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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柏浪涛刑法精讲复盘导图_2026法考客观_众-H_2026ZH法考专题讲座精讲卷8科合集视频+讲义+每日计划+打卡表_26年精讲卷刑法柏浪涛讲义+视频+每日计划+打卡表+观点展示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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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文本内容

第
一
讲
 
刑
法
论
刑法的解释
平义解释
扩大解释
(又称扩张解释)
🔔定义:是指对用语解释后的含义大于字面含义,但该含义仍处在该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内
📑例如,将侵犯通信自由罪中的“信件”解释为包含电子邮件,属于扩大解释
类推解释
🔔定义:这是指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解释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例如,将强奸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男子,就属于类推解释
性质:刑法禁止类推解释❎。无论立法解释,还是司法解释,均禁止类推解释
例外:禁止类推解释是原则,但例外的,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这是因为,禁止类推解释是为了保障人权,而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也是为了保障人权
🚩🚩🚩类推解释与
扩大解释的区分标准
(五星级考点)
⭐️
💡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在词义射程范围内
💡类推解释得出的结论,在词义射程范围外
💡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扯得还行)
💡类推解释得出的结论,明显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扯得太远)
缩小解释
(又称限制解释)
反义解释(也称反对解释)
🔔定义:是指根据用语的正面表述,推导出其反面含义,也即从“A”➡️“-A”
罪刑法定原则
🔔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刑法的铁则
《刑法》第3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刑法的时间效力:
从旧兼从轻
我国刑法关于时间效力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这是指,原则上适用旧法(行为时的法律),但适用新法有利于被告人时,适用新法。
也即,原则上禁止法律溯及既往,例外是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适用的案件
“从旧兼从轻”原则适
用的对象是未决犯(未
判决的案件),也即,
案件发生在旧法时,审
判发生在新法时
🚩1️⃣对于已决犯(已判决的案件)不存在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
🚩2️⃣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例如,甲在1990年对妇女耍流氓,按照当时刑法,符合流氓罪构成要件,被判流氓罪,
1995年刑满释放。1997年新刑法生效,删除流氓罪。甲申诉,要求再审。对该案再审时,
应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只要行为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没有问题,就应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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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讲
 
犯
罪
主
体
单
位
犯
罪
单位犯罪与
个人犯罪的
关系
如何区分
“单位犯罪”与
“单位内部成员
的个人犯罪”
1️⃣主观条件:单位犯罪体现单位意志,内部成员个人犯罪体现个人意志。
未经单位授权或未依据职权作出的决策,不能体现单位意志,只能体现个人意志
2️⃣客观条件:单位犯罪,是为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内部成员个人犯罪,是为特定成员个人谋取非法利益
📖【模型一】单位意志➕本单位利益
📖【模型二】单位意志➕成员个人利益
📖【模型三】成员个人意志➕本单位利益
📖【模型四】成员个人意志➕个人利益
单位与个人
的共同犯罪问题
1️⃣单位犯罪是单位本身的犯罪,不是各个成员之间的共同犯罪,也不是单位与成员之间的共同犯罪
2️⃣甲单位与乙单位之间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单位与单位外自然人之间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单位实施
纯正的个人犯罪
🧭结论: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的个人犯罪
单位实施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定义:不纯正的单位犯罪,是指既可由单位构成也可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
❓单位实施单位和个人都能构成的犯罪(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单位
未达到单位犯罪的定罪数额标准,能否认定直接责任人的个人犯罪?
🧭结论:❌不能
自
然
人
一、真正
身份犯
🔔定义:是指行为人只有具备某种特殊身份,才能构成犯罪。这种特殊身份也称为定罪身份或构成身份
二、不真正
身份犯
🔔定义:是指行为人具有某种特殊身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是影响量刑。这种特殊身份也称为量刑身份或加减身份
三、“国家工作
人员”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93条规定,正确标准是:是否从事公务
🧭判断公务的标准
1️⃣事务具有公共管理性:这是指事务关系到多数人或不特定人的利益。
仅与个别人或少数人相关的事务,不是公务
2️⃣事务具有行政职责性:这是指事务属于行政职务,并承担行政责任
📑例如,公立大学财务处会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大学教授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
又如,村干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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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讲
 
客
观
要
件
一
:
行
为
危
害
行
为
危害行为
🆚生活行为
🔔危害行为: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
🔔生活行为:行为对法益没有制造危险
降低危险
🆚替代危险
1️⃣降低危险的行为
不是危害行为
🔔降低危险,是指降低原有危险的危害程度
2️⃣替代危险的行为
属于危害行为
🔔替代危险,是指开创新的危险,不过新的危险比原有危险的危害程度低
被害人自陷风险
第一步:判断危险的
实行者是谁?
1️⃣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
第二步
有无认识能力
有无控制能力
2️⃣行为人是危险的实行者
第二步
有无认识能力
有无控制能力
不
作
为
危害行为的分类
🔔作为,是指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不作为,是指违反刑法命令性规定的行为
不作为犯的分类
真正不作为犯
🔔定义: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不真正不作为犯
🔔定义:是指既可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当由不作为构成时,称之为不真正不作为犯
不
真
正
不
作
为
犯
的
成
立
条
件
成立条件
1️⃣负有作为义务
2️⃣具有作为可能性
3️⃣不履行该义务
💡记忆公式:应为➡️能为➡️不为
一、负有作为
义务
(应为)
🔔刑法上的作为义务是指,某个危险源对法益对象产生了危险流,刑法要求行为人去阻断危险流、保护法益对象
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某个危险源制造了危险,而行为人对危险源负有监管义务
对法益对象
的保护义务
特定
关系
🔔基于特定关系,某项法益的保护依赖于行为人,当该法益处于危险境地时,行为人负有保护义务。
这种特定关系主要由以下根据产生:
1️⃣法律产生的特定关系
2️⃣职务、业务产生的特定关系
3️⃣合同约定产生的特定关系
4️⃣基于自愿救助产生的特定关系
特定
领域
🔔基于特定领域对被害人产生
保护义务,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1️⃣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被害人不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二者是主人与客人的关系
2️⃣行为人对特定领域内的危险具有控制力,被害人对行为人形成依赖关系
二、具有作为可能性
(能为)
🔔定义:是指具有履行作为义务的能力和条件(作为可能性)
三、不履行
(不为)
🧭刑法给行为人增设作为义务是有意义和目的的,也即如果履行了该作为义务,那么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也即具有结果避免发生的可能性。
如果履行了该作为义务,危害结果仍然会发生,则履行该作为义务便没有意义了。此时,就没有必要处罚行为人的不履行了
🔔这个前提条件被称为结果避免可能性                                                      (超详细版思维导图在淘宝店铺:小予笔记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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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讲
 
主
观
要
件
第
三
节
事
实
认
识
错
误
一、体系审查
层层辨认
📖【案例一】甲在沙漠里看到前方站着仇人乙,向其开枪,实际是稻草人,四下无人。客观上,甲的开枪行为对任何人的
生命法益都没有制造危险,因此不是危害行为,由此无罪。这种无罪的现象叫不能犯,具体而言是对象不能犯(关于不能
犯,在“犯罪形态”一讲还会详细讲解)
📖【案例二】甲在树林里,看到前方有野兔,开枪,实际是乙,乙被打死。客观上,甲的行为是危害行为,导致危害结果。
主观上,甲没有犯罪故意。需要判断的是,甲存在过失,还是属于意外事件。若有过失,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例三】甲看到前方站着仇人乙,开枪,实际是路人丙,丙被打死。客观上,甲有危害行为。
主观上,甲有杀人的犯罪故意。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案例四】动物园里,甲看到前方站着仇人乙,开枪,实际是狗熊,狗熊被打死。子弹差点击中游客。客观上,
甲有危害行为。主观上,甲有杀人的犯罪故意。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甲过失打死狗熊,不构成犯罪
具体的认识错误
抽象的认识错误
二、同一构成要件内
的认识错误
(具体的认识错误)
对象错误
打击错误(方法错误)
因果
关系
错误
狭义的因果
关系错误
🔔定义:是指虽然发生了行为人预想的结果,但是行为人预想的因果流程
与实际发生的因果流程不一致,以为是A死法,实际是B死法
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
🗝️行为公式:前行为(甲杀乙,致乙昏迷,以为乙死亡)➕后行为(抛“尸”水里,淹死乙)
结果的提前发生(构成要件
的提前实现)
🗝️行为公式:前行为(计划杀人的预备行为)➕后行为(计划杀人的实行行为),
实际上前行为导致死亡结果                                (笔记来自公众号:小予要发光)
三、不同构成
要件间的认识
错误(抽象的
认识错误)
🔔定义:抽象的认识错误,也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不包括因果关系错误
包容评价关系
🔔定义:两个罪名具有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关系,重罪可以包容评价为轻罪
1️⃣人身犯罪中的
包容评价关系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
2️⃣财产犯罪中的
包容评价关系
抢劫罪
暴力:抢夺罪➡️盗窃罪➡️侵占罪
胁迫:敲诈勒索罪
当行为人在重罪与轻罪之间产生认识错误,可运用包容评价关系,也即行为人有犯重罪的故意,
可以包容评价为有犯轻罪的故意;行为人有犯重罪的行为,可以包容评价为有犯轻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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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讲
 
排
除
犯
罪
事
由
排除违法事由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被害人承诺
排除责任事由
第
十
讲
 
犯
罪
构
成
体
系
犯罪客体
社会关系中蕴含的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简称法益
犯罪主体
自然人
单位犯罪
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
主观要件
罪过形式
故意
过失
事实认识错误
排除犯罪事由
排除违法事由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被害人承诺
排除责任事由
责任年龄
责任能力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都具备了则可以初步判断行为
具有违法性,即法益侵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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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一
讲
 
犯
罪
形
态
预
备
阶
段
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行为
🆚 犯意表示
🧭区分标准:对法益的危险程度
预备行为对法益造成一定危险;犯意表示对法益无任何危险,只是将犯意单纯流露于外部
 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
🧭区分标准:弗兰克公式
能够继续犯罪的前提下,自动放弃犯罪,是中止
无法继续犯罪的前提下,被迫放弃犯罪,是未遂
犯罪中止
🆚犯罪既遂
犯罪中止成立的有效性
可能的有效性
实际的有效性
一般而言,发生了危害结果(比如人最终死了),那么行为人就构成犯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
有效性的例外:如果犯罪行为与
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
行为人不构成犯罪既遂,而构成
犯罪中止
🗝️行为模型:犯罪行为➡️中止行为(防止措施)➡️介入因素➡️发生实害结果
判断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
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使用
“介入因素两步走”标准
来判断
1️⃣第一步,介入因素若异常,则与先前犯罪行为
是独立关系      (笔记来自公众号:小予要发光)
2️⃣第二步,看谁对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大。
如果介入因素阻断了救助行为,则表明介入因
素的作用大,那么介入因素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犯罪中止的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犯罪预备
🧭区分标准:着手
犯罪预备处在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处在实行阶段。着手之前是犯罪预备,着手之后是犯罪未遂
💡【小予提示】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与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区分标准也是是否着手
🧭着手的判断标准: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若是,则属于着手
未遂犯🆚不能犯
🧭区分标准:行为
对法益有无危险
如果有,就是未遂犯;如果没有,就是不能犯
行为对法益有无危险
主观说:以行为人主观认识为准
客观说:以客观情况为准
客观危险说:事后专家角度
具体危险说:行为时一般人角度
犯罪既遂
既遂的成立条件
实害结果
实害结果必须发生在着手之后的实行阶段
因果关系
既遂所要求的实害结果必须与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否则不构成犯罪既遂
四大犯罪形态之间的对立排斥关系
做题时一定要先看第一个时间节点是否呈现终局形态
1️⃣既遂排斥中止
2️⃣既遂排斥未遂
3️⃣中止排斥未遂
4️⃣未遂排斥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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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二
讲
 
共
同
犯
罪
  
共
同
去
犯
罪
本质原理
一起制造违法事实
正犯
共同正犯
一起实施实行行为
间接正犯
引起+支配
正犯与共犯的关系
共犯从属性
犯罪形态从属性
共犯
教唆犯
故意引起正犯制造违法事实
帮助犯
故意促进正犯制造违法事实
参与时间
中途参与
承继的共犯
中途退出
共犯关系的脱离
片面的共犯
你以为你在单干,我知道我在帮你
分别分析,想象竞合
共犯与身份
分别分析,想象竞合
共犯与不作为
作为义务的判断
共犯与实行过限
是否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
共犯与认识错误
先分析正犯,再分析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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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讲 罪数底层原理总结
基本原理
处理办法
范例
为了保障人权,禁止重复处罚
禁止重复处罚行为。
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
只能定一个罪,不能数罪并罚
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结果加重犯。
为何对想象竞合犯要择一重罪论处?因
为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
个罪名,若数罪并罚,则意味着对一个
行为进行了重复处罚,侵犯了人权
禁止重复处罚结果。
两个行为,制造一个结果,
对这一个结果只能处罚一次
甲杀乙,致乙重伤昏迷,以为乙死亡,
为了毁尸灭迹,将乙扔进河里,乙溺
亡。杀害行为和扔河里共同导致死亡,
二因一果,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
遂,后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对
此不能数罪并罚,否则对一个死亡结果
处罚了两次。因此,只能重罪吸收轻
罪,最终定故意杀人罪既遂(多数说)
为了保护法益,禁止遗漏处罚
原则上,数个行为,侵犯数个法益,侵犯数个罪名,
就应数罪并罚,否则会遗漏处罚其中一个行为制造的法益
侵害事实
甲暴力抢劫乙,乙逃跑,途中不慎钱包
落地,乙不知,跑远了。甲捡走钱包。
甲的暴力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捡走钱
包构成侵占罪既遂,应数罪并罚。若用
抢劫罪吸收侵占罪,则遗漏处罚拿走钱
包这一法益侵害结果。若只定侵占罪,
则遗漏评价了暴力行为
例外的,作一罪处理
作一罪处理,要么具有法条依据,例如
结合犯;要么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例
如吸收犯、牵连犯
(笔记来自公众号:小予要发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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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五
讲
 
刑
罚
的
裁
量
量刑情节
 从重处罚和从轻处罚
减轻处罚
免除处罚
累犯
一般累犯
特殊累犯
自首
一般自首
特别自首(准自首)
坦白
立功
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
协助抓捕犯罪人的立功
提供犯罪线索的立功
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的原则
吸收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
并科原则
附加刑的并罚问题
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又犯新罪,先减后并
缓
刑
缓刑的适用条件
对象条件
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实质条件
不再有人身危险性。具体要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
重大不良影响
须同时符合
缓刑的法律后果
成功的缓刑: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失败的缓刑:
是指缓刑被撤
销。撤销缓刑
的三种情形以
及处理方式:
发现
漏罪
🔔定义:是指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未判决的罪行
1️⃣发现的漏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在所不问;是同种罪,还是异种罪,也在所不问
2️⃣撤销缓刑后,对前罪和漏罪进行数罪并罚,然后决定执行的刑期
3️⃣此后,如果符合缓刑其他条件,可以再次适用缓刑
4️⃣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漏罪,不能撤销缓刑,只能对漏罪另行起诉审判
又犯
新罪
🔔定义:是指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
1️⃣又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在所不问;是同种罪,还是异种罪,也在所不问
2️⃣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无论是在考验期内还是在考验期满后被发现,都要撤销缓刑
3️⃣在缓刑考验期满后犯新罪,不撤销缓刑
违反
规定
🔔定义:是指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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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八
讲
 
人
身
犯
罪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1️⃣绑架罪⭐️
2️⃣非法拘禁罪⭐️
3️⃣拐卖妇女、儿童罪⭐️
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5️⃣拐骗儿童罪⭐️
侵犯性权利的犯罪
1️⃣强奸罪⭐️
🧭胁迫手段的行为模型
甲对乙以恶害相通告:“你若不答应我的要求,我就对你施加恶害。”
➡️由此使乙对甲产生恐惧心理➡️乙基于恐惧心理而答应了甲的不法要求
法定刑升格条件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
二人以上轮奸
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其中蕴含结果加重犯(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
2️⃣强制猥亵、侮辱罪⭐️
3️⃣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4️⃣猥亵儿童罪
侵犯生命、身体的犯罪
1️⃣故意杀人罪⭐️
自杀、自伤问题
自杀
欺骗或强迫他人自杀、自伤(形成支配力)
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没有欺骗或强迫他人自杀,没有形成支配力)
自伤
教唆或帮助他人自伤(没有欺骗或强迫他人自伤,没有形成支配力)
2️⃣故意伤害罪
3️⃣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4️⃣遗弃罪
侵犯名誉权、人身权的犯罪
1️⃣侮辱罪
2️⃣诽谤罪
3️⃣诬告陷害罪
4️⃣刑讯逼供罪
5️⃣暴力取证罪
6️⃣虐待被监管人罪
7️⃣非法侵入住宅罪
8️⃣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9️⃣强迫劳动罪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第244条之一)
侵犯婚姻家庭的犯罪
1️⃣重婚罪
2️⃣破坏军婚罪
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虐待方面的罪
4️⃣虐待罪
5️⃣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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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九
讲
财
产
犯
罪
-
盗
窃
罪
🪢行为结构: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
❓在平和手段的基础上,是否
还要求手段具有秘密性?
观
点
展
示
个别公开说
(法考真题观点)
个别公开说认为,盗窃罪的绝大多数情形是秘密的,个别情形是公开的
个别公开说认为,盗窃罪、
抢夺罪、抢劫罪的区别在于
手段的暴力程度:
(1)盗窃罪,是对物平和手段,对人没有危险
(2)抢夺罪,是对物暴力(如此才能体现“抢”的含义),
夺取财物,对人有危险
(3)抢劫罪,是对人暴力,压制人的反抗。三罪是性质相同、
程度不同的关系,是A与A+B的位阶关系(包容评价关系)。
抢劫罪可以包容评价为抢夺罪、盗窃罪
全部秘密说
全部秘密说认为,盗窃罪的所有情形都是秘密的
全部秘密说认为,盗窃罪与抢夺罪、抢劫罪的区分在于:
(1)盗窃罪是秘密的,抢夺罪、抢劫罪是公开的
(2)盗窃罪与后两罪是A与非A的对立排斥关系,抢劫罪、抢夺罪无法包容评价为盗窃罪。
盗窃罪的秘密性,是指犯罪人自认为自己的手段是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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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九
讲
 
财
产
犯
罪
-
抢
劫
罪
抢劫罪的
构成要件
行为结构
带着非法占有目的,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对方反抗➡️对方因无法反抗而放弃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成立条件(第一步,
行为方式是强制手段)
1️⃣暴力:暴力的程度要求足以压制对方反抗
2️⃣胁迫: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恐惧心理的程度要求是足以使对方不敢反抗
3️⃣其他方法
🔔是指其他足以压制人反抗的方法
4️⃣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原则
抢劫罪的强制手段是指带着劫财的目的而实施的强制手段
既遂条件(第三步与
第四步具有因果性)
成立抢劫罪既遂,要求第三步与第四步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虽然取得财物,但是被害人不是
因为无法反抗而放弃财物,行为人不构成抢劫罪既遂
事后
转化
抢劫
第269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个轻罪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三个目的
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要求带着三个目的:“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实行行为
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转化型
抢劫的
共犯
问题
1️⃣共犯与
身份问题
事后转化抢劫🟰前提事实(实施前罪)➕实行行为(事后使用暴力)
一人单独盗窃,
另一人事后参与
📑例如,甲单独
盗窃并既遂,逃
离现场时,乙参
与进来
📖【情形一】乙教唆甲对抓捕者实施暴力,甲照办。甲构成转化抢劫,乙构成转化抢劫的教唆犯
📖【情形二】甲教唆乙帮自己断后,乙知道甲实施了盗窃,为了帮助甲,对抓捕者使用暴力。甲不能
构成转化抢劫的教唆犯,因为没有实行犯,乙没有身份(不是前罪实施者),不能担任转化抢劫的实
行犯角色。为此,只能让甲成为转化抢劫的间接正犯,乙构成转化抢劫的帮助犯。该案类似于总论
“间接正犯”一节的“虐囚案”                 (超详细版思维导图在淘宝店铺:小予笔记屋)
📖【情形三】甲欺骗乙:“这个人要伤害我,你帮我防卫他”,乙不知情,对抓捕者实施暴力。乙
不构成转化抢劫,属于假想防卫。甲构成转化抢劫的间接正犯,利用了不知情的乙对抓捕者实施暴力
📖【情形四】乙为帮助甲,对抓捕者使用暴力,甲对此不知情。由于甲不知情,甲不构成转化抢劫,
只定盗窃罪。乙不构成转化抢劫,因为乙没有身份(不是前罪实施者),不能单独构成转化抢劫,要
构成转化抢劫的帮助犯,必须以甲构成转化抢劫(正犯)为前提,但甲不知情,不构成转化抢劫。乙
也不构成盗窃罪的片面帮助犯或承继的共犯,因为甲的盗窃罪已经结束。乙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构
成窝藏罪,因为帮助犯罪分子逃匿。两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2️⃣共犯与
实行过限
二人共同盗窃,一人实行,另一人帮助。一人使用暴力构成转化抢劫,另一人是否也跟着构成转化抢劫?
🧭判断标准:知情➕参与
📑例如,甲
乙共同盗窃,
甲入室,乙在
外望风
📖【情形一】甲在盗窃时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乙对此不知情。甲构成转化抢劫,乙以盗窃罪
论处。如果乙对此知情并继续望风,则构成甲的转化抢劫的共犯
📖【情形二】甲正在盗窃,乙在望风时,保安抓捕乙,乙为了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甲对此不知情。乙虽然是帮助犯,但也
可转化为抢劫罪,前罪实施者不限于实行犯,也包括帮助犯。乙为了抗拒抓捕自己,使用暴力,构成转化抢劫。甲仍定盗窃罪
📖【情形三】甲盗窃既遂后逃跑,主人抓捕甲,乙对主人使用暴力,甲对此不知情。乙与甲是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乙具有身份(前罪实施者),能够转化抢劫。甲仍定盗窃罪
法定刑升格条件
入户抢劫⭐️
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结果加重犯)⭐️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多次抢劫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持枪抢劫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抢劫罪🆚绑架罪
两罪区分
两罪的客观行为均可以表现为劫持被害人
核心区分标准:主观目的不同
1️⃣抢劫罪,行为人是带着向A要钱的目的而劫持了A
2️⃣绑架罪,行为人是带着向B要钱的目的而劫持了A
两罪关系
🧭抢劫罪与绑架罪不是A与-A的对立排斥关系,而是A与B的中立关系。因此,二者可以想象竞合
罪数问题
1️⃣先抢劫,后绑架,数罪并罚
2️⃣先绑架,后抢劫,重罪吸收轻罪,司法解释规定:重罪吸收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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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九
讲
 
财
产
犯
罪
-
敲
诈
勒
索
罪
构成要件
🪢行为结构
带着非法占有目的,实施恐吓行为➡️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成立条件
(第一步)
第一步是本罪的实行行为,也即恐吓行为(胁迫、威胁、敲诈行为)
行为模型
1️⃣“以恶害相通告”
2️⃣“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既遂条件
(第三步➕第四步)
第三步是“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第四步是“行为人取得财物”
行为人的恐吓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要具有因果关系,否则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
敲诈勒索罪🆚抢劫罪
🧭本质区别:被害人意志
自由被剥夺的程度不同
抢劫罪:完全剥夺,压制反抗,没得选,只好给
敲诈勒索罪:部分剥夺,没压制反抗,有的选,最好给
暴力手段
抢劫罪:压制反抗➡️暴力与取财要具有当场性(时间上的紧密联系)
敲诈勒索罪:没有压制反抗
胁迫手段
抢劫罪:必须以暴力相胁迫➡️当场不给钱,当场就施加暴力。如此才能压制反抗
敲诈勒索罪
以暴力相胁迫,没有达到压制反抗程度的,定敲诈勒索罪
以非暴力的恶害(如丑闻)相通告。不会压制反抗,定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行使权利
🧭判断标准:行为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只要符合,就成立敲诈勒索罪。
该罪成立条件:带着非法占有目的,实施恐吓行为
敲诈勒索罪🆚诈骗罪
相同点:被害人都是基于有瑕疵的意思而处分财物
区分:意思表示有
瑕疵的原因不同
1️⃣诈骗罪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是被骗
2️⃣敲诈勒索罪是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是被迫
认识错误与恐惧
心理的竞合问题
诈骗罪中行为人虚构的事实可以有暴力内容,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通告的恶害可以是虚假内容
当这些事实既是虚假的,又是让人恐惧的,行为就既符合诈骗罪又符合敲诈勒索罪,属于想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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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九
讲
 
财
产
犯
罪
小
结
七大罪名
盗窃罪
侵占罪
抢夺罪
抢劫罪
敲诈勒索罪
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总结归纳型性知识点
犯罪既遂问题
数额问题
财产性利益问题
罪数的联系问题
第
二
十
讲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罪
-
框
架
交通型犯罪
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
妨害安全驾驶罪⭐️
危险方法型犯罪
放火罪⭐️
放火罪与故意
杀人罪的关系
1️⃣实施放火,危害了公共安全,对死亡结果持过失心理➡️放火罪(过失)致人死亡
2️⃣实施放火,危害了公共安全,对死亡结果持故意心理➡️放火罪(故意)致人死亡
3️⃣实施放火,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对死亡结果持故意心理➡️只构成故意杀人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型犯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
恐怖型犯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帮助恐怖活动罪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枪支类犯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安全生产领域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危险作业罪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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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一
讲
 
经
济
犯
罪
金融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
集资类犯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集资诈骗罪
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4️⃣非法经营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药品犯罪⭐️
1️⃣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2️⃣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3️⃣妨害药品管理罪
4️⃣药品监管渎职罪
食品犯罪⭐️
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走私犯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禁止进出口
的货物、物品
双向禁止
1️⃣走私武器、弹药罪
2️⃣走私核材料罪
3️⃣走私假币罪
4️⃣走私珍贵动物、
珍贵动物制品罪
5️⃣走私淫秽物品罪
单向禁止
只禁止出口
1️⃣走私文物罪
2️⃣走私贵重金属罪
只禁止进口
3️⃣走私废物罪
兜底罪名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洗钱罪⭐️
货币犯罪
1️⃣伪造货币罪
2️⃣变造货币罪
3️⃣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4️⃣持有、使用假币罪
贷款类犯罪
1️⃣高利转贷罪
2️⃣骗取贷款罪
3️⃣违法发放贷款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
的管理秩序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
逃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
虚开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非法经营罪
强迫交易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合同诈骗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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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三
讲
 
贿
赂
犯
罪
两者间
受贿罪
行贿罪
三者间
加了两个中间人受贿
斡旋受贿
利用影响力受贿
第
二
十
四
讲
 
渎
职
罪
故意型
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行为方式
(1)擅权:这是指故意不正确履行职责
(2)弃权:这是指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这表明,滥用职权罪可以由不作为构成
(3)越权:这是指超越职权处理事项
2️⃣实害结果
成立本罪要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主观必须是故意。不过,对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不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认识
过失型
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行为方式
不履行职责,即不作为的方式
不正确履行职责
2️⃣主观必须是过失
3️⃣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区分: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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