孙某事后立即上交,
属于犯罪既遂后的后续行为,可能影响其自身受
贿罪的成立,但不影响甲、乙行贿罪既遂的成立。
B选项正确。在实际案情中,乙向孙某行贿
被当场拒绝,行贿行为未能完成,因此甲和乙的
共同行贿行为构成行贿罪未遂。甲和乙意图用于
行贿并实际付诸行动的金额是10万元。因此,他
们的行贿数额应认定为10万元。
C选项错误。虽然赵某主观上想行贿50万元,
但实际上其中40万元被甲骗了,实际行贿数额只
有10万元。因为孙某当场拒绝,所以赵某成立行
贿罪未遂。
D选项正确。赵某遭受了40万元的财产损
失,属于诈骗罪的被害人。甲构成诈骗罪。
【答案】ABD
+218+
第三编 刑法分论概述·第六章 贪污贿赂罪
12.【2021金题(多选)】假设甲为谋取不
正当利益实施下列行为,以下构成行贿罪的是? 
( )
A.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购买股票情形,甲通
过运作使其获得了资格。公司上市后,国家工作
人员抛售股票获益2000万元
B.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甲谋取不正
当利益,同时利用自身技术,在周末为甲解决技
术难题,甲为答谢工作人员的该两项行为,给国
家工作人员500万元以表感谢
C.国家工作人员为买房,向甲借500万元并
约定还款日期和利息。2年后,甲因不正当利益有
求国家工作人员,免除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还款
义务
D.国家工作人员赵某的妻子的公司因运营不
良,无法扭亏为盈。甲明知该情况而向该公司投
资500万元(赵某知情),后该公司破产
【考点】行贿罪
【解析】A选项不当选。“资格”或“机会”
本身,是一种非财产性利益。(如帮助获得人学资
格、参赛资格等)。国家工作人员事后抛售股票获
利,是其自身利用该资格进行市场操作的结果,
该2000万元收益与甲的行为之间缺乏直接的、法
律上的给予关系。甲并未直接将这2000万元给予
国家工作人员。甲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B选项当选。这是一个“混合支付型”行贿。
甲的500万元酬谢,是对国家工作人员两个行为
的“一揽子”感谢。这笔钱中,一部分对应的是
权钱交易(利用职务谋利),另一部分对应的是合
法劳务报酬(利用技术解决问题)。司法实践中,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可以区分,应将合法报酬部
分扣除;如果无法区分,则全部认定为贿赂款。
本案中,只要其中对应于职务行为的部分达到了
行贿罪的立案标准(3万元),甲的行为就整体构
成行贿罪。
C选项当选。甲免除这笔债务,与其直接送
给国家工作人员500万元现金,在经济效果上是
完全等同的。甲以免除债务为对价,请求国家工
作人员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这完全符“权钱交
易”的特征,构成行贿罪,行贿数额为被免除的
债务本息。
D选项当选。正常的投资行为以获取利润回
报为目的,需要评估风险和收益。甲在明知公司
运营不良、难以扭亏为盈的情况下,仍然“投资”
 500万元,这是一种不计成本、不图回报的“投
资”。其真实目的并非商业获利,而是以此为幌
子,将500万元输送给国家工作人员赵某(通过
其妻子),以换取赵某将来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谋
利。这种“名为投资,实为输送利益”的行为,
在本质上就是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
【答案】BCD
13.【2020金题(多选)】关于贿赂犯罪下
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向国家工作人员乙行贿,甲带了100万
元现金去乙的办公室,乙对甲说:“钱先放你那里
吧。”甲遂将现金带回并放进自己的保险箱里,直
至案发时也没有移动。甲行贿100万元既遂,乙
受贿100万元既遂
B.甲欲经营彩票业务,但不符合条件,于是
找到国家工作人员乙,乙利用职务便利违法为甲
开具彩票经营同意书,并欺骗甲需要支付10万元
的审批费才能开具,甲支付10万元给乙。实际
上,关于该事项政府没有设立审批费。乙受贿10
万元既遂
C.甲向国家工作人员乙行贿,给了乙一张空
白支票,支票最高金额为999万元,甲账户上也有
千万余额,直至案发时,乙也没有填写支票上的数
字。甲行贿999万元既遂,乙受贿999万元既遂
D.甲向国家工作人员乙行贿,给了乙一张
500万元的银行卡,并告知其卡内余额,乙收下
后,没有查看余额,也没有使用,直至案发时,
卡上余额连本带息共600万元。甲行贿500万元,
乙受贿600万元
【考点】贿赂犯罪
【解析】A选项正确。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
后,将财物交给行贿方保管的,构成受贿既遂。
国家工作人员同意接收行贿人给予的金钱,并要
求行贿人保管金钱,行贿人按可以识别的方式管
理的,宜认定为受贿既遂①。
B选项正确。甲支付10万元的对价是乙利用
职务便利为其违法办理同意书这一行为,乙的欺
骗行为(虚构审批费)只是其索贿的手段,不影
响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
——
·219·
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6版,第1608页。
齐贤教育
h EAn9W I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受财物这一受贿罪核心构成的成立。
自己,甲都接受,所以甲构成行贿罪,数额都是
C选项正确。客观上,当甲将这张最高额度 50万元。乙作为财政局长,甲的请托事项并不在
为999万元的空白支票交给乙时,相当于将一个 他的职务范围内,但是乙利用自己作为财政局长
额度高达999万元的财产处分权交给了乙,乙随 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就公安局长丙的职务行为进
时可以填写金额并将其兑现;主观上,甲在交付 行斡旋,使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甲谋取不正当
支票时,对其行贿数额有一个最高999万元的概 利益,从而收受甲50万元,属于斡旋受贿型受贿
括故意。乙在收受支票时,也明确知道自己获得 罪,数额是50万元;丙收受乙的20万,成立受贿
了一个最高999万元的财产请求权。犯罪数额应 罪,数额是20万。
认定为乙所能支配的最高额度,即999万元。
C选项错误。乙不构成侵占罪。那30万元是
D选项错误。行贿数额应以行贿行为发生时,乙从甲处收受的受贿赃款,其将赃款的一部分留
行为人意图输送并实际给予的财物价值为准。甲 作己用,是处分犯罪所得的行为,并未侵犯新的
给予乙的是一张内有500万元的银行卡,其行贿法益,不单独构成侵占罪;乙给丙20万元的行
数额即为500万元;同理,乙在收受银行卡时,为,可以与甲构成行贿罪的共犯。
其获得的财产性利益是卡内的500万元存款债权。
案发时多出的100万元利息,是受贿行为完成之
后产生的孳息,应当依法予以追缴,但不能计入
受贿罪的犯罪数额。
【答案】ABC
D选项错误。乙利用其职权地位,通过丙为
甲谋取利益,并因此从甲处收受了50万元。这50
万元是甲为整个“办事”流程支付的对价,无论
乙事后如何分配,都不影响其本人受贿总额为50
万元的认定。
【答案】B
14.【2019金题(单选)】甲的弟弟犯故意
伤害罪,甲送给财政局局长乙50万元作为“活动
经费”,让乙去找公安局局长丙,让自己的弟弟只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乙找到丙,丙办成此事,乙
给了丙20万元。丙不知甲给了乙50万元。关于 务行为受贿的,构成受贿罪
乙和丙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丙构成受贿罪共犯,受贿数额是50 人谋利,收取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
万元
B. 乙构成受贿罪,数额是50万元;丙构成受 赂,同时构成渎职罪和受贿罪的,除《刑法》有
贿罪,数额是20万元
C.乙构成侵占罪,数额是30万元,还构成行
贿罪;丙构成受贿罪,数额是20万元
D. 乙构成受贿罪,数额是30万元,还构成 件,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影响受贿的
行贿罪;丙构成受贿罪,数额是20万元
认定
15.【2017-2-62(多选)】关于受贿罪,
A.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利用自己的职
B.国家工作人员虚假承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
特别规定外,以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D.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
其财物,视为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
【考点】受贿罪
【考点】受贿罪
【解析】A选项错误。丙仅知道自己收受了乙
给予的20万元,对于乙从甲处收取的50万元总
额以及其中30万元的截留完全不知情。乙和丙缺
乏共同收受50万元贿赂的意思联络,因此不构成
受贿罪的共同犯罪。丙仅应对其明知并收受的20
万元承担刑事责任。
【解析】A选项,司法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
员明知其近亲属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而
不予以上交的,也应认定为该国家工作人员具有
受贿的故意,构成受贿罪。因此,A选项正确。
B选项,受贿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
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对行贿人
B选项正确。甲给乙50万元的“活动经费”,予以承诺(不论该承诺是真实还是虚假的),并收
意味着只要能够办成此事,50万元的额度内乙可 受行贿人的贿赂,以自己的承诺与收受的贿赂形
以自由处分。无论乙将50万元全部据为己有,还 成对价,该国家工作人员即成立受贿罪既遂。因
是将50万元全部给丙,抑或乙部分给丙部分留给 此,B选项正确。
·220·
第三编 刑法分论概述·第六章 贪污贿赂罪
C选项,除了《刑法》第399条明确规定的
四个罪名(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
权罪)以外,行为人因为收受贿赂而渎职的,应
当以受贿罪和渎职类犯罪,数罪并罚。因此,C
选项正确。
D选项,根据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①实际或者
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②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
事项的;③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
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因此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行
贿人有请托的事由而收受其贿赂,即构成默示的
承诺,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因此,D
选项正确。
【答案】ABCD
16.【2016-2-21(单选)】国家工作人员
甲听到有人敲门,开门后有人扔进一个包就跑。
甲发现包内有20万元现金,推测是有求于自己职 
务行为的乙送的。甲打电话问乙时被告知“不要
问是谁送的,收下就是了”(事实上是乙安排丙送
的),并重复了前几天的请托事项(不正当)。甲
虽不能确定是乙送的,但还是允诺为乙谋取利益。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没有主动索取、收受财物,不构成受
贿罪
B.甲没有受贿的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不可能
构成受贿罪,故甲不构成受贿罪
C.甲允诺为乙谋取利益与收受20万元现金之
间无因果关系,故不构成受贿罪
D.即使认为甲不构成受贿罪,乙与丙也构成
行贿罪
【考点】受贿罪
【解析】A选项,甲是被动受贿,被动受贿构
成受贿罪,要求为他人谋利,但不需要为他人谋
取了实际的利益,只需要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即
可。本题中甲承诺为乙谋利,成立受贿罪。因此,
A选项是错误的。
B选项,受贿罪是故意犯罪,直接故意和间
接故意都包含在内,甲至少具有间接故意,应当
构成受贿罪。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
C选项,本题中二者之间显然有因果关系,
允诺牟利与收受现金形成对价,所以应该构成受
贿罪。因此,C选项是错误的。
D选项,行贿罪有自己独立的行为构成,不
取决于对向犯(受贿方)是否构成受贿罪,乙、
丙构成行贿罪。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D
17.【2016-2-62(多选)】关于贿赂犯罪
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是公立高校普通任课教师,在学校委派
其招生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考生家长10万元。
甲成立受贿罪
B. 乙是国有医院副院长,收受医药代表10万
元,承诺为病人开处方时多开相关药品。乙成立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C.丙是村委会主任,在村集体企业招投标过
程中,利用职务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为其谋
利。丙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D.丁为国有公司临时工,与本公司办理采购
业务的副总经理相勾结,收受10万元回扣归二人
 所有。丁构成受贿罪
【考点】受贿罪
【解析】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所谓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
①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②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
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此处的“国有”指100%
国家独资)
③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
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
的人员;
④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A
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B依法
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C协助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D其他由法律授权
从事公务的人员。
A选项正确。甲是公立高校的普通任课教师,
日常工作中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在学校委
派其从事招生工作时,其职责性质发生了变化,
高校招生是国家教育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涉及公共教育资源的分配,属于具有管理性质的
公务活动,就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此时甲收
受贿赂就要构成受贿罪。
B选项正确。乙是国有医院的副院长,其在
依法履行副院长职务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
·221·
齐贤教育
QinH uanio 1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在开处方时,是基于其专业技术知识为患者提供
诊疗服务,属于业务活动,不属于从事公务,不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应当成立非国家工作人
员受贿罪。
C选项正确。村委会、居委会的工作人员,
在日常工作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在协助当
地人民政府从事特定行政管理工作的时候才是国
家工作人员。①丙是在村集体企业的招投标过程
中,集体企业的招投标是村民自治事务,并不是
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所以丙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
身份,所以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D选项正确。虽然丁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是临时工,但丁是共犯,帮助犯、教唆犯不要求
有身份,只要正犯有身份就可以。丁与副总经理
相勾结,即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收受回扣,
两人可以成立共犯,成立共犯的丁就构成受贿罪。
【答案】ABCD
18.【2015-2-21(单选)】根据《刑法》
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1)形成
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2)职务上的行为,为请
托人谋取(3),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
财物的,以(4)论处。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
(5)。将下列哪一选项内容填充到以上相应位置是
正确的?( )
A.(1)地位(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
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
B.(1)职务(2)国家工作人员(3)利益
(4)受贿罪(5)斡旋受贿
C.(1)职务(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
不正当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
受贿
D.(1)地位(2)国家工作人员(3)不正
当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
【考点】受贿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察的是斡旋受贿。受贿罪
既包括普通受贿,也包括斡旋受贿,斡旋受贿是
一种受贿的方式。《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
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
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
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因此,
D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D
19.【2014-2-21(单选》】交警甲和无业
人员乙勾结,让乙告知超载司机“只交罚款一半
的钱,即可优先通行”;司机交钱后,乙将交钱司
机的车号报给甲,由在高速路口执勤的甲放行。
二人利用此法共得32万元,乙留下10万元,余
款归甲。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
的?( )
A.甲、乙构成受贿罪共犯
B.甲、乙构成贪污罪共犯
C.甲、乙构成滥用职权罪共犯
D.乙的受贿数额是32万元
【考点】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
【解析】首先,乙告诉超载司机说“只交罚款
一半的钱,就可以优先通行”,这句话并不是告诉
司机可以减免罚款,而是表达司机只能从该高速
路口经过,从该路过就会遇到交警,此时司机有
两个选择:1.向交警行贿(交罚款一半的钱);
2.交罚款(全款)。作为超载司机,当然愿意选
择对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方式,即交了一半的钱作
为贿赂。所以“只交一半的钱就可优先通行”这
句话实质是在“索贿”,所以32万元是超载司机
所给的贿赂。
其次,既然明确了是贿赂而不是所交的罚款,
所以甲、乙二人不构成贪污罪,贪污罪必须是利
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如果是超载
司机交的罚款,将这个罚款据为己有是贪污的行
为,但在本案中,超载司机根本不是交给本单位
的钱,而是交给甲、乙二人的贿赂,所以不构成
贪污罪,只构成受贿罪。除了构成受贿罪之外,
还构成滥用职权,由于滥用职权的行为,导致国
家应该收的罚款没有收受,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
损失,所以构成滥用职权罪。
再次,甲乙二人受贿的总额是32万元,那么
就意味着甲、乙二人是按照总额来承担责任。因
此,A、C、D选项是正确的,B选项是错误的。
【答案】B
222
①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
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
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
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等行政管理工
作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第三编 刑法分论概述·第六章 贪污贿赂罪
20.【2013-2-63(多选)】关于受贿相关
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知道城建局长张某吸毒,以提供海洛因
为条件请其关照工程招标,张某同意。甲中标后,
送给张某50克海洛因。张某构成受贿罪
B.乙系人社局副局长,乙父让乙将不符合社
保条件的几名亲戚纳入社保范围后,收受亲戚送
来的3万元。乙父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C.国企退休厂长王某(正处级)利用其影
响,让现任厂长帮忙,在本厂推销保险产品后,
王某收受保险公司3万元。王某不构成受贿罪
D.法院院长告知某企业经理赵某“如给法院
捐赠500 万元办公经费,你们那个案件可以胜
诉”。该企业胜诉后,给法院单位账户打入500万 
元。应认定法院构成单位受贿罪
【考点】受贿罪
【解析】A选项,受贿中的财物一般表现为现
金、礼品等财物,但也包含毒品等违禁品在内,
只要具有财产价值,都可以成为“贿赂”。因此,
A选项正确。
B选项,乙的父亲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利用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
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
贿罪。
【注意】由于乙对于收受贿赂一事并不知情,
乙不构成受贿罪,乙父不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因 
此,B选项正确。
C选项,王某已经退休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不构成受贿罪。受贿罪必须是在职的国家工作人
员,但王某可以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
响力受贿罪还包括一种情形,就是离职的国家工
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人,利用离职的国
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收受财物的,因此,王某的行为应当评价为利用 
影响力受贿罪。C选项正确。
D选项,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
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因
此,法院构成单位受贿罪。因此,D选项正确。
【答案】ABCD
21.【2013-2-21(单选)】乙的孙子丙因
涉嫌抢劫被刑拘。乙托甲设法使丙脱罪,并承诺
事成后付其10万元。甲与公安局副局长丁早年认
识,但多年未见面。甲托丁对丙作无罪处理,丁
不同意,甲便以揭发隐私要抉,丁被迫按甲的要
求处理案件。后甲收到乙10万元现金。关于本
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对于“关系密切”应根据利用影响力受贿
罪的实质进行解释,不能仅从形式上限定为亲朋
好友
B.根据A选项的观点,“关系密切”包括具
有制约关系的情形,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C.丁构成徇私枉法罪,甲构成徇私枉法罪的
教唆犯
D.甲的行为同时触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徇
私枉法罪,应从一重罪论处
【考点】徇私枉法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解析】A、B选项,甲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既不构成普通受贿,也不构成斡旋受贿,而是利
用影响力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是指在职的国
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在职
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注意】“关系密切人”并不限于“亲朋好
友”,包括一定的掣肘、制约关系,能够对在职的
 国家工作人员产生影响即可。因此,A、B选项是
正确的。
C选项,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
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诉讼中,使明知是无
罪的人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
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
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所以丁构成徇私
枉法罪,甲教唆丁徇私枉法,甲构成徇私枉法罪
的教唆犯。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
D选项,甲教唆丁徇私枉法,甲构成徇私枉
法罪的教唆犯;又收到乙10万元现金,构成利用
影响力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D选项是错误的。
【注意】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构成受
贿罪)之后又徇私枉法的,从一重罪论处。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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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渎职罪
1.【2025金题(多选)】法官赵某在审理一 
起刑事案件时,因重大过失,导致本无罪的被告
人李某被错误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后经查证,
赵某在审理过程中不存在任何徇私枉法或徇情枉 
法的情节。关于赵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 
确的?( )
A.徇私枉法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法官赵某 
过失作出错误判决,不构成徇私枉法罪
B.法官因为重大过失判了李某六个月有期徒
刑,故意剥夺了李某的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
禁罪
C.徇私枉法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但玩忽职守
罪主观要件是过失,法官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D.赵某作为法官,未尽到审慎审理的职责,
其重大过失行为已造成李某被错误羁押的严重后
果,严重侵害了公民人身权利,应当构成滥用职
权罪
【考点】渎职罪
【解析】A选项,法官客观上将无罪的人判为
有罪,做出了错误判决,但是主观上没有徇私枉
法的故意,因此不构成徇私枉法罪。A选项正确。
B选项,在客观上,法官赵某判处了无罪的
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剥夺了李某的人身自由,
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具有违法性(李某
可以主张国家赔偿)。但在主观上,法官是过失,
没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故意,不构成非法
拘禁罪。因此,B选项错误。
C选项,法官的过失履职行为与公民被错误
羁押、司法公正受损的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
系,可以考虑构成玩忽职守罪。但是玩忽职守罪
需要“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
损失”。根据2012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 
 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
,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
 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2)造成经济
 损失30万元以上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
 大损失的情形。本案中的错误判决如果“造成恶
劣社会影响”,则法官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因此
C选项表述“法官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是正
确的。
D选项,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是
故意犯罪,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
为会发生侵害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性以及
公众对此的信赖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
结果发生。赵某的行为是过失,属于玩忽职守,
而非滥用职权。因此,D选项错误。
【答案】AC
2.【2023金题(单选)】关于渎职犯罪,下
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国家工作人员甲明知决策者的决定明显错
误,存在明显违法问题,不予提醒,仍予以执行,
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甲构成渎职犯罪
B.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发现犯罪案件,应
该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造成严
重后果的,不论其是否有徇私动机,都构成徇私
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C.甲对乙实施非法拘禁犯罪,乙被非法拘
禁。乙的家属向司法工作人员丙求救。丙收到请
求后,有解救职责,故意不予解救,造成严重后
果和恶劣的社会影响。丙构成滥用职权罪
D.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委员甲明知亲戚乙无
罪,为了彰显自己大公无私、公正廉洁,判决乙
有罪,造成严重后果。甲构成徇私枉法罪。
【考点】读职犯罪
【解析】A选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
 员法》第六十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
·224·
第三编 刑法分论概述·第七章 渎职罪
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
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
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
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
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
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该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甲执行明显违法的决
定,因此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A选项正确。
B选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成
立本罪主观上必须具有“徇私”的动机,即徇私
情或者徇私利。不具有徇私动机的,不构成本罪。
B选项错误。
C选项,滥用职权罪的行为表现为“擅权”,
擅自行使职权;“越权”,超越职权范围,行使职
权;“弃权”,应当行使职权时,不行使职权。国
家工作人员丙有解救职责,故意不予解救,造成
严重后果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弃权型)构
成滥用职权罪。C选项正确。
【注意】《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不解救
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对被拐卖、绑架的
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
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
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乙只是被非法拘禁
的被害人,而非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因
此丙的行为不构成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
童罪。
D选项,甲明知亲戚乙无罪,故意违背事实
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客观上存在枉法裁判的行为;
主观上,甲的直接动机是“沽名钓誉”。这在刑法
理论和实践中被解释为一种“徇私”,此处的
“私”不仅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精神利益,如追
求个人声誉、政绩、仕途升迁等。甲为了塑造自
己“铁面无私”的形象,而牺牲了亲戚乙的合法
权益和司法公正,这本身就是一种徇个人名誉之
私,构成徇私枉法罪。D选项正确。
【答案】B
3.【2022金题(多选)】甲、乙是没有正式
编制的辅警,夜间巡逻期间看到一个身体虚弱口
角流血的流浪汉丙,把他送到了救助站门口,但
甲、乙未进救助站办理交接手续,而是打开车门
让丙自行下车。丙行走数步摔倒在地,甲、乙并
未发现即驾车离开。第二天早晨,丙被救助站人
员发现并送往医院,最后因失血过多而死。事后
查明,如果当时甲、乙及时送医而不是直接驾车
离开,丙能够被救活。关于甲、乙的行为,下列
说法正确的是?( )
A.因为甲、乙已经把丙送到救助站,所以不
能认定为玩忽职守罪
B.甲、乙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C.因为甲、乙没有正式编制所以不是国家工
作人员,不满足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要件
D.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
关系
【考点】玩忽职守罪
【解析】A、D选项,玩忽职守罪中的“职
守”,不仅要求行为人形式上开始履行,更要求其
实质上正确、完整地履行。对于护送流浪人员这
类职责,其核心目的在于确保被救助对象得到有
效安置和安全保障。
本案中,甲、乙作为辅警,将身体虚弱口角
流血的人送到救助站门口,没有办理交接手续,
径直离开,可以认为“不正确履行职责”,事后查
明,如果当时甲、乙及时送医而不是直接驾车离
开,丙能够被救活,意味着甲、乙二人不正确履
行职责,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
甲、乙二人对丙的死亡结果,不是希望或者放任,
而是过失。综合评价甲乙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玩
忽职守罪。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B选项,甲、乙虽然履行了作为义务,但没
有正确履行作为义务,也即履行作为义务不到位,
没有将丙交到救助站人员手里。由此造成严重后
果,因此甲、乙构成不作为犯罪。B选项正确。
C选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
渎职罪的主体并不仅限于有正式编制的公务员,
“虽未列人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
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
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辅警受公安机关的聘用和委
托,在执行巡逻、救助等公务活动时,即属于
“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完全符合玩忽
职守罪的主体要件,C选项错误。
·225·
齐贤教育I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和n UcAITOW
【答案】BD
4.【2021金题(多选)】关于渎职犯罪,下
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甲明知王某生产的口罩
是伪劣产品,涉嫌犯罪,向其通风报信,帮助逃
避处罚。甲构成包庇罪
B.铁路警察乙发现李某盗窃,因收了李某的
钱财,对李某不予立案。乙构成徇私枉法罪和受
贿罪,择一重罪论处
C.监狱管理人员丙在罪犯赵某执行有期徒刑
期间,利用职权私下让其回家,要求其按时返回。
丙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D.警察丁利用职权,使无资格获取驾驶证的
田某取得驾驶证。某日,田某违章驾车,酿成车
祸,致人死亡。丁构成滥用职权罪
【考点】渎职罪
【解析】A选项错误。甲作为负有查禁犯罪职
责的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向犯罪
嫌疑人通风报信的行为,在刑法上被特别规定为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注:《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帮助犯罪分
子逃避处罚罪】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
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
B选项正确。乙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其行为
同时完全符合徇私枉法罪(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
包庇不追诉)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
第399条的特别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因受贿而实
施徇私枉法行为的,依法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
定罪处罚,即择一重罪论处,而非实行数罪并罚。
C选项正确。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本质在于非
法解除对在押人员的羁押状态,使其脱离司法机
关的监管控制。丙作为监狱管理人员,无权批准
罪犯离监,其私下放赵某回家的行为已实质破坏
了监管秩序,无论时间长短或是否要求返回,均
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既遂。赵某是否按时返回
仅影响量刑,不影响本罪成立。
D选项正确。丁滥用职权违法办理驾驶证的
行为,为不具备驾驶资格的田某创造了上路驾驶
的重大风险。田某随后因违章驾车发生致人死亡 
的交通事故,正是丁滥用职权行为所创设危险的 
现实化,两者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该行
为造成了人员死亡的重大损失,完全符合滥用职
权罪的构成要件。
【答案】BCD
5.【2017-2-63(多选)】关于渎职罪,下
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省渔政总队验船师郑某,明知有8艘渔船
存在套用船号等问题,按规定应注销,却为船主
办理船检证书,船主领取国家柴油补贴640万元。
郑某构成滥用职权罪
B.刑警曾某办理冯某抢劫案,明知冯某被取
保侯审后未定期到派出所报到,曾某也未依法传
唤冯某或将案件移送起诉或变更强制措施。期间,
冯某再次犯罪。曾某构成徇私枉法罪
C.律师于某担任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从法
院复印马某贪污案的案卷材料,允许马某亲属朱
某查阅。朱某随后游说证人,使数名证人向于某
出具了虚假证明材料。于某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
密罪
D.公安局协警闫某,在协助抓捕行动中,向
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李某通风报信,导致李某
等主要犯罪分子潜逃。闫某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
避处罚罪
【考点】渎职犯罪
【解析】A选项正确。郑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故意违反规定处理公务,滥用其验船师的
职权,为不符合条件的渔船办理证书。该行为直
接导致国家巨额补贴资金被非法套取,致使公共
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
注:《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1款【滥用
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
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
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
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B选项错误。徇私枉法罪要求司法工作人员
主观上具有故意包庇有罪的人使其不受追诉的意
图。曾某未依法履行职责,更可能是一种严重不
负责任的过失行为,其主观上缺乏“故意不追诉”
的明确意图。因此,他的行为不符合徇私枉法罪
的主观要件,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但并非徇私
枉法罪。
 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1款【徇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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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刑法分论概述·第七章 渎职罪
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
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
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 
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惰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
C选项错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核心在
于犯罪对象必须是“国家秘密”。在刑事诉讼中,
案卷材料虽然具有保密性,但并非所有案卷材料
都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国家秘密”。律师于某将 
复印的案卷材料交当事人亲属查阅,属于违反执
业规范的行为,但并未被依法认定为泄露国家秘 
密。因此,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D选项正确。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 
体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协警虽非正式民警,但在受公安机关指派协
助执行抓捕任务时,即被视为在代表国家机关行
使查禁犯罪的职权。闫某利用此职责便利通风报
信,成功帮助重大犯罪分子逃避抓捕,其行为完
全符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构成要件
注:《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帮助犯罪分
子逃避处罚罪】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
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
【答案】AD
6.【2016-2-63(多选)】关于渎职犯罪,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县财政局副局长秦某工作时擅离办公室,
其他办公室人员操作电炉不当,触电身亡并引发
大火将办公楼烧毁。秦某触犯玩忽职守罪
B.县卫计局执法监督大队队长武某,未能发
现何某在足疗店内非法开诊所行医,该诊所开张
三天即造成一患者死亡。武某触犯玩忽职守罪
C.负责建房审批工作的干部柳某,徇情为拆
迁范围内违规修建的房屋补办了建设许可证,房
主凭此获得补偿款90万元。柳某触犯滥用职权罪
D.县长郑某擅自允许未经环境评估的水电工
程开工,导致该县水域内濒危野生鱼类全部灭绝。
郑某触犯滥用职权罪
【考点】渎职犯罪
【解析】A选项错误。玩忽职守罪的成立要求
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县财政局副局长秦某擅离办公室的行为,与下属
在办公室因操作电炉不当引发火灾的后果之间,
缺乏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操作电炉并非其
职务管辖范围,该后果不属于其玩忽职守行为直
接导致。
B选项错误。诊所开业三天就把一个患者治
死了,三天的时间武某再尽职尽责也难以发现该
足疗店的问题,因此武某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
渎职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C选项正确。滥用职权罪的行为本质是故意
不正当行使职权。柳某作为负责建房审批的国家
 工作人员,徇私情为违规房屋补办建设许可证,
属于典型的滥用职权行为。该行为导致国家支付
了本不应支付的90万元补偿款,致使公共财产遭
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
D选项正确。县长郑某未经法定程序(环境
评估),擅自批准重大工程开工,属于超越职权的
滥用职权行为。该行为直接导致濒危野生鱼类灭
绝,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严重损害,致使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
注:《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
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
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
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惰节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答案】CD
7.【2014-2-63(多选)】丙实施抢劫犯罪
后,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县长甲滥用职权,让侦办此
案的警察乙想办法使丙无罪。乙明知丙有罪,但为
徇私情,采取毁灭证据的手段使丙未受追诉。关于
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因甲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甲是滥用职
权罪的实行犯
B.因甲居于领导地位,故甲是徇私枉法罪的
间接正犯
C.因甲实施了两个实行行为,故应实行数罪
·227·
齐贤教育
9MN EDVCan I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并罚
D.乙的行为同时触犯徇私枉法罪与帮助毁灭
证据罪、滥用职权罪,但因只有一个行为,应以
徇私枉法罪论处
【考点】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帮助毁灭
证据罪
【解析】A选项,副县长甲属于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利用职权指令承办案件的警察徇私枉法,
构成滥用职权罪,并且甲的指令行为就是滥用职
权的实行行为。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
B选项,间接正犯也属于正犯,只有具有司
法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构成徇私枉法罪的间接
正犯。甲只是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县长,不具有司
法工作人员身份,不能成立徇私枉法罪的间接正
犯,可以降级评价为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因此,
B选项是错误的。
C选项,甲只有唆使警察乙徇私枉法一个行
为,成立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和滥用职权罪的实
行犯,想象竞合,不应数罪并罚。因此,C选项
是错误的。
D选项,警察乙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徇情枉
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成立徇私枉法罪;同时乙的行为也满足滥用职权
罪的犯罪构成,滥用职权罪(一般法)与徇私枉
法罪(特别法)是法条竞合关系,根据特别法优
于一般法的原则,认定乙成立徇私枉法罪;同时
乙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毁灭证据的手段使丙未受追
诉,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最终,乙的一个行为
同时触犯徇私枉法罪和帮助毁灭证据罪,想象竞
合,择一重罪(徇私枉法罪)论处。因此,D选
项是正确的。
【答案】AD
8.【2011-2-20(单选)】刘某以赵某对其
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因赵某妹妹曾拒绝本案主审法官王某的求爱,故
王某在明知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情况
下,毁灭赵某无罪证据,认定赵某构成故意伤害
罪,并宣告免予刑罚处罚。对王某的定罪,下列
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徇私枉法罪
B.滥用职权罪
C.玩忽职守罪
D.帮助毁灭证据罪
【考点】徇私枉法罪
【解析】王某的行为成立徇私枉法罪。在证据
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本应该作出
无罪判决,王某却作出了有罪判决,虽然免除刑
罚处罚,但王某仍然让被害人从“无罪”变成了
“有罪”,属于“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
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因
此,A选项正确。
其次,徇私枉法罪(特别法)与滥用职权罪
(一般法)是法条竞合关系,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应当认定为徇私枉法罪。B选项错误。
再次,王某属于故意的渎职行为,不应当认
定为过失犯罪。C选项错误。
最后,司法工作人员通过毁灭、伪造证据的
方法实施枉法行为的,同时触犯了徇私枉法罪与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但由于只有一个行为,
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徇私枉法罪)处
罚。①因此,D选项错误。
【答案】A
—
·228·
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6版,第1651页。
刑法的解释
附 录
1.【2025金题(单选)】关于刑法的解释下
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抢劫运钞车,运钞车不属于金融机构,
甲不属于抢劫金融机构
B.甲在羁押期间怀孕后又流产,因其怀孕对
甲不能判处死刑
C.路边捡拾到小孩,或是自己养育的小孩,
将其转卖,即使没有拐骗行为也可能构成拐卖儿
童罪
D.打死昂贵的品种宠物狗属于故意毁坏财物
罪,婴儿比宠物狗的价值更大,因此根据当然解
释,杀死婴儿也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考点】刑法的解释
【解析】A选项,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抢劫正在使用中的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因此,A选项错误。
【考点链接】“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
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金融
机构的运钞车的(亦即,运钞车中有金融机构的
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属于抢劫
金融机构。运钞车中没有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
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的,不管是抢劫运钞车
中人的财物,还是抢劫运钞车本身,都不属于抢
劫金融机构。①
B选项,1998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
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规定,怀孕妇女因涉嫌
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
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
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但是,这一保护性规定
有它的适用范围。甲在羁押期间怀孕流产,如果
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
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若因不
同事实(又犯新罪等)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对
甲仍有可能适用死刑。因此,B选项表述过于绝
对,不当选。
例如:甲女因涉嫌盗窃(事实一)被逮捕并
羁押,羁押期间,甲被查出怀孕,后自愿人工流
产。流产康复后,甲在看守所内与同监舍人员乙
发生争执,甲故意杀害乙(事实二)。随后,检察
院就这起故意杀人案(事实二)对甲提起公诉,
案件交付法院审判,法院在审理这起故意杀人案
时,甲已非孕妇,法院会将甲作为普通罪犯对待。
如果故意杀人情节恶劣,法院可以依法判处其死
刑(包括死缓或死刑立即执行)。
C选项,《刑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拐卖
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
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
的。即使没有拐骗,直接贩卖(出卖)儿童也可
能构成拐卖儿童罪。此外,2010年3月15日“两
高”、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
童犯罪的意见》也指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
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因此,C选项正确。
D选项,“当然解释”的正确适用,必须是在
同一个法律范畴内,根据逻辑的必然递进关系进
行解释。例如,从“禁止小汽车通行”当然解释
出“禁止大卡车通行”,因为它们同属“车辆”
范畴,对不同性质的行为,是不可能进行所谓当
然解释的,否则必然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D选
项的推理,是从“财物”范畴(宠物狗)跳跃到
了完全不同的“人”的范畴(婴儿)。这不是逻
辑递进,而是范畴错误。婴儿的“价值”体现在
其生命权、人格权上,这与宠物狗作为财产的
“价值”是两种截然不同、不可比较的法律属性。
因此,D选项错误。
【答案】C___
·229·
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下)》(第6版),法律
出版社2021年版,第1292页。
齐贤教育
Buchn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2.【2024金题(多选)】刑法第三百二十九
条规定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人提出既然抢夺国有档
案罪要被处刑,那比抢夺程度更严重的抢劫国有
档案的行为也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关于该说法
正确的是( )
A.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为刑法关于抢劫国
有档案罪没有明确的说明
B.符合文义解释,属于对“抢夺”的扩大
解释
C.将“抢劫”行为评价为“抢夺”行为不存
在障碍
D.符合当然解释的原理,但可能违反罪刑法
定原则
【考点】刑法的解释
【解析】当然解释,是指在所面临的案件缺乏
可以适用的法条时,通过参照各种事项,从既有
的法条获得指引,对案件适用既有法条的一种解
释。当然解释有两种样态,就某种行为是否被允
许而言,采取的是举重以明轻的判断;就某种行
为是否被禁止而言,采取的是举轻以明重的判断。
例如,倘若法律允许在林中骑马,那么,根据举
重以明轻的原理,当然可以在林中徒步旅行。再
如,如若法律规定禁止将狗带入公园,那么,根
据举轻以明重的原理,当然禁止将狮子带入公园。
但是,由于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不得直接采
取当然解释认定行为构成犯罪。换言之,在适用
举轻以明重的解释原理进行当然解释时,也要求
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而不能简单
地以案件事实严重为由以犯罪论处。即,当然解
释的结论,也必须能为刑法用语所包含。例如,
《刑法》第329条第1款规定:“抢夺、窃取国家
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倘若行为人以暴力相威胁“抢劫”国有档案,应
当如何处理。既然抢夺、窃取国有档案能成立犯
罪,比之更严重的抢劫档案的行为,也应当以犯
罪论处;从规范意义上说,抢劫行为已经在符合
抢夺、窃取要求的前提下超出了抢夺、窃取的要
求,换言之,抢劫行为并不缺少抢夺、窃取的要
素,既然如此,当然可以将抢劫国有档案的行为
认定为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①
综上所述,B、C选项正确,A、D选项错误。
【答案】BC
3.【2022金题(单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涉嫌构成犯罪(既遂),若该罪的犯罪构成属于开
放的(待补充的)犯罪构成,无论具体案情如何,
法院做出正确判决必须首先运用以下哪一种法律
解释方法?()
A.体系解释
B. 比较解释
C.历史解释
D.目的解释
【考点】刑法的解释
【解析】首先,关闭的构成要件(完结的构成
要件、封闭的构成要件),是指刑罚法规在构成要
件的规定上,已经将犯罪的所有要素完全地表示
出来了。开放的构成要件(需要补充的构成要件、
散开的构成要件),是指刑罚法规只记述了犯罪要
素的一部分,其他部分需要法官在适用时进行补
充。例如,过失犯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
就是如此。过失犯中,刑罚法规一般只是记述了
对法益侵害的结果,而法律所要求的注意义务内
容,则由法官确定。不真正不作为犯中究竟哪些
人负有作为义务,也要由法官进行判断。②
其次,刑法解释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而不
是消极地、被动地去发现立法者的原意。因此,
刑法解释的目标应是存在于刑法规范中的客观意
思(客观解释论),而不是立法者制定刑法规范时
的主观意思或立法原意(主观解释论)。③
最后,各种解释理由也可能形成相互冲突的
结论,于是出现了解释理由的位阶关系问题。“在
具体个案中,当数个解释方法分别导出对立的结
论时,为了要决定应采哪一种解释,方法论长久
以来都在努力试着订出各种解释方法间的抽象顺
位,但是并没有成功。”本书并不认为体系解释、
历史解释(沿革解释)、比较解释等解释理由具有
决定性,而是认为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具有决
定性。但是,由于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故文
理解释也具有决定性。不过,目的解释、合宪性
解释的决定性与文理解释的决定性具有不同的含
义。文理解释的决定性在于:所有的刑法解释,
都要从法条的文理开始,而且不能超出刑法用语
——
·230·
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土册)》,
高等教育出版社2024年版,第45页以下。
② 参见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3版),法律出
版社2020年版,第66页。
③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上)》(第6版),法律
出版社2021年版,第34页。
附录 刑法的解释
可能具有的含义;凡是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 
含义的解释,都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解释(有 
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除外),即使符合刑法条文
的目的,也不能被采纳。目的解释的决定性在于:
在对一个法条可以做出两种以上的解释结论时,
只能采纳符合法条目的的解释结论。换言之,“正
确的解释,必须永远同时符合法律的文言与法律
的目的,仅仅满足其中一个标准是不够的”。合宪
性解释的决定性主要在于:对法条的目的确定必
须符合宪法规定。此外的其他各种解释理由中,
不存在一种解释理由优越于另一种解释理由的
规则。①
综上所述,相较于体系解释、比较解释、历
史解释(沿革解释)等解释理由,目的解释具有
决定性。因此,D选项正确。
【答案】D
4.【2021金题(单选)】关于刑法解释,下
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
后,又因同一事实交付审判的。根据体系解释,
可以认为是“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B.对于得到被害人的同意而诬告被害人的行
为,需要根据目的解释判断是否为诬告陷害罪
C.竞标人相互串通拍卖报价,损害拍卖人利
益情节严重的,可扩大解释为串通投标罪
D.将《刑法》第240条拐卖儿童罪中“儿
童”,解释为“不满14周岁的男童、女童”为扩
大解释
【考点】刑法的解释
【解析】A选项,体系解释,是根据刑法条文
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条文的含义,阐
明其规范旨意的解释方法。体系解释的要义在于
概念用语之间的协调合理。羁押期间自然流产的
妇女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是根
据立法目的(保护胎儿)得出的解释结论,而不
是体系解释,A选项错误。
B选项,目的解释,是根据刑法规范的保护
目的,具体情境权衡各种解释理由,阐明刑法条
文的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诬告陷害罪规定在刑
法分则第四章,其保护法益是公民的人身权利,
由此可见立法者的规范保护目的是保护公民的人
身权,而不是司法秩序,故征得他人同意或者经
他人请求而诬告他人犯罪的,不成立本罪(即存
在有效被害人承诺,可以阻却行为的违法性),这
是目的解释的原理,B选项正确。
C选项,招标投标是基本建设领域促进竞争
的全面经济责任制形式。一般由若干施工单位参
与工程投标,招标单位(建设单位)择优人选,
谁的工期短、造价低、质量高、信誉好,就把工
程任务包给谁,由承建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合同
组织建设。串通“拍卖”,与串通“招标”相类
似,但不属于串通投标行为,将“拍卖”解释为
“投标”超出了“投标”二字应有的文义边界,
属于类推解释,C选项错误。②
D选项,拐卖儿童罪中“儿童”原本就是
“不满14周岁的男童、女童”,这是按照该用语最
平白的字义进行解释,属于平义解释而不是扩大
解释,D选项错误。
【答案】B
5.【2019金题(多选)】关于刑法的解释,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按照体系解释,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性
病罪的“传播”含义一致
B.依据论理解释,倒卖文物罪中的“倒卖”
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出售或为出售而购买国家禁
止经营的文物
C.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
摇撞骗。将副乡长冒充市长招摇撞骗解释为“冒
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不符合文理解释
D.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殴打或体罚虐待被监
管人。将其中的“体罚虐待”解释为“体罚或者
其他虐待”,符合文理解释
【考点】刑法的解释,解释的理由
【解析】A选项错误。体系解释要求根据刑法
条文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进
行协调一致的解释。虽然“传播”一词出现在不
同罪名中,但其具体含义需结合各自保护的法益
来确定。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传播”指使不特
·231
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上)》(第6版),法律
出版社2021年版,第42页。
② 该选项的出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检例
第90号)许某某、包某某串通投标立案监督案“刑法规定
串通投标罪,但未规定串通拍卖行为构成犯罪。对于串通
拍卖行为,不能以串通投标罪予以追诉。公安机关对串通
竞拍国有资产行为,以涉嫌串通投标罪立案的,检察院应
当通过立案监督,依法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齐贤教育
和I PCATQn I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定多数人接触淫秽信息,而传播性病罪中的“传
播”特指通过性行为使他人感染性病。二者含义
不同,这正是体系解释的体现。
B选项正确。所谓“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
神,根据具体案件,从逻辑上进行的解释,即不拘
于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也不拘于制定法律当时的
立法动机,而从现时社会关系发展的需要出发,以
合理的目的所进行的解释。倒卖文物罪的立法目的 
在于打击文物买卖行为,维护国家文物管理秩序,
因此“倒卖”行为就不应当限于先买后卖,还应
当包括只出售,以及为出售而收购的行为,这些
行为本质上都是对于文物管理秩序的破坏。①
C选项错误。所谓“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
释,是按照表述法律规范文字的字面意义进行的
一种法律解释,包括对条文中字词、概念、术语
的文字字义的解释。“冒充”一词的字面意义就是
“以假充真”,副乡长事实上并非市长,属于“假
市长”,“假市长”冒充“真市长”从文理解释的
角度理解,属于“以假充真”。
D选项正确。虐待被监管人罪中的“虐待”,
首先,殴打是最常见的虐待;其次“体罚”也是
一种虐待,如罚站、罚跪、罚饿、罚冻等。再其
次还应当包括其他方式虐待,因为“虐待”是指
一切使他人陷人肉体和精神痛苦的方式,因此,
“虐待”包括但不限于“殴打”和“体罚”。无论
根据文理解释还是论理解释,“体罚虐待”应当解
释为“体罚”或者“体罚以外的其他虐待”,而
不应当仅仅包括以体罚的方式虐待。例如,对被
监管人实施性虐待,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同时触
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的,属于想象竞合,从一
重罪处罚②。
【答案】BD
6.【2018金题(多选)】关于刑法解释,下
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大炮的危险性比枪支严重,因此将非法制
造大炮解释为非法制造枪支罪,属于扩大解释,
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B.根据当然解释,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假
药是指完全没有疗效的药,因此有疗效的药不是
假药
C.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的
“情报”应该缩小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
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D.将假冒他人未注册的商标解释为假冒注册
商标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考点】刑法的解释,解释的技巧
【解析】A选项,该解释首先运用了当然解释
的理由(非法制造大炮比非法制造枪支危害更重,
更应入罪),但其结论是否成立仍需接受罪刑法定
原则的检验。根据《枪支管理法》对“枪支”的
 定义(以火药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
足以致人伤亡的器具),大炮在物理原理、动力方
式和杀伤本质上与枪支相同,仅是威力更大。将
“枪支”解释为包括“大炮”并未超出该词可能
的语义范围,属于扩大解释,不违反罪刑法定原
则。A选项正确。
B选项,当然解释运用在存在可以比较的两
个事实的场合,即甲事实(法律规定)和乙事实
(案件事实),乙事实是甲事实在性质、种类上的
递增或者减少(明显的轻重关系),因此用“举轻
以明重、举重以明轻”的原理来解决出罪与入罪
的问题,如果两个事实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的轻重
关系,则不能运用当然解释。选项中,“完全没有
疗效的药”与“有疗效的药”属于截然相反的两
种情形,不存在性质与程度上的递增关系,既然
法律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假药”是指
“完全没有疗效的药",根据反对解释可知“有疗
效的药”不是假药,这属于反对解释,而不是当
然解释。B选项错误。
C选项,缩小解释,或称限制解释,即刑法
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广,于
是限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为
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
报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立法的规范保护目
的是“国家安全”,由此应当对“情报”两字的
字面意义进行限缩,缩小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
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
事项”,如果不做这样的缩小解释,就会使得刑法
保护了不值得刑法保护的事项,也会限制中国人
的对外交往。C选项正确。
·232·
①“两高”2015年12月30日《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
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售或者
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
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
文物”。
②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6版,第1187页。
附录 刑法的解释
D选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明确要 
求犯罪对象是“注册商标”。将“未注册的商标”
解释为“注册商标”,完全无视了“注册”这一
核心法律要件,超出了词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属
于创设法律的类推解释,严重违反了罪刑法定原
则。D选项正确。
【答案】ACD
7.【2016-2-51(多选)】关于罪刑法定原
则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对甲法条中的“暴力”作扩大解释时,就
不可能同时再作限制解释,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乙
法条中的“暴力”也须作扩大解释
B.《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狠亵、侮辱
罪中的“侮辱”,与《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
罪中的“侮辱”,客观内容相同、主观内容不同
C.当然解释是使刑法条文之间保持协调的解
释方法,只要符合当然解释的原理,其解释结论
就不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D. 对刑法分则条文的解释,必须同时符合两
个要求:一是不能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
二是必须符合分则条文的目的
【考点】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解释
【解析】A选项正确。扩大解释与限制解释是
针对特定法条中特定用语所采用的具体解释技巧。
对同一法条中的同一用语,不可能同时采用这两
种相互矛盾的技巧。然而,同一用语在不同法条
中,因保护的法益和规范目的不同,完全可能采
用不同的解释技巧。例如,抢劫罪中的“暴力”
需作限制解释(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
度),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的“暴力”则可作
相对扩大的解释(包括捆绑、禁闭等)。
B选项错误。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侮辱”
与侮辱罪中的“侮辱”,在客观内容和主观内容上
均不相同。前者特指侵害他人性自主权的、与性
相关的行为,不要求公然性;后者则指损害他人
名誉的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且与性无关。二者
是性质不同的行为,不能混为一谈。
C选项错误。当然解释(举轻以明重,举重
以明轻)是使刑法条文保持协调的重要方法,但
其结论必须接受罪刑法定原则的最终检验。如果
当然解释得出的结论超出了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
含义,则该结论是无效的。例如,认为吸毒驾驶
比醉酒驾驶危害更重,就当然构成危险驾驶罪,
这一结论因“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不包含
“吸毒驾驶”而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D选项正确。对刑法分则条文的任何解释都
必须满足两个基本要求:一是形式要求,即解释
结论不能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这
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二是实质要求,即解释
结论必须符合该条文所要保护的法益与立法目的。
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要求,解释结论才是合法且
合理的。
【答案】AD
8.【2015-2-51(多选)】关于刑法解释,
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
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按照文理解释,可
将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解释为“强奸妇女”
B.《刑法》对抢劫罪与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均
使用了“暴力、胁迫”的表述,且二罪的法定刑相
同,故对二罪中的“暴力、胁迫”应作相同解释
C.既然将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
为认定为抢劫罪,那么,根据当然解释,对为了
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更应认定为抢劫
罪,否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
D.对中止犯中的“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
发生”,既可解释为自动采取措施使得犯罪结果未
发生;也可解释为自动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有效措施,而不管犯罪结果是否发生
【考点】刑法的解释
【解析】A选项正确。文理解释是根据刑法用
语的字面含义和通常用法进行解释。从纯粹的文
义角度看,“强奸妇女”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
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丈夫强行与妻
子性交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一字面描述。因此,
仅从文理解释出发,将该行为解释为“强奸妇女”
是可能的。至于该行为最终是否构成强奸罪,还
需结合其他解释方法(如体系解释、目的解释)
和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①
·233·
① 我国实务中的做法是,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
为的,通常不能构成强奸罪,但是,在婚姻关系实质上破
裂或松弛的场合(如一方起诉离婚,案件正在诉讼阶段,
或者一审已经作出准予离婚判决),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
自由权利有实质侵害的,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承认丈
夫能够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参见周光权:《刑法各论》,
第4版,第35页。)
齐贤教育
W BcArek
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B选项错误。虽然抢劫罪与强奸罪的手段行
为都使用了“暴力、胁迫”的表述,且法定刑相
同,但因二罪保护的法益不同,对其手段行为的
解释不应完全相同。抢劫罪的“暴力”须达到足
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其“胁迫”通常指以当
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而强奸罪的“暴力”是压制
妇女反抗的手段,其“胁迫”内容更为广泛,包
括以揭发隐私、损害名誉等非暴力性的恶害相通
告。对同一用语在不同罪名中作不同解释,正是
体系解释的体现。
C选项错误。当然解释(举轻以明重)的适
用前提是进行比较的两个行为属于同一性质,侵
害同一法益。抢劫宠物侵犯的是财产权,故可构
成抢劫罪。但抢劫婴儿主要侵犯的是人身权(监
护权、人身自由与安全),而非财产权。婴儿在法
律上不属于“财物”,不能成为抢劫罪的对象。因
此,不能根据当然解释将抢劫婴儿的行为认定为
抢劫罪,否则便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对于抢劫
婴儿的行为,应视情况认定为拐骗儿童罪等侵犯
人身权利的犯罪。
D选项错误。中止犯的成立要求“有效性”,
即行为人必须自动采取措施,并且有效地防止了
犯罪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虽然采取了措施,
但犯罪结果仍然发生了,则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而应构成犯罪既遂。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如果
行为人采取了真诚、积极的挽救措施,结果的发
生是由于介人异常独立的第三方因素导致,才可
能例外地认定为中止。将“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
结果发生”解释为“不管犯罪结果是否发生”,完
全曲解了“有效性”的核心要求,是错误的。
【答案】BCD
9.【2014-2-3(单选)】关于刑法用语的
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
词,均指购买并卖出;单纯的购买或者出售,不
属于“买卖”
B.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
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应
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
C.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
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
他人”,属于当然解释
D.将盗窃骨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尸体”,
属于扩大解释
【考点】刑法的解释
【解析】A选项错误。体系解释要求结合具体
条文所处的语境进行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
一词,其含义并非绝对统一。例如,在“非法买卖
枪支罪”中,无论是购买、出售还是既买又卖,均
破坏了枪支管理秩序,均可构成该罪,“买卖”包
括单纯的购买或出售行为。因此,认为所有分则中
的“买卖”都必须指“购买并卖出”是不准确的。
B选项正确。同类解释规则是体系解释的一
种具体运用。当刑法条文在列举具体事项后使用
“等”、“其他”等概括性用语时,对这些用语的
含义应限于与前述列举事项同类性质、同等程度
的情形。例如,对刑法中“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
全的暴力犯罪”的解释,就必须与条文明确列举
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行为在
暴力性质和危害程度上具有相当性。
C选项错误。当然解释适用于两个行为在危
害性质上相同,但在危害程度上存在明显轻重比
较的情形(举轻以明重)。而“捏造事实并散布”
与“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是
两种不同的行为方式,二者之间并非简单的程度
递增关系。将后者解释为“诽谤”,是基于二者在
侵害他人名誉权这一法益上具有相同的本质,这
更符合目的解释的原理,而非当然解释。
D选项错误。“尸体”与“骨灰”在自然物理
形态和社会一般观念上存在本质区别。“骨灰”是
尸体经火化后形成的物质,已不具备“尸体”的
物理特征。将“盗窃骨灰”解释为“盗窃尸体”,
完全超出了“尸体”一词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
也超出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属于不被允许的类
推解释。值得注意的是,后来的《刑法修正案
(九)》已明确将“骨灰”与“尸体”并列规定,
从立法上确认了二者的区别。①
【答案】B
10.【2013-2-3(单选)】关于刑法解释,
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
·234,
①《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后,2015年11月1日
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已将“盗
窃、侮辱尸体罪”修改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
尸骨、骨灰罪”。
附录 刑法的解释
A.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结论,纳入司法解
释后不属于类推解释
B.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刑法》第116条破
坏交通工具罪的“汽车”,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是
类推解释
C.《刑法》分则有不少条文并列规定了“伪
造”与“变造”,但不排除在其他一些条文中将
“变造”解释为“伪造”的一种表现形式
D.《刑法》第65条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
不成立累犯;《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
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
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当然解释的
原理,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刑法》第
356条
【考点】刑法的解释
【解析】A选项错误。解释结论的性质(是扩
大解释还是类推解释)由其是否超出刑法用语可
能具有的含义决定,与解释的主体或形式无关。
即使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被纳人司法解释,成
为有权解释,其类推解释的本质并未改变。这仍
然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因为司法解释同样不
能超越权限进行造法。
B选项正确。《刑法》第116条中的“汽车”,
其核心含义通常指以动力驱动、具有独立底盘、
用于载运人员或货物的轮式车辆。将“大型拖拉
机”解释为“汽车”,已经超出了该词最核心的字
面含义,至少属于扩大解释。如果认为这种解释
完全脱离了“汽车”一词可能的语义范围,颠覆
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则可能构成类推解释。
C选项正确。对“伪造”的解释需结合其在
刑法体系中的具体位置。当某个条文(如货币犯
罪)同时并列规定了“伪造”与“变造”时,二
者含义应作区分。但在仅规定“伪造”而未规定
“变造”的条文中(如信用卡诈骗罪),为避免处
罚漏洞,可以将“变造”解释为“伪造”的一种
特殊形式。这体现了体系解释中协调不同条文关
系、实现处罚合理性的要求。
D选项正确。在现行刑法中,毒品再犯只是
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而累犯,除了从重处罚外,
还有不适用缓刑(《刑法》第74条)和不得假释
(《刑法》第81条第2款)等不利后果,是一种更
严重的再犯,是刑事政策打击的重点。既然《刑
法》第65条第1款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人,
不得适用累犯规定从重处罚,根据当然解释,也
不得适用毒品再犯规定从重处罚①。
【答案】A
11.【2011-2-51(多选)】①对于同一刑
法条文中的同一概念,既可以进行文理解释也可
以进行论理解释
②一个解释者对于同一刑法条文的同一概念,
不可能同时既作扩大解释又作缩小解释
③刑法中类推解释被禁止,扩大解释被允许,
但扩大解释的结论也可能是错误的
④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合理性,但并不必然
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关于上述4句话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
误的?( )
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B. 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
C. 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D. 第①③④句正确,第②句错误
【考点】刑法的解释
【解析】第①句,在解释的理由中,刑法理论
有“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的划分,即文理
解释之外的体系解释、当然解释、历史解释、比
较解释、目的解释都属于“论理解释”。即按照立
法精神,根据具体案件,从逻辑上进行的解释,
即不拘于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也不拘于制定法
律当时的立法动机,而从现时社会关系发展的需
要出发,以合理的目的所进行的解释。文理解释
是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以及其通常的使用方法阐
释条文意思的解释方法,用语具有模糊性、多义
性等特点,将文理解释作为解释的理由,其说服
力是有限的,在对同一法条进行解释时,通常需
要论理解释和文理解释并用,因此两者不是对立
关系。因此,第①句是正确的。
第②句,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是解释的技巧,
在对同一法条中同一概念进行解释的时候只能选
择一种解释技巧,也就是说一法条要么做扩大解
释要么做缩小解释,而不能同时扩大或缩小。因
此,第②句是正确的。
第③句,解释的方法是正确的但是不代表解
释的结论就一定正确,比如扩大解释是被允许的
—
·235·
①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6版,1517页。
齐贤教育
QD tDVEAnOW I2026年刑法·真金题册
解释方法,但根据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未必符
合罪刑法定原则。例如将伪造货币罪中的“伪造” 
扩大解释为包括“变造”,则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因而是错误的。第③句正确。
第④句,和前一句一样,解释方法正确不代
表解释结论正确,该结论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
则。因此,第④句是正确的。
【答案】ABCD
·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