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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劲松|民商融合提升训练笔记法条附入·彩色标记扩充版-1(1)_2026法考主观_名师私塾_民法李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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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文本内容

李劲松|⺠商融合提升训练笔记【法
条附⼊·彩⾊标记扩充版】
:
红⾊= 核⼼考点/ 易错坑点;
⻩⾊= 构成要件、适⽤条件;
绿⾊= 法律后果、
裁判规则;
蓝⾊= 程序考点(⺠诉融合);
灰⾊= 引⽤法条原⽂
1.
本笔记针对法考主观题⺠-商-诉综合⼤案例,训练请求权基础解题思维:
①定位案件事实,提炼请求权基础;②拆解实体法构成要件,结合案情涵摄;③对
接⺠诉规则(当事⼈、管辖、反诉、第三⼈、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执⾏);④得出
结论并写明法律效果。
2.
学习梯度:每⽇⼀题基础练习→⼩型融合案例→真题拆解→⼤型模拟案例。私塾
学员吃透讲义案例即可;时间充裕搭配《⺠商⼀本通》刷题。
3.
主观题答题提示:答题务必写明法条依据,把要件和案情⼀⼀对应,再写结论,
不要只写结论。
⼆、融合点⼀:双务合同三⼤履⾏抗辩权
法条依据:《⺠法典》第525、526、527、528 条
共性(三⼤抗辩权全部适⽤)
•
仅适⽤于双务合同,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赠与、⽆偿委托等单务合同,不存
在履⾏抗辩权。
•
性质属于⼀时性(延期)抗辩权,不是永久消灭对⽅请求权;对⽅补正履⾏、消
除瑕疵,抗辩权随即消灭。
•
⾏使具有对应性:不能直接拒绝全部义务,仅可拒绝与对⽅未履⾏部分相对应的
履⾏请求,部分履⾏仅可抗辩对应部分。
区分适⽤场景
1. 同时履⾏抗辩权
\\《⺠法典》第525 条\\:当事⼈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顺序的,应当同时履⾏。
⼀⽅在对⽅履⾏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请求。⼀⽅在对⽅履⾏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
拒绝其相应的履⾏请求。
前提:债务⽆先后履⾏顺序。⼀⽅不履⾏/ 履⾏不合格,另⼀⽅有权拒绝相应履⾏请
求。
典型场景:⼀⼿交钱⼀⼿交货的现货买卖。
2. 先履⾏抗辩权
\\《⺠法典》第526 条\\:当事⼈互负债务,有先后履⾏顺序,应当先履⾏债务⼀⽅
未履⾏的,后履⾏⼀⽅有权拒绝其履⾏请求。先履⾏⼀⽅履⾏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
履⾏⼀⽅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请求。
前提:债务有先后履⾏顺序;抗辩权归后履⾏⼀⽅。
例:甲先交货、⼄后付款;甲货物质量不合格,⼄可以拒绝对应货款。
3. 不安抗辩权
\\《⺠法典》第527 条\\:应当先履⾏债务的当事⼈,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有下列情
形之⼀的,可以中⽌履⾏:(⼀)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以
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债务能⼒的其他情
形。当事⼈没有确切证据中⽌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典》第528 条\\:当事⼈依据前条规定中⽌履⾏的,应当及时通知对⽅。对
⽅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中⽌履⾏后,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能⼒
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的⾏为表明不履⾏主要债务,中⽌履⾏的⼀⽅可以
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承担违约责任。
前提:债务有先后履⾏顺序;抗辩权归先履⾏⼀⽅。
⾏使条件: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能⼒。
处理流程:①中⽌履⾏;②及时通知对⽅→对⽅提供担保/ 恢复能⼒,则恢复履⾏;
→合理期限未补救,可解除合同+ 主张违约责任。
进阶坑点(主观⾼频)
1.
不履⾏主给付义务,可完整⾏使抗辩;单纯不履⾏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原则
不能⾏使抗辩权。
例外:该从给付义务不履⾏直接造成合同⽬的不能实现,可以⾏使抗辩。例:古
董买卖,交付鉴定证书为从给付,⽆证书古董⽆法交易,可主张同时履⾏抗辩。
2.
合同⽆效、被撤销之后,双⽅互负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义务,属于双务性债务,
仍然成⽴同时履⾏抗辩权。
例:买卖合同⽆效,甲返还购⻋款、⼄返还⻋辆,⽆先后顺序,双⽅可同时抗辩。
⺠诉融合:同时履⾏判决vs 对待给付判决
案情模型:甲⼄买卖合同,⽆履⾏先后顺序;甲起诉要货款,⼄提出同时履⾏抗
辩。
关键区分:被告是否提起反诉
1.
被告未反诉
对待给付判决
判决主⽂示例:被告⼄于原告甲交付标的物的同时,向原告甲⽀付货款×× 元。
执⾏限制:只有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执⾏时原告必须先完成⾃身给付,法院才
可以执⾏被告。
程序后果:交付标的物的诉求未经过实体审理,被告可另⾏起诉,不构成重复起
诉。
2.
被告提起反诉
同时履⾏判决
判决内容:原被告双⽅于×× 时间同时互相履⾏给付义务。
执⾏限制:原被告双⽅均可申请强制执⾏;但申请⼈必须⾃⼰先履⾏完毕,才可申
请执⾏对⽅。
程序后果:全部请求已经实体审理,⼀事不再理,原则不能另⾏起诉;仅出现新事
实才允许再诉。
反诉程序坑点:
•
反诉应当在⼀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
⼆审新提反诉,法院只能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起诉;双⽅同意⼆审⼀并裁判
的可以例外;
•
再审程序,不允许新增反诉。
特殊:同时履⾏调解书(⽆需被告反诉)
调解不受不告不理严格约束,即使没有反诉,也可以出具同时履⾏调解书;⽣效后双
⽅都可以申请强制执⾏。
三、融合点⼆:债权⼈代位权
法条依据:《⺠法典》第535、536、537 条
\\《⺠法典》第535 条\\:因债务⼈怠于⾏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
响债权⼈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可以向⼈⺠法院请求以⾃⼰的名义代位⾏使债务
⼈对相对⼈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身的除外。代位权的⾏使范围以债权
⼈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由债务⼈负担。相对⼈对债务⼈
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主张。
\\《⺠法典》第536 条\\:债权⼈的债权到期前,债务⼈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
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的债
权实现的,债权⼈可以代位向债务⼈的相对⼈请求其向债务⼈履⾏、向破产管理⼈申
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为。
构成要件(⼝诀:债务⼈⼜穷⼜懒)
1.
主债权:债权⼈对债务⼈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2.
次债权:债务⼈对次债务⼈的债权及从权利合法、有效、到期。
| 例外【保存⾏为之代位・536 条】:债权尚未到期,但次债权时效即将届满、次债
务⼈破产债务⼈不申报,债权⼈可以做保存⾏为(中断时效、申报债权),但不能
直接要求次债务⼈向⾃⼰清偿。|
3.
「穷」:债务⼈⽆⾜够责任财产清偿债权⼈。
4.
「懒」:债务⼈未以起诉、仲裁⽅式向次债务⼈主张权利。
坑点:发律师函、私下催债,不算⾏使权利,仍然属于怠于;起诉后撤诉,仍然是怠
于;申请⽀付令、实现担保物权属于公权⼒救济,不认定怠于。
可以代位:次债权不限于⾦钱债权,实物债权、从权利(担保物权、保证债权)均
可代位。
不可代位:⼈身专属性债权(赡养费、抚养费、⼈身损害赔偿⾦);劳动报酬、养
⽼⾦;合伙⼈资格、股东共益权。
开放考点: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代位,理论有肯定、否定两种观点,主观
⼆选⼀简单说理。
⺠诉融合|代位权诉讼
诉讼当事⼈
•
原告:债权⼈
•
被告:次债务⼈(相对⼈)
•
第三⼈:债务⼈;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作为⽆独⽴请求权第三⼈。
⽆独三规则:没有管辖异议权;只有被判决承担实体责任,才享有上诉、再审权利。
管辖规则
原则:被告(次债务⼈)住所地法院管辖。
例外:债务⼈-次债务⼈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则代位权诉讼跟随专属管辖。
不受债务⼈、次债务⼈之间仲裁协议、管辖协议约束。
裁判法律后果【直接清偿主义・《⺠法典》537 条】
重点
1.
次债务⼈直接向债权⼈清偿;对应范围内主债权、次债权同时消灭。
例外:债务⼈破产、财产被保全,排除直接清偿主义,不能直接向债权⼈给付。
2.
多个债权⼈同时代位,次债务⼈财产不⾜,按债权⽐例平等受偿,不是先到先
得。
3.
代位诉讼提起后,债务⼈不得随意放弃、减免次债权、延⻓履⾏期限。
4.
次债务⼈可提出三类抗辩:主债权抗辩、次债权抗辩、代位权不成⽴的抗辩。
费⽤承担
•
诉讼费:败诉次债务⼈承担;
•
必要费⽤(差旅费、保全费):债务⼈承担;律师费是否属于必要费⽤,实务存
在争议,答题写明存在不同观点。
和破产程序衔接:
债务⼈已经被受理破产,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只能申报债权;起诉后债务⼈才破
产,代位诉讼中⽌,债权⼈改为申报破产债权。
代位执⾏(执⾏阶段,≠代位权诉讼)
适⽤条件:已经拿到对债务⼈胜诉⽣效判决;债务⼈⽆财产,对案外第三⼈享有到
期债权。
启动:申请执⾏⼈或者被执⾏⼈申请。
规则:
1.
第三⼈收到履⾏通知15 ⽇内可提书⾯异议;书⾯异议,法院原则不做实质审查,
直接终⽌对第三⼈执⾏。
⽆效异议:只说没钱、与申请⼈⽆关,不属于有效异议;债权已经⽣效⽂书确认,再
提异议不予⽀持。
2.
第三⼈收到通知仍然向被执⾏⼈还钱,财产⽆法追回,第三⼈在清偿范围内承担
连带责任,还可以追究妨害⺠事诉讼责任。
3.
禁⽌套娃:代位执⾏只可以执⾏⼀轮,不能再对第三⼈的债务⼈继续代位执⾏。
两条路径对⽐
•
代位权诉讼:完整诉讼,拿到对次债务⼈判决;缺点成本⾼周期⻓;
•
代位执⾏:执⾏阶段快速处理;弱点:第三⼈⼀纸书⾯异议即可阻断,需要回头
再起诉代位权。
拓展|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位诉讼,对⽐债权⼈代位权)
法条依据:《公司法》(2023 修订)第151 条
核⼼区分
•
债权⼈代位权:两层债权;胜诉财产直接归债权⼈(直接清偿)。
•
股东代表诉讼:公司对第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胜诉利益全部归属于公司,股
东不能直接拿钱。
起诉条件
原告:起诉时具备股东资格。有限公司任意股东;股份公司连续180 ⽇以上单独/ 合计
持股1% 以上。
被告:侵害公司利益的董监⾼、外部第三⼈;法院应当追加公司作为第三⼈。
前置程序:股东书⾯请求监事会(告董⾼)/ 董事会(告监事)起诉;机关拒绝或者
收到请求30 ⽇不起诉,股东才可以起诉。
前置豁免:情况紧急,不⽴即起诉公司将遭受难以弥补损害,可跳过前置直接起
诉。
调解特殊规则:调解协议必须经股东会或者章程规定机关确认,法院才出具调解
书,防⽌股东与被告串通损害公司。
四、融合点三:债权⼈撤销权
法条依据:《⺠法典》第538、539、540、541、542 条
\\《⺠法典》538 条\\:债务⼈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偿转让财产等⽅式
⽆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其到期债权的履⾏期限,影响债权⼈的债权实现
的,债权⼈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法典》539 条\\: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
受让他⼈财产或者为他⼈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的债权实现,债务⼈的相对⼈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法典》541 条\\:撤销权⾃债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
使。⾃债务⼈的⾏为发⽣之⽇起五年内没有⾏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构成要件(⼝诀:负债、不当处分、损害债权、区分主观恶意)
1.
债权⼈债权合法有效;债权不需要到期(与代位权重⼤区分)。
2.
处分⾏为发⽣在债务⼈负担债务之后;负债之前处分财产原则不能撤销。
可撤销⾏为类型
•
⽆偿⾏为:放弃到期/ 未到期债权、放弃担保、⽆偿转让财产、恶意延⻓到期债
权履⾏期;
•
有偿⾏为: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低于市场价70%);明显不合理⾼价受让(⾼
于市场价130%);为他⼈债务提供担保。
|
注意:交易对象为近亲属、关联主体,不受70%/130% 价格⽐例限制,法院综合判
断。|
不可撤销:结婚、离婚、收养等身份⾏为;拒绝赠与、放弃继承(单纯拒绝获利)。
原理:撤销权仅能⼲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不能强迫债务⼈接受利益。
3.
损害债权后果:处分⾏为造成债务⼈责任财产减少,不⾜以清偿债权。
坑点:公司增资扩股,股东股权被稀释≠责任财产减少,⼀般不能撤销。
4.
主观要件区分
•
⽆偿处分:不需要受益⼈恶意,满⾜客观要件即可撤销;
•
有偿处分:受让⼈/ 受益⼈主观知情(知道损害债权),才可以撤销。
对⽐:债权⼈撤销权VS 恶意串通法律⾏为⽆效
•
撤销权:只需要相对⼈知情,⾼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受1 年、5 年除斥期间约束。
•
恶意串通⽆效:要证明双⽅共同存在损害债权⼈⽬的,证明标准更⾼;不受除斥
期间限制。
⺠诉融合|撤销权诉讼
当事⼈
原告:债权⼈;多名债权⼈可作为共同原告,可合并审理。
被告:债务⼈;有偿情形下受让⼈/ 受益⼈为共同被告(
对⽐代位权,债务⼈只是
第三⼈)。
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专属管辖优先;不受债务⼈和相对⼈仲裁、管辖协议约束。
除斥期间(形成权,不是诉讼时效,不中⽌、不中断)
短期: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1 年;最⻓:⾏为发⽣之⽇起5 年;期间届满权利实体
消灭。
撤销范围
•
标的物可分(⾦钱):撤销范围不超过债权⼈⾃身债权;
•
标的物不可分(房屋):可以整体撤销。
法律后果【⼊库规则】
主观必背
⾏为被撤销,⾃始⽆效;财产返还给债务⼈,债权⼈不能直接优先取得财产。
1.
债权未到期:债权⼈可以申请保全返还回来的财产,防⽌再次被处分;
2.
债权已到期:撤销诉讼中可以⼀并诉请债务⼈清偿债务;拿到判决,通过代位执
⾏实现债权。
费⽤负担:诉讼费败诉⽅承担;律师费、差旅费等必要费⽤原则债务⼈承担;受让
⼈有过错的,适当分担。
⼏组易混淆对⽐
1.
债权⼈撤销权VS 破产撤销权
•
债权⼈撤销权:有偿⾏为要求相对⼈恶意;不能撤销个别清偿、提前清偿;撤销
范围受债权⾦额限制。
•
破产撤销权(管理⼈⾏使):不问相对⼈善意恶意;可撤销破产受理前法定期间
的个别清偿;⽆⾦额限制。
规则:债务⼈进⼊破产,破产撤销权优先适⽤;管理⼈怠于⾏使,债权⼈才考虑债
权⼈撤销权。
2.
债权⼈撤销权VS 第三⼈撤销之诉
•
债权⼈撤销权:撤销普通合同、财产处分⾏为;
•
如果不当处分⾏为已经被⽣效判决书、调解书确认,不能⾛债权⼈撤销权,应当
提起第三⼈撤销之诉撤销裁判⽂书。
总表|代位权vs 撤销权
项⽬
债权⼈代位权(535-537)
债权⼈撤销权(538-542)
债权是否到期
主债权原则到期(保存
代位除外)
债权⽆需到期即可起诉
诉讼当事⼈
原告债权⼈;被告次债务
⼈;债务⼈为第三⼈
原告债权⼈;
被告:债
务⼈+ 相对⼈共同被告
制度⽬的
债务⼈怠于主张债权,债
权⼈代位追索
债务⼈不当处分财产,撤
销损害债权⾏为
法律效果
直接清偿主义,次债务
⼈直接向债权⼈履⾏
⼊库规则,财产返还债
务⼈,债权⼈⽆直接受偿
权
主观要件
不考察次债务⼈主观善意
恶意
⽆偿⽆需恶意;有偿需要
相对⼈知情
时间限制
适⽤诉讼时效
1 年、5 年【除斥期
间】,不中⽌中断
补充拓展:对接公司决议效⼒(⺠商融合串联)
法条依据:《公司法》(2023 修订)第25、26、27、28 条
第25 条: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政法规,⽆效。
第26 条:召集、表决程序违法/ 违章程,或内容违反章程,可撤销;轻微瑕疵且⽆
实质影响除外;除斥期间60 ⽇,最⻓1 年撤销权消灭。
第27 条:未开会、未表决、出席/ 同意表决权不达标,决议不成⽴。
第28 条:决议⽆效、撤销、不成⽴,应当撤销已办理登记;公司依据决议与善意相
对⼈形成的⺠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对内不对外,商事外观主义)。
主观题案例链条:股东处分股权→债权⼈撤销权;瑕疵决议对外担保;决议不成⽴/
⽆效/ 可撤销,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
1.
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存在瑕疵(不成⽴、⽆效、可撤销),公司对外与善意第三⼈
订⽴担保合同:内部决议瑕疵,不影响外部担保法律关系效⼒。
2.
股东滥⽤权利,借助瑕疵股东会决议⽆偿转移公司财产:既可以评价决议效⼒;
公司怠于追责,其他股东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公司债权⼈满⾜要件,可提起债权⼈
撤销权。
答题采分句:公司决议被确认⽆效、撤销、不成⽴,对内⾃始⽆约束⼒;公司与善
意相对⼈之间⺠事法律关系不受内部决议瑕疵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