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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刑诉法主观冲刺考点讲义
胡志斌教授 编撰
一、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原理
(一)辩护制度的基本原则:有效辩护原则
有效辩护原则是指辩护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具有实质意义,而不是形式
上的。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并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制
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获得符合最低标准并具有实质意义的律师帮助。
【关联点】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援
助机构收到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后,应当指派具有3 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
担任辩护人【秒记】死无死核要大三【法条定位】《法律援助法》第26 条
(二)诉审同一原则
诉审同一原则,是指法院应当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关联点】1.公诉人当庭发表与起诉书不同的意见,属于变更、追加、补充或撤回起诉
的,法院应当要求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未提出的,法
院应当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289 条;
2.审判期间,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检察
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补充侦查,检察院不同意或在指定时间内未回复
书面意见的,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事实,依法裁判【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297 条
(三)疑罪从无
疑罪从无是指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按照无罪论处,法院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关联点】《刑事诉讼法》第200 条第2、3 项规定的两种无罪判决:事实无罪判决和存
疑无罪判决,二者区别:①判决依据不同。事实无罪是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存疑无罪
是被告人没有达到刑诉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②纠错程序不同。
事实无罪判决确有错误的,按审判监督程序纠错;存疑无罪判决确有错误的,检察院根据新
事实、新证据重新起诉,法院开庭审判,对之前的无罪判决不作撤销案件的处理。
(四)管辖、一审、二审、辩护权(上诉权)关系
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我国审级制度
是两审终审,只有经过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才可以进入二审,二审法院不能直接审理未
经一审的案件,否则,违反管辖制度和审级制度,同时,也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
【关联点】1.二审期间,检察院发现遗漏罪行或者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
机关侦查【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449 条第2 款;2.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
告人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参照前条规定处理。二审法院决定并案审理的,应当发回
一审法院,由一审法院作出处理【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25 条
二、刑事诉讼主体
(一)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诉讼身份的判断
1.关联犯罪中的证人与被害人。按罪判断!例如甲盗窃乙的财物,以欺骗方式卖给不
知情的丙,盗窃罪的被害人是乙,丙只是诈骗罪的被害人,但可以成为盗窃罪的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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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的诉讼身份或地位。除被害人报案的以外,报案人是证
人。控告人是被害人;举报人是证人。自首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证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1.证人的诉讼权利(概括记忆,临场展开):作证要钱,安全维权。
2. 被害人(含单位被害人)的诉讼权(概括记忆,临场展开):委托诉代,开庭进
来,附带民诉、申请抗诉,申诉自诉。
(三)近亲属参加诉讼的身份
在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参加诉讼只能以辩护人的身份,被害人
没有死亡的,近亲属参加诉讼只能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被害人死亡的,以近亲属自己身
份参加诉讼。在缺席审判中,近亲属以自己身份参加诉讼,人数为1-2 人。
三、认罪认罚从宽
1.认罚的把握【法条定位】《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7 条
(1)考察重点。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结合
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秒记】重点“两悔”,结合“三赔”
(2)言行不一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
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不能适用认罪
认罚从宽制度【秒记】证据违法,匿转拒赔,从宽不给
2.从宽幅度的把握【法条定位】《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9 条
(1)“四优”原则。①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②早认罪优于晚认罪;③彻底认罪优
于不彻底认罪;④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秒记】主早彻稳更从宽
(2)“两大”原则。①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②认罪认罚的从
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认罪但不认罚【秒记】两认为大
(3)“一口价”原则。自首、坦白同时认罪认罚的,从宽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
对更大的从宽幅度。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秒记】一口价要砍大
(4)“轻小初偶”的从宽原则。罪行轻,危险小,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大一
些【秒记】“轻小初偶”可大些
(5)“重大累再”的从宽原则。罪行重、危险大的,以及累犯、再犯,从宽幅度应当从严
把握【秒记】“重大累再”应从严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赔偿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影响。(1)认
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从宽时应当
酌减【秒记】“两认”无两解,从宽应少些;(2)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由于被
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从宽处理【秒记】被害不讲理,一般不影响【法条定位】《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18 条
4.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场人员。犯罪嫌疑人有辩护人的,不得绕开辩护人,安排值班
律师在场见证签署具结书。
5.对于被告人在庭前会议前不认罪,在庭前会议中又认罪的案件,法院核实被告人认罪
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并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可以在庭审中简化审理【秒记】核实两性听意见,
庭审活动可以简【法条定位】《庭前会议规程》第2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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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何开展认罪认罚工作。(1)检察院开展认罪认罚工作【法条定位】《认罪认罚指导意
见》第26-28 条;(2)法院开展认罪认罚工作【法条定位】《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39 条
7.促进当事人和解与被害人谅解。对符合当事人和解程序适用条件的公诉案件,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公、检、法应当积极促进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在促进当事人和
解谅解过程中,应当向被害方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适用程序等具体法律
规定,充分听取被害方意见【法条定位】《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17 条
8.认罪认罚反悔的处理【法条定位】《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51-53 条
(1)不起诉后反悔的处理。①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符合刑诉法第16 条
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②认为犯罪嫌疑人仍属于犯
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原不起诉决定;③排除认
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2)起诉前反悔的处理。具结书失效,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3)一审中反悔的处理。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
实,依法作出裁判。需要转换程序的,依法转换审理程序。
【关联点】审判程序转换:①速裁过程中出现“四不”(不犯罪、不负责;不自愿、不
认罪),转为普通程序【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375 条;②简易过程中出现“四不”(不
犯罪、不负责;不认罪、不清足),转为普通程序【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368 条
(4)二审中反悔的处理。被告人上诉并反悔不再认罪认罚,检察院并非应当抗诉。对
于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检察院应当抗诉【法条定位】《高检规则》
第584 条。如果一审判决因为认罪认罚从宽而导致量刑明显不当的,检察院才应当抗诉。
9.认罪认罚速裁后被告人上诉的处理。(1)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上诉:二审法
院应当发回重审,按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不再按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理;(2)以量刑不当
为由上诉,适当的维持原判,不当的应当改判【法条定位】《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45 条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处理
1.侦查阶段死亡的处理: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此处的终止侦查适用于共同犯罪)。
2.审查起诉阶段死亡的处理:不起诉(法定不起诉)。
3.审判阶段死亡的处理:(1)一审期间死亡。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有证据证明无罪的,应
当缺席审理宣告无罪;(2)二审期间死亡。①一人犯罪案件。应当裁定终止审理;②共同犯
罪案件。上诉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对死亡的被告人终止审理;但
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宣告无罪。全案审查,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作出判决、裁定
【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390 条;(3)再审期间死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
件,被告人死亡的,可以缺席审理【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297 条第2 款
五、辩护与代理
(一)辩护人的诉讼地位与职责
辩护人系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享有独立的辩护权,辩护活动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
否认罪的影响。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
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法条定
位】《刑事诉讼法》第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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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辩护人的数量
1 名被告人可以委托1-2 人作为辩护人。1 名辩护人不得为2 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
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秒记】一人不两辩【法条定位】《刑诉解
释》第43 条
(三)被告人拒绝辩护
1.对第一次拒绝辩护的处理。(1)对于一般案件,法院应当准许,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
人或自行辩护;(2)对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①辩护人是被告人自己委托的,法院应当
准许;②辩护人是法援机构指派的,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准许后,
被告人应当在5 日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未另行委托的,法院应当在3 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
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50 条
2.对第二次拒绝辩护的处理。对于一般案件,可以准许,准许后只能自行辩护;对于应当
法律援助案件,第二次拒绝辩护的,法院不准许,但未成年被告人第二次拒绝辩护时已经年
满18 周岁的,可以准许,准许后只能自行辩护【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311 条
3.新辩护人辩护准备时间。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15 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
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313 条
(四)更换辩护人
庭审结束后、判决宣告前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不重新开庭;辩护人提交书面辩护意
见的,应当接受;被告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更换辩护人一般不得超过两次【秒记】一程辩换,
一般不2【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311、313 条
(五)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权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可以向同
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控告。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10 日以内进行审查,并将处理情况
书面答复律师。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情况不属实的,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法
条定位】《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42 条
(六)辩护词的写作思路
1.无罪辩护。先写结论: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没有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
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然后,针对题目给定的证据,逐一分析
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价值,得出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或者根据题目给定的证
据,根据刑法关于某种犯罪构成要件,从主观、客观以及因果关系等方面论证犯罪不成立。
2.罪名(轻罪)辩护。先写结论: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予否认,但辩护人
不能认同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根据案情,对被告人依法不应当按A 罪定罪(如故意杀人罪、
抢劫罪),而应当以B 罪(如故意伤害罪、抢夺罪)定罪量刑。然后,根据案情和证据,围
绕刑法中A 罪和B 罪的不同点进行论证,否定A 罪,认定B 罪。
3.量刑辩护。(1)针对共犯身份的辩护。先写结论: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的基本犯罪事
实不予否认,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系从犯(或者胁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
免除处罚。然后,根据案情和证据,围绕从犯(或者胁从犯)的成立加以论证;(2)针对从
重处罚建议的辩护。首先,写结论: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如抢劫)不予否
认,但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如抢劫致人重伤)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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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较轻的量刑幅度内量刑。然后,根据案情和证据,论证从重处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六、证据
(一)侦查阶段应收集的证据
侦查机关应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1)犯罪嫌疑人的到案经过或者抓获经过+八种法定
证据(刑诉法第50 条)+自首、坦白、立功以及累犯、毒品再犯证据材料。
(二)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
1.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物证、书证。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
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秒记】未附不明不定案【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86 条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
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
罪【秒记】排逼串诱,相互印证【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141 条
2.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①没有个别询问;②书面证言没有经证
人核对确认;③询问聋、哑人,未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④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
文字的证人,未提供翻译人员【秒记】没有“译个对手”【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89 条
【关联点】1.证人资格。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
人,不能作证人【秒记】不辨不表不证人【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62 条;2.证言限制。
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
得作为证据使用【秒记】毒酒麻不证据【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88 条第1 款
3.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供述。①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核对确认;②讯问聋、哑人,未提
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③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未提供翻译;④讯问未成年
人,其法代或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秒记】没有“译场对手”【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94 条
4.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鉴定意见。有问题就排除【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98 条
5.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辨认笔录。①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②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
认对象;③辨认没有个别进行;④辨认对象没有混杂,或数量不符合规定;⑤明显暗示【秒
记】没个别,没侦查,提前看见没混杂,暗示数量不合法【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105 条
6.勘验、检查笔录定案规则。明显不合法的,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的,不得作为定
案的根据【秒记】勘验、检查笔录有问题的,均可补正【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103 条
7.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视听资料。视听资料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秒记】
伪改删,真难辨【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109 条
8.不得作为定案的电子数据。①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②有增加、删除、修改
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秒记】伪改删,真难辨【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114 条
【提示】电子数据是网络犯罪的重要证据,考查如何收集和提取,法条定位直奔《关于办理
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9 条
(三)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监察证据
监察机关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
据,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秒记】物视书电,证言供辩【法条定位】《监察法》第36 条
(四)法定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定位《刑诉解释》第四章:第二节至第八节分节规定各种法定证据的审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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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翻证、翻供的处理
当庭证言(供述)与其庭前证言(供述)矛盾,证人(被告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
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供述);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供
述)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供述)【秒记】合理解释,相互印证【法条定
位】《刑诉解释》第91、96 条
(六)技术调查、侦查收集的证据使用规则【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117-121 条
使用技调、技侦方法
收集的证据材料的安
保措施
①使用化名等代替调查、侦查人员及有关人员的个人信息;②不具体写
明技术调查、侦查措施使用的技术设备和技术方法【秒记】使用化名,
方备不明
技调、技侦收集视听
资料、电子数据的程
序规则
移送采用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应当制作
新的存储介质,并附制作说明,写明原始证据材料、原始存储介质的存
放地点等信息
裁判文书制作规则
【秒记】象种名称可写
出,其他信息不表述
采用技术调查、侦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可以表述
相关证据的名称、证据种类和证明对象,但不得表述有关人员身份和技
术调查、侦查措施使用的技术设备、方法等
技术调查、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法庭调查技术调查、侦查证据材料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法庭
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和技术调查、侦查措施使用的技术设备、
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审判人员可以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关联考点】技术侦查含义:技术侦查是指由设区的市以上公安机关(国安机关)负责技术
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提示】公安机关向通
信或网络经营者调取手机或网络通信记录的行为系向第三方调取证据,不属于技术侦查。
技术侦查程序:1.实施阶段:立案后;2.决定和执行的侦查机关:设区市的公安、国安;2.案
件范围: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其
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秒记】黑毒全怖危害社会;4.在3 个月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
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重新办理批准手续;5.隐匿身份、控制交付两种秘
密侦查只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法条定位】《公安部规定》第264-267 条
(七)特殊证据材料的审查认定
1.对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据材料的审查认定。对监察、侦查机关出具的被告到案经过、
抓获经过材料,应当审查是否有办案人员、办案机关签名、盖章,有疑问的,应当通知检察
院补充说明【秒记】到案盖章签名,疑问检察说明【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142 条
2.对累犯、毒品再犯情节证据材料的审查认定。证明被告人具有累犯、毒品再犯情节等
的证据材料,应当包括前罪的裁判文书、释放证明等材料;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检察院提
供【秒记】再累犯如何认,前罪判释放证【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145 条
3.对自首、坦白、立功证据材料的审查认定。证明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的证据材料,
没有加盖接受被告人投案、坦白、检举揭发等的单位的印章,或者接受人员没有签名的,不
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秒记】无名无章不定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有自首、坦白、立功的
事实和理由,有关机关未予认定,或关机关提出被告人有自首、坦白、立功,但证据不齐全
的,法院应当要求有关机关提供证明,或要求有关人员作证,并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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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定位】《刑诉解释》第144 条
【关联点】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
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
【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277 条
(八)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侦查阶段讯问合法性的核查。①核查案件:无期、死刑案件;②核查程序:侦查机关
侦查终结前,应当书面通知驻看守所检察人员核查;③核查方式:询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
音录像;发现非法取证,应通知侦查机关排除,被排除的证据随案移送,并写明为排除的非
法证据【法条定位】《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以下简称《排非规程》)第4-5 条
2.审判阶段排非申请。①申请排非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材
料的除外;②被告申请排非没有辩护人的,应当指派律师【秒记】申排没帮手,强制派辩护
【法条定位】《排非规程》第10 条;③申请排非并提供线索或材料的,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
议;④申排未提供线索或材料的,告知补充提交,未补充的,法院不受理【秒记】不补不理;
⑤检察院核查讯问合法性时,被告人没有异议,审判阶段申排的,应当说明理由【法条定位】
《排非规程》第11 条
3.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①检察院承担;②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建议延期审理
的,法庭可延期审理【秒记】不能举证可延审【法条定位】《排非规程》第22 条
4.检察院证明证据合法性的方法:
(1)庭前会议上证明方法。检察院应当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
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法院可以对有关材料进行核实,经控辩双方申请有针对性地播
放讯问录音录像,必要时可以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参加庭前会议说明情况【法条定
位】《排非规程》第15 条
(2)法庭上证明方法。公诉可以出示讯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录、采取强制措施
或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材料等证据材料,也可以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
人提出异议的讯问时段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说明
情况【秒记】宣读出示,播放出庭【法条定位】《排非规程》第22 条
5.取证合法性说明材料的定案规则。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
关调查人员、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未经签名或者盖章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秒
记】无名无章不证据。上述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法条定位】《刑
诉解释》第135 条
6.对检察院在二审程序中证明证据合法性的限制。检察院在一审程序中未出示证明证据
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一审法院排除有关证据的,检察院在二审程序中不得出示之前未出
示的证据材料,但在一审程序后发现的除外【法条定位】《排非规程》第31 条
7.侦查人员出庭规则:①侦查人员不得以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替代出庭;②侦查
人员不出庭,不能排除非法取证的,对有关证据应当排除【法条定位】《排非规程》第23 条
8.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处理。法院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来源、内容等有疑问的,可以
告知控辩双方补充证据或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
实证据可以通知控辩双方到场。控辩双方补充的证据和法庭休庭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经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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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根据【法条定位】《排
非规程》第26 条
9.被告及其辩护人申请调取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法院认为与证明收集
证据合法性有关的,应当调取【秒记】合法有关要调取【法条定位】《排非规程》第23 条
10.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秒
记】不一致,认电子
11.讯问手段和讯问地点不合法的排非标准。应当对讯问过程依法录音录像,没有依法
录音录像,以及讯问地点不合法的,综合现有证据不能排非的,供述应当排除【法条定位】
《排非规程》第27 条
【关联点】1.合法讯问地点:讯问犯罪嫌疑人,除下列情形以外,应当在公安机关执法
办案场所的讯问室进行:①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讯问的;②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
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或者就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讯问的。对于已送
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对于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强
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以及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可以在其执行场所进行讯问。对于不需要拘留、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
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秒记】关押讯问关押地;不押办案住所地;紧急现场
讯;病残不便孕,医住均可讯【法条定位】《公安部规定》第198 条
2.讯问时应当录音录像的案件:①涉黑犯罪案件;②严重毒品犯罪案件;③致人重伤、
死亡的公共、人身安全案件;④职务犯罪案件;⑤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案件【秒记】黑
毒伤亡,职死无期【法条定位】《公安部规定》第208 条、《高检规则》第190 条
12.二审阶段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才申请排非,二审法院应当启动排非程序的情形:①一
审法院没有告知排非申请权【关联点】法院向被告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
其有权在开庭前申请排非;②被告及其辩护人在一审庭审后发现涉嫌非法取证线索或材料的
【秒记】没告知;庭后见【法条定位】《排非规程》第9 条、第32 条
13.一审法院对排非申请未审查,并以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二审
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法条定位】《排非规程》第33 条
14.二审法院排非后的裁判结果。①法、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维持;②事、证
无误,法律适用、量刑有误,应当改判;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发回可改判【法条定位】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0 条
15.对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检察监督。(1)发现讯问犯罪嫌疑人等取证行为存在违法尚
不构成犯罪的,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2)
发现存在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的,依法立案侦查【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73、552 条
(九)补强证据规则
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
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
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秒记】生精认表有困难,只有补强才定案;2.与被告人有亲
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
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秒记】亲密冲突,不补排除【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1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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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最佳证据规则(原始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又称原始证据规则,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
明案情时,原件才是最佳证据。
1.举证要求。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书证,一般应当出示原件。获取书证原件确有困难的,
可以出示书证副本或者复制件,并向法庭说明情况及与原件的同一性【法条定位】《高检规
则》第409 条;2.认证要求。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
副本、复制件【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84 条
(十一)证据分类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直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是原始证据。案情表
述中带有转抄、转述、转发、复制、从别人手机提取视频等措辞证据材料属于传来证据。
【应试点睛】运用传来证据时,应该遵守以下相应的特殊规则:(1)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
为证据使用(来路不明不用);(2)只有在原始证据不能取得或者确有困难时,才能用传来
证据代替(难以取得才用);(3)应采用距离原始证据最近的传来证据,即转述、复制次数
最少的原始证据(距离最近采用);(4)如果案件只有传来证据,没有任何原始证据,不得
认定有罪(无原始不定罪)【证据原理,官方教材观点,无法条定位】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1)直接证据:既能证明事,又能证明人(有罪直接证据:既
能肯定罪,又能肯定人;无罪直接证据:要么否定罪,要么否定人);(2)间接证据:只能
证明事,不能证明人【应试点睛】全案无直接证据,运用间接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标准:
(1)证据已经查证属实;(2)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
问;(3)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4)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
具有唯一性;(5)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140 条
(十二)审判阶段的证据行为(规则)
1.庭前会议中的证据行为:
(1)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材料。①被告及其辩护人书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检察院收集
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并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的,法院应当调取,
并通知检察院在收到调取决定书后3 日内移交【秒记】无轻有材要调取;②被告及其辩护人
申请法院向证人或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应当说明理由。法院经审查认为有
关证据材料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应当准许【秒记】影响罪刑,应当准许【法条定位】《办
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以下简称《庭前会议规程》)第17 条
(2)证据展示。庭前会议中,对于控辩双方决定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法院可以组织
展示有关证据并由证据出示方简要说明证据证明内容,听取另一方的意见。控辩双方不质
证、不辩论【秒记】庭前会议不质辩。对于庭前会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庭审时举证、质
证可以简化【秒记】无异可简化【法条定位】《庭前会议规程》第20 条
(3)证据不足的处理。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意见后,
对于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建议撤回起
诉的案件,检察院不同意的,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秒
记】不清足,补撤诉;没有新事理,开庭不准撤【法条定位】《庭前会议规程》第23 条
2.证人出庭作证。(1)出庭条件。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并且该证言对案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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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秒记】异响有必要【法条定位】《刑诉
解释》第249 条【应试点睛】“有必要”的理解:结合案情,判断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是否
有重大影响,如果有,法院应当通知,否则,可以不通知。
(2)证人拒绝出庭对证人证言的影响。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
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91 条第3 款
(3)证人无法出庭情形:①身患严重疾病或行动极为不便;②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
为不便;③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秒记】病不便远不便不回国【法条定位】《刑诉解释》
第253 条【关联点】无法出庭的作证方式: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4)有权拒绝出庭的主体。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5)强制证人出庭作证。①强制方式: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由法警执行。必
要时,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协助【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255 条;②对拒绝出庭的制裁: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
准,处以10 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
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193 条
(6)对证人发问顺序。经审判长许可,由申请通知证人出庭的一方发问,发问完毕
后,对方也可以发问。法庭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的,发问顺序由审判长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秒记】谁申请谁先问,法院通知法院定【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259 条
【关联点】证人权利保障:1.出庭作证享有交通费、就餐费补助;2.庭审中对其不不当
发问,应当制止;3.本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对其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
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
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法条定位】《刑事诉讼
法》第64 条
3.警察出庭作证或说明案情:(1)出庭作证。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
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证人规定【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192 条第2 款
(2)出庭说明情况。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检察院可以提请法
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
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法院通知,有关人
员应当出庭【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59 条第2 款
(3)禁止旁听。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不
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秒记】证鉴专知“两查人”【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265 条
4.鉴定人出庭。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认为
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
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192 条第3 款【应试点睛】1.“有必
要”的理解:结合案情,判断鉴定意见是否直接影响定罪量刑或者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如果有,法院应当通知,否则,可以不通知。2.刑诉法再修改时,将新增强制鉴定人出庭作
证制度。【观点】具有必要性,这既能体现证据裁判原则或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也有助于
我国控辩式刑事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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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议庭休庭调查核实证据的方法。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
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秒记】勘鉴封冻,检押查询【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196 条
6.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新的证据材料的处理。应当告知检
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提取,并及时通知检察人员、
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79 条第2 款
7.控辩双方补充证据或审判人员庭外取得的证据的定案规则。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
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非关键证据、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以及认
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的裁判文书等证据,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秒
记】非关键、利被告、前科文【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271 条第2 款
8.出示庭前未移送的证据。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法院的证据, 辩护方提出异
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辩护方
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辩方出
示庭前未移送的证据同此规则)【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272 条
9.自诉案件取证。对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法院告诉,但提
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325 条
10.二审法院开庭前检察院对证据的完善。二审阶段的检察人员在审查第一审案卷材料
时,可以补充收集证据、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需要原侦查案件的公安机关补充收集证
据的,可以要求其补充收集【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449 条
【应试点睛】补充完善的证据具有独立的证明价值,如果这些证据使得一审判决认定
事实和适用法律可能发生实质性改变。为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二审法院不宜直接
作出改判,而应以新证据导致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11.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首、立功等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
材料和线索的,检察院可以移交公安机关调查核实,也可以自行调查核实【法条定位】《高
检规则》第449 条
12.控辩双方在二审提出新证据的处理。二审期间,检察院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交新
证据的,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查阅、摘抄或复制【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395 条
(十三)证明标准
1.定罪标准。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含补充起诉、变更起诉、追加起诉)、有罪判决(含
缺席审判)应当坚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12 字证明标准。
2.量刑标准。从重处罚应当坚持“证据确实充分”6 字标准,证据不足作有利被告的量
刑,即选择较轻量刑幅度或刑罚种类。
【关联点】对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排除合理怀疑是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排除合
理怀疑是指排除符合常理的、有根据的怀疑。
七、强制措施
(一)监视居住
1.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具备法定情形,或者符
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由办案机关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或
国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7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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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视居住种类与适用情形。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
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
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侦查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除无法通知外,应当在执行
监视居住后24 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75 条
3.指监的居所。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
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秒记】非押非办【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116 条
4.监视居住的执行措施。①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②侦查期
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电话、传真、信函、邮件、网络等通信进行监控【“信
控”侦阶段】【法条定位】《公安部规定》第116 条;《刑事诉讼法》第78 条
5.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6.监视居住期间的会见。(1)辩护律师可以会见和通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是危害
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
经侦查机关许可【秒记】侦查国恐犯,许可才能见;(2)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时不被监听【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39 条第5 款、第77 条
7.对指监合法性的监督。对于公安机关、法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由批准或
决定的公安机关、法院的同级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对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负责刑事执
行检察的部门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检察院决定的指监,决定
和执行是否合法均由本院控告申诉部门负责监督【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118、120 条
(二)拘留
1.拘留的执行和送押。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立即将被拘留人送
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 小时。
2.拘留后的通知。除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
查的情形外,侦查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 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谁要拘留谁通知)
3.拘留后的讯问。应当在拘留后的24 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谁要拘留谁讯问)
4.异地执行拘留。(1)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
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谁要拘留谁动手);(2)异地执
行拘留的,应当在到达管辖地后24 小时以内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5.公安机关拘留的期限。一般案件:14 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37 日。
6.提捕时间。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后,应当在7 日以内提请同级检察院批准逮捕。流窜作
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拘留后30 日以内提捕【秒记】一般案14 天,流多结1 个月
(三)审查逮捕
1.期限:7 日;2.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未成精,盲聋哑,有疑问,大复杂,当面
说,侦违法,嫌疑人认罪罚【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280 条;3.发现漏罪的处理:应当建
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不提请批捕理由不能成立的,
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280 条;4.限制性行为:检察院办
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不得直接提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意见【秒记】不另侦,不
保建【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285 条;5.不批捕+告知撤销案件:“非常6+1”(刑诉法第
16 条规定的6 种不追责的情形+没有犯罪事实1 种情形);不批捕+告知终止侦查(针对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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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抓错嫌疑人+放过部分人)【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287 条
八、附带民事诉讼
1.不得提起附民的情形:精神损害赔偿;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的被害人财产;职务犯
罪;侦查、起诉阶段公安、检察已经调解赔偿【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175-177 条
2.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
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检察院可
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秒记】环保食药全,英烈人格权【法条定位】《高检规则》330 条
3.不得列为附民被告的情形:(1)刑事被告人在逃的;(2)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民被告
人下落不明,或公告送达以外的其他方式无法送的【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181、195 条
4.被害人对部分侵权人放弃附带民诉的处理。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
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
诉讼【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181 条【应试点睛】法院不得主动追加原告、被告
5.提起附民时间。刑事立案后一审宣判前被害人任何时间均可以提起附民,侦查、起诉
阶段提起的,公安机关、检察院应当受理,不宜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随案移送。
6.对撤诉后的附民处理。可以调解;不宜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
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197 条
7.认定被告无罪或不负刑责案件的附民处理。被告不构成犯罪,对于附带民诉,经调解
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也可以告知附带民事原告人另行提起民
事诉讼【秒记】可调可判可民诉【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197 条
8.对二审中才提起附民的处理。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裁判生
效后另行提起民诉【秒记】可调不可判,调不成另民诉【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198 条
9.二审中附民原告增加独立诉讼请求或附民被告反诉的处理。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
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秒记】独求反诉,只调不判【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410 条
九、立案的程序
1.立案的条件。(1)有犯罪事实;(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立案材料的接受。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
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110 条第3 款
3.(一般公诉案件)立案前的程序。对案件进行审查和立案前的调查核实(初查),确定
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确认罪名、案发地等,以确定自己有管辖权,依法
制作立案决定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正式立案侦查。
4.立案前的调查核实(初查)。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
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是,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
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法条定位】《公安部规定》第174 条
十、侦查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1.讯问主体。2 名以上侦查人员【应试点睛】所有侦查行为不得少于2 名侦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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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讯问时间。与传唤、拘传的时间相同,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 小时;案
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 小
时。两次拘传、传唤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2 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
犯罪嫌疑人【法条定位】《公安部规定》第80 条、《高检规则》第83 条、185 条
3.讯问未成年。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的成年人
到场,讯问女性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法条定位】《公安部规
定》第323、324 条
(二)勘验、检查
1.勘验、检查要有见证人在场;2.对妇女的检查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3.采集
血液等生物样本应当由医师进行;4.尸体解剖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三)搜查
【法条定位】《公安部规定》第224 条
1.搜查必须出示搜查证;2.执行逮捕、拘留时,遇紧急情况,可不用搜查证,搜查后
24 小时内及时补办【秒记】凶爆剧毒,匿毁转证;3.搜查应有见证人在场;4.搜查妇女,
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四)辨认
【法条定位】《公安部规定》第260 条
1.多个辨认人对同一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位辨认人单独辨认。
2.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不得少于7 人;通过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10
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 件;通过照片辨认的,不得少于10 个
物品的照片(检察院规定5 个物品照片)。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辨认
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无数量限制【秒记】尸场不限数,独特不限数
(五)撤销案件和终止侦查
【法条定位】《公安部规定》第186-190 条
1.应当撤销案件:非常6+1【6 种法定情形不追责+没有犯罪】。
2.应当终止侦查。①抓错嫌疑人;②共同犯罪部分同案犯不该被追究刑责【秒记】抓错
嫌疑人,放过部分人
3.撤案后有新事实、新证据需要追究刑责的,重新立案侦查;终止侦查后有新事实、新
证据需要追究刑责的,继续侦查。
(六)侦查终结的条件和要求
【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162 条、《公安部规定》第283 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
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十一、审查起诉
(一)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管辖错误的处理
【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357 条
1.检察院错误侦查监察、公安机关管辖案件的。检察院立案时认为属于直接受理侦查的
案件,在审查起诉时发现属于监察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商监察机关办理。属于公安机关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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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2.监察、公安机关管辖错误的。发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属于监察机关管辖,或者
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符合起诉条件的,经征求监察机关、公安机关
意见后,没有不同意见的,可以直接起诉;提出不同意见,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
当将案件退回移送案件的机关并说明理由,建议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
(二)特殊情况的处理
1.发现漏罪、漏人未移送起诉的处理。检察院发现遗漏罪行或者有依法应当移送起诉的
同案犯罪嫌疑人未移送起诉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对于犯罪事
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356 条
【关联点】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存在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
等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检察院也可
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342 条
2.退查2 次后发现新罪的处理。检察院对已经退回公安机关2 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
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
法提起公诉【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349 条
3.对补侦期满不重新移送起诉的处理。补侦期满,公安机关未重新移送起诉,检察院应
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违反法律规定撤销案件的,应当提出纠正意
见【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347 条
4.退查方式。退回补充侦查的,制作补充侦查提纲,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
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342 条
5.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案件的退查方式。改变后的检察院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
经原受理案件的检察院协助,直接退回原侦查案件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 2 次【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350 条
(三)公安机关对退查案件的处理
【法条定位】《公安部规定》第296 条
1.对不清、不足案件的处理。查清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检察院审查;对确实无
法查明或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书面向检察院说明【秒记】查清查好,补侦报告
2.补侦期间发现新人、新罪的处理。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审查【秒记】新漏罪重新诉
3.不追责的处理。发现原认定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
件或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将有关情况通知退查的检察院【秒记】不追刑责,撤案终侦
4.清楚无误的处理。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
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检察院审查【秒记】不追刑责
(四)侦查、起诉认定罪名不一致的处理
根据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院和检察监督原则,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
院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罪名不当的,依法按照审查起诉认定的罪名提起公诉【无法条】
(五)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补充调查和侦查
【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343 条、3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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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查方式。应当出具补充调查决定书、补充调查提纲,写明补充调查的事项、理由、
调查方向、需补充收集的证据及其证明作用等,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监察机关。
2.强制措施。检察院决定退回补充调查的,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将退
回补充调查情况书面通知强制措施执行机关。监察机关需要讯问的,检察院应当配合。
3.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情形。①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情
节一致,个别情节不一致;②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需要补充鉴定;③其他由检察院查证更为
便利、更有效率、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秒记】言词个不一,物书补鉴定,三更利率清
(六)监察机关办理的认罪认罚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法条定位】《监察法》第34-35 条
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
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1)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
(2)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3)积极退赃,减
少损失;(4)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秒记】投案坦白,退赃功利
(七)不起诉
1.法定不起诉。①抓错人的。不起诉+退回监察或公安,建议重新调查或侦查;②没有
犯罪+不追责的。A.公安、监察移送的:不起诉;B.本院自侦的:退回+建议撤案。
2.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①不刑免刑不起诉。依据刑法“自从在国外犯罪受处
罚,盲聋哑预防中胁险立功”10 种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于刑罚处罚的规定【法条定
位】刑法零散规定;②一般应当不起诉。犯罪时不满18 周岁的嫌疑人具有①情形的,一
般应当不起诉【法条定位】《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6 条
【应试点睛】只要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检察
院就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和解并非相对不起诉的必需条件。对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
罚,愿意积极赔偿,并提供了担保,但因被害人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和解谅解的,
一般不影响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3.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①退1 次:证据不足+没必要退2 次,可以不起
诉;②退2 次:证据仍不足,应当不起诉;③退查不是不起诉的前提条件;④只有证据不
足不起诉决定后,发现新事新证需要追究刑责的,才可以重新起诉。
(八)庭审阶段检察院对诉的调整
1.调整种类(补变回加)。(1)补充起诉。针对漏罪:即被告人遗漏罪行;(2)变更起诉。
针对起诉信息有误,即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指控犯罪事实
不符的,或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等 【秒记】两个不一:
身事不一、名法不一【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423 条;(3)撤回起诉。针对不符合起诉
条件,即不该告、告错人;(4)追加起诉。针对漏人,即遗漏同案犯。
2.调整诉的方式与时间。检察院应当以书面方式在法院宣告判决前提出。
3.补、变、加诉后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检察院变更、追加、补充起诉的,法院应
当给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必要的辩护准备时间。被告人、辩护人进行辩护准备的,公诉人
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289 条第2 款、《高检规则》第42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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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撤回起诉。撤诉后30 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
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423
条【关联点】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296 条
十二、第一审程序
(一)人民陪审7 人合议庭【4 陪+3 官】的刑事案件
可能判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涉及征地
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秒记】重大影响4 种案,
10 上环拆食药案【法条定位】《人民陪审员法》第16 条
【关联点】7 人庭陪审员权利:1.无权担任审判长;2.对事实认定有权发表意见和参加表决,
对于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3.有权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
决定;4.有权参加审委会讨论案件,并发表意见【法条定位】《人民陪审员法》第22-23 条;《陪
审员法解释》第15 条
(二)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
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是一种程序性审查,判断案件是否符合开庭审理的条件。对于起诉
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不得以案卷材料不充足为由不开庭审判,
也不得将案件直接退回检察院,而应该在决定开庭审判的同时,通知检察院在3 日以内补充
相关材料【法条定位】《六机关规定》第25 条、《刑诉解释》第219 条
(三)庭前会议
建议非记忆备考,如果考查到,除了证据问题(参见考点六证据(十二)审判阶段证
据行为1),其他问题,直接定位《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
(四)部分合议庭成员不能继续履职的处理规则
1.庭审结束后、评议前部分合议庭成员不能继续履行审判职责的,法院应当依法更换合
议庭组成人员,重新开庭审理【秒记】评前不能,换人重审;2.评议后、宣判前部分合议庭
成员因调动、退休等正常原因不能参加宣判,在不改变原评议结论的情况下,可以由审判本
案的其他审判员宣判,裁判文书上仍署审判本案的合议庭成员的姓名【秒记】宣判不到场,
不换人名写上【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301 条
(五)恢复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286 条、第288 条
1.恢复法庭调查。①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合议庭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的事实,有
必要调查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②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
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2.恢复法庭辩论。被告
人最后陈述时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辩论。
(六)诉、审罪名不一致的处理
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应当依据法律和审理认
定的事实作出有罪判决。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
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及如何
量刑进行辩论【秒记】先听见后裁判,必要开庭重新辩【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29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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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量刑
1.非监禁刑的调查评估报告。建议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一般应当附有调查评估报告,
或者附有委托调查函,供判处管制、缓刑时参考【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282
2.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的条件【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提出量刑建议;其他案件可提可不
提】:(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法定从重、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量刑情节已查清;(3)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酌定从重、从轻处罚等量
刑情节已查清【法条定位】《规范量刑程序意见》第5 条
3.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
(1)检察院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处理。法院应当告知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检察院不
调整或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法院依法判决【法条定位】《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41 条
(2)明显不当的判断标准。法院对量刑建议是否明显不当,应当根据审理认定的犯罪
事实、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结合相关犯罪的法定刑、类似案件的刑罚适用等作出审查判断
【秒记】犯罪事;“两认”情;法定刑;类案刑【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354 条
(3)采纳量刑建议规则。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
量刑建议适当的,法院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情形:①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
当追究刑事责任;②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③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④起诉罪
名与审理认定罪名不一致【秒记】五不不采纳【法条定位】《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40 条
(八)自诉案件的一审程序
1.自诉案件的庭前审查(具有明显的实质性)。法院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有
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判【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211 条
2.公诉优于自诉。法院经审查认为自诉案件属于8 种轻罪案件(遗、伪、通、婚、知、
住、伤、小3),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查或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的,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应当
说服撤回起诉;不撤回起诉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320 条
3.自诉案件的主要审理程序:
(1)调解。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328 条
(2)和解。判决宣告前,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法院经审
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329 条
(3)反诉条件:①反诉对象是本案自诉人;②反诉内容与本案有关;③反诉案件必
须是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334 条
(4)一审。①能否简易程序问题。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
理,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327 条;②审理期
限。被告被羁押的,3 个月;未被羁押的,6 个月【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212 条
【观点】自诉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理由:1.速裁程序适用条件之一是案件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自诉案件没有公安机关、检察院的前期认定,法院在庭前很难判断证
据是否确实、充分;2.自诉人与被告人对案件事实通常存在较大争议,被告人一般不承认
指控犯罪事实,这同样不符合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3.自诉案件没有检察院的参与,无法
在审前提出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因此,自诉案件不能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5)二审。对于自诉案件,二审法院可以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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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裁定准许撤回
自诉的,应当撤销一审判决、裁定。二审期间,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应当告知
其另行起诉【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411-412 条
十三、第二审程序
(一)上诉
1.上诉理由。没有法定理由限制,上诉权依法不被剥夺或限制。
2.上诉途径。既可以通过一审法院上诉,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上诉。
3.撤回上诉。上诉期限内撤回上诉的,法院应当准许。检察院没有抗诉的,一审判决
书自上诉期满之日生效;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撤回的,经审查,认为原判无误的,应当准
许;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不准许。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上诉,二审开庭后宣
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准许;裁定准许撤回上诉、抗诉的,一审裁判自二审裁
定书送达上诉人或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383、386 条
【观点】对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不得上诉观点的评析: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有
不妥之处。合理性体现在: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确认了认罪认罚的自
愿性、合法性,认可控方的确定刑量刑建议作出判决,有利于促进被告人认罪悔罪和提高诉讼
效率的目的。不妥之处的原因在于:(1)上诉权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应予充分保障,不应剥
夺或限制;(2)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尚不健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尚难以一次性的对认罪
认罚作出完全自愿且明智的决定,应保留上诉权,以体现保障人权和诉讼公正的诉讼理念。
(二)全面审查原则
1.二审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生效的案件,发现一审
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
正【秒记】二审不审民,民错再审民【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407 条
2.二审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上诉,刑事部分已经生效力的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
查,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
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秒记】刑再审,民并审【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409 条
3.二审重点。法庭调查应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以及新的证据等
进行;对没有异议的事实、证据和情节,可以直接确认【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409 条
(三)上诉不加刑
1.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
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401 条
【应试点睛】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法
条定位】《刑法》第81 条第2 款 可见,不得将案件罪名改为这些罪名。
2.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法条定位】同上(三)1
【应试点睛】一审宣判缓刑,只要被告人始终承认基本犯罪事实,不得将被告人上诉行
为认定为不悔罪,不论二审法院作出判决,还是发回重审,不得以此为由撤销缓刑。
3.只有被告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且检察院补充起
诉的,原审法院不得加重刑罚【秒记】新事补诉可加重【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40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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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只有被告方上诉的,原审法院对上诉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检察院抗诉的,
二审法院不得改判为重于原审法院第一次判处的刑罚【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403 条
5.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
的,二审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402 条
6.原判判处的刑罚不当、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
刑。原判判处的刑罚畸轻,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
程序重新审判【秒记】要加刑,再审加【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401 条
【观点】检察院量刑过重为由提出抗诉 ,二审法院能否改判比一审判决更重的刑罚:
可以,理由是:(1)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依法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二审法院可以依法改判
重于原判刑罚;(2)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法
的基本原则,法院行使审判权不受检察抗诉的不当影响;(3)二审法院应当坚持全面审查原
则,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因此,二审法院可以改判比一审更重的刑罚。
(四)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
量刑的上诉案件;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死刑犯未上诉,不死同案犯上诉,应当
开庭);3.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秒记】异响死刑抗诉【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393 条
(五)二审的审理结果
1.直接改判的案件。(1)应当改判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错误或是
量刑不当;(2)可以改判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此种案件可以发回重审,但只能发
回一次)【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236
2.应当发回重审的案件。(1)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
判;(2)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3)违反回避制度;(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5)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没有另行组成合议庭【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238、239 条
(六)法定刑以下判决的核准程序
1.层报最高法院核准。一审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决的,被告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
的,上诉、抗诉期满后3 日以内报上一级法院复核。上级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书面层报最
高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按照二审程序提审;被告人上诉或者
检察院抗诉的,上一级法院维持原判,或者改判后仍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层报最
高法院核准【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414
2.最高法院不核准的处理。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不核准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决、裁定,
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法院重新审判【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417
【关联点】特殊假释(俗称破格假释)由监狱所在地中级法院、高级法院裁定后,层报
最高法院核准,不核准的,裁定撤销原裁定【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420-422 条
十四、死刑复核程序
(一)仅附带民诉原告人上诉的死刑案件的审理
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人提出上诉的,高级法院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对附带民事诉讼依法审理,并由同一审判组织
对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进行复核,作出是否同意判处死刑的裁判【无法条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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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高人民法核准程序中的改判
【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429
原判认定事实正确、证据充分,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
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根据案件情况,必要时,也可以依法改判【秒记】不该死可改判
(三)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程序
1.未经二审报请最高法核准案件的发回重审。高级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法
院核准死刑,最高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高级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法院可以依照第二审
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431 条
2.经过二审报请最高法核准案件的发回重审。(1)审理方式。第一审法院重审的,应当
开庭审理;第二审法院重审的,对于可以直接改判,不需要开庭审理【秒记】不该死不开庭;(2)
合议庭。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但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
事实的、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除外【秒记】新事新证不该死;(3)
直接发回二审法院审理的程序限制。二审法院一般不得再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发回重新
审判的,一审法院判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的,上一级法院依照二审程序或复核程序审理后,
应当作出判决或裁定,不得再发回重新审判。但是,一审法院有刑事诉讼法第238 条、第239
条规定的除外【秒记】除非违程,不得发回【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430、432 条
3.辩护律师“迟到”提交辩护意见和证据材料的处理。最高法院复核裁定作出后,律师
提交辩护意见及证据材料的,应当接收并出具接收清单;经审查,可能影响死刑复核结果的,
应当暂停交付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但不再办理接收委托辩护手续【法条定位】《死刑复核及执
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权益规定》第4 条
(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1.复核主体和原则。省高级法院,审判员3 人组成合议庭。死缓复核不加刑。
2.复核结果。①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秒记】完美无缺裁定核;②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
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秒记】法事瑕
疵缓正当,可以纠正裁判核;③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
应当改判【秒记】法刑不当应当改;④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
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秒记】违程不公往回轰;⑤其他情形(新事新
证、不清不足等):既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依法改判【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428 条
十五、执行
(一)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1.执行暂停情形。①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②其他同案犯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③
其他同案死刑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④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
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⑤罪犯怀孕【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500 条
2.暂停后的处理。层报最高法院,由原合议庭负责审查,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
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接到最高院停
止执行死刑的裁定后,下级法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停止执行死刑的事由,并及时将
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法院审核【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500-50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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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高法院对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审查处理结果。①确认原判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
立功,或重大立功不影响原判执行,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重新签
发执行死刑的命令【秒记】没错误、没大功、没影响;②确认罪犯怀孕的,应当改判;③其
他情形,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504 条
4.执行前会见。①死刑犯与近亲属各方要求会见的,应当准许;②罪犯提出会见近亲属
以外的亲友,经法院审查,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确保会见安全的情况下予以准许【秒记】
合“八字”,才准许;③罪犯申请会见未成年子女的,应当经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同意;会
见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以采取视频通话等适当方式安排会见,且监护人应
当在场【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505 条
(二)死缓执行
1.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报备与监督。①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
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法院备案;②最高法院经备案审查,认为原判不予执行死刑错误,
确需改判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纠正【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497 条
2.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罪的,应当在依法减刑后,对其所犯新罪
另行审判【秒记】先减后判【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533 条
(三)减刑、假释
建议非记忆备考,如考查减刑假释,直接定位《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
(四)对缓刑、假释社区矫正对象的收监执行
1.撤销缓刑、假释的主体。①发现罪犯考验期限内新罪或漏罪的,由审理该案件的法院
撤销缓刑、假释,并书面通知原审法院和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关联点】审理新罪法院:原
审法院、服刑地法院、犯罪地法院;审理漏罪法院:服刑地法院【法条定位】《刑诉解释》
第13 条;②对于其他需要撤销缓刑、假释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原审法院或执行地
法院提出建议【法条定位】《社区矫正法》第46 条
2.提请逮捕。矫正对象可能逃跑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社区矫正机构可提请法院决定
逮捕,法院48 小时内决定是否逮捕,逮捕不超过30 日【法条定位】《社区矫正法》第47 条
3.听取意见。法院裁定前应听取社区矫正对象的申辩及其委托的律师意见【秒记】裁前
两听,罪犯申辩,律师意见【法条定位】《社区矫正法》第48 条
【关联点】电子定位装置:拟提请收监执行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
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期限不超过3 个月【法条定位】《社区矫正法》第29 条
(五)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处理与执行
1.涉案财物的处理。(1)二审期间,发现一审判决未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
作出处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由原审法院对涉案财物及其孳
息一并作出处理;(2)判决生效后,发现原判未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的,由原审法院对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另行作出处理【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446 条
2.执行异议的处理。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
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
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
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法条定位】《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第1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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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一)基本原则
1.双向保护原则。是指既注重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也要注重平
等保护被害人。
2.分案处理原则。对分案起诉至同一法院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由同
一个审判组织审理;不宜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的,可分别审理。分别审理的,有关法院或
者审判组织应当互相了解审判情况,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551 条
3.审理不公开与保密原则。①审判时被告不满18 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
未成年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②对公
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③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对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宣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
听人员的,应当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557、578 条
(二)辩护与代理制度
审判时不满18 周岁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为其提供辩护。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
的,法院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564-565 条
(三)涉未证据规则
1.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则。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
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秒记】一般不出庭,出庭保
私心【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558 条
2.建议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法庭举证。控辩双方提出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管制、宣
告缓刑等量刑建议的,应当向法庭提供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监护、帮教以及对所居住
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书面材料【秒记】监护帮教没影响【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574 条
(四)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适用
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对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应
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其接受社会观护【秒记】无人无住要指保
【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463 条、《刑诉解释》第554 条、《公安部规定》第84 条
(五)审查起诉程序
1.安排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会见。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与本案无牵连的,经公安机
关同意,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会见、通话【秒记】
无关本案,公安同意【法条定位】《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4 条
2.其他针对检察院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考点,优先检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
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检索不到,再检索《高检规则》第十二章特别程序第一节。
(六)庭审中的法治教育
1.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可以进行法治教育【秒记】法辩结束,可以教育;2.未成年被告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意见的,一般不在庭审中进行法庭教育【秒记】
无罪辩护,庭审不育;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治教育【秒
记】有罪宣判,应当教育;3.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其法定代理人以外的成年亲属或者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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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辅导员等参与有利于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法院应当邀请其参加有关活动【秒记】有
利感救,应当邀请【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576 条
(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
1.侦、诉、审及执行中形成的电子版、纸质版案卷材料均应封存;2.18 周岁前后实施
数个犯罪,主罪在18 岁周岁前实施的,并符合犯罪记录封存,应当对全案封存;3.犯罪记录
被封存的,在入伍、就业时免除犯罪记录报告义务;4.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再次犯罪
时,应供述其犯罪记录【秒记】封存再犯,记录不瞒;5.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
后又故意犯罪的,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考点不供检索】
十七、刑事和解、被害人谅解
(一)刑事和解中的赔偿与效力
1.公安机关主持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民原告撤回附带民事
诉讼,和解协议应当及时履行【法条定位】《公安部规定》第337 条
2.检察院主持和解。和解协议书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应当在双方签署协议后立即履行,
至迟在检察院作出从宽处理决定前履行。确实难以一次性履行的,在提供有效担保并且被害
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分期履行【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499 条
3.法院主持和解。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593 条;被害人提
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愿意和解,但被告人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法院应当制作附
带民事调解书【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595 条
4.刑事和解内容限制。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属于
公、检、法职权的事宜协商【秒记】事证法适,定罪量刑【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495 条
5.刑事和解协议的效力。(1)对侦查的影响。对侦查阶段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移送检察
院审查起诉时,可提出从宽处理建议【法条定位】《公安部规定》第338 条【应试点睛】侦查
阶段刑事和解不可以撤销案件或终止侦查;(2)对审查逮捕的影响。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双
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作为有无社会危险性或社会危险性大小的因素予以考虑。经审
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501 条;(3)对审查起诉的影响。具有刑法规定的不需要判处刑
罚或免予刑罚处罚,同时又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可以不起诉,起诉的,可以建议法院从宽处
罚【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502 条;(4)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
处罚。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
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596 条
(二)被害人谅解
1.被告人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方式。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谅解。
2.谅解的效力:获得被害人谅解是刑事和解的条件,属于酌定的量刑情节。
十八、缺席审判程序
(一)审判管辖
【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291 条、第296-297 条
1.犯罪地、居住地、最高法指定地的中级法院管辖。贪、贿、国、恐在境外的案件。
2.在审法院管辖。(1)审理期间被告死亡,有证据证明其无罪;(2)被告因病无法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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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审理超过6 个月,仍无法出庭,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
3.再审法院管辖。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二)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
1.传票、起诉书副本送达。①法院立案后应当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
定的或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被告人;②
法院受理检察院按照缺席审判程序起诉的,应当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近亲属,告知其有
权代为委托辩护人,并通知其敦促被告人归案【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292
2.辩护。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近亲属的诉讼权利。近亲属有权申请参加庭审,但不得超过2 人,享有除被告人最后
陈述外的所有被告人诉讼权利。
4.执行。交付执行刑罚前,法院应当告知到案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
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关联点】1.司法协助的送达程序:法院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的,应当经高级法院审
查后报最高法院审核同意,请求书及其所附材料应当以中文制作,并附有被请求国官方文字
的译本;2.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是指被告人所在地的法律、判例、惯例、
司法实践等所规定、承认、认可、接受的各种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寄(3 个月)、公
告、公示、电子等送达方式【法条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刑诉法第292 条解释》
(三)审判程序的转换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关联点】法院重新审判的程序:提起公诉后被告人到案,人民法院拟重新审理的,人
民检察院应当商人民法院将案件撤回并重新审查【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510 条
(四)发现不符合缺席审判案件的处理
经审理不属于刑诉法第291 条第1 款规定的罪名(贪贿国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
(五)涉案财物的处理
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
十九、特殊考点串烧
(一)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的处理
1.审查起诉期间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处理。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认为犯罪事实不
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
充侦查提纲,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
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342 条
2.审判阶段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处理。检察院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法庭宣
布延期审理后,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期限内提请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延期审
理不得超过2 次,每次不得超过1 个月【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420 条、第421 条
(二)对“抓错人”案件的处理
1.侦查阶段发现“抓错人”的处理。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
不是被立案侦查的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应当对有关
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法条定位】《公安部规定》第186 条第2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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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逮捕阶段发现“抓错人”的处理。对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责,但不是被立案
侦查的嫌疑人实施,或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嫌疑人不负刑责,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应当同时告知公安机关对该嫌疑人终止侦查【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287 条第2 款
3.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抓错人”的处理。经审查,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
需要重新调查或侦查的,检察院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监
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并建议重新调查或者侦查【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365 条第2 款
4.审判阶段发现“抓错人”的处理。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撤回起诉。对于撤回起诉的案
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30 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调查或者侦查的,
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建议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
关重新调查或者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424 条
(三)对“漏罪、漏人”案件的处理
1.遗漏提捕犯罪嫌疑人的处理。检察院办理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发现遗漏应当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
或者说明的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成立的,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
执行【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288 条
2.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人”的处理:
(1)对“漏罪、漏人”的一般处理。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同案犯罪嫌
疑人未移送起诉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补充移送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
确实、充分的,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356 条
(2)对“漏罪、漏人”需要补充侦查的处理。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认为犯罪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
查提纲,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
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342 条
(3)退侦2 次又发现“漏罪”的处理。已经退回监察机关二次补充调查或退回公安机
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将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公
安机关。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349 条
3.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时发现“漏罪、漏人”的处理。对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在
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
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审查【法条定位】《公安部规定》第296 条第(二)项
5.一审判阶段发现“漏罪、漏人”的处理。检察院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延期审理后,
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期限内提请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撤回起诉。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
超过2 次,每次不得超过1 个月【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420-421 条
6.检察院二审抗诉期间发现“漏罪、漏人”的处理。二审期间,检察院发现遗漏罪行或
者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侦查【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449 条第2 款
天道酬勤、天佑必过
二零二六年注定成为你我人生的光辉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