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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民事综合大案例一
【第1题】民综一:李某、郭某阳诉郭某父、郭某母继承纠纷案2018年3月3
日,李某(女)与郭某(男)登记结婚。2019年,郭某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涉案
建筑面积为45.08平方米的A市某小区306室房屋,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因多
年未育,夫妻双方经检查得知郭某没有生育能力。2020年1月30日,李某和郭某
共同与A市甲医院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书,对李某实施了异质人工授精( AID), 之
后李某怀孕。2020年4月,郭某因病住院,其在得知自己患了癌症后,向李某表
示不要这个孩子,但李某不同意人工流产,坚持要生下孩子。2020年5月20日,
郭某出院后立下自书遗嘱,在遗嘱中声明他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并将
306室房屋赠予郭某父、郭某母。刘某是郭某好友,同住A市。刘某通过网络结
识女友陈某,经过1年多交往,刘某发觉陈某的精神状态有间歇性异常。经过多方
打探,刘某得知陈某患有躁郁症且有发病伤人的经历,遂决定结束与陈某的恋爱关
系,但陈某坚决不同意,并且数次情绪激动,扬言要和刘某同归于尽。2020年5
月23日,陈某又去刘某住处纠缠。刘某拒不开门,并打电话给好友郭某,请其来
帮忙解决纠纷,但未告知郭某有关陈某精神状态之事。郭某半小时后到达刘某住处
门口,面对疯狂敲门的陈某,劝说其冷静。情绪激动的陈某突然拔出小刀,猛刺郭
某,郭某猝不及防身中数刀。陈某逃离现场数天后被警方抓获,郭某经抢救无效于
当天死亡。2020年10月22日,李某产下一子,取名郭某阳。另查明以下事实:
(1) 李某无业,每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另有不固定的打工收入,并持有夫妻
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存款18,705.4元。郭某父、郭某母居住在同一个住宅小区的
305室,均有退休工资。(2)2020年1月30日,李某夫妇与甲医院签订人工授精
协议书时,还另行签订了一份《个人信息处理协议》,约定医院可对李某夫妇个人
信息作出适当处理后,用于医院官网推介模块。(3)2020年3月,郭某为炒股,
曾向刘某借款5万元,李某对此知情,但明确表示不支持郭某的借款行为。诉讼
一中,原告李某诉称:案涉306室房屋,是其与被继承人郭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郭
某死亡后,其儿子郭某阳出生。郭某的遗产,应当由其及儿子郭某阳与郭某的父母
等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其请求法院在析产继承时,考虑郭某父、郭某母有自己房
产和退休工资,而自己无固定收入还要抚养幼子的情况,对其和郭某阳给予照顾。
被告郭某父、郭某母辩称:儿子郭某生前留下遗嘱,明确将306室赠予父母,故对
该房产不适用法定继承。李某所生的孩子与郭某不存在血缘关系,郭某在遗嘱中声
明他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且他在得知自己患癌症后,已向李某表示过不
要这个孩子,是李某自己坚持要生下孩子。因此,应该由李某对孩子负责,不能将
孩子列为郭某的继承人。诉讼二中,原告李某、郭某父、郭某母诉称:被告刘某
明知其女友陈某患有躁郁症且在情绪激动时有伤人的可能,仍在未告知郭某的情况
(1)【3.0分】1.请列举出本案中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少于5种)
下叫其来帮忙解决纠纷。郭某到达后,刘某却仍躲在屋内,导致郭某单独面对情绪
失控的陈某,加大了郭某受害的可能性。因此,三原告请求刘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100万元。被告刘某辩称:自己叫郭某来帮忙解决纠纷,纯属朋友之间正常要
求,其并无伤害郭某的故意或过失。当时事发突然,自己未来得及开门,惨剧就已
经发生,因此应当由加害人陈某承担全部责任,自己愿意给予适当人道主义补偿。
而且,事发时郭某已确诊癌症晚期,三原告对郭某的死亡已有心理准备,不应要求
巨额精神损害赔偿。
。
【参考答案】答:本案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李某与郭某的夫妻法
律关系,郭某父、郭某母的夫妻法律关系,李某、郭某与医院的人工
授精合同关系,李某、郭某与郭某阳的亲权法律关系,郭某与陈某的
侵权法律关系,郭某与刘某的侵权法律关系,郭某与李某、郭某阳、
郭某父、郭某母的继承法律关系,郭某与刘某的借贷合同法律关系。
(答出任意5种民事法律关系,得3分)
(2)【5.0分】2.诉讼一和诉讼二分别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为什么?
【参考答案】答:诉讼一由郭某死亡时住所地或者涉案房屋所在地A
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1分)。本案涉及继承纠纷和不动产纠纷,
即继承纠纷涉及的遗产是不动产,因此适用专属管辖。《民事诉讼
法》第34条第1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1分);第3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
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
分)。据此,本案应由郭某死亡时住所地或者涉案房屋所在地A 市的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二由侵权行为地或者刘某住所地A 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1
分)。本案涉及侵权纠纷,适用特殊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第
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1分)。据此,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刘某住
所地A 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2.0分】3.案涉306室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
【参考答案】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分)。双方于2018年结
婚,房屋于2019年购买,虽然郭某系以自己名义购买并办理登记,
但涉案房屋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没有双方协议或者其他法律
规定属于个人财产的情形(1分),依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1
款的规定,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4.0分】4.郭某阳是否为李某与郭某的婚生子女?为什么?
【参考答案】答:视为婚生子女(1分)。《婚姻家庭编解释
(一)》第40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1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郭某因无生育能力,签字同意医
院为其妻子即李某施行人工授精手术,表明郭某具有通过人工授精方
法与李某共同生育子女的意思表示( 1 分) 。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
生效,郭某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郭某在遗嘱中否认
其与李某所怀胎儿的亲子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1分),应当认定郭
某阳是郭某和李某的婚生子女。
(5)【3.0分】5.郭某所立遗嘱中未给郭某阳留下遗产份额,是否有效?为
什么?
【参考答案】答:无效(1分)。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受到一定限
制。根据《民法典》第1155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
的继承份额(1分)。但是郭某在遗嘱中未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
额,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根据《继承编解释(一)》第31条第1
款的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
承的遗产中扣回(1分)。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半归李某所
有,其余部分属于郭某遗产,分割遗产时应扣除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
额。
(6)【6.0分】6.刘某对郭某是否构成一般侵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答:第一种观点:构成(1分)。《民法典》第1165
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1分)。刘某要承担侵权责任须具备四个要件,即违法
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过错。
第一,刘某实施了不作为的违法行为(1分)。本案中,刘某与陈某
系恋人关系,刘某知道陈某患有躁郁症,且有发病伤人的经历,对陈
某的人身危险性有所认识且能预判。刘某让郭某帮忙解决纠纷且未告
知郭某陈某患病的先行行为,诱发或开启了郭某遭受陈某伤害的危险
状态。刘某针对陈某患有躁郁症的事实应对郭某尽必要的、可能的提
示义务,但他未尽提示义务。在郭某到达刘某住处后,郭某的法益面
临紧迫危险时,刘某却躲在屋内,没有尽必要的、可能范围的协助义
务和相应的危险防免义务。因此,刘某实施了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第二,郭某生命权受到侵害,造成其死亡的损害(1分)。
第三,刘某的不作为与郭某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1分)。如果没
有刘某的不作为,即如果刘某提示了危险,郭某很可能不会去解决纠
纷或者会做相应防范。如果刘某及时开门,郭某很可能进入房间,生
命权受侵害的危险会大大降低。因此,刘某的不作为与郭某死亡之间
具有条件关系。一般人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预知陈某有伤人的危险,
可能造成他人损害,刘某的不作为具有引起郭某死亡的相当性。在陈
某疯狂敲门时,刘某躲在屋内未开门,使郭某没有躲避危险的可能。
依照社会的一般观察,患有躁郁症的陈某很可能致郭某损害,所以刘
某的不作为与郭某死亡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第四,刘某具有过错(1分)。刘某明知陈某患有躁郁症且有伤人和
威胁刘某的经历,能够预知陈某的人身危险性,却未尽到善意提醒、
诚实告知的注意义务和危险防免义务,因此具有过错。
第二种观点:不构成(1分)。《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
分)。刘某要承担侵权责任需要具备四个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
因果关系、过错。
第一,刘某没有过错(2分)。虽然陈某曾扬言要与刘某同归于尽,
但这仅是恋人之间争吵时的过激语言且十分常见,难以将其理解为真
正意义上的死亡威胁。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一般人可以预见的范
围,不能要求刘某作此预见。此外,在陈某杀害郭某时,如果刘某开
门,刘某必然会与郭某一样面临被陈某杀害的高度危险,这超出了一
般人可以承受的范围。因此,刘某没有过错。
第二,刘某的行为与郭某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2分)。对于因
果关系的判断,通说采相当因果关系说,即以社会一般人在同样情
况下有发生同样结果的可能性认定因果关系成立。刘某因恋爱纠纷请
朋友帮忙调解,属于正常的社交行为,通常并不具有危险性。在不愿
分手的女友存在过激言行的情形下,让朋友加以劝阻而自己回避,通
常情形下不会造成劝阻者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刘某的行为与郭某
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7)【4.0分】7.刘某对郭某的侵权责任可否适用《民法典》第1198条关
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答:不可以适用(1分)。《民法典》第1198条只规
定了两类主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侵权责任,一类是“经营场
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1分)”,另一类是“群众性活动
的组织者(1分)”。本案中,刘某系将郭某请至自己的私人住所,
其在身份上既不属于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也不构
成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1分),因此对于住所内外发生的危险并不
具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适用《民法典》第1198条承担侵权
责任。
(8)【3.0分】8.如果李某夫妇拒绝签订《个人信息处理协议》,甲医院可
否以此为由拒绝提供医疗服务?为什么?
【参考答案】答:不可以(1分)。甲医院以拒绝提供服务为由强制
李某夫妇提供个人信息,属于《民法典》第111条规定的非法收集个
人信息行为(1分),侵犯了李某夫妇的合法权益。《个人信息保护
法》第16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
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
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个人信息处理协议》约定医院可对
李某夫妇个人信息作出适当处理之后,用于医院官网推介模块,不属
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情形(1分)。因此,如果李某夫妇拒
绝签订《个人信息处理协议》,甲医院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提供医疗服
务。
(9)【4.0分】9.2020年3月郭某向刘某借款5万元,该债务是否为夫妻
共同债务?为什么?
【参考答案】答: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1分)。夫妻共同债务,是
指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履行抚养、赡养等法定义务所负的债
务。依照《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
的债务;第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
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第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
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需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
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3
分)。郭某向刘某借款,不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也未经过李某
追认,借款系用于炒股而非家庭日常生活,并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
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
示,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0)【4.0分】10.诉讼二中,如果刘某以该5万元债权主张抵销,该主张
可否作为反诉处理?该主张在实体法层面应否获得支持?为什么?
【参考答案】答:首先,该抵销主张不能作为反诉处理(1分)。反
诉与本诉必须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或者案件事实方面存在法律上的
牵连关系。根据《民诉解释》第233条第2款的规定,反诉与本诉的
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
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本案
中,本诉为侵权法律关系,反诉为借款合同关系,本诉与反诉不具有
牵连关系(1分),所以不能作为反诉处理。
其次,该抵销主张在实体法层面不应获得支持(1分)。根据《合同
编通则解释》第57条的规定,因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产生的损害赔
偿债务,侵权人主张抵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分)。本案中,
刘某作为侵权人对因侵害郭某人身权益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主张抵
销,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获得实体法层面的支持。
(11)【3.0分】11.诉讼二中,刘某以郭某已确诊癌症晚期来否认原告的精
神损害赔偿请求,是否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答:不成立(1分)。郭某患有癌症是假设原因。假设
因果关系并不影响侵权责任成立与否,因为假设原因对于损害不具有
事实上的原因力(1分)。加害人陈某、刘某的加害行为与受害人郭
某的损害之间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满足侵权责任成立对因果关系的
要求(1分)。本案中,虽然受害人郭某无论是因为癌症死亡还是被
陈某杀害死亡,都会给近亲属带来精神痛苦,但这种痛苦本质上不具
有同一性,不能因为假设原因的存在而免除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受
害人的特殊体质不应影响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刘某的请求不能成
立。
(12)【5.0分】12.郭某阳10岁时在学校调皮,将同学A推下楼梯导致其
重伤住院。A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其赔偿全部治疗费用10万元。李某抗
辩称郭某阳有继承的财产可供赔偿,故其应承担补充责任。法院应如何处
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答:法院应作如下处理:(1)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郭某阳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
李某支付(1分)。《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5条第1款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
求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
分),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
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1分)。A作为受害者请求李某赔偿全部治疗
费用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应当支持。法院应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
用可以先从郭某阳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李某支付。
(2) 对李某的抗辩不予支持(1分)。《侵权责任编解释(一)》
第5条第2款规定,监护人抗辩主张承担补充责任,或者被侵权人、
监护人主张人民法院判令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分)。因此,李某称
郭某阳有继承的财产可供赔偿,自己应承担补充责任的抗辩不能成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