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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张明楷著
路遥整理
案例1:
假定盗窃罪的数额较大、巨大与特别巨大的起点分别为3000 元、6 万元与
50 万元,甲潜入某博物馆,意图窃取价值60 万元的一幅画,虽然已经着手,但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答案】
不应认定为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未遂,只能认定为普通的盗窃未遂。
【知识点】普通构成要件、加重与减轻的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
表明违法行为类型的特征,如入户、持枪、轮奸等
量刑规则
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特别巨大)、多次
区分意义:
1.加重的构成要件,存在未遂犯。
如入户抢劫未遂的,适用未遂犯的规定。
公共场所强奸未遂的,使用法定加重型,同时适用未遂犯的规定。
2.量刑规则没有未遂,只有当事实符合量刑规则,才能适用该量刑。
案例2:
行为人甲误将他人占有的物当成遗忘物而侵占。
【答案】
甲成立侵占罪。
【知识点】表面构成要件要素
《刑法》第270 条第二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遗忘”物、“埋藏”物属于表面构成要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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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例3:
甲和乙冒充警察进入被害人房间后,使用轻微暴力推搡四名被害人,要求四
人抱头蹲下不要动,随后拿走被害人用于违法活动的电脑等财物。
事后查明,如果甲和乙没有冒充警察,单凭二人的轻微暴力行为不足以压制
被害人的反抗。
【答案】
甲和乙依然构成抢劫罪,但是不能适用“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规定。
这是因为,冒充警察这一行为已经评价为基本犯的构成事实。根据禁止重复
评价的原则,当一个情节已经被评价为基本犯的构成事实时,该情节就已经对定
罪发挥了作用,既不能将该情节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更不能作为加重处罚
的情节。
【知识点】不能重复评价
案例4: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不是特殊主体犯罪,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生产者和消
费者。
案例5:
(1)高速公路上的司机将被前一车辆撞伤的被害人送到加油站后放置不管
的,被害人因没有得到救助而死亡,行为人不构成不作为犯。
(2)一同进餐的人将醉酒者送回其住处的,被害人因没有得到救助而死亡,
行为人也不构成不作为犯。
(3)甲将自己的一把刀递给精神正常的乙观看,乙突然持刀伤害丙。即使
甲在场,也没有作为义务。
(4)甲将吸毒工具借给乙吸食毒品,乙因吸食过量而死亡,甲不承担不作
为的故意伤害罪的责任。
(5)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树木倒下时砸到他人头部,
甲明知或者应知不立即救助他人就会导致死亡结果,但未予救助。
甲构成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罪,与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并罚。
【知识点】行为人对自己的先前行为造成的法益侵害紧迫危险,具有防止义
务。
下列行为不成为作为义务:
1.行为并没有制造、增加危险的,不产生作为义务。
2.行为虽然制造了风险,但是该危险并不紧迫或微不足道的,不产生作为义务。
3.行为制造、增加的风险属于被害人的答责范围,行为人不产生作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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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案例6:
(1)房主发现精神病妇女带着亲生幼儿在寒冷冬天流浪时,出于同情将二
带人家中避寒(该行为本身并非先前行为),随后精神病妇女对幼儿实施暴力的,
房主有保护幼儿的义务。
(2)出租车司机对于男乘客强奸女乘客而不管不问的,成立强奸罪的不作
为的帮助犯。如司机按照强奸犯要求的路线、速度等驾驶车辆的,则能认定为作
为的帮助犯。
(3)嫖客在宾馆订好房间后,卖淫女与嫖客在宾馆房间发生关系,发现嫖
客心肌梗死而离去的,不成立不作为犯罪。但宾馆管理者具有救助义务。
【知识点】特定领域的阻止义务
仅有该领域的支配者可以排除危险时(具有排他性),才能要求该领域的支
配者履行义务。(如果前两项义务的保证人能履行义务,则该领域的支配者不具
有阻止义务)
案例7:
夫妻与丈夫的年迈母亲共同生活,在母亲生病或者摔倒时,丈夫有救助义务,
夫妻二人均不救助导致母亲死亡的,只需要追究丈夫的刑事责任。
但是在丈夫出差时,妻子不履行救助义务的,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知识点】虽然多个主体具有作为义务,但是存在层级之分
案例8:
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行为对象伪劣产品。
使用假币罪中的行为对象是假币。
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对象是假冒的注册商标。
案例9:
甲用枪头捅击一下吵架的对方背部(该行为不足以致人死亡),误碰扳机引
发了子弹射击,导致对方死亡的,不成立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知识点】故意的基本行为本身不具有特殊危险,而是由过失行为造成死
亡的,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案例10:
甲重伤乙后潜逃,并无通谋的甲的亲属阻止乙的亲属救助乙,导致乙流血过
多而死亡的,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知识点】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不成立结果加重
犯。
案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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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消防人员正常的灭火行为仍然不能避免受害人死亡,行为人应认定为放火
致人死亡。
但是如果消防人员对情势重大判断失误,异常灭火导致自身死亡的,不能
将死亡结果归责于放火者。
【知识点】正常解救导致被害人伤亡的,应将伤亡结果归责于犯罪人。
案例12:
甲原本是想以木棒实施轻微的殴打行为,但实际上所使用的是锐利的凶器,
进而导致被害人死亡。如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使用了锐利的凶器,即使对伤害
行为自身具有故意,也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故意
伤害罪的基本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
【知识点】行为人必须对为基础行为的高度危险性提供基础的事实具有认
识。
案例13:
甲、乙间前一后骑着电瓶车,但都没有开灯。前面的甲因为缺乏照明而撞伤
了迎面而来的行人。虽然如果后面的乙打开灯就能避免事故,但不能将结果归责
于乙。
因为要求夜间开灯的规范是为了避免自己的电瓶车与他人相撞,即禁止自己
与他人相撞的危险,而不是为了避免第三者的电瓶车与他人相撞。
【知识点】行为人虽然违反了注意规范,但所造成的结果并不是违反注意
规范造成的结果时,就该排除客观归责。
案例14:
甲在夜间驾驶没有尾灯的货车,警察发现后将警车开到货车前面拦截该货车。
为了保障后面车辆的安全,警察将打开的手电筒放在甲的货车后。警察令甲将货
车开到下一个加油站,准备开车跟随货车行驶,以保护该货车的安全行驶。在甲
开车之前,警察将手电拿走。恰在此时,被害人的货车撞上甲的货车,被害人遭
受重伤。
在本案中,防止结果发生属于警察的责任领域,而不能将被害人的重伤结果
归责于甲。
【知识点】在防止结果的发生属于他人的责任领域时,不能将由此产生的
结果归责于行为人。
案例15:
甲以杀人故意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丙虽然吃了食物,但在
该毒药还没有起作用时,乙开枪杀死了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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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知识点】前条件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
案例16:
A 想杀死C,便在C 准备进行穿越沙漠长途旅行的前夜,悄悄地溜进C 的房
间,把C 水壶里的水换成无色无味的毒药。B 也想杀死C,于同一夜里的晚些时
候,溜进了C 的房间,在C 的水壶底部钻了一个小洞。次日早晨,C 出发了,他
没有发现水壶上的小洞。两小时之后,C 在沙漠中想喝水,但水壶是空的。由于
没有其他水源,C 在沙漠中脱水而死。
B 的行为与C 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A 的行为与C 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由于B 的行为不只是客观上防止了C 被毒死,还导致C 脱水而死,故B 的行
为也不是偶然防卫与偶然避险。
【知识点】可替代的充分条件。
案例17:
甲在一条笔直的6 米宽的道路上驾驶着汽车,右侧的乙朝着相同的方向骑着
自行车。按规则,汽车与行人应当保持1.5 米的距离,但甲在只保持了0.75 米
距离的情况下超越骑自行车的乙,乙被车后轮轧死。事后查明,由于乙当时酩酊
大醉,即使甲使汽车与乙保持法定距离,发生同样事故的盖然性仍然很高。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知识点】合义务的择一的举动: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造成结果,但是
即使其遵守法律,也不能避免该结果的情形。
1.如果甲不超车,乙就不会死,存在条件关系;
2.是甲的行为造成了乙的死亡;
3.甲原本可以放弃超车,因而存在事实结果回避可能性。
注意,本案例与不作为犯罪存在区别。
案例18:
甲给丙注射了一剂毒药,在毒药刚开始发作时,乙对丙实施暴力,丙由于中
毒而无力逃避乙的暴力,因而死亡。
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2019 真题)
【知识点】因果关系的回溯禁止
1.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具有条件关系(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2.还需要考虑介入因素,乙的介入因素异常,且作用很大,会阻断因果关
系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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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9:
1.在深水池与浅水池没有明显区分的游泳池内,教练员没有履行职责,不会
游泳的练习者进入到深水池溺死的,死亡应归属于教练员的行为。
2.非法行医的被告人让身患肺炎的被害人到药店购买感冒药治疗疾病,导致
被害人没有得到正常治疗而死亡的,应该将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归属于被告人的非
法行医行为。
3.甲伤害乙后,乙在住院期间没有及时卧床休息,因伤情恶化而死亡,应将
乙的死亡归属于甲的行为。
4.甲杀乙但仅造成轻伤,乙因迷信鬼神,乙香灰涂抹伤口,致毒菌侵入体内
死亡。不能将死亡结果归属于甲。
【知识点】介入因素中介入了被害人行为。
1.虽然介入了被害人不适当行为,但是该不适当行为属于被告人的管辖范围,
仍能够将结果归属于被告人。
2.虽然介入了被害人不适当行为,但是该不适当行为是依照处于优势地位的
被告人的指令而实施的,仍能够将结果归属于被告人。
3.被害人的介入行为对结果仅起到轻微作用,肯定结果归属。
4.介入了对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异常行为,不能将结果归属于被告。
案例20:
1.甲突然将受害人推倒在高速公路上,或者在道路上将受害人推下车,导致
被害人被随后的其他车辆轧死的,应当将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归属于甲。
甲将爆炸物扔到乙的身边,乙立即踢开爆炸物,导致附近的丙被炸死的,应
当将丙的死亡归属于甲的行为。
2.甲伤害乙后,警察赶到现场,警察在将乙送到医院途中车辆故障,导致乙
流血过多死亡,不能将死亡结果归属于甲。
3.甲刺杀儿童后逃离,儿童的母亲乙发现后能救助却不救助,导致失血过多
而死,应将结果归属与甲的作为和乙的不作为。
【知识点】介入了第三者行为。
1.第三者行为必然会介入,导致结果发生,肯定结果归属。
2.介入了有防止危险现实化的第三者行为,如果第三者能够防止却没有防止
结果发生,不能将结果归属于被告。
3.第三者的介入行为与被告人行为均对结果起到决定性作用,应将结果归属
于二者。
案例21:
1.甲以杀人故意向被害人乙砍了几刀,导致乙丧失反抗与逃避能力后,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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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灭罪证而对乙的住宅放火,但不能查明乙是被砍死还是被烧死,可以认定故意
杀人罪既遂与放火致人死亡(二因一果)。
如果不能证明的伤害行为使乙丧失逃避能力,则应认定故意杀人未遂与放火
致人死亡。
2.行为人诱使缺乏行走能力的被害人吃下不足致死的安眠药后,将被害人运
到冰冷的荒山上,导致被害人冻死的,应将死亡结果归属于后行为。
【知识点】介入了行为人的行为。
1.在故意的前行为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高度危险,后来介入了行为人故意实
施的另一高度危险行为时,如果能够查明结果是由前行为还是后行为造成,则不
存在疑问;如果不能查明结果发生的具体原因,则需要判断前后哪一行为的危险
性大,一般将死亡结果白属于危险性大的行为;如果两个行为的危险性相当,或
许可以根据案情将结果归属于后行为或者同时归属于前后两个行为。
2.在后行为对结果的发生具有决定性作用,而前行为通常不会引起后行为时,
应当将结果归属于后行为。
案例22:
甲将丁推入高速公路,乙开车撞倒丁,乙将丁送往医院后,医生丙的治疗行
为存在过失,丁最终死亡。
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归属于甲、丙。
【知识点】两种以上介入并存
将结果归属于一个行为,并不必否定对另一个行为的结果归属。
案例23:
父亲见幼女落水中,有能力救助却不救助,他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父
亲救助幼女的,成立正当防卫。
【知识点】对不作为行为可以正当防卫。
案例24:
在野生动物侵害法益时,理当可以进行反击,但不属于正当防卫,可能成立
紧急避险;在饲主唆使其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的情况下,动物是饲主进行不法侵
害的工具,打死打伤该动物的,属于以造成不法侵害人财产损失的方法进行正当
防卫。
【知识点】不法侵害仅限于人的行为。
案例25:
三名不法侵害人以暴力轮奸妇女,其中一名侵害人奸淫后,因为担心被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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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三名不法侵害人强行将被害人带往另一地点,欲继续实施侵害行为。在不
法侵害人将被害人带往另一地点期间,被害人与第三者均可以针对强奸行为进行
正当防卫。
【知识点】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
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
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案例26:
丈夫对妻子实施家暴的过程中,只是暂时中断暴力或者暂时被邻居制止,仍
然有立即继续实施暴力现实危险的,妻子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但如果丈夫已经熟睡,妻子杀害或者伤害丈夫,则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知识点】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
案例27:
2018 年12 月18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例第48 号(侯雨秋正当防卫案)
单方聚众斗殴的,属于不法侵害,没有斗殴故意的一方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单方持械聚众斗殴,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0
条第3 款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知识点】互相斗殴不成立正当防卫,但是单方斗殴可以成立。
案例28:
甲与收购废品的乙因琐事发生争吵,在甲举起拳头正要击打乙的面部时,乙
迅速拿起一个生锈的铁锅挡在自己面前,甲一拳打穿铁锅,造成自己的手部重伤。
乙并没有实施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行为,甲的伤害结果是由自己造成的。既然
如此,当然不需要讨论乙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以及防卫行为是否过当。
【知识点】当行为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可以直接否认犯罪的成立,
不需要利用正当防卫这一违法阻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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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9:
A 为了杀害B 而驾车撞向B,B 立即躲在水泥墩后面,A 的车撞向水泥墩,导
致车毁人亡。在本案中,B 的行为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构成,不成立正当防卫。
【知识点】当行为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可以直接否认犯罪的成立,
不需要利用正当防卫这一违法阻却事由。
案例30:
乙侵害甲,甲为了反击而向乙投掷石块,但没有击中乙而是导致丙受伤。甲
的行为针对乙而言,无疑是正当防卫。就对丙的伤害而言,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
观点:
观点一:甲的行为成立假想防卫。因为丙没有实施不法侵害,但甲的防卫行
为导致了丙的伤害结果,所以应视为一种假想防卫,阻却故意责任。
观点二:甲的行为成立防卫过当,因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包括防卫对象
的限度。
观点三:甲的行为类似于假想避险。
观点四:甲的行为不正当防卫也不是紧急避险,具有违法性,需要进一步判
断有无故意、过失以及期待可能性,然后决定如何处理(违法说)。
【知识点】针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防卫行为,因打击错误导致第三者伤亡
的处理。
案例31:
在发生森林火灾,为防止火灾蔓延,不得已砍伐树木形成隔离带时,如果根
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只要有10 米宽的隔离带即可,行为人却下令大量砍伐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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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50 米宽的隔离带。行为人的避险超过必要限度。
【知识点】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时,也可能超过必要限
度。
案例32:
绑架犯A 绑架了B 的儿子,要求B 抢劫银行巨额现金,否则杀害其子。B 为
了挽救儿子的生命而实施了抢劫银行的行为。
B 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
银行职员不知真相对B 实施的反击,成立假想防卫。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银
行职员不可能有过失,故不成立犯罪。
【知识点】受强制的紧急避险。
案例33:
甲欺骗乙向地震灾区捐款,乙为了救济灾民而捐款,但甲将所得捐款据为己
有,乙的承诺无效,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甲欺骗乙向A 贫困地区捐款,乙捐款后,甲将捐款给B 贫困地区的,则承诺
有效。
甲欺骗乙,声称有人需要移植眼角膜,乙献出了眼角膜,但甲将乙的眼角膜
丢弃。乙的承诺无效,甲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
甲欺骗乙,声称某女性需要移植眼角膜,乙献出了眼角膜,但甲将乙的眼角
膜移植给某男性。乙的承诺有效,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甲欺骗乙,声称乙的女儿需要移眼角膜,只能由乙献出了眼角膜,但甲将乙
的眼角膜移植给他人。乙的承诺无效,甲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
【知识点】在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使被害人通过放弃一种法益实现另一重要
目的时,需要考虑被害人承诺的重要目的是否实现。
案例34:
甲欺骗乙说,如果让我砍掉你的一节小手指,我就给你1 万元。乙同意后,
甲却没有给乙1 万元。乙的错误不属于法益关系的错误,因而承诺有效,甲不成
立故意伤害罪。
【知识点】如果目的不重要,或者手段与目的之间不具有正当性,即使因
为受骗而存在认识错误,也不影响承诺的有效性。
案例35:
A 谎称B 饲养的狗是疯狗,使B 承诺A 捕杀狗的,B 的承诺无效,A 的行为
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知识点】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不能自主决定时,被害人的承诺无效。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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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案例是谎称存在类似紧急避险情形,使被害人作出承诺。
案例36:
楼上的被害人因装修房屋在卫生间进行闭水试验时外出,楼下的行为人以为
被害人家中没有关水龙头,为了防止被害人的财产遭受损失而撬门进入被害人住
宅。
在这种情形下,不能否认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只能作为事实认识错误处理,
否认行为人具有故意,因而不成立犯罪。
【知识点】推定的被害人承诺。
案例36:
外科医生甲在给患者乙做肩胛骨手术时,不小心将钻针折断并遗留在乙的体
内,只有再次手术才能取出钻针。但是,甲隐瞒了这一事实,向乙谎称第一次手
术引起了并发症,需要第二次手术才能完全康复,因而获得乙的同意。
对于第二次手术,属于假定的被害人承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知识点】假定的被害人承诺,一般指在治疗过程中,医生没有充分向患
者履行告知义务,没有得到患者的承诺,便实施相关治疗行为;但事后查明,
即使医生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患者也会同意该治疗行为。
案例37:
甲与乙见面前准备了手枪,内心打算是,如果乙拒绝自己的要求就杀害乙,
但是在乙的态度并不明确时,手枪走火导致乙死亡。
甲成立故意杀人(预备)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
【知识点】行为人决意在具备一定条件后便实施实行行为,由于“条件成
熟就实施实行行为”的意思是确定的,仍成立故意犯罪。
案例38:
1.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财产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使用、运输中,就应认
定行为人认识到了该财产属于公共财产,而不论在其心中该财产是否属于公共财
产。
2.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警察持逮捕证逮捕犯罪嫌疑人,就可以认定行为人认识
到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
3.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到被害人的手机在被害人身边附近,就认识到了手机由
被害人占有。
【知识点】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作为评价基础的事实,一般就能推定行为人
认识到了规范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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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9:
甲、乙两名察一起出差,途中甲丢失了枪支,打算立即报告。但乙反复劝说
甲不要报告,甲没有及时报告,最终导致发生严重结果。如果将丢失枪支不报罪确
定为过失犯罪,同时认为故意包含了过失,也可以对甲的行为认定为丢失枪支不
报罪。
然而,一旦将丢失枪支不报罪确定为过失犯罪,就难以认定乙成立教唆犯。
可是,如果不将乙作为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教唆处罚,则明显不合适。所以,将丢
失枪支不报罪确定为故意犯罪,才是合适的。
【知识点】客观超过要素。
案例40:
甲为了掩盖自己贪污大量公款的事实,企图放火烧毁会计室。甲深夜放火时
发现乙在会计室睡觉,明知放火行为可能烧死乙,但仍然放火也没有采取任何措
施防止乙死亡,乙果真被烧死。
甲旨在烧毁账簿,不是希望乙死亡,也不是一定期待乙不死亡,而是对乙的
死亡持听之任之的态度,是间接故意。
【知识点】间接故意。
案例41:
1.甲原本打算抢劫他人名画而侵入住宅,但入室后抢劫了手提电脑。在这种
情况下,由于行为对象的转换依然处于同一犯罪构成之内,且法益主体没有变更,
故成立入户抢劫的既遂,而非入户抢劫的未遂与普通抢劫既遂。
2.乙原本打算盗窃A 的财物,侵入了A、B 合住的房间,但侵入房间后仅盗窃
了B 的财物。虽然法益主体不同,但由于财产法益并非个人专属法益,故仅认定
为一个盗窃既遂即可。
3.甲为了强奸A 女,在A 女的饮食中投放了麻醉药。事后,甲发现A 女与B
女均昏迷,且B 女更美丽,于是仅奸淫了B 女。甲的行为成立对A 女的强奸中止
和对B 女的强奸既遂。
4.乙为了抢劫普通财物而对X 实施暴力,在强取财物时,发现X 的提包内不
仅有财物而且有枪支,便仅强取了枪支。如果乙在强取枪支的过程中对X 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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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了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则成立抢劫中止与抢劫枪支既遂;如果由于X
已经昏迷等原因,乙并没有对X 进步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而取走枪支的,
则是抢劫既遂(应当将枪支评价为普通财物)与盗窃枪支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
处罚。
【知识点】行为对象的转换。
1.如果对象的转换属于同一构成要件内,则是不影响犯罪既遂成立的犯罪
转化。
2.如果行为对象的转换,导致个人专属法益的主体变化,或者导致法益性质
变化,则属于另起犯意。
案例42:
在法益等价的场合,与危险结果相比,侵害结果是非难重点(第一基准);发
生两个侵害结果时,行为人希望发生的结果是非难重点(第二基准);在行为人希
望的结果没有发生,所发生的两个侵害(或危险)结果均非行为人希望发生的结果
时,则均为非难重点(第一基准的运用)。
口诀:死的是重点;希望是重点;全都是重点。
有危险,有实害,
实害为重点
死的是重点
A 本欲杀甲,因为
行为误差,打中了
乙
与危险结果相比,
侵害结果是非难
重点,乙的死亡结
果是非难重点
对乙是故意(故意
杀人罪既遂)
对甲是过失(无
罪)
A 意欲杀甲,但一
枪导致甲受重伤
和乙死亡的
乙的死亡是非难
重点
对乙是故意(故意
杀人罪既遂)
对甲是过失(过失
致人重伤罪)
二者想象竞合
多个实害结果,行
为人希望的结果
是重点
希望是重点
A 本欲杀甲,但因
为行为差误,同时
导致甲与乙死亡
的
甲的死亡既是侵
害结果,也是行为
人所希望发生的
结果,所以是非难
重点
对甲是故意(故意
杀人罪既遂)
对乙是过失(过失
致人死亡罪)
二者想象竞合
多个实害结果,没
有行为人希望的
结果
全都是重点
A 瞄准甲开枪射
击,但子弹没有打
中甲,却将乙、丙
两人同时打死
乙、丙的死亡都属
于非难重点
对乙是故意(故意
杀人罪既遂)
对丙也是故意(故
意杀人既遂)
二者想象竞合
因为没有打中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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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对甲不成立犯
罪
如果造成甲重伤,
则对甲成立过失
致人重伤罪,与故
意杀人既遂构成
想象竞合
只有危险,没有行
为人希望的结果
全都是重点
A(近视眼)误以为
自己是在向前方
肥胖的甲瞄准开
枪,其实前方是并
排站立的乙与丙
两个人,A 射击的
子弹从乙与丙的
中间穿过
乙、丙的危险都属
于非难重点
对乙是故意(故意
杀人罪未遂)
对丙也是故意(故
意杀人未遂)
二者想象竞合
A 雇请Y 杀害甲,但Y 错将乙当作甲杀害后,发现错杀了人,又寻找时机杀害了
甲。对此,应认定A 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犯,对乙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
【知识点】非难重点说。
案例43:
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射击,乙为了避免子弹打中自己而后退,结果坠入
悬崖身亡。甲认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知识点】狭义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案例44:
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第一个行为),造成乙休克。甲以为乙已经死亡,
为了隐匿罪迹,将乙扔至水中(第二个行为),实际上乙是溺死于水中,应肯定第
一个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知识点】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
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结果发生的情况。
案例45:
医生开始动手术后,对患者产生了杀人的故意,中途停止手术放置不管,导
致患者死亡。这实际上是不作为犯罪问题。
【知识点】事后故意,即行为人没有故意地实施了可能造成结果的行为后
才产生故意,其后放任事态的自然发展,导致了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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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6:
1.甲准备使乙吃安眠药(前一行为)熟睡后将其绞死(第二行为),但未待甲实
施绞杀行为时,乙由于安眠药过量而亡。
可以认定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并有实行的意思,故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2.如果前一行为不能评价为着手实行,则只能认定为犯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
亡的想象竞合。
妻子为杀害丈夫,准备了有毒咖啡,打算等丈夫回家后给丈夫喝。在丈夫回
家前,妻子去超市购物。但在妻子回家之前,丈夫提前回家喝了有毒咖啡而死亡。
由于妻子还没有着手实行的意思,只能认定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预备与过
失致人死亡罪,从一重罪处罚。
【知识点】结果的提前发生,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
案例47:
(1)A 误以为自己销售的是假药,实际上却是劣药,且对人体健题成了严
重危害。
可以将销售假药的故意评价为销售劣药的故意,故应以销售劣药罪的既遂犯
论处。
(2)C 以为是尸体而实施奸淫行为,但事实上被害人当时并未死亡。
行为人虽然符合强奸罪(重罪)的构成要件,但主观上仅有侮辱尸体(轻罪)
的故意,只能认定为侮辱尸体既遂。
【知识点】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关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存在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本书赞成法定符
合说。
案例48:
(1)原本想使用钱包中的伪造的信用卡,但客观上使用(冒用)了他人真实
的信用卡骗取财物的,对成立信用卡诈骗既遂没有任何影响。
(2)甲误以为是枪支而盗窃,但客观上盗窃了弹药的,应认定为盗窃弹药既
遂。
(3)误将抢险物资当作军用物资,或者误将军用物资当作金融机构资金抢
劫的,不影响加重法定刑的适用。
(4)以为是普通财物而抢劫,但事实上抢劫了军用物资的,只能认定为普
通抢劫罪,而不能适用加重的法定刑。反之,以为是军用物资而抢劫,但事实上
抢劫了普通财物的,也只能认定为普通抢劫罪。
【知识点】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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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不可能影响故意认定与犯罪形态的错误,不需要按照事实认识错
误处理。
(2)发生在选择性罪名内的错误,宜作为具体的事实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
处理,不影响故意的认定与既遂的成立。
(3)同一犯罪的不同加重构成要件之间的认识错误,宜作为具体的事实认
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处理,也不影响故意的认定与加重法定刑的适用。
(4)同一犯罪的普通构成要件与加重构成要件之间的认识错误,应作为抽
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处理。
案例49:
甲想杀A 而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了杀害A
的行为,导致A 死亡。在这种情况下,甲应对A 的死亡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责任。
【知识点】原因自由行为
案例50:
(1)乙想以暴力抢劫B 的财物而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但其结果行
为却是强奸行为。不管乙在实施暴力行为时是否具有责任能力,但如果实施强奸
行为时没有责任能力,对乙只能认定为抢劫未遂。
(2)丙想以造成C 重伤的手段实施抢劫行为,进而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
状态,不管丙后来在实施暴力行为时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如果丙造成C 重伤,就
成立故意伤害罪与抢劫未遂的想象竞合;倘若暴力行为没有造成伤害,丙仅承担
抢劫未遂的责任。
【知识点】在故意的原因自由行为场合,要使行为人对结果承担责任,要
求其行为实现了故意内容。
案例51:
A 意欲强奸X 而故意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但在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
后强奸了Y。A 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那么,成立强奸既遂。
【知识点】原因自由行为的认识错误发生在同一构成要件内的,不影响犯
罪既遂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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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2:
(1)甲将他人的笼中小鸟放出,但误以为其行为不属毁坏财物。这种情形
不影响毁坏财物罪的故意。
(2)乙误以为共同占有的物不是“他人的财物”而出卖的,也不影响盗窃
罪的成立。
(3)丙事实上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但他记错了行政管理法规规定的禁渔
期间,以为自己不是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对此,应认定为事实的认识错误,亦
即,行为人没有犯罪的故意。
【知识点】违法性错误和事实错误的界限
“需要对事实的观察再认真一点,就不会犯的错误,是事实错误”。
“需要再学一下法,就不会犯的错误,是违法性错误”。
案例53:
(1)行为人为配偶、近亲属作伪证的,帮助配偶、近亲属(当事人)毁灭、
伪造证据的,或者窝藏、包庇犯罪的配偶或近亲属的,行为人原本无罪,在被司
法机关错误关押后单纯脱逃的,均应认为缺乏期待可能性,不以犯罪论处。
(2)以下情形没有期待可能性不应以重婚罪论处:结婚后因遭受自然灾害
外流谋生,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因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
重困难,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因强迫、包办婚姻或因婚后受虐待外逃,与
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已婚妇女在被拐卖后,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姆的。
但是,上述妇女又与他人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并不缺乏期待可能
性。
【知识点】期待可能性
案例54:
甲误将他人的犯罪证据当作自己的犯罪证据而毁灭的,因甲缺乏犯罪故意,
不成立犯罪。
【知识点】积极的期待可能性认识错误
当刑法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而不处罚,而在构成要件中所规定的是不缺乏期
待可能性的场合,积极的错误实际上是构成要件的错误,阻却故意的成立。
案例55:
乙以为自己窝藏的是与自己没有亲属关系的犯罪人,实际上窝藏的是自己出
走多年的儿子。阻却乙的责任。
【知识点】消极的期待可能性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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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的错误,是指原本存在丧失期待可能性的事情,但行为人误以为不存在。
既然客观上存在缺乏期待可能性的事情,理当阻却责任。此外,由于这种消极的
错误极为罕见,缺乏一般预防的必要性,故不能进行非难。
案例56:
行为人在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工具的过程中(尚未准备就绪时)被查获的,成
立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未遂犯。
【知识点】犯罪预备
独立预备罪存在未遂犯。
案例57:
(1)保险诈骗中造成保险事故的行为,只是为诈骗保险金创造了前提条件;
如果行为人造成保险事故后并未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融秩序与保险公司的财
产受侵害的危险性并不紧迫;行为人到保险公司索赔的行为或提出支付保险金的
请求时,才是保险诈骗罪的着手。
(2)为了达到与被害妇女性交的目的而投放恐吓信的,尽管存在胁迫行为,
但还不是强奸罪实行行为的着手;只有接触或者接近被害人并开始实施了暴力或
者胁迫行为时,才可能认定为强奸罪的着手。
(3)为了诈骗公私财物而伪造文书的,伪造文书的行为本身不可能使财产
处于紧迫的危险之中,因而是预备行为,开始使用所伪造的文书实施欺诈行为时,
才是诈骗罪的着手。
(4)母亲为了使婴儿饿死而不喂奶,在因为不喂奶导致婴儿的生命产生紧
迫危险时,就是故意杀人罪的着手。
(5)结合犯也可能成立未遂犯。
甲先以实力控制妇女乙,然后使用暴力强奸乙,最后将乙出卖给丙。在这种
情况下,只有当甲着手实施强奸行为时,才能适用结合犯的规定;如果强奸未得
逞,则是结合犯的未遂犯。
在结合犯中,行为人着手实行后罪时,才是结合犯的着手。
【知识点】着手的认定:客观说中的危险结果说。
案例58:
(1)甲以强奸故意对被害妇女实施伤害行为,且过失造成了死亡结果,但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施奸淫行为。由于该行为触犯了故意伤害(致死)罪,
故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强奸罪(未遂的结果加重犯)的想象竞合。虽然二者的
法定刑相同,但由于对前者不需要适用未遂犯的规定,故应适用故意伤害(致死)
罪的法定刑处罚;而不应适用强奸致死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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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 为了抢劫财物而杀死B,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取得财物。就抢
劫罪而言,是结果加重犯的既遂、基本犯的未遂,所以是未遂的结果加重犯。但
是,由于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根据想象竞合的处理原则,认定行为成
立数罪,但最终应适用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并且不适用未遂犯的处罚规定。
【知识点】未遂的结果加重犯
案例59:
(1)A 持枪进入B 的卧室,向躺在床上的B 开枪,并且击中了心脏,但事后
查明,B 在5 分钟前就已经死亡。由于在A 开枪射击时,一般人都认为B 是活人,
所以,应当将“B 是活人”作为危险判断的资料。由于A 是在向活人开枪,所以,
其行为具有导致活人死亡的现实危险,应该认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2)假定通常1 分钟内向他人静脉注射120ml 空气就足以致人死亡,行为
人以为注射3ml 空气就能致人死亡,便只注射了3m 空气,而且当场没有注射更
多空气的条件。由于发生死亡的危险性几乎等于零,故只能认定为不能犯。
但是,如果行为人1 分钟内向被害人静脉里注射了10ml 空气,则应认为具有
导致死亡的危险性,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行为人将要注射120ml 空气,客观上也能注射120ml 空气,但在注射过程中
被他人阻止,仅注射了3ml,则仍有较大的危险,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的未遂犯。
【知识点】犯罪未遂和不能犯的区分
为了实现法益保护目的,同时保障国民自由,必须贯彻客观的未遂论。在具
体判断中,采用修正的客观危险说。只有行为人客观上实施的行为具有侵犯法益
的紧迫风险,主观上有相应故意,才是犯罪未遂;反之则是不能犯(无罪)。
案例60:
如以窃取现金的意图进入女性宿舍,发现宿舍内只有女性衣物没有现金,而
没有窃取财物的,不成立中止犯;
打算抢劫巨额现金,但对方只有少量现金而没有劫取的,不成立中止犯。
【知识点】犯罪中止
行为人意图窃取特定财物,但不存在特定财物的,即使没有窃取其他财物,
一般也不成立中止犯。
案例61:
(1)甲每天向妻子乙的饮食中投放慢性致死的毒药,在完全可以继续投放毒
药的情况下,放弃了投放行为,避免了妻子的死亡。在甲放弃投放毒药之前,其
杀人行为并没有形成犯罪未遂状态。又由于甲自动放弃杀人行为,因而成立犯罪
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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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在相隔50 余米的距离向被害人开枪,第一枪没有打中,可以开第二
枪,但开第二枪时枪支出现故障,不能发射子弹。此时,由于不可能立即转换杀
人手段,应认定杀人行为已经形成犯罪未遂形态,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知识点】放弃重复侵害的性质
整体考察说的修正。既取决于前阶段是否已经形成犯罪未遂,又取决于后面
的行为是否符合中止犯的成立条件,二者不可偏废,不可混淆。
案例62:
(1)甲使用驾车撞人的方法追杀被害人乙,但由于被害人躲闪较快,汽车
始终不能撞倒乙。随后,甲跳下车追上乙后猛掐乙的脖子,乙求情后,甲松开双
手,放弃杀人行为。甲的行为认定为中止。
(2)某船厂工人何某经常殴打其妻付某。某年8 月,付某曾提出离婚,但
经法院调解和好。次年3 月18 日下午,何某下班后与他人玩扑克至当晚9 时才
回家,由此引起争吵。付某说:“明天到法院去谈”。然后欲上床睡觉。何某怕付
某再提出离婚,即起杀妻之念。何某连声问付某“你到不到法院去”,付某连声
回答说“要去”。何某掐付某的脖子越掐越紧,付某脸色青紫,小便失禁,昏迷
休克。何某见状,认为付某已被掐死,松手观望。后付某苏醒要水喝,何某倒水
来喂给付某喝,又拿裤子帮付某换上。付某抱头痛哭,何某亦哭,并要付某打他。
在本案中,虽然何某短暂地以为付某已经死亡,但事实上也没有完全确定付某已
死亡(所以松手观望)。
综合前面的几点考虑,仍然可以认定何某的行为成立杀人中止。
(3)甲以“外滩黑帮”的名义,用特快专递给珠宝商乙寄了一封恐吓信,
声称如果乙不在规定的某个夜间向某市区的某商场前的垃圾桶放入20 万元现金,
就准备在一周内给其儿女收尸。
乙向垃圾桶放入现金后,现金被第三者拿走。乙的财产损失归属于甲的行为,
甲成立敲诈勒索罪既遂。倘若甲要避免结果的发生,就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如主
动告诉乙不需要交付现金等),否则,就不能认定甲实施了中止行为。
若乙没有向垃圾桶放入现金或者乙报警后,警察等守候在垃圾桶附近,但甲
并未露面;再或者乙向垃圾桶放入现金,一直在附近等着甲拿走钱,但因为没见
人取走现金,于是将现金拿回家,甲都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而非中止。
【知识点】放弃重复侵害的性质
整体考察说的修正。既取决于前阶段是否已经形成犯罪未遂,又取决于后面
的行为是否符合中止犯的成立条件,二者不可偏废,不可混淆。
案例63:
(1)A 以抢劫故意,持枪(显示枪支)对被害人实施胁迫行为,在还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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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制被害人反抗时,突然觉得使用枪支不合适,就自动将枪支抛在20 多米外,
然后对被害人拳打脚踢,进而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强取了财物。
A 的行为为普通抢劫罪的既遂犯,持枪抢劫的中止犯。
(2)甲男于某日傍晚在某公园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并打算在公园当众奸
淫该妇女,在暴力压制被害妇女的反抗后,被害妇女恳求甲不要在公园当众奸淫
自己,于是,甲主动将被害妇女挟持到无人发现的附近地下室内奸淫了该妇女。
甲的行为为强奸罪既遂犯,情节加重的中止犯。
(3)甲持枪实施暴力或者胁迫抢劫财物,在使用枪支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后,
不再使用枪支而取得财物的,成立持枪抢劫的既遂。
假冒军警人员抢劫,在压制被害人反抗后,声称自己不是军警人员的,不成
立部分的中止。
(4)明知是救灾物资而着手实施抢劫行为,在取得了救灾物(既遂)后,想
到抢走救灾物资会导致灾情加重,便立即将救灾物资退回,仅抢劫了被害人的其
他财物。由于抢劫救灾物资的行为已经既遂,故不得认定为部分的中止。
【知识点】部分中止
行为人在着手实行阶段,自动放弃了已经具备的加重要素,仅完成基本构成
要件的情形。
案例64:
(1)强奸罪的中止犯已经构成了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既遂犯。
(2)丙以强奸故意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被害人为了避免强奸,拿3000 元现
金给丙,丙拿走3000 元现金后放弃了强奸行为。
属于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
因为在这种场合,只要单纯放弃强奸行为即可成立强奸罪的中止犯,而不需
要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结果发生。
【知识点】犯罪中止的处罚
只有当行为符合了某种重罪的中止犯的成立条件,同时又构成了某种轻罪的
既遂犯时,才能认定为中止犯中的“造成损害”。
案例65:
(1)甲将被害人锁在屋内并打开天然气后,离开现场。但后来又产生中止
之意,在室外将被害人家的门窗砸破,挽救了被害人的生命,却给被害人造成价
值近万元的财产损失。对此,不能认定为“造成损害”。
(2)乙向被害人的食物投放了毒药,被害人疼痛难忍,没有取得驾驶证的
乙顿生悔意,立即开车将被害人送往医院,但途中过失导致汽车撞向电线杆,使
被害人身受重伤,被害人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脱险。对此,也不能认定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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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损害”。
上述两例中,应认定甲、乙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虽然“没有造
成损害”,但另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对故
意杀人罪免除处罚,对故意毁坏财物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单独
定罪量刑。
【知识点】犯罪中止的处罚
中止犯中“造成损害”的行为只能是中止行为之前的犯罪行为。
案例66:
(1)A 为了使B 死亡,就威胁B 说,“你必须去攻击C,如果不去我就把你
杀了”,同时又让C 做好正当防卫的准备。结果,C 的正当防卫行为导致了B 的
死亡。在这种情况下,B 和C 都是A 的工具,A 对犯罪事实具有支配性,所以应
当认定A 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2)甲诱导乙对丙进行不法侵害,然后乙去攻击丙,丙以正当防卫杀害了
乙。在这种情况下,甲只是诱导乙做出了攻击行为,没有支配犯罪事实。
但是由于甲教唆乙实施了杀人行为,故甲仅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教唆犯。
【知识点】间接正犯的认定——支配性
案例67:
甲拐骗了已满14 周岁的少女丙后,谎称丙是不满14 周岁的男童,让乙将丙
出卖给他人。甲不是间接正犯,换言之,甲与乙均为直接正犯。
【知识点】在选择性要素的场合,由于各种要素具有等价性,利用者对被利
用者实施欺骗行为的,不成立间接正犯。
案例68:
乙知道抢劫军用物资可能被判死刑决意不抢劫军用物资。甲唆使乙抢劫时,
谎称被害人运送的是普通财物,乙客观上抢劫了军用物资,但误以为自己抢劫的
是普通财物。乙因为没有认识到加重要素而不可能承担抢劫军用物资的责任只能
承担普通抢劫的责任。而甲成立抢劫军用物资的间接正犯。
【知识点】在行为人对加重犯中的加重要素必须具有故意时,被利用者对加
重要素缺乏故意时,利用者有可能成立加重犯的间接正犯。
案例69:
乙令10 岁的X 进入某办公楼盗窃他人财物,X 正欲进入办公楼时,遇到了
10 岁的Y,二人合意后进入办公室共同盗窃,X 窃取了一部手提电脑(价值8000
元),Y 窃取了一部手机(价值3000 元)。
被害人1.1 万损失都要归属于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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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间接正犯+共同正犯
案例70:
甲与乙共谋入户盗窃,并商定在必要情况下杀害阻拦者。在实施盗窃行为的
过程中,乙进入被害人丙楼上的房间时,出乎意料地发现自己的男朋友与丙躺在
床上,丙从床上下来,将乙推出房间,怒不可遏的乙杀害了丙。
虽然乙杀害丙的动机与商定的内容有别,但即便如此,丙仍然是二人共谋盗
窃中的阻拦者,故不影响共同的行为意思。更为重要的是,不能否认甲的行为与
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心理的因果性,故仍应肯定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
正犯。
【知识点】共同正犯的认定
共同的行为意思,一般不因动机的变化而产生影响。
案例71:
司法机关查明,甲明知国外的乙对我国公民实施电信诈骗行为,仍然为乙提
供服务器,乙利用该服务器骗取中国公民800 万元。即使未能查明乙在何处,也
未能查明乙的年龄等责任要素,但只要证据表明乙存在上述不法事实,就应当认
定甲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知识点】共犯的从属性
案例72:
甲通过篡改年龄,不满16 岁就成为警察,乙教唆甲刑讯逼供,甲接受刑讯
逼供行为,乙可以认定刑讯逼供罪的教唆犯而非间接正犯。
【知识点】教唆犯
就真正身份犯而言,被教唆者具有特殊身份却具有责任阻却事由,可以成立
教唆犯。
案例73:
乙已有强奸犯意,甲唆使乙与丙共同轮奸妇女的,甲成立强奸罪(轮奸)的教
唆犯。
乙仅有普通抢劫的犯意,甲唆使其入户抢劫或者持枪抢劫的,甲成立加重抢
劫的教唆犯。
乙已有盗窃犯意,甲唆使其盗窃数额巨大财物的,甲只成立盗窃数额巨大财
物的帮助犯,不成立教唆犯。
【知识点】教唆犯
行为人唆使正犯实施的加重构成要件行为是一个独立的犯罪时,成立教唆犯。
案例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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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唆使乙用毒苹果杀害自己的妻子。乙接受了甲的教唆,把毒苹果递
给了妻子。妻子不知道苹果有毒,接过苹果后,自己没有吃,随手将苹果递给身
边的小孩吃。乙看着妻子把苹果给小孩吃,就说了一句“不要把苹果给小孩吃”,
但他没有实施其他任何阻止行为,小孩吃了毒苹果后死亡。小孩的死亡是乙的不
作为造成的,该不作为是独立的行为,不是由甲的教唆行为所引起,因而不能肯
定甲的教唆行为与小孩的死亡之间共犯的因果性。所以甲对小孩的死亡不承担教
唆犯的责任,只对妻子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的教唆犯。
(2)甲和乙手头缺钱,乙提出去自己的外公家借钱。甲提议说:“如果你外
公不借钱给咱们,咱俩就用砖头将他打昏,然后拿他的钱。”乙说:“他是我外公,
我不能那样做。”甲便没有再劝说,开着车来到乙的外公家,甲在外面车上等着。
乙向其外公借钱,但其外公说“家里没有钱”。乙便在其外公家吃饭,然后睡午觉。
甲在外面见乙一直没有出来,便开车回家。乙一觉醒来,见外公也睡着了,便想起
甲的建议,先用砖头砸昏外公,并勒死外公。乙因为不知道密码,打不开保险柜,
便给小姨打电话,谎称外公家被人抢劫。
虽然甲先前对乙进行了教唆,但是乙拒绝后甲没有再教唆。即使乙后来想起
甲的建议,但这一条件不足以成为结果归属的理由。所以甲对乙教唆的因果关系
不再存在,甲不需要再对乙的抢劫行为承担教唆犯的刑事负责。
(3)甲教唆乙杀仇人A,乙在寻找A 的过程中遇到了仇人B,进而杀害B,
教唆犯只对教唆杀A 部分负责,仅负故意杀人预备的责任。
【知识点】教唆犯
教唆行为与正犯结果的因果性:教唆犯只对自己有“因果关系”的教唆负责。
案例75:
乙误以为甲女想杀死其丈夫,便将毒药交给甲女。甲女虽然给丈夫喂了毒药
并且造成了丈夫死亡的结果,但她在行为时却误以为自己喂的是一种治病的药物。
由于甲女客观上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故乙依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
助犯。
【知识点】帮助犯
只要正犯的行为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即使正犯没有故意,也可能成
立帮助犯。
案例76:
甲潜入丙家盗窃时,刚好被乙发现。知情的乙就主动甲的盗窃望风,但甲对
此并不知情。乙的望风行为客观上没有对甲的盗窃结果产生任何影响,因而没有
物理的因果性;又由于甲不知道乙在为自己的盗窃望风,乙的望风行为没有从心
理上强化、促进甲的犯意,因而与甲的盗窃结果之间没有心理的因果性。
乙对甲的盗窃不可能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知识点】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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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行为需要对正犯行为具有因果性。
案例77:
与乙男具有不正当关系的甲女,得知乙想杀害自己的妻子丙时便对乙说:
“如果你杀了丙,我就会和你结婚。”甲强化了乙的杀人动机,降低了乙放弃犯
意的可能性,乙随后确实杀害了丙。甲属于强化犯意的帮助犯。
【知识点】帮助犯
帮助行为需要对正犯行为具有因果性。
案例78:
乙知道甲将入户盗窃,而将入户钥匙提供给甲,但甲到了现场后首先使用乙
提供的钥匙,但发现乙的钥匙根本不起作用,于是使用自己的钥匙入户盗窃了财
物。
在这种情况下,乙的帮助行为只是与正犯的着手实行盗窃的行为之间具有物
理的因果性,但与正犯结果之间既没有物理的因果性,也没有心理的因果性。既
然甲明知乙的钥匙不起任何作用,就不能认为乙的帮助行为仍然在强化甲的犯意。
所以,乙仅成立未遂犯的帮助犯。
【知识点】帮助犯
帮助行为对正犯行为具有因果性,但是对结果不具有因果性。
案例79:
甲打算入户盗窃,乙知情后将撬门工具提供经甲。甲携带该撬门工具和自己
准备的万能钥匙前往丙家,甲先使用万能钥匙打开了丙家的门,窃取了巨额财物。
在此案中,乙提供撬门工具的行为,虽然与甲的盗窃结果之间没有物理的因果性,
但该行为强化、促进了甲的盗窃犯意,因而与结果之间具有心理的因果性。
【知识点】帮助犯
帮助行为对正犯行为和结果都具有因果性。
案例80:
甲入户盗窃时邀约乙在楼下望风,乙担心被害人回家时来不及告诉甲,便让
丙在小区门口帮忙望风,丙在小区门外发现被害人后立即告诉乙,乙让甲取走财
物迅速逃离。
在本案中,能够肯定丙的行为与正犯结果具有因果性,应认定为对正犯的帮
助,而不是对帮助行为的帮助。
反之,如果对帮助行为进行帮助的行为与正犯结果没有因果性,则不能认定
为帮助犯。在上例中,倘若丙知道乙在望风,而为乙提供被害人的照片,但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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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并没有出现。丙提供照片的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没有任何因果性,故丙不成立
帮助犯。
【知识点】帮助犯
只要帮助行为与正犯结果具有因果性,即使正犯并没有意识到这种帮助行为,
也应认定为对正犯的帮助,因而成立帮助犯。
案例81:
甲坐上乙驾驶的出租车后,发现前方丙女手上提着包,就让乙靠近丙行驶,
乙知道甲的用意,依然靠近丙行驶。甲夺得丙的提包后,让乙加速行驶,乙立即
提速并将甲送往目的地。对乙应以抢夺罪的帮助犯论处。
【知识点】中立的帮助
案例82:
甲公司在网络上提供了某种播放器,网民可以通过该播放器下载、上传淫秽
影片,播放器同时对淫秽影片予以缓存,使得其他网民能够便捷地观看淫秽影片。
相对于上传淫移影片的行为人来说,甲公司的行为可谓一种“中立的帮助”;但
缓存淫秽影片的行为相当于“陈列”淫秽影片,陈列行为本身就属于传播淫秽物
品的正犯行为》因此,对甲公司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正犯论处。
【知识点】中立的帮助
在行为人实施的多种行为中,既有中立的帮助也有正犯行为时,两种行为侵
害同一法益的,应当直接按正犯论处,而不能以中立的帮助为由为其开脱罪责。
案例83:
甲实施了盗窃行为后,知道真相的乙为了帮助甲窝藏赃物,与甲共同对A
实施暴力,但并没有造成伤害结果。
乙的行为,不是单纯的暴力行为,而是同时起到了使甲的盗窃行为成为事后
抢劫的实行行为的作用。即使乙是为了使甲选抓捕或者为了毁灭罪证而与甲共同
对被害人A 实施暴力,也依然起到了这种作用。
既然如此,就应当肯定乙的行为对甲的行为转化为事后抢劫起到了作用,乙
理当承担事后抢劫的责任。
【知识点】承继的行为性质
案例84:
A 连续实施电信诈骗,已经实施了三次后B 参与其中,B 只对参与后的犯罪
负责,而不对前三起诈骗数额负责。
【知识点】承继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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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5:
A 入户后实施抢劫的过程中,电话通知B 为其抢劫行为望风,B 到户外为A
望风的,A 成立入户抢劫,B 是普通抢劫的共犯。因为B 的望风行为与A 人户的
加重情节没有因果性。
如果甲在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或者持枪抢劫的过程中,乙在甲压制被害人反抗
前的中途开始为甲望风的,则是加重抢劫的共犯。
【知识点】承继的责任范围
后行为人对前行为人已经造成的其他加重情节,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86:
甲、乙曾因共同抢劫受到刑罚处罚。某年七夕节下午,二人用手机短信商量
“骗人来搞一下”。当晚二人将丙女骗上车并开车带至某公园。乙拉丙女往树林
里走,丙女不愿意,甲朝丙女大吼“你知道我是谁吗?”丙女害怕,到树林后,
乙一巴掌将丙女打倒在地,并强追丙女脱掉衣服,丙女不从,乙就对站在旁边的
甲说”你去拿刀”。甲知道他们没有带刀,也知道乙这么说是为了吓唬丙女,于
是站着没动,也没说话。接着,乙强奸了丙女,强奸时乙让甲翻丙女的背包,甲
从丙背包中获得手机一部、现金40 元,
事后查明,关于事先预谋时说的“摘”,乙称是指劫色,甲称是指劫财。
先判断乙:乙成立强奸罪既遂。
对甲的判断:(1)作为部分,客观上甲对乙的强奸既遂起到了促进作用,但
此时甲并强奸故意。在此意义上说,甲此时虽然也是不法层面的共犯,但因为其
缺乏故意,最终不能定为强奸罪的共犯。
(2)从不作为角度来看,甲先前实施的行为(包括将丙带至公园对丙实施恐
吓)客观上使丙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在当时的情形下使丙的性行为自主权陷入
需要保护的状态,故对丙的性行为自主权具有保护义务,但甲没有履行这一义务,
因而与丙被强奸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且甲具有帮助的故意,所以成立强奸罪
的共犯。
【知识点】共犯人的作为义务
案例87:
乙正在举枪射击丙,甲为了确保丙的死亡,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站在乙
身后与乙同时开枪射击。丙中弹身亡,但不能查明丙被谁击中。
一方面,不能查明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物理的因果性;另一方面,
由于乙并不知情,不能肯定甲的行为强化了乙的杀人心理,因而不能肯定甲的行
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心理的因果性。所以,甲不成立片面的共同正犯(只是同
时犯),不应对其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只能认定甲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乙同样仅负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
【知识点】片面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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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8:
(1)甲误以为乙是没有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便引诱乙杀人,但乙具有
责任能力,按甲的旨意杀了人。
间接正犯的故意也符合教唆的故意,故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2)甲误以为乙具有责任能力,教唆乙杀人,实际上乙没有责任能力,乙在
无责任能力的状态下杀了人。
乙确实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故甲成立教唆犯。
(3)医生甲意图杀死患者丙,将毒药给不知情的护士乙,乙后来发现是毒
药,但仍然注射了该毒药。由于乙知情后产生犯意,说明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仍
具有因果关系,属于教唆行为,又由于间接正犯的故意也符合(包含)教唆犯的
故意,甲应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知识点】教唆和间接正犯的认识错误
案例89:
A 入户盗窃时邀约B 为其盗窃望风,A 入户后见被害人在家,便使用暴力抢
劫了财物。A 成立抢劫罪,B 成立盗窃罪的帮助犯。
【知识点】共犯过剩
案例90:
甲、乙、丙三人共谋敲诈勒索丁5 万元,三人找到丁之后,以丁涉嫌犯罪
相要挟,让丁交付5 万元。但丁当时没有5 万元,甲、乙、丙要求次日准备5
万元,丁被迫同意。次日,丙自动放弃共同向丁索要5 万元的行为,但没有采取
措施阻止甲、乙的行为。甲、乙次日在向丁索要5 万元的过程中,因第三者劝说
而放弃敲诈索行为。
应当认定甲、乙、丙的行为均成立犯罪中止,不能以丙没有采取措施阻止甲、
乙次日的行为为由认定其为未遂犯。
【知识点】共犯中止
由于中止犯的成立以结果未发生为前提,但不要求中止行为与结果的不发生
之间具有因果性,所以,如果参与人自动中止了自己的行为,虽然没有就切断自己
的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采取措施,但其他参与人后来也中止犯罪的,可
以认为所有参与人均成立犯罪中止。
案例91:
一对夫妻想杀死其女儿的非婚生孩子,在二人以为已经杀死孩子后,丈夫先
行离开。妻子后来发现孩子还活着,就独自将孩子杀死。
二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的共同正犯。但是,在丈夫离开后,妻子独自将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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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害的结果就不能归属于丈夫先前的行为,因此,妻子必须独自承担杀人既遂的
刑事责任。
【知识点】共犯中止
案例92:
A 试图将被害人(未满14 周岁)灌醉后与之性交,并交代B 多和被害人喝酒,
B 也知道A 欲奸淫被害人。被害人三次提出要离开时均被二人拦下。在被害人醉
酒后,A 提议到某车行继续喝酒,便先到车行,B 基于A 的提议强行把被害人抱
到车行。在车行里,被害人酒醒后要离开,B 强行将被害人抱着横躺在腿上。A 此
时知道B 想强奸被害人便离开了车行。此后,B 将被害人诱骗到家中实施奸淫行
为。
A 虽然后来放弃了与被害人性交的意图与行为,但其先前行为与被害人被奸
淫的结果具有物理的因果性,故A 应对B 的强奸既遂承担刑事责任。
另一角度来说,A 的先前行为使其产生了保护被害人不受性侵害的作为义务,
但他没有履行该义务,故应对B 的既遂结果负责。
【知识点】共犯中止
案例93:
抢劫集团的首要分子老彭,事先只是确定、指示其成员实施抢劫财物的行为。
一段时间后,其成员乙、丙为了勒索财物,实施了绑架行为。事后,老彭在集团
内部“夸奖”乙、丙的行为。
时隔不久,其他集团成员因为老彭“赞成”绑架也实施了绑架行为。
虽然首要分子老彭对乙、丙的绑架罪不承担责任,但对于其他成员后来实施
的绑架行为应当承担责任。因为在乙、丙实施了绑架行为之后,老彭的概括性故
意及其预定的犯罪内容,实际上除抢劫罪之外,已经包含了绑架罪。
【知识点】共犯的处罚
案例94:
首要分子指示集团成员实施盗窃行为,但集团成员误解为抢劫,并实施了抢
劫行为。首要分子虽然不对该抢行为承担责任,但应当在盗窃罪的范围内,与集
团成员成立共同犯罪,因而对盗窃罪承担责任。从共犯过剩的角度来说,首要分子
对直接正犯所实施的超出首要分子故意内容行为与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
【知识点】共犯的处罚
案例95:
首要分子策划、指挥集团成员实施盗窃行为,集团成员在犯盗窃罪的过程中,
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因而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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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抢劫罪的,首要分子一般应当对该抢劫罪承担责任。
当然,如果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明确指示其成员在盗窃时不得转化为抢劫,
则另当别论。
【知识点】共犯的处罚
案例96:
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指示成员实施盗窃行为,而没有限定盗窃的目标等内容,
集团成员盗伐林木时,首要分子仍然对该盗伐林木的犯罪承担责任。同样集团成
员盗窃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首要分子也应对盗窃危险物质罪承担责任。
【知识点】共犯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