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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厚大崔崔主观私塾民融综合
模拟大案倒(解析)
科且融合模拟案例1
(本题56分)
德国甲公司是世界上著名的AI产品开发生产商,在2020年10月,与中国经销商乙公司(上海市松江区)
达成了人工智能保姆仪销售合同,将5000台保姆仪出卖给乙公司,总价1200万元。乙公司必须将货款一次
性支付完毕。甲公司、乙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达成三方协议:建设银行为乙公司开具以甲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
汇票金额1200万元。但乙公司必须在建设银行开设账户,先打入50万元的承兑保证金,并且乙公司每卖出一
批货物,就将销售价款的20%打入该账户作为保证金。该账户由乙公司与建设银行共同控制。同时由甲公司
为乙公司的承兑承担保证责任,约定如因为滞销而导致乙公司无法还清银行本息的,则甲公司在滞销货物市场
价值范围内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乙公司需在2023年1月1 日一次性返还1200万元本金与利息。
另外,乙公司、建设银行与丙公司又签订三方协议,协议的内容为:建设银行要求乙公司用该批货物设定
质押担保,由乙公司将货物交付给丙仓储公司保管,乙公司每销售成功一批货物并按照要求打入保证金后,建
设银行再通知丙公司出具仓单放货。
建设银行开具汇票后,乙公司将汇票交付给甲公司。根据乙公司的指示,甲公司将货物一次性运输至丙公
司。丙仓储中心接受银行的委托来保管该批货物,并答应根据银行的指示开具仓单放货。甲公司拿到汇票后即
将汇票交付给P公司作为质押担保,但并未背书“质押” 字样。
乙公司的推销比较顺畅,先后签订三笔买卖合同,成功卖出2000 台机器,并如约打入保证金。2021年
10月乙公司将500台机器以150万元的市场价格出卖给己养老院(非营利机构) , 己养老院一次性付清价款。
对于该笔交易,乙公司并没有告知建设银行,也没有汇款。丙公司在没有接到建设银行的指示就直接放货,己
养老院取走该批设备后将其投入应用。半年后银行进行工作核对才发现此事。
2021年12月,蓝天器械公司欲拓宽销售业务,于是将之前从乙公司购买的1500台设备抵押给光大银行
获得借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蓝天器械公司又将其中500台设备出卖并交付给庚智能销售公司。但光大
银行对此交易并不知情。
2021年春节期间,丙仓库由于工作人员梁某疏忽而发生火灾,乙公司的设备毁损20台。由于乙公司投保
了火灾险,可获得Q保险公司10万元的保险金。Q保险公司理赔完毕后准备向丙公司代位追偿。而丙公司则
认为自己与乙公司是同一家公司,属于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不能追偿,引发诉讼纠纷。据查,乙公司与丙公
司都同属于厚小科技股份公司名下的子公司,控股股东均为厚小科技股份公司。此时建设银行才知晓此事,对
10万元保险金主张优先受偿。
2022年12月,蓝天公司无法清偿光大银行借款,光大银行欲实现抵押权便申请执行1500台设备。蓝天
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其和光大银行之间有仲裁协议(确实有) , 法院没有管辖权。对此,法院没有驳回申请,
依然作出了准许拍卖的裁定。庚公司的500设备中尚未卖出的300台因此被法院查封。庚公司提出异议,认为
法院无权查封自己购买的该批设备。
2023年1月1 日,乙公司未能清偿建设银行价款,此时保证金账户有100万元余额,丙仓库还剩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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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0台设备,经过评估价值300万元。建设银行还有550万元债权没有实现,建设银行遂要求甲公司承担保
证责任。双方在甲公司到底应该承担多少保证责任的问题上引发纠纷,于是建设银行将乙公司与甲公司诉至法
院。
2025年,乙公司要经过审批后准备自建一个仓库,于是将该工程发包给厚大建筑公司建设,但实际上是
宣城公司借用厚大公司的资质而中标,乙公司对此知情。后宣城公司又以厚大公司的名义将该工程转包给不知
情的平安公司(平安公司证明宣城公司出示的是厚大公司的公章、资质等) , 平安公司又将该工程交给柒月公
司实际建设完成。厂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公司未支付工程款,导致宣城公司、平安公司以及柒月公司均
没有拿到工程款,厚大公司也消极不作为,由此引发纠纷。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问题】建设银行对保证金账户的余额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4分)
【答案】对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1 分) 保证金账户属于金钱质押,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70条
第1款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或者将其
资金存入债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债权人主张就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分) 本
案中,债权人建设银行已经控制该账户,(1 分) 故已取得金钱质权。
2.【问题】P公司是否取得汇票质权?
(3分)
【答案】P公司没有取得汇票质权。
(1 分) 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58条规定,以汇票出质,当事人以
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已经交付质权人的,质权自汇票交付质权人时设立。(1分)本案中,
并没有背书“质押”字样,(1分) 不满足汇票质权设立的要求,故质权不设立。
3.【问题】建设银行对丙公司管理的设备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对乙公司擅自卖出的500 台设备能否主张优
先受偿? 对此建设银行有何救济方式?
(7分)
【答案】有优先受偿权,(1分)但对500台设备不能主张优先受偿,(1分)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1
分) 《担保制度解释》第55 条规定,债权人、出质人与监管人订立三方协议,出质人以货物为债务的履行提
供担保,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监管人系受债权人的委托监管并实际控制该货物的,质权于监管人实际控制货物之
日起设立。监管人违反约定向出质人或者其他人放货、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毁损灭失,债权人请求监管人承担
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2分) 本案中丙公司作为监管人,由债权人委托监管,且债权人实际
控制货物,故质权设立。后丙公司擅自放货行为违反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担保制
度解释》第56条的规定可知,已养老院属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担保物的买受人,(2
分) 故在先设立的担保权不能对抗正常买受人。因此对该500 台设备无法主张优先受偿。【考生回答要求乙公
司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都是正确的救济方式,同样给分】
4.【问题】20台设备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 谁可以要求丙公司赔偿损失?
(8分)
【答案】乙公司承担。(1分) 建设银行与乙公司均可以要求丙公司赔偿损失。(2分) 根据《民法典》
第604条的规定,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转移,交付之前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买受人
承担。(1 分) 甲乙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甲公司已经完成交付,风险转移至乙公司。风险原则只在买卖合
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分担,丙公司作为仓储合同保管人、建设银行作为担保权人,均不承担风险。(2分) 本
案中,丙仓储中心受银行的委托监管质物,与银行之间存在仓储合同关系,由于过错导致标的物毁损,应当对
银行承担违约责任;(1 分) 该批货物的所有权属于乙公司,丙仓储中心过错损害乙公司的所有权,故应对乙
公司承担侵权责任。(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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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问题】建设银行对10万元保险金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3分)
【答案】没有。(1分)金钱担保必须特定化,由于该10万元已经支付给乙公司,基于金钱占有即所有的规则,
该笔金钱已经丧失特定性,故无法主张优先受偿。
(2分)
6.【问题】Q保险公司对丙公司是否有代位追偿权? (5分)
【答案】有代位权。(1 分) 根据《保险法》第60条与第62条的规定,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赔偿责
任后可以代位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责任人追偿,但该第三人属于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组成人员的除外。(1
分) 本题中,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属于关联公司,但关联公司不可以解释为“组成人员”。(1 分) 被保险人
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相对人之间存在经济利益上的“同一性” , 应当是确定“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 具体
范围的基本依据。法人具有独立人格,关联公司之间原则上具有独立人格。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具有独立法律人
格即具有独立财产和独立利益,(2 分) 关联公司之间对于不属其所有的财产不具有保险利益,不影响保险人
的追偿权。
7.【问题】光大银行对庚公司买走的设备是否享有抵押权? 面对蓝天公司的异议,法院依然作出准许拍卖
的裁定是否存在问题? 面对执行,庚公司的救济途径是什么?
(11分)
【答案】(1) 享有抵押权。(1 分) 根据《民法典》第403条、第404条规定可知,动产抵押权经过登
记后可以对抗除正常买受人之外的其他买受人。(2分)本案中,庚公司不属于正常买受人,只属于一般买受人。
由于光大银行的抵押权已经登记,故可以对抗买受人,即抵押权继续存续。
(2)不存在问题。(2分) 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45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实
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规定,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被申请人以担保合同约定仲裁条款为由主张驳回申请的,
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发现当事人对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已经成就的,应当裁定准许拍卖、
变卖担保财产。(2分) 仲裁条款并不能适用于非讼程序,(1 分) 本案中没有其他实质性争议,故法院作出
准许拍卖的裁定并无不妥。
(3) 可以自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撒销该准许拍卖的裁定。(1分) 根据《民诉解释》
第37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作出撤销或者改变原裁定,异议
不成立的,裁定驳回。(2分)
8.【问题】建设银行能否直接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5分)
【答案】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分) 根据《民法典》第392条的规定,担保权的实现顺
序,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1分) 本案中,债务人乙公司提供了金钱质押、动产质押,第三人提供保证,
构成混合担保,但该三方协议中甲公司在明知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依然强调无条件承担责任,视为明确
约定担保权实现没有顺序。(2分) 【用连带责任保证回答的,可以给1分】
9.【问题】柒月公司可以向哪些人主张工程款?
(11分)
【答案】(1) 可以根据合同相对性要求平安公司支付款项。(2分)
(2)可以基于代位权诉讼而要求厚大公司支付工程折价款,(1分)但不能要求宣城公司、乙公司支付工程款。
(2分) 宣城公司借用厚大公司的资质对外实施转包行为,由于平安公司不知情且宣城公司持有厚大公司的公
章等,导致其所实施的行为可以构成表见代理,故应当承担责任的人为厚大公司,而非宣城公司。(2分) 根
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 》第6条的规定,在存在多次转包的情况下,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
或者个人请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分) 即便
根据代位权制度,也只能要求厚大公司清偿,而不能要求乙公司清偿,因为民法不承认复代位。(2分)
◎03
科目融合模拟案例2
(本题56分)
厚大公司(北京市房山区) 是房地产开发商,其将自己的一个小区项目(上海市松江区) 交由宣城公司(南
京市玄武区) 建设。该项目包含20栋商品房,每栋价值600万元,均必须在1年内完工交付,验收合格后6
个月内,厚大公司支付工程款1.2亿元。
为了加快项目建设,经厚小公司的撮合,宣城公司将其中的3栋楼交由华商公司建设,三方签订了《劳务
分包三方协议》, 具体内容如下:宣城公司将1-3栋楼交由华商公司建设,华商公司自行负责安排施工并接受
宣城公司的监督;所有楼房竣工验收后,宣城公司支付工程款,每栋楼500万元;华商公司需支付给厚小公司
10%的工程款作为中介费用;厚小公司承诺对华商公司的施工质量负责,如存在质量问题,给宣城公司造成损失,
华商公司需要赔偿违约金800万元,厚小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在宣城公司采购钢材原料的过程中,建华公司找到宣城公司,表示愿意等宣城公司拿到工程款后再收取材
料款,宣城公司因此与建华公司签订了《建材买卖合同》。
宣城公司从南海公司(合肥市瑶海区) 采购了500吨水泥。后南海公司只交付了300吨水泥,并明确表
示剩余的水泥自己交付不了,宣城公司要自行解决。宣城公司后来从其他地方采购了剩余的水泥,但由于价格
上涨,多付了400万元价款。于是宣城公司起诉南海公司,要求南海公司赔偿自己400万元,并赔偿自己与南
海公司的缔约成本费2万元、替代交易的缔约成本费3万元。法院经审查发现,宣城公司拖了5个月才购买了
剩余200吨水泥,在南海公司违约时,水泥的市场价格大概上涨了1万元/吨。法院查明,南海公司之所以违
约,是因为其供销商北山公司的违约行为,并且南海公司与北山公司的相关诉讼正在进行中。于是法院决定等
南海公司与北山公司的诉讼终结后再审理此案,遂作出了中止审理的裁定。
1年后,华商公司所建的1-3栋楼经验收不合格,经2次修复才最终合格;剩下的17栋楼经验收合格,
如期交付。由于1-3栋楼迟延交付的纠纷未得到解决,厚大公司只支付了一半工程款。宣城公司遂将华商公司
与厚小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华商公司与厚小公司连带支付违约金800万元。
宣城公司以没有拿到全部工程款为由拒付建华公司材料款;而建华公司则认为,宣城公司已经从厚大公司
处拿到的一部分工程款足够支付材料款,应该向其完成支付。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建华公司诉至法院。法院查
明以下事实:①《建材买卖合同》中存在“宣城公司从发包人处取得全部工程款后才负有向建华公司支付材料
款的义务” 的条款;②宣城公司确实只拿到了一半工程款,还有一半工程款没有支付到位;③宣城公司在建华
公司起诉前从未请求过厚大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且1~3栋楼确实存在验收不合格的情况。
宣城公司欠付华夏银行1.5亿元贷款未清偿,华夏银行起诉宣城公司并胜诉。后华夏银行发现厚大公司欠
付宣城公司工程款一事,于是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厚大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主张拍卖厚大公司开发的小区
并优先受偿。宣城公司见此情形,也向该院提起诉讼,请求厚大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最终,厚大公司与华夏
银行达成和解,约定由厚大公司向华夏银行交付位于北京的一套别墅(06号别墅) 。双方请求法院制作调解
书结案。
后华夏银行提起第二个代位权诉讼,要求华商公司和厚小公司连带支付违约金800万元。法院在审理过程
中查明,宣城公司在1-3栋楼的建设过程中并未进行过实际的监督管理。
厚大公司因欠付招商银行贷款不能清偿,被招商银行起诉。诉讼中,招商银行要求厚大公司股东李某补足
出资40万元;而李某则主张厚大公司欠自己40万元借款到期未还(经查属实) , 请求用该借款抵销自己的出
资。招商银行要求厚大公司的另外三个股东郭某、王某、崔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要求厚大公司
的两个关联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查明事实如下:①大股东郭某是两个关联公司的控股股东,其利用控
制权在三个公司之间随意转移资产,但没有将公司资产转移至自己名下;②股东王某曾从厚大公司转走20万
元;③股东崔某没有任何不妥行为。此案判决生效后,招商银行申请法院查封了厚大公司名下的商品房(包括
06号别墅) 。华夏银行提出异议,表示06号别墅应该属于自己。执行过程中,招商银行发现厚大公司还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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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股东朝阳公司,该公司存在与厚大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况,于是申请追加朝阳公司作为被执行人。
问题:
1.【问题】对于宣城公司与南海公司的诉讼,哪些(个) 法院有管辖权? 法院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的做法
是否正确?
(8分)
【答案】(1)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1 分) 宣城公司与南海公司之间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24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1 分) 宣城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南海公司承担
违约责任,虽然表现为支付赔偿款,但合同的义务并非给付赔偿款,故不能认定为“给付货币”,而应当认定为“交
付其他标的”。(2分) 根据《民诉解释》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被告、履行义务的一方均为南海公司,故应当
由南海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法院管辖。
(2)错误。(1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才应中止审理。(1分) 又根据《民法典》第593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
违约方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免责。(1分) 合同的相对性决定了南海公司与北山公司的纠纷结果对南海公司与宣
城公司的诉讼结果并没有影响(1 分) , 故法院中止审理的做法错误。
2.【问题】宣城公司对南海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8分)
【答案】(1) 赔偿400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能完全得到支持,只能支持200万元。(1分) 违约方应
当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条第2款的规定,实施替代交易时的市场差价就是可得
利益损失。故400万元属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范畴。
(1分) 但根据《民法典》第591条的规定,非违约方有防
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1 分)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导
致损失扩大的,扩大的损失不予赔偿。南海公司已经明确表示违约后,宣城公司拖了5个月才购买剩余水泥的
行为属于没有采取适当措施,故其市场差价的计算不应以400万元为标准,而应以违约时的市价为标准,法院
只能判决支持200万元。
(2) 赔偿2万元缔约成本费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1分) 该笔费用属于南海公司与宣城公司的缔
约成本损失,不论南海公司是否违约,该笔费用都是必不可少的,即该笔费用并非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故不应
赔偿。
(2分) (从违约不赔偿合同的信赖利益损失角度回答也对)
(3)赔偿3万元替代交易的缔约成本费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支持。因为其属于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2分)
3.【问题】对于建华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如何裁判?
(4分)
【答案】法院应当判决宣城公司支付全部价款。(1分)建华公司与宣城公司之间关于付款义务附加了条件,
该条件属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公平原则,应为有效。(1 分) 宣城公司未获得全部工程款是
由于其自身过错,且其未要求发包人厚大公司支付,可以认定宣城公司属于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根据《民
法典》第159条的规定,应当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如此才有利于保护遵守诚信原则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2分)
4.【问题】华夏银行主张拍卖房屋并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对于宣城公司的起诉应
当如何处理?
(4分)
【答案】(1) 主张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支持。
(1 分) 根据《民法典》第535条第1 款的规定,
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从债权,但该债权具有人身专属性的除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属于不具有
专属性的从权利(1 分) , 故能够代位行使。
(2) 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1分) 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9条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只有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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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代位请求数额的部分,债务人才能提起诉讼;对于债权人代位的部分,债务人不能再起诉,否则会实际构
成重复起诉。(1 分) 故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5.【问题】如何评价《劳务分包三方协议》? 华夏银行的第二个代位权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11分)
【答案】(1) 《劳务分包三方协议》中包含三个民事法律关系:①宣城公司与华商公司之间的工程转包
合同关系;②厚小公司与华商公司之间的中介合同关系;③厚小公司与宣城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三个合
同均无效。(3分) 不能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称,而应当根据合同的内容认定合同的性质。(1分) 该协议虽
然名为劳务分包,但从合同的内容来看,宣城公司完全将部分主体工程交由华商公司自行建设,且根据宣城公
司并未进行实际的监督管理等事实可以发现,其本质并非工程劳务分包,而是主体工程的部分转包。法律禁止
主体工程转包,故工程转包合同因违法而无效。(1分) 中介合同约定的中介事项系促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强制性规定的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根据
《民法典》第153条的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1 分) 厚小公司承诺对工程质量负连带责任,但没有明确是否
属于债务加入,故应视为提供保证。(1分) 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也无效。故厚小
公司无须承担保证责任。(1 分)
(2) 不能得到支持。
(1 分) 该800万元违约金条款属于主合同建设工程转包合同中的责任条款。违约
金条款并不属于具有独立性的“争议解决条款”, 由于主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也无效。因此,其诉讼请求不
能得到支持。
(2分)
6.【问题】李某的抵销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4分)
【答案】不能。(1分) 股东的出资义务与股东对公司的债权的性质并不相同(1 分) , 在公司没有足够
的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如允许抵销,则实际上构成个别清偿,这对其他债权人不公平,故该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2分)
7.【问题】招商银行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8分)
【答案】(1) 要求郭某和两个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支持。
(2 分) 根据《公司法》
第23条第1、2款的规定,郭某作为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造成厚大公司与其他公司人格混同,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三个关联公司之间已经存在人格混同现象,故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2分)
(2) 要求王某承担连带的请求得不到支持。王某仅存在单笔转移公司资金的行为,并没有与公司发生人
格混同,也并非利用控制权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故不应判决其对厚大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分)
可参照抽逃出资,判决其对厚大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其转移资金的金额及相应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
偿责任。
(1分)
(3) 要求崔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得不到支持。只有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
的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股东崔某不存在上述行为,不应承担此责任,其依然受有限责任保
护,只在出资范围之内承担责任。
(2分)
8.【问题】执行法院是否应当追加朝阳公司为被执行人? 如法院裁定驳回,招商银行对此不服而起诉,则
本案的诉讼当事人如何列明? (5分)
【答案】(1) 不应当。(1分) 《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中只规定了在一人公司与其股东存在
人格混同的情形下,法院能够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而厚大公司并非一人公司(1分) , 根据个案个判原则,
朝阳公司即便与厚大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的现象,也必须要经过人格否认诉讼才能最终认定(1分) ,不宜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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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为被执行人,否则会出现以执代审的问题。
(2)原告为债权人招商银行,被告为朝阳公司。由于已经起诉过债务人厚大公司,因此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
其不能再为被告;由于该诉讼为人格否认诉讼,与厚大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可以追加其为第三人。(2分)
9.【问题】华夏银行的异议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4分)
【答案】不能得到支持。(1 分) 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第3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请求
法院制作的以物抵债调解书并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其只属于具有给付内容的文书。(2分) 06号别
墅尚未过户时,华夏银行只享有履行请求权,该权利为债权,不属于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故其异议不能
得到支持。
(1 分)
科目融合模拟案例3
(本题56分)
HD公司设有经营房地产开发业务的A控股子公司、经营酒店服务业务的B全资子公司。某日,A公司
为竞买一块建设用地使用权,欲向甲银行借贷5000万元。HD公司为了A公司能够成功获得贷款,遂向甲银
行发出一份函件,函件内容为:“请放心放贷给A公司,HD公司愿意提供差额补足,提供的差额补足义务为
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义务。当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主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时,贵方均有权
直接要求我方立即承担差额补足义务。”甲银行收到通知后,立即将贷款发放给A公司,但并未回复HD公司。
后A公司未能清偿贷款,甲银行要求HD公司承担连带还款义务。
A公司成功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将其工程发包给C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 ) 。C公
司因此与厚小建材公司(以下简称“厚小公司” ) 签订《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如下:①C公司就A公司工
程建设所需要的建筑材料均由厚小公司提供,随时需要随时提供;②基于双方合作共赢、风险共担,乙方(厚
小公司) 认可,即使达到本合同支付条件,由于建设单位拖欠或延迟支付甲方(C公司) 工程款或支付比例不足,
甲方将按照建设单位实际支付的工程款同比例支付乙方相应货款,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垫资支付货款
或向甲方索取利息及相关费用;③甲方支付货款时间为收到建设单位实际支付工程款的10 日内。后来由于C
公司一直未支付价款,厚小公司就将其诉至法院。C公司抗辩称,自己未支付价款是因为还没有收到A公司的
工程款。法院查明,A 公司确实未支付C公司工程款,原因是认为C公司所建建筑存在问题,而C公司也一
直未索要工程款
HD公司与大宋公司(主要营业地为丙市C区) 签订某化工原料买卖合同,约定大宋公司自HD公司处采
购价值3000万元的化工原料,由HD公司负责将该批原料运至大宋公司营业地,大宋公司须于合同签订后10
日内支付价款。同时约定,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的一切纠纷,均提交丙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为担保大宋公司价款
的支付,白云公司(住所地为丁市M 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向HD公司出具一份函件:“本公司承诺为大宋公
司的采购合同提供担保,与大宋公司承担相同责任。” 该函件加盖了公司公章,但并没有相关人员签字。
2023年4月20 日,大宋公司所购化工原料在运输过程中遭遇山洪,部分货物被毁。HD公司经紧急调度,
向大宋公司交付全部货物,但货物到达日期比约定的日期迟延2 日。大宋公司据此拒绝支付价款。由于未收到
货款,HD公司向丙市C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宋公司依约支付价款3000万元,同时要求白云公司承担担
保责任。庭审过程中,大宋公司认为该案件已经约定仲裁,C区法院并无管辖权。白云公司提出抗辩:①合同
上的公章虽然为真,但是并非其法定代表人所签订,白云公司无须承担责任;②该合同没有经过公司股东会决
议;③关于担保合同的诉讼,应该由丁市M 区法院管辖,C区法院没有管辖权。HD公司举证证明白云公司
一方出示了董事会决议,而白云公司则认为必须是股东会决议,因为自己是为关联公司提供了担保。法院查明,
大宋公司与白云公司均属于厚大轩城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07
判决生效后,HD公司申请执行大宋公司名下财产。执行法院发现,大宋公司占有的2辆货车的登记所有
权人是厚小公司,经查,厚小公司将该2辆车以分期付款方式出卖给大宋公司后保留了所有权。大宋公司与
HD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大宋公司将其名下的一个古董花瓶交HD公司抵债” 。同时该协议由崔某签字,
崔某保证,如大宋公司宽限期满后不能还款,则自己保证一定还款,直到本息还清为止。协议签订后,HD公
司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但宽限期满后大宋公司一直未向HD公司交付花瓶,崔某也不愿意还款。
大宋公司(乙方) 与时光公司(甲方) 签订《旅游项目开发协议》, 约定共同参与某个旅游开发项目。该
协议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须另外向对方支付200万元惩罚性违约金。后因为种种原
因,大宋公司未履行该协议,拒绝支付合作费用。时光公司起诉大宋公司,要求其按照协议赔偿自己所有损失,
并按照约定支付惩罚性违约金200万元。该案经过法院判决进入执行阶段,法院查封了大宋公司的古董花瓶,
HD公司提出异议。
问题:
1.【问题】HD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还款义务?
(8分)
【答案】需要。
(2分) 该函件应该视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意思表示。(1分) 根据《担保制度解释》
第36条第3款的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第三人提
供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
(2 分) 本案中,能够看出HD
公司有实质承担责任的意思,但无法确定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故应认定为保证。并且函件中作出了明确的责
任承担不分先后的意思表示,故HD公司为连带责任保证人。(2分) 《民法典》第685条第2款规定,第三
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1分) 甲银行没有明确
表示拒绝,故视为接受该担保。
2.【问题】C公司是否应当向厚小公司支付工程款?
(5分)
【答案】应当支付。(1分) 《买卖合同》中对于付款附加了条件,即以第三人履行为前提,此为“背靠背”
条款,该条款的本质属于附付款条件。(1 分) 根据《民法典》第159条的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
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2
分)本案中,C公司由于自身原因导致付款条件不成就,并且存在消极懈怠行为,应当认定为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
故视为条件已经成就,(1分) 即应当支付价款。
3.【问题】针对担保合同是否由白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签订,这一举证责任应当由何人承担? 若无法
查明合同由何人签订,法院应如何判决?
(6分)
【答案】(1) 由H 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1分) 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合同
仅加盖印章而无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相对人能够证明合同系法定代表人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的,人民法院应
当认定该合同对法人发生效力。由此可知,异常情况下的举证责任由相对人证明。(2分) 故HD公司主张该
担保合同对白云公司发生效力,其须对该合同合法有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 在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时,则需要根据举证责任规则进行裁判。(1分) 根据谁承担举证责任,
谁承担不利后果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如不能查明签订合同的主体,则应当认定该担保合同并非白云公司的代
表人或代理人签订,即该担保合同对白云公司不发生效力,白云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2分)
4.【问题】白云公司属于何种担保人?
(4分)
【答案】连带责任保证人。(2分) 白云公司提供的担保表达其与债务人承担相同责任,即需要以自身全
部财产承担责任,属于无限责任,故应当为保证责任。(1分) 《担保制度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不具
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1分)本题中,“相同责任”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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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常明显的没有责任承担先后顺序的意思表示,故应当视白云公司为连带责任保证人。
5.【问题】针对股东会决议还是董事会决议的问题,法院应当如何认定?
(4分)
【答案】董事会决议也可以。(1分) 根据《公司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只有在为自己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才必须经股东会决议。(2分) 该条款的适用不能进行扩大解释,不能将具有关联关
系解释为“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1分) 本案中,债务人大宋公司并非白云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故并非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也可以。
(考生也可以引用《担保制度解释》第7条答题)
6.【问题】白云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
(6分)
【答案】不成立。(1 分) 本案中虽然存在仲裁协议,但是被告并没有在首次开庭前提出管辖权异议,故
法院对主合同可以取得应诉管辖权。(2分) 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21 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债权人一并
起诉债务人与担保人时,根据担保的从属性,应当以主合同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2分) 本案主合同是买卖
合同,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1 分) 被告大宋公司住所地的法院就是丙市C 区法院,该法
院有管辖权,故一并起诉时其对于保证合同纠纷也有管辖权。
7.【问题】执行法院查封2辆货车的做法是否妥当? 为什么?
(5分)
【答案】妥当。(2分)根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16条的规定可知,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
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保
留所有权已办理登记的,第三人的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2分) 故法院可以查封,只不过法
院虽然可以执行该2辆货车,但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大宋公司欠付厚小公司的价款。(1 分)
8.【问题】大宋公司不交付古董花瓶,HD公司可如何进行救济? HD公司能否以存在抵债协议为由申请
法院中止时光公司关于该物的执行?
(6分)
【答案】(1) 大宋公司与HD公司属于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1分)
大宋公司拒不履行该和解协议的,HD公司可以申请法院恢复对原裁判的执行,也可以就该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2 分)
(2)不能。(1分) HD公司的抵债协议只有金同效果,即其只有基于抵债协议而产生的债权,不属于享
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2分) , 故不能申请法院中止执行。
9.【问题】崔某属于何种保证人? HD公司能否申请执行崔某的财产?
(6分)
【答案】(1) 属于二般保证人。(1 分) 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
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
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1 分) 本案中,崔某即表明是在“不能”还款
后才承担责任,应当为一般保证。其所表示“直到还清为止”属于保证期间约定不明,应为6个月。(1 分)
(2) 不能。(1分) 崔某并非是向执行法院所作出的保证,即并非属于执行担保,故法院不能据此直接
执行崔某的财产。(1分) 崔某的担保只能属于民事担保,HD公司可以对崔某提起诉讼,取得生效判决书后才
能申请执行崔某财产。
(1 分)
10.【问题】时光公司主张的惩罚性违约金能否得到支持? 请展示存在的不同观点。 (6分)
【答案】观点一:可以得到支持。
(1 分) 合同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
(1 分) 协议约定的200万元违
约金系惩罚性质,其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指向的损害填补利益不同(1 分) , 因此时光公司在违约赔偿请求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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