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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理论法推背图(李宏勃)(1)_2026法考客观_觉-X_072026JX推背图(内部班)_0526JX推背图理论法李宏勃视频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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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文本内容

法理学(一)法的本体(上)
人权
人权具体内容+范围随人类历史发展而变化
人权本质上是道德权利,逻辑上先于法律权利
人权可作为判断国家法律善恶的标准
人权是法律权利的来源,法律权利是人权的法律化
人权法律化→人权获得“他律”保障(国家强制力保障)
法律化的那部分人权,同时具备法律属性和道德属性
内容
规定
人作为人应享有的
权利(应然权利)
历史属性
道德属性
规则优先适用,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为实现个案正义,可优先适用法律原则,但须有更强理由
法律原则与
规则的区别
需要法律化
价值冲突
解决原则
价值位阶原则(不同位阶价值冲突)
高低位阶价值发生冲突→优先保护高位阶价值
个案中的比例原则
若某种价值的实现须损害其他价值,应使损害减低到最小限度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义务以及后果的法律规范
假定条件
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
与语言
法律规则与
法律条文
表述法律规则
的两种语句
行为模式
法律后果
产生基础
适用条件
法律条
文分类
指出现何种条件后可以适用该条规定(包括主体资格、行为情景等)
基本原则
整个法律体系/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体现法基本价
值的原则
具体原则
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
原则
逻辑上缺
一不可,
表述上可
省略
可为
题中含“可以”
“有权”等词
应为
题中含“应当”
“必须”等词
勿为
题中含“不得”
“禁止”等词
肯定
种类
分类
保护、许可、奖励等,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否定
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要求恢复等
义务模式
规范性条文
直接表述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法律具有语言依赖性,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法律语句”的形式来表达
语言具有歧义性和模糊性,故法律解释必然存在
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句
允许句→使用“可以”
“有权”之类的道义助动词
可为/不可为(“有权”
“享有”
“可以”)
命令句→使用“应当”
“不得”
“禁止”
“必须”之类
的道义助动词
非规范
性条文
规定法律概念+法律技术内容
(公布机关和时间、法律生效日期)等
不能独立存在,附属于规范性条文;
不能独立作为审判依据
规范句
不直接使用道义助动词,部分可改写为规范句表达
法律规则
陈述句
(描述句)
授权性规则
规定积极义务,必须作出(“必须”
“有义务”
“应”)
命令性规则
规定消极义务,不得作出(“禁止”
“不准”
“不得”)
禁止性规则
义务性
规则
具有强制性质,必须遵守,不得随意更改
强行性规则
人们可在一定范围内自行选择/协商
任意性规则
行为限
定程度
涉及实体法问题(实体性权利和义务),如民法公平原则
实体性原则
涉及程序法(诉讼法)问题,如一事不再理、非法证据排除
程序性原则
涉及内容
和问题
对人行为+
条件的覆盖面
由法律原理构成,具有普适性,如诚实信用原则
公理性原则
出于一国的政策考量制定,如计划生育
政策性原则
内容
确定性
内容明确+无需援引/参照其他规则
确定性规则
找立法机关帮忙(如“具体办法,由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委任性规则
找其他法/规定帮忙(明确参照适用的法律/法条)
准用性规则
法律原则
法律规则
内容
适用范围
适用方式
要求笼统模糊,法官自由裁量
权较大,既关注主体行为与条
件的共性,又充分考虑案件中
的个别性
规定明确具体,具有确定性和可
预测性;法官在适用上的自由裁
量权较小,关注主体行为与条件
的共性
具有宏观的指导性,比法律规
则宽广
由法官进行价值判断,在个案
中按权重高低灵活适用
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
个案,要么适用,要么不适用
只适用于某一特定类型的行为
法自身条件的制约
法的滞后性、抽象性、模糊性
法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法以社会为基础,不可能超出社会需要制定法律
法是社会规范之一,也受其他社会规范、社会条件的制约
具体表现为平等、公正等形态,包括实体正义(结果正义)和程序正义(过程正义)
是检测法律的尺度/标准,用以衡量法的善恶
法的最高价值,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
普遍适用
平等适用
指引作用
评价作用
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法具有普遍约束力
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
由国家制定/认可+具有特定形式+社会规范
是社会规范,不是自然规范/技术规范(不调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
调整人的行为,不针对思想
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权利义务具有一致性,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道德、宗教往往只重义务,而法既讲权利,又讲义务
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实施(其他社会规范也有强制力)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近现代才有)
不是事实平等,不是均等(允许合理差别)
秩序
正义
自由
规范作用
国家意志性
权利义务性
法作用的局限性
国家强制性
与程序性
规范性
普遍性
可诉性
可作为起诉、应诉、案件审判的依据(其他社会规范不具有可诉性)
基本结构
本人+未发生的行为
基本结构
他人+已发生的行为
往往表现为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或违法
教育作用
对可能存在先天缺陷/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给予特殊照顾(个人需求原则)
基础价值
秩序是人生存与发展的前提与基础条件
伤害原则
不能伤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家长主义原则
禁止自我伤害,或为帮助个人增进其利益
基本结构
通过正例、反例,起到示范或示警作用
一般人+已发生的行为
预测作用
基本结构
人们相互间+未发生的行为
类别
含义
凭借法律的存在,可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及行为后果
强制作用
基本结构
违法犯罪分子+已发生的行为
含义
体现
限制
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确定的指引(应为、勿为)
义务性规则
不确定的指引(可为)
权利性规则
法律不是万能的,反对法律万能主义与法律中心主义
分析社会学,
实证无道德;
自然和第三,
非实必道德
马克思主义
的基本观点
体现统治阶级整体意志(非单个人意志)
可反映被统治阶级某种要求/愿望(但不反映其意志)
统治阶级意志并不一定表现为法(需经国家机关的
特定程序才可能成为法),也可能表现为政策等
法内容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生活条件(非唯一要素)
(首先反映)阶级性
(统治阶级)
(最终反映)
物质制约性
实证
主义
分析法学
古典自然法学
第三条道路
法与道德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即“恶法亦法”
法社会学和法律
现实主义
定义法的要素上,以权威性制定为主,
社会实效为辅
定义法的要素上,以社会实效为主,
权威性制定为辅
法与道德相互联结,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即“恶法非法”
非实证
主义
内容的正确性(即道德)为定义法的唯一要素
以权威性制定、社会实效和内容的正确性作为
定义法的要素
法的本质
法的定义
法是强调程序、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的规范体系(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
道德主义/冒犯原则
不能与特定社会道德/一般公众情感相背离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法
的
本
质
与
概
念
关系
规则是条文的内容,条文是规则的表现形式。规则与条文并非一一对应
权利模式
法理学(二)法的本体(下)
时间效力
范围
失效
同一法律事实可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两个/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也可引起同一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分类
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原则
例外
一般不溯及既往
刑法领域,目前各国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在某些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中,法律也有溯及力(有利追溯)
明示废止
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明文规定废止旧法 
默示废止
新旧法存在冲突时,新法优于旧法
法的溯及力
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特定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定义
特征
种类
产生原因
归责原则
法律制裁
免责事由
【免责≠无责】
产生、变
更和消灭
意志性
必然体现国家意志
单向(单务)法律关系
主体地位不平等(行政处罚)
纵向(隶属)法律关系
主体地位平等(买卖合同)
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不附条
件的赠与法律关系)
特定双方,一方主体权利对应另一方义务(买卖
合同法律关系)
三个/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复合体,既包括单向
也包括双向法律关系(劳务派遣关系)
双向(双边)法律关系
多向(多边)法律关系
横向(平权)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产生依据、
执行职能、
实现规范内容
法律主体在法律
关系中的地位
相关法律关系
作用和地位
法律主体的多少+
权利义务是否一致
法律事实与
法律关系并非
一一对应关系
特定性
其权利义务具有特定性与个别性,一般仅对法律关系主体生效
调整性法律关系
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居于支配地位
如调整性、实体、买卖法律关系等
第一性法律关系
(主法律关系)
由第一性法律关系引起,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
如保护性、程序(诉讼)、担保法律关系等
第二性法律关系
(从法律关系)
基于合法行为产生(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必备条件
法律事实种类
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
违法行为
违约行为
法律特别规定
法律规范+法律事实→法律关系
社会事件
如革命、战争、罢工等
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自然事件
如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灾害等
分类
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善意行为、恶意行为
仅指“冲突”
(必须作出选择)的责任,承担刑事责任
附带承担民事责任不属于法律责任竞合
法律责任的竞合
定义
典型
一个法律主体的一个法律行为导致了两种以上法律责任的产生,
且这些法律责任是彼此冲突的,即不能同时承担履行
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和责任自负原则
时效免责
刑法中的追诉时效,民法中的诉讼时效等
不诉免责
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
自首、立功免责;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免责;人道主义免责等
法律责任与法
律制裁的关系
自愿协议免责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协商同意免责(主要适用于民事案件) 
种类
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前提,但责任≠制裁
有法律责任不一定有法律制裁(法律责任可能被免除或主动承担)
有法律制裁一定有法律责任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狭义】
具有普遍约束力,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不具有普遍性,仅对特定当事人有效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党的政策、国家政策等
一般情况:优先适用正式渊源
正式渊源缺位
适用正式渊源可能导致个案不正义
适用正式渊源有歧义
非正式渊源
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
特殊情况下也可作为审判根据
基本权利义务
一般规定在宪法中
普通权利义务
一般规定在普通法律中
可以适用非正式渊源
权利结构
根据主体性质不同
义务结构
对人效力
空间效力
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内的全部领域
一国法律也可适用于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航空器
法律部门范围往往大于同名规范性法律文件
如行政法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法规;宪法部门的范围 > 宪法典
监察法规
国家监察委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正式渊源
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可直接作为审判根据(主要为制定法)
权利(可为模式)可以放弃,义务(应为模式、勿为模式)必须履行
行政规章
包括部门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等制定)和地方政府规章(省级/地级市政府制定)
军事法规
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积极权利
消极权利
需政府作为方可实现
如物质帮助权
积极义务(作为义务)
根据宪法与普通法律规定不同
义务人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
如赡养父母、纳税
消极义务
(不作为义务)
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
如不得破坏公共财产,
严禁刑讯逼供
仅当权利受到侵犯时,政府以救济身份出现
绝对权利义务(对世权利义务)
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
相对权利义务(对人权利义务)
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
个人权利义务
公民个人
集体(法人)权利义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
国家权利义务
根据对应
主体范围不同
分类
国家
特定法律共同体承认+具有法律约束力/说服力+能够作为法律决定大前提的规范/准则(制定法、
判例、习惯、法理等)
分类
正式渊源与非正式
渊源的司法适用
法律部门与规
范性法律文件
宪法
法律
专指宪法典
习惯
民族自治法规
根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仅在经济特区实施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经济特区法规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是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判例或指导性案例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当代中国法的
非正式渊源
我国没有判例法,判例法为英美法系正式渊源
广义
范围
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的法律),
表现为《××法》
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表现为《××办法/条例》
行政法规
省级、地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表现为《××办法/条例/规则/规定》
地方性法规
法律部门
语义类型
主张权/请求权
自由权
权力权/法律能力
法律主体可以要求他人作或不作某些行为
法律主体可以自主地决定作或不作某些行为
职责性义务(对应一阶权利)
有义务作或不作某些行为
服从性义务(对应二阶权利)
服从法律地位或法律关系的改变
合法性
法律关系是依据法律规范建立的社会关系
基于违法行为产生(刑事法律关系、行政处罚)
保护性法律关系
法律主体拥有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能力
生效 
公布之日起生效/规定时间生效/规定条件生效;国家不得执行未公布的法律
中
国
法
律
体
系
及
部
门
划
分
法律体系的
定义
由古罗马乌
尔比安提出
中国法律体系
及部门划分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注重权力
运作
注重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公法部门
社会法
社会法部门
刑法
行政法
民商法
经济法
生态环境法
私法部门
属人主义(国籍)、属地主义(地盘)、保护主义(利益)、折中主义
(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保护主义相结合)
二阶
权利
一阶
权利
如民事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定金和违约金;想象竞合犯
同一部门法中的不同责任的竞合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如盗窃行为同时触犯刑法与
治安管理处罚法
不同部门法的不同法律责任的竞合
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划分标准:调整对象→首要标准;调整方法→次要标准
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有效法律规范,不包括已废止、
未生效法和国际公法
法理学(三)法的运行 + 法的演进
执法与司法
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法的执行+法的
适用+法的遵守+法律监督
主体
执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司法→国家司法
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范围
执法→全面性;司法→特定性
守法
本质
执法→主动性和单方性;司法→被动性
积极守法
主动行使权利(如申请信息公开)
法律
监督
消极守法
不违法或履行义务
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党、社会组织、法律职业群体、公民、新闻舆论等
国家法律监督体系(核心)
权力机关、行政、监察和司法机关
非正式解释
(法定的)有法律解释权的主体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
包括立法、行政、司法解释
没有解释权的主体作出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
包括任意解释(公民个人)和学理解释(学术性和常识性的解释)
正式解释(法定/
有权解释)
分类
(解释主体
  和效力)
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法系
当代中国的
法律解释体制
主体
条件
全人常,效力等同于法律
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
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
主体
司法解释
最高法和最高检
主体
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
立法者词不达意,结合立法目的,扩大法条的适用范围
法律制定时即已存在的漏洞
分为明知漏洞(法政策漏洞)与不明知漏洞
含义
分类
填补方法
对某类事项,法律该规定的没有规定
对某事项是否完全未规定
全部漏洞
完全没有规定
部分漏洞
有规定但并不完全
据漏洞产
生的时间
自始漏洞
嗣后漏洞
法律制定时该漏洞并不存在,实施后因社会的变化发展而产生
立法者言过其实,结合立法目的,缩小法条的涵盖范围
据漏洞的
表现形态
明显漏洞
该规定未规定(范围过窄)
隐藏漏洞
虽已有规定,但该排除的例外情形没有排除(范围过宽)
目的论扩张
目的论限缩
调整机制
个别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法的调整
形式
习惯→习惯法→制定法
内容
法与宗教、道德规范浑然一体→三者分化、法相对独立发展
当今世界上最有影响力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此外还存在社会主义法系、伊斯兰法系等
大陆法系(民法法系、罗马法系、
成文法系)
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系、
海洋法系)
正式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制定法
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法律思维
法律分类
诉讼程序
法典编纂
演绎型思维
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公法(宪法、刑法等)VS私法(民法、商法等)
纠问制(职权主义):法官主导
倾向法典编纂
不倾向于法典编纂,往往是单行法
普通法(处理一般案件)VS衡平法
(处理特殊案件)
对抗制(当事人主义):法官消极中立,
律师作用突出
法律推理
的种类
穷尽要归纳的对象后得出结论
属于必然性推理
归纳部分对象就得出结论
属于或然性推理
前提为真,结论不一定为真
前提为真,结论一定为真
形式
不完全归纳
完全归纳
演绎推理(涵摄)
个别到一般的推论
分类
依法判案
归纳推理
总结个案
推理过程是事
实判断+价值
判断的过程
位阶
方法
文义>体系>立法者目的>历史>比较>客观目的
非固定,可能被打乱,但须进行充分论证
解释方法与
适用位阶
法律解释方法
的适用模式
单一模式
同刑法一致
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历史解释、
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
只使用一种解释方法
累积模式
使用两种以上的解释方法,得到的结论一致
冲突模式
使用两种以上的解释方法,得到的结论相互对立、冲突
 
 
 
 
 
 
 
 
 
 
法律决定应兼顾二者。
无法兼顾→优先可预
测性;结果极端不公→
优先可接受性
 
 
最直接目标
可预测性(合法性)
获得合理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可接受性)
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
 事实判断
价值判断
 主要在于判断规则、制度等与客体的真实情况
是否符合,核心是“是不是”
 
具有很强的主观性,核心是“好不好”
 
 
内部证成
 
注重结论能不能从前提推出来(推理是否成立)
 
用法律规范(大前提)和法律事实(小前提)推导出结论的过程
证明大前提(法律规范)是对的,小前提(案件事实)是真的
一般到个别的推论
属于必然性推理
类比推理
反向推理
当然推理
比较个案
个别到个别的推论
相似个案的比对,判例法系国家常用
其结论属于假设,可多个、可修正,具有开放性,
且高度依赖经验
先从多种可能中选出最合理的一种作为假设,
再去验证。例如发现死者→假设他杀→找证据
证实或推翻
法律只规定了A情况适用规则,那么非A情况就不
适用该规则
形式特征
形式特征
明示其一即否定其余
如国家工作人员才构成贪污罪,反向推理→非国家
工作人员不构成贪污罪
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
设证推理(推定)
或然性
推理
立法
解释
经典形式
涵摄:把大前提具体化
三段论:大前提+小前提→结论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行政解释
外部证成
【要公平,讲人情】体现自由、平等、
人权等价值
 
 
【有规矩,照着办】严格
遵守法律规定
可接受性
(正当性)
大前提
法律规范
法律规则、司法解释
有效,属于管辖范围,
没有违背上位法等
外部证成
小前提
案件事实
法律决定
判决结论
内部
证成
证人说真话,
证据没有伪造,
鉴定过程没问题等
外部证成
内部证成推结论,
外部证成证前提
法律继承(时间先后)
法律移植(空间关系)
不同历史时代的法之间的延续和继受
一国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的吸收和借鉴,
对象包括外国法、国际法律和惯例
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
内
部
证
成
     
外
部
证
成
vs
法理学(四)法与社会+ 立法法
法与社会的
一般关系
法律是社会的产物,
法以社会为基础
法对社会起调整作用
法律由社会决定,也反作用于社会;社会治理必须综合发挥
法律、宗教、道德、政策等社会规范的作用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最终决定法的内容
法律变迁与社会发展进程基本一致,
但法律可能会超前或落后于社会发展
法与科技
科技的发展影响法律的调整范围,法律可以保障科技的发展
内容
联系
区别
法律
产生方式
道德
建构性: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
非建构性:社会生活中自然演进生成
内容结构
国家强制力
内心信念、社会舆论
表现形式
规范性文件
存在于人们内心和社会舆论中
调整范围
规范外在行为,一般不过问动机
调整范围大于法律,重内在动机
实施方式
程序性
非程序性
运作方式
具有可诉性
不具有可诉性
冲突解决
有明确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在评价上具有一元性
无具体表现形式,对行为的要求笼统、
标准模糊,评价上主观性较强,具有多
元性   
近代以前倾向于将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融合
近现代注重二者的限度,明确法与道德的调整界限,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功能
古代法学家更多强调道德在社会调控中的首要或主要地位
现代国家强调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主要作用
形式
都属于社会规范
制定和修改主体
宪法
规定事项
1. 制宪主体:人民
行政
法规
2. 制宪机关: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
会议
3. 修宪机关:全国人大
内容最根本、效力最高、制定和修改程序最为严格
1. 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修改,闭
会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在不违反其
基本原则的情况下部分修改
2.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国人大常
委会制定、修改
3. 全国人大可以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
制定相关法律
国务院制定和修改(相对法律保留事项,全国人大、全人常可以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先
制定行政法规)
地方性
法规
规章
自治条
例和单
行条例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
经济特
区法规
监察
法规
监察法规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报全人常备案
法律案审议后,有提付表决、搁置、终止审议三种结果。终止情形:搁置审议满2年,或暂
不交付表决且2年未再列入议程。委员长会议可决定终止审议并报告,或决定延期审议
全人常
“三读”
程序
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人大
代表意见
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应当召开听证
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众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等意见
法律草案应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可行性评估
和征求意见
向全人大
提案
全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
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
向全人常
委员长会议
10名以上委员
例外
二读:各方面事项意见比较一致
一读: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部分修改的法律草案+各方面意见
比较一致;或遇有紧急情形
相同的:两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两
高(最高法+最高检)、两委(国监委+
专委会)
表决通过
法律案
全人大全体代表或全人常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宪法修正案
全人大全体代表2/3以上多数
公布
公布主体
公布载体
宪法修正案
全国人大主席团
一般法律
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
行政法规
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
法律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
法律签署公布后,法律文本以及法律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
告等,应当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标准文
本)、中国人大网、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刊载
行政法规
批准制
针对级别低(市级)或涉民族相关立法
国务院公报(标准文本)、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全国范围内
发行的报纸
法律位阶
通用裁决规则
同一机关制定的立法冲突
不同制定机关的
立法冲突
【找共同上级】
制定机关裁决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上级>下级;
同级地方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VS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VS地方政府规章
设区市法规VS省级政府规章
授权立法VS法律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国务院提意见→若认为适用
部门规章→提请全人常裁决
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VS部门规章
国务院裁决
省级人常裁决
全人常裁决
事前审查
1.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
委会
2.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根据全人大的授权,经济特区所在地
的省(广东、福建、海南)、市(深圳、厦
门、珠海和汕头)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有权制定
1.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的部委行署及
直属机构制定
2. 地方政府规章:省级政府;设区的
市政府
1. 监察法规应当经国家监察委员会全
体会议决定,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发布
公告予以公布
2. 监察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效力等级相当于行政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内容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
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事项
1. 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
基层治理等方面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2.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
批准后施行
3. 省、市两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根据区域发展需要进行
协同立法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据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
行政法规进行变通并优先适用,但有些事项不得变通
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相当于法律,可对法律、行政法规
和地方性法规的内容进行变通规定并优先适用
法律
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
1. 国家主权事项
2. 各级人大、政府、监察委、法院和检察院的产生、组织
和职权
3.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
制度
4. 犯罪和刑罚
5.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和处罚
6. 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
本制度(即税收法定)
7.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8. 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及财政、海关、金融和
外贸的基本制度
9. 诉讼制度和仲裁基本制度
10. 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4、5、9属于绝对不得授权国务院立法事项(即绝对法
律保留,其余为相对法律保留)
事
后
审
查
常
委
会
审
议
常委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全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
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两个应当邀请
原则
三读: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事后审查(备案与监督)九宫格表
全人大
全人常
国务院
省人大
省人常
省政府
市人大
市人常
市政府
【说明】
领导关系是:人大领导本级人常,上级政府
领导下级所有政府【九宫格三横一竖】
监督关系是:上下级人大之间是监督关系,
人大和政府是监督关系
(1)备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备案机关备案(司法解释同)
备案找上级(制定机关的左边、上边层级的上级均需报备)
人大不备案(人大不履行备案职责,备案仅报人常、政府)
批准当自己(经批准的视为批准机关自己的立法实施备案、审查)
规章只到国务院(规章的最高备案机关是国务院,无需报全人常)
(2)审查:
直接上级可审查(仅左边、上边直接相邻的上级可审查)
领导审适当可改撤(领导关系上级可改或撤,审查适当性)
监督审合法只能撤(监督关系上级只能撤销,审查合法性)
民族只审合法性(涉民族仅审合法性,不审查适当性)
规章全是不适当(规章都需要审查是否适当)
自治州县条例跳过省,直接由全国人常把关(自治州、自治县的单行条例,审查主
体只有全人常,避免地方保护)
宪法学(五)基本理论(上)
规范
监督与保障
效力
结构
渊源
是否具有统一法典
(英国蒲莱士提出)
有无严格的制定、
修改程序
(英国蒲莱士提出)
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
分类标准
具体类型
代表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
概念
根本性、最高性、原则性、纲领性、稳定性
特征
对已存在的事实的认定
确认性规范
分类
我国宪法适用于所有中国公民(国籍);在特定条件下,外国人和法人也
可以成为某些基本权利的主体
对人效力
序言
我国宪法序言规定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
成文宪法(文书宪法/制定
宪法):法律文件名称中
大多使用“宪法”字眼
不成文宪法:常表现为宪
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和宪
法惯例,法律文件未冠以
宪法之名
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
1787“美国宪法”
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
1791“法国宪法”
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刚性宪法:制定、修改
程序严于一般法律
成文宪法国家往往是刚性宪法国家
柔性宪法:制定、修改
程序和一般法律相同
不成文宪法国家往往是柔性宪法国家 
钦定宪法:君主或以君主
的名义制定颁布
1908年清政府的《钦定宪法大纲》
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即“明治宪法”
协定宪法:君主与国民或
国民代表机关协商制定
1215年《自由大宪章》
1830年“法国宪法”
民定宪法:民意机关制定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近代宪法的标志
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
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与《魏玛宪法》都被视为现代宪法的开端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1787年“美国宪法”
1791年“法国宪法”
1918年《苏俄宪法》
1954年宪法
宣誓主体
各级人大及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
一府一委两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组织机构
源于英国,我国宪法解释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代议机关
源于美国,确立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司法机关
源于法国的护法元老院,后来发展为宪法保障的两种
专门机关:宪法法院(德国)和宪法委员会(法国)
专门机关
规范性法律文件和行为的合宪性
监督对象
我国表现为法律文件的批准
详见
“立法法-
立法审查”
基
本
理
论
︵
上
︶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省级建置找人大
乡级一切省政府
中间都归国务院
县市部界国授省
单一制
省、县、乡三级
为基本行政区
①宪法典;②宪法性法律;③宪法惯例(我国有);④宪法判例(我国无);⑤国际条约
设立、变更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的行政区划
正文
总纲(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附则
附则与正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我国没有附则)
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最早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形成
根本法
内容
规定一国最根本+最核心问题
最高法律效力
立法最高+最高行为准则
制定和修改程序
比普通法更严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是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
公民权利
的保障书
民主事实法律
化的基本形式
省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级
地级市、自治州
县级
县级市、县、自治县、市辖区
乡级
乡、民族乡、镇
全国人大
批准省级的建置(设立、撤销、更名)
国务院
省级行政区划界线的变更
市级、县级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
划界线的变更等
省级政府
乡级的设立、撤销、更名和区划界线变更
根据国务院授权,审批县、市、市辖区的
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法律文件生效前
事先审查
事后审查
监督方式
法律文件生效后
我国表现为法律文件的备案
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
我国没有
两院一委自己组织
外交部组织
任命机关自己组织
全人大选举或决定产生的
全人常决定任命的
全人常任命的两院一委除正职
全人常任命的驻外全权代表
一府一委两院自己任命
宣誓仪式
悬挂国旗和国徽,应当奏国歌
全国人大主席团组织宣誓
全人常委员长会议组织宣誓
解释机关
及于国土的所有领域,但不同领域的适用有差异
领土效力
可分为宣言性规范、调整性规范(涉及国家基本政策的调整)、
组织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等
以“禁止”
“不得”等形式加以表现
禁止性规范
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
程序性规范
宪法宣誓制度
宪法学(六)基本理论(下)
+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政治权利
和自由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但不能公开传教
我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
任何公民,非经检察院批准/决定或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坚持“自主、自办、自传”原则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人格尊严
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财产权
住宅不受侵犯
社会经济权利
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检可依法检查
公民通信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为公共利益可依法征收征用并补偿
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文化教育权
监督权
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
合法权益
获得赔偿权
监督权和
获得赔偿权
国家保障婚姻、家庭、母亲、儿童、老人的权利
1988年
统一
战线
基本
经济
制度
1993年
1999年
2004年
2018年
中国共产党领
导的多党合作
和政治协商制
度将长期存在
和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
坚持公有制为主
体、多种所有制
经济共同发展;
坚持按劳分配为
主体、多种分配
方式并存的分配
制度
公民的合法的私
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
规定保护公民的
私有财产权和继
承权
爱国统一战线
的组成增加
“社会主义事
业的建设者”
爱国统一战线
的组成增加
“致力于中华
民族伟大复兴
的爱国者”
国家允许私营
经济存在,是
社会主义公有
制的补充,实
行引导、监督
和管理
非公有制经济是
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重要组成部
分;国家对个体
经济、私营经济
实行引导、监督
和管理
国家鼓励、支持
和引导非公有制
经济的发展,并
对非公有制经济
依法实行监督和
管理
【口诀】93党合04建设18复兴
【口诀】93市场99所有制04财产权
非公
有制
经济
【口诀】88私为补,99是重要,04鼓支引
/
/
【口诀】人大任期93县04乡,3改5
/
/
/
/
/
/
/
/
/
土地的使用权
可依照法律规
定转让
农村实行家庭联
产承包为基础,
统分结合的双层
经营体制
确立农村家庭联
产承包为主的责
任制
国家尊重和保障
人权
国家建立健全同
经济发展水平相
适应的社会保障
制度
国家为了公共利
益需要,可以依
法对土地实行征
收征用并给予补
偿
土地
制度
人权
保障
2018
修改
【口诀】88地可转,93包为主,99统分合,04征给补
【口诀】04有三权:人权财产权社保权
党的领导最本质,正副主席无限制。监察机关入宪法,爱国战线来复兴
公职要宪法宣誓,核心价值要倡导。设区市有立法权,社会法制变法治
/
/
县级人大任期由
3年改为5年
乡镇人大任期由
3年改为5年
删去国家主席、
副主席“连续
任职不得超过
两届”的限制
法律委员会改
为“宪法和法律
委员会”
增加“监察委
员会”
国家工作人员
就职时应当公
开宪法宣誓
全国人大中应有
特别行政区的代
表
国家
机关
平等权
基
本
理
论
︵
下
︶
+
公
民
基
本
权
利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全国人大
机关
全人常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全国人大全体代表2/3以上多数通过→
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
程序
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1988、1993、1999、
2004、2018宪法修正案,产生52条修正案
修宪
新中国宪法的
产生与发展
《共同纲领》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
临时宪法作用;新民主主义性质
1954年宪法
唯一一次制宪
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
全面修改
部分修改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反对歧视和特权;允许合理差别(年龄、生理、民族等)
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预防制、追惩制);结社自由(核准登记制);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政治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生命权
  人身自由
(狭义)
劳动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仅劳动者享有休息权
劳动权、休息权
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有从国家
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获得物质帮助权
针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批评建议权
针对违法失职行为
申诉、控告和检举权
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特定主体的权利
基本权利分类
如受教育权、物质帮助权等
积极受益权:国家应积极保障
如财产权、人身自由等
消极受益权:国家不侵害权利,
权利受侵犯时予以救济
1982年宪法的五次修改
宪法学(七)国家基本制度(上)
代表的补选、
暂停和终止
人大代表的
权利
国体/国家性质
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
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共产党是执政党,其他政党是参政党
政治领导,各民主党派组织独立
爱国统一战线
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2004)、拥护社会主义
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2018)
中国人民政
治协商会议
多党合作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
政治性组织(非国家机关)
政协委员:各党派团体协商推荐产生(非选举产生)
与人民代表大会同期召开,各级政协委员可被邀请列席人大全体会议
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
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
以主权在民为逻辑起点,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性质
是我国的基本政权组织形式/政体,也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特点
上下级人大为监督关系
基本文
化制度
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文化制度
我国宪法的规定
发展教育事业+科学事业+文学艺术事业+开展公民道德教育
基本社
会制度
社会保
障制度
(狭义)
我国基本社会制度的核心内容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保制度
公民在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有权获得物质帮助
医疗卫生事业、劳动保障制度、社会人才培养、计划生育制度、社会秩序及安全维护
概述
自《魏玛宪法》以来,经济制度构成现代宪法的重要内容
我国的
各种经
济成分
全民所
有制(国
有经济)
地位
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控制着经济命脉,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主要成分
国有企业和国有自然资源
国家态度
国有企业在法定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集体
所有制
经济
地位
国民经济的基础力量,国家鼓励、指导、帮助
基础,鼓指帮
成分
包括城镇集体所有制和农村集体所有制
国家态度
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非公
有制
经济
地位
成分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
“三资”企业
国家态度
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依照法律规定对
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全民所有
和集体所
有的范围
绝对归国家所有
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
绝对归集体所有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既可归国家,又可归集体
森山草荒滩,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主导命脉,
保巩发
中国公民+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普遍性
一人一票;城乡平等(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
选区平等;合理差别(少数民族代表照顾);归侨代表
平等性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秘密投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原则(候选人多于应选代表)
均由国库开支
选举经费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可以补选,补选可等额可差额
补选
刑事诉讼过程中
正在服刑(没被剥夺政治权利)
暂停职务
【离区离岗】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
【两次缺席】未经批准两次不参加本级人大会议
【离职】辞职被接受的和被罢免的
【资格丧失】丧失行为能力;丧失中国国籍;被剥夺政治权利
资格终止
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言论免责权
开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
非经本级常委会同意,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
非现行犯
现行犯
无论是否现行犯,只需报告
乡级代表
人身特别
保护权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民族乡不是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大和政府
自治机关
由自治的民族公民
担任,首长负责制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
由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
自治地方人常主任或副主任
任职资格
自治区、州、县的人大有权制定,对法律、行政法规作
变通规定
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
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
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
不得违背或
变通的情形
制定自治条例
和单行条例
变通或停止执行命令和政策权
自治州、县决定减税或免税,须报省级政府批准
自主管理地方财政
自治区、州的自治机关可与国外进行科教文卫等方面的交流
对外交流
自主管理地方经济建设,确定草场森林权属,
优先合理开发利用本地自然资源
自主管理地方经济资源
经国务院批准,可开辟对外贸易口岸和开展边境贸易
对外贸易
经国务院批准,可组织公安部队
组织公安部队
直接选举
县乡代表
间接选举
国省市代表
终审判决前,终审法
院提,全人常解释
罢免
提出
受理
通过
辞职
直接选举
间接选举
选民30人以上(乡)或50人
以上(县)
县人常
开会时本级人大;闭会时本级人常
原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
【口诀】直选:乡3县5县人常;间选:开会主席过十一,闭会主任过五一。罢免一律全过半 
开会时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闭会时常委会
主任会议或1/5以上常委会成员联名
罢免机关全体人员过半数;向上一级常委会备案
和公告
提出
通过
乡代表:向乡人大书面提
县代表:向县人常书面提
向选举他的人常书面提
县人常组成人员过半数或乡
人大过半数,予以公告
【口诀】直选:乡找乡人大,县找县人常;间选:谁选的,找谁辞。辞职必书面,一律全过半
常委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报上一级
人常备案并公告
政府当老大,
常委二选一
上级国家机关的命令和政策,如
不适合民族实际情况,自治机关
可报请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
通或停止;该上级机关应在收到
报告之日起60日内答复
立法变通不违
宪,执行变通六
十天,州县减税
省府批,公安边
贸国务院,自治
县不交流
只需报告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999),国家
鼓励、支持、引导,依法监督和管理(2004)
市场重要,
鼓支引监管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变通执行】
【立法】
选举日前20日公布选民名单
有异议:5日内向选委会申诉→
选委会3日内决定→仍不服,选
举日5日前起诉
1.选举日15日前公布
2.若人数太多,协商或预选
原则:【双过半】选民过半数参加+
获得过半数选票;不足半数则改期
1.选举日7日前公布候选人名单
2.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1/3至1倍
3.选委会成员为候选人的,应辞去
职务
1.主持人(选委会)介绍/推荐人介绍
2.选民见面会,候选人回答选民提问
3.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1.投票方式灵活:投票站、选举大会、
投票箱上门
2.特殊情况:委托代写→文盲、残疾;
委托代投→选委会同意+书面+委托其
他选民+受托不超过3人+按委托人意
愿代为投票
个人提:10选民
集体提:人民团体、政党
选委会公布选举结果
下级代表选上一级代表,无登记
选民环节
1.名单发给代表,酝酿、讨论至少2天
2.若人数太多,进行预选
原则:【全过半】获得过半数选票,
全体代表都得参会
1.主持人(人大主席团)介绍/推荐人
介绍
2.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个人提:10代表
集体提:人民团体、政党
人大主席团公布选举结果
人大代表在会上投票,无特殊情况
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1/5至1/2
登记
选民
准
备
阶
段
投
票
阶
段
提名
候选人
初步候
选人名单
正式
候选人
当选
公布
介绍
候选人
当选
无效
投票、
计票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仅负责审查并提出意见)
境外资助;贿选;非法手段;造假;报复
报县级以上人常或乡主席团
审查结果
无效情形
负责机构
省人常确定县级人大代表名额,报全人常备案
县人常确定乡级人大代表名额,报市人常备案
全国人大代表名额总额
省级人大代表名额总额
具体到每个地方分配几个名额
(具体的名额分配)
全人常确定
省级人常确定
报全人常备案
地方各级的分配办法均由
省级人常确定
本级人常
省级、市级人常指导县级、
乡级的选举工作(整体指导)
选委会主持选举,投票选出人大代表
直接选举(人民选代表)的主持
县、乡级人大代表
要选县/乡人大代表
主持机构:本级选举委员会(选委会)
县级选委会→主持县人大代表的选举
乡级选委会→主持乡人大代表的选举
县级人常领导县级、乡级选委会并任命其成员
市级人大代表总额
分配办法(即分配的规则)
宪法学(八)国家基本制度(下)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设置
设、撤、变,由乡政府提→村民会议同意→报县政府批准
任期5年,连选连任
主持
全人常、国务院、特区:
可以提修改草案
只有全国
人大可以
修改基本法
中央政府
(国务院)
特区政府
村民
名单
选举委员会,成员包括正副主任、委员,由村民会议或村代会或各
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选委会成员或其近亲属被提名为村委会候选人的,应退出选委会
名单登记
村务公开
监督机构
村民会议或村代会在村民中推选产生(村委会成员及
其近亲属不得担任)
发现违法的,向乡/县级政府+监察机关反映
名单公布
【20/5/3】同人大代表直接选举
本村户籍+住本村
本村户籍+不住本村+本人愿意参加
非本村户籍+住本村/从事村务1年以上+本人申请+
村民会或村代会同意
村民委员会
组成
会议召集
通过决议
职权范围
注意
村民会议(全村人开会)类似人大
本村成年村民
村委会召集,每年一次
村民代表会议(找代表开会)类似人常
会议通知
提前10日,特殊情况可临时通知
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
民约,报乡政府备案
需由村民会议或者村代会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
到会过半数同意
村民可列席
⸺
村委会召集,每季度召开一次
组成
成员辞职
向村委会申请,村民会议或村代会审议通过后职务终止
罢免
提出
经济责任审计
职务终止
村务监督
村委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被判处刑罚的,职务自行终止
1/5以上有选举权村民、1/3以上村民代表
投票:双过半
成员
选举
主任、副主任、委员3-7人(应有妇女),近亲属回避,可以与村党组织领
导成员交叉任职
新修
新修
新修
新增
新增
新增
由村委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代表向
其推选户或村民小组负责,受村民监督)
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事项:乡村
规划建设;误工补贴人员及标准;集
体财物、资金使用;本村公益事业、
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帮
扶工作;其他法定或村民会议认定
的涉村民利益事项
撤销或变更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
不适当的决定;审议村委会工作报
告,评议村委会成员
经村民会议的授权,村代会可行使
左侧职权,制定村规民约和同意设
立村委会除外
新修
新修
当选
双过半
确定选民
一般事项每季度;财务每月;大事随时;公布期限
不少于15日
对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实行经济责任审计
性质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法人资格,主任为法定代表人,可进行民事活动,
但不得提供担保
新增
新修
全国人大
制定特区
基本法
【小宪法】,
来管理特区
特区基本法主要内容
(明确特区有哪些自治
权,哪些不能自治)
自治条款:特区各级法院可
解释
特区提修正案程序:特区人大
代表2/3+特区立法会2/3议员
+行政长官同意→特区代表团
向全国人大提出
非自治条款(涉国
务院管理事务/中
央特区关系):特
区法院不能解释
管特区外交、国防、人事(任免行政长官、行政机关主要官员、
澳门检察长)
特区自己管治安,货币金融,开发土地和自然
资源,出入境,地方财政(征税)
终审判决前,
由终审法院
提,全人常
解释
高
度
自
治
行政
管理
特区政府的税收、财政预算需要立法会批准,财政预算案应报国务院备案
立法会主席(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
议员要求
港:永居,但外国国籍+
外国居留权不超过20%
澳:永居
原则:独立司法,独立终审
全体议员1/2到
会可举行会议
例外:涉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特区法院无管辖权
可以设立/
撤销
全国人大
只有全人常
可以解释
基本法
特区自己立法自治(特区的
立法要报全人常备案,备案
不影响生效,若认为立法不
当,不改不撤,只发回,发回
后立即失效,不溯及既往)
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由特首签署公布后,才能生效
第一次拒签
又2/3通过
特首必须签
解散重选立法会
发回重议
2/3再次通过
二次拒签
特首不认可
其法案
(不符整体
利益)
特区选举+
国务院任命
特区政府的行政
长官(特首)
港:40岁+住20年+永居中国公民+
无外国居留权
澳:40岁+住20年+永居中国公民
【注意】全国性
法律(如刑法)
一般不在特区
实施,除非被列
入基本法附件三
立
法
权
司
法
权
外事事务
非政治领域,特区可以不以国家为单位参与
管理
特
区
的
政
治
体
制
中
央
与
特
区
的
关
系
违反誓言、被监禁一个
月以上,丧失议员资格
(澳直接丧失,港还
需2/3议员通过)
立
法
权
行政会议:辅助
特首决策
成员:从政府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
中委任,其任免由特首决定
特设的反腐机构
港:设行政公署、审计署,直接对特首负责
澳:设廉政公署、审计署,廉政专员和审计长,
直接对特首负责
立法机关
(立法会)
行政机关
(特区政府)
就职宣誓
法官(港澳)和检察官(澳)由行政长官(特首)任免
制定依据
香港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还须立法会同意,
报全人常备案
澳门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免,需报全人常备案
澳门检察官由检察长提名,行政长官任命
司法机关
(港无检察院)
宣誓是特区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
必须在法定的监誓人面前进行
宣誓主体
香港
宣誓内容
拒绝宣誓或故意不当宣誓→宣誓无效→丧失就职资格(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拥护特区基本法、效忠所在特区等
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
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官员
澳门
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委员、立法会
议员、法官和检察官
澳门的高官还需
宣誓效忠中国
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
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
制定程序
制定依据
全人常制定→全人常列入《香港特区基本法》附件三→行政长官公布
(香港特区本地法律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
设立机构
国务院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
特区政府设立“维护
国家安全委员会”
行政长官任主席;下设秘书长,均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其决定不受司法
复核
警务处设“维护国家安全部门”
负责人由行政长官任命,任命前须征求
安全公署的意见
律政司设“国家安全检控部门”
根据《宪法》《香港特区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安的
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制定
针对无法管辖、涉外处理困难、严重威胁
国家安全等案件,经国务院批准,行使侦
查权
成员
宪法学(九) 国家机构
性质
常设性的、辅助性的、按专业分工的工作机构
开会期间,受全国人大领导。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
提出议案、审议议案、调查研究【无实权】
临时委员会,无特定任期。县级以上可设立,特定问题的调查
任务一经完成,该委员会即撤销
职权
性质
调查工作
有关组织及个人有义务提供必要资料,公民要求保密的,
特调会应当予以保密,可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中共中央委员会、全人常、国务院、中央军委、中纪委、
国监委、最高法、最高检、中政协
外交部、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
应当
每日
升挂
中共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委员会、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
常、地方政府、地方纪委、地方监察委、地方法检、地方政协
省部级以下
党政机关
应当工作日升挂
我国的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于2004年写入《宪法》
各级人大、政协会议开闭幕
宪法宣誓和升旗仪式
国家公祭仪式
重大外交、体育赛事等等
国家重要场合奏国歌
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
不得作为公共场
所的背景音乐
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构成
一切国家机构
应当悬挂国徽的机构
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商业广告等不得使用国徽,但公民在庄重场合可佩戴
北京
地方人大常委
会的撤职案
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由本级政府报请上一级政府批准+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受本级政府统一领导,并受上级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业务指导或领导
省、自治区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设立
行政公署
县、自治县政府经省级政府批准可设立
县以上政府设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区公所
县级市、市辖区政府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可设立
街道办事处
一府一委两院除正职
针对对象
一府一委两院、本级人常主任会议、本级人常1/5以上组成人员
提案主体
【单过半】无记名投票,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通过要求
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对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判机关
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上下级是监督关系
对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公布权
宣布任免权
外事权
荣典权
国家勋章(共和国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
国务院、中央军委、委员长会议可提案,全
人常决定授予
友谊勋章授予外国人:国家主席可直接授予
类型
及程序
获得者终身享有,但可被撤销。国家设立国家功勋簿,记载获得者及其功绩
可自主行使的权力:进行国事活动+
接受外国使节+授予友谊勋章
国内两央一委提,
全人常定。国外
友谊主席定
国家勋章和国
家荣誉称号
职权
领导体制(双重从属制)
地位
5年。国监委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
任期
工作部门
派出机关
审计机关
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组成
领导体制
人民检
察院
地位
监察机关。国监委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
地位
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对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无报告工作)
领导体制(双重从属制)
国
旗
国歌
性质
职权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会议制度
组成部门
(部委行署)
任期
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组成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审计长、秘书长
国徽
首都
组成
地方人大
地方人常
会议召集
临时召集
一般议案      
质询案
正职缺位
县级以上:本级人常;乡:上一届
主席团(乡不设常委会)
2/3以上成员出席可召开
县级以上人常/乡主席团认为必要;
或1/5以上代表提议
机关:政府、专委会(县级以上)、
常委会、主席团
个人:10代表(乡镇5)
正副委员长、秘书长(县级无)、委员
(在一府一委两院中不得兼任)
常委会主任召集
过半数成员出席可召开
机关:政府、专委会(县级以上)、
主任会议
个人:5委员(县3)
质询对象:一府一委两院
10代表
答复:口头→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到会答复;书面→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
人大闭会期间,地方一府一委两院老大缺位的,人常依主任会议提名从副职
中决定代理人选。其中代理检察长的决定须报上一级检察院和人常备案
质询对象:一府一委两院
5委员(县3)
本级人大代表(乡级人大正副主席
不得兼任行政机关职务)
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
决定事项,除依法需要保
密外,应及时公布
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部署重要工作
常务会议:讨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
讨论、决定、通报重要事项
国务院根据需要召开总理办公会议和国务院专题会议
设立、撤销、合并
审计机关
审计署,主管全国审计工作,在总理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总理提出→全人大决定;在全人大闭会期间,由全人常决定
组成部门确定或者调整后,由全人大或全人常公布
【立法规、纠错令、定编制、定紧急、编预算、管行政、管外事】1.行政法规制定权、决定和命令
发布权;2.改或撤国务院工作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发布的不适当决定和命令;3.审定行政机
构的编制,任免、培训、奖惩行政人员;4.决定省级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5.编制和
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6.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
权和管理权;7.对外事务的管理权
机构
国务院根据需要设立,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
中央党政机关+涉外
监察委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派驻监察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经国监委批准,国监委派驻(到垂直管理/
国有企业/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
主的单位)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
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再派出
地方各级法、检、
监“老大”辞职:
向本级人大提→
大会决定;闭会
时向本级人常提
→人常决定→本
级人大备案,其
中检察长辞职还
需报经上一级检
察长提请该级人
常批准
审
议
案
全
国
人
大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特定问题调查
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开会时才存在,非常设
组成及任期
约3000名(省级、特区、军队);5年一届,可连选连任
会议主持
管法
提案
审议
管人
管钱
审批经济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产生、监督
下级
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
设立【一府一委两院】国务院、国监委、最高法、最高检
一般议案/
法律案
选举直接下级
的“老大”
全人常组成人员、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
国监委主任、最高法院长、最高检检察长
机关:
(两央两高三委一团)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
最高检、国监委、专委会、全人常、主席团
个人:
(301)30以上代表、1个代表团
全人常、一府两院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军委、监委对其负责(无需报告工作)
职权
(工作)
主席团主持(人大开会时,常委会变身为主席团)
会议制度
每年开一次会,全人常召集
全人常认为有必要或1/5代表提议可召集临时会议
质询案
30以上代表、1个代表团可以质询:一府一委两院+
国务院各部委
罢免案
主席团、3个代表团、1/10代表提罢免
管大事
批准省级行政区域建置;决定特区设立及制度
管打仗
决定战争与和平
经“老大”提名
决定任免
【政府+军委其他人】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其他
组成人员、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
法律案
常设机构。人大闭会时行使人大的部分职权
组成及任期
一般每2个月举行一次,委员长召集
会议主持
管法
提案
审议
管人
管钱
审批对计划、预算的部分调整
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
人大闭会期间可以部分修改基本法律,但不得抵触基本原则
一般议案/
法律案
任免“老大”
以外其他人
【两院一委小弟】最高法、最高检、国监委副职及
以下组成人员
机关:
(两央两高三委)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
检、国监委、专委会、委员长会议
个人:
(10)10以上委员
职权
(工作)
委员长
会议制度
【正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在一府一委两院中不兼任);
5年一届,正副委员长连任不超过2届
监督下级
人大闭会期间,一府两院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检查法律实施情况(可根据需要委托下一级人常检查)
质询案
10以上委员→质询一府一委两院+国务院各部委
管小事
(理解,不用背)决定对外条约的批准废除;决定驻外全权代表任免;
授予、撤销勋章荣誉;决定特赦
管戒严
决定战争状态;全国、特区或个别省进入紧急状态
经“老大”提名
决定任免
【政府+军委其他人】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中央
军委其他组成人员(人大不开会时)
法律案
全人大任期届满2个月前,全人常需完成下届代表的选举;
有特殊情况,全人常2/3成员通过可推迟选举,延长本届任期
主持人大
代表选举
法制史(十)西周至近代法律制度
情形: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
情形: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继承
制度
契约
法律
买卖契约
主要继承政治身份,财产继承为附随
用于奴隶、牛马买卖的较长契券
用于兵器、珍异之物买卖的较短契券
借贷契约
载有债的标的+权利义务
简札中间写字,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
狱讼
判案
五听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府
官
由
”
剂
“
”
质
“ 
制作,由“质人”
专门管理
丈夫或公婆可单方解除婚约
礼
特征
内容
“亲亲父为首”
“尊尊君为首”;吉凶军宾嘉
刑
墨、劓、剕、宫、大辟
礼刑关系
立法思想
“德”要求统治者:敬天、敬祖、保民
礼刑关系
“七出”
(可解)
“三不去”
(不解)
已婚妇女若属于“三不去”的情形,虽有七出之行夫家亦不得休弃
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质
剂
傅
别
讼为民案,
;狱为刑案,
审理民案为听讼
审理刑案为断狱
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
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影响:对后世“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奠基作用
已具有法的性质,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六礼程序
婚姻解除
开皇律
正式确立新五刑体例
笞、杖、徒、流、死
把十种严重危害统治秩序及悖逆传统纲常名教的犯罪归纳起来,称为“十恶”
置于律之首篇《名例律》,作为刑罚的重点
创设
“十恶”
之条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婚姻
制度
司法
制度
类似于行政法典;第一次规定法官回避制度
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立法技术完善
标志中国古代立法达到最高水平,传统法制的最高成就
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立法指导思想
“德本刑用”。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唐律疏议》
(《永徽律疏》)
《唐六典》
礼律合一:承袭和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法制“一准乎礼”
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唐律的法律思
想与中华法系
大理寺【审判权】
刑部【复核权】
御史台【监察权】
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
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
概念
地方发生重案,不便解往中央,则派大理寺评事、
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为“三司使”,前往审理
三司使
三司推事
解除
婚约
离婚
禁止使用刑讯的情形
有特权身份的人,如应议、请、减之人
老幼废疾之人
男方悔婚:聘礼不退
女方悔婚:杖责六十并且退回聘礼
七出三不去
同西周
“义绝”
夫妻及双方亲属间有殴、骂、杀、伤、奸行为的,构成义绝,官府强制离异
和离
夫妻双方自愿合意即可
具体
内容
意义
六赃
保辜
六杀
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
【不能减免刑、不能赦免、不能自首】
谋杀、故杀【事先无预谋】、斗杀【斗殴时失手杀人】、误杀【斗殴中错杀旁人】、
戏杀、过失杀
适用官员:①受财枉法;②受财不枉法;③受所监临
坐赃:官员平民皆适用
适用平民:①强盗(暴力获取财物);②窃盗(秘密窃取财物)
针对伤人罪设置辜限: ①辜限内死→故意杀人罪; ②辜限外死→故意伤害罪
允许刑讯逼供,但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先审核口供的真实性+反复查验
证据;证据确凿仍狡辩的,经主审官与参审官共同决定,可以刑讯
人赃俱获经拷讯拒不认罪→据状断之【根据证据定罪】
自首
自新
因被揭发/查明后被迫投案
自首不实⸺自首避重就轻
自首不尽⸺犯罪情节交代不完全
化外人
原则
公罪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因公犯罪+没有私心】
私罪指不缘公事而自犯【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
虽缘公事意涉阿曲【利用职权+徇私枉法】
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区分公、私
罪的原则
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
区分自首与自新
类推原则
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
属人主义原则
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
属地主义原则
累犯加重
重罪吸收轻罪,刑不累加
诸断罪而无正条(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
案件),出罪举重以明轻,入罪举轻以明重
定罪
量刑
主要
原则
婚
姻
制
度
谋反、谋大逆【图谋破坏皇帝宗庙】、谋叛、恶逆【殴打或谋杀尊亲属】、不道【用残
忍手段杀人】、大不敬【对皇权】、不孝、不睦【谋杀或出卖五服以内亲属,殴打或
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不义【杀本管上司、授业师及夫丧违礼】、内乱
西
周
至
隋
唐
+
宋
至
民
主
政
权
宪
法
性
文
件
核心内
容被规
定至
《共同
纲领》
中
国
共
产
党
民
主
政
权
宪
法
性
文
件
与
审
判
制
度
的
特
点
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陕甘宁边区
施政纲领
陕甘宁边区
宪法原则
内容
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创造性地运用到审判工作中去的司法民主的崭新形式
产生
意义
深入农村调查,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
设立人民法院与人民法庭
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
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
培养了大批优秀司法干部,解决了陈年积案,促进团结、利于生产、
保证抗日,使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落到实处
废除
六法
全书
①确立人民代表会议为管理政权机关;②保障耕者有其田原则,经济上
采取公营、合作、私营;③少数民族聚居区享有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
1949年,毛主席针对蒋介石在求和声明中提出的保留伪宪法伪法统等无理要求,
发表《关于时局的声明》,提出废除伪宪法、伪法统等和平谈判八项条件
各解放区设立大行政区、省、县三级司法机关,一律改称
人民法院,沿用抗战时期各项司法制度
1949 年2 月,中共中央委员会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
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从政治上宣告伪宪法
伪法统的灭亡
1949 年3 月,华北人民政府发布《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一切
反动法律的训令》从法律上宣布终止国民党一切反动法律的效力
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
健全民主制度:选举制度;保障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三三制”;男女平等
以反日本帝国主义,保护抗日人民,调节各阶级利益,改善工农生活,镇
压汉奸反动派为基本出发点
特点
延安整风运动为其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群众智慧是其产生的源泉
宪
法
性
文
件
司
法
制
度
废除伪宪
法伪法统
马
锡
五
审
判
方
式
解放
区人
民司
法制
度的
建立
人民调解制度
于抗日民主政权时期推行
 
立法指导思想
理论依据源自《尚书》
《大明律》
“名例”与“六部分篇”体例
重其所重
对于“贼盗及有关钱粮”等事,明律较唐律处刑为重
轻其所轻
对于“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明律处罚轻于唐律
《明大诰》
《大明会典》
太祖去世后,不具法律效力,但未被明文废除
中央司法机关
三司会审和九卿会审(“圆审”)
三司会审:审重大、疑难案件→最后皇帝裁决
九卿会审:特别重大案件+皇帝交付/已判决但
囚犯仍翻供不服→六部尚书、通政使司的通政
使、都察院左都御史、大理寺卿→“圆审”
大审(独有)
司礼监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徒,五年一次
明刑弼教
名例→篇首,下分吏、户、礼、兵、刑、工六篇
体现重典治吏的精神;加重了《大明律》的刑罚;内容列入科举考试中
性质:行政法规
三法司:刑部审判、大理寺复核、都察院纠察
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
会审重案囚犯;是明代的死刑复奏制度
体例:仿《唐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
《宋刑统》
契约
制度
债
买卖契约
绝卖:一般买卖;活卖:附条件的买卖
赊卖
先以信用取得出卖物,后收取价金
租佃契约
地主要向官府缴纳田赋,若佃农过期不交,地主可投诉,由官府代为索取
典卖契约
借贷契约
承唐制,区分借【使用借贷】与贷【消费借贷】
负债:不付息的使用借贷;出举:付息的消费借贷
一般财产继承
兄弟均分;在室女享有部分财产继承权;
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户绝财产继承(南宋)
立继
夫亡而妻在,妻立继子
命继
夫妻俱亡,尊长亲属立继子
继子与户绝之女均享有继承权
只有在室女,在室女享3/4,继子1/4
只有出嫁女(已结婚),出嫁女1/3,继子1/3,官府1/3
翻异别勘
诉讼过程中犯人翻供的(翻异),由另一法官或司法机关重审(别勘)
《洗冤集录》
南宋宋慈编著;被奉为中外法医学经典;
世界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医学著作
立法概况
上述交易活动合法有效条件: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
又称“活卖”,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但保留回赎权的
一种交易方式;加剧贫富差距
离婚制度
同唐制七出三不去,但存在变通:①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准妻改
嫁或离婚;②夫亡,妻改嫁的不得转移家族财产
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采用律令合编体例;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
主体结构与唐律基本相同
强调双方合意,强行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要“重置典宪”
为解放战争时期和新中国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
丰富经验,是人民司法的一大特色和补充
(十一)法律职业道德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法
律
职
业
道
德
法院
甲与乙系夫妻,二人不得同时在
同一法院担任院长、副院长√
同一法院的正/副院长和审判员
司
法
制
度
与
法
律
职
业
道
德
概
述
司
法
法
律
职
业
道
德
回
避
保
证
司
法
公
正
特征
法官在讲座时提出司法腐败主要是当事人行贿所致(×),法官不应发表有损
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此发言可能会增加对司法的不信任)
【维护审判独立】
(内心、内部、外部独立)
(1)二审法官作出判决前考虑并征求一审法官的意见(×),应维护法官内心独立
(2)法官受当事人之托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审理情况(×),法官不应过问、评论、干预其
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应维护内部独立
确
保
司
法
廉
洁
坚
持
司
法
为
民
法官以法官身份出席老同学私人投资的公司开业典礼,并在此公司入股(×),不能从事营利
活动,违反了廉洁的要求
法官多方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并成功执行赡养费支付判决√;法官加班及时审结拖欠农民工
工资案件√;法官将案件材料细化整理方便群众查询√
法官针对当事人对判决书提出的质疑,以不屑的口吻说:你一个文盲加法盲,有什么资格来
质问我?
(×),既违反司法礼仪,也没有尊重当事人
法官就在审案件的审理向同学们谈了看法(×),不得就未决案件提供咨询意见
(1)被告对法官儿子表示若胜诉即送车,法官未置一词(×),应教育监督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
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2)法官为通过法考的侄子向律所主任推荐简历;法官收取律师咨询费(×),本人不得利用职
权谋取特殊利益
法官在庭审时无故打断被告的发言(×),属于庭审中的随意行为,损害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司法活动应接受监督、尊重群众的知情权,体现了公开审判的要求√
法官要求当事人撤诉,等明年再起诉,从而保证年底结案率(×),拖延纠纷解决,违反提高司法
效率要求
法官在开庭时与一方当事人谈笑风生;法官警告当事人不按有关规定及时举证或不接受调解
必败诉;法官提醒当事人可另行委托某位律师(×),应遵守回避+保持中立
【禁止单方接触】
(1)法官下班后未经批准去听律所公益讲座(×),禁止非因工作需要+未经批准参加律所举办
的讲座、研讨等活动,违反了回避制度
(2)法官、检察官、律师进行同堂培训后可以一起在食堂探讨(√)未在办案过程中,也并未说明
是律所举办
法官告知当事人其案件准备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属于泄露案件进展,
未保守审判工作秘密
独立性
终极性
普遍性
交涉性
程序性、
法定(被动)性
注意:(1)司法的
特征只有“独立法
程交极普”
(2)受监督性(如
法院邀请人大代
表监督审判)并非
司法区别于行政
的特点
公
正
与
效
率
司法处理纠纷的结果是最终性的决定
实体公正(目标)+结果公正(保障)
司法公开
体现
效率(兼顾)
独立
时间+资源利用+成本
法院审理时可以不按照上级法院指示作出
裁判,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
法院发现被告人另有罪行应先通知检察院,
在检察院补充起诉后才能一并判决
法院在原被告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充分举证、质证、
辩论的基础上作出行政判决【各方参与、辩论表达】
司法制度能解决纠纷,是解决社会纠纷最具普适性的
方式【司法的直接功能、 主要功能就是解决纠纷】
公正
(优先)
法院需公开审判流程、裁判文书【除依法不公布
的外,其他生效裁判文书均应公布】、执行信息;
检务、警务、狱务也应公开
检察院为辩护人行使阅卷权提供便利
当事人地位平等
审理中让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
程序参与
还有哪些体现公正的具体表现?
合法性、中立性、廉洁性、结果正确
法检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受党和人大的监督
法治工作需要做到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以法律为准绳),这是首要的
职业道德√
政治性
(1)法律职业人员需要承担更多社会义务以及高于其他职业的职业道德品行√
(2)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法律职业道德具有更强的约束性√
更高性
法律职业道德具有职业特殊性、行业属性√
职业性
(1)法律职业道德的形成与法律职业实践活动紧密相连√
(2)法律职业人员专业水平的发挥与职业道德水平具有密切联系√
实践性
(1)法律职业道德在一定层面上可以表现为特定的法律规范,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2)可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法律职业道德以强制力√
(3)违反法律职业道德的行为等同于违法行为(×),不具备强制性,相关法规认可的
除外
正式性
法
官
职
业
道
德
检
察
官
职
业
道
德
与
职
业
责
任
忠诚司法事业
律所管理
法官依据明知有问题的证据作出判决(×),有问题的证据会影响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维护司法形象
乙检察官办理余某涉嫌贪污案时,针对余某所在单位财务管理
方面的问题以个人名义向该单位领导提出了改进建议(√),体
现坚决打击犯罪+敢于监督
忠诚、为民、公正、廉洁
同法官,法官不能干的检察官也不能干
检察官职业道德
应当追责
故意违反检察职责;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监管不力导致
司法办案出现严重错误
检察官职业责任
担当
不予追责
有错误后果+尽到注意义务+一般过失
法
官
     
检
察
官
vs
律
师
制
度
与
律
师
职
业
道
德
职
务
回
避
分
类
同一法院正/副院长、正/副庭长、
审委会委员
甲系乙的岳母,二人不得同时在
同一法院担任院长、审判员√
同一审判庭的正/
副庭长和审判员
甲与乙系同胞兄弟,二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法院担任
刑一庭庭长、民一庭审判员(×),非同一庭
上下相邻两级法院
正/副院长
甲系某省高院院长,其妻乙不得同时在该省某县法
院担任院长(×),非上下相邻两级
同一检察院正/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
合伙律所
设
立
分所:成立3年以上+20名以上执业律师可设立分所+承担分所债务
将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律师除名,需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备案√
律所可委派律师担任该所出资成立的某信息咨询公司的总经理(×),律所不得以独资、
合资或委托持股的方式兴办企业
律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应当报原审核部门备案(×),名称、负责人、章程、
合伙协议的变更→需批准;住所、合伙人变更→需备案
律所一般是采取合伙形式√
3名执业3年以上的兼职律师可以合伙成立律所(×),
必须是3名+3年以上的专职律师
特殊的普通合伙律所中,个别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
损失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财产份额为限√
同一检察院的正/副检察长和检察员
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
上下相邻两级检察院的正/副检察长
甲与乙系姐弟,二人不得同时在
同一检察院担任检委会委员√
甲与乙系夫妻,二人不得同时都在同一检察院
同一部门担任检察员√
法官(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在其任职法(检)辖
区内律所当合伙人、设立人或以律师身份参与诉讼/
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法官(检察官)需任职回避
某县检察官的儿子不得以
律师身份担任该县检察院
办理案件的辩护律师√
检察院
任职回避
律
所
分
类
及
设
立
律
师
执
业
行
为
规
范
法
律
援
助
制
度
受到6个月
以上停止
执业处罚,
处罚期满
后3年内不
得担任合
伙人√
设立人应是执业5年以上的专职律师,承担无限责任且成立
条件比合伙更严格√
个人律所
(1)在代理合同中约定,胜诉后可按胜诉金额的一定比例另收办案费用(×),此为
重复收费,是律所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表现
(2)收取办案费后又收取感谢费(×),律所除收取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
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收取任何费用
(3)可要求当事人预交办案费(√)。法律并未禁止预交
律师在律所网站上称其是本地唯一具有处理信托经验的律师(×),
“唯一”属于比较宣
传,且属于艺术夸张方式,不被允许
律师在视频宣传中以法律服务中心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宣传必须能明显辨明是律
师广告
律所停业整顿期间可以发布广告(×),律所处于停业期间/未通过年度考核/受通报批
评、公开谴责未满1年的,不得发布广告
业务
推广
规范
利益
冲突
审查
律师与当事人关系
法律援助实行无偿制度√
法援机构决定不提供法援时,申请人可向确定该法援机构的司法行政
部门提出异议√
法援机构必要时可委托慈善机构协助受理事宜(×),只有法援机构有权负责受理、
审查、指派或安排工作
不受经济困难限制
【即使有钱也给】
不用审查经济
困难情况
【申请就给】
惩戒
利用律师服务掩盖违法活动/委托事项违法/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可解除
委托√
绝
对
回
避
相
对
回
避
1.同一律师不能同时代理双方,即不能两头都帮,也不能代理跟自己或近亲属
有利益冲突的事
5.刑事案件,该县内只有1家律所且征得双方同意的,同一律所律
师可以同时代理双方√
易错项:行政执法人员曾承办某公司行政处罚案件,成为律师后可成为该公司
法律顾问,不用回避(√),因为并不是需要回避的同一案件或同一事项
4.同一家律所的律师不能分头站两边,不能一个帮原告方/被害人,另一个帮被
告方
7.同一律师或律所,不能今天帮你打一审,明天又拿着你之前透露的信息去帮
你的对手打二审、再审等后续程序。例:某律所一审代理了原告方的案件,结束
委托后,该案再审的时候律所又去帮被告方(×)
律所其他律师正担任对方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人律师主动
提出回避—(√),属于律所与对方当事人有法律服务关系
律师发现同所律师是对方近亲属,应当主动告知委托人并
提出回避√
县司法局对违规收取律师费的律师进行行政处罚(×),应由设区的市级或直辖市的区
级司法行政部门给予
检察院抗诉案件√;被告人智力残疾案件√;社会影响大√
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已委托辩护人的√;
律师执业期间严重违规,省司法机关有权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省律师协会有权取消
会员资格√
如:律师虽没有直接“一案两边帮”,但他的同事正好是你对方的近亲属;同一家
律所正在帮你办事的时候,又接了你对手委托的其他业务;这些都容易让人怀
疑不公正,所以必须先告诉你(即委托人)
2.律师办案时,如果对方是自己近亲属在代理,也不行
4的例外
3.以前亲手办过、审过这个案子的人,后来当律师了,不能继续办同一个案子
6.非诉业务中,双方共同委托,同一律所律师可以同时代理双方√
经委托人
同意可
继续
承办
都属
于申
请就
给
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维护英烈人格权益;
见义勇为主张民事权益;受虐待受害人主张权益
还包括哪些?
【默认属于经济困难】
①无固定收入的老幼残;②救助或优抚对象;
③申请劳动报酬或工伤事故人身赔偿的农民工
法官/检察官之
间是夫妻、直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
亲及近姻亲,不
得同时担任左侧
职务
核心是公正、
廉洁、为民
行为
规范+
社会
责任
法官经常参与同学会一起吃喝玩乐(×),应约束业外活动
法官利用业余时间攻读法学博士学位,并将所学运用到实务审判中(√),
是精研业务的表现
法官开庭调解时身着便装(×)。着装不得体,有损司法礼仪
(十二)公证 + 法治思想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
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坚持全面推
进科学立法、
严格执法、公
正司法、全民
守法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新十六字方针)
推进科学立法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是深入推进
科学立法的要求之一(18年)
推进公正司法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如: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
行使申诉权利等
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
推进严格执法
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迫切任务
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法治保障
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
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政府建设必须率先突破),
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
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至关重要
厉行法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根本保障
政治和法治
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是根本问题
党的政策→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
改革和法治
法治和改革有内在必然联系,需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确保改革和法治实现良性互动,立法
主动适应改革需要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
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
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在道德体系中体现法治要求
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
依法治国和
以德治国
充分发挥法治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基石的作用
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
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领导干部应做尊法学
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领导干部的守法标准与普通公民一致(24年),但可以有更高要求
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领导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
坚持建
设德才
兼备的
高素质
法治工
作队伍
坚持统
筹推进
国内法
治和涉
外法治
坚持抓
住领导
干部这
个“关
要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
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
要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
键少数”
充分发
挥法治
对经济
社会发
展的保
障作用
正确认
识和处
理全面
依法治
国一系
列重大
关系
加强对外
法治交流合作
参与执法安全国际合作,坚持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
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
坚持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
法治道路
坚持依宪
治国、依宪
执政
核心要义
坚持党的领导(最根本保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根本制度基础
+保障)+ 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理论指导+学理支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
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但
并不是完全不借鉴国外法治
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一般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合宪性审查要求与建议)+
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
坚持党对全
面依法治国
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法治之魂
全面依法治国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党内法规可以严于但不能高于
国家法律(18年)】
坚持党的领导(最根本)、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
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立场
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
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
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
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是法治生命线
用法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本政治制度)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程序
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批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不以营利为目的
任职程序
市公证处公证员经负责人同意每周抽两天去县公证处办公(×)公证员不得同时在
两个公证机构执业
公证员可以因自己的爱好去做配音演员并获得报酬(×)公证员不得从事有报酬的
其他职业
公证员可为自己的叔叔办理遗嘱公证(×)公证员不得办理有利害关系(如近亲属)
的公证
公证员代其同学在自己工作的公证处办理公证(×)公证员不得接受委托
为他人代理办理公证
公证员不得私自出具公证书等
鲜明特色
原创性、系统性、时代性、人民性(最鲜明的品格)、实践性(显著特征)
最新成果
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
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最新成果
科学总结
是对党领导法治建设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的科学总结
根本遵循
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根本遵循
思想旗帜
是引领法治中国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思想旗帜
习近平法治思
想的重大意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首要任务)
公证处名称字号不得与所在省内其他公证处字号相同或相近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重点
重点
新增
重点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坚持法治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
推进全民守法
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科学理论武装
加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首先建设)
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法治作为法律服务人员
从业基本要求
加强法治人才培养
大力加强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强化法学教育实践环节
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纳入
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
坚持依法治国和
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以法治保障经济发展
保障政治安全、政治稳定是法律的重要功能
以法治保障政治稳定
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立法,完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法治保障
机制
以法治保障文化繁荣
以法治保障社会和谐
生态文明建设必须要纳入法治轨道
以法治保障生态良好
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和
推动作用,确保重大改革
于法有据(先立后破)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
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党的领导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
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
坚持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与推进祖国统一
坚持依法治网
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
怎么做
为什么
坚持在法治
轨道上全面
建设社会主
义现代化国
家
新修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总抓手
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立法先行
核心是要健全宪法实施体系;
坚持建设
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
法治体系
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建设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公
证
制
度
与
公
证
员
职
业
道
德
公证
机构
的设立
原则
条件
公证员
的条件
及义务
公证员的任命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国务院司法部任命→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发证
25<中国人<65+良好品行+过了法考+公证机构实习2年/从事3年法律工作并
实习1年
【高级人才更宽松】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或者是从事10年法律工
作+本科+公务员/律师,只要离职且考核合格,不用过法考+实习也可以担任
【禁止条件】无或限制行为能力/因故意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被
吊销公证员、律师证的不得担任。例:甲因交通肇事受过刑事处罚仍可担任公证员(√)
可以办理
①保全证据;②公证甲于某时在医院死亡的事实(√)出生死亡可以
公证;③公证公司章程内容;④遗嘱;⑤婚前财产公证(√)财产分割
可以公证;⑥合同、继承、赠与、拍卖、婚姻状况、有无犯罪记录等
乙欠甲钱但尚未审结的事实可以公证(×),有争议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公证
申请办理公证可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复查
认为公证书有错误→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处提出复查
有多处涂改痕迹的合同不能公证(√),不真实、不合法的不公证
解除父子关系的申请不予公证(√),违背社会公德的不公证
虚构隐瞒、专业技术鉴定评估、材料不充分、没有法律意义的不公证
【人不对】①无/限制民事行为人+无监护人;②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
不
予
办
理
业
务
范
围
公
证
程
序
和
救
济
(4)规定的
公证事项
(1)代写公证文书业务;
(2)保管遗嘱及遗产等并出具保管证书【注意:出具的不
是公证书】;
(3)提存、公证法律咨询
申请事项
不对
程
序
公
证
员
职
业
道
德
受
理
地
公证代理: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等与人身有关系的必须本人办理。例:可
委托他人办理财产分割、赠与、收养关系公证(×)
【注意:可以委托他人,但不能委托公证员】
效
力
(1)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后,债权人即可向法院申请执行(×)经公证+以给付为内容+载
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执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的→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即强
制执行效力)
(2)法院发现申请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公证员节假日发传单大肆炫耀所在公证机构(×)公证员不得利用媒体或其他手
段炫耀自己,为自己招揽业务
公证机构想通过行政支持实现对当地公证业务的垄断(×)公证员不得进行业务
垄断
公证机关办理业务不能仅作形式审查(√)还要审查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申请公证
事项是否真实、合法等
甲办理房屋买卖公证,其房屋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可受理申请(√)涉及不动产的公证,
应向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提出
【钱不对】不缴费
受理申请后,公证处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诉讼
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证救济
尊重同行
廉洁自律
公证员为当事人带来益处后接受当事人答谢款待(×)公证员不得接受不当利益
还有什么职业道德?
忠于法律,尽职履责/爱岗敬业,规范服务/加强修养,提高素质
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
的改革举措,要尽快上升为法律,先修订、解释、
废止原有法律后再推行改革。
(21年)
建设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建设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依法治国的法不仅包括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即国法,
还包括党内法规(24年)
1.深化立法领域改革;2.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3.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4.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机制;5.加强涉外法治建设
完善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任
职
条
件
禁
止
义
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