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文本内容
2026 年民诉法先行课
课后要点总结
一、课程内容体系介绍
第六讲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第五节几类重要的当事人★★★★
第六节诉讼代理人
第七讲多数人诉讼
第一节共同诉讼(★★★★★)
第二节诉讼第三人★★★★★
第三节代表人诉讼(★★★)
二、重点内容总结
第五节几类重要的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
有字号:以字号为当事人,注明经营者信息
无字号:以登记经营者为当事人
登记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二者为共同诉讼人
提供劳务的人
普通劳务:劳务致他人损害,受害人起诉→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执行任务致损→用工单位为当事人;主张派遣单位担责,其
为共同被告
法人
职务行为:工作人员执行任务致损→法人/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清算与注销:注销前(含清算期)→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注销→股东/
发起人/出资人为当事人
合并与分立:合并前纠纷→合并后企业为当事人;分立前纠纷→分立后企业为共
同诉讼人
提示:法人清算期未注销,法人是当事人,清算组仅代表公司参与诉讼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村民小组
居委会、村委会:与他人纠纷→自身为当事人
村民小组:有独立财产→自身为当事人
个人合伙
未登记领照: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有字号注明字号;可推选代表人(需全
体出具推选书)
其他组织(合法成立、有机构财产、非法人)
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资/外资企业(领照)、社会团体分支/
代表机构、法人分支(领照)、银行等金融机构分支(领照)、乡镇/街道企业
(领照)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
提示:除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其余均需领取营业执照。
第六节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概述(核心)
概念:依法律规定/当事人委托,为当事人利益参与诉讼的人
核心特点:有诉讼行为能力、在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后果归被代理人;同
一案仅代理一方;相对独立
法定诉讼代理人
概念: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诉讼
特点:代理权源于法律;代理对象仅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范围为亲权/监护人;
权责合一
特殊地位: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同为被告时,监护人为被告+法定代理人
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地位类当事人(非当事人)
指定:法定代理人推诿的,法院指定;未确定监护人的,协商不成法院指定
取得:源于亲权/监护权,提交身份+监护证明
消灭:代理人死亡/失能;被代理人取得/恢复诉讼能力;丧失监护权;被代理人
死亡
不得行使情形:未成年人诉监护人不作为/侵权赔偿之诉
委托诉讼代理人
概念:接受授权委托,代为诉讼(可委托1-2 人)
委托范围: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近亲属/工作人员;社区/单位/
社团推荐的公民(禁止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代理权限:仅在授权范围内;一般授权(纯程序);特别授权(承认/放弃/变更
诉求、和解、反诉/上诉)
关键提示:仅写“全权代理”无具体授权=一般授权
诉讼地位:相对独立(有权独立意思表示、拒无理要求),无绝对独立地位
取得:书面委托(简易程序可当场口头,记入笔录),提交法院审查
变更/解除:书面告知法院,通知对方;变更前代理行为有效
消灭:代理人死亡/失能;委托解除/辞去;期限届满;诉讼结束
离婚案件特殊规定: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外,必须出庭;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
提交书面意见
法定诉讼代理人VS 委托诉讼代理人(核心对比)
代理来源:法定(法律直接规定)VS 委托(当事人授权)
代理对象:仅无诉讼行为能力人VS 所有有诉讼权利能力的当事人
权限范围:全权代理VS 依授权(一般/特别),无具体授权不算特别授权
取得方式:源于亲权/监护权(提交证明)VS 书面委托(简易程序可口头)
外国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特殊规则
委托制:需委托律师的,必须委托中国律师;可委托本国人为代理人,本国律师
可非律师身份代理;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可个人名义代理(无外交豁免)
委托效力:①境外寄交:所在国公证+中国使领馆认证(或条约规定手续);②
境内签署:中国公证机构公证;③法院见证:法官见证下签署,法院认可
第七讲多数人诉讼
第一节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概述
概念:当事人一方/双方为二人以上,数名原/被告参与同一诉讼程序
类型: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含固有、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
核心特征:诉讼标的同一种类;可分之诉;合并审理;法院分别判决
构成要件:同一种类诉讼标的+同一管辖/同程序+法院认为可合并+各方同意
内部关系(独立性):各共同诉讼人独立诉讼(自认、撤诉等效力不及于他人);
对方可对各共同诉讼人采取不同行为;一人诉讼中止/终结不影响他人
必要共同诉讼
核心特征:当事人一方/双方二人以上;诉讼标的共同;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
一裁判
分类:①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必须一同起诉/被诉,否则当事不适格);②类
似必要共同诉讼(可单独/共同起诉,共同起诉则合一裁判)
固有必要共同诉讼
常见类型:变动他人法律关系之诉、共同管理财产/执行职务之诉、共有财产纠
纷、补充责任诉讼
不适处理:1. 一审:通知追加/当事人申请追加;原告放弃实体权利可不予追
加,否则必追加(不参加不影响审理)2. 二审:遗漏当事人→撤销原判发回重
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发回3. 再审:因不可归责于本人事由未参加→6 个月内
申请再审;再审按一审追加当事人,按二审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常见类型)
连带保证人诉讼、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连带责任诉讼、个体工商户登记与实际经营
者不一致、企业分立后纠纷、挂靠纠纷、借用相关凭证/账户纠纷、连带责任侵
权、代位权/撤销权诉讼、公益诉讼追加共同原告等
必要共同诉讼人牵连性
程序统一:一人诉讼中断/中止、遵守期间,效力及于全体;不得部分判决、分
开辩论
诉讼资料统一:一人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全体有效;无共同权利
义务则无效
普通共同诉讼、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
第二节诉讼第三人(★★★★★)
诉讼第三人概述
概念:对原被告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起诉参加),或无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
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参加他人诉讼)的人
分类: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含辅助型、被告型)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参加条件:对原被告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本诉正在进行+以起诉方式参加+向
审理本诉法院起诉
特殊规定:一审未参加,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无管辖权异议),存在本诉+参加之诉,本诉撤诉不影
响参加之诉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分类:辅助型(辅助一方对抗另一方)、被告型(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参加条件:与案件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本诉正在进行+申请参加/法院通知参
加(无独立诉权)
诉讼地位:有独立地位的当事人,判决担责则享有当事人权利义务
诉讼权利:无管辖权异议、无放弃/变更诉求/撤诉权;判决担责可上诉;调解需
其同意,反悔则法院裁判
第三节代表人诉讼(★★★)
一、诉讼代表人
代表人诉讼的概念
代表人诉讼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十人以上)时,由众多的当事人
推选出代表人(二至五人)代表本方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维护本方全体当事人
的利益,代表人所为诉讼行为对本方全体当事人发生效力的诉讼制度,属于群体
性诉讼的一种形式。
任职条件:为本方当事人一员+有诉讼行为能力+能维护全体被代表人合法权益
权限:一般诉讼行为对全体有效;处分实体权利(变更/放弃诉求、和解等)需
全体被代表人同意
随堂习题
【单项选择题】1.幼儿丁某在医院看病期间,不慎将水洒在地板上,李某踩中滑
倒,后李某和医院、丁某父母就赔偿事宜不能协商一致,李某准备向法院起诉要
求赔偿,李某如何起诉?
A.仅起诉丁某
B.仅起诉医院
C.起诉丁某和丁某父母、医院
D.仅起诉丁某父母
2.小桐是由菲特公司派遣到苏拉公司工作的人员,在一次完成苏拉公司分配的工
作任务时,失误造成路人周某受伤,因赔偿问题周某起诉至法院。关于本案被告
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 年单选)
A.起诉苏拉公司时,应追加菲特公司为共同被告
B.起诉苏拉公司时,应追加菲特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起诉菲特公司时,应追加苏拉公司为共同被告
D.起诉菲特公司时,应追加苏拉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3.赵某与刘某将共有商铺出租给陈某。刘某瞒着赵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将商铺转让给陈某,后因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刘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赵某得知
后,坚决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关于本案相关人的诉讼地位,下列哪一说
法是正确的?(2010 年单选)
A.法院应依职权追加赵某为共同原告
B.赵某应以刘某侵权起诉,陈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赵某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赵某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随堂习题解析
1.正确答案是C
解析:《民法典》第1198 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
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
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安全保
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
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当第三人为直接侵权人,安保义务人并非直接侵权人时,此
时下列两种起诉方式都正确:①只起诉作为直接侵权人的第三人;②将直接侵权
人和安保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同时,根据《民诉解释》第67 条的规定,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结合本题来看,李某有两种起诉方式,一是只起诉作为直接侵权人的丁某以及丁
某父母;二是将直接侵权人丁某以及丁某父母和安保义务人医院作为共同被告。
综上所述,正确答案是选项C。
2.正确答案是C
解析:
根据《民诉解释》第58 条的规定,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
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
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也就是说,接受劳务派遣
的单位可以单独作为被告,但是派遣单位只能作为共同被告,而不得单独作为被
告,因此,选项C 是正确的,其余选项均是不正确的。
3.正确答案是D
解析:正确解答本题需准确判断赵某的诉讼地位,这就涉及考生对必要共同诉讼
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基本概念的理解。在本案中,商
铺系赵某与刘某共同共有,刘某瞒着赵某将商铺卖给承租人陈某的行为损害了赵
某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刘某与陈某的诉讼中,赵某坚决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
陈某,就意味着赵某既反对原告刘某,也反对被告陈某,其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
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故选项D 是正确的,其余选项均是不正确的。
课程预习任务
第七讲多数人诉讼
第八讲民事诉讼证明对象和证明责任
第九讲民事诉讼证据