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文本内容
名师模考卷-四科必做案例大模考
1.【案例分析题】
赵某是某大学医学院的大一新生,尚未通过医生执业资格考试。但赵某私下里去某黑诊所进行实
习,多次为想多生孩子的已婚女性实施节育复通手术。(事实一) 赵某大学毕业之后供职于某
国有医院,负责医疗器械的采购事宜。赵某明知自己的舅舅钱某专门经营医疗器材,仍然从钱某
处购进市场价值100万元的医疗器材,且该国有医院向钱某支付了200万元的货款。(事实二)
后赵某因未能处理好与同事的关系,主动从该医院离职,以开车运货为生。一日,赵某醉酒开车
并闯红灯,撞到过路的行人孙某,导致孙某轻伤。赵某担心要赔偿高额医疗费,遂直接驾车逃往
外省,孙某因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事实三) 逃到外省后,赵某因没有生活经济来源,计
划在学校附近抢劫过路学生谋生。一日,赵某在一街道胡同中堵住高中生李某,对李某拳打脚踢
之后向其索取财物,但李某身上并未带钱,赵某于是将李某的学生证抢到手中,说自己知道李某
的住址与班级,要李某赶快去取钱,否则李某将性命不保。李某只得赶忙去取钱,4个小时之
后,李某将从同学处借的人民币5000块钱交给赵某。(事实四) 赵某继续在学校门口蹲守,一
日,看到12周岁的女学生周某长得十分漂亮,于是在校门口就抱住周某,隔着羽绒服摸周某的胸
部。被其他家长看到并指责后,赵某逃离现场。(事实五)
问题1.事实一中,关于赵某为他人实施节育手术的事实,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成立非法进行
节育手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请说明以上观点的理由。
【参考答案】根据《刑法》第336条第2款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
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
术罪。 (1)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保护法益是计划生育管理秩序。本案中,赵某未取得医生执
业资格而多次为他人进行节育手术,即便未造成人身伤害,也因侵犯计划生育管理秩序而成立该
罪。 (2)另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保护法益是胎儿的生命以及母亲的生命与身体的安全。这种
观点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口政策的变化,计划生育不再是国家的主要目的。本案中,赵
某只是为他人实施节育手术,没有危及胎儿及母亲的健康、生命,因此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问题2.事实二中,关于赵某从舅舅钱某处高价购买医疗器材的行为性质,一种观点认为赵某仅成
立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赵某成立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贪污罪的想象竞合。请说明
以上观点的理由。
【参考答案】首先,赵某从舅舅钱某处购买高价医疗器材的行为成立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为亲友
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或其他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谋取不正
当利益的行为。 其次,关于赵某是否成立贪污罪,存在不同观点: (1)观点一(法考观点):
赵某成立贪污罪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想象竞合。 理由:贪污罪中的“占有”并不要求行为人自
己占有,即便行为人本人没有将财物、货款等据为己有,而由第三者占有,也不影响行为人主观
上非法占有目的的成立。 本案中,赵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其舅舅钱某处高价采购医疗器
材,使国有医院遭受了100万元的财产损失,该损失由钱某占有,赵某本人虽未直接占有钱款,
但仍符合贪污罪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的要求。 (2)观点二:赵某不成立贪污罪,仅成立为亲友
非法牟利罪。 理由:贪污罪要求行为人本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非法获利的仅为第三人,
行为人并没有获得任何好处,便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贪污罪所要求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故赵
某不成立贪污罪。
问题3.事实三中,关于赵某撞人后逃离的行为,一种观点认为成立交通肇事罪,另一种观点认为
成立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请说明以上观点的理由。
【参考答案】首先,赵某醉酒、闯红灯违章驾驶,仅致孙某一人轻伤,逃逸前的行为未达到交通
肇事罪的入罪标准。 其次,赵某肇事后逃逸,导致孙某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行为定性,关
键在于“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是否需要逃逸之前的交通肇事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基本
罪,对此,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赵某只成立一般的交通肇事罪。 理由:“交通肇事因逃逸致
人死亡”,需要逃逸之前的交通肇事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罪,赵某逃逸之前的行为未达到
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标准,之后逃逸进而导致孙某死亡的行为,不成立“因逃逸致人死亡”。 观点
二:赵某成立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 理由:“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不需要逃
逸之前的交通肇事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罪,赵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因此导致孙某死亡,
成立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
问题4.事实四中,关于赵某行为的认定,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成立抢
劫罪(既遂);第二种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成立抢劫罪(未遂)和敲诈勒索罪。请说明以上两
种观点的理由和不足(如果认为有)。
【参考答案】(1)一种观点(法考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成立抢劫罪(既遂)。 理由:抢劫
罪不必严格要求“两个当场”,只要取财行为仍然是在前面所实施的暴力、胁迫行为的支配、影响
下实施的,也成立抢劫罪。这种观点有助于对前、后行为进行关联考察,而非割裂的判断。
(2)另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的未遂与敲诈勒索罪。 理由:抢劫罪必须严格要
求“两个当场”。赵某并没有当场取得财物,成立抢劫罪的未遂。后续恐吓李某并事后取得财物
的,成立敲诈勒索罪。 不足: 该观点对抢劫罪的认定过于机械化、形式化,仅以“两个当场”作
为认定抢劫罪的标准,忽略了抢劫行为本身可能对人身、财产法益的严重侵犯,进而导致罪刑失
衡。例如,对被害人使用严重暴力,但当场并未取得被害人的财物,而是事后才取得财物的,不
认定为抢劫罪既遂有违罪刑均衡。 这种观点也不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实务中,诸多案件中被
害人身上并无财物,行为人多是事后取得财物,如果否认该类行为构成抢劫罪既遂,将严格限制
抢劫罪的范围,不利于对犯罪行为的惩治。
问题5.事实五中,关于赵某的行为,一种观点认为赵某成立猥亵儿童罪的基本罪,一种观点认为
赵某成立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加重情节)。请说明以上两种观点的理由。
【参考答案】首先,赵某隔着羽绒服摸周某的胸部,若单独评价,仅能认定为《治安管理处罚
法》上的猥亵行为。 其次,就赵某当众实施猥亵行为的情节如何进行评价,存在不同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一般情节)。这种观点认为,加重情节的成
立以行为构成基本犯为前提。 本案中,赵某隔着羽绒服摸周某的行为本身只构成行政处罚意义
上的猥亵行为,不是刑法上的猥亵。因此只能将“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作为入罪条件,定普通情节
的猥亵儿童罪,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2)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儿
童罪(加重情节)。这种观点认为,加重情节的成立不以行为构成基本犯为前提。本案中赵某确
实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情节恶劣,应认定为加重犯。
2.【案例分析题】
2026年法考民诉主观名师模考案例 【案情】 2024年3月10日,天津市河东区的恒泰置业发展有限
公司(下称“恒泰公司”)与天津市和平区的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宏达公司”)签订《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恒泰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恒泰广场”商住综合体项目发
包给宏达公司施工,合同暂定价款8亿元。该合同第28条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
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或者向发包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同
月,应恒泰公司请求,恒泰公司的关联企业恒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
下称“恒信公司”)与宏达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恒信公司为恒泰公司在施工合同项下应付
的工程款债务提供保证,并约定“在主债务经生效裁判确认且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
履行前,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后查明:恒信公司订立《保证合同》未经其董事会、
股东会决议,宏达公司亦未对相关决议进行任何审查。此外,“恒泰广场”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于
开工前已抵押给兴业银行并办理抵押登记,担保恒泰公司一笔3亿元的借款。 “恒泰广场”项目工
程于2024年12月竣工验收合格。2025年1月,双方共同委托某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对工程价款进行
鉴定,该公司出具《鉴定报告》,认定工程结算价款为6.7亿元。2025年2月20日,双方经进一步
磋商签订《结算协议》,确认结算总价款为7.2亿元,恒泰公司已付5亿元,尚欠2.2亿元;协议同
时约定,宏达公司应于协议签订后10日内向恒泰公司交付全套竣工资料及工程档案,恒泰公司应
于收到上述资料后30日内付清全部欠款。协议签订后,宏达公司一直未交付竣工资料,恒泰公司
亦未付款。2025年5月,恒泰公司将住所地由天津市河东区迁至天津市红桥区。 2025年6月,宏
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1】,请求判令恒泰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2.2亿元及违约金,并将
恒信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恒泰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1.合同约定了
仲裁条款,应排除法院主管;2.即便法院有主管权,其住所地已变更为红桥区,本案应由红桥区
法院管辖。诉讼中,恒泰公司主张宏达公司未依《结算协议》交付竣工资料,其有权拒付剩余款
项,请求法院驳回宏达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认定恒泰公司的抗辩成立,判决驳回宏达公
司的全部请求。 2025年8月,宏达公司向恒泰公司交付了全套竣工资料。同年9月,宏达公司再
次提起诉讼【案件2】,请求判令恒泰公司支付工程款2.2亿元及违约金360万元,确认其对“恒泰
广场”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在2.2亿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继续要求恒信公司承担保证责
任。恒泰公司向法院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 2025年12月,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
令:恒泰公司向宏达公司支付工程款2.2亿元及违约金180万元;宏达公司对“恒泰广场”建设工程
折价、拍卖所得价款,在2.2亿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恒信公司对恒泰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
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恒泰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请求调减违约金数额。二
审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宏达公司与恒泰公司签订《结算协议》时恶意串通,将结算价款虚增至
7.2亿元,较实际应付价款高出5000万元。 与此同时,宏达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6年3月
查封了登记在恒泰公司名下的“恒泰广场”商铺10间。案外人刘凹凸提出异议,主张:恒泰公司因
向其借款1800万元到期未还,双方于2024年6月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约定以该10间商铺作价
1750万元抵偿借款本息。协议签订当月恒泰公司即将商铺交付刘凹凸,刘凹凸随即出租经营至
今;因该项目尚未通过综合验收、暂不具备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条件,商铺一直未能过户登记
至刘凹凸名下。经评估,该10间商铺在抵债时的市场价值约1700万元。法院裁定驳回刘凹凸的异
议,刘凹凸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停止对该10间商铺的执行,并请求确认10间商铺归其所有。
问题1.恒泰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两项异议理由均不成立,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本案中,双方
当事人约定既可以仲裁也可以诉讼,违反了“或裁或审”的要求,仲裁协议无效,但诉讼管辖协议
的效力应当单独予以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双方约定
由发包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无效。因此,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
不动产所在地的通州区法院。 法条依据为《仲裁法解释》第7条、《民诉法解释》第28条第2
款。
问题2.如果宏达公司仅起诉恒信公司,法院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参考答案】法院应当释明宏达公司追加恒泰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如果其拒绝追加,应当驳回起
诉。本案中,恒信公司是一般保证人,其享有先诉抗辩权,因此宏达公司不能仅起诉一般保证
人。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6条第1款。
问题3.法院判决(案件1)驳回宏达公司的请求后,宏达公司再次提起诉讼(案件2),法院能否受理?
为什么?
【参考答案】能够受理。前诉中,宏达公司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原因是被告的先履行抗辩权成
立,之后宏达公司于2025年8月交付全套竣工资料后,先履行义务已经完成,属于前诉判决生效
后新发生的事实,其再次起诉不属于重复起诉,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法条依据为《民诉法解
释》第248条。
问题4.恒泰公司在诉讼中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应否准许?为什么?
【参考答案】不应准许。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
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法院不予准许。本案双方已于2025年2月20日签订《结算协议》,
对结算总价款7.2亿元、已付5亿元、尚欠2.2亿元作出明确确认,工程价款结算已经通过合意固
定,鉴定缺乏必要性和正当性。 法条依据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一)》第29条。
问题5.恒泰公司仅就违约金部分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如何确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原则上限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但一审判决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时,不受上诉审理范围
的限制。本案中,二审法院查明宏达公司与恒泰公司签订《结算协议》时恶意串通、虚增结算价
款5000万元,客观上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本案一审判决存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
形,二审法院不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可对工程款本金及优先受偿等判项一并审查纠正。 法
条依据为《民诉法解释》第321条。
问题6.刘凹凸提起的诉讼中,应当以谁作为被告?法院能否支持刘凹凸的请求?为什么?
【参考答案】(1)应当以宏达公司和恒泰公司为共同被告。本案中,案外人刘凹凸的执行异议
与原生效判决无关,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其提起的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并同时就执行标的提
出了确权请求,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宏达公司和被执行人恒泰公司为共同被告。 (2)法院不能支
持刘凹凸的请求。本案中,刘凹凸虽然在商铺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以不动产抵债协议并已合
法占有不动产,抵债金额与商铺价值基本相当,未办理过户登记并非刘凹凸的原因,但刘凹凸仅
有权排除基于一般金钱债权的执行。本案中,宏达公司基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
刘凹凸对此并不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其确权请求亦不能成立,法院不应支持其请求。
法条依据为《民诉法解释》第305条,《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4条、第15条。
3.【案例分析题】
案情: 赵某和田某系甲省乙市“金鼎”洗浴中心的服务员。2024年1月11日凌晨1时许,赵某在值
班期间,发现常客王小小(女,35岁)因醉酒在休息大厅沙发上沉睡,且随身携带的名牌手提包
拉链未拉。赵某与田某二人顿生贪念,趁四下无人,将手提包(内有现金2万元及华为P80手机
一部,经鉴定价值8500元)拿走。二人刚走出休息大厅,王小小突然醒来并大声呼喊抓贼。赵某
与田某二人为抗拒抓捕,随手抄起走廊上的不锈钢清洁工具,朝王小小头部猛击数下,致王小小
当场倒地昏迷(后经法医鉴定,王小小系颅脑损伤死亡)。二人见状,以为王小小已死,为毁灭
罪证,将王小小拖至洗浴中心后巷的垃圾堆中掩埋,随后携赃物逃离现场。 乙市公安机关接到
报案后立案侦查,于丙市将赵某与田某抓获。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乙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乙市
检察院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向乙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因田某没有委托辩护人,乙市中级法院
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陈律师作为其辩护人。随后,田某的妻子代为委托王律师担任田某在
辩护阶段的辩护人。乙市中级法院以法律援助机构已经为田某指派了辩护人为由,拒绝田某妻子
为其委托的辩护律师王律师。庭审期间,赵某及其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赵某在侦查期间的有罪
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并提供了被刑讯逼供的具体时间与身上的伤痕材料。
乙市中级法院认为赵某及其辩护律师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侦查机关实施了刑讯逼供,
无法证明该有罪供述系非法取得,故对赵某及其辩护律师关于排除该有罪供述的申请不予准许,
该有罪供述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乙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与田某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
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死亡,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其掩埋尸体的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
不另定故意杀人罪。法院最终判处赵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田某无期徒刑,
并处没收二人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赵某与田某均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乙市检察
院未抗诉。甲省高级法院在二审开庭审理期间,发现田某在2023年12月还曾单独实施过一起入室
盗窃(盗窃价值3万元财物,该事实一审未起诉)。甲省高院遂将田某发回乙市中级法院重新审
判。乙市检察院补充起诉盗窃罪后,乙市中级法院经重新审理,认定田某犯抢劫罪、盗窃罪,数
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田某再次上诉。由于甲省高级法院尚未对赵某作出二审
判决,因此,甲省高级法院决定将赵某、田某并案审理。甲省高级法院审理后,作出刑事裁定,
驳回二人上诉,维持原判。因赵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甲省高级法院依法对其死刑立即执行报
请最高法院进行核准。
问题1.乙市中级法院对赵某及其辩护律师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处理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不正确。(2分)根据规定,在审判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应当由检察院提
出证据证明取证的合法性,若检察院证明不了,法院确认或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
将该证据予以排除。(2分)本案中,赵某及其辩护律师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时,已经提供了相关
线索或材料,说明了理由,此时,法院应当要求检察院提出证据证明取证合法性,但法院以赵某
及其辩护律师无法证明该有罪供述系非法取得而不予排除是不正确的。(2分)法律依据为《刑
事诉讼法》第59条、60条。
问题2.乙市中级法院以法律援助机构已经为田某指派了辩护人为由,拒绝田某妻子为其委托的辩
护律师王律师。做法是否妥当?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不妥当。(2分)根据规定,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
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2
分)本案中,乙市中级法院没有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直接以法律援助机构已经为被告人指派律师
担任辩护人为由拒绝田某妻子为其委托的辩护律师做法不妥当。(2分)法律依据是《刑诉解
释》第51条。
问题3.甲省高级法院将赵某、田某两人分案处理且在事后又将二人并案审理的做法是否妥当?请
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妥当。(2分)根据规定,本案中,有两名被告人,且田某有新的盗窃事实需要追
诉,且盗窃事实与其他同案被告人赵某没有关联,二审法院(甲省高级法院)可以对田某分案处
理,将田某发回重审。(2分)且原审法院(乙市中级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田某再次上诉,
赵某的案件尚未作出二审判决,二审法院可以并案审理。据此,甲省高级法院的做法是妥当的。
(2分)法律依据为《刑诉解释》第404条第2款。
问题4.甲省高级法院将田某发回重审后,乙市中级法院将田某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否违
背上诉不加刑原则?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没有违背。(2分)根据规定,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即便发回重审,原审
法院原则上也不得加重刑罚,但有例外,即出现新的犯罪事实且检察院补充起诉,此时则可以加
重(2分)。本案中,二审法院(甲省高级法院)以被告人田某有新的盗窃事实发回重审后,乙
市检察院将盗窃事实补充进来后以抢劫罪与盗窃罪起诉,符合原审法院(乙市中级法院)可以加
重的条件,故没有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2分)法律依据为《刑诉解释》第403条第1款。
问题5.本案中,甲省高级法院在将赵某的死刑裁定报请最高法院复核之前,是否需要复核?
【参考答案】无需复核。(2分)根据规定,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有上诉或抗诉
的,高级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日以内报请最高院核准,而无需自己复
核一遍。(2分)本案中,乙市中级法院分别判处赵某死刑立即执行后,赵某上诉,故甲省高级
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后,无需复核(2分)。法律依据为《刑诉解释》第423条第1款第2项。
4.【案例分析题】
为在K地块上投资开发“江城·光谷里”住宅小区,江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城置业”)于
2021年2月与三镇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X亿元,借期三年,江城置业以K地块建设用
地使用权提供抵押,因借款合同引发的纠纷由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为担保借款,江城置业的唯
一股东东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湖投资”)与三镇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江城置
业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的,东湖投资承担一切责任。 2021年6月,江城置业与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恒基建设”)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恒基建设承建“江城·光谷里”住
宅小区,因合同发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解决。在此之前,恒基建设与包工头李俊
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李俊以恒基建设名义参与“江城·光谷里”住宅小区项目的投标,
中标后,李俊以恒基建设“江城·光谷里”项目部的名义负责项目施工,责任自负,恒基建设仅收
取工程总价款3%的管理费,不参与任何施工管理活动。施工期间,李俊与天工建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天工建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购买钢材用于施工,合同上加盖了项目部印
章,李俊在经办人处签字。天工建材按约供货,但李俊尚拖欠280万元钢材款未付。天工建材遂
请求恒基建设付款,恒基建设抗辩称:其从未授权李俊以恒基建设名义采购材料,项目部印章系
李俊私刻,李俊的行为与其无关。 2022年5月,陈明与江城置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
买“江城·光谷里”住宅小区5号楼1单元1202室,总价款480万元。2022年6月,陈明、荆楚银行、
江城置业三方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荆楚银行向陈明发放贷款384万元,用
于支付前述房屋的购房款;陈明以所购房屋提供抵押担保;江城置业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保证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陈明办妥所购房屋正式抵押登记之日止”。荆楚银行依约发放
了贷款,且办理了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在陈明的大力推荐下,其同事赵刚同一时间全款
购买了6号楼2单元601室,准备作为婚房。2023年12月,“江城·光谷里”住宅小区项目办理了建筑
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但是江城置业一直未通知购房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因公司裁员,陈
明失业在家,无奈自2024年3月起停止偿还贷款。荆楚银行催收无果,于2024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
讼,请求判令:(1)陈明偿还剩余贷款本息;(2)荆楚银行对5号楼1单元1202室享有抵押权并
优先受偿;(3)江城置业对陈明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江城置业拖欠恒基建设工程款,恒
基建设鉴于长期合作的考虑未申请仲裁。因恒基建设拖欠其材料款,南湖建材有限公司以江城置
业为被告于2024年10月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江城置业以其与恒基建设之间存在仲裁约定为由
提出管辖权异议。 因江城置业到期无力偿还借款,三镇银行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
裁令:(1)江城置业偿还借款本息;(2)三镇银行对K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江城·光谷
里”住宅小区享有抵押权并优先受偿;(3)东湖投资对江城置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
依申请裁定查封了5号楼和6号楼。东湖投资抗辩称其与三镇银行并未约定仲裁,且公司法定代表
人签订保证合同并未得到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赵刚就6号楼2单元
601室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问题1.李俊与恒基建设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效力如何?若恒基建设未向其足额支付工程款,
李俊是否有权直接请求江城置业支付工程款?为什么?
【参考答案】(1)无效。《内部承包协议》为借用资质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法条依
据为《建工合同解释二》第3条第1款。 (2)无权。 基于合同相对性,发包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
且不应当知道资质借用的,借用资质方李俊无权直接请求发包人江城置业支付折价补偿款。法条
依据为《建工合同解释二》第4条第1款。
问题2.天工建材是否有权请求恒基建设支付建材款?为什么?
【参考答案】有权。李俊擅自以恒基建设名义签订《钢材买卖合同》,构成无权代理,但是李俊
以恒基建设“江城·光谷里”项目部的名义负责项目施工,相对人天工建材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
权,私刻项目部印章对此并无影响,构成表见代理,合同对恒基建设发生效力。法条依据为《民
法典》第172条、《建工合同解释二》第5条。
问题3.荆楚银行是否有权主张对陈明所购5号楼1单元1202室享有抵押权并就其拍卖所得价款优先
受偿?荆楚银行能否请求江城置业对陈明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1)有权。“江城·光谷里”住宅小区项目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抵押权
预告登记尚未失效,应当认定荆楚银行的抵押权自办理抵押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法条依据为
《担保制度解释》第52条第1款。 (2)不能。江城置业提供的系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目的在
于覆盖抵押登记完成前的空窗期风险。既然荆楚银行已经取得抵押权,江城置业自然无须再承担
保证责任。
问题4.江城置业以其与恒基建设之间存在仲裁约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
么?
【参考答案】不能。基于合同相对性,债务人恒基建设与相对人江城置业之间存在仲裁协议不影
响债权人南湖建材对江城置业提起代位权诉讼。法条依据为《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6条。
问题5.三镇银行主张对“江城·光谷里”住宅小区享有抵押权,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参考答案】不能。K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江城·光谷里”住宅小区
不属于抵押财产。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17条。
问题6.东湖投资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能否得到支持?东湖投资提供的是何种性质的保证?其关于其
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1)能。基于合同相对性,江城置业与三镇银行在主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力
不及于保证合同。 (2)连带责任保证。江城置业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东湖投资就有义务代
为偿还,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行履行债务的意思。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解释》第25条。 (3)
不成立。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不需要经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法条
依据为《担保制度解释》第8条第1款。
问题7.赵刚提出的执行异议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参考答案】能。赵刚在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已支付全部价款,且购房用于
满足家庭生活需要,属于商品房消费者,符合排除执行的条件。法条依据为《执行异议之诉解
释》第11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