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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崔崔经典小案例训练(45道题)参考答案_2026法考主观_名师私塾_崔红玉_04经典主观小案例训练(45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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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崔崔私塾
法考必过!108+108+108+108+108+108+108+108+108+108+108+108+108+108+108+108+108+108+108+108+108+108+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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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崔崔主观45 题参考答案
做题之前的特别说明:
第一,所有题目的目的在于训练,而不在于押题,如果押中考点,纯属巧合;没有押中,也属于常态,
请口下留德。
第二,虽然属于小案例,但案情表述、设问风格均与法考时代真题回忆版风格高度相似,难度整体也
接近考试平均难度。综合大案例其实只是几个小案例拼凑的合成而已。故请不要轻视小案例,认真做题、
消化。
第三,参考答案带有解析功能,故写得比较详细。所有的法条号均不要求考生写,考生可以自动忽略
法条号。(尤其是首战考生,基本上做不到查阅法条,故可以直接放弃法条)考生只要注意其中标志的关键
词,只要关键词能够做到大差不差,基本不影响得分(即不要照抄答案,自己简化写即可)。
第四,答题可以采取大小前提三段论方式回答(先给结论,再给法律依据,最后结合案情),也可以将
大小前提融合(结论+大小前融在一起,即一边描述案情一边给出分析)。两种答法均可以,本系列训练题
两种答法都有,方便大家参照,找到适合自己的答法。
第五,请控时训练,一小问的答题时间8-10 分钟(个别小问属于量大可以到15 分钟),以此可以计算
出一道题的合理时间。
案例1(本题22 分)
【参考答案】
1.(1)要求宣城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可以得到支持;(1 分)《民法典》第61 条第2 款的规定,法定
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2 分)对于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由法人
承受,不因法定代表人的更换而受影响。(1 分)故即便崔某离职,也不影响宣城公司的责任承担。
(2)要求花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1 分)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第四条的规定)属
于崔某的个人行为,对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应由个人承担,后继的法定代表人无须承担责任。(2 分)
花某并没有做出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1 分)故无须承担责任。
2.根据《民法典》第170 条的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2 分)而本案中法
务小王的行为承诺放弃时效利益的行为超越了其岗位职权范围,属于狭义无权代理行为,(1 分)根据《民
法典》第171 条的规定,该行为效力待定,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1 分)厚大公
司可以拒绝追认其放弃时效利益的行为,则其依然享有时效利益,故可以拒付款项。(2 分)
3.合同有效,黄河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应当由汤某个人承担。(3 分)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
民事行为才视为代表行为、公司行为。(2 分)本案中,汤某是以个人名义签订的保证合同,即便加盖公章
也不足以认定为公司的意思,(1 分)而应视为个人债务行为,黄河公司无须承担责任。既然属于个人行为,
则无须经公司开会表决,未开会不影响合同的效力,(1 分)且该合同没有其他无效事由,符合《民法典》
第143 条的规定,故而有效。(1 分)【崔崔有话说:本题应该连环作答,即一次性抛出两问的答案,因为
这两问实际上考查都是一个知识点:代表行为的认定】
案例2(本题28 分)
【参考答案】
1.不予支持。(2 分)公司法只规定了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时,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并没有规定公司需要对股东的个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 分)要求公司为股东个人承担连带责任,这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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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法人人格否认。(1 分)人格否认制度必须谨慎适用,否则有损公司独立人格,也会对其他股东造成实
质不公。故不应支持。(1 分)
2.(1)正确。(2 分)法院主动审查债权人是否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这是法
院的基本职责,故即便担保人没有提出效力异议,法院也应当审查担保合同的效力。(2 分)
(2)不能支持。(2 分)厚大公司为自己的股东提供担保,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7 条的规定,必
须经过股东会决议,公司可以主张不发生效力。该担保合同效力待定,公司可以进行追认,但追认的意思
表示必须是由公司股东会进行表决。(2 分)故诉讼中虽然厚大公司没有提出异议,也不能视为厚大公司追
认该行为。(1 分)既然不存在有效的追认,该抵押合同最终无效。抵押权有效设立的前提是存在有效合同,
如果合同无效,抵押权即便形式上办理登记也不能设立,(1 分)故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3.(1)正确。(2 分)因为青曼公司外观是有两个股东,实际是否属于一人公司存在争议,需要通过
诉讼方式予以确认(2 分),因此执行法院不宜直接追加,而应该通过诉讼方式确认是否属于一人公司。
(2)厚大公司应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方式救济。(2 分)根据《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20 条与
第32 条的规定,对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15 日内向执行法院,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2 分)
4.不应追加为共同被告,可以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2 分)厚大公司已经起诉过青曼公司,
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可再诉青曼公司。但此案与青曼存在利害关系,故可以追加为第三人。【考生也可
以用《九民纪要》规定答题:《九民纪要》第13 条规定,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债务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
债权人另行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要求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2
分)
案例3(本题27 分)
【参考答案】
1.均不成立,郭某需要承担反担保责任。(3 分)
第一个抗辩理由不成立。(1 分)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存在空白的反担保合同中签字,
视为对空白内容的授权,(2 分)厚大担保公司根据担保之债填写反担保合同空白内容的行为并无不妥,反
担保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故反担保合同有效,郭某需要承担反担保责任。(1 分)
第二个抗辩理由也不成立。(1 分)厚大担保公司作为担保公司,其对外提供担保属于公司经营业务,
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8 条第1 款第1 项的规定,其对外担保并不需要公司决议,故担保合同有效。(2
分)即便担保合同无效,也不影响反担保合同的效力,因为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19 条第1 款的规定可
知,反担保是为担保人的追偿权提供的担保,而非为担保合同本身提供的担保。故郭某需要承担反担保责
任。(2 分)
2.合法。(2 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8 条第1 款第1 项的规定,当事
人变更住所地的,应当向法院确认新的送达地址;如其不向法院确认,则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在诉讼所涉
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的明确约定确认送达地址。郭某对于住所地的变更没有通知法院,也没
有到庭确认送达,法院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书中记载的送达地址确认送达,并无不妥。(2 分)
3.该采购合同效力待定,由公司决定是否追认。(2 分)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3 条的规定,法
定代表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决定合同是否发生效果。(2 分)本案中,法定代表
人与相对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事实,公司遭受的损失可以请求法定代表人与相对人承担连带责
任。(1 分)
4.该决议因违法而无效。(2 分)根据《公司法》第10 条第1 款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2 分)又根据《公司法》第25 条的规定,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2 分)本案中,汤某并非厚大公司的董事或
者经理,不能成为法定代表人,108 号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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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本题27 分)
【参考答案】
1.两个请求均不能支持(2 分)。梁某与宣城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梁某交付定金可以认定为与宣
城公司之间存在预约合同关系,而非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既然未设立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故梁某无
权要求宣城公司履行买卖合同才有的交付房屋义务。(2 分)预约合同也不能继续履行,因为继续履行的后
果就是强迫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违反了缔约自由原则,属于债务性质不适宜继续履行的,故继续
履行合同的请求也不能得到法院支持。(2 分)
2.(1)不成立。(1 分)宣城公司以自己的名义销售厚大公司的房屋,构成间接代理。在间接代理中,
相对人享有选择权,既可以选择代理人也可以选择被代理人作为合同的当事人。(2 分)梁某既然选择宣城
公司承担责任,宣城公司就必须承担责任。合同的违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宣城公司也不能以自己无过错
为由主张免责。(1 分)
(2)宣城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基于包销合同追究厚大公司擅自出卖房屋的违约责任,赔偿其对梁某承
担责任而遭受的损失。(2 分)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3 条第2 款的规定,非违约方主张还有其向第
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当支出的额外费用等其他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并请求违约方赔偿,如该损失系违约
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 分)厚大公司必然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违
约行为会造成宣城公司出现对他人的违约,故宣城公司向梁某承担责任的损失,厚大公司应当赔偿。
3.该合同名为买卖合同,实为三个合同:民间借贷合同、让与担保合同、保证合同,(3 分)合同没有
其他无效事由的,均为有效。(1 分)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5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当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称,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1 分)本案中,虽然该合
同的名称是古董买卖合同,但从内容上看,杨某不得处分、3 年后以固定的价格赎回,可以看出该合同的
实质是周某向杨某借款50 万元,借期3 年,15 万元溢价款是利息,年利率为10%。借贷合同完全有效。(2
分)古董只是周某交付给杨某进行担保的担保物,实际上属于让与担保。(1 分)且已经交付,完成了公示,
故杨某取得该古董的优先受偿权。(1 分)同时由债务人以外的人(崔某)承担回购义务,实际上就是第三
人(崔某)作出了保证的意思。(1 分)由于强调“无条件购买”,明确了责任承担不分先后,故崔某实际
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2 分)。让与担保合同与保证合同均不存在无效事由,故而有效。(1 分)
案例5(本题26 分)
【参考答案】
1.该约定属于买受人的付款义务附加条件(背靠背条款)(1 分),有效。(1 分)最高院批复只是否认
了大企业利用“背靠背”条款转嫁风险于中小企业的效力,而不是彻底否认“背靠背”条款的效力。(2 分)
该约定是丙公司主动提出的,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明显的不公平,(2 分)满足《民法典》第143
条规定的条件,应为有效。
2.(1)第一个抗辩理由不成立。(2 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第5 条的规定,借用资
质的单位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购买建筑材料的,相对人请求该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符
合表见代理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 分)本案中,厚小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借用资质
关系),其使用乙公司的名义与公章实施的行为,相对人丙公司善意,完全满足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
分)故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72 条的规定,可以要求被代理人乙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2)第二个抗辩理由也不成立。(2 分)乙公司应当支付材料款,该付款条件未成就是由乙公司的过
错导致的,可以认定为乙公司一方存在不当阻止条件成就的情形,故根据《民法典》第159 条的规定,视
为条件已经成就,(2 分)乙公司应当支付材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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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1 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 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
地法院管辖。(1 分)又根据《民诉解释》第18 条第2 款的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
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丙公司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2 分)故最终管辖法院为被告乙公司住所地法院以
及合同履行地丙公司住所地法院。(2 分)
4.(1)可以要求厚小公司支付价款。(1 分)表见代理的本质为无权代理,厚小公司作为无权代理人,
丙公司属于善意相对人,故其可以主张适用《民法典》第171 条的规定而有权请求行为人厚小公司履行债
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2 分)
(2)可以基于代位权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款项。(1 分)债务人乙公司欠付价款未清偿,债务人的相
对人甲公司也存在到期未清偿的债务,且乙公司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已经满足《民法典》第525 条规定的
代位权构成要件,故丙公司可以基于代位权而起诉甲公司要求支付相应款项。当然甲公司可以基于对乙公
司的抗辩权而对抗丙公司。(2 分)
案例6(本题21 分)
【参考答案】
1.(1)成立但尚未生效,报批义务及相关违约条款独立生效;(2 分)根据《民法典》第502 条的规
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2 分)
本案中,对外转让专利合同是需要审批的合同,因未审批而尚未生效;但报批义务及相关违约条款具有相
对独立性,达成合意时即生效。
(2)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2 条的规定,华硕公司既可以要求宣城公司承担未报批的违约责任,
要求其继续履行报批义务,(1 分)也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要求其承担违反报批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1
分)
2.(1)该合同属于中介合同,但合同无效。(2 分)根据《民法典》第153 条的规定,违反公序良俗
的合同无效。(2 分)宣城公司中介服务为促成转包,而转包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故中介合同以促成违法
行为为内容,违反公序良俗,故无效。(1 分)
(2)法院应该向南华公司释明,要求其变更诉讼请求为合同无效后的各种请求,如果拒绝变更,则应
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2 分)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原被告对合同效力问题并未达成一致认识,此时法院
应该积极释明,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而不能机械不告不理。(2 分)如果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此时
法院应该判决认定合同无效,驳回原告继续履行的请求。
3.A 合同有效,B 合同无效。(2 分)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4 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交易订立
的多份合同均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其他影响合同效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各合同成立先后
顺序和实际履行情况的基础上,认定合同内容是否发生变更。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变更合同内容的,人民
法院应当认定合同的相应变更无效。(2 分)根据《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2 条规定可知,建设工程合同以
中标合同作为履行依据,法律不允许变更合同内容,变更行为无效,依然以中标合同作为履行依据。(2 分)
本案中,双方就同一个建设工程签订多份合同,构成合同变更,但该变更违反法律规定,不发生相应的效
果。A 合同没有其他无效理由,有效;B 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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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本题16 分)
【参考答案】
1.不享有。(1 分)《民法典》第116 条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的种类与内容由法律规定。(2
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只能进行抵押或者进行让与担保,不能质押,且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必须办理登记。(2 分)本案中,厚大公司用不动产进行担保,只能是抵押权/让与担保,但又没有办理登
记,(1 分)故抵担保物权不能设立。因此甲银行无权就房屋优先受偿。
2.该合同实际并非特许经营权质押,而是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合同,合同有效。(2 分)应该根据合同
的内容,而非名称认定合同的性质。(2 分)本案中,名为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但实际上是对污水处理费
与特许经营权收益的优先受偿权约定,本质上特许经营权收益与污水处理费为应收账款,(2 分)双方当事
人能力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标的合法,符合《民法典》第143 条规定的有效情形,故而有效。
3.享有。(2 分)根据《民法典》第440 条的规定,应收账款可作为权利质权出质。(1 分)又根据《民
法典》第445 条的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应当办理登记,质权自办理登记时设立。(2 分)本案中银行已经
办理登记,故银行可行使质权权利,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8(本题20 分)
【参考答案】
1.银行对房屋以及装修均能主张拍卖一并受偿,但只能在700 万范围内优先受偿。(2 分)该房屋在抵
押权设立后发生了添附,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41 条的规定,抵押物发生添附后归抵押人时,抵押权的
效力及于添附物,但是添附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增加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增加的价值部分。(2 分)200
增值部分属于添附价值,应当用来补偿崔某、王某。(1 分)
2.崔某想继续居住时则可以主张抵押不破租赁,即银行实现抵押权时不能损害承租人的利益。(1 分)
本案中承租人的租赁与合法占有在先,抵押权设立在后,承租人享有不破租赁制度保护,故抵押权的实现
不应损害承租人利益。(2 分)如果崔某愿意搬离房屋,则可以主张解除与厚大公司的租赁合同,要求厚大
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 分)崔某也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1 分)即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导致所有权发生变
动时,不动产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2 分)
3.王某可以要求崔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但不能主张返还原物。(2 分)王某的动产因为与不动产添附
而丧失所有权,构成法律上履行不能,王某不能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1 分)崔某擅自添附,构成侵权,
故王某可以基于侵权要求崔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2 分)王某失去利益,而厚大公司获得了利益,
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故王某也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要求房屋所有权人返还不当得利。(2 分)
案例9(本题25 分)
【参考答案】
1.有权。(2 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 条第1 款的规定,对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破产管
理人有权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 个月内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即破产管理人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
(2 分)本案中,该租赁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且破产管理人是在2 个月内通知的,故其有
权单方解除合同。(1 分)
2.该固定建筑设施的所有权归厚小公司,厚小公司需对厚大公司进行赔偿。(2 分)根据《民法典》
第322 条的规定,因添附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按照充
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
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2 分)本案中,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角度,只能判给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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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即厚小公司。(1 分)由于厚小公司破产,导致租赁合同提前解除而发生添附,厚小公司存在过错,
因此,其应当赔偿厚大公司。(1 分)
3.可以主张一并拍卖固定建筑设施,但不能就该设施拍卖部分的价值主张优先受偿。(2 分)根据《担
保制度解释》第51 条第1 款的规定可知,不动产抵押房地一体主义是法定的。(2 分)故长江公司对土地
上的建筑物不享有抵押权的约定是无效的,(1 分)根据房地一体主义原则,长江公司对建设用地以及当时
所建的建筑物有优先受偿权。(1 分)又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41 条第2 款规定,抵押权依法设立后,
抵押财产被添附,抵押人对添附物享有所有权,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添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但是添附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增加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增加的价值部分。(2 分)即对于添附所得
新物,长江公司有权主张一并拍卖,但对添附增加的部分价值,其不可主张优先受偿。
4.需要申报。(2 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2 条第1 项的规定,只有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
当事人继续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产生的债务才属于共益债务,才可以随时清偿,无须申报。(2 分)
而本案中,120 万元债权是由于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而产生的损失,并非是因管理人或者厚小公
司请求厚大公司继续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而产生的债务,(1 分)因此,不能认定为共益债务,只
能认定为普通债权。(1 分)对于普通债权,债权人厚大公司应当在申报期内申报。
案例10(本题18 分)
【参考答案】
1.有效。(2 分)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2 条第1 款的规定,只要不是越权行为,章的真假并不
会实际影响合同的效力。(2 分)因此,小南山公司的抗辩不成立。案情中并未交代有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
情形,抵押合同满足《民法典》第143 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1 分)
2.享有抵押权。(2 分)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抵押权的存续期间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约定,故本案
中的2 年的约定不产生效力。(2 分)根据《民法典》第419 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
间行使抵押权,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2 分)本案中,主债权诉讼时效尚未经过,(1 分)故抵押权依然
存在。
3.存在问题,可以追加崔某,但不应该直接追加许某。(2 分)因为崔某是一人公司的股东,所以原则
上需要承担连带责任,(2 分)根据《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20 条的规定,可以直接予以追加。
但许某是否实际属于股东是存在争议的,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断,不宜直接追加,否则会出现以执代
审的问题。(2 分)
案例11(本题18 分)
【参考答案】
1.(1)违法无效的抗辩理由成立(1 分),但因此不承担责任理由不成立。(1 分)根据《民间借贷合
同规定》第13 条第4 项的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违法用途而借贷的,借贷合同无效。(2 分)而抵押人
宣城公司对此知情,也存在过错,故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17 条第2 款的规定,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
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2 分)故虽然抵押合
同确实因从属性而无效,但宣城公司依然有一定的责任。(1 分)
(2)厚小公司没有出资的抗辩理由不成立。(1 分)担保具有无因性,担保人与债务人的约定是否得
到履行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故第二个抗辩理由不成立。(2 分)
2.(1)崔某属于一般保证人,属于反担保。(2 分)根据《民法典》第686 条第2 款的规定,保证人
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为一般保证。(1 分)崔某是为借贷合同的担保人的追偿权提供的担保,属于反担保。
(1 分)
(2)不成立。(1 分)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19 条的规定,担保合同无效,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担保
人按照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有权在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反担保人不能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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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担保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承担责任。(2 分)宣城公司的抵押合同虽然无效,但宣城公司需要承担一定的责
任,崔某主观不知情,保证合同有效,故崔某需要承担反担保责任。(1 分)
案例12(本题27 分)
【参考答案】
1.A 法院。(2 分)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21 条第2、3 款的规定,应当根据主合同来确定管辖法院,
但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2 分)本案中,
李四未单独起诉王五,故应该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即A 法院。(1 分)
2.合同部分无效。(2 分)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2 条第1 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
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
约定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2 分)本案中,该合同即
存在独立性约定,故部分无效。
3.不能。(2 分)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3 条第1 款的规定,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
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
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 分)本案中,10 万元违约金的约定违反了从属性原则,应为
无效,(1 分)故李四的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4.(1)A 法院对保证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2 分)根据或裁或审原则,有效的仲裁协议排斥诉讼
管辖,(2 分)故A 法院对于保证合同纠纷并没有管辖权,不满足《民事诉讼法》第122 条第4 项规定的受
理的条件,(1 分)A 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考生引用《担保制度解释》第21 条第1 款的规定作答也可
以)
(2)不能。(2 分)根据仲裁自愿原则,仲裁的前提必须是双方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2 分)而本案
中,保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并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故D 仲裁委无权仲裁。(1 分)
(3)根据《仲裁法》第27 条第2 款规定,仲裁庭在首次开庭前询问仲裁被申请人,如果其否认仲裁
协议的存在,则驳回仲裁申请;如果不否认的,一方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主张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
在首次开庭前不予否认的,经仲裁庭提示并记录,视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即仲裁庭将取得仲裁管
辖权。(3 分)
案例13(本题21 分)
【参考答案】
1.连带责任保证人。(2 分)厚大提供的担保表达其与债务人承担相同责任,即需要以自身全部财产承
担责任,故应当为保证责任。(1 分)《担保制度解释》第25 条第2 款的规定,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
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2 分)本题中,“相同责任”是非常明显的没
有责任承担先后顺序的意思表示,故应当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人。
2.可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2 分)根据《仲裁法》第71 条第1 项和第2
项和第72 条的规定,如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属于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委没有仲裁权利的,可以自仲裁裁
决作出之日起的3 个月内向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2 分)根据《民
事诉讼法》第248 条第2 款第1 项和第2 项规定,如被申请人认为仲裁裁决属于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委
员会无权仲裁的,可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 分)根据《审理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8 条第1 款的规
定,被申请人应该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提出申请。本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1 分)故厚大也
可以主张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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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中主合同中存在仲裁条款,但厚大作为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并没有仲裁条款,关于主合同的仲
裁条款能否适用于担保合同,(1 分)存在不同观点,由此得出不同结论:
观点一:有问题。(1 分)根据自愿仲裁原则,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对担保合同没有约束力。(2 分)不能
类推适用《担保制度解释》第21 条第2 款管辖的规定,因为诉讼和仲裁在管辖问题上有本质区别。(1 分)
在从合同当事人不具有请求仲裁之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直接将主合同的仲裁条款适用于从合同当事人,有
违自愿仲裁的原则。(2 分)
观点二:没有问题。(1 分)担保具有从属性,《担保制度解释》第21 条第2 款规定:“债权人一并起
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2 分)既然管辖可以因从属性而要由主合同确定
管辖,那么参照上述司法解释就确定主从合同的仲裁管辖问题,确定根据主合同仲裁并无不妥。(2 分)
案例14(本题17 分)
【参考答案】
1.法院应当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告知乙银行向法院起诉。(2 分)《民诉解释》第370 条第3 项规定,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 分)本题
中,甲银行对华农公司享有的是最高额抵押权,根据《民法典》第421 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
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 分)甲银行是在债权
确定前进行债权转让的,故乙银行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1 分)因此本案属于实质争议,故法院应当裁定
驳回执行申请,告知乙银行向法院起诉。
2.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45 条第2 款的规定可知,法院审查后没有其他实质性争议的,应当裁定准
许拍卖、变卖;如果有其他实质性争议,就争议部分裁定驳回,没有争议的部分裁定准予拍卖、变卖。(2
分)担保人提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管辖协议的,不属于实质性争议,因为仲裁协议、管辖协议
属于纠纷解决条款,适用于诉讼程序,而不能适用于特别程序。(2 分)因此,仲裁协议异议不属于实质性
争议,不影响特别程序的实现。
3.该抵债协议的本质属于实现抵押权的方式(1 分),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该协议有效。(1 分)黄河公
司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该协议。(1 分)根据《民法典》第410 条的规定,抵债协议损害其他债权
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2 分)本题中,抵押人华农公司与抵押权人的抵债协议将价值800 万元的物品抵偿500 万元,属于价格
不合理,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情形。故黄河公司作为债权人可以主张撤销该协议。(1 分)
案例15(本题15 分)
【参考答案】
1.可以。(2 分)根据《民法典》第403 条的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 分)本案中,由于丙公司的抵押权已经办理登记,故李某不属于不
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且由于甲公司并不以出售卡车为其正常经营业务,(1 分)故李某不属于《民法典》
第404 条规定的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2 分)因此,甲公司转让A、B 两辆卡车,丙公司的抵押权不
受影响。
2.存在乙银行的动产浮动抵押权、丁公司的抵押权以及丙公司的抵押权。(1 分)其受偿顺序为:丁
公司第一位,丙公司第二位,乙银行第三位。(2 分)乙银行享有的是动产浮动抵押权,根据约定,新购
入的卡车在浮动抵押的范围内。(1 分)丁公司和丙公司的抵押权均属于价款优先权,因为其担保的是出
卖人的价款以及融资款,且均在卡车交付后10 日内办理了抵押登记。(1 分)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57
条第1 款的规定,在先设立的浮动抵押权也无法对抗在后设立的价款优先权。(2 分)又根据《担保制度
解释》第57 条第3 款的规定,同一动产上存在多个价款优先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
清偿顺序。(2 分)丁公司登记在先,故优先于丙公司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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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6(本题31 分)
【参考答案】
1.可以。(2 分)根据《民法典》第404 条的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
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2 分)又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56 条第1 款第2 项的规定,购买
出卖人的生产设备,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2 分)本案中,丙就属于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的买受人,因
此不受特殊保护。既然轩城公司的抵押权已经办理了登记,自然就可以对抗丙,即继续存在于这2 台铲车
上,故其依然可以主张优先受偿。(1 分)
2.轩城公司应先对厚大公司的浮动抵押财产先实现抵押权,无法清偿债务时,再要求保证人甲、乙承
担责任,甲、乙之间没有顺序限制。(2 分)根据《民法典》第392 条的规定,混合担保中,债务人提供物
保的,债权人实现担保物权具有顺序限制,应先实现债务人的物保。(2 分)本案就属于此种情形,故应当
先实现对债务人厚大公司的浮动抵押权。
3.(1)根据《民法典》第410 条第1、2 款的规定,信托公司可以与丁协议以丁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
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信托公司可以启动申请实现担保
物权的特别程序,请求法院拍卖、变卖丁的房屋。(2 分)
(2)丁可以在500 万元的范围内要求戊承担保证责任。(2 分)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0 条第3
款的规定,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取得债权后,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担保权利的,依照《担保制度解释》第13、
14 条,第18 条第2 款等规定处理。即其本质属于承担担保责任,而非第三人代为清偿。(2 分)又根据《担
保制度解释》第14 条的规定,担保人在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受让债权本质上属于承担担保责任,只是取得了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而不是取得了债权人的所有权利,对其他担保人并没有取得相应的权利。(2 分)
丁的担保责任为1500 万元,故其在1500 万元内的代为清偿本质上属于承担担保责任。(1 分)丁和戊之间
对担保责任的承担没有作出约定,彼此不知道对方的存在,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13 条第3 款的规定,
其承担担保责任后不能进行追偿。故在1500 万元范围内,丁没有取得对戊的保证权,也不能向戊追偿。(2
分)但是500 万元的部分并不属于担保责任,即此时丁的清偿不属于担保人的清偿行为,而属于第三人代
为清偿。(1 分)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0 条第2 款的规定,第三人在其已经代为履行的范围内取得
对债务人的债权。故在500 万元的范围内,丁取得了对戊的保证权,可以要求戊承担500 万元的保证责任。
(2 分)
4.存在信托公司的抵押权与丁的抵押权,但信托公司的抵押权优先于丁的抵押权受偿,即信托公司分
得500 万,丁公司分得200 万。(3 分)根据《民法典》第700 条、《担保制度解释》第20 条的规定,担保
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享有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2 分)债务人以房屋提供抵
押,丁作为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以享有对债务人的权利,故享有该抵押权。但由于主债权人信托公司的
债权没有得到全部清偿,其受让债权的行为不得损害信托公司利益,故丁的抵押权劣后于信托公司的抵押
权。(1 分)
案例17(本题15 分)
【参考答案】
1.享有优先受偿权。(2 分)保证金账户属于金钱质押。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70 条第1 款的规定,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或者将其资金存入债
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债权人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2 分)本案中,建设银行已经控制该账户,故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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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金钱质权。(1 分)
2.建设银行对丙公司管理的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1 分)建设银行对乙公司擅自卖出的50 台设备不
能主张优先受偿;(1 分)建设银行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考生也可以回答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
责任/侵权责任。】(1 分)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55 条第1 款的规定,债权人、出质人与监管人订立三
方协议,出质人以货物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监管人系受债权人的委托监管并实际控制该货物的,质权
于监管人实际控制货物之日起设立。监管人违反约定向出质人或者其他人放货、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毁损
灭失,债权人有权请求监管人承担违约责任。(2 分)本案中,丙公司作为监管人,由债权人建设银行委托
监管,且建设银行实际控制货物,故质权设立。(2 分)后丙公司擅自放货的行为违反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 分)又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56 条第1 项的规定,医院属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中的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担保物的买受人,在先设立的担保权不能对抗正常买受人。因此,建设银行
对该50 台设备无法主张优先受偿。(2 分)
3.没有。(2 分)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55 条第2 款的规定,当质物由第三人监管时,如果是出质
人委托或者虽受债权人委托但并未实际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货物仍然由出质人实际控制的,则质权未设立。
(2 分)本题中王某实际上并没有控制住该批质物,因此质权不设立。
4.丁公司不能留置,但戊修理厂能够设立留置权。(2 分)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62 条第2 款的规
定,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务人以该债权不属于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为
由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丁公司的借款之债并非经营债权,故其不能
留置。(2 分)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62 条第1 款的规定,留置权具有同一性时,不要求留置物必须是
债务人本人的财产。(2 分)戊修理厂的留置权具有同一性,故即便不是丁公司自身的财产,也可以留置。
案例18(本题20 分)
【参考答案】
1.该买卖合同属于民间借贷与让与担保合同。(2 分)民间借贷合同部分无效,而让与担保合同完全有
效。(2 分)橙橙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但可以主张拍卖房屋优先受偿。(1 分)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15 条的规定,不应拘泥于合同名称,而应根据合同的内容认定合同的性质。(2 分)本案中虽然名义为买卖
合同,但从三年不能处分、固定价格回购等约定可以看出,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并非房屋买卖合同,而
是借贷合同关系,借贷的年利率为20%,超过LPR 四倍,超过部分无效。(1 分)而让与担保合同中没有流
担保条款,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68 条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由于已经完成权利变动的公示,故可以
主张拍卖房屋优先受偿。(2 分)
2.该函件有承担责任的意思,但并未明确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36 条第3
款的规定,应该视为保证。(2 分)由于强调“不……无条件”故属于非常明确的没有承担责任先后顺序的
表示,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25 条第2 款的规定,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人。(2 分)
3.橙橙可以主张拍卖房屋,就该房屋的价值优先受偿,也可以要求孟孟承担保证责任。(2 分)两者之
间没有顺序限制。(1 分)根据上文分析,债务人崔崔提供了房屋让与担保,且已经完成过户,完成了权利
变动的公示,故享有优先受偿权。孟孟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两人构成混合担保。根据《民法典》第392
条的规定,共同担保中,债权人实现担保权的顺序,有约从约。(2 分)本题中,“不就无条件购买”的表
述,实际上就是明确的没有先后顺序的表示,即只要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孟孟就承担相应责任,明确不具
有责任承担先后顺序问题,故不需要先实现房屋的担保权。(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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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9(本题32 分)
【参考答案】
1.不可以。(2 分)法人具有独立人格,公司股东受有限责任保护,(2 分)故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连
带责任必须是以否认公司人格为前提,即必须先通过法人人格否认之诉才能主张承担连带责任,(1 分)而
不能直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1)构成违约,属于预期违约。(1 分)《民法典》第578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
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此为预期违约。因为
乙公司大规模的融资与大量卖房的行为已经足以推定乙公司将不履行合同,可以认定其构成预期违约。(2
分)
(2)此时A、B 可以主张违约责任,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1 分)。经过催告后如其仍未履行,则可以
主张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1 分)并且由于本案中存在以股权为合同的履行做了担保,本质属
于让与担保。(2 分)因此,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68、69 条的规定,如乙公司无法履行房屋过户义务,
则A、B 二人可以主张拍卖乙公司20%的股权,并以股权转让款在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内主张优先受偿。(2
分)
3.A、B 可以就原法律关系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义务;也可以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要求
履行和解协议。(2 分)根据《民诉解释》第214 条的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
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 分)本案中,A、B 在一审中撤回起诉后,其诉权不受
影响,其原法律关系也并未消灭,故可以就原合同提起诉讼。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并无无
效事由,满足《民法典》第143 条的规定,具有合同效力,(2 分)故也可以该和解协议为依据提起诉讼。
4.(1)第一个抗辩理由不成立。(1 分)乙公司是成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即乙公司是一人公司,成
明公司是其股东。根据《公司法》第23 条的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
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除非成明公司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乙公司财产,
否则确实需要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 分)
(2)第二个理由也不成立。(1 分)因为A、B 两人虽然拥有公司股权,但其并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且明确约定了履行房屋义务后无偿返还股权,由此可知A、B 两人实际上是以公司的股权来担保合作协议
的履行,即属于股权让与担保。(2 分)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69 条的规定,两人并非公司股东,只是
担保权人,故不存在抽逃出的问题。(1 分)
案例20(本题13 分)
【参考答案】
1.备忘录是双方当事人已经进入缔约磋商阶段而达成的阶段性协议,属于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
(3 分)
2.(1)认为法院没有管辖权的理由成立。(1 分)根据《民法典》第507 条的规定,争议解决条款具
有相对独立性,不论该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只要争议解决条款本身双方已经达成合意,则独立生效。(2 分)
仲裁协议属于争议解决条款,双方已经以书面方式协商一致,故根据或裁或审原则,法院没有管辖权,既
然被告在首次开庭前已经提出异议,故法院应该裁定驳回起诉。(2 分)
(2)合同未成立,违约金条款未生效的抗辩理由成立。(2 分)双方就价格条款进行磋商,但没有达
成一致,故合同没有尚未达成合意,未成立。(2 分)违约金条款是主合同的条款,但其并非争议解决条款,
不具有相对独立性,既然主合同没有成立,该条款也无法独立生效。(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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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1(本题14 分)
【参考答案】
1. 没有成立。(2 分)根据《民法典》第490 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
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2 分)本案中,该合同属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要式行为,合同自具
备特定形式才成立,即盖章后合同才成立生效。
2. 无权。(2 分)《民法典》第490 条第1 款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名、盖
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2 分)甲通知乙只能交付
60 台设备的意思表示构成要约,乙的同意构成承诺,双方之间成立60 台设备的买卖合同。虽然没有盖章,
但一方已经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对方当事人已经接收,合同通过履行补正的方式成立并生效,故无权要
求返还机器。(1 分)
3. 有权。(2 分)《民法典》第500 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信行为
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分)甲的答复使乙产生了合理的信赖,乙基于此信赖与丙订立合
同,后乙擅自更改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给乙造成损失,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1 分)
案例22(本题20 分)
【参考答案】
1.(1)A 公司收货时(1 分)。8 月25 日A 公司发出要约,9 月5 日B 公司表示只能交付600 个芯片属
于对要约的实质性更改,属于新要约(2 分)。A 公司的收货行为属于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1 分)
2.(2)有权。(1 分)因为AB 两个公司达成的是关于600 个芯片而非1000 个芯片的买卖合同,故B
公司没有交付400 个芯片的义务。(2 分)
3.无权。(2 分)A 公司部分履行合同,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而不
是全部适用,故不能对10 万元定金主张全部返还,只能主张4 万元定金的双倍返还,即8 万元。(2 分)
4.无权。(2 分)因为非违约方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2 分)当A 公司明确表示不履行
后,C 公司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但其几个月都没有采取措施导致价格上涨。故该15 万元属于未采取适
当措施才导致的扩大部分的损失,不得要求违约方赔偿。(2 分)
案例23(本题18 分)
【参考答案】
1.属于第三人代为清偿,赔偿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2 分)在与钱某的侵权纠纷中,该损害是在安装
空调过程中造成的,即属于承揽合同中致人损害,应该由承揽人承担赔偿责任。(2 分)厚大公司属于物件
的所有人,由于并不存在过错,因此无须赔偿。(2 分)故其主动赔偿的做法构成第三人代为清偿。
2.有权。(2 分)分期付款中,如果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经催告后在合
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2 分)承揽合同中造
成的损失,应该由承揽人承担,定作人没有选任、指示错误的,无须承担责任。(1 分)道德公司为承揽人,
定作人宣城公司并不存在选任、指示过错,故无须赔偿,真正的赔偿义务人为道德公司。故厚大公司是对
道德公司而非对宣城公司有追偿权。(1 分)既然其对宣城公司不享有债权,自然无法进行抵销(1 分)。其
不付款的行为构成迟延履行,并且已经达到1/5,宣城公司催告后自然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无须依赖法条,
也能答题,本题属于无法条版本的参考答案,供同学们参考】
3.不是。(1 分)连带责任的当事人对外是连带关系,即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债务人承担全部责任。(1
分)但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承担全部责任,定作人有过错的,承担的是与过错相应的责任,即与承揽人
在过错的范围内连带,超过过错范围的,定作人无需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形态属于比例连带责任,并非连
带责任。(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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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4(本题18 分)
【参考答案】
1.没有消灭。(2 分)根据《民法典》第545 条第2 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
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2 分)本题中,厚大公司的债权
属于金钱债权,其债权不能转让的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即该债权能够进行转让。(1 分)又根据《合同
编通则解释》第48 条第1 款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仍然向让与人履行,受让人请求债务人履
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 分)本题中,债权转让已经通知了轩城公司,轩城公司向厚大公司清偿,
不发生效果,(1 分)轩城公司的付款义务未消灭,受让人可以要求轩城公司继续履行。
2.(1)厚小公司。(2 分)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0 条第1 款的规定,让与人将同一债权转让
给2 个以上受让人,债务人以已经向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履行为由主张其不再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即债务人应向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履行。(2 分)
(2)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0 条第1 款的规定,青州公司可以要求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2
分)
3.可以。(2 分)根据《民法典》第549 条第2 项的规定,债权转让时,如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
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2 分)本题中,该20 万元与50 万元的货款
均基于买卖合同产生,故轩城公司可以主张抵销。
案例25(本题17 分)
【参考答案】
1.(1)橙橙有权追究崔崔的违约责任,卢卢不能追究崔崔违约责任。(1 分)因为橙橙与崔崔之间的
合同属于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不突破合同相对性,应由债权人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2 分)
(2)佳佳有权追究橙橙违约责任,(1 分)因为橙橙与卢卢的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第三人有权请求债
务人履行,属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2 分)利益第三人有权追究债务人违约责任。
2.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故在崔崔与橙橙的合同中,橙橙享有解除权。(2 分)虽然橙橙卢的买
卖合同属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但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9 条的规定,利益第三人只享有履行请求权,
不享有解除权,(2 分)故在卢卢与橙橙的买卖合同中,解除合同的权利依然属于合同当事人卢卢。(1 分)
3.不支持。(2 分)《民法典》第585 条规定的违约金调整规则适用的是事先达成违约金条款的情形。(1
分)在实际违约后才达成的违约金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适用《民法典》第585 条规定
的违约金调整规则。(1 分)A 公司反悔的行为实际上违反诚信原则,可以认定为恶意违约,故法院可以适
用《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5 条第3 款的规定,(2 分)不支持违约金的调整请求。【崔崔有话说:这种题型
就叫做法条应用题,一定要适应这种考法。】
案例26(本题14 分)
【参考答案】
1.无权(2 分)根据《民法典》第633 条第1 款的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
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
除。(2 分)本案中,第二批设备不合格,可以解除该批次的合同,但该批次并不会导致其他批次也出问
题,不构成根本违约,(1 分)故华锐公司不享有整个合同的解除权。
2.不构成。(2 分)根据《民法典》第526 条的规定,如先履行方的履行不合格,后履行方享有先履行
抗辩权。享有抗辩权的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不构成违约。(2 分)本案中,后履行方华锐公司是因为先履
行方凯明机械制造公司的交货不合格才拒付价款,属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1 分)故无须承担违约
责任。
3.不成立。(2 分)根据《民法典》第465 条第2 款的规定,合同具有相对性,(2 分)故华锐公司不可
以对凯明新能源公司的合同抗辩其与凯明机械制造公司的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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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7(本题25 分)
【参考答案】
1.(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主张能够得到支持。(1 分)《民法典》第146 条第1 款规
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1 分)《民法典》第154 条规定,行为
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1 分)本案中,金石公司的董事长与田源
公司的董事长属于夫妻关系,加上买卖合同不存在货款的真实支付,足以认定其并无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思,
而只是串通转移财产,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因此无效。(2 分)
(2)《资产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得不到支持。(1 分)根据《民法典》第154 条的规定,恶意串通订
立的合同无效。但知情并不等于恶意串通,恶意串通需要双方当事人具有共同的目的,希望通过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2 分)本案中,漳州公司只是对金石公司低价转让的行为知情,其并无恶
意串通的意图。(1 分)漳州公司与金石公司的买卖合同符合《民法典》第143 条规定的有效要件,因此合
同有效。
2.(1)有权。(1 分)根据《民法典》第539 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
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1 分)本案中,《资产买卖合同》
属于债务人以80%的市价将财产处分给漳州公司,债务人与相对人股东存在重合,属于关联公司关系,(1
分)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2 条第3 款的规定,即便价格不低于市价70%,也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价
格,且债务人的相对人知情,满足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2 分)
(2)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4 条第1 款的规定,债权人为原告的,应当以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
对人为共同被告,(2 分)由债务人或者相对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
除外。(2 分)
3.不可以直接撤销合同。(1 分)虽然该货物买卖合同满足债权人撤销权构成要件,但由于其已经被
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无法直接予以撤销。此时佳吉公司只能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该生效判决。
判决被撤销后,佳吉公司才能主张撤销合同。(2 分)虽然根据民事诉讼法一般法理,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
权的当事人为原案的有独三、无独三,债权人一般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权之诉。但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
目的在于,救济第三人享有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因生效裁判文书内容错误受到损害的
民事权益,因此债权人在特殊情形下也是可以撤销的。(2 分)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
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以对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债权,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2
分)本案即属于此种情形,故应当允许佳吉公司起诉撤销黄山公司与金石公司之间的生效判决,再起诉撤
销该买卖合同。
案例28(本题18 分)
【参考答案】
1.甲起诉主张买卖合同货款债权,属于给付货币的合同纠纷,(1 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 条的
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 分)又根据《民诉解释》
第18 条第2 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
在地为合同履行地。(1 分)故本案的管辖法院为接收货币的甲的住所地以及被告乙住所地法院。(2 分)
2.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第一,抵债协议的效力与效果;第二,是否存在选择权,以及选择权
由谁享有。(2 分)
(1)抵债协议应为有效。(1 分)本案属于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抵债协议,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
第27 条第1 款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不存在影响
合同效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协议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且真
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公平原则,没有其他无效事由,故为有效。(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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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 条第2 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后,人民法
院应当认定相应的原债务同时消灭。本案中乙尚未履行,也不存在另有约定情形,故乙的抗辩不成立,选
择权并没有消灭。(1 分)《民法典》第515 条规定,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
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
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2 分)以物抵
债协议生效后,形成了法定选择之债,该选择权应由债务人行使。只有当债务人超期不履行后,选择权才
会转移至债权人。(1 分)《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 条第3 款的表述也是符合《民法典》525 条规定的,其
强调债权人选择权的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抵债协议,而如债务人愿意履行抵债协议,债权人就没有选择权。
(2 分)本案中乙愿意履行抵债协议,故甲并不享有选择权。抵债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并且没有实现
上的障碍,在债务人愿意履行抵债协议时,债权人反悔的做法违反诚信原则,不予支持。(1 分)
案例29(本题17 分)
【参考答案】
1.戊公司承担。(2 分)根据《民法典》第604 条规定,风险自交付时转移。甲乙两公司之间已经完成
标的物交付,故乙公司不承担风险。(1 分)丁公司在风险发生前已经出现不可能获得标的物的情形,故丁
公司也不承担风险。(2 分)甲与戊公司属于在途货物买卖,根据《民法典》第606 条的规定,自买卖合同
成立时风险就转移至买受人。大蒜毁损在合同成立后,故应由戊公司承担。(2 分)(崔崔有话说:设问出
现“谁”时,一定要注意将与之有关的主体都要分析,不能遗漏考点,这时候因为涉及主体多,在分析就
要简练,防止字数太多)
2.可以。(2 分)根据《民法典》第611 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
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2 分)出卖人甲公司存在瑕疵履行,
构成违约,(1 分)即便这批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都是由戊公司承担,也不影响其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3.不可以。(1 分)戊公司与丙公司没有合同关系,不能追究违约责任;(2 分)货物是由于不可抗力造
成的损害,丙公司没有过错,也不构成侵权。(2 分)故戊公司没有请求丙公司赔偿的依据。(崔崔有话说:
设问没有点出损害赔偿的基础时,这时候考生就需要从侵权、违约这两个角度进行破题,这是一种请求权
思维出题模式,注意学习)
案例30(本题20 分)
【参考答案】
1.华农公司承担风险。(2 分)根据《民法典》第608 条的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
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2 分)本案中,
买受人华农公司无正当理由迟延受领,风险发生在迟延受领之后,(1 分)故由华农公司承担风险。
2.(1)华农公司承担证明责任。(1 分)买受人有及时检验通知的义务。(1 分)根据《民法典》第623
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
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2 分)本案中,买受人华农公司没有在签单时提出异议,推
定出卖人黄河公司的履行数量合格。故根据谁主张推翻推定事实,谁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则(1 分),应该由
华农公司对未交货承担证明责任。
(2)法院判决支持黄河公司的诉讼请求。(2 分)谁承担举证责任,当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谁承担
不利后果。(2 分)既然华农公司无法证明黄河公司交付的货物数量不对,即推定黄河公司履行合格,故黄
河公司有权要求华农公司支付欠付的价款。
3.不能。(2 分)根据《民法典》第563 条第1 款第1 项的规定可知,只有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
行的,当事人才有合同解除权,即不可抗力的发生与合同的履行不能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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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托运只要出卖人完成托运即视为完成交付。(1 分)本案中,货物毁损发生在代办托运的运输途中,华
农公司的履行义务已经完成。不可抗力的发生与合同的履行不能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1 分)故不
能解除合同。
案例31(本题14 分)
【参考答案】
1.可以。(2 分)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20 条的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等导致商品
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2 分)
2.不妥。(2 分)《借款合同》相关格式条款要求购房者在既未取得所购房屋亦未实际占有购房款的情
况下归还借款,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497 条第2 项的规定,该格式条款
无效,对购房者不具有拘束力。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不妥。(2 分)
3.不妥。(2 分)若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则在购房者对合同解除无过错的情况下,仍要求
其对剩余贷款承担还款责任,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各方权利义务失衡,有违公平原则。(2
分)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不妥。对于此类案件,法官在审理时必须充分考虑在商品房按揭贷款商业模式下,
各合同之间的密切联系和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问题,避免因强调单个合同的相对性而造成三方权利义
务的失衡。且《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21 条也明文规定,即此时应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由出卖人承担
返还购房款的本金与利息等义务。(2 分)
案例32(本题25 分)
【参考答案】
1.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1 分),合同有效。(1 分)农村自建房原则
上不会对施工方有严格的施工资质要求,一般认为,不超过3 层的农村自建房的建房施工合同不属于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不要求承包人具有相应资质,也不要求合同必须满足相应的形式。(2 分)因此,本案中,
李某即便无施工资质也不影响合同效力。(1 分)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满足《民法典》第143 条规定的有
效要件,故而有效。
2.有管辖权。(2 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专属管辖,不能进行协议管辖。(1 分)但本案中,王
某与李某之间的农村建房合同本质上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属于普通的承揽合同,故而可以进行协议
管辖。(2 分)协议管辖可以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地的法院管辖。(1 分)本案中,该管辖协议并不违反
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规定,意思表示真实,虽然当事人选择的法院有两个,但均与案件有实际联系,故而
并无不妥。(1 分)因此,该管辖协议有效,A 县法院有管辖权。
3.(1)不存在问题。(2 分)《买卖合同解释》第21 条第1 款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
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
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
进行释明。(2 分)本案即属于此种情况,故而A 县法院的做法并没有问题。
(2)能够得到支持。(2 分)王某实施了替代交易,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 条第2 款的规定,
此时履行利益损失即为实施替代交易的差价损失,即5 万元。(2 分)《民法典》第591 条第2 款规定,当
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2 分)该5000 元损失就是属于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属于违约方的赔偿范围。
故李某的违约行为最终造成王某的实际损失为5.5 万元,
(1 分)而违约金为10 万元,高于实际损失的30%,
属于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且违约方并没有恶意违约情形,故根据《民法典》第585 条的规定,违约方主张
调整违约金的请求能够得到支持。(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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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3(本题12 分)
【参考答案】
1.不构成。(2 分)本案中已经实际发生情势变更(1 分),此时固定款额的约定实际属于排除情势变
更类的条款,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2 条第4 款的规定,该约定无效,(2 分)即轩城公司主张基于
情势变更调整价格的约定不违反合同规定,不构成违约。
2.(1)不能。(1 分)《民法典》第543 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合同变更后,原
合同不复存在,以新合同作为履行依据。(2 分)本案中,A、B公司协商一致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了变更,
应该以变更后的合同作为履行依据,原合同不再履行。【这一问是大小前提分开式表述法】
(2)不属于专属管辖。(1 分)本案发生了合同变更,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1 分)根据《民诉解释》第28 条第2 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才
属于专属管辖案件。(2 分)【这一问采取了大小前提融合表达,这样的表述方式比较精炼】
案例34(本题21 分)
【参考答案】
1.属于民间借贷合同与股权让与担保协议(1 分),民间借贷合同部分无效(1 分),股权让与担保合同
有效(1 分),可以享有股权优先受偿权。(1 分)该投资协议中乙方完全不参与经营管理,并且固定最低回
报率,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特点,故实际上不满足真正的投资协议的本质,应该视为借
贷合同关系,(2 分)其中回报率为每年450 万保底,但其本金只有1000 万,即年利率为45%,超过LPR4
倍,故该借贷合同应部分无效。(1 分)付某持有公司的股权,其实质是以股权担保借贷合同的履行,属于
股权让与担保,由于已经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68 条的规定,已经完成公示的,
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2 分)
2.视为保证,且为连带责任保证。(2 分)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36 条的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提
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
将其认定为保证。(2 分)本题中,崔某有承担责任的意思,但具体是债务加入还是提供保证并不明确,故
应视为提供保证。又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25 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
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2 分)本题中,“不能”修饰的是“到期”,
即只要到期债务人未清偿的部分,崔某都负责,这是明显的不具有债务人先承担责任的意思,(1 分)应该
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3.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2 分)根据上问分析,原告与崔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担保合同关系。根据
《担保制度解释》第21 条第2 款的规定,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
院。(2 分)故根据担保的从属性,本案应该由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主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为原告住所
地法院,该协议管辖有效,(1 分)故应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案例35(本题18 分)
【参考答案】
1.应该由B 公司承担。(1 分)王某是执行职务的行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期间造成损害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2 分),故王某不承担责任(1 分)。A 公司之间与B 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于
施工期间造成的损害责任的承担,并没有特别条款的规定,则应参照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2 分)承
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
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2 分)本题中A 公司并没有过错,故无须承担责任。(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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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能阻止。(2 分)因为只要建设工程质量经过竣工验收后合格,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就享有工程款请
求权,就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2 分)优先权与建设工程合同效力并无关联。
3.不能。(2 分)情势变更是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不能预见到的不
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导致合同履行不公平。(2 分)而本案中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疫情已经发生,也
已经充分考虑到并能够预见到疫情的反复,不满足不可预见性,(1 分)故不属于情势变更,不能主张合同
解除。
案例36(本题19 分)
【参考答案】
1.不享有。(2 分)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51 条的规定,房地一体主义原则仅适用于抵押登记时的
现有建筑物,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范围,且当事人不能对此另有约定。(2 分)本案中,别墅属于新
增建筑物,故即便甲银行与厚大公司有合同约定,也不能取得优先受偿权。(1 分)
2.应当。(2 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如果商品房买
受人是为生活居住而购买房屋,且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则其主张的交付房屋或者返还价款的权利要优先
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2 分)本案中,梁某为生活居住购买01 号别墅且已
经支付全部购房款,其对01 号别墅的请求权优先于其他权利,即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1
分)故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3.(1)第一次不应当中止执行。(1 分)根据《民诉解释》第506 条第2 款的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债
权人可以主张参与分配,不能阻止顺位在后的债权人的执行程序。(2 分)建设工程价款虽然有优先权,但
担保权与该别墅上的其他权利并不完全冲突,其完全可以就执行变价所得优先受偿,没必要中止房屋执行
程序,即B 公司的债权并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2 分)故法院不应当中止执行。
(2)第二次应该中止执行。(1 分)02 号别墅属于以物抵债,所抵偿的债务为工程款,即该别墅本质
上属于工程价款的物权化载体,背后代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 分),B 公司对该别墅享有的权利无法与
其他债权人并存,属于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1 分)B 公司有权提出执行标的异议并中止普通债
权人对标的物的执行。
案例37(本题17 分)
【参考答案】
1.(1)不能。(1 分)《民法典》第543 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合同变更后,以
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为履行依据。(2 分)本案中,A、B 公司协商一致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的履行方式进
行了变更,变更为给付房屋。该给付不存在不能履行的情形,应当按照变更后的方式履行。(1 分)
(2)属于专属管辖。(1 分)补充协议只是将发包人的义务进行了变更(新债清偿),未改变双方之间
的法律关系,依然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1 分)根据《民诉解释》第28 条第2 款的规定,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专属管辖。(2 分)
2.可以。(1 分)AD 公司之间的协议属于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借贷之债的履行
方式的变更(新债清偿),(2 分)AD 公司之间依然属于借贷合同法律关系,而非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故D
公司并不受买卖不破租赁制度保护。(1 分)合同具有相对性,(1 分)D 公司与B 公司之间并不存在有效合
同关系,B 公司可以要求D 公司搬离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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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8(本题20 分)
【参考答案】
1.宋某等人诉讼为普通共同诉讼,应当分别立案。(2 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可以
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合并审理,但应当分别判决。(2 分)
2.需要承担。(2 分)本案经过了股东会决议,满足《公司法》第15 条的规定,为有权代表行为。(1
分)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2 条规定,法定代表人行使法定代表权代表公司,即使没有盖公司的章,
也不能否认合同效力。故公司要承担保证责任。(2 分)
3.该合同不属于买卖合同,属于买卖式让与担保合同(2 分),合同有效。(1 分),由于尚未完成房屋
所有权变动公示,不能优先受偿。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5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不应当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称,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2 分)本合同属于实际上属于
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之债的履行,属于让与担保合同。该合同的内容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流担保
条款,完全有效。(1 分)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68 条的规定,不动产尚未过户,未完成权利变动的公
示,不能主张优先受偿。(2 分)
4.合同有效。(2 分)该约定属于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
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情
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协议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2 分)本案中,该协议不存在恶意损害第
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该约定有效。
5.宋某等28 人对所购买的房屋的权利最优先。其他人不能对这些房屋优先受偿。(1 分)剩下的房屋,
由乙公司最先受偿,银行抵押权第二受偿,彭某的以物抵债协议最后实现。(2 分)
宋某等28 人是购房人且支付了全部房款,为生活居住需要,故根据《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批复》规
定,其对于所购买的房屋的权利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等其他权利,因此这些房屋不能再由其他人受偿;(2
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36 条的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807 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
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故乙公司作为工程款优先权人,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受偿。(2
分)彭某等人是以房抵债,实际上双方的关系依然属于借贷合同关系,并非购房人,故应属于普通债权人,
最后受偿。(2 分)
案例39(本题26 分)
【参考答案】
1.有权。(2 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36 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
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 分)即浦发银行享有的抵押权劣后于四维公司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
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将影响抵押权的范围。(2 分)因此,浦发银行与该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利害
关系,满足《民事诉讼法》第59 条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2 分)其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
诉。
2.(1)成立。(2 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40 条第2 款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
先受偿的范围不包括违约金,因此,法院判决100 万元违约金的优先受偿错误,应该予以撤销。(2 分)
(2)不能。(2 分)根据《民诉解释》第301 条第1 款的规定可知,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
审均属于纠错程序,只能择一主张。浦发银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后,不能再就同一判决申请再审,否则
将会出现重复救济的问题。(2 分)
3.(1)成立。(2 分)董某在法院查封B 房屋之前已经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其已经支付全部房
款,且其购买房屋系为了居住,董某对该房屋享有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根据《执行异议之诉规定》第11
条的规定,董某的物权期待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此法院不能对B 房屋进行执行。(2 分)
(2)董某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2 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8 条的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裁
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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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15 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2 分)本案中,B 房屋的执行错误并不指向原判决的正确性,其仅仅是执行
环节出现的错误,因此董某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2 分)
案例40(本题21 分)
【参考答案】
1.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对一楼的执行申请,对其余商铺裁定准许拍卖、变卖。(2 分)《民诉解释》第370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
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
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
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 分)本题中只有一楼存在实质性争议,其他部分并没有争议,故法
院应当裁定驳回对一楼的执行申请,对其余商铺裁定准许拍卖、变卖。(1 分)【考生用《担保制度解释》
第45 条回答也可以】
2.应该中止执行。(2 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36 条规定,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
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 分)厚大公司通过抵债的方式获得了一层建筑,该建筑本质属于建
设工程价款的物权化载体,故其对于一层建筑的权利应当优先于银行的权利。故其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的民事权益,(2 分)故执行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3.(1)不能。(2 分)根据《商品房消费者保护批复》的规定,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
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
民法院应当支持。(2 分)但本题中崔崔、花花并非为居住购买房屋,(1 分)故两人的债权无法优先于建设
工程款债权,只能属于普通债权,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1 分)故不应当中止执行。
(2)自知道之日起6 个月内向A 法院提出异议,请求该法院撤销准予执行的裁定。(2 分)本案属于
利害关系人对特别程序作出的裁定的执行不服提出的异议,根据《民诉解释》第372 条的规定,适用特别
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
议。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2 分)
案例41(本题15 分)
【参考答案】
1.属于。(2 分)根据《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2 条的规定,出卖人与承租人属于同一人的,不影响
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2 分)A 公司已经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取得了该设备的所有权。(1 分)
2.甲支付完10 年的租金后即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1 分)《民法典》第759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租
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
承租人。(2 分)5%的设备评估价可以认定为是象征性价款,故只要甲能够支付完10 年的租金,即可以获
得该设备的所有权。(1 分)
3.名为融资租赁,实为民间借贷,(1 分)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民间借贷合同也无效。(2 分)《民法典》
第737 条规定,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1 分)融资租赁物必须是能够支持承
租人生产经营的设备等财产,高价租赁已淘汰的设备有违常理,故应当认定融资租赁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
示,其所隐藏的应为民间借贷合同。而融资租赁公司并不具有放贷资质,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13 条第
3 项的规定,该民间借贷合同也无效。(2 分)【崔崔有话说,一定要注意融资租赁合同出题,其容易在定性
上挖坑,比如本题的第3 问的这种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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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2(本题19 分)
【参考答案】
1.(1)可以取得。(1 分)宣城公司无权处分,但厚小公司善意不知情,满足抵押权善意取得条件,
可以善意取得抵押权。(2 分)
(2)厚大公司更优先。(2 分)因为厚大公司作为融资租赁公司,以所购买的设备担保未实现的租金,
且在交付给承租人后的第9 天办理了登记,属于《担保制度解释》第57 条所规定的价款优先权人,故优先
于承租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留置权除外。(2 分)故厚大公司即便登记在抵押权之后,(1 分)也优
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2.两种救济方式。第一种是主张解除租赁合同,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对于承租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要求承租人赔偿。(2 分)根据《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5 条的规定,在没有特殊约定时,承租人欠付租金
超过2 期或者全部租金的15%时,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出租人可以主张解除租赁合同。(2 分)第二种救
济方式是不解除合同,按照担保物权实现的方式,请求拍卖租赁物,就租赁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 分)
3.不可以。(2 分)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1 条第2 款的规定,在持续履行的合同中,合同因一
方违约而解除的,非违约方主张按照合同解除后剩余履行期限相应的租金等扣除履约成本确定合同履行后
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剩余履行期限少于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的除外。(2 分)
本题即属于此种情况,不能按照剩余3 年的租金主张损失,而应该按照出租人再次出租该标的物需要多上
时间来计算实际损失。(1 分)
案例43(本题22 分)
【参考答案】
1.(1)第一个抗辩理由成立。(1 分)程某与崔某的协议属于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有房屋的处分,小
程只是此协议的受益人,两人与小程之间尚未建立赠与合同关系。(2 分)
(2)第二个抗辩理由不成立。(1 分)虽然与小程之间的赠与不成立,但崔某与程某之间存在有效的
协议,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20 条的规定可知,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
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由此可知,崔某并没有单方撤销夫妻财产协议的权利,故其单方出卖房屋的行为构成对离婚协议的违约。
(2 分)
(3)第三个抗辩理由成立。(1 分)《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20 条第3 款规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
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
法予以支持。(2 分)本题中,双方并没有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明确子女直接主张权利,故该协议并非为
第三人利益协议,而属于向第三人履行的协议,故根据《民法典》第522 条第1 款规定,第三人并没有直
接请求权,不是适格当事人。(1 分)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 条第1 款的规定,法院不应受理,由于
已经受理,故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2 分)
2.应该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1 分)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2 款规定,一方不履行
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
院依法予以支持。(2 分)因此程某对此案纠纷享有独立诉讼请求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 条第1 款
的规定,应当为有独三。(2 分)
3.可以支持。(2 分)《民法典》第464 条第2 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
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2 分)本案中,是关
于当事人如何处理财产问题的约定,并不涉及身份关系,故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1 分)合同中可以约定
违约金条款,故该协议也可以约定违约金。崔某的行为构成对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的违约,故应当支付违约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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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4(本题25 分)
【参考答案】
1.(1)崔某或者物业都可以作为被告。梁某可以将两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也可以选择只起诉崔某,
但不能只起诉物业。(2 分)根据《民法典》第1254 条第1 款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
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崔某作为烟灰缸的所有人,是适格当事人。(1
分)又根据《民法典》第1254 条第2 款、《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24 条的规定,物业有安全保障义
务,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需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2 分)故物业可以作为被告;但由于
其承担的是补充责任,享有顺位利益,故不能只起诉物业,否则法院应当释明,要求追加第一责任人作为
共同被告。(1 分)
(2)物业是否有过错,由梁某承担证明责任。(1 分)因为物业的安保义务责任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原告需要证明被告有错。(2 分)而崔某是否有过错则由崔某承担证明责任。(1 分)因为物件责任为过错推
定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由崔某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2 分)
2.物业。(2 分)根据《民法典》第1253 条的规定,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
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
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2 分)即物件责任的适格当事人应该是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虽
然本案中的物件责任是由厚小公司导致的,也只能由物业承担责任后向其追偿,而非其直接对受害人承担
责任。(1 分)
案例45(本题21 分)
【参考答案】
1.(1)合同中的流担保约款部分无效,其他部分有效。(2 分)该合同为股权让与担保合同,但存在
流担保条款,根据《民法典担保解释》第68 条的规定,流担保条款部分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1 分)
(2)甲银行不是股东。(1 分)股权虽然变更登记为甲银行,但本质是担保而非股权转让,从《民法
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9 条规定可知,股权让与担保是让与担保的一种类型,股权让与担保外观上虽呈现
了股权转让的效果,但该股权转让仅为形式上将股权转让给债权人,双方的本意在于提供担保,因此债务
人仍为目标公司的实际股东,有权依法享有目标公司的股东权利与义务。(2 分)
2. 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1 分)根据《环境保护法》第58 条的规定,只有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
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犯罪记录,并且在设区的市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的环保组织才能提起公益
诉讼。(2 分)本案中的县环保组织不满足该条件,故而没有起诉的资格,不满足《民事诉讼法》第122 条
规定的起诉的条件,因此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1 分)另外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应该是中院管辖的,县法
院属于基层法院,无管辖权。【以上两个角度,任选其一】
3.(1)本案属于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 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
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 分)又因为属于私益诉讼,而非公益诉讼,所以级别上应为基层法
院管辖,而非中级法院,(1 分)故而最终由侵权行为地A 县法院以及被告住所地即黄河公司的主要营业
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1 分)
(2)本案属于环境污染侵权案件,根据《民法典》第1229 条、第1230 条的规定,采取无过错归责
原则,且因果关系倒置。(2 分)故本案举证的分配最终如下:原告村民一方证明黄河公司有排污的行为以
及实际遭受的具体损害;被告黄河公司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其他减免责事由。但黄河公司是否存在过
错不属于证明对象,也不是减免责事由。(2 分)
4. 可以。(1 分)根据《民法典》第1232 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
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2 分)黄河公司主观上明知,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故村民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