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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红玉小案例11
因为孩子上学需要,张三准备卖掉自己现有房屋,与李四达成价款为
400 万的买卖合同,但为了避税,张三与李四签订买卖合同价款仅为
200 万。
1.
请问张三与李四之间的交易效力如何评价?(5 分)
张三与李四名为200 万价款买卖合同,实为400 万价款买卖
合同。(2 分)200 万合同为虚假意思表示,无效;(1 分)400
万的买卖合同才是真实意思表示,虽然两人目的是避税,具有违
法性,但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6 条第1 款第2 项的规定,
该违法性并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2 分)该合同不存在其他无效
事由,满足《民法典》第143 条要求,故而有效。(1 分)
小案例
12
崔崔和橙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崔崔将自己玉佩以10 万卖给橙橙,1 年
后崔崔再以12 万回购,在此期间橙橙不能把玉佩卖给其他人。到期如果
崔崔不回购,则该玉佩归橙橙所有。
1.
请问该合同效力如何评价?(9 分)
该买卖合同实际属于民间借贷合同与让与担保合同。(2 分) 根据《合同
编通则解释》第15 条的规定,不应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称,而应该根据
合同的内容认定合同的性质。(2 分)本案中实际上是以玉佩来担保借贷
合同的履行,实际上有两个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部分无效(1 分),2 万
的溢价款实际就是利息。该借贷合同的年利率为20%,高于LPR4 倍的
部分无效(1 分)。【考生可以引用《民间借贷合同规定》关于利率的规定,
但核心不是这个分析,故本题没有引用】 让与担保合同中存在流担保条
款,该条款无效,故橙橙不能取得玉佩所有权。
(1 分)但该条款无效不影
响担保合同的其他部分效力。
(1 分)由于已经交付,故根据《担保制度解
释》第68 条的规定,如崔崔到期不回购的,橙橙可以主张拍卖该玉佩就
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1 分)【崔崔有话说:本题的考点较多,所以建
议分段,正常一个小问的回答是不用分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