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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厚大二战主观基础强化-刑法_可搜索_HD_基础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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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内部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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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厚法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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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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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法内部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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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大出品
⑩厚法考
2026年厚大法考主观题基础强化阶段刑法授课讲义|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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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共同犯罪⋯⋯⋯⋯⋯⋯⋯⋯⋯⋯⋯⋯⋯⋯⋯⋯⋯⋯⋯⋯01
第一节 共犯的基础问题⋯⋯⋯⋯⋯⋯⋯⋯⋯⋯⋯⋯⋯⋯⋯⋯⋯⋯⋯⋯⋯⋯⋯⋯⋯⋯⋯01
目录
第二节 共同犯罪模型⋯⋯⋯⋯⋯⋯⋯⋯⋯⋯⋯⋯⋯⋯⋯⋯⋯⋯⋯⋯⋯⋯⋯⋯⋯⋯⋯05
第二章 财产犯罪⋯⋯⋯⋯⋯⋯⋯⋯⋯⋯⋯⋯⋯⋯⋯⋯⋯⋯⋯1
第一节 财产犯罪的基本构成和区分标准⋯⋯⋯⋯⋯⋯⋯⋯⋯⋯⋯⋯⋯⋯⋯⋯⋯⋯1
第二节 抢劫罪的“两转八加重”⋯⋯⋯⋯⋯⋯⋯⋯⋯⋯⋯⋯⋯⋯⋯⋯⋯⋯⋯⋯⋯17
第三节 盗窃罪和诈骗罪中的特殊问题⋯⋯⋯⋯⋯⋯⋯⋯⋯⋯⋯⋯⋯⋯⋯⋯⋯⋯⋯⋯20
第四节 财产犯罪的交叉考点⋯⋯⋯⋯⋯⋯⋯⋯⋯⋯⋯⋯⋯⋯⋯⋯⋯⋯⋯⋯⋯⋯⋯21
第三章 人身犯罪⋯⋯⋯⋯⋯⋯⋯⋯⋯⋯⋯⋯⋯⋯⋯⋯⋯⋯⋯24
第一节“死不死”的问题思路⋯⋯⋯⋯⋯⋯⋯⋯⋯⋯⋯⋯⋯⋯⋯⋯⋯⋯⋯⋯⋯⋯24
第二节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25
第三节 非法拘禁罪⋯⋯⋯⋯⋯⋯⋯⋯⋯⋯⋯⋯⋯⋯⋯⋯⋯⋯⋯⋯⋯⋯⋯⋯⋯⋯⋯⋯25
第四节 绑架罪⋯⋯⋯⋯⋯⋯⋯⋯⋯⋯⋯⋯⋯⋯⋯⋯⋯⋯⋯⋯⋯⋯⋯⋯⋯⋯⋯⋯⋯27
第四章 罪数问题⋯⋯⋯⋯⋯⋯⋯⋯⋯⋯⋯⋯⋯⋯⋯⋯⋯⋯⋯⋯28
第五章 未完成罪⋯⋯⋯⋯⋯⋯⋯⋯⋯⋯⋯⋯⋯⋯⋯⋯⋯⋯⋯32
第六章 错误论⋯⋯⋯⋯⋯⋯⋯⋯⋯⋯⋯⋯⋯⋯⋯⋯⋯⋯⋯⋯36
第七章 贪污贿赂犯罪⋯⋯⋯⋯⋯⋯⋯⋯⋯⋯⋯⋯⋯⋯⋯⋯⋯⋯39
第一节 受贿罪⋯⋯⋯⋯⋯⋯⋯⋯⋯⋯⋯⋯⋯⋯⋯⋯⋯⋯⋯⋯⋯⋯⋯⋯⋯⋯⋯⋯⋯39
第二节 贪污罪⋯⋯⋯⋯⋯⋯⋯⋯⋯⋯⋯⋯⋯⋯⋯⋯⋯⋯⋯⋯⋯⋯⋯⋯⋯⋯⋯⋯⋯4
第八章 自首与立功⋯⋯⋯⋯⋯⋯⋯⋯⋯⋯⋯⋯⋯⋯⋯⋯⋯⋯45
第一节一般自首⋯⋯⋯⋯⋯⋯⋯⋯⋯⋯⋯⋯⋯⋯⋯⋯⋯⋯⋯⋯⋯⋯⋯⋯⋯⋯⋯45
第二节 特别自首、坦白和立功⋯⋯⋯⋯⋯⋯⋯⋯⋯⋯⋯⋯⋯⋯⋯⋯⋯⋯⋯⋯⋯⋯46
第九章 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47
第十章 因果关系⋯⋯⋯⋯⋯⋯⋯⋯⋯⋯⋯⋯⋯⋯⋯⋯⋯⋯⋯48
第十一章 主观罪过⋯⋯⋯⋯⋯⋯⋯⋯⋯⋯⋯⋯⋯⋯⋯⋯⋯⋯⋯51
第十二章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53
第一节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53
第二节 正当防卫中的错误问题⋯⋯⋯⋯⋯⋯⋯⋯⋯⋯⋯⋯⋯⋯⋯⋯⋯⋯⋯⋯⋯⋯⋯56
目录
2026年厚大法考主观题基础强化阶段
刑法授课讲义
第一章 共同犯罪
⑥第一节 共犯的基础问题
一、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和解决问题
1.共同犯罪的基本成立条件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争议问题:过失能否成立共同犯罪?此处涉及观点展示。通说认为过失不成立共同犯罪,但是存在不同观点。
例如,甲和乙一起在茅草屋打兔子,一颗子弹不慎将丙打死,但无法查明是谁的子弹。甲和乙如何处理?
本案中,甲和乙能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1:如果不承认过失共同犯罪,甲和乙不成立共同犯罪,在查不清的情况下,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
甲和乙均不对死亡结果负责,甲和乙均不构成犯罪。(通说)
观点2:如果承认过失共同犯罪,甲和乙成立共同犯罪,即使查不清,甲和乙均对死亡结果负责,二人均
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2.共同犯罪解决的问题:是否对结果负责的问题
归责体系(结果归属体系)-把结果归属给行为人的体系
1.因果关系归责(Plan A)。无介入因素的情况下,用条件说
如果存在因果关系,直接将
归责体系
结果归属于行为人
有介入因素的情况下,用相当因果关系说(看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2.共同犯罪归责(Plan B)。如果成立共同犯罪,所有人对结果负责
符合以上任何一种情况,则可以将结果归属于行为人;如果两种都不符合,行为人不对结果负责
认定是否归在故意杀人罪中,是否归责决定了既遂还是未遂
责后对量刑在故意伤害、强奸等罪中,是否归责决定了成立基本犯还是结果加重犯
的影响
在过失犯罪中,是否归责决定了是否成立犯罪
【例1】甲和乙共谋向丙开枪,一颗子弹打中丙导致其死亡,查不清致命子弹由谁打中。虽然无法查明因
果关系(Plan A),但成立共同犯罪(Plan B),因此甲和乙均对死亡结果负责。
【例2】甲和乙分别(无联络)向丙开枪,一颗子弹打中丙导致其死亡,查不清致命子弹由谁打中。因果
关系无法查明(Plan A),且二人不成立共同犯罪(Plan B),因此甲和乙均不对死亡结果负责。
01
◎厚法考
【例3】甲和乙比赛打兔子,一颗子弹击中丙,查不清致命子弹由谁打中。因果关系无法查明(Plan A),
且过失不成立共同犯罪(Plan B),因此甲和乙均不对死亡结果负责。
【例4】甲和乙一起抬着建筑垃圾从五楼扔下,不慎将丙砸死。根据条件说,甲和乙均对死亡结果负
责(Plan A),因此即使二人不成立共同犯罪(Plan B),也均对死亡结果负责。
【例5】甲和乙分别(无联络)朝丙大腿开枪,两处伤口共同导致丙失血死亡。根据重叠因果关系(Plan A),
甲和乙均对死亡结果负责,因此即使二人不成立共同犯罪(Plan B),也均对死亡结果负责。
共同犯罪归责(Plan B)是基于共犯处理的原则(“一人既遂,全部既遂”、“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如果“查不清”问题中出现了“片面共犯”、“承继共犯”等共犯处理的例外情况时,就不能直接由“成立共
同犯罪”得出归责的结论。如何处理这种情况,需要运用下文的“逻辑双刀”。
3.“逻辑双刀”
“逻辑双刀”是在无法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分情况讨论,最后根据不同的可能性整合结论。
【例】甲醉酒驾驶撞倒丙(不自知),乙在后面刹车不及轧过丙,查不清致命伤由谁导致,甲和乙谁对死
亡结果负责?分情况讨论:如果是甲撞死丙,甲对死亡结果负责;如果是乙轧死丙,由于介入因素不异常,甲
也要对丙的死亡结果负责。因此无论如何,甲均要对丙的死亡结果负责。
二、共同犯罪中的两个角色
1.共同犯罪中的角色
注意:正犯和共犯是根据功能划分的,主犯和从犯是根据作用大小划分的。两组概念是交叉关系,但是帮
助犯一定是从犯(或者胁从犯)。
直接正犯
正犯
间接正犯
共同犯罪
共同正犯
帮助犯
共犯
教唆犯
2.共同犯罪中的角色搭配
①正犯+正犯
【例】甲和乙约定杀人,二人一人一刀将被害人砍死。二人都是正犯,属于共同正犯。
②正犯+共犯
【例】甲和乙约定杀人,甲负责砍人,乙负责加油打气,甲是正犯,乙是帮助犯。
加油がんばって
面
020
主观题基础强化阶段[刑法]
三、间接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
1.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没有亲手实施,但由于将他人作为工具,所以视为亲手实施
间接正犯的标志:欺骗、胁迫、特殊认知
间接正犯的类型
举例
欺骗他人造成损害第三人行为人欺骗有白内障的猎人前方有兔子(行为人知道是人),让猎人
欺骗型
的后果
开枪打兔子,导致他人死亡的
欺骗他人自我损害
行为人欺骗被害人称被害人的狗有病,让被害人将狗杀死
胁迫型
间接正犯达到了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不给对方选择空间。如果给对方一定选择空间,胁迫者属
于主犯,被胁迫的一方属于胁从犯,见例1、例2
利用没有身份的人实施身
份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妻子进行受贿
利用没有目的的人实现特行为人有牟利目的,让没有牟利目的的乙帮助其传播淫秽物品的,行
定目的
为人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间接正犯
特殊认知型
利用缺乏规范理解能力者
行为人让5岁孩童实施犯罪的
站在认知制高点,把他人
(胞妹案)甲知道乙要在电影院杀自己,于是让自己的胞妹去看电影,
当作工具
借乙认错人杀死自己的胞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直接正犯,甲成立
间接正犯
杀了那个人
0
好的,主人
【例1】颜某将周某逼入水中,此时,周某抓住了货船边的一条绳子,蒋某想将周某拉起。颜某见状,用
扳手顶着蒋某脑袋,呵斥道“谁叫你拉的?把绳子解掉,不然打爆你的头!”蒋某被迫将绳子解掉。颜某胁迫
他人,达到了对方没有选择空间的地步,颜某是间接正犯。
【例2】为了保险起见,钱某找到以前的同伙周某,骗周某说“我要去罗某家抢劫,你帮我去放风吧”。
周某起初不答应,钱某就恐吓周某“抢劫的事也告诉你了,你要不去的话,我明儿灭你的口”,周某被迫同意。
钱某虽然有胁迫的行为,但没有达到完全剥夺对方自由意志的程度,因此钱某不是间接正犯,是教唆犯,是主
犯。(周某是胁从犯)
【迷你案例】
(2019主观题)黄某雇请程某伤害黄某的前妻周某,声称只要将周某手臂砍成轻伤就行,程某表示同意。
结果当日,程某手中的水果刀正好划伤了周某手臂(构成轻伤)。周某因患有血友病,受伤后流血不止而死亡。
程某不知道周某患有血友病,但黄某知道。黄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答:黄某主观上明知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利用程某的杀人行为导致他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
犯。
03
◎厚法考
2.教唆犯
①教唆犯引起他人的犯意
抢劫,永远的神
这就去抢
0
②教唆犯和间接正犯之间是包容评价关系,主观上是教唆犯、客观上是间接正犯,认定为教唆犯;反之亦然。
【例】(土药案)医生将毒药交给护士,告知其是“毒药”,让其给戊注射,导致其死亡。但事后查明,
护士听成了“土药”,不知道是毒药给戊注射,从而导致戊死亡。医生主观上是教唆故意;客观上利用了护士,
属于间接正犯。主客观统一,包容评价为教唆犯。
3.帮助犯
①在他人产生犯罪决意之后,以心理支持(强化犯意)、物质帮助等方式故意帮助他人的,是帮助犯
【例1】(案例指导用书)7月23日凌展2时15分许,邵某潜入一家店铺,为不惊醒在楼上熟睡的店主,
邵某打开电筒在一层悄悄翻找。因不懂古董的价值,又不想搬走太沉的物品,邵某拿起一个大花瓶犹豫不决。
此时,在窗外路过的李某小声对邵某说:“这件可以卖给我”。邵某听罢将花瓶塞入背包。李某是帮助犯。
【例2】(案例指导用书)钱某准备杀人,回家后将此事告诉其妻孙某,并让孙某为自己放风。孙某说“你
说啥呢蠢货,我才不去呢”,但提示钱某说“把人打伤就行了,别把人打死了”。钱某答应,为此,钱某准备
了一根用软实的厚胶布缠好的硬木棒。孙某没有升高他人的犯意,不构成帮助犯。
②成立帮助犯,至少提供物理帮助或者心理帮助其一(共犯脱离要切断双因果)。
【例1】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盗窃望风,期间一个人都没碰到,甲没有为乙提供心理帮助,也没有
提供物理帮助,不构成帮助犯。
【例2】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盗窃望风,期间成功阻击主人回家32次,使得乙盗窃成功,甲为乙
了提供物理帮助,但没有提供心理帮助,属于片面帮助犯。
③教唆犯和帮助犯也是包容评价关系
【例1】乙因妻丙外遇而决意杀之。甲对此不知晓,出于其他原因怂恿乙杀丙。后乙杀害丙。甲主观上是
教唆犯,客观上是帮助犯,包容评价为帮助犯。
【迷你案例】
(案例指导用书)7月23日凌晨2时许,邵某潜入一家店铺,为不惊醒在楼上熟睡的店主,邵某打开手
电筒在一层悄悄翻找。因不懂古董的价值,又不想搬走太沉的物品,邵某拿起一个大花瓶犹豫不决。此时,在
窗外路过的李某小声对邵某说,“这件可以卖给我”。邵某听罢果断地将花瓶塞进背包,又胡乱抱了一些字画。
邵某和李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答:邵某进入户内实施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属于“入户盗窃”,李某强化了邵某盗窃的犯意,成立
盗窃罪的帮助犯。
4.教唆犯的独立性与从属性
①“从属性说”先看实行者的行为,共犯的成立不得独立于正犯、阶段不能早于正犯、罪质不得重于正犯。
从属性说是通说
040
主观题基础强化阶段[刑法]
②独立性说直接看教唆者、帮助者的行为。
【例1】甲教唆乙盗窃,乙压根没听。根据从属性说,由于没有盗窃的实行者,因此甲也不构成任何犯罪(“成
立从属性”)。根据独立性说,甲教唆他人盗窃但未成功,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未遂)。
【例2】甲教唆乙盗窃,乙在预备阶段被抓获。根据从属性说,乙是犯罪预备,甲不得超出乙的阶段,因
此也是犯罪预备(也有学说认为无罪)(“阶段从属性”)。根据独立性说,甲教唆他人盗窃但未成功,构成
盗窃罪的教唆犯(未遂)。
【例3】甲教唆乙抢劫,乙仅实施了盗窃。根据从属性说,乙是盗窃罪,甲不得超出乙的罪质,也只能认
定为盗窃罪的教唆犯(“罪质从属性”)。根据独立性说,甲教唆他人抢劫但未成功,构成抢劫罪的教唆犯(未
遂)。
从属性术语
对应含义
实例
从属性结论
独立性结论
成立从属性
正犯未实施任何
“没有人就没甲教唆乙盗窃,乙压
行为,共犯无罪
有影子”
根没听
甲无罪
甲构成盗窃罪的
教唆犯(未遂)
阶段从属性
共犯不得超出正
“影子不能跑甲教唆乙盗窃,乙在甲构成盗窃罪的教
犯的阶段
的比人快”
预备阶段被抓获
唆犯(预备)(也有
甲构成盗窃罪的
学说认为无罪)
教唆犯(未遂)
罪质(程度)
共犯的罪质不得
“影子不能比甲教唆乙抢劫,乙仅甲构成盗窃罪的教
甲构成抢劫罪的
从属性
超出正犯
人高”
实施了盗窃
唆犯
教唆犯(未遂)
注意:教唆从属性是通说,帮助犯只有从属性
⑩第二节共同犯罪模型
含义
举例
结论
两个行为人主观上想犯一甲和乙共同实施抢劫,
所有人对所有结果负责。
“理想完全体”
样的罪,实施了一样的客甲抢得3万元,乙抢得4
“一人既遂、全部既遂”;
观行为
万元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二人中有一个未达刑事责
“队友幼齿型”
任年龄的人(但已经有了
甲和15周岁的乙共同盗二人在不法层面成立共同
“理想完全体”
一定的规范理解能力)
窃
犯罪,然后适用“所有人
对所有结果负责”的结论
的变形
“各怀鬼胎型”
两个行为人主观上犯罪故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二人轻罪范围内成立共同
意不同,但可以包容评价
害故意,共同对被害人犯罪,然后适用“所有人
实施暴行,导致其死亡
对所有结果负责”的结论
甲和乙共谋盗窃,乙在如果一方切断了“物理因
“队友离线型”
(共犯脱离)
共同犯罪中有人中途离开
实施之前明确告诉甲退果”和“心理因果”,则
出并自首,但甲还是单
属于共犯脱离,不对脱离
独实施了盗窃行为
之后的结果负责
“理想完全体”
“队友超神型”
共同犯罪中有人在对方不
甲和乙共同盗窃,甲入
的例外
(实行过限)
知情的情况下实施了原本户,乙望风,甲入户后
如果一方做的事情对方“不
没有计划的行为
遇到主人将其强奸,乙能想到”,则对方不对超
浑然不知
出部分负责
“暗中观察型”
一方在对方不知道的情况
甲入户盗窃,乙在外面
暗中实施了帮助、教唆或
(片面共犯)
下实施了帮助、教唆或者
自愿为甲望风,为其阻
者实行行为的一方对自己
实行行为
击主人23次,使甲成功
造成的结果以及对方造成
窃取财物
的结果负责
05
⑧厚术法考
甲打晕被害人(造成重承继共犯和前行为人适用
“理想完全体”
“队友后入型”
的例外
(承继共犯)
一方中途加入对方的犯罪
伤),乙知情后为甲照同一罪名,但不对前行为
明使得甲取得财物
人造成的结果负责(罪名
共用,责任分担)
【口诀】(共同犯罪的原则与例外)
二人以上有合作,所有结果要负责。
脱离切断双因果,之后结果不归我。
实行过限想不到,超出部分我不要。
中途加入是承继,罪名相同责任异。
片面就像单相思,对方知道我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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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想完全体”
成立共同犯罪,原则上所有人对所有结果负责。“一人既遂、全部既遂”;“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例1】甲和乙共同挖洞越狱,甲逃出,乙卡在洞口被抓获,乙也是既遂。
【例2】甲和乙共同实施抢劫,甲抢得3万元,乙抢得4万元,二人均对7万元负责。
等等我兄弟
我先跑咯
r
大
监狱
a1
【例】(2016/2/7)甲、乙、丙共同杀害王某,导致王某死亡,后查明,致命伤要么由甲造成,要么由乙
造成,但不可能由丙造成。根据共同犯罪原理,无论是甲还是乙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三人均对死亡结果
承担责任。
二、“队友幼齿型”—不法共犯理论
共犯是否成立只考虑不法层面,责任分别判断
【例1】甲(18岁)和乙(13岁)共同盗窃。13周岁已经有了规范理解能力,因此,二人在不法层面成
立共同犯罪,乙在责任层面阻却犯罪
【例2】甲(18岁)唆使乙(5岁)盗窃。5周岁没有规范理解能力,因此,甲是间接正犯,乙无罪
【例3】甲(18岁)唆使乙(13岁)盗窃。13周岁已经有了规范理解能力,因此,二人在不法层面成立
共同犯罪,其中甲是教唆犯,乙是正犯。乙在责任层面阻却犯罪
【例4】甲(18岁)和乙(13岁)对妇女轮流实施性侵害。二人在不法层面成立共同犯罪,属于轮奸。
乙在责任层面阻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三、“各怀鬼胎型”—在轻罪内成立共同犯罪
【例1】甲(杀人故意)和乙(伤害故意)共同施暴,被害人死亡的致命伤查不清由谁导致。二人在故意
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都对死亡结果负责
060
主观题基础强化阶段
刑法]
【例2】甲(为了向丙的父亲要债)和乙(想要“白嫖”)共同控制丙。二人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
共同犯罪,甲构成非法拘禁罪,乙构成绑架罪
给他点教训就行了
给爷死
⑦
cc
【迷你案例】
1.(2018主观题)林某、丁某二人共谋后共同向被害人开枪。武某头部中弹身亡。事后查明,林某朝武
某腿部开枪,丁某朝武某腹部开枪,导致其死亡,但无法查明击中头部的这颗子弹是谁射击的。林某、丁某的
行为如何定性?
答:林某和丁某二人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均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负责。林某具有伤害故
意,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丁某具有杀人故意,构成故意杀人(既遂)。
变题:林某、丁某二人共谋后共同向被害人开枪。武某头部中弹身亡。事后查明,两人中一个朝武某腿部
开枪,另一个朝武某腹部开枪,导致其死亡,但无法查明谁朝腿部开枪、谁朝腹部开枪,且无法查明击中头部
的这颗子弹是谁射击的。林某、丁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林某、丁某均具有伤害故意;由于成立共同犯罪,二人均对死亡结果负责。
因此,林某、丁某都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四、“队友离线型”—共犯脱离
共犯脱离要同时切断物理因果和心理因果,缺一不可。
我不干了,给你
的钥匙也还我
没用的东西
【例1】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乙。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回钥匙。
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后乙利用
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价值5万元)。甲没有切断物理因果,不属于脱离,与乙构成盗窃罪(既遂)的
共犯
【例2】甲和乙约定入室盗窃,乙因为肚子疼没去,甲没有等到乙,于是自己单独实施了盗窃。甲虽然没
能和乙一起盗窃,但乙提供的心理因果一直存在。乙不属于脱离,因此依然适用“一人既遂、全部既遂”的原
则,成立犯罪既遂
07
⑩厚术法考
【例3】(2017/2/6)甲欲前往张家中盗窃。乙送甲一把擅自配制的张家房门钥匙,并告甲说,张家装有
防盗设备,若钥匙打不开就必须放弃盗窃,不可入室。甲用钥匙开张家房门,无法打开,本欲依乙告诫离去,
但又不甘心,思量后破窗进入张家窃走数额巨大的财物。本案中,当甲发现打不开门的时候乙的心理因果就被
切断,因此乙属于共犯脱离,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
迷你案例】
(2015主观题)宗某和高某意图杀害钱某,按照事前分工,宗某发微信将钱某诱骗到湖边小屋。但宗某
得知钱某到达后害怕出事后被抓,给高某打电话说:“我不想继续参与了。一日网恋十日恩,你也别杀她了。”
高某大怒说:“你太不义气啦,算了,别管我了!”宗某又随即打钱某电话,打算让其离开小屋,但钱某手机
关机未通。最终高某杀害钱某。本案中,宗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答:宗某用微信将钱某约到指定地点后未能成功通知钱某离开,没有切断物理因果,不属于“共犯脱离”
的情形,构成故意杀人既遂。
五、“队友超神型”——实行过限
实行者实施了超出计划的行为,如果望风者能想到的,需要对超出的部分负责;如果望风者想不到,则不
对超出的部分负责
成功脱离者不对之后发生的结果负责
【例1】甲入户故意伤害丙,乙在外望风,甲伤害的过程中导致丙死亡。由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结果加重犯,
属于“常见常发常伴随”的情形,因此乙能想到丙的死亡结果,也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例2】甲入户盗窃,乙在外望风,甲在盗窃后为了抗拒抓捕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罪。由于转化抢劫超
出了乙的故意,乙无法想到,因此乙不对抢劫罪负责,只能认定为盗窃罪。
【例3】甲入户盗窃,乙在外望风,甲盗窃之后实施了强奸。由于强奸超出了乙的故意,乙无法想到,因
此乙不对强奸罪负责,只能认定为盗窃罪。
我要认真为盗窃望风
嘿嘿嘿
⑦
马赛克
【例4】甲、乙、丙共谋要“狠狠教训一下”他们共同的仇人王某。到王某家后,甲在门外望风,乙、丙
进屋打王某。但当时只有王某的好友戊在家,乙、丙误把体貌特征和王某极为相似的戊当作是王某进行殴打,
遭到戊强烈抵抗和辱骂,二人分别举起板凳和花瓶向戊头部猛击,将其当场打死。从乙和丙“板凳和花瓶猛击
头部”的行为推断,乙和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对甲而言,乙和丙的杀人行为超出了甲的故意,属于过限,
但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在甲的意料之中,因此甲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注意1:实行过限的基本模型是一方入户、一方望风。如果双方在场,则要考虑不作为犯的问题。
【例】(2018)甲、乙约定“搞一下”丙,一起入户后捆绑丙,甲开始抢劫,看见乙在脱裤子,甲才知道
乙说的“搞一下”是强奸的意思。甲捆绑的行为升高了被害人被强奸的风险,因此有阻止义务乙的强奸行为,
080
主观题基础强化阶段
[刑法]
否则构成不作为的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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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干嘛
既然追求刺激,那就贯
—
彻到底咯
马赛克
G
注意2:如果共同犯罪中受到损害的是共同犯罪人中的一方,则受到损害的一方不对损害结果负责,但不
影响另一方对结果单独负责。
小丫头还玩角色扮演呐
你认错啦,我是
雇主
【例1】甲雇乙强奸室友,结果受雇者乙误把甲当成目标进行强奸,乙和甲成立强奸罪的共同犯罪,但由
于受到损害的是甲,因此甲属于犯罪未遂,乙是犯罪既遂。
【例2】甲和乙共同实施抢劫,甲在抢劫过程中,不慎将乙砍成重伤。甲抢劫中导致同伙重伤,属于抢劫
致人重伤,但乙不属于抢劫致人重伤,只能认定为抢劫罪的基本犯。
六、“暗中观察型”—片面共犯
1.含义: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了对方”实施了实行、帮助或教唆行为
注意区分:片面共犯是为了对方的利益,而间接正犯是为了自己的利益
【例1】甲知道乙要在电影院杀自己,于是让自己的胞妹去看电影,借乙认错人杀死自己的胞妹。甲为了
自己的利益利用了乙,属于间接正犯。
【例2】甲得知邻居乙的妻子的出轨,将其妻子与男子的照片悄悄放在乙的桌上,并放了枪,乙看到后将
妻子杀害。甲为的是对方的利益,属于片面教唆犯。
2.最典型的片面共犯:片面帮助
如果行为人暗中为他人提供帮助,则属于片面帮助犯。
【例】甲得知乙要杀丙,就在丙逃生必经的路上设置路障,使乙成功杀死丙,乙对甲的帮助并不知情。甲
属于故意杀人罪的片面帮助犯,对丙的死亡结果负责。
09
⑧厚法考
跑不掉了
人
1
悄悄关门
嘻嘻
3.如果行为人暗中实施实行行为,对此有两种观点:
观点①:如果承认片面共同正犯,则按照实行罪名的片面共同正犯处罚;
观点②:如果不承认片面共同正犯,可以降格评价为片面帮助犯。
【迷你案例】
(2017多选)甲知道乙计划前往丙家抢劫,为帮助乙取得财物,便暗中先赶到丙家,将丙打昏后离去(丙
受轻伤)。乙来到丙家时,发现丙已昏迷,以为是丙疾病发作晕倒,遂从丙家取走价值5万元的财物。甲和乙
的行为如何定性,对于甲的定性,有哪几种观点?
答:乙以平和手段打破他人占有、建立新的占有,构成盗窃罪。对甲而言,如果承认片面共同正犯,甲为
了使得乙取得财物,暗中实施了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片面共同正犯。如果不承认片面共同正
犯,甲为乙的盗窃行为暗中提供帮助,属于盗窃罪的片面帮助犯,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从一重罪处罚。
七、“队友后入型”——承继共犯
1.概念:在正犯实施犯罪过程中加入对方
2.承继共犯加入的原则是:
①一般犯罪中,承继共犯需要在他人犯罪既遂之前加入,如果是他人的犯罪已经既遂,加入者一般只构成
“赃物犯罪”。
②继续犯中,行为人可以随时加入他人成立承继共犯
【例1】甲绑架丙之后,乙中途加入,向丙家人索要财物。本案中,虽然甲已经控制人质,属于绑架罪既遂,
但是由于绑架罪是继续犯。因此,乙中途加入的仍然属于承继共犯。
【例2】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2人构成非法种植
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
3.承继共犯的处理
承继共犯的处理规则存在争议,通说认为,和前行为人认定的罪名相同,但对前行为人造成的结果不负责。
(罪名共用,责任分担)
例如,周某为抢劫财物在某昏暗场所将王某打成重伤。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经过此地,高某得知真相后应
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周某顺利地将王某钱包拿走。二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本案中,周某属于抢劫致人重伤。
关于高某,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1:高某属于承继共犯,高某与周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高某不对被害人重伤结果负责。因此,
高某属于抢劫罪,周某属于抢劫致人重伤。(通说)
100
主观题基础强化阶段[刑法]
观点2:高某属于承继共犯,但其仅为周某以平和手段取得财物提供帮助,成立盗窃罪(帮助犯)。
钱在哪呢
摸不到啊
我来给你照明
×
A
第二章 财产犯罪
⑧第一节 财产犯罪的基本构成和区分标准
一、盗窃罪的定性决定了财产犯罪的整体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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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罪,有两种不同学说:
①秘密窃取说,认为盗窃必须是秘密进行的
②平和窃取说,认为盗窃不一定是秘密进行的,只要以平和手段打破他人占有、建立新的占有,就可以构
成盗窃罪(通说)
【例1】2015年4月7日19点40分,甲持匕首欲拦路抢劫。其见乙孤身一人,便将其拦下,用刀将其刺
成重伤。甲正在翻找财物时,丙路过此地,乙立刻向丙求助。丙上前大声呵斥甲,称如果“不住手就立刻报警”,
甲夺路而逃。乙庆幸地对丙说:“多谢你才保住了我藏在帽子里的3000元”。丙顿生歹意,当着乙的面将其
帽子里的3000元拿走。对于丙的定性有两种观点:
①如果认为盗窃必须是秘密进行的,丙构成抢夺罪;
②如果认为盗窃不一定是秘密进行的,丙以平和手段打破他人占有、建立新的占有,构成盗窃罪
【例2】甲携带匕首翻墙进入乙的房间,乙65岁,因中风多年卧床,得知甲想要其财物,乙哀求甲:“求
求你不要拿走我第三个柜子第二个抽屉里的钱”,甲于是将第三个柜子第二个抽屉里的钱取走。对于甲的定性
有两种观点:
①如果认为盗窃必须是秘密进行的,甲的行为性质是抢夺,由于携带凶器,转化为抢劫罪;
②如果认为盗窃不一定是秘密进行的,甲以平和手段打破他人占有、建立新的占有,构成盗窃罪。
二、根据平和窃取说展开的财产犯罪体系
抢劫
抢夺
诈骗
敲诈勒索
危险升高
有被害人处分
盗窃
没有打破
没有
故意毁坏财物
他人占有
利用意思
侵占
⑧厚法考
三、抢劫罪、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抢劫罪压制人的反抗,对人身有直接危险;抢夺罪对物暴力,对人有一定危险;盗窃罪采用平和的方式,
对人身没有危险。
【例1】甲骑摩托车从乙身边经过,将乙的手包一把夺过。甲对财物使用暴力,对乙的人身有一定的危险性,
构成抢夺罪。
危
—1
【例2】甲骑摩托车从乙身边经过,试图将乙的手包一把夺过但未成功,两人对手包进行拉扯,甲最终将
乙拖行至重伤。甲对乙的人身有高度的危险性,构成抢劫罪。
抢劫的手段有三种:
暴力需要达到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
暴力
抢劫罪中的暴力可以包括故意杀人的暴力
压制反抗
胁迫是指以恶害相通告
胁迫
抢劫罪(包括事后抢劫)中的胁迫只能包括以紧迫的暴力相威胁
其他
“其他方式”是指创造了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
普通抢劫中被压制反抗的对象必须与财物有关,要么是财物的所有人,要么是占有人,不包括误认的路人。如果是误认
的路人,涉及抢劫和盗窃的包容评价问题。
1.暴力
①暴力不一定是有形力,但需要达到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
【例1】甲在一网吧里盗窃财物并往外逃跑时,被管理人员乙发现。甲为阻止乙的追赶,提起网吧门边的
开水壶,将开水泼在乙身上。甲的行为达到了压制反抗的程度,属于暴力,构成抢劫罪。
【例2】甲在街头出售报纸时发现丙与一摊主因买东西发生纠纷,其携带的箱子(内有贵重物品)放在身
旁的地上,便提起该箱子悄悄溜走。丙发现后紧追不舍。为摆脱丙的追赶,甲将手中剩余的几张报纸卷成一团
扔向丙,击中丙的脸,丙受惊吓几乎滑倒。甲的行为没有达到压制反抗的程度,不属于暴力,不构成抢劫罪。
②抢劫罪中的暴力可以包括杀人的暴力
2.胁迫
胁迫是指以将来的恶害相通告,抢劫罪(包括事后抢劫)中的胁迫只能包括暴力相威胁
【例】乙在夜间独自行走,突见一壮汉甲堵在狭小的路口,一声不吭,死死盯着乙。此时无声胜有声,乙
出于害怕将财物给了大汉,本案中,大汉构成胁迫型的抢劫罪。
3.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是指创造了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如果是利用了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只能定盗窃罪
120
主观题基础强化阶段[刑法]
【例1】甲将安眠药放入乙酒中,乙睡去,甲趁机将乙的钱包掏空后离去,甲创造了对方不能反抗的状态,
构成抢劫罪
【例2】(2016/2/18)乙在路上被铁丝绊倒,受伤不能动,包甩出几米远,甲趁机将其包拿走,甲利用
了对方不能反抗的状态,构成盗窃罪
马什么梅
这是我的包
二
LV
【例3】(2021)甲潜入他人房间欲盗窃,忽见床上坐起一不能动的老妪,哀求其不要拿她的东西,甲不
予理睬拿走财物,甲利用了对方不能反抗的状态,构成盗窃罪
【例4】甲去一餐馆吃晚饭,要求老板亲自下厨准备饭菜。甲趁机将厨房门反锁,致老板欲出不能,只能
从递菜窗口眼看着甲打开柜台抽屉拿走一千余元离去,甲创造了对方不能反抗的状态,构成抢劫罪
【例5】甲与乙同乘火车,甲欺骗乙说:“本站停车12分钟”(其实停车2分钟),乙信以为真下车购物。
乙下车后火车发车,甲将乙的财物据为己有,甲利用了火车开动的状态取得乙的财物,构成盗窃罪
四、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诈骗罪中,被害人因为错误认识处分财物;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因为恐惧处分财物;盗窃罪中,被害人
没有处分财物
注意:行为人使用“诡计”不等于构成诈骗罪,必须要有被害人的处分行为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
例如,“掉包”、“调虎离山”、“用被害人微信转账”的案件中,一般不存在被害人的处分,即使有“诡计”
存在,也只能认定为盗窃罪。
【例1】甲在珠宝店对营业员说:“这个项链不错,拿给我试试”,然后趁营业员不注意掉包成假的项链。
本案属于“掉包”,营业员没有处分行为,甲不构成诈骗罪,只能认定为盗窃罪。
【例2】夫妻二人回到家看到桌上有一张电影票和字条,字条上写着:“我请你们看电影,看完就知道我
是谁了”,二人兴奋的去看电影,回家发现被洗劫一空,桌上还留着一张字条写着:“哈哈,现在知道我是谁
了吧”。本案属于“调虎离山”,不存在被害人的处分行为,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认定为盗窃罪。
1.如何理解处分
①处分能力。幼儿、精神病人、机器不能处分,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对幼儿、精神病人、机器不能
构成诈骗罪
处分能力
谁能处分?
客观处分行为
处分需要有怎么样的行为?
处分意思
处分需要认识到什么?
②处分行为。处分是指改变所有权或者长期占有的行为,也包括抛弃行为
【例1】甲谎称自己与家人失联,向乙借用手机5分钟,趁乙不注意拿走其手机。乙没有将手机长期给甲,
不属于处分,甲不构成诈骗罪,只构成盗窃罪
13
⑧厚!法考
【例2】甲谎称自己手机坏了,向乙借用手机3个月,当晚潜逃。乙将手机长期给甲,属于处分,且甲的
犯意产生于“借”手机之时,构成诈骗罪
【例3】甲向乙借手机3个月,之后不想归还而逃跑。甲一开始有归还的意思,不构成诈骗罪,构成侵占罪。
【权威判例】
(《刑事审判参考》第492号:朱影盗窃案)2007年11月1日11时许,被告人朱影伙同李夏云(另案
处理)到环翠区羊亭镇港头村王本香家,以驱鬼为由,诱骗王拿出人民币430元及价值人民币1840元的
黄金首饰作为道具,交给被告人“施法驱鬼”。朱影将上述财物用纸包好后,在“施法”过程中,乘被害
人王本香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相同纸包调换装有财物的纸包,待“施法”完毕,将该假纸包交还被害人,
并嘱咐3日后才能打开,随后将被害人的上述财物带离现场。法院认为,朱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③处分意思。处分意思有两种观点:抽象处分说和具体处分说。
抽象处分说认为,被害人只要认识到物品的标的、种类,就可以认定为处分;具体处分说认为,被害人不
仅需要认识到物品的具体标的、种类,还要认识到数量,才能认定为处分。
【例】甲在相机盒子当中塞入两个相机,到营业员处结账。营业员以为里面只有一个相机,给甲结账。本
案中,营业员已经认识到了物品的标的、种类,但不知道物品的数量(2个)。根据抽象处分说,被害人已经
认识到了物品的标的、种类,因此有处分,甲构成诈骗罪。根据具体处分说,被害人没有认识到数量,因此不
属于处分,甲构成盗窃罪。
S1
先找到被骗人
S2
看被骗人有没有处分
S3
如果被骗人有处分,行为人成立诈骗,如果被骗人没有处分,行为人成立盗窃
【迷你案例】
臧某某赶至网吧后,以尚未看到金某付款成功的记录为由,发送给金某一个交易金额标注为1元而实际
植入了支付305000元的计算机程序的虚假链接,谎称金某点击该1元支付链接后,其即可查看到付款成功的
记录。金某在诱导下点击了该虚假链接,其建设银行网银账户中的305000元随即通过臧某某预设的计算机程序,
经上海快钱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平台支付到臧某某提前在福州海都阳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kissa123”
账户中。(事实一)之后,臧某某在网游网站注册一账户,并对该账户预设充值程序,充值金额为买家欲支付
的金额,后将该充值程序代码植入到一个虚假淘宝网链接中。与买家商谈好商品价格后,三被告人各自以方便
买家购物为由,将该虚假淘宝网链接通过阿里旺旺聊天工具发送给买家。买家误以为是淘宝网链接而点击该链
接进行购物、付款,并认为所付货款会汇入支付宝公司为担保交易而设立的公用账户,但该货款实际通过预设
程序转入网游网站在支付宝公司的私人账户,再转入被告人事先在网游网站注册的充值账户中。(事实二)
臧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事实一中,被害人没有认识到“点击链接”这一行为本身的性质,缺乏处分意思,行为人打破他人对
财物的占有,建立新的占有,构成盗窃罪。事实二中,被害人认识到标的和数量,只是对交付的对象认识错误,
具有处分意思,行为人构成诈骗罪。
迷你案例】
(2018主观题)王某、刘某在某酒店就餐,消费3000元。在王某结账时,收银员吴某偷偷调整了POS机
140
主观题基础强化阶段
[刑法]
上的数额,故意将3000元餐费改成30000元,交给王某结账。王某果然认错,支付了30000元。吴某的行为
如何定性?
答:对于本案的处理,有两种观点:
观点1:如果认为处分意思只需要认识到标的,则被害人有处分意思,吴某构成诈骗罪;
观点2:如果认为处分意思需要认识到标的和数量,则被害人无处分意思,吴某构成盗窃罪。
2.诈骗和敲诈勒索的区别在于被害人处分财物的原因不同,诈骗罪中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敲
诈勒索罪中被害人基于恐惧处分财物。如果被害人同时基于错误认识和恐惧处分财物,行为人构成诈骗罪与敲
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例1】甲对乙说:“有个黑社会老大丙要来打爆你的狗头,你给我5万元,我可以给你破财免灾”,乙
信以为真并将5万元交给甲。后查明,丙根本不存在。本案中,乙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甲构成诈骗罪;乙
对说话者甲没有产生恐惧(反而是很感激),因此甲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因此,甲最终认定为诈骗罪
【例2】甲对乙说:“你给我5万元,否则我让黑社会老大丙来打爆你的狗头”,乙信以为真并将5万元交给甲。
后查明,丙根本不存在。本案中,乙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甲构成诈骗罪;乙对说话者甲产生了恐惧,甲还
构成敲诈勒索罪。因此,甲最终认定为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从一重罪处罚
不构成敲诈勒索
黑社会老大来打你
我可以给你破财免灾
构成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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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给我钱
否则我让黑社会老大来打你
【例3】甲杀害仇人乙后,对乙的妻子说:“你的丈夫在我手里,快给钱,否则撕票”。乙妻子信以为真给钱。
本案中,乙妻子基于错误认识和恐惧交付财物,甲索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从一重罪处罚。
【口诀】(虚构他人被绑架的事实取得财物的)假绑架,真敲诈,诈骗一起罚
五、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区别在于,如果行为前被害人占有财物,行为人需要打破他人占有,构成盗窃罪;如果
行为前被害人不占有财物(包括行为人占有的情形、无人占有的情形),行为人不需要打破他人占有,则构成侵占。
【例1】甲为乙保管财物的时候拒不返还。在甲的这一行为之前,财物已经由甲本人占有,因此甲不需要
打破他人占有,构成侵占罪。(“白给型”侵占)
【例2】甲在地铁上捡到乙遗落的手机拒不返还。在甲这一行为之前,手机已经处于“无人占有”的状态,
甲不需要打破他人占有,构成侵占罪。(“白捡型”侵占)
注意:如何理解侵占罪和盗窃罪中的“占有”
1.优先认定被害人的占有,如果能认定被害人占有,则不认定行为人占有
【例】甲在地铁站帮老太太拎包。老太太在前面带路,甲在后面跟着,在一个拐角处,甲拔腿就跑。本案
中,被害人和行为人同时在场,需要优先认定被害人的占有。甲打破他人占有、建立新的占有,构成盗窃罪。
2.占有包括现实占有和观念占有,前者强调在被害人的控制范围之内,后者强调按照一般社会观念这样
15
⑧厚法考
处置财物安全。例如车辆、房屋都属于观念占有的对象,即使侵占他人钥匙,行为人对车辆仍然是盗窃。
【例】(2018)甲拿着包坐在公园长椅上,乙看着就默默坐他旁边。甲离开时忘记将自己的包拿走,乙见
甲离开,迅速将包拿走。甲走出十米突然想起了自己的包,返回原处未看见包与乙。甲虽然离开,但该包仍然
归甲占有,因此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3.狭小空间内财物的占有转移问题:狭小空间内遗失的财物转归场地管理者或者所有人占有,不是遗失物,
后面的顾客或者乘客拿走财物的,认定为盗窃
注意:狭小空间是指流动性较小,如宾馆房间、飞机等场所
【例】甲在宾馆房间“拾得”前一顾客遗忘的笔记本电脑一台,甲构成盗窃罪
4.占有与所有的优先级问题:有权占有>所有>无权占有。即,有权占有人优先于所有权人保护,所有
权人优先于无权占有人保护
【例1】甲将电脑借给乙,之后趁乙不在家擅自将电脑偷回。由于乙是有权占有人,法律优先于所有权人
甲保护,因此,甲将电脑偷回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例2】甲的电脑被乙偷走,之后甲在黑市看到自己的电脑,在来不及报警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偷回。由于
乙是无权占有人,法律优先保护甲的所有权,因此,甲将电脑偷回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属于自救行为
5.委托他人保管房屋等不动产,内部的财物仍然归委托人占有,保管者擅自拿走房屋内财物的,构成盗
窃罪
【例3】乙全家外出打工,委托邻居甲照看房屋。有人来村里购树,甲将乙家山头上的树谎称为自家的树,
卖给购树人,得款3万元。甲对乙的树木构成盗窃罪。
六、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
故意毁坏财物不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盗窃罪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故意毁坏财物是使得财物效用丧失的行为
【权威判例】
(“炒股练手”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4期(总:90期))被告人朱建勇为泄私愤,侵
入他人的股票委托交易账户并篡改密码,在他人账户内高价买进股票然后低价卖出,造成他人账户内的资金损
失19万余元。案发后,朱建勇赔偿了给他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朱建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2.故意毁坏财物罪不需要利用意思。什么是利用意思:满足使用需求,但不要求最大化利用
【例】甲偷窃女士内衣拿回家欣赏。由于满足了一定的使用需求,因此甲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盗窃罪。
160
主观题基础强化阶段
[刑法]
【迷你案例】
(2019主观题)2010年3月,刘某与任某为了种植沉香,擅自砍伐了国有森林中的一片林木(1200株),
将砍伐的林木扔在一旁,然后种植沉香,一直没有被人发现。刘某与任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刘某与任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人砍伐林木,使得财物效用丧失,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二人成
立共同犯罪。
⑧第二节 抢劫罪的“两转八加重”
一、携带凶器抢夺转化为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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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携带”不要求且不能显露
如果显露凶器给被害人看的话,直接定普通抢劫,无需转化。
2.“凶器”需要具有杀伤力和“非日常性”
【例】甲驾驶汽车抢夺乙的提包,汽车可以导致他人死亡,但具有日常性,因此不转化为抢劫
危
它
二、转化抢劫
1.成立条件
不要求既遂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不要求达到数额
如果误以为有抓捕,实际上没有,不属于转化抢劫
为了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毁灭罪证
如果将他人误认成主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
需要当场
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胁迫针对他人
针对自己或动物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不能转化为抢劫
不要求造成轻伤
①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不要求既遂,也不要求达到数额标准
有争议的点是,这里的“盗窃、诈骗、抢夺”,必须是具体的三个罪名,还是可以包括符合“盗窃、诈骗、
抢夺”要件的其他罪名,如盗伐林木罪、保险诈骗罪、抢劫罪。通说认为,只要符合“盗窃、诈骗、抢夺”在
实质上的构成要件,即使是其他罪名,也不影响转化。
②为了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毁灭罪证。如果是基于其他目的的,不是转化抢劫。
17
⑧厚法考
有争议的点是,如果将路人(没有追捕)误认为主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通说认为不属于转化抢
劫,但存在不同观点:
例如,甲偷窃乙的电脑,下楼时候误将路过的邻居丙当作主人打成轻伤,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本案中,甲能否转化为抢劫罪,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1:如果认为转化抢劫中的“为了抗拒抓捕”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抗拒抓捕的意图,本案中,甲
盗窃之后为了抗拒抓捕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罪。
观点2:如果认为转化抢劫中的“为了抗拒抓捕”需要具有客观上真实的抓捕相对应,本案中,甲不转化
为抢劫罪,仅构成盗窃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③使用暴力或暴力胁迫针对他人,不要求造成轻伤。针对自己或动物的不能转化为事后抢劫
【例1】甲盗窃之后被主人乙追击,甲拿到刀砍在自己身上,乙愣了一下不再追击。甲对自己使用暴力,
不转化为抢劫罪
【例2】甲盗窃之后被主人乙追击,甲拿到刀砍在自己身上,称“你看我扎不扎你就完了”,乙被吓跑。
甲使用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罪
【例3】甲盗窃之后被主人乙追击,乙放狗咬甲,甲将狗打死,乙看到爱犬去世也被气死。甲没有使用暴
力针对他人,不转化为抢劫罪,也不属于抢劫致人死亡
小贼别跑
吃我一戟
【口诀】(转化抢劫的条件)前置罪名盗诈抢,抗拒抓捕或窝赃,暴力威胁很嚣张
迷你案例】
(2020主观题)龚某、洪某见到一片沉香树之后心生盗念,龚某、洪某二人盗窃时被刘某与任某发现,
洪某立即逃跑。龚某为了窝藏所盗沉香,对刘某、任某以不让拿走沉香就向林业主管部门告发相威胁,刘某、
任某担心自己非法砍伐林木的行为被发现,就让龚某拿走了盗窃的价值2万元的沉香。龚某、洪某如何定性?
答:龚某试图打破他人占有、建立新的占有,构成盗窃罪,但在实行阶段因为客观原因未能得逞,之后以
非暴力相威胁,取得财物的,不属于转化抢劫,而是构成敲诈勒索罪,与盗窃罪(未遂)从一重罪论处。洪某
没有实施勒索的行为,仅构成盗窃罪。
2.转化抢劫中的共犯问题
【例1】甲盗窃金条后逃跑,主人追击,甲痛殴主人,乙中途加入一起殴打主人。乙加入甲的转化抢劫,
因此甲乙都是抢劫罪的正犯,乙是承继共犯
【例2】甲盗窃金条后逃跑,主人追击,甲教唆乙痛殴主人,乙照做。甲犯盗窃罪,又教唆他人使用暴力,
甲转化为抢劫罪,乙也构成抢劫罪,其中甲是教唆犯,乙是正犯。
【例3】甲盗窃金条后逃跑,主人追击,甲欺骗乙自己遭受主人的不法侵害,乙信以为真痛殴主人。甲犯
盗窃罪,又欺骗他人使用暴力,甲转化为抢劫罪,乙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属于假想防卫
180
主观题基础强化阶段
[刑法]
【例4】甲盗窃金条后逃跑,主人追击,乙自愿趁甲不知道痛殴主人,使甲成功逃跑。乙在甲盗窃既遂之
后才加入,不构成共同犯罪,当然也就不是片面共犯,乙只构成窝藏罪
【例5】甲盗窃金条后逃跑,主人追击,甲痛殴主人,乙在暗处同时也扔石头砸主人。甲虽然盗窃罪已经既遂,
但为了抗拒抓捕使用暴力,已经转化为抢劫罪。乙在甲抢劫中途加入,属于承继共犯,也构成抢劫罪
盗窃
转化抢劫
取得财物
窝藏罪
抢劫罪的
承继共犯
三、抢劫罪的八种加重情节
【口诀】(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军警救灾要持枪,金融机构交互网,多次抢劫致伤亡
入户盗窃,为了抗拒抓捕,在户内实施暴力转化为抢劫的同时,也属
“入”是指以违法或者犯罪于入户抢劫
目的进入
入户嫖娼,之后抢劫的,一般不认定为“入户抢劫”
“户”的指生活场所,包括
入户抢劫
渔民的帐篷,不包括学生集将他人逼入烂尾楼取得财物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体宿舍、超市
行为人从户外追赶被害人进入户内后实施抢劫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
“入户抢劫”要发生在户内户抢劫”
将户主追出户外,在户外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不包括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司机的情况
驱赶公交车上的人下车,实施抢劫的,也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在公共交通工
具上抢劫
需要危及不特定人的法益
在公交车上抢劫特定人的,也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在公交车上实施盗窃、诈骗、抢夺,下车后转化抢劫的,不属于“在
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抢劫银行或者
其他金融机构
包括运钞车,不包括银行办公用品
多次抢劫或者
抢劫数额巨大
连续犯
包括故意杀人
抢劫致人重伤、
必须是抢劫过程中的过失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杀人,不包括事后报复、灭口的情况
死亡
“致人死亡”中的“人”需要有通常性,包括同伙,包括在场的路人,不包括抢劫中偶遇的仇人,不
包括抢劫后逃跑中不慎撞死的路人
冒充军警人员
抢劫
持枪抢劫
“持”必须展示,“枪”是真枪
19
◎厚法考
抢劫军用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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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抢险、救
灾、救济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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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关系
情形
定罪
为了取财杀人后取财
抢劫致人死亡
为了取财以外的原因杀害被害人后另起犯意、取走财物
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或侵占罪),数罪并罚
抢劫财物后为了灭口杀害被害人
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口诀】(抢劫与杀人的关系)为财而杀,抢劫上加;仇杀后拿,杀拿并罚;抢劫后灭口,抢劫杀人依次走
【迷你案例】
(案例指导用书)李某将一女子张某骗至公共绿地,并将三唑仑片放入饮料中,骗张某饮用,趁张某服
答:李某压制他人反抗、取得财物,构成抢劫罪,在此过程中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至少具有间接故意,触
⑧第三节 盗窃罪和诈骗罪中的特殊问题
一、特殊的盗窃
入户盗窃、近身扒窃、携带凶器盗窃、多次盗窃,这四种情况下不需要达到“数额较大”即可成立盗窃罪,
二、特殊的诈骗:三角诈骗与无钱食宿问题
1.三角诈骗的判断思路
药神志不清之机,抢走张某2万余元现金。在强摘被害人耳环时,遭张某反抗,李某对张某进行殴打。次日上
犯故意杀人罪。因此,李某的行为应整体上评价为抢劫致人死亡。
但不是加重情节,也不是既遂标准。
午10许,张某的尸体在该绿地东南边的水沟里被发现,经法医鉴定,张某系被他人扼颈后溺水致窒息而死亡。
对于抢劫行为,李某始终辩称,他只想谋财,从未有过害命之意。那么李某的抢劫行为是否属于结果加重犯?
为什么?
S1
找被骗人是谁
S2
找被害人是谁
S3
如果被骗人有权处分并处分了被害人的财物,行这里的“有权处分”比民法广泛,只要基于特定职业
为人构成三角诈骗
有相关权限即可
S4
如果被骗人无权处分被害人的财物,行为人构成盗窃(间接正犯)
【例1】(2015/2/63)甲对乙家的保姆说:“乙现在使用的手提电脑是我的,你还给我吧。”保姆信以为真,
将电脑交给甲。本案中,保姆有将主人借用的财物物归原主的相关权限,因此甲属于三角诈骗
200
主观题基础强化阶段[刑法]
骗
保姆
行为人
有权处分
损害
主人
【例2】甲伪造借条,称乙欠其10万元,使得法官基于错误认识判了乙的10万元给甲。本案中,法官对
公民的财物有处分权,因此甲属于三角诈骗(可能还构成虚假诉讼罪)
【例3】甲对乙家的保镖说:“乙现在使用的手提电脑是我的,你还给我吧。”保镖信以为真,将电脑交给甲。
保镖不具有相关权限,甲属于盗窃罪(间接正犯)
2.与诈骗罪有关的无钱食宿问题:
【例1】甲一开始就想吃霸王餐,去餐馆点了食物,吃完喝完后溜走。甲构成诈骗罪,诈骗对象是服务。
【例2】甲在餐馆吃完饭之后不想付钱,欺骗服务员说:“你给我这单免了,我回去给你个人一半的钱”,
服务员答应。甲没有兑现承诺,当晚逃跑。甲构成诈骗罪,对象是财产性利益(别人的债权)
【例3】甲在餐馆吃完饭之后不想付钱,欺骗服务员说:“我出去散散步”,服务员答应。甲趁机逃跑。
本案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1:如果认为财产性利益(债权)不能成为盗窃的对象,则甲逃跑的行为并没有使得债权在法律上消灭,
甲不构成盗窃罪。(通说)
观点2:如果认为财产性利益(债权)可以成为盗窃的对象,则甲逃跑的行为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在事实上
无法实现,甲构成盗窃罪。
⑧第四节 财产犯罪的交叉考点
一、财产犯罪中的认识错误问题
【例1】乙在8楼阳台上浇花时,不慎将金镯子甩到了楼下。乙立即跑下楼去拣镯子。路过此处的甲看见
地面上有一只金镯子,以为是谁不慎遗失的,在乙到来之前捡起镯子迅速逃离现场,甲主观上是侵占,客观上
是盗窃,最终认定为侵占罪
白捡的美滋滋
②
【例2】甲看到他人的摩托车,旁边站着乙,误以为乙是车主。甲为了取得摩托车,对乙使用暴力,导
致乙重伤。实际上,乙只是站在别人的摩托车旁边看风景,并不是摩托车的主人。甲主观上想抢劫,客观上构
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构成盗窃罪与抢劫罪(未遂)的想象竞合犯,再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21
⑧厚大法考
二、财产犯罪中的多观点问题
1.在户外杀人后另起犯意,取得死者财物的问题
观点1:如果认为死者占有财物,行为人构成盗窃罪
观点2:如果认为死者不占有财物,行为人构成侵占罪
还有意外收获
2.私自取得封缄物中内容物的问题
观点1:如果认为委托人占有内容物,行为人构成盗窃罪
观点2:如果认为受托人占有内容物,行为人构成侵占罪
【例】(案例指导用书进阶案例/15)贵某将价值100万元的珠宝封置于价值2万元的保险箱中,委托丁
公司运往1500公里外的戊市,但未将保险箱的钥匙交给丁公司。丁公司经理王某派刘某和另一个公司员工陈
某携保险箱乘高铁前往戊市。在途中,刘某起意将珠宝据为己有,趁陈某不注意,微信告知自己在戊市的朋友
吴某,让吴某在高铁站外等候,等自己提着保险箱出现时,就将保险箱劫走,事后二人可以瓜分珠宝。吴某同
意。在戊市高铁站下车后,刘某故意让陈某走在前面,自己持保险箱走在陈某身后。二人刚出高铁站,吴某就
按照原计划从人群冲出,从刘某手中夺过保险箱逃跑。陈某立马去追,但跑出几步后,发现刘某反应平静,立
刻参透了刘某的阴谋。此时陈某不难追上吴某,但是为了让自己也获益,就放弃追赶,任由吴某逃走。本案中,
对于刘某、吴某和陈某取得珠宝的行为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①:如果认为珠宝由委托人占有,刘某、吴某和陈某打破他人对珠宝的占有、建立新的占有,构成盗
窃罪的共同犯罪。其中刘某、吴某是盗窃罪的共同正犯;陈某暗中提供帮助,属于盗窃罪的片面帮助犯;
观点②:如果认为珠宝由受托人占有,刘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财物,是职务侵占罪的正犯;吴某为其
提供帮助,是职务侵占罪的帮助犯;陈某暗中提供帮助,属于职务侵占罪的片面帮助犯。
这个箱子和珠宝
给你保管啦
好哒好哒
封缄物
内容物
3.临时侵吞贿款问题
观点1:如果认为贿款受刑法保护,行为人构成侵占罪
观点2:如果认为贿款不受刑法保护,行为人不构成侵占罪
4.财产性利益(债权)能否抢劫的问题
观点1: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观点2:财产性利益不能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220
主观题基础强化阶段
刑法]
迷你案例】
(2016主观题)赵某与钱某原本是好友,赵某受钱某之托,为钱某保管一幅名画(价值800万元)达三年之久。
某日,钱某来赵某家取画时,赵某要求钱某支付10万元保管费,钱某不同意。赵某突然起了杀意,为使名画
不被钱某取回进而据为己有,用花瓶猛砸钱某的头部,钱某头部受重伤后昏倒,不省人事,赵某以为钱某已经
死亡。赵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己有这一事实,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1:如果认为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抢劫的对象,赵某杀害钱某,使得钱某对名画的返还请求权这一财
产性利益归于消灭,属于抢劫致人死亡。
观点2:如果认为财产性利益不能成为抢劫的对象,则赵某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将名画变占
有为所有,构成侵占罪,数罪并罚。
5.“掐卡”行为如何定性?
【A22】所谓“掐卡”,是指将自己名义、他人使用的卡挂失,将其中财物据为己有,根据不同观点,可
以认定为盗窃罪、侵占罪、无罪。
【例22】乙不慎将5万元打入甲的账户,甲取出并不予归还,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参考表述】甲将乙的财物据为己有,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1:如果认为甲占有卡内财物,而乙对5万元具有所有权,甲将5万元变占有为所有,构成侵占罪(通
说);
观点2:如果认为甲占有且所有5万元,则甲取出5万元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观点3:如果认为乙占有且所有5万元,则甲打破乙的占有、建立新的占有,构成盗窃罪。
三、“两头坑”的问题
先找受害者,再找受害原因
【例1】甲冒充是树的主人将树“卖”给乙,让乙自己把树木砍走,其实是丙的树,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首先,甲利用他人的行为窃取丙的财物,属于盗窃罪(间接正犯)。其次,甲能否对乙构成诈骗罪,有两种不
同的观点:观点1:如果认为乙能善意取得财物,甲对乙不构成诈骗罪;观点2:如果认为乙不能善意取得财物,
甲对乙还构成诈骗罪。
这棵树卖给你了
你砍走吧
好嘞
这明明是我的树
ce7
a6
23
⑩厚法考
第三章 人身犯罪
◎第一节 “死不死”的问题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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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不死”问题的判断步骤
先单独评价造成死亡行为的性质,再结合特定罪名定性
1.单独评价导致死亡行为的性质:区分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主要看打击部位和工具
【口诀】(区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和过失致人死亡)一看部位二看枪,“教训”通常是故伤
故意杀人的常见表述
花瓶猛击头部,掐住喉咙,捂住口鼻
故意伤害的常见表述
约定去“教训”一下被害人
过失致人死亡的常见表述
推操,打对方耳光
うるさ
2.结合具体罪名评价
“吃素不吃荤”型(吸收过失致人死亡,
大部分犯罪,如强奸罪、
可以包含过失致人死亡罪,但与故意杀人罪只能按
不吸收故意杀人)
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
照原则处理。例如,强奸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的,
罪等
认定为强奸罪个,但强奸之后又杀人的(先奸后杀),
应当数罪并罚
“吃荤不吃素”型(吸收故意杀人,
不吸收过失致人死亡)
绑架罪
可以包含故意杀人,认定为绑架罪个,但与过失致
人死亡只能按照原则处理
“不挑食”型(吸收故意杀人和过失
可以包含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即:抢劫罪、
致人死亡)
抢劫罪
过失致人死亡=抢劫罪个;抢劫罪、故意杀人=抢
劫罪↑
“油盐不进”型(都不吸收)
例如强制猥亵罪
例如,强制猥亵中杀人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的,只能
按照原则处理
“吃素变异”型(吸收过失致人死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过程中致人死
转化为故意杀人)
罪、虐待被监管人罪
亡的,转化为故意杀人罪(致人重伤的类推)
【口诀】(“死不死”问题的常见罪名)
伤害强奸夺自由,过失致死上二楼(升格刑)。
绑架只能吃故意,过失按原则处理。
抢劫两个都能吃,故意杀人和过失。
240
主观题基础强化阶段
[刑法]
【例1】甲绑架孩童之后捂住其口鼻,导致其死亡。本案属于“死不死问题”,分析思路如下:第一步:
甲捂住他人口鼻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单独看有高度的人身危险性,评价为故意杀人罪;第二步:绑架罪可以包
含故意杀人罪,因此甲只认定为绑架罪,加重处罚。
【例2】甲强奸之后掐住被害妇女的脖子导致其死亡。本案属于“死不死问题”,分析思路如下:第一步:
甲掐住他人脖子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单独看有高度的人身危险性,评价为故意杀人罪;第二步:强奸罪不能包
含故意杀人罪,因此甲只认定为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例3】甲在刑讯逼供的时候抽打对方耳光,不慎导致其死亡。本案属于“死不死问题”,分析思路如下:
第一步:甲抽打他人耳光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评价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二步:刑讯逼供过程中过失致人死
亡的转化为故意杀人罪。
⑧第二节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一、伤害的入罪标准
故意伤害入罪标准
轻伤
过失伤害入罪标准
重伤
轻伤和重伤在题目中的信号
大拇指表重伤,小手指表轻伤
⑧第三节 非法拘禁罪
一、本罪法益:人身自由
1.本罪侵犯的是他人现实的自由权。即,构成非法拘禁罪不要求被害人认识到自己被“控制”,但要求
被害人认识到自己没有了自由
例1:A将B反锁在室内,过了两个小时打开门。在全部过程中,B都在室内睡觉没有醒来。A不构成非法
拘禁罪。
例2:A将电梯弄坏,对电梯里的B谎称电梯坏了,让B等待了三天三夜。B没有认识到自己被他人控制,
但不影响A构成非法拘禁罪。
2.自由权可以承诺
二、行为方式
1.有形控制
2.无形控制,例如利用对方的羞耻、恐惧等心理
三、情节
1.非法拘禁+殴打/侮辱=从重处罚
2.非法拘禁+过失致人死亡(拘禁本身导致)=非法拘禁罪个
例如,甲非法拘禁乙之后,因为绳子勒太紧导致乙窒息死亡。捆绑是为了更好地实施拘禁,甲因为拘禁本
身的行为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25
◎厚术法考
不许跑
窒息了
X
3.非法拘禁+过失致人死亡(拘禁行为之外)=故意杀人罪
例如,甲非法拘禁乙之后,打了乙两巴掌导致乙死亡。打耳光不是为拘禁服务,甲因为拘禁之外的行为过
失导致被害人死亡,转化为故意杀人罪。
打你就打你
还要挑日子吗
趴x
4.非法拘禁+过失致人重伤(拘禁行为之外)=故意伤害罪
5.非法拘禁+故意杀人=数罪并罚
思考:如何理解以下法条:
《刑法》238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
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
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争议点在于,非法拘禁之后又杀人的如何认定?
对此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数罪并罚;另一种观点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一罪。
例如,甲拘禁乙之后将乙故意杀死,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本案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1:甲实施了非法拘禁之后又实施了杀人行为,两罪本来就应该数罪并罚。没有理由将甲的两个行为
拟制为故意杀人罪一罪。
260
主观题基础强化阶段
[刑法]
观点2:根据《刑法》规定,非法拘禁又“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转化为故意杀人罪一罪。
四、本罪与绑架罪、抢劫罪的区别
1.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
①这里的“债务”是双方都认可的债务,包括非法债务(如赌债),但不包括单方主张的债务
②包括拘禁债务人,向其家属要钱的情形;也包括拘禁债务人亲属,向债务人要钱的情形;还包括拘禁债
务人,向债务人要钱的情形
2.绑架罪、抢劫罪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⑧第四节 绑架罪
一、绑架罪与抢劫罪、拐卖妇女罪的区分
1.非法拘禁+非法占有目的(向第三人索要)=绑架
①这里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指不存在任何合法或非法债务关系{白嫖}
例如,甲在向乙催要赌债无果的情况下,纠集好友把乙挟持至甲家,并给乙家打电话,声称如果再不还钱,
就砍掉乙一只手。甲成立非法拘禁罪
②如果一方有非法占有目的,一方没有,二者在非法拘禁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再分别定罪
例如,甲欺骗丈夫乙说,丙欠乙10万元,乙信以为真,和甲一起控制丙,向其家人索要财物。甲是绑架,
乙是非法拘禁
2.非法拘禁+非法占有目的(向被控制人索要)=抢劫
如果虽然向第三人索要财物,但被控制人和被勒索人靠得很近,也认定为抢劫
例如,在奶奶面前控制孙子向奶奶要钱,在银行柜员面前控制客户向柜员要钱,都是抢劫罪
注意:绑架和抢劫的区分中,在控制时的目的决定了犯罪的性质,之后财物来源发生变化的,不影响犯罪
性质
例1:甲持刀将乙逼入山中,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
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甲控制他人的时候向第三人索要财物,即使之后来源发生变化,仍构成绑架罪。
例2:甲使用暴力将乙扣押在某废弃的建筑物内,强行从乙身上搜出现金3000元和1张只有少量金额的
信用卡,甲逼迫乙向该信用卡中打入人民币10万元。乙便给其妻子打电话,谎称白己开车撞伤他人,让其立
即向自己的信用卡打入10万元救治伤员并赔偿。乙妻信以为真,便向乙的信用卡中打入10万元,被甲取走。
甲控制他人的时候向被控制者本人索要财物,即使之后来源发生变化,仍构成抢劫罪。
无非法占有目的
出卖目的
非法拘禁罪
拐卖
绑架罪
抢劫罪
有非法占有目的
有非法占有目的
向第三人要钱
向被控制人本人要钱
27
3.非法拘禁+出卖目的=拐卖妇女儿童
◎厚术法考
二、绑架罪的加重情节
绑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绑架↑
有争议的问题是,甲绑架之后试图杀害被绑架人,但只造成轻伤结果,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参考表述】对此有两种观点:
观点1:甲认定为“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加重情节,同时适用未遂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观点2:甲认定为绑架罪的基本犯,再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并罚。
第四章 罪数问题
情形
原则
例外
强奸、过失致人死亡=强奸罪↑
按照一罪加重处罚伤害、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罪↑
A、B=A↑
抢劫、过失致人死亡/故意杀人=抢劫罪↑
⋯⋯
法条竞合
A、B=A
盗窃、盗伐林木=盗伐林木,等
一行为触犯
刑讯逼供、过失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罪;刑讯逼供、过失致人重伤
两罪名
从一重罪
=故意伤害罪
A、B=A、B
处罚
暴力取证、过失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罪;暴力取证、过失致人重伤
=故意伤害罪
转化为新的一罪
虐待被监管人、过失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罪;虐待被监管人、过失
A、B=C
致人重伤=故意伤害罪
聚众斗殴、过失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过失致人重伤
=故意伤害罪
聚众打砸抢、过失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罪;聚众打砸抢、过失致人
重伤=故意伤害罪
绑架+故意杀人=绑架罪↑
按照一罪加重处罚
绑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绑架罪↑
A+B=A↑
拐卖妇女+强奸=拐卖妇女罪↑
两行为触犯
拐卖妇女+强迫卖淫=拐卖妇女罪↑
两罪名
数罪并罚
按照一罪处罚
毁灭证据的行为构成的犯罪被吸收,例如杀人后碎尸,盗窃后毁坏
A+B=A+B
A+B=A
财物
受贿+徇私枉法=从一重罪处罚
从一重罪处罚
A+B=A、B
受贿+枉法裁判=从一重罪处罚
受贿+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从一重罪处罚
280
主观题基础强化阶段[刑法]
一、一个行为涉及数罪的处理原则
1.所谓“一个行为”,是指一个时间段发生的、不可分隔的连续动作
2.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的,原则上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想象竞合的逻辑公式为:A、B=A、B,即
一个行为同时触犯A、B两个罪名,按照A、B中较重的处罚。
例1:甲盗窃公交车上的重要部件,导致公交车倾覆、毁坏。甲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盗窃罪和破坏交通
工具罪,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例2:甲明知乙身上的名贵药品是救命用的,如果偷走乙发病必死,但为了图财还是将药偷走。甲一个行
为同时触犯了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注意:所谓“想象竞合”,就是在某人的想象中,两个罪名可以在一个行为中同时被触犯。
把他救命的药偷了
嘻嘻
盗窃? L
0
兴人
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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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个行为涉及数罪的处理例外
在从一重原则的基础上存在以下例外:
1.按照一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罚
逻辑公式为:A、B=A↑,即一个行为触犯A罪和B罪,根据法律规定按照其中一罪加重处罚。
注意;按照一罪加重处罚要比按原则处罚更重,例如强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比强奸和过失致人死亡从一重
的处罚更重。因此,立法者规定结果加重犯是把常见、常发、常伴随的情况特别罪名,严厉处罚。
①结果加重犯的概念
结果加重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结果加重犯是一种特殊的加重情节,在形式上符合“XX致人重伤”、“XX致人死亡”的要求。
例如,甲绑架之后杀害被绑架人,根据法律规定,按照绑架罪加重处罚。由于绑架之后又杀人是两个行为,
因此“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不是结果加重犯,只是普通的加重情节。
结果加重犯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加重情节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口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0年
普通强奸
基本犯
3年
29
⑧厚大法考
②法考中的结果加重犯有: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
只包括过失致人重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
伤、死亡的结果加
重犯
破坏交通工具致人死亡
A、B=A↑
破坏交通设施致人死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
包括被害人自杀
虐待致人重伤、死亡
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
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
可以包括故意伤
害、故意杀人的结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果加重犯
拐卖妇女、儿童致人重伤、死亡(包括故意伤害,但不包括故意杀人)(包括导致
被害人亲属重伤、死亡的情况)
③结果加重犯的实质特征
结果加重犯符合在实质上“常见常发常伴随”的特征,因此,如果不是常见情形,不能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例1:A抢劫B的财物,C前往阻拦,A将C打死,这属于常见的情形,A属于抢劫致人死亡。
例2:A强奸B,室友C上前阻止,A将C打死,这不属于常见的情形,A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
数罪并罚。
例3:A拐卖儿童,儿童的妈妈C上前阻止,A将C打成重伤,这属于常见的情形,A属于拐卖儿童
致人重伤。
例4:甲破坏铁轨,导致螺栓飞出,将孩童砸死。甲不属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这不属于常见
的情形,只属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从一重罪处罚。
嘤嘤嘤
③
坏铁轨Y
2.法条竞合的场合,按照特别法认定
逻辑公式为:A、B=A,即一个行为触犯A罪和B罪,按照特别罪名A认定。
所谓“法条竞合”,是指两个罪名在法条中就存在一般和特殊的关系。
300
主观题基础强化阶段[刑法]
特殊的盗窃:
盗伐林木罪
一般的盗窃:
盗窃罪
3.转化犯的场合,按照第三个罪认定
逻辑公式为:A、B=C,即一个行为触犯A罪和B罪,根据法律规定按照新罪名C处理。
①法考的转化犯包括:
a.刑讯逼供、过失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罪;
刑讯逼供、过失致人重伤=故意伤害罪
b.暴力取证、过失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罪
暴力取证、过失致人重伤=故意伤害罪
c.虐待被监管人、过失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罪;
虐待被监管人、过失致人重伤=故意伤害罪
d.聚众斗殴、过失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罪;
聚众斗殴、过失致人重伤=故意伤害罪
e.聚众打砸抢、过失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罪;
聚众打砸抢、过失致人重伤=故意伤罪
②转化犯的特征
转化犯中只有实际符合了转化条件的人以及特定首要分子才能转,其他人只能按照原来的罪名认定
例如,甲在聚众斗殴的时候不慎导致他人死亡,甲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其他的聚众斗殴者只认定为聚众斗
殴罪。
三、两个行为涉及数罪的处理原则
1.所谓“两个行为”,是指两个时间段发生的、可分隔的两段动作
2.两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的,原则上数罪并罚。逻辑公式为:A+B=A+B,即两个行为先后触犯A、B两
个罪名,应当数罪并罚。
例1:甲强奸妇女之后将其杀害,由于先后实施了两个行为,触犯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因此按照强奸罪
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例2:甲杀害妻子后骗取保险金。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与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
四、两个行为涉及数罪的处理例外
在并罚原则的基础上存在以下例外:
1.按照一罪加重处罚
逻辑公式为:A+B=A↑,即两个行为先后触犯A罪和B罪,根据法律规定按照其中一罪加重处罚。
例如,甲绑架之后又杀害被绑架人。甲只定绑架罪,但加重处罚。
绑架+故意杀人=绑架罪↑
绑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绑架罪↑
A+B=A↑
拐卖妇女+强奸=拐卖妇女罪↑
拐卖妇女+强迫卖淫=拐卖妇女罪↑
31
口诀:(常见加重情节)绑架吸杀伤,拐卖吸强强
⑧厚大法考
2.事后不可罚的情形,按照一罪认定
逻辑公式为:A+B=A,即两个行为先后触犯A罪和B罪,按照其中一罪处罚。
例1:甲杀人之后碎尸,碎尸的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别人都会这么做”),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不再单独定侮辱尸体罪。
例2:甲杀人之后奸尸,奸尸的行为不属于“事后不可罚”(一般人不会这么做),具有期待可能性,定
侮辱尸体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
例3:甲盗窃3千元的花瓶,又隐瞒盗赃物的性质悄悄在黑市将赃物卖给乙,甲出售赃物的行为缺乏期待
可能性,甲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甲能否对乙构成诈骗罪,取决于乙能否善意取得赃物,如果乙能
善意取得赃物,甲没有造成乙的损失,甲不再构成诈骗罪;如果乙不能善意取得赃物,甲还额外造成了乙的损
失,甲还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例4:甲盗窃3千元的花瓶,又冒充3万元的古董卖给乙,甲盗窃之后虚高价格卖出的行为具有期待可能性,
甲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并罚。
例5:甲盗窃3千元的摩托车,又推下山崖毁坏,甲盗窃之后毁坏财物的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甲只定
盗窃罪。
例6:甲盗窃3万元的古董,又毁坏,甲盗窃之后毁坏文物的行为具有期待可能性,甲构成盗窃罪和故意
损毁文物罪,数罪并罚。
3.从一重罪处罚
逻辑公式为:A+B=A、B,即两个行为先后触犯A罪和B罪,根据法律规定按照其中一罪处罚。
受贿+徇私枉法=从一重罪处罚
A+B=A、B
受贿+枉法裁判=从一重罪处罚
受贿+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从一重罪处罚
第五章 未完成罪
一、几种未完成形态之间的关系
去你家就撤了你
别再捅了
I
5
O
预备阶段
实行阶段
主动放弃:中止
着手
既遂
主动放弃:中止
被动放弃:预备
help
被动放弃;未遂
X
1.预备阶段因为客观原因停止:犯罪预备;预备阶段因为主观原因放弃:预备阶段中止
2.实行阶段因为客观原因停止:犯罪未遂;实行阶段因为主观原因放弃:实行阶段中止
320
主观题基础强化阶段
[刑法]
3.几种犯罪形态之间相互排斥
①只要达到既遂,就不可能再成立预备、未遂或中止。例如,抢到财物后归还的也成立既遂;绑架中已经
控制他人勒索财物的,即使没有实际拿到财物,也是犯罪既遂。
例:甲乘在路上行走的妇女乙不注意之际,将乙价值12000元的项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跑了50
米之后,甲以为乙的项链根本不值钱,就转身回来,跑到乙跟前,打了乙两耳光,并说,“出来混,也不知
道戴条好的”,然后将项链扔给乙。甲属于抢夺罪既遂。
②如果前一次停止已呈终局形态,就排斥其他未完成形态的成立。例如,已经形成了未遂的终局状态,就
不再成立犯罪中止;已经形成了犯罪中止的终局状态,就不再成立犯罪未遂。
例1:甲想强奸乙,乙说:“我洗干净再跟你上床吧,你明天再来吧“。甲遂答应离去,乙立刻报警,第
二天甲来的时候被抓获。甲在第一天放弃的时候已经成立强奸罪中止的终局形态。以第一天的停止原因确定犯
罪形态,成立犯罪中止。
例2:甲想强奸乙,乙说:“我洗十分钟再跟你上床吧”,甲答应守在门口,期间乙报警将甲抓获。因为
答应暂停十分钟并没有形成终局状态,甲属于强奸罪未遂。
例3:甲砍乙数刀后离开,两小时后为了毁灭证据来到现场,发现乙还没死,心生怜悯送医,乙被救活。
甲在两小时前离开的时候已经形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的终局状态,以两小时前停止的原因确定犯罪形态,成立犯
罪未遂。
二、“着手”的判断
1.笼统的“着手”标准:对法益产生“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时
例如,A将硫酸装入瓶中准备泼B,但情急之下没打开瓶盖,之后将瓶子放在桌上。C路过,误以为是自
己的瓶子,打开的时候烧伤自己。A已经对法益产生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属于故意伤害罪(未遂)与过
失致人重伤罪,并罚。
2.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毒药的时候是着手
例如,向村里的水井里投毒时,就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着手。
3.通过投毒方式的故意杀人罪。被害人饮食含有毒药的食物
例如,向丈夫的饭菜里投毒的,丈夫吃喝有毒食物的时候是故意杀人罪的着手。
以投毒的方式故意杀人的着手
是被害人开始吃
三、“得逞”(既遂)的判断
1.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标准是被害人的死亡
2.拐卖妇女、儿童罪、绑架罪的既遂标准是控制他人
例如,甲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甲已经控制人质,构成拐
33
◎厚法考
卖儿童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
3.财产犯罪的既遂标准是取得财物
①如果是小件物品,如耳环、项链、戒指等,入手、入兜、入袋即为犯罪既遂。
例如,甲在珠宝柜台偷拿一枚钻戒后迅速逃离,慌乱中在商场内摔倒。保安扶起甲后发现其盗窃行为并将
其控制。甲已经取得小件财物,属于盗窃罪既遂。
②如果是大件物品,出门、出店即为犯罪既遂
③如果行为人将财物藏在一个“只有他知道”的地方,即使还在被害人家中或者家附近,也是犯罪既遂。
例如,甲潜入乙的住宅盗窃,将乙的皮箱(内有现金3万元)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偶
然经过此处的丙发现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有。15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皮箱已无踪影。
甲已经将财物扔到“只有他知道”的地方,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成立侵占罪。
4.受贿罪的既遂标准是收受贿赂时,不要求取出钱或者实际使用
例如,国家工作人员甲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未到银行提取现金即被查获,由于甲已经收受他
人支票,即使没有提现,也属于受贿罪既遂
四、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
1.自动性
①基本判断标准
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是犯罪未遂
②没产生错误的情况
在判断上采用一般人标准,如果阻力较小,认定为犯罪中止;如果阻力较大,认定为犯罪未遂
A.“认错人”在人身专属性较强的犯罪中是大阻力,在人身专属性较弱的犯罪中是小阻力
例1:甲潜入乙家中准备杀死仇人乙,砍伤后发现自己认错了人,把C当成了乙,甲立刻将C送医救治,
最终C没有受伤。杀人中认错人属于较大的阻力,甲属于犯罪未遂。
例2:甲潜入乙家中准备抢劫乙,将对方打晕才发现自己认错了人,把C当成了乙,甲立刻放弃抢劫。抢
劫中认错人属于较小的阻力,甲属于犯罪中止。
B.停止可重复的法益侵害行为是中止
例如,甲朝被害人开两枪,没有打中被害人,在枪里还有子弹的情况下没有继续开枪而是选择逃走。甲属
于“能达目的而不欲”,是犯罪中止。
C.强大的伦理原因是大阻力
例如,甲意图强奸,中途才发现对方是自己母亲,只能作罢。“亲妈”对于强奸来说是重大的伦理障碍,
甲属于犯罪未遂。
D.共同犯罪、单位犯罪中,一人中止,其他人或者单位整体可能是未遂或者预备
例如,甲(总经理)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甲指使财务人员乙将1笔500万元的收入在申报时予以隐
瞒,但后来乙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单位属于犯罪未遂,乙属于犯罪中止。
③产生错误的情况
按照行为人主观认识的事实判断
A.主观上误以为可以继续犯罪而放弃,实际上客观上已经不能继续的:认定为中止
B.主观上误以为不能继续犯罪而放弃,客观上仍可以继续的:认定为未遂
例1:甲将乙推下天桥,以为乙即将死亡,于是心生怜悯将其送医。事后查明,即使不送医乙也不会死亡。
340
主观题基础强化阶段[刑法]
甲主观上认为能够既遂而放弃,属于犯罪中止。
例2:甲砍杀乙,砍了三刀都因为各种状况没有伤及乙,甲大喊一声:“你是真死不了,我服气”,丢刀
离开现场。甲主观上认为不能既遂而放弃,属于犯罪未遂。
例3:甲准备盗窃某博物馆,但该计划早已被警察所识破,并且在该博物馆周围布下圈套,但甲并不知情,
某晚在着手实施盗窃后警察出现之前,因惧怕盗窃文物后不易出手,决定停止盗窃,转头离开博物馆的展室,
在展室门口被警察抓获。甲主观上认为能够既遂而放弃,构成犯罪中止。
争议点在于,中止“自动性”的学说有哪些?
①“主观说”认为,行为人在以为自己能成功的情况下主动放弃犯罪,则为犯罪中止,反之是犯罪未遂(通
说)。②“客观说”认为,如果社会一般人在相同的情况下不会放弃犯罪,行为人放弃的,是犯罪中止,相反
是犯罪未遂。③“限定主观说”认为,只有行为人出于彻底的悔悟放弃犯罪的,才属于犯罪中止。
例如,甲想杀死妻子乙,用皮带勒住乙的脖子,妻子呼救招来两个未成年孩子(3岁和5岁),甲觉得在
孩子面前杀人不好,于是放弃杀人。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本案根据不同学说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1:根据“主观说”,甲在认为自己能够既遂的情况下主动放弃犯罪,属于故意杀人罪(中止)。
观点2:根据“客观说”,一般人在这种情况下也会放弃犯罪,甲主动放弃犯罪的,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
观点3:根据“限定主观说”,甲没有出于彻底的悔悟放弃犯罪,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
2.有效性
①“善心”:需要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②“善行”:做出可以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③“善果”:有效防止结果发生
A.虽然自动采取措施,但结果还是发生,成立既遂
B.行为人有中止表现后,异常介入因素导致结果发生,成立中止
例1:(中止的有效性)甲砍了乙5刀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路上遇到车祸导致乙死亡,甲属于故意
杀人罪中止,还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例2:甲砍了乙5刀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乙被送到医院还是死亡,甲属于犯罪既遂。
五、犯罪中止的处罚
1.中止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注意:“造成损害”一般是指行为符合一个轻罪的构成
例如,甲在强奸之前猥亵妇女,但因为主观悔过没有插入的,成立强奸罪中止,因为符合强制猥亵罪这一
轻罪的构成,属于“造成了损害”,应当减轻处罚
2.中止未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例如,甲砍杀乙,之后主动送医,乙没有受伤,还顺便治好了肩周炎。甲属于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
应当免除处罚。
3.中止行为造成的损害,不属于“造成损害的中止”
注意:“造成损害的中止”是指之前犯罪行为造成的“后遗症”,不包括救助过程中又导致的损害
例如:甲杀害乙,之后心生怜悯进行救助,在此过程中为了救助乙不得不弄坏了乙的名贵衣服,乙痊愈。
甲属于故意杀人罪中止,由于弄坏西装不是杀人行为留下的“后遗症”,所以评价为“未造成损害的中止”。
35
◎厚大法考
六、不能犯
1.概念:行为人虽然主观有犯意,但是客观行为不具有任何法益侵害危险,行为人属于不能犯,不构
成犯罪。
2.不能犯和未遂的区别在于,未遂有造成结果的可能性,不能犯没有造成结果的可能性
注意:迷信犯是不能犯
例:甲扎小人,想通过邪术“克死”乙。甲属于迷信犯,是不能犯,不构成犯罪
注意:区分未遂和不能犯,就看如果同样的场景重现一次,看成功的概率有多大。如果概率很大,属于未
遂,如果还是几乎不能成功,则属于不能犯。
例1:甲在寺庙里面想强奸妇女,按倒之后发现是寺庙的主持。寺庙里面有女人的概率非常小,甲再试几
次也成功不了,因此属于不能犯。
例2:甲在女生宿舍大楼里面想强奸妇女,按倒之后发现是楼管大爷。女生宿舍出现女生的概率很大,甲
再试一试很可能成功,因此属于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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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错误论
一、错误论的分类
认错了
对象错误
人整错了
打偏了
打击错误
事前故意
时间整错了
人没整错
结果提前实现
统称“因果关系错误”
时间没错,方式整错了
狭义因果关系错误
1.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的区分
①简单的案件中如何区分:认错人了是对象错误,子弹打偏了是打击错误
打偏了
躲过一劫-
n
②复杂的案件中如何区分:现场只有一个被害人是对象错误,现场有两个被害人是打击错误
2.结果提前实现:结果发生比预想的早
【例】甲想用安眠药将乙迷晕后用绳子勒死,结果乙被安眠药药死。本案属于结果提前实现。
360
主观题基础强化阶段[刑法]
还没杀呢
就已经死了?
③
x
安眠药
3.事前故意:结果发生比预想的晚
【例】甲砍了乙5刀,以为其死亡将其“抛尸”河中,其实乙系被溺死。
8
我还能抢救一下
我要抛尸
./
×
4.狭义因果关系错误:结果发生和预想的几乎同时,但方式不同
【例】甲想用枪射杀乙,但乙系被枪声吓死。
9
吓死我了
二、对象错误、狭义因果关系错误的处理
如果只涉及一个构成要件,对象错误不影响既遂的成立。例如,把张三当成李四杀死的,无论根据法定符
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都是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狭义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三、打击错误、事前故意、结果提前实现的处理
1.打击错误的观点展示
分析思路是“先分析主观,再分析客观”,但存在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两种观点,其中法定符合说代
入“人”的概念,具体符合说代入具体人名
【例】丙开枪杀甲,结果导致乙死亡,对于本案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①:根据法定符合说,丙主观上想杀人(代入“人”的概念),导致他人死亡,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
罪既遂
37
⑧厚大法考
观点②:根据具体符合说,丙主观上想杀甲(代入具体人名),甲没死,因此对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客观上导致乙死亡,对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打错人了
躲过一劫一
8 8
S
0
上帝说:人死了
A的老婆说:
A没死,不小心把B打死了
2.事前故意和结果提前实现的观点展示:
分析思路是“先分析主观,再分析客观”,但是在表述不同观点时,一种笼统表述为“杀害”,一种详细
表述为“如何杀害”。
【例1】甲砍了乙五刀,以为其死亡,将其丢入河中,导致其被淹死。本案属于事前故意,对此有两种观点:
观点①:甲有杀人的故意(笼统表述),导致他人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观点②:甲有砍杀他人的故意(详细表述),但未以此法得逞,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之后“抛尸”
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数罪并罚
【例2】甲想用安眠药将乙迷晕后勒死,但乙食用过多安眠药死亡。本案属于结果提前实现,对此有两种观点:
观点①:甲有杀人的故意(笼统表述),导致他人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观点②:甲有勒杀他人的故意(详细表述),但未以此法得逞,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同时构成过失
致人死亡罪,从一重罪处罚
四、事前故意中的共犯问题
甲砍杀被害人,乙事后加入,和甲一同埋尸
甲埋尸属于事后不可罚,乙属于帮助毁灭证据罪
甲砍杀被害人,误以为死亡,和事后来帮忙的乙一同掩埋,
甲属于事前故意,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埋尸”导致被害
导致被害人死亡
人死亡,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
甲砍杀被害人,误以为死亡。事后来帮忙的乙发现被害人
甲属于事前故意,乙明知他人没死,亲自动手导致被害人
没死,但没有告诉甲,和甲一同掩埋,导致被害人死亡
死亡,属于故意杀人的直接正犯
甲砍杀被害人,误以为死亡。事后来帮忙的乙发现被害人
甲属于事前故意,可能有两种观点:
没死,但没有告诉甲,之后甲在“埋尸”的时候乙在旁边
观点1:如果甲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乙属于帮助犯。
大喊:“加油加油”,导致被害人死亡。
观点2:如果甲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并
罚,乙在后半段利用了甲的杀人行为,属于间接正犯
380
主观题基础强化阶段[刑法]
第七章 贪污贿赂犯罪
⑧第一节 受贿罪
一、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
务的人员。人民团体不包括社会团体。常见的人
“事业单位”型
民团体有妇联、共青团等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
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
“委派”型
的人员
根据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
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协助”型
根据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
“委托”型是贪污罪特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
“委托”型
有的主体,不是受贿罪
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的主体
注意:非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贪污罪、受贿罪的正犯,但是可以构成贪污罪、受贿罪的帮助犯、教唆犯。
【例】国家工作人员甲和妻子勾结受贿,甲构成受贿罪的正犯,妻子构成受贿罪的帮助犯,二人均构成受
贿罪。
有无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对应罪名
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身份
贪污罪
职务侵占罪
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挪用公款罪
挪用资金罪
【例1】甲系村民委员会主任,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时,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中数额较大款项据
为己有。甲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构成贪污罪
【例2】甲受国家机关的委托经营某小型国有企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国有企业的资产转移到个人
名下,甲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构成贪污罪
二、受贿罪的罪名体系
1.0
3.0
4.0
5.0
2.0
39
◎厚法考
1.受贿1.0版本
【例】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2.受贿2.0版本
【例】国家工作人员甲收受他人财物,让直系下属乙为他人谋取利益,甲构成受贿罪。如果乙知道甲收钱
的事实,也构成受贿罪的帮助犯
3.受贿3.0版本
丙
甲
乙
3.0
【例1】国家工作人员甲收受丙财物,“通过”另一个国家工作人员乙为他人谋取利益。甲构成受贿罪(斡
旋受贿);乙单纯为别人办事,一般不构成犯罪,如果特别严重的话,构成相应渎职罪;丙给与国家工作人员
财物,构成行贿罪。
所谓“通过”,是指“就事论事”,即让对方办事,但没有跟对方说自己收了钱。如果办事者知道收钱的
事实,则不可能适用3.0版本。
1.0
甲
乙
2.0
政华部长,这个事
情帮我办下呗
钱000
可以啊
永康部长
400
主观题基础强化阶段
[刑法]
【例2】国家工作人员甲收受丙财物20万元,“通过”另一个国家工作人员乙为他人谋取利益。甲还以
自己的名义给乙送去了3万元。本案中,甲构成20万元的受贿罪(斡旋受贿),还构成3万元的行贿罪,从
重处罚。乙构成3万元的受贿罪,丙是20万行贿。
丙
20万元
甲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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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元
【迷你案例】
(2019主观题)洪某为了让自己得到轻判,便找到甲市环保局副局长白某,请白某向公安局领导说情,
并给白某5万元现金,白某向公安局副局长李某说情时,李某假装答应大事化小,同时从白某处打听到洪某的
藏身之处。随后,李某带领公安人员抓获了洪某。洪某、白某、李某如何定性?
答:白某收受他人财物,意图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洪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幹
旋受贿型的受贿罪。洪某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构成行贿罪。李某没有收受贿赂的故意,不构成受贿罪。
4.4.0版本
丙
甲
乙
4.0
【例】国家工作人员乙的妻子甲收受丙财物,“通过”丈夫乙为他人谋取利益。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乙单纯为别人办事,一般不构成犯罪,如果特别严重的话,构成相应渎职罪;丙给与非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构
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所谓“通过”,是指“就事论事”,即让对方办事,但没有跟对方说自己收了钱。如果办事者知道收钱的
事实,则不可能适用4.0版本。
老公,有个亲戚的事
情你办一下
没问题
钱
41
⑧厚法考
5.受贿5.0版本
丙
甲
乙
5.0
【例1】丙给甲5万元,让其转交给国家工作人员乙,让乙把事情办了。本案中,乙不再是单纯为别人办事,
而是在知道“权钱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办事,构成受贿罪。甲构成受贿罪的帮助犯与行贿罪的帮助犯,从一
重罪处罚(双帮助)。
【例2】丙给甲5万元,让其转交给国家工作人员乙,乙说“知道了,钱你拿着吧”。本案中,乙相当于
在知道收钱的情况下做出了办事的承诺,构成受贿罪。甲构成受贿罪的帮助犯与行贿罪的帮助犯,从一重罪处
罚(双帮助)。
【例3】丙给甲5万元,让其转交给国家工作人员乙,但乙坚决不收。本案中,乙没有收受财物,不构成受贿罪。
甲仅构成行贿罪的帮助犯(单帮助)。
【例4】(2019)丙给甲(国家工作人员乙的妻子)5万元,让其给乙“说说情”,把事情办了。甲找到丈夫乙,
跟乙说明了自己收钱的真相,乙把事情办了。本案中,丙主观上是想按照4.0版本的模式,让甲通过乙行使权力,
因此丙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但事实上,甲是和丈夫说了真相,因此二人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迷你案例】
(2012主观题)副县长赵某带队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
送去1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转交。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
赵某和赵父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赵某父亲帮助赵某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的帮助犯,同时帮助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构成行贿
罪的帮助犯,从一重罪处罚。赵某明知对其父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仍为他人谋取利益,赵某构成受贿罪。
三、如何理解“为他人谋取利益”?
1.只要收受了财物,就成立受贿罪,唯一的例外是“事后受贿”
2.“事后受贿”的性质认定:
①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之后约定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
受的,以受贿罪论处
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
分均计入受贿数额
③离职后单纯接受感谢,事前无约定的,一般不构成犯罪
例1:甲系国家工作人员,在主管土地拍卖工作时向一家房地产公司通报了重要情况,使其如愿获得黄金
地块。甲退休后,该公司为表示感谢,自作主张送与甲价值5万元的按摩床。如果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权钱交
易关系,甲不构成犯罪。
例2:甲系国家工作人员,在主管土地拍卖工作时向一家房地产公司通报了重要情况,使其如愿获得黄金
地块,并约定在其退休后受益人送与甲价值5万元的按摩床。甲退休后,该公司履行承诺。甲构成受贿罪。
420
主观题基础强化阶段
[刑法]
四、“不正当利益”的问题
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成立均需要谋取不正当利益才能构成,
只有普通的受贿罪不需要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正当利益是指不应得的利益,应得的“拆迁款”、“工程款”、“补偿款”均属于正当利益
【例】(案例指导用书)丙家拆迁一直没有得到拆迁款,于是给负责人乙的妻子甲送了财物,让甲替自己
说几句好话,最后丙得到拆迁款。本案中,丙实施的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的行为,由于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
因此不构成犯罪;甲实施的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由于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不构成犯罪;乙在不知
道权钱交易的情况下办事,不构成犯罪。因此丙、甲、乙三人均不构成犯罪。
丙
甲
乙
4.0
迷你案例】
(案例指导用书)2011年,徐某为某公立学校承包工程,工程按质按量完工后,学校一直拖欠工程款(3000
余万元)。徐某听说吴某(国有独资基建公司总经理)与校长很熟,便送给吴某10万元,请吴某帮忙。吴某
于是让校长张某帮忙解决,张某于是将工程款给付徐某。
问题:1.徐某请求吴某帮忙解决学校的工程款一案,徐某和吴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什么?
2.如果该公立学校属于基建公司的校办学校,徐某和吴某的行为又当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1.吴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收受财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斡旋受贿行为,
但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斡旋受贿型的受贿罪。徐某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属于行贿行为,但没有谋
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罪。
2.如果该公立学校属于基建公司的校办学校,吴某对校长具有上级隶属关系,吴某收受他人财物,通过
校长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徐某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属于行贿行为,但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
构成行贿罪。
五、受贿罪的既遂
收受财物即既遂,如果是信用卡、购物卡,不需要实际取出里面的钱
【例】甲系国家工作人员,为某单位谋取利益。随后,单位经理送给甲购物卡一张,告知其里面有2万元。
甲收下卡后忘记使用,导致卡过期作废,卡内的2万元退回原单位。甲仍构成受贿罪既遂。
带走带走
我还有好多卡没用呢
母
明天自己偷偷去取
43
◎厚法考
六、受贿罪的罪数问题
受贿之后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一般都是数罪并罚,常考的例外是:受贿+徇私枉法=从一重罪处罚
七、行贿和受贿的处罚问题
1.索贿型的受贿从重处罚
2.行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新增)
A.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
B.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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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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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
E.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
F.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
法犯罪活动的;
G.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口诀:多人多次项目重,国工自己把钱送。
职务谋取和提拔,监察行政和司法。
特殊领域是重罪,违法所得来行贿。
⑩第二节 贪污罪
贪污=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犯罪(盗窃、诈骗、侵占)+利用职务之便(对财物管控)
职务侵占=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财产犯罪(侵占)+利用职务之便(对财物管控)
1.“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对“财物有管控的权力和义务”,只要拿走自己负责管控的财物,无论采用何种手段,
都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而非盗窃罪。
【例1】甲是某国有公司出纳,国家工作人员,意图非法占有本人保管的公共财物,但不使用自己手中的
钥匙和所知道的密码,而是叫乙砸碎保险箱,取走现金3万元,乙分得5千元。之后,甲伪造作案现场,声称
失窃。由于甲对财物有管控,二人构成贪污罪。
【例2】(2018)某快递公司快递员甲在分拣包裹的过程中,把不属于自己负责的传送带上的包裹放入自
己的快递车内,然后离开公司送货途中拆开包裹,据为己有。甲对别人传送带上的包裹不具有管控,因此甲只
构成盗窃罪。
2.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没有管理财物的权限,不构成贪污罪
【例1】交警甲和无业人员乙勾结,让乙告知超载司机“只交罚款一半的钱,即可优先通行”;司机交钱后,
乙将交钱司机的车号报给甲,由在高速路口执勤的甲放行。我国采用“罚缴分离”,交警没有管理财物的权限,
甲和乙构成受贿罪。
【例2】(2015/2/88)甲与乙(国有收费站工作人员)约定:甲在高速公路另开出口帮货车司机逃费,
乙想办法让人对此不予查处,所得由二人分成。后甲组织数十人,锯断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栏、填平隔离沟(恢
复原状需3万元),形成一条出口。路过的很多货车司机知道经过收费站要收300元,而给甲100元即可绕过
收费站继续前行。甲以此方式共得款30万元,但骗乙仅得20万元,并按此数额分成。乙作为收费站工作人员,
对过路费具有管控,二人构成贪污罪。二人还构成滥用职权罪,数额为90万元。如果危及公共安全,行为人
还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440
主观题基础强化阶段[刑法]
3.“管控”需要具有管理性的职务,不包括纯粹体力劳动,例如搬运工不对财物具有管控,而运输司机、
仓库管理员对财物具有管控
【例】卸货员甲在搬家卸货的过程中将财物据为己有的,甲构成盗窃罪。
4.“多人管控”的场合,一人取走财物也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例1】公司保安甲在休假期内,以“第二天晚上要去医院看望病人”为由,欺骗保安乙,成功和乙换岗。
当晚,甲将其看管的公司仓库内价值5万元的财物运走变卖。甲对财物具有管控,构成职务侵占罪。
【例2】甲和乙都是国有公司出纳,二人一起管理保险箱,甲掌握钥匙,乙掌握密码,只有钥匙和密码一
起才能打开保险箱。乙骗取了甲的密码打开保险箱取走了财物。乙对保险箱中的财物有管控,因此构成贪污罪,
且是“窃取”型而非“骗取”型的贪污。
第八章 自首与立功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一般自首
说自己
如实供述未知罪行
特别自首
如实供述已知罪行
坦白
提供他人犯罪线索
说别人
帮助抓获
立功
其他贡献
【一招制胜】(自首和立功)
⑩第一节 一般自首
一、一般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
1.“自动投案”的认定
投案的对象
一般自首分两步,自动投案和供述。
需要向公权力机关投案,包括可以代表公权力的个人
特别自首已被抓,未知罪行属其他。
投案又逃跑,之后又投案的,仍是自首
立功说别人罪行,代为职务都不行。
逃跑的问题
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之后又投案的,不是自首
报警之后离开现场的,不是自首
“自动投案”的认定
报警的问题
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待被抓获的,是自首
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的,不是自首
亲友的问题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伴下投案的,是自首
“在路上”
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是自首
45
◎厚法考
2.“如实供述罪行”的认定
注意:“提供线索型”的立功不能包括提供同案犯本次犯罪的线索,但“帮助抓获型”的立功包括帮助抓
获同案犯。
辩解的问题
为自己辩解的,不影响自首成立
隐瞒部分事实
隐瞒犯罪事实的,只要不影响定罪量刑,仍是自首
“如实供述”的认定
隐瞒部分罪行
对供述的罪行成立自首,对隐瞒的罪行不是自首
供述同案犯
必须供述同案犯的本起犯罪事实,才能构成自首
⑧第二节 特别自首、坦白和立功
一、特别自首:如实供述未知异种罪行
①主体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
②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其他罪行必须罪名不同且没有事实上的关联性
【例1】甲因为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拘留,甲对公安人员说:“酒后驾车算什么,我昨天还醉酒驾驶呢”。
【例2】甲因为危险驾驶被刑事拘留,甲对公安人员说:“危险驾驶算什么,我去年还杀过人呢”。经查证属实。
二、坦白
在司法机关询问、传讯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对已被怀疑、发觉的犯罪事实供认交代的行为。
三、立功
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
经查证属实。甲属于特别自首。
甲属于特别自首。
有效性:不能包括基本线索,如单纯的电话号码、单纯的体貌特征,不属于
立功
提供线索型
自发性:以前执行公务中掌握的线索、亲友代为提供的线索不能成立立功
独立性:需要是与自己构成的犯罪有独立性的线索,不包括同案犯本次犯罪
立功
的线索
打电话约犯罪嫌疑人到指定地点
帮助抓获型
当场指认、辨认犯罪嫌疑人
带领侦查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
重大立功
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迷你案例】
(2007主观题)高某和陈某共同绑架赵某。一日,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
经断气。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
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
460
主观题基础强化阶段刑法]
答:高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成立自首;此外,高某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因为陈某有可
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因此高某还属于重大立功。
第九章 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1.应为:有作为义务
①对特定危险源的管理义务
A.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例如动物园的饲养员对老虎的管理义务。
B.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管理义务,例如父母对子女伤人行为的制止义务、监护人对精神病人伤人行为的制
止义务。
【思考】丈夫看到妻子(国家工作人员)在家受贿不制止,构成犯罪吗?
C.先前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例如,甲和乙游泳,甲将乙拉到深水区,导致乙溺水,甲有作为义务。
②对特定对象的保护义务
A.基于制度产生的义务,例如警察对公民的保护义务。
B.基于法律产生的义务,包括父母子女之间、配偶之间相互救助的义务。其他关系之间不存在法定的救
助义务,例如男女朋友之间、女婿与丈母娘之间没有救助义务。
【思考】继父母有扶养孩子的义务吗?事实婚姻的丈夫有扶养妻子的义务吗?2
C.基于自愿产生的义务,所谓“自愿行为”,要先降低了风险再升高风险。例如,甲在深山里捡拾女婴回家,
扶养一段时间后嫌麻烦,将女婴放回原处。甲基于自愿行为产生作为义务。
③对特定领域的管理义务
A.对自己支配场所的管理义务。例如舞厅老板有义务制止客人在舞厅组织淫秽表演
B.对自己身体的管理义务。例如成年男子明知被幼女摸下体时有义务阻止;而如果对方是成年妇女,在
被成年妇女摸下体时,则没有义务制止
叔叔真好玩儿
你永远摸不醒一个装睡的人
2.能为:有作为可能性。例如,在自然灾害或者危险环境中不能强人所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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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1 不构成,心智正常的成年人之间没有相互制止犯罪的义务(但具有相互救助的义务)。
2 有,这里的“父母”、“子女”都是广义的,包括民法中各种类型的“父母”、“子女”。
◎厚术法考
可俺也不会游泳啊
嘤嘤嘤
爸爸救我
3.不为:不履行义务
注意:行为人不履行义务,哪怕有积极的动作,也是不作为犯。例如,妈妈不抚养孩子而是去打麻将的,
即使妈妈有打麻将的动作,也属于不作为犯。
4.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是指,如果履行了义务,则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才能
认定不作为犯。如果行为人履行了义务,结果还是会发生,就没有结果避免可能性,不成立不作为犯。三种常
见的不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的情况包括:“医生说没救”、“当场就死透”、“立刻送医、时间也不够”:
例1:“医生说没救”:甲不小心导致邻居重伤后逃跑,邻居被送医后还是死亡。医生说:“即使邻居当
时被送到医院也是要死的”。甲不逃跑邻居也是死,因此甲不构成不作为犯,只能构成过失犯。
例2:“当场就死透”:甲不小心导致邻居重伤后逃跑,邻居当场死亡。甲不逃跑邻居也是死,因此甲不
构成不作为犯,只能构成过失犯。
例3:“立刻送医、时间也不够”:甲不小心导致邻居重伤后逃跑,邻居立刻被路人送到医院,但还是
失救死亡。甲不逃跑邻居也是死,因此甲不构成不作为犯,只能构成过失犯。
5.等价性
与作为犯具有等价值的可处罚性,否则不构成不作为犯。
例1:甲看到火灾不报警,虽然《消防法》规定任何人看到火灾都有报警的义务,但甲不报警的行为无法
与放火罪具有等价性,因此甲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例2:甲作为警察,看到公民被杀害没有制止。甲不救助的行为与故意杀人罪不具有等价性,因此甲不构
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仅构成相关渎职罪。
第十章 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意义
1.因果关系讨论的前提
因果关系讨论的前提是:在实害犯中,存在行为且发生了实害结果,且事实可以查明。在此前提下,我们
需要讨论该结果是否应该“归属于”该行为(是否“归责”),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因果关系的意义
如果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需要对结果负责,在某些犯罪中成立犯罪既遂;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
不对结果负责,在某些犯罪中成立犯罪未遂(中止、预备)。当然,也存在结果加重犯的复杂问题,详见下表:
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与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情形
行为人对死亡结果负责
行为人不对死亡结果负责
480
主观题基础强化阶段[刑法]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既遂)
故意杀人罪(未遂)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普通伤害
抢劫罪
抢劫致人死亡
普通抢劫
二、因果关系的判断方法
三种情形下的因果关系判断思路:
情形1
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
判断是否符合特定因果流程
情形2
一个行为导致结果,无介入因素的情况下
用“条件说”,看撤掉行为结果是否发生
情形3
多个行为导致结果,有介入因素的情况下
用“相当因果关系说”,看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1.特定因果流程的判断
①诈骗罪。本罪中,只有符合特定流程,才能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本罪既遂要求行为人通过欺骗行为使被骗人产生错误认识,如果被害人基于怜悯、同情等其他原因
处分财产,只能认定为诈骗罪未遂。
例如,甲将自己的汽车藏匿,以汽车被盗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该案存有疑点,随即报警。
在掌握充分证据后,侦查机关安排保险公司向甲"理赔"。甲到保险公司二楼财务室领取20万元赔偿金后,刚
走到一楼即被守候的多名侦查人员抓获。甲虽然取得财物,但保险公司并非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因此甲属
于保险诈骗罪(未遂)。
②敲诈勒索罪。本罪既遂要求行为人通过恐吓行为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物。
③抢劫罪。本罪既遂要求行为人压制被害人反抗强行取得财物。
口诀;
诈骗要既遂,对方认错主动给。
敲诈要既遂,对方恐惧魂魄飞。
抢劫要既遂,压制反抗不敢追。
2.“条件说”的判断
①适用条件:无介入因素的情况,即:行为直接导致了结果的情况。
例如,甲砍乙五刀,将其砍死。
②基本模型
将行为去掉,如果结果还是发生,则没有因果关系;如果结果不发生,则有因果关系。
注意1:条件说中的行为必须是实行行为,不包括生活行为。例如,追小偷导致小偷被车撞死的案件中,
由于追小偷是生活行为,因此肯定没有因果关系。
注意2:条件说中的结果必须是具体结果,在故意杀人的案件中,必须把被害人的死亡方式和时间具体
表述。例如,在杀人的案件中,不能说:“即使没有杀人行为,被害人100年后还是会死”;需要表述为“如
果没有杀人行为,被害人就不会在2023年4月11号被砍死”,因此有因果关系。
③条件说的变形
A.假定因果关系
例:死刑犯30分钟后执行绞刑,甲迫不及待按下开关提前执行。用条件说,“如果甲不提前按下开关,
49
◎厚法考
则死刑犯不会提前30分钟死亡”,因此,死刑犯的死亡结果与甲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B.二重的因果关系
例:甲、乙两人无意思联络,同时投了100??死量的毒药,导致被害人死亡。用条件说,“如果甲没有
投毒,被害人就不会喝下200??死量的毒药死亡”,因此甲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同理,乙与被
害人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C.重叠的因果关系
例:甲、乙两人无意思联络,同时投了50??死量的毒药,导致被害人死亡。用条件说,“如果甲没有投毒,
被害人就不会喝下100??死量的毒药死亡”,因此甲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同理,乙与被害人的
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条件说
二重因果关系
重叠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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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当因果关系说
①适用条件:有介入因素的情况
所谓“介入因素”,即在行为与结果之外多出的事件、行为。
例如,甲砍了乙五刀,乙逃跑过程中被泥石流卷走。本案中,行为是甲的杀人行为,结果是乙的死亡结果,
那么,泥石流就是介入因素。
【思考】“被害人有先天性心脏病”这种特殊体质属于介入因素吗?1
②判断标准:如果介入因素异常,则切断原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介入因素不异常,则不切断
因果关系。
③异常与否的具体判断标准
A.被害人自杀以及其他自陷风险行为是异常介入因素,一般切断原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例如,甲在乙的家中纵火,乙已经逃出,但为了救自家的财物闯入火海死亡,本案的介入因素异常,甲不
对乙的死亡结果负责。
例外1:如果对方缺乏心智能力,其自杀或者自陷风险属于正常介入因素
例如,甲将毒品交给10周岁的乙,乙吸食毒品过量死亡,本案的介入因素不异常,甲对乙的死亡结果负责,
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
例外2: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被害人自杀一般是正常介入因素
500
1 不属于,被害人特殊体质并不代表被害人自身有任何过错,不能因此让被害人承担后果。因此,被害人特殊体质不是介入因索,
只能用前述的“条件说”进行分析。
主观题基础强化阶段[刑法]
例如,甲虐待妻子乙,乙自杀身亡,本案的介入因素不异常,甲对乙的死亡结果负责,认定为虐待致人死
亡(结果加重犯)。
B.其他公民的犯罪行为是异常介入因素,切断原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例如,甲重伤乙致其昏迷。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乙财物。本案的介入因素异常,甲的行为与乙
的财产损失没有因果关系。
C.有义务者履行职务不当的行为是异常介入因素,切断原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例如,甲酒后开车被查。交警指挥甲停车不当,致甲的车撞上乙的车,乙身亡。本案的介入因素异常,甲
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D.被害人重大过失是异常介入因素,切断原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例如,7月23日凌晨2时15分许,甲潜入一家店铺,为不惊醒在楼上熟睡的店主,甲打开手电筒在一层
悄悄翻找。正在离开时,却不小心碰倒一个板凳,惊醒了睡梦中的店主。店主急忙下楼查看时,不慎一脚踩空,
从楼梯上翻滚下,导致手臂骨折。本案的介入因素异常,甲的盗窃行为与店主受伤没有因果关系。
E.被害人求生动作是正常介入因素,不切断原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例如,甲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乙,将乙逼至江边,乙无奈跳江被淹死。本案的介入因素不异常,甲的行为
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F.道路上的二次碾压是正常介入因素,不切断原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例1:甲夜晚醉酒驾驶将丙撞倒在地后逃逸,后面的乙驾车将丙碾压致死。本案的介入因素不异常,甲对
死亡结果负责。
例2:甲醉酒驾驶将丙撞倒在地(造成重伤)后逃逸,交警将现场封锁进行处理,乙飙车经过此地,撞上
事故现场的丙,导致丙死亡。本案的介入因素异常,甲不对死亡结果负责,乙对死亡结果负责。
看我蛇形驾驶
就是玩儿
就是追
使劲追
脏物
◎
第十一章 主观罪过
一、罪过的分类与区分标准
罪过=认识因素(A)+意志因素(W)
认识因素,即“知道还是不知道”,意志因素,即“想怎么样”。
1.意外事件=对结果没有预见可能性(A)
2.疏忽大意过失=对结果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A)
3.过于自信过失=对结果预见(A)+否定态度(W)
4.间接故意=对结果预见(A)+放任态度(W)
5.直接故意=对结果预见(A)+希望态度(W)
注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都是故意的类别,不能说,某种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不能由间接故意
构成。
51
⑧厚法考
二、意外事件
如上所述,意外事件是指对结果没有预见可能性的情形。
注意:意外事件的范围非常有限,如果考试中搞不清意外事件和过失犯罪,一般认定为过失犯罪。
常见的意外事件包括以下三种:
1.惯常行为:按照惯例行事多年,突然出了岔子
例如,甲乙是马戏团演员,甲表演飞刀精准,从未出错。某日甲表演时,乙突然移动身体位置,飞刀掷进
乙胸部致其死亡。甲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A
2.被害人有特殊体质
例如,甲和乙推搡过程中,乙因为有先天性心脏病突然倒地死亡,甲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但本案属于
意外事件,甲无罪。
3.特定情形下超出一般人预料的事件
例如,甲夜间行车,轧到躲在草垛里睡觉的流浪汉乙,将其轧死。本案属于意外事件。
三、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
1.过于自信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15)
注意:题目中,行为人采取了相应的预防措施或者具有结果预防的条件,但仍没有阻止结果的发生,这才
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2.间接故意:行为人为了实现某个目标容认另一个犯罪结果的发生,没有采取任何预防措施
例1:甲在妻子乙的食物中下毒准备毒死乙,孩子丙在旁边与乙一同进食,甲没有制止,乙和丙均死亡。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乙是直接故意,对丙是间接故意。
例2:甲在妻子乙的食物中下毒准备毒死乙,为了防止孩子丙吃到将其送往幼儿园,但丙提前下课回家吃
到有毒食物死亡。甲对丙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四、过失犯罪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有一定的违规行为。
注意:行为人对违规行为的心态可以是故意的。例如,行为人故意醉酒,不慎将他人撞死,仍然是过失犯
罪。其对醉酒行为的故意不影响其依然是过失犯罪。
2.行为人造成了特定的实害结果,且对该结果的态度是过失。
注意:过失犯的成立必须要造成实害结果,没有造成实害结果的不构成犯罪,因此过失犯没有未遂、中止、
预备状态。
3.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和危害结果直接存在因果关系。
520
主观题基础强化阶段
[刑法]
第十二章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第一节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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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条件
缺乏该条件可能构成的概念
前提条件
存在不法侵害
假想防卫(好心办坏事)
主观条件
有防卫意思
偶然防卫(坏心办好事)
时间条件
侵害进行中
防卫不适时
对象条件
侵害者本人
紧急避险
限度条件
必需(不要求保大损小)
防卫过当
【口诀】(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知道不法正发生,只能防卫侵害人,超出限度重大损。
二、“不法侵害”的界定
1.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杀等合法行为不能防卫
2.对精神病人的侵害、孩童的侵害可以防卫,因为精神病人、孩童虽然不负刑事责任,但仍属于不法侵害
【迷你案例】
(案例指导用书)刘甲(精神病人)来到李某家厨房外,用尖刀割开厨房纱窗,李某用铁管打了刘甲一下,
刘甲遂躲进院内玉米地。李某持铁管进玉米地寻找刘甲,在玉米地里与刘甲相遇。刘甲持尖刀袭击李某,李某
持铁管击打刘甲。刘甲的父亲刘乙为了救刘甲,而用木棍打了李某,造成李某轻伤。刘乙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答:李某持铁管对刘甲进行反击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刘乙不可以对此再进行正当防卫。同时由于刘甲是“自
招风险”,刘乙也不成立紧急避险。
三、假想防卫和偶然防卫
1.假想防卫
①概念:主观上想防卫,客观上却没有针对不法侵害。例如,行为人误把警察当劫匪殴打一顿,就是典型
的假想防卫。
②处理结论:不构成故意犯罪,有过失定过失,没过失定意外事件
【例1】甲对乙进行抢劫,甲的女友劝甲不要胡来,由于使用的是方言,乙没有听懂,反而以为甲的女友
让甲杀人灭口,于是将甲的女友打成轻伤。乙属于假想防卫,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因此乙无罪。
【例2】逃跑中,因身上有血迹,甲被便衣警察丙盘查。丙上前拽住甲的衣领,试图将其带走。甲怀疑
遇上劫匪,与丙扭打。甲的朋友乙开黑车经过此地,见状停车,和甲一起殴打丙。丙边退边说:“你们不要乱
来,我是警察。”甲对乙说:“别听他的,假警察该打。”丙被打倒摔成轻伤。甲和乙属于假想防卫,由于过
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因此二人不构成犯罪
53
⑧厚法考
你这个臭劫匪
0
我是便衣警察
1□
☆
2.偶然防卫
①概念:行为人主观上想犯罪,但客观上造成了防卫效果。例如,甲枪杀了乙,但事后查明,在开枪的一
瞬间,乙正准备向丙开枪。甲杀人的行为偶然救下了丙,甲属于偶然防卫。再如,甲和乙一起去杀害丙,不料
甲砍偏将举刀的乙砍死,丙趁机逃跑,甲属于偶然防卫。
杀死仇人
及—
BD
②处理结论:
答法1:根据“防卫意思不要说”,行为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根据“防卫意思必要说”,行为
人构成犯罪
答法2:根据结果无价值论,由于“偶然防卫”造成了好的结果,所以行为人不成立犯罪;根据一元行为
无价值论,由于“偶然防卫”中行为人具有坏的意图,所以行为人成立犯罪既遂;折衷说认为,“偶然防卫”
中由于结果是好的,行为是坏的,所以不对结果评价,只对行为评价,因此行为人成立犯罪未遂
【小技巧】结果无价值只看结果,一元行为无价值只看行为,折衷说既看行为又看结果。
杀死仇人
着
B
杀人的行为是坏的造成的结果是好的
540
主观题基础强化阶段[刑法]
【迷你案例】
(2020主观题)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赵某与郑某上山检查时,刘某与任某为了抗拒抓捕,对赵某与郑
某实施暴力,赵某与郑某反击,形成互殴状态。刘某攻击郑某时,郑某及时躲闪,导致刘某击中了同伙任某,
任某被打成轻伤。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刘某意图实施不法侵害,但将同伙任某打伤,造成了防卫效果,属于偶然防卫,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1:根据“防卫意思不要说”,刘某对任某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观点2:根据“防卫意思需要说”,刘某对任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四、正当防卫的时点
1.正当防卫必须是在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的时刻进行
①有些犯罪或者行为本身不具有紧迫性,不得进行防卫,如组织卖淫
【例】甲看到邻居在家制作地沟油油条出售,为了阻止将邻居打成重伤,使其三年出不了摊。销售有毒食
品不具有紧迫性,甲不属于正当防卫。
②即使侵害表面停止,但随时可能继续的,也可以防卫
【权威判例】
(“粪坑夺命脚”)1980年的冬夜,王某在下班路上遇见了朱某,朱某想要强奸。王某趁朱某在粪坑旁
边脱裤子的时候,王某一脚把朱某踹到了粪坑里。朱某想爬上来,王某踢一脚;朱某挣扎着想爬上来,王某又
踢一脚。最终朱某被呛死在粪坑。朱某的侵害虽然表面停止,但随时可能继续,王某属于正当防卫。
助けて<ださい
去死吧,臭狗
2.防卫装置问题
设置防卫装置并不必然违反侵害紧迫性的要求,但是要成立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两个条件:①不能侵害其他
法益,如公共安全;②手段具有相当性
【例】甲为了保护西瓜被偷私拉电网,电死6人。甲的行为危及公共安全,不属于正当防卫,构成以危险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财产犯罪的防卫时机延缓
侵害人已经取得财物的情况下,即使实际侵害已经结束,被害人也可以防卫,防卫时机延续到追捕过程中,
直到侵害人将财物藏匿
【例】甲抢劫财物既遂后,被害人追击一段路抢回财物的,也构成正当防卫。
stop!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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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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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正当防卫的限度
1.一般要求:“制止侵害所必需”,不要求保大损小
2.具体标准
①防卫中造成轻伤的,一般不属于过当
②多人侵害中,防卫可以造成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
跪下叫爸爸
③特殊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
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⑧第二节 正当防卫中的错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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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人想反击打坏人,结果打击错误打到好人
对于坏人,成立正当防卫;
对于受到损害的好人,有三种观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假想防卫
坏人去死
L
嘤嘤嘤
【例】甲遭受乙的追杀,在防卫乙的过程中出现打击错误,导致丙死亡。
甲对乙成立正当防卫;
甲对丙造成的损害,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1:甲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进行反击,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观点2:甲针对乙的不法侵害进行反击,造成丙的死亡结果,属于避险过当(也有学说认为是紧急避险),
不构成犯罪;
观点3:甲针对乙的不法侵害进行反击,不慎导致丙的死亡结果,属于假想防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行为人想反击打坏人,结果打击错误打到另一个坏人
对于袭击者,成立正当防卫;
560
主观题基础强化阶段[刑法]
对于误伤的另一个坏人,存在两种观点:正当防卫、偶然防卫
b
刺客
坦克
【例】甲、乙合谋杀害丙,计划由甲对丙实施砍杀,乙持枪埋伏于远方暗处,若丙逃跑则伺机射杀。案发
时,丙不知道乙的存在。为防止甲的不法侵害,丙开枪射杀甲,子弹与甲擦肩而过,击中远处的乙,致乙死亡。
丙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丙对甲成立正当防卫;
丙导致乙死亡,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1:丙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进行反击,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观点2:丙在针对甲的不法侵害进行反击时发生了行为偏差,但在客观上造成了防卫效果,属于偶然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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