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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李劲松@民诉韩心怡@商经法刘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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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黄枫公司借款融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
【1】2020 年10 月,玄骨、南宫婉、韩立等人共同出资设立黄枫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主要营业地位于A 区,以下简称“黄枫公司”),玄骨持股55%
并任董事长,南宫婉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韩立持股15%。该公司章程规定,
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合同,须经股东会决议。黄枫公司拥
有B 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宗,为了对该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利用,南宫婉未经
股东会决议,以黄枫公司名义与天澜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自天澜公司处借款
8000 万元,并约定因该合同引发的纠纷由天澜公司住所地的C 区法院管辖。南
宫婉仅在该借款合同中签字,但未加盖黄枫公司的公章。此外,为担保该笔借款,
黄枫公司将上述建设用地抵押给天澜公司并办理登记。掩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慕
沛灵以个人名义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载明“本保证合同效力
独立于借款合同”。
【2】获得融资后,黄枫公司又与掩月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协议》,
约定掩月公司以5 辆挖掘机(价值500 万元)向该房地产项目出资,与黄枫公司
合作开发该项目。掩月公司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项目完成后,黄
枫公司向掩月公司分配房屋5 套。此外,双方还约定因履行该合同出现的争议,
均由掩月公司所在的D 区法院管辖。
【3】2023 年8 月,项目施工过程中,黄枫公司将建设用地中的一部分转让
给灵寿公司,且办理登记。灵寿公司在获得建设用地后,火速在该建设用地上修
建办公楼一栋。2024 年3 月,黄枫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与韩小宝、
李小松、刘小豆等购房者分别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载明了房屋的具体
位置、面积、单价和总价款,并约定2024 年12 月31 日前另行签订正式的《商
品房买卖合同》。其中,李小松签订认购书当日即支付全部购房款,黄枫公司收
取房款后未再与李小松另行签订正式合同;韩小宝到期后,要求黄枫公司签订合
同,黄枫公司已选定的房屋已经出售要求换房,遭到韩小宝拒绝;刘小豆则为了
支付购房款向商贸银行按揭贷款购买房屋,双方签订《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
由商贸银行将借款直接支付给黄枫公司。2025 年1 月8 日,黄枫公司为刘小豆
办理了房屋的预告登记,刘小豆则配合为商贸银行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
【4】2025 年2 月4 日,黄枫公司未经刘小豆同意,将刘小豆所购房屋再次
出售给赵小阳。同月,由于建设过程中,黄枫公司欠付虚灵公司材料款500 万元,
双方遂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约定若货款到期不能清偿,则黄枫公司建设的
108 号房屋直接归虚灵公司所有。
【5】2025 年5 月,该房地产项目因资金链断裂停工,黄枫公司逾期交付房
屋,短期内无恢复施工、交付之可能。刘小豆遂向A 区法院起诉黄枫公司,请
求一并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诉讼中,黄枫公司认为刘小
豆并无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其起诉导致自己商业信誉受损,要求刘小豆承担赔偿
责任。刘小豆害怕,便撤回了起诉。此时,韩小宝也提起诉讼,认为黄枫公司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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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与自己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求其承
担赔偿责任。
【6】上述情况导致黄枫公司的商誉急剧下降,天澜公司遂向自己的现主要
办公地点E 区法院起诉黄枫公司,请求偿还借款,并要求穆沛灵对此承担保证
责任。诉讼中,黄枫公司提出以下抗辩理由:(1)南宫婉签订该合同并未取得
董事会批准;(2)该合同上也并未加盖公章。天澜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自己向黄
枫公司发出的《欠款确认书》,上边有黄枫公司的盖章,但是黄枫公司表示公章
虽然为真,但其内容自己并不知晓。韩立认为黄枫公司已无经营能力,拟对外转
让其持有的黄枫公司股权,玄骨主张优先购买权,韩立随后又表示不同意转让股
权。
【7】天澜公司获得胜诉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黄枫公司名下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含灵寿公司新建的办公楼)。灵寿公司遂向法院
提出执行异议,刘小豆以已办理预告登记为由也提出执行异议,虚灵公司以108
号房屋已抵偿给自己为由也提出异议。在执行中,天澜公司得知:(1)韩立在
认缴出资尚未届期;(2)玄骨曾指示黄枫公司董事墨彩环,将该项目中的5 套
房屋以低于市价60%的价格转让给自己的弟弟开设的另一家公司。上述事实导致
黄枫公司当前资产明显不足。
【8】此外,穆沛灵经过特殊渠道,得知了天澜公司出借给黄枫公司的借款,
系从农业银行处借得,系为获得高额利息才出借给黄枫公司。于是,穆沛灵遂向
E 区法院申请再审,认为自己无需承担保证责任。此外,掩月公司认为被执行的
房屋中有5 套属于自己,不能支持天澜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至E 区法院提起诉
讼要求撤销该判决。天澜公司则以掩月公司为项目合作者,起诉要求掩月公司对
该项目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请回答下列问题(对于有不同观点的问题,请说明各种观点
以及理由):
1.请分析李小松与黄枫公司间是否产生买卖合同关系?为什么?
2.刘小豆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3.黄枫公司请求刘小豆赔偿的主张,法院如何处理?在刘小豆撤诉后,法院
怎么处理?为什么?
4.对于韩小宝的起诉,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5.韩小宝要求赔偿的主张,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6.天澜公司向E 区法院起诉,其是否有管辖权?
7.黄枫公司的抗辩理由(2)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8.如何认定《欠款确认书》的证明力?为什么?
9.法院判决黄枫公司偿还借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10.韩立能否拒绝向玄骨转让股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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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灵寿公司的异议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12.刘小豆的异议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13.虚灵公司的异议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14.天澜公司可否请求法院追加韩立为被执行人?为什么?
15.墨彩环是否须对黄枫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16.穆沛灵向E 区法院申请再审,E 区法院如何处理?为什么?
17.穆沛灵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18.掩月公司起诉撤销,E 区法院如何处理?为什么?
19.天澜公司主张掩月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参考答案】
1.请分析李小松与黄枫公司之间是否产生买卖合同关系?为什么?
答:已经产生。李小松与黄枫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明确约定将来订
立合同,其属于预约。但是,李小松已经实际履行主要义务,且黄枫公司接受。
因此,二者的买卖合同关系(本约)已经产生。
2.刘小豆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答:能。商品房出卖人黄枫公司逾期交付且项目停工、短期无交付可能,购
房及贷款合同目的均无法实现,买受人刘小豆可请求一并解除两合同。
3.黄枫公司请求刘小豆赔偿的主张,法院如何处理?在刘小豆撤诉后,法院
怎么处理?为什么?
答:(1)按照反诉处理。被告黄枫公司在诉讼中提出了独立的主张,且满
足主体同一和牵连关系的要求。虽然A 区法院对该侵权纠纷本无管辖权,但可
基于对本诉的管辖权而牵连获得对反诉的管辖权。
(2)继续审理。反诉系独立的诉,刘小豆撤回本诉,不影响对黄枫公司反
诉的审理。
4.对于韩小宝的起诉,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法院应当受理。韩小宝主张同时构成违约与侵权,构成诉的重叠合并。
法院应根据韩小宝的主张,对诉讼标的择一审理,避免重复救济。
5.韩小宝要求赔偿的主张,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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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具有。韩小宝与黄枫公司之间的《商品房认购书》,明确约定将来订立
合同,其属于预约。黄枫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订立本约,属于对预约的违反,须
承担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
6.天澜公司向E 区法院起诉,其是否有管辖权?
答:没有。天澜公司与黄枫公司约定由天澜公司住所地管辖,但是协议签订
后,天澜公司的住所地由C 区变更为E 区,此时应当由签订协议时的住所地C
区法院管辖。
7.黄枫公司的抗辩理由(2)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不具有。南宫婉系黄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享有代表黄枫公司对外实
施法律行为的权限。未加盖公章,不影响南宫婉实施的行为效力。
8.《欠款确认书》真实性由谁举证?为什么?
答:由黄枫公司承担举证责任。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
捺印的,推定为真实。黄枫公司承认盖章为真,即推定该内容为真,由黄枫公司
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
9.法院判决黄枫公司偿还借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本题有两种作答思路。
(1)思路1:符合法律规定。南宫婉超越意定职权限制与天澜公司签订合
同,但是天澜公司并不知晓南宫婉的职权限制,属于善意相对人,该借款合同直
接约束黄枫公司。(未交代是否知情,推定善意)
(2)思路2:符合法律规定。南宫婉超越意定职权限制与天澜公司签订合
同,即便天澜公司知情,该借款合同效力待定。但是,由于《欠款确认书》被推
定真实,黄枫公司已经对此进行追认,该合同已经约束黄枫公司。
10.韩立能否拒绝向玄骨转让股权?为什么?
答:可以拒绝。有限公司的股东韩立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玄骨享有优
先购买权,但是韩立可以放弃转让,拒绝将股权出让给玄骨。
11.灵寿公司的异议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不能得到支持。灵寿公司的房屋建于建设用地被抵押之后,其不属于抵
押权的客体,但是抵押权人天澜公司有权主张将其一并处分,灵寿公司无权排除
天澜公司的强制执行。
12.刘小豆的异议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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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能够得到支持。房屋系在建设用地被抵押后修建,不属于天澜公司抵押
权的范围。刘小豆在房屋查封前已经签订买卖合同,已经支付价款且办理了合法
的预告登记,可以排除普通债权人天澜公司的强制执行。
13.虚灵公司的异议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不能得到支持。黄枫公司与虚灵公司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系以担保
为目的,其属于担保型以物抵债,不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效力,虚灵公司对该房屋
不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14.天澜公司可否请求法院追加韩立为被执行人?为什么?
答:不能。由于黄枫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韩立的出资加速到期,但是天
澜公司须另行起诉要求韩立提前缴纳出资,而不能在执行中直接申请追加韩立为
被执行人。
15.墨彩环是否须对黄枫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需要承担。黄枫公司的控股股东玄骨指示董事墨彩环实施了侵害黄枫公
司的行为,玄骨与墨彩环须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6.穆沛灵向E 区法院申请再审,E 区法院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裁定不予受理再审申请。本案不属于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均为公民的案
件,穆沛灵须向作出生效裁判的E 区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17.穆沛灵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具有法律依据。如天澜公司以自农业银行处获得的借款转贷牟利,则该
借款合同无效。基于担保的从属性,穆沛灵提供的保证合同也应被认定为无效,
即便有独立性的约定也无效。
18.掩月公司起诉撤销,E 区法院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不予受理。掩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穆沛灵作为保证人已经参与了前案的
审理,掩月公司应当知晓前案的事实,其不属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未参加诉
讼,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
19.天澜公司主张掩月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不具有。尽管掩月公司与黄枫公司之间存在《合作开发协议》,但是掩
月公司不参与经营,也不承担风险,只是分配固定的房屋,该合同属于买卖合同。
掩月公司不具有合伙人的身份,无需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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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云峰公司与中天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
【1】2024 年3 月,云峰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云曦)与中天公司(法
定代表人石昊)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云峰公司将位于甲市A 区工业园
区的两栋厂房出租给中天公司用于生产电子元件,月租金50 万元,租期五年。
为担保租金支付,安澜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怡宁)与云峰公司签订《保证合同》,
约定“中天公司无力履行债务时,由安澜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未就此约定保
证期间。同年5 月,云峰公司工作人员张某未获公司授权,擅自利用保管的云峰
公司公章以云峰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中天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月租金调整
为45 万元,且约定出发生纠纷时提交C 仲裁委仲裁,张某加盖了云峰公司的公
章。
【2】2024 年8 月,中天公司未经云峰公司同意,将其中一栋厂房的部分区
域转租给个体工商户宁川用于仓储,云峰公司当月视察厂房时即得知此事。此后
不久,该厂房屋顶多处漏水,中天公司多次书面要求云峰公司维修,云峰公司均
未予理会,中天公司遂自行委托维修,支出维修费20 万元。同年12 月,云峰公
司因资金紧张向安澜公司借款500 万元,为担保该笔债务,双方约定将云峰公司
上述厂房过户到安澜公司名下,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且办理了过户登记。
中天公司得知后,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3】2025 年4 月,中天公司累计欠付云峰公司到期租金300 万元,且宁川
也欠付中天公司到期租金200 万元,经过中天公司多次发函催告仍未支付。为实
现自己的债权,云峰公司遂以宁川为被告向A 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宁川直接
向自己清偿200 万元。诉讼中,中天公司与宁川协商,将宁川的履行期限延长一
年。于是,宁川提出以下抗辩:(1)自己的债务已被延期,无需立刻清偿;(2)
自己与中天公司的租赁协议中约定,发生纠纷由D 仲裁委仲裁。中天公司向法
院申请加入诉讼后,向法院提出云峰公司须先请求安澜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4】诉讼中,云峰公司申请对安澜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法院遂对安澜公
司名下的一套180 号房屋进行了查封,下达了查封裁定书但未办理登记。安澜公
司向法院提出,由于云峰公司未对厂房进行维修,自己即便承担责任,也须免责
20 万元。审理过程中,宁川表示由于厂房中存在自己的生产技术,涉及商业秘
密,请求法院不公开审理,遭到了云峰公司的反对,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公开审
理。此外,法庭审理过程中,宁川委托的代理人黄鸿表示同意向云峰公司偿还
100 万元的租金,法院经审查后发现黄鸿的授权委托书中载明“全权代理”字样。
于是,法院判决支持了云峰公司的部分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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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云峰公司获得胜诉判决后,申请法院对宁川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执
行法院经查询宁川名下仅有汽车一辆,遂预备对该汽车进行执行。但是,孟天正
认为该汽车已经出售给自己,遂向宁川住所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汽车的所有
权归属于自己。由于宁川的财产不足,法院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无奈,云峰公
司又以中天公司为被告,向A 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偿还租金。
【6】在云峰公司起诉中天公司期间,云峰公司内部治理也出现困境。云曦
持股60%系云峰公司的控股股东,但是慕炎提出云曦所持股权系为自己代持,二
人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慕炎认为云曦管理公司不当,主张自己直接行使公
司的管理权限。此外,慕炎还提出,云峰公司另一股东熊飞(持股10%)欠付出
资均未缴纳,要求股东会作出决议向熊飞发出失权通知。
【7】上述争议,导致云峰公司欠付俞陀公司的到期债务未归还,俞陀公司
获得胜诉判决后申请法院对云峰公司的厂房进行执行,执行法院遂决定采取不带
租拍卖。中天公司得知后,立即向法院提出异议,被法院驳回。中天公司遂向法
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云峰公司认为不关中天公司的事,反对其异议。因执行不
顺,俞陀公司的债权并未得到快速实现,俞陀公司发现慕炎多次指使云曦将云峰
公司的经营收入转移至其个人账户。俞陀公司遂仅以云曦、慕炎为被告向法院起
诉,要求云曦、慕炎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8】2026 年4 月,中天公司偶然得知其承租的厂房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中天公司遂向A 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租赁合同无效。A 区法院受理该案
件后,云峰公司自觉理亏,遂与中天公司协议退还厂房并对腾退费用进行补偿,
向中天公司补偿20 万元,双方签订了《补偿协议》。为担保该补偿费的支付,
云曦承诺为该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以上事实,请回答下列问题(对于有不同观点的问题,请说明各种观点
以及理由):
1.中天公司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2.宁川的抗辩(1)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3.宁川的抗辩(2)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4.中天公司提出云峰公司须先请求安澜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是否具有法律依
据?为什么?
5.如债权人仅以安澜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26
条与《民诉法解释》第66 条分析法院如何处理?
6.试分析法院裁定保全是否合法?该查封是否生效?为什么?
7.请分析法院公开审理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8.法院基于黄鸿的同意,支持云峰公司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
么?
9.中天公司对法院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法院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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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孟天正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法院如何处理?为什么?
11.云峰公司向A 区法院起诉,法院如何处理?为什么?
12.慕炎要求直接行使管理权,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13.如股东会决议向熊飞发出失权通知,该决议效力如何?为什么?
14.法院驳回中天公司的异议,是否正确?为什么?
15.中天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中,应如何确定当事人?
16.俞陀公司仅以云曦、慕炎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如何处理?其请求能
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17.中天公司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请根据《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分别评价其请求。
18.《补偿协议》效力如何?如云峰公司未支付补偿款,云曦是否需要承担
保证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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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中天公司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不具有法律依据。云峰公司为了担保安澜公司负担的债务而与安澜公司
签订《买卖合同》,且将厂房过户到了安澜公司名下,属于让与担保,不发生让
与的效力,安澜公司无法取得厂房的所有权。由于该《买卖合同》不发生让与的
效力,承租人中天公司无权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2.宁川的抗辩(1)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不具有法律依据。债权人云峰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中天公司
无正当理由延长相对人宁川履行期限的,相对人宁川以此向债权人抗辩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
3.宁川的抗辩(2)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不具有法律依据。债权人云峰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不受债务人中天公
司与相对人宁川之间仲裁协议的限制。由于债务人中天公司与相对人宁川间属于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云峰公司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应由房屋所在地的A 区法院专
属管辖。
4.中天公司提出云峰公司须先请求安澜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是否具有法律依
据?为什么?
答:不具有法律依据。安澜公司作为保证人,其约定在“中天公司无力履行
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存在顺序限制,属于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因此,
债权人云峰公司必须实现完毕债务人中天公司的财产,即包括代位实现对宁川的
债权。
5.如云峰公司仅以安澜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26
条与《民诉法解释》第66 条分析法院如何处理?
答:本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择一作答即可。
观点1:债权人云峰公司单独起诉一般保证人安澜公司,法院应向云峰公司
释明追加债务人中天公司为共同被告,如云峰公司不同意追加,法院应裁定驳回
云峰公司的起诉。
观点2:债权人云峰公司单独起诉一般保证人安澜公司,法院应当通知债务
人中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6.试分析法院裁定准许保全是否合法?该查封是否生效?为什么?
答:(1)不合法。债权人云峰公司没有申请对债务人中天公司的财产进行
保全,遂直接申请对一般保证人安澜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已经生效。人民法院查封不动产的,作出裁定时该查封已经生效。未
办理查封登记的,不影响查封生效。查封虽已作出并送达,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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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请分析法院公开审理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法院的做法正确。该案件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
但是当事人仅有程序上的申请权,是否准许不公开审理由法院决定。尽管宁川申
请不公开审理,法院仍有权决定公开审理。
8.法院基于黄鸿的同意,支持云峰公司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
么?
答:没有法律依据。黄鸿的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
视为一般授权。黄鸿同意偿还100 万元属于对诉讼请求的承认即认诺,委托代理
人代为认诺需要经过特别授权,黄鸿作为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无权代为认诺,
法院不能据此支持云峰公司的请求。
9.中天公司对法院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法院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法院应裁定驳回其上诉。只有在一审中被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才有上
诉权,在云峰公司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中天公司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
人,其未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不享有上诉权。
10.孟天正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法院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本题存在两种观点,择一作答即可。
观点一:法院应不予受理。对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标的物,案外人孟天正应
优先通过执行程序中自带的救济机制,即通过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寻求救济,
不得另行提起确权之诉。
观点二:法院应当受理。孟天正与被告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起诉有明确的被
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当受理。
11.云峰公司向A 区法院起诉,法院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法院不应受理。云峰公司的员工张某擅自与中天公司签订《补充协议》,
其属于无权代理,但是其持有公章存在权利外观,相对人中天公司对此不知情符
合表见代理的要件,该行为直接约束被代理的云峰公司。因此,该仲裁协议约束
云峰公司,该纠纷只能向C 仲裁委申请仲裁,法院不应受理。
12.慕炎要求直接行使管理权,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没有法律依据。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实际出资人只能依据代持
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投资权益,不能直接行使公司的管理权限。慕炎未经公司其
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并办理显名(变更股东登记)的,不能直接以股东身份行使
公司管理权。
13.如股东会决议向熊飞发出失权通知,该决议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无效。股东失权依法应由公司经董事会决议作出,失权属于董事会职权;
股东会决议向熊飞发出失权通知的,该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被认
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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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法院驳回中天公司的异议,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正确。案外人请求排除不带租强制执行的,须在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
的书面租赁合同,合法占有使用该房屋且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本案中天公
司欠付租金300 万元,未按约支付租金,不符合排除不带租强制执行的条件,法
院驳回其异议正确。
15.中天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中,应如何确定当事人?
答:中天公司(案外人)为原告,申请执行人俞陀公司为被告;被执行人云
峰公司反对中天公司异议的,列为共同被告。
16.俞陀公司仅以云曦、慕炎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如何处理?其请求能
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1)俞陀公司对云峰公司的债权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其仅起诉股东的,
法院应予受理,无须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
(2)对云曦,应支持。云曦作为云峰公司控股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将
公司经营收入转移至个人账户,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适用法人人
格否认,对云峰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对慕炎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不能得到支持。慕炎系实际出资人而非登记股东,不在法人人格否
认制度适用的范围内。
观点二:可以得到支持。慕炎作为云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存在滥用公司
独立人格的行为,也应受到人格否认制度的约束。
17.中天公司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请根据《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分别评价其请求。
答:(1)《民法典》层面: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订
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本案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租赁合同无效,中天公
司的请求有实体法依据。
(2)《民事诉讼法》层面:云峰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以其租赁合同有效享
有债权为前提,中天公司起诉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将与前案的诉讼请求相矛盾,
构成重复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18.《补偿协议》效力如何?如云峰公司未支付补偿款,云曦是否需要承担
保证责任?为什么?
答:(1)《补偿协议》有效。出租方与承租方就租赁协议终止、厂房返还
及补偿事宜达成的协议,其权利义务约定独立于租赁协议;租赁标的物的违法性
仅影响租赁协议效力,不影响该终止协议(补偿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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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云曦应承担保证责任。云曦为云峰公司的补偿款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主合同《补偿协议》有效,保证合同亦有效;云峰公司未支付补偿款的,云
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例三皓月公司与恒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情】
【1】2023 年,皓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凡,控股股东周毅持股70%)通过
出让取得甲市A 区一宗建设用地使用权,拟开发“皓月广场”商业项目。为融
资,皓月公司向太虚银行借款8000 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
15%。同日,双方另行签订《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皓月公司在
借款本息之外支付太虚银行“债权转让费600 万元”。为担保该笔债务,周毅为
此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2】2024 年3 月,皓月公司将“皓月广场”工程发包给恒宇公司(法定代
表人庞博)总承包,约定工程总价款1.2 亿元。恒宇公司未经皓月公司同意,将
主体结构部分违法分包给青帝公司,约定分包工程款为3000 万元。经查,该合
同系林佳组织的施工队借用青帝公司的名义所签订。为担保恒宇公司依约支付工
程款,恒宇公司以自己的小轿车一辆为此提供抵押且办理登记,此外恒宇公司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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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设立的泰恒公司未经决议,为此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另查,林佳与青帝公司
之间签订了《挂靠协议》,每年需向青帝公司支付35 万元的挂靠费用。
【3】施工期间,庞博因收受钢材供应商的回购,遂以恒宇公司名义,以高
出市价50%的价格自该供应商处采购钢材一批,约定价款为300 万元。此外,林
佳为方便起见,经青帝公司同意保管了其合同专用章,约定需经青帝公司同意方
可使用。2024 年8 月,林佳擅自以青帝公司的名义自不知情水泥供应商处采购
水泥,并在合同上加盖了该合同专用章,约定价款为150 万元。2024 年10 月,
为担保《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中义务的履行,皓月公司以在建工程为
太虚银行办理了抵押权的预告登记。
【4】2025 年6 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但皓月公司一直未支付剩余工程
款3000 万元,恒宇公司尽管资金充足,也未向青帝公司支付工程款。恒宇公司
遂将对皓月公司的3000 万元的工程款转让给黄云公司,约定债权额为4000 万元。
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前,黄云公司向皓月公司确认债权金额,皓月公司出具
了《债权债务确认书》明确该债权为4000 万元。得知此事的青帝公司遂以皓月
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皓月公司向自己支付工程款,林佳则向法院申请加入
诉讼,表示工程款需支付给自己。皓月公司此前在证据交换中对欠付工程款的事
实进行了承认,在庭审中又反悔予以否认,且其陈述与此前的陈述明显不一致。
【5】2025 年9 月,皓月公司因经营不善,被甲市A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法院指定劲松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破产受理后,叶凡为挽救公司,以皓月
公司名义对外签订一份《设备采购合同》,预备购入新的机器投入生产。经查,
周毅作为皓月公司控股股东,同时实际控制岐黄公司、辟地公司等企业,且各企
业间财务状况混乱,财产时常挪用。皓月公司的债权人遂申请,就岐黄公司、辟
地公司一并进行破产程序。此时,太虚银行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并主张就建设
工程主张优先受偿。
【7】2026 年2 月,由于未收到水泥款项,水泥供应商遂以青帝公司为被告
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价款150 万元。为证明林佳与青帝公司之间关系紧密,恒
宇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其连续数日跟踪林佳,发现林佳经常去青帝公司办公室的行
踪记录。青帝公司在审理中,承认合同专用章其交给林佳保管,但是并未授权其
任意使用。一审判决支持了水泥供应商的诉讼请求,青帝公司遂提起上诉。在二
审中,青帝公司向法院表示,自己并不知晓为何公章在林佳手中。
【8】经过二审法院调解,青帝公司愿意支付120 万元,双方虽签订《和解
协议》,且青帝公司的股东王薇以其房屋为该笔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约定在抵押
期间不转让该房屋,并就此办理了登记。于是,水泥供应商撤回了起诉。不料,
王薇在水泥供应商撤回起诉后,立即将该房屋出售他人,且办理了过户登记。而
此时,经过水泥供应商同意,青帝公司将支付120 万元的债务交给林佳履行。
【9】因林佳仍未支付价款,于是水泥供应商以林佳、青帝公司、王薇为共
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共同承担120 万元的债务。法院组织调解后,林佳、
青帝公司同意履行,法院就此制作了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因仍未收到款项,
水泥供应商遂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林佳与水泥供应商达成《和解协议》,
愿意在3 个月内向水泥供应商交付自己的玉石摆件,折抵该120 万元的货款。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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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林佳的好友朱龙为此义务提供一般保证,承诺林佳不履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
受直接强制执行。协议签订后,水泥供应商发现林佳承诺的玉石系仿制品。
根据以上事实,请回答下列问题(对于有不同观点的问题,请说明各种观点
以及理由):
1.请评价《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的效力?为什么?
2.恒宇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钢材供应商支付价款?为什么?
3.青帝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林佳支付管理费?为什么?
4.如恒宇公司能否拒绝向青帝公司支付工程款项?为什么?
5.如青帝公司请求泰恒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其能否以未经决议为由拒绝担
责?为什么?
6.在本案情形下,泰恒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青帝公司可否直接请求其承
担责任?为什么?
7.黄云要求皓月公司支付4000 万元时,皓月公司可否主张仅欠付3000 万
元?为什么?
8.黄云要求皓月公司偿还债务时,可否要求对该建设工程优先受偿?为什
么?
9.如恒宇公司未转让债权,青帝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10.如恒宇公司未转让债权,林佳能否请求恒宇公司支付工程款?为什么?
11.皓月公司在庭审中反悔否认的行为,法院如何处理?为什么?
12.皓月公司是否需要履行《设备采购合同》?为什么?
13.债权人申请就岐黄公司、辟地公司一并进行破产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
什么?
14.太虚银行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15.周毅是否可以向皓月公司的破产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
16.请分析水泥供应商向法院提交的行踪记录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17.青帝公司表示并不知晓为何公章在林佳手中,二审法院如何认定该事
实?为什么?
18.水泥供应商得知真相后,可否请求撤销合同,要求林佳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19.房屋买受人能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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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水泥供应商要求林佳、青帝公司、王薇承担责任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
什么?
21.《和解协议》达成后,林佳欠付的120 万元的债务是否消灭?为什么?
22.水泥供应商得知真相后,可否直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若恢复强制执行,
可否直接执行朱龙的财产?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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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请评价《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的效力?为什么?
答:无效。皓月公司与太虚银行在《借款合同》之外,另行签订债权转让及
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皓月公司在借款本息之外支付“债权转让费”600 万元,
但皓月公司并不因此获取任何债权或其他利益,系以变相收取借款利息为目的,
属于双方订立的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该协议系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
律行为,应认定无效。
2.恒宇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钢材供应商支付价款?为什么?
答:有权。庞博作为恒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相对人钢材供应商恶意串通,
收受回扣,以高出市价50%的价格采购钢材,损害被代表的恒宇公司的利益,该
行为效力待定,须经恒宇公司追认方才有效。恒宇公司拒绝追认,合同对其不发
生效力,无需支付价款。
3.青帝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林佳支付管理费?为什么?
答:无权。林佳系借用青帝公司资质(挂靠)从事施工,该行为违反法律关
于禁止借用资质的强制性规定,《挂靠协议》无效。青帝公司无权依据无效的挂
靠协议请求林佳支付挂靠费(管理费)。
4.如恒宇公司能否拒绝向青帝公司支付工程款项?为什么?
答:不能。恒宇公司将主体结构部分违法分包给青帝公司,该分包合同无效。
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本案工
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恒宇公司不得以分包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应参照约定折
价补偿。
5.如青帝公司请求泰恒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其能否以未经决议为由拒绝担
责?为什么?
答:不能。泰恒公司系恒宇公司独资设立的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恒宇公司的
债务提供担保,即使未经公司决议,也不得以违反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为由拒
绝承担担保责任。
6.在本案情形下,泰恒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青帝公司可否直接请求其承
担责任?为什么?
答:(1)需要。由于恒宇公司与青帝公司之间的分包合同无效,泰恒公司
提供的担保合同也应被认定为无效,其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泰恒公司对担
保合同的无效具有过错,须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2)不能直接请求。恒宇公司作为债务人以自己的轿车提供了物保,即便
对泰恒公司主张赔偿责任,也须先实现债务人的担保。
7.黄云要求皓月公司支付4000 万元时,皓月公司可否主张仅欠付3000 万
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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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能。债权转让时,债务人皓月公司向黄云公司出具《债权债务确认书》,
已经对债权进行了确认,债务人皓月公司必须按照其确认的4000 万元履行。
8.黄云要求皓月公司偿还债务时,可否要求对该建设工程优先受偿?为什
么?
答:本题存在观点争议,择一作答即可。
观点一:可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工程款债权的从权利,具有担保
功能,随工程款债权转让而一并转让。黄云公司受让工程款债权后,可以就该建
设工程主张优先受偿权。
观点二:不可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旨在保护建筑工人等主体的生存
利益,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不随工程款债权转让而转让。
9.如恒宇公司未转让债权,青帝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不能得到支持。青帝公司作为接受违法分包的施工人,其与发包人皓月
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且由于恒宇公司财产充分,也不符合代位权的要
件。因此,青帝公司无权直接请求皓月公司支付工程款。
10.如恒宇公司未转让债权,林佳能否请求恒宇公司支付工程款?为什么?
答:不能。林佳作为借用人,其与承包人恒宇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且恒宇公司也并不知晓借用资质的事实。因此,林佳无权请求恒宇公司支付工程
款。
11.皓月公司在庭审中反悔否认的行为,法院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应责令其说明理由。皓月公司在证据交换中对欠付工程款事实的承认构
成自认,对其有拘束力;其在庭审中反悔否认,且陈述与此前陈述明显不一致的,
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
审查认定。理由不成立或无充分证据证明自认与事实不符的,不予准许撤销,仍
以自认事实为裁判基础。
12.皓月公司是否需要履行《设备采购合同》?为什么?
答:无需履行。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企业对
外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应由管理人行使,法定代表人叶凡在此期间无权代表企
业签订合同,其以皓月公司名义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未经管理人授权或追
认,对皓月公司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13.债权人申请就岐黄公司、辟地公司一并进行破产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
什么?
答:具有法律依据。周毅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皓月公司、岐黄公
司、辟地公司等多个关联企业,各企业财务状况混乱、财产混同、人格高度混同,
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可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债权人可申
请对关联企业一并进行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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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太虚银行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
保的债务设立抵押预告登记的,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皓月公司于2024 年10 月以
在建工程为《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项下的债务(原本无财产担保)办
理抵押预告登记,距2025 年9 月破产受理不足一年,太虚银行不得据此主张优
先受偿。
15.周毅是否可以向皓月公司的破产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
答:不可以。周毅系皓月公司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尚未代皓月公司清偿
债务的,且债权人太虚银行已经进行了债权申报,周毅不得再申报,以免双重清
偿。
16.请分析水泥供应商向法院提交的行踪记录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答:该行踪记录不具有证据能力,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恒宇公司连续数日跟
踪林佳并记录其行踪,属于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隐私权、生活安宁)的方
法获取的证据,不符合合法性的要求,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7.青帝公司表示并不知晓为何公章在林佳手中,二审法院如何认定该事
实?为什么?
答:二审法院应责令青帝公司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青帝公
司在一审中已承认公章系其交给林佳保管,二审中又表示不知情,属于推翻其在
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依循禁反言规则,法院应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
成立的,维持一审对“公章系青帝公司交给林佳保管”这一事实的认定。
18.水泥供应商得知真相后,可否请求撤销水泥供应合同,要求林佳承担赔
偿责任?为什么?
答:可以。林佳不享有代理青帝公司签订合同的权限,其与水泥供应商签订
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但其存在权利外观且相对人水泥供应商为善意,构成
表见代理。但是,水泥供应商可以选择抛弃表见代理的保护,主张作为善意相对
人要求无权代理人林佳承担赔偿责任。
19.房屋买受人能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为什么?
答:不能。王薇与债权人约定抵押期间不转让该房屋,且该禁止转让约定已
办理登记。王薇违反约定转让抵押房屋的,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买受人不能取
得所有权。
20.水泥供应商要求林佳、青帝公司、王薇承担责任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
什么?
答:(1)要求林佳承担有法律依据。经债权人水泥供应商同意,青帝公司
将120 万元债务转移给林佳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林佳成为新的债务人,应
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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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求青帝公司承担,无法律依据。免责的债务承担后,原债务人青帝
公司脱离债务关系,不再承担。
(3)要求王薇承担,无法律依据。第三人王薇提供抵押担保,未经其书面
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债务的,担保人王薇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21.《和解协议》达成后,林佳欠付的120 万元的债务是否消灭?为什么?
答:不消灭。林佳与水泥供应商达成以物抵债的和解协议,为了清偿该笔债
务,但未约定旧债立刻消灭,属于新债清偿。在林佳履行新债交付玉石之前,旧
债120 万元并未消灭。
22.水泥供应商得知真相后,可否直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若恢复强制执行,
可否直接执行朱龙的财产?为什么?
答:(1)不能直接申请恢复执行。水泥供应商系受欺诈才达成执行和解协
议,应先通过诉讼程序撤销该和解协议,之后再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2)恢复执行后不可以直接执行朱龙的财产。朱龙在执行和解协议中提供
担保,并向法院承诺在林佳不履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但是朱龙
提供的是一般保证,法院须先执行被执行人林佳的财产,不能直接执行朱龙的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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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唐三与天恒公司汽车买卖及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
【1】2024 年3 月1 日,唐三与天恒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合同》,约定唐三
以120 万元的价格自天恒公司处购买A 重型货车一辆,价款分12 期支付,在付
清全部价款前,天恒公司保留该货车的所有权,但未办理保留所有权登记。为支
付首付款,唐三自竹青公司处借款30 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 年。唐三好友赵无
极与天恒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为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签约前,唐三
之妻小舞向赵无极谎称“唐三经营状况良好、完全具备还款能力”,赵无极信以
为真方同意提供保证。同时,宁风致作为兰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兰德公司股
东会决议,以兰德公司名义与竹青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经查,兰德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须经董事会决议。此
外,小舞也为该笔债务,以自己的B 汽车一辆提供了抵押,且办理了抵押登记。
【2】2025 年4 月,借款到期,唐三无力偿还。经协商,竹青公司向唐三发
放等额新借款以清偿旧贷。此时,宁风致以兰德公司名义同意为新借款继续提供
保证,赵无极也表示认可,但小舞则未作表示。竹青公司认为担保不足,唐三遂
将A 重型货车抵押给竹青公司,但并未就此办理抵押登记。经查,唐三在购得A
重型货车后,即将该货车挂靠在固铂公司名下,从事危险物品运输业务。
【3】2025 年5 月,由于业务量下降,唐三遂将A 重型货车出租给古榕公司
用于经营运输,约定租期为3 年,月租金2 万元。2025 年7 月12 日,古榕公司
承接一笔运输业务,将一批“陈皮”由西山区运往东河区,不料在运输过程中,
车辆在北石区山路侧翻导致十箱陈皮落入河流被冲走。经查,该批“陈皮”系天
心公司以20 万元出售给元正公司,且由天心公司负责代办托运。而7 月14 日,
元正公司又将该“陈皮”中的五箱出售给了辰鑫公司。因车辆遭受损害,古榕公
司遂将该货车送至修理厂维修,在维修完成支付完毕修理费后,修理厂提出此前
古榕公司采购维修零件的价款尚未付清,遂拒绝返还该货车。
【4】元正公司在收到剩余的陈皮后,发现其中大部分均未达到约定的品质,
无法正常饮用,遂通知天心公司解除合同,天心公司当即表示发错了货,愿意立
即重发符合品质的货物。由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元正公司遂从市场上另行购得
陈皮,花费35 万元。(经查,该批陈皮在市面上的价格约为23 万元)
【5】因唐三未能按期偿还欠付竹青公司的债务,竹青公司遂于2026 年5
月3 日向唐三住所地南湖区法院起诉要求唐三偿还债务,并要求赵无极、小舞、
兰德公司为此承担担保责任。诉讼中,竹青公司申请法院对B 轿车进行了查封,
法院对轿车查封后,未向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查封登记。小舞害怕车辆被执行,遂
隐瞒上述事实,将该货车以市价出售给不知情的戴沐白,且完成了交付。
【6】在案件审理中,唐三的住所地经当地政府调整被划入青山区,唐三遂
以此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法院驳回。为了证明自身债务的金额,竹青公司
向法院提交了固铂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其中载明“唐三将车挂靠在本公司
时,确实曾经提起其在竹青公司处借款购车之事”。在该证明中,仅加盖了兰德
公司印章,但既无单位负责人签名,也无制作人员签名。此时,唐三向法庭表示:
“如果竹青公司愿意承认该笔借款并无利息,则本人可以认可该笔借款的存在。”
因唐三、赵无极、小舞同意,法院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其送达了本案判决书。兰德
公司表示要求纸质判决,但法院依然将判决书在2026 年7 月10 日发送至兰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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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邮箱。经法院判决支持竹青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且兰德公司为此承担了部
分责任。兰德公司未查看邮件,直至2026 年7 月28 日才得知自己被判决承担责
任,于是提起上诉。
【7】基于上述事实,兰德公司的股东独孤博认为宁风致不适合担任法定代
表人,遂提议召开股东会更换法定代表人并进行增资扩股,但公司并未理会。于
是,独孤博遂向兰德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兰德公司召开股东会。
为避免产生争议,兰德公司召开了股东会,经表决增资扩股但仅有公司担任董事
的股东认购新股,遭到了独孤博的反对,但股东会仍然通过了该决议。
【8】因各方均未履行债务,法院遂将A 重型货车进行查封(该货车仍由固
铂公司依租赁合同占有),预备对该车进行不带租拍卖。此时,唐三欠付第十一
期价款未向天恒公司支付,天恒公司遂主张取回A 重型货车,向法院提出了执
行异议。此外,承租该车的古榕公司也提出了执行异议。
根据以上事实,请回答下列问题(对于有不同观点的问题,请说明各种观点
以及理由):
1.元正公司可否拒付10 箱陈皮的价款?为什么?
2.辰鑫公司可否拒付陈皮的价款?为什么?
3.修理厂拒绝返还货车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4.元正公司与天心公司的买卖合同是否被解除?为什么?
5.元正公司是否有权请求天心公司赔偿购买差价15 万元?为什么?
6.戴沐白能否获得汽车所有权?为什么?
7.法院驳回唐三的管辖异议是否正确?为什么?
8.请分析《证明》的证据能力及证明力。
9.法院如何处理唐三对本金的承认?为什么?
10.赵无极可否以遭受小舞的欺骗,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
11.兰德公司可否以未经董事会决议,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
12.小舞可否以未同意继续担保新贷款,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
13.如赵无极需要担责,兰德公司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后,可否向赵无极主张
权利?为什么?
14.如兰德公司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后,可否要求实现B 汽车的抵押权?为什
么?
15.就兰德公司提起的上诉,法院如何处理?为什么?
16.就独孤博的起诉,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17.兰德公司增资的股东会决议,效力如何?为什么?
18.天恒公司要求取回A 货车的主张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19.天恒公司可否要求解除与唐三的买卖合同?为什么?
20.古榕公司的执行异议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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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元正公司可否拒付10 箱陈皮的价款?为什么?
答:不能。天心公司与元正公司的买卖合同履行中,标的物陈皮因不可归责
于双方的原因毁损灭失,由于没有约定交付地点,出卖人天心公司负责代办托运,
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即完成交付,标的物陈皮毁损、灭失的风险即转移
给买受人元正公司承担,其需要支付价款。
2.辰鑫公司可否拒付陈皮的价款?为什么?
答:有权。辰鑫公司与元正公司的买卖合同中,仅约定购买其中的5 箱陈皮,
属于种类物买卖。由于标的物尚未被特定化,其风险尚未移转给买受人辰鑫公司。
因此,辰鑫公司有权拒付价款。
3.修理厂拒绝返还货车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没有法律依据。修理厂以“古榕公司采购维修零件的价款未付”为由继
续留置,该债权与占有货车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该货车不属于债务人古榕公
司。因此,修理厂无法主张商事留置权。
4.元正公司与天心公司的买卖合同是否被解除?为什么?
答:本题存在观点争议,考生择一作答即可。
观点一:已被解除。天心公司交付的陈皮不符合约定品质导致合同目的不能
实现,其行为属于根本违约,元正公司享有一般法定解除权,其发出的解除通知
到达天心公司时合同已被解除。
观点二:未被解除。天心公司交付的货物品质不符(发错货),构成不完全
履行,但天心公司及时表示愿意立即重发符合品质的货物,该补正(更换)能够
实现合同目的,不构成根本违约。此时,元正公司的解除权不能得以实现。
5.元正公司是否有权请求天心公司赔偿购买差价15 万元?为什么?
答:无权。天心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买受人元正公司实施替代交易遭受可得
利益损失,但是由于元正公司另行购买价35 万元明显高于市价23 万元,应以市
场价格23 万元与原交易价格20 万元的差价3 万元作为元正公司的可得利益损失。
6.戴沐白能否获得汽车所有权?为什么?
答:可以。小舞B 轿车被查封后出卖该轿车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是法
院查封B 轿车后未向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查封登记,查封未经公示,不得对抗善
意第三人。由于戴沐白不知情、以合理价格(市价)受让并完成交付,构成善意
取得,取得该车所有权。
7.法院驳回唐三的管辖异议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正确。南湖区法院受理起诉时对本案有管辖权,基于管辖恒定原则,受
诉法院受理后,不因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含行政区划调整)而丧失
管辖权,唐三住所地由南湖区划入青山区不影响其管辖。
8.请分析《证明》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为什么?
答:不能。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
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本案中的《证明》仅有单位印章而
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人员签章,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此外,即便可以作为证
据使用,证明力也较弱,因为其内容系固铂公司转述唐三之言,属于传来证据。
9.法院如何处理唐三对本金的承认?为什么?
答:不当然构成自认,由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判断。本案唐三承认借款存在以
“竹青公司承认无利息”为条件,属于附条件的自认,竹青公司未接受该条件,
故唐三的陈述不当然构成对借款本金的自认,竹青公司仍应就本金的存在及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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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法院对此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10.赵无极可否以遭受小舞的欺骗,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
答:不可以。赵无极在签订保证合同时,遭受了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小舞的欺
诈,属第三人欺诈。本案中,并未交代债权人竹青公司对小舞的欺诈知情,赵无
极不得以受第三人欺诈为由撤销保证合同,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11.兰德公司可否以未经董事会决议,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
答:不可以。尽管兰德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决议,但是其法定
代表人宁风致已经取得股东会决议,具有代表公司对外签订担保合同的代表权,
该担保合同应当约束兰德公司。
12.小舞可否以未同意继续担保新贷款,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
答:不能。小舞与债务人唐三系夫妻,其同意为该笔债务提供担保,系对该
笔债务进行了追认,该债务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小舞须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13.如赵无极需要担责,兰德公司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后,可否向赵无极主张
权利?为什么?
答:不能。同一债务有数个第三人担保的,担保人之间仅在约定相互追偿及
分担份额、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章等情形
下才能相互追偿。本案赵无极与兰德公司分别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既无追偿
约定,也未在同一合同书上签章,兰德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无权向赵无极追偿。
14.如兰德公司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后,可否要求实现B 汽车的抵押权?为什
么?
答:有权。该笔债务属于小舞与唐三的夫妻共同债务,债务人小舞提供了物
保,承担担保责任的兰德公司对小舞享有追偿权,有权实现债务人小舞提供的物
保。
15.就兰德公司提起的上诉,法院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应依法受理兰德公司的上诉。电子送达以受送达人同意为前提;兰德公
司明确表示要求纸质判决,未同意电子送达,法院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对其送达判
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上诉期限未起算。兰德公司于知悉判决后(7 月28 日)
提起上诉,未超过法定上诉期,法院应依法受理。
16.就独孤博的起诉,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应裁定不予受理。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自治)事项,
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具有可诉性,法院不能代行公司意思机关的
职权。
17.兰德公司增资的股东会决议,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无效。兰德公司在增资扩股时,如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必须取得全体
股东的一致同意。本案中,独孤博对此反对,表明并未达到要求,该决议侵犯了
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被认定为无效。
18.天恒公司要求取回A 货车的主张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不具有。买受人已支付价款达到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的,出卖人不
得主张取回标的物。本案唐三已支付价款10 期(共12 期),约占总价款的83.3%,
超过75%,天恒公司不得取回A 货车,仅能就剩余价款主张权利。
19.天恒公司可否要求解除与唐三的买卖合同?为什么?
答:不能。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解除合同以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
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为条件。本案唐三
仅欠付第十一期价款,未达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天恒公司不享有法定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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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解除合同,仅可请求唐三支付剩余价款。
20.古榕公司的执行异议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能得到支持。古榕公司基于租赁合同合法占有A 货车,租赁设立于法
院查封之前并已转移占有;竹青公司的动产抵押权虽设立在先但未经登记,不得
对抗善意第三人,古榕公司为善意承租人,抵押权不得对抗其租赁权。因此,法
院在拍卖汽车时应适用“买卖不破租赁”,法院不带租拍卖将损害古榕公司的租
赁权,故古榕公司的执行异议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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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嫣然公司与波动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案情】
【1】2023 年3 月,萧炎出资设立波动公司(主要营业地为A 区),该公司
登记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 万元,主营电子元器件批发。萧炎在设
立波动公司时即缴纳完毕全部出资,其中包含以实物汽车一辆进行出资。(该汽
车已经抵押给古元,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公司成立后不久,萧炎通过与其实际控
制的清灵公司签订虚假买卖合同、虚构交易对价的方式,将其中300 万元出资转
移,用于个人购置房产。此后,波动公司正常开展经营,与多家企业建立了业务
往来,对外形成了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2】2024 年5 月,波动公司与古薰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古薰(住
所地为B 区)向波动公司供应电子元器件一批,总价款320 万元,分四期支付,
每隔2 月的1 号支付一次,6 月1 日支付第一期。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为C
区,并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古薰住所地B 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担
保该笔价款的清偿,各方作了如下安排:(1)苏千(萧炎的大学同学)与古薰
签订《保证合同》,为该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2)波
动公司以其对摘新公司享有的400 万元货款债权为古薰设立质押,双方办理了应
收账款出质登记,该债权上另有云山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作为增信措施,且
该保证在出质时已向古薰披露;(3)萧炎以其名下的一套商品房为古薰办理了
抵押预告登记,但此后始终未办理抵押权本登记。
【3】2025 年3 月10 日,古薰因资金周转需要,将其对波动公司的320 万
元货款债权转让给嫣然公司,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1》,并将转让事宜通知
了债务人波动公司,且通知保证人苏千。经查,由于波动公司未支付任何价款,
古薰也没有寄送任何元器件。
【4】2025 年9 月初,波动公司因经营恶化、对外负债累累。为缓解资金压
力,波动公司先后实施了以下行为:(1)将其对摘新公司的400 万元债权转让
给萧炎的好友药尘,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2》,并通知了摘新公司;(2)将
公司名下一辆价值80 万元的货车,以6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萧炎之妻云韵,并办
理了过户登记;(3)决定增资扩股,吸纳程峰为股东,持股30%;(4)波动公
司持有清灵公司70%的股权,决定召开股东会决议增资扩股,波动公司放弃认购
股权,导致其股权比例下降至45%。经查,清灵公司就增资召开股东会,会议通
知于开会前10 日发出,而公司章程规定应提前15 日通知,但全体股东均到会并
参与了表决。
【5】2026 年3 月,嫣然公司得知波动公司财产不足,且实施了上述行为,
遂诉至C 区法院,要求波动公司履行债务,苏千、摘新公司、云山公司承担责
任,且要求实现萧炎提供的房屋抵押,优先受偿。答辩期间,波动公司提出:(1)
C 区法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2)因古薰未交付元器件,自己无需付费。苏千
提出因保证期间已经经过,自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摘新公司提出,波动公司对
自己并不享有400 万元的债权,该债权系虚假。云山公司主张,自己与嫣然公司
并无任何法律关系,不应对其担责。法院经审理查明两个事实:(1)摘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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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向古薰出具《债权确认函》,对上述400 万元的债权进行确认,但古薰却无证
据证明该债权的真实性;(2)萧炎曾于2024 年8 月通知古薰就房屋办理抵押登
记,但古薰未予理会。
【6】嫣然公司认为,即便胜诉也无法获得清偿,遂向其法律顾问李劲松咨
询,李劲松律师给出了如下建议:(1)请求确认波动公司与药尘的《债权转让
协议2》无效;(2)请求撤销波动公司与云韵的货车买卖合同,并直接要求云
韵将货车返还给自己;(3)请求撤销清灵公司增资扩股中,波动公司放弃认购
新股的行为。经过衡量,嫣然公司以波动公司与云韵为共同被告,诉至A 区法
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二者的买卖合同。云韵主张:(1)其与波动公司已经约定,
出现纠纷一律提交D 仲裁委仲裁;(2)云韵认为该转让价格合理,嫣然公司无
权撤销。诉讼中,尽管嫣然公司不能拿出直接证据证明云韵知晓波动公司财务困
难,但是云韵也无法拿出任何证明其不知晓的证据。A 区法院遂判决:(1)撤
销了该买卖合同;(2)云韵将汽车返还给嫣然公司。
【7】一审判决后,云韵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认为法院不应撤销。二审
期间,为证明自己并不知晓波动公司的财务状况,云韵申请萧炎作为证人出庭作
证,但是萧炎并不愿意签署作证保证书。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
议,约定由案外人古元为波动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法院据此制作了调解书,但
古元拒绝签收调解书。
【8】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波动公司未履行债务。嫣然公司遂申
请强制执行,因波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嫣然公司申请追加萧炎、古元为被执
行人。萧炎辩称其仅是公司股东,出资已经实缴,不应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古元则抗辩称其已经拒绝签收调解书,该债务与自己并无关系。经查,波动公司
经营期间,在波动公司增资前,公司财产与萧炎个人财产长期混同,难以区分。
根据以上事实,请回答下列问题(对于有不同观点的问题,请说明各种观点
以及理由):
1.清灵公司就增资事项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效力如何?为什么?
2.波动公司抗辩C 区法院无管辖权,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3.波动公司抗辩自己无需付费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4.摘新公司以债权虚假抗辩,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5.云山公司的抗辩主张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为什么?
6.嫣然公司要求就房屋优先受偿,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为什么?
7.李劲松律师的建议(1)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8.李劲松律师的建议(3)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9.云韵的抗辩(1)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为什么?
10.云韵的抗辩(2)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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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A 区法院的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12.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13.萧炎拒绝签署作证保证书,将产生何种法律效力?
14.嫣然公司申请追加萧炎为被执行人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15.嫣然公司申请追加古元为被执行人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16.萧炎出资后,古元能否对波动公司行使汽车抵押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清灵公司就增资事项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有效。清灵公司会议通知提前10 日发出、未达章程规定的15 日,属股
东会召集程序瑕疵;但全体股东均到会并参与了表决,该瑕疵未对决议产生实质
影响,属轻微瑕疵,依《公司法》第26 条,股东不得请求撤销。
2.波动公司抗辩C 区法院无管辖权,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有法律依据。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
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本案中原买卖合同约定“由古薰住所地B 区法院管辖”,古薰将合同中的债权
转让给嫣然公司后,该管辖协议对受让人嫣然公司有约束力,且不存在例外情形,
因此嫣然公司应向B 区法院起诉,C 区法院没有管辖权。
3.波动公司抗辩自己无需付费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有法律依据。债权转让的,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古薰(出卖人)未交付任何元器件,构成未履行主给付义务,波动公司对古薰享
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得以拒绝支付价款。故波动公司可对受让
人嫣然公司提出该抗辩,无需付费。
4.摘新公司以债权虚假抗辩,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没有法律依据。应收账款债务人向质权人确认应收账款真实性后,又以
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摘新公司已向古薰
出具《债权确认函》确认债权,不得再以债权虚假为由抗辩。
5.云山公司的抗辩主张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不能得到支持。波动公司对摘新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出质给古薰,该债
权上云山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已向质权人披露。古薰转让主债权后,应收账款质
权及其上的保证随同移转给嫣然公司,嫣然公司有权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及保证人
云山公司主张权利。
6.嫣然公司要求就房屋优先受偿,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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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能得到支持。抵押预告登记后,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 日
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萧炎已于2024 年8 月通知古薰办理抵押登记,
已具备办理条件,但古薰未在90 日内申请本登记,预告登记失效,嫣然公司不
能就房屋优先受偿。
7.李劲松律师的建议(1)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不具有依据。波动公司尽管已经将自己的债权出质给古薰,但是其与药
尘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2》并不因此而无效,其没有其他效力瑕疵,应被认定
为有效,只是药尘无法按照约定取得该债权。
8.李劲松律师的建议(3)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没有法律依据。债权人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以明
显不合理价格交易、影响债权实现的行为。公司增资扩股中股东放弃优先认缴权
属股东投资决策,增资使清灵公司资产增加,波动公司股权比例虽下降,但其责
任财产并未减少,不构成损害债权的处分行为,不属于可撤销对象。
9.云韵的抗辩(1)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不能得到支持。仲裁协议具有相对性,原则上仅对协议当事人有约束力。
债权人撤销权系债权人的法定权利,嫣然公司并非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其以债权
人身份起诉行使撤销权,不受波动公司与云韵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法院对本案
有管辖权。
10.云韵的抗辩(2)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不能得到支持。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
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债权人可请求撤销。波动公司在经营恶化、负债累累
之际,以60 万元转让价值80 万元的货车,受让人云韵系股东萧炎之妻,属关联
方,即便价格未低于市场价格70%,仍可撤销。
11.A 区法院的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判决(1)撤销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判决(2)云韵将汽车返还给嫣
然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云韵作为波动公司法定代表人萧炎之妻,根据案情应认
定其对该处分行为将损害其他债权人的事实知情,故法院可以撤销。但是,撤销
后的财产,财产应返还给债务人波动公司,归入其责任财产供全体债权人受偿。
嫣然公司不得直接受领返还财产、优先受偿,法院判决云韵将汽车返还给嫣然公
司错误。
12.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答:云韵为上诉人,嫣然公司、波动公司均为被上诉人。云韵上诉请求“不
应撤销”,既针对原告嫣然公司的撤销主张,又涉及与共同被告波动公司之间买
卖合同的效力,应将嫣然公司、波动公司均列为被上诉人。
13.萧炎拒绝签署作证保证书,将产生何种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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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萧炎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签署保证书;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14.嫣然公司申请追加萧炎为被执行人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有法律依据。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执行中,被执行人一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股东
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的,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本案中波动公司财产与萧炎个人
财产长期混同,萧炎“出资已实缴”的抗辩不影响人格否认的认定,嫣然公司申
请追加有法律依据。
15.嫣然公司申请追加古元为被执行人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有法律依据。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
明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古元为波动公司债务提
供担保,虽拒绝签收调解书,但不影响调解书生效,亦不会因此免除担保责任。
古元应承担担保责任,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16.萧炎出资后,古元能否对波动公司行使汽车抵押权?为什么?
答:能。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波动公司系萧炎设立的一
人公司,萧炎为唯一股东,其明知汽车已抵押给古元,波动公司不属于善意第三
人,古元的抵押权虽未登记仍可对抗波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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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水月公司与苍松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情】
【1】水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凡,主要营业地位于A 区)主营机械设备
经营,2023 年5 月,水月公司因扩大经营需要,向道玄公司(主要营业地位于B
区)贷款500 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履行地为C
区,并约定“未经水月公司书面同意,该贷款债权不得转让”。为担保该笔贷款,
水月公司以其现有及将有的全部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及机器设备为道玄公司设
立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碧瑶为该笔贷款提供一般保证,保
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陆雪琪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陆雪琪
与道玄公司在《保证合同》中特别约定“陆雪琪仅对道玄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此
外,水月公司股东田不易(张小凡之岳父)以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为道玄公司设立
抵押并办理了登记。
【2】2023 年9 月,贷款发放后,水月公司在正常经营中将一批库存产品(价
值80 万元)出售给自己的关联企业依兰公司,依兰公司支付了合理价款并取得
该批产品。2023 年10 月3 日,水月公司向渔阳公司购买一台精密加工设备(价
款200 万元),约定价款分五期支付;为担保该设备价款的清偿,水月公司与渔
阳公司约定以该设备设立抵押,并于10 月8 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水月公
司又陆续购入一批原材料入库,继续投入生产经营。此外,田不易将上述房产再
次抵押给渔阳公司,也于10 月8 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3】2024 年5 月3 日,借款到期,水月公司无力偿还债务。经协商,道玄
公司向水月公司发放等额新贷款以清偿旧贷,期限1 年。田不易同意继续以上述
房产为该笔债务提供抵押,碧瑶也表示同意,但是陆雪琪对此表示拒绝。
【4】2024 年6 月3 日,道玄公司因调整资产结构,将其对水月公司的该笔
贷款债权转让给苍松公司,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但未通知债务人水月公
司,亦未通知保证人。2024 年6 月5 日,道玄公司又就同一笔债权与朴智公司
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向水月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苍松公司得知后,随
即向水月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水月公司于2024 年6 月8 日同时收到上述两
项通知。
【5】2025 年3 月10 日,渔阳公司发行新股,朴智公司遂以其受让的500
万元的债权向渔阳公司出资,签订了《增资协议》。为担保水月公司能够依约偿
还该500 万元,朴智公司又与渔阳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渔阳公司
未能自水月公司处获得清偿,则朴智公司名下的一处厂房即直接归渔阳公司所
有。
【6】2026 年4 月初,各方就债权归属及清偿发生争议,苍松公司诉至C 区
法院,要求水月公司履行债务。水月公司提出以下抗辩:(1)C 区法院对该案
没有管辖权;(2)道玄公司转让该债权未获得其同意。此时,朴智公司也诉至
C 区法院,要求水月公司向自己履行债务,并请求碧瑶、陆雪琪、田不易承担担
保责任。水月公司抗辩称,其对道玄公司享有一笔已到期的货款债权,该债权系
基于其与道玄公司之间的另一供货合同产生,要求向朴智公司主张抵销。碧瑶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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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称:保证期间经过,其无需担责。陆雪琪抗辩称:(1)其未同意就新的贷款
提供担保,无需担责;(2)其仅对道玄承担责任,不对其他受让人担责;(3)
保证期间经过,其无需担责。经查,道玄公司曾于2025 年10 月2 日以水月公司、
碧瑶、陆雪琪为被告提起诉讼,但是此后撤回了起诉。法院为查明案情,遂追加
道玄公司进入诉讼中,道玄公司承认确实欠付水月公司到期货款。
【7】一审审理中,为查明道玄公司与水月公司之间是否系伪造债权对抗朴
智公司,法院依职权调取了相关银行流水。经审理,法院支持了朴智公司的诉讼
请求。水月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法院对抵销部分进行重新审理。二审法院
发现,道玄公司与朴智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涉嫌偷税漏税,可能存在效力瑕疵,
遂对案件全部进行了重新审理。最终,二审法院也支持了朴智公司的请求,且在
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认定“道玄公司与朴智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亦属有效”。
【8】二审判决生效后,水月公司仍有不服,遂向其法律顾问咨询,其法律
顾问刘小豆给出如下建议:可单独起诉,主张法院确认“道玄公司与朴智公司之
间的债权转让亦属有效”。此时,朴智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查封了水月公
司的全部资产、田不易的房产、水月公司出售给依兰公司的产品。此时,渔阳公
司主张:(1)自己对加工设备的权利优先于朴智公司;(2)自己对田不易的房
产的抵押权优先于朴智公司。依兰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批产品已归
属于自己,朴智公司无权申请执行。因朴智公司主张权利,导致渔阳公司未能获
得清偿,渔阳公司遂主张取得朴智公司名下的厂房所有权。
根据以上事实,请回答下列问题(对于有不同观点的问题,请说明各种观点
以及理由):
1. 水月公司对苍松公司提出的抗辩(1)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2. 水月公司对苍松公司提出的抗辩(2)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3. 如水月公司对苍松公司提出的抗辩均不成立,法院是否应支持苍松公司
的请求?为什么?
4. 水月公司要求抵销,法院如何处理?其抵销主张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
什么?
5. 碧瑶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6. 陆雪琪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7. 法院能否根据道玄公司的认可,确认水月公司债权的存在?为什么?
8. 法院主动调取银行流水的做法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9. 二审法院对案件全面审理的做法,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10. 如水月公司按照刘小豆的建议另行起诉,法院如何处理?为什么?
11. 渔阳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的主张,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12. 法院如何处理依兰公司的执行异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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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渔阳公司主张取得朴智公司名下的厂房所有权,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
什么?
14. 如渔阳公司取得所有权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其应如何救济自己的权
利?为什么?
【参考答案】
1. 水月公司对苍松公司提出的抗辩(1)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没有法律依据。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
中,借款合同已经约定履行地为C 区,且该借款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因此,C
区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 水月公司对苍松公司提出的抗辩(2)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没有法律依据。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本
案贷款债权为金钱债权,虽约定未经水月公司书面同意不得转让,但该约定不得
对抗受让人苍松公司,债权转让仍有效。
3. 如水月公司对苍松公司提出的抗辩均不成立,法院是否应支持苍松公司
的请求?为什么?
答:不应支持。道玄公司将债权先后转让给苍松公司、朴智公司,由于转让
给苍松公司时,让与人道玄公司未向水月公司发出通知,该转让对水月公司不发
生效力;而道玄公司就同一债权转让给朴智公司并先行发出通知,朴智公司为“最
先通知的受让人”,水月公司应向朴智公司履行。
4. 水月公司要求抵销,法院如何处理?其抵销主张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
什么?
答:(1)按照反诉处理。水月公司主张抵销,实际上是在主张自己对道玄
公司的债权,该债权并未被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需要法院对此进行审理,须按
照反诉处理。
(2)能够得到支持。水月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2024 年6 月8 日),
对让与人道玄公司享有已到期的货款债权,且先于转让债权(2025 年5 月3 日)
到期,故可向受让人朴智公司主张抵销。
5. 碧瑶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成立。碧瑶系一般保证人,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
者申请仲裁,否则保证人免责。道玄公司虽于2025 年10 月2 日(保证期间内)
对债务人水月公司提起诉讼,但随后撤回起诉,且在保证期间(至2025 年11
月3 日)届满前未再行起诉,一般保证人碧瑶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6. 陆雪琪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陆雪琪的抗辩(1)成立。借新还旧中,旧贷的担保人未同意为新贷继
续提供担保的,不承担新贷的担保责任。本案道玄公司以新贷清偿旧贷,陆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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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拒绝为借新还旧后的新贷提供担保,故其对转让的新贷债权不承担保证责
任。
抗辩(2)成立。陆雪琪与债权人道玄公司明确约定,“仅对道玄公司承担
保证责任”的约定构成禁止转让特约,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的,保证人对受
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抗辩(3)不成立:陆雪琪系连带责任保证人,道玄公司起诉后撤诉,起诉
状副本已送达陆雪琪的,视为已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
7. 法院主动调取银行流水的做法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具有法律依据。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属于“人
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本案水月公司与
道玄公司之间可能存在伪造债权、恶意串通以对抗朴智公司的情形,法院依职权
调取银行流水符合规定。
8. 二审法院对案件全面审理的做法,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具有法律依据。第二审法院原则上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
权益的,可以不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本案中,二审法院发现债权转让协议涉
嫌偷税漏税,涉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因此可以超出上诉
请求范围进行审理。故对案件全面审理有法律依据。
9. 如水月公司按照刘小豆的建议另行起诉,法院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道玄公司与朴智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有效”这
一事项,已由生效的二审判决作为基础法律关系予以审理并认定(虽载于“本院
认为”部分,但已属生效裁判确认的判断),水月公司就该已决事项另行起诉,
属于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且缺乏诉的利益,法院应不予受理。
10. 渔阳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的主张,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主张(1)有法律依据,主张(2)没有法律依据。
(1)渔阳公司作为加工设备的出卖人,为担保价款债权在该设备交付后十
日内(10 月3 日交付、10 月8 日登记)办理了抵押登记,其价款优先权优先于
在先设立的浮动抵押权。
(2)田不易房产上,道玄公司的抵押权登记在先(第一顺位),渔阳公司
的抵押权登记在后(第二顺位),应依登记先后确定受偿顺序,即便道玄公司此
后约定“借新还旧”也应当按照旧贷的时间认定其顺位,渔阳公司的抵押权不能
优先于朴智公司受让的第一顺位抵押权。
11. 法院如何处理依兰公司的执行异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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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裁定驳回执行异议。本案依兰公司系水月公司的关联企业,存在控制关
系,不属于正常经营买受人,其取得的该批产品不能对抗朴智公司受让的浮动抵
押权,故其执行异议不能成立。
12. 渔阳公司主张取得朴智公司名下的厂房所有权,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
什么?
答:没有法律依据。朴智公司与渔阳公司通过签订《买卖合同》担保出资义
务的履行,其属于买卖型担保,不发生买卖的效力,渔阳公司不能基于此取得房
屋所有权。
13. 如渔阳公司取得所有权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其应如何救济自己的权
利?为什么?
答:渔阳公司应请求朴智公司补足出资,并就朴智公司的厂房依法拍卖、变
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朴智公司以对水月公司的500 万元债权向渔阳公司出资,
属债权出资;出资人以债权出资,应当保证债权的真实性与可回收性,完全履行
出资义务。由于朴智公司自己行使债权,导致渔阳公司不能自水月公司处获得清
偿,属于朴智公司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渔阳公司有权请求朴智公司补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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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华远公司与拓森公司买卖合同及股权回购纠纷案
【案情】
【1】2024 年3 月,王林与拓森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司徒南签订《增资扩股
协议》,约定王林以3000 万元认购拓森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取得20%股权。协
议载明:拓森公司2024、2025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合计应不低于5000 万元;如未
达标,司徒南应在审计报告出具后30 日内,按原始投资额加年化8%收益回购王
林所持全部股权,拓森公司对该回购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协议同时约定,回
购期内王林的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受到一定限制,回购期满后其
股东权利不受任何限制。为担保司徒南的回购义务,司徒南将自身20%的股权转
让给了王林,且明确约定其未履行回购义务,则该20%的股权归王林所有。协议
签订后,王林已足额缴付3000 万元,股权变更登记也均已完成。
【2】2024 年8 月,华远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立国,实际控制人王林)与拓
森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约定华远公司向拓森公司购买精密加工设备一批,
价款2000 万元,但未约定履行顺序;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违约,按未履行部分每
日0.3%支付违约金,且双方均不得请求调整违约金,合同还约定出现纠纷由A
区法院管辖。为持续从拓森公司处采购设备,华远公司以其现有的及将有的原材
料、半成品、产品为拓森公司设立抵押权,约定最高担保额度为8000 万元,但
未就此办理抵押登记。此外,天云公司(法定代表人柳眉)与拓森公司约定,由
天云公司保证,约定在华远公司财产不足时承担责任,双方特别约定出现纠纷由
B 区法院管辖。
【3】《设备买卖合同》签订后,华远公司与拓森公司均未履行。2025 年4
月,拓森公司遂以华远公司及天云公司为共同被告,向A 区法院提起诉讼,要
求华远公司支付价款3000 万元及支付迟延支付1 年价款的违约金,天云公司对
此承担保证责任。诉讼中,华远公司称:(1)拓森公司未依约交付设备,自己
也无需支付价款;(2)自己并无违约行为,故无需支付违约金。天云公司抗辩
称:(1)A 区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2)拓森公司无权直接请求自己承担
担保责任。
【4】尽管天云公司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但其依然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
其中载明:其曾向拓森公司提供华远公司一批价值500 万元原材料的财产线索,
拓森公司怠于申请查封,致该批原材料已被其他债权人执行,其应在此价值范围
内免责。A 区法院认为,既然天云公司已经答辩即已放弃其管辖异议,遂裁定驳
回天云公司的异议。A 区法院经一审判决支持华远公司须支付全部价款及违约
金,天云公司须对此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5】华远公司、天云公司不服均提起上诉,在二审中,华远公司提出要求
判令拓森公司交付其所购设备。二审法院发现该案件违约金过高,遂向华远公司
释明,但是拓森公司则提出该合同已经约定不得调整违约金。为了继续维持长期
合作关系,拓森公司与华远公司达成协议,双方愿意同时履行该笔债务,但是华
远公司须另行以其房屋一套为价款支付提供质押担保。协议达成后,拓森公司申
请撤回起诉,遭到天云公司反对,法院遂告知不予准许。于是,法院遂根据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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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的内容制作了《调解书》。双方签收调解书后,华远公司就其房屋为拓森公
司办理了抵押登记且将房屋交付给了拓森公司占有。
【6】此后,华远公司仍未履行债务,拓森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A
区法院立即采取执行措施,查封了华远公司名下多项财产。此时,腾力公司主张,
其因为某合同纠纷,半年前已经申请法院对华远公司的一套仪器进行查封,法院
裁定准许并依法采取相关措施,A 区法院对该仪器不得进行执行。
【7】2026 年3 月,经审计,拓森公司2024、2025 年度净利润合计仅2000
万元,未达业绩目标。王林遂要求:(1)拓森公司向自己分红;(2)要求司徒
南履行回购义务;(3)自己已经取得司徒南登记到自己名下的股权。经查,此
前2 年拓森公司已经决定进行分红,但是因王林主张按照40%的股权比例分红出
现争议,遂未制作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决议。为缓和矛盾,司徒南与王林签订了
《以房抵债协议》,司徒南以其名下一套房产抵偿回购款,双方特别约定原对赌
回购债务消灭。协议签订后,司徒南将房屋交由王林居住。但是,房屋尚未办理
过户登记时,即被司徒南的另一债权人墨至公司申请查封。王林遂向法院提出执
行异议。
根据以上事实,请回答下列问题(对于有不同观点的问题,请说明各种观点
以及理由):
1. 华远公司的抗辩(1)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2. 华远公司的抗辩(2)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如无依据,法院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3. 天云公司的抗辩(1)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4. 天云公司的抗辩(2)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5. A 区法院驳回天云公司异议的理由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6. A 区法院判决支持华远公司须支付全部价款是否正确?其应如何判决?
为什么?
7. A 区法院判决天云公司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是否合法?为什么?
8. 针对华远公司要求判令拓森公司交付其所购设备,二审法院应如何处
理?为什么?
9. 二审法院向华远公司释明违约金过高,是否违反法院中立的基本规则?
为什么?
10. 拓森公司提出该合同已经约定不得调整违约金,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为
什么?
11. 如拓森公司主张违约金并不高,则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为什么?(3
分)
12. 二审法院不准撤诉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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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如拓森公司未履行,华远公司可否申请对该《调解书》进行强制执行?
为什么?
14. A 区法院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15. 腾力公司的主张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16. 执行中,拓森公司能否要求对华远公司质押的房屋优先受偿?为什么?
17. 王林如起诉要求拓森公司向自己分红,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为什么?
18. 如拓森公司分红应按照何种比例向王林分配?为什么?
19. 王林要求司徒南履行回购义务,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20. 王林主张已经取得司徒南登记到自己名下的股权,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为什么?
21. 王林的执行异议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22. 如王林的异议被驳回,其能否要求司徒南履行回购义务?为什么?
【参考答案】
1. 华远公司的抗辩(1)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具有法律依据。华远公司与拓森公司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未约定履
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拓森公司未交付设备,华远公司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
权拒绝支付价款。
2. 华远公司的抗辩(2)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如无依据,法院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答:具有法律依据。因双方未约定履行顺序、应同时履行,华远公司未支付
价款系依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构成违约,故无需支付违约金。退一步而言,
即便认定华远公司构成违约,合同约定按未履行部分每日0.3%(折合年利率约
109.5%)支付违约金,亦明显过分高于因迟延付款造成的损失,而华远公司未提
出违约金过高的抗辩,法院可以向其释明存在违约金过高的抗辩。
3. 天云公司的抗辩(1)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没有法律依据。拓森公司一并起诉债务人华远公司和保证人天云公司,
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主合同即《设备买卖合同》中约定由A 区
法院管辖,因此A 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4. 天云公司的抗辩(2)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本题有两种作答思路:
思路1:具有法律依据。天云公司约定在债务人华远公司财产不足时承担责
任,其提供的是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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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
任。
思路2:具有法律依据。拓森公司的债权同时存在华远公司的物保(抵押)
与天云公司的人保(保证),属于混合担保。债务人华远公司提供了物保,因此,
债权人拓森公司实现债权存在顺序限制,其必须先实现债务人的物保,不能直接
请求天云公司担责。
5. A 区法院驳回天云公司异议的理由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没有法律依据。应诉管辖的构成以“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为前提,
本案中天云公司已在答辩期内明确提出管辖异议,不符合应诉管辖的构成要件,
A 区法院不得以其应诉答辩为由视为放弃管辖权异议。
6. A 区法院判决支持华远公司须支付全部价款是否正确?其应如何判决?
为什么?
答:不正确。双方未约定履行顺序,华远公司依法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由
于华远公司未提出反诉,法院应作出对待给付判决,即判令拓森公司交付符合约
定的设备,同时华远公司支付相应价款。
7. A 区法院判决天云公司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不合法。天云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拓森公司提供了债务
人的华远公司的财产线索,拓森公司自身怠于申请执行,一般保证人天云公司已
经在该部分财产范围内免责,其不可能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8. 针对华远公司要求判令拓森公司交付其所购设备,二审法院应如何处
理?为什么?
答:华远公司在二审中要求判令拓森公司交付设备,属于在二审程序中提出
反诉。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
另行起诉;但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可以一并裁判。
9. 二审法院向华远公司释明违约金过高,是否违反法院中立的基本规则?
为什么?
答:不违反。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未就违约金过高进行释明的,应当向当
事人释明。本案中,一审法院未对违约金过高的抗辩进行释明,二审法院对华远
公司进行释明符合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释明权,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及时行
使违约金调整请求权、促成公平裁判,并非偏袒任何一方,不违反中立原则。
10. 拓森公司提出该合同已经约定不得调整违约金,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为
什么?
答:不能得到支持。违约金过高时的司法酌减,具有强制性、法定性,系法
院防止显失公平的职权范畴;当事人事先约定“不得请求调整违约金”的,不能
排除法院对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审查与酌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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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如拓森公司主张违约金并不高,则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为什么?
答:华远公司(主张违约金过高的一方)应就“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承担举证责任;拓森公司(主张违约金合理、损失较大的一方)也可以提出相应
证据。
12. 二审法院不准撤诉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具有法律依据。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需经其他当
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法院方可准许。
本案中拓森公司系原审原告,其撤回起诉遭到其他当事人(天云公司)反对,且
该撤诉可能影响天云公司的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因此法院不准许撤诉具有法律
依据。
13. 如拓森公司未履行,华远公司可否申请对该《调解书》进行强制执行?
为什么?
答:可以。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与生效判决书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本案调解书系双方自愿达成、法院依法制作并送达,拓森公司不履行
的,华远公司可申请强制执行。
14. A 区法院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不合法。在同时履行的调解书中,任何一方申请强制执行均须先履行自
己的义务。本案中,拓森公司申请强制执行,须先将设备交付给华远公司,而后
法院方可采取执行措施。
15. 腾力公司的主张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具有法律依据。在拓森公司申请执行前,案涉仪器设备已经被腾力公司
申请查封,即腾力公司对设备属于“首封”。华远公司对该套设备虽然可以进行
轮候查封,但轮候查封属于未生效的查封。
16. 执行中,拓森公司能否要求对华远公司质押的房屋优先受偿?为什么?
答:有权。本案虽表述为“以房屋提供质押担保”,但实际已就该房屋办理
抵押登记(不动产只能设定抵押),故成立的是抵押权而非质权。拓森公司作为
已登记的抵押权人,可就该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7. 王林如起诉要求拓森公司向自己分红,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不能得到支持。本案拓森公司虽曾决定分红,但因分配比例争议未形成
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决议,王林直接起诉请求分配利润,缺乏前提,不能得到支
持。
18. 如拓森公司分红应按照何种比例向王林分配?为什么?
答:应按20%的比例向王林分配。王林真实持有拓森公司20%股权(认购
取得)。王林名下另20%股权系司徒南为担保回购义务而“形式转让”(股权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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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担保),其目的在于担保而非真实转让股权,王林对该部分股权仅享有担保权
益,不享有利润分配等实质股东权益。故王林仅能按其真实持股20%分取利润,
其主张按40%比例分红不成立。
19. 王林要求司徒南履行回购义务,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有依据。王林与司徒南(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对赌回购约定有
效,且业绩未达标(实际净利润2000 万元<约定5000 万元)、回购条件已成就,
王林本有权要求司徒南按“原始投资额+年化8%收益”回购股权。
20. 王林主张已经取得司徒南登记到自己名下的股权,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为什么?
答:没有法律依据。司徒南将20%股权转让登记到王林名下,系为担保回购
义务而设立的股权让与担保;双方约定“未履行回购义务则该20%股权归王林所
有”,属于流质(流押)条款,该条款无效,王林不能依该约定直接取得股权所
有权。
21. 王林的执行异议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可以。王林在房屋被查封前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以房抵债协议,查封前
已经合法占有房屋,未过户并非王林自身原因,如果其能够证明抵债金额与抵债
时房屋的实际价值基本相当,则可以排除债权人墨至公司基于一般金钱债权的强
制执行。
22. 如王林的异议被驳回,其能否要求司徒南履行回购义务?为什么?
答:不能。双方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明确约定“原对赌回购债务消灭”,
构成债务更新,原回购债务已消灭。故王林的执行异议被驳回后,不能再要求司
徒南履行已消灭的原回购义务;其应依据《以房抵债协议》主张相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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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韩立与丰禧公司商品房融资及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
【1】2024 年5 月,丰禧公司(实际控制人厉飞雨)就其开发的“天澜花园”
商品房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古墨公司(法定代表人元瑶)参与投标并中标。
同年6 月1 日,丰禧公司向古墨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古墨公司当日签收。
此后,丰禧公司以“建设资金尚未落实”为由,迟迟未与古墨公司签订施工合同,
反而提出降低中标价款、变更付款方式等要求,遭古墨公司拒绝后,于同年7
月将该工程另行发包给他人施工。
【2】为筹集建设资金,丰禧公司向金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巧倩)借款2
亿元,借款期限1 年,并以“天澜花园”在建工程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
办理了抵押登记。金通公司要求追加保证担保:清远公司(法定代表人南宫婉,
丰禧公司持有其30%股权)向金通公司出具了股东会决议,决议载明“同意为丰
禧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该决议系丰禧公司作为股东参与表决作出。
为担保清远公司具有承担担保责任的能力,湖言公司与金通公司签订《保证合同》
约定如清远公司无力承担责任,则金通公司可要求湖言公司为此担责。
【3】此外,丰禧公司与清远公司约定,为担保清远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对
丰禧公司的追偿权,丰禧公司将一批待售商品房网签备案至清远公司指定人员名
下,如清远公司担责后,丰禧公司须以约定价格回购,否则该批房屋直接归清远
公司所有。
【4】2025 年3 月,韩立与丰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天澜
花园”5 号楼房屋一套,总价500 万元,韩立支付定金50 万元,余款约定分三期
支付。签约前,丰禧公司发布的售楼广告载明“小区内将配套建设国际双语幼儿
园、恒温泳池会所,并承诺以进口品牌精装修标准交付”。韩立正是看重上述配
套与装修标准,才以明显高于周边同类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购买该房屋。合同履行
中,韩立依约支付了首期购房款,丰禧公司交付了房屋,但既未完成约定的精装
修,也未建设广告承诺的幼儿园与泳池。韩立多次催告丰禧公司限期完成,丰禧
公司迟迟未予履行。韩立遂拒绝支付购房余款、要求解除合同。此时,同地段同
大小同配置的房屋的市场价格约为600 万元。韩立遂至其他公司处以800 万元的
价格购买了房屋一套。
【5】就丰禧公司的交付不合格,韩立要求丰禧公司返还定金进行赔偿,韩
立主张丰禧公司须返还定金100 万元并赔偿损失300 万元。经过协商,韩立与丰
禧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自愿解除该买卖合同,由丰禧公司向韩立合计支
付金额200 万元。此外,双方还在该协议中约定:“发生纠纷由将来的合同债权
受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厉飞雨就该赔偿金的支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此后,
清远公司向韩立出具《承诺书》载明:“本公司承诺作为债务人与丰禧公司承担
相同责任。”湖言公司向韩立出具《承诺函》载明:“如丰禧公司未依约支付赔偿
金,本公司必定督促其依约履行。”
【6】因韩立急于回笼资金,韩立遂于2025 年8 月将对丰禧公司享有的资金
债权转让给了银月。银月遂向住所地的南湖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丰禧公司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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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厉飞雨、清远公司、湖言公司为此承担连带责任。起诉状副本送达后,
丰禧公司遂提出:(1)南湖区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2)韩立因搬离房屋
损害自己的设施,须赔偿3 万元,要求抵销该3 万元。清远公司向法院提出,(1)
应先请求厉飞雨担责,自己在后担责;(2)自己出具《承诺书》系因丰禧公司
承诺赠与自己房屋一套,但其并未履行。湖言公司提出,自己并非债务人,无需
为此担责;自己也无需担责。诉讼中,为防止丰禧公司转移财产,银月申请法院
对“天澜花园”的房屋进行了查封,法院下达了裁定书且进行了查封登记。
【7】因房屋被查封,导致丰禧公司无法正常销售房屋,其遂未能回笼资金,
无法向金通公司依约还款。于是金通公司以丰禧公司、清远公司、湖言公司为共
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且支付利息。起诉状副本送达后,
清远公司提出因股东会决议不合格,其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湖言公司认为金通公
司无权直接请求自己担责。在诉讼中,围绕是否需要支付利息之事,丰禧公司承
认当初确实约定了利息,只是利息约定不明;但清远公司明确表示双方约定没有
利息。
【8】金通公司获得胜诉判决后,遂申请法院对丰禧公司强制执行。执行中,
金通公司主张对抵押的“天澜花园”房屋优先受偿,但是执行法院发现房屋已被银
月保全且申请执行。于是,厉飞雨愿意为丰禧公司的债务提供一般保证,请求法
院暂缓执行,法院据此决定暂缓执行一年。此后,因丰禧公司存在转移财产的行
为,金通公司申请恢复执行。
根据以上事实,请回答下列问题(对于有不同观点的问题,请说明各种观点
以及理由):
1.就古墨公司的拒绝,丰禧公司可否请求古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如古墨公司坚持要求丰禧公司履行合同,你作为丰禧公司的法务总监有何
方案帮助丰禧公司摆脱合同约束?为什么?
3.韩立拒绝支付购房余款、要求解除合同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4.韩立主张丰禧公司须返还定金100 万元并赔偿损失300 万元是否具有法律
依据?为什么?
5.在银月提起的诉讼中,丰禧公司的抗辩(1)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6.在银月提起的诉讼中,丰禧公司的抗辩(2)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7.在银月提起的诉讼中,清远公司的抗辩(1)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8.在银月提起的诉讼中,清远公司的抗辩(2)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9.在银月提起的诉讼中,湖言公司的抗辩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10.如清远公司承担全部债务,其能否请求厉飞雨适当分担?为什么?
11.在金通公司提起的诉讼中,清远公司的抗辩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
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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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在金通公司提起的诉讼中,湖言公司的抗辩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
么?
13.如清远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其能否取得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
14.法院应如何对是否约定利息的事实进行认定?为什么?
15.金通公司与银月对“天澜花园”房屋何者优先?为什么?
16.恢复执行后,金通公司可否申请追加厉飞雨为被执行人?如厉飞雨不服,
可如何救济?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就古墨公司的拒绝,丰禧公司可否请求古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不能。古墨公司已签收《中标通知书》,双方的合同关系成立;古墨公
司拒绝“降低中标价款、变更付款方式”的要求,系坚持原中标条件、正当行使
合同权利,不构成违约,丰禧公司无权请求古墨公司赔偿。
2.如古墨公司坚持要求丰禧公司履行合同,你作为丰禧公司的法务总监有何
方案帮助丰禧公司摆脱合同约束?为什么?
答:请求法院解除合同。丰禧公司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但是
该合同义务不适宜继续履行,古墨公司无权请求丰禧公司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
任,由此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合同僵局。因此,丰禧公司有权请求法院
解除该合同。
3.韩立拒绝支付购房余款、要求解除合同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具有法律依据。丰禧公司广告对“国际双语幼儿园、恒温泳池会所以及
进口品牌精装修交付标准”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视为要约,构成合同内容。丰禧公司未完
成精装修、未建设幼儿园与泳池,属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致使韩立获得符合承
诺标准的房屋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韩立有权解除合同、拒绝支
付购房款。
4.韩立主张丰禧公司须返还定金100 万元并赔偿损失300 万元是否具有法律
依据?为什么?
答:返还定金100 万元有依据,赔偿损失300 万元无依据。
(1)韩立支付定金50 万元(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500 万元的20%,合法有
效),丰禧公司收受定金后根本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100 万元。
(2)韩立在丰禧公司违约后,实施的替代交易的价格为800 万元,明显超
出了市场价格600 万元,只能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可得利益损失,即100 万元。丰
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00 万元,尚有50 万元的损失没有填平,韩立仅能要求再
赔偿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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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银月提起的诉讼中,丰禧公司的抗辩(1)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具有法律依据。《和解协议》约定“发生纠纷由将来的合同债权受让人
住所地法院管辖”,该约定不仅导致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将来的管辖法
院,且“受让方所在地法院”不属于订立合同时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
因此该约定无效,应当适用法定管辖的规则,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
辖。银月作为债权受让人向自己住所地的南湖区法院起诉,南湖区既非被告丰禧
公司住所地,亦非合同履行地,因此南湖区法院没有管辖权,丰禧公司的抗辩(1)
成立。
6.在银月提起的诉讼中,丰禧公司的抗辩(2)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具有法律依据。债务人主张韩立搬离房屋损害其设施、应赔偿3 万元,
该损害赔偿债权系丰禧公司对让与人韩立享有的债权,该债权先于被转让的赔偿
债权到期,丰禧公司可向受让人银月主张抵销3 万元。
7.在银月提起的诉讼中,清远公司的抗辩(1)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不具有法律依据。清远公司向韩立出具《承诺书》载明“本公司承诺作
为债务人与丰禧公司承担相同责任”,构成债务加入,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
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
债务。
8.在银月提起的诉讼中,清远公司的抗辩(2)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不具有法律依据。清远公司作为承担人,其不得以对抗债务人丰禧公司
的事项对抗债权人银月,赠与未履行属湖言公司与丰禧公司之间的内部关系,不
能对抗债权人银月。
9.在银月提起的诉讼中,湖言公司的抗辩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不具有法律依据。湖言公司出具《承诺函》载明“如丰禧公司未依约支
付赔偿金,本公司必定督促其依约履行”,该表示仅系“督促履行”的承诺,既
无加入债务的意思(不构成债务加入),亦无代为清偿或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不
构成保证),故湖言公司并非债务人或保证人,无需对银月承担责任。
10.如清远公司承担全部债务,其能否请求厉飞雨适当分担?为什么?
答:不能。清远公司系债务加入人,承担债务后可基于其与丰禧公司之间的
基础关系(或依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向债务人丰禧公司追偿。但其不当然取得
债权人对保证人厉飞雨的保证债权(债务加入人清偿后无当然的法定代位权),
故清远公司不能请求厉飞雨分担。
11.在金通公司提起的诉讼中,清远公司的抗辩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
么?
答:具有法律依据。清远公司为股东丰禧公司(持股30%)提供担保,属于
关联担保,被担保的股东丰禧公司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表决不合法导致决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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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金通公司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故担保合同对清远公司不发生效力,清远公
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12.在金通公司提起的诉讼中,湖言公司的抗辩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
么?
答:具有法律依据。湖言公司与金通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如清远公
司无力承担责任,则金通公司可要求湖言公司为此担责”,系为清远公司的保证
债务提供的担保(再担保),且明确以“清远公司无力承担责任”为前提。依该
约定,湖言公司的责任具有补充性:金通公司应先请求清远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在清远公司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无力承担)时,方可请求湖言公司担责。
13.如清远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其能否取得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
答:不能。丰禧公司与清远公司约定将商品房网签备案至清远公司指定人员
名下,由丰禧公司到期回购,否则该批房屋直接归清远公司所有,该交易结构系
售后回购型让与担保。该让与担保不发生让与的效力,清远公司不能直接取得房
屋所有权。
14.法院应如何对是否约定利息的事实进行认定?为什么?
答:本案中,金通公司以丰禧公司、清远公司、湖言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
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三被告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人。虽然丰禧公司对利息予
以自认,但作为必要共同被告的清远公司对此明确否认,因此丰禧公司的自认对
共同被告均没有拘束力。此时针对是否约定利息的证明责任应当由主张方即原告
承担证明责任,若相关事实真伪不明,应当由原告承担不利的后果。
15.金通公司与银月对“天澜花园”房屋何者优先?为什么?
答:金通公司优先。金通公司对“天澜花园”在建工程及建设用地使用权享
有已登记的抵押权,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银月对丰禧公司享有的是
普通金钱债权(赔偿金),其申请保全查封“天澜花园”房屋,但保全查封仅系
财产保全措施,不产生优先受偿效力;银月虽为首封债权人,其普通债权不能对
抗担保物权。
16.恢复执行后,金通公司可否申请追加厉飞雨为被执行人?如厉飞雨不服,
可如何救济?为什么?
答:(1)不能。本案成立执行担保,厉飞雨为丰禧公司的债务提供保证,
因丰禧公司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金通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后,法院可裁定执行担
保人厉飞雨的财产,但不能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
(2)厉飞雨作为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执行其财产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
定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送达之
日起10 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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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孟浩与罗田公司汽车买卖及股东代表诉讼纠纷案
【案情】
【1】靠山公司系经营汽车销售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营业地为A 区),
方秀峰持有该公司7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孟浩持有30%股权。
公司章程规定,向公司股东或者股东控制的关联方出售公司重大资产,须经股东
会决议。2024 年3 月,方秀峰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决定将靠山公司一辆市场
价约300 万元的进口豪华轿车置换罗田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清,其股东楚玉嫣系
方秀峰之妻,主要营业地为B 区)价值80 万元的铲车一辆,且约定任何一方违
约的须支付违约金10 万元,且交付的车辆只要不符合约定另一方即享有解除权。
孟浩事后知悉该交易,遂向方秀峰提出异议,但方秀峰不予理会。此后,收到铲
车的靠山公司发现该铲车存在瑕疵,经双方约定罗田公司应在2024 年7 月前支
付违约金10 万元。
【2】为盘活资金,靠山公司将对罗田公司享有10 万元的违约金债权转让给
东流公司(法定代表人柯九思),并于2024 年6 月将债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了
罗田公司。此后,东流公司因与其他公司合并而变更了住所,但未将住所、联系
方式的变更通知罗田公司,罗田公司遂未能及时支付违约金。
【3】东流公司因未收到违约金,遂于2024 年10 月向自己所在地的C 区法
院提起诉讼,主张要求罗田公司支付违约金10 万元。罗田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
且主张靠山公司交付的车辆漆面存在细微划痕等轻微瑕疵,与当初的约定品质不
符,自己准备按照约定解除合同。靠山公司申请加入诉讼中,主张与东流公司的
协议无效,要求罗田公司向自己支付违约金。
【4】孟浩发现靠山公司低价卖车损害公司利益,欲追究方秀峰、罗田公司
的责任。孟浩发现监事会成员均系方秀峰委派或受其控制,遂直接于2025 年2
月10 日以自己的名义向A 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罗田公司返还车辆、方秀峰赔
偿公司损失。法院受理案件后,将靠山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罗田公司提
出:(1)A 区法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2)孟浩恶意起诉侵犯其名誉权,请求
孟浩赔偿损失10 万元;(3)靠山公司在案涉买卖中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靠山
公司赔偿损失50 万元。审理中,经法院调解,孟浩与方秀峰、罗田公司达成调
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
【5】由于靠山公司对该调解方案不予认可,法院遂未制作调解书而作出了
判决:罗田公司向靠山公司返还案涉车辆、方秀峰赔偿靠山公司损失。孟浩的诉
讼请求得到了部分支持,遂要求靠山公司全部承担其因参加诉讼支出的律师费、
差旅费等合理费用。楚玉嫣认为该判决损害了罗田公司的利益,遂向A 区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判决书。
【6】罗田公司的司机开车载楚玉嫣前往法院开庭时,楚玉嫣打开右后车门
下车时未注意后方来车,撞倒骑电动车的行人孟丽,致孟丽受伤住院治疗。因此,
楚玉嫣遂未能参与当次庭审,A 区法院遂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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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孟丽治疗出院后,以罗田公司、楚玉嫣、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为被
告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罗田公司提出,楚玉嫣系因私事指示司机驾
车与自己无关,自己无需担责。保险公司认为,该车并非出现事故,不在交强险
的赔偿范围内。楚玉嫣则认为自己已经尽到注意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请回答下列问题(对于有不同观点的问题,请说明各种观点
以及理由):
1.靠山公司与罗田公司之间的置换协议,效力如何?为什么?
2.罗田公司未能及时支付违约金,是否需要承担迟延责任?为什么?
3.在东流公司提起的诉讼中,罗田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为
什么?
4.罗田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5.靠山公司要求罗田公司向自己支付违约金,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6.孟浩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受理?为什么?
7.罗田公司的主张(1)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8.罗田公司的主张(2),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9.罗田公司的主张(3),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10.法院未出具调解书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11.孟浩要求靠山公司承担全部费用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12.就楚玉嫣提起的撤销诉讼,A 区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13.A 区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做法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什
么?
14.就孟丽提起的诉讼,罗田公司的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
15.就孟丽提起的诉讼,保险公司的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
16.就楚玉嫣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应由何人承担举证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1.靠山公司与罗田公司之间的置换协议,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该置换协议对靠山公司不发生效力。方秀峰作为靠山公司法定代表人,
代表公司订立置换协议,但公司章程规定向股东或者股东控制的关联方出售重大
资产须经股东会决议,方秀峰未经决议,超越权限。罗田公司系方秀峰之妻楚玉
嫣持股的关联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方秀峰超越权限,属非善意相对人。故置换
协议对靠山公司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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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罗田公司未能及时支付违约金,是否需要承担迟延责任?为什么?
答:无需承担迟延责任。本案东流公司因合并变更住所及联系方式,未通知
债务人罗田公司,致罗田公司履行发生困难,罗田公司有权中止履行,不构成迟
延,无需承担迟延责任。
3.在东流公司提起的诉讼中,罗田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能否得到支持?为什
么?
答:能够得到支持。债权转让后,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
的,应当根据原合同确定履行地与管辖法院。本案中东流公司作为受让人,向自
己所在地的C 区法院起诉不当,应由原合同确定的履行地或被告罗田公司住所
地法院管辖,因此罗田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4.罗田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不具有法律依据。虽双方约定“交付的车辆只要不符合约定另一方即享
有解除权”,车辆漆面细微划痕属显著轻微的瑕疵,不影响罗田公司合同目的实
现,故罗田公司主张解除合同不予支持。
5.靠山公司要求罗田公司向自己支付违约金,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不具有法律依据。靠山公司已将债权转让通知罗田公司,即使靠山公司
与东流公司的转让协议无效,罗田公司仍应向受让人东流公司履行,靠山公司要
求罗田公司向自己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除非转让通知被依法撤销。
6.孟浩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受理?为什么?
答:应予受理。执行董事方秀峰系损害行为实施者,监事会成员均系方秀峰
委派或受其控制,公司有关机关已不存在起诉的可能性,故孟浩可直接提起股东
代表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7.罗田公司的主张(1)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本题存在观点争议,择一作答即可
观点一:没有法律依据。股东代表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靠
山公司主要营业地为A 区,即公司住所地在A 区,孟浩向A 区法院起诉正确,
罗田公司主张A 区法院无管辖权不能成立。
观点二:有法律依据。股东代表人诉讼须根据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性质
确定管辖,公司与方秀峰、罗田公司的纠纷系因合同引发,须由被告住所地或合
同履行地法院管辖,A 区法院没有管辖权。
8.罗田公司的主张(2),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法院应作为反诉受理。股东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后,被告以原告股东
恶意起诉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对股东提起反诉的,符合反诉要件,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中,罗田公司主张孟浩恶意起诉侵犯其名誉权、请求孟浩赔偿10 万元,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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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诉原告孟浩提起的反诉,符合主体同一、请求独立和牵连关系的要求,法院
应予受理。
9.罗田公司的主张(3),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被告以公司在案涉纠纷中应承担侵权或者违约责
任为由对公司提出反诉的,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是第三人,其不是本诉的原告,
就无法成为反诉的被告,此时主体不同一,不构成反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10.法院未出具调解书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正确。公司是股东代表诉讼的最终受益人,只有调解协议经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法院才能出具调解书确认;决议机关依章程确定,章程未规
定的,以股东会为决议机关。本案中靠山公司对调解方案不予认可(未经公司机
关决议通过),法院不得出具调解书,其判决结案的做法正确。
11.孟浩要求靠山公司承担全部费用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部分有依据。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获得人民法
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孟浩的诉讼
请求部分获得支持,因此其主张股东代表诉讼的合理费用由靠山公司承担。
12.就楚玉嫣提起的撤销诉讼,A 区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A 区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公司股东对公司法人与他人之间的民事诉讼
生效裁判不具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9 条规定的第三人
条件,其以股东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13.A 区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做法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什
么?
答:不符合。楚玉嫣因前往法庭路上发生“开门杀”的事故而未能到庭,其
属于有“正当理由”未能到庭的情形,法院应当决定延期审理。
14.就孟丽提起的诉讼,罗田公司的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罗田公司的抗辩不成立。司机将楚玉嫣载往法院的行为,虽然不属于其
本职工作,但与本职工作具有关联,也应被认定为职务行为,须由用人单位罗田
公司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15.就孟丽提起的诉讼,保险公司的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保险公司的抗辩不成立。乘客开门致行人受伤,属于被保险机动车在使
用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孟丽)
人身损害的,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16.就楚玉嫣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应由何人承担证明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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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由孟丽(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孟丽主张楚玉嫣开门未尽注意义务、存
在过错,应由其对被告楚玉嫣的过错承担证明责任。楚玉嫣主张“已尽注意义务”
系抗辩,不影响证明责任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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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
陈平安与文生公司借款、保理及破产纠纷案
【案情】
【1】2024 年1 月,陈平安(从事建材批发生意的个体经营户)与文生公司
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文生公司因流动资金周转需要,向陈平安借款6000 万
元,年利率8%,借期1 年,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合同第20 条约定:“因本合
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文生公司以其
所有的20 台挖掘机为文生公司设定动产抵押,双方仅签订《抵押合同》,未办
理抵押登记。同日,宁姚(持有文生公司10%股权的股东)与陈平安签订《保证
合同》,为文生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2】2024 年3 月,文生公司武汉分公司与酷轩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
将一条价值3000 万元的生产线设备出售给酷轩公司,该合同第15 条约定:“因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智圣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智圣公司系持有文生公
司70%股权的控股股东。设备交付后,酷轩公司并未依约付款。同年5 月,文生
公司因向翠城公司供应钢材,对翠城公司享有应付货款已届清偿期的应收账款
2000 万元。为回笼资金,文生公司与周密银行签订《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合同》,
将上述债权以1500 万元转让给周密银行,约定融资期限1 年,年利率10%。在
转账时,周密银行表示扣除利息,遂仅转账1350 万元。文生公司就此向翠城公
司发出了转让通知。
【3】2024 年10 月,酷轩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柳)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文生公司武汉分公司并未
向酷轩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得知此事的陈平安认为这一行为可能会损害自己的
利益,遂向酷轩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了文生公司的债权,遭到拒绝。于是,陈
平安只好作罢。2025 年1 月,因文生公司未能依约还款,陈平安立即以酷轩公
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向自己偿还债务。法院受理案件后,文生公司因经营困
难,被法院受理了破产,破产管理人参诉后,法院遂驳回了陈平安的诉讼请求。
【4】随后,陈平安向管理人申报债权6000 万元本金及利息,并要求就20
台挖掘机优先受偿。宁姚认为自己未来可能会承担担保责任,遂以其对文生公司
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由于陈平安所申报的利息部分未得到确认,陈平安遂向
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起确认之诉,法院经对借款合同进行审查发现:2023 年6
月,陈平安与文生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对《借款合同》中的利息计算方式作
出变更,该协议未约定争议解决条款。于是,法院遂裁定驳回了陈平安的起诉。
【5】另外,文生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经过核查发现:(1)2024 年11 月,文
生公司曾向裴乾公司清偿一笔以文生公司自有房产设定抵押担保的债务500 万
元,而清偿时该房产经评估价值仅450 万元;(2)文生公司与齐静春签订的《设
备买卖合同》,文生公司已经发货但是齐静春并未支付价款。于是,破产管理人
要求撤销对裴乾公司的清偿行为,并解除该《设备买卖合同》。
【6】陈平安无奈只好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对其利息数额进行
确认。仲裁过程中,文生公司申请对《补充协议》中的印章真伪进行司法鉴定,
仲裁庭遂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此后,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双方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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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于是,文生公司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陈平安则
以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为由,另行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鉴定意见无效。
【7】2025 年5 月,周密银行未从翠城公司处获得清偿,周密银行遂以文生
公司与翠城公司为共同被告,诉至翠城公司所在地法院,要求双方承担责任。文
生公司提出:(1)翠城公司所在地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2)债权已经转
让给周密银行,翠城公司是否清偿与自己并无关系。翠城公司向法院提出,自己
在收到通知后,向文生公司偿还了500 万元,应予以扣除。
根据以上事实,请回答下列问题(对于有不同观点的问题,请说明各种观点
以及理由):
1.酷轩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拒绝陈平安的债权申报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
么?
2.法院驳回陈平安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3.陈平安要求就挖掘机优先受偿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4.宁姚的债权申报,破产管理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5.法院驳回陈平安的起诉,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6.破产管理人要求撤销对裴乾公司的清偿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
么?
7.破产管理人要求解除该《设备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8.文生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为什么?
9.陈平安起诉请求确认该鉴定意见无效,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10 文生公司的抗辩理由(1)是否具有依据?为什么?
11.文生公司的抗辩理由(2)是否具有依据?为什么?
12.翠城公司的抗辩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为什么?
13.如诉讼中,翠城公司向周密银行支付2000 万元,周密银行是否需要文生
公司退还部分款项?如需退还,应退还多少?
【参考答案】
1.酷轩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拒绝陈平安的债权申报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
么?
答:不具有法律依据。债务人(文生公司)对相对人(酷轩公司)享有债权
却怠于申报破产债权,可能影响债权人陈平安债权实现的,尽管陈平安的债权尚
未到期,陈平安可以代位向酷轩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或作出其他必要行
为。
2.法院驳回陈平安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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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具有理由。陈平安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文生公司被受理破产申请,
此时不再支持陈平安个别清偿的请求,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3.陈平安要求就挖掘机优先受偿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不具有法律依据。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
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人文生公司破产的,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人不得就抵押
财产主张优先受偿。
4.宁姚的债权申报,破产管理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管理人对宁姚的申报应不予确认(驳回)。保证人尚未代偿的虽可以将
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陈平安已申报
全部本息,宁姚不得再以将来求偿权申报。
5.法院驳回陈平安的起诉,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具有法律依据。主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能否拘束补充协议,取决于补
充协议是否独立可分;本案中的补充协议仅变更利息计算方式,与主合同不可分、
视为一个整体,应受主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
6.破产管理人要求撤销对裴乾公司的清偿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
么?
答:具有法律依据。对以债务人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
偿原则上不予撤销,但清偿时担保财产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本案房产价值
450 万元低于债权500 万元,超出部分不享有担保利益。
7.破产管理人要求解除该《设备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不具有法律依据。管理人有权解除的合同限于“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
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文生公司已发货、仅齐静春未付款,不属于双方均未履行
完毕。
8.文生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不能得到支持。当事人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
议,视为认可仲裁协议的效力,接受仲裁的主管。裁决作出后,不得以仲裁协议
无效为由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9.陈平安起诉请求确认该鉴定意见无效,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裁定不予受理。司法鉴定意见仅是诉讼证据之一,不具有可诉性;请求
确认鉴定意见无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
10 文生公司的抗辩理由(1)是否具有依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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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具有依据。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本质上系担保合同,债权人周密银行一
并起诉让与人文生公司与债务人翠城公司,应根据主合同(借款合同)确定管辖
法院,翠城公司所在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11.文生公司的抗辩理由(2)是否具有依据?为什么?
答:不具有依据。有追索权保理中,保理人周密银行既可向应收账款债务人
翠城公司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也可向应收账款债权人文生公司主张返还保理融资
款本息或回购应收账款债权。
12.翠城公司的抗辩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不能得到支持。保理通知到达债务人翠城公司后,该转让对债务人翠城
公司发生效力,翠城公司应向保理人周密银行履行;其仍向原债权人文生公司清
偿的,不发生清偿效力,不得对抗周密银行。
13.如诉讼中,翠城公司向周密银行支付2000 万元,周密银行是否需要文生
公司退还部分款项?如需退还,应退还多少?
答:需要退还,应退还515 万元。周密银行预先扣除利息应按实际融资款计
算,借款本金为1350 万元、利息为135 万元。有追索权保理中,保理人向应收
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
余部分应返还应收账款债权人,即退还51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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